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_桃园中坜工业区敬达工厂火灾_监察院纠正案文
8 糾 正 案 文
壹、被糾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貳、案 由:民國 104年 1月 26日下午桃園市中壢工業區內工廠發生爆炸起火,桃園市政府所屬工務局未能切實掌握轄內工業區違章建築,該府消防局及經濟發展局就該建築物之消防安全檢查及工廠登記範圍等,均與實際使用範圍不符,亦未建立橫向聯繫及跨域管理機制,該府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顯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參、事實與理由:
民國(下同)104 年 1 月 26 日 16 時 25 分桃園中壢工
業區內敬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敬達公司)烤漆工
廠發生爆炸起火(下稱本案災害),釀成十餘人受傷。
該廠房 5、6 樓疑為加蓋違建,屬經濟部工業局列管,惟
違建拆除屬桃園市政府權責範疇,突顯工業區建築管理
嚴重疏漏等情。案經本院於 104 年 2 月 26 日詢問桃園市
政府及經濟部工業局中壢工業區服務中心等相關機關主
管暨承辦人員,復於同年 7 月 6 日實地履勘敬達公司,
並聽取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都市發展局簡報,茲據
各相關機關提供卷證、簡報、詢答前後說明與回復、以
及桃園市政府函復資料1,業已調查竣事,茲核有下列失
當之處:
一、桃園市政府負有轄內建築物管理之責,惟該府工務局未能切實掌握轄內經濟部工業區內之違章建築,遑論得以依法進行查處作為,核有怠失。
(一)按建築法第 1 條及第 2 條:「為實施建築管理,以
1 桃園市政府 104 年 4 月 21 日府消救字第 1040094847 號函
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同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同法第 77 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次按桃園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作業要點2第 5 點:「為遏止新違章建築產生,興建中違章建築不論地區、違建規模及使用情形,經勒令停工不從之違建,應於 7 個工作天內拆除(電腦代號 A0)前項興建中違章建築之認定標準,為:(一)違章建築之結構(含外牆、玻璃門窗、室內樓版等)未全部完成,或現場尚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廢料等,或工程仍在進行中,或尚未進駐使用,足證工程尚未完竣,列入即報即拆。(二)自 96年 9 月 1 日後核發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仍二次施工構成違章建築,經查報後不論是否已興建完工,一律視同興建中違章建築列入即報即拆。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查報及認定作業應於三日內完成。拆除後原址重建者,應依規定移送法辦。」第 6 點規定:「第一階段(近程處理)處理左列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害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之違章建築:……。」第 7 點規定:「第 6 點第 1 款至第 4 款3其執行方式如左:(一
2 該要點係於 101 年 12 月 20 日修正,且該府於 103 年 12 月 25 日升格直轄市後繼續適用。 3 分別為電腦代號 A1:1、經該府公共安全會報決議之拆除專案,或影響山坡地水土保持功
)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認定後,由本府
工務局填發拆除單,於 30 個工作天內拆除。(二)
若違章建築規模龐大,需召開勤前會議以維執行安
全者,則工期順延。」
(二)依桃園市政府查復資料,本案災害係位於中壢工業
區內桃園市中壢區北園路 36 號建物內敬達公司烤
漆工廠發生爆炸起火,該建物共有 6 層樓(鋼骨鐵
皮構造),其中 1 至 4 樓核有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
(84 年 5 月 10 日核發),且歷年未有違建查報紀錄
。又該府稱該市轄內目前列管違章建築計有
36,000 件以上,其來源多為民眾舉報或各機關稽
查後移送,該府囿於人力編制,無法針對全市違章
建築進行全面清查,對於違規行為重大,且嚴重違
反公共安全者,並經裁處有案之違規行為,若經確
認該行為仍未提出積極改善措施,除依法連續裁處
外,並予以斷水斷電或移送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
辦。據該府統計至 104年 2月 26日止,就該市轄內
經濟部工業局轄管之七大工業區歷年違建查報件數
計有 609 件,已拆除結案件數計有 138 件。
能涉及公共危隩,或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移送法辦之違章建築。2、有礙高速公路、快速道路、示範道路沿線及交流道口、重要路口公共安全、交通安全及周邊城鄉景觀之違規廣告物或構造物。3、廣播電台、行動電話基地台之違規天線塔架等雜項構造物。
前揭違章建築認定之權責單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
電腦代號 A2:1、擅自佔用河川公地、公有土地,侵害政府合法產權之違章建築。 2、擅自佔用公共設施用地、現有道路、巷道、人行道,影響公共安全、公共通行、城鄉景觀或公共工程興建之違章建築。前揭違章建築認定之權責單位:設施、道路及土地之管理機關(單位)。
電腦代號 A3:1、在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屋頂避難帄台、法定空地等擅自搭建,影響共同使用者權益,有礙消防救災及逃生安全之違章建築。2、搭建在防火間隔(巷)之違章建築。
但同一街廓應一併查報,併提審議會議決。前揭違章建築認定之權責單位:1、影響消防救災:該府消防局。2、影響共同使用者權益:該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3、有礙逃生安全:該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
電腦代號 A4:1、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抽(複)查之第一、第二優先順序類組場所之違章建築。2、公眾出入頻繁,嚴重妨礙公共安全或消防安全場所之違章建築。3、嚴重污染環境之違章工廠(廠房)違章建築。前揭違章建築認定之權責單位:1、嚴重污染環境:該府環境保護局。2、有礙公共安全:該府工務局(使
(三)惟查,依桃園縣消防局第 2 大隊內壢分隊,於 93
年 5月 17日針對該場所之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其
中建築物樓層數即已載明地上 6 層、地下 1 層;再
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中登載資
料,該建物第 5、6 樓之房屋稅起課年月早於 84 年
9 月即進行課徵。依上述資料可證,該建物第 5、6
樓屬於違建之事證明確,且以樓層外觀判定亦極易
判定,然以該違建(中壢區北園路 36 號)存在迄今已近
20 年之久,並依桃園市政府接受本院詢問前提供
之卷證及簡報資料所載,竟均未有違建查報紀錄;
又該府於接受本院詢問時自承:「各縣市有訂定其
違建處理的優先順序,而非僅針對工業區。經濟部
在工業區有服務中心,大概都是尊重工業區的管理
,除非出事通常很少去提報。本案件後管理中心大
部分針對公共設施,縣市政府一般比較少去工業區
。」益證該府就工業區內之違建查報作為消極被動
,亦未依建築法第 77 條「得隨時派員檢查」規定辦
理,甚且該府其他相關局處早已存有相關資料可供
勾稽比對,故該府既未能就轄內工業區實質違建情
形加以掌握,則其後續違建查處或限期改善等作為
則付之闕如,有悖建築法第 1 條所揭示實施建築管
理以維護公共安全之立法意旨。
(四)再以,該府遲至災害發生後,其所屬工務局方於
104 年 3 月 18 日桃工拆字第 1040021355 號函示,
就轄內影響公共安全的既存違章建築執行清查,涉
及下列情形者:違反土地使用分區者、違章建築且
有違規使用情形者、大面積違建且作營業使用者、
有重大影響公共安全之虞者、經認定重大影響公安
用管理課)。3、有礙消防安全:(該府消防局)。
、交通、水土保持或嚴重污染之既成違建、涉及拆後重建不法情事者,並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案件事證明確者,辦理公告、上網公布並執行強制拆除等作為。然進一步檢視該府提供之違章建築資料清冊,顯示工業區內違建中不乏有應即報即拆(即電腦代碼 A0)或應於第 1 階段(即電腦代碼 A1~A4)近程處理之違章建築,但卻未予執行拆除作為,顯與該府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作業要點之規定不符。 (五)綜上,桃園市政府負有轄內建築物負有建築管理之責,建築物的公共安全檢查及維護係為保障人民及勞工生命與人身安全之基本生存權利,違章建築中涉有重大公共安全者亦應優先處理,藉以督促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依法維護其建築物之合法使用,惟該府工務局未能切實掌握轄內經濟部工業區內之建築違章建築,遑論得以依法進行查處作為,該局執行作為顯欠積極亦未符合該府所訂定之違章建築拆除作業要點,長久以來容任類此違建猶如不定時炸彈潛藏於周遭環境,衍生公共安全之危害風隩,核有怠失。
二、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對本案敬達公司實施消防安全檢
查紀錄,其建築物樓層數記載內容不一,又該府經
濟發展局主管工廠登記,其列管該公司工廠登記範
圍與實際使用範圍竟不相符,顯見該府各機關對建
物內各工廠使用樓層,未建立橫向聯繫及跨域管理
機制,突顯該府各主管機關未詳實掌握工廠實際使
用範圍,消防安全檢查及工廠登記流於形式,致生
安全管理漏洞,顯有怠失。
(一)依消防法第 1 條及第 6 條分別規定:「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特制定本法。」、「本法所定各類場
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
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
定各類場所之危隩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第 5 點規定:
「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一)檢查前:……(2)準備受檢場所基本資料、歷次檢查紀錄及
檢修申報書等資料。……。」次依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4 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工廠
設立許可、登記及其撤銷、廢止,暨相關管理、輔
導及處分之責。
(二)據桃園市政府就消防安檢查處情形,敬達公司領有
建築物使用執照,其用途為廠房,該府消防局於
93 年 5 月 17 日至 103 年 2 月 21 日針對該公司實施
消防安全檢查共計 16 次,其中不符規定限期改善
紀錄共 5 次,包括舉發紀錄 1 次(94 年 4 月 21 日消防安
全設備不合規定: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室內消防栓設備等故障 )
,103 年 2 月 21 日檢查結果註記為合格。
(三)惟查敬達公司工廠登記資料顯示,於 95 年 3 月 31
日變更廠地廠房,其工廠登記中廠址為桃園縣中壢
市北園路 36號 1、2、3樓,然該府檢附其所屬消防
局第 2大隊內壢分隊之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自 96
年 2 月 16 日起至 104 年 1 月 7 日間計進行 12 次安
全檢查紀錄,其中建築物樓層數分別記載有「地上
3 層、地下 1 層」(96 年 2 月 6 日紀錄表)、「地上 4 層
、地下 1 層」(100 年 12 月 29 日紀錄表)、「地上 4 層
」(其他各次紀錄表),顯然未詳實確認受檢場所之基
本資料及歷次檢查紀錄,又何以確實實施消防安全
檢查紀錄。
(四)再查,敬達公司工廠廠址登載為 1 至 3 樓,並曾於
102年 11月 22日變更負責人,欣新開發有限公司(
下稱欣新公司)中壢廠則於 95年 8月 23日核准登記
為該建物 4 樓,然依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
調查鑑定書」載明,1 至 3 樓為敬達公司、4 至 5
樓為欣新公司,敬達公司於 4 樓設有 1 組隧道式烤
箱,6 樓供住宅使用。足證本案火災事故發生時,
其建物內各公司工廠實際使用樓層數與工廠登載資
料未符,且該府自 95年核發該建物 1至 4樓相關工
廠登記迄今,竟均未發現工廠登記內容與其實際使
用範圍不符,實有怠失。
(五)綜上,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對本案敬達公司實施消防
安全檢查紀錄,其建築物樓層數記載內容不一,又
該府經濟發展局主管工廠登記,其列管該公司工廠
登記範圍與實際使用範圍竟不相符,顯見該府各機
關對建物內各工廠使用樓層,未建立橫向聯繫及跨
域管理機制;工業區設置目的為集中設廠,促使工
業安全及環境污染集中管理,以提升產業競爭力,
然該府相關主管機關未詳實掌握工廠實際使用範圍
,突顯該府就工業區內工廠之消防安全檢查及工廠
登記流於形式,致生安全管理漏洞,顯有怠失。
據上論結,桃園市政府所屬工務局未能切實掌握轄內工業區違章建築,所屬消防局及經濟發展局就該建築物之消防安全檢查及工廠登記範圍等,均與實際使用範圍不符,亦未建立橫向聯繫及跨域管理機制,該府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顯有怠失,爰均依監察法第 24 條提案糾正,移送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並依法妥處見復。
提案委員:仉桂美、王美玉
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 7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