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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与某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3/民事赔偿 年份:2023 大小:3.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4:41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9:21
类型/民事判决书场所/住宅自建房原因/吸烟遗留火种等级/较大事故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23

title: 3065_王女士与某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updated: 2026-08-04

王女士与某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正文

天降火源致业主空调外机烧毁,谁负责?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栖霞法院获悉一起案件,法院判决:扣除折旧费用后,酌定物业公司赔偿损失1400元。      通讯员 柳俐慊 现代快报+记者 孙苏皖   住在南京市栖霞区某小区的王女士遇到了“天降横祸”。一天中午,她正在家中客厅休息,忽然听到西北侧房间传来“嘭”的一声,王女士赶紧到房间内查看,发现窗外空调外机平台起火,她当即拨打119报火警并实施自救。火被扑灭后,王女士发现空调室外机烧毁,房间外窗及空调外机平台下水管过火烧损。后来栖霞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证明载明,经调查走访及现场勘验,初步判定火灾原因为:外来火源引燃西北侧房间窗外空调室外机平台上的可燃物导致。   王女士认为该外来火源为高空抛物烟头,但找不到人。物业公司明知高空抛物频发的情况下并未采取措施,只是在电梯中贴了一张“禁止高空抛物”字样的A4 纸,完全起不了任何作用,王女士将物业公司诉至栖霞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9000元。   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表示,王女士应将加害人或者可能的加害人作为被告起诉,物业公司已经采取张贴公告、拉横幅等方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王女士堆放纸盒系导致火灾的直接原因。   那么物业公司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等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依此法律规定,物业公司负有防止高空抛物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根据原告王女士提交的证据,结合双方所述,案涉房屋所在小区高空抛物现象不时发生,小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面临较大的安全隐患。在此情形下,物业公司未能举证其已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发生,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本案中,王女士在空调室外机平台上放置杂物,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责任。因此,栖霞法院判决,综合考虑上述情形及原告的具体损失,扣除折旧费用后酌定物业公司赔偿王女士损失1400元。双方均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3/民事赔偿/2023_3065_王女士与某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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