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title: 2016_陕西西安长安高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高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陕0116刑初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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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高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刑初33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2016年3月28日被抓获,同年3月29日因涉嫌犯放火罪被依法拘留,同年4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看守所。辩护人姬玲、曹晓丹,陕西信予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放火罪,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柏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姬玲、曹晓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与杨某某系夫妻关系,近来二人之间产生了矛盾。2016年3月28日下午,高某打电话给杨某某要求谈离婚一事,杨某某避而不见,高某坐车回杜曲街办小江村家,见家中无人,高某遂产生了通过纵火来逼杨某某见面的想法。高某到本村二队一家商店,买了一个红色“福事多555”牌打火机后返回家中,将堆放在东卧室的旧衣服点着,又到西卧室将床单褥子点着,高某又到门庭处,将堆放在那里的粮食点着,此时家中火势较大,高某随即拿出手机拍摄了几段着火的小视频,通过微信发给了杨某某。杨某某收到视频后立即拨打“119”,“119”的工作人员与高某取得联系,高某如实地回答了“119”工作人员的问题并将消防员引到火灾现场,后高某离开。2016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口头传唤高某,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证人杨某某、郑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视频截图;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遇事冲动,因同其丈夫之间产生感情纠纷,未能得到妥善解决,为逼迫杨某某现身,放火点燃家中财物,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高某犯放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经公安机口头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高某积极配合消防人员灭火,没有给其他人造成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黄 一审判员 郝海荣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袁 博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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