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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叶某甲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4/刑事案件 年份:2014 大小:5.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6:47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1:54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原因/用火不慎法律/失火罪法律/行政诉讼地域/江西年份/2014

title: 2014_江西叶某甲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updated: 2026-08-04

江西省叶某甲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叶*甲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江西**民法院审理遂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甲犯失火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八月六日作出(2014)遂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叶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4年4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叶甲携带冥纸、蜡烛、线香等与其亲属一起来到本村“长排里”山场祭拜先人。被告人叶甲用打火机点燃蜡烛、线香、冥纸等物并祭拜先人后与其亲属离开了山场,尔后,因被燃物未完全熄灭引燃茅草继而引发周边山场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受害有林地面积74亩,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5050元。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叶甲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火灾受害有林地面积达74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但情节较轻。被告人叶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叶*甲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叶*甲上诉提出其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如实供述,真心悔悟,原判量刑虽不重,但其患有肾积水、肾结石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缓刑。其辩护人意见与其上诉意见相同。

本院查明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一致。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李、朱、陈的陈述,证人黄、陈、叶乙、蒋、郭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林权证,相关证明及上诉人叶*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叶甲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74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上诉人叶甲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属过失犯罪,具有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如实供述等情节,经查,上述情节原审法院均予认定,并已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本院不予重复评价。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身患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请求二审改判适用缓刑的上诉意见,经查,身患疾病并非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对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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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4/刑事案件/2014_江西叶某甲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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