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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_380_甄某某失火案(牡丹江).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5/民事赔偿 年份:2020 大小:2.9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8:40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8:42
类型/规范标准类型/典型案例汇编场所/森林草原原因/用火不慎原因/放火纵火等级/亡人火灾法律/失火罪法律/放火罪法律/民事赔偿地域/黑龙江年份/2020

title: 380_甄某某失火案(牡丹江)

updated: 2026-08-04

甄某某失火案(牡丹江)

正文

〔典型案例之9〕 甄某某焚烧秸秆失火案 2015年4月25日10时30分许,甄某某在牡丹江市阳明区五林镇金场村郎家沟北沟自家的耕地内,使用明火焚烧玉米秸秆,并引燃林地边的荒草,火势蔓延至亮子河林场管理的国有森林内,造成森林火灾。经林业技术部门对失火现场进行勘查,过火林地面积共计34.5179公顷。案发后,甄某某家属与部分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对被害人刘某某所有的9.6公顷林木作出赔偿,给付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经牡丹江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甄某某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在野外使用明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考虑其在火情发生后积极参与扑救,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国有林场损失不能清偿在量刑时应予考虑,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附: 《刑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失火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15/民事赔偿/2015_380_甄某某失火案(牡丹江) (2).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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