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王某某烧荒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1缓1.5)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森林草原法律/失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15
title: 2015_珲春市王某某烧荒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1缓1.5)
updated: 2026-08-04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珲春市哈达门乡鹿场东山桔梗地烧荒引发森林火灾。经珲春安分局现场勘查,失火林地位于哈达门乡集体林72林班1、6小班,64林班15、24、25小班内,林地过火面积为5.87公顷。案发后,王某某明知他人报案,在案发现场等候并参与扑火;被害人姜某等表示不要求王某某赔偿损失。
珲春市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王某某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参与扑火,如实供述,系自首;且失火犯罪情节较轻,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可判处一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自首相关司法解释,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3月3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5/刑事案件/2015_珲春市王某某烧荒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判1缓1.5).m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