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北湖皮皮虾足浴城未经许可案
title: 2478_郴州北湖皮皮虾足浴城未经许可案
updated: 2026-08-04
郴州北湖皮皮虾足浴城未经许可案
- 法院:郴州市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 裁判日期:2024-06-26
- 案件类型:行政
-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处罚
- 文书号:北消行罚决字〔2024〕第0033号
- 当事人:郴州市北湖区皮皮虾足浴城
- 裁判结果摘要:公众聚集场所未经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被责令停产停业并罚款3万元。
- 来源:https://www.czbeihu.gov.cn/uploadfiles/202407/2024072315325262566.pdf
正文
郴州市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33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 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郴州市 北湖区皮皮虾足浴城,地址:湖南省郴州市人民中路与国庆北路交汇处皮皮酒 店7楼,经营者:李永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002MAC48WGY34。
现查明 郴州市北湖区皮皮虾足浴城(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 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第四款之规定。该场所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但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根据《湖南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参照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 录》(编号:〔2024〕第0394号、第0406号)、询问笔录贰份、营业执照复印 件、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照片4张和核查照片4张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 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郴州市北湖区皮皮虾足浴城责令停 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履行停产停业的处罚,并 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支行(地址:郴 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7号,账户名:郴州市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 583357354350)缴纳罚款;逾期不停产停业的,依法强制执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
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桂阳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
郴州市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