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01刑初634号
title: 鹅大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updated: 2026-08-04
(2016)云2801刑初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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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7-01-2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鹅大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鹅大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801刑初634号公诉机关景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鹅大,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哈尼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因涉嫌失火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4日被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6)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鹅大犯失火罪,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1、被告人鹅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鹅大在未办理准烧证情况下,与李文英在景洪市嘎洒镇曼点村委会坝勐村小组南面1680米、1750米处即当地人称“腰洒麻”处焚烧竹篷,由于防火措施不当导致集体林发生火灾。经景洪市林业局技术鉴定,过火有林地属集体林,过火面积为5.947公顷(89.2亩),其中造成4.02公顷(60.3亩)9520株杉木被烧毁,活立木蓄积损失316.3718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205.6416立方米;余1.927公顷(28.9亩)为荒地无损失。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鹅大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兰某,李某2的证言;景洪市林业局技术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细目照、提取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景洪市嘎洒镇林政资源管理站出具的证明;户口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鹅大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鹅大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引起火灾而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导致发生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5.947公顷,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鹅大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鹅大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菁人民陪审员 刘晓洁人民陪审员 肖群林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思赟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禁止令与附加刑的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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