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王*甲放荒引发林地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2缓2)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5
title: 2015_乾安县王*甲放荒引发林地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2缓2)
updated: 2026-08-04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公诉刑诉字(2015)第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失火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王甲在自家地里放荒时,由于疏忽大意致使其家耕地东北角詹某某家的林地着火,过火林地面积12公顷。案发后,王*甲赔偿詹某某损失人民币65000元。
乾安县人民法院认为,王甲在自家耕地放荒时,由于疏忽大意致使他人林地着火,过火面积12公顷,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处王*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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