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6_圆圆诉芳芳、小军人身损害赔偿案(伴娘氢气球爆炸烧伤)
8 圆圆诉芳芳、小军人身损害赔偿案(伴娘氢气球爆炸烧伤)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罪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号:-
当事人:圆圆(原告/伴娘);芳芳、小军(被告/新人)
裁判结果摘要:婚礼抢亲时烟头引爆氢气球致伴娘二度烧伤6%,法院依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审理双方赔偿争议。
来源:https://www.shzfzz.net/node2/putuo/node1422/node1423/u1ai1043017.html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庭内外 >> 稿件 庭审直击:当伴娘却被氢气球炸伤 为赔偿昔日闺蜜竟翻脸 2016年6月1日 15:58 圆圆与芳芳是平日里无话不说的好姐妹,2014年5月芳芳结婚,作为新婚夫妻共同的好友,圆圆受邀出任伴娘。孰料在婚礼当日,因为亲友抽烟引爆氢气球,伴娘圆圆被意外烧伤。就这样,为了索要赔偿,伴娘和新娘对簿公堂。 请来闺蜜当伴娘,不料却遭意外伤
圆圆与芳芳是平日里无话不说的好姐妹,义结金兰的她们曾许诺要做彼此守护的天使。 2014年5月10日芳芳与小军结婚,作为芳芳夫妻俩共同的好友,圆圆受邀作为芳芳婚礼时的伴娘。婚礼当日上午,迎亲的环节中,亲友们按照习俗,来到婚房给新人送祝福。然而正当抢亲游戏进行中,一个烟头引爆了房间里大量的氢气球,不幸炸伤了作为伴娘的圆圆。爆炸中,由于圆圆身穿的伴娘服属于尼龙丝材质,非但易燃而且不便脱离,明火瞬间蔓延到圆圆的头部、颈部、后背部及上肢。众人急忙扑灭了圆圆身上的大火,并将她送至瑞金医院急诊。后经诊断,圆圆伤势为二度烧伤,达到总体表面积6%。在医院住院治疗了一个多星期后,圆圆才于当月19日出院。
先承诺积极善后,后态度转变未履约 面对自己婚礼上闹出这样一出意外,好友被烧伤的事实让芳芳和小军夫妻俩过意不去。夫妻俩承诺,他们会担负起相应的责任,让圆圆安心休养。于是在 5月28日,芳芳和小军与圆圆签订了一份《人身伤害赔偿协议》。该协议中约定,按照三个月的休养期来计算,芳芳夫妇将赔偿急诊治疗阶段的相应费用和圆圆因此而产生的误工费三万元、营养费一万两千元、相应的家庭护工费和治疗换药费用以及后续的整形手术费用和交通费。一开始严重烧伤的圆圆,面对好友的关心和负责的态度心里还算有些许安慰。然而随着治疗的深入和时间的推进,芳芳和小军夫妻俩却并未按时履行当初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受到身体和情感双重打击的圆圆选择向普陀法院起诉昔日的闺蜜好友
,维护自己的权益。 双方分歧较大 法院依法酌定判决 在普陀法院审理该案中,芳芳和小军夫妻认为双方签订《人身伤害赔偿协议》中约定对圆圆受伤产生的相关损失进行赔偿是附有条件的,圆圆应该提供相关费用发生的依据,才能进行赔偿。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圆圆不能提供充分的费用依据,导致该份协议未能如期履行。他们还认为,当初双方签订的《人身伤害赔偿协议》中有关营养费、误工费的约定,期限过长、标准过高,显失公平,请求部分撤销协议。 芳芳与小军同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圆圆的营养、休息期限进行鉴定。但是圆圆坚持以自己身心受伤、有心理阴影为由,拒绝配合司法鉴定。 基于圆圆和芳芳、小军的昔日情谊,主审法官开展了多次调解,无奈双方仍未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普陀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之间就原告受伤赔偿事宜签订的《人身伤害赔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并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被告需就原告的相应损失进行赔偿,原告需就自己的相应损失提供依据。而圆圆提供的医院就诊病史及发票,虽然部分费用系外购药品,但有医院医嘱,药品系治疗所需,应获得相应赔偿。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主张营养费12000元,有合同及法律依据,芳芳与小军应依约履行。 最后普陀法院判决芳芳和小军应支付圆圆医疗费人民币5004.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80元、医疗辅助器具费人民币520元、交通费人民币350元、误工费人民币16354元、营养费人民币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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