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库 事故案例主库

ima 知识库全量抓取数据 | 原文为 MARKDOWN 转换文本
‹ 上一篇:山西省武某某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2014_宁夏石嘴山大武口马某某放火罪未遂一审刑事判决书 ›

吕银犯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4/刑事案件 年份:2015 大小:32.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7:42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0:20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商场市场场所/化工危化场所/酒店宾馆原因/放火纵火法律/放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地域/浙江年份/2015

title: 2015_浙江宁波吕银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吕银犯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甬慈刑重字第2号

分享这篇裁判文书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吕银犯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吕银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刑重字第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农民。被告人吕银,农民。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抓获,同月2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俞笑笑,浙江同舟(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4)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银犯放火罪,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7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以被告人吕银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2014年10月22日,本院作出(2014)甬慈刑初字第10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吕银提出上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浙甬刑二终字第67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重新立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以被告人吕银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又以补充侦查完毕为由,于2015年6月14日建议对本案恢复审理,本院均于同日予以同意。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勤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被告人吕银及辩护人俞笑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银酒后至慈溪市掌起镇模具城南侧弄堂内,将路边生活垃圾堆放至浙B×××××轿车下,并点燃垃圾,致使该车辆严重烧毁(损失价值人民币100786元)。在消防官兵将火扑灭后,被告人吕银采用同样的方法,欲点燃停放在陈家北路××号门口的浙BC××××、浙BB××××轿车,但未将车辆烧毁(浙BB××××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200元,浙BC××××轿车无损失)。后被告人吕银用打火机点燃路边的拖把,使用拖把引燃附近模具店门口的雨棚等物品(损失价值人民币300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银故意放火,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诉称,由于被告人吕银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0786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吕银予以赔偿。为证明诉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向法庭提交了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登记信息、车辆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证据。被告人吕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予以否认,其辩解,案发当晚其没有去案发现场,也没有放火;其在公安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予以供述的。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的经济损失,其表示不是其造成的,也不愿意赔偿。辩护人俞笑笑辩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银犯放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有罪证据,为监控录像及被告人吕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被告人吕银否认录像中在放火现场及银溢宾馆门口的人员为其本人,故辩护人认为上述监控录像中出现的身影仅是疑似被告人吕银,且司法鉴定意见书也没有确认,所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银犯放火罪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向法庭所提交的被告人吕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不能排除侦查机关系采取非法手段取得,且被告人吕银的该二份供述内容前后矛盾,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银沿329国道慈溪市掌起镇段从东往西至银溢宾馆处向北拐弯,后沿陈家北路在该镇模具市场陈家北路南端附近用堆放的垃圾等物四处放火,先后致陈家北路郭某的“某五金模配店”外部帘子、停放在此的被害人陈某甲所有的浙B×××××号轿车、被害人叶某的模具加工店外部卷闸门、下水管道等被烧。慈溪市掌起镇专职消防队在接到报警后于1时50分左右出警,直至火灾被灭。浙B×××××号车辆已经被烧毁。2时25分左右,被告人吕银至陈家北路“某模配店”南侧一东西走向的弄堂内,用拖把等物点燃朱某的“某模配店”外部雨棚、陈家北路陆某的点心店外部雨棚等物。后被告人吕银又至陈家北路附近继续放火,致沿陈家北路停放的浙BC××××、浙BB××××轿车起火。经鉴定,涉案浙B×××××福克斯轿车损失前价格为人民币90744元,残值为人民币300元,损失价值人民币90444元;涉案浙BB××××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200元;涉案浙BC××××轿车无损失;朱某家、陆某家雨棚损失价值合计为人民币300元。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3月26日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将涉案浙B×××××福克斯轿车转卖给他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提交、本院依法调取,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2月20日16点不到,其将轿车停在慈溪市掌起镇陈家下新村模具市场南边的路上,后其工作至晚上23时多才上二楼睡觉。到了21日凌晨1点40分左右,其听见外面好像有放鞭炮的声音,就起床看了一下,发现其自己的轿车着火了,在轿车挡风玻璃的前部,火已经很大了,于是其就报警了。火被灭掉后,其发现在其轿车下面有两堆着过火的垃圾,后其又听说在模具市场路口的东西两边,也有两辆轿车被人放了火,还有两个雨棚也被烧掉了。其轿车的牌照是浙B×××××,是一辆福特轿车。该车是其于2011年10月18日买的,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08000元,被火烧掉之后,其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但只收到了8000元钱,余款还没有收到。2.被害人宋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2月20日晚上7点多,其把一辆车牌号码为浙BC××××的别克君威轿车停在慈溪市掌起镇陈家北路××号门口的马路旁边,然后就进屋睡觉了。等到次日凌晨1点多的时候,其听到“嘣嘣”的轮胎爆的声音,就起床出去查看,发现有辆停在其车子南面100米不到的银灰色长安福特轿车着火了,消防人员在救火。其看了一会就回来了。到了早上7点多,其哥哥过来问其车子有没有被烧。当时,其的车子已经被其老婆开走去送小孩了,等其老婆送完小孩回来,其哥哥和其老婆再看车子的时候,发现车子下面两个轮子被烧黑了。其哥哥站在其家门口喊其,其就跑出来看,看到车子下面两个轮子之间被烧黑了。于是,其哥哥就打电话报警了。这辆车是其于2013年7月5日花18万4千元买的。其看到停在附近的车子也被烧了,一辆是停在其车子南面100米不到的银灰色长安福特车,还有一辆是停在其车子北面30多米的白色北京现代轿车。那辆白色的北京现代轿车被烧焦了,还有一辆被消防员扑灭的银灰色长安福特车被烧报废了,这车前面的轮子也被烧掉了。其车子的西面轮胎有一截被烧了,好像是被人用拖把烧的,事后其哥哥跟其说拖把是在其车子下面的,后来被派出所的人拿走了。3.被害人叶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2月20日晚上6点多,其离开掌起模具市场(银溢宾馆后面)第三间房子,当时没有什么情况。第二天早上7点40分的时候,其到掌起模具市场其自己的模具厂上班,发现其放在卷帘门旁边的拖把被烧了,卷帘门旁边的下水管道也被烧了1米多,卷帘门也被烧得变形了,附近一辆轿车也被烧了。于是,其和别人一起到派出所报警。其个人觉得可能是柴油或者汽油烧的,具体是用什么烧的,其不清楚。4.被害人彭某的陈述笔录,证实:其是在掌起模具市场做模具加工的,就住在市场对面的租房里。其有辆牌照为浙BB××××的北京现代轿车,平时就停放在模具市场旁边的马路上。2014年2月20日晚上8时许,其把车子停放在马路上,到第二天早上7点多,其去用车的时候,发现车子的侧门、一个前轮和底盘有烧过的痕迹。车子的底盘下面有一些燃过的纸壳等生活垃圾,应该是作为助燃物使用的,而前一天其停车的时候,这些东西是没有的,所以其怀疑是人为放火,就打算到派出所报案。其去派出所的途中,碰到另外两个模具市场的人,但名字其不知道,他们说他们的车子也被人放火烧了,他们的车子也是停在模具市场旁边的路上的,距离其的车子也就几十米的样子。于是,其和他们一同报了案。其车子右边两个门的油漆都被烧掉了,右前轮和底盘有烧过的痕迹。5.被害人朱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2月20日下午5点,其关了店门回家。到了第二天早上7点50分许,其去掌起镇模具市场某模配店上班,当其要开店里的卷帘门时,发现位于卷帘门中间的一段雨棚被烧掉了。当时其他人在报警,说烧了三辆车子,其就跟他们说自己店的雨棚也被烧了,后来警察就过来看了。其店两扇卷帘门中间的雨棚被烧了,当时雨棚是拉起来没有打开的,具体损失多少钱其也不是很清楚。其店里是卖模具配件的,平时里面不会住人。其店卷帘门里侧放有14箱的“膜模剂”,这些都是瓶装的易燃易爆品,如果着起火来,店里几十万的货物恐怕都要烧坏了。6.被害人陆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2月20日晚上7时左右,其关上店门上二楼睡觉,其老公是晚上11时左右回家的。到了第二天凌晨2时左右,其听到了救火车的声音。其起床看了一下,没有什么声音就睡觉了。早上6点半左右,其起床的时候发现店旁边的水槽有被火烧的痕迹,北侧窗户上的雨棚被烧掉了三分之一,被损价值人民币400至500元之间。旁边还有一辆福特轿车也被烧了。其店里是做早餐的,门口是柜台,平时卖点饮料、零食什么的,里面有五张桌子和椅子,供客人就餐,东侧是炉子、煤球。其用木板和楼梯隔了一层阁楼,平时其在楼上睡觉。其店周围一圈都是雨棚,基本上连在一起的,要烧起来的话就有点危险了,还有电线什么的都在旁边,而且店里都是木制的桌椅,阁楼也是木头的,都是很容易燃烧的。7.被害人郭某的陈述笔录,证实:其与其老公何某雷在慈溪市掌起镇模具城开了一家模具店,在2014年2月的时候,该店开在陈家北路,店门口有一条条向下垂的塑料门帘。发生火灾的第二天,其开门的时候,发现门帘有点被烧坏了,面积不大。之后其自己用打火机烧了一下,发现这个门帘是点不着的。8.证人施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在慈溪市掌起镇陈家北路开模具厂的。2014年2月21日早上7点左右,其发现其家院子里的一棵五针松不见了,就去查看了一下其家门口的监控,发现是一个男子在前一天晚上12点不到的时候,推开其厂里的电动门,然后溜进其厂里,把院子里的一棵五针松连着花盆一起扛了出去。溜进其厂内的人是一个男子,穿着有帽子的棉袄,头发很稀少。被偷的五针松是其4年前买来的,当时买来的价格是3000元左右,现在大概1米多高。9.证人陈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2月20日15点左右,其侄子把车子开到掌起陈家村模具城南边的一个弄堂里。到了第二天凌晨1点40分左右,其在模具城旁边的出租房里睡觉时,听到有轮胎爆掉的声音,其侄子去看车子,发现车子前部已经着火了,火很大,然后其侄子就报了警。等消防人员把火熄灭后,车子前部已经烧光了,车子也报废了。其侄子的车子是灰色的福特福克斯轿车,车牌是浙B×××××。模具城还有两辆车子着火了,一辆是彭某的北京现代轿车,一辆是宋某的别克君威轿车。有三个模具城的布雨棚着火了,两个在模具城的大门口,还有一个在模具城的南边,也就是在其侄子的轿车旁边。彭某车子的底盘和轮胎上都有被烧的痕迹,白漆都掉了,宋某车子的底盘有点烧黑。早上其去查看车子,发现其侄子的车子下面有一些助燃物,是好几袋垃圾,在彭某的车子下面也有好些助燃的垃圾,在宋某的车子下面有助燃的一个拖把。10.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2月20日下午6点30分许,其下班后就到范市冷冻厂那边陈某丙开的饭店里去吃饭了。开始吃饭的时候,就其和陈某丙两个人在喝酒。大概到晚上9点多的时候,吕银来了,其三个人就一起喝酒了。一直喝到晚上10点多的时候,其又叫陈某丙烧了一碗面,在烧面的时候,吕银接了个电话就骑着电动车走了。其三个人总共喝了两瓶一斤装的38度的稻花香,其大约喝了7两左右,陈某丙也喝了7两左右,吕银大概喝了6两左右。11.证人陈某丙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2月20日晚上七八点左右,当时其在店里和王某喝酒,吕银过来了,这样其三个人就一起喝酒,一直喝到九点多的样子,吕银就骑着电动车回去了。其三个人总共喝了两瓶一斤装的稻花香,其喝了半斤左右,吕银喝了多少酒,其也不怎么清楚。其平时很少和吕银一起喝,就是过年了走亲戚的时候喝点酒。12.证人江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2月17日,其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而被羁押在慈溪市看守所503室。其监室有一个叫吕银的,河南人,因涉嫌犯盗窃罪和放火罪被关押的,他是在其之后关进来的,具体几号不记得了。吕银在监室里没有讲过自己犯罪的具体过程,他说酒喝多了,在一家厂里抱了一盆花出来,后来又扔在了厂门口。再后来他还追过一个女的,不过他说他不是故意去追那个女的,那个女的骑着自行车就跑。他还说不知道怎么回事把车子点着了,但是具体过程没有讲,他自己也记不清楚了。他说他喝了好多酒,吐了好几次,坐在墙边抽烟,稀里糊涂的也不知道具体发生了什么。他刚进来的时候,就说自己抱了一盆花,并没有说烧车的事情,后来才说起的。他在监室关了20多天,一直到调换监室也没有说清楚具体过程。13.价格鉴定报告书、重新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说明,证实:涉案北京现代浙BB××××轿车一辆,被损坏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涉案雨棚2只,棚布部分损毁,可正常使用,被损坏价格为人民币300元;涉案福克斯浙B×××××轿车一辆,损失前价格为人民币90744元,残值为人民币300元,损失价格为人民币90444元。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吕银对偷盗植物、放火烧车、烧雨棚等地点的辨认情况。1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及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慈溪市掌起镇陈家村陈家北路上,系一条南北走向的水泥路,该路往南与329国道相接,往北与工业路相接。浙B×××××系一辆银色福特福克斯汽车,车头朝西位于陈家北路××号与奇圣红木家具中间过道东北角处。该车头部位有明显火烧痕迹,车头下部有一堆灰烬,车北侧两扇车门开启状;车头西侧是一发电机,该发电机也有明显的火烧痕迹。该车南侧是一排模具加工店,其中由东往西数第四与第五间店面之间的落水管处有明显火烧痕迹,落水管下方地面上有未烧完的灰烬。陈家北路27号位于陈家北路东侧,系一家名为某五金模配的店面,该店面店门朝西开启,店门外侧是一道塑料门帘,门帘最北侧一片距地面约95厘米处有一长约8厘米的火烧痕迹。店内经勘查未见明显异常。陈家北路8号位于陈家北路西侧,系一间模具加工店,该店北墙西端窗户塑料雨棚处有明显的火烧痕迹,雨棚下面是一水泥台,水泥台上散落着未烧完的塑料雨棚。店内经勘查未见异常。陈家北路8号北侧是某模配店,该店南墙上有两扇卷帘门,呈开启状,门上均装有蓝色塑料雨棚。两扇卷帘门中间的雨棚处有明显的火烧痕迹,下方地面上有未烧完的布条等物。浙BC××××是一辆金色别克轿车,车头朝西北停放,该车西侧是一排模具店,东临陈家北路,路东是陈家北路39号。该车车头北侧约30厘米处地面上可见一个拖把(予以提取),该拖把布条有火烧痕迹。浙BB××××系一辆白色现代轿车,该车车头朝西停放于陈家北路西侧,车西侧是一排模具店,东临陈家北路,路东侧是陈家北路55号。该车北侧车底有一堆灰烬,里面有未烧完的方便面盒、塑料袋等物。北侧车门下部呈黑色,北侧副驾驶车轮内有未烧尽的纸片等物。陈家北路××号院内有一盆五针松缺失。经勘查在陈家北路××号东侧约100米处的某厂房北侧的绿化带内发现一盆五针松。16.视频监控资料、轨迹说明、路线图、慈溪市掌起镇模具城放火案调取视频监控经过及监控时间校对情况说明等,证实:(1)在公安侦查阶段对被告人吕银的讯问情况;(2)被告人吕银对作案地点的相关辨认情况;(3)经时间校对后监控录像显示:2014年2月20日23时50分左右,一名衣着体貌疑似被告人吕银的男子出现在陈家北路××号,后盗窃一盆五针松;2014年2月20日23时58分左右,一名衣着体貌疑似被告人吕银的男子出现在慈溪市掌起镇银溢宾馆附近,从陈家北路朝南行走;2014年2月21日凌晨1时许,一名衣着体貌疑似被告人吕银的男子沿329国道北侧至银溢宾馆,在银溢宾馆门口朝陈家北路行走,该男子手持一疑似红色女包。后在该镇模具市场陈家北路与奇圣红木家具之间的东西走向的一弄堂内及附近出现火光。期间,1时40分左右,一名男子手拿一白色塑料袋进入该弄堂,后又仓皇逃出,火光大盛。2时15分左右,警车出现在“某模配店”附近,随后离开。2时25分许,一名身形体貌疑似被告人吕银的男子从陈家北路走到“某模配店”,点燃该店的雨棚,致雨棚着火,随后熄灭。后该男子又用一个点燃的拖把去点雨棚,火光大盛。同时,在“某模配店”的对面也出现火光。一段时间后,在陈家北路出现明显火光,部位较低。17.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对监控视频中出现的疑似吕银的男子与被告人吕银的照片进行比对,认为在偷花现场2014年2月20日监控录像中出现的男子与照片中男子是同一人;银溢宾馆2014年2月21日01︰04-01︰05时段的监控录像中出现的男子与照片中男子是同一人;倾向认为01︰40︰34-01︰40︰41,01︰41︰00-01︰41︰04两个时段的监控录像中出现的男子与照片中男子是同一人;倾向认为现场快球机2014年2月21日02︰24︰42-02︰25︰02时段的监控录像中出现的男子与照片中男子是同一人;倾向认为现场快球机2014年2月21日02︰26︰02-02︰28︰27时段的监控录像中出现的男子与照片中男子是同一人。1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结算单,证实:被害人彭某的浙BB××××轿车,于2014年2月22日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合计人民币1200元。19.慈溪市看守所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吕银被关押进看守所时,身体各处并无明显异常,也无伤痕。20.慈溪市掌起镇专职消防队出具的证明、掌起镇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统计表,证实:2014年2月21日1时50分接到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火警电话,称在掌起模具市场旁汽车着火,掌起镇专职消防队立刻出警赶赴现场救火,直至火灾被灭。21.驾驶证、行驶证,证实:浙B×××××轿车登记车主为陈某甲。22.车辆买卖合同,证实:陈某甲于2014年3月26日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将浙B×××××轿车转卖给他人。23.抓获经过、119接警单、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证实:2014年2月21日16时许,慈溪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会同掌起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慈溪市掌起镇陈家村陈家北路××号模具厂施某的一棵五针松被盗。2014年2月21日18时许,刑侦大队侦查员余丹锋、劳蒙迪根据视频侦查线索,在慈溪市掌起镇叶家村塘上下新村将涉嫌盗窃犯罪的被告人吕银抓获。24.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吕银及相关被害人、证人的身份情况。25.被告人吕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2014年2月20日晚上8点多的时候,其一个人到了老乡“阿利”那边,当时“阿利”跟一个朋友在吃饭,其也坐下来跟他们一起吃了。大概吃到晚上10点左右,其总共喝了8两左右的白酒,其当时人有点喝晕了,就推着电瓶车回家了。回到家把车放好,其感觉人还是不舒服,于是就出去溜达。其沿着掌起工业路走到一个厂的门口,看到厂里墙壁下有一盆植物很好看,就进去想搬回家。其将植物抱出来走了没几步路,感觉这盆植物很重,就把这盆植物放在了路边。其沿着工业路往西走,然后往南拐到掌起银溢宾馆西边那条路上。走了几步后,从其身后上来了一个骑自行车的人,其也没有看清是男的还是女的,他是往南骑的,其也是往南走的,走了几步后,其就跑了几步,最后到了国道线的南边。其在那边停留了会就往回走,走到了国道北边。其在国道北边护栏边吐了几口,稍微休息了下,就继续往北走,后又走到了银溢宾馆西边那条路上,快走到中间位置的时候,其感觉人很晕,就靠在墙壁边上,然后又吐了。吐好后其站不住就继续靠在墙边,点了根烟。其点着烟后发现一根绳子碰到了其的头,其就用手拽了一下,没有拽下来。当时其脑子也糊涂了,就用打火机将这根绳子点着,绳子一下子就着了,还烧到了绳子上面的棚子,这个棚子中间有点烂,棚子被点着了一点就不着了,其用手晃动棚子的铁架,烧过的棚子部分就掉了下来,当时掉下来的部分还在冒烟。后其走进了这个棚子对面的棚子下面,靠在墙边。其又想点香烟。其靠在墙边的时候,感觉脑袋后面有东西,其看了下是一个棚子下面的布条,就用手拉了一下,没有拉掉。后其用香烟点布条,但是没有点着,其就用打火机将布条点着,布条就着了。当时这些布条有点发烂,所以着了一下就灭了。其烧绳子的地方紧挨着有两个房子,烧布的地方旁边是两条交叉路和围墙。其靠在墙边休息了一会儿,就又往南走了。其看见路边有袋垃圾,外面是一个袋子,里面是几个快餐盒和包装袋子,就用脚踢了一下,袋子被其踢开了,垃圾被其踢到了一辆白色车子的后保险杠下面,其也没怎么想,就上去把垃圾点着了。垃圾里面的快餐盒着了起来,其听见有哧哧响的声音,但火马上就灭了。其继续往南走,又发现一个垃圾袋,就又上去踢了一脚,将垃圾踢到了一辆车的副驾驶座右边一二米距离,其上去将垃圾袋点着了,但刚点着没多少时间,垃圾就灭了。其见垃圾没有点着,就踢了垃圾一脚,往南走了。又走了几步,其看见一个墙壁边下有垃圾,就上去用脚踢了一下垃圾,但是垃圾很多,刚好垃圾堆旁边有个烂拖把,其当时感觉垃圾堆好像在冒烟,就用拖把将旁边的垃圾都堆到一块去了,将这些垃圾堆在了墙壁边。这些垃圾离一辆银色车子的副驾驶座大概有1米左右的距离。然后其用打火机将垃圾点着,垃圾就着了,其的打火机也坏了,其就把打火机扔在了着火的垃圾里,拖把上面有油,拖把也一下子着了,火一下子大了,把车子也引着了,风刮了起来,车子的保险杠也着了。其吓坏了,就拿出手机想报警,但是手机掉在了地上,屏幕摔坏了,关机了。其吓坏了,就跑了。其跑到北边藏在一个胡同里面抽了根烟,刚抽了两口,回头看了下着火的地方,消防队已经来了,火已经灭了。消防队来了之后,其有没有点火,其记不清。其只是记得,其点了三辆车子,还点了二个雨棚。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及被告人吕银的辩解、辩护人俞笑笑的辩护意见的综合评判。经审理认为,公安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吕银所作的讯问,全程进行了录音录像,无刑讯逼供的情形发生,且在被告人吕银收押时,身体状况良好,故公安机关所形成的讯问笔录,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予以使用。被告人吕银的相关辩解及辩护人俞笑笑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吕银于2014年2月21日凌晨,在慈溪市掌起镇模具市场内,无视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先后对多名被害人的房屋、车辆实施放火,并且在消防人员灭火后继续实施放火行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并且与被告人吕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吕银的相关辩解及辩护人俞笑笑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被害人陈某甲的经济损失,综合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车辆买卖合同、重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经审理认为,被害人陈某甲于2011年10月18日购买了价格为人民币108000元的车辆,在2014年2月21日被烧毁,其车辆被损前价格为人民币90744元,之后被害人陈某甲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卖掉,其实际经济损失为人民币80744元。起诉书指控被害人陈某甲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00786元,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银故意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银的犯罪行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现有证据及本院依法所调取的相关证据,应当认定为被告人吕银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8万余元,属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起诉书相关指控,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公诉机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由于被告人吕银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诉请中无证据支持部分,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银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二、被告人吕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0744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的其余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益平审 判 员  杨 健人民陪审员  周金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条文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条文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

裁判日期:

查看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4/刑事案件/2014_浙江宁波吕银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md
‹ 上一篇:山西省武某某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2014_宁夏石嘴山大武口马某某放火罪未遂一审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