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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某饭店消防安全行政许可履职复议案

分类:04_火灾司法案例 / 2025/行政诉讼 年份:2025 大小:12.2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4:31 抓取时间:2026-10-22 09:35:37
类型/行政判决书类型/教学课件场所/餐饮场所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场所/酒店宾馆法律/行政诉讼年份/2025

title: 1569_宁国市某饭店消防安全行政许可履职复议案

updated: 2026-08-04

宁国市某饭店消防安全行政许可履职复议案

正文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宁复决字﹝2025﹞69号)

发布时间:2025-10-09 09:52 来源:宁国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申请人:陈XX,男,19XX年2月生,汉族,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户籍地:XX,住址(联系地址):XX。

       被申请人:宁国市消防救援局,地址:宁国市染坊路与白云路交叉口。        负责人:黄宝林,大队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超期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7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025年8月29日,本机关电话听取申请人意见。2025年9月9日,电话联系申请人,申请人明确其主张的被申请人超期未履行法定职责系指被申请人未在24小时内履行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核查的法定职责。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超期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7月11日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申请人于2025年6月28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店铺(宁国市XX饭店)涉嫌违反《消防法》等规定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寄出挂号信单号为:XX,被申请人于6月30日签收。此次投诉举报系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处消费,申请人认为消防有严重问题对申请人造成了极大潜在性危害产生,截至7月11日未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严重违法。依据《消防条例》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登记、受理,并按照下列时限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毁坏、擅自拆除或者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第一项以外的举报投诉,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对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的,应当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举报投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应当针对投诉和举报进行处理。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处理并答复,系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被申请人此时应当依法履行,被申请人不依法正确履行申请人可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2025年6月30日签收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应该针对该投诉举报信中投诉举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针对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应当法定时效内进行核查,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在三日内核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的期限为三个工作日,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情形此时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但是申请人并未收到告知,其超期核查实属违法,属于未在法定期限依法履行举报核查的职责,属于违法。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违法,行政不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明显不当,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申请人愿意申请受理前调解,知晓并同意调解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受理期限。受理前调解期限为10个工作日,请行政复议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请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经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宁国市XX饭店经营性质为农家乐,不需要办理消防安全行政许可手续;现场未发现占用堵塞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现场存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灭火器不足等问题。举报问题部分属实。二、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1、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于2017年制定的《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第五条规定,宁国市XX饭店经营层数2层,建筑面积约160平方米,属于导则适用范围内的农家乐(民宿),不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宁国市XX饭店场所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对场所存在的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违法行为不按单位实施处罚,按照规定督促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被申请人严格遵循《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了现场核查、处理、告知等法定程序,依法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申请人反映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核查部分属实,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5年6月20日,申请人在宁国市XX饭店消费支出人民币55元。2025年6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称其因生活需要于2025年6月20日在宁国市XX饭店吃饭,花费55元餐费。发现该商家部分产品均未明码标价销售,环境脏乱差,超范围经营凉菜、红牛等,提供三无纸巾,无三防设施,在体验消费过程中,申请人发现现场应急照明及疏散标志缺失,灭火器不足,且消防布局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堵塞,请求被申请人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六十条之规定,根据《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此类违法行为属于被申请人职责,为降低行政纠纷和解决矛盾,请被申请人依法处理投诉举报,邮寄单号为:XX。该信件于2025年6月30日19时02分 由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2025年7月1日,被申请人对宁国市XX饭店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制作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拍摄现场图片。被申请人查明宁国市XX饭店由居民自建房改建,提供住宿、餐饮服务,建筑层数2层,经营面积约160平方米。2025年7月1日,被申请人向宁国市XX饭店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为宁国市XX饭店存在一层安全出口缺少安全出口标志和应急照明;一层灭火器数量不足;厨房油烟机部分线路裸露问题,责令其于2025年7月6日前改正。2025年7月4日,被申请人再次对宁国市XX饭店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制作《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载明“经复查,场所已增设安全出口标志和应急照明;一层增配灭火器工具;厨房裸露油烟机线路已穿管保护,复查合格。”        另查明:2025年7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答复书》,并于同日通过邮箱向申请人送达。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挂号信查询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截图、现场图片、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宁国市XX饭店现场情况图片、场所火灾隐患核查及整改情况、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答复书、履职答复书送达情况截图、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说明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被申请人有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隐患投诉举报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另《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发室于2025年6月30日19时02分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日对被投诉举报人宁国市XX饭店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并于同日根据检查情况向被投诉举报人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5年7月6日前完成对相关问题的整改。2025年7月4日,被申请人再次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查明被投诉举报人已完成相关问题的整改。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符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24小时内履行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核查的法定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采纳。另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均未对消防机构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1日通过邮箱方式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未明显超出合理期限,亦未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之规定,未对申请人权利造成实质影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11日

源文件:04_火灾司法案例/2025/行政诉讼/2025_1569_宁国市某饭店消防安全行政许可履职复议案.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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