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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_2061_六安中消消防器材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pdf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5/其他案例 年份:2025 大小:3.9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49:16 抓取时间:2026-10-22 09:12:28

8 六安中消消防器材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法院: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日期:2025-12-23

案件类型:行政

案由/罪名:销售不合格灭火器

文书号:六市监裕处罚〔2025〕650号

当事人:六安市裕安区中消消防器材经营部

裁判结果摘要: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不合格,没收违法所得410元、罚款2200元来源:https://www.yuan.gov.cn/public/6596921/26204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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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裕安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索 引 号:

1134140309901986XD/202512-00022 信息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其他 成文日期: 2025-12-23 发布机关: 裕安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5-12-23 发文字号: 六市监裕处罚〔2025〕650号 关 键 词: 内容概述: 有 效 性:有效 索 引 号: 1134140309901986XD/202512-00022 信息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内容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5-12-23 发布机构: 裕安区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5-12-23 文 号: 六市监裕处罚〔2025〕650号 关 键 词: 内容概述: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行政处罚案件(六市监裕处罚〔2025〕650号)

发布时间:2025-12-23 15:31 信息来源:裕安区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次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中小 打印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执行情况 备注 650

六市监裕处罚〔2025〕650号 六安市裕安区中消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六安市裕安区中消消防器材经营部 92341503MACY

X6LL1N 王彬彬 2025年7月16日,安徽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抽检,结果显示被抽检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部分项目项目不符合GB4351-2023标准,依据《安徽省手提式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从郑州市汜

水黄河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购进了20具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货价格为34.5元/具,销售价格为55元/具,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100元,违法所得41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结合上述自由裁量的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10元

;2.罚款22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六安农商银行,账号:200002233 9321030000002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 12月23日 标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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