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与韦某、黄某夫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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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6-08-04
廖某与韦某、黄某夫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2-08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由/罪名: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文书号:-
- 当事人:廖某;韦某;黄某夫妇
- 裁判结果摘要:电动车锂电池故障起火致租客十级伤残,车主60%房东40%赔15万余元
-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00288202340991523
正文
电动车起火,租客逃生致残,法院判了 当前,电动车已成为人们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但因违规停放、违规充电或改装、更换锂电池引发的事故触目惊心。近日,鹿寨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电动车失火引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0日凌晨,柳州市鹿寨县某民房发生火灾,造成3辆电动车烧损烧毁及一楼大厅墙体瓷砖、字画受损。鹿寨县消防救援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租户韦某某电动车锂电池故障引起的。 租住在四楼的廖某在逃生过程中受伤,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廖某右腕关节活动功能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 因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租户廖某诉至鹿寨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电动车车主韦某、房东黄某夫妇赔偿医疗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 韦某作为电动车的所有权人,负有对其享有所有权的物品在使用过程中安全使用,不对他人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义务。韦某忽视楼道出口安全,将车辆停放在作为整栋楼唯一安全出口的一楼大厅楼道,其电动车锂电池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与案涉火灾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廖某因该次火灾致伤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3年)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也规定了,禁止在建筑物的首层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 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该办法还规定了所有权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并监督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安全使用该建筑物或者场所。黄某夫妇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违反上述规定允许租户在建筑物的共用走道停放电动车,造成安全隐患,与本次火灾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亦有一定的关联性。 法院综合火灾的具体情形、各方的过错表现及损害后果,酌定电动车车主韦某承担本次火灾事故60%的赔偿责任,房东黄某夫妇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赔偿原告廖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判决后韦某、黄某夫妇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鹿法官说法 电动车作为一种环保、便捷的交通工具,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但电动车带来的安全风险也在急剧增加。近年来,因电动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引发的安全事故尤其是火灾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为了避免悲剧不再上演,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作为电动车使用者的我们也应该重视电动车安全使用的问题,承担起各自应尽的责任。 作为电动车使用者,在选购电动车时务必通过正规渠道,在日常使用中要规范充电和停放,定期对电动车进行检查和维护,停放时应确保不阻碍消防通道,以防发生紧急情况时影响疏散。 作为房屋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有责任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对于租客的行为应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因管理不善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来源:鹿法前线公众号 撰稿:梁珊燕 韦永妮 编辑:常跃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