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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_389_黄某失火案(新丰).md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18/民事赔偿 年份:2019 大小:2.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3:49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0:44
场所/森林草原等级/亡人火灾法律/失火罪年份/2019

title: 389_黄某失火案(新丰)

updated: 2026-08-04

黄某失火案(新丰)

正文

广东新丰:野外烧荒酿火灾 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近日,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宗失火罪案件。被告人黄某因焚烧荒田杆引发森林火灾,造成经济损失328381元,构成失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8年2月13日12时许,黄某在新丰县马头镇大陂村第三块荒田,用打火机点燃杂草,意欲烧光荒田周围杂草,促使来年长出更茂盛的新草来养牛。但因缺乏经验,没有做好预防措施,杂草点燃后,火苗迅速蔓延开来,黄某见状马上上前灭火。 但因火势太大,无法扑灭,黄某随即“逃离”了现场,并电话联系村委会副主任召集护林员灭火,但其未承认是自己引起山火,也未参与灭火。 熊熊大火沿着荒田一直蔓延至“竻竹窝”山段,并引发森林火灾。 经该县林业局鉴定,过火面积60.5933公顷(908.899亩),其中林地32.1266公顷(481.899亩),碳汇林(未成林)28.4667公顷(427亩)。林种为一般用材林。经评估鉴定,经济损失328381元。 同时,该场山火造成救火人员一人死亡、二人受伤。 新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故依法以失火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黄某未上诉,该案业已生效。(黄苏静 谭章焕 邹方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孙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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