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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昌某特种设备公司液化气瓶排放火灾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3/民事赔偿 年份:2024 大小:3.0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0:08 抓取时间:2026-10-22 09:26:24
类型/规范标准场所/化工危化场所/工业厂房原因/放火纵火原因/机械设备等级/重大事故等级/亡人火灾法律/重大责任事故罪年份/2024

title: 2453_都昌某特种设备公司液化气瓶排放火灾案

updated: 2026-08-04

都昌某特种设备公司液化气瓶排放火灾案

正文

厂区起火 管理者被判刑

来源:  新法治报     |    日期:  2024年10月31日     |    制作:  何山     |    新闻热线:  0791-86847870

10月9日,都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马某某、曾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这也是都昌县首例消防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行刑衔接案件。 2023年10月30日,都昌县某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现场4名员工受伤(其中1人于2023年11月21日因烧伤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该起事故起火原因为现场员工未按规定使用抽残液设备抽取报废液化气瓶内残气,而是直接在车间内排放,员工搬运液化气钢瓶摩擦产生火花,引燃液化气在空气中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火灾发生后,都昌县消防救援大队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将案卷材料悉数移送都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部门对涉案企业两名股东予以刑事拘留。侦查结束后,案件由都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2024年10月,都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曾某某作为企业管理者,在生产、作业中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8个月;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2年。同时禁止被告人马某某、曾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该起事故暴露出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操作规定缺失等突出问题,此案的宣判有力震慑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谢燕 全媒体首席记者胡榕) 编辑:何 山 校对:王小明 复审:廖世杰 审签:罗 强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3/民事赔偿/2023_2453_都昌某特种设备公司液化气瓶排放火灾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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