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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王某赵某某汪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港将军 伪劣灭火器)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5/刑事案件 年份:2025 大小:3.0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5:32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3:58
类型/刑事判决书场所/工业厂房原因/用火不慎原因/违章动火法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25

title: 2025_灌云王某赵某某汪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_港将军伪劣灭火器

updated: 2026-08-04

灌云王某赵某某汪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港将军 伪劣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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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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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 民生

2025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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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赵某某、汪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本报讯 5月10日,位于汇龙镇城北工业园的启东申浦机械有限公司内,机声隆隆,工人们正在焊接锅炉。 -->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2023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注册成立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并伙同他人生产“港将军”“鑫瀚祥”两个品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为节约成本、谋取非法利益,在生产过程中购买性能低于国家标准(磷酸二氢铵含量75%以上)的干粉灭火剂生产不合格干粉灭火器,通过网络和线下进行销售,主要销售给被告人赵某某、汪某等经销商,销售金额共计95万余元。被告人赵某某、汪某又通过门店或者淘宝店铺等途径对外进行销售灭火器,被告人赵某某销售金额46万余元,被告人汪某销售金额69万余元。

【判决情况】

灌云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9日作出(2025)苏0723刑初5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赵某某、汪某分别被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公共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灭火器是控制火势发展,减少火灾损失的“第一道防线”,是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一环。而商家却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造成“带病流通”的安全隐患,触犯法律红线。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购买灭火器等消防产品时,务必选择正规的渠道,切勿因贪图便宜而忽视产品质量,以免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与此同时,学会分辨灭火器的真伪,为生命安全加一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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