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2_叶_等与许、陈_等海珠区宝光里火灾案
8 叶等与许、陈**等海珠区宝光里火灾案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叶(房主多人)、许、陈、张
裁判结果摘要:2013年11月出租屋电线短路起火致房屋重大损失,判相关承租方赔偿房屋损失等。
来源:https://wap.findlaw.cn/wenshu/a_3153387.html
审理经过 原告叶、叶、叶、叶、李、李诉第一被告许**、第二被告黄正常、第三被
告陈、第四被告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第一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二、三、四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9月,原告与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由许承租原告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东路宝光里26号前座01房,约定房屋用途为住宅。合同到期后,20 13年11月7日,许**与原告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中也明确约定,房屋作住宅用途
使用。许租赁前述房屋后,却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私自将房屋作为仓库使用,堆放各类毛巾等易燃品。原告发现后,多次劝说许不能做仓库堆放毛巾,但许一直不以为然,无奈,原告将该情况告知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请相关部门责令许不能作为仓库堆放毛巾。此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海幢派出所、广州市海管理服务中心多次向许发函责成许限期整改,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张、黄、陈三人系共同承租海珠区同福东路宝光里26号后座02房的住户。
2013年11月26日8时36分许,张、黄、陈在阁楼为其电动车充电过程中,由于电线超负荷,导致其承租的房屋阁楼东墙梯口附近墙上位置电线短路起火。原本电线短路起火并不大,但由于起火位置与许承租的01房阁楼靠得较近,而许的阁楼中存放了大量易燃品毛巾,迅速将火势引了过去,最终将小事故演变成重大火灾,此后火灾波及附近数个房屋,导致原告共有的海珠区同福东路宝光里26号内4间房屋的结构、装修及屋内物品全部被烧损,目前这些房屋全部仅剩下墙体,无法继续使用,只能推倒后重建,许的过错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认定,起火原因是张、黄、陈**共同承租的房屋电线短路起火后引
燃附近可燃物致火灾发生。上述认定结果已经充分说明,涉案火灾是两个原因:第一,是张、黄、陈超负荷使用电路导致电线短路。第二,由于许房屋堆放的大量毛巾易燃物,使电线短路火花引燃毛巾易燃物,最终使微小短路事件演变成重大火灾。所以,如果不是许**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房屋用作仓库堆放易燃品,电线短路完全不会演变成今天的重大火灾。 故起诉要求判决:1、第一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1645415元,发生火宅的应急抢险排危费用4000元及评估费用2500元;房屋损毁至原告重建期间的租金36000元,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1日止
;2、第一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第二、三、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 第一被告辩称:《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是第二、三、四被告共同承租的海珠区同福东路宝光里26号02房后座住屋阁楼东墙梯口附近墙上位置电线短路起火后引燃附近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我方不存在违约行为,我方已履行了防火责任人的义务,对本次火灾不存在任何事实过错,火灾的发生扩大蔓延都与我方没有因果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被告辩称:引起火灾责任不在我方,不同意赔偿。 第三被告辩称:我承租的房屋在居住期间电线几次短路,要求房东更换都不更换,最后就换了闸刀。引起火灾责任不在我方,不同意赔偿。 第四被告辩称:2012年下半年电线短路,房东觉得贵没有更换。引起火灾责任不在我方,
不同意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据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房地产权证载,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东路宝光里26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叶旺珠、叶、叶、叶、李。 2009年9月5日,叶**(甲
方、出租人)与许(乙方、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甲方提供宝光里26号住房给乙方使用,用途居住,租期从2009年9月5日至2010年9月4日止。2013年11月27日,叶(甲方、
出租人
)与许**(乙方、承租人)补签《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海珠区同福东路宝光里26号前座01房出租给乙方作住宅用途使用,租赁期限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另,原告还将上述宝光里26号房屋01房后座租给钟*、将该屋02房前座租给梁。火灾发生后,原告与张补签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该屋02房后座,面积30平方米。 2014年1月10日,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2013年11月26日8时 36分,黄正常、陈和张共同承租的海珠区同福东路宝光里26号02房后座住屋发生火灾,火灾烧毁、烧损房屋的结构、装修以及屋内物品。火灾随后波及02房前座住屋、许承租的海珠区同福东路宝光里26号01房前座仓库、01房后座住屋⋯⋯;等,致使上述房屋、仓库的结构、装修和房屋、仓库内的物品被烧毁、烧损。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部位:黄正常、陈和张共同承租的海珠区同福东路宝光里26号02房后座住屋阁楼东墙梯口附近墙上位置。起火原因:26号02房后座住屋阁楼东墙梯口附近墙上位置电线短路起火后引燃附近可燃物致火灾发生。
诉讼期间,本院向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调取火灾档案。据档案中的首层平面图载:起火部位以△标注,起火部位所在房屋与许承租的房屋相邻,两者之间有间墙相隔,起火部位在靠近外墙的阁楼位置,该外墙与两者之间的间墙是平行的。许承租的房屋用作毛巾仓库。 陈在海出所于2013年11月26日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表示:我是1999年开始进去租住的,房屋平时主要是叶**负责管理,每个月5日至12日中的一天过来收租金。平时房间的故障
由叶找人过来处理,2012年12月我们租住的房子曾多次自动跳闸,且我们房间阁楼楼梯的电线冒烟,我们向叶反映,叶开始说要找人来维修,后来因为叶嫌贵所以没有再维修,就叫了他老公过来换了一个漏电开关,线路就没有再维修。发生火灾时我在同福东路路口帮别人清垃圾,后来有个老乡给我电话说我家里起火了,我才赶回去的。火灾当天我是与张一起走出房间的,离开的时候我们把一楼所有的充电器都关掉。我不清楚什么原因着火,也不清楚火灾从哪先起火。陈在海出所于2013年12月3日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表示:我居住在宝光里26号后面02房,正对着门口处有一木楼梯上阁楼。该房间里地下有一个公用的大厅,我们三户人都在那里煮饭、充电。陈在海出所于2013年12月30日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表示:宝光里26号02房后座住屋阁楼东墙梯口附近墙上有电线、电表、漏电开关和电闸刀开关。我认为火灾原因是电线短路,可能是电表出来的位置电线短路,因为这个位置的电线曾经冒过烟,房东给了黄正常30元,黄正常就拿电线更换,大约有一年时间。后来又出现跳闸,房东自己买了漏电开关和闸刀开关更换,大约八个月。 张在海**出所于2013年12月3日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表示:我居住在宝光里26号后面一楼,
我房间旁边有一个公用的大厅,我们三户人都在那里煮饭、充电。我是2009年开始进去租住的,我平时是将租金交给黄正常,然后由黄正常交给叶,平时房间的故障由叶找人过来处理,20 12年12月我们租住的房子曾多次自动跳闸,我们向叶反映,叶开始说要找人来维修,后来因为叶嫌贵所以没有再维修,就叫了一个人过来换了一个漏电开关,线路就没有再维修。发生火灾时我在同福东路路口地铁口拉客,9时左右陈打电话给我告诉我家里起火了,我才赶回去的。火灾当天我是与陈**一起走出房间的,离开的时候我们把一楼所有的充电器都拨掉。我不清楚
什么原因着火。 黄正常在海出所于2013年11月29日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表示:2013年11月26日8时许,我锁好租住的宝光里26号房屋门后,出门准备搬运,这时有老乡发现我家冒出很多浓烟,就大声告诉我,我一看从屋里有很多浓烟不断往外冒,我跑回去打开门看到一楼有很多烟,我就接着走上阁楼的楼梯想去看看阁楼上的情况,楼梯上了一半我的头部刚冒出来,从阁楼上就有明火的火苗向我脸部扑过来,我赶快下楼梯,火苗从我身后烧着了我的头发和衣服。当时我看到一楼有浓烟,有无明火不知道。我租住的是宝光里26号最里面房子,一楼面积约15平方米,带冲凉房,还有一间房间,在客厅上搭建有一个阁楼,阁楼上分开了二间房间,我住一间,陈住一间,
一楼是张租住。阁楼上的两间房子均是房东之前就间隔好的,我们住进去没有再对房子进行过改建。 吴在海**出所于2013年11月26日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表示:2013年11月26日8时30分左右,我发现宝光里最后面的一间房着火,我推开该房屋的门时,见到门口对上的楼梯口的阁楼先着火的,地下还没有着火。 许*在海**出所于2013年11月26日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表示:发生火灾当时
,我就在现场,当天8时许,我正在海珠区宝光里26号1房内整理货物,我老板突然打电话给我说仓库着火了,我在里面没发现火情,也没闻到烟火味,所以我说没有。然后我去外面一看,原来宝光里26号其它房间(即老板租的房屋隔壁)着火。由于火势蔓延较快,我扑灭不及,老板租的房屋即宝光里26号1房也随后着火。房东平时都有对我说注意出租屋的防火安全。今年10月21日,海幢理中心对宝光里26号我老板租的房屋检查,发现屋内堆放着毛巾,并现场出具消防整改通知书;后来老板叫我对房屋的电线、灯进行更换,并购买了三个灭火器。另,许在海**出所 2013年11月26日的询问笔录中表示:约存放了价值80多万元的毛巾,主要10月份已入
货了25万元的毛巾,其它的则是之前未卖出的货。房东珠姐平时都有对我说她做出租屋的防火安全,另今年10月21日海**出所出租屋管理中心对宝光里26号我租的房屋检查,发现屋内存放着毛巾,并现场出具了消防整改通知书,23日我将整改通知书交给珠姐办理,后我对房屋的电线、灯更换,并购买了三个灭火器。 任*在海**出所于2013年12月8日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表示:2013年11月26日,海珠区宝光里26号发生火灾,我居租的海珠区宝光里4号之一后座被波及,发生火灾时,我是第一个见到火灾的人。当日8时许,我发现黄正常住屋有烟冒出,闻到一股烧塑料的焦味,我马上大声喊叫黄正常,黄正常回来,开门并上二楼,很快跑出来,我发现他头发烧了。这时我站在黄正常门口发现入门右手边(东边)墙边的木楼梯上到二楼(阁楼)的墙上有明火,面积大约比家用塑料洗脸盆小一点,是在阁楼的墙上的,一楼有烟,但烟是从阁楼飘下来的,一楼没有明火,阁楼也有烟。我在门口拿着灭火器准备救火,但很快烟和火很大,我就跑出到街口,
《黄正常、陈和张共同承租的海珠区同福东路宝光里26号02房后座住屋“11.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载:火灾单位的基本情况:海珠区同福东路宝光里26号为两层砖木结构建筑,屋顶为瓦片,用砖墙分隔前座和后座,都搭有阁楼。海珠区同福东路宝光里26号共四户,东北面为黄正常、陈和张共同承租的02房后座住屋,西南面为梁租住的02房前座住屋,西北面为许**承租的0 1房前座仓库,钟*租住的01房后座住屋位于02房前座和02房后座中间。起火单位与起火部位的认定:根据火灾现场勘验的情况,可以确定起火单位是黄正常、陈和张共同承租的海珠区同福东路宝光里26号02房后座住屋,起火部位是该住屋阁楼东墙梯口附近墙上位置。火灾原因的认定:排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自燃物品引起火灾事故的可能。根据对陈**的调查询问以及现场勘验,海珠区同
福东路宝光里26号02房后座除液化石油气外,没有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自燃物品,可以排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自燃物品引起火灾事故的可能。认定起火原因为宝光里26号02房后座住屋阁楼东墙梯口附近墙上位置电线短路起火后引燃附近可燃物致火灾发生,依据如下:(1)排除电池充电引起火灾的可能。根据对黄正常、陈和张的调查询问,宝光里26号后座起火前,他们已经把充电器拨下,陈反映,火灾时该后座住屋只有张带电池的一部电动单车,没有其他电池;勘验人员对该屋02房后座内物品进行勘验,在张居住房间发现东北侧烧毁物品残骸中发现电动车以及电动车电池充电器残骸,经鉴定未发现特征熔痕,排除电池充电引起火灾的可能。(2)根据对陈的调查询问,该屋后座阁楼东墙梯口附近墙上有电线、电表、漏电开关和闸刀开关,且之前曾出现跳闸、电线冒烟的情况。(3)火灾调查人员在阁楼东墙梯口墙上附近提取了电线残骸送检,经鉴定为一次短路作用形成。综上所述,认定起火原因为该屋后座住屋阁楼东墙梯口附近墙上位置电线短路起火后引燃附近可燃物致火灾发生。 诉讼期间,原告为证明因房屋不能做仓库,原告劝说无效,向相关部门反映,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海幢街派出所和广州市海珠区海幢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中心向第一被告发函责成其限期整改,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提交《关于限期整改出租屋消防隐患的通知》(no:20071184),内容:地址宝光里26号前座01房,经检查核实,本出租屋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现责成出屋主和承租人限期于2013年11月7日前,
对以下列出的消防安全隐患自行整改完毕:本出租屋为住宅类出租屋,擅自改变了房屋使用性质,改为商业用途作仓库、工场使用(要将仓库、工场内全部货物搬出)。 诉讼期间,原、被告就上述房屋的阁楼使用问题有争议,原告表示没有将阁楼出租给被告,是被告擅自使用阁楼。第二被告表示原告是将阁楼一起租给其,其已在阁楼
住了十几年,房东每次来收租时,其都是从阁楼下来交租的。 原告与第二、三、四被告就屋内的电线及维护等问题有争议,第二、三、四被告表示他们没有在屋内拉过电线,阁楼中的电线原来就有。原告不确认阁楼原来有电线,电线是第二被告自己拉的。原告与第二、三、四被告确认阁楼楼梯墙上有电闸,火灾前几个月更换过电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故原告将房屋出租给第二、三、四被告作住宅使用,房屋应具备通电的基本条件。原告主张未将阁楼租给被告,但第二被告已在该屋阁楼居住多年,原告不可能不知道,既然原告对第二被告在阁楼居住没有提出反对,应视为原告同意,原告应按上述规定使阁楼具备居住的通电照明等条件,故即使阁楼电线不是原告铺设,也应使阁楼电线设施符合安全使用的要求。第二、三、四被告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均表示房东经其要求拒绝更换电线,第一被告同样要求原告更换老化的电线,但均被拒绝。因此,致使电线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根据火灾后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的认定,本次事故是因为后座住屋阁楼东墙梯口附近墙上位置电线短路起火后很有可能引燃附近可燃物致火灾发生,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电线短路是超负荷或不正常使用所致,原告要求第二、三、四被告赔偿无理,本院不予采纳。由于房屋阁楼楼板为易燃的木板,因此起火后可引致整间房屋被烧。原告认为火灾是因电线短路后引燃第一被告在房间内的货物致整间房屋被烧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第一被告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9991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
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