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清冯某王某车间切割失火案
title: 85_浙江德清冯某王某车间切割失火案
updated: 2026-08-04
浙江德清冯某王某车间切割失火案
- 法院:德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2
- 案件类型:刑事
- 案由/罪名:失火罪
- 文书号:-
- 当事人:冯某、王某
- 裁判结果摘要:王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冯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切割机火花引燃油漆车间,损失297万)
- 来源:https://www.zjwy.gov.cn/art/2024/7/9/art_1229150591_59321333.html
正文
近日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法院 依法审结一起失火案 被告人冯某、王某过失引发火灾 犯失火罪 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 共计人民币2972301元 分别被判有期徒刑 01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冯某、王某等人在德清县某包装有限公司1号楼厂房一层西北区域油漆车间内进行拆卸作业,被告人王某指使被告人冯某使用切割机切割金属设备,后切割机切割金属时产生的火花引燃周边油泥引发火灾。 经湖州金钉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972301元。 02 法院审理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冯某因过失引发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较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冯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赔部分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二辩护人据上述情节提出对被告人王某、冯某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冯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三、扣押在案的手持切割机一台,予以没收。 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 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按我国刑法规定 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失火罪主要特征: (1)主观上只能由过失而构成。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2)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行为。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失火罪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蓝浙浙提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