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某KTV酒店未经消防验调解案
title: 2519_岳阳某KTV酒店未经消防验调解案
updated: 2026-08-04
岳阳某KTV酒店未经消防验调解案
- 法院:岳阳县人民政府
- 裁判日期:2024-12-10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复议
- 文书号:岳县政复调字〔2024〕149号
- 当事人:岳阳县某有限公司(原KTV/酒店)
- 裁判结果摘要:酒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被城管处罚,复议中双方同意调解,后取得消防许可。
- 来源:https://www.yyx.gov.cn/37584/38152/66314/66335/66337/content_2301956.html
正文
申请人:岳阳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 法定代表人: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周水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规股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2月10日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3日,余文婷注册岳阳县镇KTV娱乐厅(以下简称KTV),并于当年在未经过消防安全检查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营业,2020年10月10日被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下发岳县(消)行罚决字[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6月27日,KTV重新注册为岳阳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2022年9月,酒店申请消防验收备案。2022年9月19日,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后认为酒店存在消防安全问题,出具了岳县消安检不自[2022]第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2023年12月22日,岳阳县文旅局在全县密集场所消防审验手续排查中发现酒店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擅自投入使用,遂报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监管股。2023年12月29日,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线索移交给被申请人县城管局。2024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县城管局对酒店下达岳县城管执(改)字第号《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酒店:1、立即停止营业;2、限期补办相关手续。2024年10月14日,县城管局对酒店下达岳县城执罚告字[2024]第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24年10月28日对酒店下达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酒店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于2025年12月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12月13日受理。2025年3月10日,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进行调解、和解,本案中止审理。 另查明,2025年1月10日,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申请人核发了岳县消安许字(2025)第号《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案涉经营场所已经通过了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的消防安全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府按照合法、自愿的原则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考虑到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已于2025年1月10日对申请人核发了岳县消安许字(2025)第号《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案涉经营场所已经通过了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的消防安全检查,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申请人今年受大环境影响,企业举步维艰,被申请人同意对申请人进行减轻处罚,将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号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罚款50000元调整为对申请人合计罚款5000元,限申请人收到复议机关制作的行政复议调解书后10日内缴纳至被申请人在岳县城执罚决字﹝2024﹞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指定的专用账户。 2.申请人应当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将罚款5000元缴纳至被申请人指定的专用账户。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罚款,被申请人将就申请人全部罚款金额50000元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本金)。 上述调解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