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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海陈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4/刑事案件 年份:2014 大小:6.0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5:15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4:27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医疗机构等级/重大事故等级/亡人火灾法律/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律/民事赔偿地域/广东年份/2014

title: 2014_广东_南海陈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广东:南海陈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4-09-10部门:刑庭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1986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遂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遂溪县遂城镇湛川东路31号30幢101房,因本案于2013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铭辉,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利启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仲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李周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租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雅瑶岗西村朱某某的部分场地,未办理相关营业执照等手续,非法经营铝镁等废旧金属回收。

2013年5月中下旬,被告人陈某某收购一批含有易燃易爆镁元素的废旧金属材料,堆放在其经营的上述回收场,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应急措施。同月30日16时许,被害人陈某甲帮忙移动该堆金属,该堆金属流出白色不明液体,后冒烟,随即爆炸起火,并引燃旁边的仲某某的木厂和朱某某的场区物品。废旧金属冒烟时,陈某某刚来到该处,发现危险,即和在场的工人陈某乙、廖某某、陈某甲、杨某某等人往外逃跑,均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木厂燃烧致孟某某、首某某、杨某甲、盘某某、谭某某受伤,其中陈某甲于2013年6月11日伤重不治死亡,孟某某于2013年6月22日伤重不治死亡。

经鉴定,陈某甲符合全身大面积烧伤合并多种严重并发症死亡,孟某某符合全身特重度烧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首某某、杨某甲、陈某某属轻伤,陈某乙、盘某某、谭某某属轻微伤,廖某某未能配合进行伤情鉴定。经检测,现场燃烧残余物中氧化镁含量约45%,镁元素含量最高。经评估,本案火灾造成的损失价值总额877284.5元,其中陈某某损失269659.5元,朱某某损失182580元,仲某某损失425045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二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以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已对被害人陈某甲的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就上述意见,被告人向法庭出示了和解协议书、谅解书。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的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对于经民事诉讼确定的应赔偿款1227881.57元,被告人陈某某先行赔付52万元后,自愿从2015年3月31日起再陆续分期向被害人陈某甲的亲属赔偿共80万元,被害人陈某甲的亲属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该事实有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二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对被害人陈某甲的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虹虹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4/刑事案件/2014_广东_南海陈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刑事判决书.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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