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义县韩某某烧荒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2年缓3年)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年份/2014
title: 2014_锦州市义县韩某某烧荒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2年缓3年)
updated: 2026-08-04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9日,被告人韩某某在义县某乡自家地里收拾地时引起火灾。义县林业果树局技术鉴定意见书证实,安X村南山过火面积为459.39亩,其中有林地过火面积50.4亩、荒山过火面积355.29亩、无任何植被开荒地约53.7亩;火场林地内树木均受山火影响,地被植物已烧毁。2014年4月9日韩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证人证实其去地里烧荒引起火灾的情况及被告人供述印证一致。
义县人民法院认为,韩某某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4年10月11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4/刑事案件/2014_锦州市义县韩某某烧荒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2年缓3年).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