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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姜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8月缓1年)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5/刑事案件 年份:2015 大小:4.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5:4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3:44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地域/黑龙江年份/2015

title: 2015_牡丹江市姜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8月缓1年)

updated: 2026-08-04

(2015)林刑初字第116号 姜某某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林口县人民法院_裁判文书_cn.govopendata.com 跳转到主要内容 cn.govopendata.com 新闻联播 人民日报 参考消息 裁判文书 搜索 在这里添加 Google AdSense 代码 (2015)林刑初字第116号 分享这篇裁判文书 裁判日期: 2015-07-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姜某某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林口县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当事人姜某某 案由失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林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林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某,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林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5月11日被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8日被林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27日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林口检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凤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7日上午,被告人姜某某在林口县朱家镇仙洞村后山自家耕地焚烧玉米秸杆。11时许,姜某某认为火已熄灭便回家吃饭。12时许,被告人姜某某焚烧的玉米秸杆引发山火,造成被害人于某某和顾某成承包的山场过火。经林口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12公顷。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姜某某被林口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对被害人于某某和顾某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打火机照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户籍证明信、承包荒山荒地造林合同书、协议书、收据复印件等书证;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关于林口县朱家镇仙洞村后山森林火灾现场技术鉴定报告》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因过失引起山火,致使被害人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其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检察机关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即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剀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侣秋菊 百度搜索“” 裁判日期: 查看 请启用JavaScript以获得最佳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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