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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_辽宁庄某某放火罪未遂一审刑事判决书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5/刑事案件 年份:2015 大小:6.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6:36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2:12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原因/放火纵火法律/放火罪法律/行政诉讼地域/辽宁年份/2015

title: 辽宁庄某某放火罪未遂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2015_辽宁庄某某放火罪未遂一审刑事判决书

庄某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5)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某犯放火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庄某某因当日白天为琐事与邻居韩*发生争吵产生矛盾,从自家摩托车内倒出两啤酒瓶子的汽油,到曲家**村民委七组38号被害人韩家内,拿出一瓶汽油往屋内地上倒,拿出打火机去点燃汽油时,被韩家人及被告人庄某某妻子及时阻拦并将汽油和打火机抢下,被告人庄某某被推离现场。韩*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庄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指控被告人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其犯放火罪的定性及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庄某某因前院邻居韩将玉米杆堆放其家门前,并不让其在门前拴牛和韩发生争吵产生矛盾,于当日即2015年7月29日17时30分许,从自家摩托车内倒出两啤酒瓶子的汽油,后携带打火机及汽油来到韩家中,将两瓶汽油放到韩家茶几上,称来干仗来了,并拿出一瓶汽油往屋内地上倒,欲用打火机点燃时,被韩家人及被告人庄某某妻子及时阻拦并将汽油和打火机抢下,将被告人庄某某推离现场。韩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18时许被告人庄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害人对被告人庄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被害人韩陈述了被告人庄某某拿着两个装着汽油的啤酒瓶子到其家,放在茶几上,拿起一个瓶子往地上倒,并掏出打火机要点燃汽油,被其家人和满某某(被告人妻子)抢下的事实;证人李某某、韩、满某某等人证实了被告人庄某某用啤酒瓶子装着汽油到被害人韩家,拿出一瓶汽油往屋内地上倒,并拿出打火机要点燃,被韩家人及被告人庄某某妻子将汽油和打火机抢下,将被告人庄某某推离现场的事实;谅解书证实了被害人韩*对被告人庄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庄某某对事实的供述以及户卡信息、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证据相互印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放火焚烧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构成放火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结合被告人当庭认罪,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等情节,可减轻处罚。司法局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应予支持。故对被告人庄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庄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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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5/刑事案件/2015_辽宁庄某某放火罪未遂一审刑事判决书_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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