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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6_沪金府复字〔2024〕第1290号复议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4/行政诉讼 年份:2024 大小:9.6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4:43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5:19

8 沪金府复字〔2024〕第1290号复议

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裁判日期:2024-12-26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消防行政复议

文书号:沪金府复字〔2024〕第1290号

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消防相关)裁判结果摘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https://www.jinshan.gov.cn/zhengwu/sfj-xzfy/2025/212/4084.html

正文区域内容请使用tab按钮切换浏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沪金府复字〔2024〕第129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默认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 2024年12月27日 来源: 上海金山 申请人:罗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住所上海市金山区蒙源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姜伟良,职务:局长。 申请人罗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因不服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8日作出沪公金(山)行罚决字〔2024〕00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4年12月18日,本机关听取申请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情节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申请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并没有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对财产造成损失、引发火灾等情节严重情况,显然被申请人开具的拘留行政处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2024年10月18日在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卫清东路2840号违规使用明火电焊处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不公,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三、申请人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决定书》。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和胡甫利系安徽双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塘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门店装修工作。2024年10月18日(以下简称:事发当日)8:00-10:00时许,申请人在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卫清东路2840号雅迪电动车门店(以下简称:事发地点)安装广告牌过程中,使用电焊机焊接广告牌架子,被正在进行安全巡查的山阳镇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山阳镇应急办)工作人员张某发现,张某经询问申请人并经信息管理平台核实了解到,申请人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类别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于是当场报警处理。山阳派出所民警接报后进行立案登记,到达现场后口头传唤申请人和胡某某至派出所接受调查。事发当日,山阳派出所民警分别对申请人、申请人同事胡某某、双塘

公司负责人侯某某、事发地点雅迪电动车门店负责人姚某某、山阳镇应急办工作人员张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经山阳派出所调查,当年9月,事发地点雅迪电动车门店广告牌被台风刮坏,姚某某联系雅迪公司报修后,双塘公司指派申请人、胡某某及一名电焊工到事发地点进行维修安装,电焊工因身体不适未实际到场;因工期较紧,申请人在没有取得电焊操作证、未开具动火证明、未配备消防器材的情况下,抱着侥幸心理使用自带的电焊机对广告牌架子进行焊接。

事发当日,山阳派出所通过应急管理部干部培训学院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对申请人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进行核实,仅查见申请人持有作业类别为“电工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查见作业类别为“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事发当日,山阳派出所向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并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事发当日,经对案件进行法制审核及报批手续后,被申请人作出系争《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事发当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宣告并直接送达了上述《决定书》。次日,被申请人通过申请人户籍地址向申请人家属邮寄送达沪公金(

山)行拘通字〔2024〕00522号《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 本机关另查明,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卫清东路2840号系上海市金山区姚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的门店,其系雅迪电动车在金山区代理商之一,其店铺广告招牌标注“雅迪”。 以上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询问笔录(罗某、胡某某、姚某某、侯某某、张某)、行政处理审批表、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现场工作照片、电焊机照片、送达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决定书》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在接报后,经立案登记、调查询问、处罚前告知、法制审核、决定报批等程序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 《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本案中,结合多份询问笔录、现场工作照片等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类《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使用电焊机进行电焊作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上海市公安局于2022年8月2日发布的沪公行规〔2022〕2号《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

处罚的裁量基准》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动火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属于《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严重”。被申请人结合上述规定,鉴于申请人未引发严重后果、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等,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正确,裁量适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8日作出的沪公金(山)行罚决字〔2024〕00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上海市公安局2022年8月2日发布,沪公行规〔2022〕2号) 二、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应当持证上岗的动火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4/行政诉讼/2024_3306_沪金府复字〔2024〕第1290号复议.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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