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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5/刑事案件 年份:2015 大小:30.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5:1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4:34
类型/刑事判决书等级/重大事故法律/消防责任事故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5

title: 2015_晋城富达大厦任某某消防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任某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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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刑事判决书

任某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火灾事故发生后主动赔偿受损人员,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

因涉嫌犯消防责任事故罪,2015年7月28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1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完中,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

因涉嫌犯消防责任事故罪,2015年7月28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1日转取保候审。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6)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完中、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晋城市富达大厦管理单位为晋城市志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晨物业公司),被告人任某某为志晨物业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根据志晨物业公司的富达商务大厦消防安全组织机构,任某某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被告人王某某为志晨物业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志晨物业公司负责晋城市富达大厦管理工作期间,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作为志晨物业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违反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条  )的相关规定,其中,2015年1月6日至1月30日期间,晋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城区大队先后对富达大厦检查3次,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提出大厦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例如部分防火门被拆除且部分防火门闭门器损坏、室内消火栓系统无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停用等重大火灾隐患。

而任某某、王某某作为富达大厦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未及时整改落实,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2015年6月11日12时49分许,晋城市富达大厦发生火灾,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2067平方米,其中外立面过火面积1325平方米,楼内过火面积742平方米,火灾致直接财产损失1370681元,无人员伤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当庭出示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证明指控事实,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其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罪。

辩护人王完中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志晨物业收到消防部门责令整改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通知书后,对部分问题进行了整改,主观危害性较小。

城区房地产公司没有对志晨物业就消防问题进行移交,物业合同中志晨物业是对城区房地产公司是无条件服从,这种特殊的关系造成了本案的事实发生。

案发正在整改期内,并不是拒绝整改。

富达大厦违规加层、改建是导致火灾事故扩大的原因之一。

王某某在富达商务大厦与移动公司北侧通道修建了小吃场,延误了消防队救援。

违章设立车位也是延误消防救援的原因。

综上,建议对任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其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罪。

经审理查明:晋城市富达大厦的建设主体为晋城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2007年4月29日,城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就富达大厦物业委托本公司副经理任某某进行全权管理。

任某某于2007年5月16日以王某某甲的名义注册成立了晋城市志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晨物业公司)并隶属城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领导和管理,双方随后分别于2009年5月1日、2012年4月27日续签合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日,任某某为志晨物业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根据志晨物业公司的富达商务大厦消防安全组织机构,任某某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被告人王某某为志晨物业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志晨物业公司负责晋城市富达大厦管理工作期间,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作为志晨物业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违反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条  )的相关规定,其中,2015年1月6日至1月30日期间,晋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城区大队先后对富达大厦检查3次,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提出大厦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例如部分防火门被拆除且部分防火门闭门器损坏、室内消火栓系统无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停用等重大火灾隐患。

整改期间,任某某、王某某作为富达大厦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后,只是安装了小部分闭门器、消防阀门、摄像头、应急灯,对其他要求整改的存在严重隐患的项目未予落实,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2015年6月11日12时49分许,晋城市富达大厦发生火灾,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2067平方米,其中外立面过火面积1325平方米,楼内过火面积742平方米,火灾致车辆直接财产损失820946元、楼内及其他财产损失549735元,无人员伤亡。

另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任某某便安排该物业公司人员报警,并立即电话通知王某某甲等人确认电梯内无人后关停四部电梯,并安排公司所有人员组织和通知楼内人员疏散撤离,并在现场组织人员配合消防部门人员救援。

事故后,被告人任某某主动赔偿受损商户及其他受损人员经济损失共计1353926元。

被告人王某某看到发生火灾后,也紧急通知设备层人员撤离,并安排人员报警,跑到地下室总配电房切断富达大厦所有供电,又到消防泵房启动了消防栓水泵。

“6•11”富达商务大厦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鉴定: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不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的一起火灾事故;火灾发生及扩大蔓延的间接原因之一系晋城市志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晋城市恒通商贸有限公司违章搭建和改变、占用消防设施和通道及场地是导致火灾蔓延不能及时有效控制的重要原因;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设立的摊位、停车场地停车位并进行收费等行为,导致灭火行动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火灾过火面积共计2067平方米,其中,外立面过火面积1325平方米,楼内过火面积742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480.5007万元。

建筑权属及管理情况:起火建筑为城区房地产富达大厦……物业管理单位为晋城市志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4月29日,城区房地产就富达大厦物业委托本公司副经理任某某全权管理。

火灾发生直接原因:不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的一起火灾事故。

火灾发生及扩大蔓延的间接原因:……晋城市志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

(1)单位档案不健全,未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未开展消防设施定期检测;(2)防火巡查不到位,无防火巡查类资料、无控制室值班资料、消控人员对消防控制柜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不熟练;(3)对设备层私自改建作为人员住宿;且对设备层的管理不严,人员随意在外廊铝塑板造型上部平台处走动未进行制止,且可燃易燃物较多,未及时清理;(4)富达内火灾隐患,物业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例如机械排烟设施被遮挡,12、13层防火门被拆除等隐患,致使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包括消防栓不出水;(5)2015年1月6日消防部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并下发整改通知书后,志晨物业公司未在有效期内整改完毕;且在1月30日消防部门再次进行隐患督导时,发现所提隐患依旧未进行整改;1月31日区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后,志晨物业公司依旧未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和整改期限;(6)未对业主进行过消防安全培训和宣传,无相关记录,未组织业主开展过消防演练并留存记录;(7)志晨物业公司接管富达大厦的物业管理工作以来,同城区房地产公司对于委托管理内容未进行细项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职责未明确;(8)未建立消防组织机构,未明确各成员消防职责;(9)火灾发生后,消防安全管理人王某某启动消防泵时操作不当致断路器断开,导致水系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10)对一些改变所辖建筑楼内外部分区域建筑用途、性质和违规建筑私搭乱建、违规广告、乱停乱放等行为未能及时制止和上报。

上述问题是这起火灾发生的重要原因。

事故性质:是一起对消防安全管理法规及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缺失而造成的火灾事故。

依法由司法机关处理人员:任某某身为区房地产副经理,志晨物业公司实际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工作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在此次火灾中,对志晨物业公司疏于管理,针对公安消防部门所提重大消防隐患未及时组织落实整改,造成该火灾损失,对该起火灾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王某某身为富达大厦消防管理人员,无安全意识和责任心,未经培训并无证上岗;安全责任不落实,日常检查不及时、不到位;对公安消防部门所提重大消防隐患未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对该起火灾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5、晋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城区大队出具的“6•11”富达大厦火灾调查情况。

证明:任某某和王某某违反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未整改,造成了严重后果,违反了刑法第139条  ,负有消防责任事故罪。

6、晋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城区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说明记录补侦。

证明:起火原因系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排除人为放火,不排除外来火源。

;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委托恒通商贸有限公司在驿后步行街东西方向街道设立恒通食品摊位。

晋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城区大队关于将晋城市富达商务大厦重大火灾隐患提请区政府挂牌督办的报告(晋市城公消请[2015]2号》。

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晋城市富达商务大厦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通知(城政办安函[2015)1号》

证明:2015年1月6日,晋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城区大队检查该场所,发现存在11项安全隐患,并向志晨物业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2015年1月22日改正;2015年1月30日消防大队再次检查,发现该单位没有按照整改通知对存在的隐患未进行有效整改。

对此,消防大队向城区人民政府进行汇报,城区政府将富达大厦确立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进行挂牌督办,并下发《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晋城市富达商务大厦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通知》(城政办安函【2015】1号),就重大火灾隐患一是部分防火门被拆除且部分防火门闭门器损坏(拆除率超50%》;二是室内消火栓系统无水;三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停用;四是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等问题,责令限期2015年12月1日前改正。

12、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的户籍证明。

二、证人证言

没见过消防大队给志晨物业下达的富达写字楼火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消防是由王某某负责。

平时没搞过消防演练,只学过怎么用灭火器。

不清楚大厦设备层和4层挑檐铝塑板造型是谁搭建的;富达大厦一二层租赁给恒通韩国城;公司副经理任某某分管物业,并签订有合同,明确富达大厦办公写字楼由物业管理,随后,他们形成志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消防这块安全工作合同中明确全部由物业公司管理。

富达商务大厦与移送公司之间通道北侧的一排宽约2米、长约40米的小吃场所及南侧与金缘酒店之间通道中间部位的两个便民服务厅系由城市执法局委托建设、经营。

设备层西侧门头招牌是其公司的,2007年更名时更换过一次,两次都经过城市执法局的审批。

加建的房屋有4间耳房对换给他人,剩余的出租了。

最早看见冒烟时,感觉是广告牌位置着的火。

三、被告人供述

富达商务大厦属于公司的管理范围,公司主要负责小区的供水供电、公共设施维护等,其中公共设施维护包括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消防大队给公司下达的三次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我只见过2015年1月6日的整改通知书,后两次王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过。

接到整改通知书后,我没有向上级进行书面汇报,只是找人安装了闭门器、防火门,楼顶消防水箱加满水后又漏完了,原因不清楚。

当天着火时,喷淋泵正在维修,喷淋系统无法使用。

着火后,我对人员进行了疏散,确认无人后关停电梯。

当时没有进行整改的原因,一是城区房地产总公司没有将消防设施这块移交其公司;二是大厦的喷淋系统和消防泵是和恒通、金缘三家共用的,但没人缴纳费用,消防维修、就被搁置了。

我不清楚富达大厦消防安全是否符合规定,因为消防安全这块没有进行交接;其单位没有批准实施过年度消防计划。

没有确实逐级消防责任;没有建立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制定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但没实施过演练。

消防水泵房是志晨物业公司管理的,公司没有对消防设施进行过设施检测和签订维保协议。

城区消防大队给公司下达过两次消防整改通知书,第一次是1月份,第二次是4、5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第一次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内容主要是消防高位水箱有杂物,高位水箱墙不合格,防火门不健全,闭门器不合格,疏散通道指示牌和应急灯不健全,消火栓无水,喷淋系统无水,稳压系统停用。

之后公司安装了闭门器、应急灯、指示牌、防火门及喷淋系统加水。

2015年1月30日的整改通知书是我签收的,内容是部分商户遮挡消火栓,其他记不清了。

第一次整改通知书我给了任某某,第二次是口头和任某某说了一下。

城区政府对富达大厦挂牌督办通知的时间记不清了,也是口头给领导汇报了,之后没来得及整改就出事了。

发生火灾后,公司首先疏散人群、安排人员报警,去配电室关闭富达写字楼所有供电,启动消防系统,但因为没有整改到位,消防栓系统、自动喷水系统不能正常使用。

我接手富达大厦的消防工作以来,公司和我都没有制定过相关的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机构;大概5月发现喷淋泵有故障,因为维修都是实报实销,便没和领导汇报,富达没签过维保协议,在市场上找的人还没过来修;机械排烟设施检查不多,机械排烟口2012年左右改造过,但密封不行,走廊风口被挡是郎某某在改造暖气时遮挡的;我公司只对业主进行过口头宣传教育,但没组织过演练。

四、鉴定意见

1、晋城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1)关于“6•11”富达商务大厦火灾车辆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城价认鉴字(2015)第2号,鉴定日期为2015年7月12日,证明:受损的25辆电动自行车、8辆汽车车损价值820946元。

(2)关于“6•11”富达商务大厦506、508、606、1108室、麦饭堂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城价认鉴字(2015)第3号,鉴定日期为2015年7月17日,证明:上述房间受损财物价值124417元。

(3)关于“6•11”富达商务大厦408、410、608、702、706、708、800A、802、808、906、1102室、摩托车、丰田汽车、中强通讯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城价认鉴字(2015)第4号,鉴定日期为2015年7月29日,证明:上述房间受损财物、受损车辆价值425318元。

(4)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报告,鉴定日期为2015年6月24日,证明:外廊平台处墙面烟灰未检出汽油、煤油、柴油和油漆稀释剂成分;外廊平台处电线、罗亚婚纱店外挂空调机电线均为火烧熔痕。

五、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证明:火灾现场基本状况及现场提取物证烟尘痕迹、电线情况。

六、视听资料,证明富达大厦消防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照片富达大厦火灾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完中、被告人王某某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任某某的辩护人王完中提供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收据6支(包括购买的消防阀门、摄像头、闭门器),证明接到整改通知后进行了部分整改,不是拒绝整改。

管理中涉及总公司的问题,任某某无权擅自整改。

第二组证据:1、现金交款单四支,证明任某某给晋城市财政局上交富达大厦赔偿款110万元。

4、702室业主原珍菊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证实任某某主动赔偿其2489元。

公诉人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是:第一组证据中,对证据1、2、3没有异议,证据4与本案没有关联,时间都超过了案发时间。

第二组证据中,受损户无法当庭核实,请法庭核实予以认定。

庭审后,本院核实了相关受损业主,均对自己出具的领款单及承诺书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身为物业管理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后不严格执行与落实,以致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火灾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安排人员报警,并组织疏散撤离人员,积极进行救险,并于庭审时如实供述火灾事实,对二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任某某于火灾事故发生后主动赔偿受损人员,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结合司法部门对任某某出具的“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不致对其社区造成不良影响,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对被告人任某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对其社区及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对其亦适用缓刑。

对被告人任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与本院认定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相悖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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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陈某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积极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 张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 石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 王某甲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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