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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和冯某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南阳大厦火灾)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6/刑事案件 年份:2016 大小:60.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7:08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1:20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商场市场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原因/机械设备等级/重大事故法律/重大责任事故罪地域/河南年份/2016

title: 2016_河南南阳范某冯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范某和冯某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南阳大厦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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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xx和冯xx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1

发布时间:2021-03-01

浏览量:1320

范xx、冯xx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案件类型:判决书

案号:(2017)豫1303刑初489号

裁判日期:2017-12-23

案由:危害公共安全

律师:张付晴(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余和平(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王中举(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刘刚(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王娜(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xx,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河南省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0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xx,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6年10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1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中举,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xx,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管中心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6年10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1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余和平、王娜,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xx,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管中心消防控制室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1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刚,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xx,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管中心消防控制室工作,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1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付晴,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x,曾用名张xx,女,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管中心xx小商品城4楼管理员,住河南省南阳市,户籍地河南省社旗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1月10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审理经过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xx、冯xx、方xx、赵xx、白xx、张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xx、张xx、被告人冯xx、方xx、赵xx、白xx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6日,被告人范xx为法人的河南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车站南路开发建设xx商贸城。2009年9月,范xx为法人的河南省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发豫恩字(2009)11号文件,将xx商贸城改名为xx大厦,将xx大厦的1—4楼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的所有权归属xx房产公司,已出售部分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其装修(含已收取装修款的),由广大业主购买的房屋所属公司确权给广大业主。xx大厦-1-5的国际小商品城消防、水电等设备设施的维护及使用,商业公司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公共地方的保洁及安全保卫由xx物业公司负责。

2012年8月4日,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张某2聘任冯xx为物业公司物业管理中心经理,被告人方xx为物业公司物业管理中心经理助理。2012年12月31日,南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对河南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xx商贸xx设工程出具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同时认定,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投入使用、营业前应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xx大厦在未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但范xx在xx大厦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情况下便投入使用。2015、2016年,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聘请南阳市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星盛消防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xx大厦的消防控制系统维修保养。2015年11月,南阳市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员宋某发现xx大厦消防主机存在隐患,向冯xx送达《设备故障的声明报告》,但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采购有关设备更换。2016年3月2日,河南省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人范xx签发豫恩字(2016)5号文,任命冯xx为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冯xx在任总经理、方xx任物管中心经理期间,未对消防防火进行严格的巡查工作,亦未按照河南省《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规定,明确值班人员的带班领导,及每班值班人员应取得消防控制室操作培训合格证的规定,让取得建筑物消防员执业证书的被告人赵xx和无消防控制室操作培训合格证的被告人白xx在消防控制室值班。并且,冯xx在xx大厦14楼会议室违背《河南省消防控制室管理标准》第十一条“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的规定,擅自要求将xx大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转入手动状态。2016年3月18日,国际小商品城4楼楼层管理员张xx与小商品城总经理张某1签订楼层管理员岗位责任书,第7条规定“楼层管理员应确保商场及商户生命财产安全,每天不间断巡场并加大巡查力度,密切注意消防、用电设施的正常使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解决”。2016年10月6日晚,张xx未对4楼商户断电情况全面检查后下班离开。19时24分,赵xx、白xx到消防控制室接班后,xx大厦消防控制室发出4楼火警报警信息,赵xx、白xx在发现报警信息后未按照《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在接到火灾警报后,以最快方式确认,确认后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的规定,导致发生特大火灾事故。2016年10月6日19时44分,南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中心接到群众报警。

2016年11月23日,卧龙区公安消防大队认定xx大厦2016年10月6日火灾起火时间为19:30,起火部位为xx大厦四楼自动扶梯北侧的南阳惠源商贸有限公司商铺区域;起火点为该商铺内东部第一排至第二排货架的上部区域;起火原因为起火点上方吊顶内电气线路短路产生迸溅溶珠引燃可燃物所致。2016年12月30日,南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作出决定,维持南阳市卧龙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经南阳兴龙资产评估事务所、南阳xx正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河南中科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火灾受损的45名商户财产损失共计2909.42865万元。其中,2017年1月17日,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阳市xx大厦技佳办公科技商行达成调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xx、冯xx、方xx、赵xx、白xx、张xx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范xx、冯xx、方xx、赵xx、白xx、张xx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范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冯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无异议。

被告辩称

被告人冯xx辩护人辩称,对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冯xx作为总经理没有对几名被告人安排调整处置的权利,他只是一般履行职务人员,不是决定人员,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处罚。

被告人方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方xx辩护人辩称,对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无异议,认为:1、被告人方xx作为xx大厦物管中心经理,对上级管理部门的整修指令及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没有选择权。2、方xx在xx大厦失火事件上并不存在任何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3、被告人方xx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被告人方xx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方xx不是本次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在此事故中应承担次要的过错责任,故依法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赵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xx的辩护人辩称,对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无异议,认为本案是一果多因,赵xx的过失行为对后果较轻微,起火原因与赵xx工作无关联性,赵xx已积极采取措施,应当理解为赵xx已经履行了职责。赵xx只应承担轻微的责任,公司也有过错,没有配备带班领导和2名有消防资格人员。另外,起火是商户原因,xx公司也没有进行完备的检查。被告人赵xx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白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白xx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白xx罪行轻微,其是普通水电工,公司安排消防工作,只能服从公司安排,公司也没有进行消防培训,起火后也进行了灭火,处理火灾事故过程中受到了专业知识的局限,没有明显过错,责任及其微小。案发后,如实供述,坦白,没有犯罪记录,认罪态度好。综上,建议对白xx免刑或者缓刑。

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6日,被告人范xx为法人的河南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车站南路92号开发建设xx商贸城。2009年9月,范xx为法人的河南省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发豫恩字(2009)11号文件,将xx商贸城改名为xx大厦,将xx大厦的1—4楼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的所有权归属xx房产公司,已出售部分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其装修(含已收取装修款的),由广大业主购买的房屋所属公司确权给广大业主。xx大厦-1-5的国际小商品城消防、水电等设备设施的维护及使用,商业公司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公共地方的保洁及安全保卫由xx物业公司负责。

2012年8月4日,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张某2聘任冯xx为物业公司物业管理中心经理,被告人方xx为物业公司物业管理中心经理助理。2012年12月31日,南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对河南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xx商贸xx设工程出具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同时认定,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投入使用、营业前应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xx大厦在未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但范xx在xx大厦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情况下便投入使用。2015、2016年,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聘请南阳市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星盛消防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xx大厦的消防控制系统维修保养。2015年11月,南阳市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员宋某发现xx大厦消防主机存在隐患,向冯xx送达《设备故障的声明报告》,但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采购有关设备更换。2016年3月2日,河南省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人范xx签发豫恩字(2016)5号文,任命冯xx为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冯xx在任总经理、方xx任物管中心经理期间,未对消防防火进行严格的巡查工作,亦未按照河南省《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规定,明确值班人员的带班领导,及每班值班人员应取得消防控制室操作培训合格证的规定,让取得建筑物消防员执业证书的被告人赵xx和无消防控制室操作培训合格证的被告人白xx在消防控制室值班。并且,冯xx在xx大厦14会议上违背《河南省消防控制室管理标准》第十一条“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的规定,擅自要求将xx大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转入手动状态。2016年3月18日,国际小商品城4楼楼层管理员张xx与小商品城总经理张某1签订楼层管理员岗位责任书,第7条规定“楼层管理员应确保商场及商户生命财产安全,每天不间断巡场并加大巡查力度,密切注意消防、用电设施的正常使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解决”。2016年10月6日晚,张xx未对4楼商户断电情况全面检查后下班离开。19时24分,赵xx、白xx到消防控制室接班后,xx大厦消防控制室发出4楼火警报警信息,赵xx、白xx在发现报警信息后未按照《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在接到火灾警报后,以最快方式确认,确认后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的规定,导致发生特大火灾事故。2016年10月6日19时44分,南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中心接到群众报警。

2016年11月23日,卧龙区公安消防大队认定xx大厦2016年10月6日火灾起火时间为19:30,起火部位为xx大厦四楼自动扶梯北侧的南阳惠源商贸有限公司商铺区域;起火点为该商铺内东部第一排至第二排货架的上部区域;起火原因为起火点上方吊顶内电气线路短路产生迸溅溶珠引燃可燃物所致。2016年12月30日,南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作出决定,维持南阳市卧龙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经南阳兴龙资产评估事务所、南阳xx正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河南中科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火灾受损的45名商户财产损失共计2909.42865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范xx于2016年10月11日到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火灾受损的45名商户达成赔偿协议调解,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

xx大厦的国际小商品城目前属于xx物业公司管理。2014年4月底之前由商业公司负责管理,消防工作由物业公管理。2004年成立xx物业公司。张某2是xx物业公司法人,2016年3月份xx集团年度工作会会上宣布法人变更为王xx,当时有文件,当时工商办公系统异常,一直到现在没有变更,工商营业执照还是张某2,张某2不参与经营管理,只是挂名。物业公司对南阳四个项目(静园小区、xx大厦、康景颐府、华盛商厦)设备,安全(消防安全及安全保卫)和卫生。

到2016年9月12日xx集团培训会宣布冯xx正式任命为物业公司总经理,会上还任命赵某1为经营管理中心总经理兼商业公司经理。2012年10月份时冯xx是物业公司物管中心经理,直到2015年上半年提升为物业公司物副总经理兼物业公司物管中心经理,2016年4月份升职为物业公司总经理不再担任物业公司物管中心经理,试用期四个月,2016年9月正式任命为物业公司总经理。物业公司物管中心职责:安全保卫、环境卫生、水电费收缴、物业费收缴、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设备及其他所有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和保养。方xx一直在物业公司工作具体职责不清楚。物业公司商业经营中心接公司内部维修安装,由王xx负责。张某1在国际小商品城主要负责经营管理。张某1是否负责管理消防安全工作我不清楚,都是物业公司内部决定的。国际小商品城内商户的防盗门是谁安装的我不清楚。大概是2007年3月份在郑州成立xx集团。xx集团公司的职务变动都是高层经营管理会上由老板范xx口头宣布的,没有下发文件,有会议记录。我们公司开会时没有专人记录,各个参会的总经理都有会议记录。每次人事任命都下有文件,就最后一次任命没有下文件。

我任物业公司总经理,负责一切事物,公司制定夜间巡逻,我是2015年接手到现在都是这项制度,发现问题后看情况,能自行解决的自行解决,解决不了,及时报警。每天每班每2小时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每一个主观负责,有记录,控制室保存。4楼晚上要求全部停电,当时不知道什么原因没有把4楼的电停了,至于私接电线的情况我不清楚。国际小商品城我只见过一个验收意见书,其他的我不知道。消防设备上主机消音不会报警。我给维保公司报过消防设备但没有没修,也没有更换。因为机器是个老版,无法找到配件维修,不影响使用,这个事我没有向上面报告,因为不影响使用。xx大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平常时手动状态,因为xx顶楼的增水泵修换后,水管憋了把商户的货淹了,我在xx14楼会议室告知他们放于手动状态,当天我不知道是手动状态还是自动状态。xx大厦顶楼水泵坏过,方xx他们上去修的,消防大队2015年8月22日检查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我们修过,是维保公司的宋某修的。每次维修的时候,只要宋某处理主机的线路故障都有值班的做记录,我等着宋某给我打报告,把要更换的物品报价后我向上级报批,后也没看到报告,所以没有往上报,当时我和宋某签的有设备故障的声明报告,但宋某没有给我报价,所以就放下了。

我是小商品四楼的管理员,平常的工作的重点就是收取商户的电费、租金、商户占道经营情况,责任书上剩下的具体内容我都没看过。我每天巡查两次,剩下时间在办公室,巡查时看商户有无纠纷,看有无不营业的商户,维持商场的正常经营。以前有人检查的时候写过每天工作日志,后来就没有写了也没有人管了,我检查各楼层灭火器的情况,我不负责检查防火、电线等消防方面的问题,防火和电线等消防问题由物业管理公司的物管中心负责,平时商户的用电和更换灯泡线路等问题都找物管中心处理。每月张某1组织两次各楼层管理员和物业公司的人一块消防检查,我们主要查看小商品城占道经营情况,剩下的情况由物业公司的人处理。

二、证人证言

每个月15号和30号我和各楼层经理陪同xx物业公司定期抽查大厦的线路,是否老化我不清楚。我不懂电,只是陪同xx物业公司检查商户的乱拉乱扯,商场本身的线路在顶棚上面并没有进行检查,我不清楚物业是否对商场的原有线路进行检查。大厦每层都有消防栓和灭火器、喷淋还有烟感报警器和墙上的手动报警器。这些设施是否有效我不知道,这些是xx物业管理的,我认识范xx,他是xx集团的董事长。

xx集团总部在郑州,xx集团公司在南阳成立有经营管理中心,下面还有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市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xx大厦的国际小商品城目前属于物业公司管理,消防工作由物管中心管理。我2014年年底回来时经营管理中心总经理是赵某1,2015年初调整为是姚广真,2016年9月又调整为赵某1。2013年赵某1是经营管理中心总经理,2013年原商业公司经理董兵辞职后赵某1又兼任商业公司总经理,2016年9月赵某1再次调整为经营管理中心总经理兼任商业公司总经理。2013年到2014年小商品城转入物业公司之前,国际小商品城由赵某1管理。物业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项目助理协助,下设办公室、物管中心、商管中心、经营管理中心。2005年之前物业公司成立。xx物业公司之前的法人是张某2,现在是冯xx,下面的物管中心经理方xx,商管中心副经理是我,经理由冯xx兼任。冯xx一直在物业公司工作,后来当上物管中心经理,2016年4月升职为物业公司总经理不再担任物业公司物管中心经理,任命为物业公司经理。物业公司物管中心职责是安全保卫、环境卫生、水电费收缴、6楼以上物业费收缴、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设备及其他所有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和保养。方xx一直在物业公司物管中心工作到2016年4月任物业公司物管中心经理。物业公司商管中心职责主要管理国际小商品城的管理和经营工作。我一直在物业公司商管中心工作2015年元月份至今任物业公司商管中心副经理,今年公司说让我当商管中心经理但没有正式下文。允许值班人员巡逻,晚上小商品城锁门交班后,钥匙交给监控室值班人员。夜间值班的可以到小商品城的-1楼至4楼巡逻,巡逻时必须是两人一块巡逻,由物业管理中心规定的,开例会的时候我也在场,冯xx也要求过,晚上值班的必须到-1楼至4楼巡逻,巡逻时必须要两人一块巡逻,特别是晚上八点以前要对-1楼至4楼重点检查,具体的规定没有书面的文件。2016年6月份左右小商品城晚上发生过一次内盗,物业公司对当时值班人员进行了处理。

3、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冯xx冯xx2016年3月左右担任公司总经理。

三、鉴定意见

1、南阳市卧龙区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卧公消火认字【2016】第0015号

认定该火灾起火时间为2016年10月6日19时30分许,起火部位为xx大厦4楼自动扶梯北侧的南阳惠源商贸有限公司商铺区域,起火点为该商铺内东部第一排至第二排货架的上部区域处;起火原因为起火点上方吊顶内电器线路短路产生迸溅熔铸引燃可燃物所致。

2、xx小商品城财产损失评估报告25份

证实火灾受损的45名商户财产损失共计2909.42865万元。

四、书证

1、被告人范xx、冯xx、方xx、赵xx、白xx、张xx的户籍证明

证实了被告人范xx、冯xx、方xx、赵xx、白xx、张xx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证实被告人范xx、冯xx、方xx、赵xx、白xx、张xx无前科。

3、到案经过

证实2016年10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冯xx、方xx、张xx传唤至派出所的事实,2016年10月11日,将被告赵xx、白xx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询问。2016年10月11日,被告范xx到派出所投案接受询问。

4、营业执照两份

证实了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范x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张某2。

证实了xx大厦-1至5F的消防、电梯(含8台扶梯)、中央空调及水电等设备设施的维护及使用,商业公司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公共地方的保洁及安全保卫由xx物业公司负责。

证实成立xx集团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姚广真(xx物业公司总经理),副组长张某2(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成员:李志xx、冯xx、赵xx、靳乾、丁金、白晓东、张某1;全面负责xx集团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对重要安全区域进行巡查,做好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时刻保证消防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物业管理中心总经理——冯xx,

工作职责:洽谈、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消防安全责任书;设施设备管理检查维护,对设施设备的使用、运行、消防防火进行严格的巡检并做好登记记录。

总经理助理岗——方xx,

工作职责:

洽谈、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消防安全责任书;

对设施设备的使用、运行、消防防火进行严格的巡检并做好登记记录。

消防安全岗工作职责:

消防安全、防火隐患检查、巡查登记及整改;

严格要求所辖管业主、租户、商户遵守消防安全、防火的管理规定,并加大管理力度,不遵守消防管理规定者坚决予以取缔。

证实冯xx为物业公司物业管理中心经理,方xx为物业公司物业管理中心经理助理。

9、2012年5月15日消防安全责任书

证实责任单位河南省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董兵与监督、管理部门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冯xx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10、2016年9月11日上午8:10,贵宾室会议记录

参加人:张某2、余通勋、范昭、姚广珍、孙凤云

冯xx证实任命为物业总经理。

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物业共用部分、公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维修、管理。公用设施、设备包括:消防系统、监控系统、公共照明系统、制冷、电梯、公用部分供水、排水管网。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维护和安全巡查。

乙方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电线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xx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13、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及工作日志

10月6日,消防控制是火灾报警控制器运行正常,消防联动控制器运行正常。

8:00——14:00赵xx签字

14:00——20:00张振运签字

10月6日夜班,20:00-8:00,赵xx、白xx,19:15接班,19:40赵xx商场3娄发生火灾,前渠道现场,但已火大,有人报警,消防来,次日11:00走时,仍为灭完。

河南省消防控制室管理标准第10条及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或在和故障报警,每天应明确一名单位领导带班,每天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每班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取得消防控制室操作培训合格证、带班领导应取得消防安全管理培训合格证。

河南省消防控制室管理标准第14条及附件6: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五)(六)

火警指示灯亮,显示火警位置\点位\回路\时间——派员、通过视频监控或通知现场人员查看——确认火灾——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

消防控制室带班领导在带班期间原则上不应离开本单位,遇有客观原因,徐徐想单位一把手请假,得到允许后方可离开。如果请假时间超过半天,或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城市,必须有人替班。

关于同意南阳xx房地开发有限公司xx商贸城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工程竣工后应当申报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证实了2008年10月10日,消防支队发现xx大厦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对其进行处罚。

证实了xx商贸城地下一层、地上一至五层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不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地下一层、地上一至四层防烟分区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地上五层排烟口位置没有设置在上方,应修改后重新申报。

证实了经审查资料及现场检查测试,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

证实了xx商贸xx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合格。

证实xx大厦消防问题,及整改情况的事实。

证实室内消火栓水袋,不符合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23、国际小商品城楼层管理员岗位责任书

证实2016年3月18日,张xx与张某1签订岗位责任书,楼层管理员岗位职责:随时检查所负责区域内的卫生、安全、治安、防火等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处理并报告领导。确保商场及商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每天不间断巡场并加大巡查力度(每天不少于2次),密切注意内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如消防、用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进行解决,避免危险及损失发生。

24、南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情况说明

(1)、证实南阳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12年12月31日向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一份宛公消验(2012)地第0080号(复印件),真实。

(2)、证实关于xx商厦、xx小商品城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南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未收到关于xx商厦、xx小商品城的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也未向其出具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3)、xx小商品城所在建筑xx商贸城,又名xx大厦,于2012年通过消防验收,验收时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25、火警记录

证实火灾报警器10月6日19:24——20:20,不间断报警情况。

26、河南省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商查询单

证实河南省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人范xx,2007年3月27日成立。

27、南阳市工商行xx管理局专业分局档案

证实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河南省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证实赵xx的职业资格属于国家认可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火灾发生后,控制柜显示几十次火警信息,但无防火卷帘、消防泵等消防设施的启动或运行记录。火灾发生前后,自动消防系统并未处于或转入自动状态。

火灾发生后,南阳市卧龙区公安消防大队通过口头传唤张xx、白xx、赵xx。

29、部分商户与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证实2015年11月对消防系统维护过程发现消防主机存在隐患:1、主机控制面板消音按键失效;2、电话盘整体损坏;3、手动盘指示灯由于5V电源老化,有延迟现象;4、主机系统程序版本过老,运行过程中会造成系统死机、点位丢失的情况。建议1、更换主机控制面板;2、更换电话盘;3、更换5V电源;4、对主机硬件设施升级。

32、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据

证实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害商户损失全额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xx、冯xx、方xx、赵xx、白xx、张xx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共计2909.42865万元,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范xx、冯xx、方xx、赵xx、白xx、张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xx、冯xx、方xx、赵xx、白xx、张xx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南阳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对被害商户损失全额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xx在案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名被告人均经其经常居住地的司法局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具备适用进行社区矫正条件。故对六名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综合考虑被告人范xx、冯xx、方xx、赵xx、白xx、张xx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认罪态度、被告人范xx自首、赔偿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范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冯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方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赵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白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张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

杨相全

审判员

邢 莉

审判员

姜 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谷君宇

余和平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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