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芳、郭军、戴有才、郝艳华、张振荣消防责任事故罪案(哈尔滨1·2大火)
title: 2603_杨家芳、郭军、戴有才、郝艳华、张振荣消防责任事故罪案(哈尔滨1·2大火)
updated: 2026-08-04
杨家芳、郭军、戴有才、郝艳华、张振荣消防责任事故罪案(哈尔滨1·2大火)
-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6-09-01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消防责任事故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杨家芳、郭军、戴有才、郝艳华、张振荣
- 裁判结果摘要:杨家芳、郭军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戴有才、郝艳华、张振荣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三年(哈尔滨“1·2”火灾致379户商户538户居民受灾,直接损失5913万余元,5名消防战士牺牲)
- 来源:http://news.big5.enorth.com.cn/system/2016/09/02/031135600.shtml
正文
記者在哈爾濱市道外區法院瞭解到,9月1日,備受關注的哈爾濱市“1·2大火”案宣判,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五年。 2015年1月2日,哈爾濱市道外區一百貨批發部庫房發生一起重大火災事故。在滅火過程中,5位消防戰士犧牲,13名消防官兵和1名保安受傷,火災造成300餘戶商戶和500餘戶居民受災。 法院認爲,太古不夜城小區內原設計爲步行街的通道被變更使用性質改爲太古街727號倉庫,並在沒有防火驗收的情況下被分割出租牟利。作爲太古不夜城小區開發時的哈爾濱市聚興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哈爾濱市聚興企業集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馬玉福對太古街727號倉庫的違法存在是明知的,在哈爾濱市聚興企業集團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太古街727號倉庫的租金收入成爲維持公司善後的重要經濟來源的情況下,馬玉福作爲留守管理小組的創立者和領導者,明知太古街727號倉庫的消防通道、消防設施等硬件欠缺,存在火災隱患,在安全生產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情況下,貪圖眼前利益,冒險經營,直至引發火災,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和較大的社會影響,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爲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被告人謝相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在倉庫內違規敷設電線、違規搭建休息室、違規使用電暖器。謝相元明知其行爲可能引發火災,危害到公共安全,由於輕信能夠避免而最終引發電火,造成特別嚴重後果,其行爲已構成失火罪。 被告人戴有才對承租庫房的消防安全疏於管理,對於倉庫管理員被告人謝相元未進行有效的安全防火教育,對於其租賃的庫房內存在的火災隱患長期視而不見,對於消防整改意見未進行有效整改,最終導致其租賃的倉庫成爲本次火災的起火點。其作爲紅日百貨批發部的負責人依法應承擔消防責任。 被告人楊家芳、郭軍、張振榮、郝豔華作爲太古街727號倉庫的經營管理人員,對於太古街727號倉庫因違反消防管理法規而產生的火災隱患,經消防監督機構多次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後由於被告人謝相元的過失引發火災,造成特別嚴重後果,其行爲均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 被告人孫凱作爲太古街727號倉庫的更夫,明知倉庫內不得使用電暖器,也明知倉庫內存在防火隱患而將電暖器借給謝相元在倉庫內使用,最後導致火災發生,其行爲已構成失火罪。 依據上述事實及庭審中經舉證、質證的相關證據,道外區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謝相元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馬玉福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楊家芳犯消防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郭軍犯消防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戴有才、郝豔華、張振榮犯消防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至三年,被告人孫凱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