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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李某私搭电线地下室失火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4/民事赔偿 年份:2015 大小:2.9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4:25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9:45
类型/教学课件场所/地下空间场所/住宅自建房原因/电气故障等级/亡人火灾法律/失火罪地域/北京年份/2015

title: 39_北京西城李某私搭电线地下室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北京西城李某私搭电线地下室失火案

正文

私搭电线地下室失火 致2人死亡肇事者获刑4年

2015-10-21 14:12: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 | 作者:宋亚光

  李某因在地下室私自搭接电线引起火灾,导致两人死亡,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涉嫌犯失火罪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在西城区某小区地下室D31号房间内,私自搭接经过沙发底部的电线。2014年2月7日凌晨1时许,该电线发生短路,引发火灾,致使居住在地下室D33、D37号房间的王女士、梁女士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火灾被随后赶来的民警及消防人员扑灭,李某明知他人报警未逃离现场,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私接电线的行为可能产生安全隐患,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引发火灾,造成二人死亡严重后果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西城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在西城区某小区地下室D31号房间内,私自搭接经过沙发底部的电线。2014年2月7日凌晨1时许,该电线发生短路,引发火灾,致使居住在地下室D33、D37号房间的王女士、梁女士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火灾被随后赶来的民警及消防人员扑灭,李某明知他人报警未逃离现场,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私接电线的行为可能产生安全隐患,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引发火灾,造成二人死亡严重后果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西城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责任编辑:周利航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4/民事赔偿/2014_39_北京西城李某私搭电线地下室失火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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