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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_3041_朱某与吴某电线老化失火财产损害赔偿执行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5/民事赔偿 年份:2015 大小:3.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7:59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9:48

8 朱某与吴某电线老化失火财产损害赔偿执行案

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5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火灾财产损害

文书号:-

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吴某

裁判结果摘要:吴某家电线老化失火烧毁朱某房屋财物,判吴某赔42500元,维持原判,后终本执行来源:http://rongjiang.guizhoucourt.gov.cn/ajbd/163104.jhtml

朱某申请执行吴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榕江县人民法院在办理朱某申请执行吴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对其本人及家庭穷尽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吴某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基本案情】2013年12月10日,吴某家因电线老化引起失火,将吴某自己家以及朱某的房屋及财物烧毁,事后吴某并未与朱某协商赔偿事宜,经村委会、乡政府调解不成,朱某随即将吴某起诉至榕江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25日,榕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吴某赔偿朱某经济损失42500元,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判决书送达后,吴某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吴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

2016年2月17日,朱某向榕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立案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吴某表示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义务。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吴某银行账户余额3900元,法院依法划扣并兑现给申请执行人朱某。此外,执行人员经过向有关部门以及吴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调查了解,确认吴某无林权、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线索,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吴某已年满60周岁且长期生病。同时,申请执行人朱某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吴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认为被执行人吴某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为此,本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期管理】法院对执行案件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并不意味着对该案件放任不管,仍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渠道进行跟踪和救济:一是人民法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每6个月都会通

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二是申请执行人随时了解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后,可随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经人民法院调查属实后立即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不受时间限制;三是在人民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困难不足以维持家庭生活,且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国家根据规定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司法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5/民事赔偿/2015_3041_朱某与吴某电线老化失火财产损害赔偿执行案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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