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part03.md
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整合分片 part03
本片含 492 份报告。
| FD09579 | 2020_安徽淮南凤台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 2020 | 安徽 | 较大 | 纵火 | |
| FD09580 | 2020_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阜阳市颍上县2020·3·23较大火灾事故处理批复意见的通知.md | 2020 | 安徽 | 较大 | 锂电池热失控 | |
| FD09581 | 2020_安徽芜湖弋江区11·2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安徽 | 较大 | 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
| FD09582 | 2020_宿迁艾森家居股份4·2_4·2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0 | 焊接/动火 | |||
| FD09583 | 2020_宿迁艾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4·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较大 | 焊接/动火 | ||
| FD09584 | 2020_寿县华联超市安丰加盟购物中心2020_20·9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0 | 商场/市场 | |||
| FD09585 | 2020_寿县寿春镇西街民房2020·8·31_20·8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0 | 住宅/民房 | |||
| FD09586 | 2020_射孔电缆撞击驴头火花引燃油气着火事_6·19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0 | ||||
| FD09587 | 2020_山东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坤德停车场7·15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泄漏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山东 | 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
| FD09588 | 2020_山东飞源新材料7·27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山东 | 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
| FD09589 | 2020_山西_太原台骀山冰雕馆10·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太原 | 重大 | 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
| FD09590 | 2020_山西_榆社县五台山3·17_3·19森林火灾案查处通报.md | 2020 | 山西 | 危化/自燃;纵火 | ||
| FD09591 | 2020_岳阳市汨罗市新市镇紫园土菜馆11_18液化气罐泄漏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燃气/爆炸;纵火 | |||
| FD09592 | 2020_巢湖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4.2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
| FD09593 | 2020_常熟市沙家浜塑料五金电镀厂8·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 2020 | 较大 | 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
| FD09594 | 2020_广东佛华裕科技有限公司3.9火灾事故.md | 2020 | 广东 | 燃气/爆炸 | ||
| FD09596 | 2020_广深高速3·22油罐车侧翻起火交通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燃气/爆炸;电气;危化/自燃 | |||
| FD09597 | 2020_广西_河池_4·12_较大_市场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0 | 广西 | 商场/市场 | 纵火 | |
| FD09598 | 2020_广西_百色右江太平街隆平巷79号民房8·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广西 | 较大 | 住宅/民房 | 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
| FD09599 | 2020_广西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4.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广西 | 商场/市场 | 纵火 | |
| FD09600 | 2020_广西鸿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12·1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广西 | 电气;焊接/动火 | ||
| FD09601 | 2020_庐阳DT产业园6.3_6·3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0 | 电气;吸烟;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
| FD09602 | 2020_康平县东关街道泡子沿村四组张良公司12·2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
| FD09603 | 2020_张家口市阳原县井儿沟乡八马坊村3.18火灾事故.md | 2020 | 电气;用火不慎 | |||
| FD09605 | 2020_无证违章操作,酿成特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0 | 焊接/动火 | |||
| FD09606 | 2020_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8·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较大 | 焊接/动火 | ||
| FD09607 | 2020_曹妃甸2·08XR5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纵火 | |||
| FD09608 | 2020_栾川县民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6·22_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 2020 | 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
| FD09609 | 2020_江苏_正泰药业4.3生产安全_4·3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0 | 江苏 | 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
| FD09610 | 2020_江门蓬江棠下镇12·17其它爆炸一般伤亡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燃气/爆炸;电气 | |||
| FD09611 | 2020_汨罗市新市镇紫园土菜馆11·18液化气罐泄漏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燃气/爆炸;纵火 | |||
| FD09612 | 2020_汽油着火事故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0 | ||||
| FD09613 | 2020_沈海高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 2020 | 燃气/爆炸;危化/自燃;纵火 | |||
| FD09614 | 2020_河北宏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20.9.27火灾事故.md | 2020 | 河北 | 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
| FD09615 | 2020_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4·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md | 2020 | 商场/市场 | 纵火 | ||
| FD09616 | 2020_油漆区域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0 | 焊接/动火 | |||
| FD09617 | 2020_泉州东南树脂5.5仓库_5·5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0 | 仓库/物流 | 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
| FD09618 | 2020_济南三合建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9·24蒸压釜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pdf | 2020 | 济南 | 较大 | 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
| FD09619 | 2020_浏阳市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_12·4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 2020 | 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
| FD09620 | 2020_浏阳市社港吉利鞭炮厂4·8燃烧_4·8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0 | 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 |||
| FD09621 | 2020_浙江_遂昌县垵口乡葛程村4·27森林火灾落实情况报告.md | 2020 | 浙江 | 用火不慎 | ||
| FD09622 | 2020_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7·27泄漏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浙江 | 燃气/爆炸;纵火 | ||
| FD09623 | 2020_海丰县海城镇11·12一般_11·12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0 | 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
| FD09624 | 2020_淮南市凤台县2020·5·28_20·5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0 | ||||
| FD09625 | 2020_深圳_市保惠物流12·3一般生产安全_12·3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0 | 深圳 | 仓库/物流 | 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
| FD09626 | 2020_深圳_西丽街道百旺信光毅综合楼光毅轩小吃店_12·31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0 | 深圳 | 燃气/爆炸;电气 | ||
| FD09627 | 2020_深圳光明公明莲塘工业区8·6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深圳 | 燃气/爆炸;危化/自燃;纵火 | ||
| FD09628 | 2020_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2·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深圳 | 较大 | 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
| FD09629 | 2020_深圳市福兴隆金饰品有限公司11·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深圳 | 用火不慎;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
| FD09630 | 2020_清城区8·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电气;危化/自燃;纵火 | |||
| FD09631 | 2020_温宿县G314国道玉尔滚往温宿方向930公里处8.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
| FD09632 | 2020_温宿县G314国道玉尔滚往温宿方向9_8·10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0 | 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
| FD09633 | 2020_温岭沈海高速6·13槽罐车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
| FD09634 | 2020_湖北天门楚天生物科技9·2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 2020 | 湖北 | 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
| FD09635 | 2020_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友谊新村113号居民自建房7·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 2020 | 较大 | 住宅/民房 | 焊接/动火 | |
| FD09636 | 2020_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12·16_12·16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0 | ||||
| FD09637 | 2020_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12·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 2020 | ||||
| FD09638 | 2020_澳洲_FRNSW_消防栓设备测试2017_火灾技术报告.pdf | 2020 | ||||
| FD09639 | 2020_澳洲_FRNSW_消防栓设备测试MHL_火灾技术报告.pdf | 2020 | ||||
| FD09640 | 2020_灭火救援与报告调查处理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0 | ||||
| FD09641 | 2020_烟台市芝罘区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12·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烟台 | 焊接/动火 | ||
| FD09642 | 2020_焊工在容器内作业时,借用氧气置换而引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0 | 焊接/动火 | |||
| FD09643 | 2020_牟平区音乐烧烤店4.30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燃气/爆炸;纵火 | |||
| FD09644 | 2020_甘肃_临夏县0517较大火灾.pdf | 2020 | 甘肃 | 较大 | ||
| FD09645 | 2020_生产安全书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0 | ||||
| FD09646 | 2020_百色市右江区太平街隆平巷79号民房8·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较大 | 住宅/民房 | 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 |
| FD09647 | 2020_省政府批复结案淮南市凤台县2020·5·28较大火灾事故.md | 2020 | 较大 | |||
| FD09648 | 2020_省政府批复结案阜阳市颍上县2020·3·23较大火灾事故.md | 2020 | 较大 | 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
| FD09649 | 2020_石家庄市无极县天泽鑫珍珠棉厂11_12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 2020 | 石家庄 | 燃气/爆炸;电气 | ||
| FD09650 | 2020_石家庄市无极县天泽鑫珍珠棉厂11·12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石家庄 | 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焊接/动火 | ||
| FD09651 | 2020_福州7·22闽福州油0010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 2020 | 福州 | 燃气/爆炸 | ||
| FD09652 | 2020_福建晋江陈埭西坂8·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福建 | 较大 | 焊接/动火 | |
| FD09654 | 2020_肥城矿业集团梁宝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_8·20较大煤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 2020 | 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
| FD09655 | 2020_脱附罐作焊机接地极造成事故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0 | 焊接/动火 | |||
| FD09656 | 2020_舟山隆裕清1轮6·2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 2020 | 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
| FD09657 | 2020_芜湖市弋江区2020.11.28_20·11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0 | 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
| FD09658 | 2020_荆门市掇刀区盛达建材市场月亮湖路7·17冷库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仓库/物流;商场/市场 | 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
| FD09659 | 2020_蒲城友泰塑业6·22燃爆着火生产安全_6·22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0 | 燃气/爆炸 | |||
| FD09660 | 2020_蒲城友泰塑业有限公司6·22燃爆着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燃气/爆炸 | |||
| FD09661 | 2020_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中天东方氟硅材料有限公司1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
| FD09662 | 2020_调查报告_防城港市防城区自建房6·1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较大 | 住宅/民房 | 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
| FD09663 | 2020_调查报告_黔东南州天柱县竹林镇3.8较大火灾事故.md | 2020 | 较大 | 燃气/爆炸;电气 | ||
| FD09664 | 2020_贵州从江丙妹镇上歹村1·0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贵州 | 较大 | 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
| FD09665 | 2020_贵州黔南福泉贵州兴发化工1·17一般燃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公告.md | 2020 | 贵州 | 化工/石化 | ||
| FD09666 | 2020_辽宁_空气预热器锅炉着火事故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0 | 辽宁 | 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
| FD09667 | 2020_辽阳县振华耐火材料2.24一般_2·24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0 | 焊接/动火 | |||
| FD09668 | 2020_辽阳市宏伟康宁福利化纤4·26一般生_4·26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0 | 医院/养老院 | |||
| FD09669 | 2020_连云港宏兴研磨材料4.21_4·21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0 | 燃气/爆炸;危化/自燃;纵火 | |||
| FD09670 | 2020_通州区伊品羊杂馆5.13_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 2020 | 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 |||
| FD09671 | 2020_重庆_大足区谢耳朵老火锅店5·5天然气闪燃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重庆 | 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
| FD09673 | 2020_重庆永川吊水洞煤业12·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 2020 | 重庆 | 重大 | 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
| FD09674 | 2020_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松藻煤矿9·2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重庆 | 重大 | 储能/新能源 | 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 FD09675 | 2020_长安镇4·19_4·19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0 | 纵火 | |||
| FD09676 | 2020_长安镇4·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纵火 | |||
| FD09677 | 2020_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11·0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长春 | 较大 | 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
| FD09678 | 2020_长春市双阳区世鹿鹿业集团11·0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长春 | 较大 | 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
| FD09679 | 2020_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长沙港湾置业五金机电城C区6栋仓库7_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长沙 | 仓库/物流 | 电气;焊接/动火 | |
| FD09680 | 2020_长沙市浏阳市社港吉利鞭炮厂4_8燃烧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长沙 | 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 ||
| FD09681 | 2020_闽侯县2020·6·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电气;焊接/动火 | |||
| FD09682 | 2020_阜阳市颍上县2020·3·23_20·3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0 | 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
| FD09683 | 2020_阜阳市颍上县“3·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 2020 | 较大 | 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
| FD09684 | 2020_阳原县井儿沟乡八马坊村3.1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电气;用火不慎 | |||
| FD09685 | 2020_青岛市崂山区青岛广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8·2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青岛 | 电气 | ||
| FD09686 | 2020_静安区永兴路928弄中海万锦城35号909室8·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
| FD09687 | 2020_高新区成都精济药业4·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0 | 成都 | 电气;危化/自燃 | ||
| FD09688 | 2020_高要区4·2_4·2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0 | 电气;用火不慎;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
| FD09689 | 2020_鲤城区3.14江南街道亭店社区仓库_3·14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0 | 仓库/物流 | 电气;吸烟 | ||
| FD09690 | 2020_鲤城区3.18金龙街道古店社区宿舍火_3·18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0 | 学校/幼儿园 | |||
| FD09691 | 2020_鲤城区3.22金仕盾金属制品_3·22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0 | ||||
| FD09692 | 2020_鲤城区5.11浮桥街道延陵社区本设工_5·11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0 | 电气 | |||
| FD09693 | 2020_龙口市12·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 2020 | 较大 | 用火不慎;焊接/动火 | ||
| FD09695 | 2021_七台河隆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10·23导热油炉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
| FD09696 | 2021_万载县载安新材料科技6.1_6·1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1 | 燃气/爆炸;吸烟 | |||
| FD09697 | 2021_万载县载安新材料科技6·1调查处理评_6·1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1 | 燃气/爆炸 | |||
| FD09698 | 2021_三元区列东街道东安新村57栋502室8·19火灾事故.md | 2021 | 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
| FD09699 | 2021_上海_胜瑞电子4·22较大火灾.md | 2021 | 上海 | 较大 | ||
| FD09700 | 2021_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10·28爆炸一般事故调查报告.pdf | 2021 | 上海 | 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
| FD09701 | 2021_上海胜瑞电子科技4·22较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上海 | |||
| FD09702 | 2021_东莞_市塘厦镇2021年1·18_1·18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1 | 东莞 | 电气 | ||
| FD09703 | 2021_东莞_桥头镇1·24_1·24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1 | 东莞 | |||
| FD09704 | 2021_东莞市塘厦镇2021年1·1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东莞 | 电气 | ||
| FD09705 | 2021_东莞市松山湖9·2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 2021 | 东莞 | 较大 | ||
| FD09709 | 2021_中卫市中宁县水木兰亭11·1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较大 | 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
| FD09710 | 2021_中卫市中宁县水木兰亭小区11·10较大住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住宅/民房 | 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
| FD09711 | 2021_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烯烃厂10·28_10·28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1 | 化工/石化 | |||
| FD09712 | 2021_中宁县11.10水木兰亭住宅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较大 | 住宅/民房 | 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
| FD09713 | 2021_中山市横栏镇中凤五金店10·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燃气/爆炸 | |||
| FD09714 | 2021_中海油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一湾仓储分公司8.3油罐车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深圳 | 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
| FD09715 | 2021_丰台区4·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 2021 | 较大 | 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
| FD09716 | 2021_临夏县跃兴建材有限公司8.0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md | 2021 | 焊接/动火 | |||
| FD09717 | 2021_临泉县2021.7.27_21·7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1 | 电气 | |||
| FD09718 | 2021_临洮县8·15洮阳镇红星路沙梁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燃气/爆炸 | |||
| FD09719 | 2021_临洮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洮县8·15洮阳镇红星路沙梁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md | 2021 | 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 |||
| FD09720 | 2021_丽水云和县石塘镇2·13民房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较大 | 住宅/民房 | 电气;纵火 | |
| FD09721 | 2021_九江市修水县宁红大市场B4街商铺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商场/市场 | 电气 | ||
| FD09722 | 2021_九江市浔阳区大中路193号居民住宅2·23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亡人/致死 | 住宅/民房 | 电气 | |
| FD09723 | 2021_事故应急资源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1 | 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
| FD09724 | 2021_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管理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1 | 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
| FD09725 | 2021_云南_炼油炉突然起火未能及时报警的失误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1 | 云南 | 化工/石化 | 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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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09760 | 2021_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 2021 | 长春 | 重大 | 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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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09763 | 2021_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瑞园6·19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md | 2021 | 哈尔滨 | 纵火 | ||
| FD09764 | 2021_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瑞园F7栋1单元2502室6·19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md | 2021 | 哈尔滨 | 纵火 | ||
| FD09765 | 2021_哈尔滨市道里区河广街39-2号房屋3·26亡人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md | 2021 | 哈尔滨 | 亡人/致死 | 电气 | |
| FD09766 | 2021_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535号铁路住宅小区地下车库8·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哈尔滨 | 住宅/民房 | 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 |
| FD09767 | 2021_嘉兴嘉善双杰海绵9·3火灾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纵火 | |||
| FD09768 | 2021_嘉兴市嘉善双杰海绵有限公司9·3火灾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纵火 | |||
| FD09769 | 2021_嘉兴桐乡百力达太阳能7·26火灾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电气;焊接/动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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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09772 | 2021_四川_阿坝州马尔康市1·18森林火灾调查报告.md | 2021 | 四川 | 电气;焊接/动火 | ||
| FD09773 | 2021_四川忠源机电科技11·2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四川 | 电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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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09775 | 2021_固原市原州区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2.0_2·04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1 | 焊接/动火;纵火 | |||
| FD09776 | 2021_固原市原州区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2·0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焊接/动火;纵火 | |||
| FD09778 | 2021_地下管道临时动火作业发生闪燃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1 | 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
| FD09779 | 2021_大埔县茶阳镇7·31较大整改措施落实_7·31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1 | 电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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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09782 | 2021_大连市沙河口区新长兴市场12.3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大连 | 重大 | 商场/市场 | 焊接/动火 |
| FD09783 | 2021_大连普兰店区丰荣街道9·10较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大连 | 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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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09786 | 2021_天心区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6·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长沙 | 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
| FD09787 | 2021_天心区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6·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 | 2021 | 长沙 | 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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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09790 | 2021_威海4·19中华富强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 2021 | 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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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09796 | 2021_宁波北仑博臣物流有限公司8.15爆燃事故评估报告.md | 2021 | 宁波 | 仓库/物流 | 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
| FD09797 | 2021_宁波北仑博臣物流有限公司8·15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宁波 | 仓库/物流 | 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
| FD09798 | 2021_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5·6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宁波 | 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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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09808 | 2021_山东五彩龙栖霞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 2021 | 山东 | 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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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09816 | 2021_广东_润坚混凝土3·12一般生产安全_3·12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1 | 广东 | 燃气/爆炸 | ||
| FD09817 | 2021_广州_从化区广州帝臣生物科技股份9·02_9·02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1 | 广州 | |||
| FD09818 | 2021_广州_闲杂人员扒车触电,导致客车_3·13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1 | 广州 | 电气 | ||
| FD09819 | 2021_广州市海珠区5·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广州 | 较大 | 电气;焊接/动火 | |
| FD09820 | 2021_广州市海珠区5·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 | 2021 | 广州 | 较大 | 电气;焊接/动火 | |
| FD09821 | 2021_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古东村8·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广州 | 电气;纵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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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09824 | 2021_广西_铜陵万达工程科技广西金川项目部202_10·28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1 | 广西 | 焊接/动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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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09827 | 2021_广饶县李鹊镇东营市彬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12.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化工/石化 | 燃气/爆炸 | ||
| FD09828 | 2021_循环园区11·14科丽能卸油平台起火_11·14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1 | 燃气/爆炸;电气;危化/自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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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09830 | 2021_惠州市惠阳区肉联厂9·19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
| FD09831 | 2021_成都汽车汇展中心冯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md | 2021 | 成都 | 重大 | ||
| FD09832 | 2021_扬子石化烯烃厂10·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化工/石化 | |||
| FD09834 | 2021_抚顺石化公司洗涤剂化工厂9·9火灾一般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厂房/车间;化工/石化 | 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
| FD09835 | 2021_抚顺石化洗涤剂化9·9火灾一般_9·9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1 | 化工/石化 | 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
| FD09836 | 2021_政和县1.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燃气/爆炸;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
| FD09837 | 2021_政和县3.20_3·20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1 | 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纵火 | |||
| FD09838 | 2021_新钢种冶炼危险未预知,钢水泄露引起火_4·7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1 | 燃气/爆炸;电气 | |||
| FD09839 | 2021_无锡市雁栖园民用燃气工程1·5一般燃气泄漏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 2021 | 无锡 | 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
| FD09840 | 2021_昆明经开区中铁新立物流园11·0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昆明 | 仓库/物流 | 焊接/动火;纵火 | |
| FD09841 | 2021_昌邑市德凤食品有限公司5·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 2021 | 焊接/动火 | |||
| FD09842 | 2021_晋城市城区南街泰昌社区9·23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
| FD09843 | 2021_晋城市城区南街街道泰昌社区园林绿化处家属楼9·23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
| FD09844 | 2021_晋城市陵川县10·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小轿车起火)调查报告.md | 2021 | ||||
| FD09845 | 2021_景德镇市昌江区新平路香山御园小区1栋8号瑞兆五金店4·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示.md | 2021 | 较大 | 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
| FD09846 | 2021_某分厂新冷冻盐水管道保温材料着火事故_4·27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1 | 焊接/动火 | |||
| FD09847 | 2021_某应急资源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1 | 危化/自燃;纵火 | |||
| FD09848 | 2021_桐乡百力达太阳能7·26火灾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电气;焊接/动火 | |||
| FD09849 | 2021_梅州市大埔县茶阳镇仙基桥路7·31_7·31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1 | 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 |||
| FD09850 | 2021_梅州市大埔县茶阳镇仙基桥路7·31民宅较大火灾事故.md | 2021 | 较大 | 燃气/爆炸;纵火 | ||
| FD09851 | 2021_梧州循环园区11·14科丽能公司卸油平台起火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燃气/爆炸;电气;危化/自燃 | |||
| FD09852 | 2021_氯乙烯单体储槽排净放液管口着火事故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1 | 燃气/爆炸 | |||
| FD09853 | 2021_江苏南京-南京扬子石化橡胶有限公司-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南京 | 化工/石化 | 燃气/爆炸 | |
| FD09854 | 2021_江西_九江_1·5_一般_市场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1 | 江西 | 商场/市场 | 电气 | |
| FD09855 | 2021_江西九江浔阳大中路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江西 | 电气 | ||
| FD09856 | 2021_江西南昌经开区费森尤斯卡比医疗器械12·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南昌 | 较大 | ||
| FD09857 | 2021_江西南昌费森尤斯卡比12·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南昌 | 较大 | ||
| FD09858 | 2021_池州商场火灾调查报告4死.pdf | 2021 | 商场/市场 | 焊接/动火 | ||
| FD09859 | 2021_池州市贵池区2021.4.6_21·4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1 | 焊接/动火 | |||
| FD09860 | 2021_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事故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1 | 燃气/爆炸;吸烟;焊接/动火;纵火 | |||
| FD09861 | 2021_沙厦高速龙岭隧道9·30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交通/车辆 | 纵火 | ||
| FD09862 | 2021_沙坪坝街道思源村6号2·6_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
| FD09863 | 2021_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东兴工业区鼎睿石化有限公司5·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 2021 | 化工/石化 | |||
| FD09864 | 2021_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东兴工业区鼎睿石化有限公司5·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河北省应急管理厅.md | 2021 | 河北 | 化工/石化 | ||
| FD09865 | 2021_河北沧州_鼎睿石化5·31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1 | 河北 | 化工/石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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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09903 | 2021_烟台招远曹家洼金矿2·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 2021 | 烟台 | 较大 | 焊接/动火 | |
| FD09904 | 2021_烟台高新区邹记家和馅饼店7·18一般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烟台 | 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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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09906 | 2021_甘肃_临夏跃兴建材0802火灾.md | 2021 | 甘肃 | 焊接/动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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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09920 | 2021_石景山区1·22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pdf | 2021 | 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 |||
| FD09921 | 2021_福城街道深圳市新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福城分公司12·23火灾受伤事故.md | 2021 | 深圳 | 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
| FD09922 | 2021_福州大进能源有限公司5·9液化石油气钢瓶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福州 | 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
| FD09923 | 2021_福建_政和县1.3_1·3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1 | 福建 | 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
| FD09924 | 2021_福建福州长乐区华阳染整2·25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 2021 | 福州 | 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
| FD09925 | 2021_福建长乐华阳染整2·25较大爆炸事故评估报告.pdf | 2021 | 福建 | 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
| FD09926 | 2021_绍兴市上虞区小陈小吃店1.7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燃较大事故调查处理评估报告.md | 2021 | 较大 | 燃气/爆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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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09928 | 2021_胜瑞电子科技4·22较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
| FD09929 | 2021_芦岭矿6·13掘进头救援案例分析_6·13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1 | 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
| FD09930 | 2021_茂名高州市金墩勇昌4·11闪爆_4·11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1 | 危化/自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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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09933 | 2021_谢家集区燃气爆燃3·9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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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09935 | 2021_贵州凯里2·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贵州 | 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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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09939 | 2021_辰溪县辰阳镇吉祥庄园2·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 | 2021 | 焊接/动火;纵火 | |||
| FD09940 | 2021_辽宁_利用事故资源避免重复事故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1 | 辽宁 | 燃气/爆炸;纵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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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09942 | 2021_辽宁_大连普兰店_9·10_较大_燃气_爆炸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1 | 大连 | 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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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09944 | 2021_辽宁_环境与天气导致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1 | 辽宁 | 焊接/动火 | ||
| FD09945 | 2021_辽宁大连_普兰店9·10液化气爆炸_调查报告.md | 2021 | 大连 | 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
| FD09946 | 2021_通州区5·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定稿发布版)1224.pdf | 2021 | 较大 | 焊接/动火;纵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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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09956 | 2021_金湾区中山金枪鱼帆船制造有限公司4·25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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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09960 | 2021_长治黎城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2·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较大 | 娱乐/网吧 | 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
| FD09961 | 2021_阜南县2021·8·10调查_21·8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1 | ||||
| FD09962 | 2021_阜新宇泽化工有限公司5·15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化工/石化 | 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
| FD09963 | 2021_阜新泓吉光电材料有限公司1·24一般爆炸瞒报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燃气/爆炸 | |||
| FD09964 | 2021_阜阳颍州_6·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 2021 | 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
| FD09965 | 2021_阳西916沈海高速危化品罐车火灾交通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1 | 化工/石化 | 燃气/爆炸;电气;危化/自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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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09992 | 2022_上海黄浦江8·2沪环货XXX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 2022 | 上海 | 电气 | ||
| FD09994 | 2022_东莞_清溪镇9·2较大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2 | 东莞 | 较大 | 焊接/动火 | |
| FD09995 | 2022_东莞市中堂镇2022年9·12一般火灾事故.md | 2022 | 东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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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10001 | 2022_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荷花园电信枢纽楼9·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2 | 长沙 | 吸烟;焊接/动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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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10005 | 2022_丰都县社坛镇孙承艮民房1·10_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2 | 住宅/民房 | 用火不慎;焊接/动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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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10007 | 2022_临平塘栖镇杭州唯一织造厂9·1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2 | 杭州 | 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
| FD10008 | 2022_义乌市福田物流中心2·22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pdf | 2022 | 仓库/物流 | 燃气/爆炸 | ||
| FD10009 | 2022_乌尔禾百口泉四川灵均工程有限公司12·2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2 | 四川 | 电气;焊接/动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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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10015 | 2022_云南文山富宁县板仑乡6·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2 | 云南 | 焊接/动火 | ||
| FD10016 | 2022_云阳县宝坪镇水磨社区3·28_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2 | 用火不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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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10018 | 2022_云阳县盘龙街道盘石社区2·7_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2 | 电气;焊接/动火 | |||
| FD10019 | 2022_井下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2 | 纵火 | |||
| FD10020 | 2022_交口县天鹏冶炼4.9一人伤亡_4·9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2 | 焊接/动火;纵火 | |||
| FD10021 | 2022_亳州市蒙城县2·22火灾情况紧急通报.md | 2022 | 用火不慎 | |||
| FD10022 | 2022_人体带电引发加油时起火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2 | ||||
| FD10023 | 2022_伤亡事故的统计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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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10057 | 2022_嘉定区武双路125弄100号4·1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2 | 较大 | 焊接/动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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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10060 | 2022_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鑫瑞福居3栋2单元2-4号住宅2·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2 | 住宅/民房 | 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
| FD10061 | 2022_大理市经开区满江街道自建房3·18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2 | 亡人/致死 | 住宅/民房 | 电气;焊接/动火 | |
| FD10062 | 2022_大足区双桥经开区邮亭镇九滩村4组8·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2 | 用火不慎 | |||
| FD10063 | 2022_大足区龙水镇龙湖路322号_50单元1-27·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2 | ||||
| FD10064 | 2022_大连友兰环保2·22一般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2 | 大连 | 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
| FD10065 | 2022_太原台骀山10·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 2022 | 太原 | 重大 | ||
| FD10066 | 2022_奉节县五马镇左宏银房屋6·11_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2 | 用火不慎 | |||
| FD10067 | 2022_威海南海新区山东天润精密工业有限公司1·2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2 | 山东 | 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
| FD10068 | 2022_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6·6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2 | 燃气/爆炸 | |||
| FD10070 | 2022_宁德市福安市兴龙工艺品有限公司_3·17较大火灾事故.md | 2022 | 较大 | 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
| FD10072 | 2022_宁波广亚物流1·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2 | 宁波 | 仓库/物流 | 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
| FD10073 | 2022_宁波广昌达新材料有限公司3·24罐车充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2 | 宁波 | 燃气/爆炸 | ||
| FD10074 | 2022_安徽_4·1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 2022 | 安徽 | |||
| FD10075 | 2022_安徽_池州东至张溪镇大货车2·21锂电池运输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2 | 安徽 | 电动车/电池 | 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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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10077 | 2022_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宿州市萧县2021·8·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通知.md | 2022 | 安徽 | 较大 | ||
| FD10078 | 2022_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重新集铁矿2022_4_1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 2022 | 安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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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10082 | 2022_宽甸东镁化工厂4·17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2 | 厂房/车间;化工/石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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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D10085 | 2022_富蕴县226省道往可可托海方向26公里处南侧空地哈木斯吾拉扎依家毡房5·13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md | 2022 | 危化/自燃;锂电池热失控 | |||
| FD10086 | 2022_山东林森实业有限公司2·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2 | 山东 | 燃气/爆炸;电气 | ||
| FD10087 | 2022_山西吕梁临县临泉镇高层住宅5·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2 | 山西 | 住宅/民房 | ||
| FD10088 | 2022_岳塘区湘潭某某康复医院有限12·20_12·20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 2022 | 医院/养老院 | 电气;用火不慎;吸烟;危化/自燃 | ||
| FD10089 | 2022_岳塘区湘潭某某康复医院有限责任公司12·2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2 | 医院/养老院 | 电气;用火不慎;吸烟;危化/自燃 | ||
| FD10090 | 2022_巫溪县凤凰镇木龙村一组冉隆涛民房_8.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2 | 住宅/民房 | 用火不慎 | ||
| FD10091 | 2022_巫溪县古路镇兴隆街421号住宅_2·1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2 | 住宅/民房 | 吸烟 | ||
| FD10092 | 2022_巫溪县天元乡天金街48号魏学中自建房_3·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2 | 住宅/民房 | 电气 | ||
| FD10093 | 2022_常州九龙汽车灯具厂5·3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 2022 | 较大 | 吸烟;焊接/动火 | ||
| FD10094 | 2022_常州市九龙汽车灯具厂2022年5月30日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 2022 | 较大 | 吸烟;焊接/动火;纵火 | ||
| FD10095 | 2022_常州市九龙汽车灯具厂5·3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 2022 | 较大 |
FD09579 | 2020_安徽淮南凤台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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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凤台县“ 2020 •5 •28 ”较大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省政府5.28 事故调查组 2020 年5 月28 日1 时许,淮南市凤台县尚塘镇尚塘村 谊民街一沿街商铺发生较大火灾事故,造成5 人死亡。事故 发生后,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副省长李建中第一时间作出 批示,要求市、县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领导下,配合应急管 理等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省政 府授权,省应急厅牵头成立了省政府淮南市凤台县 “2020•5•2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由省应急厅负责同志任组 长,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总工会、省消防救 援总队以及淮南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 作,同时邀请省监察委派员参加,并选派了相关领域的专家 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部门的大量原始 资料,对相关人员逐一进行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勘验、调查 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 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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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 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建筑基本情况 事故建筑位于凤台县尚塘镇尚塘村谊民街南侧,该建筑 1995 年左右建设,属农村自建房,该建筑整体为东西走向, 坐南朝北,北临谊民街,南为原尚塘村办公楼(现空置), ), 东西两侧均为居民自建房。(详见图1、2)事故建筑无物业 服务企业管理。
图1 事故建筑地理位置图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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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事故店铺位置示意图 示意图 据调查,事故店铺所在建筑原建设时为2 层楼房,大致 呈东西走向,每层有4 间房屋,每间房屋东西长3.3 米,南 北宽6.3 米(如图3)。事故建筑3、4 号1房屋为单保云和单 飞云于1996 年从尚塘村共同出资购买,其中,4 号房屋为单 飞云所有,3 号房屋为单保云所有;1、2 号房屋由单于和陈 保青于2015 年共同出资购买。
1为方便描述,本报告中将事故建筑4 间房屋自西向东依次编号为1、2、3、4,如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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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事故房屋原建设时平面布置图 图 2005 年至2016 年间,单文云、单保云和陈保青等人先 后在原二层房屋顶部加盖一层彩钢板房,并在南侧扩建五层 楼房,其中一至四层为混凝土框架结构,五层为彩钢板房, 南侧扩建四间房屋东西长约13.2 米,南北宽约20 米。相关 房主在扩建的同时,将原购置的 的4 间商铺一、二层南侧墙体 拆除,与南侧扩建建筑整体相连,形成北侧三层,南侧五层 的建筑格局。整栋建筑东西长约13.2 米,南北宽约26.8 米。 事故发生前,起火建筑一层4 号房屋为单保云和单文云 经营的“家电钟表维修部”,其余部分为陈保青经营区域(见 图4)。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家电钟表维修部 起火店铺,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人:单文云,单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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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凤台县尚塘镇谊民街(事故建筑一层4 号房屋), 经营范围:钟表、小家电等销售及维修。 经查,4 号房屋所有人为单飞云,事故发生前,单飞云 不在该处经营,单保云和单文云在此共同经营 “家电钟表维 修部”。 2.陈保青(店铺名称“海尔专卖店”) 发生火灾店铺,经营人:陈保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0421MA2PKQ7M8Q,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经营场所:凤台县尚塘镇谊民街,注册日期:2015 年8 月6 日;经营范围:家电、家具销售;登记状态:存续 (在营、开业、在册),登记机关:凤台县尚塘市场监督管 理所,核准日期:2019 年4 月25 日。 (三)事故调查及检验鉴定情况 1.现场勘查情况 起火建筑北侧共有3 层,其中顶部为彩钢板房,南侧共 有五层,其中顶部为彩钢板房。建筑二、三层北侧外墙设置 有室外广告牌(见图9)。建筑一层北侧共有4 扇卷帘门,南 侧每层有2 扇卷帘门。整栋建筑人行楼梯均位于建筑内部南 侧,其中3、4 号房屋各有一部可以到达三层的人行楼梯,1、 2 号房屋共用一部人行楼梯,该楼梯可以到达五层。该建筑 除二层北侧四间房屋作为卧室使用外,其余一至五层均用作 经营场所。该建筑二层北侧四间房屋北侧外窗均设有防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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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其中2 号房间防盗窗预留了逃生窗口,防盗窗外广告牌 占据了二层4 间房屋外墙位置(见图 (见图9)。一层4 号房间为家 电钟表维修区,房间东墙设置有木质展示柜,壁柜与玻璃柜 有木质展示柜,壁柜与玻璃柜 台之间有约1 米宽的过道,玻璃柜台上放置各类小家电、锂 各类小家电、锂 电池以及维修家电用的设备仪器等,周围有插座以及插线 板。东北角墙壁引入进户线,沿东墙敷设;1、2、3 号房间 和1、2 号房间南侧为家电家具销售区,摆放有洗衣机、电 冰箱、空调、热水器、电视机、电扇等家电,3、4 号房间南 侧摆放木床等家具(见图4);二层北侧为四间卧室,南侧为 家具展示区,主要摆放床和餐桌等(见图5);三、四层全部 为家具展示区,其中三层主要摆放沙发和茶几等(见图6); 四层主要摆放床和床垫等(见图7);五层放有空调外机、热 水器等电器(见图8)。 事故发生后,起火建筑一层过火严重,内部物品烧损严 重,除金属制品外,其余塑料和木制品均严重碳化或烧失。 1~4 号房间屋顶仅剩轻钢龙骨,4 号房间烧损情况比1、2、3 号房间重,4 个房间顶棚墙面脱落情况由东向西逐渐减轻。 一层北侧4 扇卷帘门中位于4 号房间卷帘门变色最严重,其 余卷帘门仍保存部分原始漆面。 4 号房间内设置在东墙上的 在东墙上的 壁柜基本完全烧失,仅剩底座部分板材,距北侧门口1 米处 底座木板烧失,周边的底座仍残留部分木板,烧失处墙面脱 落情况严重。靠近东墙的轻钢龙骨变形严重,连接在东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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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骨架发生严重变形并脱落,其余部分骨架仅变形未发生脱 落(见图10~12)。位于一层房屋南侧大门外东西两侧布置有 有 2 间厨房,厨房内物品仅有烟熏痕迹,厨房南侧为走道,走 道南侧为原尚塘村村部办公楼,走道两段被封堵(见图13)。 二层东侧房间烧损情况比西侧严重,东侧房间南部烧损情况 重于北部,南部放置的床垫烧损严重,仅剩下床垫内的弹簧, 的床垫烧损严重,仅剩下床垫内的弹簧, 东侧房间北部卧室内的木质床残留部分床腿(见图14),西 侧房间内部烟熏痕迹较重,过火痕迹不明显,西侧房间南部 摆放的桌椅基本完好,西侧房间北部卧室内的家具和衣物基 本未过火,仅有烟熏痕迹(见图15)。三层东西侧房间内物 品均烧损严重,四层物品保持较完好,室内烟熏痕迹较重, 五层彩钢板房烧损严重,内部物品除金属外壳外,其余部分 基本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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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起火建筑一层平面布置图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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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起火建筑二层平面布置图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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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起火建筑三层平面布置图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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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起火建筑四层平面布置图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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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 起火建筑五层平面布置图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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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 事故建筑过火后外观图
图10一层东侧房间底部烧损情况 图11 一层西侧过火后烧损情况
图12 一层门厅处烧损情况 图13 一层南侧外部两侧出口被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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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二层东侧卧室窗户安装防盗窗图15 二层西侧卧室内过火情况 2.检验鉴定情况 (1)事故发生后,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消防救援大队 将位于建筑一层东侧房间入口柜台处过火后的插线板、金属 导线等物证提取送至应急部消防救援局上海火灾物证鉴定 中心进行鉴定,依据技术鉴定报告NO.SHWZ2000201,经金 相分析,从插线板燃烧残留物中提取的试样1-1、1-2 为电热 熔痕。 (2)依据凤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凤)公 (尸)鉴字〔 2020〕2 号),单保云、单文云、孙克英、单敬 哲、单敬岩符合烧死。 (3)依据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凤价 认定〔 2020〕30 号),“2020.5.28”火灾事故财产损失价格为 1371174 元。 (四)天气情况 根据凤台县气象局提供资料显示,2020 年5 月28 日1 时30 分许,凤台县尚塘镇降水为0mm,温度为23℃,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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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45%,风速为2.0m/s。(如图16)
图16 尚塘镇5 月27 日13 时-28 日13 时 温度、湿度和风速时序图 二、项目立项及审批情况 经查,事故建筑所在地块为建设用地,事故建筑4 间房 屋均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 年5 月27 日晚6 时许,居住于事故店铺的单保云 吃完晚饭后将其孙女(单敬岩)和孙子(单敬哲)带上2 楼。 晚上8 时许,陈保青一家及其岳父母(单文云、孙克英)在 店铺内吃完晚饭后,陈保青岳父母便上店铺二楼卧室休息,
2由于尚塘镇气象站点无法监测湿度,湿度数据选用距离尚塘镇最近的朱马店镇气象站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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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妻子单慧在处理完家务后带儿子离开店铺去镇上家中休 息,陈保青继续留在店内值守,晚上9 时许,陈保青关闭店 铺内的照明灯和卷闸门后便回家休息。 5 月28 日1 时许,位于一层4 号房屋经营柜台内的一插 头发生故障,并引燃周围可燃物,火势逐渐蔓延扩大;1 时 23 分许,一路人骑摩托车经过事故店铺,发现一层4 号房屋 卷闸门两侧有火苗,于是,大声呼喊“失火了”,同时拨打了 119 报警电话。1 时26 分许,陈保青妻子单慧接到邻居电话, 得知其店铺发生火灾,陈保青及其妻子便匆忙从家中向店铺 赶去。到达店铺门口时,陈保青发现店铺一层4 号房屋内火 势明显,卷闸门被烧红,已经无法打开,随后其用钥匙打开 3 号房屋卷闸门,卷闸门仅能向上打开10 厘米左右,于是, 陈保青便去邻居家借一根铁棍,将卷闸门向上撬至离地约70 厘米时再无法向上打开,此时火势逐渐向西侧蔓延,位于4 号和3 号房屋之间的小家电区已开始燃烧,陈保青便向小家 电区泼水,随后小家电货柜倒塌,火势也随之变大并继续向 西部蔓延。陈保青用钥匙打开了2 号房屋卷闸门,此时店铺 内浓烟较大,无法看清内部情况。陈保青便从东侧邻居家进 入,将自己家三楼门窗破开,由于浓烟太大,无法进入,随 后折返下楼。 (二)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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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事故共造成5 人死亡,无人员受伤。死亡人员信息 如下: 单文云,男,70 岁,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人,公民身份 号码:34042119***3016; 孙克英,女,72 岁,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人,公民身份 号码:340421193021; 单保云,男,54 岁,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人,公民身份 号码:340421193054; 单敬岩,女,5 岁,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人,公民身份 号码:340421203020; 单敬哲,男,7 岁,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人,公民身份 号码:34042120***3032。 本次事故死亡人员位置示意图见图 示意图见图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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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7 事故死亡人员位置示意图 示意图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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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721-1986)统计,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5.3 万元。 (三)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1.应急救援情况 5 月28 日1 时25 分,淮南市消防支队119 接到群众报 警称,凤台县尚塘镇尚塘村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支队指挥中 心先后调派凤台县、毛集区、八公山区、谢家集区消防救援 大队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凤台县公安分局指挥中心110 报警 服务台跟踪到该警情后,指令尚塘镇派出所赶赴现场进行救 援,并分别向淮南市公安局、凤台县政府办公室报告事故信 息。 尚塘镇派出所干警携带灭火器先期到达火灾现场灭火。 随后县巡防、交警、刑侦及附近派出所等公安增援力量赶到 现场,设置警戒线,疏 警戒线,疏散围观群众,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 故现场。尚塘镇政府接尚塘镇派出所事故电话报告后,镇党 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镇工作人员赶赴火灾现场,协助 维持现场秩序,组织疏散围观群众。凤台县委、县政府主要 负责同志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宣传部、 应急局、发改委、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管局等单 位和尚塘镇人民政府开展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凤台县委、县 。凤台县委、县 政府分别向淮南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了事故情况。 2 时7 分许,凤台县消防大队首先抵达现场展开救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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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40 分许,毛集区、八公山区、谢家集区消防救援大队增 援力量及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全面的灭火救援行 动。5 时许,现场救援结束。 事故发生时,凤台新长征医院、淮南东方医院集团凤凰 医院、凤台县人民医院、凤台县中医院先后接到救援指令并 分别派出救援车辆及医护人员参加救援,5 名受困者均经抢 救无效死亡。 2.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情况 事故发生后,凤台县委、县政府成立了火灾处置工作领 工作领 导小组,下设医疗救治、火灾调查、善后维稳、舆情引导组, 统一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根据工作安排,尚塘镇 工作。根据工作安排,尚塘镇 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 工作。5 名遇难者殡葬费用被免除。通过 凤台县政府统一购买的民生保险,每人赔付5 万元。同时为 遇难亲属办理了低保,凤台县民政部门发放了1 万元社会救 助资金。尚塘镇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了捐款。遇难家属情绪稳 定。 3.评估结论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评估:事故发生后,淮南市、凤台县 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履行了事 工作,履行了事 故处置责任。 责任。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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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凤台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凤消火认字 〔2020〕 第 第0003 号),此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建筑 物一层最东侧房间北部隔间(4 号房屋)插头故障引燃周围 可燃物蔓延造成火灾。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事故建筑房主违规将原建筑进行扩建改造,改造时将 原有室外疏散楼梯改为室内敞开式楼梯间,且未采用封闭楼 梯间3;建筑外窗设置户外广告牌,影响逃生和救援 户外广告牌,影响逃生和救援4;店内 消防安全措施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5,事故场所人员违反 有关规定在店内居住。 2.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凤台县 公安局尚塘镇派出所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力。 尚塘镇人民政府指导督促辖区村委会及有关部门开展辖区 内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 故。
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5.1:4.3 中的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2h 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的楼板,当墙上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当 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封闭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或采用扩大封闭 楼梯间直通室外。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4.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 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 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a)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b)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c)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 人。 4.3:除4.2 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执行4.2 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 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b)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 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c)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 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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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存在问题 1.家电钟表维修部 存在问题:该店铺未依法登记注册经营,消防安全主体 责任不落实,对经营场所用电安全疏于管理,未定期开展防 火检查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经营区域一插头故障引燃周围 可燃物造成火灾。 (二)有关部门职责及存在问题
- 凤台县公安局尚塘镇派出所
主要职责:依据《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6等有关 规定7,其主要职责为:负责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开 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受理、依 法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存在问题: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力,日常 消防检查不到位,督促、指导所辖区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 全措施不到位。 2.尚塘镇市容环卫所 主要职责:承担环卫管理考核,市容秩序管理等创建任 务8。
安全职责:(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 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导下,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 常消防监督检查,及时受理、依法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 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7 《关于认真组织做好城乡社区日常消防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0〕78 号)二、 组织派出所切实加大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三、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8 《凤台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42 号,2019 年8 月18 日),二十,会议决定:1.将原有乡镇市容 协管中队及环卫所人员合并,成立乡镇市容环卫管理所,承担环卫管理考核、市容秩序管理等创建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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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对尚塘镇违规房屋建设及广告牌设置等行为 等行为 排查、处置不力,对事故场所长期存在的违规建设和户外广 不力,对事故场所长期存在的违规建设和户外广 告牌设置等问题失察失管 等问题失察失管91011。 (三)地方党委、政府存在问题 1.凤台县人民政府 存在问题:对辖区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 全监管及城乡规划工作指导、监督不力。 2.尚塘镇人民政府 存在问题: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政策规定流于形式; 指导督促辖区村委会及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隐 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不力,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 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力,对事故店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到 位。未认真落实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政策,辖区有关部门乡村 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职责不清,对辖区违规房屋建设及广告牌 设置等行为排查、处置不力。 不力。 3.尚塘镇尚塘村委会 存在问题:未认真落实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开 展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不力,督
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违法 假设的制止和拆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 设应当及时制止。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及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 限不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直接依法查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先行制止,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进行 查处。 10 《淮南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4 号)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和城管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 11 《中共凤台县委 凤台县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违法建设的意见》(凤发〔2013〕15 号)明确:城管部门 指导各乡镇开展违法建设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县集中整治违法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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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力,对事故店铺消 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辖区违规房屋建设及广告牌设置 等行为排查、处置不力。 不力。 六、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事故单位(3 人) 1.单保云,共同经营“家电钟表维修部”,该店铺未依法 登记注册经营,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对经营场所用电 安全疏于管理,未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经营区域一插头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 责任。 2.单文云,共同经营“家电钟表维修部”,该店铺未依法 登记注册经营,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对经营场所用电 安全疏于管理,未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经营区域一插头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 责任。 3.陈保青,违规将原建筑进行扩建改造,且不符合消防 安全技术要求;建筑外窗设置户外广告牌,影响逃生和救援; 户外广告牌,影响逃生和救援; 对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 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 (一)项12之规定,建议由淮南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
1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 人员处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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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凤台县公安局尚塘镇派出所(2 人) 1.刘志刚,凤台县公安局尚塘镇派出所所长,负责派出 所全面工作。2020 年1 月以前分管消防工作,并兼任尚塘镇 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领导、 监督不力,履职不到位,对单位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流于 形式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 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 13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刘明顺,凤台县公安局尚塘镇派出所副教导员,分管 消防工作。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不力,未认真履 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职责,对分管部门日常 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 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 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三)尚塘镇市容环卫所(1 人) 孙传辉,尚塘镇市容环卫所所长,事业身份,负责环卫 所全面工作。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尚塘镇违规房屋建设及广告牌设置 等行为排查、处置不力,对事故场所长期存在的违规建设和 不力,对事故场所长期存在的违规建设和 户外广告牌设置等问题失察失管 等问题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 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13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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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项14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四)尚塘镇尚塘村委会(1 人) 孙多合,尚塘村委会书记、村长,中共党员,负责村委 会全面工作。未认真落实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日常 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流于形式,对事故店 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辖区违规房屋建设及广告牌 设置等行为排查、处置不力 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15之规定, 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五)尚塘镇人民政府(4 人) 1.宋维玉,尚塘镇党委书记,中共党员,负责党委全面 工作。未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 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 辖区有关部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职责不清,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 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给 予诫勉。 2.郭永,尚塘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中共党员,负责尚 塘镇行政全面工作。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城乡规划方面法 律法规政策,领导、督促辖区有关部门及村委会开展消防安 全监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排查、处置违规房屋建设和广 违规房屋建设和广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1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 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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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牌设置工作不力 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 (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梁帆,尚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国土、规划、城 建、拆违控违、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工作。 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城乡规划方面法律法规政策,指导、 督促辖区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监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 排查、处置违规房屋建设和广 告牌设置工作不力,对事故的 工作不力,对事故的 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 务记过处分。 4.孙多灵,尚塘镇人民政府安监办主任,未认真落实上 级有关消防安全政策规定要求,协调组织辖区村民委员会和 有关部门单位,对辖区农村自建房、“三合一”、“多合一” 等场所进行有效的消防安全监管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 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照搬照抄上级文件、消防安全隐患 排查流于形式、督促整改措施不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不到位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 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六)凤台县人民政府(1 人) 何涛,凤台县委常委、副县长,分管消防救援、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等工作。未能有效督促辖区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 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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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责成其向凤台县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七)建议给予行政问责单位(5 家) 1.责成尚塘村委会、尚塘镇市容环卫所向尚塘镇人民政 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2.责成凤台县公安局尚塘镇派出所向凤台县公安局作出 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3.责成尚塘镇人民政府向凤台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 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4.责成凤台县人民政府向淮南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 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七、主要教训 (一)事故店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事故店主在 房屋建设、改造时未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和消防安全等技术标 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将原有室外疏散楼梯改为室内敞开式 楼梯间,且未采用封闭楼梯间;在外窗设置户外广告牌,影 户外广告牌,影 响逃生和救援。有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消防安全技术要 求不符有关标准要求的情况下,违反有关规定在店内居住; 对经营场所用电安全疏于管理,未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并及时 消除火灾隐患。 (二)农村房屋建设违法违规问题突出。事故房主在建 设房屋时未按要求向有关土地、规划许可管理部门报批,违 法违规在原有二层房屋顶部加盖彩钢板房,并在房屋南侧扩 建五层房屋。尚塘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职责不清,未明 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部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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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农村自建房违法违规建设突出。城市管理部门、乡镇 人民政府和村委会针对违规搭建、违规设置广告牌等行为巡 广告牌等行为巡 查、处置不力,对事故房屋长期存在的违规房屋建设、违规 不力,对事故房屋长期存在的违规房屋建设、违规 设置广告牌情况失察失管。 广告牌情况失察失管。 (三)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尚 塘村委会开展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 工作不力,有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 流于形式,工作浮于表面,未有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 防安全主体责任。凤台县公安局尚塘镇派出所履行日常消防 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力,对辖区“多合一”等场所消防检查和 宣传教育流于形式,对事故场所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失 察失管。尚塘镇人民政府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政策规定流 于形式,对上级下发的文件照搬照抄,指导督促辖区村委会 及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 育工作不力。 八、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淮南市和凤台县要加强消防安全工 作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强化责 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深入剖析辖区内消防安全形势,主要领 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根据乡村地区火灾形势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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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加强“三合一”场所等消防安全整治,加强源头治理,切 实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每个环节。 二要强化工作措施。淮南市和凤台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 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 动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建设。全面深入开展“三合一”场所 登记管理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针对消防重点场所、重 点部位和重点领域,尤其是“三合一”场所、电动自行车领域 等,要按照“三覆盖、四不留、三清单”要求对排查出的隐患 立即落实整改,确保闭环销号。要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工作 推动有进度、开展有力度。要强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建 立安全生产和消防长效监管机制,坚决遏制“小火亡人”的现 象。要严厉打击违规建设行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物业服务 企业、村(居)委会要明晰职责、履职尽责,形成合力,加 大对违规搭建等行为的排查治理力度,有效制止各种影响消 防安全行为。 三要强化消防能力建设。淮南市和凤台县要加强乡镇专 职消防队建设,鼓励企业、民间组织、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 参与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加强消防设备设施建设,要加大 小型消防车辆等相关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建立健全消防设施 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加强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确 保能够充分发挥扑救初起火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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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强化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淮南市和凤台县扎实开展 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 道,运用多种形式,结合火灾事故典型案例,广泛开展消防 安全知识和应急逃生能力宣传教育培训,要组织网格员、公 安民警、消防志愿者深入机关、学校、社区、家庭、企业等 场所开展消防宣传活动,要普及防火、灭火、逃生疏散等消 防安全知识。要督促、指导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开 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居民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 灾和疏散逃生能力。
FD09580 | 2020_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阜阳市颍上县2020·3·23较大火灾事故处理批复意见的通知.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阜阳市颍上县“2020•3•23”较大火灾事故处理批复意见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
《阜阳市颍上县“2020·3·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批复,现就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事故性质
2020年3月23日22时9分许,阜阳市颍上县慎城镇江心洲社区一店铺发生火灾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经调查认定,阜阳市颍上县“2020·3·23”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一)事故单位(1人)。
薄康海,颍上县五子百货店实际经营人,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违规将原设计庭院场所搭建成房屋用于经营超市,改变了房屋原有居住属性和功能布局,且事故店铺经营区与住宿区设置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将电动车停放于户内,且未做好隔离、监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慎城镇人民政府(2人)。
- 高欣,慎城镇人民政府镇长,中共党员,负责镇全面工作。未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诫勉。
- 郑多春,慎城镇人民政府党委委员,中共党员,江心洲社区包片负责人。未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片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三)慎城镇江心洲社区(1人)。
白术武,慎城镇江心洲社区居委会党总支书记,中共党员,负责江心洲社区全面工作。未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对事故场所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四)颍上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2人)。
1.江蛟,颍上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教导员,中共党员,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监督不力,履职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 之规定,建议给予诫勉。
- 徐海,颍上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民警,中共党员,包片江心洲社区。未认真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职责,对辖区“三合一”场所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鉴于其2019年3月至12月期间被抽调参与其他工作,建议责成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五)建议给予行政问责单位(3家)。
- 责成江心洲社区向慎城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 责成颍上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向颍上县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 责成慎城镇人民政府向颍上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三、防范事故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安全责任落实。阜阳市和颍上县政府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深入剖析辖区内消防安全形势,强化火灾隐患防范预警,切实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每个环节,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要切实履职尽责,全面排查火灾隐患。阜阳市和颍上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主动作为,持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建设。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徽省“1+11+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针对消防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和重点领域,尤其是“多合一”场所、电动自行车等领域,要真查真治,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确保闭环销号。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针对各地“多合一”场所多、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薄弱特点,建立安全生产和消防长效监管机制,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到人,强化管理,坚决遏制“小火亡人”的现象。要严厉打击房屋违规搭建行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会要明晰职责,履职尽责,形成合力,加大对违规搭建行为的排查治理力度,坚决遏制因违规搭建影响消防安全行为。
三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逃生自救能力。阜阳市和颍上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扎实开展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形式,结合火灾事故典型案例,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逃生能力宣传教育培训,重点要对社区居民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普及防火、灭火、逃生疏散等消防安全知识。督促、指导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居民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和疏散逃生能力。
安 徽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2020年12月15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阜阳市颍上县“2020•3•23”较大火灾事故处理批复意见的通知.doc
FD09581 | 2020_安徽芜湖弋江区11·2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芜湖市弋江区“2020.11.2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11月28日2时49分,位于芜湖市弋江区汇成名郡YOU派公寓一楼103号弋江区峻琦制冷设备维修服务部(以下简称“峻琦服务部”)门面发生较大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60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3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成立弋江区“2020.11.2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部门的大量原始资料,对相关人员逐一进行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建筑基本情况
芜湖弋江区汇成名郡小区占地面积为166152平米,规划户数3045户,商铺159个,住宅楼49栋,132个单元。
事故建筑位于芜湖市弋江区汇成名郡YOU派公寓,公寓楼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层建筑,共23层,高度79.5米,地上一层为商业,地上二层以上为住宅,总建筑面积为22010.91平方米,于2010年投入使用。建筑坐南朝北,西邻九华南路,北靠小区道路,南靠商业街道路,东邻高层住宅楼(见图1)。事故建筑为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负责管理(2018年12月1日至今)。起火店铺位于建筑南侧一层东第三间,注册名为:弋江区峻琦制冷设备维修服务部,建筑面积81.71平方米,店铺楼层高度5.3米。经调查,2014年经营者邵**与张*夫妇购买此店铺并装修,将内部设置夹层,底层层高2.7米,夹层层高2.6米(见图2)。其中:底层北墙侧有一钢架楼梯,东西走向,用于上夹层,楼梯旁墙体上安装一面窗户设有不锈钢防盗窗,靠西北角有一卫生间,楼梯南侧有一吧台,底层往南中间为底层走道,东西两侧摆放大量带有可燃物纸箱包装的冰箱、洗衣机和空调外机等物品,底层南面为玻璃门出入口,门口摆放有五辆电动自行车和洗衣机零部件;夹层北半部分用于仓储,靠西侧墙面有三个货架依次横向隔开摆放,东侧墙面有两个货架依次竖向相邻摆放,货架上均摆放带有可燃物纸箱包装的家电;夹层南半部分东西分隔为宿舍和仓库,其中:西侧为宿舍,给三个女孩居住,室内摆放一大一小两张床、一个衣柜、一张梳妆台和一台空调,东侧为仓库,设有货架摆放配件物品。
(五)天气情况
根据芜湖市公共气象服务中心提供资料显示,汇成名郡YOU派公寓及附近2020年11月27 日18时—28日06时极大风速为4.4m/s,风力3级,风向偏东北风,平均气温7.6摄氏度。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1月27日18时51分许,汇成名郡YOU派公寓峻琦服务部经营者张与邵开车到达门面,先后进入店内对室内外货物进行整理,约19时27分许,店内3名女员工收拾衣物等物品后相继离开。之后1个小时时间里,相继有两名维修师傅进店并相继离开现场,期间,经营者张与邵开车离开门面。21时26分许,3名女员工回到店内,并将电动自行车停放于隔壁宾馆门口,并对门口货物进行整理,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之后,在凌晨2时49分许,门面内出现火光,之后火势逐渐蔓延扩大,造成火灾,隔壁宾馆老板和物业保安相继发现火灾并报警。
(二)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于*,女,安徽省阜阳市人;
张**,女,安徽省阜阳市人;
邱**,女,安徽省阜阳市人。
本次事故死亡人员位置示意图见图16、图17。
2.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18(GB6721-1986)统计,“2020.11.28”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60万元。
(三)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情况
2020年11月28日2时56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芜湖市弋江区汇成名郡1号楼发生火灾。指挥中心先后调动利民站、金马门站、滨江站、鸠兹站共8辆消防车46名消防指战员赶赴现场,参与火灾扑救,弋江区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调动救援车辆和人员赶赴现场,并向弋江区政府汇报,同时通报属地澛港街道办事处。2时59分,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汇成名郡项目部值班人员发现火灾并报告值班领导,同时拨打110、119报警电话,安排人员开展先期火灾扑救。3时02分,马塘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值班民警和带班所领导立即出警赶赴现场救援。
3时03分,利民路消防站到场后,迅速成立搜救组和灭火组,开展灭火和人员搜救工作。区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事故信息,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组织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澛港街道办事处、汇成社区居委会开展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区委、区政府分别向芜湖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了事故情况。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到火灾现场,组织救援工作。
明火于凌晨4时15分许被扑灭,火灾过火面积约100平方米,造成3名人员死亡。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依据弋江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芜弋消火认字2020第0007号),根据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视频和电力数据分析,调查组调查认定此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弋江区峻琦制冷设备维修服务部底层西南角地面插线板电源线电气线路短路引起火灾。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 弋江区峻琦制冷设备维修服务部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将原经营场所进行改造,设置夹层,违规拆除原消防喷淋装置,在消防安全措施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情况下,让员工违反有关规定在夹层内居住;店内堆放大量可燃物包装的空调、洗衣机;违规私接电线,使用不合格的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未认真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工作,未发现峻琦服务部店铺内长期没有消防喷淋设施和事故店铺违规住人的消防安全隐患。
-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弋江区政府澛港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消防安全教育不到位;社区居委会、物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履职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给予事故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处理建议(2人)
- 邵**,弋江区峻琦制冷设备维修服务部实际控制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违规拆除消防喷淋设施,在消防安全措施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情况下,违规安排人员居住,违规私拉电线使用不合格的电线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张*,峻琦服务部经营者,消防主体责任不落实,对经营场所用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给予弋江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处理建议
- 吴**,负责社区全面工作。督促峻琦服务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力,组织对峻琦服务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其消防喷淋设施长期损坏、违规住人现象失察,压实社区网格化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 曹*,负责街道安全生产工作,主事安监站工作。落实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组织社区居委会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合用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 黄**,负责街道重点工程项目、保障性住房、计生、卫生工作,分管重点办、卫健办、安监站。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对街道安监站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 薛*,主持街道党工委全面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不到位,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不到位,指导辖区居委会及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通报批评。
- 奚*,分管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督促、指导汇成社区居委会和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诫勉。
- 陈**,负责区消防大队全面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街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通报批评。
- 李*,负责区公安、消防等方面工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不到位,推动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责成其向弋江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给予有关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 弋江区峻琦制冷设备维修服务部涉嫌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建议由人社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未认真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工作,未与峻琦服务部约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发现峻琦服务部店铺内长期没有消防喷淋设施和事故店铺违规住人的消防安全隐患,未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建议由消防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四)给予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4家)
1.责成弋江区人民政府对弋江区澛港街道办事处给予通报批评;
2.责成马塘派出所向弋江公安分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 责成弋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向芜湖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4.责成弋江区人民政府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五、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要举一反三,强化落实各方责任。“11.28”较大火灾事故虽然发生在弋江区,但暴露出的问题在全市均有不同程度存在,各级各部门要举一反三、引以为鉴,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全面落实,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安全工作常抓不懈,加大合用场所违规住人等突出问题整治,找准问题症结,换位思考解决,狠抓源头治理,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各方责任均有落实。
二要吸取教训,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各项措施有效落实。针对消防安全方面,要全面深入开展合用场所登记管理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针对消防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和重点领域,尤其是合用场所,要集中划片摸排登记和分类检查,全面查清全区范围内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数量、分布、隐患特点等情况,逐一登记在册,建立“一户一档”,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落实整改,确保闭环销号。要强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各级部门、各级网格员职责,确保对每个市场主体消防安全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三要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形式,结合火灾事故典型案例,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逃生能力宣传教育培训,要组织网格员、公安社区民警、消防志愿者深入机关、学校、社区、家庭、企业等场所开展消防宣传“五进”活动,要普及防火、灭火、逃生疏散等消防安全知识,循序渐进式的提升公众消防安全意识。要督促、指导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居民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和疏散逃生能力。同时要加强消防网格员消防隐患辨识能力和处置能力培训,让网格员真正起到前哨作用,压实各级网格责任,让网格化管理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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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582 | 2020_宿迁艾森家居股份4·2_4·2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20年4月2日10时50分左右,位于沭阳县耿圩镇闸西村的宿迁艾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77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省长吴政隆批示要求查明原因、搞好善后、抓好整改,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查找整改各类安全隐患,抓好安全生产。市委书记张爱军,市长王昊及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史志军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火灾扑救和善后处置工作。省应急管理厅相关处室负责人员也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省安委会对该事故进行了挂牌督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于事故当天成立宿迁艾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4•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沭阳县政府派员参加,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细致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宿迁艾森家居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22日,2019年12月11日,变更为“宿迁艾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森家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N549B5B,法定代表人:张凤知,注册资本400万元整,住所:宿迁市沭阳县耿圩镇闸西村245省道西侧,公司员工43人,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家居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张凤知,负责艾森家居公司全面工作;总经理张雷,负责采购、兼裁剪组组长;厂长李安定,主要负责联系订单、销售工作;生产副厂长张小邦,负责生产进度安排、产品质量管控工作;行政负责人叶汉成,负责人事、后勤、行政管理工作。
艾森家居公司使用南、北2栋厂房,发生火灾事故的为北侧厂房,过火区域主要为三楼和四楼。
(二)事故厂房建设和租用情况
事故厂房由孙启朋(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沭阳县人)投资建设,于2012年7月底开工,2012年11月底建成。事故厂房主体框架4层、局部5层,长61.4米,宽24.2米,总建筑面积6115平方米(见图1所示)。经调查,事故厂房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等手续。
2016年12月22日,张凤知与孙启朋签订租赁合同租用北侧厂房,约定使用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起,租期3年。2017年3月份左右正式投入生产。2019年底租赁合同到期后,因疫情影响未续签合同,口头约定继续使用。
图1艾森家居公司方位图
(三)事故厂房使用及布局情况
事故厂房呈东西走向,主体部分共4层。
其中一楼为木工车间,主要用于沙发木质内架的制作、组装,组长为花新东。
二楼为扪工车间,主要用于扪皮、组装沙发成品、成品包装入库待售,组长由生产副厂长张小邦兼任。
三楼为塞包粘棉车间,组长为邵翠奇。三楼北侧东、西两端分别设有楼梯。厂房从东向西共有9跨(10排立柱),两跨之间距离约为6.9米;南北为3跨(4排立柱),两跨之间距离约为8米。从东向西数第5跨、从北向南数第1跨之间区域靠南部位置,设置两处制作海绵包工作台,操作工分别为刘成俊、胡月珍;从东向西数第2跨、从北向南数第2跨之间区域摆放开棉机、充棉机;从东向西数第7跨、从北向南数第2跨之间区域靠南摆放立切机,操作工为邵翠奇;从东向西数第4跨、从北向南数第3跨之间区域为塞棉工位,操作工为曹连海、严加兰、贾小耀;三楼南侧、西南侧、东南侧靠墙位置摆放原料(见图2所示)。
图2艾森家居公司事故厂房三楼平面图
四楼为缝纫车间和裁剪车间(见图3所示),组长分别为毕玉兰、张雷。北侧外墙靠西处堆放原料皮。中间位置堆放成品,成品堆垛西侧为原料堆放区,东侧为裁剪工段,操作工曹杨远;裁剪工段东侧为缝纫工段,操作工为毕玉兰等6人;靠东侧外墙处为打版画样工段,操作工张雷。
图3艾森家居公司事故厂房四楼平面图
(四)事故发生单位生产工艺相关情况
1.艾森家居公司生产工艺如图5所示。
图5艾森家居公司生产工艺图
2.原材料情况
经核实,原材料海绵从淮南市鑫富泰工贸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洛河镇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陶虎)采购。原材料弹簧包从沭阳县华冲镇三友沙发辅料厂(地址:沭阳县华冲镇伍滩村,主要负责人:伍士好)采购,弹簧包主要由弹簧、无纺布等组成。原材料粘合剂(竹柏喷胶)从安吉竹柏胶水厂(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镇青龙村,法定代表人:严栢金)采购,罐体标明:胶水型号ZB-3,危规号32196,广泛用于沙发制作,属于易燃材料,在使用时要远离明火、热源,防止静电。
(五)火灾发生时相关人员分布情况
事故中过火区域主要为三楼和四楼,总过火面积约3000㎡。
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现场指认,确认起火点位于三楼胡月珍制作海绵包的工作台附近,自东向西第5根立柱西侧约2米,距北侧墙壁约6.1米处(见图4所示)。
图4艾森家居公司事故厂房三楼事故部位示意图
火灾事故发生时,共有28人在作业,其中,三楼车间有7人,分别是邵翠奇(立切机岗位操作工)、曹连梅(塞棉岗位操作工)、贾小耀(塞棉岗位操作工)、严加兰(塞棉岗位操作工)、刘成俊(海绵包岗位操作工,被临时调到立切机处配合裁海绵)、胡月珍(海绵包岗位操作工)、高运平(死者,杂工,平时无固定岗位);四楼车间有7人,分别是曹杨远(裁剪工)、毕玉兰(死者,缝纫组长)、汪方霞(死者,缝纫工)、胡红梅(死者,缝纫工)、唐莹(死者,缝纫工)、宋丽杰(受伤,缝纫工)、张正华(受伤,缝纫工)。
(六)企业审批等相关情况
艾森家居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注册成立,至事故发生时未进行投资项目备案。
(七)监督检查情况
2019年以来,耿圩镇分管领导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018年7月11日、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3日、2020年1月13日分别对艾森家居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主要发现公司存在缺灭火器、生产车间缺安全生产制度牌、一二楼货物堆放密集等问题。
县公安局耿圩派出所2017年11月22日、2018年12月5日、2019年12月26日、2020年2月27日分别对艾森家居公司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火灾隐患)下达了提醒整改通知书,但对建筑物未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问题未按规定进行移送。
2019年10月,沭阳县消防大队在全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行动,要求对全县各类废弃厂房等无手续再利用场所等十大风险点进行调查摸底,并督促整改。耿圩镇未按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要求认真开展排查整改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4月2日10时50分左右,艾森家居公司北侧厂房三楼制作海绵包岗位,工人胡月珍制作好一个海绵包(60cm×60cm×15cm)后,在转身放置海绵包时,发现此海绵包从里面着火,并很快引燃海绵包。胡月珍就用手拍打试图灭火,同时喊“着火了”。邵翠奇和刘成俊听到后立即跑过去灭火,这时火势已经扩大,邵翠奇用扫帚拍,刘成俊提着灭火器准备灭火时未拔保险销,发现灭火器压把按不动就改用扫帚拍,火势未被控制迅速蔓延扩大,现场人员邵翠奇、刘成俊、胡月珍随后各自逃散。在三楼西侧干活的杂工高运平未能成功逃生,最终被烧死。
火灾刚发生时,在三楼东部塞棉岗位的曹连梅、贾小耀、严加兰发现海绵包岗位起火,3人立即从东侧楼梯逃生,其中曹连梅先跑到四楼楼梯口,大喊“失火了,快跑”。四楼的曹杨远和毕玉兰听到后跑到东楼梯口察看,发现三楼中部位置起火,他们迅速返回四楼喊另外5人跑。因浓烟已从三楼东侧楼梯窜上四楼,7人便一起向西侧楼梯跑,但此时浓烟已从西侧楼梯及北侧窗户窜上来,并很快充满四楼,7人遂各自逃散,曹杨远从东侧楼梯跑到楼顶被救下,宋丽杰、张正华从四楼跳下摔伤,毕玉兰、胡红梅、唐莹、汪方霞最终被烧死。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0年4月2日10时50分,沭阳县119指挥中心接到火灾报警,随即调派南部新城专职队、纬二路消防站、苏州路消防站8辆消防车、29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11时05分南部新城专职队首先到达现场开展处置,苏州路消防站、纬二路消防站随后到场,11时20分火势被控制,12时48分明火被扑灭。曹杨远从四楼楼顶被救下,宋丽杰、张正华从四楼跳下摔伤后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市委书记张爱军,副书记、市长王昊及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史志军,沭阳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市、县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一线指挥火灾扑救和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沭阳县立即成立善后工作组,全力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及伤者救治等工作。4月3日,艾森家居公司分别与5名死者的家属签订赔偿协议,死亡人员赔偿全部到位,遗体及时火化安葬。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77万元。
(一)死亡人员情况如下:
- 毕玉兰,女,1988年7月13日出生,河南省虞城县人,艾森家居公司缝纫组长。
- 胡红梅,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沭阳县耿圩镇梁荡村人,艾森家居公司缝纫工。
- 汪方霞,女,1973年2月3日出生,沭阳县耿圩镇汪圩村人,艾森家居公司缝纫工。
- 唐莹,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沭阳县耿圩镇闸西村人,艾森家居公司缝纫工。
- 高运平,男,1950年12月18日出生,沭阳县耿圩镇闸西村人,艾森家居公司杂工。
根据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上述五名死者均符合烧死。
(二)受伤人员情况如下:
1.张正华,女,1972年2月4日出生,艾森家居公司缝纫工,腿部骨折。
2.宋丽杰,女,1988年5月6日出生,艾森家居公司缝纫工,腰椎和右脚骨折。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工人在制作海绵包过程中,因摩擦、喷胶等导致海绵包上的静电不断累积,放置海绵包过程中弹簧扰动时与海绵产生间隙形成刷形放电,引燃海绵包内聚集的胶粘剂挥发的可燃气体,继而引燃海绵包及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
具体分析如下:
- 可燃气体的产生和积聚。生产工艺存在缺陷,制作海绵包使用的粘合剂属于易燃材料,喷粘合剂时,易挥发可燃气体在海绵包内积聚。
- 静电引发可燃气体燃烧。在制作海绵包过程中产生静电,在移动和放置过程中,导致静电电荷的转移、积聚与放电。
- 原材料物证鉴定。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对艾森家居公司的粘合剂(竹柏喷胶)、海绵块、海绵条和弹簧包等原材料进行了实验分析,粘合剂(竹柏喷胶)主要成分有:二氯甲烷、C6烷烃、C7烷烃、苯和甲苯,容易挥发,闪点≤-20℃,点火能量1mJ即可点燃粘合剂的蒸气;海绵块和海绵条燃烧产物和热解产物中检出氰化氢、苯甲醛、苯乙烯和4-苯基丁腈;弹簧包包裹物无纺布经检测材质为聚丙烯。
- 根据沭阳县气象局提供气象资料,可排除雷击引发事故。经勘验,起火部位及周边无电气线路敷设,结合沭阳县供电公司提供的事故单位用电情况,可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事故。根据事故单位负责人和员工证实,事故发生前无人员吸烟,可排除遗留火种引燃。根据现场勘验、询问笔录,事故发生时三楼窗户为关闭状态,可排除外来火源。经公安部门调查走访厂区内员工,该厂无相关人员矛盾情况反映,未发现纵火迹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事故发生单位艾森家居公司安全生产(消防)主体责任不落实
(1)企业主要负责人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漠视员工生命安全。艾森家居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知,在公司员工多次报告海绵包着火情况后,明知海绵包制作过程中曾多次出现着火情况,却没有认真吸取教训,未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
(2)企业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日常管理混乱,管理人员任命及相关人员消防安全职责未通过文件进行明确,企业消防安全职责不清、责任不明;职工消防安全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导致工人应急处置不当,未能正确使用灭火器在第一时间扑灭初起火灾,未能采取正确的疏散逃生措施;企业楼梯间未设置为封闭楼梯间、且楼梯入口处堆放大量易燃可燃物品,未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影响人员及时疏散逃生。
(3)事故厂房实际用途与设计用途不一致,企业未按厂房实际用途设置消防设施。事故厂房原按照耐火等级为二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为戊类的单栋四层厂房进行设计,用途为自行车组装,设计消防设施为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和灭火器配置。而后期使用时厂房用于家具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改变用途后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设置相应消防设施。
2.孙启朋将违法建设厂房出租给艾森家居公司
事故厂房在建设时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到事故发生时仍未完善相关手续,属于违法建设厂房。
- 耿圩镇党委、政府缺乏安全生产底线思维、红线意识,组织落实属地消防安全责任不力
(1)耿圩镇党委、政府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力,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经济发展、轻安全生产现象。(2)未认真组织落实《关于印发<全县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沭安办发〔2019〕83号)要求,未对辖区内的各类废弃厂房等无手续再利用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进行排查。(3)未认真落实乡镇安监机构和队伍建设要求,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配备严重不足,监管力量薄弱。(4)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细不实,未能发现和督促整改辖区内厂房未办理相关手续、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现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沭阳县公安局耿圩派出所负责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未按规定处置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事故厂房没有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没有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违法行为。
沭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培训不力,对公安派出所长期普遍存在的未按规定移送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况督促不到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后跟踪督促不到位,未有效督促乡镇按文件要求,对辖区内的各类废弃厂房等无手续再利用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进行排查、处理。
沭阳县应急管理局指导乡镇安全生产工作针对性不强,未能有效督促乡镇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乡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不细不实问题失察,未及时发现、协调解决乡镇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问题。
沭阳县工信局未能认真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工业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督促解决沙发家具制造过程中容易产生火源的工艺缺陷问题。
5.沭阳县委、县政府落实领导责任不力
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未能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未办理土地、规划、施工许可手续以及未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问题,前期监管不到位,后期再利用时,也未组织有效整改,导致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沭阳县委、县政府对乡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薄弱问题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宿迁艾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4·2”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 张凤知,艾森家居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照规定,根据厂房实际用途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明知公司海绵包制作过程中多次出现着火情况,未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张小邦,艾森家居公司生产副厂长,负责公司生产管理工作,针对公司海绵包制作过程中多次出现着火的情况,虽已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但未能采取有效改进措施消除火灾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张雷,艾森家居公司总经理,负责采购、裁剪班工作,未履行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因涉嫌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移交纪委监委处理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12名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宿迁市纪委监委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三)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理建议
艾森家居公司,未依法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机构混乱,人员岗位职责不清;未按照规定,根据厂房实际用途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未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未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艾森家居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艾森家居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对违法建设厂房的处理建议
事故厂房在建设时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到事故发生时仍未完善相关手续,建议由沭阳县政府责令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对违法建设厂房立案查处。
(五)对属地党委政府的处理建议
- 耿圩镇党委、政府,落实本区域内消防工作责任不到位,未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落实强化基层安监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要求不到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细不实。建议责成耿圩镇党委、政府向沭阳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 沭阳县委、县政府,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未能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乡镇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乡镇标准化厂房消防隐患长期存在的问题,对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薄弱问题失察。建议责成沭阳县委、县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 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安全意识。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特别是沭阳县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狠抓安全生产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要求,按照“两个不放松”的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持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认真落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苏安﹝2020﹞3号)要求,以最严厉的措施组织开展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扎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坚决守住安全红线,守住人民群众生命线。
- 艾森家居公司应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制定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 耿圩镇党委、政府要细化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切实加强基层安监机构、队伍建设,依法开展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和消防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 沭阳县委、县政府要深刻反思事故曝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督促各行业(领域)、部门(单位)依法严格落实监管职责。督促乡镇派出所积极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及时消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消防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乡镇、园区等基层安监机构能力建设,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安全培训,增强基层安监人员业务能力,打通安全生产监管“最后一公里”。结合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相关要求,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各行业领域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此次事故案例制作成警示教育宣传片,告诫辖区内的企业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 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木材加工和家具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认真落实《全市木材加工和家具制造产业转型升级方案》要求,围绕“绿色环保、本质安全、产业升级、提质增效”的发展目标,强化系统推进、精准施策,综合运用法治化和市场化手段,推动各项工作按目标实施,作出切实可行的规化,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列出整改计划,逐步解决厂中厂、非标准化厂房、违规建设厂房存在的安全环保隐患,确保转型升级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在家具行业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推广使用阻燃性粘合剂,解决家具生产过程中容易出现火源的工艺缺陷。
FD09583 | 2020_宿迁艾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4·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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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艾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4•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宿迁艾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4•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4月2日10时50分左右,位于沭阳县耿圩镇闸西村的宿迁艾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77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省长吴政隆批示要求查明原因、搞好善后、抓好整改,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查找整改各类安全隐患,抓好安全生产。市委书记张爱军,市长王昊及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史志军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火灾扑救和善后处置工作。省应急管理厅相关处室负责人员也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省安委会对该事故进行了挂牌督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于事故当天成立宿迁艾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4•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沭阳县政府派员参加,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细致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宿迁艾森家居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22日,2019年12月11日,变更为“宿迁艾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森家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N549B5B,法定代表人:张凤知,注册资本400万元整,住所:宿迁市沭阳县耿圩镇闸西村245省道西侧,公司员工43人,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家居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张凤知,负责艾森家居公司全面工作;总经理张雷,负责采购、兼裁剪组组长;厂长李安定,主要负责联系订单、销售工作;生产副厂长张小邦,负责生产进度安排、产品质量管控工作;行政负责人叶汉成,负责人事、后勤、行政管理工作。
艾森家居公司使用南、北2栋厂房,发生火灾事故的为北侧厂房,过火区域主要为三楼和四楼。
(二)事故厂房建设和租用情况
事故厂房由孙启朋(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沭阳县人)投资建设,于2012年7月底开工,2012年11月底建成。事故厂房主体框架4层、局部5层,长61.4米,宽24.2米,总建筑面积6115平方米(见图1所示)。经调查,事故厂房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等手续。
2016年12月22日,张凤知与孙启朋签订租赁合同租用北侧厂房,约定使用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起,租期3年。2017年3月份左右正式投入生产。2019年底租赁合同到期后,因疫情影响未续签合同,口头约定继续使用。
图1艾森家居公司方位图
(三)事故厂房使用及布局情况
事故厂房呈东西走向,主体部分共4层。
其中一楼为木工车间,主要用于沙发木质内架的制作、组装,组长为花新东。
二楼为扪工车间,主要用于扪皮、组装沙发成品、成品包装入库待售,组长由生产副厂长张小邦兼任。
三楼为塞包粘棉车间,组长为邵翠奇。三楼北侧东、西两端分别设有楼梯。厂房从东向西共有9跨(10排立柱),两跨之间距离约为6.9米;南北为3跨(4排立柱),两跨之间距离约为8米。从东向西数第5跨、从北向南数第1跨之间区域靠南部位置,设置两处制作海绵包工作台,操作工分别为刘成俊、胡月珍;从东向西数第2跨、从北向南数第2跨之间区域摆放开棉机、充棉机;从东向西数第7跨、从北向南数第2跨之间区域靠南摆放立切机,操作工为邵翠奇;从东向西数第4跨、从北向南数第3跨之间区域为塞棉工位,操作工为曹连海、严加兰、贾小耀;三楼南侧、西南侧、东南侧靠墙位置摆放原料(见图2所示)。
图2艾森家居公司事故厂房三楼平面图
四楼为缝纫车间和裁剪车间(见图3所示),组长分别为毕玉兰、张雷。北侧外墙靠西处堆放原料皮。中间位置堆放成品,成品堆垛西侧为原料堆放区,东侧为裁剪工段,操作工曹杨远;裁剪工段东侧为缝纫工段,操作工为毕玉兰等6人;靠东侧外墙处为打版画样工段,操作工张雷。
图3艾森家居公司事故厂房四楼平面图
(四)事故发生单位生产工艺相关情况
1.艾森家居公司生产工艺如图5所示。
图5艾森家居公司生产工艺图
2.原材料情况
经核实,原材料海绵从淮南市鑫富泰工贸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洛河镇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陶虎)采购。原材料弹簧包从沭阳县华冲镇三友沙发辅料厂(地址:沭阳县华冲镇伍滩村,主要负责人:伍士好)采购,弹簧包主要由弹簧、无纺布等组成。原材料粘合剂(竹柏喷胶)从安吉竹柏胶水厂(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镇青龙村,法定代表人:严栢金)采购,罐体标明:胶水型号ZB-3,危规号32196,广泛用于沙发制作,属于易燃材料,在使用时要远离明火、热源,防止静电。
(五)火灾发生时相关人员分布情况
事故中过火区域主要为三楼和四楼,总过火面积约3000㎡。
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现场指认,确认起火点位于三楼胡月珍制作海绵包的工作台附近,自东向西第5根立柱西侧约2米,距北侧墙壁约6.1米处(见图4所示)。
图4艾森家居公司事故厂房三楼事故部位示意图
火灾事故发生时,共有28人在作业,其中,三楼车间有7人,分别是邵翠奇(立切机岗位操作工)、曹连梅(塞棉岗位操作工)、贾小耀(塞棉岗位操作工)、严加兰(塞棉岗位操作工)、刘成俊(海绵包岗位操作工,被临时调到立切机处配合裁海绵)、胡月珍(海绵包岗位操作工)、高运平(死者,杂工,平时无固定岗位);四楼车间有7人,分别是曹杨远(裁剪工)、毕玉兰(死者,缝纫组长)、汪方霞(死者,缝纫工)、胡红梅(死者,缝纫工)、唐莹(死者,缝纫工)、宋丽杰(受伤,缝纫工)、张正华(受伤,缝纫工)。
(六)企业审批等相关情况
艾森家居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注册成立,至事故发生时未进行投资项目备案。
(七)监督检查情况
2019年以来,耿圩镇分管领导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018年7月11日、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3日、2020年1月13日分别对艾森家居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主要发现公司存在缺灭火器、生产车间缺安全生产制度牌、一二楼货物堆放密集等问题。
县公安局耿圩派出所2017年11月22日、2018年12月5日、2019年12月26日、2020年2月27日分别对艾森家居公司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火灾隐患)下达了提醒整改通知书,但对建筑物未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问题未按规定进行移送。
2019年10月,沭阳县消防大队在全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行动,要求对全县各类废弃厂房等无手续再利用场所等十大风险点进行调查摸底,并督促整改。耿圩镇未按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要求认真开展排查整改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4月2日10时50分左右,艾森家居公司北侧厂房三楼制作海绵包岗位,工人胡月珍制作好一个海绵包(60cm×60cm×15cm)后,在转身放置海绵包时,发现此海绵包从里面着火,并很快引燃海绵包。胡月珍就用手拍打试图灭火,同时喊“着火了”。邵翠奇和刘成俊听到后立即跑过去灭火,这时火势已经扩大,邵翠奇用扫帚拍,刘成俊提着灭火器准备灭火时未拔保险销,发现灭火器压把按不动就改用扫帚拍,火势未被控制迅速蔓延扩大,现场人员邵翠奇、刘成俊、胡月珍随后各自逃散。在三楼西侧干活的杂工高运平未能成功逃生,最终被烧死。
火灾刚发生时,在三楼东部塞棉岗位的曹连梅、贾小耀、严加兰发现海绵包岗位起火,3人立即从东侧楼梯逃生,其中曹连梅先跑到四楼楼梯口,大喊“失火了,快跑”。四楼的曹杨远和毕玉兰听到后跑到东楼梯口察看,发现三楼中部位置起火,他们迅速返回四楼喊另外5人跑。因浓烟已从三楼东侧楼梯窜上四楼,7人便一起向西侧楼梯跑,但此时浓烟已从西侧楼梯及北侧窗户窜上来,并很快充满四楼,7人遂各自逃散,曹杨远从东侧楼梯跑到楼顶被救下,宋丽杰、张正华从四楼跳下摔伤,毕玉兰、胡红梅、唐莹、汪方霞最终被烧死。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0年4月2日10时50分,沭阳县119指挥中心接到火灾报警,随即调派南部新城专职队、纬二路消防站、苏州路消防站8辆消防车、29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11时05分南部新城专职队首先到达现场开展处置,苏州路消防站、纬二路消防站随后到场,11时20分火势被控制,12时48分明火被扑灭。曹杨远从四楼楼顶被救下,宋丽杰、张正华从四楼跳下摔伤后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市委书记张爱军,副书记、市长王昊及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史志军,沭阳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市、县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一线指挥火灾扑救和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沭阳县立即成立善后工作组,全力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及伤者救治等工作。4月3日,艾森家居公司分别与5名死者的家属签订赔偿协议,死亡人员赔偿全部到位,遗体及时火化安葬。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77万元。
(一)死亡人员情况如下:
1.毕玉兰,女,1988年7月13日出生,河南省虞城县人,艾森家居公司缝纫组长。
2.胡红梅,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沭阳县耿圩镇梁荡村人,艾森家居公司缝纫工。
3.汪方霞,女,1973年2月3日出生,沭阳县耿圩镇汪圩村人,艾森家居公司缝纫工。
4.唐莹,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沭阳县耿圩镇闸西村人,艾森家居公司缝纫工。
5.高运平,男,1950年12月18日出生,沭阳县耿圩镇闸西村人,艾森家居公司杂工。
根据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上述五名死者均符合烧死。
(二)受伤人员情况如下:
1.张正华,女,1972年2月4日出生,艾森家居公司缝纫工,腿部骨折。
2.宋丽杰,女,1988年5月6日出生,艾森家居公司缝纫工,腰椎和右脚骨折。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工人在制作海绵包过程中,因摩擦、喷胶等导致海绵包上的静电不断累积,放置海绵包过程中弹簧扰动时与海绵产生间隙形成刷形放电,引燃海绵包内聚集的胶粘剂挥发的可燃气体,继而引燃海绵包及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
具体分析如下:
1.可燃气体的产生和积聚。生产工艺存在缺陷,制作海绵包使用的粘合剂属于易燃材料,喷粘合剂时,易挥发可燃气体在海绵包内积聚。
2.静电引发可燃气体燃烧。在制作海绵包过程中产生静电,在移动和放置过程中,导致静电电荷的转移、积聚与放电。
3.原材料物证鉴定。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对艾森家居公司的粘合剂(竹柏喷胶)、海绵块、海绵条和弹簧包等原材料进行了实验分析,粘合剂(竹柏喷胶)主要成分有:二氯甲烷、C6烷烃、C7烷烃、苯和甲苯,容易挥发,闪点≤-20℃,点火能量1mJ即可点燃粘合剂的蒸气;海绵块和海绵条燃烧产物和热解产物中检出氰化氢、苯甲醛、苯乙烯和4-苯基丁腈;弹簧包包裹物无纺布经检测材质为聚丙烯。
4.根据沭阳县气象局提供气象资料,可排除雷击引发事故。经勘验,起火部位及周边无电气线路敷设,结合沭阳县供电公司提供的事故单位用电情况,可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事故。根据事故单位负责人和员工证实,事故发生前无人员吸烟,可排除遗留火种引燃。根据现场勘验、询问笔录,事故发生时三楼窗户为关闭状态,可排除外来火源。经公安部门调查走访厂区内员工,该厂无相关人员矛盾情况反映,未发现纵火迹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事故发生单位艾森家居公司安全生产(消防)主体责任不落实
(1)企业主要负责人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漠视员工生命安全。艾森家居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知,在公司员工多次报告海绵包着火情况后,明知海绵包制作过程中曾多次出现着火情况,却没有认真吸取教训,未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
(2)企业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日常管理混乱,管理人员任命及相关人员消防安全职责未通过文件进行明确,企业消防安全职责不清、责任不明;职工消防安全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导致工人应急处置不当,未能正确使用灭火器在第一时间扑灭初起火灾,未能采取正确的疏散逃生措施;企业楼梯间未设置为封闭楼梯间、且楼梯入口处堆放大量易燃可燃物品,未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影响人员及时疏散逃生。
(3)事故厂房实际用途与设计用途不一致,企业未按厂房实际用途设置消防设施。事故厂房原按照耐火等级为二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为戊类的单栋四层厂房进行设计,用途为自行车组装,设计消防设施为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和灭火器配置。而后期使用时厂房用于家具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改变用途后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设置相应消防设施。
2.孙启朋将违法建设厂房出租给艾森家居公司
事故厂房在建设时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到事故发生时仍未完善相关手续,属于违法建设厂房。
3.耿圩镇党委、政府缺乏安全生产底线思维、红线意识,组织落实属地消防安全责任不力
(1)耿圩镇党委、政府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力,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经济发展、轻安全生产现象。(2)未认真组织落实《关于印发全县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沭安办发〔2019〕83号)要求,未对辖区内的各类废弃厂房等无手续再利用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进行排查。(3)未认真落实乡镇安监机构和队伍建设要求,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配备严重不足,监管力量薄弱。(4)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细不实,未能发现和督促整改辖区内厂房未办理相关手续、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现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沭阳县公安局耿圩派出所负责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未按规定处置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事故厂房没有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没有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违法行为。
沭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培训不力,对公安派出所长期普遍存在的未按规定移送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况督促不到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后跟踪督促不到位,未有效督促乡镇按文件要求,对辖区内的各类废弃厂房等无手续再利用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进行排查、处理。
沭阳县应急管理局指导乡镇安全生产工作针对性不强,未能有效督促乡镇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乡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不细不实问题失察,未及时发现、协调解决乡镇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问题。
沭阳县工信局未能认真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工业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督促解决沙发家具制造过程中容易产生火源的工艺缺陷问题。
5.沭阳县委、县政府落实领导责任不力
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未能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未办理土地、规划、施工许可手续以及未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问题,前期监管不到位,后期再利用时,也未组织有效整改,导致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沭阳县委、县政府对乡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薄弱问题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宿迁艾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4·2”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张凤知,艾森家居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照规定,根据厂房实际用途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明知公司海绵包制作过程中多次出现着火情况,未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张小邦,艾森家居公司生产副厂长,负责公司生产管理工作,针对公司海绵包制作过程中多次出现着火的情况,虽已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但未能采取有效改进措施消除火灾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张雷,艾森家居公司总经理,负责采购、裁剪班工作,未履行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因涉嫌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移交纪委监委处理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12名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宿迁市纪委监委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三)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理建议
艾森家居公司,未依法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机构混乱,人员岗位职责不清;未按照规定,根据厂房实际用途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未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未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艾森家居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艾森家居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对违法建设厂房的处理建议
事故厂房在建设时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到事故发生时仍未完善相关手续,建议由沭阳县政府责令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对违法建设厂房立案查处。
(五)对属地党委政府的处理建议
1.耿圩镇党委、政府,落实本区域内消防工作责任不到位,未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落实强化基层安监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要求不到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细不实。建议责成耿圩镇党委、政府向沭阳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沭阳县委、县政府,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未能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乡镇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乡镇标准化厂房消防隐患长期存在的问题,对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薄弱问题失察。建议责成沭阳县委、县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安全意识。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特别是沭阳县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狠抓安全生产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要求,按照“两个不放松”的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持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认真落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苏安﹝2020﹞3号)要求,以最严厉的措施组织开展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扎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坚决守住安全红线,守住人民群众生命线。
2.艾森家居公司应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制定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耿圩镇党委、政府要细化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切实加强基层安监机构、队伍建设,依法开展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和消防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4.沭阳县委、县政府要深刻反思事故曝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督促各行业(领域)、部门(单位)依法严格落实监管职责。督促乡镇派出所积极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及时消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消防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乡镇、园区等基层安监机构能力建设,通过多层次、多形式的安全培训,增强基层安监人员业务能力,打通安全生产监管“最后一公里”。结合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相关要求,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各行业领域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此次事故案例制作成警示教育宣传片,告诫辖区内的企业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木材加工和家具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认真落实《全市木材加工和家具制造产业转型升级方案》要求,围绕“绿色环保、本质安全、产业升级、提质增效”的发展目标,强化系统推进、精准施策,综合运用法治化和市场化手段,推动各项工作按目标实施,作出切实可行的规化,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列出整改计划,逐步解决厂中厂、非标准化厂房、违规建设厂房存在的安全环保隐患,确保转型升级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在家具行业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推广使用阻燃性粘合剂,解决家具生产过程中容易出现火源的工艺缺陷。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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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584 | 2020_寿县华联超市安丰加盟购物中心2020_20·9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场所及相关基本情况-2-
2011 年6 月李文与出租人王教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下 位于安丰镇东街房屋一栋,建筑结构为一层、二层,建筑面积为 580 平方米,用于商铺使用,租期从2011 年6 月至2023 年6 月。 2011 年10 月李文办理了超市营业执照,注册名称为寿县华联超 市安丰加盟购物中心,类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注册在其 妻子李景丽名下。2012 年11 月办理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营 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使用性质为超市,使用面积为580 平方米。2013 年10 月,李文为扩大经营面积,与出租人石裕永 协商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承租了石裕永名下安丰华联隔壁的 两间门面房及门面后的巷子及院落,租期从2013 年12 月至2023 年12 月。协议签订后,李文利用承租的巷子及院落搭建了两层 钢结构房屋,面积约为450 平方米左右,之后李文将搭建的钢结 构房屋连同两间新承租的门面房一并纳入超市经营范围,经营至 2020 年9 月2 日。安丰华联在经营期间的实际管理者为出资人 李文,2018 年李文去世,之后超市的实际管理者为其妹婿王教 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救援情况
2020 年9 月2 日4 时43 分,淮南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 接到报警称位于寿县安丰镇东街的寿县华联超市安丰加盟购物 中心发生火灾。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共调度寿春消防站、特 勤消防站、凤凰消防站、毕家岗消防站及山南新区消防大队13
FD09585 | 2020_寿县寿春镇西街民房2020·8·31_20·8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场所及伤亡人员基本情况
(一)事故场所位置
发生火灾的民房位于寿县寿春镇西大街农贸市场东北侧,面 积约12 平方米,砖混结构,地上一层,坐北朝南,西面为民房, 东面为楼梯走道,北面为民房,南面为菜市场。
(二)伤亡人员情况-2-
刘永生,男,1931 年出生,系寿县正阳关镇五保户,长期 占用寿春镇城内西大街菜市场一民房居住,该房屋系寿春镇居民 孙李涛个人拥有的闲置房屋。期间寿春镇、社区多次安排人员劝 其离开未果,2016 年11 月份,寿春镇及新民社区多次与正阳关 镇及相关街道沟通刘永生集中供养事宜,后将其送至正阳关镇枸 杞敬老院集中供养。2017 年8 月,刘永生擅自离开枸杞敬老院, 重新回到寿春镇西街菜市场原房屋居住,新民社区工作人员到其 住所问其原因,其叙述说住在敬老院内生活不方便,枯燥寂寞, 没有住在城区条件便利。2018 年5 月,寿春镇及新民社区再次 动员其离开,并与正阳关镇联系准备将其送至敬老院,但刘永生 依旧不愿意离开。寿春镇及社区工作人员多次劝说均未能说服其 本人离开,后寿春镇及新民社区考虑到其属高龄老人,又有残疾, 就未采取强制措施。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救援情况
2020 年8 月31 日1 时59 分,寿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 电话称位于寿县寿春镇西街农贸市场内一门房着火,寿县消防救 援大队立即出动4 辆消防车18 人赶往现场前往扑救火灾。同时,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 场,组织救援和处理善后事宜。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起火民房内居住人员刘永生,患有眼疾,行为不便,故发生 火灾时无法独自逃离火场,造成伤亡,过火面积约12 平方米,
FD09586 | 2020_射孔电缆撞击驴头火花引燃油气着火事_6·19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某年6月19日,某作业队在某井进行补孔、下电缆作业。射孔后起电缆的过程中,发现电缆有失重现象,随即井内电缆和射孔抢被油气喷出,撞击抽油机驴头产生火花,引燃油气发生火灾。经过近11小时的紧急处理,扑灭了火灾,成功实施了压井和换装井口作业,事故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二、事故原因
1、射孔抢被油气喷出 井口,撞击抽油机产生火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3、甲方监督检查不到位,乙方应急处置不力,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防范措施
1、执行的方案必须与实际情况相吻合,同时严把设计审批关。
2推行HSE管理,做好危险识别与风险评价,制定好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3、作业过程严格落实《胜利油田井下作业井控工作细则》。
FD09587 | 2020_山东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坤德停车场7·15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泄漏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坤德停车场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7•15”一般泄漏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7月15日15时30分许,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坤德停车场发生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罐体泄漏火灾事故,造成8人受伤、 36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约792万元。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副部长黄明与现场进行连线,指导救援工作。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刘家义,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干杰等领导同志分别批示指示,要求科学组织施救,全力以赴救治受伤人员,在注重安全的情况下,抓紧转移车辆,搜救被困人员,做好现场及周边的安全管控,加强现场环境监测,严防发生次生灾害;副省长汲斌昌亲临现场指挥救援。市委书记李宽端,市委副书记、市长赵志远,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李建春等领导赶赴现场,指挥事故处置和现场救援工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提级调查,并于7月15日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晓军同志任组长,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戚思宇任常务副组长,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交通运输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单位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加的市政府东营港经济开发区“7·15”事故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及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计算分析、模拟实验、调取停车场监控录像,询问有关人员,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及应急处置、人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市纪委监委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东营港经济开发区“7·15”事故工作组,派员提前介入,了解情况。根据事故调查组移交的线索材料,经过深入调查,依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提出了政务处理意见。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坤德停车场基本情况。
坤德停车场由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建设,员工30余人,占地面积60亩,建设内容包括场地硬化、照明系统、监控系统及30余间板房,主要向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内部停车服务。2019年8月,郭栋出资1550万元购买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停车场进行改建,配备了泡沫车1辆、洒水车2辆、灭火器20个等。事故发生时,停车场内共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277辆,紧急疏散出167辆;剩余的110辆中,烧毁36辆。另外,现场有员工私家车15辆,未受损坏。
(二)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 蒙J72757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所有人乌兰察布市平安道达运输有限公司,品牌豪瀚牌,车辆型号ZZ4255N27C6D1B,车辆识别代码LZZPCGSNXGJ068673,发动机号16117014037,车身颜色黑色,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出厂日期2016年01月30日,强制报废日期2026年02月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02月28日,注册日期2016年02月23日,发证日期2017年03月04日,登记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该车《道路运输证》证号内蒙古交运管乌字150931120101号,车辆长6980毫米、宽2496毫米、高3350毫米,车辆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02月,技术等级一级,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3类)。事发前该车有违法记录未处理。
- 蒙JQ717重型罐式半挂车。该车所有人乌兰察布市平安道达运输有限公司,品牌正康宏泰牌,车辆型号HHT9406GYY,车辆识别代码LA99CG402GOHTT917,车身颜色灰色,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出厂日期2016年02月18日,强制报废日期2026年02月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02月28日,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2月23日,注册日期2016年02月23日,发证日期2016年02月23日,登记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该车《道路运输证》证号内蒙古交运管乌字150931120073号,吨位33.500吨,车辆长12375毫米、宽2500毫米、高3900毫米,车辆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02月,技术等级一级,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3类)。该车罐体制造单位河北宏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容积41.8立方米,罐体规格(毫米)1190025002204,筒体、封头材质AL5083,筒体、封头壁厚(毫米)7.0。该车罐体检验结论:所委托检验项目符合要求,检验日期2020年01月0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01月05日,检验检测单位山东正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该车状态正常。事发当日该车装载汽油30.17吨。
- 驾驶人。滕彦军,男,汉族,1977年03月23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黄骅市滕庄子乡后滕村246号,公民身份号码1329301977****2431。其机动车驾驶证号132930197703232431,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1999年09月22日,有效起始日期2011年09月22日,有效期限10年,发证机关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正常。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号132930197703232431,从业资格类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初次领证日期2019年08月15日,有效起始日期2019年08月15日至2025年08月14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状态正常。事故中受伤。
- 押运人员。付丽,女,汉族,1982年02月27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黄骅市滕庄子乡后藤村293号,公民身份号码1309831982****302X。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号13098319820227302X,从业资格类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初次领证日期2019年02月12日,有效起始日期2019年02月12日至2025年02月11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状态正常。事故中未受伤。
(三)冀JN728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 冀JN7281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所有人沧县顺昌运输有限公司,品牌陕汽牌,车辆型号SX4257GR324,车辆识别代码LZGJLGR46DX063782,发动机号1613K182274,车身颜色红色,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出厂日期2013年12月03日,强制报废日期2023年12月1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12月10日,注册日期2013年12月10日,发证日期2013年12月10日,登记机关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该车《道路运输证》证号冀交运管沧字130921025040号,车辆长6735毫米、宽2490毫米、高3500毫米,车辆审验至2020年12月,车辆技术等级一级,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第3类)。事发前该车辆有违法记录未处理。
- 冀JTX44重型罐式半挂车。该车所有人沧县顺昌运输有限公司,品牌正康宏泰牌,车辆型号HHT9404GHYA,车辆识别代码LA99CG409D5HTT413,车身颜色灰色,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出厂日期2013年12月13日,强制报废日期2023年12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12月20日,注册日期2013年12月20日,发证日期2015年12月30日,登记机关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该车《道路运输证》证号冀交运管沧字921400024号,吨位33.50吨,车辆长12100毫米、宽2500毫米、高3800毫米,车辆审验至2020年12月,车辆技术等级一级,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第3类)。事发时,该车辆装载汽油30.4吨。该车辆状态正常。
- 驾驶人。于长旺,男,汉族,1980年08月30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黄骅市齐家务乡大科牛村150号,公民身份号码1329301980****3335。其机动车驾驶证号132930198008303335,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7年04月02日,有效期限2019年04月02日至2029年04月02日,发证机关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正常。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号132930198008303335,从业资格类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初次领证日期2017年06月06日,有效起始日期2017年06月06日至2023年06月05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状态正常。事故中未受伤。
- 押运人员。李洪超,男,汉族,1988年03月19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黄骅市齐家务乡大科牛村33号,公民身份号码1309831988****3316。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号130983198803193316,从业资格类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初次领证日期2019年06月11日,有效起始日期2019年06月11日至2025年06月10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状态正常。事故中未受伤。
(四)相关涉事企业基本情况。
- 乌兰察布市平安道达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055811746XM,法定代表人袁春桃,注册资本贰佰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0年07月12日,营业期限自2010年07月12日至2030年07月11日,住所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三羊开泰东南角温州建材城12栋301,登记机关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日期2019年06月05日,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3类、4类3项、8类)。该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内蒙古交运管许可乌字150931101988号,证件有效期至2020年07月30日,发证机关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发证日期2019年07月17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3类、4类3项、8类)。事故发生前,该公司共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156辆,管理工作人员18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300多人。
- 沧县顺昌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075957691Y,法定代表人李俊霞,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安全副经理、安全员为李福刚(李俊霞的丈夫),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3年07月31日,营业期限2013年07月31日至2033年07月30日,住所为河北省沧州市东安商厦611室,登记机关沧县行政审批局,登记日期2017年12月18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第3类4类3项、5类1项、第8类)剧毒化学品除外。该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冀交运管许可沧字130921300030号,证件有效期至2021年07月30日,发证机关为沧州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发证日期2017年12月05日,经营范围:普通物运、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第3类、4类3项、5类1项、第8类)。事故发生前,该公司共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5辆;2020年初有管理工作人员7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10人。
- 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2543277R,法定代表人郭栋,注册资本伍佰贰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0年10月15日,营业期限2010年10月15日至长期,住所为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城路南侧,登记机关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变更登记时间2019年08月20日;经营范围为汽车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停车服务、餐饮服务等。事故发生前,该公司共有员工40余人。
(五)事发地气象环境情况。
2020年7月15日15时至16时,事故发生地晴天,无降水过程,能见度约为15.2-15.7千米,温度32.4-32.7摄氏度,空气湿度46-47%,西北风方向,风速1.7-1.9米/秒。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7月15日00时56分许,滕彦军驾驶装载汽油(实载30.17吨,核载33.5吨)的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从位于河北省沧州黄骅市的充装单位河北新启元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出发,先后途径滨州市无棣县、沾化县和东营市河口区,于15时10分许驶入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坤德停车场停车。在运输途中及坤德停车场停车时,罐体顶部呼吸阀与罐体间阀门处于关闭状态。15时21分许,滕彦军爬上该车辆罐顶,打开罐顶2个呼吸阀下面的阀门放气。15时30分许,滕彦军手持长棍撬开该车前部、罐体顶部的紧急泄放装置,罐内油气瞬间喷出,40秒后滕彦军将该紧急泄放装置关闭,喷出的油气快速蔓延扩散,在周边空气中形成可燃爆气体,紧急泄放装置关闭17秒后,距离该车西北方向的冀JN728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于长旺,欲驶离启动车辆引发爆燃。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指挥部,组织开展专家研判、医疗救治、环境监测、秩序维护、应急救援等工作。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判明情况,确认被困人员、车辆数量和载液介质等信息,组织搜救伤员、疏散现场人员,展开灭火战斗。
15时32分,指挥部组织安兴路消防救援站出动13辆消防车、25名消防指战员,并调集附近广悦化工、天弘化学、海欣仓储、华滨化工、神驰石化、亚通石化、联合石化、海科港务等公司9支专职消防队的19辆消防车、4台消防机器人、79名专职消防队员到达现场进行先期处置;15时40分,组织搜救遇险人员,了解火场危险源;15时42分,铺设移动炮对着火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附近车辆进行冷却;15时45分,辖区企业专职消防队陆续到现场参与处置;15时59分,东营港消防救援大队应急通信保障分队启动无人机进行高空侦查。根据火情,指挥部采取冷却抑爆、重点疏散、分段推进、逐个消灭、合围夹击的措施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将事故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
18时02分,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全勤指挥部和滨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潍坊市消防救援支队、淄博市消防救援支队、齐鲁石化公司专职消防队等增援力量相继到达现场,灭火力量进一步增强,火势得到明显控制。18时18分,指挥部组织涉险车辆司机携带相关防护装备和应急药物,将7辆丙烯腈槽罐车疏散出火场。根据现场火情发展态势,指挥部于21时许集中灭火力量全力扑救,现场火点于22时15分全部扑灭。
此次事故抢险共组织救援力量655人,投入各类救援车辆147辆次、22台消防机器人、7套远程供水系统参与救援行动,紧急调运消防泡沫250余吨。疏散周边群众700余人,撤离停车场及周边车辆200余辆,8名受伤人员及时送往医院救治,截止2020年7月31日无人员死亡。经监测,该事故对周边生态环境未造成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受伤情况。该事故共造成停车场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押运人员8人受伤。
(二)经济损失。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92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罐体顶部呼吸阀与罐体间阀门关闭,加之长途运输、天气高温等原因致使车辆罐体内压力升高;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滕彦军强行打开罐体顶部紧急泄放装置导致油气喷出;冀JN728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于长旺发现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罐体油气泄露后,欲驾驶冀JN728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驶离,启动该车时引发爆燃。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乌兰察布市平安道达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对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押运员安全教育不力。未严格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企业对驾驶人和押运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每月不少于2次”的规定,未对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押运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知识,致使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在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区域,强行打开罐体顶部紧急泄放装置导致油气喷出。
(2)对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治理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事故前运输途中罐体顶部呼吸阀未保持在用状态的隐患。
(3)未按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该公司2019年至事故前,仅2019年3月进行了一次应急预案演练,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没有掌握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在油气泄漏后未采取有效应急措施。
- 沧县顺昌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应急处置能力。事发时肇事车辆冀JN7281驾驶人于长旺在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油气喷出,冀JN7281车辆外部存在易燃易爆气体的情况下,启动车辆导致火灾。
- 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建立健全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运输汽油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在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区域,擅自打开罐口的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治理。二是未根据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制定危险化学品泄露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未按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三是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未对员工进行针对性安全、应急教育和培训。
-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履行对乌兰察布市平安道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 河北省沧州市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履行对沧县顺昌运输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6.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单位安全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
(1)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交安委办公室落实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工作安排部署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停车场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直至事故发生时,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依然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生产制度。
(2)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委会交安委及其办公室未有效履行职责。未监督、指导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专业检查和专项督查等工作中,未发现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存在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问题。
(3)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未有效履行职责。未在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中发现、也未有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发现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存在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问题。
(4)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力。未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进行日常监管,对园区专用停车场缺少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对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坤德停车场“7·15”泄漏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人员。
- 郭栋,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及时消除运输汽油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在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区域,擅自打开罐口的隐患;未按规定根据本单位存在的风险制定危险化学品泄露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未按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针对性安全、应急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已于2020年7月30日被河口区检察院批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郭绍良,中共党员,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坤德停车场现场负责人。对运输汽油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在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区域,擅自打开罐口的隐患未及时发现、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已于2020年7月30日被河口区检察院批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处理。
- 于长旺,冀JN728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油气喷出后,启动冀JN728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时引燃油气,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已于2020年7月1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 滕彦军,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驾驶人。所驾驶的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存在罐体顶部呼吸阀未保持在用状态隐患,强行打开罐体顶部安全泄放装置致使油气喷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问责人员。
- 李永海,中共党员,东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大队长、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委会交安委办公室主任。在日常工作中,未发现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存在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问题;在负责停车场问题整改工作时,未督促健全停车场相关规章制度,未发现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存在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问题。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 姚建军,中共党员,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在日常工作中,未发现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存在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问题;在负责停车场问题整改工作时,未督促健全停车场规章制度,未发现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存在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问题。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 王栋,中共党员,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分管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公安交警、政法维稳工作。在负责停车场问题整改工作时,未督促健全停车场相关规章制度,未发现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存在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问题,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 王长纲,中共党员,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分管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未针对园区专用停车场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对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坤德停车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力,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四)对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 乌兰察布市平安道达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 付丽,蒙J7275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押运人员,未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规定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督促该公司按内部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 王剑锋,乌兰察布平安道达运输有限公司副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督促该公司按内部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 袁春桃,乌兰察布市平安道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未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未严格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2019年年收入30%的罚款;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 建议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提出事故责任追究意见,并对其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意见。
以上调查处理结果请及时函告山东省东营市安委会办公室(东营市应急管理局)。
(五)对河北省沧州市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 沧县顺昌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 李福刚,沧县顺昌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安全副经理、安全员,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从业人员的应急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 建议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提出事故责任追究意见,并对其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意见。
以上调查处理结果请及时函告山东省东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东营市应急管理局)。
(六)对东营市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 郭栋,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责成东营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2019年年收入30%的罚款;责成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 东营市坤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有效治理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东营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责成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七)问责单位的建议。
-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未明确管理主体对危化品停车场进行日常监管,责成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商务等部门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停车场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鲁安办明电〔2020〕32号),结合全市正在开展的“五个整治”,加大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车辆是否按规定定期开展罐体检验,罐体安全附件是否损坏,是否违规对车辆进行改装,是否将常压罐体作为承压罐体使用,严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带病”上路带来的安全风险。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影响运输安全的缺陷;要加强高温天气下车辆运行管理,及时采取降温措施,避免常压罐体超压。
(二)进一步强化危化品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危化品运输企业要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尤其要加强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特性等基本知识;要制定完善取样、放压等管理制度,督促车辆驾驶、押运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作业;制定完善罐车泄露、着火、燃爆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车辆驾驶人员应对突发情况能力,有效控制事故发生、发展,避免事故波及范围扩大和次生事故发生。
(三)深入开展危化品停车场专项整治。一是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做好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管理,组织开展对危化品专用停车场全面检查,重点排查消防车道规划、轻重停车区划分、消防安全设施配置及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期间不能保证安全的暂停使用。二是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督促指导各危化品停车场提升应急处置能力,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三是强化停车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要督促危化品停车场严格落实空车与重车分区停放、不同危险性危化品分区停放的要求,实施定时巡检制度,配备足够的巡检人员,及时制止危化品车辆驾驶人员在停车场内违规作业行为,迅速对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市政府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坤德停车场“7·15”火灾事故调查组(代章)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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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588 | 2020_山东飞源新材料7·27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山东飞源新材料有限公司“7·27”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山东飞源新材料有限公司“7•27”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4年03月14日
2020年7月27日10点42分左右,位于淄博市高青县化工产业园内的山东飞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外来施工人员在进行罐顶阀门螺栓切割作业时,发生一起闪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高青县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参加,同时聘请省级安全专家对事故进行了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分析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责任和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山东飞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飞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源新材料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注册地址为淄博市高青县高城镇清河工业园4号路5号,法定代表人周军,主要生产装置为:1000吨/年2,6-二氯-4-三氟甲基苯胺装置,产品是2,6-二氯-4-三氟甲基苯胺(以下简称三氟甲基苯胺),为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原料主要包括:对甲基苯胺、三光气、二氯乙烷、液氯、无水氟化氢、双氧水等危险化学品,涉及酰化、氯化、氟化等化工工艺,整套生产装置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该公司为“两重点一重大”企业。2019年12月25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鲁)WH安许证字[2019]030743),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4日。
(二)潍坊领航玻璃钢有限公司
潍坊领航玻璃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航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092454148X)成立于2014年2月20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道孙十里,法定代表人周建华,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玻璃钢制品。
(三)工程承发包情况
2020年6月23日,飞源新材料公司(定作方)与领航公司(承揽方)签订了《定作合同》,合同规定:领航公司须按照飞源新材料公司要求,负责完成污水站尾气回收改造施工中玻璃钢管线的制作和安装。此外,合同对产品名称、供货数量、规格参数、结算方式等做了明确规定。双方签订了《安全施工协议》,对承揽方资质、安全教育和作业安全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说明,但未对协议期限、签订时间、施工(作业)内容等进行填写。
(四)事故次氯酸钠储罐基本情况
次氯酸钠溶液储罐建造于2015年,直径3420mm,高度4350mm,容积38m³,材质为Q235+PE。罐体为平底平盖常压储罐,搅拌为三层斜桨式搅拌,转速50r/min,电机功率11kw,日常使用过程中为常压,储罐最高液位为3.5米,事故发生时液位1.87米。
储罐中次氯酸钠溶液通过以下方式制得:光氯化反应后的尾气(主要是Cl2和HCl)经过冷凝、水吸收制得盐酸,剩余尾气(主要是Cl2)经碱洗后,制得次氯酸钠溶液,最后去总尾气处理系统,通过尾气装置计量罐,打入废水处理系统,存于次氯酸钠储罐。部分次氯酸钠溶液用于处理污水,剩余的通过次氯酸钠储罐底部管线放入吨桶中外卖。
(五)污水站尾气回收改造情况
2020年6月15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县分局聘请省生态协会专家对公司进行环保帮扶工作。专家到现场查看时,口头提出污水处理的各工序无组织气体排放应收集进行集中处理,防止异味散发。《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于2020年7月1日开始实施,《标准》要求:废水储存、处理设施,采用固定顶盖,需收集废气至VOCs收集处理系统。公用工程部主任窦志群于6月20日前后计划对污水站废气进行收集处理,编制污水站引风系统改造的技术要求。飞源新材料公司业务部经理李红宝通过比价方式采购,并于2020年6月23日与领航公司签订定作合同,由领航公司负责制作和安装工作。
2020年7月10日,领航公司员工周欣、周兆才等5人进驻飞源新材料公司,飞源新材料公司安全员王伟对以上5人进行了入厂安全教育。在未编制施工方案的情况下,于当日开始预制玻璃钢管线,7月17日因下雨无法施工,5人返回领航公司。7月21日领航公司另派李某花、于某等5人(与7月10日5人完全不同)进驻飞源新材料公司实施作业,领航公司未告知飞源新材料公司人员更换,飞源新材料公司未核实5人信息,未重新组织安全教育。在进行污水站尾气回收管道施工前,领航公司未编制施工方案,飞源新材料公司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六)生产工艺情况
该项目以对甲基苯胺为原料,经酰化、光氯化、氟化水解、环氯化得到三氟甲基苯胺。合成路线如下:
(1)酰化(酰化工艺)
酰化反应式:
(2)光氯化(光氯化工艺)
光氯化反应式:
(3)氟化水解(氟化工艺)
氟化反应式:
(4)环上氯化(环氯化工艺)
环氯化反应式:
酰化反应以二氯乙烷(闪点为17℃,属于甲类液体,密度略小于次氯酸钠溶液)作为反应溶剂,酰化反应的合成液经脱溶后转入光氯化反应系统,合成液中可能带入少量二氯乙烷进入下一步光氯化反应,光氯化反应尾气中的二氯乙烷通过冷凝、碱洗后进入总尾气系统,因其密度略小于次氯酸钠溶液,漂浮于次氯酸钠溶液上层,挥发的二氯乙烷与罐内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富集在储罐上部空间。
(七)化验及检测情况
事故调查组委托山东德辰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家对现场进行勘察,对次氯酸钠储罐旁桶底部(样品1)、次氯酸钠储罐旁桶表部(样品2)、次氯酸钠储罐底阀处(样品3)及车间次氯酸钠计量罐(样品4)分别进行取样分析。检测结果:样品均为弱碱性,样品1至样品4游离碱含量依次为0.66%、0.56%、6.22%、1.59%,有效氯含量依次为4.40%、4.44%、6.48%、3.98%,其中样品2检测出有机溶剂二氯乙烷,含量为0.001897%。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7月27日早上7点,飞源新材料公司安排领航公司员工李某花、于某等5人对污水站次氯酸钠储罐尾气回收管道(属于环保设施)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于某负责次氯酸钠储罐罐顶阀门上端法兰与玻璃钢管线的连接,施工负责人李某花现场监护,作业过程中因阀门损坏,遂对阀门进行拆卸更换,因固定法兰的螺栓生锈无法正常拆卸,于是李明花指挥于勇用磨光机切割螺栓,自己站在罐顶北侧监护。10点42左右,于勇在用磨光机对螺栓进行切割时,次氯酸钠储罐发生闪爆,罐顶严重变形,由北向南大角度翻折,基本与罐体发生脱离,现场无明火。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飞源新材料公司在总经理周军、副总工程师孙奇峰指挥下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进行人员抢救、现场警戒、疏散等工作,现场发现1人受伤,随即将伤者于某送往高青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同时清点人数,发现另1人死亡,其他3人已撤离到安全区域,公司内部无人员伤亡,无环境污染和其他次生灾害。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委、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县新材料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等主要领导同志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成立工作组,组织专家制定方案,全力开展救援,有力有序做好事故处置各项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具体情况如下:
姓 名性别年龄住址伤亡情况身份证号
李某花女38山东省安丘市新安街道李家埠村号死亡370102**2566
于 某男26山东省安丘市新安街道北院庄村**号重伤
(经抢救无效死亡)370784****3310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其中设备损失约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一是污水站次氯酸钠储罐中含有二氯乙烷,二氯乙烷易挥发并与罐内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且浓度达到爆炸极限。
二是在污水站尾气回收改造作业过程中,领航公司施工人员未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在不具备动火资格、未对储罐介质和动火环境进行化验分析、未经审批办理动火作业票的情况下,违章在次氯酸钠储罐罐顶擅自采用磨光机切割阀门法兰螺栓(属于动火作业),切割产生的火花引起次氯酸钠储罐中富集的二氯乙烷爆炸性混合气体闪爆,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领航公司
(1)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明知作业人员不具备动火资格,在未申请办理动火作业票的情况下,仍强令作业人员切割螺栓;作业人员未明确储罐介质成分及动火风险盲目切割螺栓,系严重的违章冒险作业。
(2)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相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编制施工方案,未明确作业内容;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作业过程中的事故隐患;作业过程中未督促作业人员按要求使用防爆工器具;在知道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后,未及时要求停止作业或变更作业管理。
(3)日常安全管理混乱。领航公司自入驻飞源新材料公司后,作业人员全部更换,未告知飞源新材料公司,未督促本单位新员工接受飞源新材料公司安全教育;在未对周围环境风险程度进行辨识、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临时决定在作业现场实施动火作业。
2. 飞源新材料公司
(1)安全风险管理缺失、专业管理缺位、特殊作业管理流于形式。次氯酸钠储罐动火前未认真制定施工方案;未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条件;未办理动火作业票,未对储罐介质和周围动火环境进行全面分析;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监护。
(2)未认真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全面、深入开展酰化、氯化尾气收集等环节风险辨识,未对
次氯酸钠储罐内有机成分带来的风险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3)外来施工管理混乱。未能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执行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污水站尾气回收改造施工及人员疏于管理,对施工人员的数量、身份、作业内容等不清楚;对施工人员是否进行过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了解;现场监护缺失,未及时发现作业内容发生重大变更并进行变更管理。
3. 高青县新材料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未深刻汲取齐鲁分公司烯烃厂“6.9”石脑油罐闪爆事故教训;未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对飞源新材料公司污水站尾气回收改造施工及储罐存储安全状态监管不到位;对飞源新材料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混乱、教育培训缺失等问题监管失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 李某花,领航公司员工,飞源新材料公司污水站尾气回收改造施工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严格履行动火作业审批程序,工作失职,强令无动火资格的施工人员违章冒险动火,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鲁应急〔2019〕43号)规定,李某花涉嫌刑事犯罪,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 于某,领航公司员工,飞源新材料公司污水站尾气回收改造施工作业人员。未申请办理动火作业票,无动火资格且违章冒险动火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鲁应急〔2019〕43号)规定,于某涉嫌刑事犯罪,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 周某华,领航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领航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施工人员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鲁应急〔2019〕43号)规定,周某华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窦某群,飞源新材料公司公用工程部主任,全面负责公用工程部安全、环保、设备管理及污水站的管理工作。对污水站尾气回收改造施工及施工人员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动火行为,未对施工人员的动火资格进行审核,未办理动火作业票,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组织公用工程人员对次氯酸钠储罐介质进行全面风险辨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鲁应急〔2019〕43号)规定,窦某群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问责单位和人员
- 王某,飞源新材料公司专职安全员,协助安环部经理做好公司的安全、消防、环保等工作的管理,本次施工具体负责安全教育等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工作失职,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督促公共工程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飞源新材料公司根据公司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 田某光,飞源新材料公司安环部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安全、消防、环保等工作的管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污水站尾气回收改造施工疏于管理,工作失职,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飞源新材料公司根据公司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 孙某峰,飞源新材料公司副总工程师,负责公司各部门的工艺管理、技改和优化,提高工艺技术先进性和安全性,协助总经理做好安全、环保、节能降耗等工作。针对酰化、氯化工艺尾气收集等环节,督促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工作不力,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飞源新材料公司根据公司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以上人员处理结果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 张某峰,中共党员,高青县新材料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负责园区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日常工作。未深刻汲取齐鲁分公司烯烃厂“6.9”石脑油罐闪爆事故教训;未认真履行对园区内企业监督检查职责;未对飞源新材料公司污水站尾气回收改造施工监督管理,未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尾气回收改造施工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 张某培,中共党员,高青县新材料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挂职),负责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具体工作,分管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办公室。未深刻汲取齐鲁分公司烯烃厂“6.9”石脑油罐闪爆事故教训;未领导、组织好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环办疏于管理,未督促安环办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对安环办存在的履行安全、环保监管职责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给予诫勉谈话。
- 高青县新材料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未及时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责成县新材料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县分局。未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污水站尾气回收改造施工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责成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县分局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 高青县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不力,指导化工产业园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责成县应急局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建议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 领航公司日常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相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施工人员违章指挥,盲目作业,造成重大伤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潍坊市安丘市应急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 飞源新材料公司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认真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缺失、专业管理缺位、特殊作业管理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由高青县应急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 周某,飞源新材料公司总经理,主持飞源新材料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高青县应急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该爆炸事故发生在全县深刻汲取齐鲁分公司烯烃厂“6.9”石脑油罐闪爆事故教训、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部署阶段,影响极为恶劣。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亡羊补牢,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危化品特殊作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淄博市应急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化品特殊作业“十严格”的意见》(淄应急函字〔2020〕52 号)要求,
扎实开展检维修、动火、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安全专项整治,
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完善危险作业环节操作规程,规范票证办理流程,层层落实责任,认真开展风险分析和相关检测,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切实保障特殊作业安全。
(二)全面深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风险管控理念,牢固树立风险意识,组织安全、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人员全面进行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除对重大风险进行管控外,对平时看似无风险和风险程度低的装置或部位开展深入、全面地风险辨识,把看不到、想不到的风险辨识出来,制定措施,按照管控措施清单,全面排查、及时治理、消除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实施闭环管理。
(三)加强承包商管理,坚决杜绝“以包代管”。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工作。要严格对承包商的资质审核和施工方案的审核;督促承包商开展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所有作业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要安排具备监护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作业过程的现场监护。对于化工企业的检维修工作,必须督促承包商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的要求,坚决杜绝层层转包和“以包代管”行为。
(四)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各镇办、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和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落实,监督企业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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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589 | 2020_山西_太原台骀山冰雕馆10·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太原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太原台骀山滑世界农林生态游乐园有限公司“10·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10月1日,位于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小山沟村的太原台骀山滑世界农林生态游乐园有限公司冰雕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3人死亡、15人受伤,过火面积约225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789.97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刘鹤,国务委员王勇等领导同志相继作出批示,要求全力以赴做好伤员救治工作,稳妥开展善后处置;抓紧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问责;加强各类旅游景点和人员密集场所隐患排查和安全监管,弥补短板和漏洞,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省委书记楼阳生、省长林武批示要求,全力搜救被困人员,不惜代价抢救伤员,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深刻查找事故原因,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发生重特大事故。林武同志第一时间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黄明视频连线调度指挥,并派出消防救援局局长琼色率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作。省委、省政府立即召开会议,在全省部署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这起事故发生在国庆、中秋当天,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于10月1日成立了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总工会和太原市政府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太原台骀山滑世界农林生态游乐园有限公司“10·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天津消防研究所、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山西大学电力与建筑学院等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省纪委监委依据《监察法》《安全生产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时成立了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开展调查。国务院安委会对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并派出工作组督促指导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检验鉴定、调查取证、视频分析和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意见,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单位有关情况
(一)太原台骀山滑世界农林生态游乐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骀山游乐园公司”)
该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韩伟,董事长兼总经理韩国林为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为家族式企业(公司股权构成及组织结构见图1),现有正式员工107人,同时根据季节性需要临时聘用100余人。该公司投资运营的台骀山滑世界农林生态游乐园(以下简称“台骀山游乐园”)项目位于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小山沟村,2013年3月开工建设,2014年7月开始对外营业,逐步建成滑世界乐园、碉堡文化园、根祖文化园、野生植物园四大主题园,年接待游客约40万人次,高峰期每天游客约5000人次,平时约1000人次。
(二)证照手续办理情况
- 营业执照。2014年12月3日,台骀山游乐园公司初次领取《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太原台骀山滑世界农林生态游乐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韩伟,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5000万人民币,注册号为140100200694695,住所为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小山沟村桃树湾,营业期限为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5月16日,登记机关为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后因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6次变更营业执照。现《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为2020年4月2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01003171479913,营业期限为2014年12月3日至2034年12月3日,登记机关为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经营范围为餐饮住宿、展览展示、儿童室内游戏、主题乐园、室外拓展、景区开发与管理等。
2.框架协议。台骀山游乐园项目先后两次签订框架协议:
2012年11月26日,该项目前期投资主体山西偶然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太原市迎泽区政府签订了《东山城郊森林公园项目合作框架协议》,项目名称为“小山沟城郊森林公园”,占地面积为1960.16亩,绿化任务为1568亩,建设周期为两年,建设内容为“生态绿化及其防火道路等配套设施;城郊森林公园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原则为“先绿化、后实施公园配套设施建设”;2013年1月19日,迎泽区政府、迎泽区林业局、山西偶然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小山沟城郊森林公园项目推进目标责任书》,并列入当年迎泽区政府重点工程项目。
2015年7月15日,台骀山游乐园公司与太原市迎泽区政府签订了《东山城郊森林公园项目合作框架协议》,项目名称为小山沟城郊森林公园二期,占地面积为2911.89亩,绿化任务为2330亩,建设周期为三年。
3.项目备案。台骀山游乐园项目共进行了三次备案:
2012年12月30日,太原市迎泽区发展和改革局向山西偶然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出具了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名称为小山沟城郊森林公园(废弃石料厂平整项目)。
2015年9月25日,太原市迎泽区发展和改革局向台骀山游乐园公司出具了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名称为台骀山滑世界农林科技博览园。
2016年8月15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台骀山游乐园公司出具了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名称为新建台骀山景区项目。
- 镇域总体规划手续。2019年12月16日,经市政府同意将“小山沟城郊森林公园”纳入《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总体规划(2015年-2035年)》。
- 土地承包手续。2013年3月3日,山西偶然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小山沟村签订了《小山沟村城郊公园项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承包了小山沟村1960.16亩;2014年11月6日,山西偶然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台骀山游乐园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2015年,台骀山游乐园公司与孟家井村、董家庄村签订了《小山沟村城郊公园(二期)项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共承包2911.89亩进行绿化造林(截止事故发生前,林业部门还未对绿化造林面积进行核查认定)。
- 林地手续。2013年9月30日,原迎泽区林业局同意郝庄镇小山沟村委会占用110亩林地进行森林防火通道建设,由山西偶然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投资实施。2016年1月14日,经太原市林业局核查,认定台骀山游乐园公司已完成一期绿化造林任务,面积为1567.9亩。
- 环保备案。2015年7月21日,太原市环境保护局迎泽分局对台骀山游乐园公司已建成一期工程项目未进行环保备案作出处罚。2016年11月11日,出具了同意该工程项目环保备案意见书。
- 景区等级评定。经迎泽区、太原市旅游部门逐级推荐,2015年12月,台骀山游乐园被省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确定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2019年8月,经该评定委员会复核,保留其国家4A级旅游景区资格。
台骀山游乐园公司现有建设项目共占用167.51亩土地,不符合迎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消防等相关手续。
(三)冰雕馆基本情况
- 建设运营情况。2014年2月开始建设,2014年底建成。由祁县包工头王海组织人员进行钢架结构施工,由太原市晋源区津成电线电缆销售处刘托组织工人喷涂聚氨酯保温层;该项目主体工程无专业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监理单位、无竣工验收。冰雕由哈尔滨瑞景冰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安装。2015年2月13日对外营业后,由该公司经营、韩建军分管,正式员工9名。从2018年1月起,由韩建军承包经营,2020年受疫情影响,3月份恢复对外营业。
图2 冰雕馆鸟瞰图
- 总体结构情况。冰雕馆(见图2)项目位于台骀山游乐园西北处,依山谷而建,南北两侧为山体,东西长133.85m,东口宽32.8米、西口宽8.96米(东西口剖面图见图3、图4),高8.2米,总建筑面积为2258平方米。冰雕馆主体为钢架结构,南北两侧外墙4米以上用彩钢板围护,顶部为彩钢板封闭。内部喷涂约15厘米厚的聚氨酯作保温层,同时用约14厘米厚的聚苯乙烯夹芯彩钢板隔离成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南侧为小火车通道,北侧为冰雕游览区(主体建筑一层、局部二层)。小火车通道照明线路均采用铰接方式连接,敷设在聚苯乙烯夹芯彩钢板上,并被聚氨酯保温材料覆盖。冰雕游览区共有5个安全出口(见图5),分别是东侧一楼入口、东侧二楼出口、西侧出口、南侧2个出口。小火车通道内有10个应急照明灯具、5具灭火器;冰雕游览区内有2个应急照明灯具,灭火器24具。
二、事故发生经过、抢险救援、善后处置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0月1日7时34分35秒,台骀山游乐园10千伏线路发生故障,为保证正常营业,8时50分许景区水电部工作人员卢鸿勇开启了4台自备发电机供电;随后,水电总监李跃通知郝庄供电所工作人员董继福维修线路,董继福联系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小店工程部工作人员牛样明协助其处理故障。故障排除后,12时49分许,牛样明电话联系董继福得知可以供电后将市电接通;12时51分44秒,卢鸿勇在未将低压用电设备及发电机断开的情况下,直接将单刀双掷隔离开关从自备发电机端切换至市电端;12时57分49秒,火车通道内装饰灯具熄灭;12时59分22秒,火车通道西口开始冒烟,12时59分37秒出现明火;12时59分38秒,冰雕游览区内西南侧开始冒烟;13时08秒,浓烟从火车通道及冰雕游览区东口涌出。事故发生时,冰雕游览区内共有28名游客被困。
(二)抢险救援情况
- 自救互救情况。12时59分许,卢鸿勇接到景区火山乐园项目部经理张辉电话,得知冰雕馆方向冒烟,跑至冰雕馆西口西南方向约26米处查看,发现火车通道内冰雕馆一侧有明火,随即到配电室断电;13时01分许,景区儿童游乐小火车兼职司机何帅飞发现冰雕馆西侧冒烟后,立即拨打119报警;冰雕馆负责人韩建军与赶到现场的十余名员工用灭火器在火车通道西口灭火;13时05分许,绿化部总监郭永安安排景区洒水车到冰雕馆西口灭火;13时10分许,景区北门保安潘凯升赶到迎泽区林业局东山森防灭火救援大队报警;公司车辆管理部经理郝刚刚得知火情后,立即驱车携带约60具干粉灭火器于13时30分许到达冰雕馆西侧支援灭火。
冰雕游览区内焦慧涛等游客在闻到刺鼻的气味、发现冰雕馆内停电、看到有明火由西向东蔓延并伴有浓烟后,沿原路返回,发现冰雕馆入口门无法打开,随即用力敲打、踹门,检票员李富听到后开门,15名被困游客由此逃生,其中焦慧涛于13时07分许报警。
- 应急救援情况。13时01分31秒,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省、市、区三级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省长林武、省政法委书记商黎光、常务副省长胡玉亭、副省长贺天才和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罗清宇,省政协副主席、市长李晓波以及迎泽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各级应急、公安、文旅、卫健、消防等部门积极参与,迅速组织19支应急队伍、276名专职救援人员,并调集48辆消防救援车辆赶赴现场,全力展开现场灭火和人员搜救行动。
13时25分,驻守台骀山游乐园的迎泽区林业局东山森防灭火救援大队先期赶到现场救援。13时45分后,大东关、郝庄等17个消防救援站,以及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全勤指挥部和太原市矿山救护大队陆续到达现场投入救援。14时30分,搜救出第一名遇难人员,16时49分搜救出最后一名遇难人员,18时30分,现场救援结束。事故共造成13人遇难、15人受伤。
救援过程中,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迎泽区森防基地以及郝庄镇政府等组织450余人,积极做好协调保障工作。太原市急救中心派出24辆救护车(含两辆指挥车)、73名医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迎泽区立即成立了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善后处置组,下设9个工作小组,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和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在医疗救治上,最大限度配备医护力量,精心救治受伤人员,15名受伤人员中14名于10月2日出院,1名于10月4日出院。在善后处置上,“一对一”组建工作专班,安抚遇难者家属,协商赔偿等事宜。10月15日,13名遇难者家属全部签订赔偿协议;10月19日前,遇难者全部安葬。
(四)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认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89.97万元。其中:人员伤亡支出费用1620万元,灭火救援损耗费用18.8万元,财产损失价值151.17万元。
三、事故直接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技术鉴定及专家论证,调查认定起火点位于火车通道内北侧距西口6至11米处。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是:当日景区10千伏供电系统故障维修结束恢复供电后,景区电力作业人员在将自备发电机供电切换至市电供电时,进行了违章带负荷快速拉、合隔离开关操作,在火车通道照明线路上形成的冲击过电压,击穿了装饰灯具的电子元件造成短路;通道内照明电气线路设计、安装不规范,采用的无漏电保护功能大容量空气开关无法在短路发生后及时跳闸切除故障,持续的短路电流造成电子元件装置起火,引燃线路绝缘层及聚氨酯保温材料,进而引燃聚苯乙烯泡沫夹芯板隔墙及冰雕馆内的聚氨酯保温材料。
造成火势迅速蔓延的主要原因:一是冰雕馆内大量使用易燃可燃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和聚苯乙烯夹芯彩钢板,聚氨酯材料燃点低燃烧速度极快,起火后火势迅速扩大蔓延。二是火灾发生时,火势在风力作用下由西向东迅速蔓延。三是聚苯乙烯夹芯彩钢板隔墙燃烧后,使冰雕游览区和火车通道贯通,火灾发生后,迅速蔓延至整个冰雕馆。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一是火灾发生后,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大面积燃烧,产生了大量高温有毒烟气。二是冰雕游览区游览线路设计复杂,事发时冰雕游览区人为断电,现场无工作人员引导疏散。三是冰雕馆内疏散通道不通畅,5个出口中有3个人为封堵或紧固、1个无法从内部打开(西侧出口人为用冰块封堵、南侧两个出口设置在火车通道内且用铁销紧固、入口门无法从内部打开)。上述原因导致发生火灾时游览人员不能及时逃生,因一氧化碳中毒、呼吸道热灼伤、创伤性休克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
(二)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太原台骀山滑世界农林生态游乐园有限公司冰雕馆“10·1”火灾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企业主要问题
(一)在证照手续方面。台骀山游乐园公司违反太原市迎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限制建设区范围内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未进行行政许可或备案,擅自投入使用。
(二)在建设施工方面。在冰雕馆建设中存在无专业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监理单位、无竣工验收的问题;未落实2015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等要求,使用了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将电气线路敷设在聚苯乙烯夹芯彩钢板上,并采用铰接方式接线,被聚氨酯保温层覆盖,埋下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三)在日常管理方面。未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的规章制度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没有以正式文件印发,仅为了应对上级部门检查和景区评级;没有及时排查治理隐患并建立台账;景区电力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规上岗作业;未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编制冰雕馆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培训缺乏针对性,员工安全意识不强、能力不足;未组织排查景区内使用聚氨酯、聚苯乙烯作为装修装饰和保温材料、设置影响消防通道、安全出口障碍物、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等安全隐患。
(四)在落实监管指令方面。拒不执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拆除违法占地上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未严格执行文化旅游管理部门因其无证经营并存在大量安全隐患下达的停业整顿通知,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对外开放。
五、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一)文化和旅游部门
- 迎泽区文化和旅游局(原迎泽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游乐园(场)服务质量》的要求,将未取得消防验收许可证、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台骀山游乐园推荐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未按照《A级旅游景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要求,组织对台骀山游乐园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认真检查督导;未按照省、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关于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段安全检查的要求,在组织对台骀山游乐园进行检查时不认真、不细致、不严格,未能及时发现冰雕馆长期存在的安全出口封堵、电气线路布置不规范等问题;2017年3月对台骀山游乐园采取停业整顿措施后,对其未经同意擅自恢复开放的行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
- 太原市文化和旅游局(原太原市旅游局)。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游乐园(场)服务质量》的要求,将未取得消防验收许可证、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台骀山游乐园推荐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在组织对台骀山游乐园进行检查或者复核时,未能及时发现冰雕馆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指导迎泽区文化和旅游局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不力。
- 山西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游乐园(场)服务质量》的要求,将未取得消防验收许可证、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台骀山游乐园确定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在2019年8月对其复核时也未认真把关。
(二)消防救援机构
- 迎泽区消防救援大队。未按照《消防法》(2008年修订)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台骀山游乐园公司建设工程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进行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问题予以查处;未针对台骀山游乐园公司评定为4A级旅游景区、时段性游客大量聚集的客观实际,按照《消防法》第十七条和《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规定,将其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未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并按照各级政府有关要求,对台骀山游乐园公司多个场馆使用易燃可燃的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材料,以及冰雕馆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通畅等问题查处不到位;在2017年3月联合执法检查中,对发现的冰雕馆部分电线脱皮、电表箱电线未穿管、现场人员不会使用灭火器和消火栓等问题未依法进行查处;在开展的多次执法检查中,未按规定制作使用并下达执法文书。
- 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未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四条要求,对迎泽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监督不力,对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的问题失察。
(三)林业部门
迎泽区林业局。未认真履行景区主管部门责任,没有依法查处台骀山游乐园未经安全风险评估、不符合景区开放条件违规接待游客的行为;在组织开展的森林专项督查和日常检查中,未依法对台骀山游乐园多次擅自占用林地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原国土资源部门
- 原太原市国土资源局迎泽分局。未认真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违法占地行为监管执法不到位;作为区政府土地矿产卫片执法专项监督检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13年以来卫片执法监督检查行动中,对制止和拆除台骀山游乐园违法占地建设督导不力,没有形成打击违法占地建设的整体合力。
- 原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未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七条要求,对原太原市国土资源局迎泽分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指导、监督不到位。
(五)城乡管理部门
- 迎泽区城乡管理局(原迎泽区城市管理局)。未按照《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关于印发迎泽区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台骀山游乐园违法占地建设行为查处打击不力。
- 迎泽区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原太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迎泽区分局、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迎泽区分局)。落实区政府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对台骀山游乐园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和查处。
六、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问题
(一)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
贯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台骀山游乐园在集体土地上违法占地行为查处不力,对违法建设行为未依法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等措施;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赋予的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在开展郝庄地区彩钢板建筑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中,未对台骀山游乐园进行检查;在日常检查中未发现其多处违规使用聚氨脂等易燃可燃材料,对检查中发现的应急通道布局不合理、灭火器材配备不达标、小吃城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等问题督促企业整改不到位。
(二)太原市迎泽区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树得不牢,没有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重项目引进、轻服务监管;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不认真,组织领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三零”(零上访、零事故、零案件)单位创建工作不扎实;未建立旅游景区综合协调机制,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旅游景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差距,对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失管失察;在重大节假日前,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对台骀山游乐园安全检查时不严不细不实;对国土资源部门多次报请拆除台骀山游乐园违法占地建设未研究部署,未按照规定组织对台骀山游乐园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擅自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拆除。
(三)太原市
未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不够有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三零”单位创建工作不扎实,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不到位,推动有关部门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不力,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上有差距,对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和迎泽区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失管失察。
七、对有关人员责任认定及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
1.公安机关已采取刑事措施人员(13人)
(1)韩国林,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籍贯:山西省祁县,居民身份证号:140102196006125194。2020年10月4日,犯罪嫌疑人韩国林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被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韩伟,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籍贯:山西省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6198810282515。2020年10月6日,犯罪嫌疑人韩伟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被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3)韩建军,曾用名韩军,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籍贯:山西省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7906293116。2020年10月4日,犯罪嫌疑人韩建军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被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4)郭美生,男,1994年11月12日出生,籍贯: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5199411122512。2020年10月6日,犯罪嫌疑人郭美生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被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5)李跃,男,1961年11月06日出生,籍贯:山西省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6111060058。2020年10月6日,犯罪嫌疑人李跃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被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6)卢鸿勇,男,1965年06月28日出生,籍贯:山西省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6506283117。2020年10月6日,犯罪嫌疑人卢鸿勇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被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7)韩宏,男,1987年02月02日出生,籍贯:山西省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8702023135。2020年10月7日,犯罪嫌疑人韩宏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8)李永威,男,1985年01月26日出生,籍贯:山西省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8501263132。2020年10月7日,犯罪嫌疑人李永威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9)段华,男,1965年05月29日出生,籍贯:山西省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650525041X。2020年10月7日,犯罪嫌疑人段华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10)韩国珍,女,1971年06月02日出生,籍贯:山西省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7106023126。2020年11月1日,犯罪嫌疑人韩国珍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11)韩国梅,女,1977年02月05日出生,籍贯:山西省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7702053129。2020年11月1日,犯罪嫌疑人韩国梅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12)贺达,男,1998年05月03日出生,籍贯:山西省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9805033138。2020年11月1日,犯罪嫌疑人贺达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13)韩莹慧,女,1993年12月01日出生,籍贯:山西省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9312013147。2020年11月1日,犯罪嫌疑人韩莹慧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目前,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措施的13名人员,已由公安机关依法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公诉。
2.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5人。
文化和旅游部门(8人)
迎泽区文化和旅游局(4人)
(1)丁永爱,现任太原市迎泽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2016年11月至2020年8月,担任太原市迎泽区文化局、文旅局(下称迎泽区文旅局)局长期间,执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不到位,组织落实上级和本部门有关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严不细不实,对2017年台骀山景区未经整改验收擅自恢复营业的行为放任不管,致使景区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2)郭厦,2020年8月至今,担任太原市迎泽区文旅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对台骀山景区进行安全检查时,工作不严不细不实,未发现安全隐患,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阎立宏,现任太原市迎泽区水资源管护中心主任,2012年8月至2017年9月,担任太原市迎泽区文物旅游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将不符合条件的小山沟城郊森林公园推荐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对台骀山景区日常安全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未发现安全隐患,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4)赵李华,现任太原市迎泽区文旅局文物旅游服务中心副主任,2017年9月至2020年8月,主持太原市迎泽区文物旅游服务中心工作期间,对台骀山景区日常安全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未发现安全隐患,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太原市文化和旅游局(3人)
(5)张建斌,现任太原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2013年12月至2017年9月,担任太原市旅游局发展规划处处长期间,指导、初审把关不严,将不符合条件的小山沟城郊森林公园推荐上报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6)王海平,2019年4月至今,担任太原市文化和旅游局规划发展科科长期间,在2019年8月、2020年8月两次组织对台骀山景区进行国家4A级旅游景区复核检查时,把关不严,致使不符合条件的台骀山景区通过复核检查,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7)王少华,2019年2月至今,担任太原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分管安全工作,对太原市迎泽区文化和旅游局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不到位,未发现安全隐患,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1人)
(8)师振亚,现任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资源开发处党支部书记、资源开发处处长,2010年9月至2018年12月,担任山西省旅游局规划财务处副处长期间,将不符合条件的台骀山景区评定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2019年1月至今,担任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资源开发处处长期间,带队对台骀山景区进行国家4A级旅游景区复核检查时,把关不严,致使不符合条件的台骀山景区通过复核检查,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档案保管不力,将台骀山景区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重要资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原件丢失。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消防救援机构(6人)
(9)周博,现任太原市迎泽区消防救援大队助理工程师,2016年9月至2020年4月,担任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迎泽区大队、太原市迎泽区消防救援大队郝庄片区消防监督管理组组长期间,对台骀山景区消防未进行备案擅自投入使用问题未依法予以查处;对台骀山景区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扎实排查和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负有直接责任。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10)辛建义,现任太原市晋源区消防救援大队助理工程师,2017年3月至2020年2月,担任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迎泽区大队、太原市迎泽区消防救援大队郝庄片区消防监督管理组组员期间,对台骀山景区未进行备案擅自投入使用问题未依法予以查处;对台骀山景区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扎实排查和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11)张震,现任太原市小店区消防救援大队政治教导员,2015年4月至2020年8月,担任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迎泽区大队、太原市迎泽区消防救援大队政治教导员期间,对所属部门、人员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失管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李超鹏,现任太原市杏花岭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2017年1月至2020年8月,担任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迎泽区大队、太原市迎泽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期间,对所属部门、人员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失管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阎红涛,现任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防火监督处副处长,2015年4月至2017年1月,担任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迎泽区大队大队长期间,对所属部门、人员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失管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4)任海平,现任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处副处长,2017年1月至2020年2月,担任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监督管理科科长期间,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指导职责,对太原市迎泽区消防救援大队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疏于监督指导,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林业部门(4人)
(15)郭连芝,现任太原市迎泽区文庙街道党工委书记,2011年4月至2019年5月,担任太原市迎泽区林业局局长期间,对小山沟城郊森林公园绿化和游乐设施建设同步进行的行为未进行制止;对涉事企业占用林地违法建设的行为监管不力;2015年9月,在无政策依据的前提下,同意小山沟城郊森林公园项目名称变更,推动小山沟城郊森林公园由免费项目变为收费项目;对小山沟城郊森林公园未经验收即向公众开放的行为没有制止,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
(16)韩永斌(曾用名韩勇斌),现任山西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法务,2009年6月至2016年2月,担任太原市迎泽区林业局副局长期间,主要分管林政执法等工作,对小山沟城郊森林公园绿化和游乐设施建设同步进行的行为未进行制止;对2013年至2015年期间景区违法占用、毁坏林地的行为查处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史哲,现任太原市迎泽区文庙街道退役军人服务保障站站长,2010年5月至2019年5月,担任太原市迎泽区林业局综合办公室主任,承担林业行政执法职责。期间,对台骀山景区2013年至2018年违法占用、毁坏林地的行为查处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8)高峰,2019年6月至今,担任太原市迎泽区林业局综合办公室主任期间,履行林业行政执法职责不力,对台骀山景区2019、2020年违法占用、毁坏林地的行为查处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原国土资源部门(3人)
(19)李斌魁,现已退休,2009年8月至2020年4月,担任太原市迎泽区自然资源局(太原市原国土资源局迎泽分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对台骀山景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监管执法不到位,存在以罚代管的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孙中建,现任太原市迎泽区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局长,2015年12月至2020年4月,担任太原市迎泽区自然资源局(太原市原国土资源局迎泽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对台骀山景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监管执法不到位,存在以罚代管的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21)裴兰荣,2013年6月至今,担任太原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期间,对迎泽区自然资源局监管执法不到位,存在以罚代管的问题失管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城乡管理部门(2人)
(22)刘俊刚,现任太原市迎泽区财政局党组书记,2016年11月至2021年2月,担任太原市迎泽区城乡管理工委书记、城乡管理局局长期间,对台骀山景区违法建设行为未制止未查处,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23)陈瑞宏,现任太原市迎泽区城市管理局四级调研员,2010年3月至2016年11月,担任太原市迎泽区城市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期间,对台骀山景区违法建设行为未制止未查处,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4人)
(24)畅耀宗,现任太原市迎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委书记、区城改办主任,2012年8月至2016年3月,担任太原市迎泽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将不符合条件的小山沟城郊森林公园推荐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2016年3月至今,担任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党委书记期间,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台骀山景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失管失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25)董澍,2005年3月至今,先后担任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副镇长、镇长期间,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对台骀山景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失管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26)张福红,现任乡镇副科级干部,2016年5月至2021年2月担任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副镇长,分管安全工作期间,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不力,对台骀山景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履职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27)宋志强,现任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2017年2月至2019年5月,担任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安全办主任期间,对台骀山景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落实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太原市迎泽区(4人)
太原市迎泽区区委(1人)
(28)李慧,2016年5月至今,担任太原市迎泽区代区长、区长、区委书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期间,作为全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不力,未按要求建立旅游景区综合协调机制,对台骀山景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失管失察,对职能部门履职不力行为失于监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太原市迎泽区政府(3人)
(29)刘爱国,2020年3月至今,担任太原市迎泽区委常委、副区长,分管安全工作期间,对台骀山景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30)杨永生,担任太原市迎泽区副区长,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2020年5月至今分管文化和旅游工作期间,未建立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协调机制和旅游安全综合监管机制,对台骀山景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失管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31)赵学军,2020年1月至今,担任太原市迎泽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党组书记、副区长、代区长、区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期间,对台骀山景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失管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太原市(2人)
(32)贾津生,现任太原市委巡察组正处级巡察专员,2006年6月至2016年5月,担任太原市迎泽区副区长,分管林业工作期间,对小山沟城郊森林公园违规同步建设绿化和游乐设施、违法占用林地建设、未经验收向公众开放的行为失管失察;2015年9月,在无政策依据的情况下,主持区政府会议同意小山沟城郊森林公园项目名称变更,推动小山沟城郊森林公园由免费项目变为收费项目,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3)冯原平,现任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3年6月至2016年7月,担任太原市迎泽区代区长、区长期间,对小山沟城郊森林公园项目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问题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失管失察。2016年7月至2020年1月,担任迎泽区区委书记期间,未能压实部门、属地监管责任,对职能部门、郝庄镇政府查处台骀山景区违法行为不力问题失于监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需要问责的其他人员(2人)
(34)贾立新,2016年11月至今,担任太原市迎泽区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对2017年台骀山景区停业整顿后未经批准擅自恢复营业情况失管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35)任慧军,现任太原市迎泽区市容环卫迎泽大队队长,2012年10月至2019年3月,担任太原市迎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期间,对2017年台骀山景区停业整顿后未经批准擅自恢复营业情况失管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组织处理3人
(36)孙仁刚,现任乡镇副科级干部,在2012年8月至2016年5月担任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期间,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不力,对台骀山景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景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其诫勉谈话。
(37)刘丰,现任太原市迎泽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2012年7月至2016年4月,担任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期间,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不力,对台骀山景区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失管失察。对其诫勉谈话。
(38)闫俊力,现任太原市迎泽区党组成员、副区长,2014年2月至2020年4月,担任太原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迎泽区分局局长期间,对台骀山景区违法建设行为未制止未查处。对其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对台骀山游乐园公司的处理建议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吊销台骀山游乐园公司《营业执照》;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责成太原市应急管理局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台骀山游乐园公司处以罚款;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韩国林、韩伟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责成山西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太原市迎泽区台骀山滑世界景区”予以取消质量等级处理。
(三)其他建议
责成太原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迎泽区委、区政府向太原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八、事故主要教训
(一)没有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太原市和迎泽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追求经济社会发展,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先上车、后买票”。台骀山游乐园作为迎泽区重点引进项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大力支持,但因服务管理没有跟上,在没有办理规划、用地、建设、消防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一路绿灯”使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景区对外开放营业,甚至被推荐评定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太原市和迎泽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一些领导到台骀山游乐园调研检查工作时,鼓劲加油多,查找问题少,甚至相关部门多次提请政府对台骀山游乐园违法占地建设进行查处,也未引起高度重视,对相关部门未依法有效监管问题失管失察,致使台骀山游乐园“先天不足”,埋下重大安全隐患。
(二)涉事企业建设运营管理极其混乱。台骀山游乐园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未取得有关部门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违法占地、建设等活动。在游乐场馆建设中没有使用正规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单位进行建设,致使电气线路敷设、接地短路保护和逃生通道、安全出口的设置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甚至人为封堵冰雕馆安全出口。特别是在国家要求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严禁使用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的情况下,仍然采用上述材料作为包括冰雕馆在内的大量游乐场馆的保温材料。该企业为“家族式”企业,管理层整体素质不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没有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的安全培训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电力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走过场,即使相关部门检查指出一些问题,但一些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始终没有整改,更未举一反三进行全面排查治理。
(三)有关部门审批监管不负责任。太原市、迎泽区有关部门未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台骀山游乐园安全监管上互相推诿扯皮,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悬空。台骀山游乐园在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消防行政许可或进行备案的情况下建成运营,有关部门对此视而不见,没有依法严格查处,也未将其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反而被确定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该公司在长达7年的建设经营活动中,有关部门层层把关、层层失守,多次到现场检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实际上纵容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同时调查发现,政府对电力用户企业安全监管缺失。
(四)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近年来火灾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为深刻汲取教训,国家和省安排部署了多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但太原市、迎泽区及其有关部门压力传导不够、工作安排不实、检查要求不严、责任层层衰减。迎泽区政府虽然组织开展过郝庄地区彩钢板建筑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却未将台骀山游乐园纳入整治范围;有关单位和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填写的执法检查文书与实际存在的问题严重不符。“10·1”事故发生后,经事故调查组责成迎泽区政府对该景区21个场馆进行专项检查,发现仍有13处场馆采用了聚氨酯作保温材料。
九、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太原市要迅速组织党政领导干部、部门监管人员及企业负责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我省时强调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风险防控,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重要指示,以及针对我省近期发生的重大事故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以铁的担当尽责、铁的手腕治患、铁的心肠问责、铁的办法治本,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巡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月都要抽出一定时间深入基层企业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要坚决防止作秀留痕走过场,切实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要建立“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进一步厘清各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和边界,特别是要明确旅游景区以及企业用电安全的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全面推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二)完善行政审批联动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各级政府要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原则,从规划用地、立项备案、环境评价、建设施工、消防验收、供电供水等多个环节,建立多部门联审联批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对行政审批事项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互通情况。对未取得合法手续以及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必须依法予以查处,并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从源头上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深入开展旅游景区专项整治,彻底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太原市及迎泽区要深刻汲取台骀山游乐园“10·1”重大火灾事故教训,立即组织开展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把国家A级景区旅游安全纳入安全生产三年专项行动,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各级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景区的规划、用地、建筑物、特种设备、消防设施设备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整治。对违规使用聚氨酯、聚苯乙烯等各类易燃可燃材料、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通畅等问题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停业整顿,彻底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要坚决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不得评定为A级景区,已经被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要取消质量等级;对旅游景区要全部落实安全生产挂牌责任,明确挂牌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
(四)抓住企业“关键少数”,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要紧紧抓住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这个关键,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零事故”单位创建活动,细化标准内容、加强监督考核,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强化警示教育作用,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旅游景区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和考核,全面提升其安全意识和能力素质。
(五)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突出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并将其纳入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扎实开展安全生产“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全面提升社会参与能力、全民安全素质和社会整体安全水平。特别是太原市、迎泽区及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组织开展现场警示教育,以案说法、现身说法,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进一步强化属地党委政府及部门和有关企业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要督促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岗位技能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和自救逃生常识,全面提高社会公众安全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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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590 | 2020_山西_榆社县五台山3·17_3·19森林火灾案查处通报.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山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省政府新闻办通报榆社县“3·17”森林火灾案、五台山风景区“3·19”森林火灾案查处情况
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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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新闻办举行通报榆社县“3·17”森林火灾案、五台山风景区“3·19”森林火灾案查处情况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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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31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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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公安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张立刚,忻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吕建军,晋中市公安局副局长青建邦,通报晋中市榆社县“3·17”森林火灾案、五台山风景区“3·19”森林火灾案的查处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省政府新闻办主任 张羽:
记者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今天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我们邀请到省公安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张立刚,忻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吕建军,晋中市公安局副局长青建邦,向各位通报晋中市榆社县“3·17”森林火灾案、五台山风景区“3·19”森林火灾案的查处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请省公安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张立刚通报两起火灾案的查处情况。
省公安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 张立刚:
各位记者朋友:
下午好!
现在,由我来对晋中市榆社县“3·17”森林火灾案和五台山风景区“3·19”森林火灾案查处情况进行通报。
晋中市榆社县“3·17”森林火灾案
查处情况通报
2020年3月17日11时许,晋中市榆社县社城镇焦红寺村发生森林火情,火势迅速蔓延,造成森林火灾。
火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楼阳生书记、林武省长作出重要批示,迅速成立“3·17”火情前线指挥部。副省长贺天才、应急管理部火灾防止管理司司长彭小国等领导同志,以及晋中党委政府的领导同志,深入一线指挥灭火救援工作。国家应急管理部专家组及内蒙古、吉林、甘肃三省专业救援力量第一时间到晋支援。经过7天7夜的紧张扑救,3月24日早7时,榆社“3.17”森林火灾4个火场明火全部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
为查明火灾原因,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同志亲自指挥调度,组织省、市、县公安机关迅速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根据连日来调查询问、现场勘查、物证查找、检验鉴定、侦查实验、气象观测等调查情况,榆社县“3·17”森林火灾案火灾原因,公安机关现已查明,确定起火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上午11时许,起火点位于榆社县焦红寺村沙皮则地段犯罪嫌疑人杨某斌第二次燃放炮竹处(坐标:东经113°2′58″,北纬37°21′42″),起火原因系杨某斌燃放“双响炮”时不慎引燃周边枯草,由于风力太大扑救不及,火借风势迅速蔓延失控,引发森林火灾。
一、基本调查情况
(一)火情报警情况
3月17日11时30分,社城镇政府接到涉案人员张某华电话报称,焦红寺村山上发生火灾。12时10分,社城镇派出所接到镇党委书记电话通报后,立即会同榆社县林业局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将正在救火的杨某斌、张某国、张某华、田某穹、杨某珍5名涉案人员控制,交由榆社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受理调查。3月21日,榆社县公安局以涉嫌失火犯罪立刑事案件侦查。
(二)涉案人员情况
犯罪嫌疑人杨某斌,男,43岁,农民,榆社县社城镇石会村人。
张某国,男,74岁,榆社县教育局退休职工,系杨某斌岳父。
张某华,男,39岁,榆社县东升小学教师,系张某国侄子。
田某穹,男,27岁,榆社县箕城镇东汇村人,系张某华妻弟。
杨某珍,男,64岁,农民,榆社县社城镇石会村人,系杨某斌叔叔。
(三)案件调查情况
3月21日至22日,经深入调查询问、走访核实,多方取证印证,及时发现张某国、杨某斌、张某华、田某穹在前期调查中提供虚假证言的情况,并以此为突破口迅速查明事实真相。
经查,3月16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斌与张某华协商为张某国修建墓穴,并于当日下午一起在榆社县箕城镇东汇村东汇综合超市购买了白洋淀牌“双响炮”20发、满地红牌1000响鞭炮2挂,以及祭拜用的香火。3月17日上午7时许,张某华驾车载着杨某斌、张某国、田某穹从榆社县城出发,一同前往社城镇焦红寺村张某国拟建墓地处。途经社城镇石会村时,杨某斌又叫上其叔杨某珍同去帮忙。上午11时许,5人到达焦红寺村沙皮则地段。按照农村乡俗,杨某斌先在山路边烧香祭拜,并燃放了一发“双响炮”,其余4人负责修整通往墓地的山路。之后,杨某斌独自走到墓地附近,又燃放了一发“双响炮”,导致周边枯草被引燃。杨某斌见状一边用手抓土灭火,一边呼喊其他人过来帮忙,但由于山中风大扑救不及,火势迅速蔓延并引燃了山上的灌木及油松。当时,因焦红寺村没有手机信号,张某华便与田某穹一起驾车去通知社城镇政府工作人员,其余3人继续灭火。11时30分,张某华驾车行驶至水泽村时,才用田某穹的手机打通了社城镇政府电话,告知山上着火情况。之后,二人又返回现场参与灭火。
案发后,杨某斌见火势无法控制,担心被追究责任,便与岳父张某国协商由张某国顶替其承担失火责任。之后,张某国又说服张某华、田某穹帮忙隐瞒真相。张某华还使用微信杜撰了“张某国燃放炮竹引发火灾”的虚假内容,统一口径。在前期森林公安派出所调查时,4人按照事先约定,共同隐瞒了杨某斌燃放“双响炮”引发火灾的事实。
(四)现场勘查情况
起火现场主要位于榆社县社城镇焦红寺村东北方向的沙皮则地段,燃烧物主要为枯草、灌木及密集的油松林,整体呈蔓延燃烧的过火迹象。杨某斌现场指认的第二次燃放“双响炮”位置处在一东西走向的无名沟道内,过火痕迹显示火势自燃放点由东向西蔓延燃烧,两侧沟壁则分别向南向北蔓延燃烧,燃放点东侧及东南方向无过火燃烧痕迹。经对第一、二次燃放点及周边6个关键位置进行地毯式勘查、物证提取和检验分析,在1处燃放残留物和2枚“双响炮”残留壳体中,均检测出与现场未及燃放的9发“双响炮”相同的化学元素;2枚“双响炮”残留壳体的直径、颜色、材质与9发“双响炮”相同。
(五)侦查实验情况
经对同品牌、同型号的“双响炮”进行鸣放实验,清晰可见该“双响炮”在第一声炸响后,尾部会喷发火星,伴随着浓烟推动剩余炮竹急速腾空,在空中完成第二次炸响。
(六)视频监控分析情况
榆社县森林防火远程监控系统距离焦红寺村最近的监控探头位于3.9公里外的漫天垴山顶,监测实时显示:3月7日11时30分,在东经113°2′53″,北纬37°21′43″发现火情,经查为焦红寺村沙皮则地段的经纬度。
二、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认定依据
(一)从案件调查看,杨某斌燃放炮竹不慎引发火灾的时间、地点、原因,与其本人供述和张某国、张某华、田某穹等人讲述情况,前后细节相互印证,并与技术侦查、走访核实情况相符。
(二)从起火时间看,结合杨某斌等人供述到达沙皮则的时间、张某华电话向社城镇政府报告火情时间、榆社县森林防火远程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显示发现火情时间,可以断定杨某斌燃放炮竹引燃周边枯草的时间在3月17日11时至11时30分之间,考虑到5人初期扑火所用时间和张某华驾车到水泽村的时间,确定起火时间为3月17日11时许。
(三)从现场勘查看,火场风向因山上地形复杂变道乱流,整体呈现蔓延过火燃烧迹象。杨某斌第二次燃放炮竹位置处于沟道内,风入沟道过火痕迹走向明显,并由燃放点向外围辐射蔓延,其东侧及东南方向无过火痕迹,说明起火点就在该位置附近。
(四)从侦查实验看,杨某斌燃放的“双响炮”在地面第一次炸响后会产生明火,具备引燃周边枯草的条件。
(五)从检验鉴定看,现场提取的燃放残留物和“双响炮”残留壳体的化学元素成分及壳体直径、颜色、材质,与杨某斌未及燃放的9发“双响炮”相同,说明现场确曾燃放过白洋淀牌“双响炮”。
(六)从局地气象数据看,榆社县气象局位于焦红寺村8公里处的曲礼村气象监测站数据显示,当天10至12时焦红寺村区域风向为西、西北,瞬时风速5.5-6.3米/秒,极大风速11.2米/秒,风级达六级,具备导致火势迅速蔓延的条件。
综上,榆社“3·17”森林火灾系一起因人为过失引发的森林火灾。起火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上午11时许,起火点位于榆社县焦红寺村沙皮则地段犯罪嫌疑人杨某斌第二次燃放炮竹处,起火原因系杨某斌燃放“双响炮”时不慎引燃周边枯草,由于风力太大扑救不及,迅速蔓延成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杨某斌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已涉嫌失火罪,于3月22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张某国、张某华、田某穹因提供虚假证言、干扰办案,被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五台山风景区“3·19”森林火灾案
查处情况通报
2020年3月19日18时许,五台山风景区台怀镇佛母洞锦绣索道停车场附近山林发生火情,火势迅速蔓延,造成森林火灾。
火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楼阳生书记作出重要批示,迅速成立“3·19”火情现场指挥部。火情发生后,在国家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紧急调配专业队伍和先进设备,特别是国家应急管理部调配400人专业救援队伍第一时间到五台山支援。忻州党委政府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安排,组织力量,开展扑灭工作。经过近40个小时的奋力扑救,于3月21日10时,五台山“3.19”森林火灾明火全部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
为查明火灾原因,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同志第一时间安排公安机关成立事故原因调查组,对起火原因进行侦查调查。期间副省长多次调度、听取汇报,并与专家共同分析研究。根据现场勘查、调查询问、侦查实验、视频分析、物证查找、气象观测等调查情况,以及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和专家组意见,“3·19”森林火灾案火灾原因已调查清楚。起火时间在2020年3月19日17时29分至17时51分之间;起火部位为五台山风景区台怀镇佛母洞锦绣索道停车场西北角水泥平台上方山坡马道处;起火原因为起火部位处潮湿地面上放置的带电多股铝导线断口处漏电,持续产生热量,进而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蔓延发生火灾。经调查,此电线为白云寺村村民梁某华私自接拉,并被山坡上滚落的山石砸断,3月18日被环卫人员将带电的一端甩到山坡马道上。3月25日,公安机关依法将涉嫌失火罪的犯罪嫌疑人梁某华刑事拘留。
一、基本调查情况
(一)火情报警情况
2020年3月19日17时55分,五台山风景区佛母洞僧人在佛母洞发现山下停车场处冒起浓烟。17时56分,发现火情的佛母洞僧人给白云寺村村干部白某某打电话报告情况,17时58分,又拨打119报警。18时00分,五台山公安分局接到五台县公安局转接电话。接警后,五台山公安分局马上组织力量开展灭火救援。18时11分,五台山公安分局又接到五台山风景区综合办电话称:佛母洞索道附近着火,具体情况不清楚,乡镇人员正在赶赴现场。
(二)现场勘验情况
火灾起火部位位于佛母洞锦绣索道停车场北侧山坡上。停车场西北侧山坡下有一处水泥平台(景区摆摊的小场地),平台北侧由石块堆砌成高1米的小石墙与山坡相接,平台北侧紧挨石墙有一个石坑,石坑上包裹着蓝色塑料布,上面堆放着电线(黑色绝缘外皮,由双股合并在一起,单股内有7根铝导线,铝芯直径6mm,共14根铝导线)。电线上压有石块和木板,电线一端铝芯裸露,断面有砸压痕迹和线性痕迹,另一端在石坑内串接一个公牛牌插线板。石坑斜上方石墙上有10cm×9cm石头砸痕,平台上另有65cm×50cm×40cm不规则的大石头,石头表面有多处碰撞后表层脱落的痕迹,并有多处较锋利的棱刃,在石头一处突出部位发现少量蓝色附着物(与石坑上包裹着的蓝色塑料布材质相同)。
平台北侧向上经过高为6.6m的山坡有一条宽70cm的马道。马道北侧山坡林地有明显过火痕迹,整体呈现以马道北侧为最低点向上、向东西两侧呈扇形燃烧蔓延的痕迹特征,提取过火痕迹最低点39cm×36cm范围内的土样,用筛子筛选后,发现少许熔珠残留物。
佛母洞锦绣索道停车场东南方向有一变压器,变压器上漏电开关箱箱门被一截电线拧住,漏电开关呈闭合状态。从漏电保护开关接出的黑色、蓝色电线向上与2根低压架空裸铝线连接,经停车场东北侧水泥电杆,连接到停车场西北角方向水泥平台西北侧18m处的水泥电线杆上。从该电线杆顶端连接1根电线(电线材质、规格及外观标识与石坑上堆放的电线一致),经过马道下一处木杆顶端,中间部分在马道下方山坡上,末端又回到平台上方的马道上。马道上的电线末端绝缘皮烧焦,中央铝导线断端裸露,铝导线末端有熔化痕迹,也有砸压痕迹和线性痕迹。
(三)调查走访情况
- 询问证人情况。当日进山人员米某某和张某某等8人证实:3月19日17时29分,米某某和张某某与家人共8人一起开车离开停车场时尚未发现着火。白云寺村电管站工作人员李某某证实:火灾发生时佛母洞锦绣索道停车场东南方向的变压器处于带电状态。白云寺村村民小组长白某某证实:3月19日18时04分,白云寺村村民小组长白某某从佛母洞僧人处得到起火信息,在该村防火应急微信群发布了佛母洞停车场附近着火的信息。杨某某和李某某证实:3月19日17时50分许,杨某某在其丈母娘家休息,邻居李某某在杨四全家院门口发现山上有疑似着火后的烟雾,李某某将杨某某叫到马路上,2人观察后,确认是着火后产生的烟。五台山环卫处朱某某、郭某某、张某某证实:3月18日7时许,负责打扫卫生的朱某荣、郭某和手持镰刀铲除杂草,在佛母洞锦绣索道停车场西北角水泥平台背后山坡上割草时,发现电线有断头,郭某和把电线一端甩到山坡上。负责清理滚落石头的张某秀发现水泥平台上的塑料堆比较杂乱,于是将塑料堆上的电线盘好,并用木板和石头压住。冯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等多位村民证实:佛母洞停车场及其对面索道公司工人修的彩钢房(已拆除)的两侧山坡上经常有山石滑落,2018年5月山上滚落石头曾将彩钢房后墙砸坏,2020年3月初有2块百八十斤重的石头滚落下来。
- 电源来源和使用情况。经调查,2005年春季,白云寺村村民在佛母洞停车场附近做生意需要用电,时任村小组长段某某以村小组名义向镇供电所提出申请,经镇供电所(时任所长杨某某)同意后,白云寺村小组出资15000元,在佛母洞停车场附近安装了一台10千伏安的变压器,同时从变压器上接出电线到停车场西北处山坡上水泥电线杆上。2018年5月,经村小组长白某某同意,犯罪嫌疑人梁某华从电线杆上私自接出一趟电线。2019年8月,犯罪嫌疑人梁某华将从电线杆上接下来的电线拖在水泥平台北侧山坡上,在水泥平台露天生产加工、销售佛珠,直到2019年10月10日左右停工。犯罪嫌疑人梁某华停工时,电线一直在拖在山坡上,中间部分裸露于地面,与电插板连接的一端被其缠绕后置于石坑,并包上蓝色塑料布。
(四)侦查实验情况
- 停车场东南方向变压器上漏电保护开关检验情况。3月23日上午,调查组邀请国网忻州供电公司2名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对佛母洞锦绣索道停车场东南方向的变压器开关箱内漏电保护开关进行检验。证实漏电保护开关损坏,处于开启状态,不能断开,零线出线端接线柱损坏有烧蚀和电弧痕迹,无法实现断开和漏电保护功能。
- 现场石头滚落侦查实验。3月23日11时许,在现场进行了落石实验。在停车场西北方向水泥平台上方有大量裸露的山体岩石,在距水泥平台35米处有一处凹陷的大坑,疑似落石的原始位置。现场另寻找一块大小、重量、材质与可疑石块相近的石块进行实验,在上述山坡位置让石块自行滚落,该石块顺山坡滚下,在马道南侧边缘碰撞弹起后砸落在平台北侧石墙上,最后落在水泥平台上。
(五)现场重建及现场分析情况
- 现场重建情况。根据现场勘验、侦查实验结合调查访问情况,现场重建如下:2019年10月10日前后,犯罪嫌疑人梁某华在水泥平台上最后停止使用该条电线时,未采取保护措施,电线裸露于山坡上,由于变压器上的漏电保护开关损坏,无法实现断开和漏电保护功能,因此裸露于山坡上的电线一直处于带电状态;2020年3月初,山坡上有大石头滚落,砸在水泥平台北侧小石墙上,将电线砸断;3月18日村民朱某某、郭某某发现电线有断头,郭某某把带电的电线一端甩到山坡马道上,张某某将石坑上的电线盘好,并用木板和石头压住;2020年3月19日,山坡马道上的电线断端持续漏电发生森林火灾。
- 关于电线被山石砸断的分析。现场水泥平台上的不规则大石头表面有很多不规则破损的痕迹,分析认为石头在滚落过程中与其它石头碰撞形成的痕迹。现场水泥平台北侧石墙上也有砸痕,根据上述两处痕迹,可以判断山上的大石头滚落到石墙上时,裸露的电线正好位于石墙上有砸痕的位置,山石滚落时完全可以将电线砸断,断端脱落的碎石块遗留于地面,可能被环卫工人清理,因此未能在石头表面发现电线绝缘皮的黑色附着物。
(六)视频监控分析情况
佛母洞视频监控显示,3月19日17时51分许在锦绣索道停车场方向开始冒烟。通过白云寺外视频监控及调查访问,15时58分许,晋H991白色越野车和晋H4A8白色轿车先后经过白云寺进入佛母洞景区,16时55分许,2辆车上的8人从佛母洞庙门口步行下山,17时35分许,2辆车在白云寺外路面出现,离开景区。经调查,2辆车当日16时许到达佛母洞锦绣索道停车场位置,车上8人步行到达佛母洞庙门,因疫情期间寺庙关闭,8人从佛母洞庙门口步行下山,米某某和张某某先到达停车场位置,等候家人期间,米某某向张某某要烟,2人每人在停车场内抽了1支烟,抽完烟后,于17时29分,米某某和张某某分别与家人一起开车离开停车场。吸烟距离最近的过火区域相距37米,停车场地面为水泥质地,无易燃物。
二、起火原因认定依据
起火原因为起火部位处潮湿地面上放置的带电多股铝导线断口处漏电,持续产生热量进而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蔓延成灾。依据如下:
(一)环卫工人冯某某证实3月初发现水泥平台处发生过大石块滚落的情况,该处放置的铝导线已断开。
(二)3月18日,环卫工人朱某某和郭某某在清理杂草时,将水泥平台处已断开铝导线电源一侧甩到马道上杂草丛中。
(三)经对铝导线断口形貌特征分析,断口有熔化痕迹和切割痕迹,切割痕迹的形貌特征与镰刀、铁锹等锋利工具切割形成的痕迹特征不符,与石块滚落砸压切割形成的痕迹特征相符。
(四)经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起火部位处的铝导线断口上有电热作用形成的熔痕。
(五)经山西省五台山气象站证实,当日无雷电等不良天气气候。2020年3月19日,五台山风景区天气实况为晴天,下午5时后有微量云,8时到17时29分有阶段性大风天气,无雷电现象。当日平均气温1.7℃,湿度27%,气压774.7百帕,风速11.9米/秒。17时温度4.6℃,湿度15%,西南风12.9米/秒,能见度32千米;18时温度3.7℃,湿度17%,西南风9.7米/秒,能见度32千米。
(六)经调查,断开的铝导线为梁某华售货点的电源线;经侦查实验,该线路处于通电状态;经现场勘验,该线路电源侧的漏电保护器开关无法手动关闭。
(七)起火部位有大量干枯的杂草、树枝等可燃物。
(八)经对马道处提取的铝导线断口熔痕形貌分析,符合漏电发热熔化的痕迹特征,不符合烟蒂引燃杂草致导线被烧的痕迹特征。
综上,五台山风景区“3·19”森林火灾系一起因人为过失引发的森林火灾。起火时间在2020年3月19日17时29分至17时51分之间,起火部位为佛母洞锦绣索道停车场西北角水泥平台上方山坡马道处,起火原因为犯罪嫌疑人梁某华私拉电线,带电多股铝导线断口处漏电,持续产生热量进而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蔓延发生火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梁某华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已涉嫌失火罪,于3月25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和重要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生态保障。”火灾是森林最危险的敌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严正提示:严禁带火种进入林地林区,严禁烧荒,严禁在林地林区野外用火、非法用电,严禁司机、乘客把带明火的烟头抛扔沿途路边,坚决杜绝和避免一切火险火灾隐患。对违法用火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严厉处罚。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省政府新闻办主任 张羽:
感谢张立刚同志的介绍。
下面开始回答记者提问。提问前,请各位记者先通报所在新闻单位名称。
中国日报记者
榆社“3.17”森林火灾发生后,晋中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就火灾后续工作采取了哪些措施?
晋中市公安局副局长青建邦:
榆榆社县“3.17”森林火灾发生后,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三级党委政府、省公安厅高度重视,晋中市委书记赵建平、市长常书铭蹲点指挥,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第一时间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加强道路交通管控,维护救援现场治安秩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展开灭火救援工作。同时,全力开展依法查处打击野外用火违法犯罪和防范宣传工作,坚决防止森林火灾再次发生。
一是强化火灾火情依法查处力度。榆社“3.17” 森林火灾发生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四名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同时,进一步加大对野外非法用火行为的打击力度,3月19日晋中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明确了严厉打击的五种野外非法用火行为及处罚标准。《通告》发布以来,全市已查处野外用火案件40起,依法查处违法人员39人,现在还有4起案件在侦办中。
二是强化联防联控工作。晋中市公安局会同市应急、规划与自然资源、环保、农业农村等部门健全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全市公安机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重点部位设卡驻守,严防死守,坚决防止发生火灾。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共出动警力323人、警车147辆,设置防火临时检查站508个,巡逻中发现处置火险隐患15处。
三是强化购销精准管控。配合应急部门加强烟花爆竹日常销售管理,督促销售企业使用“烟花销售APP”落实实名购销制度,同时利用晋治安APP掌握烟花爆竹销售信息,管控重点人员,坚决杜绝非法燃放。
四是强化防范宣传力度。利用传统媒体、网络新媒体以及农村大喇叭等平台、渠道大力开展法律法规和《通告》宣传,以案释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形成社会整体合力。
山西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记者:
五台山“3.19”森林火灾发生后,忻州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采取了哪些措施?
忻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吕建军:
各位记者,大家好。五台山“3.19”森林火灾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领导李俊明、郑连生、朱晓东立即赶赴灭火一线,指挥调度开展灭火救援工作。为尽快查明火灾原因,副省长、公安厅长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视频调度,了解事故原因、侦查进展,并协调部、省火灾调查专家,对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进行了准确认定。目前,忻州市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涉嫌失火罪的犯罪嫌疑人梁某华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侦办中。
为震慑犯罪,忻州公安机关持续加大对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今年以来,忻州公安机关已依法对152起野外使用明火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3月21日,忻州市公安局对外发布《忻州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再次对严重威胁森林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警示。3月23日上午,忻州市召开森林草原防火新闻发布会,发布《忻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部署全市落实特险期防火工作12项工作措施,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升信息化条件下防火救灾能力。
当前,正值春耕备耕时节,清明节也马上到来,忻州市公安机关将继续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部署,强化各项安保措施落实,严防各类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等公共安全事故发生。
谢谢。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省政府新闻办主任 张羽:
非常感谢省公安厅、忻州市公安局、晋中市公安局3位负责同志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也非常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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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591 | 2020_岳阳市汨罗市新市镇紫园土菜馆11_18液化气罐泄漏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汨罗市新市镇紫园土菜馆“11·18”液化气罐泄漏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11月18日12时35分,汨罗市新市镇紫园土菜馆发生一起液化气罐泄漏燃爆事故,造成3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6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相关规定和省安委办要求,岳阳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汨罗市人民政府派员组成的“汨罗市新市镇紫园土菜馆‘11·18’液化气罐泄漏燃爆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人员询问、委托第三方检测鉴定,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汨罗市新市镇紫园土菜馆
汨罗市新市镇紫园土菜馆(以下简称“紫园土菜馆”)于2017年12月6日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者为刘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4P6YUT0K;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中餐服务;饭店经营地址在汨罗市新市镇合心村四组;该土菜馆经营场所设在一栋四层楼的一、二层,该楼房的三、四层为住宅。土菜馆实际经营者是王咏梅和王咏风(姐妹关系),刘娟系王咏风丈夫刘勇的妹妹。
2.汨罗市新市液化气站
汨罗市新市液化气站(以下简称“新市气站”)投资人为任金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788032517E;类型: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5月31日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经销液化气、气灶、气瓶及配件;住所:汨罗市新市镇合心村;持有《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343FM18-2022,发证日期:2018年11月26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6日;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新市气站除投资人任金芳外,另有从业人员2人,分别是王海滨(负责充装和送气),吴铁勋(负责充装和做饭)。任金芳持有《液化石油气充装作业人员证》,王海滨、吴铁勋二人均未取得充装作业资质。
(二)新市气站日常经营情况和紫园土菜馆爆炸钢瓶由来
- 新市气站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为非法谋取利益,除正常购买新气瓶(14公斤装,市场价格约160元/瓶)进行储备和出售之外,还会以20-30元/瓶的价格回收超期未检、已报废的气瓶(14公斤装),并将其提供给老客户使用。
- 新市气站为紫园土菜馆(老客户)提供2种类型的气瓶,分别是50公斤装和14公斤装,50公斤装的和14公斤装各有3个。2020年11月9日,紫园土菜馆3个50公斤装气瓶液化气使用完后,临时自行接了一个由新市气站提供的14公斤装气瓶使用,同时给新市气站打电话要求配送液化气,新市气站配送员王海宾于当日12时将新的3个50公斤装的气瓶送至紫园土菜馆,并将14公斤装气瓶换下来,后刘勇将其放于靠洗菜间一侧的玻璃门后。
(三)事故现场有关情况
- 事故餐馆地理位置情况。现场位于汨罗市新市镇新阳社区合心片4组安置区紫园土菜馆,该土菜馆所在房屋共五层,房屋呈南北向,房屋所在位置为安置区2栋最东侧201,其中1、2层为土菜馆营业区,3、4层为住宅,5层堆放杂物。2栋南侧为安置区1栋,北侧为安置区3栋。现场东面为汨罗市龙舟南路,南面为汨罗市高铁站,西面为武广高铁线,北面为汨罗市新市镇新阳社区山林。紫园土菜馆南北各有一扇门,门前各有一人行道。
2.事故发生时土菜馆客人分布情况。
客人分布情况:土菜馆一层三个包厢111、333、666均已进客,卡座03、04、05也有部分客人,事故发生时土菜馆一层客人、共约30人左右;二层有三个包厢888、201、202,均已进客,约有25人。
厨师、服务员及其他人员分布情况:经营者王咏梅,主厨金巍,帮厨唐威在厨房炒菜,切菜及配菜工的张跃军、茅铺酒供应商徐建福在厨房帮忙,经营者王咏风在厨房与大厅的出菜口位置出菜,洗碗工胡艳芝在洗碗房洗碗,收银员刘佳在二楼楼梯间下杂物间泡皮粉,服务员唐肃艳、仇霞、邹雨大厅服务。
事故发生时一层40人中有34人不同程度受伤,二层未受损,无人员伤亡。
- 事故餐馆内损坏情况。紫园土菜馆南侧大门缺失,南侧吊顶部分吊板脱落在地面上,南侧大厅北侧吊顶整体脱落在地面上,北侧大厅顶部吊顶整体脱离悬挂在半空,吊顶面上见大量烟熏痕迹,部分吊顶吊板和灯具掉落在地面上,北侧大厅西侧为收银台,收银台西侧为酒类及饮料展示柜,展示柜表面部分烧毁,柜体稍向东侧倾斜,大厅四周墙面上塑料墙纸轻度融化。
- 事故现场气瓶的情况。根据汨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现场勘察笔录》及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汨罗市11·18液化石油气泄漏气瓶技术分析报告》,土菜馆液化石油气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型号为YSP-15,公称容积为35.5L,公称工作压力为2.1MPa,水压试验压力3.2MPa,瓶体材料为HP295,设计壁厚为2.49mm,制造日期为1997年8月,使用年限15年,制造单位为顺德市桂州气瓶厂。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气瓶应当予以报废并且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1月18日12时许,金巍、唐威、王咏梅正在厨房炒菜,张跃军、徐建福等人在厨房帮忙,刘佳在二楼楼梯间下杂物间泡皮粉,12时30分许,从厨房外传来一声轻响后,金巍突然看到厨房外有大量的白色烟雾飘进了厨房,金巍估计是煤气,忙想要去关掉明火,但刚伸出手,还未来得及,就发生了燃爆。
(二)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岳阳市、汨罗市两级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应急、公安、消防救援、卫生等部门的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全力组织事故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成立各专项工作小组,要求紧密协调配合,全面展开伤员护送、救治、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等工作。通过积极救治与安抚慰问,目前34名伤者及家属情绪稳定,未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发生。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物的不安全状态
新市气站提供给紫园土菜馆使用的气瓶超期未检,且已报废,该气瓶底座已严重变形,导致下封头曲面部位也严重变形,壁厚明显减薄;
人的不安全行为
紫园土菜馆将超期未检,且已报废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气瓶随意放置在容易受阳光照射的玻璃门后,底座及下封头曲面部位严重变形的气瓶在阳光的持续曝晒下,导致气瓶底座与罐体开裂,液化石油气泄漏后遇厨房明火发生燃爆。
天气因素
根据汨罗市气象局气象证明显示:事故当天汨罗的平均气温为23.0℃,日最高气温为30.1℃,事发时12时30分左右气温为28.7℃。
(二)间接原因
- 新市气站证照不全,违法经营。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聘请无资质的作业人员进行燃气充装;为非法谋取利益,长期违法违规向客户提供超期未经检测或报废的气瓶使用。
- 紫园土菜馆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不到位。紫园土菜馆未对超期未检、已报废的气瓶进行正确辨识并拒绝使用,且将其放置在容易受阳光照射的玻璃门后,导致气瓶受热后底座与罐体开裂,液化石油气泄漏后遇厨房明火发生燃爆。
- 汨罗市城管局对新市气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打击查处不力。
- 汨罗市市场局对新市气站聘请无资质的作业人员进行燃气充装、长期违法违规向客户提供超期未经检测或报废的气瓶打击查处不力。
- 汨罗市新市镇打非治违不力,对新市气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打击不力,对辖区内气站长期违法违规向客户提供超期未经检测或报废的气瓶行为排查整治不到位。
四、事故的性质认定
经调查分析认定,汨罗市新市镇紫园土菜馆“11·18”液化气罐泄漏燃爆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任金芳,新市气站投资人,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王海滨,新市气站作业人员,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吴铁勋,新市气站作业人员,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刘娟,女,紫园土菜馆名义上的经营者,为实际经营者王咏梅和王咏风提供身份证办理《营业执照》,建议由汨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三)建议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 朱青龙,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燃气事务中心副主任。对新市气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打击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岳阳市纪监委责成汨罗市纪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 樊铁军,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股副股长。对新市气站长期违法违规向客户提供超期未经检测或报废的气瓶、聘请无资质的作业人员进行燃气充装等行为打击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岳阳市纪监委责成汨罗市纪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 陈静,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燃气事务中心主任。对新市气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打击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岳阳市纪监委责成汨罗市纪监委给予其诫勉谈话。
- 周浩,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股股长。对新市气站长期违法违规向客户提供超期未经检测或报废的气瓶、聘请无资质的作业人员进行燃气充装等行为打击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岳阳市纪监委责成汨罗市纪监委给予其诫勉谈话。
- 翁国友,汨罗市新市镇应急站站长。对新市气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打击不力,对辖区内气站长期违法违规向客户提供超期未经检测或报废的气瓶行为排查整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岳阳市纪监委责成汨罗市纪监委给予其诫勉谈话。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汨罗市新市液化气站。由汨罗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其进行关闭。
2.汨罗市新市镇紫园土菜馆。由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五)其他建议
1.责成汨罗市人民政府向岳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 由汨罗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新市镇人民政府、汨罗市城管局、汨罗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资料报市安委办。
- 责成由汨罗市人民政府对汨罗市新市镇副镇长袁拓领、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巢岳飞、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周应群给予通报批评,并抄报岳阳市安委办。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切实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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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592 | 2020_巢湖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4.2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4日
2020年4月2日,巢湖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在实施油罐车切割作业时,发生一起闪爆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
根据合肥市安委会《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通知书》(合安办督〔2020〕41号)要求,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96号)要求以及巢湖市人民政府授权,巢湖市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监察委、公安局、总工会、商务局和安徽居巢经开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的巢湖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4∙2”闪爆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
巢湖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巢湖市居巢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杜和荣,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成立日期: 2002年09月29日。该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取得商务部门核发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于2002年9月17日取得巢湖市公安局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发生闪爆的车辆情况
涉事报废待拆解重型罐式货车苏AB6765,车主为南京海龙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类型:重型罐式货车,车辆识别代码:LGAX2B130B1030218,车辆型号为东风DFL5160GJYBX,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营运),燃油种类:柴油,车身长9米,总质量为16000kg,注册登记日期2011-12-09,发动机号码87247856,罐体为椭圆形结构罐体。
(三)事发现场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1.黄**,现场从事注水置换作业。其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 王**,现场从事切割作业。特种作业证证号:T370911196804092828,作业类别: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准操项目: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初领日期:2019.7.22,有效期2019.07.22至2025.07.22,复审日期2022.07。
(四)安全管理情况
该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杜和荣、成员许加叶等,建立了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了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了隐患排查制度和记录,制定了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未对从业人员作业前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办理危险场所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巢湖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车间大门口处,涉事报废待拆解重型罐式货车苏AB6765停靠于该公司第一车间大门口,车头高于车尾5°至10°,闪爆口位于罐车顶部的加油口。
事故现场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4月2日9时24分,巢湖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王光明驾驶装满大部分水的报废待拆解重型罐式货车苏AB6765停靠于公司第一车间大门口,呈头东尾西方向停放。工人黄与王光明先后上到车辆顶部,王光明指导其开展工作,让黄对车辆顶部的油管及杂物进行清除。9时30分,黄开始持水管对罐内进行注水。9时33分,另一名工人王拖着切割设备到达事发车辆尾部,对事发车辆右侧尾部进行切割,此时,王光明离开现场。9时35分54秒,王转到事发车辆左侧尾部进行切割作业,此时,黄仍在注水,并观察注水情况。9时35分56秒,发生闪爆,黄**被气浪冲到半空后摔下。事故发生后,王光明即赶到现场进行抢救,并安排许加叶驾车将伤者送往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进行救治,后因多发性外伤、失血性休克等,经救治无效于当日18时许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巢湖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安徽居巢经开区管委会负责人先后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原因,协调处理善后工作。
4月5日,巢湖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善后工作完成。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死者,黄**,男,47岁,山东省曹县人。事故发生时系巢湖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工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在未能彻底置换罐内易燃易爆气体的情况下,擅自动火作业,导致闪爆,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巢湖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未对从业人员作业前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5.4.1.6 的规定;未办理危险场所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手续,违反《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5.4.2.1的规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巢湖市巢湖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4∙2”闪爆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 杜和荣,巢湖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 许加叶,巢湖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动火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其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巢湖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未对从业人员作业前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办理危险场所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手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二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巢湖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坚决杜绝各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巢湖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4∙2”闪爆事故调查组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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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593 | 2020_常熟市沙家浜塑料五金电镀厂8·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pdf
1 常熟市沙家浜塑料五金电镀厂“8·17”较大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2019 年8 月17 日下午16 时35 分许,常熟市沙家浜塑 料五金电镀厂发生火灾,火灾造成3 人中毒窒息死亡。 事故发生后,省长吴政隆作出批示,要求尽快查明事故 原因。原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周乃翔、市长李亚平、市委常委 常务副市长王翔、市委常委秘书长俞杏楠、副市长杨知评及 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周乃翔书 记、李亚平市长召集苏州市、常熟市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 就伤员救治、现场处置、事故调查和扎实开展安全隐患大排 查大整治工作进行专题部署。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苏州市政府成 立了由副市长杨知评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公安、总工会、 生态环境以及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负责人任成员的事故调 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和市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聘请 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 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 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 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
2 电镀厂于2008 年5 月8 日通过整体规划建设,于2008 年5 月21 日取得施工许可手续,于2009 年4 月30 日完成 建设竣工验收,于2009 年9 月8 日通过规划验收。电镀厂 分第一到第五部,各部生产所用厂房车间、设备分属各自实 际控制人,各实际控制人在建厂时就以厂房价值约定分占电 镀厂的股权。电镀厂各部日常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对外统 一用常熟市沙家浜五金电镀厂名称经营。电镀厂设有综合 部,负责电镀厂整体对外协调(对公管理等非业务事宜), 对内后勤保障(公共安全、财务开票、危废处理等事宜)。 电镀厂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王春保,综合部也由其实际负责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概况 常熟市沙家浜塑料五金电镀厂(以下简称:电镀厂), 成立于2001 年8 月22 日,公司类型为普通合伙企业,执行 事务合伙人王春保(身份证号:3205201957xxx),注册地 址:常熟市沙家浜常昆工业园复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1776433911M,占地面积约为11279 ㎡;建构筑物 占地面积约为7221 ㎡,总建筑面积约为13959 ㎡,员工 484 人。营业范围:塑料制品、五金及配件、电镀、抛光、 冲压、水暖制造、加工。 。 事发时,电镀厂第五部的实际控制人为徐安康。徐安康
3 为常熟市沙家浜塑料五金电镀厂股东,占股21%。电镀厂第 五部(以下简称:5#车间),原实际控制人为陆海波,2019 年1 月,陆海波以出售的方式向徐安康转让其全部股权,并 签订了合同,转让手续至事发时尚未办理。徐安康接手后, 根据省环保整治要求,更新了电镀生产线,新的电镀生产线 于2019 年6 月调试运行,6 月底正式生产。 2.涉事车间情况 电镀厂5#车间,建筑面积3500 平方米,可满足丙类厂 房使用条件,耐火等级为二级,有员工92 人,主要从事铝 制品镀镍镀铜镀银。5#车间分南区和北区,南区为二层,第 一层(层高8.5 米)为电镀车间,第二层(层高5 米)为喷 粉车间。2019 年,徐安康接手后,应环保整治要求(电镀生 产线必须整体抬升0.8 以上),徐安康自行用钢结构将南区 电镀生产线地面做了整体抬升2.2 米;北区为三层,第一层 层高4.5 米,第二层层高4 米,部分用于日常办公,第三层 层高5 米(与南区二楼相通)为喷粉车间。5#车间食堂设置 在南区二层喷粉车间旁。5#车间事发时平面图如图所示:
4 图1 5#车间第一层平面图 图2 5#车间第二层平面图
5 图3 5#车间第三层平面图 电镀厂在2009 年完成整体建设后,陆海波等人取得5# 车间使用权,即组织生产。2009 年8 月,陆海波等人自行组 织工人将南区二层的一部分,用石膏板分割用作电镀厂5# 车间的食堂,食堂中再分割几个区域作为厨房和用餐区。经 查,食堂与其他区域防火分隔不到位,不符合《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2006 版)相关要求。 电镀厂5#车间内南区及车间南区外侧铁皮棚有明显过 火痕迹。电镀车间南区最东侧一条工作线其南侧顶部的钢制 龙门架过火变形严重,顶部固定的机械设备及钢梁掉落下 方。食堂区域及楼梯间内墙面烟熏痕迹较重,食堂与北侧喷
6 粉车间之间用纸面石膏板分隔,已过火烧毁。食堂内部西侧 为用餐区域,东侧为小餐厅及厨房,食堂顶部塑料扣板受热 变形掉落,南侧玻璃破碎。铁皮棚四周及顶部的彩钢板和承 重钢梁过火变色,靠南侧彩钢板处中间部位耐酸碱低温蒸发 器及东西两侧物品过火严重,紧靠该设备的南侧彩钢板及上 部夹层钢板均过火变色变形严重,铁皮棚的第二层、耐酸碱 低温蒸发器正上方处设备箱过火严重,设备箱体变色变形, 箱门朝外倒塌,箱体四周地面钢板变色变形严重。经勘查调 查认定,电镀厂5#车间为事故发生车间。 3.铁皮棚情况: 勘查发现事故起火点为电镀厂5#车间南区外侧的铁皮 棚。5#车间建筑南侧,紧贴车间墙体用彩钢板搭建一铁皮棚。 铁皮棚占地面积约为30 ㎡,高度为4.4 米,铁皮棚内由钢 平台分隔成两层,每一层高2.2 米,第一层放置耐酸碱低温 蒸发器及其他一些材料,第二层放置耐酸碱低温蒸发器主机 及纯水装置。 该铁皮棚是电镀厂建厂投产后建造的违章建筑,当时的 铁皮棚是由岩棉板构建。2009 年主体建筑开始投入使用后, 岩棉板棚未放置任何设备,仅用来遮挡保护排污水管,防止 排污设施老化。2018 年11 月,电镀厂5#车间将岩棉板棚改 造成了铁皮棚并进行加固。因环保所需,2019 年6 月,电镀 厂5#车间购买环保设备放置在铁皮棚内进行作业。
7 4.5#车间生产工艺及生产线废液处理情况: 5#车间主要从事铝制滤波器产品零件的表面处理加工, 涉及镀覆(包括电镀、化学镀)及脱脂、除胶、钝化、喷塑 等工种。其电镀、化学镀、除胶、钝化工艺流程如下: 上挂→超声波除油→水洗→除油→双联水洗→除油→ 三联水洗→碱洗→三联水洗→除垢→四联水洗→浸锌→三 联水洗→退锌→三联水洗→浸锌→三联水洗→纯水洗→纯 水洗→化学镀镍→四联水洗 电镀、化学镀脱脂、除胶、钝化等湿制成生产过程中会 产生酸碱废液、各镀种的废槽液,包括退银废液、碱性化学 镀镍废液、硝酸退镍废液等。退银废液由专业的回收单位回 收处置;碱性化学镀镍废液,其主要成分为氨基磺酸镍、焦 磷酸钾和次磷酸钠,同时含有氨水,因化学镀镍过程产生的 废镍槽液量较大,危废处置成本高,企业通过耐酸碱低温蒸 发器(电镀厂第五部向苏州易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进 行化学废镍蒸发浓缩,达到减量的目的;硝酸退镍废液,其 主要成分为硝酸溶液,硝酸退镍废液应由专业的回收单位回 收处置,但实际操作中电镀厂第五部将其加入到耐酸碱低温 蒸发器进行处理;除上述以外的其它的废水、废液分质分流 收集后纳入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 发生事故的蒸发器全称耐酸碱低温蒸发器(简称:蒸发 器),设备型号为YS-PA-100-C,蒸发器的工作流程图如图 4 所示:
8 图4 耐酸碱低温蒸发器工作流程图 需要处理的废液由液位控制自动补加入预热槽,经换热 后达到蒸发需求温度,然后由循环泵抽入蒸发主机,蒸发去 除水分后,由管路流回至预热槽内,反复循环蒸发,直至水 分蒸发殆尽。蒸发出的水蒸气排入客户原有废气塔达标排 放。蒸发过程中随着水分的去除,浓缩液浓度逐渐上升,定 期定量将预热槽浓缩液排入沉淀槽,随后直接委外或干化后 按废液种类委外处理。 (二)行政许可基本情况 2016 年,省、市、区(市)开展全面清理整治环境保护 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电镀厂被列入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 目清单。2017 年3 月,常熟市全面清理整治环境保护违法违 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程序,对电镀厂所有项目进 行了登记备案(常清治办发[2017]17 号)。 2017 年12 月25 日,原苏州市环境保护局为电镀厂核发 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为:91320581776433911M001P,有效 期为2017 年12 月25 日至2020 年12 月24 日。
9 2018 年12 月17 日,常熟市水利局为电镀厂核发城镇污 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证书编号为:苏常排字第2018-165 号,有效期为2018 年12 月17 日至2023 年12 月16 日。 (三)监管履职情况 沙家浜派出所主要负责对辖区内消防安全一般单位的 监管,电镀厂属其监管单位。2017 年以来,沙家浜派出所依 据工作清单,共对电镀厂进行各类检查43 次,并对电镀厂 第四部违章搭建占用消防通道、电镀厂违反危化品安全管理 条例等违法行为进行了2 次处罚 ①,但未能发现电镀厂5#车 间存在的消防隐患。 沙家浜镇安监办每年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组织 企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2018 年该企业参加6 次,2019 年 至事发参加3 次),开展日常安全检查(2017 年8 次,2018 年11 次,2019 年至事发时6 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2019 年5 月份,沙家浜镇安监办聘请江苏国恒公司对电镀厂 的生产工艺等方面进行了专家检查(此时铁皮棚内未放置设 备),后将专家检查意见反馈给企业进行整改,并计划于9 月份对电镀厂进行复查。同时,沙家浜镇安监办要求该企业 开展三级标准化复评工作,并重新编制安全评价。 ①2017 年2 月22 日,常熟市沙家浜派出所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电镀厂第四部 单独建筑的注塑车间西北侧与围墙之间搭建大棚,占用消防车通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2018 年9 月14 日,常熟市沙家浜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未如实记录易制爆化学品硝酸的 数量和流向,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10 沙家浜镇综合执法局秉持“严控新增违章,逐步消化历 史违章”的工作思路,对全镇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自2018 年5 月开展“331”专项行动后,累计拆除各类违建47.2 万 平方米,其中企业违建约18 万平方米。镇综合执法局虽在 排查中发现电镀厂5#车间存在违章搭建彩钢棚,考虑其未用 于生产作业,仅是用来给废水管网遮挡风雨,所以未严格管 控和拆除,进一步导致对电镀厂违章建筑增添环保设备,用 于企业日常作业的情况未能及时掌握。 沙家浜镇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后,贯 彻执行相关要求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全面、不彻底,对日常 检查发现的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 年8 月17 日13 时30 分,电镀厂5#车间南侧铁皮 棚内,蒸发器控制器运行时故障灯亮起;13 时45 分,蒸发 器预热槽内有少量白色烟气冒出,后维修人员来对蒸发器进 行检修,并关闭蒸发器电源;16 时10 分,蒸发器预热槽内 白色烟气开始向外明显弥漫;16 时35 分,白烟中冒出火光, 而后蒸发器开始燃烧并扩大蔓延,后电镀厂5#车间员工付思 攀持灭火器对蒸发器方向进行灭火,但火未被扑灭。铁皮棚 内燃烧产生的烟气穿过铁皮棚与5#车间之间的缝隙,迅速窜 入食堂内,当时食堂中就餐的员工没有立即撤离,仅关闭了 食堂窗户,直至燃烧产生的烟雾逐渐增大后,大部分员工才
11 陆续离开。食堂现场余下三名员工没有逃生,且在食堂窗户 张望火灾发展态势。最后,因火势及浓烟向车间及食堂内部 大量扩散,造成留在食堂内的3 名员工被困受伤后死亡。电 镀厂5#车间厂房及内部设备、原料部分受损。 (二)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电镀厂5#车间员工付思攀和夏松祥试图使 用灭火器进行灭火,但由于内部烟雾较大、火势猛烈,自救 灭火未能成功,后员工傅思攀拨打了119。 2019 年8 月17 日16 时38 分,常熟市消防救援“119”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指挥中心立即调派15 辆消防车、87 名 消防员赶赴现场处置。16 时43 分至17 时24 分,沙家浜、 东南、古里、特五和辛庄5 个中队先后到达现场,开展灭火 救援。沙家浜中队先期到达现场,与现场人员协同合作,利 用梯子成功营救出2 名从车间逃生至南面二楼平台的员工。 17 时25 分,救援人员在食堂发现3 名被困人员(死者)已 昏迷,立即将其救出疏散至窗口通风处,并交现场人员处置。 经现场反复搜救,未发现其他被困人员。17 时55 分,明火 被扑灭,现场实施持续降温冷却。 常熟市卫健委“120”急救指挥中心于17:18 接警后, 立即调度东南分站和沙家浜分站救护车前往救援,并联系常 熟市二院做好接诊准备。17:44,东南分站救护车到达现场, 马上转运2 名被困人员至市二院;另有1 名被困人员已在120 到达现场前,由属地政府安排运送至市二院。市二院在收治
12 伤员后,立即组织医务人员全力抢救,同时邀请苏州市立医 院和苏大附二院烧伤科及重症医学科专家进行会诊抢救。 常熟市生态环境局在事发后即出动应急监测车到下风 向周边监测,未监测到对大气污染影响。同时,确定采集点 位,每天定时由第三方公司直接送市环境监测站检测,至8 月23 日上午的检测结果表明,事故地周边水质达标并较为 稳定。同时,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沙家浜镇政府共同配合, 对周边入河管道进行封堵,防止消防冲洗水进入河道。采用 泵抽取、槽车运输的方式,收集消防冲洗水864 吨暂存于企 业应急池中,并督促污水处理公司关注进水水质,防止消防 冲洗水经污水处理后间接影响河道。 常熟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生态环境局、沙家浜镇政府,组 织对事故现场未受损或污染的原料及相关危险废弃物进行 排摸分析,邀请第三方公司共同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在事故 现场解封后立即按要求清理处置。 在前期救援处置结束后,常熟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 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消防救援大队和沙家浜镇政府等继续 组织精干力量,长期留守现场,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并做好 现场保护工作。 事故发生后,苏州市、常熟市立即启动了相应的应急预 案。原省委常委、苏州市委书记周乃翔,市委副书记、市长 李亚平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和调 查处理工作,并迅速召集市卫健、应急、消防救援、常熟市
13 相关领导对伤员救治及善后工作进行专门部署,要求不惜一 切代价抢救伤员,防止现场次生灾害发生。常熟市沙家浜镇 在事发后立即成立了善后处置组,分三个小组,由镇相关领 导分别担任各小组组长,抽调经验丰富的干部担任各小组成 员,并邀请律师参加,全力做好家属接待、安抚和法律援助 工作。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3 人中毒窒息死亡(其中2 人为食堂工作人 员、1 人为喷粉车间工作人员),电镀厂5#车间厂房及内部 设备、原料部分受损。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的直接 经济损失733.5 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摘自技术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电镀厂5#车间南侧铁皮 棚内耐酸碱低温蒸发器的聚丙烯预热槽体及周边有机物,在 高温、富氧和多种氧化性物质的共同作用下,发生氧化反应 起火燃烧,引发火灾。燃烧产生的大量有毒有害高温烟气窜 入食堂和车间,导致食堂和车间内3 名被困工作人员中毒窒 息死亡。具体分析如下: 1.起火原因
14 (1)起火点认定。 经查看事故监控视频及询问现场目击证人,认定铁皮棚 内耐酸碱低温蒸发器内首先起火,后蒸发器及周边才起火。 (2)事发前蒸发器操作情况。 经调查组现场勘查及询问发现,耐酸碱低温蒸发器按操 作说明应专用于碱性化学镀镍废液,但电镀厂5#车间在碱性 化学镀镍废液蒸发浓缩处理过程中违规操作,将硝酸退镍废 液直接通入蒸发器进行处理,且未按蒸发器的操作规程定期 排出浓缩液,致使浓缩液浓度过饱和,形成的结晶物沉淀堵 塞排液口,浓缩液无法排出。同时结晶包裹机器内的测温装 置,温度显示不准确,蒸发器加热功能异常,导致浓缩液温 度不断积聚升高。 (3)起火前蒸发器维修情况。 在维修人员对蒸发器进行维修时,因蒸发器内部溶液反 应剧烈,溶液溢出预热槽,且排液口堵塞导致浓缩液无法排 出,同时也因溶液温度高,无法人工排液,故未能维修好机 器,只把通入蒸发器的两道蒸汽阀门和该设施的电源(单独 配置的)进行了关闭处理。 (4)蒸发器内反应情况分析计算。 经调查组现场勘查及推算分析,耐酸碱低温蒸发器预热 槽内的化学镀镍废液与硝酸废液发生反应生成硝酸铵、硝酸 镍等氧化性物质并放出大量的热,致使槽内混合液体持续反 应并溢出,随着水分的蒸发,硝酸在槽内不断被浓缩,并分
15 解产生氧气,在高温、富氧和多种氧化性物质的共同作用下, 聚丙烯槽体及周边有机物发生氧化反应起火燃烧,引发火 灾。 化学反应方程式如下: NH4 ++ NO3 -= NH4NO3 (可逆反应) Ni2++ 2 NO3 -= Ni(NO3)2 4 HNO3 = 2 H2O + 4 NO2↑+ O2↑ 2.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周边有机物是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的原因。电镀厂5#车间 在铁皮棚内将各种化学品乱堆乱放,在距离蒸发器预热槽不 足一米的位置直接存放有双氧水、硝酸等化学品。起火后, 容器破损,各类化学品发生反应,产生大量有毒有害高温烟 气,高温烟气穿过铁皮棚与5#车间之间的缝隙迅速窜入食 堂、生产车间等处,短时间内充满整个通道,封死逃生路线, 导致楼内人员被有毒有害气体侵袭,很快中毒眩晕并丧失逃 生能力和机会。 3.人员伤亡扩大原因 起火后,5#车间员工第一时间发现火情,随后食堂员工 和在食堂用餐员工均确认发生火情,大部分员工逃生,但有 3 名员工在观察火情未及时逃生,待他们撤离时已是在其发 现火情2 分钟后,错失了最佳逃生自救时机。
16 (二)间接原因 1.事故企业 电镀厂消防安全责任和制度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混 乱;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缺失、安全意识淡薄;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制度。电镀厂消防安全管 理制度不健全,未明确全厂区及各部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消防安全责任人;电镀厂未设置消防报警系统,也未有针对 性的贮存灭火物资。 (2)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电镀厂安全管理措施 缺失,没有建立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架构,未对全 厂区的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没有真正履 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对企业区域的安全 生产工作全面管理。 (3)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 有效开展消防应急演练。电镀厂未对5#车间新进员工开展安 全生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员工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知 识,对新设备、新工艺不熟悉不了解,在生产过程中习惯性 违规操作,在蒸发器已出现故障且已经超温的情况下,没有 进行正确处置。电镀厂虽制定了火灾应急预案,但未在全厂 区有效开展应急演练,尤其是未对5#车间新进厂员工开展应 急演练。火灾发生后,现场人员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未能在 第一时间及时逃生。
17 2.属地党委、政府及监管部门 沙家浜镇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在2019 年4 月收到常 熟市委办、市府办下发《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 治行动的通知》(常办发〔2019〕第36 号)后,对通知要 求贯彻执行相关要求不到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 作不深入、不扎实,隐患排查不全面、不彻底;对该镇重点 监管单位电镀厂的安全生产检查不细致、不全面,对日常检 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对企业存在违 法建设行为监管不力,对存量违建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重视 不够,督促整改不彻底;对存在的消防隐患未引起重视,未 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隐患排查 治理措施不到位、监督执法不力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 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常熟市塑料五金电镀厂“8·17”较大火 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人员 1.王春保,常熟市沙家浜塑料五金电镀厂执行事务合伙 人、主要负责人,负责电镀厂日常管理,未依法履行生产经 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职责,未对全厂区消 防安全、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管理,纵容电镀厂违法建设长期
18 存在,未有效排查和消除电镀厂存在的消防隐患,涉嫌重大 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徐安康,常熟市沙家浜塑料五金电镀厂第五部实际控 制人,负责5#车间日常管理,未有效排查和消除5#车间存 在的安全、消防隐患,未有效组织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 培训,未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组织实施应急消防演练,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已 由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颜锦文,常熟市沙家浜塑料五金电镀厂第五部生产经 理,负责5#车间的生产和设备管理,未有效组织对员工的安 全教育培训,未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对新设备、新工艺 不熟悉不了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 刑事责任。现已由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傅思攀,常熟市沙家浜塑料五金电镀厂第五部电镀线 生产组长,负责电镀线的日常管理工作,工作严重不负责, 对新设备、新工艺不熟悉不了解,在生产过程中习惯性违规 操作,在蒸发器已出现故障且已经超温的情况下,没有进行 正确的处置措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 其刑事责任。现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常熟市沙家浜塑料五金电镀厂,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制,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 及工作人员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
19 防演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苏州市应急管理 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给予其行 政处罚。电镀厂存在火灾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建议 由消防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先期整改,如仍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由常熟市人民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八条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建议常熟市人 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 2.王春保,常熟市沙家浜塑料五金电镀厂执行事务合伙 人、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消防 安全、安全生产职责,未对全厂区安全生产、消防实施有效 管理,纵容电镀厂违法建筑长期存在,未有效排查和消除企 业存在的火灾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苏州 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九 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且五年内不得担 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徐安康,常熟市沙家浜塑料五金电镀厂第五部实际负 责人,未有效排查和消除5#车间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未 有效组织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实施安全技术交 底工作,未组织应急消防演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建议苏州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 (二)项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追责的人员 1.朱炬,中共党员,沙家浜镇党委副书记,作为沙家浜
20 镇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领导,对统筹协调和组织开展安全生 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督促指导不 力负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徐明,中共党员,沙家浜镇安监办主任,作为沙家浜 镇安监办负责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 入、不扎实,对企业检查不够全面细致。建议对其给予诫勉 谈话。 3.冯磊,中共党员,沙家浜镇派出所副所长,主要负责 对辖区内消防安全一般单位的监管,日常消防检查工作不细 致、不认真,对存在的消防隐患未引起重视,未及时督促企 业进行整改。建议对其给予诫勉谈话。 4.沈辉,中共党员,沙家浜镇综合执法局副局长、一中 队队长、联动分中心负责人,分管城建规划、国土等领域的 执法工作,对5#车间擅自更改原有存量违建大棚功能的情况 失管失察,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可能造成的隐患不够重 视,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力度不够,履职不充分。建议对其 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李锴,中共党员沙家浜镇安监办副主任,分管常昆工 业园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区域内该镇重点监管单位电 镀厂的安全生产检查不细致、不全面,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 对检查中多次发现的5#车间危化品临时堆放混乱等情况未 能引起足够重视,对5#车间蒸发器存放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监 管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建议对其给予政务警
21 告处分。 责成沙家浜镇党委、政府向常熟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 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常熟市政府要深刻吸取教训,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 这条红线,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贯 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决策部 署;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进一步明晰各行业部门 和属地政府的环保、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对环 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坚决遏制火灾亡人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常熟市沙家浜塑料五金 电镀厂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建立健全安全、消防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消防职责, 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切实开展对本单位、场 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要严格落实对厂区及车间的管理 责任,严格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认真开展隐患自查整改, 完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保养,确 保安全。 (三)强化消防安全整治。常熟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结 合实际,加强消防安全形势研判,切实把影响本地区火灾形
22 势稳定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及各类隐患挖出来、整治好; 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特点,梳理各类安全风险源点, 制定针对性检查方案和整改措施;常熟市政府要针对电镀行 业做好专项整治工作,针对事故反应出的问题,落实好“管 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制定好抓得住、抓得牢的措 施,切实巩固“3.31”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果,有效促进消防 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四)强化监管执法力度。常熟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 要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督促企 业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监 管巡查机制和部门配合协调机制,属地政府要强化违章建筑 整治工作,相关部门要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组织应急、 环境、消防等多部门联合检查,及时发现和查纠各类违法违 规行为和事故隐患,严格执法处罚,坚决防范同类事故再次 发生。 苏州市常熟塑料五金电镀厂“8.17”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0年1月5日
FD09594 | 2020_广东佛华裕科技有限公司3.9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广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2020年3月9日13时26分,位于北滘镇黄龙村委会龙乐路1号的广东佛华裕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为12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280万元。
事故发生后,顺德区委、区政府和北滘镇委、镇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同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成立了广东佛华裕科技有限公司“3.9”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韩锡军总工程师任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监委、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北滘镇政府派员组成,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基本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情况
(二)事故现场情况
起火建筑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丰明产业园内C栋佛华
裕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园区中央。东面为园区正门,南面为丰明电子有限公司,西面为园区围墙,北面为佛山普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每栋楼间距为12米。
根据2016年9月26日顺德区消防大队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显示,事故建筑物高为23.95米,地上5层,建筑面积为17381.69平方米,建筑耐火等级一级,作为电子生产车间使用,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
本次火灾着火层为该建筑物第四层,起火点是在四层废品临时存放区,该区域于 2019年12月用铁丝网隔开,高约2米,大约160平方米,有设置铁丝网推拉门,但没有上锁,公司人员都可以随意进出,该区域主要堆放线轴、泡沫、纸皮、废弃设备等杂物,本次火灾主要燃烧物质是小电机零件和纸质包装材料,过火面积约1200平方米。
图1 起火楼层平面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3月9日13时26分,佛山支队119指挥中心接
报位于北滘镇黄龙村委会龙乐路1号的广东佛华裕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火灾。广东佛华裕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黎在4楼层的注塑机区域进行调试机器,在调试的过程中,黎闻到一股烧焦味,马上向班长蒙汇报,黎和蒙确认起火位置后第一时间各拿一个手持灭火器灭火。但因起火位置浓烟较大,未能有效灭火。二人在确认无法自行灭火后,首先疏散了4楼的工作人员,同时打电话上报至该楼层生产区域厂长雷(当时通话时间是13时22分),雷马上拨打119报警电话,于13点24分雷*到达四楼后发现火灾情况比较严重(主要是浓烟),开始通知各楼层组织疏散。与此同时,厂长王在一楼发现四楼西北角有浓烟冒出,并接到了同事电话通知四楼起火。王**上至四楼后并与雷*会汇合简单沟通后,开始一同组织人员疏散。由于该公司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起火后该公司538名员工在6分钟内全部进行安全疏散至厂房外的空旷位置,另外一名外聘单位清洁工人,被困于5楼东侧位置,后被消防部门救出后送院检查并无大碍。
图2 一楼消防疏散图
图3 二楼消防疏散图
图4 三楼消防疏散图
图5 四楼消防疏散图
图6 五楼消防疏散图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0年3月9日13时26分,北滘消防专职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调度,出动3台水罐泡沫车、1台高喷、1台器材车共5车20名队员到场处置。13时45分到达现场,开展火场侦察:发现着火层燃烧猛烈,四楼西侧火势最重,五楼东侧有1名人员被困正透过窗户呼救。随即利用高喷车在四楼西侧灭火,组成2个攻坚组进行内攻,并组织另一队人员通过东侧楼梯间到达五楼开展人员搜救。14时许,被困人员救出。该人员被救出后送院检查并无大碍。
13时47分,北滘医院到达现场待命,共配备医生和护士共8人次,于 3月10日11:20撤离现场。
14时04分,陈村专职队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调度,出动1台高喷车共5名队员到场处置。14时35分到场后,在四楼南面架设举高喷射消防车阻止火势蔓延。
14时08分,大良消防站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调度,出动3台水罐泡沫车、1台高喷、远程供水车组、移动充气车、灭火机器人共6车24名指战员到场处置。14时40分到场后,立即组织后方供水和现场器材保障,同时在建筑东南侧面架设高喷灭火,并成立2支攻坚组进行内攻。
14时10分,乐从消防站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调度,出动3台水罐泡沫车、1台高喷车共4车10名指战员到场处置。14时38分到场后,在建筑北面架设高喷灭火。
14时10分调动大队全勤指挥部出动,14时40分大队到达现场,组织灭火,安排北滘、乐从、陈村举高喷射消防车分
别在南面和北面灭火,阻止火势蔓延,大队指挥员带乐从站指挥员深入内部侦查火情,14时52分,大队指挥部命令北滘、乐从组成内攻组携带移动水炮到4楼架设移动水炮灭火,同时报告支队请求增援。
15时5分支队吴秋华处长、朱恒锋处长到达现场,大队当日值班指挥长陈李育立即向支队报告现场情况和力量部署。
15时10分,特勤二站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调度,出动1台器材保障车、1台高喷车、远程供水车组共4车15名指战员到场处置,15时50分到场。
15时10分,五沙消防站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调度,出动1台水罐车、1台高喷、1台照明车共3车12名指战员到场处置,15时58分到场。
15时15分,容桂消防站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调度,出动1台水罐车共1车6名指战员到场处置,16时02分到场。
15时25分,特勤一站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调度,出动2台水罐车、3台高喷车共5车20名指战员到场处置,16时20分到场。
15时30分,大沥消防站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调度,出动1台水罐车、1台强臂破拆车共2车10名指战员到场处置,16时22分到场。
17时25分,经过轮番内攻,现场火势得到控制,由于现场高喷水流量较大,厂房内温度较高,水蒸气影响灭火进程,指挥部命令暂停两个高喷阵地,内攻人员全力灭火。
3月10日凌晨1时,内攻人员听到厂房内有闷爆声,现
场指挥员命令内攻人员全部撤出,1点06分厂房东面发生爆燃,指挥部立即命令厂区东侧两部水罐车,利用车载炮进行压制,同时命令东侧两部高喷车立即撤离。1点10分东侧爆燃被控制,内攻组立即开展内攻,由于爆燃之后厂房内温度较高,内攻组暂时停留在楼梯间进行冷确灭火,随后指挥部命令五沙站居高喷射车在东侧用泡沫进行覆盖灭火。
10日凌晨2时30分灭火攻坚组开展内攻灭火,通过前后掩护,向火场内部深入16米,完全控制火势,直至凌晨5时现场明火彻底扑灭,内攻人员撤出休整。
10日早上7时,指挥部命全体指战员进行清理火场。10日9时30分现场清理完毕。
(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急响应情况
顺德区党委、区政府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区公安、消防、应急、安监、住建、城管、环保、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期间,市委副书记兼任顺德区区委书记郭文海、佛山市常务副市长蔡家华市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魏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冼阳福、区委区府办常务副主任杜友华、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李发彬、北滘镇党委书记张新杰、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王崇曦、镇党委副书记何广辉、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康子年、镇党委委员梅健泉、镇党委委员梁咏妍、镇党办主任岑坤杰、镇安监分局常务副局长任柏旭等领导先后赴火灾现场组织指挥、部署火灾扑救指战工作,要求在确保人员的安全情况下,尽快将火灾扑灭,减少社会、企业损失。
(四)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核查,事故无造成人员伤亡。根据佛华裕公司提供的财物损失清单显示,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80万元。具体损失保险公司正在评估中。
四、事故调查具体情况 1、广东丰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华裕公司于2016年7月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由佛华裕公司承租事发建筑,同时双方签订了《厂房出租安全协议》,日常丰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会不定期的对事发建筑物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后发出整改通知单要求佛华裕公司限期整改。
发现佛华裕公司在5楼层设置厨房及在厨房明火煮食,要求佛华裕公司限期2天内撤走煤气罐以及提供设置厨房规范性文
件,否则该厨房需要撤走,佛华裕公司将厨房内煤气罐和燃气厨具撤离,改用电器厨具。之后丰明电子科技有限公也没有向相关部门申报,丰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佛华裕公司没有提供设置厨房规范性文件情况下,继续允许佛华裕公司使用该厨房。
佛华裕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期间,上班时间为8时至20时,中午10:30开始为午饭时间,厂内员工分7批吃饭,至13:30结束,起火时间为员工轮休时间,厂房内聚集大量员工。
起火时事故建筑物内共有539人分布在5层厂房中,其中一层主要为冲压注塑作业,有74名员工,二层主要生产电机,有139人,三层主要生产同步电机,有152人,四层主要作仓储用途,有5人,五层主要用作办公与生产洗碗机配件,有169人(其中一名人员为外聘单位的清洁工人,被困于5楼东侧位置,后被消防部门救出后送院检查并无大碍,就自动行回家了),起火后该公司员工在6分钟内全部进行安全疏散至园
区外空旷位置,随后经清点人数,确认538名员工安全疏散。
佛华裕公司每年都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演练,特别在2019年11月佛华裕公司开展了模拟火灾事故应急演练,并将近两年的演练情况上传至佛山市智能安监系统,为佛华裕公司在本次事故中6分钟内安全疏散全体538名员工奠定基础。
5、经调查,事故建筑物第4楼层主要以仓储为主,分别
有纸箱临时存放区(约70平方米,堆放高度不超过1.2米,约堆放了30平方米的纸箱)、电机成品临时存放区(约900平方米,堆放了罩极电机以及同步电机成品,堆放高度不超过1.6米,堆放面积约800平方米)、塑料成品临时存放区(约900平方米,堆放了塑料半成品以及塑料组装机,堆放高度不超过1.6米,堆放面积约800平方米)以及废品临时存放区,但4楼层也有生产区域(约600平方米),共有17台注塑机(主要生产公司内部需要的塑料件)以及3台弹簧机(主要生产烧烤铁架),在楼层的东南角存放了9桶冲压油(400L/桶)。
而废品临时存放区主要存放一些塑料泡沫、纸皮、废弃设备、报废产品(转子之类),堆放面积约60平方米,堆放高度不超过2米。该区域是由佛华裕公司的仓储物流部负责管理,但该公司没有落实仓库管理制度,日常对该废品临时存放区疏于管理,纸皮、塑料泡沫等易燃杂物堆积越来越多,同时该废品临时存放区是用铁丝网分隔,没有按照防火规范设置实体防火墙,导致起火前期火势蔓延快,难于扑救。
7、经公安调查笔录反映,事发当天厨房工作人员共有3
名,其中佛华裕公司两名员工黎秋良与朱安平都有吸烟习惯,在事故发生前(20分钟内)有在厨房吸烟,烟头都丢弃在厨房的水沟以及铁桶里。
综上所述,本次事故不排除5层及5层以上有员工违规吸烟,在吸烟后往窗口外乱丢烟头导致烟头被风力吸进4楼层的废品临时存放区引起火灾。
五、事故发生原因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大量调查取证及分析论证工作,根据顺德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排除人为纵火、雷击、自燃和电气线路等因素,但不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因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广东佛华裕科技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虽有发现事故楼
层废品临时存放区堆积杂物过多,但没有及时清理,导致火势蔓延较快,难于扑灭,同时对员工违规吸烟的不安全行为监管
不到位。
六、事故性质
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有关方的处理建议如下:
后火势蔓延较快,难于扑灭。同时对员工违规吸烟的不安全行为监管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鉴于本次事故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4】136号)所述“造成1至2人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的,一般不对事故发生单位予以罚款处罚”的情形,建议不对广东佛华裕科技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广东佛华裕科技有限公司消除事故隐患。
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的,一般不对事故发生单位予以罚款处罚”的情形,建议不对广东丰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广东佛华裕科技有限公司消除事故隐患。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广东佛华裕科技有限公司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特别是员工违规吸烟的不安全行为应加强监管,发现后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切实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二)广东丰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定期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承租方立即整改,切实消除事故隐患,特别是对事故建筑物内进行改建的部位依法向城建部门申报备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同时,事故建筑物属于多高层建筑仓库且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建议广东丰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装自动喷淋系统。
(三)北滘消防队要进一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促使从业人员掌握防火技能和措施,提高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要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强化典型事故警示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同时要重点检查督查村级工业园区,要采取有力执法措施,对不符合消防设置规范的企业依法实施惩处,防范事故的发生。
(四)北滘镇政府应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各类安全生产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进一步加大安全检查力度,落实和完善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稳定推进村级工业园改造。
(五)北滘镇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要根据《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违法建设工程的通知》(顺府发〔2017〕1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监督指导该建筑物质量安全处理情况,依法处理违建及后续建设情况。同时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的全链条监管。
(六)区消防救援大队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核查功能变化的厂房消防设施是否合规,以及防火间距、消防车道随意占用等安全隐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做好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防控工作。
上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请北滘镇安委办牵头汇总,并及时报送事故调查组。
FD09596 | 2020_广深高速3·22油罐车侧翻起火交通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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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深高速油罐车侧翻起火事故调查结果公布:危险驾驶、管理缺失
2020-06-17 15:04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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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深高速油罐车侧翻起火事故调查结果公布:危险驾驶、管理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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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朗读:
为从严追究肇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以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深圳交警成立专案组对该事故开展深度调查。
原标题:广深高速油罐车侧翻起火事故调查结果公布:危险驾驶、管理缺失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0年6月17日讯 (深圳特区报记者 解树森)今年3月22日9时5分许,范某驾驶粤T44222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拽粤T3312挂)由北往南行驶至广深高速K82+500路段时,未能及时发现前方行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在紧急减速向左避让时,车辆与路中隔离带发生碰撞并侧翻,引起所运载的汽油泄漏着火。事故造成三辆机动车损坏,交通设施与绿化带损坏,事故路段交通管制近5小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超50万元。
为从严追究肇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以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深圳交警成立专案组对该事故开展深度调查。
深圳交警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时发现,油罐车司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存在手持手机语音聊天、开车嗑瓜子、车窗抛物、开车抽烟等影响驾驶的危险行为,遇前方车辆缓慢行驶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押运员赵某圣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事故发生前位于车内后座位置睡觉,未对驾驶员范某的危险驾驶、违规驾驶行为进行全程监管;车辆实际控制人张某刚违规挂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对其运营车辆未及时保养维护,对运输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缺失,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上述行为,均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员工违法,企业有责,经深入调查,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为:挂靠公司广东凯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凯信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危运车辆存在挂靠经营行为,对挂靠车辆经营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对挂靠运输车辆未进行安全监管,未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张某刚所供职的广东泗喜能源有限公司(下称泗喜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出借公司名义将张某刚所购买的两台危险化学品车辆挂靠在凯信公司名下。
因司机范某、押运员赵某圣和车辆实际控制人张某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深圳交警于4月21日将该案立为危险驾驶案进行侦查,并先后将三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接下来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与此同时,对张某刚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20万元的处罚;凯信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允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变相挂靠经营并签订挂靠协议,且未对挂靠车辆进行日常管理,未对涉事油罐车和驾驶员的动态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其行为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予罚款20万元的处罚;凯信公司总经理李某波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力,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涉事车辆变相挂靠、涉事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未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李某波处予上一年度个人收入30%的罚款处罚;泗喜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将该违法线索通报至珠海市有关部门,加强对其安全检查,督促其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对道路和社会公共安全至关重要,企业相关人员如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可能面临以下刑罚:
①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及对此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处拘役,并处罚金。
②危险物品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据介绍,深圳交警不定期开展整治行动,在重点路段、重点路口进行重点监控,对危化品运输车冲禁令、超速、冲红灯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礼让行人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月1日起,每天0时至6时,禁止非深圳号牌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全市除高速公路以外所有道路通行。对于道路运输线路起点或终点之一在我市的异地危化品运输车辆,在限行时间确需通过市内道路的,可办理车辆临时通行证,但必须先在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备案并接受监管,在申请时提交交通运输局出具的《备案证明》后,才能按规定办理临时通行证。对于无法提交《备案证明》,且声明在我市不属于长期运营的异地危化品运输车辆,原则上不予办理临时通行证。运输线路确需经过24小时限行道路的,视情况核发准行时间为10:00-15:00期间的临时通行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7天。因违规行为被市交通运输局注销备案证明的,交警部门将不再发放道路通行证。深圳号牌的危化品运输车辆仍按原规定执行。
各相关单位及运输车辆驾驶人,务必准确掌握限行时间、区域,确有需求的请及时办理备案及通行证避免影响企业经营,上述限行管理措施已经施行,凡是违反相关限行规定的深圳交警将依法予以严处并于7月1日起正式执法。 2020-06-17 15:04:00:158解树森广深高速油罐车侧翻起火事故调查结果公布:危险驾驶、管理缺失车辆,安全,管理,危险,事故318235深圳要闻深圳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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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597 | 2020_广西_河池_4·12_较大_市场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广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4·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索 引 号: 114527000080451153/2020-1216948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发文单位: 河池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20日
标 题: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4·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河政函〔2020〕72号)
发文字号: 河政函〔2020〕72号
2020年07月25日
效力状态: 有效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4·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河政函〔2020〕72号)
2020-07-25 10:00 河池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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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人民政府,市纪委监委,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总工会、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河池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4•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予以批复的请示》(河应急报〔2020〕51号)收悉。经审查,事故调查组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查明事故经过、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原因的分析及事故性质的认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的处理意见。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南丹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加强全县农贸市场的安全管理,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四、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复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五、请南丹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情况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于2020年10月31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附件: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4•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河池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4·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4月12日,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名消防救援人员牺牲、6名消防救援人员受伤(其中2人重伤),过火面积1680平方米。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对该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20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韦朝晖任组长,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文博任常务副组长,市纪委监委,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河池市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4•12”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同时聘请了消防、建筑等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基本情况
1.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原南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家属和子女投资467万元于2000年5月31日成立,共有投资持股人167人,登记股东16人,住所位于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二楼,成立时的法定代表人为潘丽珍,后于2003年3月12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陆庆刚,于2004年3月3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梁其真,目前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梁其真,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号:451221200001387,经营范围:市场综合开发服务。
2.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了避税,经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理事会同意,2009年5月26日,由梁其真个人投资成立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经营服务部,并与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负责对南丹城关贸易市场进行管理,对外承包合同也由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来负责签订。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梁其真,住所位于南丹县城关镇农贸市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1732209440A,经营范围:市场摊位租赁服务。法定代表人是梁其真。
3.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2014年1月,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将南丹城关贸易市场一楼(包括一楼门面及二楼一间办公室)出租给陈吉兴、刘佳震经营使用。陈吉兴、刘佳震(当时是陈神祥代陈吉兴签名、刘中云代刘佳震签名)与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签订了《市场场地租赁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为了满足以经济实体对外经营的要求,2014年3月13日由陈神祥、刘中云各出资50%共计200万元申请注册成立了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位于南丹县城关镇河西路城关贸易市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10969855445,注册号:451221000103529,经营范围:市场综合开发服务,市场摊位租赁服务。法定代表人是陈吉兴,登记股东为陈吉兴、刘佳震,企业实际控制人为陈神祥。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承租市场一楼后,聘请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法定代表人梁其真担任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经理(管理员)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同时聘请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会计韦秀逢、出纳汪树亦分别担任会计、出纳。
(二)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南丹县城关农贸市场)情况(以下称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
1.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基本情况
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位于南丹县城关镇河西路,1989年由原南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资建设,1990年11月14日投入使用,共2层,占地面积5943.3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143.3平方米,高度9.6米。市场经过多次改造,逐渐形成以下结构布局:市场坐东朝西,共二层,建筑结构为一、二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三层违规搭建了钢结构彩钢瓦顶棚及南侧砖混结构仓库。使用功能一层为贸易市场,设有经营家禽、蔬菜、日用杂货、粮油等固定摊位305个,其中过火坍塌的一侧(南楼)有摊位183个;二层北楼为南丹县百年好家具店,中间楼梯口处设有2间裁缝制衣店,南楼为家具店临时仓库,最南侧设有6间办公用房;三层主要用途为隔热和防雨,南侧中转仓库存放部分摊主货物。
2.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产权情况
2000年5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关于同意转让南丹县城关农贸市场的批复》(桂工商办字〔2000〕99号)和《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关贸易市场债权转股的批复》(丹政函〔2000〕25号)精神,原南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城关贸易市场以467万的产权转让给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其中287万元由原南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用于偿还历年为建设市场所欠的贷款,余下的180万元由县财政安排。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于2001年补办房屋所有权登记,登记的产权所有人为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证号:丹房权证南丹字第8908198号,市场面积:6779.30平方米,厕所面积:232.8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丹国用(2000)字第5030105237号,土地面积:5943.33平方米,该房产目前处于无抵押无查封状态。
3.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经营及出租承包情况
(1)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了避税,经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理事会同意,成立了由梁其真个人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经营服务部,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负责对南丹城关贸易市场进行管理,对外承包合同也由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负责签订。
(2)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一楼承包情况: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城关贸易市场过程中出现火灾隐患没有资金维修整改,经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表和理事会同意,决定引进资本承包市场,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承包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后,按要求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了整改。2014年11月,经南丹县消防大队检查整改后报南丹县人民政府销号。2013年12月7日,陈吉兴、刘佳震(当时是陈神祥代陈吉兴签名、刘中云代刘佳震签名),与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签订《市场场地租赁合同》,出租场所为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一楼(包括一楼门面及二楼一间办公室),租赁期限20年,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34年1月1日,租金每年140万元人民币。合同约定承租方在承租后3个月内成立经济实体(即: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并以其成立的经济实体对外经营,与市场一楼摊位、门面租赁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摊位费)。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承租市场一楼后,聘请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法人代表梁其真为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经理(管理员),负责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聘请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会计韦秀逢、出纳汪树亦分别担任会计、出纳。
(3)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二楼承包情况:2006年1月,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城关贸易市场二楼区域承包给个体工商户邹华亮(个人经营企业名称:南丹县百年好家具店,注册号:451221600065308,经营者:邹华亮,经营范围:服装、鞋帽、日用百货、针织品、纺织品、床上用品的零售;缝纫服务)经营管理,该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2020年1月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与邹北辉、邹华亮签订城关贸易市场二楼区域的租赁合同,期限至2033年12月31日止。
4.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改造情况
2014年起,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和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未经任何部门批准,逐步加盖彩钢瓦顶棚(其中: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800平方米、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700平方米),并将三层南侧部分作为中转仓库使用。
5.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1)周边市政消火栓情况。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有市政消火栓8具,其中民行路4具,丹东路2具,教育路2具。市政消火栓管径为DN200㎜。白天测试水压为0.35MPa,夜间测试水压为0.39MPa。距离市场西面68米处(县农村信用社南侧)另有1具市政消火栓连接旧市政管网,在新市政管网改造后已停用。
(2)市场消防设施器材情况。市场内消防设施与市政管网相连接。经询问吉佳公司经理梁其真、水电工陈恒光,市场一层南楼(坍塌部位)设有室内消火栓4套,分布在东北、东南、西北、西南位置。因市场坍塌,无法对市场一层室内消火栓系统水压进行测试,室内消火栓竖管、栓口直径无法测量,实有水枪、水带数量无法核准。经对市场周边60米范围内商场同等环境下的室内消火栓进行水压测试,白天测试水压为0.35MPa,夜间测试水压为0.39MPa。市场一层配备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50余具。
(三)火灾发生时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人员情况
事故发生时,城关贸易市场有2人在现场,分别是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神祥住在市场二楼办公室,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当天夜班保安吴华在市场大门值班。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0年4月12日3时38分59秒,市场内电气线路出现故障。4时16分,龙交海(第一报警人)在市场南面的出租房看到市场屋顶有类似火光的红点,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4时22分,南丹县公安局巡警宋宗杰与佘园园到达市场,发现在大门值班的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夜班保安吴华还不知道发生火灾。3人同时进入市场到达起火摊位灭火,巡警宋宗杰与佘园园使用灭火器,吴华先后使用市场南楼西北、西南侧两个室内消火栓连接水带灭火。吴华因操作不熟练,第一次卡口接不上,第二次水带缠绕打绞出水量少,未能有效扑救火灾。巡警见火势无法控制,立即向110指挥中心求助。4时30分,河池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110”转警,4时31分,接到住在市场南楼二层东南角的陈神祥报警。4时36分,南丹县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处置。5时10分,南丹县应急管理局、公安、交警、医疗、环卫等联动单位到场协同处置。6时2分,河池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6时37分,金城江区金城东路特勤消防救援站、金城江区文体路消防救援站、战勤保障消防站、天峨峨城消防救援站等增援力量相继到达现场。7时40分,现场明火基本扑灭,但市场内部仍有大量货物阴燃冒烟。
8时40分,城关贸易市场南部建筑由于过火时间过长发生坍塌,造成天峨峨城消防救援站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韦安伟,金城东路特勤站消防员黄章和、兰雄杰共3名指战员被困,4名消防救援人员受伤。现场指挥员立即组织救援,并调集全市消防救援力量前往救援,同时向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指挥中心报告。消防救援总队立即调集总队及柳州支队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全力展开救援。
13时18分、13时30分先后救出金城东路特勤站消防员黄章和、兰雄杰,2人意识清醒,无生命危险,立即送往河池市人民医院救治。15时19分,将天峨峨城消防救援站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韦安伟救出,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17时05分,救援工作处置完毕,现场移交给南丹县人民政府指挥部进行后续处置。
(二)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接事故报告后,河池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市公安、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全力展开灭火、搜救、善后及维稳工作,及时发布、上报和更新事故信息。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郑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韦朝晖同志先后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名消防救援人员牺牲、6名消防救援人员受伤(其中2人重伤)。
(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经统计,截止2020年7月10日,该起火灾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22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公安机关经现场勘验取证、证人指证、调阅视频、调查询问(讯问)等,排除了刑事责任等因素引起火灾的可能。事故调查组综合相关调查技术鉴定结论分析,认定本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0年4月12日3时39分,起火原因是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一层南侧C13柱区域上部电气故障引发,同时,由于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南楼钢筋混凝土梁板柱过火时间过长,已远超其耐火极限,致使建筑构件混凝土强度过低,从而引发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南楼坍塌。
(二)致灾因素分析
1.建筑结构发生变化。市场经过历年的加、改、扩建,占用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加建的店铺整体包围市场,把原先敞开式的贸易市场改成相对封闭的综合性市场,建筑结构发生变化。
- 电气线路年久失修维护不当。调查显示,2014年5到6月份吉佳公司出资改造市场一层电气线路后,至今未对电气线路进行过任何检测检修。线路主线使用35平方毫米铝芯线,线路长期超负荷运行,年久失修老化。市场聘请的电工陈恒光无证上岗(证件过期)。2020年4月1日凌晨市场一层因电气故障发生过类似火灾,但市场管理方却未开展电气线路隐患排查。
3.采光井加速火灾竖向蔓延。起火部位位于该贸易市场一层南部C13柱子部位处,柱子东侧有9m×7m采光井。二层采光井使用埃特板作为围栏,将四周封闭,类似烟囱。一楼发生火灾后,热烟气第一时间通过采光井向上蔓延。
4.摊位设置和货物摆放加速火灾横向蔓延。市场一层摊位围绕柱子设置,每个柱子周围摊位之间没有明显界限,摊位使用木板向外延伸0.5米,占用疏散通道经营,缩短了摊位与摊位之间距离。南面一楼主要经营日用杂货、粮油等摊位,经营户大都以店代库,大量堆放如簸箕、扫把、木柄镰刀等可燃物,火灾荷载大,夜间使用易燃彩条布覆盖货物,加快了火灾横向蔓延速度。
5.发现火灾及报警时间晚。4月12日3时38分59秒,市场东面蓝家水产10、11号监控视频显示从市场一层南部高处发出电气故障闪光,21分钟后,监控摄像头显示有浓烟。4时16分,龙交海拨打“110”报警电话,通知当地公安前往核实。4时22分,巡警宋宗杰与佘园园到达现场核实。此时,大门值班人员吴华还未发现市场起火,从发生火灾到发现火灾时间长达43分钟。4时30分,河池支队指挥中心接到“110”转警,4时30分48秒,接到陈神祥报警。从发生火灾到接到报警时间长达51分钟,贻误了火灾的扑救最佳时间。
(三)建筑物坍塌原因
根据《广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报告编号:01001AEN19-2003224)及专家分析认为:钢筋混凝土梁板柱过火时间过长,已远超其耐火极限,火灾造成主要构件混凝土强度过低,是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南楼坍塌的主要原因。
(四)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意识淡薄。
①未落实每2小时一次防火巡查制度。火灾发生时未能及时发现,报警晚,扑救不当,酿成大灾。此外市场摊位占道经营、超量存放可燃日杂用品、使用液化石油气等问题也长期存在。
②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聘请的电工陈恒光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电工作业)有效期至2015年11月2日,之后未延期或重新考取特种作业操作证,属无证上岗。
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市场线路主线使用35平方毫米铝芯线,线路长期超负荷运行,年久失修老化,2020年4月1日凌晨市场一层就因电气故障发生过类似火灾,但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未引起重视,没有开展电气线路隐患排查工作,对市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未消除火灾事故隐患。
④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未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员工安全意识差。
⑤未有效组织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工作。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市场已经有2年没有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陈神祥从未参加过消防培训和演练。值班人员对室内消火栓操作不熟练,未能有效出水灭火,值班人员吴华进入市场到达起火摊位灭火,使用2个室内消火栓,因操作不熟练,第一次卡口接不上,第二次水带缠绕出水量少,初期火灾未能有效处置。反映出市场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训练、演练开展不正常,不具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2)消防安全职责不清。未明确与产权人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消防安全职责,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未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承诺事项,消防安全管理混乱。
2.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未依法依规履行产权方安全管理责任,对产权建筑安全管理缺失。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及时督促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整改,造成该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在未向有关部门依法办理施工报批手续的情况下,分别于1995年违规在市场二层南侧增加3间水泥房,面积36平方米,2017年在市场南楼三层东面搭建彩钢瓦顶棚500平方米,2019年在市场北楼三层再加盖彩钢瓦顶棚2200平方米。同时,在得知并发现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在2014年占用西面沿街铺面与市场之间的间距,背靠背扩建市场内部门面14间,占用南面通道扩建门面8间,加建大门部位及南楼三层彩钢瓦顶棚800平方米,在南楼南侧设置中转仓库的情况下,未督促、提醒其依法办理施工报批手续,未制止其违法施工行为,也未报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3.政府及有关行业监管部门
(1)南丹县商务局,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中,存在领导不重视、工作人员执法监督检查不力,执法检查流于形式。
(2)南丹县城关镇政府,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和建设工程安全负有属地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长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监管不力。
(3)南丹县整治“两违”联合执法大队,在工作过程中,存在履职不到位,导致南丹县吉佳公司和南丹县同仁公司违法搭建的彩钢瓦顶棚及南侧砖混结构仓库未能及时拆除。
(4)南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未认真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监督检查,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和对违规建设问题打击不力。
(5)南丹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2020年4月1日发生电气故障火灾后督促指导整改电气安全隐患不力。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4•12”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一)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1.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有效组织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工作,从业人员不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未明确与产权人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消防安全职责,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未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承诺事项,消防安全管理混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责成河池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号令)之规定,对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南丹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一步调查处理。
2.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产权所有者,对产权建筑安全管理不力,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及时督促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整改,造成该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责成河池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南丹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对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产权建筑安全管理缺失、违规搭建等行为进一步调查处理。
3.南丹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2020年4月1日发生电气故障火灾后未及时督促指导整改电气安全隐患,存在督促指导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按照《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由河池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对南丹县消防救援大队作进一步调查。
(二)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1.梁其真,男,中共党员,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经理)。履行职责不到位,未按规定落实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的安全管理责任,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及时督促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整改,造成该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责成河池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管理规定解除其聘任关系;
因其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南丹县公安局拘留,2020年5月22日被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陈神祥,男,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吉兴之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对市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该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有效组织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工作;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聘请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电工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二十七条。
责成河池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陈神祥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因其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南丹县公安局拘留,2020年5月22日被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陈吉兴,男,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未参与公司的管理工作,也未在公司领取报酬,没有尽到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管理规定免除其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
4.吴华,男,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保安,负责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保卫、巡查、防火、防盗工作,未认真落实巡逻检查制度,火灾发生时未能及时发现,造成报警时间晚,贻误了火灾扑救的最佳时机,不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5.陈恒光,男,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水电工,主要负责市场的水电维修工作,在明知其《特种作业操作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没有主动向公司说明,仍于2016年和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务工合同,从事水电维修(特种作业)工作,属无证上岗,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解除劳务关系。
6.黄尚军,南丹县商务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7.高培仁,南丹县商务局市场秩序股(执法大队)股长,由监察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8.李瑞云,南丹县商务局局长,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未能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求开展工作,商贸、流通服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不力,由监察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9.莫建业,南丹县城关镇政府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和城建工作,对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城关贸易市场落实消防安全和建设工程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10.黄定炳,南丹县城关镇武装部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城关镇政府履行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由监察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1.张小勋,南丹县城关镇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副站长,具体负责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城关贸易市场落实消防安全和建设工程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长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由监察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2.陆海娥,南丹县城关镇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站长,对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城关贸易市场落实消防安全和建设工程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3.梁文梅,南丹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镇长,对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城关贸易市场落实消防安全和建设工程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问题、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长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监管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监察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4.罗海青,南丹县整治“两违”联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在“两违”整治工作过程中,对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况负有领导责任,由监察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5.姚树恒,南丹县整治“两违”联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在“两违”整治工作过程中,对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况负有直接责任,由监察机关对其立案调查。
16.黎承果,南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协助负责抓好城区“两违”整治工作,对“两违”联合执法大队对吉佳公司和同仁公司违规搭建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依法进行查处负有领导责任,由监察机关对其立案调查。
17.龙达兵,南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对此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监察机关对其给予批评教育。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南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加大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全县(农贸、商贸)贸易市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不断提升全县(农贸、商贸)贸易市场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
(二)严格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南丹县有关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要及时掌握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及生产经营活动动态,对具有倾向性苗头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全方位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求,全面深入开展全县(农贸、商贸)贸易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堵塞监管漏洞,坚决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南丹县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加大消防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要督促社会单位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宣传培训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技能培训,对新入职人员全面深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强化对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使之在关键时刻切实发挥专业技术作用。
文件下载:
72号关于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4·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doc
解读
FD09598 | 2020_广西_百色右江太平街隆平巷79号民房8·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广西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百色市右江区太平街隆平巷79号民房“8·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索 引 号:000014349/2021-106701主题分类:
发文单位:百色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0年12月30日
标 题: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百色市右江区太平街隆平巷79号民房“8.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效力状态: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百色市右江区太平街隆平巷79号民房“8.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2021-04-13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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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审批百色市右江区太平街隆平巷79号民房“8· 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百消安办〔2020〕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该起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性质的认定,准予结案。
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请你办督促有关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落实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追究。
三、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请你办指导、督促有关单位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附件:右江区太平街隆平巷79号民房“8·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百色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右江区太平街隆平巷79号民房“8·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右江区太平街隆平巷79号民房“8·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0年8月5日05时15分许,百色市右江区太平街隆平巷79号民房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烧毁家具、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物品,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33万元。
火灾发生后,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琼色局长,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黄世勇,应急管理厅许建忠厅长,消防救援总队黄绍明政委和市长周异决等领导相继作出批示指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8月13日,百色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石国怀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黄英格、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谭建伟、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李广振、右江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岑万兴任副组长,市纪委监察委、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和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右江区太平街隆平巷79号民房“8.5”火灾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起较大火灾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走访了解、检测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百色市右江区太平街隆平巷79号,为李丽自建房。地上有5层,每层约3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75平方米,高度约16.4米。楼梯位于建筑内南侧,每层一间房间。该自建房为2012年改建,并于2012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建筑使用情况
一层主要停放2辆电动自行车、2辆摩托车及堆放杂物,二至五层为居住房间。其中,二层住户为李兰飞;三层住户为黄慧清;四层住户为黄娜、黄旺镖(系黄娜儿子)、黄旺睿(系黄娜儿子);五层住户为李兰燕、黄欣怡(系李兰燕女儿)、黄耀忠(系李兰燕儿子),起火当天楼内住户共有3户7人,分别为三层住户黄慧清;四层住户黄娜,黄旺镖,黄旺睿;五层住户李兰燕,黄欣怡,黄耀忠。
(三)住户关系情况
李丽(户主)同意给侄女李兰飞、李兰燕居住李丽自建房,且未收取租金。李兰飞、李兰燕自行缴纳水电费及管理房屋。黄慧清系李兰飞朋友,2020年5月7日李兰飞同意其入住该房三楼房间,水电费由黄慧清自行缴纳。黄娜系李兰燕丈夫黄华山的妹妹,李兰燕同意其于2020年8月3日入住该房四楼房间,同时入住的还有黄娜的两个儿子黄旺镖,黄旺睿。所有住户均不收取租金,不存在租赁关系。
(四)电动自行车电池情况
经查,引发火灾的电动自行车的车主为李兰燕(李兰燕已在事故中死亡),李兰燕购买电动自行车后曾更换过电动车电池,但当事人已于火灾中死亡,无法调查更换电动车电池的详细情况。
二、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火灾扑救情况
2020年8月5日5时24分,百色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百色市右江区太平街隆平巷79号着火冒烟,有爆炸声,请求消防部门开展灭火救援。百色支队接警后,立即调派红城消防救援站2个灭火编队,2辆水罐消防车、1辆抢险救援消防车、1辆高喷车,4车20人,特勤消防救援站2个灭火编队,4辆水罐消防车、20名消防员赶赴现场扑救,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警出动。5时29分,红城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现场为一栋五层民房一楼着火,有一名人员被困在三楼呼救。消防员立即铺设一条干线出两支水枪进行灭火,同时根据现场条件,架设两节拉梯进入二楼开辟救生通道营救被困人员。5时45分,火势得到控制,5时48分,在3楼成功救出被困人员1人,5时50分,火灾被扑灭。5时51分,机动组在四楼搜救到3名被困人员。5时56分,破拆组在五楼搜救到3名被困人员。本次灭火救援行动科学高效,组织指挥战术措施得当,有效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二)善后处理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火灾共造成6人死亡,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47.33万元。在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下,右江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成立善后处理工作专班,按照“一对一”的方式,做好遇难者家属思想工作。目前,三楼被困人员黄慧清经住院观察后于8月6日出院,身体情况正常,遇难者家属情绪稳定,遇难者遗体已由家属认领火化,家属无过激行为及相关诉求,右江区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停放在百色市右江区太平街隆平巷79号一层阁楼下,由西往东第一辆电动自行车(车主:李兰燕,车牌:桂L01313,车架号160221531304710)电池爆炸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1.起火建筑大门监控录像显示,火灾前无可疑人员。
2.起火民房断电断网时间滞后于起火时间。
3.监控视频及目击证人,反映起火民房内有泄压的啸叫声,随后爆炸起火。
- 桂L01313电动自行车电池盒盖飞出,掉落在车辆前轮处。盒盖表面多处由内向外突出。电池盒残留有上部掉落的混凝土及木板残骸。
5.桂L01313电动自行车四周地面残留有电池残骸且部分炸开。
(二)间接原因
- 房主未落实有关消防安全规定,消防安全意识不强。李兰燕将电动自行车停放于一层大厅内,建筑内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未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5/T
1553-2017)的要求落实防火分隔、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等防范措施。
2.政府及职能部门对辖区自建民房消防安全监管不力。
(1)百城街道办事处在2020年4月百城街道办事处部署开展2020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中,在“进家庭”方面督促社区落实宣传工作不力,未督促社区将消防宣传工作走进每户家庭,未普及安全逃生技能。2019年11月印发的《百城街道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部署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综合治理工作,但百城街道办事处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的工作记录不全,未按《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组织、指导太平社区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
(2)百色市公安局新兴派出所虽然开展了消防隐患排查整治,但未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指导太平社区开展消防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工作。
(3)右江区百城街道太平社区居民委员会未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三条、三十五的规定制定居民防火公约,未严格按照百城街道办事处的部署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综合治理工作,右江区百城街道太平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太平街隆平巷的自建房检查未发现存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
(4)百色市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百色市右江区太平街隆平巷79号的规划验收部门,在2012年规划验收时发现百色市右江区太平街隆平巷79号民房擅自加建一层(第五层)后,户主缴纳罚款后给予规划验收通过,审核把关不严,未按有关规定督促整改。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右江区太平街隆平巷79号民房“8.5”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
(四)监管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百色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起火建筑的消防安全由右江区百城街道办事处、百色市公安局新兴派出所、右江区百城街道太平社区居委会监管。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负有监管责任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李兰燕。作为住户,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将电动车停于室内,因该电动车电池爆炸引起火灾,是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以失火罪追究犯罪嫌疑人李兰燕的刑事责任,但鉴于其已经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百色市纪委监察委。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由百色市纪委监察委处理;涉嫌犯罪的,由百色市纪委监察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负有监管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沉痛教训,举一反三,大力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认真按照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要求,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工作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各项任务,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采取更加坚决、有力、有效的措施,夯实全市公共消防安全基础。乡镇(街道)、社区要切实落实工作部署,进一步把工作落在实处,杜绝末端管控不落实的问题。
(二)强化组织领导,全面开展自建民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部署开展自建民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整治自建民房是否存在违规用电用火,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规范并完好有效,有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不同隐患问题分类进行整治,并按照火灾风险等级分别挂牌督办一批自建房、“多合一”场所集中区域,严格对照治理标准和要求,逐项整改。要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将自建民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纳入消防安全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绩效管理和平安建设(综治工作)、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考核范围,与绩效考评、表彰挂钩,强化工作考评结果运用,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加强基层消防安全防控网络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各乡镇、街道办及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开展网格化排查工作,建设完善“属地管理、专群结合、群治群防、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管理网络,强化社会消防安全基础。突出抓好对中小旅馆、农家乐、小商铺、小饭店、小作坊以及老旧居民区、城中村出租屋、“多合一”等场所的隐患排查整治。加大执法力度,落实“四清一查”工作任务,即:小场所清违规住人,住宅楼道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和可燃、易燃杂物,住宅阳台清可燃杂物,消防通道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和障碍物,查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四)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有针对性的对火灾风险较高的老旧城区及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开展常态性、多角度宣传,提请市政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城乡科普教育范畴,加大对居民自建房住户的专项消防安全培训;结合近年来全国自建房火灾经典案例,制作宣传视频资料,联合基层网格员、消防志愿者等走街串巷开展“上门教育”活动,并组织开展灭火疏散逃生演练,切实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利用主流媒体、微信、微博、宣传栏等普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等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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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599 | 2020_广西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4.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广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河池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4527000080451153/2020-1216948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发文单位: 河池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20日
标 题: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4·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河政函〔2020〕72号)
发文字号: 河政函〔2020〕72号
2020年07月25日
效力状态: 有效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4·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河政函〔2020〕72号)
2020-07-25 10:00 河池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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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人民政府,市纪委监委,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总工会、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河池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4•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予以批复的请示》(河应急报〔2020〕51号)收悉。经审查,事故调查组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查明事故经过、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原因的分析及事故性质的认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的处理意见。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南丹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加强全县农贸市场的安全管理,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四、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复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五、请南丹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情况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于2020年10月31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附件: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4•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河池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4·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4月12日,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名消防救援人员牺牲、6名消防救援人员受伤(其中2人重伤),过火面积1680平方米。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对该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20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韦朝晖任组长,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文博任常务副组长,市纪委监委,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河池市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4•12”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同时聘请了消防、建筑等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基本情况
1.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原南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家属和子女投资467万元于2000年5月31日成立,共有投资持股人167人,登记股东16人,住所位于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二楼,成立时的法定代表人为潘丽珍,后于2003年3月12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陆庆刚,于2004年3月3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梁其真,目前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梁其真,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号:451221200001387,经营范围:市场综合开发服务。
2.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了避税,经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理事会同意,2009年5月26日,由梁其真个人投资成立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经营服务部,并与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负责对南丹城关贸易市场进行管理,对外承包合同也由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来负责签订。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梁其真,住所位于南丹县城关镇农贸市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1732209440A,经营范围:市场摊位租赁服务。法定代表人是梁其真。
3.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2014年1月,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将南丹城关贸易市场一楼(包括一楼门面及二楼一间办公室)出租给陈吉兴、刘佳震经营使用。陈吉兴、刘佳震(当时是陈神祥代陈吉兴签名、刘中云代刘佳震签名)与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签订了《市场场地租赁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为了满足以经济实体对外经营的要求,2014年3月13日由陈神祥、刘中云各出资50%共计200万元申请注册成立了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位于南丹县城关镇河西路城关贸易市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10969855445,注册号:451221000103529,经营范围:市场综合开发服务,市场摊位租赁服务。法定代表人是陈吉兴,登记股东为陈吉兴、刘佳震,企业实际控制人为陈神祥。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承租市场一楼后,聘请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法定代表人梁其真担任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经理(管理员)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同时聘请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会计韦秀逢、出纳汪树亦分别担任会计、出纳。
(二)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南丹县城关农贸市场)情况(以下称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
1.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基本情况
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位于南丹县城关镇河西路,1989年由原南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资建设,1990年11月14日投入使用,共2层,占地面积5943.3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143.3平方米,高度9.6米。市场经过多次改造,逐渐形成以下结构布局:市场坐东朝西,共二层,建筑结构为一、二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三层违规搭建了钢结构彩钢瓦顶棚及南侧砖混结构仓库。使用功能一层为贸易市场,设有经营家禽、蔬菜、日用杂货、粮油等固定摊位305个,其中过火坍塌的一侧(南楼)有摊位183个;二层北楼为南丹县百年好家具店,中间楼梯口处设有2间裁缝制衣店,南楼为家具店临时仓库,最南侧设有6间办公用房;三层主要用途为隔热和防雨,南侧中转仓库存放部分摊主货物。
2.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产权情况
2000年5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关于同意转让南丹县城关农贸市场的批复》(桂工商办字〔2000〕99号)和《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关贸易市场债权转股的批复》(丹政函〔2000〕25号)精神,原南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城关贸易市场以467万的产权转让给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其中287万元由原南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用于偿还历年为建设市场所欠的贷款,余下的180万元由县财政安排。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于2001年补办房屋所有权登记,登记的产权所有人为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证号:丹房权证南丹字第8908198号,市场面积:6779.30平方米,厕所面积:232.8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丹国用(2000)字第5030105237号,土地面积:5943.33平方米,该房产目前处于无抵押无查封状态。
3.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经营及出租承包情况
(1)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了避税,经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理事会同意,成立了由梁其真个人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经营服务部,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负责对南丹城关贸易市场进行管理,对外承包合同也由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负责签订。
(2)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一楼承包情况: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城关贸易市场过程中出现火灾隐患没有资金维修整改,经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表和理事会同意,决定引进资本承包市场,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承包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后,按要求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了整改。2014年11月,经南丹县消防大队检查整改后报南丹县人民政府销号。2013年12月7日,陈吉兴、刘佳震(当时是陈神祥代陈吉兴签名、刘中云代刘佳震签名),与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签订《市场场地租赁合同》,出租场所为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一楼(包括一楼门面及二楼一间办公室),租赁期限20年,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34年1月1日,租金每年140万元人民币。合同约定承租方在承租后3个月内成立经济实体(即: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并以其成立的经济实体对外经营,与市场一楼摊位、门面租赁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摊位费)。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承租市场一楼后,聘请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法人代表梁其真为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经理(管理员),负责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聘请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会计韦秀逢、出纳汪树亦分别担任会计、出纳。
(3)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二楼承包情况:2006年1月,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城关贸易市场二楼区域承包给个体工商户邹华亮(个人经营企业名称:南丹县百年好家具店,注册号:451221600065308,经营者:邹华亮,经营范围:服装、鞋帽、日用百货、针织品、纺织品、床上用品的零售;缝纫服务)经营管理,该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2020年1月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与邹北辉、邹华亮签订城关贸易市场二楼区域的租赁合同,期限至2033年12月31日止。
4.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改造情况
2014年起,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和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未经任何部门批准,逐步加盖彩钢瓦顶棚(其中: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800平方米、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700平方米),并将三层南侧部分作为中转仓库使用。
5.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1)周边市政消火栓情况。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有市政消火栓8具,其中民行路4具,丹东路2具,教育路2具。市政消火栓管径为DN200㎜。白天测试水压为0.35MPa,夜间测试水压为0.39MPa。距离市场西面68米处(县农村信用社南侧)另有1具市政消火栓连接旧市政管网,在新市政管网改造后已停用。
(2)市场消防设施器材情况。市场内消防设施与市政管网相连接。经询问吉佳公司经理梁其真、水电工陈恒光,市场一层南楼(坍塌部位)设有室内消火栓4套,分布在东北、东南、西北、西南位置。因市场坍塌,无法对市场一层室内消火栓系统水压进行测试,室内消火栓竖管、栓口直径无法测量,实有水枪、水带数量无法核准。经对市场周边60米范围内商场同等环境下的室内消火栓进行水压测试,白天测试水压为0.35MPa,夜间测试水压为0.39MPa。市场一层配备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50余具。
(三)火灾发生时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人员情况
事故发生时,城关贸易市场有2人在现场,分别是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神祥住在市场二楼办公室,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当天夜班保安吴华在市场大门值班。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0年4月12日3时38分59秒,市场内电气线路出现故障。4时16分,龙交海(第一报警人)在市场南面的出租房看到市场屋顶有类似火光的红点,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4时22分,南丹县公安局巡警宋宗杰与佘园园到达市场,发现在大门值班的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夜班保安吴华还不知道发生火灾。3人同时进入市场到达起火摊位灭火,巡警宋宗杰与佘园园使用灭火器,吴华先后使用市场南楼西北、西南侧两个室内消火栓连接水带灭火。吴华因操作不熟练,第一次卡口接不上,第二次水带缠绕打绞出水量少,未能有效扑救火灾。巡警见火势无法控制,立即向110指挥中心求助。4时30分,河池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110”转警,4时31分,接到住在市场南楼二层东南角的陈神祥报警。4时36分,南丹县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处置。5时10分,南丹县应急管理局、公安、交警、医疗、环卫等联动单位到场协同处置。6时2分,河池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6时37分,金城江区金城东路特勤消防救援站、金城江区文体路消防救援站、战勤保障消防站、天峨峨城消防救援站等增援力量相继到达现场。7时40分,现场明火基本扑灭,但市场内部仍有大量货物阴燃冒烟。
8时40分,城关贸易市场南部建筑由于过火时间过长发生坍塌,造成天峨峨城消防救援站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韦安伟,金城东路特勤站消防员黄章和、兰雄杰共3名指战员被困,4名消防救援人员受伤。现场指挥员立即组织救援,并调集全市消防救援力量前往救援,同时向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指挥中心报告。消防救援总队立即调集总队及柳州支队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全力展开救援。
13时18分、13时30分先后救出金城东路特勤站消防员黄章和、兰雄杰,2人意识清醒,无生命危险,立即送往河池市人民医院救治。15时19分,将天峨峨城消防救援站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韦安伟救出,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17时05分,救援工作处置完毕,现场移交给南丹县人民政府指挥部进行后续处置。
(二)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接事故报告后,河池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市公安、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全力展开灭火、搜救、善后及维稳工作,及时发布、上报和更新事故信息。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郑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韦朝晖同志先后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名消防救援人员牺牲、6名消防救援人员受伤(其中2人重伤)。
(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经统计,截止2020年7月10日,该起火灾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22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公安机关经现场勘验取证、证人指证、调阅视频、调查询问(讯问)等,排除了刑事责任等因素引起火灾的可能。事故调查组综合相关调查技术鉴定结论分析,认定本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0年4月12日3时39分,起火原因是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一层南侧C13柱区域上部电气故障引发,同时,由于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南楼钢筋混凝土梁板柱过火时间过长,已远超其耐火极限,致使建筑构件混凝土强度过低,从而引发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南楼坍塌。
(二)致灾因素分析
1.建筑结构发生变化。市场经过历年的加、改、扩建,占用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加建的店铺整体包围市场,把原先敞开式的贸易市场改成相对封闭的综合性市场,建筑结构发生变化。
- 电气线路年久失修维护不当。调查显示,2014年5到6月份吉佳公司出资改造市场一层电气线路后,至今未对电气线路进行过任何检测检修。线路主线使用35平方毫米铝芯线,线路长期超负荷运行,年久失修老化。市场聘请的电工陈恒光无证上岗(证件过期)。2020年4月1日凌晨市场一层因电气故障发生过类似火灾,但市场管理方却未开展电气线路隐患排查。
3.采光井加速火灾竖向蔓延。起火部位位于该贸易市场一层南部C13柱子部位处,柱子东侧有9m×7m采光井。二层采光井使用埃特板作为围栏,将四周封闭,类似烟囱。一楼发生火灾后,热烟气第一时间通过采光井向上蔓延。
4.摊位设置和货物摆放加速火灾横向蔓延。市场一层摊位围绕柱子设置,每个柱子周围摊位之间没有明显界限,摊位使用木板向外延伸0.5米,占用疏散通道经营,缩短了摊位与摊位之间距离。南面一楼主要经营日用杂货、粮油等摊位,经营户大都以店代库,大量堆放如簸箕、扫把、木柄镰刀等可燃物,火灾荷载大,夜间使用易燃彩条布覆盖货物,加快了火灾横向蔓延速度。
5.发现火灾及报警时间晚。4月12日3时38分59秒,市场东面蓝家水产10、11号监控视频显示从市场一层南部高处发出电气故障闪光,21分钟后,监控摄像头显示有浓烟。4时16分,龙交海拨打“110”报警电话,通知当地公安前往核实。4时22分,巡警宋宗杰与佘园园到达现场核实。此时,大门值班人员吴华还未发现市场起火,从发生火灾到发现火灾时间长达43分钟。4时30分,河池支队指挥中心接到“110”转警,4时30分48秒,接到陈神祥报警。从发生火灾到接到报警时间长达51分钟,贻误了火灾的扑救最佳时间。
(三)建筑物坍塌原因
根据《广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报告编号:01001AEN19-2003224)及专家分析认为:钢筋混凝土梁板柱过火时间过长,已远超其耐火极限,火灾造成主要构件混凝土强度过低,是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南楼坍塌的主要原因。
(四)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意识淡薄。
①未落实每2小时一次防火巡查制度。火灾发生时未能及时发现,报警晚,扑救不当,酿成大灾。此外市场摊位占道经营、超量存放可燃日杂用品、使用液化石油气等问题也长期存在。
②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聘请的电工陈恒光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电工作业)有效期至2015年11月2日,之后未延期或重新考取特种作业操作证,属无证上岗。
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市场线路主线使用35平方毫米铝芯线,线路长期超负荷运行,年久失修老化,2020年4月1日凌晨市场一层就因电气故障发生过类似火灾,但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未引起重视,没有开展电气线路隐患排查工作,对市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未消除火灾事故隐患。
④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未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员工安全意识差。
⑤未有效组织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工作。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市场已经有2年没有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陈神祥从未参加过消防培训和演练。值班人员对室内消火栓操作不熟练,未能有效出水灭火,值班人员吴华进入市场到达起火摊位灭火,使用2个室内消火栓,因操作不熟练,第一次卡口接不上,第二次水带缠绕出水量少,初期火灾未能有效处置。反映出市场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训练、演练开展不正常,不具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2)消防安全职责不清。未明确与产权人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消防安全职责,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未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承诺事项,消防安全管理混乱。
2.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未依法依规履行产权方安全管理责任,对产权建筑安全管理缺失。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及时督促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整改,造成该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在未向有关部门依法办理施工报批手续的情况下,分别于1995年违规在市场二层南侧增加3间水泥房,面积36平方米,2017年在市场南楼三层东面搭建彩钢瓦顶棚500平方米,2019年在市场北楼三层再加盖彩钢瓦顶棚2200平方米。同时,在得知并发现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在2014年占用西面沿街铺面与市场之间的间距,背靠背扩建市场内部门面14间,占用南面通道扩建门面8间,加建大门部位及南楼三层彩钢瓦顶棚800平方米,在南楼南侧设置中转仓库的情况下,未督促、提醒其依法办理施工报批手续,未制止其违法施工行为,也未报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3.政府及有关行业监管部门
(1)南丹县商务局,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中,存在领导不重视、工作人员执法监督检查不力,执法检查流于形式。
(2)南丹县城关镇政府,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和建设工程安全负有属地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长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监管不力。
(3)南丹县整治“两违”联合执法大队,在工作过程中,存在履职不到位,导致南丹县吉佳公司和南丹县同仁公司违法搭建的彩钢瓦顶棚及南侧砖混结构仓库未能及时拆除。
(4)南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未认真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监督检查,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和对违规建设问题打击不力。
(5)南丹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2020年4月1日发生电气故障火灾后督促指导整改电气安全隐患不力。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4•12”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一)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1.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有效组织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工作,从业人员不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未明确与产权人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消防安全职责,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未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承诺事项,消防安全管理混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责成河池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号令)之规定,对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南丹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一步调查处理。
2.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产权所有者,对产权建筑安全管理不力,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及时督促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整改,造成该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责成河池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南丹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对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产权建筑安全管理缺失、违规搭建等行为进一步调查处理。
3.南丹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2020年4月1日发生电气故障火灾后未及时督促指导整改电气安全隐患,存在督促指导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按照《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由河池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对南丹县消防救援大队作进一步调查。
(二)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1.梁其真,男,中共党员,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经理)。履行职责不到位,未按规定落实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的安全管理责任,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及时督促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整改,造成该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责成河池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管理规定解除其聘任关系;
因其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南丹县公安局拘留,2020年5月22日被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陈神祥,男,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吉兴之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对市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该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有效组织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工作;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聘请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电工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二十七条。
责成河池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陈神祥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因其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南丹县公安局拘留,2020年5月22日被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陈吉兴,男,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未参与公司的管理工作,也未在公司领取报酬,没有尽到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管理规定免除其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
4.吴华,男,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保安,负责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保卫、巡查、防火、防盗工作,未认真落实巡逻检查制度,火灾发生时未能及时发现,造成报警时间晚,贻误了火灾扑救的最佳时机,不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5.陈恒光,男,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水电工,主要负责市场的水电维修工作,在明知其《特种作业操作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没有主动向公司说明,仍于2016年和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务工合同,从事水电维修(特种作业)工作,属无证上岗,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解除劳务关系。
6.黄尚军,南丹县商务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7.高培仁,南丹县商务局市场秩序股(执法大队)股长,由监察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8.李瑞云,南丹县商务局局长,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未能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求开展工作,商贸、流通服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不力,由监察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9.莫建业,南丹县城关镇政府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和城建工作,对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城关贸易市场落实消防安全和建设工程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10.黄定炳,南丹县城关镇武装部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城关镇政府履行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由监察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1.张小勋,南丹县城关镇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副站长,具体负责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城关贸易市场落实消防安全和建设工程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长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由监察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2.陆海娥,南丹县城关镇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站长,对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城关贸易市场落实消防安全和建设工程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3.梁文梅,南丹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镇长,对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城关贸易市场落实消防安全和建设工程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问题、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长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监管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监察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4.罗海青,南丹县整治“两违”联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在“两违”整治工作过程中,对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况负有领导责任,由监察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5.姚树恒,南丹县整治“两违”联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在“两违”整治工作过程中,对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况负有直接责任,由监察机关对其立案调查。
16.黎承果,南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协助负责抓好城区“两违”整治工作,对“两违”联合执法大队对吉佳公司和同仁公司违规搭建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依法进行查处负有领导责任,由监察机关对其立案调查。
17.龙达兵,南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对此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监察机关对其给予批评教育。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南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加大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全县(农贸、商贸)贸易市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不断提升全县(农贸、商贸)贸易市场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
(二)严格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南丹县有关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要及时掌握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及生产经营活动动态,对具有倾向性苗头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全方位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求,全面深入开展全县(农贸、商贸)贸易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堵塞监管漏洞,坚决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南丹县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加大消防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要督促社会单位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宣传培训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技能培训,对新入职人员全面深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强化对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使之在关键时刻切实发挥专业技术作用。
文件下载:
72号关于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4·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doc
解读
FD09600 | 2020_广西鸿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12·1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广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广西鸿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12·1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12月19日16时20分左右,在港口区沙潭江街道沙企大道旁原防城港市亚细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东南角方向的防城港金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内发生火灾,无人员伤亡。
根据国务院关于事故调查的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委常委、副区长钟恒栋同志为组长,应急、工信、自然资源、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商务、卫健、住建、人社、总工会、沙潭江街道办等部门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0年12月19日16时20分左右。
(二)事故发生单位:广西鸿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三)事故发生地点:原防城港市亚细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东南角方向的防城港金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区内。
(四)事故类别:火灾。
(五)伤亡人数:0人。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基本概况
- 广西鸿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基公司”),成立于2016年09月07日,注册资本5100万元整。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丽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DYD00J,住所: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八鲤工业区,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电力科技领域内的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力设备及产品、开关柜、箱式变压器、高低压电气设备、电线杆、铁路、接触网支柱、水泥构件的生产和销售(达到合法条件后方可生产);钢材、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金属材料及制品(除国家专控产品)、有色金属(除国家专控产品)、水泥制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0年11月2日,该公司以25011138元的价格竞拍成功防城港市亚细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的一块55777.8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住宅楼和办公、宿舍楼)。经对接港口区自然资源局,截至目前,该地块尚未过户。
- 防城港金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澳公司”),成立于2017年04月19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整。公司法定代表人覃佩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MA5L3TMHXQ,营业期限:2017年04月19日至2067年04月18日;经营范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不包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建设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2017年6月26日金澳公司与防城港市亚细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7年7月1日止,租赁期10年。随后, 金澳公司在租赁场地建设废白土回收处理项目,主要工艺是利用正己烷作为溶剂油对废白土中残留的油脂进行浸出回收。
(1)环保许可情况:废白土是一种固体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废白土回收处理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白土:在油脂精炼工艺中,通常使用占油重2%-3%的活性白土,脱色以后的白土失去了活性即成为废白土。)
该公司2017年8月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委托广西新北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防城港金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漂白土回收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并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2017年9月取得《防城港市港口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漂白土回收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港区环发[2017]42号):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详见附件《废漂白土回收再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P6-7页)、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于2019年11月取得排污许可证。
(2)安全许可情况:该项目配套设立正己烷储罐一个, 容积为10立方米,储存量未达到重大危险源临界量,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正己烷: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正己烷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属危险化学品,分子式为C6H14,属第3.1 类低闪点易燃液体,其具有挥发性,几乎不溶于水 。主要用作溶剂,如植物油抽提溶剂,用于大豆、米糠、棉籽等各种食用油脂和香辛料中油脂等的抽提。其重大危险源临界量为500t)。
根据原自治区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桂安监管三[2014]20号)“二、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三)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电力等行业企业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 ”,该项目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审查。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 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等规定,应当对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设计等形成书面报告备查。但该公司无法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相关材料。
该公司于2017年9月建厂,2018年1月15号竣工,2019年11月起由于原料供应及新冠疫情的影响已停产,厂区内正己烷储罐还遗留有200斤左右的正己烷,停产期间该公司安排梁富荣负责看管公司,直至火灾发生时公司还处于停产状态。
- 黄克斯,男,壮族,1970年11月4日出生,50岁,身份证号:/45************/,户口住址为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1号9栋1单元501室。是金澳公司的股东之一,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事故发生时不在现场。
- 梁富荣,男,壮族,1974年5月17日出生,46岁,身份证号码:/45************/,户口住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乡美丽村中间组1号。是金澳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在起火储罐附近收拾被鸿基公司拆除的电缆。
- 廖秀茂,男,汉族,1972年01月21日出生,48岁,身份证号码:/45************/。是鸿基公司的机修班班长,没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
6.廖扩光,男,汉族,48岁,是鸿基公司的电工,未能提供低压电工作业操作证。
(二)事故发生现场勘验情况
起火点是金澳公司北侧半地下卧式罐,储罐容积为10立方米,内部储存残余正己烷200斤左右。储罐内部无分割,为整体通罐,卧式罐顶部有顶棚。比邻立式罐区北侧4个罐有过火痕迹,南侧3个罐无过火痕迹,南侧单独冷凝罐有过火现象。冷却水池与分水箱均有过火。
对半地下卧式罐进行勘验,发现卧式罐南侧有一条两项插口移动电源连接线。电源线一端裸露与卧式罐与立式罐中间,另一端连接南侧厂房内部电箱,中间有部分进入卧式罐凹槽堤内被泥土掩埋。东侧发现有一条被切割后的管道,是用于连接卧式罐与分水箱的。东北侧也发现一条被切割后的管道,是卧式罐的排气管道。发现卧式罐顶部有一条正己烷输送管道处于被切割状态。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0年11月2日鸿基公司以25011138元的价格竞拍成功防城港市亚细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的一块55777.8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住宅楼和办公、宿舍楼)。为加快土地平整、推进搅拌站项目建设进度,该公司通过与原业主(防城港市亚细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地块上的租户进行协商沟通,并以张贴公告的形式要求该地块上的租户鼎强、金澳等公司限时搬迁,但因协商未果,随后鸿基公司于12月7日、12日、19日多次进入金澳公司厂区进行工业厂房及其附属物拆除工程施工作业。
2020年12月19日上午8时30分左右,鸿基公司员工进入金澳公司厂区进行工业厂房及其附属物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将金澳公司厂区断电并把该公司的电缆线全部拆下并给正己烷储罐注水。金澳公司知道后指派员工梁富荣到厂区内收拾被鸿基公司拆除下来的电缆。下午14时30分左右,鸿基公司廖秀茂、廖扩光、黄志3人用三轮车载着氧气瓶、乙炔瓶等设备工具进入金澳公司厂区内,拆除正己烷储罐旁四方罐的管道和正己烷储罐上方的铁架石棉瓦棚,直至储罐起火时鸿基公司3人都在储罐旁作业(监控显示)。16时20分左右,金澳公司厂区内正己烷储罐起火,鸿基公司廖秀茂等3人还在起火储罐旁边逗留,后因火势过猛,鸿基公司3人陆续离开金澳公司厂区,金澳公司员工梁富荣从另一方向撤离金澳公司厂区。
火灾发生后,廖秀茂马上拨打火灾报警电话,防城港市消防救援支队和港口区消防救援大队及时到达现场进行火灾处置,港口区常务副区长钟恒栋到现场指挥救援。消防部门采取土埋方式进行灭火,火灾于19日晚上22点17分被扑灭,随后消防部门对附近四个铁罐进行注水。为进一步确保现场安全,已对工厂区域内和附近的工厂进行停电处理,且安全撤离所有人员,并安排专人对现场进行警戒。生态环境部门对火灾现场和附近区域开展了三次环保检测,没有发现污染和有毒情况;19日晚至20日上午每间隔三个小时进行1次检测,确保安全,无二次事故发生。
四、事故造成的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万元,无人员伤亡。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 直接原因:鸿基公司派遣员工廖秀茂、廖扩光、黄志3人进入金澳公司厂区内,在不了解生产工艺和正己烷化学特性、没有相关施工资质的情况下,违规冒险进行施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 间接原因:金澳公司停产后,没有及时清除遗留在储罐内200斤左右的正己烷,是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金澳公司梁富荣到厂区内收拾被鸿基公司拆除的电缆时看到鸿基公司廖秀茂、廖扩光、黄志3人在厂区内作业,没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其3人拆除正己烷储罐的管道及其上方的铁架石棉瓦棚的冒险作业行为,是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另一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 鸿基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未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和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的规定,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金澳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处理建议
- 对鸿基公司的处理建议。鸿基公司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和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建议:
(1)由港口区住建部门对鸿基公司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对鸿基公司引发火灾的相关责任人,由港口区消防部门查处。
- 对金澳公司的处理建议。金澳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的规定。建议由港口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 工信、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等部门要对鸿基公司项目建设涉及的土地使用建设许可、作业规程等相关问题开展核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 各镇(街)立即组织对辖区的企业,特别是涉及停产企业,出租、闲置厂房的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并将相关情况报送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3.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金澳公司做好项目拆除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附件:《废漂白土回收再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P6-7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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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601 | 2020_庐阳DT产业园6.3_6·3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2020年6月3日17时42分,位于合肥市天水路与丽水路交口庐阳DT产业园工地项目A标段1#、3#楼裙楼屋面发生火灾。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96号)规定,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安排汪滔、张勇两名同志赶赴现场了解火灾情况,并会同庐阳消防救援大队火灾调查人员王瑶、瞿晓东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合肥庐阳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总包单位:深圳中海建筑有限公司;
3.分包单位:安徽同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屋面防水施工单位);
4.监理单位: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二)项目基本情况
庐阳DT产业园位于天水路以南、清河路以北、太和路以西、丽水路以东。共建设22栋厂房、宿舍、服务中心、配套服务等建筑,其中宿舍面积约2.4万平方米,厂房建筑面积约22.83万平方米,服务中心1.2万平方米,配套服务0.3万平方米,地上总建筑面积约26.77万平方米,地下车库面积约6.86万平方米,其中人防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目前项目A标段已基本完成土建结构施工,正在进行屋面防水铺设。
二、火灾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火灾经过
2020年6月3日17时40分许,庐阳DT项目A标段1#、3#楼裙楼屋面保温材料起火冒出浓烟(此处屋面保温材料已铺设完成,准备于次日开始浇注混凝土,现场无施工人员作业),附近现场看护4号塔吊拆除工作的安全员发现火情后利用灭火器灭火,并拨打了119火警电话。
(二)应急救援情况
庐阳消防救援大队沱河消防站接到出动命令后,立即出动2辆消防车14名指战员前往处置,17时50分到达火灾现场,18时10分明火被扑灭,现场无人员被困,无人员受伤。
接到火灾报告后庐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合肥庐阳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带领人员到达现场并报告区总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接报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应急处置,并牵头组织庐阳消防救援大队开展火灾调查。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起火单位为合肥市庐阳区天水路与丽水路交口的庐阳大数据产业园在建工地,起火部位为在建3号楼裙楼平台,起火点为平台南侧地面铺设挤塑板及防火卷材(SBS)处。现场查看发现:庐阳大数据产业园3号楼裙楼平台南侧地面有较多烟头与成固体状幕墙胶,平台地面散落网状铁丝及黑色碳化物,平台西北侧墙面烟熏痕迹明显,除地面铺设材料烧损外未见其他物品过火。起火原因排除电气线路故障、雷击、自燃、静电、小孩玩火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遗留烟头引燃地面可燃物成灾。火灾烧毁地面挤塑板及防水卷材约200平方米,无人员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00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安徽同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屋面防水铺设作业时,未遵守相关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在作业时吸烟,并将未完全熄灭的烟头随手丢弃;施工作业结束后,未安排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二)间接原因
1. 安徽同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深圳中海建筑有限公司作为总包单位,缺乏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控;
3. 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 合肥庐阳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单位,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起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此次火灾事故虽然及时发现报警、迅速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损失较小。但是经媒体报道,负面影响较大。
1.安徽同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火灾事故。
- 深圳中海建筑有限公司未督促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未进行有效统一的安全管理。
3.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 合肥庐阳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要求不够严格。
鉴于以上单位负责人在此起事故中认识比较深刻,火灾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措施深化安全教育和隐患排查,且此起火灾事故损失不大,决定由区应急管理局对以上单位进行约谈,并分别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安徽同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强化职工的安全教育,扎实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检查和现场管理,杜绝违规违章作业。
(二)深圳中海建筑有限公司要督促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照法规、标准、施工方案施工;要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管理,健全完善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
(三)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和合肥庐阳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检查和现场管理,杜绝人员违章作业。
(四)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并结合合肥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安办〔2018〕47号)要求,按照职责规定组织开展相关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治理施工现场7个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落实“四个一律”执法要求和“五个一批”执法措施,督促工程建设、施工等各方参建主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在建工程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及整改力度,确保施工安全。
FD09602 | 2020_康平县东关街道泡子沿村四组张良公司12·2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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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县东关街道泡子沿村四组张良公司“12•2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章来源:康平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2-19
2020年12月20日凌晨1:00时左右,在康平县东关街道泡子沿村四组沈阳市顶顺新能源有限公司院内张良公司生产车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火灾发生后,该公司工人于凌晨1:28分拨打119电话报警。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东关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陆续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凌晨3:30时,明火被扑灭。
火灾发生后,县政府高原常务副县长、市应急局王晓刚局长、副局长朴强、柴国辉,总工程师曹辉赶往火灾现场指挥救援。
12月20日,县政府成立了由县纪委监委、应急管理局、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国网康平县供电公司、东关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员参加的“12·20”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专家论证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事故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康平县东关街道泡子沿村沈阳市顶顺新能源有限公司院内厂房。沈阳市顶顺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5日,法人代表张*红,经营范围:沼气开发及利用;秸秆回收;生物质燃料、生物肥、生物菌生产及销售;农产品收购;煤矸石加工再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于2019年5月停产。
2020年9月20日,张红将沈阳市顶顺新能源有限公司厂房(600平方米)租给张租赁期一年,租赁金额每月5000元,一年合计60000元。
张*租下沈阳顶顺新能源有限公司院内的厂房后,把从其他地方购买来的二手设备17台安装在厂房内。并于12月15日开始试车。
12月20日凌晨0:20分左右,当班工人李龙开始作业,把放置在地上滚筒内的石油醚(1吨左右)加注到2号反应釜内,将袋装粉末状添加剂氯化铵(1吨左右)倒入2号反应釜内,开始注水,反应釜内的电机同时进行搅拌,在注入120公斤水时,2号反应釜突然起火,李龙用车间内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灭火,但并未将火势扑灭,见无法控制火情,同时面部被轻度烧伤,李*龙随即逃离现场并呼救,厂区内工人拨打119电话报警。凌晨3:30左右,明火被消防救援大队扑灭。
事故发生时,张公司实有员工8人(其中:会计1人,后勤2人,操作工5人),其非法生产的产品依据张口述为“饲料添加剂”。
二、张*公司非法安装生产设备、非法使用危险化学品情况
1.非法建设和生产情况
经过调查组现场勘查,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2020年9月,实际控制人张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未履行任何报备、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根据朋友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未经正规设计的图纸,从山东省梁山县琉璃井村的旧设备市场购入反应釜和储罐等,在沈阳市顶顺新能源有限公司院内张公司车间私自安装生产饲料添加剂装置。张全程对厂房内的建设、工人招聘、设备试车等进行电话遥控指挥,称生产的产品是饲料添加剂。车间主任王双仅对新招聘工人进行口头简单培训,该套装置于2020年12月15日左右开始试车。
2.使用的原材料特性
(一)辅料:石油醚是一种轻质石油产品。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表所列:石油醚归为:第3.2类 中闪点易燃液体。国标编号32002。
(二)原料一:葡聚糖酶:微黄色粉末,袋装固体。执行标准:产品符合 Q/CBEF01-1999标准。
(三)原料二:氯化铵:呈白色或略带黄色的方形或八面体小结晶。
(四)催化剂:戊聚糖酶:一种催化剂,通常用于食品添加剂。
(五)反应类别:化学反应,物理反应。根据张*口述,工艺分为粗制和精制两个阶段。
(六)成品:饲料催生剂,饲料添加剂的一种白色晶体,颗粒状。截至火灾事故发生,车间尚未生产出正式成品。
3.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伤者李*龙口述:先投入一吨左右的桶装石油醚。石油醚先用泵抽到立式储罐内,再抽送到反应釜中,同时搅拌机开始搅拌,十分钟后加40袋一吨左右的原料,原料经叉车送到平台后,手工倒入反应釜中,五分钟后,用水管注入水,水加到120公斤左右时,反应釜着火。
4.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情况
根据张*提供的购货单显示,石油醚氯化铵均由山东腾华化工有限公司购买。产品属于实验操作阶段,未进行过产品销售。
三、关联企业情况
- 张,事故公司投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男,公司实际投资41.12万元,未注册,无任何审批手续,仅有一张与沈阳市顶顺新能源有限公司法人张红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书,租赁面积600平米,房主张红提供变压器一台,租期1年。自2020年9月20日起到2021年8月20日止,租赁金额每月5000元,水电费张自理。房主张*红称目前并未收到房屋押金与租金。
2.原料供货公司:
购货方:山东腾华化工有限公司(张良购买的原料都是以这个公司的名义购买)
供货方:石油醚:辽宁裕丰化工有限公司。氯化铵:山东华硕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四、企业审批等相关情况
张*公司从设立至今,未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未向任何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备,安装各种设备的人员无从业资质,属于非法建设生产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石油醚未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或者报备。
五、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起火的为1号、2号反应釜,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00元左右。
六、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消防大队已查明起火部位为二号反应釜,起火原因为搅拌器与缸体摩擦或静电引起火灾。
(二)间接原因
- 张*公司守法意识、安全意识极其淡薄,非法建设生产项目,非法使用危险化学品,并将危险化学品石油醚直接堆放在车间内,非法组织生产,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混乱,员工无培训教育、能力不足、盲目操作。
- 属地东关街道党委、政府,属地村党支部、村委会在全县开展的打非治违工作中检查排查工作开展不细致、不深入,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
七、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康平县东关街道泡子沿村四组沈阳市顶顺新能源有限公司院内生产车间“12·20”火灾事故是一起非法生产导致的火灾事故。
八、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对张*的处理建议
鉴于张非法安装生产设备,未按要求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而引发火灾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一定的经济损失,责令张拆除设备,厂区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石油醚由购货公司山东腾化化工有限公司回收。
(二)对盲目从事非法生产作业人员的处理建议
王双、李龙等8名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未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经培训便盲目操作,参与张*公司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东关街道办事处批评教育。
(三)对泡子沿村支部书记秦江、村主任赵明阁的处理建议
泡子沿村支部书记秦江、主任赵明阁对自己管辖的村内非法违法行为没能及时上报并制止,建议东关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张公司,建议县政府依法关闭,并强制拆除非法建设的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同时应妥善处理危险化学品物料。对张公司发生的火灾事故,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较少的。
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处以行政处罚5万元。
(五)问责单位建议
- 责成东关街道办事处向县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并由县安委会对东关街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到位问题给予通报。
2.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对东关街道相关人员进行约谈。
九、事故防范措施
(一)提高站位,强化红线意识。
全县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进一步压实责任,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二)坚守底线,开展“小化工”专项整治行动。
要严格按照省市县关于清理小轮胎、小炼油、小化工等非法违法企业的要求,扎实组织开展专项整治,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逐村逐块从严排查,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对排查出来的非法违法“小化工”等企业,要坚决打击,立即关闭。
(三)部门联动,形成各司其职联防联控的综合治理格局。
各有关部门既要依法履职,主动担当,靠前作为,又要强化信息共享、协调沟通、配合协作、联防联控,建立健全联合打击涉及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的有效机制,严防监管漏洞,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12.20”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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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603 | 2020_张家口市阳原县井儿沟乡八马坊村3.18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2020年3月18日12时08分,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阳原县井儿沟乡八马坊村有民房起火。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调派光华路消防救援站出动一部12吨水罐车,一部8吨水罐车,12名指战员前往现场实施处置,处置中将被困火场的梁振林、张秀萍夫妻二人救出。经阳原县120急救中心确认,梁振林于2020年3月18日13时13分死亡;经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确认,张秀萍于2020年3月24日1时25分死亡。火灾烧毁梁振林家正房、院落及房内物品;烧毁马禄家院落内东侧草料房及院落内部分物品;造成梁振林家北侧宅院正房及院落受损;造成李存枝家院落内轻微受损。马禄、王凯在火灾中受伤。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关注,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和死者家属抚慰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坚决防范类似灾害事故的发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家利,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杨卫军等有关领导先后到达事故现场对事故调查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督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冀消安办[2019]56号)等文件规定,经县政府领导同意,3月19日,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职能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消防救援支队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参与,依法对事故原因开展调查、取证、分析、认定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开展事故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取证、查阅相关部门工作台帐资料等工作,经过认真分析和讨论,查明了 "3•18" 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分清了事故责任,并根据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下一步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场所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阳原县井儿沟乡八马坊村二道巷,共过火四户,均系村民自建房。起火时,马禄家共有1人居住,梁振林家共有2人居住,其余两户无人居住。
二、事故发生经过
3月18日8时许,阳原县井儿沟乡八马坊村村民马禄、王凯在马禄家院落内使用铡草机铡草,11时40分许,马禄发现玉米秸秆上方线路打火,引燃了院落内西南角堆放的玉米秸秆,随即进行扑救,因风大,火势发展迅猛,扑救未果。同时,八马坊村村民梁振林家起火,梁振林与妻子张秀萍也立即进行扑救。12时许,村会计王福发现梁振林家起火后,立即赶到村委会通过 "大喇叭" 呼叫村民去救火,后赶到现场并拨打了119电话报警。梁振林与妻子张秀萍在扑救火灾过程中,进入院落内从东向西数第二间南房(驴圈)内,后被消防指战员救出。经阳原县120急救中心确认,梁振林于2020年3月18日13时13分死亡;经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确认,张秀萍于2020年3月24日1时25分死亡。马禄、王凯在扑救火灾过程中受伤。
三、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
(一)直接原因
自张勇家正房西外墙北侧至马禄家驴圈的一段进户线发生电气故障,引燃下方堆放的玉米秸秆,在大风作用下形成飞火,落到梁振林家院落内堆放的玉米秸秆上,进而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 马禄家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部分线路未予以固定,长期摆动,在大风天气下发生电气故障,且电气线路下方堆放了大量玉米秸秆,导致电气线路起火后迅速蔓延。
- 村民院落内均露天堆放了大量玉米秸秆等可燃物,起火后因风大,迅速蔓延成灾、 "火烧连营" 。
3.报警不及时,11时40分许发生火灾,村民12时08分拨打119报警电话。
- 疏散逃生意识差,梁振林、张秀萍在发现起火后,没有第一时间逃生,火势蔓延成灾后被困,最终造成伤亡。
- 阳原县井儿沟乡、八马坊村消防安全 "网格化" 管理工作制度、 "小火亡人" 措施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很好落实,日常消防宣传不到位。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对井儿沟乡武装部部长张会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八马坊村党支部书记王存才予以诫勉谈话。
五、事故整改措施建议
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一)重点强化农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乡镇要认真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部署本地农村火灾防控工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群防群治力量,集中排查整治影响农村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要以 "三清" 为重点(即:清理建筑防火间距、柴草堆垛和易燃物品,清改电气线路,清通消防通道),对各村开展一次拉网式整治。要加强对农村地区老弱病残人员和留守儿童的消防安全管理,普遍开展一次摸底调查,针对重点人员制定专门的火灾防范措施和管理办法,确保消防安全。
(二)全面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农村地区消防安全基本需要,因地制宜推进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电气防火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要根据农村人口按比例配备推车式灭火器、手台机动泵等消防器材装备,强化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灭火救援和应急能力。要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和易地扶贫搬迁,改善住房居住功能、房屋耐火等级,从根本杜绝农村 "火烧连营" 现象。要依托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工程,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同时,安装漏电和短路保护装置,逐步对村民户内陈旧老化的电气线路进行改造,使之符合电气线路安装敷设规范。
(三)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各乡镇要结合辖区农村实际,把握农民群众关注的消防热点、难点,要明确1名村干部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在村内设立1块固定消防宣传栏。要加大典型火灾案例的警示教育力度,农村发生火灾要组织现场教育,各村委会要利用大喇叭、村广播,在春耕时节、大风天气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和火灾事故警示案例,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安全常识,切实增强农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落实火灾事故防控措施,建立管理长效机制。各乡镇要认真分析当前消防安全形势,全面推进综合整治,要借助脱贫攻坚和电气火灾防范治理行动积极探索常态化管理措施,逐步解决电气线路老化、敷设不规范等问题,着力破解农村院落内外柴草堆垛乱堆乱放、焚烧秸秆等普遍难题。要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对因消防责任不落实、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按照 "四不放过" 的原则,从严追究负责人、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FD09605 | 2020_无证违章操作,酿成特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无证违章操作,酿成特大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的主要经过——
某年圣诞夜,洛阳市老城区的一栋商业大厦发生特大火灾。台商新近租用该商厦的一层和负一层开设分店,计划于26日试营业,而当时,商厦顶层4层开设的一家歌舞厅正在举办圣诞舞会。就在欢乐气氛正浓之时,楼下几簇小小的电焊火花将正装修的地下室烧起,火势和浓烟顺着楼梯直接蔓延到顶层歌舞厅,酿成了一场特大灾难,夺走了309人的生命。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着火的直接原因是几名焊工没有受过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在没有特种作业证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2)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野蛮施工致使火红的焊渣溅落,引燃了地下二层家具商场中的木制家具和沙发等易燃物品;
(3)慌乱情况中用水龙向下浇水进行自救是不成的,几个人慌乱之中没有报警就离开了现场,贻误灭火和疏散人员的最佳时机,最后导致惨烈事故的发生。
主要预防措施有哪些?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在焊接过程中要注意防火;
(2)焊接场所应当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
(3)要安排专人监视火种;
(4)易燃品要远离工作场地10米之外;
(5)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比如砂箱、泡沫灭火机等;
(6)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报警,争取时间把火灾损失减到最小;
(7)要加强雇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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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606 | 2020_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8·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8·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8月8日14时28分许,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锦后路95号厂房发生火灾,造成7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和省、市领导的批示精神,泉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以及晋江市人民政府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人参与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失火建筑概况
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锦后路95号厂房(业主丁长源),建成于1998年,框架结构七层建筑,占地面积约437.07平方米,建筑面积约3668.43平方米,2004年至2006年间,六层楼顶西北角和七层使用彩钢板加盖铁皮房。经查,该建筑未取得任何土地审批、建设施工及消防审核验收等相关手续。
(二)失火建筑内生产经营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前,该失火建筑分别租与6家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中:第一层于2018年3月左右租与张银土,作为晋江市陈埭镇景辉海绵复合厂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海绵复合加工(使用胶水粘连海绵和布料);第二层于2020年4月13日租与徐绍平,作为PVC薄膜彩印晶彩格(反光材料)生产加工场所,事故发生时尚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第三层和第五层分别于2013年6月、2019年3月租与胡方芳,作为晋江方华织造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织带、鞋带、松紧带制造加工;第四层于2018年7月4日租与曾德金,作为陈埭镇雪狼鞋厂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鞋类加工;第六层于2020年5月租与李昌明,作为晋江市陈埭镇辉发织带厂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织带加工销售;第七层于2019年年初,租与蒋参娥,作为晋江市陈埭镇参娥鞋材商行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鞋材加工(鞋面改色)。
(三)失火建筑逃生通道及消防设施情况
该失火建筑东、西两侧各建有一部楼梯。其中,东侧楼梯可由第一层直通第七层屋面;西侧楼梯第六层顶部被楼板隔绝无法通往第七层。各层由租户自行配备若干手提式灭火器,并安装智慧用电系统。西侧楼梯处装配有消火栓。第四层安装了简易喷淋系统,但尚未与水源联通,未能起到火灾预警和喷淋作用。
(四)失火建筑电梯井施工改造情况
为落实晋江市及陈埭镇“土制升降机”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失火建筑业主长丁长源将原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旧电梯拆除,雇佣蒋祖斌实施电梯井道施工改造,约定工程款12000元(仅人工费,建筑材料由丁长源自备)。蒋祖斌又以每日300元的价格雇佣蒋以强协助作业(蒋祖斌、蒋以强日常从事砌墙、抹灰、绑钢筋、浇筑混凝土等建筑施工作业,两人均未取得任何职业资格证书)。电梯井道施工改造作业包括:砌筑电梯井围墙、电梯门洞和浇筑承重圈梁、过梁(其中,砌筑围墙前,需将电梯井道扩展遗留下的钢筋切除)。2020年8月2日,蒋祖斌和蒋以强开始进场施工,至事故发生前,已完成失火建筑第三层以及底坑工程的施工,事故发生时,正在进行失火建筑第二层的墙面粉刷施工和第四层的钢筋切割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8月8日14时许,蒋祖斌使用电焊机熔断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锦后路95号厂房电梯井第四层楼板外露的钢筋。蒋以强在电梯井第二层粉刷墙面。约10分钟后,蒋祖斌透过电梯井道发现第一层电梯井口处有黑色烟雾冒出,于是一边大喊“失火”,一边跑往第一层通知蒋以强。蒋祖斌、蒋以强分别在第一层和第二层试图使用水管从卫生间接水灭火,但因水压低、火势大,未能成功。二人遂退出火场逃生。事故发生时,失火建筑第一层没有人员在现场作业,第二层处于停产状态。在第四层作业的曾德金、阳爱桃、曾坤龙、曾轩(曾德金和阳爱桃之子)、李顶春、李彩珍、周友艳闻讯急忙下楼逃生;在第三层仓库上班的沈龙生、王维木、刘忠海和在五层作业的沈凤玉、廖林程、胡门生、李小英、杨尚禄、胡庚香、胡立林(胡门生和李小英之子)发现火情后,也赶紧沿楼梯下楼逃生;在第六层作业的李昌明、宋动奎、万倩、杨雄普、许明才、许帆(许明才之子)及董飞飞被困火场,未能及时逃生。其中,李昌明、万倩、董飞飞死于第六层西侧楼梯间顶部尽端的储藏间内,宋动奎死于第六层西侧楼梯口,许明才、许帆死于第六层车间内,杨雄普跳楼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在第七层作业的李志西、蒋参娥夫妻及其3名子女李仕耀、李仕烨、李雨欣发现火情较晚,已无法从楼梯逃生,受困于七层水塔附近,一边自救一边等待救援;房东丁长源死于第三层西侧楼梯间。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领导第一时间作出指示批示,省应急管理厅、消防总队等有关部门领导,泉州市、晋江市两级政府主要领导、有关领导及晋江市有关部门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工作。晋江市委、市政府成立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组全力以赴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消防、公安、应急、卫健等部门和陈埭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到场开展救援处置工作。8月8日14时29分,晋江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通知相关民警出警,并将事故情况转警消防、医疗等单位。14时31分,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先后调派陈埭站、特勤一站、陈村站、吉泰站、蚶江站、青阳站、特勤二站等7个消防站、24辆消防车、118名指战员前往处置救援,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同时,晋江市卫健局120急救中心安排5辆救护车22人次到达现场做好施救和接收患者准备。14时41分,陈埭急救站急救人员发现现场1名跳楼逃生受伤人员(杨雄普),立即将该伤者转往晋江市中医院进行抢救,14时52分,该伤者送达晋江市中医院急诊科积极抢救。15时26分,伤者仍无自主心跳和自主呼吸,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16时35分,救援人员抵达第七层中部水塔处接应5名被困人员(李志西、蒋参娥、李仕耀、李仕烨、李雨欣),经初步判定生命体征均正常。17时14分,5名被困人员在充分的安全防护下,成功转移至地面。17时25分,大火被扑灭。17时10分,搜救人员在第六层西侧楼梯顶部楼梯间发现3名受困人员尸体(李昌明、万倩、董飞飞);17时47分,在第六层西侧楼梯转角处发现1名受困人员尸体(宋动奎);18时10分,在第六层西南侧发现2名被困人员尸体(许明才、许帆);18时15分,在第三层西侧楼梯间发现房东丁长源尸体。经现场多次反复搜索,排查确认,未再发现被困人员,搜救行动结束。目前,善后处理工作已完成。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30.75万元(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约220万元、丧葬及抚恤费用479万元、补助及救济费用131.75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消防部门调查分析,起火原因为蒋祖斌在四层电梯井口违规焊割,溅落的焊渣引燃第一层电梯井口西侧阁楼上的海绵堆垛引发火灾。
- 违规施工防护不当引发火灾。起火建筑业主在生产经营期间违法违规扩建电梯井道,组织两名无施工、特种作业资质的工人施工,在对第四层电梯井道附近裸露钢筋进行电切削(电焊切割)时,未清理周边及下方可燃物,未落实现场动火监护人及相关防护措施,未在电梯门开口处落实全封闭安全防范措施,尤其在第一层电梯井道开口处未采取围挡封闭措施,导致焊渣向周边溅落,引燃第一层电梯井旁的易燃物品。同时,施工部位位于井道,起火后形成烟囱效应,加速火势蔓延上升速度,且电梯井道在各层均有开口与楼层空间贯通,火势迅速蔓延,最终导致火灾发生。
- 违章搭盖扩大灾害后果。起火建筑第六层及第七层均有局部违章搭盖铁皮屋作为生产场所,增加建筑火灾荷载。其中,第六层东南角原为开敞露台,因被违章搭盖的铁皮房占用为车间,无法作为临时避难区域;同时,铁皮屋靠外墙设置,全封闭未开设门窗,直接影响建筑排烟通风,火灾发生后高温有毒烟气迅速在第六层大量聚集。
(二)间接原因
- 建筑逐层分租消防安全管理混乱。起火建筑共分租给6个不同的经营单位,未明确建筑安全管理责任,未对公共疏散楼梯、消防设施统一维护、管理,建筑内车间、仓库混杂设置,大量储存泡绵、织带、布料等可燃物品,建筑火灾荷载极大,导致火灾产生大量高温有毒浓烟;同时,建筑业主和各承租经营单位均未组织消防火灾应急演练,致使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得利用火灾报警装置第一时间向全楼通报火警,第六层人员发现火灾时机较晚,影响逃生时间。
- 晋江市城市管理局贯彻落实《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晋江市迅速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安委〔2020〕6号)、《晋江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关于集中开展全市小加工作坊、改用仓库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回头看行动的通知》(晋安指〔2020〕13号)等文件要求不到位,未能正确把握今年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精神要求,在组织开展影响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违章搭盖的排查整治工作中,重新增“两违”查处、轻隐患排查,未将年代久远的历史“两违”建筑纳入工作重点进行专门部署、督促;未能对类似事故建筑的历史“两违”建筑开展摸底排查,对陈埭中队未巡查、查处事故建筑违章搭盖的问题失察失管,未能及时发现、查处事故建筑占用消防避难空间的违章搭盖。
- 晋江市公安局陈埭派出所贯彻落实《晋江市委办公室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晋委办明传〔2019〕53号)要求不到位,在开展辖区内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对自建房加工厂、小作坊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应急演练重视不足,未针对事故建筑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未能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要求对事故建筑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且检查不严谨、不规范、不全面,未发现事故建筑违章搭盖占用消防避难空间、公共消防设施缺乏统一管理等消防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对片区民警存在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规范不严谨、督促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失管失察。
- 陈埭镇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镇村两级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通知》(晋委办〔2019〕84号)和《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晋江市迅速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安委〔2020〕6号)等文件要求不到位,未能正确把握2020年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精神要求,在组织开展影响房屋安全的违章搭盖排查整治工作中,重新增“两违”,轻历史“两违”,未能排查上报事故建筑存在违章搭盖问题。针对西坂村列为泉州市、晋江市消防安全隐患突出问题区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事故建筑违章搭盖占用消防避难空间、公共消防设施缺乏统一管理、消防应急演练缺失等消防安全隐患;履行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责任不认真细致,未能指导、督促四境工作点、西坂村村委会落实好网格化管理机制,对事故建筑未落实零星工程备案问题失管失察,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事故业主组织违规施工行为。
- 晋江市住建局贯彻落实《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镇村两级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通知》(晋委办〔2019〕84号)、《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晋江市迅速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安委〔2020〕6号)等文件要求不到位,在开展辖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未能严格落实晋江市委、市政府关于零星工程源头管理的工作要求,指导、督促陈埭镇零星工程管理工作不力,简单将监管任务、要求下放传达给镇、村(社区),后续跟踪督促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查处事故业主组织的违规施工行为。
- 西坂村村委会落实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不到位,未能正确把握今年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精神要求,在组织开展影响房屋安全的违章搭盖排查整治工作中,重新增“两违”,轻历史“两违”,未能排查上报事故建筑存在违章搭盖问题。排查辖区内日常消防安全隐患不深入不到位,未能发现事故建筑存在违章搭盖占用消防避难空间、公共消防设施缺乏统一管理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辖区内零星工程备案制度以及网格化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事故业主组织违规施工行为。
- 晋江市消防救援大队督促陈埭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到位,对列为区域性火灾隐患的陈埭镇西坂村督促整治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为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 蒋祖斌,男,失火建筑电梯井道施工承包者。经查,蒋祖斌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承揽电梯井道施工业务,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且作业过程中未清理周边及下方可燃物,未落实现场动火监护人及相关防护措施,未在电梯门开口处落实全封闭安全防范措施,尤其在第一层电梯井道开口处未采取围挡封闭措施,导致焊渣向周边溅落,引燃第一层电梯井旁的易燃物品,直接导致火灾发生,在本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郑美蓉,女,失火建筑实际业主丁长源之妻,失火建筑日常租户的实际管理人。经查,郑美蓉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房屋出租不同单位作为加工作业场所,致使建筑内车间、仓库混杂设置,大量储存泡绵、织带、布料等可燃物品,建筑火灾荷载极大,且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未对公共疏散楼梯、消防设施统一维护、管理,未组织进行消防应急救援演练,在本起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丁长源,男,失火建筑实际业主。经查,丁长源雇佣无资质人员进行电梯井道施工作业,未认真审核蒋祖斌是否有电焊作业资质的情况下,放任其从事电焊作业,且作业过程中未督促或帮助其依法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建议予以党政纪处分人员
1.晋江市城市管理局相关人员
(1)曾长兴,男,1978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晋江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分管执法综合科以及“两违”查处工作。
经查,曾长兴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中思想认识不到位, 未能正确把握专项行动精神要求,督促、指导执法综合科将年代久远的历史“两违”建筑列入工作重点专门部署、强调;未能有效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及领域对历史“两违”建筑进行摸底排查,对包括事故建筑在内的类似历史“两违”建筑失察漏管,对陈埭中队未巡查发现并严肃查处事故建筑违章搭盖的问题失察失管。在本起事故中,曾长兴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蔡晓峰,男,1987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事业干部,晋江市城市管理局执法综合科负责人,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专项执法和综合整治。
经查,蔡晓峰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中思想认识不到位,对隐患排查存在重点查处新增违建的误区,未将年代久远的历史“两违”建筑列入工作重点专门部署、强调;未能有效督促、指导各中队对历史“两违”建筑进行摸底排查,对事故建筑在内的类似历史“两违”建筑失察漏管,对陈埭中队未巡查发现并严肃查处事故建筑违章搭盖的问题失察失管。在本起事故中,蔡晓峰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吴长江,男,1973年4月出生,群众,晋江市城市管理局陈埭分局局长,受晋江市城市管理局和陈埭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负责陈埭镇行政区划内城市管理工作。
经查,吴长江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中履职不到位,未严格按照《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晋江市迅速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安委〔2020〕6号)、《晋江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关于集中开展全市小加工作坊、改用仓库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回头看行动的通知》(晋安指〔2020〕13号)、《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陈政〔2020〕28号)等文件要求,督促、指导晋江市城市管理局陈埭中队对辖区内“两违”建筑开展地毯式、拉网式摸底排查,对事故建筑在内的类似历史“两违”建筑失察漏管,未能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事故建筑占用消防避难空间的违章搭盖;督促、指导陈埭中队开展零星工程巡查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事故业主组织的违规施工行为。在本起事故中,吴长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监委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施永乐,男,1984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事业干部,晋江市城市管理局陈埭中队中队长,受晋江市城市管理局和陈埭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负责组织开展陈埭镇辖区内“两违”建筑以及零星工程的巡查、处理工作。
经查,施永乐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中履职不到位,未严格按照《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晋江市迅速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安委〔2020〕6号)、《晋江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关于集中开展全市小加工作坊、改用仓库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回头看行动的通知》(晋安指〔2020〕13号)、《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陈政〔2020〕28号)等文件要求,对辖区内“两违”建筑开展地毯式、拉网式摸底排查,对事故建筑在内的类似历史“两违”建筑失察漏管,未能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事故建筑占用消防避难空间的违章搭盖;组织开展辖区内零星工程巡查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事故业主组织的违规施工行为。在本起事故中,施永乐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监委给予政务撤职处分。
2.晋江市公安局陈埭派出所相关人员
(1)陈余华,男,1983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陈埭派出所副所长,分管西坂村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经查,陈余华督促、指导、检查西坂村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西坂村作为区域性消防火灾隐患重视不够,督促开展西坂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不力,对片区民警吴春煌存在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规范不严谨、督促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等问题失管失察,没有及时发现事故建筑违章搭盖占用消防避难空间、公共消防设施缺乏统一管理、消防应急演练缺失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在本起事故中,陈余华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监委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吴春煌,男,1982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晋江市公安局陈埭派出所西坂村社区民警,负责西坂村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经查,吴春煌在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自建房加工厂、小作坊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应急演练重视不足,未针对事故建筑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不到位,督促隐患问题整改不彻底,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10日,吴春煌本人及安排辅警先后对事故建筑开展6次消防安全检查,但未能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要求全方位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且检查不认真、不严谨、不规范,下达给企业的部分《安全检查登记表》仅载明“存在安全隐患”,未指明具体消防隐患问题,后续跟踪督促整改不力;在2020年6月10日登记的《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中载明“无安全隐患”,未发现事故建筑违章搭盖占用消防避难空间、公共消防设施缺乏统一管理等消防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在本起事故中,吴春煌对消防检查不到位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监委给予政务降级处分。
3.晋江市陈埭镇党委、政府相关人员
(1)陈文斗,男,1968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2020年1月21日起担任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镇长,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
经查,陈文斗部署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等专项工作不力,未能正确把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精神,未将年代久远的历史“两违”建筑纳入工作重点进行专门部署、强调,未督促、指导下属部门对包括事故建筑在内的类似历史“两违”建筑进行摸底排查,导致未能及时发现、查处事故建筑存在占用消防避难空间的违章搭盖;履行全镇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责任不够到位,督促、指导镇、村(社区)落实零星工程网格化管理机制不力,对镇政府职能部门、西坂村村委会未严格落实零星工程网格化管理和备案登记问题失管失察,导致未能及时发现、查处事故业主组织的违规施工行为;部署、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对西坂村作为区域性消防火灾隐患重视不够,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下属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问题失管失察,导致未能及时排查发现并督促整改事故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在本起事故中,陈文斗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泉州市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曾焕镖,男,1965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共晋江市陈埭镇委员会党委副书记,分管陈埭镇行政执法工作。
经查,曾焕镖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中履职不到位,未严格按照《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晋江市迅速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安委〔2020〕6号)、《晋江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关于集中开展全市小加工作坊、改用仓库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回头看行动的通知》(晋安指〔2020〕13号)等文件要求,督促、指导晋江市城市管理局陈埭中队、镇、村两级对辖区内“两违”建筑开展地毯式、拉网式摸底排查,对包括事故建筑在内的类似历史“两违”建筑失察漏管,未能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事故建筑占用消防避难空间的违章搭盖;督促、指导陈埭中队开展零星工程巡查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事故业主组织的违规施工行为。在本起事故中,曾焕镖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黄贤答,男,1980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检查、督促、指导陈埭镇的消防安全工作。
经查,黄贤答在落实“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年”工作中,统筹协调开展陈埭镇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力,对陈埭镇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不到位,对西坂村作为区域性消防火灾隐患重视不够,督促推动西坂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力度不到位,对陈埭派出所、四境工作点、西坂村村委会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处置不全面、不彻底等问题失管失察,导致未能发现事故建筑违章搭盖占用消防避难空间、公共消防设施缺乏统一管理、消防应急演练缺失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在本起事故中,黄贤答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监委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蔡建明,男,1978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共陈埭镇企业委员会委员、专职副书记(副科级)兼四境工作点点长,负责统筹、协调、检查、督促、指导四境工作点的安全生产工作。
经查,蔡建明在推动落实陈埭镇党委、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组织开展四境工作点辖区内的房屋安全、消防安全工作及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正确把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精神,检查、督促、指导排查影响房屋安全违章搭盖不到位,以致村网格员在发现事故建筑违章搭盖后,却视为历史“两违”未能及时上报处置;贯彻落实《晋江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关于集中开展全市小加工作坊、改用仓库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回头看行动的通知》(晋安指〔2020〕13号)要求不到位,督促推动西坂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不力,未能发现事故建筑违章搭盖占用消防避难空间、公共消防设施缺乏统一管理、消防应急演练缺失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对四境工作点、西坂村村委会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处置不全面、不彻底等问题失管失察;未能严格按照《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陈政〔2020〕28号)部署要求开展工作点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四境工作点、西坂村村委会落实零星工程报备制度、网格化巡查机制不到位,未能巡查发现并制止事故业主组织的违规施工行为。在本起事故中,蔡建明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刘木全,男,1983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2015年7月起担任晋江市陈埭镇市政管理局局长,负责管理全镇建设工作,承担辖区内零星工程监管工作。
经查,刘木全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工作点落实零星工程报备制度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制止事故业主组织的违规施工行为并督促落实开工备案;在每月开展的全镇安全生产统一行动中,组织市政管理局对辖区建筑工地施工行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不全面、不到位,致使事故业主组织的违规施工行为未能被发现并得到查处。在本起事故中,刘木全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监委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晋江市住建局相关人员
(1)张德水,男,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事业干部,晋江市建设工程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负责对全市工程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对晋江市零星工程管理负有行业指导职责。
经查,张德水在开展辖区内建筑工程监督检查工作中,未能严格落实晋江市委、市政府关于零星工程源头管理的工作要求,简单将监管任务、要求下放传达给镇、村(社区),后续跟踪督促落实不到位,2020年来仅转发晋江市住建局两份指导性文件,指导、督促陈埭镇落实零星工程安全监管措施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查处事故业主组织的违规施工行为。在本起事故中,张德水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洪鸿飞,男,1969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晋江市住建局陈埭分局局长,负责陈埭分局全面工作,接受晋江市住建局、陈埭镇人民政府双重管理,挂钩联系陈埭镇建设工作协调组。
经查,洪鸿飞作为晋江市住建局陈埭分局局长,对自身岗位职责没有正确认识,日常工作以陈埭镇党委、政府高坑工作点为主,履行陈埭镇建设管理工作的职责不到位,未能严格落实晋江市委、市政府关于零星工程源头管理的工作要求,指导、督促陈埭镇辖区内建筑施工行业整治工作不力,对陈埭镇零星工程源头管理监管缺失。在本起事故中,洪鸿飞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监委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村委会相关人员
(1)丁信助,男,1965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村委会主任,主持村委会全面工作。
经查,丁信助作为西坂村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不正确履行职责,安全生产意识不强,落实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不到位,未能正确把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精神,检查、督促、指导西坂村村委会排查影响房屋安全违章搭盖不到位,以致村网格员在发现事故建筑违章搭盖后,却视为历史“两违”未能及时上报处置;没有组织开展辖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和消防应急演练等工作,未组织到事故建筑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事故建筑违章搭盖占用消防避难空间、公共消防设施缺乏统一管理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未能严格按照《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陈政〔2020〕28号)部署要求开展西坂村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整治工作,落实零星工程报备制度、网格化巡查机制不到位,未能发现并制止事故建筑业主组织的违规施工行为。在本起事故中,丁信助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晋江市消防救援大队相关人员
林欢,男,1986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晋江市消防救援大队10级助理工程师、10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晋江市消防救援大队工作分工中挂钩负责陈埭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经查,林欢作为晋江市消防救援大队挂钩陈埭镇的监督执法干部和西坂村区域性火灾隐患综合整治小组的成员,未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89号)及《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分解泉州市2019年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领导挂钩整治的通知》(晋安委〔2019〕34号)等文件规定,未能有力督促陈埭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特别是推动西坂村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不力,在本起事故中,林欢负有一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已由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建议晋江市人民政府在晋江市范围内对晋江市城市管理局、陈埭镇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2.建议晋江市公安局在晋江市公安系统范围内对陈埭派出所予以通报批评。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零星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晋江市住建、城管等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针对依法不需要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小型建筑工程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零星工程”监管执法和督查考核机制,理清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工程报备制度,建立台账式管理,加强巡查、检查,确保“零星工程”有人管、管到位、不出事。要建立表单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一线监管人员的业务指导,确保“看得懂”“查得出”“改到位”。
(二)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
晋江市住建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要紧密结合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实际,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和治理消除建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隐患,特别是针对无证施工、无证电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非法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严肃查处,督促整改到位,并通过适当形式予以曝光,起到查处一批,震慑一片的作用,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三)加大“两违”建筑查处
晋江市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和陈埭镇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健全完善“两违”的监管和查处机制,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大对“两违”现象的打击力度;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对相关手续不完整,擅自建设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并及时组织人员强制拆除。
(四)加强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晋江市人民政府要针对自建房改作生产加工、仓储场所等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摸清全市自建房加工场所的底数,全面开展消防安全评查,重点整治建筑条件不具备、评查问题不整改、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疏散不畅通、违法搭盖(特别是占用消防避难空间和应急疏散的)不拆除、生产用电不规范、动火管理不到位、设施器材不完善、物品存放不规范、安全常识不掌握等问题,切实解决全市自建房改用于生产加工、仓储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
(五)夯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晋江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事业单位夯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要求。一要筑牢消防安全硬件基础。推动出租屋、小作坊小加工厂、厂房仓库等场所按要求安装防火门、消防栓、消防卷盘、应急灯等消除安全设施,定期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有效。二要严格动火监护管理。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严肃落实动火审批制度。三要推动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将应急预案、疏期示意图、应急演练作为消防安全检查的刚性要求,督促房东、企业自主开展以火灾先期处置和疏散逃生为重点的应急演练,做到“三必懂”。
(六)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晋江市要采取有力措施,有效推动各行业系统落实安全宣传教育职责,利用新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普及安全常识,以案释法,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组织专题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发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力量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特别是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形成政府高度重视、部门协作配合、媒体积极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社会化安全宣传工作新局面,提高群众安全意识。针对消防安全,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派出所民警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村干部和协管员的培训力度,强化其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能力,提升消防安全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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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607 | 2020_曹妃甸2·08XR5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海事数据
统计数据
水上交通安全
曹妃甸“2•08”"XR5”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河北海事局 2020-05-06 09:41:41
曹妃甸“02.08”“XR5”轮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概况
2020年2月8日1432时,浙江某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多用途拖轮“XR5”轮在由天津港开往曹妃甸港途中,航经曹妃甸第二分道通航制水域时(船位:38°52′.3N,118°22′.2E),二管轮在驳油过程中驳运泵压力表接头突然破裂导致燃油喷到左主机增压器和排烟管上产生短时明火,造成全船失电并迅速发出机舱失火警报。本次事故造成值班机工脸部、手部被机舱风机和主机排烟管气流反弹回的热油烟气烫伤,随后被送医,事故造成左主机安保控制系统损坏和机舱顶部电路线排及灯具等其他小部件烧坏,损失共计约3万元,未发生污染,构成小事故。
二、调查简况
事故发生后,曹妃甸唐海海事处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展开全面调查。在新冠肺炎疫情严峻防控严格的形势下,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询问当事船员、查看船舶相关证书文件资料等途径,共取得:1)事故相关船员资料4份;2)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1份;3)船舶相关资料8份;4)船舶检验簿资料若干;5)现场勘查照片及调查录音;6)相关船员问询笔录3份。
三、船舶、船员和船公司概况
(一)船舶基本数据
船名:XR5 曾用名:无
船籍港:舟山 船体材料:钢质
IMO编号:9601352 呼号:BKSC5
总吨:2469 净吨:740
总长:71.9米 船宽:17.0米
参考载货量:2062.24吨 型深: 7.0米
燃油驳运泵型号:KCB200 排出压力:3KG/CM2
控制方式:手动 航行中驳运油频次:1次/每天
主机类型:内燃机 型号:镇柴/9L27/38
主机功率:6120KW 建造日期:2011.03.01
建造厂家:浙江方圆造船有限公司
(二)船员概况
船舶核定最低安全配员8人,该船本航次实际配员17人,其中船长1名、大副1名、二副1名、三副1名、水手长1名、水手2名、轮机长1名、大管轮1名、二管轮1名、机工4名、实习水手2名、厨师1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并且实际在船人数未超过船舶救生设备要求人数。(船舶配备6个20人救生筏)
(三)船公司概况
“XR5”轮船舶所有人为:浙江某海运有限公司,地址为: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岛路20号舟基大厦4楼。
“XR5”轮管理公司为:浙江某海运有限公司,地址为: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岛路20号舟基大厦4楼。
“XR5”轮船舶经营人为:浙江某海运有限公司,地址为: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岛路20号舟基大厦4楼。
(四)检验审核情况
1.船舶检验证书情况
“XR5”轮航行区域为近海,持有中国船级社签发的海上船舶检验证书,舟山海事局签发的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2.安全管理证书情况
“XR5”轮现持有的安全管理证书为舟山海事局签发,签发日期为2018年10月16日,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5日。
3.符合证明情况
“XR5”轮现持有的符合证明为舟山海事局签发,签发日期为2018年10月16日,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5日,年度签注日期2019年10月16日。
4.船员证书情况
“XR5”轮船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签发的适任证书,经检查均在有效期内。涉事相关船员证书情况如下:
船长:徐XX 适任证书编号:BEJIII20150XXXX,有效期至:2020年11月03日
轮机长:李XX 适任证书编号:BHB21120160XXXX,有效期至:2021年03月14日
二管轮:田XX,适任证书编号:BCD21320170XXXX,有效期至:2022年07月26日
机工:杨XX,适任证书编号:ADA********5201XXXX,有效期至:2050年01月28日
四、事故经过
根据“XR5”轮相关船员询问和相关书证整理。
“XR5”于2020年2月8日1110时离开天津海洋石油2号码头正常出港。1225时在天津港32号浮下线,1414时经曹妃甸交管同意穿越第二分道通航水域去西锚地“海洋石油282”平台,二管轮1425时左右去进行燃油驳运操作(油舱驳至沉淀柜),开关好相关阀门并开启油泵后到集控室交代值班机工正在驳油中,让其观察油位,然后二管轮因上厕所离开机舱。1432时值班机工接到二管轮指令后离开集控室去观察油位,在巡查过程中,突然发现左主机附近形成大量黑烟,并被热烟气烫伤,由于事发突然无法及时汇报,于是迅速撤离机舱,1435时全船失电并发出机舱失火警报,轮机长马上赶往现场,到主甲板发现机舱入口有黑烟冒出,无法下机舱查看险情,当时机舱人员已全部撤离机舱,鉴于当时情况紧急,船长确认机舱已无人员,下令释放CO2,1441时释放完毕后事故得到控制。事故导致值班机工脸部、手部被机舱风机和主机排烟管上反弹回的热油气烫伤并在船上涂抹了烫伤药膏,船长报告12395和曹妃甸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局派遣海巡艇“海巡0461”和救护车随后将伤员送往唐山工人医院。
事后现场查看,发现燃油驳运泵、周围地板、左主机齿轮箱壳体上有燃油痕迹,仔细检查后发现驳运泵出口压力表接口处有油残留,由于现场过火比较严重,直接证据难以确定,后经与修船厂共同研究,推测为驳运泵压力表接头破裂导致燃油喷到左主机增压器和排烟管引起短时明火并产生大量黑烟,事故导致左主机安保控制系统损坏和机舱顶部电路线排及灯具等其他小部件烧坏。
相关照片如下:
驳运泵与左主机布置图 左主机齿轮箱上积存的柴油
燃油驳运泵压力表 机舱顶部电路线排
左主机安保控制系统
经过问询和现场勘查,推测事故发生是由于驳油泵压力表接头破裂油雾喷到左主机增压器及排烟管等热源上,又由于机舱通风机气流反弹回的热油烟气造成巡视机工烫伤。
五、事故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XR5”轮左主机安保控制系统损坏和机舱顶部电路线排及灯具等其他小部件烧坏,值班机工烫伤,未发生污染,构成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计约3万元。
六、事故原因分析
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对相关船员进行询问,对现场进行勘查,结合其他调查资料,并与修船厂沟通研究,分析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由于现场过火比较严重,直接证据难以确定,推测为“XR5”轮在驳运燃油时,驳运泵压力表管路接头突然破裂引起燃油喷到左主机增压器及排烟管引起短时明火,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 “XR5”轮燃油驳运泵布置靠热源太近且缺少围蔽设施是本次事故的一个间接原因。
- “XR5”轮本次燃油驳运过程中船员没有严格落实操作规程,未在驳运泵旁值守,未及时发现柴油漏泄危情并停止驳运泵运转,造成大量柴油漏泄并飞溅到热源上,是本次事故的另一间接原因。
七、事故责任判定
“XR5”轮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八、安全管理建议
- 建议“XR5”轮对燃油驳运泵加装围蔽设施,督促船员加强驳油期间危险地点值守巡视。
- 建议“XR5”轮全船船员加强对本船安全管理体系的学习,公司加强船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加大对船员执行安全管理体系情况的审查,以确保船舶及船员安全,各项操作均满足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附件:曹妃甸“02.08”“XR5”轮火灾.docx
曹妃甸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2026.07.27)
曹妃甸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查验(2026.07.27)
曹妃甸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查验(2026.07.27)
曹妃甸海事局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查验(2026.07.27)
曹妃甸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审批(2026.07.27)
FD09608 | 2020_栾川县民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6·22_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栾川县民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6·22” 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0 年6 月22 日14 时49 分许,栾川县国祥大理岩矿爆破作业后,栾川县国祥大理岩矿 有关人员将剩余炸药退还栾川县民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一非法炸药存放处(栾川县栾川乡 百炉村黑沟组一废弃山洞内)时发生爆炸,造成山体坍塌,导致2 人死亡,1 人失踪,直 接经济损失1159.21 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琰君第一时间带领赶赴现 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要求全力抢救被困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查清事故 原因,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省应急管理厅也安排工作组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于6 月29 日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书记禹红卫任组长, 市应急管理局、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军民融合办、市总工会、栾川县政府组成的栾川 县民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6·22”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保障组四个小组,同时委托栾川县消防救援大 队提取遗物,委托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 实验室进行鉴定。通过现场勘查、询问了 解、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检测检验、综合分析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 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 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 栾川县民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君山西路,登记成立于
2007 年6 月28 日,法定代表人:蔡国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6634405330,经 营范围:民用爆破物品售后服务;一般岩石爆破服务;铝、铁、铅锌、金银矿产品购销; 危险货物运输(1 类1 项),属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持有爆破作业单 位许可证(营业性),编号4100001300080,有效期至2023 年1 月5 日,资质等级:三级, 从业范围:设计施工、安全监理。
- 栾川县国祥大理岩矿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栾川县栾川乡北东约2.5 公里处(位于洛
阳市栾川县城关镇兴华东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成立于2014 年12 月01 日,企业 法人:杨淇帆,公司注册资本:100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317695090W,公 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建筑用大理岩矿开采加工;矿产 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建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栾川县国祥大理岩矿有限公司建筑用大理岩矿为个体私营矿山,由两个矿权整合而成。依 据《栾川县地质矿产局关于栾川县国祥大理岩矿有限公司第一大理岩矿与第二大理岩矿采 矿证合并的意见》(文件号:栾地矿[2016]33 号,栾川县地质矿产局,2016 年5 月24 日), 栾川县国祥大理岩矿有限公司建筑用大理岩矿由栾川县国祥大理岩矿有限公司所属的两个 矿权整合而成,分别是:栾川县国祥大理岩矿有限公司第一大理岩矿和栾川县国祥大理岩 矿有限公司第二大理岩矿。
该公司持有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号为C4103242010127120098856,有效期自2017 年 10 月30 日至2026 年10 月30 日,开采矿种:建筑用大理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 产规模:10.00 万m³/年,矿区面积:0.0772km²,开采深度:自980m 至820m 标高。该 公司采矿证矿区范围坐标如下:
| 点号 | X | Y |
|---|---|---|
| 1 | 3741725.91 | 37558612.70 |
| 2 | 3741844.02 | 37558774.11 |
| 3 | 3741580.21 | 37558966.87 |
| 4 | 3741496.58 | 37558967.40 |
| 5 | 3741407.94 | 37558845.18 |
开采标高:+980 米至+820 米。
- 行政许可情况:栾川县国祥大理岩矿有限公司按照栾川县地质矿产局“栾地矿
[2016]33 号”文件要求,2016 年5 月,栾川县国祥大理岩矿有限公司委托洛阳康梁地质工 程勘查技术有限公司对矿区内2 个采矿权(栾川县国祥大理岩矿有限公司第一大理岩矿、 栾川县国祥大理岩矿有限公司第二大理岩矿)进行储量核实工作,并于2016 年6 月提交 了《河南省栾川县国祥大理岩矿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大理岩矿资源储量(整合)核实报告》 (以下简称《核实报告》)。该《核实报告》由河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专家评审 通过并出具了评审意见书(豫储评(地)字[2017]11 号),于2017 年3 月30 日经洛阳市 国土资源局:洛国土资储备字[2017]4 号文件予以备案。为合理开发矿产资源,2017 年4 月栾川县国祥大理岩矿有限公司编制并提交了《栾川县国祥大理岩矿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 大理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由河南省矿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并出具了评审意见 书(豫矿开(零)评字[2017]019 号)。
2017 年10 月30 日矿山取得整合后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4103242010127120098859, 矿区面积0.0772km²,开采矿种为建筑用大理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标高: +980m^+820m,规模10×104m3/a,有效期:自2017 年10 月30 日至2026 年10 月30 日。
2018 年7 月企业编制了《栾川县国祥大理岩矿有限公司建筑用大理岩矿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变更》。经过评审出具有评审意见书《<栾川县国祥大理岩矿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大理岩矿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变更>评审意见书》(豫矿开(零)评字[2018]041 号)。
2019 年4 月委托河南中原安全技术装备有限公司编制了《栾川县国祥大理岩矿有限公司建 筑用大理岩矿露天开采扩建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并经企业组织专家进行了咨询并出有咨 询意见。
2019 年4 月,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6 号发布,总 局令第77 号修订)相关要求,企业委托山东乾舜矿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栾川县 国祥大理岩矿有限公司建筑用大理岩矿露天开采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2019 年11 月,该矿《安全设施设计》经洛阳市应急管理局审查通过并批复,批复基建期 10+3 个月。
(二)检测检验情况
栾川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在现场及失踪人员直系亲属提取样品7 份,送洛阳市公安局 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取样及鉴定情况如下:
- 取样情况:
- 现场提取尸体组织三块,分别取适量,依次编号为2020 - 1141 - 1 - 1、1 - 2、1 - 3
号;
- 现场发现完整尸体一具,提取头部血样一份,剪取适量,编号为2020 - 1141 - 2 号;
- 失踪人员杨建国母亲李桂兰血样一份,剪取适量,编号为2020 - 1141 - 3 号;
- 失踪人员姚海洋儿子姚税博血样一份,剪取适量,编号为2020 - 1141 - 4 号;
- 失踪人员刘辛潮儿子刘红艺血样一份,剪取适量,编号为2020 - 1141 - 5 号。
- 鉴定结果:
- 送检的现场提取尸体组织(2020 - 1141 - 1 - 2、1 - 3 号)中检出的STR 分型,与送
检的现场提取尸体组织(2020 - 1141 - 1 - 1 号)在D3S1358 等20 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 然率为4.8202×10³⁰,证明为同一个人;
- 现场提取尸体组织(2020114 - 1 - 1 号)所属男性个体李桂兰符合生物学单亲遗传关
系,亲权指数为9.0242×10⁸,确定尸体碎片为杨建国(钻工);
- 姚税博与现场发现的完整尸体的头部血样(2020 - 1141 - 12 号)所属男性个体符合生
物学单亲遗传关系,亲权指数为1.0546×10⁶。确定该尸体为姚海洋(钻工);
- 鉴定无与刘辛潮儿子刘红艺血样2020 - 1141 - 5 号亲权关联的样品,确认刘辛朝失踪。
(三)属地政府监督检查情况
- 公安部门监管情况:2020 年4 月复工以后,栾川派出所到国祥大理岩矿有限公司共
进行了4 次隐患排查,分别是:
- 4 月9 日检查复工复产准备和厂区生产机械、厂房安全情况。发现企业未严格制定疫
情防范措施,部分工人未戴口罩;
- 4 月17 日检查厂区内办公区域安全防范和消防情况,检查作业区域安全情况。发现办
公区域内灭火器数量不足,部分灭火器到期,厂区内工作人员不佩戴安全帽,不戴口罩;
- 5 月17 日,对4 月17 日检查情况进行复查,灭火器问题已整改到位,另外查出对从
业人员培训仍然不到位,安全生产制度不完善;
- 6 月12 日,对厂区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不安全隐患。
今年召集民安爆破公司和爆破作业单位开会6 次。
- 栾川县应急管理管局监管情况:栾川县应急管理局今年到栾川县国祥大理岩矿有限
公司总共去检查过两次,分别是:
- 2 月21 日,按照执法检查计划进行例行检查,检查时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安排有值班
人员,未发现安全隐患;
- 4 月10 日,聘请专家开展露天矿山专项检查,检查时企业都处于停产状态,安排有值
班人员,未发现安全隐患;
另外栾川县应急管理局今年1 月10 日、1 月16 日、3 月16 日、3 月27 日、5 月1 日、5 月22 日、5 月26 日共计召开七次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会议,栾川县国祥大理岩矿有限公司 负责人均按照要求参加会议。
- 栾川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监管情况:栾川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对前进民爆股份
有限公司栾川分公司和河南永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栾川分公司每月都有固定的检查,同时 省、市、县都有专门的检查清单,他们严格按照县一级的检查清单进行检查,并上报市国 防科工部门。
前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栾川分公司和河南永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栾川分公司的双重预防机 制去年已经创建并通过验收。
- 栾川乡人民政府监管情况:栾川乡人民政府2020 年到国祥大理岩矿有限公司共检查
了4 次,分别是:
- 3 月15 日,检查时企业处于停产状态,有专人值班,值班巡查记录完善,未发现隐患;
- 4 月16 日,检查时对企业传送设施、资料进行检查,设施正常,工人按规定操作,隐
患排查记录完善,未发现隐患;
- 5 月15 日,检查时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值班记录完善,未发现隐患;
- 4 月10 日陪同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了露天矿专项检查。
另外栾川乡人民政府今年1 月22 日、2 月16 日、3 月18 日、4 月29 日、5 月25 日、6 月3 日共计召开六次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会议,栾川县国祥大理岩矿有限公司负责人均按照 要求参加会议。
(四)非法炸药存放点(山洞)情况
根据相关人员描述,山洞位于矿区二道门口,大门位于山谷中间,坑口位于大门右侧,距 道路7 米,坑道以“Y”型布置,宽2 米,高2 米,深度15 米左右,直道里面存放雷管,炸 药在距洞口12 米西侧岔道存放,中间隔2 - 4 米。洞口西33 米处是一排单层砖混平房, 受爆破影响门窗全部损毁;西南42 米处山坡上部传输皮带机被爆破冲击波摧毁严重。见 图1 事故山洞平面图。
(五)死亡人员情况
刘辛潮,男,栾川县陶湾镇人,身份证号41032419710112341X;死亡原因:爆炸致死。
姚海洋,男,栾川县陶湾镇人,身份证号41032419690526343X;死亡原因:爆炸坍塌 掩埋致死。
杨建国,男,栾川县陶湾镇人,身份证号41032419740404345X。死亡原因:爆炸致死。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2020 年6 月14 日上午,栾川县民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业务部门安排押运人员刘 鹏等为栾川县国祥大理岩矿有限公司配送炸药3 吨。按照民安公司的安排,当日上午,押 运员刘鹏等人先为栾川县国祥大理岩矿有限公司配送炸药2400 公斤。有现场3 人将2.4 吨 炸药卸在栾川县国祥大理岩矿有限公司石料厂内第二个大门里面坡根洞口不远处,事后有 徐东阁签字(见签收单);2020 年6 月16 日上午,栾川县民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押运人员 刘鹏等又将剩余的600 公斤炸药送往栾川县国祥大理岩矿有限公司,并将炸药(25 箱)卸 在采石场,事后徐东阁在爆破作业签收单上签字(见签收单)。经调查,这两次运送炸药均 非法储存在事发山洞内,炸药为前进科化集团生产2#膨化炸药,每箱24kg,箱内8 包, 每包3kg,20 卷,长20cm,药卷直径32mm,为YT27 风钻专业药。至案发前已使用约 90kg(按照日常使用量推算),剩余约2910kg。
2020 年6 月15 日,栾川县民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安排押运人员胡晓鹏等驾驶爆炸品运输 车给国祥大理岩矿有限公司配送导爆管2300 枚,导爆管送到后,车在国祥大理岩矿有限 公司第二个大门坡根停下,经现场清点导爆管数量后,刘辛朝、姚海洋在签收单上签字。 导爆管从运输车上卸下后直接搬到坡根上面的一个洞(6.22 爆炸事故位置)内存放。按照 日常使用量推算至案发时,该点剩余雷管2220 发。
6 月22 日中午,刘辛朝、姚海洋和杨建国同其他上班人员一块用餐(3 人精神状态良好)。 22 日午饭后,刘辛朝3 人将手机放在3 楼宿舍,开始去工地实施爆破作业。在经过非法储 存点时,领取炸药30kg(1 箱2 包),雷管30 发前往工地组织爆破作业,于14 时30 分爆 破完毕。然后3 人骑摩托车(电动车)离开工地,途经事故山洞时,3 人将摩托车停靠在 山洞一侧,刘辛朝进洞退还剩余爆炸物品,姚海洋坐在山洞西侧10 米处细料堆上,杨建 国在洞口一起等候刘辛朝。
经推测:14 时49 分,刘辛朝在山洞内退药时,可能因静电、碰撞等原因,引发炸药爆炸, 爆炸引发山洞上方山体坍塌,将姚海洋、杨建国掩埋,导致2 人死亡,1 人失踪(刘辛朝)。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 企业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国祥大理岩矿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杨淇帆立即组
织现场人员开展救援,并拨打了110、120、119 报警电话,同时向栾川县民安爆破服务有 限公司和栾川乡人民政府报告了事故情况。
- 政府应急处置情况:栾川县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现场
救援指挥部,组织公安、消防、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及专业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 开展救援工作。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琰君第一时间带领 相关部门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要求全力抢救被困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省应急管理厅也安排工作组对事故处置工作进 行指导。 救援过程中,救援人员克服了山体坍塌、现场环境复杂等困难,经过连续多日的紧张救援, 于6 月26 日下午找到了2 名遇难者遗体,但失踪人员刘辛朝一直未找到。
(三)事故造成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人员伤亡情况:此次事故共造成2 人死亡,1 人失踪。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经统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159.21 万元,主要包括人 员伤亡赔偿费用、抢险救援费用、财产损失等。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栾川县民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违规在栾川县栾川乡百炉村黑沟组一废弃山洞内非法存放 炸药和雷管,且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
栾川县国祥大理岩矿有限公司和栾川县民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在进行爆破作业和退还剩余爆炸物品过程中,违反爆破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导致炸药爆 炸,引发山体坍塌。
(二)间接原因
栾川县民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对 非法炸药存放点的管理缺失,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和消除 事故隐患。
栾川县国祥大理岩矿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和爆炸物品使用 管理不善,未与爆破服务单位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力。
栾川县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公安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监管存在漏 洞;应急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存在薄弱环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对民爆 企业的行业监管不够严格;栾川乡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
到位。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栾川县民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6·22”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4 人)
蔡国成,栾川县民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工作。对公司非法存 放炸药和雷管的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徐东阁,栾川县民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驻国祥大理岩矿有限公司爆破员,负责该矿山的 爆破作业及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明知在废弃山洞存放炸药和雷管属于违法行为,仍参与其 中,且在炸药和雷管的收发、储存过程中未严格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 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杨淇帆,栾川县国祥大理岩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工作。对本公司在爆 破作业和爆炸物品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鹏,栾川县民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押运员,参与非法运输和存放炸药,对事故发生负 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2 人)
胡晓鹏,栾川县民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押运员,在明知炸药和雷管存放点不合法的情况 下,仍参与运输和存放爆炸物品,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赵松峰,栾川县民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公 司非法存放炸药和雷管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5 人)
依据相关规定,建议对在事故中负有监管责任的栾川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科技和工 业信息化局、栾川乡人民政府等部门的5 名相关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具体人员及 处分建议见附件),以严肃纪律,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
(四)建议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栾川县民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存在非法存放炸药和雷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等 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吊销 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栾川县国祥大理岩矿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 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五)其他处理建议
责令栾川县民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和栾川县国祥大理岩矿有限公司向栾川县政府作出深 刻检查,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建议栾川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矿山企业和民爆企业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 查,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议洛阳市政府对栾川县政府进行约谈,督促其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 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要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建设标准和安全规范,严禁在不符合 安全条件的场所存放爆炸物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 技能,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杜绝违规作业行为。
(二)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矿山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矿山开 采、爆破作业、设备设施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建立健全隐患排 查治理机制,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 高矿山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三)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公安、应急管理、科技和工业信息化等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和矿山 企业的日常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联合执 法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行为,要依 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宣传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对企业主 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督促企业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使其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 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评价。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 制,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部位的安全风险管控,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 患。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一 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科学、有效地进行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栾川县民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6·22”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报告日期]
FD09609 | 2020_江苏_正泰药业4.3生产安全_4·3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江苏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20年4月3日12:10左右,江苏正泰药业有限公司7-ANCA二车间工人在检维修时,焊接过程中掉落的电焊火花引燃车间地沟内的可燃残留物,导致事故发生,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南通市人民政府授权,南通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启东市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另外,聘请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情况
江苏正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药业公司)。住所:启东市北新化工园区(现启东生命健康产业园),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57968590K(1/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04年1月15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2004年1月15日至2054年1月14日,经营范围:药品制造、销售(按《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呋苄苯乙酸、异辛酸钾、苯丙二酸双钠盐、三油酸精制甘油酯、六甲基二硅烷胺(110吨/年)、头孢替胺盐酸盐、7-ANCA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董事长:丁某某,总经理:许某某,生产副总:赵某某,安全总监:顾某某。
公司厂区分为南区、北区,北区位于园区的江枫路西侧,苏州路南侧地块;南区位于园区上海路的南侧、江枫路东侧、江苏科本医药有限公司的西侧。本次事故发生在南区7-ANCA二车间。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4月3日7:50左右,根据正泰药业公司的检修任务安排,班组长范某某(劳务派遣点工人员)在正泰药业公司南区召开晨会,安排顾某某和徐某到二车间修补升降机的花纹板。工作安排后,范某某电话联系正泰药业公司安全助理施某某申请开具动火作业证,之后就去了一车间。施某某到二车间查看了作业现场后,即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顾某某签的动火人,徐某签的监火人,之后施某某找安全员喻某、车间副主任王某某、副总赵某某等相关人员签字。顾某某和徐某两人到升降机处开始维修作业。10:00左右,副总赵某某在厂区内的路上碰到范某某,安排范某某把二车间二层操作台上几个洞修补一下。11:00多,范某某到二车间查看工作情况,看到顾某某、徐某两人对升降机的维修工作即将结束,安排顾某某、徐某两人后续焊补二层操作平台的孔洞。12:00左右,顾某某和徐某饭后回到车间继续作业,后到二层操作平台对平台上的孔洞进行修补。12:10左右,顾某某在焊接时,听到站在操作平台下的徐某喊:“着火了!”。顾某某赶紧和徐某一起拿着灭火器救火,2个灭火器喷完后,火没有扑灭,就跑出车间喊人救火。闻讯而来的人员用灭火器和消防水带进行灭火,都未将火扑灭。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正泰药业公司立即组织人员对火灾区域扑救,并通知园区消防队救援,消防队到场后将火扑灭。
接到事故报告后,启东市政府、应急管理局、生命健康产业园等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
三、事故伤亡人员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1610元。
四、调查取证情况
(一)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聘请3名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情况如下:
- 本次事故发生时,7-ANCA二车间处于停产清空状态(启东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月责令该公司停产整顿)。经核查DCS记录,装置没有安排进料的历史记录,可以确认该公司被责令停产后二车间不在生产。
- 经勘察,二车间内靠近北侧大门西侧靠墙设置了一条地沟,地沟上方用玻璃钢格栅覆盖,地沟北侧距墙0.4米、沟宽0.4米、沟深0.5米,过火沟长约18米。另外,二车间内北门西侧靠墙设置了一个洗水池,洗水池的排水管接入下方的地沟内。
北侧大门向西地沟的玻璃钢格栅下侧过火,玻璃钢表面碳化,显示地沟内发生过火现象;在未过火的地沟的沟壁上,仍然黏附有灰黑色油性粘性物料。
(二)合同签订情况
2019年12月16日,正泰药业公司(甲方)与南通速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乙方,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速维公司)签订了《点工协议》,双方约定:“二、岗位安排和人员编制 1.乙方输出劳务工在甲方从事甲方指定范围的钢结构、管道、设备、电仪等安装作业。…… 7.甲方每次向乙方要劳务工时,应提前二天通知乙方,便于乙方及时安排。”“三、劳动与安全责任 1.乙方输出的劳务工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者按甲方制度处分”。
(三)动火许可作业票审批情况
1.《动火安全作业证》情况
(1)4月3日上午,正泰药业公司办理的升降机《动火安全作业证》存在以下问题:未明确动火时间段;未有效落实动火的各项安全确认和安全措施;未对地沟等做彻底的清理和检查;未能识别火灾爆炸风险;未填写作业票编号;未列出所施工动火需要的应急装备;未在动火作业前落实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等工作;申请单位负责人、检修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动火审批负责人均未填写签发时间。以上问题违反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和《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的有关规定。
(2)正泰药业公司的安全管理部门未对企业的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动火作业审批人未亲临现场,未检查督促动火作业属地和动火作业单位落实防火措施。以上问题违反了《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试行)》(苏安监〔2018〕1号)的有关规定。
2.下午动火情况
4月3日下午上班后,到新的动火点进行作业时,未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也未进行动火检测分析;未对地沟做清理和检查,未采取封盖等措施。以上问题违反了《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试行)》(苏安监〔2018〕1号)和正泰药业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顾某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证号:略,作业类别: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有效期:2019.5.17至2025.5.17。
(五)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正泰药业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4规定“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7.9规定“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一个作业周期内同一作业内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实施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7.10规定“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证”。
(六)专家分析报告(摘要)
事故发生机理:
- 正泰药业公司和速维公司签订了《点工协议》,在本次动火施工安排中,正泰药业公司未主动履行动火管理的主体责任,未派公司员工对施工作业点进行监督、检查,未对变动后的动火地点进行重新检查、检测,并违反规定要求劳务派遣点工人员进行现场动火作业内容变动。
- 本次动火作业在7-ANCA二车间内,当时车间内仅有一组施工人员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人员上午在车间一楼的升降机处进行动火作业,下午到车间二层操作平台处开始新的动火作业前,未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未对动火点周围的存在的可燃物进行检查,未对地沟采取封盖等措施。
- 事故发生前天有油漆工在二车间内进行油漆作业,作业完成后在二车间北侧大门口的洗水池内清洗油漆工具,清洗后的废液(稀释剂二甲苯和油漆)直接排入地沟内。
- 地沟内沟壁上残留有可燃物质,为工艺废水(含溶剂、母液、相关有机副产物)从地沟排放过程中形成的。
- 二层操作平台在电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高温电焊火花掉落到底楼,电焊火花渣飞溅引燃了车间内北侧的地沟壁上的可燃残留物或之前清洗油漆刷子时排入地沟中的废稀释剂二甲苯和油漆,造成地沟内可燃残留物着火。
结论: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现场人员在7-ANCA二车间内靠近北侧大门西侧二层操作平台进行修补焊接作业时,未对动火点周围可燃物检查清理,未对地沟采取封盖等措施,电焊火花溅落至底楼,电焊火花渣飞溅引燃邻近的地沟内的可燃残留物﹝工艺废水(含溶剂、母液、相关有机副产物)从地沟排放过程中形成的﹞或之前清洗油漆刷子时排入地沟中的废稀释剂二甲苯和油漆,导致事故发生。
五、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7-ANCA二车间内靠近北侧大门西侧二层操作平台进行修补焊接作业时,电焊火花溅落至地面,引燃邻近的地沟内可燃残留物﹝工艺废水(含溶剂、母液、相关有机副产物)从地沟排放过程中形成的﹞或之前清洗油漆刷子时排入地沟中的废稀释剂二甲苯和油漆,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 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风险辩识不足,未严格执行动火管理规定;在新的动火作业点,未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并进行动火前检测和检查,也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 正泰药业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制定检维修方案;未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教育和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到位;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正泰药业公司“4·3”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 顾某某,劳务派遣点工人员、电焊工。安全意识不强,风险辩识不足,下午在未取得《动火安全作业证》情况下进行动火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由正泰药业公司依据《点工协议》约定,按照正泰药业公司有关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 徐某,劳务派遣点工人员、监火人。下午在未取得《动火安全作业证》情况下,未及时制止违规动火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由正泰药业公司依据《点工协议》约定,按照正泰药业公司有关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 喻某,安全员。未认真履职,未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管理有关规定,对动火作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启东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 顾某某,安全总监。未认真履职,未按规定完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启东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不具备担任危化企业安全总监任职资格。
- 赵某某,副总经理。未认真履职,未按有关规定审核检维修方案;未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管理有关规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启东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 许某某,总经理。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未按有关规定审批检维修方案;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启东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不具备担任危化企业总经理任职资格。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正泰药业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制定检维修方案;未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教育和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到位;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启东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正泰药业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作业 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严格执行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审核作业现场的安全条件,杜绝违规作业。
(二)速维公司要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风险辨识防范的能力。
(三)启东生命健康产业园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化工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深入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工作,加强检维修安全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FD09610 | 2020_江门蓬江棠下镇12·17其它爆炸一般伤亡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蓬江区棠下镇“12·17”其它爆炸一般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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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407037649057742/2021-00039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蓬江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03-29
名称:
蓬江区棠下镇“12·17”其它爆炸一般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文号:
2021-04-12
主题词:
文件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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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将蓬江区棠下镇“12·17”其它爆炸一般伤亡事故情况公开如下: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0年12月17日上午10时左右
二、事故发生地点: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二路3号3幢之一的江门国韵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厂区内热处理车间
三、事故发生单位:江门国韵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韵公司)
四、事故类别:其它爆炸
五、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工种
伤害程度
龚某
男
39
江苏大丰
研发调试
重伤
六、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七、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
江门国韵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二路3号3幢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51L9EEXN;法定代表人钟细兵;成立时间:2018年4月26日;经营范围是金属热处理加工;生产、加工、销售:机械零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厂长陈某与法定代表人钟细兵是夫妻关系,负责公司日常的全面工作,是国韵公司主要负责人。
为扩大生产业务及市场客户的要求,计划开发铁件氮化、碳化、氧化“三合一”热处理加工项目。2020年4月,公司为增加该工艺制造技术的储备,出价三十万元的价格给龚某团队一齐合作研发试验,具体操作模式为先由龚某物色采购一些二手的试验设备并负责将相关设备运送至国韵公司场地内进行研发,等工艺制造技术试验成型后,再交由国韵公司进行测试完善,以便相关工艺制造技术完备时,才正式组织实施铁件氮化、碳化、氧化“三合一”热处理加工项目。
(二)龚某团队成员情况
龚某,男,39岁。从事热处理加工行业多年,基本熟悉热处理加工工艺制造技术及热处理加工相关设备设施调试安装,无工程技术职称,无正式挂靠单位。
徐某,男,32岁。从事电工行业多年,持有低压电工作业操作证,基本熟悉“氮化+后氧化”台井式氮化炉相关电器设备 线路安装调试及相关制造工艺,无工程技术职称,无正式挂靠单位。
李某,男,37岁。江苏益科热处理有限公司员工,熟悉“氮化+后氧化”台井式氮化炉的操作,2020年12月16日受公司指派到国韵公司协助龚某对“氮化+后氧化”台井式氮化炉试验设备进行测试维护。
(三)“氮化+后氧化”台井式氮化炉的基本状况和研发调试情况
- 该台井式氮化炉设备属于二手设备,由龚某承包选购及安装调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界定,该热处理设备不属于特种设备。该套设备无法查找技术资料记录及出厂合格证记录。
- 该套“氮化+后氧化”台井式氮化炉应用的热处理工艺是属于可控气氛热处理技术的碳氮共渗工艺,需要使用到气体有:氮气、氨气、丙烷、压缩空气、水蒸气。其中氮气作为保护气体,氨气(NH3)裂解为氮气和氢气(其中的裂解氮作渗氮用),丙烷(C3H8)作渗碳用;压缩空气作热处理前后清扫及热处理后热能散发置换用;水蒸气作后氧化用。炉内热处理温度可高达580℃,均采用电热方式进行升温。台井式氮化炉炉内共有四条管接入,一条为丙烷,一条为压缩空气,一条为氮气氨气共用,一条为通水用。四条管分别设有自动电磁阀控制和手动闸阀辅助控制,氮化炉所涉及电气、温度控制,风机循环系统都可在控制柜上触摸屏板上体现和控制。
- 铁件氮化、碳化、氧化“三合一”热处理加工后的成分及特性。主要成份:Fe3O4 黑褐色的四氧化三铁,具有抗氧化锈蚀及耐磨、耐疲劳性。
- 该设备于2020年6月开始备料安装,同年12月初开始进行调试,12月17日进行的是第7次实操测试。前6次实操测试由徐某、龚某共同操作,工序运行未见异常;第7次实操测试由龚某独自操作。
5.前6次实操测试的流程:
用电加热炉具(炉内温度达到150℃-180℃)→将需要热处理的挂件用行车吊放炉内→合上炉盖→打开炉盖上排气孔→加热升温→炉内温度达到350℃时向炉内通压缩空气30分钟→结束后通入氮气,关闭空气→继续加热升温至450℃时开始打开氨气阀门通氨气,同时关闭氮气→继续加热升温至565℃,期间保持通入氨气60分钟→打开丙烷阀门通入丙烷90分钟后→渗碳渗氮结束→打开氮气阀门通入氮气,接着关闭其他气氛→启动外循环风机降温→至500℃时通入水(规定值为1.5L/h)关闭氮气、关停外循环风机→60分钟后关闭水→通入氮气30分钟后→关闭氮气,通水30分钟→停止加热,通入氮气,启动外循环风机→炉内温度降到200℃时,泄压打开炉盖→挂件出炉。
- 氨气的危险特性及裂解温度:(1)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能引起燃烧爆炸;(2)氨气必须在550℃以上条件下才能发生裂解反应,分解氮气和氢气。
八、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2月17日上午9时30分左右,龚某独自来到位于国韵公司热处理车间正门右侧一角的台井式氮化炉前进行第七次实操测试(如图一);9时38分,龚某通过微信方式请求拍档徐海斌指导相关电气设备操作及咨询具体测试工序、性能等事项。期后不久,同在车间内上班的国韵公司员工纷纷向龚某反映测试设备或管道有氨气泄露,且恶臭刺鼻刺眼,弄到大家无法做工作业,龚某见事态严重,匆忙走到氮化炉后面关上了氨氮共用管道闸阀(如图二),然后走上氮化炉炉顶平台查看入炉管道情况。10点左右,实操测试用的台井式氮化炉发生爆炸,顶上炉盖被炸飞(如图三、如图四),龚某同时被爆炸冲击波震伤,平躺在台井式氮化炉炉顶平台上,同在车间附近的厂长陈某听到爆炸声后,跑步冲到事发点,迅速组织人员切断测试实验设备所需气氛和电源,亲自对龚某进行现场救护并拨打120呼叫救护车救助,龚某被送到五邑中医院救治。经医务人员紧急处置后,主要生命特征明显,即时死亡的险情得于解除。
图一:台井式氮化炉第七次调试用的工件
图二:氨氮共用气管阀门被错误关闭
图三:被炸开的顶盖及提升臂
图四:“氮化+后氧化”台井式氮化炉事故现场图
(二)事故善后及信息报送情况
12月17日10时左右发生事故后,国韵公司厂长陈某立即拨打120呼叫救护车,将伤者龚某送往五邑中医院救治,并通知龚某家属。龚某家属12月17日晚上11时30分到达广州机场,厂长陈某派人接送安顿好龚某家属在五邑中医院附近宾馆入住。12月18日下午厂长陈某从五邑中医院得知龚某伤势严重。12月19日厂长陈某向棠下镇应急办报告了事故情况。棠下镇应急办随即将事故信息上报到蓬江区应急管理局,蓬江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将接报的事故信息上报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区委值班室及事故直报系统。
(三)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镇两级人民政府、区应急局、棠下镇应急办、棠下镇派出所、棠下镇人社所等有关领导相继赶赴现场,勘察并组织调查处置工作。同时,区应急局责令江门国韵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氮化+后氧化”台井式氮化炉的调试作业,做好事故台井式氮化炉排险工作及周边安全警戒,防止次生安全事故发生。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九、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 对铁件氮化、碳化、氧化“三合一”热处理工艺技术研发实验组织混乱,对“氮化+后氧化”台井式氮化炉二手设备使用及相关工艺制造技术实操测试不严谨、不专业,人员配置上无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重要环节无审批把控,研发实验缺乏体系统筹。
- 龚某独自进行第7次实操测试时,在工艺流程顺序、温度测控及氨气泄漏处置的环节出现差错。一是炉温未达到450℃以上高温时,过早地通入氨气,造成氨气无法裂解消耗,出现热处理车间内充斥着刺眼刺鼻的氨气;二是出现氨气泄漏后,着急走去关停通入炉内的氨气时,没有针对性对关闭氨气独立管道上的闸阀,而是模糊地关上了氨气氮气共用管道上的闸阀(如图二),致使内炉无外加气压保护,不能形成炉内正压气氛,当空气进入炉内与炉内空间积存的氨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再加于炉内高热能的作用下产生燃烧爆炸。
(二)间接原因
- 安全基础条件不足,一是国韵公司对合作方实施研发项目的安全性缺乏论证;二是国韵公司没有针对性对龚某团队人员组合、应急处置能力水平、工艺制造等安全技术支撑问题进行审查把关;三是台井式氮化炉输入管线、开关标识不明。
- 国韵公司对设立在自己车间内的研发实验现场缺乏有效的统筹管理,没有与龚某团队签订相关安全协议,台井式氮化炉安装调试及铁件氮化、碳化、氧化“三合一”热处理工艺实操测试的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现场管理混乱。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蓬江区棠下镇“12·17”其它爆炸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十、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建议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作如下处理:
- 龚某,项目研发、实操测试不专业,缺乏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对相关工艺制造技术流程不熟悉,业务团队主要技术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独自冒险进行第7次的台井式氮化炉实操测试,最终因操作不当,导致发生爆炸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同时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龚某在事故中受伤和入院疗伤一个月后死亡的实际情况,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 江门国韵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设立在责任区内发包的研发实验现场缺乏统筹管理,没有与龚某团队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任由龚某混乱组织人员进行台井式氮化炉实操测试,并酿成爆炸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蓬江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该公司依法承担龚某伤害死亡的赔偿责任,并根据相关事实情况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导致发生爆炸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蓬江区棠下镇“12·17”其它爆炸
一般伤亡事故调查组
2021年3月29日
发布
FD09611 | 2020_汨罗市新市镇紫园土菜馆11·18液化气罐泄漏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汨罗市新市镇紫园土菜馆“11・18”液化气罐泄漏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
汨罗市新市镇紫园土菜馆“11・18”液化气罐泄漏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市应急管理局 2021-05-17 15:39 浏览量:次
汨罗市新市镇紫园土菜馆“11・18”
液化气罐泄漏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11月18日12时35分,汨罗市新市镇紫园土菜馆发生一起液化气罐泄漏燃爆事故,造成3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6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相关规定和省安委办要求,岳阳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汨罗市人民政府派员组成的“汨罗市新市镇紫园土菜馆‘11・18’液化气罐泄漏燃爆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人员询问、委托第三方检测鉴定,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汨罗市新市镇紫园土菜馆
汨罗市新市镇紫园土菜馆(以下简称“紫园土菜馆”)于2017年12月6日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者为刘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4P6YUT0K;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中餐服务;饭店经营地址在汨罗市新市镇合心村四组;该土菜馆经营场所设在一栋四层楼的一、二层,该楼房的三、四层为住宅。土菜馆实际经营者是王咏梅和王咏风(姐妹关系),刘娟系王咏风丈夫刘勇的妹妹。
2.汨罗市新市液化气站
汨罗市新市液化气站(以下简称“新市气站”)投资人为任金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788032517E;类型: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5月31日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经销液化气、气灶、气瓶及配件;住所:汨罗市新市镇合心村;持有《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343FM18-2022,发证日期:2018年11月26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6日;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新市气站除投资人任金芳外,另有从业人员2人,分别是王海滨(负责充装和送气),吴铁勋(负责充装和做饭)。任金芳持有《液化石油气充装作业人员证》,王海滨、吴铁勋二人均未取得充装作业资质。
(二)新市气站日常经营情况和紫园土菜馆爆炸钢瓶由来
- 新市气站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为非法谋取利益,除正常购买新气瓶(14公斤装,市场价格约160元/瓶)进行储备和出售之外,还会以20-30元/瓶的价格回收超期未检、已报废的气瓶(14公斤装),并将其提供给老客户使用。
- 新市气站为紫园土菜馆(老客户)提供2种类型的气瓶,分别是50公斤装和14公斤装,50公斤装的和14公斤装各有3个。2020年11月9日,紫园土菜馆3个50公斤装气瓶液化气使用完后,临时自行接了一个由新市气站提供的14公斤装气瓶使用,同时给新市气站打电话要求配送液化气,新市气站配送员王海宾于当日12时将新的3个50公斤装的气瓶送至紫园土菜馆,并将14公斤装气瓶换下来,后刘勇将其放于靠洗菜间一侧的玻璃门后。
(三)事故现场有关情况
1.事故餐馆地理位置情况。现场位于汨罗市新市镇新阳社区合心片4组安置区紫园土菜馆,该土菜馆所在房屋共五层,房屋呈南北向,房屋所在位置为安置区2栋最东侧201,其中1、2层为土菜馆营业区,3、4层为住宅,5层堆放杂物。2栋南侧为安置区1栋,北侧为安置区3栋。现场东面为汨罗市龙舟南路,南面为汨罗市高铁站,西面为武广高铁线,北面为汨罗市新市镇新阳社区山林。紫园土菜馆南北各有一扇门,门前各有一人行道。
2.事故发生时土菜馆客人分布情况。
客人分布情况:土菜馆一层三个包厢111、333、666均已进客,卡座03、04、05也有部分客人,事故发生时土菜馆一层客人、共约30人左右;二层有三个包厢888、201、202,均已进客,约有25人。
厨师、服务员及其他人员分布情况:经营者王咏梅,主厨金巍,帮厨唐威在厨房炒菜,切菜及配菜工的张跃军、茅铺酒供应商徐建福在厨房帮忙,经营者王咏风在厨房与大厅的出菜口位置出菜,洗碗工胡艳芝在洗碗房洗碗,收银员刘佳在二楼楼梯间下杂物间泡皮粉,服务员唐肃艳、仇霞、邹雨大厅服务。
事故发生时一层40人中有34人不同程度受伤,二层未受损,无人员伤亡。
3.事故餐馆内损坏情况。紫园土菜馆南侧大门缺失,南侧吊顶部分吊板脱落在地面上,南侧大厅北侧吊顶整体脱落在地面上,北侧大厅顶部吊顶整体脱离悬挂在半空,吊顶面上见大量烟熏痕迹,部分吊顶吊板和灯具掉落在地面上,北侧大厅西侧为收银台,收银台西侧为酒类及饮料展示柜,展示柜表面部分烧毁,柜体稍向东侧倾斜,大厅四周墙面上塑料墙纸轻度融化。
4.事故现场气瓶的情况。根据汨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现场勘察笔录》及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汨罗市11・18液化石油气泄漏气瓶技术分析报告》,土菜馆液化石油气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型号为YSP-15,公称容积为35.5L,公称工作压力为2.1MPa,水压试验压力3.2MPa,瓶体材料为HP295,设计壁厚为2.49mm,制造日期为1997年8月,使用年限15年,制造单位为顺德市桂州气瓶厂。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气瓶应当予以报废并且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1月18日12时许,金巍、唐威、王咏梅正在厨房炒菜,张跃军、徐建福等人在厨房帮忙,刘佳在二楼楼梯间下杂物间泡皮粉,12时30分许,从厨房外传来一声轻响后,金巍突然看到厨房外有大量的白色烟雾飘进了厨房,金巍估计是煤气,忙想要去关掉明火,但刚伸出手,还未来得及,就发生了燃爆。
(二)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岳阳市、汨罗市两级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应急、公安、消防救援、卫生等部门的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全力组织事故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成立各专项工作小组,要求紧密协调配合,全面展开伤员护送、救治、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等工作。通过积极救治与安抚慰问,目前34名伤者及家属情绪稳定,未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发生。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物的不安全状态
新市气站提供给紫园土菜馆使用的气瓶超期未检,且已报废,该气瓶底座已严重变形,导致下封头曲面部位也严重变形,壁厚明显减薄;
人的不安全行为
紫园土菜馆将超期未检,且已报废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气瓶随意放置在容易受阳光照射的玻璃门后,底座及下封头曲面部位严重变形的气瓶在阳光的持续曝晒下,导致气瓶底座与罐体开裂,液化石油气泄漏后遇厨房明火发生燃爆。
天气因素
根据汨罗市气象局气象证明显示:事故当天汨罗的平均气温为23.0℃,日最高气温为30.1℃,事发时12时30分左右气温为28.7℃。
(二)间接原因
- 新市气站证照不全,违法经营。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聘请无资质的作业人员进行燃气充装;为非法谋取利益,长期违法违规向客户提供超期未经检测或报废的气瓶使用。
- 紫园土菜馆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不到位。紫园土菜馆未对超期未检、已报废的气瓶进行正确辨识并拒绝使用,且将其放置在容易受阳光照射的玻璃门后,导致气瓶受热后底座与罐体开裂,液化石油气泄漏后遇厨房明火发生燃爆。
- 汨罗市城管局对新市气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打击查处不力。
- 汨罗市市场局对新市气站聘请无资质的作业人员进行燃气充装、长期违法违规向客户提供超期未经检测或报废的气瓶打击查处不力。
- 汨罗市新市镇打非治违不力,对新市气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打击不力,对辖区内气站长期违法违规向客户提供超期未经检测或报废的气瓶行为排查整治不到位。
四、事故的性质认定
经调查分析认定,汨罗市新市镇紫园土菜馆“11・18”液化气罐泄漏燃爆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任金芳,新市气站投资人,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王海滨,新市气站作业人员,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吴铁勋,新市气站作业人员,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刘娟,女,紫园土菜馆名义上的经营者,为实际经营者王咏梅和王咏风提供身份证办理《营业执照》,建议由汨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三)建议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 朱青龙,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燃气事务中心副主任。对新市气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打击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岳阳市纪监委责成汨罗市纪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 樊铁军,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股副股长。对新市气站长期违法违规向客户提供超期未经检测或报废的气瓶、聘请无资质的作业人员进行燃气充装等行为打击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岳阳市纪监委责成汨罗市纪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 陈静,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燃气事务中心主任。对新市气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打击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岳阳市纪监委责成汨罗市纪监委给予其诫勉谈话。
- 周浩,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股股长。对新市气站长期违法违规向客户提供超期未经检测或报废的气瓶、聘请无资质的作业人员进行燃气充装等行为打击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岳阳市纪监委责成汨罗市纪监委给予其诫勉谈话。
- 翁国友,汨罗市新市镇应急站站长。对新市气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打击不力,对辖区内气站长期违法违规向客户提供超期未经检测或报废的气瓶行为排查整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岳阳市纪监委责成汨罗市纪监委给予其诫勉谈话。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汨罗市新市液化气站。由汨罗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其进行关闭。
2.汨罗市新市镇紫园土菜馆。由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五)其他建议
1.责成汨罗市人民政府向岳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 由汨罗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新市镇人民政府、汨罗市城管局、汨罗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资料报市安委办。
- 责成由汨罗市人民政府对汨罗市新市镇副镇长袁拓领、汨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巢岳飞、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周应群给予通报批评,并抄报岳阳市安委办。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切实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建议:
附件: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表
FD09612 | 2020_汽油着火事故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经过:
汽车房汽车司机门××,为保证自己开的汽车年检,在未切断电源的情况下,同拖拉机司机王××突击用汽油和铁皮毛刷清洗汽车发动机各部件。由铁皮毛刷触碰带电的电机接线柱产生火花,引燃汽油发生火灾。在救火的过程中,汽车司机门××严重烧伤,拖拉机司机王××、汽车修理工穆××轻度烧伤。汽车司机门××烧伤后经矿务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这起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死者门××违反使用易燃物品安全规程。不准有明火源和不准使用容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的规定所致。同时,也反映了供应科汽车房平时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年检清洗车辆没有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致使各行其是的问题。
三、防范措施:
1、工作越是紧张、繁忙,越要注意安全生产,越要注意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必须全方位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
FD09613 | 2020_沈海高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pdf
1 沈海高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 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 调查报告 沈海高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输 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2020年12月
2 2020年6月13日16时41分许,位于台州温岭市的沈海高速公 路温岭段温州方向温岭西出口下匝道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运输 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造成20人死亡 ①,175 人入院治疗(其 中24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9477.815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孙 春兰副总理、刘鹤副总理、王勇国务委员、赵克志国务委员等 领导同志先后做出重要批示,要求科学有效做好搜救工作,最 大程度减少伤亡。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派 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6月14日, 经省政府同意,成立了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 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总工会等 部门及温州市、台州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沈海高速温岭 段“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 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聘请国内交通、 车辆、爆炸、特种设备等方面的权威机构和专家参加事故调查 工作。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 示批示精神,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 ①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 之日起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 度》“(二)死亡和失踪(含下落不明)人数是指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在30 日内(道路交 通、火灾生产安全事故7 日内)死亡……”之规定,事故发生7 日后因伤重死亡的人员不计入 20 人事故死亡人数之内。
3 鉴定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 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 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 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沈海高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 输槽罐车爆炸事故是一起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超速行经高速 匝道引起侧翻、碰撞、泄出,进而引发爆炸的重大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2020年6月13日5时51分,浙CM9535/浙 CF138挂槽罐车从温州昌泰电力燃气有限公司梅屿储备站出发 驶往宁波,11时45分到达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充 装25.36吨液化石油气后于13时02分出发返回温州。16时40分54 秒该车驶入沈海高速公路温州方向温岭西出口匝道,16时41分 16秒半挂车后部开始向右倾斜,16时41分18秒车体完全向右侧 翻,碰擦匝道外侧旋转式防撞护栏并向前滑行,16时41分19秒 罐体与匝道跨线桥混凝土护栏端头发生碰撞,罐体破裂、解体, 牵引车和半挂车分离,其中罐体残片及半挂车呈不同方向飞出, 罐体中的液化石油气迅速泄出、汽化、扩散并蔓延。16时42分 58秒,扩散至沈海高速公路温州往宁波方向跨线立交桥下的石 油气首先发生爆燃,火势向西蔓延,16时43分6秒发生大面积剧 烈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附近车辆、道路、周边良山 村部分民房、厂房不同程度损坏。
4 2.事故救援情况。6月13日16时42分许,温岭市110指挥中心 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电话告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应急值班中 心。温岭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启动应急联动预案,组织公安、建 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生态环境、供电、消防、 供水等相关应急联动部门及抢险救援专家、队伍迅速赶赴现场, 全力做好现场灭火、伤员救治、现场勘查、交通疏导和秩序维 护等工作。 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黄明持续调度指导事故处置工作,孙 华山副部长赶赴现场指导。时任省委书记车俊立即作出批示, 统筹指挥,并赴当地指导工作,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对做好事 故处置和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时任省长袁家军连夜赶赴事 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伤员救治,对事故善后处理提出具体要 求。时任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冯飞,朱国贤、王昌荣、王双 全、高兴夫、成岳冲、刘小涛等省领导就做好事故处置和善后 工作或赶赴现场或作出指示批示。 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指示要求,省委、省政府迅速行 动,有力有序组织事故处置。紧急调集14 支专业救援队驰援温 岭,组织危化、建筑等领域专家赶赴现场指导救援。现场救援 共投入大型抢险救援设备30 多台(套),出动各类救援车辆151 辆、医疗救护车38 辆,参与救援人员2660 多人次。自事故发 生起至14 日8 时,14 小时内完成现场搜救。立即成立医疗救治 工作专班,组织630 多名医疗专家和医护人员参与伤员救治。 在做好“分类检伤,集中救治”同时,根据伤势评估,分两批将 22 名危重症伤员及时送到浙医二院救治。同时,台州、温岭两
5 级政府迅速成立家属接待工作专班,对遇难、重伤人员家属落 实专人对接,对房屋受损群众做好临时安置,全力保障群众基 本生活。遇难人员家属已全部签订赔偿协议并及时得到赔付。 该事故善后处理平稳有序,未引起次生性社会治理问题。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谢志高,男,汉族,1988年5月26日出生,湖南省辰溪县 人,系事发时浙CM9535/浙CF138挂车辆驾驶人。2007年12月27 日初次领取E驾驶证,2018年3月22日增加A2准驾车型,驾驶证 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7日,准驾车型:A2、E(牵引车、普通 两轮摩托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 2019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7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从 业资格证有效期为2018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9日。 2.熊浩,男,汉族,1985年1月3日出生,河南省罗山县人, 系事发时浙CM9535/浙CF138挂车辆押运员。2008年4月7日初次 取得E驾驶证,2019年4月12日增加A2准驾车型,驾驶证有效期 至2024年4月7日,准驾车型:A2、E(牵引车、普通两轮摩托 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2019年2月 1日至2024年1月7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有 效期为2016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16日。 谢志高和熊浩均在事故中死亡,经调查,两人驾驶证和从 业资格证申领符合相关规定,状态正常。 (三)事发当日车辆驾驶情况。 经综合分析事故车辆行驶记录仪、车载视频和高速卡口监 控等信息,事发当日谢志高和熊浩轮换驾驶车辆。6月13日5时
6 51分事故槽罐车从温州昌泰电力燃气有限公司出发,11时45分 到达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经查证6时02分至8时33 分由熊浩驾驶,9时05分至11时19分由谢志高驾驶;13时02分从 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出发至16时41分发生事故,历 时3小时39分,经查证13时26分至15时42分由熊浩驾驶,15时52 分开始至事故发生由谢志高驾驶。谢志高和熊浩事发当日持续 驾驶时间均未超过4小时,且累计时间均未超过8小时。 经两家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鉴定,事发时牵引车变速器处于 第十前进档位,车辆在发生侧翻前行驶速度分别为52.37~54.80 公里/小时、52~57公里/小时。事发路段限速为30公里/小时, 事故车辆为超速驾驶状态。 (四)事故车辆及罐体情况。 1.车辆情况。浙CM9535/浙CF138挂液化石油气槽罐车由重 型半挂牵引车和重型罐式半挂车组成。浙CM9535重型半挂牵引 车厂牌为东风牌DFH4250A6,核定整备质量8800kg,准牵引质 量40000kg 。浙CF138 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为程力威牌 CLW9401GYQC,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 出厂,整备质量14000kg,核载26000kg,事故发生时实际装载 液化石油气25360kg。半挂牵引车、罐式半挂车于2019年4月16 日在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瑞安 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 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半挂牵引车、罐式半挂车于2019 年4月22日在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办理道路运输证,证号分别 为危33081154732号、危33081154733号,换证截止时间均为2022
7 年4月22日。 经核查,罐式半挂车产品出厂质量证明书所载明的技术参 数和配置与工信部公告的产品参数一致。经检测,该车制动系 统部件、转向系统和牵引座总成安全技术状况符合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技术要求。轮胎损 坏均为机械性切割损坏,缺气轮胎均为轮辋变形后产生。牵引 座连接板(主挂车连接装置)螺栓呈一次性断裂特征,倾向于 受巨大外力作用所致。经检测中心模拟计算,事故车侧倾稳定 角大于23°,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要求。 2.罐体情况。事故罐式半挂车罐体容积为61.9m³,内径为 2525mm,设计压力为1.61/-0.1MPa,长度为13230mm,设计温 度为50℃,最大充装量为26000kg,筒体名义厚度10.0mm,封 头名义厚度8.0mm。筒体材料由湖南华菱湘潭钢铁股份有限公 司生产,牌号为Q420R(正火);封头由宜兴市安达信封头有 限公司生产,材料牌号为Q345R(正火)。浙江省特种设备科 学研究院于2020年3月30日出具定期检验合格报告。 经对事故罐体残骸取样检测,罐体材料实物性能满足相关 要求。 3.液化石油气充装情况。事故槽罐车于6月13日11时58分开 始充装液化石油气(比例为丙烷60%、丁烷40%),12时53分充 装完毕。充装过程中,中控显示管路最高压力为1127kPa;充装 完毕后,罐体压力为1200 kPa。12时59分车辆过磅整车总重48.26 吨,实际充装量为25.36吨。充装未超过设计压力和最大充装量, 半挂车实载质量未超过核载质量,牵引车实际牵引质量未超过
8 核定准牵引质量。 (五)事故单位情况。 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阳运输公司) 成立于2003年3月5日,由瑞安市中源液化气有限公司(占股 30.25%)、瑞安市液化气有限公司(占股19.32%)、瑞安市燃 料有限公司(占股18.49%)、瑞安市仙马液化气有限公司(占 股15.97%)、瑞安市鑫龙液化气有限公司(占股15.97%)共同 出资组建,法定代表人叶岩福。经营范围为“货运:普通货运、 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2.1项,剧毒化学品除外)<专运液化石 油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7月4日。该公司 现有半挂牵引车9辆,罐式半挂车10辆,其它液化气瓶配送车45 辆,现有驾驶员49名,押运员30名,公司管理人员4名(1名为 兼职)。 (六)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沈海高速公路浙江温岭段温州方向温岭西 出口C 匝道与环形A 匝道衔接路段,对应主线起讫桩号为 1666K+500 至1666K+900。事发路段道路和交通安全设施等于 1995 年8 月由浙江省交通设计院设计,9 月开工建设,1997 年 12 月投入运行。2013 年该路段业主单位台州市高速公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对辖区高速公路进行交通设施安全等级提升改造, 事故匝道弯道处改装旋转式防撞护栏。2013 年7 月西安长安大 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完成改造设计,2014 年4 月台州市 路马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开始施工建设,台州市公路水运工 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监理。经检测鉴定,事故地点旋
9 转式防撞护栏与跨线桥混凝土护栏未进行搭接过渡施工,不符 合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相关要求,其他数据指标均符合要求。 经核查,该提升改造工程未竣工验收。 事故匝道右侧路基由主线往收费站方向,距匝道入口2.8 米处设有匝道60 公里/小时限速标志,26.4 米处设有匝道翻车事 故易发限速60 公里/小时提示标志,146.4 米处设有上坡急弯30 公里/小时限速标志,226.4 米处设有急弯减速标志,240.2 米处 开始至跨线桥混凝土护栏端头装有128.9 米长旋转式防撞护栏。 在旋转式防撞护栏开始处设有30 公里/小时限速标志,在弯道处 连续设置10 块左转弯线形导向标志,在旋转式防撞护栏尾段设 有20 公里/小时限速标志,在匝道路肩内设有柔性警示柱。 (七)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1.罐式半挂车生产企业。湖北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程力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16日,法定代表人程 阿罗。经营范围包括专用汽车、轻型汽车(不含小轿车)、低 速货车、随车起重机及汽车零部件的制造、销售;金属罐体(含 A2、C2、C3压力容器)、塑料罐体、化工防腐设备的制造、销 售等。 2.罐体检验机构。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原浙江省特 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主要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部件的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具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 测机构核准证(综合检验机构甲类),具备汽车罐车定期检验 资质(RD7),有效期从2018年9月21日至2022年9月27日。
10 3.液化石油气供货单位。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成立于1997年12月3日,注册资本8.6亿元人民币。 该公司原名为宁波华东BP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被 东华能源收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甬M安经 (2018)0010,许可经营范围为正丁烷、液化石油气(仅用于 工业原料)、丙烯、丙烷;《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编 号为TS9233010-2020。 4.液化石油气采购单位。温州昌泰电力燃气有限公司,成立 于2000年11月7日,法定代表人叶岩福(瑞阳运输公司法定代表 人)。事故车辆装载的液化石油气运往该公司所属梅屿储配站, 该站位于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梅屿村,总储存量为232立方, 每天灌装量为30吨左右。事故车辆主要为该公司提供液化石油 气运输服务。 5.瑞阳运输公司动态监控平台服务营运商。温州七星科技有 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6日,法定代表人杨翔,经营范围为 车载卫星定位系统设备安装、维护及技术服务等。2015年9月17 日,原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对该公司的浙江省道路运输车辆 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备案申请作出准予备案。 6.瑞阳运输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机构。温州市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行业协会,2014年9月取得温州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交 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三级证书资质。2018年10 月9日,向瑞阳运输公司发放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证书。 2019年9月24日,对瑞阳运输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核查时给 予合格评价。 7.事故匝道交通设施安全等级提升业主单位。浙江台州高
11 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2月8日,法定代表人 陈文波,经营范围为高速公路投资、收费和养护等。 8.事故匝道交通设施安全等级提升施工单位。台州市路马 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6日,系浙江省台州 市交通工程公司(台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胜,主要经营范围为交通安全设 施工程施工。 9.事故匝道交通设施安全等级提升监理单位。台州市公路 水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0月28日,台州市 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伶,主要经 营范围为公路、水运工程、市政工程、土木工程建筑监理、咨 询、试验检测服务等。 二、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 因是:谢志高驾驶车辆从限速60 公里/小时路段行驶至限速30 公里/小时的弯道路段时,未及时采取减速措施导致车辆发生侧 翻,罐体前封头与跨线桥混凝土护栏端头猛烈撞击,形成破口, 在冲击力和罐内压力的作用下快速撕裂、解体,罐体内液化石 油气迅速泄出、汽化、扩散,遇过往机动车产生的火花爆燃, 最后发生蒸汽云爆炸。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样、检测鉴定,排 除因车辆故障可能导致侧翻的因素;排除因罐体材料实际性能 不满足要求可能导致罐体撕裂、解体的因素。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驾驶人员调查取证、司法鉴定,排除无
12 证驾驶、酒驾、毒驾等因素。 事故调查组组织专家对事故所处路段旋转式防撞护栏与跨 线桥混凝土护栏未进行搭接施工对事故的影响进行了论证,可 以认定:旋转式防撞护栏未按设计施工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 求,是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相关单位主要问题 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及叶岩福等主要负责人无 视国家有关危化品运输的法律法规,未落实GPS动态监管、安 全教育管理、电子路单如实上传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车 辆挂靠经营等违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GPS监管平 台运营服务商违规帮助瑞阳运输公司逃避GPS监管、电子路单 上传主体责任,行业协会未如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 评定,事故匝道提升改造工程业主、施工、监理单位在防撞护 栏施工过程中未履行各自职责,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一)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1.未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不具 备安全员资格证。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2018年 以来安全管理经费未按规定使用,2019年安全管理经费未及时 提取。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应急预案内容不完善,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违反《道路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未严格实施从业人 员教育培训制度。
13 2.未落实GPS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 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 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通过签订虚假合同逃避GPS动态监控主 体责任。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 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执行GPS动态监管制度,长期对动态监控 中发现的驾驶员违规行为放任不管,导致驾驶员违规行为得不 到有效遏制。 3.违规委托填报电子路单。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将电子路单 委托给温州七星科技有限公司代为制作且未履行监督主体责 任,导致电子路单虚假填报。 4.车辆违规挂靠经营。事故槽罐车登记所有人为瑞阳运输 公司,但实际由温州昌泰电力燃气有限公司出资购买,主要为 昌泰公司承担液化石油气运输服务,且驾驶人员、押运员工资、 社保也由昌泰公司承担,存在昌泰公司车辆挂靠瑞阳运输公司 运营的行为。 (二)温州七星科技有限公司。 1.违规承接电子路单上传服务。违规以合同形式接受瑞阳 运输公司委托的电子路单上传服务,且未认真核实路单真实信 息,按照事先设定的格式信息机械录入电子路单,导致电子路 单信息与实际运输信息不符。 2.帮助逃避动态监管责任。与瑞阳运输公司签订虚假动态 监控服务协议,帮助瑞阳运输公司逃避GPS动态监控主体责任。
14 (三)温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协会。 未如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定。2018年对瑞阳 运输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定时,违反《交通运 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未对瑞阳运输公司提交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初次评价申 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认真核查,没有发现瑞阳运输公司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违反《交 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 定,未严格开展现场评价工作,没有发现瑞阳运输公司专职安 全人员、监控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在瑞阳运输公司不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发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级等级证明。 2019年对瑞阳运输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年度核查时,未按 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第五十 二条规定,未对瑞阳运输公司企业年度自评报告认真核查,没 有发现自评报告内容存在不实情况,违规将年度核查评定为合 格。对瑞阳运输公司虚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影响了交 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瑞阳运输公司的差异化监管。 (四)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履行业主监管责任,对事故所处路段旋转式防撞护栏与 跨线桥混凝土护栏搭接施工不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的问题 失管,未组织竣工验收。 (五)台州市路马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 未按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对事故所处路段旋转式防撞护栏 与跨线桥混凝土护栏进行搭接施工,也未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15 变更申请。 (六)台州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未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地点所处路段旋转式防撞护栏与 跨线桥混凝土护栏未按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搭接施工的问 题失察、失管。 四、地方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未严格执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危 险货物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工作考核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日 常安全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力。公安机关未严格执行《危险货物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危险货 物运输车辆通行秩序管理职责不力。公路管理部门未严格执行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 履行事故道路养护施工监管职责不力。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1)未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管理 监管职责。对瑞阳运输公司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违规行为失察;对瑞阳公司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 专项经费,未认真开展驾驶员、押运员安全教育,未按规定开 展应急演练,未对驾驶员违法驾驶行为严格处理等问题监管不 力。(2)未认真履行GPS动态监控监管职责。未严格执行《道 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三款规定,在负责具体实施瑞安市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中,对瑞阳运输公司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
16 人员,未执行24小时动态监管,未建立监控相关台账等违规行 为监管不力。(3)对瑞阳运输公司未按规定如实制作电子运单 监管不力。 2.瑞安市交通运输局。未严格执行《道路运输条例》第七 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规定,组织领导、监督指导本行政 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不到位,对瑞安市道路运输 管理局具体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监督管理不 力。组织开展瑞安市交通运输系统危险化学品运输领域安全专 项治理不彻底。 3.温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原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 局)。(1)换证审批把关不严。未严格执行《浙江省道路运输 证件换证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换证把关不严,在瑞阳运输公司存在未 配备2名专职动态监控人员、企业负责人没有安全资格证、未配 备2名专职安全员等不符合换证条件的情况下同意换发道路危 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2)业务指导监督不力。在指导全市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中,对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履行车辆动态监管职责不力失察。(3)安全检查开展不实。开 展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时,对瑞阳运输公司存在 安全隐患及相关违规行为未认真排查。 4.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对原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危 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换证监管不到位;指导督促瑞安 市交通运输局履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组织开 展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工作不到位,对瑞阳运输公司
17 明显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认真督查。 (二)公安机关。 1.瑞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未严格执行《危险货物道路运 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开展动态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查 处工作不到位,对动态监控中记录的驾驶员违法驾驶信息未严 格检查和处理;监督检查瑞阳运输公司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情况不到位,对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到位。 2.瑞安市公安局。未认真履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 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瑞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危险品运输车辆 动态监管和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到位。 3.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对瑞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履 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到位。 4.浙江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台州支队。对高速公路危险 品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管理不到位。 (三)公路管理部门。 台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原台州市公路管理局)。对 台州市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事故匝道旋转式防撞护栏 提升改造过程中未按设计施工、未及时验收等违规问题监管不 力,对高速公路养护质量监管不到位。 五、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问题 (一)瑞安市玉海街道办事处。 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对辖区危 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18 工作不深入。 (二)瑞安市政府。 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有效督促瑞 安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开展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工 作。 (三)瑞安市委。 未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 求,领导和组织推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叶岩福,系瑞阳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6月15日被 刑事拘留,现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逮捕。 2.叶岩和,系瑞阳运输公司经理(主管安全生产),2020 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逮捕。 3.赵磊,系瑞阳运输公司安全员(兼车辆动态系统监控员)。 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监 视居住。 4.郑兴,系瑞阳运输公司车队长。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 留,现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监视居住。 5.蔡宇翔,系浙江瑞源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员。 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监 视居住。 6.杨翔,系温州七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6月 18日被刑事拘留,现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监视居住。
19 7.陈勤义,系瑞安市开源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瑞 源燃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以涉 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监视居住。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问责处理。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等 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浙江省纪委省监委依规依纪 依法组织开展审查调查,对30 名责任人员作出问责处理。 1.麻胜聪,瑞安市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秦肖,瑞安市委副书记、市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张榜桃,瑞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 分。 4.沈林海,瑞安市玉海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给 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董庆华,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温州市交通 运输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6.王航宇,温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党委书记、主任,给 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7.陈代庆,温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温 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 告处分。 8.徐明秋,温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退休干部(温州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原货运物流处处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
20 分。 9.张宪达,温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货运物流处处长,给 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0.丁良才,瑞安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政务 记大过处分。 11.欧阳世国,瑞安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 政务记大过处分。 12.林克荣,瑞安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交通运输综合行 政执法队队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13.林伟哲,瑞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工 作人员(时任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党总支委员、副局长), 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4.金林微,瑞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工 作人员(时任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党总支委员、稽安科科长), 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15.毛小华,瑞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工 作人员(时任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物流管理科科长), 给予政务撤职处分。 16.袁国清,台州市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台州 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台州市公路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 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7.冯顺剑,台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保留副局级待遇干
21 部(台州市公路管理局原公路养护专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组组 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8.童桂正,台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副高级工程师(台 州市公路管理局原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9.王辛微,浙江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台州支队队长,给 予记大过处分。 20.沈汝宽,浙江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台州支队副队长, 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 21.朱晖,浙江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台州支队三大队党支 部书记、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2.徐志宏,温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时任温州市 公安局党委委员、公安交管局局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3.王小甫,瑞安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给予政务记过 处分。 24.叶挺辉,瑞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队长,给予 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5.贾剑标,瑞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队长,给予党内严重 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26.陈盛近,瑞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玉海中队党支部组织委 员、副中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27.谢文君,台州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主任(浙江 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长),
22 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8.郭伶,台州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9.于群智,台州市公路应急保障站副高级工程师(台州市 路马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原经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 务撤职处分。 30.周志威,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委 员、副总经理、工程养护总监,因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并涉 嫌职务犯罪行为,于2020 年7 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不再 给予纪律处分。 (三)对有关单位处罚及问责建议。 1.建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 (1)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瑞阳运输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温州七星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 处罚。 (3)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事故道路交通设施安全等级提升 改造工程相关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4)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温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协 会作出行政处罚。 2.建议依法依规作出问责的单位。 (1)责成温州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监 委,省应急管理厅。 (2)责成瑞安市委、市政府向温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 检查。
23 (四)需要移送处理的有关问题。 事故调查中重点对事故罐体质量、半挂车体质量、罐式半 挂车运行稳定性进行了调查,虽未查证罐体和半挂车存在直接 导致事故发生的质量问题,但发现程力公司存在违规获取机动 车产品许可准入、罐体制造未执行新标准、为获取罐车压力容 器监检证书虚构合同等问题。鉴于这些问题不是导致事故发生 的原因,不影响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因此,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将上述问题线索移送程力公司所在地湖北 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 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党委政府要强化红线意识。 各地党委政府特别是温州市、瑞安市要深刻吸取事故惨痛教训, 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 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决落实安全 生产责任制,层层压实党政领导责任,真正做到“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意识。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 管安全”的原则,拧紧行业部门安全生产责任链条,特别是交通 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要强化对危化品道路运输的部门监管, 紧盯薄弱环节,分析研判安全风险,采取有效防控措施,严厉 打击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做到重大风险隐患一抓到底、彻 底解决,严防失管漏管引发事故。运输企业要强化责任意识。 要健全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深入开展风险隐患治理;要
24 坚决落实“谁辨识风险、谁控制风险、谁对风险后果负责”的主 体责任,把风险管理贯穿全员全过程全方位。 (二)在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整治中全力做好运输环节 的标本兼治。深入开展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整治。各地各部 门要按照省安委会2020 年8 月14 日的部署,聚焦突出问题和 薄弱环节,强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结合危化品和 危险废物等领域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扎实推进危化品全生命周 期安全整治。在生产环节重点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品生产 企业搬迁改造;在储存环节对涉及硝酸铵、硝酸胍、氯酸铵等 爆炸危险性化学品企业开展全覆盖的检查整治,所有储存场所 完成定量风险评估;在使用环节实施分类管理,重点使用企业 落实安全评价和整改确认,一般使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切实 消除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安全隐患;在处置环节建立危险废物全 过程监管体系,形成危险废物重大案件部门联动、区域协作、 会商督办机制。持续抓好危化品运输安全“铁拳整治”专项行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2020 年6 月28 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 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要求,紧盯“人、车、路、企业”等要素,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坚决遏制事故多发易发势头。要严把企业准入关,深化危化品 运输企业分级评定工作,根据评定等级实施分类管理,2021 年 6 月前对已完成的不符合准入条件企业的全面清理工作开展“回 头督查”。要严格违法处罚关,严厉查处运输企业在动态监控、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的行为;严厉查处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通过逢车必查、 监控必查,及时发现并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严厉处罚承运、托
25 运、装卸危化品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充装环节“五必查”规定, 落实风险源头管控。要严肃“挂靠”危化品运输车辆清理关,按 照“五统一”(统一产权关系、统一劳动关系、统一运输组织、 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管理责任)标准完成所有挂靠经营车辆清 理。要规范“两外”(浙江籍车辆长期在外驻点经营、外省籍车 辆在浙经营)危化品运输车辆管控关,从2021 年起,杜绝浙江 籍车辆长期在外驻点经营,禁止未办理备案或进浙登记的外省 籍车辆进入浙江市场。注重行业安全发展长效机制建设。聚焦 从根本上解决危化品运输安全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重大问 题,加快推进行业安全发展长效机制建设,不断提升防范化解 重大安全风险能力。要实施“扶优做强”工程,按照“控总量、育 龙头、促转型、清挂靠、严准入、强规范”的要求,加快推动危 化品运输企业安全转型;到2022 年底,全省危化品运输企业总 量力争减少10%以上。要实施“专区、专线、专点”管理,科学 统筹和规划“专区”危化品运输物流结构,科学设置危化品运输 “专线”,配套完善危化品运输“专点”设施,切实保障全省危化品 物流大通道安全;2021 年6 月底前设有“专区”的县域全部建设 危化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2021 年底前完成200 处危化品运 输重点路段安全设施改造提升、高速公路配套危化品运输车辆 专用停车位增加20%以上。要实施“人、车、罐”安全提升工程, 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车辆安全措施、罐体安全技术条件, 有效消除危化品运输重大安全风险;2021 年6 月底前完成特别 管控危化品运输车辆操作箱的加固改造,2021 年底前完成全部 危化品运输车辆改造。要加快推进“一码、一图、一网”建设, 建立覆盖全省以及进浙经营的外省籍危化品运输从业人员“安
26 全码”,依托风险“一张图”动态研判危化品运输线路、运输企业、 装卸作业的风险,构建危化品运输全过程跟踪和信息监控“一张 网”,实现危化品运输风险精密智控。 (三)继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格执行安 全生产相关规定。危化品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 律、法规,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监控管理人员,建立安 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形成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管 理体系,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严格落实风险管控责任。 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面排查、及时治理、消除事故 隐患,实施闭环管理;全面实施危化品运输企业安全风险研判 与承诺公告制度,切实加强危化品运输全过程安全管理。切实 加强车辆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标准规范,按要求配备专职监控 人员,实时分析、及时纠正处理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 法行为以及擅离规定线路、非正常行车等行为;严格按照规定 采购合格运输车辆,定期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始终保持 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全面提升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养。切 实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着力提升企业 员工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新招从业人员必须经培 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四)全面提升危化品运输协同监管能力。严格依照《危 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六部门监管职责,落实 危化品运输全过程监督。各级安委办要通过统筹协调、指导督 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方式,推动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危险 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规 定审查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加强对全省道路危
27 险货物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的监督与考核,加密入企检查频次、 加大执法力度,对全省道路危货运输问题企业实施最严格的治 理整顿。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究,建立运力发展与 安全生产挂钩等制度,全力遏制事故多发频发态势。要进一步 优化危化品道路运输协同监管和线上线下联合执法,提升信息 跨部门、跨层级动态共享能力;贯通各部门检查执法信息,与 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等资质挂钩,推动联合信用惩戒。公安 交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 件,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加大对超速、 超载、超限、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管控力度。到2021年6月实 现危化品运输重点道路和高速匝道出口视频监控和超速抓拍。 全面细致排查“两客一危”运输企业,确保不漏一家企业、不漏 一辆车辆、不漏一处危险路段、不漏一个驾驶员,坚决消除各 类风险隐患。应急管理、建设部门依法依规督促危化品企业, 燃气储配站等企业建立危化品、燃气充装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严格落实充装“五必查”“五不充”。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检测检 验单位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进行严格检 测检验。同时,加快建立健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联合执法机 制、联合惩戒机制等,全面推进危化品运输领域协同监管。进 一步完善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建立的企业、道路运输安全常 态化联合执法检查机制,从2021年起,加大对危化品运输违法 违规行为的联合执法惩戒力度。加快构建“大数据+网格化+全链 条”监管体系,迭代升级危化品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物流管控子 系统,实现省内重点化工园区和重点生产源头企业与物流管控
28 子系统的互联互通,2021年6月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公安、交通 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危化品 监管全链条信息共享。公安、交通运输要会同司法等部门联合 攻关,从2021年起,逐步将车辆监控系统和卫星定位装置收集、 固定的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作为公安部门行政 处罚依据。 (五)加快制修订相关地方法规和标准。各地要加强地方 立法立标工作,健全危化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依法严格查处 违法违规行为。推进修订法规。省级有关部门要抓紧梳理现行 安全生产法规,推进危化品安全生产相关条例、规定修订,提 高处罚标准,强化法治措施。2021年底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 订《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提出浙江特色的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管理相关要求。健全配套文件。2021年3月前出台并实施《浙 江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从车辆、道路、人员、 企业、检验检测、监管体系、管理机制等方面提出加强管理的 规定,推动建立在浙运营的危化品运输车辆长效安全管理机制。 进一步优化危化品运输企业安全等级动态评价办法,健全评价 指标体系和分级标准,有效实施差别化监管,探索精准管控机 制。提高行业安全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次事故和收集 的罐体安全事故情况,全面收集全国罐车制造企业名录、危险 品分类目录、罐车罐体相关标准、罐车事故数据、罐车检验数 据等材料,牵头重点研究提高罐车罐体相关质量和安全标准, 积极推动国家相关部委修改完善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技术规 范,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六)推动危化品运输安全社会共治。强化宣传引导、保
29 险服务、信用管理、协作自治等机制建设,加大工作力度,完 善危化品运输安全社会共治体系。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对危化 品运输安全宣传力度,拓展媒体宣传渠道,营造浓厚氛围,提 升全民安全素养和意识;注重对重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宣传 和执行,鼓励社会群众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推广“保险+安全管理”。发挥保险公司服务职能,促使保险企业 会同动态监控营运商负责危化品运输车辆第三方动态监控工 作,2021年底前实现其他危化品运输车辆全覆盖。健全信用管 理机制。对安全条件不达标、违法违规行为较多、安全教育学 习不到位的企业、车辆、人员纳入安全“失信名单”,在运力限 制、充装限制、行业执业等方面采取惩罚措施,直至吊销相应 许可。强化社会自治机制。推动设有化工园区和危化品进出口 港区的县域建立危化品运输行业安全协作社会组织,积极发挥 政策咨询、技术研究、教育宣传等作用,提升行业自治能力。
FD09614 | 2020_河北宏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20.9.27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河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河北宏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20.9.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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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宏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20.9.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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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嘉峪关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9月27日11时20分许,河北宏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选烧厂一选4号竖炉麻石除尘器内进行防腐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
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王晶同志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以及市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市政府河北宏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20·9·27”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以及防范同类事故发生的整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河北宏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宏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D,住所地为曲阳县*,法定代表人田,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陆仟柒佰捌拾捌万元,经营范围:脱硫、脱硝、除尘设备设计、研发、加工、销售及安装;环保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污水处理设备制造、销售及安装;石、木雕塑品,石材加工、销售及安装;金属雕塑品销售及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河北宏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为D213061013,有效期2022年1月5日,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河北宏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翼)JZ安许证字〔2019〕010900-1/2,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19年1月19日至2022年1月19日。
(二)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选烧厂(以下简称宏兴公司选烧厂)
宏兴公司选烧厂是宏兴公司二级单位,主要负责铁精矿、烧结矿及球团矿的生产;其中铁精矿及生石灰供烧结配料,最终形成烧结矿、球团矿供高炉炼铁。下设安全环保科、党群工作科、生产技术质量科、设备科和工程项目部5个职能部门,设置有竖炉、磁选、浮选、原料、一烧、球团、四烧、焙烧、选别、悬浮焙烧10个生产作业区和选矿保障、烧结保障2个保障作业区,共12个作业区,88个班组。
(三)项目情况
2019年11月,宏兴股份公司选烧厂选矿保障作业区向选烧厂提交了包含4#、9#、15#竖炉麻石除尘器的拆除新建项目(由于麻石除尘器内部腐蚀,影响除尘效果)在内的2020年度外委计划,2019年12月底经厂务会通过,2020年1月,王(选烧厂特种设备主管、兼外委项目的管理)向酒钢电子交易平台提交招投标流程,2月7日开标,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最终确定中标单位为河北宏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月13日电子交易中心向河北宏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发布中标通知书,2月14日,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授权选烧厂厂长陈代表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宏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承揽合同。项目内容为拆除4#、9#、15#竖炉现有旧文丘里麻石除尘器和附属设施,新建4#、9#、15#竖炉文丘里麻石除尘器(包括除尘器金属外壳及钢结构更新)。主体结构分两部分,其中较矮的部分为文丘里(前置塔),较高的为主筒体。该起事故发生在新建4#麻石除尘器过程中,事发时,砌筑工作已经完成,正在进行外壁包铁皮电焊和内壁防腐作业,其中主筒内壁防腐作业进行至约6米高的位置,包铁皮电焊作业从下至上接近收尾阶段。
(四)现场勘验情况
发生事故的除尘器全名文丘里麻石除尘器,主体结构分两部分,其中较矮的部分为文丘里(前置塔),高6.8米,顶部敞开,底部与较高的主筒体(捕滴筒)连接,捕滴筒高11米,内径1.8米,外径2.2米。西南侧底部有一个宽0.5米,高0.8米的排渣口。距地面高1.2米处与文丘里相连,内部由麻石堆砌,麻石为天然石材花岗岩。麻石缝隙处由耐酸胶水泥砌筑(水泥、环氧树脂、固化剂、稀释剂)。水泥涂层厚2毫米。事故发生后部分水泥涂层脱落,主筒体下部麻石缝隙处燃烧残留物呈黑色,麻石表面呈浅黄色,底部靠排渣口附近麻石表面呈白色变色。上部烟熏痕迹较下部重。主筒体内地面部分有大量黑色燃烧残留物。皮带金属扣未变形变色。皮鞋残余鞋底部分。靠西侧放置一块长1.1米,宽0.6米的木板,边缘有燃烧痕迹,未全部过火。木板上残留一个直径0.2米的红色塑料筒底。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0年9月27日早上8点上班后,田、韩、周、李、吴、李、王、柳、坚到达4号竖炉除尘器施工现场进行作业前准备工作,项目负责人田安排韩到选烧厂保障作业区点检员处办理了高空作业票、受限空间作业票后,田拿着作业票找到一选作业区作业长进行了审批,办完手续后,安排周、李、吴进入除尘器内涂刷防腐材料(周、李在主筒内作业,吴在副筒内作业),李负责给他们配料(主要成分为环氧树脂、稀释剂、固化剂、水泥),电焊工王和坚到脚手架平台继续给除尘器外壁包铁皮电焊作业,柳负责给他们准备所需的铁皮,韩去9号炉干活,11时9分,电焊工王从脚手架爬下去上厕所,电焊工坚持续进行电焊作业,约11点10分许,吴从副筒内看到主筒进料口处有火苗(与监控显示11点11分除尘器顶部瞬间冒出大量浓烟和火光相符),就顺着脚手架爬到了除尘器外面。
(二)救援及应急处置情况
发生事故后,田和李就近取来灭火器对除尘器排水口部位进行灭火,下面的火扑灭后,李、田、坚、韩四个人拖着水管爬到塔顶进行灭火,大概五分钟后,火被扑灭。随后酒钢消防救援和120急救到达事故现场,酒钢消防在吊车的配合下,于下午15时许,将两名被困人员周和李从主筒内吊出,经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开展现场警戒、救援、应急处置和现场勘验等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
李,男,57岁,湖南省*,身份证号码:4***********3,2020年9月27日当场死亡。依据嘉峪关市公安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分析,死因为“吸入大量火场中产生的热空气、烟雾和刺激性气体,引起呼吸困难致窒息而死亡”。
周,男,59岁,湖南省*,身份证号码:4***********4,2020年9月27日当场死亡。依据嘉峪关市公安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分析,死因为“吸入大量火场中产生的热空气、烟雾和刺激性气体,引起呼吸困难致窒息而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河北宏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选烧厂除尘器拆除新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现场负责人安排了除尘器内壁涂刷防腐层和外壁包铁皮焊接两项作业交叉进行,未考虑挥发性易燃液体与动火作业的安全防范措施,导致电焊工在接近除尘器顶部的高空电焊作业引发除尘器内因防腐材料挥发而产生的混合气体爆燃。
(二)事故间接原因
- 河北宏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的施工方案形同虚设,施工方案中组建了6人管理队伍,但实际工作只有项目经理田**1人在现场进行管理,且制定的安全措施不具有针对性,施工组织缺乏科学严密性,交叉作业过程中未严格落实《电焊机安全操作规程》及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相关管理制度。暴露出河北宏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规章制度执行严重不到位,安全管理上还存在盲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性不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够。
-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选烧厂,未认真履行项目管理和安全管理责任,对承包单位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审核把关不严,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将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统一协调、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未督促承包方严格落实《危险作业管理办法》。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河北宏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20·9·27”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 田**,河北宏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选烧厂一选麻石除尘器修复的实际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相关的事宜,制定的安全措施不具有针对性,施工组织不合理导致发生事故,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和管理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 田**,河北宏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经理,在本施工项目施工方案中作为项目经理,但未到现场履行项目管理责任,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 陈**,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选烧厂厂长,安委会主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对承包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未将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 杨**,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选烧厂副厂长,安委会执行副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承包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未将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统一协调、管理,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 陈**,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选烧厂安全环保科科长,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将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统一协调、管理,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 河北宏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动火作业相关管理制度,施工组织和安全措施不具有针对性,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选烧厂,对承包单位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审核把关不严,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将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管理。河北宏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落实作业票管理制度,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管理,认真分析有限空间的有害、危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认作业现场环境后进行作业。
(二)积极消除事故隐患,加强交叉作业安全管理。河北宏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特别是涉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等特殊危险作业的交叉作业安全管理,提高对危险因素的辨识能力,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措施进行管理。
(三)摒弃“以包代管”思想,加强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宏兴股份公司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对承包方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坚决摒弃“以包代管”的思想,将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管理完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承包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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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615 | 2020_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4·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4·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索 引 号: 114527000080451153/2020-1216948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发文单位: 河池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20日
标 题: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4·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河政函〔2020〕72号)
发文字号: 河政函〔2020〕72号
2020年07月25日
效力状态: 有效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4·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河政函〔2020〕72号)
2020-07-25 10:00 河池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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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人民政府,市纪委监委,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总工会、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河池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4•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予以批复的请示》(河应急报〔2020〕51号)收悉。经审查,事故调查组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查明事故经过、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原因的分析及事故性质的认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的处理意见。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南丹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加强全县农贸市场的安全管理,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四、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复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五、请南丹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情况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于2020年10月31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附件: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4•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河池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4·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4月12日,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名消防救援人员牺牲、6名消防救援人员受伤(其中2人重伤),过火面积1680平方米。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对该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20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韦朝晖任组长,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文博任常务副组长,市纪委监委,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河池市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4•12”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同时聘请了消防、建筑等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基本情况
1.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原南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家属和子女投资467万元于2000年5月31日成立,共有投资持股人167人,登记股东16人,住所位于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二楼,成立时的法定代表人为潘丽珍,后于2003年3月12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陆庆刚,于2004年3月3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梁其真,目前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梁其真,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号:451221200001387,经营范围:市场综合开发服务。
2.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了避税,经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理事会同意,2009年5月26日,由梁其真个人投资成立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经营服务部,并与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负责对南丹城关贸易市场进行管理,对外承包合同也由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来负责签订。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梁其真,住所位于南丹县城关镇农贸市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1732209440A,经营范围:市场摊位租赁服务。法定代表人是梁其真。
3.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2014年1月,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将南丹城关贸易市场一楼(包括一楼门面及二楼一间办公室)出租给陈吉兴、刘佳震经营使用。陈吉兴、刘佳震(当时是陈神祥代陈吉兴签名、刘中云代刘佳震签名)与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签订了《市场场地租赁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为了满足以经济实体对外经营的要求,2014年3月13日由陈神祥、刘中云各出资50%共计200万元申请注册成立了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位于南丹县城关镇河西路城关贸易市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10969855445,注册号:451221000103529,经营范围:市场综合开发服务,市场摊位租赁服务。法定代表人是陈吉兴,登记股东为陈吉兴、刘佳震,企业实际控制人为陈神祥。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承租市场一楼后,聘请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法定代表人梁其真担任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经理(管理员)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同时聘请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会计韦秀逢、出纳汪树亦分别担任会计、出纳。
(二)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南丹县城关农贸市场)情况(以下称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
1.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基本情况
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位于南丹县城关镇河西路,1989年由原南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资建设,1990年11月14日投入使用,共2层,占地面积5943.3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143.3平方米,高度9.6米。市场经过多次改造,逐渐形成以下结构布局:市场坐东朝西,共二层,建筑结构为一、二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三层违规搭建了钢结构彩钢瓦顶棚及南侧砖混结构仓库。使用功能一层为贸易市场,设有经营家禽、蔬菜、日用杂货、粮油等固定摊位305个,其中过火坍塌的一侧(南楼)有摊位183个;二层北楼为南丹县百年好家具店,中间楼梯口处设有2间裁缝制衣店,南楼为家具店临时仓库,最南侧设有6间办公用房;三层主要用途为隔热和防雨,南侧中转仓库存放部分摊主货物。
2.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产权情况
2000年5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关于同意转让南丹县城关农贸市场的批复》(桂工商办字〔2000〕99号)和《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关贸易市场债权转股的批复》(丹政函〔2000〕25号)精神,原南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城关贸易市场以467万的产权转让给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其中287万元由原南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用于偿还历年为建设市场所欠的贷款,余下的180万元由县财政安排。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于2001年补办房屋所有权登记,登记的产权所有人为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证号:丹房权证南丹字第8908198号,市场面积:6779.30平方米,厕所面积:232.8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丹国用(2000)字第5030105237号,土地面积:5943.33平方米,该房产目前处于无抵押无查封状态。
3.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经营及出租承包情况
(1)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了避税,经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理事会同意,成立了由梁其真个人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经营服务部,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负责对南丹城关贸易市场进行管理,对外承包合同也由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负责签订。
(2)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一楼承包情况: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城关贸易市场过程中出现火灾隐患没有资金维修整改,经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表和理事会同意,决定引进资本承包市场,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承包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后,按要求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了整改。2014年11月,经南丹县消防大队检查整改后报南丹县人民政府销号。2013年12月7日,陈吉兴、刘佳震(当时是陈神祥代陈吉兴签名、刘中云代刘佳震签名),与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签订《市场场地租赁合同》,出租场所为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一楼(包括一楼门面及二楼一间办公室),租赁期限20年,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34年1月1日,租金每年140万元人民币。合同约定承租方在承租后3个月内成立经济实体(即: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并以其成立的经济实体对外经营,与市场一楼摊位、门面租赁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摊位费)。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承租市场一楼后,聘请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法人代表梁其真为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经理(管理员),负责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聘请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会计韦秀逢、出纳汪树亦分别担任会计、出纳。
(3)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二楼承包情况:2006年1月,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城关贸易市场二楼区域承包给个体工商户邹华亮(个人经营企业名称:南丹县百年好家具店,注册号:451221600065308,经营者:邹华亮,经营范围:服装、鞋帽、日用百货、针织品、纺织品、床上用品的零售;缝纫服务)经营管理,该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2020年1月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与邹北辉、邹华亮签订城关贸易市场二楼区域的租赁合同,期限至2033年12月31日止。
4.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改造情况
2014年起,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和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未经任何部门批准,逐步加盖彩钢瓦顶棚(其中: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800平方米、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700平方米),并将三层南侧部分作为中转仓库使用。
5.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1)周边市政消火栓情况。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有市政消火栓8具,其中民行路4具,丹东路2具,教育路2具。市政消火栓管径为DN200㎜。白天测试水压为0.35MPa,夜间测试水压为0.39MPa。距离市场西面68米处(县农村信用社南侧)另有1具市政消火栓连接旧市政管网,在新市政管网改造后已停用。
(2)市场消防设施器材情况。市场内消防设施与市政管网相连接。经询问吉佳公司经理梁其真、水电工陈恒光,市场一层南楼(坍塌部位)设有室内消火栓4套,分布在东北、东南、西北、西南位置。因市场坍塌,无法对市场一层室内消火栓系统水压进行测试,室内消火栓竖管、栓口直径无法测量,实有水枪、水带数量无法核准。经对市场周边60米范围内商场同等环境下的室内消火栓进行水压测试,白天测试水压为0.35MPa,夜间测试水压为0.39MPa。市场一层配备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50余具。
(三)火灾发生时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人员情况
事故发生时,城关贸易市场有2人在现场,分别是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神祥住在市场二楼办公室,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当天夜班保安吴华在市场大门值班。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0年4月12日3时38分59秒,市场内电气线路出现故障。4时16分,龙交海(第一报警人)在市场南面的出租房看到市场屋顶有类似火光的红点,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4时22分,南丹县公安局巡警宋宗杰与佘园园到达市场,发现在大门值班的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夜班保安吴华还不知道发生火灾。3人同时进入市场到达起火摊位灭火,巡警宋宗杰与佘园园使用灭火器,吴华先后使用市场南楼西北、西南侧两个室内消火栓连接水带灭火。吴华因操作不熟练,第一次卡口接不上,第二次水带缠绕打绞出水量少,未能有效扑救火灾。巡警见火势无法控制,立即向110指挥中心求助。4时30分,河池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110”转警,4时31分,接到住在市场南楼二层东南角的陈神祥报警。4时36分,南丹县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处置。5时10分,南丹县应急管理局、公安、交警、医疗、环卫等联动单位到场协同处置。6时2分,河池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6时37分,金城江区金城东路特勤消防救援站、金城江区文体路消防救援站、战勤保障消防站、天峨峨城消防救援站等增援力量相继到达现场。7时40分,现场明火基本扑灭,但市场内部仍有大量货物阴燃冒烟。
8时40分,城关贸易市场南部建筑由于过火时间过长发生坍塌,造成天峨峨城消防救援站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韦安伟,金城东路特勤站消防员黄章和、兰雄杰共3名指战员被困,4名消防救援人员受伤。现场指挥员立即组织救援,并调集全市消防救援力量前往救援,同时向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指挥中心报告。消防救援总队立即调集总队及柳州支队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全力展开救援。
13时18分、13时30分先后救出金城东路特勤站消防员黄章和、兰雄杰,2人意识清醒,无生命危险,立即送往河池市人民医院救治。15时19分,将天峨峨城消防救援站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韦安伟救出,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17时05分,救援工作处置完毕,现场移交给南丹县人民政府指挥部进行后续处置。
(二)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接事故报告后,河池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市公安、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全力展开灭火、搜救、善后及维稳工作,及时发布、上报和更新事故信息。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郑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韦朝晖同志先后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名消防救援人员牺牲、6名消防救援人员受伤(其中2人重伤)。
(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经统计,截止2020年7月10日,该起火灾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22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公安机关经现场勘验取证、证人指证、调阅视频、调查询问(讯问)等,排除了刑事责任等因素引起火灾的可能。事故调查组综合相关调查技术鉴定结论分析,认定本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0年4月12日3时39分,起火原因是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一层南侧C13柱区域上部电气故障引发,同时,由于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南楼钢筋混凝土梁板柱过火时间过长,已远超其耐火极限,致使建筑构件混凝土强度过低,从而引发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南楼坍塌。
(二)致灾因素分析
1.建筑结构发生变化。市场经过历年的加、改、扩建,占用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加建的店铺整体包围市场,把原先敞开式的贸易市场改成相对封闭的综合性市场,建筑结构发生变化。
- 电气线路年久失修维护不当。调查显示,2014年5到6月份吉佳公司出资改造市场一层电气线路后,至今未对电气线路进行过任何检测检修。线路主线使用35平方毫米铝芯线,线路长期超负荷运行,年久失修老化。市场聘请的电工陈恒光无证上岗(证件过期)。2020年4月1日凌晨市场一层因电气故障发生过类似火灾,但市场管理方却未开展电气线路隐患排查。
3.采光井加速火灾竖向蔓延。起火部位位于该贸易市场一层南部C13柱子部位处,柱子东侧有9m×7m采光井。二层采光井使用埃特板作为围栏,将四周封闭,类似烟囱。一楼发生火灾后,热烟气第一时间通过采光井向上蔓延。
4.摊位设置和货物摆放加速火灾横向蔓延。市场一层摊位围绕柱子设置,每个柱子周围摊位之间没有明显界限,摊位使用木板向外延伸0.5米,占用疏散通道经营,缩短了摊位与摊位之间距离。南面一楼主要经营日用杂货、粮油等摊位,经营户大都以店代库,大量堆放如簸箕、扫把、木柄镰刀等可燃物,火灾荷载大,夜间使用易燃彩条布覆盖货物,加快了火灾横向蔓延速度。
5.发现火灾及报警时间晚。4月12日3时38分59秒,市场东面蓝家水产10、11号监控视频显示从市场一层南部高处发出电气故障闪光,21分钟后,监控摄像头显示有浓烟。4时16分,龙交海拨打“110”报警电话,通知当地公安前往核实。4时22分,巡警宋宗杰与佘园园到达现场核实。此时,大门值班人员吴华还未发现市场起火,从发生火灾到发现火灾时间长达43分钟。4时30分,河池支队指挥中心接到“110”转警,4时30分48秒,接到陈神祥报警。从发生火灾到接到报警时间长达51分钟,贻误了火灾的扑救最佳时间。
(三)建筑物坍塌原因
根据《广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报告编号:01001AEN19-2003224)及专家分析认为:钢筋混凝土梁板柱过火时间过长,已远超其耐火极限,火灾造成主要构件混凝土强度过低,是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南楼坍塌的主要原因。
(四)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意识淡薄。
①未落实每2小时一次防火巡查制度。火灾发生时未能及时发现,报警晚,扑救不当,酿成大灾。此外市场摊位占道经营、超量存放可燃日杂用品、使用液化石油气等问题也长期存在。
②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聘请的电工陈恒光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电工作业)有效期至2015年11月2日,之后未延期或重新考取特种作业操作证,属无证上岗。
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市场线路主线使用35平方毫米铝芯线,线路长期超负荷运行,年久失修老化,2020年4月1日凌晨市场一层就因电气故障发生过类似火灾,但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未引起重视,没有开展电气线路隐患排查工作,对市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未消除火灾事故隐患。
④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未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员工安全意识差。
⑤未有效组织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工作。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市场已经有2年没有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陈神祥从未参加过消防培训和演练。值班人员对室内消火栓操作不熟练,未能有效出水灭火,值班人员吴华进入市场到达起火摊位灭火,使用2个室内消火栓,因操作不熟练,第一次卡口接不上,第二次水带缠绕出水量少,初期火灾未能有效处置。反映出市场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训练、演练开展不正常,不具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2)消防安全职责不清。未明确与产权人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消防安全职责,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未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承诺事项,消防安全管理混乱。
2.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未依法依规履行产权方安全管理责任,对产权建筑安全管理缺失。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及时督促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整改,造成该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在未向有关部门依法办理施工报批手续的情况下,分别于1995年违规在市场二层南侧增加3间水泥房,面积36平方米,2017年在市场南楼三层东面搭建彩钢瓦顶棚500平方米,2019年在市场北楼三层再加盖彩钢瓦顶棚2200平方米。同时,在得知并发现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在2014年占用西面沿街铺面与市场之间的间距,背靠背扩建市场内部门面14间,占用南面通道扩建门面8间,加建大门部位及南楼三层彩钢瓦顶棚800平方米,在南楼南侧设置中转仓库的情况下,未督促、提醒其依法办理施工报批手续,未制止其违法施工行为,也未报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3.政府及有关行业监管部门
(1)南丹县商务局,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中,存在领导不重视、工作人员执法监督检查不力,执法检查流于形式。
(2)南丹县城关镇政府,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和建设工程安全负有属地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长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监管不力。
(3)南丹县整治“两违”联合执法大队,在工作过程中,存在履职不到位,导致南丹县吉佳公司和南丹县同仁公司违法搭建的彩钢瓦顶棚及南侧砖混结构仓库未能及时拆除。
(4)南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未认真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监督检查,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和对违规建设问题打击不力。
(5)南丹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2020年4月1日发生电气故障火灾后督促指导整改电气安全隐患不力。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4•12”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一)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1.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有效组织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工作,从业人员不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未明确与产权人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消防安全职责,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未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承诺事项,消防安全管理混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责成河池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号令)之规定,对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南丹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一步调查处理。
2.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产权所有者,对产权建筑安全管理不力,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及时督促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整改,造成该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责成河池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南丹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对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产权建筑安全管理缺失、违规搭建等行为进一步调查处理。
3.南丹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2020年4月1日发生电气故障火灾后未及时督促指导整改电气安全隐患,存在督促指导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按照《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由河池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对南丹县消防救援大队作进一步调查。
(二)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1.梁其真,男,中共党员,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经理)。履行职责不到位,未按规定落实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的安全管理责任,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及时督促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整改,造成该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责成河池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管理规定解除其聘任关系;
因其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南丹县公安局拘留,2020年5月22日被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陈神祥,男,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吉兴之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对市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该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有效组织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工作;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聘请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电工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二十七条。
责成河池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陈神祥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因其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南丹县公安局拘留,2020年5月22日被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陈吉兴,男,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未参与公司的管理工作,也未在公司领取报酬,没有尽到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管理规定免除其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
4.吴华,男,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保安,负责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保卫、巡查、防火、防盗工作,未认真落实巡逻检查制度,火灾发生时未能及时发现,造成报警时间晚,贻误了火灾扑救的最佳时机,不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5.陈恒光,男,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水电工,主要负责市场的水电维修工作,在明知其《特种作业操作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没有主动向公司说明,仍于2016年和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务工合同,从事水电维修(特种作业)工作,属无证上岗,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解除劳务关系。
6.黄尚军,南丹县商务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7.高培仁,南丹县商务局市场秩序股(执法大队)股长,由监察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8.李瑞云,南丹县商务局局长,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未能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求开展工作,商贸、流通服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不力,由监察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9.莫建业,南丹县城关镇政府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和城建工作,对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城关贸易市场落实消防安全和建设工程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10.黄定炳,南丹县城关镇武装部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城关镇政府履行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由监察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1.张小勋,南丹县城关镇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副站长,具体负责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城关贸易市场落实消防安全和建设工程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长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由监察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2.陆海娥,南丹县城关镇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站长,对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城关贸易市场落实消防安全和建设工程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3.梁文梅,南丹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镇长,对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城关贸易市场落实消防安全和建设工程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问题、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长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监管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监察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4.罗海青,南丹县整治“两违”联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在“两违”整治工作过程中,对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况负有领导责任,由监察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5.姚树恒,南丹县整治“两违”联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在“两违”整治工作过程中,对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况负有直接责任,由监察机关对其立案调查。
16.黎承果,南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协助负责抓好城区“两违”整治工作,对“两违”联合执法大队对吉佳公司和同仁公司违规搭建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依法进行查处负有领导责任,由监察机关对其立案调查。
17.龙达兵,南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对此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监察机关对其给予批评教育。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南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加大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全县(农贸、商贸)贸易市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不断提升全县(农贸、商贸)贸易市场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
(二)严格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南丹县有关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要及时掌握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及生产经营活动动态,对具有倾向性苗头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全方位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求,全面深入开展全县(农贸、商贸)贸易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堵塞监管漏洞,坚决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南丹县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加大消防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要督促社会单位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宣传培训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技能培训,对新入职人员全面深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强化对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使之在关键时刻切实发挥专业技术作用。
文件下载:
72号关于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4·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doc
解读
FD09616 | 2020_油漆区域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情经过
某车间电焊工在油漆区域旁焊接一工件时,电焊火花飞溅到附近积有较厚的油漆膜工件上起火。在场工人见状都惊慌失措,有的拿苕帚打火,有的用压缩空气吹火,造成火势扩大。后经消防队半小时抢救,将火熄灭,虽未伤人,但造成较大财物损失。
二、事故原因
1、在禁火区焊接前未经动火审批,擅自进行动火作业,违反了操作规程。
2、未采取隔离措施擅自在油漆区域动火作业。
三、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
1、不准在油漆区域进行明火作业。如必须施焊,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2、油漆区域应备有砂子、泡沫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材。
FD09617 | 2020_泉州东南树脂5.5仓库_5·5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0年5月4日23时58分左右,位于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朋虹街8号泉州东南树脂有限公司仓库发生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洛江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由区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总工会、双阳街道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专业机构鉴定及分析事故原因、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和案情分析等,现已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
- 泉州东南树脂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08月1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75311220XA,法定代表人陈齐干,注册资本捌佰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华侨经济区鹏山园区,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树脂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工艺品(不含象牙和犀角及其制品);企业自有厂房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康贝日用品批发店(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7年04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4MA2Y5H6B32,经营者伍国南,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阳山路农贸市场旁边,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日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泉州洛江双阳新兴装饰材料行(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1年06月1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4MA30FJLW1A,经营者许振波,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双阳街道阳光南路9-17、18、19、20号,经营范围为:销售:水电材料、瓷砖、木作材料、水性涂料、五金、辅料、厨柜、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建筑租赁情况
该仓库为泉州东南树脂有限公司所有,分别租给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康贝日用品批发(个体工商户)用于存放塑料餐盒、纸杯等货物(租期3年,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泉州洛江双阳新兴装饰材料行(个体工商户)用于存放装修用木制品(租期3年,自2020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3日)。
三、事故建筑基本情况
泉州东南树脂有限公司仓库位于洛江区双阳街道朋虹街8号,西北方向 11.8M处为泉州东南树脂有限公司一栋单层钢结构车间,仓库东北方向15. 9M处为泉州东南树脂有限公司四层框架结构车间及空地,仓库东南方向为泉州东南树脂有限公司篮球场,仓库西南方11M处为福辉红木家具。过火建筑为单层钢结构简易搭盖,东北长50.5米,东南长15. 9米,占地面积约8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
三、事发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0年5月5日01时07分31秒,泉州消防救援支队作战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洛江区双阳街道朋虹街圣丘酒业(泉州东南树脂有限公司)仓库发生火灾。泉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动万安消防救援站、马甲消防救援站、北峰消防救援站,出动9部消防车,49名消防指战员到场灭火,泉州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警出动。洛江区同时启动灾害事故应急联动机制,调集公安、交警、120急救中心等社会联动力量到场协助处置。火灾于5月5日05时03分被扑灭。洛江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大队值班领导、值班参谋立即到场,对火灾现场进行封闭并进行调查。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此次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伤亡,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该起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 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700平方米,造成泉州东南树脂有限公司仓库建筑钢结构简易搭盖烧毁,泉州东南树脂有限公司仓库西北侧仓库内一次性打包盒、筷子、汤匙、纸巾、木炭、保鲜膜、垃圾袋、竹签、固体酒精、塑料袋、洗洁精、吸管、小瓶装的丁烷气及泉州东南树脂有限公司仓库东南侧仓库五金配件、腻子粉、硅酸钙板、生态板、轻钢龙骨、合力牌叉车有过火烟熏痕迹,泉州东南树脂有限公司仓库外一辆奥德赛小车、一辆江淮小货车、两辆福田小货车烧毁,据区消防大队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约177万元(实际经济损失以有资质的评估损失单位计算未准)。
六、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根据泉州市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泉洛消火认字〔2020〕第0006号),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雷击、外来飞火、自燃等引起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
(二)间接原因
- 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康贝日用品批发(个体工商户)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安全意识薄弱,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仓库内存在的电气线路隐患,未及时整改治理。
- 泉州东南树脂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将所属仓库出租给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康贝日用品批发(个体工商户)使用,未按照规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合同中也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指派专人协调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和定期隐患排查。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消防火灾事故。
七、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 泉州东南树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齐干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仓库所有人,安全意识不强,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将所属仓库出租给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康贝日用品批发(个体工商户)使用,未按照规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合同中也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指派专人协调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和定期隐患排查。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 对相关部门人员(双阳派出所网格员、坪山社区居委会安监员)履职不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应予以问责。鉴于区安委会、双阳街道党工委在事故发生后已分别对双阳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进行安全生产约谈及对双阳派出所网格员赖惠珍、坪山社区安监员吕振德等2位同志进行通报批评,建议维持区安委会、双阳街道党工委对相关人员的处理。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 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康贝日用品批发(个体工商户)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安全意识薄弱,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仓库内存在的电气线路隐患,未及时整改治理。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 泉州东南树脂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将所属仓库出租给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康贝日用品批发(个体工商户)使用,未按照规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合同中也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指派专人协调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和定期隐患排查,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洛江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康贝日用品批发店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巡查,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泉州东南树脂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承租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认真开展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三)双阳街道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派出所网格员、社区安监员等相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大巡查频次和密度,立足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强化源头预防、源头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四)区消防救援大队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反思和整改,进一步落实行业监管工作职责,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督促各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企业消防本质安全。
FD09618 | 2020_济南三合建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9·24蒸压釜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济南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济南三合建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9·24”蒸压釜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2020 年9 月24 日12 时20 分,位于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曲堤街道后辛村东1000 米 公司院内的济南三合建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发生蒸压釜爆炸,造成4 人死亡,3 人受伤,直 接经济损失575.5 万元。 事故发生后,济南市政府依法成立了由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总 工会、济阳区人民政府组成济南三合建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9·24”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 简称“事故调查组”)。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企业及相关情况 (一)事故企业情况 1.生产经营情况 济南三合建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合建园公司”)成立于2011 年11 月8 日, 注册地址为济阳区曲堤镇后辛村东1000 米,经营范围为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销售,建筑材料 销售。公司成立时,公司股东发起人为王某乾、李某一、张某东。2012 年10 月进行了股权变更, 李某一、张某东、王某乾三人持股,注册资本由30 万元变更为600 万元。2016 年10 月变更为 张某东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由李某一变更为张某,张某东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0 年5 月,三合建园公司变更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人变更为高某花、张某凤、张某 东,公司监事由张某变更为张某凤,法人代表由张某东变更为张某,张某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三合建园公司是租用原济阳县众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实业”)的土地 和地上附着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占地约38 亩地,租金每年8 万元。众诚实业是原济阳县 纤维板厂破产、债转股后于2001 年成立的,原为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服务单位是济阳区工 业和信息化局。众诚实业由于一直无法正常经营,2004 年12 月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合建园公司主要从事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销售,主要生产工艺过程是:将锅炉产生 的饱和蒸汽送进蒸压釜,利用蒸汽温度对釜内墙体材料进行蒸压养护,在釜内完成 Ca0-Si02-H20 的水热反应,形成建筑用产品加气混凝土砌块砖。 2019 年7 月三合建园公司与王某军签署厂房及设备租赁合同,将三合建园公司所属厂 房及设备租赁给王某军,租赁期限为2019 年7 月25 日至2027 年7 月24 日。2020 年5 月三合建园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继续履行原三合建园公司与王某军签署的厂房及设备租 赁合同。 2.安全管理情况 三合建园公司与承包经营人王某军签署厂房及设备租赁合同中简单约定安全生产责任, 王某军负责三合建园公司的安全、生产、经营、财务等工作。三合建园公司员工徐某亮负责 车间日常生产管理,负责人员招录和人员工作调配等工作。三合建园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直
接参与三合建园公司的生产经营。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情况 三合建园公司现有员工20 余人,其中锅炉操作人员徐某大持有司炉工作业证,但证书 已于2016 年8 月过期失效;蒸压釜操作工徐某大、宗某强2 人,事故发生时均未持有快开 门式压力容器作业证(Rl)。 (二)事故发生单位相关特种设备的情况 三合建园公司在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登记特种设备共计9 台,其中锅炉1 台、蒸压釜5 台、分汽缸2 台、低温液体储罐1 台。三合建园公司在用压力管道注册登记 274 米。上述特种设备均依法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 (三)事故蒸压釜相关情况 蒸压釜制造完成时间2011 年3 月8 日,设计压力1.4MPa,最高工作压力1.3MPa, 设计温度198°C,壳程介质饱和水蒸汽。制造单位为泰山集团泰安华电热工有限公司,制 造许可证编号TS2210B10-2014,制造许可级别A2。设计单位为泰山集团泰安华电热工有 限公司,设计许可证编号TS122237089-2011。 2017 年11 月23 日,济南特检院对三合建园公司实施蒸压釜定期检验时,发现蒸压釜 安全联锁装置失效、无法正常工作,三合建园公司负责人张某在《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2)》 签字接收,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三合建园公司整改后,向济南特检院提出复检申请,检验 人员到达现场进行了确认,蒸压釜安全联锁装置使用正常,符合要求。 技术专家组、安全联锁装置制造单位分别在事故现场进行了检查验证,安全联锁装置的 锁紧销轴部位塞进铁丝,正常动作受限,安全联锁装置失效。未发生事故的4 台蒸压釜的 安全联锁装置的电缆线均未与电控柜连接,安全联锁功能均已失效。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0 年9 月24 日上午,该蒸压釜正常生产使用,用于加气混凝土砌块加工,在生产 过程中该设备密封使用蒸汽加压到1 兆帕,保持压力3 个小时后泄压,达到正常压力后, 打开蒸压釜取出加气混凝土砌块。24 日中午蒸压釜加压到1 兆帕时,操作工徐某大即停止 加压,在1 兆帕压力下保压,10 多分钟后发生爆炸,爆炸导致蒸压釜盖向北飞行约102 米穿出北面厂房落地,蒸压釜体向南移动击穿生产车间、办公用房,造成人员伤亡,生产 车间和办公用房损坏。R-2 蒸压釜爆炸后分离为釜盖及釜体两部分,釜盖、釜体各自沿南 北方向飞离原安装位置,蒸压釜北侧釜盖从固定位置向北侧飞出102 米,蒸压釜筒体及南 侧釜盖从固定位置向南侧移动88 米。釜盖、釜体基本完好,釜体有碰撞所致变形、开裂, 压力表、安全阀脱落,安全联锁装置已经损坏,与蒸压釜连接的蒸汽管道断裂。爆炸造成 蒸压釜上方彩钢瓦厂房坍塌,水泥底座破损,邻近蒸压釜保温部分损坏。北侧釜盖将公司 厂区北墙冲塌,冲击三合建园公司北面相邻公司车间南墙后,在相邻公司车间内落地。R-2 蒸压釜筒体及南侧釜盖向后移动过程中,冲击车间南墙,通过厂区道路、道路南侧办公楼 一楼西侧餐厅后停止,造成车间南侧墙体坍塌和办公楼一楼部分损坏,办公楼玻璃震坏。
事故造成4 人死亡,3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5.5 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由于安全联锁装置失效,设备运行过程中釜盖发生周向滑动并滑脱蒸压釜,釜内蒸汽迅 速外泄造成爆炸致人伤亡事故。 2.间接原因 (1)三合建园公司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安全管理制 度不健全,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 记录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等。操作人员违章 操作,蒸压釜操作人员未落实现场作业安全职责,在蒸压釜安全联锁装置失效情况下“带病 运行”。 (2)三合建园公司承包人王某军,未对蒸压釜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未对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对设备维修不及时,导致蒸压釜在安全联锁装置失效情况下“带病运行”。 (3)三合建园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未认真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导致蒸 压釜在安全联锁装置失效情况下“带病运行”。 3.主要原因 三合建园公司承包人王某军,在明知安全联锁装置已解除并失效情况下,安排操作人员 运行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造成事故发生。三合建园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对安全生产和特 种设备管理负有主要责任,未落实主体责任,未落实必要的安全资金投入,在蒸压釜安全连 锁装置失效状态下“带病运行”。三合建园公司负责现场生产组织者徐某亮,在未对安全联 锁装置失效安全隐患消除的情况下,依然继续组织生产,造成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安排无证 人员继续操作蒸压釜。 4.次要原因 济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基层监管所特种设备监管督促不力。曲堤市场监管所,作为济阳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未有效落实特种设备安全属地监管职责。 济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未对原区属破产企业将土地、厂房出租给三合建园公司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济阳区应急管理局。未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 曲堤街道办事处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 济阳区曲堤街道办事处。未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指导督促三合建园公 司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不力。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蒸压釜安全联锁装置失效,使用过程中严重违章作业导致的特种 设备较大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经调查,根据事故原因分析,按照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监管责任对相关人员责任和单 位认定及处理建议如下: (一)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 人) 王某军,三合建园公司生产经营承包人,主管安全、生产、经营工作,是“9·24”蒸压 釜爆炸较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王官军在事故中死亡,建 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2 人) 1.张某,三合建园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不明晰,安全管理混乱,是“9·24”蒸压釜爆炸较大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依据《特种 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徐某亮,三合建园公司现场生产组织者,在蒸压釜安全联锁装置失效的情况下违章指 挥,是“9·24”蒸压釜爆炸较大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 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2 人) 1.徐某大,三合建园公司蒸压釜操作人员,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蒸压釜安全联锁 装置失效的情况下,没有拒绝蒸压釜使用操作,是“9·24”蒸压釜爆炸较大事故的主要责任 者。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建议三合建 园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 2.宗某强,三合建园公司蒸压釜操作人员,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蒸压釜安全联锁 装置失效的情况下,没有拒绝蒸压釜使用操作,是“9·24”蒸压釜爆炸较大事故的主要责任 者。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建议三合建 园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 (四)建议给予政务处分及组织处理人员(4 人) 建议给予曲堤市场监管所2 名相关责任人,济阳区市场监管局2 名相关责任人党纪政 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单位 建议责成济阳区市场监管局对三合建园公司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严格强化和落实主体责任,防患于未然。三合建园公司要按照《安 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特种 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 和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岗位责任、隐患排查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安 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持证上岗。加强对在用特
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 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定、校准、检修。加强特种设备日常运行巡查,加强 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各类特种设备事 故的发生。 2.地方政府严格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健全长效机制。济阳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 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济南市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 责任制规定〉细则》,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 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指导和督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 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曲堤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职责。各级政府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大力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坚 决遏制和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履职尽责。济阳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要强化风险管控机制建设,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全面履行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能力,夯实特种设备 安全基层基础,强化基层市场监管所特种设备监管力量和能力水平建设,严格按照特种设备 现场检查规定进行检查,避免日常检查走形式走过场,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4.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济阳区应急管理局、工业 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按照“零容忍、全覆盖、严执法、 重实效”的工作要求,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保持严格监管执法的高压态势。严格贯彻 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工作要求,强化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本行业、本领 域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5.扎实开展警示教育和隐患排查治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刻汲取这起事故 教训,扎实开展警示教育,釆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特种设备各方安全责任。针对这次事故 发现问题,举一反三,深入查找设备隐患和监管漏洞,全面推进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FD09619 | 2020_浏阳市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_12·4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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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12·4”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0 年2 月 2 目 录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应急救援情况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二、事故直接原因 三、谎报事故的查实情况 四、企业和单位主要问题 (一)浏阳市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二)波兰JORGE 有限责任公司、丰客Funke 公司、长沙翔 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浏阳市柯信烟花贸易有限公司等烟花爆 竹经营公司 (三)长沙市安全生产协会 五、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一)澄潭江镇党委政府 (二)浏阳市应急管理局 (三)浏阳市公安局 (四)浏阳市市场监管局 (五)星沙海关浏阳办事处 (六)浏阳市党委政府
3 (七)长沙市应急管理局 (八)长沙市人民政府 (九)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二)有关行政处罚和其他处理建议 (三)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附件:事故有关单位简要情况
4 浏阳市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12·4”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9 年12 月4 日7 时32 分,浏阳市澄潭江镇达坪村碧溪 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石下工区发生一起重大爆炸事故。事故造成 13 人死亡、13 人受伤(其中3 人重伤),另有4 人受轻微伤(均 未住院治疗),石下工区5 栋工房全部损毁,另有工区内19 栋工 房和厂外周边323 间(栋)建筑物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 1944.6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杜家毫迅速 作出批示:请衡华、陈飞同志立即赶赴现场,全力做好伤员救治、 善后处置、舆论引导等各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举一反三、排查 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发生。省委副书记、省长许达哲当即作出部 署并批示:此事要高度重视。请陈飞同志率应急厅赶赴现场,全 力救治伤员,彻查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省委常委、长 沙市委书记胡衡华,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谢建辉,副省长陈飞 分别率领省应急管理厅、省卫生健康委、长沙市委、市政府负责 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抢险、伤员救治、事故调查和善后处 置等工作。应急管理部危化司有关负责同志也赶赴现场进行指 导。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2 月5 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
5 由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市场监管局、长沙海 关和长沙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省人民政府浏阳市碧 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12·4”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 调查组)。调查组设技术组、应急评估组、管理组、综合组。省 公安厅成立了公安专案组,对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犯罪 问题开展调查。省纪委省监委成立责任追究审查调查组,对有关 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开展调查。 省应急管理厅党组高度重视事故调查工作,两次召开专题党 组会议研究事故调查情况,确保了事故调查工作如期完成。 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按照“科 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 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查明了事故谎报情况及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安全生 产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 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浏阳市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12·4” 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违法违规生产引发的,且存在谎报行为的重 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6 事故调查组经调阅现场视频记录等进行分析认定,2019 年 12 月4 日凌晨5 时20 分许,浏阳市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碧溪公司)石下工区28 名员工陆续进入1.3 级生产区, 从事“彩雷”“拉线烟雾手雷”产品的转运、包装(褙皮、装盒、 成箱等)作业。上午7 时32 分,13 号包装工房21 号工位的曾 佑南(见图1)将装有一个“彩雷”药饼的实底塑料筐搬出工房 外的瞬间,药饼起火爆炸(见图2),引燃门外其它药饼后,相 继引爆13 号、12 号工房内半成品和成品。7 时35 分许,11 号 工房被引爆;7 时43 分许,燃烧爆炸飞溅物引爆16 号半成品中 转库(见表1)。 表1 被炸毁的工房情况 工房编号 设计 面积 (m 2) 设计 危险 等级 设计 限药 量 (kg) 设计 定员 (人) 事发时有关情况 推算药量 (kgTNT 当量) 工房 人数 (人) 设置工 位人数 (人) 作业情况 13 #包装工 房 106 1.3 50 10 164.3 15 24 生产“彩雷” 12 #包装工 房 113 1.3 50 10 21.6 10 24 生产“拉线烟雾手雷”、擦 炮 11 #包装工 房 113 1.3 50 10 80.7 3 24 生产“拉线烟雾手雷” 10 #包装材 料间 60 1.3 16 #半成品 中转间 40 1.3 100 1 104.1 注:1.“彩雷”“拉线烟雾手雷”不属于标准类别产品,是企业标称或俗称。2.危险 等级按工房内制造、储存、运输的危险品的危险性分为:(1)1.1 级:具有整体爆炸 危险或迸射危险,其破坏效应将波及周围。根据破坏能力分为1.1 -1级(相当于TNT)、 1.1 -2级(相当于黑火药);(2)1.3 级:具有燃烧危险、偶尔有较小爆炸或迸射危险 或两者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其破坏效应局限于本建筑内,对周围建筑物影响较 小。3.工房面积为图纸设计面积。
7 注:1.各工房内摄像头安装位置为靠道路边的墙面正中间;2.11 号工房与13 号工房 的实际位置与设计图纸标注相反;3.摄像头画面标注与实际工房位置一致,故本报告 工房表述均以实际位置为准。 图1 工房布局及人员
8 图2 事发时搬运的半成品 据气象数据,12 月4 日,澄潭江镇达坪村全天为晴好天气, 7~8 时气温为-0.4~-0.7℃,无降水,无风,距离事发地点最 近的中和镇相对湿度站点观测,7、8 时正点相对湿度为100%。 事故爆炸影响范围呈扇形区域,东西长、南北短(见图3)。 爆炸造成工区内24 栋(间)工房受损,其中发生爆炸的13 号、 12 号、11 号包装工房(3 间工房地面上共有6 个大小不同的炸 坑,见图4)、16 号半成品中转间以及10 号包装材料库等5 栋工 房全部损毁,另有19 栋工房受损;同时造成厂外323 栋(间) 民房建筑物不同程度受损,距离爆炸区域150m 范围内的民房、 屋顶被飞石砸破或被冲击波掀翻,瓦片垮落,门窗框架位移; 150m~300m 范围的民房门窗框架变形位移、玻璃整片破碎,门 窗页损坏;300m~400m 范围的房屋门窗玻璃碎裂,个别门窗框 架位移。
9 图3 爆炸波及区域示意图 图4 爆炸事故中心现场周边示意图 碧溪公司是一个家族企业,有两个生产场所,分别是主厂区 和石下工区,其实际控制人分别是陈发学和杨沅朗,两者为舅舅
10 和外甥关系。主厂区位于浏阳市澄潭江镇达坪村株木组,占地面 积约170 亩,有生产工房116 栋、从业人员83 人,生产组合烟 花类和喷花类产品,年产值约1800 万元。石下工区位于浏阳市 澄潭江镇达坪村石下组,占地面积48 亩,有生产工房54 栋、从 业人员60 余人,生产爆竹类(擦炮)产品,年产值约1000 万元。 碧溪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发学(因年满60 岁,其 本人未再延期办理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未及时变更登记),《安 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邓雨。碧溪公司在长沙海关登记为 烟花爆竹生产出口企业,类别:地面礼花、喷花、爆竹。工商营 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海关登记均在有效期内。主厂区许可 生产范围为烟花类:组合烟花类(单筒药量﹤25g,C)级,喷花 类(B、C、D)级。石下工区许可生产范围为爆竹类:爆竹类(擦 炮,C)级。经查,碧溪公司石下工区以生产出口产品为主,少 量内销。2019 年1 月1 日至12 月4 日,碧溪公司石下工区所有 出口爆竹报检共82 批、82906 包装件,金额242.9 万美元,涉 及18 个国家或地区。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碧溪公司、石下工区和当地村民迅速调集工程 机械开展了现场救援,搜救出6 名遇难者遗体,并将6 名受伤员 工送医院救治。8 时59 分,浏阳市消防大队调集大瑶中队21 人 和专业装备赶到事故现场;9 时17 分,澄潭江镇森林消防大队
11 组织8 人到达事故现场;消防队员随即开展火情侦察、灭火和现 场搜救。9 时30 分,澄潭江镇党委、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下设综合调度、现场处置、善后赔付、医疗救助、事故调查、舆 情应对等六个小组。至11 时29 分,火情得到基本控制。随后浏 阳市委、市政府和应急、公安、卫健等部门和长沙市应急、公安 部门负责人先后到达现场指导救援。 11 时23 分,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省消防救援总队事故信息后, 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当地党委政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做好 救援处置工作,并派工作组于14 时37 分到达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工作。至17 时30 分,现场搜救工作基本结束。 19 时50 分至22 时03 分,长沙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 责人先后到达现场,指导善后处理,进一步核准人数,并到医院 看望慰问伤员。 19 时至23 时,省委常委、长沙市委书记胡衡华,省委常委、 常务副省长谢建辉,副省长陈飞率省应急厅、省卫健委等有关部 门负责同志先后到达现场指导救援处置,要求核准伤亡人数,全 力救治伤员,妥善处理善后,彻查事故原因,严肃问责,吸取事 故教训,举一反三确保安全。 12 月5 日,省人民政府决定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组成省人 民政府事故调查组,提级调查这起事故。调查组为彻查事故原因, 防止地方政府保护非法企业主,决定异地用警,将事故企业负责
12 人实行异地刑拘。12 月8 日,澄潭江镇党委书记刘法裕感觉到 无法隐瞒事实真相后,主动到调查组交代了谎报事故死亡人数的 情况。 12 月9 日,省委书记杜家毫,省委副书记、省长许达哲得 知事故谎报情况后,立即召开会议作出部署,要求调查组进一步 加大查处力度,彻底查清死伤人数、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 任;由省公安厅组织力量,异地用警,对事故死伤人数和企业人 员谎报事故情况进行彻查;省纪委省监委成立责任追究审查调查 组负责对公职人员谎报情况进行调查并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问 责调查。 (三)善后处理情况。 截至2020 年1 月10 日,事故遇难人员已全部得到妥善安置, 13 名伤者已有9 人治愈出院,另外4 名伤者伤情稳定。事故地 周边323 户受损民房已经理赔到位,受损人员已恢复正常生活。 二、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13 号工房员工曾某(已在事故中死亡) 将一个装有“彩雷”药饼的实底塑料筐搬出工房时,因药饼与筐 内残留药物摩擦起火,引燃药饼引火线和尾药后,引爆筐内“彩 雷”药饼和门周边药饼。 造成人员伤亡扩大的原因: 一是事发工房成品和半成品药 量超量;二是事发工房成品半成品堵塞通道,周边违规搭建的建
13 筑物妨碍员工逃生疏散;三是大部分员工年龄过大,爆炸发生后, 缺乏逃生技能,逃生动作较迟缓。 三、谎报事故的查实情况 经查,事故发生后,由澄潭江镇党委书记刘法裕指使,事 故单位相关人员和镇党委部分班子成员参与,有组织谎报安全生 产事故情况,浏阳市个别领导干部默许纵容,部分领导干部失察, 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2019 年12 月4 日上午7 时32 分,碧溪公司石下工区发生 爆炸事故后,刘法裕在已获知伤亡情况为5 死1 伤的情况下,于 9 时39 分安排镇工作人员向浏阳市委办、浏阳市政府办、浏阳 市应急局等部门书面报告1 死1 伤的事故伤亡情况;安排副镇长 王挺攀和碧溪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发学将4 具遗体运往江西;安排 镇党委副书记唐建华、副镇长刘守龙、副镇长陶长富、副镇长伍 昶林4 人去江西协助陈发学处理死者善后事宜。 12 时16 分,浏阳市外宣办对新闻通稿进行了修改并反馈给 刘法裕审核签字后,由浏阳市融媒体中心向社会公开发布,称事 故造成“1 死1 伤”。经查,在此次发布“1 死1 伤”的新闻通稿 之前,刘法裕已获知伤亡情况为9 死1 伤。10 时10 分,王挺攀 向刘法裕报告,发现有1 具遗体已在镇干部到达事故现场前被家 属运回家中。11 时20 分,王挺攀在事故现场又发现3 具遗体(尸 块),并报告给了刘法裕。
14 17 时47 分,刘法裕安排工作人员向浏阳市委办、浏阳市政 府办、浏阳市应急管理局书面续报7 死13 伤的事故伤亡情况。 经查,刘法裕此时已知道事故实际伤亡人数为13 死13 伤。16 时10 分,镇党办主任周英运向刘法裕报告,在医院统计受伤住 院的伤员为13 人。15 时00 分和15 时30 分,清理现场又陆续 发现了2 具遗体,16 时20 分,尹灿文报告了刘法裕。17 时左右, 尹灿文经统计及外调走访,形成了13 死(其中2 人失联)13 伤 的伤亡人员名单,并报告了刘法裕。17 时10 分的现场碰头会上, 刘法裕报告事故伤亡人数为7 死13 伤。浏阳市公安局危爆大队 大队长、市应急局副局长王义勇撰写报告,由吴敏签字,上报至 应急管理部。该报告确定的事故伤亡情况为7 死13 伤。 12 月5 日上午,刘法裕得知上级部门要提级调查、异地用 警消息。为掩盖谎报问题,刘法裕打电话授意王挺攀,要求其与 澄潭江镇应急办主任张斌、澄潭江镇应急办副主任袁泽宇、碧溪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发学等人统一口径,按照“7 死13 伤”向调 查组反馈。12 月6 日,刘法裕又得知省政府事故调查组在走访 中发现了此前上报的7 人名单以外的死亡人员,并要求浏阳市公 安机关提供事发企业的监控视频,感到已无法隐瞒事实真相。12 月8 日15 时30 分,吴敏、刘法裕向浏阳市委报告了事故伤亡情 况为13 死13 伤。同日19 时30 分,刘法裕、尹灿文向省政府事 故调查组自首。
15 四、企业和单位主要问题 (一)浏阳市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1、碧溪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经查,碧溪公司法 人代表没有认真履职,实际主要负责人不具备安全管理资质,内 部安全管理机构形同虚设,主厂和石下工区安全管理人员各自独 立负责。石下工区长期处于独立生产经营状态,主厂对石下工区 的安全管理、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均没有 得到有效执行;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不力,新员 工未经培训考核就上岗作业 1,员工操作不规范,缺乏基本安全 意识和应急避险技能。企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 石下工区存在的超药量、超定员、违法分包、违规出租工位等违 法行为视而不见。对事发工房半成品、成品滞留量大,部分逃生 通道堵塞等安全隐患没有及时进行有效治理 2。相关人员违规参 与转运尸体,谎报事故情况 3。 2、石下工区安全管理混乱。一是实际负责人杨元朗和12 号工房管理人员杨深强在无安全管理资格证的情况下参与日常 的生产管理;二是工区专职安全员杨深林、杨深培没有专职从事 1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 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2 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4.11 “生产作业场所应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应 闩门、闩窗生产”。 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 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6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三是擅自增加工房工位,并超定员组织员工 在11 号、12 号、13 号三个包装车间同时生产;四是工区安全生 产管理存在重大漏洞,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上班时间不同步,管 理人员未针对从业人员的实际作息时间加强现场作业的安全管 理,未及时制止和纠正生产作业中存在的违规行为;五是工区没 有按照国家标准 4的要求,加强对包装工序中除去残留药物粉尘 的安全管理,盛装药饼器具积留的残余药粉容易摩擦引发事故。 3、石下工区存在“三超一改”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石 下工区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存在超许可范围、超药量、超定员、 改变工房用途等问题。一是超许可范围接单生产,其订单中“彩 雷”“拉线烟雾手雷”等产品均不在许可的爆竹类(擦炮,C 级) 范围内 5;二是超药量作业,生产的成品没有及时转运,事故当 天发生爆炸的11 号、13 号、16 号工房定量分别为50kg、50kg、 100 kg,实际分别为162.7kg、80.9kg、104.1kg;三是超定员作 业,发生爆炸的11 号工房定员10 人,实有15 人;四是改变工 房用途6,组织员工在1.3 级工房内从事1.1 级工序裸露药物产品 4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7.9.5“组装前,应除去半成品、效果件、无 药部件上粘附的药尘。”7.11.6“热风干燥成品,有药半成品室温小于等于60 摄氏度,风速小于 等于1 米每秒:循环风干燥应有除尘设备,除尘设备要定期清扫。” 5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 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6 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4.2 “应在许可的专用场所内,按许可的产品类 别、级别范围进行安全生产和储存” 4.5 “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 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4.3“应按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并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标识,不应擅 自改变生产作业流程、工(库)房用途和危险等级。”
17 作业;五是违法分包,违规出租工房工位7,将12 号工房的9 个 工位出租给杨沅柏独立生产;六是违规使用超龄员工从事1.1 级 工序作业8,事发时事故区有28 人作业,其中60 周岁及以上的 有12 人。 4、碧溪公司及石下工区存在违规接单问题。事发时石下工 区生产的是波兰JORGE 有限责任公司、丰客Funke 公司、长沙 翔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浏阳市柯信烟花贸易有限公 司(内销)4 家单位的订单产品。据调查询问,2019 年以来,石 下工区生产的“彩雷”产品,部分产品已出口到相关国家。 (二)波兰JORGE 有限责任公司、丰客Funke 公司、长沙翔 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浏阳市柯信烟花贸易有限公司等烟花爆 竹经营公司。 以上公司未严格审查承接单企业碧溪公司及石下工区生产 许可范围,违规下单 9。由有关部门对以上经营公司和人员违规 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三)长沙市安全生产协会。 7 国家安监总局第93 号令《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在 权责明晰的组织架构下统一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分包、转包工(库)房、生产线、生产 设备设施或者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8 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12.1 所有从事烟花爆竹有药工序生产、经营、管 理人员应身体健康,且年龄满18 周岁。12.2 从事混药、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 插引、封口、搬运的人员不应有身体残疾、精神障碍或超过60 周岁。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 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18 经查,该协会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创建审查把关 不严。在2018 年碧溪公司申请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直接换证的 审查过程中,协会监事徐世林涉嫌违规担任审查组成员;在2018 年对碧溪公司进行期满后直接换证的审查中,只查看了企业填报 的申请资料和表格,没有实际查看企业现场,也没有征询相关监 管部门的执法情况。 五、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一)澄潭江镇党委、镇人民政府。 一是镇党委主要负责人目无法纪,对党不忠诚,有组织谎报 安全生产事故,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二是镇党委政府一些领导干部对刘法裕的违法行为不制止 和报告上级组织,反而参与谎报事故、帮助企业转移藏匿遇难人 员遗体,造成事故处置被动,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三是对烟花爆竹企业违法违规生产查处不力,属地安全监管 责任不落实。该镇监管人员2019 年对碧溪公司进行了2 次计划 执法、2 次不定期执法,未发现和及时纠正石下工区在11 号-13 号1.3 级工房内超许可范围生产产品(彩雷、拉线烟雾手雷)、 超药量、超定员(11 号-13 号)、出租工房工位(12 号工房9 个 工位出租给他人生产)等长期严重违法问题。安全监管人员履职 不力,执法宽松软问题突出。2018、2019 年,该镇安监员对烟 花爆竹企业执法监管不严不实、对高温停产后复产审核把关不
19 严。计划执法采取事先通知的方式,未在现场执法中检查出重大 事故隐患。 (二)浏阳市应急管理局。 一是局主要负责人默许纵容本次谎报事故行为。明知事故死 亡人数超过上报的人数却不制止,不如实上报。 二是对烟花爆竹行业企业生产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的严重 性认识不足,管理能力与任务要求差距大,缺乏有效的手段改善 安全管理状况,对乡镇属地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三是烟花爆竹安全监察大队人员分工不明确,相关安全监管 人员对联片职责分工不清晰。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不 严,年度执法计划对检查对象的检查范围不够明确。根据执法计 划2019 年3 月5 日赴碧溪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到了总厂未 到石下工区,对事故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现和及时纠 正;未针对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开展相应检查。工作通报制度不 健全,相关隐患等台账不齐全,对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治理交 办不到位,收集、整理、督促以微信群的形式,发现问题督查通 报不到位。 (三)浏阳市公安局。 一是事故发生后,对上级领导要求该局“核实死亡人数”的 指示没有认真履职,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未能及时核实死伤人数, 使事故调查工作处于被动。
20 二是该局基层民警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易制爆危险化学 品治安检查履职不清,对发现的问题处置不当。2019 年11 月28 日,该局澄潭江派出所民警陈军和巡防队员陶长华赴碧溪公司石 下工区检查时,发现石下工区引线中转库存超限量约4 倍(中转 库墙上标明限量80 公斤,实际超量大约320 公斤)。发现问题后, 陈军一人制作了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立即整改”的指令,未 将情况及时报告派出所领导或移交相关监管部门,未采取有效措 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至事故发生日,未进行复查。 (四)浏阳市市场监管局。 经查,石下工区引发本次爆炸事故系半成品既有出口也有内 销,无法采取监督抽查方式 10取得事故单位质量管理违法嫌疑证 据,也未接到其他单位人员移送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石下 工区和相关经营企业以往可能存在违规生产并向国内销售的违 法行为,有关情况公安机关正在全面调查中;根据其职能职责, 该单位在此次事故中有关安全生产履职方面的问题还有待调查, 后续调查工作移交长沙市人民政府。 (五)星沙海关浏阳办事处。 10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抽查 制度,……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 待销产品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 表明合格的产品”。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 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 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1 引发本次爆炸事故半成品既有内销也有出口,相关批次产品 尚未报关纳入监管 11,星沙海关也未接到其他单位人员移送的报 关涉嫌违法线索或者举报。经调查询问,2019 年以来,石下工 区生产的“彩雷”产品,部分已出口到相关国家,有关情况公安 机关正在全面调查中;根据其职能职责,该单位在此次事故中有 关安全生产履职方面的问题还有待调查,后续调查工作移交长沙 海关。 (六)浏阳市委、市政府。 一是该市领导干部政治意识不强。对核实事故死亡人数工作 不细致、不深入,履职不到位,个别干部甚至默许纵容本次谎报 事故行为。 二是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属地监管不力,没有处理好安 全与发展的关系。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力度不大,督促烟 花爆竹有关监管部门及澄潭江镇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 到位;加强乡镇监管队伍建设不够,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力量弱化, 不适应监管需求。 三是落实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差距。个别领 导未严格按“四不两直”要求带队检查。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 等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指导不够,市领导对安全生产专项行 11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商检法》《海关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海关对企业申报的出口 烟花爆竹实施检验(即合格评定)
22 动参与调度不够。事故发生后没有按规定做好信息报送和事故伤 亡人员核实。 (七)长沙市应急管理局。 一是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认识不清,监管不到位。对直管高危 行业重点产区浏阳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等 突出问题底子不清、情况不明。 二是督促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和标准不力。督促指导浏阳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烟花爆 竹安全生产监管机制不够,对浏阳市烟花爆竹行业执法检查督促 不力。 三是对本市烟花爆竹企业开展三级标准化创建审核把关不 严。 四是事故发生后,没有做好应急值守和事故信息核报不及 时。 (八)长沙市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不严。对浏阳市烟花爆竹 行业企业长期违法违规生产等问题失察,督促指导抓好烟花爆竹 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不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问题存 在不足,对相关监管部门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指 导不力。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救援指导不力,对事故伤亡人 数核实没有足够重视,
23 (九)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办公室在对事故企业碧 溪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发证工作中把关不严;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处 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指导和督促长沙市及浏阳市履 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存在不足。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杨沅朗,男,碧溪公司石下工区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重大 责任事故罪,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杨深林,男, 碧溪公司石下工区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同时负责工区的生产和 销售。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陈发学,男,碧溪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杨沅柏,男,碧溪公司石下工区12 号工房9 个工位的承 租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杨深培,男,碧溪公司石下工区专职安全员,同时负责药 物线的生产和管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司法机关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 6.杨沅圣,男,曾用名杨源圣,碧溪公司石下工区11 号工 房、12 号工房(15 个工位)的生产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 故罪,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4 7.李强,男,碧溪公司石下工区13 号工房生产负责人。因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8.杨深强,男,碧溪公司石下工区12 号工房9 个工位负责 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9.杨深俊,男,碧溪公司石下工区药物线管理人员。因涉嫌 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0.邓雨,女,碧溪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因涉嫌重大 责任事故罪,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因哺乳期已取保 候审)。 (二)有关行政处罚和其他处理。 1.由浏阳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 三项规定 12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13对碧溪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并由湖南 省应急管理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493 号)第四十条规定 14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责成长沙市安全生产协会公开作出深刻检查,依法依规对 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吸取教训,整顿改进工作。 (三)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三十六条: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25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 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材料,已移交湖南省纪委省监委浏阳市 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12•4”重大爆炸事故责任追究审查调查 组。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湖南省 纪委省监委提出并同期公布;涉嫌刑事犯罪人员,由湖南省纪委 省监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要强化“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安全生产政治 责任。此次事故暴露出浏阳市等地方党委政府安全发展意识淡 薄、安全监管漏管失控,导致属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猖獗。 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安全生 产的系列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应急管理责任,始终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始终坚持安全发展,强化红线意识, 强化底线思维。要把对党忠诚摆在首位,对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情 况要如实报告上级党委政府。要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严 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责任清单,通过 党政领导责任的压紧压实,倒逼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 到位。要建立有特色有针对性的地方管理体系,推动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的完善。要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依法从严监管。 要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把安全放在首位,诚实守信,确保烟花爆 竹主产区安全文明发展。
26 (二)烟花爆竹相关企业要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管 理机构,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按照国家安全 标准规范组织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要杜绝超范围、超人员、超 药量、超生产能力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改变工艺流程等违法违 规行为。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日 常性工作。要充分吸取此次事故中部分员工不会逃生而导致伤亡 的教训,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杜绝高危行业无证上岗行为。 (三)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加强对烟花爆竹行业的安 全监管,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科学制定产业规划,大力推进烟花爆竹产业升级。烟花 爆竹是我省的特色产业也是高危产业,要从深层次探讨解决出现 的问题,从彻底改良行业发展和安全管理两个层面上下功夫,建 议省市政府就烟花爆竹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长远的产业规 划。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减少主产区数量,淘汰关闭安全条件 差的散小落后企业。继续大力推进生产机械化,减少高危工序作 业人员,降低烟花爆竹生产风险。开展科技攻关,推进产品创新, 应用新工艺、新配方、新技术。按照“分众化、小量化、精品化、 创意化、高附加值”的思路,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有条件的企 业学习国际烟花制作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增强高技术作品独立
27 研发能力和行业竞争力。加快科技信息化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中 的运用,建立监管监控科技信息化平台,与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 通,实现省、市、县、乡镇、企业五级联网的风险预警,提高风 险感知、识别和防控能力,提升行业管理能力。 2.应急管理及有关部门要深刻反思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监管 能力的不足。改变过往安全生产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情况, 要严把安全关口,把好行政许可和行政检查关,执法取缔安全不 达标的落后产能。要全面开展烟花爆竹顽瘴痼疾集中整治,深入 推进“强执法防事故”活动,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异地交叉 执法机制,特别要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转包分包、多股东独立工区 组织生产、“三超一改”、违规下单接单等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深 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六严禁”、零售企业“两关闭、三严 禁”集中整治,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发生。浏阳、醴陵等烟花 爆竹主产区,要坚决关闭退出“独立工区”,履行好打非治违属 地管理责任。 3.加强烟花爆竹出口检验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管。将长沙海 关纳入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强化信息共享,加 强执法联动,落实安全监管措施,加大对夹带走私、伪报瞒报等 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出口烟花爆竹质量特别是超规格产品和烟花 爆竹生产经营违法信息,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要精准监测并及时相互通报,根据各自职责强化监管,堵塞各环 节安全漏洞,做到共同预防和遏制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切实保
28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严格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对迟报、谎报、瞒 报事故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移 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要强化值班值守,完善“首接必报”和信 息共享机制,建设突发事件信息搜集分析和舆情监测系统,优化 应急处置预案,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要完善应急 管理违法举报机制,大力推广运用12350 举报平台,落实事故信 息有奖举报,提高社会参与积极性。 附件:事故有关单位简要情况
29 附件 事故有关单位简要情况 一、浏阳市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一)企业概况。 浏阳市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前身为浏阳市山下出口花炮 厂碧溪分厂,始建于1989 年,集体所有制企业。1998 年,浏阳 市山下出口花炮厂碧溪分厂实行改制,更名为浏阳市碧溪出口花 炮厂,后再次更名为浏阳市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 溪公司”)。公司股东:陈发学、李桂仁,属夫妻关系。 碧溪公司是一个家族企业,有两个生产场所,分别是主厂区 和石下工区,其实际控制人分别是陈发学和杨沅朗,两者为舅舅 和外甥关系。主厂区位于浏阳市澄潭江镇达坪村株木组,占地面 积约170 亩,有生产工房116 栋、从业人员83 人,生产组合烟 花类和喷花类产品,年产值约1800 万元。石下工区位于浏阳市 澄潭江镇达坪村石下组,占地面积48 亩,有生产工房54 栋、从 业人员60 余人,生产爆竹类(擦炮)产品,年产值约1000 万元。 (二)相关证照情况。 1.工商登记。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浏阳市 澄潭江镇达坪村,法定代表人:陈发学,注册资本:伍拾万元,
30 成立日期:2008 年7 月21 日,营业期限:2008 年7 月21 日至 2028 年7 月20 日。 2.安全生产许可。 碧溪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有一个正本、两个副本。主要 负责人:邓雨(2018 年碧溪公司法人陈发学因年满60 岁,其本 人未再延期办理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将碧溪公司主要负责人变 更为邓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后,碧溪公司没有及时到工商部 门办理变更手续,导致工商登记显示的公司法人与安全生产许可 证主要负责人不一致),有效期限:2018 年12 月14 日至2021 年12 月13 日,许可生产范围为烟花类、爆竹类:组合烟花类(单 筒药量﹤25g,C)级,喷花类(B、C、D)级,爆竹类(擦炮,C) 级。两副本上分别明确了主厂区和石下工区的生产许可范围。主 厂区副本许可生产范围为烟花类:组合烟花类(单筒药量﹤25g, C)级,喷花类(B、C、D)级。石下工区副本许可生产范围为爆 竹类:爆竹类(擦炮,C)级。 3.出口备案。 长沙海关2019 年2 月2 日《关于公布长沙海关烟花爆竹生 产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的公告》,载明碧溪公司为烟花爆竹生产出 口企业,登记代码有效期至2020 年8 月10 日,类别:地面礼花、 喷花、爆竹。 4.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证书。
31 2018 年7 月30 日,长沙市安全生产协会向浏阳市碧溪烟花 制造有限公司颁发了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烟花爆竹)证书, 有效期至2021 年7 月。 (三)产品销售情况。 碧溪公司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以出口为主,内销为辅。根据 海关提供的资料和调查询问,碧溪公司石下工区以生产出口产品 为主,少量内销。2019 年1 月1 日至12 月4 日,碧溪公司石下 工区所有出口爆竹报检共82 批、82906 包装件,金额242.9 万 美元,涉及18 个国家或地区。 事发时石下工区生产的是波兰JORGE 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由 湖南百英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代理,百英公司原名为卓志公 司)、丰客Funke 公司(出口由万载县洪瑞贸易有限公司代理)、 长沙翔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出口)、浏阳市柯信烟花贸易有 限公司(内销)4 家单位的订单产品(详见附录五)。 据调查询问,2019 年石下工区“彩雷”出口情况:浏阳市 恒泰烟花贸易有限公司订单货号PB120D,订单数1250 件,已出 口100 件至捷克;长沙艾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订单货号TP2, 订单数10000 件,出口波兰;浏阳市创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订 单货号TP5 小彩雷、TP5 新彩雷,订单数分别为700、400 件, 出口格鲁吉亚;浏阳市颐和隆贸易有限公司订单货号 AZ-YHLCRAKER03,订单数200 件,出口厄瓜多尔;浏阳市金象有
32 限公司订单货号1180、JX1180、JX177,订单数分别为100、300、 300 件,出口克罗地亚、德国;丰客Funke 公司(出口由万载县 洪瑞贸易有限公司代理)订单货号PS3、PWD3R,订单数分别为 300、500 件,已出口300、380 件至波兰。 2019 年石下工区烟花爆竹产品出口和内销情况,公安专案 组正在全面调查核实。 二、长沙市安全生产协会 相关职责: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抓手,全面推进建设安全生 产标准化体系;为企业和公众提供系统化、标准化的政策解读、 专家培训、资质认定和技术支持等一系列配套服务;在整个安全 生产过程中进行协助隐患排查、宣传教育和改善职业病等方面的 工作;受有关政府部门委托承担安全评价、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 全防护产品许可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一)澄潭江镇党委、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责。 负责辖区内应急管理工作,构建公共安全防控体系,建立对 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在市直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区域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承担区域内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疫病防控等工作。应急办职责: 负责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安全监管; 负责应急管理、消防、打击非法生产、矸石治理、煤点整治工作;
33 负责各种自然灾害和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对预案的制定和执行 等职能。 全镇共有企业66 家,其中烟花爆竹企业43 家,烟花仓储2 家,其它企业21 家。 (二)浏阳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职责。 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 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组织申报与发放;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 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按属地原则负责烟花爆 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线路确定工作;实施烟花爆竹 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 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刑事案件。 (三)浏阳市公安局相关职责。 依法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等危险物品以及管理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负责爆破作业审批、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工作。危险爆炸物品管理大队(副科级) 是浏阳市公安局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烟 花炮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许可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炮竹运输和确定运输线路;许可民用爆 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 用及储存、流向,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
34 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焰火晚会燃放及安全保卫工作,组织销 毁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查处非法制造、 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邮寄和燃放烟花爆竹的 违法犯罪行为;负责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 公安机关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易制爆危险化学 品实行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监控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 量。 (四)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职责。 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 全市监督抽查工作。 (五)星沙海关浏阳办事处相关职责。 负责辖区内的海关企管、加工贸易、稽查稽核,关税征稽、 原产地证,非贸易性质进出口业务,邮政相关的海关业务,海关 监管,缉私业务,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并根据需要办理其他海 关业务。 (六)浏阳市委、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责。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 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 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
35 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15。 (七)长沙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职责。 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 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 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 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和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 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 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 处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 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拟定相关 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八)长沙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责。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 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 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FD09620 | 2020_浏阳市社港吉利鞭炮厂4·8燃烧_4·8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20年4月8日16时42分许,浏阳市社港镇新光社区境内的浏阳市社港吉利鞭炮厂(以下简称吉利鞭炮厂)63号封口中转间发生一起燃烧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栋工房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35.5万元(事故罚款除外)。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立即组织市应急局、公安局及社港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相关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社港镇人民政府组成浏阳市人民政府“4·8”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同时聘请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由市应急局党组书记李恒海任组长,市应急局副局长冯旻、浏阳市公安局危爆大队大队长朱际丙任副组长。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0年4月8日16时42分左右
(二)事故发生单位:浏阳市社港吉利鞭炮厂
(三)事故发生地点:吉利鞭炮厂63号封口中转间
(四)事故类别:燃烧事故
(五)伤亡情况:1人死亡。(死者徐勇,女,37岁,住浏阳市社港镇,身份证号:43018xxxxxxxxxxxx,结鞭包装职工)
(六)直接经济损失:135.5万元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吉利鞭炮厂建于2000年10月18日,现有建(构)筑物76栋、职工50人,其中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4人,法定代表人王聪,实际控制人王学昭,安全管理人员6人,专业生产鞭炮,年产值1600万元。事故单位本轮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为湖南金泰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
(二)持证情况
- 2017年9月5日,经省安监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湘)YH安许证字〔2017〕021471),许可范围为:爆竹类(C级),有效期至2020年9月4日。
- 2017年9月12日,取得浏阳市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22583498K。
- 王聪,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7月31日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质证,证号:430181xxxxxxxx1250,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 徐鹏飞,专职安全员,于2017年7月20日取得烟花爆竹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证,证号:430181xxxxxxxx1258,有效期至2020年7月20日;
- 喻拥军,专职安全员,于2018年3月20日取得烟花爆竹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证,证号:430181xxxxxxxx126X,有效期至2021年3月20日;
- 兼职安全员喻朵梅、徐情英、喻爱明均取得烟花爆竹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证,均在有效期内。
- 湖南金泰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4月28日由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乙级,评价区域:湖南省范围内,业务范围:第一类: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他矿采选业,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烟花爆竹制造业。第二类: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证书编号:APJ-(湘)-305,有效期至:2020年4月27日,该公司已于2020年1月21日由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注销资质。
(三)涉事产品检验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将该厂同批次的涉事产品送至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湖南)检验,其中烟火药摩擦感度实测结果为100(标准为≤60),所检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烟花爆竹烟火药安全性指标及测定方法》(AQ4104—2008)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四)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吉利鞭炮厂于2020年1月15日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法定代表人王聪担任组长,徐鹏飞任副组长,成员为喻拥军、徐情英、喻朵梅、喻爱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徐情英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徐鹏飞担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喻朵梅、徐情英、喻拥军、喻爱明担任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经调查发现,吉利鞭炮厂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涉事工房存在交叉超员作业;使用无安全防护措施的铁质手推车运输药饼,运输车辆电瓶车、手推车违规驶入并停放药饼封口中转间,导致安全通道堵塞。二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隐患排查不够,未及时督促职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静电。
(五)第三方评价情况
湖南金泰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出具浏阳市社港吉利鞭炮厂爆竹生产条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法定代表人:李文胜,技术负责人:张银祥,评价项目负责人:周才道。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未按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第8.4.1条规定的要求,未按规定核查出危险等级为1.3级、建筑面积为112㎡的事故工房63号封口中转间只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安全隐患,作出“综上所述,浏阳市社港吉利鞭炮厂爆竹类(C)级产品的生产条件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实评价结论。
(六)社港镇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浏阳市社港镇2020年4月1日调整了安全生产委员会机构组成人员,由镇长罗定坤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副镇长张金辉任常务副主任,安委会办公室设镇安监办,由安监办主任罗章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社港镇制定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确定了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派驻干部;社港镇安监办有3名工作人员,主任罗章,安监员2名,分别为喻勇和李城,境内共有三大高危企业14家,按社港镇安监办2019年、2020年度人员分工安排,由安监员李城负责对涉事企业日常监管执法;根据社港镇制定的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安监办执法人员全年应对涉事企业开展不少于2次计划执法监督检查。2019年12月9日,李城与协办执法人员罗章开展落实停产及顽瘴痼疾整治执法,发现事故单位35号化材库存放引线4件,24号空筒插引间存放引线5件,13号、14号、15号筒子库改为空筒插引,44号空筒中转改为封口中转,存放药饼500饼。罗章、李城未针对企业存在的违章违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2020年2月24日,联厂安监员李城与协办执法人员罗章对涉事企业开展了一次计划执法监督检查,对企业存在违规动火、电瓶车充电区设置在生产区内的安全隐患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未发现企业存在超定员、超限量、超许可范围组织生产和改变工房用途等违章违规等安全隐患。社港镇人民政府近期对吉利鞭炮厂进行了多次执法检查,在对该单位执法过程中,有执法不严的行为,对该单位多次达到行政立案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只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未进行行政立案处罚,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不力。
(七)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中心现场为浏阳市社港吉利鞭炮厂63号封口中转间,位于厂区西侧,坐西朝东,为单栋单间,设计面积114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112平方米,工房宽14m,进深8m,安全出口为1个,危险等级为1.3级,限药量600公斤,定员1人;房屋结构完整,屋面瓦片局部揭开、堆积,屋顶的木檩条、木梁无过火痕迹,内墙面无缺损,但有烟熏痕迹,前墙部分有明显的拆除痕迹;地面有10—50cm高低不平的纸筒残骸,夹杂有较完整的捆扎药饼的塑料圈,无炸坑。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4月8日16时35分40秒,职工杨恩国(男)驾驶电瓶车装载已封口药饼至63号工房(倒车径直进入,车头正对门口接近后墙处,杨恩国将已装药、封口的爆竹药饼送入中转工房,药饼需在中转间停留3天,待固引剂凝固后才能结鞭)卸药饼;16时35分56秒,结鞭封装职工汤良辉(女)推手推车进入63号工房进门靠右边装药饼,16时37分11秒,75号结鞭封装间职工徐勇(女)推手推车进入63号工房进门靠左边装药饼,16时41分04秒,汤良辉将装好药饼的手推车拖出63号工房。16时42分38秒,工房左后墙内有燃放爆竹形式的闪光出现,闪光由慢到快、加密,在工房右后侧卸药饼的杨恩国16时42分41秒迅速跑出63号工房。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20年4月8日16时40分左右,徐勇在63号封口中转间搬运药饼过程中引发药尘燃烧,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企业实际控制人王旭招向社港镇政府报告事故情况,随后,社港镇政府向浏阳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办和市委办书面报告了事故情况,当地党委政府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浏阳市委、市政府组织应急、公安、消防、卫健等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事发工房内的鞭炮响了5分钟左右,企业的其他员工赶过来,往工房内浇水救火,并将工房屋顶瓦片揭开,往里面浇水,便于散烟。生产厂长王旭东将身上浇湿,冲到中转间内寻找徐勇,由于温度太高,搜救人员受不了,反复持续多次,找不到人。后来又在徐勇大概所在的位置墙上挖了个洞,从洞口进去找人,仍未找到。因为中转间内温度太高,无法实行人工救援。社港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调整救援方法,17时10分左右,调来挖机,将中转库的外墙挖倒,在地上的碎屑中寻找,到19时左右,在中转库靠山的墙中间位置找到了徐勇,然后把徐勇抬上救护车,送往医院。本次事故除造成徐勇1人死亡外,无其他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浏阳市社港吉利鞭炮厂、社港镇政府应急救援行动开展有序,现场处置得当,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信息报送畅通有序。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结论
(一)事故直接原因
徐勇在搬取封口药饼过程中,往返运动,身体积累大量静电,加上当天空气湿度低,形成人体高电位静电。当带有高位静电的徐勇接近附着有药物粉尘的药饼时,放电产生火花,导致药物粉尘起火,引燃63号封口中转间药饼。再加上安全出口未按标准设置(按国家标准63号封口中转间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实际只设置1个安全出口),药饼堆码过程中未留出安全通道,安全通道被堵塞,徐勇无法顺利逃出工房,瞬间产生的大量烟雾气体导致徐勇窒息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涉事工房存在交叉超员作业,运输车辆违规驶入工库房。
-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企业未按培训计划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不高,防范意识不强。
3.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督促职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静电。
- 社港镇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督促所属相关部门履职不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执法不严的行为。
(三)事故结论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的单位及人员
- 徐勇,事故直接责任人。安全意识不强,在搬运药饼过程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静电。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
- 湖南金泰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未依法对事故单位开展安全评价,出具不实安全评价结论。鉴于该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已由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注销资质,建议免予追究其责。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
- 吉利鞭炮厂。该单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是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事故单位予以处罚。
- 王聪,法定代表人。未认真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周才道,安全评价人员。因业务疏忽未按安全评价相关规定要求核查危险等级为1.3级、建筑面积为112㎡的事故工房63号封口中转间只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安全隐患,作出“综上所述,浏阳市社港吉利鞭炮厂爆竹类(C)级产品的生产条件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实评价结论。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三)建议内部处理人员
徐鹏飞,专职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排查事故的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吉利鞭炮厂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四)建议给予政务处理的人员
- 李城,男,中共党员,浏阳市社港镇安监办安监员。在对吉利鞭炮厂安全生产监管检查中,执法不严,对工作履责不力,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政务立案,移送纪委监委处理。
- 罗章,男,中共党员,浏阳市社港镇安监办主任。督促本部门安监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对吉利鞭炮厂违章违规组织生产未按要求立案查处的情况失管失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罗章予以诫勉处理。
- 张金辉,男,社港镇副镇长,分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对应急办安监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张金辉责令检查处理。
(五)其他处理
浏阳市社港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不力,未严格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建议责成其向浏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防范措施
(一)吉利鞭炮厂要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排查和全面整改,严格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抓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技能,杜绝超定员、超限量、运输车辆进入工库房内装卸药物及半成品。
(二)浏阳市社港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加大属地安全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消除安全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三)烟花爆竹行业应采取强有力的举措,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的防静电专项整治,确保防静电设备设施有效运行。
(四)加强对安全设计、评价等烟花爆竹行业中介公司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处理虚假、不实设计、评价行为。对湖南金泰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市烟花爆竹行业所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目前安全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FD09621 | 2020_浙江_遂昌县垵口乡葛程村4·27森林火灾落实情况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关于遂昌县垵口乡葛程村“4.27”森林火灾工作部署指令单落实情况的报告
遂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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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遂昌县垵口乡葛程村“4.27”森林火灾工作部署指令单落实情况的报告
遂应急指办便〔2020〕7号
生成时间:2020-07-07 10:18 发布机构:遂昌县应急管理局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关于遂昌县垵口乡葛程村“4.27”森林火灾
工作部署指令单落实情况的报告
丽水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4月27日12时40分,遂昌县垵口乡葛程村黄八自然村发生森林火情,县森防指立即调度县森林公安、县消防救援、垵口、云峰、北界、妙高、王村口、龙洋和龙泉市城北乡等应急分队270余人赶赴火场进行扑救。县委副书记、县长胡刚,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许积标,县委常委、人武部长梁成现场指挥扑灭火工作。截止4月27日19时30分,明火全部扑灭,根据丽水小康农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果,失火山场的起火点位置为东经119°8′51.56″、北纬28°18′52.88″,海拔505米,失火山场面积总计8.05公顷,折120.75亩,其中乔木林45.5亩,竹林75.25亩。4月28日,丽水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就该起森林火灾的调查处置发出指令(2020年第3号),现将指令单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事故调查。火灾发生后县森防指第一时间指令县森林公安成立了“4.27”森林火灾专案组,先后3次组织专家和刑侦人员现场勘察,走访排查附近村村民农户,重点留置调查了15名附近劳作村民,运用多种技术侦查手段对现场可疑人员的通话记录和火灾当日附近人员活动轨迹进行了分析研判,对周边路口监控进行全面的排查,发出悬赏公告,发动群众,寻找破案线索。5月24日,遂昌县森林公安局出具了调查报告,排除了怀疑对象的作案嫌疑,肇事者目前还没确定,案件仍未侦破,县森林公安局已将该案件按刑事立案继续侦破。
二、严肃责任追究。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4.27”火灾的调查处理工作,县委副书记、县长胡刚指示“对乡镇(街道)、部门履职情况开展督查、调查,发现森林火灾和违法野外用火的,一律由县政府督查室进行通报”。对“4.27”森林火灾复盘和调查分析,垵口乡政府存在防火意识上有弱化,责任落实上有递减,野外火源管控有漏洞等问题,根据《丽水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关于森林防火严管严控的通知》和四不放过原则,县森防指对垵口乡进行了通报批评,垵口乡党委、政府对工作不力的分管领导、驻村干部、林业工作站站长、葛程村支书、村护林员、网格员进行通报批评。下步根据案件侦破情况,严格追究火灾肇事者责任,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三、开展火灾复盘。5月8日、5月27日,县森防指分别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森林公安局、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垵口乡政府对森林火灾预防和“4.27”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进行复盘,并邀请森林防灭火方面专家指导,剖析事件原因,吸取事件教训。复盘认为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需进一步磨合,在防的环节上责任需进一步压实,救的环节上应急联动需进一步加强,查的环节上警示教育需进一步深入。
四、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复盘剖析出的问题,县森防指逐一梳理,制定整改清单,建立长效机制。在机制建设和磨合上,认真研究《丽水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关于落实吴晓东市长第232号批示精神的通知》,争取指示精神落地落实;在应急联动上,制定出台《遂昌县初期森林火情处置意见》和《遂昌县应急队伍跨区域应急联动管理办法》,规范火灾应急处置操作规则;在警示教育上,调阅了近年遂昌发生的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案件,印发了《遂昌县十大失火罪刑事案例》,并与《丽水市森林火灾肇事追究失火罪十大案件》、《丽水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关于森林防火严管严控的通知》逐村逐户宣传。
遂昌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抄送:县委办、县府办
附件:遂应急指办便〔2020〕7号.cebx
附件:
附件:
FD09622 | 2020_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7·27泄漏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0年7月27日,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三车间碘海醇粗品精制岗位过滤洗涤干燥机压滤过程中发生正丁醇(溶剂)泄漏引发爆炸事故,爆炸后发生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轻伤。事故发生后,浙江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高兴夫副省长和陈奕君副省长立即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省应急管理厅当晚连夜专门派人到现场指导工作。台州市委书记李跃旗第一时间要求仙居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要求,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压实责任,消除隐患,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市委副书记、市长吴海平第一时间与仙居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联系,对抢险救治提出明确要求。台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蔡永波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根据仙居县人民政府授权,仙居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相继聘请了7名专家参与调查。经现场勘察,抽样检测,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材料,对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原因以及事故责任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现场信息及事故设备信息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仙居县现代工业集聚区XXX大道1号。公司成立于1997年9月15日,厂区占地面积185亩,现有职工800余人,2016年3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胡xx;注册资本:壹亿陆仟柒佰捌拾玖万捌仟叁佰捌拾捌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医药中间体制造、销售,经营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原料药(碘海醇、碘克沙醇、碘帕醇、碘佛醇、盐酸左氧氟沙星、左氧氟沙星、甲磺酸帕珠沙星)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ZJ)WH安许证字[2019]-J-1688,有效期为2019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
(二)事故现场信息
事故造成三车间南侧墙体自东向西约32米发生倒塌,钢筋混凝土结构(横梁、立柱)向南侧鼓包变形严重,混凝土破碎,露出里面的钢筋。三车间东侧墙体向东倾斜(未倒塌),车间防爆区与非防爆区的隔墙部分墙体炸塌,面积约16m²,该墙其它墙体均向东倾斜,未倒塌。三车间北侧墙体自东向西(车间防爆区与防爆区隔墙为起算点)约28米发生倒塌,钢筋混凝土结构(横梁、立柱)向南侧鼓包变形严重,混凝土破碎,露出里面的钢筋。
车间内E03018过滤洗涤干燥机(事故设备)罐底座共安装有29个卡兰,24个卡兰卡口位置变形裂开, 5个卡兰外观完好,其中11个卡兰脱落。罐底座东侧有下沉,位移约35mm。罐体有部分凹陷,外表有灼烧痕迹,整体未遭到破坏。车间内E03017过滤洗涤干燥机(非事故设备)罐底座共设置了31个卡兰,卡兰外观完好,设备上罐体有部分凹陷,外表有灼烧痕迹,整体未遭破坏。2台喷雾干燥器底部烧蚀严重,上部罐体没有明显的烧蚀痕迹,与喷雾干燥器连接的二层钢平台受燃烧后变形,有下沉,造成2台喷雾干燥器上部向南倾斜,喷雾干燥器底部接触地面被压变形严重,向北倾斜。
(三)事故设备信息
过滤洗涤干燥机(公司设备编号E03018)
设计图号2011-A039.00,设计单位:温州亚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依据标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钢制压力容器》GB150-1998。
设备制造单位:温州亚光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设备运行确认时间:2012年3月28日,容积9m3,出厂编号为2-2011384。
设计压力:容器-0.1MPa/0.45MPa;夹套/盘管0.45MPa。
设计温度:容器0~150℃;夹套/盘管0~150℃。
工作温度:容器0~130℃;夹套/盘管0~145℃。
设计爆破片压力:0.43MPa
设计卡兰数量:≥36个,设计预期使用寿命:8年。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7月27日19点左右,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三车间员工蒋某某在车间西侧喷雾干燥器出料口下料,正在压滤过程中的过滤洗涤干燥机(事故设备)底盘与罐体连结处突然发生正丁醇溶液泄漏,泄漏后罐体内物料喷射到蒋某某和坐在2-中间站门口林某某的身上。泄漏的溶液立刻产生了大量白雾,蒋某某和林某某跑到车间西北侧出入口旁的洗眼器处清洗,林某某要求蒋某某去关蒸汽阀门,他自己去关喷雾干燥器电源。
林某某在公司员工陈某某的协助下穿戴好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后,从车间东侧出入口冲进车间,准备去关喷雾干燥器电源。蒋某某跑到三车间最东侧楼梯底层应急器材柜拿了防毒面具后,还没来的及去关蒸汽阀门,19点06分,三车间发生爆炸。
(二)救援情况
仙居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消防救援大队6辆消防车和23名消防员、春晖路消防救援站1辆消防车和7名消防员前往救援。19点18分春晖路消防救援站救援力量到达现场,立即组织扑救和搜救工作;19点28分消防救援大队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加入到扑救和搜救工作中。事故发生后,仙居县委、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19点40分火情得到控制。事故现场发现2人受伤(员工蒋某某和赵某),第一时间被送往仙居县人民医院救治。后经医生检查,确认2人为轻伤。事故现场还发现2名重伤人员(员工林某某和张某某),现场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人员:林某某,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三车间喷雾干燥岗位;
死亡人员:张某某,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三车间合成岗位;
轻伤人员:蒋某某,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三车间喷雾干燥岗位;
轻伤人员:赵 某,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三车间脱盐岗位。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8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过滤洗涤干燥机卡兰在压滤过程中失效断裂,导致碘海醇粗品正丁醇溶液(操作温度约90℃,操作压力≤0.2MPa)泄漏至车间,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点火源(车间防爆隔墙外存在的非防爆控制柜、过滤洗涤干燥机控制箱箱门缺少一颗螺栓)后发生闪爆。
(二)间接原因
-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有效开展风险识别与隐患排查治理;
- 过滤洗涤干燥机超过8年的设计预期使用寿命。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过滤洗涤干燥机未按承压设备进行管理,设备维护不到位,卡兰裂纹存在时间较长未发现;
-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擅自在防爆墙上开门导致爆炸性混合气弥漫至非防爆区域(区域内设置了2台喷雾干燥机非防爆控制柜);
- 过滤洗涤干燥机设计、安装、运行、性能确认报告中的设计确认内容与现场实际不一致,设计确认表中有明确爆破片,实际现场未安装;卡兰数量与设计图纸不符(设计要求配备的卡兰数量≥36个,实际提供给企业的卡兰数量30个);侧出料阀处2个固定螺栓缺失;
- 部分卡兰材料内部存在铸造缺陷,材质不合格。卡兰失效断裂由于应力腐蚀所致,腐蚀介质含碘离子。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设备员万XX对生产设备日常管理不到位,未认真开展设备检查工作,未全面进行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在安全设备设计预期使用寿命到期后,未按相关手续申报办理,未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总监成XX,分管设备工程管理工作,对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对设备进行全面检维修,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县应急管理局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XX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县应急管理局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首席安全官李XX分管企业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未有效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防控、隐患排查,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免去李XX首席安全官职务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设备工程部部长助理林XX(2020年4月调到台州海神制药有限公司工作),在岗期间对生产设备管理不到位,对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对设备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三车间主任马XX对本车间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未能保证车间生产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滤洗涤干燥机设备设计要求配备的卡兰数量与实际提供给企业的卡兰数量不相符(设计要求配备的卡兰数量≥36个,实际提供给企业的卡兰数量30个),部分卡兰材料内部存在铸造缺陷,材质不合格,建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应的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应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全面加强企业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设备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立即检查企业安全设备的使用年限,并按规定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查同类型卡兰,排除相同位置出现裂纹的危险性;对类似的紧固结构进行探伤,尤其是应力集中位置的检测;定期清理紧固件,添加必要防护,杜绝腐蚀源附着在紧固件上,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二)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加强管理,健全设备设计制造管理相关制度,确保设备设计与实际安装使用情况相一致。严格把关产品质量,全面排查企业生产的安全设备隐患,排除卡兰出现(铸造)缺陷的可能性,优化同类型紧固件结构设计,确保卡兰质量。对存在安全缺陷的产品落实相应的更换、召回等措施,确保产品安全。
(三)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责成其书面向仙居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将本次事故情况通报给辖区各相关企业,督促企业落实全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安全生产。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执法监管力量,加快完成医化园区五个一体化建设。加强对辖区企业日常执法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跟踪落实,确保隐患整改闭环管理。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导企业应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规范》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五)县应急管理局要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设备设施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坚持对企业的违法行为零容忍;要进一步指导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常态化应急演练;要针对此次事故开展警示教育,吸取教训,做好举一反三工作,对同类型设备设施进行全面的排查。
FD09623 | 2020_海丰县海城镇11·12一般_11·12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0年11月12日,我县海城镇车太靓汽车美容服务店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一名临时雇请人员受烧伤,经送院治疗后,于2020年12月27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海丰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相关规定,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海城镇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局、县市监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总工会抽调人员组成的“海丰县海城镇‘11·12’一般事故调查组”(下称“事故调查组”),并发函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查清了事故经过、事故救援和人员伤亡等情况,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并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有关情况
(一)事故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情况
- 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单位名称为海丰县车太靓汽车美容店(以下简称“车太靓店”),车太靓店于2019年11月27日在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场所:海丰县海城镇公园小区二环路南侧(业成大厦东边)第九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521MA54466B66;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袁某群;经营范围:汽车维修、美容服务、汽车配件零售。经查,该店有从业人员11名,目前已停止营业。
2.袁某群,女,海丰县城人,海丰县车太靓汽车美容店主要负责人(经营者)。
3.陈某锋,男,中共党员,海丰县城东镇人民政府职工,与袁某群为夫妻关系。
- 许海滨,男,1977年10月31日生,海丰县城人。2020年11月12日,许海滨受陈某锋临时雇请,到车太靓店机房准备维修空气压缩机,在该店机房门口点火调试便携式微型焊炬过程中引发火灾事故,因进入机房处理时受烧伤。120接报后,立即调度海丰县中医医院120救护车辆赶到事故现场,伤者许海滨自行走上县中医医院120救护车辆,由县中医医院120救护车辆直接送往海丰县彭湃纪念医院接受救治,并于当天下午4时左右转至广东省人民医院接受进一步的治疗。2020年12月26日21时,许海滨从广东省人民医院由救护车送回海丰老家,并于次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在海丰县海城镇许海滨自家老宅死亡。经查,许海滨系海丰县滨源茶行个体经营者、同时从事零散维修工作。经查询《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未查询到许海滨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情况(见图1)。
△图1《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结果截图
(二)海丰县车太靓汽车美容店租赁和空气压缩机维修协议等情况
1.海丰县车太靓汽车美容店租赁等情况
2019年11月5日,甲方余某盛与乙方陈某锋达成《商铺租赁合同》,由甲方将海丰县海城镇公园小区二环南路(业成大厦东边)靠东边的六间铺面出租给乙方陈某锋作为商业用途使用。租期二年(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11月11日止),同时还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空气压缩机维修协议情况
2020年11月11日晚,陈某锋与许海滨经口头协商,达成空气压缩机口头维修协议,双方约定由许海滨包工包料到车太靓店机房维修空气压缩机,维修费为人民币100元。经查,车太靓店主要负责人袁某群已清楚陈某锋雇请维修工人许海滨到其店维修空气压缩机及维修费用的相关情况。
二、事故现场情况
车太靓店为单层结构建筑,有店面六间,每间约80平方米,占地共约480平方米。店内可分为五个区域,入店门正面为大厅,靠东侧为洗车区,西侧为轮胎更换区,西侧靠外侧为休息区,在休息区与轮胎更换区之间为实体墙隔开的机房,机房占地约10平方米。事故发生于机房,机房内设置有空气压缩机1台、抽水机4台、总电箱1个,还有2个未见明显燃烧痕迹的蓝色蜡水桶;机房建筑结构未出现变形损坏,房内的塑胶天花隔板大部分被烧毁,剩下的木质龙骨尚存完好,隔墙上的隔音棉被烧毁,墙上残留了大量碳化的燃烧残留物,靠近门口附近的电气线路和塑胶插座开关有被烧碳化的痕迹。现场检查时在东侧第三间铺面的卷闸门内侧看到标注有上海兴华医疗保健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的“便携式气焊炬供氧器”1个,压力表指针在红区,标注工作压力14.7MPA,容积2L,重量3.5公斤;标注有上海兴华工具有限公司的“焊炬燃气瓶”1个,压力表指针在红区;便携式气焊炬供氧器与焊炬燃气瓶由红、黑两色软管相连接至金属焊枪(见图2-图7)。
△图2 海丰县车太靓汽车美容店外围全景图
△图3 机房天花板
△图4墙上的隔音棉燃烧残留物
△图5靠近门口附近的电气线路
△图6靠近门口附近的塑胶插座开关
△图7 现场作业用便携式微型焊炬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经调取现场视频监控和调查询问,结合现场勘验取证,确认事故发生经过如下:
2020年11月12日上午10时53分,维修工人许海滨携带现场作业用便携式微型焊炬来到车太靓店(见图8),准备对前一晚已与陈某锋商议好的车太靓店机房内的空气压缩机进行维修。期间,许海滨在车太靓店机房门口点火调节便携式微型焊炬,11时4分,引发机房内燃烧起火,许海滨起身进入机房,随后机房门被关上,机房先后出现二次轰燃,房门上半部分和屋顶全部被火苗湮没。
△图8 许海滨携带现场作业用便携式微型焊炬来到车太靓店的视频监控截图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及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 事故报告的情况。事故发生后,车太靓店员工立即在现场尝试救援并拨打了119、120、110紧急救援、报警电话,同时将情况报告管理人员陈某锋。
- 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车太靓店员工立即展开救援。11时5分,车太靓店汽车贴膜师傅陈某柳听见机房传来“啊啊啊”的叫声,便朝机房方向跑过去,看到机房有火苗,就朝关闭的机房门踢了一脚,把门踢开一条缝后大声喊:“快爆炸了,快跑”,许海滨随即从机房内走出来,员工都跑出去了。11时6分起,洗车工邱某远与陈某柳等人提着灭火器在发生火灾的机房门口开始灭火。11时7分,许海滨折回机房门口收拾工具。11时8分,车太靓店人员利用手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持续灭火至扑灭。11时10分左右,县消防救援队员赶赴现场,开展火灾调查等有关工作。11时15分,县中医医院120救护车辆到达事故现场,伤者许海滨自行走上县中医医院120救护车辆,并由县中医医院120救护车辆直接送往海丰县彭湃纪念医院接受救治。县公安局新园派出所、海城镇人民政府、海城镇城北社区、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接报后,均第一时间派员前往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 应急处置评估结论。事故发生后,县有关单位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启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措施得当,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衍生事故,未发现救援指挥及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现象。经评估,此起事故应急处置得当,应急措施到位,应急响应及时高效。
(三)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海丰县交通运输局
根据本级职能,制定了2020年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印发了《2020年全县交通运输行业消防安全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20年8月25日,该局对车太靓店进行备案登记;2020年9月29日,该局对车太靓店的消防设施、维修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用电和是否超范围经营的问题进行了检查,对检查项均未发现问题;2020年10月27日,车太靓店主要负责人袁某群及其夫陈某锋二人分别与该局签订了《2020年度海丰县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书》和《机动车维修业户不得非法改/拼装货车安全责任承诺书》,能够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2.海城镇人民政府
印发了《海城镇安全生产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多次组织人员对属地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巡查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所辖城北社区,与该店责任人袁某群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状》,并于每月进行巡场管理,能够落实“属地管理”职责。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事故造成维修人员许海滨1人受伤,经抢救治疗无效后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此起事故善后工作正在继续中,目前暂无法统计直接经济损失①。
①《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1.2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经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结合海丰县公安局新园派出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事故排除人为故意;结合海丰县供电局技术人员出具的电力技术调查报告,事故排除电力安全原因引发的火灾事故。
1.直接原因
许海滨,安全意识淡薄,从事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②;在机房门口使用存在缺陷的便携式微型焊炬(氧气瓶软管连接处漏气严重和焊炬丁烷气旋阀关不严)过程中引起了本次火灾事故,因进入机房处理时受烧伤,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间接原因
海丰县车太靓汽车美容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将空气压缩机维修项目(维修作业需要持有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个人,且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③,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海丰县海城镇“11·12”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许海滨,安全意识淡薄,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在使用存在缺陷的便携式微型焊炬(氧气瓶软管连接处漏气严重和焊炬丁烷气旋阀关不严)过程中引起了本次火灾事故,因进入房间处理时引起烧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事故责任。
(二)海丰县车太靓汽车美容店,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个人,且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体责任。车太靓店主要责任人袁某群的行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1人死亡,涉嫌犯罪,建议由海丰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车太靓店主要责任人袁某群立案侦查。
(三)陈某锋,中共党员,海丰县城东镇人民政府职工,涉嫌违纪,建议由事故调查组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海丰县监察委员会处理。
(四)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为防范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安全,特提出以下事故整改措施:
车太靓店要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吸取事故教训。要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特别要加强对机房的日常检查。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规范要求,把好外来从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的进门关,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二)事故防范措施
- 海丰县交通运输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部门职责,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或培训工作,并督促事故单位切实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范措施,切实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及时消除现场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 海城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举一反三,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FD09624 | 2020_淮南市凤台县2020·5·28_20·5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20_淮南市凤台县2020•5•28_20·5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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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凤台县“2020•5•2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档来源: 淮南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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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省政府
5.28 事故调查组
2020 年 5 月 28 日 1 时许,淮南市凤台县尚塘镇尚塘村 谊民街一沿街商铺发生较大火灾事故,造成 5 人死亡。事故 发生后,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副省长李建中第一时间作出 批示,要求市、县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领导下,配合应急管 理等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3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省政 府授权,省应 急厅牵头成立了省政府淮南市凤台县 “2020 5 28”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由省应急厅负责同志任组 长,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总工会、省消防救 援总队以及淮南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 作,同时邀请省监察委派员参加,并选派了相关领域的专家 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 和 四不放过 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部门的大量原始 资料,对相关人员逐一进行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勘验、调查 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 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 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2 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 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建筑基本情况
事故建筑位于凤台县尚塘镇尚塘村谊民街南侧,该建筑 1995 年左右建设,属农村自建房,该建筑整体为东西走向, 坐南朝北,北临谊民街,南为原尚塘村办公楼( 现 空置), 东西两侧均为居民自建房。(详见图 1 、 2 )事故建筑无物业 服务企业管理。 图 1 事故建筑地理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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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625 | 2020_深圳_市保惠物流12·3一般生产安全_12·3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深圳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20年12月3日13时53分左右,盐田街道辖区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1号冷库一层23号卸货口(门),在进行氧燃气切割施工时发生了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91万元。事故发生后区领导高度重视,区委书记陈清同志做出指示:“全力抢救伤员,迅速到场处置,尽快查明原因,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防范、遏制较大安全事故发生。”区长邓飞波同志指示:“卫健部门和区人民医院要全力以赴抢救伤者,尽最大努力减少事故损失;应急、消防、公安和街道等部门,要及时妥善处置,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企业主体责任;要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飞波同志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和处置工作,区分管领导王琨同志会同应急、公安、消防、街道等部门搭建现场指挥部,组织明火扑灭和搜救工作;明火扑灭和搜救工作结束后,立即组织召集区相关部门及企业,召开现场警示会,要求各单位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管理,压实责任,采取措施,确保岁末年初安全形势平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盐田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建设局、盐田街道办事处、盐田公安分局、盐田交通运输局、盐田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组成的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12·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聘请相关专家技术分析鉴定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建议。调查情况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人员概况
1.装饰装修建设单位
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66425Q,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路15-08地块保惠冷链物流园,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成立于2003年11月07日,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斯萍。经营范围:道路集装箱运输、道路普通货运、货运代办及仓储服务;兴办实业;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经营进出口业务;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物业管理;集装箱装卸、堆存、租赁;食品仓储;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农产品销售。具体位置及建筑情况见图一、图二。
图片1.png
图一、事故发生地理位置
图片2.png
图二、事故发生单位构筑物情况
2.装饰装修施工单位(人员)
梁,装饰装修改造施工承揽人(包工头),施工负责人,男,身份号码:4412831982**,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禄步镇村委会队,现住址为:深圳市盐田区倚山时代栋楼。其根据承揽工程需要,临时招募施工人员成立施工队,施工队无营业执照,无施工资质,无相关专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3.氨改氟制冷系统改造施工单位(死者所属单位)
广州兴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22684397,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45号紫园商务大厦618、619房,注册资本:1008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0年9月19日,法定代表人:蔡杰昌,总经理:蔡德昌,经营范围:建筑安装业(制冷系统、销售、安装、销售服务)。2019年9月与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冷库制冷系统氨改氟技术升级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固定总价包干)及安全管理协议。
(二)相关工程施工项目
- 涉事施工项目: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1号冷库一层卸货平台门面装饰装修改造施工。工程地点: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1号冷库一层,工程主要内容: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1号冷库卸货平台门面装饰装修改造施工,主要是对1号冷库一层B区内既有装卸区域的14-25号(由西向东)装卸货口(门)进行改造,涉及拆除原有的卷帘门、橡胶封边以及出货口外部停车保护钢板、卸货口内部贴墙方钢立柱等内容。未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2020年11月27日,梁**施工队开始从25号卸货口(门)由东向西对卸货口(门)外部停车保护钢板、卸货口内侧方钢进行切割拆除作业。事故发生在对23号卸货口(门)内部贴墙方钢立柱切割拆除作业过程中。
- 相关工程项目: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冷库制冷系统氨改氟技术升级改造项目。2019年9月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与广州兴雅公司签订了《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冷库制冷系统氨改氟技术升级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固定总价包干)及安全管理协议。2019年10月开始进行氨改氟技术升级改造,2020年9月该项目主要改造内容完成,氟制冷系统投入使用。火灾发生时,该工程正进行收尾阶段的1号冷库3层制冷管道保温施工作业。
(三)涉事建筑物情况
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1号冷库于2009年9月17日奠基建设,该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约35000平方米,单层面积约5300平方米(不含电梯井、功能房、包装车间等),建筑地上5层,局部地下1层;该栋建筑一层按西东向分为A区、B区2个区域,按南北向分为装卸货区、冷藏区2个功能区域,一层层高约为6米。一层装卸货区(A、B区)总长约110米,宽约13米,装卸货区平台高于室外地面1.4米。装卸货A区为1-13号装卸货口(门),装卸货B区为14-25号装卸货口(门)。整个装卸区由两道防火隔墙(分别在13-14号、20-21号门之间)分为了3个独立的分区。事故初始发生在一层装卸货区B区的23号装卸货口(门),整个装卸货区均过火,过火面积约1400平方米。事故建筑物装卸区及车场情况见图三、图四。
该建筑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于2011年8月16日经网上备案受理系统进行了“保惠冷链物流园1号冷库”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备案号:440000WYS110043479;受理时间:2011年11月16日。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
事发当日,1号冷库楼内有多个单位同时作业,分别是:一层装卸平台21-25号装卸口梁水清施工队进行卸货平台门面装饰装修改造工程的氧燃气切割作业、保惠公司在各层楼装卸平台进行常规的叉车装卸作业,以及三层广州兴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氨改氟制冷系统改造的制冷管道保温施工作业。
图片3.png
图三、事故建筑物1号冷库装卸平台及停车场平面图
图片4.png
图四、事故建筑物(冷链仓库)正面(标记处为事发起始点23号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2月3日,保惠物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改造施工的负责人梁,指派电焊工韦(男,身份证号:4521271974******,广西南宁市马山县人,无特种作业证)、助手李*(男,身份证号:4521271973****,广西南宁市马山县人),对25-21装卸货口外部停车保护钢板、内侧方钢进行切割拆除作业,韦负责切割作业,李*负责整理切割下来的废料。上午11时左右韦开始对25号装卸口进行切割作业。下午依次切割24、23号装卸口(门),在切割完23号门东侧的方钢立柱后(切割点距地面2.98米,见图五),约13时53分,韦站在2米高的门式操作平台(见图六)上切割23门西侧的钢立柱时,氧燃气割炬的火焰引燃了附着在墙体上的可燃材料(见图七)。火随着风势(当日气象预报有7级风)快速蔓延至天花吊顶,并迅速穿过分布在13-14号、20-21号门之间的两道防火隔墙上未封堵的洞口(见图八)和门洞外墙,从东到西快速蔓延到最西端的楼道,浓烟气在烟囱效应下顺西端楼道急速上升。在三层进行制冷管道保温(氨改氟技术升级改造工程)作业的刘(广州兴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向楼顶逃生,被急速的烟火熏倒在四楼楼道的防火门内侧(见图九),被消防救援人员救出送往医院,经过抢救无效死亡。在负一层工作的饶(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叉车司机)在逃生中被救援人员救出,因受烟熏不适送医。
图片5.png
图五、装卸区23号门东侧方钢立柱已完成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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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六、装卸区23号门西侧切割作业人员站立的门式操作平台
图片7.png
图七、装卸区23号门西侧切割作业点、起火点。
(图中1点为作业人员站立点,3点为切割作业点,5点为附着可燃物起火点)
图片8.png
图八、装卸区20-21号装卸口之间防火墙上未封堵的孔洞(标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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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九、起火建筑物(冷链仓库)正面(标记处为死者发现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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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十、被移到安全处的氧燃气切割工具设备(氧气瓶、乙炔瓶)
(二)事故救援及报告情况
1.事故报告情况
(1)公安接警情况:2020年12月3日13时57分左右,盐田派出所接市局110转来群众报警,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1号冷库发生事故(有燃烧情况)。12月3日14时10分左右,区总值班室接到盐田公安分局的警情,并通知相关救援单位。应急管理局领导和相关人员于14时30分左右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
(2)消防接警情况:12月3日13时57分左右,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接到群众火警电话,12月3日13时58分左右,盐田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深圳消防救援支队的报警电话,12月3日13时59分左右盐田明珠小型消防站接到盐田救援大队的报警电话,14时02分左右赶到事发现场。
(3)事发单位报警情况:起火后约4分钟后,赶到事故现场的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让单位员工田(身份证号:4309191964******)报警,13时57分左右田跑到盐田明珠小型消防站报警。
2.事故救援情况
13时53分左右起火后,焊工韦立即让在高架下收拾杂物的帮工李*递过来灭火器灭火,但由于起火位置较高,灭火器无法扑救;韦从脚手架上下来后呼叫其他人逃生,然后和另外两人从园区消防栓处拉出了一条水带灭火,但灭火效果不佳;韦看无法扑救后就与工友一起将乙炔、氧气瓶等危险物品转移到相对安全处(见图十)。14时02分左右明珠小型消防站1车5人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开展现场救援。14时07分左右盐田消防站4车15人到达现场救援。14时18分在四层西面疏散楼梯防火门后约2米、距窗口约1米处,救援组使用红外热成像仪搜索到第一名被困人员(刘),并用担架将其转移至安全区域,移交给及时赶到的120送医院。14时32分盐田站利用云梯车,将骑坐在西面楼梯间四层窗口的第二名被困人员救下交120送医。14时46分在五层西面疏散楼梯防火门后约2米与距窗口约1米处,救援组使用红外热成像仪搜索到第三名被困人员,并用担架将其转移至安全区域交120送医。救援期间同时在1-5层浓烟区疏散出其它4名被困人员。16时20分左右明火被扑灭。此次火灾,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派盐田大队、水上大队、罗湖大队、盐田港专职消防队,共计16车约80名消防员到场展开灭火救援工作,搜救人员7名。送院就医5人,其中1人抢救无效死亡,1人受伤(轻微伤等级),另外3人经检查未受伤。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1人。死者刘,男,年龄:22岁,身份证号码:5002291998****,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城口县东安镇村组号,学历:职业高中,于2020年11月30日被广州兴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临时聘用到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冷库工地进行工作。死亡原因为“吸入有害烟雾致喉头水肿窒息死亡”。
受伤1人。伤者饶,男,年龄:54岁,身份证号码:3625321966**,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乡街道号,学历:高中,于2016年2月22日与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叉车工。被困解救后以“呼吸道灼痛、头痛20分钟”就医,初步诊断为“呼吸道灼伤”,第二天本人要求离院,离院时经医生检查“生命体征平稳,无胸闷、呼吸困难、咽喉疼痛等不适”,在家休息观察后,于2021年1月7日复工上班。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约791万元人民币。其中,直接财产损失经深圳市中项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盐田防救援大队统计,约为万;死亡赔偿金万;其它事务性费用约*万(主要包括接待死者家属的食宿费用)。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氧燃气切割(特种作业)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上岗。
- 作业人员违规操作,未对作业点周围隐患排查,未采取有效隔离防护措施,导致氧燃气切割火焰直接点燃周围可燃物。
- 建筑物墙上附着有可燃材料,且防火隔离墙上方留有未封闭孔洞,致使火情从东到西得以蔓延。
- 天气情况极端,12月3日盐田港自动气象观测站检测,当地自然风力达7级(见图十一),局部风力更大,使救援困难,火势急速扩大。
图片11.png
图十一、事发当日气象信息
(二)间接原因
- 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将项目介绍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承建人,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施工现场违章作业等安全问题;在未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情况下,允许施工队伍(人员)进场施工作业;对施工作业安全监管混乱,同一栋建筑内存在多个单位(队伍)交叉作业,且各单位(队伍)间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施工(作业)协调与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没有及时开展消防隐患排查和排解。
- 承揽项目施工队,无营业执照,无施工资质,无工程安全、管理、技术人员,违规承揽改造工程;未对临时召集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技术交底,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风险、隐患排查;未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指派无特种作业资格人员上岗作业。
- 广州兴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死者单位),在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及时对作业人员(死者)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并记录,员工逃生能力薄弱。
(三)事故性质
经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该事故是因相关企业安全意识淡薄,未认真履行安全主体责任,隐患排查不到位,施工安全监管缺失,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且违反相关操作规程而引起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 韦**,男,46岁,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1号冷库卸货平台门面装饰装修改造施工项目现场氧燃气切割工(焊工)。在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且没有采取相关防范措施情形下进行氧燃气切割作业,切割过程中引燃周围可燃材料引发事故,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鉴于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梁**,男,38岁,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1号冷库卸货平台门面装饰装修改造施工项目负责人。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情形下违规承揽工程项目;违章指挥,安排无特种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切割作业;未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未进行现场风险、隐患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现场未安排安全监护人员,施工现场安全监管缺失,对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
鉴于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1.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单位,安全意识淡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项目发包管理混乱,作业现场监管缺失;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消除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建议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2.广州兴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兴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冷库制冷系统氨改氟技术升级改造项目施工单位,未与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监管责任;未对从业人员(死者)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员工逃生意识薄弱,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
建议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 李**,女,58岁,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作为公司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将本单位施工项目介绍给无资质、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队伍(人员);施工现场安全监管缺失;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建议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四)建议依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理的人员
- 何**,男,56岁,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消防安全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检查责任,日常消防安全巡查不到位,未发现建筑内存在的消防隐患,未提出相关整改建议。未尽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建议由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 江**,男,32岁,广州兴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冷库制冷系统氨改氟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经理,施工现场负责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死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记录,未尽到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建议由广州兴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六、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一)盐田区应急管理局
1.执法检查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将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纳入2020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名单。2020年3月16日、2020年5月26日、2020年6月3日对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共发现安全隐患23条,责令整改后全部整改完毕。其中在2020年6月3日的安全检查中,针对其机房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气瓶压力不足,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的规定,给予其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7月1日复查,隐患均已整改完毕。
2.专项整治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将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纳入盐田区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专项监管服务项目,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服务。第一、二、三季度开展了执法检查,共发现隐患18条,开具巡查文书9月16日复查隐患均已整改完毕。由于第四季度企业完成氨改氟利昂工程,不再使用危险化学品液氨,第四季度未开展检查服务。区应急管理局还将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纳入盐田区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项目,2020年9月21日街道执法人员与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共同对该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3条,其中液氨储罐区动火作业未张贴安全警示标识。液氨储罐区动火作业未见作业许可证2条隐患侧面反映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9月25日隐患完成整改。
3.服务企业情况
2020年7月1日、7月2日、8月18日、8月25日、9月21日、9月23日、9月28日,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副局长、执法科、危化科工作人员组成服务组,共7次上门为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技术升级改造服务,推动企业解决存在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全力以赴为企业排忧解难。
(二)盐田消防救援大队。
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2020年未被“双随机、一公开”系统抽中,未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2020年9月28日,陈清书记带队开展“中秋、国庆”节前消防安全大检查,盐田街道和盐田区消防救援大队领导陪同,一同对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了消防安全大检查,并要求该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消防安全。2020年10月13日,盐田消防救援大队下属石头围小型站与盐田街道明珠社区,到深圳市保惠物流有限公司开展消防安全巡查,进一步要求该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三)盐田街道办事处
1.执法检查情况
根据属地管理要求,对保惠公司开展了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有限空间、涉氨制冷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专项执法检查。2018年执法检查保惠公司12次,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5份,复查合格通知书5份;2019年执法检查8次,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0份;2020年执法检查4次,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复查合格通知书1份。
2.日常安全巡查情况
2018年安全巡查保惠公司11次,发现隐患15处,均已整改;2019年巡查16次,发现隐患9处,均已整改;2020年巡查16次,发现隐患18处,均已整改。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有效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
事发单位认真总结事故经验教训,严格按照《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市政府令第308号)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做起,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管理责任,及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搞好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规范单位各项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杜绝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符合条件资质的施工队伍(人员),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严格按照特殊作业人员相关管理规定,做好特种作业的资质审核和管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到人,做好消防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日常消防巡查,及时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并及时治理整改;举一反三,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好事故专项安全评价,整体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规范企业工程监管,加强现场管理
相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应加强各类工程项目的监管,认真落实相关责任,落实工程项目的备案、巡查、监管细节,坚决打击“三无”(无执照、无资质、无管理)施工队伍(人员)承揽工程;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三)落实特种作业管理,加强资格审查
相关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特种作业及人员监管,把特种作业员工持证、培训情况纳入日常安全监管巡查,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规定。
(四)加强日常消防监管,及时消除隐患
相关部门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做好建筑物的消防验收把关,做好日常消防巡查,及时发现消防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好指导隐患整改工作;把好消防验收关,做好日常消防备案、检查工作。
(五)切实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制定适合单位特点的应急预案,配备规定的应急物资,按时、及时开展应急预案特别是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学习与演练,针对企业风险隐患特点,注重演练实效,使员工熟知各自的应急职责、逃生技巧和方法,有效提升员工的应急、逃生能力,避免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
(六)加强日常安全监管,保证安全生产
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举一反三,由点及面,落实“一线三排”工作机制,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加强日常安全执法检查力度,查找相关企业在其他领域、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亡羊补牢,加强监管,实现企业安全生产。
FD09626 | 2020_深圳_西丽街道百旺信光毅综合楼光毅轩小吃店_12·31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深圳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20年12月31日17时许,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百旺信光毅综合楼光毅轩小吃店发生一起在安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过程中液化石油气泄漏引发的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请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领导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南山消防救援大队、南山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专家协助开展技术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形成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社区松白路1008号光毅综合楼一楼南面平房8-11号商铺光毅轩小吃店,该店铺北面贴光毅综合楼,南贴百旺信高科技工业园2区,西临沙河西路,东面接松旺五路。
(二)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情况
- 深圳艺晶五金塑胶实业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2日变更为深圳艺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晶公司):注册成立于1991年8月21日,公司类型:外商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马某骏,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社区松白路1008号,经营范围:物业租赁及管理。
- 深圳市军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威实业公司):注册成立于2003年3月31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某琴,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三区龙井二路59号五楼H区,经营范围: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业、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具体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营),物业管理,房屋租赁。
- 深圳市光毅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毅物业公司):注册成立于2010年11月24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某宁,注册地址:南山区西丽镇阳光社区松白路1008号艺晶公司16栋(原丽明路1006号B宿舍楼)二层205-206室,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凭资质证书经营);物业租赁;道路清洁、室内清洁服务(以上不含外墙清洁);蚊虫消杀;绿化养护;保洁产品的销售,其它国内贸易。
- 光毅轩小吃店:注册成立于2014年10月22日,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韦某民,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百旺信光毅综合楼负一楼8-11号,经营范围:小吃制售。
经查,百旺信光毅综合楼业主为艺晶公司,2012年3月3日,艺晶公司将艺晶厂房15栋和B宿舍楼(B宿舍楼后更名为光毅综合楼)出租给军威实业公司,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15年。2012年3月6日,军威实业公司将光毅综合楼转租给光毅物业公司,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15年。光毅物业公司承租光毅综合楼后将该楼3-7楼出租作为企业员工宿舍,1-2楼出租作为商业,2012年3月,光毅物业公司在光毅综合楼一楼南面建设了单车棚,2017年,将单车棚改造成店铺(未取得相关政府部门许可),2018年1月2日,光毅物业公司将8-11号店铺出租给自然人韦某民用于经营面食,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为三年。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 环境勘验:起火房间所在建筑为一层的平房建筑,坐北朝南,墙面为砖混结构,屋顶为彩钢板,北面贴光毅综合楼,南贴百旺信高科技工业园2区,西临沙河西路,东面接松旺五路,勘验在自然光和辅助光下进行,光线清楚。建筑东侧、北侧有摄像监控。起火建筑共一层,东西向成连排商铺,商铺间有实体墙分隔。8-11号商铺整体烟熏,烟熏程度呈西重东轻,东侧相邻一铺位屋顶轻微烟熏,其余商铺、部位无烟熏过火,现场石油液化气味浓烈。
- 初步勘验:商铺的出入口及门面在南,为3组金属卷帘门和玻璃隔挡,门额向南延伸有1.5米的纺织物雨棚,雨棚西侧纺织物部分保留,底部烟熏,西侧烧损,支撑架变形塌落,西侧卷帘门上方彩钢板屋顶有一“U”型缺口,开口向南;卷帘门金属变色西重东轻,玻璃隔挡破碎散落,东侧两组卷帘门自然升起,西侧一组卷帘门降落关闭,中部有一1.5米*1米的方形机械切口;商铺外南侧通道放置有10瓶液化石油气罐(15公斤装,都在检测有效期内并配有二维码标签,充装单位为深圳市深燃利民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有4瓶气罐是空瓶且外观无损伤,有6瓶气罐表面有烟熏。
商铺格局由东向西分布为就餐区、操作区、卫生间、储存藏间,操作区与就餐区合用,卫生间、储藏间与操作区有实体墙分隔,隔墙西北侧有一90公分宽的过道,过道有门框残留,门板缺失;就餐区摆放有6张餐桌,餐桌结构完整,桌面烟熏轻微;操作区南侧为回形操作台,回形东侧、西侧、北侧为明火加工区,西侧为电加工区。北侧由东向西依次摆放有冰箱、灶台、抽油烟机,灶台西侧紧贴隔墙门口,灶台金属框架变形变色,冰箱金属外壳变形变色西重东轻,内部构件向西倾斜倒塌,冰箱与灶台间呈“V”型烟熏痕迹,“V”的底部在灶台中部。
隔墙西侧由北至南依次为卫生间和储藏间,卫生间及储藏间整烟熏较轻无过火,储藏间堆积大量塑胶制品,储藏间西南侧有一名男性呈坐卧状,面部朝西,男性表面烟熏均匀,样貌清晰,身上衣物完整。
- 细项勘验:商铺外对面墙边放置有10罐液化气罐,分别标记为1-9号和14号。1号罐底部本色可见,罐体完整,上部烟熏,操作机构旋钮缺失,气嘴接有减压阀,输气管缺失,减压阀阀体烧损,罐身印有“深燃利民”字样及二维码;2号罐外观完整无烟熏,气嘴光亮,罐体完整;3号罐罐身本色可见,罐体完整,操作机构保护圈烟熏,操作机构旋钮变形,气嘴接有减压阀,减压阀烟熏烧损,输气管缺失;4号、5号、6号罐外观完整无烟熏,气嘴光亮,罐体完整;7号罐罐身本色可见,罐体完整,操作机构保护圈轻微烟熏,操作机构旋钮烟熏未变形,气嘴接有减压阀,减压阀烟熏,输气管缺失;8号罐罐身本色可见,罐体完整,操作机构保护圈烟熏,操作机构旋钮保留,气嘴接有减压阀,减压阀烟熏烧损,输气管缺失;9号罐罐身本色可见,罐体完整,罐身上部烟熏,操作机构旋钮缺失,气嘴烟熏外重内轻,接口螺纹有少量光泽;14号罐罐身本色可见,罐体完整,上部烟熏,操作机构旋钮缺失,气嘴内外烟熏。
商铺西侧卷帘门呈下拉关闭状态,上方彩钢板屋顶有一“U”型缺口,开口向南,卷帘门金属变色西重东轻;商铺内回形操作区东侧操作台北侧边缘有一圆形锅,锅内有食材,锅体北侧边缘烧损缺失,操作台北侧板面金属变色明现;回形操作区北侧冰箱烧损变形,机顶内部构件裸露,冰箱外壳金属变色西重东轻,冰箱内部构件及食材向西倾斜,冰箱背部北墙距屋顶下方1米处墙体东西向开裂偏移;冰箱西侧紧贴灶台,灶台金属框架变形变色,向下变形弯曲,面板缺失,灶台框架东侧底部掉落有单头炉和炒菜锅,炒菜锅变形严重,握把缺失;灶台框架西侧单头炉保留在框架上,炉上放置有炒菜锅,锅型完整,握把缺失;框架西侧紧贴方形水泥台,水泥台东侧开裂;操作区西北角通道口墙体边框顶部、底部有木质门框残留,底部门框碳化程度西轻东重。
操作区西墙内是厕所和储藏间,储藏间烟熏程度上重下轻,储藏间堆积大量塑胶制品散落,表面受热变形,储藏间有一名男性靠西墙坐卧,面部轻微烟熏,皮肤外观完整,肤色可见,头发保留,头顶发尾毛细,男性身上衣物、裤子、鞋子穿着完整,轻微烟熏无过火,上身北倾,面部侧向西。
- 专项勘验:对操作区北侧灶台进行专项勘验,灶台金属框架变形变色,向下变形弯曲,面板缺失,灶台框架东侧底部掉落有单头炉和炒菜锅,炒菜锅变形严重,握把缺失,灶台与冰箱呈“V”型烟熏痕迹,“V”的底部在灶台框架东侧。
对商铺内电气线路进行专项勘验,商铺东侧外墙有一配电箱,配电箱内有4组断路器,标注为桂林米粉的断路器短路指示弹出,另外3组断路器正常;铺内部分线路掉落,金属导线裸露,连接完整无断点,未见线路故障点。
对储藏间男性进行专项勘验,该名男性无意识,自然靠西墙坐卧,面部轻微烟熏,皮肤外观完整,肤色可见,头发保留,头顶发尾毛细,男性身上衣物、裤子、鞋子穿着完整;放置在担架上肢体僵硬,面部表情平稳,眼皮闭合有粘连,鼻头烟熏,口部牙齿闭合洁白,嘴唇微张,裸露的皮肤完整无脱皮;左手手指自然张开,指甲内无外翻抓痕,指甲缝未见异物;右手手指呈微握状,指甲内无外翻抓痕,指甲缝未见异物;剪开上身衣物,皮肤轻微烟熏,肤色可见,腹部和颈部出现鲜红色尸斑,符合一氧化碳中毒表征。(见图一、图二、图三)
图一:事故现场
图二:事故现场
图三:事发现场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0年12月31日17时许,光毅综合楼物业管理单位光毅物业公司经理温某宁在光毅综合楼二楼走廊打电话时,看到对面一楼光毅轩小吃店的招牌处冒烟,随即赶到现场,和隔壁香味客自选餐厅员工一起,使用灭火器对光毅轩小吃店实施火灾扑救。17时09分,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调集西丽、塘朗消防救援站7辆消防车、34名指战员到场处置。17时14分,阳光社区应急管理站救援人员首先到达现场,通过破拆卷帘门方式打开店门,发现该店铺内有五瓶液化气罐泄漏,向外喷火,救援人员立即架设水枪出水灭火。17时27分,西丽消防救援人员到场,这时明火基本扑灭,救援人员再架设一支水枪对煤气罐降温并转移了10瓶液化气罐。17时29分,明火被完全扑灭。17时40分,现场搜救出1名被困男性(韦某民)并送往南方科技大学(深圳)医院救治,后韦某民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南山公安分局调查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民死亡原因符合吸入一氧化碳中毒致窒息死亡,排除他杀。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韦某民,男,62岁,广西人,系光毅轩小吃店店主。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4万元。
四、事故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据调查分析:起火部位位于光毅轩小吃店店内操作区西北侧灶台,过火面积约4平方米,光毅轩小吃店店主韦某民在安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过程中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引发起火,导致其吸入一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
(二)事故性质
该事故是一起因安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当引发的事故。
五、事故相关单位主要问题
(一)光毅物业公司。未经相关政府部门许可,违法搭建;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和结构并出租给他人作为经营场所(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未有效开展防火检查并消除火灾隐患。
(二)军威实业公司。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承租人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和结构;未有效开展防火检查并消除火灾隐患。
(三)艺晶公司。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承租人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和结构;未有效开展防火检查并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处罚的人员
光毅轩小吃店店主韦某民,安全意识淡薄,在安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过程中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引发起火,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 光毅物业公司,未经相关政府部门许可,违法搭建;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和结构并出租给他人作为经营场所(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未有效开展防火检查并消除火灾隐患。对于光毅物业公司未经相关政府部门许可,违法搭建,建议由西丽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对于光毅物业公司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和结构(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未有效开展防火检查并消除火灾隐患,建议由区住房和建设局和南山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 军威实业公司,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承租人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和结构;未有效开展防火检查并消除火灾隐患。建议由南山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 艺晶公司,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承租人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和结构;未有效开展防火检查并消除火灾隐患。建议由南山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政府相关管理单位人员履职情况的调查意见
根据《中共深圳市纪委办公厅 深圳市监委办公厅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协作配合机制的通知》(深纪办发〔2019〕38号)规定,政府相关管理单位人员履职情况,由区纪委监委另行独立调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光毅物业公司、军威实业公司、艺晶公司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完善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着重提升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提高安全水平;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履行好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禁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和结构;要对所经营的物业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加强日常对物业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加强对承租人的安全管理,全面提高安全意识。
(二)各街道办和社区要开展辖区内企业、“三小”场所、违法搭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指导隐患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南山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小单位、小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督促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提升消防安全管理能力,确保基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
(四)区住房和建设局要督促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切实履行安全供气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安全用气宣传和教育培训,依法做好入户安检工作,指导用户及时整改用气安全隐患,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五)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要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要将执法和宣传教育相结合,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广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典型事故案例,做到检查一点、教育一片。
FD09627 | 2020_深圳光明公明莲塘工业区8·6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深圳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光明区公明街道莲塘工业区“8·6”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1年 03月 08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字号:大中小
2020年8月6日15时20分左右,光明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莲塘工业区C区39栋深圳市众诚达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二楼厂房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光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光明公安分局、区群团工作部(工会)为成员单位的光明区公明街道莲塘工业区“8·6”闪爆事故调查组,并依法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 深圳市众诚达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68799P,法定代表人:黄勇彪,成立日期:2011年06月16日;注册地:公明街道上村社区莲塘工业区C区39栋,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金属材料、陶瓷材料及其复合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成品油)、五金交电、机电设备、电子产品的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是:金属材料、陶瓷材料及其复合材料的生产。
- 东莞市万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龙装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900002083431,注册地: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西坊先兴中路39号,法定代表人:王万泽,成立日期:2014年08月01日,主要经营:室内外装饰设计及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玻璃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
- 邱明(男,广东省高州市人),其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固定的从业人员,长期从事拆装机械设备等工作。
(二)事故发生地点情况
事故发生点位于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莲塘工业区众诚达公司,该公司厂房为三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每层厂房内采用砖墙或岩棉板分隔成各功能车间。事故发生时,众诚达公司正处于停产搬迁期,一楼至三楼生产设备、物料等大部分已经搬离,尚有少数设备、物料等遗留在车间。事故发生在二楼平面绑定车间,二楼绑定车间内设备和物料大部分清空,只剩下一些纸张、箱体、桶装物料、金属碎屑、包装泡沫等,以及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俗称桁车或行车或天车)。
(三)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余福武(伤者),男,57岁,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
2.陈聪(伤者),男,43岁,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
- 林文宝,男,44岁,福建省福州市人,系众诚达公司副总经理兼厂长,公司主要负责人。
4.王万泽,男,56岁,东莞市长安镇人,系万龙装饰公司主要负责人。
5.邱明,男,54岁,广东省高州市人。
(四)事故其他情况
2020年7月中下旬,众诚达公司已将二楼生产车间的大部分生产设备装备搬迁至下村社区的新厂区。7月31日,二楼生产车间电箱及电缆均已拆除,仅剩下桁车需要拆除。
7月底,众诚达公司林文宝联系万龙装饰公司王万泽,表示众诚达公司的工厂要搬迁,需要拆除工厂的一些机械设备并将工厂门墙窗及地面等恢复原貌。8月3日,王万泽向林文宝报了一份《众诚达新厂房装修报价》,报价单内容:换装玻璃、修补地面、做防水、补石膏板、拆装桁车、拆大梁葫芦等16项,报价金额53049元,后林文宝同意了报价单内容。
因为王万泽认为其无拆装桁车的资质,不能做拆桁车业务,便联系了邱明,将拆解桁车、大梁葫芦及安装工作交由邱明去做,总费用约为3万元;王万泽和邱明未签订合同,邱明手写一份报价单通过微信发给王万泽,报价内容拆装桁车、大梁葫芦等,工程费用大约2.6万元,约定事后结算工款。
8月3日,邱明联系余福武、陈聪,请二人为其做事。同日,王万泽带邱明到众诚达公司查看作业情况。8月4日,邱明带领余福武、陈聪一起到众诚达公司的工厂进行拆解桁车作业。8月5日,邱明再次带领余福武、陈聪二人到众诚达公司的工厂进行作业,其中带了电切割机、手磨机、冲击钻等作业工具。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8月6日上午,邱明驾车带领余福武、陈聪二人到众诚达公司厂房,继续进行拆除桁车工作,后邱明独自离开众诚达公司厂房。下午15时20分许,余福武、陈聪两人在众诚达公司厂房的二楼生产车间(作业现场仅有该2名工人)拆卸桁车作业,其中陈聪站在梯子上用电焊机进行切割桁车,余福武站在二楼地面,陈聪在切割桁车的中途正从梯子上下来,作业现场附近突然发生爆燃,2人被烧伤。
经查:
- 事故发生时,二名工人正在拆除桁车,作业现场已拆下一根轨道梁并平放地面,另一根轨道梁悬在工厂二楼楼顶板下面,一端已经卸松,另外一端尚未拆卸下来,工人作业用的梯架、悬吊着的电焊钳、电钻、电焊机均在现场。
- 广东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对众诚达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事故现场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如下:
(1)事故发生时,先冒白烟后冒黑烟。事故现场留有一双皮鞋,已经烧焦,系当时作业工人留下的。平面绑定车间四周墙体大部分坍塌,屋顶被熏黑,倒塌墙体表面干净,未被熏黑,卷帘门已经不见。靠近仓库堆积的纸类物品、打磨砂纸等未充分燃烧。平面绑定区域面靠近配电房方向,地面堆积的是铜棒及硬质塑料箱体,这些难燃物品出现了烧焦融化、高度破损现象。
(2)经对厂房建筑物破坏程度、破坏方式,物料燃烧后的形状痕迹,车间四周墙体、楼顶板污损程度分析,确定爆炸中心点位于平面绑定车间左侧区域(见下图红圈标注)靠近配电房——楼梯方向地板区域,爆炸中心点距焊钳的直线距离约5米。
(3)事故发生时,众诚达公司正处于停产搬离状态,事故车间没有生产设备,排除容器类设备爆炸,考虑为某种可燃性物质爆炸。通过众诚达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现场调查可知,生产中可能用到或产生的具有危险性的物质有:金属材料(铟靶材、钨粉、铜粉、氧化铌、金属铽、铝屑、铝粉)、溶剂(酒精、天那水、煤油、油漆、润滑油等)、氢气。
(4)对金属材料发生爆燃的可能性分析:
1)铟靶材分析:生产产品用到大量铟靶材,事故现场地面也遗留有部分铟材料。铟靶材常温下是烧结状,没有粉体状态出现,因此排除铟材料爆燃的可能性。
2)钨粉、氧化铌、铽、铜粉等不属于可燃性粉体,故排除。
3)铝屑分析:事故车间堆放废弃物铝屑。对生产中产生的铝屑(众诚达公司新厂房生产中采样,与事故铝屑成分相同)进行分析检测,不属于自燃固体类危险化学品。从国内安全生产经验来看,因铝屑中夹杂微量铝粉,室温下能点燃,极端情况下遇湿可能产生闷燃,但不会产生爆炸。因此,排除铝屑爆炸。
4)铝粉分析:事故工厂使用铝粉。粉尘爆炸的重要条件是高浓度扬尘,粉尘浓度高至车间采光昏暗,很难辨清周边物品及人。众诚达公司处于停产状态,不具备粉尘扬尘条件。
另外,粉尘爆炸后,周边墙面上会附着燃烧后的粉体,墙面不会太干净。爆炸区域周边倒塌及未倒塌的墙体表面没有发现燃烧后污浊的残留粉体。
众诚达公司涉事厂房二楼发现一桶铝粉,放置在仓库地面上,与事故区域不在一个房间里,铝粉桶保存完好,没有任何燃烧痕迹。可以确定仓库的桶装铝粉未发生粉尘爆炸。
(5)对氢气发生爆燃的可能性分析
众诚达公司涉及氢气的情况有二种,一是铝粉遇水产生氢气,二是生产中使用氢气。
1)铝粉遇水发生化学反应
工厂机床切削车间会产生大量铝屑。铝屑中含有微量铝粉,如果铝粉表面的氧化膜在酸碱环境下被腐蚀掉,铝粉常温下遇水能发生反应,产生氢气,放出热量。理论和实践表明,铝屑中铝粉数量很少,产生氢气的浓度在车间内远不能达到氢气爆炸浓度下限,因此可以排除铝粉遇水产生氢气爆炸。
2)瓶装氢气及泄漏爆炸
众诚达公司厂房二楼如果是发生氢气瓶泄露爆炸,通常爆炸冲击会将气瓶抛射,飞撞周边墙面或物体,留下撞击痕迹。现场未发现氢气瓶以及气瓶炸飞痕迹。可以排除瓶装氢气爆炸。众诚达公司通过管道将氢气引入一楼和三楼,没有经过二楼事故车间,可以排除管线泄漏氢气爆炸。
(6)排除粉尘爆炸可能性分析
众诚达公司生产中涉及的可燃性粉尘有钨粉、铜粉、铝粉。必须达到爆炸下限的悬浮粉尘云才能发生粉尘爆炸,平面绑定车间事故发生前处于搬迁状态,没有产生粉尘扬尘的生产工艺或设备。
经过查看众诚达公司原车间外的监控录像,在15点19分10秒发生爆炸,监控画面中出现火光,此时尚未出现冲击波,人员和建筑无反映,紧接着火光消失,出现高空坠物,人员出现反映,比较符合气体爆炸的特征。排除本次事故是粉尘爆炸。
(7)对溶剂(挥发性气体)发生爆燃的可能性分析
事故工厂车间一楼发现危化品贮存柜,内存放酒精、煤油,据工厂负责人介绍部分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酒精擦洗。技术人员在新生产车间工艺区也发现酒精桶(每桶20L)和酒精喷壶(1.5-2L)。车间爆炸区域发现一些油桶,是机床用润滑油,挥发性小,不属于爆炸性物质,可以排除。众诚达公司新厂房现场调查发现生产中会使用到天那水、煤油和油漆。
酒精、天那水、煤油、油漆等危险性大,常温下即可挥发形成爆炸性气体。
(8)对点火源分析
事故发生时,两位工人用电焊钳进行切割作业,电焊渣、电焊机、临时用电等均可能成为点火源,但以熔渣点火可能性最为明显。作业时,工人用电焊切割葫芦轨道梁,作业点距离爆炸点直线距离5米左右,切割钢梁时,必然熔化钢梁,产生大量炽热的高温颗粒,温度可达一千多度,高温颗粒飞溅到周围区域,遇到可燃性气体,出现爆炸或爆燃的可能性极大。因此,考虑电焊高温熔渣为本起事故的点火源。
综上,本次事故为溶剂(天那水或酒精或两者混合物的可能性最大)挥发产生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高温电焊熔渣引起的爆燃事故。
(二)事故救援与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两名伤者立即被送往国科大西院区进行治疗。8月6日18时,2名伤者已从国科大西院区转送到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该起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现场处置得当。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2人重伤。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30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超过7日),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不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事故发生超过30日伤亡人员发生变化不纳入事故死亡人数统计。
余福武,男,57岁,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病历记录:入院诊断为全身火焰爆炸特重度烧伤100%TBSA,吸入性损伤,低血容量性休克,多发皮肤裂伤并皮肤软组织缺损,多发异物存留;死亡日期为2020年9月29日(死亡时间超过30日,不纳入事故死亡人数统计),死亡原因为多脏器功能衰竭、脓毒血症。
陈聪,男,43岁,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病历记录:全身火焰爆炸特重度烧伤85%TBSA,吸入性损伤,爆震伤,右上肢皮肤撕裂并部分皮肤软组织缺损。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及《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的相关标准,伤者伤情诊断核定损失工作日超过105个工作日,属于重伤。
(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统计,截至2020年12月29日,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84.28万元人民币,主要为治疗、赔偿费用。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工人余福武、陈聪在焊割桁车作业时,产生大量炽热的高温电焊熔渣,遇到工厂残留的溶剂挥发产生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 众诚达公司对涉事厂房二楼作业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涉事厂房二楼作业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工厂二楼作业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将工厂搬迁等项目发包给万龙装饰公司,未与万龙装饰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落实本单位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 万龙装饰公司在承包众诚达公司工厂搬迁等项目后到工人进场作业前,未对涉事工厂二楼作业场所进行隐患排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二楼作业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
- 邱明不具备相应劳务施工资质违法承包拆装桁车等项目,未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对作业工人进行培训教育。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光明区公明街道莲塘工业区“8·6”爆燃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事故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
- 众诚达公司对涉事工厂二楼作业场地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二楼作业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二楼作业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将工厂搬迁等项目发包给万龙装饰公司,未与万龙装饰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落实本单位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4〕136号)、《关于1至2人重伤事故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粤安监函〔2015〕367号)中有关“对造成1至2人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一般不对事故发生单位给予罚款处罚”的规定,建议在本起事故中不对众诚达公司予以罚款处罚,由公明街道对其进行约谈警示。
- 万龙装饰公司在承包众诚达公司工厂搬迁等项目后到工人进场作业前,未对涉事工厂二楼作业场所进行隐患排查,未及时发现消除存在的二楼作业场所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4〕136号)、《关于1至2人重伤事故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粤安监函〔2015〕367号)中有关“对造成1至2人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一般不对事故发生单位给予罚款处罚”的规定,建议在本起事故中不对万龙装饰公司予以罚款处罚,由公明街道对其进行约谈警示。
(二)事故责任人员
- 众诚达公司主要负责人林文宝,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涉事工厂二楼作业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4〕136号)、《关于1至2人重伤事故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粤安监函〔2015〕367号)中有关规定,建议不对林文宝给予罚款处罚,由公明街道对其进行约谈警示。
- 万龙装饰公司主要负责人王万泽,未认真督促、检查其承包的作业处所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涉事工厂二楼作业处所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4〕136号)、《关于1至2人重伤事故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粤安监函〔2015〕367号)中有关规定,建议不对王万泽给予罚款处罚,由公明街道对其进行约谈警示。
- 邱明不具备相应劳务施工资质违法承包拆装桁车等项目,未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对作业工人进行培训教育,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4〕136号)、《关于1至2人重伤事故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粤安监函〔2015〕367号)中有关规定,建议不对邱明给予罚款处罚,由公明街道对其进行约谈警示。
六、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单位监督管理情况
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单位为公明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管理情况具体如下:
- 安全生产巡查整治工作情况:众诚达公司位于公明街道上村2组06网格,涉及危化品专项及有限空间作业,属于辖区重点防控监管企业。按照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原则,2017年10月21日至2020年7月16日,公明街道安监办对该企业共计巡查、复查44次,其中网格巡查组检查13次、复查15次;危化组巡查、复查8次;重点防控组巡查、复查8次,发现并整改隐患150条,已完成闭环管理。
-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管情况: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散工程监管的通知》等制度;开展小散工程专项整治行动,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全部备案;完善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安全生产备案,日常安全巡查,组织执法查处”工作流程,制作小散工程管理台账;组织召开2场关于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会议;组织小散工程检查1306项次,排查隐患项608处,已整改隐患项603处,控停并查处违规小散工程12项。
七、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及处理建议
本起事故虽然主要由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不力而引发,同时存在以下问题:
- 万龙装饰公司及其负责人王万泽在本次事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在承包众诚达公司工厂搬迁等项目后,将该项目的拆装桁车等部分项目违法分包给无劳务施工资质的邱明个人等行为。建议由区安委办通报给东莞市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其执法检查,督促其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 众诚达公司及其负责人林文宝、邱明在本次事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议由公明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其执法检查,督促其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八、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众诚达公司应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安全事故再次发生,做到如下要求:
- 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外来作业工人的入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安全意识;加强对安全生产作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 公司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格督促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和执行。
(二)万龙装饰公司应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安全事故再次发生,做到如下要求:
- 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违法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工人。
2.公司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的作业场所安全检查。
(三)邱明应汲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过程,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四)公明街道办以此为戒,加强对同类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督促企业压实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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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628 | 2020_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2·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深圳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物业法人、主任、值班人员3人追究刑责;智慧用电设备离线;深圳2020年“2·23”酸奶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_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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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法人、主任、值班人员3人追究刑责;智慧用电设备离线;深圳2020年“2·23”酸奶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玉林澜和消防安全技能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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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09:54
“调查发现,智慧用电动态监控系统平台在巡查时,发现酸奶店内安装的组合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断路离线,但仅显示离线状态,未将离线信息推送给相关人员,且当时该公司监控系统平台无人值班值守。 ”
物业法人、主任、值班人员3人追究刑责:
(1)余兆源,雅居顺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2)马林,雅居苑小区物业管理处主任,消防安全实际管理人。
(3)巫小朋,雅居苑小区消防控制室当日值班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2·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2月23日01时20分许,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雅居苑统建楼东侧一楼临街商铺“青藏手工酸奶店”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40平方米,造成4人死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17.82万元人民币。
在我国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后,2020年1月23日,广东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成为社会各界的工作重心。在此特殊时期,企业尚未全面复工复产的情况下,这起“三小”场所[ 《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 (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 1591-2015),“三小”场所: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小档口包括经营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餐饮服务单位、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亡人火灾事故,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市委书记王伟中、市长陈如桂分别作出批示,要求迅速查清起火原因,稳妥处置,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任务繁重的情况下,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强化消防安全管理,牢牢守住安全底线,确保我市安全形势平稳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刘庆生常务副市长第一时间组织召开全市警示会,并对事故调查工作提出相关要求。
根据(国办发〔2017〕87号)有关规定和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应急消〔2019〕266号)相关要求,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刚任组长的事故调查组,由市消安委办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住房建设局、司法局、总工会及宝安区政府为成员单位,对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一案三查”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事发时,“青藏手工酸奶店”因疫情防控原因未营业,未从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不具备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素条件。调查组认定,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2·23”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火灾事故。
一、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地点位于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雅居苑小区(图1、图2)东侧A栋临街首层1009商铺,小区东面为宝安大道,西面为联诚发声光智慧产业园,南面为中立创轴承公司,北面为内环路,占地面积6500平方米,建筑面积78819.33平方米,绿化面积1300平方米,由商铺和住宅一体组成,其中商铺26间,住宅总户数769户。小区分为A、B两栋共11个单元(1至8单元为A栋,9至11单元为B栋),停车位101个,A栋共有14层,1层为商铺,2至14层为居民住宅;B栋共有14层,1层为停车场,2至14层为住宅。雅居苑小区原地块属深圳市联发股份合作公司所有,于2014年建成目前的“雅居苑”统建楼。
图1:雅居苑卫星定位图
图2:事故建筑方位图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深圳市扎宣类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店铺名称:青藏手工酸奶店(以下简称:酸奶店),属于“三小”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QMQ317,法定代表人:马金花,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9年8月8日,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雅居苑A栋1009,经营范围:饮品制作与销售、小吃制售(图3、图4)。
图3:酸奶店营业执照
图4:事故发生前酸奶店门面原貌
酸奶店首层东西长14米,南北宽3米,层高4.1米,面积42平方米;距东墙7.5米处搭建一钢筋混凝土结构阁楼,为不规则多边形状,东西长6.66米,南北宽6.5米,阁楼高1.7米,面积约40平方米;距东墙7.56米处,沿着北墙东西向设有一条长3.4米、宽0.85米楼梯通往阁楼(图5)。
图5:酸奶店平面图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一)事故酸奶店业主情况
雅居苑小区A栋1009号商铺,为小产权房性质,商铺业主为王福清(男,59岁,汉族,福建三明人)。王福清于2019年3月购买1009号商铺后,将该商铺出租给陈镇伟个人作为西点蛋糕店使用(店铺名:980服务生),同时王福清请施工方李辛圆负责店铺的装修及阁楼搭建,李辛圆请包工头潘清国负责具体实施装修工作;施工前,李辛圆与陈镇伟向航城街道三围社区工作站进行了零星工程备案登记。2019年7月陈镇伟退租。2019年8月3日,业主王福清与马金花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未备案),租期:2019年8月10日至2024年8月9日。
(二)涉事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情况
深圳市雅居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雅居顺物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795248L,法定代表人:余兆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8月10日,营业期限:2015年8月10日至无固定期限,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三围统建楼雅居苑4单元205室,经营范围:物业管理,自由物业租赁等。
雅居顺物业公司成立后,进驻雅居苑小区负责雅居苑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雅居苑小区消防控制室与地下车库收费岗亭合设。物业公司的日常管理由物业主管马林负责。
(三)事故酸奶店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服务企业情况
深圳市成华腾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华腾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905082,法定代表人张喜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9月20日,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华万工业园B栋一楼之二,经营范围:物联网云软件、云平台的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等。
该公司2017年4月份开始研发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2018年8月份平台搭建成功,2018年12月8日中标宝安区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预选供应商。2019年3月13日,与雅居苑1009号商铺(店铺名:980服务生,客户:陈镇伟)签订了《宝安区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服务合同》并安装了组合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独立式),主要对配电箱内剩余电流和温度进行监测。商铺内组合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将剩余电流和温度数据信息、报警、故障及设备状态信息上传至成华腾达公司的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平台。
四、事故发生经过、灭火救援及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发前有关情况
事发前,酸奶店未复工营业,一直处于关门状态。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2月19日,马金花、马长龙、马学良、马婕梦共同租住在三围西路9号公寓602室。2020年2月19日,马金花等4人办理出租屋退租手续,当天09时40分许(图6),马长龙、马金花等自行驾驶小车将出租屋的行李分三次转运到酸奶店内(图7)。2月19日13时57分搬家结束,至2月23日凌晨01时20分事发时,马长龙、马金花等4人一直在酸奶店未出门,搬家用的小车一直停在商铺门口。22日18时27分,马金花母亲和哥哥来店探望,21时32分,其母亲和哥哥离开酸奶店。
图6:09:42:45三围西路9号公寓六楼搬离情况
图7:10:12:01搬大型物件进店铺
(二)火灾初期有关情况
23日01时46分许,成华腾达公司的智慧用电动态监控系统平台在巡查时,发现酸奶店内安装的组合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断路离线,但仅显示离线状态, 未将离线信息推送给相关人员,且当时该公司监控系统平台无人值班值守。
23日01时57分09秒,雅居苑小区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系统主机显示1009号商铺(酸奶店)感烟探测器动作告警,但未发出蜂鸣声预警(蜂鸣器此前已被人为拔掉);23日01时59分40秒,监控显示临街商铺开始飘散白烟(图8);02时13分09秒,酸奶店及其隔壁的“宏源地产”等商铺的广告牌均冒出大量白烟;02时13分24秒,物业保安员纪枝鑫第一个发现店铺冒烟(图9),随即打电话通知“宏源地产”店主;02时20分01秒,物业保安班长邝火秋发现店铺冒烟,于02时25分44秒提着干粉灭火器到场,对“宏源地产”商铺破门查找火点;“宏源地产”店主邓某从沙井街道赶到现场查看情况,发现不是自己商铺着火,于02时56分拨打119电话进行报警。从01时46分成华腾达公司“用电动态监控系统软件平台”接收酸奶店内“组合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离线信息,至02时56分“宏源地产”店主邓某拨打火警电话,期间出现1小时10分的报警空档期,现场报警时间严重滞后。
图8:01时59分40秒店铺开始冒烟(校正时间)
图9:02时13分24秒第一名保安发现店铺冒烟(校正时间)
(三)接警和灭火救援情况
- 接警情况:2月23日02时56分许,深圳市119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宝安区航城街道雅居苑小区一楼临街奶茶店(酸奶店)冒烟。02时59分,西乡消防救援站值班室接到支队指挥中心调度命令,立即出动西乡消防救援站及下属宝安区第八专职消防队共4辆消防车、24名消防指战员赶往现场。
- 扑救经过:03时08分许,宝安区第八专职消防队首先到达现场,立即进行火情侦察,发现酸奶店和其相邻的“宏源地产”商铺广告牌均有浓烟,商铺大门反锁,未发现明火。03时14分,西乡消防站到场,指挥员迅速组织队员对广告牌进行破拆并出水排烟降温,随后对相关商铺卷帘门进行破拆,利用红外测温仪探测火源,发现着火部位为酸奶店,立即组织实施内攻搜救和灭火。04时08分明火被基本扑灭,04时53分残火及阴燃堆垛被清理完毕。随后,消防人员对火场进行排烟降温全面清理,在火场深入清理过程中,先后在酸奶店二层阁楼发现四名遇难者(一名中年男性、两名中年女性、一名女婴)。07时10分许辖区公安派出所到场,07时20分许120医护力量到场。现场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主要燃烧物为纸皮、床垫、电器等。
(四)地方党委政府等各级领导应急处置情况
事发当日上午,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罗云庆副总队长带领火调技术团队到达现场,协调市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及时开展调查工作。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预案。王伟中书记、陈如桂市长、刘庆生常务副市长接到报告后立即作出批示。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刚、市消防救援支队张小宏支队长、市应急管理局巡视员李频及时到场指挥调度,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对后续处置等相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宝安区姚任书记、郭子平区长、蔡英权常务副区长等领导迅速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日上午,蔡英权常务副区长组织宝安区各街道主要负责人召开现场警示会,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开展全面排查,严防“三小”场所违规住人;区政府迅速成立了事故处置善后领导小组,并设立事故调查配合小组和疫情防控、安全检查排查、善后处置等多个专项小组,由相应的区领导担任专项小组组长。区政府善后领导小组每天召开碰头会,研究措施,稳妥推进事故善后处置,指导航城街道与区统战、宣传、公安等部门合力施策,通过情、理、法的结合,在5天时间内稳妥完成善后处置相关工作。
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对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高度重视,消防救援部门接处警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符合程序,相关环节紧密衔接,信息报送流转及时。
五、事故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4人)
- 马金花,女,回族,33岁,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身份证号码:6301211987010876651,酸奶店店主。
- 马长龙,男,回族,46岁,青海省湟中县人,身份证号码:632124197404014757。
- 马学良,女,回族,32岁,青海省兴海县人,身份证号码:632524198809064505,马金花朋友兼酸奶店合伙人。
- 马婕梦,女,回族,2个月,出生证明编码:T442080696,马长龙与马金花之女。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四人死亡原因为:火场窒息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出具的《2020年2月23日火灾事故财产损失价值认证及死者死亡善后处理的费用情况报告》,核定“宝安区航城街道“2·23”较大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17.82万元人民币。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宝安区姚任书记亲自指导,郭子平区长两次召开善后领导小组专题会议,郑新强常委两次到航城街道指导、协调,蔡英权常务副区长全程指导善后处置工作,周学良常委始终关注事故处理工作动态。在宝安区善后处置领导小组的有力领导下,航城街道第一时间成立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为组长的善后处置工作小组,抽调街道综治办、社会事务办、司法所、妇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提前对接,制定多套可行性预案,周密安排处置流程,“多对一”开展善后工作。航城街道与区统战、宣传、公安等部门有序开展善后工作,开展遇难者家属心理安抚和情绪疏导,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积极解决事故赔偿协商和经济损失评估等事宜,积极为遇难者家属提供法律援助,协调雅居顺物业公司及商铺业主支付四名火灾事故遇难者善后费用,协助死者家属厘清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明确遗产和善后款项分配方案,促成三方家属达成协议。在充分尊重民族宗教习惯的基础上,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此次事故造成的影响,遇难者家属情绪稳定,未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六、火灾现场技术勘查情况
(一)火灾现场情况
酸奶店为单层钢筋混凝土建筑,局部搭建阁楼。酸奶店东侧大门由一道铁质卷闸门和一扇玻璃门组成,首层由东往西依次摆放有货架、木桌、擀面台、蒸柜、冷藏柜、收银台等用具、物品,均无过火痕迹(图10),仅部分用具、物品有轻微烟熏痕迹,四周墙面和顶部有烟熏痕迹。首层西墙离地面1.69米,距南墙1.3米处安装有一个配电箱,配电箱连接一组合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配电箱内由南向北依次设有1个总开关及3个馈出开关,第1个馈出开关跳闸呈分闸断开状态(图11),第2、第3个馈出开关呈合闸连通状态。西墙分别设有两扇规格为80cm×60cm的铝合金窗,两扇窗户均为关闭状态,窗户玻璃完好,外部均加装铝合金防盗网,防盗网未见破损痕迹。
图10:酸奶店首层无过火痕迹
图11:首层配电箱内第1个馈出开关跳闸呈分闸状态
酸奶店阁楼四周墙面及顶部均有浓密烟熏痕迹,南北两面墙的水泥批荡被烧后大面积脱落(图12);南北向的主梁批荡被烧脱落程度呈现出东重西轻;东西向的次梁批荡被烧脱落程度呈现出北重南轻。阁楼楼梯口的纸箱堆垛全部过火,纸箱被烧损、碳化程度呈现东重西轻、北重南轻和上重下轻的现象;阁楼楼梯南侧护栏西端第一节被烧脱落,往东的其他护栏过火程度轻;楼梯南侧摆放的婴儿车塑料配件被烧损程度呈上重下轻;婴儿车南侧的塑料碗、包装膜、包装盒等物品堆垛全部过火,塑料碗堆垛受热熔融形成向北的流淌痕迹,呈南高北低斜坡状;阁楼东北角的婴儿车坐板上部烧损严重,坐板下部较为完好(图13);东南角的木床床架西北部被碳化程度严重,床单西北角有75cm×30cm区域被烧失,其它部位保持完整;沿南墙的铝合金货架仅北侧受热外凸弯曲变形,货架上铺的木质面板东北角有60cm×48cm范围被烧失,铝合金货架北侧紧贴摆放的纸箱被烧毁呈南高北低斜坡状;铝合金货架与地铺之间竖向叠放的木板及铝制框架过火后,铝制框架北侧残存高43cm,南侧未被火烧,保持原高77cm,木板被烧北侧残存高20cm,南侧高35cm,残余部分呈南高北低斜坡状(图14、图15);对阁楼地面清理水洗后,发现地面原铺设的塑料地板革部分被烧毁,阁楼东北角楼梯口位置地板革烧失最严重。
图12:阁楼四周墙面、横梁烟熏痕迹和批荡脱落程度
图13:阁楼东北角烧损情况
图14:被烧毁铝合金货架、框架和木板呈北重南轻
图15:地面形成的流淌痕迹呈南高北低
阁楼西墙上离地面0.4m,距北墙1.7m处装有一个暗装插座,从暗装插座馈出一路PVC穿管明敷电线,PVC塑料管、插座塑料外壳及插着的插头均受热熔融,插座上连接一个移动排插,该移动排插外接三个排插,其中两个为串联式,四个排插上均与各类用电设备相连接;PVC穿管明敷电线沿顶棚墙角铺设,大部分过火后铜导线裸露。对阁楼东北角(距西墙2.6m至4.3m,距南墙4.8m至6m的区域)进行专项勘验。北墙上有一烟熏、变色形成“V”字形痕迹(V字形最低点距西墙3.6m、离地面0.7m),V形痕迹底部为纸箱碳化残骸;对该处逐层清理,分别在距西墙4.017m、距北墙0.719m处和距北墙0.939m、距西墙3.977m处发现多段带熔痕铜导线。
(二)火灾原因认定
事故调查小组技术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物证提取、检验鉴定报告、法医尸检报告、用电安全动态监控数据分析、气象报告分析等工作,事故原因认定如下:
1.起火时间认定
起火时间为2020年2月23日01时20分许。主要依据如下:
(1)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平台显示:2月23日01时20分18秒为1009号商铺监控探测器最后一次发出数据信息的时间,01时46分系统巡检时商铺监控探测器已离线;
(2)雅居苑小区消防控制室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显示:01时57分09秒,1009号商铺内的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出火警信号;
(3)雅居苑小区东侧监控视频频显示:01时59分40秒,1009号商铺四周开始冒出白烟;
(4)对火灾第一发现人纪枝鑫、邝火秋调查证实,23日02时许,他们最先发现1008号商铺周边冒白烟;
(5)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记录显示,该起火灾最早报警的时间为02时56分52秒。
2.起火部位认定
起火部位为酸奶店阁楼东北角(距西墙2.6m至4.3m,距南墙4.8m至6m的区域)。主要依据如下:
(1)酸奶店首层均未过火,墙面四周及顶棚仅有烟熏痕迹;
(2)酸奶店阁楼全部过火,楼板南北向的主梁两侧水泥批荡被烧脱落程度呈东重西轻;东西向的次梁两侧水泥批荡被烧脱落程度呈北重南轻;
(3)阁楼东南角的木床床架西北部碳化程度严重,床单西北角有75cm×30cm区域被烧失;
(4)阁楼沿南墙摆放的铝合金货架北侧受热外凸弯曲变形,其他部位未变形,该货架上的木板东北角60cm×48cm范围被烧缺失;铝合金货架北侧紧贴的纸箱被烧毁呈南高北低斜坡状;铝合金货架与地铺之间竖向叠放的木板及铝制框架过火后,残余部分呈南高北低斜坡状;
(5)阁楼地面原铺设的塑料地板革东北角楼梯口区域被烧失最严重,其他部位塑料地板革基本保持完好;
(6)阁楼北墙上有一烟熏、变色的“V”字形痕迹(V字形燃烧痕迹最低点距西墙3.6m、距地面0.7m),V字形底部的包装纸箱被烧碳化严重。
3.起火原因认定
(1)排除人为放火引起火灾的因素。据调查访问、现场勘验,查看监控录像均证实:22日晚上至23日火灾发生前,酸奶店无可疑人员逗留;现场无放火的痕迹特征;公安部门法医尸检报告及尸体血液检测报告显示,4名遇难者均为火场窒息死亡,尸表未见明显的机械性损伤,心血中未检测出酒精、镇定类药物和常见毒物成份;送检物证未检测出常见助燃剂成分;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排查未发现人为放火嫌疑,排除人为放火引起火灾的因素。
(2)排除雷击引起火灾的因素。深圳市气象局《宝安区气象监测报告》显示,事故发生前后宝安区无雷击、台风等现象。
(3)排除吸烟遗留火种引起火灾的因素。对马军(马金花哥哥)调查证实:居住阁楼人员均无吸烟习惯。对起火部位包装纸箱堆垛勘查发现,上部的包装纸箱烧毁严重,下部基本完好,现场未发现灰化坑等遗留火种起火痕迹特征。
(4)认定起火原因:起火原因为酸奶店阁楼东北角电气线路短路所致。主要依据如下:
a.对酸奶店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平台数据分析显示:2020年2月23日01时20分18秒,酸奶店首层安装的组合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最后一次发出数据,探测器此前均正常工作;
b.酸奶店商铺配电箱内的插座配电回路开关和商铺上一级的配电开关发生动作(均处于分闸断开状态),商铺配电箱的其他开关未动作(处于合闸连通状态),表明酸奶店的插座配电回路发生了短路故障;
c.对阁楼东北角(距西墙2.6m至4.3m,距南墙4.8m至6m的区域)进行逐层清理,分别在距西墙4.017m、距北墙0.719m处和距西墙3.977m、距北墙0.939m处发现多段带熔痕铜导线;
d.现场勘查发现:阁楼东北角提取的带熔痕铜导线引自阁楼西墙暗装插座处;阁楼西墙暗装插座与酸奶店商铺首层配电箱内的插座配电回路相连;
e.现场勘查发现:阁楼东北角楼梯口包装纸箱残骸堆垛上方敷设的电源线为阁楼的照明线路,由阁楼西墙暗装插座引出;
f.对马军(马金花哥哥)调查证实:阁楼东北角楼梯口位置摆放有大量包装纸箱等物品;
g.现场提取物证经送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带熔痕铜导线为一次短路作用形成。
七、相关单位安全管理履职情况
(一)酸奶店
1.负责人(管理人)
马金花:酸奶店经营者(深圳市扎宣类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存在问题
2020年2月19日,在企业尚未复工复产的背景下,马金花等人搬进其经营的酸奶店(属于“三小”场所)违规住宿,至事发时已连续居住三天。马金花、马长龙、马学良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并未意识到“三小”场所违规住人的危险性或虽知道危险但心存侥幸。酸奶店阁楼使用大量纸皮、塑料等杂物充当隔挡,通过接驳插座等方式乱拉乱接电线,集中使用电热毯、烧水壶、加热器等大功率电器,导致火灾负荷增大,火灾风险升高。火灾发生时,店铺的卷帘门、内层玻璃门均从内部上锁,店铺内西墙的两个窗户均处于关闭状态,火灾发生后室内烟气和烟热聚集。
(二)雅居顺物业公司
1.管理人员
余兆源:雅居顺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
马林:雅居顺物业公司雅居苑小区物业管理处主任(消防安全实际管理人)。
2.存在问题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缺失。未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
(2)未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雅居苑内部消防设施每月均存在较多故障和隐患,对维保公司提出的问题未及时进行整改,消防设施长期存在故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二)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四)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保障消防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的规定。
(3)消防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失。未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消防演练,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未制定有效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物业值班人员应对能力不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的规定。
(4)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保持两人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所有值班人员均未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只安排一名值班人员上岗。违反《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5.2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201-2010 )第5.2条: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a) 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b) 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日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见表A.1)的相关内容。值班期间每2h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c) 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其他消防设施及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的规定。
(5)日常防火检查、巡查流于形式。未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未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二)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的规定。
八、事故性质及原因
经事故调查认定,事发时,“青藏手工酸奶店”因疫情防控原因未营业,未从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不具备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素条件,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2·23”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火灾事故。
(一)直接原因
1.酸奶店阁楼东北角电气线路短路起火。
2.马金花、马长龙、马学良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入住“三小”场所。
(二)间接原因
- 酸奶店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大量消防安全隐患。阁楼内违规用电,电线私接乱拉,存在移动排插串联供电,埋下火灾隐患;经营者在店铺阁楼使用大量纸皮、塑料等杂物充当隔挡,现场火灾荷载量较大,火灾危险性高;火灾发生时,店铺首层出口处的卷帘门、内层玻璃门均从内部上锁,店铺内西墙的两个窗户均处于关闭状态,导致火灾发生后烟气聚集,无法及时排出。
2.雅居顺物业公司消防管理不到位,在岗人员严重失职,应急处置能力低下。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缺失且组织管理混乱。雅居顺物业管理公司未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公司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架构混乱,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物业公司法人、物业主任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对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清楚、不掌握,不具备应有的消防管理能力。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长期无证上岗。雅居苑消防控制室所有值班人员,均未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事故发生当晚,控制室也未能保持2名人员持证上岗。雅居顺物业管理公司法人和主要负责人,明知此情况长期存在而未做出任何处理,依然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和“带病”上岗。
(3)消防设施长期存在故障。消防维保公司每月向物业公司出具的消防维护保养报告中显示,雅居苑内部消防设施每月均存在较多故障和隐患,但物业管理公司并未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仅在2019年10月进行了部分整改,但仍旧未保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直至事故发生时,该系统仍处于隐患故障状态。经实地调查,小区消防控制室与监控室、停车场收费岗合用,设置不合理,且火灾报警主机蜂鸣器接线被擅自拔出,丧失告警功能,致使值班人员未能第一时间发现火警。
(4)消防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失,应急处置能力低下。雅居顺物业管理公司未组织物业员工、小区居民、商户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组织开展实地消防演练,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致使火灾发生时,物业值班人员应对能力不足,且发现火情后,全体物业值班人员在整个火灾处置过程均未报警,实际报警人员为酸奶店相邻店铺“宏源地产”经营者邓某,错过灭火救援最佳时机,物管人员严重失职。
(5)日常防火检查、巡查流于形式。雅居顺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兆源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未定期组织开展过防火检查,未及时处理相关消防安全隐患。物业管理处主任马林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实际负责人,组织日常防火检查、巡查不到位。
九、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1.马金花、马长龙、马学良(3人)
马金花等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在疫情期间,尚未复工复产之时,违规搬入“三小”场所经营店铺居住。酸奶店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大量消防安全隐患。鉴于马金花、马长龙、马学良已在火灾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建议追究余兆源、马林、巫小朋刑事责任(3人)
(1) 余兆源,雅居顺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合伙企业中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全体合伙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2) 马林,雅居苑小区物业管理处主任,消防安全实际管理人。
以上二人未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未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未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未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聘请无证人员管理消防控制室,每班未安排不少于2人值班,未对消防控制室岗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条第三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八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八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消防工作规划;(二)确保本单位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四)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六)保证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完善消防设施;(七)支持配合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灭火救援应急演练;(八)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三)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维修保养、监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六)其他依法需要培训的人员。]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4.2、5.2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 )第4.2条: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第5.2条:消防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a) 实行每日24 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b) 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 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日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见表A.1)的相关内容。值班期间每2h 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c) 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的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涉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3)巫小朋,雅居苑小区消防控制室当日值班人员,长期无证上岗,未对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日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报警信号后,未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处理,发现火灾后未及时报警。违反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5.2、5.3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201-2010 )第5.3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a) 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应以最快方式确认。b) 确认属于误报时,查找误报原因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见表B.1)。c) 火灾确认后,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d) 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的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公安机关目前已对余兆源、马林、巫小朋3人采取强制措施,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建议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理(1家)
雅居顺物业公司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建议宝安区有审批权、备案权、处罚权等相关部门会同航城街道办依法依规对雅居顺物业公司进行处理。
十、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及处理建议
本起事故虽然主要由马金花等人违规入住“三小”场所、酸奶店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雅居顺物业公司消防管理不到位而引发,但经延伸调查,仍然暴露出以下问题:
(一)业主王福清违规加建阁楼
2019年3月购买1009号商铺后,聘请施工方装修,违法搭建阁楼,未对商铺开展巡查检查,对承租人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醒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2008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2008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不得未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擅自进行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阁楼、棚盖或者在天台上搭建建(构)筑物等行为。]、《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产权单位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场所或者建筑物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与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建议由宝安区航城街道有关部门依法对该阁楼进行拆除。
(二)成华腾达公司未落实24小时应急值守监测,未将离线数据信息推送给相关管理人员。
根据成华腾达公司与事故商铺签订的《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服务合同》第二条、第四条[ 第二条:成华腾达公司为事故商铺安装组合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独立式),含3年维护管养费用、铺材、人工安装、24小时应急值守预警服务;第四条:安装后系统监测到线路隐患,成华腾达公司通过电话、短信和APP推送通报给用户,确属用户线路原因,用户须自主进行线路整改。]约定,成华腾达公司应提供24小时应急值守预警服务,安装后系统监测到线路隐患,应通过电话、短信和APP推送通报给用户。
根据《宝安区全面推广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安装应用工作实施方案》附件3、附件5、附件7[ 附件3《宝安区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施工安装规范》二、现场施工(六)监控主机安装3、在未设置远程监控主机的场所,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应将报警位置、报警类型及数据信息通过互联网直接传送到监控网页,并通过手机短信或手机APP或微信公众号同步送达相关管理人员;附件5《宝安区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售后服务规范》二、服务计划4、需设立远程监测平台24小时值班室和应急值班团队,并配置固定售后服务电话(用标签张贴在已安装场所的明显位置);附件7《宝安区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平台和信息安全相关要求》一、平台功能“用电安全动态监测系统对用电设备的电流、电压、温度等数据以及环境温度、烟感、可燃气体浓度等数据进行监控。监测到隐患时,系统需通过远程监控主机、电话语音、手机短信、手机APP或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将报警位置、报警类型和数据信息等通知到相关管理人员”。]的要求,成华腾达公司应当提供24小时值守预警服务,且系统监控平台在接收到事故商铺内组合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独立式)离线信息后,应当发挥系统平台功能,将离线数据信息通过互联网直接传送到监控网页,并通过手机短信或手机APP或微信公众号同步送达相关管理人员。
火灾发生时,该公司系统监控平台接收到事故商铺内组合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独立式)离线信息,但监控平台仅显示离线状态,该公司后台处于无人值班状态,未按照合同约定和《宝安区全面推广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安装应用工作实施方案》提供24小时值守预警服务,未将离线数据信息通过互联网直接传送到监控网页,并通过手机短信或手机APP或微信公众号同步送达相关管理人员。错过了提醒人员逃生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良机。“2·23”火灾事发生后,事故调查组随机抽查了该公司3月2日至3月7日的值班情况,发现其仍然未严格落实24小时应急值守。
建议由宝安区相关部门按照《宝安区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预选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成华腾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专项整顿和责任追究。
(三)相关部门内部管理和日常监管存在不足
- 航城街道网格综合管理中心(网格巡查大队)队伍建设不规范,对下属中队和基层动态管控力度欠缺。
该中心未按《宝安区网格综合巡查大队、中队内设机构及岗位设置工作指引》“三组一队”的要求规范设置组织架构,内设小组存在职能不清的情况;研究部署重要工作较随意,无相关记录和佐证;未按照《深圳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深消安委办〔2020〕1号)要求开展“三小”场所违规住人排查工作。日常信息流转不顺畅,对下属的三围社区网格中队情况掌握不到位,存在队伍管控不力的现象。
2.三围社区网格巡查中队内部管理较混乱,网格员存在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三围社区网格中队的中队长、副中队长不清楚本中队的上级挂点领导,不了解本中队的分组管理情况,对队员的跟踪管理不到位,日常督导检查力度欠缺。该中队网格员存在乱作为表现,未按《宝安区网格综管队伍下沉社区工作指引》要求开展巡查、代巡工作,在未接触或联系马金花(酸奶店主)的情况下,代替马金花签署《“三小”场所消防安全培训表》《“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告知书》《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三小”场所消防安全复查意见书》《“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三小”场所防火自律公约》和《“三小”场所业主、实际经营人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共7份文书。
3.三围社区工作站网格巡查工作有待加强,防疫期间的基层巡查存在顾此失彼现象。
根据《关于印发航城街道三小场所和出租屋消防安全治理长效机制的通知》(2018年11月9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社区工作站负责按照“一栋一档”的要求,做好辖区排查登记工作的台账资料建档,及时处置搭建阁楼和房中房等违章行为等。2019年3月13日,三围社区工作站在雅居苑小区1009号商铺完成零星工程备案后,对商铺装修过程疏于巡查和监管,未发现实际装修内容与备案装修内容不相符。
根据中央综治办等五部委《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28号)[ 中央综治办、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28号)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任是网格中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负责;社区、村“两委”委员应确定1至2名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日常工作,组织建立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社区对本辖区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具体负责本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日常工作,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疫情防控期间,三围社区督促落实辖区“三小”场所安全巡查责任不彻底,未发现雅居苑小区1009号商铺违规搭建阁楼及违规住人的情况。
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各界全力开展抗疫阻击战,政府部门几乎所有力量均压到防疫一线并超负荷运转,尤其是宝安区航城街道担负辖区3个交通卡口、20多条车道的排查工作,事发前一个月连续奋战在防疫一线,摸排2.73万名湖北籍人员,服务管理5188名被隔离人员,核查处理大数据推送的99575条人员信息,劝阻返深1.98万名湖北疫区人员,防疫排查6531家“三小场所”等工作,大量的防疫工作占用了网格和社区一线工作人员的主要精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基层网格及社区工作站原有的日常巡查工作。
鉴于上述疫情因素影响,建议责令航城街道办向宝安区政府作出书面检讨;责令宝安区政府督促航城街道办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及时整顿。
十一、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全面系统具体的理解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推动新时期消防工作创新发展。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区(新区)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督促所属部门和街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各街道应当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单位和个人应当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履行好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通过消防安全承诺、消防安全告知、隐患风险清单,厘清责任边界,划定红线底线,切实做到履职有依据、追责有出处。消防救援机构要按照“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方案(中编办发〔2019〕231号)有关要求,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区(新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借鉴商品房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模式,提升小产权房、统建楼和城中村围蔽楼栋片区的物业企业安全管理能力。从雅居苑统建楼“2·23”火灾分析,其物业服务企业雅居顺物业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落实相关职责,物业内部队伍管理混乱无序,未保持消防设施特别是消防控制室主机的完整好用,火灾发生时感烟探测器虽有动作但不能及时发出警报,值班人员在发现异常后自始至终未报警,员工不具备消防“四个能力”。对此,在上述对雅居顺物业公司依法处理的基础上,航城街道要对辖区内的小产权、统建楼、城中村围蔽楼栋片区(以下简称“非商品房住宅”)进行摸查统计,对于非商品房住宅的已有物业服务企业,可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其进行消防能力评估,并提请区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帮助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好值班值守制度,有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对于无物业服务企业的非商品房住宅,要督促社区居委会、股份公司采取可行的办法,通过压实房东、二房东、出租收益人等群体的相关责任,加强对辖区非商品房住宅消防安全的督促指导。同时,全市各区(新区)要对照上述要求,推动各街道及时开展好相关工作,结合年内开展的各类专项治理行动,从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出发,一并抓好非商品房住宅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宝安区可督促航城街道先行先试,为全市其他街道提供可推广的经验。
(三)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和工作管理标准,进一步建立健全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用电安全监控手段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是值得肯定的,对及时监控和预警用电安全隐患具有积极作用。调查发现,成华腾达公司监控平台,在火灾发生时接收到事故商铺内组合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独立式)离线信息,未通过手机短信或手机APP或微信公众号同步送达相关管理人员,且该企业远程监控平台处于无人值班状态,暴露出了自身的短板和漏洞,说明该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缺乏加强自我监管。尤其是“2·23”火灾发生时的深夜,该公司无人值班值守,不能第一时间响应系统提示信息,因此未对用户采取任何预警提醒措施。此外,该企业对于系统监控过程中反馈的警报信息,处理时间较滞后,或通常直接采取复位处理,未逐一及时通知用户。对此,宝安区有关部门应针对成华腾达公司暴露的问题,从督促规范其24小时值班值守和同步处置系统监控信息等方面入手,扎实开展一次专项排查整顿工作。对于其是否存在监控技术漏洞,是否降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要时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测评估。专项排查整顿工作要举一反三,既要对该企业目前所有的服务用户、服务管理情况进行摸底分析,也要对宝安区全区范围内的同类用电安全监控企业一并进行排查或整顿,从而进一步规范此类市场的运营秩序。全市各区(新区)要以此为鉴,主动开展相应的排查整顿行动,对正在运营的用电安全(电气火灾)监控服务企业,及时督促其落实好合同义务,确实做好值班值守工作。作为先行示范区,未来推广中要执行更高的建设标准,对于今后进入此类市场运营的企业,用电安全动态监控系统要按照《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14287-2014)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四)强化基层消防网格管理,严防“三小”场所违规住人等现象。要根据《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28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3〕5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3〕53号)三、切实强化火灾预防(八)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各社区要建立消防巡查服务队和兼职消防队等消防安全组织,着力提升基层消防工作水平。]文件精神,不断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社区)消防安全组织,落实基层消防工作责任,通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夯实城乡火灾防控基础,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各区(新区)要发挥街道、社区网络管理组织作用,压实、强化网格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网格化管理制度,常态开展多方式的督导、考核,确保网格巡查、排查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实现网格责任明确、制度规范、常态巡查的闭环管理。强化早巡、午巡、夜巡等常态化巡查工作,提升网格巡查排查工作的覆盖面和精准度;以“消安委吹哨、街道报到、行业参与、网格行动”的模式,定期组织开展联合巡查排查行动,不断消除动态隐患;落实一格一员和网格员“实名制”的责任制度,强化广大网格员的责任意识,确保巡查排查工作落到实处。探索和提升技防手段,用科技装备武装社会面管理和安全监管,通过安装红外线感设备等措施监测和解决“三小”场所违规住人问题。让网上数据多跑腿,实行“三小”场所人员经营点、住宿点双登记,在“管控通”系统增加“三小”场所经营者退房、退租、搬离等信息变动提醒功能,督促责任网格员及时跟踪巡查,有针对性地及时开展敲门排查。各街道安委办、消安委办、综合执法队、网格中心要形成合力,通过基层“巡”与“整”的紧密对接,实现基层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闭环。派驻街道的其他有关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履行好查隐患、除隐患的相关工作职责,确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加大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查处、整治力度,确保基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
(五)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微型消防站工作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业务培训工作,提升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报纸、新媒体、手机APP等传播途径,高频次播发防火提示和消防公益广告;利用微信、短信等形式开展对各类目标人群的定向、精准宣传,形成浓厚宣传氛围。对于少数民族市民集中居住地和经营场所,民政、宗教、消防等部门可联合开展消防安全“双语”宣传,并发展和培养一批少数民族义务宣传员,增强民族文化和宣传工作的认同感,以点带面提升各族市民朋友的消防安全意识。统一制作“三小”场所负面清单,并在场所门口统一格式张贴上墙,鼓励市民参加消防隐患有奖投诉举报;利用微信群和扫码观看等方式,定期推送各类消防宣传小视频,形成全民消防宣传常态化;组织开展消防讲座、消防应急演练等线下培训活动,普及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自救等知识,构建人人学消防、全民懂安全的良好氛围。加大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力度,深刻剖析事故原因及教训,用血淋淋、触目惊心的身边人、身边事,让广大市民朋友将消防安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诚信体系,优化“对无事者不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的监管模式,将失信企业和个人纳入诚信系统,广而告之加大曝光力度,提升监督执法的威慑力和震慑力。
(六)坚持源头管控和疏堵结合,形成更加扎实有效的综合治理体系。“2·23”火灾事故暴露出“三小”场所违规住人“回潮”现象,也暴露出非商品房住宅小区物业消防管理的短板和漏洞,并反映出基层网格管理工作的细节末端有待进一步捋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还面临着诸多任务,各区(新区)要针对企业逐步复工复产的特点,加强安全指引和日常督导巡查,防止复工复产引发消防安全隐患集中突发问题。要加强动态隐患排查和火灾防控力度,把城中村、出租屋、工业园、城乡结合部等场所和部位,纳入“查隐患、除风险”的范围,严防小火亡人、群死群伤等事故。治理过程中,相关部门要综合施策、形成合力,按照“一街道一对策、一行业一对策”的原则,对重点场所、不放心部位,持续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并形成长效机制。同时,要注重疏堵结合的原则,统筹推进民生服务保障工程,在清理“三小”场所违规住人行动中,对于在辖区内经营却因各种困难而无法落地租房的,帮助提供相关的租房信息指引,通过政府力所能及的行动,为弱势群体提供民生服务;有计划地逐步实施电动自行车充电点、充电柜建设,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提供便利。要强化整治工作的执法力度,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三小”场所、“三合一”和“多合一”场所,要坚决消除违规住人、违规进楼充电、乱拉电线、违规用火用电、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现象,对于造成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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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629 | 2020_深圳市福兴隆金饰品有限公司11·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深圳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上水径申龙工业区A 栋厂房,钢筋混凝土结构, 占地面积约787.8 ㎡,建筑面积6579.5 ㎡,高度31.6m,共8 层,耐火等级一级。2008 年3 月19 日,深圳福兴隆公司承租该 栋厂房用作经营办厂,租期由2009 年7 月1 日至2024 年6 月 30 日止。2011 年6 月30 日,进行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编号:440000WYS110033725,消防设计备案号:440000WSJ11003 3724。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深圳福兴隆公司成立于2004 年6 月16 日,有限责任公
司;法定代表人:李注杰;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679879;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 街道上水径申龙工业区A 栋1-8 层;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许可经营项目是:黄金、铂金、钯金的回收 提纯精练加工等。经查,2010 年8 月10 日,深圳福兴隆公司取 得环评批复(深龙环批[2010]700613 号)。2013 年5 月8 日, 深圳福兴隆公司废气和废水污染防治设施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深 龙环验收[2013]013 号)。2016 年11 月4 日,深圳福兴隆公司 取得《广东省污染物排污许可证》,主要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氯 化氢、烟尘、硫酸雾,排放标准:DB44/27-2001 第二时段二级 标准,许可证编号:4403072016000298,有效期至2021 年11 月 3 日。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考核。
2.李注杰,男,汉族,31岁,广东高州人,深圳福兴隆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管理工作。
(三)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深圳福兴隆公司主要从事黄金、钯金、铂金的回收提纯精炼 加工,包括含贵金属织物、含贵金属抛光粉的提纯加工,根据企 业提供的原辅材料消耗表,年回收加工贵金属织物约136 吨/年, 贵金属抛光粉1.02 吨/年。主要工艺为焚烧、深度氧化、浸泡、 洗涤过滤、萃取、还原、分离、沉淀、熔化造块等,生产过程中 会产生大量高温废气及酸性废气,为满足环保要求,设置了12 套废气处理装置,通过管道与各生产车间相连。据吉华应急办及 其他企业反映,2018 年至2020 年深圳福兴隆公司处于停业状态。 据吉华环保所反映,2020 年9 月该企业提交环评报告后,才批 准恢复营业。因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臭味气体,周边居民 投诉较多,企业采取凌晨时段进行生产作业(见图1)。 图1 一楼车间布局图
(四)废气环保处理设施和生产设备基本情况
1.环保处理设施情况。深圳福兴隆公司原有废气治理设施采
用传统酸碱塔/水喷淋工艺,涉及的废气主要有焗炉产生的含烟 尘废气、有机废气、浸泡工序、还原工序产生酸性废气以及回用 水处理站产生的硫化氢废气,为解决当前焗炉尾气夹带雾滴及细 微颗粒等问题,拟采用旋流喷淋+高效湿式电除尘(雾)器对焗 炉尾气夹带雾滴及细微颗粒等有害物质进行深度净化治理。2018 年6 月,企业分两期对原有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升级改 造工程由深圳市鸿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设计施工。2019 年9 月, 废气治理设施升级改造一期、二期工程全部完工验收。本次升级 改造完成后为12 套湿式静电除尘除雾塔处理设施和一套废水 回用处理设施。
2.氧化生产设备情况。深圳福兴隆公司原有焚烧炉2 个、深
度氧化炉5 个,分别布置在1-8 层生产车间,由于焚烧炉及深度 氧化炉为立式炉体,焚烧或深度氧化炉已不再适应现有原辅材料 的加工,深圳福兴隆公司对原有生产设备进行了升级改造,淘汰 和拆除原有炉体。2020 年8 月完成升级改造,生产车间分别设 置在1 层和5 层。1 层设置4 个车间,其中1 号、3 号车间为氧 化炉焚烧车间,车间内共3 个电深度氧化炉(内置30 个焗锅), 2 号、4 号车间为还原车间。5 层设置一个车间,车间内共2 个 电深度氧化炉(内置20 个焗锅),焗锅内贵金属织物、含贵金 属抛光粉原料采用电加热的方式进行氧化处理。
(五)高温作业工序及废气产生情况
深圳福兴隆公司涉及到高温作业主要集中在高温氧化环节, 高温氧化工艺采用电加热的方式,无明火加热。原料深度高温氧 化因含织物,织物经高温后产生的废气为高浓度烟尘,伴有炭黑、 焦油、VOCs 等物质产生。
(六)焗炉废气处理工序
该工艺先对高温烟气进行多级水喷淋预处理,一方面起到降 尘作用,一方面可对高温烟气进行有效降温。首先将含贵金属的 织物、抛光粉放至焗锅内,采用电加热的方式将原材料进行氧化 处理(温控700℃左右),氧化处理产生的高温气体通过风机抽 排,经烟尘沉降室进入钛喷淋设备进行初次降温,经初处理的烟 尘进入玻璃钢旋流塔后,进入100KV玻璃钢湿式电除尘器进一步 除尘,最后再一次喷淋除尘通过总排风管进行排放(见图2)。 图2 废气处理工序图
二、事故经过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0 年10 月31 日20 时,深圳福兴隆公司李注杰、何超辉、 沈伟等人上夜班,客户拿着贵金属抛光粉到深圳福兴隆公司进行 提炼,何超辉、沈伟打开电氧化炉和废气处理设施,将客户提供 的抛光粉放进焗锅内进行高温氧化。11 月1 日4 时,抛光粉高 温氧化完毕,何超辉、沈伟关闭电氧化炉等待焗锅内的氧化物自 然冷却。6 时30 分,公司保安员安孟成巡逻时发现8 栋厂房外 墙废气处理系统管道出现明火,立即向李注杰报告,李注杰查看 现场后立即拨打119 火警电话。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深圳福兴隆公司提交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直接财产损 失申报表》核定统计,本次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总金额为
94.462 万元人民币。
三、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一)消防救援及应急疏散情况
2020 年11 月1 日6 时30 分,保安员巡逻发现深圳福兴隆 公司厂区楼顶有浓烟冒出,立即通知企业负责人李注杰。6 时39 分,李注杰拨打119 报警电话,深圳福兴隆公司部分员工和义务 消防队积极参与灭火和疏散救援,由于火势和浓烟过大,大火未 能及时扑灭。 接警后,区消防大队立即调派布吉消防救援站、坂田消防救 援站、吉华街道专职消防队等多支消防队伍参与灭火。7 时20 分,明火基本扑灭,现场无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800 平方米。 9 时,火灾现场清理工作结束。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区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指示:全力做好救援和危化品处置工作,并 查明起火原因,举一反三,组织开展全区危化品专项检查,防范 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区主要领导指示:全力组织灭火救援,防范次生灾害,做好 现场管控和危化品安全转移。查明事故原因,严肃查处责任人, 上限处罚。 相关区领导第一时间带领区应急管理局、水务局、环保局等 相关部门赶到现场了解火灾情况。 吉华街道领导带领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政务值班组、应急 管理办、环保所、应急救援消防站、专职消防队、森林消防队、 水径派出所、水径社区工作站等相关单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 救援。
(三)消防废水处置情况
深圳福兴隆公司经营贵金属回收加工业务,因还原工序涉及 使用盐酸、硝酸等危化品,现场救援的消防废水存在环保超标情 况,环保局、水务局第一时间调派人员赶赴现场监测、指导应急 处置工作,对路面、水沟和管道中存留污水进行处置和收集,并 使用重金属捕捉剂在排放污水时进行中和,预防重金属污染。经 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检测部门现场监测,消防废水和存留污 水符合环保标准。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经现场勘验、视频分析、笔录分析等核实,现将起火原因认 定如下:
(一)直接原因
事故现场废气处理环保设备已完全烧毁,根据龙岗区消防救 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20 年11 月1 日 6 时01 分;起火部位为深圳福兴隆公司厂房外东侧废气处理环 保设备2 号湿式静电塔与2 号三级喷淋塔连接处;起火原因为废 气处理环保设备故障起火所致。
(二)间接原因
1.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深圳福兴隆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疏
于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产职责不清,安全规章 管理制度不完善,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未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巡视制度。深圳福兴隆公司环保设施
日常检查维护流于形式,未对环保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未及时清 理废气管道及废气处理设备上的焦油、碳黑等可燃物,废气处理 设施日常检查不到位。
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缺失。深圳福兴隆公司未建立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未对环保处理设施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工作,未采取 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
4.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够。深圳福兴隆公司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培训走过场,环保设备日常检查维护培训不深入,作业人员不掌 握环保设备日常检查维护的专业知识。
5.风险管控能力不足。深圳福兴隆公司对环保设备日常检查
维护工作重视不够,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全面辨识环保设备存 在的安全风险,建立风险清单,制定风险管控措施。
6.政府部门监管不力。政府部门未全面落实安全监管工作,
责任心不强、日常安全巡查不认真细致,未及时发现和查处深圳 福兴隆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不到位的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未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火灾事 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
深圳福兴隆公司未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巡视制度,未对环保设 施进行检查维护;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环保处理设施 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工作;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够,环保设备日常 检查维护培训不深入,作业人员不掌握环保设备日常检查维护的 专业知识;风险管控能力不足,未全面辨识环保设备存在的安全 风险,建立风险清单,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 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
(五)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深圳福兴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注杰,未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 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规章管理制度不完善,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 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十八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区 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建议进行约谈和组织处理的部门及人员
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仍存在薄弱环节,未及时发
现深圳福兴隆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不到位的行为。 建议由区安委办对其进行约谈,相关责任人员由深圳市生态环境 局龙岗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问责。
2.吉华街道应急办安全生产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相关人员
工作不细致,排查不全面,未在企业生产时段巡查,对深圳福兴 隆公司日常巡查流于形式。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约谈, 相关责任人员由吉华街道办依据相关规定问责。
六、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吉华街道应急办履职情况
2018 年至2020 年期间,深圳福兴隆公司一直处于停产停工 的状态,吉华街道应急办未将该企业纳入2018、2019、2020 的 年度执法计划。 按照相关要求,吉华街道应急办对停产停工的企业制定相应 巡查计划,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2020 年9 月11 日、10 月6 日、 10 月25 日,吉华街道应急办执法网格组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巡 查,在企业人员的带领下对企业的一楼和二楼进行检查,未发现 企业进行生产。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吉华街道应急办相关人员工作不细 致,排查不全面,未在企业生产时段巡查,对深圳福兴隆公司日常 巡查流于形式。
(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履职情况
1.信访处理
2019 年7 月至2020 年11 月,共收到针对深圳福兴隆公司 废气污染环境信访投诉29 宗,吉华管理所均进行了妥善处理并 回复信访人,实施每周一巡。2020 年8 月12 日,深圳市生态环 境局综合执法支队现场对该公司进行一对一督导帮扶。
2.工作约谈
2019 年10 月12 日,吉华管理所在龙岗管理局4 楼就“申 龙、恒通工业区环境污染扰民一事”约谈了该公司。
3.执法检查
2019 年9 月16 日,吉华管理所对深圳福兴隆公司超审批范 围,未批扩产的违法事实进行了取证,12 月18 日做出了处罚5 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产整改恢复到审批范围内。 2019 年10 月18 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委托深 圳市环境工程科学技术中心对该公司按照环保批文要求逐项进 行评估。评估期间,深圳福兴隆公司全面停产,对照评估报告逐 条整改。吉华管理所执法人员在白天和夜间对该公司进行了多次 检查,均未发现该公司私自生产情况。2020 年9 月,深圳福兴 隆公司完成环评整改,深圳市环境工程科学技术中心进行验收并 出具了验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显示该公司落实了环保整改要 求,已完成各项整改工作。
4.隐患排查整治
2020 年9 月22 日吉华管理所向深圳福兴隆公司送达了2 份 有关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一份是《关于加强中秋国庆 期间环境安全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企业开展 “废气防治设施隐患自查自改”;另一份是《龙岗区污染防治设 施环境安全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加强管理,落实环境安全主体 责任。 2020 年9 月25 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吉华管 理所对深圳福兴隆公司进行节前安全检查,现场要求企业履行主 体责任,主动开展污染设施安全检查。 2020 年9 月27 日、10 月20 日、10 月22 日,深圳市生态 环境局龙岗管理局聘请深圳市金安宏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对福兴 隆污染防治设施和生产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34 个,吉华管 理所向深圳福兴隆公司送达了整改通知书。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存在 未及时发现深圳福兴隆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不到位 的行为。
七、事故教训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管理制度落实,堵塞事故漏洞。生产企业要通过
事故吸取教训,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检查安全管理制度和操 作规程落实情况和执行情况,检查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责 任心、人员素质情况,加强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做到安全检查不 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实现“预见在先,化解在前”。
(二)全面提升安全风险管控,推动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生产企业要落实风险管控责任,全面实施安全风险评估,评估风 险产生的根源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加强危险因素辨识能力,找出 风险点,形成闭环和可持续改进方案,实行分级、动态管控。
(三)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实现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有效融
合。目前,环保部门作为监管部门主要关注废气、废水治理、排 放、处置是否达标,缺乏对环保设施的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而 其他相关部门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不了解生产工艺、环保设 施的结构和原理,各自检查均难以做到有针对性地监管,容易造 成漏洞。这就要求政府相关部门要紧密合作,以职责为抓手,坚 持以事故和问题为导向,深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加强风险研判, 仔细查找当前涉环保设施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和管理方面的薄 弱环节,查漏洞、补短板,群策群力,找准解决办法,合力监管, 只有实现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同频共振,才能真正做到安全监管 无死角、全覆盖。
八、事故调查组人员组成(附后)
深圳市福兴隆金饰品有限公司“11·1”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1 年1 月18 日
FD09630 | 2020_清城区8·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清城区8·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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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区“8•2”一般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2020年8月2日12时51分,位于清城区龙塘镇辖区的联泰塑胶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000平方米,现场无人员受伤。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有关规定,清城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清城公安分局、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龙塘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清城区“8•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查清了事故发生原因,明晰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经调查,事故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营范围:生产销售聚乙烯、聚氯乙烯、ABST和HIPS等各种塑料制品;加工、回收、销售非生产性废旧塑料。地址:清远市龙塘镇良种场。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清市府国用(2002)第00171号,用地面积:8054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1994年4月13日取得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原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的环评批复,并于2020年4月25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00617479963A001Q),行业类别: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有效期限:至2023年04月24日止。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0年8月2日12时51分,联泰公司西北侧货仓中部露天场地,靠北位置的废旧塑胶堆垛发生火灾,火势漫延迅速。12时52分,清远高新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派出4台消防救援车辆进行灭火。约22时,火势得到控制。事故造成联泰公司厂房北部、西部、西北部铁栅搭建的货场主体结构及堆放的废旧塑胶堆垛烧损。过火面积约1000平方米。 事故发生后,区委书记、常务副区长、区公安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等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组织力量全力扑救火灾,并召开现场会议部署善后处置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
(三)职能部门、属地履职情况
根据《清城区企业网格管理责任表》,联泰公司作为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属于三级网格巡查管理。龙塘镇政府每个季度对该企业进行一次例行巡查,在以往巡查中没有对该企业存在住宿场所与楼下堆放物品仓库(约200平方米)合一设置的安全隐患责令其整改,对清城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全区废品回收站、“三小”场所以及“多合一”场所等高风险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清城消安〔2019〕15号)文件执行力度不足,没有认真吸取近年发生在我区火灾事故的教训。
(四)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及善后工作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0万元,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相关的事故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理完毕。
二、事故原因
经调查,该起火灾事故起火原因排除着火货仓内部电气线路及电器故障引发火灾可能,排除外来引火源引发火灾可能,排除人为纵火可能。联泰公司火灾原因认定为储存物品自燃引发。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联泰公司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处理意见和建议
建议清城区安委办对龙塘镇政府发出工作提醒函,要求龙塘镇政府主要领导对负责消防工作的分管领导进行约谈;负责消防工作的分管领导对负责消防部门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将落实情况在9月28日前上报区安委办。
五、事故教训和建议
龙塘镇政府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废品回收站、拆解场、“三小”场所和“多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并针对相关场所涉及用火、用气加工生产流程的监管和排查。对无证照场所,采取坚决全面取缔的态度,不留死角,全面排查;对符合条件开业的相关单位,要督促其单位负责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火灾防控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此页无正文) 清城区“8•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0年9月11日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方案>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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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631 | 2020_温宿县G314国道玉尔滚往温宿方向930公里处8.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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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宿县G314国道玉尔滚往温宿方向930公里处“8.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档来源: 温宿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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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宿县G314 国道玉尔滚往温宿方向930 公里处 “8.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温宿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12 月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2 -
(二)事故车辆基本信息......................................... - 2 -
(三)事故发生经过............................................. - 2 -
(四)事故现场情况............................................. - 4 -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 -
(六)其他情况..................................................- 5 -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5 -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5 -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6 -
(三) 善后情况................................................. - 6 -
(四)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 6 -
三、事故原因分析.................................................... - 7 -
(一)直接原因.................................................. - 7 -
(二)间接原因.................................................. - 8 -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8 -
(一)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8 -
(二)有关监管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 9 -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9 -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 9 -
(二)对有关监管部门及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 9 -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9 -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9 -
温宿县314 国道玉尔滚往温宿方向930 公里处 “8·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8 月10 日01 时43 分,位于314 国道玉尔滚往温宿 方向930 公里处新AE5506(新M8984 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车辆所有人:新疆卓驰运输有限公司、火灾当事人:买某)发 生自燃,火灾造成新AE5506(新M8984 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 车驾驶舱完全烧损,过火面积约19 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约 309375 元(此数值为统计数据非物价鉴定结论),1 人死亡(买 某,男,身份证号码:65313019830824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93 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 14 号)、《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县政府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事故 调查组由应急管理局县牵头,消防救援大队、公安交警大队事 故中队、县纪委监委、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派成员配合参与调 查,同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 人员问询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人员伤亡情 况、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事故相关单位和人 员的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 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温宿县314 国道玉尔滚往温宿方向930 公里 处“8.10”火灾事故是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自燃导致的一般火 灾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新疆卓驰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9日,法 定代表人:哈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106MA78W4993T, 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拾万)元整。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 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西环北路2135号同城国际住 宅小区E区E1幢商铺3室。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 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 货物运输代理;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装饰用品销售。(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车辆基本信息
起火车辆为新AE5506(新M8984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车辆沿道路北侧路边停靠,车头朝西,道路为东西走向,道路 南侧、北侧均为空地。车辆牌型号: 解放牌 CA4250P25K15T1NE6A80,发动机号码:3121B016480,车辆识 别号: LFWSRX9L2MAB02735 , 使用性质: 货运, 车辆尺寸 7415X2550X3960mm。该机动车所有人:新疆卓驰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投保情况:中国人民保险300万(强险和商业险)。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8 月10 日01 时许,温宿县交通管理大队玉儿滚 中队两名辅警在314 国道925 公里至952 公里路段巡逻时发 现,玉尔滚往温宿方向一辆新AE5506(新M8984 挂)号牌重 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发动机上方在冒烟,两名辅警迅速到达着火 车辆旁看到了驾驶室下方有明火,驾驶员(买某)在一旁拍视 频,两名辅警及时使用手提式灭火器对着火部位进行灭火,并 在着火车辆前后100 米外摆放锥桶,对来往的车辆进行拦截和 劝返,经六七个灭火器全部使用完后,火势依然无法控制,于 是辅警艾某拨打了119,随后着火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和前轮胎 发出小的爆炸声,因此两名辅警将车辆前后100 米处摆的锥桶 移到200 米以外,将来往的全部车辆劝返至锥桶外侧,疏散围 观人员,期间着火车辆的驾驶员说想把车头和车挂分开减少损 失,几次接近着火车辆,但两名辅警劝住他不要靠近车辆,并 告诉他车有保险,要注意个人安全,将驾驶员拉至安全区域, 但是驾驶员趁着辅警打电话报现场情况时跑去着火车辆附近, 就在此时车辆加气罐爆炸,两名辅警在距离车头30 米处发现 了躺在地上的驾驶员,并拨打了120 急救电话等待救援,很快 温宿县消防大队2 辆消防车10 名消防救援人员赶到了现场将明 火扑灭,随后阿克苏地区农一师五团分院120 急救人员也赶到 了现场对受伤的驾驶员送往医院抢救,04:55 许驾驶员(买某) 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勘验发现:车辆西侧(前侧):车辆前侧全部过火, 驾驶舱完全烧毁,金属构件向下弯曲变形,冷却水箱烧损破碎 掉落至地面,前保险杠裸露。车辆南侧:挂车部分无过火痕迹。 牵引车部分前侧为驾驶舱,后侧为天然气燃料箱,驾驶舱已完 全烧毁,金属构件受热变形向下扭曲。天然气燃料箱气罐爆炸 后产生的碎片四处散落,仅剩余1 处气罐外观完好,掉落至地 面。驾驶舱下侧轮胎完全烧毁,轮胎钢丝网裸露,金属轮毂完 好无变形痕迹。车辆东侧:挂车西侧(尾部)完好,无过火痕 迹。牵引车与挂车之间为天然气燃料箱,燃料箱西侧为挂车前 金属挡板,挡板已变形撕裂,向后倾斜。车辆北侧:挂车部分 无过火痕迹,挂车内装载饲料无过火痕迹。牵引车轮胎完全烧 毁,轮胎钢丝网裸露,金属轮毂基本完好。驾驶舱部分:燃气 罐爆炸后产生的冲击波导致驾驶舱前倾,驾驶舱完全烧毁,变 形扭曲严重。因此认定起火部位位于314 国道玉尔滚往温宿方 向930 公里处新AE5506(新M8984 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发动机舱。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火灾造成1 人死亡。死者:买某,男,
维吾尔族,住址:新疆巴楚县英吾斯塘乡奥尔曼村X 组XXX 号, 身份证号码:65313019830824XXXX。通过对尸体检验发现死者 死亡原因为车辆爆炸造成的冲击波造成其摔跌导致其严重颅 脑损伤伴创伤性大失血而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火灾造成314 国道玉尔滚往温宿方
向930 公里处新AE5506(新M8984 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驾驶舱完全烧损,过火面积约19 平方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统计约309375 元(此数值为统计数据非物价鉴定结论)。
(六)其他情况
事故发生在G314 国道930 公里处,该路段双向2 车道, 限速60Km/h;查阅温宿县气象局气象观测资料:314 国道玉尔 滚往温宿方向930 公里处最近的区域站佳木服务区于2024 年 8 月10 日02 时的气温25.3℃,相对湿度40%,风向:西北风, 平均风速3.6 米/秒,无恶劣天气,未受到环境的影响。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阿克苏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于2024 年8 月10 日 01 时43 分接到火灾报警,反映314 国道玉尔滚往温宿方向重 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火灾,阿克苏地区消防救援支队调派温宿县 城区消防救援站2 车10 人到场实施处置。县应急管理局于8 月10 日02 时接温宿县公安局此事故报告,于03 点10 分向地 区应急管理局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并核实现场伤亡人员 情况后,于06 时形成书面的事故信息上报地区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4 年8 月10 日01 时许,温宿县玉儿滚交警中队两名辅警 道路巡逻过程中,发现位于314 国道玉尔滚往温宿方向930 公里 处重型半挂牵引车新AE5506 发生火灾,两名辅警立即使用手提 式灭火器进行扑救,同时疏散道路过往的车辆,见火势无法控制 就拨打了报警电话,发现着火车辆驾驶员受伤第一时间拨打120 急救电话,请求救援。 2024 年8 月10 日02 时18 分,温宿县消防救援大队2 辆消 防车10 名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实施救援处置,02 时35 分将 现场明火扑灭,02 时45 分阿克苏地区农一师五团分院急救人员 到达现场将受伤人员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三)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温宿县公安局网信办立即启动网络舆情应 急响应机制,加强网络舆情管控引导工作,未发生大面积负 面舆情炒作,社会稳定大局稳定。
(四)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从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总体情况看,火灾事故发生后 交警中队巡逻辅警第一时间采取补救措施、疏散过往车辆并 给消防救援大队打电话请求救援,温宿县消防救援大队最快 速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相关人员上报和救援信息传递沟通 顺畅;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公安局、 等部门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排除遗留火种因素引发火灾。根据现场灭火交警反
映,火灾初期燃烧仅发动机舱过火,未发现驾驶室过火情况, 发动机舱不具备遗留火种引发火灾条件,因此可排除遗留火 种因素引发火灾。
2.排除雷击因素引发火灾。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材料当
日天气为多云(无雷电等强对流天气),西北风3.6m/s,
25.3℃,因此可排除雷击因素引发火灾。
3.排除外来飞火因素引发火灾。根据现场勘验,起火点
位于发动机舱东侧,拖挂及货物无过火痕迹。起火车辆四周 无烟囱、临时用火点、动火点。通过现场灭火交警证言火灾 初期燃烧仅发动机舱过火,拖挂和货物未过火,因此可排除 外来飞火因素引发火灾。
4.排除刹车系统故障因素引发火灾。经现场勘验,车辆
前轮轮胎完全烧损,轮毂完好,起火部位距刹车盘、刹车片 部位较远,因此可排除刹车系统故障因素引发火灾。
5.不排除电气及油气管路故障因素引发火灾。根据现场
勘验,天然气燃料箱与驾驶舱之间间隔1.5 米,下侧为变速 箱,变速箱两侧金属大梁变形,金属表面呈黑色变色痕迹。 变速箱铝合金壳罩上侧烧失严重,变速箱内齿轮、连接杆有 过火痕迹。天然气燃料箱供气管网连接至发动机,供气管路 因爆炸冲击波已完全破碎。变速箱东侧主线束供电线路绝缘 层炭化严重,铜芯线完全裸露。天然气气罐爆裂破碎严重, 油气连接管烧失。因此不排除电气及油气管路故障因素引发 火灾。因此不排除电气及油气管路故障因素引发火灾。综上 所述:因此认定起火原因系可排除遗留火种、雷击、外来飞 火、刹车系统故障等因素引发火灾,不排除电气及油气管路 故障因素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企业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疆卓驰运输有限公 司对新AE5506(新M8984 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买某 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执行严格考核;企业负责人、安全 管理人员未能尽到应有的安全管理及监督职责,未能对驾驶员和 挂靠车辆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导致萌芽状态的安全隐患得不到 及时发现和纠正,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疆卓驰运输有限公司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挂靠 车辆的隐患排查工作流于形式,对从业人员未执行严格考核;企 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尽到应有的安全管理及监督职责, 未能对驾驶员和挂靠车辆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未落实企业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萌芽状态的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和 纠正,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哈某,男、汉族,新疆卓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对挂靠车辆未进行统一协调 管理;企业对车辆运行情况不掌握,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流于形 式;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 责任。建议由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管局,对哈某予 以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新疆卓驰运输有限公司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挂靠 车辆的隐患排查工作流于形式,对从业人员未执行严格考核;企 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尽到应有的安全管理及监督职责, 未能对驾驶员和挂靠车辆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未落实企业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萌芽状态的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和 纠正,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建议由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 交通运输管局,对新疆卓驰运输有限公司予以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切实担负起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重大责任。各级党委
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 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树牢安全发 展理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把防范化解安全 风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以最严标准、最严要求、最严措施, 坚决整治问题隐患,查找安全监管盲区漏洞,织密守牢安全责 任网格,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全力推动各级安全生产 决策部署及各项制度措施落地落实。
(二)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生产
经营单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认真贯彻落实法规 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以细之又细、严之又严的态度部署落实 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全员安全风险意识和素质能 力,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全面建立和扎实运行风险分 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企业自查自改主体 责任,突出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带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到位。要特别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现场安 全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从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加强监督考 核,坚决杜绝安全培训“走过场”,切实提升员工的安全操作 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温宿县公安局交警管
理大队加强与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格按照 “减量控大”工作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国道、省道、城市道 路、农村公路隐患突出路段交通安全提升行动,通过排查治理一 批道路安全隐患,对“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车辆的违法停车、 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载客汽车超员、货车严重超载、大客车和大 货车高速公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酒驾醉 驾、危险驾驶、“带兵”驾驶等重点违法行为,持续保持严打高 压态势,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四)落实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温宿县交通运输
局要举一反三,加大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力度,督促运输企业依法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全员岗位责任制,认真落实各 项规章制度;督促企业全覆盖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如实记 录培训及考核内容,加强对新员工的三级教育培训,有效提升从 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落实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动态监控制 度,对于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 施,消除事故隐患。 温宿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12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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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632 | 2020_温宿县G314国道玉尔滚往温宿方向9_8·10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2 -
(二)事故车辆基本信息......................................... - 2 -
(三)事故发生经过............................................. - 2 -
(四)事故现场情况............................................. - 4 -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 -
(六)其他情况..................................................- 5 -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5 -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5 -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6 -
(三) 善后情况................................................. - 6 -
(四)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 6 -
三、事故原因分析.................................................... - 7 -
(一)直接原因.................................................. - 7 -
(二)间接原因.................................................. - 8 -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8 -
(一)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8 -
(二)有关监管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 9 -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9 -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 9 -
(二)对有关监管部门及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 9 -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9 -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9 -
温宿县314 国道玉尔滚往温宿方向930 公里处 “8·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8 月10 日01 时43 分,位于314 国道玉尔滚往温宿 方向930 公里处新AE5506(新M8984 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车辆所有人:新疆卓驰运输有限公司、火灾当事人:买某)发 生自燃,火灾造成新AE5506(新M8984 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 车驾驶舱完全烧损,过火面积约19 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约 309375 元(此数值为统计数据非物价鉴定结论),1 人死亡(买 某,男,身份证号码:65313019830824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93 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 14 号)、《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县政府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事故 调查组由应急管理局县牵头,消防救援大队、公安交警大队事 故中队、县纪委监委、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派成员配合参与调 查,同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 人员问询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人员伤亡情 况、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事故相关单位和人 员的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 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温宿县314 国道玉尔滚往温宿方向930 公里 处“8.10”火灾事故是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自燃导致的一般火 灾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新疆卓驰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9日,法 定代表人:哈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106MA78W4993T, 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拾万)元整。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 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西环北路2135号同城国际住 宅小区E区E1幢商铺3室。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 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 货物运输代理;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装饰用品销售。(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车辆基本信息
起火车辆为新AE5506(新M8984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车辆沿道路北侧路边停靠,车头朝西,道路为东西走向,道路 南侧、北侧均为空地。车辆牌型号: 解放牌 CA4250P25K15T1NE6A80,发动机号码:3121B016480,车辆识 别号: LFWSRX9L2MAB02735 , 使用性质: 货运, 车辆尺寸 7415X2550X3960mm。该机动车所有人:新疆卓驰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投保情况:中国人民保险300万(强险和商业险)。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8 月10 日01 时许,温宿县交通管理大队玉儿滚 中队两名辅警在314 国道925 公里至952 公里路段巡逻时发 现,玉尔滚往温宿方向一辆新AE5506(新M8984 挂)号牌重 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发动机上方在冒烟,两名辅警迅速到达着火 车辆旁看到了驾驶室下方有明火,驾驶员(买某)在一旁拍视 频,两名辅警及时使用手提式灭火器对着火部位进行灭火,并 在着火车辆前后100 米外摆放锥桶,对来往的车辆进行拦截和 劝返,经六七个灭火器全部使用完后,火势依然无法控制,于 是辅警艾某拨打了119,随后着火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和前轮胎 发出小的爆炸声,因此两名辅警将车辆前后100 米处摆的锥桶 移到200 米以外,将来往的全部车辆劝返至锥桶外侧,疏散围 观人员,期间着火车辆的驾驶员说想把车头和车挂分开减少损 失,几次接近着火车辆,但两名辅警劝住他不要靠近车辆,并 告诉他车有保险,要注意个人安全,将驾驶员拉至安全区域, 但是驾驶员趁着辅警打电话报现场情况时跑去着火车辆附近, 就在此时车辆加气罐爆炸,两名辅警在距离车头30 米处发现 了躺在地上的驾驶员,并拨打了120 急救电话等待救援,很快 温宿县消防大队2 辆消防车10 名消防救援人员赶到了现场将明 火扑灭,随后阿克苏地区农一师五团分院120 急救人员也赶到 了现场对受伤的驾驶员送往医院抢救,04:55 许驾驶员(买某) 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勘验发现:车辆西侧(前侧):车辆前侧全部过火, 驾驶舱完全烧毁,金属构件向下弯曲变形,冷却水箱烧损破碎 掉落至地面,前保险杠裸露。车辆南侧:挂车部分无过火痕迹。 牵引车部分前侧为驾驶舱,后侧为天然气燃料箱,驾驶舱已完 全烧毁,金属构件受热变形向下扭曲。天然气燃料箱气罐爆炸 后产生的碎片四处散落,仅剩余1 处气罐外观完好,掉落至地 面。驾驶舱下侧轮胎完全烧毁,轮胎钢丝网裸露,金属轮毂完 好无变形痕迹。车辆东侧:挂车西侧(尾部)完好,无过火痕 迹。牵引车与挂车之间为天然气燃料箱,燃料箱西侧为挂车前 金属挡板,挡板已变形撕裂,向后倾斜。车辆北侧:挂车部分 无过火痕迹,挂车内装载饲料无过火痕迹。牵引车轮胎完全烧 毁,轮胎钢丝网裸露,金属轮毂基本完好。驾驶舱部分:燃气 罐爆炸后产生的冲击波导致驾驶舱前倾,驾驶舱完全烧毁,变 形扭曲严重。因此认定起火部位位于314 国道玉尔滚往温宿方 向930 公里处新AE5506(新M8984 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发动机舱。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火灾造成1 人死亡。死者:买某,男,
维吾尔族,住址:新疆巴楚县英吾斯塘乡奥尔曼村X 组XXX 号, 身份证号码:65313019830824XXXX。通过对尸体检验发现死者 死亡原因为车辆爆炸造成的冲击波造成其摔跌导致其严重颅 脑损伤伴创伤性大失血而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火灾造成314 国道玉尔滚往温宿方
向930 公里处新AE5506(新M8984 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驾驶舱完全烧损,过火面积约19 平方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统计约309375 元(此数值为统计数据非物价鉴定结论)。
(六)其他情况
事故发生在G314 国道930 公里处,该路段双向2 车道, 限速60Km/h;查阅温宿县气象局气象观测资料:314 国道玉尔 滚往温宿方向930 公里处最近的区域站佳木服务区于2024 年 8 月10 日02 时的气温25.3℃,相对湿度40%,风向:西北风, 平均风速3.6 米/秒,无恶劣天气,未受到环境的影响。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阿克苏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于2024 年8 月10 日 01 时43 分接到火灾报警,反映314 国道玉尔滚往温宿方向重 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火灾,阿克苏地区消防救援支队调派温宿县 城区消防救援站2 车10 人到场实施处置。县应急管理局于8 月10 日02 时接温宿县公安局此事故报告,于03 点10 分向地 区应急管理局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并核实现场伤亡人员 情况后,于06 时形成书面的事故信息上报地区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4 年8 月10 日01 时许,温宿县玉儿滚交警中队两名辅警 道路巡逻过程中,发现位于314 国道玉尔滚往温宿方向930 公里 处重型半挂牵引车新AE5506 发生火灾,两名辅警立即使用手提 式灭火器进行扑救,同时疏散道路过往的车辆,见火势无法控制 就拨打了报警电话,发现着火车辆驾驶员受伤第一时间拨打120 急救电话,请求救援。 2024 年8 月10 日02 时18 分,温宿县消防救援大队2 辆消 防车10 名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实施救援处置,02 时35 分将 现场明火扑灭,02 时45 分阿克苏地区农一师五团分院急救人员 到达现场将受伤人员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三)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温宿县公安局网信办立即启动网络舆情应 急响应机制,加强网络舆情管控引导工作,未发生大面积负 面舆情炒作,社会稳定大局稳定。
(四)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从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总体情况看,火灾事故发生后 交警中队巡逻辅警第一时间采取补救措施、疏散过往车辆并 给消防救援大队打电话请求救援,温宿县消防救援大队最快 速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相关人员上报和救援信息传递沟通 顺畅;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公安局、 等部门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排除遗留火种因素引发火灾。根据现场灭火交警反
映,火灾初期燃烧仅发动机舱过火,未发现驾驶室过火情况, 发动机舱不具备遗留火种引发火灾条件,因此可排除遗留火 种因素引发火灾。
2.排除雷击因素引发火灾。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材料当
日天气为多云(无雷电等强对流天气),西北风3.6m/s,
25.3℃,因此可排除雷击因素引发火灾。
3.排除外来飞火因素引发火灾。根据现场勘验,起火点
位于发动机舱东侧,拖挂及货物无过火痕迹。起火车辆四周 无烟囱、临时用火点、动火点。通过现场灭火交警证言火灾 初期燃烧仅发动机舱过火,拖挂和货物未过火,因此可排除 外来飞火因素引发火灾。
4.排除刹车系统故障因素引发火灾。经现场勘验,车辆
前轮轮胎完全烧损,轮毂完好,起火部位距刹车盘、刹车片 部位较远,因此可排除刹车系统故障因素引发火灾。
5.不排除电气及油气管路故障因素引发火灾。根据现场
勘验,天然气燃料箱与驾驶舱之间间隔1.5 米,下侧为变速 箱,变速箱两侧金属大梁变形,金属表面呈黑色变色痕迹。 变速箱铝合金壳罩上侧烧失严重,变速箱内齿轮、连接杆有 过火痕迹。天然气燃料箱供气管网连接至发动机,供气管路 因爆炸冲击波已完全破碎。变速箱东侧主线束供电线路绝缘 层炭化严重,铜芯线完全裸露。天然气气罐爆裂破碎严重, 油气连接管烧失。因此不排除电气及油气管路故障因素引发 火灾。因此不排除电气及油气管路故障因素引发火灾。综上 所述:因此认定起火原因系可排除遗留火种、雷击、外来飞 火、刹车系统故障等因素引发火灾,不排除电气及油气管路 故障因素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企业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疆卓驰运输有限公 司对新AE5506(新M8984 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买某 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执行严格考核;企业负责人、安全 管理人员未能尽到应有的安全管理及监督职责,未能对驾驶员和 挂靠车辆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导致萌芽状态的安全隐患得不到 及时发现和纠正,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疆卓驰运输有限公司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挂靠 车辆的隐患排查工作流于形式,对从业人员未执行严格考核;企 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尽到应有的安全管理及监督职责, 未能对驾驶员和挂靠车辆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未落实企业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萌芽状态的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和 纠正,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哈某,男、汉族,新疆卓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对挂靠车辆未进行统一协调 管理;企业对车辆运行情况不掌握,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流于形 式;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 责任。建议由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管局,对哈某予 以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新疆卓驰运输有限公司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挂靠 车辆的隐患排查工作流于形式,对从业人员未执行严格考核;企 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尽到应有的安全管理及监督职责, 未能对驾驶员和挂靠车辆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未落实企业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萌芽状态的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和 纠正,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建议由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 交通运输管局,对新疆卓驰运输有限公司予以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切实担负起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重大责任。各级党委
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 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树牢安全发 展理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把防范化解安全 风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以最严标准、最严要求、最严措施, 坚决整治问题隐患,查找安全监管盲区漏洞,织密守牢安全责 任网格,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全力推动各级安全生产 决策部署及各项制度措施落地落实。
(二)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生产
经营单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认真贯彻落实法规 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以细之又细、严之又严的态度部署落实 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全员安全风险意识和素质能 力,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全面建立和扎实运行风险分 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企业自查自改主体 责任,突出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带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到位。要特别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现场安 全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从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加强监督考 核,坚决杜绝安全培训“走过场”,切实提升员工的安全操作 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温宿县公安局交警管
理大队加强与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格按照 “减量控大”工作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国道、省道、城市道 路、农村公路隐患突出路段交通安全提升行动,通过排查治理一 批道路安全隐患,对“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车辆的违法停车、 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载客汽车超员、货车严重超载、大客车和大 货车高速公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酒驾醉 驾、危险驾驶、“带兵”驾驶等重点违法行为,持续保持严打高 压态势,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四)落实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温宿县交通运输
局要举一反三,加大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力度,督促运输企业依法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全员岗位责任制,认真落实各 项规章制度;督促企业全覆盖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如实记 录培训及考核内容,加强对新员工的三级教育培训,有效提升从 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落实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动态监控制 度,对于车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 施,消除事故隐患。 温宿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12 月9 日
FD09633 | 2020_温岭沈海高速6·13槽罐车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新华社杭州1月1日电(记者王俊禄、许舜达)记者1日从浙江省应急管理厅获悉,沈海高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30名公职人员被问责处理。
2020年6月13日16时,位于浙江台州温岭市的沈海高速公路温岭段温州方向温岭西出口下匝道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造成20人死亡,175人入院治疗,其中24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9477.815万元。
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超速行经高速匝道引起侧翻、碰撞、泄出,进而引发爆炸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员谢志高驾驶车辆从限速60公里/小时路段行驶至限速30公里/小时的弯道路段时,未及时采取减速措施导致车辆发生侧翻,罐体前封头与跨线桥混凝土护栏端头猛烈撞击,形成破口,在冲击力和罐内压力的作用下快速撕裂、解体,罐体内液化石油气迅速泄出、汽化、扩散,遇过往机动车产生的火花爆燃,最后发生蒸汽云爆炸。
调查组认为,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及叶岩福等主要负责人无视国家有关危化品运输的法律法规,未落实GPS动态监管、安全教育管理、电子路单如实上传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车辆挂靠经营等违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GPS监管平台运营服务商违规帮助瑞阳运输公司逃避GPS监管、电子路单上传主体责任,行业协会未如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评定,事故匝道提升改造工程业主、施工、监理单位在防撞护栏施工过程中未履行各自职责,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浙江省纪委省监委依规依纪依法组织开展审查调查,对30名责任人员作出问责处理。
【纠错】
】
FD09634 | 2020_湖北天门楚天生物科技9·2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湖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1-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文件
鄂应急发〔2021〕3 号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天门市 天门楚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9·2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结案的通知
中共天门市委,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0 年9 月28 日14 时07 分48 秒,天门市岳口镇岳口工业 园天门楚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6 人死亡、 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42.5 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54 号)的规定和应急管理部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于9 月 29 日成立了湖北省政府天门市天门楚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9·2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总工会、省公安厅、省经济
-2- 和信息化厅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 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深入细致 的调查和科学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 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 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天门市天门楚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9·2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 见附件)。《事故调查报告》按程序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事故 调查结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门市天门楚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28”较大爆炸 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请你市各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落实《事故调查报告》对事 故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并 将落实情况分别报送省纪委监委和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三、天门市委、市政府及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要认真吸取 事故教训,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及 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并将落实情况报送 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附件:天门市天门楚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28”较大 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1 年3 月29 日
-3- 附件
天门市天门楚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28”
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0 年9 月28 日14 时07 分48 秒,位于天门市岳口镇岳口 工业园的天门楚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6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42.5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应勇、时 任常务副省长黄楚平、副省长曹广晶、杨云彦第一时间分别作出 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做好死亡人员善后工作;彻查事故原 因,彻底消除事故隐患,严防次生灾害;加强危化品等重点行业 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遏制安全事故频发势头,确保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政府办公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负 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和事故善后工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 令第354 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指定,于9 月29 日成立了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等部门有关同志参加的天门楚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28”较 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分设技术组 、管理组、综合组。同时事故调查组邀请省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并聘请化工
-4- 安全、化工工艺及特种设备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事故技 术调查工作,委托武汉理工大学、湖北航天化学技术研究所、武 汉工程大学等单位进行检测试验。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取样检测、调查取 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专家分析、实验验证等,查明了事故 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 质以及事故单位及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明了相关部门 和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整改的 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天门楚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生物公司”) 成立于2013 年12 月30 日,位于天门市岳口工业园,法定代表 人鲁为桥,注册资本1000 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 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9006089296302J, 经营范围为医药染料、医药中间体(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 的生产、销售,发酵技术及医疗器械的购进、销售。营业期限为 2013 年12 月30 日至2033 年12 月29 日。公司由自然人股东鲁 为桥占股35%、王芷芬占股30%、陈云祥占股17.5%和喻兴良占股 17.5%构成。公司执行董事鲁为桥,监事王芷芬。 经查,该公司处于设备调试阶段,尚未开展试生产,也未正
-5- 式投产。目前调试阶段配有员工22 人,生产总监1 人,生产部 长(主要负责安全与环保)1 人,生产总监助理1 人,财务后勤 4 人,设备安装维修4 人,操作工9 人,自控室2 人。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津环保公司”)成立 于2010 年12 月28 日,位于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北首,法定 代表人姜桂廷,注册资本40003.5 万,经济性质为其他股份有限 公司(上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6770173X4,经营 范围为分离机械设备、干燥设备及配件生产、加工、销售,与分 离机械、干燥设备相关的咨询服务,本产品的售后服务、货物及 技术进出口经营,聚丙烯(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环保工程专 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低压电气成套设备生产与销售;设备租 赁。 经查,景津环保公司为本次压滤试验机设备生产单位,即型 号为800 型中进高温高压密闭镶嵌暗流可洗试验机(以下简称“压 滤试验机”)及相关滤布、滤板、密封圈等配件的制造和提供方, 在本次样机试验中派出了一名员工参与压滤试验机调试。 (三)事故单位项目建设情况。 2017 年7 月17 日,楚天生物公司医药中间体项目(300 吨/ 年溴代二氨基羟基蒽醌、100 吨/年二溴邻氨基苯甲醛)(以下简 称“中间体项目”)取得了天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湖 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登记备案项目代码:
-6- 2017-429006-27-03-115501),建设内容及规模为新增土地13320 平方米、新建仓库一栋、罐区一座,车间生产线一条;配建道路、 绿化、供电、消防、环保等工程,购置车间生产线配套设备。中 间体项目建成后年产300 吨/年溴代二氨基羟基蒽醌、100 吨/年 二溴邻氨基苯甲醛。 2018 年5 月18 日,中间体项目取得原天门市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天 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18〕2 号)。 2018 年9 月17 日,中间体项目取得天门市城乡规划局出具 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018-天规(用地)-4587 号)。 2018 年10 月31 日,原天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 对中间体项目进行了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于2018 年12 月6 日出具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天 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18〕003 号)。 2018 年12 月10 日,中间体项目取得天门市城乡规划局出具 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18-天规(工程)-4955 号)。 2019 年11 月29 日,中间体项目通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2020 年9 月3 日,天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表》。 2019 年12 月,中间体项目完成施工安装。
-7- 截止事故发生时,中间体项目还未进入试生产阶段。 (四)事故车间工艺流程。 事故车间即溴代二氨基二羟基蒽醌的工艺流程主要包括一 次硝化、苯氧基化、二次硝化、水解、还原和溴化六个主要工序。 一次硝化(一次硝化为蒽醌与浓硝酸反应,生成二硝基蒽醌 的4种同分异构体。以下简称“一硝”)是指向硝化反应釜内一次 性投入硝酸,开动搅拌缓慢滴加计量的发烟硫酸,发烟硫酸滴加 完毕后降温到10℃,采用螺旋加料投加计量的蒽醌。投加蒽醌过 程温度控制在10-15℃,蒽醌加完后保温5小时,取样检测合格后 降温至0-5℃,硝化反应釜物料进入筒锥式压滤器(X1102)过滤、 洗涤。母液减压蒸馏回收过量的硝酸,经检测后补加适量的硝酸, 直接套用于下一批反应。回收硝酸过程产生的尾气经水及碱液分 离吸收后高空排放,残留的硫酸母液降温至0-5℃过滤,得到少 量副产物1,6或1,7二硝基蒽醌。得到的含量在95%左右的硫酸母 液配入二次硝化混酸中重复利用。滤饼水洗至含酸量达到规定 值。洗涤废水排放物料进入下道工序。 本次事故时企业在进行一硝工序产物的过滤操作阶段,其它 设备和管道与事故设备未直接连接,后续工艺流程、设备布置等 与本次事故无关。事故发生于车间1 楼东侧,主要涉及设备包括: 8#筒锥式压滤器、空压机、母液槽(塑料受槽)和压滤试验机。 其中,8#筒锥式压滤器穿层布置在2 层楼板中间,底部管道在1 层,空压机控制按钮位于2 层平台8#筒锥式压滤器顶部东侧,母
-8- 液槽(塑料受槽)位于1 楼地面,距离8#筒锥式压滤器底部管道 约2 米,压滤试验机以液压部分朝南、过滤部分朝北纵向放置于 车间1 楼东侧空地,靠近东侧车间门口。 事故装置实际工艺流程:通过空压机对8#筒锥式压滤器储存 的一硝反应生成产物加压,向压滤试验机输送物料,经过压滤试 验机压滤后,滤饼即为产物,滤液流入塑料受槽。 (五)爆炸点及相关设备情况。 压滤试验机为景津环保公司制造,型号为800 型中进高温高 压密闭镶嵌暗流可洗试验机,总长3.6m,宽1.52m,高1.8m,其 中过滤部分长1.56m(含压紧板),机架结构和顶板为不锈钢, 油缸为碳钢,外有不锈钢护套,压滤部分共配有5 块滤板及滤布。 事故发生时使用的滤板为中进料高温密闭镶嵌滤布型(实心硬滤 板),滤板材质为玻纤增强聚丙烯。隔膜型滤板工作原理与实心 硬滤板相似,不同之处在于隔膜型滤板在停止进料后,可以向滤 板内通入气体使其膨胀变形,再次挤压滤板中间的滤饼。滤布型 号为800 型中进密闭108c 丙纶滤布。密封圈材质为氟橡胶。2020 年9 月15 日,压滤试验机由景津环保公司运到楚天生物公司, 景津环保公司提供了该试验机、滤板、滤布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事故发生于压滤试验机处,经现场勘查,爆炸造成压滤试验 机完全毁损,横梁断裂变形,压滤部分全部损坏,压滤试验机残 余部分被平移至室外,油缸呈撕裂状。8#筒锥式压滤机出料管损 坏,部分物料泄露至现场,塑料受槽破裂。爆炸点附近管道损坏,
-9- 车间塑钢窗户和玻璃损坏,北面砌体砖损坏,北面2 楼配电柜因 消防救援淋水损坏,厂房部分墙体损坏。 (六)岳口工业园(岳口镇)。 岳口工业园位于天门市岳口镇,2003 年5 月13 日经天门市 人民政府办公室(天政办函〔2003〕20 号)同意成立。岳口工业 园和岳口镇人民政府实行镇园一体化的运作模式,园区招商引 资、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工作由镇 园领导班子集中讨论决定,再由相关专班组织推进与落实。 (七)天气情况 据天门市气象台提供数据:2020 年9 月28 日,天门市多云 转小雨,气温24℃-20℃,东南风1-2 级。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9月28日13时左右,陈彬、徐红星和楚天生物公司操 作工文军、熊保卫、阮汉祥、顾太平、刘重阳共7人进入事故车 间。徐红星负责组织楚天生物公司职工参加调试,陈彬负责压滤 试验机调试,文军在2楼平台操作8#筒锥式压滤机供料压力,2名 操作工协助做试验,其他2人为附近岗位职工。 13时30分,由于新到的两块实心硬滤板的进洗液孔和原来的 滤板孔方向相反,现场人员将滤板手柄调换了方向,装上后滤板 稍微偏斜。13时37分,徐红星打电话通知唐钢(楚天生物公司维 修工)带六角扳手到现场帮忙,陈彬和熊保卫一起将滤板垫平。
压滤试验机安装好后,现场人员用便携空压机对压滤试验机 进行试压,发现没有漏压,准备开始进料调试。现场操作工把压 滤试验机进料阀和8#筒锥式压滤机底阀打开,陈彬安排文军在2 楼平台控制进料压力开关;文军按要求先将进料压力开至0.1MPa 进料,保持了10分钟左右,文军征得陈彬同意后将压力加到 0.2MPa,保持了10分钟左右后,文军按陈彬的要求再次加压 0.05MPa,压力到达0.25MPa。
临近事故发生时,文军发现出液管道内有火星流动,并且速 度越来越快。
14 时7 分37 秒,1 楼东南压滤机组监控视频显示出液管振 动明显,39 秒出液管尾部冒黄烟。
14 时7 分44 秒,2 楼东压滤机组区监控视频显示文军起身 关8#筒锥斗式压滤机压缩空气阀门控制按钮。
2020 年9 月28 日14 时7 分48 秒,2 楼南综合反应区监控 视频显示压滤试验机发生爆炸。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党委书记、厅长施政,天门 市委书记庄光明、市长杨兴铭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导应急救援 工作,并迅速成立由市委书记庄光明和市长杨兴铭任指挥长的现 场指挥部,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组、医疗救助组、环境监测组、善 后处置组、舆情处置组、后勤保障组,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医学 救治、环境保护、善后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 -10-
-11- 14 点08 分120 急救中心接到求救电话,救护车于14 时15 分到达现场。经医护人员确认,5 人死亡、2 人受伤。伤者紧急 送往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一名重伤者于20 时45 分经抢救 无效死亡,另一名轻伤者无生命危险。 14 时31 分天门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15 时05 分向 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了事故情况。14 时31 分天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接警中心接到报警,立即调派3 台水罐消防车、1 台水罐泡沫消 防车,24 名消防员前往现场处置,并向汉江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 心报告,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同时,调度岳口派出所专职 消防队、天门市益泰药业有限公司专职消防队前往协同处置。18 时30 分,指挥部调配市环卫局2 辆环卫抑尘车赶到现场,用抑 尘车对泄漏区域开展喷雾作业。9 月29 日零时11 分,现场处置 完毕。 环境监测组同时对现场环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经监测,没 有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三)应急救援评估与善后维稳情况。 本次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科学有序,未发生次生事故。 事故报告及时、客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事故中受伤人员文军已于2020 年9 月29 日出院。6 名死者 家属均得到抚慰和补助,伤亡者家属对处理结果表示认可,整体 舆情平稳,未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社会秩序总体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12- (一)直接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楚天生物公司在使用压滤试验机对二硝 基蒽醌滤料进行压滤作业时,滤料在压力作用下流动,与聚丙烯 纤维滤布摩擦产生静电,能量积聚达到滤料的静电爆发临界值 后,引发滤料起火分解,压滤试验机内温度和压力急剧升高,从 而导致压滤试验机内的二硝基蒽醌爆炸。 (二)企业方面原因。 1.楚天生物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组织 架构不完善,安全生产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作业安全管 理混乱,未落实八大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要求,未建立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安全 意识淡薄,未对更换板框压滤机是否存在潜在安全风险进行分析 评估,未对发生事故的压滤机现场试验制定技术方案和操作规 程,未针对板框式压滤机单机试验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预防措 施,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 安全警示标志,更换板框压滤机未履行变更手续,未和景津环保 公司安装试验板框压滤机签订合同,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和明确 双方安全管理范围和责任,未对景津环保公司技术人员进行安全 培训教育和现场安全交底。 2.景津环保公司,与楚天生物公司达成试验口头协议,没有 与楚天生物公司签订安全协议,没有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提供设备 并安排操作人员到楚天生物公司开展试验,试验现场出现异常情况
-13- 时处置不当。 (三)有关部门方面原因。 1.天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综合工作,其内设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负责全市化工、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该局片面认为他们只监管 已生产企业,没有将试生产前的设备实验纳入监管计划。监管存 在盲点和漏洞。 2.天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未能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 全”的要求,对化工行业企业安全管理指导不细不实,未能及时 发现并处置事故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地方党委政府方面原因。 1.岳口工业园(岳口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 系不健全,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与实际从事的具体 工作错位,职责不明确,责任边界不明晰,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 任未能落到实处;安全生产监管未能实现全覆盖,对辖区内化工 企业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将在建的化工企业纳入到安全检查和 隐患排查的范围;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事故企业的违法违规行 为。 2.天门市,天门市委、市政府对所属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监督不力,未及时纠正岳口工业园(岳口镇党委、政府)安全生 产工作体系不顺畅、不落实的问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 设重视不够。
-14- (五)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天门楚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28”爆 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鲁为桥,男,楚天生物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涉嫌 重大事故责任罪,已于2020 年10 月17 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 拘留。 2.魏祥土,男,楚天生物公司生产与技术负责人,涉嫌重大 事故责任罪,已于2020 年10 月17 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3.徐红星,男,楚天生物公司分管安全、环保负责人和压滤 试验现场负责人,擅自组织压滤机的试验,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 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4.鲁为桥,楚天生物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有效履行自身法定 职责,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更换板框压滤 机存在的潜在安全风险分析评估不到位,未和景津环保公司安装 试验板框压滤机签订合同,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明确双方安全 管理范围和责任,未针对板框压滤机单机试验制定应急预案和安 全预防措施,未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事故发生负直接 责任。建议由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
十一条的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 -15-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5.楚天生物公司系事故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责成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行政 处罚。
- 景津环保公司系事故设备供应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
要责任。建议由山东省德州市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对有关党员和公职人员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处理意 见,由省纪委监委提出。 (五)建议问责单位。 1.责成天门市委、市政府向湖北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责成天门市应急管理局向天门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责成天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向天门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 检查。 4.责成天门市岳口工业园(岳口镇)向天门市委、市政府作 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提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深刻领会习近平 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的核心要义,坚守红线 、
-16- 恪守底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湖北省党政领 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细则》为根本遵循,完善和落实“党政 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层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及 时分析研判安全风险,紧盯薄弱环节,制定契合实际的对策措施。 楚天生物公司、天门市委、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 教训,主动排查整改问题,以强有力的工作举措防止“重蹈覆辙”。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天门楚天生物公 司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 的认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确保安全生产投入, 切实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落到实处;加强生产教育培训,全面提 升职工安全理念和安全技能,积极引导企业员工参与风险防控工 作,形成“天天查隐患,人人保安全”的良好局面。 (三)进一步强化化工企业作业过程风险防控。一是加强设 备管理。督促企业加强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的风险管控,针对设 备固有风险、安装过程风险、设备调试风险、人员能力不足风险 等开展全面风险评估,制订相应的对策措施;严格制定并执行设 备安装方案,严禁未定型不合规设备上机调试。二是加强建设项 目过程管理。督促企业按照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求,严格履行 变更申请、变更风险评估、变更审批、变更验收手续。三是加强 工艺管理。督促企业在使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进行风险
-17- 辨识,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要进行不同状态下的危险性鉴定, 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并针对其危险有害因素提 出安全防范及管控措施。四是加强现场作业管理。督促企业严格 控制作业现场人员数量,尤其是非常规作业时,严禁无关人员进 入作业场所。对第三方要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全面告知安全风 险,签订安全协议。五是强化应急处置能力。督促企业针对各项 作业活动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现场处置措施,全面告知作业 人员作业危险性。 (四)进一步加大对化工行业的监管力度。各级政府及其相 关部门要深刻汲取近期发生的事故教训,进一步厘清化工行业领 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边界,积极探索建立“网络健全、反应灵 敏、联通顺畅、高效处置”的化工行业安全监管模式。充分运用 市场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强化行政监管的震慑作用,多管齐下 积极推进化工行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天门市天门楚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9·2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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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纪委监委、省总工会、省公安厅、省经信厅,山东省应急 管理厅。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1 年3 月30 日印发
FD09635 | 2020_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友谊新村113号居民自建房7·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1 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友谊新村113号居民自 建房“7·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0 年7 月2 日4 时50 分许,位于湛江市遂溪县遂城 镇友谊新村113 号居民自建楼房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 240 ㎡,造成5 人死亡。火灾烧毁一层、夹层、二层局部室 内装修、家具、电器及生活用品等物品,直接财产损失约 499800 元。 火灾发生后,省消防救援总队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高度重视,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张明灿批示:请尽快查明 原因,举一反三,加大小火亡人治理力度。市委书记郑人豪 批示:“要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做好善后工作,同时查明原 因,举一反三,开展全市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切实杜 绝火灾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市长姜建军批示:“全力救治 伤员,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在查清事故原因基础上消除 隐患,并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 施办法》(国办发〔2017〕87 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121 号令),7 月6 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 以湛江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孟凡新为组长、抽调市消防、 应急、公安、住建、城管、供电等部门以及遂溪县人民政府 调查人员参加的遂溪县遂城镇友谊新村113 号居民自建房
2 “7·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下称事故调查组),下设综 合组、技术组两个小组开展调查,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了 司法鉴定。 自事故调查工作开展以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 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实验测试、检测鉴定 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 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 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及灭火救援经过 2020 年7 月2 日5 点04 分,湛江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 中心接警,称遂溪县遂城镇友谊新村一居民楼着火,立即调 派遂溪县遂城消防站5 辆消防车、30 名消防指战员前往处置。 遂城消防站距离火灾现场约4.2 公里,5 时12 分左右,首车 到达离火灾现场附近300 米处,由于周边都是居民自建房, 许多居民夜晚将私家车停放在自家门口,现场消防车通道被 私家车堵塞。指战员一边和群众使用移车器将车移开,一边 派出战斗员前往现场侦查并铺设水带开展灭火救援。约5 时 18 分,首车到达火灾现场。经火情侦查和询问知情人,得知 有人员被困,现场发现一楼有明火,火势呈猛烈燃烧状态, 伴有浓烟,并有往上蔓延的趋势。指挥员采取“先控制、后
3 消灭”的战术,5 时19 分,利用多功能主战车双干线出两只 水枪控制火灾蔓延,并进行火场排烟,破拆小组利用破拆工 具对一楼大门进行破拆,警戒小组对现场进行警戒,由于一 楼内部猛烈燃烧,温度和浓烟过大,无法进入楼内,搜救小 组在起火楼房北侧面利用三节拉梯登上四楼主卧室小阳台 搜救被困人员,约5 时40 分,在五楼主卧室小阳台发现1 名被困人员,可以正常行动,约5 时50 分,在六楼楼梯口西 南侧房间发现3 名被困人员,均已处于无意识状态;在三楼 东北侧主卧室发现有2 名被困人员,均已处于无意识状态, 6 名被困人员均送往医院抢救,其中5 人抢救无效死亡。 5 时50 分,火势得到控制,6 时18 分,火势基本扑灭, 楼外观无明火,7 时,火灾被完全扑灭。 (二)事故发生时气象情况 根据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气象局的气象数据:遂城镇 2020 年7 月2 日气象情况:最高气温34.5℃,最低气温 27.1℃,降雨量:8.2mm,平均相对湿度:82%,平均能见度: 22.6km,平均气压值:1000.6hPa。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迅速启动火灾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事故处置工作组,组织公 安、应急、消防、医疗卫生等部门人员全力展开灭火、搜救、 善后及维稳工作。湛江市政府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立即启
4 动应急预案。市委书记郑人豪、市长姜建军接到报告后,立 即作出批示。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孟凡新立即带队赶赴现场, 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并立 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开展联合调查工作。省消防总队、省公 安厅也第一时间派出技术力量指导调查工作。遂溪县人民政 府迅速成立由县主要领导牵头的善后工作领导组,按照“一 对一”的要求,对遇难者家属分步骤进行心理疏导,全力开 展善后工作。处置过程中,社会秩序平稳。 (四)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经评估,此次火灾事故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 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无救援 人员伤亡,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二、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物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友谊新村113 号,房 产证户主名字李马清(已过世)。该建筑东面是一栋八层居 民自建楼,距离1.5 米;南面是一栋五层居民自建楼,距离 1.5 米;西面是友谊新村二横D 路;北面是友谊新村三横C 路。该建筑主体地上六层,占地面积约112.27 平方米,建 筑总面积796.2 平方米,坐东朝西,为钢筋混泥土框架结构, 首层有夹层,二层以上建筑北侧外飘约1 米,自建作为住宅 使用。
5 (二)建筑行政许可情况 “遂城镇友谊新村113 号”原名称“遂城镇友谊新村 K3 号”,是居民自建住宅房屋。 1、房屋所有权证情况:该建筑房屋产权证编号为粤房地 证字第C0087821 号,房地产权属人李马清(已故),登记日 期为2001 年11 月20 日,登记机关为遂溪县人民政府。 2、国有土地使用证情况 :该地块2001 年02 月23 日 取得土地(宗地号0101391)使用证,证号为国(2001)字第 000153 号,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出让”,发证机关为遂溪县 国土局。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该建筑2000 年12 月21 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00)0209,建筑规模 为798 m 2,发证机关为遂溪县市政管理局。 4、遂溪县个人建造住宅许可证情况:该建筑2001 年 11 月19 日取得遂溪县个人建造住宅许可证,用地面积 112.27m 2,建筑面积796.2m 2,框架六层,发证机关为遂溪县 房屋拆迁管理局。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况:该建筑2001 年11 月07 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民房),编号000147,建筑面 积798m 2,框架五层半,发证机关为遂溪县规划建设局。 (三)涉事当事人基本情况。 火灾发生时住宅楼内共有6 人,5 人抢救无效死亡,分
6 别是陈英(已故业主李马清的妻子),女、57 岁,身份证号 码440823196310280261;李开耀(业主儿子),男、21 岁, 身份证号码440823199902287313;李妙芬(业主女儿), 女、32 岁,身份证号码440823198805177345;陈奕如(李 妙芬女儿),女、13 岁,身份证号码440823200704137328; 李贝妮(业主外孙女),女,5 岁,身份证号码 44082320151030732X。1 人生还,李开鹏(业主儿子),男, 31 岁,身份证号码440823199008247333。 (四)建筑使用情况。 建筑一层西侧为入户大厅,该部分长10 米,宽6 米, 高5 米,紧邻南墙位置设置楼梯通往夹层及楼上。一层东侧 设置夹层,长10 米,宽4.3 米。夹层上部高2.6 米,中间设 置楼梯连接楼上和一楼大厅,南侧为楼梯过道及杂物房,北 侧为客厅,放置有沙发、茶几、电视机、柜式空调。夹层下 部高2.2 米,与大厅设置实墙和木门分隔,南部为杂物房和 卫生间,北部为汽车库,汽车库在建筑北墙设置卷闸门通往 友谊新村三横C 路。二层至五层每层为三房一厅一卫结构, 厅的东南侧、东北侧、西南侧设置房间,卫生间设置在南侧 两个房间之间,楼梯设置在东侧两个房间之间,厅和东北侧 房间设置有独立室外阳台。二层厅为饭厅,东南侧房间为厨 房,东北侧房间为卧室,西南侧房空置。三层厅空置,东北 侧房间为卧室,东南侧、西南侧房空置。四层厅空置,东北
7 侧房间为卧室,东南侧房间为卧室、西南侧房空置。五层厅 空置,东北侧房间为卧室,东南侧、西南侧房间空置。六层 为局部建筑,南半部沿楼下格局设置两房一卫,房间空置, 北半部为楼顶天面,天面上设置有一个休闲凉亭。建筑楼梯 通至六层北侧天面,楼梯与天面设置木门分隔且上锁。除一 楼大厅、车库、厨房、洗手间外,其他房间地面及楼梯地面 装饰均采用实木板。 三、各职能部门日常监管履职情况 (一)遂溪县公安局履职情况 遂溪县公安局参与了县政府组织的消防车通道整治工 作会议,对县城小区消防车通道进行了标识化管理,开展了 消防车通道相关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一 中队具体分管消防工作,日常工作一方面对辖区派出所开展 消防工作进行指导,另一方面联合辖区派出所针对出租屋、 “三小”场所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 遂城派出所根据上级工作安排,联合消防大队或者自行 开展消防安全排查和宣传工作。日常工作主要针对出租屋、 “三小”场所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对辖区 开展日常消防的巡查工作。主要到各个小区排查和宣传,张 贴标语,提醒群众注意消防安全和不要堵塞消防车通道。 火灾发生时,公安民警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参与火灾扑救 及现场秩序维护工作。
8 (二)遂溪县消防救援大队履职情况 遂溪县消防救援大队作为遂溪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 室,从2018 年至今,共通过政府OA 平台下发专项治理工作 文件23 份,11 次提请县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组织对居民自 建楼、出租屋、“三合一”等场所开展消防专项整治。联合 各乡镇政府、交警、派出所等部门开展“打通生命通道”专 项整治,对堵塞消防通道、私拉电线情况进行劝导处罚。两 年来遂溪县消防救援大队共组织全县大、中、小网格员;公 安派出所专(兼)职民警开展集中培训累计15 次。遂溪县消防 救援大队定期派员到乡镇、派出所开展业务指导工作,与乡 镇、派出所建立了业务指导关系。两年来,遂溪县消防救援 大队以消防宣传“五进”工作为抓手,积极发动政府专职消 防队员、消防志愿者、社区消防宣传大使、网格员等群体, 深入辖区学校、农村、社区、家庭、企业开展宣传活动5 万 余人次。消防救援大队函请县广播电视台定期播放消防宣传 警示片,县电视台共计播放消防宣传警示片700 余档次,增 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7 月2 日5 点04 分,遂城消防救援站接到市消防救援支 队指挥中心下发的警情后,立即出动了2 辆消防车,随后又 接到支队指挥中心下发的第二次警情,增派了2 辆消防车。 首车5 点18 分到达现场,并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并于6 点 18 分将火势基本扑灭。
9 大队当天值班领导5 点20 左右接到支队指挥中心通知 现场有人员被困,立即出动,5 点30 到达现场组织指挥灭火 救援工作,并增调1 辆消防车到场参与灭火救援工作。 (三)遂城镇政府履职情况 起火当日遂城镇领导干部5 点30 分到达现场,带领干 部维护现场秩序,疏散现场的车辆,做好现场后勤保障工作, 确保现场饮水、防护物品等供应,做好善后工作,并安排人 员看护好现场和组织巡逻工作,协助调查组做好现场勘察工 作。 日常消防工作中,镇政府成立了消防工作的领导机构, 制订了消防工作方案,出台了相关制度,并组织开展消防检 查,开展了消防宣传、培训和演练。今年投入消防宣传经费 约15 万元。遂城镇今年开展了消防车通道整治工作,结合 交通秩序整治对车辆乱停乱放进行了整治。联合交警、属地 派出所开展联合检查,对乱停乱放的车辆驱离,对拒不整改 的由交警或派出所进行处罚。 (四)遂溪供电局供电情况 起火建筑所在区域的低压供电线路于2018 年整体进行 了改造更换,火灾发生当日全区域内供电线路输出端电压最 高244.2V,最低237.1V,供电情况正常。2019 年至今,遂 溪供电局开展客服经理专项宣传5 次,进校园宣传6 次,并 在春节、暑假等节假日时期开展宣传工作,累计发放用电安
10 全宣传海报1500 余张。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火灾发生后,湛江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公安机关立即组织 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对当事人、报警人、周围目击人等 有关人员进行走访询问,并请求省消防总队提供技术支持。 经过火调技术人员对火灾现场反复勘验,同时根据现场燃烧 痕迹特征、证人证言、视频监控录像、痕迹物证鉴定报告等 资料,结合公安机关调查排查结果,认定起火原因为友谊 新村113 号李马清自建房内一楼夹层客厅东墙插座位置,距 离北墙2.5 米、距离地面1.6 米处电气线路短路引燃下方沙 发等可燃物导致火灾。 (二)致灾原因 火灾之所以造成多人伤亡,调查组认为,其主要致灾原 因如下: 1、着火建筑室内装修可燃易燃物多,火灾载荷大。着 火建筑地面、吊顶采用大量木板材料装修,导致火灾发生后 火势沿楼板和楼梯迅速蔓延,燃烧猛烈,并产生大量有毒浓 烟。 2、电气线路安装不规范。着火建筑夹层客厅位置起火 点上方插座内电线有接驳,连接采用简单的线芯缠绕驳接, 未采用专用接线端子或包箍连接,存在先天故障隐患 1。夹
11 层客厅空调为3 匹立式空调,接线安装未达到《家用和类似 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17790-2008)要求。夹层客厅起 火点上方空调插座并未采用专用分支电路,内部存在电线接 驳情况,空调与电源线的连接并未采用漏电保护器或空气开 关连接,而是直接使用16A 插头连接 2。 3、六层楼梯通往天面木门门栓损坏,逃生门无法正常 打开。该住宅二层以上每层设置两个外阳台,且无防盗网, 楼梯直通六层北侧楼顶天面,消防安全逃生条件良好。此次 火灾死亡的5 人中,有3 人从四层跑到六层北侧楼顶天面逃 生,但由于楼梯通往天面的木门设置门栓,但门栓拉手脱落, 长期未修复,平时使用开启就不方便顺畅,紧张和浓烟环境 下人员无法拉开门栓逃生导致吸入过量浓烟死亡。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遂溪县遂城镇友谊新村113 号居民自建房
于导线连接的规定,等电位联结线应采用专用接线端子或包箍连接;连接应紧密牢固,防松 零件应齐全,包箍与接点材质相同。 2、《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17790-2008)要求,空调器的电气连接一 般应用专用分支电路,其容量应大于空调器最大电流值的1.5 倍,其接户电线和进户电线的 线径应按用户使用电量的最大值选取;第 5.9.8.4 条要求,不可采用可重接的插头连接电 源,对于最大工作电流大于16A 的空调器,应用漏电保护器或空气开关进行与电源的连接, 且空调器的电源线及保护器或开关容量均需符合空调器供电容量要求,以消除不安全用电隐 患。(该3P 空调制冷功率为7100W,用电功率约为2200W,额定工作电流约10A,启动电流 约为额定电流的3 倍,即30A)
12 “7·2”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处理建议 通过这次火灾事故剖析,火灾的起火原因和致灾原因是 由于事主家庭住宅内部电气线路故障引发家具和装修等可 燃物导致火灾,火灾未导致家庭成员以外人员伤亡及财产损 失,未引发与其他人的纠纷,建议不再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追 究;未发现因有关职能部门失职渎职致灾的因素,建议不再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建议由遂溪县公安机关对当天 救援过程中发生的私家车占用通道阻碍消防车通行的有关 当事人进行调查跟踪处理;建议由湛江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 遂溪县政府进行约谈。 六、事故主要教训 这起火灾事故是一起典型的居民住宅火灾,教训十分深 刻。 (一)群众安全用电知识和安全意识缺乏。电线接驳方 式和3 匹立式空调接线安装均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长期带 隐患使用。走访生还当事人李开鹏,该建筑曾经有段时间入 户空气开关经常跳闸,但当事人均以为是电压不足所致,并 未意识到家庭用电线路存在故障隐患,并且为了解决该问题 还专门安装了20 千瓦的稳压器,导致已经存在的故障和隐 患没有被及时排查出。 (二)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逃生通道未保持畅通, 装修使用大量可燃材料。居民自建房普遍只设一条疏散楼
13 梯,下部起火无法疏散时向上逃生是唯一通道。该建筑楼梯 通往天面的木门设置门栓长期损坏却未修理,导致逃生关键 时刻门无法开启导致人员伤亡。该建筑内大量使用木板等易 燃可燃材料装修,增加了火灾载荷,加快了火灾蔓延速度。 (三)消防救援通道管理存在先天不足、占用严重。起 火建筑为遂溪县城中村居民自建房,内部道路为非市政路, 管理力度缺乏,夜间居民均把私家车停放在路上,导致道路 被严重占用,影响消防车通行,耽误救援时间。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该起火灾的事故教训和暴露出的问题,防范整改建 议如下: (一)建议供电部门进一步加强全市范围用电安全宣 传,用电客服经理不定期开展面对面或电话“清单询问式” 用电安全宣传,督促用户加强内部电路隐患排查,提升安全 用电意识。 (二)建议加大村民自建房、出租屋、小产权房、“多 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力度,确保安全出口畅通,疏 散通道无占用、无堆放可燃物,同时鼓励减少不必要的可燃 材料装修,降低火灾载荷。 (三)建议加强城中村救援车辆通道整治。城中村内部 道路非市政路,管理缺乏,道路被占用情况普遍比较严重。 建议各地由政府牵头,组织交警、城管、派出所、村治安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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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636 | 2020_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12·16_12·16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20年12月16日1时45分许,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文里村 文亨路41号杨启云个人自建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80平方 米,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已康复出院),烧损部分房屋装修、 家具以及衣物等生活物品,直接经济损失11.55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消防救援总队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时 值在潮州开展调研工作的省消防救援总队洪声隆总工程师第一时 间赶赴现场指导火灾事故调查及协调事故处理工作,总队也立即 派出火调技术处2名火灾调查专家及周边城市4名火灾调查技术 骨干到现场指导协助火灾调查。市委书记李雅林批示:“全力做 好救治工作,认真做好善后,切实查明起火原因。要举一反三, 强化源头防范。各县区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要高 度重视冬季防火,压实责任,认真排查隐患,确保群众的生命和 财产安全”。市委副书记、市长何晓军指示:“全力做好伤员救 治和善后处置工作”。市委常委赖建华批示:“请潮安区尽一切 努力救治受伤人员,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和善后措施,查明火灾原 因,并举一反三,开展冬季防火工作”。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温金荣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火灾扑救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在 现场提出六点措施要求:“一是全力救治伤者;二是安抚照顾好
FD09637 | 2020_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12·1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好 伤员 救 治 和 善后 处 置 工作 ”。 市 委 常委 赖 建 华 批示 : “请 潮 安 区 尽 一 切 努力 救治 受伤 人 员 , 做 好 死者 家 属 安抚 和 善后 措施 , 查 明火 灾 原 因 , 并 举一反三 , 开 展 冬季 防火 工作 ”。 市 委 常委 、 常 务 副 市 长 温 金 荣 第 一 时 间 赶赴 现场 组 织 火 灾 扑 救 和 指挥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 在 现场 提出 六 点 措施 要 求 : “一 是 全 力 救 治 伤 者 ; 二 是 安抚 照顾 好 死者 家 属 ; 三 是 公安 与 消防 配合 查 清 火 灾 事 故 原因 ; 四 是 成 立 由 潮 安 區 政府 主 要 領導 為 班 長 的 工作 專 班 , 及 時 穩妥 做 好 善後 工作 及 情況 報告 ; 五 是 做 好 网 絡 與 情 控制 工作 ; 六 是 查 清 责任 , 举 一 RE, 吸取 教訓 , 加 強 整 改 ”。
2020 年 12 月 17 日 市 政府 組 織 召 開 潮 安 區 應 埠 鎮 “12.16? 火灾 事故 现场 会 , 通 报 火灾 情况 , 要 求全 市 各 县 区 、 各 部 门 深刻 吸取 事故 教訓 , 舉一反三 、 警 鐘 長 鳴 , 迅速 全 面 組 織 開 展 村民 自 建 住宅 消防 安全 大 排查 大 整治 , 坚 决 杜绝 同类 事故 再 次 发 生 。 根据 《消防 安全 责任 制 实施 办 法 》 (BPR C2017) 875) 第 二 十 八条 第 二 款 规定 , 市 政府 成 立 了 由 市 消防 安全 委员 会 副 主 任 张 文海 任 组 长 , 由 市 消防 救援 支队 、 应 和 急 管理 局 、 公 安 局 、 住 房 和 城乡 建设 局 、 农 业 农村 局 以 及 潮州 供电 局 、 潮 安 区 政府 有 关 负责 同志 参加 的 调查 组 开展 事故 调查 工作 。 市 政府 调查 组 按照 “四 不 放 过 ”和 “科学 严 说、 依法 依 规 、 实事 求 是 、 注 重 实效 ”的 原则 , 通 过 现场 勘 验 、 查 阅 资料 、 调 查 取证 、 检 测 鉴 定 等 , 查 明了 事故 发 生 的 原因 、 经 过 、 人 员 伤亡 和 直接 经 济 损失 等 情况 , 认 定 了 事故 性 质 , 查 明了 事故 责任 , 协 同 市 纪委 对 相关 责任 人 、 单 位 提出 了 处 理 意见 和 建议 。 同 时 , 针 对 事故 原因 和 暴露 出 的 问题 , 提 出 事故 防范 措施 建议 。 现 将 有 关 情 況 報告 如 下 : 一 、 起 火 建 築 物 基本 情況 起 火 建築 位 於 潮 安 區 應 埠 鎮 文 里村 文 亨 路 41 号 , 三 层 半 钢筋 混凝土 结构 , 占 地 约 50 平方 米 , 建築 面積 約 150 平方 米 , 属 于 村 民 自 建 住宅 建筑 。 该 建筑 于 1995 年 建 为 二 层 住 宅 , 有 《集体 土地 使 用 证 》 ( 安 集 用 (2001 ) 字 第 5/211101000471 号 ) 和 《房屋 所 有 權證 》 (SR FSH 3941106 号 ) , 所 有 权 系 户主 杨 启 云 的 妻子 潘 俊 音 所 有 。 据 文 里 村 委 会 证 明 , 该 建筑 约 于 2011 年 由 原 有 二 层 增 建 成 现 有 的 三 层 半 楼 房 。 改 建 后 建筑 第 二 层 客 厅 西 南 角 有 一 坚 向 天 井 直通 天 面 , 在 天 面 处 用 玻璃 封 盖 。 建 筑 内 西北 侧 有 一 部 敞
開 式 疏散 樓 梯 連 通 首 層 至 第 三 層 , 第 三 層 客 廳 東南 角 有 一 部 樓 梯 通 往 天 面 。 首 层 东 侧 为 前 厅 (有 床鋪 1 張) , 西側 為 廚房 、 餐 廳 ; 第 二 層 中 間 部 位 為 客廳, 東西 兩 側 分 別 各 一 同 套房 ; 第 三 层 中 间 部 位 為 客廳 , 東西 兩 側 各 有 一 章 套房 ; 天 面 東側 為 晾 衣 房 (約 15 平方 米 ) , 西側 為 露台 ; 火灾 发 生 时 , 建 筑 内 居住 有 户主 杨 启 云 、 妻子 潘 俊 音 、 儿 子 杨 盒 、 儿 妨 潘 涉 丽 、 和 孙子 杨 向 勤 、 和 孙女 杨 芝 洋 、 父亲 杨 秀 庭 等 7 人 。 二 、 事 故 发 生 经 过 、 应 急救 援 及 善后 处 理 情 况 (一 ) 事故 发 生 经 过 2020 年 12 月 16 日 1 时 45 分 许 位 於 潮州 市 潮 安 區 應 埠 鎮 文 里村 文 亨 路 41 号 一 收 三 层 半 钢筋 混凝土 结构 自 建 住宅 发 生火 灾 , 燃 烧 物 质 主要 为 房屋 可 燃 装 修 物 、 家 具 及 衣物 等 生活 物品 , 火灾 产生 大 量 浓 烟 和 有 毒气 体 通 过 第 二 层 客厅 坚 向 天 井 、 楼 梯 莫 延 扩散 至 第 三 层 ,, 造 成 楼 内 人 员 被 困 。2 时 34 分 现场 明火 被 扑灭 , 救援 过 程 成 功 解救 出 3 人 , 其 中 2 人 身体 正常 ,1 人 受伤 并 送 往 医 院 救治 。 事 故 共 造 成 4 人 死亡 。 (=) 事故 应 急 处 置 情况 2020 年 12 月 16 日 2 时 02 分 潮州 市 潮 安 区 询 埠 消防 救援 站 接 到 市 消防 救援 支队 指挥 中 心 调度 称 : 潮州 市 潮 安 区 庵 坊 镇 文 里 村 一 民房 發 生 火災 , BARRA. 潮州 市 潮 安 區 應 埠 消防 救援 站 立 即 出 動 4 辆 消防 车 25 名 指战员 前 往 处 置 , 市 消防 救援 支队 、 潮 安 區 消防 救援 大 隊 全 和 勤 指揮 部 遂行 出 動 . 潮 安 區 應 埠 鎮 專 職 消防 隊 2 時 04 分 接 到 警 情 后 出 动 1 辆 消防 车 4 名 队员 赶赴 现场 进行 朴 救 。 救援 人 员 到 场 后 第 一 时 间 展 开 人 员 搜 救 和 内 攻 灭 火 。2 时 26 分 许 在 第 二 层 发 现 一 名 被 困 者 已 无 生命 迹象 。2 时 28 分 许 救援 人 员 在
第 二 层 房间 救出 1 名 被 困 人 员 并 立即 由 潮 安 区 谭 埠 华侨 医院 120 救护 车 送 汕头 中 心 医院 救治 。2 时 30 分 许 在 第 三 层 发 现 3 名 被 困 者 已 无 生命 迹象 。2 時 34 分 现场 明火 被 扑灭 , 救 援 人 员 对 每 层 楼 每 个 房间 再 次 进行 细致 排查 和 火场 冷却 降温 。3 时 10 分 许 火 场 清 理 完 毕 。 (三 ) 事故 应 急救 援 评估 情况 事故 发 生 后 , 市 委 市 政府 、 潮 安 区 党 政 、 庵 坊 镇 党 政 及 市 、 区 有 关 部 门 领 导 能 及 时 赶 到 现场 , 靠 前 指挥 ; 消防 部 門 接 到 報警 后 能 及 时 超 到 火灾 现场 开展 灭火 救援 工作 , 反 应 迅速 , 处 置 高 效 ; 各 有 关 部 门 分 工 明确 , 协 调 联动 , 密 切 配合 , 救 援 工 作 开展 安全 AF, 善後 處 置 工作 及 時 到 位 。 經 評估 , 事故 應 急 處 置 指揮 得 當 、 ALAR. HAR. KAR. (四 ) 善后 处 置 情况 事故 发 生 后 , 潮 安 区 迅速 成 立 由 区 主要 领导 任 组 长 的 事故 善 和 后 處 置 工 作 領導 小 組 , 應 埠 鎮 成 立 事 故 工 作 專 班 , 全力 做 好 傷者 救治 、 受 灾 家 属 安置 等 善后 工作 , 积 极为 受灾 家 庭 筹集 捐款 , 善 和 后 處 置 工作 穩妥 推 進 , 沒 有 發 生 群体 性 事件 和 不 良 與 論 影響 。 三 、 事 故 伤亡 情况 及 直接 经 济 损失 (一 ) 死亡 人 员 情 况 (4 人 ) 1、 杨 启 云 , 男 , 汉 族 , 身 份 证 号 码 4405201958 , 潮 安 區 翩 埠 鎮 文 里村 人 (PE).
- HH. 男
, 漢族 , 身份 證 號 碼 4451211984 , 潮 安 區 塵 埠 鎮 文 里村 人 ( 杨 启 云 儿子 ) 。 3、 潘 淑 丽 , 女 , 汉 族 , 身 份 证 号 码 4451211989 , 潮 安 區 庵 埠 鎮 文 里村 人 ( 杨 启 云 儿媳 ) 。
, 女 , 漢族 , 身份 證 號 碼 44512120168 , 潮 安 區 應 埠 鎮 文 里村 人 ( 杨 启 云 孙女 ) 。 (=) 受伤 人 员 情 况 (1 人 ) 杨 向 勤 , 男 , 汉 族 , 身 份 证 号 码 , 潮 安 区 询 埠 镇 文 里 村 人 ( 杨 启 云 孙子 ) , 经 救治 于 2021 年 1 月 1 日 康 复出 院 。 (三 ) 死亡 原因 分 析 4 名 死亡 人 员 经 潮 安 区 公安 司法 鉴定 中 心 鉴 定 , 解剖 气管 内 见 碳 黑 色 灰 粒 , 結合 調查 情況 , 符合 生 前 燒 死 特 征 , (四 ) 直接 经 济 损失 此 次 火灾 直接 经 济 损失 11. 55 万 元 ,其 中 4 名 死者 丧 薄 费 0.85 万 元 ; 烧毁 的 房屋 装修 、 家 具 、 生 活用 品 等 物品 , 直 接 财 产 损 失 10.7 万 元 。 四 、 起 火 原因 认定 (一 ) 火灾 现场 勘 验 情况 建筑 内 过 火 部 位 集中 在 第 二 层 客厅 , 着 火 建筑 首 层 没 有 过 火 和 烟 震 痕迹 , 第 三 层 有 轻微 过 火 和 较 重 的 烟 标 痕迹, 天 面 晾 衣 房 有 轻微 的 烟 景 痕迹 。 细 项 勘察 第 二 层 客 厅 发 现 , 第 二 层 客厅 的 南 侧 有 一 个 电视 柜 , 北 侧 放 置 着 一 套 皮 草 沙 发 。 从 现场 的 勘察 情况 看 , 客 厅 的 物品 均 有 过 火 , 北 侧 放置 的 皮革 沙发 烧 损 严 重 , 烧 损 程度 由 东 往 西 逐渐 减弱 ; 南 侧 的 电视 柜 的 木质 外 框 基本 上 被 烧毁 , 仅 剩 下 贴 墙 的 木质 框架 , 贴 墙 的 木质 框架 炭化 程度 由 东 往 西 依次 減輕 ; 第 二 层 客 厅 内 的 天 花 板 有 不 同 程度 的 石灰 脱落 , 并 且 脱 落 程度 在 客厅 电视 柜 东南 角 上 方 的 天 花 板 向 四 周 逐 渐 减 弱 ; 客厅 电 视 柜 的 东南 侧 下 方 地 板 有 破裂 的 痕迹 , 破 裂痕 迹 向 客厅 的 沙发 位
分 , 及 潘 俊
音 的 询问 笔录 。 结 合 火灾 发 展 规律 , 综 合 认定 起 火 时 间 为 2020 年 12 月 16 日 1 时 45 分 许 。 (五 ) 物证 鉴定 情况 現場 起 火 部 位 提取 的 3 號 電線 熔 珠 經 送 司法 鑑定 , 判定 為 一 次 短路 熔 痕 。 五 、 事 故 原因 和 性 质 (一 ) 直接 原因 起 火 住 宅 第 二 层 客厅 电视 柜 东南 角 距 南 墙 0. 7 米 , BAR LIS 米 约 一 平方 米 范 围 内 电气 线路 短路 引 燃 周边 可 燃 物 并 蔓延 导 致 火灾 发 生 。 (二 ) 间接 原因 1、 综 合 治理 开展 不 深入 ,用户 用 电 安 全 意识 薄弱 。2017 年 7 月 至 2020 年 4 月 ,省 、 市 、 县 三 级 均 部 署 了 电气 火灾 综合 治理 行 動 , 但 翩 埠 鎮 、 文 里村 等 有 關 單 位 未 能 提供 居民 用 電 安 全 檢查 的 详细 合 账 , 未 落实 上 门 入 户 宣传 提醒 , 未 能 严 查 电气 线路 敷设 不 规范 、 未 设 短路 保护 装置 、 私 拉 乱 接 电 线 等 问题 , 未 能 有 效 推动 居民 住宅 发 现 和 消除 电气 安全 隐患 ; 同 時 鹿 埠 供電 所 在 用 電 安 全 宣傳 提示 方面 不 廣 不 深 。 調 查 發 現 , 該 起 火 住 宅 內 電線 敷 設 不 規 范 , 打 取 鋼 絲 代替 保險 絲 ; 著 火 用 戶 通過 私 拉 電線 從 對 面 奇 祖 祠 堂 用 戶 盜 取 用 電 , 直接 殃 接 火 線 從 第 二 層 入 戶 使用 , 擅自 采用 轎 接 户 内 自来水 管 作为 零 线 的 “ 造 零 ” 方 式 供电 , 进 户 处 没有 任何 用 电 保护 装置 ; 室內 電源 插座 均 未 發 現有 連接 地 線 , 電線 使用 年 限 较 长 、 线 径 小 , 部 分 电线 敷设 杂乱 无 章 , 直 接 散落 在 电视 机 柜 上 面 。 电 气 线 路 短路 后 , 故 障 线路 未 能 被 快速 隔离 , 电 气 线路 温 度 和 急剧 上 升 , 电 线 绝 缘 着 火 , 引 燃 电 视 柜 及 周边 可 燃 物 引发 火灾 。
宅 隐 患 番 加 酿 悲剧 。 庵 境 镇 、 文 里 村 未 建立 实体 化 消防 网 格 化 排查 机 制 , 未 对 消防 网 格 员 开展 消防 安全 检查 和 消防 宣传 工作 进行 定 质 、 定 量 管理 , 网 格 员 对 管 理 区 域内 住宅 排查 不 深 不 细 不 到 位 , 未 逐 家 逐 户 实施 “全 覆盖 ” “无 盲区 ”的 巡查 检查 , 检 查 人 台 账 不 清 、 不 全 、 不 细 , 有 的 检查 发 现 不 了 问题 , 有 的 有 检查 无 复查 , 督 促 整 改 隐患 不 到 位 , 起 火 住宅 火灾 隐患 长 期 登 加 , 遗 患 成 灾 。 调 查 发 现 , 起 火 建筑 内 部 培 面 、 吊 顶 、 楼 梯 门 框 等 采用 大 量 木质 装修 材料 , 电 气 线路 没有 套 管 保护 直接 敷设 在 可 燃 木 质 电视 墙 框 处 , 并 连接 有 电 风 扁 、 电 视 机 及 视频 监控 器 等 多 种 用 电 设 备 , 该 部 位 还 放置 有 大 量 日 常生 活 用 品 和 塑料 玩具 等 可燃 物 , 电 气 线路 短路 起 火 后 迅速 被 引 燃 , 产 生 大 量 有 毒 烟 气 。 第 二 层 客厅 电视 柜 的 西 侧 上 方 有 一 通 往 天 面 的 坚 向 天 井 , 且 天 面 处 用 玻璃 封 盖 , 火 灾 初 期 大 量 有 毒 烟 热 直接 通 过 该 紧 向 天 井 迅速 蔓 鞍 扩 散 至 第 三 层 , 短 时 间 造 成 第 三 层 3 人 被 A; 当天 面 玻璃 封 盖 受 热 破 裂 后 形成 “ 烟 秽 效应 ”加 速 火 势 蔓延 扩大 。 3、 消 防 宣传 “五 进 ” 不 到 位 , 人 员 逃 生 自救 能 力 弱 。 镇 、 村 未 能 有 效 落实 消防 安全 宣传 “ARN” “HRB” SLE, RH 消防 宣传 未 有 组 织 体系 、 未 有 展示 窗口 、 未 有 宣传 册子 , 没 有 逐 门 逐 户 扎实 开展 消防 安全 “ 般 门 行动 ”、“ 打 通 生命 通道 ”等 专 题 宣 传 , 未 推广 家 庭 住 户 储备 应 急 物 资 和 配备 必要 的 烟 感 报警 、 灭火 器 材 、 逃 生 器 具 , 没 有 深入 开展 村 居民 灭火 和 跤 散 逃 生 演练 , 村 民 消 防 安全 意识 薄弱 、 逃 生 自 救 能 力 不 足 。 HERR, RAKE 宅 第 二 层 、 第 三 层 有 人 员 居 住 的 房间 外 窗 上 均 设 置 有 防 资 网 , 且 未 开设 紧急 逃生 口 , 起 火 后 导致 屋内 人 员 被 困 无 法 逃生 自救 ; 住
宅 内 没有 配备 灭火 器 、 简 易 防 毒 面 具 等 基本 的 灭火 逃生 器 材 , 无 法 第 一 时 间 实 施 自救 和 有 效 逃 生 ; 第 三 層 3 名 被 困 人 员 所 在 房间 內 部 在 火災 中 並 未 過 火 , 但 是 門窗 縫隙 均 未 發 現有 湯 衣 物 封 堵 的 自救 迹象 ; 戶主 楊 啟 云 在 發 現 火災 後 第 一 時 間 得 以 逃生 , 但 在 沒 有 做 好 充分 自我 安全 保护 措施 的 情况 下 , 不 顾 群 众 劝 阻 再 次 返回 火场 , 最 终 在 第 二 层 客 厅 处 吸入 有 毒 烟 气 导致 死亡 。 4、 专 职 消防 队伍 建设 不 到 位 , 灭 火 救援 能 力 不 足 。 询 坊 镇 政 府 专 职 消 防 队 未 按照 一 级 乡镇 专职 消防 队 标 准 建设 , 仅 7 名 队员 分 两 班 值班 备 勤 , 队 伍 力 量 严重 不 足 且 老龄 化 严重 ; 队伍 经 费 保 障 不 規范 不 到 位 , 未 按 標準 配備 空氣 呼吸 器 、 兩 節 拉 梯 、 快 速 破 拆 工具 等 消防 器 材 装备 ; 专职 消防 队 未 针对 辖区 住宅 火灾 特点 的 深入 研判 分 析 并 改进 训练 工作 , 日 常 训练 还 停留 在 打 水 带 、 出 水 槍 等 傳統 項目 上 , 欠缺 實施 內 攻 、 破 拆 救 援 等 針對 性 技 戰術 訓練 。 通過 複 胡 火災 扑 救 過 程 , 應 埠 鎮 政 府 專職 消防 隊 星 然 先 期 到 達 火 灾 现 场 , 但 没 能 第 一 时 间 佩 戴 空 所 呼吸 器 深入 火场 实施 救援 , 也 未 能 通过 架设 拉 梯 从 外 墙 窗户 展开 破 拆 救援 , 专 职 队员 携带 水 枪 内 攻 至 第 二 层 楼 梯 转 角 处 后 , 因 火势 过 大 无 法 继续 深入 救援 , 只 能 原 地 出 水 控 火 , 等 待 潮 安 区 庵 坊 消 防 救援 站 到 场 处 置 。 (三 ) 事故 性 质 认 定 經 調查 認定 , 潮 安 區 應 埠 鎮 “12.16” 火 寢 是 一 起 村民 自 建 住宅 因 电气 线路 短路 引发 的 较 大 火灾 事故 。 根 据 《生产 安全 事故 报告 和 调查 处 理 条 例 》 ( 国务 院 令 第 493 号 ) 第 二 条 规定 , 该 事 故 为 非 生产 经 营 性 的 较 大 火灾 事故 。 六 、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和 单位 的 处 理 意见 和 建议 为 深刻 吸取 火灾 事故 教训 , 教 育 和 惩戒 有 关 责 任 单 位 及 责任
AR, 依据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消防 法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电 力 法 人》、 《中 国共 产 党 纪律 处 分 条 例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职 人 员 政务 处 分 法 》 《国务 院 关 于 印发 消防 安全 责任 制 实施 办 法 的 通知 》《 广 东 省 实施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消防 法 》 办 法 》《 广 东 省 供用 电 条 例 》 《潮州 市 消防 安全 责任 制 实施 规定 》 等 相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经 中 共 潮 州 市 紀委 和 事故 調查 組 對 相 關 人 員 、 單 位 履 職 情況 進 行 核實 , 进一步 厘清 责任 , 现 对 潮 安 区 庵 埠 镇 “12, 16” 火 灾 事 故 有 关 责 任 单位 、 责 任 人 员 提 出 责任 处 理 意 见 和 建议 如 下 : (一 )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的 处 理 意见 (9 人 )
- 杨 秋
锐 , 男 , 中 共 党 员 、 潮 安 区 谭 夫 镇 文 里 村 第 五 小 组 组 长 , 负 责 该 村 第 五 小 组 的 消防 安全 工作 , 在 组 织 开展 消防 安全 网 格 化 管理 工作 不 经 常 、 有 盲区 , 在 开展 村 民用 电 安 全 防范 、 整 治 管理 电线 乱 拉 乱 接 等 方面 巡查 宣传 不 力 , 对 事故 负 有 直接 责任 。 应 对 其 进行 党 纪 立 案 , 后 依 程序 给 予 其 党 内 严重 警告 处 分 。
- 谢 秋
强 , 男 , 中 共 党 员 、 潮 安 区 庵 埠 镇 文 里 村 委 会 党 支部 书记 兼 主任 , 负 责 文 里 村 全 面 工作 。 在 开展 消防 安全 宣传 教育 、 消防 安全 “网 格 化 ”管理 、 微 型 消防 站 建设 、 健 全 消防 安全 制度 等 工作 上 推动 不 到 位 , 未 及 时 有 效 消 除 火灾 隐患 , 对 事故 负 有 主 要 领导 责任 。 应 对 其 进行 党 纪 立 案 , 后 依 程序 给 予 其 党 内 警告 处 分 。
- RE, 男
, 中 共 黨 員 、 潮 安 區 應 埠 鎮 文 里村 副 主 任 , 分 管 该 村 消防 工作 , 在 推动 村 民 安 全 用 电 、 村 民 自 建 房 防 咨 网 开设 逃生 窗 等 方面 工作 不 到 位 , 整 治 消防 车 通道 力度 不 足 。 在 开展 群 軟性 消防 工作 、 宣 傳 消防 法 律 法 規 、 普 及 消防 安全 知識 , 開 展 防 火 安全 檢查 巡查 , 履行 防火 安全 公約 、 健 全 消防 安全 制度 等 方面 -10-
工作 不 到 位 , 对 事故 负 直 接 责 任 。 应 对 其 进行 党 纪 立 烷 , 后 依 程 序 给 予 其 党 内 警告 处 分 。
- 杨 启 家 , 男 , 中 共 党 员 、 潮 安 区 庵 埠 镇 文 里 村 党 总 支 副 书
记 、 第 五 支部 书记 , 负 责 日 常 协助 杨 秋 锐 开展 该 村 村 民 第 五 小 组 的 消防 安全 工作 , 未 落實 逐 家 逐 戶 消防 安全 巡查 和 消防 宣傳 , 對 网 格 巡查 范围 内 村 民 住宅 用 户 电线 乱 搭 乱 接 等 火灾 隐患 排查 整治 不 力 , 对 事故 负 直 接 责任 。 应 对 其 进行 批评 教育 。
- 陳 健
群 , 男 , 中 共 黨 員 、 潮 安 區 鹿 埠 鎮 綜合 治理 服務 中 心 BEE, 負責 應 埠 片 (包括 文 里村 ) 的 應 埠 片 安全 生 產 、 消 防 檢 查 工作 , 在 開 展 消防 檢查 和 指導 督促 文 里村 開 展 消防 安全 排查 整 治 、 打 击 乱 拉 乱 接 电 线 、 整 治 消防 车 通道 、 消 防 安全 教育 培训 等 方面 工作 不 力 、 落 實 不 到 位 , 對 文 里村 未 依法 依 規 全 面 履行 消防 安全 管理 职责 的 情况 失察 , 对 事故 负 直 接 责 任 。 应 对 其 进行 党 纪 立案 , 后 依 程序 给 予 其 党 内 警告 处 分 。
- 邱 騰 炎 , 男
, 中 共和 黨員 、 潮 安 區 翩 埠 鎮 黨 委 委 員 , 副 鎮 長 , 分 管 翩 埠 鎮 消防 工作 , 挂 點 、 陽 村 文 里村 , 對 上 級 部 署 的 消防 安 全 生产 专项 整治 三 年 行动 、 电 气 火 灾 综 合 治理 工作 、“ 打 通 生 命 通道 ”、“ 城 中 村 ”等 消防 安全 专项 整治 行动 和 消防 安全 宣传 教 育 等 工作 推动 和 督促 指导 不 到 位 , 对 事故 负 有 主要 领导 责任 。 应 BF RHR.
- 洪 澤 雄
, 男 , 中 共 黨 員 潮 安 區 應 埠 鎮 經 濟 發 展 服務 中 心 主 任 兼 镇 安全 生产 委员 会 办 公 室 副 主任 , 在 统筹 组 织 和 督促 庵 埠 片 落实 消防 安全 网 格 化 管理 、 消 防 巡 查 检 查 、 消 防 宣 传教 育 等 工作 上 不 扎实 不 到 位 , 对 事故 负 有 主要 领导 责任 。 应 对 其 进行 批评 教 育 。 -11-
- na, 男
, 中 共 黨 員 、 潮 州 市 公安 局 應 埠 派出 所 副 所 長 , 分 管 消防 工作 , 在 指導 督促 文 里村 履行 消防 安全 職責 方面 工作 開 展 不 夠 扎 實 , 未 能 正確 組 織 派 出 所 民警 督促 文 里村 村民 委員 會 全 面 履行 消防 安全 職責 工作 , 對 事故 負 有 主 要 領導 責任 。 應 對 其 進 行 批 評 教育 。
- 李 晓
俊 , 男 , 中 共 党 员 、 潮 州 市 公安 局 庵 埠 派 出 所 驻 文 里 村 民警 。 在 指导 督促 文 里 村 开展 消防 检查 、 消 防 宣传 和 履行 消防 安全 职责 方面 工作 落实 不 扎实 不 到 位 , 对 事故 负 下 接 责任 。 应 给 FRARE. (=) 有 关 单位 的 处 理 意见 (3 个 ) 1、 责 成 潮 安 区 庵 埠 镇 文 里 村 委 会 向 潮 安 区 庵 樟 镇 政府 作出 深 刻 书面 检查 , 认 真 总 结 和 深刻 吸取 事故 教训 , 建 立 健全 消防 安全 制度 ,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进 消防 安全 工作 。 协助 各 级 人 民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消防 安全 “网 格 化 ”管理 , 切 实 落实 火灾 隐患 排查 整 治 , 組 織 開 展 應 急 羽 散 演練 和 消防 安全 教育 培訓 等 工作 , RA 区 群众 安全 用 火 用 电 意 识 , 使 其 掌握 消防 安全 知识 和 逃生 自救 技 能 。 2、 南 成 潮 安 區 庵 埠 鎮 政府 向 潮 安 區 政府 作出 深刻 書 面 檢查 , 认真 总 结 和 深刻 吸取 事故 教训 ,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进 消防 安全 工作 。 健全 消防 安全 工作 机 制 , 明 确 负责 消防 工作 的 具体 机 构 和 人 员 , 落实 本 辖区 内 的 消防 安全 “网 格 化 ”管理 措施 , 健 全 网 格 员 消 防 培训 、 履 职 激励 和 监督 问 责 机 制 ; 加 强 对 辖区 内 老 旧 建筑 、 小 型 场所 、“ 三 合 一 ”场所 、 公 共 娱 乐 场所 、 农 家 乐 (民宿 ) 、 电 动 自行 车 和 电动 摩托 车 停放 充电 场所 的 消防 安全 检查 , 督 促 整 改 火 RRS; 加 强 对 村 级 工业 园 等 农村 生产 经 营 场所 的 用 火 用 电 安 全 管理 , 落 实 防火 措施 和 责任 ; 协调 处 理 住宅 消防 安全 管理 问题 , 加 强 对 辖区 内 租赁 房屋 的 消防 安全 检查 ; 建 齊 建 強 鎮 村 專 ( 兼 ) 职 消防 队伍 , 按 照 位 置 相 邻 、 行 业 相 近 等 原则 , 组 织 辖区 内 单位 开展 消防 安全 区 域 联防 工作 . 3、 责 成 潮州 市 公安 局 庵 埠 派 出 所 向 潮州 市 公安 局 潮 安 分 局 作 出 深刻 書 面 檢 查 , 認真 總 結 和 深刻 吸取 事故 教訓 , 切實 履行 公安 派出 所 日 常 消防 监督 检查 和 宣传 教育 职责 , 进 一 步 加 强 指 导 和 督 Rat ( 居 ) 履行 消防 安全 职责 , 落 实 防火 、 灭 火 措施 。 (三 ) 其 他 建议 1、 建 议 潮 安 区 政府 建立 常态 化 火灾 隐患 排查 整治 机 制 , 定 期 分 析 评 估 本 地 区 消防 安全 形势 , 对 庵 埠 镇 实施 挂牌 督办 整治 , 组 织 实施 重大 火灾 隐患 和 区 域 性 火灾 隐患 排查 整治 工作 , 着 力 解决 消防 安全 责任 制 落实 、 火 灾 隐 患 排查 整治 、 公 共 消 防 基础 设施 建 设 、 镇 村 消防 救援 队伍 建设 、 消 防 安全 网 格 化 管理 、 消 防 宣传 教 育 培训 等 方面 存在 的 突出 问题 。 2、 建 议 潮 安 供电 局 督促 指导 庵 境 供 电 所 进一步 加 强 用 电 安 全 宣傳 , 並 按照 企業 有 關 規 定 對 日 常用 電 安 全 宣傳 不 夠 到 位 的 應 埠 供电 所 分 管用 电 安全 宣传 工作 负责 人 和 片区 经 办 人 员 进 行 提醒 谈 话 。 加 快 推进 全 区 农村 电网 改造 , 将 庵 埠 镇 作为 农 网 改造 的 重点 优先 推进 实施 ; 配合 政府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非 供 电 部 门 资产 的 公共 用 电 设备 隐患 排查 治理 , 及 时 消除 火灾 隐患 ; 扎实 开展 用 电 安全 宣 传 进 农村 、 进 家 庭 、 进 社区 、 进 学 校 、 进 企业 “五 进 ” 活 动 , 配 合 政府 有 关 部 门 大 力 普及 用 电 安 全 知识 。 七 、 事 故 主要 教训 -13-
(一 ) 消防 安全 责任 制 不 落实 。 部 分 行业 部 门 、 基 层 镇 村 消 防 安全 责任 制度 和 工作 机 制 形同虚设 , 责 任职 能 落实 缺乏 层 层 传 递 、 压 实 压 紧 , 消 防 安全 “网 格 化 ”管理 工作 流 于 形式 , 机 构 不 专 、 人 员 不 定 、 业 务 不 精 的 问题 突出 , 最 基层 消防 安全 网 格 工作 开展 不 扎实 、 落 实 不 到 位 , 消 防 安全 专项 治理 力度 不 足 , 面 对 突 出 问题 缺乏 果断 有 效 措施 , 排 查 整改 火灾 隐患 不 彻底 、 不 到 位 , 整治 行 動 存 在 “運動 式 ” “RHA” “MHA” “ANH” MR, 未 能 持续 保持 隐患 整治 高 压 态势 。 (=) 偷 电 窃 电 私 拉 乱 接 电线 危害 大 。 该 起 火 住宅 用 户 违 规 通过 私 拉 电 线 、 窃 取 奇 祖 祠堂 用 电 , 采 用 “ 造 零 ” 方 式 存在 较 大 用 电 安 全 隐患 , 且 室内 电气 线路 设计 、 安 装 不 符合 技术 规范 , 保 险 熔 丝 安 装 处 使 用 铜 丝 替 代 , 保 护 失效 , 一 旦 电气 线路 或 电气 设 备 发 生 短路 故障 , 未 能 快速 切断 电路 , 使 电气 故障 点 的 供电 时 间 增长 , 加 之 电气 线路 随意 敷设 , 未 使 用 刚性 阻 燃 导 管 、 模 板式 金 属 导 管 等 隔离 可 燃 物 , 极 易 引 发 火灾 事故 。 省、 市 、 县 (区 ) 各 级 自 2017 年 7 月 开始 至 2020 年 4 月 持续 开展 为 期 三 年 的 电气 火 灾 综 合 治理 工作 , 大 力 推动 城乡 社区 、 村 镇 排查 整治 电气 安全 隐 患 。 但 从 火灾 发 生 后 的 调查 、 走 访 情况 看 , 起 火 建筑 周边 区 域内 村 民 自 建 房 电气 线路 设置 不 规范 、 乱 拉 乱 接 、 老 旧 失 修 等 问题 普 RAE, 暴露 出 基層 鎮 、 村 電 气 火災 隱患 排查 整治 不 銜 底 , 用 電 安全 宣传 教育 不 到 位 , 电 气 安 全 隐患 问题 突出 。 (三 ) 村民 自 建 房 火 災 隱 惠 突出 。 ABR A BES RK 能 力 较 差 , 采 用 大 量 易 燃 可 燃 装 修 装饰 材料 , 电 气 线路 私 拉 乱 接 、 老化 未 及 时 更 新 、 未 使 用 防 短路 防 过 载 防 电弧 断 路 保护 开关 、 线 路 未 穿 管 套 管 保護 直接 敷 設 在 可 燃 物 上 或 未 與 可 燃 物 保持 安全 距 -14-
离 , 外 窗 防 次 网 未 开设 紧急 逃生 窗 , 电 动车 入 楼 入 户 停放 充电 , 户 内 可 燃 杂 物 未 及 时 清理 , 未 配备 必要 的 防火 灭火 逃生 器 材 等 问 题 较为 突出 。 潮 安 区 经 商 氛 围 浓 厚 , 大量 村 民 自 建 房 “下 店 上 宅 ” “前 店 後 宅 ” 現 象 普遍 存在 , 住宅 與 生 產 經 營區 域 未 落實 防火 分 隔 、 消 防 設 施 器 材 配 置 欠缺 、 經 營 者 消防 安全 意識 薄弱 、 自 救 逃 生 能 力 弱 等 问题 突出 , 一 旦 发 生火 灾 极 易 造 成 人 员 被 困 , 甚 至 造 成 群 死 群 伤 。 (四 ) 公共 消防 基 碳 設施 建設 薄弱 。 市 政 消 火 栓 缺 乏 和 消防 車 通道 不 暢 的 問題 突出 , 起 火 民 房 附近 300 米内 仅 有 1 个 市 政 消 火 栓 , 内 部 道路 汽车 违规 占 道 停放 、 供 电 通 信 线 路 低空 横 挂 、 违 规 搭 建 铁皮 棚 喧 阳 网 、 占 道 摆 摊 经 营 等 阻碍 消防 车 通行 现象 大 量 存在 。 鹿 埠 鎮 政 府 專職 消防 隊 執 勤 值班 力量 不 足 , 隊員 老齡 化 器 重 , 经 费 保 障 不 规范 不 到 位 , 灭 火 、 破 拆 、 防 护 等 消防 器 材 配置 FR, 日 常 訓練 管 理 還 不 夠 規 范 , 隊伍 建設 和 整体 戰斗 力 亟待 規 范 和 提升 。 庵 埠 镇 已 建成 的 31 個 村 CE) 微型 消防 站 建设 标准 不 高 , 部 分 车 辆 器 材 装备 老化 未 及 时 更 新 , 部 分 未 能 按 制 度 落 实 执 勤 运转 。 (五 ) 消防 宣传 教育 力度 还 不 足 。 庵 境 镇 昌 有 加 大 消防 宣传 教育 培訓 力度 , 但 覆蓋 面 還 不 夠 廣 、 針 對 性 和 實效 性 還 不 強 。 群 众 消 防 常识 知晓 率 偏 低 , 消 防 安全 意识 不 强 、 逃 生 自救 技能 常识 较为 欠缺 。 起 火 建筑 及 周边 多 数 家 庭 未 配备 必要 的 灭火 和 逃生 器 材 , 没 有 及 时 排查 和 消除 家 庭 火灾 隐患 , 在 日 常安 全 用 电 、 用 火 、 用 油 、 用 气 等 方面 防火 意识 不 强 , 甚 至 面 对 火 灾 时 不 懂得 有 效应 对 处 置 和 逃生 自救 。 部 分 群众 存在 侥幸 心理 , 对 火灾 隐患 的 严重 性 、 危 害 性 认识 不 足 , 容 易 导 致 遗 患 成 灾 。 -15-
八 、 防 范 措 施 建 议 ( 一 ) 强化 消防 安全 责任 落实 。 各 级 各 部 门 要 深刻 吸取 潮 安 区 庵 埠 镇 “12。16” 较 大 火灾 事故 的 沉痛 教训 全 面 落实 “党 政 同 责 、 一 岗 双 责 、 齐 抓 共管 、 失 职 追 责 ” 和 “ 管 行业 必须 管 安全 、 管 业务 必须 管 安 全 、 管 生产 经 营 必须 管 安全 ”的 要 求 , 将 消防 安 爹 抓 到 镇 街 、 抓 到 村 居 、 沉 到 一 线 、 一 抓 到 底 。 县 区 、 镇 街 要 层 层 制定 党 政 领导 干部 和 行业 部 门 消防 安全 “责任 清单 ”和 年 度 “ 工 作 清单 ”, 将 履行 消防 安全 责任 情况 列 入 督导 检查 和 述职 内 容 。 要 注重 消防 安全 责任 考评 和 结果 运用 , 将 消防 安全 履 职 成 效 纳入 镇 街 、 村 居 委 干 部 履 职 评价 体系 , 作 为 干部 选拔 任用 、 履 职 评定 、 奖励 每 处 的 重要 依据 。 要 对 工作 不 力 、 火 灾 多 发 的 乡镇 街道 、 行 业 线 条 以 及 久 拖 不 改 的 高 风险 区 域 和 重大 火灾 隐患 单位 , 要 及 时 约 谈 相 关 责 任 人 、 管 理 人 , 要 下 发 督办 通知 书 , 及 时 督促 落实 整 改 。 要 强化 消防 工作 考核 巡查 , 推 动 将 消防 安全 纳入 高 质量 发 展 、 文明 单位 创建 、 平 安 建设 、 疫 情 防 控 等 各 类 考核 评价 指标 。 (=) 健全 消防 安全 防 控 体 系 。 各 县 区 要 明确 镇 街 消防 管理 机 构 , 在 镇 街 设立 应 急 消 防 所 等 专职 机 构 , 配 齐 配 强 监管 人 员 队 伍 , 明 确 授权 乡镇 街道 开展 消防 执法 。 贯 彻 落实 中 共 广 东 省 委 全 面 深 化 改革 委员 会 《关于 加 强 基 层 社会 治理 综合 网 格 工作 的 指导 意见 》, 推 进 将 消防 安全 纳入 全 科 网 格 , 落 实 消防 街 长 制 、 消 防 楼 长 制 , 健 全 完善 基层 网 格 管理 闭环 。 要 宣 贯 《火灾 风险 点 指南 》 《社会 单位 消防 安全 自 查 指引 》《 火 实 防范 重点 场所 消防 安全 标 准 化 管理 指引 》, 深 化 开展 大 约 谈 、 大 培训 和 消防 安全 线 上 “大 承诺 ”活动 , 推 行 风险 隐患 “ 自 知 、 自 查 、 自 改 ”。 (三 ) 开展 用 电 安 全 专项 整治 。 各 县 区 、 供 电 部 门 要 大 力 开 -16-
展 用 电 安 全 专项 大 排查 大 整治 , 全 面 推进 电气 火灾 防范 常态 化 、 制度 化 、 规 范 化 。 要 组 织 精干 力量 组 成 工作 专 班 , 采 取 “ 铁 脚板 ” 方式 对 村 民 自 建 房 、 老 旧 住宅 区 、 群 租房 、 出 租 屋 等 开展 “全 覆 盖 ” 排 查 , 重 点 整治 私 拉 乱 接 电线 、 偷 电 窃 电 、 电 气 线 路 唐 设 不 规范 、 超 负荷 用 电 、 电 气 线路 者 化、 未 设置 漏电 保护 开关 、 使 用 “三 无 ”电器 产品 、 未 定期 检测 电气 线路 和 设备 等 用 电 安 全 隐患 PREBAAA, 推 廣安 裝 智 能 用 電 保護 裝置 , FRAG RE 位 和 用 户 执行 用 电 安全 要 求 , 集 中 消除 一 大 批 用 电 安 全 隐患 , 切 实 有 效 降 低 电气 火灾 风险 。 要 采取 各 种 有 效 措施 , 广 泛 利用 各 类 媒体 、 互 联网 信息 平台 等 加 强 宣传 教育 , 切 实 普 及 用 电 安 全 知识 , 鼓励 群众 举报 电气 安全 隐患 , 形 成 全 民 关 注 参与 电气 火灾 防范 的 浓厚 氛围 。 (四 ) 开展 消防 安全 大 排查 大 整治 。 各 县 区 要 按照 市 政府 工 作 部 署 , 成 立 由 主要 领导 担任 组 长 、 分 管 领 导 担 任 副 组 长 的 工作 领导 小 组 , 明 确 镇 街 属 地 责任 , 督 促 镇 街 成 立 由 主要 领导 担任 主 任 的 消防 专项 整治 办 公 室 , 落 实 工作 人 员 组 成 大 排查 大 整治 工作 SH, 常態 化 開 展 村民 自 建 住 宅 “ 查 房屋 外 窗 (网 ) 、 查 安全 出 口 、 查 电气 线路 、 查 违规 住人 、 查 电动 自行 车 、 查 竖 向 采光 天 井 ” 的 “六 查 行动 ”, 以 及 沿街 商铺 、 住 宅 底 商 、 出 租 屋 “清查 违规 A. MEARAR. PERMA KAY. HERS. HE 电动 自行 车 、 清 查 消防 设施 ”的 “六 个 清查 ”行动 , 对 发 现 的 火 灾 隐 患 和 消防 违法 行为 , 要 坚决 采取 有 效 措施 予以 消除 和 严厉 打 击 。 要 持续 集中 曝光 典型 消防 安全 隐患 , 通 过 查处 一 批 、 立 案 一 批 、 曝 光一 批 , 真 正 做 到 “一 家 有 隱患 , 萬 家 受 教 育 ”。 各 縣 區 要 牵头 相关 部 门 开 展 重点 场所 消防 安全 标准 化 达标 建设 , 打 造 大 -17-
型 商业 综合 体 、 医 院 、 文 博 单位 、 学 校 、 养 老 机 构 、 高 层 公 共 建 筑 、 地 下 空間 、 商 場 市 場 、 公 共 娛 樂 場 所 、 宗 教 場 所 、 石 油 化 工 场所 消防 安全 达标 创建 点 , 以 点 带 面 、 全 面 推广 。 市 场 监管 部 门 、 住 建部 门 、 自 然 资源 部 门 、 工 信和 部门 要 分 别 将 消防 安全 改造 纳入 农贸 市 场 综 合 治理 、 农 村 房屋 安全 综合 治理 、 城 镇 老 旧 小 区 升级 改造 工程 、 村 镇 工业 集聚 区 的 升级 改造 工程 中 。 (五 ) 夯实 公共 消防 基础 建设 。 各 县 区 要 紧 紧 抓 住 “十 四 五 ” 开局 起 步 的 有 利 契 机 , 加 快 “十 四 五 ”消防 专项 规划 编制 和 实施 , 大 力 推进 公共 消防 设施 建设 。 要 加 快 补 齐 市 政 消火栓 欠 账 , 新 建 道路 要 同步 规划 建设 市 政 消火栓 , 避 免 增 添 新 账 , 结 合 “ 城 中 村 ? 治理 、 镇 村 路 改 、 水 改 等 工作 加 快 建设 室外 消火栓 、 埠 道 消火栓 。 要 结合 城市 更 新 和 城镇 老 旧 小 区 改造 , 制 定 实施 “一 城 一 策 、 一 区 一 策 ” 消 防 车 通道 治理 方案 , 建 立 部 门 联合 执法 管理 机 制 , 合 理 规划 内 部 道路 停车 位 , 加 大 公共 停车 场 、 智 能 停车 场 建设 , 大 力 清理 占用 消防 车 通道 障碍 物 , 按 标准 对 消防 车 通道 逐一 划 线 、 標 名 、 立 牌 , 確保 消防 車 通道 暢通 。 要 結合 創 文 創 衛 、 城 鄉 道路 整修 、 老 弛 小 區 改造 、 新 農村 建設 等 工作 , 打 通 疏 散 通 道 , 拆除 防 次 网 或 打 開 逃生 口 , 推 廣安 裝 電 動車 集 中 充電 設施 、 配 套 建設 公共 消防 器 材 設施 等 。 要 對 照 鄉 鎮 專職 消防 隊 及 村 ( 居 ) 微型 消 防 站 建 队 标准 , 建 立 规范 的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 建 齐 建 强 专 (HR) 消防 队伍 , 指 导 督 促 重 点 企业 、 商 场 、 集 贸 市 场 、 住 宅 小 区 等 建 设 完善 微型 消防 站 , 督 促 落 实 24 小 时 值班 备 勤 , 并 建立 完善 区 域 协同 作战 和 邻里 互助 机 制 , 不 定期 开展 区 域 实战 拉动 演练 , 最 大 限度 提高 初 起 火灾 的 控制 率 和 扑救 率 , 努 力 实 现 “ 小 火 不 出 村 、 大 火 不 出 镇 ”。 -18-
(A) 提升 全 民 消 防 安全 意识 。 各 级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以 “ 进 农 村 ” “ 进 家 庭 ”“ 进 学 校 ” 为 重点 深化 消防 宣传 “五 进 ” 活 动 , 要 通过 电视 、 广 播 、 报 纸 等 主流 媒体 和 网 站 、 微 售 、 微 博 、 手 机 、 户外 广告 屏 等 媒介 , 实 施 “ 线 上 + 线 下 ”常态 化 消防 安全 宣传 。 各 县 区 要 大 力 推 进 “ 消 防 安全 进 万 家 ”, 广 泛 发 动 广大 群众 参与 “三 清 三 查 四 关 ” 自 查 活动 , 推 广 “ 全 民 消 防 学 习 云 平台 ” 线 上 消防 安全 学 习 , 打 造 体验 式 、 沉 浸 式 的 县 级 消防 科普 教育 基地 , 全 面 提升 群众 消防 安全 知识 知晓 率 。 各 镇 、 街 要 以 住宅 小 区 、 社 区 、 行政 村 (自然 村 ) 为 基本 单位 , 分 批 分 类 召开 居民 (业主 ) 大會, 逐 楼 逐 户 发 放 宣 讲 消防 安全 告知 书 。 要 发 动 “ 一 警 五 员 ” 等 基层 力量 开展 “ 散 门 服务 ”, 培 训 人 群众 如 何 逃 生 、 如 何 使 用 灭火 器 、 如 何 防范 电气 火灾 。 要 呼吁 广大 群众 通过 “12345” “96119” 等 热线 举报 火灾 隐患 突出 问题 和 消防 违法 行为 , 形 成 全 社会 与 论 监 督 的 良好 氛围 。 -19-
FD09638 | 2020_澳洲_FRNSW_消防栓设备测试2017_火灾技术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Unclassified
Unclassified
Report
Fire Hydrant Equipment Testing with Manly Hydraulics Laboratory – 2017
Document ID: D19/56801 Revision: 1.1 Issued: 12 March 2020
Fire Safety Policy Unit Community Safety Directorate
Unclassified Fire and Rescue NSW Report Fire Hydrant Equipment Testing with Manly Hydraulics Laboratory – 2017 Revision: 1.1 Doc. ID: D19/56801 Page 2 of 34 Issued: 12 March 2020
Unclassified Executive Summary
Table 2.2 of AS 2419.1-2005 Fire Hydrant Installations specifies the minimum required unassisted residual pressure at a feed fire hydrant. For NSW this is currently set at 150 kPa for each hydrant required to flow at not less than 10 L/s. In all other states and territories this value is 200 kPa. The historical reasoning behind the 150 kPa in NSW is unknown. Therefore, Fire and Rescue NSW (FRNSW) commissioned Manly Hydraulics Laboratory (MHL) to undertake quantifiable testing of various configurations of its hydrants, standpipes, fire hoses and firefighting pumping appliances to assess FRNSW’s operational needs against the AS 2419.1 nominated minimum residual pressure values. An independent and appropriately qualified body was selected to undertake the testing to ensure that any results obtained were creditable and unbiased. FRNSW engaged MHL as they are a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Testing Authorities (NATA) accredited testing laboratory. However, it is noted that the hydraulic testing conducted by MHL for FRNSW was not conducted to NATA standards. MHL produced a written report titled, “FIRE AND RESCUE NSW FIRE HYDRANT TESTING 2017 – Report MHL2534 February 2018”, quantifying the laboratory-derived hydraulic resistance constants for various firefighting components. To facilitate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the MHL report, this report provides further description and some sample calculatio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hydraulic resistant constants for the various firefighting components tested. This report also outlines further considerations necessary in any application of these values, such as including appropriate factors of safety. Some observations of interest from the testing undertaken include: • The minimum collector pressure prior to hose collapse was 0 kPa. • There are two mechanisms that can potentially cause pump cavitation when water is being supplied to a firefighting pumping appliance via a fire hydrant and canvas hose: o If the residual pressure at the pump inlet is reduced to -70 kPa (as read on the compound gauge), cavitation will occur. o If the residual pressure in the lay-flat feed hose (as it enters the pump collector) drops to 0 kPa the hose will collapse, and pump cavitation will occur. A summary of some of the hydraulic resistant constants due to flow resistance for various individual firefighting components is presented in Table 1 below. Please note that these constants are for the pressure drop due to flow resistance only, and do not account for any other losses, differences in elevation head, etc.
Unclassified Fire and Rescue NSW Report Fire Hydrant Equipment Testing with Manly Hydraulics Laboratory – 2017 Revision: 1.1 Doc. ID: D19/56801 Page 3 of 34 Issued: 12 March 2020
Unclassified Component Description Corresponding MHL test description Pressure Drop “ΔP” (kPa) due to flow resistance vs Flow Rate “Q” (L/s) FRNSW spring valve hydrant / standpipe combination MHL Test results C1 ΔP = 0.23 x Q2 Note 1 FRNSW 1-into-2 breeching (both outlets open) MHL Test results C2 ΔP = 0.02 x Q2 FRNSW 1-into-2 breeching (one outlet open) MHL Test results C2 ΔP = 0.07 x Q2 FRNSW Ø70mm x 30m canvas lay- flat hose on flat ground MHL Test results C3 ΔP = 0.38 x Q2 RFS Ø64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on flat ground MHL Test results C4 ΔP = 0.43 x Q2 FRNSW screw valve hydrant / double delivery combination MHL Test results C5 ΔP = 0.14 x Q2 Note 1 Table 1: Summary of expected pressure drop due to flow resistance versus flow equations for individual firefighting components Note 1: The difference in elevation head between the main and equipment being tested was not calculated during the MHL testing and therefore is not included in these derivations. The pressure drop from this equation is due to flow resistance only.
It is noted, however, that the results provided from this testing are from measurements in a test environment that may not include all considerations necessary on a real fire ground, e.g. actual hose lay, mains pressure fluctuations, elevation differences, variations in equipment due to deterioration, repair processes or manufacturing tolerances, etc. Therefore, factors of safety should be considered when using the test results. Any use or application of the results in the MHL Report or this report should be discussed with the Fire Safety Policy Unit in FRNSW to ensure that the appropriate considerations are being made.
Unclassified Fire and Rescue NSW Report Fire Hydrant Equipment Testing with Manly Hydraulics Laboratory – 2017 Revision: 1.1 Doc. ID: D19/56801 Page 4 of 34 Issued: 12 March 2020
Unclassified Contents 1 Introduction .................................................................................................. 5 2 Background .................................................................................................. 5 3 Methodology................................................................................................. 5 4 Analysis ........................................................................................................ 6 4.1 Observations from Type A Tests ........................................................................ 6 4.2 MHL Test results C1 (spring valve hydrant and standpipe) ............................... 7 4.3 MHL Test results C2 (FRNSW 1-into-2 breeching) .......................................... 11 4.4 MHL Test results C3 (70mm hose)................................................................... 18 4.5 MHL Test results C4 (64 mm hose).................................................................. 22 4.6 MHL Test results C5 (Screw Valve Hydrant and Double Delivery) .................. 26 5 Results ........................................................................................................ 30 6 Factors of Safety ........................................................................................ 31 6.1 Hydraulic Resistance Constants ....................................................................... 31 6.2 Minimum required pressure at the pump collector ........................................... 32 7 Conclusion ................................................................................................. 34
Unclassified Fire and Rescue NSW Report Fire Hydrant Equipment Testing with Manly Hydraulics Laboratory – 2017 Revision: 1.1 Doc. ID: D19/56801 Page 5 of 34 Issued: 12 March 2020
Unclassified 1 Introduction Following a request from FRNSW to undertake testing, MHL produced a written report titled, “FIRE AND RESCUE NSW FIRE HYDRANT TESTING 2017 – Report MHL2534 February 2018”, quantifying the laboratory-derived hydraulic resistance constants for various firefighting components. To facilitate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the MHL report, this report provides further description and some sample calculatio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hydraulic resistant constants for the various firefighting components tested and also outlines further considerations necessary in any application of these values, such as including appropriate factors of safety. The main focus of this report is on the “Type C tests” (head-loss testing of components), as described in the MHL report, as neither the Type A nor Type B test results were employed in the calculation of the hydraulic resistant constants of the firefighting components. However, some observations of interest from other tests are noted in this report. A more detailed description of all the test scenarios can be found in Section 2.4 of the MHL report. 2 Background Table 2.2 of AS 2419.1-2005 Fire Hydrant Installations specifies the minimum required unassisted residual pressure at a feed fire hydrant. For NSW this is currently set at 150 kPa for each hydrant required to flow at not less than 10 L/s. In all other states and territories this value is 200 kPa. The historical reasoning behind the 150 kPa in NSW is unknown. Therefore, Fire and Rescue NSW (FRNSW) commissioned Manly Hydraulics Laboratory (MHL) to undertake quantifiable testing of various configurations of its hydrants, standpipes, fire hoses and firefighting pumping appliances to allow an assessment of the operational needs of FRNSW for comparison against the AS2419.1-2005 nominated minimum residual pressure values. 3 Methodology An independent and appropriately qualified body was selected to undertake the testing to ensure that any results obtained were creditable and unbiased. FRNSW engaged MHL as they are a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Testing Authorities (NATA) accredited testing laboratory. However, it must be noted that the hydraulic testing conducted for FRNSW was not conducted to NATA standards. Numerous tests were performed by MHL. A brief description of only the test scenarios relevant to this report are presented. A more detailed description of all the test scenarios can be found in Section 2.4 of the MHL report. The main focus of this report is on the “Type C tests” (head-loss testing of components). In order to facilitate further understanding of the Type C test results, two methods of calculation were employed to assess the MHL test data. The first of these was th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with the second method being termed the “simple pressure drop equation”. Using these two calculations, an equation is developed to predict the pressure drop (in kPa) due to flow resistance for a given fire flow (in L/s) for each of the systems / components tested. A check is then made of the two developed equations against the discrete measured values by way of plotting them on a graph for comparison.
Unclassified Fire and Rescue NSW Report Fire Hydrant Equipment Testing with Manly Hydraulics Laboratory – 2017 Revision: 1.1 Doc. ID: D19/56801 Page 6 of 34 Issued: 12 March 2020
Unclassified 4 Analysis 4.1 Observations from Type A Tests MHL tests A5 and A6 were designed to determine the minimum pressure required at the feed hydrant and collector to prevent cavitation of the fire brigade appliance pump and/or hose collapse. Figure 1 shows the test configuration for Tests A5 and A6. The mains pressure was incrementally reduced until hose collapse or pump cavitation occurred. While a standpipe was used, the results obtained in this test are applicable to any feed hydrant, whether it be a street hydrant or part of a booster assembly.
Figure 1: MHL Figure 2-7 : Tests A5 and A6 configuration
Observations of interest from the testing undertaken include: • The minimum collector pressure prior to hose collapse was 0 kPa. • There are two mechanisms that can potentially cause pump cavitation when water is being supplied to a firefighting pumping appliance via a fire hydrant and canvas hose. o If the residual pressure at the pump inlet is reduced to -70 kPa (as read on the compound gauge) cavitation will occur. o If the residual pressure in the lay-flat feed hose (as it enters the pump collector) drops to 0 kPa the hose will collapse, and pump cavitation will occur.
Unclassified Fire and Rescue NSW Report Fire Hydrant Equipment Testing with Manly Hydraulics Laboratory – 2017 Revision: 1.1 Doc. ID: D19/56801 Page 7 of 34 Issued: 12 March 2020
Unclassified 4.2 MHL Test results C1 (spring valve hydrant and standpipe) The aim of this test was to develop equations that could be used to predict the pressure drop due to flow resistance for a given fire flow across a spring valve hydrant / standpipe combination. This test considers the pressure drop from the hydrant connection in the town main, through the spring valve hydrant / standpipe combination, through to the outlet of a FRNSW standpipe. Refer to Figure 2 below for the test rig arrangement.
Figure 2: MHL Figure 2-9: Test C1 (and Test C5) set-up, spring valve hydrant / standpipe 4.2.1 MHL Test Results Table 2 below shows the results for Test C1 and has been taken from MHL Table 3-8: Test C1 results (spring valve hydrant and standpipe). It is noted that some slight modifications have been made to the table, such as additional descriptions included, to provide further clarification.
- k is based on the ᴓ65mm ID of the standpipe outlet
Table 2: MHL Table 3-8: Test C1 results (spring valve hydrant and standpipe) 4.2.2 Determination of Equation A using th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Starting with th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Unclassified Fire and Rescue NSW Report Fire Hydrant Equipment Testing with Manly Hydraulics Laboratory – 2017 Revision: 1.1 Doc. ID: D19/56801 Page 8 of 34 Issued: 12 March 2020
Unclassified PM ρg + VM 2 2g ⏟
Energy in Mains
PS ρg + VS 2 2g ⏟ Energy at Standpipe + hl⏟ Energy lost
Where: PM = Pressure in the Mains adjacent to the hydrant in [Pa]
PS = Pressure at the outlet of the Standpipe in [Pa]
Diameter of the water Main = ᴓ150mm Diameter of pipe at the Standpipe pressure gauge = ᴓ65mm
VM = Velocity in the Mains in [m/s]
VS = Velocity at the Standpipe outlet in [m/s]
ρ = water density of 1000 [kg/m3] g = acceleration due to gravity [m/s2] hl = k VS 2 2g = the Energy lost from town Main to the exit of the Standpipe [m]. Note 1: Convention requires that the hydraulic resistance constant “k” above should be based on the smaller of the internal diameters; i.e. that of the standpipe at Ø65mm. Note 2: As a differential pressure gauge was used during testing, the difference in elevation head between the main (ZM) and standpipe (ZS), was not calculated during the MHL testing, and therefore not included within the MHL report. For consistency, it has also not been included in the abov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However, the difference in elevation heads for ZM and ZS would need to be considered in any application of the hydraulic resistance constants. For example, if 1.2 m is the height from the main up to the outlet of a typical standard FRNSW standpipe, a 1.2 m difference in elevation would need to be accounted for, i.e. 12 kPa. Inputting hl = k VS 2 2g , PIN − POUT = PDIFF (refer to row 2 of Table 2 above) into the abov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and making “k” the subject provides: k = [PDiff ρg + VM 2 2g − VS 2 2g] / VS 2 2g ~ Equation A Equation A above was then used to calculate the “k (individual)” values in Table 2 above, refer to row 8. From which the “k (average)” value of “4.0” was calculated, refer to row 9 in the above table. 4.2.3 Determination of Equation 1 using th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Inputting hl = k VS 2 2g into th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and making PM − PS the subject of the equation provides: PM −PS = ρg [VS 2 2g − VM 2 2g + k (VS 2 2g)] ~ [Pa] Converting the units from [Pa] to [kPa] by dividing by 1000 (thus cancelling out ρ) provides: PM −PS = ρg 1000 [(k + 1) (VS 2 2g) −VM 2 2g ] ~ [kPa] Inputting the value for “k (average)” of “4.0” from row 9 of Table 2 above provides: PM −PS = (5.0)VS 2 −VM 2 2 [kPa] ~ Equation B
Unclassified Fire and Rescue NSW Report Fire Hydrant Equipment Testing with Manly Hydraulics Laboratory – 2017 Revision: 1.1 Doc. ID: D19/56801 Page 9 of 34 Issued: 12 March 2020
Unclassified Next, to define (PM − PS ) in terms of flow Q in units of [L/s] consider the following: If Q = AV; therefore V2 = Q2 A2 And VS 2 = Q2/10002 [π(0.0652) 4 ] 2 & VM 2 = Q2/10002 [π(0.152) 4 ] 2 ~ (Q in L/s) Equation B above becomes: PM − PS = (5.0) Q2/10002 [π(0.0652) 4 ] 2 − Q2/10002 [π(0.152) 4 ] 2 2 [kPa] Which reduces to: PM − PS = 0.23 ∗Q2 [kPa] Or, 𝚫𝐏= 𝟎. 𝟐𝟑∗𝐐𝟐 [𝐤𝐏𝐚] ~ 𝐄𝐪𝐮𝐚𝐭𝐢𝐨𝐧 𝟏 Equation 1 can be used to predict the pressure drop due to flow resistance in units of kPa for a given fire flow in units of L/s when considering the system from the hydrant connection in the town main, through the spring valve hydrant / standpipe combination, through to the outlet of a FRNSW standpipe. 4.2.4 Determination of Equation 2 using the simple pressure-drop equation Starting with the simple pressure-drop equation below: ΔP = kq x Q2 Where: ΔP = Recorded 𝐷𝑖𝑓𝑓𝑒𝑟𝑒𝑛𝑡𝑖𝑎𝑙 𝑃𝑟𝑒𝑠𝑠𝑢𝑟𝑒 drop from Mains to Standpipe in [kPa] kq = the hydraulic resistance constant for the particular component Q = Recorded flow rate in [L/s] Re-arranging the simple pressure-drop equation to provide for kq: kq = ΔP Q2 [kPa, L/s] ~ Equation C Equation C above was then used to calculate the “kq (individual)” values in Table 2 above, refer to row 10. From which the “kq (average)” value of “0.23“ was calculated, refer to row 11 of the Table. Inputting the “kq (average)” value of “0.23” from row 11 of Table 2 above into the simple pressure-drop equation above provides: 𝚫𝐏= 𝟎. 𝟐𝟑∗ 𝐐𝟐 [𝐤𝐏𝐚] ~ Equation 2 Equation 2 can also be used to predict the pressure drop in units of kPa due to flow resistance for a given fire flow in units of L/s when considering the system from the hydrant connection in the water main, through the spring valve hydrant / standpipe combination, to the outlet of a FRNSW standpi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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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classified 4.2.5 Results Note that both th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Equation 1) and the simple pressure-drop equation (Equation 2) provided the same results, implying that th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reduces to the simple pressure-drop equation. To demonstrate the close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discrete measured values and the two developed equations, these values were entered in Figure 3 below.
Figure 3 Plot of discrete (measured) data versus the developed simple pressure drop equation for ball valve hydrant/standpipe combination 0 20 40 60 80 100 120 140 160 180 0 5 10 15 20 25 30 Differential Pressure "P" in kPa Flow "Q" in L/s Plot of discrete (measured) data versus the developed simple pressure drop equation for ball valve hydrant/standpipe combination Discrete data ΔP=0.226x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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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classified 4.3 MHL Test results C2 (FRNSW 1-into-2 breeching) The aim of this test was to develop equations that can be used to predict the pressure drop due to flow resistance for a given fire flow across a FRNSW 1-into-2 breeching. Refer to Figure 4 for the test rig arrangement. Testing was firstly conducted for flow through both outlets of the breeching; and secondly for flow through one outlet only of the breeching.
Figure 4: MHL Figure 2-10 – Test C2 set-up for flow across a 1-into-2 breeching 4.3.1 MHL Test Results Table 3 below shows the results for Test C2 for flow through both outlets of the breeching and has been reproduced from MHL Table 3-9 (BOTH): Test C2 results for flow through both outlets of the breeching. It is noted that some slight modifications have been made to the table, such as additional descriptions included, to provide further clarification.
- k is based on the ᴓ65mm ID of the breeching Inlet
Table 3: MHL Table 3-9 (BOTH): Test C2 results for flow through both outlets of the breeching Unclassified Fire and Rescue NSW Report Fire Hydrant Equipment Testing with Manly Hydraulics Laboratory – 2017 Revision: 1.1 Doc. ID: D19/56801 Page 12 of 34 Issued: 12 March 2020
Unclassified Table 4 below shows the results for Test C2 results for flow through one outlet only of the breeching and has been reproduced from MHL Table 3-9 (ONE): Test C2 results for flow through one outlet only of the breeching. It is noted that some slight modifications have been made to the table, such as additional descriptions included, to provide further clarification.
- k is based on the ᴓ65mm ID of the breeching Inlet
Table 4 MHL Table 3-9 (ONE): Test C2 results for flow through one outlet only of the breeching 4.3.2 Determination of Equation D for flow through both outlets of the breeching using th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Starting with th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below. PIN ρg + VIN 2 2g ⏟ Energy IN = POUT ρg + VOUT 2 2g ⏟ Energy OUT + hl⏟ Energy lost Where: PIN = Pressure in the Inlet in [Pa]
POUT = Pressure at the Outlet in [Pa]
Diameter of Inlet and both Outlets = ᴓ65mm
VIN = Velocity at the Inlet in [m/s]
VOUT = Velocity at the Outlet in [m/s] ρ = water density of 1000 [kg/m3] g = acceleration due to gravity [m/s2] hl = k VIn 2 2g = the Energy lost through the breeching in [m]. Note 1: As the elevation heads of ZIN and ZOUT above the datum are the same, they have been excluded from th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Note 2: The hydraulic resistance constant “k” above is based on the internal diameter of the Inlet i.e. Ø65mm. Inputting hl = k VS 2 2g and PIN − POUT = PDIFF (refer to row 2 of Table 3 above) into the abov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and making “k” the subject of the equation provides: k = [PDIFF ρg + VIN 2 2g − VOUT 2 2g ] / (VOUT 2 2g ) ~ Equation D Equation D above was then used to calculate the “k (individual)” values in Table 3 above, refer to row 8, from which the “k (average)” value of “1.09” was calculated, refer to row 9 of the Table.
Unclassified Fire and Rescue NSW Report Fire Hydrant Equipment Testing with Manly Hydraulics Laboratory – 2017 Revision: 1.1 Doc. ID: D19/56801 Page 13 of 34 Issued: 12 March 2020
Unclassified 4.3.3 Determination of Equation 3 for flow through both outlets of the breeching using th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Inputting hl = k VS 2 2g into the abov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converting the units from [Pa] to [kPa] by dividing by 1000 (thus cancelling out ρ), and making PIN − POUT the subject of the equation provides: PIN − POUT = ρg 1000 [VOUT 2 2g + (k − 1) VIN 2 2g ] [kPa] Inputting the value for “k (average)” of “1.09” from row 9 of Table 3 above provides: PIN − POUT = 0.5[VOUT 2
- (1.09 − 1)VIN
2 ] [kPa] ~ Equation E Next, to define PIN − POUT in terms of flow Q in units of [L/s]. If Q = AV; therefore V2 = Q2 A2 And VIN 2 = Q2/10002 [π(0.0652) 4 ] 2 & VOUT
2
[Q 2] 2 /10002 [π(0.0652) 4 ] 2 ~ (Q in L/s) From Equation E: PIN − POUT = 0.5 [ [Q 2] 2 /10002 [π(0.0652) 4 ] 2 + (0.09) Q2/10002 [π(0.0652) 4 ] 2] [kPa] Which reduces to: PIN − POUT = 0.015 ∗Q2 [kPa] Or, ∆𝐏𝐒 = 𝟎. 𝟎𝟏𝟓∗𝐐𝟐 [𝐤𝐏𝐚] ~ Equation 3 Equation 3 can be used to predict the pressure drop due to flow resistance in units of kPa for a given flow in units of L/s when considering flow through both outlets of the FRNSW 1 into 2 breeching. 4.3.4 Determination of Equation 4 for flow through both outlets of the breeching using the simple pressure-drop equation Starting with the simple pressure-drop equation below: ΔP = kq x Q2 Where: ΔP = Recorded 𝐷𝑖𝑓𝑓𝑒𝑟𝑒𝑛𝑡𝑖𝑎𝑙 𝑃𝑟𝑒𝑠𝑠𝑢𝑟𝑒 drop across the breeching in [kPa] kq = the hydraulic resistance constant for the particular component
Q = Recorded flow rate in [L/s] Re-arranging the simple pressure-drop equation to provide for kq: kq = ΔP Q2 [kPa, L/s] ~ Equation F Equation F above was then used to calculate the “kq (individual)” values in Table 3 above, refer to row 10, from which the “kq (average)” value of “0.015” was calculated, refer to row 11 of the Table. Inputting this “kq (average)” value of “0.015” from row 11 of Table 3 above into the simple pressure drop equation provides: 𝚫𝐏= 𝟎. 𝟎𝟏𝟓 ∗ 𝐐𝟐 [𝐤𝐏𝐚] ~ Equation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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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classified Equation 4 can also be used to predict the pressure drop due to flow resistance in units of kPa for a given fire flow in units of L/s when considering flow through both outlets of the FRNSW 1-into-2 breeching. 4.3.5 Results for flow through both outlets of the breeching Note that both th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Equation 3) and the simple pressure-drop equation (Equation 4) provided the same results, implying that th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reduces to the simple pressure-drop equation. To demonstrate the close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discrete measured values and the two developed equations their values were entered in Figure 5 below.
Figure 5: Plot of discrete (measured) data versus developed pressure drop equations for flow across a 1-into-2 breeching (both outlets open)
-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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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 10 15 20 25 Differential Pressure "P" in kPa Flow "Q" in L/s Plot of discrete (measured) data versus developed pressure drop equations for flow across a 1 into 2 breeching (both outlets open) Discrete data ΔP=0.015x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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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classified 4.3.6 Determination of Equation G for flow through one outlet of the breeching using th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Starting with th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below. PIN ρg + VIN 2 2g ⏟ Energy IN = POUT ρg + VOUT 2 2g ⏟ Energy OUT + hl⏟ Energy lost
Where: PIN = Pressure in the Inlet in [Pa]
POUT = Pressure at the Outlet in [Pa]
Diameter of Inlet and Outlet = ᴓ65mm
VIN = Velocity at the Inlet in [m/s]
VOUT = Velocity at the Outlet in [m/s] = VIN ρ = water density of 1000 [kg/m3] g = acceleration due to gravity [m/s2] hl = k VIN 2 2g = the Energy lost through the breeching in [m]. Note 1: As the elevation heads of ZIN and ZOUT above the datum are the same, they have been excluded from th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Note 2: The hydraulic resistance constant “k” above was based on the internal diameter of the Inlet i.e. Ø65mm. Inputting hl = k VIN 2 2g , VIN = VOUT and PIN − POUT = Differential Pressure (Refer to row 2 of Table 4 above) into the abov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and making “k” the subject of the equation provides: k = 2[PDIFF ] VIN 2 ~ Equation G Equation G above was then used to calculate the “k (individual)” values in Table 4 above, refer to row 5, from which the “k (average)” value of “1.59 “was derived, refer to row 6 of the Table. 4.3.7 Determination of Equation 5 for flow through one outlet of the breeching using th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Inputting of hl = k VIN 2 2g into the abov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converting the units from [Pa] to [kPa] by dividing by 1000 (thus cancelling out ρ), and making PIN − POUT the subject of the equation provides: PIN − POUT = k VIN 2 2 [kPa] Inputting the “k (average)” value of “1.59” from row 6 of Table 4 above provides for: PIN − POUT = 0.795 ∗VIN 2 [kPa] ~ Equation H Next, to define PIN − POUT in terms of flow Q in units of [L/s]: If Q = AV; therefore V2 = Q2 A2 And VIN 2 = Q2/10002 [π(0.0652) 4 ] 2 ~(𝑄 𝑖𝑛 𝐿/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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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classified From Equation H above: PIN − POUT = 0.795 ∗[ Q2/10002 [π(0.0652) 4 ] 2] [kPa] Which reduces to: PM − PS = 0.072 ∗Q2 [kPa] Or, ∆𝐏 = 𝟎. 𝟎𝟕𝟐∗𝐐𝟐 [𝐤𝐏𝐚] ~ Equation 5 Equation 5 can be used to predict the pressure drop due to flow resistance in units of kPa for a given flow in units of L/s when considering flow through one outlet only of the FRNSW 1- into-2 breeching. 4.3.8 Determination of Equation 6 for flow through one outlet of the breeching using the simple pressure-drop equation Starting with the simple pressure-drop equation below: ΔP = kq x Q2 Where: ΔP = Recorded 𝐷𝑖𝑓𝑓𝑒𝑟𝑒𝑛𝑡𝑖𝑎𝑙 𝑃𝑟𝑒𝑠𝑠𝑢𝑟𝑒 drop across the breeching in [kPa] kq = the hydraulic resistance constant for the particular component
Q = Recorded flow rate in [L/s] Re-arranging the simple pressure-drop equation to provide for kq: kq = ΔP Q2 [kPa, L/s] ~ Equation I Equation I above was used to calculate the “kq (individual)” values in Table 4 above, refer to row 7, from which the “kq (average)” value of “0.072“ was calculated, refer to row 8 of the Table. Inputting the “kq (average)” value of 0.072 from row 8 of Table 4 above into the simple pressure-drop equation provides: 𝚫𝐏= 𝟎. 𝟎𝟕𝟐 ∗ 𝐐𝟐 [𝐤𝐏𝐚] ~ Equation 6 Equation 6 can be used to predict the pressure drop due to flow resistance in units of kPa for a given flow in units of L/s when considering flow through one outlet of the FRNSW 1-into-2 bree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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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classified 4.3.9 Results for flow through one outlet of the breeching Note that both the Energy equation (Equation 5) and the simple pressure-drop equation (Equation 6) provided the same results, implying that th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reduces to the simple pressure-drop equation. To demonstrate the close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discrete measured values and the two developed equations these values were entered in Figure 6 below.
Figure 6: Plot of discrete (measured) data versus developed pressure drop equations for flow across a 1-into-2 breeching (one outlet open)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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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 4 6 8 10 12 14 16 18 Pressure Drop "P" in kPa Flow "Q" in L/s Plot of discrete (measured) data versus developed pressure drop equations for flow across a 1 into 2 breeching (one outlet open) Discrete data ΔP=0.072x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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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classified 4.4 MHL Test results C3 (70mm hose) The aim of this test was to develop equations that can be used to predict the pressure drop due to flow resistance for a given fire flow along a single length of FRNSW Ø70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Refer to Figure 7 for the test rig arrangement.
Figure 7: MHL Figure 2-11: Test C3 and Test C4 setup 4.4.1 MHL Test Results Table 5 below shows the results for Test C3 and has been reproduced from MHL Table 3-10: Test C3 results (70mm hose). It is noted that some slight modifications have been made to the table, such as additional descriptions included, to provide further clarification.
- k is based on the ᴓ70mm ID of the hose outlet
Table 5: MHL Table 3-10: Test C3 results (70mm hose) Note 1: Table 3-10 on page 27 of the MHL report does not include rows for the relative elevations of 0.75m and 0.43m for the hose Inlet and hose Outlet respectively. The table above is an expanded version of the MHL table that now includes additional rows to show these values for completeness only. However, these values are dropped out at the end of calculations to provide final equation that is relative to the hose being laid on flat ground. Note 2: The term “Hydraulic head at truck” in the MHL report is the sum of pressure head and elevation. Unclassified Fire and Rescue NSW Report Fire Hydrant Equipment Testing with Manly Hydraulics Laboratory – 2017 Revision: 1.1 Doc. ID: D19/56801 Page 19 of 34 Issued: 12 March 2020
Unclassified 4.4.2 Determination of Equation J using th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Starting with th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below. PIN ρg + VIN 2 2g + ZIN ⏟ Energy In = POUT ρg + VOUT 2 2g + ZOUT ⏟ Energy Out + hl⏟ Energy lost
Where: PIN = Pressure at the hose Inlet in [Pa]
POUT = Pressure at the outlet of the hose = 0 Pa
Diameter of pipe at the hose Inlet pressure gauge = ᴓ65mm Diameter at the hose Outlet = ᴓ70mm
VIN = Velocity at the hose Inlet pressure gauge in [m/s]
VOUT = Velocity at the hose Outlet in [m/s] ZIN = 0.75 m ~ elevation of the hose Inlet above the datum height. ZOUT = 0.43 m ~ elevation of the hose Outlet above the datum height. ρ = water density of 1000 [kg/m3] g = acceleration due to gravity of 9.797 [m/s2] hl = k VOUT 2 2g ~ Energy lost from hose Inlet to hose Outlet in [m]. The hydraulic resistance constant “k” above was based on Ø70mm being an estimate of the internal diameter at the hose Outlet. Testing was conducted over 5 lengths of hose with the final result divided by 5 to provide the pressure drop for a single length of hose. Inputting of hl = k VOUT 2 2g and POUT = 0 into the abov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and making “k” the subject of the equation provides: k = [PIN ρg + VIN 2 2g + ZIN − ZOUT −VOUT 2 2g ] / (VOUT 2 2g ) ~ Equation J Equation J above was then used to calculate the individual values for “k (5 lengths)” in Table 5 above, refer row 14, from which the “k (average 5 lengths)” value of “57.2” was calculated, refer row 15 in Table. 4.4.3 Determination of Equation 7 using th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Inputting hl = k VOUT 2 2g into the abov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and making PIN −POUT the subject of the equation provides: PIN − POUT = ρg [VOUT 2 2g −VIN 2 2g + ZOUT − ZIN + k VOUT 2 2g ] [Pa] Inputting “k (average 5 lengths)” value of “57.2” (from row 15 of Table 5 above), ρ = 1000, g = 9.797, ZOUT = 0.43m, ZIN = 0.75m, and converting the units from [Pa] to [kPa] by dividing by 1000 provides: PIN − POUT = 9.797 [(58.2) VOUT 2 2g −VIN 2 2g − 0.32] [kPa] ~ Equation K Next, to define PIN − POUT in terms of flow Q in units of [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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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classified If Q = AV; therefore V2 = Q2 A2 And VOUT
2
Q2/10002 [π(0.0702) 4 ] 2 & VIN 2 = Q2/10002 [π(0.0652) 4 ] 2 ~ (Q in L/s) Equation K: PIN − POUT = 9.797 [
(58.2) Q2/10002 [π(0.0702) 4 ] 2 2g − Q2/10002 [π(0.0652) 4 ] 2 2g −0.32 ]
[kPa] Which reduces to: PIN − POUT = 1.92 ∗Q2 − 3.135 [kPa] for 5 lengths of hose. If this same hose test had been conducted on flat ground so that ZIN = ZOUT then the term “3.135” drops out of the above equation. Then, for a single length of FRNSW Ø70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the above equation becomes: PIN − POUT = 1.92/5 ∗Q2 [kPa] Or, ∆𝐏= 𝟎. 𝟑𝟖∗𝐐𝟐 [𝐤𝐏𝐚] ~ Equation 7 Equation 7 can be used to predict the pressure drop due to flow resistance in units of kPa for a given fire flow in units of L/s for a single length of FRNSW Ø70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laid on flat ground. 4.4.4 Determination of Equation 8 using the simple pressure-drop equation Starting with the simple pressure-drop equation below: ΔP = kq x Q2 Where: ΔP = Recorded 𝐷𝑖𝑓𝑓𝑒𝑟𝑒𝑛𝑡𝑖𝑎𝑙 𝑃𝑟𝑒𝑠𝑠𝑢𝑟𝑒 drop along 5 lengths of hose in [kPa]
kq = the hydraulic resistant constant for the particular component
Q = Recorded flow rate in [L/s] Re-arranging the simple pressure-drop equation to provide for kq: kq = ΔP Q2 [kPa, L/s] ~ Equation L Equation L above was then used to calculate the individual “kq (5 lengths)” values in Table 5 above, refer to row 18, from which the “kq (average 5 lengths)” value of “1.91” was derived, refer to row 19 of the Table. Further, dividing the “kq (average 5 lengths)” value of “1.91” by 5 provided the “kq (average single length)” value of “0.38” for a single length of hose, refer to row 21 of the Table. Inputting this value into the simple pressure-drop equation provides: 𝚫𝐏= 𝟎. 𝟑𝟖 ∗ 𝐐𝟐 [𝐤𝐏𝐚] ~ Equation 8 Equation 8 can also be used to predict the pressure drop due to flow resistance in units of kPa for a given fire flow in units of L/s for a single length of FRNSW Ø70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laid on flat gro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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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classified 4.4.5 Results Note that both the Energy equation (Equation 7) and the simple pressure-drop equation (Equation 8) provided the same results. To demonstrate the close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discrete measured values and the two developed equations these values were entered in Figure 8 below. It is noted that the discrete measured values are for the pressure drop due to the hose and do not include elevation.
Figure 8: Plot of discrete (measured) data versus developed pressure drop equation for flow along a single length of Ø70mm x 30m lay-flat hose
0 20 40 60 80 100 120 140 160 180 10 12 14 16 18 20 22 Pressure Drop "∆P" in kPa Flow "Q" in L/s Plot of discrete (measured) data versus developed pressure drop equation for flow along a single length of Ø70mm x 30m lay-flat hose Discrete data ΔP = 0.38 x 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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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classified 4.5 MHL Test results C4 (64 mm hose) The aim of this test was to develop equations that can be used to predict the pressure drop due to flow resistance for a given fire flow along a single length of RFS Ø64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Refer to Figure 9 for the test rig arrangement.
Figure 9 MHL Figure 2-11: Test C3 and Test C4 setup 4.5.1 MHL Test Results Table 6 below shows the results for Test C4 and has been reproduced from MHL Table 3-11: Test C4 results (64mm hose). It is noted that some slight modifications have been made to the table, such as additional descriptions included, to provide further clarification.
- k is based on the ᴓ64mm ID of the hose outlet
Table 6: MHL Table 3-11: Test C4 results (64mm hose) Note 1: Table 3-11 on page 28 of the MHL report advises that k was based on ᴓ64mm ID hose, however the calculations provided in the MHL table suggest that k was actually based on ᴓ65mm, as was the diameter at the inlet. For accuracy, the calculations in the table above in this document were calculated using k = ᴓ64mm at the hose outlet, with the inlet diameter being calculated on the nominal pipe diameter at the pressure gauge pipe; i.e. ᴓ65mm. However, it must be understood that the final equation (Equation 9) is the same regardless of whether ᴓ64mm or ᴓ65mm was used in the calculations. Note 2: Table 3-11 on page 28 of the MHL report does not include rows for the relative elevations of 0.75m and 0.43m for the hose Inlet and hose Outlet respective. The table Unclassified Fire and Rescue NSW Report Fire Hydrant Equipment Testing with Manly Hydraulics Laboratory – 2017 Revision: 1.1 Doc. ID: D19/56801 Page 23 of 34 Issued: 12 March 2020
Unclassified above is an expanded version of the MHL table that now includes additional rows to show these values for completeness only. However, these values are dropped out at the end of calculations to provide a final equation that is relative to the hose being laid on flat ground. Note 3: The term “Hydraulic head at truck” in the MHL report is the sum of pressure head and elevation. 4.5.2 Determination of Equation M using th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Starting with th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below. PIN ρg + VIN 2 2g + ZIN ⏟ Energy In = POUT ρg + VOUT 2 2g + ZOUT ⏟ Energy Out + hl⏟ Energy lost
Where: PIN = Pressure at the hose Inlet in [Pa]
POUT = Pressure at the outlet of the hose = 0 Pa
Diameter of pipe at the hose inlet pressure gauge = ᴓ65mm Diameter at the hose Outlet = ᴓ64mm
VIN = Velocity at the hose Inlet pressure gauge in [m/s]
VOUT = Velocity at the hose Outlet in [m/s] ZIN = 0.75 m = elevation of the hose Inlet above the datum height. ZOUT = 0.43 m = elevation of the hose Outlet above the datum height. ρ = water density of 1000 [kg/m3] g = acceleration due to gravity of 9.797 [m/s2] hl = k VOUT 2 2g = Energy lost from hose Inlet to hose Outlet in [m]. The hydraulic resistance constant “k” above was based on Ø64mm being an estimate of the internal diameter at the hose outlet. Again, testing was conducted over 5 lengths of hose with the final result divided by 5 to provide the pressure drop for a single length of hose. Inputting hl = k VOUT 2 2g and POUT = 0 into the abov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and making “k” the subject of the equation provides: k = [PIN ρg + VIN 2 2g + ZIN −ZOUT − VOUT 2 2g ] / (VOUT 2 2g ) ~ Equation M Equation M above was then used to calculate the individual values for “k (5 lengths)” in Table 6 above, refer row 14. From which the “k (average 5 length)” value of “44.436” was calculated, refer row 15 in the Table. 4.5.3 Determination of Equation 9 using th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Inputting hl = k VOUT 2 2g into the abov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and making PIN − POUT the subject of the equation provides: PIN − POUT = ρg [VOUT 2 2g −VIN 2 2g + ZOUT − ZIN + k VOUT 2 2g ] [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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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classified Inputting “k (average 5 lengths)” value of “44.436” (from row 15 of Table 6 above), ρ = 1000, g = 9.797, ZOUT = 0.43m, ZIN = 0.75m and converting the units from [Pa] to [kPa] by dividing by 1000 provides: PIN − POUT = 9.797 [(45.436) VOUT 2 2g − VIN 2 2g − 0.32] [kPa] ~ Equation N Next, to define PIN in terms of flow Q in units of [L/s] consider the following: If Q = AV; therefore V2 = Q2 A2 And VOUT
2
Q2/10002 [π(0.0642) 4 ] 2 & VIN 2 = Q2/10002 [π(0.0652) 4 ] 2 ~ (Q in L/s)
Equation N: PIN −POUT = 9.797 [
(45.436) Q2/10002 [π(0.0642) 4 ] 2 2g − Q2/10002 [π(0.0652) 4 ] 2 2g − 0.32 ]
[kPa] Which reduces to: PIN −POUT = 2.15 ∗Q2 − 3.135 [kPa] for 5 lengths of hose. If this same hose test had been conducted on flat ground so that ZIN = ZOUT then the term “3.135” drops out of the above equation. Then, for a single length of FRNSW Ø64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the above equation becomes: PIN −POUT = 2.15/5 ∗Q2 [kPa] Or, ∆𝐏= 𝟎. 𝟒𝟑∗𝐐𝟐 [𝐤𝐏𝐚] ~ Equation 9 Equation 9 can be used to predict the pressure drop due to flow resistance in units of kPa for a given fire flow in units of L/s for a single length of RFS Ø64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laid on flat ground. 4.5.4 Determination of Equation 10 using the simple pressure-drop equation Starting with the simple pressure-drop equation below. ΔP = kq x Q2 Where: ΔP = Recorded 𝐷𝑖𝑓𝑓𝑒𝑟𝑒𝑛𝑡𝑖𝑎𝑙 𝑃𝑟𝑒𝑠𝑠𝑢𝑟𝑒 drop along 5 lengths of hose in [kPa]
kq = the hydraulic resistance constant for the particular component
Q = Recorded flow rate in [L/s] Re-arranging the simple pressure-drop equation to provide for kq: kq = ΔP Q2 [kPa, L/s] ~ Equation O Equation O above was then used to calculate the individual “kq (5 lengths)” values in Table 6 above, refer to row 18. From which the “kq (average 5 lengths)” value of “2.1” was derived, refer to row 19 of the 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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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classified Further, dividing the “kq (average 5 lengths)” value of “2.1” by 5 provided the “kq (average single length)” value of “0.43” for a single length of hose, refer to row 21 of the Table. In- putting this above value into the simple pressure-drop equation provides: 𝚫𝐏= 𝟎. 𝟒𝟑 ∗ 𝐐𝟐 [𝐤𝐏𝐚] ~ Equation 10 Equation 10 can be used to predict the pressure drop due to flow resistance in units of kPa for a given fire flow in units of L/s for a single length of RFS Ø64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laid on flat ground. 4.5.5 Results Note that both the Energy equation (Equation 9) and the simple pressure-drop equation (Equation 10) provided almost the same results. To demonstrate the close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discrete measured values and the two developed equations these values were entered in Figure 10 below. It is noted that the discrete measured values are for the pressure drop due to the hose and do not include elevation.
Figure 10: Plot of discrete (measured) data versus developed pressure drop equation for flow along a Ø64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0 20 40 60 80 100 120 140 160 180 8 10 12 14 16 18 20 22 Pressure Drop "∆P" in kPa Flow "Q" in L/s Plot of discrete (measured) data versus developed pressure drop equation for flow along a Ø64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Discrete data ΔP = 0.43 x 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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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classified 4.6 MHL Test results C5 (Screw Valve Hydrant and Double Delivery) The aim of this test was to develop equations that could be used to predict the pressure drop due to flow resistance for a given fire flow across a screw valve hydrant / double delivery combination. This test considers the pressure drop due to flow resistance from the hydrant connection in the town main, through the screw valve hydrant / double delivery combination, through to the outlet of a FRNSW double delivery. The procedure and testing is equivalent to MHL Test C1 for the standpipe. The test rig arrangement is the same as Figure 2 except that a double delivery replaces the standpipe and a screw valve hydrant replaces the spring valve hydrant. 4.6.1 MHL Test Results Table 7 below shows the results for Test C5 and has been reproduced from MHL Table 3-12: Test C5 results (screw valve hydrant and double delivery). It is noted that some slight modifications have been made to the table, such as additional descriptions included, to provide further clarification.
- k is based on the 65mm ID of the Double Delivery outlet
Table 7: MHL Table 3-12: Test C5 results (screw valve hydrant and double delivery) 4.6.2 Determination of Equation P using th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Again, starting with th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below: PM ρg + VM 2 2g ⏟ Energy in Mains = PD ρg + VD 2 2g ⏟ Energy at Double Delivery + hl⏟ Energy lost Where: PM = Pressure in the Mains adjacent to the hydrant in [Pa]
PD = Pressure at the outlet of the Double Delivery in [Pa]
Diameter of the water Main = ᴓ150mm Diameter of pipe at the Double Delivery pressure gauge = ᴓ65mm
VM = Velocity in the Mains in [m/s]
VD = Velocity at the Double Delivery pressure gauge in [m/s]
ρ = water density of 1000 [kg/m3] g = acceleration due to gravity [m/s2] hl = k VD 2 2g = Energy lost from town Main to the exit of the Double Delivery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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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classified Note 1: Convention requires that the hydraulic resistance constant ‘k’ above should be based on the smaller of the internal diameters; i.e. that of the Double Delivery at Ø65mm. Note 2: As a differential pressure gauge was used during testing, the difference in elevation head between the main (ZM) and double delivery (ZD), was not calculated during the MHL testing, and therefore not included within the MHL report. For consistency, it has also not been included in the abov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However, the difference in elevation heads for ZM and ZD would need to be considered in any application of the hydraulic resistance constants. For example, if 1.2 m is the height from the main up to the outlet of a typical standard FRNSW screw valve hydrant and double delivery, a 1.2 m difference in elevation would need to be accounted for, i.e. 12 kPa. Inputting hl = k VD 2 2g , & PIN − POUT = PDIFF (refer to row 2 of Table 7 above) into the abov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and making “k” the subject provides: k = [PDIFF ρg + VM 2 2g − VD 2 2g] / VD 2 2g ~ Equation P Equation P above was then used to calculate the “k (individual)” values in Table 7 above, refer to row 8. From which the “k (average)” value of “2.09 “was calculated, refer to row 9 of the Table. 4.6.3 Determination of Equation 11 using th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Inputting hl = k VD 2 2g into th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and making PM − PD the subject of the equation provides: PM −PD = ρg [ VD 2 2g − VM 2 2g + k (VD 2 2g)] ~[Pa] Converting the units from [Pa] to [kPa] by dividing by 1000 (thus cancelling out ρ) provides: PM −PD = ρg 1000 [(k + 1) (VD 2 2g) −VM 2 2g ] ~ [kPa] Inputting the value for “k (average)” of “2.09” from row 9 of Table 7 above provides: PM −PD = (3.09)VD 2 −VM 2 2 [kPa] ~ Equation Q Next, to define (PM − PD ) in terms of flow Q in [L/s] consider the following: If Q = AV; therefore V2 = Q2 A2 And VD 2 = Q2/10002 [π(0.0652) 4 ] 2 & VM 2 = Q2/10002 [π(0.152) 4 ] 2 ~ (Q in L/s) Equation Q above becomes: PM − PD = (3.09) Q2/10002 [π(0.0652) 4 ] 2 − Q2/10002 [π(0.152) 4 ] 2 2 [kPa] Which reduces to: PM − PD = 0.14 ∗Q2 [kPa] Or ∆𝐏 = 𝟎. 𝟏𝟒∗𝐐𝟐 [𝐤𝐏𝐚] ~ Equation 11 Equation 11 can be used to predict the pressure drop due to flow resistance in units of kPa for a given fire flow in units of L/s when considering the system from the hydrant connection
Unclassified Fire and Rescue NSW Report Fire Hydrant Equipment Testing with Manly Hydraulics Laboratory – 2017 Revision: 1.1 Doc. ID: D19/56801 Page 28 of 34 Issued: 12 March 2020
Unclassified in the town main, through the screw valve hydrant / double delivery combination, through to the outlet of a FRNSW double delivery. 4.6.4 Determination of Equation 12 using the simple pressure-drop equation Starting with the simple pressure-drop equation below: ΔP = kq x Q2 Where: ΔP = recorded 𝐷𝑖𝑓𝑓𝑒𝑟𝑒𝑛𝑡𝑖𝑎𝑙 𝑝𝑟𝑒𝑠𝑠𝑢𝑟𝑒 drop from Mains to double delivery [kPa]
kq = the hydraulic resistance constant for the particular component
Q = Recorded flow rate in [L/s] Re-arranging the simple pressure-drop equation to provide for kq: kq = ΔP Q2 [kPa, L/s] ~ Equation R Equation R above was then used to calculate the “kq (individual)” values in Table 7 above, refer to row 10. From which the “kq (average)” value of “0.14“ was calculated, refer to row 11 of the Table. Inputting the “kq (average)” value of “0.14” from row 11 of Table 7 above into the simple pressure-drop equation above provides: 𝚫𝐏= 𝟎. 𝟏𝟒∗ 𝐐𝟐 [𝐤𝐏𝐚] ~ Equation 12 Equation 12 can also be used to predict the pressure drop due to flow resistance in units of kPa for a given fire flow in units of L/s when considering the system from the hydrant connection in the water main, through the screw valve hydrant / double delivery combination, to the outlet of the double deli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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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classified 4.6.5 Results Note that both th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Equation 11) and the simple pressure-drop equation (Equation 12) provided the same results, implying that the Bernoulli Energy equation reduces to the simple pressure-drop equation. To demonstrate the close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discrete measured values and the two developed equations these values were entered in Figure 11 below.
Figure 11:Plot of discrete (measured) data versus developed pressure drop equation for flow across a screw valve hydrant / double delivery combination
0 20 40 60 80 100 120 0 5 10 15 20 25 30 Pressure "P" in kPa Flow "Q" in L/s Plot of discrete (measured) data versus developed pressure drop equation for flow across a screw valve hydrant / Double Delivery combination Discrete data ΔP = 0.14 x 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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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classified 5 Results Based on the derivations in Section 4 from the Type C tests, a summary of the pressure drop due to flow resistance versus flow equations for various individual firefighting components is presented in Table 8 below. Please note that these constants are for the pressure drop due to flow resistance only, and do not account for any other losses, differences in elevation head, etc.
Component Description Corresponding MHL test description Pressure Drop “ΔP” (kPa) due to flow resistance vs Flow Rate “Q” (L/s) FRNSW spring valve hydrant / standpipe combination MHL Test results C1 ΔP = 0.23 x Q2 Note 1 FRNSW 1-into-2 breeching (both outlets open) MHL Test results C2 ΔP = 0.02 x Q2 FRNSW 1-into-2 breeching (one outlet open) MHL Test results C2 ΔP = 0.07 x Q2 FRNSW Ø70mm x 30m canvas lay- flat hose on flat ground MHL Test results C3 ΔP = 0.38 x Q2 RFS Ø64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on flat ground MHL Test results C4 ΔP = 0.43 x Q2 FRNSW screw valve hydrant / double delivery combination MHL Test results C5 ΔP = 0.14 x Q2 Note 1 Table 8: Summary of expected pressure drop due to flow resistance versus flow equations for individual firefighting components Note 1: The difference in elevation head between the main and equipment being tested was not calculated during the MHL testing and therefore is not included in these derivations. The pressure drop from this equation is due to flow resistance only.
It is noted, however, that the results provided from this testing are from measurements in a test environment which may not include all considerations necessary on a real fire ground, e.g. actual hose lay, mains pressure fluctuations, elevation differences, variations in equipment due to deterioration, repair processes or manufacturing tolerances, etc. Therefore, additional factors of safety are required to be consid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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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classified 6 Factors of Safety The hydraulic resistance constants ‘k’ were developed under controlled laboratory conditions. However, on the fire ground there are other factors that can negatively impact on a component’s ability to replicate the predicted pressure drops, and consequently the available flows. Therefore, factors of safety should be considered when using the test results. 6.1 Hydraulic Resistance Constants 6.1.1 Canvas Hose The laboratory developed hydraulic resistance constant ‘k’ for canvas hose was developed with the hose laid straight on the ground with no kinks. However, on the fire ground a straight hose lay would often not be possible. Therefore, preliminary testing was carried out by FRNSW to demonstrate that a factor of safety is required to be considered to account for more realistic hose lays on the fire ground. This preliminary testing involved flowing water through a Ø70mm x 30m hose laid out on the ground with deliberate kinks to replicate a more realistic potential fire ground hose lay. Refer to Figure 12 to see the extent of the kinks dur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is factor of safety. A pressure drop of 76 kPa was recorded for a flow of 10 L/s through this hose. This is twice the pressure drop (at 10 L/s) for a straight hose, therefore demonstrating that a factor of safety should be considered.
Figure 12: Canvas Hose Factor of Safety Te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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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classified 6.1.2 Standpipe/hydrant The laboratory developed hydraulic resistance constant ‘k’ for the standpipe/hydrant (ball valve) combination was developed using a new (and smooth) ball valve hydrant supplied by Sydney Water. However, there is documented evidence suggesting that as hydrants age they undergo a build-up of encrusted mineral deposits over the flow surfaces which increases the resistance to flow. Therefore, preliminary testing of older in-field street hydrants was conducted by FRNSW to ascertain potential differences from the laboratory determined hydraulic resistance constant ‘k’ value of 0.23. Limited testing to date has demonstrated a hydraulic resistance constant ‘k’ value of 0.34, or approximately 50% greater than the laboratory developed value. This also demonstrates the need to consider an appropriate factor of safety. 6.1.3 Conclusion It is noted that the preliminary testing referred to above were approximate only. The intent was to demonstrate that significant variation can occur in the pressure loss of more realistic scenarios when compared to the laboratory developed tests. Further justification of the appropriateness of the factors of safety would be expected if the test results presented in the MHL report or this report are to be used. 6.2 Minimum required pressure at the pump collector It must be noted that pressure at the compound gauge is back pressure to the available flow from the hydrant, and if this pressure is greater than necessary it will reduce the flow available to the fire pump and therefore the firefighters on the branch line. Contrary to this, if pressure at the pump collector goes too far negative it will cause the pump to cavitate. So, a balance was sought between avoiding a negative pressure and the need to not factor in excessive back pressure at the collector. When water is being supplied to a firefighting pumping appliance via a fire hydrant and canvas hose there are two mechanisms that can potentially cause pump cavitation. Firstly, if the residual pressure at the pump inlet is reduced to -70 kPa (as read on the compound gauge) cavitation will occur. Secondly, if the residual pressure in the lay-flat feed hose (as it enters the pump collector) drops to 0 kPa, the hose will collapse, and pump cavitation will occur. An example of the cavitation commencing due to low residual pressure at the pump inlet can be seen in Table 3-3 of Test A4 of the MHL report reproduced below in Table 9 (note the right-side column of the table corresponding to a flow of 17.2 L/s). Cavitation commenced at this large flow not due to the feed hose collapsing with 20 kPa at the pump collector “Pc”, but due to the pressure at the inlet to the pump dropping to -70 kPa, as read on the compound gau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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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classified
Table 9: MHL Table 3-3: Test A4 results
Alternatively, an example of the cavitation commencing due to low residual pressure in the lay-flat feed hose as it enters the pump collector can be seen in Table 3-4 of Test A5 of the MHL report reproduced below in Table 10 (note the right-side column of the table). Cavitation commenced here not due to the residual pressure at the inlet to the pump dropping to -50 kPa on the compound gauge, but rather due to the feed hose collapsing at 0 kPa, as read on the collector pressure gauge termed “Pc” during the test.
Table 10: MHL Table 3-4: Test A5 results
It is noted that a lay-flat hose will not fully collapse until the pressure inside the hose is less than the pressure outside the hose, i.e. atmospheric pressure (0 kPa gauge pressure). However, running a pump with inlet pressures at the collector close to 0 kPa on the fire ground is not recommended. Some examples of this are that firstly, due to concerns for pump cavitation should there be an unexpected pressure drop in the mains due to addi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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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classified competition for water from other standpipes etc. Secondly, should the branch operator unexpectedly adjust the flow setting on the branch to a higher flow setting this could potentially cause the pump to over-run supply and cause cavitation. A factor of safety is therefore needed in any calculations to address such concerns. Therefore, to safeguard against pump cavitation and to ensure firefighter safety on the branch lines, it is recommended that a minimum residual pressure be allowed for in calculations at the point where the hose attaches to the pump collector. This pressure is independent of flow rate and should be added to any calculation to determine the required residual pressure further upstream. Further work and development is required to determine the value of this minimum residual pressure.
7 Conclusion The equations for various individual firefighting components presented in Table 8 can be used to predict the pressure drop due to flow resistance for a given fire flow when considering the various individual firefighting components tested and may be useful for a number of applications. Additional observations from the tests also provide further understanding on the issues of minimum pressures. It is noted however that the results provided from this testing are from measurements in a test environment which may not include all considerations necessary on a real fire ground, e.g. actual hose lay, mains pressure fluctuations, elevation differences, variations in equipment due to deterioration, repair processes or manufacturing tolerances, etc. Therefore, factors of safety should be considered when using the test results. Any use or application of the results in the MHL Report or this report should be discussed with the Fire Safety Policy Unit in FRNSW to ensure that the appropriate considerations are being made.
FD09639 | 2020_澳洲_FRNSW_消防栓设备测试MHL_火灾技术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Department of Finance, Services & Innovation
FIRE AND RESCUE NSW FIRE HYDRANT TESTING 2017
Report MHL2534 February 2018
Prepared for: Fire and Rescue NSW
Cover Photograph: Fire truck during testing
Fire and Rescue NSW Fire Hydrant Testing
Report MHL2534 February 2018
Andrew Judge Project Officer 110b King Street Manly Vale NSW 2093 T: 02 9949 0200 E: email address W: www.mhl.nsw.gov.au
Document Control
Issue/ Revision Author Reviewer Approved for Issue Name Date Draft Andrew Judge Adam Joyner Adam Joyner 15 June 2017 Final Andrew Judge Adam Joyner Adam Joyner 18 October 2017 Final V2 Andrew Judge Adam Joyner Adam Joyner 05/02/208 Final V3 Andrew Judge Adam Joyner Adam Joyner 16/02/208
‘
© Crown in right of NSW through the Department of Finance, Services and Innovation 2017 This publication is copyright and may incorporate moral rights of an individual. Other than for the purposes of and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prescribed under the Copyright Act, no part of it may, in any form or by any means, be reproduced, altered, manipulated, stored in a retrieval system or transmitted without prior written consent of the copyright owner or owner of moral rights. Any inquiries relating to consents and use of this publication, including by NSW Government agencies must be addressed to the Director, Manly Hydraulics Laboratory.
While this report has been formulated with all due care, the State of New South Wales does not warrant or represent that the report is free from errors or omissions, or that it is exhaustive. The State of NSW disclaims, to the extent permitted by law, all warranties, representations or endorsements, express or implied, with regard to the report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all implied warranties of merchantability, fitness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 or non-infringement. The State of NSW further does not warrant or accept any liability in relation to the quality or accuracy of the report and no responsibility is accepted by the State of NSW for the accuracy, currency, reliability and correctness of any information in the report provided by the client or third parties.
Report No. MHL2534 First published in February 2018
Manly Hydraulics Laboratory is Quality System Certified to AS/NZS ISO 9001:2008.
© Crown 2017 MHL2534 – i Foreword NSW government’s professional specialist advisor, Manly Hydraulics Laboratory (MHL) was commissioned by Fire and Rescue NSW (FRNSW) to test the capacity of fire hydrant delivery of flows, at varying water pressures and combinations of fire truck booster pumping and firehoses. The work is to inform FRNSW how to improve fire brigade access to fire-fighting water from reticulated water mains systems. In addition, the test scope was revised to include testing with 64 mm hoses as used by other fire-fighting agencies in Australia.
© Crown 2017 MHL2534 – ii Executive summary Fire and Rescue NSW (FRNSW) commissioned Manly Hydraulics Laboratory (MHL) to undertake testing of several configurations of hydrants, standpipes, and fire hoses to gain a greater understanding of the head-losses associated with this equipment, and to assess the minimum residual pressures required at the feed fire hydrant for a flow of 10 litres per second (l/s) being supplied to FRNSW fire-fighting pumping appliances. Australian Standard 2419.1-2005 Fire Hydrant Installations nominates the minimum unassisted residual pressure required at the feed fire hydrant. In NSW, this is currently 150kPa for each fire hydrant required to flow at not less than 10 l/s. In all other states and territories this value is 200 kPa. To investigate the aforementioned items, three types of tests were undertaken as follows:
- Type A tests - hydrant supply to fire-fighting pumping appliances, where water
supplied directly from the mains flows through hydrants and standpipes to fire appliance via fire hose, then pressurised by the fire pump via fire hose(s) with or without branch nozzles attached to the hose outlets.
Type B tests - open-ended hose testing, where water supplied directly from the mains flowed through hydrants and standpipes via open-ended fire hose(s).
Type C tests - head-loss testing of components, including the pressure drop from the water mains to the outlet of the feed hydrants.
Testing was undertaken with and without a 1 to 2 breeching piece and with single and twin Ø70 mm canvas hoses as used by FRNSW. For completeness, Ø64 mm lay-flat canvas hose (without breeching piece), as used by most other fire-fighting agencies in Australia, was also assessed. As part of this testing, other interested groups and fire-fighting agencies from across Australia were invited to witness the testing on a demonstration day. The following photographs illustrate the fire-fighting water stream at 10l/s.
© Crown 2017 MHL2534 – iii
Photograph: 10 l/s water stream issuing from an FRNSW Ø65mm Akron branch via a single Ø64mm x 30m of lay-flat canvas hose
Photograph: 10 l/s water stream issuing from 2 x FRNSW Ø38mm Akron branches via twin lines Ø38mm x 30m of lay-flat canvas hoses
© Crown 2017 MHL2534 – iv For the various laboratory test rig arrangements adopted, it was observed that to provide 10 l/s through a FRNSW pumping appliance, between 40 kPa and 80 kPa is required at the feed hydrant to maintain a positive pressure at the pump’s collector gauge. Please note however, the actual required residual pressure (on-site measured gauge pressure) will vary according to the in-field conditions and is impacted by factors such as relative elevation between the feed hydrant and the pumping appliance, as well as fittings and hose arrangements. Open ended hose testing showed that a 150 mm main with a ball valve hydrant and standpipe, and a standpipe gauge pressure of 150kPa, can unassisted, deliver 18.4 l/s through a single 70 mm hose, and 17.9 l/s through a single Ø64 mm hose, with hose outlets 1.53m below the standpipe gauge. Key laboratory test result assumptions including pressure gauge elevations are documented for all tests. The test results will assist FRNSW assess minimum feed hydrant residual pressure requirements, considering factors such as site elevations, pump cavitation, hose collapse and maintaining positive pressures. Testing of firefighting components showed approximate flow based headloss (hl) estimates in kilopascals (kPa), for flowrates (Q) in litres per second (l/s), as follows:
Headloss (kPa) Component hl = 0.23 x Q2 Water main to the outlet of a FRNSW standpipe hl = 0.14 x Q2 Water main to the outlet of a FRNSW double delivery piece hl = 0.02 x Q2 FRNSW 1 into 2 breeching (both outlets open) hl = 0.07 x Q2 FRNSW 1 into 2 breeching (single outlet open) hl = 0.38 x Q2 Single length of FRNSW Ø70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hl = 0.43 x Q2 Single length of RFS Ø64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Further test results including standard headloss resistance coefficients (k) are documented in the report. Hydrant testing was performed under laboratory conditions. Real application situations will include variation in fire-fighting equipment and water supply arrangements. These can include the physical condition of pumps, valves, pipes and hoses; the relative elevation of supply infrastructure, hydrants and pumping appliances; and, water reticulation supply/pressure variability. To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firefighting standards, it is recommended that equipment lifecycle hydraulic performance variability is considered in line with testing, inspection, maintenance and replacement programs. In-field testing equipment can be used to confirm headloss characteristics of individual property firefighting supply arrangements.
© Crown 2017 MHL2534 – v Contents 1. INTRODUCTION 7 1.1 Background 7 1.2 Test scope 7 2. METHODOLOGY 8 2.1 Test rig description 8 2.2 Test equipment 11 2.3 Test plan 11 2.4 Test descriptions 14 2.4.1 Proof of concept 14 2.4.2 Tests A1-A6: Hydrant supply to fire-fighting pumping appliances 14 2.4.3 Tests B1 – B4: Open-ended hose testing 15 2.4.4 Tests C1-C5: headloss testing of components and hoses 16 2.5 Hydraulic terminology and headloss calculations 17 3. RESULTS 19 3.1 Hydrant supply to fire-fighting pumping appliances tests 21 3.1.1 Test A1 and A2 21 3.1.2 Test A3 21 3.1.3 Test A4 21 3.1.4 Test A5 22 3.1.5 Test A6 23 3.2 Non-boosted flow tests 23 3.2.1 Test B1 and B2 23 3.2.2 Test B3 23 3.2.3 Test B4 24 3.3 Headloss testing 24 3.3.1 Test C1 24 3.3.2 Test C2 26 3.3.3 Test C3 27 3.3.4 Test C4 27 3.3.5 Test C5 29 4. CONCLUS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30 5. REFERENCES 31 APPENDIX A – TEST EQUIPMENT A1 APPENDIX B – OTHER TEST INFORMATION B1
TABLES Table 2-1: Instruments and relevant reduced levels 10 Table 2-2: Equipment being tested 11 Table 2-1: Test plan 12 Table 3-1: Key test assumptions 19 Table 3-3: Test A3 results 21 Table 3-4: Test A4 results 22 Table 3-5: Test A5 results 22 Table 3-6: Test A6 results 23 Table 3-9: Test B3 results 23 Table 3-10: Test B4 results 24
© Crown 2017 MHL2534 – vi Table 3-11: Test C1 results (spring valve hydrant and standpipe) 25 Table 3-12: Test C2 results (breeching piece) 26 Table 3-13: Test C3 results (70mm hose) 27 Table 3-14: Test C4 results (64 mm hose) 28 Table 3-15: Test C5 results (screw valve hydrant) 29
FIGURES Figure 2-1: Test rig schematic 8 Figure 2-2: Pressure measurement section 9 Figure 2-3: Hydrant supply to fire-fighting pumping appliance 9 Figure 2-4: Open ended hose test (kinked) 9 Figure 2-5: Headloss testing 10 Figure 2-6: Proof of concept test rig 14 Figure 2-7: General drawing for hydrant supply to fire-fighting pumping appliance testing 15 Figure 2-8: General drawing for open-ended hose testing 15 Figure 2-9: Test C1 and Test C5 set-up 16 Figure 2-10: Test C2 set-up 17 Figure 2-11: Test C3 and Test C4 set-up 17 Figure 3-1: 10 l/s water stream- FRNSW Ø64mm Akron branch - single Ø64mm x 30m of lay-flat canvas hose 20 Figure 3-2: 10 l/s water stream - 2 x FRNSW Ø38mm Akron branches - twin lines Ø38mm x 30m of lay-flat canvas hoses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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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troduction
- 1
Background Currently, Fire and Rescue NSW (FRNSW) are working to improve fire brigade access to firefighting water from the reticulated water mains system. Discussions have raised questions with regards to Table 2.2 of AS 2419.1-2005 Fire Hydrant Installations, where in NSW the minimum unassisted residual pressure at the feed hydrant is currently 150kPa for each hydrant to flow simultaneously at 10 l/s. It is noted in Table 2.2 of AS 2419.1-2005, that in “all other states and territories” the corresponding minimum unassisted required residual pressure is 200 kPa at the feed hydrant for each hydrant required to flow simultaneously at 10 l/s. The historical reasoning behind the residual pressure figures nominated at the feed hydrant is not altogether clear. FRNSW requested MHL to test and report on this residual pressure, to assist FRNSW in determining the appropriate minimum residual pressure at the feed hydrant to meet its operational requirements. The testing aims to assist both firefighting and water utility organisations develop informed firefighting water requirements. 1.2 Test scope MHL’s test scope presented in this report is as follows:
- Develop a hydrant flow test rig and demonstrate its suitability.
- Laboratory testing to investigate minimum residual pressures at the feed hydrant
required to meet the operational needs of FRNSW. Various combinations of hydrants, standpipes, breach arrangements, hoses (straight and kinked, open ended, or feeding fire-fighting pump appliances) are tested.
- Headloss determined in various components of the fire-fighting delivery system,
including estimations of hydraulic resistance coefficients.
- Reporting of results.
FRNSW described tests and confirmed test plans to meet its operational needs. FRNSW witnessed tests to ensure firefighting operational needs were met. FRNSW also provided firefighting equipment for the tests (fire truck/s, hoses and fittings). MHL’s Know the Flow testing facilities adapted for the fire hydrant testing are used for NATA tests, however, the tests presented in this report are non-NATA accredited tests due to the modification of the testing facilities and the adopted test method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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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thodology
This section presents a description of the equipment under test, a description of the test rig and the testing methodology used. Test rig schematics presented in this section are provided by FRNSW. 2.1 Test rig description The hydrant test rig was built in MHL’s Know the Flow facility utilising a 150mm tee from the facility’s pumped 750mm supply line. The variable speed pump and valve arrangement, enabled test rig flowrates to be less than approximately 10% of the 750mm supply main flowrates. The hydrant test section itself, consisted of a 150 mm flanged pipe line incorporating an electromagnetic flow meter for flow measurement, tappings for pressure measurements a 150 mm ”T” piece to fit either a spring valve hydrant, or screw valve hydrant. Figure 2-1 outlines the test rig arrangement.
Figure 2-1: Test rig schematic Sections of the test rig where fitted with a Ø65 mm Storz connector (supplied by FRNSW) placed between the standpipe and hoses to minimise hydraulic disturbances for pressure measurement (refer to Figure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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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2-2: Pressure measurement section A pressure gauge upstream of the 150 mm magnetic flow meter was used to define the supply main’s water pressure. Two additional pressure gauges were used, one at the standpipe and one as the hose connected to the fire truck. Figure 2-3 to Figure 2-5 illustrate various test arrangements.
Figure 2-3: Hydrant supply to fire-fighting pumping appliance
Figure 2-4: Open ended hose test (kink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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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2-5: Headloss testing Pressure gauges were levelled in (elevation) against a local datum (top of ponds wall at RL 0.00m). All MHL instruments were in calibration at the time of testing. Table 2-1 lists instruments used in testing. Instrument reduced levels are provided with the test results, where relevant. Table 2-1: Instruments and relevant reduced levels Test instrument Instrument Range Units Flow ABB 150 mag Meter 0 - 80 l/s Mains pressure gauge Pressure gauge -100 -1600 kPa Mains pressure gauge Pressure gauge 0 - 1600 kPa Stand pipe pressure gauge Pressure gauge 0 - 1500 kPa Stand pipe pressure gauge Pressure gauge 0 - 160 kPa Collector pressure gauge Pressure gauge 0 - 160 kPa Headloss (differential) gauge Pressure gauge 0 - 6 kPa Headloss (differential) gauge Pressure gauge 0-160 kPa Truck compound pressure gauge1 Fire truck BB 35 JX -100 - 1600 kPa Truck compound pressure gauge1 Fire truck BG 30 RB -100 - 1600 kPa
- Non-calibrated gau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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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L2534 – 11 2.2 Test equipment The equipment tested was supplied by FRNSW, NSW Rural Fire Services and Sydney Water Corporation (SWC). Table 2-2 lists the equipment tested, and identifies the owner of the equipment.
Table 2-2: Equipment being tested No Description Owner 2 Fire trucks with booster pumps and collector gauges, registrations BB 35 JX and BG 30 RB FRNSW 5 Sections of Ø70 mm canvas hose (30m long) FRNSW 5 Sections of Ø64 mm canvas hose (30m long) NSW Rural Fire Services 1 Ball valve hydrant SWC 1 Screw valve hydrant SWC 1 Standpipe FRNSW 1 1 to 2 breeching piece FRNSW 1 Double delivery piece with Storz outlets FRNSW
During testing both the standpipe and the double delivery were fully open and then turned back ¼ of a turn. Appendix A provides images of the test equipment. 2.3 Test plan Three basic types of tests were undertaken:
Type A tests - hydrant supply to fire-fighting pumping appliances, where water supplied directly from the mains flows through hydrants and standpipes to fire appliance via fire hose, then pressurised by the fire pump via fire hose(s) with or without branch nozzles attached to the hose outlets.
Type B tests - open-ended hose testing, where water supplied directly from the mains flowed through hydrants and standpipes via open-ended fire hose(s).
Type C tests - head-loss testing of components, including the pressure drop from the water mains to the outlet of the feed hydrants.
The test plan was modified as the tests proceeded, according to FRNSW’s test needs. Table 2-3 describes the tests, including the test number adopted in this report and the equivalent test number from FRNSW proposed test plans dated 10 and 31 March 2017. Testing was undertaken as follows: • Test rig proof of concept: 24 February 2017. • Test Day 1 was held on 22 March 2017 using the older Commander fire appliance. The data collected corresponding with FRNSW’s document titled, Formal Recommended Tests report dated 10 March 2017. Observed by FRNSW and SWC representa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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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L2534 – 12 • Test Day 2 (rehearsal day) was held on 3 April 2017 using a Scania fire appliance. The data collected corresponding with FRNSW’s document titled, Formal Recommended Tests report (Ver 01) dated 31 March 2017. Observed by FRNSW and SWC representatives. • Test Day 3 (demonstration day) was held on 5 April 2017, again using the Scania fire appliance, but with a new compound gauge fitted. Observed by multiple interested parties. • Test Day 4 head loss testing on 6 April 2017 through a double delivery and screw valve hydrants.
Table 2-3: Test plan Test No. Description
Test date
Test rig - proof of concept 24/02/2017 A1 Measure maximum flowrates achievable to a pumper with residual pressure at the standpipe held at 150kPa. Single line and length of FRNSW Ø70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between the standpipe and the collector of the fire pump. FRNSW 1 into 2 breeching fitted in line with single hose. Truck BB 35 JX (Commander). 22/03/2017 A2 Measure maximum flowrates achievable to a pumper with residual pressure at the standpipe held at 150kPa. Twin lines of single length of FRNSW Ø70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between the standpipe and the collector of the fire pump. FRNSW 1 into 2 breeching fitted in line with twin hoses. Truck BB 35 JX (Commander). 22/03/2017 A3 Measure maximum flowrates achievable to a pumper with residual pressure at the standpipe held at 150kPa. Single line and length of FRNSW Ø70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between the standpipe and the collector of the fire pump. Truck BG 30 RB (Scania). 3/04/2017 A4 Measure maximum flowrates achievable to a pumper with residual pressure at the standpipe held at 150kPa. Single line and length of RFS Ø64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between the standpipe and the collector of the fire pump. Truck BG 30 RB (Scania). 3/04/2017 A5 Measure minimum workable residual pressure required at the standpipe to achieve a flow of 10 l/s through a fire pump. Single line and length of RFS Ø64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between the standpipe and the collector of the fire pump. Truck BG 30 RB (Scania). 5/04/2017 A6 Measure minimum workable residual pressure required at the standpipe to achieve a flow of 10 l/s through a fire pump. Single line of FRNSW Ø70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between the standpipe and the collector of the fire pump. Truck BG 30 RB (Scania). 0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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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L2534 – 13 Test No. Description Test date B1 Measure maximum flow available with residual pressure at the standpipe held at 150kPa via open ended hoses back to pond for: • a single line of FRNSW Ø70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with FRNSW 1 into 2 breeching included • twin lines of FRNSW Ø70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22/03/2017 B2 Measure minimum residual pressure required at the standpipe to cause the nominated flow via open ended hoses back to pond for: • 10 l/s via a single length of FRNSW Ø70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 20 l/s via twin lines of FRNSW Ø70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22/03/2017 B3 Measure maximum flow available with residual pressure at the standpipe held at 150kPa via open ended hoses back to pond for: • a single length of FRNSW Ø70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 a single length of RFS Ø64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3/04/2017 B4 Measure minimum residual pressure required at the standpipe to cause flow of 10 l/s via open ended hoses back to pond for: • a single length of FRNSW Ø70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 • a single length of RFS Ø64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 • a single length of RFS Ø64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kinked & valves not from previous test), • a single length of RFS Ø64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kinked with valves adjust back to 10 l/s). 3/04/2017 C1 Determine the flow resistance constant “k” from the connection point in the main, through the spring valve hydrant, through to the outlet of a FRNSW standpipe. 3/04/2017 C2 Determine the flow resistance constant “k” across a FRNSW 1 into 2 breeching for: • both outlets of breeching open, and • single outlet of breeching open.
6/04/2017 C3 Determine the flow resistance constant “k” along a single length of FRNSW Ø70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3/04/2017 C4 Determine the flow resistance constant “k” along a single length of RFS Ø64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3/04/2017 C5 Determine the flow resistance constant “k” from the connection point in the main, through the screw valve hydrant, through to the outlet of the FRNSW double delivery. 6/04/2017
© Crown 2017 MHL2534 – 14 The demonstration day on 5 April 2017 was provided for interested parties. This included representatives from: • Fire and Rescue NSW • Sydney Water Corporation • Country Fire Association • ACT Fire and Rescue • Queensland Fire and Rescue Services • Queensland Urban Utilities • Melbourne Fire Brigade (Victoria) • Association of Hydraulic Engineers • Australasian Fire and Emergency Service Authorities Council • Rural Fire Services (NSW). 2.4 Test descriptions 2.4.1 Proof of concept Twin 70 mm hose through a breeching piece run straight to the ponds to demonstrate proof of concept of the test rig. Figure 2-6 shows the set-up for the proof of concept for the test rig.
Figure 2-6: Proof of concept test rig
- 4.2 Tests A1-A6: Hydrant supply to fire-fighting pumping appliances
Set the test rig up as shown in Figure 2-1, with and without the 1 into 2 breeching, and with and without the branches on the end of the delivery hose(s). These tests enable combinations of stepped fire truck boosting, whilst maintaining a positive standpipe gauge pressure (Ps), as well as testing to pump cavitation and/or hose collapse.
© Crown 2017 MHL2534 – 15 For each step in pump operation, flowrates, pressures at the standpipe gauge and compound gauge “Pcg”, and fire truck pump RPM are measured. Refer to Figure 2-7 for the test set-up.
Figure 2-7: General drawing for hydrant supply to fire-fighting pumping appliance testing
- 4.3 Tests B1 – B4: Open-ended hose testing
Set the test rig up as shown in Figure 2-9, with and without the 1 into 2 breeching, and with and without the branches on the end of the delivery hose(s). These tests enable unassisted direct hydrant flows and pressures to be measured. Refer to Figure 2-8 for the test set-up.
Figure 2-8: General drawing for open-ended hose te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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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Tests C1-C5: headloss testing of components and hoses
Various test rig arrangements were established to enable measurement of headloss and flow across equipment. Resistance coefficients are determined from these measurements. Spring valve hydrant/FRNSW standpipe and screw valve hydrant testing With water flowing in the rig as shown in Figure 2-9, adjust the flow from zero up to 30 l/s in steps of 2.5 l/s whilst recording the corresponding differential pressure between pressure gauges (Pm) & (Ps) for each step in flow. Figure 2-9: Test C1 and Test C5 set-up
Breeching headloss testing Figure 2-10 shows the test setup to determination the flow resistance constant “k” across a FRNSW 1 into 2 breeching. With water flowing via both outlets of the 1 into 2 breeching, adjust the flow from zero up to 30 l/s in steps of 2.5 l/s, whilst recording the differential pressure measured from the standpipe (Ps) to the outlet of the breeching (Pb) for each step in flow, and include these values in the table provided. Repeat with one breeching clo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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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2-10: Test C2 set-up
Hose headloss testing With water flowing through 5 lengths of straight hose (in series) of FRNSW Ø70mm x 30m (for Test C3) or Ø64mm x 30m (for Test C4) and canvas lay-flat hose, adjust the flow from zero up to 20 l/s in steps of 2.5 l/s whilst recording the corresponding pressure at pressure gauge “P1” for each step in flow (see Figure 2-11). Note: the outlet of the last hose is open to atmosphere, with no additional flow restriction attached.
Figure 2-11: Test C3 and Test C4 set-up
Double delivery headloss testing Install the screw valve hydrant and double delivery system, use two NSWFR Ø70mm x 30m hose. With water flowing in the rig as shown in Figure 2-9, adjust the flow from zero up to 30 l/s in steps of 2.5 l/s whilst recording the corresponding differential pressure between pressure gauges (Pm) & (Ps) for each step in flow. 2.5 Hydraulic terminology and headloss calculations In this report the following hydraulic definitions, based mainly on Internal Flow Systems (Miller, 1990) are used:
© Crown 2017 MHL2534 – 18 • Hydraulic head (pressure head or piezometric head) – The head above a datum to which fluid rises in a tube connected to a tapping in a pipe or passage, or the water level in a reservoir. It can be represented graphically as the hydraulic grade line (HGL). • Velocity head – given by V2/2g, where V is the average velocity of flow in a pipe and g is the acceleration due to gravity. • Total head – the sum of the hydraulic head and velocity head. It can be represented graphically as the energy line (EL). • Headloss – The difference in total head between two points related to a common datum. • Gauge pressure – the pressure above or below local atmospheric pressure.
Residual pressure is the water pressure measured in a point within a system at a particular flow rate (AS 2419). Pressure test results are reported in kilopascals (kPa), head test results in meters of water head (mH2O), and flowrate in litres per second (l/s). Estimated flow headloss coefficients are also provided where relevant. To simplify the inclusion of hydraulic devices into larger systems, headloss is sometimes presented as a coefficient of velocity head, a resistance coefficient known as the k-value.
From: { EnergyLost EnergyOut EnergyIn hl g v g p z g v g p z + +
+
+ + 4 4 3 4 4 2 1 4 43 4 42 1 2 2 2 2 2 2 2 1 1 1 ρ ρ
g v k Energy Energy hl Out In 2
2
−
where: 1z and 2z is the elevation of gauge above a datum in metres at point 1 and point 2 respectively 1p and 2p is the pressure at point 1 and 2 respectively (kPa) ρ is the density of the water g is the acceleration due to gravity 1v and 2v is the velocity at point 1 and 2 respectively hl is the headloss (energy lost in the system).
To assist firefighters, FRNSW requested an approximate flowrate based headloss coefficient identified as “kQ” in this report:
2 Q k hl
Q ×
where:
Q is flow rate (l/s) hl is the headloss in kPa. kQ a flow headloss coefficient constant for the particular compon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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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ults
This section presents results of the testing. Refer to Table 2-3 and section 2.4 for the detailed description of each test. Table 3-1 summarises key assumptions common to each test. Table 3-1: Key test assumptions Key assumptions Value Units Acting gravity 'g' 9.79672 m/s2 Water density 1000 kg/m3 Pressure at outlet (open to atmosphere) 0.000 kPa 150mm dia. mains area 0.01767 m2 70mm dia. hose area 0.00385 m2 64 mm dia. hose area 0.00332 m2 Mains diameter 0.150 m Hose diameter remains constant across the flow rates
Proof of concept test results are provided in Appendix B for information. Note: Initial Day 1 testing (22/3/17) was found to have been compromised by a damaged hose coupling (crushed internal lining tongue) on one of the FRNSW Ø70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s. In the pumping appliance tests it was also observed that there was more pressure in one line than the other, suggesting issues with the pump valves. Tests A1, A2, B1 and B2 are impacted. These test results are provided in Appendix B for completeness and information only. Figure 3-1 and Figure 3-2 illustrate the fire-fighting water stream at 10 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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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3-1: 10 l/s water stream- FRNSW Ø64mm Akron branch - single Ø64mm x 30m of lay-flat canvas hose
Figure 3-2: 10 l/s water stream - 2 x FRNSW Ø38mm Akron branches - twin lines Ø38mm x 30m of lay-flat canvas hoses
© Crown 2017 MHL2534 – 21 3.1 Hydrant supply to fire-fighting pumping appliances tests 3.1.1 Test A1 and A2 Damaged test equipment. Refer to Appendix B for information. 3.1.2 Test A3 To measure maximum flowrates achievable to a pumper with residual pressure at the standpipe held at 150kPa. Single line and length of FRNSW Ø70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between the standpipe and the collector of the fire pump. Truck BG 30 RB (Scania), Results are presented in Table 3-2. Table 3-2: Test A3 results Measurement point Units Measurements Flow l/s 11.2 12.3 13.4 14.1 15.1 15.8 16.8 17.3 Mains gauge pressure (Pm) kPa 170 190 195 200 205 210 210 210 Mains hydraulic head mH2O 17.5 19.6 20.1 20.6 21.1 21.6 21.6 21.6 Standpipe gauge pressure (Ps) kPa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Standpipe hydraulic head mH2O 16.8 16.8 16.8 16.8 16.8 16.8 16.8 16.8 Collector gauge pressure (Pc) kPa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Collector hydraulic head mH2O 10.8 9.8 8.7 7.7 6.7 5.7 4.7 3.6 Truck compound gauge kPa 100 90 80 30 -15 -33 -53 -62 Fire pump speed RPM 2440 2790 3020 3215 3420 3620 3950 4150 Mains gauge height m 0.176 Standpipe gauge height m 1.527 Collector gauge height m 0.583
The test was stopped when the pump collector gauge reached 30 kPa due to the on-set of cavitation in the pump of the firefighting appliance. 3.1.3 Test A4 To measure maximum flowrates achievable to a pumper with residual pressure at the standpipe held at 150kPa. Single line and length of RFS Ø64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between the standpipe and the collector of the fire pump. Truck BG 30 RB (Scania). Results are presented in Table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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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3-3: Test A4 results Measurement point Units Measurements Flow l/s 10.8 11.9 12.6 13.6 14.3 15 15.9 16.5 17.2 Mains gauge pressure (Pm) kPa 160 180 190 195 200 205 210 210 215 Mains hydraulic head mH2O 16.5 18.5 19.6 20.1 20.6 21.1 21.6 21.6 22.1 Standpipe gauge pressure (Ps) kPa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Standpipe hydraulic head mH2O 16.8 16.8 16.8 16.8 16.8 16.8 16.8 16.8 16.8 Collector gauge pressure (Pc) kPa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Collector hydraulic head mH2O 10.8 9.8 8.7 7.7 6.7 5.7 4.7 3.6 2.6 Truck compound gauge kPa 110 100 90 70 -10 -25 -40 -55 -70 Fire pump speed RPM 2330 2600 2800 3020 3210 3400 3600 3810 4100 Mains gauge height m 0.176 Standpipe gauge height m 1.527 Collector gauge height m 0.583
The test was stopped when the pump collector gauge reached 20 kPa due to the on-set of cavitation in the pump of the fire-fighting appliance. 3.1.4 Test A5 To measure minimum workable residual pressure required at the standpipe to achieve a flow of 10 l/s through a fire pump. Single line and length of RFS Ø64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between the standpipe and the collector of the fire pump. Truck BG 30 RB (Scania). Results are presented in Table 3-4. Table 3-4: Test A5 results Measurement point Units Measurements Flow l/s 10.0 9.6 9.8 10.0 10.0 10.0 Standpipe gauge pressure (Ps) kPa 200 150 125 100 75 60 Standpipe hydraulic head mH2O 20.9 15.8 13.3 10.7 8.2 6.7 Collector gauge pressure (Pc) kPa 150 100 80 50 25 0 Collector hydraulic head mH2O 15.9 10.8 8.7 5.7 3.1 0.6 Truck compound gauge kPa 200 150 100 80 -20 -50 Fire pump speed RPM 3015 3100 3200 3250 3400 3550 Mains gauge height m 0.176 Standpipe gauge height m 0.527 Collector gauge height m 0.583 Note: the standpipe gauge was lowered to approximately the feed hydrant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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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Test A6
To measure minimum workable residual pressure required at the standpipe to achieve a flow of 10 l/s through a fire pump. Single line of FRNSW Ø70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between the standpipe and the collector of the fire pump. Fire truck BG 30 RB (Scania). Results are presented in Table 3-5. Table 3-5: Test A6 results Measurement point Units Measurements Flow l/s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Standpipe gauge pressure (Ps) kPa 100 90 80 70 60 50 40 33 Standpipe hydraulic head mH2 O 11.7 10.7 9.7 8.7 7.7 6.6 5.6 4.9 Collector gauge pressure (Pc) kPa 66 56 45 34 21 12 2 0 Collector hydraulic head mH2 O 7.3 6.3 5.2 4.1 2.7 1.8 0.8 0.6 Mains gauge height m 0.176 Standpipe gauge height m 1.527 Collector gauge height m 0.583 Note: the standpipe gauge was lowered to approximately the feed hydrant level. 3.2 Non-boosted flow tests 3.2.1 Test B1 and B2 Damaged test equipment. Refer to Appendix B for information. 3.2.2 Test B3 To measure maximum flow available with residual pressure at the standpipe held at 150kPa via open ended hoses back to pond for: • a single length of FRNSW Ø70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 a single length of RFS Ø64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Results are presented in Table 3-6. Table 3-6: Test B3 results Measurement point Units 70 mm 64 mm Flow l/s 18.4 17.9 Standpipe gauge pressure (Ps) kPa 150 150 Standpipe hydraulic head mH2O 16.8 16.8 Standpipe delivery pressure* kPa 165 165 Hose outlet hydraulic head mH2O 0.0 0.0 Standpipe gauge height m 1.527 Hose outlet height m 0.00
- Driving pressure between the standpipe and end of hose, corrected for ele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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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Test B4
To measure minimum residual pressure required at the standpipe to cause flow of 10 l/s via open ended hoses back to pond for: • a single length of FRNSW Ø70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 a single length of RFS Ø64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 a single length of RFS Ø64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kinked & valves not from previous test) • a single length of RFS Ø64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kinked with valves adjust back to 10 L/s). Results are presented in Table 3-7. Table 3-7: Test B4 results Measurement point Units 70mm hose smooth 64 mm hose smooth 64 mm hose kinked 64 mm hose kinked Flow l/s 10.0 9.9 6.5 10.5 Standpipe gauge pressure (Ps) kPa 43 45 58 130 Standpipe hydraulic head mH2O 5.9 6.1 7.4 14.8 Standpipe delivery pressure* kPa 58 60 73 145 Hose outlet pressure kPa 0.0 0.0 0.0 0.0 Hose outlet hydraulic head mH2O 0.00 0.00 0.00 0.00 Standpipe gauge height m 1.527 Hose outlet height m 0.00
- Driving pressure between the standpipe and end of hose, corrected for elevation.
- 3
Headloss testing Resistance coefficients (k) are based on the component’s smaller internal diameter and noted with each results table (to enable headloss estimate calculations and avoid confusion when comparing component k values). 3.3.1 Test C1 To determine the flow resistance constant “k” from the connection point in the main, through the spring valve hydrant, and to the outlet of a FRNSW standpipe. Results are presented in Table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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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3-8: Test C1 results (spring valve hydrant and standpipe) Parameter Units Measurement Flow l/s 2.5 5 7.5 10 12.5 14.8 18.3 19.9 22.5 25 26.7 27.4 Differential pressure kPa 1.5 6 12 23 36 48 74 87 113 140 160 170 Differential head mH2O 0.2 0.6 1.2 2.3 3.7 4.9 7.6 8.9 11.5 14.3 16.3 17.4 Feed main velocity m/s 0.1 0.3 0.4 0.6 0.7 0.8 1.0 1.1 1.3 1.4 1.5 1.6 Feed main velocity head mH2O 0.0 0.0 0.0 0.0 0.0 0.0 0.1 0.1 0.1 0.1 0.1 0.1 Standpipe velocity m/s 0.8 1.5 2.3 3.0 3.8 4.5 5.5 6.0 6.8 7.5 8.0 8.3 Standpipe velocity head mH2O 0.0 0.1 0.3 0.5 0.7 1.0 1.6 1.8 2.3 2.9 3.3 3.5 Total head loss mH2O 0.1 0.5 1.0 1.9 3.0 3.9 6.1 7.1 9.3 11.5 13.1 14.0 kq kPa/l/s 0.24 0.24 0.21 0.23 0.23 0.22 0.22 0.22 0.22 0.22 0.22 0.23
k
- 32
- 32
- 73
- 10
- 11
- 86
- 90
- 87
- 95
- 97
- 98
- 02
Average kq kPa/l/s 0.23
Average k
- 0
Note: k estimate based on 65 mm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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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Test C2
Determine the flow resistance constant “k” across a FRNSW 1 into 2 breeching for • both outlets of breeching open, and • single outlet of breeching open. Results are presented in Table 3-9. Table 3-9: Test C2 results (breeching piece) Parameter units Across Both sides of breeching Flow l/s 0.0 2.5 5.0 7.5 10.0 12.5 15.1 17.5 19.8 Differential pressure kPa 0 0.2 0.25 0.6 1.21 2.22 3.3 4.6 5.9 Differential head mH2O 0.0 0.0 0.0 0.1 0.1 0.2 0.3 0.5 0.6 Standpipe velocity m/s 0.0 0.8 1.5 2.3 3.0 3.8 4.6 5.3 6.0 Standpipe velocity head mH2O 0.0 0.0 0.1 0.3 0.5 0.7 1.1 1.4 1.8 Breeching velocity m/s 0.0 0.4 0.8 1.1 1.5 1.9 2.3 2.6 3.0 Breeching velocity head mH2O 0.0 0.0 0.0 0.1 0.1 0.2 0.3 0.4 0.5 Total head loss mH2O 0.0 0.0 0.1 0.3 0.5 0.8 1.1 1.5 2.0 kq kPa/l/s 0.00 0.03 0.01 0.01 0.01 0.01 0.01 0.02 0.01
k*
- 00
- 45
- 97
- 98
- 02
- 06
- 07
- 08
- 08
Mean kq kPa/l/s 0.02
Mean k*
- 09
Across only one side of breaching Flow l/s 0.0 2.5 5.2 7.6 10.0 12.5 15.0 16.1 Differential pressure kPa 0 0.6 1.5 3.7 6.2 11 17 21 Differential head mH2O 0.0 0.1 0.2 0.4 0.6 1.1 1.7 2.1 Standpipe velocity m/s 0.0 0.8 1.6 2.3 3.0 3.8 4.5 4.9 Standpipe velocity head mH2O 0.0 0.0 0.1 0.3 0.5 0.7 1.0 1.2 Breeching velocity m/s 0.0 0.8 1.6 2.3 3.0 3.8 4.5 4.9 Breeching velocity head mH2O 0.0 0.0 0.1 0.3 0.5 0.7 1.0 1.2 Total head loss mH2O 0.0 0.1 0.2 0.4 0.6 1.1 1.7 2.1 kq kPa/l/s 0.00 0.10 0.06 0.06 0.06 0.07 0.08 0.08
k*
- 00
- 26
- 22
- 41
- 37
- 55
- 66
- 78
Mean kq kPa/l/s 0.07
Mean k*
- 61
- k estimate based on breeching inlet – single 65mm ID, k and kq are variable depending on
flowrates and are tabled. Flowrate should be considered when selecting the k/kq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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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Test C3
To determine the flow resistance constant “k” along a single length of FRNSW Ø70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Results are presented in Table 3-10. Figure 2-11 shows relative elevations of the truck gauge and hose outlet. Table 3-10: Test C3 results (70mm hose) Item Units Measurements Flow L/s 12.4 13.7 14.6 15.5 16.2 17.1 17.5 18.4 18.9 19.7 20.3 Truck gauge pressure kPa 290.0 350.0 400.0 450.0 500.0 550.0 600.0 650.0 700.0 750.0 800.0 Hydraulic head at truck mH2O 30.4 36.5 41.6 46.7 51.8 56.9 62.0 67.1 72.2 77.3 82.4 Gauge fitting velocity m/s 3.7 4.1 4.4 4.7 4.9 5.2 5.3 5.5 5.7 5.9 6.1 Total head at gauge mH2O 31.1 37.3 42.6 47.8 53.0 58.2 63.4 68.7 73.9 79.1 84.3 Hydraulic head at hose outlet mH2O 0.4 0.4 0.4 0.4 0.4 0.4 0.4 0.4 0.4 0.4 0.4 Hose velocity m/s 3.2 3.6 3.8 4.0 4.2 4.4 4.5 4.8 4.9 5.1 5.3 Total head at hose outlet mH2O 1.0 1.1 1.2 1.3 1.3 1.4 1.5 1.6 1.7 1.8 1.9 Hydraulic head loss over 5 lengths kPa 293.1 353.1 403.1 453.1 503.1 553.1 603.1 653.1 703.1 753.1 803.1 Total headloss over 5 lengths mH2O 30.1 36.3 41.4 46.5 51.7 56.8 61.9 67.1 72.2 77.3 82.5 Average headloss per length mH2O 6.0 7.3 8.3 9.3 10.3 11.4 12.4 13.4 14.4 15.5 16.5 kq (5 lengths) kPa/l/s 1.91 1.88 1.89 1.89 1.92 1.89 1.97 1.93 1.97 1.94 1.95 k (5 lengths) unitless 56.8 56.1 56.4 56.2 57.1 56.4 58.7 57.5 58.6 57.8 58.1 For Single Length kq kPa/l/s 0.38 0.38 0.38 0.38 0.38 0.38 0.39 0.39 0.39 0.39 0.39 k unitless 11.36 11.21 11.27 11.24 11.43 11.27 11.74 11.50 11.73 11.57 11.61 Mean kQ kPa/l/s 0.38
Mean k
- 45
Note: k estimate based on 70mm ID hose. kQ based on truck gauge pressure reading. Flowrate should be considered when selecting the k value.
- 3.4 Test C4
To determine the flow resistance constant “k” along a single length of RFS Ø64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Figure 2-11 shows relative elevations of the truck gauge and hose outlet. Results are presented in Table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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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3-11: Test C4 results (64 mm hose) Item Units Measurements Flow L/s 10.5 12.3 13.2 14.5 15.3 16.1 16.8 17.6 18.3 18.9 19.6 Truck gauge pressure kPa 240.0 330.0 380.0 460.0 500.0 550.0 600.0 650.0 700.0 750.0 800.0 Hydraulic head at truck mH2O 25.2 34.4 39.5 47.7 51.8 56.9 62.0 67.1 72.2 77.3 82.4 Gauge fitting velocity m/s 3.2 3.7 4.0 4.4 4.6 4.9 5.1 5.3 5.5 5.7 5.9 Total head at gauge mH2O 25.8 35.1 40.3 48.7 52.9 58.1 63.3 68.5 73.8 79.0 84.2 Hydraulic head at hose outlet mH2O 0.4 0.4 0.4 0.4 0.4 0.4 0.4 0.4 0.4 0.4 0.4 Hose velocity m/s 3.2 3.7 4.0 4.4 4.6 4.9 5.1 5.3 5.5 5.7 5.9 Total head at hose outlet mH2O 0.9 1.1 1.2 1.4 1.5 1.6 1.7 1.9 2.0 2.1 2.2 Hydraulic head loss over 5 lengths kPa 243.1 333.1 383.1 463.1 503.1 553.1 603.1 653.1 703.1 753.1 803.1 Total headloss over 5 lengths mH2O 24.8 34.0 39.1 47.3 51.4 56.5 61.6 66.7 71.8 76.9 82.0 Average headloss per length mH2O 5.0 6.8 7.8 9.5 10.3 11.3 12.3 13.3 14.4 15.4 16.4 kq (5 lengths) kPa/l/s 2.20 2.20 2.20 2.20 2.15 2.13 2.14 2.11 2.10 2.11 2.09 k (5 lengths) unitless 48.6 48.5 48.4 48.5 47.3 47.0 47.1 46.4 46.2 46.4 46.0 For Single Length kq kPa/l/s 0.44 0.44 0.44 0.44 0.43 0.43 0.43 0.42 0.42 0.42 0.42 k unitless 9.71 9.70 9.68 9.70 9.47 9.40 9.41 9.29 9.25 9.29 9.21 Mean kQ kPa/l/s 0.43
Mean k
- 46
Note: k estimate based on 64 mm ID hose. kQ based truck gauge pressure reading. Flowrate should be considered when selecting the k/kq value.
© Crown 2017 MHL2534 – 29 3.3.5 Test C5 To determine the flow resistance constant “k” from the connection point in the main, through the screw valve hydrant, through to the outlet of the FRNSW double delivery. Results are presented in Table 3-12.
Table 3-12: Test C5 results (screw valve hydrant) Parameter Units Measurements Flow l/s 2.5 4.9 7.4 9.9 12.4 15 17.5 19.9 22.5 24.9 27.5 28.1 Differential pressure kPa 1 4 8 14 21 30 40 51 66 80 98 103 Differential head mH2 O 0.1 0.4 0.8 1.4 2.1 3.1 4.1 5.2 6.7 8.2 10.0 10.5 Feed main velocity m/s 0.1 0.3 0.4 0.6 0.7 0.8 1.0 1.1 1.3 1.4 1.6 1.6 Feed main velocity head mH2 O 0.0 0.0 0.0 0.0 0.0 0.0 0.1 0.1 0.1 0.1 0.1 0.1 Standpipe velocity m/s 0.8 1.5 2.2 3.0 3.7 4.5 5.3 6.0 6.8 7.5 8.3 8.5 Standpipe velocity head mH2 O 0.0 0.1 0.3 0.5 0.7 1.0 1.4 1.8 2.3 2.9 3.5 3.7 Total head loss mH2 O 0.1 0.3 0.6 1.0 1.5 2.1 2.7 3.4 4.5 5.4 6.6 7.0 kq kPa/l/ s 0.16 0.17 0.15 0.14 0.14 0.13 0.13 0.13 0.13 0.13 0.13 0.13
k
- 56
- 70
- 25
- 18
- 04
- 97
- 91
- 87
- 91
- 88
- 89
- 91
Mean kq kPa/l/ s 0.14
Mean k
- 09
Note: k estimate based on 64 mm ID. Double delivery valve was leaking. Flowrate should be considered when selecting the k/kq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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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clus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The laboratory testing documented in this report provides information to assist FRNSW with an improved understanding of hydrant water pressure requirements to provide effective firefighting flows. Testing of the 64 mm hoses can assist other fire-fighting agencies in understanding their required water pressures at the feed fire hydrant to achieve effective fire- fighting flows. Key laboratory test result assumptions including pressure gauge elevations are documented for all tests. The test results will assist FRNSW assess minimum feed hydrant residual pressure requirements, considering factors such as site elevations, pump cavitation, hose collapse and maintaining positive pressures. Further test results including standard headloss resistance coefficients (k) are documented in the report. Hydrant testing was performed under laboratory conditions. Real application situations will include variation in fire-fighting equipment and water supply arrangements. These can include the physical condition of pumps, valves, pipes and hoses; the relative elevation of supply infrastructure, hydrants and pumping appliances; and, water reticulation supply/pressure variability. To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firefighting standards, it is recommended that equipment lifecycle hydraulic performance variability is considered in line with testing, inspection, maintenance and replacement programs. In-field testing equipment can be used to confirm headloss characteristics of individual property firefighting supply arrang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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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ferences
AS 2200-2006: Design charts for water supply and sewerage AS 24191.1-2005: Fire Hydrant Installations – System Design, Installation and Commissioning Miller, DS, 1990, Internal Flow Systems, Second Edition, BHRA (Information Services), The Fluid Engineering Centre, Cranfield, UK.
© Crown 2017 MHL2534 – A1 Appendix A – Test equipment
© Crown 2017 MHL2534 – A2
Figure A-1: Fire Truck BB 35 JX (Commander)
© Crown 2017 MHL2534 – A3 ..
Figure A-2: Fire Truck BG 30 RB (Sca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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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A-3: Ball valve hydrant
Figure A-4: Screw valve hydr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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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A-5: Standpipe
Figure A-6: 1 to 2 breeching piece
© Crown 2017 MHL2534 – A6
Figure A-7: Double delivery with Storz outlets
© Crown 2017 MHL2534 – B1 Appendix B – Other tes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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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of of concept Initial testing of the hydrant test arrangement, confirmed the stability of the test rig and its suitability for further hydrant based testing as presented in Table B-1 and Figure B-1.
Table B-1: Proof of concept test results Data point Mains pressure (kPa) Flow Rate (l/s) 1 50 8.6 2 100 12.2 3 200 17.4 4 300 20.9 5 400 25.1 6 500 27.8 7 640 31.6
Figure B-1: Proof of concept test results Day 1 testing (22/3/17) Tests A1, A2, B1 and B2 results are compromised as it was later found one of FRNSW Ø70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s was damaged coupling, with the tongue being crushed (see Figure B-2). It was also observed for pumping appliance tests that there was more pressure in one line than the other, suggesting issues with the pump valves. Test results are provided here for completeness and information only.
0 5 10 15 20 25 30 35 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Discharge (l/s) Pressure (k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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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B-2: Damaged hose coupling Test A1 Results To measure maximum flowrates achievable to a pumper with residual pressure at the standpipe held at 150kPa. Single line and length of FRNSW Ø70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between the standpipe and the collector of the fire pump. FRNSW 1 into 2 breeching fitted in line with single hose. Truck BB 35 JX (Commander), results are presented in Table B-2. Table B-2: Test A1 results Measurement point Units Measurements Flow l/s 7.9 9.4 10.2 10.3 11.5 12.8 14.2 Mains gauge pressure (Pm) kPa 160 165 170 180 195 195 200 Mains hydraulic head mH2O 17.9 18.4 18.9 19.9 21.4 21.4 21.9 Standpipe gauge pressure (Ps) kPa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Standpipe hydraulic head mH2O 16.7 16.7 16.7 16.7 16.7 16.7 0.0 Collector gauge pressure (Pc) kPa 100 90 80 70 60 50 40 Collector hydraulic head mH2O 11.2 10.1 9.1 8.1 7.1 6.1 5.0 Mains gauge height m 1.526 Standpipe gauge height m 1.427 Collector gauge height m 0.953
Test A2 Results To measure maximum flowrates achievable to a pumper with residual pressure at the standpipe held at 150kPa. Twin lines of single length of FRNSW Ø70mm x 30m canvas lay-
© Crown 2017 MHL2534 – B4 flat hose between the standpipe and the collector of the fire pump. FRNSW 1 into 2 breeching fitted in line with twin hoses. Truck BB 35 JX (Commander). Results are presented in Table B-3. Table B-3: Test A2 results Measurement point Units Measurements Flow l/s 16.3 18.5 19.1 20.6 22.0 24.7 25.6 29.5 Mains gauge pressure (Pm) kPa 205 205 210 240 255 290 320 345 Mains hydraulic head mH2O 22.5 22.5 23.0 26.0 27.6 31.1 34.2 36.7 Standpipe gauge pressure (Ps) kPa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Standpipe hydraulic head mH2O 16.7 16.7 16.7 16.7 16.7 16.7 16.7 16.7 Collector gauge pressure (Pc) kPa 100 90 80 70 60 50 40 35 Collector hydraulic head mH2O 11.2 10.1 9.1 8.1 7.1 6.1 5.0 4.5 Mains gauge height m 1.526 Standpipe gauge height m 1.427 Collector gauge height m 0.953
Test B1 Results To measure maximum flow available with residual pressure at the standpipe held at 150kPa via open ended hoses back to pond for: • a single line of FRNSW Ø70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with FRNSW 1 into 2 breeching included • twin lines of FRNSW Ø70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Test results are presented in Table B-4. Table B-4: Test B1 results Measurement Point Units 2 hoses 1 hose Flow l/s 31.9 15.0 Mains gauge pressure (Pm) kPa 390 200 Mains hydraulic head mH2O 41.34 21.94 Standpipe gauge pressure (Ps) kPa 150 150 Standpipe hydraulic head mH2O 16.74 16.74 Standpipe delivery pressure* kPa 164 164 Hose outlet pressure kPa 0.00 0.00 Hose outlet hydraulic head mH2O 0.00 0.00 Mains gauge height m 1.53 Standpipe gauge height m 1.43 Hose outlet m 0.00 *
Test B2 Results To measure minimum residual pressure required at the standpipe to cause the nominated flow via open ended hoses back to pond for:
© Crown 2017 MHL2534 – B5 • 10 l/s via a single length of FRNSW Ø70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 20 l/s via twin lines of FRNSW Ø70mm x 30m canvas lay-flat hose. Results are presented in Table B-5. Table B-5: Test B2 results Measurement Point Units 2 Hoses 1 Hose Flow l/s 20 10 16.2 10 Standpipe gauge pressure (Ps) kPa 150 40 160 73 Standpipe hydraulic head mH2O 16.7 5.5 17.8 8.9 Standpipe delivery pressure kPa 164 54 174 87 Hose outlet pressure kPa 0.00 0.00 0.00 0.00 Hose outlet hydraulic head mH2O 0.00 0.00 0.00 0.00 Standpipe gauge height m 1.427 Hose outlet height m 0.00
FD09640 | 2020_灭火救援与报告调查处理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灭火救援与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任何人发现火警,都要立即报警,发生火警的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扑灭后,相关部门和人员要保护好火灾现场,还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协助保卫部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1 报警
- 1 向周围人群报警。可用大声呼喊或发出其他声响示意,尽量让职工明白什么地方和什么东西着火。报警人员要应按照程序逐级上报,讲明着火的物质、火警规模大小,首先发现火灾(火警)的人,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做到边报警边扑救,将火扑灭在萌芽或起始状态。
- 2向公安消防队报警(只限发生不能控制的火灾)。报警时要拨准“119”电话,首先询问确定对方是消防队,再说明报警人姓名、着火点、并注意听电话对方的询问,等对方说明可以挂断电话时方可挂断。
报警后,要立即派人到单位门口、街道口或交叉路口迎候消防车,并带领到火场。
1.3灭火:任何人发现火警,都应就近使用灭火器材灭火
1.4灭火器使用方法
将灭火器提到起火点,先拨掉保险销,另一手紧握压把和提手,用力下压,干粉即可喷出灭火。
灭火时,人要站在上风口,灭火器喷嘴对准火焰根部,左右摆动,由近及远,快速向前推进,不留残火。
1.5消防栓使用方法
按顺序先将消防栓接口与水带、水枪连接好,然后按逆时针方向转动消防栓手轮,即可喷水灭火。
灭火时,必须掌握先打蔓延火,牢牢控制火势蔓延,再打高火焰,降低燃烧强度;最后进攻残火,将其消灭。
1.6逃生与自救
火灾时,在场人员有被烟气中毒,窒息以及被热辐射、热气流灼伤的危害,要做到:
a)明确自身方位,迅速选择就近安全出口逃生;
b)向着火的相反方向逃生;
c)烟雾浓度大时,需采用低姿势行走或匍匐前进穿过浓烟区的方法。如有条件,可用湿毛巾等捂住口鼻或用短呼吸法,迅速撤出浓烟区;
d)自身着火,不能乱跑,要迅速就地扑打灭火。
2火灾造成损失规模较大的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方能清理现场。
3调查处理火警、火灾事故,应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教育警示周围群众,处理事故责任人。
4发生火警、火灾事故,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损失情况登记备案,重大火灾事故要按有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大队。
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河南大学大礼堂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4项标准公开征…
关于公开征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4项…
事故调查应遵循原则
事故调查程序管理制度
FD09641 | 2020_烟台市芝罘区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12·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烟台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烟台市芝罘区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12·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12月31日15时55分,芝罘区幸福中路28号阳光市场B区大楼一层冷库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8000㎡,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以评估报告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分别于2021年1月28日成立了事故善后应急处置工作组、于2月10日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总工会、区发改局、区商务局、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幸福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人员组成的芝罘区人民政府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12·31”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人参加,并聘请有关专家、律师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专家分析认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阳光市场(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位于芝罘区幸福中路28号,西临幸福东路,南临幸福中路,占地总面积27827㎡(含停车场),由A区、B区、C区、D区、F区、P区六部分组成,商户153户。
阳光市场B区大楼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28号,原为烟台毛纺织厂针织车间,框架结构,分生产区和办公区,生产区地上四层,办公区地上六层,预制混凝土板结构。由山东省纺织设计院设计,烟台市建筑工程六处(现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建设,竣工于1991年12月。该楼有商户49户,主要用于百货、奶粉、干海鲜产品、家电及办公用品的仓储与销售以及办公场所。
(二)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 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1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03011X2。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观海大厦B座12层。法定代表人:李仁荣。
- 烟台中汇物流有限公司阳光市场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0817073XC。住所: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28号。负责人:张仲林。
- 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2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MA3R3AGE75。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28-4-401号。法定代表人:张克东,实际控制人:张仲林。
(三)合同协议签订情况
- 2009年6月30日,烟台市毛纺织厂(出租人)与烟台中汇物流有限公司(承租人)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烟台中汇物流有限公司租赁烟台市毛纺织厂所有位于烟台市幸福中路28号的房产(不含院内梳纺车间及南侧西办公楼二、三、四层及院内锅炉房、配电室)。租赁期为三年,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合同约定,乙方因实际需要,在保持房屋原有结构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室内装修,但进行有改变房屋结构的局部或整体改造时,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
- 2012年9月20日,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甲方、出租方)与烟台中汇物流有限公司(乙方承租人)、烟台毛纺织厂(丙方,受托方)签订了《资产租赁合同》。出租资产范围为,甲方所有位于烟台市幸福中路28号的部分房产、设施、院落等。租赁期限为: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至。合同约定,乙方在租赁期内需面租赁范围内进行固定资产建设、租赁设施的投资改造、租赁房屋的改建、翻建、装修等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2015年3月18日,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甲方、出租方)与烟台中汇物流有限公司(乙方承租人)、烟台毛纺织厂(丙方,受托方)、烟台中汇物流有限公司阳光市场分公司(丁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于2012年9月29日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由乙方租赁甲方所有的位于烟台市幸福中路28号的部分房产、设施、院落等,现因业务分工需要,乙方在该《资产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均由乙方的分公司丁方承接和履行,甲方同意由丁方承接和履行,乙方对丁方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2015年9月30日,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甲方,出租人)与烟台中汇物流有限公司阳光市场分公司(乙方,承租人)、烟台毛纺织厂(丙方,受托方)签订了《资产租赁合同》。出租资产范围为: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烟台市幸福中路28号院内(除毛纺织厂留守人员办公楼单楼和配电室)的房产、设施、院落等。租赁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合同约定,乙方在租赁期内需对租赁范围内进行固定资产建设、租赁设施的投资改造、租赁房屋的改建、翻建、装修等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2020年9月30日,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租人)与烟台中汇物流有限公司阳光分公司(承租人)签订了《减免租金协议》,租赁期满后享受延期一个半月租赁期的优惠。
- 2020年6月10日,烟台中汇物流有限公司阳光市场分公司与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烟台中汇物流有限公司阳光市场分公司同意将承租并投资经营的阳光市场房产、设施、场地等租赁权转让给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由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继续经营使用,相关权益同时移交。2020年6月20日烟台中汇物流有限公司阳光市场分公司注销了营业执照。
- 2020年9月30日,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租人)与烟台中汇物流有限公司阳光分公司(承租人)签订了《减免租金协议》,租赁期满后享受延期一个半月租赁期的优惠。
- 2020年11月15日,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场地及设施设备租赁合同》。出租资产范围为:位于烟台市幸福中路28号院内(除毛纺织厂留守人员办公楼单楼和配电室)的所有房产、设施、院落等。
(四)相关重点人员情况
1.李仁荣,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陈清宇,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3.高海滨,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急服务部部长。
4.张克东,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5.张仲林,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事故冷库合伙人之一。
6.陈潍珊,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7.徐海,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科员兼安全管理人员。
8.邹本光,事故冷库合伙人之一。
9.刘锡连,烟台中汇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事故冷库合伙人之一。
10.王波,冷库现场施工人员。
11.石其攀,冷库现场施工人员。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7月,张仲林、邹本光和刘锡连合伙在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28号阳光海参批发市场B区2号楼一楼,新建约800m2的冷库。张仲林负责出地,邹本光和刘锡连负责投资,刘锡连负责日常管理。冷库于7月份开始建设,11月份建成,12月5日投入使用。
2020年12月31日上午11时左右,邹本光电话联系王波,让其到阳光市场B区北楼一层冷库找刘锡连干活,12月31日下午14时左右,王波带着石其攀赶到施工现场。刘锡连向王波和石其攀交待具体工作,让其把冷库西北区域的4个房间之间的铁网拆除,并在冷库西北区域东侧入口处开1个门。王波、石其攀在无特种作业资格证的情况下,使用自带的角磨机和电焊机进行切割作业。在拆到自东向西最后一个铁网隔断时,一辆叉车由冷库北门进入冷库,想测试冷库西北区域东侧入口处新开的门宽度是否适合叉车的进出。王波亲自驾驶叉车进出冷库,石其攀负责指挥叉车进出。叉车驶出冷库后,石其攀返回作业现场,使用电焊机对固定铁网的角铁进行熔断作业。15时55分左右,石其攀在单独作业过程中,引燃了北墙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王波再返回冷库时,发现冷库内有黑色烟气迅速蔓延,冷库西北区域由西向东第一个铁网隔断和第二个铁网隔断之间北墙上,从地面到距离地面一、两米的位置有明火。王波和石其攀试图扑救,但在现场没有发现灭火器等灭火工具后,因火势蔓延,两人遂即撤离出冷库。王波立即向邹本光、刘锡连拨打电话告知起火情况,随后王波、刘锡连等人分别拨打“119”电话报警。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0年12月31日16时00分,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28号阳光市场冷库着火。16时05分,消防救援站消防队员到达火灾现场后,立即对着火冷库进行火灾扑救。
接到事故报告后,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领导、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领导现场指挥。芝罘区区委、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相关救援活动。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幸福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消防救援大队开展火灾扑救工作。火灾共造成B区综合楼北楼1至4层不同程度受损,烧毁、烧损冷库、仓库、店铺内的物品,过火面积约8000m2,受灾商户57家,无人员伤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芝罘区政府成立了事故善后应急处置工作组和事故调查组,积极做好受灾商户的情绪疏导、心理安抚、赔偿事宜、生活保障等工作。聘请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损失核定,各项善后处理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石其攀违规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进行电焊施工作业,电焊作业产生的高温焊渣溅落到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施工人员缺乏安全意识
石其攀、王波二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上岗作业;未按照《焊接与切割安全》的有关规定,设置焊接隔间和灭火设备;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内,在未达安全条件及未经市场方批准的情况下,冒险进行作业。
2.冷库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规定要求,对在冷库进行切割作业时可能引起的危害和后果告知操作人员。
(2)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照市场管理方的规章制度,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将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操作人员,也未按有关规定对操作人员的特种作业资质进行审查。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导致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冒险作业。
(4)施工现场防火措施不到位。在施工期间,未按规定设置现场监督人员;未按规定配备灭火设备。
3.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安全意识薄弱、管理混乱。未经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同意,擅自将B区大楼一楼改建为冷库;未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规定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未层层签署安全责任状。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市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也未对冷库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
(3)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未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的情况下,将B区一层出租给冷库方刘锡连建设冷库,期间未按规定对冷库方进行安全检查。
(4)超范围经营。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未依法取得“集贸市场管理服务”的经营范围。
4.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监督职责不落实
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市场的产权单位,没有对承租单位是否具有“集贸市场管理服务”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对承租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和要求开展全面的安全检查,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情况并督促整改;未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5.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1)芝罘区商务局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不力。未按照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芝罘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烟芝政发〔2016〕15号)的有关规定,对商品交易市场领域进行监督管理,安全监管人员配备不足。
(2)芝罘区消防救援大队
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不力。对重点单位消防监管不到位,对发现的隐患未及时督促单位整改,未实现隐患的“闭环管理”。
(3)幸福街道办事处
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等违法行为,对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监督不到位。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评估报告为准。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12·31”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4人)
- 石其攀,现场施工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电气焊进行切割作业;未采取防火措施,引发火灾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张仲林,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冷库合伙人之一。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冷库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按规定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邹本光,冷库合伙人之一。雇佣未取得特种作业上岗证的施工人员进行电焊作业;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在施工人员作业过程中,未进行安全检查;未按规定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刘锡连,冷库合伙人之一。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在施工人员作业过程中,未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按规定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7人)
- 李仁荣,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中,对承租单位安全检查不到位,不细不实,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芝罘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根据经济损失数额,给予行政处罚。
- 张仲林,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冷库合伙人之一。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中,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建议由芝罘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根据经济损失数额,给予行政处罚。
- 陈清宇,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中,对承租单位安全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芝罘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高海滨,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急服务部部长,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中,对承租单位的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芝罘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陈维珊,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分管安全管理工作。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和责任制;未督促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本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芝罘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徐海,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责任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本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芝罘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王波,现场施工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未采取防火措施的情况下,使用电气焊进行切割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建议组织处理的人员(3人)
- 烟台市芝罘区商务局市场运行科科长。履行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对事故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 原芝罘区消防救援大队助理工程师。履行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对事故隐患的整改进行复查,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烟台市消防救援支队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 幸福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 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芝罘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根据经济损失数额,给予行政处罚。
- 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对市场内的业户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现场施工作业失察失控;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由芝罘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根据经济损失数额,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由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五)对问责单位建议
责成区商务局、幸福街道办事处向芝罘区区委、区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相关情况抄送区纪委监委、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五、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
全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决守住安全红线,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述职制度,完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制度,强化专业人才和工作力量保障,构建起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大安全工作格局。
(二)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任责任
- 烟台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承包单位或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督促、指导市场方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 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要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安排,立即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每个岗位、每名职工、每个业户。加强企业职工及承租业户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市场内部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对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无证上岗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上报相关部门。要严格保障安全资金投入,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期间的自查整改情况报区商务局备案。
(三)进一步强化监管部门职责
- 区商务局要督促全区各商贸市场加强安全管理,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按照芝罘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相关文件和会议要求,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和应急措施,限期整改,严防事故发生。
- 区消防救援大队要依法履行对消防重点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职责,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尤其要加强对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商场、市场、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单位。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督促烟台新阳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及时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对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幸福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的重点单位的安全检查力度,开展各行业领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四)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立即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指导重点企业单位,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期间,积极开展消防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企业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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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642 | 2020_焊工在容器内作业时,借用氧气置换而引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焊工在容器内作业时,借用氧气置换而引发火灾
事故主要经过——
某家农药厂的机修焊工在直径一米、高两米的繁殖锅内进行焊接挡板作业,此设备内部未装排烟设备,于是焊工就是用氧气来吹散锅内的烟气。但是,当焊工再次进入锅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只听“轰”的一声,发生了火灾,焊工烧伤面积超过80%,三度烧伤占60%,抢救7天后死亡。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用氧气做通风源已是严重违章
(2)进入容器内焊接未设通风装置
如何预防事故发生呢?
(1)进入容器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该设有通风装置
(2)通风气源应该是压缩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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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643 | 2020_牟平区音乐烧烤店4.30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0年4月30日18时许,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姜格庄村驻地的牟平区音乐烧烤店发生一起燃气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受牟平区政府委托,区应急局会同公安分局、区综合执法局、总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牟平区音乐烧烤店,成立于2017年7月24日,经营者为邹晓飞,单位类型是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场所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姜格庄村驻地,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该店的房屋所有人为贺传运,2017年,贺传运将该店租赁给邹晓飞。该烧烤店工作人员3名,分别是邹晓飞(老板兼厨师)、孙东红(财务)以及余国玉(服务员)。
(二)现场勘查情况
事发地位于姜格庄街道办事处驻地,爆炸发生的烧烤店为三层尖顶临街建筑,烧烤店一层北侧用彩钢瓦搭建了一层平顶钢结构房屋,该房屋西侧约1米距离为该烧烤店北侧一层厨房,烧烤店液化气罐位于彩钢瓦房与厨房之间的夹道,存放罐体位置与厨房用墙体隔开。液化气罐通过燃气胶管穿过墙体与厨房内液化气灶连接,液化气罐体存放位置与厨房灶台间隔距离约为5.5米。厨房内有双眼燃气灶2台,灶台上方有抽油烟机1台,抽油烟机开关系插座式,现场未发现有燃气报警仪等安全设施。事故发生后,现场存有液化气罐5个,其中有2个气罐通过两根黄色软管穿墙连接厨房。现场未提取到该店液化气罐、液化气灶等设备的安全检查、维修保养等相关记录。
(三)事故涉及相关单位情况
牟平区音乐烧烤店使用的灌装液化气充装单位为烟台市大金地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583054288U,注册住所为牟平区姜格庄镇金山下寨村(现为高新区金山下寨村),法定代表人为殷霞,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鲁20206604001P(有效期至2023年1月21日),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337R03-2020(有效期至2022年9月27日)。经查,该公司一直为牟平区音乐烧烤店提供灌装液化气,包括液化气罐、液化气灶,最近一次换液化气罐的时间为2020年4月25日。
二、事故经过及抢救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0年4月30日18时许,牟平区音乐烧烤店负责人邹晓飞到厨房准备炒菜,在打开灶台上方照明灯开关的瞬间发生爆炸。爆炸将邹晓飞、孙东红炸伤,余国玉被爆炸气浪冲击到屋外后死亡。
(二)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群众自发进行了救援,随后姜格庄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派出所等相继赶到现场展开救援,邹晓飞、孙东红被送往医院救治,余国玉死亡。目前善后工作还在协商中。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牟平区音乐烧烤店厨房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并与厨房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达到爆炸极限后遇照明开关打开时产生的电火花火源,发生爆炸。
(二)间接原因
牟平区音乐烧烤店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营管理者安全意识淡薄,用气设施安全检查缺失;液化气使用安全管理不规范,未建立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未组织操作维护人员参加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牟平区音乐烧烤店“4.30”燃气爆炸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议由牟平区应急局对牟平区音乐烧烤店处以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相关主体安全责任落实,防患于未然。使用瓶装燃气的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瓶装燃气的企业和个人等主体要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从源头上防范事故发生。各餐饮燃气用户要建立并落实燃气设施管理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使用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瓶装燃气,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使用合格的输气软管配件,对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要及时更换,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严格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到位有效。各镇街、有关部门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综合执法、市场监督、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行政许可、监管执法等方面加强城镇燃气、餐饮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严厉打击查处燃气经营、充装、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认真分析研究辖区内非法经营和使用燃气、沿街商铺合用场所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部门信息互通、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为城市安全运行提供组织和政策保障。
(三)加大燃气使用安全科普宣传力度,提升事故防范能力。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途径,多渠道地开展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和燃气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和燃气用户防范燃气泄漏爆炸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依托专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信息资源和专业优势,加强对社区工作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的燃气、消防业务知识培训,在燃气使用量大的餐饮企业推广应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等安全技术,提高燃气安全人防技防水平。
牟平区音乐烧烤店“4.30”燃气爆炸事故调查组
FD09644 | 2020_甘肃_临夏县0517较大火灾.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甘肃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临夏县“5·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临夏州人民政府“5·17”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0 年7 月
1 -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3 - (一)事故情况......................................................................................................- 3 - (二)失火房屋情况..............................................................................................- 3 -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4 - (一)事故发生经过..............................................................................................- 4 - (二)应急救援情况..............................................................................................- 4 - (三)善后处置情况..............................................................................................- 4 - 三、火灾成因分析.........................................................................................................- 5 - (一)起火时间认定..............................................................................................- 5 - (二)起火部位和起火点认定..............................................................................- 5 - (三)起火原因认定..............................................................................................- 6 -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8 - (一)直接原因......................................................................................................- 8 - (二)间接原因......................................................................................................- 8 - (三)事故性质认定..............................................................................................- 9 -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9 - (一)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9 -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2 - 五、防范整改措施.......................................................................................................- 12 -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专项排查整治................................................- 12 - (二)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13 - (三)广泛宣传教育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13 - (四)夯实消防基础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14 -
2 - 临夏县“5·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0 年5 月17 日凌晨2 时53 分许,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土桥 镇南街一民房发生较大火灾事故,共造成4 人死亡,过火面积约53 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92304.6 元。 事故发生后,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 临夏县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全力救治伤员,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做好 遇难人员及家属的善后处置工作,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州县政府 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火灾事故救援、善后处置 等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 〔2017〕87 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州政府成立了由州委常委、 副州长赏进孝同志任组长,州应急管理局局长杨光龙,临夏县委副书 记、县长韩玉林,州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张小虎等同志任副组长的临 夏县“5·17”火灾事故调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事故调查、善后处 置、责任追究等3 个工作组,按责任分工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置工 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要求,通 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和 原因,查清了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 了防范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3 -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情况 2020 年5 月17 日凌晨2 时53 分许,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土桥 镇南街一民房发生较大火灾事故,共造成4 人死亡,1 人受伤。 死者: 1.陈子文,男,汉族,26 岁,身份证号为622927199410162510; 2.慈庆庆,女,汉族,28 岁,身份证号为622901199209074021, 系陈子文妻子; 3.杨配兰,女,汉族,62 岁,身份证号为622927195804112446, 系陈子文祖母; 4.陈钰含,女,汉族,4 个月,身份证号为622927202001092528, 系陈子文女儿。 伤者: 陈志玲,女,汉族,12 岁,身份证号为622927200811122523, 系陈子文堂妹,在土桥镇尹王小学六年级就读。 经法医鉴定,该事故4 名死者均系在火灾事故中吸入大量有毒有 害气体死亡。 (二)失火房屋情况 该房屋是死者陈子文生前从别人手里购买(尚未办理产权证), 购买后从事过一段时间汽车装潢,后来因生意惨淡,加之疫情影响, 长期未经营,为方便妹妹就近上学在此居住。本房屋是陈子文用轻钢 龙骨、石膏板分隔的三室一厅一厨自用住房,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框架 结构,地上2 层,长7.0 米,宽6.3 米,建筑面积88.2 平方米,没
4 - 有通往二层的单独的楼梯,在一层内部设计了通往二层的楼梯,上下 连通,现作为上下楼通道使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 年5 月17 日凌晨3 时许,起火房屋对面住户尹始杰听到有 人喊“救命”,他迅速起床发现陈子文居住房屋起火,立即拨打110 报警,同时让其母亲芦红霞拨打119 报警电话,他本人通过陈子文隔 壁房屋二层平台,到达陈子文房屋二层窗外,看见一层火势蔓延,二 层房间内无明火。当时陈子文还处于神志清醒状态,抱着堂妹陈志玲 往窗户边走,尹始杰随即打破玻璃,将陈志玲快速救出,陈子文返回 救援其他家人。尹始杰将陈志玲安置到安全的地方后,再次赶去现场 大声呼喊,陈子文应答了2 声后失去了反应。由于二层被大量浓烟笼 罩,尹始杰无法进入施救,直至消防队员赶到现场。 (二)应急救援情况 03 时21 分,临夏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立即调派南龙特勤站、 河州消防站共出动5 辆消防车23 名指战员前往处置。03 时44 分许, 南龙特勤站救援力量到达现场,经询问得知有人员被困,立即出3 支 水枪进行扑救,同时组织攻坚组在水枪掩护下进行破拆和人员搜救, 在二层先后发现4 具尸体,04 时35 分许,明火被扑灭。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临夏州人民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州、县主要领 导赶赴现场,应急、公安、供水、供电等部门到现场处置。临夏县政 府和相关部门迅速启动了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积极与甘肃黄河
5 -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调联系,对伤亡人员按程序开展事故鉴定和 理赔工作。截止目前,甘肃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自然灾害 救助及家庭综合意外保险协议,按每人20 万元标准进行了理赔,临 夏县民政部门临时救助(每人2 万元)已发放到位,伤者已出院,家 属情绪稳定。5 月19 日23 时,4 具遗体全部火化完毕。 三、火灾成因分析 (一)起火时间认定 2020 年5 月17 日2 时53 分08 秒一层东北角监控视频显示,西 南侧地面附近出现亮光,随后出现火光和烟气。经公安机关校验,该 视频监控时间与北京时间相一致。由此认定,起火时间为2020 年5 月17 日02 时53 分许。 (二)起火部位和起火点认定 1.监控视频 监控视频显示,一层西南侧首先出现亮光,并持续稳定发光约2 分钟,随后亮光范围扩大,并产生闪烁,后持续约14 分钟产生火焰 及大量烟气。 2.证人证言 (1)起火房屋对面住户报警人芦红霞证实:发现陈子文房屋一 层卷闸门下方门缝蹿出火苗。 (2)起火房屋对面住户尹始杰证实:到场救人时一层卷闸门缝 向外蹿火。 3.现场痕迹 (1)一层整体过火,内部物品烧损严重;二层物品部分烟熏过
6 - 火,烧损程度较轻。 (2)一层屋顶有烟熏痕迹,烟熏痕迹重且屋顶中部存在清洁燃 烧痕迹。 (3)一层南侧墙壁5 个金属座椅燃烧残留物烧损程度由东向西 依次加重,残骸呈现由高向低、由东向西斜向下斜茬痕迹。 (4)金属座椅西侧地面的可燃杂物残骸向西侧倒塌,对应西侧 墙壁显现由高向低、由东向西向下斜茬,指向西南侧地面蓄电池。 (5)西侧暖气片烟熏程度下部重于上部,呈现由高向低、由西 向东向下斜茬痕迹;铅酸蓄电池残骸烧蚀程度上部重于下部,上部东 侧接线柱烧熔,整体上部受火程度重于下部,下部其余部位黏连有油 掸子棉质刷线残骸。 综上,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一层西南侧,起火点为地面放置的自用 铅酸蓄电池上部。 (三)起火原因认定 1.可以排除的原因 (1)排除人为放火嫌疑。经现场勘验,一层入口及二层窗口除 救援人员破拆痕迹外,均无外侵痕迹;尸检报告证明,三名死者(婴 儿未尸检)均系生前吸入性窒息死亡;监控视频显示,2020 年5 月 16 日22 时40 分至凌晨2 时53 分,起火区域无人员活动。 (2)排除物质自燃和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经现场勘验,起 火点附近无生活用电器具,无自燃物质;视频显示,2020 年5 月16 日22 时40 分后,起火区域无人员活动、无生活用火和吸烟。 (3)排除电气线路故障。经现场勘验,起火点铅酸蓄电池附近
7 - 墙插内部线路完好,未过火,无其他电气线路;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临夏县供电公司电能电量监测信息证明,起火当天该房屋用电情况无 异常。对起火部位附近提取的插排残骸和插片残骸提取送检,鉴定结 果分别为二次短路熔痕和火烧熔痕。 (4)排除雷击。临夏州气象局提供的起火当日气象资料显示, 2020 年5 月17 日,该地区无雷击现象发生。 2.起火原因认定 (1)经现场勘验,铅酸蓄电池由6 个单格组成(每格标称电势 2V,共12V),未烧失接线柱附近烧结一长约10 厘米的金属衣架残骸; 对铅酸蓄电池周围燃烧残骸水洗筛选,发现长约10 厘米(带铁夹) 和长约12 厘米(带金属挂钩)的金属衣架残骸2 节,残骸茬口与蓄 电池上方粘连衣架残骸基本吻合,可以组合成一完整的衣架;铅蓄电 池上部铁质衣架燃烧残留物铁夹部分边缘区域测定剩磁峰值为 3.11mT。 (2)监控视频显示,2020 年5 月12 日至火灾发生期间,起火部 位放置铅酸蓄电池一部、铅酸蓄电池上方放置金属衣服架等杂物,且 起火部位放置有纸箱、塑料制品、油掸子等可燃杂物。 (3)鉴定报告证实,对铅酸蓄电池电极和铁质金属衣架残骸提 取送检,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熔痕为局 部高温形成的熔痕。 (4)现场模拟实验,与现场同质的金属铁质衣架搭接12V 铅酸 蓄电池接线柱时,金属衣架持续发光发热,热成像仪显示温度超过 300℃,可以引燃棉花、油掸子等棉质可燃物,用剩磁仪进行测量,
8 - 铁夹边缘区域剩磁为6.3mT。 综上所述,起火原因认定为:一层西南侧自用铅酸蓄电池接线柱 和铁质衣架搭接形成电流回路,局部产生高温引燃旁边棉质油掸子等 可燃物蔓延成灾。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一层西南侧自用铅酸蓄电池接线柱和铁质衣架搭接形成电流回 路,局部产生高温引燃旁边棉质油掸子是导致此次火灾事故发生的直 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未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起火房屋未采取有效的防火分 隔和技术防范措施,一二层上下贯通,造成火灾迅速蔓延扩大。 2.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起火点处铅酸蓄电池接线柱裸露,未采取 任何防护措施;一层内部存放易燃、可燃物质。 3.缺乏消防自救逃生常识。由于一层卷帘门锁闭,逃生困难,短 时间内吸入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吸入性窒息死亡,这是造成人员 伤亡的主要原因。 4.初期火灾未得到有效控制。起火时间为凌晨2 时53 分许,二 层居住人员已经进入睡眠状态,外部无活动人员,未及时发现初期火 灾并报警。土桥镇无专职灭火力量,距离最近消防站10.2 公里,消 防救援人员难以及时赶到救援。 5.消防安全宣传不到位。土桥镇及其派出所、社区等对日常消防 宣传教育工作不实不细,群众对消防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强,自我防
9 - 范意识差,缺乏必要的火灾自救逃生技能。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问询辖区镇政府、派出所、社区以及周边群众20 余人,依法 做了笔录,均证实该房屋一层原来经营过一段时间的汽车装潢,由于 地理位置偏僻,生意一直惨淡,加之受疫情影响一直未营业。经深入 调查走访辖区市场监管和税务等部门,证实该房主从去年以来未申请 复工营业、未购买税务发票,无经营痕迹。为方便妹妹上学,全家人 在此居住。因二层未设置单独出入楼梯,一层只是作为上下楼通道使 用。综上所述,事发时该房主未在该房屋从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 不具备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素条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二条和《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 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安监总政法〔2013〕115 号)第二条规 定,认定临夏县“5•17”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意外火灾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经深入调查,虽然此次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意外火灾 事故”,但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相关部门和个人存在对 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宣传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网格化管理责 任落实不到位,自我防范安全意识不强等问题,对此次事故负有不可 推卸的责任。对此,按照《消防法》依法对相关部门和个人提出以下 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陈子文,男,该房屋户主,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未及时排除消
10 - 防安全隐患,未设置安全通道,自我防护措施不力,对此次事故负直 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慈庆庆,女,系陈子文妻子,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风 险辨识能力不强,隐患自查自改责任不落实,对导致此次事故负有主 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陈霞玲,女,临夏县土桥镇土桥社区消防网格员。负责辖区消 防安全监督检查、宣传工作期间,开展辖区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不 全面,检查工作中未发现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 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临夏县土桥镇土桥社区对其进行解聘。 4.王松林,男,中共党员,临夏县土桥镇土桥社区书记。负责土 桥社区全面党务工作,未按照消防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 履行职责,对辖区消防安全履职不到位,未督促指导社区网格员消除 辖区消防安全隐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甘肃省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0 号)第二十七 条,建议由临夏县土桥镇党委政府对王松林在全镇范围进行通报批 评,并进行工作约谈。 5.张奎明,男,中共党员,临夏县土桥镇土桥社区主任。负责土 桥社区全面事务工作,落实有关消防安全工作要求不到位,对辖区内 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习以为常,麻痹大意,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 患既未向有关上级部门报告,又未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予 以消除。未按照消防网格工作管理要求对下级网格人员消防安全工作 进行督促、指导,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根据《甘肃 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0 号)第二十
11 - 七条,建议由临夏县土桥镇党委政府对张奎明在全镇范围进行通报批 评,并进行工作约谈。 6.陈小罗,男,中共党员,临夏县公安局土桥派出所民警,负责 土桥镇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未按照全覆盖要求对辖区消防安全进行检 查,对辖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无措施,辖区内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 在,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甘肃省消防安全责 任制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0 号)第二十七条,建议由 临夏县土桥镇人民政府对陈小罗在全镇范围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土桥 镇派出所进行工作约谈。 7.章怀龙,男,中共党员,临夏县公安局土桥派出所所长。负责 土桥派出所全面工作,未明确分管消防工作副所长,落实有关消防安 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督促有关人员开展辖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 到位,对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研判不力,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 导责任。根据《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 令第140 号)第二十七条,建议由临夏县人民政府对章怀龙在全县范 围进行通报批评,并由临夏县公安局进行工作约谈。 8.何培芳,女,中共党员,临夏县土桥镇副镇长。分管消防安全 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决策 部署不到位,对辖区安全生产形势未定期研判,督促、检查有关部门 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对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 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根据《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 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0 号)第二十七条,建议由临夏县 人民政府对何培芳在全县范围进行通报批评,并进行工作约谈。
12 -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土桥社区,对法律法规赋予的工作职责落实不力,对法律法规 规定的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不深不细,对辖区消 防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不力;日常消防宣传教育不深入,对该起事故的 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土桥社区向土桥镇党委政府作出深刻书 面检查。 2.土桥镇党委、政府,对防火安全监管不到位,对长期存在的火 灾隐患未进行督促整改,也未向上级汇报,辖区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 在,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土桥镇党委、政府向 临夏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临夏县公安局土桥派出所,对辖区消防安全监管不力、履行职 责不到位,日常监督执法不深入,辖区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得不 到有效整改,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责成土桥派出所 向临夏县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防范整改措施 此次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 为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强化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要认真学习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吸 取“5·17”较大火灾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消防安 全排查整治。要针对本辖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具体 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全面开展大清查,摸清底数和居住人员情况,
13 - 及时消除火灾风险隐患。对住人且火灾危险大的,一律劝导搬离;对 住人但火灾危险性小的,要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并将敞开式楼梯间改 造为封闭楼梯间,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报警装置,配齐灭火逃生器材; 对存在影响灭火救援逃生障碍物、特别是设置铁栅栏的,能拆除的一 律拆除,不能拆除的要确保紧急情况从建筑内部可以快速开启;对不 能整改或拒不搬离的,一律关停。对排查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 不严、失职渎职的,要严格依法查处,追究工作责任。 (二)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要提请政府 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针对火灾高风险区域,进一步压实乡镇、街道属 地管理责任、相关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基层网格管理责任,织密基层 火灾防范责任网络。要发挥安委会、消安委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具 有区域性、结构性特征火灾风险隐患的研判和管控,建立行业部门信 息互通、会商研判、联合执法等协调机制,不断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堵塞监管漏洞。要协调公安机关推动公安派出所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 查,组织乡镇应急所等力量加强综合监管,推动“末端”监管责任落 到实处。相关部门在村镇建设规划、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审批、房屋 权属和工商登记等审批环节中,严格依法审批,从根本上改善城乡消 防安全条件。 (三)广泛宣传教育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结合近期 典型火灾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指导乡镇街道、行业部门、物业管理单 位组织一次消防培训和疏散演练,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 能力。要进一步完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结合社会单 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相关重点岗位
14 - 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提 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使员工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 散逃生的基本技能。通过政府发布公告,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 联网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 氛围。 (四)夯实消防基础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要加强乡镇 专职消防队、村社志愿消防队、治安消防联防队建设,配备必要的消 防装备器材,推动建立区域联防制度,加快建立农村区域性应急灭火 救援联防体系,实现一旦发生火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能第一时间出 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伤亡和损失。要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民宅消 防安全长效机制,实行县、乡、村(社区)三级消防安全隐患常态治 理、常抓不懈,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FD09645 | 2020_生产安全书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1、事故简称:
2、企业名称: 行业类别:
3、企业隶属关系:
4、企业经济类型:
5、企业详细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
6、企业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经营范围:
7、行政许可证照情况:
8、事故起止时间:
9、事故发生地点:
10、事故发生时气象及自然灾害情况:气温:天气:
风向风力:其它:
11、事故归属(归责):
12、事故类别、性质和等级:
13、本次事故的经济损失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5、事故经过(包括发生过程、扩大过程、主要违章事实、事故后果和处理情况):
16、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情况:
17、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扩大原因):
18、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19、事故影响(包括对内影响和对外部影响):
25、事故调查报告书复印件
事故调查组组长签名:
主持事故调查单位盖章(领导签字):
报告日期: 年 月
灭火救援与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事故监测监控与预警管理制度
河南大学大礼堂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4项标准公开征…
关于公开征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4项…
事故调查应遵循原则
事故调查程序管理制度
FD09646 | 2020_百色市右江区太平街隆平巷79号民房8·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审批百色市右江区太平街隆平巷79号民房“8· 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百消安办〔2020〕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该起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性质的认定,准予结案。
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请你办督促有关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落实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追究。
三、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请你办指导、督促有关单位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附件:右江区太平街隆平巷79号民房“8·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百色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右江区太平街隆平巷79号民房“8·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右江区太平街隆平巷79号民房“8·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0年8月5日05时15分许,百色市右江区太平街隆平巷79号民房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烧毁家具、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物品,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33万元。
火灾发生后,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琼色局长,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黄世勇,应急管理厅许建忠厅长,消防救援总队黄绍明政委和市长周异决等领导相继作出批示指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8月13日,百色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石国怀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黄英格、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谭建伟、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李广振、右江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岑万兴任副组长,市纪委监察委、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和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右江区太平街隆平巷79号民房“8.5”火灾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起较大火灾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走访了解、检测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百色市右江区太平街隆平巷79号,为李丽自建房。地上有5层,每层约3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75平方米,高度约16.4米。楼梯位于建筑内南侧,每层一间房间。该自建房为2012年改建,并于2012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建筑使用情况
一层主要停放2辆电动自行车、2辆摩托车及堆放杂物,二至五层为居住房间。其中,二层住户为李兰飞;三层住户为黄慧清;四层住户为黄娜、黄旺镖(系黄娜儿子)、黄旺睿(系黄娜儿子);五层住户为李兰燕、黄欣怡(系李兰燕女儿)、黄耀忠(系李兰燕儿子),起火当天楼内住户共有3户7人,分别为三层住户黄慧清;四层住户黄娜,黄旺镖,黄旺睿;五层住户李兰燕,黄欣怡,黄耀忠。
(三)住户关系情况
李丽(户主)同意给侄女李兰飞、李兰燕居住李丽自建房,且未收取租金。李兰飞、李兰燕自行缴纳水电费及管理房屋。黄慧清系李兰飞朋友,2020年5月7日李兰飞同意其入住该房三楼房间,水电费由黄慧清自行缴纳。黄娜系李兰燕丈夫黄华山的妹妹,李兰燕同意其于2020年8月3日入住该房四楼房间,同时入住的还有黄娜的两个儿子黄旺镖,黄旺睿。所有住户均不收取租金,不存在租赁关系。
(四)电动自行车电池情况
经查,引发火灾的电动自行车的车主为李兰燕(李兰燕已在事故中死亡),李兰燕购买电动自行车后曾更换过电动车电池,但当事人已于火灾中死亡,无法调查更换电动车电池的详细情况。
二、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火灾扑救情况
2020年8月5日5时24分,百色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百色市右江区太平街隆平巷79号着火冒烟,有爆炸声,请求消防部门开展灭火救援。百色支队接警后,立即调派红城消防救援站2个灭火编队,2辆水罐消防车、1辆抢险救援消防车、1辆高喷车,4车20人,特勤消防救援站2个灭火编队,4辆水罐消防车、20名消防员赶赴现场扑救,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警出动。5时29分,红城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现场为一栋五层民房一楼着火,有一名人员被困在三楼呼救。消防员立即铺设一条干线出两支水枪进行灭火,同时根据现场条件,架设两节拉梯进入二楼开辟救生通道营救被困人员。5时45分,火势得到控制,5时48分,在3楼成功救出被困人员1人,5时50分,火灾被扑灭。5时51分,机动组在四楼搜救到3名被困人员。5时56分,破拆组在五楼搜救到3名被困人员。本次灭火救援行动科学高效,组织指挥战术措施得当,有效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二)善后处理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火灾共造成6人死亡,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47.33万元。在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下,右江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成立善后处理工作专班,按照“一对一”的方式,做好遇难者家属思想工作。目前,三楼被困人员黄慧清经住院观察后于8月6日出院,身体情况正常,遇难者家属情绪稳定,遇难者遗体已由家属认领火化,家属无过激行为及相关诉求,右江区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停放在百色市右江区太平街隆平巷79号一层阁楼下,由西往东第一辆电动自行车(车主:李兰燕,车牌:桂L01313,车架号160221531304710)电池爆炸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1.起火建筑大门监控录像显示,火灾前无可疑人员。
2.起火民房断电断网时间滞后于起火时间。
3.监控视频及目击证人,反映起火民房内有泄压的啸叫声,随后爆炸起火。
- 桂L01313电动自行车电池盒盖飞出,掉落在车辆前轮处。盒盖表面多处由内向外突出。电池盒残留有上部掉落的混凝土及木板残骸。
5.桂L01313电动自行车四周地面残留有电池残骸且部分炸开。
(二)间接原因
- 房主未落实有关消防安全规定,消防安全意识不强。李兰燕将电动自行车停放于一层大厅内,建筑内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未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5/T
1553-2017)的要求落实防火分隔、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等防范措施。
2.政府及职能部门对辖区自建民房消防安全监管不力。
(1)百城街道办事处在2020年4月百城街道办事处部署开展2020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七进”活动中,在“进家庭”方面督促社区落实宣传工作不力,未督促社区将消防宣传工作走进每户家庭,未普及安全逃生技能。2019年11月印发的《百城街道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部署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综合治理工作,但百城街道办事处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的工作记录不全,未按《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组织、指导太平社区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
(2)百色市公安局新兴派出所虽然开展了消防隐患排查整治,但未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指导太平社区开展消防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工作。
(3)右江区百城街道太平社区居民委员会未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三条、三十五的规定制定居民防火公约,未严格按照百城街道办事处的部署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综合治理工作,右江区百城街道太平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太平街隆平巷的自建房检查未发现存在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
(4)百色市右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百色市右江区太平街隆平巷79号的规划验收部门,在2012年规划验收时发现百色市右江区太平街隆平巷79号民房擅自加建一层(第五层)后,户主缴纳罚款后给予规划验收通过,审核把关不严,未按有关规定督促整改。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右江区太平街隆平巷79号民房“8.5”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
(四)监管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百色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起火建筑的消防安全由右江区百城街道办事处、百色市公安局新兴派出所、右江区百城街道太平社区居委会监管。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负有监管责任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李兰燕。作为住户,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将电动车停于室内,因该电动车电池爆炸引起火灾,是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以失火罪追究犯罪嫌疑人李兰燕的刑事责任,但鉴于其已经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百色市纪委监察委。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由百色市纪委监察委处理;涉嫌犯罪的,由百色市纪委监察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负有监管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沉痛教训,举一反三,大力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认真按照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要求,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消防工作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各项任务,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采取更加坚决、有力、有效的措施,夯实全市公共消防安全基础。乡镇(街道)、社区要切实落实工作部署,进一步把工作落在实处,杜绝末端管控不落实的问题。
(二)强化组织领导,全面开展自建民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部署开展自建民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整治自建民房是否存在违规用电用火,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规范并完好有效,有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不同隐患问题分类进行整治,并按照火灾风险等级分别挂牌督办一批自建房、“多合一”场所集中区域,严格对照治理标准和要求,逐项整改。要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将自建民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纳入消防安全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绩效管理和平安建设(综治工作)、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考核范围,与绩效考评、表彰挂钩,强化工作考评结果运用,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加强基层消防安全防控网络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各乡镇、街道办及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开展网格化排查工作,建设完善“属地管理、专群结合、群治群防、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管理网络,强化社会消防安全基础。突出抓好对中小旅馆、农家乐、小商铺、小饭店、小作坊以及老旧居民区、城中村出租屋、“多合一”等场所的隐患排查整治。加大执法力度,落实“四清一查”工作任务,即:小场所清违规住人,住宅楼道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和可燃、易燃杂物,住宅阳台清可燃杂物,消防通道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和障碍物,查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四)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有针对性的对火灾风险较高的老旧城区及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开展常态性、多角度宣传,提请市政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城乡科普教育范畴,加大对居民自建房住户的专项消防安全培训;结合近年来全国自建房火灾经典案例,制作宣传视频资料,联合基层网格员、消防志愿者等走街串巷开展“上门教育”活动,并组织开展灭火疏散逃生演练,切实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利用主流媒体、微信、微博、宣传栏等普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等基本常识。
FD09647 | 2020_省政府批复结案淮南市凤台县2020·5·28较大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省政府批复结案淮南市凤台县“2020•5•28”较大火灾事故
近日,安徽省政府批复《淮南市凤台县“2020•5•2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同意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认定、对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
2020年5月28日1时许,淮南市凤台县尚塘镇尚塘村谊民街一沿街商铺发生较大火灾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5.3万元人民币。
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事故建筑物一层最东侧房间北部隔间插头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造成火灾。事故的间接原因为:事故建筑房主违规将原建筑进行扩建改造,改造时将原有室外疏散楼梯改为室内敞开式楼梯间,且未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外窗设置户外广告牌,影响逃生和救援;店内消防安全措施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事故场所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店内居住;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凤台县公安局尚塘镇派出所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力;尚塘镇人民政府指导督促辖区村委会及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不力。
调查报告提出,单保云、单文云二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二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重要责任人陈保青给予行政处罚;对事故相关政府、部门(单位)等9名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和实施组织处理;责成尚塘村委会、尚塘镇市容环卫所向尚塘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凤台县公安局尚塘镇派出所向凤台县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尚塘镇人民政府向凤台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凤台县人民政府向淮南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在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中调查报告要求:淮南市和凤台县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深入剖析辖区内消防安全形势,加强“三合一”场所等消防安全整治,加强源头治理,切实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每个环节;二要强化工作措施。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深入开展“三合一”场所登记管理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督导检查,强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严厉打击违规建设行为,加大对违规搭建等行为的排查治理力度,有效制止各种影响消防安全行为;三要强化消防能力建设。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鼓励企业、民间组织、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加强消防设备设施建设,加大小型消防车辆等相关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加强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能够充分发挥扑救初起火灾作用;四要强化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扎实开展安全宣传“五进”活动,结合火灾事故典型案例,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逃生能力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指导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居民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和疏散逃生能力。
FD09648 | 2020_省政府批复结案阜阳市颍上县2020·3·23较大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省政府批复结案阜阳市颍上县“2020•3•23”较大火灾事故
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复《阜阳市颍上县“2020•3•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同意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认定、对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
2020年3月23日22时9分许,阜阳市颍上县慎城镇江心洲社区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47 万元。
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两轮电动自行车线路短路引发火灾。事故的间接原因为:事故店铺违规改变房屋原有居住属性和功能布局;经营区与住宿区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所有房间外窗设置防盗窗,且无从内部开启装置;事故房主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将电动车停放于房间内且未做好隔离、监护措施,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有关单位和部门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地方政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调查报告提出,薄康海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相关政府、部门(单位)等5名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和实施组织处理;责成江心洲社区向慎城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颍上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向颍上县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慎城镇人民政府向颍上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在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中调查报告要求:阜阳市和颍上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安全责任落实;二要切实履职尽责,全面排查火灾隐患;三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逃生自救能力。
FD09649 | 2020_石家庄市无极县天泽鑫珍珠棉厂11_12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石家庄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pdf
— 1 — 石家庄市无极县天泽鑫珍珠棉厂 “11·12”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0 年11 月12 日17 时58 分,无极县天泽鑫珍珠棉厂发生 爆炸事故,造成8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609.58 万元。 事故发生后,王勇国务委员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妥善做好事 故处置,查明原因,严肃追责,切实采取措施,严防此类事故发 生。应急管理部黄明书记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采取针对性措施, 主动出击,严加防范,把隐患当事故处理,坚决遏制上升势头, 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王东峰 书记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搜救被困人员,科学救治受伤人员, 迅即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处置和处理好善后,确保稳定。许 勤省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搜救,并查明原因和责任,严防 各类事故发生。常务副省长袁桐利、副省长葛海蛟等省领导也相 继作出批示,提出工作要求。许勤省长、袁桐利常务副省长带领 省应急管理厅宋文玲书记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省消防救援总 队指挥中心,视频调度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省应急管理厅薛永纯 厅长带领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有关人员和专家,连夜 赶到事故现场,督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应急管理部派出工作组, 赶赴现场督促指导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 2 — 11 月13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石家庄市无极县天泽鑫珍珠棉厂“11·12”较 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省应 急管理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 援总队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聘请5 名专家组成专家组, 对事故进行提级调查。同时,河北省纪委监委成立责任追究组, 依规依纪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 测鉴定、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 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无极县北苏镇史村村南、X006 县道西侧的 无极县天泽鑫珍珠棉厂。 (一)事故单位情况 1.基本情况 无极县天泽鑫珍珠棉厂(以下简称“天泽鑫珍珠棉厂”)经营 者为赵平路,厂房为租用。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7 年9 月7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130130MA091NQ920,经营 范围为珍珠棉制品加工、销售。年加工珍珠棉能力50 吨,2017
— 3 — 年9 月15 日经原无极县环境保护局审批通过环境影响批复。2020 年8 月7 日,赵平路以15 万元价格将生产设施、环评手续等转让 给赵占伟,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环评手 续变更。赵占伟与厂房业主重新签订了租房协议,更新改造设备 设施后开始生产经营。共有员工6 人,继续生产珍珠棉,原料有 聚乙烯颗粒、丁烷、单甘脂等。生产设备有挤出机、冷风机、分 切机等。生产工艺:原料-在加热段同时加入液态丁烷和单甘脂- 加热挤出-分切-成品。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集气罩+1 套光催 化氧化设备+15m 高排气筒”进行处理。 2.厂区布置情况 天泽鑫珍珠棉厂与石家庄骏滢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滢 门业”)为同一厂区,厂区大门南开,大门两侧分别建有东西走向 办公室。向北两侧分别建有南北走向厂房。东侧为天泽鑫珍珠棉 厂厂房,建筑面积657.8 ㎡;西侧为骏滢门业厂房,建筑面积690 ㎡;中间为宽度4.9m 的通道;两厂房北侧为天泽鑫珍珠棉厂成品 库,建筑面积415 ㎡,成品库与厂房之间有5m 宽的通道。另外, 天泽鑫珍珠棉厂在其车间东侧的无极县思羽酷儿针织内衣厂内还 有一仓库。 3.生产设施布置情况 天泽鑫珍珠棉厂在大门东侧的办公室与厂房之间,设置有空 气压缩机、丁烷钢瓶组、光氧净化设备,存有备用钢瓶。在大门 西侧办公室与骏滢门业厂房之间搭有罩棚,棚内西北侧存放丁烷
— 4 — 空瓶。在车间内部东南侧南北走向安装珍珠棉生产设备1 套;车 间内用方木和塑料布搭建了隔断,作为生产区和成品中间库。(图 1)。 图1 天泽鑫珍珠棉厂平面示意图 4.用电情况
— 5 — 天泽鑫珍珠棉厂未单独在供电部门立户,生产用电从东侧无 极县思羽酷儿针织内衣厂厂区接电,用户编码0304688153,用户 名为赵保玉。该电表共有3 个用户,除天泽鑫珍珠棉厂外,还有 骏滢门业、无极县思羽酷儿针织内衣厂。经查,天泽鑫珍珠棉厂 生产时每天电费约300 元,骏滢门业每天电费约14 元,无极县思 羽酷儿针织内衣厂停产少量用电。户名赵保玉电表产生的电费由 天泽鑫珍珠棉厂负责缴纳。 户名赵保玉电表11 月6 日—12 日用电量 日期 11 月6 日11 月7 日11 月8 日11 月9 日11月10 日11 月11日11 月12日 用电量 (千瓦时) 408.75 445.36 34.35 458.85 436.35 427.2 515.55 (二)事故单位相邻企业情况 与天泽鑫珍珠棉厂相邻的企业有4 家(图2): 1.骏滢门业 法定代表人高乐乐,注册日期为2019 年1 月29 日,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91130130MA0D7KTF9D,经营范围为钛镁合金门窗 加工、销售。与天泽鑫珍珠棉厂在同一厂区,位于天泽鑫珍珠棉 厂西侧,事故发生时有3 人在车间内。 2.无极县思羽酷儿针织内衣厂 经营者为赵保英,注册日期为2019 年8 月26 日,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92130130MA0E0RAT43,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
— 6 — 范围为针织内衣加工、批发、零售。位于天泽鑫珍珠棉厂东侧南 端,两年前停产,只留有1 人看守厂区。 图2 天泽鑫珍珠棉厂周边企业分布示意图 3.无极县崇舜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保玉,注册日期为2016 年7 月27 日,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91130130MA07TY258T,经营范围为针织制品、服 装加工、销售。位于天泽鑫珍珠棉厂东侧北端,事故发生时公司 无人在现场。 4.赵英杰织口厂
— 7 — 位于天泽鑫珍珠棉厂正东侧,未注册,未生产,事故发生时 现场无人。 (三)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8 人遇难,其中天泽鑫珍珠棉厂5 人遇难,骏滢门 业3 人遇难。 (四)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 经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609.5817 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 年11 月9 日,无极县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下 达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无极县北苏镇政府向天泽鑫珍珠棉 厂实际经营人赵占伟下达《北苏镇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Ⅱ级管控 应急响应停产通知》,要求自11 月9 日8 时起停止生产,解除时 间另行通知。在未发布解除通知的情况下,天泽鑫珍珠棉厂9 日 至12 日均在组织生产。 12 日7 时左右,作业人员开机送电预热设备;8 时左右,4 名作业人员开始生产;当天下午,赵占伟从库房装货去正定县给 客户送货,离开工厂;17 时45 分左右,准备停机下班;17 时58 分,在关闭电气设备时产生的电火花引燃车间内积聚的丁烷气体 发生爆炸,导致天泽鑫珍珠棉厂生产车间内外及厂区内存放的成 品和其它可燃物起火,空瓶区一丁烷钢瓶也发生爆炸。天泽鑫珍
— 8 — 珠棉厂和骏滢门业厂区内共7 人被埋压,1 人被烧伤。爆炸导致天 泽鑫珍珠棉厂生产车间全部倒塌、北侧仓库大部分倒塌、东侧仓 库部分倒塌;骏滢门业厂房全部倒塌;无极县崇舜针织制衣有限 公司厂房、赵英杰织口厂厂房、无极县思羽酷儿针织内衣厂厂房 受损;上述单位设备物资受损;附近村民门窗玻璃受损。 (二)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11 月12 日17 时59 分18 秒,史村村民向无极 县消防大队报警;18 时04 分,史村支部副书记向北苏镇党委、政 府报告事故信息;18 时09 分,无极县委、县政府和应急管理局分 别接到北苏镇政府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按规定逐级上报。 2.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无极县立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主要领导立即 赶赴现场,调集公安、应急、卫健、消防、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 先期处置。石家庄市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邢国辉书记等市领导迅 速赶赴现场。省应急管理厅薛永纯厅长带队连夜赶到事故现场, 督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事故现场立即成立了由石家庄市李雪荣 常务副市长任指挥长的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救援组、善后处置 组、事故调查组、舆情应对组、大气监测处置组、医疗救治组、 综合组7 个工作小组,调集80 多名警力维持秩序、进行侦检,80 余名消防指战员、17 辆消防车辆、3 只搜救犬等全力开展人员搜 救、余火扑救等工作,52 名医护人员、10 辆救护车现场开展医疗
— 9 — 急救和消毒防疫。在各级各有关单位协同作战、共同努力下,11 月13 日凌晨事故现场搜救完毕,共搜救出8 人,其中7 人遇难、 1 人重伤,伤者第一时间被送至河北友爱医院,组织北京和省市专 家团队会诊救治。截至11 月14 日18 时,现场清理出丁烷罐41 个,由灵寿县进发供气站安全处置;对排查出的危险建筑物进行 了清理,现场排险结束。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过程指挥有力、组织 严密,响应迅速、处置得当,救治及时、保障到位,未发生次生、 衍生事故。经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无极县分局监测,事发周边区 域环境无异常。 11 月13 日上午,省安委办组织召开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紧急视 频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分析当前严峻形势,对全力推进安全生 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化“双控”机制建设、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等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推动全省扎实做好重点行业领域事故 防范工作。印发《关于深刻汲取无极县天泽鑫珍珠棉厂易燃气体 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冀安委办〔2020〕 48 号),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安全监管,持 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在全省范围 内开展珍珠棉生产企业摸排工作,逐企开展隐患排查,消除事故 隐患。14 日上午,石家庄市安委办召开“11·12”事故警示教育大会, 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砸实安全生产责任,扎实开展隐患排查 治理,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坚决遏制事故多发态势。无极县委、 县政府第一时间对全县所有珍珠棉企业和使用危险品的企业进行
— 10 — 排查整顿。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爆炸区域分析 1.现场建筑物受损情况分析 爆炸造成天泽鑫珍珠棉厂生产车间东侧墙体由南端向北约 13m 部分留存,东侧墙体其余部分及西侧、南侧、北侧墙体向外 完全倒塌,北侧仓库除西端部分留存外,大部分倒塌;造成天泽 鑫珍珠棉厂生产车间西侧5m 处与之长面相对的骏滢门业厂房完 全倒塌,西墙圈梁向西呈弧形外张;造成位于两单位中间通道南 端的影壁墙东半部分向南倒塌;天泽鑫珍珠棉厂生产车间南侧平 房部分倒塌,破坏程度自西向东呈逐渐减轻状态,墙体倒塌方向 自东北偏向西南。 2.事故当场遇难人员情况分析 根据现场救援处置和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结论, 天泽鑫珍珠棉厂生产车间挤出机西侧3 人、东侧1 人遇难,均符 合爆炸所致烧灼、冲击波伤、抛射物伤及重物砸击伤。骏滢门业 车间内共有3 人遇难。 3.爆炸前后物品位移情况分析 爆炸造成天泽鑫珍珠棉厂生产车间内原安装于挤出机北侧 3m 处冷风机下方的鼓风机被冲击波推至挤出机中部东侧,原放置在 挤出机机尾北侧约6 米处的分切机被冲击波推至挤出机机尾东侧。 综上分析,爆炸的主要区域位于天泽鑫珍珠棉厂车间东西方向
— 11 — 中线以北,南北方向中线以东,即车间北侧偏东成品暂存区(图3)。 图3 事故发生前成品暂存区照片 (二)点火源分析 1.现场提取物分析 从天泽鑫珍珠棉厂挤出机西侧机架尾部距离北端45cm、距离 地面58cm 处提取2 个380V 电源插座,从使用的丁烷钢瓶中提取 2 份气体样品,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 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20201630-W01-01”熔痕为电弧作用形成 的熔痕;送检的“20201629-H01”检材中主要成分为丁烷。 2.车间电气设备及操作分析 根据天泽鑫珍珠棉厂爆炸前留存的照片以及爆炸后现场勘查 情况,其生产车间内除丁烷加压泵、单甘脂加压泵电机为防爆型 外,其它冷风机、配电柜、电机、插座、电源箱、线路敷设等电
— 12 — 气设备设施均为非防爆型。经查,天泽鑫珍珠棉厂每日开工和停 工时,采取直接关闭电源的方式;使用冷风机时将电源插头直接 插到电源插座上,停止使用时直接拔出。 3.爆炸现场人员动火可能性分析 事故发生时,天泽鑫珍珠棉厂生产车间内只有4 名女工,经 了解均无吸烟习惯,结合调查勘验情况判断,可排除直接动火的 可能。 4.丁烷点火能量分析 丁烷属于易燃气体,分子量为58,密度大于空气,易在地面 处聚集,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气体,爆炸极限为1.9%-8.4%(空气 中体积占比)。闪点-60℃,最小点火能量为0.25mJ,电火花产生 的能量足以能够点燃丁烷气体。 此次事故的点火源为关闭电气设备时产生的电火花。 (三)事故单位工艺设施情况分析 经查,天泽鑫珍珠棉厂用聚乙烯为原料、丁烷为发泡剂生产 珍珠棉。生产工艺是将聚乙烯颗粒等原料搅拌后,通过提升料斗 加入到挤出机内,经挤出机内螺杆混合、塑化熔融均化,与高压 泵注入的丁烷和单甘酯在适宜的温度条件下充分接触、混合、均 化,经定径装置吹胀、冷却定径、剖开、展平后切割成定型产品 (图4)。丁烷在珍珠棉生产过程中只用于物理发泡,不发生化学 变化,高压液态注入挤出机,在挤出机内与物料混合,挤出后在 物料中迅速气化起到发泡作用。丁烷气体在生产过程中部分扩散
— 13 — 到车间,部分残存在珍珠棉产品中并缓慢释放。扩散的丁烷气体 部分由挤出机上部的抽风装置收集,通过废气排风管道至环保设 施净化处理后排入大气;部分由门窗扩散。因丁烷气体密度大于 空气,容易在溢出和缓释的区域聚集,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气体。 图4 天泽鑫珍珠棉厂珍珠棉工艺示意图 (四)事故单位生产车间布局情况分析 天泽鑫珍珠棉厂生产车间南北长46m,东西宽14.3m。在车间 内北墙向南15m 处设置了塑料布隔断,作为产品中间库,面积约 214 ㎡。在车间东墙向西6m 处,沿南北走向自南墙至北侧15m 隔 断处,用方木和塑料布搭建了隔断,隔出的区域为生产区,面积 约443 ㎡(图5)。在生产区内,自车间南墙向北0.6m 至9.6m 处, 自南向北设置了挤出机(图6);挤出机北侧3m 处设置风冷机, 风冷机宽度0.4m;风冷机北侧3m设置分切机,分切机长度约2.5m; 分切机北侧紧邻包装平台;包装平台北侧12.5m 处至北侧隔断处 为产品装袋和暂存区。
— 14 — 图5 事故发生前塑料隔断照片 图6 事故发生前设备及原料位置照片
— 15 — (五)生产设备改造情况分析 经查,赵占伟在接手天泽鑫珍珠棉厂后,于2020 年8 月7 日 至9 月初,将原经营者赵平路的PE90 型设备更换为自己购置的 PE120 型设备,生产能力由每小时80kg 增大为每小时160kg,但 生产车间空间、工艺布局、环保设备均未改变。设备生产能力高 出原来1 倍,单位时间内各种原辅材料以及发泡剂丁烷的使用量 相应增加,车间内溢出的丁烷气体也相应增加,增大了发生燃烧、 爆炸的风险。 (六)事发当日气象条件情况分析 无极县北苏镇自动气象观测站位于天泽鑫珍珠棉厂正北方向 稍偏东2.2km 处,11 月12 日该站气象数据为:下午17 时,气温 13.8℃;243(静风),风速0m/s;傍晚18 时,气温10.9℃,297 (西西风),风速0.2m/s。无极县气象台提供的资料显示,11 月9 日至12 日,北苏镇出现连续静稳天气,大气污染扩散气象条件持 续不利,气象实况为:气压低,湿度大,风速小,大气污染水平 扩散能力差;傍晚至早上有逆温,大气污染垂直扩散能力差。根 据气象条件情况分析,天泽鑫珍珠棉厂所处的北苏镇当日处于静 稳天气状态,不利于车间聚集的丁烷气体向外扩散。 (七)事发当日生产情况分析 通过查阅询问笔录、了解日常生产情况、调取用电记录和用 电量分析,确认事发当日天泽鑫珍珠棉厂正常生产。综合分析比 对该企业实时用电情况,其正常生产一般是7 时左右预热设备,
— 16 — 17 时至18 时停机,日均耗电约400 多千瓦时,日均使用丁烷 150-200kg,珍珠棉日均产量为750-1000kg。事发当日用电512 千 瓦时,较前一天增加约20%。无极县供电分公司提供的事发当日 实时用电量数据曲线显示,用电量在17 时45 分开始下降,说明 该企业逐步实施了停机作业,17 时58 分发生了爆炸事故。 (八)厂房建筑结构分析 天泽鑫珍珠棉厂所使用的厂房业主为赵秀山,建于2008 年左 右,属于自建房,无正规设计,未履行报建审批。通过事发后倒 塌的瓦砾判断,厂房建筑为砖混结构,外墙为37cm 砖墙,屋顶为 混凝土预制板,爆炸中冲击波摧毁墙体,混凝土预制板失去支撑 坍塌,对车间内人员造成二次伤害。 (九)环保相关情况分析 丁烷作为挥发性有机物,在珍珠棉生产过程中是排放的主要 污染气体。在生产过程中,产品挤出和产品存放区是丁烷气体释 放主要区域。环保废气处理系统的废气收集罩设在产品挤出和分 切部位上方,不利于将比空气比重大的丁烷气体完全抽出,且未 在产品存放区设置丁烷气体收集口,废气收集装置不能完全将丁 烷气体有组织抽出。2020 年8 月至9 月初,事故单位将PE90 型 挤出机更换为PE120 型挤出机后,产能提高,风险相应增大。 (十)生产过程门窗关闭情况 经查,11 月12 日,天泽鑫珍珠棉厂关闭车间门窗进行生产。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 17 — (一)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天泽鑫珍珠棉厂在车间门窗关闭、 通风条件差的环境中进行生产,溢出的丁烷气体和产品中缓释的 丁烷气体无法及时排散,在车间内局部大量积聚,与空气形成爆 炸性混合气体,达到爆炸极限,遇关闭电气设备时产生的电火花 发生爆炸。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存在主要问题 天泽鑫珍珠棉厂。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执行重污染 天气停产指令,在规定停产期间一直违规组织生产;对丁烷气体 发生燃爆的风险辨识不到位,未结合珍珠棉的生产实际建立相应 的安全管理制度;车间内除丁烷、单甘脂加压泵电机为防爆型外, 其它电气设备均为非防爆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电火花遇到可燃 气体会引发事故;未组织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使用砖混结构 厂房进行生产,在爆炸中迅速倒塌致使事故扩大。 2.地方党委政府(组织)和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1)史村党支部、村委会。不重视环境污染防治及安全生产 工作,企业底数不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到 位,未认真贯彻落实县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下发的《关 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要求,未发现天泽鑫珍 珠棉厂违规生产偷排偷放问题。 (2)北苏镇党委、政府。对辖区纳入乡镇监管工贸行业D 类
— 18 — 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认真落实 县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 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要求,未发现天泽鑫珍珠棉厂违规生产, 对企业违规生产偷排偷放监管不到位。 (3)无极县应急管理局。对由乡镇监管的小微企业指导监督 不力,未能对珍珠棉企业安全监管给予足够重视,督促小微企业 落实“双控”机制常态化运行不够,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 (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无极县分局。未能认真落实县大气 和水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 急响应的通知》要求,天泽鑫珍珠棉厂在规定停产期间一直违规 生产,打击企业违规生产偷排偷放和巡查、监管不到位,执法不 力。 (5)无极县委、县政府。抓环境污染防治、安全生产工作不 到位,对乡镇及有关监管部门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石家庄市无极县天泽鑫珍珠棉厂“11·12”较 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追究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赵占伟,无极县天泽鑫珍珠棉厂实际经营人,涉嫌重大劳动 安全事故罪,11 月13 日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有关公职人员
— 19 —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发现的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 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省纪委监委责任追 究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无极县委县政府、北 苏镇党委政府、史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无极县应急管理局、石家庄 市生态环境局无极县分局等单位16 名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 肃追究责任。 (三)行政处罚建议 无极县天泽鑫珍珠棉厂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无极县政府 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其它处理建议 1.建议无极县委、县政府向石家庄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 检查。 2.对事故涉及的违规占地、违规建设问题,责成无极县委调查 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 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 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 管、失职追责”要求,压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地方党委政府属地责任以及部门监管责任,着力构建上下联动、 左右协调、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 20 — (二)开展同类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 组织开展珍珠棉及同类型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深入排查 摸清底数,严格专项治理标准。珍珠棉及同类型企业必须配备主 机开启与环保排风启动联锁装置,确保生产过程中生产区域始终 保持负压抽风状态;产品暂存区和存放区等丁烷等易燃易爆气体 缓释区域,必须在建筑物墙体下部设置排风装置,排风管道并入 环保废气处理系统;生产厂房、作业场所电气设备应符合《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和 行业标准要求;在丁烷钢瓶存放区以及珍珠棉生产、存放区域必 须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丁烷加压推进采用氮气。通过一系列 措施,切实提高珍珠棉及同类型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防范同类事 故再次发生。 (三)加强对使用危险物品企业的监管 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全面开展系统排查,建立健全企业台 账,准确掌握使用危险物品企业情况以及危险物品的危险特性、 用途、用量、生产工艺、储存方式、环境要求等信息;组织开展 全覆盖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企业立即组织整 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对构成重大安 全隐患的,依法依规采取停产整顿、吊销证照、关闭取缔等措施, 从重从快处理,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四)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安全技术标准 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要结合“双控”机制工作,聘请危险物品
— 21 — 管理以及电气方面的专家,开展燃爆火灾风险辨识,厂房、电气 设施、检测报警、联锁装置、静电导出设施、接地装置、安全防 护用品配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燃爆火灾管 理制度,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对易燃易爆环境组织专家开展 安全条件论证。 (五)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指导和帮扶 切实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解决小微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 的问题。组织专家团队,制定工作计划,从排查整改隐患、制定 完善制度、培训安全管理明白人等方面组织进行指导帮扶,建立 排查治理与指导帮扶的长效机制,切忌聘请专家一查了之。督促 小微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重 点防范燃爆火灾、中毒窒息、高处坠落、机械伤害和触电等事故, 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六)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力度 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总结梳理、专题研究各项监管措施实施过 程中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建立打击非法违法生产 工作长效机制。乡镇政府要发挥综合执法的优势,建立健全监管 网络,加大联合执法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并依法严厉查处涉及土 地、安全生产、环保、市场监管等方面的非法违法问题,保证各 项监管措施能够执行落实到位。对未经审批非法违法生产、不执 行政府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七)切实提高监管队伍履职尽责的综合能力
— 22 —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 加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监管机构, 调优配强监管力量,确保监管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重点加强 乡镇综合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落实综合执法机构改革的部署,按 编制配足配齐执法力量,专业执法人员比例达到75%以上。建立 健全执法人员业务技能和执法能力监督考核机制,督促激励执法 人员不断加强学习,强化素质,有效提升履职尽责的综合能力。 省政府石家庄市无极县天泽鑫珍珠棉厂 “11·12”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2020 年11 月26 日
FD09650 | 2020_石家庄市无极县天泽鑫珍珠棉厂11·12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石家庄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石家庄市无极县天泽鑫珍珠棉厂“11·12”较大爆炸事故-较大事故Major-安厦系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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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无极县天泽鑫珍珠棉厂“11·12”较大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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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2-06-06 15:28:56
转载。
2020年11月12日17时58分,无极县天泽鑫珍珠棉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609.58万元。
01
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无极县北苏镇史村村南、X006县道西侧的无极县天泽鑫珍珠棉厂。
(一)事故单位情况
1.基本情况
无极县天泽鑫珍珠棉厂经营范围为珍珠棉制品加工、销售。年加工珍珠棉能力50吨。原料有聚乙烯颗粒、丁烷、单甘脂等。生产设备有挤出机、冷风机、分切机等。生产工艺:原料-在加热段同时加入液态丁烷和单甘脂-加热挤出-分切-成品。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集气罩+1套光催化氧化设备+15m高排气筒”进行处理。
2.厂区布置情况
天泽鑫珍珠棉厂与石家庄骏滢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滢门业”)为同一厂区,厂区大门南开,大门两侧分别建有东西走向办公室。向北两侧分别建有南北走向厂房。东侧为天泽鑫珍珠棉厂厂房,建筑面积657.8㎡;西侧为骏滢门业厂房,建筑面积690㎡;中间为宽度4.9m的通道;两厂房北侧为天泽鑫珍珠棉厂成品库,建筑面积415㎡,成品库与厂房之间有5m宽的通道。另外,天泽鑫珍珠棉厂在其车间东侧的无极县思羽酷儿针织内衣厂内还有一仓库。
3.生产设施布置情况
天泽鑫珍珠棉厂在大门东侧的办公室与厂房之间,设置有空气压缩机、丁烷钢瓶组、光氧净化设备,存有备用钢瓶。在大门西侧办公室与骏滢门业厂房之间搭有罩棚,棚内西北侧存放丁烷空瓶。在车间内部东南侧南北走向安装珍珠棉生产设备1套;车间内用方木和塑料布搭建了隔断,作为生产区和成品中间库。(图1,图2)。
图1天泽鑫珍珠棉厂平面示意图
图2天泽鑫珍珠棉厂周边企业分布示意图
(二)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8人遇难,其中天泽鑫珍珠棉厂5人遇难,骏滢门业3人遇难。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经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609.5817万元。
02
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1月9日,无极县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下达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无极县北苏镇政府向天泽鑫珍珠棉厂实际经营人赵占伟下达《北苏镇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Ⅱ级管控应急响应停产通知》,要求自11月9日8时起停止生产,解除时间另行通知。在未发布解除通知的情况下,天泽鑫珍珠棉厂9日至12日均在组织生产。12日7时左右,作业人员开机送电预热设备;8时左右,4名作业人员开始生产;当天下午,赵占伟从库房装货去正定县给客户送货,离开工厂;17时45分左右,准备停机下班;17时58分,在关闭电气设备时产生的电火花引燃车间内积聚的丁烷气体发生爆炸,导致天泽鑫珍珠棉厂生产车间内外及厂区内存放的成品和其它可燃物起火,空瓶区一丁烷钢瓶也发生爆炸。天泽鑫珍珠棉厂和骏滢门业厂区内共7人被埋压,1人被烧伤。爆炸导致天泽鑫珍珠棉厂生产车间全部倒塌、北侧仓库大部分倒塌、东侧仓库部分倒塌;骏滢门业厂房全部倒塌;无极县崇舜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厂房、赵英杰织口厂厂房、无极县思羽酷儿针织内衣厂厂房受损;上述单位设备物资受损;附近村民门窗玻璃受损。
03
事故原因分析
(一)爆炸区域分析
1.现场建筑物受损情况分析
爆炸造成天泽鑫珍珠棉厂生产车间东侧墙体由南端向北约13m部分留存,东侧墙体其余部分及西侧、南侧、北侧墙体向外完全倒塌,北侧仓库除西端部分留存外,大部分倒塌;造成天泽鑫珍珠棉厂生产车间西侧5m处与之长面相对的骏滢门业厂房完全倒塌,西墙圈梁向西呈弧形外张;造成位于两单位中间通道南端的影壁墙东半部分向南倒塌;天泽鑫珍珠棉厂生产车间南侧平房部分倒塌,破坏程度自西向东呈逐渐减轻状态,墙体倒塌方向自东北偏向西南。
2.事故当场遇难人员情况分析
根据现场救援处置和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结论,天泽鑫珍珠棉厂生产车间挤出机西侧3人、东侧1人遇难,均符合爆炸所致烧灼、冲击波伤、抛射物伤及重物砸击伤。骏滢门业车间内共有3人遇难。
3.爆炸前后物品位移情况分析
爆炸造成天泽鑫珍珠棉厂生产车间内原安装于挤出机北侧3m处冷风机下方的鼓风机被冲击波推至挤出机中部东侧,原放置在挤出机机尾北侧约6米处的分切机被冲击波推至挤出机机尾东侧。
综上分析,爆炸的主要区域位于天泽鑫珍珠棉厂车间东西方向中线以北,南北方向中线以东,即车间北侧偏东成品暂存区(图3)。
图3事故发生前成品暂存区照片
(二)点火源分析
1.现场提取物分析
从天泽鑫珍珠棉厂挤出机西侧机架尾部距离北端45cm、距离地面58cm处提取2个380V电源插座,从使用的丁烷钢瓶中提取2份气体样品,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20201630-W01-01”熔痕为电弧作用形成的熔痕;送检的“20201629-H01”检材中主要成分为丁烷。
2.车间电气设备及操作分析
根据天泽鑫珍珠棉厂爆炸前留存的照片以及爆炸后现场勘查情况,其生产车间内除丁烷加压泵、单甘脂加压泵电机为防爆型外,其它冷风机、配电柜、电机、插座、电源箱、线路敷设等电气设备设施均为非防爆型。经查,天泽鑫珍珠棉厂每日开工和停工时,采取直接关闭电源的方式;使用冷风机时将电源插头直接插到电源插座上,停止使用时直接拔出。
3.爆炸现场人员动火可能性分析
事故发生时,天泽鑫珍珠棉厂生产车间内只有4名女工,经了解均无吸烟习惯,结合调查勘验情况判断,可排除直接动火的可能。
4.丁烷点火能量分析
丁烷属于易燃气体,分子量为58,密度大于空气,易在地面处聚集,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气体,爆炸极限为1.9%-8.4%(空气中体积占比)。闪点-60℃,最小点火能量为0.25mJ,电火花产生的能量足以能够点燃丁烷气体。
此次事故的点火源为关闭电气设备时产生的电火花。
(三)事故单位工艺设施情况分析
经查,天泽鑫珍珠棉厂用聚乙烯为原料、丁烷为发泡剂生产珍珠棉。生产工艺是将聚乙烯颗粒等原料搅拌后,通过提升料斗加入到挤出机内,经挤出机内螺杆混合、塑化熔融均化,与高压泵注入的丁烷和单甘酯在适宜的温度条件下充分接触、混合、均化,经定径装置吹胀、冷却定径、剖开、展平后切割成定型产品(图4)。丁烷在珍珠棉生产过程中只用于物理发泡,不发生化学变化,高压液态注入挤出机,在挤出机内与物料混合,挤出后在物料中迅速气化起到发泡作用。丁烷气体在生产过程中部分扩散到车间,部分残存在珍珠棉产品中并缓慢释放。扩散的丁烷气体部分由挤出机上部的抽风装置收集,通过废气排风管道至环保设施净化处理后排入大气;部分由门窗扩散。因丁烷气体密度大于空气,容易在溢出和缓释的区域聚集,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气体。
图4天泽鑫珍珠棉厂珍珠棉工艺示意图
(四)事故单位生产车间布局情况分析
天泽鑫珍珠棉厂生产车间南北长46m,东西宽14.3m。在车间内北墙向南15m处设置了塑料布隔断,作为产品中间库,面积约214㎡。在车间东墙向西6m处,沿南北走向自南墙至北侧15m隔断处,用方木和塑料布搭建了隔断,隔出的区域为生产区,面积约443㎡(图5)。在生产区内,自车间南墙向北0.6m至9.6m处,自南向北设置了挤出机(图6);挤出机北侧3m处设置风冷机,风冷机宽度0.4m;风冷机北侧3m设置分切机,分切机长度约2.5m;分切机北侧紧邻包装平台;包装平台北侧12.5m处至北侧隔断处为产品装袋和暂存区。
图5事故发生前塑料隔断照片
图6事故发生前设备及原料位置照片
(五)生产设备改造情况分析
经查,赵占伟在接手天泽鑫珍珠棉厂后,于2020年8月7日至9月初,将原经营者赵平路的PE90型设备更换为自己购置的PE120型设备,生产能力由每小时80kg增大为每小时160kg,但生产车间空间、工艺布局、环保设备均未改变。设备生产能力高出原来1倍,单位时间内各种原辅材料以及发泡剂丁烷的使用量相应增加,车间内溢出的丁烷气体也相应增加,增大了发生燃烧、爆炸的风险。
(六)事发当日气象条件情况分析
无极县北苏镇自动气象观测站位于天泽鑫珍珠棉厂正北方向稍偏东2.2km处,11月12日该站气象数据为:下午17时,气温13.8℃;243(静风),风速0m/s;傍晚18时,气温10.9℃,297(西西风),风速0.2m/s。无极县气象台提供的资料显示,11月9日至12日,北苏镇出现连续静稳天气,大气污染扩散气象条件持续不利,气象实况为:气压低,湿度大,风速小,大气污染水平扩散能力差;傍晚至早上有逆温,大气污染垂直扩散能力差。根据气象条件情况分析,天泽鑫珍珠棉厂所处的北苏镇当日处于静稳天气状态,不利于车间聚集的丁烷气体向外扩散。
(七)事发当日生产情况分析
通过查阅询问笔录、了解日常生产情况、调取用电记录和用电量分析,确认事发当日天泽鑫珍珠棉厂正常生产。综合分析比对该企业实时用电情况,其正常生产一般是7时左右预热设备,17时至18时停机,日均耗电约400多千瓦时,日均使用丁烷150-200kg,珍珠棉日均产量为750-1000kg。事发当日用电512千瓦时,较前一天增加约20%。无极县供电分公司提供的事发当日实时用电量数据曲线显示,用电量在17时45分开始下降,说明该企业逐步实施了停机作业,17时58分发生了爆炸事故。
(八)厂房建筑结构分析
天泽鑫珍珠棉厂所使用的厂房业主为赵秀山,建于2008年左右,属于自建房,无正规设计,未履行报建审批。通过事发后倒塌的瓦砾判断,厂房建筑为砖混结构,外墙为37cm砖墙,屋顶为混凝土预制板,爆炸中冲击波摧毁墙体,混凝土预制板失去支撑坍塌,对车间内人员造成二次伤害。
(九)环保相关情况分析
丁烷作为挥发性有机物,在珍珠棉生产过程中是排放的主要污染气体。在生产过程中,产品挤出和产品存放区是丁烷气体释放主要区域。环保废气处理系统的废气收集罩设在产品挤出和分切部位上方,不利于将比空气比重大的丁烷气体完全抽出,且未在产品存放区设置丁烷气体收集口,废气收集装置不能完全将丁烷气体有组织抽出。2020年8月至9月初,事故单位将PE90型挤出机更换为PE120型挤出机后,产能提高,风险相应增大。
(十)生产过程门窗关闭情况
经查,11月12日,天泽鑫珍珠棉厂关闭车间门窗进行生产。
04
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天泽鑫珍珠棉厂在车间门窗关闭、通风条件差的环境中进行生产,溢出的丁烷气体和产品中缓释的丁烷气体无法及时排散,在车间内局部大量积聚,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达到爆炸极限,遇关闭电气设备时产生的电火花发生爆炸。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存在主要问题
天泽鑫珍珠棉厂。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指令,在规定停产期间一直违规组织生产;对丁烷气体发生燃爆的风险辨识不到位,未结合珍珠棉的生产实际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车间内除丁烷、单甘脂加压泵电机为防爆型外,其它电气设备均为非防爆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电火花遇到可燃气体会引发事故;未组织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使用砖混结构厂房进行生产,在爆炸中迅速倒塌致使事故扩大。
2.地方党委政府(组织)和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1)史村党支部、村委会。不重视环境污染防治及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底数不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认真贯彻落实县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要求,未发现天泽鑫珍珠棉厂违规生产偷排偷放问题。
(2)北苏镇党委、政府。对辖区纳入乡镇监管工贸行业D类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认真落实县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要求,未发现天泽鑫珍珠棉厂违规生产,对企业违规生产偷排偷放监管不到位。
(3)无极县应急管理局。对由乡镇监管的小微企业指导监督不力,未能对珍珠棉企业安全监管给予足够重视,督促小微企业落实“双控”机制常态化运行不够,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
(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无极县分局。未能认真落实县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要求,天泽鑫珍珠棉厂在规定停产期间一直违规生产,打击企业违规生产偷排偷放和巡查、监管不到位,执法不力。
(5)无极县委、县政府。抓环境污染防治、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乡镇及有关监管部门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石家庄市无极县天泽鑫珍珠棉厂“11·12”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05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压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地方党委政府属地责任以及部门监管责任,着力构建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开展同类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
组织开展珍珠棉及同类型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深入排查摸清底数,严格专项治理标准。珍珠棉及同类型企业必须配备主机开启与环保排风启动联锁装置,确保生产过程中生产区域始终保持负压抽风状态;产品暂存区和存放区等丁烷等易燃易爆气体缓释区域,必须在建筑物墙体下部设置排风装置,排风管道并入环保废气处理系统;生产厂房、作业场所电气设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在丁烷钢瓶存放区以及珍珠棉生产、存放区域必须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丁烷加压推进采用氮气。通过一系列措施,切实提高珍珠棉及同类型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加强对使用危险物品企业的监管
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全面开展系统排查,建立健全企业台账,准确掌握使用危险物品企业情况以及危险物品的危险特性、用途、用量、生产工艺、储存方式、环境要求等信息;组织开展全覆盖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企业立即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对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依规采取停产整顿、吊销证照、关闭取缔等措施,从重从快处理,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四)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安全技术标准
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要结合“双控”机制工作,聘请危险物品管理以及电气方面的专家,开展燃爆火灾风险辨识,厂房、电气设施、检测报警、联锁装置、静电导出设施、接地装置、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燃爆火灾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对易燃易爆环境组织专家开展安全条件论证。
(五)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指导和帮扶
切实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解决小微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问题。组织专家团队,制定工作计划,从排查整改隐患、制定完善制度、培训安全管理明白人等方面组织进行指导帮扶,建立排查治理与指导帮扶的长效机制,切忌聘请专家一查了之。督促小微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防范燃爆火灾、中毒窒息、高处坠落、机械伤害和触电等事故,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六)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力度
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总结梳理、专题研究各项监管措施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建立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工作长效机制。乡镇政府要发挥综合执法的优势,建立健全监管网络,加大联合执法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并依法严厉查处涉及土地、安全生产、环保、市场监管等方面的非法违法问题,保证各项监管措施能够执行落实到位。对未经审批非法违法生产、不执行政府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七)切实提高监管队伍履职尽责的综合能力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监管机构,调优配强监管力量,确保监管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重点加强乡镇综合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落实综合执法机构改革的部署,按编制配足配齐执法力量,专业执法人员比例达到75%以上。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业务技能和执法能力监督考核机制,督促激励执法人员不断加强学习,强化素质,有效提升履职尽责的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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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651 | 2020_福州7·22闽福州油0010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福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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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MAIR080100202005
福州“ 7· 22”“闽福州油 0010”轮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福州海事局 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港口路35 号 联系方式:0591-83984033 编制时间:2021 年1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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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简况 2020 年7 月22 日约0038 时,福州市百洋恒丰船舶服务有限 公司所属“闽福州油0010”轮在马尾造船厂(船政路旧址)舾装 码头水域(概位25°59.5′N,119°26.4′E)接收东莞市丰海海运有 限公司所属“丰海16”轮洗舱含油污水过程中发生船舶火灾事 故,导致“闽福州油0010”轮失火,船上1 人死亡,构成一般等 级水上交通事故。 二、专业术语和标准用语标示 DOC: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 SMC: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三、事故调查取证情况 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福 州海事局成立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有关的当事人和客观证据 进行调查取证,主要情况如下: (一)船舶资料 1.接收船概况: 船名 闽福州油0010 曾用名 闽台江油 2024 船籍港 福州 船舶种类 油船
MMSI
船体材料 钢质 总吨 46 净吨 26 满载吃水 1.250 米 总长 22.00 米 型宽 4.50 米 型深 1.60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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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载货量 40.00 吨
航区 内河B 级 主机功率 31.6 千瓦 建造厂家/ 建成日期 福州市盖山造船厂 1990 年1 月1 日 船舶所有人/ 地址 福州市百洋恒丰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罗源县松山镇 金源滨海商务中心写字楼3 栋2307 单元 船舶经营人/ 地址 福州市百洋恒丰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罗源县松山镇 金源滨海商务中心写字楼3 栋2307 单元 表1:“闽福州油0010”轮船舶资料 2.排放船概况: 船名 丰海16
曾用名
船籍港 东莞 船舶种类 散装化学品 船/油船 总吨 5614 净吨 2538 船舶载重量 8092.00 吨 总长 120.11 米 型宽 18 米 型深 9.4 米 船体材料 钢质 主机功率 2795 千瓦 建造厂家/ 建成日期 浙江东鹏船舶修造有限公司/2009 年12 月7 日 船舶所有人/ 地址 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镇田心社区 塘龙西路138-A 船舶经营人/ 地址 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镇田心社区 塘龙西路138-A 表2:“丰海16”轮船舶资料 (二)船舶状况 1.船舶登记和检验情况 (1)“闽福州油0010”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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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福州油0010”轮船舶登记和检验证书齐全、有效(证 书清单详见附件1)。该轮持有的《船舶国籍证书》由福州市地方 海事局于2019 年8 月5 日签发,船籍港为福州,有效期至2020 年8 月4 日。该轮事故前最近一次船舶检验是2020 年4 月9 日 在连江进行的特别定期检验,由福建省福州市船舶检验所实施, 船舶适航证书有效期至2021 年4 月25 日,准予航行内河B 级航 区,作油船(闪点>60℃)用。 经查该轮《船舶检验证书》,该轮配有大型泡沫灭火器1 套, 干粉灭火器5 罐、黄沙箱2 个等。 (2)“丰海16”轮 “丰海16”轮有关船舶法定证书齐全有效。(证书清单详见附 件2)。该轮持有的《船舶国籍证书》由广东海事局于2017年8月7 日签发,船籍港为东莞,有效期至2020年8月26日。该轮《货船 设备安全证书》、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IOPP 证书、《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等船舶证书由 中国船级社签发,均在有效期内。 经查该轮《消防系统检修证明》,配备有泡沫系统一套、手 提式灭火器95 罐、车推式灭火器3 套、救生艇用空气瓶6 罐、 消防员装备10 套等。 2.船舶安检情况 (1)“闽福州油0010”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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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系统,“闽福州油0010”轮最近一 次船旗国监督检查,由福州马江海事处于2017 年7 月4 日在福 州对其进行检查,共发现5 项缺陷,处理意见均为开航前纠正。 安检缺陷与事故原因无直接关联。 (2)“丰海16”轮 “丰海16”轮最近一次船旗国监督检查,由漳州东山海事处 于2020 年6 月17 日在漳州对其进行检查,共发现5 项缺陷,处 理意见均为开航前纠正。漳州东山海事处于2020 年6 月20 日在 漳州对其进行复查,处理意见为4 项已纠正,1 项为开航前纠正。 安检缺陷与事故原因无直接关联。 3.船舶载货情况 (1)“闽福州油0010”轮 “闽福州油0010”轮本航次空载于2020 年7 月21 日约1730 时驶离马尾旧海关码头,驶往马尾造船厂(船政路旧址)舾装码 头接收“丰海16”轮洗舱水。 “闽福州0010”轮适航证书载明,本轮作油船(闪点>60℃) 用。 (2)“丰海16”轮 “丰海16”轮本航次空载。上一航次装载石脑油,该轮于7 月20 日在福州港外锚泊时进行洗舱作业,当日1937 时完成洗舱 后将洗舱水泵入污水舱,共约43 立方米。7 月21 日约1750 时, 该轮进港靠泊马尾造船厂舾装码头,计划进厂修理货泵、消防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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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项目。 石脑油,中文名:溶剂油;粗汽油;危险性类别:第3.2 类 中闪点易燃液体;化学类别:烷烃;外观与性状:无色或浅黄色 液体,不溶于水,溶于多数有机溶剂;闪点:-2℃;相对密度(水 =1):0.78-0.97,爆炸极限:1.1-8.7。 (三)人员情况 1.“闽福州油0010”轮 该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备三类驾驶员1 名。 本航次实际在船4 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3),船员配备满足该 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另有3 名作业人员未持有内 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相关船员信息如下: 驾驶员林某某,福建莆田人,男,1973 年9 月14 日出生, 持有福州市地方海事局签发的二类船长适任证书和1000 总吨以 下油船《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2018 年8 月上船担任 驾驶员职务。事发时在“闽福州油0010”轮船首甲板值班。 郑某某,北京通州人,男,1987 年9 月13 日出生,担任船 上污染作业人员,未持有任何船员培训证书,事发时在“闽福州 油0010”轮船首甲板值班。 江某某,福建福州人,男,1973 年6 月22 日出生,担任船 上污染作业人员,未持有任何船员培训证书,事发时在“闽福州 油0010”轮船首甲板值班。 江某,福建福州人,男,1953 年2 月19 日出生,担任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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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作业人员,未持有任何船员培训证书,事发时在“闽福州油 0010”轮船首甲板值班,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2.“丰海16”轮 该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船长、大副、二副、 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各1 人,值班水手3 人, 值班机工3 人。本航次实际在船人员共17 人(具体名单详见附 件4),船员配备满足该轮《船员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相关 人员信息如下: 林某,福建莆田人,男,1965 年8 月6 日出生,持有福州海 事局签发的3000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证书,事发时在房间休 息。 朱某某,重庆铜梁人,男,1981 年2 月2 日出生,持有长江 海事局签发的3000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大副证书,事发前负责指 挥水手诸四头进行油污水排放作业操作。 贾某某,山西长治人,男,1987 年1 月21 日出生,持有连 云港海事局签发的3000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二副证书,事发时在 货控室监控压力表等。 诸某某,江苏南京人,男,1967 年1 月29 日出生,持有江 苏海事局签发的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证书,事发时值 水手班。 杨某某,男,1983 年11 月14 日出生,持有750 至3000 千 瓦船舶的大管轮证书,事发时在机舱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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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彭某,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修船事业部单船修船主 管,负责“丰海16”轮本次进厂航修项目。 张某某,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修船事业部经营主管, 负责根据广东瑞高海运物流有限公司要求,联系安排“丰海16” 轮本次洗舱水排放作业事项。 樊某某,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修船事业部技术人员。 负责事发前21 日1800 时-2130 时期间的现场生产值班。事发前 曾三次登上“丰海16”轮查看本次洗舱水排放作业情况。 (四)环境因素 1.气象海况 经查询福州市气象信息,2020 年7 月22 日,气温26-38 度, 南风1 级,天气多云。经查《潮汐表》,马尾潮汐信息如下:2020 年7 月22 日,0049 时高潮、潮高508cm ,0741 时低潮、潮高 116cm,事发时该水域处于高平潮。 2.事故水域通航环境及作业现场情况 事发水域位于马尾造船厂(船政路旧址)舾装码头前沿,该 水域过往船舶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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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事故位置示意图及作业现场图 作业时,“丰海16”轮靠泊舾装码头,“闽福州油0010”轮右 舷靠泊于“丰海16”轮左舷外档近船尾部位。 (五)管理因素 1.“闽福州油0010”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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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福州油0010”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均为福州 市百洋恒丰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7 年12 月成立,法 人代表占某某,公司主要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洗舱服务; 防止船舶溢油应急待命服务等服务,共有清污船舶共3 艘。 2019 年1 月22 日,该公司向福建省福州港口管理局提交《船 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备案表》,申请 “船舶港口服务【船舶污染物接收(使用船舶与车辆)、燃物料 供应(物料供应)、生活品供应、围油栏供应】业务备案”。福建 省福州港口管理局准予备案,有效期到2022 年1 月23 日,备案 号为闽(榕)港备(018)号。 公司于2015 年7 月建立并运行纸质化的《安全营运与防污 染管理制度》,对公司及所属清污船舶进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2.“丰海16”轮 “丰海16”轮登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为东莞市丰海海运有 限公司。该公司于2004 年成立,法人代表为彭某某,公司持有 交通运输部签发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为“交水 批[2009]412 号”),经营范围包括旅客运输、国内沿海省际化 学品船、成品油船运输。“丰海16”轮持有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由交通运输部于2020 年6 月10 日签发,证书有效期至2020 年 10 月9 日。 “丰海16”轮船舶管理人为广东瑞高海运物流有限公司,该 公司于2007 年10 月成立,法人代表黄某,主要从事国际船舶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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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品运输,货物运输:国内沿海、长江中下游及珠江三角洲成品 油船、化学品船运输等。公司持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签发的《国 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4 年12 月3 日,并于2018 年7 月30 日取得广东海事局签发的 DOC,证书编号08J104,有效期至2023 年8 月27 日,年度审核 签注日期为2019 年6 月25 日。公司共管理12 艘散装油船、化 学品船舶。 根据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与广东瑞高海运物流有限公 司签订的《船舶管理协议》,广东瑞高海运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 年6 月12 日将“丰海16”轮纳入本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管理,“丰 海16”轮于2020 年6 月13 日取得中国船级社签发的SMC,证书 编号:ZS20DNS00102,有效期至2020 年12 月12 日。 3.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0 年6 月,公司法 人为黄某某,公司经营范围为:船舶及船用配套设备、金属结构、 电动机、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船舶修理等。公司建立运行一 系列标准化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取得福建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 院2019 年8 月16 日核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机械)” 证书,有效期至2022 年8 月。 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市百洋恒丰船舶服务 有限公司于2020 年3 月10 签订《清洗油舱外协工程协议书》及 附件《修船安全消防环保节能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所承修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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舶的各种油舱的清洗、测爆工程委托乙方施工。”协议周期从2020 年3 月11 日开始至2021 年3 月10 日。 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瑞高海运物流有限公 司于2020 年7 月17 日签订《“丰海16”轮修理合同》,该合同约 定:该船在厂修理期间,甲、乙双方均要遵守“中国船舶工业行 业协会船舶修理基本条款”和“船厂规则”、 “船厂控烟管理办法”。 (六)污染情况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对事故船舶及事发水域开展了勘验工作, 未发现污染情况。 (七)现场勘验情况 1.“闽福州油0010”轮 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福州海事局在事故发生后,对“闽福 州油0010”轮进行了现场勘验,船舶烧毁程度呈现船首轻、船尾 重。驾驶台、生活区及甲板面烧损较为严重。钢质结构不同程度 变形、变色。右舷油污收集舱存有烧毁的部分橡皮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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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8:“闽福州油0010”轮火灾现场勘验 2.“丰海16”轮 “丰海16”轮左舷生活区部分外板油漆烧损,部分电缆线、 灯具、救生艇等被烟气熏黑,船体结构无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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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 “丰海16”轮现场勘验情况 本次接收作业使用的输送管为“丰海 试合格证明》材料。
作业泵使用的是“丰海16”轮的双螺杆残液泵,功率0.8MPa, 转速1450r/min,额定速度39m³/h。
图11-13 作业使用的软管、作业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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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现场勘验测量,“丰海16”轮右舷污油水舱剩余洗舱污油 水为0.4 立方米。 四、重要事故要素认定 (一)事故时间 经综合分析“丰海16”轮和“闽福州油0010”轮目击船员 询问笔录,推定“闽福州油0010”轮船员发现本轮最初起火的 时间为7 月22 日0038 时。 (二)事故地点和起火部位 事故发生时,“丰海16”轮系泊马尾造船厂(船政路旧 址)舾装码头,“闽福州油0010”轮靠泊在“丰海16”轮左 舷。根据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福州海事局调查人员的现场勘 验记录分析,推定初始起火部位为“闽福州油0010”轮驾驶台 前部甲板区域,该区域分布有“闽福州油0010”轮第3 号油污 水收集舱口左右各1 个,“丰海16”轮洗舱污油水排放管通过 该处收集舱道门伸入排放。但消防部门未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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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调查组推定“闽福州油0010”轮着火点、着火部位示意图 (三)“丰海16”轮洗舱污油水接收相关情况 1.排放、接收作业报告 “丰海16”轮未就本次在港内水域进行洗舱含油污水排放 作业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报告。 “闽福州油0010”轮在2020 年7 月21 日通过“马江加油, 防污”微信群通报接收作业动态,通报时间为2020 年7 月21 日 1613 时,通报内容为“马尾厂丰海16 6 点处理污油水”,直至 2020 年7 月22 日0500 时,“闽福州油0010”轮才通过“海事危 防信息系统”录入接收“丰海16”轮洗舱含油污水的申报信息。 2.排放、接收作业的委托联系和信息传递 当事三方对本次接收作业的联系均采取电话口头联系的方 式,未书面签订委托接收协议,也未书面传递本次洗舱水所含石 脑油的特性资料。该项作业并不在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与福州市百洋恒丰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清洗油舱外协 工程协议书》及附件《修船安全消防环保节能协议》的约定的外 协项目范围内。 经分析当事三方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调查组认为本次接收作 业当事三方的委托联系不正规,导致涉及“丰海16”轮洗舱含油 污水易燃特性及安全作业要求的相关信息传递不清晰。“闽福州 油0010”轮船员误认为本次接收作业是普通油污水接收作业。 排放、接收双方未针对含石脑油洗舱水的易燃特性在作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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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确定作业期间的防火防爆要求。“闽福州油0010”轮的接收 舱并不具备接收此类低闪点易燃污油水的安全作业要求,而“丰 海16”轮船员也未现场核查确认接收船舶的作业舱室以及相关 作业资质条件。双方在作业前未按《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 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第7.1.2 项要求建 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清舱作业安全和防污染确认书》,双方负 责人也未按《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清舱作业安全和防污染确认书》 的内容进行检查和落实。 “丰海16”轮船长认为其所属公司在联系接收单位时已核 查过接收洗舱水船舶的作业资质等情况,因此,在“闽福州油0010” 轮抵靠本轮实施接收作业时,未再对该轮的作业资质情况进行核 实。 “丰海16”轮大副称,他在接收作业前已将此次洗舱含油污 水的特性口头告知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现场值班人员和“闽福 州油0010”轮船员,但对接收作业船舶未进行现场核查。“丰海 16”轮大副称:我看到“闽福州油0010”货舱舱口敞开,但我不 知道“闽福州油0010”将洗舱水接收到哪个货舱中。 五、事故经过 2020 年7 月17 日,广东瑞高海运物流有限公司和福建省马 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丰海16”轮修理合同》,约定安排 “丰海16”轮进厂修理辅机、货泵、消防泵等36 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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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7 月20 日0030 时,“丰海16”轮在湄洲湾港卸空石 脑油后开航驶往福州。 1030 时,“丰海16”轮驶抵福州港外海抛锚进行洗舱作业。 1937 时,“丰海16”轮完成洗舱,洗舱水含有货舱残余的石 脑油,共43 立方米,全部泵入右舷污水舱。 广东瑞高海运物流有限公司和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 司修船事业部约定安排“丰海16”轮于7 月21 日进厂靠泊修船。 该公司调度电话告知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修船事业部经营主 管张某某,要求船厂在“丰海16”轮靠泊船厂码头后,尽快安排 接收污油水公司接收洗舱水,以便下一步对船舶货舱开舱通风测 爆。 张某某随即与福州市百洋恒丰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孙某通过电话取得联系,洽谈洗舱水接收作业。双方在电话中虽 提及洗舱水含有少量石脑油,但由于彼此对石脑油特性都不甚了 解,孙某误认为要接收的是普通机舱含油污水,随即电话通知“闽 福州油0010”轮船长林某某按约定时间前往接收。 张某某又电话告知负责“丰海16”轮本次进厂航修项目的修 船主管彭某,称“丰海16”轮靠泊船厂码头后要接收洗舱水,但 未告知具体时间。 7 月21 日1230 时,“丰海16”轮起锚进港。 约1745 时,“丰海16”轮靠妥马尾造船厂舾装码头。 约1800 时,“闽福州油0010”轮靠泊该轮左舷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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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1820 时,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当日现场生 产值班(值班时间1800 时-2130 时)的技术人员樊某某登上“丰 海16”轮。“丰海16”轮船员告知樊某某即将进行洗舱水排放、 接收作业,洗舱水含有少量石脑油。樊某某即电话报告了修船主 管彭某。彭某在电话中告知樊某某,说这次接收作业,厂方已与 船方对接好了。 樊某某要求“闽福州油0010”轮船员要注意安全事项、严禁 烟火,并要求现场要有人监管。随后,樊某某离船。 “闽福州油0010”轮关闭主机及其它设备,没有开灯,依靠 “丰海16”轮驾驶台灯光照明。 1900 时,“闽福州油0010”轮船员拉上本船的管路和电机准 备接电作业,但船厂现场人员不同意接电,因此,使用“丰海16” 轮上的作业泵和软管。“丰海16”轮大副朱华树和水手诸四头负 责进行排放操作。 约1930 时,“丰海16”轮和“闽福州油0010”轮完成输送 软管连接,开始泵驳右舷污水舱内洗舱含油污水。 约1940 时,樊某某再次登轮巡查,询问“闽福州油0010” 轮船员接收情况,船员称排放的都是水。樊某某随后离船。 作业开始以后,“丰海16”轮大副朱某某查看排放速度,每 小时约排放7-8 立方米左右。 约2130 时,樊某某下班前又登上“丰海16”轮后巡查作业 情况,“闽福州油0010”轮船员告知他从接收开始到现在排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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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水,按目前的排放速率,大概在22日0100时才能接收完毕。 樊某某把相关信息发送部门工作微信群及船方工作微信群,提示 要求注意安全监管看护后,即下班离开。 2300 时,“丰海16”轮大副朱某某在货控室观察排放速度, 发现因为压力不足,排放速度降至每小时3-4 立方米。 从接收作业开始以后, “闽福州油0010”轮郑某某、江某某、 江某等3 名作业人员一直在本轮船首处值守。船长林某某先是登 上“丰海16”轮了解排放速度,后来也回到本船到船首和船员一 同聊天。 7 月22 日约0020 时,“丰海16”轮大副朱某某临时离开甲 板进船舱,交代值班二副负责在货控室照看作业泵。 “闽福州油0010”轮船员开始注意到接收舱的液面出现有 绿色油状液体,并挥发出呛人的气味,并且气味在逐渐变浓。 约0038 时,“闽福州油0010”轮船员发现船尾方向突然起 火,火势瞬间扩大并快速蔓延,四名船员都被大火灼伤,无法采 取灭火措施,立即跳入江里求生。(根据林某某记忆:江某在船 舶起火后未立即跳水,推断江某是被火浪灼晕失去意识后掉入水 中。) “丰海16”轮值班水手诸某某发现“闽福州油0010”轮起 火,排放管也着火了,立即通过手持VHF 向货控室报告,货控 室值班人员迅速关闭作业泵停止排放作业,并通知机舱启动消防 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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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 时,“丰海16”轮大副和三管轮在左舷船尾向落水人员
抛投救生圈和救生衣并呼叫救人。 0040 时,“丰海16”轮船员关闭生活区舱门及货舱舱盖,随 后砍断燃烧的排放管。 0045 时,“丰海16”轮船员使用消防水枪向“福州油0010” 轮生活区及甲板区喷水灭火。 0047 时,“丰海16”轮船员拨打119 报警,并向公司报告。 0106 时,消防人员到达“丰海16”轮船边。 0115 时,消防人员使用船上泡沫系统进行灭火。 0131 时,“闽福州油0010”轮明火被扑灭,消防人员继续对 该轮生活区及甲板区进行喷水降温。 0145 时,消防人员撤离“丰海16”轮。 0245 时,“福州拖0016”轮人员靠上“闽福州油0010”轮检 查情况,确认火已完全熄灭。 “闽福州油0010”轮4 名船员落水后,林某某等三名船员 将昏迷的江某拖到岸边进行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无明显效果。 之后4 人被驶抵现场的救护车全部接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 江某已死亡。 六、应急处置和搜救情况 2020 年7 月22 日0200 时,福州海上搜救中心接到马尾水 上派出所报告, “闽福州油0010”轮在马尾造船厂旧厂码头失火, 火势已得到控制,船上4 名船员落水,其中,3 名船员轻微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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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安全转移上岸,1 名船员死亡。接报后,福州海上搜救中心立 即启动预案并协调相关单位组织力量赶赴前场开展处置工作。 0311 时,经马江海事处现场人员报告,火势已经完全扑灭。 七、事故损失情况 “闽福州油0010”轮船舶航行、机器、清污防污设备全部烧 毁,船上1 人死亡。 “丰海16”轮左舷生活区油漆受损,救生艇、照明灯、消防 箱等不同程度受损。 八、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后,福州海事局发函商请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对 本起事故的起火原因进行鉴定,消防部门派员参与了现场勘验 并形成了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但未对起火原因、着火点出具书 面鉴定意见。调查组就结案前调查获取的客观证据多次分析、 论证,对事故原因分析、推断如下: 1.“丰海16”轮排放的洗舱水中所含石脑油具有易燃特性 “丰海16”轮本次排放作业的洗舱水中含有石脑油,由于石 脑油相对密度小于水且不溶于水,因此漂浮在洗舱水液面上,容 易挥发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易燃气体,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 烧爆炸。同时,石脑油挥发气体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遇 火源会着火回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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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福州油0010”轮的接收作业舱室不具备接收含石脑油
洗舱水的安全作业要求 根据“闽福州油0010”轮船检适航证书,该轮仅具备用于接 收闪点>60℃的油污水的适装条件,其收集舱各舱口虽设有道门, 但接收作业时须打开道门接入排放管,舱口呈开敞状态,不具备 接收含石脑油洗舱水的安全作业要求。由于石脑油漂浮在洗舱水 液面上,因此最初接收的都是水,直到排放接近完成时,才接收 到石脑油。“丰海16”轮共有43 立方洗舱水,事故发生后经现场 勘验测量,该轮右舷污油水舱剩余洗舱污油水为0.4 立方米,说 明大部分洗舱水已排放至“闽福州油0010”轮,其收集舱在事故 发生前基本处于满舱状态,洗舱水液面上的石脑油通过收集舱道 门孔挥发到驾驶台前部甲板区域积聚形成爆炸性易燃气体。 3.现场排放、接收作业不符合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丰海16”轮和“闽福州油0010”轮双方在作业前未建立《船 舶污染物接收和清舱作业安全和防污染确认书》,未按《确认书》 的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和落实,导致未能在作业前及时发现“闽福 州油0010”轮的作业舱室不具备安全作业要求,盲目进行作业。 由于上述原因,推定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闽福州油0010” 轮在作业舱室不具备安全作业要求的情况下,接收“丰海16”轮 含石脑油的洗舱水,洗舱水所含的石脑油挥发在“闽福州油0010” 轮驾驶台前部甲板区域积聚达到闪燃限值,遇明火、高热能引起 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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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组取得的现有证据尚不能确定本起事故的着火源,不排 除其他限于调查组技术鉴定手段未能获取证据的化学或物理原 因,导致本起火灾事故。 (二)间接原因 1.“闽福州油0010”轮本次作业有3 名人员未持有任何专业 培训证书,不熟悉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专业知识和技能。 2.本次排放接收作业当事三方的委托联系不正规,涉及“丰 海16”轮洗舱含油污水易燃特性和安全作业要求的相关信息传 递不清晰,接收单位错误以为是普通含油污水接收,调遣不具备 安全作业要求的接收船舶抵靠作业。 3.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落实《船厂规则》以及相关安全与 防污染管理责任不到位,修船事业部在安排“丰海16”轮进厂靠 泊舾装码头前,未严格落实“船舶进厂前清除气体(易燃易爆气 体)、污水、垃圾及脏的压载水等以达到进厂检验要求”的规定 (《船厂规则》第二条)。 九、责任认定 (一)不安全行为分析 1.“闽福州油0010”轮船上有3 人未持有内河船舶船员基本 安全培训合格证以及其他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明,不符合公司 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制度第14 章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4.4.4 特 殊安全教育“对从事危险性作业的人员,要按国家规定进行培训 持证上岗”的要求;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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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第6.2、6.4 款要求;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规定。 2.“丰海16”轮和“闽福州油0010”轮在本次作业前未建立 《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清舱作业安全和防污染确认书》,双方负责 人也未按《确认书》的内容进行检查和落实,不符合《船舶污染 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2006) 第7.1.2 项要求。 3.广东瑞高海运物流有限公司、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和福 州市百洋恒丰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次含中闪点易燃液体的洗 舱水排放接收作业的委托联系不正规,信息传递不清晰,现场作 业时未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要求。 (二)责任认定 综上调查事实和原因分析,本起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闽福州油0010”轮负主要责任;“丰海16”轮、福建省马尾造 船股份有限公司负次要责任。 十、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一)“丰海16”轮在进行洗舱水排放作业前,未将作业种 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 理机构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 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丰海16”轮本次作业使 用的输送软管不符合相关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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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闽福州油0010”轮在进行洗舱水接收作业前,未规 范将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作业船舶、污染物种类和 数量以及拟处置的方式及去向等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 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十一、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建议福州海事局将本起事故调查情况通报司法机关,由司法 机关对当事各方是否涉嫌构成犯罪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建议福州海事局对当事船舶在本起事故中经调查发现的涉 嫌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二、安全管理建议 (一)建议福州市百洋恒丰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认真落实对所 属危险化学品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主体责任,细化完善公司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船员和作业人员, 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力度,确保从业人员熟悉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 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 (二)建议广东瑞高海运物流有限公司进一步标识和完善危 险化学品船舶排放洗舱水作业的操作规范及流程,加强对公司管 理人员和所管理船舶的船员在排放洗舱水方面的应知应会知识 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专业知 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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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议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进厂修造船舶涉及 船舶废弃危险物、污染物排放与接收作业的安全管理,加强对修 船业务人员有关修造船舶在厂区排放洗舱水方面的应知应会知 识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FD09652 | 2020_福建晋江陈埭西坂8·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福建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福建晋江陈埭西坂8·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以案示警 | 违规焊割致8人死亡!17人被追责
政务:平安泗阳 2021-03-25 18:27
2020年8月8日14时许,福建泉州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锦后路95号厂房发生火灾,造成7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前不久,这起事故的调查报告在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公布。经消防部门调查分析,起火原因为蒋祖斌在四层电梯井口违规焊割,溅落的焊渣引燃第一层电梯井口西侧阁楼上的海绵堆垛引发火灾。
派出所民警和消防监督执法干部等17名责任人被追责。
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8·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8月8日14时28分许,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锦后路95号厂房发生火灾,造成7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和省、市领导的批示精神,泉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以及晋江市人民政府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人参与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失火建筑概况
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锦后路95号厂房(业主丁长源),建成于1998年,框架结构七层建筑,占地面积约437.07平方米,建筑面积约3668.43平方米,2004年至2006年间,六层楼顶西北角和七层使用彩钢板加盖铁皮房。经查,该建筑未取得任何土地审批、建设施工及消防审核验收等相关手续。
(二)失火建筑内生产经营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前,该失火建筑分别租与6家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中:第一层于2018年3月左右租与张银土,作为晋江市陈埭镇景辉海绵复合厂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海绵复合加工(使用胶水粘连海绵和布料);第二层于2020年4月13日租与徐绍平,作为PVC薄膜彩印晶彩格(反光材料)生产加工场所,事故发生时尚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第三层和第五层分别于2013年6月、2019年3月租与胡方芳,作为晋江方华织造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织带、鞋带、松紧带制造加工;第四层于2018年7月4日租与曾德金,作为陈埭镇雪狼鞋厂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鞋类加工;第六层于2020年5月租与李昌明,作为晋江市陈埭镇辉发织带厂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织带加工销售;第七层于2019年年初,租与蒋参娥,作为晋江市陈埭镇参娥鞋材商行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鞋材加工(鞋面改色)。
(三)失火建筑逃生通道及消防设施情况
该失火建筑东、西两侧各建有一部楼梯。其中,东侧楼梯可由第一层直通第七层屋面;西侧楼梯第六层顶部被楼板隔绝无法通往第七层。各层由租户自行配备若干手提式灭火器,并安装智慧用电系统。西侧楼梯处装配有消火栓。第四层安装了简易喷淋系统,但尚未与水源联通,未能起到火灾预警和喷淋作用。
(四)失火建筑电梯井施工改造情况
为落实晋江市及陈埭镇“土制升降机”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失火建筑业主长丁长源将原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旧电梯拆除,雇佣蒋祖斌实施电梯井道施工改造,约定工程款12000元(仅人工费,建筑材料由丁长源自备)。蒋祖斌又以每日300元的价格雇佣蒋以强协助作业(蒋祖斌、蒋以强日常从事砌墙、抹灰、绑钢筋、浇筑混凝土等建筑施工作业,两人均未取得任何职业资格证书)。电梯井道施工改造作业包括:砌筑电梯井围墙、电梯门洞和浇筑承重圈梁、过梁(其中,砌筑围墙前,需将电梯井道扩展遗留下的钢筋切除)。2020年8月2日,蒋祖斌和蒋以强开始进场施工,至事故发生前,已完成失火建筑第三层以及底坑工程的施工,事故发生时,正在进行失火建筑第二层的墙面粉刷施工和第四层的钢筋切割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8月8日14时许,蒋祖斌使用电焊机熔断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锦后路95号厂房电梯井第四层楼板外露的钢筋。蒋以强在电梯井第二层粉刷墙面。约10分钟后,蒋祖斌透过电梯井道发现第一层电梯井口处有黑色烟雾冒出,于是一边大喊“失火”,一边跑往第一层通知蒋以强。蒋祖斌、蒋以强分别在第一层和第二层试图使用水管从卫生间接水灭火,但因水压低、火势大,未能成功。二人遂退出火场逃生。事故发生时,失火建筑第一层没有人员在现场作业,第二层处于停产状态。在第四层作业的曾德金、阳爱桃、曾坤龙、曾轩(曾德金和阳爱桃之子)、李顶春、李彩珍、周友艳闻讯急忙下楼逃生;在第三层仓库上班的沈龙生、王维木、刘忠海和在五层作业的沈凤玉、廖林程、胡门生、李小英、杨尚禄、胡庚香、胡立林(胡门生和李小英之子)发现火情后,也赶紧沿楼梯下楼逃生;在第六层作业的李昌明、宋动奎、万倩、杨雄普、许明才、许帆(许明才之子)及董飞飞被困火场,未能及时逃生。其中,李昌明、万倩、董飞飞死于第六层西侧楼梯间顶部尽端的储藏间内,宋动奎死于第六层西侧楼梯口,许明才、许帆死于第六层车间内,杨雄普跳楼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在第七层作业的李志西、蒋参娥夫妻及其3名子女李仕耀、李仕烨、李雨欣发现火情较晚,已无法从楼梯逃生,受困于七层水塔附近,一边自救一边等待救援;房东丁长源死于第三层西侧楼梯间。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领导第一时间作出指示批示,省应急管理厅、消防总队等有关部门领导,泉州市、晋江市两级政府主要领导、有关领导及晋江市有关部门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工作。晋江市委、市政府成立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组全力以赴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消防、公安、应急、卫健等部门和陈埭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到场开展救援处置工作。8月8日14时29分,晋江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通知相关民警出警,并将事故情况转警消防、医疗等单位。14时31分,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先后调派陈埭站、特勤一站、陈村站、吉泰站、蚶江站、青阳站、特勤二站等7个消防站、24辆消防车、118名指战员前往处置救援,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同时,晋江市卫健局120急救中心安排5辆救护车22人次到达现场做好施救和接收患者准备。14时41分,陈埭急救站急救人员发现现场1名跳楼逃生受伤人员(杨雄普),立即将该伤者转往晋江市中医院进行抢救,14时52分,该伤者送达晋江市中医院急诊科积极抢救。15时26分,伤者仍无自主心跳和自主呼吸,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16时35分,救援人员抵达第七层中部水塔处接应5名被困人员(李志西、蒋参娥、李仕耀、李仕烨、李雨欣),经初步判定生命体征均正常。17时14分,5名被困人员在充分的安全防护下,成功转移至地面。17时25分,大火被扑灭。17时10分,搜救人员在第六层西侧楼梯顶部楼梯间发现3名受困人员尸体(李昌明、万倩、董飞飞);17时47分,在第六层西侧楼梯转角处发现1名受困人员尸体(宋动奎);18时10分,在第六层西南侧发现2名被困人员尸体(许明才、许帆);18时15分,在第三层西侧楼梯间发现房东丁长源尸体。经现场多次反复搜索,排查确认,未再发现被困人员,搜救行动结束。目前,善后处理工作已完成。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30.75万元(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约220万元、丧葬及抚恤费用479万元、补助及救济费用131.75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消防部门调查分析,起火原因为蒋祖斌在四层电梯井口违规焊割,溅落的焊渣引燃第一层电梯井口西侧阁楼上的海绵堆垛引发火灾。
- 违规施工防护不当引发火灾。起火建筑业主在生产经营期间违法违规扩建电梯井道,组织两名无施工、特种作业资质的工人施工,在对第四层电梯井道附近裸露钢筋进行电切削(电焊切割)时,未清理周边及下方可燃物,未落实现场动火监护人及相关防护措施,未在电梯门开口处落实全封闭安全防范措施,尤其在第一层电梯井道开口处未采取围挡封闭措施,导致焊渣向周边溅落,引燃第一层电梯井旁的易燃物品。同时,施工部位位于井道,起火后形成烟囱效应,加速火势蔓延上升速度,且电梯井道在各层均有开口与楼层空间贯通,火势迅速蔓延,最终导致火灾发生。
- 违章搭盖扩大灾害后果。起火建筑第六层及第七层均有局部违章搭盖铁皮屋作为生产场所,增加建筑火灾荷载。其中,第六层东南角原为开敞露台,因被违章搭盖的铁皮房占用为车间,无法作为临时避难区域;同时,铁皮屋靠外墙设置,全封闭未开设门窗,直接影响建筑排烟通风,火灾发生后高温有毒烟气迅速在第六层大量聚集。
(二)间接原因
- 建筑逐层分租消防安全管理混乱。起火建筑共分租给6个不同的经营单位,未明确建筑安全管理责任,未对公共疏散楼梯、消防设施统一维护、管理,建筑内车间、仓库混杂设置,大量储存泡绵、织带、布料等可燃物品,建筑火灾荷载极大,导致火灾产生大量高温有毒浓烟;同时,建筑业主和各承租经营单位均未组织消防火灾应急演练,致使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得利用火灾报警装置第一时间向全楼通报火警,第六层人员发现火灾时机较晚,影响逃生时间。
- 晋江市城市管理局贯彻落实《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晋江市迅速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安委〔2020〕6号)、《晋江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关于集中开展全市小加工作坊、改用仓库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回头看行动的通知》(晋安指〔2020〕13号)等文件要求不到位,未能正确把握今年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精神要求,在组织开展影响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违章搭盖的排查整治工作中,重新增“两违”查处、轻隐患排查,未将年代久远的历史“两违”建筑纳入工作重点进行专门部署、督促;未能对类似事故建筑的历史“两违”建筑开展摸底排查,对陈埭中队未巡查、查处事故建筑违章搭盖的问题失察失管,未能及时发现、查处事故建筑占用消防避难空间的违章搭盖。
- 晋江市公安局陈埭派出所贯彻落实《晋江市委办公室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晋委办明传〔2019〕53号)要求不到位,在开展辖区内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对自建房加工厂、小作坊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应急演练重视不足,未针对事故建筑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未能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要求对事故建筑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且检查不严谨、不规范、不全面,未发现事故建筑违章搭盖占用消防避难空间、公共消防设施缺乏统一管理等消防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对片区民警存在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规范不严谨、督促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失管失察。
- 陈埭镇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镇村两级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通知》(晋委办〔2019〕84号)和《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晋江市迅速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安委〔2020〕6号)等文件要求不到位,未能正确把握2020年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精神要求,在组织开展影响房屋安全的违章搭盖排查整治工作中,重新增“两违”,轻历史“两违”,未能排查上报事故建筑存在违章搭盖问题。针对西坂村列为泉州市、晋江市消防安全隐患突出问题区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事故建筑违章搭盖占用消防避难空间、公共消防设施缺乏统一管理、消防应急演练缺失等消防安全隐患;履行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责任不认真细致,未能指导、督促四境工作点、西坂村村委会落实好网格化管理机制,对事故建筑未落实零星工程备案问题失管失察,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事故业主组织违规施工行为。
- 晋江市住建局贯彻落实《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镇村两级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通知》(晋委办〔2019〕84号)、《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晋江市迅速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安委〔2020〕6号)等文件要求不到位,在开展辖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未能严格落实晋江市委、市政府关于零星工程源头管理的工作要求,指导、督促陈埭镇零星工程管理工作不力,简单将监管任务、要求下放传达给镇、村(社区),后续跟踪督促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查处事故业主组织的违规施工行为。
- 西坂村村委会落实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不到位,未能正确把握今年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精神要求,在组织开展影响房屋安全的违章搭盖排查整治工作中,重新增“两违”,轻历史“两违”,未能排查上报事故建筑存在违章搭盖问题。排查辖区内日常消防安全隐患不深入不到位,未能发现事故建筑存在违章搭盖占用消防避难空间、公共消防设施缺乏统一管理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辖区内零星工程备案制度以及网格化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事故业主组织违规施工行为。
- 晋江市消防救援大队督促陈埭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到位,对列为区域性火灾隐患的陈埭镇西坂村督促整治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为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 蒋祖斌,男,失火建筑电梯井道施工承包者。经查,蒋祖斌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承揽电梯井道施工业务,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且作业过程中未清理周边及下方可燃物,未落实现场动火监护人及相关防护措施,未在电梯门开口处落实全封闭安全防范措施,尤其在第一层电梯井道开口处未采取围挡封闭措施,导致焊渣向周边溅落,引燃第一层电梯井旁的易燃物品,直接导致火灾发生,在本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郑美蓉,女,失火建筑实际业主丁长源之妻,失火建筑日常租户的实际管理人。经查,郑美蓉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房屋出租不同单位作为加工作业场所,致使建筑内车间、仓库混杂设置,大量储存泡绵、织带、布料等可燃物品,建筑火灾荷载极大,且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未对公共疏散楼梯、消防设施统一维护、管理,未组织进行消防应急救援演练,在本起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丁长源,男,失火建筑实际业主。经查,丁长源雇佣无资质人员进行电梯井道施工作业,未认真审核蒋祖斌是否有电焊作业资质的情况下,放任其从事电焊作业,且作业过程中未督促或帮助其依法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建议予以党政纪处分人员
1.晋江市城市管理局相关人员
(1)曾长兴,男,1978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晋江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分管执法综合科以及“两违”查处工作。
经查,曾长兴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中思想认识不到位, 未能正确把握专项行动精神要求,督促、指导执法综合科将年代久远的历史“两违”建筑列入工作重点专门部署、强调;未能有效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及领域对历史“两违”建筑进行摸底排查,对包括事故建筑在内的类似历史“两违”建筑失察漏管,对陈埭中队未巡查发现并严肃查处事故建筑违章搭盖的问题失察失管。在本起事故中,曾长兴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蔡晓峰,男,1987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事业干部,晋江市城市管理局执法综合科负责人,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专项执法和综合整治。
经查,蔡晓峰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中思想认识不到位,对隐患排查存在重点查处新增违建的误区,未将年代久远的历史“两违”建筑列入工作重点专门部署、强调;未能有效督促、指导各中队对历史“两违”建筑进行摸底排查,对事故建筑在内的类似历史“两违”建筑失察漏管,对陈埭中队未巡查发现并严肃查处事故建筑违章搭盖的问题失察失管。在本起事故中,蔡晓峰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吴长江,男,1973年4月出生,群众,晋江市城市管理局陈埭分局局长,受晋江市城市管理局和陈埭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负责陈埭镇行政区划内城市管理工作。
经查,吴长江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中履职不到位,未严格按照《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晋江市迅速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安委〔2020〕6号)、《晋江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关于集中开展全市小加工作坊、改用仓库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回头看行动的通知》(晋安指〔2020〕13号)、《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陈政〔2020〕28号)等文件要求,督促、指导晋江市城市管理局陈埭中队对辖区内“两违”建筑开展地毯式、拉网式摸底排查,对事故建筑在内的类似历史“两违”建筑失察漏管,未能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事故建筑占用消防避难空间的违章搭盖;督促、指导陈埭中队开展零星工程巡查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事故业主组织的违规施工行为。在本起事故中,吴长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监委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施永乐,男,1984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事业干部,晋江市城市管理局陈埭中队中队长,受晋江市城市管理局和陈埭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负责组织开展陈埭镇辖区内“两违”建筑以及零星工程的巡查、处理工作。
经查,施永乐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中履职不到位,未严格按照《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晋江市迅速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安委〔2020〕6号)、《晋江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关于集中开展全市小加工作坊、改用仓库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回头看行动的通知》(晋安指〔2020〕13号)、《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陈政〔2020〕28号)等文件要求,对辖区内“两违”建筑开展地毯式、拉网式摸底排查,对事故建筑在内的类似历史“两违”建筑失察漏管,未能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事故建筑占用消防避难空间的违章搭盖;组织开展辖区内零星工程巡查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事故业主组织的违规施工行为。在本起事故中,施永乐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监委给予政务撤职处分。
2.晋江市公安局陈埭派出所相关人员
(1)陈余华,男,1983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陈埭派出所副所长,分管西坂村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经查,陈余华督促、指导、检查西坂村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西坂村作为区域性消防火灾隐患重视不够,督促开展西坂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不力,对片区民警吴春煌存在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规范不严谨、督促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等问题失管失察,没有及时发现事故建筑违章搭盖占用消防避难空间、公共消防设施缺乏统一管理、消防应急演练缺失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在本起事故中,陈余华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监委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吴春煌,男,1982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晋江市公安局陈埭派出所西坂村社区民警,负责西坂村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经查,吴春煌在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自建房加工厂、小作坊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应急演练重视不足,未针对事故建筑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不到位,督促隐患问题整改不彻底,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10日,吴春煌本人及安排辅警先后对事故建筑开展6次消防安全检查,但未能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要求全方位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且检查不认真、不严谨、不规范,下达给企业的部分《安全检查登记表》仅载明“存在安全隐患”,未指明具体消防隐患问题,后续跟踪督促整改不力;在2020年6月10日登记的《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中载明“无安全隐患”,未发现事故建筑违章搭盖占用消防避难空间、公共消防设施缺乏统一管理等消防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在本起事故中,吴春煌对消防检查不到位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监委给予政务降级处分。
3.晋江市陈埭镇党委、政府相关人员
(1)陈文斗,男,1968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2020年1月21日起担任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镇长,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
经查,陈文斗部署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等专项工作不力,未能正确把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精神,未将年代久远的历史“两违”建筑纳入工作重点进行专门部署、强调,未督促、指导下属部门对包括事故建筑在内的类似历史“两违”建筑进行摸底排查,导致未能及时发现、查处事故建筑存在占用消防避难空间的违章搭盖;履行全镇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责任不够到位,督促、指导镇、村(社区)落实零星工程网格化管理机制不力,对镇政府职能部门、西坂村村委会未严格落实零星工程网格化管理和备案登记问题失管失察,导致未能及时发现、查处事故业主组织的违规施工行为;部署、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对西坂村作为区域性消防火灾隐患重视不够,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下属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问题失管失察,导致未能及时排查发现并督促整改事故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在本起事故中,陈文斗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泉州市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曾焕镖,男,1965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共晋江市陈埭镇委员会党委副书记,分管陈埭镇行政执法工作。
经查,曾焕镖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中履职不到位,未严格按照《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晋江市迅速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安委〔2020〕6号)、《晋江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关于集中开展全市小加工作坊、改用仓库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回头看行动的通知》(晋安指〔2020〕13号)等文件要求,督促、指导晋江市城市管理局陈埭中队、镇、村两级对辖区内“两违”建筑开展地毯式、拉网式摸底排查,对包括事故建筑在内的类似历史“两违”建筑失察漏管,未能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事故建筑占用消防避难空间的违章搭盖;督促、指导陈埭中队开展零星工程巡查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事故业主组织的违规施工行为。在本起事故中,曾焕镖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黄贤答,男,1980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检查、督促、指导陈埭镇的消防安全工作。
经查,黄贤答在落实“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年”工作中,统筹协调开展陈埭镇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力,对陈埭镇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不到位,对西坂村作为区域性消防火灾隐患重视不够,督促推动西坂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力度不到位,对陈埭派出所、四境工作点、西坂村村委会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处置不全面、不彻底等问题失管失察,导致未能发现事故建筑违章搭盖占用消防避难空间、公共消防设施缺乏统一管理、消防应急演练缺失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在本起事故中,黄贤答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监委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蔡建明,男,1978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共陈埭镇企业委员会委员、专职副书记(副科级)兼四境工作点点长,负责统筹、协调、检查、督促、指导四境工作点的安全生产工作。
经查,蔡建明在推动落实陈埭镇党委、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组织开展四境工作点辖区内的房屋安全、消防安全工作及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正确把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精神,检查、督促、指导排查影响房屋安全违章搭盖不到位,以致村网格员在发现事故建筑违章搭盖后,却视为历史“两违”未能及时上报处置;贯彻落实《晋江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关于集中开展全市小加工作坊、改用仓库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回头看行动的通知》(晋安指〔2020〕13号)要求不到位,督促推动西坂村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不力,未能发现事故建筑违章搭盖占用消防避难空间、公共消防设施缺乏统一管理、消防应急演练缺失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对四境工作点、西坂村村委会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处置不全面、不彻底等问题失管失察;未能严格按照《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陈政〔2020〕28号)部署要求开展工作点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四境工作点、西坂村村委会落实零星工程报备制度、网格化巡查机制不到位,未能巡查发现并制止事故业主组织的违规施工行为。在本起事故中,蔡建明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刘木全,男,1983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2015年7月起担任晋江市陈埭镇市政管理局局长,负责管理全镇建设工作,承担辖区内零星工程监管工作。
经查,刘木全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工作点落实零星工程报备制度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制止事故业主组织的违规施工行为并督促落实开工备案;在每月开展的全镇安全生产统一行动中,组织市政管理局对辖区建筑工地施工行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不全面、不到位,致使事故业主组织的违规施工行为未能被发现并得到查处。在本起事故中,刘木全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监委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晋江市住建局相关人员
(1)张德水,男,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事业干部,晋江市建设工程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负责对全市工程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对晋江市零星工程管理负有行业指导职责。
经查,张德水在开展辖区内建筑工程监督检查工作中,未能严格落实晋江市委、市政府关于零星工程源头管理的工作要求,简单将监管任务、要求下放传达给镇、村(社区),后续跟踪督促落实不到位,2020年来仅转发晋江市住建局两份指导性文件,指导、督促陈埭镇落实零星工程安全监管措施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查处事故业主组织的违规施工行为。在本起事故中,张德水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洪鸿飞,男,1969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晋江市住建局陈埭分局局长,负责陈埭分局全面工作,接受晋江市住建局、陈埭镇人民政府双重管理,挂钩联系陈埭镇建设工作协调组。
经查,洪鸿飞作为晋江市住建局陈埭分局局长,对自身岗位职责没有正确认识,日常工作以陈埭镇党委、政府高坑工作点为主,履行陈埭镇建设管理工作的职责不到位,未能严格落实晋江市委、市政府关于零星工程源头管理的工作要求,指导、督促陈埭镇辖区内建筑施工行业整治工作不力,对陈埭镇零星工程源头管理监管缺失。在本起事故中,洪鸿飞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监委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村委会相关人员
(1)丁信助,男,1965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村委会主任,主持村委会全面工作。
经查,丁信助作为西坂村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不正确履行职责,安全生产意识不强,落实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不到位,未能正确把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精神,检查、督促、指导西坂村村委会排查影响房屋安全违章搭盖不到位,以致村网格员在发现事故建筑违章搭盖后,却视为历史“两违”未能及时上报处置;没有组织开展辖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和消防应急演练等工作,未组织到事故建筑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事故建筑违章搭盖占用消防避难空间、公共消防设施缺乏统一管理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并督促整改;未能严格按照《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陈政〔2020〕28号)部署要求开展西坂村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整治工作,落实零星工程报备制度、网格化巡查机制不到位,未能发现并制止事故建筑业主组织的违规施工行为。在本起事故中,丁信助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晋江市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晋江市消防救援大队相关人员
林欢,男,1986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晋江市消防救援大队10级助理工程师、10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晋江市消防救援大队工作分工中挂钩负责陈埭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经查,林欢作为晋江市消防救援大队挂钩陈埭镇的监督执法干部和西坂村区域性火灾隐患综合整治小组的成员,未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89号)及《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分解泉州市2019年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领导挂钩整治的通知》(晋安委〔2019〕34号)等文件规定,未能有力督促陈埭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特别是推动西坂村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不力,在本起事故中,林欢负有一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已由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建议晋江市人民政府在晋江市范围内对晋江市城市管理局、陈埭镇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2.建议晋江市公安局在晋江市公安系统范围内对陈埭派出所予以通报批评。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零星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晋江市住建、城管等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针对依法不需要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小型建筑工程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零星工程”监管执法和督查考核机制,理清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工程报备制度,建立台账式管理,加强巡查、检查,确保“零星工程”有人管、管到位、不出事。要建立表单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一线监管人员的业务指导,确保“看得懂”“查得出”“改到位”。
(二)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
晋江市住建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要紧密结合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实际,集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和治理消除建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隐患,特别是针对无证施工、无证电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非法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严肃查处,督促整改到位,并通过适当形式予以曝光,起到查处一批,震慑一片的作用,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三)加大“两违”建筑查处
晋江市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和陈埭镇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健全完善“两违”的监管和查处机制,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大对“两违”现象的打击力度;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对相关手续不完整,擅自建设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并及时组织人员强制拆除。
(四)加强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晋江市人民政府要针对自建房改作生产加工、仓储场所等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摸清全市自建房加工场所的底数,全面开展消防安全评查,重点整治建筑条件不具备、评查问题不整改、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疏散不畅通、违法搭盖(特别是占用消防避难空间和应急疏散的)不拆除、生产用电不规范、动火管理不到位、设施器材不完善、物品存放不规范、安全常识不掌握等问题,切实解决全市自建房改用于生产加工、仓储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
(五)夯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晋江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事业单位夯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要求。一要筑牢消防安全硬件基础。推动出租屋、小作坊小加工厂、厂房仓库等场所按要求安装防火门、消防栓、消防卷盘、应急灯等消除安全设施,定期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有效。二要严格动火监护管理。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严肃落实动火审批制度。三要推动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将应急预案、疏期示意图、应急演练作为消防安全检查的刚性要求,督促房东、企业自主开展以火灾先期处置和疏散逃生为重点的应急演练,做到“三必懂”。
(六)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晋江市要采取有力措施,有效推动各行业系统落实安全宣传教育职责,利用新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普及安全常识,以案释法,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组织专题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发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力量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特别是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形成政府高度重视、部门协作配合、媒体积极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社会化安全宣传工作新局面,提高群众安全意识。针对消防安全,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派出所民警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村干部和协管员的培训力度,强化其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能力,提升消防安全执法水平。
泉州市人民政府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8·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1年1月)
电焊属于特种作业
如果从事电焊作业的人员在操作过程中
不懂或忽视安全防护工作
一旦操作不规范或违规违章明火作业
极易引发爆炸和火灾事故
请谨慎操作
为了你和他人的安全
请不要违规违章作业
原标题:《以案示警 | 违规焊割致8人死亡!17人被追责》
FD09654 | 2020_肥城矿业集团梁宝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_8·20较大煤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肥城矿业集团梁宝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8·20”较大煤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0 年8 月20 日6 时25 分,肥城矿业集团梁宝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35003 综放工 作面发生煤尘爆炸事故,死亡7 人,受伤9 人,直接经济损失1493.68 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山东煤矿安监局鲁中监察分局(以下简称鲁中监察分局)牵头, 组织济宁市应急管理局、能源局、公安局、总工会,嘉祥县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和部门,成立肥城 矿业集团梁宝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8·20”较大煤尘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根据省政府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意见,由山东煤矿安监局派员担任组长,提级调查。事故调查组下 设技术组、管理组和综合组,并邀请6 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山东省纪委监委及驻山 东能源集团监察专员办公室、济宁市纪委监委成立追责工作组,负责事故责任追究。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 专家论证、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 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纪委监委追责工作组提出了对事 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上级公司基本情况 1.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是山东省属国有独资公司,2011 年3 月挂牌成立,2015 年8 月改建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注册资本170 亿元,下辖6 个矿业集团、2 个省外区域能化 公司,在册职工15.9 万人。 2020 年7 月,山东省委、省政府决定将兖矿集团、山东能源集团2 家省属重要骨干企 业实施联合重组,成立新的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能源集团),目前山东能 源集团正处于联合重组过渡期。按照2019 年数据,新组建的山东能源集团资产总额6289 亿元,营业收入6440 亿元,利润总额258 亿元,在册职工约20 万人,拥有煤炭资源总量 801 亿吨,生产矿井97 处,核定生产能力3.3 亿吨/年,2019 年煤炭产量2.78 亿吨。 2.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肥矿集闭)为山东能源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前身 为肥城矿务局,1958 年开始矿区建设,1998 年3 月改制为肥矿集团,2004 年7 月划归省 国资委管理,2011 年成为山东能源集团权属企业。肥矿集团现有3 处生产矿井,分别是肥 城矿业集团梁宝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肥城矿业集团单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肥城白庄煤矿 有限公司。 (二)肥城矿业集团梁宝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矿井概况
肥城矿业集团梁宝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梁宝寺煤矿)是肥矿集团的控股子公 司,位于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梁宝寺镇境内。 梁宝寺煤矿2002 年7 月建设,2006 年1 月投产。2015 年8 月核定生产能力450 万 吨/年。2019 年3 月,根据《山东省能源局关于调整全省釆深超千米冲击地压矿井核定生 产能力的通知》规定,生产能力核减为360 万吨/年;2020 年8 月,根据《山东省能源局 关于调整部分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的通知》规定,生产能力核减为330 万吨/年。2019 年生 产原煤309.5 万吨,2020 年1〜8 月份生产原煤197.6 万吨。釆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 许可证、营业执照均合法有效。 2.矿井开采条件 (1)煤层及顶底板 矿井主釆煤层为3 煤层,煤层厚度0~9.23m,平均厚度3.91m,煤层倾角5〜10°, 平均7°。3 煤层顶板多为泥岩、粉砂岩,部分块段为中、细砂岩,底板为较稳定〜不稳定 粉砂岩。 (2)瓦斯 根据《2018 年肥城矿业集团梁宝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矿井 瓦斯绝对涌出量18.18m3/min ,相对涌出量2.24m3f/t ;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 15.71m3/min,相对涌出量1.94m3/t。采煤工作面最大瓦斯绝对涌出量1.97m3/min,掘 进工作面最大瓦斯绝对涌出量0.78m3/min,为低瓦斯矿井。 (3)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 2011 年8 月,山东泰山矿产资源监测研究院对-708m 水平3 煤层煤尘爆炸性鉴定, 爆炸性指数为37.55%,具有爆炸性;2017 年6 月,山东泰山矿产资源检测研究院对-1020m 水平3 煤层煤尘爆炸性鉴定,爆炸性指数为46.86%,具有爆炸姓。 2011 年8 月,山东泰山矿产资源检测研究院对-708m 水平3 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 煤层为Ⅱ类自燃;2017 年6 月,山东泰山矿产资源检测研究院对-1020m 水平3 煤层自燃 倾向性鉴定,煤层为Ⅱ类自燃。最短自然发火期54 天。 (4)冲击地压 根据中国矿业大学《梁宝寺煤矿3 煤层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报吿》(报告编号: 2018CJ0023),3 煤层具有弱冲击倾向性,顶、底板具有弱冲击倾向性。 (5)矿井水文地质条件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708m 水平正常涌水量为180m3/h,最大涌水量265m3/h; -1020m 水平正常涌水量为90m3/h,最大涌水量120m3/ho 3.矿井生产系统 (1)开拓方式
矿井采用立井多水平分区式开拓,共划分为两个水平,-708m 水平为一水平,-1020m 水平为二水平,均为生产水平。矿井共6 个井筒,南、北工业广场内各布置主立井、副立 井和回风立井3 个井筒。井田共划分12 个采区,现生产釆区为3100、32K00、3300、35000、 3500 五个采区,井下现有2 个综放工作而、1 个砰石充填工作面、8 个掘进工作而作业。 釆煤方法为长壁后退式釆煤法,釆煤工艺为综釆放顶煤和综采砰石充填开采,掘进工艺为综 掘和炮掘。 (2)提升运输系统 主井釆用立井箕斗提升,担负煤炭提升任务;副井釆用立井罐笼提升,担负人员、物料 等提升任务。井下煤炭运输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水平大巷采用苗电池式电机车轨道运输。 (3)供电系统 矿井南、北工业广场各设有1 座110kV 变电站,均为双回路供电。南工业广场110kV 变电站电源1 路引自嘉祥220kV 变电站,1 路引自大张楼110kV 变电站;北工业广场110kV 变电站电源1 路引自红运220kV 变电站,1 路引自嘉祥220kV 变电站。一水平布置1 个中 央变电所7 个釆区变电所,二水平布置1 个中央变电所2 个采区变电所,均为双回路供电。 矿井主、副井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空气压缩机、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配电点等均为双 回路供电。 (4)通风系统 矿井釆用中央并列抽出式通风,主、副井进风,风井回风。南工业广场通风机房装备 BD-II-10-No30 型轴流式主要通风机两台,北工业广场通风机房装备FBCDZ-10-No36 型 轴流式主耍通风机两台。矿井总需风量20961m3/min,总进风量为23296m3/min,总回 风量为24019m3/min,矿井综合等积孔为9.2m2。 (5)排水系统 矿井一水平泵房安装MD420-90*9 型水泵5 台,每台兼额定流量420m3/h,水仓容 积5100m3,矿井水经副井筒排水管路直排地面。二水平泵房安装MD420-96*12 型水泵4 台,毎台泵额定流量420m3/h,水仓容积3600m3,矿井水经副井筒排水管路直排地面。 (6)防灭火系统 矿井配置1 套KSS-200 型和1 套KSS-5690B 型束管监测系统。南、北工业广场内分 别建有防灭火注浆姑,用于采煤工作面采空区防灭火注浆,注浆主管路为159mm 钢管, 经回风立井进入井下两翼回风大巷,在釆区回风巷内改为108mm 钢管。 矿井配置了注氮防灭火系统,一水平井下东翼设置制氮机酮室,安设1 台DMJ600/1.0 型和1 台DM1200/10 型移动式膜分离制氮装置;二水平地面注浆站安设QTD600 型、 QTD800 型制纵机各1 台,井下安装1 台DMJ1000/1.0 型移动式膜分离制氮装置。 (7)防尘系统 南、北工业广场各建有1 座400m3 消防防尘水池和1 座200m3 备用消防防尘水池,
水源取自井下处理水。剂井筒、水平大卷、采区主要巷道防尘管路选用159mm 钢管,其 他巷道及采掘工作面使用108mm 钢管,带式输送机巷道毎隔50m 设置支管和阀门,其它 巷道每隔100m 设置支管和阀门。在水平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悲、釆煤工作血进回风巷、 掘进巷道等地点设置隔爆水棚。 (8)防冲系统 矿井建立了防冲管理责任体系,制定了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监测预瞥、数据分 析、防冲工程施工、人员培训等制度。配置首席防冲专家、专职防冲副总工程师,设置防冲 科和防冲工区,现有防冲专业人员153 人。 矿井安装1 套SOS 微震监测系统,安装1 套KJ550 二代应力在线监测系统进行冲击地 压应力在线监测,设有17 个分站,实现了矿井所有煤巷全覆盖在线应力监测。使用 ZQS-50/2.3S 型专用风煤钻机进行钻屑法监测、检验,使用ZQJ-160 型气动架柱式钻机、 ZQJC-380-8.1S 型气动架柱式钻机、CMS1-1450/37 型煤矿用深孔钻车施工巾150mm 卸 压钻孔,或者卸压爆破法进行危险区解危。 4.安全避险系统 (1)安全监控系统 矿井安装KJ95X 煤矿综合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对井下瓦斯、一氧化碳、粉尘、风速、 温度、局部通风机开停等实时在线监测。 (2)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矿井安装KJ69J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对井下作业区域人员动态分布实时精准定位,跟踪管理。 (3)通信联络系统 矿井安装DM-1 型程控调度通讯系统和KT158 无线通讯系统,井下安装直播电话172 门。 (4)压风自救系统 矿井地面压风机房安装7 台螺杆式空气压缩机,主干管路采用159mm 钢管,釆掘工 作面采用108mm 铜管。备采掘作业工作面、人员集中地点、主要机电酮室和避难酮室均 配备压风自救装置。35003 综放工作面轨道、皮带顺槽距离工作面25m 处各安装2 套压风 自救装置,防冲限员管理站处各安装1 套压风自救装置。 (5)供水施救系统 矿井供水施救系统与消防防尘系统共用储水池和供水管路。在南、北工业广场各建有1 座400m3 水池和1 座200m3 备用水池,当井下需要供水施救时,水源切换至矿井生活用 水,生活用水水源分别取自井下奥灰水源井和第四系潜水井。副井筒、水平大巷、釆区主要 巷道采用159mm 钢管,其他巷道及采掘工作面使用108mm 钢管。井下采掘工作面、人 员集中地点、主要机电酮室和避难酮室等配备供水施救装置。35003 综放工作血轨道、皮 带顺槽距离工作面25m 处各安装1 套供水施救装置。
(6)紧急避险系统 矿井设置3 个永久避难酮室,分别是一水平永久避难酮室、3300 采区北翼永久避难酮 室、二水平东翼永久避难酮室。井下安装KT190 型应急广播系统。 5.劳动组织 矿井现有职工3356 人,用工形式为合同制。劳动组织为“四六制”和“三八制”。采煤 三区35003 综放工作面实行“三八制”,夜班23 时〜7 时,早班7 时〜15 时,中班15 时〜 23 时。35003 综放工作面超前300m 位置设置防冲限员管理站,实行限员区管理,限员人数 不超过16 人。 6.安全生产管理 矿井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矿井设 置通防副总工程师(代理)1 名,成立通防科和通防一区、通防二区。通防科在册9 人,设 副科长2 人,其中1 名主持工作,专业技术人员5 人;通防工区在册98 人,其中取得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51 人。 7.应急管理 矿井成立了以矿长为组长的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制定了应急管理制度,编制了《梁宝寺 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了2019-2021 年应急演练规划及年度应 急演练计划。2020 年5 月20 日组织开展了矿井水害事故及灾害天气应急撤人演练。矿井 与肥矿集团矿山救护大队签订了救护协议,由驻梁宝寺煤矿救护中队承担应急救援和技术服 务。矿井与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矿内设医务室。 二、事故区域基本情况 (一)35000 釆区概况 35000 采区位于北工业广场东部,上山采区,单翼布置。釆区西南至3400、3600 采 区边界线,东南至3300 采区边界线,东北至DF321 断层,西北为实体煤。采区走向长度 660~1020m,倾斜长度2550~2880m,面积2.55km2,开采标高-840~-1010m,开采 3 煤层,采区可采储量1147.2 万吨。采区设计布置4 个釆煤工作面:35001 工作面、35002 工作面为条带工作面,已开采完毕,35003 工作面正在生产,35004 工作面轨道顺槽正在 掘进。 事故发生时,35000 采区共有1 个釆煤工作面和1 个掘进工作面,分别为35003 综放 工作面、35004 轨道顺槽综掘工作面。 (二)35003 综放工作面概况 1.工作面基本情况 35003 综放工作面为-1020m 水平35000 采区的第3 个工作面,位于35000 釆区中部(见 图1)。
35003 综放工作面走向长度1023m,倾斜长度214.5m,开采3 煤层赋存较稳定,煤 层厚度4.1-4.7m,平均6.6m,煤层倾角2〜9°,平均4°,煤层结构较简单。煤层直接顶 为粉砂岩厚9.9m,老顶为砂岩厚5.5m,直接底为粉砂岩厚3.6m。 图1:35003 综放工作面平面图 35003 综放工作面原设计为条带开采,设计布置轨道顺槽和皮带顺槽,均釆用锚网索 加W 钢带支护。因村庄搬迁后不再留设村庄保护煤柱,对35003 综放工作面进行了设计修 改,补打了轨道顺槽,原来的皮带顺槽变为中间巷,原来轨道顺槽变为皮带顺槽。35003 综放工作面皮带顺槽、轨道顺槽和中间巷均为矩形断面,净宽4.4m,净髙3.6m,净断面 15.84m2,沿煤层底板掘进。顶板采用髙强锚杆、W 钢带、金属网、锚索联合支护。帮部 采用髙强锚杆、W 钢带、髙分子塑料网、锚索联合支护。 工作面冲击危险性整体评价为中等冲击,2018 年12 月开始推釆,事故发生时已推采 770m,正处于强冲击危险区域。工作面揭露中间巷前,中间巷内超前420m 打设2 排锚索 梁,间距0.8m,排距1.6m,并间隔每10m 砌筑长5m、宽2m 矸石垛加强支护。 2.开釆条件 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1.97m3/min,二氧化碳绝对涌出0.96m3/min。煤尘爆炸指数 46.86%,具有爆炸危险性。煤层属Ⅱ类自燃煤层,最短自然发火期为54 天。 3.开釆工艺 35003 综放工作面采用综釆放顶煤开采工艺,选用MGTY400/930-3.3D 型双滚简电 牵引釆煤机,双向割煤,前滚筒割顶煤,后滚筒割底煤,采高3.0m,截深0.8m,循环进 尺0.8m,一采一放,釆放比1:1.2。 工作面共安装146 组液压支架,其中ZF10000/19/36D 型低位放顶煤支架140 架, ZFG10000/22/38D 型放顶煤端头支架6 架。在146 组液压支架中,62 组为2012 年投入 使用,84 组为2014 年投入使用。轨道顺槽超前150m 采用双排ZQL4000/20.6/45 型单 元支架加强支护,单元支架间距4.5m,共计68 组。皮带顺槽超前120m 加强支护,沿巷 道断面釆用4.0m 长π型钢梁、单体液压支柱支护,一梁三柱,π型钢梁间距0.8m;人行道 侧沿卷道走向使用32 组ZQL4000/20.6/45 型单元支架加强支护,单元支架间距3.75m。 工作面前、后运输机均选用SGZ800/800 型刮板输送机。皮带顺槽内选用SZZ800/250
型桥式转载机,PLM2000 型锤式破碎机。转载机外共安设3 部带式输送机,第1 部安装在 二朕巷口以外的回风巷,由运偷工区负责管理;第2 部安装在二联巷,第3 部安装在皮带 顺槽,均由釆煤三区负责管理。 4.“一通三防” (1)通风 35003 综放工作面釆用“一进两回”全风压通风,皮带顺槽进风,轨道顺槽和中间巷 回风,设计风量1319m3/min,8 月上旬通风旬报表显示实际风量为皮带顺槽进风 1525m3/min,轨道顺糟回风1349m3/min,中间巷回风222m3/min。 (2)瓦斯检查 每班检查2 次瓦斯,检查地点为工作面进风流、工作血风流、工作面回风隅角、工作 面回风流,检查内容为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浓度。 (3)安全监控 工作面安装6 台甲烷传感器,4 台一氧化碳传感器,3 台烟雾传感器,2 台温度传感器, 1 台粉尘浓度传感器。 (4)防灭火 工作面推采期间在轨道顺槽敷设束管检测回风隅角及采空区有害气体,定期对采空区气 体取样分析。釆用埋管注浆、注氮防治采空区自然发火。 (5)防尘 工作面设计推采前采用长钻孔动压注水与静压注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煤层注水,提前湿 润煤体。 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割煤时使用釆煤机内外喷雾、架间喷雾、放煤喷雾、各转载点喷雾、 上下顺槽风流净化水幕进行降尘;回风顺槽毎天冲刷1 次,进风顺槽每三天冲刷1 次,转 载点前后20m 范围毎班冲刷2 次,工作面、支架及其它部位每班冲刷2 次。两顺槽距工作 血150m 处各安装1 组隔爆水棚,向外每隔200m 设1 组。 5.冲击地压防治 矿井配备1 套SOS 微震监测系统对全矿井进行微震监测。35003 综放工作而安装1 套 KJ550 二代应力在线监测系统。工作而实施大直径钻孔卸压施工,孔深20m,钻孔直径 150mm,孔间距1.2m。在工作面两顺槽超前300m 处设限员管理站,限员区内不超16 人。 三、事故经过和应急救援过程 (一)事故经过 8 月19 日21 时30 分,釆煤三区值班技术员杨某委组织召开夜班班前会,安排工作并 强调有关注意事项。当班是生产班,出勤19 人,分别是:副区长路某贞负责跟班;班长李 某锋负责人员分工、组织生产;刘某金、某新负责开釆煤机割煤;验收员李某洋负责工作量
验收;副班长郭某亮,釆煤工孙某臣、某坡、丁某华,支架工彭某升、王某朋、白某振、某 省在工作面负责操作支架、放煤等工作;刮板输送机司机鹿某清操作工作面刮板输送机,釆 煤工卢某方在转裁机排水点排水,带式输送机司机徐某会在皮带顺槽操作第3 部带式输送 机,某龙在二联巷操作第2 部带式输送机,泵工高某军和电工李某民在工作面外液压泵站 处负责维护供液和机电巡查。另外,运输工区某城在35000 釆区皮带集中巷口操作第1 部 带式输送机,安监员某军负责当班工作面安全巡査。 19 日23 时30 分,当班人员陆续到达工作面。20 日0 时,采煤机从110#液压支架向 刮板输送机机尾方向割煤,割至机尾后回头向机头方向割煤。3 时,因35000 釆区集中运 输巷第1 部带式输送机故障,运输工区维修,采煤机停机。5 时55 分,采煤机恢复割煤, 安监员某军离开工作面进入皮带顺槽。约6 时26 分,当某军走到第3 部带式输送机机头三 岔口外20m 时,感觉一股风流从工作面吹过来,判断面上可能出事了,往外赶到液压泵站 用语音广播向工作面呼叫,刮板输送机司机鹿某清回答说面上出事了。某军立即回工作面查 看,走到第3 部带式输送机机尾附近,遇到从工作面出来的鹿某淸、郭某亮、丁某华,3 人 头发烧焦,脸上黢黑,皮肤烧伤起皮。某军又往里走,到转载机处发现卢某方趴倒在排水点 底板处,某军将其扶起靠在巷帮,继续向工作面查看,到刮板输送机机头,看到工作面内煤 尘飞扬,能见度低。6 时36 分,某军用防爆手机向安监处汇报工作面出事了,抓紧派人下 井救人。 事故发生时35003 综放工作面区域共21 人,徐某会、髙某军、李某民、某龙、某城5 人在 防冲限员站以外各岗点,某军走出了防冲限员站,其余15 人在限员站以里工作面区域(见图2)。
图2:事故现场图 (二)事故救援过程 1.现场人员自救互救 事故发生后,某军从皮带顺槽进入工作面,发现煤尘较大,能见度低,一氧化碳便携仪 报瞥。某军从1#支架向刮板输送机机尾方向搜寻,在33#支架处发现某省,在42#支架处发 现王某朋。随后,某军通过喊话器通知泵站人员向调度室打电话请求救援,继续搜寻至65# 支架处发现某新、路某贞。某军走到中间巷附近,由于佩戴的自救器鼻夹脱落,随即返回到
30#支架处,用喊话器通知泵站人员催促调度室增加救援人员,这时李某民和高某军从泵站 进来将某省救出。某军走岀工作面,在第3 部带式输送机中间位置,遇见就近赶来救援的 掘进五区人员,安排他们用锚杆和金属网制作临时担架进去救人。至8 时6 分工作面共有 14 名伤员被救离现场。另外,运输工区早班输送机司机王宪镇6 时40 分到35003 综放工 作面第1 部带式输送机机头处交接班,发现某城在机头前2m 处趴着,随即把某城拖到新 鲜风流中。王某镇电话向运输工区副区长王某富汇报情况,王某富带人赶到现场将某城救出, 9 时升井。 2.救护队救援 8 月20 日6 时36 分,矿调度室接事故报吿后立即通知肥矿集团救护大队驻梁宝寺矿 中队。7 时17 分,值班中队长张某强带领一小队9 人下井侦察搜救。8 时17 分,教护队 在工作面105#液压支架处找到最后一名遇险人员孙某臣。9 时20 分,应急救援指挥部安 排3 组救护队员再次对事故区域全面搜救,确认16 名遇险人员全部升井,11 时15 分救援 结束。 (三)事故报告情况 6 时30 分,35003 综放工作面泵工高某军电话向采煤三区党支部副书记赵某汇报:“在 泵站感到面上吹来一股气流,不知道里面出了什么事。” 6 时36 分,安监员某军向矿安监处报告事故。 6 时36 分,赵某向矿调度室报告:“35003 综放工作面采煤机电缆爆了并有冲击波, 现场有人员受伤。” 6 时42 分,调度室调度员丁某雷电话向釆煤副总经理某伟、生产副总经理李某顺、调 度室主任姚某德、安全矿长宁某进报告事故。 7 时00 分,丁某雷电话报告梁宝寺煤矿董事长王某富。 7 时05 分,矿调度室向肥矿集团报告。 7 时23 分,肥矿集团向山东能源集团报吿。 8 时23 分,山东能源集团向山东省能源局报告。 8 时34 分,肥矿集团向鲁中监察分局报告。 8 时35 分,山东能源集团向山东煤矿安监局报吿。 8 时44 分,矿调度室向济宁市能源局报告。 8 时50 分,矿调度室向济宁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梁宝寺煤矿没有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规定 时限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属于迟报。 (四)事故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共造成7 人死亡,9 人受伤。肥矿集团及梁宝寺煤矿开展遇难者家属安抚和赔偿工 作,8 月29 日,遇难矿工善后事宜已按相关规定处理完毕。
四、事故现场勘查及基本要素认定 (一)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35003 综放工作面顺槽 皮带顺槽、轨道顺槽巷道无变形,支护状况良好,隔爆水棚吊挂完整,超前支护正常, 无过火现象,各种牌板、线缆无受冲击迹象。 2.35003 综放工作面 工作面1"〜55"液压支架有过火迹象,受爆炸冲击波影响较小,主要表现为:支架支护 完好,管线吊挂完好,管线塑料扎带受髙温变形。55"〜146"液压支架有过火现象,支架行 人道照明电缆有过火烧焦及髙温熔化现象,刮板输送机机尾挡风帘有烧焦现象,其中60" 〜65"支架前立柱背风侧有明显粉尘粘结,81"〜85"支架前立柱迎风侧有明显粉尘粘结,中 间巷巷口对应的工作而70"附近支架立柱上有大量粉尘粘站。工作面共有8 组液压支架立柱 损坏,经核实为事故前损坏,正准备维修更换立柱。 3.35003 综放工作面中间巷 中间巷底板髙出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刮板槽1.2m 左右。中间巷以里5m 处砰石垛接顶未 坍塌,砰石垛髙2m、宽2m、长5m,右侧距帮约有0.5m 空间。中间巷巷口有锚杆、钢 带等支护材料,裸露两根锚杆有摩擦磨损及切割断裂痕迹(见图3)。 图3:中间巷巷口的锚杆、钢带 4.采煤机 采煤机前滚筒在工作面中间巷巷口中部,外露部分有7 处损坏截齿座和截齿;后滚筒 在溜尾方向距中间巷10m 处,后滚筒上缠绕有锚索(见图4)。 图4:采煤机后滚筒
(二)事故基本要素认定 1.事故发生时间 根据35003 综放工作面第3 部带式输距机视频监控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认定:事故发 生时间为8 月20 日6 时25 分。 2.事故地点认定 根据现场勘查,综合分析认定:事故发生地点位于35003 综放工作面与中间巷交岔口 位置。 3.爆炸物认定 根据现场勘查、取样检验,综合分析认定:爆炸物为中间巷松软煤体扬起的煤尘(悬浮 尘)。 4.爆炸火源认定 根据现场勘查、资料分析、调查询问,综合分析认定:火源为采煤机截割过程中滚筒截 齿与中间巷金属支护材料(锚杆、锚索、钢带)机械摩擦产生的火花。 (三)事故类别 经综合分析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煤尘爆炸事故。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根据现场勘查、专家论证、调查取证及综合分析,对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分析认定如下: (一)事故直接原因 35003 综放工作面采煤机截割过程中滚筒截齿与中间巷金属支护材料(锚杆、锚索、 钢带)机械摩擦产生的火花引燃截割中间巷松软煤体扬起的煤尘(悬浮尘)导致煤尘爆炸。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现场管理不到位 (1)安全措施不落实。事故当班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规程措施要求及时拆除巷道锚杆盘、 钢带和锚索索具,也未及时拆除缠绕在釆煤机滚筒的锚索,滚筒带动缠绕的锚索旋转导致扬 尘增加并产生火花。 (2)综合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按《梁宝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度综合 防尘措施》进行综合防生,采煤机内喷雾堵塞未及时处理,推采过程中支架间喷雾、放顶煤 喷雾不正常使用。未按设计进行煤层注水。 (3)采煤机司机无证上岗。事故当班安排未取得釆煤机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 作采煤机。 (4)现场安全管理不严。管理人员未制止现场人员不按规程措施作业行为,对现场防 尘技术措施不落实监督管理不到位。 2.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1)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35003 综放工作而因村庄压煤搬迁,变更设计后工作面形
成1 条中间巷,梁宝寺煤矿辨识出工作面过中间卷煤尘爆炸风险后,管控措施针对性不强, 没有对中间巷巷口因压力变化底煤变软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估;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割煤 前没有及时拆除中间悲两帮的托盘、钢带、金属网等支护材料。 (2)隐患排查治理不力。3 煤层煤尘爆炸性指数为46.86%,具有强爆炸性,事故调 査时发现矿井综令防尘方面存在隐患较多,但矿井隐患排査时没有将综合防尘类隐忠作为排 查重点,《梁宝寺煤矿2020 年1〜8 月隐患排查治理清单》中,1〜8 月矿井排查治理安全 隐患210 条,没有综合防尘方面的安全隐患。 (3)开展专项整治不到位。截止到事故发生时,煤矿开展的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中, 仅排查出一般性问题隐患28 条,没有形成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也没有排查出重 大隐患和突出问题。 3.技术管理不到位 编制35003 综放工作面作业规程时,未考虑中间巷因素,揭露中间巷后,未及时修改 作业规程,未对通风、防尘等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严格,《梁宝寺 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度综合防尘措施》缺少审批意见。梁宝寺煤矿技术管理部门对规 程措施在现场落实情况监督管理不到位。 4.生产组织不合理 现场设备者化、故障率髙、维修量大。当班进行更换液压支架立柱、维修皮带工作用时 达3 小时,影响生产进度,为赶进度交接班前半小时仍在进行割煤作业,影响正常交接班。 5.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 矿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对现场安全措施不落实,防尘管理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无 证上岗,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生产组织不合理等问题管理、监督不力。 6.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釆煤机司机配备数量不足,事故当班人员均无采煤机特种作业操作证。对全员培训考核 不合格的井下个别釆煤作业人员未进行再培训,现场作业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对煤尘爆炸的 危险性认识不足,对现场采煤机割煤时产生火花问题长期不重视。 7.肥矿集团监督管理不到位 肥矿集团对梁宝寺煤矿现场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监督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风险 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及生产组织不合理等问题失察。肥矿集团安全生产包保组工作失 察,也未发现或纠正梁宝寺煤矿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本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一)事故调查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纪委监委追责工作的处理意见(17 人)
梁宝寺煤矿2 名相关责任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建议给予梁宝寺煤矿、肥 矿集团等17 名相关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处罚建议 1.事故单位 梁宝寺煤矿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 一项之规定,建议对梁宝寺煤矿罚款100 万元;对于事故迟报,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梁宝寺煤矿给予瞥告,并处罚款15 万元。建议合并给予 警告,并处罚款115 万元。 2.有关个人 王某富,梁宝寺煤矿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王某富处18.52 万 元的罚款;对事故迟报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 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王某富处27.78 万元的罚款。建议合并给予罚款46.3 万元。 3.其他处理建议 肥矿集团对梁宝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建议责成肥矿集团向山东能源集 团作岀深刻检查。 七、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1.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肥矿集团和梁宝寺煤矿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 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强化 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清醒认 识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切实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从思想根源剖析事故发生的深 层次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硬措施,彻底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坚决杜绝各类事故再次发生。 2.优化开拓布局,合理均衡生产。肥矿集团要组织梁宝寺煤矿从矿井设计、开拓布局、 卷道布置、支护体系等关键环节入手,进一步优化开拓开釆方案,合理布置釆场,科学划定 “禁采区”“缓采区”和“可釆区”。加强矿井中长期采掘接续规划管理,取消中间巷、联 络巷布置,避免采掘地点不合理集中。严格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的编写和审批,加强监督检 查,确保规程措施在现场落实到位。 3.加强“一通三防”管理,确保防尘措施落实到位。梁宝寺煤矿要切实加强回釆工作面 煤层注水管理,提高施工措施的针对性,严格注水孔验收和注水效果检验。树牢“瓦斯零超 限”理念,加强工作面回风隅角、停采线、髙冒点、沿空煤柱、工作面架间顶煤破碎点等重 点区域的瓦斯防治。加强对采煤机内外喷雾、综采支架移架与放顶煤喷雾装置的检查维护, 确保正常使用。定朔对回采工作面及顺槽巷道进行冲刷灭尘,从源头上降低粉尘产生。 4.强化灾害治理,提高防灾治灾能力。梁宝寺煤矿要针对矿井灾害威胁严重实际,健全 完善技术管理休系,配足配强专业技术力量。进一步分析总结冲击地压发生的机理,丰富冲
击地压治理的手段,严格落实冲击地压防治“三限三强”“一矿两面三刀”“9、16 区域限 员管理”等规定,做到低应力开采、均能量生产。加强地质勘查工作,积极采取物探新技术, 摸清采掘作业地点地质构造情况,及时消除水害隐患。优化井下辅助运输系统,减少运输环 节,减轻职工劳动强度。 5.突出源头防控,有效防控风险治理隐患。梁宝寺煤矿要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 治理双防机制建设,细化工作措施,规范系统运行,做到真使用真见效。扎实开展煤矿安全 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新制定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有效管控治理风险隐患, 从根本上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确保安全生产。肥矿集团要明晰业务部门职责,落实包保责任, 及时掌握所属煤矿的生产作业状态,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全面彻底地排查所属煤矿各类 安全生产隐患,强化安全措施落实,及时堵塞各环节安全漏洞。 6.坚持强基固本,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梁宝寺煤矿要认真做好全员培训工作,强化 全员安全培训质量和效果,重点学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新技术新装备, 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岗位知识和专业技能,严禁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人员下井作业。 认真开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大排査,确保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强化警示教育, 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红线”意识,增强风险辨识、自保互保能力,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从源头上提髙从业人员的遵章守规意识。 7.全力保障安全投入,坚决实现智能化开釆。梁宝寺煤矿要切实转变观念,树立“无人则 安、少人则安”的理念,加大安全投入,坚定不移实施装备技术升级,提髙设备可靠性、完好率, 按设计要求实施智能,化开釆。肥矿集团要结合煤矿生产接续现状,加大对所属煤矿冲击地压、 机电运输、采掘设备、“一通三防”设施等方面的投入力度,为所属矿井安全高效开釆提供有力 保障。
FD09655 | 2020_脱附罐作焊机接地极造成事故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脱附罐作焊机接地极造成事故
事故经过——
某工厂的焊工选用新安装的脱附罐作接地极(罐内有两顿多活性炭),电焊时由于导线连接处的局部加热,引燃了罐内的活性炭,结果将两顿多的活性炭全部烧光。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由于焊接电流产生的电阻热和引弧时产生的电火花局部加热活性炭引起着火。
应该如何正确预防呢?
严禁利用金属物搭接起来作为焊接回路的导体。
焊工在容器内作业时,借用氧气置换而引发…
喷漆房内电焊作业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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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656 | 2020_舟山隆裕清1轮6·2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1 舟山“6·2”“隆裕清1”轮爆炸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1.事故简况 2020 年6 月2 日约0831 时,油污水处理船“隆裕清1”轮 在马岙舟山弘信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所属水产品装卸码头靠泊期 间,因甲板作业引起2#、3#货舱爆炸起火,造成机舱、驾驶台 及生活区过火损毁,船上3 人中,1 人死亡,1 人受伤。构成一 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2.专业术语和标准用语标示 AIS: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自动识别系统。 3.调查取证情况 本起事故由舟山马岙海事处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 主要围绕事故发生的经过、船舶买卖、登记及检验情况、航次载 货情况、靠泊及甲板作业情况、船舶管理情况等方面开展。调查 组对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对事故船舶进行了现场勘 查,查阅了船舶原始登记及检验记录文书档案,调取了作业码头 的视频监控资料,并对码头作业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 3.1“隆裕清1”轮基本情况 3.1.1 船舶资料 下列船舶资料摘自该轮原《舶检验证书簿》所载信息。 原船名:隆裕清1 船舶类型:油污水处理船
2 船舶识别号:CN20053907236 总长:25.5 米 型宽:4.80 米 型深:2.10 米 总吨:55 净吨:30 主机功率:110 千瓦 满载吃水:1.75 米 参考载货量:78 吨 建成日期及地点:2005 年11 月5 日/温州市瓯海万顺船舶修 造厂 改建日期及地点:2006 年3 月1 日/舟山定海志庆船厂 3.1.2 船舶证书情况 2020 年4 月,“隆裕清1”轮在舟山市定海志庆船厂进行了 修理。浙江省船舶检验局舟山检验处于2020 年5 月8 日向该轮 核发了《船舶检验证书簿》(编号为202031470717),并签发 了《海上货船适航证书》、《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海上 船舶载重线证书》等证书,有效期均至2025 年4 月5 日。其中 《海上货船适航证书》准予该轮航行遮蔽航区,作油污水处理船 用。并限定该船仅限航行于定海港区,限装闪点>60℃的油污水。 2020 年5 月19 日,沈某(死者方某的妻子)与“隆裕清1” 轮原船舶所有人姚某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和《船舶交接确认书》, 购买取得该轮,并于5 月20 日在定海五奎山锚地完成船舶交接。 2020 年5 月22 日,姚某办理完成“隆裕清1”轮注销登记, 注销了该船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及《光 船租赁证书》。 此后至事发时,该轮未进行新的船舶所有权及国籍登记。
3 3.1.3 作业人员情况 事发时,船舶在舟山弘信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所属水产品装卸 码头靠泊,涉事人员共3 人,分别为: 方某,男,浙江余姚人,事发时在船上甲板作业,在事故中 死亡。 严某,男,浙江舟山人,为方某雇佣的汽车驾驶员,事发时 协助方某作业,在事故中因爆炸起火受伤。 徐某,男,浙江舟山人,船舶驾驶员。爆炸发生前,受方某 指派离船上岸拿钢筋,事故中未受伤。事发后,返回船上参与灭 火。 3.2 事发码头情况 事发时,“隆裕清1”轮停靠在舟山弘信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所属水产品装卸码头(以下简称“弘信水产码头”),码头长约 20 米,宽约8 米,业主单位系舟山弘信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持 有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海域使 用权至2030 年1 月31 日。 舟山弘信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 年4 月,主要进行 各类初级水产品收购、冷冻、加工、制作和销售。公司建立有《日 常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该码头主要用于渔业船 舶装卸作业,此外公司还与中石油舟山销售分公司签订《马岙码 头租赁协议》,用于渔业船舶、小型船舶加油作业。并约定,码 头的日常安全管理由业主负责,装卸油期间,作业安全管理由租
4 赁方负责。 5 月31 日下午,“隆裕清1”轮靠泊该码头,码头业主知晓 船舶靠泊情况,但对船舶靠泊具体作业情况不掌握、不了解。 4.气象海况 据舟山市气象台6 月2 日06 时发布的气象预报:事发时事 发水域多云到阴,气温23-28 摄氏度,南到西南风6-7 级,阵风 8 级。 5.船舶勘查情况及事故有关要素认定 5.1 货舱布置及透气管布置情况 根据现场勘查,该轮从前到后依次布置1#、2#、3#污油水 舱,每个污油水舱均分为左、右舱室,且左、右舱室内部相通, 每个舱室均设置有舱口,并配有圆形舱口盖。甲板设置有高约2 米、内径约10 厘米的圆形透气管,其中1#污油水舱单独使用一 个透气管,2#和3#污油水舱共用一个透气管。 5.2 船舶受损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发后该轮2#、3#油污水舱室炸裂;2#污油 水舱左右舱、3#油污水舱左右舱四个舱的舱口盖周围甲板爆裂; 爆炸发生后引发着火,造成驾驶台、生活区和机舱过火损毁。 5.3 事发前货舱受载及舱口盖状态 经调查确认,事发前2#污油水舱存有油污水,具体数量不 详;3 个污油水舱舱盖均处于关闭状态。 5.4 甲板作业开展情况
5 通过对严某、徐某及相关调查,有关情况如下: 5.4.1 作业项目及作业位置 (1)本次作业目的通过焊接方式在3#污油水舱舱口后方安 装一台柴油机和一台柴油机泵,该柴油机和机泵已于事发前一日 运送至船上。爆炸发生前,方某已指挥严某、徐某将交流弧电焊 机、乙炔气焊钢瓶从加油站旁的露天仓库内搬至码头,交流弧电 焊机电源连接后,焊枪和管线已拉至船舶甲板作业区附近,以便 供后续拟进行的船上甲板焊接作业使用。事发时,焊接作业尚未 开始。 (2)爆炸发生时,方某正在位于生活区与3#污油水舱(右) 舱口之间的甲板上用金属榔头敲除主甲板的油漆,目的是将油漆 除掉后开展柴油机及机泵的焊接作业。严某在距离方某约1.5 米 处位置,协助方某作业,徐某受方某指派到岸上去拿焊接所需的 钢筋,爆炸时刚离开本船。 5.4.2 作业期间安全保障措施 通过调查确认,方某在从事作业期间,未对在货舱进行通风, 未对货舱舱室进行测氧测爆;作业现场未配备任何消防器材,参 与作业人员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5.5 爆炸发生时间及位置 5.5.1 爆炸时间 根据附近码头视频监控记录及附近停靠的其他渔船船员提 供的信息,“隆裕清1”轮爆炸发生的时间为6 月2 日0831 时
6 左右。 5.5.2 爆炸位置 通过现场勘查,结合有关人员陈述,本起事故中“隆裕清1” 轮初始爆炸着火点为2#、3#污油水舱室,爆炸起火后,火势由 机舱向生活区及驾驶台蔓延。 6.事故经过 根据视频监控记录、船舶AIS 数据记录及相关人员询问笔 录整理。 2020 年5 月31 日1100 时左右,船舶从定海五奎山锚地起 锚开航,经朱家尖大桥驶往马岙。开航时,2#货舱装载有少量含 油污水(具体数量不详)。 1420 时左右,船舶靠泊弘信水产码头。计划在驾驶室和右 侧3#货舱之间安装一台柴油机和一台柴油机泵。 6 月1 日下午,方某将一台柴油机和一台柴油机泵运送至船 上。 6 月2 日0710 时左右,方某指挥严某、徐某分别将交流弧 电焊机、乙炔气焊钢瓶从加油站旁露天仓库搬至码头。之后,方 某带领严某、徐某进行焊接准备工作。 6 月2 日约0831 时,方某在驾驶室和右侧3#货舱之间甲板 上用金属榔头敲击除漆时,船舶货舱发生爆炸,爆炸引起船舶驾 驶台、生活区和机舱过火。 爆炸发生时,严某在驾驶台前靠左、距离方某约1.5 米处。
7 徐某受方某指派到岸上去拿焊接用的钢筋,爆炸时刚离开本船。 爆炸造成方某死亡,严某受伤。 7.应急处置情况 6 月2 日0849 时,舟山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隆裕清1” 轮爆炸火灾险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力量开展人员 救助和应急处置工作。指派海事执法人员及“海巡07348”分别 从岸上及海上前往现场开展救助,协调“舟港拖26”“中海12” “富拖29”“海安清1”等船艇前往救助。同时,协调定海区消 防救援大队赶赴现场开展灭火作业。 0905 时左右,严某获救上岸,随后送至医院进行救治。 0933 时左右,明火被扑灭,在3#污油水舱附近甲板发现方 某尸体。 1040 时左右,火势得到有效控制。 1230 时左右,“隆裕清1”轮由“舟港拖26”拖带至三江 船厂靠泊。 8.事故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1 死亡,1 人受伤;“隆裕清1”轮2#、3#舱 室结构爆炸毁坏,驾驶台、生活区和机舱过火损毁。 9.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本起事故是由于船舶污油水舱存在油气,相关人员违规在甲 板从事作业引发的爆炸火灾事故。 (1)违规从事甲板作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8 事发前船舶在未落实通风、测爆及相关安全防护的情况下, 方某直接组织从事甲板除漆作业,从而导致事故发生,造成船舶 爆炸和人员伤亡。其行为违反《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及《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 (2)码头业主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舟山弘信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作为码头业主知晓“隆裕清1” 轮靠泊情况,但对船舶靠泊具体作业情况不掌握、不了解。建立 了《日常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但未严格 按制度要求落实码头管理责任。 综上所述,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因为当事人方某违规作业 而引发的人为责任事故,方某对本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10.安全管理建议 070309SR2020001:鉴于弘信水产码头安全管理责任未落 实,建议将码头存在的问题书面通报定海区农林与海洋渔业局和 定海区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FD09657 | 2020_芜湖市弋江区2020.11.28_20·11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20年11月28日2时49分,位于芜湖市弋江区汇成名郡YOU派公寓一楼103号弋江区峻琦制冷设备维修服务部(以下简称“峻琦服务部”)门面发生较大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60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3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成立弋江区“2020.11.2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部门的大量原始资料,对相关人员逐一进行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建筑基本情况
芜湖弋江区汇成名郡小区占地面积为166152平米,规划户数3045户,商铺159个,住宅楼49栋,132个单元。
事故建筑位于芜湖市弋江区汇成名郡YOU派公寓,公寓楼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层建筑,共23层,高度79.5米,地上一层为商业,地上二层以上为住宅,总建筑面积为22010.91平方米,于2010年投入使用。建筑坐南朝北,西邻九华南路,北靠小区道路,南靠商业街道路,东邻高层住宅楼(见图1)。事故建筑为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负责管理(2018年12月1日至今)。起火店铺位于建筑南侧一层东第三间,注册名为:弋江区峻琦制冷设备维修服务部,建筑面积81.71平方米,店铺楼层高度5.3米。经调查,2014年经营者邵**与张*夫妇购买此店铺并装修,将内部设置夹层,底层层高2.7米,夹层层高2.6米(见图2)。其中:底层北墙侧有一钢架楼梯,东西走向,用于上夹层,楼梯旁墙体上安装一面窗户设有不锈钢防盗窗,靠西北角有一卫生间,楼梯南侧有一吧台,底层往南中间为底层走道,东西两侧摆放大量带有可燃物纸箱包装的冰箱、洗衣机和空调外机等物品,底层南面为玻璃门出入口,门口摆放有五辆电动自行车和洗衣机零部件;夹层北半部分用于仓储,靠西侧墙面有三个货架依次横向隔开摆放,东侧墙面有两个货架依次竖向相邻摆放,货架上均摆放带有可燃物纸箱包装的家电;夹层南半部分东西分隔为宿舍和仓库,其中:西侧为宿舍,给三个女孩居住,室内摆放一大一小两张床、一个衣柜、一张梳妆台和一台空调,东侧为仓库,设有货架摆放配件物品。
(五)天气情况
根据芜湖市公共气象服务中心提供资料显示,汇成名郡YOU派公寓及附近2020年11月27 日18时—28日06时极大风速为4.4m/s,风力3级,风向偏东北风,平均气温7.6摄氏度。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1月27日18时51分许,汇成名郡YOU派公寓峻琦服务部经营者张与邵开车到达门面,先后进入店内对室内外货物进行整理,约19时27分许,店内3名女员工收拾衣物等物品后相继离开。之后1个小时时间里,相继有两名维修师傅进店并相继离开现场,期间,经营者张与邵开车离开门面。21时26分许,3名女员工回到店内,并将电动自行车停放于隔壁宾馆门口,并对门口货物进行整理,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之后,在凌晨2时49分许,门面内出现火光,之后火势逐渐蔓延扩大,造成火灾,隔壁宾馆老板和物业保安相继发现火灾并报警。
(二)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于*,女,安徽省阜阳市人;
张**,女,安徽省阜阳市人;
邱**,女,安徽省阜阳市人。
本次事故死亡人员位置示意图见图16、图17。
2.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18(GB6721-1986)统计,“2020.11.28”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60万元。
(三)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情况
2020年11月28日2时56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芜湖市弋江区汇成名郡1号楼发生火灾。指挥中心先后调动利民站、金马门站、滨江站、鸠兹站共8辆消防车46名消防指战员赶赴现场,参与火灾扑救,弋江区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调动救援车辆和人员赶赴现场,并向弋江区政府汇报,同时通报属地澛港街道办事处。2时59分,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汇成名郡项目部值班人员发现火灾并报告值班领导,同时拨打110、119报警电话,安排人员开展先期火灾扑救。3时02分,马塘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值班民警和带班所领导立即出警赶赴现场救援。
3时03分,利民路消防站到场后,迅速成立搜救组和灭火组,开展灭火和人员搜救工作。区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事故信息,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组织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澛港街道办事处、汇成社区居委会开展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区委、区政府分别向芜湖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了事故情况。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到火灾现场,组织救援工作。
明火于凌晨4时15分许被扑灭,火灾过火面积约100平方米,造成3名人员死亡。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依据弋江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芜弋消火认字2020第0007号),根据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视频和电力数据分析,调查组调查认定此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弋江区峻琦制冷设备维修服务部底层西南角地面插线板电源线电气线路短路引起火灾。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 弋江区峻琦制冷设备维修服务部经营者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将原经营场所进行改造,设置夹层,违规拆除原消防喷淋装置,在消防安全措施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情况下,让员工违反有关规定在夹层内居住;店内堆放大量可燃物包装的空调、洗衣机;违规私接电线,使用不合格的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未认真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工作,未发现峻琦服务部店铺内长期没有消防喷淋设施和事故店铺违规住人的消防安全隐患。
-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弋江区政府澛港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消防安全教育不到位;社区居委会、物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履职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给予事故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处理建议(2人)
- 邵**,弋江区峻琦制冷设备维修服务部实际控制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违规拆除消防喷淋设施,在消防安全措施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情况下,违规安排人员居住,违规私拉电线使用不合格的电线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张*,峻琦服务部经营者,消防主体责任不落实,对经营场所用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给予弋江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处理建议
- 吴**,负责社区全面工作。督促峻琦服务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力,组织对峻琦服务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其消防喷淋设施长期损坏、违规住人现象失察,压实社区网格化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 曹*,负责街道安全生产工作,主事安监站工作。落实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组织社区居委会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合用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 黄**,负责街道重点工程项目、保障性住房、计生、卫生工作,分管重点办、卫健办、安监站。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对街道安监站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 薛*,主持街道党工委全面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不到位,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不到位,指导辖区居委会及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通报批评。
- 奚*,分管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督促、指导汇成社区居委会和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给予诫勉。
- 陈**,负责区消防大队全面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街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通报批评。
- 李*,负责区公安、消防等方面工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不到位,推动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责成其向弋江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给予有关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 弋江区峻琦制冷设备维修服务部涉嫌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建议由人社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未认真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工作,未与峻琦服务部约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发现峻琦服务部店铺内长期没有消防喷淋设施和事故店铺违规住人的消防安全隐患,未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建议由消防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四)给予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4家)
1.责成弋江区人民政府对弋江区澛港街道办事处给予通报批评;
2.责成马塘派出所向弋江公安分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 责成弋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向芜湖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4.责成弋江区人民政府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五、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要举一反三,强化落实各方责任。“11.28”较大火灾事故虽然发生在弋江区,但暴露出的问题在全市均有不同程度存在,各级各部门要举一反三、引以为鉴,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全面落实,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安全工作常抓不懈,加大合用场所违规住人等突出问题整治,找准问题症结,换位思考解决,狠抓源头治理,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各方责任均有落实。
二要吸取教训,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各项措施有效落实。针对消防安全方面,要全面深入开展合用场所登记管理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针对消防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和重点领域,尤其是合用场所,要集中划片摸排登记和分类检查,全面查清全区范围内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数量、分布、隐患特点等情况,逐一登记在册,建立“一户一档”,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落实整改,确保闭环销号。要强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各级部门、各级网格员职责,确保对每个市场主体消防安全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三要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形式,结合火灾事故典型案例,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逃生能力宣传教育培训,要组织网格员、公安社区民警、消防志愿者深入机关、学校、社区、家庭、企业等场所开展消防宣传“五进”活动,要普及防火、灭火、逃生疏散等消防安全知识,循序渐进式的提升公众消防安全意识。要督促、指导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居民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和疏散逃生能力。同时要加强消防网格员消防隐患辨识能力和处置能力培训,让网格员真正起到前哨作用,压实各级网格责任,让网格化管理真正发挥作用。
FD09658 | 2020_荆门市掇刀区盛达建材市场月亮湖路7·17冷库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荆门市掇刀区盛达建材市场月亮湖路7·17冷库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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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城区一建材市场火灾案,最新消息来了!9人涉嫌…
荆门城区一建材市场火灾案,最新消息来了!9人涉嫌…
2022年02月26日 16:08 新浪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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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荆门晚报 ]article_adlist--> 2月22日
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审理了一起9人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案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起了公诉
被告人、辩护人展开了答辩
法院进行了审理
因案情复杂
一审法院将择日宣判
冷库发生火灾
时间回溯至2020年7月17日。当日11时50分左右,公安机关接110指挥中心指令:荆门城区月亮湖路一建材市场冷库发生火灾。
火灾现场(网络图)
随后,消防部门快速出击,全力扑救,于13时15分左右扑灭明火。此次事故无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殃及该市场5家商户、29家住户。
事后,相关部门介入调查。经电话通知,9名涉案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警方查明案情后,以9人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检察机关。
工人违章作业导致起火
经相关部门调查,此次火灾原因属施工人员在拆卸冷库内金属设施时违规动火(氧割作业),遗留火种(飞溅熔渣)引燃冷库内喷涂保温材料(氯胺酯泡沫)所致。
经认定,建材市场火灾是一起现场监管不严、工人违章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9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今年1月6日,掇刀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月22日上午,法院公开开庭一审此案。
庭审现场
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月6日,荆门一公司将位于城区月亮湖路一建材市场内综合楼南段一楼租赁给梁某(男,今年62岁,住城区)用于经营冷库。
2020年7月,梁某将该冷库的废旧钢材及废旧机器卖给魏某(男,今年35岁,宜昌当阳人,住城区),并由格甲(男,今30岁,城区人,魏某的舅倌子)代魏某与梁某签订买卖合同。格甲和魏某之间约定,由魏某负责出资收购,格甲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监管。梁某在未核实魏某、格甲是否具有相应拆除资质的情况下,在合同中约定由魏某、格甲负责拆除工程,将该冷库的拆除工程发包给魏某、格甲,且在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2020年7月15日,格乙(男,今年54岁,住城区,魏某的岳父)在未核实董某(男,今年41岁,东宝仙居人)是否具有相应拆除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将魏某、格甲承揽的冷库拆除工程发包给董某。
董某接手该工程后,明知该拆除工程需要使用明火切割设备,在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且未核实具体施工人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招揽孙某(男,今年34岁,住城区)、刘某(男,今年45岁,住城区)、王某(男,今年56岁,住城区)进行冷库拆除工程的具体施工。
2020年7月16日,孙某、王某(两人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刘某开始到建材市场内综合楼南端一楼进行冷库拆除,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发现现场管道内有残留的易燃气体(氨气),且现场有易燃物未清理干净,使用明火切割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并将上述安全隐患向董某报告,董某在未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安排孙某、王某、刘某继续违规施工作业。
2020年7月17日10时30分左右,出租方荆门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男,今年70岁,城区人)经巡查建材市场发现梁某所租赁的冷库在进行拆除施工作业,并得知冷库施工现场因使用明火切割设备引发起火,被施工人员自行扑灭,唐某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未落实现场安全监工,只是电话联系梁某,告知梁某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责令其即到现场进行安全监管。
当日11时50分左右,冷库发生火灾,最终导致5家商户、29家住户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03万元。
庭审期间,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认为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9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7名被告人对指控无异议
庭审现场
被告人董某、孙某、王某、梁某、魏某、格甲、格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不是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即使构成犯罪,根据其犯罪情节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等。
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某对火灾的发生无监管职责和过失,应当宣告无罪。
5人负间接责任,4人负直接责任
一审查明,唐某系荆门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在得知存在消防隐患后,施工现场监护不力,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火灾的发生承担间接责任;梁某、格乙违规将冷库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且现场监管不到位,对火灾的发生承担间接责任;格甲、魏某将拆除冷库作业的工程发包给他人后,未按规定事先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作业现场监护不到位,对火灾的发生承担间接责任。
此外,董某未按规定审查施工人员资质,发现安全隐患后在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前提下仍然继续指使他人施工,对火灾的发生承担直接责任;孙某、王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无证上岗,发现安全隐患后在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前提下仍然继续施工,对火灾的发生承担直接责任;被告人刘某发现安全隐患后在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前提下仍然继续施工,对火灾的发生承担直接责任。
因案情复杂,一审法院将择日宣判。
法官提醒: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刑法的功能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应当发挥犯罪预防功能。
安全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企业及从业人员尤其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牢记“隐患就是事故”,做到警钟长鸣。
链接:何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
人民法院认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关键在于,其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相统一。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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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晚报记者/秦文 通讯员/刘璐璐
主编/张义 编辑/聂传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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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659 | 2020_蒲城友泰塑业6·22燃爆着火生产安全_6·22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2020年6月22日23时45分左右,蒲城友泰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泰公司)聚丙烯包装车间由于聚丙烯粉料泄漏,发生一起燃爆着火事故,总过火面积约150㎡,造成6人烧伤,其中1人重度烧伤,2人中度烧伤,3人轻度烧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市委书记魏建锋,时任代市长王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晓军分别作出批示和指示,要求全力做好事故救援工作,把伤员救治放在第一位,要彻查事故原因,严肃追责问责。
6月24日,市安委会在蒲城县召开了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会,会议传达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陈峰通报了“6·22”事故情况,对近期危险化学品领域检查发现的51项隐患进行了现场交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晓军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严之又严、细之又细、实之又实”的具体要求。会后市安委会组织各县市区分管领导、应急局长等36人到事故现场进行了警示教育;25日上午,蒲城县组织辖区内38家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到事故现场进行了警示教育。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6月24日上午,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蒲城县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事故调查组邀请西北大学化工教授、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专家库专家郭人民和蒲城清洁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蒲洁能化)2名技术人员等组成专家组对该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经过6月24日至30日5次到友泰公司事故现场,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了事故现场勘察、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召开专家论证会等调查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受伤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企业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企业概况
友泰公司位于蒲城县平路庙煤化工业园,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9日,2017年3月21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6MA6Y2WK98W,法定代表人:吴道哉(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6197510170711)。2018年7月31日取得《渭南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渭公消验字〔2018〕第0071号),2020年2月6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陕]WH安许证字〔SW0001〕),许可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聚丙烯(粉料)装置4万吨/年。厂区面积50亩(约33300㎡),建筑物总占地面积约5511㎡,年产值1.7亿元人民币。现有员工49人,设有安环部、供销部、生产科、设备科、财务科、办公室等5个部门,并配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张思妮(女,汉族,身份证号码:610526199009161923),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何文伟(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10526198209275234)。
(二)厂区建筑布局及设施设备情况
厂区设有聚丙烯生产车间、原材料储罐、甲类库、成品库、备件库、气柜、丙烯卸车区、消防水池、循环水池等配套工程。
厂区设有6台聚合釜,6台闪蒸釜,6台原料罐,5台气体回收罐,3个丙烯计量罐。事故后经核查,甲类库内共存放氢气瓶116瓶(可存氢气容量232L),其中空瓶16瓶,充装氢气瓶100瓶(氢气存量200L)。厂区建筑布局示意图
厂内设有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地上室外消火栓10套,消防水炮4个,室内消火栓13个,储罐降温设备2套,二氧化碳灭火器26具,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120具,手提式BC干粉灭火器20具。
该公司建设项目配备了安全仪表功能,设定为安全完整性等级二级(SIL-2),控制系统采用故障安全型。当安全仪表系统内部产生故障时,安全仪表系统能按设计预定方式将过程转为安全状态。车间控制室和罐区控制室分别设置SIS(安全仪表系统),设有独立的操作室。聚丙烯包装部位所有电器及照明灯具均为防爆设施。
(三)聚丙烯(粉料)生产工艺
该公司采用间歇式本体法生产聚丙烯,主要工艺流程是液态丙烯在聚合釜中,当温度控制在75~80℃,压力在3.5~3.7MPa,在催化剂作用下进行聚合反应,并加入氢气调节相对分子质量;聚合反应结束后,未反应完的气相丙烯经冷却至液相丙烯,通过回收泵输送到原料罐区储存。生产的聚丙烯粉料成品通过闪蒸釜底部出料,通过袋装、称量、消除静电、缝袋包装、入库储存。
(四)事故发生现场企业人员结构分布
6月22日事发当晚在场共15人,其中班长郭鹏(检查全厂);办公楼主控室主操杨猛,副操杜会芬,化验工姚蒲英;一楼包装车间包装工赵福茂、雷西平(事故发生前离开厂区接家人)、蒙成刚、苏亚文、何小娟,叉车工李忠刚;二楼闪蒸车间马文若;三楼聚合车间张景强、赵刚民;罐区刘娜、成军。
二、事故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友泰公司因疫情影响,原料断供,一直处于停产状态。6月22日企业开始调试设备,准备复工复产。经查阅现场监控:6月22日晚上,生产车间一层有2名工人正在进行产品装袋、搬运工作。在22日晚8点多,3号聚合反应釜开始进料,经过3小时后反应结束。2楼操作人员马文若接中控室指令,开启3号反应釜卸料阀向闪蒸釜卸料。由于闪蒸釜下部出料阀门未关闭(按照操作规程该阀门应处于关闭状态)。二楼操作人员马文若开启3号反应釜卸料阀后,很快听见一楼有“嘭”的响声,紧接着烟雾弥漫看不清周围东西,随即发生燃爆。(经现场询问:期间发生两次燃爆,前后时间间隔5s~6s)
23时52分许(现场监控时间,经核对此监控时间比北京时间快约7分钟)3号闪蒸釜下部高压聚丙烯粉料及未反应完的丙烯气体(易燃气体)冲开输送绞笼而喷出,并在车间内迅速扩散形成大量粉尘,2名工人发现后立即撤离现场,约16秒后车间内发生燃爆;从3号闪蒸釜下侧旁边的监控视频记录可看到,当时3号闪蒸釜下部出料阀下有大量白色雾状物产生并迅速扩散,进而瞬间发生燃爆。
现场勘查发现,3号闪蒸釜出料阀连接的输送绞龙有开裂现象。
(二)事故救援情况
- 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蒲城县启动应急预案,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带领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火灾扑救组、医疗救护组、综合协调组、后勤保障组、专家指导组、舆情监控组有序开展处置工作。
友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道哉的父亲吴有寿(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6194807050717)接到企业临时聘任技术负责人邵明杰报告车间着火后,立即拔打了“119”和“110”报警电话,并向蒲城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蒲城高新区)副主任杜军锋进行了报告。23日零时12分左右消防车赶到现场,共出动消防车10辆,消防人员40余人。23日零时12分左右,蒲城高新区副主任杜军锋赶到现场,23日零时15分左右,蒲城县副县长屈建宁、应急管理局局长王宏伟、副局长王建华带领相关人员20人赶到现场,指挥现场救援和险情处置工作。凌晨3时,明火被扑灭,险情得到控制。
零时10分左右救护车赶到现场,受伤人员全部送蒲城县人民医院救治,生命体征平稳。
- 事故现场隐患处置情况。6月23日15时,在省市相关部门指导下,蒲城县成立了以副县长屈建宁为组长的现场处置组,邀请了蒲洁能化安环部副部长弋军等3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指导组会同友泰公司临时聘任技术负责人邵明杰对现场的4个反应釜进行了冷却置换,对全厂进行了事故后隐患排查,确定4个聚丙烯反应釜、危险化学品库房内的氢气瓶、丙烯罐区储存的液态丙烯、三乙基铝仍存在较高风险,研究制定了以确保安全为前提的治理方案,科学有序逐步处理。在现场处置组监督指导下,6月23日22时,甲类库内存放的116个氢气瓶由咸阳瑞祥气体有限公司全部运出厂区;截至7月1日,丙烯罐区储存的100吨液态丙烯由河南濮阳君瑞物资有限公司运出厂区,4个聚丙烯反应釜已完成泄压并封存物料,三乙基铝就地封存。现场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烧伤情况
1.重度烧伤人员情况(1人)
苏亚文,女,汉族,51岁,蒲城县平路庙乡直社村3组村民。
2.中度烧伤人员情况(2人)
赵福茂,男,汉族,55岁,蒲城县椿林乡平峨村1组村民。
何小娟,女,汉族,34岁,蒲城县孙镇直社村2组村民。
3.轻度烧伤人员情况(3人)
马文若,男,汉族,47岁,蒲城县东杨乡柳家村3组村民。
李忠刚,男,汉族,56岁,蒲城县孙镇黄寨村9组村民。
蒙成刚,男,汉族,47岁,蒲城县平路庙乡庙前村5组村民。
截至7月9日,3名轻度烧伤人员马文若、李忠刚、蒙成刚已康复出院;2名中度烧伤人员赵福茂、何小娟,1名重度烧伤人员苏亚文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治疗效果良好,生命体征平稳。
(二)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调查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一)直接原因
友泰公司3号聚合反应釜卸料(当时釜内压力约1.5MPa)至对应闪蒸釜时,由于闪蒸釜下部出料阀未关闭,致使高压聚丙烯粉料及未反应完的丙烯气体冲开输送绞笼而喷出。由于喷出的粉料(具有可燃性)和未反应完的丙烯气体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物,同时由于粉尘碰撞、相互摩擦产生静电,通过积累并放电从而产生点火源,在生产车间空间形成燃爆,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 友泰公司:法律意识淡薄,漠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
(1)未严格执行蒲城县应急管理局下达的停产指令。5月13日,蒲城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友泰公司存在3条安全隐患,随即下达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蒲]安监责改〔2020〕0888号),要求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6月2日,友泰公司向蒲城县应急管理局申请复产,在没有收到批复的情况下擅自违规组织生产。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操作规程形同虚设。工人严重违反聚丙烯装置操作规程,未关闭3号闪蒸釜下部出料阀门,致使高压聚丙烯粉料及未反应完的丙烯气体冲开输送绞笼而喷出,并在车间内迅速扩散造成燃爆,属严重的违章作业行为。
(3)安全培训不到位,未按照规定落实“三级”安全培训。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何文伟对事故发生当班叉车工李忠刚只是经过简单的培训就上岗。
(4)企业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严重落空,在安全管理人员均不在位情况下擅自违规组织生产。法定代表人吴道哉6月18日去浙江融资;生产经理冯道杰于5月辞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均不在岗;仅有值班班长负责全厂安全管理工作。
- 蒲城县应急管理局:虽然多次对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就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但是有些隐患仍然没有整改,没有采取强力的措施,行政执法不严、执法力度不够,使企业对待整改问题不认真、不及时、不重视,甚至在停业整顿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导致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 蒲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虽然管委会每周都对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但该企业在停业整顿的情况下仍然进行生产,没有及时发现和阻止,造成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因企业违规生产造成的危险化学品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认为,“6·22”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共造成6人烧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调查组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依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友泰公司和相关人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 友泰公司:友泰公司违规组织生产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公司存在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违规组织生产,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情节严重。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议由蒲城县应急管理局对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个月,并监督企业整改安全隐患,暂扣期满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报发证机关,依法依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渭南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2.企业相关人员(8人)
(1)吴道哉,男,汉族,1975年10月出生,友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疏于管理,造成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九十二条第一款、九十三条规定,建议友泰公司给予撤职处分;渭南市应急管理局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330326197510170711),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2)杨猛,男,汉族,1998年3月出生,友泰公司主控室主操,负责公司生产过程中各项指令的下达、各种电磁阀送电和停电的工作。因与包装车间蒙成刚在3号闪蒸釜接料完毕后,两人配合失误,致使闪蒸釜下出料阀未关闭,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处理意见:建议友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辞退处理。
(3)蒙成刚,男,汉族,1973年3月出生,友泰公司包装车间员工,负责对聚丙烯成品进行接料堆垛、闪蒸釜内成品料放料完毕后与主控室配合手动关闭闪蒸釜下出料阀。由于和主控室主操之间配合失误,致使3号闪蒸釜下出料阀未关闭,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处理意见:建议友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辞退处理。
(4)赵福茂,男,汉族,1965年9月出生,友泰公司包装车间组长,负责包装车间生产时的全面工作,安全巡检,设施设备安全运行,及时制止各种违规作业。由于在此次事故中未能检查提醒班组人员关闭3号闪蒸釜下出料阀,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负有失职、失察责任。处理意见:建议友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辞退处理。
(5)郭小鹏,男,汉族,1975年1月出生,友泰公司班长,事故发生时,负责公司当班生产期间的全面管理工作,在此次事故中负有安全管理职责。处理意见:建议友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撤职、辞退处理。
(6)邵明杰,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友泰公司临时聘任技术负责人,负责公司试车生产时的全面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此次事故中,对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存在盲区,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处理意见:建议友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辞退处理。
(7)张思妮,女,汉族,1990年9月出生,友泰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此次事故中负有安全管理失职之责。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由渭南市应急管理局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由友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撤职处理。
(8)何文伟,男,汉族,1982年9月出生,友泰公司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此次事故中负有对员工教育培训缺失,巡检和安全管理走形式等责任。处理意见:建议友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辞退处理。
(二)对蒲城县应急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处理意见(3人)
- 王宏伟,男,汉族,1971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蒲城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负责蒲城县应急管理局全面工作,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处理意见:建议由蒲城县纪委监委给予诫勉谈话。
- 王建华,男,汉族,1971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蒲城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及化工企业进行日常行政监管。对分管股(队)工作日常监管不严厉,执行监督不到位,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处理意见:建议由蒲城县纪委监委立案调查。
- 王军,男,汉族,1972年9月出生,危化一中队副队长,在本次事故中监管工作不细致、履职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对本次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处理意见:建议由蒲城县纪委监委立案调查。
(三)蒲城高新区和相关监管人员处理意见
- 蒲城高新区:辖区内友泰公司未严格执行蒲城县应急管理局下达的停产指令,在停业整顿期间仍然组织生产,监管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和阻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处理意见:建议向蒲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相关监管人员处理意见(2人)
(1)杜军锋,男,汉族,1971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蒲城高新区副主任,分管园区内安全生产等工作,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处理意见:建议由蒲城县纪委监委给予诫勉谈话。
(2)陈鹏,男,汉族,1978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蒲城高新区实业公司总经理,友泰公司安全生产包联干部,对友泰公司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处理意见:建议由蒲城县纪委监委给予诫勉谈话。
六、防范及整改措施
“6·22”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教训深刻,充分暴露出蒲城县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存在漏洞。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严格安全生产准入。蒲城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科学布局全县化工企业,提高化工企业落户门槛,建立项目立项联合审批机制,对安全风险高、投资规模小、装备水平低的小化工企业坚决不予落户。7月30日前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建设项目“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入园,严禁落后产能落户。要按照已制定的《蒲城县渭北煤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整改提升方案》扎实完成整改提升任务,在安全风险等级不降低的情况下,不得承接新的化工建设项目。
(二)建立健全园区安全管理体制,切实提升监管效能。蒲城高新区现有企业75家,安全监管任务重、责任大,但园区至今没有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日常安全管理缺位严重。蒲城县要从体制机制上抓紧理顺园区安全管理职能,按相关要求配足配强园区安全生产管理专业人员,建立一支作风硬,专业化程度高的安全监管队伍,彻底扭转目前园区安全管理的被动局面,形成“一人一企、一企一策”的专项整治工作格局。
严把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人员进入关,进一步明确资格标准,严格考试考核,突出专业素质,择优录用。可通过公务员聘任制方式选聘专业人才,到2020年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的50%,2022年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要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制度,实行监管执法人员到国有大型化工企业进行岗位实训。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法,采取“执法+专家”模式,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及早预警防范。真正让有重大风险的企业停下来,执法真正严起来。
(三)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和风险智能监测系统建设。蒲城县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托县域内蒲洁能化等大中型企业的专业技术力量,建立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专家库,提升安全监管专业化水平。蒲城高新区要尽快建立专常兼备的应急救援队伍,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指挥调度体系,与园区企业数量多,风险等级高的实际相匹配。要在2020年年底前建成蒲城高新区安全环保监管平台体系,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为基础,建设完善化工园区智能监控系统,实现对园区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的化工工艺、3人以上重点岗位风险的监控预警全覆盖。加快建设全县安全监管网络平台,实现与安全环保监管平台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
(四)加强专业培训,严格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专业人员入职要求。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作为高危行业领域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群体。要建立化工夜校,每月不少于4天时间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依托蒲洁能化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把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知识作为培训的主要内容,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2020年年底前,事故企业和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2022年6月底前达到相应水平。
(五)切实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全员全岗位责任清单,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并严密组织和监督落实。督促企业建立主动报告安全生产风险和事故隐患制度,完善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重大安全生产管控长效机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奖励举报和约谈问责制度,严格“黑名单”管理,加大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六)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今年以来,自上而下在危险化学品领域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友泰公司在此次事故中暴露出严重的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问题,反映出蒲城县安全监管部门反“三违”专项整治流于形式、不求实效,要切实汲取事故教训,重新安排、扎实开展反“三违”专项整治;要在中小企业深入开展排险除患专项整治,要聘请专家对县域内规模相对小,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弱的企业进行风险再辨识、隐患再排查,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FD09660 | 2020_蒲城友泰塑业有限公司6·22燃爆着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蒲城友泰塑业有限公司“6·22”燃爆着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6月22日23时45分左右,蒲城友泰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泰公司)聚丙烯包装车间由于聚丙烯粉料泄漏,发生一起燃爆着火事故,总过火面积约150㎡,造成6人烧伤,其中1人重度烧伤,2人中度烧伤,3人轻度烧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市委书记魏建锋,时任代市长王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晓军分别作出批示和指示,要求全力做好事故救援工作,把伤员救治放在第一位,要彻查事故原因,严肃追责问责。
6月24日,市安委会在蒲城县召开了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会,会议传达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陈峰通报了“6·22”事故情况,对近期危险化学品领域检查发现的51项隐患进行了现场交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晓军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严之又严、细之又细、实之又实”的具体要求。会后市安委会组织各县市区分管领导、应急局长等36人到事故现场进行了警示教育;25日上午,蒲城县组织辖区内38家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到事故现场进行了警示教育。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6月24日上午,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蒲城县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事故调查组邀请西北大学化工教授、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专家库专家郭人民和蒲城清洁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蒲洁能化)2名技术人员等组成专家组对该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经过6月24日至30日5次到友泰公司事故现场,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了事故现场勘察、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召开专家论证会等调查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受伤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企业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企业概况
友泰公司位于蒲城县平路庙煤化工业园,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9日,2017年3月21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6MA6Y2WK98W,法定代表人:吴道哉(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6197510170711)。2018年7月31日取得《渭南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渭公消验字〔2018〕第0071号),2020年2月6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陕]WH安许证字〔SW0001〕),许可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聚丙烯(粉料)装置4万吨/年。厂区面积50亩(约33300㎡),建筑物总占地面积约5511㎡,年产值1.7亿元人民币。现有员工49人,设有安环部、供销部、生产科、设备科、财务科、办公室等5个部门,并配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张思妮(女,汉族,身份证号码:610526199009161923),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何文伟(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10526198209275234)。
(二)厂区建筑布局及设施设备情况
厂区设有聚丙烯生产车间、原材料储罐、甲类库、成品库、备件库、气柜、丙烯卸车区、消防水池、循环水池等配套工程。
厂区设有6台聚合釜,6台闪蒸釜,6台原料罐,5台气体回收罐,3个丙烯计量罐。事故后经核查,甲类库内共存放氢气瓶116瓶(可存氢气容量232L),其中空瓶16瓶,充装氢气瓶100瓶(氢气存量200L)。厂区建筑布局示意图
厂内设有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地上室外消火栓10套,消防水炮4个,室内消火栓13个,储罐降温设备2套,二氧化碳灭火器26具,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120具,手提式BC干粉灭火器20具。
该公司建设项目配备了安全仪表功能,设定为安全完整性等级二级(SIL-2),控制系统采用故障安全型。当安全仪表系统内部产生故障时,安全仪表系统能按设计预定方式将过程转为安全状态。车间控制室和罐区控制室分别设置SIS(安全仪表系统),设有独立的操作室。聚丙烯包装部位所有电器及照明灯具均为防爆设施。
(三)聚丙烯(粉料)生产工艺
该公司采用间歇式本体法生产聚丙烯,主要工艺流程是液态丙烯在聚合釜中,当温度控制在75~80℃,压力在3.5~3.7MPa,在催化剂作用下进行聚合反应,并加入氢气调节相对分子质量;聚合反应结束后,未反应完的气相丙烯经冷却至液相丙烯,通过回收泵输送到原料罐区储存。生产的聚丙烯粉料成品通过闪蒸釜底部出料,通过袋装、称量、消除静电、缝袋包装、入库储存。
(四)事故发生现场企业人员结构分布
6月22日事发当晚在场共15人,其中班长郭鹏(检查全厂);办公楼主控室主操杨猛,副操杜会芬,化验工姚蒲英;一楼包装车间包装工赵福茂、雷西平(事故发生前离开厂区接家人)、蒙成刚、苏亚文、何小娟,叉车工李忠刚;二楼闪蒸车间马文若;三楼聚合车间张景强、赵刚民;罐区刘娜、成军。
二、事故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友泰公司因疫情影响,原料断供,一直处于停产状态。6月22日企业开始调试设备,准备复工复产。经查阅现场监控:6月22日晚上,生产车间一层有2名工人正在进行产品装袋、搬运工作。在22日晚8点多,3号聚合反应釜开始进料,经过3小时后反应结束。2楼操作人员马文若接中控室指令,开启3号反应釜卸料阀向闪蒸釜卸料。由于闪蒸釜下部出料阀门未关闭(按照操作规程该阀门应处于关闭状态)。二楼操作人员马文若开启3号反应釜卸料阀后,很快听见一楼有“嘭”的响声,紧接着烟雾弥漫看不清周围东西,随即发生燃爆。(经现场询问:期间发生两次燃爆,前后时间间隔5s~6s)
23时52分许(现场监控时间,经核对此监控时间比北京时间快约7分钟)3号闪蒸釜下部高压聚丙烯粉料及未反应完的丙烯气体(易燃气体)冲开输送绞笼而喷出,并在车间内迅速扩散形成大量粉尘,2名工人发现后立即撤离现场,约16秒后车间内发生燃爆;从3号闪蒸釜下侧旁边的监控视频记录可看到,当时3号闪蒸釜下部出料阀下有大量白色雾状物产生并迅速扩散,进而瞬间发生燃爆。
现场勘查发现,3号闪蒸釜出料阀连接的输送绞龙有开裂现象。
(二)事故救援情况
- 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蒲城县启动应急预案,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带领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火灾扑救组、医疗救护组、综合协调组、后勤保障组、专家指导组、舆情监控组有序开展处置工作。
友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道哉的父亲吴有寿(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6194807050717)接到企业临时聘任技术负责人邵明杰报告车间着火后,立即拔打了“119”和“110”报警电话,并向蒲城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蒲城高新区)副主任杜军锋进行了报告。23日零时12分左右消防车赶到现场,共出动消防车10辆,消防人员40余人。23日零时12分左右,蒲城高新区副主任杜军锋赶到现场,23日零时15分左右,蒲城县副县长屈建宁、应急管理局局长王宏伟、副局长王建华带领相关人员20人赶到现场,指挥现场救援和险情处置工作。凌晨3时,明火被扑灭,险情得到控制。
零时10分左右救护车赶到现场,受伤人员全部送蒲城县人民医院救治,生命体征平稳。
- 事故现场隐患处置情况。6月23日15时,在省市相关部门指导下,蒲城县成立了以副县长屈建宁为组长的现场处置组,邀请了蒲洁能化安环部副部长弋军等3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指导组会同友泰公司临时聘任技术负责人邵明杰对现场的4个反应釜进行了冷却置换,对全厂进行了事故后隐患排查,确定4个聚丙烯反应釜、危险化学品库房内的氢气瓶、丙烯罐区储存的液态丙烯、三乙基铝仍存在较高风险,研究制定了以确保安全为前提的治理方案,科学有序逐步处理。在现场处置组监督指导下,6月23日22时,甲类库内存放的116个氢气瓶由咸阳瑞祥气体有限公司全部运出厂区;截至7月1日,丙烯罐区储存的100吨液态丙烯由河南濮阳君瑞物资有限公司运出厂区,4个聚丙烯反应釜已完成泄压并封存物料,三乙基铝就地封存。现场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烧伤情况
1.重度烧伤人员情况(1人)
苏亚文,女,汉族,51岁,蒲城县平路庙乡直社村3组村民。
2.中度烧伤人员情况(2人)
赵福茂,男,汉族,55岁,蒲城县椿林乡平峨村1组村民。
何小娟,女,汉族,34岁,蒲城县孙镇直社村2组村民。
3.轻度烧伤人员情况(3人)
马文若,男,汉族,47岁,蒲城县东杨乡柳家村3组村民。
李忠刚,男,汉族,56岁,蒲城县孙镇黄寨村9组村民。
蒙成刚,男,汉族,47岁,蒲城县平路庙乡庙前村5组村民。
截至7月9日,3名轻度烧伤人员马文若、李忠刚、蒙成刚已康复出院;2名中度烧伤人员赵福茂、何小娟,1名重度烧伤人员苏亚文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治疗效果良好,生命体征平稳。
(二)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调查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一)直接原因
友泰公司3号聚合反应釜卸料(当时釜内压力约1.5MPa)至对应闪蒸釜时,由于闪蒸釜下部出料阀未关闭,致使高压聚丙烯粉料及未反应完的丙烯气体冲开输送绞笼而喷出。由于喷出的粉料(具有可燃性)和未反应完的丙烯气体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物,同时由于粉尘碰撞、相互摩擦产生静电,通过积累并放电从而产生点火源,在生产车间空间形成燃爆,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 友泰公司:法律意识淡薄,漠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
(1)未严格执行蒲城县应急管理局下达的停产指令。5月13日,蒲城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友泰公司存在3条安全隐患,随即下达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蒲]安监责改〔2020〕0888号),要求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6月2日,友泰公司向蒲城县应急管理局申请复产,在没有收到批复的情况下擅自违规组织生产。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操作规程形同虚设。工人严重违反聚丙烯装置操作规程,未关闭3号闪蒸釜下部出料阀门,致使高压聚丙烯粉料及未反应完的丙烯气体冲开输送绞笼而喷出,并在车间内迅速扩散造成燃爆,属严重的违章作业行为。
(3)安全培训不到位,未按照规定落实“三级”安全培训。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何文伟对事故发生当班叉车工李忠刚只是经过简单的培训就上岗。
(4)企业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严重落空,在安全管理人员均不在位情况下擅自违规组织生产。法定代表人吴道哉6月18日去浙江融资;生产经理冯道杰于5月辞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均不在岗;仅有值班班长负责全厂安全管理工作。
- 蒲城县应急管理局:虽然多次对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就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但是有些隐患仍然没有整改,没有采取强力的措施,行政执法不严、执法力度不够,使企业对待整改问题不认真、不及时、不重视,甚至在停业整顿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导致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 蒲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虽然管委会每周都对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但该企业在停业整顿的情况下仍然进行生产,没有及时发现和阻止,造成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因企业违规生产造成的危险化学品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认为,“6·22”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共造成6人烧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调查组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依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友泰公司和相关人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 友泰公司:友泰公司违规组织生产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公司存在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违规组织生产,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情节严重。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议由蒲城县应急管理局对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个月,并监督企业整改安全隐患,暂扣期满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报发证机关,依法依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渭南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2.企业相关人员(8人)
(1)吴道哉,男,汉族,1975年10月出生,友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疏于管理,造成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九十二条第一款、九十三条规定,建议友泰公司给予撤职处分;渭南市应急管理局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330326197510170711),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2)杨猛,男,汉族,1998年3月出生,友泰公司主控室主操,负责公司生产过程中各项指令的下达、各种电磁阀送电和停电的工作。因与包装车间蒙成刚在3号闪蒸釜接料完毕后,两人配合失误,致使闪蒸釜下出料阀未关闭,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处理意见:建议友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辞退处理。
(3)蒙成刚,男,汉族,1973年3月出生,友泰公司包装车间员工,负责对聚丙烯成品进行接料堆垛、闪蒸釜内成品料放料完毕后与主控室配合手动关闭闪蒸釜下出料阀。由于和主控室主操之间配合失误,致使3号闪蒸釜下出料阀未关闭,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处理意见:建议友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辞退处理。
(4)赵福茂,男,汉族,1965年9月出生,友泰公司包装车间组长,负责包装车间生产时的全面工作,安全巡检,设施设备安全运行,及时制止各种违规作业。由于在此次事故中未能检查提醒班组人员关闭3号闪蒸釜下出料阀,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负有失职、失察责任。处理意见:建议友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辞退处理。
(5)郭小鹏,男,汉族,1975年1月出生,友泰公司班长,事故发生时,负责公司当班生产期间的全面管理工作,在此次事故中负有安全管理职责。处理意见:建议友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撤职、辞退处理。
(6)邵明杰,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友泰公司临时聘任技术负责人,负责公司试车生产时的全面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此次事故中,对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存在盲区,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处理意见:建议友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辞退处理。
(7)张思妮,女,汉族,1990年9月出生,友泰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此次事故中负有安全管理失职之责。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由渭南市应急管理局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由友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撤职处理。
(8)何文伟,男,汉族,1982年9月出生,友泰公司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此次事故中负有对员工教育培训缺失,巡检和安全管理走形式等责任。处理意见:建议友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辞退处理。
(二)对蒲城县应急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处理意见(3人)
- 王宏伟,男,汉族,1971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蒲城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负责蒲城县应急管理局全面工作,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处理意见:建议由蒲城县纪委监委给予诫勉谈话。
- 王建华,男,汉族,1971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蒲城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及化工企业进行日常行政监管。对分管股(队)工作日常监管不严厉,执行监督不到位,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处理意见:建议由蒲城县纪委监委立案调查。
- 王军,男,汉族,1972年9月出生,危化一中队副队长,在本次事故中监管工作不细致、履职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对本次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处理意见:建议由蒲城县纪委监委立案调查。
(三)蒲城高新区和相关监管人员处理意见
- 蒲城高新区:辖区内友泰公司未严格执行蒲城县应急管理局下达的停产指令,在停业整顿期间仍然组织生产,监管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和阻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处理意见:建议向蒲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相关监管人员处理意见(2人)
(1)杜军锋,男,汉族,1971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蒲城高新区副主任,分管园区内安全生产等工作,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处理意见:建议由蒲城县纪委监委给予诫勉谈话。
(2)陈鹏,男,汉族,1978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蒲城高新区实业公司总经理,友泰公司安全生产包联干部,对友泰公司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处理意见:建议由蒲城县纪委监委给予诫勉谈话。
六、防范及整改措施
“6·22”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教训深刻,充分暴露出蒲城县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存在漏洞。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严格安全生产准入。蒲城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科学布局全县化工企业,提高化工企业落户门槛,建立项目立项联合审批机制,对安全风险高、投资规模小、装备水平低的小化工企业坚决不予落户。7月30日前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建设项目“禁限控”目录,对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入园,严禁落后产能落户。要按照已制定的《蒲城县渭北煤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整改提升方案》扎实完成整改提升任务,在安全风险等级不降低的情况下,不得承接新的化工建设项目。
(二)建立健全园区安全管理体制,切实提升监管效能。蒲城高新区现有企业75家,安全监管任务重、责任大,但园区至今没有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日常安全管理缺位严重。蒲城县要从体制机制上抓紧理顺园区安全管理职能,按相关要求配足配强园区安全生产管理专业人员,建立一支作风硬,专业化程度高的安全监管队伍,彻底扭转目前园区安全管理的被动局面,形成“一人一企、一企一策”的专项整治工作格局。
严把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人员进入关,进一步明确资格标准,严格考试考核,突出专业素质,择优录用。可通过公务员聘任制方式选聘专业人才,到2020年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的50%,2022年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要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制度,实行监管执法人员到国有大型化工企业进行岗位实训。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法,采取“执法+专家”模式,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及早预警防范。真正让有重大风险的企业停下来,执法真正严起来。
(三)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和风险智能监测系统建设。蒲城县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托县域内蒲洁能化等大中型企业的专业技术力量,建立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专家库,提升安全监管专业化水平。蒲城高新区要尽快建立专常兼备的应急救援队伍,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指挥调度体系,与园区企业数量多,风险等级高的实际相匹配。要在2020年年底前建成蒲城高新区安全环保监管平台体系,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为基础,建设完善化工园区智能监控系统,实现对园区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的化工工艺、3人以上重点岗位风险的监控预警全覆盖。加快建设全县安全监管网络平台,实现与安全环保监管平台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
(四)加强专业培训,严格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专业人员入职要求。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作为高危行业领域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群体。要建立化工夜校,每月不少于4天时间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依托蒲洁能化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把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知识作为培训的主要内容,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2020年年底前,事故企业和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2022年6月底前达到相应水平。
(五)切实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全员全岗位责任清单,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并严密组织和监督落实。督促企业建立主动报告安全生产风险和事故隐患制度,完善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重大安全生产管控长效机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奖励举报和约谈问责制度,严格“黑名单”管理,加大对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六)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今年以来,自上而下在危险化学品领域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友泰公司在此次事故中暴露出严重的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问题,反映出蒲城县安全监管部门反“三违”专项整治流于形式、不求实效,要切实汲取事故教训,重新安排、扎实开展反“三违”专项整治;要在中小企业深入开展排险除患专项整治,要聘请专家对县域内规模相对小,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弱的企业进行风险再辨识、隐患再排查,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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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661 | 2020_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中天东方氟硅材料有限公司1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中天东方氟硅材料有限公司“1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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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中天东方氟硅材料有限公司“1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1-05-08 15:13:18 信息来源: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1月9日11时23分许,位于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中天东方氟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氟硅)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9820㎡,直接经济损失498.9万元。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黄明第一时间与现场视频连线,要求科学施救,避免救援伤亡,并派出消防救援局周天总工程师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救援。省委书记袁家军、省长郑栅洁、时任常务副省长冯飞、副省长高兴夫分别作出指示批示,要求科学组织灭火,尽可能消除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进一步查明原因,举一反三,加强针对性管理。省委秘书长陈金彪亲赴现场指导救援,省应急厅凌志峰厅长亲自坐镇指挥中心指导调度事故救援,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并派出由分管副厅长带队的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衢政办发〔2015〕32号)的规定,11月9日,衢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人力社保局、市生态环境局、衢州智造新城管委会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中天东方氟硅材料有限公司“11·9”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监委和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聘请化工安全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模拟实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事故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围绕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要求,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整改的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中天氟硅“11·9”火灾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对泄漏的有机硅高沸物处置不当导致起火燃烧进而引发流淌火、大面积着火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 事故发生经过。2020年11月9日8时11分许,中天氟硅操作工万某某、朱某某进入3号堆场第三通道中间位置进行倒桶作业时,发现一个浆液高沸吨桶底阀泄漏,泄漏量约20kg;8时17分,朱某某离开堆场赴五车间拉熟石灰(氢氧化钙),用于中和处理泄漏在地面的浆液高沸;8时19分,储运部班长钱某到堆场巡检,确认泄漏情况后,向储运部经理陈某报告并经同意后,安排叉车准备将泄漏的吨桶运送至六车间进行处理;8时31分,朱某某带着熟石灰回到堆场;8时32分,叉车进入堆场,将吨桶举高之后,钱某等人发现泄漏更加严重,又重新放下,再次报陈某同意后,决定就地进行倒桶作业,万某某、朱某某开始进行倒桶作业后,钱某随后离开;8时41分,倒桶作业完成后,朱某某、万某某用熟石灰中和地面上泄漏的有机硅高沸物,现场多次冒出白烟;8时45分,安全员陈某巡检到现场,对现场作业人员使用熟石灰进行中和冒白烟现象,没有提出异议,对冒烟现场拍照后,将有关情况向安环部经理潘某某及钱某报告后离开,潘某某、钱某对现场使用熟石灰中和的处理方式未提出异议;9时03分,员工在铲、扫中和混合物过程中起火,朱某某取用干粉灭火器灭火后开始现场清理;9时08分,钱某接到安全员陈某钉钉通知后回到堆场,查看后离开;9时28分,万某某、朱某某将地面中和混合物铲扫到编织袋中,靠放在现场浆液高沸吨桶边上;9时43分,储运部班长李某某接到钱某通知后到堆场,询问情况后离开,离开前未要求万某某、朱某某将装有中和混合物的编织袋及时带离现场;10时23分,万某某、朱某某完成现场作业后离开3号堆场,离开时未将编织袋取走。此后无人进入堆场。11时23分许,编织袋中的混合物冒烟继而发生燃烧,将浆液高沸吨桶引燃,大量有机硅高沸物泄漏加速燃烧并形成流淌火,引发3号堆场着火;11时29分许,火势蔓延到2号堆场、甲基三甲氧基硅烷工段、五车间厂房(含成品仓库)、六车间硅粉堆场等。
- 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衢州市委市政府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科学有效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工作。成立了由市长汤飞帆为指挥长,市委副书记吴舜泽、常务副市长陈锦标、市委宣传部部长钱伟刚、智造新城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刘根宏为副指挥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通宵达旦在现场坐镇指挥。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在接警后,立即组织消防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救援。应急、公安、交警、交通、生态环境、卫健、电力、武警、智造新城以及巨化集团、柯城区、衢江区和江山市等联动同步响应,调集危化事故处置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协同事故救援处置,第一时间指令切断中天氟硅周边氢气、氧气等危险气体的管网输送,同时将相关停气信息迅速告知给相关企业,要求各受影响企业立即采取保护性停产措施,避免事故波及引发次生灾害。省消防救援总队调集杭州、宁波、温州、金华4个支队化工编队驰援,总队长、副总队长率总队全勤指挥部前往现场,政委在指挥中心调度指挥。经过近30个小时的艰苦奋战,火灾成功扑灭,转移化工原料207桶,甲类仓库、储罐区、生产主装置和毗邻企业等重点目标得到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部门在衢江区廿里镇、后溪镇,江山市上余镇,柯城区黄家街道后川村、黄家村等五个地点设置空气监测点,实时监测各项空气污染物指标。11月9日21时30分监测结果显示:距事故地下风向约3公里,颗粒物PM10监测浓度为134ug/m³;二氧化硫监测浓度为0.026mg/m³;二氧化氮物监测浓度为0.047mg/m³,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氯化氢手工监测浓度0.14-0.18mg/m³,超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0.05mg/m³。根据智造新城沙溪沟水质手工监测,pH值水质呈酸性;江山港双港口自动监测断面pH值为7.8,水质正常。至11月10日凌晨1时,沙溪沟水质pH值为6.65,水质已恢复正常。11月10日上午7点,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指标均已符合环境标准。11月16日,9:00-11:00黄家小学氯化氢浓度未检出,厂界西南氯化氢浓度未检出,厂界西南800米氯化氢浓度未检出,均达到标准要求。11:00沙溪沟汇入江山港pH值为7.33,COD为14毫克每升,水质正常。
(二)燃烧现场情况。
本起火灾事故自3号堆场起火,过火场所另有2号堆场、甲基三甲氧基硅烷工段、五车间厂房、六车间硅粉堆场及邻近的部分物料输送管道和管廊架等。
- 3号堆场。2019年3月1日开工建设,浙江广茂建设有限公司承建,造价150万元,同年5月20日建成,建成之初系露天堆场;2019年5月26日始搭建钢结构、彩钢瓦棚,同年10月9日搭建完成,建设3号堆场主要用于堆放有机硅高沸物等,事故中过火面积4300 m³。事故发生前,3号堆场堆放了12个品种、1144.79吨的物料,包装容器分别是塑料吨桶、200L塑料桶、铁桶以及少量的50L塑料桶。12个品种分别是:不合格D3约6.84吨、高沸物6约40吨、含氢硅油3约40吨、交联物约50吨、歧化高沸275.36吨、浆液高沸392.1吨、退高沸148.94吨、废107胶9.8吨、酸胶皮14.4吨、水裂解车间水解物29.45吨、200#车间水解物125.4吨、歧化高沸渣约12.5吨。上述物料中,D3、高沸物6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中载明,其余物料未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中载明;其中,废107胶、酸胶皮系次品,含氢硅油系产品,交联物、水裂解车间水解物、200#车间水解物、歧化高沸、歧化高沸渣、退高沸系副产物,浆液高沸系中间产品。3号堆场物料在火灾中全部烧毁。
- 2号堆场。系水泥硬化露天堆场,过火面积2398 m2。2017年9月15日开工建设,浙江衢州银润建设有限公司承建,造价66.5万元,同年10月15日竣工并投入使用,主要用于堆放有机硅高沸物等。事故发生前,堆放了4个品种、410.22吨的物料,包装容器和3号堆场相同。4个品种分别是:浆液高沸94吨、700#高沸136.22吨、200#车间水解物142.5吨、700#高沸渣约37.5吨。浆液高沸、200#车间水解物属性和3号堆场相同,700#高沸、700#高沸渣系副产物,未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中载明。上述物料在火灾中全部烧毁。
- 甲基三甲氧基硅烷工段、五车间厂房(含成品仓库)、六车间硅粉堆场。过火面积分别是200㎡ 、1910㎡、420㎡。甲基三甲氧基硅烷工段设施设备部分损毁,五车间厂房部分损毁,成品仓库内存放的纳米碳酸钙、白炭黑、炭黑等127.68吨物品全部损毁,六车间西面硅粉堆场全部烧毁。
(三)浆液高沸理化特性。
- 来源。中天氟硅有机硅生产装置主要工艺流程为:在氯甲烷合成装置采用甲醇与氯化氢催化(催化剂氯化锌)合成氯甲烷;以氯甲烷与硅粉为原料、铜粉为催化剂,在单体合成装置-流化床中合成甲基氯硅烷混合单体,混合单体送下道工序蒸馏。单体合成装置除产出混合单体外,另产出合成高沸、废浆渣和废触体,废浆渣排到钢制浆渣罐内,用叉车送至六车间,待浆渣罐内物料冷却后进行固液分离,所得液相物料即为浆液高沸。
- 理化特性。浆液高沸经外送检测:(1)送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检测,浆液高沸燃点80℃。(2)上海化工研究院危险化学品鉴定结果:闭杯闪点46℃,为易燃液体。(3)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检验分析结果:闭杯闪点51.5℃,自燃温度271℃,可持续燃烧;浆液高沸属于遇湿易燃液体,遇空气中水分释放出HCI气体,形成酸雾,遇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
- 类别。浆液高沸为中间产品,直接来源是合成装置再沸器(洗涤塔釜),本源是合成装置合成反应的副产物,为甲基氯硅烷混合单体为主的混合物,年产生量约4000吨,经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检测有14种组份。事故前,中天氟硅对浆液高沸的处理方式是:将浆液高沸回收到闪蒸罐,经过闪蒸后进入700#现有装置中进行高沸裂解出氯硅烷单体。中天氟硅现有装置对浆液高沸的处理能力是:产出和回收处理处于微平衡(略有富余)状态。
(四)事故单位情况。
中天氟硅是一家有机硅生产企业,成立于2006年1月25日,由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股95%)和巨化集团有限公司(占股5%)出资组建。法定代表人:邵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84436936U;注册地:浙江省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华荫北路20号;经营范围:有机硅单体装置项目;有机硅单体副产物综合利用项目(含氢硅油、甲基三甲氧基硅烷项目);有机硅系列产品及相关新型材料的研发;其他有机硅系列产品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现有职工528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号:(ZJ)WH安许证字(2019)-H-1668;有效期:2019年6月24日至2022年6月23日;许可范围:年产: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D4 80-95%) 2.6万吨、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 2万吨、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 )0.2万吨、一甲基三氯硅烷(M1)0.8万吨、三甲基一氯硅烷(M3)0.2万吨、一甲基二氯氢硅烷(MH) 0.2万吨、高沸物(六甲基二硅烷30%,六甲基环三硅氧烷20%,六甲基二硅氧烷30%)0.4万吨。二甲基二氯硅烷(M2)(中间产品) 8.2万吨、氯甲烷(中间产品)5.92万吨、氯化氢(中间产品)4.2万吨。年副产:共沸物(M3 50%,四氯化硅50%)0.0 2万吨、低沸物(二甲基一氯氢硅烷25%,一甲基二氯氢硅烷45%, 四甲基硅20%) 0.08万吨、硫酸0.4万吨、盐酸(18%)4.7万吨。
二、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3号堆场吨桶底阀渗漏,桶内浆液高沸泄漏至地面,现场作业人员使用熟石灰处理泄漏物导致起火燃烧,作业人员用灭火器将火熄灭后,未燃尽的浆液高沸与熟石灰混合物被装入编织袋捂成一堆,倚靠在一浆液高沸吨桶一侧。编织袋内未燃尽的浆液高沸与熟石灰混合物经长时间反应放热后,达到自燃温度,再次起火。起火初期未被及时发现,其倚靠的塑料吨桶局部受热融化,浆液高沸流出,被明火点燃且迅速向四周扩散,引燃堆场内存放的其它可燃介质,堆场边沿设置的收集沟被燃烧产物堵塞充填,流淌火向堆场外部扩散,导致火灾事故扩大。燃烧过程中,由于堆场内有机硅高沸物以及其它可燃物热分解不彻底、燃烧供氧不足、燃烧不完全,导致产生大量黑烟。
浆液高沸中加入熟石灰着火的机理:熟石灰主要组分氢氧化钙呈碱性,非密封存放而含少量水分;浆液高沸检测出的14种有机物组分中有二氯四甲基二硅烷、氯四甲基二硅氧烷、氯甲基二甲基氯硅烷等11种属含氯有机物。在有机化学中,氯原子是一种官能团,当氯原子连在碳上的时候可以在碱性条件下发生水解反应(实质是取代反应),氯原子水解成羟基,同时生成氯离子,与水中氢离子合成氯化氢,反应放热。硅和碳都属于《元素周期表》中的IVA族,二者性质相似,即当氯原子连在硅上的时候也可以在碱性条件下发生水解反应、放热。反应放热达到了浆液高沸的自燃点(271℃),导致浆液高沸起火燃烧。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问题
中天氟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临时堆场长期大量堆放具有可燃易燃的有机硅高沸物等介质,风险辨识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 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进行企业系统性的安全风险辨识,对浆液高沸燃烧危险特性认识不足,对使用石灰进行中和处置泄漏浆液高沸可能产生的危害未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并制定相对应的处置措施。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有效的机制,不能确保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环部负责人、储运部负责人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职责,致使储运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编制、审核、审批、发布实施等的管理严重缺失。储运部编制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有机硅高沸物泄漏应急处置方案未经任何审查审批流程即可在部门发布实施,制度、规程、处置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可操作性无从保证。储运部直接负责2号、3号堆场的安全环保消防管理,未根据堆场存放大量有机硅高沸物的实际情况,编制堆场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编制储运部视频监控值守制度,未明确值守人员及值守岗位职责。负有领导管理职责的中天氟硅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环部负责人等均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储运部上述不符合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行为。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中无堆放大量有机硅高沸物的2号、3号堆场的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对高沸包装桶老化破损(及其泄漏)的隐患不重视,仅以经常性的堆场内倒桶作业代替老化破损包装桶的更新,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要求对外聘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能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对外聘的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 陈某,系中天氟硅储运部经理,负责储运部所有事务,火灾事故发生在储运部下属堆场。根据中天氟硅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部门经理对其负责部门的安全生产和员工健康负有领导责任。陈通存在未采用中天氟硅安全评价报告中关于有机硅高沸物泄漏处置的流程,自行制定可以用熟石灰进行中和的处置预案并组织操作工进行学习,对员工用熟石灰中和泄漏有机硅高沸物等安全隐患存在失职。该事故中,陈通接到储运部班长钱某关于3号堆场浆液高沸泄漏的汇报之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后3号堆场因浆液高沸中和混合物未及时清理引发火灾事故。陈通安全监管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 潘某某,中天氟硅安环部经理,负责安环部所有事务。根据中天氟硅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中天氟硅安全生产责任制归口安环部管理,对中天氟硅所有部门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责任。潘晓华未认真履行中天氟硅安全评价报告中关于有机硅高沸物泄漏处置的流程,对储运部上报备案的可以用熟石灰进行中和的处置预案审核把关不到位,对储运部操作人员日常使用熟石灰进行中和处置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整改等情况存在失职。该事故中,其接到安环部安全员陈斌关于3号堆场吨桶内浆液高沸泄漏并伴有烟雾的报告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后3号堆场因浆液高沸中和混合物未及时清理引发火灾事故。潘晓华安全监管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万某某,中天氟硅外聘操作工,系3号堆场事发当日倒桶操作工。事故发生前,其发现浆液高沸泄漏后用熟石灰进行中和处置时发生冒烟起火,在扑灭后未及时汇报情况,后将处置后的混合物装入编织袋放置在吨桶旁便离开现场,编织袋内混合物反应发热自燃导致事故发生。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 朱某某,中天氟硅外聘操作工,系3号堆场事发当日倒桶操作工。事故发生前,其发现浆液高沸泄漏后,到六车间拉熟石灰进行中和处置,中途发生冒烟起火,在扑灭后未及时汇报情况,后将处置后的混合物装入编织袋放置在吨桶旁,便离开现场,编织袋内混合物反应放热自燃导致事故发生。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 邵某某,中天氟硅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项的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 钱某,中天氟硅储运部班长。事故发生在其所直接管理的班组,对浆液高沸泄漏的隐患未全程在场组织彻底消除;未按要求对万某某、朱某某两人开展教育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即安排上岗。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建议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员资格证,并责令中天氟硅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 陈某,中天氟硅专职安全员。在巡检中未对员工的现场处置提出异议,未要求员工将现场中和物带离现场,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建议依法撤销安全生产管理员资格证。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中天氟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内部处理的人员。
- 秦某,中天氟硅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全公司财务管理,兼管储运部工作。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储运部安全生产的有关工作不清楚、不掌握,本职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不到位。责令中天氟硅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 李某某,中天氟硅储运部地磅组长。事故发生在其所在小组,对发现的有机硅高沸物泄漏的隐患未在场组织彻底消除,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责令中天氟硅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五)建议依法依规作出问责的单位。
衢州智造新城管理委员会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深入。责成向衢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教训及防范整改措施
(一)中天氟硅应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对相关物料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危险理化特性检测、鉴定,并依据相关结果编制或修改SDS,落实反应风险评估要求,据之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办理相关行政审批、登记手续。针对浆液高沸及其它物料,如700#高沸、岐化高沸、精馏高沸、合成高沸等危险危害性质,委托有资质单位设计专门的储存场所,配套设计相应的消防、安全和环保设施,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严格包装桶质量控制管理,严防包装桶泄漏,并在包装桶下加垫托盘。制定针对性的泄漏应急处置方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设施、应急物资,定期开展演练,提升一线员工应急处置能力。切实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危险场所现场巡检工作,落实危险场所视频监控要求和值守人员职责。禁止在储存区进行浆液高沸等易燃物料的倒桶作业,结合岗位实际情况,细化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使之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积极参与国内外有机硅生产企业交流合作,优化生产工艺,提高单体得率,从源头上减少各种有机硅高沸物的产生量。同时开展对单体合成过程中所产生的岐化高沸、精馏高沸、合成高沸、浆液高沸等综合利用的研究(合成橡胶沥青等),变废为宝。对以下内容进行风险评估和设计:“单体合成工段合成料液(甲基氯硅烷混合单体+高沸)在洗涤塔进行分离,高沸与浆渣一起排至闪蒸罐闪蒸(闪蒸罐由230~240℃的导热油加热),闪蒸出来的高沸即合成高沸,送往罐区进行下一道工序处理;剩余浆渣排到钢制浆渣罐内,用叉车送至六车间,待浆渣罐内物料冷却后进行固液分离,所得液体为浆液高沸,固体则在六车间进行回收。”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建立健全由属地管理部门、规划、住建、应急、环保、消防等部门组成的定期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置生产经营单位未批先建、乱搭乱建等的行为,对联合执法中发现的问题,落实到部门,定点到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需要停产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坚决予以停产整顿;对整改无望的,该关闭的要坚决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各相关监管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有分有合,各司其职,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运营能力。
(三)全面开展化工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深刻吸取化工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研究制定方案,坚持以“园区化、专业化、智能化”为方向,按照“减存量、控增量、提本质”要求,严格落实源头管控措施,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着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推进全市化工行业安全、绿色、高质量发展。二是开展有机硅行业专项大检查。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危化品全生命周期安全重点整治、涉爆炸性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危化品运输安全“铁拳整治”及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等工作部署,深入开展全市有机硅生产企业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三是加快高新园区消防水源建设。衢州智造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要结合自来水管网改造、主城区建设和城市消防专项规划,按标准加快新(改、扩)建市政消火栓,在园区各企业消防水池增设消防车取水口和相关取水设施,在园区附近开发天然消防水源,设置取水平台,方便消防车停靠取水,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将施工图纸设计和审核的内容延伸到消防水源的进户情况,审核时首先要考察市政管网或重要河道枢纽,全程监督设计单位、审图公司、监理部门直至建设单位是否合理设置消防水源。四是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包括固体废物)、废弃危化品环境监管体系,强化危险废物从产生、贮存、转运到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管。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主体责任,开展危险废物风险大排查大整治,全面提升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的规范管理水平。
衢州市人民政府中天东方氟硅材料
有限公司“11·9”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1年3月12日
FD09662 | 2020_调查报告_防城港市防城区自建房6·1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防城港市防城区自建房"6·1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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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日 警察频道最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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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火灾致死6人,公安派出所民警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曹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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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火灾致死6人,公安派出所民警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2022-07-20 11:23
发布于:
辽宁省
2020年6月18日,防城区中新路3号一自建民房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烧毁电动车、电动车配件及生活用品等物品一批,火灾造成6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为45.63万元。事故性质非生产经营性的较大火灾事故。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电气故障引发火灾,间接原因是业主消防安全责任未落实,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对辖区自建民房消防安全监管不力。业主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当地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公安派出所,由市纪委监委提出处理意见。包括派出所民警在内的4名公职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结合其他案例,可了解自建房火灾事故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
防城港市防城区自建房“6·1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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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6 月 18 日,防城区中新路 3 号一自建民房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烧毁电动车、电动车配件及生活用品等物品一批,火灾造成 6 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为 45.63 万元。事故发生时,该配件修理店尚未开门营业。
火灾事故发生后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琼色局长,自治区鹿心社书记、陈武主席第一时间作出指示批示,要求迅速查明原因,妥处善后,做好舆情引导,迅速开展事故隐患再排查再整治工作。自治区副主席秦如培、周成方、周红波等领导同志也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副市长陆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海任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梁雄松、市应急局局长黄洪海、防城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周明任副组长, 市应急局、 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防城区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组成的防城港市防城区自建房“6·1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走访了解、检测鉴定和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明了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建筑基本情况
事发建筑为居民自建民房,地上四层,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坐北朝南,占地面积 111.6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388.8 平方米,建筑东面为五层居民自建民房,西面为四层居民自建民房,北面为幼儿园,南面为中新路。事发建筑一层是由死者李伟东于 2014 年 7 月 1 日租赁给罗荣德(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 4507************259 ,住址: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中花村委卜周村一队 53 号)作为经营电动自行车配件、维修场所,北侧为卧室和厨房、南侧为经营店铺。事发建筑二层至四层为死者李伟东及其妻子、女儿自用,二层为空置房间,三层北侧为杂物间和卧室、南侧为客厅和卧室,四层为天台和厨房。事发建筑始建于 1994 年, 1995 年投入使用, 1998 年 10 月 13 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李华益(李伟东父亲)。
(二)事发建筑租赁及经营情况
2014 年 7 月起,李伟东将事发建筑一层出租给罗荣德经营防城区成有配件修理店。该修理店于 2015 年 3 月 16 日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 450603600209212 ,经营者为罗荣德,经营范围为电动车维修服务及其配件零售。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调查组查明, 2020 年 6 月 17 日 23 时 45 分许,防城区中新路 3 号一层铺面租户罗荣德外出回到铺面,将自用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一楼西面铺面靠西墙边上,并从铺面大门中间立柱上日常生活使用的插座转换器上接出一个电源插排给自用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随后进到铺面后方卧室睡觉,直至日常生活使用的插座转换器发生电气故障引燃下方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此时正值凌晨7时左右,该配件修理店尚未开门营业。18日 7 时 20 分,防城区第一小学三年级学生谢昌成路过事发铺面,发现冒烟,并告知马路对面正在扫地的环卫工人邓小凤。 7 时 22 分中新路 3 号东南面的安盛汽车维修部老板林忠友听见环卫工人邓小凤及周边群众呼叫救火后,打电话给罗荣德,告知其商铺着火。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020年6月18日 7 时 25 分,防城港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防城区中新路 3 号自建民房发生火灾的警情后,立即调派防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文昌消防站、港口区消防救援大队沙潭江消防站 4 个灭火编队, 8 辆消防车、 31 名指战员前往扑救,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 7 时 39 分,文昌消防站首 先抵达现场开展灭火工作,其他救援力量陆续到场开展灭火救援。 8 时 17 分,搜救小组在一楼北侧厨房成功搜救出 1 名被困人员(未受伤)。火灾扑灭后,现场搜救出 6 名被困人员并 移交现场医护人员。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广西消防救援总队等负责同志要求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防城港市班忠柏市长,陆辉、张海、彭顺克副市长迅速带领市应急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等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先后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火灾共造成 6 人死亡,过火面积约 140 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 45.63 万元。
四
、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认定,罗荣德(起火建筑 一层防城港市 防城区成有配件修理店经营者)从铺面大门中间立柱上日常生活使用的插座转换器上接出一个电源插排给自用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过程中电源插排与插座转换器之间因电气故障打火,引燃下方纸箱等可燃物引发火灾,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 业主消防安全责任未落实
( 1 )事发建筑属于“三合一”场所,店铺经营者罗荣德在一层店铺内停放 电动车、堆放电动车配件及生活用品 等易燃物品,且该场所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未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通往住宿区域的疏散楼梯未设置防火分隔、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GA703-2007 ),但罗荣德仍在该店铺内通过 日常生活使用的插座转换器上接出一个电源插排给自用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 ,导致起火后火势迅速扩大,烟气沿楼梯向上快速蔓延。
( 2 )李伟东将事发建筑一层出租给罗荣德作为店铺,未明确消防安全职责,未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在建筑内设置了影响灭火救援和逃生的防盗网且未开设逃生窗,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造成火灾发生后影响被困人员疏散逃生,也延误了消防救援人员灭火救援时机。
- 政府及职能部门对辖区自建民房消防安全监管不力
防城区人民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的通知》(防区政办函〔 2018 〕 35 号)和《防城区“三合一”场所、群租房屋和沿街铺面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防区政办函〔 2019 〕 15 号),防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防区安委办发〔 2019 〕 24 号),部署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对“三小”场所、“三合一”场所开展消防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专项行动和法律法规不力,对文昌街道办、城东派出所、火车站社区等相关部门整治火灾事故隐患工作方面检查不深入、监管不力等问题失察;未能督促有关部门抓好对社会和群众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020 年 3 月 24 日文昌街道办印发了《文昌街道开展消防安全突出风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但未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未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未指导村(居)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并保障必要的消防工作经费等要求。 防城区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起火建筑及所在社区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 火车站社区自 2014 年以来未严格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不力, 2020 年 6 月 18 日前在综治平台上未录入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事项。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 定:防城港市防城区自建房“6·18”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的较大火灾事故。
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认定
(一)对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罗荣德 ,防城区成有配 件修理店经营者 。 2014 年 7 月起罗荣德与妻子石陆凤租用防城区中新路 3 号李华益房屋一层,经营防城区成有配件修理店。其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020 年 7 月 11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区分局决定对罗荣德涉嫌失火罪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当天对罗荣德执行刑事拘留,防城区检察院于 7 月 17 日批准逮捕,现羁押在广西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对其提起诉讼,依法严肃处理。
(二)对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李伟东,作为自建民房屋主。将事发建筑一层出租给罗荣德作为店铺,未明确消防安全职责,未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在建筑内设置了影响灭火救援和逃生的防盗网,且未开设逃生窗,是火灾事故的间接责任人,违反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17 〕 87 号) 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追究行政责任。
(三)对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 黄祖国,中共党员,男,壮族, 1964 年 8 月出生,防城区文昌街道办副主任,行政级别为副科级。黄祖国作为防城区文昌街道办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分管领导,主持全面工作,负责消防安全等工作。其在工作中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未按照防区政办函〔 2018 〕 35 号、防区政办函〔 2019 〕 15 号、防区安委办发〔 2019 〕 24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特别是 2020 年 3 月 24 日文昌街道办印发的《文昌街道开展消防安全突出风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中,部署开展“三合一”“多合一”等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并成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黄祖国担任副组长,对火车站社区开展消防工作只停留在表面、未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对辖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等问题失察, 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 张华忠,中共党员,男,汉族, 1972 年 3 月出生,防城区文昌街道办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常务副站长,事业编制人员, 主持防城区文昌街道办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全面工作,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张华忠工作失职,未严格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关于消防工作部署,未能有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照 防区政办函〔 2018 〕 35 号、防区政办函〔 2019 〕 15 号、防区安委办发〔 2019 〕 24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特别是 2020 年 3 月 24 日文昌街道办印发的《文昌街道开展消防安全突出风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中,张华忠担任该工作组办公室主任,其在督促火车站社区开展消防工作只停留在表面,未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未按规定对辖区 “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开展排查整治,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 韩国艾,中共党员,男,汉族, 1961 年 7 月出生,防城区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社区民警,行政级别为主任科员,一级警长。根据 2020 年 4 月 27 日防城区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所务会会议记录职责分工,韩国艾自 4 月 27 日起负责文昌街道办火车站社区消防安全工作。韩国艾作为文昌街道办火车站社区民警,工作失职,未严格贯彻执行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关于消防安全工作部署,未能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对防城区中新路 3 号自建民房开展消防安全排查,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蔡始宽,中共党员,男,壮族, 1966 年 10 月出生,防城区文昌街道办火车站社区治保主任,社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蔡始宽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消防工作部署要求不严,未能有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其作为防城区文昌街道办火车站社区消防安全员,未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未发现防城区中新路 3 号自建民房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该建筑一层的防城区成有配件修理店经营者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李兰禧 ,中共党员,女,瑶族, 1978 年 09 月出生,防城区文昌街道办火车站社区妇女主任,社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李兰禧作为防城区文昌街道办火车站社区 D 网格(中兴路双号 2 至 62 号,中兴小区一至三巷、防港路双号 138 至 164 号,群星路单号 357 号至 397 号、中新路单号 1 至 41 号)网格员,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未发现防城区中新路 3 号自建民房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对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履职不到位等问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对负有监管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
.
防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 防城区人民政府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与各乡镇、街道签订消防工作责任状,明确各乡镇消防安全工作责任。防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部署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组织开展春夏、冬春火灾防控工作。防城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全体成员单位及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网格员、派出所干警宣贯和学习《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组织安监、工商等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和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在圣诞、元旦、春节等重要时节,组织相关部门对社会单位开展联合检查和错时夜查,多次开展群众性宣传活动。火灾发生后,防城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亲自到现场指挥灭火救援,妥善协调灾后处置工作,并在全区范围组织开展排查整治。但防城区人民政府未严格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文昌街道办事处、防城公安分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文昌街道办事处、防城公安分局存在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严等问题失察,违反了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2
.
防城区文昌街道办事处
按照职责分工, 防城区文昌街道办事处 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负有属地管理职责 ,应当依法履行消防职责,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 防城区人民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的通知》(防区政办函〔 2018 〕 35 号)和《防城区“三合一”场所、群租房屋和沿街铺面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防区政办函〔 2019 〕 15 号),防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防区安委办发〔 2019 〕 24 号),部署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对“三小”场所、“三合一”场所开展消防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特别是 2020 年 3 月 24 日文昌街道办事处印发的《文昌街道开展消防安全突出风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中 部署开展群租房消防安全检查 , 但文昌街道办事处没有结合辖区情况研究落实, 开展“城中村”、老旧小区、群租房、“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 没有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的工作记录,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不彻底 ;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不到位,在组织、指导火车站社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微型消防站建设、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不力,排查整治和宣传工作末端责任落实不到位 ,导致了工作上的失位、缺位,违反了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办法》第九条第(四)(五)项的有关规定。
3
.
防城区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
按照职责分工, 防城区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 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负有属地监督管理职责 ,应当依法履行消防职责,对本辖区内的有关单位和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督促本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灭火措施。 城东派出所 对辖区学校、加油站、烟花爆竹销售点等重要场所进行了检查,但 对 防城区中新路的自建房、出租屋检查不到位,指导火车站 社区开展消防 隐患 排查 和宣传 工作 不力 , 缺少相关工作记录,落实职责不到位, 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办法》 第 十二 条第( 一 )( 三 )项 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第 六、九 条的有关规定。
- 火车站社区
按照职责分工, 火车站 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负有属地管理职责 ,应当依法履行消防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消防安全员,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宣传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 火车站 社区居委会 虽已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但没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制定居民防火公约,没有按照文昌街道办事处下发的 《文昌街道开展消防安全突出风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要求开展自建房、出租屋消防检查,无日常防火巡查、宣传教育和组织疏散逃生演练的相关记录, 火车站 社区居委会 对 防城区中新路的自建房、出租屋检查不到位、不彻底、不全面 。 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 、第三十五条 的有关规定。
对上述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 市 纪 委监委 提出。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面开展自建民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部署开展自建民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重点整治自建民房是否存在违规用电用火,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规范并完好有效,有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同隐患问题分类进行整治,并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火灾风险等级分别挂牌督办一批自建房、“多合一”场所集中区域,严格对照治理标准和要求,逐项整改。 要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将自建民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纳入消防安全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绩效管理和 平安建设(综治工作)、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考核范围, 与绩效考评、表彰挂钩 ,强化工作考评结果运用,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深入研判形势,大力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 认真分析研判各地各行业消防安全形势,紧盯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大空间大跨度、石化危化等火灾高危单位,以及“九小场所”、出租屋、木业加工作坊等不托底场所、不放心区域 和电气火灾 、电动自行车违 规 停放充电等突出问题,分行业、分 领域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推动隐患“清零” ,深入研究火灾风险类别及防范监管措施。 加快完成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平台建设,加大消防设施远程监控、智慧安全用电、智能型独立烟感的推广使用力度,实现消防物联信息并网监测,推动全市火灾高危单位和高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智慧安全用电监测信息接入远程监控平台,推动“九小场所”、出租屋安装智能独立烟感装置、简易喷淋和防火门等消防设施。
(三)加强部门监管,严格落实部门职责。 各部门要坚持 “ 谁主管、谁负责 ”“ 谁审批、谁负责 ” 的原则,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职责范围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自建民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严格履行自建民房合用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将自建民房合用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列入消防安全工作三年专项整治行动内容,按照火灾风险高低、隐患整改难易分类分批次落实整改。消防救援、应急管理部门牵头 , 自然资源、住建、司法等协同配合开展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调研,制定自建民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出台。
(四)强化 基层派出所日常监管职责 。 公安派出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17 〕 87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本辖区的有关单位和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督促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灭火措施。
(五)完善基层消防安全防控网络。 彻底解决基层消防监督执法力量不足、基层网格员无执法权问题,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协调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治中心、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创新社会消防管理行政执法模式,制定执法委托实施工作制度,将消防行政执法职能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治中心、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履行;健全完善基层综治网格员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开展消防隐患排查、整改销号、宣传教育等工作,落实网格员消防经费补助;将自建民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综治(平安建设)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的督导考核内容,强化考评结果运用。
(六)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有针对性 地对火灾风险较高的“多合一”场所、老旧城区及 低收入群体、农村留守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 开展常态化、多角度宣传,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城乡科普教育范畴,通过建立社区科普教育馆、购买服务等措施加大对自建民房、“多合一”场所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力度;消防救援机构要结合近年来全国“多合一”场所经典案例,制作视频警示教育片,利用主流媒体、微信、微博、宣传栏等普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等基本常识。各乡镇(街道办)要定期组织基层网格员、消防志愿者等走街串巷开展“上门教育”活动,并组织开展灭火疏散逃生演练,切实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FD09663 | 2020_调查报告_黔东南州天柱县竹林镇3.8较大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黔东南州天柱县竹林镇"3.8"较大火灾事故
天柱县竹林镇“3. 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67194538
天柱县竹林镇“3. 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
黔东南州应急管理局
2020-07-21 11:01:55
5831565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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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竹林镇“3. 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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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竹林镇“3. 8”较大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2020年3月8日5时50分左右,贵州省黔东南州天柱县竹林镇竹林村竹林街上家家电器门面(村民自建房)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8人经送医院医治无效先后死亡,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造成了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事故发生后,中共贵州省委书记,省委副书记、省长谌贻琴,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等省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黔东南州和天柱县全力抢救伤员,妥处善后,查明火灾原因,强化隐患排查和整改。黔东南州委书记桑维亮,州委副书记、州长罗强,州委副书记汤越强等州领导同志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妥善处理善后工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处理;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防止类似火灾事故再次发生。
受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党委书记、厅长冯仕文委托,省应急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孙晓东,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蔡卫国等领导赶到天柱县竹林镇火灾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置等工作。
3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成立了天柱县竹林镇“3.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起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3月9日,贵州省安委会办公室对本起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予以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和原因,查清了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场所基本情况
发生火灾事故的场所为天柱县竹林镇竹林村竹林街上杜某杰的自建房一楼门面。2008年,天柱县竹林镇新寨村村民杜某杰经竹林村村民委员会同意①,将其于当年购买的竹林镇竹林村竹林街上木质房屋拆除新建成三层砖混框架结构房屋,临街宽7米、长26米。
杜某杰房屋东面是相邻而建的吴某妹村民住宅,北面是竹林街,西面是相邻而建的潘德本村民住宅,南面是竹林镇敬老院,具体方位如图1所示。
图1--杜某杰房屋方位图
杜某杰房屋建筑中部为一部回旋敞开式楼梯通向各层,分为南北两侧用房。1层分隔为南北2个区域,北侧为门面,主要经营热水器、电冰箱、电饭锅、手机销售和家电维修,经营门面中部搭建一木质夹层用于堆放电器货物,1层南侧为厨房。2、3层南北两侧各设置两个房间,用于户主及家人日常居住使用。3层屋顶平台北侧局部搭建有木瓦结构建筑物,用于堆放杂物。房屋建筑面积为196平方米,其中,1层建筑面积为81平方米,2层建筑面积为57平方米,3层建筑面积为57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为57平方米,杜某杰房屋1层平面布置如图2所示。
图2--杜某杰房屋1层平面布置图
发生事故的天柱县竹林镇家家电器门面位于杜某杰自建房1层北侧,建筑面积约为36平方米。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天柱县竹林镇家家电器门面经营业主为杜某杰及其次子杜某波,分别经营家用电器设备零售和家家电器维修中心。
2010年5月31日,杜某杰从天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天柱县竹林镇家用电器设备零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家用电器、手机零售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22627MA6EXWFDXR。
2017年11月22日,杜某波从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远口分局取得天柱县竹林镇家家电器维修中心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家电销售及维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22627MA6EEXQ88R。
(三)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情况
2019年,黔东南州安委办先后印发《州安委办关于印发<全州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安办〔2019〕17号)、《州安委办关于迅速开展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黔东南安办〔2019〕94号)、《州安委办关于开展居民住宅小区及沿街门面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安办〔2019〕112号)等文件,安排部署全州消防安全工作尤其是对居民住宅小区及沿街门面、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等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并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期间重点开展“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火灾防范工作。2020年1月,州安委办、州消安办联合印发了《州安委办 州消安办关于印发<全州农村消防“查电防火”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安办〔2020〕5号),纵深推进全州农村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排除“双排”行动,着力消除假冒伪劣电气产品和农村用电火灾隐患问题。天柱县各级各部门按照要求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天柱县应急、公安、消防救援、市场监管、水务、住建等职能部门均到竹林镇开展了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排查整治等工作。其间,天柱县市场监管局、天柱县供电局、天柱县公安局竹林派出所、竹林镇人民政府及镇安监站等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先后到竹林镇家家电器门面开展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未发现该门面存在销售假冒伪劣电气产品,违规使用不合格家用电器、接线板、插座及电线,违反安全要求不安全使用家用电器等行为。2019年2月28日,对该门面存在“一楼安全出口被货物堵塞”的问题,天柱县公安局竹林派出所依法对该门面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50.00元行政处罚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善后处置、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2020年3月7日晚,天柱县竹林镇竹林村竹林街上杜某杰户一家人睡觉前,未关闭其自建房屋1层中部(即天柱县竹林镇家家电器门面内)回旋楼梯下方使用的电热取暖炉电源,且在炉子上覆盖烘烤衣物,3月8日5时50分左右,因电热取暖炉长时间运行过热,引燃覆盖在炉子上烘烤的衣物及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 事故门面经营者及涉险人员自救和附近居民救援情况。3月8日6时1分,杜某杰在其微信“全家福”群内分享一条抖音视频信息时,未发现自家1层已发生火情的情况。6时7分,住在斜对面的邻居王兴燕被类似爆炸的声音吵醒,通过窗户看到杜某杰家一楼卷帘门、二楼窗户冒黑烟。6时10分许,与失火房屋相隔三栋房子的邻居吴展达,在家听到类似放鞭炮的声音,下楼看到杜某杰家冒烟,门面的卷帘门是关的,去敲门喊杜某杰但无人应答。6时29分许,与失火房屋相隔一栋房子的潘大福、吴炉姣夫妇起床发现杜某杰家失火大声喊杜某杰,听到杜某杰叫其次子“某波”后无声音。6时30分后,发现火情的唐某、宋某平、邓某阳、宋某家、潘某本、刘某君、杜某凤等邻居赶到现场救火,发现无法打开卷帘门灭火救人无措后,跑到派出所报警。
- 竹林镇应急救援情况。2020年3月8日6时33分许,竹林派出所接到群众的拍门报警,住在镇政府办公楼3楼的竹林镇党委书记欧阳大龙被吵醒后问楼下群众获知发生火灾,立即呼叫并组织驻镇干部、附近群众和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灭火,但因缺乏专业救援能力和破拆工具,救援人员无法冲破杜某杰家一楼门面卷帘门入内灭火救人,主要疏散周边群众并防控火势向周边蔓延。
- 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救援情况。2020年3月8日6时36分许,天柱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群众和竹林镇报警后,立即出动2车10人赶往现场,同时调派竹林镇、远口镇、坌处镇专职队前往现场处置。消防大队救援力量于8时40分到达现场开展灭火,9时10分火势得到控制,9时30分余火被扑灭。在灭火救援过程中,分别在杜某杰家3层南侧和北侧2个房间内发现9名被困人员,其中南侧房间内1名老年女性被困人员经医护人员检查已无生命体征;北侧房间内8名被困人员受烟熏昏迷,现场消防指战员将伤者移交医护人员于11时45分许送达天柱县人民医院救治。火灾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分布情况如图3所示。
图3--火灾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分布图
- 天柱县党委政府应急救援情况。天柱县党委、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委书记陆再义、县长吴绍东和相关县级领导率县公安、应急、消防救援、卫健、民政、等单位相关人员和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现场成立了以县委书记和县长任双组长的火灾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并组建综合协调、医疗救护、事故调查、群众工作、舆情管控、救济等6个现场工作组,全力以赴开展救灾和事故处置工作。整个救火现场共投入各类救援人员150余人、消防车4辆,医疗救护人员20余人、救护车3辆。
(三)善后处置工作情况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率州应急、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人赶往事故现场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天柱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做好死伤者亲属接待、安抚等,积极妥处善后工作,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事故善后工作总体平稳有序。
事故造成1人现场死亡,8名伤者于3月8日19时20分至3月9日3时10分期间,因伤情恶化经医治无效相继死亡。事故发生后,天柱县及时与在广东佛山打工的火灾事故房屋户主杜某杰的长子杜某桢和儿媳王某梅联系,夫妻两人于3月8日晚间赶回天柱。群众工作组全力做好死难者善后处置和家属的生活服务、思想安抚等工作,3月9日凌晨,工作人员协助死者家属将遇难者遗体运往凯里火葬场火化,于3月9日17时许将骨灰运回天柱公墓全部安葬完毕。
(四)事故报告情况
- 事故信息报告情况。该起火灾事故的起火时间为2020年3月8日5时50分许,6时33分许竹林镇接到群众火灾报警,8时12分,竹林镇党政办向天柱县政府办和县应急局电话报告发生火灾信息。8时48分,天柱县委办接到天柱县应急局电话报告竹林镇发生火灾信息。9时许,天柱县政府办接到竹林镇该起火灾书面报告。9时25分,黔东南州委办接到天柱县委办报告该起火灾首报:竹林镇临街门面发生一起火灾,烧毁房屋1栋,涉及2户11人受灾。10时1分,黔东南州政府总值班室和黔东南州应急局指挥中心接到天柱县人民政府该起火灾事故首报。
3月8日19时20分至3月9日3时10分期间,8名伤者因伤情恶化经医治无效相继死亡。
3月9日8时28分,天柱县人民政府向黔东南州政府总值班室和州应急局报告该起火灾事故伤亡扩大、事故等级升级的信息。随后,黔东南州政府总值班室和州应急局立即分别向省政府总值班室和省应急厅续报事故伤亡扩大、事故等级升级情况。
- 事故迟报及原因。经黔东南州纪委监委、州委办(总值班室)调查核实:该起事故发生后,天柱县竹林镇迟报近2小时;事故等级升级后,天柱县迟报近14小时。事故迟报原因为:事故发生后,天柱县、竹林镇将工作重心放在事故现场及善后处置方面,未安排专人跟踪并及时报告伤者伤情变化情况,导致事故伤亡扩大、事故等级升级后未及时报告后续有关情况,迟报事故。
(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接到事故报告后,黔东南州及天柱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消防救援队伍反应迅速、响应及时,领导靠前指挥,对受伤人员开展了及时救治,事故善后工作总体平稳有序。
但调查发现,该起事故的应急处置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事故门面户主杜某杰及遇难人员严重缺乏火灾逃生自救能力;二是附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不强,报警不及时,导致灭火救援力量未能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三是竹林镇消防应急救援能力弱,镇专职消防队有名无实且缺乏破拆工具及个体防护装备,镇党委、镇政府临时组织的救火队伍战斗力弱,未能在第一时间控火救人;四是竹林镇消防基础设施薄弱,消防管网在建尚未竣工投运,靠手抬机动泵从50米外河道取水一定程度影响了救援效率;五是天柱县、竹林镇在事故伤亡扩大、等级升级后未及时续报,发生事故迟报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现场死亡,8人受伤送医院医治无效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调查组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94.6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根据消防救援部门的现场勘验、取证、证人指证、调查询问和公安机关的调查、外围走访及提取附近监控录像,以及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排除人为纵火、小孩玩火、自燃、飞火、雷击,以及电气设备及线路老化、短路等因素引起火灾的可能。事故调查组认定此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杜某杰及其家人在3月7日晚回房间睡觉时未关闭在自家1层中部回旋楼梯下方使用的电热取暖炉(产品铭牌、型号、使用说明等已在火灾中烧毁)电源且在炉子上覆盖烘烤衣物,电热取暖炉长时间被覆盖封闭运行过热使覆盖的衣物温度达到燃点起火,并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扩大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二)
间接原因
1.事故门面经营者及其家庭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1)起火建筑消防安全条件差。一是起火建筑1层经营用房与2层以上生活起居用房未进行防火、防烟分隔;1层门面存放大量的电器产品,其外壳多为高分子聚合材料,燃烧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快速蔓延至楼上居住区域造成人员伤亡。二是门面入口设置的卷帘门密闭性强,火灾发生后烟气散发到室外受阻,导致火灾发现晚。三是起火建筑仅在中部设立了一部回旋敞开式楼梯,1层发生火灾后,火焰烟气封堵了唯一的下楼逃生通道,导致楼上人员无法逃生。四是3层北侧房间安装的全封闭钢质防盗窗未设置应急开启装置,锁闭了可能的逃生通道。
(2)遇难人员消防安全知识缺乏逃生自救能力弱。事故房屋3层北侧房间安装有防盗窗,南侧房间未安装,火灾发生后4名家长带着4名小孩进入北侧房间避险,导致被困逃生无门。
(3)周边群众火灾意识淡薄,互救能力弱。6时7分率先被类似爆炸的声音吵醒并发现冒黑烟的邻居王某燕未警觉并及时报警;6时10分听到类似放鞭炮的声音并查看到杜某杰家冒烟、去敲门喊杜某杰未见应答的邻居吴展达也未警觉并及时报警;直至6时30分周边群众参与救火面对封闭的卷帘门束手无策时,6时33分后才赶到派出所报警和电话报警,报警晚导致灭火救援力量未能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
2.竹林镇党委、镇政府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火灾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弱。
(1)竹林镇对州、县两级2019年5月、10月安排部署的小型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对沿街门店的防火安全检查不够全面和深入细致,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督促不力。
(2)竹林镇组织群众开展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不到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深入,致使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自救互救能力弱。
(3)竹林镇火灾扑救能力薄弱,专职消防队仅有1名专职队员,其余人员均为兼职,且缺乏破拆工具和个体防护装备,临时组织的救火队伍战斗力弱,未能在第一时间控火救人。
(4)竹林镇消防基础设施薄弱。事故门面周边未建有消防水池,集镇供水提升工程(含水厂、市政管网、消防管网等)在建未完工尚未投入使用,发生火灾时消防车只能通过用手抬机动泵从50米外的河中取水,一定程度影响了救火效率。
- 天柱县公安局竹林派出所履行小型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未能有效发现并查处包括事故场所在内的竹林镇沿街门面普遍存在的消防安全条件缺失等火灾隐患;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
- 天柱县消防救援大队指导竹林镇政府、竹林派出所和竹林镇专职消防队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不够到位,致使竹林镇政府、竹林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薄弱,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不足,火灾防范和自救互救能力弱。
5.天柱县公安局督促、指导竹林镇政府、竹林派出所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不够到位。
- 天柱县应急管理局督促、指导天柱县消防救援大队、竹林镇政府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不够到位。
- 天柱县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够到位,督促、指导竹林镇及天柱县公安、消防救援、应急管理等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不够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小型经营场所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 杜某杰、唐某凤、杜某波、潘某燕4人(见附件2),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在自家临街门面内使用电热取暖炉覆盖烘烤衣物且长时间未关闭电源导致过热引发火灾;缺乏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逃生能力,火灾发生后4人带领家中4名小孩盲目进入北侧房间避险被困无法逃生遇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杜某杰、唐某凤、杜某波、潘某燕4人涉嫌犯罪,鉴于4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 潘某中,男,39岁,中共预备党员,竹林镇竹林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竹林村环保、消防、卫生等工作。潘某中同志组织开展竹林村集镇临街门面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组织火灾扑救能力不足。潘某中同志对竹林镇“3.8”较大火灾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②之规定,由天柱县竹林镇竹林村按程序罢免潘某中同志竹林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
- 袁某忠,男,31岁,中共党员,中共竹林镇竹林村支部委员会书记。袁某忠同志领导竹林村开展辖区内集镇消防工作不力,组织火灾扑救能力不足。袁某忠同志对竹林镇“3.8”较大火灾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③之规定,由天柱县竹林镇免去袁某忠同志竹林村支部委员会书记职务。
- 杨某波,男,34岁,中共党员,天柱县公安局竹林派出所所长。杨某波同志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不到位,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不深入,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未能有效发现并查处辖区内集镇临街门面等小型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条件缺失等隐患问题,组织火灾扑救能力不足。杨某波同志对竹林镇“3.8”较大火灾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④之规定,由天柱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杨某波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潘某昌,男,39岁,中共党员,天柱县竹林镇党委委员、政法委书记、副镇长、竹林专职消防队队长,协助书记、镇长主持政法委全面工作,主持综治、公安、道路交通、农村消防等工作,分管综治办、交管站、派出所等。潘某昌同志对州、县两级2019年安排部署的小型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组织对集镇沿街门店的防火安全检查不够深入细致,消防宣传教育不深入;领导竹林镇专职消防队工作不力,专职消防队未具备灭火救援能力。潘某昌同志对竹林镇“3.8”较大火灾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天柱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潘某昌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刘某荣,男,47岁,中共党员,时任中共天柱县竹林镇委员会副书记、竹林镇人民政府镇长,主持竹林镇政府全面工作,竹林镇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刘某荣同志组织领导、督促检查竹林镇小型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未按要求组织建设竹林镇专职消防队,导致专职消防队未具备灭火救援能力。刘某荣同志对竹林镇“3.8”较大火灾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20年3月10日,天柱县依据《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通知》(黔东南党办通〔2015〕3号)第三点⑤之规定,已按程序免去刘某荣同志中共竹林镇党委副书记、镇人民政府镇长职务;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天柱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刘某荣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 欧阳某龙,男,41岁,中共党员,时任中共天柱县竹林镇委员会书记,主持中共竹林镇党委全面工作,竹林镇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欧阳某龙同志组织领导、督促检查竹林镇消防安全工作不力,未督促和支持镇人民政府按要求组织建设竹林镇专职消防队,导致专职消防队未具备灭火救援能力。欧阳某龙同志对竹林镇“3.8”较大火灾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3月10日,中共天柱县委依据《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通知》第三点之规定,已免去欧阳某龙同志中共竹林镇党委书记职务;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天柱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欧阳某龙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 程某,男,42岁,中共党员,天柱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分管队伍建设、防火等工作。程某同志领导天柱县消防救援大队指导竹林镇政府、竹林派出所和竹林镇专职消防队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不够到位,对竹林镇“3.8”较大火灾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⑥之规定,由黔东南州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程某同志诫勉谈话。
- 吴某兴,男,41岁,中共党员,天柱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管理、维护稳定、消防监督管理等工作,分管竹林派出所。吴某兴同志督促、指导竹林镇政府、竹林派出所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不够到位,对竹林镇“3.8”较大火灾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由天柱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吴某兴同志诫勉谈话。
- 袁某武,男,46岁,中共党员,天柱县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主持天柱县应急管理局日常工作,联系竹林镇工作。袁某武同志督促、指导竹林镇政府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不够到位,对竹林镇“3.8”较大火灾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由天柱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袁某武同志诫勉谈话。
- 杨某平,女,42岁,中共党员,天柱县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分管城镇供水、农村饮水等工作;分管供排水站、黔东南水投天柱水务有限责任公司⑦等。因国家规范地方投融资行为,投资方黔东南州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融资出现困难,导致由黔东南水投天柱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实施的天柱县城镇供水提升工程(含竹林镇等12个乡镇)项目资金出现断裂,自2019年4月以来,天柱县城镇供水提升工程项目一直处于停工状态。杨某平同志向上级汇报、协调项目复工工作不够到位,对竹林镇“3.8”较大火灾事故发生时,竹林镇集镇消防管网未按期建成投运的问题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⑧之规定,由天柱县对杨某平同志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向天柱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 吴某军,男,51岁,中共党员,天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工业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工作,负责包保竹林镇工作。吴某军同志组织领导、督促检查竹林镇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职责不够到位,对竹林镇“3.8”较大火灾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吴某军同志诫勉谈话。
- 张某清,男,50岁,中共党员,时任中共天柱县委员会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联系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张某清同志组织领导天柱县开展消防工作不够到位,督促、指导竹林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够到位,对竹林镇“3.8”较大火灾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2020年3月,黔东南州依据《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通知》第五点⑨之规定,已按程序免去张某清同志中共天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职务;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张某清同志诫勉谈话。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建议责令对竹林镇“3.8”较大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中共竹林镇竹林村委员会向中共竹林镇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竹林村村民委员会向竹林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 建议责令对竹林镇“3.8”较大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天柱县公安局竹林派出所向天柱县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
- 建议责令对竹林镇“3.8”较大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中共竹林镇委员会、竹林镇人民政府分别向中共天柱县委员会、天柱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 建议责令对竹林镇“3.8”较大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天柱县消防救援大队向黔东南州消防救援支队作出书面检查。
- 建议责令对竹林镇“3.8”较大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天柱县公安局向天柱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 建议责令对竹林镇“3.8”较大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天柱县应急管理局向天柱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 建议责令对竹林镇“3.8”较大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天柱县人民政府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建议维持对事故迟报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已经作出的问责处理意见
针对该起事故信息报告的迟报行为,黔东南州纪委监委、州委办(总值班室)组成工作组开展调查核实。2020年4月2日,《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天柱县在竹林镇“3.8”火灾事故中信息报送问题的通报》(黔东南党办通〔2020〕10号)已公布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作出了如下问责处理:
- 刘某炳,中共党员,竹林镇党委组织委员,竹林镇紧急信息报送第一责任人,因未按规定及时跟踪报送竹林镇“3.8”较大火灾事故紧急信息,已被天柱县全县通报批评,并向天柱县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 袁某武,中共党员,天柱县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主持工作天柱县应急管理局日常工作,县应急管理局紧急信息报送第一责任人,因未认真核实和及时跟踪上报火灾事故信息,已被天柱县全县通报批评,并向天柱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 杨某铭,群众,天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县政府办紧急信息报送直接责任人,在值班时对收到竹林镇报送的火灾事故信息,未及时向县政府办分管信息负责同志报告,天柱县委办、县委组织部已对其进行警示谈话。
- 吴某荣,中共党员,天柱县委办信息股股长,县委办紧急信息报送直接责任人,对收到县政府办报送的火灾事故信息,未对受伤人员的救治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天柱县委办、县委组织部已对其进行警示谈话。
- 杨某,中共党员,天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分管信息工作,对该起火灾事故信息报送工作负有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主抓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领导责任,天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已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 谭某州,中共党员,天柱县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对该起火灾事故信息报送工作负有紧急信息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主抓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领导责任,天柱县委主要负责同志已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 曾某华,中共党员,天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对该起火灾事故信息报送工作负有紧急信息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天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已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 杨某燕,中共党员,天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竹林镇“3.8”火灾事故医疗救护组组长,对该起火灾事故信息报送工作负有现场信息报告责任人责任,黔东南州委办、州政府办、州委组织部已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 已责令天柱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应急局、竹林镇党委和镇政府向天柱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0.已责令天柱县委办、县政府办向黔东南州委办、州政府办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基层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天柱县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落实不到位,县有关部门和竹林镇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消防监管存在“死角”和“盲区”,监管执法能力不强,打非治违工作不力。
(二)小型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到实处
大部分城镇居民自建房沿街门面等小型经营场所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建筑耐火等级低,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未设置有效防火、防烟隔离措施,防火间距不足,火灾危险性等级高。此外,部分小型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缺乏应有的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逃生技能,在生产经营中严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未得到有效治理。
(三)基层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基层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不强,遇“火警”“火情”时报警不及时,错过“黄金”救援时间;基层消防应急救援能力弱,大部分乡镇专职消防队伍有名无实且未形成战斗力,应急处置能力弱。
(四)事故信息报告机制制度不健全
天柱县对事故信息报告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事故信息全链条各节点的跟踪、报告机制、制度不健全,导致事故信息迟报问题出现。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坚决认真贯彻落实落细消防安全责任
天柱县并各县市要深刻吸取今年以来我州先后发生的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1.01”较大火灾事故和本次竹林镇“3.8”较大火灾事故教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全面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将消防安全纳入重点工作同步安排、推进,特别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级各部门及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督促落地见效,打通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二)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小型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天柱县并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吸取竹林镇“3.8”较大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小型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扎实排查整治消除城镇沿街门面等小型经营场所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管理缺位、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的问题,要重点检查督查整治违规住人的小型经营性场所,如设置在居民住宅或出租屋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的场所以及其它存在“三合一”现象的场所。要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烟等物理分隔措施;要加强电源、火源、气源的管理,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家用电器及电线、插板等,排查电线(气管)老化、乱拉私接、家用电器覆盖烘烤衣物等行为;要采取有力执法措施,责令小型经营性场所责任人清理违规住宿人员的行为并依法实施惩处,全力遏制火灾事故多发势头。
(三)扎实开展小型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天柱县并各县市要深入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关于做好当前消防工作的重要批示要求,按照《州安委办关于印发<全州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安办〔2019〕17号)和《州安委办关于开展居民住宅小区及沿街门面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安办〔2019〕112号)的要求,组织部门、乡镇、村(居)力量全面深入排查整治临街门面等小型经营性场所火灾隐患,切实整改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条件差、火灾防控责任落实不到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等消防安全突出问题。要深刻吸取竹林镇“3.8”较大火灾事故教训,集中开展集镇临街门面等小型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督促经营者和房屋户主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配置灭火器材,要在过道、楼道、楼梯等通道内安装应急照明灯和逃生标志;要将小型经营场所和家庭住宅防盗窗拆除或改造成了可从内开启的防盗窗;在二、三楼阳台或窗孔配置逃生软梯或逃生绳;要结合电气火灾综合治理,集中更换老旧电气线路并套管保护,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督促经营者和户主正确、安全使用火源和各类家用电器;有条件的,可分片区在室外设置电动(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点,避免电动(电瓶)车入户充电和停放等。坚决预防和遏制小型经营性场所发生小火亡人火灾事故,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深化农村消防“查电防火”专项整治行动
天柱县并各县市要认真开展农村消防查电防火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消除一批假冒伪劣电气产品和农村使用不合格接线板和开关插座等的消防安全隐患,纵深推进农村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排除“双排”行动,确保农村消防查电防火专项整治行动、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取得显著实效。
(五)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建设
天柱县并各县市要建立健全以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专职消防队为补充,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和村(居)消防网格员为基础的多种形式消防力量体系。指导督促各类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确保基层消防救援人员会使用、操作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确保消防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确保人员装备在岗在位,消防水池水量充足,消防机泵正常使用,消防管网维护完好,确保实现打早、打小、打初期,坚决防范“火烧连营”和“小火亡人”等城镇、农村火灾事故发生。
(六)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基层火灾事故防范能力
天柱县并各县市要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城镇、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发动村(居)和广大消防志愿者深入小型经营场所和农村、社区开展消防宣传上门服务,提醒群众注意消防安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台和其他媒体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着力提高人民群众用电、用气、用火安全意识,要特别关注对“老、弱、病、残、幼”等重点人群在火灾事故中疏散自救能力的宣传和培训,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和扑灭初期火灾的能力。
(七)健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机制,严格报送时限
全州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吸取天柱县竹林镇“3.8”火灾事故信息报告存在迟报行为的教训,充分认识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健全本地本部门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机制,规范信息报送工作流程,严格信息报送时限,坚决杜绝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甚至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行为,使地方党委、政府的信息报送成为最及时、高效、精准,最值得信任的主渠道。
附件:1.州政府办关于成立天柱县竹林镇“3.08”较大火灾
事故调查组的通知
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天柱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
天柱县竹林镇“3.8”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0年4月30日
附件1:
附件2: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现场1人死亡,8人受伤送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9名死者均系在火灾中吸入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死亡。 具体死亡人员情况如下:
- 杜某杰,男,50岁,天柱县竹林镇新寨村人,天柱县竹林镇竹林村竹林街上电器门面家用电器设备零售个体经营者及该栋房屋户主,身份证号:5226271970xxxx4617,在事故中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8日19时50分死亡。
- 唐某凤(杜某杰妻子),女,46岁,身份证号:5226271974xxxx3620,在事故中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8日19时20分死亡。
- 粟某桃(杜某杰母亲),女,86岁,身份证号:5226271934xxxx462x,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 杜某铃(杜某杰长子杜某桢女儿),女,7岁,身份证号:5226272013xxxx3624,在事故中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8日23时20分死亡。
- 杜某涛(杜某杰长子杜某桢儿子),男,3岁,身份证号:5226272017xxxx3614,在事故中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9日0时40分死亡。
- 杜某波(杜某杰次子),男,26岁,身份证号:5226271994xxxx3614,天柱县竹林镇家家电器门面维修中心个体经营者,在事故中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8日20时30分死亡。
- 潘某燕(杜某波妻子),女,24岁,身份证号:5226271996xxxx3065,在事故中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9日3时10分死亡。
- 杜某豪(杜某波长子),男,4岁,身份证号:5226272016xxxx3639,在事故中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8日22时36分死亡。
- 杜某源(杜某波次子),男,2岁,身份证号:5226272018xxxx3614,在事故中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8日22时50分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统计测算,该起火灾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下:
1.人身伤亡支出和善后处理的费用为人民币73.0万元;
2.财产损失费用约为人民币21.6万元;
合计约为人民币94.6万元。
注: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中,人身伤亡支出和善后处理的费用由天柱县政府承担,财产损失费用未计房屋修复费用。
附件3:
①2017年以前贵州省农村村民自建房屋无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的具体政策规定。2017年中,贵州省人民政府相继出台《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17〕24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和<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65号)等政策文件,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民自建房方须履行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百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度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⑤《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通知》(黔东南党办通〔2015〕3号)
三、乡镇党委、政府,不认真履行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落实省、州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安排部署不力,……一次烧毁50户以上集中连片村寨或一次死亡2人的,对该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先免职再党政纪立案调查处理……。
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⑦黔东南水投天柱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系天柱县政府与黔东南州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水利国有资产的营运管理,小型水源工程、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项目等项目的投资、实施、经营管理等。
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⑨《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通知》(黔东南党办通〔2015〕3号)
五、县市党委、政府,不认真履行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落实省、州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安排部署不力,……引发火灾一次烧毁100户以上集中连片村寨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对县市党政分管领导先免职再党政纪立案调查处理。……。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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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全国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活动期待你来突围!
州应急局关于黔东南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专家库入库专家(第一批)的公告
主办单位:黔东南州应急管理局 贵公网安备 52260102556268号 ICP备案号:黔ICP备19012422号
FD09664 | 2020_贵州从江丙妹镇上歹村1·0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贵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1·0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1·0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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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1时28分,从江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四组潘某往住宅发生火灾。后经清理调查,火灾造成两栋木质结构房屋烧毁,过火面积200平方米,受灾2户11人(含外出务工潘某龙1人),造成5人死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211280元。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损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1月1日,州应急局牵头,州公安局、州市监局、州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人员组成从江县“1˙0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火灾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救援、人员伤亡、房屋损失、善后处置等情况,认定了火灾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一)火灾发生时间:通过对初期发现火灾现场群众的询问笔录了解,最初发现火灾时间为2020年1月1日1时26分许。经法医对尸体进行现场检验,除2具尸体严重烧毁不具备法医鉴定条件外,其余3名死者均为火灾中吸入烟气引起呼吸困难导致窒息死亡,且尸体随房屋垮塌掉落部位无明显逃生的活动痕迹,判断5名死者在遇明火灼烧前已吸入大量烟气失去逃生能力,综合推算火灾时间为前日23时50分许。
(二)火灾发生地点: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四组。
(三)发生火灾村寨基本情况: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位于县城西北部,距县城及镇政府所在地33公里,区域总面积12.05平方公里,海拔500米。全村辖5个自然寨(上歹大寨、上歹归单寨、上歹乌列寨、上歹新寨和上歹小融新寨),现有215户1255人。上歹村木质结构房屋占全村百分之百。
上歹村组建有志愿消防队20人,建有单个容积30立方米的消防池4个,配有消防机动泵4台,消防水带10盘,水枪3支,破拆斧4把,消防机动链锯2把。
(四)起火户情况:火灾现场位于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四组潘某往住宅,火灾造成两栋木质结构房屋被烧毁。起火房屋为潘某往住宅,房屋坐北朝南,东侧为潘某占木质结构住宅,南侧为潘某往木质结构住宅,西侧为潘某甩木质结构住宅,北侧为潘某甩木质结构住宅。潘某往住宅为木质结构房屋,一层为吊脚的打米机房;二层分为堂屋、厨房、潘某干睡房三部分,西南角为厨房,西北角为潘某干睡房(发生火灾时住有潘某干),东部有1部通往三楼的楼梯,其余部分为堂屋;三层由走廊及卧室分隔为四部分,北面走廊,南面由西向东分别为潘某龙夫妻及两个小孩卧室(潘某龙在福建打工,发生火灾时住有潘某龙妻子潘某你,潘某龙大女儿潘某棉和小女儿潘某棉),潘某华卧室(发生火灾时潘某华住校)和潘某克卧室(发生火灾时住有潘某克)。
(五)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火灾受灾2户11人,造成5人死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211280元。死亡人员信息为:
潘某干,男,79岁。
潘某克,女,87岁。
潘某你,女,26岁。
潘某棉,女,7岁。
潘某棉,女,3岁。
二、火灾发生经过、灭火救援、信息报告、善后处置等情况
2020年1月1日1时28分,从江县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室接到报警,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四组发生火灾,大队立即调集4车15名指战员赶往现场扑救,于2时47分赶到现场时,火势已被丙妹镇政府工作人员和当地村民控制,大队人员立即进行余火清理,3时50分彻底将余火扑灭,5时47分火场清理全部结束。
火灾发生后,州委常委、从江县委书记张定超,县委副书记、县长周哲云等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成立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组建综合协调、现场处置、医疗救治、善后处置、事故调查、舆情管控、灾后重建七个专项工作组,负责治安维护、物资发放、灾后安置等各项工作。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迅速作出批示,副州长胡国珍和州应急、民政、消防的主要领导及时赶到现场指导后续相关工作。一是州应急局牵头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到现场指导,事故前期调查工作已基本完成。二是5名死者遗体当日已按当地习俗处理完毕,家属情绪稳定。三是落实相关救助和过渡安置工作,灾后重建工作按异地移民搬迁政策安排。四是县公安局等部门实时开展情报信息收集研判,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五是事故现场勘察和相关问询取证已结束,相关物证送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检测完毕。
三、火灾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消防救援部门和调查组外围走访、现场勘验和相关物证检测鉴定分析,可以排除雷击、自燃物资自燃、小孩玩火、吸烟等遗留火种、飞火以及人为纵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性。火灾起火原因认定:潘某往住宅二层堂屋中部西北侧天花板处敷设的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引燃木质天花板等周围可燃物,继而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追究的通知》力度不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追究的通知》不到位,执行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七个必须”不力;
3、上歹村落实《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追究的通知》要求的“八个必须”不坚决,排查隐患不彻底,对重点人员监管不到位;
四、火灾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1˙01”火灾是一起农村火灾事故,火灾等级为较大火灾事故。
五、对火灾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 陈彧,中共党员,原从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和农村消防等工作。对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1˙01”较大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及《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通知》有关规定,2020年1月5日中共黔东南州委已免去陈彧同志中共从江县委常委、委员职务。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五十条“(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其向州委、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 潘某昌,中共党员,原从江县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履行农村消防综合监管工作职责不到位,对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1˙01”较大火灾事故负有综合监管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及《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通知》有关规定,2020年1月4日中共从江县委已免去潘某昌从江县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成员职务,并同意提名免去其从江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职务。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 王光俊,中共党员,原从江县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消防监督等工作。履行农村消防综合监管工作职责不到位,对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1˙01”较大火灾事故负有综合监管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及《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通知》有关规定,2020年1月4日中共从江县委已免去王光俊从江县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职务,并同意提名免去其从江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职务。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 杨清华,中共党员,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负责消防安全等工作。对农村电气产品的隐患排查和监督管理不到位。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 石某志,中共党员,从江县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和农村消防等工作。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1˙01”较大火灾事故发生时,消防水池无水,石开志对分管的农村消防用水保障不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予警告或则严重警告处分......”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 蒲某廷,中共党员,从江供电局副局长,分管供电安全生产工作。未督促落实对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1˙01”较大火灾事故受灾户电气线路检查、检测及隐患整改,未全面履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九)项工作职责,督促用电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按照管理权限,建议由凯里供电局依据党纪党规实施诫勉谈话,并报州安委办备案。
- 陈某,中共党员,从江县县委办督查专员,任丙妹镇上歹村脱贫攻坚指挥所所长。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 梁某敏,中共党员,从江县县委办正科级干部,上歹村驻村第一书记。履行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不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 李某,中共党员,原从江县丙妹镇党委第一书记。对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1˙01”较大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及《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通知》有关规定,2020年1月4日中共从江县委决定免去其从江县丙妹镇党委第一书记、委员职务。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 吴某宏,中共党员,原从江县丙妹镇党委书记。对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1˙01”较大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及《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通知》有关规定,2020年1月4日中共从江县委决定免去其从江县丙妹镇党委书记、委员职务。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 丁某安,中共党员,原从江县丙妹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对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1˙01”较大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及《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通知》有关规定,2020年1月4日中共从江县委决定免去丁帮安从江县丙妹镇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并同意提名免去其从江县丙妹镇人民政府镇长职务。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 项某,中共党员,原从江县丙妹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农村消防等工作。对分管的农村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1˙01”较大火灾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及《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通知》有关规定,2020年1月4日中共从江县委决定免去项彬从江县丙妹镇党委委员职务,并同意提名免去其从江县丙妹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职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 李某,中共党员,从江县公安局丙妹派出所所长。履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农村消防工作职责不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徐某,从江供电局丙妹供电所所长。未落实对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1˙01”较大火灾事故受灾户电气线路检查、检测及隐患整改,未全面履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九)项工作职责,督促用电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按照管理权限,建议由凯里供电局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警告处分,并报州安委办备案。
- 陈某,中共党员,从江县丙妹镇政府规划建设和环保办主任,丙妹镇上歹村驻村干部(包村干部)。履行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不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 杨某,从江县林业局工作人员,驻丙妹镇上歹村第二网格网格员。履行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不力。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第(九)项“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 石某辉,中共党员,原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党支部书记。履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不力。中共从江县丙妹镇委员会已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及《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通知》有关规定,决定免去其上歹村党支部委员、支部书记职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 张某福,原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村主任。履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中规定的职责不力。鉴于中共从江县丙妹镇委员会已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及《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通知》有关规定,已免去其上歹村村主任职务。建议不再问责处分。
19.潘某龙(受灾户):对老人、小孩监护不力,失去亲人,建议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 杨某康,中共党员,原从江县消防救援大队代理大队长。履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农村消防工作职责不力,对“1˙01”较大火灾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黔东南州消防救援支队对杨林康同志实施处分,并报州安委办备案。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建议责成对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1˙01”较大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从江县丙妹镇党委向从江县委作出书面检查。
- 建议责成对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1˙01”较大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从江县丙妹镇政府向从江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 建议责成对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1˙01”较大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从江县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整改措施及有关工作建议
(一)落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从江县要深刻吸取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1˙01”较大火灾事故教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全面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将消防安全纳入重点工作同步安排、推进,特别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级各部门及岗位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督促落地见效,打通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二)深化“查电防火”专项行动,抓好重点整治。从江县要认真开展农村消防查电防火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消除一批假冒伪劣电气产品和农村使用不合格接线板和开关插座等的消防安全隐患,纵深推进农村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排除“双排”行动,确保农村消防查电防火专项整治行动、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取得显著实效。
(三)进一步完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建设。要建立健全以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专职消防队为补充、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为基础的多种形式消防力量体系。指导督促各类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保障消防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确保人员装备在岗在位,消防水池水量充足,消防机泵正常使用,消防管网维护完好,确保实现打早、打小、打初期,坚决防范“火烧连营”和“小火亡人”等农村火灾事故再次发生。
(四)要抓好农村消防安全宣传,营造“全民消防”浓厚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台和其他媒体广泛宣传农村消防安全知识,着力提高人民群众用电、用气、用火安全意识,要特别关注对“老、弱、病、残、幼”等重点人群在火灾事故中疏散自救能力的宣传和培训,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和扑灭初期火灾的能力。
从江县丙妹镇上歹村“1˙01”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0年2月15日
关于拟核销凯里市舟溪镇“3.19”较大爆炸事故的公示
关于核准从江县盛源木业有限公司和台江辉煌保温包装材料厂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公告(2020年第1号)
FD09665 | 2020_贵州黔南福泉贵州兴发化工1·17一般燃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公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贵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贵州兴发化工有限公司1·17一般燃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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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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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41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0-066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火灾事故处理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兴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兴发”)于2020年1月17日发生燃烧事故。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序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相关部门也第一时间成立了专项事故调查组,公司及贵州兴发积极配合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启动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贵州兴发生产安全管理。现在将事故调查及后续处理等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故的原因及性质
近期,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政府下发了《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福泉市贵州兴发化工有限公司“1.17”一般燃爆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黔南府函【2020】126号):黔南州应急管理局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仔细调查取证,认定该事故为现场操作人员违规操作,在未提前关闭间歇蒸发釜排料管至废盐地下槽之间手动阀门的情况下,通知中控人员进行压釜操作,导致空气进入排料管内,与压釜过程中排放物料接触,并在静电作用下引发燃爆,燃爆随即引发间歇蒸发釜内物质二次燃爆和二甲基硫醚储罐区持续燃烧。
本次事故经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燃爆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的损失及处理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818.03万元。
鉴于贵州兴发未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操作规程不健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黔南州应急管理局对贵州兴发处以人民币490,000.00元罚款。
三、事故的防范及整改措施
事故发生后,公司及贵州兴发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杜绝安全事故再次发生,采取整改措施如下:
一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按照《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加强工艺管理,根据现场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岗位操作规程,认真开展操作规程培训,不断提高员工操作技能;落实化工企业装置开停车安全条件确认制度,提高装置风险辨识能力,降低安全生产风险。二是加大安全投入,利用科技手段提高装置本质安全,通过仪表自动化控制,实现远程操作,降低员工现场手动操作的安全风险。三是严格从业人员准入条件。对自动化水平较高、工艺操作严格、“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严格要求员工专业文化水平和从业经验,并进行系统培训和考核。
公司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切实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安全、稳健运行。
四、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贵州兴发仍处于停产状态。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贵州兴发其他股东及当地政府沟通协调,加快落实整改措施,力争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本次事故核损及理赔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事故主要受损资产在财产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本年度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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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666 | 2020_辽宁_空气预热器锅炉着火事故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辽宁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2004年1月14日零时58分,该公司BF-1101B炉因火焰监测器检测不到火焰信号而报警联锁停车,紧接着工艺人员对B炉实施恢复点火过程中,又因其他仪表故障而多次使B炉吹扫点火失败.2时左右,就在继续对B炉进行吹扫点火期间,总控人员发现锅炉系统报警盘上的GAH停车报警,于是立即通知现场检查确认.检查中发现空气预热器换热元件已经冒烟着火,支撑板被烧得通红,并且蓄热板多半因严重过热而熔化变形,有的已脱落在烟道内.各种现象表明GAH为二次燃烧,现场立即做紧急处理.检修后虽能勉强再用,但GAH转子终因严重过热而产生了明显位移,并导致漏风严重、周边过渡卡磨、电机频繁超载跳闸等一系列不良后果,初定择期进行检修或更换.而该炉在1997年12月,就曾因锅炉超负荷运行时间过长,已发生过2起空气预热器二次燃烧事故,事故造成空气预热器全部烧毁.
该公司乙烯装置开工锅炉BF-1101B采用日本NEC技术设计制造,可实现单烧油/气或油气同时混烧,于1989年152月点火供汽投入工艺运行.该炉采用回转式空气预热器(GAH),利用锅炉尾部的烟气余热来加热空气,以改善燃烧效果,提高锅炉热效率.空气预热器着火多发生在燃油和燃气炉上,又称锅炉尾部二次燃烧.B炉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的波纹板式蓄热元件被紧密地放置在扇形隔仓内,由于流通空间狭小,很容易造成可燃物沉积,因此,当炉膛内一些没有完全燃烧或未燃尽的可为燃物随烟气流在空气预热器蓄热元件内沉积后,一旦氧化升温达到着火条件,便会发生着火燃烧,造成受热元件烧损,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 由于燃料组分过重而导致燃料燃烧不完全,使GAH换热面上积聚可燃物
一段时间以来,该公司锅炉以外购渣油,裂化残油和抽余C4燃料为多,它们的组分较重,黏度较高,自燃点低,燃烧时易析碳,蒸汽雾化燃料时破碎能力也很差,大分子油滴含量高,油枪喷嘴易堵塞,因此经常影响燃油的雾化质量和燃烧效果.运行时如果燃烧调整不当,风量不足或配风不合理以及工艺工况波动时,就会来不及使炭黑燃烧完全而产生黑烟.炉膛内没有完全燃烧的油粒被烟气带到尾部GAH换热面上开始沉积,这也就为二次燃烧提供了物质基础.从最近这次停车后仪表人员对火焰监测器的检查结果看,并没有查出问题.经验分析认为,这次事故基本上是燃料燃烧不好时产生大量黑烟,黑烟进入或遮盖住了监测器探头,产生假信号报警停车所致.
另外,在锅炉频繁启停过程中,由于炉膛燃烧工况不良,燃料不易燃昼,在烟气流速低时,极易造成大量未燃尽的可燃物沉积;锅炉低负荷运行时间过长,燃烧不稳定,烟速偏低,未燃尽的可燃物易在波纹板上沉积;以往事故教训和经验还证实:空气预热器转子堵灰、磨损后漏风、烟道尾部过剩空气系数或氧含量控制过低等都能导至燃料因缺氧而燃烧不完全.目前,该公司A、B炉空气预热器转子都有不同程度的漏风隐患;1997年以后,锅炉因各种原因始终不能满负荷运行,烟气流速低;有时为提高锅炉热效率而一味去降低尾部过剩空气量.这些都为空气预热器二次燃烧留下了隐患.
2. 频繁吹扫点火为锅炉沉积可燃物着火提供了主允足的复燃条件
锅炉点火过程中烟气流速低,燃烧系统空间的含氧量又较正常运行时高得多,像B炉当时曾连续几次点火吹扫,因此便使尚具余热的未燃尽可燃物因具备了充足的过剩氧量而复燃.
- 由于吹灰机吹灰间时间设置太长或吹灰效果不良以及水冲洗装置没有按要求投用而导致可燃物累积
为减轻飞灰、未燃物及酸性物质在GAH换热面上的沉积程度,保持换热面尽量清洁,降低烟气流通阻力,提高进风预热效果,因此对其设置了吹灰器和固定式水冲洗装置.吹灰机吹灰周期设置应以锅炉所烧燃料、蒸汽负荷、燃烧工况、起停次数以及换热介质前后温度、压力改变等情况为调整依据,而不是一成不变的.目前凡配置吹灰器的锅炉普遍设定吹灰周期为4~8h、次.但当燃料组分变重、负荷偏低、由于某种原因经常冒黑烟、排烟温度超标、换热介质压差增大时,就应该缩短吹灰周期或临时增加手动吹灰次数;否则,可燃物长时间大量积存就很可能引起二次着火.而水冲洗是针对吹灰器清扫能力有限,难以彻底除灰问题而采用的一种水洗方法,因此锅炉应定期按要求投用水冲洗装置除灰.
- 由于运行人员对二次燃烧事故判断不准确,处理方法和经验不足而导致燃料燃烧不完全
在回顾以往几次事故的处理过程及总结其他厂家经验教训后,我们发现,运行人员对二次燃烧事故初起现象的判断方法和经验还不足,有多少可以扑灭着火的方法不是很清楚,处理也不及时准确.在该次事故调查中还发现,有的外聘操作工对现有预防设施还不知道该如何投用,最终导致二次燃烧后果扩大.
另外,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或技术不过硬也是造成二次燃烧的重要原因.加强运行人员的职业素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增强操作人员对异常事故的判断和处理能力是有效预防和正确处理二次燃烧事故的有力保证.
FD09667 | 2020_辽阳县振华耐火材料2.24一般_2·24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20年2月24日7点左右,辽阳振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受辽阳县人民政府委托,由辽阳县应急局会同辽阳县公安局、辽阳县总工会、辽阳县监察委和兴隆镇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了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辽阳振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07月23日,现有职工15人,经营范围是耐火材料制品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位于辽阳县兴隆镇小赵台村,法定代表人纪廷振,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情况
1、事故发生的经过
2020年2月24日7点左右,处于停产状态的辽阳振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厂长张辉指派维修工纪廷峰、电焊工纪廷宽、力工王继平等3人到粉料车间维修设备,现场有一处需要电焊作业,王继平将电焊机搬到作业现场,并私自连接了电焊机电源,当时纪廷宽去车间外取焊条没在现场,纪廷峰去取维修工具撬棍和手锤,返回现场时看见电焊机二次线接地打火,火星将现场除尘布袋引燃,布袋又将堆放旁边约10吨的耐火结合剂(为聚酯、树酯等粉末混合物)引燃,纪廷峰看到起火就跑出了车间,但怕里面的叉车烧毁,就又返回往出开叉车,造成双手烧伤,慌乱中他感觉王继平也跑了出去,可是拨打王继平手机发现手机在传达室,去他家里也没看到人,处于失联状态,取焊条返回的纪廷宽看到着火后立即拨打了119火警报警电话。
2、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县应急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电话20分钟后到达事故现场进行灭火救援工作,7点40分左右大火被扑灭,常务副县长徐福翰和县应急局局长张鹏及应急局、公安局、兴隆镇政府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先后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和失联人员的搜救等工作。10点30分左右,王继平的尸体在钢结构厂房下面被找到,当时尸体已经被火烧焦。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死者王继平在没有取得电工资格操作证的情况下,违章进行电焊机接电工作,造成电焊机二次线接地产生火花,引燃附近的易燃物除尘布袋,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2、间接原因
(1)辽阳振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规章制度落的不实。管理人员没有及时检查发现和制止工人的违规行为。 (2)辽阳振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没有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致使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忽视安全、违章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 (3)辽阳县兴隆镇政府督促辽阳振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该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 (4)辽阳县应急局对兴隆镇规下企业复产复工督促指导不到位。
四、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责任主体为辽阳振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五、事故责任者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措施
3、辽阳县兴隆镇政府加强对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4、辽阳县应急局加强对乡镇规下企业复产复工的督促指导工作。
附:辽阳振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2.24”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字表
辽阳振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2.24”事故调查组 2020年3月23日
FD09668 | 2020_辽阳市宏伟康宁福利化纤4·26一般生_4·26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医院/养老院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20年4月26日10时35分,辽阳市宏伟康宁福利化纤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生产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经评估直接经济损失355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并对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消防、公安、交警、应急、街道等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抢险救援领导小组,全力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经过近6个小时全力扑救,至16时30分将火扑灭。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区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公安局宏伟分局、区总工会、区消防救援大队、工农街道办事处组成的辽阳市宏伟康宁福利化纤有限公司“4·26”一般生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依法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收集和查阅有关资料,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辽阳市宏伟康宁福利化纤有限公司,位于辽阳市宏伟区东方路8-6号,成立于2003年6月,法定代表人杨丽,注册资本5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热熔棉、涤纶短丝、锦纶短丝、涤纶棉,企业员工13人。事故发生时,企业用旧衣物等棉、毛、化纤物品加工生产大棚保温毡。
二、事故发生经过
4月26日,企业正常组织生产,10时35分,厂区西南侧生产车间(第一车间)内生产加工过程中,梳理机处起火,现场工人用灭火器实施扑救,由于火势蔓延迅速无法控制,工人撤离现场后拨打119电话报警,后经市消防救援支队、区消防救援大队、辽化公司消防队全力灭火施救,将火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梳理机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下道夫”与“下杂乱”遇金属物质摩擦产生火花,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车间内手持式灭火器失效和操作不当、厂区内违建料棚占压消防通道、与生产车间防火间距不够、可燃物阻塞消防通道,造成火势蔓延,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般生产火灾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6、区安委会办公室要提高安全生产综合协调作用,提高工作站位,发挥好职能作用。
FD09669 | 2020_连云港宏兴研磨材料4.21_4·21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0年4月21日20时50分,位于我市赣榆区城头镇后黄墩村的连云港宏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兴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13.8万元。
这起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要求,市政府决定对“4·21”火灾事故提级调查。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4月22日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纪委监委、赣榆区政府为副组长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纪委监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和赣榆区派员组成,聘请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专家论证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形成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宏兴公司基本情况
宏兴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7833755888(1/1),法定代表人为胡玲玲(女,31岁,赣榆区城头镇人,身份证号码320721********3242),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后黄墩村,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500平方米,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所属行业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经营范围为石英砂、硅微粉加工;石英砂,硅微粉销售。2017年宏兴公司因环保不达标被关闭,主要设备被清理拆除。宏兴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周平(男,51岁,赣榆区城头镇人,城头镇副镇长、后黄墩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胡玲玲公公),宏兴公司是周平任职村支书时创业项目,后周平当选副镇长,不符合公务员任职规定,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多次变更,2015年9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胡玲玲。调查显示宏兴公司债务达1500万元,宏兴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玲玲均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事故发生时,宏兴公司实有员工15人(其中:晚班有高平建、孙成文、朱孔会、王维连、王旭、胡秀义、董淑柱、王经才8人,白班有朱孔亮、胡忠良、王维利、刘宗团、胡富春、王维升、张升涛7人),其非法组织生产的产品为二叔丁基过氧化物,生产原料主要为叔丁醇、双氧水和浓硫酸。
(二)宏兴公司现场总平面布局情况
企业主要建筑物有三个车间和四个仓库,三个车间分别布局在企业的南面、西面和北(东)面,分别编号为南车间(车间三)、西车间(车间一)和东车间(车间二),三个车间各安装一套生产装置(主要设备有四个5立方米反应釜等),西车间的西南角还有一个10立方米不锈钢材质的半成品罐,各车间内外均有大量装有物料吨桶。四个仓库布局为:南仓库(仓库一)位于厂区南边、贴邻南车间西墙,仓库东端建有两个20立方米塑料材质的双氧水储罐,西端建有两个5立方米不锈钢材质的沉降罐、两组输料泵、一个15立方米不锈钢材质的成品罐,紧邻南仓库西侧还设有一调漆房;仓库二紧靠南仓库南墙、系一闲置仓库;东仓库位于企业东南角、南车间东侧,内有五只叔丁醇吨桶和多只空吨桶;中间仓库(仓库三)位于企业的东边、南车间的北侧,内建有两个3立方米不锈钢材质的沉降罐、一个10立方米空罐和一个15立方米不绣钢材质的成品罐。中间仓库北侧有一座循环水池,循环水池上方搭建有化验室(活动板房,内有两张床,晚间也作为休息室)。紧靠东车间东边一房间内设一个20立方米硫酸卧式储罐,北墙开有一小门;此小门对应在厂区北围墙也开有一个小门,两门统称为“东北门”。宏兴公司在厂区外北侧道路北边的农田中还建有一座污水池和一座简易彩钢瓦房屋,彩钢瓦房屋内设有两个容积分别为15立方米和25立方米叔丁醇卧式储罐。
(三)宏兴公司非法建设、生产以及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情况
1.非法建设和生产情况
2019年6月、7月间,宏兴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周平在未履行任何报备、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采用周杰兴(男,48岁,连云港市人,江苏海洋大学副教授,因另案被司法机关羁押)转让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未经正规设计的图纸(双方约定转让费为30万元,在宏兴公司获取利益后支付),并在周杰兴的指导下,从山东临沂的旧设备市场购入反应釜和储罐等,先在东车间内私自建设一套二叔丁基过氧化物生产装置,在南仓库建设了双氧水罐和成品沉降装置,在厂区外道路北建设了叔丁醇仓库和污水池。其后,周杰兴又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培训”、对操作进行了现场“示范”,该套装置于2019年7月底投入运行。其后宏兴公司又分别于2019年10月和12月在西车间、南车间私自建设了两套同样的生产装置,依照第一套装置生产“经验”投入运行。每套生产装置设置四个5立方米搪瓷反应釜,其中两个用作反应釜,一个用作水洗釜,一个用作配酸釜,另外安装多个塑料吨桶作为高位槽。2019年底,被司法机关羁押的周杰兴通过律师转达:让其儿子周钰丰找仲济亮(男,50岁,连云港市人,连云港市环境监察局三级主办),请仲济亮帮助一起到宏兴公司,向周平催要约定的转让费,周平于2019年底至2020年1月分三次转帐给仲济亮15万元代为转交,2020年3月转帐给周钰丰15万元。另据调查证实,春节及春节后疫情严重期间,宏兴公司一直进行生产,直至3月22日因原料紧张才停工,4月8日起又自行恢复生产。
2.二叔丁基过氧化物特性
二叔丁基过氧化物,又称过氧化二叔丁基(CAS号110-05-4)。无色至微黄色透明液体,不溶于水,与苯、甲苯、丙酮等有机溶剂混溶。有强氧化性,易燃,其蒸汽和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混合物。常温下较稳定,与还原剂接触或受冲击会爆炸。熔点:-30℃,密度:0.796,沸点:109-110℃,闪点:12℃(闭杯)。产品广泛用作不饱和聚酯和硅橡胶的交联剂、单体的聚合引发剂、聚丙烯改性剂、橡胶硫化剂等。宏兴公司生产的二叔丁基过氧化物含量在98%以上,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该产品应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宏兴公司“无证”生产的二叔丁基过氧化物属“三无”产品。
3.二叔丁基过氧化物生产流程
宏兴公司先在配酸釜中加入800公斤水,在搅拌冷却情况下滴加2100公斤浓硫酸(98%),配制成约70%的硫酸溶液待用。将配制好的硫酸溶液和双氧水(50%)分别打到高位槽(实际为塑料吨桶),往两只反应釜中打入叔丁醇1800公斤,在搅拌情况下滴加硫酸1350公斤,控制温度30--40℃,滴加时间约40分钟,完成后再滴加双氧水700公斤左右,控制温度不超过60℃,滴加时间约1小时,双氧水滴加完毕后保温4小时(控制温度57--58℃)。然后降温至25℃,静置分层2小时,水层分离后将油层转到水洗釜,加入10%氢氧化钠溶液300公斤,搅拌30分钟,静置1小时,分离水层,然后在油层中加入300公斤水,重复上述过程,完成后分离油层得到粗品并放入吨桶(据现场作业人员口供,每班每套装置可生产粗品约3吨桶)。再将砘桶中粗品转移到南仓库或中间仓库,用泵打入沉降罐,静置沉降12小时后转入成品罐或直接装入成品桶,沉降罐中的残渣每4--5批排放一次。宏兴公司采用两班运转,每班12小时。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企业先排放至厂区外污水池,再用汽车运输至海头镇从乐养殖合作社,通过其下水道直接排入龙王河,排放完后用清水冲洗约半小时。
4.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情况
宏兴公司生产二叔丁基过氧化物的原料主要有:叔丁醇、双氧水、硫酸,均为危险化学品;其中双氧水、硫酸还分别为易制爆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原料叔丁醇和双氧水都是用连云港旭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祥公司,公司情况在“关联企业”中说明)名义向山东神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情况在“关联企业”中说明)采购,易制爆化学品双氧水是以旭祥公司虚构处理环境污染用途采购,购入后未主动向公安部门备案。易制毒化学品硫酸是以宏兴公司因环保问题关闭前生产用途(多晶硅切割液)向赣榆区公安部门申请备案批准后,由旭祥公司向山东一企业采购。旭祥公司购入的原料直接送至宏兴公司厂区储罐使用。宏兴公司生产的二叔丁基过氧化物全部以旭祥公司名义对外销售。
据调查,2019年8月--2020年3月,旭祥公司从山东神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入叔丁醇共2220吨,据专家计算理论上可供宏兴公司生产二叔丁基过氧化物约2200吨。按周平交代销售价约13000元/吨、成本约9500元/吨计算,宏兴公司非法生产(不包括今年4月)、以旭祥公司名义销售二叔丁基过氧化物,其销售额可达2860万元,可获利约770万元(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资金流水,2019年9月--2020年4月,旭祥公司二叔丁基过氧化物实际销售额达3750多万元,按周平交代销售价和成本价推算可获利1009万元)。
(四)关联企业情况
1.连云港旭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连云港旭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2019年9月核准发照,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周作虎(男,28岁,赣榆区城头镇人,周平二儿子,2019年和2020年春节后在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从事水电劳务工作),经营范围为:柴油添加剂、硅微粉、太阳能硅片切割液、金属络合染料产品研发;柴油十六烷值改进剂(危化品除外)、太阳能硅片切割液、金属络合染料产品、化工产品(危化品除外)销售。旭祥公司既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也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宏兴公司生产所用的原料(主要有叔丁醇、双氧水、硫酸)全部以旭祥公司的名义具体采购,生产的产品二叔丁基过氧化物也以旭祥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购销商品的大部分资金往来通过旭祥公司账户实施。经调查,旭祥公司实际是周平因宏兴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不便开展经营活动,而专门成立的用于宏兴公司非法生产购买原料、销售产品的一个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依旧是周平,会计为胡玲玲,订立购销合同也均为胡玲玲经办。据公安部门调查,领取旭祥公司营业执照时,周作虎被周平从河北叫回,出具身份证并办理有关手续,领证交周平后又返回河北打工,自2019年9月--2020年4月没有参加旭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2.山东神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神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神雨公司)是宏兴公司(以旭祥公司名义采购)生产所需原料叔丁醇和双氧水的供货商,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段明亮,为不带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为:鲁济危化经[2020]003530号。据统计,2019年8月--2020年3月,山东神雨公司向旭祥公司销售的叔丁醇达2220多吨,双氧水800多吨。
- 济南神韵畅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池州市天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无锡市穗多科技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
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有关证据(旭祥公司资金流水,旭祥公司采购合同等),明知宏兴公司生产(旭祥公司销售)的二叔丁基过氧化物系“无证”产品而仍然购买的单位有:济南神韵畅达新材料有限公司,2019年9月--2020年4月共支付旭祥公司货款2750多万元。池州市天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020年4月共支付旭祥公司货款468多万元。东营市海京化工有限公司,2019年9月--2020年4月共支付旭祥公司货款265多万元。无锡市穗多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9月--2020年4月共支付旭祥公司货款181多万元。淄博迈迪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4月共支付旭祥公司货款40多万元。南京鑫联化工有限公司,2020年3月--2020年4月共支付旭祥公司货款48多万元。另还有:青岛先进新材料有限公司,2020年4月13日与旭祥公司订立采购合同,购二叔丁基过氧化物50000公斤、16元/公斤,合同金额800000元(当天付款8万元)。淄博中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2月15日与旭祥公司订立采购合同,购“引发剂A”13.035吨、13800元/吨,合同金额179883元。
(五)企业审批等相关情况
连云港宏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从设立至今,经营范围、注册地址无实质性变更。2017年1月3日宏兴公司“年产500吨石英砂、500吨硅微粉”项目因环保不达标,被当地政府纳入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淘汰关闭”名单予以关闭;有关单位未将宏兴公司因环保问题关闭情况通报给市场监管和供电等部门。宏兴公司非法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生产危险化学品未向工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环保部门、消防部门、市场监管等提出申请或者报告。旭祥公司未申领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旭祥公司采购的、宏兴公司非法生产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硫酸购买前报经公安部门备案批准;易制爆化学品双氧水购入后未向公安部门备案。
(六)监督检查情况
城头镇党委镇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生态环境、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工业办、国土资源等部门均未检查发现宏兴公司非法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违法使用和生产危险化学品行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未检查发现旭祥公司违法购买、销售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行为;未检查发现宏兴公司在疫情期间违规组织生产行为。生态环境部门未检查发现宏兴公司非法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还将废水运输至海头镇从乐养殖场直接排放龙王河的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环境监测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4月21日晚班,宏兴公司厂区内共有10人:分别是厂长兼带班负责人、化验员高平建(男,50岁,赣榆区城头镇大黄敦村村民),南仓库成品装置作业人员孙成文(男,56岁,赣榆区城头镇后黄敦村村民),南车间作业人员朱孔会、王维连,东车间作业人员王旭、胡秀义,西车间作业人员董淑柱、王经才,送双氧水槽罐车山东司机于立生、押运员曹洪顺。
4月21日晚20:50许,孙成文在南仓库进行“粗品泵入沉降罐”作业(用泵将塑料吨桶内的二叔丁基过氧化物粗品通过转料输送管道打入沉降罐),将各车间运来的用吨桶装的粗品泵入沉降罐,当泵至第三桶一半左右时,山东司机于立生和随车押运员曹洪顺送一槽罐车双氧水进厂,因卸车位有叉车正在作业并需要一些时间,于立生将槽罐车停在南仓库东北边,并和曹洪顺一起在驾驶室休息、吃饭、等待。此时孙成文在没有停止泵料作业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岗位前往其他地方作业,过了一会当他返回仓库时,发现仓库内吨桶位置突然起火燃烧。孙成文准备进行扑救,但火势迅速增大,随即仓库内发生剧烈燃爆并发出沉闷声响。听到燃爆声响后,正在驾驶室吃饭的于立生和曹洪顺立即跳下车,在看到大火后,连忙从东北门撤出;在南车间作业的朱孔会和王维连两人撤离工作平台,看到大火后,直接向北从东北门撤出;在西车间外整理空成品桶的王经才,听到燃爆发现仓库着火第一时间还想帮助灭火;在东车间作业的王旭和胡秀义连忙对反应釜降温并从作业平台下来撤离车间;在西车间作业的董淑柱也从作业平台下来撤离车间;在化验室的高平建连忙走了出来,在王经才、王旭、董淑柱等协助下,欲前往南仓库和孙成文一起用消防水龙进行灭火,但因水龙长度和水力有限作用不大。此时闻讯赶来的村民孙岩(孙成文儿子,汽修厂工人)见到槽罐车离大火很近,在高平建指挥下驾车向北行驶了约50米,将槽罐车停至东车间南相对安全区域;高平建等对罐体淋水降温。约20:55,南仓库又发生更为剧烈的燃爆,火势也更加猛烈,高平建、孙成文、王经才、王旭、董淑柱、胡秀义六人和孙岩见火势已无法控制,均从东北门撤离厂区。约21:01,南仓库内成品罐发生爆炸,致两台双氧水罐破损又助燃火势,大火及爆炸抛洒物再陆续将散落在南车间、西车间内外存有物料的吨桶和中间仓库沉降罐及成品罐、西车间半成品罐引燃、燃爆,火势蔓延区域扩大。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59,赣榆119指挥中心接到顾旗(赣榆区董青敦村人,身份证320723********2716,手机17625189787)电话报警,立即调派黄海路消防站等7车32人赶赴现场处置,并在第一时间向市消防救援支队汇报相关情况。市消防救援支队随即调派花果山特勤站等20台消防车、87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市消防救援支队军政主官带领全勤指挥部随警出动。21:15,消防首战力量到达现场,经现场侦查、并根据现场灾情情况迅速成立侦查、搜救、灭火、供水等作战小组展开救援;22:38,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与花果山特勤站等相继到达现场展开搜救、灭火。23:10,经过多轮搜查,确认无人员被困。23:50,经全体参战消防指战员的奋力扑救,大火被彻底扑灭,未发现被困人员,现场无人员伤亡,保护了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其间,市政府领导及市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负责人到达现场指导救援,区委、区政府和区有关部门、镇党委镇政府领导先后抵达现场参与救援。
在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勘察中,有关部门和专家发现宏兴公司厂区内残留一槽罐车双氧水(近30吨),厂区外叔丁醇仓库还有两罐叔丁醇(约40吨)等危化品物料,为防止次生事故发生,赣榆区有关部门和城头镇一方面加强现场监护,另一方面与具有处理危险化学品物料资质的陕西凯利有限公司联系进行处理。在凯利有限公司提出处理方案并经专家安全论证、赣榆区政府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后,4月26日凯利有限公司将叔丁醇运送至济南铭威化工有限公司、将双氧水运送至江苏金茂源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生产原料,其他物料也一并妥善处理完毕。
(三)环境监测情况
22日,经赣榆区环境监测站检验,事故发生地空气质量监测正常。24日,经赣榆区环境监测站对宏兴公司周边5个点位(每点4项指标)水质进行监测,共有9项指标超标,最高超标达148倍;26日对3个点位(每点4项指标)水质进行监测,仅有1个点位1项超标(化学需氧量超0.27倍),水质基本恢复正常。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经现场仔细搜查和事后认真核实,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宏兴公司四座仓库除东仓库未损毁外,其余三座仓库已全部损毁,其中:南仓库内全部设备设施已烧毁或炸毁,碎片散落厂区内和厂区外道路上;中间仓库内两个沉降罐卧倒在地,成品罐罐体移位、罐顶炸飞。三个车间除东车间没有过火保存尚完好外,其余两个车间顶棚基本全部烧毁,墙体严重损毁,车间内外塑料吨桶全部烧毁,反应釜内物料也有剧烈燃烧迹象,南车间内的部分反应釜已从钢结构平台上脱落,西车间内10立方米半成品罐已炸毁。南车间、西车间各有一台叉车被烧毁。东车间南边停放着一辆车头和轮胎烧毁的双氧水槽罐车(容积32.9立方米,罐体完好、内有大量双氧水)和一辆小货车。周边一些居民房屋受损,主要为爆炸冲击波造成的门窗损坏。经物价部门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213.8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在宏兴公司非法生产过程中孙成文盲目操作,没有停止“泵料”作业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无人监护作业状态,导致吨桶内物料在即将抽空时,大量空气抽入转料输送管道内,物料、空气混合流动产生静电积累并释放,引起吨桶转料输送管道入口处的物料起火,继而引发南仓库内沉降罐和成品罐以及厂区内其他危险化学品储罐、吨桶等相继燃烧、部分燃爆。
(二)间接原因
- 宏兴公司守法意识、安全意识极其淡薄,非法建设化工生产项目,非法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混乱,员工能力不足盲目操作,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故意隐瞒、逃避监管、非法生产。宏兴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平利用其担任副镇长(2019年分管安全、环保等)、村支书、村主任身份,官商一体,在未向任何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备的情况下,接受转让的非法工艺技术,擅自建设化工生产装置,不吸取有关事故教训扩大生产规模,非法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在各级各种排查中,故意隐瞒不上报其非法小化工生产情况,项目建设和生产期间逃避各有关部门的监管。
(2)工艺无安全保证、装置无正规设计。宏兴公司采用的生产工艺无正规技术来源,工艺安全可靠性无法保证。生产装置的建设没有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备布置、选型和安装等全凭经验,安全和环保等都不符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使用的设备设施均不符合安全要求和规范,南仓库用于“粗品泵入沉降罐”作业的转料输送管道和沉降罐静电跨接、接地不完善。
(3)企业无安全管理体系、员工无化工从业能力。宏兴公司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也未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处于无人管理情形;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企业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生产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普遍初中及以下学历,无化工从业经历,也未经过正规安全培训,不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从业资质和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员工生产作业均属于盲目操作。
FD09670 | 2020_通州区伊品羊杂馆5.13_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pdf
1 通州区伊品羊杂馆“5.13” 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0 年5 月13 日9 时15 分左右,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 于家务村五街22 号(伊品羊杂馆)内发生液化石油气爆炸,造 成现场7 名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其中2 人为重症,5 人轻伤)、 周边26 户门店建筑物、5 台轿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8 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领导作出重要批示。北京市、通州区相关领 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区应急、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城管委 和属地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事故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市应 急局成立现场专班,会同市纪委市监委、市公安局组织召开现场 调度会,协调燃气有关技术鉴定机构现场取证和抽样检验,邀请 爆炸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专家协助参与原因调查,并就燃 气充装、供应情况开展延伸调查。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北京市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通州区政府依法依规成 立了事故调查组,由通州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 区消防支队、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市场监 管局以及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共同组成事故调查组, 同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 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认 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 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
2 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现场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通州区于家务乡于家务村五街22 号,房主王 某某,事发建筑坐南朝北,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73 ㎡。2003 年,经过相关审批后,其原宅基地上临街翻建5 间平房,2014 年至2015 年期间,又在砖混结构房屋北侧向临街方向外接搭建 彩钢板房108 ㎡,并自东向西分别出租开设伊品羊杂馆、永顺炸 鸡店和烟酒店。 事发前,“伊品羊杂馆”所在房屋(砖混结构)里侧为就餐 区、外侧(彩钢板结构,建筑面积41.12 ㎡)为操作区,两个区 域内外连通。在操作区内靠东墙自北向南分别设置1 台蒸煮炉、 2 个单眼燃气灶具和2 个50 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单眼灶具上方 安装有1 个抽油烟机,东侧墙面距离地面约1.6 米处装有1 个燃 气报警器;就餐区和操作区内设有电灯、排风扇、电冰箱、驱蚊 灯等电气设施。 事发前 事发后 (二)房屋出租及经营情况
3 经查,事发房屋房主王某某为5 间翻建的临街房屋办理了个 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北京市永乐芳明商店,注册时间2002 年1 月11 日,注册号110112600188706,经营者王某某)和食 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1112151125720,经营 项目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 2019 年7 月12 日至2020 年3 月30 日期间,房主王某某以 个人名义分别与“伊品羊杂馆”店主韩某某、“永顺炸鸡”店主 马某某、“烟酒店”店主程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用于 经营。3 家租户利用王某某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 证从事经营,其中,韩某某将房屋装修后作为伊品羊杂馆进行经 营。 (三)燃气设施情况 “伊品羊杂馆”安装的燃气设施由店主韩某某本人自行购买 安装,由不具备燃气经营资质的个人王某某(28 岁,河南省周 口市人)为其送气,所供液化石油气从北京欣欣向荣益源燃气销 售有限公司充装(北京欣欣向荣益源燃气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人为王振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 年05 月 28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21023768188,注册地址为 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竹木厂迤北,经营范围包括零售液化石油气 储存、灌装、燃气专用设备、燃气经营等项目,具有燃气经营和 气瓶充装资质)。 事发时,“伊品羊杂馆”内的2 个各50 公斤规格液化石油
4 气钢瓶,由王某某于5 月9 日配送,直接放置于操作区南侧靠墙 处,其中,1 个钢瓶(河北百工)通过调压器、橡胶软管直接与 一台单眼灶具连接,另外1 个钢瓶(山东环日)通过调压器、连 接橡胶软管后再通过三通阀分成两条支管(使用卡箍固定),分 别连接到蒸煮炉和另一台单眼灶具上。 事发前燃气设施连接情况 事发后燃气设施连接情况 二、事故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 年5 月13 日9 时01 分左右,店主韩某某打开了“伊 品羊杂馆”门店的卷帘门,随后其与服务员马某某、孙某某一同 进入店内,三人进入店内后闻到店内有明显刺鼻的液化石油气 味,经查看,发现气瓶与南侧熬羊杂单眼灶具连接气瓶(河北百 工)的橡胶软管有一个洞(黄豆大小)漏气,韩某某立即关闭该 气瓶,打开操作区上方排风扇和电扇后,安排马某某打扫卫生、 孙某某洗菜;9 时06 分左右,韩某某骑自行车离开去购买软管, 9 时10 分左右,韩某某骑车携新买的软管返回,对损坏的橡胶 管进行了更换;9 时15 分许,韩某某准备熬羊杂,打开气瓶阀
5 门,并试图点燃气灶,前两次打火均未点燃气灶,第三次打火时 发现火迅速向下引燃,随即发生爆炸。 爆炸共造成7 名人员受伤,冲击波将门店玻璃击碎、将房屋 屋顶冲击坍塌并将外侧门联窗冲击向北侧变形,店内电器物品均 受到爆炸冲击波影响受损,紧邻事发地周边3 间商铺屋顶被掀 开,部分墙体倒塌,周边26 个商户门窗受损,附近停放5 台轿 车不同程度受损。 (二)受伤人员基本情况 此起事故共造成7 名现场人员受伤,分别是: 1.韩某某,伊品羊杂馆店主,男,39 岁,内蒙古人,90%烧 伤,生命体征正常,6 月8 日,转至解放军969 医院普通病房, 7 月13 日出院,等待下一步的植皮手术和康复; 2.马某某,伊品羊杂馆员工,女,48 岁,内蒙古人,50%烧 伤,轻症,6 月8 日,转至解放军969 医院普通病房;7 月6 日 出院。 3.孙某某,伊品羊杂馆员工,女,54 岁,山东人,头部外 伤、全身多处烧伤,6 月2 日出院; 4.李某某,男,61 岁,北京人,耳外伤、头外伤,5 月15 日出院; 5.王某某,女,58 岁,北京人,李某某妻子,右腕部开放 伤,轻症,事发前与李某某同在伊品羊杂馆门口的尼桑轿车内, 5 月15 日出院; 6.张某,烟酒店店主程某某之妻,女,41 岁,河北人,头
6 外伤,5 月16 日出院; 7.程某,烟酒店店主程某某之子,男,12 岁,河北人,鼻 外伤、头外伤、双脚外伤,5 月16 日出院。 事故发生时相关位置示意图 餐桌 空调 气瓶(山东环日) 气瓶(河北百工) 灶(1) 灶(2) 蒸煮炉 ①韩某某;②马某某;③孙某某;④王某某;⑤李某某华;⑥程某;⑦张某。 (三)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9 时22 分,市消防总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 调度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马驹桥消防救援站出动3 部消防车,16 名指战员前往现场处置救援。救援人员于9 时42 分到达现场, 将现场所有液化气瓶阀门关闭后转移至安全地点。经反复搜救确 认并无被困人员。7 名受伤人员分别送至朝阳医院急救中心和通 州区潞河医院进行救治。 (四)检验鉴定情况 就 餐 区 操 作 区 伊品羊杂馆 永顺炸鸡店 烟酒店 6 7 1 2 31 4 5
7 1.气瓶检验情况:经向消防救援机构了解,事故救援时“伊 品羊杂馆”2 个50 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一瓶(山东环日)为 关闭状态,一瓶(河北百工)为开启状态,经北京北燃液化石油 气有限公司对钢瓶进行外观检验、气密试验,确认制造厂家分别 为山东环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百工实业有限公司,钢瓶瓶体未 破损,钢瓶检验结果符合要求。(详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2020051401) 2.气质检验情况:经北京市燃气质量监督检验站对2 个钢瓶 剩余气体进行抽样检验,瓶内液化石油气质量合格(详见《检验 报告》NO:2020SG003-001~002)。同时,通州区政府调查组第 一时间抽取充装单位存储的燃气进行了鉴定,经检验北京欣欣向 荣益源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全部5 个储罐、随机抽取3 个50 公斤 钢瓶与1 个15 公斤钢瓶的抽检样本气质均合格。(详见《检验 报告》NO:2020CS152-159、165) 3.燃气设施检验情况:经北京市燃气质量监督检验站对燃气 管路气密性、灶具燃烧器、调压器检验,燃气管路气密性符合标 准,并初步排除了气瓶接口处橡胶垫圈腐蚀导致燃气泄漏的可 能。同时,经检验,燃气灶具燃烧器和调压器均不符合国家标准, 与开启状态的河北百工钢瓶相连的单眼灶具燃烧器火力调节阀 门未经破坏,事发时处于关闭不严状态(事后查明,由韩某某打 火造成),经气体压力实验,灶具存在漏气情况。(详见《检验 报告》2020CS218、219) (五)直接经济损失
8 此次事故医疗费用、车损费用和店面设备设施损坏维修费用 共计48 万元。 三、事故原因 综合周边目击者走访询问、查看爆炸痕迹、现场提取物证, 结合检验结果,通过现有证据排除和专家分析,判明了此起事故 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韩某某在事发前一天晚上灶具燃烧器使用后,未关紧气瓶 (河北百工)阀门,造成液化石油气从破损的橡胶软管处长时间缓 慢泄漏,沿地面在房间内扩散,并逐渐向上聚集,达到爆炸极限, 遇韩某某打开气灶开关产生的明火后引发爆炸。 (二)间接原因 1.店主韩某某未委托具有资质单位安装燃气设施;将所使用 的气瓶组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未经燃气知识的专 业培训;燃气灶具燃烧器和调压器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对燃气设 施和设备维护、检修、检验不到位,未开展相应事故应急演练, 发现液化石油气泄漏后,未能正确进行处置。 3.北京市永乐芳明商店经营者房屋房东王某某,私自加盖违 章建筑,在与韩某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时,将营业执照租借给韩 某某使用,对韩某某的实际经营活动失管、失察,致使其在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 4.于家务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原于家务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队),在具体负责辖区内相关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
9 过程中,未建立完整、全面的基础工作台账,未制定执法计划, 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发现伊品羊杂馆存在的安全 隐患。 (三)燃气供应过程存在的问题 1.供气人王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非法供应燃气。 2.北京欣欣向荣益源燃气销售有限公司违反《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规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 气,且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同时,还发现该公司存在用 户服务档案、充装记录缺失等问题。 (四)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王某某(北京市永乐芳明商店),私自加盖违章建筑, 在与韩某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时,允许韩某某使用其营业执照, 对韩某某的实际经营活动失管、失察,致使其在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和《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由市场监管部 门给予其行政处罚,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供气人王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非法供应燃气, 公安机关已立案开展调查处理。
10 (三)北京欣欣向荣益源燃气销售有限公司违反《城镇燃气 管理条例》规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 的燃气,并存在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和用户服务档案、充 装记录缺失等问题,城市管理和市场管理部门已停止该公司灌装 经营,责令拆除管道和设备,并对储罐进行了灌水处理。 (四)于家务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原于家务乡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队),在具体负责辖区内相关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和专项执法 检查过程中,未建立完整、全面的基础工作台账,未制定执法计 划,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发现伊品羊杂馆存在的 安全隐患。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于家务乡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 张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于家务乡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杨 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将事故通报全区,要求全区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单位,持续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治 理,加强燃气设备设施操作人员的岗前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购 买、使用的灶具和配件必须符合安全规范,正确设置气瓶储存间、 配备联动报警强制通风系统,定期开展燃气设备设施检查,及时 治理排除安全隐患,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紧密结合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相关 行业部门持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科学准确建立液化石油气 使用单位台账和安全隐患台账,严厉打击非法充装、销售、运输、 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查清网络、深挖幕后、锁定窝点,实施全
11 链条打击。同时,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居民用户和餐饮等 商业用户用气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增强广大群众燃气安全防 范意识和应急自救能力。 (三)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管 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要求,要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既加 强事前审批,又严格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主动 担当作为,确保职责履行到位、防护措施到位,对于思想认识不 到位、监督管理不到位、工作措施不落实等失职渎职行为,将严 肃追责问责。 (四)于家务乡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真正汲取事 故教训,定期分析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深化重点 区域、重点行业治理,主动联合有关部门,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 件的场所、违法建设予以严厉打击,落实监管责任和措施,把安 全稳定工作做细、做深、做实。 通州区伊品羊杂馆“5.13” 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组 2020 年9 月23 日
FD09671 | 2020_重庆_大足区谢耳朵老火锅店5·5天然气闪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应对信息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应对信息
2025-12-17
重庆市大足区谢耳朵老火锅店“5•5”天然气闪燃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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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5日18时05分许,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报恩社区海棠路28号谢耳朵老火锅店厨房内发生天然气泄漏,导致天然气发生闪燃。事故造成6人受伤,建筑物内物品基本处于完好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经区政府委托,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总工会、棠香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重庆市大足区谢耳朵老火锅店“5•5”天然气闪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技术组由2名专家组成。并邀请大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大足区谢耳朵老火锅店基本情况。
大足区谢耳朵老火锅店负责人谢德鹏,个体经营户,现年30岁,经营场所:大足区棠香街道海棠路28、30、32号门市;注册日期:2020年4月24日;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60UWKC4U。该火锅店为谢德鹏与其妻陈卓共同经营,雇有墩子工一名,服务员一名。因暂未办好卫生许可证,故未对外营业。
经调查,大足区棠香街道海棠路28、30、32号门市新安装天然气设施由业主杨森于2014年11月4日向重庆市华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用气申请,与2014年11月18日竣工验收。谢德鹏之妻陈卓于2020年4月20日向重庆胜邦燃气有限公司提出天然气用户更名申请。原用户姓名由彭术芳变更为陈卓。
(二)事故建筑物结构及内部情况。
事故建筑为6层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三间门市坐西朝东,为谢德鹏与其妻陈卓租赁,其租赁门市楼层为一、二层,该建筑物二层以上为居民住房,门市东侧为公路,西侧为庭院。门市一层与二层之间有楼梯连接,楼梯设在海棠路30号门市最西侧位置。一层:海棠路28号门市东侧设置有厨房和杂物间,东侧临街面设有玻璃窗户与街道隔离,西侧设置有厕所,并设有大门通向室外;30号门市设置有楼梯间、收银台、2张餐桌,东侧设大门通向街道;32号门市设置有4张餐桌,东侧设大门通向街道,二层:主要设置餐桌,东侧有玻璃滑窗。
经调查,2020年4月谢德鹏与其妻陈卓租得海棠路28号、30号、32号门市后,对其进行了装修,在该次装修过程中对原有的燃气管道进行了改造,主要改造管线为:改造入户管道、新增入户至厨房管道、新增海棠路30号门市管道、更换海棠路32号门市阀门等,其余管道均利用原有燃气管道。
(三)重庆胜邦燃气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重庆胜邦燃气有限公司(系因重庆市华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重组,由山东胜利股份公司收购该公司后成立)成立日期2017年11月10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王炜友,登记住所: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北环西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YN4CL1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天然气,燃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燃气器具销售维修;壁挂炉、燃气设备销售;压缩天然气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共有190位职工。
二、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一)谢耳朵老火锅店勘验情况。
2020年5月9日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第二次勘验,勘验情况:谢耳朵老火锅店改造了入户燃气管道,新增入户至厨房管道、新增了海棠路30号门市埋地燃气管道、更换海棠路32号门市内的燃气阀门。海棠路28号、30号门市内可燃气体报警器未正常投入使用,32号门市内无可燃气体报警器。事发后现场除厨房外保存基本完好,厨房内纸制品、塑料制品等有灼烧痕迹,临街窗户玻璃破碎,玻璃碎片散落在厨房灶台前。
根据重庆胜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邦燃气公司”)2020年5月5日20时30分第一次检查记录,其采用U形试压计对燃气管道进行严密性检测,检测结果为5分钟内压降1.9kPa。2020年5月9日事故调查组安排胜邦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再次采用U形试压计检测厨房内燃气管网严密性,发现存在压降现象;采用检漏仪检测发现海棠路28、32号门市中有一处阀门存在微弱泄漏现象;采用肥皂水涂抹厨房内燃气管网阀门、接头等位置进行检测时,未发现泄漏点。
(二)污水管网施工造成中压燃气管网破损勘验情况。
现场勘验污水管网施工造成中压燃气管网破损处的情况为:燃气管网破损点位于海棠路28号门市南侧约40m处,燃气管网破损处东南约1.5m处有1市政污水井,既有市政污水管道接入该污水井,既有污水管道距离路面约2.5m,破损燃气管道距离路面约1.2m,燃气管道遭到损坏时,新建污水管道尚未接入该污水井。燃气管道管顶与市政路面距离1.2m;距污水井外缘硂筑物1.5m。燃气管道与路面、污水管道断面示意图见附件1。
经调查,重庆胜邦燃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5日17时32分接到施工方报告中压管道挖漏报修,龙岗管理站抢险维修主管人员吴永刚于17时48分到达现场确认漏点,启动应急处置方案,18时02分停气,并于18时32分关闭完天然气管道泄漏处附近全部阀门,18时45分调压箱归零,确认管道内天然气排尽,19时10分实施抢修,于19时40分抢修完毕。
(三)海棠路36号盐排骨门店报警处置情况。
根据胜邦燃气公司关于盐排骨门店天然气报警处置记录,2020年5月5日17时57分胜邦燃气公司接到海棠路36号盐排骨门店可燃气体报警器报警,17时58分胜邦燃气公司工作人员接到出警电话后于污水管网开挖破坏天然气管道处赶往盐排骨门店,关闭该店外表前阀门。并告知用户严禁动火、开关电器、打开门窗等安全注意事项。
三、谢耳朵老火锅店店内天然气管道改造人员情况
李建华,男,47岁,汉,户籍地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身份证号:51**************15,现居住地:大足区*栋。在此次事故中为谢德鹏雇佣其对店内燃气管道进行改造。经调查,李建华未持有重庆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具备天然气管道改装资质。
四、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0年5月4日谢耳朵老火锅店第一次使用改造后的天然气管网煮饭等,5月5日中午午休后谢君彬(谢德鹏父亲)在海棠路30号门市熬制红糖,于15时许将熬制好的红糖拿去厨房,此时闻到室内有天然气味道,17时左右进入厨房时还是闻到天然气味道,谢君彬于18点05分点火炸糍粑,随即发生闪燃事故。
(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海棠路30号门市的谢德鹏首先跑出,在厨房作业的谢君彬、李瑞芳(谢德鹏母亲)、唐正英(工人)和在厨房玩耍的谢宗余(谢德鹏侄儿)随后跑出。陈卓(谢德鹏妻子)看到有人受伤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5月5日18时11分,大足区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安排人员现场勘查、处置,并由“120”急救中心将伤者送往大足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五、事故造成的受伤人员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受伤情况。
谢德鹏,男,谢耳朵老火锅店店主,30岁,身份证号:50**************97,户籍地址:重庆市大足区街道组*号,后背、手臂轻度烧伤。
谢君彬,男,谢德鹏父亲,57岁,身份证号:51**************3X,户籍地址:重庆市双桥区路号,头面浅二度烧伤。
李瑞芳,男,谢德鹏母亲,56岁,身份证号:51**************48,户籍地址:重庆市双桥区路号,头面浅二度烧伤。
唐正英,女,谢耳朵老火锅店员工,49岁,身份证号:51**************26,户籍地址:重庆市大足区街道组。脸、后背、手臂轻度烧伤。
谢宗余,男,谢德鹏侄儿,8岁,身份证号:50**************33,户籍地址:重庆市双桥区路号,手、脸轻度烧伤。
周菊香,女,路人,41岁,身份证号:51**************60,户籍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背部烧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
六、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技术鉴定,并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可以排除人为蓄意破坏燃气管网、外来气源等引发事故的可能。海棠路36号盐排骨门店燃气泄漏和污水管网开挖导致天然气管道泄漏事件,从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和事故门店的周边环境(含地下管网)判断,上述两起事件为小概率的独立事件,与本次事故无直接关联。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6-2006)第3.2.3条对城镇燃气加臭剂的要求“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再结合大足区公安局北门派出所询问笔录,推断出海棠路28号门市厨房内燃气泄漏时间较长,但量不大。
最终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海棠路28号门市厨房内燃气设施出现泄漏,导致天然气在厨房上部空间聚集,达到爆炸极限值(甲烷爆炸极限的实验值为5%~15%),当厨房灶台进行点火时,随即发生闪燃事故。
(二)间接原因。
该火锅店店主谢德鹏不重视天然气使用安全,委托无天然气管道安装资格的人员改造室内天然气管道,施工完成后未向燃气公司申请通气验收即投入使用。
该火锅店店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未正常投入使用,厨房内无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
七、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重庆市大足区谢耳朵火锅店“5·5”事故是个体经营户违规使用天然气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谢德鹏,谢耳朵老火锅店店主,30岁,身份证号:50**************97,户籍地址:重庆市大足区街道组*号。该火锅店店主谢德鹏不重视天然气使用安全,委托无天然气管道安装资格的人员改造室内天然气管道,施工完成后未经燃气公司验收即投入使用;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未正常投入使用,厨房内无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重庆市大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李建华,男,47岁,汉,户籍地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身份证号:51**************15,在此次事故中为谢德鹏雇佣其对店内燃气管道进行改造。经调查,李建华未持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无天然气管道改造资质,擅自改装谢耳朵店内燃气设施。建议由重庆市大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重庆市大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严格按照检查计划实施了安全检查。调查组调查未发现大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对大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有关人员不予处理。
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履行了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以及其他分管领导的安全监管责任,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定期进行安全工作部署和安全监督检查,协助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调查组未发现棠香街道办事处及相关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建议不予追究棠香街道办事处及相关人员责任。
九、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大安全使用燃气常识的宣传。
天然气行业管理部门和重庆胜邦燃气有限公司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采用文艺宣传、科普教育、发放安全手册等多种方式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宣传推广燃具的安装、使用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
(二)重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重庆胜邦燃气有限公司要严格督促公司所属各管理站落实公司制定的《入户安检制度》,定期对用户进行安全检查,要重点检查辖区内使用天然气的餐饮企业天然气管道有无被擅自改动、用气设备是否符合安装和使用规定、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是否正常、自动切断阀是否安装等。对于存在隐患的餐饮企业要采取停气措施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复供气。
(三)谢耳朵老灶火锅店店主谢德鹏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加强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和《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的学习,对于店内的燃气设施和器具要进行全面检查,更换国家规定检验合格的天然气器具,设置正常的紧急制动切断阀、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等。
大足区“5•5”天然气闪燃事故调查组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png
FD09673 | 2020_重庆永川吊水洞煤业12·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 1 ― 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 “12·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0 年12 月4 日16 时40 分,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吊水洞煤矿)井下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23 人死亡、1 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2632 万元。 事故发生后,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失 联人员搜救工作,有效确保救援人员安全,认真查明事故原因, 稳妥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及时追责问责。刘鹤副总理、王勇国 务委员、赵克志国务委员等中央领导同志也作出批示,提出明 确要求。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黄明迅速作出安排部署。应急管 理部党委委员、副部长,国家矿山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黄玉 治同志立即带领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重 庆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陈敏 尔书记、唐良智市长第一时间率有关市领导和市级有关部门赶 赴现场指挥救援,多次研究部署加强全市安全稳定相关工作。 12 月7 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矿山安监局 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了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 “12·4”重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国家矿山 安监局副局长李万疆担任组长,国家矿山安监局、重庆市人民政 府和重庆煤矿安监局、重庆市应急局、重庆市能源局、重庆市公
― 2 ― 安局、重庆市总工会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 查组邀请煤矿、消防、石油等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重 庆市纪委监委同步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有关地方党 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及失职渎职问题开展 审查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模拟实验、 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类别、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 经济损失情况,查清了胜杰回收公司、吊水洞煤矿相关情况,认 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 建议,指出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 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12·4” 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和救援情况 2020 年12 月4 日8 时左右,胜杰回收公司回撤人员陆续到 达吊水洞煤矿井下开展回撤工作。16 时40 分左右,回撤人员在 -85m 水泵硐室内违规切割2#、3#水泵吸水管时,掉落的高温 熔渣引燃了水仓吸水井内沉积的油垢,进而引燃了水仓中留存 的岩层渗出油,油垢和岩层渗出油燃烧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烟气。 16 时57 分,调度值班员看见监控系统显示矿井总回风巷CO 传
― 3 ― 感器超限报警,CO 浓度不断上升,立即向矿长雷德云电话报告。 17 时17 分,吊水洞煤矿调度值班员见监控系统总回风CO 传感 器显示浓度一直在上升,立即向永川区能源局值班室报告了事 故。永川区能源局接到事故报告后,于17 时50 分起陆续向永 川区委区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事故共造成24 人被 困井下。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和重庆市立即启 动应急响应,全力组织救援工作。应急管理部主要负责同志与现 场全程视频连线,国家矿山安监局主要负责同志迅速带领工作组 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重庆市、永川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立即到达现场,了解事故情况,成立了现场指挥部,迅速开展抢 险救援工作。重庆市和应急管理部共调动9 支抢险救援队伍,343 余人参与救援。重庆市卫生健康部门共调集24 辆救护车、100 余 名医护人员全力做好救治保障和疫情防控工作。 12 月4 日18 时38 分起,救护队陆续赶到吊水洞煤矿实施 救援。12 月5 日4 时38 分,救出1 名遇险人员,5 日23 时01 分,井下23 名遇难者全部找到并运送出井。整个救援过程方案 科学、指挥有力、调度有序、科学专业,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 生事故。 (二)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发生在吊水洞煤矿-85m水仓,该水仓长300m、宽3.4m、 高2.4m,容积约2500m3,水泵硐室内安装1 台D85-45×5 型水
― 4 ― 泵(1#)、2 台D155-30×10 型(2#、3#),其中2 台D155-30× 10 型水泵的排水管和吸水管为焊接;在二级行人副斜井井底至 -85m 水仓口安装有2 台D85-45×5 型(4#、5#)辅助排水泵。 如图1。
― 5 ― A A B B 至+150m绞车硐室 -85m中央变电所 排水管路 新风方向 排 水 泵 控制开关 污风方向 变 压 器 积 油 区 图 例 -85m水泵硐室 吸水井 (事故地点) 2# 3# 1# 4# 5# -75m 管子井 +150m暗主斜井 二级行人副斜井 至-98m南K13区域 至-85m水平区域 -85m水平主井车场 -85m水平副井车场 至+25m水平区域 -85m水仓
图1 -85m 水仓平面位置及设备安装示意图
― 6 ― 吊水洞煤矿K13 煤层底板岩石裂隙渗出一种油类液体(简称 岩层渗出油),岩层渗出油沿巷道水沟汇入-85m 水仓。正常生 产时,煤矿安排人员定期收集,用自制储油矿车运输到地面。煤 矿自2020 年10 月20 日停产后,未再安排人员收集。12 月4 日, -85m 水平停电前水仓内蓄水基本排完,水仓内吸水管周围有较 厚油垢,至事故发生时水仓内积存的岩层渗出油约2 吨。 (三)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吊水洞煤矿情况 吊水洞煤矿位于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安溪村,核定生产 能力12 万吨/年。《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安 全生产许可证》已被依法注销。吊水洞煤矿董事长刘光全,副董事 长赵依明,总经理刘明洪,董事长助理黄运健,法定代表人阳昌良, 矿长雷德云,技术负责人黄贤东,安全副矿长蒋家正,生产副矿长 吴志文,机电副矿长袁祥新,生产副总兼生产科长刘光六。 该矿采用平硐+斜井开拓,划分为+150m 和-85m 两个水平。 矿井实施关闭前,主采K2、K8、K13煤层,煤层倾角57—60°, 主采煤层总厚1.38—1.53m。该矿为高瓦斯矿井,瓦斯相对涌出 量为35.1m3/t,绝对瓦斯涌出量为8.7m3/min,开采煤层为不易自 燃煤层,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中等。 该矿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进风斜井、进风平硐进风,回 风平硐回风。矿井采用二级排水系统,包括-85m 水泵房、+150m 水泵房,在-98m、+25m 设置辅助排水设备。采用双回路供电,
― 7 ― 一回路来自万寿变电站,另一回路来自草坪变电站。 2.重庆市胜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及回收合伙人情况 重庆市胜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杰回收公 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成立于2018 年2 月1 日,法定代表人邓 吉电,注册登记机关为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股东、执 行董事兼经理为邓吉电,营业范围包括再生资源回收、废旧金属 回收、废旧物资回收。 在吊水洞煤矿设备的回收工作,由陈亮、邓吉电、唐登宽、 杜治成、杜全成合伙承担,上述5 人每人出资40 万。陈亮负责现 场设施设备的回收工作,邓吉电负责地面吊装货运,唐登宽、杜 治成、杜全成负责出售回撤的设施设备。 (四)吊水洞煤矿关闭退出情况 1.煤矿申请关闭退出情况 2020 年7 月7 日,永川区人民政府向重庆市安委办呈报了《关 于茶山竹海国家森林公园内3 处煤矿处置意见及恳请支持事项的 报告》(永川府函〔2020〕199 号),决定吊水洞煤矿等3 个煤矿 在2025 年前有序退出。为吸取松藻煤矿“9·27”事故教训,2020 年9 月28 日,吊水洞煤矿按要求停止生产整治;10 月10 日,该 矿通过复产验收恢复生产;10 月20 日,该矿按要求再次停止井 下生产作业。10 月23 日,重庆市安委办下发《关于汲取松藻煤 矿“9·27”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严格开展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的通知》(渝安办〔2020〕98 号),提出了新的复产复工验收标准,
― 8 ― 该矿认为自身难以达到,未再申请复产验收。 10 月28 日,吊水洞煤矿向永川区能源局报送了《重庆市永 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关于退出自然保护地以及遗留问题的解 决情况申请》(永吊司〔2020〕89 号),自愿申请于2020 年12 月 底关闭退出。11 月12 日,永川区人民政府向重庆市能源局报送 了《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 司关闭退出煤矿有关事宜的函》(永川府函〔2020〕304 号),同 意吊水洞煤矿关闭退出并纳入2020 年度关闭矿井计划;计划11 月启动关闭、12 月中旬完成关闭、12 月31 日前按程序完成区级、 市级验收并公告关闭成果。 2.吊水洞煤矿设备回撤方案报告情况 11 月12 日起,吊水洞煤矿多次向永川区能源局、茶山竹海街 道办事处应急办提交了撤出井下设备相关工作事项的报告,上报了 关闭方案及关闭安全措施。11 月19 日,永川区能源局召开研究吊 水洞煤矿关闭退出专题会,要求吊水洞煤矿重新编制关闭矿井工作 方案,并提出危险性较高的设备不予撤出等要求。11 月23 日,永 川区能源局和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到吊水洞煤矿召开会议,会议要 求煤矿回撤设备不能外包,不允许动火,危险性大的设备不许撤除。 11 月25 日,吊水洞煤矿向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提交了《重 庆市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关于关闭方案及关闭安全措施的报告》 (永吊司〔2020〕103 号),该报告抄送永川区能源局。 (五)吊水洞煤矿井下设备回收情况
― 9 ― 1.设备回收合同签订情况 11 月3 日,陈亮、唐登宽、吴尚辉到永川区银桥小额贷款公 司(刘光全妻子赵向玲的公司,以下简称银桥公司)具体商谈吊 水洞煤矿井下设备回收事宜。经刘光全、赵依明与陈亮协商,吊 水洞煤矿将地面设备仓库等棚子及所有金属材料,井下所有机电 设备电缆、变压器、抽水设备、绞车、管道、钢轨器材等,共计 折价286 万元人民币出售。在达成初步协议后,陈亮向赵向玲支 付50 万元履约保证金。11 月4 日,邓吉电、陈亮与赵向玲在银 桥公司签订了《合同书》,甲方为吊水洞煤矿,乙方为陈亮、胜杰 回收公司。合同约定设备回收由乙方负责人员组织实施。 2.回收作业实施情况 合同签订后,陈亮将井下设备回撤工作交由吕修全(已在事 故中死亡)负责实施,吴尚辉协助,除焊工史秀国(已在事故中 死亡)、王泽兵(已在事故中死亡)由陈亮直接派遣外,其余井下 回撤人员均由吕修全负责组织,胜杰回收公司累计34 人参与了井 下回撤工作。胜杰回收公司未与回撤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 未按《合同书》约定,为回撤人员购买保险。 胜杰回收公司和吊水洞煤矿商定,回撤期间带班、跟班人员、 瓦斯检查工、电工、抽水工等人由吊水洞煤矿支付工资;其他回 撤人员(包括把钩工、绞车司机)由陈亮支付工资。 设备回收期间,每班安排矿级管理人员1 人、跟班队长1 人, 并安排电工、抽水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入井。12 月2 日,吊水
― 10 ― 洞煤矿与矿级管理人员及刘光六6 人签订《解除(中止)劳动合 同协议书》,但刘光全仍委托这6 人继续下井带班、跟班,并约定 在回撤带班、跟班期间继续支付报酬。 11 月15 日,胜杰回收公司开始入井回收设备。至事故发生 前,胜杰回收公司已经陆续回撤了部分矿车、-98m 和+25m 水 平工字钢、轨道、水管、压风管、瓦斯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 应急广播系统和-98m 水平风动水泵、-98m 提升绞车、-85m 水泵房外的4#、5#水泵等。 二、事故直接原因 胜杰回收公司在吊水洞煤矿井下回撤作业时,回撤人员在 -85m 水泵硐室内违规使用氧气/液化石油气切割2#、3#水泵吸水 管时,掉落的高温熔渣引燃了水仓吸水井内沉积的油垢,油垢和 岩层渗出油燃烧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烟气,在火风压作用下蔓延至 进风巷,造成人员伤亡。 (一)燃烧物的分析认定 经调查认定,这次火灾事故的燃烧物是-85m 水仓内沉积的 油垢和岩层渗出油。主要依据如下: 1.-85m 水仓吸水管周围有油垢和岩层渗出油。事故当天 -85m 水仓蓄水基本排完,吸水管周围能见到约5cm 厚的油垢。 据专家估算,水仓内积存的岩层渗出油和油垢总量约2 吨。 2.油垢和岩层渗出油具有燃烧性能。据重庆市机械工业理 化计量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油字第20200367),脱水油样燃
― 11 ― 点[1]115℃、闪点[2](闭口杯法)77℃、闪点(开口杯法)100℃。 原始油样燃点114℃、闪点(闭口杯法)79℃、闪点(开口杯法) 102℃。 3.事故地点为岩石巷道,没有其他可燃物。 (二)引火源分析认定 经调查认定,这次火灾事故的引火源为切割-85m 水泵硐室内 2#、3#水泵共用吸水井内吸水管时掉落的高温熔渣。主要依据如下: 1.据现场勘查,+150m 车场存放的12 月3 日从-85m 水泵 撤出的水管可看出切割痕迹。(见图2)
图2 +150m 车场回拆水管有明显切割痕 2.事故当天作业安排拆除-85m 水泵房1 台变压器、2 台水 泵,证人证实现场有1 个石油液化气罐、1 个氧气瓶;事故当天
[1] 燃点是指让物体表面起火并能持续燃烧一段所需要的最低温度。 [2] 闪点是指让油料和空气接触形成的混合气体发生闪火、燃烧并瞬间熄灭所需的最低温度。
― 12 ― 上午已切割拆除水泵基座;拆除水泵吸水管时必须采用切割工艺。 (见图3)
图3 -85m 水平回撤的水泵 3.事故地点水泵硐室吸水井上有栅栏,高温熔渣能够掉入 吸水井。火灾模拟实验表明,切割铁质水管时,掉落的高温熔渣 易引燃油垢。(见图4、图5)
图4 井下切割作业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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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切割的熔渣能够迅速点燃岩层渗出油油垢 4.排除其他引火源。模拟实验表明,点燃的烟头难以点燃 油垢和岩层渗出油,排除烟头火源;事故当天早班井下+150m 以 下已断电,排除电气火源。(见图6、图7)
图6 燃烧的烟头不能引燃油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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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燃烧的烟头不能引燃纯的岩层渗出油 5.从尸检报告分析,史秀国处于火灾核心位置,符合动火 作业引发火灾特征。史秀国持电焊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身上有打火机。23 名事故遇难者中,死者史秀国遗体有明显的高 温火焰灼烧迹象。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吊水洞煤矿、胜杰回收公司对事故的发生都负有责任,都是责 任主体。吊水洞煤矿未完成关闭程序,为独立法人,应遵守《安全 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回撤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由 该矿上报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及永川区能源局,把相关设备设施出 售给胜杰回收公司时,让不具备井下作业条件的胜杰回收公司组织 井下设备回撤作业,存在明显的违法违规问题,应为责任主体。胜 杰回收公司,为独立法人,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和煤炭行业有关 规定和国家标准,但安全机构不健全,不具备井下作业的资质条件, 违规承接回撤作业,存在明显的违法违规问题,也应为责任主体。
― 15 ― (一)吊水洞煤矿 1.将井下设备回撤违规发包给胜杰回收公司。吊水洞煤矿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3]的规定,与胜杰回收公司签订 的合同中,包含了胜杰回收公司回撤井下设备项目,但吊水洞煤 矿未对胜杰回收公司资质条件进行审核,违规发包给不具备条件 的胜杰回收公司。 2.未按回撤方案及措施进行设备回撤。吊水洞煤矿向永川 区能源局、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报告回撤方案和措施前,已开始 设备回撤工作。报告的回撤方案中没有写明回撤设备已由胜杰回 收公司组织实施的事实,回撤方案中的设备清单与实际回撤的设 备不符,回撤方案中将井下水泵未列入回撤设备清单[4]。永川区 能源局、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到矿召开会议,提出不能外包、不 许动火、危险性大的设备不许撤除的要求后,吊水洞煤矿未执行。 3.设备回撤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六条[5]规定,未将胜杰回收公司井下回撤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 调,未认真开展安全检查,知情并放任胜杰回收公司井下违规撤 除水泵、动火作业。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七十九条[6]规
[3]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4] 《重庆市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关于关闭方案及关闭安全措施的报告》(永吊司〔2020〕103 号)“附件四《井下、 地面设备设施未撤出清单》序号12,-85m 水泵,D85-4×5 水泵,3 台”。 [5]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 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6]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七十九条第三款“外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和应急基本知识培训,掌握自救器使用方法, 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入井。”
― 16 ― 定,对胜杰回收公司大多数回撤人员没有进行安全培训就允许下 井作业。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条[7]的规定,未严格执行 入井检身制度,未及时制止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的行为。 4.煤矿管理人员收受胜杰回收公司财物。吊水洞矿级管理 人员及刘光六共6 人先后两次收受陈亮拿出的现金共5 万元,6 人进行了平分,为胜杰回收公司回撤井下设备提供方便,放松对 井下回撤工作的安全管理。 (二)胜杰回收公司 1.不具备煤矿井下回撤作业的条件。违反《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8]、第二十一条[9]的规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煤矿整 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10]的规定,未组建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没有满足煤矿井下设备回撤作业需要的煤矿专业 技术人员和技能熟练的员工队伍[11],违规承接吊水洞煤矿井下 设备回撤工作。
[7]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条“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 等实时信息。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8]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9]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应当…。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10]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9〕47 号)第九条第一款“承托 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和安全生产制度。” [11]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9〕47 号)第四条第(三)项“承 托方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满足需要的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熟练的员工队伍。”
― 17 ― 2.违规在井下动火作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12] 的规定,安排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的人员在井下进行气焊 切割作业。违反《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3.2.1[13]、 6.1[14]、6.3[15]的规定,未对气焊切割操作人员进行气割设备安全操 作等方面的培训,未明确切割操作人员的防火职责,未建立切实 可行的安全防火管理制度,在有火灾隐患的情况下实施切割作业。 3.井下设备回撤作业现场管理混乱。违反《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八条[16]的规定,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违 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17]的规定,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对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违反《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18]的规定,未对回撤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未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并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备案。违 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19]的规定,也未按《合同书》的约
[12]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3]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3.2.1“管理者必须对实施焊接及切割操作的人员及监督人员进行必要的培 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安全操作、工艺的安全执行及应急措施。” [14]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6.1 防火职责必须明确焊接操作人员、监督人员及管理人员防火职责,并建 立切实可行的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15]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6.3 放有易燃物区域的热作业条件焊接或切割作业只能在无火灾隐患的条件 下实施。” [16]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 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7]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 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 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18]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9]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 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18 ― 定[20],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七条[21]的规定,在取得营业执照15 日内,未向公安机关备案。 (三)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及其应急办 1.办事处应急办对矿井关闭退出期间安全监管不到位。接 到吊水洞煤矿关闭回撤方案报告后,应知该矿已经开始回撤井下 设备,但未采取措施强化监管。按批准的每月1 次安全监督检查 计划[22],11 月未对该矿开展监督检查。在该矿上报修改后的回撤 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后,至事故发生无人到井下现场检查落实情 况,未及时发现回撤井下设备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 2.办事处应急办对驻矿安监员管理不到位。日常考核流于 形式,未发现驻矿安监员不正确履职等问题。驻矿安监员黄绪双 提交的《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驻矿安监员2020 年 11 月份工作总结》虚报下井10 次[23][24],无隐患数量[25],应急办
[20] 《合同书》第四条“乙方所聘请的所有员工必须购买保险,才能够下井作业。” [21]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 年3 月27 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 年第8 号;商务部令2019 年第1 号修改)第七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 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2] 《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2020 年茶山竹海街道高危企业安全监管计划的通知》(永茶竹 〔2020〕26 号)要求“每月对吊水洞煤矿开展1 次监督检查。” [23] 《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茶山竹海街道煤矿安监员管理办法(试行)和煤矿驻矿员考核办 法的通知》(永茶竹〔2017〕62 号)中《茶山竹海街道煤矿安监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每月应制 定月度工作计划。每月28 日前应当将次月工作计划报派驻单位备案,每月5 日前报送上月工作总结,计划和 总结均由全部驻矿安监员签字上报。下井检查天数每人不得低于10 天(含陪同上级检查)。 [24] 公安部门核实出入井监控视频,确认黄绪双提供的11 月16 日、18—20 日、22 日、24 日、28 日下井记录和蒋 永川提供的11 月25 日、27 日下井记录不属实。黄绪双、蒋永川询问笔录中承认2020 年10 月20 日至事故发 生期间,均未下井检查。 [25] 《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茶山竹海街道煤矿安监员管理办法(试行)和煤矿驻矿安监员考 核办法的通知》(永茶竹〔2017〕62 号)中《煤矿驻矿安监员考核办法》中“三、驻矿安监员下井考核3.驻 矿安监员每次下井检查至少要发现5 条以上(含5 条)安全隐患,如未发现安全隐患的该次下井检查不算,不 能计算下井天数”。
― 19 ― 考核合格。2020 年11 月16 日至12 月4 日期间,黄绪双、蒋永 川对吊水洞煤矿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未严格执行入井检 身制度、违规动火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失职[26]。 3.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履行煤矿属地监管工作[27]不力。对吊 水洞煤矿关闭退出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28]督促落实不到位,没有及 时掌握煤矿回撤工作情况,未落实有关加强吊水洞煤矿关闭期间安 全监管的要求,未及时发现吊水洞煤矿回撤井下设备期间的违法违 规行为。未对11 月23 日区能源局在吊水洞煤矿召开会议确定的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办事处应急办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失察。 (四)永川区能源局 1.对吊水洞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接到吊水 洞煤矿撤出井下设备的报告和驻矿安监员向区能源局调度值班报 告煤矿已进行回撤设备后,未采取针对性措施。11 月23 日到吊 水洞煤矿召开的会议确定事项责任不明确,且未检查吊水洞煤矿 落实有关回撤设备不能外包、不允许动火、危险性大的设备不许 撤除的情况。11 月26 日吊水洞煤矿报送修改后的关闭方案及关 闭措施后,区能源局至事故发生时无人到井下现场检查落实情况。
[26] 《茶山竹海街道煤矿安监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书面告知所 驻煤矿企业负责人,同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 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28] 《关于转发市安委办关于深刻吸取松藻煤矿“9·27”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永川安办发〔2020〕60 号)要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要督促关闭煤矿 制定关闭退出工作方案、回撤安全技术措施和封闭井筒安全技术措施,加强现场跟班带班管理。”2020 年11 月 27 日,茶山竹海街道召开第18 次党政联席会,要求:强化全过程安全监管,确保煤矿关闭期间安全、稳定、 有序。
― 20 ― 2.对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煤矿安全监管督促指导不够。11 月23 日现场会及11 月26 日吊水洞煤矿报送关闭方案及关闭安全 措施后,未有效督促指导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到该矿现场检查落 实情况。 (五)永川区应急管理局 对区能源局和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履行煤矿安全日常监管 职责的巡查、考核不够有效。 (六)其他有关单位 永川区政府督促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茶山竹海街道办事 处对吊水洞煤矿申请关闭退出工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够有力。 重庆市能源局在牵头推动30 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分类处置及 关闭过程中的程序不够细致、责任不够明确。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煤监局及渝中监察分局督促指导永 川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不 够有效。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13 人) 1.胜杰回收公司人员(2 人) (1)邓吉电,男,群众,胜杰回收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 年12 月5 日被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陈亮,男,群众,胜杰回收公司合伙人。2020 年12 月 5 日被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 21 ―
- 吊水洞煤矿人员(11 人)
(3)阳昌良,男,群众,吊水洞煤矿法定代表人。2020 年 12 月5 日被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4)刘光全,男,群众,吊水洞煤矿董事长。2020 年12 月 5 日被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5)赵依明,男,中共党员,吊水洞煤矿副董事长。2020 年12 月5 日被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6)刘明洪,男,中共党员,吊水洞煤矿总经理。2020 年 12 月6 日被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7)黄运健,男,中共党员,吊水洞煤矿董事长助理。2020 年12 月5 日被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8)雷德云,男,群众,吊水洞煤矿矿长。2020 年12 月5 日被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9)黄贤东,男,中共党员,吊水洞煤矿技术副矿长。2020 年12 月6 日被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10)蒋家正,男,群众,吊水洞煤矿安全副矿长。2020 年 12 月7 日被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11)刘光六,男,中共党员,吊水洞煤矿生产副总兼生技 科科长。2020 年12 月6 日被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12)赵向玲,女,群众,刘光全之妻。2020 年12 月5 日 被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13)袁祥新,男,群众,吊水洞煤矿机电副矿长。2020 年
― 22 ― 12 月9 日被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以上13 人中赵依明、刘明洪、黄运健、黄贤东、刘光六为 中共党员,建议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二)有关公职人员 重庆市纪委监委已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地方党 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情况同步开展调查,对有关人 员的党政纪处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重庆市纪委监委提出; 涉嫌刑事犯罪人员,由监察机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对胜杰回收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吊水洞煤矿主要负责人, 根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三条 [29]的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2.吊水洞煤矿、胜杰回收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 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30]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 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 号,2015 年4 月2 日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 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项[31]
[29]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或1 年内累计发生2 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30]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 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 号,2015 年4 月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77 号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 以罚款:…(二)造成15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7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 万元以上1 亿元 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3 ― 的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给予罚款400 万元。 3.刘光全,吊水洞煤矿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雷德云,吊 水洞煤矿矿长。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32]的 规定,建议分别处2019 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五、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企业严重违法违规。吊水洞煤矿、胜杰回收公司在回 撤井下设备期间,安全意识淡薄,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 法》《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管理 混乱,冒险蛮干。 (二)对岩层渗出油认识不足。吊水洞煤矿在开采过程中, 煤层底板长期涌出岩层渗出油,但煤矿对岩层渗出油的性质不清 楚,对其存在的风险未进行分析研判、认识估计不足,该矿在井 下收集岩层渗出油的运输、储存等方面均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管理 的有关规定。 (三)属地及部门监管不力。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和永川区 能源局对吊水洞煤矿关闭期间的相关工作要求多,检查落实少。 永川区能源局多次要求吊水洞煤矿修改完善回撤方案和安全技术 措施,但从回撤开始至事故发生,没有人入井检查回撤方案和安 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驻矿安监员不下井检 查且弄虚作假,形同虚设。
[32]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 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 24 ― (四)煤矿关闭退出安全监管规定不完善。重庆市相关煤矿 关闭要求不得留设“回撤期”,落脚点是防范煤矿借回撤名义违法 生产,对是否允许煤矿回撤井下设备缺乏具体规定;煤矿制定回 撤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需要政府部门审批以及审批的标准也 不明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 平总书记关于煤矿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 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 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 统筹领导和督促指导,切实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 加强安全监管干部队伍建设,完善体制机制和安全监管方式,着 力防范化解各类重大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强化依法办矿、 依法管矿意识,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要加强从业人 员及外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要严格井下动火措施规定,确保在无火灾隐患的条件下实施。 (三)加强岩层渗出油的管理。全面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研判, 对煤矿井下是否存在岩层渗出油的情况开展一次排查,对渗出油的 燃点、闪点等物理性质进行检测检验,对其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 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煤矿井下水沟、水仓等地积存油类物质时,严
― 25 ― 禁实施动火作业。煤矿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煤矿存在运送、买卖、使 用岩层渗出油的,提请地方督促有关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加强监管。 (四)加强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修改完善煤矿驻矿安监员 管理办法,合理确定驻矿安监员的职责,突出主要工作任务,明 确工作要求和考核办法;同时,要对驻矿安监员加强监管,对其 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驻矿盯守职责,及时制止并报告煤矿企 业蓄意违法违规行为。 (五)明确关闭退出煤矿的管理规范。重庆市有关部门要针 对这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进一步规范对提请关闭煤矿、 自愿关闭煤矿实施关闭过程中的决策机制、程序标准、安全要求。 煤矿制定的关闭方案和回撤措施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 可实施。要明确关闭回撤期间现场监管责任,加强井下现场监督 检查,确保安全关闭退出。 (六)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监管能力,在严格精准执法上下功夫。紧 盯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推进企业主体责任 落实到位。持续推动煤矿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推进煤矿高质量发 展,促进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 “12·4”重大事故调查组
― 26 ― 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 “12·4”重大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员 处理情况
2020 年12 月4 日,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井下 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23 人死亡,1 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2632 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 “12·4”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按照市委工作 部署,市纪委监委成立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12·4”重大 火灾事故审查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追责问责。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 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批准,对事故中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 务犯罪的26 名公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重庆 市纪检监察机关对重庆市应急管理局、永川区人民政府、永川区 应急管理局、永川区能源局、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等单位 23 名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其中2 人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被监察机关 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17 名公职人员存在失职 失责问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4 人予以组织处理。事故涉及的重 庆煤矿安全监察局3 名责任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中央纪委国 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处理。
― 27 ― 一、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人员(2 人)
- 黄绪双,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吊水洞煤矿驻
矿安监员,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 起诉。
- 蒋永川,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吊水洞煤矿驻
矿安监员,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 起诉。 二、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组织处理人员(21 人) (一)市管干部(6 人)
- 王寒峰,重庆市永川区副区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 文良印,重庆市永川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给予政务警
告处分。
- 张果,重庆市永川区委副书记、区长,给予书面诫勉处理。
- 滕宏伟,重庆市永川区委书记,责令其向市委作出书面检
查。
- 刘光才,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 冉进红,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书面诫
勉处理。 (二)非市管干部(15 人)
- 龙刚,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应急办工作人员,给予
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 唐永成,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应急办工作人员,因
― 28 ― 涉及其他违纪问题,合并处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 分。
- 尹胜,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应急办主任,因涉及其
他违纪问题,合并处理,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 袁明,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
主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 吴至雍,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
处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 王勇,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党工委书记,给予党内
严重警告处分。
- 尹全学,重庆市永川区能源局安监科干部(吊水洞煤矿监
管专班副队长),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 王世峰,重庆市永川区能源局安监科负责人,给予政务记
过处分。
- 邓正权,重庆市永川区能源局能源企业服务中心能源调度
科负责人,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 李树春,重庆市永川区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吊水
洞煤矿监管专班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 谭立荣,重庆市永川区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
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免去永川区能源局党组书记、局 长职务。
- 黄宗剑,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 29 ― 负责人,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 苏泽东,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 凌龙,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
书面诫勉处理。
- 任新龙,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监处副处长,给予政
务记过处分。 三、移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处理人 员(3 人)
- 张应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中监察分局局长,给予行
政警告处分。
- 周毓连,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处长,在其他安
全事故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合并处理,已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 赵元放,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书面
诫勉处理。
重庆市永川区吊水洞煤业有限公司 “12·4”重大火灾事故审查调查组
FD09674 | 2020_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松藻煤矿9·2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重庆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储能/新能源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松藻煤矿2020·9·2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
“9·2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9月27日0时20分,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井下二号大倾角胶带运煤上山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4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501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韩正副总理、刘鹤副总理、王勇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批示。应急部党委书记黄明、国家煤监局局长黄玉治进行视频指挥调度,国家煤监局副局长宋元明率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作。重庆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陈敏尔书记、唐良智市长第一时间率有关市领导和市级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多次研究部署事故调查及加强全市安全稳定相关工作。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了重庆煤监局为组长单位,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能源局、市总工会和綦江区政府为成员单位,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的事故调查组,具体负责事故调查工作。重庆市纪委监委成立了松藻煤矿“9·27”重大安全事故审查调查组,同步开展相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取样检测、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等,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处理及防范措施建议,重庆市纪委监委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事故煤矿概况
(一)矿井基本情况
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以下简称松藻煤矿)位于重庆市綦江区,隶属于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能投集团)所属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新能源公司),经济性质为国有。现有员工1697人,核定生产能力110万吨/年,2020年计划生产原煤100万吨,1—9月生产原煤78.65万吨。事故发生前煤矿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属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
(二)煤矿安全管理机构情况
煤矿配备有党委书记、矿长、党委副书记、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经营副矿长,配备了生产、技术、安全、通风、抽采、机电、地测副总工程师。设置有生产技术科、安全监察科、通风科(下设防突组)、瓦斯抽采科、地质测量科、机电运输科、调度室等7个安全生产科室,设有5个采煤队、5个掘进队、机电一队、机电二队、运输队、通风队、抽采队、准备队等16个基层连队,制定了各职能科室和基层连队负责人岗位责任制,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矿井开采条件
松藻煤矿井田面积14.8612 km2,开采K1、K2b、K3b煤层,倾角20°—40°,属无烟煤。K1平均煤厚0.97m、K2b平均煤厚0.56m、K3b平均煤厚2.49m;现有可采储量3946万吨,剩余服务年限25.6年;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019年测定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64.42m3/t、绝对瓦斯涌出量122.94m3/min;开采煤层为自燃煤层,煤尘无爆炸危险性。
(四)开拓部署及生产系统现状
矿井开拓方式为平硐斜井混合开拓,各水平主要巷道布置在K1煤层以下茅口岩层中,通过阶段巷道、石门依次进入各煤层,布置采区和工作面。矿井共划分3个水平:一水平+335m、二水平+100m、三水平–300m。目前,一水平及二水平一采区已回采完毕,生产区域集中在二水平二采区及三水平。矿井布置有5个综采工作面,分别为二水平二采区2324-1工作面、三水平一采区3311N工作面和3213S工作面、三水平二采区3222S工作面、三水平三采区3231S工作面。
矿井通风方式为两翼对角式,通风方法为抽出式,总进风量20890m3/min、总回风量21698m3/min。现有4个进风井和2个回风井。采用三级排水系统。原煤采用带式输送机连续化运输,通过采面运输巷、各区段巷、大倾角运煤上山到二水平运煤大巷,经主斜井、栈桥至地面煤仓。矸石采用串车提升。矿井安装有KJ90X型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KJ69N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供风取自地面和三水平压风机房。调度总机为510门KTJ113型调度交换机,其中地面50门、井下460门。
二、事故区域情况
(一)事故地点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二号大倾角胶带运煤上山,该上山斜长919m、倾角28°、断面12.032m2。服务于三水平一、二、三采区,具体有3222S采煤工作面、3231S采煤工作面、3311N采煤工作面、3213S采煤工作面、3233N运输巷掘进工作面、3312N回风巷掘进工作面、3312N运输巷掘进工作面。
该运煤上山安装焦作市科瑞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DTC100/35/2450S型胶带输送机(适用于30°以下的大倾角巷道,符合设计规范),使用沈阳沈桥胶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ST/S 2500-1000×(8+7.2+8)型号钢丝绳芯阻燃花纹输送带。
该输送机卸载滚筒下方安设有堆煤传感器、上方安设有洒水装置,沿线安设有语音通讯信号装置、拉线急停闭锁装置,机头和机尾等处安设有跑偏传感器,驱动滚筒下风侧10m处安设有烟雾传感器,驱动滚筒、改向滚筒及盘式制动器安设有温度传感器,驱动滚筒上方安设有电动阀洒水装置,驱动滚筒附近安设有速度传感器,+5m煤仓受煤点处安设有撕裂保护,机尾张紧小车上方安设有张紧力下降限位保护。
经专家分析,烟雾传感器未报警的原因为传感器的通讯线缆在达到报警值之前被高温气流烧坏,或者在事故前已经失效。其它保护装置在火灾中烧毁,不能查证在事故中是否发挥作用。
(二)现场勘查情况
1.通风构筑物破坏情况。二号大倾角胶带运煤上山回风与+175m进风大巷联络巷安设两道金属骨架木质风门,两道风门间距19m。第一道风门高和宽均为2.5m,距+175m进风大巷2m,风门完好,未见过火痕迹,被火风压冲开后紧贴巷壁;第二道风门位于二号大倾角胶带运煤上山回风30m处,烧毁仅剩金属骨架。二号大倾角胶带运煤上山回风控风墙过火痕迹明显,墙体受损。二号大倾角胶带输送机控制硐室与+100m转运胶带联络巷风门材质为金属铁皮,距+100m转运胶带5m,风门高3.1m,宽2.7m,风门上方开有1.5m(宽)×0.4m(高)风窗,风流反向后进入+100m转运胶带并向+100m茅口巷方向运移至N3运煤上山,导致该处胶带司机遇难。
2.二号大倾角胶带、控制硐室、+100m转运胶带巷及+5m给煤机烧毁情况。机头硐室处胶带燃烧只剩下钢丝绳,胶带烧完(钢丝裸露、断开);+5m联络巷上方18m处胶带接头断开,胶带烧完(钢丝裸露、断开);主动滚筒包覆层炭化,胶带机头硐室机油桶完好,大倾角胶带巷线缆表面橡套烧失,露出铠装层,洒水装置烧毁;+100m转运胶带巷胶带烧毁100余m,仅见胶带钢架。
3.二号大倾角胶带运煤上山控制系统烧毁情况。带式输送机驱动硐室内综合保护控制器等装置全部烧毁;带式输送机烟雾传感器、温度传感器、防撕裂传感器、防打滑传感器、防跑偏传感器、堆煤传感器、输送机洒水装置、语音信号通信装置、拉线急停闭锁装置、断带抓捕装置、输送机视频摄像头、驱动滚筒洒水装置等均被烧毁;驱动硐室内电源开关电缆表面碳化;输送机钢丝绳芯在线检测仪烧毁。
4.事故区域管线及CO传感器烧毁情况。+175mN1#石门处电缆线盒烧毁;2324-1采煤工作面进风安装有风速风向传感器、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传感器因工作面停电而停止运行,未见损坏;二号大倾角胶带巷与+5m主要进风巷交叉口烟熏痕迹明显,监控线缆燃烧炭化痕迹明显。
5.二号大倾角胶带运煤上山起火点及附近情况。–75m联络巷上方25m回程托辊处线缆未见明显过火,回程胶带钢丝绳断裂、燃烧痕迹明显;火源点胶带燃烧痕迹分界线明显,火源点上方胶带挡煤护板(胶带板)燃烧痕迹分界线明显;原躲身硐室(胶带侧)2.5m(长)×1.8m(高)×2m(深),未见可燃物;现场勘查发现起火点位于–75m联络巷上方25m,附近有4根回程托辊卡死,其中3根被磨穿的回程托辊中2根内部沉积粉煤,1根内部无积尘、无水、无渣(内部积尘被烧失,确认为起火点),另1根上表面有被磨平情况。回程托辊规格尺寸为:Ø133×1150,管径Ø133mm,壁厚4mm,材质为20#钢管;–75m联络巷到+5m联络巷区间大倾角运煤上山内胶带输送机巷帮和胶带下方,大量煤矸堆积;起火点回程托辊上方5m处为上、下行胶带断开位置,断开位置以上行胶带燃烧后仅剩钢丝绳,上、下行胶带钢丝绳断口明显;上行胶带断落后,下端掉到–150m联络巷附近挤压堆积,下方胶带未燃烧;下行胶带掉落到–75m联络巷位置以下,下段下行胶带未燃烧;起火点回程托辊内侧钢丝绳橡套有明显小缺口,该处正对一躲避硐室,硐室内可燃杂物均无燃烧、过火痕迹,该处以上5m内燃烧过火情况明显存在分界痕迹。
6.事故区域压风自救系统及压缩氧自救器情况。+175m进风大巷N2#副石门至2324-1采煤工作面胶带运输巷机头为2324-1采煤工作面进风及胶带运输,现场未见燃烧痕迹,该工作面及石门区域每隔50m安设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每组5或6个,其中一组装置中两个呼吸器管路扭接无压风,其余呼吸器能正常使用;2324-1采煤工作面进风石门发现5台ZYX45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已使用,4台未打开使用;现场未见N3运煤上山燃烧痕迹,安设有压风自救装置,+100m转运胶带巷风流反向后进入+100m茅口巷运移至N3运煤上山导致该处胶带司机遇难。
7.其他情况。二号大倾角胶带巷–75m—–225m段未见燃烧痕迹,仅见底板部分浮煤浮矸,机尾堆积下滑的未着火胶带磨损痕迹明显,胶带巷浮煤浮矸堆积,–75—+5m段尤其突出;–225m机尾段未见燃烧痕迹,仅见底板部分浮煤浮矸;胶带因断裂下滑至机尾,导致机尾座下滑10余m;现场可见胶带磨损痕迹。
图1 事故区域示意图
(三)输送机胶带情况
经查《产品买卖合同》,该运煤上山使用沈阳沈桥胶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ST/S 2500–1000×(8+7.2+8)型号钢丝绳芯阻燃花纹输送带,煤矿安全标志证书编号MIB070213,有效期为2015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该胶带于2018年7月27日购买,于2019年1月5日投入使用,至事故发生时已使用20个月。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在事故现场对二号大倾角胶带运煤上山–75m以下未燃烧的部分裁取2份样本,委托国家煤矿防尘通风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胶带的合格性能。其中一份样本检验报告(No. DF20206401)结果为“滚筒摩擦试验”不合格,另一份样本检验报告(No. DF20206402)结果为“滚筒摩擦试验”“酒精喷灯燃烧试验”不合格。
(四)事故区域概况
事故受灾区域及波及范围主要包括2324-1采煤工作面、二采区N3#运煤上山、三水平二号大倾角胶带运煤上山、三水平三采区+5mS边界石门及+5m主要进风巷、三水平二号大倾角胶带运煤上山+5m煤仓、–75m煤仓、–150m煤仓及联络巷。
事故死亡人员主要为2324-1采煤工作面作业人员。该采面开采K3b煤层,属于被保护层工作面,位于二水平二采区+175m至+240m区段的N2#下座石门至N4#石门之间,走向长度572m,倾斜长度133—141m,平均138m,煤层倾角33—35°,平均34°,煤厚2.0—3.3m,平均2.5m。该工作面具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全负压U型通风,安设有CH4和CO传感器,在进风巷安设有6组压风自救器。自2019年11月开始回采,至2020年9月26日,工作面回风巷剩余65m、运输巷剩余42m。
事故当班(2020年9月26日22时至27日6时),2324-1采煤工作面出勤18人,9月26日21时入井。该班值班队干高林平、跟班队干林洪军和白朝海,主要工作是割煤、调整工作面支架。
三、煤矿上级公司情况
(一)重庆能投集团
重庆能投集团由原重庆煤炭(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建设投资公司、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整合组建而成,是集能源投资、开发、建设、运营、服务为一体的大型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集团公司设有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工会主席、纪委书记等10名领导班子成员,其中安全副总经理1名,分管安全和科技工作;配备有2名副总工程师,1名分管安全工作,1名分管科技工作;设置了安全监督管理部,定员10名、在岗10人,负责集团安全监督管理和科技信息化管理工作。集团公司下设渝新能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等15家子、分公司。
(二)渝新能源公司
1.公司由来。2017年9月7日,重庆市国有企业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专项改革小组第7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能投集团《深化改革转型发展方案》。2017年12月28日,重庆市国资委《关于同意设立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批复》(渝国资〔2017〕687号)批准重庆能投集团设立渝新能源公司。
2.公司性质及所属企业。渝新能源公司是一家国有法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本30亿元,是集煤炭、电力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新型综合能源企业,现有清洁能源公司、松藻电力公司、售电公司和12个生产煤矿(含松藻煤矿)等25家生产经营单位。煤炭产能1030万吨/年。
3.公司持证情况。2017年12月28日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期限2017年12月28日至永久,法定代表人杨祖洪,企业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2MA5YPXJC27。2018年5月18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渝)MK安许证字〔2018〕1800001。
4.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公司配备了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和副总经理等共10名领导班子成员,设置了综合办公室、生产技术部、机械动力部、安全监督管理部等17个机关工作机构,下设3个片区安全管理中心。
(三)松藻安全管理中心
1.中心的由来和职能职责定位。松藻安全管理中心前身为2018年1月设立的松藻管理中心。2020年1月,变更为松藻安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松藻中心)。所辖范围内的煤矿有松藻煤矿、打通一矿、石壕煤矿、渝阳煤矿、逢春煤矿5对矿井,核定生产能力共计650万吨/年。2020年3月,渝新能源公司印发的《关于安全管理中心授权定位、所辖范围及职能职责的通知》(渝新能源发〔2020〕159号)明确,松藻中心经渝新能源公司授权,作为公司派驻的区域性安全监管机构,代表公司行使安全监管职能职责,是公司内部对辖区煤矿安全监管的主体,对本辖区煤矿安全负监管责任。
2.中心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中心现有在编人员26人,下设3个处,其中:综合处7人,主要负责督促所辖煤矿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资料管理、应急救援、安全培训、综合办公等;监管一处7人,负责采掘顶板、机电运输、雨季“三防”安全监管;监管二处8人,负责“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安全监管。
四、事故发生、报告、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9月27日夜班,矿井374人入井,安全副矿长陈治昆下井带班。事故当班,机电一队安排桂焕学等7人在二号大倾角胶带运煤上山–150m至–75m段安装溜槽、清理浮煤,邓小彬负责二号大倾角胶带输送机运转监护。 事故当班井下其它主要作业地点有:2324-1、3231S、3222S、3213S等4个采煤工作面割煤作业,3311S采煤工作面安装作业,3311N采煤工作面施工锚网梁索、补设挡矸网等预处理作业;五六区主要回风巷、三号人行下山上平巷等11个地点掘进作业;3223N运巷9#钻场、3232N风巷3#钻场等8个地点施工瓦斯抽采钻孔作业。
9月26日22时34分,二号大倾角胶带开机运行。27日0时19分,二号大倾角胶带输送机运转监护工邓小彬(在事故中死亡)发现胶带存在问题(电话录音中未说明具体问题),电话通知地面集控中心值班员张娜停止二区大倾角胶带运行。0时20分,向机电一队值班副队长王安伟电话报告二号大倾角运煤上山下方正在冒烟,将前去查看。0时21分,通风调度值班员孙春苗听见安全监控系统发出报警语音,发现+5m煤仓上口CO超限达154ppm并快速上升至1000ppm,即向矿调度值班员余吉斌报告,余吉斌随即电话通知集控中心值班员张娜停止大倾角胶带输送机运行(此前已停机)。其看见监控+5m转载点视频呈白雾状,立即电话询问在+5m煤仓上口附近检修采煤二队(3231S采面)液压泵的司机曹东。曹东目视有黑色烟雾从+5m煤仓涌出至3231S采煤工作面,同时听见+5m煤仓上口的CO传感器持续报警,便在电话中告知“CO超标”后中断通话,立即打电话通知采煤二队(3231S采面)撤人,但由于采煤二队电话无人接听,遂用语音信号机通知工作面撤人。此后,井下工人桂焕学在–150m电话汇报二号大倾角胶带运煤上山中上部有明火,余吉斌安排其迅速联络跟班队干撤人,同时向值班调度长梁邦彬报告了事故情况。梁邦彬接到电话报告后,立即赶到调度室指挥余吉斌通知井下所有区域撤人,并依次向值班矿领导张泽、机电副矿长邱伍清、矿长李其纲等人电话报告事故情况。余吉斌向梁邦彬报告事故后,电话通知距离采煤二队3231S采面最近的液压泵司机曹东迅速通知撤人,但由于电话已无人接听,遂拨打采煤二队工作面电话,此时正在回风巷的工人张波接到电话后迅速和工友撤离。余吉斌向井下带班矿领导陈治昆电话报告事故后,连续拨打采煤三队(2324-1工作面)电话,但由于一直无人接听,遂紧急通知采煤三队地面值班人员电话通知工作面撤人,随后相继通知井下其它区域撤人,并召请松藻矿山救护大队到矿救援。0时40分至1时,矿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先后赶到调度室,成立了事故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清点井下人员,准备井下人车等应急救援工作。截至9月27日10时15分,事故当班入井的374人中358人陆续从5号进风井、+335m主平硐出井;截至13时51分,16名遇难者全部运送至地面。
(二)事故报告经过
松藻煤矿于1时09分向松藻安全管理中心、1时20分向渝新能源公司报告事故情况,于5时20分向渝南监察分局、5时28分向綦江区应急局报告事故情况。
渝新能源公司于3时10分向重庆能投集团、于4时41分向重庆煤矿安监局报告事故情况。重庆能投集团于4时51分分别向重庆煤矿安监局和市应急局、于5时06分向市国资委、于6时23分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章第九条:“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要求,松藻煤矿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报告事故。
(三)抢险救援情况
2020年9月27日1时05分,渝新能源公司松藻矿山救护大队值班员唐谊接到松藻煤矿调度员余吉斌的事故召请电话,松藻大队大队长穆安彬立即带领3个救护小队23名指战员赶赴松藻煤矿。1时30分,第一批3个小队入井侦查搜救;2时40分,在+5m进风巷2#人行上山吊挂人车处发现7名遇险人员,救护队员立即开展紧急救治,并于4时10分将伤员搬运出井。随后,救援指挥部组织松藻、南桐矿山救护大队共15个小队分三批先后入井到达–75 m标高二号大倾角皮带运煤上山及相邻区域,从下往上开展灭火搜救,先后搜救、组织撤离78人安全出井。7时35分,成功关闭+175m茅口巷与2#大倾角运煤上山联络巷的风门,在+175m茅口巷侦查发现3名遇难人员;8时05分,在+175m茅口巷胶带输送机机头以南发现1名遇难人员;其后在+175m茅口巷2#石门皮带巷发现10名遇难人员和1名遇险人员,遇险人员于10时15分运送出井。12时30分,在二号大倾角胶带上山+5m至+80m段搜寻到1名遇难人员;12时42分,在二区+100mN3#皮带上山机头处搜寻到1名遇难人员。至此,所有被困人员全部搜寻完毕。13时51分,救护队将遇难的16名矿工全部运送出井,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此次事故救援共出动松藻和南桐2支救护大队共18个小队、130名救护指战员,经过12小时46分全力灭火、救援,共搜救和组织撤离遇险人员86名,搜救遇难人员16名。
(四)事故伤亡情况
经调查核实,事故共造成16人死亡、42人受伤。根据2020年10月17日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綦公鉴(病理)〔2020〕0034〕,死者邓小彬尸体符合生前烧死,其他15名人员尸体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五)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截至2020年10月6日,16名遇难矿工善后事宜已全部处理完毕;受伤人员中38人已出院、住院4人病情平稳,矿区社会秩序稳定。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松藻煤矿二号大倾角运煤上山胶带下方煤矸堆积,起火点–63.3m标高处回程托辊被卡死、磨穿形成破口,内部沉积粉煤;磨损严重的胶带与起火点回程托辊滑动摩擦产生高温和火星,点燃回程托辊破口内积存粉煤;胶带输送机运转监护工发现胶带异常情况,电话通知地面集控中心停止胶带运行,紧急停机后静止的胶带被引燃,胶带阻燃性能不合格、巷道倾角大、上行通风,火势增强,引起胶带和煤混合燃烧;火灾烧毁设备,破坏通风设施,产生的有毒有害高温烟气快速蔓延至2324-1采煤工作面,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图2 被磨穿、卡死的回程托辊1(内部沉积粉煤)图3被磨穿、卡死的回程托辊2(内部沉积粉煤)图4起火点回程托辊图5事故前机电一队反映胶带磨损情况图6现场勘查发现胶带表面磨损钢丝绳裸露情况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矿井重生产轻安全。松藻煤矿二号大倾角胶带于2019年1月更换投入使用,该皮带实际使用了1年零8个月就磨损严重,该皮带承担矿井4个回采工作面的煤炭运输任务,为不影响矿井正常生产,该矿计划在国庆节停产检修期间更换。2020年9月2日,机电一队队长通过煤矿OA办公系统向煤矿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运输科科长等相关人员书面报告了二号大倾角胶带巷浮煤多,回程托辊、上托架损坏变形严重等问题和隐患,但相关人员并未立即回复。9月3日,机电一队队长通过煤矿OA办公系统向矿长反映相关问题和隐患后,机电一队队长和支部书记又当面向机电副矿长、矿长报告了上述问题和隐患[1]。9月5日,煤矿矿长召集机电副矿长等到二号大倾角胶带运煤上山召开现场会,决定对二号大倾角胶带运煤上山进行整治,但要求整治工作不能影响胶带运煤;9月6日,机电副矿长再次到现场召开会议,研究落实整改工作。但矿级领导红线意识缺失、重生产轻安全,均未实施停产整治,致使胶带机巷隐患未彻底消除,导致事故发生[2]。
2.矿井安全管理混乱。二号大倾角运煤上山胶带防止煤矸洒落的挡矸棚日常维护不及时,变形损坏,导致皮带运行中洒煤严重,又未及时清理,造成皮带下部煤矸堆积多、掩埋甚至卡死回程托辊,少数回程托辊被磨平、磨穿,已磨损严重的皮带与卡死的回程托辊滑动摩擦起火[3];松藻煤矿没有按规定检查皮带下方的浮煤堆积、金属挡矸棚损坏等情况,业务保安不到位[4]。对该皮带巷长期存在的问题,煤矿安全检查人员未及时发现消除隐患,致使皮带长时间“带病”运行[5]。应急救援装备可靠性差,经事故区域现场勘查,压风自救装置存在面罩供气管过软,易老化、扭结等情况,1组压风自救装置供气管路有积水;已使用的12台压缩氧自救器中,1台开关损坏,3台漏气,2台压力表损坏[6]。
3.松藻安全管理中心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风险分析辨识和评估不全面,未对矿井胶带输送机胶带火灾风险进行分析研判[7]。对矿井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安全检查不全面、针对性不强,今年以来,松藻中心对松藻煤矿开展检查90次,均未到二号大倾角运煤上山检查[8]。渝新能源公司所属其它煤矿发生胶带输送机断带事故后,公司在事故通报中要求中心将钢丝绳芯胶带输送机纳入督查范围,但中心未按公司通报要求对二号大倾角运煤上山钢丝绳芯胶带输送机进行检查[9]。
4.渝新能源公司安全管理弱化。公司业务部门和安全管理中心管理职责不清晰,权责不统一,造成安全责任不落实[10]。近年来事故多发,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11]。机运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未认真督促煤矿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致使胶带输送机浮煤矸堆积、托辊损坏、胶带磨损严重等隐患未及时消除[12]。公司所属其它煤矿发生胶带输送机断带、断轴事故后,虽然下发了事故通报,但未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胶带输送机事故隐患[13]。
5.重庆能投集团督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集团对煤矿安全实行四级管理,职能交叉、职责不清,责任落实层层弱化[14];近年来煤矿事故多发,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未按集团规定正常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未认真分析解决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的系统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15];对渝新能源公司煤矿安全工作疏于管理,对近年来发生的重伤或者重大非伤亡及以上事故未按照集团规定[16]对二级公司进行通报问责。经营指标下达不合理,矿井生产头面多[17]。
6.带式输送机使用的胶带质量不合格。经对事故地点的胶带取样送检和对胶带采购环节专项调查,该胶带为假冒伪劣产品;重庆能投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物资采购制度不健全、采购询价和交货验收违规等问题。
7.属地管理及监管监察工作效能不高。对重庆能投集团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安全责任逐级弱化等问题督促不够,督促指导煤矿企业安全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够全面,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够有力[18]。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9·27”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有关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国有企业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已移交重庆市纪委监委松藻煤矿“9·27”重大安全事故审查调查组。对于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重庆市纪委监委提出;涉嫌刑事犯罪人员,由重庆市纪委监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松藻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重生产轻安全,造成16人死亡、4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501万元的重大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松藻煤矿罚款300万元,对该矿矿长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对事故迟报违法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该矿矿长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三条的规定,建议将松藻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对胶带质量不合格问题,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七、对事故防范措施的建议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产煤区县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煤矿企业要结合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严峻形势和突出问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吸取松藻煤矿“9·27”重大火灾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确保煤矿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要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职尽责。切实强化国有煤矿企业政治担当和责任意识,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深刻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紧迫性,不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对全市煤矿矿级领导开展安全履职大培训大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取消任职资格。
(二)扎实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努力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各产煤区县党委、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统筹领导和督促指导,以推动煤矿安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持续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小灶”重点督导,努力解决本地区、本部门的突出和共性问题。持续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有效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煤矿企业要以“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为目标,聚焦思想理念、责任落实、规范管理、基础提升、风险防控、灾害治理等重点难点和系统性、深层次问题持续攻坚发力,对单对责、对标对表扎实推进整改落实,不断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
(三)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坚持法治思维,建立“职责清晰、层层负责、人人有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完善“明责、知责、履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切实强化煤矿安全风险防控,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做到全覆盖、无盲区。持续推进煤矿“一优三减”和“四化”建设,单一煤层开采及45万吨/年以下煤矿工作面不超过2个,多煤层开采及45万吨/年以上煤矿工作面不超过3个。加大职工培训和人才培养力度,强化应急处置预案演练,不断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持续深化煤矿瓦斯、水害、自然发火等重大灾害治理,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四)严格机电运输管理,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健全完善机电运输管理制度,严把设备采购、入井检测、安装验收和运行管理关口。加强设施设备检修维护、日常保养、定期巡检、调校试验和隐患排查治理,严防设备“带病”运行。强化标准化动态达标,改善现场作业环境。对大倾角皮带运输从设计源头完善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确保符合规范标准。对长距离、大倾角皮带运输加密布置烟雾、温度、CO等监控预警装置,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监察效能。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改进工作作风,完善监管方式,提高执法能力,在推进严格、精准执法上下功夫。紧盯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通过现场发现的问题,深挖细查隐患背后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综合运用约谈通报、经济处罚、停产整顿、征信体系、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举报查处及奖励等措施,加大行政处罚和追责问责力度,增强监管监察执法威慑力。召开煤矿事故警示教育会,扎实开展以案警示、以案促改工作。持续推动煤矿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推进煤矿高质量发展,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
“9·27”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1]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4]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5]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七条第一款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
[8]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9] 《重庆能投渝新能源公司关于中心桥煤矿“3·28”断带事故处理通报》(渝新能源发〔2020〕170号)“三、防范措施(六)各安全管理中心执法检查时要将钢丝绳芯皮带运输机纳入督查范围……”。
[10]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11]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重庆能投集团渝新能源公司逢春煤矿“12·15”较大运输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8〕112号);重庆煤矿安监局关于盐井一矿“6·5”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逢春煤矿“12·15”较大运输事故的通报。
[12]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13]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渝安委〔2020〕10号)附件5《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第2条“……,准确研判和把握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深入剖析每一起煤矿事故原因,……,及时堵塞漏洞、弥补缺陷”。
[14]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15]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重庆能投集团渝新能源公司逢春煤矿“12·15”较大运输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8〕112号);重庆煤矿安监局关于盐井一矿“6·5”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逢春煤矿“12·15”较大运输事故的通报。
[16]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二级企业领导人员安全工作问责办法》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子公司相关责任领导给予通报批评;(一)发生重伤或者重大非伤亡及以上事故”。
[17]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煤安监司办〔2020〕26号)“二(一)2.要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保障煤矿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科学合理向所属各级企业、煤矿下达产量计划和生产经营指标,保证煤矿按照生产能力合法有序组织生产”。
[18]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9〕26号)“二、检查重点内容和检查方式(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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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
“9·27”重大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员
处理情况
2020年9月27日,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4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501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9·27”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按照市委工作部署,市纪委监委成立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9·27”重大火灾事故审查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追责问责。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批准,对事故中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37名公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重庆市纪检监察机关对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国资委、市应急管理局、綦江区人民政府等单位34名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其中4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2名公职人员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8人予以组织处理。事故涉及的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3名责任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处理。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4人)
杨波,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机电运输科科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邱伍清,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党委委员、副矿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李其纲,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党委委员、矿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胡民立,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供应部副部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组织处理人员(30人)
(一)市管干部(6人)
- 李文树,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免去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职务。
2. 赵自成,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刘德忠,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
蒋华江,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责令向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5. 刘光才,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给予书面诫勉处理。
6. 石继东,重庆市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责令向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企业及有关人员(24人)
杨小平,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安全副总工程师(兼安全监察科科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张和栋,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党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陈治昆,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党委委员、副矿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罗伦忠,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机电副总工程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张国平,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党委委员、副矿长、总工程师,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涂兴跃,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原松藻安全管理中心监管一处副处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颜学荣,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原松藻安全管理中心监管一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给予政务降级处分。
张凤芹,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原松藻安全管理中心党总支委员、副主任,给予政务降级处分。
魏余万,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原松藻安全管理中心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杨祖洪,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李宗福,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2. 胡巍,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机械动力部部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3. 李仁元,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部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 廖业凤,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机电副总工程师(机械动力部原部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5. 许刚,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6. 陈红,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7. 陈朝和,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部长,免去部长职务。
江清瑜,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派驻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安监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解除劳动关系。
马华启,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派驻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安监员,解除劳动关系。
20. 李斌,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科科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苏坚,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政委,给予书面诫勉处理。
江宗华,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责令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3. 王智力,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4. 王文,重庆市国资委综合处处长,给予书面诫勉处理。
三、移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处理人员(3人)
1. 胡建,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南监察分局安全监察二室主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杨明文,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渝南监察分局党总支委员、局长,责令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作出书面检查。
周毓连,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处长,在其他安全事故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合并处理,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
“9·27”重大火灾事故审查调查组
FD09675 | 2020_长安镇4·19_4·19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0年4月19日5时3分左右,位于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振荣路5号的B栋厂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火灾烧损了振荣路5号B栋、C栋的部分建筑,烧损了东莞进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的生产设备、原料、成品、半成品及物品一批,过火面积约9900平方米,没有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17948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0年4月21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以长安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镇领导为组长,长安镇监察室、总工会、住房规划建设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供电局、应急管理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有关人员参加的长安镇“4•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聘请专家参与事故技术鉴定,共同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 东莞进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进升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4102276E,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注册资本:贰仟万港币,法定代表人:林明源,成立日期:2001年12月24日,营业期限自2001年12月24日至2021年12月23日,住所: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蔡屋村,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塑胶制品(文具及其外壳、无纺布及其制品)、手袋、CD袋、箱包袋类。
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林明源,企业管理人员分别为生产负责人阮银山,业务负责人杨嘉霓,财务负责人汤艳,以上三人分别管理企业下设的各个部门,直接向林明源汇报工作。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9年该企业从业人员312人。 据调查,2020年4月17日,进升公司员工正常上班并于当日17:30下班。4月18日,进升公司皮一部员工单独加班,并于当日17:30下班,直至事故发生,进升公司无员工在B栋厂房第四层进行作业。 2.东莞市柏瑞织带有限公司(下称柏瑞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PY963E,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人民币叁拾万元,法定代表人:柏利华,成立日期:2018年12月29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振荣路5号401室,经营范围:产销织带、箱包辅料、服装辅料、纺织品、布料、松紧带、鞋带、拉链、包装材料、五金制品、塑胶制品、皮革制品。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柏利华,现有员工为柏利华、张芳(柏利华妻子)及刘天生三人,公司生产的产品主要供应给进升公司。 根据进升公司与柏瑞公司签订的《公司部门承包合同》显示,2019年2月1日起,进升公司将织带部门所有的机器设备以及配套设备以总价值10万元整卖给柏瑞公司,原织带部门员工的离职补偿金冲抵以上设备费用,原织带部门员工由柏瑞公司处理安置。柏瑞公司使用进升公司600平方米的场地组织生产经营,自行招聘、管理人员,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柏瑞公司按月向进升公司支付场地使用费12000元、水电费、宿舍费等,或由进升公司在柏瑞公司应得货款中扣取。上述合同有效期为三年。 据调查,柏瑞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晚搬入三台针通机。4月17日,柏利华让进升公司电工张海军从第四层西南侧分电闸加装针通机电源线和照明线并支付其报酬300元。张海军于当日19时许完工。4月18日,柏利华从上午开始独自对针通机进行调试。晚饭过后,柏利华与其好友黄祖强一起回到柏瑞公司调试针通机。4月19日凌晨3时许,柏利华与黄祖强调试好一台针通机后离开。调试好的针通机继续运行。
(二)事故牵连单位情况
- 东莞市卓亚创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卓亚创联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02YHXP,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法定代表人:谷雷,成立日期:2019年03月13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振荣路5号1号楼,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转让:塑胶制品、硅橡胶制品、五金制品、电子产品、手机配件、电脑配件、家电配件、智能家居配件、模具产品、安全监控系统、安防产品、通讯设备、家用电器、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 东莞市卓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下称卓亚精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7AU99G,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法定代表人:谷雷,成立日期:2019年05月05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振荣路5号2号楼,经营范围:模具设计及开发;研发、加工、产销:硅胶制品、橡胶制品、五金制品、塑胶制品、电子产品、手机及配件、电脑及配件、家用电器及配件、智能电视及配件;零售业、批发业;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 东莞市亨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亨通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MA53RL9W2U,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法定代表人:黄卫,成立日期:2019年09月23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振荣路5号1号楼102室,经营范围:研发、加工、产销及技术转让:塑胶制品、模具及配件、电子产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卓亚创联公司是卓亚精密公司的股东,卓亚创联公司与卓亚精密公司法定代表人谷雷亦是亨通科技公司的股东。据调查,亨通公司和卓亚精密公司均是卓亚创联公司的供货商。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 林明源,英文名LIM BENG GUAN,男,1954年8月出生,新加坡籍,常住新加坡、香港,是进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其在2020年1月出境至今未能抵莞。
- 阮银山,男,汉族,1979年8月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中专文化程度,2004年4月入职进升公司,2019年起被任命为该公司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的生产管理事务。
- 任峰,男,汉族,1975年1月出生,陕西省洋县人,高中文化程度,2002年9月入职进升公司任保安,2017年8月起任保安队长,2018年6月起兼任公司消防员。
- 覃忠警,男,汉族,1986年7月出生,广西田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2016年5月入职进升公司任保安,是事故发生当日的值班保安。
- 柏利华,男,汉族,1977年3月出生,湖南省祁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2003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柏利华在进升公司任织带部门主管。2018年11月,进升公司与柏利华解除劳动关系。2018年12月,柏利华成立了柏瑞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后续签订了《公司部门承包合同》。
(四)事故建筑物情况
1.进升公司租赁情况
2000年,东莞市长安镇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蔡屋分社(下称蔡屋分社)在长安镇乌沙社区振荣路5号建成A、B两栋三层厂房、一栋四层办公楼、一栋三层仓库及1、2、3号三栋六层宿舍,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A、B栋厂房分别与办公楼的2至4层以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连廊相互连通。2002年,蔡屋分社又在振荣路5号建成C栋三层厂房、4号一栋六层宿舍,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至此,长安镇乌沙社区振荣路5号上述建筑面积为32164平方米(图1)。 图 1长安镇乌沙社区振荣路5号建筑情况 2003年起,进升公司向长安镇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租赁乌沙社区振荣路5号上述建筑物使用。 经查,进升公司在2002年取得一栋厂房一栋宿舍的消防审核、验收意见;在2005年取得已建A栋、B栋、仓库、办公楼及1栋宿舍的消防审核意见,未见消防验收意见。 期间,进升公司在A栋、B栋、C栋厂房楼顶加建铁皮棚使用,在B栋、C栋厂房第三层顶部位置加建钢结构铁皮棚相连,又在B栋、C栋厂房东面二至四层搭建钢结构连廊相连;在办公楼与仓库之间的区域上方加建钢结构铁皮棚。 2014年8月,进升公司退租A栋、C栋厂房、4号宿舍及1号宿舍的5至6层。其中,A栋、C栋厂房楼顶搭建物(第四层)、B栋与C栋之间铁皮棚下方的通道区域仍由进升公司使用。 2019年12月,进升公司退租仓库及2、3号宿舍。仓库的新承租单位按照社区要求拆除了办公楼与仓库间相连的铁皮棚搭建物。 至事故发生时,进升公司实际使用的范围为一栋四层办公楼、B栋厂房、A栋厂房第四层、C栋厂房第四层、B栋与C栋之间铁皮棚下方的通道区域及1号宿舍的1至4层。 根据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与进升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协议书》显示,进升公司提供振荣路5号A栋、B栋及C栋厂房楼顶共有临建铁棚3000平方米,不在合同计租范围内。2019年12月31日起,租赁物总建筑面积变更为11106平方米。
2.B栋厂房情况
B栋厂房共四层,一至三层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第四层为砖墙铁皮顶结构,占地面积约165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6600平方米。B栋东侧为变压器房,南侧为C栋厂房,西侧为振荣路,北侧为办公楼和空地。第一层为进升公司塑胶部,第二层为进升公司皮一部,第三层为进升公司皮三部,第四层为进升公司仓储部及柏瑞公司。 B栋第二、三、四层东北侧分别与办公楼第二、三、四层通过连廊相连,连廊两端有卷闸门分隔。 B栋第二、三、四层东南侧分别与C栋第二、三、四层通过连廊相连,C栋二、三层的连廊通道均已封堵,第四层连廊可以连接B栋和C栋。 B栋与C栋之间的通道区域铁皮棚高度约12.5米,宽度约9米,长约60米,铁皮棚下部设置有两排货架,中间为通道。 柏瑞公司使用进升公司B栋厂房第四层西南侧区域。其中,柏瑞公司将第四层西侧楼梯间长约25米、宽约11米的位置用作生产车间;将第四层西南侧长约13.5米、宽约10米的位置用作仓库,放置有三台针通机、特多纶纱、pp纱等原料。仓库东侧用铁丝网分隔、北侧用货架与进升公司分隔。
3.C栋厂房情况
C栋厂房共四层,一至三层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第四层是砖墙铁皮顶结构,占地面积约172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6880平方米。根据长安镇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与卓亚创联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显示,卓亚创联公司于2019年3月起租赁长安镇乌沙社区振荣路5号C栋厂房的一至三层及一栋六层宿舍,总租赁物建筑面积为8047平方米,租赁期为四年。 据调查,后来卓亚创联公司又分别与卓亚精密公司、亨通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C栋厂房一层东侧区域由亨通公司使用,C栋厂房一层西侧区域由卓亚精密公司使用,卓亚创联公司从每月应付亨通公司与卓亚精密公司的货款中抵扣相应租金和费用,不足抵扣时,亨通公司与卓亚精密公司再支付租金及费用。鉴于上述合同已在事故中烧毁,各公司均无法提供。 2019年11月底,卓亚创联公司与进升公司达成协议,进升公司使用C栋厂房第四层东北侧区域,卓亚创联公司使用第四层西南侧约850平方米区域,用于存放模具等,中间以彩钢板分隔。 至事故发生时,亨通公司使用C栋厂房第一层东侧;卓亚精密公司使用C栋厂房第一层西侧;卓亚创联公司使用C栋厂房第二、三层及第四层东侧;进升公司使用C栋厂房第四层西侧区域。
(五)现场勘验情况
1.现场建筑物情况
B栋厂房整栋楼均已过火。第四层搭建的铁皮棚严重坍塌,混凝土立柱倒塌,内部存放货物和机器设备等均有严重燃烧痕迹。第四层东侧铁皮棚保存较完好,下部存放货物全部过火,铁皮棚整体塌落至离地面80厘米,钢架结构呈东高西低逐渐往地面塌落。 图 2事故发生后B栋与C栋间烧损情况
西南侧柏瑞公司铁皮棚全部整体脱落至地面。进升公司仓库与柏瑞公司仓库中间铁丝网分隔铁管立柱和混凝土立柱由西往东倒塌。 B栋与C栋厂房中间铁皮棚下方放置的货架均已过火,铁皮棚和中间连廊均已塌落至首层,中间堆放PP胶粒等货物和机器设备损毁严重(图2)。 C栋厂房第三、四层全部过火,内部储存物品、机器设备严重烧损。第一、二层未过火,有烟熏和水浸痕迹。
2.起火点的认定
经勘验,认定起火点位于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振荣路5号,东莞进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B栋第四层东莞市柏瑞织带有限公司“仓库”内距南墙约9.5米,距西墙约22米位置混凝土柱附近(图3)。 图 3 B栋厂房第四层平面图
主要依据如下: 对东莞进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B栋第四层进行细项勘验: (1)东莞进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B栋第四层西侧楼梯间位置约275平方米(长约25米、宽约11米)为东莞市柏瑞织带有限公司作为生产车间使用。西南侧约135平方米(长约13.5米、宽约10米)为东莞市柏瑞织带有限公司作为“仓库”使用,放置有“针通机”三台、特多纶纱、pp纱等原料。东侧用铁丝网分隔,北侧用货架分隔。 (2)东莞进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B栋第四层仓库内设置有包装流水线、点数机、工作台、纸箱、珍珠棉、成品、半成品等。西侧与东莞市柏瑞织带有限公司“仓库”使用铁丝网、货架进行分隔。 (3)东莞进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B栋第四层仓库电气线路由东侧楼梯间总电闸控制,连接至仓库内部各水泥柱子距地面1.5米高度分电箱,再分至各机器设备和照明用电器具。电线由三根火线、一根零线、一根地线组成。东侧楼梯间总电闸为跳闸状态。 图 4 B栋厂房第四层电线图 (4)东莞进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B栋第四层东莞市柏瑞织带有限公司车间内部电气线路由西侧楼梯口附近总电闸控制,仓库电气线路由西南侧内墙门边位置分电箱控制(图4)。 (5)对东莞进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B栋第四层西南侧内部东莞市柏瑞织带有限公司电气线路进行专项勘验,该位置电气线路由第四层西南侧门边位置分电箱接入。 (6)在现场提取三份电线,分别为第一、二、三号, ①第一号电线提取位置为:东莞进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B栋第四层西南侧距南墙9.5米,距西墙22米位置混凝土柱附近,为东莞进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B栋第四层使用电线。 ②第二号电线提取位置为:东莞进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B栋第四层西南侧距南墙5.7米,距西墙22米位置铁丝网附近,为东莞市柏瑞织带有限公司使用电线。 ③第三号电线提取位置为:东莞进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B栋第四层西南侧距南墙5.7米,距西墙20.5米位置“针通机”附近,为东莞市柏瑞织带有限公司使用电线。 由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对电气线路进行熔痕鉴定:在第一号电线提取2个样品1-1、1-2,第二号电线提取1个样品2-1,第三号电线提取1个样品3-1,经过宏观观察和金相组织分析,判定样品1-1为一次短路作用形成,样品1-2、样品2-1、样品3-1为短路作用形成。
二、事故发生经过与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4月19日5时3分左右,进升公司值班保安覃忠警发现进升公司B栋厂房第四层东侧有浓烟冒出,立刻报警并通知保安队队长任峰。覃忠警通过办公楼上到四楼,在走廊位置观察到B栋厂房第四层西面冷水空调机出现明火,随后下到一楼发现厂房第一层塑胶部东面出现明火。赶到的任峰、阮银山与同事利用消防栓对一楼的明火进行扑灭,但无明显效果。5时10分左右,消防救援队伍到场展开消防救援工作,对进升公司、卓亚公司等员工进行疏散。
(二)应急救援情况及评估
5时3分,市119指挥中心接警后,同时调派长安、虎门、大岭山、厚街、特勤、南城、松山湖等7个大队及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站共19车95人前往救援。5时10分,市消防救援支队长安大队到达现场。5时47分,火势得到基本控制。9时10分,明火基本扑灭,无人员伤亡。 在此次事故中,市消防救援支队长安大队行动迅速,第一时间疏散周边群众,控制灾情,避免了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同时,长安公安分局、长安应急管理分局、长安镇乌沙社区等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处置,未造成二次事故及群体事件。 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3. 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长安镇乌沙社区积极协调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进升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明源因疫情影响无法抵莞,已委托律师全权处理事故相关事宜。2020年4月底,进升公司完成员工工资核算及发放,同时遣散企业员工。6月10日,进升公司向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复核火灾事故认定申请。7月2日,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东消火复字〔2020〕第0009号),维持市消防救援支队长安大队对该起火灾事故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7月上旬,进升公司事故现场解封,由长安镇乌沙社区开展建筑物整治清理工作,并继续协调涉事5家企业的经济赔偿问题。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火灾烧损了长安镇乌沙社区振荣路5号B栋部分建筑、C栋部分建筑,烧损了进升公司、柏瑞公司、卓亚创联公司、卓亚精密公司、亨通公司共5家企业的生产设备、原料、成品、半成品及物品一批,过火面积约9900平方米。 根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统计,此次火灾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约7179484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原因
1.直接原因
根据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长安大队于2020年5月26日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东长消火认字〔2020〕第0002号),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东莞进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第四层西南侧(距南墙9.5米,距西墙22米)的电线(电线属于东莞进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电线所在位置位于东莞市柏瑞织带有限公司范围)短路产生高温熔珠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2.火灾蔓延扩大的原因
(1)进升公司在相邻防火间距违章搭建宽约9米,长约60米的铁皮棚,且下方用货架放置大量可燃易燃物品,堆放高度约10米,导致火势蔓延至附近厂房。 (2)进升公司、柏瑞公司在起火建筑内存放有大量可燃易燃物品,如pp纱、特多纶纱、珍珠棉、纸箱、pp胶粒等原材料,导致火灾迅速蔓延。
(二)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东莞进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进升公司有对与柏瑞公司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未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未保证防火防烟分区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违章在B栋与C栋厂房之间搭建钢结构铁皮棚,且下方放置货架存放大量无纺布、PP胶粒、电脑背包成品、手提包成品等,占用防火间距。
2.东莞市柏瑞织带有限公司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未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未保证防火防烟分区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3.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长安大队
近三年未对进升公司、柏瑞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工作不力,组织、指导、监督社区、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工作流于形式。
4.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长安分局
该单位在2008年11月成立后,未对长安镇乌沙社区振荣路5号建筑物进行巡查,未对历史遗留的违建物进行查处,未严格落实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5.长安镇乌沙社区居民委员会
有对进升公司进行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但未能重视建筑物之间、建筑顶层存在乱搭乱建行为的危害性,对此类历史遗留问题整改不到位。事故发生后,乌沙社区组织开展集体物业的铁棚搭建清理行动,共拆除存在铁棚搭建物企业32家,拆除面积约10000平方米。
3. 事故性质
经调查,一方面,事故发生时,进升公司处于停工放假状态,亦无人员在B栋第四层从事生产经营相关活动;另一方面,发生短路的电线非柏瑞公司使用,也未发现事故发生与柏瑞公司生产经营行为直接相关,不具备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素条件。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5. 事故处理建议
1.东莞进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由消防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2.东莞市柏瑞织带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由消防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 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长安大队,存在的有关问题建议由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进行处理。
-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长安分局,存在的有关问题建议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5.长安镇乌沙社区居民委员会,存在的有关问题建议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各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本次事故代价是惨痛的、教训是深刻的,建议切实落实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 切实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企业应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应当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开展分租式厂房火灾隐患、用电安全专项整治。一是由消防部门迅速组织开展分租式厂房火灾隐患专项整治。重点对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配备是否完整好用,防火分区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防火巡查制度是否落实进行检查,对无法落实整改措施的企业迅速采取强制措施。二是继续深入开展用电安全专项整治,督促企业定期委托第三方开展用电安全检测并形成报告,推广应用(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争取尽快清理整治一批分租式厂房的消防安全隐患。
- 继续深入清查建筑违规搭建情况。城管部门应加强对工业厂房、园区的巡查,重点查处改建、扩建、搭建及占用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采取责令停止施工、快速拆除等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属地监管和网格化巡查。
- 严抓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自救能力。各职能部门和社区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结合消防宣传“五进”活动,深入基层、企事业单位开展宣传。组织消防、安全生产知识讲座,广泛宣传火灾报警、安全防范等消防安全知识,普及防火灭火以及疏散逃生等自救知识。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培训,重点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巡查员、经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岗位人员等进行培训,学习消防隐患整改标准,初起火灾扑救与处理等基本技能,提高消防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和业务素质。
FD09676 | 2020_长安镇4·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长安镇“4·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档来源: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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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岭山镇“10.1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市中堂镇“9.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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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5时3分左右,位于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振荣路5号的B栋厂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火灾烧损了振荣路5号B栋、C栋的部分建筑,烧损了东莞进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的生产设备、原料、成品、半成品及物品一批,过火面积约9900平方米,没有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17948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0年4月21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以长安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镇领导为组长,长安镇监察室、总工会、住房规划建设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供电局、应急管理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有关人员参加的长安镇“4•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聘请专家参与事故技术鉴定,共同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 东莞进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进升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4102276E,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注册资本:贰仟万港币,法定代表人:林明源,成立日期:2001年12月24日,营业期限自2001年12月24日至2021年12月23日,住所: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蔡屋村,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塑胶制品(文具及其外壳、无纺布及其制品)、手袋、CD袋、箱包袋类。
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林明源,企业管理人员分别为生产负责人阮银山,业务负责人杨嘉霓,财务负责人汤艳,以上三人分别管理企业下设的各个部门,直接向林明源汇报工作。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9年该企业从业人员312人。 据调查,2020年4月17日,进升公司员工正常上班并于当日17:30下班。4月18日,进升公司皮一部员工单独加班,并于当日17:30下班,直至事故发生,进升公司无员工在B栋厂房第四层进行作业。 2.东莞市柏瑞织带有限公司(下称柏瑞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PY963E,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人民币叁拾万元,法定代表人:柏利华,成立日期:2018年12月29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振荣路5号401室,经营范围:产销织带、箱包辅料、服装辅料、纺织品、布料、松紧带、鞋带、拉链、包装材料、五金制品、塑胶制品、皮革制品。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柏利华,现有员工为柏利华、张芳(柏利华妻子)及刘天生三人,公司生产的产品主要供应给进升公司。 根据进升公司与柏瑞公司签订的《公司部门承包合同》显示,2019年2月1日起,进升公司将织带部门所有的机器设备以及配套设备以总价值10万元整卖给柏瑞公司,原织带部门员工的离职补偿金冲抵以上设备费用,原织带部门员工由柏瑞公司处理安置。柏瑞公司使用进升公司600平方米的场地组织生产经营,自行招聘、管理人员,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柏瑞公司按月向进升公司支付场地使用费12000元、水电费、宿舍费等,或由进升公司在柏瑞公司应得货款中扣取。上述合同有效期为三年。 据调查,柏瑞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晚搬入三台针通机。4月17日,柏利华让进升公司电工张海军从第四层西南侧分电闸加装针通机电源线和照明线并支付其报酬300元。张海军于当日19时许完工。4月18日,柏利华从上午开始独自对针通机进行调试。晚饭过后,柏利华与其好友黄祖强一起回到柏瑞公司调试针通机。4月19日凌晨3时许,柏利华与黄祖强调试好一台针通机后离开。调试好的针通机继续运行。
(二)事故牵连单位情况
- 东莞市卓亚创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卓亚创联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02YHXP,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法定代表人:谷雷,成立日期:2019年03月13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振荣路5号1号楼,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转让:塑胶制品、硅橡胶制品、五金制品、电子产品、手机配件、电脑配件、家电配件、智能家居配件、模具产品、安全监控系统、安防产品、通讯设备、家用电器、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 东莞市卓亚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下称卓亚精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7AU99G,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法定代表人:谷雷,成立日期:2019年05月05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振荣路5号2号楼,经营范围:模具设计及开发;研发、加工、产销:硅胶制品、橡胶制品、五金制品、塑胶制品、电子产品、手机及配件、电脑及配件、家用电器及配件、智能电视及配件;零售业、批发业;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 东莞市亨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亨通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MA53RL9W2U,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法定代表人:黄卫,成立日期:2019年09月23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振荣路5号1号楼102室,经营范围:研发、加工、产销及技术转让:塑胶制品、模具及配件、电子产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卓亚创联公司是卓亚精密公司的股东,卓亚创联公司与卓亚精密公司法定代表人谷雷亦是亨通科技公司的股东。据调查,亨通公司和卓亚精密公司均是卓亚创联公司的供货商。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 林明源,英文名LIM BENG GUAN,男,1954年8月出生,新加坡籍,常住新加坡、香港,是进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其在2020年1月出境至今未能抵莞。
- 阮银山,男,汉族,1979年8月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中专文化程度,2004年4月入职进升公司,2019年起被任命为该公司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的生产管理事务。
- 任峰,男,汉族,1975年1月出生,陕西省洋县人,高中文化程度,2002年9月入职进升公司任保安,2017年8月起任保安队长,2018年6月起兼任公司消防员。
- 覃忠警,男,汉族,1986年7月出生,广西田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2016年5月入职进升公司任保安,是事故发生当日的值班保安。
- 柏利华,男,汉族,1977年3月出生,湖南省祁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2003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柏利华在进升公司任织带部门主管。2018年11月,进升公司与柏利华解除劳动关系。2018年12月,柏利华成立了柏瑞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后续签订了《公司部门承包合同》。
(四)事故建筑物情况
1.进升公司租赁情况
2000年,东莞市长安镇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蔡屋分社(下称蔡屋分社)在长安镇乌沙社区振荣路5号建成A、B两栋三层厂房、一栋四层办公楼、一栋三层仓库及1、2、3号三栋六层宿舍,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A、B栋厂房分别与办公楼的2至4层以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连廊相互连通。2002年,蔡屋分社又在振荣路5号建成C栋三层厂房、4号一栋六层宿舍,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至此,长安镇乌沙社区振荣路5号上述建筑面积为32164平方米(图1)。 图 1长安镇乌沙社区振荣路5号建筑情况 2003年起,进升公司向长安镇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租赁乌沙社区振荣路5号上述建筑物使用。 经查,进升公司在2002年取得一栋厂房一栋宿舍的消防审核、验收意见;在2005年取得已建A栋、B栋、仓库、办公楼及1栋宿舍的消防审核意见,未见消防验收意见。 期间,进升公司在A栋、B栋、C栋厂房楼顶加建铁皮棚使用,在B栋、C栋厂房第三层顶部位置加建钢结构铁皮棚相连,又在B栋、C栋厂房东面二至四层搭建钢结构连廊相连;在办公楼与仓库之间的区域上方加建钢结构铁皮棚。 2014年8月,进升公司退租A栋、C栋厂房、4号宿舍及1号宿舍的5至6层。其中,A栋、C栋厂房楼顶搭建物(第四层)、B栋与C栋之间铁皮棚下方的通道区域仍由进升公司使用。 2019年12月,进升公司退租仓库及2、3号宿舍。仓库的新承租单位按照社区要求拆除了办公楼与仓库间相连的铁皮棚搭建物。 至事故发生时,进升公司实际使用的范围为一栋四层办公楼、B栋厂房、A栋厂房第四层、C栋厂房第四层、B栋与C栋之间铁皮棚下方的通道区域及1号宿舍的1至4层。 根据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与进升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协议书》显示,进升公司提供振荣路5号A栋、B栋及C栋厂房楼顶共有临建铁棚3000平方米,不在合同计租范围内。2019年12月31日起,租赁物总建筑面积变更为11106平方米。
2.B栋厂房情况
B栋厂房共四层,一至三层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第四层为砖墙铁皮顶结构,占地面积约165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6600平方米。B栋东侧为变压器房,南侧为C栋厂房,西侧为振荣路,北侧为办公楼和空地。第一层为进升公司塑胶部,第二层为进升公司皮一部,第三层为进升公司皮三部,第四层为进升公司仓储部及柏瑞公司。 B栋第二、三、四层东北侧分别与办公楼第二、三、四层通过连廊相连,连廊两端有卷闸门分隔。 B栋第二、三、四层东南侧分别与C栋第二、三、四层通过连廊相连,C栋二、三层的连廊通道均已封堵,第四层连廊可以连接B栋和C栋。 B栋与C栋之间的通道区域铁皮棚高度约12.5米,宽度约9米,长约60米,铁皮棚下部设置有两排货架,中间为通道。 柏瑞公司使用进升公司B栋厂房第四层西南侧区域。其中,柏瑞公司将第四层西侧楼梯间长约25米、宽约11米的位置用作生产车间;将第四层西南侧长约13.5米、宽约10米的位置用作仓库,放置有三台针通机、特多纶纱、pp纱等原料。仓库东侧用铁丝网分隔、北侧用货架与进升公司分隔。
3.C栋厂房情况
C栋厂房共四层,一至三层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第四层是砖墙铁皮顶结构,占地面积约172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6880平方米。根据长安镇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与卓亚创联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显示,卓亚创联公司于2019年3月起租赁长安镇乌沙社区振荣路5号C栋厂房的一至三层及一栋六层宿舍,总租赁物建筑面积为8047平方米,租赁期为四年。 据调查,后来卓亚创联公司又分别与卓亚精密公司、亨通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C栋厂房一层东侧区域由亨通公司使用,C栋厂房一层西侧区域由卓亚精密公司使用,卓亚创联公司从每月应付亨通公司与卓亚精密公司的货款中抵扣相应租金和费用,不足抵扣时,亨通公司与卓亚精密公司再支付租金及费用。鉴于上述合同已在事故中烧毁,各公司均无法提供。 2019年11月底,卓亚创联公司与进升公司达成协议,进升公司使用C栋厂房第四层东北侧区域,卓亚创联公司使用第四层西南侧约850平方米区域,用于存放模具等,中间以彩钢板分隔。 至事故发生时,亨通公司使用C栋厂房第一层东侧;卓亚精密公司使用C栋厂房第一层西侧;卓亚创联公司使用C栋厂房第二、三层及第四层东侧;进升公司使用C栋厂房第四层西侧区域。
(五)现场勘验情况
1.现场建筑物情况
B栋厂房整栋楼均已过火。第四层搭建的铁皮棚严重坍塌,混凝土立柱倒塌,内部存放货物和机器设备等均有严重燃烧痕迹。第四层东侧铁皮棚保存较完好,下部存放货物全部过火,铁皮棚整体塌落至离地面80厘米,钢架结构呈东高西低逐渐往地面塌落。 图 2事故发生后B栋与C栋间烧损情况
西南侧柏瑞公司铁皮棚全部整体脱落至地面。进升公司仓库与柏瑞公司仓库中间铁丝网分隔铁管立柱和混凝土立柱由西往东倒塌。 B栋与C栋厂房中间铁皮棚下方放置的货架均已过火,铁皮棚和中间连廊均已塌落至首层,中间堆放PP胶粒等货物和机器设备损毁严重(图2)。 C栋厂房第三、四层全部过火,内部储存物品、机器设备严重烧损。第一、二层未过火,有烟熏和水浸痕迹。
2.起火点的认定
经勘验,认定起火点位于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振荣路5号,东莞进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B栋第四层东莞市柏瑞织带有限公司“仓库”内距南墙约9.5米,距西墙约22米位置混凝土柱附近(图3)。 图 3 B栋厂房第四层平面图
主要依据如下: 对东莞进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B栋第四层进行细项勘验: (1)东莞进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B栋第四层西侧楼梯间位置约275平方米(长约25米、宽约11米)为东莞市柏瑞织带有限公司作为生产车间使用。西南侧约135平方米(长约13.5米、宽约10米)为东莞市柏瑞织带有限公司作为“仓库”使用,放置有“针通机”三台、特多纶纱、pp纱等原料。东侧用铁丝网分隔,北侧用货架分隔。 (2)东莞进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B栋第四层仓库内设置有包装流水线、点数机、工作台、纸箱、珍珠棉、成品、半成品等。西侧与东莞市柏瑞织带有限公司“仓库”使用铁丝网、货架进行分隔。 (3)东莞进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B栋第四层仓库电气线路由东侧楼梯间总电闸控制,连接至仓库内部各水泥柱子距地面1.5米高度分电箱,再分至各机器设备和照明用电器具。电线由三根火线、一根零线、一根地线组成。东侧楼梯间总电闸为跳闸状态。 图 4 B栋厂房第四层电线图 (4)东莞进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B栋第四层东莞市柏瑞织带有限公司车间内部电气线路由西侧楼梯口附近总电闸控制,仓库电气线路由西南侧内墙门边位置分电箱控制(图4)。 (5)对东莞进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B栋第四层西南侧内部东莞市柏瑞织带有限公司电气线路进行专项勘验,该位置电气线路由第四层西南侧门边位置分电箱接入。 (6)在现场提取三份电线,分别为第一、二、三号, ①第一号电线提取位置为:东莞进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B栋第四层西南侧距南墙9.5米,距西墙22米位置混凝土柱附近,为东莞进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B栋第四层使用电线。 ②第二号电线提取位置为:东莞进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B栋第四层西南侧距南墙5.7米,距西墙22米位置铁丝网附近,为东莞市柏瑞织带有限公司使用电线。 ③第三号电线提取位置为:东莞进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B栋第四层西南侧距南墙5.7米,距西墙20.5米位置“针通机”附近,为东莞市柏瑞织带有限公司使用电线。 由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对电气线路进行熔痕鉴定:在第一号电线提取2个样品1-1、1-2,第二号电线提取1个样品2-1,第三号电线提取1个样品3-1,经过宏观观察和金相组织分析,判定样品1-1为一次短路作用形成,样品1-2、样品2-1、样品3-1为短路作用形成。
二、事故发生经过与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4月19日5时3分左右,进升公司值班保安覃忠警发现进升公司B栋厂房第四层东侧有浓烟冒出,立刻报警并通知保安队队长任峰。覃忠警通过办公楼上到四楼,在走廊位置观察到B栋厂房第四层西面冷水空调机出现明火,随后下到一楼发现厂房第一层塑胶部东面出现明火。赶到的任峰、阮银山与同事利用消防栓对一楼的明火进行扑灭,但无明显效果。5时10分左右,消防救援队伍到场展开消防救援工作,对进升公司、卓亚公司等员工进行疏散。
(二)应急救援情况及评估
5时3分,市119指挥中心接警后,同时调派长安、虎门、大岭山、厚街、特勤、南城、松山湖等7个大队及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站共19车95人前往救援。5时10分,市消防救援支队长安大队到达现场。5时47分,火势得到基本控制。9时10分,明火基本扑灭,无人员伤亡。 在此次事故中,市消防救援支队长安大队行动迅速,第一时间疏散周边群众,控制灾情,避免了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同时,长安公安分局、长安应急管理分局、长安镇乌沙社区等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处置,未造成二次事故及群体事件。 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3. 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长安镇乌沙社区积极协调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进升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明源因疫情影响无法抵莞,已委托律师全权处理事故相关事宜。2020年4月底,进升公司完成员工工资核算及发放,同时遣散企业员工。6月10日,进升公司向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复核火灾事故认定申请。7月2日,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东消火复字〔2020〕第0009号),维持市消防救援支队长安大队对该起火灾事故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7月上旬,进升公司事故现场解封,由长安镇乌沙社区开展建筑物整治清理工作,并继续协调涉事5家企业的经济赔偿问题。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火灾烧损了长安镇乌沙社区振荣路5号B栋部分建筑、C栋部分建筑,烧损了进升公司、柏瑞公司、卓亚创联公司、卓亚精密公司、亨通公司共5家企业的生产设备、原料、成品、半成品及物品一批,过火面积约9900平方米。 根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统计,此次火灾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约7179484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原因
1.直接原因
根据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长安大队于2020年5月26日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东长消火认字〔2020〕第0002号),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东莞进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第四层西南侧(距南墙9.5米,距西墙22米)的电线(电线属于东莞进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电线所在位置位于东莞市柏瑞织带有限公司范围)短路产生高温熔珠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2.火灾蔓延扩大的原因
(1)进升公司在相邻防火间距违章搭建宽约9米,长约60米的铁皮棚,且下方用货架放置大量可燃易燃物品,堆放高度约10米,导致火势蔓延至附近厂房。 (2)进升公司、柏瑞公司在起火建筑内存放有大量可燃易燃物品,如pp纱、特多纶纱、珍珠棉、纸箱、pp胶粒等原材料,导致火灾迅速蔓延。
(二)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东莞进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进升公司有对与柏瑞公司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未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未保证防火防烟分区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违章在B栋与C栋厂房之间搭建钢结构铁皮棚,且下方放置货架存放大量无纺布、PP胶粒、电脑背包成品、手提包成品等,占用防火间距。
2.东莞市柏瑞织带有限公司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未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未保证防火防烟分区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3.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长安大队
近三年未对进升公司、柏瑞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工作不力,组织、指导、监督社区、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工作流于形式。
4.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长安分局
该单位在2008年11月成立后,未对长安镇乌沙社区振荣路5号建筑物进行巡查,未对历史遗留的违建物进行查处,未严格落实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5.长安镇乌沙社区居民委员会
有对进升公司进行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但未能重视建筑物之间、建筑顶层存在乱搭乱建行为的危害性,对此类历史遗留问题整改不到位。事故发生后,乌沙社区组织开展集体物业的铁棚搭建清理行动,共拆除存在铁棚搭建物企业32家,拆除面积约10000平方米。
3. 事故性质
经调查,一方面,事故发生时,进升公司处于停工放假状态,亦无人员在B栋第四层从事生产经营相关活动;另一方面,发生短路的电线非柏瑞公司使用,也未发现事故发生与柏瑞公司生产经营行为直接相关,不具备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素条件。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5. 事故处理建议
1.东莞进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由消防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2.东莞市柏瑞织带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由消防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 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长安大队,存在的有关问题建议由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进行处理。
-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长安分局,存在的有关问题建议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5.长安镇乌沙社区居民委员会,存在的有关问题建议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各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本次事故代价是惨痛的、教训是深刻的,建议切实落实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 切实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企业应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应当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开展分租式厂房火灾隐患、用电安全专项整治。一是由消防部门迅速组织开展分租式厂房火灾隐患专项整治。重点对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配备是否完整好用,防火分区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防火巡查制度是否落实进行检查,对无法落实整改措施的企业迅速采取强制措施。二是继续深入开展用电安全专项整治,督促企业定期委托第三方开展用电安全检测并形成报告,推广应用(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争取尽快清理整治一批分租式厂房的消防安全隐患。
- 继续深入清查建筑违规搭建情况。城管部门应加强对工业厂房、园区的巡查,重点查处改建、扩建、搭建及占用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采取责令停止施工、快速拆除等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属地监管和网格化巡查。
- 严抓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自救能力。各职能部门和社区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结合消防宣传“五进”活动,深入基层、企事业单位开展宣传。组织消防、安全生产知识讲座,广泛宣传火灾报警、安全防范等消防安全知识,普及防火灭火以及疏散逃生等自救知识。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培训,重点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巡查员、经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岗位人员等进行培训,学习消防隐患整改标准,初起火灾扑救与处理等基本技能,提高消防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和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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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677 | 2020_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11·0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长春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 “11•0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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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1-12-05 13:25:26
2020年11月6日9时29分许,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鹿乡村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5人死亡(其中1人经送医抢救无效于2020年11月9日死亡),1人受伤,过火面积144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820万元人民币。
近日,长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 “11•0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11•06”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原因系电焊作业引燃墙面上聚氨酯泡沫易燃保温材料,并挥发出大量可燃气体,后迅速引发轰燃,蔓延成灾。
其中,涉事公司未对3名作业人员进行审查,在其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安排其违规上岗进行电焊作业。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许彦光,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其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由长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毛晨航,系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冷库南部排酸间中立柱安装作业的组织者,其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明知胡利宏、陈玉林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仍安排胡利宏、陈玉林从事焊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胡利宏,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冷库南部排酸间中立柱安装的操作者,其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仍从事焊接作业,并直接引燃冷库排酸间墙面上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继而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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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678 | 2020_长春市双阳区世鹿鹿业集团11·0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长春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长春市双阳区世鹿鹿业集团11·0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一次电焊作业,5条人命!事故调查报告:不审查资质,就安排人员上岗蛮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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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6日9时29分许,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鹿乡村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5人死亡(其中1人经送医抢救无效于2020年11月9日死亡),1人受伤,过火面积144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820万元人民币。
近日,长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 “11•0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经调查,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11•06”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原因系电焊作业引燃墙面上聚氨酯泡沫易燃保温材料,并挥发出大量可燃气体,后迅速引发轰燃,蔓延成灾。
外墙、屋顶和内部隔墙情况
聚氨酯泡沫燃烧产物
其中,涉事公司未对3名作业人员进行审查,在其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安排其违规上岗进行电焊作业。
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11•0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11月6日9时29分许,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鹿乡村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5人死亡(其中1人经送医抢救无效于2020年11月9日死亡),1人受伤,过火面积144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820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救治伤者,妥善处理死者善后事宜。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发布真实信息,防止恶意炒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要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问责。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稳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成立了由长春市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农业农村局、市规自局、市畜牧局、市总工会及双阳区政府为成员单位的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11•0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长春市纪委监委派人员参加,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同时,省安委会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专家认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以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认定,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11•06”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12785933643D;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6年8月9日;法定代表人:许彦光;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驯养鹿屠宰、分割、包装、销售,保健食品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食品加工、销售,人工驯养鹿的副产品收购、加工、销售,中药材种植、收购、加工、销售,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销售,中药材信息咨询服务,人工驯养的梅花鹿收购,玉米种植,粮食仓储服务(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住所:双阳区鹿乡镇鹿乡村六社(另设生产场所在鹿乡村四社);登记机关: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图1、图2 事发单位名称及标识
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取得长春市双阳区畜牧业管理局发放的(长双)动防合字第150021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于2016年12月19日取得国家林业局发放的林护驯繁(吉2016-89)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于2018年9月6日取得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发放的许可证编号为JY12201120128835DE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预包装食品销售);于2020年5月11日取得长春市人民政府发放的企业编号为:【长春市双阳区】屠准字第02号,批准文号为:长牧【2020】3号的吉林省畜禽屠宰许可证。
(二)事故建筑物基本情况
本次事故建筑物位于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鹿乡大街与西外环线乡道交汇处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院内东侧,系该公司新建的鹿产品冷库,冷库整体L形,其东侧和南侧为农田,西侧与原有的屠宰车间毗连,北侧与主办公楼毗邻。
图3 事发单位建筑布局
事故建筑为单层钢结构建筑,占地面积1440平方米,外墙整体为聚苯乙烯泡沫夹芯板,局部下有1米高的砖墙,屋顶为聚苯乙烯泡沫夹芯板。建筑内部是用钢骨架外挂水泥板墙体隔成的各个房间。外墙和屋顶内表面、内部房间内表面全面喷涂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
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原以长春世鹿集团工厂化栽培黏玉米冷冻项项目在吉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备案登记(项目代码:2020-220112-01-03-013785,备案流水号2020091022011203105075)。2020年9月10日,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向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施农用地用地申请,拟使用鹿乡村土地30000平方米,其中生产设施用地28560平方米,附属设施用地1440平方米。2020年9月25日,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人民政府对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世鹿集团工厂化栽培黏玉米冷冻项目设施农业用地予以备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显示:项目名称为长春世鹿集团工厂化栽培黏玉米冷冻项目,建设地点为鹿乡镇鹿乡村六社,经营者为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用途为工厂化作物栽培,使用期限为2020年9月23日至2026年12月31日,生产设施用地功能为工厂化作物栽培,附属设施用地功能为冷库、仓库、污水池、绿化带。2020年8月初,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情况下,开始进行项目建设。在2020年9月25日取得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后,未按照已备案的附属设施用地的用途进行建设和利用土地,建设用于冷冻鹿产品的冷库。
(三)事故建筑物内作业人员情况
混凝土硬化地面施工作业人员: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冷库的混凝土硬化地面施工由谢选重(谢选重系自然人,无施工资质和劳务承包资质)承包,未签订书面合同。谢选重承包该施工项目后,通过宋喜佳雇佣作业人员宋德满、安德飞、王恒、周立忠、楚玉新、周福和于军。事发时,从事冷库混凝土硬化地面施工的作业人员分别是宋喜佳、宋德满、安德飞、王恒、周立忠、楚玉新、周福和于军。
设备安装作业人员:毛晨航,自然人,从事屠宰设备安装工作,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屠宰车间生鹿屠宰生产线安装工程由其负责。2020年10月11日,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甲方)通过毛晨航(毛晨航非南京信邦屠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员工)与南京信邦屠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书,合同由甲方法定代表人许彦光和乙方法定代表人陶心友、乙方委托代理人毛晨航签字,并分别加盖甲、乙方公章。买卖合同约定乙方按照甲方生鹿屠宰生产线的要求,完成甲方生产线设备的设计、制作后销售给甲方,乙方负责安装调试。2020年10月,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联系毛晨航来其公司为其屠宰车间安装生鹿屠宰生产线。从2020年10月25日起,毛晨航及其雇佣的作业人员胡利宏(焊工)、陈玉林(焊工)和张元珍来到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屠宰车间安装生鹿屠宰生产线。事发时,毛晨航、胡利宏、陈玉林和张元珍在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冷库南部排酸间中进行立柱安装作业。
(四)有关人员持证情况
毛晨航、胡利宏、陈玉林三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1月6日6时40分左右,从事冷库混凝土硬化地面施工作业的8名作业人员进入新建冷库北部开始施工作业,其中周福负责混凝土罐车放灰,于军负责看护输送混凝土的气泵,其余6人宋喜佳、宋德满、安德飞、王恒、周立忠、楚玉新负责操作管道输送混凝土以及铺混凝土硬化地面。同日7时左右,毛晨航等4名作业人员先进入屠宰车间进行屠宰生产线安装作业,毛晨航负责现场量尺、指挥安装,胡利宏、陈玉林负责操作电焊机焊接工作,张元珍负责辅助性杂活。后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屠宰车间负责人常守印让毛晨航等4人到新建冷库中安装四个立柱(四个立柱安装位置分别位于新建冷库南部排酸间中的四个角)。后毛晨航等4人进入新建冷库中,胡利宏最先焊接排酸间西北角立柱。毛晨航于9时许因事从冷库中离开。
图4 排酸间位置
图5 新建冷库排酸间西北角立柱位置
9时29分许,胡利宏在焊接完毕排酸间西北角立柱后,其发现西北角立柱后靠墙放置的彩钢板后面有大量黑烟产生,后将彩钢板翻开,发现墙体已大面积发烟。当毛晨航返回新建冷库时,发现新建冷库与屠宰车间连接处冒出黑烟并有明火,随后其与胡利宏、陈玉林、张元珍用事先在作业现场准备好的一桶水试图将火扑灭,但灭火无效。之后毛晨航、张元珍、胡利宏和陈玉林逃出,毛晨航随即拨打了119报警电话。与此同时,从事混凝土硬化地面施工作业的周福、于军先后离开新建冷库查看混凝土罐车运料情况时,也发现新建冷库与屠宰车间连接处有黑烟冒出,当其二人迅速向冷库门口跑去时,发现楚玉新与周立忠二人身上着着火从冷库中逃出。由于现场空间相对封闭,聚氨酯泡沫燃烧速度快,挥发出大量可燃气体,迅速发生轰燃,火势迅速蔓延扩大,在新建冷库北部从事混凝土硬化地面施工作业的宋喜佳、宋德满、安德飞、王恒等四名作业人员未能逃出。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0年11月6日9时29分,长春市双阳区消防救援部门接警后,迅速调派消防救援机构2个中队、2个专职消防队、40名指战员、8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卫生医疗机构出动5辆救护车、20余名医疗救护人员前往现场紧急处置。10时01分许,消防救援部门在起火的厂房内陆续搜救出4名遇难人员,事故现场楚玉新与周立忠被120急救车送往双阳区医院紧急处置后,及时转往吉大一院治疗。10时10分许,火势得到有效控制。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领导紧急赶往事故现场,指导现场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双阳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也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组织区消防、应急、公安、卫健、宣传、民政、畜牧、市场监管及鹿乡镇党委政府等单位开展应急救援、秩序维护、善后处置等应急处置工作。11时 05分许,大火被彻底扑灭,过火面积1440平方米。
三、事故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
1. 死亡人员
死亡人员宋德满,公民身份号码:21142219706812,男,辽宁省建昌县人,户籍地址:辽宁省。2020年11月30日,长春市双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长双)公(法医)鉴(尸)字[2020]04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宋德满系被烧死亡。
宋喜佳,公民身份号码:21142219896811,男,辽宁省建昌县人,户籍地址:辽宁省。2020年11月30日,长春市双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长双)公(法医)鉴(尸)字[2020]05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宋喜佳系被烧死亡。
王恒,公民身份号码:22031919724253,男,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户籍地址:吉林省。2020年11月30日,长春市双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长双)公(法医)鉴(尸)字[2020]05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王恒系被烧死亡。
安德飞,公民身份号码:21142219876814,男,辽宁省建昌县人,户籍地址:辽宁省。2020年11月30日,长春市双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长双)公(法医)鉴(尸)字[2020]05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安德飞系被烧死亡。
周立忠,公民身份号码:22012519793010,男,吉林省双阳区人,户籍地址:长春市。周立忠于11月6日被120急救车送往双阳区医院紧急处置后,转往吉大一院进行治疗。11月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1月30日,长春市双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长双)公(法医)鉴(尸)字[2020]05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周立忠系被烧伤(70%TBSAⅢ度头面颈、前后躯干、四肢和臀部)后,致低血容量性休克,重度吸入性损伤,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多脏器衰竭死亡。
2. 受伤人员
楚玉新,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717418,男,吉林省永吉县人,户籍地址:吉林省。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82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对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11•06”较大火灾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市消防救援部门勘查并实验,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胡利宏在新建冷库南部排酸间中焊接西北角立柱过程中,电焊作业引燃冷库排酸间墙面上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并挥发出大量可燃气体,后迅速引发轰燃,蔓延成灾。现场不具备吸烟、电气故障、飞火、自燃等情况引发火灾的条件和证据,排除其他因素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
(1)新建冷库内部大量使用易燃物。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新建冷库内部大量使用易燃的聚氨酯泡沫作为保温材料,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可燃物,是火势迅速蔓延扩大并导致人员伤亡的主要因素。
(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长期不重视,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新建冷库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按照规定对毛晨航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别是在新建冷库已喷涂聚氨酯泡沫,存在火灾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未对毛晨航等人进行消防安全方面的教育培训,未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对毛晨航等三名电焊作业人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进行审查,便安排其从事焊接作业等工作;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且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非法占用土地进行违法建设。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设施农业项目为名申请使用设施农业用地后,在未办理用地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改变附属设施用地的土地用途,违法建设冷冻鹿产品的冷库。
2.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彦光
作为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及时配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毛晨航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新建冷库作业现场的安全问题失管漏管,对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消除。
3.毛晨航、胡利宏、陈玉林
毛晨航及其雇佣人员胡利宏、陈玉林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上岗作业,凭经验冒险蛮干,不能及时辨识风险点,缺乏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存在的问题
-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在双阳区机构改革后,特别是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工作下放到乡镇政府以后,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对乡镇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以及乡镇对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方面等监管工作指导不力。
2.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人民政府
鹿乡镇政府对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长春世鹿集团工厂化栽培黏玉米冷冻项目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的情况下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发现,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在长春世鹿集团有限公司取得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后,没有对该公司设施农业用地的建设和利用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和巡查,未及时发现该公司改变附属设施用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此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火灾,事故等级为较大事故。
五、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议由长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对其以设施农业项目为名申请使用设施农业用地后,在未办理用地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改变附属设施用地的土地用途,违法进行建设的行为,建议由双阳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取消其已取得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对于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新建冷库内部大量使用易燃的聚氨酯泡沫作为保温材料,该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的问题,建议由公安机关等部门另案处理。
2.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许彦光,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其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由长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毛晨航,系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冷库南部排酸间中立柱安装作业的组织者,其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明知胡利宏、陈玉林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仍安排胡利宏、陈玉林从事焊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胡利宏,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冷库南部排酸间中立柱安装的操作者,其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仍从事焊接作业,并直接引燃冷库排酸间墙面上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继而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1. 建议给予诫勉谈话(3人)
(1)朱君宝,男,中共党员,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分管农业农村等工作。其对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在履行指导乡镇工作开展不力,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长春市纪委监委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2)刘福强,男,中共党员,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重点抓党建工作。对局履行指导乡镇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及乡镇对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方面等内容监管工作指导职责履职不力,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长春市纪委监委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3)于鹏,男,中共党员,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兼综合服务中心主任,主管城乡建设、国土等工作。自2020年3月分管镇乡建所工作,对分管的乡建所在进行巡查工作期间,未及时发现长春世鹿集团工厂化栽培黏玉米冷冻项目在未取得备案手续(2020年8月初开始建设,2020年9月25日取得备案手续),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长春市纪委监委给予其诫勉谈话处理。
2. 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8人)
(1)胡晶波,男,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科工作人员,于2020年8月10日左右至10月初主持该科工作,此期间对科全面工作负责,是长春世鹿集团工厂化栽培黏玉米冷冻项目备案的现场踏查人及经办人,共去过该项目现场两次,分别是踏查和现场测绘,在该项目建设期间,没有进行日常的监管,没有进行巡查,负有责任,建议由长春市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理。
(2)李冰,男,中共党员,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党委书记,负责鹿乡镇党委全面工作(代管安全生产工作)。副镇长王少允对长春世鹿集团工厂化栽培黏玉米冷冻项目备案的情况,直接向其口头汇报过,其对乡镇涉及设施农业用地的项目相关工作部署、督促履职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长春市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理。
(3)王柏军,男,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农业服务科工作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镇农业站负责人崔馨予于2020年7月21日休产假,经请示分管副镇长王宏伟,把农业工作交于王柏军办理)。王柏军于2020年9月24日到长春世鹿集团工厂化栽培黏玉米冷冻项目新建厂址进行现场踏查,当时现场钢架结构已经建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违规建设行为(2020年9月25日取得备案手续)。此项目备案后,未进行日常监管和巡查,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改变附属设施用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建议由长春市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理。
(4)王宏伟,男,中共党员,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农业农村、水利、畜牧等工作。其为长春世鹿集团工厂化栽培黏玉米冷冻项目的设施农业用地联合汇签单农业农村部门意见签字负责人,对项目的建设时间、建设期间改变申请用途不了解,建设进程不掌握,对下属工作人员履职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长春市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记过处理。
(5)王少允,男,中共党员,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人大主席,2020年3月至2020年10月9日分管招商引资和土地规划、统计等工作,同意长春世鹿集团工厂化栽培黏玉米冷冻项目备案签字的负责人,对此项目备案后,鹿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科(原土地所)对长春世鹿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项目备案后没有进行日常监管,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长春市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记过处理。
(6)高海朋,男,中共党员,长春市双阳区农村经济管理总站站长,在双阳区农业农村局代履行副局长职责,主管农业生产和农业产业相关工作,对乡镇设施农业用地工作指导不力,负有责任,建议由长春市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理。
(7)雷雨,男,中共党员,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负责镇政府全面工作。副镇长王少允对长春世鹿集团工厂化栽培黏玉米冷冻项目备案相关工作只向李冰书记进行了口头汇报,并没有向镇长汇报,导致其对此项目情况不了解,不掌握,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长春市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理。
(8)张铁军,男,中共党员,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民政办民政助理,2016年7月任双阳区鹿乡镇乡建所所长,2020年10月9日调离岗位,在任乡建所所长期间,负责全面工作。乡建所对农用地上非法建筑物有巡查职责。该所对长春世鹿集团工厂化栽培黏玉米冷冻项目在2020年9月25日取得备案手续之前的违法建设行为,巡查不力,负有责任,建议由长春市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理。
同时,建议责令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政府和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向双阳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建议责令长春市双阳区政府向长春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要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要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三个必须”要求,切实加强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针对本起设施农业项目事故,暴露出新业态、新领域监管层面急需加强完善的问题,要做好乡镇以下层面设施农业用地有关政策的培训和贯宣工作,强化对乡镇政府设施农用用地备案工作的指导和服务;要加强对乡镇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以后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建设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管工作的指导。
(三)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针对设施农业用地这种新业态、新问题,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的建设和土地利用行为进行跟踪管理和日常巡查;要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强化对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的日常监管。
(四)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长春市“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规定》,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落实好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和利用过程中的监管责任。同时要举一反三,强化举措,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并抓好整改落实,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
“11•0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1年7月12日
2021-07-29 22:08:59:0一次电焊作业,5条人命!事故调查报告:不审查资质,就安排人员上岗蛮干事故 长春市 工作 生产 安全11315广东消防广东消防 /enp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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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679 | 2020_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长沙港湾置业五金机电城C区6栋仓库7_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长沙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望城区丁字湾街道“长沙港湾置业有限公司五金机电城C区6栋仓库7·15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5年12月19日
2020年07月15日8时39分左右,位于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太阳山路的长沙港湾置业有限公司五金机电城C区6栋仓库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火灾造成建筑坍塌、烟熏面积约599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5934749元。
事故发生后,望城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处理,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0年7月24日,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望城区丁字湾街道“长沙港湾置业有限公司五金机电城C区6栋仓库7·15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黄纳新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市场局、区总工会、区消防大队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一)湖南湾田实业有限公司概况:
湖南湾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湾田实业”)成立于2010年1月6日,位于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太阳山路388号,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698583358K,法定代表人:罗怡然,注册资本10000万元整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装卸搬运;市场调研服务;市场经营管理、摊位出租;会议及展览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其他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产品的仓储);货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产品的仓储);道路运输辅助活动;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物流代理服务;装饰石材零售;联合运输代理服务;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仓储代理服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其他土木工程建筑;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不含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五金产品的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调查发现,湾田实业为湾田集团母公司,不对外经营管理。
(二)长沙港湾置业有限公司概况:
长沙港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湾置业”)成立于2011年1月25日,位于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太阳山路388号,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5676849929,法定代表人:沈阳,注册资本壹亿元整人民币,属于湖南湾田实业有限公司旗下独立运营的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建材销售;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建设;酒店管理;物流园运营服务;仓储管理服务;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众创空间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资管及跨界从事金融、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交易、ICO、非法外汇等互联网金融业务)。
经调查发现:五金机电城仓储五期属于港湾置业所有,该仓库于2016年5月开始建设,施工手续齐全,施工方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设计方为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监理方为湖南凯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规模37564.48平米。该仓库于2017年4月12日验收合格并登记备案,并于2017年12月28日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证号:NO D43001920920)。
(三)长沙湾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概况:
长沙湾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湾田物业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29日,位于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商住南区D7栋,长沙市望城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597554830K,法定代表人:张海波,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人民币,属于湖南湾田实业有限公司旗下独立运营的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市场经营管理、摊位出租;物业清洁、维护;绿化管理;商业管理;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屋租赁;场地租赁;建筑物清洁服务;仓储代理服务;货物仓储;其他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湾田物业公司划分为四个部门:品质服务部、工程维护部、消防部、安防部,共有从业人员90人左右。主要工作是负责港湾置业所有产业的外部维修维护、环境卫生、仓库管理、消防监管、安全防护等工作。
2020年3-5月,港湾置业公司的仓储五期1-6号仓库因极端天气影响,仓库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漏水,导致租户出现经济损失进而投诉。湾田集团会议讨论决定对破损仓库进行维修,并决定由湖南乐腾装饰有限公司负责所有损坏仓库的维修施工,也通过了具体的仓库维修方案。湾田物业公司与乐腾装饰公司签订了相关施工合同并告知了施工方案,并派发了施工指令单。后肖双勇口头将仓储五期C6栋仓库天沟维修施工工程转包给了刘冬林(无资质)且未通知湾田物业方。
(四)事故部位五金机电城C栋6号仓库概况:
五金机电城C栋6号仓库(以下简称仓储五期C6栋)情况:该仓库位于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太阳山路388号,为L型多层钢架结构,地上两层,南北长84米、东西宽67.5米,占地面积约5670平米,建筑面积为11064.02平米,建筑高度11.15米。该仓库北边为仓储五期内部1号道路、南边为2号道路、东边为环形内部道路、西边为6号路。
该仓库应租户要求内部被彩钢瓦分隔出16个隔间进行出租。其中一楼被分隔成9个隔间,二楼被分隔成7个隔间。仓库一楼主要存储五金配件、电动工具、电器配件、水泵等物品;二楼主要存储保温材料、电动工具、成品门、电气开关、五金器材等物品。
经消防部门调查发现,该仓库整个建筑除西侧端部位置未过火,其余部位均过火,房屋过火、坍塌、烟熏面积约5990平米,无人员伤亡。
二、施工单位情况:
湖南乐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概况:湖南乐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腾装饰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6日,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湾田国际建材城公寓1#栋811号,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2MA4QJ7WT11,法定代表人:黄啸,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公共建筑装饰和装修;住宅装饰和装修;建筑装饰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园林绿化工程、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金属门窗工程、环保工程设施、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工程、亮化工程、工程围栏装卸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建筑钢结构、预制构件工程安装服务;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排水施工服务;水电安装;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服务;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服务;生态保护及环境治理业务服务;市政道路路面工程服务;建材批发;广告制作服务;销售标识牌、指示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湾田设立了湖南乐腾装饰有限公司湾田零星工程项目部,承接港湾置业公司的各类维修和施工工程,项目经理为肖双勇。乐腾装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未能持证上岗作业;二是未能遵守动火作业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要求进行动火作业;三是安全员未在现场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四是公司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五是公司主要负责人黄啸、项目经理肖双勇未能按要求及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7月15日上午7时55分左右,因天气炎热,为避免高温下作业,刘冬林喊来的施工人员魏正雄(无电焊资质)、欧安赢、戴照年在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提前开始对仓储五期C6栋仓库天沟进行维修施工(双方公司约定的施工时间是早上九点整)。魏正雄、欧安赢在升降车平台上作业,魏正雄负责切割、电焊和开升降机,欧安赢负责打胶,戴照年负责在地面递送工具。8时32分许,魏正雄、欧安赢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仓库内有黑烟冒出,他们立即将升降机平台降至地面前去仓库东门查看,发现仓库门锁闭无法进入,魏正雄按照仓库门上的电话打给老板都是无人接听,他赶紧拨打了119报警。8时36分左右,该仓库二楼西侧外墙出现明火,火势迅速蔓延扩大。得到火情通知后,湾田物业公司立即组织公司内部消防力量进行救援并报告了消防部门。消防部门迅速赶至现场救火,火情于2020年7月15日下午1点05分左右得到全面控制,20时30分明火被扑灭。经长沙天时价格评估事务所现场评估:该起火灾事故经济损失为5934749元,火灾造成建筑坍塌、烟熏面积约5990平方,无人员伤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港湾置业公司和湾田物业公司立即向湖南湾田实业公司和丁字湾街道报告,随后分别报告了望城区消防大队和望城区应急管理局有关领导。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将事故情况向望城区政府作了汇报。长沙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先后调派书堂山、特勤二、金霞、伍家岭、特勤一、高桥共6个消防站、20台消防车、90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火情于2020年7月15日下午1点05分左右得到全面控制,20时30分明火被扑灭。消防部门将事故现场进行隔离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二次事故。
该起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造成建筑坍塌、烟熏面积约599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5934749元。丁字湾街道、港湾置业公司、湾田供应链公司、湖南湾田物业公司高度重视善后处理工作,成立了牵头的善后处理领导小组,抽调了专门领导和人员,一对一的安抚,与受损商户签订了赔偿协议,并赔付到位,受损商户得到了合理赔偿。当地社会秩序平稳有序,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周宏杰、区应急管理局局长黄纳新带领全局领导班子、干部职工及救援人员相继赶到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并向区领导作了汇报。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魏正雄对港湾置业公司仓储五期C6栋仓库天沟排水槽进行电焊切割作业时,因未按照动火作业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要求排查危险物和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导致电焊作业散发的火花掉落在该仓库二层储存的保温材料上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乐腾装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是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未能持证上岗作业;二是未能遵守动火作业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要求进行动火作业;三是未按动火作业要求配备安全员在现场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四是公司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对该起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2、 乐腾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啸未按要求履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黄啸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肖双勇作为公司驻湾田零星工程项目经理,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现场施工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五、有关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 乐腾装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未能持证上岗作业、未能遵守动火作业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要求进行动火作业、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按动火作业要求配置安全员进行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 乐腾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 乐腾装饰有限公司驻湾田零星工程项目经理肖双勇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魏正雄,男,湖南乐腾装饰有限公司雇用员工,未取得特种工资质上岗作业、未按照动火作业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要求进行动火作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建议由区公安分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企业给予内部处理的责任个人:
六、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仓储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出如下建议:
乐腾装饰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施工方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一是特种作业人员要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操作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二是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安全要求和规定;动火作业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以及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加强领导,必要时要采取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现场;仓库需要动火作业时,要经过有效的审批,撤离无关人员,移走危险物品后,配备监火人和消防器材方可作业。三是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四是安全员要恪守职责,切实履职,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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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680 | 2020_长沙市浏阳市社港吉利鞭炮厂4_8燃烧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长沙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浏阳市社港吉利鞭炮厂“4·8”燃烧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4年10月22日
2020年4月8日16时42分许,浏阳市社港镇新光社区境内的浏阳市社港吉利鞭炮厂(以下简称吉利鞭炮厂)63号封口中转间发生一起燃烧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栋工房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35.5万元(事故罚款除外)。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立即组织市应急局、公安局及社港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相关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社港镇人民政府组成浏阳市人民政府“4·8”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同时聘请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由市应急局党组书记李恒海任组长,市应急局副局长冯旻、浏阳市公安局危爆大队大队长朱际丙任副组长。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0年4月8日16时42分左右
(二)事故发生单位:浏阳市社港吉利鞭炮厂
(三)事故发生地点:吉利鞭炮厂63号封口中转间
(四)事故类别:燃烧事故
(五)伤亡情况:1人死亡。(死者徐勇,女,37岁,住浏阳市社港镇,身份证号:43018xxxxxxxxxxxx,结鞭包装职工)
(六)直接经济损失:135.5万元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吉利鞭炮厂建于2000年10月18日,现有建(构)筑物76栋、职工50人,其中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4人,法定代表人王聪,实际控制人王学昭,安全管理人员6人,专业生产鞭炮,年产值1600万元。事故单位本轮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为湖南金泰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
(二)持证情况
- 2017年9月5日,经省安监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湘)YH安许证字〔2017〕021471),许可范围为:爆竹类(C级),有效期至2020年9月4日。
- 2017年9月12日,取得浏阳市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22583498K。
- 王聪,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7月31日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质证,证号:430181xxxxxxxx1250,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 徐鹏飞,专职安全员,于2017年7月20日取得烟花爆竹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证,证号:430181xxxxxxxx1258,有效期至2020年7月20日;
- 喻拥军,专职安全员,于2018年3月20日取得烟花爆竹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证,证号:430181xxxxxxxx126X,有效期至2021年3月20日;
- 兼职安全员喻朵梅、徐情英、喻爱明均取得烟花爆竹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证,均在有效期内。
- 湖南金泰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4月28日由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乙级,评价区域:湖南省范围内,业务范围:第一类: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他矿采选业,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烟花爆竹制造业。第二类: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证书编号:APJ-(湘)-305,有效期至:2020年4月27日,该公司已于2020年1月21日由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注销资质。
(三)涉事产品检验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将该厂同批次的涉事产品送至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湖南)检验,其中烟火药摩擦感度实测结果为100(标准为≤60),所检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烟花爆竹烟火药安全性指标及测定方法》(AQ4104—2008)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四)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吉利鞭炮厂于2020年1月15日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法定代表人王聪担任组长,徐鹏飞任副组长,成员为喻拥军、徐情英、喻朵梅、喻爱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徐情英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徐鹏飞担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喻朵梅、徐情英、喻拥军、喻爱明担任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经调查发现,吉利鞭炮厂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涉事工房存在交叉超员作业;使用无安全防护措施的铁质手推车运输药饼,运输车辆电瓶车、手推车违规驶入并停放药饼封口中转间,导致安全通道堵塞。二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隐患排查不够,未及时督促职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静电。
(五)第三方评价情况
湖南金泰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出具浏阳市社港吉利鞭炮厂爆竹生产条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法定代表人:李文胜,技术负责人:张银祥,评价项目负责人:周才道。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未按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第8.4.1条规定的要求,未按规定核查出危险等级为1.3级、建筑面积为112㎡的事故工房63号封口中转间只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安全隐患,作出“综上所述,浏阳市社港吉利鞭炮厂爆竹类(C)级产品的生产条件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实评价结论。
(六)社港镇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浏阳市社港镇2020年4月1日调整了安全生产委员会机构组成人员,由镇长罗定坤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副镇长张金辉任常务副主任,安委会办公室设镇安监办,由安监办主任罗章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社港镇制定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确定了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派驻干部;社港镇安监办有3名工作人员,主任罗章,安监员2名,分别为喻勇和李城,境内共有三大高危企业14家,按社港镇安监办2019年、2020年度人员分工安排,由安监员李城负责对涉事企业日常监管执法;根据社港镇制定的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安监办执法人员全年应对涉事企业开展不少于2次计划执法监督检查。2019年12月9日,李城与协办执法人员罗章开展落实停产及顽瘴痼疾整治执法,发现事故单位35号化材库存放引线4件,24号空筒插引间存放引线5件,13号、14号、15号筒子库改为空筒插引,44号空筒中转改为封口中转,存放药饼500饼。罗章、李城未针对企业存在的违章违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2020年2月24日,联厂安监员李城与协办执法人员罗章对涉事企业开展了一次计划执法监督检查,对企业存在违规动火、电瓶车充电区设置在生产区内的安全隐患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未发现企业存在超定员、超限量、超许可范围组织生产和改变工房用途等违章违规等安全隐患。社港镇人民政府近期对吉利鞭炮厂进行了多次执法检查,在对该单位执法过程中,有执法不严的行为,对该单位多次达到行政立案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只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未进行行政立案处罚,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不力。
(七)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中心现场为浏阳市社港吉利鞭炮厂63号封口中转间,位于厂区西侧,坐西朝东,为单栋单间,设计面积114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112平方米,工房宽14m,进深8m,安全出口为1个,危险等级为1.3级,限药量600公斤,定员1人;房屋结构完整,屋面瓦片局部揭开、堆积,屋顶的木檩条、木梁无过火痕迹,内墙面无缺损,但有烟熏痕迹,前墙部分有明显的拆除痕迹;地面有10—50cm高低不平的纸筒残骸,夹杂有较完整的捆扎药饼的塑料圈,无炸坑。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4月8日16时35分40秒,职工杨恩国(男)驾驶电瓶车装载已封口药饼至63号工房(倒车径直进入,车头正对门口接近后墙处,杨恩国将已装药、封口的爆竹药饼送入中转工房,药饼需在中转间停留3天,待固引剂凝固后才能结鞭)卸药饼;16时35分56秒,结鞭封装职工汤良辉(女)推手推车进入63号工房进门靠右边装药饼,16时37分11秒,75号结鞭封装间职工徐勇(女)推手推车进入63号工房进门靠左边装药饼,16时41分04秒,汤良辉将装好药饼的手推车拖出63号工房。16时42分38秒,工房左后墙内有燃放爆竹形式的闪光出现,闪光由慢到快、加密,在工房右后侧卸药饼的杨恩国16时42分41秒迅速跑出63号工房。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20年4月8日16时40分左右,徐勇在63号封口中转间搬运药饼过程中引发药尘燃烧,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企业实际控制人王旭招向社港镇政府报告事故情况,随后,社港镇政府向浏阳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办和市委办书面报告了事故情况,当地党委政府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浏阳市委、市政府组织应急、公安、消防、卫健等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事发工房内的鞭炮响了5分钟左右,企业的其他员工赶过来,往工房内浇水救火,并将工房屋顶瓦片揭开,往里面浇水,便于散烟。生产厂长王旭东将身上浇湿,冲到中转间内寻找徐勇,由于温度太高,搜救人员受不了,反复持续多次,找不到人。后来又在徐勇大概所在的位置墙上挖了个洞,从洞口进去找人,仍未找到。因为中转间内温度太高,无法实行人工救援。社港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调整救援方法,17时10分左右,调来挖机,将中转库的外墙挖倒,在地上的碎屑中寻找,到19时左右,在中转库靠山的墙中间位置找到了徐勇,然后把徐勇抬上救护车,送往医院。本次事故除造成徐勇1人死亡外,无其他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浏阳市社港吉利鞭炮厂、社港镇政府应急救援行动开展有序,现场处置得当,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信息报送畅通有序。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结论
(一)事故直接原因
徐勇在搬取封口药饼过程中,往返运动,身体积累大量静电,加上当天空气湿度低,形成人体高电位静电。当带有高位静电的徐勇接近附着有药物粉尘的药饼时,放电产生火花,导致药物粉尘起火,引燃63号封口中转间药饼。再加上安全出口未按标准设置(按国家标准63号封口中转间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实际只设置1个安全出口),药饼堆码过程中未留出安全通道,安全通道被堵塞,徐勇无法顺利逃出工房,瞬间产生的大量烟雾气体导致徐勇窒息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涉事工房存在交叉超员作业,运输车辆违规驶入工库房。
-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企业未按培训计划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不高,防范意识不强。
3.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督促职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静电。
- 社港镇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督促所属相关部门履职不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执法不严的行为。
(三)事故结论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的单位及人员
- 徐勇,事故直接责任人。安全意识不强,在搬运药饼过程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静电。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
- 湖南金泰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未依法对事故单位开展安全评价,出具不实安全评价结论。鉴于该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已由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注销资质,建议免予追究其责。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
- 吉利鞭炮厂。该单位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是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事故单位予以处罚。
- 王聪,法定代表人。未认真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周才道,安全评价人员。因业务疏忽未按安全评价相关规定要求核查危险等级为1.3级、建筑面积为112㎡的事故工房63号封口中转间只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安全隐患,作出“综上所述,浏阳市社港吉利鞭炮厂爆竹类(C)级产品的生产条件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实评价结论。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三)建议内部处理人员
徐鹏飞,专职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排查事故的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吉利鞭炮厂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四)建议给予政务处理的人员
- 李城,男,中共党员,浏阳市社港镇安监办安监员。在对吉利鞭炮厂安全生产监管检查中,执法不严,对工作履责不力,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政务立案,移送纪委监委处理。
- 罗章,男,中共党员,浏阳市社港镇安监办主任。督促本部门安监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对吉利鞭炮厂违章违规组织生产未按要求立案查处的情况失管失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罗章予以诫勉处理。
- 张金辉,男,社港镇副镇长,分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对应急办安监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张金辉责令检查处理。
(五)其他处理
浏阳市社港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不力,未严格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建议责成其向浏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防范措施
(一)吉利鞭炮厂要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排查和全面整改,严格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抓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技能,杜绝超定员、超限量、运输车辆进入工库房内装卸药物及半成品。
(二)浏阳市社港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加大属地安全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消除安全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三)烟花爆竹行业应采取强有力的举措,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的防静电专项整治,确保防静电设备设施有效运行。
(四)加强对安全设计、评价等烟花爆竹行业中介公司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处理虚假、不实设计、评价行为。对湖南金泰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市烟花爆竹行业所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目前安全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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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681 | 2020_闽侯县2020·6·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闽侯县2020年6·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闽侯县2020年“6·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6月28日20时42分,闽侯县荆溪镇福州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加工区--福建省嘉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造成火灾直接财产损失785.8万元。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20年7月2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局、总工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闽侯县政府等单位成立福州市人民政府闽侯县“6.28”火灾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监察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基本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单位及油量储存情况
起火单位为福建省嘉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火厂房位于闽侯县荆溪镇福州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内,占地面积为3084.2㎡,建筑高度为7.5m,层数为地上1层,属单层丙类钢结构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二级,使用功能为橄榄油分装,直至火灾发生,库存油品总量约360吨。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 福建省嘉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成生物公司)。成立时间2013年4月15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明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066557565Q,注册地闽侯县青口镇东台村,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福州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工业园区内),注册资本壹亿圆整,营业期限2013年4月15日至2063年4月14日,经营范围:山茶油、食用植物油(全精炼、半精炼)加工、分装、销售;农业生产技术研发。
- 福州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粮食市场管理处)。成立时间1991年8月12日,是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属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科级单位,现有编制数30名,实际在编数14名。福州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管理处负责批发市场内组织管理工作,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场所,组织、指导议价粮食批发交易,制定市场管理的具体规定,提供各项服务,调处有关商务纠纷,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 福州杜坞粮食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坞粮食公司)。成立时间2005年10月19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陈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79641003K,注册地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厚屿村216号粮食市场管理处办公楼,注册资本贰佰万圆整,营业期限2005年10月19日至2025年10月18日,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经营场所荆溪镇粮食市场内);日用百货;组织粮油交易;原粮及饲料经营、粮食质量检测、计量、仓储;租赁和物业管理。
杜坞粮食公司与粮食市场管理处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履行日常工作与安全管理职责。
(三)厂房审批情况
该投资项目2010年12月27日在闽侯县发改局备案(闽发改备[2010]A08061号),2011年1月27日闽侯县建设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50121201100018号),2011年11月25日闽侯县建设局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侯施字[2011]130号),项目设计单位为福建省新广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福建省榕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福州昌和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于2011年11月30开工,2012年3月30日竣工,2012年4月28日完成竣工验收。2012年6月29日闽侯县气象局颁发《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雷验NO:字A01[2012]第064号),2013年3月15日闽侯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侯公消验[2013]第0013号)。
(四)现场勘验情况
- 起火厂房周边情况。厂房四周为环形车道,东侧为福州海恒水务设备有限公司,南侧自东向西为福州闽健米业有限公司和福州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杜坞粮库,西侧为福州榕兴香米业有限公司,北侧为昌福铁路;福州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加工区内北处有一建筑高度6.2米的活动板房。
- 起火部位认定情况。厂区内中部设置的通道十八监控视频显示,火源照亮堆垛上表面且火源位于堆垛东侧。结合走访调查,实物比对测量,堆垛高度约为1.6米,火源高度与货架高度相当,认定起火点为厂房东南侧区域内的货架区域。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0年6月28日20时42分,嘉成生物公司厂房发生火灾,21时许,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巡逻保安程天配发现火灾,21时15分,黄敬仁在外返回厂房核实火灾后向闽侯县110报警中心报警。闽侯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赶到现场灭火,救援期间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陆续调派25辆消防车114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6月29日4时40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5时30分,现场明火基本扑灭。此次火灾荷载大、水源不足、扑救时间长,市消防救援支队第一时间调用长距离远程供水系统灭火,第一次使用水泥砂浆灌注灭火,成功保护了福州市粮食储备库和向莆铁路5号线的安全。
接到事故报告后,受尤猛军市长指派,市政府杭东副市长带领市直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
据闽侯县消防救援大队认定:闽侯县“6.28”火灾事故过火区域占地面积约3084.2㎡,烧损油品约360吨,直接财产损失785.8万元(其中建筑及装修损失42万元,设备及其他财产损失743.8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嘉成生物公司厂房东南侧因电气线路故障引燃下方货架区域可燃物引起火灾是造成本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嘉成生物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够,消防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嘉成生物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厂房消防安全状况掌握不清,厂房管理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在火灾发生前,管理人员黄敬仁已发现厂房东南侧部分灯具损坏等问题,却未引起足够警觉,未聘请专业人员检查线路检修故障。
- 厂房内火灾荷载及风险较大。因嘉成集团公司受国外疫情影响,在火灾发生前,进口了大量生产原料,火灾发生时厂房内储存的橄榄油达360吨,为平时仓储量的3倍,火灾荷载增大、火灾风险增高。厂房管理人员未落实人员值班值守、夜间防火巡查、员工消防培训等相应的强化安全管控措施,造成火灾发生后未第一时间发现,发现火情后未组织初起火灾扑救。
- 火灾发现及报警时间延误。恒卫保安公司巡逻保安程天配未第一时间报警,21时15分黄敬仁在外返回厂房核实火灾后,才向闽侯县110报警中心报警,距离火灾发生已近40分钟,延误了火灾扑救的最佳时机。
- 行业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粮食市场管理处对消防安全管理重视不够,履职不到位,在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中,对市场内企业督促、指导、检查力度不够,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消防安全工作浮在表面、存在漏洞。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粮食市场管理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督促指导不力,对下属单位指导、督促、隐患排查不到位。
- 属地政府及派出所日常消防安全监管缺位。闽侯县荆溪镇政府对火灾事故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未纳入监管范围,日常消防监督检查长期缺位,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隐患排查未得到落实。闽侯县公安局荆溪镇派出所对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火灾建筑所属区域消防安全检查缺位。
(三)事故性质定性
本起事故为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四、对相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纪委监委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的人员
闽侯县“6.28”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移送纪委监委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 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由福州市政府安委会、闽侯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建议由闽侯县消防救援大队给予进一步调查处理。
- 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由福州市政府安委会给予通报批评,市安委办对其进行约谈,闽侯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建议由闽侯县消防救援大队给予进一步调查处理。
五、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业务工作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监管,督促所属行业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规范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工作要求,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规范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三)强化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各企业单位要定期组织值班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具备“四个能力”落实到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四)进一步明确岗位监管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尤其是县、乡(镇)要进一步明晰岗位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辖区范围,加强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提高监管人员责任意识、安全意识,确保各项监管执法措施严格执行到位。
(五)大力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闽侯县政府要进一步细化全县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职责分工,加强火灾防控,全力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切实做到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确保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取得实效。
(六)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市粮储局要强化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事故发生后,市消防救援支队对粮食交易市场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存在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消防设施器材未完好有效、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等问题,市粮储局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下属企业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督促力度,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福州市闽侯县“6.28”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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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682 | 2020_阜阳市颍上县2020·3·23_20·3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一、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一)建筑基本情况
(一)建筑基本情况
事故小区为颍上县慎城镇江心洲社区船闸新村安置区, 事故小区为颍上县慎城镇江心洲社区船闸新村安臵区,该小区建于该小区建于20052005年,系颍上县船闸工程拆迁户安置区。起年,系颍上县船闸工程拆迁户安臵区。起火建筑位于该小区中部火建筑位于该小区中部88栋东栋东11号号(见图(见图11、图、图22))。。 事故房屋所在建筑一排共有 事故房屋所在建筑一排共有44户,起火建筑位于该排东户,起火建筑位于该排东侧侧,该户东临小区南北主路,南北为宽,该户东临小区南北主路,南北为宽33米的小路。该户房米的小路。该户房地产权利人为薄康海,房产证标注建筑面积为地产权利人为薄康海,房产证标注建筑面积为169.54169.54平方米。平方米。 据调查, 据调查,事故建筑事故建筑原设计为两层带院砖混结构房屋,房原设计为两层带院砖混结构房屋,房屋坐北朝南,北侧为二层楼房,南侧为院落,院落南侧为入屋坐北朝南,北侧为二层楼房,南侧为院落,院落南侧为入户门,院内无任何建筑。事故发生户门,院内无任何建筑。事故发生前前,原院落部分已被自行,原院落部分已被自行加盖成三间加盖成三间单层单层房屋,房屋整体实际布局房屋,房屋整体实际布局是是北侧为二层楼房,北侧为二层楼房,中部为超市经营区、南侧东部为厨房、南侧西部为卧室(用中部为超市经营区、南侧东部为厨房、南侧西部为卧室(用 3 于出租)。为方便超市经营, 于出租)。为方便超市经营,房主房主在东侧外墙中部偏南在东侧外墙中部偏南处处新新增一门用作入户门。增一门用作入户门。 经查,事故建筑为 经查,事故建筑为原颍上县建委整体委托原颍上县建委整体委托颍上县建筑勘颍上县建筑勘查设计室查设计室设计设计。。该小区无该小区无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负责消防安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管理,小区小区日常日常消防安全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由江心洲社区负责。管理等工作由江心洲社区负责。 图 图1 1 事故小区地理位置图事故小区地理位臵图 事故小区所在地 北 4 图 图22事故事故小区小区平面布置图平面布臵图 (
(二二)事故单位情况)事故单位情况
颍上县五子百货店,事故发生店铺,统一 颍上县五子百货店,事故发生店铺,统一社会社会信用代码:信用代码:92341226MA2R1RW32692341226MA2R1RW326,,经营人:薄康全经营人:薄康全(薄康海弟弟)(薄康海弟弟),,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慎城镇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慎城镇船闸安置区中部船闸安臵区中部88栋栋11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02010年年1111月月1616日,经营范围:食品、百货、日杂、文体用日,经营范围:食品、百货、日杂、文体用品、化妆品、农副产品批发兼零售;卷烟零售。登记机关:品、化妆品、农副产品批发兼零售;卷烟零售。登记机关: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园区市场监管所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园区市场监管所,,核准日期核准日期::20182018年年1111月月2323日。日。 事故 事故店铺经营情况:店铺经营情况:经查,该店铺经查,该店铺20102010年由薄康全申年由薄康全申 北 事故房屋 5 领营业执照,日常由其父薄允库负责经营,经营了约三年 领营业执照,日常由其父薄允库负责经营,经营了约三年时时间,间,后后因薄康海分家,店铺改由薄康海及其妻范业迎因薄康海分家,店铺改由薄康海及其妻范业迎经营经营。。店铺营业执照店铺营业执照登记经营人登记经营人一直未进行变更。一直未进行变更。 (
(三三)现场调查及检验鉴定情况)现场调查及检验鉴定情况
1.
1.电动自行车情况电动自行车情况
据调查,该两轮电动自行车为徽舞牌,生产单位为安徽 据调查,该两轮电动自行车为徽舞牌,生产单位为安徽徽舞新能源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目前该公司已停产)。电徽舞新能源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目前该公司已停产)。电池为超威牌池为超威牌66--DZFDZF--2020型铅酸蓄电池,型铅酸蓄电池,60V 20Ah60V 20Ah。。该电动该电动自自行行车为车为20182018年夏季由范业迎从颍上县一电动自行车维修店年夏季由范业迎从颍上县一电动自行车维修店采用以旧换新方式购买的新车,购买金额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购买的新车,购买金额为18001800元。该电元。该电动自行车自购买以来未进行过大修,未更换过电池和充电器。动自行车自购买以来未进行过大修,未更换过电池和充电器。该车日常使用多在户外充电,偶尔夜间在室内充电。该车日常使用多在户外充电,偶尔夜间在室内充电。
2.
2.现场勘查情况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建筑北侧为两层楼房,紧邻楼房南侧为房主自行加 事故建筑北侧为两层楼房,紧邻楼房南侧为房主自行加盖的单层建筑。该单层建筑共有三个房间,南侧西部为盖的单层建筑。该单层建筑共有三个房间,南侧西部为卧室卧室(用于(用于出租出租)),房门,房门向南开启;南侧东部向南开启;南侧东部为厨房,为厨房,房门向北房门向北朝朝超市内部开启;北侧房间为超市经营区,超市东部超市内部开启;北侧房间为超市经营区,超市东部外墙外墙有有有一大门有一大门,用于薄康海一家日常出入。超市北侧为,用于薄康海一家日常出入。超市北侧为二二层楼房,层楼房,楼房一层原两室一厅一卫布局被重新布置,北侧的卧室和卫楼房一层原两室一厅一卫布局被重新布臵,北侧的卧室和卫生间部分生间部分用用木柜分隔成独立生活区,木柜分隔成独立生活区,用于用于薄允库及其妻子薄允库及其妻子居居住,住,北侧卧室东侧北侧卧室东侧外墙外墙增开增开一门用于一门用于其其日常出入。一层原客日常出入。一层原客厅和主卧房间厅和主卧房间用作棋牌室用作棋牌室,,内部内部摆放有麻将桌,客厅和超市摆放有麻将桌,客厅和超市 6 之间有一大门 之间有一大门连连通。事故建筑二层从北向南主要分为两个通。事故建筑二层从北向南主要分为两个部部分分,南侧为菜地和平台,北侧为两室一厅一卫布局,主要为,南侧为菜地和平台,北侧为两室一厅一卫布局,主要为薄康海薄康海和和其妻女生活区,一层和二层之间通过户内楼梯连接。其妻女生活区,一层和二层之间通过户内楼梯连接。(见图(见图33、、44)。事故建筑所有窗户均安装有防盗窗)。事故建筑所有窗户均安装有防盗窗(见图(见图77))。。 据调查, 据调查,事故发生前,事故建筑一层出租房和超市之间事故发生前,事故建筑一层出租房和超市之间采采用泡沫夹芯板隔开;超市大门北侧布置有吧台,吧台内存用泡沫夹芯板隔开;超市大门北侧布臵有吧台,吧台内存放有香烟放有香烟等等,超市北侧和吧台靠墙位置布置有两个酒柜;超,超市北侧和吧台靠墙位臵布臵有两个酒柜;超市门口摆放有冰箱,超市中部柱子周边摆放有冰柜,并堆放市门口摆放有冰箱,超市中部柱子周边摆放有冰柜,并堆放饮料和啤酒等,位于厨房门口西部靠墙货架存放有白酒和饮饮料和啤酒等,位于厨房门口西部靠墙货架存放有白酒和饮料等,柱子西侧从南到北依次布置有三排货架,料等,柱子西侧从南到北依次布臵有三排货架,货架货架摆放有摆放有零食等;超市内西侧靠墙位置布置一排货架,摆放有日杂物零食等;超市内西侧靠墙位臵布臵一排货架,摆放有日杂物品。品。事发当晚事发当晚,,两轮电动自行车两轮电动自行车在在超市南侧和中部货架之间超市南侧和中部货架之间停放停放,三轮电动车紧邻两轮电动自行车东侧停放。,三轮电动车紧邻两轮电动自行车东侧停放。 事故发生后,一层超市大门内侧钢化玻璃双扇对开门全 事故发生后,一层超市大门内侧钢化玻璃双扇对开门全部破碎,外侧卷帘门两侧被撕裂。超市内东侧墙壁和顶部被部破碎,外侧卷帘门两侧被撕裂。超市内东侧墙壁和顶部被熏黑,西侧墙壁下部墙皮脱落,南侧泡沫夹芯板熏黑,西侧墙壁下部墙皮脱落,南侧泡沫夹芯板被烧被烧严重变严重变形,北侧墙壁窗户玻璃破碎,位于超市形,北侧墙壁窗户玻璃破碎,位于超市西侧西侧顶部电风扇扇叶顶部电风扇扇叶被高温烘烤变形,扇叶成被高温烘烤变形,扇叶成9090度角垂下;超市内货架被烧变度角垂下;超市内货架被烧变形,货架上摆放形,货架上摆放的的物品散落满地,地面上大量饮料、食品被物品散落满地,地面上大量饮料、食品被烧焦;吧台和酒柜被烧殆尽,存于货架烧焦;吧台和酒柜被烧殆尽,存于货架和和地面地面的的白酒被大火白酒被大火烧尽,仅剩部分破裂酒瓶,位于两货架之间的两轮电动自行烧尽,仅剩部分破裂酒瓶,位于两货架之间的两轮电动自行车被烧仅剩铁质骨架车被烧仅剩铁质骨架(见图(见图66)),两轮电动自行车下部地面瓷,两轮电动自行车下部地面瓷 7 砖开裂并鼓起,三轮电动车 砖开裂并鼓起,三轮电动车仅仅头部被烧毁。头部被烧毁。 建筑二 建筑二层客厅、主卧、次卧墙面均被熏黑,客厅内沙发、层客厅、主卧、次卧墙面均被熏黑,客厅内沙发、仅剩木质骨架,部分家具被烤碳化、变形;主卧和次卧内床仅剩木质骨架,部分家具被烤碳化、变形;主卧和次卧内床和衣物和衣物等被熏黑,未发生燃烧。等被熏黑,未发生燃烧。 8 图 图33 一层平面布置图一层平面布臵图 9 图 图44 二层平面布置图二层平面布臵图 10 图 图55 事故店铺火灾后外观图事故店铺火灾后外观图 图 图66事故店铺事故店铺内内二轮电动自行车过火后图二轮电动自行车过火后图 11 图 图77事故事故房屋房屋北侧窗户均被安装防盗窗北侧窗户均被安装防盗窗 图 图88事故店铺内堆放大量易燃物品事故店铺内堆放大量易燃物品
3.
3.检验鉴定情况检验鉴定情况
( (11)事故发生后,颍上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时将事故场)事故发生后,颍上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时将事故场所提取于起火部位的两所提取于起火部位的两轮电动自行车上的线路和电动自行轮电动自行车上的线路和电动自行车下方线路送至应急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车下方线路送至应急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电气熔痕鉴定,依据鉴定书(编号:进行电气熔痕鉴定,依据鉴定书(编号:2020031920200319),熔痕),熔痕中有一次短路痕迹和二次短路痕迹。中有一次短路痕迹和二次短路痕迹。 ( (22)依据颍上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尸检报告,薄)依据颍上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尸检报告,薄允库符合生前烧死,薄康海允库符合生前烧死,薄康海、、范业迎范业迎、、薄雨馨薄雨馨、、薄悦晨薄悦晨均均符符合吸入性窒息死亡。合吸入性窒息死亡。 (
(四四)天气情况)天气情况
根据颍上县气象局提供资料显示,颍上县 根据颍上县气象局提供资料显示,颍上县20202020年年33月月 12 23 23日日2222时许,降水时许,降水0mm0mm,温度,温度 16℃16℃,湿度,湿度43%43%,风速,风速3.3m/s3.3m/s。。
二、项目
二、项目审批情况审批情况
事故小区属于颍上县慎城镇江心洲船闸新村安置项目, 事故小区属于颍上县慎城镇江心洲船闸新村安臵项目,该项目于该项目于20052005年开工建设,未按程序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年开工建设,未按程序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续。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 经调查,20202020年年33月月2323日日2121时时2626分许,颍上县五子分许,颍上县五子百货店店主薄康海准备结束店铺营业,先后将停放于店铺外百货店店主薄康海准备结束店铺营业,先后将停放于店铺外面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和三轮电动车骑至店铺内,并于面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和三轮电动车骑至店铺内,并于2121时时2929分许关闭店铺卷闸门。之后,薄康海便上二楼与其妻分许关闭店铺卷闸门。之后,薄康海便上二楼与其妻女(范女(范业迎、薄雨馨、薄悦晨)业迎、薄雨馨、薄悦晨)及到家中做客的范奥运(范业迎侄及到家中做客的范奥运(范业迎侄子)准备休息。子)准备休息。2222时时99分许,存放于店铺内的两轮电动自行分许,存放于店铺内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线路短路引发起火,并车线路短路引发起火,并逐渐引燃店铺内存放的可燃物,逐渐引燃店铺内存放的可燃物,2222时时3232分许,店铺内发生猛烈燃烧,同时烟雾也随之骤然增分许,店铺内发生猛烈燃烧,同时烟雾也随之骤然增加,大火导致店铺东侧的卷闸门右侧被撕裂脱出导轨。位于加,大火导致店铺东侧的卷闸门右侧被撕裂脱出导轨。位于该栋建筑北侧一层卧室内正欲休息的薄允库察觉店铺着火该栋建筑北侧一层卧室内正欲休息的薄允库察觉店铺着火后,将其妻子朱培芹和当晚欲与其同住的孙女(薄雨婷)拉后,将其妻子朱培芹和当晚欲与其同住的孙女(薄雨婷)拉出房间,随后独自出房间,随后独自冲向冲向店铺卷闸门处,并将卷闸门底部向上店铺卷闸门处,并将卷闸门底部向上掀起,试图冲入店铺营救位于二楼的家人,在经过数次尝试掀起,试图冲入店铺营救位于二楼的家人,在经过数次尝试进入失败之后,薄允库从西侧邻居家翻墙进入自家二层平台,进入失败之后,薄允库从西侧邻居家翻墙进入自家二层平台,并通过二层客厅与平台连接处的入户门进入并通过二层客厅与平台连接处的入户门进入室室内,由于此时内,由于此时火势和浓烟较大,无法火势和浓烟较大,无法辨别辨别房间内方向,薄允库吸入大量浓房间内方向,薄允库吸入大量浓 13 烟后在二层客 烟后在二层客厅西北角处昏迷倒下。厅西北角处昏迷倒下。 位于二层的薄康海 位于二层的薄康海、、范业迎、薄雨馨、薄悦晨及范奥运范业迎、薄雨馨、薄悦晨及范奥运在察觉家中起火后,迅速逃至二层东北侧次卧室内,由于建在察觉家中起火后,迅速逃至二层东北侧次卧室内,由于建筑北侧二层窗户均安装了防盗窗,无法逃生,在大火浓烟的筑北侧二层窗户均安装了防盗窗,无法逃生,在大火浓烟的熏烤下,五人均昏迷于卧室内。熏烤下,五人均昏迷于卧室内。 (
(二)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二)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
1.人员伤亡情况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 此次事故共造成事故共造成55人死亡,人死亡,11人受伤。人受伤。死亡人员死亡人员具体具体情情况况如下如下:: 薄康海,男, 薄康海,男,3535岁,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公民身份岁,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号码:3421281934212819*********03150315,户主。,户主。 薄允库,男, 薄允库,男,5656岁,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公民身份岁,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号码:3421281934212819******03140314,户主父亲。,户主父亲。 范业迎,女, 范业迎,女,3232岁,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公民身份岁,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号码:3412031934120319******44654465,户主妻子。,户主妻子。 薄雨馨,女, 薄雨馨,女,88岁,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公民身份岁,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号码:3412262034122620******73277327,户主长女。,户主长女。 薄悦 薄悦晨,女,晨,女,33岁,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公民身份岁,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号码:3412262034122620*********73217321,户主次女。,户主次女。 伤亡人员位置图见图 伤亡人员位臵图见图99。。 14 图 图9 9 伤亡伤亡人员位置示意图人员位臵示意图 15
2.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GB6721--19198686)统计,)统计,截至截至55月月66日日,,本次事故本次事故共造成共造成直直接经济损失接经济损失为为40.47 40.47 万元。万元。
(三)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三)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3 3月月2323日日2222时时3333分许,颍上分许,颍上县消防救援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大队接到报警称:江心洲小区一居民住宅着火,有人员被困。称:江心洲小区一居民住宅着火,有人员被困。消防救援大消防救援大队队迅速出动迅速出动22辆水罐消防车、辆水罐消防车、11辆泡沫消防车、辆泡沫消防车、11辆抢险消辆抢险消防车防车、、2525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名指战员赶赴现场。2222时时4444分,分,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到到达现场,达现场,并并立即组织灭火和搜救。立即组织灭火和搜救。2222时时5252分,市消防支队分,市消防支队支队长率全勤指挥部赶赴现场指挥救援。支队长率全勤指挥部赶赴现场指挥救援。2323时时55分至分至2323时时3333分,搜救组在建筑二楼北侧房间搜救出分,搜救组在建筑二楼北侧房间搜救出66名被困人员,名被困人员,并并移交移交120120进行进行救治。救治。2323时时2323分,明火被扑灭。分,明火被扑灭。33月月2424日日00时时1515分,经再次侦查,现场无复燃可能和被困人员后,分,经再次侦查,现场无复燃可能和被困人员后,消消防防救援队伍返回。救援队伍返回。 接报事故信息后, 接报事故信息后,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事故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现场,并及时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事故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事故情况情况,,同同时时通知公安、医疗等部门到场参与火灾处置。通知公安、医疗等部门到场参与火灾处臵。颍上颍上县委、县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救援和伤员救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救援和伤员救治。省应急管理厅、省应急管理厅、阜阳阜阳市市政府及政府及阜阳市阜阳市应急局应急局相关相关负责同志负责同志在在接报事故信息后接报事故信息后迅速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救援和善后处处置臵。。 16 3 3月月2424日日33时时,,颍上县委、县政府召开紧急会议,成立颍上县委、县政府召开紧急会议,成立““3.233.23”火灾”火灾事故事故工作工作组,组,下设医疗救治、善后处置、下设医疗救治、善后处臵、协助协助事故调查、事故调查、舆情防控舆情防控等等四个专项小组四个专项小组。工作组。工作组由由颍上颍上县县政府政府主要主要负责人负责人任组长,任组长,各专项组各专项组组长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县委、县副组长分别由县委、县政府分管同志政府分管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工作组成立后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工作组成立后各项各项工作工作有序开展有序开展,,遇难人员善后遇难人员善后工作稳妥,工作稳妥,受伤人员医疗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及时,救治及时,伤亡人员亲属得到有效的心理疏导和安抚,及时伤亡人员亲属得到有效的心理疏导和安抚,及时向社会公开事故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事故有关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评估:火灾事故发生后,阜阳市、颍火灾事故发生后,阜阳市、颍上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上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急救援及善后处臵工作,落实了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落实了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火火灾现场救援工作开展有序,有效防止次生灾害发生以及人员灾现场救援工作开展有序,有效防止次生灾害发生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能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善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能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善后工作稳妥,未发生负面舆情后工作稳妥,未发生负面舆情和群体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四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根据颍上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颍消火认字 根据颍上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颍消火认字〔„20202020〕第‟第00010001号),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两轮电动自行号),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两轮电动自行车线路短路引发火灾。车线路短路引发火灾。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
- 事故店铺事故店铺违规将原设计庭院场所搭建成房屋违规将原设计庭院场所搭建成房屋,,并并用于用于经营超市,改变了房屋原有居住属性和功能布局。经营超市,改变了房屋原有居住属性和功能布局。经营区与经营区与
17 住宿区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住宿区设臵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1。。所有房间外窗设置防所有房间外窗设臵防盗窗,且无从内部开启装置盗窗,且无从内部开启装臵2;;
2.
- 事故房主事故房主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将电动车停放于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将电动车停放于房间房间内内且未做好隔离、监护措施且未做好隔离、监护措施3;施救者在不能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施救者在不能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盲目涉险救人,导致伤亡扩大。提下,盲目涉险救人,导致伤亡扩大。
3 3..有关有关单位和单位和部门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部门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江心洲社区开江心洲社区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流于形式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流于形式,对辖区,对辖区内违规搭建行为排查、处置不力内违规搭建行为排查、处臵不力;;颍上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颍上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未认真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职责未认真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职责,日常消,日常消防检查流于形式,对辖区防检查流于形式,对辖区““多合一多合一””场所监管不到位场所监管不到位。。 4 4..地方政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地方政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不到位。 (
(三三)事故性质)事故性质
经 经调查认定,调查认定,该起该起火灾火灾事故是一起事故是一起较大较大生产安全生产安全责任责任事事故。故。
五、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存在
(一)事故单位存在的的问题问题
颍上县五子百货店 颍上县五子百货店 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 703GA 703--20072007))4.34.3 除除4.24.2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执行执行4.24.2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a)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灾探测报警器;b)b)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c)c)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的辅助疏散设施。) 2《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 703GA 703--20072007))6.2 6.2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3 《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三、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三、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 公民应当将电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18 存在问题: 存在问题:营业执照登记经营人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营业执照登记经营人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违规将原设计庭院场所搭建违规将原设计庭院场所搭建成房屋用于经营超市,改变了房屋原有居住属性和功能布局,成房屋用于经营超市,改变了房屋原有居住属性和功能布局,且且事故店铺经营区与住宿区设置不符合事故店铺经营区与住宿区设臵不符合有关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消防安全技术要求要求;;在所有房间外窗设置防盗窗,且无从内部开启装置;在所有房间外窗设臵防盗窗,且无从内部开启装臵;将电动车停放于将电动车停放于房间房间内且未做好隔离、监护措施内且未做好隔离、监护措施。。 (
(二二)有关部门职责及存在)有关部门职责及存在的的问题问题
颍上县 颍上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公安局水上派出所 主要 主要职责:职责:依据《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依据《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4等有关等有关规定规定5,其主要职责为:,其主要职责为:负责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开负责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受理、依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受理、依法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法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存在问题: 存在问题: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力不力,日常,日常消防检查流于形式,督促、指导所辖社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防检查流于形式,督促、指导所辖社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不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不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落实不到位。督促整改落实不到位。 (
(三三))慎城镇慎城镇政府政府及及江心洲江心洲社区社区存在存在的的问题问题
1
1..慎城镇人民政府慎城镇人民政府
存在问题: 存在问题:对江心洲社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对江心洲社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未认真落实《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指导不力,未认真落实《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4《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2282号)第十五条号)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安全职责:(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导下,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导下,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及时受理、依法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常消防监督检查,及时受理、依法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5 《关于认真组织做好城乡社区日常消防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关于认真组织做好城乡社区日常消防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02020〕〕7788号号)二、)二、组织派出所切实加大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三、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派出所切实加大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三、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19 加强乡村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阜政办秘〔 加强乡村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阜政办秘„20182018〕‟160160号)号)要求,要求,对辖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落实不对辖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场所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失察失管。到位,对事故场所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失察失管。 2
2..慎城镇慎城镇江心洲社区江心洲社区
存在问题: 存在问题:未认真落实未认真落实《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阜政办秘〔一步加强乡村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阜政办秘„20201818〕‟160160号)号)要求要求,,开展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开展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工作工作流于形式,督促流于形式,督促有关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力,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力,对事故对事故店铺消防店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辖区内违规搭建行对辖区内违规搭建行为为排查、排查、处置不力处臵不力6。。
六、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六、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
(一)事故单位事故单位((11人)人)
薄康海,颍上县五子百货店实际经营人, 薄康海,颍上县五子百货店实际经营人,未认真落实消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违规将原设计庭院场所搭建成房屋用于经防安全主体责任,违规将原设计庭院场所搭建成房屋用于经营超市,改变了房屋原有居住属性和功能布局,且事故店铺营超市,改变了房屋原有居住属性和功能布局,且事故店铺经营区与住宿区设置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将电动经营区与住宿区设臵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将电动车停放于户内车停放于户内,,且未做好隔离、监护措施。且未做好隔离、监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有直接责任。。鉴于鉴于其其在事故中死亡,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慎城镇人民政府
(二)慎城镇人民政府((22人)人)
1 1..高欣,慎城镇人民政府镇长,中共党员,负责镇全面高欣,慎城镇人民政府镇长,中共党员,负责镇全面 6 《《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一)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任人; 第十四条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一)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乱堆放、 第十四条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一)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乱堆放、乱倾倒、乱挖掘、破坏绿化、违法设置广告、出店经营、店外作业等情形;乱倾倒、乱挖掘、破坏绿化、违法设置广告、出店经营、店外作业等情形; 第十五条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区的责任要求履行职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对责任区内发 第十五条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区的责任要求履行职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不成的,告知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不成的,告知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20 工作。未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 工作。未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政策,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对党。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项7之规定,建议给予诫勉。之规定,建议给予诫勉。
2.
- 郑多春,慎城镇人民政府党委委员,中共党员,郑多春,慎城镇人民政府党委委员,中共党员,江心江心洲社区包片负责人。洲社区包片负责人。未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未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片区片区消防安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条第(五)项8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
(三三)慎城镇江心洲社区()慎城镇江心洲社区(11人)人)
白术武,慎城镇江心洲社区居委会党总支书记,中共党 白术武,慎城镇江心洲社区居委会党总支书记,中共党员,负责江心洲社区全面工作。未员,负责江心洲社区全面工作。未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消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对事故场所长期存在的消对事故场所长期存在的消防防安全安全隐患失管隐患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直接领导责任责任。依据《中。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9之规定,建议给予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党内警告处分。 (
(四四)颍上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颍上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22人)人)
7 《关于对《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8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9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1 1 1..江蛟,颍上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教导员,中共党员,江蛟,颍上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教导员,中共党员,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监督不力,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监督不力,履职不到位,履职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关于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三)项 之规定,建议给予诫勉。之规定,建议给予诫勉。
2.
徐海徐海,,颍上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颍上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民警,中共党员,包民警,中共党员,包片江心洲社区片江心洲社区。。未认真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宣传教未认真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职责,对辖区“三合一”场所监管不到位育职责,对辖区“三合一”场所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负有监管责任责任。。鉴于其鉴于其20192019年年33月至月至1212月期间被抽调参与月期间被抽调参与其他工作,其他工作,建议建议责成责成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并由所在单位对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其进行批评教育。。 (
(五五))建议给予行政问责单位(建议给予行政问责单位(33家)家)
1.
- 责成责成江心洲社区江心洲社区向向慎城镇人民政府慎城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2.
- 责成责成颍上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颍上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向向颍上县公安局颍上县公安局作出深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3.
- 责成责成慎城镇慎城镇人民政府向人民政府向颍上县人民政府颍上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七、主要教训
七、主要教训
一是 一是事故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事故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事故建筑事故建筑建设、建设、装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装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该住户该住户违规将原设计用于庭院场违规将原设计用于庭院场所搭建成房屋用于经营超市,改变了房屋原有居住属性和功所搭建成房屋用于经营超市,改变了房屋原有居住属性和功能布局,能布局,且事故店铺经营区与住宿区设置不符合有关消防安且事故店铺经营区与住宿区设臵不符合有关消防安 22 全技术要求 全技术要求;在所有房间外窗设置防盗窗,且无从内部开启;在所有房间外窗设臵防盗窗,且无从内部开启装置装臵,遇险人员无法自行逃生,消防人员也无法及时救援,遇险人员无法自行逃生,消防人员也无法及时救援。。 二是事故住户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二是事故住户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店铺内存储大量易燃店铺内存储大量易燃物品;未按照要求将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施救者物品;未按照要求将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施救者未未掌握火灾自救基本知识和技能,掌握火灾自救基本知识和技能,在不能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在不能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盲目涉险救人。下,盲目涉险救人。 三 三是房屋违规建设问题突出。是房屋违规建设问题突出。江心洲社区未按程序办理江心洲社区未按程序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相关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违法违法违规开展建设违规开展建设并交付使用并交付使用。。江心洲社区江心洲社区房屋违规搭建问题突出,有关部门和村委会对违房屋违规搭建问题突出,有关部门和村委会对违规房屋搭建行为巡查、处理不力,规房屋搭建行为巡查、处理不力,对对事故房屋长期存在的违事故房屋长期存在的违规搭建规搭建行为行为失察失管。失察失管。 四 四是地方政府及其是地方政府及其有关有关部门部门消防安全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监管不到位。慎城慎城镇人民政府及江心洲社区镇人民政府及江心洲社区开展辖区内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消开展辖区内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流于形式,对事故店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防安全宣传教育流于形式,对事故店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治理督促落实理督促落实不到位。不到位。江心洲社区江心洲社区对辖区内违规搭建行为对辖区内违规搭建行为排查排查整治整治不力不力,未能对辖区违规搭建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未能对辖区违规搭建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辖区内违规搭建辖区内违规搭建问题问题突出突出。。颍上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颍上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未认真未认真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职责,日常消防检查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职责,日常消防检查流于形式,对辖区流于形式,对辖区““三三合一合一””场所监管不到位场所监管不到位。。 八
八、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安全责任落实。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安全责任落实。阜阳市和颍上县政府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按照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按照““党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认真履行安要求,认真履行安
23 全管理职责,深入剖析辖区内消防安全形势,强化火灾隐患全管理职责,深入剖析辖区内消防安全形势,强化火灾隐患防范预警,切实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每个环节,防范预警,切实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每个环节,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要切实履职尽责,全面排查火灾隐患。二要切实履职尽责,全面排查火灾隐患。阜阳市和颍上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主动作为,持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建设。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徽省“1+11+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全面深入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做到不留开展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针对死角、不留盲区。针对消防消防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和重点领域,尤其是“多合一”场所、电动自行车等领域,要真查真治,对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确保闭环销号排查发现的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确保闭环销号。要要建立完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针对针对各各地地““多合一多合一””场所多、电场所多、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薄弱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薄弱特点,特点,建立安全生产和消防长效监管机制,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到人,强化管理,坚决遏制“小火亡人”的现象。。要要严厉打击房屋违规搭建行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会要明晰职责,履职尽责,形成合力,加大对违规搭建行为的排查治理力度,坚决遏制因违规搭建影响消防安全行为。 三要加强宣传三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逃生自救能力。教育,增强逃生自救能力。阜阳市和颍上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要扎实扎实开展安全宣传开展安全宣传““五进五进””活动活动,加大消,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防安全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形式,结合火灾结合火灾事故典型案例,事故典型案例,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逃生能力宣传和应急逃生能力宣传 24 教育教育培训培训,,重点要对重点要对社区居民社区居民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普及普及防火、灭火、逃生疏散等消防安全知识防火、灭火、逃生疏散等消防安全知识。督促、督促、指导指导村(居)村(居)委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居民检查及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居民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和和疏散逃生能力。疏散逃生能力。
FD09683 | 2020_阜阳市颍上县“3·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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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颍上县 “ 2020 •3 •23 ” 较大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省政府3.23 事故调查组 2020 年3 月23 日22 时9 分许,阜阳市颍上县慎城镇江 心洲社区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造成5 人死亡,1 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省领导高度重视,省长李国英作出批示,要求 妥处善后,立即组织调查,查明原因,追责问责,全省通报, 以案示警;春季火灾易发多发,要对防范工作再部署、再强 调、再检查、再落实,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弦时刻 不能放松。常务副省长邓向阳作出批示,要求消安委、省消 防总队立即派人到颍上,协助指导搞好事故原因调查和善后 工作,地方政府要全力抢救伤员,确保生命安全,省安委办 要紧盯这次火灾事故,彻查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 要举一反三,对全省的火灾防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安排,坚 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省政 府授权,省应急厅牵头成立了省政府阜阳市颍上县 “2020•3•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由省应急厅负责同志任组 长,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 工会、省消防救援总队以及阜阳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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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省监察委派员参加,并选派了 相关领域的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部门的大量原始 资料,对相关人员逐一进行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勘验、调查 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 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 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 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建筑基本情况 事故小区为颍上县慎城镇江心洲社区船闸新村安置区, 区, 该小区建于2005 年,系颍上县船闸工程拆迁户安置区。起 区。起 火建筑位于该小区中部8 栋东1 号(见图1、图2)。 事故房屋所在建筑一排共有4 户,起火建筑位于该排东 侧,该户东临小区南北主路,南北为宽3 米的小路。该户房 地产权利人为薄康海,房产证标注建筑面积为169.54 平方米。 据调查,事故建筑原设计为两层带院砖混结构房屋,房 屋坐北朝南,北侧为二层楼房,南侧为院落,院落南侧为入 户门,院内无任何建筑。事故发生前,原院落部分已被自行 加盖成三间单层房屋,房屋整体实际布局是北侧为二层楼房, 中部为超市经营区、南侧东部为厨房、南侧西部为卧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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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出租)。为方便超市经营,房主在东侧外墙中部偏南处新 增一门用作入户门。 经查,事故建筑为原颍上县建委整体委托颍上县建筑勘 查设计室设计。该小区无物业公司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小区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由江心洲社区负责。
图1 事故小区地理位置图 图 事故小区所在地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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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事故小区平面布置图 图 (二)事故单位情况 颍上县五子百货店,事故发生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1226MA2R1RW326,经营人:薄康全(薄康海弟弟), 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慎城镇 船闸安置区中部 区中部8 栋1 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 2010 年11 月16 日,经营范围:食品、百货、日杂、文体用 品、化妆品、农副产品批发兼零售;卷烟零售。登记机关: 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园区市场监管所,核准日期: 2018 年11 月23 日。 事故店铺经营情况:经查,该店铺2010 年由薄康全申 北 事故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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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营业执照,日常由其父薄允库负责经营,经营了约三年时 间,后因薄康海分家,店铺改由薄康海及其妻范业迎经营。 店铺营业执照登记经营人一直未进行变更。 (三)现场调查及检验鉴定情况 1.电动自行车情况 据调查,该两轮电动自行车为徽舞牌,生产单位为安徽 徽舞新能源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目前该公司已停产)。电 池为超威牌6-DZF-20 型铅酸蓄电池,60V 20Ah。该电动自 行车为2018 年夏季由范业迎从颍上县一电动自行车维修店 采用以旧换新方式购买的新车,购买金额为1800 元。该电 动自行车自购买以来未进行过大修,未更换过电池和充电器。 该车日常使用多在户外充电,偶尔夜间在室内充电。 2.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建筑北侧为两层楼房,紧邻楼房南侧为房主自行加 盖的单层建筑。该单层建筑共有三个房间,南侧西部为卧室 (用于出租),房门向南开启;南侧东部为厨房,房门向北 朝超市内部开启;北侧房间为超市经营区,超市东部外墙有 有一大门,用于薄康海一家日常出入。超市北侧为二层楼房, 楼房一层原两室一厅一卫布局被重新布置,北侧的卧室和卫 ,北侧的卧室和卫 生间部分用木柜分隔成独立生活区,用于薄允库及其妻子居 住,北侧卧室东侧外墙增开一门用于其日常出入。一层原客 厅和主卧房间用作棋牌室,内部摆放有麻将桌,客厅和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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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有一大门连通。事故建筑二层从北向南主要分为两个部 分,南侧为菜地和平台,北侧为两室一厅一卫布局,主要为 薄康海和其妻女生活区,一层和二层之间通过户内楼梯连接。 (见图3、4)。事故建筑所有窗户均安装有防盗窗(见图7)。 据调查,事故发生前,事故建筑一层出租房和超市之间 采用泡沫夹芯板隔开;超市大门北侧布置有吧台,吧台内存 有吧台,吧台内存 放有香烟等,超市北侧和吧台靠墙位 置布置有两个酒柜;超 有两个酒柜;超 市门口摆放有冰箱,超市中部柱子周边摆放有冰柜,并堆放 饮料和啤酒等,位于厨房门口西部靠墙货架存放有白酒和饮 料等,柱子西侧从南到北依次布置有三排货架, 有三排货架,货架摆放有 零食等;超市内西侧靠墙位 置布置一排货架,摆放有日杂物 一排货架,摆放有日杂物 品。事发当晚,两轮电动自行车在超市南侧和中部货架之间 停放,三轮电动车紧邻两轮电动自行车东侧停放。 事故发生后,一层超市大门内侧钢化玻璃双扇对开门全 部破碎,外侧卷帘门两侧被撕裂。超市内东侧墙壁和顶部被 熏黑,西侧墙壁下部墙皮脱落,南侧泡沫夹芯板被烧严重变 形,北侧墙壁窗户玻璃破碎,位于超市西侧顶部电风扇扇叶 被高温烘烤变形,扇叶成90 度角垂下;超市内货架被烧变 形,货架上摆放的物品散落满地,地面上大量饮料、食品被 烧焦;吧台和酒柜被烧殆尽,存于货架和地面的白酒被大火 烧尽,仅剩部分破裂酒瓶,位于两货架之间的两轮电动自行 车被烧仅剩铁质骨架(见图6),两轮电动自行车下部地面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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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开裂并鼓起,三轮电动车仅头部被烧毁。 建筑二层客厅、主卧、次卧墙面均被熏黑,客厅内沙发、 仅剩木质骨架,部分家具被烤碳化、变形;主卧和次卧内床 和衣物等被熏黑,未发生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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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一层平面布置图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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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二层平面布置图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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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事故店铺火灾后外观图
图6 事故店铺内二轮电动自行车过火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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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事故房屋北侧窗户均被安装防盗窗
图8 事故店铺内堆放大量易燃物品 3.检验鉴定情况 (1)事故发生后,颍上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时将事故场 所提取于起火部位的两轮电动自行车上的线路和电动自行 车下方线路送至应急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 进行电气熔痕鉴定,依据鉴定书(编号:20200319),熔痕 中有一次短路痕迹和二次短路痕迹。 (2)依据颍上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尸检报告,薄 允库符合生前烧死,薄康海、范业迎、薄雨馨、薄悦晨均符 合吸入性窒息死亡。 (四)天气情况 根据颍上县气象局提供资料显示,颍上县2020 年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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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日22 时许,降水0mm,温度 16℃,湿度43%,风速 3.3m/s。 二、项目审批情况 事故小区属于颍上县慎城镇江心洲船闸新村安置项目, 项目, 该项目于2005 年开工建设,未按程序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 续。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2020 年3 月23 日21 时26 分许,颍上县五子 百货店店主薄康海准备结束店铺营业,先后将停放于店铺外 面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和三轮电动车骑至店铺内,并于21 时 29 分许关闭店铺卷闸门。之后,薄康海便上二楼与其妻女(范 业迎、薄雨馨、薄悦晨)及到家中做客的范奥运(范业迎侄 子)准备休息。22 时9 分许,存放于店铺内的两轮电动自行 车线路短路引发起火,并逐渐引燃店铺内存放的可燃物,22 时32 分许,店铺内发生猛烈燃烧,同时烟雾也随之骤然增 加,大火导致店铺东侧的卷闸门右侧被撕裂脱出导轨。位于 该栋建筑北侧一层卧室内正欲休息的薄允库察觉店铺着火 后,将其妻子朱培芹和当晚欲与其同住的孙女(薄雨婷)拉 出房间,随后独自冲向店铺卷闸门处,并将卷闸门底部向上 掀起,试图冲入店铺营救位于二楼的家人,在经过数次尝试 进入失败之后,薄允库从西侧邻居家翻墙进入自家二层平台, 并通过二层客厅与平台连接处的入户门进入室内,由于此时 火势和浓烟较大,无法辨别房间内方向,薄允库吸入大量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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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后在二层客厅西北角处昏迷倒下。 位于二层的薄康海、范业迎、薄雨馨、薄悦晨及范奥运 在察觉家中起火后,迅速逃至二层东北侧次卧室内,由于建 筑北侧二层窗户均安装了防盗窗,无法逃生,在大火浓烟的 熏烤下,五人均昏迷于卧室内。 (二)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5 人死亡,1 人受伤。死亡人员具体情 况如下: 薄康海,男,35 岁,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公民身份 号码:34212819***0315,户主。 薄允库,男,56 岁,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公民身份 号码:342128190314,户主父亲。 范业迎,女,32 岁,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公民身份 号码:341203194465,户主妻子。 薄雨馨,女,8 岁,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公民身份 号码:341226207327,户主长女。 薄悦晨,女,3 岁,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公民身份 号码:34122620***7321,户主次女。 伤亡人员位置图见图 图见图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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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 伤亡人员位置示意图 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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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1986)统计,截至5 月6 日,本次事故共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为40.47 万元。 (三)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3 月23 日22 时33 分许,颍上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 称:江心洲小区一居民住宅着火,有人员被困。消防救援大 队迅速出动2 辆水罐消防车、1 辆泡沫消防车、1 辆抢险消 防车、25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22 时44 分,消防救援人员到 达现场,并立即组织灭火和搜救。22 时52 分,市消防支队 支队长率全勤指挥部赶赴现场指挥救援。23 时5 分至23 时 33 分,搜救组在建筑二楼北侧房间搜救出6 名被困人员,并 移交120 进行救治。23 时23 分,明火被扑灭。3 月24 日0 时15 分,经再次侦查,现场无复燃可能和被困人员后,消 防救援队伍返回。 接报事故信息后,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事故 现场,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事故情况,同 时通知公安、医疗等部门到场参与火灾处置。 。颍上县委、县 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救援和伤员救治。 省应急管理厅、阜阳市政府及阜阳市应急局相关负责同志在 接报事故信息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处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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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24 日3 时,颍上县委、县政府召开紧急会议,成立 “3.23”火灾事故工作组,下设医疗救治、善后处置、 、协助 事故调查、舆情防控等四个专项小组。工作组由颍上县政府 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专项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县委、县 政府分管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工作组成立后 各项工作有序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工作稳妥,受伤人员医疗 救治及时,伤亡人员亲属得到有效的心理疏导和安抚,及时 向社会公开事故有关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评估:火灾事故发生后,阜阳市、颍 上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 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 工作,落实了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火 灾现场救援工作开展有序,有效防止次生灾害发生以及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能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善 后工作稳妥,未发生负面舆情和群体性事件。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根据颍上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颍消火认字 〔2020〕 第 第0001 号),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两轮电动自行 车线路短路引发火灾。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事故店铺违规将原设计庭院场所搭建成房屋,并用于 经营超市,改变了房屋原有居住属性和功能布局。经营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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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区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1。所有房间外窗设置防 防 盗窗,且无从内部开启装置 2; 2.事故房主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将电动车停放于房间内 且未做好隔离、监护措施3;施救者在不能保证自身安全的前 提下,盲目涉险救人,导致伤亡扩大。 3.有关单位和部门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江心洲社区开 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流于形式,对辖区 内违规搭建行为排查、处置不力 不力;颍上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 未认真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职责,日常消 防检查流于形式,对辖区“多合一”场所监管不到位。 4.地方政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 故。 五、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存在的问题 颍上县五子百货店
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 703-2007)4.3 除4.2 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 执行4.2 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 灾探测报警器;b)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c)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 的辅助疏散设施。) 2《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 703-2007)6.2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 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3 《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三、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 公民应当将电 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 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 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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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营业执照登记经营人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 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违规将原设计庭院场所搭建 成房屋用于经营超市,改变了房屋原有居住属性和功能布局, 且事故店铺经营区与住宿区设置不符合 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 要求;在所有房间外窗设置防盗窗,且 无从内部开启装置; ; 将电动车停放于房间内且未做好隔离、监护措施。 (二)有关部门职责及存在的问题 颍上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 主要职责:依据《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4等有关 规定5,其主要职责为:负责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开 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受理、依 法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存在问题: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力,日常 消防检查流于形式,督促、指导所辖社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不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督促整改落实不到位。 (三)慎城镇政府及江心洲社区存在的问题 1.慎城镇人民政府 存在问题:对江心洲社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 指导不力,未认真落实《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安全职责:(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 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导下,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 常消防监督检查,及时受理、依法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 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5 《关于认真组织做好城乡社区日常消防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公治安明发〔2020〕78 号)二、 组织派出所切实加大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三、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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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乡村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阜政办秘〔 2018〕160 号) 要求,对辖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落实不 到位,对事故场所长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失察失管。 2.慎城镇江心洲社区 存在问题:未认真落实《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 一步加强乡村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阜政办秘〔 2018〕160 号)要求,开展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 工作流于形式,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力, 对事故店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辖区内违规搭建行 为排查、处置不力 不力6。 六、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事故单位(1 人) 薄康海,颍上县五子百货店实际经营人,未认真落实消 防安全主体责任,违规将原设计庭院场所搭建成房屋用于经 营超市,改变了房屋原有居住属性和功能布局,且事故店铺 经营区与住宿区设置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将电动 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将电动 车停放于户内,且未做好隔离、监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慎城镇人民政府(2 人) 1.高欣,慎城镇人民政府镇长,中共党员,负责镇全面
6 《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 任人; 第十四条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一)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乱堆放、 乱倾倒、乱挖掘、破坏绿化、违法设置广告、出店经营、店外作业等情形; 第十五条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区的责任要求履行职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对责任区内发 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不成的,告知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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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未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 规政策,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对党 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 项7之规定,建议给予诫勉。 2.郑多春,慎城镇人民政府党委委员,中共党员,江心 洲社区包片负责人。未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管理 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片区消防安全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 条第(五)项8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三)慎城镇江心洲社区(1 人) 白术武,慎城镇江心洲社区居委会党总支书记,中共党 员,负责江心洲社区全面工作。未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消 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对事故场所长期存在的消 防安全隐患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9之规定,建议给予 党内警告处分。 (四)颍上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2 人)
7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 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8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9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 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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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蛟,颍上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教导员,中共党员, 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监督不力, 履职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关于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 (三)项 之规定,建议给予诫勉。
- 徐海,颍上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民警,中共党员,包
片江心洲社区。未认真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宣传教 育职责,对辖区“三合一”场所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 负有监管责任。鉴于其2019 年3 月至12 月期间被抽调参与 其他工作,建议责成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由所在单位对 其进行批评教育。 (五)建议给予行政问责单位(3 家) 1.责成江心洲社区向慎城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2.责成颍上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向颍上县公安局作出深 刻书面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3.责成慎城镇人民政府向颍上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 检查,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七、主要教训 一是事故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事故建筑建设、 装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该住户违规将原设计用于庭院场 所搭建成房屋用于经营超市,改变了房屋原有居住属性和功 能布局,且事故店铺经营区与住宿区设置不符合有关消防安 不符合有关消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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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技术要求;在所有房间外窗设置防盗窗,且无从内部开启 防盗窗,且无从内部开启 装置 ,遇险人员无法自行逃生,消防人员也无法及时救援。 二是事故住户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店铺内存储大量易燃 物品;未按照要求将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施救者未 掌握火灾自救基本知识和技能,在不能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 下,盲目涉险救人。 三是房屋违规建设问题突出。江心洲社区未按程序办理 相关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开展建设并交付使用。 江心洲社区房屋违规搭建问题突出,有关部门和村委会对违 规房屋搭建行为巡查、处理不力,对事故房屋长期存在的违 规搭建行为失察失管。 四是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慎城 镇人民政府及江心洲社区开展辖区内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消 防安全宣传教育流于形式,对事故店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 理督促落实不到位。江心洲社区对辖区内违规搭建行为排查 整治不力,未能对辖区违规搭建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 辖区内违规搭建问题突出。颍上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未认真 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职责,日常消防检查 流于形式,对辖区“三合一”场所监管不到位。 八、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安全责任落实。阜阳市和颍上 县政府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按照“党 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认真履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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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管理职责,深入剖析辖区内消防安全形势,强化火灾隐患 防范预警,切实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每个环节, 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要切实履职尽责,全面排查火灾隐患。阜阳市和颍上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主动作 为,持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 建设。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徽省“1+11+N”安全生产专项整 治三年行动》全面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做到不留 死角、不留盲区。针对消防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和重点领域, 尤其是“多合一”场所、电动自行车等领域,要真查真治,对 排查发现的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确保闭环销号。要建立完 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针对各地“多合一”场所多、电 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薄弱特点,建立安全生产和消防长效 监管机制,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到人,强化管理,坚决遏制 “小火亡人”的现象。要严厉打击房屋违规搭建行为,政府各 有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会要明晰职责,履职 尽责,形成合力,加大对违规搭建行为的排查治理力度,坚 决遏制因违规搭建影响消防安全行为。 三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逃生自救能力。阜阳市和颍上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扎实开展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加大消 防安全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形式,结合火灾 事故典型案例,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逃生能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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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重点要对社区居民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普及 防火、灭火、逃生疏散等消防安全知识。督促、指导村(居) 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居民检查 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和疏散逃生能力。
FD09684 | 2020_阳原县井儿沟乡八马坊村3.1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阳原县井儿沟乡八马坊村“3.1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3月18日12时08分,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位于阳原县井儿沟乡八马坊村有民房起火。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调派光华路消防救援站出动一部12吨水罐车,一部8吨水罐车,12名指战员前往现场实施处置,处置中将被困火场的梁振林、张秀萍夫妻二人救出。经阳原县120急救中心确认,梁振林于2020年3月18日13时13分死亡;经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确认,张秀萍于2020年3月24日1时25分死亡。火灾烧毁梁振林家正房、院落及房内物品;烧毁马禄家院落内东侧草料房及院落内部分物品;造成梁振林家北侧宅院正房及院落受损;造成李存枝家院落内轻微受损。马禄、王凯在火灾中受伤。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关注,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和死者家属抚慰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坚决防范类似灾害事故的发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家利,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杨卫军等有关领导先后到达事故现场对事故调查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督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冀消安办[2019]56号)等文件规定,经县政府领导同意,3月19日,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职能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消防救援支队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参与,依法对事故原因开展调查、取证、分析、认定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开展事故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取证、查阅相关部门工作台帐资料等工作,经过认真分析和讨论,查明了 "3•18" 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分清了事故责任,并根据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下一步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场所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阳原县井儿沟乡八马坊村二道巷,共过火四户,均系村民自建房。起火时,马禄家共有1人居住,梁振林家共有2人居住,其余两户无人居住。
二、事故发生经过
3月18日8时许,阳原县井儿沟乡八马坊村村民马禄、王凯在马禄家院落内使用铡草机铡草,11时40分许,马禄发现玉米秸秆上方线路打火,引燃了院落内西南角堆放的玉米秸秆,随即进行扑救,因风大,火势发展迅猛,扑救未果。同时,八马坊村村民梁振林家起火,梁振林与妻子张秀萍也立即进行扑救。12时许,村会计王福发现梁振林家起火后,立即赶到村委会通过 "大喇叭" 呼叫村民去救火,后赶到现场并拨打了119电话报警。梁振林与妻子张秀萍在扑救火灾过程中,进入院落内从东向西数第二间南房(驴圈)内,后被消防指战员救出。经阳原县120急救中心确认,梁振林于2020年3月18日13时13分死亡;经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确认,张秀萍于2020年3月24日1时25分死亡。马禄、王凯在扑救火灾过程中受伤。
三、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
(一)直接原因
自张勇家正房西外墙北侧至马禄家驴圈的一段进户线发生电气故障,引燃下方堆放的玉米秸秆,在大风作用下形成飞火,落到梁振林家院落内堆放的玉米秸秆上,进而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 马禄家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部分线路未予以固定,长期摆动,在大风天气下发生电气故障,且电气线路下方堆放了大量玉米秸秆,导致电气线路起火后迅速蔓延。
- 村民院落内均露天堆放了大量玉米秸秆等可燃物,起火后因风大,迅速蔓延成灾、 "火烧连营" 。
3.报警不及时,11时40分许发生火灾,村民12时08分拨打119报警电话。
- 疏散逃生意识差,梁振林、张秀萍在发现起火后,没有第一时间逃生,火势蔓延成灾后被困,最终造成伤亡。
- 阳原县井儿沟乡、八马坊村消防安全 "网格化" 管理工作制度、 "小火亡人" 措施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很好落实,日常消防宣传不到位。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对井儿沟乡武装部部长张会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八马坊村党支部书记王存才予以诫勉谈话。
五、事故整改措施建议
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一)重点强化农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乡镇要认真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部署本地农村火灾防控工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群防群治力量,集中排查整治影响农村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要以 "三清" 为重点(即:清理建筑防火间距、柴草堆垛和易燃物品,清改电气线路,清通消防通道),对各村开展一次拉网式整治。要加强对农村地区老弱病残人员和留守儿童的消防安全管理,普遍开展一次摸底调查,针对重点人员制定专门的火灾防范措施和管理办法,确保消防安全。
(二)全面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农村地区消防安全基本需要,因地制宜推进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电气防火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要根据农村人口按比例配备推车式灭火器、手台机动泵等消防器材装备,强化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灭火救援和应急能力。要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和易地扶贫搬迁,改善住房居住功能、房屋耐火等级,从根本杜绝农村 "火烧连营" 现象。要依托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工程,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同时,安装漏电和短路保护装置,逐步对村民户内陈旧老化的电气线路进行改造,使之符合电气线路安装敷设规范。
(三)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各乡镇要结合辖区农村实际,把握农民群众关注的消防热点、难点,要明确1名村干部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在村内设立1块固定消防宣传栏。要加大典型火灾案例的警示教育力度,农村发生火灾要组织现场教育,各村委会要利用大喇叭、村广播,在春耕时节、大风天气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和火灾事故警示案例,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安全常识,切实增强农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落实火灾事故防控措施,建立管理长效机制。各乡镇要认真分析当前消防安全形势,全面推进综合整治,要借助脱贫攻坚和电气火灾防范治理行动积极探索常态化管理措施,逐步解决电气线路老化、敷设不规范等问题,着力破解农村院落内外柴草堆垛乱堆乱放、焚烧秸秆等普遍难题。要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对因消防责任不落实、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按照 "四不放过" 的原则,从严追究负责人、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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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685 | 2020_青岛市崂山区青岛广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8·2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青岛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青岛市崂山区青岛广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8·2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崂山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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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青岛广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8·2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崂山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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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1日4时38分许,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41号青岛广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用电线路短路引发火情,造成1名值守人员窒息死亡。
事故发生后,崂山区人民政府依据《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21号令)《山东省消防条例》,参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崂山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中韩街道办事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并聘请化工、电力专业专家参与对事故技术原因的认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询问、视频分析、检验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清了火灾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明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青岛广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广地包装)成立于2012年8月27日。
青岛广地包装经营范围:设计、生产、销售:铝制品、橡塑产品、模具,干燥剂分装、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二)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王某某
性别:男,民族:汉族。
(三)火灾区域基本情况
1.株洲路141号1号楼产权及租赁情况
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41号房地产权利人原为爱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时间为2012年8月28日。2015年1月2日,爱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广地包装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将崂山区株洲路141号1号楼出租给青岛广地包装,租赁时间15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2019年4月16日,青岛中海港置业有限公司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鲁02执恢168号之一〕取得崂山区株洲路141号1、2、3号楼全栋的不动产权利。2019年5月21日青岛中海港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鲁(2019)青岛市崂山区不动产权第0003562号〕。但根据2018年5月28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鲁02执异201号〕:青岛广地包装有权在租赁期内阻止向买受人移交占有的涉案房地产,1号楼由青岛广地包装占有使用。
2. 火灾区域情况
火灾区域为1号楼二层制水间与冷库之间的走廊区域,走廊周边主要是产品设计室、办公室、实验室等,其墙壁及吊顶均采用轻质双层不锈钢板材料搭建。(火灾区域平面图见附件3;事故现场图片见附件4)
3.火灾区域用电情况
2020年8月20日晚,1号楼二层使用30 KW发电机发电,通过塑料外壳式断路器接线后敷设至二层配电箱,与配电箱内原分线盒链接输出,用电线路敷设在吊顶上方的电缆桥架内,电缆桥架设有盖板,桥架内有三相铜芯电缆2根、其他用电线路约10余对,再由电缆桥架下方分线盒敷设到各车间,用电线路均已套管,无裸露电线。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通过调取青岛中海港置业有限公司视频监控录像显示,8月21日4时38分42秒(经与北京时间校对),透过1号楼二层财务室东南侧第一扇玻璃显示内部出现明火。
2020年8月21日5时9分许,依山伴城锦城居民王某星在家中闻有异味,并看到株洲路141号南楼(1号楼)有烟冒出,遂向青岛中海港置业有限公司门卫陈某某反映,两个人一起在1号楼东侧玻璃门处发现青岛广地包装门卫赵某某,跟赵某某说1号楼起火了。赵某某跑到1号楼北侧看到楼顶窗户有烟冒出,赵某某知道当晚是王某某值班,因没见到王某某,就回到3号楼值班室拿了手电筒,分别从1号楼东侧玻璃门、北侧楼梯上楼查看,没上到二楼感觉浓烟刺鼻,无法上楼,呼喊王某某没有回音。
5时17分许,赵某某给公司领导姚某某(负责企业生产管理工作)打电话说:公司1号楼三层冒大烟。姚某某让赵某某赶紧去找1号楼值班的王某某,赵某某回答说已经喊了,但楼上烟太大,上不去。姚某某就给工程部石某某打电话:赶紧联系王某某,赶紧到公司。
5时21分许,设备部工人刘某接到姚某某电话说:公司1号楼冒烟了,赶紧过去看看,王某某电话一直没人接听。刘某给王某某打电话也无人接听。在路上时姚某某又打电话给刘某说好像是着火了。刘某到公司后,赵某某说1号楼二层着火了。刘某拿着赵某某的手电筒上到二层楼道口,发现全是浓烟没法进入,就呼喊王某某,没有回音,上到三层平台发现三层没有着火,下楼到达玻璃门时碰到石某某。5时30分许,公司员工石某某、刘某、李某某等人先后到二层寻找王某某,因现场烟气较大,使用灭火器灭火未成功后撤出。5时41分许,石某某拨打119电话报警。
(二)应急处置情况
5时41分许,区消防救援大队接警,株洲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辆消防车12名消防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处置。6时27分许,石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6时40分,消防救援人员发现王某某位于二层产品设计室门口处,头朝向门,脚朝向窗,仰卧于地面。王某某被救出后,由120送齐鲁医院进行抢救,9时9分许医院宣告王某某死亡。
接到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崂山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中韩街道办事处等有关负责人员迅速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同时展开事故调查。崂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会同中韩街道办事处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提供的《毒物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认定:死者王某某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二)经济损失情况
火灾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30平方米。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相关单位正在组织评估,事故赔偿事宜事故单位和死者家属未达成协议,正在进一步协商中。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系1号楼二层制水间与冷库之间的走廊区域吊顶上方用电线路短路,引燃走廊区域吊顶上方电缆桥架内和引出的大部分用电线路绝缘胶皮、塑料套管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 防火分隔未发挥作用。火灾发生时制水间北侧双扇防火门向西北敞开,未能起到防火分隔作用。防火门上方设置水管穿越防火门上方墙壁孔洞,未进行防火封堵,用电线路在顶部的相对密闭空间起火后,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向走廊及楼梯间扩散,导致王某某一氧化碳中毒。
- 培训演练未有效开展。青岛广地包装未任命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提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安全培训及演练记录,未有效开展消防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演练,公司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不熟悉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员工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不强。
(三)事故性质认定
青岛广地包装上下班时间为:08:30至17:00。2020年8月20日17时至8月21日4时38分事发,1号楼只有王某某一人值守设备,并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综合分析,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火灾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青岛广地包装存在防火分隔未发挥作用、消防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演练未有效开展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火灾损失扩大,违反了《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理情况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防范此类事故的发生,针对本起事故反映出的问题,提出以下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青岛广地包装要深刻反思和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真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预案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二)青岛广地包装应加强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加大对消防设施设备、用电线路隐患的排查力度,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消防事故隐患。
(三)崂山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中韩街道办事处要吸取此次事故教训,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厉查处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用电线路敷设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
青岛市崂山区青岛广地包装材料有限 公司“8·2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0年12月25日
青岛广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8·2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doc
6916166
青岛市崂山区青岛广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8·2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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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686 | 2020_静安区永兴路928弄中海万锦城35号909室8·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静安区永兴路928弄中海万锦城35号909室“8•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8月7日23时23分许,静安区永兴路928弄中海万锦城35号909室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火灾造成4人死亡。火灾发生后,静安区委区府及时召开“8·7”永兴路928弄火灾事故处置紧急工作会议,主要参加会议并对事故处置工作提出要求。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地块、建筑基本情况。中海万锦城项目位于上海内环线以内,静安区上海火车站北广场东侧,属于静安区新一轮旧区改造项目,2010年竣工,2014年底销售,2015年5月交房。
(二)起火房屋基本情况。根据《房屋所有权证》显示,起火房屋地址为静安区永兴路928弄中海万锦城35号909室,建筑面积93.9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吴某某。
二、事发经过和灭火救援情况
(一)事发经过情况。8月7日沈某、徐某、周某某、王某某4人在永兴路928弄中海万锦城35号楼909室沈某家中2层小房间打麻将。19时45分许,王某某携带白色蓄电池进入沈某家中,并将其放在电视机柜上进行充电。期间,因蓄电池充电指示灯故障,王某某多次对充电器插头进行调整。
(二)单位应急处置情况。8月7日23时30分,35号楼9层05回路001点位,位于公共走道部位的烟感探头报警。
23时31分,当班保安观察到有火情后,立即汇报并组织微型消防站6名队员先期携带干粉灭火器到场并至9楼利用室内消火栓进行灭火,因无法破门,随即协助到场消防指战员疏散人员。
23时53分,2号喷淋泵启动。
(三)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王某某,徐某当场死亡,沈某,周某某送医后不治死亡。
三、火灾原因调查
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静安区永兴路928弄35号909室内一层客厅处,起火点为客厅东南侧电视机柜上,物证有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报告,起火原因为王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并扩大成灾。
四、火灾直接责任人的处理
王某某:经调查确认,王某某将电动自行车电池组带进909室内充电为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涉嫌失火罪,应追究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事人已在火灾中死亡)。
五、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情况
(一)吴某某:经调查确认,房主吴某某擅自拆除消防设施,未履行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最终导致火灾扩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吴某某处十日拘留。
(二)沈某:经调查确认,承租人沈某未及时制止王某某在室内对电动自行车电瓶进行充电,未履行房屋承租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最终导致火灾扩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沈某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当事人已在火灾中死亡)。
(三)上海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确认,上海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缺失、未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事发当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保持两人持证上岗、日常防火检查、巡查流于形式等行为,最终导致火灾扩大。上海凯玲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按标准维修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上述2家单位实施罚款2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六、工作措施
(一)区政府层面
高位部署推动,压实各方责任。区委区府高度重视,印发《静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关于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督导工作的通知》。区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别带队,在全区范围内重点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督导,要求各街道(镇)要坚决做到逐一清查、逐一过关,彻底消除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区主要领导多次就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专门批示,各分管领导多次带队开展专项检查。区政协通过微信线上会议形式,组织区府办、消防支队、房管局、各街镇主要领导以及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设备生产企业参加“电动自行车安全问题”网络微协商活动,协商群议电动自行车安全问题。区府督查室对整治工作进行跟踪督导,时时推进相关问题的解决。
(二)属地街道层面
- 入户统计,加强对电动车管理要素全覆盖排查。街道结合疫情防控和第七次人口普查入户登记工作,挨家挨户上门,通过签定安全充电《承诺书》、发放《告知书》的形式,对18个居民区74个小区居民的电动车数量、使用情况、充电需求等逐一采集。截至目前,入户签定《承诺书》近30000份,对居民小区13245辆正常使用的车辆完成信息采集,与“七人普”近期数据比对,车户比约2:5。在此基础上,将沿街商铺、外卖店面等电动车纳入统计范围,在小区进出口、沿街商铺等公共区域共发放/张贴《告知书》3000余份,已统计完成7548辆电动车的基本信息。并按照居民户、租户、商户进行分类梳理分析,逐户逐车建立管理档案;同时,重点摸清辖区房屋出租情况和外卖、快递人员的租住情况:共有出租房屋6735室,其中群租房97室,租客多是外来务工人员。快递、外卖等骑手806人(其中规模性租赁点居住有156人)。
- 疏堵结合,加强对电动车安全隐患全方位管控。探索建立电动车违法违规有奖举报机制。街道与区应急管理局反复沟通、多次论证,探索建立电动车违法违规有奖举报机制,目前已在18个居民区共张贴800余张举报公告,收到有效举报信息96条,全部完成核实整改。推进辖区公共充电设施设备管理规范化。一方面,加快推进社区公共充电设施设备加装改造。已制作完成“芷江西路街道电瓶车新增充电点位地图(第一期)”,让居民车辆有地方可充电,切实解决车辆停车难、充电难问题。近期,街道新装公共充电桩、充电柜1886个,小区物业自行加装1535个,辖区内公共充电设备达到5925个,车桩比约为3.4:1。通过错时使用等管理措施,基本能满足居民日常充电需求。另一方面,推进外卖、快递等电动车高频使用群体和行业统一车辆使用充电规范。外卖、快递小哥是电动车使用的高频群体,其中车辆超标、入户充电等安全隐患突出。鉴于在册快递、外卖骑手人员较多的现状,近期街道已约谈相关快递企业负责人,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整改,引导企业对目前普遍存在的由快递人员自行管理车辆的方式进行调整,转变为车辆由企业集中统一进行停放充电管理的模式,加强对快递员这一电动车高频使用群体的有序规范管理,确保使用安全。
(三)公安派出所层面
- 强化电瓶车销售源头管控。派出所召集辖区所有电动自行车及相关配件销售单位(现共11家有照单位)召开安全隐患大排查推进会,禁止售卖、组装、更换大功率电池等违法行为。同时,组织对电瓶车销售、维修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具有资质的单位均签订承诺书,对违规经营的单位进行处置,共立案处置4件,累计查获并销毁违规48V以上电瓶、充电器70余个。
- 强化重点场所违规电瓶整治。对辖区内非改居、规模性租赁、快递物流、棋牌室、网吧等充电集中场所开展全覆盖排摸。重点对京江路两侧商铺及二层楼规模性租赁、孔雀园区快递物流集中场所、协诚大厦、中兴路三楼规模性租赁、“双美”建设工地周边开展电瓶车充电安全整治,累计查获并销毁违规48V以上电瓶、充电器54个。
8月以来,芷江西路派出所共开具消防监督意见书700余份,行政拘留消防安全违法责任人4人,罚款3万余元。
(四)消防支队层面
专项整治开展以来,支队进行各类电动自行车检查10395次,发现违规“三合一”场所21家,清退违规住宿人员103人。其中,针对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开展检查1463家次,拆除非法搭建场所25处;针对外卖、快递、闪送网点开展检查1365家次,约谈企业20家;针对居民小区开展检查7567家次,查处占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隐患479起,查处电气线路铺设不规范、违规充电等隐患196处。支队针对全区电动自行车存放现状,开展常态化错时检查,深入住宅小区、居民楼院夜查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夜查行动10余次,排查社区小区509个,督促清理违规停放充电行为1.2万处,查改火灾隐患246处,检查电动自行车经营者874户次、约谈32家物业企业负责人。
- 明晰职能分工,健全管理体系。支队第一时间成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小组,在全区组织召开《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专门方案。将电动自行车火灾整治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督促居(村)委、物业管理公司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责任包干、分块划片,多措并举,实现检查全覆盖。一是街道各居委联合物业对小区所有存量及新增电动自行车开展登记造册,并对新更换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开展全面普查;二是对通知发出20天内不予主动认领的僵尸车进行全面清理;三是重点单位对有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地点确保24小时岗位看护。
- 多头治理隐患、强化执法监督。支队防火条线联合各街道、派出所等部门通过“日查+夜查”、“联合查+自查”的无缝隙监管制度,做到不留空挡,不留死角,不出漏洞的对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开展专项整治,重点规范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飞线充电、入户充电、超负荷充电等安全隐患开展全面排查。
- 统一性能标准,严格源头设防。实行清单化管理,通过网格排查、上门检查等方式对全区121家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完成登记造册,与每家经营户签订《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对检查中存在相关进货单不能提供的,市场监管责令销售方限期补齐,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采用处罚及关停等措施,确保场所绝对安全。通过函告市场监管等部门落实电动自行车源头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全区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企业的安全资质管理、产品质量检测、车辆注册登记等工作的监管。
- 有效疏堵结合,注重常态管理。进一步明确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系公共资源,并非个人及小区业主专属,确保最大限度发挥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效能,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同时,加大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点建设,积极对接市消防总队,争取将本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升级改造项目列入明年市级消防实事工程,从根本上解决电动自行车安全相关隐患。在近期全区新建成的充电车棚做到了四个确保:一是确保车棚内应设置数量充足的集中充电专用设备;二是确保车棚电气配备故障断电、过载保护、漏电保护和故障报警等功能,三是确保车棚应设置烟感报警、声光报警、喷淋、灭火器等设施、器材;四是确保车棚监视全覆盖。
- 多种宣传手段,全面提升意识。以区政府名义在全区发布张贴《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邀请上海广播电视台星尚频道节目主持人麻伊琳专门录制《电动车消防安全》宣传片,支队先后制作6部电动车火灾警示片,在全区21块户外大屏高频次播放,在全区9.5万部住宅小区楼宇电梯,张贴电动自行车消防宣传海报10万余份。同时,结合“119”消防宣传月系列活动,发动社区消防宣传大使、微型消防站队员、“快递哥”消防公益使者,进楼入户宣传电动自行车火灾预防场所,营造浓厚氛围。
七、下一步工作方向
(一)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强化对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及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管理,打击销售无证或伪造证书等来源不明的违法产品;大力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问题,严格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擅自改装原厂配件、外设蓄电池托架、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将回收车辆配件以旧重新再次出售等行为。对查处的销售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不断规范市场秩序。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的使用管理。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鼓励住宅小区同步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充分发动街道镇、居委会、小区管理单位等基层力量加强防火检查巡查,重点整治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突出问题,督促外卖快递企业站点设置集中充电场所,配置具有短路保护、自动报警等功能的安全充电装置。对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阻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依法清理搬离。
(三)完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任务,加强沟通协调,落实监管责任,严格管控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等关键环节。加强快递外卖企业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加强全链条监管,实施协同监管,形成工作合力。
(四)纳入智慧消防管理。消防物联网平台探索开展与居民社区安保视频联通方案,充分发挥物联信息优势,利用大数据AI处理手段,对电瓶车棚充电桩漏电、线温监测进行防控,利用视频监控加火焰监测技术对电瓶车棚发生火警事件进行预警,并将预警事件以短信、公众号、语音电话等形式通知到街道网格办处理,真正建立从支队到社区的电动自行车联勤防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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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687 | 2020_高新区成都精济药业4·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成都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高新区成都精济药业有限公司“2020•4•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点击:4167
时间 2022-01-07 08:04:09
2020年4月6日2时25分许,成都市高新区天府生命科技园B5栋701室的成都精济药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700余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90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函〔2011〕112号)相关规定,成立了以市应急局局长为组长,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参加的高新区成都精济药业有限公司“2020·4·6”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工作邀请市纪委监委机关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天府生命科技园概况。天府生命科技园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于2010年投入使用,占地7423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21635平方米,园区内共有建筑12栋,分别为A1号楼、A2号楼、B1号楼、B2号楼、B3号楼、B4号楼、B5号楼、B6号楼、B7号楼、C1号楼、管理中心、食堂。其中A1、A2号楼为普通办公,B1-7、C1号楼为科研办公。园区内共有企业176家,其中危化品使用企业91家,分布在B1-7、C1号楼。园区管理单位为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成都高投生物医药园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生物园区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为成都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都物业公司)。
园区内建筑主要有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应急疏散及照明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广播系统等消防设施,以及灭火器、水带水枪、防毒面罩、破拆工具等灭火救援器材。园区分标段设有3个消防控制室,分别位于A1号楼一层(总控)、B4号楼一层、B6号楼一层,消防水泵房位于A1号楼负一层。事故发生时,园区内消防设施设备齐备、运行良好。
(二)起火建筑概况。发生火灾的建筑为园区B5号楼,朝向为东南-西北,东南侧毗邻B7号楼,西北侧毗邻B3号楼,西南侧毗邻B4号楼,东北侧毗邻中国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桥路大修段成都综合车间,该楼建筑面积为14051平方米,建筑高度为41.7米,长58米,宽28.6米,地上10层,一层为架空层层高3.9米,二层至十层层高4.2米。
B5号楼共有8家企业:一单元二层201室为成都瑞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三层301室为成都圣元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租赁),四层401室为成都海博为药业有限公司(租赁),五层501室为成都上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爱齿特教育咨询(成都)有限公司(购买),六层601室为四川万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七层701室为成都精济药业有限公司(租赁),八层801室为四川中环康源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九层901室和十层1001为空置;二单元二层202室至十层1002室均为四川百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
(三)起火公司概况。起火公司为B5号楼七层701室成都精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济药业公司),建筑面积714.74平方米,公司内设实验区、库房区、办公区。其中,实验区设3个实验室,实验室内布置大型PP材质通风橱,通风橱内设10个50升的反应釜及部分实验设备,日产少量的丝氨酸上BOC保护体和哌啶-2-甲酸上BOC等药品中间体。库房区设5个库房,存放甲醇、乙醇、乙酸乙酯、二氯甲烷等危化品溶剂、危化品废料以及成品。经查,2015年8月26日,精济药业公司工程消防设计通过消防部门网上备案,8月28日,经园区管理公司和物业单位同意实施装修,11月24日,完成装修,消防设施并网运行。2020年3月30日,企业新购入易燃易爆化学试剂3500余千克,4月3日企业向园区上报库存危险废液1400余千克、固废350千克。
(四)相关企业之间关系
1.产权单位与物业管理之间关系。2019年10月23日,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甲方)、银都物业公司(乙方)、高投生物园区管理公司 (丙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甲方全权委托丙方作为天府生命科技园的资产管理方,约定由银都物业负责公共部位的日常维护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公共设施设备和甲供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管理,园区危化品管理、环境管理,消防防范及现场应急处置等。
2.产权单位与精济药业公司之间关系。2015年8月,精济药业公司租赁了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天府生命科技园B5栋701室,作为公司办公及科研用房。2019年续签房屋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为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甲方)、精济药业公司(乙方)、高投生物园区管理公司(丙方)共同签订的三方协议,协议明确三方的安全责任及义务,甲、丙方负责乙方租赁区域内安全、消防、环保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工作,对乙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对乙方每两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告知乙方限期整改,并列出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及检查重点清单;乙方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未履行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全责。
(五)相关单位(部门)履职情况
- 精济药业公司。2019年12月27日,高投生物园区管理公司和银都物业检查时指出精济药业公司实验区电器设施不防爆的安全隐患,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针对园区管理公司和物业提出的整改要求,精济药业公司计划春节后对生产场所进行重新装修,受疫情影响装修事宜推迟,清明节前进行了装修设计,拟于清明节后实施。2020年3月上旬和4月初,精济药业公司实验室多次发生电器设备短路,出现打火跳闸现象。针对实验室经常出现打火跳闸问题,精济药业公司安排实验员进行白天值守,但未对跳闸隐患进行细致排查,更换电气设施。平时下班后,也未作分区断电处理,设施设备一直处于通电状态。
2.银都物业公司于2010年开始承担天府生命科技园物业管理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外来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11月9日,组织开展天府生命科技园全员消防演习,2020年1月6日对园区消防电路进行检测并出具年检报告。每月对园区内企业开展安全大检查,对有消防安全隐患的企业开具书面整改通知书,监督其落实整改。协同辖区派出所、园区危化品监管单位对涉及危化品的企业开展日常检查,对进出园区的危化品和危险废物进行登记,但未明确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日最大存放量。疫情期间对外来人员进行了管控,规定外来人员持证进出,不能在办公室留宿。火灾事故发生后,未按安全综合应急预案规定第一时间报警,消防控制室单人值班,且值班人员无证上岗。
3.高投生物园区管理公司,是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任命了3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设施设备管理制度、隐患治理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管理体系,但未明确每家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日最大存放量。每年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园区企业进行巡查,每两个月、重大节假日组织专家对园区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督促企业限期整改。2019年4月15日,组织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巡查发现精济药业公司存在“涉及使用有机溶剂但电气不防爆”,11月4日复查时该隐患尚未完成整改。2019年12月27日检查时,再次指出精济药业公司实验区电器设施不防爆的安全隐患,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4.高新区生物医药发展局对产业规划负有指导职责,虽对园区内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开展了指导、监管,但未按清单制要求督促高投生物园区管理公司制定完善相应管理制度。
二、事故经过、救援情况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现经过。2020年4月6日凌晨2时29分,天府生命科技园B6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黎某儒接到报警主机信号,显示编号078010点型感烟报警,地址为B5号楼7楼,遂通知值班副班长孙某明到现场查看。孙某明于2时45分到达B5号楼7楼,发现刺鼻浓烟,无明火,遂通知值班班长叶某贵,秩序部王某、何某珍,工程部刘某国上楼处置。叶某贵、王某、何某珍于2时55分到达现场,刘某国随后到达。由于浓烟刺鼻,现场人员未进入处置。随后孙某明下楼查看,发现7楼窗户内已有火星,遂通知叶某贵报警。叶某贵于凌晨3时06分拨打119报警。
(二)应急救援情况。火灾发生后,市应急局、成都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等相关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抢险救援、维护稳定和善后工作。3时06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接警后,立即调派衣冠庙消防救援站、花牌坊消防救援站、天府三街消防救援站8个消防救援站、19台消防车、90名指战员前往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3时25分,首批力量到达现场。经全力扑救,火势于凌晨5时30分基本控制,7时30分明火扑灭。现场指挥部下令3个内攻小组对火场进行清理和排烟,随后发现火场内有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高投生物园区管理公司立即关闭园区雨、污水出口,防止消防下水外泄。经检测,事故未造成环境污染。
(三)善后处置情况。死者程某武,系精济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兰文文丈夫程某勇的父亲。据公安部门调查,事发当日从重庆老家返回成都,因钥匙被反锁在出租房内,遂在企业内留宿。尸体解剖见气管、支气管及食道、胃壁有大量黑色炭末粘附,心血检验显示血中碳氧血红蛋白浓度为61%,超过致死浓度(50%),确认死因为烧死。死者遗体由其亲属自行处理。
三、火灾技术调查情况
(一)起火时间认定。根据证人证言、报警记录及火灾发生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0年4月6日2时25分许。
(二)起火部位认定。根据现场勘验、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等,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精济药业公司第三实验室距西北窗户2米,距东北墙2.91米的反应釜处。
(三)现场勘验情况
1.B5号楼内部东北侧部分七、八、九、十层均有烟熏痕迹,且自七层向十层逐渐减轻;七、八层有过火痕迹,八层内部中间部分局部烧损,七层全部烧损。西南侧各层均无过火及烟熏痕迹。七层701室精济药业烧损严重。
2.701室内以起火场所北侧立柱为起点,编号A1,由北向东第二根柱为B1、第三根柱为C1、第四根柱为D1;由北向西依次为第三根柱标注为A2、第四根柱标注为A3、第五根柱标注为A4。该场所中间部分剩余大量铁质双层隔断残骸及圆柱形容器,立柱B2、B3、C2、C3之间部分楼板烧穿,形成孔洞,孔洞下方废墟上有大量圆柱形液体容器,内部盛有少量液体。以该场所立柱A2、B2之间墙壁为分界线,东北侧楼梯、卫生间等房间无过火痕迹,仅有烟熏痕迹,墙壁东南侧由西北至东南烧损痕迹逐渐减轻。
3.701室内立柱A2、B2之间墙壁抹灰层及部分砖墙严重脱落,呈现上重下轻趋势。立柱A2、A3之间窗户玻璃完全烧毁,铝合金窗框烧损痕迹由中间向两侧逐渐减轻。立柱A3、B3连线向东北侧长方形金属架(长5米,宽1.13米)严重变形,变形程度西南侧重于东北侧,其下部塑料容器北面烧损程度由北向南方向逐渐减轻。
4.701室内距离立柱A2、B2之间墙壁向西南方向3米的现场残留金属架由西北(靠窗方向)向东南依次编号为1号、2号、3号、4号、5号。1号金属架金属外壳变形膨出,金属外壳烧损变形和变色程度从1号金属架至5号金属架逐渐减轻。各金属架内部玻璃器皿烧损从1号金属架向5号金属架逐渐减轻,1号金属架内部玻璃器皿处于熔融状态,5号金属架内部玻璃器皿局部炸裂。1号金属架底部长条形金属支撑架垮塌,2号至5号金属架底部金属支撑架未垮塌。各金属架内部自上而下为瓦砾、金属棒、玻璃器皿残渣、环形金属圈、熔融物等物质。1号、2号、3号金属架之间各有一铁质容器,其外部包裹物烧损程度北侧重,南侧轻。现场对金属架下方地面表层松动瓦砾、残渣进行清理后,发现底层凝结在一起的熔融物,熔融物堆积厚度西南侧高于东北侧,熔融物碳化程度以1号金属架为中心向四周逐渐减轻。1号金属架西南侧发现大量内含沙子的未完全燃烧塑料物质,其表层烧损程度北侧重于南侧。熔融物边缘靠近立柱A3、B3连线向东北侧,在2号、3号、4号金属架东北侧有由南向北方向塌落的柱形残骸。
四、事故原因、性质及等级
(一)事故直接原因。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技术调查报告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精济药业公司第三实验室反应釜设备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致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精济药业公司。企业隐患处置不及时,未对屡次出现跳闸的电器设备及时进行处理,设备日常使用后,未对场所及设备进行断闸、断电,致使设备一直处于通电状态,后因设备电路故障引发火灾。企业内部火灾负荷大,储存甲、乙类化学试剂和危险废物较多,装修材料不阻燃且堆放纸盒、文件等易燃物较多,导致火灾蔓延快,燃烧时间长,扑救难度大。
2.银都物业公司。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疫情期间对园区内企业人员临时留宿问题清理不到位。应急救援处置不及时,自物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自动报警信号,至物业现场巡查人员拨打119报警,期间耗时37分钟,延误初期火灾扑救时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每班仅1人,事发当天值班人员无特种作业资格证。
3.高投生物园区管理公司。规章制度有缺陷,未明确园区内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日最大存放量,企业大量购进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和存放危险废物增加了建筑物火灾负荷,增大了火灾扑救难度和事故损失。
4.高新区生物产业发展局对园区产业发展指导不力,未督促园区管理单位制定完善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限制科研楼内危险化学品储量。
(三)事故性质及等级。经调查认定,高新区成都精济药业有限公司“2020·4·6”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兰文文,精济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电气线路维护不到位,用电管理不规范。对屡次出现的设备电线跳闸问题未进行及时处理,没有及时更换或维修。企业内部储存甲、乙类化学试剂和危险废物较多,装修材料不阻燃且堆放纸盒、文件等易燃物较多,导致火灾蔓延快,燃烧时间长,扑救难度大,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是否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2.万良勇,银都物业公司项目经理。疫情期间外来人员管理不到位,贯彻落实园区不准企业人员留宿规定不到位;应急处置不及时、特种作业无证上岗,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
3.高投生物园区管理公司有关负责人、高新区生物产业发展局有关人员,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相应处理。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精济药业公司。电气线路维护不到位,用电管理不规范。对屡次出现的设备电线跳闸问题未进行及时处理,没有及时更换或维修,设备日常使用后,未对场所及设备进行断闸断电,致使设备一直处于通电状态。企业内部储存甲、乙类化学试剂和危险废物较多,装修材料不阻燃且堆放纸盒、文件等易燃物较多,导致火灾蔓延快,燃烧时间长,扑救难度大,违法《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3.6 条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
2.银都物业公司。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疫情期间对园区内企业人员临时留宿问题清理不到位。应急救援处置不及时,自物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信号,至物业现场巡查人员拨打119报警,期间耗时37分钟,延误初期火灾扑救时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每班仅1人,事发当天值班人员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处以罚款。
3.高投生物园区管理公司。规章制度有缺陷,未明确园区内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日最大存放量,企业大量购进甲、乙类危险化学品试剂和存放危险废物增加了建筑物火灾负荷,增大了火灾扑救难度和事故损失,建议责成其向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书面检查。
4.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下属公司督促检查不够,建议责成其向高新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5.高新区生物产业发展局行业监管不力,建议责成其向高新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精济药业公司要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意识,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施必须防爆,装修材料要阻燃。规范用电管理,分区设置断电设施,高风险作业区分区断电管理。强化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严格控制企业内部甲、乙类危险化学品试剂存放量,减少火灾载荷。
(二)银都物业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消防管理规定,足额配备应急值守人员,强化值守人员教育培训,不断提升消防“四个能力”。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从实战出发,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不断修改完善处置预案并做到全员熟悉预案,正确执行预案。强化外来人员管理,及时清理外来人员出入证回收情况,防止外来人员滞留过夜。
(三)高投生物园管理公司要针对园区医药化工企业多、危险化学品使用种类多,危险性大的特点,采取切实有效手段管控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一是制定完善危险化学管理制度,严控楼内危险化学品使用量;二是清理园区内量产或中试企业,减少中试、扩试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风险;三是整合园区内多个单一消防控制室,建立统一可控的消防控制系统。强化科技兴安,推行智能用电和危险化学品在线监测,用科技手段消除安全隐患。四是探索建立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管理体系,实施统一配送、保管;五是强化隐患整治闭环管理,督促园区内企业及时整改隐患,对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及时抄告有关执法部门处理;六是强化警示宣传,采用以案说法、火灾警示等方法,用真实惨痛的案例教育警醒园区企业切实提高安全意识,不断提升园区本质安全。
(四)高新区生物产业发展局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主动担当作为,协同应急管理、生态环保等部门制定适合园区发展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危废处置相关政策,推动量产企业搬迁。支持和鼓励园区管理公司创新管理手段,提升管理水平,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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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688 | 2020_高要区4·2_4·2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用火不慎;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2020年4月2日20时35分,高要区白诸镇肇庆市新荣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六号仓库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2130平方米,经济损失约300万元,火灾事故无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长马兴瑞,副省长张虎,省应急管理厅厅长王中丙,市委书记范中杰,市长吕玉印,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李奔,副市长唐小兵等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统筹各方力量,全力扑救,积极妥善处置,加紧处理,严格雨污分流,加强监测,切实防止对饮用水源污染,确保附近江河环境安全,同时要排查危险废物及危化品相关单位应急水池建设情况,研究完善相关措施,尽量避免消防废水的次生污染,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周德全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鲁修禄厅长调度应急处置情况。省应急厅视频连线现场指导有关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经肇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提级成立了由肇庆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和高要区人民政府派人组成的高要区“4•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同时邀请市检察院和市纪委监察委派人参加。根据调查需要,组织了广东省消防科学技术重点实验室的高分子化学与物理专家、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环境监测高级工程师、化工工艺高级工程师兼安全评价师等共计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阅资料、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技术鉴定、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4月2日20时40分,肇庆市新荣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火法车间工人熊文虎在烘干炉工作时,发现与火法车间相邻的六号仓库有火光和浓烟,然后跑去观察,发现距离火法车间约100米处的六号仓库大门前发生火情,且伴有浓烟和刺鼻味道。熊文虎立即打电话通知公司生产部经理黎文勇等人后,返回原工作位置拿灭火器想进行初期扑救,但由于当时火势较大无法靠近而撤回安全位置。黎文勇随后将公司发生火灾的情况通知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杨桂海;之后陆续有该公司人员发现火情,并报警或通知公司相关人员。当晚20时54分,肇庆市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出消防救援力量赶赴现场进行扑救。肇庆市高要、四会、端州、鼎湖、高新、特勤、德庆、广宁等8支消防中队和佛山市消防救援支队累计派出消防作业车辆48台(套)、消防指战员209名参与救火,4月3日凌晨5时30分,明火基本扑灭。
(二)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肇庆市新荣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荣昌公司”)持有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686393768G;住所:肇庆市高要区白诸廖甘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桂海;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仟贰佰万元;成立日期:2009年04月02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收集、贮存、处理:废旧物资、危险废物;批发、零售:环保设备、基础油、有色金属、贵金属、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危险废物运输;生产、销售:甲醇(1002)、乙醇(2568)、2-丙醇(111)、甲苯(1014)、乙酸正丁酯(2657)、乙酸乙酯(2651)、四氢呋喃(2071)、石脑油(1964)、丙醇(137);环保技术的开发、推广、应用及咨询服务。 新荣昌公司主要业务为危险废物收集、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综合循环利用,属于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持有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441204180205,核准经营方式:收集、贮存、处置(焚烧)危险废物;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该公司取得市场监管、环保、住建、自然资源、应急、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共计54项。 新荣昌公司厂区占地总面积约24.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1.5万平方米,建筑基底面积约7万平方米,建有1栋办公综合楼、3栋宿舍楼,10个危险废物处理厂房和10个危险废物暂存仓库,员工500余人。 新荣昌公司现阶段的建设项目共分四期。一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09年12月23日取得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批复,2011年12月21日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二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4年5月30日取得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批复,2016年1月25日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危险废物焚烧无害化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6年9月12日取得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批复,2018年12月12日企业对废气、废水、噪声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于2019年2月1日通过省生态环境厅竣工验收;三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7年2月13日取得原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批复(见肇环函〔2017〕19号),2017年11月9日企业对废气、废水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噪声、固体废物环境保护于2018年2月24日通过原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竣工验收;四期项目目前已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9年,新荣昌公司在原线路板处置厂房进行升级改造,线路板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9年10月18日通过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批复,目前正在技改中。新荣昌危险废物焚烧无害化处置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9年12月31日通过省环境厅批复,废弃包装物及容器综合利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0年1月13日经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批复。
(三)起火建筑审批及建设情况
起火仓库为临时建筑,单层钢架结构,建筑面积约1.6万平方米,新荣昌公司于2009年将该建筑所在区域设计规划为六号车间,于2015年6月19日经高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15-033〔新桥〕),使用期限为2015年6月19日至2017年6月18日;起火建筑没有立项、环评审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手续,属于预留发展用地,新荣昌公司于2015年开始将该建筑作为仓库存放物品,员工习惯将该建筑称为“六号仓库、七号仓库”(本报告统称“六号仓库”)。
(四)过火区域有关情况
新荣昌公司主要建筑航拍见图1。
图1 新荣昌公司航拍图 过火区域为六号仓库和3号焚烧车间暂存仓库,过火区域示意图见图2。 图2起火点与过火区域示意图 事故发生前,六号仓库主要存放有固废、危废约5500吨。其中废弃包装物如含油抹布、活性炭、过滤芯、棉芯、擦拭纸、废墨盒、碳粉、废塑料瓶等约1800吨,喷涂废液、染料、涂料、涂料废物、油漆渣、菲林渣、树脂约800吨,木卡板、胶卡板约400吨,建筑废料、废旧设备、空桶、铁桶等杂物约500吨,污泥(含铜、镍、铬、硫、铁、锌、银、钯、金、酸碱等)约2000吨,见图3。 图3 事故发生前六号仓库视频截图 六号仓库物品堆放示意图见图4。 图4六号仓库物品堆放示意图 焚烧车间暂存仓库位于六号仓库南面,建筑面积共960平方米,分6个小仓库,其中3号暂存仓库存放了废弃包装物、活性炭、染涂料废物、感光材料废物等共计约80吨;事故发生时,3号暂存仓库过火面积约130平方米,见图5。 图5 3号焚烧车间暂存仓库现场概貌
(五)现场勘验情况
1.环境勘验。
新荣昌公司厂区东面是大坑山、南面是力坚建材有限公司、西面是石兄弟石材材料厂;六号仓库东面为厂区车道,南面为厂区车道,西面为山体,六号仓库为单层钢架结构,由北至南过火至焚烧车间配套3#仓库,由西至东共分别摆放了重金属污泥、废包装物、废树脂(液态桶装)、空桶胶卡板等其它物品。
六号仓库北侧 六号仓库西侧
六号仓库南侧 六号仓库东侧
图6 六号仓库周边环境及外墙受损情况
2.初步勘验。
六号仓库建筑整体情况:布置有北门、东门、南门,建筑东侧外墙无烟熏过火痕迹,结构完好,建筑西侧外墙部份铁皮烧落,建筑南侧外墙部份铁皮烧落,建筑北侧外墙部份铁皮烧落,位于北侧中部位置顶棚燃烧至坍塌,整体痕迹呈中间重两边轻。 3号焚烧车间暂存仓库整体情况:仓库北侧货物过火,墙壁四周烟熏,顶棚烧落,整体痕迹呈北重南轻。
3.细项勘验。
六号仓库由西至东依次存放:重金属污泥、废包装物、废树脂(液态桶装)、空桶胶卡板等物品。西侧污泥堆放区域表面未过火,上部铁棚烧落;废包装物堆放区域整体过火,上部铁棚烧毁至坍塌,燃烧痕迹呈西轻东重;废树脂(液态桶装)堆放区区域整体过火,上部铁棚烧毁至坍塌,燃烧痕迹呈西重东轻;空桶胶卡板堆放区域整体过火,上部铁棚烧毁至坍塌,燃烧痕迹呈西重东轻。 六号仓库北侧入口 六号仓库东侧入口
六号仓库东侧区域 六号仓库南侧区域
图7 六号仓库内部烧损情况
4.电气线路专项勘验。
经现场勘察,六号仓库配电柜位于北侧入口处小房间,供电线路从配电柜引出后沿地底(水泥地管槽埋地约0.5米深)由北向南敷设至仓库南侧中部。 01电气线路走向(北侧入口小房间) 02电气线路由北向南(埋地0.5米)
03配电箱位置 04(配电箱位置)及照明位于上部
图8 六号仓库电气线路走向
(六)检验鉴定情况
经燃烧抽样测试,六号仓库内存放的含油墨废物(添利)、油墨抹布(圣华)、废抹布手套(凯磊)、SEW传动含油废物等物品具有燃烧、助燃等性质。
图9 六号仓库存放的废包装物现场燃烧测试情况 根据六号仓库危险废物分布情况,提取多份活性炭样本、废胶、废有机溶剂等分别送往广州市合成材料研究院和广州市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经检测,活性炭样本不属于自热物质;废胶样本主要成份为环氧树脂,挥发物中检出二甲苯、环己酮等挥发性有机物成份;废有机溶剂闭杯闪点为-14℃,判定为易燃性危险废物。
(七)企业对回收废物接收及处置流程
01:合同签订 业务人员联系客户,对客户物料进行取样,并初步查看客户现场废物贮存状况,将样品提供给技术部化验后核定成本,业务员与客户洽谈好废物处理价格及合同条款后,由市场部向公司申请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等待客户收运通知。
02:收运前准备 客户准备好物料后通知业务收运需求和预计时间,市场部将客户收运需求信息向收运中心、仓库、生产部门发送废物接收通知单,经相关部门同意后由收运中心制定车辆出车计划。
03:车辆安排 收运中心根据废物接收通知,安排车辆及预计运输时间,运输时间确定后业务人员再通知客户。
04:现场收运 运输人员依据废物接收通知单到客户现场完成废物装车运输,废物完成装车后运送到公司。
05:仓库出入库 仓库根据废物接收通知单,核对货物后完成过磅并按照物料种类安排入库及出库。
06:生产处理 生产车间对物料完成生产处置。
07:产废处理 生产车间产生的废物进行内部或委外处置。
(八)事故发生单位周边消防水源情况
新荣昌公司水源情况:厂区内设有2个消防水池(南面水池距离着火仓库约430米,储水量约1500立方米,远程供水车无法停靠取水;北面水池距离着火仓库120米,储水量约300立方米)。南面临近的力坚建材有限公司有1个鱼塘(储水量约600立方,距离着火仓库约510米),离厂区外1.7公里处有1个鱼塘(储水量约3500立方),距2.5公里处有1个鱼塘(储水量约3000立方)。
(九)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
根据肇庆市高要区气象部门提供资料,火灾发生当天4月2日晚天气为雨,相对湿度100%,气温18~22℃。
(十)视频监控相关信息
7号摄像头位于六号仓库东门外侧,正对仓库北侧中部废弃包装物堆放区,监控视频显示2020年4月2日20时35分45秒,北侧中部废弃包装物堆放区首先出现火光,随后火势逐渐增大。经现场查看该摄像头出现火光的时间位置与当天白天视频比对,发现火光位置为六号仓库北侧中部废弃包装物堆放区。当班工人熊文虎在烘干炉工作时,发现与火法车间相邻的六号仓库有火光和浓烟,然后跑去观察,发现距离火法车间约100米处的六号仓库大门前发生火情。第一目击者发现火灾区域与监控视频拍摄到区域大致吻合。经过仓库负责人曹建华确认,起火区域位于六号仓库中部废包装物区。 图10 监控视频拍摄到的起火区域(白天画面)
图11 监控视频拍摄到的起火区域(上部亮光处为首次起火区域)
图12 仓库负责人曹建华确认监控视频上拍摄到的起火区域 图13 起火区域周边废包装物区堆放物品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现场应急处置基本情况
2020年4月2日20时40分,公司员工熊文虎发现六号仓库起火后立即通过电话向公司应急小组报告起火情况,公司应急小组成员向应急总指挥杨桂海和应急副总指挥庄华鑫报告起火情况。公司应急副总指挥庄华鑫接到报告后,通过电话向白诸镇政府报告火灾情况,通知公司各应急小组及有关成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公司应急预案二级响应。公司应急小组成员黎文勇组织20人应急救援队到达现场用干粉灭火器和消防水带接消防泵进行灭火,同时现场建立警戒区。 20时51分,由于火苗蔓延,初期灭火成效不大,火势没法得到有效的控制,公司应急小组成员周良立即拨打119火警请求支援,转移周围易燃物品,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建立警戒区。 20时54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高要区白诸镇新荣昌公司一危废品仓库发生火灾。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调集辖区高要大队下属的南岸消防救援站和白诸、白土、新桥、蚬岗、金渡5个专职队共9辆消防车39名指战员前往处置。 21时03分,高要白诸专职消防队到达现场,在公司厂房北侧利用室外消火栓供水,出2支水枪阻止火势往东侧烘干车间蔓延。 21时20分,公司应急副总指挥庄华鑫到达现场进行总指挥,将公司应急预案响应从二级提升至一级,公司所有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厂区周边建立警戒区。 21时25分,高要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作战力量到达现场,到场时主着火仓库火势燃烧猛烈,着火区域局部不时伴有桶装物质爆炸。高要区消防救援大队向支队指挥中心请求增援并第一时间展开灭火处置。同时协调厂方断电,组织厂方相关人员共同疏散员工到安全区域,启用备用电源维持公司废气处理系统运作以防止有毒废气直接排放到空气中污染环境,通知派出所疏散着火仓库1公里以内的居民。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根据现场情况增派特勤、端州城东、睦岗、鼎湖桂城、四会东城、高新沙沥、广宁南街、德庆德城等8个消防站、18辆消防车、1辆远程供水车、共113名指战员前往增援。 22时28分,市消防支队向省消防总队上报信息快报,省消防总队指挥中心同步通过4G图传了解火场情况,并调派佛山消防支队20辆消防车、3套远程供水车组、106名指战员增援。 22时48分,市应急管理局接高要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该事故的情况报告,陈德培局长立即率领局分管领导以及相关科室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指挥救援工作。 23时50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会同高要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处置并组织安排监测站开展采样工作,对是否存在污染外排进行监测。要求事故企业厂用沙包将白诸河外排渠堵截,关闭白诸河廖甘水闸;要求事故企业投入四台水泵将流至厂外排渠的消防废水抽回至应急水池和初期雨水池;要求事故企业在厂外排渠投加石灰进行应急处理。 4月3日1时00分,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周边敏感点进行环境空气监测,每2小时瞬时监测一次。高要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对白诸河、新兴江共五个监测点进行采样,每2小时瞬时监测一次。 2时10分,省消防总队指挥中心李汕主任、特种灾害处朱国营处长率总队全勤指挥部到场。组织总队灭火救援专家和厂方技术人员再次侦察,了解现场力量和战斗部署情况,指导开展灭火工作。 2时50分,佛山消防支队增援队伍到达现场。省消防总队指挥部根据现场力量和水源情况,采取分片包干、分割围歼等战术,调整作战部署,将火场主要划分为南北两个作战区域,南面由肇庆消防支队负责灭火,北面由增援的佛山消防支队负责灭火。 5时30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明火扑灭。 10时00分,高要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对白诸河、新兴江、西江共设置八个监测点进行采样,每2小时瞬时监测一次。 10时30分,火灾全部扑灭。 4月3日至4月4日16时事故周边居民区9个敏感点环境空气中TVOC均达标,自4月4日16时起,暂停环境空气中TVOC监测。 水质方面,4月3日3时至14时期间,白诸水及新兴江部分监测点位pH值、铜等指标有所超标;4月3日16时起,白诸水、新兴江pH值、六价铬、铜稳定达标。西江从4月3日监测以来pH值、六价铬、铜、镍等指标均稳定达到Ⅱ类标准及饮用水特定项目标准。 4月8日,新荣昌公司火灾后受影响的重金属污泥全部应急转移到肇庆市飞南金属有限公司。 4月11日,废抹布残渣全部转移至光大广环投环保能源(肇庆)有限公司进行应急处置,其余的废树脂、染料等危险废物则全部安全转置新荣昌公司两个空置的危废仓库贮存。 4月11日9时,鉴于白诸河、新兴江及西江各断面稳定达标,污染隐患已消除,市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环境应急响应。
(二)政府部署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应急厅、省环境厅、肇庆市委、市政府和高要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委书记范中杰作出批示,要求统筹各方力量,全力扑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副市长唐小兵作出批示,要求高要区政府高度重视,采取封堵措施,防止消防废水外流,落实应急预案工作,按照预案成立应急处置组。省环境厅周德全书记、陈金銮副厅长、黄惠处长等分别带领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指导环境应急处置工作。省消防总队派出专家赴现场指导灭火应急处置。市应急局局长陈德培、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刘小冬、市环境局局长程海滨等部门负责同志和高要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在事发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市、区两级消防、应急、环境等部门应急处置队伍第一时间赴现场开展灭火、环境污染防控等应急处置工作。 为有效推进新荣昌环保公司“4•2”火灾事件后续处理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新荣昌环保公司“4•2”火灾事件后续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吕玉印担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奔、市政府副市长唐小兵担任常务副组长,高要区委副书记、区长江栋才担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孔令炬、于晓军以及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应急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污染防控组、专家咨询组、事故调查组、后勤保障组、舆情监控组、社会稳定组等9个工作小组。 4月6日上午,市委副书记、市长吕玉印到火灾事故发生地检查指导事故处理和环境处置工作,并召开现场会对后续处理措施进行研究部署。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奔,市政府副市长唐小兵,市政府秘书长刘泾波参加了会议。会议要求,一是深刻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毫不放松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吸取该起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举一反三,全面细致开展风险隐患排查,补足现有快速反应机制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短板。做细应急预案,强化实践实训,做到有备无患。二是加强指挥调度和会商研判。由李奔、唐小兵同志统筹领导,孔令炬、程海滨、江栋才同志现场指挥,协调市、区两级有关单位加快推进后续自理工作,及时组织会商研判。三是稳妥有序推进处理措施落实。对事发仓库周边进一步全面排查,加强厂区内污水围堵拦截,进一步增设水质监测点位,加密监测频次,加大各水质断面的监测力度,确保西江和下游饮用水源水质不受影响。监督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尽快有序安全清理厂内污泥和污水。市、区两级宣传、公安等部门要加强舆情监控和媒体管控工作,正确引导,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以及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三)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省应急厅、省环境厅、肇庆市委、市政府和高要区区委、区政府及事故企业高度重视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积极开展各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事故企业方面。发生事故后,肇庆市新荣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应急指挥小组,第一时间组织应急救援队用干粉灭火器、消防水带连接消防泵进行灭火。凭公司力量在火势没法控制的情况下,立即拨打119火警请求支援,将事故情况上报白诸镇政府,及时撤离现场所有人员。企业应急处置方面存在的不足:(1)厂区消防用水量不足。此次火灾事故,火灾荷载大,堆垛长时间阴燃,火场用水量大。新荣昌公司厂区虽然设置了400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但实际储水量只有约1800立方米,未能确保消防水池处于正常储水适用状态。从实际救援情况计算,按照最低配置出水,假设一辆高喷车(用水量60-80 L/s)加上两辆普通消防水罐车出4支水枪堵截蔓延,厂区的水池也只能维持4.7个小时用水量。实际现场灭火最高峰时共出了6支水炮和4支水枪,厂区水池只能维持1.5小时左右。此次救火,扑救时间长达15个小时左右,厂区的储存用水无法满足灭火所需的消防用水量,最后只能将距火场1.7公里的鱼塘作为水源实施供水。(2)企业消防设施不足。事故仓库属于违建建筑,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配备消防设施、划分防火分区。(3)应急响应不及时。新荣昌公司于4月2日20时40分发现仓库火情后未能正确评估火情,未及时启动一级响应 ,未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未及时向公司外部求援,报警时已是发现火情11分钟后,且直到发现火灾40分钟后才把公司的二级响应提高到一级响应,应急响应不正确,影响救援工作开展。(4)应急处置工作不力。新荣昌公司未能及时全面彻底清理和统一收集事故应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导致部分废水流出厂外,影响白诸河水质。 2.政府部门方面。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人员能快速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疏散附近企业员工,及时控制火势,避免了事故扩大。(1)全勤指挥部的精准预判、科学调度、果断决策是成功扑救火灾的关键。火灾发生后,省消防总队高度重视,总队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远程调度,派出总队灭火救援专家到现场指导,靠前指挥,全时段全方位巡查,实时掌握现场态势,及时调整力量部署,确保了战斗任务有效落实。(2)政府部门协同作战。属地政府、消防、环保、应急等部门到达现场后,根据有关应急预案,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抓住主要矛盾,集中优势力量,运用“先控制、后消灭”的灭火战术原则,有效阻止了火势往毗邻建筑蔓延,在灭火总攻阶段,利用高喷车合理布点,直击火点,泡沫覆盖,快攻近战,成功扑灭火灾。同时,环境、应急和属地政府部门同步开展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工作,开展消防废水截留、投药降解处理、开展水体空气环境监测、对受影响重金属污泥进行转移等环境污染防控应急处置,开展应急协调工作,做好后勤保障支持,有效保障了事故现场救援秩序,顺利开展一系列应急救援工作。(3)应急处置稳妥得当。4月3日5时30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10时30分扑灭火灾,4月4日11时完成火场清理。整个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无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无救援人员伤亡,成功保护了着火仓库毗邻的5个仓库、7个厂房、1个易燃易爆液体储罐区及东面山林安全,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通过开展消防废水截留、投药降解处理、开展水体空气环境监测、对受影响重金属污泥进行转移等一系列环境污染防控应急处置措施,确保了白诸河、新兴江及西江水质安全。
三、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发生单位将易燃物质、碱性有机废物和酸性废物混合堆放,碱性物质与酸性物质发生强烈的放热反应,热量引燃周边沾有易燃物质的废包装物,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相关因素具体如下:
(一)可燃物
经查,事故区域位于六号临时仓库北侧中部,该区域主要存放油墨废布、含油抹布、废抹布、废抹布手套、含油废物、废包装物、废活性炭、菲林渣、涂料渣、除杂剂等有机危废。经过检测,含油废布易于被点燃,涂料渣,废胶等有机废物挥发产生易燃蒸汽。
(二)助燃物
事故仓库为半敞开布置,通风良好,除桶装危险废物外,大 部分废包装物与外界空气接触。本次事故的助燃物为空气。
(三)点火源
根据火灾的基本要素,本起事故可能的点火源包括并不限于明火、雷电、碰撞火花、摩擦火花、高温物体及高温热表面、静电、自燃、电气火花、化学反应热、遗留火种等,现采用排除法简要分述如下:
1.雷电。
根据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气象台于2020年4月2日监测的气象数据,事故单位所在的高要区白诸镇4月2日16时至21时出现小雨,其中白诸镇府自动站录得雨量为1.1毫米,白诸杨梅水库自动站录得雨量1.0毫米。根据高要区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观测记录,2020年4月2日没有雷暴天气现象记录。本次事故可排除雷击起火的可能性。
2.碰撞、摩擦火花。
事故仓库为废物堆放仓库,不涉及生产加工环节,仓库内未发现动力设备,传输设备,物品之间碰撞摩擦产生火花的可能性较小。该仓库工人于4月2日18时00分前下班,至火灾发生时的20时35分,仓库内无人员作业。本次事故可排除碰撞、摩擦火花的可能性。
3.明火与遗留火种。
经过调查询问和监控视频资料,事故发生当天,六号仓库内未有动火作业。事故现场未发现动火作业设备以及可能产生燃烧的设备,排除明火引燃的可能性。经过调查询问,事发当天六号仓库内工作人员均未在仓库内吸烟,工作人员下班时间距离事发时间2小时以上,监控视频显示起火发生较快,不符合遗留火种缓慢燃烧特征,排除遗留火种引燃可燃物的可能性。
4.静电。
事故仓库无高速运转设备,无传输管道等易于产生静电的设备。事发时也无工人上班。本次事故排除静电起火的可能性。
5. 高温热表面。
事发区域无烘箱,锅炉等高温设备,排除高温热表面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6.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的电火花。
六号仓库配电柜位于北侧入口处小房间,供电线路从配电柜引出后沿地底(水泥地管槽埋地约0.5米深)由北向南敷设至仓库南侧中部配电箱,照明线路套PVC管后从配电箱引至防爆灯处,共有3盏防爆灯分别布置在六号仓库南侧中部三根铁柱上,发生火灾时现场防爆灯处于正常照明工作状态。六号仓库北侧中部着火点区域附近埋地线槽完好无外露,附近无其它电气线路设备,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和电气设备故障引起火灾可能性。
7.化学反应热。
经视频分析和现场勘察,认定起火部位为于六号临时仓库北侧中部,首次发生闪燃区域位于堆垛底部,该区域内堆放废包装物。经现场过火痕迹进一步勘查和相关视频分析、现场堆放废物种类数量成分及来源分析,认定点火源为现场堆放的不相容危险废物成分之间的接触产生放热反应是本次事故的点火源。 根据六号仓库事故前的物料分布图,起火区域内存放有擦拭纸(含胶水、涂料、染料等)和废包装物(沾有油漆、涂料、酸性、碱性、化工物品、氯化铵等)。酸性的有:泰利诺干膜渣[有毒,pH2.48(2020年4月1日)]、凯磊废抹布手套[易燃有毒,pH3.65(2020年4月2日)]、诺华干膜渣[有毒,pH3.83(2020年4月1日)]、添利菲林渣[有毒,pH3.86(2020年4月2日)]等;碱性的有:赛纬除杂剂[易燃有毒,pH12.11(2020年4月2日)]、伯恩废保护胶[易燃有毒,pH10.82(2020年4月1日)]、绿怡废包装物,易燃有毒,pH9.68[2020年4月2日)]、杰赛菲林渣[有毒,pH9.36(2020年4月1日)]等。据4月2日23时30分厂外排渠监测结果,废水pH值为1.37,表明总体上酸性物质居多,事故区域总体上呈强酸性。 通过对检测实验室留样进行分析,废包装物区存放的抹布,擦拭纸等沾有油漆等有机物质,易与被点燃。油漆渣,稀释剂等物质含有二甲苯、环己酮等挥发性有机溶剂。 由此可以认定,事故区域的碱性有机废物与含有酸性物质的废物混合堆放,发生反应产生热能,并引燃沾有油漆渣、油墨等废包装物。
(四)火灾蔓延原因分析
1.六号仓库(临时)为单体钢架结构,建筑内部无防火隔断
措施。危险废物堆放过多过密,大量易燃材料混杂其中,火灾负荷大。起火之后大量堆放的易燃材料被引燃,并向四周迅速蔓延,造成火灾扩大。 2.根据监控视频显示的起火时间和第一目击证人发现火灾的时间分析,二者相差约五分钟,事故单位未能及时探测到火灾发生,丧失了扑灭初起火灾的时机。火灾发生后事故单位未及时启动一级响应,现场处置人员未能及时控制火势,造成火灾扩大。
四、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荣昌公司长期在违建建筑中存放固废危废、违反规定程序接收危险废物、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一)长期在违建建筑中存放固废危废。新荣昌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规定,在六号仓库《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期后,未办理续期审批手续,也未自行拆除临时建筑,长期在违建建筑中违规存放建筑废料、模板、普通铁桶、废塑料卡板、重金属污泥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二)违反规定程序接收危险废物。新荣昌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规定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7.1 要求,企业内部回收废物接收及处置流程不完善,未明晰危废固废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分析报告核验、危险废物预处理的要求,在未得到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的情况下,违规接收危险废物。
(三)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新荣昌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十五条第一款 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4.2 规定,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在明知六号仓库不符合贮存危险废物条件的情况下,未预处理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的危险废物,未能根据危废种类细化存放分区,部分危废分类不及时,将未经安全性处置、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存在六号仓库,将含有易燃物质的有机废物与含有酸性物质的废物堆放在一起,致使发生强烈的放热反应,引燃沾有易燃物质的废包装物,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新荣昌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虽在2019年4月和10月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但培训人员不包括公司仓储中心主要负责人曹建华,导致曹建华未充分掌握并按规定落实危废品的接收、分类和储存要求。
(五)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新荣昌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在发现不符合贮存危险废物条件的六号仓库混存未经安全性处置、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后,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同时,对事故仓库的火灾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对违建建筑未按规定 配备消防设施、划分防火分区的问题视而不见。
五、监管单位的主要问题
(一)原肇庆市城乡规划局高要分局落实法规政策不实,对违法建设查处不力。新荣昌公司起火的六号仓库《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7年6月18日有效期满且未办理延期,已超过批准期限但未对六号仓库进行拆除。根据《关于肇庆市城乡规划局高要分局不再行使高要区范围内城乡规划执法职权的告知函》,截至2018年8月6日,原肇庆市城乡规划局高要分局对高要区城乡规划执法权才终止,在其监管期内,没有严格履行职责,导致新荣昌违法行为长期存在,没有严格落实《肇庆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有关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规定。
(二)肇庆市高要区住房和建设局(加挂肇庆市高要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有漏洞,履行职责不到位。根据《关于明确高要区城乡规划执法职权有关事项的通知》(高机编〔2018〕11号)规定,自2018年8月17日起,由高要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2019年3月全局职能整体并入肇庆市高要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行使高要区范围内城乡管理方面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期间,高要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没有严格落实《肇庆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有关规定,日常巡查工作职责不清,没有检查计划,没有重点检查目录清单,没有对镇、街有关政府部门开展城乡规划和查处违法建设的业务指导培训,严重依赖属地镇、街政府部门的巡查检查,执法检查不到位,未能发现并处理新荣昌公司已超过批准期限但未进行拆除的六号仓库,导致规划区内该违法建筑长期存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和《肇庆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八条 的规定。
(三)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未按职责开展环境保护日常执法监管。
- 对企业违规存放废弃物行为监管不到位。该局监管人员对新荣昌公司违规存放建筑废料、模板、普通铁桶、废塑料卡板、重金属污泥等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的违法行巡查检查不到位,导致企业违法行为持续存在,违反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第10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规定。
- 对企业违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管不力。对新荣昌公司事故仓库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即开工建设、投产使用问题未及时制止与纠正,认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是上级部门工作职能,与属地监管无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
- 未对企业违反规定程序接收、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该局在日常检查中,法规标准不熟悉,检查内容不够深入细致,未能发现企业存在回收废物接收及处置流程不完善、未核验危废固废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分析报告、未对危险废物预处理、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和贮存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检查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第七十五条 规定。
- 未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的工作要求。新荣昌公司作为固废、危废治理行业,属于国民经济分类中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持有环保部门核发的《危废经营许可证》,但环保部门认为自身不属于某一行业的主管部门,对新荣昌公司的日常检查着重在环境污染、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未落实应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规定 ,没有认识到规范接收、贮存危废与安全生产管理之间的内在联系,未理清规范接收、贮存危废是确保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必要前提,忽略《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关于“4.5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6.2.6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6.3.11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7.6 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8.1安全防护”等明显与安全管理有关的条款,没有在环保监管时同步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疏于安全监管,对新荣昌公司违规接收、贮存固废危废行为的行为失察。
(四)高要区白诸镇人民政府没有按照职责有效开展相关巡查监管工作。
- 没有严格履行违法建设的防控工作职责。根据《肇庆市高要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肇庆市高要区违法建设网格化巡查机制>的通知》(高城管字〔2019﹞1号)规定,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工作,并将违建线索及基本情况报有关执法查处部门。高要区白诸镇人民政府未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据年度巡查工作方案开展巡查,巡查随机性较大,巡查不够深入细致,没有巡查措施、巡查重点、巡查路线等,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新荣昌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肇庆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十条 规定。
- 在对环保企业监管中忽视安全生产、消防监管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白诸镇人民政府成立了白诸镇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小组,建立镇、村、组三级网格环境监管体系。但根据《肇庆市高要区白诸镇环保巡查记录表》,日常检查比较粗放,不够认真细致,没有做好详细记录,检查内容注重环保处置设施运行、大气污染、污水排放等情况,在对环境工作部署当中,未有效督促所属相关职能部门和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工作职责,没有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对新荣昌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贮存重大风险隐患视而不见,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六、事故性质认定
高要区“4•2”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行政处罚建议
- 新荣昌公司。作为事故单位,新荣昌公司长期在违建建筑中存放固废危废、违反规定程序接收危险废物、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应急响应不及时、应急处置工作不力,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关规定,建议由肇庆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杨桂海。作为新荣昌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主要负责人,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未完善企业回收废物接收及处置流程,未及时消除新荣昌公司长期在违建建筑中存放固废危废、违反规定程序接收危险废物、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的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关规定,建议由肇庆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单位人员的处分建议(3人)
- 陈汉奇,男,群众,1963年9月23日出生,新荣昌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技术部、生产部、购销部、仓库,履行分管仓库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新荣昌公司长期在违建建筑中存放固废危废、违反规定程序接收危险废物、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负有责任,建议由新荣昌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分。
- 陈昭寰,男,群众,1978年1月11日出生,新荣昌公司环保部经理,负责公司环保工作和环保安全培训,履行危险废物贮存管理职责不到位,环保方面培训教育不到位,未确保危险废物从业人员掌握危险废物贮存相关规章制度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建议由新荣昌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分。
- 曹建华,男,群众,1970年3月20日出生,新荣昌公司仓储中心副经理,负责公司仓库管理工作,履行仓库管理职责不到位,在明知六号仓库不符合贮存危险废物条件的情况下,违反规定程序接收危险废物,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将未经安全性处置、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存在六号仓库,未及时排查并消除六号仓库存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新荣昌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分。
(三)对监管单位和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发现的属地镇政府、有关部门及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建议肇庆市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主要事故教训
(一)肇庆市新荣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效益轻安全。该公司培训教育不到位,2019年对仓管人员的培训针对性不强,对危废品的接收、分类和储存要求培训不透,2020年以来尚未对仓管人员开展培训教育;负责人对仓库信息掌握不清,对其存放的物品含有的危废种类、数量、物理化学特性等情况掌握不足,危废固废回收流程设置不合理;组织全厂性安全检查不仔细、未做到全覆盖,对危废仓库的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为追求效益、缩减成本而忽视了危险废物的管理,违规接收危险废物,无充足的仓库用以规范进行危废品分类,仓库储存物品庞杂,容易产生相互反应,造成储存环境不良,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且该公司存在消防设施不足、应急响应不及时、应急处置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报告事故信息等行为,导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故救援效果。
(二)对长期违建行为控制和查处不力。新荣昌公司在六号仓库《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7年6月18日有效期届满后未自行拆除该仓库,也未办理其他合法手续,规划发证部门未将线索移送执法部门,规划和城综执法部门对违建行为打击不力,环保部门明知事故仓库未经环评审批存放固废危废仍放任违法行为不管,属地镇政府违建巡查机制存在严重漏洞,没有严格落实《肇庆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有关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三)行业主管部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理念缺失。作为环境污染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新荣昌公司的日常检查着重环境污染、环境保护等行业管理,没有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规定要求,对环保监管与安全监管之间的内在联系认识不到位,对环保企业的安全管理理念缺失,没有认识到规范接收、贮存危废与安全生产管理之间的内在联系,未理清规范接收、贮存危废是确保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必要前提,故意忽略《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与安全管理有关的条款,在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过程中,疏于安全监管,没有同步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消防安全职责未层层压实。高要区有关单位在日常监管检查过程中,未切实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未及时发现并处理新荣昌公司消防用水不足、违建建筑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存放各类危废的区域未设置有效防火分区的问题;白诸镇廖甘工业园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欠缺,消防用水未与企业发展和需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同步发展,园区公共市政消火栓欠账严重,消防储存用水无法满足发生火灾时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导致事故发生时只能从园区外1.2公里的池塘作为水源实施供水,影响了此次火灾事故救援。
九、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一)督促环保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督促各类危废固废运输、贮存、处置、利用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完善制定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完善操作规程,规范业务受理流程,建立双人接收管理制度,严把准入关口,严格按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危险废物储存仓库,规范分类存放,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强化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安全防护和监测,加强企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着力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建立员工全员参与风险管控、隐患排查的激励机制。
(二)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工作要求。各地要组织各级行业管理部门特别是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红线意识,坚决消除麻痹思想及侥幸心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的职责,采取更加坚决、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措施,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监管责任;要迅速开展各类重点行业特别是存在容易起火区域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风险隐患分级、分类管理,着力规范各类仓储、堆放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行业安全监管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严格执法,强化行政司法对接,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加强联动,加大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和经营企业执法检查力度;坚持“零容忍”“四个一律”“五个一批”“小题大做”等要求,精准研判、精准执法、精准服务,重点加强环境风险大、不守规矩以及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措施落实不到位等企业的监管执法,发现环境和安全问题严格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该停产的坚决停产、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问责的一律问责。
(四)加大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力度。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要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要建立完善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监督激励问责机制,强化监督考核,严查违建责任;要加大摸排力度,在全面排查梳理违法建设的基础上,把握时间节点,狠抓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拆违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要切实做好法律程序等重要环节的无缝对接,兼顾效率和安全;要落实长效化管理,健全完善巡查治理机制,搞好统筹结合,不断推进专项治理取得成效。
(五)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能力。各地要防范未然,强化突发事件应急演练,适当运用桌面演练,通过模拟再现事故情景,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应急处置和响应进行任务分解,明确突发事件各部门各单位的应急处置和响应职责,对突发事件报告、处置、响应、救援及相关单位会商决策、协调联动、指挥调动和舆情管控等方面的能力进行全面检验和练兵,查找应急预案的问题不足,增强参演人员对应突发事件的熟悉程度,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职责任务,强化指挥决策水平和组织协调处置能力;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按照“一盘棋”应急响应机制,实行“一个指挥中心、一个前方指挥部、一套工作机制、一个窗口发布”,统一发布灾情信息,统一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统一调拨救灾物资,强化协同联动、信息共享,有效整合应急救援力量,最大限度发挥应急救援联动效能,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合力,提升突发事件的处置效率。
(六)层层压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防部门要进一步推动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制度和党委政府警示约谈、督查考核机制,完善工作协调、督办、约谈、通报机制;研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清单,明确市、县、镇街、村居各级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工作责任人,逐级告知消防工作职责清单,解决基层消防工作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通过“挂牌一批、公布一批、曝光一批、处理一批”重大火灾隐患,有效震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高要区白诸镇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廖甘工业园区内公共市政消防栓设施设置,组织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按要求增设公共市政消火栓,确保消火栓能够能完整好用,水压正常,满足火灾扑救的需要,有效应对灾害事故和提升工业园区灭火救援能力。
肇庆市高要区违法建设网格化巡查机制>
FD09689 | 2020_鲤城区3.14江南街道亭店社区仓库_3·14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 | 来源格式:md
2020年3月14日晚18时26分左右,江南街道办事处亭店社区后树路225号仓库发生火灾,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泉州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关于督促整改近期火灾暴露问题的通知单》(泉安指督〔2020〕5号)要求,鲤城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纪委监委、鲤城公安分局、区总工会、消防救援大队、江南街道办事处组成的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阅有关资料、火灾物证鉴定和询问相关人员,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鲤城区文彬相框加工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亭店社区后树路**号,注册日期:2015年09月11日,经营范围:“相框加工。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未禁止且未规定许可的项目自主选择;应经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件或批准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者:陈*彬。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及救援工作评估
(一)事物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5年7月起,陈彬向业主杨盼租赁鲤城区亭店社区后树路225号,并将二楼转租给蔡*辉作为鞋子仓库。3月14日18时26分许,鲤城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鲤城区亭店村后树路225号仓库发生火灾,立即派出2 7辆消防车、35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扑救。接到报告后,区领导洪金城、曾朝阳、白建胜、黄绍芒、伍佰伟,区应急局、区纪委监委、江南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内立即赶赴现场,积极指挥协调处理火灾相关救援和保障事宜。20时19分明火被扑灭。
(二)事故救援评估
此次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伤亡,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火灾烧毁钉角机、卡纸、PS线条等相框加工材料,建筑窗户、卷帘门等,鞋子、办公电脑、办公桌椅等,过火面积894.24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481964.5元,其中建构筑物及装修损失23800元,设备及其他财产损失458164.5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 直接原因:根据泉州市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泉鲤消火认字〔2020〕第0002号)及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编号20200348),不可排除抽烟不慎遗留的点燃烟头、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起的火灾。
- 间接原因:鲤城区文彬相框加工店经营者陈*彬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未经常性开展消防火灾隐患排查,日常管理不到位。
(二)事故性质
本起火灾事故系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鲤城区文彬相框加工店陈*彬作为鲤城区文彬相框加工店经营者,安全意识薄弱,未经常性开展消防火灾隐患排查,日常管理不到位,建议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街道分管领导、挂点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亭店社区居委会履职不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应予以问责。鉴于江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在事故发生后已对街道挂点社区领导雷阳、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宋军、亭店社区党支部书记杨治、居委会主任杨盛进行通报批评;非公党委副书记赖辉进行提醒谈话;社区下居干部赵龙、安监员及网格员曾*婷作书面检查,建议维持江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相关人员的处理。
(三)建议责令江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向区委、区政府作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江南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分管领导、挂点领导和网格责任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重点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作业是否遵守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进行检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FD09690 | 2020_鲤城区3.18金龙街道古店社区宿舍火_3·18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学校/幼儿园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20年3月18日4时25分左右,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古店社区江南大街4号6栋15号宿舍发生火灾,火灾造成人员1人死亡。
根据泉州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关于督促整改近期火灾暴露问题的通知单》(泉安指督〔2020〕5号)要求,鲤城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纪委监委、鲤城公安分局、区总工会、消防救援大队、金龙街道办事处组成的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阅有关资料、火灾物证鉴定和询问相关人员,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防范事故措施要求。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地点基本情况
起火地点为金龙街道古店社区江南大街号(为3层框架结构,一层及阁楼堆放杂物,二、三层为宿舍。一至三层每层设有独立的防火门,在防火门关闭情况下,可形成独立空间。二、三层宿舍作为独立生活空间,另设有独立出口,通向公共过道),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业主为苏忠,男,49岁,1971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身份证号码:3501*****0352,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现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联系方式:1350885。职业:福建三明钢铁厂,科长。
火灾造成1人死亡,死者陈*华,男,贵州省毕节市人,身份证号码:5224*******1531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及救援工作评估
(一)事物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8年10月,陈(系死者堂兄,与死者同住)向苏忠承租海西汽配城6栋15号,2、3楼作为居住场所。2020年3月17日晚,陈、陈华等6人在海西汽配城6栋15号吃饭,期间有饮酒,并于10点左右结束,各自回住所休息。2020年3月18日4时25分,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110指挥中心转警: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古店社区江南大街4号6栋15号宿舍发生火灾,立即调派9辆消防车49名指战员前往处置。接到报告后,区领导黄向阳、白建胜,区应急局、消防大队、金龙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内立即赶赴现场,积极指挥协调处理火灾相关救援和保障事宜。5时15分,明火被扑灭,火灾造成一名租住人员(陈建华)死亡。
(二)事故救援评估
此次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伤亡,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火灾烧毁房屋内部装修、生活用品等物品,过火面积约4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8370元,其中建构筑物及装修损失15300元,设备及其他财产损失13070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 直接原因:根据泉州市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泉鲤消火认字〔2020〕第0001号)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编号20200354),不排除移动排插故障引燃周边物酿成火灾
2.间接原因:承租者陈、陈华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用电不慎造成火灾事故。
(二)事故性质
因该起事故发生非工作时间、非生产经营场所,因承租者生活过程中用电不慎引发火灾事故,调查组认为该事故非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调查组在调查期间发现海西汽配城存在消防系统不能正常使用,部分消防栓无水供给等问题,建议鲤城区住建局、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金龙街道办事处指导海西汽配城业委会进行整改。
(二)金龙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举一反三,加强对辖区内出租户情况的排查和整治,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出租户及业主的安全意识,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三)建议金龙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FD09691 | 2020_鲤城区3.22金仕盾金属制品_3·22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20年3月22日14时43分左右,鲤中街道所属企业泉州金仕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8000元。
根据泉州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关于督促整改近期火灾暴露问题的通知单》(泉安指督〔2020〕5号)要求,鲤城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纪委监委、工信局、鲤城公安分局、总工会、消防救援大队、鲤中街道办事处组成的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查阅有关资料和询问相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泉州金仕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7983770093,经营场所: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坑头社区紫华路号,注册日期:2018年8月24日,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研发、安装、维修:金属制品、五金制品、防火门、防火窗、家具、家电: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涉及前置许可、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黄煌。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及救援工作评估
(一)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
2020年3月22日14时43分左右,位于金龙街道坑头社区紫华路11号泉州金仕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喷漆房排气管位置起火。接到群众报警,泉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派出南环路中队出动2台消防车15名消防人员前往灭火、江南中队出动4台消防车18名消防前往增援。15时47分,明火基本被扑灭,16时18分,江南中队组织消防队员对建筑外墙的排气管道不间断冷切降温,并对烤漆房旁边堆垛的烤漆粉进行翻垛;18时03分,在确定现场无复燃的可能,大队组织指战员收整器材归队。接到事故报告后,区领导黄向阳、曾朝阳,区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鲤中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内立即赶赴现场,妥善处理事故善后事宜。
(二)事故救援评估
此次火灾较小,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比较得当,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伤亡,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8000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 直接原因:依据泉州市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泉鲤消火认简字〔2020〕第0032号),为喷漆房排气管道静电引起火灾事故。
- 间接原因:泉州金仕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企业复工复产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致使喷漆房排气管内油漆废气废渣清理不够及时,形成火灾事故隐患,酿成火灾事故。
(二)事故性质
本起火灾事故系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泉州金仕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复工复产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喷漆房排气管内油漆废气废渣没有及时清理,使用时产生静电引发火灾。建议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根据《中共鲤城区委鲤中街道工作委员会鲤城区人民政府鲤中街道办事处关于明确鲤中街道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泉鲤委鲤工委〔2018〕97号),鲤中街道企业党委副书记杨芬作为分管经济、经贸等方面的领导,未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组织开展专项的安全生产检查,建议由鲤中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杨芬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作为企业的管理、发展和服务部门,中心副主任蔡培(主持该中心全面工作)未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开展专项的安全生产检查,建议由鲤中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蔡培给予通报批评。
(三)建议责令鲤中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向区委、区政府作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鲤中街道要落实“隶属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外的企业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增加对辖区外所属企业的排查检查频次,重点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作业是否遵守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进行检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二)泉州金仕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好隐患排除工作。
FD09692 | 2020_鲤城区5.11浮桥街道延陵社区本设工_5·11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20年5月11日,浮桥街道延陵社区延陵路**号泉州鑫路丰工艺品有限公司(承租本设工艺品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泉州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关于督促整改近期火灾暴露问题的通知单》(泉安指督〔2020〕18号)要求,鲤城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工信局、鲤城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消防救援大队、浮桥街道办事处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参加。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阅有关资料、火灾物证鉴定和询问相关人员,基本查明了火灾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和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一)泉州市鑫路丰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叶;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2YF49R24;经营场所:浮桥街道延陵社区延陵路号(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住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岐山社区仁美路号);注册日期:2019年6月26日;经营范围:生产铁制工艺品、树脂工艺品、玻璃制品、制陶制品、不锈钢制品、水泥制品;通过互联网及实体店销售铁制工艺品 、树脂工艺品、塑胶制品、皮革制品、陶瓷制品、金属制品、玻璃制品、太阳能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福建泉州市本设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新;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315616475L;经营场所:浮桥街道延陵社区延陵路**号;注册日期:2014年10月10日;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工艺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涉及前置许可、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5月,黄新(福建泉州市本设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吴设租赁鲤城区延陵路110号,租期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黄新将一楼厂房约1450平方米转租给李焕刚(文叶丈夫)作为泉州市鑫路丰工艺品有限公司厂房,于2020年3月份开始生产。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及救援工作评估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5月11日10时10分许,鲤城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鲤城区延陵路**号发生火灾,立即派出11辆消防车、53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扑救。接到报告后,区领导刘林霜、苏延辉、王明元、黄向阳,区应急局、浮桥街道办事处、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内立即赶赴现场,积极指挥协调处理火灾相关救援和保障事宜。5月11日14时火势得到控制。
(二)事故救援评估
此次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伤亡,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过火建筑占地面积1500㎡、建筑面积3900㎡,过火建筑3幢,受灾7户,火灾烧毁烧损生产机器、原材料、产品、半成品等,直接经济损失为6719312.07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 直接原因:根据2020年11月30日泉州市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鲤城区延陵路110号泉州市鑫路丰工艺品有限公司“5.11”火灾事故技术调查情况的报告》(泉鲤消〔2020〕55号),不能排除喷漆车间内喷漆时的易燃油漆气雾被电气元件产生的电火花点燃后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的火灾。
2.间接原因:
(1)泉州市鑫路丰工艺品有限公司消防安全制度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未制定喷漆车间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经常性开展消防火灾隐患排查,未制定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日常管理不到位。
(2)福建泉州市本设工艺品有限公司将部分厂房租给泉州市鑫路丰工艺品有限公司,且与该公司在同一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未与泉州市鑫路丰工艺品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租的泉州市鑫路丰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管理不到位。
(二)事故性质
本起火灾事故系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泉州市鑫路丰工艺品有限公司消防安全制度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未制定喷漆车间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经常性开展消防火灾隐患排查,未制定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日常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福建泉州市本设工艺品有限公司未能认真履行出租者安全责任,未与泉州市鑫路丰工艺品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租的泉州市鑫路丰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三)时任浮桥街道挂点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延陵社区居委会履职不到位,按照“属地管理”的规定应予以问责。建议浮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原浮桥街道非公企业专职副书记、挂点延陵社区街道领导陶明、延陵社区党支部书记吴川、居委会主任吴峰进行通报批评;对社区下居干部唐琳、刘榕、庄鹏、社区安监员及网格员吴*明给予诫勉处理。
(四)建议责令浮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向区委、区政府作深刻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从整起火灾事故来看,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业过程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职责、隐患自查自纠、培训教育等方面都存在违规行为;出租方与承租方未签订安全协议,对承租方安全生产协调管理不到位;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隔不足,也没设置防火物理隔离,造成3幢房屋因火势蔓延被波及,造成重大损失。
(二)街道、社区火灾隐患排查不到位。在这起火灾事故中,相关人员虽有排查,但流于面上的检查,如检查灭火器材配备、是否超期等情况,没有深入排查火灾隐患,特别是在隐患排查中,没有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检查中存在疏漏,存在一定的形式主义。
(三)企业自救能力和防范措施不足。从整个火灾事故的相关人员证实(杨云松),火灾被发现到报警,没有第一时间快速有效处置,无法做到灭早、灭小、灭初期,说明企业在人员消防安全教育没有落实到位,灭火器材配备不足,错过了自救的最佳时机,造成火势不断扩大蔓延,最终酿成事故。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区各街道及有关部门,特别是浮桥街道办事处要吸取这起火灾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底线思维,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两违”、消防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导,对于发现的问题要按照“五落实”抓好闭环管理。对因工作不负责、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区各街道及有关部门,特别是浮桥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今冬明春火灾防控等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关键在人、重在落实”思想理念,克服麻痹和侥幸思想,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坚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巡查,紧盯隐患整改不放,跟踪督促企业高标准严要求整改;要加强督促存在出租或转租情况的企业签定安全生产协议,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的协调管理责任,定期对承租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三)强化技术支撑。对于部分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管部门存在安全技术薄弱瓶颈问题,要采用聘请专家、安全托管等多种形式,解决专业技术难题,有效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应急演练。要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结合事故案例,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完善应急演练长效机制,推动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活动,要认真总结应急演练工作经验,加强宣传交流,通过网络等各类媒介,普及应急处置常识,切实提高一线员工的自救、互救能力。
FD09693 | 2020_龙口市12·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0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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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12•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已于2021 年3 月7 日经烟台市人民政府批复,依据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布。 龙口市“ 12 · 22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0 年12 月22 日3 时20 分许,位于龙口市龙港街道办事 处兴隆庄村东侧一栋自建房屋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800 平 方米,造成4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50 万元。 火灾发生后,省市领导先后做出指示批示,要求妥善处置善 后工作,全力救治伤员,抓紧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烟台市人民政府龙口 市“12·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烟台市应急管 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和龙口市政府组 成,邀请市监察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实地调查、视频分析、 模拟实验、检验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 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 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 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 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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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龙口市龙港街道兴隆庄村东侧、疏港高速公路 西侧,南北长约50m,东西宽约13.5m,建筑高度约6m,总建筑面 积约1242m 2,自南向北共8间房屋。经现场勘验,起火部位位于第 3、4间房屋二层东侧,起火点位于第3间房屋东北角取暖炉烟管 穿墙处,该建筑自南向北7间房屋不同程度过火。其中,第2、3、 4、5间房屋建筑屋顶、墙体过火变形情况最重。第2、3、4间房 屋内物品过火燃烧情况较其他房屋重。 经现场勘验和走访调查,第3、4、5 间房屋均为上下两层, 层高3m,结构相同,采用砖混与钢结构混合的形式建造,屋顶为 EPS 夹芯板。西侧外墙为高6m 的砖墙,东侧外墙为墙基1.2m 高 的砖墙,墙基上方搭建约4.8m 高的EPS 夹芯板,一层南、北隔 墙为砖墙,在此基础上使用工字钢搭建二层,上铺木质楼板,第 4 间房屋在木质楼板上又铺设塑料篷布,二层南、北隔墙为轻钢 龙骨两侧挂石膏板。第3 间房屋一层西侧隔间采用降落伞布吊 顶,中部隔间采用PVC 吊顶,东侧无吊顶;二层东侧卧室为PVC 吊顶,其余部位无吊顶。第4 间房屋一层东侧为PVC 吊顶,西侧 无吊顶;二层无吊顶。第5 间房屋一层为轻钢龙骨挂纸面石膏板 吊顶,二层无吊顶。第3 间房屋二层为家庭居住,一层为生活用 房;第3 间房屋二层东侧窗户加装防盗网。第4 间房屋一层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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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用房,二层为空置房屋,放置少许杂物;第5 间房屋一层为居 住生活用房,二层为空置房间。 (二)起火建筑相关审批情况 2013年8月28日,经原龙口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龙口市龙港 街道兴隆庄村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批复》同意,龙口顺 鑫经贸有限公司取得该建筑所在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2013 年11月7日,龙口顺鑫经贸有限公司办理了龙集用(2013)第0012 号土地证,有效期至2063年8月27日。2014年6月1日,栾建民(龙 口市龙港税务分局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与陈可芳(龙口顺鑫经贸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潇的母亲)以个人名义签订了土地租赁合 同,租赁该土地使用。同月,栾建民找工人在租赁土地上建设了 两排共计14间房屋,其中包括发生火灾的北排8间房屋。经核查, 该起火建筑未申办有关规划、施工报建手续。 (三)起火建筑租赁及使用情况 自2014 年9 月1 日起,菏泽市来龙务工人员宋章宁与栾建 民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先后租赁了第3、4、5 间房屋,用于宋 章宁一家(妻刘冬梅、女儿宋沂诺、两个儿子)、工友许长安一 家(妻陈梦洁、一个女儿)、林原正、邵宏翔居住生活使用。火 灾发生时,林原正、邵宏翔、许长安一家居住在第3 间房二层; 宋章宁一家居住在第5 间房屋一层,两个儿子未入住。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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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2日3时许,刘冬梅和丈夫宋章宁及其女儿宋沂 诺在第5间房屋一层西侧卧室睡觉时,被响声惊醒,发现室内大 量烟雾,她起身出门查看,发现第4间房屋内有明火,随后返回 卧室叫醒丈夫宋章宁,并拨打119电话报警。宋章宁起床后,发 现第4间房屋一层和二层着火,立即和邵宏翔进行灭火救人。在 救火过程中,帮助住在第3间房屋二层的林原正从二层西侧窗户 逃生,后因火势太大,无法施救其他人,自己从第3间房屋二层 西侧窗户跳至后院煤堆逃生。火灾迅速蔓延扩大,造成许长安、 陈梦洁及其女儿、邵宏翔4人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20年12月22日3时35分许,龙口市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 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电厂路消防救援站3车15人赶赴现场。3时 45分许电厂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火场开展救援,随后通海路消防救 援站2车7人到达现场增援。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龙口市政府及 龙口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赶 赴火灾事故现场,指导开展灭火救援,5时15分火灾被扑灭。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龙口市政府认真做好事故死亡人员家属接待及 安抚和赔偿工作,社会舆论平稳。2020年12月26日,事故各项善 后事宜结束。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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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实地调查、视频分析、模拟实验和 检验鉴定等综合分析,认定火灾直接原因为第3 间房东北角取暖 炉穿墙处的高温烟管引燃EPS 夹芯板引发火灾。 火灾发生后,EPS 夹芯板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 体,室内居住人员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且 第3 间房加装防盗网,阻碍人员逃生,导致火灾后果扩大。 (二)事故间接原因 (一)龙口市龙港街道兴隆庄村 落实龙港街道办事处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和彩钢板建筑排查 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发生火灾的建筑是违法建设,使用易燃 可燃彩钢板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 (二)龙口市龙港街道办事处 落实属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和彩钢板建筑排查治理工作不 到位,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不认真、不细致,未及时发现并查 处发生火灾的建筑是违法建设,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长期存在的 违法行为。 (三)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未认真履行建筑工程监管职责,机构改革后,落实建筑工程 监管职责缓慢,执行龙口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城乡违法建设治理 工作不力,未落实监督检查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查处发生火灾的 建筑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 (四)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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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认真履行建设工程规划监管职责,机构改革后,落实建设 工程规划监管职责缓慢,执行龙口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城乡违法 建设治理工作不力,监督检查开展不认真,未及时发现发生火灾 的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 (五)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行龙口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城乡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不力, 对各相关部门、街道(乡镇)上报的违法建设登记表核实不细, 日常巡查中没有发现发生火灾的建筑是违法建设。机构改革后, 在和行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在镇域规划领域方面的监管工 作衔接不及时。 (六)龙口市消防救援大队 开展辖区内易燃可燃彩钢板专项整治行动不到位,指导龙港 街道办事处开展易燃可燃彩钢板专项整治不力,没有发现发生火 灾的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 (七)龙口市公安局 在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不细致,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发生火灾的建筑使用易 燃可燃彩钢板。 (八)龙口市人民政府 督促职能部门履行消防监管职责不到位,对非法建设专项治 理及隐患排查领导组织不力,相关打非治违工作不深入、不细致, 存在盲区、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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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龙口市“12·22”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居民 采用煤炉用火不慎引发的责任火灾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栾建民,男,群众,发生火灾的自建房屋所有人,龙口市 龙港税务分局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未履行任何规划和建筑许可手 续,使用易燃可燃的彩钢板建设房屋用于对外出租,对事故发生 负有责任。建议由用工单位予以辞退。 2.宋章宁,起火房屋租赁人。对所租赁房屋使用管理不善,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失火罪,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 3.孔令文,龙口市龙港街道兴隆庄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 副主任,主持兴隆庄村两委工作。未认真履行违法建设以及使用 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工作职责,履行农村防火宣传工作不力,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4.逄永奎,男,中共党员,龙港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管理服 务中心主任(事业编副科级),负责龙港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违法 建设排查工作。排查不力,未认真履行违法建设排查工作职责, 没有发现发生火灾建筑是违法建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 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5.刘学增,男,中共党员,龙港街道办事处应急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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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工作。负责龙港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 整治工作。排查不力,未认真履行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 工作职责,没有发现发生火灾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对事故 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6.张丽,女,中共党员,龙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办事 处副主任,分管龙港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违法建设和使用易燃可燃 彩钢板排查整治。监督不力,未有效组织、推动开展违法建设和 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工作,对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和 应急办开展违法建设和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不力的问 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7.谭健,男,中共党员,龙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办 事处主任,负责龙港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未有效组织、研究开 展违法建设和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工作,监督指导辖区 开展违法建设和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排查整治不力,对事故发生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8.颜秉军,男,中共党员,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 间规划科负责人(事业编副科级),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的监督检查。履行检查工作职责不到位,排查不细,对发生 火灾的建筑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9.路顺,男,中共党员,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 市规划编研中心主任(事业编正科级),分管国土空间规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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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国土空间规划科开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监督检查 不力,对发生火灾的建筑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长期存在的违 法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10.赵宪明,男,中共党员,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 书记、局长(副处级),主持全面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开展未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 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11.孙立波,女,群众,龙口市人大代表,龙口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管理局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主任(事业编副科级)。负 责辖区内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落实工作职责不到位,没 有按照《龙口市住建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 未组织开展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没有发现发生火灾的建 筑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 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2.吕长海,男,中共党员,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疏于管理,未 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乡建设事 务服务中心履行职责,对其存在的未组织开展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查处工作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 诫勉谈话。 13.徐传禄,中共党员,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党组 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开展未批先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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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 评教育。 14.张忠强,中共党员,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港所负责 人(事业编),负责龙港街道办事处日常巡查。日常巡查工作不 严不细,没有发现发生火灾建筑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5.成守治,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指挥中心主任(事业编), 联系龙港所,负责全市违法建设治理数据核对、考核工作。督导 不力,对龙港所日常巡查工作不严不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 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16.徐景前,中共党员,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 局长。执行龙口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城乡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和督 导日常违法建设巡查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17.战毓稔,中共党员,龙口市公安局龙口经济开发区派出 所副所长,分管道恩警务室。对道恩警务室贯彻易燃可燃彩钢板 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存在不严不细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 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8.刘明友,中共党员,龙口市公安局龙口经济开发区派出 所所长,主持全面工作。对道恩警务室贯彻易燃可燃彩钢板建筑 专项整治工作存在不严不细的问题有失察之处,对事故发生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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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19.石建强,龙口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分管治安管 理大队,联系龙口经济开发区派出所。疏于管理,对龙口经济开 发区派出所存在的贯彻易燃可燃彩钢板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存在 不严不细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 批评教育。 20.丁青辉,中共党员,龙口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负责 龙港街道办事处区域内消防检查监督。在督导龙港街道办事处开 展易燃可燃彩钢板专项整治和消防宣传教育不力,没有及时发现 发生火灾的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21.顾兆晶,中共党员,龙口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主持 全面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易燃可燃彩钢板专项整治行动不力, 对没有排查出发生火灾的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的问题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议责成龙口市龙港街道兴隆庄村村委会向龙口市龙港街 道党工委、办事处作出深刻检查; 责成龙口市龙港街道办事处、龙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龙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口市消防 救援大队、龙口市公安局向龙口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责成龙口市委、市政府向烟台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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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举一反三,全面加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 龙口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12.22 火灾事故教 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对消防工作重要性和紧 迫性认识,切实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 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和部门 应承担的消防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和“多头化”管 理。龙口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扎实推进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 火灾隐患,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各镇街区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督促所属辖区各生 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好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通过消防安全承诺、 消防安全告知、隐患风险清单,厘清责任边界;龙口市消防救援 大队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 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政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 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 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 工作。 (二)理顺机制,扎实做好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在违法建设治理中出现的盲点、漏洞等 问题,龙口市委市政府要研究工作措施,理顺工作机制,划清相 关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政府的职责,建立违法建设治理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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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机制和联动工作机制,形成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合力。在做好 对在建违法建筑依法处置的同时,要逐街、逐间、逐处对存量违 法建筑进行地毯式、拉网式的摸排,摸清存量违法建筑的底数, 坚决做到一个不漏,逐个建立登记台账,制定具体的整治措施, 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监管,全面围堵消防安全非法违法行为 龙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违规采 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建筑耐火等级低等突出问题, 举一反三,结合实际,认真梳理各行业,特别是建筑行业各部位、 各环节安全监管存在的盲点和漏洞,进一步厘清审批、建设、监 管、救援等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完善部门间协同执法制度,建立 职责清晰、权责对等、协同有力的监管执法机制,坚决杜绝监管 盲区和死角;对未经消防验收、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彩钢板搭 建建筑、违规使用聚苯乙烯或聚氨酯泡沫塑料作墙体保温层的, 要一律停业整顿;要落实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打非治违工作责任, 对打非治违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强化宣传,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防范自救能力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消 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等 舆论工具加大消防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 能力。要有针对性地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其消防 安全意识和扑救初期火灾、逃生自救能力。要督促社会单位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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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消防宣传培训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 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技能培训,对新入职人员全面深入开展岗 前消防安全教育,强化对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能培 训,使之在关键时刻切实发挥专业技术作用。要畅通群众举报投 诉渠道,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形成全面清剿火患的良好 氛围。
烟台市人民政府 龙口市“12·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FD09695 | 2021_七台河隆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10·23导热油炉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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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隆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沥青混凝土搅拌站“10.23”导热油炉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2-01-15
2021年10月23日20时左右,七台河市隆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沥青混凝土搅拌站作业现场发生一起导热油炉爆炸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桃山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黑政发[2012]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由区政府宋宏伟副区长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监察委、区住建局、桃山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等部门组成,并聘请相关专家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
七台河市隆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2002年12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00130052909H;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黑)JZ安许证字(2005)000405;法人:刘万水,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施工专业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水力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公司位于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街17号,现有员工336人,其中具有各种专业技能人员255人,具有高、中级职称人员56人、高管人员5人、其他人员20人。公司下设一个施工队和多经公司。同时,公司还拥有大量的先进生产设备,主要大型设备有:塔吊、立式搅拌站、普通搅拌机、切断机、弯曲机、沥青搅拌机、商混搅拌设备、压道机、沥青摊铺机、振动压路机、沥青洒布机、轮胎式压路机、乳化沥青设备、轮式装载机、木质纤维素设备、400变压器、钩机、翻斗车等多种设备。
(二)设施设备的管理情况
七台河市隆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沥青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的导热油炉是一种新型的具有低压、高温工作特性,其采用低压高温热介质加热,调节方便,供热均匀,可以满足精确的工艺温度,供热温度可达到液相340℃左右。此种导热油炉可在需要均匀稳定地加热,且允许火焰直接加热的工艺加热温度在150℃-380 ℃之间的工作场合均可使用。本公司的工作要求在其适用范围。
该公司使用的这台导热油炉是以柴油为燃烧介质,利用导热油循环,循环油泵强制介质进行液相循环,将热能输送给用热设备热交换罐达到融化沥青的目的。
七台河市隆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由赵金峰副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和技术工作,负责组织、参与公司下属企业监督检查等业务的开展,搅拌站建立了以站长周福民为组长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刘瑶负责导热炉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正常运行时管控,另外在白班和晚班各配备一名员工辅助其工作。
从现场勘查、查阅档案资料以及询问相关人员发现,七台河市隆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始建于2002年12月,原厂址位于七台河市公安局西北侧,设备是由辽阳建筑机械公司提供沥青混凝土成套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合格交付使用,一直使用。2019年由于政府倭肯河整治工作需要整体迁建于现厂址桃山区八道岗村道口,在迁建时由于时间紧迫,是由公司自己组织人员搬迁再建和验收,并未由原厂家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施工,且导热炉档案在搬迁的过程中丢失,操作人员也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导热炉的日常操作、检维修等多年来一直由刘瑶一人负责,档案管理混乱、监督检查无记录、检维修无记录,现场未见公司和搅拌站安全生产管理、现场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相关佐证材料,安全生产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不力。
二、事故发生时间
2021年10月23日20时左右。
三、事故发生地点
七台河市桃山区万宝河镇八道岗村道口,七台河市隆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沥青混凝土搅拌站作业现场导热油炉附近。
四、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1年10月23日20左右七台河市隆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沥青混凝土搅拌站沥青加热导热油炉在停炉维修近2小时后,操作工刘瑶在重新启动导热油炉时,导热油炉炉膛内导热油渗漏,渗漏的导热油参与到燃烧,导致炉膛内压力增高,导热炉端盖固定螺栓数量不足,且螺栓紧固不到位,由于炉膛内压力突然增加导致螺栓固定锁紧失效,端盖失稳脱落,脱落的端盖将正在操作刘瑶砸伤,伤者被埋压于端盖下面,同时端盖脱落导致外部连接的导热油管断开,导热油参与到炉膛外泄火燃烧,引发导热炉及周边火灾,现场人员20时07分赶到,第一时间分别向120、119报警,组织现场人员利用灭火器等器材救火,火势无法得到有效控制,20时27分桃山区消防救援大队赶到现场实施救援,22时46分救援结束,伤者刘瑶被救出,已经烧焦,无生命体征,死亡。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刘瑶,男,33周岁,文化程度大专,七台河市隆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安全管理人员和导热油炉操作人员,户籍地址:吉林省松源市扶余市长春岭镇长青村1社,常住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万宝河镇八道岗村。
(二)直接经济损失
刘瑶死亡后,七台河市隆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积极处理善后事宜,与死者刘瑶的家属签订了《协议书》,七台河市隆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赔付了刘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另外赔付房产一套(七台河市桃山区电脑城综合楼1402室)共计折合人民币140万元。
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通过现场实地勘查及相关人员调查,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导热油炉的导热油管长时间未进行维护,存在严重变形、腐蚀、组织变化等情况,出现渗漏现象。在停炉2小时候重新启炉时,由于炉膛内渗漏的导热油共同参与燃烧,导致炉膛内温度、压力急剧升高,超过承载能力,发生了爆炸,形成巨大冲击力,致使导热油炉主要承压部件导热油炉前端盖承受的压力超过其承载能力,螺栓固定锁紧失效,前端盖失稳脱落,脱落的端盖将正在操作的刘瑶砸伤,伤者被埋压于端盖下面,端盖脱落导致外部连接的导热油输送管断开,导热油管溢出油参与到炉膛外泄火燃烧,引发导热油炉及周边火灾,前端盖脱落砸中操作者刘瑶,使其丧失逃生能力,同时流出的导热油迅速燃烧形成的大火将其完全包围,此时附近没有其他人员,死者刘瑶未能及时被救出,最后被大火烧死。
(二)间接原因
七台河市隆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全面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没有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不落实,现场监督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同时公司对设备的检修维护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排除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公司的安全投入不足,设备使用多年,未进行检测检验,未履行日常的安全运行检维修制度,导致设备设施和附件存在安全隐患;公司应急救援体系不健全,应急救援措施不完善,未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现场处置预案制定和应急准备不足。上述为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专家认定,2021年10月23日20时左右发生的七台河市隆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沥青混凝土搅拌站“10.23”安全事故,是一起是因违章作业引起的导热油炉爆炸致人身伤亡的事故,事故类型为导热油炉爆炸事故,等级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通过对以上事故原因的分析,经过事故调查组认真研究,一致形成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二)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七台河市隆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全面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督促从业人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规定,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是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14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予以31.5万元罚款。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台河市隆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吸取“10·23”一般导热油炉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必须全面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档案内业材料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督促从业人员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确保作业安全;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提高企业防范风险的整体水平。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事故调查组备案。
桃山区政府“10.23”事故调查组
202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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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696 | 2021_万载县载安新材料科技6.1_6·1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 | 来源格式:md
2021年6月1日上午8时10分,万载县载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火灾引发粉尘爆炸,8时50分左右明火全部扑灭,现场抢救出一名伤员,送往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接到事故信息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全力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并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处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于6月2日组织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白良镇政府等单位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形成如下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万载县载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坐落在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白良镇白良村,法人代表邓桂珍(已过世,实际控制人李炳还未去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李炳,该企业建于2011年,于2012年7月25日取得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22年7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598890158M,经营范围:碳硅粉、硅钾粉、钙安粉等粉体材料生产、销售;橡塑阻燃剂、橡塑填充剂、橡塑助剂添加剂生产、销售。该企业近几年效益差,2020年整年停产,2021年4月1日开始复产,全厂工作人员仅3人:李炳夫妇及职工谢育红。
(二)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点为万载县载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搅拌厂房,事发厂房面积520平米,为钢棚结构(基础水泥墙体0.8米高,除基础水泥墙体外,大面积的墙面以及全部顶部均为铁皮棚),铁棚墙面开窗,内置四台不同的机械,切坡而建分为上下2层,左右两边均可上下进出。厂房里现场堆放了大量珍珠粉、木炭粉、石灰等粉末状原材料(见图1)。
(图1)
(三)企业事发前后运行安排。
今年4月1日复产以来,该企业一直由李炳、谢育红进行生产加工操作,李炳妻子负责做饭打扫等杂务。因近期开始有订单李炳经常要前往送货,而碳硅粉至少有2人操作才能加工生产,5月31日下午下班后,企业主要负责人李炳叫谢育红推荐1个合适的人来厂里上班,5月31日晚,谢育红打了十几个电话后,联系上了在浙江打工时的工友王生文,王生文表示目前人在万载县高城镇,愿意第二天来厂里看看情况再决定是否入职,于是谢育红与王生文约定了第二天7点半至8点间到达企业了解情况,谢育红也将该情况告知了企业主要负责人李炳。
(四)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万载县载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目前该公司内部实际参与生产只有2人,分别为李炳及谢育红,2人工作时均会佩戴口罩、手套、工作服,厂房边上准备了棉被防止扬尘,公司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日常由李炳管着谢育红,两人生产经验较丰富。下班后李炳适时会给谢育红讲解一些安全知识和注意事项。
(五)属地安全监管情况
白良镇人民政府。白良镇应急管理所设两个监管中队实行分片监管,以政府为界分为东片区及西片区,应急管理所所长龙洪隆带队监管西片区、应急管理所副所长喻书生带队监管东片区,该分工无正式文件但有应急所内部会议记录,事故企业分布在东片区,自该企业复工后喻书生带队4月份检查了1次,5月份检查了2次,对该企业现场检查时,监管干部看见厂房堆了大量原材料,提醒了企业要注意厂内环境卫生和佩戴好口罩再进行生产。
二、事故发生经过
6月1日,王生文经朋友谢育红(该厂1名职工)介绍到万载县载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聘工作,王生文与谢育红相约8点前到企业碰面,因谢育红摩托车在路途出现故障,王生文于7时40左右先到达企业,就在企业门口等待。7时52分,主要负责人李炳到达企业,发现准备应聘的王生文是旧识,就询问王生文是否愿意来公司上班,因介绍人谢育红还在路上未到企业,王生文就说自己先熟悉一下情况,等待谢育红过来再考虑是否来该企业工作,随即李炳打开厂房大门让王生文在厂房熟悉情况,然后自己回到办公室洗茶杯、泡水收拾卫生,约5分钟后,李炳在办公室收拾完卫生前去厂房,刚走到二楼的门口(二楼左边的门正对着办公室)就听见王生文在呼喊说“起火了、起火了”又听见“噗噗”的拍打声(根据现场查看及询问李炳,应该是王生文拿着搅拌机旁的扫把拍打),在二楼的李炳听见了声音就拼命向王生呼喊“不能打,有木炭粉”(因车间内有木炭粉,若发生燃烧不扑打待残留的木炭粉燃烧殆尽就会自行熄灭,扑打使其扬尘反而会迅速加大火势),李炳边喊边从二楼的楼梯跑下去,刚跑到二楼通往一楼的楼梯中间,就发生了爆炸(搅拌机上有一个搅拌罐,罐里还有前一天晚上剩余的木炭粉等原材料,约三分之二,且搅拌罐基本为密闭空间),爆炸后冒出大量黑烟且现场还有分散的火焰,同时王生文被冲击波当场震伤昏迷被困浓烟中
(图2)
三、事故应急救援及信息报送情况
1.应急救援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李炳看到事故发生后,立马拨打了119火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万载县消防大队立即和李炳联系确认位置并使用微信定位,在此期间白良镇政府干部晏双移打了李炳电话确认事故情况,随后,白良镇政府相关干部和洒水车第一时间到达了现场,李炳对抵达现场人员说有1人被困其中,白良镇政府干部立马安排洒水车向被困人员位置洒水,火势和浓烟变小后白良镇政府相关干部立马冲上前将被困伤者王生文抬到旁边空地的木板上等待救护车,约8时40分左右,救护车到达现场将伤者送往县中医院,约8时50分左右,火灾现场明火全部扑灭,李炳及白良镇政府相关干部随车赶到县中医院,上午10时医院宣布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白良镇政府立即安排干部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李炳与死者家属进行善后处置协商,于6月3号上午达成一致赔偿95万元,当天下午16时30分签订了协议,目前已补偿到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已返回高城镇老家。
2.信息报送情况
6月1日上午8时10分左右,白良镇政府1名干部上班路途中听见声响并看到万载县载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空冒烟,立即拨打电话给镇值班室以及镇人大主席晏双移,晏双移接到万载县载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信息后,立即派相关干部及洒水车前往扑救并拨打了主要负责人李炳电话询问情况,8时50分左右明火全部扑灭,9时03分白良镇政府值班室将该事故信息报告给万载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万载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于9时23分电话报告了宜春市应急值班室该事故并派人前往企业核查情况,10时36分万载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万载县纪委监委书面报告事故信息,于12时55分万载县应急管理局对事故信息进行了书面续报。
四、事故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件导致1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王生文,男,汉族,52岁,身份证号36222719690811XXXX,万载县高城镇人,于事故当天准备到该企业应聘工作。
2.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约6万元,死者补偿金为95万元。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相关规定,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1万元。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1.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和讨论分析判断,该事故起火引发粉尘爆炸的原因主要有两种可能:①可能是电器故障起火导致。根据现场勘查未发现电器烧焦起火的痕迹,且事发时未启动机器,故该原因排除;②可能是抽烟燃烧导致。根据询问笔录,死者王生文本人平时会抽烟,同时现场周边也发现有烟头,且周边堆放了编织袋和残留加工的粉末等可燃物,符合逻辑。因此,可以认定事故发生原因是王生文在车间内抽烟,不慎引起燃烧,他不了解木炭粉不能扑打的特性,同时出于本能生理反应去扑打导致火势加大,引燃搅拌罐里的粉末原材料引发粉尘爆炸。
2.间接原因
(1)万载县载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是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混乱,未劝阻无关人员进入车间;二是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对进入车间人员进行相关安全提醒;三是安全警示措施不到位,厂区内存在大量粉末原材料及可燃物,未在车间内设置安全标语。
(2)万载县白良镇人民政府。一是对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力度不够,该企业复工后监管人员前往检查次数少,且未指正出企业相关安全薄弱环节;二是对工贸企业安全知识业务水平不足,监管干部对企业生产的产品不清楚,对企业的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三是对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根据记录资料显示,白良镇对企业的安全培训及会议基本都是对烟花爆竹企业的,工贸等其他行业领域的培训及会议较少。
3.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取相关资料、询问相关当事人,认定万载县载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6.1”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王生文,男,万载县载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聘人员。作为前来应聘人员,违反规定自行进入生产车间,并违规在车间内吸烟,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处罚问责人员
- 李炳,男,万载县载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等规定,对该起事故负全面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万载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 袁向往,男,万载县白良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所干部。作为应急管理所工贸行业管理干部,对工贸企业检查次数过少,在良福村驻村未落实安全监管干部的专职专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白良镇人民政府对袁向往进行诫勉谈话。
- 喻书生,男,万载县白良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所副所长。作为万载县载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直接监管中队长,对企业现场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安全漏洞,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白良镇人民政府对喻书生进行诫勉谈话。
- 龙洪隆,男,万载县白良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所所长。作为白良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所所长,督促相关监管人员对该企业现场巡查检查不到位,对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监管责任。建议龙洪隆向白良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讨。
(三)建议问责单位
万载县载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该企业放任无关人员进入生产车间,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设施简陋且不符合安全条件等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建议由万载县应急管理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对万载县载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依规予以关闭。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切实强化安全防范措施,结合当前我县“工贸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攻坚行动”要求,迅速开展相关工作,坚决遏制工贸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 狠抓问题隐患整改。白良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人员到辖区工贸企业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切实做好隐患销号管理,同时要求各工贸企业全面规范安全管理和生产作业方可生产,若一些小微工贸企业无经济实力整改规范的,则要及时监督企业关闭停产到位。
-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白良镇人民政府要督促工贸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对设备设施和现场作业环境进行全面检查,对易造成伤害或者易发生风险的部位,增设岗位警示标识,时刻提醒员工注意安全防范。
- 强化安全监管责任。白良镇人民政府要强化执法,加大对工贸企业的检查频次,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确保整改闭环到位,同时要调整好分工,严格落实好安全监管干部专职专用要求。
-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各乡镇(街道)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强化对工贸企业的培训教育,同时督促本辖区工贸企业自主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值班值守制度,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操作行为,强化源头管控,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FD09697 | 2021_万载县载安新材料科技6·1调查处理评_6·1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1年6月1日上午8时10分,万载县载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火灾引发粉尘爆炸,8时50分左右明火全部扑灭,现场抢救出一名伤员,送往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县政府于6月2日组织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白良镇政府等单位成立了事故调查组。2021年7月12日,事故调查报告经县政府批复同意。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2022年5月26日,万载县载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6·1”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评估组对该起事故责任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二、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 李炳,男,万载县载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等规定,对该起事故负全面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万载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未落实到位。
- 袁向往,男,万载县白良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所干部。作为应急管理所工贸行业管理干部,对工贸企业检查次数过少,在良福村驻村未落实安全监管干部的专职专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白良镇人民政府对袁向往进行诫勉谈话。已落实到位。
- 喻书生,男,万载县白良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所副所长。作为万载县载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直接监管中队长,对企业现场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安全漏洞,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由白良镇人民政府对喻书生进行诫勉谈话。已落实到位。
- 龙洪隆,男,万载县白良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所所长。作为白良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所所长,督促相关监管人员对该企业现场巡查检查不到位,对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监管责任。建议龙洪隆向白良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讨。已落实到位。
万载县载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该企业放任无关人员进入生产车间,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设施简陋且不符合安全条件等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建议由万载县应急管理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对万载县载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依规予以关闭。已依法关闭。
(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狠抓问题隐患整改。白良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工贸企业进行了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切实做好隐患销号管理。
二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白良镇人民政府督促工贸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对设备设施和现场作业环境进行全面检查,对易造成伤害或者易发生风险的部位,增设岗位警示标识,时刻提醒员工注意安全防范。
三是强化安全监管责任。白良镇人民政府加大对工贸企业的检查频次,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确保整改闭环到位,同时调整好分工,严格落实好安全监管干部专职专用要求。
四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各乡镇(街道)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了本次事故教训,强化对工贸企业的培训教育,同时督促本辖区工贸企业自主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值班值守制度,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操作行为,强化源头管控,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评估发现仍存在的问题
- 实际具体负责人李炳经济处罚未执行到位。根据万载县政府批复意见,由县应急局对李炳,给予其个人上年度年收入30%的经济处罚。
2.万载县载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无相关文件。
对此提出如下建议:
- 对无法核定有关人员上一年年收入的情况,万载县应急管理局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原安监总局令第77号)的要求,落实对万载县载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具体负责人李炳的经济处罚。
四、评估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万载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万载县载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6·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结案的批复》提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大部分得到了落实,但仍有个别人员的处理未执行到位,工作力度有待加强,需进一步抓好落实。
FD09698 | 2021_三元区列东街道东安新村57栋502室8·19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1 年8 月19 日22 时41 分许,三明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 中心接到报警称:三元区列东街道东安新村57 栋502 室发生火灾。 —2— 火灾烧损57 栋502 客厅、北侧靠西卧室内吊顶、楼板、家具、书 籍、电脑等物品,其它房间烟熏,造成一人死亡(郑玉云,男, 1954 年8 月5 日出生, 汉族, 福建台江人, 身份证号: 350402195408054051,送医后死亡),一人重伤(郑玉好,男,1963 年1 月8 日出生, 汉族, 福建台江人, 身份证号: 350420196301080038),直接经济损失约59.4 万元。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三元区列东街道东安新村57 栋,为砖混结构建 筑,座北朝南,着火房间为第5 层502,建筑面积约为55 平方米, 建于80 年代,距离最近消防站约3km,行车时间约5 分钟。起 火建筑毗邻情况,东侧为小区道路,南侧为小区绿化带,西侧为 小区住宅,北侧为小区绿化带。
三、起火经过及扑救情况
2021 年8 月19 日22 时41 分许,三明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 中心接到报警称:三明市三元区东安新村57 栋502 室发生火灾。 大队迅速调集所属列东消防站2 辆消防车,12名指战员赶赴现场 处置,火灾于8 月19 日23 时30 分许扑灭。
四、火灾调查情况
火灾发生后,我支队立即成立火灾调查组赶赴现场处置,并 迅速启动火灾调查应急预案。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按照工作协调、 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损失统计的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围绕起火 时间、起火部位、电气线路敷设情况、建筑内物品摆设和其他有 —3— 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7 份,采用观察法、比较法、筛选法、相 结合的勘验方法,对火灾现场进行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 验和专项勘验。 经调查起火时间为2021 年8 月19 日22 时25 分许。起火部 位为位于502 室北侧靠西房间。起火点为位于502 室北侧靠西房 间距东墙0.9 米,距南墙1 米左右的2 平方米范围内。起火原因:
1.可以排除雷击原因引发火灾的可能;2.可以排除放火的可能;3.
可以排除自燃的可能;4.可以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5. 不能排除使用蜡烛不慎引燃可燃物蔓延成灾的可能。三明市梅列 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1 年10 月11 日依法送达了《火灾事故认定 书》(元(北)消火认字〔2021〕第0004 号) (备注:原梅列区 辖区与原三元区辖区已经合并为三元区,该火灾发生地为原梅列 区辖区,内部火灾调查权限为三明市梅列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外 以“三明市三元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主体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
五、火灾事故灾害成因分析
一是起火房间堆放大量可燃物如书籍、纸皮、塑料萍及绿植 等,火灾荷载大,火灾迅速蔓延,扑救难度大。 二是当事人对火灾认识不足,对火灾的预防知识较为欠缺, 扑救方法与技巧不当,不能在第一时间灭火和逃生,最终造成小 火亡人。 三是死伤者属于精神疾病患者,行动能力会有异常及缓慢, 发生火灾后未能正确选择逃生路线。 —4— 四是起火建筑为老旧小区发生时周围居民火灾处置能力不 足,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未能及时扑灭初期火灾和救人,甚至不 懂自身的逃生与疏散。
六、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火灾发生后,我支队组织三明市梅列区消防救援大队提请三 元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对该起火灾事故进行认真调查、严肃追 责。经调查,经查阅档案资料,列东街道办事处将消防安全工作 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落实办公场所、配 备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消 防安全各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全年的年终 绩效考核指标,年初与各社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完善消防安 全责任体系,实现层层传导压力。 虽然三元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消防工作,但网格化工作开展 还不够扎实,隐患排查不够全面,对重点人员摸排不到位。消防 宣传内容和形式单一,覆盖面还不够广,宣传的内容缺乏针对性, 不够全面。对火灾危害性宣传较多,具体防范措施宣传还不够。。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三明市梅列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日 常指导、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起火建 筑为居民住宅,未涉及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等方 面责任。
七、下一步防范措施
(一)强化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贯彻落实《消
—5— 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 号)、《福建省消防 条例》及《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闽政文〔2014〕 68 号),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总体 原则,进一步细化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 任和主体责任,将各项消防工作落实到位。要坚持权责一致、依 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 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二)深化老旧小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充分发挥乡镇(街
道)消防委员会的作用,要认真全面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 着力整治本地区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坚决防止此类 事故再次发生。要进一步深化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大力 开展老旧小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 作,加大老旧小区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
(三)加强消防所实体化运行。完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机
制,加强软件建设和硬件建设,抓好人员培训,落实专兼职人员 的网格排查和宣传机制,建立消防所、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机 构间函告、移送机制,切实形成监管闭环,有力夯实末端防控基 础。
(四)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要加大常识性、提示性消防
知识和技能特别是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的普及,强化党政干部、单 位管理人、责任人和社区居民等各类人员的消防培训,努力营造 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消防安全宣传环境;要利用广播、电视、 —6— 微信、网站等多种方式,增强社会消防宣传实效,提高全民消防 安全意识。 此报告。 三明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1 年10 月28 日 (联系人:许瑞堂,联系电话:15159165222) 抄报:省消防救援总队。 三明市消防救援支队2021 年10 月28 日印发
FD09699 | 2021_上海_胜瑞电子4·22较大火灾.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4·22”较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近期信息公开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4·22”较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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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2021〕4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4·22”较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市应急局:
沪应急〔2021〕48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4·22”较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请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深刻吸取教训,落实有关措施,确保问题整改到位;请会同有关方面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监管,有效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5日
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4·22”较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4月22日13时25分左右,位于金山区林盛路171弄113号的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阳极氧化车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烟熏面积约21000平方米,导致8人遇难(含2名消防救援人员)。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李强,国务委员王勇等作出批示,要求科学搜救处置,加大救援力度,尽快扑灭大火,全力查找和救助人员,严防次生事故和人员伤亡,同时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抓紧查明火灾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堵住风险漏洞,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黄明作出批示,并多次致电关心、指导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要求上海市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市长龚正,常务副市长陈寅,副市长吴清、舒庆、宗明、汤志平等先后就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医疗救治等作出批示。常务副市长陈寅与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领导在事故现场通宵共同指挥火灾扑救和人员搜救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4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该起事故调查进行督办。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公安局、市总工会、金山区人民政府组成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4·22”较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并邀请全国火调专家参与事故技术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调查实验、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4·22”较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瑞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斌;住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盛路171弄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5815657F;经营范围:电脑金属配件等。胜瑞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外观件金属机壳的表面处理,主要生产工艺有阳极氧化、注塑、喷砂、清洗等。
2.上海久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久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奈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程晋凯;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584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57447280B;经营范围:机电设备、五金交电、模具等销售。
3.上海金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金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公司主要负责人:顾健强;住所:上海市金山区蒙山路1121弄1号203、204、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559164543;经营范围:门卫、巡逻、守护等。持有上海市公安局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公保服沪2012118号)。
4.其他单位
(1)日铭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铭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斌;住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华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2654085A;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等。日铭公司为火灾事故涉及的建筑物所有权单位。
(2)日沛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沛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斌;住所:上海市松江区申港路36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71239318Q;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等。日沛公司牵头负责与金海公司签订《保安服务承包合同》。
(3)立铠精密科技(盐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铠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法定代表人:李斌;住所:盐城市亭湖区盐才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MA1R8A0N2B;经营范围:从事电脑配件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立铠公司为胜瑞公司、日铭公司、日沛公司等企业的全资母公司,持有胜瑞公司、日铭公司、日沛公司全部股权,统一管理胜瑞公司、日铭公司、日沛公司生产运行。
(4)上海冠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时峰;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68号3幢一层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11C918;经营范围:劳务派遣,人才中介等。持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闵人社派许字第00540号)。胜瑞公司生产现场部分工作人员为冠智公司劳务派遣。
(二)相关业务工作情况
1.厂房租赁情况
日铭公司(甲方)与胜瑞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书》。双方约定“甲方将位于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盛路171弄113号的建筑物租与乙方使用”,租赁期为“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人员情况
立铠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统一调配管理人员在胜瑞公司、日铭公司、日沛公司交叉任职。胜瑞公司现场作业人员为自有员工或冠智公司劳务派遣。
3.保安服务承包合同签署情况
2020年9月,胜瑞公司、日沛公司、日铭公司以及日腾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①]4家企业(发包方、甲方)联合与金海公司(承包方、乙方)签署《保安服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和甲方要求安排其保安人员提供劳务服务,在甲方指定区域内从事安保、搬运、执勤、管制、巡视、管理工作和本合同项下双方所约定之保安服务等”,“乙方提供持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之保安执勤人员兼岗工作内容为:火灾报警主机上的异常信息即刻反馈给厂区指定负责人(如:环安稽核员/现场联络人/119联网值班中心等),记录相关信息在登记表上,每月参加一次甲方组织的消防训练”,“提供36名不低于四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之保安在对应消防中控室兼岗执勤(白夜班分开要求最少各2名在对应区执勤)”。
4.承包(供应)商情况
久奈公司是胜瑞公司五金配件等杂项采购的承包(供应)商。2021年3月中旬,久奈公司按照胜瑞公司《采购单维护作业》的要求,开始对胜瑞公司三楼物料输送工作平台的4条流水线进行改造及维修作业,作业内容为加宽流水线皮带,延长流水线并在流水线两边增加插座等。事故发生前,已经完成2条流水线的改造;事故当日,正在进行剩余流水线的改造及维修作业。
(三)建筑基本情况
1.建筑功能布局
起火建筑为胜瑞公司主厂房,4层钢混结构,南北长141米,东西宽80米,高23.9米,建筑面积41538平方米。主厂房按功能分为生产区和办公区,独立设置防火分区。一楼主要为阳极氧化车间,其北侧为注塑车间、办公区;二楼在阳极氧化车间上方为挑空区域,其北侧为中转仓库、办公区;三楼为检验、打包、喷砂、清洗和物流等生产功能区;四楼主要为清洗、喷砂、检验等生产功能区,北侧局部设夹层,下方为办公室和食堂,上方为厨房和食堂。
2.建筑疏散及电梯布局
主厂房一楼共设8个安全出口和2处货物通道。安全出口沿东侧外墙设有4个,由北向南分别为东一门、注塑车间东门、东二门、东三门;沿西侧外墙设有3个,由北向南分别为西一门、西二门、西三门;沿北侧外墙设有1个,为北门。2处货物通道分别为西墙北侧的装卸平台和南墙西侧的南门。主厂房设有6部封闭楼梯间和8部电梯。封闭楼梯间分别设在东一门、东二门、东三门、西一门、西三门和北门处,其中东一门、东三门、西一门、西三门处楼梯可达2-4层;北门处楼梯可达2-4层夹层;东二门处楼梯可达2层至屋面。8部电梯分别设在东一门、东二门和西墙北侧的装卸平台,其中东一门处设有3部电梯可达3-4层夹层,东二门处设有2部电梯可达2-4层,装卸平台处设有3部电梯可达3-4层。(图1)
(图1)
3.主厂房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
主厂房的消防用电为二级负荷,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排烟系统及其它消防设施和器材。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除4层夹层外,其余各层设有感烟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声光报警装置,建筑各层均设有消防应急广播。
(2)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各层均设有室内消火栓,屋顶设有18吨的消防水箱,建筑2-4层设有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排烟系统:除4层夹层采用自然排烟外,其余楼层均采用机械排烟系统,设有21台排烟风机。
(4)其它消防设施和器材:整栋建筑配置有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四)阳极氧化车间基本情况
1.生产工艺
阳极氧化车间主要用于电子产品外观件金属机壳的表面处理,其工艺主要包括电镀与退镀。电镀工艺流程主要有:脱脂、化学抛光、阳极氧化、超声表调、染色、封孔、烘干等。退镀工艺流程主要有:脱脂、退镀、中和、烘干等。
2.生产线布局
阳极氧化车间设有10条生产线,分别为阳级1线、2线、3线、5线、6线,手动打样线,2条T处理线(通过表面处理,使得塑胶与铝件结合力更强)和2条自动退镀线(图2)。
(图2)
3.生产线材质
电镀、退镀生产过程中使用硝酸、磷酸、硫酸、氢氧化钠等酸碱溶液,盛放溶液的槽体多为耐酸碱的PP(聚丙烯)材质。为满足环保要求,生产线设有PVC(聚氯乙烯)围护结构和PP材质废气收集管道。
4.起火的自动退镀线
该自动退镀线位于阳极1线与手动打样线之间,呈东西走向,分为流水作业区和工作平台。流水作业区为直线型,环保围护长19米、宽4米、高5米,围护内东西两端为上下挂位,共设有14个槽位,槽位处设置有8个PP槽、2个金属槽和3台烘箱,另有一个是空槽位(自东向西第7槽),位于自动退镀线中部。围护外南侧为工作平台,可通过工作平台进入流水作业区。该自动退镀线处于断电停用状态,环保围护结构保留,槽内无液体,内部监控被拆除(图3)。
(图3)
(五)当日久奈公司作业情况
4月22日,在胜瑞公司无人员陪同的情况下,久奈公司张鹏、程东务、蔡厚行、葛敏红4人利用原先办理的胜瑞公司“长期洽公证”(承包商人员进出胜瑞公司厂房的证件,其中蔡厚行、葛敏红为冒用他人证件),进入主厂房三楼物料输送工作平台区域进行作业。
二、火灾扑救和人员搜救情况
(一)火灾发现和企业初期处置
4月22日13时27分许,员工宁志龙(火灾第一发现人)在阳极氧化车间途经手动打样线南侧物流通道时,发现手动打样线与阳极1线之间的自动退镀线中间位置有明火,遂赶至西侧自动化上下挂区域通知在此处作业的人员“退镀线处起火了”。员工孙伟伟、李彬等人闻讯后,到附近消火栓箱处取灭火器、铺设消防水带出水,实施灭火,但发现火势较大,无法扑灭,便一边呼喊“着火了”,一边逃生疏散。期间,孙伟伟按下车间内手动报警按钮,并拨打119报警,为第一报警人。
13时29分许,设置在胜瑞公司南门门卫室的火灾自动报警控制主机报警,显示“1层南区手动按钮火警”;值班人员王丽敏随即用手机拍摄报警主机画面,并通过微信向环安部龙彬圣报告;龙彬圣接到报告后,赶到厂区启动了主厂房一楼、三楼排烟系统。期间,控制主机持续报警,但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王年普仅操作了控制主机的消音按钮,未将火灾自动报警控制主机由手动状态切换至自动状态,也未拨打119报警。13时45分,电工孟祥奇、甄博文切断了主厂房除应急照明外的各路电源。
同时,车间内各生产班组通过内部电话和口头告知等方式通知车间起火消息,人员开始陆续疏散。胜瑞公司员工唐波经过久奈公司作业人员的作业点,告知起火情况。监控录像显示,久奈公司4名人员未作出疏散反应,发现异常后仍在作业点附近徘徊,直至浓烟完全遮蔽监控探头。三楼断电、充烟后,4名被困人员通过对讲机向余向红求救。
(二)火灾扑救和人员搜救情况
13时30分许,市应急联动中心、市消防救援总队接到报警后,先后调集53个消防救援站、122辆消防车、970余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经过奋力扑救,于23日6时20分将火灾扑灭,疏散救助各类人员492人,堵截了火势向毗邻危险化学品仓库(储量106吨)、配电站、北侧办公区域以及起火建筑四楼蔓延。经检测,事故未造成环境污染等次生灾害。
火灾扑救期间,胜瑞公司确认492名企业员工全部疏散,无人员被困情况,14时6分,突然反馈有久奈公司4名作业人员被困在三楼,但具体位置不确定。现场消防指挥员先期派出2个搜救组分别从南一门、西一门进入三楼搜索救人,由于烟雾较浓,未能发现被困人员。14时55分许,现场指挥部再次派出由消防救援人员丰晨敏、汤伟佳、史经瑶组成的第3搜救组,由2名熟悉情况的企业人员戚朋涛、余向红引导,由西一门进入三楼搜索救人。15时5分,搜救组报告发现被困昏迷人员并要求增援。现场指挥部派出的第4搜救组随即进入内部增援,并与第3搜救组负责垫后沿途整理发光导向绳的史经瑶汇合。在此期间,现场情况突变,搜救路线附近楼板多处爆裂导致三楼烟热急剧增加,迫使史经瑶与第4搜救组人员只能沿原路返回,并于15时24分许撤离至地面,丰晨敏、汤伟佳、戚朋涛、余向红失联。现场指挥部立即派出多支救援小组搜救。23日5时5分,救援小组在三楼北侧中间偏东位置发现1名被困人员(戚朋涛)。6时5分,救援小组在三楼南侧中部搜索发现5名被困人员(余向红、张鹏、程东务、葛敏红、蔡厚行)。6时10分,救援小组在三楼北侧东部发现丰晨敏、汤伟佳。经现场确认,8人均无生命体征(图4)。
(图4)
(三)救援处置评估情况
火灾发生后,消防、应急、公安、医疗、水务、环保等部门及单位调派人员到场参与火灾扑救。各方力量按照本市处置火灾事故相关预案实施分工协作,消防救援力量贯彻“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采取重点设防、破拆排烟、分片作业、内攻搜救等技战术措施,疏散单位员工492人,堵截火势向毗邻危险化学品仓库、配电站、北侧办公区域以及主厂房四楼蔓延。在组织内攻搜救被困人员过程中,由于火势突破楼板导致救援环境突变,造成2名消防救援人员和2名企业引导人员撤离受阻牺牲。
三、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造成8名人员遇难(含2名消防救援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1.丰晨敏,男,33岁,浙江籍,上海市金山区消防救援支队金卫消防救援站副站长;
- 汤伟佳,男,26岁,上海籍,上海市金山区消防救援支队张堰消防救援站特勤一班副班长;
3.余向红,男,31岁,安徽籍,久奈公司员工;
4.张鹏,男,36岁,湖北籍,久奈公司临时聘用人员;
5.程东务,男,53岁,安徽籍,久奈公司临时聘用人员;
6.葛敏红,男,37岁,安徽籍,久奈公司临时聘用人员;
7.蔡厚行,男,48岁,安徽籍,久奈公司临时聘用人员;
8.戚朋涛,男,29岁,河南籍,日铭公司员工。
(二)直接经济损失
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113.22万元。
(三)善后工作情况
火灾发生后,金山区迅速成立事故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工作人员、志愿者做好死者家属情绪安抚、心理疏导、生活保障等工作,4月29日,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基本完成。2021年4月26日,2名牺牲的消防救援人员丰晨敏、汤伟佳被评定为烈士。
生态环境部门对火灾现场周边大气进行监测,结果无明显异常;通过对周边河道封堵、关闭水闸、搭建围堰等措施拦截火灾扑救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现场监测,区域水体水质无异常。
四、火灾原因认定及技术鉴定情况
(一)起火时间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年4月22日13时25分许,主要依据如下:
- 监控录像显示,13时25分38秒,自动退镀线围护挡板北侧观察窗内最早映出火光,其后火光持续增强,直至出现明火。
2.第一报警人孙伟伟拨打119报警时间为13时29分28秒。
- 胜瑞公司厂区消防控制主机最早反馈报警信号的时间为13时29分,显示部位为“1层南区手动按钮火警”;同时,上海FAS中心(城市远程火灾监控系统)监测到该公司上报第一条火警时间为13时29分16秒。
(二)起火部位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为主厂房一楼阳极氧化车间内的阳极1线与手动打样线之间停用的自动退镀线,主要依据如下:
- 监控录像显示,13时25分38秒,自动退镀线围护挡板北侧观察窗出现火光;13时27分13秒,明火从自动退镀线围护挡板内窜出;13时28分24秒,阳极1线员工李鹏透过流水线围护观察窗发现北侧自动退镀线内发生燃烧,并用手指向自动退镀线中部。此时阳极1线无异常。
- 据第一发现人宁志龙、第一报警人孙伟伟、初期参与火灾扑救的员工荆磊磊、李彬、李鹏、张磊等人所述,最早出现明火的位置为阳极1线与手动打样线之间停用的自动退镀线。
- 经现场勘验,主厂房一楼阳极氧化车间全部过火,二楼非挑空区域部分过火,三楼西南侧部分过火,其余部位受高温烟熏,四楼以上基本未过火。主厂房办公区域均未过火。
(三)起火点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点为自动退镀线围护结构内中部空槽位偏南近地面处,主要依据如下:
1.现场勘验情况
经现场勘验,起火的自动退镀线围护内金属线槽、槽体下方钢梁支架在空槽位处变色严重,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且空槽位处下方钢梁支架的变色痕迹呈南重北轻;自动退镀线围护内PP槽体基本烧毁,每个槽体仅残存2个U型金属支架,毗邻空槽位东、西两侧的金属支架均倒塌;根据倒塌顺序及方向能证明槽体南侧最先受火焰高温影响。
2.调查询问情况
监控录像显示,员工宁志龙在物流通道自西向东行走过程中发现着火,并通过自动退镀线围护结构的观察窗驻足查看。经宁志龙现场指认,当时其观察点位于自动退镀线的中部,火焰位于自动退镀线内中部中低位处,在其南侧约2.8米。
3.监控录像分析
监控录像显示,火灾初期透过自动退镀线观察窗映射出的火光,投射至手动打样线北侧围护挡板的中上部,2处火光位置的反向延长线指向自动退镀线围护内南侧近地面处,与宁志龙现场指认的起火点部位相吻合。
(四)起火原因认定
1.排除电气故障
经调查,起火的自动退镀线处于停用状态,其控制电源已切断;起火点周边除上方有电缆桥架外,无其他电气线路及设备;电缆桥架及电气线路未发现故障痕迹;起火前和火灾初期,阳极氧化车间内设施设备、照明灯具等均未见异常。
2.排除物质自燃
经调查,起火的自动退镀线最后一次使用时间为2020年3-4月份,流水线上槽内液体均已放空并清洗。其生产工艺中曾使用的物料有硝酸、氢氰酸、氢氧化钠、无氮中和剂等液体,均无自燃性。经现场勘验,起火点处发现瓦楞纸(纸箱壳)、棉纱手套、棉织物、泡沫板等残骸,与调查询问掌握的起火点处可燃物情况一致,其数量及放置方式均无法满足自燃条件。
3.排除动火作业
经调查,起火当日阳极氧化车间内无动火作业。起火建筑内唯一的改造与维修作业点系久奈公司在三楼流水线作业区,不涉及动火。作业点与起火部位水平距离约50米。起火点上方也无通向三楼的孔洞。
4.人为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1)火灾前人员活动情况
阳极氧化车间内的监控探头视场能够覆盖所有进出自动退镀线的路线。监控录像显示,起火当日8时至火灾发生时,仅有孙伟伟、黄春生2人进出过起火的自动退镀线。黄春生火灾前最后一次进入起火的自动退镀线的时间为12时52分,3分30秒后离开,约30分钟后起火(当日人员进出时间如下)。
人员
进入退镀线时间
离开退镀线时间
黄春生
9时5分18秒
9时6分18秒
9时19分39秒
9时22分56秒
12时52分43秒
12时56分13秒
孙伟伟
11时55分25秒
11时55分55秒
12时0分17秒
12时5分34秒
孙伟伟、黄春生最后一次进入自动退镀线的时间相差47分9秒。据火灾前最后进入的黄春生所述,其最后一次进入自动退镀线中部空槽位处吸烟时未见异常,黄春生吸了一半烟后,将烟蒂扔在空槽位南侧地面,踩了两脚,但未确认是否完全熄灭即离开。
(2)现场勘验及调查实验情况
经现场勘验,起火点处发现3个打火机残骸、1个打火机防风罩和大量烟蒂,有泡沫板以及可被烟蒂引燃的瓦楞纸(纸箱壳)、棉纱手套、棉织物等可燃物残骸。经调查实验,现场提取同类型物质在30分钟内被未熄灭的烟蒂引燃并出现明火,与黄春生离开自动退镀线至发现起火的时间基本一致。
(3)员工违章吸烟情况
经调查,胜瑞公司车间内禁止吸烟并设有金属探测安检门。部分员工通过拆除烟盒中的锡纸和打火机防风罩等手段,违规将香烟和打火机带入车间,并擅自将包括已停用的自动退镀线在内的隐蔽角落作为吸烟、休息点。
(4)放火嫌疑调查情况
经调查,黄春生系冠智公司派遣至胜瑞公司的员工,派遣合同期限为2021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19日,截至2021年4月20日试用期已届满,未发现其与胜瑞公司及其他员工之间有明显矛盾,也未发现其家庭存在明显矛盾。当日,黄春生最后一次离开自动退镀线后即返回工作岗位,直至获悉起火后与其他员工一起疏散,未发现其存在放火的主观故意;提取起火点处燃烧残留物,经检验无助燃剂成分。据此可排除放火嫌疑。
经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作业人员黄春生违章吸烟引发火灾。
(五)技术鉴定情况
- 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沪公物鉴(检)理字〔2021〕294号),对现场提取的燃烧残留物检验,显示“未检见汽油、煤油、柴油等常见助燃剂成分”。
- 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尸表检验意见书》[2021(80—87)],检验结论为丰晨敏等8人体表检验“符合在火场中被烧死”。
- 2021年6月25日,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完成技术调查,向事故调查组递交《火灾事故认定书》(沪金消火认字〔2021〕第0005号),起火原因为“黄春生违章吸烟引发火灾”。
(六)火灾迅速扩大原因分析
1.生产线材质燃烧热值高、发烟量大、火势发展迅猛。
(1)PP和PVC材料燃烧性能
现场提取材料送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检测,PP材料氧指数为17.3,极易燃烧,燃烧热值与汽油相当。通过单个PP槽体引燃实验发现,其易被引燃,引燃后火势发展迅速,火焰温度高、烟气浓密、燃烧热值高,有熔融滴落现象,测得火焰最高温度超过1100℃。PVC材料氧指数为37.2,具有一定的阻燃性能。
检材
氧指数
(%)
烟密度
等级
燃烧热值(MJ/kg)
废气处理管道(PP)
17.3
47
46.1
槽体(PP)
17.5
50
46.6
围护板材(PVC)
37.2
64
10.1
汽油(参考物)
/
/
46.1
(2)PP和PVC材料总量
胜瑞公司为满足环保要求,其生产线设有PP材质的废气处理管道、槽体,以及PVC材质的全封闭围护结构(高4至5米)。据估算,一楼阳极氧化车间内PP和PVC材料的总质量达190吨左右。
2.初期火灾蔓延过程分析
当地面可燃物被烟蒂引燃后,火焰及高温直接作用于PP槽体和PVC围护。PP槽体高1.2米且架空设置,空气补充条件良好,四周高位又有PP废气处理管道和PVC围护,燃烧产生的热对流、热辐射相互作用、叠加,使起火部位处很快形成立体燃烧并快速向四周蔓延,短时间内在阳极氧化车间形成大面积的猛烈燃烧。监控录像显示,13时25分38秒,自动退镀线围护挡板北侧观察窗出现火光;5分钟后,明火窜出围护;7分钟后,自动退镀线中部上下已全面燃烧;13分钟后,建筑东侧外围废气处理装置出现明显烟雾;26分钟后,废气处理装置处出现明火。
(七)火势突变,现场救援受阻
1.搜救路线曲折
胜瑞公司三楼南侧、东侧大部分外窗被岩棉夹心彩钢板遮挡,分隔出多个功能区,内部通道转角、分叉较多,加之浓烟不断涌入,能见度逐渐降低。火灾扑灭后,沿着第3搜救组铺设的发光导向绳路径查看,搜救路线曲折。搜救人员所携带的长度约150米的发光导向绳已完全释放,发光导向绳空卷盘距离4名久奈公司被困人员遇难地仍有10米距离。
2.高温烟气发展迅猛
因生产工艺需要,阳极氧化车间二楼挑空区域的西南部位楼板有7处开孔。其中,2处为升降梯开孔,2处为上下挂传输带开孔,3处为废弃的开孔,开孔尺寸最大为6.6米×1.3米,最小为2.2米×1.3米。开孔处均有围护或金属板覆盖。火灾早期一楼高温烟气通过孔洞向三楼缓慢渗透、蔓延。随着火势发展,围护、覆盖物被烧毁或者变形,高温烟气向三楼加速扩散,三楼空间快速充烟。
3.火势突变
火灾扑灭后,在三楼混凝土楼板发现9处爆裂孔洞,发光导向绳途径区域附近有5处,最大一处约3.4米×2.4米。按照我国建筑规范,混凝土楼板耐火极限为1.5小时。15时5分,第3搜救小组发现被困人员时,距离起火时间已超过1.5小时,局部混凝土楼板完整性丧失,出现上下贯通的爆裂孔洞。火焰及高温烟气从爆裂孔洞大量涌入,封锁了撤退道路,导致2名消防救援人员、2名企业引导人员、4名被困人员均未能安全撤离。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暴露的问题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作业人员黄春生在车间内违章吸烟,引燃周边杂物并扩大成灾。
(二)间接原因
1.胜瑞公司
(1)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制度不落实。企业未依法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②],未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工作职责,防火巡查流于形式;隐患排查制度不落实,日常检查存在弄虚作假现象;防火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管理人员对员工违章吸烟问题失查漏管,车间内长期存在违章吸烟现象;火灾发生后,未按应急预案要求,切断了主厂房除应急照明外的各路电源,导致消防设施未能有效发挥作用。
(2)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消防控制室未落实值班值守制度,仅有一名持证人员上岗[③];发生火灾时,值班人员未立即确认火灾,未拨打报警电话,未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存在他人代签现象。
(3)保安服务承包合同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所签订的保安服务承包合同内容违反《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96-2010),约定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不符合相关规定。
(4)对外来作业人员失控漏管。未落实外来人员进厂作业制度,未按规定进行身份核实;未对外来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作业期间未按公司管理规定落实人员陪同。
(5)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其他单位时,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久奈公司
未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聘用的临时人员冒用证件进入胜瑞公司作业;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与发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金海公司
所签订的保安服务承包合同条款违反《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96-2010);派驻值班人员严重失职,应急处置不当,造成火灾迅速扩大和蔓延。
(三)相关监管问题
1.亭林镇人民政府
(1)亭林镇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承担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履职考核制度不完善,内部监督不严密。
(2)亭林镇人民政府专项治理工作不力。贯彻落实《金山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不到位,推进落实不系统;未针对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制定专门检查计划,未编制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清单。
(3)亭林镇人民政府对企业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形成闭环,存在“宽松软”现象。2020年对胜瑞公司开展2次安全检查中,检查人员未按规定填写《告知单》,也未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2.金山区消防救援支队
金山区消防救援支队在贯彻落实《金山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未有效履行指导、协调亭林镇开展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指导辖区内电镀企业开展火灾风险辨识重视不够;检查中未能发现企业未依法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
3.金山区生态环境局
金山区生态环境局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胜瑞公司车间内新增的阳极氧化5、6线环境保护设施未经试生产和竣工验收审批、违规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对企业环保设备设施的消防安全因素重视不够。
4.其他行业管理部门
事故调查组调查了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对胜瑞公司建筑物的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情况,金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胜瑞公司“双随机”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未发现履职不当的情形。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1人)
(1)黄春生,胜瑞公司阳极车间生产线作业人员(劳动关系:冠智公司),从事车间内半成品及成品的运送。违章吸烟涉嫌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王渭华,胜瑞公司环安部副经理(劳动关系:日铭公司),负责环安部门日常消防、环保、安全生产、防火检查等工作。作为胜瑞公司消防安全的管理负责人,未能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消防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3)金磊,胜瑞公司环安部职业安全课课长(劳动关系:日铭公司),负责厂区消防、环保、检测、安全评估、安全标准化督导及稽查工作。对作业现场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疏于管控,得知其负责管理的生产车间有违章吸烟等火灾隐患后,未能引起重视并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4)朱俊,胜瑞公司环安部环保系统课副课长(劳动关系:日铭公司),与金磊在管理职能上互有交叉且共同承担管理职能,负责厂区消防、环保、检测、安全评估、安全标准化督导及稽查工作。对作业现场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疏于管控,得知其负责管理的生产车间有违章吸烟等火灾隐患后,未能引起重视并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5)龙彬圣,胜瑞公司环安部职业安全课助理管理师(劳动关系:胜瑞公司),协助落实厂区消防安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改、职工个人安全防护、防火巡查记录等工作。对已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整改意见未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6)程鹏,胜瑞公司环安部职业安全课课员(劳动关系:日铭公司),负责厂区消防工作巡查。日常消防巡查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履职并制止违章吸烟现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7)王洋,胜瑞公司总务部助理管理师(劳动关系:日铭公司),负责管理外包保安、绿化等工作。未按合同要求审核外包保安人员资质,明知消防控制室有资质保安存在日常缺岗情况,虚设保安人员应对消防检查,默认无资质人员上岗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8)黄平,金海公司亭林招商主管(劳动关系:金海公司),负责向胜瑞公司派遣保安(包括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安排符合资质人员从事消防控制室值班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9)王年普,金海公司保安(兼职,无劳动合同),持有建(构)筑物消防设施操作员4级证书,事故发生当日受金海公司委派,负责胜瑞公司消防控制室值守。严重失职,未按照规定实施消防控制室值班应急程序,应急处置不当。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0)杨美娟,胜瑞公司总务部后勤服务课课长(劳动关系:日铭公司),负责管理外包保安、绿化、厂区稽核。未认真审核保安服务承包合同;未按合同要求对外包人员资质进行审核和监督,默认无资质人员上岗作业,将外包事宜转交下属后放任不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11)李顺财(台湾),立铠公司环安中心(环安处)协理(劳动关系:立铠公司),全面负责胜瑞公司消防、安全、环保工作。未能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消防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2. 建议行政处罚人员(2人)
(12)李斌,胜瑞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检查本单位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13)程晋凯,久奈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李斌、程晋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④]给予行政处罚。
3. 建议问责处理人员(6人)
(14)王世敏,中共党员,亭林镇人民政府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负责亭林镇政府全面工作。履行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贯彻落实《金山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不到位,推进落实不系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予以问责处理。
(15)杨连杰,中共党员,亭林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镇综合经济、工业、商务、科技、安全、消防等工作。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承担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履职考核制度不完善,内部监督不严密;贯彻落实《金山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不到位,未督促制定针对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计划,未督促编制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清单。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予以问责处理。
(16)乔国强,中共党员,亭林镇城市运行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镇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城市运行安全、食品和药品安全管理、重点工作推进等工作。履行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未针对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制定专门检查计划,未编制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清单;内部监督不严密,对检查人员未依规履职情况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予以问责处理。
(17)姜诚,群众,亭林镇城市运行应急管理中心检查人员。负责东部片区(胜瑞公司所在片区)安全监管工作。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形成闭环。2020年对胜瑞公司开展2次安全检查中,未按规定填写《告知单》,也未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予以问责处理。
(18)张铭,中共党员,金山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二科助理工程师,负责指导亭林镇消防安全工作,未有效履行指导、协调亭林镇开展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指导辖区内电镀企业开展火灾风险辨识存在不足,检查中未能发现企业未依法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予以问责处理。
(19)张阿毛,群众,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一中队中队长,承担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依法开展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在2015年1月至2017年9月期间,对胜瑞公司多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未发现该公司车间内新增的阳极氧化5、6线环境保护设施未经试生产和竣工验收审批、违规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负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予以问责处理。
对上述6人问责处理的相关材料移送市纪委监委。
4. 建议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处理人员(10人)
(20)王运财,胜瑞公司生产中心检包课课长(劳动关系:胜瑞公司),负责对区域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及巡线工作,检查并制止员工违章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吸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1)李彬,胜瑞公司生产中心阳极一课课长(劳动关系:胜瑞公司),负责阳极一课区域内产线现场的巡查、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自动退镀线现场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2)王应斌,胜瑞公司生产中心阳极部经理(劳动关系:胜瑞公司),负责阳极部区域生产现场的日常管控。未能督促下属管理人员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吸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3)钟云,胜瑞公司生产中心制造处资深经理(劳动关系:日铭公司),负责包括阳极部在内的多个区域的管理工作。未能有效督促阳极部管理人员履行消防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4)黄玉铭(台湾),胜瑞公司副总经理(劳动关系:立铠公司)。对分管产线内各级管理人员履职不力的情况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5)王志印,胜瑞公司生产中心装饰一课班组长(劳动关系:胜瑞公司),事故发生前负责三楼检验流水线改造现场配合工作。未落实胜瑞公司的承包(供应)商进厂作业管理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6)刘金童,胜瑞公司生产中心检验课课长(劳动关系:胜瑞公司),负责三楼检验流水线管理工作。未督促落实胜瑞公司的承包(供应)商进厂作业管理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7)吴香香,日沛公司总务部后勤服务课高级管理师(劳动关系:日沛公司),具体承办采购金海公司保安服务承包工作。承办的保安服务承包合同内容违反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8)马丽,日沛公司总务部经理(劳动关系:日沛公司),负责与金海公司签订保安服务承包合同的审核工作。对保安服务承包合同审核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9)刘书宏(台湾),胜瑞公司法务主管(劳动关系:立铠公司),负责与金海公司签订保安服务承包合同的法律审核工作。对保安服务承包合同内容合规性审核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胜瑞公司及其上级公司对上述10人依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胜瑞公司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制度不落实。保安服务承包合同内容违反相关规定。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对外来作业人员失控漏管。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其他单位时,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久奈公司
未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聘用的临时人员冒用证件进入胜瑞公司作业。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与发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胜瑞公司、久奈公司给予行政处罚[⑤]。
3.金海公司
所签订的保安服务承包合同条款违反《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96-2010);派驻值班人员严重失职,应急处置不当,造成火灾迅速扩大和蔓延。
建议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金海公司给予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事故暴露出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日常安全监管不力,执法“宽松软”,对企业长期存在的风险隐患漏管失察。
1.建议亭林镇人民政府向金山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建议金山区消防救援支队向金山区人民政府、市消防救援总队作出书面检查。
3.建议金山区生态环境局向金山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针对事故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企业要认真排查并整改火源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漏洞,严格按照《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落实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临时进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核查、监护等措施,对涉及工艺改造或新增设施设备的要依法履行申报手续。
(二)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领导
金山区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贯彻《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政府和部门在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中的职责,健全完善风险评估、巡查督导、约谈警示、挂牌督办等制度,将消防工作成效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范畴。要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强力攻坚厂房仓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建立完善问题隐患、整改措施、制度标准“三项清单”,切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街镇消防安全管理的专责部门和人员,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齐配强监管力量。要针对区域特点,统筹加强消防救援队伍装备和专业攻坚力量建设。
(三)强化安全风险辨识和部门监管
金山区各职能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总体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要组建各行业领域的专家团队和工作组,对酸洗、碱洗工艺流程以及使用新工艺、新材料的企业开展风险辨识工作。要建立风险研判会商和联动执法协作机制,在规划建设、产业准入、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和要求。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部署开展行业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对具有较大火灾危险的企业,要提高安全设防等级。
(四)普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针对性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和火灾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宣传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救和火场自救逃生知识,提高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要督促企业加强全员岗位安全管理和应急技能培训,提升员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和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火灾险情的应急能力。要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及时举报和曝光重大火灾隐患,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4·22”较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1年8月25日
[①] 日腾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程琪方;住所:上海市松江区茸华路1168号;经营范围:从事电子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③]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4.2.1消防控制管理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二项“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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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700 | 2021_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10·28爆炸一般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1 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 “10·28”爆炸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10 月28 日8 时30 分左右,在上海外高桥造船 有限公司1 号船坞2 号生产线H1524 散货船8 号舱内发生一 起爆炸事故,造成1 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上海市实施〈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 〔2018〕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会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公 安局浦东分局组成“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10·28’爆 炸一般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 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原因,认 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 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10·28”爆炸一般 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高桥造船公 司),法定代表人:王琦;住所:浦东新区外高桥洲海路3001
2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14236324;经营范围: 船舶、港口机械、起重运输机械、钢结构的设计制造修理等。 2.上海众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世兵;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宏祥北路83 弄1-42 号20 幢118 室;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10115MA1HAYULE4;经营范围:从事船舶工程 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机械设备租赁,船舶改装等。 上海众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众锐 徐州分公司)为众锐公司下属具有独立对外经营能力的企 业,公司负责人:李世兵,营业场所:徐州市睢宁县官山镇 官山社区张庄路15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20K 37371, 经营范围:船舶改装;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等。 3.徐州建睿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睿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峰;住所:丰县宋楼镇工业园区571 号;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MA1T4UJE4C;经营范围:船舶修 造承包工程施工;钢结构件制作、安装;船用管道、电气设 备安装;船舶涂装工程、脚手架搭制;防腐保温工程、建筑 装潢施工等。 (二)合同签署情况 1.2021 年4 月13 日,外高桥造船公司与众锐徐州分公 司签订《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2021 年度总组搭载)加
3 工承揽合同》。双方约定,众锐徐州分公司工作范围为外高 桥造船公司指定的2021 年度总组搭载工作,合同履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 年3 月31 日。双方同时签订了《安 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管理、职业病防治协议》。 2.2021 年4 月13 日,外高桥造船公司与建睿公司签订 《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2021 年度总组搭载)加工承揽 合同》。双方约定,建睿公司工作范围为外高桥造船公司指 定的2021 年度总组搭载工作,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 日起至2022 年3 月31 日。双方同时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 环境保护管理、职业病防治协议》。 (三)相关工作情况 10 月26 日上午8 时左右,众锐徐州分公司装配工王浩 全到1 号船坞H1524 船8 号舱底压载舱进行割马板作业。18 时许,王浩全完成作业后未断开气源,将一组蓝色氧气、红 色天然气皮带一端圈放在8 号舱底的工具箱内(编号为 KC-007,无通风气孔),通过箱门中部孔洞上锁后,再到8 号与9 号舱右舷甲板气包处(距离事发工具箱垂直距离约 24.5 米),将另一端一组气体皮带接头从气包上拔出并留在 气包周围,27 日未使用该组皮带作业,至28 日事故发生时, 事发气体皮带一直处于悬垂状态(图1)。
4 图1 当日事故发生前现场检查照片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10 月28 日上午8 时20 分左右,建睿公司装配工刘超超 根据其师傅张江涛安排,到H1524 船8 号与9 号舱右舷甲板 气包处,连接通往9 号舱气体皮带,刘超超认为自己班组在8 号舱也有作业,其在未对气包周围通往8 号舱的2 组氧气、 天然气气体皮带进行确认的情况下,将其中1 组气体皮带接 通,后在附近整理通往9 舱的气体皮带。与此同时,众锐徐 州分公司装配工郑勇、谢志刚在8 号舱上方501 分段反顶平 台悬挂脚手架上进行切割作业,8 时31 分06 秒,火星散落 至事发工具箱附近引起爆炸,爆炸导致在附近准备作业的众 锐徐州分公司打磨工赵广民受伤(图2)。 王浩全违规收纳的 事发气体皮带组(26 日至28 日事发) 通往8号舱的非事 发气体皮带组 事发工具箱
5 图2 事故发生后现场照片 事故发生后,现场管理人员立即向外高桥造船公司搭载 部、安环保卫部汇报,外高桥造船公司启动应急预案。8时 42分左右,外高桥造船公司救援人员及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 开展救援,将赵广民送往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9时56分, 赵广民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赵广民,男,43 岁,汉族,山东省东平县人,与众锐徐 州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打磨工,合同期限为2020 年4 月 14 日至2023 年4 月13 日止。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6 万元。 四、现场勘验、鉴定和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验情况 1.事故发生于外高桥造船公司1 号船坞2 号生产线 H1524 船8 号舱内。H1524 船型长299.68 米,型宽50 米, 事发工具箱 通往8 号舱的非 事发气体皮带组 伤者
6 船尾朝北,事发的8 号舱南北长28.38 米,东西宽49.5 米, 舱底距离甲板面垂直高度约24.5 米。 2.事发工具箱距8 号舱北侧壁板6.4 米、左舷18.7 米、 右舷15.36 米。箱门与北侧的401 隔舱工艺孔距离6.68 米, 北侧地面散落原来装在工具箱内的氧气、天然气皮带及割 刀、焊机头等,西北侧与东北侧各有2 个工具箱,且处于同 一排位置。周边地面未见可燃液体喷溅燃烧痕迹。 3.事发工具箱(图3)编号为KC-007,无电缆线连接、 无通风气孔,东西长2 米,南北宽1.1 米,高1.76 米,容 积3.872 立方米,由平均厚度约6 毫米的钢板构成。该工具 箱2 扇箱门及东侧箱围板因爆炸缺失,其中东侧箱门(重约 80.1 千克)、东侧箱围板(重约89.5 千克)分别被炸至事 发工具箱南侧约2.97 米处、东侧12.34 米处,西侧箱门(重 约80.1 千克,箱门中部有一个直径约0.2 米用于上锁的孔 洞)被炸至401 隔舱工艺孔内,该箱门外侧手拉环上有事发 的氧气、天然气皮带,该组气体皮带长约40 米。工具箱内 下部有表面经火微融的蓝红白塑料彩条布,工具箱内上部有 被炸毁的电焊防护面罩。 图3 工具箱受损情况
7 4.事发工具箱西北侧水平距离约5.5 米、高21.45 米处 为501 分段反顶平台悬挂脚手架(图4),10 月28 日8 时 10 分开始持续进行动火作业。 图4 事发时501 分段反顶平台悬挂脚手架动火作业情况 5.8 号舱401 隔舱工艺孔东侧隔舱壁板上,有事发工具 箱门撞击的蓝色油漆痕迹,痕迹下方舱底有血迹。经查,事 发时,赵广民受爆炸冲击倒在401 隔舱工艺孔东侧约1.5 米 处舱底(图5)。 图5 401 隔舱工艺孔及伤者受爆炸冲击倒地处 6.8 号舱与9 号舱上部右舷甲板处有气包组(编号070), 伤者受爆炸冲 击倒地处 401 隔舱工艺孔
8 距离东南侧8 号舱舱口围栏杆约6.6 米,距离东北侧9 号舱 的舱口围约6 米,8 号舱与9 号舱中间甲板为501 分段小甲 板。该气包组上有氧气和天然气接口,其中氧气气包压力为 0.55 兆帕,天然气气包压力为0.08 兆帕,均可通过气体皮 带接头即插即用(图6)。 图6 气包情况
- 10 月28 日13 时30 分许,事故调查组首次勘查现场
时,现场气包处已无事发时通往8 号舱的2 组气体皮带。待 气体皮带寻找到后,皮带上方氧气、天然气接头均被割除, 事发气体皮带无法辨识。 (二)现场调查情况 1.事故发生前事发工具箱周边明火作业情况 经调查,10 月26 日18 时(王浩全下班后)至10 月28 日8 时前,距离事发工具箱垂直距离约20 米处的501 分段 有明火作业。 2.事故发生前事发工具箱内气体情况 经上海化工研究院专家测算,在氧气、天然气同时接通 气包 整体 氧气 气包 天然气 气包
9 的情况下,事发工具箱达到爆炸下限需要的时间为223 秒 -467 秒 1。10 月26 日,王浩全在未断开气源的情况下将事 发气体皮带组部分(约15 米)圈放在无通风气孔事发工具 箱内,随后行走约90 秒至甲板气包处,将气体皮带组另一 端的接头从气包上拔出,此段时间工具箱内氧气、天然气混 合气体尚未达到爆炸下限 2。 (三)相关鉴定情况 1.2021 年10 月28 日,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出具赵广民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No.2021-2-0299001)显示,死 亡时间为10 月28 日9 时56 分,直接死亡原因为“创伤性休 克”。 2.2021 年11 月3 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 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医[2021]病鉴字第718 号), 1 测算过程: 天然气管道和氧气管道是一组并行管道,皮管长度为50m,管径为0.008m,天然气流速为10-15m/s, 天然气压力为0.08 MPa,氧气流速为30m/s,氧气压力为0.55 MPa,工具箱体积为3.872 m³。2021 年10 月28 日平均温度为20℃。根据相关文献,经过温度压力工况修正的气体流量公式为: 公式(1) 公式(1)中:v—气体流量,m³;s—管道横截面积,㎡;w—气体实际流速,m/s;pm—气体压力, MPa:T—绝对温度,273K;t—实际温度,℃;m—时间,s。 气体皮带组管道内的氧气和天然气同时进入到工具箱内: 5% 公式(2) 将公式(1)代入公式(2)中求得,工具箱内天然气达到爆炸下限时间为223-467s。 2 天然气理化特性 无色无味气体;相对蒸汽密度:0.6;热值:8651kcal/m3;临界压力:59 Mpa;闪点:-218℃;熔点: -182℃;相对密度:-164℃下为0.426,常温状态下为0.66 到0.71;沸点:-161.4℃;引燃温度:537℃;溶 解性:微溶于水,溶于醇,乙醚。在空气中的爆炸极限为5.0%—15.0%,在氧气中的爆炸极限为5.0%—61.0%。
10 鉴定结论为“赵广民死因符合爆炸致全身严重多发伤”。 3.2021 年10 月28 日事故调查组委托上海市公安局物证 鉴定中心到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对相关物证进行检验。11 月28 日出具的《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沪 公物鉴(检)理字〔2021〕670 号)显示,检验结果为“事 发现场未检见常见炸药成分”。 4.事故调查组邀请的上海化工研究院专家对事故现场 进行勘验分析后认为:爆炸现场无爆坑、无明显着火痕迹, 也无可燃粉尘散落,可排除爆炸品和粉尘爆炸。破损工具箱 内的编织袋有被高温烧焦的痕迹,符合气体爆炸瞬时作用的 特征;现场未见可燃液体盛装容器,且无可燃液体喷溅燃烧 痕迹,结合现场可能使用到焊接天然气的现实,应重点考虑 可燃气体爆炸的可能性。 (四)综合分析情况 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勘查、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 检验报告、上海化工研究院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分析 和测算,排除工具箱因常见炸药、粉尘、可燃液体、电气等 因素导致爆炸,事发现场符合气体爆炸状态。综合以上分析, 可以认定建睿公司装配工刘超超将被放置在事发工具箱内 气体皮带的另一端接到氧气、天然气气包上,导致事发工具 箱内氧气、天然气混合气体达到爆炸极限,遇工具箱上方501 分段反顶平台悬挂脚手架上切割作业散落的火星发生爆炸。 (五)安全培训情况
11 经调查,外高桥造船公司分别于2018 年5 月、2020 年 3 月对刘超超、王浩全组织了从业人员公司、部门、班组(班 组级教育分别由建睿公司、众锐徐州分公司落实)三级安全 教育并考核合格。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违规将被放置在事发工具箱内气体皮带的另 一端接到氧气、天然气气包上,连通后事发工具箱内可燃气 体达到爆炸极限,遇周围点火源导致爆炸。 (二)间接原因 1.作业人员违规操作 (1)众锐徐州分公司作业人员未按众锐公司《气体、 皮带安全使用和管理规定》 3,作业结束后在未断开气源的情 况下将事发气体皮带组圈放在无通风气孔的工具箱内。 (2)建睿公司作业人员未按照外高桥造船公司《安全 操作规程实施细则及汇编--气焊(割)工安全操作规程》 (SWS-04-AH-02-2021) 4、外高桥造船公司《搭载部气体安 全使用和管理规定》(SWS-05-DZ-09-2020) 5,在使用气体 3 众锐公司《气体、皮带安全使用和管理规定》 6.3.5 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要及时将皮管与接头分离,未断开与气源连接的气体皮 管、割炬,严禁放在密闭工具箱内。 6.4.10 使用气体完毕后,人离开现场必须将割炬、皮带随身带出。下班后应关闭气源, 存放割炬、皮带的工具箱下部必须开有通风气孔,以保证工具箱内不滞留气体。 4 外高桥造船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实施细则及汇编--气焊(割)工安全操作规程》 (SWS-04-AH-02-2021) 2.5 在作业前应检查供给气体皮带机氧气火乙炔接头是否破损,漏气。 5 外高桥造船公司《搭载部气体安全使用和管理规定》(SWS-05-DZ-09-2020) 6.8.10 使用气体前,检查皮带、接头、割炬及回火防止器是否完好,阀门及紧固件牢
12 前确认气体皮带、接头状态。 2.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履职不力 (1)众锐徐州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定职责,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现场管理人员未有效督促作业人员执行有关安全管理 规定; 班组长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班组作业人员违规存放气 体皮带的情况。 (2)建睿公司 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定职责,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现场生产主管未有效督促作业人员执行有关安全操作 规程和管理规定; 班组长安全交底流于形式,未能发现并制止班组作业人 员未确认气体皮带、接头状态即使用气体的情况。 (3)外高桥造船公司 生产总监未能有效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风 险辨识工作组织不力,对授权管理的搭载部、民船项目部安 全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 搭载部相关管理人员风险辨识工作开展不力,未能及时 发现并辨识出气体皮带长期悬空存在的被误接的风险隐患。 3.相关企业安全生产履职不力 靠,不准有松动漏气。
13 外高桥造船公司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 调、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众锐徐州分公司、建睿公司未能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 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3 人) (1)郭长林,外高桥造船公司生产总监,实际履行原 由公司副总经理承担的生产运营管理职责。未能有效履行职 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风险辨识工作组织不力,对授权 管理的搭载部、民船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2)周昌建,众锐徐州分公司总经理。未能有效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3)高峰,建睿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有效督促、检 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 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郭长林、周昌建、高峰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2.建议按照企业规定给予处理人员(10 人) (4)陈刚,外高桥造船公司总经理。组织风险辨识和
14 隐患治理工作不力,未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对事故 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5)郑志波,外高桥造船公司搭载党总支书记、搭载 部部长。风险辨识工作开展不力,对部门管理人员履职不力 情况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6)张磊,外高桥造船公司民船项目部H1524 船主管 建造师。未有效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 负有管理责任。 (7)张均伟,外高桥造船公司搭载部搭二作业区作业 长。风险辨识工作开展不力,未有效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 规行为,事故现场保护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8)许进鹰,众锐徐州分公司现场生产主管。未有效 督促作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事故发生 负有管理责任。 (9)梅国贤,众锐徐州分公司班组长,未能及时发现 并制止班组作业人员违规存放气体皮带的情况。对事故发生 负有管理责任。 (10)王浩全,众锐徐州分公司装配工。未按众锐徐州 分公司《气体、皮带安全使用和管理规定》,作业结束后在 未断开气源的情况下将事发气体皮带组圈放在无通风气孔 的工具箱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11)王小兵,建睿公司现场生产主管。未有效督促作 业人员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对管理人员、作
15 业人员违规情况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12)杜坤,建睿公司班组长。安全交底流于形式,未 能发现并制止班组作业人员未确认气体皮带、接头状态即使 用气体的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13)刘超超,建睿公司装配工。未按照外高桥造船公 司《安全操作规程实施细则及汇编--气焊(割)工安全操作 规程》《搭载部气体安全使用和管理规定》,在使用气体前 确认气体皮带、接头状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外高桥造船公司及其上级公司、众锐徐州分公司、 建睿公司对上述事故责任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按照企业规 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外高桥造船公司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 调、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众锐徐州分公司、建睿公司未能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 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 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外高桥造船公司、众锐徐州分 公司、建睿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责令外高桥造船公司向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做出书 面检查。 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外高桥造船公司出具事故预
16 防建议书。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剖析事故原因,深刻反思安全 外高桥造船公司需深刻反思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剖析一 年内接二连三发生事故的原因,与众锐徐州分公司、建睿公 司等单位共同反思事故带来的教训,切实树立起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生 产的统一协调和管理,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夯实安全生产各项基础工作,及时有效化解事故风 险隐患。 (二)完善规章制度,提高本质安全 针对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日常气体皮带收纳以及调查中 发现的气体皮带代插的问题,企业要全面排查各类工具箱, 加强对动能源及气体皮带的实名制(标识)管理,气体皮带 要增加防护措施,防止因误操作导致气体泄露。在排摸改进 的基础上,认真分析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从本质 安全的角度审视、排查梳理现有的管理规范、操作规程及作 业方式,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及时进行修订完善,并加以贯 彻落实,提高各类安全规范、规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强人员培训,强化现场管控 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对现场作业人员事故现场保护、安全 防护技能、安全防护意识的教育培训。对于使用气体皮带的 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有效实现全员安全生
17 产责任制,避免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递减的情况,现场管理 人员要加大对作业现场,特别是对劳务派遣人员作业过程的 现场管控,要充分利用各类视频监控设备对作业人员不安全 行为进行监督,督促作业人员切实担负起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防范责任。 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 “10·28”爆炸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2 年1 月24 日
FD09701 | 2021_上海胜瑞电子科技4·22较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2021·4·22较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沪府〔2021〕4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4·22”较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市应急局:
沪应急〔2021〕48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4·22”较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请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深刻吸取教训,落实有关措施,确保问题整改到位;请会同有关方面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监管,有效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5日
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4·22”较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4月22日13时25分左右,位于金山区林盛路171弄113号的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阳极氧化车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烟熏面积约21000平方米,导致8人遇难(含2名消防救援人员)。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李强,国务委员王勇等作出批示,要求科学搜救处置,加大救援力度,尽快扑灭大火,全力查找和救助人员,严防次生事故和人员伤亡,同时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抓紧查明火灾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堵住风险漏洞,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黄明作出批示,并多次致电关心、指导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要求上海市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市长龚正,常务副市长陈寅,副市长吴清、舒庆、宗明、汤志平等先后就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医疗救治等作出批示。常务副市长陈寅与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领导在事故现场通宵共同指挥火灾扑救和人员搜救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4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该起事故调查进行督办。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公安局、市总工会、金山区人民政府组成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4·22”较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并邀请全国火调专家参与事故技术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调查实验、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4·22”较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瑞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斌;住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盛路171弄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5815657F;经营范围:电脑金属配件等。胜瑞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外观件金属机壳的表面处理,主要生产工艺有阳极氧化、注塑、喷砂、清洗等。
2.上海久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久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奈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程晋凯;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584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57447280B;经营范围:机电设备、五金交电、模具等销售。
3.上海金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金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公司主要负责人:顾健强;住所:上海市金山区蒙山路1121弄1号203、204、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559164543;经营范围:门卫、巡逻、守护等。持有上海市公安局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公保服沪2012118号)。
4.其他单位
(1)日铭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铭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斌;住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华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2654085A;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等。日铭公司为火灾事故涉及的建筑物所有权单位。
(2)日沛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沛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斌;住所:上海市松江区申港路36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71239318Q;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等。日沛公司牵头负责与金海公司签订《保安服务承包合同》。
(3)立铠精密科技(盐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铠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法定代表人:李斌;住所:盐城市亭湖区盐才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MA1R8A0N2B;经营范围:从事电脑配件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立铠公司为胜瑞公司、日铭公司、日沛公司等企业的全资母公司,持有胜瑞公司、日铭公司、日沛公司全部股权,统一管理胜瑞公司、日铭公司、日沛公司生产运行。
(4)上海冠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时峰;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68号3幢一层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11C918;经营范围:劳务派遣,人才中介等。持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闵人社派许字第00540号)。胜瑞公司生产现场部分工作人员为冠智公司劳务派遣。
(二)相关业务工作情况
1.厂房租赁情况
日铭公司(甲方)与胜瑞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书》。双方约定“甲方将位于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盛路171弄113号的建筑物租与乙方使用”,租赁期为“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人员情况
立铠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统一调配管理人员在胜瑞公司、日铭公司、日沛公司交叉任职。胜瑞公司现场作业人员为自有员工或冠智公司劳务派遣。
3.保安服务承包合同签署情况
2020年9月,胜瑞公司、日沛公司、日铭公司以及日腾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①]4家企业(发包方、甲方)联合与金海公司(承包方、乙方)签署《保安服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和甲方要求安排其保安人员提供劳务服务,在甲方指定区域内从事安保、搬运、执勤、管制、巡视、管理工作和本合同项下双方所约定之保安服务等”,“乙方提供持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之保安执勤人员兼岗工作内容为:火灾报警主机上的异常信息即刻反馈给厂区指定负责人(如:环安稽核员/现场联络人/119联网值班中心等),记录相关信息在登记表上,每月参加一次甲方组织的消防训练”,“提供36名不低于四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之保安在对应消防中控室兼岗执勤(白夜班分开要求最少各2名在对应区执勤)”。
4.承包(供应)商情况
久奈公司是胜瑞公司五金配件等杂项采购的承包(供应)商。2021年3月中旬,久奈公司按照胜瑞公司《采购单维护作业》的要求,开始对胜瑞公司三楼物料输送工作平台的4条流水线进行改造及维修作业,作业内容为加宽流水线皮带,延长流水线并在流水线两边增加插座等。事故发生前,已经完成2条流水线的改造;事故当日,正在进行剩余流水线的改造及维修作业。
(三)建筑基本情况
1.建筑功能布局
起火建筑为胜瑞公司主厂房,4层钢混结构,南北长141米,东西宽80米,高23.9米,建筑面积41538平方米。主厂房按功能分为生产区和办公区,独立设置防火分区。一楼主要为阳极氧化车间,其北侧为注塑车间、办公区;二楼在阳极氧化车间上方为挑空区域,其北侧为中转仓库、办公区;三楼为检验、打包、喷砂、清洗和物流等生产功能区;四楼主要为清洗、喷砂、检验等生产功能区,北侧局部设夹层,下方为办公室和食堂,上方为厨房和食堂。
2.建筑疏散及电梯布局
主厂房一楼共设8个安全出口和2处货物通道。安全出口沿东侧外墙设有4个,由北向南分别为东一门、注塑车间东门、东二门、东三门;沿西侧外墙设有3个,由北向南分别为西一门、西二门、西三门;沿北侧外墙设有1个,为北门。2处货物通道分别为西墙北侧的装卸平台和南墙西侧的南门。主厂房设有6部封闭楼梯间和8部电梯。封闭楼梯间分别设在东一门、东二门、东三门、西一门、西三门和北门处,其中东一门、东三门、西一门、西三门处楼梯可达2-4层;北门处楼梯可达2-4层夹层;东二门处楼梯可达2层至屋面。8部电梯分别设在东一门、东二门和西墙北侧的装卸平台,其中东一门处设有3部电梯可达3-4层夹层,东二门处设有2部电梯可达2-4层,装卸平台处设有3部电梯可达3-4层。(图1)
(图1)
3.主厂房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
主厂房的消防用电为二级负荷,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排烟系统及其它消防设施和器材。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除4层夹层外,其余各层设有感烟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声光报警装置,建筑各层均设有消防应急广播。
(2)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各层均设有室内消火栓,屋顶设有18吨的消防水箱,建筑2-4层设有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排烟系统:除4层夹层采用自然排烟外,其余楼层均采用机械排烟系统,设有21台排烟风机。
(4)其它消防设施和器材:整栋建筑配置有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四)阳极氧化车间基本情况
1.生产工艺
阳极氧化车间主要用于电子产品外观件金属机壳的表面处理,其工艺主要包括电镀与退镀。电镀工艺流程主要有:脱脂、化学抛光、阳极氧化、超声表调、染色、封孔、烘干等。退镀工艺流程主要有:脱脂、退镀、中和、烘干等。
2.生产线布局
阳极氧化车间设有10条生产线,分别为阳级1线、2线、3线、5线、6线,手动打样线,2条T处理线(通过表面处理,使得塑胶与铝件结合力更强)和2条自动退镀线(图2)。
(图2)
3.生产线材质
电镀、退镀生产过程中使用硝酸、磷酸、硫酸、氢氧化钠等酸碱溶液,盛放溶液的槽体多为耐酸碱的PP(聚丙烯)材质。为满足环保要求,生产线设有PVC(聚氯乙烯)围护结构和PP材质废气收集管道。
4.起火的自动退镀线
该自动退镀线位于阳极1线与手动打样线之间,呈东西走向,分为流水作业区和工作平台。流水作业区为直线型,环保围护长19米、宽4米、高5米,围护内东西两端为上下挂位,共设有14个槽位,槽位处设置有8个PP槽、2个金属槽和3台烘箱,另有一个是空槽位(自东向西第7槽),位于自动退镀线中部。围护外南侧为工作平台,可通过工作平台进入流水作业区。该自动退镀线处于断电停用状态,环保围护结构保留,槽内无液体,内部监控被拆除(图3)。
(图3)
(五)当日久奈公司作业情况
4月22日,在胜瑞公司无人员陪同的情况下,久奈公司张鹏、程东务、蔡厚行、葛敏红4人利用原先办理的胜瑞公司“长期洽公证”(承包商人员进出胜瑞公司厂房的证件,其中蔡厚行、葛敏红为冒用他人证件),进入主厂房三楼物料输送工作平台区域进行作业。
二、火灾扑救和人员搜救情况
(一)火灾发现和企业初期处置
4月22日13时27分许,员工宁志龙(火灾第一发现人)在阳极氧化车间途经手动打样线南侧物流通道时,发现手动打样线与阳极1线之间的自动退镀线中间位置有明火,遂赶至西侧自动化上下挂区域通知在此处作业的人员“退镀线处起火了”。员工孙伟伟、李彬等人闻讯后,到附近消火栓箱处取灭火器、铺设消防水带出水,实施灭火,但发现火势较大,无法扑灭,便一边呼喊“着火了”,一边逃生疏散。期间,孙伟伟按下车间内手动报警按钮,并拨打119报警,为第一报警人。
13时29分许,设置在胜瑞公司南门门卫室的火灾自动报警控制主机报警,显示“1层南区手动按钮火警”;值班人员王丽敏随即用手机拍摄报警主机画面,并通过微信向环安部龙彬圣报告;龙彬圣接到报告后,赶到厂区启动了主厂房一楼、三楼排烟系统。期间,控制主机持续报警,但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王年普仅操作了控制主机的消音按钮,未将火灾自动报警控制主机由手动状态切换至自动状态,也未拨打119报警。13时45分,电工孟祥奇、甄博文切断了主厂房除应急照明外的各路电源。
同时,车间内各生产班组通过内部电话和口头告知等方式通知车间起火消息,人员开始陆续疏散。胜瑞公司员工唐波经过久奈公司作业人员的作业点,告知起火情况。监控录像显示,久奈公司4名人员未作出疏散反应,发现异常后仍在作业点附近徘徊,直至浓烟完全遮蔽监控探头。三楼断电、充烟后,4名被困人员通过对讲机向余向红求救。
(二)火灾扑救和人员搜救情况
13时30分许,市应急联动中心、市消防救援总队接到报警后,先后调集53个消防救援站、122辆消防车、970余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经过奋力扑救,于23日6时20分将火灾扑灭,疏散救助各类人员492人,堵截了火势向毗邻危险化学品仓库(储量106吨)、配电站、北侧办公区域以及起火建筑四楼蔓延。经检测,事故未造成环境污染等次生灾害。
火灾扑救期间,胜瑞公司确认492名企业员工全部疏散,无人员被困情况,14时6分,突然反馈有久奈公司4名作业人员被困在三楼,但具体位置不确定。现场消防指挥员先期派出2个搜救组分别从南一门、西一门进入三楼搜索救人,由于烟雾较浓,未能发现被困人员。14时55分许,现场指挥部再次派出由消防救援人员丰晨敏、汤伟佳、史经瑶组成的第3搜救组,由2名熟悉情况的企业人员戚朋涛、余向红引导,由西一门进入三楼搜索救人。15时5分,搜救组报告发现被困昏迷人员并要求增援。现场指挥部派出的第4搜救组随即进入内部增援,并与第3搜救组负责垫后沿途整理发光导向绳的史经瑶汇合。在此期间,现场情况突变,搜救路线附近楼板多处爆裂导致三楼烟热急剧增加,迫使史经瑶与第4搜救组人员只能沿原路返回,并于15时24分许撤离至地面,丰晨敏、汤伟佳、戚朋涛、余向红失联。现场指挥部立即派出多支救援小组搜救。23日5时5分,救援小组在三楼北侧中间偏东位置发现1名被困人员(戚朋涛)。6时5分,救援小组在三楼南侧中部搜索发现5名被困人员(余向红、张鹏、程东务、葛敏红、蔡厚行)。6时10分,救援小组在三楼北侧东部发现丰晨敏、汤伟佳。经现场确认,8人均无生命体征(图4)。
(图4)
(三)救援处置评估情况
火灾发生后,消防、应急、公安、医疗、水务、环保等部门及单位调派人员到场参与火灾扑救。各方力量按照本市处置火灾事故相关预案实施分工协作,消防救援力量贯彻“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采取重点设防、破拆排烟、分片作业、内攻搜救等技战术措施,疏散单位员工492人,堵截火势向毗邻危险化学品仓库、配电站、北侧办公区域以及主厂房四楼蔓延。在组织内攻搜救被困人员过程中,由于火势突破楼板导致救援环境突变,造成2名消防救援人员和2名企业引导人员撤离受阻牺牲。
三、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造成8名人员遇难(含2名消防救援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1.丰晨敏,男,33岁,浙江籍,上海市金山区消防救援支队金卫消防救援站副站长;
- 汤伟佳,男,26岁,上海籍,上海市金山区消防救援支队张堰消防救援站特勤一班副班长;
3.余向红,男,31岁,安徽籍,久奈公司员工;
4.张鹏,男,36岁,湖北籍,久奈公司临时聘用人员;
5.程东务,男,53岁,安徽籍,久奈公司临时聘用人员;
6.葛敏红,男,37岁,安徽籍,久奈公司临时聘用人员;
7.蔡厚行,男,48岁,安徽籍,久奈公司临时聘用人员;
8.戚朋涛,男,29岁,河南籍,日铭公司员工。
(二)直接经济损失
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113.22万元。
(三)善后工作情况
火灾发生后,金山区迅速成立事故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工作人员、志愿者做好死者家属情绪安抚、心理疏导、生活保障等工作,4月29日,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基本完成。2021年4月26日,2名牺牲的消防救援人员丰晨敏、汤伟佳被评定为烈士。
生态环境部门对火灾现场周边大气进行监测,结果无明显异常;通过对周边河道封堵、关闭水闸、搭建围堰等措施拦截火灾扑救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现场监测,区域水体水质无异常。
四、火灾原因认定及技术鉴定情况
(一)起火时间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年4月22日13时25分许,主要依据如下:
- 监控录像显示,13时25分38秒,自动退镀线围护挡板北侧观察窗内最早映出火光,其后火光持续增强,直至出现明火。
2.第一报警人孙伟伟拨打119报警时间为13时29分28秒。
- 胜瑞公司厂区消防控制主机最早反馈报警信号的时间为13时29分,显示部位为“1层南区手动按钮火警”;同时,上海FAS中心(城市远程火灾监控系统)监测到该公司上报第一条火警时间为13时29分16秒。
(二)起火部位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为主厂房一楼阳极氧化车间内的阳极1线与手动打样线之间停用的自动退镀线,主要依据如下:
- 监控录像显示,13时25分38秒,自动退镀线围护挡板北侧观察窗出现火光;13时27分13秒,明火从自动退镀线围护挡板内窜出;13时28分24秒,阳极1线员工李鹏透过流水线围护观察窗发现北侧自动退镀线内发生燃烧,并用手指向自动退镀线中部。此时阳极1线无异常。
- 据第一发现人宁志龙、第一报警人孙伟伟、初期参与火灾扑救的员工荆磊磊、李彬、李鹏、张磊等人所述,最早出现明火的位置为阳极1线与手动打样线之间停用的自动退镀线。
- 经现场勘验,主厂房一楼阳极氧化车间全部过火,二楼非挑空区域部分过火,三楼西南侧部分过火,其余部位受高温烟熏,四楼以上基本未过火。主厂房办公区域均未过火。
(三)起火点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点为自动退镀线围护结构内中部空槽位偏南近地面处,主要依据如下:
1.现场勘验情况
经现场勘验,起火的自动退镀线围护内金属线槽、槽体下方钢梁支架在空槽位处变色严重,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且空槽位处下方钢梁支架的变色痕迹呈南重北轻;自动退镀线围护内PP槽体基本烧毁,每个槽体仅残存2个U型金属支架,毗邻空槽位东、西两侧的金属支架均倒塌;根据倒塌顺序及方向能证明槽体南侧最先受火焰高温影响。
2.调查询问情况
监控录像显示,员工宁志龙在物流通道自西向东行走过程中发现着火,并通过自动退镀线围护结构的观察窗驻足查看。经宁志龙现场指认,当时其观察点位于自动退镀线的中部,火焰位于自动退镀线内中部中低位处,在其南侧约2.8米。
3.监控录像分析
监控录像显示,火灾初期透过自动退镀线观察窗映射出的火光,投射至手动打样线北侧围护挡板的中上部,2处火光位置的反向延长线指向自动退镀线围护内南侧近地面处,与宁志龙现场指认的起火点部位相吻合。
(四)起火原因认定
1.排除电气故障
经调查,起火的自动退镀线处于停用状态,其控制电源已切断;起火点周边除上方有电缆桥架外,无其他电气线路及设备;电缆桥架及电气线路未发现故障痕迹;起火前和火灾初期,阳极氧化车间内设施设备、照明灯具等均未见异常。
2.排除物质自燃
经调查,起火的自动退镀线最后一次使用时间为2020年3-4月份,流水线上槽内液体均已放空并清洗。其生产工艺中曾使用的物料有硝酸、氢氰酸、氢氧化钠、无氮中和剂等液体,均无自燃性。经现场勘验,起火点处发现瓦楞纸(纸箱壳)、棉纱手套、棉织物、泡沫板等残骸,与调查询问掌握的起火点处可燃物情况一致,其数量及放置方式均无法满足自燃条件。
3.排除动火作业
经调查,起火当日阳极氧化车间内无动火作业。起火建筑内唯一的改造与维修作业点系久奈公司在三楼流水线作业区,不涉及动火。作业点与起火部位水平距离约50米。起火点上方也无通向三楼的孔洞。
4.人为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1)火灾前人员活动情况
阳极氧化车间内的监控探头视场能够覆盖所有进出自动退镀线的路线。监控录像显示,起火当日8时至火灾发生时,仅有孙伟伟、黄春生2人进出过起火的自动退镀线。黄春生火灾前最后一次进入起火的自动退镀线的时间为12时52分,3分30秒后离开,约30分钟后起火(当日人员进出时间如下)。
人员
进入退镀线时间
离开退镀线时间
黄春生
9时5分18秒
9时6分18秒
9时19分39秒
9时22分56秒
12时52分43秒
12时56分13秒
孙伟伟
11时55分25秒
11时55分55秒
12时0分17秒
12时5分34秒
孙伟伟、黄春生最后一次进入自动退镀线的时间相差47分9秒。据火灾前最后进入的黄春生所述,其最后一次进入自动退镀线中部空槽位处吸烟时未见异常,黄春生吸了一半烟后,将烟蒂扔在空槽位南侧地面,踩了两脚,但未确认是否完全熄灭即离开。
(2)现场勘验及调查实验情况
经现场勘验,起火点处发现3个打火机残骸、1个打火机防风罩和大量烟蒂,有泡沫板以及可被烟蒂引燃的瓦楞纸(纸箱壳)、棉纱手套、棉织物等可燃物残骸。经调查实验,现场提取同类型物质在30分钟内被未熄灭的烟蒂引燃并出现明火,与黄春生离开自动退镀线至发现起火的时间基本一致。
(3)员工违章吸烟情况
经调查,胜瑞公司车间内禁止吸烟并设有金属探测安检门。部分员工通过拆除烟盒中的锡纸和打火机防风罩等手段,违规将香烟和打火机带入车间,并擅自将包括已停用的自动退镀线在内的隐蔽角落作为吸烟、休息点。
(4)放火嫌疑调查情况
经调查,黄春生系冠智公司派遣至胜瑞公司的员工,派遣合同期限为2021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19日,截至2021年4月20日试用期已届满,未发现其与胜瑞公司及其他员工之间有明显矛盾,也未发现其家庭存在明显矛盾。当日,黄春生最后一次离开自动退镀线后即返回工作岗位,直至获悉起火后与其他员工一起疏散,未发现其存在放火的主观故意;提取起火点处燃烧残留物,经检验无助燃剂成分。据此可排除放火嫌疑。
经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作业人员黄春生违章吸烟引发火灾。
(五)技术鉴定情况
- 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沪公物鉴(检)理字〔2021〕294号),对现场提取的燃烧残留物检验,显示“未检见汽油、煤油、柴油等常见助燃剂成分”。
- 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尸表检验意见书》[2021(80—87)],检验结论为丰晨敏等8人体表检验“符合在火场中被烧死”。
- 2021年6月25日,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完成技术调查,向事故调查组递交《火灾事故认定书》(沪金消火认字〔2021〕第0005号),起火原因为“黄春生违章吸烟引发火灾”。
(六)火灾迅速扩大原因分析
1.生产线材质燃烧热值高、发烟量大、火势发展迅猛。
(1)PP和PVC材料燃烧性能
现场提取材料送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检测,PP材料氧指数为17.3,极易燃烧,燃烧热值与汽油相当。通过单个PP槽体引燃实验发现,其易被引燃,引燃后火势发展迅速,火焰温度高、烟气浓密、燃烧热值高,有熔融滴落现象,测得火焰最高温度超过1100℃。PVC材料氧指数为37.2,具有一定的阻燃性能。
检材
氧指数
(%)
烟密度
等级
燃烧热值(MJ/kg)
废气处理管道(PP)
17.3
47
46.1
槽体(PP)
17.5
50
46.6
围护板材(PVC)
37.2
64
10.1
汽油(参考物)
/
/
46.1
(2)PP和PVC材料总量
胜瑞公司为满足环保要求,其生产线设有PP材质的废气处理管道、槽体,以及PVC材质的全封闭围护结构(高4至5米)。据估算,一楼阳极氧化车间内PP和PVC材料的总质量达190吨左右。
2.初期火灾蔓延过程分析
当地面可燃物被烟蒂引燃后,火焰及高温直接作用于PP槽体和PVC围护。PP槽体高1.2米且架空设置,空气补充条件良好,四周高位又有PP废气处理管道和PVC围护,燃烧产生的热对流、热辐射相互作用、叠加,使起火部位处很快形成立体燃烧并快速向四周蔓延,短时间内在阳极氧化车间形成大面积的猛烈燃烧。监控录像显示,13时25分38秒,自动退镀线围护挡板北侧观察窗出现火光;5分钟后,明火窜出围护;7分钟后,自动退镀线中部上下已全面燃烧;13分钟后,建筑东侧外围废气处理装置出现明显烟雾;26分钟后,废气处理装置处出现明火。
(七)火势突变,现场救援受阻
1.搜救路线曲折
胜瑞公司三楼南侧、东侧大部分外窗被岩棉夹心彩钢板遮挡,分隔出多个功能区,内部通道转角、分叉较多,加之浓烟不断涌入,能见度逐渐降低。火灾扑灭后,沿着第3搜救组铺设的发光导向绳路径查看,搜救路线曲折。搜救人员所携带的长度约150米的发光导向绳已完全释放,发光导向绳空卷盘距离4名久奈公司被困人员遇难地仍有10米距离。
2.高温烟气发展迅猛
因生产工艺需要,阳极氧化车间二楼挑空区域的西南部位楼板有7处开孔。其中,2处为升降梯开孔,2处为上下挂传输带开孔,3处为废弃的开孔,开孔尺寸最大为6.6米×1.3米,最小为2.2米×1.3米。开孔处均有围护或金属板覆盖。火灾早期一楼高温烟气通过孔洞向三楼缓慢渗透、蔓延。随着火势发展,围护、覆盖物被烧毁或者变形,高温烟气向三楼加速扩散,三楼空间快速充烟。
3.火势突变
火灾扑灭后,在三楼混凝土楼板发现9处爆裂孔洞,发光导向绳途径区域附近有5处,最大一处约3.4米×2.4米。按照我国建筑规范,混凝土楼板耐火极限为1.5小时。15时5分,第3搜救小组发现被困人员时,距离起火时间已超过1.5小时,局部混凝土楼板完整性丧失,出现上下贯通的爆裂孔洞。火焰及高温烟气从爆裂孔洞大量涌入,封锁了撤退道路,导致2名消防救援人员、2名企业引导人员、4名被困人员均未能安全撤离。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暴露的问题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作业人员黄春生在车间内违章吸烟,引燃周边杂物并扩大成灾。
(二)间接原因
1.胜瑞公司
(1)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制度不落实。企业未依法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②],未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工作职责,防火巡查流于形式;隐患排查制度不落实,日常检查存在弄虚作假现象;防火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管理人员对员工违章吸烟问题失查漏管,车间内长期存在违章吸烟现象;火灾发生后,未按应急预案要求,切断了主厂房除应急照明外的各路电源,导致消防设施未能有效发挥作用。
(2)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消防控制室未落实值班值守制度,仅有一名持证人员上岗[③];发生火灾时,值班人员未立即确认火灾,未拨打报警电话,未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存在他人代签现象。
(3)保安服务承包合同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所签订的保安服务承包合同内容违反《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96-2010),约定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不符合相关规定。
(4)对外来作业人员失控漏管。未落实外来人员进厂作业制度,未按规定进行身份核实;未对外来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作业期间未按公司管理规定落实人员陪同。
(5)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其他单位时,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久奈公司
未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聘用的临时人员冒用证件进入胜瑞公司作业;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与发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金海公司
所签订的保安服务承包合同条款违反《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96-2010);派驻值班人员严重失职,应急处置不当,造成火灾迅速扩大和蔓延。
(三)相关监管问题
1.亭林镇人民政府
(1)亭林镇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承担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履职考核制度不完善,内部监督不严密。
(2)亭林镇人民政府专项治理工作不力。贯彻落实《金山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不到位,推进落实不系统;未针对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制定专门检查计划,未编制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清单。
(3)亭林镇人民政府对企业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形成闭环,存在“宽松软”现象。2020年对胜瑞公司开展2次安全检查中,检查人员未按规定填写《告知单》,也未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2.金山区消防救援支队
金山区消防救援支队在贯彻落实《金山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未有效履行指导、协调亭林镇开展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指导辖区内电镀企业开展火灾风险辨识重视不够;检查中未能发现企业未依法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
3.金山区生态环境局
金山区生态环境局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胜瑞公司车间内新增的阳极氧化5、6线环境保护设施未经试生产和竣工验收审批、违规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对企业环保设备设施的消防安全因素重视不够。
4.其他行业管理部门
事故调查组调查了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对胜瑞公司建筑物的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情况,金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胜瑞公司“双随机”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未发现履职不当的情形。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1人)
(1)黄春生,胜瑞公司阳极车间生产线作业人员(劳动关系:冠智公司),从事车间内半成品及成品的运送。违章吸烟涉嫌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王渭华,胜瑞公司环安部副经理(劳动关系:日铭公司),负责环安部门日常消防、环保、安全生产、防火检查等工作。作为胜瑞公司消防安全的管理负责人,未能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消防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3)金磊,胜瑞公司环安部职业安全课课长(劳动关系:日铭公司),负责厂区消防、环保、检测、安全评估、安全标准化督导及稽查工作。对作业现场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疏于管控,得知其负责管理的生产车间有违章吸烟等火灾隐患后,未能引起重视并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4)朱俊,胜瑞公司环安部环保系统课副课长(劳动关系:日铭公司),与金磊在管理职能上互有交叉且共同承担管理职能,负责厂区消防、环保、检测、安全评估、安全标准化督导及稽查工作。对作业现场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疏于管控,得知其负责管理的生产车间有违章吸烟等火灾隐患后,未能引起重视并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5)龙彬圣,胜瑞公司环安部职业安全课助理管理师(劳动关系:胜瑞公司),协助落实厂区消防安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改、职工个人安全防护、防火巡查记录等工作。对已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整改意见未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6)程鹏,胜瑞公司环安部职业安全课课员(劳动关系:日铭公司),负责厂区消防工作巡查。日常消防巡查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履职并制止违章吸烟现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7)王洋,胜瑞公司总务部助理管理师(劳动关系:日铭公司),负责管理外包保安、绿化等工作。未按合同要求审核外包保安人员资质,明知消防控制室有资质保安存在日常缺岗情况,虚设保安人员应对消防检查,默认无资质人员上岗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8)黄平,金海公司亭林招商主管(劳动关系:金海公司),负责向胜瑞公司派遣保安(包括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安排符合资质人员从事消防控制室值班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9)王年普,金海公司保安(兼职,无劳动合同),持有建(构)筑物消防设施操作员4级证书,事故发生当日受金海公司委派,负责胜瑞公司消防控制室值守。严重失职,未按照规定实施消防控制室值班应急程序,应急处置不当。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0)杨美娟,胜瑞公司总务部后勤服务课课长(劳动关系:日铭公司),负责管理外包保安、绿化、厂区稽核。未认真审核保安服务承包合同;未按合同要求对外包人员资质进行审核和监督,默认无资质人员上岗作业,将外包事宜转交下属后放任不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11)李顺财(台湾),立铠公司环安中心(环安处)协理(劳动关系:立铠公司),全面负责胜瑞公司消防、安全、环保工作。未能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消防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2. 建议行政处罚人员(2人)
(12)李斌,胜瑞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检查本单位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13)程晋凯,久奈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李斌、程晋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④]给予行政处罚。
3. 建议问责处理人员(6人)
(14)王世敏,中共党员,亭林镇人民政府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负责亭林镇政府全面工作。履行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贯彻落实《金山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不到位,推进落实不系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予以问责处理。
(15)杨连杰,中共党员,亭林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镇综合经济、工业、商务、科技、安全、消防等工作。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承担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履职考核制度不完善,内部监督不严密;贯彻落实《金山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不到位,未督促制定针对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计划,未督促编制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清单。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予以问责处理。
(16)乔国强,中共党员,亭林镇城市运行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镇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城市运行安全、食品和药品安全管理、重点工作推进等工作。履行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未针对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制定专门检查计划,未编制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清单;内部监督不严密,对检查人员未依规履职情况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予以问责处理。
(17)姜诚,群众,亭林镇城市运行应急管理中心检查人员。负责东部片区(胜瑞公司所在片区)安全监管工作。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形成闭环。2020年对胜瑞公司开展2次安全检查中,未按规定填写《告知单》,也未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予以问责处理。
(18)张铭,中共党员,金山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二科助理工程师,负责指导亭林镇消防安全工作,未有效履行指导、协调亭林镇开展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指导辖区内电镀企业开展火灾风险辨识存在不足,检查中未能发现企业未依法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予以问责处理。
(19)张阿毛,群众,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一中队中队长,承担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依法开展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在2015年1月至2017年9月期间,对胜瑞公司多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未发现该公司车间内新增的阳极氧化5、6线环境保护设施未经试生产和竣工验收审批、违规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负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予以问责处理。
对上述6人问责处理的相关材料移送市纪委监委。
4. 建议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处理人员(10人)
(20)王运财,胜瑞公司生产中心检包课课长(劳动关系:胜瑞公司),负责对区域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及巡线工作,检查并制止员工违章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吸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1)李彬,胜瑞公司生产中心阳极一课课长(劳动关系:胜瑞公司),负责阳极一课区域内产线现场的巡查、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自动退镀线现场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2)王应斌,胜瑞公司生产中心阳极部经理(劳动关系:胜瑞公司),负责阳极部区域生产现场的日常管控。未能督促下属管理人员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吸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3)钟云,胜瑞公司生产中心制造处资深经理(劳动关系:日铭公司),负责包括阳极部在内的多个区域的管理工作。未能有效督促阳极部管理人员履行消防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4)黄玉铭(台湾),胜瑞公司副总经理(劳动关系:立铠公司)。对分管产线内各级管理人员履职不力的情况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5)王志印,胜瑞公司生产中心装饰一课班组长(劳动关系:胜瑞公司),事故发生前负责三楼检验流水线改造现场配合工作。未落实胜瑞公司的承包(供应)商进厂作业管理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6)刘金童,胜瑞公司生产中心检验课课长(劳动关系:胜瑞公司),负责三楼检验流水线管理工作。未督促落实胜瑞公司的承包(供应)商进厂作业管理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7)吴香香,日沛公司总务部后勤服务课高级管理师(劳动关系:日沛公司),具体承办采购金海公司保安服务承包工作。承办的保安服务承包合同内容违反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8)马丽,日沛公司总务部经理(劳动关系:日沛公司),负责与金海公司签订保安服务承包合同的审核工作。对保安服务承包合同审核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9)刘书宏(台湾),胜瑞公司法务主管(劳动关系:立铠公司),负责与金海公司签订保安服务承包合同的法律审核工作。对保安服务承包合同内容合规性审核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胜瑞公司及其上级公司对上述10人依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胜瑞公司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制度不落实。保安服务承包合同内容违反相关规定。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对外来作业人员失控漏管。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其他单位时,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久奈公司
未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聘用的临时人员冒用证件进入胜瑞公司作业。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与发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胜瑞公司、久奈公司给予行政处罚[⑤]。
3.金海公司
所签订的保安服务承包合同条款违反《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96-2010);派驻值班人员严重失职,应急处置不当,造成火灾迅速扩大和蔓延。
建议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金海公司给予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事故暴露出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日常安全监管不力,执法“宽松软”,对企业长期存在的风险隐患漏管失察。
1.建议亭林镇人民政府向金山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建议金山区消防救援支队向金山区人民政府、市消防救援总队作出书面检查。
3.建议金山区生态环境局向金山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针对事故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企业要认真排查并整改火源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漏洞,严格按照《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落实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临时进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核查、监护等措施,对涉及工艺改造或新增设施设备的要依法履行申报手续。
(二)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领导
金山区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贯彻《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政府和部门在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中的职责,健全完善风险评估、巡查督导、约谈警示、挂牌督办等制度,将消防工作成效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范畴。要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强力攻坚厂房仓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建立完善问题隐患、整改措施、制度标准“三项清单”,切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街镇消防安全管理的专责部门和人员,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齐配强监管力量。要针对区域特点,统筹加强消防救援队伍装备和专业攻坚力量建设。
(三)强化安全风险辨识和部门监管
金山区各职能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总体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要组建各行业领域的专家团队和工作组,对酸洗、碱洗工艺流程以及使用新工艺、新材料的企业开展风险辨识工作。要建立风险研判会商和联动执法协作机制,在规划建设、产业准入、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和要求。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部署开展行业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对具有较大火灾危险的企业,要提高安全设防等级。
(四)普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针对性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和火灾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宣传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救和火场自救逃生知识,提高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要督促企业加强全员岗位安全管理和应急技能培训,提升员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和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火灾险情的应急能力。要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及时举报和曝光重大火灾隐患,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4·22”较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1年8月25日
[①] 日腾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程琪方;住所:上海市松江区茸华路1168号;经营范围:从事电子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③]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4.2.1消防控制管理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二项“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FD09702 | 2021_东莞_市塘厦镇2021年1·18_1·18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东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一、基本情况 1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3
(三)事发建筑基本情况 3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5
(一)事故发生经过 5
(二)应急救援情况 5
(三)事故善后处理 6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6
(一)人员伤亡情况 6
(二)直接经济损失 6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
(一)现场勘查情况 6
(二)相关资料查阅情况……………………………………10
(三)事故直接原因…………………………………………10
(四)事故间接原因…………………………………………14
(五)火灾扩大原因…………………………………………14
(六)事故暴露的其他问题…………………………………15
(七)事故性质………………………………………………15
五、相关单位及人员履职情况 15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 17
(一)行政处罚建议 18
(二)其他处理建议 18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9
东莞市塘厦镇2021年“1•18”一般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2021年01月18日03时57分许,东莞市塘厦莲湖莲湖西路15号B区-1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000平方米,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2021年5月31日,接到市局转发的投诉件后,塘厦镇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镇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2021年6月7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493号)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塘厦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镇住建局、镇总工会、应急分局、公安分局、城管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消防大队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的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起火单位: 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09月25日。 法定代表人: 郭圆成, 注册资本: 100万人民币 。营业期限自: 2015年09月25日, 住所: 东莞市塘厦石潭埔元岭街50号, 经营范围: 道路普通货运、仓储服务、搬运装卸服务、汽车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涉事相关单位:
1.东莞市利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11月18日。法定代表人:欧阳志强,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自:2015年11月18日,住所:东莞市塘厦镇莲湖西路15号A栋,经营范围:产销:胶粘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制品。
2.东莞市兰桂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年07月17日。法定代表人:王忠心,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自:2017年07月17日,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迎宾大道36号1栋3单元269室,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房地产投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生产、销售:五金、塑胶、印刷制品、电子元件、模具。
3.深圳市高特绝缘器材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8年01月25日。法定代表人:马民 ,注册资本: 6000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自: 2018年01月25日 。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1301-8号饭堂402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绝缘器材的技术开发;高压电瓷、避雷器、互感器、开关、合成绝缘子、高压线性电阻片、工业陶瓷的研发与技术开发;电力、电气绝缘系列产品的研发、设计与销售;智能设备(智能流水线)的研发、设计;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绝缘复合材料的研发、销售;化工新材料的研发、销售。
4.东莞市塘厦隆兴保温材料店
经营者:白冬杰,注册日期:2012年07月06日。经营场所: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大道中75号-102。经营范围: 销售:保温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
5.粤顺环保炭批发店仓库 负责人:邱远顺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 欧阳志强,男,38岁,汉族,住址:东莞市塘厦镇,为东莞市利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王忠心,男,35岁,汉族,住址:东莞市塘厦镇,为东莞市兰桂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李连杰,男,32岁,汉族,住址:深圳市龙华区,为深圳市高特绝缘器材有限公司财务(公司股东)。
- 郭圆成,男,41岁,汉族,住址:东莞市塘厦镇,为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
(三)事发建筑基本情况
该厂房位于塘厦镇莲湖社区莲湖西路15号,厂房性质为工业厂房,属莲湖社区居民冯润兴所有,于1998年6月29日与莲湖管理区以有偿有期使用土地五十年的方式购买土地投资兴建,建筑物建于1999年,2000年建成并投入使用,经营公司:东莞市塘厦利兴胶粘厂(现名称:东莞市利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土地有偿有期使用面积为5000平方米,厂房、宿舍建筑面积合计约4000平方米,建设时有委托建筑公司办理了地质钻探、图纸设计等手续,因厂房建成时间至今较长,建筑公司已倒闭,厂房曾发生保险柜被盗等原因,致使相关建设资料遗失无法查找。 该厂房于2000年办理了《东莞市公安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厂房拥有人后期也没有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过土地使用证的手续,故该厂房的土地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近年,厂房经营规模缩少,为了节省成本,2018年东莞市利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将空置的B区厂房约2800平方米出租给“东莞市兰桂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使用,兰桂居公司将B区分租4家企业,分别为深圳市高特绝缘器材有限公司,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白冬杰(岩棉公司),邱远顺(粤顺环保炭批发店),高特公司东面是利兴公司,以砖瓦墙相隔,高特的西面是众诚物流有限公司,以砖瓦墙相隔,粤顺公司在众诚物流的西面,以铁皮相隔,岩棉公司在粤顺公司的西面,以铁皮相隔。(相对位置关系见平面图)。2019年6月8日兰桂居公司将莲湖西路15号B栋-1区210平厂房租给谭海燕并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时间3年,从2019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谭海燕为郭园成的妻子,郭园成为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事厂房由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圆成管理。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01月18日03时57分许,东莞市塘厦莲湖莲湖西路15号B区-1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火灾导致东莞市利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兰桂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高特绝缘器材有限公司、粤顺环保炭批发店仓库、东莞市塘厦隆兴保温材料店等单位建筑装修、钢架结构建筑、绝缘瓷成品及半成品、物流货品、木炭以及保温材料烧损,过火面积约1000平方米,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21年01月18日05时12分许,东莞市119消防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塘厦莲湖西路15号厂房发生火灾。塘厦大队接报后立即调派11台消防车,41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同时调派樟木头、清溪、黄江以及凤岗等消防救援站共8车、21人增援,塘厦大队于2021年01月18日05时24分许最先到达现场,于2021年01月18日6时36分控制火灾,于2021年1月18日10时00分明火基本扑灭,于2021年01月18日19时35分许处置完归队。
(三)事故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涉事相关单位进行调解,但因赔偿金额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高特公司已起诉众诚物流有限公司等单位进行索赔,目前该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有关规定,消防机构负责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经消防部门核算统计,本起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约7799567.9 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现场勘查情况
1.环境勘验
起火单位为东莞市塘厦莲湖莲湖西路15号B区-1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起火建筑分为A、B两栋,其中厂房A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B为单层钢架结构铁皮房,园区内建筑总建筑面积约4500平方米。起火单位东部为莲湖南路,南部为毗邻的其它工厂,西部为塘厦大道中,北部为莲湖西路。(见图一)
图一(空中拍摄起火厂房位置图)
2.初步勘验
起火单位为厂房,该厂房自东向西依次为东莞市利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高特绝缘器材有限公司、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粤顺环保炭批发店仓库、东莞市塘厦隆兴保温材料店,厂房为砖墙、钢筋混凝土和钢屋架组合结构,该部分作为仓库和生产经营使用;园区西北侧为宿舍,局部做仓库使用;园区东北侧为东莞市利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的仓库和生产经营使用。在火灾扑救过程中,通过大队工作人员现场拍摄显示:东莞市利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厂房A区)与深圳市高特绝缘器材有限公司上方铁皮结构保持完好并伴随白烟,与深圳市高特绝缘器材有限公司相邻的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粤顺环保炭批发仓库、东莞市塘厦隆兴保温材料店上方铁皮顶因过火变形。东莞市利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厂房A区)西侧铁皮墙体上方有烟熏痕迹并向东侧变形,其余部位保持完好;深圳市高特绝缘器材有限公司东南侧墙体及顶棚受烟熏,且东南侧铁皮墙体向东面变形,东北侧墙体完好,其中堆放在东侧墙体旁的货物有过火痕迹,过火痕迹自北向东逐渐渐重,在靠近南侧及西南侧的货物完全过火,南侧顶上铁皮棚过火痕迹呈东轻西重,在西南侧有过火痕迹,烧损痕迹自南向北逐渐渐重,其中堆放在靠西墙中央的货品完全烧损,其上方铁皮棚有较重过火痕迹,过火痕迹自西向南、东、北三侧逐渐渐重,铁皮棚底下货物自西墙中央往东北侧逐渐减轻,且西墙墙体上,以中央大门分界,其过火痕迹呈南重北轻;与深圳市高特绝缘器材有限公司西北侧相邻的为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在火灾扑灭后,钢结构骨架残存,在该物流公司大门上有烟熏痕迹,大门因过火变形,铁皮顶棚上有过火及变形痕迹,顶棚其余部位朝顶棚中央坍塌变形,靠近大门处停放着一辆叉车,该叉车底下有过火痕迹,其过火痕迹自北向南逐渐渐重;位于物流公司西侧为粤顺环保炭批发仓库,该仓库大门上方因过火坍塌并朝向东侧变形,该仓库与相邻的物流仓库之间以铁皮墙做分隔,铁皮隔墙因过火往东侧坍塌;在物流仓库南侧及木炭仓库西侧为东莞市塘厦隆兴保温材料店作仓库使用区域,其中该仓库东南侧有自北向南逐渐减轻的过火痕迹,在西侧部分有自东向西逐渐减轻的过火痕迹,且在该仓库内靠近西侧的隔墙有烧损痕迹,墙体残存呈东低西高。(见图二)
图二(空中拍摄烧损情况)
3.细项勘验
现场对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物品摆放做细项勘验,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东侧自北向南依次摆放一辆叉车、电动自行车、物流货品、仓库南侧与东莞市塘厦隆兴保温材料店处为过火的保温棉材料、仓库东南侧与深圳市高特绝缘器材有限公司相连处为绝缘瓷产品、仓库西侧与粤顺环保炭批发仓库为环保炭及一些物流货品,该仓库内物品均有过火痕迹,其中在靠近东墙的卡板过火痕迹自东向西逐渐重,对仓库内线路进行勘验,未发现电气线路有熔断痕迹。对叉车以及电瓶车内部电气线路进行了勘验,未发现叉车电瓶线路有熔断痕迹,其余线路未发现异常。其中在叉车东侧有烧损电池,在物流仓库靠近东墙处以及物流仓库靠近与木炭仓库交界处的木炭底下挖出电池,其中靠近叉车的电池过火爆开,现场对4处电池进行了提取,标注为1、2、3、4号物证并进行送检,现场进行了照相、提取了监控录像。(见图三、四、五、六、七、八)
图三(叉车现场照片) 图四(1号物证)
图五(2号物证) 图六(3号物证)
图七(4号物证) 图八(监控录像)
(二)相关资料查阅情况
法鉴定意见书:1.粤震司法鉴定所【2021】第107号、2.粤震司法鉴定所【2021】第205号
(三)事故直接原因
认定起火直接原因为:电池自燃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起火原因认定依据为: 1.据勘验显示: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内叉车及电动车未发现未发现明显熔痕痕迹,墙体上电线有过火痕迹,现场内有发现电池类产品,电池产品上有过火痕迹。 2.根据监控显示: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在1月 18 日 4时 59分 15 秒发生轰燃,轰燃迹象符合电池类产品燃烧特征 3.根据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编号:粤震司法鉴定所【2021】痕鉴字第 205号)显示:3号检材中锂电池具有热失控痕迹特征。根据11月11日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关于【2021】第2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协助调查答复函中指出锂电池具有热失控是指锂离子电池在使用过程中因电流过大导致内部温度发生一种积累性的增强作用并逐步损坏,通常由于内短路或充放电过程大电流自身发热,使电池内部温度不断积聚升高,锂离子电池内部材料发生剧烈分解反应和氧化反应,释放出大量的热,产生高温和大量气体,电池发生燃烧爆炸。电池热失控的另一种说法也称电池自燃。 4.根据询问笔录显示:谭海燕:在我公司仓库东侧内墙有1条物业设置的主线,该主线自仓库东北角紧贴东侧内墙延伸到我司设置在仓库东南角外墙的配电箱处,再由该配电箱拉线,其中在办公室四面墙均有与该配电箱相连的插座,插座用作日常办公设备使用;同时在办公室上方设置两盏灯,该两盏灯均是从配电箱接电;在办公室东北角处也设置了一个漏电开关,该漏电开关直接与配电箱相连;此外我司在仓库东侧内墙也设置了一条电线,该电线自配电箱紧贴东侧内墙延伸到仓库东北角处,其中在仓库中间并排设置了2盏灯,在仓库大门上也设置一个电灯,在仓库东北角也设置了一个插座:此外,邱远顺仓库的电线是由众诚仓库东面墙的外接线进来的仓库东南角外墙的总电表处接线,再沿着众诚仓库的南面墙紧贴着众诚与邱远顺仓库相隔的铁皮隔断处,一直牵到邱远顺仓库北面墙的开关处;我单位使用的电从众诚物流公司仓库东南角外墙配电箱拉线,然后我单位使用的电线沿众诚物流公司仓库南墙外侧延伸到与我单位仓库交界处,再从交界处沿着木炭仓库东侧内墙延伸到木炭仓库东北角开关处,再从靠木炭仓库东侧内墙的电线每隔1/3处拉线出来在木炭仓库东、西墙之间中间处安装了照明灯,共安装了 2盏照明灯,线路均按要求套管。结合现场监控录像及线路分布,火灾燃烧痕迹与电线起火迹象不符,排除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5.根据消防大队11月4日关于协助调查东莞市塘厦镇2021年“1.18”一般火灾事故的复函中第2点回复意见中指出电池自燃可能原因有自身质量问题、使用过充问题、维保等,具体问题要结合周边环境而定,具体分析。 6.根据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关于粤震司法鉴定所【2021】第 205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协助调查答复函中第三点答复意见指出针对塘厦镇莲湖“1.18”一般火灾事故的送检物证,本鉴定所只针对物证进行检验分析,鉴定物证痕迹特点。因质量或存储环境等因素导致电池起火,鉴定意见书无法判断。 7.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火灾原因调查分析和事故统计工作,根据消防大队11月18日关于协助调查东莞市塘厦镇2021年“1.18”一般火灾事故的复函中指出在本次火灾事故调查中当事人郭圆成和谭海燕未能提供明确的存放锂电池产品相关具体信息;在多次火灾现场勘验中发现的电池产品上,均未发现电池产品生产厂家及电池产品型号等具体信息。消防大队对本次火灾现场中电池产品生产厂家、型号等具体信息无法进一步核实。 8.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今第121号)第十五条:公安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协助调查复杂、疑难的火灾。专家组的专家协助调查火灾的,应当出具专家意见。由于该火灾案件火灾等级属于一般火灾,火灾事故调查应由本级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因此在1.18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无需邀请市省专家对锂电池型号及品牌进行调查。 9.火灾发生时,园区只有园区保安钟水安(60岁,男)一人在保安亭内值班,钟水安是火灾发生初始的目击证人,据钟水安的第一次询问笔录显示:钟水安在值班时听到两声响声后走出保安亭查看,在查看中发现物流仓库和木炭中间区域有烟冒出,随后跑到园区门口旁出租屋通知老板并参与大灾扑救。为深入了解起火的锂电池型号及品牌相关信息,消防大队于12月13日再次对园区保安钟水安进行了第二次询问,据钟水安的询问笔录显示:钟水安在起火时曾听到两次爆炸声,但不清楚声音来源,随后钟水安走出保安亭发现众诚物流仓库和木炭仓库之间正中间有烟,在察觉厂房发生火灾后,钟水安与在场人员采取措施扑救火灾,因众诚物流仓库大门锁闭,因此钟水安与在场人员从发现火灾到扑救火灾过程中一直未能进入火灾现场,所以钟水安不清楚起火的锂电池型号及品牌相关信息。因未能通过目击证人钟水安了解到锂电池型号及品牌相关信息,消防大队未能对锂电池型号及品牌相关信息作进一步核实。 综上所述:根据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监控录像、司法鉴定等证据材料证明起火原因为电池自燃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但无法判断因质量或存储环境等因素导致电池起火。也无法判断电池的生产厂家及电池型号。
(四)事故间接原因
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没有相关设备能够检测判断货物是否易燃易爆;日常只是通过送货单和现场目测判定货物,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五)火灾扩大的原因
- 东莞市利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未聘请第三方消防设施维保单位对园区内消防设施开展定期检查,存在对园区安全管理不到位;厂房四邻间距存在搭建,违规搭建遮挡水柱,导致水柱不能直接打到起火部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灭火救援的效率。
- 东莞市兰桂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出租厂房后,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2.1.12条和第3.2.1条对出租单元之间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不燃烧体实墙进行分隔,导致火蔓延致灾。
(六)事故暴露的其他问题
1.关于众诚物流公司日常监管的问题
关于众诚物流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管情况,镇经发局经请示市商务局通关物流科确认,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虽含有仓储范围业务,但经该企业负责人确认,该企业自开业以来实际并没有开展相关仓储功能的业务,只是开展常规的普通货物物流运输业务,因此,镇经发局认为众诚物流有限公司没有仓储功能业务,不在其监管范围内。目前也没有文件明确交通部门、邮政部门以及其它部门是物流行业的监管部门。
2.关于锂电池运输的问题
根据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关于锂电池运输的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2部分:分类》(JT/T617.2-2018)5.9.5相关规定,锂电池属于危险货物,应由具有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进行运输。因众诚物流有限公司没有相关设备能够检测判断货物是否易燃易爆;日常只是通过送货单和现场目测判定货物,当时货物单显示是配件,不知道里面是锂电池。
(七)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东莞市塘厦镇2021年“1.18”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
五、相关单位及人员履职情况
(一)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日常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都是跟随兰桂居组织实施,没有自己的教育培训计划,在安全生产投入上会定期购买灭火器、头盔、手套等作业用品。
经调查核实, 由于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营不善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拖欠部分员工工资约六万元。为了节约成本,该公司没有安装监控摄像头和烟雾报警器,没有相关设备能够检测判断货物是否易燃易爆;日常只是通过送货单和现场目测判定货物,当时货物单显示是配件,不知道里面是锂电池。这次火灾烧毁客户的货品十几万,公司被迫把车辆及固定资产抵债处理,公司无法再持续经营下去,目前已停业。
(二)东莞市利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未聘请第三方消防设施维保单位对园区内消防设施开展定期检查,存在对园区安全管理不到位;厂房四邻间距存在搭建,违规搭建遮挡水柱,导致水柱不能直接打到起火部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灭火救援的效率。
(三)东莞市兰桂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出租厂房后,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2.1.12条和第3.2.1条对出租单元之间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不燃烧体实墙进行分隔,导致火蔓延致灾。
(四)莲湖社区,确切落实消防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以及网格中心每月巡检制度,定期做好辖区内厂房、“三小”场所、出租屋、临街商铺的消防检查工作。针对本次发生火灾事故的厂房,莲湖社区自2021年1月起每月都有实施检查并督促隐患整改。但莲湖社区在检查中未能发现及对园区安全管理不到位,出租单元之间未采用砖墙分隔等火灾隐患的整改落实,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五)塘厦镇住建局,其监管职能限于在建工地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于市住建局没有下放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权限到镇街住建局,新建房屋市政工程消防监管及验收职能是由市住建局负责,住建局不具备对已建成建筑物消防日常巡查监督管理职能及行政处罚权。该涉事厂房为90年代的建筑物,日久失修,属于无用地手续、无报建、无工程规划许可、无消防验收的违章建筑。
(六)塘厦镇城管分局,调查发现涉事厂房于2000年办理了《东莞市公安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厂房拥有人后期也没有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过土地使用证的手续,故该厂房的土地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鉴于上述建筑的建成时间,待我市历史普查存量建筑查处办法出台后,城管分局将依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塘厦大队,今年上半年,大队共接警出动271次,出动消防车996辆次,消防指战员3863人次,抢救被困人员5人,抢救财产价值3000多万元。大队共检查单位312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191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144份,行政处罚35宗、罚款金额32.2万元,临时查封10宗,责令“三停”单位8家,开展火灾事故调查148宗,处理举报投诉118宗,保持辖区火灾隐患整治高压态势。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此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如下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 行政处罚建议
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东莞市利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未聘请第三方消防设施维保单位对园区内消防设施开展定期检查,对园区安全管理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由消防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东莞市兰桂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2.1.12条和第3.2.1条对出租单元之间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不燃烧体实墙进行分隔,导致火蔓延致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由消防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二)其他处理建议
1.由镇纪委对莲湖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林宇辉进行诫勉。
2.由镇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书记李耀文约谈塘厦消防大队大队长尹慕涛。
-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保障生产安全,要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安全五到位。强化生产过程管理,针对事故情况,企业要组织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对物流各流程、环节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梳理,形成风险清单。
(二)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剖析事故案例,突出宣传安全生产事故危险性和危害性,以警示社会单位和群众。一是要求各企业主要负责人按规定考核持证,从严要求、从严考核、从严管理,确保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对安全生产职责工作要做到专人专职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全员全岗位。二是企业要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演练,在日常安全检查中有针对性的开展风险和隐患排查整治,完善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应急救援的培训和演练,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三是要求各社区在日常检查(巡查)中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重视,彻底排查辖区内重大风险、重点隐患,在日常监管检查中要有重点和针对性,针对检查企业中所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做到举一反三、查漏补缺、落实责任和措施,坚决防止同类问题反复整治、反复存在。
(三)加强工厂企业场所消防隐患整治,清查建筑违规搭建情况。工厂企业场所内违规搭建在火灾发生时容易造成亡人,清查建筑违规搭建行动需要形成建筑管理的长效机制,督促责任落实。各村(社区)要督促经营者签订消防安全保证书,并加强社会面消防案例管理工作。
(四)加大辖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专兼职队伍建设,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确保水源充足,以适应城镇防火防灾和抢险救援的需要。规范建筑物规划建设管理,确保建筑物建设符合国家标准,从源头减少该类场所火灾发生。
FD09703 | 2021_东莞_桥头镇1·24_1·24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东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21年1月24日10时53分许,位于东莞市桥头镇田新村 向阳路18号东莞市型艺模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 面积约6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做 好事故善后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 规定及《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 府办函〔2014]413号)精神,2021年1月26日,市政府成立 了由桥头镇人民政府、镇纪检监察办、镇总工会、镇政法办、镇 公安分局、镇生态环境分局、镇消防大队、镇应急管理分局等单 位派员参加的桥头镇“1·2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 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 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 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 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建筑基本情况
东莞市长丰玩具有限公司建设,建筑名称为厂房三,建筑一栋七 层,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7041平方米,为钢筋混 凝土结构。该建筑2019年9月竣工,因2019年5月1日起,消 防行政审批已移交住建部门,该建筑于2020年8月6日通过东 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竣验收消防备案(申报流水号: 20200805153049981) 东莞市长丰玩具有限公司B栋厂房一楼为东莞市胜康泰塑 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二楼为东莞市瑞吉讯科技有限公司,三、 四楼为东莞市型艺模型有限公司,五、六、七楼为东莞市蓝威自 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长丰玩具有限公司厂房内分租的单位均为同一楼层 内设有一个使用单位,且建筑两侧均设有疏散楼梯,符合有关“分 租式”工业建筑的规定要求 (二)事故单位情况 事故单位为东莞市型艺模型有限公司(简称:型艺公司),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CFAT63,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桥 头镇田新向阳路18号之一,成立日期:2019年6月12日,公司 进驻桥头镇田新社区时间为2019年10月,法定代表人:陈百争, 经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人民 币50万元,经营范围:研发、销售:模型及其组件、工艺礼品(象
FD09704 | 2021_东莞市塘厦镇2021年1·1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东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东莞市塘厦镇2021年“1·1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市塘厦镇2021年“1·18”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市塘厦镇“1·1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1年10月 目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73020069" 一、基本情况 1 HYPERLINK \l "_Toc73020070"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HYPERLINK \l "_Toc73020071"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3 HYPERLINK \l "_Toc73020072" (三)事发建筑基本情况 3 HYPERLINK \l "_Toc73020073"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5 HYPERLINK \l "_Toc73020074" (一)事故发生经过 5 HYPERLINK \l "_Toc73020075" (二)应急救援情况 5 HYPERLINK \l "_Toc73020076" (三)事故善后处理 6 HYPERLINK \l "_Toc73020077"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6 HYPERLINK \l "_Toc73020078" (一)人员伤亡情况 6 HYPERLINK \l "_Toc73020079" (二)直接经济损失 6 HYPERLINK \l "_Toc73020080"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 HYPERLINK \l "_Toc73020082" (一)现场勘查情况 6 (二)相关资料查阅情况……………………………………10 (三)事故直接原因…………………………………………10 (四)事故间接原因…………………………………………14 (五)火灾扩大原因…………………………………………14 (六)事故暴露的其他问题…………………………………15 (七)事故性质………………………………………………15 HYPERLINK \l "_Toc73020083" 五、相关单位及人员履职情况 15 HYPERLINK \l "_Toc73020084"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 17 HYPERLINK \l "_Toc73020085" (一)行政处罚建议 18 HYPERLINK \l "_Toc73020086" (二)其他处理建议 18 HYPERLINK \l "_Toc73020087"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9
东莞市塘厦镇2021年“1·18”一般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2021年01月18日03时57分许,东莞市塘厦莲湖莲湖西路15号B区-1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000平方米,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2021年5月31日,接到市局转发的投诉件后,塘厦镇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镇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2021年6月7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493号)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塘厦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镇住建局、镇总工会、应急分局、公安分局、城管分局、自然资源分局、消防大队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的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起火单位: 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09月25日。 法定代表人: 郭圆成, 注册资本: 100万人民币 。营业期限自: 2015年09月25日, 住所: 东莞市塘厦石潭埔元岭街50号, 经营范围: 道路普通货运、仓储服务、搬运装卸服务、汽车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涉事相关单位: 1.东莞市利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11月18日。法定代表人:欧阳志强,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自:2015年11月18日,住所:东莞市塘厦镇莲湖西路15号A栋,经营范围:产销:胶粘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制品。 2.东莞市兰桂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年07月17日。法定代表人:王忠心,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自:2017年07月17日,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迎宾大道36号1栋3单元269室,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房地产投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生产、销售:五金、塑胶、印刷制品、电子元件、模具。 3.深圳市高特绝缘器材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8年01月25日。法定代表人:马民 ,注册资本: 6000万人民币。营业期限自: 2018年01月25日 。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1301-8号饭堂402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绝缘器材的技术开发;高压电瓷、避雷器、互感器、开关、合成绝缘子、高压线性电阻片、工业陶瓷的研发与技术开发;电力、电气绝缘系列产品的研发、设计与销售;智能设备(智能流水线)的研发、设计;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绝缘复合材料的研发、销售;化工新材料的研发、销售。 4.东莞市塘厦隆兴保温材料店 经营者:白冬杰,注册日期:2012年07月06日。经营场所: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大道中75号-102。经营范围: 销售:保温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 5.粤顺环保炭批发店仓库 负责人:邱远顺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欧阳志强,男,38岁,汉族,住址:东莞市塘厦镇,为东莞市利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王忠心,男,35岁,汉族,住址:东莞市塘厦镇,为东莞市兰桂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3.李连杰,男,32岁,汉族,住址:深圳市龙华区,为深圳市高特绝缘器材有限公司财务(公司股东)。 4.郭圆成,男,41岁,汉族,住址:东莞市塘厦镇,为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 (三)事发建筑基本情况 该厂房位于塘厦镇莲湖社区莲湖西路15号,厂房性质为工业厂房,属莲湖社区居民冯润兴所有,于1998年6月29日与莲湖管理区以有偿有期使用土地五十年的方式购买土地投资兴建,建筑物建于1999年,2000年建成并投入使用,经营公司:东莞市塘厦利兴胶粘厂(现名称:东莞市利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土地有偿有期使用面积为5000平方米,厂房、宿舍建筑面积合计约4000平方米,建设时有委托建筑公司办理了地质钻探、图纸设计等手续,因厂房建成时间至今较长,建筑公司已倒闭,厂房曾发生保险柜被盗等原因,致使相关建设资料遗失无法查找。 该厂房于2000年办理了《东莞市公安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厂房拥有人后期也没有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过土地使用证的手续,故该厂房的土地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近年,厂房经营规模缩少,为了节省成本,2018年东莞市利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将空置的B区厂房约2800平方米出租给“东莞市兰桂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使用,兰桂居公司将B区分租4家企业,分别为深圳市高特绝缘器材有限公司,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白冬杰(岩棉公司),邱远顺(粤顺环保炭批发店),高特公司东面是利兴公司,以砖瓦墙相隔,高特的西面是众诚物流有限公司,以砖瓦墙相隔,粤顺公司在众诚物流的西面,以铁皮相隔,岩棉公司在粤顺公司的西面,以铁皮相隔。(相对位置关系见平面图)。2019年6月8日兰桂居公司将莲湖西路15号B栋-1区210平厂房租给谭海燕并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时间3年,从2019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谭海燕为郭园成的妻子,郭园成为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事厂房由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圆成管理。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01月18日03时57分许,东莞市塘厦莲湖莲湖西路15号B区-1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火灾导致东莞市利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兰桂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高特绝缘器材有限公司、粤顺环保炭批发店仓库、东莞市塘厦隆兴保温材料店等单位建筑装修、钢架结构建筑、绝缘瓷成品及半成品、物流货品、木炭以及保温材料烧损,过火面积约1000平方米,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21年01月18日05时12分许,东莞市119消防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塘厦莲湖西路15号厂房发生火灾。塘厦大队接报后立即调派11台消防车,41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同时调派樟木头、清溪、黄江以及凤岗等消防救援站共8车、21人增援,塘厦大队于2021年01月18日05时24分许最先到达现场,于2021年01月18日6时36分控制火灾,于2021年1月18日10时00分明火基本扑灭,于2021年01月18日19时35分许处置完归队。 (三)事故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涉事相关单位进行调解,但因赔偿金额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高特公司已起诉众诚物流有限公司等单位进行索赔,目前该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有关规定,消防机构负责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经消防部门核算统计,本起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约7799567.9 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现场勘查情况 1.环境勘验 起火单位为东莞市塘厦莲湖莲湖西路15号B区-1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起火建筑分为A、B两栋,其中厂房A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B为单层钢架结构铁皮房,园区内建筑总建筑面积约4500平方米。起火单位东部为莲湖南路,南部为毗邻的其它工厂,西部为塘厦大道中,北部为莲湖西路。(见图一)
图一(空中拍摄起火厂房位置图) 2.初步勘验 起火单位为厂房,该厂房自东向西依次为东莞市利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高特绝缘器材有限公司、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粤顺环保炭批发店仓库、东莞市塘厦隆兴保温材料店,厂房为砖墙、钢筋混凝土和钢屋架组合结构,该部分作为仓库和生产经营使用;园区西北侧为宿舍,局部做仓库使用;园区东北侧为东莞市利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的仓库和生产经营使用。在火灾扑救过程中,通过大队工作人员现场拍摄显示:东莞市利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厂房A区)与深圳市高特绝缘器材有限公司上方铁皮结构保持完好并伴随白烟,与深圳市高特绝缘器材有限公司相邻的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粤顺环保炭批发仓库、东莞市塘厦隆兴保温材料店上方铁皮顶因过火变形。东莞市利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厂房A区)西侧铁皮墙体上方有烟熏痕迹并向东侧变形,其余部位保持完好;深圳市高特绝缘器材有限公司东南侧墙体及顶棚受烟熏,且东南侧铁皮墙体向东面变形,东北侧墙体完好,其中堆放在东侧墙体旁的货物有过火痕迹,过火痕迹自北向东逐渐渐重,在靠近南侧及西南侧的货物完全过火,南侧顶上铁皮棚过火痕迹呈东轻西重,在西南侧有过火痕迹,烧损痕迹自南向北逐渐渐重,其中堆放在靠西墙中央的货品完全烧损,其上方铁皮棚有较重过火痕迹,过火痕迹自西向南、东、北三侧逐渐渐重,铁皮棚底下货物自西墙中央往东北侧逐渐减轻,且西墙墙体上,以中央大门分界,其过火痕迹呈南重北轻;与深圳市高特绝缘器材有限公司西北侧相邻的为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在火灾扑灭后,钢结构骨架残存,在该物流公司大门上有烟熏痕迹,大门因过火变形,铁皮顶棚上有过火及变形痕迹,顶棚其余部位朝顶棚中央坍塌变形,靠近大门处停放着一辆叉车,该叉车底下有过火痕迹,其过火痕迹自北向南逐渐渐重;位于物流公司西侧为粤顺环保炭批发仓库,该仓库大门上方因过火坍塌并朝向东侧变形,该仓库与相邻的物流仓库之间以铁皮墙做分隔,铁皮隔墙因过火往东侧坍塌;在物流仓库南侧及木炭仓库西侧为东莞市塘厦隆兴保温材料店作仓库使用区域,其中该仓库东南侧有自北向南逐渐减轻的过火痕迹,在西侧部分有自东向西逐渐减轻的过火痕迹,且在该仓库内靠近西侧的隔墙有烧损痕迹,墙体残存呈东低西高。(见图二)
图二(空中拍摄烧损情况) 3.细项勘验 现场对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物品摆放做细项勘验,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东侧自北向南依次摆放一辆叉车、电动自行车、物流货品、仓库南侧与东莞市塘厦隆兴保温材料店处为过火的保温棉材料、仓库东南侧与深圳市高特绝缘器材有限公司相连处为绝缘瓷产品、仓库西侧与粤顺环保炭批发仓库为环保炭及一些物流货品,该仓库内物品均有过火痕迹,其中在靠近东墙的卡板过火痕迹自东向西逐渐重,对仓库内线路进行勘验,未发现电气线路有熔断痕迹。对叉车以及电瓶车内部电气线路进行了勘验,未发现叉车电瓶线路有熔断痕迹,其余线路未发现异常。其中在叉车东侧有烧损电池,在物流仓库靠近东墙处以及物流仓库靠近与木炭仓库交界处的木炭底下挖出电池,其中靠近叉车的电池过火爆开,现场对4处电池进行了提取,标注为1、2、3、4号物证并进行送检,现场进行了照相、提取了监控录像。(见图三、四、五、六、七、八)
图三(叉车现场照片) 图四(1号物证)
图五(2号物证) 图六(3号物证)
图七(4号物证) 图八(监控录像) (二)相关资料查阅情况 法鉴定意见书:1.粤震司法鉴定所【2021】第107号、2.粤震司法鉴定所【2021】第205号 (三)事故直接原因 认定起火直接原因为:电池自燃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起火原因认定依据为: 1.据勘验显示: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内叉车及电动车未发现未发现明显熔痕痕迹,墙体上电线有过火痕迹,现场内有发现电池类产品,电池产品上有过火痕迹。 2.根据监控显示: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在1月 18 日 4时 59分 15 秒发生轰燃,轰燃迹象符合电池类产品燃烧特征 3.根据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编号:粤震司法鉴定所【2021】痕鉴字第 205号)显示:3号检材中锂电池具有热失控痕迹特征。根据11月11日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关于【2021】第2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协助调查答复函中指出锂电池具有热失控是指锂离子电池在使用过程中因电流过大导致内部温度发生一种积累性的增强作用并逐步损坏,通常由于内短路或充放电过程大电流自身发热,使电池内部温度不断积聚升高,锂离子电池内部材料发生剧烈分解反应和氧化反应,释放出大量的热,产生高温和大量气体,电池发生燃烧爆炸。电池热失控的另一种说法也称电池自燃。 4.根据询问笔录显示:谭海燕:在我公司仓库东侧内墙有1条物业设置的主线,该主线自仓库东北角紧贴东侧内墙延伸到我司设置在仓库东南角外墙的配电箱处,再由该配电箱拉线,其中在办公室四面墙均有与该配电箱相连的插座,插座用作日常办公设备使用;同时在办公室上方设置两盏灯,该两盏灯均是从配电箱接电;在办公室东北角处也设置了一个漏电开关,该漏电开关直接与配电箱相连;此外我司在仓库东侧内墙也设置了一条电线,该电线自配电箱紧贴东侧内墙延伸到仓库东北角处,其中在仓库中间并排设置了2盏灯,在仓库大门上也设置一个电灯,在仓库东北角也设置了一个插座:此外,邱远顺仓库的电线是由众诚仓库东面墙的外接线进来的仓库东南角外墙的总电表处接线,再沿着众诚仓库的南面墙紧贴着众诚与邱远顺仓库相隔的铁皮隔断处,一直牵到邱远顺仓库北面墙的开关处;我单位使用的电从众诚物流公司仓库东南角外墙配电箱拉线,然后我单位使用的电线沿众诚物流公司仓库南墙外侧延伸到与我单位仓库交界处,再从交界处沿着木炭仓库东侧内墙延伸到木炭仓库东北角开关处,再从靠木炭仓库东侧内墙的电线每隔1/3处拉线出来在木炭仓库东、西墙之间中间处安装了照明灯,共安装了 2盏照明灯,线路均按要求套管。结合现场监控录像及线路分布,火灾燃烧痕迹与电线起火迹象不符,排除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5.根据消防大队11月4日关于协助调查东莞市塘厦镇2021年“1.18”一般火灾事故的复函中第2点回复意见中指出电池自燃可能原因有自身质量问题、使用过充问题、维保等,具体问题要结合周边环境而定,具体分析。 6.根据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关于粤震司法鉴定所【2021】第 205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协助调查答复函中第三点答复意见指出针对塘厦镇莲湖“1.18”一般火灾事故的送检物证,本鉴定所只针对物证进行检验分析,鉴定物证痕迹特点。因质量或存储环境等因素导致电池起火,鉴定意见书无法判断。 7.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火灾原因调查分析和事故统计工作,根据消防大队11月18日关于协助调查东莞市塘厦镇2021年“1.18”一般火灾事故的复函中指出在本次火灾事故调查中当事人郭圆成和谭海燕未能提供明确的存放锂电池产品相关具体信息;在多次火灾现场勘验中发现的电池产品上,均未发现电池产品生产厂家及电池产品型号等具体信息。消防大队对本次火灾现场中电池产品生产厂家、型号等具体信息无法进一步核实。 8.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今第121号)第十五条:公安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协助调查复杂、疑难的火灾。专家组的专家协助调查火灾的,应当出具专家意见。由于该火灾案件火灾等级属于一般火灾,火灾事故调查应由本级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因此在1.18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无需邀请市省专家对锂电池型号及品牌进行调查。 9.火灾发生时,园区只有园区保安钟水安(60岁,男)一人在保安亭内值班,钟水安是火灾发生初始的目击证人,据钟水安的第一次询问笔录显示:钟水安在值班时听到两声响声后走出保安亭查看,在查看中发现物流仓库和木炭中间区域有烟冒出,随后跑到园区门口旁出租屋通知老板并参与大灾扑救。为深入了解起火的锂电池型号及品牌相关信息,消防大队于12月13日再次对园区保安钟水安进行了第二次询问,据钟水安的询问笔录显示:钟水安在起火时曾听到两次爆炸声,但不清楚声音来源,随后钟水安走出保安亭发现众诚物流仓库和木炭仓库之间正中间有烟,在察觉厂房发生火灾后,钟水安与在场人员采取措施扑救火灾,因众诚物流仓库大门锁闭,因此钟水安与在场人员从发现火灾到扑救火灾过程中一直未能进入火灾现场,所以钟水安不清楚起火的锂电池型号及品牌相关信息。因未能通过目击证人钟水安了解到锂电池型号及品牌相关信息,消防大队未能对锂电池型号及品牌相关信息作进一步核实。 综上所述:根据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监控录像、司法鉴定等证据材料证明起火原因为电池自燃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但无法判断因质量或存储环境等因素导致电池起火。也无法判断电池的生产厂家及电池型号。 (四)事故间接原因 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没有相关设备能够检测判断货物是否易燃易爆;日常只是通过送货单和现场目测判定货物,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五)火灾扩大的原因 1.东莞市利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未聘请第三方消防设施维保单位对园区内消防设施开展定期检查,存在对园区安全管理不到位;厂房四邻间距存在搭建,违规搭建遮挡水柱,导致水柱不能直接打到起火部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灭火救援的效率。 2.东莞市兰桂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出租厂房后,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2.1.12条和第3.2.1条对出租单元之间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不燃烧体实墙进行分隔,导致火蔓延致灾。 (六)事故暴露的其他问题 1.关于众诚物流公司日常监管的问题 关于众诚物流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管情况,镇经发局经请示市商务局通关物流科确认,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虽含有仓储范围业务,但经该企业负责人确认,该企业自开业以来实际并没有开展相关仓储功能的业务,只是开展常规的普通货物物流运输业务,因此,镇经发局认为众诚物流有限公司没有仓储功能业务,不在其监管范围内。目前也没有文件明确交通部门、邮政部门以及其它部门是物流行业的监管部门。 2.关于锂电池运输的问题 根据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关于锂电池运输的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2部分:分类》(JT/T617.2-2018)5.9.5相关规定,锂电池属于危险货物,应由具有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进行运输。因众诚物流有限公司没有相关设备能够检测判断货物是否易燃易爆;日常只是通过送货单和现场目测判定货物,当时货物单显示是配件,不知道里面是锂电池。 (七)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东莞市塘厦镇2021年“1.18”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 五、相关单位及人员履职情况 (一)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日常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都是跟随兰桂居组织实施,没有自己的教育培训计划,在安全生产投入上会定期购买灭火器、头盔、手套等作业用品。 经调查核实, 由于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营不善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拖欠部分员工工资约六万元。为了节约成本,该公司没有安装监控摄像头和烟雾报警器,没有相关设备能够检测判断货物是否易燃易爆;日常只是通过送货单和现场目测判定货物,当时货物单显示是配件,不知道里面是锂电池。这次火灾烧毁客户的货品十几万,公司被迫把车辆及固定资产抵债处理,公司无法再持续经营下去,目前已停业。 (二)东莞市利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未聘请第三方消防设施维保单位对园区内消防设施开展定期检查,存在对园区安全管理不到位;厂房四邻间距存在搭建,违规搭建遮挡水柱,导致水柱不能直接打到起火部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灭火救援的效率。 (三)东莞市兰桂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出租厂房后,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2.1.12条和第3.2.1条对出租单元之间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不燃烧体实墙进行分隔,导致火蔓延致灾。 (四)莲湖社区,确切落实消防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以及网格中心每月巡检制度,定期做好辖区内厂房、“三小”场所、出租屋、临街商铺的消防检查工作。针对本次发生火灾事故的厂房,莲湖社区自2021年1月起每月都有实施检查并督促隐患整改。但莲湖社区在检查中未能发现及对园区安全管理不到位,出租单元之间未采用砖墙分隔等火灾隐患的整改落实,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五)塘厦镇住建局,其监管职能限于在建工地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于市住建局没有下放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权限到镇街住建局,新建房屋市政工程消防监管及验收职能是由市住建局负责,住建局不具备对已建成建筑物消防日常巡查监督管理职能及行政处罚权。该涉事厂房为90年代的建筑物,日久失修,属于无用地手续、无报建、无工程规划许可、无消防验收的违章建筑。 (六)塘厦镇城管分局,调查发现涉事厂房于2000年办理了《东莞市公安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厂房拥有人后期也没有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过土地使用证的手续,故该厂房的土地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鉴于上述建筑的建成时间,待我市历史普查存量建筑查处办法出台后,城管分局将依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塘厦大队,今年上半年,大队共接警出动271次,出动消防车996辆次,消防指战员3863人次,抢救被困人员5人,抢救财产价值3000多万元。大队共检查单位312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191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144份,行政处罚35宗、罚款金额32.2万元,临时查封10宗,责令“三停”单位8家,开展火灾事故调查148宗,处理举报投诉118宗,保持辖区火灾隐患整治高压态势。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此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如下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行政处罚建议
- 东莞市众诚物流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 东莞市利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未聘请第三方消防设施维保单位对园区内消防设施开展定期检查,对园区安全管理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由消防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 东莞市兰桂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2.1.12条和第3.2.1条对出租单元之间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不燃烧体实墙进行分隔,导致火蔓延致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由消防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二)其他处理建议 1.由镇纪委对莲湖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林宇辉进行诫勉。 2.由镇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书记李耀文约谈塘厦消防大队大队长尹慕涛。 3.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保障生产安全,要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安全五到位。强化生产过程管理,针对事故情况,企业要组织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对物流各流程、环节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梳理,形成风险清单。 (二)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剖析事故案例,突出宣传安全生产事故危险性和危害性,以警示社会单位和群众。一是要求各企业主要负责人按规定考核持证,从严要求、从严考核、从严管理,确保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对安全生产职责工作要做到专人专职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全员全岗位。二是企业要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演练,在日常安全检查中有针对性的开展风险和隐患排查整治,完善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应急救援的培训和演练,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三是要求各社区在日常检查(巡查)中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重视,彻底排查辖区内重大风险、重点隐患,在日常监管检查中要有重点和针对性,针对检查企业中所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做到举一反三、查漏补缺、落实责任和措施,坚决防止同类问题反复整治、反复存在。 (三)加强工厂企业场所消防隐患整治,清查建筑违规搭建情况。工厂企业场所内违规搭建在火灾发生时容易造成亡人,清查建筑违规搭建行动需要形成建筑管理的长效机制,督促责任落实。各村(社区)要督促经营者签订消防安全保证书,并加强社会面消防案例管理工作。 (四)加大辖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专兼职队伍建设,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确保水源充足,以适应城镇防火防灾和抢险救援的需要。规范建筑物规划建设管理,确保建筑物建设符合国家标准,从源头减少该类场所火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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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705 | 2021_东莞市松山湖9·2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东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东莞市松山湖“9·25”较大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东莞市松山湖“9·2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1 年1 月
目 录 一、基本情况 ............................................................................................................... 2 (一)涉事建筑物基本情况................................................................................. 2 (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4 (三)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概况......................................................................... 5 (四)涉事暗室建设监管要求及具体实施情况................................................. 7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处置情况 ........................................................................... 8 (一)事故发生经过............................................................................................. 8 (二)火灾扑救情况............................................................................................. 9 (三)应急救援评估........................................................................................... 12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 12 (一)人员伤亡情况........................................................................................... 12 (二)直接经济损失........................................................................................... 13 四、事故原因分析 ..................................................................................................... 13 (一)事故直接原因........................................................................................... 13 (二)事故蔓延扩大原因................................................................................... 17 (三)事故间接原因........................................................................................... 19 五、事故暴露的其他问题 ......................................................................................... 20 六、相关部门监管和履职情况 ................................................................................. 22 七、事故性质认定 ..................................................................................................... 23 八、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 23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24 (二)建议追究行政责任的单位....................................................................... 25 (三)对相关企业人员的处理建议................................................................... 26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27 (五)其他建议................................................................................................... 28 九、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 29 (一)加强安全形势研判分析........................................................................... 29 (二)严格落实“三个必须”措施,推动事故企业进一步吸取教训........... 29 (三)加强暗室安全管理工作........................................................................... 30 (四)常态化抓好在建工地安全工作............................................................... 31 (五)狠抓重点场所区域安全治理................................................................... 31 (六)全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31
1 东莞市松山湖“9·25”较大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2020 年9 月25 日15 时许,位于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华为团泊洼项目一在建实验室内发生火灾事故。 事故造成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945 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书记梁维东、市长肖亚非先后进行批 示和部署,要求松山湖管委会和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切实加强与华为公司的沟通对接, 全力做好现场处置以及死者家属接待、安抚等善后工作,确 保将事故影响降到最低;要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切实查 明事故原因,加强信息报送,做好事件新闻发布和情况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9 月27 日,东莞市人民政 府依法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黄淦洪同志为组长,市纪委 监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总工会及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有关人员参加的东莞市松 山湖“9·2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 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了辽宁省大 连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并且委托了有资质的鉴定 机构和专家协助调查。11 月26 日,根据东府办函【2020】
2 615 号文通知,东莞市松山湖“9·2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组长调整为副秘书长姚慧怡同志担任。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 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 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 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 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 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建筑物基本情况
图一(事发建筑G2 栋鸟瞰图) 涉事建筑物位于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
3 华为团泊洼基地内,系华为团泊洼研发实验室项目6 号厂房, 被命名为“G2 栋”,其东面是G6 栋、南面是G3 栋、西面 是阿里山路、北面是G1 栋。G2 栋主要包括外部的主体建筑 和内部的远场天线暗室。 1.主体建筑 G2 栋主体建筑占地5583.05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11087.92 平方米,地上1 层,局部4 层,建筑高度为53.2 米,内部空间约为25 万立方米。地上1 层设计作为通信测 试的暗室实验室使用,钢架结构,局部4 层为附属楼,设计 作为设备房、办公用房。 G2 栋主体建筑的建设单位为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为奥意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深圳市 中行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承建单位为中国建筑一局(集 团)有限公司,使用单位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2019 年11 月,G2 栋主体建筑现场施工完成,施工、 监理单位撤场,建设单位接管,并交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进 行建筑内部的远场天线暗室建设。2020 年4 月17 日,华为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市住建局申请对G2 栋主体建筑进行消 防验收。2020 年4 月27 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 进行现场消防验收, 5 月8 日,出具了《消防验收意见书》 (东建消验字〔2020〕第0203 号)。 2.远场天线暗室 G2 栋内的远场天线暗室长约85 米,宽约44 米,高约
4 44 米,是受试设备电磁性能测试的实验室,拟主要用于测试 5G 信号,由外部主体建筑提供支撑的基础上建造,外层由屏 蔽钢板围闭,内部顶棚和侧面安装吸波材料。 (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 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46645251H, 注册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基 地B 区1 号楼,法定代表人:赵明路,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究、开发、销售、服务;从 事对外投资业务;IT 服务业务等。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2038216,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 部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赵明路,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 人独资),经营范围:数据通信设备、集成电路设计、研发 等,系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一研究所(以下简称为 “中电科四十一所”),又名“华东电子测量仪器研究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852223643, 注册地址:安徽省 蚌埠市长盛路726 号,法定代表人:方葛丰,类型:事业单 位,业务范围:电子测量仪器、测试设备及电子产品研制, 电子技术开发与应用等。 4.北方工程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北方工 程设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333366, 注册
5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55 号,法定代表人:姜泽 栋,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工程设计、电磁屏蔽设备研制等。北方工程设计 院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获得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13087570, 资质类别级等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有效期 至2021 年6 月16 日;还获得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 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 (冀)JZ 安许证字【2007】 003309-2/2,有限期至2021 年12 月17 日。 5.大连中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大连中山化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118485939T, 注册地址:辽宁省 大连市甘井子区工兴路16 号,法定代表人:李华,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微波吸收 材料、屏蔽暗室设计、安装等。 6.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深圳万 科物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4533K,注册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63 号梅林万科中心第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宋澜涛,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等。 (三)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拟在团泊洼研发基地G2 栋内建设 天线远场测试实验室,主要包括一套5G 远场天线暗室和众 多天线测试系统的设施设备。2018 年4 月,中科电四十一所
6 作为综合供应商,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主协议》。 2019 年1 月和7 月,中电科四十一所与北方工程设计院 签订《购销合同》,由北方工程设计院向中科电四十一所供 应“远场天线暗室”一套,北方工程设计院负责送货至东莞市 松山湖华为团泊洼基地,并负责安装通过验收。北方工程设 计院于2019 年11 月入场开始施工暗室的屏蔽钢结构部分, 2020 年3 月完成暗室的屏蔽钢结构部分施工并撤场。 2019 年9 月,北方工程设计院与大连中山化工签订《采 购合同书》、《安全生产责任书》等,约定暗室吸波材料的设 计、制作、安装等由大连中山化工负责。大连中山化工于2020 年3 月底开始入场安装暗室吸波材料。 2019 年11 月,在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华为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将G2 栋移交给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使用,由 深圳万科物业负责物业管理。随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组织 北方工程设计院进场施工暗室的屏蔽钢结构部分,北方工程 设计院向深圳万科物业签署《安全承诺书》。 2020 年3 月,大连中山化工进场安装暗室吸波材料,向 深圳万科物业签署了《安全承诺书》。大连中山化工指派葛 连龙为施工现场负责人,葛连龙联系王海由其组织数个电焊 操作工人进行电焊作业。王海和其他电焊工人实际属于临时 雇用人员,按天计酬,听从葛连龙的工作安排。电焊施工费 用由大连中山化工先交予葛连龙,葛连龙再转给王海,王海
7 代发电焊工的工资,并且再按每人每天40-50 元抽取提成留 给自己作为生活费用,剩余款项再返回给葛连龙。 (四)涉事暗室建设监管要求及具体实施情况 事故调查组分别致函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问询有关涉事暗室建设的性质和监管责任。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称暗室建设不属于建筑法规 定的与建筑配套的设备安装,暂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暗室建 设的监管职能部门,也未查询到相关审批及报备的规定要求。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回复称经查省级和地市级工信部门 均无负责电磁波暗室工程的日常管理职能,暗室建设无需向 其报备。 事故调查组咨询过我省已建好类似电磁暗室的企业,得 知建设电磁暗室时也未按建筑工程要求向政府部门报建审 批,由企业自行建设。事故调查组查阅了国家标准《电磁波 暗室工程技术规范》GB50826-2012,并对此规范进行了反复 研究讨论,取得了两点共识。首先,对于如此巨大规模的暗 室建设,并不仅仅是简单的采购设备进行安装,还涉及到建 设工程施工 1;其次,按照上述规范要求,涉事暗室的建设 过程中,应进行施工监理2。
1 《电磁波暗室工程技术规范》3.0.2 暗室与所在建筑物的工程划分应以暗室结构外表面为 界。界线内应为暗室工程,界线外应为建筑工程。 《电磁波暗室工程技术规范 条文说明》3.0.2 ……暗室内设备基础,支撑平台、土建地面 和沟槽设计与施工纳入建筑工程。 2 《电磁波暗室工程技术规范》10.1.2 暗室电磁屏蔽和吸波工程在施工全过程中,应根据 施工监理规程要求,办理各项签署。
8 经了解,涉事暗室建设的参与单位基本是国内、行业内 的领先企业,其中大连中山化工也是《电磁波暗室工程技术 规范》(GB50826-2012)参与编写单位之一。行业、企业对 暗室建设倾向于认为是设备安装而非建设工程,因此并未进 行工程报建。但调查组在调查中了解到,涉事G2 厂房的暗 室建设过程中,物业管理方深圳万科物业按照物业管理合同 约定的合同义务,对进场施工的相关单位进行了管理及审批, 并签署了相关安全承诺书。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以下时间均使用北京时间,监控视频显示时间比北京时 间快5 秒,火灾报警系统显示时间比北京时间慢50 秒。 2020 年9 月25 日14 时40 分许,大连中山化工的施工 现场负责人葛连龙在G2 栋一楼巡查时,闻到疑似吸波材料 燃烧的味道,立即组织现场施工人员寻找火源,后来发现暗 室顶棚一灯箱处冒出浓烟,葛连龙等人用干粉灭火器扑救无 果后,赶紧疏散现场人员离开。 15 时05 分05 秒,暗室顶 棚有明火出现,消防控制室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灾警 报信号。15 时06 分,万科物业保安张洪涛进入现场,15 时 09 分,万科物业消防工程师刘尚晟进入现场,15 时12 分, 万科物业消防监督员何广源进入现场,现场施工人员陆续离 开现场。15 时13 分,暗室内出现大片火光。15 时14 分许, 火势蔓延到暗室门外。15 时14 分03 秒,孔建伟、祁柱明等
9 10 多名保安工作人员拿灭火器等工具进入办公区,开始疏散 人员,现场出现浓烟。15 时14 分17 秒,何腾等人在暗室通 道处的消火栓拿出水带进行扑救火灾。15 时14 分21 秒,松 山湖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拨打119报警电话。15时14分31秒, 彭阳华等人手持灭火器和防毒面具进入北侧疏散楼梯。随后, 万科物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疏散和开展灭火工作。15 时18 分,松山湖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火灾现场进行处置。
图二(现场人员用手机拍到的起火位置及照明情况) (二)火灾扑救情况 1.应急救援情况 接报事故后,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消防、应 急、公安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市委常委、松山湖党工委书 记刘炜、市政府副秘书长黄淦洪、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张志强、
10 松山湖管委会主任欧阳南江等同志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 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长苏炜龙、政委陈小 公率领全勤指挥部到场指挥救火。 15 时14 分接到报警后,松山湖公安分局立即通知路面 警力赶往现场,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现场救援,疏散群众及维 护现场秩序。接报后,松山湖应急管理分局立即将初步了解 的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和管委会值班室报告。园区党 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黄晨光和应急管理分局、城市建 设局领导立即率领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派松山湖、特勤、常平、寮步等 15 个单位,35 辆消防车,150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救援。至 16 时50 分,救援人员将可见明火扑灭。17 时许,火场已无 阴燃和冒烟现象。18 时许,现场指挥部接到物业管理方的报 告,有3 名人员失联,疑似被困火场。19 时许,救援人员在 G2 栋4 楼北面检修走廊搜索发现3 名遇难人员,随即用担架 抬出。在外待命的松山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东华医院松山 湖园区医护人员立即对3 名人员进行检查,发现3 人已均无 生命体征,确认已经死亡。经现场勘查,暗室顶棚和四周的 屏蔽钢结构已整体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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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暗室屏蔽钢结构坍塌现场) 2.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迅速成立了善后处理 工作组,督促协调相关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市委常 委、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刘炜同志,副书记、管 委会主任欧阳南江同志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布置善后处置工 作。一是加强与华为公司、万科物业等有关单位联系,及时 掌握遇难者家属的思想动态、诉求等情况,做好安抚慰问工 作。二是依法控制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10 月1 日,施工现 场负责人葛连龙和电焊工李云德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罪被松山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截至10 月13 日,事故相关方就死者赔偿问题均已协商 谈妥,3 名死者家属已全部签署了赔偿协议,死者遗体在东 莞市殡仪馆火化。事故发生至今,未出现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12 善后处置得当。 (三)应急救援评估 1.大连中山化工在发现火情时未第一时间报警求援,贻 误时机,导致火势进一步扩大蔓延;深圳万科物业确认火情耗 时较长,未第一时间报警;对火灾现场判断及危害认识不足, 相关人员没有做好自身防护的情况下进入现场,方法失当。 经评估,现场施工单位、物业管理方应急救援处置不当。 2.东莞市松山湖“9·25”较大火灾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 畅,信息报送及时。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应急、公安、消 防救援、城建等相关部门积极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 控制,卫健部门组织医疗人员对遗体安置处理。经评估,本 次事故松山湖开发区、相关部门和救援队伍反应迅速、响应 及时,处置工作合理、有效。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3 人死亡,死者情况如下: 1.何广源,男,汉族,1999 年10 月19 日出生,广东兴 宁人,系深圳万科物业松山湖团泊洼项目EHS 专员、消防安 全监督员。 2.张洪涛,男,汉族,1993 年9 月10 日出生,河南渑 池县人,系深圳万科物业松山湖团泊洼项目安全班长。 3.刘尚晟,男,汉族,1986 年1 月18 日出生,广东高
13 州人,系深圳万科物业松山湖团泊洼项目消防工程师。 根据广东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东)公(司) 鉴(法尸)字〔2020〕1694 号、〔2020〕1697 号、〔2020〕 1698 号}表明,何广源、张洪涛、刘尚晟的死亡原因符合烧 死。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火灾过火面积约4100 平方米,火灾烧损部分建筑 结构、微波吸收材料、设备、办公用品、汽车及物品一批。 根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和竞胜保险公估 有限公司出具的《估损报告》进行评估,本起事故造成的直 接经济损失约3945 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9 月25 日14 时40 分许,认 定起火部位为G2 栋内暗室顶棚东北角(距离暗室北墙约1 米,距离暗室东墙约25 米范围),认定起火原因为电焊工李 云德在暗室顶棚上东北角进行电焊作业,高温焊渣引燃暗室 内顶棚的环保型装饰胶、微波吸收材料(聚氨酯材料)等物 质引发火灾。主要依据如下: 1.起火时间的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9 月25 日14 时40 分许。主 要依据如下: (1)调查询问。据大连中山化工的施工现场负责人葛
14 连龙反映:14 时40 分许,他在一楼进行巡查,闻道一股很 刺鼻的味道,但不是很大,跟现场施工的微波吸收材料燃烧 的味道相似,然后寻找火源,并通过对讲机让员工一起找火 源。据北方工程设计院的施工现场经理助理李旭策反映:14 时45 分许,他进入暗室,看到有轻微烟雾,之后去办公区4楼检查 除湿机,发现并无故障,并切断了总闸。据大连中山化工王福舜反 映:14 时50 分许,大连中山化工的葛连龙打电话给他,告知 他施工现场着火了。 (2)火灾视频分析。14时42分09秒,大连中山化工有 限公司的3名施工人员发现异常,陆续从暗室走出通道,两 个往西,一个往东离开。14时43分37秒,G2栋大堂入口处, 大连中山化工的施工现场负责人葛连龙从G2栋南侧跑进入 G2栋大堂,开始寻找火源。 2.起火部位的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为G2 栋内暗室顶棚东北角(距 离暗室北墙约1 米,距离暗室东墙约25 米范围)。主要依据 如下: (1)调查询问。由于事发前暗室顶棚的屏蔽件已经完 成封闭,电焊工在屏蔽体上方作业时,现场施工人员并不能 从暗室下方查看到其电焊作业的位置,因此无法据此排查出 起火点,只能根据最先冒烟起火的位置来推断。据葛连龙、 李旭策、李云德、孙宗仁、李俊国、韩留安等人反映,G2 栋内暗室顶棚东北角区域最先冒烟并起火。 (2)火灾视频分析。北方工程设计院李旭策现场看到
15 暗室顶棚起火,并用手机于15 时01 分许进行拍照,现场看 到暗室顶棚起火部位火势变大,并用手机于15 时10 分许进 行拍照。 (3)消防控制室记录。15 时5 分05 秒,消防控制室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灾警报信号,线型光束探测器报警, 编号为G2-高空层面层红外3-137,显示地址位于暗室顶棚东 北角区域,随后此区域的多个探测器发出了报警信号。 (4)现场勘查情况。检修环廊东侧有明显过火痕迹, 吊顶大部分脱落,北侧检修环廊有明显烟熏痕迹,南侧、西 侧检修环廊有轻微烟熏痕迹。呈东北重西南轻。暗室顶棚东 北角区域发现焊机机头的残留物和电风扇的残留物。 3.起火原因的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李云德在暗室顶棚上东北角电 焊作业,高温焊渣引燃暗室内顶棚的环保型装饰胶、微波吸 收材料(聚氨酯材料)等物质引发火灾。依据如下: (1)电焊工(李云德)起火当天下午作业区域位于起 火部位处,且进行了焊接吊装口的工作。在电焊作业时,焊 渣会出现四处飞溅的现象。经现场勘验,在起火部位处发现 了焊机机头残留物和工作时使用的电风扇残留物。 (2)微波吸收材料(聚氨酯材料)与铁板的固定工艺 需要用到大量的“哥俩好”牌500 强力胶和899 环保型装饰 胶(易燃)进行粘贴固定,暗室内顶棚处有大量的环保型装 饰胶、微波吸收材料(聚氨酯材料),具备遇火源引发火灾 的条件。
16 (3)据现场施工人员李俊国、刘有、朱翠君等多人反 映,平时暗室顶棚电焊时,会看到有火花从暗室顶棚上掉落, 并有一个人专门看掉落的火花。电焊时有火花掉落,具备环 保型装饰胶、微波吸收材料(聚氨酯材料)遇火源引发火灾 的条件。 (4)葛连龙、李云德、孙宗仁等人在起火部位处用灭 火器进行扑救过火灾。 (5)根据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的《微波吸收材料 模拟点燃实验报告》,环保型装饰胶为易燃液体,涂敷于微 波吸收材料表面后,使得微波吸收材料阻燃性能降低。明火 和高温焊渣可引燃涂敷于胶水的微波吸收材料,但明火只能 引燃微波吸收材料表面,高温焊渣破坏了微波吸收材料表面, 形成了一定深度的凹坑,使得火焰向微波吸收材料内部蔓延, 转为阴燃,释放出白色烟雾。 (6)经现场勘验,起火部位处虽然有电线经过,但电 线用金属套管,电线与微波吸收材料(聚氨酯材料)不接触, 且发现冒烟起火时,暗室内的灯还亮着。可以排除电线故障 引燃微波吸收材料(聚氨酯材料)的因素。 (7)经资料检查,施工单位有制定吸波材料安装施工 方案,未制定焊接工艺施工方案,未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8)经公安刑侦和消防部门调查,此次火灾可以排除 纵火引发火灾的因素。 4.人员死亡原因 根据尸检所见,刘尚晟死者衣物完整,有大量炭末烟尘
17 附着,全身Ⅱ度-III 度烧烫伤,食管、咽、喉、气管见大量炭 末粘附,双侧支气管、叶支气管及段支气管均可见炭末粘附, 胃壁可见烟灰、炭末附着,根据毒化检验结果,刘尚晟心血 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38.8%,结合案情综合分析,刘尚晟死 者符合烧死。 根据尸检所见,张洪涛死者衣物完整,有大量炭末烟尘 附着,全身Ⅱ度-III 度烧烫伤,食管见少许炭末粘附,咽、喉、 气管见大量炭末粘附,双侧支气管、叶支气管及段支气管均 可见炭末粘附,胃壁可见少许炭末粘附,根据毒化检验结果, 张洪涛心血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33.1%,结合案情综合分析, 张洪涛死者符合烧死。 根据尸检所见,何广源死者衣物完整,有大量炭末烟尘 附着,全身Ⅱ度-III 度烧烫伤,食管见炭末粘附,咽、喉、气 管见大量炭末粘附,双侧支气管、叶支气管及段支气管均可 见炭末粘附,未检见机械性损及致死性疾病,根据毒化检验 结果,何广源心血碳氧血红蛋白饱和24.5%,结合案情综合 分析,何广源死者符合烧死。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张洪涛、刘尚晟、何广源等人进入 火灾现场处置火灾时,没有充分做好自身防护措施,导致吸 入有毒烟气,造成死亡。 (二)事故蔓延扩大原因 1.报警晚,延误了灭火的最佳时机。此次火灾发生后, 园区内的企业、施工单位、物业等有关人员均没有及时向消
18 防部门报警,而是在使用灭火器、消火栓等方式自行扑救, 但效果不理想。从最先发现冒烟到消防部门接到119 报警电 话,时间过了约30 分钟,错过了最佳的灭火时机。消防救 援人员到达现场时,火灾已进入猛烈燃烧阶段。 2.火灾荷载大,内部结构复杂。G2 栋建筑为单层超高大 空间钢结构建筑,建筑内部空间约为25 万立方米,18 米、 37 米高处内设环形检修走廊,建筑中间设有一个暗室,暗室 长约85 米,宽约44 米,高约44 米。暗室内部的微波吸收 材料使用数量巨大,据了解,现场已安装约1.6 万平方米, 现场仍存放约2000 平方米微波吸收材料,火灾荷载巨大。 火灾发生后,由于单体空间大,火灾迅速进入立体燃烧,异 常猛烈,燃烧热值非常高,辐射热非常强,并产生大量毒害 烟气。着火建筑由于高温灼烧,钢构件强度迅速下降,顶层 钢吊顶整体坍塌,将燃烧物埋压。 3.消防设施发挥作用不明显。由于G2 栋未投入使用,起 火建筑内的暗室处于施工状态中,火灾发生时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发出了火灾警报信号,但由于施工单位在安装暗室过程 中,将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炮位置进行挡住, 无法正常打开,喷水灭火保护范围变小。火灾发生时,大空 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发挥作用不明显,只能对暗室外 部进行喷水灭火,造成暗室内部火灾蔓延迅速。 4.现场施工单位、物业管理方应急处置不当。大连中山 化工、深圳万科物业现场有关人员对火灾现场判断及危害认
19 识不足,发现起火后,没有及时向消防部门报警,何广源、 张洪涛、刘尚晟进入火灾现场没有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未采 取有效应急救援处置措施。 (三)事故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分析,总结出了引发本起火灾事故发 生的间接原因。概括来说,主要就是相关单位未落实企业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具体而言,下面就 大连中山化工和北方工程设计院存在的问题分别予以概述。 1.大连中山化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针 对涉事项目制定电焊技术方案和操作规程,将焊接作业交由 不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焊工证)的人员施工;(2)未建 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现场各施工环节 安全风险未能充分辨识、分析、评估,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 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3)安全检查工作流于形式,电焊 作业时未按规定安排专人监护;(4)未针对涉事吸波工程项 目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仅靠现场管理人员的口头 提醒,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按照作业规范施工; (5)发现火情后,未及时报火警或通知物业管理方,延误 了最佳灭火时机;(6)供应的吸波材料氧指数经检测不合格, 不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大大降低了吸波材料的阻燃性。 2.北方工程设计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作 为涉事暗室的设计和制造单位,也即涉事暗室建设的专业承
20 包单位,未按规范要求的耐火等级 3对暗室屏蔽钢结构进行 设计,现场屏蔽钢结构未采取相应的防火保护措施,导致火 灾发生后暗室屏蔽钢结构在火灾发生时过早坍塌,间接增加 了火灾救援的难度;(2)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 下游供应商提供的吸波材料未把好质量关,致使氧指数不符 合要求的吸波材料被投入安装使用;(3)作为暗室吸波工程 的发包单位,对承接吸波材料供应和安装的分包单位(大连 中山化工)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分包单位的日常安全 生产检查工作流于形式;(4)安全风险评估和防范不足,未 落实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的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安全风 险管控不足。 五、事故暴露的其他问题 (一)吸波棉氧指数单项评定不合格。根据华南理工大 学的《微波吸收材料燃烧性能检测与分析报告》 (F&ETRSCUT20201028),燃烧性能测试:在水平法下,厂家 寄样不易燃烧,现场取样阻燃特性较差;在垂直法下,得出 相同的结论,同时发现样品在垂直方向上,火焰相对于水平 方向更易传播。氧指数测定:依据《塑料用氧指数法测定燃 烧行为第2 部分:室温试验》GB/T 2406.2-2009 标准,测得厂 家寄样的氧指数为27.1%,现场取样的氧指数为21.9%。在 相同助燃气体条件下,氧指数低的物质首先燃烧。这一结果
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1 与水平法、垂直法燃烧性能测定,烟密度测定的结果相吻合。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的《建 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E2020(31) 240289441900259),现场提取4 块吸波棉样品进行检验,氧 指数的检测结果为21.1%,单项评定为不合格。 (二)深圳万科物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作为华为公 司全权委托对松山湖团泊洼项目进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建立 了一整套相当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了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责任制,并且对在建项目进场施工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 训和考核,检查发现施工单位违规行为也进行过警示提醒和 罚款处罚。但是,深圳万科物业对电焊作业动火审核把关不 严,未能通过消防安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事故前期发生状况, 工作人员对危险状况认识不足,未做好安全防护的情况下进 入事故现场,导致三人丧生。 (三)中电科四十一所项目安全风险防控不足。作为华 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涉事项目的综合采购供应商,对项目的安 全管理和风险防控不到位。 (四)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 作为涉事G2 栋主体建筑的建设单位,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情 况下,擅自将该建筑交付给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使用。 (五)电磁暗室建设及日常管理的问题突出。随着近两 年多中美贸易战以来,美国政府对华为公司限制和制裁也不
22 断升级。在此背景下,华为公司出于信息产业发展战略需要, 加快建造先进的5G 实验室也是国际形势所驱。5G 电磁暗室 建设属于通讯信息设备科学领域的前沿技术,属于新兴产业, 行业、企业以及监管部门对其认识不足,以致发生监管漏洞, 主要是客观原因所造成的。对该类型项目的建设是否需要报 批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职能法定的原则,监管 部门很难对其进行全面的监管。 鉴于此,调查组建议市政府明确东莞市内有关电磁暗室 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的部门和具体职责,由住建部门负责电磁 暗室的建设全过程管理,由工信部门负责建成后的日常管理。 六、相关部门监管和履职情况 松山湖质安监站 涉事项目为园区一级监督项目,2017 年3 月20 日建设单位向松山湖城市建设局办理了施工报建 手续,由松山湖城市建设局下属单位松山湖高新区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松山湖质安监站”)负责质量 和安全监督。期间,松山湖质安监站按照监督计划完成了现 场监督工作,项目在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全过程中未发生安 全事故。2019 年11 月,G2 栋现场施工完成,施工、监理单 位撤场,建设单位接管,并封闭管理。但由于华为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与承建单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存在经济纠纷导 致 G2 栋未进行竣工验收。 2019 年11 月7 日,松山湖质安监站召集华为投资控股
23 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行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 局(集团)有限公司举行了华为研发实验室(一期)协调会。 会议上,松山湖质安监站督促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尽快办 理质量竣工验收以及安全终止监督手续,做好劳资纠纷处理 工作,并明确要求“在未办理竣工验收以及终止监督以前, 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以及进行二次装修施工”。 G2 栋主 体建筑虽已建成停工,但未办理终止监督手续之前,松山湖 质安监站其对G2 栋仍负有监管责任。松山湖质安监站对G2 栋擅自交付使用的情况掌握不清,未能及时制止,日常监督 检查不到位,监管缺失。 七、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东莞市松山湖“9·25”较大火灾 事故是一起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规作业、安 全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建议对东莞市松山湖“9·25”较大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员 及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3 人)
24 1.葛连龙,男,1987 年10 月12 日出生,辽宁省大连市 人,系大连中山化工委派到松山湖华为团泊洼项目暗室吸波 材料施工现场负责人。作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未 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枉顾电焊人员不具有相关操作资质 而安排其上岗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履职不当,葛连龙对事故 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由司 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020 年10 月1 日,葛连龙因涉嫌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11 月6 日,葛连龙被批 准逮捕。 2.李云德,男,1981 年09 月12 日出生,内蒙古呼伦贝 尔市人,系松山湖华为团泊洼项目暗室吸波材料施工现场电 焊工之一,李云德在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且没有采取相关防 范措施的情形下进行电焊作业,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 直接责任,其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 究其刑事责任。2020 年10 月1 日,李云德因涉嫌重大劳动 安全事故罪被刑事拘留;11 月6 日,李云德被批准逮捕。 3.王海,男,1977 年11 月25 日出生,黑龙江省富裕县 人,系松山湖华为团泊洼项目暗室吸波材料施工现场电焊作 业组织人员、焊工之一(2019 年12 月进场施工一个月后离 开),其涉嫌在大连市为李云德等人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 建议以东莞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函致大连市人民政府,由大连 市人民政府协调大连市公安机关对王海进行立案调查,依法
25 追究王海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建议追究行政责任的单位(5 家) 1.大连中山化工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 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零九条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3.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和《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由消防部 门对该公司进行依法处理。 4.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一研究所,未能履行涉 事项目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对分包单位统一协调、 管理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 定,建议致函其属地的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5.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情 况下,擅自将G2 栋建筑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对 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相关企业人员的处理建议(5 人)
26 1.李华,男,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作为大连中山化 工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针对涉事项目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关于涉 事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东莞市应 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之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华进行行政处罚。 2.姜泽栋,男,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作为 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能严格督促 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东莞市应急管 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 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姜泽栋进行行政处罚。 3.田文澎,男,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人,系 北方工程设计院驻东莞市松山湖华为团泊洼基地的项目经 理兼工程部主任。其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 未落实签署安全技术交底的管理制度,建议北方工程设计院 撤销其华为团泊洼项目经理的职务。 4.陈敏,男,汉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系深圳万 科物业驻东莞市松山湖华为团泊洼基地的项目经理和消防 安全责任人,建议深圳万科物业撤销其项目经理的职务。
27 5.杨传玺,男,汉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系中 电科四十一所驻东莞市松山湖华为团泊洼基地的项目协调 管理员,建议中电科四十一所将其调离上述岗位,并依照单 位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内部处理。 6.万乐,男,汉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系华为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松山湖团泊洼基地项目总监。 其对未经 竣工验收就将G2 栋交付使用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华为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撤销其项目总监的职务。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3 人) 1.徐慧东,男,1973 年9 月出生,广东省东莞人,松山 湖质安监站土建质量监督员,负责建设工程验收。徐慧东履 行职责不力,对其监管的在建筑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报告,负有直接监管责 任,建议对其予以行政警告处分。 2.宋树全,男,1975 年8 月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中 共党员,2019 年7 月开始担任松山湖质安监站站长,全面负 责松山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和建设工 程竣工验收监管工作。宋树全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全市开展 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期间,对建筑施工领域未做到全覆 盖监管,对在建筑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不到位,负有监管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3.司华峰,男,1974 年1 月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松
28 山湖城市建设局党支部副书记,2019 年7 月开始担任松山湖 城市建设局住建科科长,负责住建科全面工作。司华峰工作 部署不到位,对下辖的质安监站未能全面尽责履职问题失察, 建议责令司华峰作出深刻检讨。 如纪检监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以上或其他人员涉 嫌渎职犯罪的,则依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松山湖管委会责令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涉事 G2 栋起火建筑进行严格安全监护,适时组织专家论证,制 定清理、修复或拆除方案,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质量 和安全。 2.建议松山湖管委会对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华为 技术有限公司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3.建议责令松山湖城市建设局向松山湖管委会作出深 刻检查。 4.建议责成松山湖管委会、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 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九、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本起火灾事故代价十分巨大,教训极其深刻,为防范类似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安全,现提出以下整改防范措 施建议:
29 (一) 加强安全形势研判分析。各镇街(园区)、各部门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始终 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坚持红线思维、底线思维,主动作为,抓好风险分析研判, 摸准弄清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容易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群 死群伤事故的关键风险点、重点环节,分类制定管控措施, 通过召开约谈警示会、强化执法和上门服务指导等多种手段 确保企业严格落实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二)严格落实“三个必须”措施,推动事故企业进一 步吸取教训。严格实施事故企业吸取教训“三个必须”工作 措施,大连中山化工、北方工程设计院、深圳万科物业必须 进行一次大反思大讨论的警示教育,必须开展一次安全风险 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必须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整改情况。 松山湖、住建及消防部门要把“三个必须”作为事故企业是 否吸取事故教训的重要衡量标准,对发生事故的企业,百分 之百做到“三个必须”;住建、消防部门要指导企业全面深 入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查摆深层次原因问题,防止同 类事故的发生;要督促企业建立长效机制,在事故发生后三 个月内把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向属地或监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暗室安全管理工作。各镇街(园区)、住建、 工信等部门要针对辖区内存在暗室的场所进行一次专项排 查整治工作。建设单位应履行工程质量的主体责任,强化对 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在工程建设前期、勘察设计阶
30 段、工程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保修使用阶段全面履行 质量责任。华为公司应针对起火建筑,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单 位对起火建筑开展安全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的情况,制定科 学、合理的措施进行清理和修复。同时对企业内的暗室工程 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设计单位应 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暗室耐火等级和防火措施进行设 计。暗室制造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图纸、规范要求,落实 好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在暗室的建设过程中应强化制度监管, 严格按照相关国家规范要求,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突出建 设单位的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落实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主体 责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可控,特别是在暗室建设时, 要吸收教训,制定有效安全管控措施,防止发生同类型的事 故。 (四)常态化抓好在建工地安全工作。住建、消防等部 门要落实在建工地安全监管职责,精准施策强化火灾防控工 作,落实常态化的严格措施督促在建工地各相关单位落实安 全工作主体责任,尤其是针对建筑工地临时板房建筑采用易 燃可燃材料装修,临时板房建筑内用火用电不规范,不按安 全规程动火作业、装修施工防护不到位等突出违法行为和火 灾隐患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要立足本部门工作职能,加大对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高 风险区域、场所的排查整治力度。 (五)狠抓重点场所区域安全治理。各镇街(园区)、 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旅游景区、工厂企业、在建工地、游乐游
31 艺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场所和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不按规程动火动电、装修施工防护不到位等重点环节开展火 灾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企业, 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查封的坚决查封,该停产停业的坚决 停产停业,决不姑息迁就、遗患成灾。要把企业主要负责人 在岗在位、思想重视、责任落实作为必检项目,千方百计督 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安全培训教育等责任。 强力惩治一批企业违法行为、公布一批“黑名单”企业,加 大企业违法成本,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全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各镇街(园区)要督促 各类用工单位按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相关要求, 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特种作业培训考核,确保全部持证上 岗;住建、消防部门要组织施工企业开展安全宣传培训和应 急疏散演练,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自救能力,结合身边 典型安全事故案例,大力开展安全警示教育;要针对企业安 全责任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开展约谈培训,提升 安全管理水平能力;要通过户外视频、楼宇电视等社会媒介, 播发安全提示和安全公益广告,大力普及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安全常识。
FD09709 | 2021_中卫市中宁县水木兰亭11·1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关于“11·10”水木兰亭住宅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关于“11.10”水木兰亭住宅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更新日期:2025年02月20日
2021年11月10日凌晨,中卫市中宁县宁安镇发生一起住宅火灾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并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志刚任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市场监督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宁安镇人民政府组成的中宁县“11.1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取监控录像、询问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技术鉴定、火灾实验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概况。2021年11月10日凌晨,中卫市中宁县宁安镇水木兰亭小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0.4平方米,火灾导致户主胡某的妻子张某及其两个儿子胡某旭、张某富3人死亡。
(二)基本伤亡信息。张某(死者),女,27岁,汉族,宁夏中宁人;胡某旭(死者),男,4岁,汉族,宁夏中宁人;张某富(死者),男,1岁,汉族,宁夏中宁人,三人死亡原因均为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1年11月10日凌晨1时30分左右,住户黄某被烟呛醒后叫醒了丈夫陆某,陆某在检查完自己家及相邻楼层后发现自己对门的门缝有黑烟冒出,便立即联系对门的男户主胡某,通过胡某要到对门入户门密码锁密码,将门打开后发现对门室内有大量浓烟,在尝试进入后被烟气呛出,此时小区保安田某接到发现火灾的刘某的电话后到达现场并拨打了“119”报警电话。死者张某的姐姐、姐夫在接到男户主胡某的通知后也到达现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消防队到场后将张某等三人救出,并由中宁县医院救护车送至医院后确认张某及其两个儿子(胡某旭,张某富)已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2021年11月10日1时38分,中卫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调集辖区正大路消防救援站4车24人赶赴现场处置。1时51分,正大路站到达火灾现场,经侦查,现场已无明火,室内有大量浓烟。1时55分,消防救援人员将主卧内第一名被困人员(胡某旭,4岁)救出;1时57分,救援人员将东侧次卧门口两名被困人员(张某,27岁;张某富,1岁)救出。2时47分,救援力量排查完毕后撤离现场。
三、火灾事故认定
(一)直接原因
死者家中西北侧儿童房内高低床一层西北角放置的扫地机器人电气故障引燃其周围被褥,床板等可燃物起火,蔓延至房间其他部位,因起火房间较小且窗户锁闭,空气流通不畅,屋内物品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导致人员在逃生过程中死亡。
(二)间接原因
- 经核查比对,儿童房内起火点处的电器残骸与户主家的扫地机器人一致,除此之外无其他电器残骸,该款扫地机器人为男户主胡某3月份购买智能门锁的赠品,无商标、合格证、生产厂家名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起火建筑内门窗紧闭,通风不畅,火灾发生后产生的大量有毒烟气,通过房间顶部迅速向其他房间扩散,造成被困人员逃生自救困难。
- 起火建筑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对电气火灾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周围邻居在发现火灾后也未在第一时间报警。
- 起火时间在凌晨,起火部位在儿童房,经调查,火灾当晚无人居住,死者难以第一时间发现火灾,导致火灾发现较迟,延误了最佳的逃生时机。
- 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住户所在的小区物业企业开展小区消防安全的检查不经常,不彻底,物业企业员工培训不到位,难以发现火灾隐患,检查发现小区单元楼内的室内消火栓箱上锁无法使用,值班室内的火灾报警系统主机存在故障点。
- 消防安全宣传不到位。宁安镇政府、红苑社区日常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不实不细,群众对消防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强,自我防范意识差,缺乏必要的火灾自救逃生技能。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中宁县“11.10”水木兰亭小区住宅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火灾事故。
五、处理建议
- 建议市场监督局牵头,按照《电气火灾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相关要求加大对类似电器产品生产、销售领域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大宣传教育警示力度,对销售商家和消费者讲明电气火灾的风险隐患和危害。
- 建议宁安镇政府、红苑社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强化排查整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 建议县公安机关和消防救援大队建立完善公安派出所工作会商机制和培训指导机制,强化沟通协作,推动公安派出所落实消防监督和消防宣传教育职责,对日常监督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开展针对性排查整治。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吸取教训,持续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落地。各乡镇、各行业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认真汲取中宁县“11.10”亡人火灾事故教训,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要求,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各乡镇、各部门的消防安全意识,逐步形成齐抓共管消防工作的良好格局。要以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为抓手,组织党政领导干部深入学习宣贯,明确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督促基层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职责。各乡镇、行业部门要坚守安全底线,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建设、乡村振兴等中心工作总体部署,系统性推行消防安全隐患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彻底消除区域性、行业性火灾隐患,实现消防安全长治久安。
(二)找准短板,夯实火灾防控基层基础工作。各乡镇、各行业部门要根据《消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部署要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通过认真分析研判本辖区、本部门突出的消防安全风险和工作短板,扎实推进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小火亡人”多发场所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要组织发动街道、乡镇和公安派出所等基层防控力量,对高层建筑、九小场所、“三合一”场所、小微企业等开展排查摸底,逐个区域、逐个场所摸清房屋情况、居住人数、建筑消防设施状况及消防安全管理等情况。要紧盯用火用电、堵塞通道、锁闭出口、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违规留宿住人、群租群住等突出问题,加大排查治理力度,及时督促整改。
(三)以案警示,不断提升群众消防安全素质和能力。各乡镇、各部门要重点加强消防宣传力度,吸取中宁县水木兰亭小区“11.10”亡人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以案说法警示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介广泛刊播火灾警示案例和发送消防安全提示,利用微博、微信等移动互联网信息平台,发布近期火情提示,宣传防火常识。发动村干部、网格员和消防志愿者等力量深入开展消防安全进农村、进家庭、进校园系列宣传活动,上门入户发放消防安全告知书,帮助查改身边火灾隐患,提升消防安全意识。依托中宁县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组织群众参加“体验式”培训演练,提高全民火灾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提升消防安全整体素质。
(四)瞄准靶心,提升基层应急处置能力。各乡镇、各部门要将消防应急力量建设纳入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治理范畴。要加强基层消防工作人员的配备,每个社区要建立完善微型消防站,强化应急演练,规范建立常态化巡防巡查机制,突出住宅小区、九小场所、村民自建房等集中区域的夜间巡防,避免出现“小火亡人”事故。要不断完善提升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器材装备的配备,加强千人以上行政村志愿消防队建设,开展联勤联训,提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技战术水平,确保出现险情后,能够灭早灭小灭初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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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710 | 2021_中卫市中宁县水木兰亭小区11·10较大住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关于“11.10”水木兰亭住宅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更新日期:2025年02月20日
2021年11月10日凌晨,中卫市中宁县宁安镇发生一起住宅火灾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并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志刚任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市场监督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宁安镇人民政府组成的中宁县“11.1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取监控录像、询问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技术鉴定、火灾实验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概况。2021年11月10日凌晨,中卫市中宁县宁安镇水木兰亭小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0.4平方米,火灾导致户主胡某的妻子张某及其两个儿子胡某旭、张某富3人死亡。
(二)基本伤亡信息。张某(死者),女,27岁,汉族,宁夏中宁人;胡某旭(死者),男,4岁,汉族,宁夏中宁人;张某富(死者),男,1岁,汉族,宁夏中宁人,三人死亡原因均为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1年11月10日凌晨1时30分左右,住户黄某被烟呛醒后叫醒了丈夫陆某,陆某在检查完自己家及相邻楼层后发现自己对门的门缝有黑烟冒出,便立即联系对门的男户主胡某,通过胡某要到对门入户门密码锁密码,将门打开后发现对门室内有大量浓烟,在尝试进入后被烟气呛出,此时小区保安田某接到发现火灾的刘某的电话后到达现场并拨打了“119”报警电话。死者张某的姐姐、姐夫在接到男户主胡某的通知后也到达现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消防队到场后将张某等三人救出,并由中宁县医院救护车送至医院后确认张某及其两个儿子(胡某旭,张某富)已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2021年11月10日1时38分,中卫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调集辖区正大路消防救援站4车24人赶赴现场处置。1时51分,正大路站到达火灾现场,经侦查,现场已无明火,室内有大量浓烟。1时55分,消防救援人员将主卧内第一名被困人员(胡某旭,4岁)救出;1时57分,救援人员将东侧次卧门口两名被困人员(张某,27岁;张某富,1岁)救出。2时47分,救援力量排查完毕后撤离现场。
三、火灾事故认定
(一)直接原因
死者家中西北侧儿童房内高低床一层西北角放置的扫地机器人电气故障引燃其周围被褥,床板等可燃物起火,蔓延至房间其他部位,因起火房间较小且窗户锁闭,空气流通不畅,屋内物品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导致人员在逃生过程中死亡。
(二)间接原因
- 经核查比对,儿童房内起火点处的电器残骸与户主家的扫地机器人一致,除此之外无其他电器残骸,该款扫地机器人为男户主胡某3月份购买智能门锁的赠品,无商标、合格证、生产厂家名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起火建筑内门窗紧闭,通风不畅,火灾发生后产生的大量有毒烟气,通过房间顶部迅速向其他房间扩散,造成被困人员逃生自救困难。
- 起火建筑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对电气火灾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周围邻居在发现火灾后也未在第一时间报警。
- 起火时间在凌晨,起火部位在儿童房,经调查,火灾当晚无人居住,死者难以第一时间发现火灾,导致火灾发现较迟,延误了最佳的逃生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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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中宁县“11.10”水木兰亭小区住宅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火灾事故。
五、处理建议
- 建议市场监督局牵头,按照《电气火灾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相关要求加大对类似电器产品生产、销售领域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大宣传教育警示力度,对销售商家和消费者讲明电气火灾的风险隐患和危害。
- 建议宁安镇政府、红苑社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强化排查整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 建议县公安机关和消防救援大队建立完善公安派出所工作会商机制和培训指导机制,强化沟通协作,推动公安派出所落实消防监督和消防宣传教育职责,对日常监督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开展针对性排查整治。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吸取教训,持续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落地。各乡镇、各行业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认真汲取中宁县“11.10”亡人火灾事故教训,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要求,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各乡镇、各部门的消防安全意识,逐步形成齐抓共管消防工作的良好格局。要以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为抓手,组织党政领导干部深入学习宣贯,明确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督促基层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职责。各乡镇、行业部门要坚守安全底线,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建设、乡村振兴等中心工作总体部署,系统性推行消防安全隐患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彻底消除区域性、行业性火灾隐患,实现消防安全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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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案警示,不断提升群众消防安全素质和能力。各乡镇、各部门要重点加强消防宣传力度,吸取中宁县水木兰亭小区“11.10”亡人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以案说法警示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介广泛刊播火灾警示案例和发送消防安全提示,利用微博、微信等移动互联网信息平台,发布近期火情提示,宣传防火常识。发动村干部、网格员和消防志愿者等力量深入开展消防安全进农村、进家庭、进校园系列宣传活动,上门入户发放消防安全告知书,帮助查改身边火灾隐患,提升消防安全意识。依托中宁县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组织群众参加“体验式”培训演练,提高全民火灾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提升消防安全整体素质。
(四)瞄准靶心,提升基层应急处置能力。各乡镇、各部门要将消防应急力量建设纳入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治理范畴。要加强基层消防工作人员的配备,每个社区要建立完善微型消防站,强化应急演练,规范建立常态化巡防巡查机制,突出住宅小区、九小场所、村民自建房等集中区域的夜间巡防,避免出现“小火亡人”事故。要不断完善提升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器材装备的配备,加强千人以上行政村志愿消防队建设,开展联勤联训,提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技战术水平,确保出现险情后,能够灭早灭小灭初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特别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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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711 | 2021_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烯烃厂10·28_10·28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21年10月28日16时41分左右,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烯烃厂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5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化工园区消防救援大队、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市生态环境局、新材料科技园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市安委会对本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排液管为不导电的胶管,接液容器为不导电的塑料材质,清洗液甲苯从管口快速喷出时产生的电荷不能及时导出,积聚放电后引发火灾,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 风险辨识不到位。甲苯为甲B类低闪点易燃液体,现场作业人员对风险辨识不到位,错误选用了不导电材料输送和承接易燃物料,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 工艺处理方案不完善。烯烃厂丁二烯车间在制订方案时未充分考虑其火灾危险性,对阀门操作程序、开度以及判断换热器是否充满等安全措施制定不到位,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 未采取有效的防静电措施。利用甲苯进行换热器清洗作业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液体流速的措施,未将初始流速控制在安全范围,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扬子石化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对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不力,吸取事故教训不够深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鉴于对以上事故原因的分析,经过事故调查组认真研究,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冯某,烯烃厂丁二烯车间甲班班长,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对作业现场设备设施、安全设施运行等状况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朱某,烯烃厂丁二烯车间副主任,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组织落实换热器清洗作业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换热器清洗作业风险源辨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王某,烯烃厂丁二烯车间主任,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组织制定换热器清洗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车间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徐某,烯烃厂丁二烯车间工艺员,编制换热器清洗工艺方案时,对作业过程中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考虑不完善,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扬子石化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五)田某,烯烃厂丁二烯车间副主任,对换热器清洗工艺方案中危险源辨识不到位、安全技术措施审批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扬子石化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于某,烯烃厂副厂长,组织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扬子石化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七)赵某,烯烃厂副厂长,组织工艺技术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扬子石化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八)扬子石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换热器清洗风险辨识不到位,利用甲苯进行换热器清洗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静电措施,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FD09712 | 2021_中宁县11.10水木兰亭住宅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中宁县“11.10”水木兰亭住宅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关于“11.10”水木兰亭住宅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更新日期:2025年02月20日
2021年11月10日凌晨,中卫市中宁县宁安镇发生一起住宅火灾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并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志刚任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市场监督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宁安镇人民政府组成的中宁县“11.1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取监控录像、询问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技术鉴定、火灾实验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概况。2021年11月10日凌晨,中卫市中宁县宁安镇水木兰亭小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0.4平方米,火灾导致户主胡某的妻子张某及其两个儿子胡某旭、张某富3人死亡。
(二)基本伤亡信息。张某(死者),女,27岁,汉族,宁夏中宁人;胡某旭(死者),男,4岁,汉族,宁夏中宁人;张某富(死者),男,1岁,汉族,宁夏中宁人,三人死亡原因均为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1年11月10日凌晨1时30分左右,住户黄某被烟呛醒后叫醒了丈夫陆某,陆某在检查完自己家及相邻楼层后发现自己对门的门缝有黑烟冒出,便立即联系对门的男户主胡某,通过胡某要到对门入户门密码锁密码,将门打开后发现对门室内有大量浓烟,在尝试进入后被烟气呛出,此时小区保安田某接到发现火灾的刘某的电话后到达现场并拨打了“119”报警电话。死者张某的姐姐、姐夫在接到男户主胡某的通知后也到达现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消防队到场后将张某等三人救出,并由中宁县医院救护车送至医院后确认张某及其两个儿子(胡某旭,张某富)已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2021年11月10日1时38分,中卫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调集辖区正大路消防救援站4车24人赶赴现场处置。1时51分,正大路站到达火灾现场,经侦查,现场已无明火,室内有大量浓烟。1时55分,消防救援人员将主卧内第一名被困人员(胡某旭,4岁)救出;1时57分,救援人员将东侧次卧门口两名被困人员(张某,27岁;张某富,1岁)救出。2时47分,救援力量排查完毕后撤离现场。
三、火灾事故认定
(一)直接原因
死者家中西北侧儿童房内高低床一层西北角放置的扫地机器人电气故障引燃其周围被褥,床板等可燃物起火,蔓延至房间其他部位,因起火房间较小且窗户锁闭,空气流通不畅,屋内物品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导致人员在逃生过程中死亡。
(二)间接原因
- 经核查比对,儿童房内起火点处的电器残骸与户主家的扫地机器人一致,除此之外无其他电器残骸,该款扫地机器人为男户主胡某3月份购买智能门锁的赠品,无商标、合格证、生产厂家名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起火建筑内门窗紧闭,通风不畅,火灾发生后产生的大量有毒烟气,通过房间顶部迅速向其他房间扩散,造成被困人员逃生自救困难。
- 起火建筑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对电气火灾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周围邻居在发现火灾后也未在第一时间报警。
- 起火时间在凌晨,起火部位在儿童房,经调查,火灾当晚无人居住,死者难以第一时间发现火灾,导致火灾发现较迟,延误了最佳的逃生时机。
- 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住户所在的小区物业企业开展小区消防安全的检查不经常,不彻底,物业企业员工培训不到位,难以发现火灾隐患,检查发现小区单元楼内的室内消火栓箱上锁无法使用,值班室内的火灾报警系统主机存在故障点。
- 消防安全宣传不到位。宁安镇政府、红苑社区日常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不实不细,群众对消防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强,自我防范意识差,缺乏必要的火灾自救逃生技能。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中宁县“11.10”水木兰亭小区住宅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火灾事故。
五、处理建议
- 建议市场监督局牵头,按照《电气火灾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相关要求加大对类似电器产品生产、销售领域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大宣传教育警示力度,对销售商家和消费者讲明电气火灾的风险隐患和危害。
- 建议宁安镇政府、红苑社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强化排查整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 建议县公安机关和消防救援大队建立完善公安派出所工作会商机制和培训指导机制,强化沟通协作,推动公安派出所落实消防监督和消防宣传教育职责,对日常监督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开展针对性排查整治。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吸取教训,持续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落地。各乡镇、各行业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认真汲取中宁县“11.10”亡人火灾事故教训,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要求,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各乡镇、各部门的消防安全意识,逐步形成齐抓共管消防工作的良好格局。要以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为抓手,组织党政领导干部深入学习宣贯,明确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督促基层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职责。各乡镇、行业部门要坚守安全底线,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建设、乡村振兴等中心工作总体部署,系统性推行消防安全隐患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彻底消除区域性、行业性火灾隐患,实现消防安全长治久安。
(二)找准短板,夯实火灾防控基层基础工作。各乡镇、各行业部门要根据《消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部署要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通过认真分析研判本辖区、本部门突出的消防安全风险和工作短板,扎实推进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小火亡人”多发场所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要组织发动街道、乡镇和公安派出所等基层防控力量,对高层建筑、九小场所、“三合一”场所、小微企业等开展排查摸底,逐个区域、逐个场所摸清房屋情况、居住人数、建筑消防设施状况及消防安全管理等情况。要紧盯用火用电、堵塞通道、锁闭出口、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违规留宿住人、群租群住等突出问题,加大排查治理力度,及时督促整改。
(三)以案警示,不断提升群众消防安全素质和能力。各乡镇、各部门要重点加强消防宣传力度,吸取中宁县水木兰亭小区“11.10”亡人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以案说法警示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介广泛刊播火灾警示案例和发送消防安全提示,利用微博、微信等移动互联网信息平台,发布近期火情提示,宣传防火常识。发动村干部、网格员和消防志愿者等力量深入开展消防安全进农村、进家庭、进校园系列宣传活动,上门入户发放消防安全告知书,帮助查改身边火灾隐患,提升消防安全意识。依托中宁县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组织群众参加“体验式”培训演练,提高全民火灾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提升消防安全整体素质。
(四)瞄准靶心,提升基层应急处置能力。各乡镇、各部门要将消防应急力量建设纳入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治理范畴。要加强基层消防工作人员的配备,每个社区要建立完善微型消防站,强化应急演练,规范建立常态化巡防巡查机制,突出住宅小区、九小场所、村民自建房等集中区域的夜间巡防,避免出现“小火亡人”事故。要不断完善提升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器材装备的配备,加强千人以上行政村志愿消防队建设,开展联勤联训,提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技战术水平,确保出现险情后,能够灭早灭小灭初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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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713 | 2021_中山市横栏镇中凤五金店10·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中山市横栏镇中凤五金店“10·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中山市横栏镇中凤五金店“10·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本网
2021年10月15日,中山市横栏镇中凤五金店发生一起3人受伤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总工会、横栏镇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中山市横栏镇中凤五金店“10·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中山市横栏镇中凤五金店基本情况。
中山市横栏镇中凤五金店,经营者:刘忠白,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八队482号首层之一,注册日期:2018年6月19日,经营范围:销售:五金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现场勘察,该厂主要进行五金件钻孔、打磨抛光等工序作业。
(二)主要负责人基本信息。
刘忠白,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75年9月19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贵州省晴隆县*********。中山市横栏镇中凤五金店主要负责人(经营者)。
(三)伤者身份信息。
- 黄定均,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80年4月24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湖南省道县*********。中山市横栏镇中凤五金店工人。
- 蒋福金,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82年10月4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广西桂平市大湾镇******。中山市横栏镇中凤五金店工人。
- 刘忠白,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75年9月19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贵州省晴隆县**********。中山市横栏镇中凤五金店主要负责人(经营者)。
(四)出租情况。
麦福贵,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50年10月21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中山市横栏镇中凤五金店所在经营场所的出租方。
2018年4月30日,业主麦福贵与中山市横栏镇中凤五金店经营者刘忠白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未有安全条款用以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双方也未另外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合同中约定的出租面积为120平方米,租金为2000元每月(签订合同时已交押金4000元,水电费另外支付),租期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1日到期后,业主麦福贵与刘忠白未续签书面合同,只是口头上约定继续续租,刘忠白继续定期交租金(每月1-5日交)。
经横栏镇城管住建和工业农村局和新茂村村委会核查,中凤五金厂所在房屋为麦福贵的自建房,该自建房部分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证号为中府集建总字第223162号,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部分建筑属超出土地证范围进行建设。经查询,相关卫星影像图显示该建筑物于1999年前建成,于2013年翻新改造,属历史存量违章建筑。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0月15日13时40分左右,中山市横栏镇中凤五金店的2名工人黄定均、蒋福金下午上班,当天2人的工作是在打磨区域利用抛光机(见图1)进行打磨抛光作业,其他2名工人在钻孔区域进行作业。
13时37分许,中山市横栏镇中凤五金店的老板刘忠白拿了一些铁制五金配件(图3)到第一台抛光机上自己动手进行抛光作业,抛光作业后不久,打磨的火花将遮挡的纸皮烧着了,刘忠白将打磨机上烧过的纸皮拿掉。蒋福金随即反对刘忠白在自己的工位上继续进行抛光作业,并劝说刘忠白先用角磨机进行加工,再拿过来在抛光机上进行简单加工。
14时15分左右,老板刘忠白离开第一台抛光机,并拿着初步抛光过的铁制五金配件给黄定均,要求黄定均对铁制五金配件再次进行抛光。铁制五金配件在抛光机上刚打磨抛光时候就产生火花,抛光作业进行了大约两分钟后,收集粉尘的布袋处(图2)直接发生燃爆,并迅速通过抽风机往除尘系统的巷道里燃烧,整个抛光系统和除尘巷道都发生闪爆,黄定均、蒋福金、刘忠白3人瞬间被爆炸轰倒在地上,3人身上的衣服都全部烧着了,当时燃烧形成的火直接冒到房顶,使得打磨区域的电器等都着火。
随后,黄定均、蒋福金、刘忠白3人立即离开抛光区域并跑步到工厂外,身上衣服不同程度破损,且身上皮肤有较大面积受伤;位于钻孔区域作业的曾振英、李成福闻声后及时撤离车间未受伤。后来,其它2名工人(李成福、曾振英)立即拿着手提式干粉灭火器(ABC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现场工人立即报请120、119,120救护车到了之后,3名伤者随即被送往医院,119到场后进行灭火。
图1 干式巷道式构筑物布袋除尘系统
图2 除尘系统的布袋
图3. 事故中打磨的铁制五金配件
2021年10月16日,市人民医院初步诊断结果显示:(1)刘忠白多处烧伤80%(浅Ⅱ˚10%+深Ⅱ˚20%+Ⅲ˚50%)并伴有吸入性损伤,患者生命体征趋于平稳;(2)工人黄定均大面积烧伤94%(浅Ⅱ˚4%+深Ⅱ˚30%+Ⅲ˚60%),烧伤创面深,病情危重,未脱离危险,随时可能出现危及生命的情况,需进行多次手术治疗;(3)工人蒋福金大面积烧伤80%(浅Ⅱ˚9%+深Ⅱ˚31%+Ⅲ˚40%),患者生命体征趋于平稳。
2021年11月27日,蒋福金经治疗后出院;2021年12月18日,黄定均经治疗后出院;2021年12月28日,刘忠白经治疗后出院。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黄定均在抛光区域利用抛光机对铁制五金配件进行打磨抛光作业时,打磨产生的火花引起装有铝粉尘和锌合金粉尘的干式巷道式构筑物的布袋直接发生燃爆,并迅速通过抽风机往除尘系统的巷道里燃烧、整个抛光系统和除尘巷道都发生闪爆,导致黄定均、蒋福金、刘忠白3人当场重伤。
(二)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中山市横栏镇中凤五金店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5577-2018)、《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6号令)、《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原国家安监总局推荐标准AQ 4272-2016)、《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粉尘涉爆作业,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干式巷道式构筑物布袋除尘系统),;未组织制定并实施该单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尤其是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粉尘清扫制度,未对工人黄定均、蒋福金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刘忠白作为中山市横栏镇中凤五金店的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尤其是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粉尘定期清扫制度;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麦福贵作为经营场所的出租方(业主方),将经营场所租给中山市横栏镇中凤五金店后,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中山市横栏镇中凤五金店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安全问题。
四、事故暴露出来的其他问题。
麦福贵的自建房部分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证号为中府集建总字第223162号,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部分建筑属超出土地证范围进行建设。该建筑物于1999年前建成,于2013年翻新改造,属于历史存量违章建筑。
五、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存在的问题
(一)横栏镇应急管理局存在安全生产工作巡查检查不深入不到位的问题。
横栏镇应急管理局指导监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2021年横栏镇应急管理局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日常检查工作,共出动110人次,检查企业656家次,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41宗,处罚金额达78.9万元。横栏镇应急管理局未能针对客观存在的问题积极与镇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并取得党委政府的支持,对辖区镁铝制品加工企业等涉爆粉尘企业情况摸排不到位,安全生产监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未能制定有效工作机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日常监管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横栏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存在开展“两违”建筑动态巡查发现工作不力的问题。
事故涉事场所的建筑属于历史存量违章建筑,横栏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未能对涉事违章建筑进行动态巡查发现,未将该“两违”的情况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导致涉案场所一直可以持续出租经营。横栏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存在开展“两违”建筑动态巡查发现工作不力的问题。
(三)横栏镇新茂村存在网格化管理履职不力的问题。
横栏镇新茂村负责村网格化管理日常工作,巡查网格区域内的社会管理情况,收集与整理各类信息资源,协助横栏镇政府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2021年6月18日,横栏镇新茂村对该事故单位开展过消防安全巡查,因网格员安全生产知识不足,无法判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问题,也未发现安全隐患。新茂村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网格化管理工作中存在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巡查检查不深入不到位的问题。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横栏镇中凤五金店“10·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及事故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横栏镇中凤五金店“10·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58万元,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中山市横栏镇中凤五金店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中山市横栏镇中凤五金店“10·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中山市横栏镇中凤五金店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由于中山市横栏镇中凤五金店为个体工商户,刘忠白是其经营者,两者身份、责任重合,则不再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经营者)刘忠白进行重复处罚。
(二)横栏镇人民政府对麦福贵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作出处理,并把处理结果报送市安委办。
(三)横栏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横栏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横栏镇整治“两违”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横府办〔2020〕1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涉事违法建筑物(麦福贵的自建房)、违法用地情况从严从重作出处理,并把处理结果报送市安委办。
(四)其他建议。
责成横栏镇应急管理局、横栏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和横栏镇新茂村向横栏镇人民政府作书面检讨,并抄送市安委办。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切实加强、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杜绝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中山市横栏镇中凤五金店应认真吸取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粉尘涉爆作业,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干式巷道式构筑物布袋除尘系统);未组织制定并实施该单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尤其是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粉尘清扫制度,未对工人黄定均、蒋福金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问题,立即进行全面整顿,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麦福贵应认真吸取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中山市横栏镇中凤五金店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安全隐患的问题,立即进行全面整顿,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完善相关的手续。
(三)横栏镇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一是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方面投入与支持,配齐配强应急管理部门的人员和装备,进一步提高应急管理部门综合水平,有效预防化解辖区内的隐患风险能力;二是立即组织开展同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事故警示教育,结合当地媒体进行新闻报道强化宣传,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粉尘涉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粉尘涉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6号令)《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安全标准的要求,组织一次全面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知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防范和遏制同类事故的发生;三是要对照问题,举一反三抓整改,深入剖析同类事故的共性问题,找准发力点,立即组织对辖区内同类型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中山市横栏镇中凤五金店10·1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2年3月30日
相关法律法规指《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5577-2018)、《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6号令)、《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原国家安监总局推荐标准AQ 4272-2016)、《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原国家安监总局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6号令)第十五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8.3.2条:风管应采用钢质材料制造,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风管的设计强度应不小 于除尘器的设计强度。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9.1条: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理制度;第9.4条: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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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714 | 2021_中海油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一湾仓储分公司8.3油罐车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深圳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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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一湾仓储分公司“8.3”油罐车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1-12-02来源: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日前,《中海油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一湾仓储分公司“8.3”油罐车闪爆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区政府批复,现予公布。
2021年11月29日
2021年8月3日10时40分许,深圳市粤美特物流有限公司油罐车粤BJB1XX(粤BA3XX挂)在招商街道中海油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一湾仓储分公司4号发油台充装柴油时,油罐车内气体发生闪爆事故(持续时间约1秒),造成在油罐车旁作业的司机颈部轻微灼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1.6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湘岳区长、小宁常务副区长分别作出了批示指示,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南山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南山交警大队、招商街道办,南山区危险化学品应急队等部门及专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及原因调查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请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领导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南山公安分局、南山交警大队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专家协助开展技术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形成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电子运单及证人笔录,2021年8月3日6时左右,深圳市粤美特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颜某平、押运员黄某雄开着油罐车粤BJB1XX(粤BA3XX挂)抵达南山区招商街道中海油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一湾仓储分公司油库充装柴油(该油罐车曾于6月11日从宝安机场空港油库装载95号汽油送至福田中心加油站)。经过入库前安检、换票、排队等正常作业流程确认,8时5分左右,油罐车司机颜某平(黄某雄在油库外面等候)驾驶车辆进入油库4号发油台,油库加油员王某明和刘某林对该车进行加油前安全检查确认,8时35分左右,车辆装油至200L时,加油员发现罐底阀门存在油品滴漏,立即中止发油,同时报告当班领导,随后强令该车驶离油库,并要求车辆维修合格后再入库提油。10时30分左右,该车在油库外危化品车辆维修厂(有维修资质)更换了车罐底阀胶垫(与事故无关联),后返回油库,再次经过安检,确认合格后允许入库。入库后,该车辆仍然停靠至4号发油台,加油员进行了安全检查,并与司机双方检查确认安全后开始发油。10时40分左右,该车在发油1分钟时,油罐车罐内发生闪爆,火花从油车罐顶计量口冒出,约1秒后自然熄灭,车辆附近3人迅速撤离。司机颜某平颈部轻微灼伤,随即进行现场简单处置,无生命危险。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闪爆事故发生后,中海油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一湾仓储分公司当班经理迅速反应并指挥启动库区应急预案,开启警报,停止库区作业,疏散人员、车辆,设置警戒,关闭作业区电源,用消防水对事发油罐车罐体进行冷却,并向罐体内灌注泡沫液,防止复燃,事态得以有效控制。同时,公司向110及行业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接报后,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南山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南山交警大队、招商街道办、南山区危险化学品应急队等部门和单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一是迅速建立警戒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落实人员防护保障各项措施;二是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综合评估,明确处置事故车辆和车载污油水等方案,部署开展事故现场处置、现场洗消和现场监测等工作。经各部门协同配合,科学处置,油罐车闪爆事故得到迅速有效控制,未发生其他次生灾害。
(三)事故人员伤亡及相关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该车司机颜某平)颈部轻微灼伤(其经现场简单处置后,即配合公安机关询问调查),无其他人员伤亡。中海油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一湾仓储分公司4号发油台棚顶、棚柱被闪爆油气熏黑大部、部分墙皮脱落,相邻3号油台、5号加油台棚顶有少量熏黑;事故罐体的筒体、封头及罐内结构出现不同程度的永久损伤变形。未发生次生灾害和环境污染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约11.6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 中海油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一湾仓储分公司为中海油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全资仓储运营企业,负责人:刘某江,位于南山区招商街道天祥路1号,主要经营汽油、柴油和液化石油气,年最大吞吐量约150万吨。该公司油库总占地面积56000平方米,拥有总容量57500立方米的石油库和18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库,有储油罐17个、储气罐9个。其中:汽油罐8个,总容量21000立方米;柴油罐9个,总容量36500立方米;液化石油气罐9个,总容量1800立方米。另外还设有一个5000吨级油气码头和一个1500吨级油码头(已停用)、一个油品化验室等。该公司行业主管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
- 深圳市粤美特物流有限公司为我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林某杰,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高新南七道1号粤美特大厦16F-07,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3类(仅准许运输:瓦斯油或柴油或轻质燃料油;车用汽油或汽油)],禁运爆炸品、剧毒化学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该司名下现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14辆。该公司行业主管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
(五)事故车辆及罐体情况
- 事故车辆:粤BJB1XX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深圳市粤美特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深字440300028354号,发证日期:2019年12月19日,审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粤BA3XX挂为重型罐式半挂车,所有人为深圳市粤美特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深字440300026387号,发证日期:2019年10月17日,审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 事故罐体:罐体制造单位为中集车辆(江门市)有限公司,制造日期:2017年10月,产品编号:SH53918,型号:ZJV9404GYYJM,车辆识别代号:LJR11238XHS053918,尺寸:11900mm×2550mm×3850mm(长×宽×高),共计两个油仓,其安全容积均为22000升,总安全容积44000升。该罐体出厂检验合格,定期经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检验,最新检验合格日期为2020年12月3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8日。
(六)事故车辆从业人员情况
- 驾驶员:颜某平,男,51岁,广东人,危货驾驶员、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4414241970120633XX,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5日,其驾驶证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6日。
- 押运员:黄某雄,男,29岁,广东人,危货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号:4405821992032758XX,有效期至2024年3月10日。
(七)事故车辆技术勘查情况
- 事故油罐车由半挂牵引车和罐式半挂车组成,半挂牵引车与罐式半挂车已分离,半挂牵引车的外观整体完好,事故罐体固定安装在半挂车车架上,其外壳有熏黑痕迹,罐体两端有明显鼓包和皱褶,说明该罐体的内部曾受压膨胀。从罐式半挂车的结构来看,该车属于GB 18564.1-2019《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第3.5条定义的罐式半挂车:罐体安装在无动力半挂行走机构上的道路运输罐式车辆。(见图1)
图1.半挂牵引车与罐式半挂车已分离
- 切开罐体前部(面向行车方向)后,测得罐体的壁厚约为6mm,从该入口可见罐内的2件防波板已卷曲变形且发生位移,在该2件防波板之间有1根金属穿线管(测得壁厚约为6mm)上下贯穿罐体,该管道的下端固定焊接在罐体的外壳上,上端已断开分离。油罐车的车架右侧(面向行车方向)固定安装有1个金属材质的管路系统箱,该箱内安装有1个自动卷线器,其输入线与管路系统箱的外壳连接,输出线端部的线耳锈蚀氧化,自动卷线器的输入线连接处为油罐车的总接地端子,该卷线器为涉油罐车的导静电装置。(见图2、3)
图2.2件防波板已卷曲变形且发生位移
图3.穿线管道上端的焊接部位已与罐体分离
- 事故油罐车右侧(面向行车方向)固定安装有1个溢油静电传感器,该传感器的铭牌显示:“型号为SLA-SIV,防爆标志为ExiaIIBT4Ga,本安参数为Ui=15VDC,Ii=260mA,出厂日期为2020年4月,生产单位为青岛澳波泰克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从溢油静电传感器的防爆标志来看,该装置属于GB 3836.1-2010《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第3.18.3条关于Ga级定义的本质安全型防爆设备:爆炸性气体环境设备,具有“很高”的保护级别。(见图4)
图4.溢油静电传感器
- 溢油静电传感器有2根电缆(红色和黑色)引出,均引接到穿线管管道内并沿该管道的下端口往上端口敷设,一起引入该管道内的还有5根塑料气管和1根警示灯电缆,测得溢油静电传感器的接地触点与事故油罐车的总接地端子之间的电阻为0.12Ω,处于导通状态,满足GB 18564.1-2019《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附录D.2.5.4条:“导静电装置的接地线与车架之间的电阻值应小于或等于5Ω”。由此说明,事发时,当4#发油台的溢油静电保护器与事故油罐车的溢油静电传感器连接后,该车的罐体不具备静电沉积的条件。(见图5)
图5.检测溢油静电传感器的接地触点与事故油罐车的总接地端子之间的电阻
- 拆开溢油静电传感器,发现2根电缆均为5芯电缆,分别连接在1#仓和2#仓的接线端子上,各电缆只连接4根电线,4根电线分别为信号输入、信号输出、电源正极和电源负极,由此可见2根电缆主要用于连接涉事罐车罐体顶部的2个光电式液位开关,测得溢油静电传感器的接地触点对其电源负极之间的电阻为0.16Ω,处于导通状态,说明该传感器的电源负极与接地连接线的功能共用。从溢油静电传感器使用方法来看,事故油罐车在油库充装油液过程中,溢油静电传感器与油库的溢油静电保护器连接,该保护器额定输入电压为220VAC,额定输出电压为30VDC,额定输出电流为10A,溢油静电传感器内部只有一个3.6VDC的电池。(见图6)
图6.溢油静电传感器的内部
- 从溢油静电传感器引出的黑色电缆沿穿线管管道往上敷设,从穿线管管道上端口处引出,从该电缆的敷设方向来看,该电缆的一端引接到防溢油装置处,另一端引接到罐体后仓上部的光电式液位开关内。对黑色电缆下部的断头进行勘查,该断头部位参差不齐,其内部电线绝缘层的颜色分别为蓝、灰、红、黑、棕,其中红色电线端部一侧的绝缘层处有明显焦黑和油污,其余4根电线的端部均未见有焦黑和油污,红色电线焦黑部位的绝缘层破损,从破损部位可见内部金属导体,测得破损部位的金属导体与该线端裸露的金属导体之间的电阻为0.00Ω,处于导通状态。(见图7、8)
图7.穿线管管道的上端口附近
图8.黑色电缆下部的断头
- 黑色电缆连接到溢油静电传感器的2#仓接线端子处,其5根电线的颜色分别为蓝、灰、黄/绿双色、黑、棕,黑色电缆下部断头部位的电线颜色与溢油静电传感器2#仓接线端子处的电线颜色不一致,其中红色变换为黄/绿双色,测得黑色电缆两端的红色电线和黄/绿双色电线之间的电阻为0.10Ω,处于导通状态,由此说明,黑色电缆存在驳接,不满足GB/T 3836.15-2017《爆炸性环境 第15部分:电气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第9.3.11条规定:电气设备的电缆连接应保持相关防爆型式防爆性能的完整性。(见图9)
图9.检测黑色电缆两端的红色电线和黄/绿双色电线之间的电阻
- 对事故罐体的穿线管进行切割取样,发现该管道的上端口的内侧有一处焦黑,该部位与黑色电缆的红色电线破损位置吻合,说明红色电线与穿线管管道曾发生短路现象。该穿线管的2个断口送广东省冶金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断口分析,经检测分析,断口的局部位置有壁厚减薄现象,且大部分断口为韧窝形貌,韧窝形貌为韧性断裂的特征,由此可推断,穿线管管道的断裂部位是受外力而发生断裂。在断口壁厚较厚的个别位置发现有沿晶界断裂的形貌,沿晶界断裂形貌为事发前发生脆性断裂的特征,不排除穿线管管道使用的环境或应力状态等因素导致材料的晶界弱化成裂纹扩展,并发生沿晶界断裂形貌,事发前穿线管管道的上端口附近应存在微细的疲劳裂缝。(见图10、11)
图10.穿线管靠上断口的内部有一处焦黑(红圈处)
图11断口壁厚较厚的个别位置发现有沿晶界断裂的形貌(事发前发生脆性断裂的特征)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据调查分析,结合专家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与4#发油台溢油静电保护器连接的事故罐体溢油静电传感器引出的电缆及电线均存在驳接,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爆炸性环境电气装置安装的要求。
事故罐体的罐内有残留汽油(至事发前,事故油罐车最近一次装载液体危险货物是于6月11日装载了95号汽油),穿线管管道的上端口附近存在微细的疲劳裂缝,连接溢油静电传感器2#仓电源正极的黑色电缆内的红色电线(延长驳接为黄/绿双色线)在穿线管管道上部端口处存在绝缘层破损,事发时前仓正在充装柴油,仓内产生的汽油蒸汽混合物会从微细的疲劳裂缝中泄漏至穿线管管道内,罐体的溢油静电传感器与4#发油台的溢油静电保护器已连接,红色电线在穿线管管道内的破损部位的内部导体(电源正极)与穿线管管道(电源负极)发生短路并产生火花,导致汽油蒸汽混合物发生闪爆。
(二)间接原因
深圳市粤美特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问题:(1)该公司更换或维修事故罐体溢油静电传感器,导致传感器电气线路存在驳接(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爆炸性环境电气装置安装的要求),也未及时消除电线绝缘层破损等安全隐患。(2)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林某杰,作为公司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三、对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相关企业及负责人处理建议
- 深圳市粤美特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更换或维修事故罐体溢油静电传感器,导致传感器电气线路存在驳接(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爆炸性环境电气装置安装的要求),也未及时消除电线绝缘层破损等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依据行业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 深圳市粤美特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林某杰,作为公司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依据行业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政府相关管理单位人员履职情况的调查意见
深圳市粤美特物流有限公司行业主管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2021年4月12日,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联合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南山大队对该公司开展安全“双随机”与一线三排工作检查。7月1日,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联合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南山大队对该公司开展专项排查整治,重点检查了该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度、台账和GPS管理情况。8月4日,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联合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南山大队赴该公司开展事故倒查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检查,现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令该公司名下所有危险品运输车辆停运并立即开展专项自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事故调查组未发现政府相关管理单位人员履职不到位的线索,事故情况已通报区纪委监委。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圳市粤美特物流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吸取这次事故的教训,加强对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强对运输车辆安全隐患的排查,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二是针对事故罐体溢油静电传感器电气线路的安全隐患及穿线管存在细微疲劳裂缝,要对公司名下所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进行一次大排查,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三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和零部件更换都要到有资质的汽修店实施,并要建立维修保养台账。
(二)中海油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一湾仓储分公司针对此次事故油罐车在充装前未关闭总电源的问题(虽与事故无关联,但违反了公司入库安全检查操作规程),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加强对装卸作业环节的安全管控,强化车辆入场前安全检查,强化装卸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强化装卸车辆离场安全检查。
(三)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要对深圳市粤美特物流有限公司和中海油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一湾仓储分公司进行约谈;要将事故调查报告通报市交通运输局,在行业集中组织事故警示教育,督促行业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大排查;要进一步加大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管力度,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切实加强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进一步督促油库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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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715 | 2021_丰台区4·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1 丰台区“4·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4 月16 日11 时50 分许,位于丰台区西马场甲14 号的北京福威斯油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威斯油气公司) 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 人遇难、2 名消防 员牺牲、1 名消防员受伤,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660.81 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高度重视,相关领 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部署灭火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 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相关规定,市政府成立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 革委、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和丰 台区政府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同步参 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调查组委托应急管理部消防救 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清华大学车辆与运载学院电池安全 实验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北京理工大学爆 炸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对有关 物证开展检测分析;聘请火灾调查、物证鉴定、爆炸科学、电气 系统、建筑防火、锂电池安全、电化学储能等领域专家成立专家 组,对事故原因开展技术分析。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2 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仿真模拟、 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 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建筑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丰台区西马场甲14 号,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 产权人为北京首带宝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004 年4 月取得房 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56950.3 平方米;2009 年3 月取得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地类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使用 权面积为200363.92 平方米。 2004 年1 月,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美 家居公司)下属北京市定慧桥集美家具城市场有限公司陆续租用 丰台区西马场甲14 号院内全部建筑和场地,经营集美家居大红 门店。事发前,建筑面积经改扩建增加至208102.55 平方米。集 美家居大红门店院内主要有8 个场馆及其它配套建筑。事发建筑 位于1#馆东侧院内,主要包括北楼、南楼两栋砖混结构建筑, 南北楼之间建有室外地下电缆沟。 北楼为地上二层建筑,建筑面积约1060 平方米。一层分别 为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储能室及设备间,集美家居公司自用的35 千伏变压器室、6 千伏配电室、变配电值班室,二层为集美家居 公司35 千伏控制柜室。其中:6 千伏配电室有1 条东西向主电
3 缆管沟及配电柜;储能室内有2 条东西向电缆管沟、4 组电池柜 (共56 列电池簇,使用圆柱形磷酸铁锂电池)。 南楼为地上一层建筑,建筑面积约245.6 平方米,分别为控 制室、门厅及维修间、西电池间、东电池间和设备间;控制室局 部加装二层。西电池间安装12 组电池柜(共48 列电池簇,使用 方形磷酸铁锂电池),东电池间安装12 组电池柜(共48 列电池 簇,使用圆柱形磷酸铁锂电池),电池柜底部电缆在电缆夹层内 汇集进入室外地下电缆沟。 南北楼之间室外地下电缆沟长24 米、宽1 米,底部距地面 1.6 米,顶部距地面约0.4 米;沟内敷设电缆29 根;距北楼3.7 米处设有一处通风竖井。电缆沟在北楼南墙西向东数第5 个窗户 下方进入北楼地下,在南楼北门东侧地下进入南楼电缆夹层。 (二)事发项目电气系统工作原理 事发项目电气系统分为直流侧和交流侧,通过功率变换系统 (PCS)实现交流电与直流电的双向转换。交流侧主要有市电、 集美家居大红门店商户;直流侧主要有光伏发电设备、储能设备 和充电桩。 日间,光伏发电设备优先向集美家居大红门店商户供电,多 余电量可向储能设备、充电桩供电,储能设备也可向商户供电; 上述光伏及储能设备不能满足用电需求时,也可直接使用市电。 夜间,储能电池、充电桩使用波谷电价充电。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4 1.福威斯油气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6843614396, 法定代表人刘博,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 年1 月13 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南路3 号389 室; 经营范围包括电气自动化系统、储能充电系统、交直流混合微电 网系统设计等。该公司由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刘博 (个人)、北京福威斯投资管理中心(刘博控股)和其他个人分 别持股约40%、33%、24%和3%。2018 年8 月,福威斯油气公司 与合肥轩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北京国轩福威斯光储充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福威斯公司),持有项目部分资产, 法定代表人为刘博,实际无组织机构和人员。 2.北京京丰国威综合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丰国威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1TA0N1B,法定代表人崔 李沛,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0 年7 月1 日, 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永外大红门西马场甲14 号155 幢1 层 BK003 号;经营范围包括电力供应、太阳能发电、集中式快速充 电站、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等。该公司由北京京通国邮新能源有 限公司和福威斯油气公司合资成立。 3.北京丰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新电气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2173826J,法定代表人王璞,企 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1988 年 1 月19 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农场路28 号22 幢, 经营范围包括专业承包等。该公司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
5 包二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 (四)事发项目建设情况 事发项目分两期建设,主要设备包含光伏组件、储能电池簇、 储能集装箱、充电桩等。 1.项目一期建设情况 2017 年10 月,福威斯油气公司、北京平高清大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联合体与集美家居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集美家居公司负责 提供安装及运营场地,享受项目优惠电价;福威斯油气公司负责 项目投资建设以及光伏、储能、充电设施等设备采购及安装,相 关设施所有权归该公司所有;北京平高清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0 年8 月退出项目)负责6 千伏配电室改造、采购安装储 能控制系统及设备,协助办理项目备案、光伏电网接入和牵头申 请相关补贴等事宜。 2018 年3 月,北京京电迅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出具集美家 居大红门店6 千伏配电室改造工程设计图纸,丰新电气公司进行 土建及电气施工。 2019 年4 月,项目一期正式投入运行,设备主要包括1.4 兆瓦屋顶分布式光伏、4 兆瓦/12 兆瓦时储能以及充电桩等。 2.项目二期建设情况 2020 年5 月,丰新电气公司进行事发项目二期储能升级改 造,工程涉及南楼电池间、设备间及室外地下电缆沟等;事发前, 已建设2 兆瓦/28 兆瓦时储能。7 月,福威斯油气公司与北京京
6 通国邮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京丰国威公司,负责事发项目二 期光伏建设、收购福威斯油气公司及国轩福威斯公司持有的事发 项目资产;京丰国威公司与集美家居公司等单位签订用能协议、 场地使用协议。11 月,京丰国威公司委托四川华伦电力工程有 限公司在集美家居大红门店部分屋顶布置1.6 兆瓦分布式光伏 发电系统;2021 年1 月,光伏组件安装完成,事发前正在进行 调试。 经查,事发项目所用电池均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 司生产,并提供有电池检测材料。事发前,京丰国威公司已开展 事发项目相关资产评估工作,尚未完成资产收购、交割。 截至事发时,项目产生的电能均供集美家居大红门店使用; 2019 年3 月至2021 年3 月,集美家居公司向福威斯油气公司账 户汇入电费约932.99 万元。 (五)项目备案情况 2018 年4 月,福威斯油气公司向丰台区发展改革委备案“集 美家居大红门店直流光储充一体化工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 “集美家居大红门店直流光储充一体化工程新建电动汽车充电 桩项目”,建设1.4 兆瓦屋顶光伏及车棚光伏系统和大容量直流 充电桩。 2020 年9 月,京丰国威公司向丰台区发展改革委备案“京 丰国威综合智慧能源集美大红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4 万平方米、容量4 兆瓦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7 2020 年12 月,京丰国威公司向丰台区发展改革委备案“京 丰国威综合智慧能源集美大红门储能项目”,建设规模为10 兆 瓦/40 兆瓦时的储能电站系统。经丰台区发展改革委核查,该项 目未实施。2021 年7 月19 日,京丰国威公司已通过北京市企业 投资项目在线备案管理系统主动撤销该项目备案。 此外,经丰台区发展改革委核查,事故涉及的已建储能项目 属于未备先建项目。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 年4 月16 日11 时50 分许,四川华伦电力工程有限公 司谢霞凌等5 人到南楼查看控制室装修施工进度时,发现南楼西 电池间南侧电池柜起火冒烟,随即使用现场灭火器处置,谢霞凌 电话通知福威斯油气公司负责人刘博。 12 时13 分许,刘博带领陈元中等人赶到现场并从南楼、北 楼拿取灭火器参与灭火,因明火被扑灭后不断复燃,刘博指派陈 元中到北楼储能室切断交流侧与储能系统的连接并停用光伏系 统。12 时17 分许,刘博拨打电话报警。12 时20 分许,刘博进 入北楼告知集美家居公司值班电工罗广军断开6 千伏配电柜与 储能设备之间的开关。 13 时40 分许,集美家居公司电工刘占革到达北楼值班室, 与罗广军到6 千伏配电室确认配电柜与储能设备之间的开关已 断开。期间,大量烟雾从南楼内冒出,并不时伴有爆燃。13 时
8 45 分许,刘占革到院内查看,发现刘博与消防员在向室外地下 电缆沟内注水,随即进入北楼6 千伏配电室查看,发现电缆管沟 内充满白烟,未见积水,闻到刺激性气味。14 时13 分左右,北 楼发生爆炸。 (二)应急救援情况 市消防救援总队119 作战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先后调派 47 辆消防车、235 名指战员到场处置。市、区公安机关和应急管 理、电力、环卫、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到场协同处置。 12 时24 分,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发现南楼西电池间电 池着火,并不时伴有爆炸声,东电池间未发现明火,现场无被困 人员,随即开展灭火救援,并在外围部署水枪阵地防止火势蔓延。 14 时13 分16 秒,北楼发生爆炸,造成1 名值班电工遇难、 2 名消防员牺牲、1 名消防员受伤。23 时40 分,明火彻底扑灭, 并持续对现场冷却40 小时。4 月18 日16 时21 分,现场清理完 毕。 (三)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经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丰台区消防救 援机构统计确认,此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1660.81 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调查讯问等分析,排除人为故意刑 事犯罪嫌疑。
9 1.现场勘验情况 经消防救援机构现场勘验,南楼西电池间电池柜整体过火, 南侧西向东数第5 组电池柜正上方房顶被烧开裂,顶部楼板混凝 土部分缺失,该电池柜区域有最初起火特征。结合相关证人指证, 认定南楼起火部位位于西电池间南侧西向东数第5 组电池柜北 端电池簇,自下而上第8-10 层电池模组处。 北楼储能室东西两侧墙体被炸毁并向外飞出,南侧所有窗户 玻璃被摧毁,上方楼板部分塌落;室内储能变流器及控制柜、电 池柜整体向南倾倒;西向东数第2 组电池柜下端变形最重,电池 柜底座与电缆管沟(连通处未见封堵)的钢质横梁向上弯曲程度 较其他3 组电池柜严重。现场提取检查的该区域电池柜7 簇电池 管理系统中,西向东数第3 簇电池管理系统内的元器件散落移 位、正负极继电器已脱落且盖板缺失,较其它6 簇损毁严重,认 定该处为最初点火源位置。 南北楼之间的室外地下电缆沟沟底有少量存水,沟内有烟熏 痕迹,底部沉积油状残留物;电缆沟内部分电缆表面有过火痕迹; 电缆沟北端与北楼电缆管沟之间封堵不严、有缝隙,南端与南楼 电缆夹层之间未见封堵。 2.检测鉴定情况 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南楼 起火部位第9 层电池模组的负极接线柱向内数第五排最内侧电 池单体发生内短路故障;该电池为方形电池,电极材料符合磷酸
10 铁锂电池特征。 经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检测,电池供应商提供的南楼同 型号电池电解液主要成分为碳酸甲乙酯、碳酸亚乙酯和含磷无机 盐组成的混合物;在室外地下电缆沟内土壤(泥状)检出碳酸甲 乙酯,气体检出碳酸甲乙酯及苯系物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3.实验分析与仿真模拟情况 经清华大学车辆与运载学院电池安全实验室对南楼最先发 生故障的方形电池进行实验分析,该电池失控会产生喷射物,主 要为碳酸甲乙酯蒸汽和氢气、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 经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进行烟雾仿真模拟: 南楼起火后,现场产生的烟雾混合物(含未充分燃烧的磷酸铁锂 电池热失控喷射产物)可通过室外地下电缆沟进入北楼室内电缆 管沟。北楼爆炸前易燃易爆气体浓度约为31%,总量不少于280 立方米。 经北京理工大学爆炸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对爆炸过 程进行仿真模拟:当北楼内易燃易爆组分(氢气、甲烷、一氧化 碳、碳酸甲乙酯等)达到200 立方米,并遇北楼储能室内点火源 起爆,仿真模拟得到的爆炸破坏场景与事故现场相符,爆炸当量 为26 千克TNT。 4.专家论证分析情况 结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和物证鉴定等分析,南楼电池热失 控起火系西电池间内的磷酸铁锂电池发生内短路故障所致。
11 结合现场视频、现场勘验和物证鉴定等分析,北楼爆炸符合 体积爆炸特征,认定爆炸性质为气体爆炸;北楼发生爆炸的物质 为南楼磷酸铁锂电池热失控喷射产物中的易燃易爆成分与空气 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起爆点位于北楼储能室内,排除人员活 动产生火源、电池热失控点火的因素,认定点火源为储能室内产 生的电气火花。 经分析,含有磷酸铁锂电池热失控喷射产物的烟雾从室外地 下电缆沟扩散至北楼内,进入高压(标称720 伏)直流带电状态 的电池系统,导致继电器(位于电池柜底部)动作产生电气火花。 5.事故直接原因 调查组根据消防救援机构现场勘验、检测鉴定、实验分析、 仿真模拟和专家论证情况,综合分析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为: 南楼起火直接原因系西电池间内的磷酸铁锂电池发生内短 路故障,引发电池热失控起火。 北楼爆炸直接原因为南楼电池间内的单体磷酸铁锂电池发 生内短路故障,引发电池及电池模组热失控扩散起火,事故产生 的易燃易爆组分通过电缆沟进入北楼储能室并扩散,与空气混合 形成爆炸性气体,遇电气火花发生爆炸。 (二)间接原因 1.有关涉事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在建设过程中存在未 备案先建设问题;在事发区域多次发生电池组漏液、发热冒烟等 问题但未完全排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继续运行;事发南北楼之间
12 室外地下电缆沟两端未进行有效分隔、封堵,未按照场所实际风 险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2.有关单位研究部署、督促落实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够;对 新能源项目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高质量发展的问题研究不深;开展 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不彻底,对事发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等过程中 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失察失管。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认 定,丰台区“4·16”较大火灾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刘博,福威斯油气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 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 年5 月24 日,丰台区人民检 察院批准逮捕。 2.帅常生,福威斯油气公司后勤主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 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 年5 月24 日,丰台区人民检 察院批准逮捕。 3.陈元中,福威斯油气公司运营与维护岗员工,对事故发生 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 年5 月24 日,丰台 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建议追责问责的人员和单位 1.王晓莉,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建
13 议给予诫勉。 2.庞绪明,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工委委员、武装部长兼平安建 设办公室主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卢艳波,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平安建设办公室科长,兼任大 红门街道专职安全员检查队队长。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伊攀,丰台区大红门街道专职安全员检查队常务副队长兼 第一组组长。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刘磊,丰台区发展改革委法规科四级主任科员,安全生产 工作实际负责人。建议给予诫勉。 6.杜明阳,丰台区发展改革委法规科、资源节约科安全员兼 安全生产检查队队长。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7.周方明,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一科科长(执法一 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诫勉。 8.李春良,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一科副科长(执法 一大队副大队长)。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同时,市纪委市监委针对事发项目所在地块房屋建筑违法建 设情况向丰台区政府下发工作提醒函;针对新能源项目在确保安 全前提下高质量发展研究不深的问题对有关公职人员分别进行 批评教育或谈话提醒;丰台区纪委责令大红门街道工委、丰台区 发展改革委党组作出书面检查。 此外,京丰国威公司上级单位免去崔李沛京丰国威公司执行 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给予李静玲行政警告,并对2 人作相应
14 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福威斯油气公司未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由消防救援机构 依据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京丰国威公司未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 全操作规程,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针对事故涉及的已建储能项目存在的未备先建问题,由发 展改革部门责令福威斯油气公司整改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4.针对事发项目储能升级改造工程涉嫌未经专业单位设计 即擅自实施的问题线索,由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调查核实,依法 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延伸调查发现,丰新电气公司涉嫌 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拟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60 日;该公司部分资质不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拟责令其限期 改正,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践行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 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严格落实安全责任。集美家居公司应依法依规建设并 使用租赁场地和建筑,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整改。福威斯油气公司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事故应急处
15 置预案,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京丰国 威公司应健全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分布式能源管理,对于已 安装的屋顶光伏,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 (二)完善电力储能设施、场所建设运行管理。市应急局牵 头,会同发展改革、城市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 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做好指导,相关区政 府依托专业机构对本区暂停运行的储能电站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评定暂停运行储能电站风险等级,提出工作意见。市发展改革委 牵头,市应急局配合,对所有在建项目和未投入建设储能电站项 目,组织专家和专业机构,重新审查建设方案,经评估合格后, 方可进行建设。市城市管理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技术标准,规范 本市电力储能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等工作要求。市 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建立完善储能电站电池及其能源 管理系统质量管理体系。 (三)强化安全监督管理。丰台区政府对全区储能设施开展 全面摸排,建立并动态更新基础台账,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面安 全检查和安全风险评估。市消防救援总队加强电力储能场所消防 监督检查,制定完善储能电站事故处置规范,加强处置演练,进 一步提升储能电站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水平。 (四)持续推进安全发展。城市管理、发展改革、消防救援、 应急管理等部门和丰台区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防范 化解安全风险摆在重要位置,规范新型储能选址和布局,建立健
16 全光伏发电应用的统筹协调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相关项目的质量 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已建、在建电力储能设施,强化综合分析研 判,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严防漏管失控引发事故。丰台区 政府要统筹谋划大红门地区规划建设,有序推动区域性批发市场 全部疏解腾退,推动功能重塑、产业升级和品质提升。
FD09716 | 2021_临夏县跃兴建材有限公司8.0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临夏县人民政府关于跃兴建材有限公司“8.0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临县府发
索 引 号 6229210003/2021-lxff-77 主题分类
发文字号 临县府函[2021]77号 制发机构 县政府信息中心
有效期限
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1-09-09 发布日期 2021-09-10
标 题 关于跃兴建材有限公司“8.0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关于跃兴建材有限公司“8.0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1-09-10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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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县府函〔2021〕77号
临夏县人民政府关于跃兴建材有限公司“8.0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县“8.02”火灾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你调查组报来的《关于上报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等规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和责任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个人违章作业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火灾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请严格落实《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四、请各相关单位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将《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落实情况报至县安委办,县安委办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将《调查报告》落实情况上报县政府备案。
五、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各乡镇、相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此复。
临夏县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9月9日
附件:关于跃兴建材有限公司“8.0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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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717 | 2021_临泉县2021.7.27_21·7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21年7月27日凌晨4时15分许,城关街道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临泉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临泉县“2021.7.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总工会、城关街道、县消防救援大队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概况
2021年7月27日凌晨4时15分许,城关街道银泉社区城中北路东侧308号发生一起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火灾事故,共造成母女二人(马*敏,女,48岁,身份证号:341221****;杨*,女,19岁,身份证号:341221****)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合人民币98.4万元。
(二)事故场所基本情况
- 起火建筑物位于临泉县城关街道银泉社区城中北路308号,建于1998年,主体2层,单层建筑面积约63平方米,砖混结构,一层两间是门面,设有卷闸门,经营烟酒、预包装食品;二层住宿,南侧为业主杨铁与妻子马敏休息的房间,北侧为杨休息的房间,两个休息的房间均临大街,安装了防盗窗;楼梯为木制材料装修而成,一楼与二楼之间装修为木制阁楼,为杨铁与马敏儿子杨的休息室;一层通往二层的楼梯处堆放大量烟酒及杂物。
当日气象条件为阴天,气温最低26.2摄氏度,最大相对湿度94%,微风。
- 临泉县杨铁烟酒食品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21MA2R4RQ06P,经营者:杨铁,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临泉县城关街道银泉社区城中北路东侧308号,经营形式:个人经营,成立日期:2007年11月08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时间:2018年04月27日。
- 家庭成员信息,杨*铁(户主),身份证号:341221****;马*敏(妻子),身份证号:341221**;杨*(儿子),身份证号:341221**,杨*(女儿),身份证号:341221****。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街道城中社区城中路82号。
- 2021年7月26日夜,杨铁、马敏、杨、杨分别在临泉县杨铁烟酒食品店各自房间休息。凌晨4时许,一楼电脑、监控设备处起火,杨铁和杨发现后脱离危险,马敏和杨被困,杨光拨打报警电话,辖区派出所和消防救援大队及时到达火灾现场进行施救。大火扑灭后,经确认,马敏和杨*均无生命体征。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情况
2021年7月27日凌晨4时25分,城关街道银泉社区城中北路308号一住房发生火灾,有人被困。接到报警后,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出动4车22人赶赴火灾现场,到达现场后,火势已经处于猛烈燃烧状态,且已向二楼蔓延。指挥员迅速组织1号车战斗员出两只水枪从一楼正面出水压制火势并进行内攻,2号车战斗员迅速架设6米拉梯并出一只水枪对在二楼窗口使用无齿锯破拆防盗窗的人员进行掩护,另组织人员占领周边消火栓进行不间断供水。5时10分左右,火势呈下降趋势。5时20分许,两名被困人员在西北侧房间和西南侧房间被发现并救出,经抢救无效死亡。5时30分许,现场余火清理完毕,救援工作结束。
火灾发生后,县政府县长江利国、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刘克俭、县政府党组成员蔡彪、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周鹏飞、城关街道办事处主任王亦栋第一时间赶往火灾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三、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
起火部位为一层北侧店面阁楼下方;起火点在东墙向西2.4米至3.9米、南墙向北2.4米范围内;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的火灾事故。
四、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杨*铁烟酒食品店
一是业主安全意识淡薄,建筑物内存在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等现象;二是业主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日常管理混乱,疏于防范,对家庭成员安全教育不够,致使家庭成员缺乏消防安全常识,遇火情后,应急处置不当,未及时、有效逃生;四是“合用”建筑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未对住宿与非住宿部分进行防火分隔,未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或辅助疏散设施等。
(二)西关派出所
未认真落实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2020年12月19日,参与城关街道银泉社区与业主杨*铁签订《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但是,在落实2021年6月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小火亡人”多发场所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临防〔2021〕01号)和《关于印发〈临泉县消防安全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改专项行动方案〉的紧急通知》(临防〔2021〕02号)文件精神时,未对临泉县杨永铁烟酒食品店组织开展消防隐患监督检查。
(三)居委会及街道
- 银泉社区居委会。 一是对辖区经营场所日常消防安全状况巡查不到位。在落实2021年6月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小火亡人”多发场所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临防〔2021〕01号)和《关于印发〈临泉县消防安全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改专项行动方案〉的紧急通知》(临防〔2021〕02号)文件精神时,未按规定对临泉县杨永铁烟酒食品店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二是“合用”场所隐患排查台账底数不清;三是未按要求对业主杨永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 城关街道办事处。 对县安委会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全生产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改专项行动和县消防安全委员部署的关于进一加强“小火亡人”多发场所火灾防控等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一是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二是“合用”场所隐患排查工作不彻底,对事故单位临泉县杨*铁烟酒食品店疏于排查,“合用”场所隐患排查台账底数不清;三是未认真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宣传等工作,对“合用”场所商户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流于形式,事故单位临泉县杨永铁烟酒食品店业主未得到培训;四是未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工作。
五、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1人)
- 银泉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曾现堂,负责全面工作,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不到位,对“合用”场所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疏于管理,日常监督不力,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 根据 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二)建议给予诫勉(2人)
- 城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姚*恒,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未按规定督促、指导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合用”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
- 西关派出所银泉社区片警简*亮,对管辖片区“合用”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不力,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诫勉。
(三)建议相关行政问责的个人(1人)
城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王*栋,对辖区内“合用”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失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责成其向临泉县政府作书面检查。
(四)建议相关行政问责的单位(1个)
城关街道办事处,未认真部署、检查、督促落实辖区内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未认真部署、指导和组织开展辖区内“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未认真指导、检查和督促居委会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等工作,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责成城关街道办事处向临泉县政府作书面检查。
六、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责任体系,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全县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和“政府主导、专群结合、覆盖城乡、统筹发展”原则方针,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合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全面落实党委政府、部门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断提升“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火灾事故发生。
(二)城关街道办事处要深刻吸取该起事故沉痛教训,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全生产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改专项行动和县消防安全委员关于进一加强“小火亡人”多发场所火灾防控工作,按照合用场所自建房消防安全专项集中排查整治“十个一律”标准,坚决堵塞监管漏洞,坚持常管长严、常态长效,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按照职责分工,持续深入排查辖区内“合用”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建立“一户一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确保底数清、情况明、台账准,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小火亡人”事故。
(三)全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加强对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动构建消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切实做到全过程安全监管、全覆盖排查隐患、全方位防范风险、全链条落实责任,真正构建起“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及责任明晰、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不断强化社会消防安全基础。要针对辖区人口密集,“合用”场所众多等实际,不断加强“合用”场所消防信息化技术水平,鼓励推广此类场所使用技防设施,有效防范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全县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督促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公众特别是从业人员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要强化举报奖励力度,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到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消防隐患整治的强大声势,督促单位和个人自觉整改消防安全隐患,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临泉县“2021.7.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FD09718 | 2021_临洮县8·15洮阳镇红星路沙梁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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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2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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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in--> 2021年8月15日16时30分左右,洮阳镇红星路沙梁拆迁安置B区主巷道内289号高小军自建房一层出租铺面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造成高小军及相邻居民房屋受损,巷道内停放的8辆小型汽车不同程度被烧毁,未造成人员伤亡。为了尽快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陈新民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李青广、县公安局副局长李宏伟、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王文辉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洮阳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临洮县“8·15”洮阳镇红星路沙梁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了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技术分析、调查证人证言、查阅相关资料,查明了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8月15日16时30分左右。
(二)事故发生地点:临洮县洮阳镇红星路沙梁拆迁安置B
区主巷道内289号高小军自建房一层出租铺面。
(三)事故类型:一般火灾事故。
(四)直接经济损失:63.7792万元。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王昀,男,汉族,身份证号为622427xxxxxxxx0016,居住地址为甘肃省临洮县洮阳镇纸坊荣泰嘉苑小区6幢101号,2020年5月底租用高小军洮阳镇红星路沙梁拆迁安置B区主巷道内289号自建房一层出租铺面(约50㎡)从汪文平处购买甲醇燃料储存在租用铺面,在未取得任何相关资质和许可,也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存储场所未使用防爆电器、未配备任何消防器材的情况下,非法存储、运送、经营甲醇燃料。
(二)事发房屋情况
- 2013年房主高小军在自家拆迁安置宅基地自建砖混结构房屋,一层商铺两间约140㎡,二层住宅约140㎡。
- 2020年5月底房屋所有人高小军将洮阳镇红星路沙梁拆迁安置B区主巷道内289号自建房一层出租铺面(约50㎡)出租给当事人王昀,承租人王昀向房主隐瞒了非法存储、买卖甲醇燃料的事实,谎称租房是用来存放白醋和灶具的。房主高小军安全意识不强,未与承租人王昀签订书面租房合同,未约定双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只是口头协议由王昀每年向高小军支付4000元租金。
- 当事人王昀在出租房屋内存放非法存储甲醇燃料塑料大桶5个,(其中1个容量1吨、4个容量4吨),出租房屋南侧容量1吨的桶内大约有甲醇燃料200公斤,两个容量4吨的桶内底部剩余约有甲醇燃料各50公斤,出租房屋北侧两个容量4吨的大桶,一个桶内约有甲醇燃料1吨,另一个桶内底部剩余约有甲醇燃料50公斤,出租房屋内五个桶内共计非法存储甲醇燃料约1.35吨,配送车上载有4个容量180公斤的塑料桶,桶内约有甲醇燃料540公斤。
三、火灾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火灾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8月15日16时30分许,王昀驾驶车牌号为甘J0T338小型货车,停放在洮阳镇红星路沙梁自己租赁的甲醇燃料仓库门前,在从仓库内储存甲醇燃料的大桶内向车载的小桶内抽取甲醇燃料的过程中,由于甲醇燃料泄漏流淌至地面上的通电插线板引发火灾。当事人现场处置不当,致使火势蔓延,引燃库房内储存甲醇燃料的5个大桶,导致大桶内约1.35吨甲醇燃料泄漏,从门口燃烧流淌至库房门口及巷道内,流淌火导致巷道内停放的8辆小型轿车及周边8户房屋不同程度受损,存放甲醇燃料的库房及顶上二层住宅严重受损,过火总面积约760平方米。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1年8月15日下午16时38分许,定西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在临洮县洮阳镇红星路沙梁拆迁安置B区主巷道内一民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定西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于16时41分调派临洮县消防救援大队、洮阳消防救援站出动4台消防车(1台指挥车、1台8吨水罐车、1台6吨水罐车、1台24吨供水车)、23名消防指战员赶往火灾现场进行扑救。16时46分洮阳消防救援站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到场后红星路南侧巷道内由北至南多辆车辆同时燃烧,16时47分灭火战斗预先展开,经询问、侦查现场无人员被困,16时48分灭火战斗全面展开,立即出动2支多功能水枪进行扑救,17时19分火势得到有效控制,19时43分道路及起火房屋明火全部被扑灭,19时51分县消防救援大队安排1台8吨水罐车及5名消防指战员留守查看火灾现场,以防复燃(至16日18时撤离),其余车辆及消防指战员归队,扑救过程中共消耗40吨水,6吨泡沫。
事故发生后,县委主要领导第一时间亲临现场指挥处理,县公安、应急、交通、电力、洮阳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火灾处置工作。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核定情况
县公安局委托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了烧毁物品价格认定,2021年8月27日出具了《临洮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临发认字〔2021〕53号),在向火灾受损失当事人送达价格认定结论时,部分受害人对临洮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县公安局又委托定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火灾损失的24项标的进行了复核认定,经复核认定对其中21项标的原认定价格予以维持,对于市场调查价格有出入的3项标的原认定价格予以撤销,进行了重新测算认定,2021年9月27日出具了《定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定发改发〔2021〕291号)。复核认定后,县公安局在送达火灾受损失当事人复核认定结论时,仍有部分火灾受损失当事人对定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复核认定结论存在异议,县公安局答复有关当事人无充分理由不再进行价格复核,将按照法定程序将该案移送至临洮县人民检察院,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诉讼。
此次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经临洮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后,又经定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复核认定,最终认定本次火灾事故所有损失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37792元(大写:陆拾叁万柒仟柒佰玖拾贰元整)。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此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当事人王昀在抽取甲醇燃料的过程中,由于甲醇燃料泄漏流淌至地面上的通电插线板引发火灾,当事人现场处置不当,违规用水灭火致使火势蔓延扩大,造成了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 当事人王昀法律意识淡薄,非法存储、运送、经营甲醇燃料,安全知识欠缺,对甲醇燃料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日常管理不到位,现场未配备任何消防器材,也未使用防爆电器。
- 房主高小军安全意识淡薄,在出租房屋时未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未约定双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在出租后未对承租人王昀在房屋内存放的物品进行定期查看,也未向辖区派出所报备登记。
- 洮阳镇对全县“九大领域”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工作重视不够,安排部署不到位,全镇“九大领域”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工作开展不力,台账建立流于形式,隐患排查敷衍应付。尤其是对临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的《甘肃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临安委办发〔2021〕23号)中通报的6月25日河南商丘市柘城县远襄镇武术中心发生火灾事故教训吸取不深刻,即未对此文件进行学习转发,也未进行安排部署,对文件要求排查的出租房、培训机构、沿街门店、家庭作坊、快递收发点、其他多合一场所无具体排查的隐患问题台账,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开展不实不细。
- 洮阳镇西街村在全县“九大领域”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对辖区内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台账建立不规范,隐患台账只有两条记录,大部分隐患只是由各社社长上报文书登记并现场督促整改,排查工作不认真、不细致,特别是对发生此次火灾的由王昀租用高小军的商铺违法违规存储甲醇燃料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村上对消防安全知识宣传不深入,村民高小军基本不知道消防安全知识。
- 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虽然按照责任片区划分对房主高小军的信息进行了登记,但未对高小军出租屋信息进行登记。在日常监督管理及对“九小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对于此次发生火灾的出租房非法存储甲醇燃料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仅对有证经营场所进行了安全检查。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认定:这是一起由于当事人王昀法律意识淡薄,违法违规私自存储、运送、买卖甲醇燃料,安全知识欠缺,在抽取甲醇燃料的过程中,因甲醇燃料泄漏流淌至地面上的通电插线板而引发的一起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 王昀,男,47岁。法律意识淡薄,非法存储、运送、经营甲醇燃料,安全知识欠缺,对甲醇燃料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日常管理不到位,在存储经营场所未使用防爆电器,未配备任何消防器材,在抽取甲醇燃料的过程中,由于甲醇燃料泄漏流淌至地面上的通电插线板引发火灾,当事人现场处置不当,违规用水灭火致使火势蔓延扩大,造成了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对当事人王昀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高小军,男,51岁。作为房主安全意识淡薄,在出租房屋时未签订房屋出租协议、未约定双方消防安全责任,在出租后未对承租人王昀在房屋内存放的物品,进行查看,也未向辖区派出所报备登记。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临洮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依法予以处理。
(二)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 洮阳镇人民政府。对全县“九大领域”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工作重视不够,安排部署不到位,全镇“九大领域”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工作开展不力,台账建立流于形式,隐患排查敷衍应付。尤其是对临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的《甘肃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临安委办发〔2021〕23号)中通报的6月25日河南商丘市柘城县远襄镇武术中心发生火灾事故教训吸取不深刻,未及时对此文件进行学习转发,未安排部署,对出租房培训机构、沿街门店、家庭作坊、快递收发点、其他多合一场所等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无隐患问题台账。建议由县政府对洮阳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成向县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 洮阳镇西街村。在全县“九大领域”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对辖区内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台账建立不规范,隐患台账只有两条记录,大部分隐患只是由各社社长上报村文书登记并由社长现场督促整改,排查工作不认真、不细致,特别是对发生此次火灾的由王昀承租的高小军商铺违法违规存储甲醇燃料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村上对消防安全知识宣传不深入,村民高小军基本不知道消防安全知识,隐患排查不全面、工作开展不细致。建议由洮阳镇人民政府对村“两委”班子进行集体约谈,由西街村委会向洮阳镇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在全镇范围予以通报。
- 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虽然按照责任片区划分对房主高小军的信息进行了登记,但未对高小军出租屋信息进行登记。在日常监督管理及对“九小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对于此次发生火灾的出租房非法存储甲醇燃料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仅对有证经营场所进行了安全检查,日常监管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建议由县公安局对城关派出所负责人和片警进行约谈,并由城关派出所向县公安局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在全局范围内进行通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该起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基层末端在社会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方面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县党委政府关于保障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方面仍然存在应付思想,教训十分深刻。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建议落实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安全防范措施:
(一)洮阳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职责,严格落实县政府安排部署和相关部门工作要求,督促镇政府职能部门和村、社区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紧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社区等部位,对出租房、沿街门店、家庭作坊、快递收发点、其他多合一场所全部排查一遍,着力查清违法非法经营、违规住人、违规用火用电、违规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以及消防通道堵塞、疏散通道不畅通、逃生窗口封闭等突出问题,彻底摸清底数,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风险。
(二)西街村、城关派出所要举一反三,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强化基层末端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始终紧盯出租房、沿街门店、家庭作坊、快递收发点、其他多合一场等场所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消除消防安全隐患,要深入开展形式多样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辖区各社、物业公司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三)各乡镇、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全县“九大领域”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全面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一是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专项排查整治。深刻吸取“8·15”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针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全面开展“三合一”、群租房、沿街门店大排查,摸清场所底数和居住人员情况,及时消除火灾风险隐患。对住人且火灾危险大的,一律劝导搬离;对住人但火灾危险性小的,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并将敞开式楼梯间改造为封闭楼梯间,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报警装置,配齐灭火逃生器材;对存在影响灭火救援逃生障碍物、特别是设置铁栅栏的,能拆除的一律拆除,不能拆除的要确保紧急情况从建筑内部可以快速开启;对不能整改或拒不搬离的,一律关停。对排查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的,严格依法查处,追究工作责任。二是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实施监督管理。针对小单位、小场所等高风险区域,进一步压实乡镇属地管理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对基层网格员开展全面培训,通过加强网格化管理工作,筑牢社会末端火灾防控基础,织密基层火灾防范责任网络。发挥安委会、消安委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具有区域性、结构性特征火灾风险隐患的研判和管控,建立行业部门信息互通、会商研判、联合执法等协调机制,不断夯实消防工作基础,堵塞监管漏洞。公安派出所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切实将“末端”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相关部门要在村镇建设规划、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审批、房屋权属和工商登记等审批环节中,严格依法审批,从源头上避免新问题的产生,从根本上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三是广泛宣传教育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进一步完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结合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相关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使员工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大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四是夯实消防基础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村庄志愿消防队、治安消防联防队建设,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推动建立区域联防制度,加快建立农村区域性应急灭火救援联防体系,实现一旦发生火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能第一时间出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伤亡和损失。对村镇沿街铺面和利用民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违规住人进行重点检查整治,实行消防安全隐患常态治理、常抓不懈,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应急、公安、市场监管、消防、交运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违法非法存储、经营、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为,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为全县人民创造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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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719 | 2021_临洮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洮县8·15洮阳镇红星路沙梁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政务公开>政府部门 信息公开>县应急管理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最新信息公开
begin-->临洮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洮县“8·15”洮阳镇红星路沙梁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end-->
发布时间:2021-10-27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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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in--> 复字〔2021〕107号
临洮县“8·1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你调查组《关于临洮县“8·15”洮阳镇红星路沙梁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收悉。经 2021年10月18日县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该事故调查报告。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该起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此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当事人王昀在抽取甲醇燃料的过程中,由于甲醇燃料泄漏流淌至地面上的通电插线板引发火灾,当事人现场处置不当,违规用水灭火致使火势蔓延扩大,造成了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 当事人王昀法律意识淡薄,非法存储、运送、经营甲醇燃料,安全知识欠缺,对甲醇燃料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日常管理不到位,现场未配备任何消防器材,也未使用防爆电器。
- 房主高小军安全意识淡薄,在出租房屋时未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未约定双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在出租后未对承租人王昀在房屋内存放的物品进行定期查看,也未向辖区派出所报备登记。
- 洮阳镇对全县“九大领域”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工作重视不够,安排部署不到位,全镇“九大领域”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工作开展不力,台账建立流于形式,隐患排查敷衍应付。尤其是对临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的《甘肃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临安委办发〔2021〕23号)中通报的6月25日河南商丘市柘城县远襄镇武术中心发生火灾事故教训吸取不深刻,即未对此文件进行学习转发,也未进行安排部署,对文件要求排查的出租房、培训机构、沿街门店、家庭作坊、快递收发点、其他多合一场所无具体排查的隐患问题台账,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开展不实不细。
- 洮阳镇西街村在全县“九大领域”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对辖区内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台账建立不规范,隐患台账只有两条记录,大部分隐患只是由各社社长上报文书登记并现场督促整改,排查工作不认真、不细致,特别是对发生此次火灾的由王昀租用高小军的商铺违法违规存储甲醇燃料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村上对消防安全知识宣传不深入,村民高小军基本不知道消防安全知识。
- 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虽然按照责任片区划分对房主高小军的信息进行了登记,但未对高小军出租屋信息进行登记。在日常监督管理及对“九小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对于此次发生火灾的出租房非法存储甲醇燃料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仅对有证经营场所进行了安全检查。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认定:这是一起由于当事人王昀法律意识淡薄,违法违规私自存储、运送、买卖甲醇燃料,安全知识欠缺,在抽取甲醇燃料的过程中,因甲醇燃料泄漏流淌至地面上的通电插线板而引发的一起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二、同意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 王昀,男,47岁。法律意识淡薄,非法存储、运送、经营甲醇燃料,安全知识欠缺,对甲醇燃料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日常管理不到位,在存储经营场所未使用防爆电器,未配备任何消防器材,在抽取甲醇燃料的过程中,由于甲醇燃料泄漏流淌至地面上的通电插线板引发火灾,当事人现场处置不当,违规用水灭火致使火势蔓延扩大,造成了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对当事人王昀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高小军,男,51岁。作为房主安全意识淡薄,在出租房屋时未签订房屋出租协议、未约定双方消防安全责任,在出租后未对承租人王昀在房屋内存放的物品,进行查看,也未向辖区派出所报备登记。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临洮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依法予以处理。
(二)对相关单位的处理
- 洮阳镇人民政府。对全县“九大领域”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工作重视不够,安排部署不到位,全镇“九大领域”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工作开展不力,台账建立流于形式,隐患排查敷衍应付。尤其是对临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的《甘肃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临安委办发〔2021〕23号)中通报的6月25日河南商丘市柘城县远襄镇武术中心发生火灾事故教训吸取不深刻,未及时对此文件进行学习转发,未安排部署,对出租房培训机构、沿街门店、家庭作坊、快递收发点、其他多合一场所等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无隐患问题台账。由县政府对洮阳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并责成向县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 洮阳镇西街村。在全县“九大领域”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对辖区内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台账建立不规范,隐患台账只有两条记录,大部分隐患只是由各社社长上报村文书登记并由社长现场督促整改,排查工作不认真、不细致,特别是对发生此次火灾的由王昀承租的高小军商铺违法违规存储甲醇燃料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村上对消防安全知识宣传不深入,村民高小军基本不知道消防安全知识,隐患排查不全面、工作开展不细致。由洮阳镇人民政府对村“两委”班子进行集体工作约谈,由西街村委会向洮阳镇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在全镇范围予以通报。
- 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虽然按照责任片区划分对房主高小军的信息进行了登记,但未对高小军出租屋信息进行登记。在日常监督管理及对“九小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对于此次发生火灾的出租房非法存储甲醇燃料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仅对有证经营场所进行了安全检查,日常监管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由县公安局对城关派出所负责人和片警进行工作约谈,并由城关派出所向县公安局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在全局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
(一)洮阳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职责,严格落实县政府安排部署和相关部门工作要求,督促镇政府职能部门和村、社区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紧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社区等部位,对出租房、沿街门店、家庭作坊、快递收发点、其他多合一场所全部排查一遍,着力查清违法非法经营、违规住人、违规用火用电、违规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以及消防通道堵塞、疏散通道不畅通、逃生窗口封闭等突出问题,彻底摸清底数,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风险。
(二)西街村、城关派出所要举一反三,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强化基层末端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始终紧盯出租房、沿街门店、家庭作坊、快递收发点、其他多合一场等场所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消除消防安全隐患,要深入开展形式多样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辖区各社、物业公司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三)各乡镇、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全县“九大领域”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全面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一是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专项排查整治。深刻吸取“8·15”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针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全面开展“三合一”、群租房、沿街门店大排查,摸清场所底数和居住人员情况,及时消除火灾风险隐患。对住人且火灾危险大的,一律劝导搬离;对住人但火灾危险性小的,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并将敞开式楼梯间改造为封闭楼梯间,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报警装置,配齐灭火逃生器材;对存在影响灭火救援逃生障碍物、特别是设置铁栅栏的,能拆除的一律拆除,不能拆除的要确保紧急情况从建筑内部可以快速开启;对不能整改或拒不搬离的,一律关停。对排查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的,严格依法查处,追究工作责任。二是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实施监督管理。针对小单位、小场所等高风险区域,进一步压实乡镇属地管理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对基层网格员开展全面培训,通过加强网格化管理工作,筑牢社会末端火灾防控基础,织密基层火灾防范责任网络。发挥安委会、消安委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具有区域性、结构性特征火灾风险隐患的研判和管控,建立行业部门信息互通、会商研判、联合执法等协调机制,不断夯实消防工作基础,堵塞监管漏洞。公安派出所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切实将“末端”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相关部门要在村镇建设规划、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审批、房屋权属和工商登记等审批环节中,严格依法审批,从源头上避免新问题的产生,从根本上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三是广泛宣传教育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进一步完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结合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相关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使员工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大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四是夯实消防基础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村庄志愿消防队、治安消防联防队建设,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推动建立区域联防制度,加快建立农村区域性应急灭火救援联防体系,实现一旦发生火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能第一时间出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伤亡和损失。对村镇沿街铺面和利用民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违规住人进行重点检查整治,实行消防安全隐患常态治理、常抓不懈,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应急、公安、市场监管、消防、交运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违法非法存储、经营、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为,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为全县人民创造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
此复。
临洮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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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720 | 2021_丽水云和县石塘镇2·13民房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云和县石塘镇"2.13"民房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党政公开 新闻 通知公告
云和县石塘镇“2.13”民房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
发布时间: 2024-11-12 浏览量:
2021年2月13日,云和县石塘镇石塘村一民房发生较大火灾,造成3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的规定,市政府成立云和县“2·13”火灾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根据有关规定,现将《云和县“2.13”村民自建房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相关内容予以公布。
云和县“2·13”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11月12日
云和县石塘镇“2.13”民房较大火灾调查报告
2021年2月13日0时0分56秒许,丽水市云和县石塘镇石塘村一民房发生火灾事故,事故造成三人死亡,过火面积约97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约17万元人民币。
一、基本情况
(一)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丽水市云和县石塘镇石塘村西滩头A区,建筑为村民自建房,土地属于集体土地,用途为住宅,户主为陈某某,未办理土地证、房产证。起火建筑为四层砖混结构自建民房,占地面积约为9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346平方米。起火建筑东侧石塘镇中心卫生院,西侧为相邻建筑过道(巷),南侧为G25长深高速两龙段,北侧为某副食品店。房屋建造于2007年,为村民陈某某个人所有。
(二)起火楼层情况
建筑一楼南侧为云和县陈某某副食品店,北侧自西向东分别为卫生间、卧室和厨房;二层为四间棋牌室;三层南侧为两间卧室、中间自西向东为卫生间、客厅,北侧为杂物间;四层靠北侧为3间杂物间,南侧为露台。建筑通过西北角一部楼梯连通一至四层。
(三)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
黄某1,男,汉族;赵某1(黄某1妻子,陈某某长女),女,汉族;黄某2(死者,黄某1女儿),女,汉族。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7万元。
二、火灾经过和扑救情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
2021年2月13日凌晨,住在一层卧室的陈某某被副食品店内“劈里啪啦”的声响惊醒,催促其丈夫余某某到店内查看,余某某走出卧室发现通往夹层的楼梯下面有火苗出现(尚未烧穿夹层楼板),余某某惊呼起火,并拿起钥匙迅速打开东南角卷帘门呼叫四周邻居帮忙灭火,火势因新鲜空气对流沿夹层楼板下沿向周围迅速蔓延,余某某呼喊陈某某抓紧逃生,其后余某某、陈某某先后从厨房后门逃出。陈某某0时18分22秒许拨打了女儿赵某1的电话,通话持续15秒(后又于0时21分24秒许,通话79秒;0时23分30秒许,通话18秒;0时25分23秒许,通话6秒),0时19分拨打报警电话“5151119”,因号码错误无法接通,后拨打110报警,并于0时24分许打电话给其女婿黄某1(共2次),黄某1答复“已经出来了”。同时公安民警到场询问是否有人被困时,陈某某表示人均已安全逃出。元和消防救援站到场开展灭火行动后,陈某某反映其女儿一家三口可能被困,元和消防救援站立即开展救援行动。火灾发生到扑救结束,周围群众均未听到黄某1一家三口呼救声。
(二)灭火救援处置情况
2021年2月13日0时20分,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云和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第一时间调集云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元和救援站3车15人赶赴现场处置,大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0时27分许,石塘镇公安派出所民警到场利用市政消火栓出一支水枪进行灭火,随后周边群众也参与火灾扑救。0时48分许,元和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立即开展火灾处置工作。1时35分在三层北侧杂物间陆续搜救出3名被困人员送医院抢救。1时45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1时53分,现场明火被扑灭。受伤人员经云和县人民医院全力抢救于13日2时43分至2时55分间相继宣告死亡。
三、火灾调查认定情况
火灾发生后,支队立即启动丽水市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应急响应机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开展调查,总队派出全省火灾调查专家组,现场指导原因调查工作。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在起火建筑东南角屋檐下视频监控显示,其所针对的视角是云和县石塘镇石塘村西滩头A区16幢5号陈某某户一层南侧卷帘门,卷帘门关闭后上方孔洞于2月13日0时0分56秒许,显示一楼有异常火光闪烁,0时01分53秒许出现持续闪烁光线。
据现场目击证人陈某某反映,其在一楼北侧卧室休息时听到一楼副食店有声响,以为是老鼠咬东西,遂让余某某起床查看,余某某发现是起火后马上拉开东南侧卷帘门呼救,并催促陈某某逃生,陈某某匆忙起身从一楼东北角的厨房后门逃生,并于0时18分打电话给三楼的女儿赵某1。
邻居余某某2户三楼休息的余某某3(余某某孙女)于0时17分时听到余某某呼救,查看确有火情后于0时19分许拨打“110”电话报警。
经调取陈某某副食品店东南屋檐下监控视频送检,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视频分析意见》(编号:SP21038)鉴定意见,认定该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21年2月13日00时00分56秒”。
根据以上最早发现时间、视频监控时间和火灾发展状况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年2月13日0时0分56秒许。
(二)起火部位、起火点的认定
1.现场勘验
(1)对起火建筑外围进行勘验,起火建筑东侧外立面三楼、四楼外窗未见烟熏过火痕迹,一楼、二楼外窗烟熏过火痕迹明显,北侧外墙一楼房间外窗烟熏最重,依次向上递减,南侧外墙西边烟熏痕迹较其他外立面重,二楼外窗烟熏痕迹较重,南侧卷帘门保持关闭状态,卷帘门与外屋檐有炙烤痕迹,颜色泛白,西侧承重柱大部分瓷砖脱落。
(2)对起火建筑内部进行勘验。四层未见烟熏过火痕迹,入户门内侧完好;三楼卧室总体完好,有轻微烟熏痕迹,卫生间及入户门四周烟迹较重,入户门内侧相对完好,外侧受高温烟熏痕迹较重;二楼房间麻将桌,均不同程度存在高温过火熔化变形情况,客厅石灰吊顶掉落,家具部分烧毁消失,二楼楼梯间烟熏痕迹较二楼内部重;一楼墙体、吊顶脱落严重,部分水泥脱落后露出内部钢筋,副食店物品过火烧毁严重;一楼至四楼楼梯间,高温过火情况逐层减弱,二层至四层楼梯间烟熏情况逐层减弱;一楼厨房和卧室,房间内收高温烟熏痕迹明显,吊顶脱落,部分物品受高温熔化,烟迹线较低,但无过火痕迹。
(3)对起火建筑一层进行勘验,一楼楼梯口顶部白灰脱落一半,楼梯口地面堆放大量稻米、面粉等食品,受高温过火上层包装袋破损,墙体脱落的白灰覆盖在食品表面,墙体保留红砖颜色,砖墙泛白程度南侧较北侧亮,北侧有轻微烟熏,南侧墙体脱落较彻底较深;副食品店夹层楼梯上半部受高温过火消失,剩余落地的踏板3个台阶,铁柱受高温变形,颜色泛白,中间位置向南侧弯曲,该铁柱北侧墙面明显泛白,亮度高于四周墙面,副食品店货架受高温过火和顶部夹层横梁砸落向北倾倒,其中靠近承重柱货架倒下最明显,夹层横梁受高温过火自西向东第3、4、5根掉落,且南高北低,掉落的横梁北侧炭化深度明显比南侧深,夹层连接承重柱和西墙的铁槽受高温过火明显,中间位置下垂,槽口向下翻转,该铁槽西侧呈黑褐色,东侧呈红褐色,夹层顶部的天花板白灰脱落严重,部分水泥成块脱落,露出内部钢筋。
(4)围绕夹层木制楼梯下方为圆心,2米为半径开展逐层挖掘。夹层楼梯落地处东侧地面的竹椅,向夹层楼梯下方倾倒,竹椅靠夹层楼梯下方部分受过火部分炭化缺失,靠背烧成灰烬;贴近地面处是3个盛装调味品的塑料桶底座,受高温过火熔化凝结,底部完好,塑料桶与小烟花残骸凝结在一起,部分红色小鞭炮与塑料熔合,可见地面有冥币纸钱上下成堆摆放,紧挨西侧货架边,贴近地面处完好,表层受高温火燎炭化明显;在距离西墙70厘米地面,发现有部分电气线路残留物。
(5)对丽水市云和县石塘镇石塘村陈某某户一楼开展专项勘验,夹层楼梯下方墙面有一墙插,紧挨货架北沿,墙插上方墙体脱落严重,烟熏痕迹明显,墙插下方墙体有开裂,烟熏不明显,墙插下烟迹线最低点距离地面约50厘米,使用特斯拉计对墙插敷设电气线路位置进行测试,发现距离墙插80厘米的上部线路,显示磁场强度为1.7,墙插上方夹层横梁固定的铁槽,显示磁场强度为0.7,墙插旁夹层承重铁管,显示磁场强度为0.1,夹层横梁固定的一楼承重柱的铁槽进行测试,显示磁场强度为0.1。
2.调查走访
据现场目击证人余某某和陈某某反映,第一时间发现起火位置为一楼夹层木制楼梯位置,待余某某打开东南侧卷帘门后,火势才因新鲜空气对流迅速向四周及上层蔓延。
起火建筑北侧邻居余某某2户四楼休息的余某某3(余某某孙女)于13日凌晨听到余某某呼救后,查看陈某某户一楼确有火情后立即告知父母并拨打电话报警。
调取陈某某副食品店东南屋檐下内部监控,可见13日0时00分56秒许,一楼副食品店夹层楼梯处有异常火光出现;经调取公安道路监控,可见石塘镇公安派出所到场后,立即对陈某某户一楼开展扑救工作。
3.物证送检
经调取陈某某副食品店东南屋檐下监控视频送检,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视频分析意见》(编号:SP21038)鉴定意见,认定该火灾的起火部位为“陈某某户民房西侧通往夹层的楼梯下方区域”。
综上所述,认定该火灾的起火部位为起火部位为陈某某户一层副食品店通往夹层的木质楼梯下部,起火点为一层副食品店夹层木制楼梯下方墙插附近。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
1.可以排除的原因
(1)排除人为放火嫌疑。经调查走访,2月12日22时13分,二楼打麻将的蓝明伟最后离开陈某某户,余某某随即关灯锁门洗漱休息,之后无人员再次进入一楼;经现场勘验,一楼卷帘门在发生火灾时均处于锁闭状态,东南侧卷帘门由余某某发现火情后用钥匙打开;起火当晚,赵某1一家居住的陈某某户三楼房门和卫生间门均处于关闭状态,由于人员逃生路线不当而引起浓烟蔓延进入三楼内部;陈某某户与四周村民关系融洽,未见异常,与陈某某同居的余某某与邻居某副食品店经营者余某某2为父子关系,不存在恶意竞争关系;经云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体鉴定文书,显示黄某1(心血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58%)、赵某1(心血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45%)和黄某2(心血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33%)均属于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云和县公安局根据调查走访、现场勘验和法医检验,认为可以排除人为纵火,3名被困人员因在火场逃生中吸入有毒有害烟气而死,出具了《云和县“2.13”火灾事故调查意见》,并于2021年2月18日将该案件移交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2)排除物质自燃引发火灾。经现场勘验,起火点附近无自燃物品,也无封闭蓄热空间。堆放的大米、白糖、面粉等副食也无发生化学反应可能,货架上的香烛、纸钱也不属于自燃物质,且起火部位堆放的物品属于春节前新购置,无长时间积蓄热量条件,也非封闭空间。
(3)排除雷击。经云和县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显示,2021年2月12日18时至2021年2月13日6时之间,云和县石塘镇湖滨村自动站的检测资料显示,石塘镇为晴朗天气,气温为11.9度-13.5度,无降水雷电活动情况。
(4)排除抽烟引发火灾。2021年2月12日19时30分许,起火部位打扑克的人员纷纷离开,之后约3小时时间,副食品店内一直有人员活动且未闻到烟熏味,烟头阴燃环境不具备隐蔽性;现场勘验情况看,起火部位为高位燃烧,无局部炭化区痕迹,地面完好未见燃烧炸裂痕迹。
(5)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起火部位为货架待售副食品,无人员生活用火情况,起火当晚无人员使用厨房煮夜宵情况,起火部位也无人员用火、吃饭餐具残留物;家中最小人员也已15周岁,起火部位无儿童玩耍情况。
2.起火原因认定
(1)经询问余某某,最先起火位置为一楼副食品店夹层楼梯下方位置,该位置墙面有一墙插,连接移动插板插头,移动插板放夹层上供冰柜用电使用,起火前该冰柜处于正常通电使用状态,冰柜内装满过年年货,墙插四周堆放有大量纸钱、香烛、儿童烟花等可燃物。
(2)经现场勘验,该墙插距离地面约110厘米,墙插下方40厘米处墙面有“V”字型燃烧痕迹,距地面70厘米处烟熏痕迹较明显,经现场挖掘有部分电气线路残留物和插板插头残留物。
(3)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消防研究所出具的视频分析报告,陈某某户东南屋檐下设置的视频监控显示,2021年2月13日0时0分56秒出现的火光符合“电气线路故障孤光放电”特征。
(4)经火灾现场试验判定,陈某某户东南屋檐下设置的视频监控于2021年2月13日0时0分56秒出现火光位置,为一层副食品店夹层楼梯下方紧靠西墙并以墙插为中心半径20cm范围内。
综上所述,认定该起火灾起火原因为移动插板插头与夹层楼梯下方墙面的墙插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燃附近可燃物导致火灾。
四、消防产品调查情况
该民房内设置有一具2KG ABC干粉灭火器,受高温过火导致外观无法查清生产单位,压力及质量无法判断。
五、火灾事故灾害成因分析
此次火灾发生的场所是民房,分析火灾事故的发生、蔓延过程和造成人员伤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火灾发生在深夜,发现时间晚。事发地点位于农村,起火时间在凌晨0时0分许,房屋内人员处在熟睡状态,起火部位在居室以外的地方,难以第一时间发现火灾,发现火灾时已燃烧了至少15分钟,导致火灾发现迟、报警迟,延误了灭火救援的最佳时机。
(二)堆放可燃物较多,火灾荷载大。起火部位四周堆放大量纸钱、蜡烛、蚊香等可燃生活物品,一楼夹层吊顶使用可燃材料装修,起火区域内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一楼杂货铺存有烟花爆竹且夹层和楼梯间内堆放大量可燃物,增加了建筑内火灾荷载。
(三)起火建筑单楼梯,火势蔓延快。该民房为地上三层,局部四层建筑,建筑中间设置一部敞开楼梯,建筑内部未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和技术防范措施,火灾发生后产生的大量有毒有害烟气通过内部楼梯迅速向建筑上部楼层扩散,快速封堵楼梯间,形成烟囱效应,阻断逃生通道,造成三楼被困人员逃生自救困难。
(四)消防安全意识弱,逃生能力差。起火建筑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火灾发生后,未能及时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和逃生,也未在第一时间报警,二至三层南侧建筑窗户设置铁栅栏且未开口,阻碍逃生和救援。对消防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强,自我防范意识差,缺乏必要的火灾自救逃生技能。
六、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情况和处理意见已通过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市政府,对火灾事故相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七、火灾事故启示和建议
(一)吸取教训,持续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落地。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要求,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各级各部门的消防安全意识,逐步形成齐抓共管消防工作的良好格局。要以贯彻落实《丽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8〕65号)为抓手,组织党政领导干部深入学习宣贯,明确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督促基层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市域现代化治理、美丽城镇建设、乡村振兴等中心工作总体部署,系统性推行消防安全隐患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彻底消除区域性、行业性火灾隐患,实现消防安全长治久安。
(二)找准短板,夯实火灾防控基层基础工作。要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印发的《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部署要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通过认真分析研判本辖区、本部门突出的消防安全风险和工作短板,扎实推进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组织发动街道、镇和公安派出所等基层防控力量,对门店房、合用场所等开展排查摸底,逐个区域、逐个场所摸清房屋情况、居住人数、建筑消防设施状况及消防安全管理等情况。要紧盯用火用电、堵塞通道、锁闭出口、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违规留宿住人、群租群住等突出问题,加大排查治理力度,及时督促整改。
(三)以案警示,不断提升群众消防安全素质和能力。要重点加强对乡镇农村、城乡结合部村民自建房、群租房、门面房等场所的消防宣传力度,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以案说法警示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介广泛刊播火灾警示案例和发送消防安全提示,利用微博、微信等移动互联网信息平台,发布近期火情提示,宣传防火常识。发动村干部、网格员和消防志愿者等力量深入开展消防安全进农村、进家庭、进校园系列宣传活动,上门入户发放消防安全告知书,帮助查改身边火灾隐患,提升消防安全意识。依托各地消防体验场馆,组织群众参加“体验式”培训演练,提高全民火灾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提升消防安全整体素质。
(四)瞄准靶心,提升基层应急处置能力。要将消防应急力量建设纳入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治理范畴,加强基层消防工作人员的配备,规范建立常态化巡防巡查机制,突出村民自建房、群租房、门面房等集中区域的夜间巡防,及时发现处置火灾隐患和火灾事故。要按照《乡镇消防队》(GB/T 35547-2017)的要求建齐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不断完善提升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器材装备的配备,加强千人以上行政村志愿消防队建设,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专职(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救援力量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开展联勤联训、联战联调、联系联络,提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技战术水平,确保出现险情后,能够灭早灭小灭初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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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721 | 2021_九江市修水县宁红大市场B4街商铺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通知公告
九江市修水县宁红大市场B4街商铺 “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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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5日23时58分许,修水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修水县宁红大市场B4街修水县邓伟卫浴洁具行商铺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120平方米,火灾烧损(毁)店铺内升降机、部分洁具、管材等货物,直接财产损失约8.3万元,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和义宁镇人民政府等乡镇和部门组成的“1·5”火灾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此次事故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修水县宁红大市场B4街商铺,始建于上世纪90年代,建筑主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地上三层。建筑一层为商铺,二至三层主要用途为仓库,二层局部设置厨房,三层局部设置人员住宿区域。建筑西侧连接其他店铺,北侧、南侧为市场内部道路,东侧为市场内小广场。店铺内部及附近商铺设置有监控设备。2018年5月18日,修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宁红大市场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占用防火间距、违法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立案并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经修水县人民政府投入资金组织隐患整改,该重大火灾隐患于2019年7月1日整改完毕销案并摘牌。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2021年1月5日17时许查太牡在邓伟卫浴洁具行自东向西第2间店铺内二楼和子女们一起吃饭,吃完饭后子女们相继回家,约20时35分许,邓伟离开商铺未见异常。23时52分许,监控视频显示修水县宁红大市场B4街邓伟卫浴洁具行自东向西第5间店铺内出现火光,一层第1、2、3、4间最初没有明火和浓烟,随后第5间商铺二楼出现浓烟,蔓延至二层及三层。11时56分许,商铺对面邻居何少良听到有人喊“救命”,查看看到起火建筑有亮光,于11时58分许用自家店铺座机拨打119火警电话。
接到火灾报警后,修水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出动1辆城市主战消防车、1辆举高喷射消防车,14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并同时调集政府专职消防队1辆8吨水罐车7名队员前往增援,大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到场后现场三层西侧三个房间均已着火,形成立体火势,现场指挥员部署一支水枪在一楼外控制二楼火势;同时搜救组架设六米拉梯通过窗户进入进行搜救,另出一支水枪跟进进行掩护。搜救中指战员在3楼东侧隔间内发现1名人员,随即将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经现场医务人员确定已死亡。2时03分,现场火势被扑灭。
三、火灾损失情况
火灾造成1人死亡。火灾烧损(毁)店铺内升降机、部分洁具、管材等货物,过火面积约12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约8.3万元。
四、起火原因认定
火灾发生后,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综合协调、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损失统计、现场照相、现场制图的任务分工开展工作,经综合分析,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1年1月5日晚23时45分许;起火部位位于修水县宁红大市场B街修水县邓伟卫浴洁具行自东向西第五间店铺内,距南墙1.6米,距东墙1米,距地面约1.45米处货梯升降机电器控制柜处,起火原因为货梯升降机控制柜电气故障起火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五、灾害成因分析
(一)住宿经营合用场所违规住人。起火场所共三层,其中,一层主要用于卫浴等物品经营,二、三层主要用于货物储存,二层局部作为厨房餐厅使用,三层局部为人员住宿。一至三层通过店铺西侧一具敞开式楼梯相连通,二、三层无其他通道直通室外。火灾发生后,高温有毒烟气沿楼梯迅速向上蔓延并充满三层有限空间,夜间住宿人员在三层发现火灾后因唯一通道被火势及浓烟封堵被困无法逃生,后因吸入大量烟气窒息死亡。
(二)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据调查,被困人员发现火灾后未第一时间报警,且受年龄和身体等因素影响,发现火灾后惊慌失措,紧急情况下无法冷静应对及选择正确路线逃生,在周围群众发现火灾后仍然在烟雾中大声呼喊加速了烟气吸入。
(三)火灾荷载巨大。经查,起火店铺一层西侧及二、三层储存了大量装修管材及部分香蕉水、结构胶等易燃可燃物品,发生火灾后燃烧猛烈并释放大量有毒气体导致人员死亡。
六、事故性质认定
调查组经调查,认定修水县宁红大市场B4街修水县邓伟卫浴洁具行“1•5”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消防安全火灾责任事故。
七、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责任单位
- 修水县邓伟卫浴洁具行。是事故主体责任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确保场所内部的消防安全,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本场所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 修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其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及处理以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对该起火灾实施延伸调查情况为准。
- 修水县商业管理办公室。在全县2019年实施机构改革前,根据《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水县商业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修府办发〔2010〕105号)文件要求:负责城乡商贸统筹发展工作,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乡商业网点规划,承担城乡统筹商贸网格建设工作,推进城乡市场体系建设。负责商贸流通业的行政执法监管等工作。修水县商业管理办公室对修水县宁红大市场的商贸市场行为具有行政管理职责,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修水县商业管理办公室对修水县宁红大市场及其经营主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和督促落实职责。随着机构改革实施,虽然对上述行政职责划转至修水县商务局,但是人员及编制未真正改革到位,在机构改革过渡期间,修水县商业管理办公室未认真履行其对修水县宁红大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的指导和督促落实职责。未对位于修水县宁红大市场B4街的修水县邓伟卫浴洁具行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进行有效监督和指导,对该火灾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 修水县商务局。根据《中共修水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水县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修办字〔2019〕38号)文件要求,修水县商务局负责城乡商贸统筹发展工作,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乡商业网点规划,承担城乡统筹商贸网格建设工作,推进城乡市场体系建设。负责商贸流通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修水县商务局对修水县宁红大市场的商贸市场行为具有行政管理职责,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修水县商务局对修水县宁红大市场及其经营主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和督促落实职责。随着机构改革实施,虽然对上述行政职责划转至修水县商务局,但是人员及编制未真正改革到位,在机构改革过渡期间,修水县商务局未认真履行其对修水县宁红大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的指导和督促落实职责。未对位于修水县宁红大市场B4街的修水县邓伟卫浴洁具行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进行有效监督和指导,也未督促县商管办对宁红大市场进行消防安全有效管理,对该火灾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 义宁镇人民政府。作为修水县宁红大市场的属地管理政府,组织指导了修水县宁红大市场所在的宁红社区开展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应急演练等工作,建立了消防检查台账,但是在开展检查中,将修水县宁红大市场列入了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未实施全覆盖检查,开展消防检查比较单一,未突出针对宁红大市场内各经营主体的电气火灾隐患排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属地管理责任。
(二)有关责任人责任
- 邓伟。系修水县邓伟卫浴洁具行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开展修水县邓伟卫浴洁具行消防安全检查,未认真排查该场所存在的电气消防安全隐患,对火灾事故发生负责直接管理责任。
- 县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负责人。对其履职不到位的情况以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对该起火灾实施延伸调查情况为准。
- 修水县商业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及业务股室负责人。未认真依法依规履行对修水县宁红大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整改工作职责。
- 修水县商务局相关负责人及业务股室负责人。未认真依法依规履行对修水县宁红大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整改工作职责。
- 义宁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及业务负责人。对辖区内的修水县宁红大市场组织开展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开展工作中存在不全面、针对性不够强的情况。
八、火灾事故处理建议
- 修水县邓伟卫浴洁具行,建议由修水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 修水县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责任人。对其履职不到位的情况以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对该起火灾实施延伸调查情况为准。
- 修水县商业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及业务股室负责人。建议由修水县纪委监委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 修水县商务局相关负责人及业务股室负责人。建议由修水县纪委监委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 义宁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及业务负责人。建议由修水县纪委监委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 对县商管办、县商务局、义宁镇人民政府、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建议由县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主任进行约谈。
九、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在不到100天的时间内,我县城区范围内接连发生两起火灾事故(义宁镇金碧世家小区“12·16”、修水县宁红大市场“1·5”),两起事故发生为我县消防安全和消防管理敲响了警钟。充分暴露了我县在城市消防安全管理上存在诸多不足。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
(一)全县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各生产经营主体应认真贯彻执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坚决贯彻执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各有关单位、有关部门、有关市场经营主体要严格贯彻执行《修水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特别是加强对“九小”场所、大型商贸市场、老旧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落实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坚决不留管理盲区、漏洞。
(三)加强消防安全监管执法工作。采取专项执法、联合执法、双随机执法等方式开展消防执法工作,加大对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加强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加强对重点人群分级分类培训。各乡镇结合“一警六员”消防基本技能实操实训,分批次、分类别组织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社区民警、村居委工作人员、网格员、安保人员、管理单位人员、重点单位员工、小企业主等重点人群开展消防教育培训。企业单位建立常态化全员消防培训制度,落实入职必训、定期培训、转岗轮训等要求,全面提升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修水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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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722 | 2021_九江市浔阳区大中路193号居民住宅2·23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九江市浔阳区大中路193号居民住宅 “2·23”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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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浔阳区大中路193号居民住宅 “2·23”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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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3日9时15分许,九江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浔阳区大中路193号一居民住宅发生火灾。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3平方米,造成住宅内一人当场死亡。根据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区政府成立了浔阳区“2·23”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浔阳区大中路193号,该建筑为地上5层砖混结构居民楼,二级耐火等级。该起火灾过火区域主要集中在该建筑1层东南侧卧室,其他房间为轻微烟熏,过火面积约3平方米,死者尸体位于东南侧卧室床上。现场采用张贴封闭现场公告,锁闭入户门的方式将该住宅封闭,住宅客厅内有一个监控摄像头。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2021年2月23日8时02分许开始,陶桂珍与熊强、叶琴等人相继进入叶玉虎位于大中路193号的租住房屋。随后其他人相继离开,熊强留在屋内,叶玉虎因病行动不便在出租屋东南侧卧室长期卧床。火灾发生后,熊强顺利逃生,叶玉虎被困屋内。9时15分许,浔阳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调集力量前往救援,9时25分许,救出被困人员;9时28分,火势被扑灭。被困人员经现场120医护人员抢救无效确认死亡。
三、火灾损失情况
火灾造成1人当场死亡;该起火灾过火区域主要集中在该建筑1层东南侧卧室,其他房间为轻微烟熏,过火面积约3平方米,火灾烧损(毁)部分家具家电及生活用品等。
四、起火原因认定
火灾发生后,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综合协调、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损失统计、现场照相、现场制图的任务分工开展工作,经综合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起火时间为2021年2月23日9时许;起火部位位于九江市浔阳区大中路193号居民住宅一楼东南侧卧室靠近床尾位置,起火原因为使用“小太阳”取暖器烘烤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五、灾害成因分析
(一)使用取暖电气设施不慎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经查,叶玉虎(已在火灾中死亡)因病行动不便在东南侧卧室长期卧床,床上铺设稻草、棉絮等垫褥,因火灾发生当天天气较为寒冷,从凌晨3时许,叶玉虎在建筑1层东南侧卧室床尾旁开启“小太阳”取暖器一直未关闭,最终因“小太阳”取暖器长时间运行烘烤引燃周边可燃物并蔓延成灾。
(二)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是导致火灾发生的重要原因。调查发现2月23日8时02分许开始,陶桂珍(死者妻子)与熊强(陶桂珍朋友)、叶琴(死者女儿)等人相继进入叶玉虎位于大中路193号的租住房屋。其中陶桂珍、叶琴还进入叶玉虎东南侧卧室,但并未提醒或纠正“小太阳”取暖器距离床铺过近这一行为。8时53分前,陶桂珍、叶琴相继离开,熊强留在北侧麻将室沙发上睡觉,火灾发生后,熊强顺利逃生(客厅北墙监控设备于9时02分中断,中断前未看见熊强逃生画面),熊强逃生后并未第一时间报警和救助瘫痪在床的叶玉虎,直至9时15分,邻居看到房屋冒烟才拨打了119火警电话。该起火灾暴露出群众安全用火用电意识薄弱,拨打119火警电话不及时,社会消防宣传教育覆盖面不广,针对性不强等问题。
六、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鉴于湓浦街道、湓浦社区消防宣传力度不够、消防安全常识教育面不广,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应急逃生技能缺乏,建议区政府对湓浦街道分管消防工作领导、湓浦社区主任进行约谈处理。由于过失引起火灾的叶玉虎已经死亡,故不追究其责任。
七、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一)全面宣贯《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进一步健全政府、部门、单位“三位一体”责任体系,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查机制、强化目标责任考评和结果运用,并前移问责关口,加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以严格的追究倒逼责任落实。凡因工作任务不落实导致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将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严肃问责。
(二)集中开展针对性排查整治。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开展拉网式排查整治。3月31日前,完成对辖区内的“三合一”场所、孤寡独居老人住所进行排查。
(三)广泛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在加强消防安全提示性、警示性宣传的同时,开展入户式消防宣传,进一步提升“一警六员”会报警、会疏散、小火会用灭火器、大火会用消火栓和见火不慌、抬手就打的能力。
浔阳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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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723 | 2021_事故应急资源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事故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1 总则
1.1调查对象及范围
此次调查对象为威海拓展纤维有限公司,范围包括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厂(场)区范围内的火灾、爆炸、起重伤害、机械伤害、压力容器爆炸、危险化学品泄露、中毒窒息及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车辆伤害、自然灾害火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故。
1.2调查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切实加强威海拓展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公司所属各部门、车间应对风险和防范、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各项措施,最大程度地控制和减少事故损失,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事故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1.3调查依据
1.3.1 有关法律法规、文件
序号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颁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2013第4号
1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
1.3.2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序号主要技术标准规范颁布号
19其他相关技术标准
1.4调查工作程序
成立以公司总经理王文义为组长,安环部部长、分管厂长、质管部长、料场主任、电器科长、设备科长、保卫科长、财务科长、车间主任和安全管理人员为组员等的安全事故应急资源调查小组,根据编写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风险评估的相关内容以及实际的需求,对照公司实际情况和周边可用资源的情况进行调查和编写《事故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2 生产经营单位概况
2.1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
威海拓展纤维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专门从事碳纤维及制品研发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注册资本6.5亿,现有总资产11.3亿。公司现在拥有员工500余人,其中中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148人,另外聘请9名院士和34位高级专家担任公司的长期技术顾问。
威海拓展纤维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西路6号,北距威海市约20km,南距文登市约20km,所处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威海拓展纤维有限公司厂区共设置南大门为出入口。整个厂区由一条南北主干道将厂区分为东区和西区,在厂区靠北边3/2处设置东西人工河一条,贯穿厂区东西。
西区由南向北设置门卫(内设消防中控室)、办公楼、1号车间(含1#、3#聚合)、2号车间(含2#聚合)、蒸馏中心、厂区消防泵房、生活区(含食堂、宿舍、家属楼);
东区由南向北设置变电站、0号车间、7号车间、8号车间、9号车间、10号车间、溶剂回收车间(建设中)、料场(罐区)、人工湖,各车间的控制室均位于本车间的附跨。
某某有限公司位于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厂区内,东面150m处为某某有限公司硝化装置;南面为某某有限公司办公楼,装置界区离办公楼约65m;北为某某有限公司厂区围墙,围墙北面为农田;西为某某有限公司厂区道路,道路宽约10m,道路西面为厂区绿化地带。
现有安全设施
1)预防事故设施
(1)检测设施
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等检测报警设施
(2)防护设施
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
(3)个体防护器材:个体配备工作服、工作帽、手套、安全鞋等。
(4)设置安全标志、标识。
2)控制事故设施
(1)用于泄压的阀门、放空管等设施、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
(2)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分流、排放设施。
2.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风险状况
经调查和整理,有如下主要风险,目前这些风险都在可控范围之内:
序号事故风险危险源引发事故原因
1火灾储罐、生产设备、管道一旦泄漏,遇油脂、溶剂和橡胶等可燃物,引起燃烧,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
电器设备的老化,过热和故障、短路、漏电
设备、储罐可能遭受雷击,继而引发火灾、爆炸
2爆炸超压、气体释放能量;泄漏、明火等点火源,
超压爆炸
3中毒和窒息人员吸入过量的氨会发生中毒,严重引起窒息
4冻伤生产中存在低温、液空、液氧,人体直接接触有低温冻伤,
5机械伤害生产设备人体接触到转动的机器
6噪声生产设备的高速运转
7车辆伤害厂内道路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等方面的缺陷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表
序号评价对象风险值D=L×E×C危 险 程 度
LECD
1二氧化碳压缩机作业16742比较危险
2冷冻机组作业16742比较危险
3液化器操作16742比较危险
4粗脱硫塔操作16318稍有危险
5水解塔操作16318稍有危险
6冷却器操作16318稍有危险
7水分离器操作16318稍有危险
8精脱硫塔操作16318稍有危险
9吸附净化塔操作16318稍有危险
10二氧化碳预冷器操作16318稍有危险
11提纯塔操作16318稍有危险
12电气作业16742比较危险
13产品装卸作业1339稍有危险
14取样分析化验作业1339稍有危险
15各种检修工作1236稍有危险
16工程建设安装作业16318稍有危险
17车辆运输作业1339稍有危险
18物料运输作业16318稍有危险
19动火作业13721比较危险
20高处作业1339稍有危险
3 企业应急资源
经调查公司有轿车1辆,驾驶员2人,每天夜间及节假日均安排有1名驾驶员值班,保证有人有车。
公司常备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时所需的各类药品。
公司仓库库内备有各危险目标内重要设备备品备件,和事故应急救援时所需各类物资、器材、工具等,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和换药。
公司有配备防毒面罩、水桶、水管、医用双氧水、棉签、云南白药、烫伤药、创可贴、纱布、安全带等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药品。
公司危险岗位的工作人员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有:安全帽、工作服、胶鞋、手套、防毒面具等。
现场主要应急物资见附件表8-1。
经调查企业现有应急岗位人员12人,在应急组织中它们分别承担着指挥、生产控制、抢险封漏、消防救援、环境保护、物资供应、医疗救 护、通讯疏散的任务,企业现有应急救援队伍见附件表8-2。
4 周边社会应急资源调查
当遇到较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邻近公司或政府部门请求援助,以便将事故造成的危害控制降至最低。
公司临近的某某厂企业内部均有应急人员,他们在应对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等方面经验较一般企业要多,当公司遇到事故时,可向他们请救援助。现已经和某某厂签订了安全应急救援服务协议,本企业可求助的应急资源见附件表8-3。
当前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均已建成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它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他们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还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他们是一支训练有素且综合应变能力强的队伍。本企业可请求的政府部门联系电话见附件表8-4。
5应急资源不足或差距分析
本单位的应急资源以及周边可依托的社会应急资源基本能够满足应急需要,本单位应急资源储备及管理方面暂无不足问题。
6 应急资源调查主要结论
本次应急资源调查从“人、财、物”三方面进行了调查:本企业已组建了应急救援队伍并按安全、消防、环保等部门要求配备了必要的应急设施及装备。由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类型较多,各类事故造成的危害 也难以预测,而企业自身的应急资源又是有限的,通过本次调查摸清了周边可依托的互助单位与政府配套的公共应急资源及队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如果能及时有效的利用好这些资源,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是非常有利的。此外,为了使突发事件发生时各项应急救援工作有序开展,应急救援经费也是必不可少的,为此企业还制定了专项经费保障措施,只要企业落实好措施是能够满足事故应急要求的。
7完善应急资源的具体措施
我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包括自然灾害类、安全事故灾难类、应急抢险类及其它。
应急物资储备定额由安全科根据现场的实际应急需要确定。
办公室负责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情况,落实经费保障,科学合理确定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和数量,加强实物储备。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专业管理、保障急需、专物专用”,所以应急物资未获得组长批准不得擅自发放。 对已消耗的应急物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调出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重新购置。
同时应急物资坚持公开、透明、节俭的原则,严格按照采购制度、程序和流程操作,做到谁采购、谁签字、谁负责。
安全科要加强对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管理混乱、冒领、挪用应急物资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8 附件
表8-1
序号消防设施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负责人备注
1室外地上式消火栓SS100/65-1.62只
2消防水带
3水枪头
4干粉灭火器8KG
5应急灯2×36W
6液氨浓度报警仪
表8-2
序号职务姓名联系方式(手机)
1总指挥
2副总指挥
3通信警戒组组长
成 员
4抢险灭火组组长
成 员
5救护疏散组组长
成 员
6后勤保障组组长
成 员
7事故处理组组长
成员
表8-3
相邻单位应急物资统计表
放置位置名 称规格型号数 量管理责任人
合成氨装置区消防水炮PS30
消火栓SN50
手提式灭火器MT-3型
MFZ/ABC4
MFZ8型
MTP8-6型
手推式灭火器AFFF30型
空气呼吸器BD2100
防化服CPS800
防酸服XXL
洗眼器手推移动式
防毒面具B150533
逃生面罩TZL3012刘晓峰
长管呼吸器 10刘晓峰
防爆工具箱 2刘晓峰
防爆手电筒BAD2064刘晓峰
移动照明 1刘晓峰
急救药箱 4刘晓峰
敌腐特灵 4刘晓峰
表8-4
单位名称联系电话
某某厂安环部
某某厂消防
医院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县环保局
县质监局
火警119
匪警110
国家应急咨询电话0532-83889090
某公司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事故风险分析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河南大学大礼堂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4项标准公开征…
关于公开征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4项…
事故调查应遵循原则
事故调查程序管理制度
FD09724 | 2021_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管理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管理
1.总 则
- 1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惩罚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2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
-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公司、上级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 4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环保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事故分类
2.1人身伤亡事故(公司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本公司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
- 1.1员工从事与产品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 1.2公司聘用人员、雇用人员或借用外企业员工、实习生、临时工、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与产品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 1.3员工在企业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因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安全缺陷,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 1.4员工在企业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产品生产或与产品生产有关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 1.5员工从事与产品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6员工或非企业的人员在本企业事故抢修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 1.7两个及以上企业在本企业同一生产区域内从事与本企业产品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有以下之一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2.1.7.1资质审查不严,不符合工作要求;
- 1.7.2开工前未对外企业现场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应由本企业进行的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 1.7.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外企业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
- 1.7.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1.8非本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本企业产品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有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亡:
2.1.8.1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 1.8.2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进行的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 1.8.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
- 1.8.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1.8.5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 2生产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指挥有误、协调不力、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或造成生产波动、减产、停产及跑、冒、漏、串物料的事故。
- 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电气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动力、电讯、仪表(器)、容器、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停机、减产、停产、产量损失或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事故。
- 4交通事故:指企业所属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公路、铁路运输管理规则或由于责任心不强、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事故。
- 5火灾事故:凡在企业生产区域内发生着火给企业财产造成损失或人员伤亡,损失达到一定数额的事故为火灾事故。
- 6爆炸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物理爆炸,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或人员伤亡以及造成停产等事故称爆炸事故。
- 7污染事故: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化工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严重超标排放,造成污染大气和水源,致使人员伤害或经济严重损失,甚至破坏生态平衡形成公害的事故。
- 8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职业病的事故。
- 9自然事故:凡属外界因素影响或客观上尚未被认识而发生的各种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事故为自然事故。
2.10破坏事故:凡属有意破坏造成的事故为破坏事故。
3.事故等级划分
3.1国家法律规定
- 1.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1.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包括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不包括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1.4.1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 1.4.2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 1.4.3轻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3.2公司制定 人身伤害事故
3.2.1伤亡事故:死亡1人。
- 2.2重伤事故:员工受伤后,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天的伤害,一般以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即只含重伤而无死亡的事故,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
- 2.3;轻伤事故:员工受伤后,损失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2.4一般事故:员工受伤后,损失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下。
3.3环境污染和产品质量事故
- 3.1特大事故:指产品(或排放物)不合格、报废(或赔偿、被罚)损失费用达50万元以上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备品配件质量不合格报废或者要达到原要求进行的返工、修复费用达30万元以上;
- 3.2重大事故:指产品(或排放物)不合格、报废(或赔偿、被罚)损失费用达30万元以上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备品配件质量不合格报废或者要达到原要求进行的返工、修复费用达10万元以上,不达特大事故的;
- 3.4较大事故:指产品(或排放物)不合格、报废(或赔偿、被罚)损失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备品配件质量不合格报废或者要达到原要求进行的返工、修复费用在2万元以上,不达重大事故的;
- 3.5一般事故:指产品(或排放物)不合格、报废(或赔偿、被罚)损失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备品配件质量不合格报废或者要达到原要求进行的返工、修复费用在5000元以上,不达较大事故的;
3.4火灾和爆炸事故
3.4.1特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4.1重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达特别重大事故的;
3.4.2较大事故:造成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不达重大事故的;
3.4.3一般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达较大事故的。
3.5设备事故
3.5.1特大设备事故
3.5.1.1生产设备(包括设施,下同)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及以上。
3.5.1.2其他经国家、行业、上级部门和股份公司认定为特大设备事故。
3.5.2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3.5.2.1生产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
3.5.2.2其他经国家、行业、上级部门和股份公司认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3.5.3较大设备事故
生产设备(包括设施)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
3.5.4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3.5.4.1生产设备设施、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元。
- 5.4.2因设备设施、运输工具损坏,使化学用品(如酸、碱、树脂等)或油制品(燃油、润滑油、绝缘油等)泄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00元及以上。
3.5.4.3其他经国家、行业、上级单位或股份公司认定为事故者。
- 5.4.4虽未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但造成重大影响的,根据与其影响的后果和范围,由公司安委会讨论确定其事故等级。
4.事故归属
4.1各车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设备设施事故均为公司的事故;
- 2公司内产权与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代管协议未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4.2.1运行管理单位人员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 2.2在设备设施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事故;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
- 2.3任何单位的承包公司工作中,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害事故、设备事故均定为承包单位的事故;
- 2.4任何施工单位在公司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均为施工单位的事故。
- 3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设备设施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并分别统计、上报。
5.事故报告及调查
5.1事故报告
- 1.1公司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含外包单位发生的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划分的事故等级,可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事故报告:
- 1.1.1发生轻伤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必须报告安环部、公司总经理报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1小时内报告政府相关部门;
- 1.1.2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立即报告安环部、总经理,公司应在1小时内报告政府相关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安环部、总经理报告,公司安环部和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1.2各单位发生设备、工艺及各类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等方式逐级向生产部、安环部、总经理报告;
- 1.3事故单位必须按照以上规定对事故进行上报,未及时按照要求上报事故的单位及个人根据事故性质和大小及事故报告延误时间,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5.1.4报告事故应包括以下内容:
5.1.4.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5.1.4.2事故现场伤员抢救情况和恢复生产情况;
- 1.4.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估计不清可暂不报告),设备损坏的初步情况;
5.1.4.4已经采取的措施;
5.1.4.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2调查组织
5.2.1人身伤害事故
- 2.1.1死亡事故:死亡事故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公司各部门协助配合。
5.2.2重伤事故:由安环部、生产部、行政部等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2.2.1轻伤事故:由安环部、行政部、生产部等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2.2.2一般事故:由安环部、生产部、行政部组织进行调查。
5.3设备事故
5.3.1特大设备事故
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上级部门认定的特大设备事故,由上级部门或授权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上级部门不进行调查的,由公司组织进行调查。
5.3.2重大设备事故
重大设备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严重的或涉及设备制造单位的,公司组织或授权有关单位组织调查。
5.3.3较大设备事故
较大设备事故由公司安环部、生产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涉及设备制造单位的,公司组织或授权有关单位组织调查,调查结果上报安环部备案。
5.3.4一般设备事故
- 3.4.1一般设备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安环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可随时进入事故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
- 3.4.2调查组一般由公司领导组织,安环、生产以及有关部门和车间人员参加调查。事故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调查结果上报安环部备案。
6.调查程序
6.1保护事故现场
- 1.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发生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事故,公司应在一小时内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并派人保护现场;
6.1.2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设备进行拍照,收集资料;
- 1.3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领导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现场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后方可实施。
6.2收集原始资料
- 2.1事故发生后,安环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环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6.2.2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环部要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须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 2.3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收集到的所有物件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 2.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3调查事故情况
- 3.1人身伤害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 3.2人身伤害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等。
- 3.3设备事故应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 3.4设备事故应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 4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6.5分析原因责任
- 5.1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 5.2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违反劳动纪律、失职、渎职;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 5.3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
6.5.4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6.5.4.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6.5.4.2规程制度不健全;
6.5.4.3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
6.5.4.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6.5.4.5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落实;
6.5.4.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6.5.4.7违章指挥。
6.6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6.6.1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6.6.2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6.6.2.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6.6.2.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6.6.2.3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6.3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6.7事故调查报告书
- 7.1一般人身伤害事故以上,重大以上设备事故,以及上级部门指定的事故调查,由事故调查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书》;
- 7.2公司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主管单位或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后应将批复文件送各参加调查的单位或部门;
- 7.3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6.7.3.1伤亡事故登记表;
6.7.3.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6.7.3.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6.7.3.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6.7.3.5物证、人证材料;
6.7.3.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6.7.3.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6.7.3.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6.7.3.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6.7.3.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6.7.3.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6.7.3.1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6.8事故统计月度报告、报表
- 8.1安环部应于每季度末将上季度各类事故报告汇总和月度安全综合统计报表以书面方式报公司总经理。
6.8.2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6.8.2.1设备事故次数;
6.8.2.2人身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人数;
- 8.2.3人身死亡事故人数、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的初步情况;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 8.3人身伤亡事故报告中,一次事故多人受伤,按一人一张填报,每张事故报告中的事故编号应相同。
6.9事故统计年度报告、报表
安环部应于次年1月10日前将年度事故报告汇总和安全综合统计年报表报公司总经理。
事故调查的几个方面
事故处理规程
河南大学大礼堂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4项标准公开征…
关于公开征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4项…
事故调查应遵循原则
事故调查程序管理制度
FD09725 | 2021_云南_炼油炉突然起火未能及时报警的失误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云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炼油炉突然起火未能及时报警的失误
事情经过
2004 年10 月10 日13 时30 分,云南某工贸开发有限公司炼油厂4#炉突然起火。见到起火后,正在作业的两名工人急忙取来一些被水浸湿的麻袋,去压盖起火的炉子,可是效果很差。与此同时,他们又找来4 只灭火器,两大两小,可是两只小的灭火器内居然没有喷出一点儿泡沫。待用大灭火器进行灭火时,上窜的火焰已经有十余米。起火的4#炉旁堆放有50 桶每桶200 千克的煤焦油,而在4#炉内还有经过第一次加工后留存的4 吨混合油,与4#炉相邻的2#炉内还有2 吨左右的油料,搅拌机中还有5 吨煤焦油。一旦这些油料都起火燃烧,炉内油料极可能发生爆炸。两名工人被吓得逃出了加工车间,急忙去打“119”报警,而此时已经是起火后半小时了。
14 时9 分,接到火警的消防队员赶到火场。当时的火焰已经将4#炉包围,火势很大,已经快接近其他的几个炼油炉。由于是油料起火,50 多名消防战士用了2 吨泡沫灭火剂、15 吨水才将火势控制住,并为炙热的锅炉进行全面降温,由于扑救及时,油罐没有出现爆炸。15 时29 分,炼油厂大火全部扑灭。
事故之后,这个面积约400 平方米的炼油厂,约1/4 部分都被大火摧毁,高约10 米的厂房顶棚被烧得瓦穿梁塌,就连支撑用的金属支架也变了形。由于扑救及时,油罐未出现爆炸,大火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达数万元。
原因分析与事故教训:
煤焦油是一种黏稠状的黑褐色液体,比水重,主要含有苯、甲苯、二甲苯、萘、蒽、菲等芳烃,以及芳香族含氧化合物(如苯酚等酚类化合物),含氮、含硫的杂环化合物等。
煤焦油成分极其复杂,可采用分馏的方法,即利用煤焦油中各种化合物沸点的不同,把煤焦油分割成不同沸点范围的馏分。
该炼油厂正是将回收来的煤焦油倒入一个加温锅炉内,然后烧煤为锅炉加温,锅炉内的煤焦油随着炉温的升高而汽化蒸发,这些油蒸气又通过一套冷却装置,冷凝后变为一些液态或固态的分解物,这其中就有一部分是具有燃烧价值的液态油料。这些经过提炼加工后的油,可以出售到一些餐馆作为燃油灶的油料。
火灾原因:
一是工人在清理炼油炉内的油渣时,由于操作不恰当,致使油渣飞溅遇明火而发生燃烧。
二是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常识。本来初期火灾较小,只要处理得当,火势是可以控制的,但在扑救过程中,工人缺乏灭火技能,加之灭火器材严重不足,因而导致火势蔓延,造成重大损失。
对这起火灾事故应吸取的教训:
一是要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和操作技能,教育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培训,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能上岗作业。
二是发现火灾应立即拨打“119”报警,正所谓“报警早,损失少”。
三是要在火灾初期,根据具体情况,用各种消防器材,抓紧时间扑救;切不可惊慌失措,延误时机,使火灾扩大。四是消防水、手推车式泡沫、手提式泡沫、干粉灭火器等要配备充足,维护保养完好,随时处于备用状态,消防器材如果配备不足,保管不善,就会延误灭火时机。
地下管道临时动火作业发生闪燃
餐饮商铺火灾亡人事故
潼南高新区富潼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2·23”一般火灾事…
唐昌镇柏木村15组民房“3·6”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唐昌镇青杨小区9栋5单元4楼8号“9·11”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成都安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12·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成都新津花源大道别墅“4·1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19594河南省焦作市天堂录像厅“3.29”特…
FD09726 | 2021_云和县凤凰山街道后山村58号的叶某某户民房火灾事故责任延伸调查的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21年12月21日08时25分许,丽水市云和县凤凰山街道后山村58号的叶某某户民房发生火灾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约9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约10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的规定,县消安委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根据有关规定,现将《云和县凤凰山街道后山村58号的叶某某户民房火灾事故责任延伸调查的报告》相关内容予以公布。
云和县“12·21”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年1月20日
关于云和县凤凰山街道后山村58号的叶某某户民房火灾事故责任延伸调查的报告
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1年12月21日08时25分许,丽水市云和县凤凰山街道后山村58号的叶某某户民房发生火灾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约9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约10万元人民币。火灾发生后,根据县政府指示要求,县消安委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该起火灾事故开展全面调查。现将火灾事故责任延伸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丽水市云和县凤凰山街道后山村58号,建筑为村民自建房,土地属于集体土地,用途为住宅,户主为叶某某。起火建筑为地上2层的砖木结构自建民房,占地面积约为5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10平方米。起火建筑东南西北四个方向均为相邻的民房。
(二)起火楼层情况
起火建筑一、二层的内部格局为“田”字型,一层通向二层的楼梯设置在一层西南角的房间内。起火建筑的一层有两个房门,正门在一层西南角房间的南墙上,后门在一层西北角房间的北墙上。一层西北角房间为厨房,一层东北角房间为卧室,一层东南角房间为客厅,一层西南角房间为杂物间。二层西北角为卧室,二层东北角房间为卧室,二层东南角房间为客厅,二层客厅南面设置有阳台,二层西南角房间为卧室。起火的房间是一层卧室,一层其他房间仅有烟熏痕迹,二层四个房间未过火。
(三)人员死亡和损失情况
死者张某某为叶某某的母亲,死者生前腿部残疾,行动不便,此次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万元。
二、火灾经过和扑救情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
2021年12月21日8时32分许,住在起火建筑北面相邻民房的黄某某下班回家,黄某某先是在村里遇到村民并被问及时间,随后他看起火建筑一层卧室的窗户缝隙里有烟冒出来,黄某某急忙想要打开起火建筑的后门,但后门打不开,随后黄某某又跑到起火建筑的正门,黄某某和住在起火建筑东面相邻民房的刘某某合力将前门撞开。破门之后有烟冒出,未看到明火,之后黄某某站在是一层卧室的北面窗户外朝起火卧室内喷水直到消防救援大队到场后撤离。
2021年12月21日早上,住在起火建筑东面相邻民房的刘某某在家中听到外面有人喊“着火了”,出门后看到黄某某正在撞击起火建筑的正门,便和黄某某一起将正门撞开,门撞开后有浓烟冒出,未看到明火。之后刘某某拨打119火警电话,119火警电话值班人员要求刘某某到村路口引导消防车,刘某某跑到村路口之后让村民帮忙引导消防,刘某某之后返回火灾现场将起火建筑北墙上配电箱内的电源总开关关闭。
(二)灭火救援处置情况
2021年12月21日08时38分云和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元和消防站3车15人赶赴现场处置,大队全勤指挥部已出动。08时50分到达现场,09时01分,火势得到控制,09时10分,在清理残火过程中发现一名人员死亡,9时29分,火灾被完全扑灭。
三、火灾调查认定情况
火灾发生后,县消防救援大队即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开展调查。
(一)起火时间认定
接警系统显示的最早的报警时间是2021年12月21日08时38分许,黄某某在发现火灾之前因为村民询问时间而看过时间,黄某某在发现火灾前的时间是2021年12月21日8时32分许。
根据火势大小推测火灾的发生时间为2021年12月21日08时25分许。
(二)起火部位及起火点认定
1.现场勘验
(1)起火建筑北墙上有四扇窗口,二层位置靠西的窗户保存完好,而二层位置靠东的窗户上有轻微的烟熏痕迹,位于一层的双扇窗户安装有铁栅栏,一层位置靠西的窗户及铁栅栏保存完好,一层位置靠东的窗户已经烧毁,一层位置靠东的窗户外侧铁栅栏上有明显的高温变色痕迹,一层位置靠东的窗户上方墙体外立面上有明显的烟熏痕迹。这说明火是来自建筑一层位置靠东的窗户内。
(2)起火建筑一层西北角房间为厨房,厨房内部仅有烟熏痕迹,但厨房内部厨具和其他用品保存完好,这说明起火是其他房间,厨房内仅有被烟气熏黑。起火建筑一层西南角房间为杂物间,杂物间也是仅有烟熏痕迹,这说明火是来自其他房间,厨房内仅有被烟气熏黑。
(3)起火建筑二层西北角房间为卧室,卧室内物品保存完好,未发现烟熏痕迹。起火建筑二层东北角房间为卧室,卧室内物品保存完好,未发现烟熏痕迹。起火建筑二层东南角房间为客厅,客厅内物品保存完好,客厅的墙体上有轻微的烟熏痕迹,结合二层其他三间卧室的情况,可以确定火是一层向二层蔓延。
(4)起火建筑一层东南角房间为客厅,客厅内的木制家具没有碳化痕迹,客厅其他物品保存完好,客厅墙体上有烟熏痕迹,结合一层杂物间和一层厨房的烟熏痕迹,客厅内的烟熏痕迹更重,这说明火是从客厅向厨房和杂物间蔓延,但客厅不是最先起火的房间。
(5)起火建筑一层东北角房间为卧室,卧室内的床铺、桌子、茶几、电冰箱、衣柜等物品都已烧毁,同时死者是在一层东北角的卧室被发现,死者全是碳化。这可以说明一层的卧室是最先起火的,之后浓烟向一层客厅、一层杂物间、一层厨房、二层客厅蔓延。
(6)起火建筑一层卧室靠窗户位置摆放有桌子、茶几和电冰箱,窗户是在卧室北墙上,电冰箱内起到保温作用的发泡层有明显碳化但发泡层却没有完全碳化,电冰箱西侧的茶几也没有完全碳化,茶几上摆放的塑料筐底部也没有完全熔化,茶几西侧的桌子是碳化最严重的,桌子都已经形成了鱼鳞状碳化层,桌子南侧立面上的望板残留面积比东侧立面上的望板残留面积要小,桌子南侧立面上的望板的残留厚度比东侧立面上的望板残留厚度要薄。这说明火是从桌子向茶几再向电冰箱蔓延,同时火是从南面向桌子蔓延。
(7)起火建筑一层卧室的靠南墙位置有衣柜和另一张桌子,衣柜柜门底部还没有碳化,衣柜柜门中部及靠上部位已经碳化,衣柜柜门的位置越靠上碳化程度越重,衣柜柜门的碳化区域还未形成鱼鳞状碳化层,衣柜内部的碳化程度明显比衣柜柜门上的碳化程度要轻,衣柜东侧的另一张桌子大的桌脚有碳化痕迹,桌脚的碳化区域未形成鱼鳞状碳化层,另一张桌子下方摆放有保健品,保健品的纸制包装壳上仅有极其轻微的碳化痕迹。这说明在卧室靠南墙位置火是从高处向低处蔓延,但该区域的木制物品的碳化程度明显比靠北墙木制品碳化程度要轻,同时一层卧室内没有吊顶,可以排除卧室靠南墙位置上方率先起火的可能性。
(8)起火建筑一层卧室的床铺位于中间,床头是靠着西墙的,床架已经完全碳化并破裂,床垫烧毁后仅剩的弹簧部件,床垫上有棉被,棉被的表层均已经碳化但棉被内部还未完全碳化。这说明床垫起火时间比棉被起火时间更早。床铺床头南侧有一个床头柜,床头柜的桌板没有被烧穿,而床头柜南北两侧面板都已经被烧穿,床头柜的柜脚都形成了鱼鳞状的碳化层,床头柜内物品数量不多,床头柜内物品都已碳化,床头柜底部面板朝上一侧和朝下一侧都没有碳化。在床头柜的南侧地面发现的垃圾桶,垃圾桶已经完全烧毁,但垃圾桶的南侧的衣柜底部并没有碳化。这说明床头柜上存在有喷溅式的火源,基本可以确定床头柜是最先起火的部位。
(9)床头柜所在的西墙上的电气插座,电气插座的塑料外壳上有高温熔化痕迹,电气插座上有一个电气设备的电源插头,电气设备的电源插头上也有高温熔化痕迹,对该电气插座和电源插头进行提取,电气插座内部线路绝缘层保存完整,电气插座内部的塑料壳上没有变色痕迹和熔化痕迹。在床头柜的桌板上发现了电气线路,电气线路的绝缘层没有完全被烧毁,对该电气线路进行提取,电气线路为铜导线,铜导线的一端还连接着两根铜丝。这说明床头柜的桌板的铜导线有是最先起火的可能性,铜导线提取后送检,检测结果确认铜导线存在故障,结合现场勘验结果确定铜导线最先起火。经现场测量,床头柜的桌板东西长0.6米,南北宽0.5米,床头柜距北墙1.2米。
2.调查走访
对叶某某询问得知,叶某某及其妻子于2021年12月21日上午7点离开家门的,并留张某某一人在家。张某某半身偏瘫,腿脚行动不便。张某某有使用暖手宝的习惯,而暖手宝正是放在床头柜上充电的。
综上所述,起火部位是在云和县凤凰山街道后山村58号的叶某某户民房一层卧室内的床头柜;起火点是在叶某某户民房一层卧室内的床头柜上的暖手宝(往西距西墙0米至0.6米,往南距南墙1.2米至1.7米范围内)。
(三)起火原因认定
叶某某证实张某某有使用暖手宝的习惯,而暖手宝正是放在床头柜上充电的,现场勘验中发现在床头柜的桌板有铜导线,同时在床头柜所在的西墙上的电气插座上个电气设备的电源插头,结合刘某某称是发生火灾后才关闭起火建筑总电源的,可以确定床头柜的桌板上的铜导线是暖手宝的电气线路,墙体电气插座上的电源插头是暖手宝的充电插头,暖手宝在火灾发生前处于充电状态,对暖色宝的铜导线提取后送检,检测结果确认铜导线存在故障,这可以确定,暖手宝的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
综上所述,该起火灾的原因为暖手宝的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
四、消防产品调查情况
民房内没有消防产品。
五、火灾事故灾害成因分析
此次火灾发生的场所是民房,分析火灾事故的发生、蔓延过程和造成人员死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家属对家中行动不便的老人缺乏照顾。与张某某同住的是其儿子和儿媳,其儿子和儿媳于2021年12月21日上午7点离开家门的,并留张某某一人在家,并未考虑到行动不便的老人在家中如遇火灾可能无法逃生。
(二)堆放可燃物较多,火灾荷载大。一层卧室内除了木制家具、棉被、衣物外,还堆放有大量食品,其中还包含有食用油,增加了建筑内火灾荷载。
(三)冬季取暖的用电安全重视不够。暖手宝等取暖设备主要靠人工控制,如果通电时间过长,质量不合格,电热元件受损都将引发火灾。
六、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王某某,任云和县凤凰山街道后山村网格员,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对自己的职责认识不到位,发生火灾前没有对起火建筑进行检查,也没有给户主做过消防安全提醒工作,履职不到位。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对网格员王某某进行通报批评。
七、火灾事故启示和建议
(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要明确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督促基层网格员落实消防工作职责。对本地火灾风险较大的户主,特别对有行动不方便、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的家庭,要及时进行消防安全工作提醒,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提升消防安全群众自我管理水平。
(二)切实打牢火灾防控基础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治理“四个平台”作用,充分发动乡镇(街道)、基层站所和网格力量,加大对居民住宅、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等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的场所的排查检查力度,紧盯用火用电、堵塞通道、锁闭出口、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违规留宿住人、群租群住等突出问题,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
(三)切实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媒体的传播、监督优势,广泛开展消防提示性宣传,曝光火灾隐患。要集中开展居民住宅火灾警示教育,组织群众开展逃生自救演练,发动居民开展家庭消防安全自查,及时清理楼道、阳台、厨房、屋顶可燃物,注意用火用电特别是液化气和燃气使用安全,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
附件:
FD09727 | 2021_云和县石塘镇2.13民房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1年2月13日,云和县石塘镇石塘村一民房发生较大火灾,造成3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的规定,市政府成立云和县“2·13”火灾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根据有关规定,现将《云和县“2.13”村民自建房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相关内容予以公布。
云和县“2·13”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11月12日
云和县石塘镇“2.13”民房较大火灾调查报告
2021年2月13日0时0分56秒许,丽水市云和县石塘镇石塘村一民房发生火灾事故,事故造成三人死亡,过火面积约97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约17万元人民币。
一、基本情况
(一)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丽水市云和县石塘镇石塘村西滩头A区,建筑为村民自建房,土地属于集体土地,用途为住宅,户主为陈某某,未办理土地证、房产证。起火建筑为四层砖混结构自建民房,占地面积约为9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346平方米。起火建筑东侧石塘镇中心卫生院,西侧为相邻建筑过道(巷),南侧为G25长深高速两龙段,北侧为某副食品店。房屋建造于2007年,为村民陈某某个人所有。
(二)起火楼层情况
建筑一楼南侧为云和县陈某某副食品店,北侧自西向东分别为卫生间、卧室和厨房;二层为四间棋牌室;三层南侧为两间卧室、中间自西向东为卫生间、客厅,北侧为杂物间;四层靠北侧为3间杂物间,南侧为露台。建筑通过西北角一部楼梯连通一至四层。
(三)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
黄某1,男,汉族;赵某1(黄某1妻子,陈某某长女),女,汉族;黄某2(死者,黄某1女儿),女,汉族。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7万元。
二、火灾经过和扑救情况
(一)火灾发生经过
2021年2月13日凌晨,住在一层卧室的陈某某被副食品店内“劈里啪啦”的声响惊醒,催促其丈夫余某某到店内查看,余某某走出卧室发现通往夹层的楼梯下面有火苗出现(尚未烧穿夹层楼板),余某某惊呼起火,并拿起钥匙迅速打开东南角卷帘门呼叫四周邻居帮忙灭火,火势因新鲜空气对流沿夹层楼板下沿向周围迅速蔓延,余某某呼喊陈某某抓紧逃生,其后余某某、陈某某先后从厨房后门逃出。陈某某0时18分22秒许拨打了女儿赵某1的电话,通话持续15秒(后又于0时21分24秒许,通话79秒;0时23分30秒许,通话18秒;0时25分23秒许,通话6秒),0时19分拨打报警电话“5151119”,因号码错误无法接通,后拨打110报警,并于0时24分许打电话给其女婿黄某1(共2次),黄某1答复“已经出来了”。同时公安民警到场询问是否有人被困时,陈某某表示人均已安全逃出。元和消防救援站到场开展灭火行动后,陈某某反映其女儿一家三口可能被困,元和消防救援站立即开展救援行动。火灾发生到扑救结束,周围群众均未听到黄某1一家三口呼救声。
(二)灭火救援处置情况
2021年2月13日0时20分,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云和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第一时间调集云和县消防救援大队元和救援站3车15人赶赴现场处置,大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0时27分许,石塘镇公安派出所民警到场利用市政消火栓出一支水枪进行灭火,随后周边群众也参与火灾扑救。0时48分许,元和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立即开展火灾处置工作。1时35分在三层北侧杂物间陆续搜救出3名被困人员送医院抢救。1时45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1时53分,现场明火被扑灭。受伤人员经云和县人民医院全力抢救于13日2时43分至2时55分间相继宣告死亡。
三、火灾调查认定情况
火灾发生后,支队立即启动丽水市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应急响应机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开展调查,总队派出全省火灾调查专家组,现场指导原因调查工作。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在起火建筑东南角屋檐下视频监控显示,其所针对的视角是云和县石塘镇石塘村西滩头A区16幢5号陈某某户一层南侧卷帘门,卷帘门关闭后上方孔洞于2月13日0时0分56秒许,显示一楼有异常火光闪烁,0时01分53秒许出现持续闪烁光线。
据现场目击证人陈某某反映,其在一楼北侧卧室休息时听到一楼副食店有声响,以为是老鼠咬东西,遂让余某某起床查看,余某某发现是起火后马上拉开东南侧卷帘门呼救,并催促陈某某逃生,陈某某匆忙起身从一楼东北角的厨房后门逃生,并于0时18分打电话给三楼的女儿赵某1。
邻居余某某2户三楼休息的余某某3(余某某孙女)于0时17分时听到余某某呼救,查看确有火情后于0时19分许拨打“110”电话报警。
经调取陈某某副食品店东南屋檐下监控视频送检,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视频分析意见》(编号:SP21038)鉴定意见,认定该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21年2月13日00时00分56秒”。
根据以上最早发现时间、视频监控时间和火灾发展状况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年2月13日0时0分56秒许。
(二)起火部位、起火点的认定
1.现场勘验
(1)对起火建筑外围进行勘验,起火建筑东侧外立面三楼、四楼外窗未见烟熏过火痕迹,一楼、二楼外窗烟熏过火痕迹明显,北侧外墙一楼房间外窗烟熏最重,依次向上递减,南侧外墙西边烟熏痕迹较其他外立面重,二楼外窗烟熏痕迹较重,南侧卷帘门保持关闭状态,卷帘门与外屋檐有炙烤痕迹,颜色泛白,西侧承重柱大部分瓷砖脱落。
(2)对起火建筑内部进行勘验。四层未见烟熏过火痕迹,入户门内侧完好;三楼卧室总体完好,有轻微烟熏痕迹,卫生间及入户门四周烟迹较重,入户门内侧相对完好,外侧受高温烟熏痕迹较重;二楼房间麻将桌,均不同程度存在高温过火熔化变形情况,客厅石灰吊顶掉落,家具部分烧毁消失,二楼楼梯间烟熏痕迹较二楼内部重;一楼墙体、吊顶脱落严重,部分水泥脱落后露出内部钢筋,副食店物品过火烧毁严重;一楼至四楼楼梯间,高温过火情况逐层减弱,二层至四层楼梯间烟熏情况逐层减弱;一楼厨房和卧室,房间内收高温烟熏痕迹明显,吊顶脱落,部分物品受高温熔化,烟迹线较低,但无过火痕迹。
(3)对起火建筑一层进行勘验,一楼楼梯口顶部白灰脱落一半,楼梯口地面堆放大量稻米、面粉等食品,受高温过火上层包装袋破损,墙体脱落的白灰覆盖在食品表面,墙体保留红砖颜色,砖墙泛白程度南侧较北侧亮,北侧有轻微烟熏,南侧墙体脱落较彻底较深;副食品店夹层楼梯上半部受高温过火消失,剩余落地的踏板3个台阶,铁柱受高温变形,颜色泛白,中间位置向南侧弯曲,该铁柱北侧墙面明显泛白,亮度高于四周墙面,副食品店货架受高温过火和顶部夹层横梁砸落向北倾倒,其中靠近承重柱货架倒下最明显,夹层横梁受高温过火自西向东第3、4、5根掉落,且南高北低,掉落的横梁北侧炭化深度明显比南侧深,夹层连接承重柱和西墙的铁槽受高温过火明显,中间位置下垂,槽口向下翻转,该铁槽西侧呈黑褐色,东侧呈红褐色,夹层顶部的天花板白灰脱落严重,部分水泥成块脱落,露出内部钢筋。
(4)围绕夹层木制楼梯下方为圆心,2米为半径开展逐层挖掘。夹层楼梯落地处东侧地面的竹椅,向夹层楼梯下方倾倒,竹椅靠夹层楼梯下方部分受过火部分炭化缺失,靠背烧成灰烬;贴近地面处是3个盛装调味品的塑料桶底座,受高温过火熔化凝结,底部完好,塑料桶与小烟花残骸凝结在一起,部分红色小鞭炮与塑料熔合,可见地面有冥币纸钱上下成堆摆放,紧挨西侧货架边,贴近地面处完好,表层受高温火燎炭化明显;在距离西墙70厘米地面,发现有部分电气线路残留物。
(5)对丽水市云和县石塘镇石塘村陈某某户一楼开展专项勘验,夹层楼梯下方墙面有一墙插,紧挨货架北沿,墙插上方墙体脱落严重,烟熏痕迹明显,墙插下方墙体有开裂,烟熏不明显,墙插下烟迹线最低点距离地面约50厘米,使用特斯拉计对墙插敷设电气线路位置进行测试,发现距离墙插80厘米的上部线路,显示磁场强度为1.7,墙插上方夹层横梁固定的铁槽,显示磁场强度为0.7,墙插旁夹层承重铁管,显示磁场强度为0.1,夹层横梁固定的一楼承重柱的铁槽进行测试,显示磁场强度为0.1。
2.调查走访
据现场目击证人余某某和陈某某反映,第一时间发现起火位置为一楼夹层木制楼梯位置,待余某某打开东南侧卷帘门后,火势才因新鲜空气对流迅速向四周及上层蔓延。
起火建筑北侧邻居余某某2户四楼休息的余某某3(余某某孙女)于13日凌晨听到余某某呼救后,查看陈某某户一楼确有火情后立即告知父母并拨打电话报警。
调取陈某某副食品店东南屋檐下内部监控,可见13日0时00分56秒许,一楼副食品店夹层楼梯处有异常火光出现;经调取公安道路监控,可见石塘镇公安派出所到场后,立即对陈某某户一楼开展扑救工作。
3.物证送检
经调取陈某某副食品店东南屋檐下监控视频送检,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视频分析意见》(编号:SP21038)鉴定意见,认定该火灾的起火部位为“陈某某户民房西侧通往夹层的楼梯下方区域”。
综上所述,认定该火灾的起火部位为起火部位为陈某某户一层副食品店通往夹层的木质楼梯下部,起火点为一层副食品店夹层木制楼梯下方墙插附近。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
1.可以排除的原因
(1)排除人为放火嫌疑。经调查走访,2月12日22时13分,二楼打麻将的蓝明伟最后离开陈某某户,余某某随即关灯锁门洗漱休息,之后无人员再次进入一楼;经现场勘验,一楼卷帘门在发生火灾时均处于锁闭状态,东南侧卷帘门由余某某发现火情后用钥匙打开;起火当晚,赵某1一家居住的陈某某户三楼房门和卫生间门均处于关闭状态,由于人员逃生路线不当而引起浓烟蔓延进入三楼内部;陈某某户与四周村民关系融洽,未见异常,与陈某某同居的余某某与邻居某副食品店经营者余某某2为父子关系,不存在恶意竞争关系;经云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体鉴定文书,显示黄某1(心血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58%)、赵某1(心血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45%)和黄某2(心血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33%)均属于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云和县公安局根据调查走访、现场勘验和法医检验,认为可以排除人为纵火,3名被困人员因在火场逃生中吸入有毒有害烟气而死,出具了《云和县“2.13”火灾事故调查意见》,并于2021年2月18日将该案件移交丽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2)排除物质自燃引发火灾。经现场勘验,起火点附近无自燃物品,也无封闭蓄热空间。堆放的大米、白糖、面粉等副食也无发生化学反应可能,货架上的香烛、纸钱也不属于自燃物质,且起火部位堆放的物品属于春节前新购置,无长时间积蓄热量条件,也非封闭空间。
(3)排除雷击。经云和县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显示,2021年2月12日18时至2021年2月13日6时之间,云和县石塘镇湖滨村自动站的检测资料显示,石塘镇为晴朗天气,气温为11.9度-13.5度,无降水雷电活动情况。
(4)排除抽烟引发火灾。2021年2月12日19时30分许,起火部位打扑克的人员纷纷离开,之后约3小时时间,副食品店内一直有人员活动且未闻到烟熏味,烟头阴燃环境不具备隐蔽性;现场勘验情况看,起火部位为高位燃烧,无局部炭化区痕迹,地面完好未见燃烧炸裂痕迹。
(5)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起火部位为货架待售副食品,无人员生活用火情况,起火当晚无人员使用厨房煮夜宵情况,起火部位也无人员用火、吃饭餐具残留物;家中最小人员也已15周岁,起火部位无儿童玩耍情况。
2.起火原因认定
(1)经询问余某某,最先起火位置为一楼副食品店夹层楼梯下方位置,该位置墙面有一墙插,连接移动插板插头,移动插板放夹层上供冰柜用电使用,起火前该冰柜处于正常通电使用状态,冰柜内装满过年年货,墙插四周堆放有大量纸钱、香烛、儿童烟花等可燃物。
(2)经现场勘验,该墙插距离地面约110厘米,墙插下方40厘米处墙面有“V”字型燃烧痕迹,距地面70厘米处烟熏痕迹较明显,经现场挖掘有部分电气线路残留物和插板插头残留物。
(3)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消防研究所出具的视频分析报告,陈某某户东南屋檐下设置的视频监控显示,2021年2月13日0时0分56秒出现的火光符合“电气线路故障孤光放电”特征。
(4)经火灾现场试验判定,陈某某户东南屋檐下设置的视频监控于2021年2月13日0时0分56秒出现火光位置,为一层副食品店夹层楼梯下方紧靠西墙并以墙插为中心半径20cm范围内。
综上所述,认定该起火灾起火原因为移动插板插头与夹层楼梯下方墙面的墙插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燃附近可燃物导致火灾。
四、消防产品调查情况
该民房内设置有一具2KG ABC干粉灭火器,受高温过火导致外观无法查清生产单位,压力及质量无法判断。
五、火灾事故灾害成因分析
此次火灾发生的场所是民房,分析火灾事故的发生、蔓延过程和造成人员伤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火灾发生在深夜,发现时间晚。事发地点位于农村,起火时间在凌晨0时0分许,房屋内人员处在熟睡状态,起火部位在居室以外的地方,难以第一时间发现火灾,发现火灾时已燃烧了至少15分钟,导致火灾发现迟、报警迟,延误了灭火救援的最佳时机。
(二)堆放可燃物较多,火灾荷载大。起火部位四周堆放大量纸钱、蜡烛、蚊香等可燃生活物品,一楼夹层吊顶使用可燃材料装修,起火区域内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一楼杂货铺存有烟花爆竹且夹层和楼梯间内堆放大量可燃物,增加了建筑内火灾荷载。
(三)起火建筑单楼梯,火势蔓延快。该民房为地上三层,局部四层建筑,建筑中间设置一部敞开楼梯,建筑内部未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和技术防范措施,火灾发生后产生的大量有毒有害烟气通过内部楼梯迅速向建筑上部楼层扩散,快速封堵楼梯间,形成烟囱效应,阻断逃生通道,造成三楼被困人员逃生自救困难。
(四)消防安全意识弱,逃生能力差。起火建筑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火灾发生后,未能及时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和逃生,也未在第一时间报警,二至三层南侧建筑窗户设置铁栅栏且未开口,阻碍逃生和救援。对消防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强,自我防范意识差,缺乏必要的火灾自救逃生技能。
六、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情况和处理意见已通过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市政府,对火灾事故相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七、火灾事故启示和建议
(一)吸取教训,持续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落地。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要求,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各级各部门的消防安全意识,逐步形成齐抓共管消防工作的良好格局。要以贯彻落实《丽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8〕65号)为抓手,组织党政领导干部深入学习宣贯,明确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督促基层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市域现代化治理、美丽城镇建设、乡村振兴等中心工作总体部署,系统性推行消防安全隐患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彻底消除区域性、行业性火灾隐患,实现消防安全长治久安。
(二)找准短板,夯实火灾防控基层基础工作。要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印发的《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部署要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通过认真分析研判本辖区、本部门突出的消防安全风险和工作短板,扎实推进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组织发动街道、镇和公安派出所等基层防控力量,对门店房、合用场所等开展排查摸底,逐个区域、逐个场所摸清房屋情况、居住人数、建筑消防设施状况及消防安全管理等情况。要紧盯用火用电、堵塞通道、锁闭出口、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违规留宿住人、群租群住等突出问题,加大排查治理力度,及时督促整改。
(三)以案警示,不断提升群众消防安全素质和能力。要重点加强对乡镇农村、城乡结合部村民自建房、群租房、门面房等场所的消防宣传力度,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以案说法警示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介广泛刊播火灾警示案例和发送消防安全提示,利用微博、微信等移动互联网信息平台,发布近期火情提示,宣传防火常识。发动村干部、网格员和消防志愿者等力量深入开展消防安全进农村、进家庭、进校园系列宣传活动,上门入户发放消防安全告知书,帮助查改身边火灾隐患,提升消防安全意识。依托各地消防体验场馆,组织群众参加“体验式”培训演练,提高全民火灾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提升消防安全整体素质。
(四)瞄准靶心,提升基层应急处置能力。要将消防应急力量建设纳入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治理范畴,加强基层消防工作人员的配备,规范建立常态化巡防巡查机制,突出村民自建房、群租房、门面房等集中区域的夜间巡防,及时发现处置火灾隐患和火灾事故。要按照《乡镇消防队》(GB/T 35547-2017)的要求建齐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不断完善提升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器材装备的配备,加强千人以上行政村志愿消防队建设,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专职(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救援力量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开展联勤联训、联战联调、联系联络,提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技战术水平,确保出现险情后,能够灭早灭小灭初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附件:
FD09728 | 2021_云阳县双江街道杏家湾社区3·12_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吸烟 | 来源格式:md
云阳县双江街道杏家湾社区“3·12”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3月12日5时41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大雁路181号2幢3单元4-2朱志宏住宅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火灾烧毁朱志宏住宅客厅内所有物品,过火面积约16平方米,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3150元。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73号)、《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组织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的通知》(云阳府发〔2021〕22号)和《云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云阳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应急响应工作卡的通知》(云阳安委办发〔2021〕4号)相关要求,县政府立即成立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抽调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双江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走访询问、现场查勘、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
2022年3月12日5时41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大雁路181号2幢3单元4-2朱志宏住宅发生火灾,大队立即调派望江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赶往现场处置,6时14分,现场明火被扑灭。火灾造成1人死亡(姓名:朱志宏,性别:男,年龄:54岁,身份证号码:512***7519)。
(二)起火建筑概况。
该起火建筑位于双江街道大雁路181号,建筑地上7层,高约21米,钢混结构,属于多层居住建筑。
二、火灾损失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损失统计情况。
火灾烧毁朱志宏住宅客厅内所有物品,过火面积约16平方米,火灾造成1人死亡。经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3150元。
(二)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云阳县双江街道办事处成立维稳工作组,开展死者善后处置和家属安抚工作,死者被火化安葬。
三、火灾事故原因情况
(一)事故直接原因认定。
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查明此次火灾起火时间为2022年3月12日5时15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朱志宏住宅客厅西南侧;起火点为朱志宏住宅客厅内距西墙0.79米,距南墙0.92米的垃圾桶附近;起火原因为朱志宏吸烟后将未熄灭的烟头扔进垃圾桶内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死者朱志宏离异独居,无人看护,长期酗酒至无行动能力,生活习性差,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四、履职情况
(一)双江街道杏家湾社区居民委员会。
调查中发现双江街道杏家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经核查杏家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该社区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未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未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2.2015年12月18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的通知》(云防发〔2015〕45号),要求街道社区微型消防站应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定期进行基本灭火技能训练,建立完善执勤训练记录,经核查杏家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该社区微型消防站队员未24小时值班值守,未定期进行基本灭火技能训练并建立完善执勤训练记录,本起火灾发生后,微型消防站未携带装备到场先期处置。
(二)双江街道办事处。
针对此起火灾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重点就双江街道办事处开展老旧小区消防安全整治、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情况开展调查,调查中发现双江街道办事处存在以下问题:
1.2021年12月10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印发《云阳县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云防发〔2021〕13号),要求加强老旧小区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整治外墙门窗安装铁栅栏等问题,引导群众自觉开展“三清三关”,发生此起火灾的朱志宏住宅客厅窗户安装封闭式防护网,且阳台堆放大量可燃杂物,导致火灾沿阳台蔓延扩大,经核查双江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双江街道办事处无相关工作资料反映已开展外墙门窗安装铁栅栏问题整治及引导群众自觉开展“三清三关”等工作;
2.《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经核查双江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双江街道办事处未按要求对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开展指导,造成杏家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机制不健全、防火安全检查工作未实质开展、微型消防站未实体化运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经核查双江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双江街道办事处未按要求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4.2021年11月19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要对老旧小区开展“拉网式”排查,经核查双江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双江街道办事处未建立老旧小区的检查排查台账。起火建筑虽正在开展室内消火栓系统改建,但未明确具体的整改时限,在整改期间,未保障建筑原消火栓系统用水,建筑“无水”情况长期存在。导致群众自发开展初起火灾扑救时无法使用完好有效的室内消火栓,间接造成火势蔓延扩大和人员死亡;
5.2021年11月19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街道)对“孤老病残”人群建立“一对一”帮扶措施,建立明细台账,指导监护人做好日常防火工作,此起火灾死亡人员朱志宏属于独居人员且长期酗酒吸烟,存在较高引发火灾的风险,按要求理应纳入“孤老病残”重点人群台账,经核查双江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统计表,发现未将朱志宏纳入排查范围;2021年10月30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119”消防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云防办〔2021〕29号),要求针对“孤老病残”群体开展现场走访,经核查双江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双江街道办事处无相关工作资料反映已对朱志宏及其他“孤老病残”群体开展现场走访。以上情况,充分反映出双江街道办事处在对“孤老病残”重点群体的消防管理工作上不细致、不全面。
(三)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情况。
此起火灾不涉及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情况。
(四)工程建设责任情况。
此起火灾不涉及工程建设及其相应审批问题调查。
(五)中介服务责任情况。
此起火灾不涉及中介服务调查。
五、处理建议
经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并由调查组成员研究讨论,拟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的人员。
此次火灾造成1人死亡,起火原因为吸烟不慎引发火灾,鉴于当事人朱志宏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结合调查中发现的以上问题,建议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双江街道杏家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未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开展隐患排查,“孤老病残”人群摸排不到位,未落实工作制度和人员经费,导致微型消防站形同虚设,建议由双江街道办事处于一个月内按组织程序对杏家湾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周天贵及具体开展“孤老病残”人群摸排的居委会委员颜美琼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周天贵向双江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检查。
2.双江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不力,仅以文件安排部署工作,未按要求严格落实具体措施,未采取检查、指导、督促、宣传等有力措施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建议责令双江街道办事处于一个月内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按组织程序对分管消防工作的副主任贺毅、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王婷、具体从事消防工作的工作人员冯树林开展提醒谈话,书面检查及提醒谈话记录送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双江街道办事处围绕此起亡人火灾暴露出来的消防工作突出问题,举一反三,分析研判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形势,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工作方案,开展辖区消防安全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形成工作专卷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六、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议
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建议双江街道办事处以问题为导向,进行深刻反思。一是要认真分析研判,找准薄弱环节,精准施策,落实消防经费保障,重点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消防安全网格化实体化运作,加大技防物防投入,对不放心、不托底的“孤老病残”人群统一采购并安装独立式或联网式感烟探测器;二是要充分履行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综合执法大队消防职责,强化委托执法工作,每月至少完成一起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加大监督执法工作力度,针对不同类型场所制定排查计划,全面排查督改隐患,建立工作台账;三是要结合辖区形势,重点开展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整治、老旧小区消防设施改造、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大型商业综合体达标创建等重点工作;四是要强化社会宣传,履行消防职责,组织力量深入居民楼院、农村院坝、群租房、校园周边等区域,借助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持续推进消防宣传“七进”工作,通过以案说法、现场演示等方式,广泛开展触目惊心、发人深省的提示性、警示性宣传教育;五是要加强社区微型消防站管理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严格落实微型消防站值班值守制度,常态化开展消防业务理论学习和基本灭火技能训练,对辖区重点单位、重要场所和不放心、不托底场所开展实地熟悉演练;六是要结合“十四五”规划,优先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取水设施等公共消防设施。
FD09729 | 2021_仙桃市湖北仙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26_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湖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仙桃市湖北仙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26” 较大爆 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2 月26 日16 时19 分10 秒,仙桃市西流河镇湖北仙隆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炸事故,致4 人死亡、4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84.9 万 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原省委书记应勇,原省委副书记、省长 王晓东,原常务副省长李乐成,副省长赵海山、杨云彦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 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彻查事故原因,严肃追责问责,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严防次生灾害;加强危化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遏制安全事 故频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湖北省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 号)等规定和应急管理部 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 月28 日成立了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总工 会、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及仙桃市政府有关同志参加的仙桃市湖 北仙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26” 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 组”),并分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同时事故调查组邀请省纪委监委派员 监督、指导,并聘请化工安全、化工自动化及化工工艺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参加事故技术调查工作,委托武汉工程大学等单位进行检测试验。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 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 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取样检测、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专 家分析、实验验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 失,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明了相关部门和有关地 方党委政府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湖北仙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隆化工”)位于仙桃市西流河镇仙 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金兴备(实际控制人),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735233008F,注册资金11505 万元(浙江金农科技有 限公司占股95.419% 和湖北大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占股4.581%)。经营范围包 括农药原药、制剂、精细化工中间体产品制造、销售。有辛硫磷和炔螨特2 条 原药生产线及乙基氯化物中间体生产线,农药登记证产品71 个,其中原药登记 证产品21 个,制剂登记证产品50 个。该公司现有员工733 人(含退休人员 316 人),设有安环部,配备安环部部长及6 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该公司于 2015 年6 月16 日首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鄂)WH 安许证字【0881】号, 许可范围为:乙基氯化物、盐酸),有效期至2018 年6 月15 日。2018 年5 月9 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鄂)WH 安许证字【延】0881 号,许可 范围为:乙基氯化物、盐酸),有效期至2021 年5 月8 日。 经查,此次发生爆炸的甲基硫化物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内。 (二)事故车间情况
- 事故车间概况
事故车间为五硫化二磷生产车间,位于仙隆化工厂区西北面,为四层钢筋混凝土 构建物(见图1),系2012 年仙隆化工建设清洁生产乙基氯化物项目所建。 该车间由湖北省化学工业研究设计院设计,宜都市兴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 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安装,并于2012 年11 月建成投入使用,2013 年4 月停产闲置。
图1 事故车间全景 事故车间一层主要设备为硫化物蒸馏受槽、甲苯脱溶受槽、预留受槽、预留中转 槽。 事故车间二层主要设备为硫化物蒸馏釜冷凝器(矩形石墨15 ㎡)2 台、脱苯釜 冷凝器(矩形石墨15 ㎡)2 台、预留冷凝器(矩形石墨15 ㎡)1 台、6kL 热 水循环槽1 个、2kL 硫化物蒸馏釜(型号K2000L,事故装置)、2kL 脱苯釜、 预留2kL 搪瓷釜、6.3kL 搪瓷釜、预留6.3kL 搪瓷釜和3 kL 硫化物混料釜等。 事故车间三层仅有一个预留6 kL 热水槽。 事故车间四层仅有2 个尾气预处理塔。
- 事故车间改造重建情况
2020 年6 月,仙隆化工对事故车间两套K2000L 搪瓷釜进行了改造维修,内 容为:釜身和釜盖表面经电火花检测合格,并经试压试漏合格后利旧;对传动部 分(电机、减速机、机架、密封件、搅拌等)进行检查、维护、更换;对反应釜、 冷凝器、真空泵、热水槽、受槽的连接管道、阀门等进行改造安装。同时,将公 司硫化车间一台生产乙基硫化物的硫化釜改造为生产甲基硫化物。事故车间改造 后一直闲置。2021 年2 月,事故车间投入使用,发生事故时,正在进行甲基 硫化物蒸馏提纯试验。
- 爆炸点及相关设备情况
事故发生在事故车间二层平台的硫化物蒸馏釜(K2000L 搪瓷釜)。 事故车间涉及的主要设备及参数(见表1)。 表1 事故车间主要设备及参数一览表 序 号 设备 名称 设备规格 设计温度/ 操作温度℃ 设计压 力/ 操作压 力MPa 材质 数 量 1 蒸馏 釜 2000L -19~200/ 0~75 罐内 0.4,夹 套 0.6/ 罐内- 0.1,夹 套0.2 搪玻 璃 1
序 号 设备 名称 设备规格 设计温度/ 操作温度℃ 设计压 力/ 操作压 力MPa 材质 数 量 2 蒸馏 冷凝 器 15 ㎡ -15~150/ -12~75 纵向 0.5,横 向 0.3/ 纵向- 0.1,横 向0.3 石墨 2 3 硫化 物精 品受 槽 3000L -19~200/ -10~25 0.4/ -0.1 搪玻 璃 1 4 脱苯 釜 2000L -19~200/ 0~55 罐内 0.4,夹 套 0.6/ 罐内- 0.1,夹 套0.2 搪玻 璃 1 5 脱苯 冷凝 器 15 ㎡ -15~150/ -12~55 纵向 0.5,横 向 0.3/ 纵向- 0.1,横 石墨 2
序 号 设备 名称 设备规格 设计温度/ 操作温度℃ 设计压 力/ 操作压 力MPa 材质 数 量 向0.3 6 甲苯 受槽 1000L -10~150/ 0~25 0.4/ -0.1 304 1 7 回收 甲苯 储槽 10kL 常温 常压 304 1 8 热水 循环 槽 6kL 0~150/ 0~90 常压/ 常压 碳钢 1 9 真空 泵机 组 JZIWLW 150 - 100 ≤40 极限压 力 ≤150P a/ ≤150P a 碳钢 1 1 0 真空 泵机 组 JZIWLW 150 - 150
- 100
≤40 极限压 力 ≤20Pa / ≤20Pa 碳钢 1 1 1 尾气 预处 φ2200*45 00 常温 常压 玻璃 钢 2
序 号 设备 名称 设备规格 设计温度/ 操作温度℃ 设计压 力/ 操作压 力MPa 材质 数 量 理塔 1 2 预留 真空 泵机 组 JZIWLW - 100 ≤40/ 未使用 极限压 力 ≤15kP a/ 未使用 碳钢 1 1 3 预留 搪瓷 釜 2000L -19~200/ 未使用 罐内 0.4,夹 套 0.6/ 未使用 搪玻 璃 2 1 4 预留 搪瓷 釜 5000L -19~200/ 未使用 罐内 0.4,夹 套 0.6/ 未使用 搪玻 璃 2 1 5 预留 搪瓷 釜 6300L -19~200/ 未使用 罐内 0.4,夹 套 0.6/ 未使用 搪玻 璃 3 序号 设 备 设备规格 设计温 度/ 设计压 力/ 材质 数 量
名 称 操作温 度℃ 操作压 力MPa 16 预 留 搪 瓷 釜 10KL -19~20 0/ 未使用 罐内 0.4,夹 套0.6/ 未使用 搪玻 璃 4 17 预 留 储 罐 3000L 常温/ 未使用 常压/ 未使用 304 1 18 预 留 热 水 槽 6000L 0~150/ 未使用 常压/ 未使用 304 1 19 预 留 储 罐 10KL 常温/ 未使用 常压/ 未使用 304 1 20 预 留 储 罐 30KL 常温/ 未使用 常压/ 未使用 304 2 21 预 留 储 70KL 常温/ 未使用 常压/ 未使用 玻璃 钢 2
序 号 设备 名称 设备规格 设计温度/ 操作温度℃ 设计压 力/ 操作压 力MPa 材质 数 量 罐
- 事故车间人员当班情况
2021 年2 月,仙隆化工成立了以刘志新为组长、胡智勇为副组长的12 人试 验小组,分为长白班和运行班,长白班6 人,运行班实行三班两倒工作模式, 每班2 人。 事故发生时,事故现场共9 人,分别为刘志新(副总经理)、胡智勇(车间主 任)、梁中刚(班长)、王艳军(操作工)、杨么华(倒班班长)、昌记明(蒸 馏操作工),临时安排许艳华(电控部电仪工)、刘爱军(乙氯事业部技术员)、 顾涛(乙氯事业部维修工)到现场协助工作。尹又香(DCS 操作工)在中控室, 黄水清(操作工)16 时左右被安排前往硫化车间参与甲基硫化物合成的投料工 作而离开事故现场。 (三)事故车间工艺流程 事故工艺流程主要为硫化工序、脱甲苯工序、硫化物蒸馏工序。
- 硫化工序
在硫化釜中先投甲苯800kg,在搅拌状态下,投卞三甲(催化剂)15kg 和五硫 化二磷840kg,观察硫化釜压力,待负压达到- 0.02MPa 时,开始滴加甲醇,
控制滴加时间1.5~2.5h,硫化釜温度≤30°C,累计滴加484kg,滴加完毕后, 保温45min,出料至硫化物受槽。副产物硫化氢使用液碱吸收处理。
- 脱甲苯工序
将硫化物1600L 转料至甲苯脱溶釜,通过夹套热水升温,热水控制在80~90°C 之间,甲苯脱溶釜温度≤55°C(脱溶釜压力≤-97KPa),观察脱溶冷凝器底部视 镜无明显馏出物时,甲苯脱溶完毕。
- 硫化物蒸馏工序
将脱完甲苯的硫化物用真空转料至蒸馏釜内,通过夹套热水升温,热水控制在 80~90°C 之间,蒸馏釜温度≤75°C(脱溶釜压力≤-100KPa),观察蒸馏釜冷凝 器底部视镜馏出物明显减少时,停止蒸馏,通氮气,待釜内压力为0MPa 时, 关氮气,准备下一釜蒸馏。 蒸馏工序的工艺和参数为仙隆化工自行试验研究确定。经实验证明,甲基硫化物 在60°C 开始分解,在90°C 时剧烈分解,该工艺在试验阶段选择的破坏性试 验方法错误,且未经安全性验证,存在安全隐患。 (四)仙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 该园由原仙桃市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更名而来,位于仙桃市西流河镇。2010 年12 月7 日经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仙政办函〔2010〕59 号)同意成立 仙桃市经济开发区工产业园。2013 年5 月17 日仙桃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仙 编发〔2013〕37 号)同意成立湖北仙桃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管委会,为湖北
仙桃经济开发区园中园,与西流河镇政府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2018 年12 月20 日,经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仙政办函〔2018〕29 号)同意, 仙桃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更名为仙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含化工新材 料)产业园(以下简称“新材料产业园”)。 (五)天气情况 据仙桃市气象台提供的2 月24 日至2 月26 日Q7905 西流河区站的观测 数据:2 月24 日,多云,8.9~14.8°C;2 月25 日,小雨转阴,4.9~7.9°C;2 月26 日,零星小雨转阴,3.5~7.0°C。气温较低,与本次事故无必然联系。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收集物证和资料、问询相关人员、研究DCS 系统数据、操 作记录、分析工艺过程和组织鉴定实验,还原事故发生经过如下: (一)事故背景 仙隆化工被浙江金农科技有限公司收购后,为开发储备新产品,刘志新建议金兴 备研究开发甲基硫化物产品。2019 年7 月在实验室开始小试甲基硫化物的合 成、蒸馏,年底时基本确定了生产工艺和相关参数。仙隆化工2020 年上半年 因疫情停产,6 月开始对事故车间和硫化车间相关设备进行改造,改造后一直闲 置。 2 月22 日,试验小组按照1200kg 五硫化二磷、692kg 甲醇、973kg 甲苯、 22kg 卞三甲的配比,在硫化车间硫化釜(3m³)中合成甲基硫化物。由于物料
过多,搅拌不顺,直至2 月23 日才完成第1 批(批号2.22 - 1)甲基硫化物 的合成。试验小组根据合成情况,重新修订了《硫化操作规程》。 2 月24 日至26 日,试验小组按照840kg 五硫化二磷、484kg 甲醇、800kg 甲苯、15kg 卞三甲的配比又合成了4 批(批号分别为2.24 - 1,2.25 - 1,2.25
- 2,2.25 - 3)甲基硫化物粗品,合成时釜温控制在30°C 以下,压力为- 0.02MPa。
2 月24 日,试验小组全体人员在现场进行蒸馏操作培训。24 日9 时53 分, 将甲基硫化物粗品(2.22 - 1)转至脱甲苯釜(2m³)开始脱甲苯;14 时05 分, 将脱甲苯后的甲基硫化物转移至硫化物蒸馏釜(2m³)开始蒸馏提纯,18 时38 分完成第1 釜(一半的2.22 - 1)甲基硫化物的蒸馏。 2 月25 日8 时41 分至18 时左右完成第2 釜(剩余一半的2.22 - 1)甲 基硫化物的蒸馏。随后,由操作工将蒸馏釜釜底的残渣放至残液桶。 2 月25 日19 时20 分开始第3 釜(2.24 - 1)甲基硫化物的蒸馏,2 月26 日1 时40 分和7 时45 分向蒸馏釜内补了2 批(2.25 - 1,2.25 - 2)脱甲 苯后的甲基硫化物。 2 月26 日15 时41 分蒸馏釜搅拌停止,16 时19 分蒸馏釜内物料(约1.5t) 发生爆炸。 2 月24 日至2 月26 日8 时15 分共完成4 批甲基硫化物粗品。 (2.22 - 1、2.24 - 1,2.25 - 1,2.25 - 2)的脱甲苯。 (二)事故经过
2021 年2 月26 日8 时,当班操作工杨么华、昌记明接班后,正常开蒸馏釜 的真空、开搅拌、开热水阀升温,发现蒸馏釜内的物料过多,于是将物料反抽至 脱甲苯釜,当蒸馏釜里剩余1700L 左右时就停止了倒料。随后按照操作规程的 要求进行甲基硫化物的蒸馏,发现出料速度较慢。试验小组上午检查并排除了冷 凝器堵塞故障、管道保温效果差和真空度不足等因素。 15 时左右,蒸馏效率仍然不高,刘志新、胡智勇等现场讨论认为是搅拌速率较 低,需更换转速较高的减速机,试验小组决定用84rpm 减速机来替换现有 63rpm 减速机。电工许艳华在技术员刘爱军的带领下来到事故车间,15 时41 分许艳华将蒸馏釜搅拌电机断电,搅拌停止。昌记明在更换减速机前,关闭蒸馏 釜夹套热水进口阀门,打开热水出口阀门,此时釜温为67°C。杨么华和昌记明 在三层平台用三角带吊装减速机。16 时9 分,釜温升高至84.47°C。16 时14 分左右,减速机吊装完毕,杨么华和昌记明返回二层平台,杨么华安排昌记明去 一层巡检真空情况。在更换减速机期间,中控室尹又香呼叫现场,提醒釜温过高, 王艳军回复说我们都在现场吊东西。昌记明确认真空无异常返回,正上至一层半 平台时,事故发生,此时DCS 记录釜温为96.45°C,时间为16 时19 分10 秒。 事故造成刘志新、刘爱军、许艳华3 人当场死亡,3 月3 日杨么华医治无效 死亡。胡智勇、梁中刚、顾涛、王艳军4 人受伤。 (三)应急救援情况
- 事故报告情况
2021 年2 月26 日16 时19 分,仙隆化工发生爆炸事故。 16 时25 分,仙隆化工向119 报警。 16 时28 分,西流河镇人民政府向仙桃市应急管理局、仙桃市生态环境局、仙 桃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
17 时20 分,仙桃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电话报告。 18 时54 分,仙桃市应急管理局通过湖北省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向省应急管理厅 报告事故基本情况。
- 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曹广晶副省长立即赶赴省应急管理厅指 挥中心调度处置。省政府副秘书长钟芝清率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仙桃市委市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市委书记罗联峰、市长余珂、常务副市长胡 光怀、副市长石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调度指挥,成立了由公安、消防、应急、环 保、卫健等部门组成的现场临时指挥部,指挥部调集8 台消防车,组织50 余 人,扑救明火,搜救人员,将伤者送至医院救治;组织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封堵 厂区排污口,对空气中氯化氢、VOC、硫化氢等指标进行监测;市应急管理局立 即对仙隆化工下达停产通知书,组织省级专家制定周密停产方案,指导企业安全 停产。 仙桃市委市政府迅速成立“2・26” 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及综合协调、医疗救治、事 故善后、现场处理、舆情管控、维稳处突等6 个工作专班,对事故进行善后处 置。 (四)应急救援评估与善后维稳情况 本次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科学有序,未发生次生事故。事故报告及时、客观,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整体舆情平稳,未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社会秩 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仙隆化工在进行甲基硫化物蒸馏作业时,临时更换搅拌电机的 减速机,致使搅拌停止,且未对蒸馏釜内物料进行冷却,造成蒸馏釜内甲基硫化 物升温,导致甲基硫化物剧烈分解引发爆炸。 (二)企业方面原因 湖北仙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法组织生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 产组织架构不完善,未按要求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 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履行甲基硫化物生产提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备“三同时” 手续,擅自变更五硫化二磷车间的用途,在未对甲基硫化物充分论 证报请监管部门审核批复的情况下,擅自生产试验,未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安 全预防措施,非法开展甲基硫化物生产提纯活动,部分参与试验试制人员专业素 质不符合规定。 (三)有关部门方面原因
- 仙桃市应急管理局,对化工企业安全监管不力,未认真吸取仙桃“8・3”、
天门“9・28” 事故教训,贯彻落实仙桃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集 中专项整治不力。
- 仙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未认真吸取仙桃“8・3”、天门“9・28” 事故教训,
履行“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不力,未深入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 管安全” 的要求。 (四)地方党委政府方面原因
新材料产业园(西流河镇),未认真吸取仙桃“8・3”、天门“9・28” 事故 教训,贯彻落实仙桃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集中专项整治不力。
仙桃市,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安全发展红线意识不强,领导、组织、 监督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工作不力。 (五)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湖北仙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26” 爆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金兴备,男,仙隆化工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企业实际控制人,涉嫌犯 重大事故责任罪于2021 年2 月27 日被仙桃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 (二)建议免除刑事责任人员 刘志新,男,仙隆化工副总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 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金兴备,仙隆化工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企业实际控制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由湖北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处罚。
戴震,仙隆化工副总经理,作为企业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 有主要领导责任。由湖北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实施行政处罚。
杨波,仙隆化工安环部长,具体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 主要领导责任。由湖北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实施行政处罚。
胡智勇,仙隆化工事故车间主任,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责成仙隆 化工依照公司管理规定给予处罚,并将结果报仙桃市应急管理局。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湖北仙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系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湖 北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国安全法》实施行政处罚。
行业生产安全的防护网,遏制生产安全事故高发频发的势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
(二)全面整改,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仙隆化工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提高对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严 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构建 切合实际的双重预防机制。运用多种现代化手段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通过动 态监控、安全检查等措施,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及措施落实到位; 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全面掌握企业内安全生产情况,特别要 加强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投入时的管控,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从源 头和根本上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重在预防,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企业过程管理。 仙隆化工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全面开展安全风 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切实把所有风险隐患逐一查清查实并消除,尤其是要重视化 工行业过程中的风险管控。一是加强工艺管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化工 行业企业在使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要进行风险辨识,严禁采用未经中试、 工业化试验和工艺安全性论证、未采取预防措施的新工艺。二是加强设备设施管 理。要加强设备设施检维修过程中的风险管控,针对设备设施本质风险、检维修 过程风险、人员能力不足风险等开展全面风险评估,制订相应的对策措施。三是 强化应急处置能力。要进一步完善企业现场作业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现场处置措 施,全面告知作业人员作业危险性,开展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提升第一时间应急 处置和避险能力。 (四)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监管力度。一是加强建设项目过程管理, 紧盯项目关键设备,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方式,督促企业按照化工过 程安全管理的要求,严格履行变更申请、变更风险评估、变更审批、变更验收手 续。二是加强对化工企业闲置场所和废弃设备的监控,严惩未经批准擅自启用和 更改用途的违法非法行为。三是部门联动,合力开展化工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应 急管理部门要主动联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 段,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多管齐下,进一步提升专业人员安全素养。一是聚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 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展开安全教育培训。二是以提升安全生产监管
人员履职能力为重点开展培训。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树立抓安全生产就是 抓发展的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责任意识,熟悉和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及标准,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措施和方法。三是推动地方政府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 责任,强化化工园区等专业园区的监管力量建设,调优配强专业监管力量,确保 监管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提高依法履职的水平。四是通过事故警示教育营造 关爱生命重视安全的舆论氛围。凡是发生亡人事故的地区,一律组织召开由相关 行业部门、同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警示教育现场会。要在 重要时期、关键节点通过组织应急演练、公益宣传等方式激发公众参与安全生产 工作的热情。
FD09730 | 2021_佛山南海桂城10·26燃气泄漏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佛山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 1 — “10·26”桂城燃气泄漏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10 月26 日11 时30 分许,位于南海区桂城街道桂 平路的金御华府小区东门一污水管道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时将 地下D160 低压PE 燃气管挖穿,造成燃气轻微泄漏。经现场抢修 后管道已修复并恢复供气,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为迅速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 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根据国 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493 号)的相关规定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 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南府复 〔2019〕200 号)的文件要求,成立了“10·26”桂城燃气泄漏 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监察委员会、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总工会、人社局、住建水利局、桂城街道等单位人员组成,区应 急管理局冯仕良副局长担任组长,并邀请南海燃气公司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经调查取证和分析研究,事故原因已查明。现将事故 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名称:“10·26”桂城燃气泄漏事故。 (二)事故发生时间:2021 年10 月26 日上午11 时30 分 许。 (三)事故发生地点: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路金御华
— 2 — 府小区内。 (四)事故单位(个人):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 御华府物业服务中心、广州景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五)事故伤亡人数:未造成人员伤亡。 (六)直接经济损失:约0.45 万元。 调查组认定,“10·26”桂城燃气泄漏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数额较小。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御华府物业服务中心(下 称万科物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1577070U;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人独资);住所:佛山市南海区 桂城桂平西路8 号金御华府会所;负责人:张关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城市绿化管 理;工程管理服务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广州景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景恒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40101082737347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 独资);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金沙街环洲二路51、53 号7 楼701 室(住所申报);法定代表人:吴罗富;注册资本:人民币300 万元;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地产租赁经营;其他居民服务业。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3 — (二)施工项目概况 经查,2021 年7 月28 日,万科物业公司将佛山金御华府别 墅区排污管堵塞及一号门下陷改造工程发包给景恒公司建设,约 定由景恒公司对别墅区排污管道及一号门下陷区域进行施工改造。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 年10 月26 日上午,景恒公司施工人员在金御华府小 区进行污水管道改造施工。此前,万科物业公司的工程主管已和 景恒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确认了现场施工作 业地点,但未发现该地点铺设有燃气管道。11 时30 分许,施工 人员在开挖施工时,导致埋于地下的D160PE 低压燃气庭院管道 受损,造成天然气泄漏。 (二)事故直接原因 景恒公司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 内盲目开展挖掘作业,导致燃气管道受损,造成天然气泄漏。 (三)事故间接原因 万科物业公司未查明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 未会同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订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 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安排施工单位开展挖掘作业,导致燃 气管道受损,造成天然气泄漏。 四、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接报及应急处置情况
— 4 — 2021 年10 月26 日11 时33 分,南海燃气公司接万科物 业公司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抢险队伍立即响应并 于11 时42 分赶到现场处置,于11 时45 分关闭小区调压柜 燃气控制总阀,切断气源,有效控制险情,并实时监测泄漏 点周边环境燃气浓度,确保周边环境安全,防止次生灾害发 生。随后南海燃气公司组织应急抢修队伍对破损的燃气管道进 行修复,并于当天13 时57 分完成管道修复工作。经全面挂压排 查,确保安全后,于14 时35 分全面恢复金御华府小区正常供气。 区住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以及桂城市政办、应急 办等部门领导迅速赶到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事发现场 进行警戒,防止衍生事件,并采取如下应急处置措施:一要 立即停止发生事故区域的一切作业;二要全力做好管道修复工 作,尽快恢复居民用气;三要配合事故调查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 四要确保事故后续情况平稳可控,防止次生事件发生。 (二)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启动应急响应,按规定程序上报。 南海燃气公司、桂城街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抢险队伍于 泄露发生后10 分钟赶到现场并关闭泄漏管道,抢修队伍于泄漏 发生后3 小时内完成管道修复工作,未对小区居民生命财产和起 居生活造成实质影响,也没有发生次生灾害和维稳事件。区、镇 政府、相关部门应急反应迅速、响应及时,响应程序合法。 (三)事故后续处理情况
— 5 — 事故发生后,市、区领导高度重视,作出“调查要严肃,举 一要反三”的重要批示,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 问责。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大燃气安全防范力度,确保全区 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南海区安委办印发《关于加强燃气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全区燃气安全工作,一要举一反三,对燃气安全风险 再研判;二要紧盯重点,迅速启动燃气安全再排查;三要加强防 控,深入开展燃气安全再宣传。区住建水利局印发《关于加强居 民住宅小区内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督促各小区物业 公司进一步落实物业管理区域燃气管道监护责任。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对广州景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议南海区住房城乡 建设和水利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其进 行调查处理。 (二)对佛山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御华府物业服务中 心,建议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六、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 本起事故教训是深刻的,部分企业和施工人员安全意识薄 弱,存在野蛮施工行为,在未查明施工范围内地下管线的相关情 况,未制订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情 况下,安排施工单位开展挖掘作业,导致本起事故发生。为加强
— 6 — 对同类事故的监管,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具体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一)督促事故单位迅速落实吸取经验教训“三个必须”工 作要求,组织全体企业员工开展事故教训警示会,企业管理人员 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进一步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现场施 工安全要求;事故发生后,要求事故企业迅速开展作业场所隐患 排查,落实“一线三排”工作机制;事故企业事后要针对事故发 生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形成书面事故报告书,并由企业负责人 到桂城街道进行汇报,切实提高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力度。 (二)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管理人员要熟悉管理场所的设施设备基本情况,在工程施工 前要严格核对作业地点的管道线路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将施工作 业计划通报相关部门。在施工作业前认真勘察作业场所环境,排 查施工隐患,施工作业时必须安排人员在场管理,切实保障施工 作业安全。 (三)住建水利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同类 企业的业务指导和政策宣讲,认真研判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燃气 管线和影响燃气管线安全的施工项目安全风险,深入开展城镇燃 气安全事故易发风险点紧急大排查,依法从严打击违规违章作业 的行为,督促物业管理企业落实《佛山市燃气管理办法》相关燃 气管理要求。 (四)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
— 7 —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26”桂城燃气泄漏事故调查组 2021 年11 月5 日
FD09731 | 2021_停车场9·6_9·6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回放
2010 年9 月6 日晚上22:00 左右,公司停车场维修组工具房发生火灾。正在与三名外 聘车辆尾板维保人员检查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尾板的高X 发现工具房火情后,立即投入灭 火抢险并通知保安周XX。三名外聘车辆尾板维保人员也加入了灭火行列。正在停车场门卫 值班室值班的保安周XX 接到火情报告后与仓库管理员罗XX 也投入到灭火抢险中。工商 司机黄XX 下班开车回停车场时看见工具房着火,也加入了灭火抢险行动。因房间内有易 燃物品--木板、衣服、纸箱等,火灾几次反复。经过多人共同灭火,20 分钟后,火灾被扑 灭。(详见图示) “讲述安全人自己的故事” – 《蛇口国际安全论坛事故系列汇编之一》 174 / 229
二、跟进行动
发现着火后,值班保安周XX 马上协同尾板维修人员(外聘人员3 位)、仓管罗XX 及维 修主管高X 等人提灭火器进入工具房进行灭火。10 多分钟后工商司机黄XX 回场发现火情, 马上参与灭火。整个灭火过程用时约20 分钟,火灾扑灭后,他们将房内部分工具转移。 保安、司机等随后致电部门经理及安全主管。安全主管袁XX 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约 23:45 左右到达现场察看,并询问相关人员身体情况,他们当时并无感觉不适。 袁XX 从现场情况推测,火灾可能因电器线路短路引起,因为壁扇插座、插头和部份电 线基本完好,扇叶、控制面板等完全烧毁,铁椅上的纸箱及地面的木板等可燃物仅部分烧 毁,但具体原因有待进一步调查。并将此事故报告安全技术部相关人员。
三、事故后果
1、放置工具房墙地面的五块木板部分燃烧报废;
2、安装在墙上的1 台壁扇被烧毁;
3、用于修理汽车空调的真空泵电源线被烧坏;
4、房间部分电线受热粘连,电线套管受热变形等。
四、事故性质
故障风扇长时间通电发热导致的火灾事故。
五、事故调查
接到事故报告后,安全技术部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查勘现场:
1、火灾现场主要集中在维修工具房左侧。此处有明显的火灾痕迹,挂在此墙上的壁扇
已不见,地上只剩下电机和外罩。墙壁上的插座被烘烤变形,壁扇插头仍然插在插座内, 电缆相当长的一部分被火烧坏。房间部分电线受热粘连,电线套管受热变形或松脱等。
2、墙边的长条铁椅上堆放着部分未被烧毁的物品,上面满是灰烬和干粉。房内其它物
品亦布满干粉。
3、工具房左前屋顶铁皮被烘烤变形、变色。室外地面放着的1 台用于修理汽车空调的
真空泵电源线被烧毁,五块用于临时尾板的木板部分燃烧、报废。 经与参与灭火行动的保安周XX、仓管罗XX、工商司机黄XX、维修主管高X 等了解 事故经过,获知如下信息:
1、事发时,维修主管高X 正在与三名外聘车辆尾板维保人员对停车场内停放的带尾板
的车辆检查尾板。在检查到停车场维修组工具房附近车辆时,发现工具房火情,并立即投 入灭火抢险并通知保安周XX。 “讲述安全人自己的故事” – 《蛇口国际安全论坛事故系列汇编之一》 175 / 229
2、保安周XX 正在停车场门卫值班室值班。在接到火情报告后也投入到灭火抢险,并
通知仓库管理员罗XX。罗XX 随后赶到参与灭火。
3、工商司机黄XX 下班开车回停车场时看见工具房着火,遂加入灭火抢险行动中。
5、工具房壁扇已经近两个月未使用。该壁扇是否长期处于通电状态,或者当天是否有
人开过该壁扇却未关闭电源,被调查了解的人员均表示不知情。当问何近两个月壁扇未使 用时,维修人员表示,房间太热,除非取工具,大家都不愿意进去,因此,从未使用过。 该壁扇能否正常使用,因表述不一致,无法判定其性能是否正常。
6、安全技术部电工蓝XX、安全员(电工)王XX 查看现场后,均认为事故为壁扇短
路造成。
六、事故关键起因
虽然事故调查无法从相关人员处获取与火灾相关联的有价值的信息,但根据灭火抢险 参与人的叙述,结合火灾现场燃烧情况,获得本事故关键起因: 火灾因壁扇长时间通电,线路短路所致。
七、事故根源分析
火灾因壁扇长时间通电,线路短路所致。
1、可能的直接原因
(1)1-1 个人违规。 车辆维修人员下班,未关闭停车场维修组工具房壁扇电源。 (2)2-3 使用有缺陷设备。 该壁扇可能长期处于通电状态,或者当天有人开过该壁扇却未关闭电源。 (3)3-1 缺乏隐患存在意识。 车辆维修人员下班,未按照公司规定关闭停车场维修组工具房壁扇电源。 (4)4-1 决定欠妥或缺乏判断。 维修部没有充分关注设备使用安全。 (5)5-10 其它因素。 停车场维修组工具房分电源线路无漏电保护装置,仅仅总电源有一个100A 漏电开关, 在风扇发生短路时无法带动启跳。
2、可能的系统原因
“讲述安全人自己的故事” – 《蛇口国际安全论坛事故系列汇编之一》 176 / 229 (1)5-3 对关键的安全行为没有充分认识 维修人员对壁扇是否长期处于通电状态,或者当天有人开过该壁扇却未关闭电源情况 并不了解,也未检查。 (2)8-9 其它因素。 相关管理人员未定期检查维修工具房壁扇等电器设备。 (3)13-5 调节、修理、保养欠妥。 壁扇自2006 年左右开始使用至事故发生时,未进行过任何维修保养工作。
八、经验教训
1、用电线路与设备按照用电规范布设停车场内的电源线路、加装安全保护装置(漏电
开关)。
2、运输部完善用电设备管理制度,并全员培训,要求严格遵照执行。
3、维修人员在上下班前应对维修场所内的电器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4、运输部、维修组应定期组织对维修场内设备、设施、用电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整改且保留记录。
5、公司安全技术部加强作业场所安全督查。
FD09732 | 2021_全南县晶鑫环保5.27_5·27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2021年5月27日14时45分许,全南晶鑫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废铪处理车间员工在给酸溶釜加水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一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5月27日,全南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刘震民同志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工信局、县总工会、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了调查,同时事故调查组从市安全生产专家库聘请了化工、电气2名专家组成的技术专家组参与调查,出具了事故原因分析报告。
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走访了解、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综合分析、集体讨论、依法裁量,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单位相关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全南晶鑫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鑫公司)位于全南县工业园一区,成立于2012年9月,2019年12月12日再次在全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11000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90544012130;法定代表人:邬元旭,现有员工280余人。公司经营范围:氧氯化锆、硫酸锆、碳酸锆、氧化锆、醋酸锆、磷酸锆、锆盐系列产品、高纯氧化铪等铪系列产品、锆稀土复合材料、无水偏硅酸钠、水玻璃、减水剂、环保材料、尾气净化装置的生产、经营及进出口贸易(不含危化品)。
(二)事故车间基本情况
- 车间名称:废铪处理车间(又称:中和三次废酸车间、酸溶车间),占地面积300㎡;采用钢梁结构搭配彩钢瓦片构成,操作平台为钢架平台结构。车间配备反应釜2台、板框压滤机2台、料液吨桶3个,PVC硫酸储存桶1个及相应配套的管线;车间岗位为常白班,3名员工分布在不同的位置点操作相应的设备,间歇性工作性质,采取集中处理废料。
- 车间工艺流程。废铪处理车间于2013年6月投入使用,主要用于氧氯化锆三次废酸的处理,工艺为:氧氯化锆三次废酸 磷酸三钠 石灰粉沉淀去除锆离子,再用草酸沉淀稀土离子。
2019年3月始部分用于铪废料处理,工艺为:(1)硫酸酸溶:铪废料 浓硫酸 自来水 铪料液 滤渣(2)硫酸-硫酸铵溶解:滤渣 浓硫酸 硫酸铵 铪料液。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27日8时许,废铪处理车间员工曾祥军、黄满妹、黄满旺向反应釜投入铪废料和硫酸后,进行加热反应,12时下班吃饭;13时30分重返工作岗位,黄满旺到废铪处理车间1号工位操作,黄满妹和曾祥军到另外一个车间投料;14时左右黄满妹回到废铪处理车间2号压滤机操作平台操作;14时40分曾祥军回到废铪处理车间,询问黄满妹有没有压榨完,黄满妹答道“压满了吨桶”。曾祥军说“可以了”,黄满妹就下了手套去车间里面的水龙头洗手;曾祥军爬上2号压滤机操作平台,并叫1号工位黄满旺关自来水;黄满旺关了1号工位自来水,走下操作平台;同时曾祥军打开2号压滤机操作平台的自来水。就在此时,黄满旺看见2号压滤机操作平台中的废料锅旁产生火花,瞬间闪爆形成巨大火球,爆炸冲击波将曾祥军抛摔至地面。随后其他易燃物被引燃。
(二)事故组织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黄满旺立即跑出车间呼救,尔后返回车间将曾祥军扶至物流办公室门口,相关人员立即拨打“120”电话报告救援地点及人员受伤情况,并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利用灭火器、消防水进行灭火,拨打 “119”火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
15时04分,医院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曾祥军张口点头式呼吸,多处皮肤脱落,脉搏微弱、心跳微弱,立即建立静脉通道,并联系急诊科医师做好相应准备;15时07分,患者出现呼吸停止,持续进行心肺复苏抢救至15时40分患者仍无自主呼吸及心跳,医生告宣布抢救失败,死亡。
14时58分县消防救援大队首批扑火队员到达现场,开展灭火工作。
15时08分许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继抵达现场指挥。16时许,明火彻底扑灭。随后时任县委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现场会,并对事故调查、善后等工作进行安排。
三、现场勘查及专家分析情况
(一)现场勘测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对现场进行了勘测。事故车间为钢架结构,顶部及四周用铁皮棚搭建,操作平台顶部铁皮棚大量
烧毁,3号平台绿色塑料垫块已烧毁,现场严重过火痕迹;现场操作平台、电动机、铁架、配电箱腐蚀生锈严重;车间各类电线杂乱;靠东北侧装有1m高的铁护栏,靠西侧2号操作平台护栏已拆除。操作平台距地面高2.9m。
(附事故现场平面图)
(二)专家组技术分析情况
5月28日,专家组2人经询问调查、实地勘察和实验论证后,分析事故原因为车间通风不畅,聚积在反应釜周边的氢气爆炸。氢气来源:①铪废料中的铁、镍、镁等活泼金属单质与稀硫酸反应;②车间酸性原料跑冒滴漏与车间铁质金属框架产生反应。爆炸火源:车间电线长期暴露在酸雾、潮湿的环境中,老化短路产生火花。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10万元。死者情况如下:
曾XX,男,47岁,身份证号码:362130XXXXXXXXXX11,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城厢镇镇仔村;全南晶鑫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员工。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爆炸的直接原因。车间通风不畅,导致铪废料中的铁、镍、镁等活泼金属单质与稀硫酸以及车间酸性原料跑冒滴漏与铁质金属框架反应产生的氢气聚积在反应釜上边;氢气遇到长期暴露在酸雾、潮湿环境中的车间电线老化短路产生的火花,引发爆炸。
(二)事故间接原因
- 企业安全管理混乱。晶鑫公司管理层人员与其上级公司全南晶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同一支管理队伍,未对晶鑫公司管理人员进行具体任命,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变动频繁。
- 擅自更改工艺、原料。晶鑫公司于2019年擅自将车间用于废料铪的处理,未对新工艺、新原料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开展分析,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 风险辨识管控不力。晶鑫公司对于各类存在安全风险的区域未有效进行分析确认;对于事故车间生产工艺及酸性材料跑冒滴漏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未开展有效安全分析确认、落实好各项管控措施,导致易燃易爆气体积聚引发爆炸。
- 安全生产投入不足,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晶鑫公司未严格按照要求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对于安环巡查员发现的安全隐患选择性治理,对于一些难以治理的安全隐患延迟、敷衍或者不治理;对于事故车间操作平台护栏被拆除、线路老化、车间严重腐蚀不予治理,其它车间也存在类似安全隐患。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晶鑫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内容单一,没有针对性,只选择性开展了消防安全培训、演练,且未全员覆盖;从业人员未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意识淡薄。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全南晶鑫环保材料有限公司“5·27”氢气爆炸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 邬元旭,男,1962年8月出生,企业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晶鑫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全面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导致死亡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全南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 邱日安,男, 1964年6月出生,全南晶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晶鑫公司实际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全南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 全南晶鑫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全南晶鑫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未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未对新工艺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导致死亡事故的发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全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建议公司内部处理的人员
- 柯鹏,男,1989年12月出生,全南晶环科技有限公司安环部长,实际负责晶鑫公司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建议由晶鑫公司根据企业安全责任规定予以处理。
- 邝建峰,男,1991年2月出生,全南晶鑫公司酸溶车间主任;陈辉,男,群众,1977年7月出生,全南县晶鑫公司安全巡查员组长,上述2人未对车间存在的相关安全隐患认真开展排查治理。建议由晶鑫公司根据企业安全责任规定予以处理。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晶鑫公司要切实汲取事故教训,加强事故防范工作。在车间生产前,企业要对不明、不确定物料进行试验论证;要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杜绝跑冒滴漏,定期对设备采取防腐措施。
(二)晶鑫公司要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车间释放源上方2m范围内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探头,并与风机联动;现场配有手持式可燃气体探测仪;规范布置电气设备和线路,禁止将其安装在可燃材料上,并应有防尘、防潮、防酸雾等措施;电气设备如电动机、泵、插座、灯等应选择带有EX标识防爆型的;采取防静电措施,支撑设备的主体框架应与防雷接地、工作保护接地系统连接在一起;金属线管、低于5颗连接螺丝的管道法兰间采取防静电跨接措施。
(三)晶鑫公司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要求,深入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识别风险的能力。
(四)全南晶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汲取其子公司事故教训,认真组织旗下所有公司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要对发现的隐患立行立改,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建立台账逐个销号。
(五)举一反三,组织易燃易爆场所排查整治工作。有关部门要汲取事故教训,以各类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企业为重点,开展变更工艺、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辨识、人员履职等方面执法检查。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FD09733 | 2021_关于11.10水木兰亭住宅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关于“11.10”水木兰亭住宅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2021年11月10日凌晨,中卫市中宁县宁安镇发生一起住宅火灾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并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志刚任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市场监督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宁安镇人民政府组成的中宁县“11.1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取监控录像、询问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技术鉴定、火灾实验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概况。2021年11月10日凌晨,中卫市中宁县宁安镇水木兰亭小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0.4平方米,火灾导致户主胡某的妻子张某及其两个儿子胡某旭、张某富3人死亡。
(二)基本伤亡信息。张某(死者),女,27岁,汉族,宁夏中宁人;胡某旭(死者),男,4岁,汉族,宁夏中宁人;张某富(死者),男,1岁,汉族,宁夏中宁人,三人死亡原因均为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1年11月10日凌晨1时30分左右,住户黄某被烟呛醒后叫醒了丈夫陆某,陆某在检查完自己家及相邻楼层后发现自己对门的门缝有黑烟冒出,便立即联系对门的男户主胡某,通过胡某要到对门入户门密码锁密码,将门打开后发现对门室内有大量浓烟,在尝试进入后被烟气呛出,此时小区保安田某接到发现火灾的刘某的电话后到达现场并拨打了“119”报警电话。死者张某的姐姐、姐夫在接到男户主胡某的通知后也到达现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消防队到场后将张某等三人救出,并由中宁县医院救护车送至医院后确认张某及其两个儿子(胡某旭,张某富)已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2021年11月10日1时38分,中卫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调集辖区正大路消防救援站4车24人赶赴现场处置。1时51分,正大路站到达火灾现场,经侦查,现场已无明火,室内有大量浓烟。1时55分,消防救援人员将主卧内第一名被困人员(胡某旭,4岁)救出;1时57分,救援人员将东侧次卧门口两名被困人员(张某,27岁;张某富,1岁)救出。2时47分,救援力量排查完毕后撤离现场。
三、火灾事故认定
(一)直接原因
死者家中西北侧儿童房内高低床一层西北角放置的扫地机器人电气故障引燃其周围被褥,床板等可燃物起火,蔓延至房间其他部位,因起火房间较小且窗户锁闭,空气流通不畅,屋内物品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导致人员在逃生过程中死亡。
(二)间接原因
- 经核查比对,儿童房内起火点处的电器残骸与户主家的扫地机器人一致,除此之外无其他电器残骸,该款扫地机器人为男户主胡某3月份购买智能门锁的赠品,无商标、合格证、生产厂家名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起火建筑内门窗紧闭,通风不畅,火灾发生后产生的大量有毒烟气,通过房间顶部迅速向其他房间扩散,造成被困人员逃生自救困难。
- 起火建筑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对电气火灾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周围邻居在发现火灾后也未在第一时间报警。
- 起火时间在凌晨,起火部位在儿童房,经调查,火灾当晚无人居住,死者难以第一时间发现火灾,导致火灾发现较迟,延误了最佳的逃生时机。
- 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住户所在的小区物业企业开展小区消防安全的检查不经常,不彻底,物业企业员工培训不到位,难以发现火灾隐患,检查发现小区单元楼内的室内消火栓箱上锁无法使用,值班室内的火灾报警系统主机存在故障点。
- 消防安全宣传不到位。宁安镇政府、红苑社区日常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不实不细,群众对消防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强,自我防范意识差,缺乏必要的火灾自救逃生技能。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中宁县“11.10”水木兰亭小区住宅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火灾事故。
五、处理建议
- 建议市场监督局牵头,按照《电气火灾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相关要求加大对类似电器产品生产、销售领域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大宣传教育警示力度,对销售商家和消费者讲明电气火灾的风险隐患和危害。
- 建议宁安镇政府、红苑社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强化排查整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 建议县公安机关和消防救援大队建立完善公安派出所工作会商机制和培训指导机制,强化沟通协作,推动公安派出所落实消防监督和消防宣传教育职责,对日常监督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开展针对性排查整治。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吸取教训,持续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落地。各乡镇、各行业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认真汲取中宁县“11.10”亡人火灾事故教训,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要求,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各乡镇、各部门的消防安全意识,逐步形成齐抓共管消防工作的良好格局。要以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为抓手,组织党政领导干部深入学习宣贯,明确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督促基层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职责。各乡镇、行业部门要坚守安全底线,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建设、乡村振兴等中心工作总体部署,系统性推行消防安全隐患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彻底消除区域性、行业性火灾隐患,实现消防安全长治久安。
(二)找准短板,夯实火灾防控基层基础工作。各乡镇、各行业部门要根据《消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部署要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通过认真分析研判本辖区、本部门突出的消防安全风险和工作短板,扎实推进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小火亡人”多发场所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要组织发动街道、乡镇和公安派出所等基层防控力量,对高层建筑、九小场所、“三合一”场所、小微企业等开展排查摸底,逐个区域、逐个场所摸清房屋情况、居住人数、建筑消防设施状况及消防安全管理等情况。要紧盯用火用电、堵塞通道、锁闭出口、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违规留宿住人、群租群住等突出问题,加大排查治理力度,及时督促整改。
(三)以案警示,不断提升群众消防安全素质和能力。各乡镇、各部门要重点加强消防宣传力度,吸取中宁县水木兰亭小区“11.10”亡人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以案说法警示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介广泛刊播火灾警示案例和发送消防安全提示,利用微博、微信等移动互联网信息平台,发布近期火情提示,宣传防火常识。发动村干部、网格员和消防志愿者等力量深入开展消防安全进农村、进家庭、进校园系列宣传活动,上门入户发放消防安全告知书,帮助查改身边火灾隐患,提升消防安全意识。依托中宁县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组织群众参加“体验式”培训演练,提高全民火灾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提升消防安全整体素质。
(四)瞄准靶心,提升基层应急处置能力。各乡镇、各部门要将消防应急力量建设纳入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治理范畴。要加强基层消防工作人员的配备,每个社区要建立完善微型消防站,强化应急演练,规范建立常态化巡防巡查机制,突出住宅小区、九小场所、村民自建房等集中区域的夜间巡防,避免出现“小火亡人”事故。要不断完善提升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器材装备的配备,加强千人以上行政村志愿消防队建设,开展联勤联训,提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技战术水平,确保出现险情后,能够灭早灭小灭初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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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734 | 2021_关于11.10水木兰亭住宅较大调查情_11·10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21年11月10日凌晨,中卫市中宁县宁安镇发生一起住宅火灾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并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志刚任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市场监督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宁安镇人民政府组成的中宁县“11.1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取监控录像、询问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技术鉴定、火灾实验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概况。2021年11月10日凌晨,中卫市中宁县宁安镇水木兰亭小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0.4平方米,火灾导致户主胡某的妻子张某及其两个儿子胡某旭、张某富3人死亡。
(二)基本伤亡信息。张某(死者),女,27岁,汉族,宁夏中宁人;胡某旭(死者),男,4岁,汉族,宁夏中宁人;张某富(死者),男,1岁,汉族,宁夏中宁人,三人死亡原因均为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1年11月10日凌晨1时30分左右,住户黄某被烟呛醒后叫醒了丈夫陆某,陆某在检查完自己家及相邻楼层后发现自己对门的门缝有黑烟冒出,便立即联系对门的男户主胡某,通过胡某要到对门入户门密码锁密码,将门打开后发现对门室内有大量浓烟,在尝试进入后被烟气呛出,此时小区保安田某接到发现火灾的刘某的电话后到达现场并拨打了“119”报警电话。死者张某的姐姐、姐夫在接到男户主胡某的通知后也到达现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消防队到场后将张某等三人救出,并由中宁县医院救护车送至医院后确认张某及其两个儿子(胡某旭,张某富)已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2021年11月10日1时38分,中卫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调集辖区正大路消防救援站4车24人赶赴现场处置。1时51分,正大路站到达火灾现场,经侦查,现场已无明火,室内有大量浓烟。1时55分,消防救援人员将主卧内第一名被困人员(胡某旭,4岁)救出;1时57分,救援人员将东侧次卧门口两名被困人员(张某,27岁;张某富,1岁)救出。2时47分,救援力量排查完毕后撤离现场。
三、火灾事故认定
(一)直接原因
死者家中西北侧儿童房内高低床一层西北角放置的扫地机器人电气故障引燃其周围被褥,床板等可燃物起火,蔓延至房间其他部位,因起火房间较小且窗户锁闭,空气流通不畅,屋内物品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导致人员在逃生过程中死亡。
(二)间接原因
- 经核查比对,儿童房内起火点处的电器残骸与户主家的扫地机器人一致,除此之外无其他电器残骸,该款扫地机器人为男户主胡某3月份购买智能门锁的赠品,无商标、合格证、生产厂家名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起火建筑内门窗紧闭,通风不畅,火灾发生后产生的大量有毒烟气,通过房间顶部迅速向其他房间扩散,造成被困人员逃生自救困难。
- 起火建筑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对电气火灾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周围邻居在发现火灾后也未在第一时间报警。
- 起火时间在凌晨,起火部位在儿童房,经调查,火灾当晚无人居住,死者难以第一时间发现火灾,导致火灾发现较迟,延误了最佳的逃生时机。
- 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住户所在的小区物业企业开展小区消防安全的检查不经常,不彻底,物业企业员工培训不到位,难以发现火灾隐患,检查发现小区单元楼内的室内消火栓箱上锁无法使用,值班室内的火灾报警系统主机存在故障点。
- 消防安全宣传不到位。宁安镇政府、红苑社区日常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不实不细,群众对消防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强,自我防范意识差,缺乏必要的火灾自救逃生技能。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中宁县“11.10”水木兰亭小区住宅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火灾事故。
五、处理建议
- 建议市场监督局牵头,按照《电气火灾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相关要求加大对类似电器产品生产、销售领域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大宣传教育警示力度,对销售商家和消费者讲明电气火灾的风险隐患和危害。
- 建议宁安镇政府、红苑社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强化排查整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 建议县公安机关和消防救援大队建立完善公安派出所工作会商机制和培训指导机制,强化沟通协作,推动公安派出所落实消防监督和消防宣传教育职责,对日常监督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开展针对性排查整治。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吸取教训,持续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落地。各乡镇、各行业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认真汲取中宁县“11.10”亡人火灾事故教训,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要求,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各乡镇、各部门的消防安全意识,逐步形成齐抓共管消防工作的良好格局。要以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为抓手,组织党政领导干部深入学习宣贯,明确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督促基层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职责。各乡镇、行业部门要坚守安全底线,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建设、乡村振兴等中心工作总体部署,系统性推行消防安全隐患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彻底消除区域性、行业性火灾隐患,实现消防安全长治久安。
(二)找准短板,夯实火灾防控基层基础工作。各乡镇、各行业部门要根据《消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部署要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通过认真分析研判本辖区、本部门突出的消防安全风险和工作短板,扎实推进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小火亡人”多发场所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要组织发动街道、乡镇和公安派出所等基层防控力量,对高层建筑、九小场所、“三合一”场所、小微企业等开展排查摸底,逐个区域、逐个场所摸清房屋情况、居住人数、建筑消防设施状况及消防安全管理等情况。要紧盯用火用电、堵塞通道、锁闭出口、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违规留宿住人、群租群住等突出问题,加大排查治理力度,及时督促整改。
(三)以案警示,不断提升群众消防安全素质和能力。各乡镇、各部门要重点加强消防宣传力度,吸取中宁县水木兰亭小区“11.10”亡人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以案说法警示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介广泛刊播火灾警示案例和发送消防安全提示,利用微博、微信等移动互联网信息平台,发布近期火情提示,宣传防火常识。发动村干部、网格员和消防志愿者等力量深入开展消防安全进农村、进家庭、进校园系列宣传活动,上门入户发放消防安全告知书,帮助查改身边火灾隐患,提升消防安全意识。依托中宁县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组织群众参加“体验式”培训演练,提高全民火灾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提升消防安全整体素质。
(四)瞄准靶心,提升基层应急处置能力。各乡镇、各部门要将消防应急力量建设纳入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治理范畴。要加强基层消防工作人员的配备,每个社区要建立完善微型消防站,强化应急演练,规范建立常态化巡防巡查机制,突出住宅小区、九小场所、村民自建房等集中区域的夜间巡防,避免出现“小火亡人”事故。要不断完善提升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器材装备的配备,加强千人以上行政村志愿消防队建设,开展联勤联训,提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技战术水平,确保出现险情后,能够灭早灭小灭初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FD09735 | 2021_关于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5·29爆燃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上海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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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5·29” 爆燃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5 月29 日8 时24 分,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石化公司)烯烃部2 号烯烃联合装置 (老区)7 号裂解炉区域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1 人死亡,5 人重伤,8 人轻伤。 事故发生后,上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李强、 市长龚正,常务副市长陈寅,副市长吴清、舒庆、宗明等领导 同志就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和人员救治等工作做出指示批示; 市应急管理局赶赴现场指导救援抢险、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应 急管理部派出工作组赴上海石化公司指导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上海市实施〈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18〕 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会同上海市经 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公安分 局组成“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5·29”爆燃事 故调查组”。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 取证、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 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改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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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上海石化公司“5·29”爆燃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上海石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君;住所:上海市金 山区金一路48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132212291W; 公司经营范围:石油产品、化工产品、合成树脂及合纤聚合物 产品、合成纤维产品等四个大类产品。持有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沪WH 安许证字[2021]004)。 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2.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工程公司),法 定代表人:许一君;住所:宁波高新区院士路660 号。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30201224334405J。公司经营范围:国内外石 油、化工及石油化工联合企业、公用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 总承包等项目。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 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113018533),资质类别及等级: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 3.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海盛 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志森;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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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大道198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703833D;公 司经营范围:化工工程、民用工程建筑、安装;石油化工设备、 线路、管道安装及维修等项目。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 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112065698),资 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 总承包壹级等。 (二)合同签署情况 1.2021 年3 月2 日,上海石化与宁波工程公司签订《2021 年炼化三部装置大修静设备管道检修合同》。双方约定:宁波 工程公司负责上海石化公司2021年炼化三部装置大修静设备管 道检修施工。该合同所包含的HSSE(健康、安全、环境、公共 安全)条款规定,宁波工程公司作为上海石化公司的承包商, 遵循上海石化现场的HSSE 政策、程序和规则。 2.2021 年3 月26 日,宁波工程公司与天津海盛公司签订《上 海石化2021年上海石化炼化三部装置大修静设备管道检修一标 段二施工分包合同》。双方约定:天津海盛公司负责上海石化 烯烃部2 号烯烃老区炉区、裂解、分离区域中原油罐区、火炬 区及2 号烯烃装置新区的消缺检修服务。该合同所包含的HSSE (健康、安全、环境、公共安全)条款规定,天津海盛公司作 为宁波工程公司的分包商,遵循上海石化现场的HSSE 政策、程 序和规则。 (三)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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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发装置基本情况
烯烃部2 号烯烃装置有一套40 万吨乙烯装置(老区)和一 套30 万吨乙烯装置(新区)。乙烯装置(老区)于1989 年12 月投入运行,年产30 万吨聚合级乙烯。1996 年至1998 年进行 改造,生产能力扩能到40 万吨/年。该区域共有10 台裂解炉, 包括事发的BA-107 号裂解炉区域。 2.检修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2020 年3 月20 日,上海石化公司发文《关于成立上海石化 2021 年大修改造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及相关专业工作组的通知》, 明确领导小组及相关专业工作组主要职责为负责上海石化装置 大修改造项目的总体统筹;组织召开大修协调会;负责大修改 造项目重大问题的决策、指挥、调度;负责大修改造各阶段工 作的组织协调管理。 2020 年3 月9 日,上海石化公司烯烃部发文《关于成立烯 烃部2021 年设备大修改造项目管理组织机构的通知》,明确徐 建伟为检修指挥部指挥,由烯烃部组织2 号烯烃装置等大修改 造管理工作,包括组织设备、管线吹扫,停开车,承包商管理 等工作。 3.检维修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乙烯装置(老区)开展为期45 天的停车检修工作,共 有检修项目551 项。其中设备检修阶段时间为4 月16 日至5 月 20 日,期间,4 月16 日设备停车,施工单位于4 月26 日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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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于5 月20 日检修撤场;生产开车准备阶段时间为5 月21 日至5 月29 日,期间,5 月28 日计划将石脑油、轻石脑油等裂 解原料引至裂解炉前,定于5 月29 日9 时18 分投料开车。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前期工作情况 1.引料及投料情况 4 月17 日,2 号烯烃联合装置裂解班长韩建国(劳动关系: 上海石化公司)开启了7 号裂解炉轻石脑油裂解老炉45#盲板 (系八字盲板,以下简称45 号盲板)进料管线上、下游阀门(图 1 中分别为4 号、3 号阀门),将原料碳五和轻石脑油管线进行 连通,形成吹扫回路。使用氮气对管线吹扫结束后,7 号裂解炉 轻石脑油管45 号盲板线上、下游阀门未关闭,在下游阀前(图 1 中3 号阀门)加装45 号盲板(呈闭合状态)。
图1 4 月17 日对碳五管线吹扫示意图 5 月28 日,轻石脑油管线因无法排气,未完成引料。烯烃 部2 号烯烃联合装置乙烯操作主任技师李峰(劳动关系:上海 石化公司)、2 号烯烃联合装置乙烯操作主管技师李建军(劳动 关系:上海石化公司)、韩建国商定于5 月29 日将管线内氮气 45#盲板 89#盲板 7 6 5 4 3 2 1 7 号 裂解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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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入裂解炉内的方式予以解决,一并完成投料。 2.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审批情况 5 月28 日,李峰安排2 号烯烃联合装置乙烯操作主管技师 俞连根(劳动关系:上海石化公司)发起7 号裂解炉盲板抽堵 作业许可证审批,俞连根在未到现场对轻石脑油进料管线45 号 盲板上、下游阀门状态进行确认,未发现该盲板前后阀门处于 开启状态的情况下,于7 号裂解炉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盲板 图编制人”一栏和“关闭盲板抽堵作业点上下游阀门”等安全 措施栏上签字确认。随后将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交给李峰。李 峰在“确认人签名”一栏签字后交给2 号烯烃联合装置裂解班 长唐晓明(劳动关系:上海石化公司)。经询问,基层单位签 发人2 号烯烃联合装置副主任沈冬伟(劳动关系:上海石化公 司)未在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上签字。此次作业使用的盲板抽 堵作业许可证未按《上海石化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GSHSH-B120205-055-20192020-1-C-G-GS-AH) 1完成审批手续, 属于无效作业许可证。 (二)事故发生经过
1 《上海石化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细则》(GSHSH-B120205-055-20192020-1-C-G-GS-AH) 1.4 管理原则 1.4.1 盲板抽堵作业实施许可证管理原则。 1.4.2 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中国石化上海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 3.1.1 基层单位生产工艺岗位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提出盲板抽堵需求,绘制盲板抽堵位置图, 对盲板抽堵进行统一编号。基层单位负责人按许可证相关条件确认要求进行确认,并签发许可证。 3.2.2 按许可证规定填写并确认安全措施。特殊安全措施应填写在许可证“其他补充安全措 施”栏,若内容较多、填写不下的,应另行填写作为许可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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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29 日6 时左右,李峰通知当班裂解班长唐晓明带领操 作工徐成(劳动关系:上海石化公司),安排天津海盛公司18 名作业人员开始对裂解炉区域的盲板(包括7 号裂解炉轻石脑 油进料管线45 号盲板)进行抽取作业。8 时20 分左右,韩建国 按照李建军的安排,打开轻石脑油进料界区阀门(图3 中6 号 阀门)开始进料(开度约2 圈),将轻石脑油引至7 号裂解炉前 45 号盲板的上游阀门前(图3 中4 号阀门)。在前往7 号裂解 炉区域途中的唐晓明等人发现7 号裂解炉轻石脑油进料管线45 号盲板处呈喷泉状泄漏。8 时24 分15 秒,7 号裂解炉区域发生 爆燃。韩建国听见爆炸声音后迅速关闭了轻石脑油进料界区阀 门。
图2 事故发生时人员分布情况
45#盲板 6 5 4 3 2 1 89#盲板 7 7 号 裂解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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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5 月29 日轻石脑油管线开车引料示意图
图4 电缆桥架倒塌情况
图5 事故现场过火情况 (三)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上海石化公司随即启动应急预案,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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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工作。8 时27 分30 秒,装置操作员相继打开炉前两台 固定消防水炮进行喷淋冷却。8 时30 分,上海石化公司应急救 援人员到达现场,对火势进行控制。8 时32 分救出最后1 名受 伤人员。所有伤员被迅速送往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救治。8 时34 分,金山区消防救援支队纬三中队、纬九中队到达事故现 场,在着火区域对邻近装置进行冷却保护。9 时21 分,现场明 火被扑灭。9 时30 分,救援转为监护状态。11 时06 分,救援 工作结束。 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委、金山区政府在第一时间对医院 救治资源做出安排,协调直升机、救护车将重伤人员及时转运 至瑞金医院。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发生后,共有14 人被送往医院,伤亡情况见表1。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伤亡情况 1 唐晓明 男 52 上海石化公司 于2021 年6 月7 日 因抢救无效死亡 2 徐 成 男 31 上海石化公司 重伤 3 贾传德 男 43 天津海盛公司 重伤 4 雷广新 男 57 天津海盛公司 重伤 5 王思彬 男 57 天津海盛公司 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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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刘停明 男 50 天津海盛公司 重伤 7 周茂红 男 50 天津海盛公司 轻伤 8 刘永全 男 56 天津海盛公司 轻伤 9 林志国 男 50 天津海盛公司 轻伤 10 王思民 男 50 天津海盛公司 轻伤 11 周艳生 男 49 天津海盛公司 轻伤 12 王思东 男 52 天津海盛公司 轻伤 13 王银三 男 52 天津海盛公司 轻伤 14 马宝华 男 56 天津海盛公司 轻伤 表1 伤亡人员名单表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截止目前,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839.87 万元(含救 治、善后及财产损失)。 四、现场勘验、鉴定和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验情况 1.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上海石化公司烯烃部2 号烯烃联合装 置(老区)裂解炉区域。裂解炉区域东西宽约28 米,南北长约 100 米,该区域内共有10 台裂解炉。 2.事故主要集中在6 号和7 号裂解炉区域,过火面积约150 平方米。2 号乙烯装置东侧电缆桥架倒塌,过火区域内管线保温 层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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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发区域二层平台7 号裂解炉轻石脑油进料管线由南向
北依次有上游阀门、45 号盲板(八字盲板)、下游阀门,且均 处于开启连通状态。
图6 45 号盲板(八字盲板)样图
图7 事发盲板处位置关系图(侧视图)
盲板上游 阀门 45 号盲板 盲板下游 阀门 盲板上游 阀门 45 号盲板 盲板下游 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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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 事发盲板处位置关系图(俯视图) 4.裂解老炉45 号盲板距离7 号裂解炉约7 米,盲板两侧法 兰上有8 个螺栓,2 个螺栓呈紧固状态,4 个螺栓呈松弛状态, 1 个螺栓插在螺栓孔上,1 个螺栓孔内插有用于定位的撬棒。
图9 事发的45 号盲板(八字盲板)图 5.轻石脑油进料界区阀门位于裂解老炉45号盲板西南侧约 170 米处,连接裂解老炉45 号盲板的上游阀门。 (二)相关鉴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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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6 月8 日,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瑞金医院出具唐晓
明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No.2020-2-0002199),直接死 亡的原因为“多脏器功能衰竭”,引起直接死亡原因的疾病或 情况为“脓毒症”、“吸入性损伤”和“火焰烧伤全身多处, 95%,II-III”。 2.2021 年6 月24 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唐晓明的《司 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21]病鉴字第163 号),鉴定结论 为“唐晓明符合作业过程中发生闪爆致全身特重度烧伤,继发 脓毒症,引起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 3.2021 年5 月29 日,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出具的《上海 石化突发事件伤员信息汇总表》显示,徐成、贾传德、雷广新、 王思彬、刘停明的烧伤面积分别为75%、75%、40%、80%、60%。 (三)调查情况 经调查,根据DCS(分布式控制系统)相关仪表数据测算得 到,事故期间轻石脑油泄漏量约1.1 吨。 (四)安全培训情况 经调查,上海石化公司分别于1987 年9 月对唐晓明、2010 年9 月至10 月对徐成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之后2 人 根据公司安排,逐年进行了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天津海盛公司 于2021 年4 月对贾传德、雷广新等12 名受伤人员开展三级安 全教育,并考核合格。2020 年7 月,上海石化公司对俞连根进 行了作业审批人培训,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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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上海石化公司烯烃部2 号乙烯装置(老区)在停车检修期 间,完成管线氮气吹扫置换后,未关闭7 号裂解炉进料管线45 号盲板上、下游阀门。相关人员在未完成“盲板抽堵作业许可 证”签发流程,未对7 号裂解炉进料管线45 号盲板上、下游阀 门状态进行现场确认的情况下,即开展抽盲板作业。同时,作 业人员打开了轻石脑油进料界区阀门,造成轻石脑油自45 号盲 板未封闭的法兰处高速泄漏,气化后发生爆燃。
图10 现场视频监控起爆点(第一帧)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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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现场视频监控起爆点(第二帧)示意图
图12 现场视频监控起爆点(第三帧)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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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 事故装置起火点现场位置示意图 (二)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上海石化公司未能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作业现场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对 作业人员调配管理失当;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不 力,未及时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2.盲板作业管理混乱 相关人员未按《上海石化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细则》要 求,在未有效落实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未确认盲板抽堵作业 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即开展盲板抽堵作业。 3.开工条件确认流于形式 相关人员违反《上海石化公司(2 号乙烯老区)装置开工方 案》(GSHSH-R-XT-SJ-019-2020) 2、《上海石化生产装置开停
2 《(2 号乙烯老区)装置开工方案》(GSHSH-R-XT-SJ-019-2020) 五、危害识别及风险评估及HSE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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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及检维修HSE 管理细则》(GSHSH-B120203-43-008-2016-1-B -G-AH) 3规定,开工要求执行不到位;未对现场阀门的安全状态 进行有效确认;开工过程监督管理不力,未能做到全流程闭环。 4.作业组织协调存在漏洞 相关人员交叉作业风险辨识不清,操作指令发出不规范; 在未能有效沟通协调情况下,引料操作和抽堵盲板两个高风险 作业同时进行,导致过程失控。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建议不予追究责任(1 人) (1)唐晓明,上海石化公司烯烃部2 号烯烃联合装置裂解 班长。在未落实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情况下安排人员作业。对 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责 任。 2.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人员(1 人) (2)俞连根,上海石化公司烯烃部2 号烯烃联合装置乙烯 操作主管技师。在未对7 号裂解炉进料管线45 号盲板上、下游 阀门状态进行现场确认情况下,即在“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
(二)开车HSE 规定 ⑧开车改流程时,应执行岗位、班长、各生产区域三级检查制度,确保其流程正确无误。 3 《上海石化生产装置开停工及检维修HSE 管理细则》(GSHSH-B120203-43-008-2016-1-B -G-AH) 3.4.1.1 装置进料前,应按照开工方案要求,逐项、有序检查设备设施状态及工艺流程,确 认开工条件,防止发生跑料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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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签字确认,造成盲板抽堵作业在45 号盲板上、下游阀门未关 闭的情况下进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 人) (3)徐建伟,上海石化公司烯烃部总经理,烯烃部生产安 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烯烃部作为上海石化公司相对独立的生产 单元,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未及时检查安全生产 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对乙烯装置(老区)开车管理上存在的 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徐建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 政处罚。 4.建议按照企业规定给予处理人员(8 人) (4)韩建国,上海石化公司烯烃部2 号烯烃联合装置裂解 班长。在执行轻石脑油引料指令前风险辨识不清;未关注下游 同时进行的盲板抽堵作业、未采取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打开进料 界区阀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5)李建军,上海石化公司烯烃部2 号烯烃联合装置乙烯 操作主管技师。协助李峰对2 号烯烃老区生产准备的工艺管理 工作,作业风险辨识不清,操作指令发出不规范。对事故发生 负有管理责任。 (6)李峰,上海石化公司烯烃部2 号烯烃联合装置乙烯操 作主任技师。作为2 号烯烃老区装置生产准备工艺技术管理人 员,在未落实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未确认盲板抽堵作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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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的情况下,即安排盲板抽堵作业;对作业现场监督管理不 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7)沈冬伟,上海石化公司烯烃部2 号烯烃联合装置副主 任。作为2 号烯烃装置生产工艺分管负责人,对在未落实作业 许可证审批手续、未确认盲板抽堵作业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即安 排盲板抽堵作业情况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8)毕行,上海石化公司烯烃部2 号烯烃联合装置主任。 对装置的安全生产管控不力,对引料及盲板抽堵作业失管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9)杨晓一,上海石化公司烯烃部总经理助理、生产技术 科科长。作为烯烃部生产工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履职不力,对生产准备、工艺操作落实执行情况失管。对事故 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10)杜学军,上海石化公司烯烃部副总经理、安全总监 (兼)。作为烯烃部生产安全管理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履 职不力,对2 号烯烃老区开车引料的工艺、操作管理落实情况 执行不到位失察,对盲板作业管理制度的执行监督不到位。对 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11)张利军,上海石化公司生产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作为公司生产工艺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力, 对烯烃部生产准备工艺、操作管理落实情况执行不到位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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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上海石化公司对上述事故责任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按 照企业规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上海石化公司未能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对作业现场统一协调管理不力。 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上海石化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上 海石化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约见警示谈话。 建议上海石化公司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做出书面 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上海石化公司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生 产红线意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深刻吸取事故 教训。要以开停车、检修、特种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 业为重点,全面细致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 各类事故隐患,采取切实有效管控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二)严格停开车、检修作业管理 针对停开车、检修作业风险高的特点,一要加强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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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提升设备本质安全角度确认阀门安全状态,减少人的不安全 行为因素介入;二要强化风险辨识和管控。从方案制定、危险 性分析、安全技术交底、作业许可证签发等各个环节全面排查 事故隐患,有效落实分级管控,切实做到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五 落实”,确保作业过程安全可控。 (三)强化作业组织管理 制定完善全员安全责任清单,落实各级岗位职责,明确工 作流程,认真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全面实施作业许可电子 管理系统;要将关键措施纳入程序管理做到签票人员不到现场、 措施不落实的不得开展作业,确保每一张作业许可证程序合规、 风险辨识真实具体。 (四)加强作业现场统一指挥协调 要强化协调沟通,统一指挥。在制度层面完善指挥层级, 明确指挥责任,确保作业指令能够明晰可靠,合规发出;在作 业层面,加强作业协调和衔接,确保作业指令有发出,有回复, 确认指令闭环管理,有效沟通并核对作业内容,严格管控作业 现场,确保安全防护可落实。 (五)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教育 认真组织开展员工培训。要组织开展对全体员工的工艺危 害和工艺过程控制的安全培训,将作业步骤细化到具体岗位, 规范操作管理,形成可操作性的“手指口述”操作法;要深入 开展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停开车、检修等方面的专项安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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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强化对生产工艺过程危险源的辨识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大岗位练兵与实操验证力度,提高全体员工安全技能和意识。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5·29”其他爆炸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1 年7 月28 日
FD09736 | 2021_关于对3·26道里区河广街39-2号_3·26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21年3月26日5时27分,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39-2号房屋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4540元。
一、火灾延伸调查及消防刑事案件办理情况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有关规定的规定,4月7日,经道里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由区政府主管区长任组长,道里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正阳河街道办事处等组成的哈尔滨市道里区39-2号房屋“3·2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联合调查处理工作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人员伤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二、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1年3月26日5时27分,哈尔滨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哈尔滨市道里区39-2号房屋发生火灾,哈尔滨市119指挥中心调派安隆街消防救援站出动4台消防车,13名指战员赶赴现场。5时31分,安隆街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时哈尔滨市道里区39-2号,室内大量浓烟。6时11分许,救援人员在哈尔滨市道里区39-2号室内发现一人。6时35分,经120医务人员现场确认,室内一人死亡。
(二)起火建筑及人员居住情况
起火房屋所在的建筑为哈尔滨市道里区39-2号房屋,建筑始建于1952年,砖混结构,起火场所所在建筑总面积为1850㎡,建筑高度约为10m,地上3层,耐火等级二级,使用功能为多层住宅。39-2号房屋由迟*严一人居住。
(三)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三、火灾事故调查情况
火灾发生后,哈尔滨市消防救援支队道里区大队、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技术大队、治安大队工作人员到场勘验,通过调查询问和初步勘验,火灾现场燃烧痕迹同正常蔓延火灾的痕迹无明显区别,道里公安分局技术大队的工作人员对死者身体进行勘验,鉴定意见:死者迟*严符合生前烧死。综合上述情况,依照《关于消防部队转制过渡期消防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黑龙江省公安厅、黑应急联字【2019】6号)的有关规定,2021年3月26日,哈尔滨市消防救援支队道里区大队将该案转交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正阳河派出所继续侦办。2021年3月27日,道里消防救援大队对在现场提取的电线、手机等六个物品送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0101、0102/0201-0205和0301-0304痕迹均为电热痕迹。2021年5月21日,道里公安分局正阳河派出所通过调查,公安机关未发现死者有其他死亡方式的线索,未对此起火灾立刑事案件。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根据哈尔滨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哈消火认字[2021]第0007号)认定,起火部位为迟*严租住的房屋室内搭建的二层铺东侧,起火原因为39-2号室内二层铺东南角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哈尔滨市道里区39-2号房屋“3·26”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五、事故主要教训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事故调查组针对此次事故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明确职责分工。要积极发动乡镇、街道及村屯、网格员等基层力量,主动协调当地公安机关督促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加强日常检查巡查。组织居民开展清楼道、清厨房、清阳台、关电源、关火源、关气源“三清三关”活动,提醒居民注意室内用火用电安全,严防“小火亡人”。
(二)加大隐患排查,严肃督导问责。要认真分析火灾形势,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组织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物业企业召开一次会议,发动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网格力量,广泛发动基层力量,压实此类场所的日常监管责任,强化末端消防管理。
(三)广泛宣传教育,切实提升素质。要深入社区、小区、家庭开展针对性宣传,组织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乡镇、街道、社区、行业部门业务处(科)室负责人、社区民警、村居委工作人员、网格员、安保人员、管理单位人员、重点单位员工、小场所业主等重点人群开展消防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各类场所火灾防控和广大群众的逃生自救能力,打通宣传工作“最后一公里”
哈尔滨市道里区消防救援大队
FD09737 | 2021_内蒙古_中高化工10·22较大爆炸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内蒙古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内蒙古中高化工有限公司“10·22”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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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中高化工有限公司“10·22”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3-12-04 18:4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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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0 月 22 日 23 时 02 分,位于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内蒙古中高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4 人死亡、1 人重伤、2 人轻伤。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黄明部长,王莉霞主席,刘伟副部长,张韶春常务副主席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工作,举一反三,彻底排查风险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立即调度事故情况,连夜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法律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副厅长徐能火任组长、阿拉善盟副盟长秦艳任副组长,自治区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总工会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阿拉善盟中高化工有限公司‘10·22’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自治区纪委监委派员加入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相关专家参— 2 —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责任追究组、救援评估组、综合组等5 个小组,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问询谈话、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发生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一、事故单位情况(一)内蒙古中高化工有限公司概况。内蒙古中高化工有限公司系浙江中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注册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音敖包工业园乌吉铁路以南,注册资本人民币 1.2 亿元,资产总额 8.3 亿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高效、环保、绿色农用除草剂、杀菌剂及其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曹备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91MA0Q86NJ20,营业期限自 2019 年 05 月 06 日至长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蒙)WH 安许证[2021]001154 号,有效期自2021年04月26 日至 2024 年 04 月 25 日,公司现有员工280 余人,其中—3—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30 人,中高级职称人员5 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6 人。下设 9 个管理部门,其中行政部门3 个,生产管理部门 6 个,即工程部、环保部、动力设备部、生产技术部、安全部、品管部;生产车间4 个,其中硝磺草酮车间、苯嗪草酮车间已正式投入生产,苯甲酸车间(102 车间)、环己二酮车间(101 车间)处于试运行阶段。主要产品:硝磺草酮 5000 吨/年、苯嗪草酮 3000 吨/年。(二)试生产项目概况。2019 年 12 月 10 日,经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同意,对内蒙古塞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15000吨/年农药中间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备案,取得《项目备案告知书》(项目编号:2019-152971-26-03-038010)。企业委托巴彦淖尔金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 年11月13日编制完成了《15000 吨/年农药中间体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委托山东鸿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 年3月10 日编制完成了《15000 吨/年农药中间体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2021 年 9 月 18 日,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内蒙古中高化工有限公司15000吨/年农药中间体建设项目 10000 吨/年2-硝基-4-甲砜基苯甲酸(5000 吨/年 2-硝基-4-甲砜基苯甲酸项目)产品试生产方案论证通过,企业开始试生产。试生产日期2021 年9 月18日至 2022 年 9 月 17 日。— 4 —(三)总平面布置情况。内蒙古中高化工有限公司102 车间位于厂区中西部,东面 203 配电间,西面 102 配电间,南面101 车间,北面预留103 车间。装置区总图(四)2-硝 基 -4-甲砜基苯甲酸生产工艺及涉事装置情况。内蒙古中高化工有限公司以甲苯为原料通过磺化反应、氯化反应、还原反应、烷基化(脱羧)反应、硝化反应、氧化反应制备 2-硝基-4-甲砜基苯甲酸;事发时该项目处于试生产阶段,试生产完成硝化反应、氧化反应两批,其他步骤未实施试生产,处于待试生产状态,其他设备未投入使用。—5—2-硝基-4-甲砜基苯甲酸生产工艺流程图内蒙古中高化工有限公司102 车间二楼楼面由西墙依次有低温水釜两台,酸析釜四台,结晶釜一台,脱羧釜一台;一楼楼层约 7 米高,二楼楼层约6 米高。— 6 —二、事故主要经过及发生时间(一)事故主要经过。2021 年 10 月 22 日 19 时左右,夜班人员准备处理1#氧化蒸发釜(R1404a)到 1#刮板蒸发器(E1406a)管道堵塞问题,公司技术总监李岳林安排将1#氧化蒸发釜、3#氧化蒸发釜(R1404c)的物料通过临时管线用抽真空方式抽吸到4#结晶釜(R1405d)。在把 1#氧化蒸发釜的物料抽吸到4#结晶釜后,准备将 3#氧化蒸发釜的物料抽吸到4#结晶釜时,发现临时连接管线堵塞,重新准备了一根临时管线连接到3#氧化蒸发釜,连接好后未进行抽料作业,李岳林安排对3#刮板蒸发器(E1406c)再走一遍工艺流程。闫承俊上四楼把排液阀阀门打开,感觉到有真空,然后下到三楼,大约22时 50 分左右,在三楼从西向东准备观察3#氧化蒸发釜的物料情况,三楼操作工侍小琴告诉闫承俊,3#氧化蒸发釜的物料未下降,温度正常。23 时左右闫承俊突然听见声响,并见大量浓烟,就往外跑,感觉到楼面有振动。途经二楼时遇孙悦从二楼车间跑出,同时看见车间内起火,闫承俊立即用对讲机通知中控人员聂心怡现场有人受伤,车间着火,请求立即呼叫救护车、消防车,通知公司领导。(二)事故发生时间。102 车间二楼西侧监控视频显示2021 年10 月22日23时 02 分 12 秒氧化蒸发釜(R1404C)下方循环磁力泵及连接—7—管道处出现爆炸, 22 日 23 时02 分20 秒出现火光,持续燃烧至 22 日 23 时 02 分 45 秒发生闪爆。通过调取102车间二楼西、二楼东、一楼西、三楼西监控视频,经校准和反复确认,事故发生时间为 10 月22 日23 时02 分12秒。2021 年10 月22 日23 时02 分12 秒监控视频2021 年10 月22 日23 时02 分45 秒监控视频三、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报告情况。22 日 23 时 02 分许,现场班组长闫承俊在三楼听见响声,由三楼跑到二楼发现一名受伤者孙悦后,通过对讲机向中控岗位人员聂心怡报告现场情况,并请求拨打“119”、“120”。— 8 —23 时 04 分左右,杨斌听到声响并看到苯甲酸车间冒烟后电话报告曹备昌。23 时 05 分左右,中控岗位人员张金虎了解有人员受伤后,立即向“119”进行报警。23 时15 分,柴建平到达现场拨打“120”。23 时45 分左右,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向高新区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23 时48 分左右,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向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报告。23 日01时40分左右,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向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02 时 16 分,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通过应急综合指挥系统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首次报告。(二)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23 时 04 分左右,消控中心值班员赵雪松向安全部部长张栓电话汇报后,第一时间启动了消防水泵。23 时10分左右,受伤人员孙悦从 102 车间二层氧化蒸发釜向东侧楼梯逃生,受伤人员潘多荣从四楼逃生到厂房外东南角与孙悦等人汇合。23 时 14 分左右,魏纪龙与正上楼的柴建平共同将受伤人员张伟江抬至厂房外北侧道路上。23 时15 分左右,公司副总杨斌到达现场,组织切断物料供应及动力电源,组织现场抢险救援,并协调临近的 203、202 车间人员将空气呼吸器、防毒面罩等应急物资及应急药品,搬运至现场指定位置,组织相关人员从二楼东侧进入现场,关闭楼层电器设备,并采用消防水对氧化反应器、氧化蒸发釜附近的高温物料进行喷水降温,稀释现场物料的浓度。23 时12 分至17 分左右,—9—公司副总杨斌安排将受伤人员孙悦、潘多荣、张伟江三人分别送往高新区综合医院。22 日23 时45 分,林荫大道消防救援站救援人员到达现场,23日00 时50 分明火扑灭,过火面积约 50 平方米,经过搜救于 01 时30 分在厂房2 楼事故反应釜下方发现全部 4 名被困人员,均已无生命体征。事故发生后,内蒙古中高化工有限公司、高新区管委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连夜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公安、生态环境部门等全面开展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善后处置等工作,实现事故企业按照方案流程安全有序停车,事故现场残余物料安全处置,通过第三方检测单位应急检测,泄喷点下风向位置硫化氢、氯化氢、氯气、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均未检出,未发生次生灾害事故。四、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 4 人死亡、1 人重伤、2 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795 万元。死亡人员情况统计表序号姓名 性别 所在车间 岗位伤亡情况1 李岳林 男 技术部技术总监死亡2 解 静 男 技术部 技术员死亡3 赵明军 男 102 车间车间主任死亡— 10 —序号姓名 性别 所在车间 岗位伤亡情况4 何成昊 男 102 车间 操作工死亡受伤人员情况统计表序号姓名 性别 所在车间 岗位伤亡情况1 张伟江 男 技术部 工程师重伤2 孙 悦 女 102 车间 操作工轻伤3 潘多荣 男 102 车间 操作工轻伤五、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1.事故爆炸点。根据事故现场磁力循环泵泵体缺失、电机移位情况,蒸发再沸器下封头由外向内发生塑性变形情况,氧化蒸发釜出料泵(P1406)入口排净阀开度约50%,泵体完好、泵进口管线部分缺失情况,氧化蒸发釜(R1404c)底阀(包括气动阀和手动阀)至磁力循环泵连接管脱落,视盅破裂,釜顶上爆破片底部阀门开启状态,以及釜顶上其他连接部件完好,内衬搪瓷和器壁无明显损伤情况,结合工艺流程和事发现场监控视频,认定事故地点为102 车间二层磁力循环泵出口处。—11—事故磁力循环泵 蒸发再沸器下封头釜顶图片 釜底图片2.磁力循环泵运行电流及启停分析。磁力循环泵功率3kW,额定电流 6A。通过调取该泵的运行状态及DCS电流数据分析,22时 30 分前该泵处于正常带料运转,22时30分至 23 时 02 分,DCS电流显示该泵处于异常运行状态,23时00分电流达到峰值 102.50%,超过额定运转电流,实际运行电流在 DCS电流数据显示上无法获取,磁力循环泵在不带料运行时泵内核心部件会出现高温卡阻现象(引起电流瞬间升高),— 12 —导致磁力循环泵泵内及出口处物料高温气液混合相(超临界状态)与磁力循环泵吸入的空气混合在高温下产生爆炸。磁力循环泵e 电流DCS 数据3.蒸发出料泵启停及运行电流分析。通过DCS数据对蒸发出料泵启停情况分析,在事发前出料泵共启停3次,准备向刮板蒸发器出料,经与相关人员问询,此操作行为与DCS画面显示一致。事发后通过现场查看,该泵进口管线排净阀处于半开启状态(开度约 50%),泵进出口手动阀处于开启状态。—13—蒸发出料泵f 电流DCS 数据半开启状态排净阀通过查看设计图样与现场核对,循环泵与出料泵共用一根 DN100 进口管线,工艺顺序为循环泵在后,出料泵在前,循环泵一直处于运转状态,空气通过出料泵进口排净阀进入循环泵进口管线。通用工艺流程图— 14 —4.氧化蒸发釜温度及压力变化分析。21 日17 时26分至22 日 20 时 40 分,共开关 8 次蒸汽调节阀进行蒸发釜温度控制,期间一直未投入温度联动控制,蒸馏期间温度最高为113.80℃、最低为 71.34℃。23 时02 分10 秒温度突然从113.236℃骤升,23 时 04 分 05 秒升至峰值205.00℃。氧化蒸发釜温度 DCS 数据22 日 21 时 24 分,氧化蒸发釜(R1404C)压力从-0.035MPa开始波动至事发时压力稳定,保持在-0.018MPa,23时02分27秒压力从-0.018MPa骤升至 0.015MPa,出现第一次压力骤升,随后压力下降至-0.015MPa,23 时03 分24 秒压力升高至0.176MPa 出现第二次压力升高。氧化蒸发釜压力 DCS 数据DCS 系统氧化蒸发釜单回路气动调节阀运行记录显示,—15—10 月 22 日 14 时 13 分 30 秒阀门开度0%,20 时38分42秒开度 30%,21 时 23 分 42 秒开度0%,21 时53 分42秒至23时 01 分 30 秒开度 15%,23 时03 分18 秒开度0%。氧化蒸发釜单回路气动调节阀DCS 数据通过分析氧化蒸发釜温度及压力变化,氧化蒸发釜釜内温度、压力升高并非由夹套加热引起,压力是由磁力循环泵及连接管道爆炸过程中,通过再沸器与蒸发釜连接管道将压力传导至氧化蒸发釜,造成氧化蒸发釜爆破片泄压破裂,氧化蒸发釜釜顶处人孔盖脱落,釜底出料管连接处脱落,导致物料泄喷。5.报警器报警分析。通过调取GDS 系统有毒、可燃气体报警记录,22 日 23 点 02 分以前,除车间二楼设置的氯化氢有毒气体报警器(GT343)处于报警状态(经查看处置记录其在事发前处于故障状态),车间内其它可燃、有毒报警器均无报警记录,事发后二楼、三楼报警器全部处于报警状态。事故发生前 102 车间二楼、三楼无泄漏可燃、有毒气体的迹象,报警探头于 2021 年 4 月由陕西中检计量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校准。— 16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系统报警GDS 数据6. 2-硝基-4-甲砜基甲苯和2-硝基-4-甲砜基苯甲酸检测分析。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中化安全科学研究(沈阳)有限公司出具的测试报告,2-硝基-4-甲砜基甲苯检测样品平均闪点值 215.4℃,融化温度内未测得样品自燃点,在275.2℃有放热信号产生,发生放热分解;2-硝基-4-甲砜基苯甲酸检测样本室温至 260℃未检测到闪点值,融化温度内未测得样品自燃点,在 280.4℃有放热信号产生,发生放热分解。根据现场勘验及有关证据资料、检测鉴定结论和专家意见综合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企业在处理蒸发出料泵管道堵塞作业中,磁力循环泵吸入空气造成泵腔内物料断流,泵腔内物料遇高温部件放热分解与空气混合后产生爆炸,爆炸所产生的压力造成再沸器下封头冲落到氧化蒸发釜釜底连接管道导致釜底阀断裂,氧化蒸发釜内的高温物料泄喷后遇到爆炸残留明火,发生闪爆和物料燃烧,造成4 人死亡、1人重伤、2 人轻伤。—17—(二)间接原因。1.内蒙古中高化工有限公司。(1) 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该企业违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的要求,在变更管理、风险辨识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在事故管道发生堵塞时,临时采用软管短接而未履行工艺变更手续,未对变更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随意摘除氧化蒸发釜温度与蒸汽调节阀(TV-R1404C)联锁,未对联锁摘除风险进行辨识,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2) 企业相关工作制度不合理。该企业未严格按照设计和试生产方案要求,采用两班两倒工作制,操作人员疲劳上岗现象严重。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缺项,未按要求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时企业未制定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操作人员缺乏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判和处置能力。(3)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岗位操作规程、生产操作技能培训,特别是对新工艺新设备培训不到位,相关岗位操作工对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不掌握、不熟悉,处理异常情况能力差,在蒸发釜真空度未达到工艺指标要求的情况下,未进行全面分析,将蒸发釜运行温度调整到 100℃以上。(4) 安全风险辨识防控能力不足。企业相关人员对工艺流程的安全风险辨识不全面,氧化蒸发釜(R1401A)发生— 18 —出料管道堵塞问题,未对堵塞原因分析,采用倒料的临时措施,启用氧化蒸发釜(R1401C)进行投料,再次造成出料管道堵塞,从企业管理人员到岗位操作工,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不了解异常工况下的应急处置方案,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不足。(5) 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隐患排查不彻底,未把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具体要求落到企业生产过程中。2.部门层面。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业人员配备不足、力量薄弱,无具有危险化学品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开展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估工作滞后,对于涉事企业未及时开展安全评估,未能系统评估发现高风险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对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工作督导指导不力,未督促高新区按时完成安全评估工作,未能系统评估发现高风险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3.党委政府层面。阿拉善高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底线思维”未牢固树立,虽然出台过一系列明确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党政领导责任的文件,但对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三—19—定方案”一直未批复,对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严重不足问题未引起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在督促监管责任落实上、全面加强安全风险管控上存在不足。(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内蒙古中高化工有限公司“10·22”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六、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1.赵明军,内蒙古中高化工有限公司苯甲酸车间(102车间)副主任,未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违规处理蒸发出料泵(P1406f)相关管道堵塞问题,导致蒸发循环泵和进出口管道发生爆炸,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2.李岳林,内蒙古中高化工有限公司技术总监(生产技术副总),未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要求,对蒸发出料泵临时采用软管短接至结晶釜未履行工艺变更手续和风险分析,违章指挥作业人员进行故障处理,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二)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员。3.李成,内蒙古中高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生产副总经理,作为安委会主任、试生产总指挥,对企业安全生产— 20 —工作和试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健全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的本单位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按要求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建议阿拉善高新区公安分局依据管辖权进行立案侦查。4.张栓,内蒙古中高化工有限公司安全部部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在试生产期间,未组织开展系统的风险辨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没有督促设备工艺人员做好现场培训,没有发现和制止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建议阿拉善高新区公安分局依据管辖权进行立案侦查。(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5.曹备昌,内蒙古中高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未及时组织更新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九十五条规定,给予撤职处分,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6.杨斌,内蒙古中高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副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和如实记录从业人员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建议—2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7.闫承俊,内蒙古中高化工有限公司102 车间班长,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艺操作没有进行现场培训,未按公司隐患不排除不能交接班的要求,在车间存有问题隐患未处理的情况下进行了交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人民币玖仟元的行政处罚。8.李斌,内蒙古中高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对企业制定的安全员岗位责任制和考核标准不熟悉,未对102 车间事发当晚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管,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人民币玖仟元的行政处罚。(四)正在接受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人员。林民,原阿拉善高新区党工委书记,原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对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三定方案”一直未批复,对监管部门存在的执法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未引起高度重视,未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该同志因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正在接受阿拉善盟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建议对其并案处理。— 22 —(四)建议问责人员。1.赵晨宇,阿拉善高新区应急管理副局长,具体分管巴音敖包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未科学合理制定园区内企业安全评估方案,致使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估工作滞后,对涉事企业未及时开展安全评估,未能系统评估发现高风险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建议由阿拉善高新区纪工委给予赵晨宇同志政务警告处分。2.石磊,阿拉善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对于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业人员配备不足、力量薄弱,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化学品执法、开展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估工作滞后的情况,未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协调解决,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监管责任。建议由阿拉善高新区党工委对石磊同志进行诫勉。3.冯永涛,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对高新区开展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估工作滞后的情况失察,督导指导不到位,压力传导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由阿拉善盟委对冯永涛同志进行诫勉。4.姜庆继,阿拉善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任职,任职时间较短,未及时了解、掌握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由阿拉善盟委对姜庆继同志进行谈话—23—提醒。5.闫吉光,阿拉善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于2021年10月 13 日代管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了解、掌握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积极协调解决,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由阿拉善盟委对闫吉光同志进行谈话提醒。6.莫日根,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局长,对高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压力传导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由阿拉善盟委对莫日根同志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事故单位。内蒙古中高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落实;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缺乏新设备新工艺安全技术知识;劳动体制不合理,采用两班两倒制,操作人员疲劳上岗;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议给予内蒙古中高化工有限公司人民币壹百玖拾玖万元的行政处罚。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进行管理。(六)建议做出书面检查的单位。建议阿拉善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向阿拉善高新区管委会— 24 —作书面检查,阿拉善高新区管委会,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作书面检查。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一)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属地责任。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和阿拉善高新区管委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狠抓隐患排查和责任落实,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积极协调司法部门推动加快案件审理,积极协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处罚,依法依规、不折不扣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实施处罚,严格按照有关整改措施建议落实整改防范措施。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产业转移项目监督管理,在扎实组织开展安全设计诊断的同时,对于精细化工企业要出台安全防控指导意见,从源头管控、准入标准、企业设计、施工、工艺设备管理、自动化控制和从业人员等方面,针对性制定并落实安全防控措施。(二)切实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内蒙古中高化工有限公司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工种安全职责,建立责任制考核标准并保证全员落实;加强工艺变更管理,严格履行作业审批手续,及时对变更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辨识,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严格按有关法律和设计要求,合理安排作业工序,杜绝两班两倒,作业人员疲劳上岗现象;组织对生产车间和试生—25—产项目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评价合格,经验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作业。(三)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内蒙古中高化工有限公司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要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对企业一线岗位操作工进行岗位操作规程、危险有害因素、应急处置措施等应知应会知识的培训,使其懂规程、知危害、会应急,切实夯实企业本质安全基础。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操作人员的学历或专业水平应达到相应要求。在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时,要组织有关厂家专业技术人员对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掌握相关操作知识和安全注意事项。(四)完善应急体系建设,提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内蒙古中高化工有限公司要修改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配备充足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政企联动,加强应急演练和现场处置演练。阿拉善高新区管委会辖区内— 26 —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和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切实做好应急准备,进一步强化应急演练,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遇有突发事故和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迅速科学妥善安全开展救援,严防次生事故,严防事故后果扩大升级。(五)强化安全监管能力,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估。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要切实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特别是基层应急管理部门监管力量,解决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三定方案”一直未批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业人员配备不足、力量薄弱、不具备执法资格等问题。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阿拉善高新区、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危险化学品重点地区要配置不少于2 人的专业监管人员。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监管队伍、能力和装备建设,提高依法履职能力水平。同时要积极利用社会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逐一排查,并按照“红橙黄蓝”实行分级分类管控,实施一企一策、精准治理,对存在问题隐患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该减的减产、该停的停、该关的关,切实做到关闭取缔一批、整改提升一批、巩固发展一批。
内蒙古中高化工有限公司“10·22”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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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738 | 2021_内蒙古_二号煤气加压风机两次着火事故分析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内蒙古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一、前言.虽然风机自动停机了,但是煤气已经着火了。
内蒙古霍煤通顺碳素有限公司焙烧车间使用的 燃料为自产的伴水煤气,因工艺原因,生产出的煤 气压力不能直接用于燃烧,需要将压力从5kPa增加 到50kPa,供燃烧系统使用。流量为l万m3/h。用于 增加压力的设备为煤气加压风机。所以,煤气加压 风机是否稳定运行,将直接影响车间的生产是否稳 定。
二、事故原因
1.事故介绍 两次着火经过大致相同,是操作工在监视控 制盘时,发现二号煤气加压风机压力增高,几分钟 后,润滑系统压力开始降低,轴瓦温度开始升高, 直到超温跳车。到现场后发现二号煤气加压风机前 轴端着火。灭火后拆开端盖后,发现轴瓦、止推 瓦、叶轮密封已经烧毁。 2.原因分析 1)着火三要素:可燃物、助燃物、火源。现 场煤气为可燃物,现场在空气中,存在助燃物。关 键是火源。查找火源是风机着火的关键。 2)第一次着火前,电工在车间上方维修检修 桥式起重机,怀疑是电工操作不当,引起打火而造 成的着火,电工说当时只是巡视,没有操作。参会 分析人员认为是电工怕承担责任,而不敢承认。整 改措施主要是围绕不出现打火进行的。主要针对将 电气线路进一步检查,加压风机运行时严禁进行电 气方面的工作等。 3)第二次着火前,现场没有任何人进行任何 工作。本次事故,引起了公司的高度重视,组织公 司范围内的相关当班人员,参加事故分析,分别介 绍着火前自己的工作内容。发现着火前,都是焙烧 车间燃烧架移炉,煤气用量骤减,使煤气加压风机 压力突然增高,流量突然降低,靠加压风机的引流 管,不能解决这种突然变化,形成憋压致使叶轮向 止推瓦增加压力,造成止推瓦温度升高,润滑系统 的润滑油不能将止推瓦急剧增高的热量带走,形成 千磨,直至温度升高到引燃煤气,开始着火,当轴 瓦测温系统检测到跳车温度时,煤气已经着火了。 三,整改措施 1)建立移炉联系制度,要求焙烧车间操作人 员在移炉前,先告知煤气加压风机操作人员,煤气 加压风机操作人员将煤气加压风机输出压力降低到 20kPa以下后,再告知焙烧车间操作人员进行移炉, 焙烧车间操作人员移炉后,再通知煤气加压风机操 作人员,将煤气加压风机压力提升到35kPa左右,焙 烧车间操作人员点火,点火后,告知煤气加压风机 操作人员将煤气加压风机压力提升到50kPa左右运 行。 2)在加压风机操作室安装煤气加压风机流量 显示器,时刻观察到煤气流量的变化情况,如果有 流量突然变化,马上降低煤气加压风机的输出压力 和流量。使煤气加压风机的输出压力不长时间超过 50kPa运行。 3)定期对煤气加压风机的联锁跳车装置进行校 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完善煤气加压风机的运行记录,包括各个系 统的温度、压力、流量、振动及位移等参数,要求 按时、准确。 5)加强对煤气加压风机现场的巡视频次,要求 每30min进行一次。
四、结语
通过第二次整改措施的实施,煤气加压风机没 有再出现过着火现象,同时延长了煤气加压风机的 检修周期,由原来的3个月,到现在的6个月,大大 减少了维修成本。 希望对有类似生产设备的地方,能够有所帮 助,加压风机着火以及轴瓦、止推瓦、叶轮密封等 频繁损坏,原因都与负荷突然变化形成憋压有关。 GM(收稿日期:2016/06/04)
FD09739 | 2021_内蒙古_关于锡林浩特市朝克乌拉苏木3·26汽_3·26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内蒙古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一、火灾基本情况
火灾地址: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朝克乌拉苏木洪格尔嘎查
事故基本情况:2021年3月26日22时40分,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公安局转警称,位于锡林浩特市朝克乌拉苏木洪格尔嘎查发生汽车火灾,
大队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到场后火已熄灭,在驾驶位置发现一具尸体。
事故调查情况:3月26日晚,大队火调人员分别对火场进行勘验,3月27日对起火车辆所在牧民家中进行走访,对起火车辆当事人哈某、死者家属巴某进行询问。支队和大队调查人员分别于3月27日中午对现场进行勘验。
二、火灾损失情况
1、该起火灾造成一人死亡。
2、该起火灾农用车一辆,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为6600元。
三、起火原因认定
着火汽车位于锡林浩特市朝克乌拉苏木洪格尔嘎查矿区二采区北侧2公里处,起火车辆宽2.1米、高2.2米、长5.9米,货箱上方有铁栅栏包围。车辆后排放有煤块、大米、公斤称、防冻液及铁桶,铁桶里部有少部分不明液体。据勘验情况看,对车辆外表面进行勘验,车后方有烟熏,高温烘烤痕迹,其中左侧痕迹重于右侧,后方车牌左侧有受高温烘烤痕迹,底部横杠左侧有烧损痕迹
着火发生当天,是阿某第一时间发现的,然后打电话给嘎查长胡日查说明情况,嘎查长给朝克派出所报警称有辆汽车着火且有一人死亡,结合嘎查长胡日查家里监控视频及当日发现火灾的几名目击人员描述,可以确定是汽车着火。
通过视频、调查询问还有现场的痕迹勘验,我认为该起火灾的起火部位在车辆车头内部驾驶室前排下方,起火点应该在车辆驾驶室前排座位下方发动机附近。
- 从轮胎烧损、可燃物炭化、金属变形变色、漆皮脱落等特征,车辆整体燃烧呈现由驾驶舱向货箱蔓延、驾驶舱由前排座椅向后排座椅蔓延的特征;2.后排座椅及其前面存放的大米等可燃物炭化烧损程度下部重于上部、前部重于后部;3.前排座椅金属框架变色、漆皮脱落呈现下部重于上部的特征,发动机水箱铝质散热器中间上部烧失,其他部位完整;4.火灾发生时副驾驶位置上人员衣裤左侧下部、背部烧损;5.车辆行驶路径未见集中燃烧残留物;6. 副驾驶位置上人员询问笔录反应的最先发现明火出现在正副驾驶中间部位的下方。
关于起火原因,我认为外来火源、遗留火种可以排除,电气故障、漏油、纵火需要进一步确认。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判断:一是起火点位于车辆驾驶室前排座位下方发动机附近,周边均无飞火源。二是排除吸烟等遗留火种引燃汽车起火,主要有以下依据:(1)起火现场呈现明火燃烧特征(2)询问笔录显示车内两人均未吸烟及使用火源 (3)起火点位于车底盘下发动机附近,没有遗留烟头能够引燃的可燃物。三是经技术鉴定,否定为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四是将发动机表面及附近回油管路上擦拭物送检,检测存在残留柴油成分。五是刑警大队初步排除人为纵火的可能。
关于起火部位,车斗部位呈现前重后轻的燃烧趋势,车斗内部左前侧烧损程度重于右后侧,从车轮烧损情况上看,车辆左侧前部轮胎全部烧损,后部轮胎外胎仍有残余,从车身烧损情况上看,呈现车头烧损程度重于车斗部分痕迹,左右两侧车门烧损痕迹截止线截止到车辆底部(约底盘位置),呈半面V(U)字形,车辆右侧底部前端电瓶烧损,后端电瓶相对较为完好,车内驾驶室前排座位底部铁构件烧损较车内其他部位严重,车头位置外侧顶部有高温变色痕迹,底部完好,证明起火点距离车头位置仍有一段距离,车内驾驶室前排座位处铁构件烧损程度较后排前部铁构件重,后排座位前端底部铁构件烧损露出铁原色,上部构件仍有漆皮残余。
发动机左侧上部即回油管位置附近有高温热表面,而且起火车辆为柴油车,柴油的自燃点比较低,考虑到车辆经常在草原上行驶,所以漏油遇高温热表面起火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擦拭物中有柴油成分,可以直接认定。
该起火灾的起火部位为车辆车头内部驾驶室前排座位位置,起火点位于车辆驾驶室前排座位底部发动机附近。
对于该起火灾的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遗留火种、外来火源的因素,刑警进一步确认未发现人为纵火疑点,目前只有燃油泄漏起火的因素。
现在已排除了电气线路故障,刑侦部门排除或者基本排除纵火,擦拭物中检测出柴油成分可做出直接燃油泄露与高温热表面起火的认定结论。
四、灾害成因分析
居民消防安全意识较低,醉酒驾驶机动车,且不具备安全逃生意识。
五、防范措施
此报告。
FD09740 | 2021_北京_某小商品城仓库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北京某小商品城仓库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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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充电器燃烧事件
浮式生产储油卸油船(FPSO)发动机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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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安全人自己的故事” – 《蛇口国际安全论坛事故系列汇编之一》 12 / 229 案例 4: 北京某小商品城仓库火灾事故 潘智勇 地 点: 北京 发生日期:2015 年1 月29 日 事故概述: 2015 年1 月29 日,北京市某商城二期小商品城7 层仓库起火。当日9 时49 分,消防 部门接到商城冒烟的警情后,先后调集62 个消防中队的165 辆消防车和850 名消防官兵投 入灭火战斗,经过71 个小时的连续扑救,火灾于同年2 月1 日上午8 时30 分被彻底扑灭。 事故无人员伤亡,起火的建筑主体结构完好。 据报道,起火点是商城二期7 层存放货物的仓库,商城一共分A、B、C 三部分,起火 点位于最北侧。商户称,里面存放的是服装、玩具、鞋子等小商品,还有一些电子产品以 及珠宝。据消防局现场负责人说,起火的仓库建筑结构较为复杂,并大量堆垛纺织品、塑 料、纸盒箱等,可燃物载荷大且被铁质防护网锁闭,给灭火造成严重不利影响。 据初步统计,此次火灾过火面积2800 平方米,商城二期20 余万平方米的商场和毗连 相同的40 万平方米商场主楼安然无恙。经随警作战的结构专家确认,起火建筑的主体结构 完好。 实际后果 虽然建筑主体结构完好,但毕竟遭到破坏,楼顶开孔多处; 商户杜先生说,他损失几十万元的货,其他卖皮草的,损失肯定好几百万元。 而更多商户则哭诉,“自家货就算没烧,被烟熏了好几天,估计也没法卖了,这 么多损失谁给我们赔呢?” 从平面图推算,第8 层大概有70 间左右的小库房,加上第7 层,估计过火在100 间左右,按每个库房最低损失10 万计算,全部损失应在1000 万左右(纯属推算, 只做分析用)。 可能的直接原因: 警方确认系人为放火案件后,锁定韩某(男,16 岁,河北省人,系百荣世贸商城内一 商店员工)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30 日12 时将其控制。据了解,韩某为商城内一承租商 户的员工,为了追求刺激,在商城仓库内用打火机将纸箱点燃,从而引发火情。 可能的间接原因: “讲述安全人自己的故事” – 《蛇口国际安全论坛事故系列汇编之一》 13 / 229 由于无法获得一手资料,所有资料信息只能从媒体报道获取。以下分析,只能以提问 方式进行:
1、人的行为方面:
由于警方确定此案为人为纵火刑事案件,那么从安全生产角度,我们只能对仓库管理 人员的行为进行分析并提出问题: 1) 该仓库是否有相应的管理规定要求设置专门的仓库管理人员? 2) 仓库管理人员是否需要对入库客户进行危险品携带检查? 3) 如需要,为什么没有查出入库人员携带打火机?是仓管人员经验不足还是人情关 系有意放过?或仓库管理人员根本就不在岗位,或在岗,却因为懒惰而疏于检 查?
2、物的状态方面:
根据媒体报道,火场内部,走廊横七竖八,垂直相交,在走廊两侧,是五六平方米的 小隔间,商户们用作库房。为防盗,每个库房间用铁质防护网相隔,隔间内铁质货架上堆 满各类货物。衣服、鞋帽、塑料玩具和纸盒箱,烧起来会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因为仓库锁 闭,水枪根本射不进水,只能用破拆工具破开防护网再喷水,以致救火速度很慢。 根据上述描述和图1平面图显示,可以提出两点疑问: 1) 如果将二期商城7、8层仓库视为商场的一部分的话,那么是否按《北京市商场、 超市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设置了必要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 2) 即使将7、8层看成是单纯的仓储库房,里面货物的堆垛是否满足公安部第6号令 关于货物堆垛的相关规定?
3、管理和技术方面:
没有一手资料,无法分析。但可提出以下几点疑问: 1)该仓库是否是自助式?商城是否派人专门管理? 2)仓库是否建立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3)不管商户自助与否,商户和商城之间是否签订有相关消防安全责任协议? 4)商城是否对商户进行了消防安全管理知识培训? “讲述安全人自己的故事” – 《蛇口国际安全论坛事故系列汇编之一》 14 / 229 事故对我们的启发 此事故有两个显著特点:(1) 灭火施救时间长达71 小时,据说创我国灭火时间最长的 历史记录;(2)虽然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但却无一例人员伤亡。总结起来,有以下几 点值得思考:
1、人、货隔离的存货方式,有利于减少人员伤亡。此次火灾,虽然灭火施救时间长,
却无一人伤亡,很值得总结的一个经验,就是人货隔离的存货方式。商城将第1 层和第2 层设计成店铺,而第六层以上设计成与下面对应的存货库房。两者分开,从而保证了即使 第7 层发生火灾,但火势向上蔓延,人员密集的第一第二层,不受太大影响,可为组织逃 生提供充足时间。 2、此商城分一期40 万平米,二期20 万平米建筑,分别由两个相对独立建筑组成, 之间保留足够的隔离空间,但可通过两个横向通道相通。这个设计,多少阻断了二期火势 对一期的蔓延。加之事发后,第一时间落下了二期南北通道以及与一期相连通道的防火隔 离门,致使明火只限于二期7、8 层相对密闭的空间内,在氧气缺乏下,明火变阴燃,多少 阻止了火情的进一步发展。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3、消防部门在灭火施救过程中,总体策略和决策是正确的,消防人员工作是勇敢而
果断的。尽管耗时71 小时才将火扑灭,但火情控制良好,没有造成大范围燃烧或爆燃。坚 持了以人为本,没有因为为抢救财产而盲目行动,所以才没有出现消防人员伤亡这样的次 生伤害事件,从而阻止了事故对人身的伤害,减少了事故的危害性。
4、此次火灾,最值得追问的就是,为什么一个商户的雇员(只有16 岁)在营业开门
之前,能够轻松携带打火机这样的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堆满可燃物的仓库内?且堂而皇之在 仓库里点燃纸箱子寻刺激,竟没有人及时制止? 即便点燃一个纸箱,如果及时扑救,也不 至于引发大火。这是否可以认为,该商城的消防安全管理存在许多值得检讨的地方。
5、笔者亲临察看过该商城一期,里面纵横交错的商铺排列和大量可燃物的堆积,的
确会让人捏把汗。商家出于经营需要,可能认为这是最有效最经济合理,但严格讲,如果 商城内场,人流过于密集,在这种布局安排下,一旦发生火灾,控制不好,肯定是灾难性 的。那么如何加强这种商城的消防管理,的确面临两难。建议优先采取以下措施: 1) 要加强火源管理,绝对确保用电、用气安全,以及热工操作许可管理; 2) 所有走廊通道必须24 小时视频监控,营业期间要配专业人员巡察,发现苗头及 时采取措施; 3) 强化商户自主管理,如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坚决撤柜,毫不留情; 4) 每日班前广播晨会,营业期间随时插播安全知识; 5) 确保人员撤离通道的畅通,包括标识指示清晰、明确、易懂; 6) 确保防火隔离门随时可关闭的正常状态。 7) 商城的营业场所,应严格按消防有关规定设置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设施; “讲述安全人自己的故事” – 《蛇口国际安全论坛事故系列汇编之一》 15 / 229 8) 商城的库房部分,必须加强出入库管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
6、此次火灾事故损失最大的是商户。其损失,究竟谁赔,是很大的问题。如果只是
将此事故认定为人为纵火事故,责任全部推给韩某,商户的损失几乎就难以收回。在此事 故中,商户和商城是否也该承担相应责任?尤其是商城,其是否该承担部分安全生产事故 责任呢?承担多大责任?怎么界定?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7、只有对事故的原因分析清楚,有关事故的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应公开透明,
才能有助于其他企业或机构改进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才能在制定有关同类企业消防安全标 准规范时有参考价值。对事故真相的追究,其意义不在于要追究什么人的责任,而更多地 是让更多的企业和机构、人员吸取教训,更好地完善消防管理,最终确保一方平安。 事发现场的分析图: 图1:第8 层火灾仓库的平面图(引自网络) “讲述安全人自己的故事” – 《蛇口国际安全论坛事故系列汇编之一》 16 / 229 图2:事故现场示意图 一期商城主楼40 万平米 “讲述安全人自己的故事” – 《蛇口国际安全论坛事故系列汇编之一》 17 / 229 二期商城20 万平米,位于主楼的西侧,南北有通道和主楼连接 图3 事故现场示意图 “讲述安全人自己的故事” – 《蛇口国际安全论坛事故系列汇编之一》 18 / 229 起火点在七层的北侧 (图左侧) 仓库内密闭燃烧,外围很少见明火 “讲述安全人自己的故事” – 《蛇口国际安全论坛事故系列汇编之一》 19 / 229 从报警到火情得到控制,总共用了71 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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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741 | 2021_北京丰台大红门储能电站4·16较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储能/新能源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北京丰台大红门储能电站4·16较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丰台区“4·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 4 月 16 日 11 时 50 分许,位于丰台区西马场甲 14 号的北京福威斯油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威斯油气公司) 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 1 人遇难、2 名消防 员牺牲、1 名消防员受伤,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1660.81 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高度重视,相关领 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部署灭火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 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相关规定,市政府成立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 革委、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和丰 台区政府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同步参 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调查组委托应急管理部消防救 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清华大学车辆与运载学院电池安全 实验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北京理工大学爆 炸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对有关 物证开展检测分析;聘请火灾调查、物证鉴定、爆炸科学、电气 系统、建筑防火、锂电池安全、电化学储能等领域专家成立专家 组,对事故原因开展技术分析。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1 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仿真模拟、 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 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建筑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丰台区西马场甲 14 号,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 产权人为北京首带宝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004 年 4 月取得房 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 56950.3 平方米;2009 年 3 月取得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地类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使用 权面积为 200363.92 平方米。 2004 年 1 月,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美 家居公司)下属北京市定慧桥集美家具城市场有限公司陆续租用 丰台区西马场甲 14 号院内全部建筑和场地,经营集美家居大红 门店。事发前,建筑面积经改扩建增加至 208102.55 平方米。集 美家居大红门店院内主要有 8 个场馆及其它配套建筑。事发建筑 位于 1#馆东侧院内,主要包括北楼、南楼两栋砖混结构建筑, 南北楼之间建有室外地下电缆沟。 北楼为地上二层建筑,建筑面积约 1060 平方米。一层分别 为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储能室及设备间,集美家居公司自用的 35 千伏变压器室、6 千伏配电室、变配电值班室,二层为集美家居 公司 35 千伏控制柜室。其中:6 千伏配电室有 1 条东西向主电
2 缆管沟及配电柜;储能室内有 2 条东西向电缆管沟、4 组电池柜 (共 56 列电池簇,使用圆柱形磷酸铁锂电池)。 南楼为地上一层建筑,建筑面积约 245.6 平方米,分别为控 制室、门厅及维修间、西电池间、东电池间和设备间;控制室局 部加装二层。西电池间安装 12 组电池柜(共 48 列电池簇,使用 方形磷酸铁锂电池),东电池间安装 12 组电池柜(共 48 列电池 簇,使用圆柱形磷酸铁锂电池),电池柜底部电缆在电缆夹层内 汇集进入室外地下电缆沟。 南北楼之间室外地下电缆沟长 24 米、宽 1 米,底部距地面
1.6 米,顶部距地面约 0.4 米;沟内敷设电缆 29 根;距北楼 3.7
米处设有一处通风竖井。电缆沟在北楼南墙西向东数第 5 个窗户 下方进入北楼地下,在南楼北门东侧地下进入南楼电缆夹层。
(二)事发项目电气系统工作原理
事发项目电气系统分为直流侧和交流侧,通过功率变换系统 (PCS)实现交流电与直流电的双向转换。交流侧主要有市电、 集美家居大红门店商户;直流侧主要有光伏发电设备、储能设备 和充电桩。 日间,光伏发电设备优先向集美家居大红门店商户供电,多 余电量可向储能设备、充电桩供电,储能设备也可向商户供电; 上述光伏及储能设备不能满足用电需求时,也可直接使用市电。 夜间,储能电池、充电桩使用波谷电价充电。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3
1.福威斯油气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96843614396,
法定代表人刘博,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1 月 13 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南路 3 号 389 室; 经营范围包括电气自动化系统、储能充电系统、交直流混合微电 网系统设计等。该公司由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刘博 (个人)、北京福威斯投资管理中心(刘博控股)和其他个人分 别持股约 40%、33%、24%和 3%。2018 年 8 月,福威斯油气公司 与合肥轩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北京国轩福威斯光储充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福威斯公司),持有项目部分资产, 法定代表人为刘博,实际无组织机构和人员。
2.北京京丰国威综合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丰国威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MA01TA0N1B,法定代表人崔 李沛,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7 月 1 日, 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永外大红门西马场甲 14 号 155 幢 1 层 BK003 号;经营范围包括电力供应、太阳能发电、集中式快速充 电站、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等。该公司由北京京通国邮新能源有 限公司和福威斯油气公司合资成立。
3.北京丰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新电气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102173826J,法定代表人王璞,企 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 1988 年 1 月 19 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农场路 28 号 22 幢, 经营范围包括专业承包等。该公司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
4 包二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
(四)事发项目建设情况
事发项目分两期建设,主要设备包含光伏组件、储能电池簇、 储能集装箱、充电桩等。
1.项目一期建设情况
2017 年 10 月,福威斯油气公司、北京平高清大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联合体与集美家居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集美家居公司负责 提供安装及运营场地,享受项目优惠电价;福威斯油气公司负责 项目投资建设以及光伏、储能、充电设施等设备采购及安装,相 关设施所有权归该公司所有;北京平高清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退出项目)负责 6 千伏配电室改造、采购安装储 能控制系统及设备,协助办理项目备案、光伏电网接入和牵头申 请相关补贴等事宜。 2018 年 3 月,北京京电迅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出具集美家 居大红门店 6 千伏配电室改造工程设计图纸,丰新电气公司进行 土建及电气施工。 2019 年 4 月,项目一期正式投入运行,设备主要包括 1.4 兆瓦屋顶分布式光伏、4 兆瓦/12 兆瓦时储能以及充电桩等。
2.项目二期建设情况
2020 年 5 月,丰新电气公司进行事发项目二期储能升级改 造,工程涉及南楼电池间、设备间及室外地下电缆沟等;事发前, 已建设 2 兆瓦/28 兆瓦时储能。7 月,福威斯油气公司与北京京
5 通国邮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京丰国威公司,负责事发项目二 期光伏建设、收购福威斯油气公司及国轩福威斯公司持有的事发 项目资产;京丰国威公司与集美家居公司等单位签订用能协议、 场地使用协议。11 月,京丰国威公司委托四川华伦电力工程有 限公司在集美家居大红门店部分屋顶布置 1.6 兆瓦分布式光伏 发电系统;2021 年 1 月,光伏组件安装完成,事发前正在进行 调试。 经查,事发项目所用电池均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 司生产,并提供有电池检测材料。事发前,京丰国威公司已开展 事发项目相关资产评估工作,尚未完成资产收购、交割。 截至事发时,项目产生的电能均供集美家居大红门店使用; 2019 年 3 月至 2021 年 3 月,集美家居公司向福威斯油气公司账 户汇入电费约 932.99 万元。
(五)项目备案情况
2018 年 4 月,福威斯油气公司向丰台区发展改革委备案“集 美家居大红门店直流光储充一体化工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 “集美家居大红门店直流光储充一体化工程新建电动汽车充电 桩项目”,建设 1.4 兆瓦屋顶光伏及车棚光伏系统和大容量直流 充电桩。 2020 年 9 月,京丰国威公司向丰台区发展改革委备案“京 丰国威综合智慧能源集美大红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4 万平方米、容量 4 兆瓦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6 2020 年 12 月,京丰国威公司向丰台区发展改革委备案“京 丰国威综合智慧能源集美大红门储能项目”,建设规模为 10 兆 瓦/40 兆瓦时的储能电站系统。经丰台区发展改革委核查,该项 目未实施。2021 年 7 月 19 日,京丰国威公司已通过北京市企业 投资项目在线备案管理系统主动撤销该项目备案。 此外,经丰台区发展改革委核查,事故涉及的已建储能项目 属于未备先建项目。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 年 4 月 16 日 11 时 50 分许,四川华伦电力工程有限公 司谢霞凌等 5 人到南楼查看控制室装修施工进度时,发现南楼西 电池间南侧电池柜起火冒烟,随即使用现场灭火器处置,谢霞凌 电话通知福威斯油气公司负责人刘博。 12 时 13 分许,刘博带领陈元中等人赶到现场并从南楼、北 楼拿取灭火器参与灭火,因明火被扑灭后不断复燃,刘博指派陈 元中到北楼储能室切断交流侧与储能系统的连接并停用光伏系 统。12 时 17 分许,刘博拨打电话报警。12 时 20 分许,刘博进 入北楼告知集美家居公司值班电工罗广军断开 6 千伏配电柜与 储能设备之间的开关。 13 时 40 分许,集美家居公司电工刘占革到达北楼值班室, 与罗广军到 6 千伏配电室确认配电柜与储能设备之间的开关已 断开。期间,大量烟雾从南楼内冒出,并不时伴有爆燃。13 时
7 45 分许,刘占革到院内查看,发现刘博与消防员在向室外地下 电缆沟内注水,随即进入北楼 6 千伏配电室查看,发现电缆管沟 内充满白烟,未见积水,闻到刺激性气味。14 时 13 分左右,北 楼发生爆炸。
(二)应急救援情况
市消防救援总队 119 作战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先后调派 47 辆消防车、235 名指战员到场处置。市、区公安机关和应急管 理、电力、环卫、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到场协同处置。 12 时 24 分,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发现南楼西电池间电 池着火,并不时伴有爆炸声,东电池间未发现明火,现场无被困 人员,随即开展灭火救援,并在外围部署水枪阵地防止火势蔓延。 14 时 13 分 16 秒,北楼发生爆炸,造成 1 名值班电工遇难、 2 名消防员牺牲、1 名消防员受伤。23 时 40 分,明火彻底扑灭, 并持续对现场冷却 40 小时。4 月 18 日 16 时 21 分,现场清理完 毕。
(三)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经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丰台区消防救 援机构统计确认,此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 1660.81 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调查讯问等分析,排除人为故意刑 事犯罪嫌疑。
8
1.现场勘验情况
经消防救援机构现场勘验,南楼西电池间电池柜整体过火, 南侧西向东数第 5 组电池柜正上方房顶被烧开裂,顶部楼板混凝 土部分缺失,该电池柜区域有最初起火特征。结合相关证人指证, 认定南楼起火部位位于西电池间南侧西向东数第 5 组电池柜北 端电池簇,自下而上第 8-10 层电池模组处。 北楼储能室东西两侧墙体被炸毁并向外飞出,南侧所有窗户 玻璃被摧毁,上方楼板部分塌落;室内储能变流器及控制柜、电 池柜整体向南倾倒;西向东数第 2 组电池柜下端变形最重,电池 柜底座与电缆管沟(连通处未见封堵)的钢质横梁向上弯曲程度 较其他 3 组电池柜严重。现场提取检查的该区域电池柜 7 簇电池 管理系统中,西向东数第 3 簇电池管理系统内的元器件散落移 位、正负极继电器已脱落且盖板缺失,较其它 6 簇损毁严重,认 定该处为最初点火源位置。 南北楼之间的室外地下电缆沟沟底有少量存水,沟内有烟熏 痕迹,底部沉积油状残留物;电缆沟内部分电缆表面有过火痕迹; 电缆沟北端与北楼电缆管沟之间封堵不严、有缝隙,南端与南楼 电缆夹层之间未见封堵。
2.检测鉴定情况
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南楼 起火部位第 9 层电池模组的负极接线柱向内数第五排最内侧电 池单体发生内短路故障;该电池为方形电池,电极材料符合磷酸
9 铁锂电池特征。 经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检测,电池供应商提供的南楼同 型号电池电解液主要成分为碳酸甲乙酯、碳酸亚乙酯和含磷无机 盐组成的混合物;在室外地下电缆沟内土壤(泥状)检出碳酸甲 乙酯,气体检出碳酸甲乙酯及苯系物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3.实验分析与仿真模拟情况
经清华大学车辆与运载学院电池安全实验室对南楼最先发 生故障的方形电池进行实验分析,该电池失控会产生喷射物,主 要为碳酸甲乙酯蒸汽和氢气、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 经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进行烟雾仿真模拟: 南楼起火后,现场产生的烟雾混合物(含未充分燃烧的磷酸铁锂 电池热失控喷射产物)可通过室外地下电缆沟进入北楼室内电缆 管沟。北楼爆炸前易燃易爆气体浓度约为 31%,总量不少于 280 立方米。 经北京理工大学爆炸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对爆炸过 程进行仿真模拟:当北楼内易燃易爆组分(氢气、甲烷、一氧化 碳、碳酸甲乙酯等)达到 200 立方米,并遇北楼储能室内点火源 起爆,仿真模拟得到的爆炸破坏场景与事故现场相符,爆炸当量 为 26 千克 TNT。
4.专家论证分析情况
结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和物证鉴定等分析,南楼电池热失 控起火系西电池间内的磷酸铁锂电池发生内短路故障所致。
10 结合现场视频、现场勘验和物证鉴定等分析,北楼爆炸符合 体积爆炸特征,认定爆炸性质为气体爆炸;北楼发生爆炸的物质 为南楼磷酸铁锂电池热失控喷射产物中的易燃易爆成分与空气 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起爆点位于北楼储能室内,排除人员活 动产生火源、电池热失控点火的因素,认定点火源为储能室内产 生的电气火花。 经分析,含有磷酸铁锂电池热失控喷射产物的烟雾从室外地 下电缆沟扩散至北楼内,进入高压(标称 720 伏)直流带电状态 的电池系统,导致继电器(位于电池柜底部)动作产生电气火花。
5.事故直接原因
调查组根据消防救援机构现场勘验、检测鉴定、实验分析、 仿真模拟和专家论证情况,综合分析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为: 南楼起火直接原因系西电池间内的磷酸铁锂电池发生内短 路故障,引发电池热失控起火。 北楼爆炸直接原因为南楼电池间内的单体磷酸铁锂电池发 生内短路故障,引发电池及电池模组热失控扩散起火,事故产生 的易燃易爆组分通过电缆沟进入北楼储能室并扩散,与空气混合 形成爆炸性气体,遇电气火花发生爆炸。
(二)间接原因
1.有关涉事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在建设过程中存在未
备案先建设问题;在事发区域多次发生电池组漏液、发热冒烟等 问题但未完全排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继续运行;事发南北楼之间
11 室外地下电缆沟两端未进行有效分隔、封堵,未按照场所实际风 险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2.有关单位研究部署、督促落实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够;对
新能源项目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高质量发展的问题研究不深;开展 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不彻底,对事发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等过程中 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失察失管。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认 定,丰台区“4·16”较大火灾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刘博,福威斯油气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
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 年 5 月 24 日,丰台区人民检 察院批准逮捕。
2.帅常生,福威斯油气公司后勤主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
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 年 5 月 24 日,丰台区人民检 察院批准逮捕。
3.陈元中,福威斯油气公司运营与维护岗员工,对事故发生
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 年 5 月 24 日,丰台 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建议追责问责的人员和单位
1.王晓莉,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建
12 议给予诫勉。
2.庞绪明,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工委委员、武装部长兼平安建
设办公室主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卢艳波,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平安建设办公室科长,兼任大
红门街道专职安全员检查队队长。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伊攀,丰台区大红门街道专职安全员检查队常务副队长兼
第一组组长。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刘磊,丰台区发展改革委法规科四级主任科员,安全生产
工作实际负责人。建议给予诫勉。
6.杜明阳,丰台区发展改革委法规科、资源节约科安全员兼
安全生产检查队队长。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7.周方明,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一科科长(执法一
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诫勉。
8.李春良,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一科副科长(执法
一大队副大队长)。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同时,市纪委市监委针对事发项目所在地块房屋建筑违法建 设情况向丰台区政府下发工作提醒函;针对新能源项目在确保安 全前提下高质量发展研究不深的问题对有关公职人员分别进行 批评教育或谈话提醒;丰台区纪委责令大红门街道工委、丰台区 发展改革委党组作出书面检查。 此外,京丰国威公司上级单位免去崔李沛京丰国威公司执行 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给予李静玲行政警告,并对 2 人作相应
13 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福威斯油气公司未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由消防救援机构
依据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京丰国威公司未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
全操作规程,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针对事故涉及的已建储能项目存在的未备先建问题,由发
展改革部门责令福威斯油气公司整改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4.针对事发项目储能升级改造工程涉嫌未经专业单位设计
即擅自实施的问题线索,由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调查核实,依法 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延伸调查发现,丰新电气公司涉嫌 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拟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60 日;该公司部分资质不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拟责令其限期 改正,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践行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 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严格落实安全责任。集美家居公司应依法依规建设并
使用租赁场地和建筑,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整改。福威斯油气公司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事故应急处
14 置预案,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京丰国 威公司应健全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分布式能源管理,对于已 安装的屋顶光伏,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
(二)完善电力储能设施、场所建设运行管理。市应急局牵
头,会同发展改革、城市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 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做好指导,相关区政 府依托专业机构对本区暂停运行的储能电站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评定暂停运行储能电站风险等级,提出工作意见。市发展改革委 牵头,市应急局配合,对所有在建项目和未投入建设储能电站项 目,组织专家和专业机构,重新审查建设方案,经评估合格后, 方可进行建设。市城市管理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技术标准,规范 本市电力储能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等工作要求。市 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建立完善储能电站电池及其能源 管理系统质量管理体系。
(三)强化安全监督管理。丰台区政府对全区储能设施开展
全面摸排,建立并动态更新基础台账,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面安 全检查和安全风险评估。市消防救援总队加强电力储能场所消防 监督检查,制定完善储能电站事故处置规范,加强处置演练,进 一步提升储能电站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水平。
(四)持续推进安全发展。城市管理、发展改革、消防救援、
应急管理等部门和丰台区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防范 化解安全风险摆在重要位置,规范新型储能选址和布局,建立健
15 全光伏发电应用的统筹协调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相关项目的质量 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已建、在建电力储能设施,强化综合分析研 判,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严防漏管失控引发事故。丰台区 政府要统筹谋划大红门地区规划建设,有序推动区域性批发市场 全部疏解腾退,推动功能重塑、产业升级和品质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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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742 | 2021_北京丰台福威斯光储充4·16储能电站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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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区4·16储能电站起火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正式发布
作者:中国储能网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21-11-23 浏览: 次
中国储能网讯:11月22日,北京丰台区储能电站起火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正式发布。报告认为,南楼起火直接原因系西电池间内的磷酸铁锂电池发生内短路故障,引发电池热失控起火。北楼爆炸直接原因为南楼电池间内的单体磷酸铁锂电池发生内短路故障,引发电池及电池模组热失控扩散起火,事故产生的易燃易爆组分通过电缆沟进入北楼储能室并扩散,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电气火花发生爆炸。
北楼发生爆炸,造成1名值班电工遇难、2名消防员牺牲、1名消防员受伤。经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丰台区消防救援机构统计确认,此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1660.81万元。根据事故追责处理建议,负责项目投资建设以及光伏、储能、充电设施等设备采购及安装的业主单位——福威斯油气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勤主管、运营与维护岗员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经被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丰台区“4·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4月16日11时50分许,位于丰台区西马场甲14号的北京福威斯油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威斯油气公司)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人遇难、2名消防员牺牲、1名消防员受伤,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660.81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高度重视,相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部署灭火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市政府成立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和丰台区政府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同步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调查组委托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清华大学车辆与运载学院电池安全实验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北京理工大学爆炸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对有关物证开展检测分析;聘请火灾调查、物证鉴定、爆炸科学、电气系统、建筑防火、锂电池安全、电化学储能等领域专家成立专家组,对事故原因开展技术分析。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仿真模拟、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建筑情况事发地点位于丰台区西马场甲14号,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产权人为北京首带宝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4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56950.3平方米;2009年3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地类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00363.92平方米。
2004年1月,北京集美家居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美家居公司)下属北京市定慧桥集美家具城市场有限公司陆续租用丰台区西马场甲14号院内全部建筑和场地,经营集美家居大红门店。事发前,建筑面积经改扩建增加至208102.55平方米。集美家居大红门店院内主要有8个场馆及其它配套建筑。事发建筑位于1#馆东侧院内,主要包括北楼、南楼两栋砖混结构建筑,南北楼之间建有室外地下电缆沟。
北楼为地上二层建筑,建筑面积约1060平方米。一层分别为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储能室及设备间,集美家居公司自用的35千伏变压器室、6千伏配电室、变配电值班室,二层为集美家居公司35千伏控制柜室。其中:6千伏配电室有1条东西向主电缆管沟及配电柜;储能室内有2条东西向电缆管沟、4组电池柜(共56列电池簇,使用圆柱形磷酸铁锂电池)。
南楼为地上一层建筑,建筑面积约245.6平方米,分别为控制室、门厅及维修间、西电池间、东电池间和设备间;控制室局部加装二层。西电池间安装12组电池柜(共48列电池簇,使用方形磷酸铁锂电池),东电池间安装12组电池柜(共48列电池簇,使用圆柱形磷酸铁锂电池),电池柜底部电缆在电缆夹层内汇集进入室外地下电缆沟。
南北楼之间室外地下电缆沟长24米、宽1米,底部距地面1.6米,顶部距地面约0.4米;沟内敷设电缆29根;距北楼3.7米处设有一处通风竖井。电缆沟在北楼南墙西向东数第5个窗户下方进入北楼地下,在南楼北门东侧地下进入南楼电缆夹层。
(二)事发项目电气系统工作原理事发项目电气系统分为直流侧和交流侧,通过功率变换系统(PCS)实现交流电与直流电的双向转换。交流侧主要有市电、集美家居大红门店商户;直流侧主要有光伏发电设备、储能设备和充电桩。
日间,光伏发电设备优先向集美家居大红门店商户供电,多余电量可向储能设备、充电桩供电,储能设备也可向商户供电;上述光伏及储能设备不能满足用电需求时,也可直接使用市电。夜间,储能电池、充电桩使用波谷电价充电。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 福威斯油气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6843614396,法定代表人刘博,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13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南路3号389室;经营范围包括电气自动化系统、储能充电系统、交直流混合微电网系统设计等。该公司由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刘博(个人)、北京福威斯投资管理中心(刘博控股)和其他个人分别持股约40%、33%、24%和3%。2018年8月,福威斯油气公司与合肥轩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北京国轩福威斯光储充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福威斯公司),持有项目部分资产,法定代表人为刘博,实际无组织机构和人员。
- 北京京丰国威综合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丰国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1TA0N1B,法定代表人崔李沛,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1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永外大红门西马场甲14号155幢1层BK003号;经营范围包括电力供应、太阳能发电、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等。该公司由北京京通国邮新能源有限公司和福威斯油气公司合资成立。
- 北京丰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新电气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2173826J,法定代表人王璞,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1988年1月19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农场路28号22幢,经营范围包括专业承包等。该公司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
(四)事发项目建设情况
事发项目分两期建设,主要设备包含光伏组件、储能电池簇、储能集装箱、充电桩等。
1. 项目一期建设情况
2017年10月,福威斯油气公司、北京平高清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合体与集美家居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集美家居公司负责提供安装及运营场地,享受项目优惠电价;福威斯油气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以及光伏、储能、充电设施等设备采购及安装,相关设施所有权归该公司所有;北京平高清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8月退出项目)负责6千伏配电室改造、采购安装储能控制系统及设备,协助办理项目备案、光伏电网接入和牵头申请相关补贴等事宜。
2018年3月,北京京电迅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出具集美家居大红门店6千伏配电室改造工程设计图纸,丰新电气公司进行土建及电气施工。
2019年4月,项目一期正式投入运行,设备主要包括1.4兆瓦屋顶分布式光伏、4兆瓦/12兆瓦时储能以及充电桩等。
2. 项目二期建设情况
2020年5月,丰新电气公司进行事发项目二期储能升级改造,工程涉及南楼电池间、设备间及室外地下电缆沟等;事发前,已建设2兆瓦/28兆瓦时储能。7月,福威斯油气公司与北京京通国邮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京丰国威公司,负责事发项目二期光伏建设、收购福威斯油气公司及国轩福威斯公司持有的事发项目资产;京丰国威公司与集美家居公司等单位签订用能协议、场地使用协议。11月,京丰国威公司委托四川华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集美家居大红门店部分屋顶布置1.6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2021年1月,光伏组件安装完成,事发前正在进行调试。
经查,事发项目所用电池均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生产,并提供有电池检测材料。事发前,京丰国威公司已开展事发项目相关资产评估工作,尚未完成资产收购、交割。
截至事发时,项目产生的电能均供集美家居大红门店使用;2019年3月至2021年3月,集美家居公司向福威斯油气公司账户汇入电费约932.99万元。
(五)项目备案情况
2018年4月,福威斯油气公司向丰台区发展改革委备案“集美家居大红门店直流光储充一体化工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集美家居大红门店直流光储充一体化工程新建电动汽车充电桩项目”,建设1.4兆瓦屋顶光伏及车棚光伏系统和大容量直流充电桩。
2020年9月,京丰国威公司向丰台区发展改革委备案“京丰国威综合智慧能源集美大红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4万平方米、容量4兆瓦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2020年12月,京丰国威公司向丰台区发展改革委备案“京丰国威综合智慧能源集美大红门储能项目”,建设规模为10兆瓦/40兆瓦时的储能电站系统。经丰台区发展改革委核查,该项目未实施。2021年7月19日,京丰国威公司已通过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在线备案管理系统主动撤销该项目备案。
此外,经丰台区发展改革委核查,事故涉及的已建储能项目属于未备先建项目。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2021年4月16日11时50分许,四川华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谢霞凌等5人到南楼查看控制室装修施工进度时,发现南楼西电池间南侧电池柜起火冒烟,随即使用现场灭火器处置,谢霞凌电话通知福威斯油气公司负责人刘博。
12时13分许,刘博带领陈元中等人赶到现场并从南楼、北楼拿取灭火器参与灭火,因明火被扑灭后不断复燃,刘博指派陈元中到北楼储能室切断交流侧与储能系统的连接并停用光伏系统。
12时17分许,刘博拨打电话报警。12时20分许,刘博进入北楼告知集美家居公司值班电工罗广军断开6千伏配电柜与储能设备之间的开关。
13时40分许,集美家居公司电工刘占革到达北楼值班室,与罗广军到6千伏配电室确认配电柜与储能设备之间的开关已断开。期间,大量烟雾从南楼内冒出,并不时伴有爆燃。
13时45分许,刘占革到院内查看,发现刘博与消防员在向室外地下电缆沟内注水,随即进入北楼6千伏配电室查看,发现电缆管沟内充满白烟,未见积水,闻到刺激性气味。14时13分左右,北楼发生爆炸。
(二)应急救援情况
市消防救援总队119作战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先后调派47辆消防车、235名指战员到场处置。市、区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电力、环卫、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到场协同处置。
12时24分,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发现南楼西电池间电池着火,并不时伴有爆炸声,东电池间未发现明火,现场无被困人员,随即开展灭火救援,并在外围部署水枪阵地防止火势蔓延。
14时13分16秒,北楼发生爆炸,造成1名值班电工遇难、2名消防员牺牲、1名消防员受伤。23时40分,明火彻底扑灭,并持续对现场冷却40小时。4月18日16时21分,现场清理完毕。
(三)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经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丰台区消防救援机构统计确认,此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1660.81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调查讯问等分析,排除人为故意刑事犯罪嫌疑。
1. 现场勘验情况
经消防救援机构现场勘验,南楼西电池间电池柜整体过火,南侧西向东数第5组电池柜正上方房顶被烧开裂,顶部楼板混凝土部分缺失,该电池柜区域有最初起火特征。结合相关证人指证,认定南楼起火部位位于西电池间南侧西向东数第5组电池柜北端电池簇,自下而上第8-10层电池模组处。
北楼储能室东西两侧墙体被炸毁并向外飞出,南侧所有窗户玻璃被摧毁,上方楼板部分塌落;室内储能变流器及控制柜、电池柜整体向南倾倒;西向东数第2组电池柜下端变形最重,电池柜底座与电缆管沟(连通处未见封堵)的钢质横梁向上弯曲程度较其他3组电池柜严重。现场提取检查的该区域电池柜7簇电池管理系统中,西向东数第3簇电池管理系统内的元器件散落移位、正负极继电器已脱落且盖板缺失,较其它6簇损毁严重,认定该处为最初点火源位置。
南北楼之间的室外地下电缆沟沟底有少量存水,沟内有烟熏痕迹,底部沉积油状残留物;电缆沟内部分电缆表面有过火痕迹;电缆沟北端与北楼电缆管沟之间封堵不严、有缝隙,南端与南楼电缆夹层之间未见封堵。
2. 检测鉴定情况
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南楼起火部位第9层电池模组的负极接线柱向内数第五排最内侧电池单体发生内短路故障;该电池为方形电池,电极材料符合磷酸铁锂电池特征。
经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检测,电池供应商提供的南楼同型号电池电解液主要成分为碳酸甲乙酯、碳酸亚乙酯和含磷无机盐组成的混合物;在室外地下电缆沟内土壤(泥状)检出碳酸甲乙酯,气体检出碳酸甲乙酯及苯系物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3. 实验分析与仿真模拟情况
经清华大学车辆与运载学院电池安全实验室对南楼最先发生故障的方形电池进行实验分析,该电池失控会产生喷射物,主要为碳酸甲乙酯蒸汽和氢气、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
经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进行烟雾仿真模拟:南楼起火后,现场产生的烟雾混合物(含未充分燃烧的磷酸铁锂电池热失控喷射产物)可通过室外地下电缆沟进入北楼室内电缆管沟。北楼爆炸前易燃易爆气体浓度约为31%,总量不少于280立方米。
经北京理工大学爆炸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对爆炸过程进行仿真模拟:当北楼内易燃易爆组分(氢气、甲烷、一氧化碳、碳酸甲乙酯等)达到200立方米,并遇北楼储能室内点火源起爆,仿真模拟得到的爆炸破坏场景与事故现场相符,爆炸当量为26千克TNT。
4.专家论证分析情况
结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和物证鉴定等分析,南楼电池热失控起火系西电池间内的磷酸铁锂电池发生内短路故障所致。
结合现场视频、现场勘验和物证鉴定等分析,北楼爆炸符合体积爆炸特征,认定爆炸性质为气体爆炸;北楼发生爆炸的物质为南楼磷酸铁锂电池热失控喷射产物中的易燃易爆成分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起爆点位于北楼储能室内,排除人员活动产生火源、电池热失控点火的因素,认定点火源为储能室内产生的电气火花。
经分析,含有磷酸铁锂电池热失控喷射产物的烟雾从室外地下电缆沟扩散至北楼内,进入高压(标称720伏)直流带电状态的电池系统,导致继电器(位于电池柜底部)动作产生电气火花。
5.事故直接原因
调查组根据消防救援机构现场勘验、检测鉴定、实验分析、仿真模拟和专家论证情况,综合分析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为:
南楼起火直接原因系西电池间内的磷酸铁锂电池发生内短路故障,引发电池热失控起火。
北楼爆炸直接原因为南楼电池间内的单体磷酸铁锂电池发生内短路故障,引发电池及电池模组热失控扩散起火,事故产生的易燃易爆组分通过电缆沟进入北楼储能室并扩散,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电气火花发生爆炸。
(二)间接原因
- 有关涉事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在建设过程中存在未备案先建设问题;在事发区域多次发生电池组漏液、发热冒烟等问题但未完全排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继续运行;事发南北楼之间室外地下电缆沟两端未进行有效分隔、封堵,未按照场所实际风险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 有关单位研究部署、督促落实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够;对新能源项目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高质量发展的问题研究不深;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不彻底,对事发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等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失察失管。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认定,丰台区“4·16”较大火灾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 刘博,福威斯油气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5月24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 帅常生,福威斯油气公司后勤主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5月24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 陈元中,福威斯油气公司运营与维护岗员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5月24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建议追责问责的人员和单位
1.王晓莉,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建议给予诫勉。
- 庞绪明,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工委委员、武装部长兼平安建设办公室主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 卢艳波,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平安建设办公室科长,兼任大红门街道专职安全员检查队队长。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 伊攀,丰台区大红门街道专职安全员检查队常务副队长兼第一组组长。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 刘磊,丰台区发展改革委法规科四级主任科员,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负责人。建议给予诫勉。
- 杜明阳,丰台区发展改革委法规科、资源节约科安全员兼安全生产检查队队长。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 周方明,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一科科长(执法一大队大队长)。建议给予诫勉。
- 李春良,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一科副科长(执法一大队副大队长)。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同时,市纪委市监委针对事发项目所在地块房屋建筑违法建设情况向丰台区政府下发工作提醒函;针对新能源项目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高质量发展研究不深的问题对有关公职人员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或谈话提醒;丰台区纪委责令大红门街道工委、丰台区发展改革委党组作出书面检查。
此外,京丰国威公司上级单位免去崔李沛京丰国威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给予李静玲行政警告,并对2人作相应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 福威斯油气公司未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京丰国威公司未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针对事故涉及的已建储能项目存在的未备先建问题,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福威斯油气公司整改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 针对事发项目储能升级改造工程涉嫌未经专业单位设计即擅自实施的问题线索,由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调查核实,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延伸调查发现,丰新电气公司涉嫌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拟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该公司部分资质不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拟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践行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严格落实安全责任。集美家居公司应依法依规建设并使用租赁场地和建筑,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福威斯油气公司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京丰国威公司应健全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分布式能源管理,对于已安装的屋顶光伏,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
(二)完善电力储能设施、场所建设运行管理。市应急局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城市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做好指导,相关区政府依托专业机构对本区暂停运行的储能电站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定暂停运行储能电站风险等级,提出工作意见。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应急局配合,对所有在建项目和未投入建设储能电站项目,组织专家和专业机构,重新审查建设方案,经评估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市城市管理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技术标准,规范本市电力储能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等工作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建立完善储能电站电池及其能源管理系统质量管理体系。
(三)强化安全监督管理。丰台区政府对全区储能设施开展全面摸排,建立并动态更新基础台账,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和安全风险评估。市消防救援总队加强电力储能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制定完善储能电站事故处置规范,加强处置演练,进一步提升储能电站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水平。
(四)持续推进安全发展。城市管理、发展改革、消防救援、应急管理等部门和丰台区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摆在重要位置,规范新型储能选址和布局,建立健全光伏发电应用的统筹协调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相关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已建、在建电力储能设施,强化综合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严防漏管失控引发事故。丰台区政府要统筹谋划大红门地区规划建设,有序推动区域性批发市场全部疏解腾退,推动功能重塑、产业升级和品质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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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743 | 2021_北京西城区2·23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pdf
1 西城区“2·23”液化石油气爆炸 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2 月23 日8 时14 分许,位于西城区西绒线胡同1 号的北京德峰餐厅(以下简称德峰餐厅)发生液化石油气爆炸事 故,造成1 人死亡、6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73.64 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有关领 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 规定,市政府成立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市 场监管局、市交通委、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消 防救援总队和西城区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市监 委同步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爆炸 科学、燃气、刑侦等有关领域专家成立专家组,对事故直接原因 进行技术分析;委托北京市燃气及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站、北京北燃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国家钢铁材料测试中心等检 测鉴定机构开展检测分析;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对事故 应急救援情况开展评估。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调查取 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2 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 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餐厅有关情况 1.基本情况 德峰餐厅,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02604220189,类型为个 体(内地),经营场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1 号,经营者 赵某某,注册日期为2013 年5 月21 日;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 销售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 年5 月2 日。2018 年 6 月,赵某某将德峰餐厅出租给陈某,陈某使用该餐厅有关证照 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2.建筑及燃气设施情况 德峰餐厅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北侧,店门朝向北新 华街,南、北、西三面均有房屋相邻;房屋为砖混结构平房,建 筑面积约为80 平方米。餐厅东侧为就餐区,西侧为厨房和气瓶 间,东、西两个区域之间的隔断中部设有出入通道。 德峰餐厅厨房内放置2 台燃气灶具和电冰箱、保鲜柜、消毒 柜、电汤锅等电器,事发前部分电器处于通电运行状态。气瓶间 位于厨房内西南角,面积约1.5 平方米,设有照明灯(照明灯开 关及电路不符合防爆要求)和非液化石油气专用燃气报警器,未 设置通向室外的通风门窗,东墙有房门与厨房连通;西墙设有集 气装置和金属管道,管道与厨房内灶具连接;北墙底部机械排风
3 扇排风口通向厨房,北墙外侧设有电闸箱。 事发前,气瓶间内并排存放2 只50 千克气瓶,通过燃气软 管与集气装置连接;气瓶间外存放1 只15 千克气瓶,用于为烧 烤灶具供气,事发前未与燃气设施连接。 (二)燃气供应单位情况 1.基本情况 北京市通州白庙液化石油气储灌站(以下简称白庙储灌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2102393976P,类型为集体所有制 (股份合作),住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白庙村,法定代表 人赵书平,成立于1999 年9 月17 日;经营范围包括储存、销售 液化石油气,危险货物运输等。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2020 年11 月,白庙储灌站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类别变更为 瓶装液化石油气换瓶,核准经营区域为通州区,有效期至2021 年10 月31 日。事发前,白庙储灌站共有危险货物运输车71 辆, 其中部分车辆系个人出资购买、以白庙储灌站名义开展营运。 2.液化石油气经营情况 2012 年,赵某某将白庙储灌站(含经营权和资产)出租给黄 某某、黄某某、王某某3 人合资经营,按年度收取“承包费” ,未办理相应工商登记证变更手续。2017 年7 月,双方续签 《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经营”期限至2023 年9 月 。 2021 年1 月,白庙储灌站与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签订《瓶
4 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合作协议》,由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提供气 源和气瓶,不得从其他渠道采购气源。此后,白庙储灌站部分人 员继续向通州区外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并在河北省三河泰达燃 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燃气公司,具有气瓶充装许可证,2018 年9 月开始由黄某某承包经营)充装液化石油气。 (三)燃气供应情况 陈某承租经营德峰餐厅后,联系白庙储灌站工作人员赵某 (与白庙储灌站签有劳动合同)购买液化石油气,赵某向陈某出 示了白庙储灌站营业执照和燃气经营许可证照片,但未与德峰餐 厅签订供用气合同。2020 年11 月,白庙储灌站燃气经营许可证 经营类别变更后,赵某使用白庙储灌站提供的车辆,继续向德峰 餐厅等客户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 年2 月22 日,德峰餐厅实际经营人陈某联系赵某配送 液化石油气。 23 日5 时30 分许,赵某、郭某某驾驶白庙储灌站车牌号为 京MBD753 的厢式危险货物运输车前往泰达燃气公司充装液化石 油气。6 时许,赵某及郭某某、郭某某驾车通过白庙南综合检 查站进京,经京通快速路,绕行东三环、南三环到虎坊桥路;7 时50 分许,到达德峰餐厅附近。 7 时53 分许,赵某开门进入德峰餐厅。7 时54 分许,郭某
5 某搬运1 只气瓶进入德峰餐厅厨房,并将1 只更换后的气瓶搬离 餐厅。赵某在更换气瓶、接入集气装置并打开瓶阀后,发现瓶阀 上部发生泄漏,关闭瓶阀离开餐厅。 7 时56 分许,赵某携带普通钢质扳手、垫片等第二次进入德 峰餐厅气瓶间,拆卸发生泄漏的瓶阀进行维修时,阀芯在瓶内液 化石油气压力作用下崩出。赵某找到阀芯,顶着喷射的液化石油 气装入瓶阀并关闭阀门后离开餐厅。8 时08 分许,郭某某进入 德峰餐厅气瓶间,拧紧赵某拆卸的瓶阀部件并多次开关瓶阀测漏 后离开。 8 时12 分许,郭某某返回德峰餐厅进行通风,赵某随之到餐 厅门口。8 时14 分许,郭某某行至德峰餐厅气瓶间附近时爆炸 发生;德峰餐厅房顶整体塌落且大部分墙体倒塌、损毁,相邻房 屋不同程度受损。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 月23 日8 时17 分许,市消防救援总队119 指挥中心接警 后,先后调派13 部消防车、50 名指战员到场开展应急救援。西 城区120 急救中心派出医疗救护人员到场开展受伤人员救治,西 城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迅速开展事故现场秩序维护管理、周边 交通疏导管控,属地街道疏散附近居民39 人。 8 时28 分,救援人员发现一名被困人员并于8 时32 分将其 救出。9 时34 分许,救援人员搜救出另一名被困人员。事故共 造成1 人死亡、6 人受伤。截至2021 年4 月8 日,受伤人员经
6 救治全部出院。 事故发生后,西城区政府成立事故处置临时指挥部,统筹组 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受伤人员救治、事故善后处置等工作。市 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应急救 援工作,市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 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到场协调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经评估,西城区 政府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信息报送客观真实,应急响应及时,相 关方面配合到位。 (三)死者情况 马某某,女 ;经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 合钝性物体作用(砸压)胸腹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司法鉴定 书编号:XC2021BL0003)。 (四)涉事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质情况 事故现场发现4 只气瓶,瓶内液化石油气质量均符合要求。 其中:2 只50 千克气瓶位于德峰餐厅气瓶间内,瓶体未粘贴二 维码、未纳入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 瓶阀均处于开启状态(1 只气瓶瓶阀防拆环断裂);2 只15 千克 气瓶分别位于德峰餐厅气瓶间外和坍塌的相邻居民房屋内,瓶阀 均处于关闭状态。 现场依法查扣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车核定载质量为1155 千克,车内装载51 只气瓶(总重约1918 千克),瓶内液化石油 气质量均符合要求,其中44 只气瓶(2 只超过使用年限、4 只超
7 过检测日期)未在本市气瓶管理系统登记,未粘贴二维码、未纳 入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调取事故相关书证及物证,对事故现场进行 多次勘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 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情况、视频资料、尸检报告和爆炸痕 迹等,排除人为故意纵火和制造爆炸案件的嫌疑。 1.事故现场情况 勘查发现,事发餐厅房顶整体坍塌,倒塌、损毁墙体碎块呈 现以厨房为中心向外倾倒或抛射的形态,事故现场破坏情况具有 明显的体积爆炸特征。监控视频显示,爆炸瞬间发生并伴随非常 短暂的火球出现,爆炸后无延续燃烧现象。综合判定本次事故为 气体爆炸事故,爆炸中心位于德峰餐厅厨房区域。 2.爆炸气体分析 事发餐厅气瓶间内2 只50 千克气瓶和气瓶间外1 只15 千克 气瓶内剩余气体抽样检测结果显示,瓶内气体为液化石油气。经 查,现场无天然气管道,未发现除液化石油气之外的其他可燃气 源。综合分析,本次爆炸为液化石油气泄漏形成的易燃易爆混合 气体引发的爆炸。 3.泄漏点分析
8 经检验,事发餐厅内发现的3 只气瓶外观符合要求,瓶阀外 表未见明显机械损伤,气瓶瓶体及瓶阀气密性符合要求;断裂的 瓶阀防拆环断口以韧窝断裂形态为主,未见原始材料缺陷,为事 发前外力导致的一次性断裂损伤。气瓶间内的连接软管、集气装 置、调压器及其后端的燃气管路和灶具经过打压试验,整体气密 性良好,未发现有漏气现象。 经查,事发前赵某发现气瓶间内新更换的气瓶瓶阀上部发生 泄漏,关闭瓶阀后使用钢质扳手拆卸瓶阀进行维修时,阀芯在瓶 内液化石油气压力作用下崩出,液化石油气快速喷出;气瓶间内 燃气报警器因型号不符、机械排风扇因未与室外连通,均未有效 发挥作用。专家组对瓶阀结构分析发现,若拆卸瓶阀阀杆,可能 会引发下端阀芯随动,导致封闭不严而发生泄漏。 综上所述,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在更换液化石油气气瓶后发 现瓶阀上部发生泄漏,在现场违规拆卸瓶阀,导致阀芯崩出,液 化石油气从瓶阀处快速泄漏,气瓶间内燃气报警器和机械排风扇 均未有效发挥作用。 4.点火源和爆炸过程分析 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当日仅有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在事发前 进入德峰餐厅。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在现 场抽烟或使用明火的情况。 气瓶间北墙外设有电闸箱,厨房内有电冰箱、保鲜柜、消毒 柜、电汤锅等电器,事发前部分电器处于通电运行状态。结合事
9 故现场勘查结果判断,本次事故点火位置位于德峰餐厅厨房内 部,点火源最可能为电气火花。 通过对事故现场房屋墙体破坏情况分析,综合判定爆炸气体 在厨房南侧被引爆,爆炸冲击波和火焰向四周快速传播;厨房与 就餐区之间的隔断使得厨房内部形成狭长空间且厨房内厨具、灶 具等设备较多形成一定的阻塞,使得爆炸威力增大,到达厨房北 部区域爆炸威力达到最大;德峰餐厅严重损毁,爆炸冲击波向周 边扩散,相邻房屋严重受损。 专家组结合有关技术鉴定、现场勘查、询问笔录和视频资料 等综合分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在更 换事发餐厅气瓶间内液化石油气气瓶后,发现瓶阀上部发生泄 漏,在现场违规拆卸瓶阀,导致液化石油气从瓶阀处快速泄漏并 扩散到气瓶间、厨房等区域,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浓度,遇 电气火花发生爆炸,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违法经营和供应液化石油气、对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培训管 理缺失、未有效履行入户安全检查职责;在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 的场所使用燃气;有关行政单位对违法违规问题查处不力是事故 发生的间接原因。 1.燃气供应单位违规向许可区域外、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 用户供气;未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对事发餐厅用气场所、燃 气设施和用气设备入户安全检查不到位;擅自出租燃气经营许可
10 证,对从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2.燃气使用单位气瓶间设置不符合标准,不具备安全用气条 件,未采取有效通风措施、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未安装液 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未 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有关行政单位对违法违规问题查处不力,对市委市政府安 全生产督察反馈问题未能做到举一反三,整改不彻底;在日常执 法检查工作中不严不细,未能及时发现燃气使用单位存在的安全 隐患以及燃气供应单位存在的违规转包、违规使用外地气源、违 规跨区经营等问题;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执法检查的力度不 够;未能及时发现、查处涉事车辆违反禁行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故调查 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黄某某,白庙储灌站实际经营人、负责人,负责该站全面 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从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培 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 年以来,伙同他人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租用白庙储 灌站经营资质,非法从事燃气经营,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涉嫌非 法经营罪。2021 年2 月24 日,西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建议依
11 法追究刑事责任。 2.黄某某,白庙储灌站实际经营人、投资人。2012 年以来, 伙同他人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租用白庙储灌站经营 资质,非法从事燃气经营,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涉嫌非法经营罪。 2021 年2 月28 日,西城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3 月28 日取保 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王某某,白庙储灌站实际经营人、投资人。2012 年以来, 伙同他人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租用白庙储灌站经营 资质,非法从事燃气经营,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涉嫌非法经营罪。 2021 年2 月28 日,西城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3 月28 日取保 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赵书平,白庙储灌站法定代表人,擅自将燃气经营许可证 非法出租给黄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人用于非法经营,非法经 营数额巨大,涉嫌非法经营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建议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5.田某某,白庙储灌站站长,负责该站日常管理工作。未履 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从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 年2 月 28 日,西城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3 月28 日取保候审,建议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赵某,白庙储灌站司机,不具备危险化学品从业资格,违 反安全生产操作流程及规定,在现场违规拆卸液化石油气瓶阀,
12 造成液化石油气泄漏发生爆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 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 资格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 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2021 年2 月24 日,西城公安 分局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郭某某,白庙储灌站司机,不具备危险化学品从业资格, 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 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2021 年2 月24 日,西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郭某某,白庙储灌站司机,不具备危险化学品从业资格, 非法向他人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 证》,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2021 年4 月2 日,西 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9.刘某某,无业。非法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 人员从业资格证》,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2021 年6 月11 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0.冯某某,无业。非法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 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2021 年6 月30 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建议追责问责的人员和单位 1.韩某某,西城区西长安街街道工委副书记,建议给予批评 教育。
13 2.徐某,西城区西长安街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一队队长 (正科级),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张某某,西城区城市管理委能源协调科科长,建议给予诫 勉。 4.李某某,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副主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5.敫某某,通州区城市管理委能源运行管理办公室主任,建 议给予诫勉。 6.谢某某,通州区燃气事务中心安全科科长,建议给予政务 警告处分。 此外,针对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的燃气使用、供应、经营等 方面监督管理相关问题,建议西城区纪委责令西长安街街道工委 向西城区委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西城区纪委区监委向西城 区城市管理委下发纪检监察建议,要求其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通州区纪委责令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向通州区委作出书面检查并 切实整改。 针对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的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在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执法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建议驻市交 通委纪检监察组向其下发监察建议,要求其对相关问题进行整 改。针对事故暴露出的涉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禁行时间、禁 行道路行驶至二环内、违规停放均未受到及时查处的问题,建议 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下发监察建议,要 求其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优化人防、技防等措施,强化
14 核心区交通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和查处力度。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和单位 1.陈某,德峰餐厅实际经营人,未及时消除餐厅气瓶间不具 备安全条件的事故隐患,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 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 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的规定,建议西城区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 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白庙储灌站,对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 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擅自出租燃气 经营许可证;未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 气设施入户安全检查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项和《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西城 区应急管理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德峰餐厅,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 患;在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未安装、使用符合 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燃
15 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 石油气安全条件》(DB11/450-2016)5.2、5.4、5.6、8.2、9.1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西城区应急管理部门处二十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议由相关部门处理的情形 1.白庙储灌站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燃气经营许 可证管理有关规定,建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吊销其燃气 经营许可证。 2.白庙储灌站涉嫌违反《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中安全管理 有关规定,且已不符合许可条件,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吊 销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3.泰达燃气公司涉嫌违规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气瓶,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通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河 北省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 事故,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强化燃气供应规范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及时公布 并更新符合资质的供气站点名单及联系方式,为液化石油气用户 选择合法气源提供便利;督促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与用户签订供 用气合同,定期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安
16 全检查。此外,要督促液化石油气充装供应企业向与其合作联营 的配送企业及供气站点派驻专业技术安全指导员。 (二)切实加强气瓶安全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 充装单位落实气瓶信息化管理要求,对本市充装管理的气瓶进行 统一编码,全部纳入追溯信息系统;做好不合格气瓶消隐处置工 作;严肃查处充装、使用不合格气瓶的行为。 (三)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西城区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 燃气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动态更新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台 账,建立完善整改任务台账,切实做好隐患整改工作;严厉打击 违法违规购买、使用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企业用户单位坚决停业整顿,坚决关停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 拒不整改的餐饮服务单位。 (四)严厉打击燃气经营、运输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市城 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指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街道 乡镇综合执法队严厉打击供气企业出租燃气经营许可,不按照燃 气经营许可决定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未按照要求配送、安装气 瓶,不履行入户安全检查职责,销售燃气发展规划服务区域外的 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行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要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单位及其车辆、从业人员的监 督管理,严查超载超限运输燃气、违反禁行规定行驶等行为。
FD09744 | 2021_北海_液化天然气11·2着火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北海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11·2” 较大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自治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1 年2 月
I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 (一)事故企业基本概况...................................................... - 2 - (二)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 5 - (三)广西LNG 二期工程项目审批情况............................- 6 - (四)广西LNG 二期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签订合同情况....- 7 - (五)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 9 -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 16 - (一)事故发生时进行的具体施工内容............................- 16 - (二)现场作业关联工序.................................................... - 17 - (三)事故发生经过............................................................ - 20 - (四)事后现场勘查情况.................................................... - 24 - (五)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 25 - (六)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 26 - (七)事故信息报告情况.................................................... - 28 - 三、事故原因分析.........................................................................- 32 - (一)直接原因.....................................................................- 32 - (二)间接原因.....................................................................- 33 - 四、相关单位主要问题................................................................ - 35 - (一)相关企业违法违规违章情况....................................- 35 - (二)事故信息报送存在问题............................................ - 38 -
II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39 - (一)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1 人).................- 39 - (二)有关责任人员............................................................ - 39 - (三)对相关企业的行政处罚建议(共7 家)................- 40 -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 41 -
1 - 北海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11·2”较大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2020 年11 月2 日11 时45 分许,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的中石化北海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10 月1 日,由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接管 运营,《营业执照》尚未完成变更手续,以下简称北海LNG 公司。) 在实施二期工程项目贫富液同时装车工程施工时发生着火事故, 截止12 月2 日,事故造成7 人死亡,2 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 2029.30 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委员王勇,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黄明、副 部长刘伟分别作出批示,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责, 举一反三,扎实推动国企落实安全责任,坚决遏制国企事故上升 势头。应急管理部派出工作组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事故处 置。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鹿心社,时任自治 区代主席蓝天立,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秦如培, 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黄世勇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指示 批示,要求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安抚好遇难者家属,对重点企业 项目施工隐患进行排查整改,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 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2020 年11 月6 日自治区政
2 - 府决定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成立事故调查组,由自治区应急管 理厅牵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广西消防救援总队 和北海市政府为成员单位,并聘请国内知名专家对事故展开全面 调查。同时,自治区纪委监委参加调查组并组成责任追究组,依 规依纪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开展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 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模 拟实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 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 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和建议。 经调查认定,北海LNG 公司“11·2”着火事故是一起在实 施二期工程项目贫富液同时装车工程LNG 储罐低压泵出口总管 动火作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LNG 喷出着火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 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概况 北海LNG 公司由中国石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石油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以下简称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和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 公司于2012 年10 月合资成立,双方股比分别为80%和20%。 2013 年6 月24 日,广西液化天然气(LNG)项目获得国家
3 - 发展改革委核准,由码头及陆域形成工程、接收站工程(含冷能 综合利用)和输气管道工程三部分组成。北海LNG 公司负责建设 营运项目码头和接收站工程,项目位于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啄罗 作业区,新建16 万立方米LNG 储罐4 座,年接收能力300 万吨。 配套建设可靠泊8 万~26.6 万立方米LNG 船舶液化天然气泊位1 个,工作船舶位2 个。配套管线工程拟建管道1337 公里。 2016 年4 月19 日,北海LNG 接收站正式进入试运营。 2020 年,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与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管网集团)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转让其持 有的北海LNG 公司80%的股权,于9 月30 日进行资产交割。2020 年10 月1 日,北海LNG 公司正式划转国家管网集团运营管理, 但目前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056049858P,公司类型为有 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杨经敏,注册资本5.94 亿 元,营业期限为2012 年10 月30 日至2042 年10 月30 日,主营 业务范围为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及码头的建设与运营;天然气、液 化天然气、空气分离产品(氧气、氮气、液氧、液氮、液氩)的 销售;液化天然气船、拖船所需淡水等给养的销售;移动式压力 容器充装。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 (经营地域:LNG 接收站码头)、《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作 业区域:LNG 接收站码头)、《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2017 年6 月5 日,首次取得北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 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桂北危化经字[2017]100019 号),
4 - 许可经营为天然气[富含甲烷的](300 万吨/年)。2020 年5 月26 日,取得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桂 北审批危化经字[2020]008),许可经营范围:天然气[富含甲烷的] (600 万吨/年)。 公司设置7 个机关部门、4 个基层单位(详见图1),同时设 有广西LNG 二期工程项目部。广西LNG 二期工程项目部经理李 世科,副经理陈学焰、苑伟民,设7 个职能部门(详见图2)。 图1 北海LNG 公司组织机构图
5 - 图2 广西液化天然气(LNG)项目二期工程项目组织机构图 (二)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1.广西液化天然气(LNG)二期工程项目 广西液化天然气(LNG)二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广西LNG 二期工程项目)在一期站址基础上进行改扩建,分两个阶段进行 建设。第一阶段为“气化外输扩容部分”,在一期工程界区内预 留地域增加扩容需要的罐内泵、高压泵、气化器、计量外输设施 及相应的辅助设施等内容。第二阶段为“新增LNG 储罐及其配套 部分”,在一期工程界区内预留地域新建2 座20 万立方米LNG 储罐、1 台压缩机、1 座封闭式地面火炬及相应的辅助设施等内容。 二期工程完工后接收站LNG 接收能力由一期的300 万吨/年提升 至600 万吨/年,最大外输能力达到3000×104N m3/天。 2019 年11 月,气化外输扩容部分开工建设,2020 年8 月完 成工程中交。 2.贫富液同时装车工程
6 - 2019 年3 月2 日,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要求北海LNG 公司 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北海LNG 接收站实现贫富液同时装车的技术 可行性论证,若能实现,尽快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方案,项目纳入 二期工程一并实施。 2019 年3 月18 日,北海LNG 公司委托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 公司开展贫富液同时装车的技术可行性论证。2020 年3 月25 日, 北海LNG 公司向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报审贫富液同时装车工程 方案。 2020年4月9日,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复函同意北海LNG公司 实施贫富液同时装车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利用现有4台LNG储 罐各自低压泵出口总管切断阀(0301-XV-1001/2001/3001/4001) 前端引出DN300富液装车分支管道,工艺及热力管网新增1根 DN300富液装车总管至装车单元,满足现有20台装车橇及新建4台 LNG罐式集装橇贫富液同时装车要求,装车设施的气相总管和保 冷循环线使用原有管线。所需投资在广西液化天然气(LNG)项 目气化扩能工程中列支。 2020 年8 月,贫富液同时装车工程开始施工。 (三)广西LNG 二期工程项目审批情况 1.立项情况。2018 年12 月17 日,取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 于广西液化天然气(LNG)项目二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桂 发改能源〔2018〕1461 号)。 2.土地、规划、建设行政审批情况。2011 年9 月29 日,取得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
7 - 450000201100053 号)。2014 年3 月26 日,取得国家海洋局出具 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国海证2014A45051200220 号)。2017 年6 月8 日,取得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不动产权证书》(桂 (2017)北海市不动产权第0023303 号)。2017 年6 月27 日, 取得北海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 450512201700040 号)。2018 年12 月15 日,取得北海市规划局 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T450512201800016 号)。 3.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情况。2019 年3 月28 日,广西液化天然 气(LNG)项目二期工程经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审核,通过安全条 件审查。2019 年9 月20 日,广西液化天然气(LNG)项目二期 工程气化外输扩容部分(以下简称LNG 二期扩容项目),经北海 市行政审批局审核,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环保行政审批情况。2019 年5 月13 日,取得北海市行政审 批局《关于广西液化天然气(LNG)项目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批复》(北审批准〔2019〕3633 号)。 5.消防行政审批情况。2020 年10 月12 日,LNG 二期扩容项 目工程消防设计经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审查通过。 (四)广西LNG 二期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签订合同情况 1.2019 年4 月25 日,北海LNG 公司对LNG 二期扩容项目进 行公开招标,招标项目类别:设计采购施工(BEPC)总承包。中 标人:联合体中标,联合体牵头人: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 联合体成员二: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2019 年9 月26 日, 北海LNG 公司(发包人)与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第
8 - 十建设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广西液化天然气(LNG)项目二期 工程气化外输扩容部分设计采购施工(BEPC)总承包合同》。三 方在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 约定进行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确保工程设计、采购、施工质 量,承担工程缺陷修复责任;全权负责并确保工程施工、运行安 全;不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4.3.4 明确: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实施分包工作。 2019 年12 月5 日,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将安装工程分 包给河南鸿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北海液化天然气 工程项目部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工程内容为“北海液化天 然气工程项目部安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3 台ORV、3 台高压 外输泵、4 台罐内低压泵、2 台海水泵等机械设备的安装,约23557 吋工艺管道安装,约8250 平方米防腐工程,约1510 立方米绝热 工程,约285 吨钢结构工程,约600 平方米电梯井围挡工程(包 括设计、施工、采购)等安装施工内容(实际施工工程量由承包 人根据分包人现场实际施工进展情况随时调整,最终以承包人审 定的工程量为准)。” 2.2019 年4 月25 日,北海LNG 公司对广西液化天然气(LNG) 项目二期工程气化外输扩容部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项目类 别:工程监理。中标单位:青岛越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19 年 6 月25 日,北海LNG 公司(委托人)与青岛越洋工程咨询有限 公司(监理人)签订了《广西液化天然气(LNG)项目二期工程 气化外输扩容部分工程监理合同》,合同明确监理工作范围为“广
9 - 西液化天然气(LNG)项目二期工程气化外输扩容部分批复可研 范围内全部工程(包括地基处理等)的施工准备、施工、中交、 联调、投产试运、交工验收及保修服务等全过程监理及相关服务 工作,以及参与基础工程设计及概算、详细工程设计审查,配合 联合试运、专项验收、档案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3.2019 年7 月11 日,广西液化天然气(LNG)项目二期工程 气化外输扩容部分项目第三方HSSE 监管采取竞标采购四川益同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标。2019 年8 月21 日,北海LNG 公司(委 托人)与四川益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托人)签订了《广西液 化天然气(LNG)项目二期工程气化外输扩容部分项目第三方 HSSE 监管合同》。合同明确“受托人代表委托人行使对项目现场 直接作业环节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商HSSE 体系运行及施工作业 是否符合安全规定等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有效减少直至杜绝 各类三违现象,使现场施工作业在安全、有序、受控的状态下进 行。” (五)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广州工程) LNG 二期扩容项目设计采购施工(BEPC)总承包联合体牵 头人、设计采购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381971,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 西路191 号A 塔3301 房,法定代表人周成平,注册资本3 亿元, 成立于1998 年6 月16 日,营业期限为1998 年6 月16 日至长期。 2020 年4 月3 日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10 - 资质等级为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有效期至2025 年4 月3 日; 2019 年7 月17 日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特种设备生产许 可证》,许可项目为压力容器设计(子项目:固定式压力容器规 则设计),有效期至2023 年7 月16 日。 2.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十建) LNG 二期扩容项目设计采购施工(BEPC)总承包联合体成 员、施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41026959,公司类 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位于青 岛市黄岛区漓江区西路677 号,法定代表人王存庭,注册资本3.5 亿元,成立于1989 年5 月10 日,营业期限为1989 年5 月10 日 至长期。2020 年7 月29 日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建筑业企 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石 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有效期 至2021 年12 月31 日。2018 年7 月17 日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核发《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 (编号:TS3810031-2022), 许可内容为长输管道GA1 甲级,公用管道GB1、GB2(2)级, 工业管道GC1、GD1 级,有效期至2022 年8 月14 日;2019 年 12 月11 日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许可从事压力容器制造球罐(A3)的生产活动,有效期至2024 年1 月20 日。2018 年6 月27 日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JZ 安许证字〔2018〕021743-02), 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1 年6 月26 日。 3.河南鸿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鸿誉)
1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78092340N,公司类型为有限责 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位于长垣县长城大道222 号,法 定代表人王宪军,注册资本1100 万元,成立于2008 年8 月12 日, 营业期限为长期。2017 年7 月5 日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建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 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有效期至2022 年4 月19 日;2018 年9 月11 日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 书》(证书编号:D241035427),资质类别及等级:防水防腐保 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有效期至2021 年1 月4 日。2017 年9 月 25 日获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 证(压力管道)》(编号:TS3841237-2021),获准从事GC2 级 工业管道的安装,有效期至2021 年9 月25 日。2020 年7 月10 日获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豫) JZ 安许证字〔2011〕040823),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至 2023 年7 月10 日。 4.青岛越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越洋) LNG 二期扩容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03264628352B,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位于山东青岛市市北区哈尔滨路1 号-3,成立于1997 年 4 月25 日,营业期限自1997 年4 月25 日至长期,法定代表人雒 福泉。2019 年8 月23 日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具有房屋建筑 工程监理甲级,化工石油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共工程监理甲级,
12 - 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甲级的业务资质,有效期至2024 年8 月23 日。 5.四川益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益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2M7KD2Q,公司类型为其 他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正府街172 号5 层511 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沿,注册资本金为1000 万元人民币,成立于2014 年2 月11 日,营业期限为2014 年2 月11 日至永久。代表北海 LNG 公司行使对LNG 二期扩容项目现场直接作业环节的监督管 理,对承包商HSSE 体系运行及施工作业是否符合安全规定等情 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6.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天然气技术服务中 心(以下简称中石化中原石油局天然气技服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9003267682204,公司类型为有限 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负责人为 吕清河,位于河南省濮阳市中原中路266 号,成立于2014 年12 月30 日,营业期限为2014 年12 月30 日至2024 年12 月29 日。 与北海LNG 公司签订《接收站技能操作技术服务合同(槽车装运、 检维修、计量化验服务等)2019-2020 年》,承担北海LNG 公司 槽车充装站职责范围内的技能操作工作及部分管理工作、检维修 中心职责范围内的机修、仪表两个专业的各项技能操作工作、计 量化验中心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技能操作工作、接收站运行保护、 污水处理操作、接收站现场仓储管理、调度员相关工作职能等的 技术服务工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技术服务内容及要求。 7.中国石化北海炼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北海炼
13 - 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500588636017G,公司类型为有限 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张忠和,位于北海市铁山港 区四号路南,成立于2011 年12 月31 日,营业期限为2011 年12 月31 日至2061 年12 月31 日。与北海LNG 公司签订《北海LNG 操作技术服务合同2020 年度》,承担北海LNG 公司接收站的生 产运行操作技术服务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北海液化天然气接收 站运行处所辖区域的工艺运行操作、工艺巡检、设备的日常维护 和保养、隐患排查、现场应急处置,以及发包方规定的临时性工 作,保证生产系统正常。 8.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石化中原油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900719176285H,公司类型为股份 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负责人为孙健,位于河南 省濮阳市中原路277 号,成立于2000 年3 月31 日,营业期限为 2000 年3 月31 日至2046 年12 月30 日。与北海LNG 公司签订 《消(气)防服务委托合同(2020 年)》,承担广西LNG 项目 码头及接收站界内(含5.3 公里引堤)所有与消(气)防相关的 业务。 9.河南一带一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一 带一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0MA3XDFRC40,公司类型为有 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位于郑州市郑东
14 - 新区金水东路85 号1 号楼7 层702 号,法定代表人皮运煌,成立 于2016 年9 月12 日,营业期限为长期。与中石化中原油田签订 《消防业务承揽合同》,承担中原油田应急救援中心广西北海的 消防业务。 相关单位合同关系,详见图3。
15 - 图3 北海LNG 公司合同关系图
16 - 北海LNG 公司和生产运行承包商在检维修中心的人员配 置,详见图4。 图4 北海LNG 公司检维修中心组织机构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时进行的具体施工内容 二期工程项目贫富液同时装车工程,富液装车分支管道甩头 施工作业。作业流程为关闭LNG 储罐罐顶相关阀门,对低压泵 出口总管至切断阀(0301-XV-1001/2001/3001/4001)之间管段进 行排凝、置换、吹扫作业,经检测合格后办理相关作业票证,开 始富液装车分支管道甩头施工,动火作业期间全程保持氮气微正
17 - 压吹扫,直至动火作业完成后氮气保压。2020 年8 月14 日、10 月20 日,北海LNG 公司分别完成了TK-01、TK-03 储罐富液装 车分支管道甩头施工。 2020 年10 月26 日关闭了TK-02 储罐罐前平台切断阀 (0301-XV-2001)及罐顶相关阀门,同时开始对低压泵出口至切 断阀(0301-XV-2001)管段进行排凝、置换、吹扫,11 月2 日 开始TK-02 储罐DN300 富液装车分支管道甩头施工。相关工艺 流程如图5 所示。 图5 0301-XV-2001 相关工艺流程 (二)现场作业关联工序 按照施工单位中石化十建与总承包牵头单位中石化广州工 程共同制定的《广西液化天然气(LNG)二期工程贫富液管线连 通施工技术方案》和北海LNG 公司制定的《储罐富液管线安装 阀门泄露测试与动火施工工艺隔离方案》,在实施富液装车分支
18 - 管道甩头施工时,双方有关联作业,涉及用火作业许可证和仪表 联锁作业票的审批,在动火施工前,需进行联锁屏蔽(即工艺隔 离)(详见图6)。
19 -
20 - 图6 用火作业流程与联锁屏蔽(即工艺隔离)流程图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0 年11 月2 日上午,中石化十建安排作业人员进行TK-02 储罐DN300 富液装车分支管道甩头施工(即对TK-02 储罐罐前 二层平台LNG 外输出管线动火施工作业,在原有DN300 的低压 泵出口总管上切除一段长500mm 的短节后增加一个三通管道)。 8 时左右,北海LNG 公司计量化验中心化验员唐小华到达 TK-02 储罐罐前平台准备进行可燃气体采样作业。 8 时15 分,北海LNG 公司接收站人员和施工方人员陆续到 达作业现场。北海LNG 公司到达施工现场的人员有生产运行部 副主任宋宗杰,接收站运行处工艺工程师梁持(当天工作安全分 析组长),设备工程师杨俊杰、卢永飞,3 名消防队员舒登岳、 周富强、张行壮负责监火。施工方人员有总承包项目副经理孙建 军,管工陈海钦、郭宗岩,焊工陈帅杰、程振宇,普工谢永、陈 阳,施工监护庞小丽,除孙建军为中石化十建人员外,其余均为 安装分包单位河南鸿誉人员。还有四川益同安全监理吴贤文。梁 持、杨俊杰确定可燃气体采样点,卢永飞协助唐小华进行采样。 9 时30 分左右,北海LNG 公司接收站运行处主任袁勇军、 北海LNG 公司安全总监陈学焰到达作业现场。孙建军检查完施 工准备工作后离开现场。气体采样结果合格(LEL10%以下合 格),LEL 为9.36%,梁持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21 - 9 时45 分左右,袁勇军、陈学焰依次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 签字,随后两人离开现场去参加10 时召开的例行调度会,在临 行时交代再次进行吹扫,让可燃气体含量更低并汇报。 10 时,接收站调度会召开,参加人员包括陈学焰、袁勇军、 接收站运行处副主任宋朋远、接收站调度张书豪(当日主调)等 人。 10 时许,宋宗杰因其他工作离开TK-02 储罐返回办公区。 11 时左右,气体采样合格数值为LEL3.82%。 11 时14 分,唐小华在现场填写采样分析结果、签字后离开。 庞小丽稍早一些先行离开。几分钟后,卢永飞也离开平台,下到 地面时发现施工人员开始作业。作业管道第一道口切割50%左右 后,陈海钦叫陈帅杰、程振宇、谢永、陈阳先回去吃饭,4 人便 一起离开。 11 时20 分左右,宋宗杰返回作业平台,发现作业管道靠近 罐体一侧已经切割完毕。 11 时许,调度会结束,袁勇军、宋朋远、张书豪等人分别 回到办公室。 11 时30 分左右,宋朋远收到梁持对讲机呼叫,询问强制关 闭阀门的仪表联锁工作票办理执行情况。宋朋远随后拿仪表联锁 工作票到调度室交给张书豪办理,便返回自己办公室。 11 时37 分,张书豪电话联系接收站检维修中心仪表工程师
22 - 崔强,要求崔强拿票交给检维修中心主任雷江开签字。 11 时40 分,宋朋远电话催促崔强尽快办理仪表联锁工作票, 崔强当时正在吃饭,便交待旁边的赖晓林去调度室拿票。赖晓林 到达调度室,从张书豪处拿到仪表联锁作业票,出门后在走廊遇 到宋朋远。宋朋远催促赖晓林赶快办理。赖晓林未执行仪表联锁 工作票后续的审签、确认签字等一系列流程,在没有其他仪表工 程师的监护情况下,进入工程师站(宋朋远也一同进入),独自 进行操作。 大约11 时44 分,宋宗杰骑自行车离开现场。 11 时44 分48 秒(以下事件时间统一以罐区SIS 系统时钟 为基准),赖晓林操作SIS 系统对0301-XV-2001 阀门进行强制 关闭操作,随即0301-XV-2001 阀门开启,LNG 开始喷射而出。 11 时45 分00 秒阀门全开。 LNG 喷射出后约10 秒,TK-02 储罐罐前平台起火。 11 时51 分59 秒,0301-XV-2001 阀门失电关闭(事后调查 发现为阀门控制回路电缆正端对地短路,机柜内对应回路保险熔 断导致失电)。TK-02 储罐罐前明火随阀门关闭熄灭。 LNG 发生喷射着火时TK-02 储罐罐前平台有梁持、杨俊杰、 陈海钦、郭宗岩、吴贤文、舒登岳、张行壮、周富强等8 人,罐 顶有田闻1 人(事故相关人员所属单位、职务和工作内容,详见 下表。标注黑体为着火时在TK-02 储罐罐前平台及罐顶人员)。
23 - 相关人员情况表 单位 姓名 职务 11 月2 日主要负责工作 北海LNG 公司 陈学焰 安全总监 签署用火作业票。 袁勇军 运行处主任 签署用火作业票,审核工艺联锁票。 宋宗杰 生产运行部(工程 技术部)副主任 现场施工协调。 宋朋远 运行处副主任 LNG 船接船业务、装置区设备管理。 雷江开 检维修中心主任 负责公司机修、电气、仪表管理。 崔 强 仪表工程师 全厂仪表运行管理。 梁 持 工艺工程师 JSA 分析(工作安全分析)组长,工艺隔离 现场负责人,现场工艺流程隔断、氮气 置换以及施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工作。 中石化中原 油田 周富强 北海LNG 公司专 职消防队队员 负责现场应急、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舒登岳 北海LNG 公司专 职消防队队长 负责现场应急、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河南一带一 路 张行壮 北海LNG 公司专 职消防队队员 负责现场应急、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中石化中原 石油局天然 气技服中心 卢永飞 工艺工程师 负责现场工艺流程隔断、氮气置换、配 合化验人员取样工作。 唐小华 化验员 负责可燃气体取样工作,并在动火票上 签署可燃气体检测浓度。 赖晓林 仪表工程师 负责按照仪表连锁票工作内容要求进行 仪表连锁强制屏蔽工作 杨俊杰 工艺工程师 负责工艺隔离各项措施的落实,并根据 中石化《加强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十 条措施》,特级动火作业负责现场监护。 吴贤文 安全监理 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及安全监护工作。 中石化北海 炼化 田 闻 操作工 负责配合工艺工程师在储罐罐顶调节氮 气阀门工作。 中石化十建 孙建军 项目副经理 施工生产协调管理 河南鸿誉 陈海钦 管工 现场作业 郭宗岩 管工 现场作业 庞小丽 监护人 现场安全监护
24 - 谢 永 普工 现场作业 陈 阳 普工 现场作业 陈帅杰 焊工 现场作业 程振宇 焊工 现场作业 (四)事后现场勘查情况 经勘查,发现TK-02 储罐罐前作业平台有不同程度损毁: 二层平台结构较为稳定;罐前三层平台烧损较为严重。罐顶平台 上设施烧损比较严重;0301-XV-2001 阀,执行机构无法确认阀 门状态;各类电缆线损坏约2600 米、压力表损坏40 台、探测器 损坏3 台、其他仪表设备损坏42 台。罐前平台工艺管线由于有 保冷层保护,损毁不大(详见图7、8、9)。 图7 TK-02 储罐管线切口处情况
25 - 图8 罐顶勘查情况 图9 TK-02 储罐事故后情况 (五)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截止2020 年12 月2 日,事故造成7 人死亡(其中梁持、杨 俊杰、吴贤文、舒登岳、张行壮等5 人于事故发生当日死亡,田 闻于11 月3 日在罐顶被搜寻到发现死亡,陈海钦于11 月5 日经 抢救无效死亡),2 人重伤(郭宗岩、周富强)。根据《企业职 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1986)计算,直接
26 - 经济损失2029.30 万元。 (六)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北海LNG 公司启动应急预案,公司消防队出 动4 台消防车、25 名消防员到TK-02 储罐区进行扑救灭火,工 艺组紧急切断TK-02 储罐区ESD(因SIS 系统强置,ESD 未启 动),启动喷淋系统。北海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后,调集金 港、南康、兴港、特勤、南珠站18 辆消防车、58 名指战员先后 前往处置;中石化北海炼化派出15 名消防员、1 辆高喷消防车、 2 辆泡沫消防车、1 辆气防车赶往事故现场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处 置。11 时51 分59 秒,0301-XV-2001 阀门控制回路电缆正端对 地短路,机柜内对应回路保险熔断,阀门失电关闭,TK-02 储罐 罐前明火随后熄灭。 接到事故报告后,受时任北海市委书记王乃学、时任市长蔡 锦军委托,北海市分管工业的副市长率领有关部门赶到事故现 场,于13 时36 分,成立以北海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 市场监管局、铁山港区政府和北海LNG 公司等单位部门负责人 为成员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迅速组织开 展人员搜救、罐体温度监测、相连管道泄压排放、充装车辆转移 等救援处置工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和广西消防救 援总队分别安排厅级领导带队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作。国务 委员王勇,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黄明、副部长刘伟和自治区党委、
27 - 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分别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全力搜救失联人员, 抢救受伤人员。 13 时05 分许,现场救援人员在事故现场TK-03 储罐工艺管 廊搜救出1 名受伤人员送医救治。13 时10 分许,在事故现场 TK-01、TK-03 储罐工艺管廊搜救出2 名受伤人员送医救治。截 至19 时35 分,救援人员从事故现场共搜救出8 人(其中4 人经 120 医生和法医现场确认死亡,1 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3 人受 重伤),另外还有1 名施工作业人员失联。11 月3 日08 时59 分,救援人员在TK-02 储罐罐顶低压泵平台2 号泵和3 号泵之 间发现失联人员,现场鉴别已无生命迹象,11 时35 分将该名人 员从罐顶转移至地面(详见图10)。至此,事故救援行动结束。
28 - 图10 事故现场人员搜救情况图 (七)事故信息报告情况 1.事故企业信息报告情况 (1)企业内部信息报告情况 11 月2 日11 时47 分,北海LNG 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主任王伟向公司副总经理李世科、总经理杨经敏电话报告事故情
29 - 况。 (2)向国家管网集团报送信息情况 11 月2 日11 时58 分,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11 月2 日13 时17 分,上报火灾事件快报(1),内容为: 重伤1 人、死亡0 人,人员伤亡情况待定。上报内容未经公司领 导审核。 11 月2 日15 时32 分、17 时13 分,分别上报火灾事件快报 (2)、(3),内容为:伤亡人数共9 人,其中重伤3 人、死亡 6 人。上报内容未经公司领导审核。 11 月2 日18 时32 分,11 月3 日06 时57 分,上报火灾事 件快报(4)、(5),内容为:伤亡人数共9 人,其中重伤3 人、 死亡5 人、失联1 人。 11 月3 日10 时23 分、17 时24 分、11 月4 日07 时09 分, 上报火灾事件快报(6)、(7)、(8),内容为:伤亡人数共 9 人,其中重伤3 人、死亡6 人。 11 月5 日22 时03 分,上报火灾事件快报续报(11),内 容为:伤亡人数共9 人,其中重伤2 人、死亡7 人。 (3)向属地政府报送信息情况 11 月2 日12 时36 分,向铁山港区应急管理局、北海市应 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11 月2 日13 时26 分,编写火灾事件快报(1)微信发给北
30 - 海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内容为:重伤1 人、死亡0 人,人员伤亡 情况待定。报送内容未经公司领导审核。 2.指挥部信息报告情况 11 月2 日12 时58 分,北海市应急管理局事故工作组在赶 赴事故现场途中,经电话了解,将事故信息报送北海市应急管理 局,信息内容概况为:北海LNG 公司TK-02 储罐平台11 时35 分泄漏着火,11 时45 分火势完全控制,现场正在排查核实人员 受伤情况。13 时04 分、13 时05 分、13 时08 分,北海市应急 管理局将信息分别报送北海市政府、北海市委和自治区应急管理 厅。 11 月2 日15 时27 分,指挥部报送事故续报(一)至北海 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内容概况为:2 日11 时45 分北海LNG 公 司TK-02 储罐罐前平台管线在施工期间发生明火,11 时55 分明 火已经控制,事故造成7 人受伤(送往北海市人民医院救治3 人、 送往铁山港区人民医院救治4 人)。15 时47 分、15 时49 分、 15 时53 分,北海市应急管理局将信息分别报送北海市政府、北 海市委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11 月2 日17 时53 分,指挥部报送事故续报(二)至北海 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内容概况为:截至2 日17 时40 分,已搜救 出8 人,其中6 人送医院救治(1 人于16:40 经医院抢救无效确 认死亡),2 人正在准备送医救治;事故企业现场负责人确认另
31 - 有1 人失联。17 时59 分、18 时08 分、18 时08 分,北海市应 急管理局将信息分别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北海市政府和北海 市委。 11 月2 日19 时31 分,指挥部报送事故续报(三)至北海 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内容概况为:从TK-02 储罐罐前管线二、 三层平台搜救出4 人,2 人于18 时15 分经120 医生和法医现场 确认死亡,2 人于19 时21 分经120 医生和法医现场确认死亡。 事故共造成5 人死亡,3 名重伤人员正在北海市人民医院救治, 1 人失联。19 时39 分、19 时43 分、19 时45 分,北海市应急管 理局将信息分别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北海市政府和北海市 委。 11 月2 日20 时15 分,指挥部报送事故续报(四)至北海 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内容概况为:经核实,确认5 人死亡,3 人 受伤,1 人失联,TK-02 储罐罐顶着火点采取工艺处置已经熄灭, 现场正在组织力量上储罐罐顶部搜救失联人员。20 时19 分、20 时23 分、20 时25 分,北海市应急管理局将信息分别报送自治 区应急管理厅、北海市政府和北海市委。 11 月2 日21 时54 分,指挥部报送事故续报(五)至北海 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内容概况为:经核实,确认5 人死亡,3 人 受伤,1 人失联,因现场搜救条件限制,为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暂时停止当晚上储罐罐顶部搜救工作,对事故现场周边和水池继
32 - 续进行排查。22 时14 分、22 时16 分、22 时19 分,北海市应 急管理局将信息分别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北海市政府和北海 市委。 11 月3 日00 时53 分,指挥部报送事故续报(六)至北海 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内容概况为:经核实,确认5 人死亡,3 人 受伤,1 人失联,现场暂停搜救。01 时09 分、01 时12 分、01 时21 分,北海市应急管理局将信息分别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北海市政府和北海市委。 11 月3 日00 时53 分,指挥部报送事故续报(七)至北海 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内容概况为:黄江常务副市长传达自治区党 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鹿心社批示,全力救治伤者。01 时17 分、01 时21 分、01 时25 分,北海市应急管理局将信息分 别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北海市委和北海市政府。 11 月3 日10 时35 分,指挥部报送事故续报(八)至北海 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内容概况为:3 日08 时59 分搜救小组在 TK-02 储罐罐顶低压泵平台2 号和3 号泵之间发现1 名失联人员 (身份待确认),现场鉴别已无生命迹象。10 时43 分、10 时 45 分、10 时47 分,北海市应急管理局将信息分别报送自治区应 急管理厅、北海市政府和北海市委。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33 -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在实施二期工程项目贫富液同 时装车工程TK-02 储罐二层平台低压泵出口总管动火作业切割 过程中,隔离阀门0301-XV-2001 开启,低压外输汇管中的LNG 从切割开的管口中喷出,LNG 雾化气团与空气的混合气体遇可 能的点火能量产生燃烧。 经分析,着火源是受低温LNG 喷射冲击后绝缘保护层脆化、 脱落的线缆可能产生的点火能量。 (二)间接原因 1.0301-XV-2001 阀门隔离方式不当。该动火作业按照中石化 天然气分公司《关于印发<天然气分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的通知》(股份天然气安〔2018〕14 号)”的规定,属于“特 级用火作业”, “应进行可靠封堵隔离”。TK-02 储罐0301-XV-2001 阀门采用仪表逻辑隔离方式,而未采用隔绝动力源的物理隔离方 式,出现操作中隔离失效导致事故发生。 2.仪表工程师赖晓林在仪表联锁作业时,未按规定执行仪表 联锁审批程序和操作程序。在仪表联锁工作票还未完成审批且没 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开始SIS 联锁强制作业,操作失误导致 0301-XV-2001 阀门开启。作业完成后未对SIS 联锁强制输出结 果进行确认。 3.动火施工作业条件确认不充分。未按《储罐富液管线安装 阀门泄漏测试与动火施工工艺隔离方案》的规定确认
34 - 0301-XV-2001 阀SIS 强置联锁完成的情况下,开始切管作业, 导致在阀门异常开启时LNG 从切开的管口中喷出后着火。 4.安全风险意识与管控不到位。(1)北海LNG 公司没有认 真落实油气管网改革过渡期间的安全生产要求,安全风险认识不 足。2020 年8 月14 日、10 月20 日分别完成了TK-01、TK-03 储罐DN300 富液装车分支管道甩头施工之后,风险防范意识弱 化;公司主要负责人杨经敏因参加集团公司会议离开北海,将公 司管理工作委托给李世科,但11 月2 日李世科不在北海LNG 公 司接收站,公司领导带班制度执行不严格(备注:国发〔2010〕 23 号文规定),未深入特级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实,施 工现场管理混乱。(2)承包方制定的《广西液化天然气(LNG) 二期工程贫富液管线连通施工技术方案》没有要求北海LNG 公 司进行工艺流程及安全风险控制方案和措施等方面的交底;没有 明确施工现场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范围,没有明确下施工令的 具体人员,没有明确火灾事故发生后的应急逃生路线等内容;11 月2 日项目经理胡少森没有按方案“施工人员配置”要求进场, 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北海LNG 公司制定的《储罐富液管线安 装阀门泄露测试与动火施工工艺隔离方案》不完善,没有明确组 织实施储罐富液管线安装阀门泄露测试与动火施工工艺隔离的 具体负责人,也没有明确参与该项工作其他人员及职责;对边生 产边施工等高风险作业危害分析及安全风险辨识不足,高风险作
35 - 业前没有与施工方进行工艺流程及安全风险控制方案和措施等 方面的交底。由于仪表联锁工作票和用火许可证(特级)的审批 各自独立,且承包方与北海LNG 公司的方案都没有明确指定具 体人员负责工序交接确认,导致施工组织不严密。 5.“小业主大承包”的劳动生产组织模式使安全生产管理责 任落实不到位。北海LNG 公司合同制员工定员编制97 人,目前 仅有65 人,另外,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批复的广西LNG 二期工 程项目部总定员50 人,均由北海LNG 公司人员兼任。在公司正 式员工缺员问题突出的情况下采用大量劳务外包,致使技术服务 外包的要害场所和关键岗位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生产运行承包商 部分岗位员工岗位技能不强,缺乏安全意识,严格的规章制度没 有得到落实,导致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下降。 6.承包商管理不到位。中石化十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LNG 项目二期安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河南鸿誉。北海 LNG 公司对承包商存在“以包代管”现象,未能及时发现总承 包商违规将安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四、相关单位主要问题 (一)相关企业违法违规违章情况 1.中石化中原石油局天然气技服中心。违反仪表联锁保护系 统管理规定。未按规定严格执行仪表联锁审批程序,仪表工程师 赖晓林在联锁作业票还未完成审批、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进行
36 - 联锁强制作业。
- 北海LNG 公司。(1 )违反《HSSE 管理手册
(HSSE-SC-2020)》“边生产、边施工作业要由生产运营单位 组织承包商开展HSSE 风险分析”的规定,对高风险作业危害分 析及安全风险辨识存在不足,在高风险作业前与施工方进行工艺 流程及安全风险控制方案和措施等方面的交底不全面、不彻底。 (2)违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综合隐患排查多次指出LNG 项目二期施工现场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并提出了要加强现场管 理,严格工艺及操作纪律管理,按照HSSE 制度管理及台账管理 工作,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的工作要求,但隐患排查治理不彻 底,事发当日,现场施工组织协调仍然混乱。(3)设备设施管 理不到位、维护不及时,多次出现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问题, 且事故当天大多数监控视频无法存储,造成部分关键视频证据缺 失。(4)违反承包商管理制度。对项目总承包商违规分包行为 失察;对生产运营商的技术服务人员资质审查不严谨,对仪表操 作人员安全教育、安全监管不到位。(5)事故续报信息不严谨, 在失踪人员未找到的情况下向国家管网集团报送事故救援进展 情况及事故伤亡情况时未能同时报告指挥部,未能与地方政府及 部门保持协调协同,造成信息倒流。 3.中石化十建。(1)制定的《广西液化天然气(LNG)二 期工程贫富液管线连通施工技术方案》不完善,施工技术方案对 37 - 施工过程的风险辨识不全,对仪表联锁作业识别和提示不到位, 未提及施工过程中阀门开启风险;没有明确施工现场人员的岗位 职责及工作范围,没有明确下施工令的具体人员,没有明确火灾 事故发生后的应急逃生路线等内容。(2)现场施工管理混乱。 项目经理胡少森长期不在项目施工现场,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项目副经理在本次现场施工中,未能有效管理,对未经施工负责 人下达指令情况下即开展管线切割作业情况负有监管责任。施工 监护人没有履行全程值守监护职责,擅自离岗,致使违规作业没 有被及时发现和制止。(3)违法违规分包施工作业。没有履行 《广西液化天然气(LNG)项目二期工程气化外输扩容部分设计 采购施工(BEPC)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未经发包人同意,将 LNG 项目二期安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河南鸿誉。 4.河南鸿誉。(1)违法违规承包安装工程。不具备GC1 级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盲目承包LNG 二期扩容项目的安 装工程。(2)违章施工作业。未严格遵守《储罐富液管线安装 阀门泄漏测试与动火施工工艺隔离方案》规定,在未确认 0301-XV-2001 阀SIS 强置联锁完成前,开始动火施工作业。 5.四川益同。违反《广西液化天然气(LNG)项目二期工程 气化外输扩容部分项目第三方HSSE 监管合同》约定,代表北海 LNG 公司行使对LNG 二期扩容项目现场直接作业环节的监督管 理,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现场施工组织协
38 - 调混乱、工序交接时间和界面不清、施工现场安全风险辨识不到 位等问题隐患;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对承包资质进行审核,对总 承包商违规分包行为失察。 6.中石化广州工程。作为总承包联合体牵头人,负责项目总 体统筹管理,并负责BEPC 总承包项目的设计等工作,但该公司 编制的《广西液化天然气(LNG)二期贫富液管线连通施工技术 方案》不完善,未能对仪表联锁确认环节进行有效识别和提示, 施工技术方案对施工过程的风险辨识不全,对仪表联锁作业识别 和提示不到位,未提及施工过程中阀门开启风险;没有明确施工 现场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范围,没有明确下施工令的具体人 员,没有明确火灾事故发生后的应急逃生路线等内容。 7.青岛越洋。审核《广西液化天然气(LNG)二期工程贫富 液管线连通施工技术方案》时,未指出该方案存在对施工过程的 风险辨识不全,对仪表联锁作业识别和提示不到位,未提及施工 过程中阀门开启风险;未指出该方案没有明确施工现场人员的岗 位职责及工作范围、没有明确下施工令的具体人员,没有明确火 灾事故发生后的应急逃生路线等内容。违反《广西液化天然气 (LNG)项目二期工程气化外输扩容部分工程监理合同》约定, 事故现场施工点涉及特级动火作业,应设为监理旁站点,公司未 派员进行旁站。 (二)事故信息报送存在问题
39 - 事故发生后,北海LNG 公司在受伤人员尚未全部搜救出来、 失联人员尚未找到的情况下,分别于11 月2 日15 时32 分、17 时13 分向国家管网集团上报“事故造成重伤3 人、死亡6 人” 的信息;特别是在指挥部于13 时36 分成立时就已明确提出事故 信息必须经指挥部审核、统一口径上报,且北海LNG 公司副总 经理李世科、安全总监陈学焰又担任指挥部成员的情况下,北海 LNG 公司以上报送的信息既没有按要求报请指挥部审核,也没 有在上报信息后向指挥部通报情况。在事故救援初期阶段,指挥 部没能及时掌握事故现场人员伤亡情况,15 时27 分的续报信息 的人员伤亡数据采用的是送医救治人员数。当日17 时38 分后, 上级部门多次电话要求核实事故是否已造成6 人死亡的情况,指 挥部于17 时53 分仍上报“截至2 日17 时40 分,已搜救出8 人, 其中6 人送医院救治(1 人于16:40 经医院抢救无效确认死亡), 2 人正在准备送医救治”的续报信息。信息报送工作不严谨、不 规范,造成信息倒流。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1 人) 赖晓林,中石化中原石油局天然气技服中心员工,北海LNG 公司检维修中心仪表操作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北海市人 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有关责任人员
40 -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履职 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由自治区纪委监委事故责任追究 组收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纪检监察机 关提出。 (三)对相关企业的行政处罚建议(共7 家) 1.中石化中原石油局天然气技服中心。违反仪表联锁保护系 统管理规定。未按规定严格执行仪表联锁审批程序,派驻北海 LNG 公司的仪表工程师赖晓林在联锁作业票还未完成审批、没 有监护人的情况下,进行联锁强制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 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之 规定,建议由北海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2.北海LNG 公司。对高风险作业危害分析及安全风险辨识 不足,在高风险作业前与施工方进行工艺流程及安全风险控制方 案和措施等方面的交底不全面、不彻底;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 事发当日,现场施工组织协调混乱;对总承包商违法违规分包行 为失察;对仪表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 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北海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3.中石化十建。制定的施工技术方案对施工过程的风险辨识 不全;没有明确施工现场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范围,没有明确 火灾事故发生后的应急逃生路线等内容;现场施工管理混乱;违
41 - 法违规分包施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北海市应 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河南鸿誉。违法违规承包安装工程,违章施工作业,对事 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北海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 5.四川益同。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现 场施工组织协调混乱、工序交接时间和界面不清、施工现场安全 风险辨识不到位等问题隐患;对总承包商违规分包行为失察,建 议由北海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中石化广州工程。编制的施工技术方案对施工过程的风险 辨识不全;没有明确施工现场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范围,没有 明确火灾事故发生后的应急逃生路线等内容,建议由北海市应急 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7.青岛越洋。对施工方案审查不严;未尽到现场监理责任, 建议由北海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负起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重大 责任。北海LNG 公司要切实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挥央企 的表率和带头作用,担负起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把防
42 - 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摆在突出位置,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 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 (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 相关制度规范要求,全面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二)强化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北海LNG 公司要深刻吸取 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的要求实施特殊作业管理,进一步加强特殊作业安全管 控。一是强化作业活动安全风险分析和管控。在安排动火、进入 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前,要全面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分 析,根据风险分析结果,严格落实安全管控措施,严格按规程作 业,分管负责人必须亲自组织对现场作业安全条件进行严格确 认,确保作业安全。二是健全完善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 规程。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必须明确签票人的岗位、职务等内容, 严格落实“谁批准、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三是强化重点时 段特殊作业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对所有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 化学品罐区动火作业全部按规定升级管理。 (三)强化承包商安全管理。一是要严格承包商资质条件审 核。北海LNG 公司要与相关项目承包商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范 围与责任,将承包商作业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范围,严禁“以 包代管”和“包而不管”。二是要加强承包商作业人员的安全教 育培训。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场作业。三是严
43 - 格落实作业前的风险交底、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落实作业全过 程安全监督,强化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和关联性作业的组织协调。 (四)强化国家管网体制改革过渡期的安全风险管控。一是 涉及国家管网体制改革的相关企业,要强化过渡期重大危险源、 高风险区域安全风险管控,特别是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优 化调整企业组织机构,按照强化一线安全生产人员配备、狠抓主 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严格从业人员准入的要求,对企业组织 机构及人员进行调整,迅速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自查自纠。二 是属地监管部门要督促改革后资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 企业明晰安全生产责任界限,严防出现“代而不管”、推诿扯皮。 要将有关企业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推动加快理顺安全管理机 制。三是鉴于北海LNG 公司“11·2”着火事故是国家管网体制 改革后发生的第一起影响较大的事故,建议国家管网集团和中国 石油化工集团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风 险隐患排查治理,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书面报告国务院安委 会办公室和应急管理部,并抄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备案。 (五)强化事故应急处置和信息报告。鉴于北海LNG 公司 “11·2”着火事故存在事故信息报送不严谨并发生事故信息倒 流问题,北海市委、市政府要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加强 信息报送工作业务培训,增强信息报送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各地
44 - 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规定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 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一旦发生事故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建 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明确工作职责,科学有序开展应急处置。要 严格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企业和政府沟通协调,及时、准确 报送事故信息。
45 - 附件1 液化天然气的性质 液化天然气,英文Liquefied Natural Gas,缩写LNG。主要 由甲烷组成,可能含有少量的乙烷、丙烷、丁烷、氮或通常存在 于天然气中的其他组分的一种无色低温液态流体。 与LNG 储运有关的人员,应熟悉液态的特性及其产生气体 的特性。在LNG 储运过程中潜在的危险主要来源于3 个重要性 质: (1)LNG 的温度极低。在标准大气压下其沸点约-160℃(还 与其组分有关)。在此温度下,其蒸发气的密度高于周围空气的 密度。 (2)极少量的LNG 液体可以转变很大体积的气体。1 单位 体积的LNG 可以转变为约600 单位体积的气体。 (3)与其他气态烃类类似,天然气具有易燃性。在大气环 境下,与空气的混合物的可燃范围约为天然气体积分数的 5%~15%。 LNG 和天然气是无毒的。 (引用自GB/T 19204-2020 液化天然气的一般特性)
46 - 附件2 有关术语解释 DCS:英文集散控制系统Distributed Control System 的缩写。 是以微处理器为基础对生产过程进行集中监视、操作、管理和分 散控制的集中分散控制系统。(引用自HG/T 4599-2014 化工装 置仪表集散控制系统组态通用技术要求) SIS:英文安全仪表系统Safety Instrumented System 的缩写。 用来实现一个或几个仪表安全功能的仪表系统。SIS 可以由传感 器、逻辑解算器和最终元件的任何组合组成。(引用自GB/T 21109.1-2007 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第1 部分: 框架、定义、系统、硬件和软件要求)安全等级高于DCS,当 自动化生产系统出现异常时,SIS 会进行干预,降低事故发生的 可能性。 ESD:英文紧急关断系统Emergency Shutdown Device 的缩 写。
FD09745 | 2021_北海液化天然气有限11·2较大着火_11·2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调查报告提到,2020年11月2日上午,仪表工程师赖晓林未执行仪表联锁工作票后续的审签、确认签字等一系列流程,在没有其他仪表工程师的监护情况下,进入工程师站,独自进行操作。11 时 44 分 48 秒,赖晓林操作SIS系统对0301-XV-2001阀门进行强制关闭操作,随即0301-XV-2001阀门开启,LNG开始喷射而出。11 时 45 分 00 秒阀门全开。LNG 喷射出后约 10 秒,TK-02 储罐罐前平台起火。LNG 发生喷射着火时TK-02储罐罐前平台有梁某等 8 人,罐顶有田某1 人。
调查报告称,该起事故中,中石化中原石油局天然气技服中心 、北海LNG公司、中石化十建、河南鸿誉、四川益同 、中石化广州工程 、青岛越洋存在违法违规和违章情况。其中,中石化中原石油局天然气技服中心违反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未按规定严格执行仪表联锁审批程序,仪表工程师赖晓林在联锁作业票还未完成审批、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进行联锁强制作业。
报告还提到,事故信息报送存在问题。事故发生后,北海 LNG 公司在受伤人员尚未全部搜救出来、失联人员尚未找到的情况下,分别于 11 月 2 日 15 时 32 分、17时 13 分向国家管网集团上报“事故造成重伤 3 人、死亡 6 人”的信息。在事故救援初期阶段,指挥部没能及时掌握事故现场人员伤亡情况,15 时 27 分的续报信息的人员伤亡数据采用的是送医救治人员数等。信息报送工作不严谨、不规范,造成信息倒流。
调查报告显示,中石化中原石油局天然气技服中心员工、北海 LNG公司检维修中心仪表操作员赖晓林,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由自治区纪委监委事故责任追究组收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对相关的7家企业,建议由北海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FD09746 | 2021_北滘镇11·1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21年11月12日18时10分左右,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桃村工业区18丘10号的佛山市昊腾达热熔胶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5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事故发生后,顺德区委、区政府和北滘镇委、镇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同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成立了北滘镇“11·12”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韩锡军任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北滘镇政府派员组成,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已基本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情况
(二)事故现场情况
该火灾地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桃村工业区18丘*号昊腾达公司,东北面为空置地块,西面为佛山市顺德区坚德福门业有限公司、东南面为佛山市顺德区力驼铝塑实业有限公司,西南面为河涌,东南面和西面分别两条道路能通往该着火地方。
着火建筑共1层,起火建筑结构为砖混锌铁硼结构,建筑面积约1500平方米,主要用途为生产热熔胶胶条。周边为空地,无蔓延趋势。过火面积约1500平方米,燃烧物质为热熔胶胶水。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1月12日18时左右,昊腾达公司的打料工黄善在厂房里检查热熔挤出机的温度等情况,检查完毕后去厂房门口寻找仓管员胡献良询问放什么材料到热熔挤出机。在询问的过程中,黄善听到厂房里发出“嘭”的一声响声,随即跑进厂房并发现面向厂房门口右边靠墙的3台热熔挤出机的机头有火光并冒浓烟。黄*善马上跑到靠里边的加热炉处关掉控制热熔挤出机的开关后一边往外跑一边大声告知胡献良厂房内着火。随后,隔壁坚德福门业有限公司的4名员工拿着灭火器跑进热熔挤出机起火处进行救火,但由于火势过大无法扑灭。约30分钟后,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并开展救火作业,现场没有被困人员。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11月12日18时10分,顺德大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北滘镇专职消防队出动2辆消防车10名消防员前往现场进行扑救。
18时33分,北滘专职队到达现场处置,北滘专职消防队初战任务:1、安排一组人员对昊腾达公司门口火势进行控制;2、安排一组人员对西面佛山市顺德区坚德福门业有限公司进行火势控制,防止火势蔓延;3、通知辖区供电部门对工业区进行停电处理;4、通知交警部门疏导周边交通;5、因现场火势较大,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大良消防站,五沙消防站,特勤二站,北滘专职队,陈村专职队,共13辆消防车61名消防员赶往现场展开扑救。
19时40分,顺德大队指挥部指挥长刘俊峰大队长到场,在听取各指挥员汇报和现场侦察后,立即成立了火场指挥部。命令各参战力量先保护好西面的佛山市顺德区坚德福门业有限公司,防止火势继续蔓延,继续加大水炮阵地数量,并根据火场火势情况,随时调整水炮位置,同时所有现场人员做好全面安全防护。
19时48分,西南面增援消防救援队伍到达现场,迅速利用附近的河涌,通过远程供水车组铺设水带,保障了火场供水充足不间断。随后利用大型挖土机,对东面墙身进行破拆,腾出大面积空间实施救援。
20时40分许,现场侦察发现着火仓库火势开始减弱,在确认现场水源和泡沫液充足的情况下,刘俊峰大队长命令前线指战员立即调整水枪阵地,实施全面总攻。
21时52分,着火仓库明火被全部扑灭。在确认明火全部被扑灭后,顺德大队指挥部指挥长刘俊峰大队长命令北滘镇专职队继续留守,对现场进行冷却保护,防止复燃。
(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急响应情况
顺德区党委、区政府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区公安、消防、应急、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有序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期间,区委副书记区长区柱明、区委常委副区长梁伟沛、副区长陈志雄、区委区府办常务副主任杜友华、佛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委陈放、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李发彬、北滘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王崇曦、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康子年、镇党委委员梅健泉、镇应急办主任杨飞等领导先后赴火灾现场组织指挥、部署火灾扑救工作,要求在确保人员的安全情况下,尽快将火灾扑灭,减少社会、企业损失。
(四)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核查,事故无造成人员伤亡。根据昊腾达公司提供的财物损失清单显示,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四、事故调查具体情况
(一)顺德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1年11月15日将事故带熔痕铜导线、熔珠及电源开关残骸送往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检验,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于11月19日出具了《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为:送检材料分别为一次短路作用形成、短路作用形成以及电热作用形成。
(二)顺德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1年12月8日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时间为2021年11月12日18时1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桃村十八丘10号昊腾达公司内,起火原因为热熔胶挤出机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的火灾。
(三)2006年1月,北滘镇桃村股份合作社与昊腾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昌、谭德(厂房共同承建人,已过世)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由冯昌、谭德承租北滘镇桃村十八丘碧桂路工业地10号地(即事故发生地)。2007年,由冯*昌出资80万元兴建厂房并投入使用。2020年12月8日,桃村股份合作社与佛山市顺德区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由佛山市顺德区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征收北滘镇桃村十八丘工业区用地,但桃村股份合作社未与佛山市顺德区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签订《土地移交书》。
日常桃村村委会以及桃村股份合作社不定期对事发建筑物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要求昊腾达公司限期整改。
(四)昊腾达公司车间大致布局:车间门口左边是开关电箱、变压器以及配电房,里面就是材料仓,主要摆放EVA塑料材料,大约80吨;车间的右边是办公室,里面是生产车间,有3台热熔挤出机,3台热熔挤出机并列摆放,其中靠墙的是1号生产线,3台热熔挤出机分别对应1、2、4生产线。每台热熔挤出机都在墙壁上安装了漏电保护开关,最里面设置加热炉。
(五)经调查,昊腾达公司是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有效期至2022年5月)。冯伟昌确认昊腾达公司日常有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有对热熔挤出机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但由于相关资料在火灾事故中已被烧毁,昊腾达公司无法提供上述资料。
(六)相关部门职责落实情况:
五、事故发生原因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
事故调查组通过大量调查取证及分析论证工作,根据顺德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为热熔胶挤出机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的火灾。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
2、昊腾达公司厂房内存放大量热熔胶胶条原材料,增加了火灾荷载,加速火灾蔓延。
六、事故性质
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相关单位单位处理建议
八、事故教训
事故企业主体责任没有落到实处,部分村级工业园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并在生产经营中未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部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存在违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昊腾达公司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特别是对生产机器设备要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切实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二)北滘消防队要进一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促使从业人员掌握防火技能和措施,提高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要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强化典型事故警示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同时要重点检查督查村级工业园区,要采取有力执法措施,对不符合消防设置规范的企业依法实施惩处,防范事故的发生。
(三)北滘镇消防安全委员办公室要将北滘镇“11·12”火灾事故作为一个典型案例,深刻吸取教训,要将本事故向镇相关部门、各村居(社区)通报,加强辖区企业的检查和宣传工作,要求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积极开展自查自纠,消除事故隐患。
(四)区消防救援大队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核查村级工业园厂房消防设施是否合规,以及防火间距、消防车道随意占用等安全隐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做好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防控工作。
上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由北滘镇消防安全委员办公室牵头汇总,并及时报送到事故调查组。
FD09747 | 2021_北碚区歇马街道兄弟白铁皮门面2021_21·3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21年3月10日9时25分许,北碚区歇马街道兄弟白铁皮门面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9万元,其余经济损失正在统计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北碚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总工会、歇马街道、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组成的“北碚区歇马街道兄弟白铁皮门面‘2021·3·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区纪委监委列席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直接原因开展了技术认定,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情况
- 北碚区超林金属制品厂。经营者张操,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60359C3M,住所为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永远村白石堡组92号,成立于2018年9月14日,经营范围包括金属制品加工、销售。
- 重庆鑫君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君,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GAQ32A,住所为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永远村白石堡组92号,成立于2019年8月1日,经营范围包括金属制品、型材、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保温材料、不锈钢制品、货架、护栏、护栏板、电子品(不含电子出版物)、钢材销售以及仓储设备、自动化设备、机电设备的销售、租赁、维修。
(二)“兄弟白铁皮”招牌情况
2018年9月,张操注册“北碚区超林金属制品厂”个体工商户,租赁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永远村白石堡组92号门面用于经营活动,在该门面悬挂“兄弟白铁皮”招牌,从事金属制品(白铁皮)加工、销售业务,主要是排烟管道的制作和安装。
2020年5月,张操更换经营地址,在原租赁地对面即歇马红岩小学旁重新租赁了门面,悬挂“兄弟白铁皮”招牌,经营业务不变。该门面由申泽进以23000元/年的租金出租给张操、王丽君夫妇。
(三)合伙经营情况
2020年8月,张操、张林、陈欢三人签订《股东入股合作协议书》,三人联合出资共同经营“重庆鑫君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北碚区超林金属制品厂”,张操占股55%,张林占股25%,陈欢占股20%,每年按比例分红。合伙经营后,张操作为两家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事务,张林、陈欢负责承接的具体业务的安装工作,王丽君负责合伙经营后的账务管理。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并没有严格区分是以“重庆鑫君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还是以“北碚区超林金属制品厂”的名义开展对外经营活动,三人合伙经营后,原则上对需要开具发票的业务以“重庆鑫君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不需要开具发票的业务以“北碚区超林金属制品厂”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四)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歇马街道红岩小学旁,碚青大道(北碚往青木关方向)左侧,该处门面建筑面积约90平方米。事故发生后,该门面上方悬挂的“兄弟白铁皮”招牌已大部分被烧毁,门面屋顶树脂瓦局部被烧毁;该门面西侧1.2米处停放一辆已全部过火的汽车(经核实牌照为渝AN378H的长城哈弗H5),车头朝向西南方,车尾朝向东北方;该汽车无后排座,后排座位置安装了一个不锈钢金属箱,金属箱后侧有一个加油机,该金属箱左侧,距金属箱前段46厘米,距金属箱上方20厘米处,有一根焊丝粘连在金属箱上,金属箱左前方转角处开裂,最宽处有15厘米;氩弧焊机的地线夹夹在油箱左侧中间底部。事故现场如图一所示。
(五)油品鉴定情况
经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有限公司对唐安杰提供的柴油进行了检验,该柴油的硫含量(质量分数)检验结果为802.8mg/kg、闪点(闭口)检验结果为21.0℃(室温闪)。经检验认定,唐安杰提供的柴油硫含量(质量分数)、闪点(闭口)指标不符合普通柴油和车用柴油的要求。
(六)起火原因认定
区消防救援支队对该起火灾事故进行了技术调查,对起火原因进行了认定:
- 起火部位的认定。起火部位为渝AN378H的长城哈弗H5后排的改装不锈钢油箱。
- 起火原因认定。通过勘验认定起火原因为张操在对渝AN378H的长城哈弗H5后排的改装不锈钢油箱进行氩弧焊接作业时引燃不锈钢油箱内的燃油(柴油)导致爆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月,唐安杰将购买的车牌号为渝AN378H的二手长城哈佛H5车辆(已拆除后排座位)开到北碚区歇马街道红岩小学旁的“兄弟白铁皮”门面房,“兄弟白铁皮”的负责人张操在该车辆后排安装了由6张不锈钢片焊接成的一个长、宽、高分别约1m、0.65m、0.7m的不锈钢箱体,唐安杰向张操支付了1500元费用,未开具发票。该1500元收入纳入了张操、张林、陈欢三人合伙经营账务中。唐安杰在网上购买了一套加油机器和油枪,利用渝AN378H车辆上的不锈钢箱体进行非法柴油销售。唐安杰利用渝AN378H车辆上的不锈钢油箱非法销售柴油过程中,发现该不锈钢油箱存在渗漏问题,于是在2021年3月10日上午9时16分来到歇马“兄弟白铁皮”门面,将车辆停放在该门面前,让张操将不锈钢油箱(其内装有十几升柴油)的渗漏缝隙焊接好。随后,张操使用店内的氩弧焊机给唐安杰的渝AN378H车辆的后排不锈钢油箱进行焊接作业,当时该门店的工人唐远彬与张操相隔3米左右背对背在进行其他作业。当日9时25分许,在张操开始焊接不锈钢油箱后不久,张操突然发出“哎哟”的声音,唐安杰便发现张操的全身起火,渝AN378H车辆后排起火,于是唐安杰帮助张操进行了灭火处理,随后发现唐远彬的后背、头发部位也在燃烧,于是和门面内出来的王丽君一起帮助唐远彬进行了灭火处理。张操、唐远彬身上的火被扑灭后,渝AN378H车辆燃烧的火势已经很大。后一辆市政的洒水车先到现场喷水灭火,随后北碚消防城南消防站到达,现场火势得到控制。120车辆赶到后,将受伤的张操、唐远彬送至医院进行救治,后张操、唐远彬相继因医治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周边人员及时拨打了110、120、119电话,相关部门随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事故发生后,我区及时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立即启动了事故调查程序,派员赶赴现场开展了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
(三)善后处理情况
目前,2名死者遗体已安葬,善后赔偿事宜正在协商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造成2人死亡。
- 张操,男,35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为四川省,于2021年3月11日医治无效死亡。
- 唐远彬,男,55岁,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为重庆市,于2021年4月2日医治无效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万元,其余经济损失正在统计中。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张操安全意识淡薄,未依法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违章冒险对渝AN378H车辆后排改装的不锈钢油箱进行焊接作业时,引燃该不锈钢油箱内的柴油导致爆燃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 北碚区超林金属制品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张操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并违章冒险对渝AN378H车辆后排改装的不锈钢油箱进行焊接作业的事故隐患。
- 唐安杰从2020年8月开始从事非法销售柴油活动,2021年1月非法改装其所有的渝AN378H车辆,利用渝AN378H车辆后排改装的不锈钢油箱从事非法销售柴油活动,2021年3月10日,其将处于不安全状态的不锈钢油箱(其内装有十几升柴油)交由张操进行焊接作业,未及时消除渝AN378H车辆后排改装的不锈钢油箱(其内装有十几升柴油)存在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 张操,男,35岁,北碚区超林金属制品厂主要负责人,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违章冒险对渝AN378H车辆后排改装的不锈钢油箱进行焊接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 唐安杰,男,31岁,渝AN378H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自2020年8月起从事非法销售柴油活动,其违法改装渝AN378H车辆,利用渝AN378H车辆后排改装的不锈钢油箱非法销售柴油,将处于不安全状态的不锈钢油箱(其内装有十几升柴油)交由张操进行焊接作业,未及时消除渝AN378H车辆后排改装的不锈钢油箱(其内装有十几升柴油)存在的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北碚区超林金属制品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张操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并违章冒险对渝AN378H车辆后排改装的不锈钢油箱进行焊接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对行业和属地监管部门的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
- 区经济信息委、区应急局作为工贸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制定了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了计划检查,按照职能职责履行了监管责任,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 歇马街道办事处作为辖区工贸行业的属地监管部门,制定了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了计划检查,但对辖区永远村的安全工作指导不足。歇马街道永远村委会于2020年11月17日、2021年1月6日对该兄弟白铁皮门面进行了安全检查,但未严格按照《歇马街道安全检查记录(工业企业)》的要求进行检查核实。建议由歇马街道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3.建议由区安委办对区应急局、区经济信息委、歇马街道办事处进行事故警示约谈。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 北碚区超林金属制品厂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管理,杜绝类似安全事故发生。
- 北碚区超林金属制品厂要建章立制,完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要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要强化对特种作业环节的隐患排查,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区经济信息委作为工贸行业主管部门,要坚决落实“三个必须”要求,进一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提升对工贸企业的安全检查水平,加大对规模以下工贸企业的双随机抽查力度;要加强对镇街(园区)的业务指导,提升属地镇街(园区)对工贸企业的监管水平;要加强监管执法,坚决查处企业违章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严格督促事故责任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将事故责任单位纳入重点检查企业范围;要结合全区“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百日攻坚专项行动”要求,将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为专项整治内容一并开展,对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 区应急局作为工贸行业的综合监管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积极履行职能职责,加强对工贸企业的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规模以下工贸企业的双随机抽查力度;要加强对镇街(园区)工贸行业安全执法的培训和指导,提升镇街(园区)的安全执法水平;要加强日常监管执法,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联合区经济信息委督促事故责任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将事故责任单位纳入重点检查企业范围;要结合全区“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百日攻坚专项行动”要求,将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为专项整治内容一并开展,对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 歇马街道办事处作为属地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各类企业的安全监管;要定期开展风险研判工作,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要配齐配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加强监管执法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监管水平;要加强对村、社区安全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要依据委托执法权限,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督促事故责任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将事故责任单位纳入重点检查企业范围;要结合全区“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百日攻坚专项行动”要求,将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为专项整治内容一并开展,对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要加强与工贸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的工作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辖区工贸行业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推进辖区工贸行业安全发展。
- 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委牵头,继续保持打击整治成品油非法经营工作的高压态势,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密切协作,形成长期坚持、齐抓共管工作格局;要加大打击整治成品油非法经营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危害,发动广大群众举报违法违规线索;要斩断流动售油链条,依法查处非法改装机动车从事成品油非法销售行为,对未获得交通、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许可,未持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的运输车在国省道、施工工地、物流园区、车辆维修厂、停车场等其它一些隐蔽场所非法流动销售成品油的,一律予以查处。
FD09748 | 2021_北碚区歇马街道兄弟白铁皮门面2021·3·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北碚区歇马街道兄弟白铁皮门面“2021·3·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3月10日9时25分许,北碚区歇马街道兄弟白铁皮门面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9万元,其余经济损失正在统计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北碚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总工会、歇马街道、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组成的“北碚区歇马街道兄弟白铁皮门面‘2021·3·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区纪委监委列席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直接原因开展了技术认定,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情况
- 北碚区超林金属制品厂。经营者张操,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60359C3M,住所为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永远村白石堡组92号,成立于2018年9月14日,经营范围包括金属制品加工、销售。
- 重庆鑫君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君,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GAQ32A,住所为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永远村白石堡组92号,成立于2019年8月1日,经营范围包括金属制品、型材、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保温材料、不锈钢制品、货架、护栏、护栏板、电子品(不含电子出版物)、钢材销售以及仓储设备、自动化设备、机电设备的销售、租赁、维修。
(二)“兄弟白铁皮”招牌情况
2018年9月,张操注册“北碚区超林金属制品厂”个体工商户,租赁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永远村白石堡组92号门面用于经营活动,在该门面悬挂“兄弟白铁皮”招牌,从事金属制品(白铁皮)加工、销售业务,主要是排烟管道的制作和安装。
2020年5月,张操更换经营地址,在原租赁地对面即歇马红岩小学旁重新租赁了门面,悬挂“兄弟白铁皮”招牌,经营业务不变。该门面由申泽进以23000元/年的租金出租给张操、王丽君夫妇。
(三)合伙经营情况
2020年8月,张操、张林、陈欢三人签订《股东入股合作协议书》,三人联合出资共同经营“重庆鑫君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北碚区超林金属制品厂”,张操占股55%,张林占股25%,陈欢占股20%,每年按比例分红。合伙经营后,张操作为两家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事务,张林、陈欢负责承接的具体业务的安装工作,王丽君负责合伙经营后的账务管理。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并没有严格区分是以“重庆鑫君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还是以“北碚区超林金属制品厂”的名义开展对外经营活动,三人合伙经营后,原则上对需要开具发票的业务以“重庆鑫君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不需要开具发票的业务以“北碚区超林金属制品厂”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四)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歇马街道红岩小学旁,碚青大道(北碚往青木关方向)左侧,该处门面建筑面积约90平方米。事故发生后,该门面上方悬挂的“兄弟白铁皮”招牌已大部分被烧毁,门面屋顶树脂瓦局部被烧毁;该门面西侧1.2米处停放一辆已全部过火的汽车(经核实牌照为渝AN378H的长城哈弗H5),车头朝向西南方,车尾朝向东北方;该汽车无后排座,后排座位置安装了一个不锈钢金属箱,金属箱后侧有一个加油机,该金属箱左侧,距金属箱前段46厘米,距金属箱上方20厘米处,有一根焊丝粘连在金属箱上,金属箱左前方转角处开裂,最宽处有15厘米;氩弧焊机的地线夹夹在油箱左侧中间底部。事故现场如图一所示。
(五)油品鉴定情况
经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有限公司对唐安杰提供的柴油进行了检验,该柴油的硫含量(质量分数)检验结果为802.8mg/kg、闪点(闭口)检验结果为21.0℃(室温闪)。经检验认定,唐安杰提供的柴油硫含量(质量分数)、闪点(闭口)指标不符合普通柴油和车用柴油的要求。
(六)起火原因认定
区消防救援支队对该起火灾事故进行了技术调查,对起火原因进行了认定:
- 起火部位的认定。起火部位为渝AN378H的长城哈弗H5后排的改装不锈钢油箱。
- 起火原因认定。通过勘验认定起火原因为张操在对渝AN378H的长城哈弗H5后排的改装不锈钢油箱进行氩弧焊接作业时引燃不锈钢油箱内的燃油(柴油)导致爆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月,唐安杰将购买的车牌号为渝AN378H的二手长城哈佛H5车辆(已拆除后排座位)开到北碚区歇马街道红岩小学旁的“兄弟白铁皮”门面房,“兄弟白铁皮”的负责人张操在该车辆后排安装了由6张不锈钢片焊接成的一个长、宽、高分别约1m、0.65m、0.7m的不锈钢箱体,唐安杰向张操支付了1500元费用,未开具发票。该1500元收入纳入了张操、张林、陈欢三人合伙经营账务中。唐安杰在网上购买了一套加油机器和油枪,利用渝AN378H车辆上的不锈钢箱体进行非法柴油销售。唐安杰利用渝AN378H车辆上的不锈钢油箱非法销售柴油过程中,发现该不锈钢油箱存在渗漏问题,于是在2021年3月10日上午9时16分来到歇马“兄弟白铁皮”门面,将车辆停放在该门面前,让张操将不锈钢油箱(其内装有十几升柴油)的渗漏缝隙焊接好。随后,张操使用店内的氩弧焊机给唐安杰的渝AN378H车辆的后排不锈钢油箱进行焊接作业,当时该门店的工人唐远彬与张操相隔3米左右背对背在进行其他作业。当日9时25分许,在张操开始焊接不锈钢油箱后不久,张操突然发出“哎哟”的声音,唐安杰便发现张操的全身起火,渝AN378H车辆后排起火,于是唐安杰帮助张操进行了灭火处理,随后发现唐远彬的后背、头发部位也在燃烧,于是和门面内出来的王丽君一起帮助唐远彬进行了灭火处理。张操、唐远彬身上的火被扑灭后,渝AN378H车辆燃烧的火势已经很大。后一辆市政的洒水车先到现场喷水灭火,随后北碚消防城南消防站到达,现场火势得到控制。120车辆赶到后,将受伤的张操、唐远彬送至医院进行救治,后张操、唐远彬相继因医治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周边人员及时拨打了110、120、119电话,相关部门随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事故发生后,我区及时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立即启动了事故调查程序,派员赶赴现场开展了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
(三)善后处理情况
目前,2名死者遗体已安葬,善后赔偿事宜正在协商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造成2人死亡。
- 张操,男,35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为四川省,于2021年3月11日医治无效死亡。
- 唐远彬,男,55岁,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为重庆市,于2021年4月2日医治无效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万元,其余经济损失正在统计中。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张操安全意识淡薄,未依法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违章冒险对渝AN378H车辆后排改装的不锈钢油箱进行焊接作业时,引燃该不锈钢油箱内的柴油导致爆燃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 北碚区超林金属制品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张操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并违章冒险对渝AN378H车辆后排改装的不锈钢油箱进行焊接作业的事故隐患。
- 唐安杰从2020年8月开始从事非法销售柴油活动,2021年1月非法改装其所有的渝AN378H车辆,利用渝AN378H车辆后排改装的不锈钢油箱从事非法销售柴油活动,2021年3月10日,其将处于不安全状态的不锈钢油箱(其内装有十几升柴油)交由张操进行焊接作业,未及时消除渝AN378H车辆后排改装的不锈钢油箱(其内装有十几升柴油)存在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 张操,男,35岁,北碚区超林金属制品厂主要负责人,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违章冒险对渝AN378H车辆后排改装的不锈钢油箱进行焊接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 唐安杰,男,31岁,渝AN378H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自2020年8月起从事非法销售柴油活动,其违法改装渝AN378H车辆,利用渝AN378H车辆后排改装的不锈钢油箱非法销售柴油,将处于不安全状态的不锈钢油箱(其内装有十几升柴油)交由张操进行焊接作业,未及时消除渝AN378H车辆后排改装的不锈钢油箱(其内装有十几升柴油)存在的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北碚区超林金属制品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张操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并违章冒险对渝AN378H车辆后排改装的不锈钢油箱进行焊接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对行业和属地监管部门的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
- 区经济信息委、区应急局作为工贸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制定了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了计划检查,按照职能职责履行了监管责任,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 歇马街道办事处作为辖区工贸行业的属地监管部门,制定了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了计划检查,但对辖区永远村的安全工作指导不足。歇马街道永远村委会于2020年11月17日、2021年1月6日对该兄弟白铁皮门面进行了安全检查,但未严格按照《歇马街道安全检查记录(工业企业)》的要求进行检查核实。建议由歇马街道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3.建议由区安委办对区应急局、区经济信息委、歇马街道办事处进行事故警示约谈。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 北碚区超林金属制品厂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管理,杜绝类似安全事故发生。
- 北碚区超林金属制品厂要建章立制,完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要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要强化对特种作业环节的隐患排查,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区经济信息委作为工贸行业主管部门,要坚决落实“三个必须”要求,进一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提升对工贸企业的安全检查水平,加大对规模以下工贸企业的双随机抽查力度;要加强对镇街(园区)的业务指导,提升属地镇街(园区)对工贸企业的监管水平;要加强监管执法,坚决查处企业违章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严格督促事故责任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将事故责任单位纳入重点检查企业范围;要结合全区“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百日攻坚专项行动”要求,将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为专项整治内容一并开展,对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 区应急局作为工贸行业的综合监管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的要求,积极履行职能职责,加强对工贸企业的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规模以下工贸企业的双随机抽查力度;要加强对镇街(园区)工贸行业安全执法的培训和指导,提升镇街(园区)的安全执法水平;要加强日常监管执法,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联合区经济信息委督促事故责任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将事故责任单位纳入重点检查企业范围;要结合全区“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百日攻坚专项行动”要求,将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为专项整治内容一并开展,对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 歇马街道办事处作为属地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各类企业的安全监管;要定期开展风险研判工作,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要配齐配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加强监管执法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监管水平;要加强对村、社区安全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要依据委托执法权限,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督促事故责任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将事故责任单位纳入重点检查企业范围;要结合全区“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百日攻坚专项行动”要求,将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作为专项整治内容一并开展,对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要加强与工贸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的工作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辖区工贸行业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推进辖区工贸行业安全发展。
- 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委牵头,继续保持打击整治成品油非法经营工作的高压态势,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密切协作,形成长期坚持、齐抓共管工作格局;要加大打击整治成品油非法经营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危害,发动广大群众举报违法违规线索;要斩断流动售油链条,依法查处非法改装机动车从事成品油非法销售行为,对未获得交通、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许可,未持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的运输车在国省道、施工工地、物流园区、车辆维修厂、停车场等其它一些隐蔽场所非法流动销售成品油的,一律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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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749 | 2021_华阳新能股份二矿瞒报附属选煤厂4·2_4·29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21年4月29日15时13分许,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二矿附属选煤厂原煤筛分车间发生一起火灾亡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4.08万元。事故发生后,华阳集团二矿隐瞒未报。2022年6月10日,市政府收到省安委办《关于对群众举报华阳集团二矿涉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核查的函》之后,组织成立了华阳集团二矿举报事项核查组,于2022年6月20日至8月6日进驻华阳集团二矿进行核查。经查,该起事故被查实。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华阳集团安全监察局等部门参加的华阳集团二矿瞒报附属选煤厂“4·29”一般火灾亡人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展开调查。调查组结合举报事项核查组提供的资料,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询问人员、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防范的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4·29”火灾亡人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在受限空间违规使用电焊切割作业,掉落的焊渣引燃可燃物,产生高温有毒气体,致使作业人员中毒窒息死亡,企业隐瞒未报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华阳集团二矿基本情况
华阳集团二矿位于阳泉市桃南西街3号,1951年5月1日成立,资产总额22.72亿元,在册人数7176人,设18个部门和13个队组。事故发生时,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晋)MK安许证字〔2020〕GA053Y4B4,有效期:2020年8月14日至2022年8月13日;《采矿许可证》:C1400002018081120146621,有效期:2020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13日;《矿长资格证》:140303197509200450,有效期:2022年5月31日至2025年5月30日。2022年8月13日后,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按要求进行了延期。为证照齐全、合法生产的煤矿企业。
(二)华阳集团二矿附属选煤厂基本情况
华阳集团二矿附属选煤厂为二矿内设部门,于1978年建成投产,在册人数768人,下设调度、安监、技术、机电管理、成本管理、技检、总支、办公室8个部门,重介队、装运队、原煤队、跳汰队、洗水队、机电队6个生产队组,原煤车间(包括筛分车间、筛分二车间)、等厚车间、重介车间、跳汰车间、旋流器车间和压滤车间6个车间,洗选能力810万吨/年,主要承担二矿原煤洗选、品种煤加工及外运任务。生产环节主要有原煤准备和贮存系统,块煤重介浅槽分洗和末煤三产品旋流器洗选系统,煤泥水处理系统,商品煤贮装及火车外运系统构成。
(三)火灾事故建筑及设备基本情况
华阳集团二矿附属选煤厂原煤筛分车间于1988年建成并投入使用,采用砖混结构,方位坐西朝东,建筑南北长约28m,东西宽约12.5m,高约20.4m,建筑面积约1580m²,为地上4层工业建筑。该建筑东侧为皮带走廊,西侧和北侧为空地,南侧与原煤筛分二车间相连。建筑南侧和东南侧分别有1部室外疏散楼梯,一层东侧设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筛分车间一层采用实体墙分割,西侧为高压配电室,东侧有2台皮带机。二层有4台振动筛(自南向北分别为240#、203#、204#、205#),1台刮板机,1台皮带机。203#振动筛长6.652m、宽4.460m、高2.881m,工作面积21.9m²,采用聚氨酯筛板,每块筛板长0.61m、宽0.61m,筛板四边采用聚氨酯涨紧条固定。三层有1台刮板机(202#刮板机,见附图)。202#刮板机南北走向,外部尺寸:长21.12m,宽1.7m,高1.8m,内部尺寸:宽1.6m,高1.72m,内部采用钢质隔板分为上下两层,上层高1.08m,下层高0.64m,隔板中间靠南部位南北向设2个上下层连通的方形下料口,孔洞尺寸分别为0.32m×0.35m、0.40m×0.52m。刮板机自南向北10.7m处设置观察台一个。刮板机有4个下煤口,与二层4台振动筛分别相连。四层有2台皮带机。
引发火灾的作业点位于三层202#刮板机下层部位,起火位置位于二层203#振动筛部位。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
2021年4月29日0时至5月1日24时,华阳集团二矿进行全矿停产检修。检修工程共99项,其中选煤厂47项,原煤筛分车间202#刮板机更换大链、刮板、联接环为其中1项。
4月29日上午,华阳集团二矿附属选煤厂原煤队工长张瑞锋带领张高峰、温建军、武保生、马建国、李保忠5名工人对原煤筛分车间202#刮板机进行大链、刮板、联接环拆除、更换作业。因当时全矿停电,在备料后先完成了部分使用扳手能够手动拆除更换的部件,剩余部分准备在下午来电后进行拆除更换。
下午14时,原煤筛分车间恢复供电,上述6人进行工作准备约30分钟后,进入202#刮板机作业,其中张高峰、武保生、李保忠在刮板机上层进行铺链、连接、紧固作业,马建国在外面递东西,张瑞锋、温建军在刮板机下层拆除旧链。作业开始约20多分钟后,张瑞锋和温建军因携带工具扳手无法拆除部分螺丝,于是从刮板机下层退出来。在退出到刮板机上层时,看到李保忠正在使用梅花套扳作业,于是张瑞锋安排李保忠去刮板机下层拆除螺丝。随后,张瑞锋和温建军前往刮板机机头方向查看拆除进度。在查看过程中,张瑞锋发现刮板机下层有弧光,随即返回制止李保忠使用电焊切割螺丝,并让李保忠回到了之前的工位继续作业。时间不久,张瑞锋等人发现有浓烟从刮板机下方冒出,就呼喊作业人员赶快撤离。除李保忠未能撤离外,其他5人分别快速从南侧、东南侧、筛分二车间楼梯撤离到了室外。
三、事故的抢险救援和信息报送情况
(一)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15时13分左右,张瑞峰发现有浓烟从202#刮板机下方冒出,便高声呐喊在原煤筛分车间工作的同事往楼下逃生。15时15分左右,在原煤仓下瓦斯区进行安全检查的选煤厂副厂长胡彦兵、安监组长侯晓阳和原煤队支部书记宋晓曙发现原煤筛分车间有浓烟冒出,三人立即前往现场查看,因烟雾太大未能进入,随即看到了从楼上撤离的张瑞峰,在了解情况后,便组织人员开启一层消火栓拉出水带组织灭火。15时33分左右,二矿矿长李永强接到矿调度报告原煤分筛车间着火冒烟后,立即安排选煤厂厂长郭建斌和二矿综合人力部主管马素红组织灭火抢险。15时40分左右,郭建斌赶到现场了解人员情况,现场人员说人都在,都有回应。随后郭建斌向李永强电话汇报说人都在,并组织撤离和灭火。16时02分左右,二矿机电副矿长吴瑞明赶到事故现场,了解救援情况。16时09分,119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调派蔡洼消防站两辆消防车赶往现场。16时10分左右,现场明火基本被扑灭,二矿总会计师康建光(分管选煤厂)赶到事故现场,了解救援情况,并安排郭建斌调动灭火器扑灭余火。16时20分左右,蔡洼消防站两辆消防车赶到事故现场对原煤筛分车间二层进行火场降温,扑灭余火,约10分钟左右救援结束,消防队员在对火灾现场进行勘察后撤离。在蔡洼消防站救援过程中,胡彦兵安排原煤队队长郭君和宋晓曙清点202#刮板机检修人员,发现缺少李保忠,郭君和宋晓曙马上到202#刮板机处进行搜救,在刮板机上层溜槽中部发现李保忠面朝下趴在溜槽底板上神志不清,随即将人救出。郭建斌安排胡彦兵、宋晓曙、郭君三人将李保忠送往华阳集团第三医院进行抢救。17时05分,李保忠被送到华阳集团第三医院,19时左右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报告情况
15时30分左右,吴瑞明在二矿办公楼看到选煤厂方向冒浓烟后给郭建斌打电话询问冒浓烟情况。同一时间,选煤厂机电副厂长许志鹏给选煤厂调度打电话告知选煤厂原煤筛分车间着火冒烟,选煤厂调度值班人员尉栋随即向二矿调度进行报告。二矿调度值班人员王宁接到选煤厂报告后,立即向吴瑞明及李永强进行报告。15时33分左右,郭建斌向选煤厂调度电话了解得知是原煤筛分车间着火冒烟。15时35分左右,郭建斌电话询问郭君和宋晓曙现场情况,得知可能是原煤筛分车间203#筛子着火。15时40分左右,郭建斌先后给吴瑞明和康建光电话报告。16时20分左右,正在赶赴现场的李永强接到郭建斌电话报告,称现场有伤员,正安排送往医院全力抢救。19时左右,郭建斌向李永强电话报告伤者抢救无效死亡,李永强随即安排二矿综合人力部副部长翟银亮和康建光处理死者善后事宜,未向华阳集团和有关部门上报。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李保忠在受限空间202#刮板机下层的卸料口部位,使用电焊切割的方式,拆除联接环和刮板的连接螺杆时,掉落的焊渣引燃了203#筛分机内聚氨酯材质的筛板和涨紧条,燃烧产生的氰化物、一氧化碳等高温有毒气体,致使李保忠中毒窒息死亡,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华阳集团二矿及其附属选煤厂安全意识不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压的不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 安全风险辨识防范不到位。华阳集团二矿附属选煤厂原煤筛分车间203#振动筛经过技术改造后,矿方、选煤厂、原煤队三级安全管理机构均未对振动筛存在的火灾风险进行辨识评估,更没有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 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选煤厂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监管不严不细,致使原煤队无证人员操作电焊,在受限空间内作业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习惯性违章行为长期存在,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 应急管理不到位。选煤厂应急预案编制不规范,修订不及时,培训和演练不到位,应急器材配备不足,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隐瞒不报,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李保忠,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群众,原煤队四班工人,负责当班202#刮板机更换大链、刮板、联接环等工作。安全意识不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擅自无证进行电焊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二)其他责任人员(12人)
- 张瑞峰,男,1977年5月31日出生,群众,原煤队四班工长,负责当班的生产组织和人员分工,202#刮板机更换大链、刮板、联接环工程施工负责人。开工前安全检查工作不细,对李保忠无证操作电焊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 宋晓曙,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中共党员,原煤队党支部书记、当班跟班队干,202#刮板机更换大链、刮板、联接环工程负责人。负责本队组党务工作、协助队长做好队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跟班时对本班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本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开工前安全检查工作不细,对李保忠无证操作电焊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失于检查,组织操作规程、制度等学习工作不够,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
- 郭君,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中共党员,原煤队时任队长,负责原煤队的安全生产等工作,是本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对本队职工李保忠无证操作电焊作业失察;对本队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
- 侯晓阳,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中共党员,选煤厂安监组组长,负责本厂隐患排查、“三违”查处、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监督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不到位,查处“三违”行为工作不力,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有漏洞,对本厂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
- 胡彦兵,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中共党员,选煤厂副厂长,分管厂安全、人事、党群工作,原煤队包保责任人。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查处“三违”行为工作不力,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有漏洞,对本厂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许志鹏,男,1986年8月4日出生,中共党员,选煤厂副厂长,分管机电工作,当天选煤厂值班长,负责全厂机电设备安装、检修及完好率等工作。作为当天值班长,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郑燕文,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中共党员,选煤厂时任党总支书记,负责全厂党建、班子建设、党员干部和职工队伍建设工作。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对本厂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 郭建斌,男,1971年4月5日出生,中共党员,选煤厂时任厂长,选煤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对“三违”行为查处不力,现场安全管理有缺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本厂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 贾俊宝,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中共党员,华阳集团二矿时任安监处长,负责全矿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组织建设工作。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对“三违”行为查处不力,日常安全管理有缺陷,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 吴瑞明,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中共党员,华阳集团二矿机电副矿长,负责全矿机电管理工作,当天矿值班长。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对分管专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机电安全管理工作有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之规定,给予诫勉。
- 康建光,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中共党员,华阳集团二矿总会计师,负责全矿的经营管理工作,分管选煤厂。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安全隐患排查不深入,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之规定,给予诫勉。
- 李永强,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中共党员,华阳集团二矿时任矿长,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向有关部门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全矿安全生产工作抓的不严不实,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未履行事故报告的法定职责,对事故瞒报负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两项合并共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肆拾柒万柒仟陆佰伍拾柒元(¥477657元)。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华阳集团二矿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元)行政罚款。
(二)华阳集团二矿发生事故后瞒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元)行政罚款。
两项合计,对华阳集团二矿共处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1500000元)行政罚款。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安全风险管控。二矿及选煤厂要切实加强源头管理,深入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应急处置措施,特别是要加强对易忽视危险点的管控,做到风险管控不留死角和盲区。要对振动筛以聚氨酯筛板替换钢质筛板技改项目进行科学性、经济性等全面分析,非必要建议仍采用钢质筛板,如确需更换为聚氨酯筛板,应制定针对性火灾防控措施,并督促抓好落实。
(二)加大“三违”纠治力度。二矿及选煤厂要制定完善严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层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督促其充分认识“三违”的危害,并熟练掌握和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加强受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等事故易发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防范措施。要深入开展反“三违”活动,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有效整治事故隐患和“三违”行为,坚决杜绝无证上岗和习惯性违章。
(三)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二矿要严格按照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修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全员、全方位应急知识学习培训,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物资,加强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在发生事故后,应迅速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一时间核实是否有人员被困;参加抢险人员应增强个人防护意识,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救援;当现场营救力量不足时,应立即拨打外部救援电话请求救援。
(四)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二矿要深入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法律意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如实、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要在全矿开展事故警示教育,让每一位员工充分认识本次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真正做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在全矿形成良好的安全发展氛围。
(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华阳集团要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大安全”观念,切实扭转“重井下监管、轻井上监管”的不良倾向。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组织对所属选煤厂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进行整治。要积极推动所属选煤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安全设施设备,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按省市明确的规定时限,所有选煤厂达到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
FD09750 | 2021_南京扬子石化橡胶1·12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南京扬子石化橡胶有限公司“1·12”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索 引 号: 11320100MB0118949R/2021-57654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事故信息 / 公告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06-1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扬子石化橡胶有限公司“1·12” 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文 号: 关 键 词: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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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扬子石化橡胶有限公司“1·12” 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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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2日17时04分左右,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区丰华路299号的南京扬子石化橡胶有限公司顺丁装置回收单元发生一起爆燃事故。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教训十分深刻,直接经济损失约70.6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江北新区管委会第一时间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市安委会对本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根据调查需要,事故调查组聘请5名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取现场视频监控、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结合专家组技术分析意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发生原因和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取现场视频监控、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结合专家组技术分析报告,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V-6508罐内已脱除阻聚剂的丁二烯遇氧形成氧化物、过氧化物和端基聚合物,这些物质长时间累积导致罐内在局部形成死角,局部物料停留时间延长,自聚加剧,温度、压力升高,随着温度升高,自聚速度成指数级增长,达到暴聚条件,发生暴聚,释放大量能量导致爆炸,造成V-6508罐解体,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 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温度升高、氧含量超标后丁二烯加速自聚、暴聚的风险辨识不到位。
-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在V-6508罐设置罐内温度仪表,无法实现罐内温度实时监测。
- 对系统氧含量超标后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编制的工艺技术规程虽提出需对氧含量进行控制,但未明确氧含量控制的具体措施。
4.未科学地设置清理系统自聚物的周期。
- 企业相关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开展工艺安全分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执行工艺技术规程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鉴于对以上事故原因的分析,经过事故调查组认真研究,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黄某,扬子橡胶公司副总经理,未落实公司HSSE职责,组织本单位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工艺技术、生产运行等规章制度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吴某,中石化扬子石化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企管、人事、法务等)兼扬子橡胶公司董事长,对扬子橡胶公司安全管理指导不力,督促开展工艺安全分析、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三)束某,扬子橡胶公司总经理兼法人代表,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建议由中石化扬子石化公司对其予以撤职, 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郭某,扬子橡胶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对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跟踪解决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析研究不深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五)王某,扬子橡胶公司HSSE总监,审查HSSE管理制度、HSSE技术规程不到位,对HSSE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监督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六)潘某,扬子橡胶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组织本部门开展危害因素识别不到位,对氧含量检测等工艺安全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七)郭某,扬子橡胶公司橡胶专家(生产技术部原部长),组织编制工艺技术规程未制定氧含量控制具体措施,开展装置工艺安全分析和安全评估工作不力,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八)杨某,扬子橡胶公司顺丁装置副经理(主持工作),对本装置危害因素识别、评价不到位,对V-6508罐出料泵过滤器频繁被自聚物堵塞的风险认识不足,未及时将该情况上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九)黄某,扬子橡胶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部长,组织生产技术部门、装置开展危害因素识别和安全评价工作不到位,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十)扬子橡胶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十条规定,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等安全设施、设备,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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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751 | 2021_南平市建阳区7·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索 引 号:NP05100-1203-2021-00211
发文机关: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21-11-11
发文字号:潭政综〔2021〕335号
有效性: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建阳区“7·7”一般火灾事故有关情况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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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建阳区“7·7”一般火灾事故有关情况的批复潭政综〔2021〕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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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7·7”火灾事故调查组:
你组《关于提请审查建阳区“7·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调查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二、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7·7”火灾事故调查组予以终止。
三、同意你组提出的防范整改措施,请督促事故发生单位认真抓好落实,预防发生类似事故。
附件:建阳区“7·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建阳区“7·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7·7”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1年10月
目 录
一、基本情况………………………………………………………5
(一)火灾事故企业基本情况……………………………………5
(二)租赁情况……………………………………………………6
(三)火灾事故相关单位的情况…………………………………6
(四)起火建筑情况………………………………………………7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8
(一)起火经过……………………………………………………8
(二)火灾扑救……………………………………………………8
三、消防设施器材运行情况和消防产品质量调查情况…………8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9
(一)事故直接原因………………………………………………9
(二)事故间接原因………………………………………………9
(三)事故性质…………………………………………………10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11
(一)相关责任人………………………………………………11
(二)相关单位处理情况………………………………………12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12
(一)发生火灾事故企业………………………………………12
(二)属地政府部门……………………………………………13
(三)行业部门…………………………………………………14
建阳区“7·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7月7日14时25分许,位于建阳区潭城街道塔前路114号的福建南平亿瑞森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发生火灾。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过火面积达45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达3206674.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火灾调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建阳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科局及总工会作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委、检察院派员参与。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询问了解、现场勘验、现场指认,专业鉴定和综合分析等工作措施,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火灾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福建南平亿瑞森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瑞森新能源公司)位于南平市建阳区回瑶工业园区(福建佳和竹木有限公司内),该公司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50784MA322D9240,法定代表人为林瑞福,公司成立时间为2018年9月5日,营业期限自2018年9月5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销售;生物质锅炉、竹炭、服装鞋帽、预包装食品、工艺礼品、初级农产品销售;家禽养殖、淡水鱼养殖、果蔬苗木种殖销售;建盏陶瓷制作销售;家具生产制作销售;竹木制品加工销售。
亿瑞森新能源公司生产车间主要用于生产生物颗粒燃料成品,原材料为废旧木料、家居下脚料及竹粉等,其工艺流程主要有切片、粉碎、挤压成形、装包。
(二)租赁情况
- 福建佳和竹木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同亿瑞森新能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协议内容为:承租给亿瑞森新能源公司空车间(福建佳和竹木有限公司车间1)一幢,面积约36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18年10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同时提供办公室2间,员工宿舍5间,空地约2500平方米。
- 福建佳和竹木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份口头答应临时租赁给南平潭瑞家居有限公司部分简易仓库使用。协议内容为:临时承租给南平潭瑞家居有限公司位于福建佳和竹木有限公司车间1旁的简易彩搭盖仓库的部分场地,面积约400平方米。
(三)火灾事故相关单位的情况
- 福建佳和竹木有限公司。公司位于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塔前路114号(原地址为南平市建阳区回瑶工业园区内),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4日,营业执照注册号为91350784791786846X,法定代表人为陈春。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为细木工板、杉集成板、涂装板、竹制品、杉木油加工、销售。
- 南平潭瑞家居有限公司。位于南平市建阳区回瑶工业园区塔前路114号(福建佳和竹木有限公司内),公司成立于2020年11月2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小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为91350784MA353DXC7L。
(四)起火建筑情况
- 起火建筑1为亿瑞森新能源公司的生产车间(租用福建佳和竹木有限公司原车间1),该生产车间建筑结构为钢架结构,使用性质为生产车间,建筑占地面积36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7米,建筑体积约为25200立方米,该建筑长度为120米,宽为30米,建筑设计耐火等级为二级,火灾危险性等级为丙类厂房二项。起火前该生产车间使用性质为集生产加工和储存生物颗粒燃料。
- 起火建筑2为位于亿瑞森新能源公司的生产车间(原福建佳和竹木有限公司车间1)旁的简易彩搭盖仓库,该仓库长90米,宽10米,建筑面积约900平方米,仓库内主要存放福建佳和竹木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板材等物品,存放南平潭瑞家居有限公司家居成品、装成品及包装材料等。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一)起火经过。火灾发生时,当时位于亿瑞森新能源公司生产车间内粉碎机区域工作的工人江顺平在清扫地面木料过程中发现有火星从粉碎机区域上方顶棚处掉落于地面上,同时看到粉碎机区域上方顶棚处有三到四处火点,其他部位未见着火,后面越掉越多,就马上出去叫人去灭火,林伟、林美侣等人用水枪进行灭火,灭火期间,除尘布袋有火苗冒出来,几秒钟后,发生轰燃,无法扑救后才选择报警。
(二)火灾扑救情况。南平市建阳区消防救援大队值班室于2021年7月7日15时29分接到“110”指挥中心的警情后,黄花山消防救援站和赤岸消防救援站先后共出动5车26人到场进行灭火救援,消防救援大队出动1辆指挥车共5人遂行出动。经全力扑救,阻断火势的扩大蔓延,火势于2021年7月7日16时18分得到控制,16时35分车间内明火基本扑灭,木屑堆垛处于阴燃状态,现场指战员在挖掘机配合下边破拆边扑救堆垛阴燃火灾;2021年7月8日0时13分,在确认无坍塌危险的情况下,进入车间实施内攻逐步清理余火,最终于2021年7月8日4时30分被彻底扑灭。
三、消防设施器材运行情况和消防产品质量调查情况
火灾发生后,经询问知情人和现场调查了解,火灾发生时,亿瑞森新能源公司生产车间内工人有使用室内消火栓进行灭火;因该起火灾持续时间较长,车间内所配备的消防水带、消防水枪及手提式干粉器均在大火中全部被烧毁。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询问了解、现场指认、现场勘验、现场实验、技术鉴定等工作后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年7月7日14时25分许;起火部位位于福建南平亿瑞森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粉碎机和粉碎机旁除尘设备区域内;起火点位于福建南平亿瑞森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粉碎机区域内;火灾原因排除放火、雷击、吸烟、自燃(堆垛自燃、保温材料自燃)、飞火及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因机器设备摩擦生热引燃木粉导致火灾发生的可能。
(二)事故间接原因
- 亿瑞森新能源公司生产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责主业意识不强,长期处于失控漏管状态,未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且制度落实不到位,无安全检查记录内容,无应急疏散演练记录内容;生产作业和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堆放均在同一生产车间内,仅用彩钢板进行分隔,车间内部功能防火分区达不到防火分隔要求;公司内部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车间员工未经正规系统上岗作业培训、发现及消除安全隐患能力不足,员工扑救火灾不力、报警迟贻误最佳灭火时机,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 福建佳和竹木有限公司对所出租场所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场所未取得合法相关审批手续;简易搭盖仓库内存放大量可燃材料,未依法依规履行好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在通道内随意搭盖简易仓库堵塞车间安全出口;对出租场所日常安全监管缺失。
- 南平潭瑞家居有限公司存放大量可燃材料增大仓库火灾荷载。经查:南平潭瑞家居有限公司将大量可燃材料的家居及包装材料存放在临时租用仓库内,是造成火灾扩大蔓延成灾因素之一。
4.属地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1)建阳区潭城街道办事处作为属地政府部门有组织管辖区域内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亿瑞森新能源有限公司制作安全标准化台账;于2020年月6月18日组织相关企业仅开展消防应急演练1次;自2020年以来派员到亿瑞森新能源有限公司只开展安全检查1次,未发现安全隐患。
(2)建阳区水吉镇人民政府作为引进亿瑞森新能源有限公司进驻部门,自企业入住以来,水吉镇人民政府未将亿瑞森新能源有限公司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内,未督促事发企业落实好安全职责。
(3)建阳区经济开发区建设指挥部有对位于回瑶工业园区亿瑞森新能源公司日常监管责任。有组织对园区内企业只开展安全培训1次,于2020年12月16日派员到福建佳和竹木有限公司仅开展安全检查1次,发现安全隐患5处,未见整改消耗台账,隐患整改未形成闭环。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福建南平亿瑞森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生产车间“7.7”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相关企业的处理意见
- 福建南平亿瑞森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公司未有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公司未制定针对性防火应急预案,公司未对员工进行系统培训,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查、维修,公司未进行针对性的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未确保生产车间安全出口畅通,未开展安全检查,报警迟,火灾扑救不力,对火灾发生负主要责任。林瑞福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涉嫌犯罪,建议对福建南平亿瑞森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瑞福依法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 福建南平亿瑞森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实际管理人员,对员工安全培训流于形式,未开展企业内部安全检查,未对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的维护保养,未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扑救火灾能力不足,对火灾发生负主要责任。林美侣作为安全管理负责人可能涉嫌犯罪,建议对福建南平亿瑞森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实际管理人林美侣依法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 福建佳和竹木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随意搭盖简易仓库封闭车间安全出口,在简易搭盖仓库内存放大量可燃材料且该仓库本身不具备储存可燃材料条件,对火灾发生负有一定责任。陈春作为福建佳和竹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房东可能涉嫌犯罪,建议对福建佳和竹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春依法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 南平潭瑞家居有限公司。经调查发现:南平潭瑞家居有限公司使用的简易搭盖仓库本身不具备储存可燃材料条件,该公司在仓库内存放大量的包装箱、家居成品及配件等可燃材料,是造成火灾扩大蔓延成灾因素之一,对火灾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刘小强作为南平潭瑞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租户可能涉嫌犯罪,建议对南平潭瑞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强依法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二)建议给予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 建阳区潭城街道办事处未有效落实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对潭城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 建阳经济开发区建设指挥部未有效落实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对建阳经济开发区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 建阳区水吉镇人民政府未有效落实所引进企业的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对水吉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发生火灾事故企业
(1)福建南平亿瑞森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福建南平亿瑞森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查找自身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并加以整改;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查、维修;要切实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组织企业员工开展安全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灭火应急预案并适时开展演练,提高员工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2)福建佳和竹木有限公司。福建佳和竹木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所租赁场所及时开展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改,对所租赁场所应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查、维修;加强对租赁场所日常监管,确保租赁场所安全运行。
(3)南平潭瑞家居有限公司。南平潭瑞家居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要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二)属地政府部门
(1)潭城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应对本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督促事发企业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2)水吉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应对本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督促企业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建阳经济开发区建设指挥部。要进一步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应对本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督促事发企业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切实履行好安全管理职责。
(三)行业部门
(1)区林业局和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督促事发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应加强对事发企业消防审核和验收的监管,从源头上切断安全隐患滋生土壤,有效消除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3)区城市管理局。在自己职责和管辖范围内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筑。
(4)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当加强对事发企业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适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1日印发
FD09752 | 2021_南通崇川区平安路美丽街区改造工程8·12燃气管道泄漏火灾事故调查结案批复.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市政府关于崇川区平安路美丽街区改造工程(道路工程)8·12燃气管道泄漏火灾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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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07264/2021-12463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批复
发布机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复〔2021〕188号
成文日期: 2021-12-28 2021-12-2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关于崇川区平安路美丽街区改造工程(道路工程)“8·12”燃气管道泄漏火灾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
市政府关于崇川区平安路美丽街区改造工程(道路工程)“8·12”燃气管道泄漏火灾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1-12-28 累计次数:次
市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崇川区平安路美丽街区改造工程(道路工程)“8·12”燃气管道泄漏火灾事故调查结案的请示》(通应急〔2021〕17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事故调查结案,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及责任的分析和认定。崇川区平安路美丽街区改造工程(道路工程)“8·12”燃气管道泄漏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权限和程序对调查报告中认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三、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事故相关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市政工程建设,认真落实“四方交底”各项要求,做好各类管线设施的探查与保护;要加强员工培训教育,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崇川区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坚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推动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安全监管力度,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你局要及时跟踪相关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政复〔2021〕188号.pdf
FD09753 | 2021_南通新嘉环保科技4·9爆燃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市政府关于南通新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4·9”爆燃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 通政复〔2021〕105号 市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南通新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9”爆燃 事故调查结案的请示》(通应急〔2021〕109号)收悉。经研究, 同意该事故调查结案,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及责任的分析和认定。南 通新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9”爆燃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 事故。 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 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权限和程序对调查 报告中认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三、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事故单位要深 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保障 和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救援 能力;要进一步深化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 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落 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 你局要及时跟踪相关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对相关责任
— 2 — 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FD09755 | 2021_台州天台昌明药业11·20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天台县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11·20"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应急快讯
区县信息
天台县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11·20”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2-04-01 11:12 信息来源:台州市应急管理局
天台县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
“11·20”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天台县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11·20”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已于2022年3月29日经市政府批复同意。
2021年11月20日9时20分许,位于天台县工业园区的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5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两级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袁家军、时任代省长王浩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进一步压实安全监管责任,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发生。陈金彪常务副省长、省委常委陈奕君秘书长、卢山副省长等省领导也分别作出批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妥善处置善后工作。市委书记李跃旗、时任市长吴海平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做好事故调查,以此为鉴,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和堵漏建制,确保社会面平稳受控,安全无虞。省应急管理厅李公杭副厅长带队及时赶赴现场指导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规定,经市政府授权,11月21日,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总工会及天台县有关单位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开展调查。调查组聘请了5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的技术分析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调取证据、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天台县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11·20”爆燃事故是一起环保设施提升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及应急处置情况。
- 事故发生经过。2021年11月20日,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在“综合调节池和高浓污水池池上罐改造项目”施工中,需在调节池Ⅱ上方已完成土建的混凝土框架顶部搭建钢结构平台,施工过程需要进行电焊和热切割作业。泥水工杨友义、姜义好于当日上午8时前进入施工区域开始工作。机修车间电焊工、辅助工等人员于8时13分进入施工区域,8时17分开始搭活动脚手架。安全员张平波使用MSA“五合一检测仪”于8时30分开始对动火区域附近进行了可燃气体检测。电焊作业点位为框架平台上西南侧和西北侧二个点位,西南侧工位为电焊工许尚日和辅助工许明日,西北侧工位为电焊工陈国富和辅助工许周永,动火监护人梁昊在动火点东侧监护,辅助工金时炉和泥水工杨友义在调节池Ⅱ混凝土池盖上作业。9时07分至9时17分西南侧工位先后二次电焊作业,无异常情况;9时21分西北侧工位陈国富开始电焊作业,电焊火花溅落在调节池Ⅱ西北侧观察井位置附近开始着火,继而引起调节池Ⅱ爆炸。事故造成调节池Ⅱ混凝土池盖全部破碎,附近建构筑物受损,作业人员3人死亡,4人受伤。
- 应急处置情况。11月20日9时33分,天台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应急联动天台县应急管理局、120急救中心、消防救援大队、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等单位和部门80余人参与应急处置。台州市、天台县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紧急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和处置。
事故发生后,台州市、天台县认真贯彻省领导批示要求,做好善后工作:一是全力抢救伤员,努力将人员伤亡降到最低;二是成立工作专班,保障善后工作;三是及时公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四是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大排查大整治,堵塞安全监管漏洞。
11月20日至22日,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先后签订赔偿协议,达成谅解,事故善后处理平稳有序。
(二)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明药业)。成立于2006年9月1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许凌飞,统一信用代码:91331*********3147,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工业园区八都路1号。经营范围:原料药生产,有机化学原料制造、销售等。占地面积90余亩,现有员工280余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ZJ)WH安许证字〔2019〕-J-1054,有效期至2022年3月17日。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为总经理许凌飞;设立了安环部、工程部等部门,安全、环保及工程管理工作分管领导为副总经理季友卫,安环部经理助理兼“三废”处理中心主任为王秀杰。
(三)事故发生地及周边情况。
昌明药业位于天台工业园区内,紧邻东兴路。事故发生点为污水处理站调节池Ⅱ,与调节池Ⅰ(调节池Ⅱ西侧)、事故应急池(调节池Ⅱ东侧)为联体池,总图总称污水处理控制室和事故应急池。调节池Ⅱ东侧为RTO装置和废水处理用房,南面为初期雨水池和污水处理生化系统,西面为始丰溪,北面自西向东分别为甲类储罐区、消防循环水池和公用工程总配电室。事故发生地及周边航拍图如下:
事故发生地及周边航拍图
(四)事故项目情况。
昌明药业污水处理站由浙江大学能源工程设计院①设计②,浙江荣远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施工,于2009年建成并通过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环保“三同时”验收(台环验〔2009〕33号)。2020年7月,为结合新项目的实施,企业委托台州同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废水处理站生化系统提升改造工程设计方案并对现有废水处理设施进行了改造提升,其中高浓废水采用“芬顿氧化+混凝沉淀”预处理工艺,处理能力为60t/d;综合废水经混凝沉淀后,采用两条线进行处理,其中一条处理工艺为“厌氧+沉淀+一级兼氧+一级好氧+二级兼氧+二级好氧+MBR”,单线处理能力为200t/d,另一条线处理工艺为“厌氧+沉淀+一级兼氧+一级好氧+二级兼氧+二级好氧+气浮”,单线处理能力为200t/d,综合废水总处理能力为400t/d,满足当前企业产能。
2021年1月,根据台州市医化行业(园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求,编制整治提升“一企一策”方案,按照该方案,公司内部立项将原综合调节池和高浓污水池地下池调整为地上池,名称为“综合调节池和高浓污水池池上罐改造项目”。
①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的有关规定:《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5号)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从事环境工程设计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环境工程设计证书》,凭证从事环境工程设计,2006年6月5日起废止。
②环境保护工程项目设计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国环字第002号)自1987年3月20日起施行,该规定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施设计作了明确,2019年6月13日起废止。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改造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申请人为王秀杰,项目负责人为季友卫。项目申请时间为2021年5月1日,主要建设内容:本期整治内容涉及综合调节池(调节池Ⅱ)和高浓废水池(调节池Ⅰ)池上罐改造,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决定在原池体上新建池上罐。新建设300m3综合调节池和150m3高浓废水池,每个池为50m3,分体组合共计9个(碳钢衬塑废水箱)。计划实施时间为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底,改造过程不影响实际生产,项目总预算费用为241万元。项目经昌明药业内部审批、绘制施工图后,全程由昌明药业工程部负责施工,7月中旬开始土建,在浇筑好废水调节池地上混凝土框架平台后,因池上罐制造方发货延迟,至11月16日才安装好池上罐。
经核查,昌明药业“综合调节池和高浓污水池池上罐改造项目”未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进行设计。
- 动火作业审批情况。2021年11月20日8时05分左右,动火作业申请人王秀杰填写《动火作业证》(编号:20****1)申请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级别:一级,动火地点:废水处理站,动火方式:电焊、气割,并对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安排梁昊为动火监护人。动火分析人张平波,动火分析数据为LEL=0。动火人员陈国富、许尚日,安全教育人王秀杰、奚乐凯、张平波,作业责任人奚乐凯,审批人汤兴卿。
经核查,王秀杰在动火申请时,将动火作业级别初定为二级,因2021年11月20日(星期六)为节假日,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将动火作业级别升为一级。安全员张平波对动火区域附近3个不同点位进行了4次(西北侧观察井位置附近检测2次)可燃气体检测,每次检测时间为16~19秒不等,符合检测程序。王秀杰对《动火作业证》上“高处作业已采取防火布、防火毯、接火盆、水幕等防火花飞溅措施”落实情况未经确认,不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要求;安排的动火监护人不符合昌明药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SOP-09040-03)“一级以上(含一级)动火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必须具有一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且必须通过特殊作业监护人员教育培训”的要求;对已确认的“动火点30米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动火分析人签名人为王秀杰,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动火作业证》上的“作业责任人”在昌明药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没有相对应的职责。
其他特殊作业包括临时用电和高处作业已按规定审批,符合有关要求。
(五)涉事调节池情况。
调节池Ⅰ体积(含2个污泥浓缩池)212m3,调节池Ⅱ体积342m3,应急池体积280m3。调节池Ⅱ上方西侧分别为物料间、检测室和配电室。调节池Ⅱ深度为2.7m,池顶板厚度为 15cm,在西北侧和东南侧各留有1个观察井,观察井盖长宽均为80cm和60cm,西北侧观察井上留有观察孔(做水封处理)和废气排放管,孔径、管径均为18cm。调节池Ⅱ池顶至新建框架梁底的高度为3.9m,9个池上罐放置在混凝土框架上。
进出调节池Ⅱ的管道有3处共7根,其中从东南角观察井进入调节池Ⅱ有2根,一根来自辅助车间稀废水,另一根为各车间稀废水汇集后进入调节池Ⅱ,从东南角观察井设有废水排出管1根通往生化池;从西北角观察井进入调节池Ⅱ有2根,分别来自芬顿氧化池的回液管和废气排液管,管径均为5cm,另有1根为原废气排放管,管径为18cm,通往RTO处理装置,芬顿回液管和废气排液管从废气排放管侧面插入废气排放管进入池内;西南侧设有1根曝气管进入池内。
经核查,调节池Ⅱ西北角废气排液管、废气排放管和西南侧原有曝气管于7月中旬浇筑混凝土框架时拆除,拆除后曝气管和废气排液管已进行封堵,废气排放管未进行封堵,平时仅用离心机滤袋覆盖,事故前加盖了石棉毯。
(六)调节池废水取样检测情况。
调节池Ⅱ内废水于11月20日16时第一次取样,经浙江省台州生态环境检测中心检测,《废水调节池挥发性有机物应急监测报告》(台环监(2021)定性第004号)显示检测结果:乙酸乙酯1.28×104(mg/L)、二氯甲烷318(mg/L)、乙醇1.44×104(mg/L)、丙酮266(mg/L);11月21日9时第二次取样(与第一次采样间隔17小时,期间有雨水和生活污水进入),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检测结果:水98.8%、乙酸乙酯0.6%(6000 mg/L)、乙醇0.6%(6000 mg/L)。
根据调节池Ⅱ内水样检测报告和相关信息,专家组采用安托因方程、拉乌尔定律、阿马加定律、莱·夏特尔定律和Aspen(V11)等软件模拟计算出调节池Ⅱ内部已形成爆炸性气氛。
二、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一)事故死亡人员。
- 陈国富,男,46岁,身份证号:339*0017,浙江省天台县人,昌明药业员工。
- 金时炉,男,60岁,身份证号:339*5310,浙江省天台县人,昌明药业员工。
- 杨友义,男,61岁,身份证号:339*5111,浙江省天台县人,昌明药业临聘人员。
(二)事故受伤人员。
1.梁 昊,男,26岁,浙江省天台县人,昌明药业员工。
2.许明日,男,46岁,浙江省天台县人,昌明药业员工。
3.许尚日,男,58岁,浙江省天台县人,昌明药业员工。
4.许周永,男,41岁,浙江省天台县人,昌明药业员工。
截至2022年2月9日,受伤人员均已治愈。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电焊工陈国富在位于调节池Ⅱ西北角上方的混凝土框架平台进行电焊作业时溅落的火花引燃下方观察井口外逸的易燃气体,因调节池Ⅱ内部有达到爆炸极限的可燃气体气氛,外部燃烧的能量通过拆除的废气排放管道口进入调节池Ⅱ,继而引起调节池Ⅱ爆炸。
(二)事故企业主要问题。
昌明药业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和管控措施不到位,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擅自拆除废气排放管导致易燃有害废气长时间直排大气,边生产边施工风险管控不到位等问题。
- 动火作业安全管控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5.2章节和昌明药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程》(SOP-09101-07)责任者和程序章节的规定,在产生可燃气体的上方动火作业时未采取接火盆等措施防止火花溅落,未对观察井采取封堵措施,未安排符合公司资质要求的动火监护人,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有效辨识进入调节池Ⅱ的废水成份,并进行风险管控,未将调节池Ⅱ评定为易燃易爆场所,导致在调节池Ⅱ上方申请动火作业时,未将动火作业级别初定为一级并升级为特殊动火作业或直接定为特殊动火作业进行管理。
- 擅自拆除防治污染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浇筑混凝土框架时,擅自拆除调节池Ⅱ的曝气管、废气排液管、废气排放管,拆除后未采取管控措施,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易燃有害废气未经处理长时间直排大气。
- 未落实边生产边施工安全措施。在擅自拆除调节池Ⅱ的部分管线后,调节池Ⅱ存在泄漏易燃有害废气的情况下,企业仍然正常生产,调节池Ⅱ仍在正常接纳废水,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制定边生产边施工风险管控方案,未落实边生产边施工的各项安全措施。
(三)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 天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的规定和《天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职责要求,落实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昌明药业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监管不力,“遏事故”攻坚战、安全生产综合整治三年行动等重点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未严格执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和《环境监察办法》第六条的规定,2021年7月23日对昌明药业开展即时检查、2021年9月28日对昌明药业开展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摸排时均未发现环保设施改造项目存在的问题,对调节池Ⅱ相关废气管道的拆除,导致易燃有害废气未经处理长时间直排大气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
- 天台县人民政府。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不到位。
四、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 王秀杰,昌明药业安环部经理助理兼“三废”处理中心主任,“综合调节池和高浓污水池池上罐改造项目”申请人,本次动火作业申请人和安全措施落实人。在企业组织的危险源风险辨识时,工作不认真不深入,未结合车间排放物辨识出调节池Ⅱ存在可燃气体的安全风险,未将调节池Ⅱ评定为易燃易爆场所,导致动火作业定级不合理,申请动火作业前危害因素分析不到位,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安排不符合公司制度规定的动火监护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季友卫,昌明药业副总经理,分管工程、安全和环保工作,“综合调节池和高浓污水池池上罐改造项目”负责人。组织开展危险源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调节池Ⅱ的曝气管、废气排液管、废气排放管等管道拆除后,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废气未经处理长时间直排大气的问题失察,边生产边施工风险管控不到位,督促员工落实特殊作业的有关制度要求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许凌飞,昌明药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严格开展全厂危险源风险辨识,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0日,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至2022年2月20日。
(三)建议给予其他处理的责任人员。
- 梁昊,昌明药业安环部工作人员,动火现场监护人。未逐项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责成昌明药业予以严肃处理。
- 张平波,昌明药业安环部安全员,动火现场分析人。动火分析前未对“五合一检测仪”进行校对,对王秀杰在“分析人”一栏签名没有纠正,责成昌明药业予以严肃处理。
- 汤兴卿,昌明药业安环部经理助理,动火作业审批人。未发现动火监护人不符合公司内部规定,未完善防火安全措施,责成昌明药业予以严肃处理。
- 郭伟威,昌明药业安环部经理。未严格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责成昌明药业予以严肃处理。
- 张能方,昌明药业工程部经理。未严格督促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成昌明药业予以严肃处理。
- 吴海华,昌明药业工程总监。环保改造项目施工组织不规范,责成昌明药业予以严肃处理。
(四)建议给予问责处理的有关人员和单位。
由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昌明药业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全面开展全厂性风险评估和安全整治,认真梳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特别要完善动火等特殊作业制度,进一步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控措施,对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的环保改造项目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正规设计,加强承包商管理和临时入厂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规范安全技术交底,严格边生产边施工风险管控和企业内部变更管理,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构建完善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整治情况于2022年3月底前书面报送天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和天台县应急管理局。
(二)聚焦重点,精准落实管控措施。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医化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全面落实《台州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遏事故”攻坚战实施方案》确定的30条危化品企业风险链关键节点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台州市动火等特殊作业“十个一律”,按照《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11·20”爆燃事故情况的通报》和《台州市工矿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向台州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台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周报表》。天台县要结合实际,按照《中共天台县委办公室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整治百日攻坚大行动的通知》(天县委办通〔2021〕49号)要求,紧盯任务清单,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重点检查环保设备设施提升改造、新建工程、储存罐区(仓库)、污水处理池等重点部位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节,综合运用督查通报机制,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11项工作任务。
(三)健全制度,夯实安全监管职责。天台县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强化县安委办综合协调,增强牵头抓总和综合督导能力,修订完善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进一步健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齐抓共管责任体系。要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重点领域(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指导等工作制度,强化部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监管职责和安全生产压力传导机制,配齐配强基层监管力量,建立健全上级部署工作落实情况“回头看”、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落实,形成闭环。
(四)强化协作,形成安全监管合力。天台县要深入剖析生态环境部门与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协作联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及时厘清双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边界,建立健全两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权力清单、隐患清单及协作配合工作制度,坚决消除监管盲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个必须”要求,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全面检查,严格落实环保项目“三同时”制度,高度关注环保设施改造过程中潜在的安全风险,指导督促危险废物处置、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等领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发改、经信等部门协同推进化工园区整治提升工作,确保到2022年6月底前消除较高风险化工园区,要督促企业加强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的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紧盯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不断提升企业安全条件和应急处置能力。
天台县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 “11·20”较大爆燃事故调查组
2022年3月14日
FD09756 | 2021_合浦县瑞兴化工有限公司11·24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pdf
1 合浦县瑞兴化工有限公司“11·24” 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11 月24 日下午3 点21 分左右,合浦县瑞兴化工有限 公司35 号潮药包片工房发生爆炸事故,事故造成1 人死亡,35 号 工房及附属设施损毁。为查清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追究事故 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1 年11 月24 日,合浦县人民政 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副县长周水祥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 李振生、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廖作海、县公安局副局长陈劲松任副组 长,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工信局、总工会、人社局等部门和常 乐镇有关人员组成的合浦县瑞兴化工有限公司“11·24”爆炸事 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及 分析认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 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 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 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合浦县瑞兴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兴公 司”)成立于2001 年11 月,原名北海市枫叶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2006 年搬迁到合浦县常乐镇连丰村委大岭建厂并更名,厂区占地 面积约750 亩,是一家专门生产黑火药(烟花生产用的发射药)的
2 企业,产品供应广西区内的烟花生产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729787768Y,注册资金53.75 万 元,固定资产75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龙萼峰。公司现有从业人员 28 人,其中管理人员8 人,设置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有1 名分 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2 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该厂自2006 年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来,历经2009 年、2013 年、2016 年、2019 年四轮换证整改,于2019 年07 月03 日取得广 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核发的《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桂)YH 安许证字〔2019〕080045 号],有效期至2022 年07 月 02 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1 年11 月24 日上午约6 时30 分,瑞兴公司作业工人杨才 军、王四军、龙友财等3 人进入生产区潮药包片工序作业。杨才军 到34 号潮药包片工房作业、王四军到35 号潮药包片工房作业,两 人的作业流程为:作业前用水冲洗干净工房内外、路面的药尘、泥 砂,检查作业设备、工具,保持作业场所地面湿水,确认符合安全 生产条件后,到三元球磨中转库用板车将药物(粉状黑火药,由硫 磺、炭粉、硝酸钾经三元球磨混合制成)提运到潮药包片工房,按 照操作规程完成潮药包片作业后,用板车将包好的药片拉到潮药包 片中转库暂存,再次对作业工房内外进行清洗后,进入下一作业流 程;龙友财负责从潮药包片中转库将包好的药片运输到压药工序压 药。11 时左右3 人结束上午作业,出到生产区外吃午饭。 下午13 时左右,3 人进入生产区作业。约15 时21 分,35 号 潮药包片工房发生爆炸。在爆炸区域附近作业的杨才军、龙友财安 全跑离爆炸现场。听见爆炸声后,瑞兴公司总经理龙萼峰、副总经
3 理唐建乔、专职安全员李世怀、质技部负责人周承皋先后来到事故 现场,清点人员后发现未见到35 号工房作业人员王四军,后经组 织人员在事故现场周边进行搜寻,在35 号工房出入口正对面处的 运输通道旁边发现王四军,经初步查看已无生命体征。 事故发生后,瑞兴公司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现场清点当天 入厂工作人员,组织灭火防止发生衍生事故,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 做好事故现场警示隔离。在事故现场的瑞兴公司总经理龙萼峰于 15 时27 分电话向常乐镇副镇长钟雷报告事故情况,并于15 时29 分电话向县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股负责人刘琳报告事故情况。周承 皋于15 时30 分拨打了120 急救电话求救,约15 时50 分,120 急 救车到达现场,经医务人员确认王四军已无生命体征。 15 时37 分,常乐镇陈海祥书记和副镇长钟雷,带领镇政府相 关人员赶赴现场协调事故处置,并按规定向县委县人民政府作了事 故报告。 15 时30 分,县应急管理局廖作海局长接报后立即按规定向北 海市应急管理局及县委、县人民政府作了事故报告。接到事故报告 后,县委常委、副县长周水祥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并组织带领 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工信局以及常乐镇等相关人员, 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同时,要求县政府办会同县委办、 县应急管理局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并要求立即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三、现场勘察和事后监控视频回放情况分析 (一)现场勘察情况分析 瑞兴公司35 号潮药包片工房四周设置有防护屏障,防护屏障 由砂土材质堆积或堆叠而成,工房出入口位于防护屏障的东南侧
4 处,现场35 号工房及其附属设施已损毁;35 号工房防护屏障内和 以35 号工房为中心约25 米范围内,散落有35 号工房的墙体、砖 块、彩钢瓦以及工房附属设施和作业工具的残损部件;散落的墙体、 砖块、彩钢瓦及工房附属设施和作业工具的残损部件表面,有烟火 药燃烧后残留物附着;35 号工房前,34 号潮药包片工房至潮药包 片中转库之间运输通道的走廊部分倒塌或走廊盖损坏;在35 号工 房出入口正对面的运输通道东南侧边上,用棉被覆盖着一名死者尸 体。 迹象表明35 号潮药包片工房防护屏障内发生火药爆炸,受害 人王四军被爆炸的冲击波冲到35 号工房出入口外。 (二)事后监控视频回放情况分析 在瑞兴公司35 号潮药包片工房出入口处安装有视频监控,监 控视频连接到公司视频监控平台室,在视频监控平台可以在线查看 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情况并录像保存约30 天。 1.经回放查看事故发生前35 号潮药包片工房作业情况的监控 视频。从监控视频画面上看到,约15 时18 分,王四军从三元球磨 中转库拉来一板车药物进入35 号潮药包片工房内,接着从工房出 来往工房后面走进去,进入工房后面前王四军有用手松裤子的动 作。大约过了2 分26 秒后,视频画面上看到他快速从工房后面的 另一侧跑出来,视频画面显示他的身后同时有烟雾,此时视频画面 停止。 从回放查看视频情况进行分析:王四军进入35 号工房后面前, 有用手松裤子的动作,分析他可能是到工房后面大小便;王四军在 进入工房后面约2 分26 秒后,快速从工房后面的另一侧跑出来, 身后有烟雾,分析因工房后面发生了起火燃烧、爆炸,王四军想从
5 工房后面跑出来;视频画面停止表明工房的防护屏障范围内发生了 燃烧、爆炸损坏了摄像头,造成视频画面终止。 2.经回放查看王四军进入生产区到35 号潮药包片工房后作业 情况的监控视频。从回放的视频画面上看到,王四军进入35 号工 房后,在作业前用水冲洗了工房内和路面,但未对工房周围和工房 后面进行冲洗就开始进行潮药包片作业,作业过程工房内有大量的 粉尘飘散出来,而王四军在进入35 号工房作业后到发生事故前的 作业过程中,只是用水对工房内和路面进行洗淋,未有对工房周围 和工房后面进行冲洗过。 从回放查看视频情况进行分析:潮药包片作业用的是粉状黑火 药,在作业过程中大量黑火药粉尘向工房内外飘散,散落积聚在工 房四周的工房墙体、地面和防护屏障上掉落的砂粒上以及王四军身 上。王四军在作业过程中未有对散落到工房周围药尘进行冲洗。 四、事故伤亡人员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者基本情况 事故造成1 人死亡。死者王四军,男,汉族,54 岁,居民身份 号码为43012419670101****,湖南省宁乡县横市镇铁冲村泥 湾组人,瑞兴公司35 号潮药包片工房潮药包片工。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2021 年11 月27 日,在有关部门和单位多方努力协调下,瑞 兴公司与死者家属就事故死亡赔偿达成协议,双方签订《人民调解 协议书》,瑞兴公司一次性赔付王四军死亡赔偿金、工亡补助金及 赔偿申请人(王四军妻子)困难补助金等一切费用合计人民币 112.8 万元。赔偿款分批赔付,瑞兴公司预付23 万元至(王四 军妻子)的银行账号,余款89.8 万元待王四军工亡保险赔偿金到
6 位之日起,由瑞兴公司两个工作日内补足,打入***(王四军妻 子)的银行账号。另外,工房、运输通道走廊、安全设施设备损失 和事故善后等费用共31 万元。 本次事故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43.8 万元。 五、事故直接原因 通过现场勘查取证、调查询问、回放监控视频和技术分析,由 于35 号潮药包片工房在作业过程中有大量黑火药粉尘向工房内外 飘散,散落积聚在工房四周的工房墙体、地面和防护屏障上掉落的 砂粒上以及作业工人王四军身上,王四军在作业过程中未有对散落 到工房周围药尘进行冲洗,结合王四军在事故发生前进入工房后面 引发事故的情况,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进行分析,得出 以下结论: 王四军进入工房后面大小便时,踩到地面的砂粒和药尘,摩擦 引起药尘起火燃烧,引燃工房周围散落的药尘,继而引发从三元球 磨中转库拉来的一板车药物发生爆炸,造成事故的发生。 六、事故间接原因 (一)瑞兴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 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教育和督促35 号潮药包片工房作业工人执 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导致35 号工房作业工人安全意识淡薄, 在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未用水冲洗干净工房外药尘,最终致使作业 人员踩到散落地面药尘和砂粒,摩擦发生爆炸,是事故发生的主要 原因。 (二)瑞兴公司副总经理唐建乔(分管安全负责人),未切实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不严。未及时纠正35 号潮药包 片工房工人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未用水冲洗干净工房外药尘的违
7 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三)瑞兴公司主要负责人龙萼峰,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 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35 号潮药包片工房存在的事故隐患,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四)瑞兴公司35 号潮药包片工房工人王四军,未遵守本单 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不服从管理,在作业前和作 业过程中未用水冲洗干净工房外药尘,并最终引起发生事故。 (五)常乐镇党委、政府对瑞兴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 不够,致使瑞兴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存在漏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 七、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取证及事故原因分析认定:瑞兴公司“11•24”爆炸 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瑞兴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 教育和督促35 号潮药包片工房作业工人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 位,导致35 号潮药包片工房作业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前和 作业过程中未用水冲洗干净工房外药尘,最终造成事故的发生。瑞 兴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的 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 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二)龙萼峰,瑞兴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 作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 35 号潮药包片工房存在的事故隐患。龙萼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
8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 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唐建乔,瑞兴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未切实履行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不严。未及时纠正35 号潮药包片工 房工人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未用水冲洗干净工房外药尘的违反操 作规程的行为。唐建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 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 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王四军,瑞兴公司35 号潮药包片工房工人,未遵守本 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不服从管理,在作业前和 作业过程中未用水冲洗干净工房外药尘,并最终引起发生事故,对 “11·24”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 究责任。 (五)常乐镇党委、政府对瑞兴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 不够,致使瑞兴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存在漏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委、县政府对常乐镇党 委、政府进行约谈,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安全生产工作。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调查组 建议: (一)瑞兴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举一反三,结合全县烟
9 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立即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落实全 员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的教育督促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增 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及增强事故预防 和应急处理能力,加强对危险场所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严防 出现“四超二改”及“三违”现象,确保安全。 (二)瑞兴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吸取事故教 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加大安全投入,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安全隐患 排查治理,开展事故警示教育,降低事故风险,遏制事故的发生。 (三)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 全发展理念,坚守红线,充分认识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过程的高风 险性,杜绝麻痹意识和侥幸心理,始终将安全生产置于一切工作的 首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大排查大整改,及时堵住安全监管漏洞,确保安全。
FD09757 | 2021_吉林_长春_7·24_重大_厂房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长春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长春市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15死25伤!长春市“7·2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22-04-24 16:24
央广网长春4月24日消息(记者 郭东隅)近日,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在官方网站公布了《吉林省长春市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吉林省长春市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官网截图
起火原因:2021年7月24日15时40分许,李氏婚纱梦想城二楼“婚礼现场”摄影棚上部照明线路漏电击穿其穿线蛇皮金属管,引燃周围可燃仿真植物装饰材料所致。
火灾蔓延扩大原因:李氏婚纱公司违规对李氏婚纱梦想城进行改扩建及采用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人员
- 邹兆春,男,51岁,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长春市宽城区政协常委,李氏婚纱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博大东方公司实际控制人。
- 张艳红,女,31岁,邹兆春妻子,李氏婚纱公司股东、原法定代表人(2017年11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实际管理人。
- 隋忠孝,男,39岁,李氏婚纱梦想城改扩建工程平面规划设计及施工现场管理人(不含摄影棚)。
- 马亮,男,40岁,摩玛嘉颂公司和摩玛世纪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氏婚纱梦想城摄影棚装修设计及摄影棚施工工程实际负责人。
- 朱玉波,男,47岁,李氏婚纱公司电工,李氏婚纱梦想城改扩建工程水、电、暖、空调等施工现场负责人,配电系统日常维护保养负责人。
- 刘岩,男,35岁,摩玛嘉颂公司行政主创设计总监,李氏婚纱梦想城摄影棚装修工程设计负责人。
- 宁博,女,37岁,李氏婚纱公司李氏婚纱梦想城店长,负责李氏婚纱梦想城全面工作。
8.徐利,女,43岁,李氏婚纱公司行政部主管,负责财务、人事、后勤工作。
- 蒋辉辉,男,34岁,参与李氏婚纱梦想城摄影棚装修工程施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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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758 | 2021_吉林省长春市李氏婚纱梦想城7·24_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长春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吉林省长春市李氏婚纱梦想城“7·24” 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1 年9 月2 日
1 目 录 一、起火建筑及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 4 (一)涉事建筑概况 ................................................................................ 4 (二)李氏婚纱梦想城改扩建情况 ........................................................ 5 (三)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 8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 11 (一)事故发生经过 .............................................................................. 11 (二)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 12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 14 三、事故直接原因 ....................................................................................... 14 (一)起火原因 ..................................................................................... 14 (二)认定依据 ..................................................................................... 15 (三)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 16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 17 (一)企业存在的问题 .......................................................................... 17 (二)有关地方政府存在的问题 .......................................................... 20 (三)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 .................................................................. 20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22 (一)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人员 ...................................................... 22 (二)有关企业其他人员 ...................................................................... 27 (三)有关公职人员 .............................................................................. 28 (四)对有关企业及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 28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 29 (一)落实属地责任,强化消防安全监管合力 ................................... 29 (二)加强新兴业态风险研判,夯实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责任............ 30 (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 30 (四)举一反三,大力开展相关领域专项整治 ................................... 31 附件:1.吉林省长春市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事故死亡人 员名单 2.吉林省长春市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 告省政府调查组成员签名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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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李氏婚纱梦想城“7·24” 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7 月24 日15 时40 分许,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银丰路472 号,吉林省李氏婚纱影楼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李氏婚纱公司)拍摄基地李氏婚纱梦想城发生火灾, 造成15 人死亡、25 人受伤,建筑物过火面积6200m2,直接经 济损失3700 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作出 重要批示。国务院安委会连夜派出指导组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 援、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应急管理部黄明部长批示要求 深刻吸取教训,坚决整治违法违规行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琼色局长批示要求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 坚决贯彻落实黄明部长指示,查明事故原因。国务院安委会对该 起事故挂牌督办,成立由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总工程师周天负 责的督办组,具体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省委书记景俊海作出批示,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举一反三、 标本兼治,对各领域安全隐患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夯实举措,补 短板、堵漏洞、防风险、守底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确保社 会大局和谐稳定。省长韩俊、常务副省长吴靖平、省应急管理厅 和省消防救援总队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部
3 署善后处置工作,并会同长春市委书记张志军及市政府有关同志 赴医院安排伤员救治,连夜组织召开全省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 议,传达中央领导批示精神,强调“痛定思痛,举一反三,汲取 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教训”,部署全省立即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韩俊省长、吴靖平常务副省长随后分别 带队下沉基层市县,督导消防安全工作,先后5 次召开会议调度 大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并对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安 排部署。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2021 年7 月24 日,吉林省政府成立了 由常务副省长吴靖平任组长,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 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总工会以及 长春市政府派员组成的吉林省长春市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 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纪委监委 介入调查。 事故调查期间,常务副省长吴靖平多次听取调查进展情况汇 报,及时与国务院安委会事故督办组交换意见,并明确要求事故 调查组要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 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工作。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 物证检验、监控视频分析、模拟实验、专家论证、资料调阅、人 员问询等措施,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 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查
4 清了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 事故相关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措施和 整改建议。 经调查认定,吉林省长春市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 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起火建筑及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一)涉事建筑概况 起火建筑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丰 路472 号,建筑主体为钢结构,长138.5m,宽54.6m,12.75m, 建筑面积12681.96m2,耐火等级为三级。建筑产权单位为长春 博大东方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东方公司),建筑前身为 长春市华翅节能设备厂1#厂房①。李氏婚纱公司使用该厂房西 侧部分,并进行了改扩建,作为拍摄基地,对外宣称为“李氏婚 纱梦想城”;吉林省远程物流有限公司租用该厂房东侧部分,自 用一部分作为物流仓库,其余部分出租给5 家公司②用于仓储物 流经营活动。
① 该厂房建设于2001 年5 月25 日,2003 年10 月30 日竣工验收,2003 年12 月9 日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了《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证》(备案文号200310066),房屋用途为工业用房。原1#厂房房屋总层数为钢结构一层,建筑面积8180.44 ㎡,外墙和屋面 及棚顶采用苯板夹芯的彩钢板,耐火等级为三级,防火类别为丁类工业厂房,厂房四周设有环形消防车道。长春市华翅节能设备厂使用 期间,在1#厂房南侧、东侧、西侧紧贴厂房建设了6 栋无产权附属建筑,封堵了厂房南侧、东侧的消防车道,但作为丁类工业厂房,消 防车道仍符合消防标准。2017 年12 月29 日,博大东方公司通过不良资产拍卖的方式竞得此1#厂房及6 栋无产权附属建筑所有权。 ② 吉林省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寒)、吉林省乔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悦)、吉林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朱良生)、长春市润锦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龙)、长春市中韵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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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起火建筑平面布置图 (二)李氏婚纱梦想城改扩建情况 博大东方公司竞得原长春市华翅节能设备厂1#厂房及附属 建筑后,由李氏婚纱公司使用该厂房西侧部分并进行了改扩建, 作为李氏婚纱公司拍摄基地。 1.改扩建总体情况 厂房外侧设隔墙,内部中间设隔断,形成东西两个独立区域。 东侧由远程物流公司租用,西侧为李氏婚纱梦想城。李氏婚纱梦 想城在本侧厂房内增建了一层南北错层楼板,使本侧厂房变为二 层结构,一楼南侧层高4.2m,北侧层高6.9m,高差2.7m,改 造后建筑面积增加了3673.24 ㎡(包括厂房外南侧贴建的彩钢 板房面积130.84 ㎡),厂房西侧外部二层砖混结构建筑改造成洗 衣房及宿舍,南侧与1#厂房贴建的彩钢板房同步扩建改造成取 片库。改造后李氏婚纱梦想城总建筑面积为8243.21 ㎡,一楼 设有接待区、礼服区、化妆区、选片区等,二楼设有南北侧摄影 棚、休息区、会议室、厨房及办公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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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二楼南侧摄影棚平面布置图
图3 二楼北侧影棚及办公区平面布置图 2.设计、施工情况 (1)土建及内保温。2018 年4 月,李氏婚纱公司法定代 表人邹兆春①先找到隋忠孝(自然人,未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注册师资格)为该改扩建工程进行了总平面设计,以及一楼接 待区、选片区、礼服区、化妆区,二楼办公区、会议室、卫生间、 餐厅等施工图设计,并由隋忠孝找人绘制了效果图,建设期间安
① 邹兆春为博大东方公司及李氏婚纱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博大东方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蒙蒙为父女关系,邹兆春任博大东方公司监事。
7 排隋忠孝代表甲方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2018 年6 月邹兆春找 到林某(自然人)完成二楼楼板、两侧楼梯、混凝土柱子基础工 程,由一家装修公司①完成该工程一楼各区域和二楼办公区装修 以及厂房内东西侧隔断和厂房外东西侧隔墙施工。 屋面内顶棚喷涂聚氨酯泡沫保温工程由长春昊合硕保温工 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合硕公司)提供保温喷涂材料并施工。
图4 李氏婚纱梦想城顶棚喷涂聚氨酯 (2)各影棚设计及装修装饰。该工程二楼共设置“圣诞树” “樱花大道”“婚礼现场”等26 个影棚,多数影棚内装饰大量仿 真植物,李氏婚纱公司分别委托大连摩玛嘉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摩玛嘉颂公司)和大连摩玛世纪城装饰设计工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玛世纪城公司)承担影棚的设计和施工, 签订了设计和施工合同,施工内容主要包括装饰材料、电气设备、
① 该厂房建设于2001 年5 月25 日,2003 年10 月30 日竣工验收,2003 年12 月9 日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了《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证》(备案文号200310066),房屋用途为工业用房。原1#厂房房屋总层数为钢结构一层,建筑面积8180.44 ㎡,外墙和屋面 及棚顶采用苯板夹芯的彩钢板,耐火等级为三级,防火类别为丁类工业厂房,厂房四周设有环形消防车道。长春市华翅节能设备厂使用 期间,在1#厂房南侧、东侧、西侧紧贴厂房建设了6 栋无产权附属建筑,封堵了厂房南侧、东侧的消防车道,但作为丁类工业厂房,消 防车道仍符合消防标准。2017 年12 月29 日,博大东方公司通过不良资产拍卖的方式竞得此1#厂房及6 栋无产权附属建筑所有权。
8 照明灯具的选型、采购和安装,以及电气线路敷设等。两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影棚施工负责人为马亮,影棚设计负责人为刘岩。
图5 “樱花大道”“婚礼现场”影棚内仿真植物(火灾前) (3)水、电、暖及空调系统。李氏婚纱公司委托朱玉波(自 然人,持有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承担工程的水、电、暖及空调 系统设备、设施、电气线路的设计、选型、采购、安装(影棚内 电气部分除外),影棚内电气部分委托摩玛嘉颂公司和摩玛世纪 城公司完成设计、施工。李氏婚纱梦想城营业后,朱玉波作为电 工在该单位从业。 (三)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1.吉林省李氏婚纱影楼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 年10 月29 日,营业期限:自2014 年10 月29 日至2034 年10 月14 日, 2021 年6 月3 日完成年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10131665668XU,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与大马路交汇金都广场414 号房,
9 法定代表人邹兆春,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注册资本:2000 万人民币,股东及高管人员情况:邹兆春持股67%,张艳红持 股33%,监事张福吉。企业员工135 人,经营范围:摄影服务; 摄影器械及婚纱礼服销售、租赁。登记机关:长春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 2.长春博大东方经贸有限公司,为此次火灾事故涉事建筑产 权单位。该公司成立于2012 年12 月12 日,营业期限:自2012 年12 月12 日至2022 年12 月11 日,2021 年5 月27 日完成 年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59339864X2,企业类型: 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城街与 银丰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邹蒙蒙,注册资本:1000 万人民币, 股东及高管人员情况:邹蒙蒙持股100%,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邹 蒙蒙,监事邹兆春,经营范围:经销针纺织品、日用百货、橡胶 制品、通讯器材、文化体育用品、家用电器、建筑材料、钟表、 眼镜、玻璃制品、酒店设备、金属制品、五金交电、粮油食品、 装潢材料、摄影服务、服装租赁。登记机关:长春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3.大连摩玛嘉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涉事建筑改扩建 工程影棚装修设计单位(无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设计资质)。该公 司成立于2017 年7 月10 日,营业期限:自2017 年7 月10 日 至2047 年7 月9 日,2021 年3 月3 日完成年报,统一社会信
1 用代码:91210203MA0UANY32K,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不老街168 号A219 室,法定 代表人马亮,注册资本:100 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 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施工;摄影摄像服务; 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 不得从事教育咨询及办学);国内一般贸易。登记机关:大连市 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大连摩玛世纪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涉事建筑改扩 建工程影棚装修施工单位(无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施工资质)。该 公司成立于2016 年9 月14 日,营业期限:自2016 年9 月14 日至2046 年9 月13 日,2021 年3 月28 日完成年报,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210203MAOQFJR30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不老街168 号A12 室,法定代 表人黄启隆,注册资本:100 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 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施工;摄影摄像服务; 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国内一般贸易。 登记机关: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长春昊合硕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为涉事建筑改扩建工程顶 棚内保温施工单位(无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该公 司成立于2013 年6 月6 日,营业期限:自2013 年6 月6 日至 长期,2021 年6 月2 日完成年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91220105066429483B,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 号长春国际工业品交易中心一期D 区D2 号楼118 号,法定代表人刘小二,注册资本:500 万人民 币,经营范围:保温工程、防水防腐工程施工(凭有效资质证书 施工);保温材料、钢材、五金交电、水暖器材、空调制冷设备、 电线电缆、建筑材料(不含油漆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筑 劳务分包。登记机关: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 年7 月24 日,李氏婚纱梦想城正常营业,当日下午 在岗员工130 人,顾客40 人。15 时40 分许,员工齐某和朴某 在李氏婚纱梦想城二楼南侧“许愿树”影棚内为两名顾客拍照时, 朴某看到“婚礼现场”影棚内东南侧拱形装饰门上部的仿真植物 着火便大喊“着火了”,随后跑下一楼寻找灭火器。紧邻“许愿 树”北侧影棚内的摄影师于某和助理崔某听到喊声后,立即让他 的三名顾客撤离,并指示了撤离出口和方向。于某拿起灭火器试 图灭火,但由于火势太大无法扑灭,于是于某、齐某、崔某三人 跑出影棚区,跑到一楼逃生。 15 时40 分许,在二楼办公区的总经理邹某与技术部曲某看 到南侧下方错层的影棚区有大量浓烟蔓延,向下的楼梯被浓烟淹 没,无法撤离,二人跑到办公区西侧的数码部内,此时数码部内 被困人员30 余人,邹某和众人砸开了窗户(窗口距硬质地面约
1 7m),多人从窗户跳出,曲某跳下后摔伤,邹某欲跳窗时被浓烟 熏倒在窗口。15 时48 分,李氏婚纱公司员工拨打了119 火警 电话,邹某后被消防救援人员救出。火灾于当日19 时 28 分被 扑灭,事故共造成15 人死亡(李氏婚纱公司从业人员7 人、顾 客8 人),25 人受伤。经现场勘查,南侧影棚区内2 人中毒窒息 死亡,数码部室内10 人中毒窒息死亡,跳窗人员中3 人经抢救 无效死亡。 (二)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1.灭火救援。7 月24 日15 时48 分,长春市消防救援支队 指挥中心接警,15 时58 分许,聚业大街、南四环、金宝街、新 立城消防站,迅驰小型站等相继到达现场,现场指挥员立即组织 实施救援,同时向消防支队汇报情况。随后省、市应急管理部门 和消防救援机构第一时间启动预案,迅速调集21 个消防站、1 个工程机械大队,共80 辆消防车、402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进行 处置。总、支队两级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作战现场成立前方指 挥部,整个救援过程坚持“救人第一、科学灭火、确保安全”的 作战原则,前方指挥部成立5 个外部营救组、9 个内攻搜救组、 6 个灭火组、2 个破拆组,将参战力量分为东、南、西、北四个 战斗区段。经参战指战员全力奋战,18 时30 分许,火势得到有 效控制,19 时28 分,明火被全部扑灭,至25 日5 时,成立6 个搜救小组先后完成现场5 轮“地毯式”搜救工作。此次灭火救 援,共从起火建筑内疏散营救群众100 余人,疏散转移下风方
1 向居民楼内人员350 余人,最大限度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确保了救援人员安全。
图6 灭火救援现场 2.医疗救治。7 月24 日15 时51 分,长春市急救中心接警 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省、市卫生健康部门组成医疗救治组,调 度长春市急救中心、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二部医护力量赶赴现场,选调36 名专家组成救治专家组,开展 了近6 个小时的院前急救和伤者转运工作,共派出15 台急救车 辆,执行任务32 台次,第一时间将25 名伤者(危重7 人、较 重14 人、较轻4 人)分别转运至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吉林 大学第一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进行救治,采取“一患一策一 团队”的有力举措,确保伤者得到科学救治。 3.现场处置。7 月24 日15 时54 分,长春市公安局接警后, 立即启动《长春市公安局应对公共安全案(事)件工作预案》, 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5 个工作组,调度交警、户政、巡警支队
1 和净月、二道、经开、双阳、九台分局警力,全力疏散群众,控 制现场,疏导交通,为119、120 救援车辆现场施救提供保障; 出动公安干警371 人、警车93 辆,拉设警戒线730 米,设置隔 离区,维护现场和医院等重点部位治安秩序;配合消防救援机构 开展现场勘查、火灾调查、人员身份信息核查、DNA 比对和调 查取证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长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成立6 个工作组,承担指挥调度、综合协调、现场处置、事故调查、宣 传报道和服务保障工作,随时调度现场处置和工作进展情况,协 助做好善后处置及舆情引导工作。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净月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制定了《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开展了大气和 水环境应急监测,并及时将现场排查情况和监测情况报告长春市 生态环境局。经现场检测各项指标均达标,未产生次生环境污染。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长春市政府立即组织属地政府及工会、 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成立15 个善后处置专班,做到“一人 一专班”,24 小时值守,与遇难者家属逐一对接,及时开展心 理疏导,全力稳定家属情绪,确保善后事宜有序处置。 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反应迅速,应对有力,处置措施得当,现 场秩序稳定,未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三、事故直接原因 (一)起火原因
1 2021 年7 月24 日15 时40 分许,李氏婚纱梦想城二楼“婚 礼现场”摄影棚上部照明线路漏电击穿其穿线蛇皮金属管,引燃 周围可燃仿真植物装饰材料所致。 (二)认定依据 1.排除施工作业引发火灾。起火前该单位没有施工、装修及 改造等用火用电作业活动,排除施工作业引发火灾。 2.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经调取起火当日气象证明,起火前天 气晴朗,无雷暴天气,排除雷击引发火灾。 3.排除吸烟、自燃引发火灾。经调查,“婚礼现场”摄影棚 内未存放自燃性物质;现场勘验“婚礼现场”摄影棚内未见自燃 物质及其残留物;进入二楼摄影区的所有人员均有摄影师陪同, 证实起火前没有人员吸烟;火灾起火呈现明火燃烧特征。 4.排除人为放火引发火灾。经公安机关侦查,排除人为放火。 5.排除影视灯引发火灾。起火前“婚礼现场”摄影棚最后一 组拍摄照片表明,起火前现场背景墙两侧的影视灯处于关闭状 态。 6.现场具备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条件和证据 (1)起火点处提取到的灯具线路蛇皮金属管有烧蚀、击穿 痕迹,并与电气线路金属线芯残骸黏连,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 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此处痕迹为电热作用形成的金属 熔痕。
1 图7 火灾痕迹及鉴定意见书 (2)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起火建筑总配电断路器保护电 流为200A,下一级照明线路断路器保护电流为225A,违背“下 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无法起到保护作用。摄影棚的照明线路为 2.5mm2、32A 断路器且无漏电保护功能,断路器的额定电流整 定值大于被保护线路的载流量,故断路器不能有效保护线路,且 部分线路未穿管保护,接线方式不规范。 (3)现场勘验、证人证言和起火前现场照片证明,照明线 路直接接触可燃仿真植物装饰材料。 (三)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李氏婚纱公司违规对李氏婚纱梦想城进行改扩建及采用可 燃材料装修装饰。 1.现场提取的聚氨酯泡沫及仿真植物装饰材料,经应急管理 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引燃温度分别为 270℃、205℃,燃烧产生大量苯类等可燃有毒物质。火灾发生 后,上述物质燃烧产生的大量高温可燃有毒气体扩散,火势迅速 蔓延,导致室内全面燃烧。
1 2.李氏婚纱梦想城室内违规增建楼板,扩大了建筑面积;未 设置封闭楼梯间,疏散通道距离过长;在室外改变原有建筑立面, 增加了附属用房,未经相关审批,致使该单位存在“先天性”隐 患。 3.李氏婚纱公司擅自将工业厂房改为商业用途,违规搭建附 属建筑,占用防火间距,砌筑实体墙封闭消防车通道,影响灭火 救援及应急疏散。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存在的问题 1.吉林省李氏婚纱影楼有限公司。违反《建筑法》《消防法》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违反 法定建设程序①对李氏婚纱梦想城进行改扩建,违规搭建附属建 筑,室外增建彩钢板房,砌筑实体墙封闭消防车通道;委托无设 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改扩建②;违规使用可燃保温材料③,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 室内消火栓和排烟设施④,只设置了灭火器和消防卷盘;未按照
①《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 ……利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未经规划许可、验收擅自改建、扩建 的,不得办理房屋登记。 《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消防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 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 号)第十四条(李氏婚纱梦想城改扩建工程非本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吉建管〔2019〕2 号)第三条 工程投资额在50 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的下 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③《消防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 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消防法》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7.2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 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的保温材料。 2 对于 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 级的保温材料;3 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 级的保温材料时,防 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建设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第 4.0.8 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 级外,应在表5.1.1、表5.2.1、表5.3.1、 表6.0.1、表6.0.5 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④《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 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7.1.2、7.1.3 和7.1.9 条(消防车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表3.5.2(防火间距)
1 国家技术标准敷设电气线路、设置配电系统①;企业日常安全管 理缺失,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②;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 操作规程③;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 人员④;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⑤;未开展消防检查 和隐患排查。 2.大连摩玛嘉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消防法》《建 筑法》等法律法规,在无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设计资质⑥的情况下, 承揽李氏婚纱梦想城摄影棚工程设计,在平面规划布置、材料选 用上没有充分考虑建筑防火方面的要求,致使按装修设计施工图 施工后,造成安全疏散通道、防火分区、建筑构件耐火极限和装 修材料燃烧性能等方面,多项违反消防安全强制性标准⑦。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2(防火分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13 和第5.5.17(安全疏散);《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2.1(消防设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5.3 和8.5.4(消防设施)。 ①《消防法》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明敷时(包括敷设 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 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 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2.3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 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 于100W 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额定功率不小于60W 的白炽灯、卤钨灯、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3.1.5 隔离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断开触头之间的隔离距离,应可见或能明显标示“闭合”和“断开” 状态;2 隔离电器应能防止意外的闭合;3 应有防止意外断开隔离电器的锁定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1.1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1.2 配电线路装设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特性应具有选择,且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非重要负 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部分选择或无选择性切断。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2.2 短路保护电器,应能分断其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预期短路电流,应通过计算或测量确定。当 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小于其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时,在该段线路的上一级应装设具有所需分断能力的短路保护电器;其上下两级的短路保护电 器的动作特性应配合,使该段线路及其短路保护电器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3.1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 的物质造成损害之前切断电源。 ②《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③《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⑤《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⑥《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 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建筑活动。 《建筑法》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法》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 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 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住建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 号)附件6: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⑦《消防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 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消防法》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表5.1.2 不应低于1.5h 的规定、不应低于0.5h 的规定。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0.8 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 级外,应在表5.1.1、表5.2.1、表5.3.1、
1 3.大连摩玛世纪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消防法》 《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在无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施工资质①的情 况下,承揽李氏婚纱梦想城摄影棚施工工程。在明知建设单位未 依法办理消防手续,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情况下进场施工②;在施 工中无电气设计图纸,电气施工不符合相关规范③;装修施工选 材不符合消防标准要求④。 4.长春昊合硕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消防法》《建筑法》 等法律法规,在无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情况下,承 揽李氏婚纱梦想城顶棚内保温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工 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款⑤,采用聚氨酯泡沫作为保温材 料,未核查其燃烧性能等级,以承诺达到B1 级销售并施工,同 时未做防火处理,致火灾发生后火势迅速蔓延。
表6.0.1、表6.0.5 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①《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 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建筑活动。 《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 号)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②《消防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 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 号)第十四条(李氏婚纱梦想城改扩建工程非本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吉建管〔2019〕2 号)第三条 工程投资额在50 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的下 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吉林省李氏婚纱摄影棚场景工程合同》第7 项内容,甲方需完成的施工基础如下:……(4)消防水、消防电、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 的管线及设备等消防要求的设施施工。 ③《消防法》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 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明敷时(包括敷设 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 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2.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 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3.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 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3.1.5 隔离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断开触头之间的隔离距离,应可见或能明显标示“闭合”和“断开” 状态;2 隔离电器应能防止意外的闭合;3 应有防止意外断开隔离电器的锁定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1.2 配电线路装设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特性应具有选择,且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非重要负 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部分选择或无选择性切断。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3.1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 的物质造成损害之前切断电源。 ④《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0.8 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 级外,应在表5.1.1、表5.2.1、表5.3.1、 表6.0.1、表6.0.5 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⑤《消防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 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7.2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 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的保温材料。 2.对于 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 级的保温材料;3.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 级的保温材料时,防 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0.8 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 级外,应在表5.1.1、表5.2.1、表5.3.1、 表6.0.1、表6.0.5 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2 (二)有关地方政府存在的问题 1.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 “两违”清查行动中,未发现李氏婚纱梦想城存在的问题隐患, 排查隐患工作有缺失。监督检查过程中未跟踪问题隐患整改情 况,未达到闭环管理要求;检查人员现场检查不深入,未摸清违 法、违章建筑底数,日常检查中长期未发现李氏婚纱梦想城存在 违法改扩建行为;对消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指导督促辖区单位 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存在死角和盲区。 2.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消防救援大队、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缺乏协调指导;所属规划部门 对李氏婚纱梦想城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违法改扩建问题的排查与 治理工作开展不力;所属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违建排查治理工 作跟踪调度不及时,对企业违规装修改造工程监督检查不力;所 属商务部门对婚纱摄影类企业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缺位。 3.长春市人民政府。监督指导净月开发区管委会落实消防安 全责任制不到位,对公安派出所、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救 援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力问题失察。 (三)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 1.公安机关 (1)长春市公安局净月分局净月大街派出所。对日常消防 监督检查工作认识不到位,主动性不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2 仅限于口头询问和提醒,对李氏婚纱梦想城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不 力。 (2)长春市公安局净月分局。对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工作指导不力,对派出所监督检查李氏婚纱梦想城不力问题失 察。 (3)长春市公安局。对公安派出所及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力问题失察。 2.规划部门 (4)原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局(现净月区规划和 自然资源服务中心)。在日常工作中只对经过许可的建设项目进 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许可的建设项目疏于检查和管理,对李氏婚 纱梦想城未经许可擅自改扩建问题失察漏管。 3.城市管理部门 (5)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对拆违工作推 进不力,对违法违章建筑的监督检查及日常排查工作存在漏洞, 导致李氏婚纱梦想城违法建筑长期存在。 4.商务部门 (6)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和国际合作局。未将婚 纱摄影类纳入行业管理范围,未指导、督促婚纱摄影类企业的行 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消防救援机构
2 (7)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2018 年7 月,在李氏婚纱梦想城建设期间,对核查举报李氏婚纱梦想城“没 有任何消防手续,没有资质,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时不全面、 不认真,未及时发现制止李氏婚纱梦想城存在的违法问题;在 2020 年6 月和2021 年3 月两次“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 检查过程中存在单人执法问题,漏查李氏婚纱梦想城隐患整改事 项,未督促李氏婚纱梦想城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辖区派 出所日常消防检查工作指导不力。 (8)长春市消防救援支队。对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 防救援大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不力、指导辖区派出所开展日 常消防监督检查不力问题失察。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人员 1.邹兆春,男,51 岁,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长春市宽城 区政协常委,李氏婚纱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博 大东方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建筑法》《消防法》《吉林省城乡 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违反法定建设程序 ①对李氏婚纱梦想城进行改扩建;建设中委托无设计、施工资质
①《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 ……利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未经规划许可、验收擅自改建、扩建 的,不得办理房屋登记。 《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消防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 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 号)第十四条(李氏婚纱梦想城改扩建工程非本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 的单位进行改扩建①;未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职责,企 业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缺失,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②;未组织制 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③;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也未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④;未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⑤;未组织开展消防检查和隐患排查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已于2021 年7 月26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张艳红,女,31 岁,邹兆春妻子,李氏婚纱公司股东、 原法定代表人(2017 年11 月24 日至2021 年5 月31 日)、实 际管理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职 责,未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也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⑦;不掌握本单位安全风险隐患,未 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⑧;对企业日常安全管理 缺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⑨;未组织员工开展岗前安全教育 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⑩。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21 年7
《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吉建管〔2019〕2 号)第三条 工程投资额在50 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的下 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3.1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 的物质造成损害之前切断电源。 ②《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③《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⑤《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⑥《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⑦《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 促、价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⑨《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⑩《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 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消
2 月26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3.隋忠孝,男,39 岁,李氏婚纱梦想城改扩建工程平面规 划设计及施工现场管理人(不含摄影棚)。个人承揽李氏婚纱梦 想城改扩建工程平面设计,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师资格①,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款,安全疏散通道、防 火分区、消防设施布设和选用的建筑构件耐火极限不符合消防安 全要求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21 年7 月26 日被公 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4.马亮,男,40 岁,摩玛嘉颂公司和摩玛世纪城公司实际 控制人,李氏婚纱梦想城摄影棚装修设计及摄影棚施工工程实际 负责人。违反《消防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在公司不具备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揽李氏婚纱梦想 城摄影棚设计、施工工程③,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 制性条款,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安 全疏散、防火分区、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④,致使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涉嫌工程重
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①《建筑法》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②《消防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 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法》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3.1 表、第3.3.2 表、第5.5.13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 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3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第5.5.17 表、5.1.2 表不应低于1.5h 的规定、第8.2.1 下 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m² 的厂房和仓库;……5.建筑高度大于 15m 或体积大于 10000m³ 的办公建筑、 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 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③《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 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建筑活动。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法》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 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 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吉林省李氏婚纱影楼装修设计合同》《吉林省李氏婚纱摄影棚场景工程合同》) ④《消防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 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2 大安全事故罪,已于2021 年7 月28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 住。 5.朱玉波,男,47 岁,李氏婚纱公司电工,李氏婚纱梦想 城改扩建工程水、电、暖、空调等施工现场负责人,配电系统日 常维护保养负责人。在李氏婚纱梦想城改扩建期间,违反国家工 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款,无相关电气设计文件进行电气 施工,设备选用及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①。在配电系统 日常维护保养②过程中,未及时发现摄影棚区域电气线路存在的 风险隐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21 年7 月26 日被公 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6.刘岩,男,35 岁,摩玛嘉颂公司行政主创设计总监,李 氏婚纱梦想城摄影棚装修工程设计负责人。违反《消防法》《建 筑法》等法律法规,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师资格,从事李
《消防法》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表5.1.2(附表1)不应低于1.5h 的规定、不应低于0.5h 的规定。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0.8 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 级外,应在表5.1.1、表5.2.1、表5.3.1、 表6.0.1、表6.0.5 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①《消防法》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 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 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 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 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3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 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2.3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 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 于100W 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额定功率不小于60W 的白炽灯、卤钨灯、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3.1.5 隔离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1.断开触头之间的隔离距离,应可见或能明显标示“闭合”和“断开” 状态;2.隔离电器应能防止意外的闭合;3.应有防止意外断开隔离电器的锁定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1.1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1.2 配电线路装设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特性应具有选择,且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非重要负 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部分选择或无选择性切断。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2.2 短路保护电器,应能分断其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预期短路电流,应通过计算或测量确定。当 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小于其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时,在该段线路的上一级应装设具有所需分断能力的短路保护电器;其上下两级的短路保护电 器的动作特性应配合,使该段线路及其短路保护电器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3.1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 的物质造成损害之前切断电源。 ②《消防法》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 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 号令)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 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2 氏婚纱梦想城摄影棚装修工程设计①,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强制性条款,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 在平面规划布置、材料选用上没有充分考虑建筑防火方面的要 求,致使按装修设计施工图施工后,造成安全疏散通道、防火分 区、建筑构件耐火极限和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方面,多项违反消 防安全强制性标准②,降低工程设计标准,致使起火后火势迅速 蔓延。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已于2021 年7 月28 日被公 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7.宁博,女,37 岁,李氏婚纱公司李氏婚纱梦想城店长, 负责李氏婚纱梦想城全面工作,对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职责不 清,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掌握本单位安全风险隐患,未组织 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 应急疏散演练③。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已于2021 年7 月
①《消防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 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法》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②《消防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 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消防法》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表5.1.2(附表1)不应低于1.5h 的规定、不应低于0.5h 的规定。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0.8 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 级外,应在表5.1.1、表5.2.1 、表5.3.1、表6.0.1、表6.0.5 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③《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四)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七)督 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 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 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 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 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 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 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 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2 28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8.徐利,女,43 岁,李氏婚纱公司行政部主管,负责财务、 人事、后勤工作,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职责不清,未组 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疏 散演练。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已于2021 年7 月28 日被 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9.蒋辉辉,男,34 岁,参与李氏婚纱梦想城摄影棚装修工 程施工。个人违规承揽李氏婚纱梦想城改扩建工程影棚隔墙、吊 顶、电气线路敷设施工①,在无相关电气设计文件的情况下违规 进行电气施工作业②。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已于2021 年 7 月28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二)有关企业其他人员 刘小二,男,38 岁,昊合硕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氏婚纱梦 想城建筑顶棚内保温工程材料提供者及施工负责人。违反《消防 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无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承揽李氏婚纱梦想城顶棚内保温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
①《消防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 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法》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②《消防法》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 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明敷时(包括敷设 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 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2.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 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3.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 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3.1.5 隔离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断开触头之间的隔离距离,应可见或能明显标示“闭合”和“断 开”状态;2.隔离电器应能防止意外的闭合;3.应有防止意外断开隔离电器的锁定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1.2 配电线路装设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特性应具有选择,且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非重要负 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部分选择或无选择性切断。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3.1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 的物质造成损害之前切断电源。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0.8 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 级外,应在表5.1.1、表5.2.1、表5.3.1、 表6.0.1、表6.0.5 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2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款①,采用聚氨酯泡沫作为保温 材料,未核查其燃烧性能等级,以承诺达到B1 级销售并施工, 同时未做防火保护层,致使火灾发生后火势迅速蔓延。涉嫌重大 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三)有关公职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公 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 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四)对有关企业及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1.吉林省李氏婚纱影楼有限公司。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有关规定②,由吉林省应 急管理厅处以罚款。建议由长春市政府依法对李氏婚纱梦想城违 法建筑进行处理。 2.大连摩玛嘉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议辽宁省人民政 府责成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并吊销其营业 执照。 3.大连摩玛世纪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议辽宁省人民 政府责成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并吊销其营 业执照。
①《消防法》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7.2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 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的保温材料。 2.对于 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 级的保温材料;3.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 级的保温材料时,防 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 号公布,第42 号令第一次修正,第77 号令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 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5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7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4.长春昊合硕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议长春市人民政府责成 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5.邹兆春。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 罚规定(试行)》有关规定①,由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处以罚款,终 身不得担任摄影服务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落实属地责任,强化消防安全监管合力 长春市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 指示精神,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切实担负起“促 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 体系,层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 任,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 积极参与”的原则,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要改进消防安全 监管方式,全面落实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 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互联网+监管为支撑的监管模 式。消防救援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火灾预防和消防监督执法,切 实履行好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公安机关要组织公安派出所加 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
①《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各项规定,严厉打击未依法进行审 查、验收和备案的行为。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衔接,建 立消防救援机构与住建、公安、市场监管、国土规划等部门联动 机制,加强数据共享、联合惩戒、协同执法、研判会商、案件移 送等工作,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二)加强新兴业态风险研判,夯实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责任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 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 管安全”各项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全面厘清本行业 领域新产业、新业态行业边界,分析研判消防安全风险,采取有 效防控措施。相关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内婚纱摄影及类似类场所开 展类别梳理和火灾危险性分析,明确相关类型场所的性质、标准 和监管部门,指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等规章制度,提高预 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能力;对辖区内已建成的各类工业厂房、 仓库等工业建筑改(扩)建及改变使用性质等情况建立审批明细, 定期追踪审批建设使用情况,及时更新台账,为日常监管提供准 确依据。 (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主体 责任 各类商贸、服务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以案为鉴,坚持安全自查、 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法定代表人要切实肩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
3 全面推进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认真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义务。 严格落实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科学合理制定灭火和 应急疏散预案,强化预案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 自救互救能力。要对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等位 置配齐应急疏散指示和安全警示标志,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定期做好各类安全设备设施、消防器材、电气系统的隐患排 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举一反三,大力开展相关领域专项整治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全面开展老旧危房、“工改商”建筑等经 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将婚纱影楼、商贸中心、体育馆 所、月子中心、风景区民宿等新兴业态场所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 内容,压实建设人、产权人、使用人等各方主体责任,坚决遏制 增量,有序化解存量,控制风险,清除隐患。对建筑改(扩)建、 装饰装修工程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单位无资质或超越资质 等级、不按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等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对 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泡沫做保温外墙,以及违法使用大量易燃 可燃仿真绿植做装饰装修的场所坚决予以停业整顿,并依法作出 处理。各监管部门要做好执法衔接,将违规信息记入信用档案, 纳入联合惩戒管理,依法规范从业行为,引导相关产业健康有序 发展。
3 吉林省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1 年9 月2 日
FD09759 | 2021_吉林省长春市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长春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致40死伤,责任人被刑拘!
2022-04-25 15: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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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在官方网站公布了《吉林省长春市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吉林省长春市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1年7月24日15时40分许,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丰路472号,吉林省李氏婚纱影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氏婚纱公司)拍摄基地李氏婚纱梦想城发生火灾,造成15人死亡(李氏婚纱公司从业人员7人、顾客8人)、25人受伤,建筑物过火面积62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3700余万元。
吉林省李氏婚纱影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兆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另有多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7月24日,李氏婚纱梦想城正常营业,当日下午在岗员工130人,顾客40人。15时40分许,员工齐某和朴某在李氏婚纱梦想城二楼南侧“许愿树”影棚内为两名顾客拍照时,朴某看到“婚礼现场”影棚内东南侧拱形装饰门上部的仿真植物着火便大喊“着火了”,随后跑下一楼寻找灭火器。紧邻“许愿树”北侧影棚内的摄影师于某和助理崔某听到喊声后,立即让他的三名顾客撤离,并指示了撤离出口和方向。于某拿起灭火器试图灭火,但由于火势太大无法扑灭,于是于某、齐某、崔某三人跑出影棚区,跑到一楼逃生。
15时40分许,在二楼办公区的总经理邹某与技术部曲某看到南侧下方错层的影棚区有大量浓烟蔓延,向下的楼梯被浓烟淹没,无法撤离,二人跑到办公区西侧的数码部内,此时数码部内被困人员30余人,邹某和众人砸开了窗户(窗口距硬质地面约7m),多人从窗户跳出,曲某跳下后摔伤,邹某欲跳窗时被浓烟熏倒在窗口。15时48分,李氏婚纱公司员工拨打了119火警电话,邹某后被消防救援人员救出。火灾于当日19 时 28 分被扑灭,事故共造成15人死亡(李氏婚纱公司从业人员7人、顾客8人),25人受伤。经现场勘查,南侧影棚区内2人中毒窒息死亡,数码部室内10人中毒窒息死亡,跳窗人员中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灭火救援现场
事故直接原因
报告指出,起火原因为基地二楼一摄影棚照明线路漏电,进而引燃周围可燃仿真植物装饰材料。
“樱花大道”“婚礼现场”影棚内仿真植物(火灾前)
李氏婚纱公司违规对该摄影基地进行改扩建,擅自将工业厂房改为商业用途,火灾发生后,违规使用的材料燃烧后产生大量高温可燃有毒气体,火势迅速蔓延。建筑消防通道被违规封闭,灭火救援及应急疏散受到影响。
李氏婚纱梦想城顶棚喷涂聚氨酯
报告认定,李氏婚纱公司、大连摩玛嘉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违反建筑、消防等法律法规,忽视火灾风险,违规设计施工。
有关地方政府存在的问题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两违”清查行动中,未发现李氏婚纱梦想城存在的问题隐患,排查隐患工作有缺失。监督检查过程中未跟踪问题隐患整改情况,未达到闭环管理要求;检查人员现场检查不深入,未摸清违法、违章建筑底数,日常检查中长期未发现李氏婚纱梦想城存在违法改扩建行为;对消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指导督促辖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存在死角和盲区。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缺乏协调指导;所属规划部门对李氏婚纱梦想城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违法改扩建问题的排查与治理工作开展不力;所属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违建排查治理工作跟踪调度不及时,对企业违规装修改造工程监督检查不力;所属商务部门对婚纱摄影类企业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缺位。
- 长春市人民政府。监督指导净月开发区管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对公安派出所、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力问题失察。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人员
- 邹兆春,男,51岁,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长春市宽城区政协常委,李氏婚纱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博大东方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21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 张艳红,女,31岁,邹兆春妻子,李氏婚纱公司股东、原法定代表人(2017年11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实际管理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21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 隋忠孝,男,39岁,李氏婚纱梦想城改扩建工程平面规划设计及施工现场管理人(不含摄影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21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 马亮,男,40岁,摩玛嘉颂公司和摩玛世纪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氏婚纱梦想城摄影棚装修设计及摄影棚施工工程实际负责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已于2021年7月28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 朱玉波,男,47岁,李氏婚纱公司电工,李氏婚纱梦想城改扩建工程水、电、暖、空调等施工现场负责人,配电系统日常维护保养负责人。已于2021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 刘岩,男,35岁,摩玛嘉颂公司行政主创设计总监,李氏婚纱梦想城摄影棚装修工程设计负责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已于2021年7月28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 宁博,女,37岁,李氏婚纱公司李氏婚纱梦想城店长,负责李氏婚纱梦想城全面工作。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已于2021年7月28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 徐利,女,43岁,李氏婚纱公司行政部主管,负责财务、人事、后勤工作。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已于2021年7月28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 蒋辉辉,男,34岁,参与李氏婚纱梦想城摄影棚装修工程施工。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已于2021年7月28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编辑:马婉君
审核: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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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760 | 2021_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长春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1 吉林省长春市李氏婚纱梦想城“7·24” 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7 月24 日15 时40 分许,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银丰路472 号,吉林省李氏婚纱影楼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李氏婚纱公司)拍摄基地李氏婚纱梦想城发生火灾,造成 15 人死亡、25 人受伤,建筑物过火面积6200m 2,直接经济损失 3700 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作出 重要批示。国务院安委会连夜派出指导组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 援、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应急管理部黄明部长批示要求 深刻吸取教训,坚决整治违法违规行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琼色局长批示要求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 坚决贯彻落实黄明部长指示,查明事故原因。国务院安委会对该 起事故挂牌督办,成立由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总工程师周天负 责的督办组,具体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省委书记景俊海作出批示,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举一反三、 标本兼治,对各领域安全隐患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夯实举措,补 短板、堵漏洞、防风险、守底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确保社 会大局和谐稳定。省长韩俊、常务副省长吴靖平、省应急管理厅 和省消防救援总队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部 署善后处置工作,并会同长春市委书记张志军及市政府有关同志
2 赴医院安排伤员救治,连夜组织召开全省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 议,传达中央领导批示精神,强调“痛定思痛,举一反三,汲取 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教训”,部署全省立即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韩俊省长、吴靖平常务副省长随后分别 带队下沉基层市县,督导消防安全工作,先后5 次召开会议调度 大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并对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安 排部署。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2021 年7 月24 日,吉林省政府成立了由 常务副省长吴靖平任组长,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 公安厅、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总工会以及长 春市政府派员组成的吉林省长春市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 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纪委监委 介入调查。 事故调查期间,常务副省长吴靖平多次听取调查进展情况汇 报,及时与国务院安委会事故督办组交换意见,并明确要求事故 调查组要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 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工作。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 物证检验、监控视频分析、模拟实验、专家论证、资料调阅、人 员问询等措施,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 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查 清了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
3 事故相关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措施和 整改建议。 经调查认定,吉林省长春市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 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起火建筑及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一)涉事建筑概况 起火建筑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丰 路472 号,建筑主体为钢结构,长138.5m,宽54.6m,12.75m, 建筑面积12681.96m 2,耐火等级为三级。建筑产权单位为长春博 大东方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东方公司),建筑前身为长 春市华翅节能设备厂1#厂房①。李氏婚纱公司使用该厂房西侧 部分,并进行了改扩建,作为拍摄基地,对外宣称为“李氏婚纱 梦想城”;吉林省远程物流有限公司租用该厂房东侧部分,自用 一部分作为物流仓库,其余部分出租给5 家公司②用于仓储物流 经营活动。 ①该厂房建设于2001 年5 月25 日,2003 年10 月30 日竣工验收,2003 年12 月9 日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了《建设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证》(备案文号200310066),房屋用途为工业用房。原1#厂房房屋总层数为钢结构一层,建筑面积8180.44 ㎡,外墙和屋面及棚 顶采用苯板夹芯的彩钢板,耐火等级为三级,防火类别为丁类工业厂房,厂房四周设有环形消防车道。长春市华翅节能设备厂使用期间, 在1#厂房南侧、东侧、西侧紧贴厂房建设了6 栋无产权附属建筑,封堵了厂房南侧、东侧的消防车道,但作为丁类工业厂房,消防车道 仍符合消防标准。2017 年12 月29 日,博大东方公司通过不良资产拍卖的方式竞得此1#厂房及6 栋无产权附属建筑所有权。 ②吉林省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寒)、吉林省乔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悦)、吉林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朱良生)、长春市润锦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龙)、长春市中韵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丹)。
4 图1 起火建筑平面布置图 (二)李氏婚纱梦想城改扩建情况 博大东方公司竞得原长春市华翅节能设备厂1#厂房及附属 建筑后,由李氏婚纱公司使用该厂房西侧部分并进行了改扩建, 作为李氏婚纱公司拍摄基地。 1.改扩建总体情况 厂房外侧设隔墙,内部中间设隔断,形成东西两个独立区域。 东侧由远程物流公司租用,西侧为李氏婚纱梦想城。李氏婚纱梦 想城在本侧厂房内增建了一层南北错层楼板,使本侧厂房变为二 层结构,一楼南侧层高4.2m,北侧层高6.9m,高差2.7m,改造 后建筑面积增加了3673.24 ㎡(包括厂房外南侧贴建的彩钢板房 面积130.84 ㎡),厂房西侧外部二层砖混结构建筑改造成洗衣房 及宿舍,南侧与1#厂房贴建的彩钢板房同步扩建改造成取片库。 改造后李氏婚纱梦想城总建筑面积为8243.21 ㎡,一楼设有接待 区、礼服区、化妆区、选片区等,二楼设有南北侧摄影棚、休息 区、会议室、厨房及办公区等。
5 图2 二楼南侧摄影棚平面布置图 图3 二楼北侧影棚及办公区平面布置图 2.设计、施工情况 (1)土建及内保温。2018 年4 月,李氏婚纱公司法定代表 人邹兆春 ①先找到隋忠孝(自然人,未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注册师资格)为该改扩建工程进行了总平面设计,以及一楼接待 区、选片区、礼服区、化妆区,二楼办公区、会议室、卫生间、 餐厅等施工图设计,并由隋忠孝找人绘制了效果图,建设期间安 ①邹兆春为博大东方公司及李氏婚纱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博大东方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蒙蒙为父女关系,邹兆春任博大东方公司监事。
6 排隋忠孝代表甲方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2018 年6 月邹兆春找 到林某(自然人)完成二楼楼板、两侧楼梯、混凝土柱子基础工 程,由一家装修公司 ①完成该工程一楼各区域和二楼办公区装修 以及厂房内东西侧隔断和厂房外东西侧隔墙施工。 屋面内顶棚喷涂聚氨酯泡沫保温工程由长春昊合硕保温工 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合硕公司)提供保温喷涂材料并施工。 图4 李氏婚纱梦想城顶棚喷涂聚氨酯 (2)各影棚设计及装修装饰。该工程二楼共设置“圣诞树” “樱花大道”“婚礼现场”等26 个影棚,多数影棚内装饰大量仿 真植物,李氏婚纱公司分别委托大连摩玛嘉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摩玛嘉颂公司)和大连摩玛世纪城装饰设计工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玛世纪城公司)承担影棚的设计和施工, 签订了设计和施工合同,施工内容主要包括装饰材料、电气设备、 ①该厂房建设于2001 年5 月25 日,2003 年10 月30 日竣工验收,2003 年12 月9 日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了《建设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证》(备案文号200310066),房屋用途为工业用房。原1#厂房房屋总层数为钢结构一层,建筑面积8180.44 ㎡,外墙和屋面及棚 顶采用苯板夹芯的彩钢板,耐火等级为三级,防火类别为丁类工业厂房,厂房四周设有环形消防车道。长春市华翅节能设备厂使用期间, 在1#厂房南侧、东侧、西侧紧贴厂房建设了6 栋无产权附属建筑,封堵了厂房南侧、东侧的消防车道,但作为丁类工业厂房,消防车道 仍符合消防标准。2017 年12 月29 日,博大东方公司通过不良资产拍卖的方式竞得此1#厂房及6 栋无产权附属建筑所有权。
7 照明灯具的选型、采购和安装,以及电气线路敷设等。两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影棚施工负责人为马亮,影棚设计负责人为刘岩。 图5 “樱花大道”“婚礼现场”影棚内仿真植物(火灾前) (3)水、电、暖及空调系统。李氏婚纱公司委托朱玉波(自 然人,持有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承担工程的水、电、暖及空调 系统设备、设施、电气线路的设计、选型、采购、安装(影棚内 电气部分除外),影棚内电气部分委托摩玛嘉颂公司和摩玛世纪 城公司完成设计、施工。李氏婚纱梦想城营业后,朱玉波作为电 工在该单位从业。 (三)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1.吉林省李氏婚纱影楼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 年10 月29 日,营业期限:自2014 年10 月29 日至2034 年10 月14 日,2021 年6 月3 日完成年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31665668XU,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长春 大街与大马路交汇金都广场414 号房,法定代表人邹兆春,任公
8 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注册资本:2000 万人民币,股东及高管 人员情况:邹兆春持股67%,张艳红持股33%,监事张福吉。 企业员工135 人,经营范围:摄影服务;摄影器械及婚纱礼服销 售、租赁。登记机关: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长春博大东方经贸有限公司,为此次火灾事故涉事建筑产 权单位。该公司成立于2012 年12 月12 日,营业期限:自2012 年12 月12 日至2022 年12 月11 日,2021 年5 月27 日完成年 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59339864X2,企业类型:有限 公司,注册地址为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城街与银丰 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邹蒙蒙,注册资本:1000 万人民币,股 东及高管人员情况:邹蒙蒙持股100%,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邹蒙 蒙,监事邹兆春,经营范围:经销针纺织品、日用百货、橡胶制 品、通讯器材、文化体育用品、家用电器、建筑材料、钟表、眼 镜、玻璃制品、酒店设备、金属制品、五金交电、粮油食品、装 潢材料、摄影服务、服装租赁。登记机关: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3.大连摩玛嘉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涉事建筑改扩建 工程影棚装修设计单位(无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设计资质)。该公 司成立于2017 年7 月10 日,营业期限:自2017 年7 月10 日至 2047 年7 月9 日,2021 年3 月3 日完成年报,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210203MA0UANY32K,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9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不老街168 号A219 室,法定代表人马亮, 注册资本:100 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 施工,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施工;摄影摄像服务;市场营销策划; 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不得从事教育咨 询及办学);国内一般贸易。登记机关: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 4.大连摩玛世纪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涉事建筑改扩 建工程影棚装修施工单位(无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施工资质)。该 公司成立于2016 年9 月14 日,营业期限:自2016 年9 月14 日 至2046 年9 月13 日,2021 年3 月28 日完成年报,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210203MAOQFJR30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不老街168 号A12 室,法定代表人黄启 隆,注册资本:100 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设计、施工;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施工;摄影摄像服务;市场营 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国内一般贸易。登记机 关: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长春昊合硕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为涉事建筑改扩建工程顶 棚内保温施工单位(无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该公 司成立于2013 年6 月6 日,营业期限:自2013 年6 月6 日至长 期,2021 年6 月2 日完成年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105066429483B,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长
10 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 号长春国际工业品交易中心一期D 区 D2 号楼118 号,法定代表人刘小二,注册资本:5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保温工程、防水防腐工程施工(凭有效资质证书施工); 保温材料、钢材、五金交电、水暖器材、空调制冷设备、电线电 缆、建筑材料(不含油漆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筑劳务分 包。登记机关: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 年7 月24 日,李氏婚纱梦想城正常营业,当日下午在 岗员工130 人,顾客40 人。15 时40 分许,员工齐某和朴某在 李氏婚纱梦想城二楼南侧“许愿树”影棚内为两名顾客拍照时, 朴某看到“婚礼现场”影棚内东南侧拱形装饰门上部的仿真植物 着火便大喊“着火了”,随后跑下一楼寻找灭火器。紧邻“许愿 树”北侧影棚内的摄影师于某和助理崔某听到喊声后,立即让他 的三名顾客撤离,并指示了撤离出口和方向。于某拿起灭火器试 图灭火,但由于火势太大无法扑灭,于是于某、齐某、崔某三人 跑出影棚区,跑到一楼逃生。 15 时40 分许,在二楼办公区的总经理邹某与技术部曲某看 到南侧下方错层的影棚区有大量浓烟蔓延,向下的楼梯被浓烟淹 没,无法撤离,二人跑到办公区西侧的数码部内,此时数码部内 被困人员30 余人,邹某和众人砸开了窗户(窗口距硬质地面约 7m),多人从窗户跳出,曲某跳下后摔伤,邹某欲跳窗时被浓烟
11 熏倒在窗口。15 时48 分,李氏婚纱公司员工拨打了119 火警电 话,邹某后被消防救援人员救出。火灾于当日19 时28 分被扑 灭,事故共造成15 人死亡(李氏婚纱公司从业人员7 人、顾客 8 人),25 人受伤。经现场勘查,南侧影棚区内2 人中毒窒息死 亡,数码部室内10 人中毒窒息死亡,跳窗人员中3 人经抢救无 效死亡。 (二)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1.灭火救援。7 月24 日15 时48 分,长春市消防救援支队 指挥中心接警,15 时58 分许,聚业大街、南四环、金宝街、新 立城消防站,迅驰小型站等相继到达现场,现场指挥员立即组织 实施救援,同时向消防支队汇报情况。随后省、市应急管理部门 和消防救援机构第一时间启动预案,迅速调集21 个消防站、1 个工程机械大队,共80 辆消防车、402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进行 处置。总、支队两级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作战现场成立前方指 挥部,整个救援过程坚持“救人第一、科学灭火、确保安全”的 作战原则,前方指挥部成立5 个外部营救组、9 个内攻搜救组、 6 个灭火组、2 个破拆组,将参战力量分为东、南、西、北四个 战斗区段。经参战指战员全力奋战,18 时30 分许,火势得到有 效控制,19 时28 分,明火被全部扑灭,至25 日5 时,成立6 个搜救小组先后完成现场5 轮“地毯式”搜救工作。此次灭火救 援,共从起火建筑内疏散营救群众100 余人,疏散转移下风方向 居民楼内人员350 余人,最大限度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确保了救援人员安全。 图6 灭火救援现场 2.医疗救治。7 月24 日15 时51 分,长春市急救中心接警 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省、市卫生健康部门组成医疗救治组,调 度长春市急救中心、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二部医护力量赶赴现场,选调36 名专家组成救治专家组,开展 了近6 个小时的院前急救和伤者转运工作,共派出15 台急救车 辆,执行任务32 台次,第一时间将25 名伤者(危重7 人、较重 14 人、较轻4 人)分别转运至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吉林大 学第一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进行救治,采取“一患一策一团 队”的有力举措,确保伤者得到科学救治。 3.现场处置。7 月24 日15 时54 分,长春市公安局接警后, 立即启动《长春市公安局应对公共安全案(事)件工作预案》, 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5 个工作组,调度交警、户政、巡警支队 和净月、二道、经开、双阳、九台分局警力,全力疏散群众,控 制现场,疏导交通,为119、120 救援车辆现场施救提供保障;
13 出动公安干警371 人、警车93 辆,拉设警戒线730 米,设置隔 离区,维护现场和医院等重点部位治安秩序;配合消防救援机构 开展现场勘查、火灾调查、人员身份信息核查、DNA 比对和调查 取证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长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成立6 个工作组,承担指挥调度、综合协调、现场处置、事故调查、宣 传报道和服务保障工作,随时调度现场处置和工作进展情况,协 助做好善后处置及舆情引导工作。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净月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制定了《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开展了大气和 水环境应急监测,并及时将现场排查情况和监测情况报告长春市 生态环境局。经现场检测各项指标均达标,未产生次生环境污染。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长春市政府立即组织属地政府及工会、 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成立15 个善后处置专班,做到“一人 一专班”,24 小时值守,与遇难者家属逐一对接,及时开展心 理疏导,全力稳定家属情绪,确保善后事宜有序处置。 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反应迅速,应对有力,处置措施得当,现 场秩序稳定,未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三、事故直接原因 (一)起火原因 2021 年7 月24 日15 时40 分许,李氏婚纱梦想城二楼“婚 礼现场”摄影棚上部照明线路漏电击穿其穿线蛇皮金属管,引燃
14 周围可燃仿真植物装饰材料所致。 (二)认定依据 1.排除施工作业引发火灾。起火前该单位没有施工、装修及 改造等用火用电作业活动,排除施工作业引发火灾。 2.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经调取起火当日气象证明,起火前天 气晴朗,无雷暴天气,排除雷击引发火灾。 3.排除吸烟、自燃引发火灾。经调查,“婚礼现场”摄影棚 内未存放自燃性物质;现场勘验“婚礼现场”摄影棚内未见自燃 物质及其残留物;进入二楼摄影区的所有人员均有摄影师陪同, 证实起火前没有人员吸烟;火灾起火呈现明火燃烧特征。 4.排除人为放火引发火灾。经公安机关侦查,排除人为放火。 5.排除影视灯引发火灾。起火前“婚礼现场”摄影棚最后一 组拍摄照片表明,起火前现场背景墙两侧的影视灯处于关闭状 态。 6.现场具备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条件和证据 (1)起火点处提取到的灯具线路蛇皮金属管有烧蚀、击穿 痕迹,并与电气线路金属线芯残骸黏连,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 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此处痕迹为电热作用形成的金属 熔痕。
15 图7 火灾痕迹及鉴定意见书 (2)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起火建筑总配电断路器保护电 流为200A,下一级照明线路断路器保护电流为225A,违背“下 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无法起到保护作用。摄影棚的照明线路为 2.5mm 2、32A 断路器且无漏电保护功能,断路器的额定电流整定 值大于被保护线路的载流量,故断路器不能有效保护线路,且部 分线路未穿管保护,接线方式不规范。 (3)现场勘验、证人证言和起火前现场照片证明,照明线 路直接接触可燃仿真植物装饰材料。 (三)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李氏婚纱公司违规对李氏婚纱梦想城进行改扩建及采用可 燃材料装修装饰。 1.现场提取的聚氨酯泡沫及仿真植物装饰材料,经应急管理 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引燃温度分别为 270℃、205℃,燃烧产生大量苯类等可燃有毒物质。火灾发生后, 上述物质燃烧产生的大量高温可燃有毒气体扩散,火势迅速蔓 延,导致室内全面燃烧。
16 2.李氏婚纱梦想城室内违规增建楼板,扩大了建筑面积;未 设置封闭楼梯间,疏散通道距离过长;在室外改变原有建筑立面, 增加了附属用房,未经相关审批,致使该单位存在“先天性”隐 患。 3.李氏婚纱公司擅自将工业厂房改为商业用途,违规搭建附 属建筑,占用防火间距,砌筑实体墙封闭消防车通道,影响灭火 救援及应急疏散。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存在的问题 1.吉林省李氏婚纱影楼有限公司。违反《建筑法》《消防法》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违反 法定建设程序 ①对李氏婚纱梦想城进行改扩建,违规搭建附属建 筑,室外增建彩钢板房,砌筑实体墙封闭消防车通道;委托无设 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改扩建 ②;违规使用可燃保温材料 ③,未 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 室内消火栓和排烟设施 ④,只设置了灭火器和消防卷盘;未按照 ①《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利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未经规划许可、验收擅自改建、扩建 的,不得办理房屋登记。 《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 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 号)第十四条(李氏婚纱梦想城改扩建工程非本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第三十三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吉建管〔2019〕2 号)第三条工程投资额在50 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的下列 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 道、设备安装工程。 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③《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 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7.2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 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的保温材料。2 对于其 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 级的保温材料;3 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 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 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建设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第4.0.8 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 级外,应在表5.1.1、表5.2.1、表5.3.1、 表6.0.1、表6.0.5 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④《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 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7.1.2、7.1.3 和7.1.9 条(消防车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表3.5.2(防火间距)《建
17 国家技术标准敷设电气线路、设置配电系统 ①;企业日常安全管 理缺失,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 操作规程 ③;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 人员 ④;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⑤;未开展消防检查和 隐患排查。 2.大连摩玛嘉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消防法》《建 筑法》等法律法规,在无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设计资质 ⑥的情况下, 承揽李氏婚纱梦想城摄影棚工程设计,在平面规划布置、材料选 用上没有充分考虑建筑防火方面的要求,致使按装修设计施工图 施工后,造成安全疏散通道、防火分区、建筑构件耐火极限和装 修材料燃烧性能等方面,多项违反消防安全强制性标准 ⑦。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2(防火分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13 和第5.5.17(安全疏散);《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2014)第8.2.1(消防设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5.3 和8.5.4(消防设施)。 ①《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明敷时(包括敷设在 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 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2.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 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2.3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 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 100W 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额定功率不小于60W 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 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3.1.5 隔离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断开触头之间的隔离距离,应可见或能明显标示“闭合”和“断开” 状态;2 隔离电器应能防止意外的闭合;3 应有防止意外断开隔离电器的锁定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1.1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1.2 配电线路装设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特性应具有选择,且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非重要负荷 的保护电器,可采用部分选择或无选择性切断。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2.2 短路保护电器,应能分断其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预期短路电流,应通过计算或测量确定。当短 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小于其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时,在该段线路的上一级应装设具有所需分断能力的短路保护电器;其上下两级的短路保护电器 的动作特性应配合,使该段线路及其短路保护电器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3.1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 物质造成损害之前切断电源。 ②《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③《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⑤《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⑥《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 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建筑活动。 《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 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 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住建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 号)附件6: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⑦《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 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表5.1.2 不应低于1.5h 的规定、不应低于0.5h 的规定。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0.8 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 级外,应在表5.1.1、表5.2.1、表5.3.1、
18 3.大连摩玛世纪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消防法》 《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在无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施工资质 ①的情 况下,承揽李氏婚纱梦想城摄影棚施工工程。在明知建设单位未 依法办理消防手续,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情况下进场施工 ②;在施 工中无电气设计图纸,电气施工不符合相关规范 ③;装修施工选 材不符合消防标准要求 ④。 4.长春昊合硕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消防法》《建筑法》 等法律法规,在无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情况下,承 揽李氏婚纱梦想城顶棚内保温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工 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款 ⑤,采用聚氨酯泡沫作为保温材 料,未核查其燃烧性能等级,以承诺达到B1 级销售并施工,同 时未做防火处理,致火灾发生后火势迅速蔓延。 表6.0.1、表6.0.5 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①《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 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建筑活动。 《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 号)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②《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 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 号)第十四条(李氏婚纱梦想城改扩建工程非本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第三十三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吉建管〔2019〕2 号)第三条工程投资额在50 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的下列 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 道、设备安装工程。 《吉林省李氏婚纱摄影棚场景工程合同》第7 项内容,甲方需完成的施工基础如下:……(4)消防水、消防电、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的 管线及设备等消防要求的设施施工。 ③《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 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 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 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2.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 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3.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 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3.1.5 隔离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断开触头之间的隔离距离,应可见或能明显标示“闭合”和“断开” 状态;2 隔离电器应能防止意外的闭合;3 应有防止意外断开隔离电器的锁定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1.2 配电线路装设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特性应具有选择,且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非重要负荷 的保护电器,可采用部分选择或无选择性切断。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3.1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 物质造成损害之前切断电源。 ④《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0.8 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 级外,应在表5.1.1、表5.2.1、表5.3.1、 表6.0.1、表6.0.5 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⑤《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 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7.2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 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的保温材料。2.对于其 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 级的保温材料;3.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 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 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0.8 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 级外,应在表5.1.1、表5.2.1、表5.3.1、表 6.0.1、表6.0.5 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19 (二)有关地方政府存在的问题 1.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 “两违”清查行动中,未发现李氏婚纱梦想城存在的问题隐患, 排查隐患工作有缺失。监督检查过程中未跟踪问题隐患整改情 况,未达到闭环管理要求;检查人员现场检查不深入,未摸清违 法、违章建筑底数,日常检查中长期未发现李氏婚纱梦想城存在 违法改扩建行为;对消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指导督促辖区单位 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存在死角和盲区。 2.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消防救援大队、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缺乏协调指导;所属规划部门 对李氏婚纱梦想城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违法改扩建问题的排查与 治理工作开展不力;所属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违建排查治理工 作跟踪调度不及时,对企业违规装修改造工程监督检查不力;所 属商务部门对婚纱摄影类企业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缺位。 3.长春市人民政府。监督指导净月开发区管委会落实消防安 全责任制不到位,对公安派出所、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救 援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力问题失察。 (三)有关部门存在的问题 1.公安机关 (1)长春市公安局净月分局净月大街派出所。对日常消防 监督检查工作认识不到位,主动性不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20 仅限于口头询问和提醒,对李氏婚纱梦想城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不 力。 (2)长春市公安局净月分局。对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工作指导不力,对派出所监督检查李氏婚纱梦想城不力问题失 察。 (3)长春市公安局。对公安派出所及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力问题失察。 2.规划部门 (4)原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局(现净月区规划和 自然资源服务中心)。在日常工作中只对经过许可的建设项目进 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许可的建设项目疏于检查和管理,对李氏婚 纱梦想城未经许可擅自改扩建问题失察漏管。 3.城市管理部门 (5)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对拆违工作推 进不力,对违法违章建筑的监督检查及日常排查工作存在漏洞, 导致李氏婚纱梦想城违法建筑长期存在。 4.商务部门 (6)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和国际合作局。未将婚 纱摄影类纳入行业管理范围,未指导、督促婚纱摄影类企业的行 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消防救援机构
21 (7)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2018 年7 月, 在李氏婚纱梦想城建设期间,对核查举报李氏婚纱梦想城“没有 任何消防手续,没有资质,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时不全面、不 认真,未及时发现制止李氏婚纱梦想城存在的违法问题;在2020 年6 月和2021 年3 月两次“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检查过 程中存在单人执法问题,漏查李氏婚纱梦想城隐患整改事项,未 督促李氏婚纱梦想城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辖区派出所日 常消防检查工作指导不力。 (8)长春市消防救援支队。对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 防救援大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不力、指导辖区派出所开展日 常消防监督检查不力问题失察。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人员 1.邹兆春,男,51 岁,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长春市宽城 区政协常委,李氏婚纱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博 大东方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建筑法》《消防法》《吉林省城乡 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违反法定建设程序 ①对李氏婚纱梦想城进行改扩建;建设中委托无设计、施工资质 ①《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利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未经规划许可、验收擅自改建、扩建 的,不得办理房屋登记。 《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 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 号)第十四条(李氏婚纱梦想城改扩建工程非本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第三十三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2 的单位进行改扩建 ①;未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职责,企 业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缺失,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未组织制 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也未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④;未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⑤;未组织开展消防检查和隐患排查 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已于2021 年7 月26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张艳红,女,31 岁,邹兆春妻子,李氏婚纱公司股东、 原法定代表人(2017 年11 月24 日至2021 年5 月31 日)、实际 管理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职责, 未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未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⑦;不掌握本单位安全风险隐患,未组织 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⑧;对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缺位,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⑨;未组织员工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 应急疏散演练 ⑩。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21 年7 月26 日 《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吉建管〔2019〕2 号)第三条工程投资额在50 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的下列 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 道、设备安装工程。 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3.1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 物质造成损害之前切断电源。 ②《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③《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⑤《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⑥《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⑦《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 促、价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⑨《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⑩《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 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消
23 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3.隋忠孝,男,39 岁,李氏婚纱梦想城改扩建工程平面规 划设计及施工现场管理人(不含摄影棚)。个人承揽李氏婚纱梦 想城改扩建工程平面设计,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师资格 ①,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款,安全疏散通道、防 火分区、消防设施布设和选用的建筑构件耐火极限不符合消防安 全要求 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21 年7 月26 日被公安 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4.马亮,男,40 岁,摩玛嘉颂公司和摩玛世纪城公司实际 控制人,李氏婚纱梦想城摄影棚装修设计及摄影棚施工工程实际 负责人。违反《消防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在公司不具备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揽李氏婚纱梦想 城摄影棚设计、施工工程 ③,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 制性条款,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安 全疏散、防火分区、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④,致使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涉嫌工程重 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①《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②《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 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3.1 表、第3.3.2 表、第5.5.13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 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3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第5.5.17 表、5.1.2 表不应低于1.5h 的规定、第8.2.1 下 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² 的厂房和仓库;……5.建筑高度大于15m 或体积大于10000m³ 的办公建筑、教 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²,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③《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 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 建筑活动。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 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 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吉林省李氏婚纱影楼装修设计合同》《吉林省李氏婚纱摄影棚场景工程合同》) ④《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 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24 大安全事故罪,已于2021 年7 月28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5.朱玉波,男,47 岁,李氏婚纱公司电工,李氏婚纱梦想 城改扩建工程水、电、暖、空调等施工现场负责人,配电系统日 常维护保养负责人。在李氏婚纱梦想城改扩建期间,违反国家工 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款,无相关电气设计文件进行电气 施工,设备选用及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①。在配电系统 日常维护保养 ②过程中,未及时发现摄影棚区域电气线路存在的 风险隐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21 年7 月26 日被公安 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6.刘岩,男,35 岁,摩玛嘉颂公司行政主创设计总监,李 氏婚纱梦想城摄影棚装修工程设计负责人。违反《消防法》《建 筑法》等法律法规,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师资格,从事李 《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表5.1.2(附表1)不应低于1.5h 的规定、不应低于0.5h 的规定。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0.8 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 级外,应在表5.1.1、表5.2.1、表5.3.1、表 6.0.1、表6.0.5 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①《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 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 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 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2.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 厚度不应小于30mm。3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 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2.3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 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 100W 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额定功率不小于60W 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 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3.1.5 隔离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1.断开触头之间的隔离距离,应可见或能明显标示“闭合”和“断开” 状态;2.隔离电器应能防止意外的闭合;3.应有防止意外断开隔离电器的锁定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1.1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1.2 配电线路装设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特性应具有选择,且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非重要负荷 的保护电器,可采用部分选择或无选择性切断。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2.2 短路保护电器,应能分断其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预期短路电流,应通过计算或测量确定。当短 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小于其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时,在该段线路的上一级应装设具有所需分断能力的短路保护电器;其上下两级的短路保护电器 的动作特性应配合,使该段线路及其短路保护电器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3.1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 物质造成损害之前切断电源。 ②《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 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 号令)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 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 况。
25 氏婚纱梦想城摄影棚装修工程设计 ①,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强制性条款,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 在平面规划布置、材料选用上没有充分考虑建筑防火方面的要 求,致使按装修设计施工图施工后,造成安全疏散通道、防火分 区、建筑构件耐火极限和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方面,多项违反消 防安全强制性标准 ②,降低工程设计标准,致使起火后火势迅速 蔓延。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已于2021 年7 月28 日被公安 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7.宁博,女,37 岁,李氏婚纱公司李氏婚纱梦想城店长, 负责李氏婚纱梦想城全面工作,对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职责不 清,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掌握本单位安全风险隐患,未组织 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 应急疏散演练 ③。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已于2021 年7 月 ①《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 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②《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 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表5.1.2(附表1)不应低于1.5h 的规定、不应低于0.5h 的规定。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0.8 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 级外,应在表5.1.1、表5.2.1 、表5.3.1、表6.0.1、表6.0.5 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③《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四)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七)督 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 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 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 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 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 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 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 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26 28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8.徐利,女,43 岁,李氏婚纱公司行政部主管,负责财务、 人事、后勤工作,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职责不清,未组 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疏 散演练。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已于2021 年7 月28 日被公 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9.蒋辉辉,男,34 岁,参与李氏婚纱梦想城摄影棚装修工 程施工。个人违规承揽李氏婚纱梦想城改扩建工程影棚隔墙、吊 顶、电气线路敷设施工 ①,在无相关电气设计文件的情况下违规 进行电气施工作业 ②。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已于2021 年7 月28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二)有关企业其他人员 刘小二,男,38 岁,昊合硕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氏婚纱梦 想城建筑顶棚内保温工程材料提供者及施工负责人。违反《消防 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无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承揽李氏婚纱梦想城顶棚内保温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 ①《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 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②《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 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明敷时(包括敷设在 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 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2.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 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3.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 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3.1.5 隔离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1.断开触头之间的隔离距离,应可见或能明显标示“闭合”和“断开” 状态;2.隔离电器应能防止意外的闭合;3.应有防止意外断开隔离电器的锁定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1.2 配电线路装设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特性应具有选择,且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非重要负荷 的保护电器,可采用部分选择或无选择性切断。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3.1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 物质造成损害之前切断电源。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0.8 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 级外,应在表5.1.1、表5.2.1、表5.3.1、 表6.0.1、表6.0.5 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27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款 ①,采用聚氨酯泡沫作为保温 材料,未核查其燃烧性能等级,以承诺达到B1 级销售并施工, 同时未做防火保护层,致使火灾发生后火势迅速蔓延。涉嫌重大 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三)有关公职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公 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 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四)对有关企业及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1.吉林省李氏婚纱影楼有限公司。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有关规定 ②,由吉林省应 急管理厅处以罚款。建议由长春市政府依法对李氏婚纱梦想城违 法建筑进行处理。 2.大连摩玛嘉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议辽宁省人民政 府责成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并吊销其营业 执照。 3.大连摩玛世纪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议辽宁省人民 政府责成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并吊销其营 业执照。 ①《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6.7.2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 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的保温材料。2.对于其 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 级的保温材料;3.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 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 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 号公布,第42 号令第一次修正,第77 号令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事故发生 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5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7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4.长春昊合硕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议长春市人民政府责成 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5.邹兆春。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 罚规定(试行)》有关规定 ①,由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处以罚款,终 身不得担任摄影服务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落实属地责任,强化消防安全监管合力 长春市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 指示精神,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切实担负起“促 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 体系,层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 任,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 积极参与”的原则,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要改进消防安全 监管方式,全面落实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 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互联网+监管为支撑的监管模 式。消防救援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火灾预防和消防监督执法,切 实履行好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公安机关要组织公安派出所加 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 ①《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9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各项规定,严厉打击未依法进行审 查、验收和备案的行为。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衔接,建 立消防救援机构与住建、公安、市场监管、国土规划等部门联动 机制,加强数据共享、联合惩戒、协同执法、研判会商、案件移 送等工作,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二)加强新兴业态风险研判,夯实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责任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 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 管安全”各项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全面厘清本行业 领域新产业、新业态行业边界,分析研判消防安全风险,采取有 效防控措施。相关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内婚纱摄影及类似类场所开 展类别梳理和火灾危险性分析,明确相关类型场所的性质、标准 和监管部门,指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等规章制度,提高预 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能力;对辖区内已建成的各类工业厂房、 仓库等工业建筑改(扩)建及改变使用性质等情况建立审批明细, 定期追踪审批建设使用情况,及时更新台账,为日常监管提供准 确依据。 (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主体 责任 各类商贸、服务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以案为鉴,坚持安全自查、 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法定代表人要切实肩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
30 全面推进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认真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义务。 严格落实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科学合理制定灭火和 应急疏散预案,强化预案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 自救互救能力。要对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等位 置配齐应急疏散指示和安全警示标志,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定期做好各类安全设备设施、消防器材、电气系统的隐患排 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举一反三,大力开展相关领域专项整治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全面开展老旧危房、“工改商”建筑等经 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将婚纱影楼、商贸中心、体育馆 所、月子中心、风景区民宿等新兴业态场所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 内容,压实建设人、产权人、使用人等各方主体责任,坚决遏制 增量,有序化解存量,控制风险,清除隐患。对建筑改(扩)建、 装饰装修工程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单位无资质或超越资质 等级、不按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等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对 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泡沫做保温外墙,以及违法使用大量易燃 可燃仿真绿植做装饰装修的场所坚决予以停业整顿,并依法作出 处理。各监管部门要做好执法衔接,将违规信息记入信用档案, 纳入联合惩戒管理,依法规范从业行为,引导相关产业健康有序 发展。
31 吉林省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1 年9 月2 日
FD09761 | 2021_哈尔滨市南岗区冰城九洲源肉食品加工厂6·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哈尔滨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厂房/车间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哈尔滨市南岗区冰城九洲源肉食品加工厂6·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哈尔滨市南岗区冰城九洲源肉食品加工厂“6·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3年08月24日
2021年6月27日,哈尔滨市南岗区冰城九洲源肉食品加工厂发生火灾,造成死亡4人、受伤2人,过火面积410㎡。经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353.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授权,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市总工会、市市场局、市住建局、南岗区政府、哈尔滨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等工作,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生事故单位概况
哈尔滨市南岗区冰城九洲源肉食品加工厂(下称简称加工厂),注册日期:2016年5月3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03MA19A6QR4J;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哈达村哈达新区二街区;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肉制品加工及销售。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2016年王海成从孔繁冬手中购买的民用住宅(毛坯房),无房产证,经过装修从2016年使用至今。此建筑为砖混结构(主体四层、局部二层),占地面积约2000㎡,其中一层为商品外包装库房、运货通道、在建冷库和锅炉房及制冷机房,建筑面积约1400㎡;二层为肉类加工车间和冷库,建筑面积约1400㎡;三层为员工寝室和厨房,建筑面积约680㎡;四层为员工寝室和办公区,建筑面积约680㎡。
由于加工厂在厂外租冷藏库,因此决定在一层仓库改建冷藏库。未按照《冷库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未聘请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2021年6月11日开始改建施工,6月23日施工结束。施工现场没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等。冷藏库未投入使用。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6月27日15时05分许,哈尔滨市南岗区冰城九洲源肉食品加工厂在建冷库东墙,违章喷涂聚氨酯发泡材料包裹的铠装电缆,电缆短路形成高温电弧,击穿电缆保护层,引燃周围聚氨酯发泡材料并蔓延成灾。起火点为一层在建冷库东墙北侧,距地面2.5米至2.7米,距北墙2米至4.9米范围内,有毒烟气从一层与二层之间的货物升降梯扩大蔓延二层缓化间、更鞋间,在楼内有26人,其中二楼从事作业人员18人,4名工人吸入有毒烟气死亡、1名工人受伤,引燃北侧相邻居民楼二层,导致1人受伤。
(二)救援情况
2021年6月27日15时19分,哈尔滨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南岗消防救援大队迅速赶到现场,立即部署任务分工,灭火组在起火建筑北侧架设一部六米拉梯,利用主战车在出2条干线4支水枪,分别控制起火建筑和相邻建筑火势。疏散组在起火建筑南侧钢材厂一层和屋顶分别架设六米拉梯、九米拉梯,由二层窗口进入室内搜救,疏散营救二层、三层被困人员16名。现场成立搜救组进行地毯式搜索,全力搜救被困人员,15时49分,先后在二楼北侧搜救出2名男性和1名女性。15时57分,在二楼西北角搜救出1名男性。16点06分,在二楼北侧电梯井搜救出1名男性。上述被解救5人均由120急救中心利用救护车送往医院急救。16时50分,火势被成功扑灭。
四、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分别是:
1.王庆友、男、身份证号码:230231195907090018
2.郎树德、男、身份证号码:232101196806252439
3.张德金、男、身份证号码:232325197301081415
4.那淑云、女、身份证号码:232103196810195927
本次事故受伤人员2名,分别是:
1.王彦波、男、身份证号码:232101197809163436
2.袁松发、男、身份证号码:420923196505172991
(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此次火灾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3531767.97元。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经过现场实地清点,由当事人申报和确认,交由南岗区发展与改革局委托的黑龙江仟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82759元,火灾现场处置费用为116558元,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为3225750.97元,罚款为106700元。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哈尔滨市南岗区冰城九洲源肉食品加工厂在建冷库东墙上违章喷涂聚氨酯发泡材料包裹的铠装电缆,电缆内部短路形成高温电弧,击穿电缆保护层,引燃周围聚氨酯发泡材料并蔓延成灾。
2.间接原因
(1)哈尔滨市南岗区冰城九洲源肉食品加工厂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安全隐患未得到排除引起火灾。一是电气线路敷设极不规范,入户总闸的进户线从相反方向接入,一层冷库内的电缆未采取电缆桥架保护等保温密闭措施,被墙壁上喷涂的聚氨酯泡沫覆盖。二是一层与二层之间的货物升降梯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二层缓化间、更鞋间疏散门封闭且被货架遮挡无法通行,厂房二层车间未设置无机械排烟,自然排烟窗全部封闭无法开启,厂房未设置火灾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疏散设施。三是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进行过消防安全管理和检查,未组织过消防安全演练和消防安全培训。四是该自建厂房为农村自建房、砖混结构,是典型的集生产、储存、住宿、办公“多合一”场所,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不足。
(2)冰城九洲源肉食品加工厂属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王岗镇派出所负责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王岗镇派出所虽然对该加工进行了消防日常监督检查,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但王岗镇派出所对辖区内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部署落实未严格履责尽责、事后监督不力,未对下达的责令整改情况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3)南岗区王岗镇政府作为事故企业所在辖区政府,存在对压实压紧工作责任、扎实开展排查整治、宣传教育等通知精神贯彻落实不到位,对辖区生产安全消防工作监督检查督导不力,未按照属地责任规定落实工作和未压实落靠企业主体责任等问题。哈达村村委会未对该厂进行排查,监督管理失管失控。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 王庆友,系哈尔滨市南岗区冰城九洲源肉食品加工厂实际管理者,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 黄国权,系哈尔滨市南岗区冰城九洲源肉食品加工厂生产负责人,在冷冻室施工过程中为了追求美观、指使工人在建冷冻室东墙违规喷涂聚氨酯发泡材料,包裹的铠装电缆内部短路形成高温电弧击穿电缆保护层,引燃周围聚氨酯发泡材料并蔓延成灾。在电工报告安全隐患之后也没有采纳意见,毫无安全意识,对现场施工监管严重缺失,未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未组织防火检查,未组织工人进行消防演练和必要的岗前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王海成,系哈尔滨市南岗区冰城九洲源肉食品加工厂经营者,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企业监管严重缺失,严重失管失控,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无视消防法律法规,致使企业存在多处火灾隐患,在现场出现断电后,并未严格要求负责人对电路进行隐患排查治理,重生产轻安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哈尔滨市南岗区冰城九洲源肉食品加工厂处理意见
- 哈尔滨市南岗区冰城九洲源肉食品加工厂,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存在电气线路敷设极不规范,货物升降梯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导致有毒烟气扩大蔓延,车间的疏散门遮挡无法通行,封闭楼梯间未封闭,厂房二层车间未设置无机械排烟,自然排烟窗全部封闭无法开启等问题,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市应急管理局给予陆万元罚款行政处罚。
- 哈尔滨市南岗区冰城九洲源肉食品加工厂,生产加工车间与员工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且未设置防火分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该场所建筑面积220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和《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建议消防救援部门给予哈尔滨市南岗区冰城九洲源肉食品加工厂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肆万陆仟柒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对监管部门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市纪委监委经调查,启动问责机制,针对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王岗镇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不力、南岗区王岗镇政府排查不力问题,拟处理如下:
- 哈达村党支部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付国辉作为辖区内所在村领导,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 王岗镇派出所民警张磊作为辖区派出所管片民警,负有重要责任,对该同志诫勉谈话处理。
- 南岗区王岗镇副镇长于春峰作为辖区政府部门主管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对该同志诫勉谈话处理。
- 王岗镇派出所所长丛峰作为辖区公安机关主要领导,负领导责任,对该同志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 王岗镇镇长任广宇作为企业所在辖区政府镇长,负重要领导责任,对该同志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 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副局长邢高波作为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对该同志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七、事故教训
哈尔滨市南岗区冰城九洲源肉食品加工厂发生“6·27”较大火灾事故,应深刻吸取教训。
(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该单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生产经营中无视消防法律法规、肆意妄为,带险营业、冒险蛮干,最终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
(二)消防安全管理能力不足。该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各方面工作没有取得实效,面对灾害风险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三)经营管理者和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漠。该单位经营者、管理者对消防安全重视不足,重效益、轻安全,没有把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没有守住安全底线。员工掌握消防安全常识不足,在火灾发生后,组织疏散和逃生自救能力较弱。
八、监管部门整改措施
(一)落实基层监管责任。要进一步压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乡镇街道要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完善消防工作组织、消防管理机制,将消防工作纳入入基层综合网格管理和基层综合执法工作,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全面发动居(村)民委员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公安派出所要把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纳入日常工作,督促小场所、村居民住宅区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区政府要组织对乡镇街道、行业部门开展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因履职不到位导致责任火灾事故发生的要一票否决。
(二)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全面开展排查整治。一是整治小企业、小作坊、小仓库、“三合一”、“多合一”场所。重点整治缺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未形成防火分隔,使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违规住宿等隐患问题。二是整治违章用电。要对各类场所用电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电气线路、设备老化、故障要及时更换、维修,严禁违章接、拉电线,超负荷用电或者改变保险装置,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电气设备,严禁把电气线路、设备直接敷设、安装在可燃、易燃材料上,严禁电动车在室内停放或充电。三是整治易燃可燃材料。要对易燃可燃装修、装饰和保温材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整治,严禁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严禁擅自降低安全标准违规安装易燃、可燃材料,严禁邻近易燃可燃材料设置火源、热源、电源。
(三)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区政府要召开警示大会,以“6.27”较大火灾事故作为最现实的教材,组织区(乡、镇)两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三合一”、“多合一”、九小场所、沿街商铺的经营者全部到场,以案说法、以案明责,切实把火灾事故的反面典型和正面警示两个效果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要全面开展消防宣传“五进”工作,深入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要岗位开展精准化宣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有效提升重点人群安全素质。要督促单位落实岗前培训、全员培训,定期组织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全面提升单位自防自救能力。
哈尔滨市南岗区冰城九洲源肉食品加工厂
“6·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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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762 | 2021_哈尔滨市平房区建安小区312楼2单元402室12·17亡人火灾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哈尔滨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平房区12·17建安小区312楼2单元402室亡人火灾调查报告
平房区“12.17”建安小区312楼2单元402室亡人火灾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3年08月24日
2021年12月17日9时14分,哈尔滨市消防指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平房区建安小区312楼2单元402室发生火灾,陈丕凤(男,身份证号码:230108XXXXXXXX0037)在火灾中身亡。区政府组织调查处理,成立联合调查处理工作组,现将火灾原因调查及处理结果情况汇报如下:
- 起火原因认定:起火时间认定为2021年12月17日7时50分许;起火部位认定为平房区建安小区312楼2单元402室厨房北侧燃气灶台中间部位的燃气灶;起火点认定为燃气灶东侧炉具上的炒勺;起火原因认定为厨房燃气灶长时间在天然气明火加热的情况下,无人看守,导致炒勺内水和食物烧干,达到燃点起火后,迅速向四周蔓延引发火灾。
- 政府及行业部门针对起火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火灾发生后,平房区消防救援大队积极提请提请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周国伟任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赵海涛,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邢林、区应急管理局二级调研员王平任副组长,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应急局、建安街道办事处、保国派出所相关责任同志任成员的联合调查组,对火灾事故开展调查。区政府在“除隐患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百日专项行动期间,成立由应急、公安、消防、执法、街镇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2021年11月29日以区消安会名义下发《平房区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并于同日召开平房区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会议,期间要求街镇、派出所加强隐患治理、落实基层监管、强化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开展“三清三关”。
- 起火场所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起火建筑为居民住宅楼,总层数为地上六层,建筑高度18米,起火位置为四层,房屋为砖混结构,起火场所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建安头道街建安小区312楼2单元4楼402室陈丕凤家,建筑面积约59.37㎡。该建筑于1987年建成,未设消防设施,无消防设施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单位为中润物业,该物业日常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并能够及时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灭火应急演练,通过业主群、张贴公告等方式开展用火用电用气安全防范提示,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到位,及时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改。
- 起火场所消防执法内部监督情况:平房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分别于2021年2月26日下发《平房区“元宵节”、“两会”期间消防安全工作提示函》,于2021年4月30日下发《关于加强“五一”劳动节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提示函》,于2021年6月4日下发《关于建党100周年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提示意见》,于2021年6月8日下发《关于印发平房区庆祝建党100周年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于2021年6月9日下发《关于建党100周年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提示意见》,于2021年11月29日以区消安会名义下发《平房区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指导街镇、行业主管部门及各派出所对各类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因该起火建筑为住宅小区,故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由建安街道及保国派出所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内容开展,经了解,建安街道及保国派出所均已对该小区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
- 起火场所宣传情况:经调查,此次事发后,平房区政府召开了“小火亡人”火灾防控专题会议,区政府领导做了专项批示,成立了多部门牵头的领导小组,重点开展对“老、弱、病、残”人群的摸底并进行进户宣传工作。平房区各个街道办事处立即组织召开了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贯彻落实,与各个社区签订了责任状,各社区网格员与小型消防站消防员联合进入“老、弱、病、残”人群家庭进行防火安全宣传工作,现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宣传方面,通过网络、微信群等对火灾事故进行报道,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及其中的教训,教育广大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观念。多次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大队、各社区结合消防宣传“五进”活动,认真组织群众了解消防安全知识,普及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自救知识。提高辖区居民熟悉火灾危险性及防火措施,掌握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技能,学会报火警,掌握自救逃生的基本技巧,确实提高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本领。
- 为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提出如下和整改措施:为深刻吸取平房区“12.17”建安小区312楼2单元402室亡人火灾事故教训防止类似火灾事故发生,针对此次事故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加强自检自查整改。各镇(街道)居民及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持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根本原则“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及时通报此次火灾事故情况,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组织开展消防演练,使各单位绷紧“消防安全弦”不放松。
(二)担负属地管理责任,确保辖区安全稳定。各镇(街道)、派出所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和完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按照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指示精神,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工作网络,提升火灾防控能力,认真分析当前火灾形势,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居民小区进行排查,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各类火灾事故的防控能力。
(三)落实监管责任,落实“三个必须”,加大隐患整改能力。要认清当前形势,各监管部门做到“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各有关单位及属地街镇、派出所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第一时间进行整改,整改难度较大的火灾隐患应上报政府挂牌督办。
(四)广泛消防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全民素质。针对部分单位消防意识淡薄的特点,要广泛利用手机、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正确报火警、火场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相关执法部门利用周末、节假日及节庆活动期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引导群众树立火灾防范观念。
哈尔滨市平房区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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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763 | 2021_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瑞园6·19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哈尔滨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瑞园6·19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通知公告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瑞园F7栋1单元2502室“6·19”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 欢迎浏览道里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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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764 | 2021_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瑞园F7栋1单元2502室6·19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哈尔滨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瑞园F7栋1单元2502室6·19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
首页--政务公开--通知公告
begin-->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瑞园F7栋1单元2502室“6·19”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end-->
政府部门 发布时间:2022-04-28
2021年6月19日8时25分,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瑞园F7栋1单元2502室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0元。
一、火灾延伸调查及消防刑事案件办理情况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有关规定的规定,6月25日,经道里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由区政府主管区长任组长,道里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新发镇政府人员组成的民生尚都小区瑞园F7栋1单元2502室“6·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联合调查处理工作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二、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1年6月19日08时25分,哈尔滨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民生尚都小区瑞园F7栋1单元2502室“6·19”发生火灾,哈尔滨市119指挥中心调派群力消防救援站出动3台消防车,18名指战员赶赴现场。08时30分,群力消防救援站到达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瑞园F7栋1单元2502室的门处于开启状态,走道内大量浓烟。08时32分许,救援人员在2502室卧室西北角发现一人。后经120医务人员现场确认,室内一人死亡。
(二)起火建筑及人员居住情况
起火房屋所在的建筑为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瑞园F7栋1单元2502室,该建筑为高层建筑,钢混结构,北侧为该小区9号楼,南侧为3号楼,西侧为4号楼,东侧为2号楼。起火单位所在楼层一共有7户,起火单位为该层2502室。2502室为陈庆贵独自居住。
(三)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三、火灾事故调查情况
火灾发生后,哈尔滨市消防救援支队道里区大队、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技术大队、治安大队工作人员到场勘验,通过调查询问和初步勘验,火灾现场燃烧痕迹同正常蔓延火灾的痕迹无明显区别,道里公安分局技术大队的工作人员对死者身体进行勘验,死者浑身焦黑,无法判断身上是否有外伤及是否穿着衣服。综合上述情况,依照《关于消防部队转制过渡期消防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黑龙江省公安厅、黑应急联字【2019】6号)的有关规定,2021年6月23日,道里消防救援大队对在现场中卧室中提取的地面提取物,送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检材中未检出汽油、煤油、柴油和油漆稀释剂成分。2021年7月14日,道里公安分局治安大队通过勘察,公安机关未发现纵火行为的相关证据,排除他杀死亡。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根据哈尔滨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哈消火认字[2021]第0015号)认定,起火部位为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瑞园F7栋1单元2502室陈庆贵租住的房屋西北角卧室,起火原因遗留火种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民生尚都小区瑞园F7栋1单元2502室“6·19”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五、事故主要教训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事故调查组针对此次事故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明确职责分工。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村委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要认真研究分析当前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制定可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有关部门在消防工作中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各街道、镇政府、村委会消防安全责任制,形成“一级抓好一级,一级监督一级,一级负责一级”,保证消防安全责任到人、落实到户,同时,建立和完善火灾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充分发动群众,调动志愿消防队伍的积极性,切实加强火灾防控工作,真正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社会化消防新局面。
(二)加大隐患排查,严肃督导问责。要认真分析当前火灾形势,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公安、电力、街道、乡镇等部门,形成合力,集中对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形成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的良好态势。同时,公安机关、派出所要发挥点多、面广、线长的基层管理优势,并依托“网格化”管理,联合街道、乡镇采取上门入户警示性排查,重点整治消防隐患和违法违章行为。并针对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自我防护能力较弱情况,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不断提升对此类火灾事故的防控能力。
(三)广泛宣传教育,切实提升素质。针对群众消防意识薄弱、宣传教育覆盖面狭隘的特点,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普及安全用水、用电、用油、用气和正确报火警、火场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在周末、节假日及特殊节庆活动期间,组织队员和消防志愿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以摆放宣传展板、开展现场咨询、举办培训班、向广大群众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教育和引导群众树立防火观念和意识。在醒目位置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宣传教育,普及知识。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不断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哈尔滨市道里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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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765 | 2021_哈尔滨市道里区河广街39-2号房屋3·26亡人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哈尔滨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关于对3·26道里区河广街39-2号房屋亡人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
首页--政务公开--通知公告
begin-->关于对“3·26”道里区河广街39-2号房屋亡人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end-->
政府部门 发布时间:2022-01-06
2021年3月26日5时27分,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39-2号房屋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4540元。
一、火灾延伸调查及消防刑事案件办理情况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有关规定的规定,4月7日,经道里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由区政府主管区长任组长,道里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正阳河街道办事处等组成的哈尔滨市道里区39-2号房屋“3·2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联合调查处理工作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人员伤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二、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1年3月26日5时27分,哈尔滨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哈尔滨市道里区39-2号房屋发生火灾,哈尔滨市119指挥中心调派安隆街消防救援站出动4台消防车,13名指战员赶赴现场。5时31分,安隆街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时哈尔滨市道里区39-2号,室内大量浓烟。6时11分许,救援人员在哈尔滨市道里区39-2号室内发现一人。6时35分,经120医务人员现场确认,室内一人死亡。
(二)起火建筑及人员居住情况
起火房屋所在的建筑为哈尔滨市道里区39-2号房屋,建筑始建于1952年,砖混结构,起火场所所在建筑总面积为1850㎡,建筑高度约为10m,地上3层,耐火等级二级,使用功能为多层住宅。39-2号房屋由迟*严一人居住。
(三)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三、火灾事故调查情况
火灾发生后,哈尔滨市消防救援支队道里区大队、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技术大队、治安大队工作人员到场勘验,通过调查询问和初步勘验,火灾现场燃烧痕迹同正常蔓延火灾的痕迹无明显区别,道里公安分局技术大队的工作人员对死者身体进行勘验,鉴定意见:死者迟*严符合生前烧死。综合上述情况,依照《关于消防部队转制过渡期消防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黑龙江省公安厅、黑应急联字【2019】6号)的有关规定,2021年3月26日,哈尔滨市消防救援支队道里区大队将该案转交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正阳河派出所继续侦办。2021年3月27日,道里消防救援大队对在现场提取的电线、手机等六个物品送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0101、0102/0201-0205和0301-0304痕迹均为电热痕迹。2021年5月21日,道里公安分局正阳河派出所通过调查,公安机关未发现死者有其他死亡方式的线索,未对此起火灾立刑事案件。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根据哈尔滨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哈消火认字[2021]第0007号)认定,起火部位为迟*严租住的房屋室内搭建的二层铺东侧,起火原因为39-2号室内二层铺东南角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哈尔滨市道里区39-2号房屋“3·26”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五、事故主要教训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事故调查组针对此次事故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明确职责分工。要积极发动乡镇、街道及村屯、网格员等基层力量,主动协调当地公安机关督促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加强日常检查巡查。组织居民开展清楼道、清厨房、清阳台、关电源、关火源、关气源“三清三关”活动,提醒居民注意室内用火用电安全,严防“小火亡人”。
(二)加大隐患排查,严肃督导问责。要认真分析火灾形势,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组织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物业企业召开一次会议,发动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网格力量,广泛发动基层力量,压实此类场所的日常监管责任,强化末端消防管理。
(三)广泛宣传教育,切实提升素质。要深入社区、小区、家庭开展针对性宣传,组织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乡镇、街道、社区、行业部门业务处(科)室负责人、社区民警、村居委工作人员、网格员、安保人员、管理单位人员、重点单位员工、小场所业主等重点人群开展消防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各类场所火灾防控和广大群众的逃生自救能力,打通宣传工作“最后一公里”
哈尔滨市道里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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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766 | 2021_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535号铁路住宅小区地下车库8·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哈尔滨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哈尔滨道里区政府
首页--政务公开--通知公告
begin-->道里区通达街535号铁路住宅小区地下车库“8.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end-->
政府部门 发布时间:2022-04-28
2021年8月31日,道里区通达街535号铁路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火灾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9240567元人民币,属一般事故。
事故发生后,在市委、市政府的有力指导下,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党政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区政府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迅速成立由区政府主管区长担任组长,公安、民政、应急、住建、发改、消防、执法以及属地办事处等8个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事故联合调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全区各部门开展为期10天的重点部位消防安全隐患深入排查工作,进一步推动全区上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事故联合调查工作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现场指认、视频分析及火灾物证鉴定(SY2021605)等工作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一)建筑整体布局
通达街 535 号铁路住宅小区位于哈尔滨道里区前进路与通达街交口处,建于2008年,其中1#-4#楼均为高一类商住楼,5#-7#楼均为七层住宅;地下车库为一类汽车库。整个建筑地下部分结构连为一体,设置防火分区,地上部分建筑结构独立。
该小区总建筑面积61880平方米,地下车库建筑面积11400平方米,不含单体建筑地下面积约6723.02 平方米,地下车库层高6.0米。原设计使用功能为停车库,后部分区域改变使用功能,作为汽车零配件仓库使用,车库内部分区域为甲类人防地下室,抗力级别为核6 级常6 级,战时用途为二等人员掩蔽所。地下车库顶覆土厚 0.8米,使用功能为小区地上停车场及小区广场。本次出现火情区域位于 2#、3#、4#、5#、6#住宅楼合围区域地下车库内(即原设计图中 A 区地库范围,下文中未注明的地库描述均为 A 区地库范围),起火部位示意图详见图1,总平面布置详见图2。
(二)建筑使用管理情况
1.哈尔滨铁路通达工贸有限公司
1994年铁路局木材厂改制为哈尔滨铁路通达工贸有限公司,原厂长黄德华继续担任哈尔滨铁路通达工贸有限公司法人,2007年左右,哈尔滨铁路局要盖职工住宅楼,建设单位为哈尔滨铁路局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是占用了哈尔滨铁路通达工贸有限公司的地址,就是现在的通达街535号铁路小区,2009年小区建成后,铁路小区的3号楼1、2、3层楼、4号楼一半的1、2、3层楼和院内的地下车库还建给了哈尔滨铁路通达工贸有限公司,地上面积2305.82平方米,地下车库面积4286平方米,因占用公司地址后职工没有收入来源,因此在2010年左右,时任公司法人的黄德华和四五十名员工开会决定:将停车库部分区域用铁丝网进行分隔成若干个库房对外出租,存放汽车配件等货物,出租库房面积合计约2670平方米,租金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及其他开销。
2016年黄德华退休,而后经两名法人(李红军)变更后,2020年7月由黄银华担任现在的法人,为消防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为邵占东,消防安全管理人为王雨。铁路通达工贸有限公司隶属于哈尔滨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安全和消防方面由哈尔滨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主管安全和消防的副经理张洪丽主管及负责,哈尔滨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也是黄银华,哈尔滨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又隶属于哈尔滨铁路工业集团,是哈尔滨铁路工业集团下面的子公司,在安全和消防方面由哈尔滨铁路工业集团主管安全和消防的副经理杜海彬主管和负责。
2.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情况
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隶属于哈尔滨物业集团,是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为张林涛,现法人为郑威。铁路“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议的合同中明确了哈尔滨铁路局房产建筑段与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及服务权限和移交时间,其中包含通达街535号铁路住宅小区。
3.仓库承租情况
哈尔滨通达工贸有限公司将地下停车库A区租给10家业户(2家业户为夫妻关系)。其中7家为法人公司,分别是黑龙江省矿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沙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利可达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里区蓝天汽车配件商店、哈尔滨市道里区志强重型汽车配件商店、哈尔滨市道里区森汇通轮胎经销处、哈尔滨市道里区鑫盛鑫软轴拉索经销处,3家为自然人,分别是邢荣福、齐霁、李晶。起火部位为邢荣福承租的6个库房之一,起火点库房位于地下车库坡道入口右转第一个胡同尽头,面积约50平方米。
二、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1年8月31日10时许,工人靳春生在矿卡库房内整理货品,在关自家库门时发现其右侧荣福汽配库房内有火光,便上前查看,矿卡库房距荣福汽配直线距离为5.8米。当时荣福汽配库房门处于开启状态,靳春生进入荣福库房发现库房内东北角小屋内汽车配件的包装纸箱起火。发现火情后,靳春生立刻找来同在库房内的工作人员10余人用灭火器进行灭火,但火情未能控制,于2021年8月31日10时34分报警。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1.灭火救援情况
2021年8月31日10时34分30秒,哈尔滨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通达街铁路小区院内车库”发生火灾的报警电话。支队立即调派特勤大队二站、安隆街消防站、东安街消防站、工农大街消防站及地下空间灭火救援编队和重型机械专业队共计36辆消防车、133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支队全勤指挥部、道里大队指挥部遂行出动。
2021年8月31日10时44分,消防救援力量陆续到达现场,立即疏散周边居民,采取破拆排烟、灌注泡沫、冷却降温等技战术措施全力控制火情发展,同步开展火情侦察,现场1人失联,地下车库起火部位位于车库东侧,火势正处于发展阶段,内部多个不明面积的火点,库内毒热烟气大、能见度低,主要存放大量汽车配件、塑料制品、轮胎等物品。现场指挥部根据情况,立即增派16辆消防车、46名指战员到场增援,并调集建筑工程方面专家进行现场指导。2021年9月1日7时,车库火窒息。2021年9月1日14时,着火地下车库满足12小时二氧化碳封堵时间要求,指挥部研究制定安全排空方案,组织疏散周边居民和街道往来行人。2021年9月1日16时30分,开始正压送风强排作业,多次操作后,经仪器监测车库内及周边空气指标已满足深入搜救条件,消防救援人员立即展开搜索失联人员行动,经全力搜救,2021年9月1日21时45分在车库内搜索找到失联人员,已无生命体征。
2.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现场坐阵指挥,消防、城管、电业、医疗卫生、公安、生态环保及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救援。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小区内全部407户居民进行疏散,公安部门迅速抽调警力,布置警戒并封锁现场。火灾事故扑灭后,第一时间成立“831”火灾处理领导小组,组建政策解答组、修缮维修组、安抚疏导组和舆情信息组,昼夜24小时不间断处置火灾善后工作,聘请哈尔滨工业大学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和多家检测机构(实验室)开展居民楼体鉴定和各楼栋单元空气指标检测,均符合居民生活需求。协调各部门全面恢复小区供水、燃气、电梯、光缆基础设施,聘请专业公司对地下库、楼道及有需求的居民家中进行保洁并将燃烧残留细微颗粒等进行了分解清除。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姓名:邵占东,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康泰嘉园16栋1单元2402室,系哈尔滨铁路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根据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技术大队出具的(哈里)公(刑技)鉴(法病)字{2021}19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死者邵占东符合生前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二)财产损失情况
黑龙江立信长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哈尔滨市道里区正阳河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对道里区通达街535号铁路住宅小区地下车库“8•31”火灾事故资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根据黑龙江立信长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黑立信评报字(2021)第167号资产评估报告,直接财产损失为人民币:玖佰贰拾肆万零伍佰陆拾柒元整(¥9,240,567.00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起火原因
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现场指认、视频分析及火灾物证鉴定(SY2021605)等工作,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2.起火部位
起火部位位于邢荣福与哈尔滨铁路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租的库房内东北角风机房内(报告中图1所示);起火点为风机房内中部。该起火库房的租赁合同编号为工业哈通达20210013,使用面积126平方米;该库房存放的货品为原营业执照名称为哈尔滨市道里区荣福汽车配件商店,地址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松森街5号,存续期为2003年6月25日至2021年8月10日,经营者吕坤,系邢荣福爱人;现营业执照名称为哈尔滨市道里区鑫融福汽车配件商行,地址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前进路正阳花园小区6栋3号商服,成立于2021年8月16日,经营者张宁,系邢荣福外甥。据邢荣福本人陈述,哈尔滨市道里区荣福汽车配件商店、哈尔滨市道里区鑫融福汽车配件商行的实际负责人均为邢荣福,供商店存货的库房为邢荣福个人承租,并与哈尔滨铁路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事故间接原因
- 电气线路安装不规范。根据邢荣福陈述,此次发生火灾的库房内电源线是其找临时工进行连接的,施工前并未查看该人员是否具备电工资质,且库房内电气线路私拉乱接情况严重,电线未进行穿管保护。
- 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哈尔滨铁路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员工消防安全意识不足;且擅自改变地下车库使用功能,使用钢丝网和彩条布进行库房间的分隔,未进行防火分隔,存放物品多为纸箱外包装,火灾荷载大,导致火灾蔓延迅速。
- 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通达街535号铁路小区的服务企业,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在火灾发生时,该地下车库设有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室内消火栓、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处于故障停用状态,未发挥作用,导致火灾未得到有效控制。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道里区通达街535号铁路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火灾一案中,哈尔滨铁路通达工贸有限公司、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及起火仓库承租人邢荣富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建议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立案侦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给予责任单位行政处罚的建议
1.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通达街铁路住宅小区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均未保持完好有效,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处罚。
2.哈尔滨铁路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通达街铁路小区的地下车库安全出口封堵,哈尔滨铁路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单位,未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且将通达街铁路小区的地下车库改为库房使用(原审批功能为一类汽车库),擅自改变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性质。哈尔滨铁路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哈尔滨铁路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共计罚款人民币陆万叁仟七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道里区纪委监委已同步对负有监管责任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 正阳河街道办事处没有压紧压实工作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不到位,在消防安全整治、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等方面存在盲点;工作人员未深入事故发生地进行排查,未发现此处隐患,对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失管失察。正阳河街道办事处存在检查督促履职不力,对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失管失察的问题,对此,社区网格员王洪军、社区党委书记兼主任刘晓奇负有直接责任;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韩铁钢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 正阳河派出所8月19日在对该地下室仓库开展检查时,发现管理混乱、存储货物和包装共处等火灾隐患,并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但未对其消防安全隐患引起足够重视,严格履职尽责,未向消防救援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罚建议。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正阳河派出所存在日常监管责任不力,未向相关部门反映消防隐患并提出处罚建议的问题,对此,辖区民警张召海负有直接责任,副所长李旭峰、所长王显辉负有领导责任。
- 2015年1月26日,道里消防大队接到举报并现场检查,发现通达工贸有限公司地下车库改建工程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等问题,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哈里公(消)行罚决字〔2015〕0019号)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但此后对执法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未进行跟踪,直至火灾事故发生时也未作出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道里区消防救援大队存在消防监督执法不到位,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未进行跟踪和严格执行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的问题,对此,现任副大队长马辛,时任监督员果孝扬、韩煦负有责任。
4.相关人员处理意见如下:
(1)王洪军,男,群众,正阳河街道办事处前进社区网格员,政务警告处分。
(2)刘晓奇,男,中共党员,正阳河街道办事处前进社区党委书记、主任,诫勉谈话处分。
(3)韩铁钢,男,中共党员,正阳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批评教育处分。
(4)张召海,男,中共党员,正阳河派出所民警,诫勉谈话处分。
(5)李旭峰,男,中共党员,正阳河派出所副所长,批评教育处分。
(6)王显辉,男,中共党员,正阳河派出所所长,批评教育处分。
(7)马辛,男,中共党员,道里区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诫勉谈话处分。
(8)果孝扬,男,中共党员,木兰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批评教育处分。
(9)韩煦,女,中共党员,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批评教育处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启动专项巡查,解决责任落实关键问题。我区计划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区委巡查工作中,通过组织巡查组深入各行业监管部门、属地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消防安全专项巡查,彻底解决好安全生产意识和底线思维意识不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不够深入,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二)深化专项整治,解决隐患清零难点问题。区委、区政府决定,从2021年9月4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全层面、全覆盖“严督”,高频次、高密度“严查”,重隐患消除“严管”和强化执法“严处”的工作原则,特别是易发火灾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要场所,要聚焦各行业领域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重点排查整治门店房、三合一、多合一、住改仓、地下商场、人防工程、仓储物流、石油化工、加油加气站、“九小场所”等高危行业经营场所,最大限度地集中解决一批消防安全隐患问题、集中突破一批重点难点问题、集中查处一批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违规问题。并对包保组、街镇、行业办局关于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做出了详尽安排。以街镇为主体、区级领导包保、由消防、公安、应急、执法、住建、市场等六个部门组成工作组,对重点行业领域、重要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开展集中排查整治,建立台账和整改时间表,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采取果断措施,“该关的关、该停的停、该扒的扒”,力争实现消防安全隐患“清零”目标。同时,将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纳入全区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行动中,作为当前和今后中心任务来抓。
(三)完善监督机制,构建消防安全隐患治理长效机制。区委、区政 府将执纪监督问责贯穿于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过程。区纪委监委主动对接、积极作为、挺纪在前,用严厉问责倒逼监管责任落实。对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不及时、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零容忍”。区委将各部门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列入年终目标考核重要指标,要求各行业部门和属地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班子成员分工分层抓好落实,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探寻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法,健全联动管控机制,建立创新工作模式,构建消防安全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8.31”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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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767 | 2021_嘉兴嘉善双杰海绵9·3火灾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嘉兴市嘉善双杰海绵有限公司"9·3"火灾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嘉兴市嘉善双杰海绵有限公司“9·3”火灾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9月3日16时许,位于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街道)惠信路58号原惠民镇级工业园区内的嘉善双杰海绵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6人死亡,过火面积约2300平方米,厂房内生产设备损毁,直接经济损失约1285.47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关注,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搜救,妥善处置。嘉兴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做出批示,市委书记张兵批示要求迅速做好火灾扑救和人员排查搜救工作,并指派时任常务副市长陈利众即刻赶赴现场指挥处置。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蔡卫国、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李公杭亲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火灾调查等工作。嘉善县立即成立由县委书记、县长任现场总指挥的处置工作专班,开展灭火、人员搜救等工作。当晚10时,嘉兴市委市政府连夜召开全市紧急视频会议,通报嘉善县火灾情况,传达省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分析研判近期火灾形势,部署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批准,9月5日,嘉兴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嘉兴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嘉善县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嘉兴市纪委市监委参与监督,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下一步安全防范措施与整改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嘉兴市嘉善双杰海绵有限公司“9·3”火灾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事故单位为嘉善双杰海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杰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3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嘉善县惠民街道张汇社区河桥浜1号(原王埭村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693858754X,法定代表人为严勇,严勇占股90%,徐亮占股10%,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再生海绵。2021年6月15日,双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徐亮,股权变更为徐亮占股90%、杨士华占股10%,变更过程中徐亮与杨士华实际均未出资,实际控制人仍为严勇。
2016年,按照嘉善县审改办《关于严格项目准入管理促进村级工业园区和厂房租用低小散企业腾退整治的若干意见》,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街道)对双杰公司进行了腾退整治,2017年年底前,双杰公司获得赔偿款、原厂址拆除并已复垦。2017年8月,双杰公司在未变更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将生产经营地址迁入事发地嘉善县惠民街道惠信路58号2#厂房。
(二)其他相关单位
1.嘉善安迪印业有限公司
嘉善安迪印业有限公司为厂房出租单位,原厂名为嘉善安迪制衣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1日,2009年5月7日,经嘉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嘉善安迪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迪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嘉善县惠民街道惠信路58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99610626X,法定代表人王燕,实际负责人为王四林,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纸制品,不干胶制品,办公用品,建材,五金,交电,纺织品,服装辅料、箱包的销售;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小五金加工。
2.嘉善永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嘉善永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伟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23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嘉善县惠民街道惠信路58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B8BMA6K,法定代表人:杨静华(严勇妻子),经营范围:包装材料、塑料制品、海绵制品、无纺布制品、服装服饰及面辅料、木制品的销售。注册申报资料显示,永伟公司仅租赁嘉善县惠民街道惠信路58号2层200平方米厂房。
(三)厂房租赁情况
安迪公司厂区内共有三幢厂房,分别为1#、2#、3#厂房,其中1#厂房为安迪公司用于生产、3#厂房分别出租给好又多超市及一家宠物店。2017年8月15日,双杰公司与王四林(安迪公司)签订厂房(2#厂房)租赁合同后,将生产经营地址迁入惠民街道惠信路58号2#厂房。租赁期限自2017年8月15至2019年8月14日,年租金为66万元。2019年8月15日,永伟公司与王四林(安迪公司)签订2#厂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9年8月16至2021年8月14日,年租金为66万元。
事故发生时,王四林(安迪公司)与双杰公司、永伟公司均未续签租赁合同。
(四)事故厂房建筑情况
- 事故厂房结构情况。事故厂房为2#厂房,为二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2952平方米(每层1476平方米),高度10.45米,火灾危险性类别丙类,耐火等级二级。2007年1月18日,嘉善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向嘉善安迪制衣有限公司出具2#厂房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意见为“合格”。
- 事故厂房功能分区情况。事故厂房东西长60.24米、南北宽24.24米,双层;厂房东北侧、西北侧均设有疏散楼梯,贴邻一楼厂房东北侧楼梯口西侧为升降机,贴邻一楼厂房西北侧楼梯口东侧为厕所,一楼厂房东侧、西侧、南侧分别有1个安全出口;厂房内部主要以南北中间位置的一条东西走向的通道为界,南侧为生产作业区域,北侧为储存区域。具体为:一楼厂房西南角为再生海绵生产区域,设置有撕碎机、粉碎机和吸风机等设备;自西向东为2条再生海绵切割线,分别设置有立切机、平切机、数控切割机、主切机等设备;二楼厂房西南角为物料暂存间2间(每间约20平方米),自西向东为1条再生海绵切割线,设置有立切机、平切机;北侧为成品储存区;东南角为办公室。厂房西侧与厂区围墙之间(5.5米)搭建有彩钢棚,厂房西侧安全出口南侧为再生海绵生产区域,设置有1台发泡机(非传统发泡工艺,实为搅拌和热压一体机)、1台锅炉。
- 事故厂房防火情况。2017年8月,双杰公司租赁厂房后,擅自改变验收厂房使用性质,将储存海绵的仓库与生产作业区设在同一建筑内,未向公安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同时,也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3.6.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等级不低于1.50h的不燃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的强制性要求设置中间仓库,未将生产作业区与储存区进行有效分隔。
(五)生产工序流程情况
再生海绵生产工艺流程为:在一楼通过撕碎机和粉碎机,将外购的海绵边角料粉碎成2-3厘米的颗粒,再通过吸风机吸到二楼物料暂存间,再通过管道送入生产厂房外西侧发泡机(搅拌和热压一体)进行搅拌,搅拌过程中加入聚氨酯粘合剂,添加比例为30:1,搅拌3分钟后进入模箱,通过蒸汽压机热压成型(成品初始规格为长2米,宽1.5米,高1米)。成型的再生海绵用人工推车运至一楼北侧储存区晾干(至少1天),再根据客户需求将再生海绵切割成不同尺寸后,暂存于一楼通道南侧附近。双杰公司每天正常生产和切割再生海绵各30片(每片145公斤,共计8700公斤)。
据调查,事发当天一楼厂房存放的海绵边角料及再生海绵不少于60吨。
(六)化学品使用情况
双杰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化学品为聚氨酯粘合剂,主要起到对回收废旧海绵破碎后的胶粘作用。经抽样送浙江省安全生产技术检测检验中心及浙江工业大学鉴定,其主要成分为聚醚多元醇(占70-75%)、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占12.5-21%)、甲苯基-2,4-二异氰酸酯(TDI)(占7.5-9%),危险性不满足《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双杰公司聚氨酯粘合剂日使用量约60公斤,年使用量约16-18吨,日常储存于2#厂房外西北侧,事发时现场存放量约为1吨。
(七)违章搭建情况
2009年,安迪公司实际负责人王四林(房东)在2#厂房北侧与1#厂房南侧之间搭建了630平方米的彩钢棚,用于存放安迪公司的原料及成品;在2#厂房西侧与厂区围墙之间搭建了160平方米的彩钢棚(一层)。双杰公司租赁2#厂房后,将厂房西侧彩钢棚加高至二层,用于安装再生海绵生产设备。3#厂房建筑面积为2329.22平方米,至今未办理房产证且已投入使用。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9月3日下午,双杰公司正常生产,高金伟、乐永芬、顾福祥、王平、朱洪其等10人在一楼工作,严勇、杨静华、沈小玲、杨士华、王锦平、吴小观、周正学等9人在二楼工作。15时20分许,因二楼西南角物料暂存间粉碎的海绵已存满,位于一楼车间西南侧粉碎机无法继续向二楼暂存间输送粉碎机产生的碎海绵,粉碎机操作工顾福祥将粉碎机、吸风机暂时关停,粉碎机操作工高金伟和乐永芬用扫把清理粉碎机周边海绵边角料。15时50分许,二楼物料暂存间清空后,顾福祥重新开机作业。16时许,粉碎机操作工高金伟发现粉碎机与吸风机联接的塑料管起火,高金伟大声呼喊着火了。顾福祥闻声后,将吸风机、粉碎机的电源关闭,并与发泡工王平、高金伟迅速将附近的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推至着火点进行扑救,但灭火器干粉无法喷出(此时火苗已引燃了撕碎机、粉碎机周边的海绵边角料),后去车间内找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与其他闻讯而来的员工合力扑救,因火势蔓延速度较快无法控制,现场工人分别往车间南侧和东侧安全出口方向撤离,大火引燃了生产设备周边及车间北侧堆放的海绵边角料和成品、半成品海绵(不少于60吨),使火势迅速蔓延扩大至二楼。
期间,切割机操作工付家茂在16点02分电话通知车间二楼出纳沈小玲告知一楼车间着火,并于16点04分37秒电话报119。沈小玲接到电话后立即告知同在办公室的严勇、杨静华一楼着火了,后付家茂女儿发现杨静华从一楼拿桶后返回二楼。16时30分许,公司清点人员,发现6名人员失联。
厂区外监控视频显示:16时03分15秒开始不断有黑烟从双杰公司冒出,大约30秒左右的时间黑烟已经从整个厂房大量冒出,浓烟滚滚并伴有明火。此时,火灾已蔓延成灾。
(二)事故救援经过
2021年9月3日16时06分,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调派指令后,立即调派8个消防救援站、5个专职队共22车106人前往处置。16时17分,罗星、惠民消防救援站等相继到达现场进行火灾扑救。经过火情侦查,现场采取救人与灭火同时进行的救援战术,17时17分火势得到控制,18时58分明火基本扑灭。搜救过程中,19时02分,在二楼东北角楼梯口发现3名遇难者遗体。21时15分,在一楼西侧厕所内发现2名遇难者遗体。23时31分,在厂区西侧一楼至二楼梯拐角处发现最后1名遇难者遗体。
(三)伤亡人员及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
- 杨静华,女,1977年12月出生,籍贯浙江省嘉善县,身份证号33042119****121823,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张汇长桥20号,为双杰公司实际控制人妻子。
- 王锦平,男,1962年5月出生,籍贯浙江省嘉善县,身份证号33042119****191814,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曙光村曙光小区219号,为双杰公司抬绵工。
- 吴小观,男,1959年12月出生,籍贯浙江省嘉善县,身份证号33042119****162313,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张汇东孙家浜11号,为双杰公司打包工。
- 杨士华,男,1974年1月出生,籍贯浙江省嘉善县,身份证号33042119****201818,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张汇长桥20号,为双杰公司切割工。
- 周正学,男,1967年9月出生,籍贯贵州省黔西南州,身份证号52232119****15551X,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为双杰公司吸绵工。
- 朱洪其,男,1961年8月出生,籍贯浙江省嘉善县,身份证号33042119****142017,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曙光村厍浜34号,为双杰公司发泡工。
事故发生后,嘉善县、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街道)认真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善后处理较为平稳。截止2021年9月12日,双杰公司与死者家属全部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基本完成。
三、火灾原因认定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年9月3日16时许,主要依据如下:
- 据参与火灾扑救的双杰公司员工付家茂所述,16时02分打电话给沈小玲,告知发生火灾。
- 监控录像显示,16时03分11秒,双杰公司南侧南门两处有烟冒出,其后烟雾持续增强,直至出现明火。
3.第一报警人付家茂拨打119报警时间为16时04分37秒。
综上并结合海绵燃烧特性,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年9月3日16时许。
(二)起火部位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为双杰公司厂房一层西南角粉碎装置处。主要依据如下:
- 监控录像显示,16时03分11秒,双杰公司南侧南门两处有烟冒出,其后烟雾持续增强,直至出现明火。
2.据第一发现人高金伟所述,最早发现明火的位置为粉碎装置处的粉碎机出料口处。
3.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厂房南侧外墙烧损程度西侧重于东侧,西侧外墙烧损程度重于东侧外墙,北侧外墙烧损程度西侧重于东侧。厂房内北侧墙面设有东、西两部室内疏散楼梯,东侧楼梯未过火、烟熏痕迹较重;西侧楼梯间过火严重,楼梯间北侧塑钢窗完全烧失,钢质楼梯扶手变形严重。
厂房一层(其东西向共10跨、南北向共3跨;南北向立柱共3排,东西向立柱共11根;南侧外墙窗户共10扇、北侧外墙窗户共8扇)内南侧自东向西分别设置有平切机、数控、平切机、立切机、粉碎装置(东侧为撕碎机,西侧为粉碎机),北侧为原料放置区。一层南侧10个窗户整体烧损程度西重东轻,北侧8个窗户整体烧损程度西重东轻,顶部9根横梁整体烧损程度西重东轻。自西向东,第1至4跨顶棚整体过火较重,第5跨起顶棚烟熏痕迹较明显。南数第2排立柱、东数第8根立柱北侧推车式灭火器火烧后灭火剂罐体西侧烧损较重,变色严重。西侧墙面抹灰层整体剥落严重。一层西侧外临时搭建钢棚整体过火坍塌(发泡工序处),其南侧区域放置有海绵发泡机(南北长4.9米、东西宽3米,高2.6米);北侧区域放置有金属桶11个(均为直径0.58米、高0.9米),其中,3个金属桶向东南方向翻倒(1个位于车间一层西侧出入口处),2个金属桶上盖隆起,东南侧开口明显。一层西侧外墙面抹灰层整体剥落严重,海绵发泡机东侧金属支架过火变形,整体向东弯曲。一层自西向东,第1至3跨南侧内墙面整体过火较重,第4跨烟熏痕迹较明显。
粉碎装置东侧区域炭化残骸物高度整体呈西低东高,北侧临墙区域炭化残骸物高度整体呈南低北高,其临近立柱表面西南侧局部混凝土层呈现琉璃化现象。
粉碎装置临近西侧内墙面自南向北设有三台吸风机,其中,位于南侧的吸风机整体过火较重,其出料口变形,整体曲向东南侧。
粉碎装置西南侧内墙面自南向北设有2个配电箱(离地1米,分别距南侧内墙0.5米、1.5米),其中南侧配电箱为上端,两个配电箱盖板整体过火变形,曲向东北侧。粉碎装置处撕碎机输送带金属板整体过火变形扭曲,其中间部分呈现东侧包裹西侧状。
(三)起火点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点为粉碎装置处距西侧内墙2.07米、距南侧内墙2.65米的粉碎机内。主要依据如下:
- 调查询问情况。据第一发现人高金伟所述,最早发现明火的位置为粉碎装置处的粉碎机出料口的管道处。
- 现场勘验情况。现场对粉碎机(其中心点距西侧内墙面2.07米,距南侧内墙面2.65米)进行拆卸勘查,其自上而下分别为进料斗、粉碎腔、底座;进料斗入口处上方金属板过火烟熏痕严重程度重于两侧。粉碎机粉碎腔由筛片(东西各1片)、锤片(共36片)、转子锤架板(共4组)、转子等组成,西侧筛片中部筛孔处可见有一缠绕的铁丝,经勘查清理,该筛片面向锤片侧有7处大小不一的明显金属撞击痕迹。
(四)起火原因认定
1.排除电气故障
经调查,起火点周围除南侧电动机(工作电压380V,功率30KW)外,无其他电气线路及设备。电动机供电线路连接至西侧内墙面配电箱,本体及连接线路未见有明显故障痕迹。
2.排除物质自燃
经调查,粉碎机中使用的原料为废海绵,无自燃性。
3.排除人为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经调查,起火当日粉碎机处无动火作业;双杰公司厂房内禁止吸烟,员工无违规吸烟情况。
4.现场勘验情况
粉碎机底座内地面处自南向北可见有4根磁棒(直径2.4厘米、长30厘米),其表面均未见有金属物,邻近南起第3根磁棒东侧端部位置处发现变形铁钉1根,经勘查清理,底座内地面处炭化残骸物中发现铁钉、枪钉(共19个)等金属物。对粉碎装置北侧、东侧炭化残骸物进行勘查清理,分别清理出打包钢丝圈48个、147个,发现铁丝、铁钉等金属物若干。
另经对现场使用的废海绵溯源调查:2021年9月3日11时许,嘉兴品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智家居)联络人林孟球通过网络平台“货拉拉”叫车,货车司机李建于11时16分将5吨废海绵装车完毕后驶出品智家居,于12时45分送达双杰公司。经查,品智家居新的沙发制造项目共从20余家单位采购30余吨海绵边角料,经挑选使用后剩余约7吨。事故发生前,双杰公司严勇经与品智家居林孟球联系,林孟球遂将此货品差(混有较多的金属、胶、纸张、布料、塑料等杂物)的7吨海绵废料中的5吨送给严勇。火灾发生时,双杰公司海绵粉碎加工的正是这批废海绵。
综上,经分析认定,起火原因是废海绵中混有较多的金属、胶、纸张、布料、塑料等杂物,在粉碎过程中因撞击摩擦产生火花,引燃海绵粉碎机内可燃物起火成灾。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勘查取证和技术分析,调查组认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废海绵中混有较多的金属、胶、纸张、布料、塑料等杂物,在粉碎过程中因撞击摩擦产生火花,引燃海绵粉碎机内可燃物起火成灾。
(二)间接原因
1.双杰公司消防安全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是未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验收备案。2017年租赁厂房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十三条、《浙江省消防条例》(2016年5月27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改变已验收厂房用途,未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废海绵、再生海绵成品违规大量堆放在生产厂区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二是未将生产作业区与储存区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强制性条文要求将中间仓库与其他部位分隔,未将生产作业区与成品储存区分开设置,导致火势迅速蔓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三是消防安全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重缺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对新上岗的高金伟、王平等人进行消防安全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也流于形式,致使员工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事故发生时也不具备初期火灾扑救能力。
四是未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疏散逃生演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未组织开展火灾处置和疏散逃生演练,导致员工不具备疏散逃生能力。
- 安迪公司对双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安迪公司将厂房出租给双杰公司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双杰公司擅自改变原厂房消防验收使用性质,将再生海绵生产和储存设在同一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隐患熟视无睹,未督促其重新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擅自在1#厂房与2#厂房之间搭建违章建筑,堵塞部分出口和窗户,影响人员逃生和消防救援,一定程度为事故伤亡扩大埋下了隐患。
(三)相关监管问题
- 嘉善县人民政府,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部署要求不力,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不力,督促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惠民街道)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 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街道),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部署要求不力,组织辖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不力,落实“低小散”“四无”“群租”企业整治工作不力,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不细不实,未及时掌握、处理辖区内腾退企业擅自入园情况,对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整治不力。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惠民街道)经济发展局安全宣传教育、日常安全监管不力,检查中未能发现企业擅自改变原厂房消防验收使用性质,将再生海绵生产和储存设在同一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问题。
- 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深入,指导督促属地政府、工业企业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未能排查出企业擅自改变原厂房消防验收使用性质,将再生海绵生产和储存设在同一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问题。
- 嘉善县应急管理局,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部署要求不力,指导督促属地政府、工贸企业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不力。
- 嘉善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落实工业园区数字化监管及工贸企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不到位,贯彻执行上级的部署要求不力,指导督促属地政府落实“低小散”“四无”“群租”企业整治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掌握、处理辖区内腾退企业擅自入园情况。
(四)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嘉兴市嘉善双杰海绵有限公司“9·3”火灾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永伟公司法定代表人,双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2人)
(1)严勇,双杰公司实际控制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改变租赁厂房使用性质后,未重新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从事再生海绵生产;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消防安全与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组织开展火灾处置和疏散逃生演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021年9月11日,嘉善县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严勇采取刑事拘留;10月13日,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严勇依法批准逮捕。
(2)王四林,安迪公司实际负责人,厂房出租人,将厂房出租给双杰公司后,未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双杰公司改变原厂房消防验收使用性质,将再生海绵生产和储存设在同一建筑内后,未督促其重新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擅自在1#厂房与2#厂房之间搭建违章建筑,堵塞部分出口和窗户,影响人员逃生和消防救援,一定程度为事故伤亡扩大埋下了重大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建议行政处罚人员(2人)
(1)徐亮,双杰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王燕,安迪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建议问责处理人员(9人)
(1)郁伟华,嘉兴港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时任嘉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建议嘉兴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处理。
(2)钱慧,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街道)党委书记,副县处长级干部,建议嘉兴市纪委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徐培甡,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建议嘉善县纪委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4)吴为民,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建议嘉善县纪委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邓国忠,嘉善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建议嘉善县纪委监委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6)郑庆华,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街道)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建议嘉善县纪委监委给予记大过处分。
(7)于飞燕,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街道)管委会副主任,分管企业服务办、行业整治等工作,建议嘉善县纪委监委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8)姚崇刚,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街道)经济发展局副局长(企业编),负责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建议嘉善县纪委监委给予记过处分。
(9)徐慧,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街道)招商服务局副局长、项目审批办主任(企业编),建议嘉善县纪委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双杰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安迪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处理建议
1.嘉善县人民政府,建议嘉善县人民政府向嘉兴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 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街道),建议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街道)向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 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建议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向分别向嘉善县人民政府、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书面检查。
4.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建议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向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 嘉善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建议嘉善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向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对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建议
- 对于安迪公司厂区范围内涉及的违章建筑的情况,以及涉及的责任人员,建议嘉善县人民政府、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 对于双杰公司违规入园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以及涉及的责任人员,建议嘉善县人民政府、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嘉善县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措施,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嘉善县要紧密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严格按照《嘉兴市安全生产遏重大“回头看”暨工业企业“大排查、除隐患、保平安”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嘉委办发〔2021〕60号)要求,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面部署开展“低散乱污”园区、厂中厂(租赁生产)企业和工业企业消防等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有力解决“低小散”企业腾退拆除不彻底、“一厂多租”、违法建筑影响消防(生产)安全、改变厂房用途或厂房内部分隔后未依法办理消防变更设计和消防验收等突出问题,从根本上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嘉善县要切实发挥安委会牵头抓总作用,推进安委办实体化运行,统筹各专业委员会、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建立健全部门、镇(街道)到企业的安全生产压力传导机制,完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等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落实,形成闭环。
(二)密切协作,形成安全监管合力。嘉善县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求,深入剖析此次事故暴露出的工业园区有关企业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加强部门工作协调,明确职责,形成合力,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消防救援部门应结合《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对镇(街道)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消防管理职责;要将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街道)明确为重点区域,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监管的组织、人员和制度,提升防火监督检查工作能力及业务水平,逐一帮助分析火灾形势,督促落实治理“处方”和整改措施。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严格按照上级部署要求,有力推动有关部门及镇(街道)全面规范各类小微园区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要部署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存在发泡工艺的海绵制造加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严格落实事故类似企业设施设备安全设计诊断、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评价要求,做到排查全覆盖、安全条件大提升,确保此类企业生产安全;要突出危险化学品使用、涉燃爆粉尘、高温熔融金属、有限空间等高风险作业,摸清相关企业底数,加强清单化推动,坚持严格执法、精准执法,促进企业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的有效落实,并严格问题隐患整改闭环治理;经信部门要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推动工业园区数字化监管及工贸企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落地见效,深入推进“低小散”“四无”“群租”企业整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业项目分级联合审查机制,确保项目风险、配套设施与落户园区相适应。
(三)强化宣传,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和火灾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普及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救和火场自救逃生知识,提高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要督促企业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全面推动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应急技能培训,提升员工发现消除火灾隐患、第一时间处置先期火灾险情的应急能力及疏散逃生本领。要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及时举报和曝光重大火灾隐患,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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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768 | 2021_嘉兴市嘉善双杰海绵有限公司9·3火灾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1年9月3日16时许,位于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街道)惠信路58号原惠民镇级工业园区内的嘉善双杰海绵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6人死亡,过火面积约2300平方米,厂房内生产设备损毁,直接经济损失约1285.47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关注,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搜救,妥善处置。嘉兴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做出批示,市委书记张兵批示要求迅速做好火灾扑救和人员排查搜救工作,并指派时任常务副市长陈利众即刻赶赴现场指挥处置。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蔡卫国、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李公杭亲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火灾调查等工作。嘉善县立即成立由县委书记、县长任现场总指挥的处置工作专班,开展灭火、人员搜救等工作。当晚10时,嘉兴市委市政府连夜召开全市紧急视频会议,通报嘉善县火灾情况,传达省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分析研判近期火灾形势,部署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批准,9月5日,嘉兴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嘉兴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嘉善县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嘉兴市纪委市监委参与监督,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下一步安全防范措施与整改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嘉兴市嘉善双杰海绵有限公司“9·3”火灾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事故单位为嘉善双杰海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杰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3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嘉善县惠民街道张汇社区河桥浜1号(原王埭村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693858754X,法定代表人为严勇,严勇占股90%,徐亮占股10%,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再生海绵。2021年6月15日,双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徐亮,股权变更为徐亮占股90%、杨士华占股10%,变更过程中徐亮与杨士华实际均未出资,实际控制人仍为严勇。
2016年,按照嘉善县审改办《关于严格项目准入管理促进村级工业园区和厂房租用低小散企业腾退整治的若干意见》,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街道)对双杰公司进行了腾退整治,2017年年底前,双杰公司获得赔偿款、原厂址拆除并已复垦。2017年8月,双杰公司在未变更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将生产经营地址迁入事发地嘉善县惠民街道惠信路58号2#厂房。
(二)其他相关单位
1.嘉善安迪印业有限公司
嘉善安迪印业有限公司为厂房出租单位,原厂名为嘉善安迪制衣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1日,2009年5月7日,经嘉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嘉善安迪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迪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嘉善县惠民街道惠信路58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99610626X,法定代表人王燕,实际负责人为王四林,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纸制品,不干胶制品,办公用品,建材,五金,交电,纺织品,服装辅料、箱包的销售;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小五金加工。
2.嘉善永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嘉善永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伟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23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嘉善县惠民街道惠信路58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B8BMA6K,法定代表人:杨静华(严勇妻子),经营范围:包装材料、塑料制品、海绵制品、无纺布制品、服装服饰及面辅料、木制品的销售。注册申报资料显示,永伟公司仅租赁嘉善县惠民街道惠信路58号2层200平方米厂房。
(三)厂房租赁情况
安迪公司厂区内共有三幢厂房,分别为1#、2#、3#厂房,其中1#厂房为安迪公司用于生产、3#厂房分别出租给好又多超市及一家宠物店。2017年8月15日,双杰公司与王四林(安迪公司)签订厂房(2#厂房)租赁合同后,将生产经营地址迁入惠民街道惠信路58号2#厂房。租赁期限自2017年8月15至2019年8月14日,年租金为66万元。2019年8月15日,永伟公司与王四林(安迪公司)签订2#厂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9年8月16至2021年8月14日,年租金为66万元。
事故发生时,王四林(安迪公司)与双杰公司、永伟公司均未续签租赁合同。
(四)事故厂房建筑情况
- 事故厂房结构情况。事故厂房为2#厂房,为二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2952平方米(每层1476平方米),高度10.45米,火灾危险性类别丙类,耐火等级二级。2007年1月18日,嘉善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向嘉善安迪制衣有限公司出具2#厂房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意见为“合格”。
- 事故厂房功能分区情况。事故厂房东西长60.24米、南北宽24.24米,双层;厂房东北侧、西北侧均设有疏散楼梯,贴邻一楼厂房东北侧楼梯口西侧为升降机,贴邻一楼厂房西北侧楼梯口东侧为厕所,一楼厂房东侧、西侧、南侧分别有1个安全出口;厂房内部主要以南北中间位置的一条东西走向的通道为界,南侧为生产作业区域,北侧为储存区域。具体为:一楼厂房西南角为再生海绵生产区域,设置有撕碎机、粉碎机和吸风机等设备;自西向东为2条再生海绵切割线,分别设置有立切机、平切机、数控切割机、主切机等设备;二楼厂房西南角为物料暂存间2间(每间约20平方米),自西向东为1条再生海绵切割线,设置有立切机、平切机;北侧为成品储存区;东南角为办公室。厂房西侧与厂区围墙之间(5.5米)搭建有彩钢棚,厂房西侧安全出口南侧为再生海绵生产区域,设置有1台发泡机(非传统发泡工艺,实为搅拌和热压一体机)、1台锅炉。
- 事故厂房防火情况。2017年8月,双杰公司租赁厂房后,擅自改变验收厂房使用性质,将储存海绵的仓库与生产作业区设在同一建筑内,未向公安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同时,也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3.6.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等级不低于1.50h的不燃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的强制性要求设置中间仓库,未将生产作业区与储存区进行有效分隔。
(五)生产工序流程情况
再生海绵生产工艺流程为:在一楼通过撕碎机和粉碎机,将外购的海绵边角料粉碎成2-3厘米的颗粒,再通过吸风机吸到二楼物料暂存间,再通过管道送入生产厂房外西侧发泡机(搅拌和热压一体)进行搅拌,搅拌过程中加入聚氨酯粘合剂,添加比例为30:1,搅拌3分钟后进入模箱,通过蒸汽压机热压成型(成品初始规格为长2米,宽1.5米,高1米)。成型的再生海绵用人工推车运至一楼北侧储存区晾干(至少1天),再根据客户需求将再生海绵切割成不同尺寸后,暂存于一楼通道南侧附近。双杰公司每天正常生产和切割再生海绵各30片(每片145公斤,共计8700公斤)。
据调查,事发当天一楼厂房存放的海绵边角料及再生海绵不少于60吨。
(六)化学品使用情况
双杰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化学品为聚氨酯粘合剂,主要起到对回收废旧海绵破碎后的胶粘作用。经抽样送浙江省安全生产技术检测检验中心及浙江工业大学鉴定,其主要成分为聚醚多元醇(占70-75%)、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占12.5-21%)、甲苯基-2,4-二异氰酸酯(TDI)(占7.5-9%),危险性不满足《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双杰公司聚氨酯粘合剂日使用量约60公斤,年使用量约16-18吨,日常储存于2#厂房外西北侧,事发时现场存放量约为1吨。
(七)违章搭建情况
2009年,安迪公司实际负责人王四林(房东)在2#厂房北侧与1#厂房南侧之间搭建了630平方米的彩钢棚,用于存放安迪公司的原料及成品;在2#厂房西侧与厂区围墙之间搭建了160平方米的彩钢棚(一层)。双杰公司租赁2#厂房后,将厂房西侧彩钢棚加高至二层,用于安装再生海绵生产设备。3#厂房建筑面积为2329.22平方米,至今未办理房产证且已投入使用。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9月3日下午,双杰公司正常生产,高金伟、乐永芬、顾福祥、王平、朱洪其等10人在一楼工作,严勇、杨静华、沈小玲、杨士华、王锦平、吴小观、周正学等9人在二楼工作。15时20分许,因二楼西南角物料暂存间粉碎的海绵已存满,位于一楼车间西南侧粉碎机无法继续向二楼暂存间输送粉碎机产生的碎海绵,粉碎机操作工顾福祥将粉碎机、吸风机暂时关停,粉碎机操作工高金伟和乐永芬用扫把清理粉碎机周边海绵边角料。15时50分许,二楼物料暂存间清空后,顾福祥重新开机作业。16时许,粉碎机操作工高金伟发现粉碎机与吸风机联接的塑料管起火,高金伟大声呼喊着火了。顾福祥闻声后,将吸风机、粉碎机的电源关闭,并与发泡工王平、高金伟迅速将附近的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推至着火点进行扑救,但灭火器干粉无法喷出(此时火苗已引燃了撕碎机、粉碎机周边的海绵边角料),后去车间内找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与其他闻讯而来的员工合力扑救,因火势蔓延速度较快无法控制,现场工人分别往车间南侧和东侧安全出口方向撤离,大火引燃了生产设备周边及车间北侧堆放的海绵边角料和成品、半成品海绵(不少于60吨),使火势迅速蔓延扩大至二楼。
期间,切割机操作工付家茂在16点02分电话通知车间二楼出纳沈小玲告知一楼车间着火,并于16点04分37秒电话报119。沈小玲接到电话后立即告知同在办公室的严勇、杨静华一楼着火了,后付家茂女儿发现杨静华从一楼拿桶后返回二楼。16时30分许,公司清点人员,发现6名人员失联。
厂区外监控视频显示:16时03分15秒开始不断有黑烟从双杰公司冒出,大约30秒左右的时间黑烟已经从整个厂房大量冒出,浓烟滚滚并伴有明火。此时,火灾已蔓延成灾。
(二)事故救援经过
2021年9月3日16时06分,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调派指令后,立即调派8个消防救援站、5个专职队共22车106人前往处置。16时17分,罗星、惠民消防救援站等相继到达现场进行火灾扑救。经过火情侦查,现场采取救人与灭火同时进行的救援战术,17时17分火势得到控制,18时58分明火基本扑灭。搜救过程中,19时02分,在二楼东北角楼梯口发现3名遇难者遗体。21时15分,在一楼西侧厕所内发现2名遇难者遗体。23时31分,在厂区西侧一楼至二楼梯拐角处发现最后1名遇难者遗体。
(三)伤亡人员及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
- 杨静华,女,1977年12月出生,籍贯浙江省嘉善县,身份证号33042119****121823,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张汇长桥20号,为双杰公司实际控制人妻子。
- 王锦平,男,1962年5月出生,籍贯浙江省嘉善县,身份证号33042119****191814,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曙光村曙光小区219号,为双杰公司抬绵工。
- 吴小观,男,1959年12月出生,籍贯浙江省嘉善县,身份证号33042119****162313,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张汇东孙家浜11号,为双杰公司打包工。
- 杨士华,男,1974年1月出生,籍贯浙江省嘉善县,身份证号33042119****201818,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张汇长桥20号,为双杰公司切割工。
- 周正学,男,1967年9月出生,籍贯贵州省黔西南州,身份证号52232119****15551X,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为双杰公司吸绵工。
- 朱洪其,男,1961年8月出生,籍贯浙江省嘉善县,身份证号33042119****142017,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曙光村厍浜34号,为双杰公司发泡工。
事故发生后,嘉善县、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街道)认真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善后处理较为平稳。截止2021年9月12日,双杰公司与死者家属全部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基本完成。
三、火灾原因认定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年9月3日16时许,主要依据如下:
- 据参与火灾扑救的双杰公司员工付家茂所述,16时02分打电话给沈小玲,告知发生火灾。
- 监控录像显示,16时03分11秒,双杰公司南侧南门两处有烟冒出,其后烟雾持续增强,直至出现明火。
3.第一报警人付家茂拨打119报警时间为16时04分37秒。
综上并结合海绵燃烧特性,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年9月3日16时许。
(二)起火部位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为双杰公司厂房一层西南角粉碎装置处。主要依据如下:
- 监控录像显示,16时03分11秒,双杰公司南侧南门两处有烟冒出,其后烟雾持续增强,直至出现明火。
2.据第一发现人高金伟所述,最早发现明火的位置为粉碎装置处的粉碎机出料口处。
3.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厂房南侧外墙烧损程度西侧重于东侧,西侧外墙烧损程度重于东侧外墙,北侧外墙烧损程度西侧重于东侧。厂房内北侧墙面设有东、西两部室内疏散楼梯,东侧楼梯未过火、烟熏痕迹较重;西侧楼梯间过火严重,楼梯间北侧塑钢窗完全烧失,钢质楼梯扶手变形严重。
厂房一层(其东西向共10跨、南北向共3跨;南北向立柱共3排,东西向立柱共11根;南侧外墙窗户共10扇、北侧外墙窗户共8扇)内南侧自东向西分别设置有平切机、数控、平切机、立切机、粉碎装置(东侧为撕碎机,西侧为粉碎机),北侧为原料放置区。一层南侧10个窗户整体烧损程度西重东轻,北侧8个窗户整体烧损程度西重东轻,顶部9根横梁整体烧损程度西重东轻。自西向东,第1至4跨顶棚整体过火较重,第5跨起顶棚烟熏痕迹较明显。南数第2排立柱、东数第8根立柱北侧推车式灭火器火烧后灭火剂罐体西侧烧损较重,变色严重。西侧墙面抹灰层整体剥落严重。一层西侧外临时搭建钢棚整体过火坍塌(发泡工序处),其南侧区域放置有海绵发泡机(南北长4.9米、东西宽3米,高2.6米);北侧区域放置有金属桶11个(均为直径0.58米、高0.9米),其中,3个金属桶向东南方向翻倒(1个位于车间一层西侧出入口处),2个金属桶上盖隆起,东南侧开口明显。一层西侧外墙面抹灰层整体剥落严重,海绵发泡机东侧金属支架过火变形,整体向东弯曲。一层自西向东,第1至3跨南侧内墙面整体过火较重,第4跨烟熏痕迹较明显。
粉碎装置东侧区域炭化残骸物高度整体呈西低东高,北侧临墙区域炭化残骸物高度整体呈南低北高,其临近立柱表面西南侧局部混凝土层呈现琉璃化现象。
粉碎装置临近西侧内墙面自南向北设有三台吸风机,其中,位于南侧的吸风机整体过火较重,其出料口变形,整体曲向东南侧。
粉碎装置西南侧内墙面自南向北设有2个配电箱(离地1米,分别距南侧内墙0.5米、1.5米),其中南侧配电箱为上端,两个配电箱盖板整体过火变形,曲向东北侧。粉碎装置处撕碎机输送带金属板整体过火变形扭曲,其中间部分呈现东侧包裹西侧状。
(三)起火点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点为粉碎装置处距西侧内墙2.07米、距南侧内墙2.65米的粉碎机内。主要依据如下:
- 调查询问情况。据第一发现人高金伟所述,最早发现明火的位置为粉碎装置处的粉碎机出料口的管道处。
- 现场勘验情况。现场对粉碎机(其中心点距西侧内墙面2.07米,距南侧内墙面2.65米)进行拆卸勘查,其自上而下分别为进料斗、粉碎腔、底座;进料斗入口处上方金属板过火烟熏痕严重程度重于两侧。粉碎机粉碎腔由筛片(东西各1片)、锤片(共36片)、转子锤架板(共4组)、转子等组成,西侧筛片中部筛孔处可见有一缠绕的铁丝,经勘查清理,该筛片面向锤片侧有7处大小不一的明显金属撞击痕迹。
(四)起火原因认定
1.排除电气故障
经调查,起火点周围除南侧电动机(工作电压380V,功率30KW)外,无其他电气线路及设备。电动机供电线路连接至西侧内墙面配电箱,本体及连接线路未见有明显故障痕迹。
2.排除物质自燃
经调查,粉碎机中使用的原料为废海绵,无自燃性。
3.排除人为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经调查,起火当日粉碎机处无动火作业;双杰公司厂房内禁止吸烟,员工无违规吸烟情况。
4.现场勘验情况
粉碎机底座内地面处自南向北可见有4根磁棒(直径2.4厘米、长30厘米),其表面均未见有金属物,邻近南起第3根磁棒东侧端部位置处发现变形铁钉1根,经勘查清理,底座内地面处炭化残骸物中发现铁钉、枪钉(共19个)等金属物。对粉碎装置北侧、东侧炭化残骸物进行勘查清理,分别清理出打包钢丝圈48个、147个,发现铁丝、铁钉等金属物若干。
另经对现场使用的废海绵溯源调查:2021年9月3日11时许,嘉兴品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智家居)联络人林孟球通过网络平台“货拉拉”叫车,货车司机李建于11时16分将5吨废海绵装车完毕后驶出品智家居,于12时45分送达双杰公司。经查,品智家居新的沙发制造项目共从20余家单位采购30余吨海绵边角料,经挑选使用后剩余约7吨。事故发生前,双杰公司严勇经与品智家居林孟球联系,林孟球遂将此货品差(混有较多的金属、胶、纸张、布料、塑料等杂物)的7吨海绵废料中的5吨送给严勇。火灾发生时,双杰公司海绵粉碎加工的正是这批废海绵。
综上,经分析认定,起火原因是废海绵中混有较多的金属、胶、纸张、布料、塑料等杂物,在粉碎过程中因撞击摩擦产生火花,引燃海绵粉碎机内可燃物起火成灾。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勘查取证和技术分析,调查组认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废海绵中混有较多的金属、胶、纸张、布料、塑料等杂物,在粉碎过程中因撞击摩擦产生火花,引燃海绵粉碎机内可燃物起火成灾。
(二)间接原因
1.双杰公司消防安全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是未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验收备案。2017年租赁厂房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十三条、《浙江省消防条例》(2016年5月27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改变已验收厂房用途,未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废海绵、再生海绵成品违规大量堆放在生产厂区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二是未将生产作业区与储存区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强制性条文要求将中间仓库与其他部位分隔,未将生产作业区与成品储存区分开设置,导致火势迅速蔓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三是消防安全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重缺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对新上岗的高金伟、王平等人进行消防安全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也流于形式,致使员工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事故发生时也不具备初期火灾扑救能力。
四是未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疏散逃生演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未组织开展火灾处置和疏散逃生演练,导致员工不具备疏散逃生能力。
- 安迪公司对双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安迪公司将厂房出租给双杰公司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双杰公司擅自改变原厂房消防验收使用性质,将再生海绵生产和储存设在同一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隐患熟视无睹,未督促其重新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擅自在1#厂房与2#厂房之间搭建违章建筑,堵塞部分出口和窗户,影响人员逃生和消防救援,一定程度为事故伤亡扩大埋下了隐患。
(三)相关监管问题
- 嘉善县人民政府,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部署要求不力,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不力,督促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惠民街道)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 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街道),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部署要求不力,组织辖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不力,落实“低小散”“四无”“群租”企业整治工作不力,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不细不实,未及时掌握、处理辖区内腾退企业擅自入园情况,对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整治不力。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惠民街道)经济发展局安全宣传教育、日常安全监管不力,检查中未能发现企业擅自改变原厂房消防验收使用性质,将再生海绵生产和储存设在同一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问题。
- 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不深入,指导督促属地政府、工业企业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未能排查出企业擅自改变原厂房消防验收使用性质,将再生海绵生产和储存设在同一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问题。
- 嘉善县应急管理局,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部署要求不力,指导督促属地政府、工贸企业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不力。
- 嘉善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落实工业园区数字化监管及工贸企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不到位,贯彻执行上级的部署要求不力,指导督促属地政府落实“低小散”“四无”“群租”企业整治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掌握、处理辖区内腾退企业擅自入园情况。
(四)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嘉兴市嘉善双杰海绵有限公司“9·3”火灾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永伟公司法定代表人,双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2人)
(1)严勇,双杰公司实际控制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改变租赁厂房使用性质后,未重新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从事再生海绵生产;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消防安全与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组织开展火灾处置和疏散逃生演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021年9月11日,嘉善县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严勇采取刑事拘留;10月13日,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严勇依法批准逮捕。
(2)王四林,安迪公司实际负责人,厂房出租人,将厂房出租给双杰公司后,未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双杰公司改变原厂房消防验收使用性质,将再生海绵生产和储存设在同一建筑内后,未督促其重新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擅自在1#厂房与2#厂房之间搭建违章建筑,堵塞部分出口和窗户,影响人员逃生和消防救援,一定程度为事故伤亡扩大埋下了重大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建议行政处罚人员(2人)
(1)徐亮,双杰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王燕,安迪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建议问责处理人员(9人)
(1)郁伟华,嘉兴港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时任嘉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建议嘉兴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处理。
(2)钱慧,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街道)党委书记,副县处长级干部,建议嘉兴市纪委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徐培甡,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建议嘉善县纪委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4)吴为民,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建议嘉善县纪委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邓国忠,嘉善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建议嘉善县纪委监委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6)郑庆华,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街道)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建议嘉善县纪委监委给予记大过处分。
(7)于飞燕,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街道)管委会副主任,分管企业服务办、行业整治等工作,建议嘉善县纪委监委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8)姚崇刚,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街道)经济发展局副局长(企业编),负责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建议嘉善县纪委监委给予记过处分。
(9)徐慧,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街道)招商服务局副局长、项目审批办主任(企业编),建议嘉善县纪委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双杰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安迪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处理建议
1.嘉善县人民政府,建议嘉善县人民政府向嘉兴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 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街道),建议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街道)向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 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建议嘉善县消防救援大队向分别向嘉善县人民政府、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书面检查。
4.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建议嘉善县应急管理局向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 嘉善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建议嘉善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向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对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建议
- 对于安迪公司厂区范围内涉及的违章建筑的情况,以及涉及的责任人员,建议嘉善县人民政府、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 对于双杰公司违规入园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以及涉及的责任人员,建议嘉善县人民政府、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嘉善县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措施,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嘉善县要紧密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严格按照《嘉兴市安全生产遏重大“回头看”暨工业企业“大排查、除隐患、保平安”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嘉委办发〔2021〕60号)要求,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面部署开展“低散乱污”园区、厂中厂(租赁生产)企业和工业企业消防等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有力解决“低小散”企业腾退拆除不彻底、“一厂多租”、违法建筑影响消防(生产)安全、改变厂房用途或厂房内部分隔后未依法办理消防变更设计和消防验收等突出问题,从根本上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嘉善县要切实发挥安委会牵头抓总作用,推进安委办实体化运行,统筹各专业委员会、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建立健全部门、镇(街道)到企业的安全生产压力传导机制,完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等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落实,形成闭环。
(二)密切协作,形成安全监管合力。嘉善县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求,深入剖析此次事故暴露出的工业园区有关企业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加强部门工作协调,明确职责,形成合力,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消防救援部门应结合《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对镇(街道)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消防管理职责;要将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街道)明确为重点区域,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监管的组织、人员和制度,提升防火监督检查工作能力及业务水平,逐一帮助分析火灾形势,督促落实治理“处方”和整改措施。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严格按照上级部署要求,有力推动有关部门及镇(街道)全面规范各类小微园区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要部署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存在发泡工艺的海绵制造加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严格落实事故类似企业设施设备安全设计诊断、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评价要求,做到排查全覆盖、安全条件大提升,确保此类企业生产安全;要突出危险化学品使用、涉燃爆粉尘、高温熔融金属、有限空间等高风险作业,摸清相关企业底数,加强清单化推动,坚持严格执法、精准执法,促进企业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的有效落实,并严格问题隐患整改闭环治理;经信部门要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推动工业园区数字化监管及工贸企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落地见效,深入推进“低小散”“四无”“群租”企业整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业项目分级联合审查机制,确保项目风险、配套设施与落户园区相适应。
(三)强化宣传,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和火灾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普及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救和火场自救逃生知识,提高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要督促企业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全面推动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应急技能培训,提升员工发现消除火灾隐患、第一时间处置先期火灾险情的应急能力及疏散逃生本领。要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及时举报和曝光重大火灾隐患,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FD09769 | 2021_嘉兴桐乡百力达太阳能7·26火灾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嘉兴桐乡百力达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7·26"火灾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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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事故通报 事故调查
嘉兴桐乡百力达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7·26”火灾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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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1- 11
2021年7月26日14时20分许,桐乡市河山镇工业区阳光路59号百力达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烟熏面积约8638平方米,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92.3万元。
事故发生后,嘉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张兵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查明原因,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桐乡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到现场指挥事故救援处置工作,同时成立百力达“7·26”事故指挥部,对救灾工作进行会商研判和部署,并下设综合协调、灭火救援、环境检测、媒体宣传、医疗救援、善后应对等6个工作组开展救援与处置工作。嘉兴市应急管理局有关领导带队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指导。省应急管理厅李公杭副厅长带队及时赶赴现场指导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政府令第310号)等规定,嘉兴市人民政府于7月30日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及桐乡市人民政府等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参与监督,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模拟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及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认定,嘉兴桐乡百力达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7·26”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百力达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力达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河山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卫松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最大股东,占股25.5353%;成立时间:2008年1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71621****;经营范围:太阳能电池、太阳能光伏发电产品的生产销售;太阳能发电系统工程的安装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普通货运。
(二)事故车间有关情况
1.建筑功能布局
火灾事故发生在百力达公司二三车间,该车间为单层钢梁-混凝土柱结构(北侧局部为单层钢混结构),东西长约128米,南北宽约65米,高约9米,建筑面积约8438平方米。其北侧部分主要为纯水站、变压室、特气房、空调房、空压机房;南侧部分主要为清洗、扩散、PE、丝印、包装等工序间(详见图1)。厂房共设4个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沿西侧外墙设有2个,沿东侧外墙设有2个。车间上方是隔层(高约5米),安装有电气线路、通风管道、尾气排放管道及部分原辅料输送管道,通往隔层的通道入口共有两处,分别设置在车间东西两侧。
图1 二三车间平面布置图(标处为在用状态)
2.生产工艺情况
事故车间主要生产工艺为:采购的单晶硅板先后进行一次清洗、扩散、二次清洗刻蚀、管式PECVD(全称为等离子体增强化学气相淀积法,以下简称PE,事发时在用两台设备,分别为5号机、6号机)、丝印、成品包装(详见图2)。
其中PE工序的生产工艺流程为:特气房硅烷、氨气经管道通入PECVD设备上在特定环境下反应,反应多余的氨气、硅烷以及反应尾气通过真空泵抽出,进入通过卡扣连接固定的不锈钢密闭管路,然后进入不锈钢硅烷应急燃烧筒缓冲反应,再进入不锈钢硅烷燃烧塔,使硅烷在燃烧室与空气接触燃烧,燃烧后的气体穿过填料层再进入废气净化塔喷淋室,经过喷淋处理,使废气与中和循环液接触反应,最后进入脱液器处理后由抽风机排入大气。硅烷与氨气年使用量分别为1.8吨、7吨。
图2 单晶硅生产工艺流程
3.建设相关情况
二三车间建成于2010年5月,其中土建、钢结构于2010年9月16日经消防验收备案。2010年7月,二三车间相关设备设施入场,苏州工业园区嘉合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车间洁净工程安装项目,其中特气供应、尾气管上真空泵至不锈钢硅烷燃烧筒管道等委托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装施工,尾气排放处理系统向常州恒威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购入。2010年10月施工完成,11月正式投入生产使用。上述改造工程未经正规设计,施工完成后,百力达公司未向消防部门申请改造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直至事故发生前,也未向消防部门或建设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百力达公司厂区东侧为河道,南侧为浙江晶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房,西侧为阳光路,阳光路西侧为浙江晶通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北侧为广福西路。
事发二三车间位于百力达公司厂区东北侧,二三车间西侧为四车间,南侧为约600平方米违章搭建建筑,再南侧为一车间。经现场勘验,火灾过火、烟熏区域主要为二三车间生产区域及南侧部分违章建筑区域,面积约8638平方米。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火灾事故发生经过
因“烟花”台风影响,百力达公司于7月25日下午3时停产。7月26日凌晨2时左右,百力达公司突发停电,后经报修于上午7时30分恢复供电。上午10时,百力达公司开始恢复生产。
14时20分左右,位于一次清洗工序的员工许春香闻到异常味道后,跑到位于丝印工序西侧办公室向车间经理李磊反馈。李磊随后和许春香到低压扩散和一次清洗工序排查,未发现异常源头。
14时31分,李磊通过微信语音会议的形式将情况通报给了顾建平(内维设备维修工)、任俊(车间主管)等,让他们一起去排查一下,然后李磊拿了对讲机、应急灯、灭火器经西侧通道口进入隔层,闻到比车间内更重的异常味道,往北走到低压扩散工序并用应急灯照了一圈,但未发现着火点,于是他从隔层下来,先后碰到任俊、杨梦宵(低压扩散工序员工),顾建平、沈琦及李康威(均为内维设备维修工)两组人员准备进入隔层排查,他嘱咐三人要带好对讲机、应急灯后,转至其它地方排查。
14时39分,任俊在“三车间—生产车间”微信群里发了一个着火的视频,并说“上面烧得很大,我们不敢过去,有灭火器吗?多拿几个灭火器过来,在楼上在丝印上面”。
顾建平、沈琦及李康威另外一组在隔层排查时也发现PE工序上方有着火点,但突然大起来,于是三人就从隔层下来,下来后顾建平听员工说PE那里着火了,就赶过去灭火,看到PE设备5号机顶上的隔板烧穿,火势太大无法扑灭,他就跑到车间外并于14时42分报警。
李磊看到车间明火越来越大,于是边跑边喊员工全部往车间外疏散,后经人员清点发现任俊、杨梦宵失踪。到此时,火势蔓延成灾。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21年7月26日14时42分,桐乡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就近调派相关消防救援站、专职队及14辆消防车、80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
14时48分许,河山专职队、石门专职队、环城西路消防救援站等相继到达现场进行火灾扑救。17时05分,厂房内火势得到控制;20时51分明火已被熄灭,现场进入余火清理阶段;23时火势被彻底扑灭。
7月27日0时28分,在东侧厂房隔层内东南角塌陷处发现第一名被困人员,0时33分,在东侧厂房隔层内西侧发现第二名被困人员,现场移交120急救医生救治,经抢救无效后确认死亡。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火灾事故造成2名人员遇难,直接经济损失892.3万元。具体遇难人员情况如下:
- 任俊,男,25岁,身份证号:51152119******8650,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县,百力达公司员工;
- 杨梦霄,男,20岁,身份证号:52242620******7196,户籍地:贵州省纳雍县,百力达公司员工。
(四)火灾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桐乡市迅速成立事故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工作人员、志愿者做好死者家属情绪安抚、心理疏导等工作。2021年8月6日,百力达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基本完成。
三、火灾原因认定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年07月26日14时20分许,主要依据如下:
- 许春香闻到臭味并向李磊报告后,和李磊一起先后到低压扩散工序、一次清洗工序检查。14时31分,李磊通过微信语音会议的形式将情况通报给了顾建平、任俊等人,让他们一起去排查一下。
- 据顾建平所述,火灾发生前,他在仓库领取无尘服,14时27分接到李磊微信语音电话,说低压扩散有异味。
综上并结合起火前人员位置以及泡沫夹芯板等燃烧特性,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年07月26日14时20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为百力达公司二三车间PE工序上部隔层内。主要依据如下:
- 据李磊所述,他绕到二三车间东检修口,上半身探到隔层内时,看到烟已经很浓,也看到明火,大概六七个平方,在西北侧,大概三十米左右。
- 据顾建平所述,从西检修口进入隔层内,往东排查大概10多米,忽然间冒出火光来,当时火光不大,大概一个桌子这么大小;火很大后,原路返回到车间内,有员工说PE那里也着火了,他过去救火,看到5号机上方着火。
- 据企业微信工作群内下午2点39分任俊发出的起火区域视频画面,该最初起火区域邻近管线位置关系可辨。
4.现场勘验情况
对二三车间PE工序邻近区域进行勘验,其东侧伸缩缝位置处屋面过火后出现开口,此处向四周过火严重程度减轻;北侧墙面可见有大面积抹灰剥落;南侧上方混凝土梁缺失较邻近混凝土梁明显,该处邻近的金属管线东侧端部脱落,其东西两侧金属管线端部均未脱落。对PE机上方进行勘验,其上方钢屋顶处檩条过火后变形弯曲,低点对应PE机中间通道;其上方塌落的泡沫夹芯板金属残骸变色上部重于下部。对PE机下方地面处进行勘验,位于PE机中间通道地面处可见有一大块塑料熔融物。
(三)起火点的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点为5号机真空泵尾排管出隔层法兰处的一定范围内。主要依据如下:
- 调查询问情况:经PE操作员工向世发现场指认,他发现异常后,贴着5号机从隔层上一个穿管子孔的缝隙往上面看,看到隔层上面有火光。
2.现场勘验情况
对5号机区域进行勘验,5号机南侧进入设备动力线过火严重,可见有多处断点,邻近的6号机南侧进入设备动力线过火但未见有断点;南侧塌落泡沫夹芯板上的多根PECVD尾排管整体呈西低东高;5号机尾排管出隔层法兰均脱落,其连接尾排管端部可见有白色粉状物。
(四)起火原因认定
1.排除电气故障
经调查,起火点周围除电缆线桥架、照明线外,无其他电气线路及设备。火灾前,5号机运行正常,照明正常,未见有异常现象。将5号机进入设备动力线多处断点提取送检,为二次短路熔痕。对5号机及其邻近区域照明线进行清理,未见有明显故障痕迹。
2.排除物质自燃
经调查,隔层内的管道保温材料、泡沫夹芯板泡沫,均无自燃性。
3.排除人为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经调查,起火当日隔层内无动火作业;百力达公司车间内禁止吸烟,员工无违规吸烟情况。
4.排除硅烷输送管道泄漏
经调查,PE机(5号机和6号机)进入设备的硅烷管线经密封性测试均未见异常。
- 不排除PECVD尾排管法兰连接处橡胶密封圈老化开裂,密封性失效,致使尾排管中的硅烷和氢气等混合气泄漏,硅烷遇空气发生自燃并引燃氢气起火蔓延成灾。
综上,经分析认定,起火原因为PECVD尾排管法兰连接处橡胶密封圈老化开裂,密封性失效,致使尾排管中的硅烷和氢气等混合气泄漏,硅烷遇空气发生自燃并引燃氢气起火蔓延成灾。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PECVD尾排管法兰连接处橡胶密封圈老化开裂,密封性失效,致使尾排管中的硅烷和氢气等混合气泄漏,硅烷遇空气发生自燃并引燃氢气起火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 百力达公司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制定尾气处置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未定期开展工艺管线、电气线路检测维护。
- 百力达公司厂房火灾隐患长期存在。一是厂房内采用大量泡沫夹芯板易燃材料进行隔断和隔层分隔,火灾荷载大,未按要求向有关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并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二是二三车间南侧违章搭建有彩钢棚,致使火灾蔓延扩大。
- 百力达公司安全培训不到位。一是企业安全培训流于形式,员工对安全制度和安全责任不清楚;二是对泡沫夹芯板泡沫的燃烧危险性认识严重不足,发现火灾后不会使用消火栓,初期火灾扑救能力差,未第一时间报警(发现明火3分钟后才报警);三是PECVD、通风和环保设备等关闭不及时,致使火灾蔓延扩大迅速;四是人员逃生能力薄弱,加之隔层上方管线布局复杂致使通道不畅,最终导致2名排查扑救人员死亡。
(三)相关监管问题
- 河山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桐乡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不到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整治等工作督促不力。河山镇专职消防队同时承担灭火与防火工作,对企业消防安全检查流于形式,近3年共对该企业开展4次检查(包括2次复查),检查督查整改的隐患均为通道堵塞、灭火器失效等隐患,未发现指出存在违章搭建、改造工程未按要求向有关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等问题。
- 桐乡市消防救援大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到位,指导督促属地政府、企业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指导辖区内企业开展火灾风险辨识重视不够,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问题隐患整改不到位。
- 桐乡市应急管理局。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指导督促属地政府、企业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不力,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问题隐患整改不到位。
(四)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百力达公司“7·26”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人)
卫松根,百力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检查本单位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建议行政处罚人员(1人)
沈凯锋,百力达公司总经理,督促、检查本单位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次修正,下同)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建议问责处理人员(4人)
(1)倪春理,桐乡市梧桐街道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时任桐乡市河山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分管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工作,建议桐乡市纪委监委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2)叶涵云,桐乡市消防救援大队助理工程师,2020年6月-2021年5月联系桐乡市河山镇消防安全工作,建议桐乡市纪委监委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3)姚宏,桐乡市应急管理局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科长,负责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建议桐乡市纪委监委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4)唐云根,桐乡市河山镇消防专职队队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建议桐乡市纪委监委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4.建议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处理人员(3人)
建议百力达公司对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沈强,副组长沈汉明、沈云飞,依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嘉兴市应急管理局、桐乡市应急管理局。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百力达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厂区内私自搭建多处钢结构建筑,未经行政审批,建议由桐乡市人民政府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对其作出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事故暴露出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日常安全监管不力,执法“宽松软”,对企业长期存在的风险隐患漏管失察。
1.河山镇人民政府。建议河山镇人民政府向桐乡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 桐乡市消防救援大队。建议桐乡市消防救援大队向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书面检查。
3.桐乡市应急管理局。建议桐乡市应急管理局向桐乡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类企业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及时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同类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等要求,聘请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履行消防变更设计审批、消防验收工作,确保技术改造的洁净厂房符合要求。
(二)有力加强政府属地监管责任。桐乡市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要求,明确政府和部门在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中的职责,健全完善风险评估、巡查督导、约谈警示、挂牌督办等制度,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成效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范畴。要将消防应急力量建设纳入基层基础建设和社区治理范畴,加强消防工作人员的配备,不断充实基层工作人员;要加强基层消防工作人员业务指导和培训,建立常态化巡防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处置火灾隐患和火灾事故。要持续推进违章搭建、违法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工作,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规划、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拆除与规划、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一致的建(构)筑物,确保厂区建(构)筑物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等安全条件符合要求。
(三)持续强化安全风险辨识和部门监管。桐乡市各职能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结合全市全面遏重大“回头看”暨工业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除隐患、保平安”百日攻坚行动的相关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全市各级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消防工作的领导与督促指导,不断提高基层消防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有力深化类似事故单位洁净厂房存在的各类消防安全问题隐患的排查整治,对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予以严肃处理与闭环治理。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对发现存在新改扩建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项目的,及时督促企业依法立项,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督促企业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完善危险化学品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危险化学品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四)积极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针对性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和火灾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宣传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救和火场自救逃生知识,提高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要督促企业加强全员岗位安全管理和应急技能培训,提升员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火灾险情的应急能力及疏散逃生本领。要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及时举报和曝光重大火灾隐患,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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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770 | 2021_四川_南充南部县聚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12·7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四川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南部县聚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12•7” 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12 月7 日15:49 分左右,南部县聚源烟花爆竹有 限公司烟花生产线造粒生产区机械造粒工房B6 发生一起非法自 制烟花爆竹发射药引起的爆炸事故,造成2 人死亡,部分工房 和生产设备损毁,直接经济损失250 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书记刘强、市政府市长古正举和市委常 委、常务副市长王希刚高度重视,相继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 求切实做好善后工作,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严肃追责问责, 同时要深刻吸取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烟花爆竹生产 企业安全监管;各县(市、区)要举一反三,聚焦城镇燃气、 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化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全面开展安全 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扎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严防各类 事故发生。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分别派出工作组迅速赶到事故 现场,指导协助事故善后处置和事故原因调查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2021 年12 月9 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 委会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王天配任组长,市纪委监委、 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南部县人民政府等部门 (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南部县聚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12•7”一般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 调查工作,并委托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站进行技 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 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 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具 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南部县聚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源公司),成立 于1993 年,原名为南部县兴盛花炮厂,于2011 年1 月31 日更 名为南部县聚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杰,企业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南部县兴盛乡 (现南部县定水镇张家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321567643381K,营业期限:2011 年1 月31 日至长期,经 营范围: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YH 安许证字〔2018〕030087,许可范围:C 级爆竹类、C 级组合烟 花类生产,有效期:2018 年4 月9 日至2021 年4 月8 日。 该公司占地约150 亩,从业人员近100 人,有一条C 级组 合烟花生产线和一条C 级爆竹生产线,年产值约3000 万元。杨 智明为公司实际投资人及负责人,系杨杰的父亲,杨杰未参与 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 (二)事故造粒生产区相关工房基本情况 根据南部县聚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烟花爆竹生产线“三库” 改造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2017 年9 月)及工艺流程,烟 花造粒生产区共有5 个工房(图1)用于生产内筒用亮珠。其中
B3 为称量工房,定员1 人,定量50kg;B4 为机械混药工房,定 员1 人,定量10kg;B5 为已混药物中转库,定量100kg;B6 为 机械造粒工房(图2),定员1 人,定量20kg(湿态);B7 为筛 粒工房,定员1 人,定量20kg/栋(湿态)。 图1:造粒生产区工房分布情况 图2:事故前B6 工房内部情况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1.建筑损毁情况 (1)经现场勘查,机械造粒工房B6 的三面墙体呈向外倾 倒扩散状,爆炸成碎块并抛掷,房顶被炸成碎片抛掷;工房内 机械造粒锅位置的正下方,有一片明显的黑色爆炸痕迹,地面未 见明显炸坑;工房开口方向的左侧硬化地面被震裂,地面未见明 显炸坑;前方防护屏障挡土墙的中上部,有一个较大的炸损口 (图3)。 图3:机械造粒工房B6 破坏情况
(2)经现场勘查,药物中转库房B5 的房盖被掀,墙体开 裂、部分损毁严重,中转库房内没有明显的药物爆炸痕迹,该 中转库在爆炸发生时,处于无药状态。 (3)经现场勘查,机械混药工房B4 房盖后半部分被邻近 爆炸工房抛掷物砸损,机械混药设备主体基本完好,工房内没 有明显的药物爆炸痕迹,该工房在爆炸发生时,处于无药状态。 2.设备损毁情况 发生爆炸事故的机械造粒工房B6 内所有设备、用具及器物 均被炸毁。现场残存物件情况为:造粒设备机架已严重变形并 抛掷(图4);手推转运车被炸毁,残存车架已严重变形被抛掷 (图5);造粒锅已炸碎被抛掷。 图4 :造粒设备变形机架 图5:手推转运车变形车架 3.造粒生产区工房使用情 况 (1)经勘查核实,事故发 生当天称量与混筛均违规在化 工材料中转库B1 所在的彩钢棚 内进行。按照设计要求,称量作业应在称量工房B3(1.3 级)
内进行,混药作业应在机械混药工房B4(1.1 -1级)内进行。事 故发生前工房B3 存在改变工房用途的情况。 (2)经勘查核实,企业违规将机械造粒工房B6(1.1 -1级) 用于自制发射药的造粒和筛选作业,且事故发生时有2 人在同 时作业,一人造粒、一人筛选。按照设计要求,机械造粒工房 B6(1.1 -1级)应用于亮珠造粒,定员1 人。事故发生前工房B6 存在改变工房用途和严重超员作业的情况。 (3)经勘查分析,事故发生时机械造粒工房B6 实际存药 量约为200kg(干重),按照设计要求,其核定存药量为20kg(湿 态)。事故发生前工房B6 存在混合药和发射药严重超量存放的 情况。 4.事故当天天气情况 2021 年12 月7 日14 时~16 时,天气为阴,气温10.7~ 11.2℃,相对湿度69%~71%,风速2.1~3.3m/s,风向为东北 风,该时段无降雨过程。 (四)检验检测情况 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站对厂区共11 种半成品 及原辅材料样品药物的成份进行了检验检测和定性分析,检测 分析情况分别是: 1.笛音管:未检验出氯酸盐,安全性能所检参数“摩擦感 度”、“撞击感度”符合《烟花爆竹烟火药安全性能指标及测定 方法》AQ4104-2008 标准。 2.自制发射药:检出氯酸盐,不符合《烟花爆竹禁限用物 质定性检测方法》GB/T21242-2019 标准;安全性能所检参数“摩 擦感度”不符合《烟花爆竹烟火药安全性能指标及测定方法》
AQ4104-2008 标准、“撞击感度”符合《烟花爆竹烟火药安全 性能指标及测定方法》AQ4104-2008 标准。 3.粒状亮珠:检出氯酸盐,不符合《烟花爆竹禁限用物质 定性检测方法》GB/T21242-2019 标准;安全性能所检参数“摩 擦感度”符合《烟花爆竹烟火药安全性能指标及测定方法》 AQ4104-2008 标准、“撞击感度”不符合《烟花爆竹烟火药安全 性能指标及测定方法》AQ4104-2008 标准。 4.1.2 寸内筒效果件:检出氯酸盐,不符合《烟花爆竹禁 限用物质定性检测方法》GB/T21242-2019 标准;安全性能所检 参数“摩擦感度”不符合《烟花爆竹烟火药安全性能指标及测 定方法》AQ4104-2008 标准、“撞击感度”不符合《烟花爆竹烟 火药安全性能指标及测定方法》AQ4104-2008 标准。 5.爆竹半成品:未检出氯酸盐;安全性能所检参数“摩擦 感度”不符合《烟花爆竹烟火药安全性能指标及测定方法》 AQ4104-2008 标准、“撞击感度”符合《烟花爆竹烟火药安全 性能指标及测定方法》AQ4104-2008 标准。 6.黑色粉末(化工材料中转库1 号还原剂库):未检出氯酸 盐。 7.灰色粉末(化工材料中转库4 号着色剂库):检出氯酸盐, 不符合《烟花爆竹禁限用物质定性检测方法》GB/T21242-2019 标准;安全性能所检参数“摩擦感度”不符合《烟花爆竹烟火 药安全性能指标及测定方法》AQ4104-2008 标准、“撞击感度” 不符合《烟花爆竹 烟火药安全性能指标及测定方法》 AQ4104-2008 标准。 8.灰色粉末(化工材料中转库7 号氧化剂库):未检出氯酸
盐;安全性能所检参数“摩擦感度”不符合《烟花爆竹烟火药 安全性能指标及测定方法》AQ4104-2008 标准、“撞击感度” 符合《烟花爆竹烟火药安全性能指标及测定方法》AQ4104-2008 标准。 9.混合粉末(化工材料中转库7 号氧化剂库):未检出氯酸 盐。 10.1.0 寸内筒效果件:未检出氯酸盐;安全性能所检参数 “摩擦感度”不符合《烟花爆竹烟火药安全性能指标及测定方 法》AQ4104-2008 标准、“撞击感度”不符合《烟花爆竹烟火药 安全性能指标及测定方法》AQ4104-2008 标准。 11.1.5 寸内筒效果件:未检出氯酸盐;安全性能所检参数 “摩擦感度”不符合《烟花爆竹烟火药安全性能指标及测定方 法》AQ4104-2008 标准、“撞击感度”不符合《烟花爆竹烟火药 安全性能指标及测定方法》AQ4104-2008 标准。 (五)其他相关情况 1.聚源公司停产期间监管情况。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到 期前,南部县应急管理局于2021 年4 月7 日对公司下达了停产 通知,并先后三次对公司生产现场主要设备加贴了封条。2021 年6 月21 日,南部县应急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做好烟花爆竹企 业高温季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 2021 年6 月20 日至2021 年8 月31 日全部停止生产。2021 年8 月2 日,南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暗访发现聚源公司存在非 法组织生产等行为,同日向聚源公司下达了停止供电决定书, 向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南部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南部县供 电分公司)送达了停止供电通知书,南部县供电分公司接到停
止供电通知书后,立即责成定水供电所具体执行停电决定;8 月3 日,定水供电所所长邓川安排副所长罗军胜和农电工李保 全(系南部县供电分公司第三方服务机构南充市三新供电服务 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员工,派驻定水供电所从事农电管理工作, 平时由定水供电所统一管理)撤除了聚源公司厂区大门右侧电 杆处生产用电计量表,停止了对聚源公司生产用电的供应。8 月18 日,南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暗访发现聚源公司仍 存在用电生产的迹象,便于8 月19 日以南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办公室名义向南部县供电分公司发送《提醒敦促函》,要求南部 县供电分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核查具体原因,采取切 实可行措施,确保停电到位。接到《提醒敦促函》后,南部县 供电分公司按原流程通知定水供电所进行核查,定水供电所所 长邓川再次安排罗军胜和李保全到聚源公司进行检查核实,因 罗军胜还安排有其他工作未与李保全一同前往,经李保全对聚 源公司停电情况进行现场复查,确认该公司生产用电已全部停 用,并向有关领导报告了相关情况。 事故发生前,聚源公司正在按照《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 印发<四川省提升烟花爆竹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专项治理工作方 案>的通知》(川应急函〔2021〕200 号)要求,进行提升本质安 全水平专项治理前期准备。 2.聚源公司违规生产用电情况。通过对聚源公司周边勘查 发现有3 条供电线路接入了聚源公司厂区,其中第1、2 条线路 在厂区大门右侧电杆处配电(计量电表已撤除),第3 条线路在 厂区鞭炮机械混装药工房旁围墙外电杆处配电(装有计量电 表),事故发生后,该计量电表表后出线已经被剪断,但电表仍
然带电。经调查,第3 条线路电源取自园山子村1 号公变袁泽 刚帐户及表计。2004 年农网改造时拆除了加工房的变压器,但 袁泽刚的帐户和表计仍然保留。2010 年左右,杨智明私自从园 山子村架设一条线路至鞭炮机械混装药工房围墙外,通过管路 敷设向造粒生产区、内筒生产区和爆竹生产区供电,并使用了 袁泽刚帐户及表计。因李保全隐瞒杨智明冒用袁泽刚帐户用电 情况,致使定水供电所只撤除了厂区大门右侧电杆处生产用电 计量表,未撤除第3 条线路用电计量表,导致对聚源公司生产 用电停电不彻底。 3.相关人员参与聚源公司违规生产情况 (1)杨智明,聚源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及负责人,在公司安 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停产提升改造期间,非法组织张树茂、冯文 太、陈立东、罗俊芳等4 名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在造粒生产 区违规冒险使用违禁药物氯酸钾自制发射药,且擅自改变工房 用途,疏于现场安全管理。 (2)李保全,系南部县供电分公司第三方服务机构南充市 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员工,负责定水镇片区定兴 线的农电管理工作。2020 年10 月,聚源公司鞭炮机械混装药工 房围墙外电表(由杨智明冒用袁泽刚帐户申请办理)出现故障, 李保全按程序向定水供电所申请了一只新的计量电表,并于 2020 年10 月19 日进行了更换,更换时杨智明在场。李保全一 直将杨智明冒用袁泽刚帐户用电的情况隐瞒,未向定水供电所 如实报告。 (3)曹 富,浏阳市鼎顺物流有限公司股东,成都市武候 区人,2021 年11 月初受杨智明的委托,先后帮助其从湖南、江
西购买氯酸钾、硝酸钡、树脂及有机炭还原剂,并委托“货拉 拉”平台运到聚源公司。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 年12 月7 日6 时许,杨智明组织安排陈立东、罗俊芳、 张树茂、冯文太四人使用氯酸钾自制发射药,陈立东、罗俊芳2 人同时在化工材料中转库B1 所在的彩钢棚内进行称量与混药作 业(陈立东负责原材料称量及转运作业,罗俊芳负责混筛作业), 张树茂、冯文太2 人同时在机械造粒工房B6 内进行自制发射药 造粒与筛粒作业(张树茂负责机械造粒作业,冯文太负责筛粒 及转运作业)。从上午6 时许一直生产到中午12 时,共配制了 20 份(每份为一箱)自制发射药药物,每箱为19.2 公斤。当日 12 时30 分许又开始作业至15 时许,共配制了28 份自制发射药 药物。15 时许,陈立东到机械造粒工房去询问冯文太、张树茂 是否还需要配药,冯文太回答时间还早,再制作5 份左右自制 发射药混合药物。当时陈立东看到机械造粒工房还有6 箱药剂 待加工。陈立东返回作业点继续配药,随后,将配制好的药物 送到机械造粒工房B6 并返回,大约十分钟后机械造粒工房B6 内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张树茂、冯文太当场死亡、部分工房及 用器具损毁。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及人员按规定上报了该起事故信息。 事故单位及辖区派出所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接到事故报告后,南部县政府第一时间启动了应急响应, 根据县委书记黄波指示,县委副书记、县长尹成平等县级领导
带领县应急管理、公安、卫健等部门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了应 急处置,并成立了以县委书记、县长为组长,常务副县长、宣 传部长、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事 故调查、现场管控、善后处置、舆情引导、信息报送、信访稳 定、专项整治7 个工作组,分别开展现场管控、信息核实、舆 情引导、部署善后处理等工作。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委书记刘强、市委副书记、市长古正 举带领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相继赶 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现场勘查、余药处置和善后处理 等工作。 现场捜救结束后,2 名死者遗体被及时送往南部县殡仪馆。 同时,南部县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全面管控,设置警戒线 及警示标志,落实专门警力,实施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等外围 警戒隔离,组织专家对厂区危险物进行全面排查,逐一落实临 时管控措施。 (三)事故伤亡情况 1.张树茂,男,汉族,65 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 定水镇,身份证号:512922195611204870,系聚源公司从事烟 花爆竹造粒作业工人,事故发生时在机械造粒工房B6 从事自制 发射药造粒作业,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冯文太,男,汉族,62 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 流马镇,身份证号:512922195910145834,系聚源公司从事组 合烟花内筒装药、封口、转运作业工人,事故发生时在机械造 粒工房B6 从事自制发射药筛粒作业,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四)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南部县抽调乡镇、人社、司法等部门和单位人员,成立了 事故善后处置2 个工作专班,一对一全力安抚遇难者家属,稳 妥做好后勤接待、赔偿协议磋商签订等事宜,确保有效防范和 处置不稳定群体性事件,及时通过县委宣传部做好网络舆情管 控,及时公布事情真相,防止发生网络舆情炒作和散播虚假信 息等情况。12 月16 日,聚源公司分别与2 名死者家属签订了赔 偿协议,2 名死者遗体于12 月18 日前火化完毕。 截至12 月23 日,受聚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智明委托,南 部县应急管理局聘请具有资质的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质量 检测站对聚源公司厂区危险物质进行了全面排查清理,对厂区 余药及半成品进行了销毁。 (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南部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在南部县聚源烟花爆竹有 限公司“12.7”一般爆炸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救援处置反 应迅捷,事故现场得到及时有效管控,事故现场余药及半成品 得到合理处置,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妥善圆满,网络舆情管控得 力,未发生次生灾害和衍生事故、网络舆情及涉稳事件,社会 大局稳定。但存在事故信息报送不规范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 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没及时修订完善的情况。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张树茂安全意识淡薄,受杨智明安排违规冒险使用违禁药 物氯酸钾生产敏感度较高的自制发射药,在机械造粒工房B6 造 粒作业过程中使用硬质工具铲刮锅壁药物时,因操作不当引起 含氯酸盐的自制发射药燃爆,同时引起该工房内尚未造粒的混
合药物以及尚未转运出的自制发射药殉爆,造成张树茂、冯文 太被炸身亡及部分工房、用器具损毁。 张树茂、冯文太二人同时在机械造粒工房B6 进行造粒、筛 选作业以及工房B6 内爆炸药物超量存放(总量达200kg),加 大了事故的后果。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南部县聚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杨智明无 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 期后停产整改期间,蓄意逃避政府部门监管,采取极端隐蔽方 式,非法组织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使用违禁药物氯酸钾生产 敏感度较高的自制发射药,且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冒用他人帐 户用电、疏于现场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自制发射药造 粒生产作业过程中机械造粒工房B6 超员超量的事故隐患。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杰,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 时发现和消除公司停产整改期间违规使用违禁药物氯酸钾自制 发射药及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作业工房超员超量的事故隐患。 公司作业人员陈立东、罗俊芳安全意识淡薄,无特种作业操作 证,违规冒险参与使用违禁药物氯酸钾自制发射药,协助杨智 明非法生产。 2.曹 富,帮助杨智明违规购买氯酸钾,为杨智明非法组 织生产烟花爆竹发射药提供便利条件。 3.李保全,隐瞒杨智明冒用袁泽刚帐户用电情况,导致对 聚源公司生产用电停电不彻底,为杨智明非法组织生产烟花爆 竹发射药提供便利条件。 4.南部县定水镇政府未认真落实上级行业监管部门关于
“暗访发现聚源公司停产期间存在非法组织生产行为,要求切 实履行属地责任,加大监管力度,严防事故发生”的提醒敦促 意见,未督促驻厂安监员对该公司停产期间安全生产情况实施 有效监管。 5.南部县应急管理局虽对暗访发现聚源公司停产整改期间 存在的非法生产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且通知南部县供电分公 司对其实施了停止供应生产用电的强制措施,并向定水镇政府 提出加大安全监管力度的指导意见,但未对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跟踪监督检查,尤其是对聚源公司厂区内安全预警系统中断的 情况麻痹大意,未及时责令聚源公司恢复系统正常运行,脱离 了视频监控。 6.南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打非治违工作中存在执法检查 不到位的情况。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部县聚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12.7”一般 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张树茂,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规冒险使用违禁药物氯 酸钾自制发射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 次事故中死亡,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冯文太,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规冒险参与使用违禁药 物氯酸钾自制发射药,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直接责任。鉴于其 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共5 人)
- 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4 人。其中杨智明涉嫌组织他人违
章冒险作业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杨杰、 陈立东、罗俊芳三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刑事拘留1 人。曹富涉嫌非法经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三)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1.南部县聚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停产整改期间,不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非法组织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违规使 用违禁药物氯酸钾自制发射药,且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疏于现 场安全管理,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1的规定,建议由南 充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2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该公司在南部县应急管理局下达停产指令和停止供电决定 后,仍非法组织生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 3的情形,建议由南部县人民政 府对该公司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和安 全生产许可证。 2.李保全,南充市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员工, 具体负责定水镇片区定兴线的农电管理工作。隐瞒杨智明冒用 袁泽刚帐户用电情况,致使南部县供电分公司定水供电所对聚 1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 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 3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拒不执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源公司生产用电停电不彻底。建议由南部县供电分公司责成南 充市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予以 开除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南充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建议给予处理处分的公职人员 按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相关规定,由南 充市纪委监委依据责任调查情况依规依纪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增强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南部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特别是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要深刻 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广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加大新 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法规的 宣传宣讲和培训学习力度,着力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投 资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广大从业人员对新安全生产法和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知晓率,教育广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参 与者知法、懂法、守法,引导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牢固树立安全 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底线思维,严格按照新安全生产法要 求,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保障措施,严格安全隐患整 改,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自觉抵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防 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强化行业监管,深入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南部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入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 治,重点治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四超两改”、“三违”和违规 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行为,严厉查处烟花爆竹企业转包、 分包行为,严厉打击超许可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 工房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工程
设计安全规范》 (GB50161-2009)、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GB11652-2012)等强制性标准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同时, 要及时修订完善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强化应急应对准备。 (三)强化宣传教育,着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南部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烟花爆竹行业特点,加强对烟花爆 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工序从业人员、特种 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情况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的监督 管理;要督促指导企业依法规范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 考核结果等情况;要创新安全培训方式方法,积极推广体验式 安全培训教育,加强事故警示提醒教育,广泛宣传非法违规生 产烟花爆竹造成的严重危害,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 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着 力提升从业人员整体安全素质。 (四)严格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南部 县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常态化监管执法机制,加大暗 查暗访力度,对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 按期整改以及蓄意逃避监管执法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 综合运用媒体曝光、警示约谈、上限处罚、停业整顿、停止供 电等措施从严惩处,并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黑 名单”管理。要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在地村镇广泛 公告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从业人员和群众积极参 与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及时发现和消
除各类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形 成“政府组织、部门负责、全民参与、群防群治、齐抓共管” 的“打非治违”工作格局。南部县供电分公司要加大辖区私拉 乱接电线行为的排查整治力度,同步建立健全支持配合政府部 门实施强制停电措施的工作制度,强化巡查检查,确保强制停 电措施落实到位。
FD09771 | 2021_四川_南充市营山县忠源机电科技11·2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四川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四川忠源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1·2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11511123008775361M/2022-00095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营山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2-06-01
发布日期
2022-09-27
文号
有效性
有效
四川忠源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1·2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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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4日4时许,四川忠源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厂房发生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四川省消防条例》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22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成立了“11·2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深入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及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四川省忠源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0714104452,成立时间:2013年6月17日,注册地:营山县三星工业集中区(四川锦明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幢厂房),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唐继忠;经营范围包括光电子器件制造及产品研发,汽车车厢总成及汽车零部件制造、销售,农用机械制造、销售,2016年底该公司停止生产。
四川锦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563268211M,成立时间:2010年10月18日,注册地:营山县三星工业园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魏志明,该公司共有3名股东,其中魏志明占股50%,唐继忠占股40%,刘华国占股10%;经营范围包括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电池板制造与销售。
(二)起火建筑物基本情况
1.建筑物概况
起火建筑为四川忠源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厂房,位于营山县工业经济区三星路延长线,南侧为宿舍楼,西侧为魏志明所有的四川锦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东侧为营山鸿泰服装有限公司厂房。起火建筑为一栋长方体建筑,主体为单层钢架结构,南北长约84米,东西宽约25米,高8米,厂房产权建筑面积2031.14平方米。
2.投资建设及转让情况
2010年9月20日,魏志明与唐继忠签订《联合投资开发项目协议书》,约定各出资50%取得营山县工业经济区南干道宗地为10—挂—4号的土地,用于建设四川锦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取得土地后,魏志明与唐继忠各自出资分别建设了一栋厂房、一栋宿舍楼(共4栋建筑),并分属两人使用。2010年11月10日,魏志明与唐继忠、刘华国签订了《四川锦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协议》,魏志明将四川锦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转让给唐继忠,10%股权转让给刘华国,后唐继忠以自建厂房(事故中被烧毁的厂房)为场地独资注册了四川省忠源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汽车配件生产,于2016年底停止生产。
2017年1月,唐继忠将四川省忠源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厂房出租。同年,刘华国将唐继忠、四川锦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魏志明起诉到营山县人民法院,诉其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经多次审理调解,达成《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川1322民初467号),房屋产权证号为201404198、201404199、201404200的职工宿舍楼和该幢4楼、5楼未办理房产登记的房屋中,房屋坐落的左边3楼、4楼住房各一套由刘华国经营管理、收益,其余的由唐继忠经营管理、收益;房屋产权证号为201404196的厂房(事故中被烧毁的厂房)和厂房坐落的右端(即靠近厂房大门口一端)约400平方米场地由刘华国负责经营管理、收益,其余部分由唐继忠经营管理、收益。
3.租赁情况
唐继忠将由其经营管理、收益的厂房(起火建筑南侧部分1631.14平方米)分为两部分出租。2017年1月30日唐继忠与张昌文(营山县昌文日化经营部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王秀英的丈夫)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将南侧部分1334平方米厂房出租给张昌文,用于存放各类日化用品;2019年3月9日唐继忠与李万富(营山县万福副食经营者,个体工商户邓小丽的丈夫)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将约300平方米厂房出租给李万富使用,用于存放面粉、面条、调料等副食品。
2021年10月,唐继忠将由其经营管理、收益的宿舍楼1楼右侧(房屋坐落)1套住房出租给蒋林,蒋林在房间内设置了42台神马M20S比特币矿机用于“挖矿”。2021年10月19日,蒋林通过银行转账向唐继忠妻子向道君支付房屋租金5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协议。
2018年7月,刘华国将由其经营管理、收益的400平方米厂房(起火建筑北侧),出租给肖岗(营山县灵香日杂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用于储存、加工火纸。
4.电气线路敷设情况
起火建筑总配电箱位于整个厂房西北角,从配电箱内共接出2组3相电回路,主线均为唐继忠在2010年厂房建设完成后敷设。一组使用3×35+1×16型的铠装铝芯线缆(此线缆为发生故障起火的线缆),即为3根35mm²的铝芯线与1根16mm²的铝芯线裹在一起,装在有绝缘材料的金属套管中,3根35mm²的铝芯线为火线,1根16mm²的铝芯线为零线,沿厂房内西侧墙体敷设,直接接到宿舍楼楼顶断路器供宿舍楼居民用电,后因电改,该宿舍楼居民均另外安装了居民用电,此条线路停用多年。2021年9月,唐继忠带领蒋林、雷永刚查看待出租宿舍楼时告知可以从此断路器接电供矿机用电,后雷永刚便从此断路器接出线路为15台神马M20S比特币矿机供电,采用的是1根火线接5台神马M20S比特币矿机,再与零线形成回路。3根火线共接15台矿机,共用1根零线。每台神马M20S比特币矿机的额定功率为3000W,15台矿机功率共达45000W。此3×35+1×16型铠装铝芯线缆仅为15台矿机供电,无其他人使用该线缆供电。
另一组线路为铜芯线缆,沿厂房内墙体敷设,原为厂房生产供电,厂房出租后沿路为肖岗租用厂房火纸剪切机和照明灯具供电,为李万富租用厂房照明灯具供电,为张昌文租用厂房照明灯具供电。2021年9月,蒋林带领雷永刚从张昌文租用的厂房东侧主线上接出线路为21台神马M20S比特币矿机供电。
5.起火建筑消防安全情况
(1)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四川省忠源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所有建筑在建设和投入生产前后,以及张昌文、李万富、肖岗在租用该公司相关厂房改用作存储仓库前后,均未按相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
(2)配置的消防设施设备及运行情况:室外消火栓1具,火灾发生时处于完好有效状况;仓库内配置的MFZ/ABC4灭火器,火灾发生时未使用。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11月24日4时53分45秒,昌文日化经营部仓库内西侧卷帘门上方铝芯线缆出现放电产弧现象,同时伴随大量火星掉落,引燃下方摆放的纸品,形成阴燃。4时56分43秒,厂房内出现大量浓烟,四处飘散。4时57分12秒至5时2分30秒,昌文日化经营部内出现明火,同时火势逐渐扩大。5时左右,居住在四川锦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宿舍楼内的胡娟(姐)被燃烧发出的声音惊醒,其立即起床查看,透过窗户发现昌文日化经营部门口摆放桌子的部位出现较大明火,且火势迅速扩大。胡娟立即叫其妹妹胡娟(同名)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其本人拨打四川锦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魏志明电话告知。5时8分52秒,营山县白塔大道消防救援站救援力量到达火灾现场并立即切断了火场电源,组织开展火灾扑救。7时许明火得到控制并扑灭。过火面积约20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二)应急救援及评估情况
2021年11月24日5时03分53秒,营山县消防救援大队白塔大道消防救援站接到火灾报警电话后,迅速出动3车12人赶往火灾现场处置,及时疏散火场周边群众,科学组织扑救,7时34分火势得到控制并扑灭。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迅速赶到现场,召集经开区管委会、商经、消防、公安、应急等相关部门会商研判,科学指挥扑救,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迅速采取措施扑灭了明火,未造成人员伤亡,应急处置及时、科学、有效,将事故损失降至最低。
三、火灾损失统计情况
此次火灾无人员伤亡,共计造成8家商户(居民)受灾,县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第三方价格鉴定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依照相关规定,认定此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伍佰肆拾叁万陆仟陆佰玖拾壹元伍角捌分(¥:5436691.58元)。
四、火灾原因及性质
事故发生后,在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指导下,营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时对火灾原因进行了调查,制作现场勘验笔录1份、绘制平面图1张、方位图1张、火灾现场物品复原图4张、电气复原图1张、物证提取位置图1张,拍摄现场照片52张,提取现场监控视频影像1份,制作询问笔录21份,委托物证鉴定单位对现场收集物证进行司法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1份,制作火灾财产直接损失评估报告1份,认定了起火的时间、地点和原因。县政府事故调查组多方调查事故当事人、目击者,结合证据资料,综合分析,作出如下认定:
(一)直接原因
经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原因调查认定:起火直接原因为昌文日化经营部仓库内西侧卷帘门南侧上方的铝芯线线路故障。
(二)间接原因
- 四川省忠源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依法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发生火灾的建筑未依法申报消防备案;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未组织防火检查,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唐继忠,四川省忠源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改变厂房用途,将汽车配件生产厂房出租给张昌文、李万富用作存放可燃固体物质仓库。将住宿楼1楼住房出租给蒋林从事淘汰类“挖矿”经营,肖岗电话向其反映主配电箱“冒火花”,线路负荷大的问题后,未引起足够重视,未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刘华国,肖岗租用厂房的实际控制人,将生产厂房出租给肖岗用于加工、存放可燃固体物资,未对出租厂房组织防火检查。
- 蒋林,租用唐继忠经营管理收益的宿舍楼一楼房屋从事已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挖矿”经营活动,雇请未取得低压电工操作证的雷永刚进行电力线路安装,未对所使用电力线路进行安全检查和管理。
- 张昌文,租用厂房用作卫生纸、空气清新剂等日化用品储存仓库,将纸品等可燃物堆放于电力线路下方,未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
- 李万富,租用厂房用作面粉、面条、调料等副食品储存仓库,未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
7.肖岗,租用厂房用作加工、储存火纸仓库,未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消防安全责任事故,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伍佰肆拾叁万陆仟陆佰玖拾壹元伍角捌分(¥:5436691.58元),属一般事故等级。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四川省忠源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依法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发生火灾的建筑未依法申报消防备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之规定;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未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之规定;未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县住建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按各自职权对其依法处罚。
(二)责任人员及处理建议
- 唐继忠,四川省忠源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该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改变厂房用途,将汽车配件生产厂房出租给张昌文、李万富用作存放可燃固体物质仓库。将住宿楼1楼住房出租给蒋林从事淘汰类“挖矿”活动,肖岗电话向其反映主配电箱“冒火花”,线路负荷大的问题后,未引起足够重视,未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之规定,其对火灾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涉嫌刑事违法,建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移送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 刘华国,肖岗租用厂房的实际控制人,将生产厂房出租给肖岗用于加工、存放可燃固体,未对出租厂房组织防火检查。对火灾蔓延、损失扩大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
- 蒋林,租用唐继忠宿舍楼一楼住房从事“挖矿”活动,雇请未取得电工操作证的雷永刚进行电力线路安装;“挖矿”设备接用的线缆(铝芯)发生故障,对其使用的线缆(铝芯)负有管理责任。使用神马M20S比特币矿机从事比特币“挖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已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属“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范畴,蒋林使用神马M20S比特币矿机从事挖矿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之规定,其所涉违法经营行为,建议由县发改局依法处理。
- 雷永刚,受蒋林雇请负责虚拟货币“挖矿”日常管理,在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电力线路安装,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张昌文,租用厂房用作日化品仓库,将纸品等可燃物堆放于电力线路下方,违反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第四十三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之规定。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租用厂房后未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之规定,对其消防违法行为,建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李万富,租用厂房用作面粉、面条、调料等副食品储存仓库,未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之规定。对火灾蔓延、损失扩大负有一定责任。对其消防违法行为,建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肖岗,租用厂房用作加工、储存火纸仓库,未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之规定。对火灾蔓延、损失扩大负有一定责任。对其消防违法行为,建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安全监管责任及处理建议
1.经开区管委会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情况
依据《营山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规定》(营委编发〔2020〕1号),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工业园区企业属地安全监管工作。该单位成立了安全环保监管部具体承担日常安全监管职责,2021年10月任命廖斌为部长,郭亚辉为副部长。
(1)郭亚辉,女,群众,经开区管委会安全环保监管部副部长,具体负责安全工作,包联四川锦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工作中多次对四川锦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肖岗火纸仓库进行安全检查。2021年11月19日,对四川锦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肖岗火纸仓库进行了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对唐继忠将厂房出租为仓库的问题,未进行有效整治,负有一定属地监管责任。根据《营山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问责办法》(营委〔2020〕59号),建议由经开区党工委对其警示约谈。
(2)廖斌,男,中共党员,经开区党工委委员,任安全环保监管部部长,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分管安全工作。组织召开了安全工作会议,带队开展了安全检查和宣传,但未有效整治厂房出租为仓库的问题,负有一般领导责任。根据《营山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问责办法》(营委〔2020〕59号),建议由经开区党工委对其提醒谈话。
(3)经开区管委会对工业园区企业负有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园区企业发生了一般火灾事故,经济损失较大,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较高。根据《营山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问责办法》(营委〔2020〕59号),建议扣减其2021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分3分,责成其向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县商务经信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情况
依据《营山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规定》(营委编发〔2020〕1号),县商务经信局负责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营山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营委办〔2019〕97号),成立了安全环境资源利用和盐业管理股,承担指导监督工贸服务企业的安全管理和劳动服务工作等职责,按照分工徐浩淋负责安全工作,党委委员李易分管安全工作。
(1)徐浩淋,男,群众,临聘人员,具体负责安全工作,在对管辖行业企业开展日常安全检查过程中,未将四川省忠源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纳入检查对象,无相关检查记录,督促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不够,负有一定行业监管责任。根据《营山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问责办法》(营委〔2020〕59号),建议由县商务经信局按内部管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李易,男,中共党员,党委委员,2021年6月1日起分管安全工作。组织召开了企业安全会议,带队对园区企业开展了安全检查,但对分管的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够,负有一般领导责任。根据《营山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问责办法》(营委〔2020〕59号),建议由县商务经信局党委对其提醒谈话。
(3)县商务经信局对全县工贸企业负有行业监管责任,负责全县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的牵头服务工作,拟定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对园区企业发生火灾事故负有行业监管责任。根据《营山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问责办法》(营委〔2020〕59号),建议扣减其2021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分3分,责成其向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迅速开展工业园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由经开区管委会牵头制定工业园区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组织县商经、住建、发改、应急、消防等部门,针对园区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依法申报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违规出借出租、擅自改变防火分隔、防火分隔不到位、电气线路未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缺失损坏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清理整治一批企业消防安全隐患。
(二)迅速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整治清零行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且虚拟货币“挖矿”用电量巨大,从业人员电力知识匮乏,存在较大用电安全隐患。建议由县发改局牵头,联合县公安局、国网营山县供电公司等单位,全面排查“挖矿”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三)迅速建设完善工业园区公共消防设施。我县工业园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都较为薄弱,园区企业普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经开区管委会要积极谋划,多措并举,开展消防基础设施完善工作。一要及时对园区消防供水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建设完善园区市政消火栓;二要立即开展园区交通道路和园区企业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牌设置和标线画线工作;三要建立完善园区消防安全群防群治队伍,构建以经开区管委会设立微型消防救援总站、园区各重点企业设立微型消防救援分站的消防安全群防群治模式,按要求落实好园区各微型消防站与县消防救援大队的灭火救援联勤联动机制,确保园区消防安全隐患有人查、消防安全知识有人讲、火灾发生初期有力量处置。
图解
解读
FD09772 | 2021_四川_阿坝州马尔康市1·18森林火灾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四川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马尔康市“1·18”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马尔康市“1.18”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2021-05-20文章来源:阿坝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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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8日14时许,马尔康市白湾乡境内(在建双江口水电站枢纽工程封闭管理标内)发生一起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省、州主要领导相继作出重要批示。州公安局、州应急局、州林草局、州经信局、州森林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持召开现场紧急会,要求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以赴科学组织火灾扑救。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领导相继赶赴火灾现场,指导督促火灾扑救相关工作。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州政府成立了由州公安局、州经信局、州林草局、州应急局、州气象局、州森林消防救援支队、州电力公司等单位组成的马尔康市“1·18”火灾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综合分析,查明了火灾发生经过、原因、火灾扑救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火灾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火灾原因及暴露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
1月18日14:09,双江口水电站封闭管理标3#岗亭值班人员发现飞水岩2#隧洞进口上方10KV914供电线路6#电杆上冒火花,火花掉落地面起火;
14:10,值班人员电话报告火警“119”;
14:11,110KV飞水岩变电站914开关10KV反滤料I线故障跳闸;
14:15,国能大渡河双江口工程建设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双江口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分别接到白湾乡政府和事故发生标段关于火灾发生的电话通知和报告;
14:19,马尔康市公安局白湾派出所接白湾乡党委书记马茂田电话报称“白湾乡石广东村三组发生森林火情”,州、市公安迅速调集精干警力赶赴现场开展现场治安管控、交通疏导和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14:35,火势迅速蔓延;
15:40,马尔康市成立由市长窦孝解任指挥长的前线指挥部,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森林消防、消防救援、地方专业扑火队、马林局半专业扑火队和白湾乡、党坝乡、木尔宗乡义务扑火队,以及气象、通讯、电力、交通、医疗、后勤等队伍陆续到达;
15:50,州政府副州长丁明忠率州应急、州林草等相关部门赶赴火灾现场,全程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1月19日0:30分,省森林消防总队总队长夏进荣率领省工作组和州政府副州长徐贵强连夜赶赴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12:30分,省民宗委主任罗振华率领蹲点督导组和州政府常务副州长范继跃一道赶赴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1月21日,州委书记刘坪赶赴火灾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前线指挥部按照制定的扑救方案,全力组织开展火灾扑救;
1月21日9:30分,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在应急管理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成都站的协作下,经过森林消防、专业和半专业扑火队、义务扑火队的奋力扑救,明火被全部扑灭;
15:50分,火场处置工作结束,火场实现“三无”,扑火力量撤离归建,人员全部安全返回驻地,实现安全扑救,无人员伤亡。
二、火灾调查情况
(一)现场输配电线路基本情况
本次发生故障的电力线路为110KV飞水岩变电站914开关10KV反滤料I线,该线路于2019年7月建设完成。线路产权属四川大渡河双江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线路设计单位为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承建单位、运维单位均为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公司双江口项目部,外包劳务单位为四川省华宇天成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有限公司四川大渡河双江口水电站大坝工程施工监理中心。根据线路故障当日和历史最高运行负载数据,可判断该线路长期处于轻载运行。
(二)故障电缆终端头检测分析情况
1月22日,调查组委托四川省电力科学研究院对故障电缆终端头制作工艺质量进行鉴定、分析。通过解剖分析得出结论:“按照产品安装工艺标准要求,安装电缆终端头应力锥应搭接在电缆终端头分支半导电层的断口上,由于电缆头分支半导电和铜屏蔽层剥切太多,应力锥屏蔽电场作用失效,导致半导电层断口位置电场发生畸变,造成局部放电。经过一年的运行,绝缘劣化从量变到质变,进而引发绝缘击穿。因此,电缆终端接头安装工艺不规范是造成电缆终端头故障的直接原因”。
(三)火灾灾损评估情况
- 森林草原资源直接损失。马尔康市委托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院对白湾乡“1·18”森林火灾损失进行复核,该院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认定本次火灾林草资源具体损失情况如下:
(1)火场过火面积:本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298.622公顷,其中林地面积173.4248公顷,非林地面积125.1972公顷,经计算得出火灾受害森林面积为40.1792公顷。
(2)林木资源受害情况:本次火灾受害林木蓄积372.2立方米,受害林木8438株。
(3)林草资源直接经济损失:本次火灾林草资源直接经济损失246.0741万元,其中:有林地林木资源直接经济损失88.8322万元,疏林地林木资源直接经济损失1.248万元,灌木林地资源直接经济损失153.2192万元,牧草地资源直接经济损失2.7747万元。
2.电力电量通信设施损失。
(1)电力受损情况:经州、市经信部门统计核实,此次火灾造成直接电力经济损失30万元。其中:110KV石乌线金川每小时负荷损失15000KW约25.2万元;35KV广阿线党坝乡(10KV阿尕线200KW、10KV阿地线300KW)500KW电量损失0.84万元;投入巡视人员、无人机、车辆等费用约3.96万元。
(2)通信受损情况:经州、市经信部门统计核实,造成直接通信经济损失42.76万元(其中:电信28.5万元、移动4.4万元、联通9.86万元),主要包括基站退服,光缆受损,通信杆路受损,基站交流线缆损毁,造成多处通信中断;造成间接经济损失45.938万元(其中:电信14.4万元、移动19.21万元、联通0.998万元、铁塔8.63万元)。
- 森林火灾直接扑救费用。经州、市林草部门统计核实,此次火灾直接扑救费用为135.3467万元。一是扑火机具损失23.7万元(其中:州森林消防支队扑火机具损失15.0万元,市林业和草原局扑火机具损失4.3万元,马尔康国有林保护局扑火机具损失4.4万元);二是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8.55万元(出动义务扑火队员475人次,产生误工补助7.125万元,生活补助1.425万元);三是扑火人员机具投入,参与扑救人员2722人次,出动各种车辆264台次,投入扑救火机具1200件(套),产生费用合计22.1717万元(含食品干粮、夜间火场值守费、燃油费、租车费、车辆使用费等);四是直升机扑救费80.925万元。
三、火灾原因及性质
火灾调查组依法通过询问了解、资料查阅、现场勘查、视频调阅、专家论证、取样分析、技术鉴定、模拟试验等工作,查明了火灾原因,认定了火灾性质。
(一)直接原因
- 双江口临时变电站10KV914线路6#电杆户外冷缩电缆终端接头安装工艺不规范,经过一年的运行,绝缘劣化从量变到质变,进而引发绝缘击穿产弧,绝缘层燃烧形成融化带火焰体掉落地面引发灌木杂草燃烧形成火灾。
- 双江口临时变电站10KV914线路6#电杆下方防火控制半径内存在干燥的灌木杂草,电杆上融化带火焰体掉落地面后,引起干燥的灌木杂草燃烧,并在风的作用下,造成火势迅速蔓延。
(二)间接原因
- 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公司双江口项目部:一是在双江口临时变电站10KV914线路工程实施中,未对分包承接10KV914线路电缆冷缩头施工的四川省华宇天成建设有限公司施工质量实施有效监管,致使10KV914线路6#电杆电缆冷缩头施工未严格按照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有限公司四川大渡河双江口水电站大坝工程施工监理中心于2019年10月22日批复的施工方案施工;二是组织清理10KV914线路6#电杆下方防火控制半径内易燃物(灌木杂草)工作不到位(杂草未清理,砍伐的树枝堆积塔下未清理)。
- 四川省华宇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在承接10KV914线路6#电杆电缆冷缩头施工中,未按照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有限公司四川大渡河双江口水电站大坝工程施工监理中心于2019年10月22日批复的施工方案施工。
-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有限公司四川大渡河双江口水电站大坝工程施工监理中心:一是对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公司在双江口临时变电站10KV914线路工程实施过程中,对10KV914线路6#电杆电缆冷缩头施工是否按照其于2019年10月22日批复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监督把关不力。二是对双江口分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召开的“双江口水电站枢纽工程2020年森林防火工作专题会”提出的重点工作“输电线路存在接头部位的杆塔下方易燃物(干枯草等)检查及清理”和“杆塔下清理半径按照俯视尺寸3倍范围进行清理”的要求,监督检查把关不力,致使10KV914线路6#电杆下干枯杂草和树枝未得到及时有效清理。
- 国能大渡河双江口工程建设管理分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召开双江口水电站枢纽工程2020年森林防火工作专题会,提出的重点工作“输电线路存在接头部位的杆塔下方易燃物(干枯草等)检查及清理”和“杆塔下清理半径按照俯视尺寸3倍范围进行清理”的要求,对落实执行情况跟踪监督管理不到位。
(三)火灾性质
经调查认定:马尔康市“1·18”森林火灾是一起由输配电线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的较大森林火灾。此次火灾造成森林受害面积40.1792公顷,直接损失454.1808万元,间接损失45.938万元。
四、对火灾责任的认定和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建议
(一)火灾责任的认定
根据调查认定:马尔康市“1·18”森林火灾中,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公司双江口项目部、四川省华宇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和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有限公司四川大渡河双江口水电站大坝工程施工监理中心负主要责任;国能四川大渡河双江口工程建设管理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分管机电负责人、安全监察部负责人、机电中心负责人负次要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马尔康市“1·18”森林火灾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属地监管责任处理意见和建议
(1)继白湾乡“12·14”森林火灾后,短短一个月时间再次发生“1·18”森林火灾,马尔康市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隐患排查不够,履行落实属地责任不够。建议责成马尔康市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2)建议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约谈马尔康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相关领导及涉事企业负责人,做批评教育。
(3)给予党纪、政纪和组织处理的相关责任人。
马尔康国有林保护局:对管护区内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排查不到位,督促企业整改火灾隐患不力,未切实有效防范化解森林火灾风险隐患,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将相关责任人移送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马尔康市白湾乡党委政府:对国能四川大渡河双江口工程建设管理分公司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痕迹管理不完善,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将相关责任人移送马尔康市相关部门处理。
马尔康市扶贫开发局:深入国能四川大渡河双江口工程建设管理分公司现场检查隐患不到位,督促隐患整改不到位,未切实有效防范化解森林火灾风险隐患,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将相关责任人移送马尔康市相关部门处理。
马尔康市经信局:对国能四川大渡河双江口工程建设管理分公司林区输变电线路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存在发现问题不及时、督促检查不到位、痕迹管理不完善的问题,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将相关责任人移送马尔康市相关部门处理。
马尔康市林草局:风险隐患排查不够深入,对风险隐患整改督促检查不到位,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将相关责任人移送马尔康市相关部门处理。
2.属事责任的处理建议
(1)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公司双江口项目部、四川省华宇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和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有限公司四川大渡河双江口水电站大坝工程施工监理中心: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安全质量意识淡薄,现场管控缺位,施工质量把关不严,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形同虚设,对施工企业违规施工行为失管失察,造成严重后果,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州公安局指导马尔康市公安局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法调查取证,追究刑事责任。
(2)给予行政处罚
国能四川大渡河双江口工程建设管理分公司:执行安全生产、森林草原防灭火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识不够、执行力不强,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将安全生产、森林草原防灭火等目标任务真正压实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未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对“林牧区输配电线路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安排不力,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仅停留于文件安排层面,未在要求期限内有效跟踪落实,特别是针对辖区内输配电线路安全隐患的组织排查、督促整改、验收销号等工作流于形式。建议由州应急局指导马尔康市应急局、州林草局指导马尔康市林草局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国能四川大渡河双江口工程建设管理分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国能四川大渡河双江口工程建设管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分管机电负责人、安全监察部负责人、机电中心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有效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对公司和部门的工作安排存在以文件来落实的现象,对安全隐患整改未落实有效的督促措施,过分依赖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书面报告,基本没有实地抽检验收隐患整改情况。部门之间职责不清、各行其是、相互推诿,未建立有效的部门联动机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州应急局指导马尔康市应急局、州林草局指导马尔康市林草局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国能四川大渡河双江口工程建设管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分管机电负责人、安全监察部负责人、机电中心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火灾暴露出的行业部门监管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提出如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思想引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不发生重大人为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不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细化实化森林草原防灭火“防”“救”“查”相关职责,加快形成“政府主导、林草主防、应急主救、公安主查”的工作格局,努力营造“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协作”的良好氛围。严格落实属地党政领导责任、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州领导包县(市)、县(市)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社)、村(社)干部包户”的责任清单制度,努力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
(三)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深刻汲取此次火灾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开展风险隐患再排查、再整治,实现隐患早发现、问题早处置,将发生火灾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的理念,聚焦国有林区林场、输配电设施、城市面山、林山草场、田边地角、在建工地、危化企业等重点部位,利用直升机、人工巡护、无人机、热成像等多种手段,进行全覆盖、无死角的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迅速整改到位。
(四)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用电、用火宣传教育,利用各类媒介宣传涉电安全生产事故和森林草原火灾事故教训,普及安全用电、用火常识。积极推进生产经营单位技防物防建设,提升对用电设备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安全隐患处置能力。结合“两联一进”群众工作全覆盖,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提升全民防火意识。
相关信息
FD09773 | 2021_四川忠源机电科技11·2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四川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索引号
11511123008775361M/2022-00095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营山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2-06-01
发布日期
2022-09-27
文号
有效性
有效
四川忠源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1·2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2-09-27
|
2021年11月24日4时许,四川忠源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厂房发生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四川省消防条例》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22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成立了“11·2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深入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及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四川省忠源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0714104452,成立时间:2013年6月17日,注册地:营山县三星工业集中区(四川锦明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幢厂房),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唐继忠;经营范围包括光电子器件制造及产品研发,汽车车厢总成及汽车零部件制造、销售,农用机械制造、销售,2016年底该公司停止生产。
四川锦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563268211M,成立时间:2010年10月18日,注册地:营山县三星工业园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魏志明,该公司共有3名股东,其中魏志明占股50%,唐继忠占股40%,刘华国占股10%;经营范围包括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电池板制造与销售。
(二)起火建筑物基本情况
1.建筑物概况
起火建筑为四川忠源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厂房,位于营山县工业经济区三星路延长线,南侧为宿舍楼,西侧为魏志明所有的四川锦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东侧为营山鸿泰服装有限公司厂房。起火建筑为一栋长方体建筑,主体为单层钢架结构,南北长约84米,东西宽约25米,高8米,厂房产权建筑面积2031.14平方米。
2.投资建设及转让情况
2010年9月20日,魏志明与唐继忠签订《联合投资开发项目协议书》,约定各出资50%取得营山县工业经济区南干道宗地为10—挂—4号的土地,用于建设四川锦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取得土地后,魏志明与唐继忠各自出资分别建设了一栋厂房、一栋宿舍楼(共4栋建筑),并分属两人使用。2010年11月10日,魏志明与唐继忠、刘华国签订了《四川锦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协议》,魏志明将四川锦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转让给唐继忠,10%股权转让给刘华国,后唐继忠以自建厂房(事故中被烧毁的厂房)为场地独资注册了四川省忠源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汽车配件生产,于2016年底停止生产。
2017年1月,唐继忠将四川省忠源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厂房出租。同年,刘华国将唐继忠、四川锦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魏志明起诉到营山县人民法院,诉其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经多次审理调解,达成《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川1322民初467号),房屋产权证号为201404198、201404199、201404200的职工宿舍楼和该幢4楼、5楼未办理房产登记的房屋中,房屋坐落的左边3楼、4楼住房各一套由刘华国经营管理、收益,其余的由唐继忠经营管理、收益;房屋产权证号为201404196的厂房(事故中被烧毁的厂房)和厂房坐落的右端(即靠近厂房大门口一端)约400平方米场地由刘华国负责经营管理、收益,其余部分由唐继忠经营管理、收益。
3.租赁情况
唐继忠将由其经营管理、收益的厂房(起火建筑南侧部分1631.14平方米)分为两部分出租。2017年1月30日唐继忠与张昌文(营山县昌文日化经营部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王秀英的丈夫)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将南侧部分1334平方米厂房出租给张昌文,用于存放各类日化用品;2019年3月9日唐继忠与李万富(营山县万福副食经营者,个体工商户邓小丽的丈夫)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将约300平方米厂房出租给李万富使用,用于存放面粉、面条、调料等副食品。
2021年10月,唐继忠将由其经营管理、收益的宿舍楼1楼右侧(房屋坐落)1套住房出租给蒋林,蒋林在房间内设置了42台神马M20S比特币矿机用于“挖矿”。2021年10月19日,蒋林通过银行转账向唐继忠妻子向道君支付房屋租金5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协议。
2018年7月,刘华国将由其经营管理、收益的400平方米厂房(起火建筑北侧),出租给肖岗(营山县灵香日杂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用于储存、加工火纸。
4.电气线路敷设情况
起火建筑总配电箱位于整个厂房西北角,从配电箱内共接出2组3相电回路,主线均为唐继忠在2010年厂房建设完成后敷设。一组使用3×35+1×16型的铠装铝芯线缆(此线缆为发生故障起火的线缆),即为3根35mm²的铝芯线与1根16mm²的铝芯线裹在一起,装在有绝缘材料的金属套管中,3根35mm²的铝芯线为火线,1根16mm²的铝芯线为零线,沿厂房内西侧墙体敷设,直接接到宿舍楼楼顶断路器供宿舍楼居民用电,后因电改,该宿舍楼居民均另外安装了居民用电,此条线路停用多年。2021年9月,唐继忠带领蒋林、雷永刚查看待出租宿舍楼时告知可以从此断路器接电供矿机用电,后雷永刚便从此断路器接出线路为15台神马M20S比特币矿机供电,采用的是1根火线接5台神马M20S比特币矿机,再与零线形成回路。3根火线共接15台矿机,共用1根零线。每台神马M20S比特币矿机的额定功率为3000W,15台矿机功率共达45000W。此3×35+1×16型铠装铝芯线缆仅为15台矿机供电,无其他人使用该线缆供电。
另一组线路为铜芯线缆,沿厂房内墙体敷设,原为厂房生产供电,厂房出租后沿路为肖岗租用厂房火纸剪切机和照明灯具供电,为李万富租用厂房照明灯具供电,为张昌文租用厂房照明灯具供电。2021年9月,蒋林带领雷永刚从张昌文租用的厂房东侧主线上接出线路为21台神马M20S比特币矿机供电。
5.起火建筑消防安全情况
(1)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四川省忠源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所有建筑在建设和投入生产前后,以及张昌文、李万富、肖岗在租用该公司相关厂房改用作存储仓库前后,均未按相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
(2)配置的消防设施设备及运行情况:室外消火栓1具,火灾发生时处于完好有效状况;仓库内配置的MFZ/ABC4灭火器,火灾发生时未使用。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11月24日4时53分45秒,昌文日化经营部仓库内西侧卷帘门上方铝芯线缆出现放电产弧现象,同时伴随大量火星掉落,引燃下方摆放的纸品,形成阴燃。4时56分43秒,厂房内出现大量浓烟,四处飘散。4时57分12秒至5时2分30秒,昌文日化经营部内出现明火,同时火势逐渐扩大。5时左右,居住在四川锦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宿舍楼内的胡娟(姐)被燃烧发出的声音惊醒,其立即起床查看,透过窗户发现昌文日化经营部门口摆放桌子的部位出现较大明火,且火势迅速扩大。胡娟立即叫其妹妹胡娟(同名)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其本人拨打四川锦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魏志明电话告知。5时8分52秒,营山县白塔大道消防救援站救援力量到达火灾现场并立即切断了火场电源,组织开展火灾扑救。7时许明火得到控制并扑灭。过火面积约20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二)应急救援及评估情况
2021年11月24日5时03分53秒,营山县消防救援大队白塔大道消防救援站接到火灾报警电话后,迅速出动3车12人赶往火灾现场处置,及时疏散火场周边群众,科学组织扑救,7时34分火势得到控制并扑灭。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迅速赶到现场,召集经开区管委会、商经、消防、公安、应急等相关部门会商研判,科学指挥扑救,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迅速采取措施扑灭了明火,未造成人员伤亡,应急处置及时、科学、有效,将事故损失降至最低。
三、火灾损失统计情况
此次火灾无人员伤亡,共计造成8家商户(居民)受灾,县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第三方价格鉴定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依照相关规定,认定此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伍佰肆拾叁万陆仟陆佰玖拾壹元伍角捌分(¥:5436691.58元)。
四、火灾原因及性质
事故发生后,在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指导下,营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时对火灾原因进行了调查,制作现场勘验笔录1份、绘制平面图1张、方位图1张、火灾现场物品复原图4张、电气复原图1张、物证提取位置图1张,拍摄现场照片52张,提取现场监控视频影像1份,制作询问笔录21份,委托物证鉴定单位对现场收集物证进行司法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1份,制作火灾财产直接损失评估报告1份,认定了起火的时间、地点和原因。县政府事故调查组多方调查事故当事人、目击者,结合证据资料,综合分析,作出如下认定:
(一)直接原因
经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原因调查认定:起火直接原因为昌文日化经营部仓库内西侧卷帘门南侧上方的铝芯线线路故障。
(二)间接原因
- 四川省忠源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依法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发生火灾的建筑未依法申报消防备案;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未组织防火检查,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唐继忠,四川省忠源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改变厂房用途,将汽车配件生产厂房出租给张昌文、李万富用作存放可燃固体物质仓库。将住宿楼1楼住房出租给蒋林从事淘汰类“挖矿”经营,肖岗电话向其反映主配电箱“冒火花”,线路负荷大的问题后,未引起足够重视,未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刘华国,肖岗租用厂房的实际控制人,将生产厂房出租给肖岗用于加工、存放可燃固体物资,未对出租厂房组织防火检查。
- 蒋林,租用唐继忠经营管理收益的宿舍楼一楼房屋从事已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挖矿”经营活动,雇请未取得低压电工操作证的雷永刚进行电力线路安装,未对所使用电力线路进行安全检查和管理。
- 张昌文,租用厂房用作卫生纸、空气清新剂等日化用品储存仓库,将纸品等可燃物堆放于电力线路下方,未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
- 李万富,租用厂房用作面粉、面条、调料等副食品储存仓库,未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
7.肖岗,租用厂房用作加工、储存火纸仓库,未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消防安全责任事故,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伍佰肆拾叁万陆仟陆佰玖拾壹元伍角捌分(¥:5436691.58元),属一般事故等级。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四川省忠源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依法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发生火灾的建筑未依法申报消防备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之规定;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未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之规定;未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县住建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按各自职权对其依法处罚。
(二)责任人员及处理建议
- 唐继忠,四川省忠源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该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改变厂房用途,将汽车配件生产厂房出租给张昌文、李万富用作存放可燃固体物质仓库。将住宿楼1楼住房出租给蒋林从事淘汰类“挖矿”活动,肖岗电话向其反映主配电箱“冒火花”,线路负荷大的问题后,未引起足够重视,未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之规定,其对火灾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涉嫌刑事违法,建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移送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 刘华国,肖岗租用厂房的实际控制人,将生产厂房出租给肖岗用于加工、存放可燃固体,未对出租厂房组织防火检查。对火灾蔓延、损失扩大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
- 蒋林,租用唐继忠宿舍楼一楼住房从事“挖矿”活动,雇请未取得电工操作证的雷永刚进行电力线路安装;“挖矿”设备接用的线缆(铝芯)发生故障,对其使用的线缆(铝芯)负有管理责任。使用神马M20S比特币矿机从事比特币“挖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已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属“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范畴,蒋林使用神马M20S比特币矿机从事挖矿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之规定,其所涉违法经营行为,建议由县发改局依法处理。
- 雷永刚,受蒋林雇请负责虚拟货币“挖矿”日常管理,在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电力线路安装,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张昌文,租用厂房用作日化品仓库,将纸品等可燃物堆放于电力线路下方,违反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第四十三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之规定。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租用厂房后未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之规定,对其消防违法行为,建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李万富,租用厂房用作面粉、面条、调料等副食品储存仓库,未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之规定。对火灾蔓延、损失扩大负有一定责任。对其消防违法行为,建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肖岗,租用厂房用作加工、储存火纸仓库,未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之规定。对火灾蔓延、损失扩大负有一定责任。对其消防违法行为,建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安全监管责任及处理建议
1.经开区管委会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情况
依据《营山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规定》(营委编发〔2020〕1号),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工业园区企业属地安全监管工作。该单位成立了安全环保监管部具体承担日常安全监管职责,2021年10月任命廖斌为部长,郭亚辉为副部长。
(1)郭亚辉,女,群众,经开区管委会安全环保监管部副部长,具体负责安全工作,包联四川锦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工作中多次对四川锦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肖岗火纸仓库进行安全检查。2021年11月19日,对四川锦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肖岗火纸仓库进行了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对唐继忠将厂房出租为仓库的问题,未进行有效整治,负有一定属地监管责任。根据《营山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问责办法》(营委〔2020〕59号),建议由经开区党工委对其警示约谈。
(2)廖斌,男,中共党员,经开区党工委委员,任安全环保监管部部长,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分管安全工作。组织召开了安全工作会议,带队开展了安全检查和宣传,但未有效整治厂房出租为仓库的问题,负有一般领导责任。根据《营山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问责办法》(营委〔2020〕59号),建议由经开区党工委对其提醒谈话。
(3)经开区管委会对工业园区企业负有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园区企业发生了一般火灾事故,经济损失较大,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较高。根据《营山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问责办法》(营委〔2020〕59号),建议扣减其2021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分3分,责成其向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县商务经信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情况
依据《营山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规定》(营委编发〔2020〕1号),县商务经信局负责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营山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营委办〔2019〕97号),成立了安全环境资源利用和盐业管理股,承担指导监督工贸服务企业的安全管理和劳动服务工作等职责,按照分工徐浩淋负责安全工作,党委委员李易分管安全工作。
(1)徐浩淋,男,群众,临聘人员,具体负责安全工作,在对管辖行业企业开展日常安全检查过程中,未将四川省忠源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纳入检查对象,无相关检查记录,督促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不够,负有一定行业监管责任。根据《营山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问责办法》(营委〔2020〕59号),建议由县商务经信局按内部管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李易,男,中共党员,党委委员,2021年6月1日起分管安全工作。组织召开了企业安全会议,带队对园区企业开展了安全检查,但对分管的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够,负有一般领导责任。根据《营山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问责办法》(营委〔2020〕59号),建议由县商务经信局党委对其提醒谈话。
(3)县商务经信局对全县工贸企业负有行业监管责任,负责全县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的牵头服务工作,拟定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对园区企业发生火灾事故负有行业监管责任。根据《营山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问责办法》(营委〔2020〕59号),建议扣减其2021年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分3分,责成其向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迅速开展工业园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由经开区管委会牵头制定工业园区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组织县商经、住建、发改、应急、消防等部门,针对园区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依法申报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违规出借出租、擅自改变防火分隔、防火分隔不到位、电气线路未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缺失损坏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清理整治一批企业消防安全隐患。
(二)迅速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整治清零行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且虚拟货币“挖矿”用电量巨大,从业人员电力知识匮乏,存在较大用电安全隐患。建议由县发改局牵头,联合县公安局、国网营山县供电公司等单位,全面排查“挖矿”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三)迅速建设完善工业园区公共消防设施。我县工业园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都较为薄弱,园区企业普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经开区管委会要积极谋划,多措并举,开展消防基础设施完善工作。一要及时对园区消防供水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建设完善园区市政消火栓;二要立即开展园区交通道路和园区企业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牌设置和标线画线工作;三要建立完善园区消防安全群防群治队伍,构建以经开区管委会设立微型消防救援总站、园区各重点企业设立微型消防救援分站的消防安全群防群治模式,按要求落实好园区各微型消防站与县消防救援大队的灭火救援联勤联动机制,确保园区消防安全隐患有人查、消防安全知识有人讲、火灾发生初期有力量处置。
图解
解读
FD09774 | 2021_固原市原州区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2.0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固原市原州区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2.0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2月4日13时46分许,固原市区平朔路正祥宾馆后院三楼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35779元(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叁万伍仟柒佰柒拾玖元整)。
事故发生后,原州区委、政府高度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于2月4日成立了由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安委会副主任刘世贤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原州分局、区文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分局、消防救援大队、总工会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固原市原州区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2.0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原州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宗岩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勘察现场和设备、邀请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损失、询问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分析事故抢险和救援过程,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组认定,固原市原州区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2.04”一般火灾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一)固原市原州区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以下简称健身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400MA773CWT6Q,经营者:樊振,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固原市原州区平朔路正祥宾馆北楼3楼,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9年7月31日,经营范围:室内休闲健身活动;餐饮服务;饮料、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7月30日取得由固原市公安消防支队原州区大队核发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检查合格证》(原消安检字〔2019〕第0047号)。经现场判定,场所使用的消防产品为合格消防产品,消防设施在场所营业期间保持完好有效。
该健身馆于2020年8月20日开始营业,主要有蹦床、滑梯等娱乐项目,场所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员工(包括法人)共7人。营业场所为樊振于2019年7月1日与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正祥北楼二层及三层卫生间,面积共158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3年,至2022年6月30日止;租金为第一年16万元,第二年17万元,第三年18万元。
(二)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763204896T,法定代表人:牛正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固原市原州区西关北路,注册日期:2007年7月2日,经营范围:城市集中供热;供热及配套设备维护;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酒店设备、五金建材销售;餐饮服务、住宿、KTV娱乐活动(仅限于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樊振,男,24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固原市原州区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经营者。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2月4时13时46分许,固原市原州区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经营者樊振在健身馆内焊接西侧跳楼机气棒底座时,焊接产生的火花引燃了旁边的装修装饰材料,发现着火后,樊振、店内员工及馆内顾客使用灭火器开展灭火救援,火势有明显的控制趋势,但因灭火器用完,导致火势无法控制后,健身馆员工及顾客相继逃离火场。当时馆内有健身馆员工及顾客共11人,6人自行疏散逃生,5人被救援后送往原州区医院治疗,其中4人受轻伤,1人死亡,经确认死者为该健身馆员工马炳鑫。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1年2月4日下午13时50分左右,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原州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原州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原州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原州区消防救援大队、雁岭消防站、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先后赶赴现场开展救援,组织疏散居民,抢救被困群众。当天14时40分,现场明火全部扑灭。确认现场无安全隐患后,公安机关对现场封闭。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马炳鑫,男,回族,17岁,系固原市原州区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招聘的假期临时工作人员。
事故调查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宁夏中谦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0317734942Y)对火灾现场及火灾波及单位损失进行鉴定评估,认定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35779元(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叁万伍仟柒佰柒拾玖元整)。
四、事故直接原因
固原市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法人樊振未取得《焊工特种操作证》,违章作业,在健身馆内进行焊接动火作业,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焊接时产生的火花引燃了馆内的海绵,是导致该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现场调查、检测鉴定,排出人为故意因素导致起火的嫌疑。
五、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企业主要问题
- 固原市原州区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混乱。该健身馆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无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无隐患排查整治记录,应急演练流于形式。
- 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不到位,无检查记录。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樊振,固原市原州区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经营者,涉嫌犯罪,于2021年2月5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事故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 固原市原州区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主要负责人没有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无记录,经营者樊振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无证违规开展电焊作业。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六)项的规定,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原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 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不到位,无检查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建议由原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休闲健身场所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岗位、个人;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整治事故隐患;有针对性开展应急演练,确保突发事故灾害得到及时有效应对。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督促承租方做到安全生产。严禁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杜绝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发生,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高处等危险作业审批手续,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全力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全面实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明确各消防安全职能单位工作责任,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有效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深刻汲取“2.04”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火灾事故教训,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迅速行动,加强力量,成立排查组,应急管理局、住建交通局、文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分局、工信商务局、消防大队等部门按照行业监管职责,对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娱乐场所、商贸企业、人员密集场所、重点防火区域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部位全面开展火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督促各企业全面开展消防、安全生产拉网式自查,尤其加强对安全动火用电、生产工艺及设备的安全检查等内部安全管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治,形成闭环。
(四)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要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及其中的教训,教育广大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观念。二要加大相关负有消防巡查责任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发现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能力,加大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三要进一步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熟悉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及防火措施,掌握初期扑救火灾的基本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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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4日13时46分许,固原市区平朔路正祥宾馆后院三楼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35779元(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叁万伍仟柒佰柒拾玖元整)。
事故发生后,原州区委、政府高度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于2月4日成立了由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安委会副主任刘世贤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原州分局、区文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分局、消防救援大队、总工会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固原市原州区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2.0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原州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宗岩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勘察现场和设备、邀请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损失、询问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分析事故抢险和救援过程,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组认定,固原市原州区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2.04”一般火灾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一)固原市原州区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以下简称健身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400MA773CWT6Q,经营者:樊振,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固原市原州区平朔路正祥宾馆北楼3楼,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9年7月31日,经营范围:室内休闲健身活动;餐饮服务;饮料、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7月30日取得由固原市公安消防支队原州区大队核发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检查合格证》(原消安检字〔2019〕第0047号)。经现场判定,场所使用的消防产品为合格消防产品,消防设施在场所营业期间保持完好有效。
该健身馆于2020年8月20日开始营业,主要有蹦床、滑梯等娱乐项目,场所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员工(包括法人)共7人。营业场所为樊振于2019年7月1日与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正祥北楼二层及三层卫生间,面积共158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3年,至2022年6月30日止;租金为第一年16万元,第二年17万元,第三年18万元。
(二)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763204896T,法定代表人:牛正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固原市原州区西关北路,注册日期:2007年7月2日,经营范围:城市集中供热;供热及配套设备维护;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酒店设备、五金建材销售;餐饮服务、住宿、KTV娱乐活动(仅限于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樊振,男,24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固原市原州区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经营者。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2月4时13时46分许,固原市原州区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经营者樊振在健身馆内焊接西侧跳楼机气棒底座时,焊接产生的火花引燃了旁边的装修装饰材料,发现着火后,樊振、店内员工及馆内顾客使用灭火器开展灭火救援,火势有明显的控制趋势,但因灭火器用完,导致火势无法控制后,健身馆员工及顾客相继逃离火场。当时馆内有健身馆员工及顾客共11人,6人自行疏散逃生,5人被救援后送往原州区医院治疗,其中4人受轻伤,1人死亡,经确认死者为该健身馆员工马炳鑫。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1年2月4日下午13时50分左右,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原州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原州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原州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原州区消防救援大队、雁岭消防站、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先后赶赴现场开展救援,组织疏散居民,抢救被困群众。当天14时40分,现场明火全部扑灭。确认现场无安全隐患后,公安机关对现场封闭。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马炳鑫,男,回族,17岁,系固原市原州区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招聘的假期临时工作人员。
事故调查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宁夏中谦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0317734942Y)对火灾现场及火灾波及单位损失进行鉴定评估,认定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35779元(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叁万伍仟柒佰柒拾玖元整)。
四、事故直接原因
固原市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法人樊振未取得《焊工特种操作证》,违章作业,在健身馆内进行焊接动火作业,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焊接时产生的火花引燃了馆内的海绵,是导致该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现场调查、检测鉴定,排出人为故意因素导致起火的嫌疑。
五、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企业主要问题
- 固原市原州区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混乱。该健身馆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无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无隐患排查整治记录,应急演练流于形式。
- 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不到位,无检查记录。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樊振,固原市原州区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经营者,涉嫌犯罪,于2021年2月5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事故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 固原市原州区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主要负责人没有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无记录,经营者樊振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无证违规开展电焊作业。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六)项的规定,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原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 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不到位,无检查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建议由原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休闲健身场所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岗位、个人;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整治事故隐患;有针对性开展应急演练,确保突发事故灾害得到及时有效应对。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督促承租方做到安全生产。严禁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杜绝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发生,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高处等危险作业审批手续,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全力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全面实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明确各消防安全职能单位工作责任,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有效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深刻汲取“2.04”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火灾事故教训,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迅速行动,加强力量,成立排查组,应急管理局、住建交通局、文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分局、工信商务局、消防大队等部门按照行业监管职责,对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娱乐场所、商贸企业、人员密集场所、重点防火区域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部位全面开展火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督促各企业全面开展消防、安全生产拉网式自查,尤其加强对安全动火用电、生产工艺及设备的安全检查等内部安全管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治,形成闭环。
(四)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要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及其中的教训,教育广大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观念。二要加大相关负有消防巡查责任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发现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能力,加大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三要进一步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熟悉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及防火措施,掌握初期扑救火灾的基本技能。
FD09776 | 2021_固原市原州区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2·0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固原市原州区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2.0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5年02月19日
2021年2月4日13时46分许,固原市区平朔路正祥宾馆后院三楼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35779元(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叁万伍仟柒佰柒拾玖元整)。
事故发生后,原州区委、政府高度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于2月4日成立了由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安委会副主任刘世贤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原州分局、区文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分局、消防救援大队、总工会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固原市原州区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2.0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原州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宗岩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勘察现场和设备、邀请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损失、询问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分析事故抢险和救援过程,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组认定,固原市原州区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2.04”一般火灾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一)固原市原州区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以下简称健身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400MA773CWT6Q,经营者:樊振,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固原市原州区平朔路正祥宾馆北楼3楼,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9年7月31日,经营范围:室内休闲健身活动;餐饮服务;饮料、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7月30日取得由固原市公安消防支队原州区大队核发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检查合格证》(原消安检字〔2019〕第0047号)。经现场判定,场所使用的消防产品为合格消防产品,消防设施在场所营业期间保持完好有效。
该健身馆于2020年8月20日开始营业,主要有蹦床、滑梯等娱乐项目,场所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员工(包括法人)共7人。营业场所为樊振于2019年7月1日与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正祥北楼二层及三层卫生间,面积共158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3年,至2022年6月30日止;租金为第一年16万元,第二年17万元,第三年18万元。
(二)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763204896T,法定代表人:牛正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固原市原州区西关北路,注册日期:2007年7月2日,经营范围:城市集中供热;供热及配套设备维护;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酒店设备、五金建材销售;餐饮服务、住宿、KTV娱乐活动(仅限于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樊振,男,24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固原市原州区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经营者。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2月4时13时46分许,固原市原州区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经营者樊振在健身馆内焊接西侧跳楼机气棒底座时,焊接产生的火花引燃了旁边的装修装饰材料,发现着火后,樊振、店内员工及馆内顾客使用灭火器开展灭火救援,火势有明显的控制趋势,但因灭火器用完,导致火势无法控制后,健身馆员工及顾客相继逃离火场。当时馆内有健身馆员工及顾客共11人,6人自行疏散逃生,5人被救援后送往原州区医院治疗,其中4人受轻伤,1人死亡,经确认死者为该健身馆员工马炳鑫。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1年2月4日下午13时50分左右,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原州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原州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原州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原州区消防救援大队、雁岭消防站、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先后赶赴现场开展救援,组织疏散居民,抢救被困群众。当天14时40分,现场明火全部扑灭。确认现场无安全隐患后,公安机关对现场封闭。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马炳鑫,男,回族,17岁,系固原市原州区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招聘的假期临时工作人员。
事故调查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宁夏中谦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0317734942Y)对火灾现场及火灾波及单位损失进行鉴定评估,认定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35779元(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叁万伍仟柒佰柒拾玖元整)。
四、事故直接原因
固原市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法人樊振未取得《焊工特种操作证》,违章作业,在健身馆内进行焊接动火作业,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焊接时产生的火花引燃了馆内的海绵,是导致该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现场调查、检测鉴定,排出人为故意因素导致起火的嫌疑。
五、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企业主要问题
- 固原市原州区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混乱。该健身馆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无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无隐患排查整治记录,应急演练流于形式。
- 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不到位,无检查记录。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樊振,固原市原州区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经营者,涉嫌犯罪,于2021年2月5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事故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 固原市原州区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主要负责人没有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内部安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无记录,经营者樊振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无证违规开展电焊作业。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六)项的规定,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原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 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不到位,无检查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建议由原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休闲健身场所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岗位、个人;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整治事故隐患;有针对性开展应急演练,确保突发事故灾害得到及时有效应对。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督促承租方做到安全生产。严禁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杜绝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发生,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高处等危险作业审批手续,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全力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全面实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明确各消防安全职能单位工作责任,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有效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深刻汲取“2.04”极限帕克蹦床健身馆火灾事故教训,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迅速行动,加强力量,成立排查组,应急管理局、住建交通局、文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州分局、工信商务局、消防大队等部门按照行业监管职责,对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娱乐场所、商贸企业、人员密集场所、重点防火区域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部位全面开展火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督促各企业全面开展消防、安全生产拉网式自查,尤其加强对安全动火用电、生产工艺及设备的安全检查等内部安全管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治,形成闭环。
(四)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要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及其中的教训,教育广大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观念。二要加大相关负有消防巡查责任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发现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能力,加大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三要进一步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熟悉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及防火措施,掌握初期扑救火灾的基本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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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778 | 2021_地下管道临时动火作业发生闪燃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摘要
作业类型:动火作业
事故类型:可燃气体闪燃
事故地点:某地下燃气管道施工工地
事故日期:2005 年8 月25 日
事故时间:3:30
受伤人数:1 人
财产损失:保密
二、事故概述:
2005 年8 月25 日凌晨3:30 分,某施工单位市政地下燃气管道改迁施工作业中,在将新建管道与现有管道进行焊接连接的动火作业时,发生闪燃,造成2 名作业人员灼伤。
闪燃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拨打120 急救电话,将伤者送往附近医院治疗。通知公司相关人员到达现场,确定继续施工的具体方案,6:30 管道连接作业完毕,回复供气。
三、原因分析
该地下燃气管道改迁工程为交通综合改善工程中的一部分,涉及到一DN300 长约50 米的燃气钢质管道。新建燃气管道工程经专业施工单位施工,于2005 年7 月中旬竣工验收。随后,该施工单位委托燃气公司进行新建与在用燃气管线的连接碰口作业。
新建与在用燃气管线的连接碰口作业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完成。
8 月15 日燃气公司管道管理部门制定了《管道改造动火作业方案》,按照本公司《用火动焊规程》的动火作业审批要求上报本公司。
根据作业方案,施工作业程序为:1 将带气管道内燃气进行放散,2 在带气燃气管道的碰口处进行切割,并保持火焰持续燃烧,3 预制连接管道,4 在切开的燃气管道管口处,放入阻气物堵住,防止余气逸出,5 预制件完成后与碰口管道对位,6 预制件对位符合要求后,将燃气管道管口处的阻气物取出,7 作业人员撤离操作坑,8 在地面用明火点燃操作坑内管道逸出的燃气,9 待符合作业要求时操作人员下操作坑作业。
根据作业方案,管道的连接碰口作业分别在1、2 号两个操作坑进行,2 个作业坑相距约50 米,管道停气需关闭该管段上下游两端的两个阀门,两阀间距离约600 米。
其中1 号操作坑距下游总阀约250 米,2 号操作坑距上游总阀距离约300 米。根据作业方案,施工设总指挥1 人,现场指挥1 人,2 个连接碰口作业点分别设有作业人员5 人,安全监护人员2 人,管道燃气放散点设有作业人员4 人,临时供气人员和安全监护人员各3 人。考虑到分别有2 个碰口点必须错开作业时间方可保障安全,因而作业时间明确:1 号操作坑开始作业时间为5:30 至13:00,2 号作业坑开始作业时间为17:30 至次日凌晨。考虑到作业时间可能较长,设置了三组作业人员轮替作业。
该作业方案经公司审批后,施工定于8 月23 日。
23 日22:30 时,燃气管道开始放散作业。
24 日13:00 时,1 号操作坑完成了首道焊缝焊接,有作业人员替换原作业人员,继续对余下的2 道焊口进行焊接。其间因接市电停电2 个小时,现场临时从其他工地调用发电机到该施工现场,作业时间比预计的延长。至17:30 时,完成1 号操作坑的作业。
24 日18:00 时,开始对2 号操作坑的管道进行切割作业。管道切开后,管内的余气继续燃烧。待气体燃尽后,用阻气物堵住一端管口,防止余气逸出,将废除的管道的一端焊加盲板封堵。
25 日0:00 左右,作业总指挥到达现场,命令连续工作20 多小时的现场指挥先行回去休息。
25 日3:00 左右,连接新管道的弯头及短管在地面上焊接预制完成。经多次对口及修改,符合管道连接要求。作业总指挥拟离开现场,临时指派部门安全员为现场指挥。作业人员用葫芦架将预制好的弯头吊入操作坑内进行对位。作业坑上的地面作业人员开启了防爆风机对操作坑内进行通风。
约3:30 时,操作坑内一焊工负责在靠后位置用木棍撬住预制的弯头,另一焊工与一管工负责扶住弯头,分别观察2 个待焊接的焊口缝隙确认符合焊接要求对好管位后,取出管内阻气物,此时操作坑内一焊工发现焊枪即将掉入有积水内操作坑,随即将焊枪提起,不慎焊枪碰到管道,产生的电火花引燃操作坑内中燃气管道中逸出并聚集在的余气,造成了闪燃。
事故直接原因:
2、在取出封堵管口阻气物时,未按规定撤出作业人员;
3、通风措施不足,作业坑内有燃气集聚;
4、焊枪在未使用时,随意搭放在管道上,致作业过程中被碰落;
5、焊机电源一直处于接通状态,极易形成产生电火花。
事故间接原因:
4、方案及现场均未明确对作业坑内的气体进行连续可燃气体检测。
5、未切断暂停使用的焊机电源,违反现场临时用电规定。
6、作业现场作业机具无放置位置规定或安排,致机具等放置随意,不妥当,不稳固。
7、现场安全员未对火源进行检查。
8、现场监护人员、安全员未对作业的机具放置等进行检查,现场安全监护不力。
12、 作业方案审批流于形式,未能发现方案中的明显缺陷。
事故启示:
就以上内容,公司随即修订了管道动火作业的规程,提升了作业审批的级别要求,细化了作业方案风险识别等要求。提出了作业的重点关键控制环节的要求,将气体监测和气体置换作为动火作业的基本措施,提出了施工现场标准化要求,制订了《碰口作业安全检查监护表》,要求作业过程中的关键工序(环节)必须由安全监护人员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后续作业。同时,启动了员工技能培训、HSE 培训和素质提升的培训,编制HSE 手册发至每位员工。
FD09779 | 2021_大埔县茶阳镇7·31较大整改措施落实_7·31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21年7月31日,梅州市大埔县茶阳镇仙基桥路17号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火灾造成5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市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对该起较大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查明了原因,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对事故相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调查完成后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并公开。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工作办法>的通知》(粤消〔2020〕88号)要求,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段建国任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纪委监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同志参加的评估检查组,对“7·31”较大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过程及总体评估意见
4月22日,评估检查组赴大埔县开展“7·31”较大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以《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人员处理和整改措施进行了评估。评估组听取了大埔县政府整改情况的汇报,查阅了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追究、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有关资料,对茶阳镇、茶阳公安派出所、茶阳专职消防队、茶阳消防所、街道社区等单位消防工作履职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并收集了相关资料,完成了评估工作。经评估组研究,认为“大埔县茶阳镇‘7·31’较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为良好。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相关单位处理落实情况
大埔县人民政府已向梅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茶阳镇人民政府已向大埔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茶阳镇街道社区居委已向茶阳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大埔县消防救援大队已向梅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书面检查,大埔县教育局已向梅州市教育局作出书面检查,大埔县公安局茶阳派出所已向大埔县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梅州大埔供电局茶阳供电所已向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梅州大埔供电局作出书面检查。
(二)相关人员处理落实情况
相关单位已对张冬生、饶春晖、饶衍喜、林宝城、刘盛免、刘贵胜、饶创新、罗长江、吴萍萍、张仲炎、曹凤领、张永跃、钟晓科、郑晋营、钟东、汪育庆、陈龙飞、赖俊浩、蓝欣等19名人员落实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用电的监督和管理。”《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和查阅有关资料,依法查处危害供电设施及供用电安全等违法行为,维护供用电正常秩序,并将供电企业和用户的违法信息移交征信系统管理部门,由其纳入征信系统”。据此,法律未赋予供电企业用电检查权以及对用户产权范围内电力设施现场查处权,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梅州大埔供电局认为此次火灾事故认定其“未依法履行相关工作职责”依据欠妥,故将对茶阳供电所所长助理饶高翔原“党内警告”改为“提醒谈话”,已落实提醒督促其正确履行职责。
经评估检查组核查,对所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已落实到位,相关文件资料已归档。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事故情况报告,明确提出必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个主题。大埔县委、县政府对全县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深入分析研判,瞄准消防安全治理短板弱项,从健全消防责任体系、创新监管机制、分类整治隐患、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强化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路线图,全面提升消防治理能力。
(一)创新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治理体系
按照不起火、不亡人、不扩大的防控思路,紧紧抓住责任驱动、群防群控和示范带动,推动提升基层消防治理效能。抓住关键点,建强“群防群控示范机制”。大埔县、镇两级均成立由政府“一把手”为主任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消安委成员单位跟班轮训、联合执法、火灾警示通报、消防工作提醒约谈等工作机制,形成“责任明晰、机制健全、齐抓共管、群防群治”消防安全治理格局。自深入开展“破网封墙扫街”行动以来,共检查单位8942家,发现违规住人4309人,发现隐患6339处,落实整改隐患1504处,安装智慧烟感1857个。寻找突破点,创新乡镇监管机构建设。按照有编制、有人员、有机制、有保障标准,在全县14个镇分级成立“应急消防所”,由镇常务副镇长分管消防工作并兼任所长,安排2名事业编制人员负责消防工作(其中明确1至2名为副所长),招录消防工作专职人员30人,并在每个村(居)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小组”,统筹组织消防工作,有效打通基层消防治理“最后一公里”。找准切入口,打造整治示范样板。分别选取茶阳镇胜利路、仙基桥路、街道社区、镇政府为“四类示范”示范点,一体化推进,按照“一点一策”要求,精心打造火灾高风险县域整治样板工程,示范带动全局工作。
(二)科学构建消防救援力量体系
大埔县紧跟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坚持“两个至上”和“全灾种、大应急”工作要求,不断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织密全县消防安全“保护网”。科学布局强队伍。按照“3分钟自救”、“5分钟消防”标准,因地制宜,创新推行“分片县建一级乡镇队、其他镇配志愿队、遍地是微型站”。以县城湖寮消防救援站为中心,在东西南北四个片县,按照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进一步配强完善南部和北部片县高陂、茶阳2支政府专职消防队,在东部和西部片县新建枫朗、大麻2支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10个镇全部按标准建设志愿消防队。规范管理夯基础。制定出台《大埔县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规定》,参照国家队管理标准,严格按照“两严两准”要求,统一执勤训练模式,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录退出标准、日常管理规定、训练执勤制度、政府调度机制,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逐步向职业化、专业化消防救援队伍转变。实战实训提能力。针对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能力弱的短板,结合居民自建房等火灾特点,坚持从难从严、以实战为导向,设置了防盗网窗卷帘门破拆、沿拉梯进攻、内攻搜救、紧急撤离、空气呼吸器他救技术等科目训练,有效提高了专职队员面对复杂灾情临机处置能力。
(三)积极探索智慧消防管理体系
为解决日常消防管理效率低问题,积极研发“大埔县智慧消防信息化管理平台”,主动探索实践智慧消防监管。实行“三色”分类管理。智慧管理平台对所有录入场所自动进行分类,存在违规住人或消防安全隐患问题严重的场所自动标识为“红色”;存在住人,但物理分隔到位、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较轻的标识为“黄色”;未住人,且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较轻的场所标识为“绿色”。通过自动分类,让监管者对辖区消防安全风险点、危险源一目了然。明确重点监管要求。将“三小”场所中违规住人场所以及午托、校外培训机构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红色”预警场所确定为重点场所,强制安装联网式智慧烟感,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实现对每个场所的远程监控、智慧监管。科学制定抽查比例。重点场所及岗位人员对照《消防安全自查表》,结合实际每月100%自查;镇应急消防所每月对10%的重点场所、5%的一般场所进行监督抽查。
四、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
评估组通过实地走访核查、资料审查以及座谈问询相结合的方式对“大埔县茶阳镇‘7·31’较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认为大埔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加大了消防专项经费投入,加强了消防安全监管力量,消防安全整治有力有序,但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消防安全监管合力还不强,部分行业部门履行“管行业管安全”不到位,镇(街)消防所作用发挥不明显。二是应急救援力量体系还不强,乡镇专职消防队、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还不高,管理还不规范。三是消防整治成效还有待提升,实地检查发现还存在部分“三小场所”违规住人,防盗网未开设逃生窗等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二是着力提升辖区消防应急救援能力。严格按照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加速推进高陂专职队营房建设以及枫朗、大麻两支专职队选址后续工作,争取队站早日建成投入使用。县政府要结合财政实际,分批为县消防救援大队更换超期服役的灭火救援车辆并购置一批紧缺灭火救援装备器材,为消防指战员打赢灭火和抢险救援任务打牢装备基础。
三是强化重点领域消防安全管理。以风险特征为指引,针对性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商铺阁楼违规住人专项整治、违规设置防盗窗网专项整治、“打通生命通道”等各项整治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持续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各镇(街道)务必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切实抓好“三小”场所和村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公安派出所要做好小旅馆(公寓)、出租屋、群租房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FD09781 | 2021_大连坤马燃气有限公司9.10较大管道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大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1 - 大连坤马燃气有限公司“9·10”较大管道 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9 月10 日23 时38 分许,普兰店区商业大街130 号楼(以下简称“事故楼”)5 单元402 室发生管道液化石油 气泄漏爆炸事故,当场造成8 人死亡,5 人受伤,其中1 名 重伤者于10 月6 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共造成9 人死亡, 4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797.5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张国清、省长刘宁高度重视,第 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 记关于湖北十堰燃气爆炸事故的重要批示精神和李克强总 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班做好各项善后事宜。省 政府常务副省长陈向群就做好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理,查明事 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责成省应急 厅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派出工作组,指 导协助大连市做好事故调查处置等相关工作。应急管理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领导对事故高度重视,分别派出工作组赶 赴大连,指导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 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93 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国务 院安委会办公室要求,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决定对 该起事故提级调查,成立由省政府副秘书长李国伟任组长,
2 - 省应急厅、公安厅、总工会、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 及大连市政府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大连坤马燃气有限公 司“9·10”较大管道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 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聘请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参 与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省纪委监委介入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 批示精神,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物证鉴定、检 测检验、实地调查、查询有关资料、分析研判和专家论证评 估等手段,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及人员 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明了地方党委、政府 和各级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生产经营单 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认定,大连坤马燃气有限公司“9·10”较大 管道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大连坤马燃气有限公司情况 大连坤马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马燃气公司),成 立日期:1998 年12 月25 日;营业期限:1998 年12 月25 日至长期;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办事处鑫 和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113517477;法定 代表人:李洪奎;注册资本:美元壹佰叁拾玖万叁仟贰佰元 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范围:液 化气管道安装及供气等。2001 年03 月23 日取得《建筑业专
3 - 业施工企业资质证书》[1],2003 年3 月18 日取得《压力管 道安装许可证》[2]。 坤马燃气公司现有员工34 人,总经理1 人,副经理兼 安全员1 人。主要从事液化气灌装和管道燃气供应(管道燃 气包括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供气区域主要为普兰店区东 部和部分城区用户,公司现有液化石油灌装站1 个,LNG 供 气站1 个,燃气瓶组站5 个,已铺设天然气中压燃气管网 38.6km,低压燃气管网120km。签约供气户2.3 万户,实际 供气用户1.3 万户,年用气量150 万m³。 (二)坤马燃气公司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情况 2000 年2 月28 日取得原辽宁省建设厅颁发的《城市燃 气企业资质证书》[3](建燃字第02-500 号)。 2009 年1 月1 日取得原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 《大连市燃气企业资格证书》[4],证书编号:大燃资字第501 号,有效期三年。此证书由坤马燃气公司提供,普兰店区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均未能提供出该 证书及其相关审批材料。 [1] 2001 年03 月23 日取得大连市城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筑业专业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 B210212185404)。承包工程范围:小型安装工程的施工(仅限液化气设备及管道安装)。 [2] 2003 年3 月18 日取得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编号:GZ 辽-070-08);范 围:允许安装GBI 级(PE 管、集中供气站)、GB2 级、GC3 级压力管道。 [3] 《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1 号)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六条规定: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按供气、供热能 力实行分级审批。供气能力在20 万户以上(含20 万户)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500 万平方米以上(含 500 万户)的供热企业,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并提出意见,报国 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也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证。供气能力在20 万户以下的燃气企业和供热能力在500 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 2000 年12 月13 日,辽宁省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公布省建设厅第一批取消、下放的审批、核准、审核 事项的通知》(辽建发〔2000〕182 号),将燃气用户20 万户以下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下放至大连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坤马燃气公司签约供气户2.3 万户,低于20 万户,即自2003 年12 月14 日起,坤马燃 气公司的燃气企业资格证书应由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 - 2012 年1 月1 日取得原普兰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发的 《燃气经营许可证》[5],许可证编号:辽201202050023G, 经营类别:管道燃气、瓶装供气,经营区域:普兰店市区, 有效期至2016 年12 月31 日止。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4 月30 日,原大连市普兰店 区城乡建设管理与综合执法局未向坤马燃气公司核发《燃气 经营许可证》,期间坤马燃气公司依然正常经营。 2018 年5 月1 日取得原大连市普兰店区城乡建设管理与 综合执法局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辽 2018020900870G,经营类别:管道燃气,经营区域:普兰店 城区,有效期至2021 年5 月1 日。 2021 年5 月1 日取得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辽2021020901G, 经营类别:管道燃气,经营区域:普兰店城区,有效期至2021 年12 月31 日。 (三)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情况 2009 年9 月以前,大连市普兰店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有 两家,分别是坤马燃气公司和大连胜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 司。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6](建设部令 第126 号)的规定要求,2009 年9 月10 日,原普兰店市人 民政府授权原普兰店市城乡建设管理局与中燃投资有限公 [5] 2012 年5 月15 日,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 知》(大建委发〔2012〕182 号),规定各区市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内四区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由市燃气管理 处负责。 [6]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 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5 - 司签订了《普兰店市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7],有效 期限为30 年,经营区域范围为普兰店城市规划区。2012 年 4 月24 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辽宁省燃气经 营许可管理办法》[8](辽住建〔2012〕25 号),将燃气专项 规划(即签订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和依据燃气专项规划划定 的经营区域,作为企业经营许可的前置条件。原普兰店市城 乡建设管理局未与坤马燃气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但此后 依然为坤马燃气公司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为 普兰店城区,与中燃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划定的经营区 域冲突。 (四)燃气建设项目审批与燃气经营许可监管情况 2003 年3 月1 日以前,大连市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项目 由大连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审批。2003 年3 月1 日以后,大连 市“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项目”变更为“管道液化石油气供 应工程项目”。市内四区的审批业务仍由大连市燃气管理处 负责,其它区市县的审批业务由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9]。2012 年,原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辽宁省燃气经 营许可管理办法》(辽住建〔2012〕25 号),将燃气经营许可 [7] 《普兰店市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30 年,自2009 年9 月10 日至 2039 年9 月9 日,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普兰店市城市规划区。 [8] 《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和《汽车加气站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与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经设区的市、县(市)政府授权)依据《城镇燃气发展专 项规划》划定签订的《城市供气特许经营协议》;城市汽车加气站要严格按照服务半径不得小于0.9 公里(两 汽车加气站的车程距离不得小于1.8 公里),国省道、县乡道百公里不得超过10 座(两汽车加气站的距离 应在10 公里左右)审批;…… [9] 2003 年2 月19 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大连市城乡 建设委员会印发了《关于下放管道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将原由大连市燃气管理 处审批的“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项目”变更为“管道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项目”,属市内四区的审批业务仍 由大连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审批,属其它区市县的审批业务由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大连市燃 气管理处备案。
6 - 审批权限下放到直管以外区(市、县)。自2012 年以来,普 兰店区的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和《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及 日常监管工作由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大连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业务指导[10]。 (五)事故楼及配套燃气工程建设情况 1.事故楼建设情况 事故楼位于普兰店区商业大街130 号,为商住综合楼。 建设时的相关资料称为“交通旅社楼”,框架结构。地上6 层(局部7 层)。1 至2 层为商铺,共有商户7 家;3 至6 层 (局部7 层)为居民住宅,共7 个单元,1 梯2 户,总户数 为63 户。事故楼主体工程于2000 年10 月5 日开工建设, 建筑面积:9215.85m²,2001 年8 月5 日竣工。事故楼的《工 程竣工验收报告》[11]显示,该楼的主体设计不含室内燃气管 线设计内容。经调查该楼的室内燃气管线系主体工程竣工 后,坤马燃气公司未经设计自行组织安装完成。由于室外燃 气管网未铺设完成等原因,直至2007 年事故楼正式开通液 化气。因事故楼5 单元全部住户(3-6 楼,2 个供气立管各供 应4 户,共计8 户)不愿缴纳工程初装费,未同意使用管道 液化气,8 户居民家中供气立管用户端均未安装燃气表,用 户仍然使用瓶装液化气。其中发生爆炸的402 室陶良家使用 [10]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6〕120 号)“二、主要职责(九)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负责燃气 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以及燃气行业的行政许可事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指导区市县、 先导区燃气行业的业务工作。 [1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事故楼的主体建设单位为大连万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大连皮口 建筑工程公司,监理单位为大连宏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勘察单位:大连渤海工程勘察公司;设计单位: 普兰店市建筑设计院;检测单位:普市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7 - 电炊具,没有使用瓶装液化气。事故后发现两根立管阀门均 处于开启通气状态。 2.事故楼配套供气系统建设及审批单位情况 (1)事故楼配套供气系统建设情况 为事故楼供应液化石油气的古城小区瓶组气化站(以下 简称古城瓶组站),位于古城小区内,新城小学北侧。古城 瓶组站站房于1995 年建成,后经坤马燃气公司购买后改造[12] 成瓶组站,于2001 年9 月底完成瓶组站设备安装,但坤马 燃气公司提供不出瓶组站及供气系统项目建设的批准文件 和竣工验收相关证明资料。作为项目审核单位普兰店区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单位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未能提 供上述资料。2003 年4 月24 日,大连市燃气管理处向坤马 燃气公司出具了《整改验收意见书》[13](第003 号),同意 坤马燃气公司供气,坤马燃气公司以此件作为古城瓶组站供 气系统取得工程验收审批的依据,用作此后历次办理管道燃 气经营许可的要件。 (2)事故楼供气系统审批单位情况 大连市燃气管理处成立于1995 年8 月,隶属于大连市 公用局,事业单位,处级建制,核定编制25 名。主要职责 是: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定,开展燃气资质审查等 [12] 供气站内供气设施由“国营五二三厂”(现为大连宝源核设备有限公司)设计、施工,于1997 年设计, 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13] 燃气管理《整改验收意见书》(第003 号)内容为:大连坤马液化气有限公司,经验收,你单位古城瓶 组站按大燃管字〔2003〕第003 号整改通知书(1.防爆装置,2.主管部门批复,3.各种安全制度,4.未安值 班电话)所要求的整改内容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合格)达到整改要求。望你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规 定和标准要求,依法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供气、用气。
8 - 监督检查及服务工作。2001 年12 月,大连市公用局撤销, 大连市燃气管理处整建制划归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现大 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其下属事业单位。2018 年11 月, 大连市燃气管理处撤销。2019 年3 月,大连市机构改革,大 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撤销,组建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立公用事业处,承接燃气管理职能。 二、液化气泄漏爆炸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液化气泄漏爆炸情况 据事故楼5 单位402 室(发生爆炸事故的房间)业主陶 良妻子反映,自2021 年8 月24 日起发现家里有异味,因自 家客厅和厨房窗户处于常开状态,气味不明显故没有在意。 9 月9 日20 时离家前往北京探亲,离家前将门窗关闭,9 月 10 日23 时38 分许,陶良在点燃香烟的过程中产生明火引燃 了爆炸性混合气体、造成爆炸事故发生。 爆炸冲击波致5 单元402 室客厅北侧窗槛墙向外倒塌, 客厅东侧三堵间墙,西侧二堵间墙各向东西两侧倒塌,使402 室与东侧6 单元401 室、西侧5 单元401 室成为贯通空间。 402 室厨房西侧楼梯间墙向西侧楼梯间倒塌。被爆炸击毁的 窗框、玻璃碎片、室内物品碎片以402 室为中心呈扇面形溅 落于事故建筑南北两侧。爆炸使泄漏燃气燃烧,大火从四楼 向五楼蔓延。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9 月10 日23 时38 分,普兰店区公安分局110 指挥中心
9 - 接到报警,指挥中心立即将警情通报给区住建局、区应急局、 丰荣街道、区供电公司等单位。23 时39 分,普兰店区消防 救援大队接到报警。23 时42 分,普兰店区120 接到报警。 23 时43 分,民警到达现场并实施交通管制和封控警戒,区 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开展救援。随后救护车抵达现场。 接到报告后,区委书记吴开华、区长姜斌等领导立即赶 赴现场指挥救援。普兰店消防救援大队商业大街站、铁西站、 杨树房站、皮口站共4 个队站、10 辆消防车、45 名指战员 赶赴现场,大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普兰店110 指挥中心 调动区孛兰派出所、蓝鲨机动队、交警大队巡逻中队及主城 区的四个派出所等100 余名警员陆续赶到现场,实施交通管 制、紧急疏散群众和救助工作,会同丰荣街道办事处及有关 部门开展人员信息核实,同时通知相关单位采取关阀停气措 施。区应急局主要领导赶到现场,积极配合协调区公安、卫 健部门及消防、丰荣街道等相关单位开展疏散群众、转运伤 者等应急处置工作。区住建局通知大连坤马燃气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李洪奎及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立即到事故现场采 取关阀停气措施。随后区住建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工作 人员及1 名专家抵达现场。丰荣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工作人员 全部到位,疏散楼内住户,协助公安、住建等部门开展住户 人员搜救转移工作;配合应急、卫健部门及时转移、救治伤 者;配合公安部门疏散围观群众,核实遇险人员信息,维持 现场秩序。
10 - 9 月10 日23 时52 分现场明火被扑灭。9 月11 日0 时 14 分古城小区液化石油气瓶组站总阀关闭。4 时30 分许, 现场搜救工作结束。共搜救疏散被困群众60 余人,救助受 伤人员5 人,救出埋压人员8 人(均死亡)。6 时20 分许,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应急、公安、消防等部门快速反应, 卫健、电力、住建、街道、社区也能较好联动,及时启动预 案按步有序组织实施,迅速扑灭火情,抢救伤员,避免了事 故进一步扩大,较好地发挥了应急联动机制的作用。领导靠 前指挥,指导、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为应急处置行动提 供了组织保障,确保了整个应急处置行动的整体性和高效 性。但在救援过程中,坤马燃气公司的人员未能找到事故楼 燃气管道总阀,最终采取关闭古城小区液化石油气瓶组站总 阀门的办法,切断供气源。暴露出该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对燃 气管道疏于管理维护,对管道布局不清等问题。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直接原因 根据对事发现场腐蚀的液化气管道检验结果和死亡人 员尸体检测报告,结合液化石油气的理化性质,认定该起事 故的直接原因为:室内液化石油气管道在穿楼板地面处腐蚀 减薄穿孔致液化石油气泄漏,泄漏的液化石油气在封闭室内 经一定时间聚集,浓度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产生爆炸,导 致事故发生。
11 - 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1.坤马燃气公司对事故楼安装的燃气管线不符合规范要 求。燃气管线在穿越楼板处安装的套管长度及管径均未达到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14]中关于套管顶 部高出地面不少于50mm(见图1、2)和燃气管径DN25 的 套管公称尺寸不宜小于DN50 的要求,未起到防护作用。燃 气管泄漏处长期处于潮湿环境,在水和大气的作用下发生腐 蚀穿孔,造成管道泄漏。
- 坤马燃气公司未按照《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0494-2009)第6.2.9 条“对停用或废弃的燃气管道应 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安全性。”和第6.4.7 条“用户燃气管 [14]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2003)2.2.10 燃气管道穿过建筑物基础、外墙、承重墙、 楼板时的钢套管或非金属套管管径不宜小于表2.2.10 的规定;高层建筑引入管穿越建筑物基础时的套管管 径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5.2.10 安装在墙壁和楼板内的套管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管规格符合本规范2.2.10 条的规定;套管内无接头,管口平整,固定牢固;穿楼板的套管,顶部高 出地面不少于50mm,底部与顶棚面齐平,封口光滑,穿墙套管两端与墙面平齐,套管与管道之间用柔性 防水材料填实,套管与墙壁(或楼板)之间用水泥砂浆填实;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4.1.5 燃气管道穿过建筑物基础、墙和楼板所设 套管的管径不宜小于表4.1.5 的规定;高层建筑引入管穿越建筑物基础时,其套管管径应符合设计文件的 规定。 4.1.6 燃气管道穿墙套管的两端应与墙面齐平;穿楼板套管的上端宜高于最终形成的地面5cm,下端应与 楼板底齐平。 图1 燃气套管穿越楼层结构图 图2 燃气套管被埋在装修层下方 12 - 道的连接必须牢固、严密,不得断裂、脱落和漏气。”的要 求,对尚未启用的燃气管道开阀通气,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 其安全性。 3.坤马燃气公司未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 年版)》 (GB50028-2006)第3.2.3 条“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 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规定”、《城镇燃气技术 规范》(GB50494-2009)第4.2.2 条“城镇燃气加臭剂的添加 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在燃气管网起始端未对燃 气进行加臭,致燃气泄漏后不能及时有效被人察觉。 (二)间接原因 1.坤马燃气公司违规建设燃气工程项目。在事故楼及古 城瓶组站供气系统建设过程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15](国务院令第279 号)和《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6] 相关规定要求,在未经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批复同意的情况下,开工建设事故楼室内燃气管线;未按 照《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94-2003/2009)要求标准规范施工。事故楼室内燃气管 线及古城瓶组站供气系统竣工后,未按规定经城市建设行政 [1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 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 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 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 案。 [16]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2 号)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的,不得投入使用。
13 - 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未按照《辽宁 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17]规定对事故楼用户进行入户检查。 未在2007 年事故楼正式开通液化气之前认真检查确认。致 使液化气管道套管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未投入使用的液化 气管道阀门开启通气,为事故埋下重大隐患。 2.坤马燃气公司不具备管道燃气经营的基本条件。未取 得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或 签订《城市供气特许经营协议》;坤马燃气公司未按照《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燃气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 收,未能提供事故楼及古城瓶组站审批建设及竣工验收等相 关资料;未按照《大连市燃气管理条例》[18]规定对生产场站 的燃气设施(所有的瓶组站)进行安全现状评价,不能证明 其燃气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经专家现场核查,古城瓶组站在 选址、平面布置、工艺设施等方面存在诸多隐患和问题,其 他4 个瓶组站也不同程度存在类似问题。未对管道液化气加 臭,使得气源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 办法》[19](建城〔2014〕167 号)规定的条件要求。 [17] 《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免费 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指导,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书面告 知燃气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居民用户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非居民用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 查,及时更换达到国家规定使用期限的燃气计量表。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 的安全条件、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燃气用户应当配合安全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妨碍、阻止对燃气设施的检查、检测、维修和维护。 [18] 《大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制度, 每三年至少对生产场站内的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按照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及时更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燃气设施并对查出的其他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19]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 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 展规划。(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2.燃气气源应符合 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 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14 - 3.坤马燃气公司对燃气经营管理混乱。未与从业人员签 订劳动合同,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安排 无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入户检查。入户检查工作流于形式,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特别是湖北十堰“6·13”燃 气爆炸事故发生后,坤马燃气公司不吸取同类事故教训,未 按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求,组织对所属建设项 目及供气系统开展自查检查,未按规定对所属5 个瓶组站进 行安全现状评价。所属建设项目及供气系统存在诸多的隐患 问题未进行认真整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未得到有效 治理。 4.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规为坤马燃气 公司办理行政许可。大连市燃气管理处在没有对坤马燃气公 司古城瓶组站供气系统及事故楼室内燃气管线审批和验收 资料进行审查的情况下,违规为坤马燃气公司出具燃气管理 《整改验收意见书》(第003 号),允许其古城瓶组站供气系 统投入使用;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多次违规 为不具备管道燃气经营基本条件的坤马燃气公司发放《燃气 经营许可证》,为坤马燃气公司违规经营提供了条件,为事 故发生埋下了隐患。 5.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不扎实、不深入。大连市普兰 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属地政府未严格贯彻落实《辽宁省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规定,对燃气经营企 业“四无”建设(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 无竣工验收)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特别是湖北十堰“6·13” 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对于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批示精神,
15 - 大连市各地区及有关部门没有有效落实,没有举一反三、有 效压实责任,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 患。没有以两个根本(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 题)为出发点,没有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从源头上打击非法 违法经营建设行为。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手续不全、建设标 准低、家庭式作坊式管理的企业治理打击力度不够。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违规为不具备燃气经营安全条件的坤马燃气公司 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未执行《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 理办法》和《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20](辽住 建〔2015〕138 号)规定,在坤马燃气公司未提供古城瓶组 站相关验收资料和5 个瓶组站《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明知 未与坤马燃气公司签订《城市供气特许经营协议》或为其划 定经营区域证明文件等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情况下,分别于 2012 年1 月、2018 年5 月、2021 年5 月违规为其发放《燃 气经营许可证》(管道燃气)。同时,发证审批流程不规范, 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均未按规定在《审查审批意见》 表上签署审批意见,许可的相关资料未按规定归档保存,未 按规定将燃气许可审批工作实现一网通办。对坤马燃气公司 2017 年1 月至2018 年5 月期间《燃气经营许可证》(管道燃 气)超期,既未审批发证,又未对坤马燃气公司无证经营的 [20] 《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城镇燃 气发展专项规划和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专项规划。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与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 项规划》划定签订的《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16 - 问题进行处理。 (2)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开展不实不细,流于形式。未 按照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管道燃气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古 城瓶组站供气系统没有审批和竣工验收材料问题未进行认 真核查,明知坤马燃气公司未取得经营区域证明文件或签订 《城市供气特许经营协议》,仍经营供气而未采取有效措施 予以制止。未督促坤马燃气公司所属的全部燃气场站进行安 全现状评价,致使古城瓶组站等场站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 求的重大隐患问题没有发现和治理。对坤马燃气公司未按规 定,在供应的液化气中加臭味剂的行为没有进行检查。 2.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 (1)对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认真履行监管职 责、未严格落实《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辽宁 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未与坤马燃气公司签 订《城市供气特许经营协议》而违规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 等问题失察。 (2)领导、督促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燃气 专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对2021 年以来组织开展的燃 气专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针对性不强,停留在表面。未 能有效推进落实城镇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对燃气市场违规经 营、恶意竞争等诸多问题整治推进不力。 3.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大连市燃气管理处作为事故楼室内燃气管线及古 城瓶组站供气系统的审批及验收主管部门,未按照《城市燃
17 - 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62 号)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 楼燃气管线及古城瓶组站供气系统建设工程进行验收,违规 为坤马燃气公司出具《整改验收意见书》(第003 号),允许 其投入使用;2000 年至2012 年,在许可要件不全的情况下, 3 次违规为坤马燃气公司发放《大连市燃气经营资格证书》, 为坤马燃气公司长期违规经营创造了条件;大连市燃气管理 处档案管理混乱,对本级许可审批的项目资料未按规定存 档,3 次为坤马燃气公司发放的《大连市燃气经营资格证书》, 均未能提供出证书及其相关审核资料;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2021 年以来组织开展的燃气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针 对性不强,未将2003 年以前市本级审批验收的管道燃气建 设项目纳入重点对象进行排查。 (2)对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督促、指导不 力。未认真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各市燃气行政主管 部门要加强所辖县(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审批和 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别是燃气行业相关审批权 限下放后,未明确局内具体部门指导、检查所属区(市、县)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可审批工作,对直管以外区(市、县)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燃气经营许可没有组织过专项检查。 2021 年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来,虽然去普兰店检查 3 次,但每次检查时间过短,检查不以问题为导向,不深入 不细致。其中5 月14 日检查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等情况时, 只检查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中燃公司,而不检查没有签定特 许经营协议的坤马燃气公司;抽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许可审 批资料时,对普兰店区仅有的三家管道燃气企业,只抽查了
18 - 情况较好的中燃公司。检查既没有有效的发挥指导作用,也 没有发现和纠正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道燃气经营 企业许可审批存在的严重问题。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坤马燃气公司。作为事故的责任单位,未依法履行企 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照《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 量验收规范》要求标准规范施工;违反《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规定,燃气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未 按《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 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 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21]的规定对坤马燃气 公司处二百万元罚款。 建议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 例》和《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吊销坤马 燃气公司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立即停止有关燃气经营活 动。 2.鉴于大连坤马燃气有限公司“9·10”较大管道液化石 油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建议 普兰店区政府、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大连市政府作出 书面检查。 3.鉴于大连坤马燃气有限公司“9·10”较大管道液化石 油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建议 [21]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 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 大连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李洪奎,坤马燃气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 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违规建设燃气工程;工 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违反《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组织燃气经营;违 反《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未有效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 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 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朱来军,坤马燃气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企业安全 管理人员,分管企业客服和工程部。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未严格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未组 织相关人员对供气用户定期进行检查;违反《安全生产法》 相关规定,未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致使入户液化气管道 严重腐蚀的重大隐患长期未得到有效治理,导致液化气泄漏 发生爆炸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移交司 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3)李洪奎,坤马燃气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 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 反《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违规建设燃气工程, 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未按规定组织开展
20 - 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 项[22]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3.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理的单位和人员 针对查明的地方党委、政府和各级职能部门所暴露出的问 题,对应当追责问责的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普兰店区政 府、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7 名行政机关人员名单及其 责任事实,移交纪委监委机关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对涉嫌 犯罪的,由纪委监委机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大连市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 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底线 思维、红线意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 安全发展理念,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工程中坚决 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将燃气安全放在民 生工程的首要位置来抓,切实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安全 生产的首要任务来抓。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着力 解决城镇燃气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的突出问题,破解城镇燃气 工程全面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推进不力的难题,消除事业单位 改革对城镇燃气监管带来的不利影响。切实落实党委、政府 的领导责任,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有效防范较大以 上事故发生。 [22]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21 - (二)压实监管责任,建立各司其职的监管体系。大连 市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 产监管责任的意见》要求,完善和落实“党政同责、一岗 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压 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要按 照“三个必须”要求和各部门“三定方案”规定,制定安全 生产责任和权力清单,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大 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全面落实燃气安全网格化管理体 系,强化双重预防机制体制建设,切实做到纵深防御、关口 前移、源头治理。优化燃气管理部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 员,定期开展岗位培训,全面提升城镇燃气等公用事业的监 管力度。要完善实施对直管以外区(市、县)的指导监督检 查制度,压实内部责任,规范流程和标准,切实发挥对直管 以外区(市、县)燃气行政许可审批和建设、经营、监管方 面的指导作用。 (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责任意识,扎实推进各 项整改措施落实。一要严把城镇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关。城镇 燃气属易燃易爆物品,关系国计民生,事关百姓生命财产。 必须全面实施城镇燃气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从燃气工程建设 起就筑牢城镇燃气质量安全防线。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各类燃气设备设施新改扩工程的质量 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对燃气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要严格 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督促建设单 位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二要严把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审批
22 - 关。具有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权的燃气管理部门、行政审 批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实现一网通办,明确部门内 部各方权力职责,严格按照《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辽宁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要求逐一核实 各类要件及从业人员数量,审批后按要求对各类审批要件及 表格进行存档。三要严把城镇燃气运营使用监管关。要加强 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沟通,建立审批监管数据共享和协同配合 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三类场所”燃气报警器安装工作,研 究制定居民用户燃气报警器、燃气泄露自动切断装置、燃气 专用长寿命软管等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的具体安装办法 和要求。教育、卫健、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学校、医院、餐饮 等行业燃气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强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落实效果。深 入系统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要加强对管道燃气设施 的排查整治,进一步梳理管道燃气企业隐患问题清单,逐一 治理。以强力推进城镇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和严格经营许可审 批为抓手,坚持从源头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关 闭退出建设项目手续不全、建设标准低、不具备燃气经营条 件、管理水平差的企业,坚决治理区域交叉供气、市场恶意 竞争等现象,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细抓终端管控,强化 对各类用户的用气安全知识宣传。提高用户安全意识,提高 全社会安全用气水平。 (五)严格执法,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燃气行业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强力督促燃气企
23 - 业坚守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依规组织燃气建设、生产、 经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设备维护、管线巡查、入 户安检和安全宣传等制度。推进企业落实管网运行实时监测 和燃气泄漏自动报警切断功能等措施,对存在违法违规行 为,隐患问题不排查、不治理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四个一 律”措施给予上限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员,严格按照《辽 宁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一律予以关闭退出,切实加大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充分发挥执法工作的拳头尖刀作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燃 气事故频发势头,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大连坤马燃气有限公司“9·10” 较大管道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调查组 2021 年10 月18 日
FD09782 | 2021_大连市沙河口区新长兴市场12.3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大连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大连市沙河口区新长兴市场“12·3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7003383
7005136
7005137 46OdFk9NBA3 society.huanqiu.comarticle大连“12·31”火灾调查:违章电焊所致 人防物防环环缺失酿成惨剧/e3pmh19vt/e3ps21dgq
2021年12月31日上午,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鞍山路104号新长兴市场地下二层发生火灾,造成8人死亡,1名消防员牺牲。事故发生后,记者随火灾事故调查组进入火灾现场拍摄,梳理并还原了起火、成灾经过。
记者在火灾现场内部进行采访时看到,在地下二层最初起火的这间新建冷库内,所有的物品几乎全部被烧毁,只剩下一副副铁架,墙面和屋顶都是烟熏火烧后的痕迹,地面上可以清晰看到焊枪和多根散落的焊条以及残存的电焊焊渣。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防火监督处副处长 王天瑞:在焊货架的时候,这个货架离聚氨酯泡沫层也是非常近的,也就是两厘米。
火灾原因调查员在调查中发现,该单位违规在地下二层设置冷库,电焊施工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没有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也没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事发当时,没有电焊施工作业证的工人吴某在冷库内西北侧焊接钢制货架,发现焊点处墙面聚氨酯保温材料有火苗,随即吹灭,并继续电焊。后来,吴某发现上方的聚氨酯保温材料也被点着,并且火势逐渐蔓延扩大,随即跟另一名无证作业人员撤离现场。
火灾原因调查员在勘察中发现,作业现场既没有配备灭火设施,也没有专人看守,发生火灾后,工人们也没有及时组织扑救,任由浓烟烈火肆意蔓延成灾,最终使小火酿成大灾。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防火监督处副处长 王天瑞:按当事人的供述,高温的焊搭直接引燃了聚氨酯泡沫。当时他用嘴吹了一下,把这边周边(的火)吹灭了,结果(火势)蔓延到上面没有扑灭。经过我们综合分析认定,是由于这个冷库施工人员违章违法电焊引燃了墙上的聚氨酯泡沫所致。 “夺命”浓烟扩散迅速 人员逃生困难
地下建筑由于其功能复杂,存在通风采光排烟差、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难度大等特点,而事发时产生的“夺命”浓烟迅速从地下二层扩散,很难想象当时这里的人们到底经历了什么?记者调取了事发地下二层周边的多个公共场所视频还原了大火和浓烟蔓延经过。
事发地下二层的一个公共场所视频显示:事发当天上午11时05分35秒左右,几名工人正在地下二层一间冷库旁边的电梯口忙碌着。此时,上部缝隙隐隐约约有烟气向外飘出,其中一人好像觉察到了什么,叫来不远处的一名男子查看四周的情况,然而一阵阵烟雾扩散,并没有引起他们的注意,又若无其事地向四周看了看,殊不知,危险正在向他们袭来。过了将近一分二十秒(11时06分55秒左右),浓烟越来越大,很快就充斥了整个画面。
几乎就在同一时间段里,在地下二层另一侧的冷库区,一名男子推着货物从正面走了过来,这时一阵阵浓烟已经从梁柱上面慢慢翻腾涌出。男子走到拐角处时缓慢停了下来,深吸了一口烟,并向四处看了看,似乎觉察到了什么。然而他在短暂扫视了四周后又继续将货物往前推,不到一分半钟的时间,滚滚浓烟已经蔓延开来。
火势和浓烟蔓延迅速,造成地下二层毗邻的4个冷库过火,过火面积约1009平方米,地下二层其他部位烟熏,地面上被火烧过的各种物品横七竖八、一片狼藉。记者沿着烟熏的痕迹来到停车场,发现地下二层的停车场地面、墙面、顶部均被烟火洗劫过,停在停车场内的车辆外部满是烟熏过后留下的烟尘。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防火监督处副处长 王天瑞:我们的消防员(从)一楼进到负二楼,在伸手不见五指的浓烟当中要摸索前行、破除很多的障碍、在黑暗中行进200米,甚至更远才能找到被困群众。
消防员到场后分成多路进入地下二层内部控制火势,并搜寻营救火场被困人员。经过3个多小时的紧张灭火和搜寻营救,大火被扑灭,消防员陆续从地下二层搜救出27名被困人员,其中8人不幸遇难,5人受伤,另有1名消防员在搜救被困人员过程中,不幸牺牲。
单位管理失守 人防物防环环缺失酿成惨剧
据了解,大连新长兴市场于2015年12月30日搬迁开业,是大连最大的二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大连市区内最大的水产品批发市场,该建筑地上一至三层为新长兴市场,四层以上为8栋商住楼、写字楼,地下两层建筑面积48600㎡,其中地下一层为停车场,地下二层为停车场、冷库和海鲜清洗区。事发时,有很多商户跟顾客在地下二层没有及时逃生撤离,陷入了危险之中。
火灾原因调查员在事发现场勘察发现,起火的这间冷库西北角燃烧呈明显向上、向外蔓延特征,且远离此处聚氨酯保温材料燃烧残留物逐渐增多,西北角地面坍陷,烟熏明显重于其它部位。而聚氨酯保温材料燃烧后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高温烟气从起火的冷库门扩散出去后,便没有任何阻挡,直接进入地下二层的公共区域,并导致火势和浓烟进一步扩大。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防火监督处副处长 王天瑞:当时施工人员在里面违章施工,发生火灾后,他自己迅速逃跑,没有把这个门关上。所以烟气通过这个门,迅速传到了整个过道,蔓延了整个(地下)二层,很快传到了整个负二层地下空间。
通过梳理公共场所视频发现,事发当天上午,很多商家在地下二层忙碌着,一些商户和顾客正准备从地下二层的停车场内驾车离开。画面中,几名商家正在清洗整理货物,此时,上部逐渐有烟气从顶部向下飘出,三十秒后,烟气逐渐扩大,现场有人好像发现了烟雾蔓延,便起身向四周察看,但他们并没有选择立即逃生和报警,而是在烟雾笼罩下继续归整周围的货物,在随后的两分多钟时间里,现场的电源关闭,周围的商户才陆陆续续逃离现场,烟雾蔓延扩散的面积也越来越大。
另一个公共场所视频显示,一名群众拿手机打着光从浓烟蔓延的方向跑了出来,此时的烟雾犹如脱缰的马,不受任何束缚,肆意蔓延扩大,周围的几人见状在慌乱中四处逃离,三分半钟后,浓烟将整片区域覆盖,此时处在地下二层的人员瞬间全部置身于危险之中。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防火监督处副处长 王天瑞:大量的冷库都使用这喷涂的聚氨酯的保温材料。一个是燃烧速度快,实际就是固体的汽油,人的逃生时间很短;第二个它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造成人员瞬间死亡。
火灾原因调查员事后调查了解到,冷库内的装修材料大多为聚氨酯泡沫材料,引燃后会迅速蔓延,短时间内形成大面积燃烧,并且产生大量有毒烟气迅速扩散。遗憾的是,事发时,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在确认火情后,未在第一时间将系统运行调至自动,致使自动消防设施未及时启动。处在地下二层的工作人员发现火情后没有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慌乱中盲目逃生,也没有及时通知人员疏散。当地下二层的人员发现火情进行逃生时,已经被浓烟堵了逃生之路,只能在浓烟中摸索前行,最终因吸入大量有毒气体导致窒息死亡。
就这样,单位管理缺失,人防物防环环失守,火灾发生后使两万多平方米的地下二层建筑空间处于不设防状态,任由浓烟烈火肆意蔓延成灾,最终酿成悲剧。目前,相关善后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1642131034232责编:郭姝婷央视新闻客户端164213103423211[]//img.huanqiucdn.cn/dp/api/files/imageDir/02cc4c67e33e1057e11080e0c5084fb7.png{"email":"guoshuting@huanqiu.com","name":"郭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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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783 | 2021_大连普兰店区丰荣街道9·10较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大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大连“9·10”较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大连 “9·10”较大爆炸事故
2021年9月10日23时38分许,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商业大街130号楼(以下简称“事故楼”)5单元402室发生管道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当场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其中1名重伤者于10月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797.5万元。
事故经过
事故楼5单位402室(发生爆炸事故的房间)业主陶良妻子反映,自2021年8月24日起发现家里有异味,因自家客厅和厨房窗户处于常开状态,气味不明显,故没有在意。9月9日20时离家前往北京探亲,离家前将门窗关闭。9月10日23时38分许,陶良在点燃香烟的过程中使用明火引燃了爆炸性混合气体,造成爆炸事故发生。爆炸冲击波致5单元402室客厅北侧窗槛墙向外倒塌,客厅东侧三堵间墙、西侧二堵间墙各向东西两侧倒塌,使402室与东侧6单元401室、西侧5单元401室成为贯通空间。402室厨房西侧楼梯间墙向西侧楼梯间倒塌。被爆炸击毁的窗框、玻璃碎片、室内物品碎片以402室为中心呈扇面形溅落于事故建筑南北两侧。爆炸使泄漏燃气燃烧,大火从四楼向五楼蔓延。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根据事发现场腐蚀的液化气管道检验结果和死亡人员尸体检测报告,结合液化石油气的理化性质,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室内液化石油气管道在穿楼板地面处腐蚀减薄穿孔致液化石油气泄漏,泄漏的液化石油气在封闭室内经一定时间聚集,浓度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产生爆炸,导致事故发生。
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 坤马燃气公司对事故楼安装的燃气管线不符合规范要求。燃气管线在穿越楼板处安装的套管长度及管径均未达到《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中关于套管顶部高出地面不少于50mm和燃气管径DN25的套管公称尺寸不宜小于DN50的要求,未起到防护作用。燃气管泄漏处长期处于潮湿环境,在水和大气的作用下发生腐蚀穿孔,造成管道泄漏。
- 坤马燃气公司未按照《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6.2.9条“对停用或废弃的燃气管道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安全性”和第6.4.7条“用户燃气管道的连接必须牢固、严密,不得断裂、脱落和漏气”的要求,对尚未启用的燃气管道开阀通气,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安全性。
- 坤马燃气公司未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50028-2006)第3.2.3条“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规定”、《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4.2.2条“城镇燃气加臭剂的添加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在燃气管网起始端未对燃气进行加臭,致燃气泄漏后不能及时有效被人察觉。
(二)间接原因
- 坤马燃气公司违规建设燃气工程项目。在事故楼及古城瓶组站供气系统建设过程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在未经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情况下,开工建设事故楼室内燃气管线;未按照《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3/2009)要求标准规范施工。事故楼室内燃气管线及古城瓶组站供气系统竣工后,未按规定经城市建设行政。
- 坤马燃气公司不具备管道燃气经营的基本条件。未取得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或签订《城市供气特许经营协议》;坤马燃气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燃气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未能提供事故楼及古城瓶组站审批建设及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未按照《大连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对生产场站的燃气设施(所有的瓶组站)进行安全现状评价,不能证明其燃气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经专家现场核查,古城瓶组站在选址、平面布置、工艺设施等方面存在诸多隐患和问题,其他 4 个瓶组站也不同程度存在类似问题。未对管道液化气加臭,使得气源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 号)规定的条件要求。
- 坤马燃气公司对燃气经营管理混乱。未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安排无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入户检查。入户检查工作流于形式,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 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规为坤马燃气公司办理行政许可。大连市燃气管理处在没有对坤马燃气公司古城瓶组站供气系统及事故楼室内燃气管线审批和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的情况下,违规为坤马燃气公司出具燃气管理《整改验收意见书》(第003号),允许其古城瓶组站供气系统投入使用;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多次违规为不具备管道燃气经营基本条件的坤马燃气公司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为坤马燃气公司违规经营提供了条件,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
- 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不扎实、不深入。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属地政府未严格贯彻落实《辽宁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规定,对燃气经营企业“四无”建设(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
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违规为不具备燃气经营安全条件的坤马燃气公司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未执行《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辽住建〔2015〕138号)规定,在坤马燃气公司未提供古城瓶组站相关验收资料和5个瓶组站《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明知未与坤马燃气公司签订《城市供气特许经营协议》或为其划定经营区域证明文件等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情况下,分别于2012年1月、2018年5月、2021年5月违规为其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管道燃气)。同时,发证审批流程不规范,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均未按规定在《审查审批意见》表上签署审批意见,许可的相关资料未按规定归档保存,未按规定将燃气许可审批工作实现一网通办。对坤马燃气公司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燃气经营许可证》(管道燃气)超期,既未审批发证,又未对坤马燃气公司无证经营的问题进行处理。
(2)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开展不实不细,流于形式。未按照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管道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古城瓶组站供气系统没有审批和竣工验收材料问题未进行认真核查,明知坤马燃气公司未取得经营区域证明文件或签订《城市供气特许经营协议》,仍经营供气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未督促坤马燃气公司所属的全部燃气场站进行安全现状评价,致使古城瓶组站等场站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重大隐患问题没有发现和治理。对坤马燃气公司未按规定在供应的液化气中加臭味剂的行为没有进行检查。
2.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
(1)对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严格落实《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未与坤马燃气公司签订《城市供气特许经营协议》而违规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等问题失察。
(2)领导、督促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燃气专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对2021年以来组织开展的燃气专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针对性不强,停留在表面。未能有效推进落实城镇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对燃气市场违规经营、恶意竞争等诸多问题整治推进不力。
3.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大连市燃气管理处作为事故楼室内燃气管线及古城瓶组站供气系统的审批及验收主管部门,未按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62号)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楼燃气管线及古城瓶组站供气系统建设工程进行验收,违规为坤马燃气公司出具《整改验收意见书》(第003号),允许其投入使用;2000年至2012年,在许可要件不全的情况下,3次违规为坤马燃气公司发放《大连市燃气经营资格证书》,为坤马燃气公司长期违规经营创造了条件;大连市燃气管理处档案管理混乱,对本级许可审批的项目资料未按规定存档,3次为坤马燃气公司发放的《大连市燃气经营资格证书》,均未能提供出证书及其相关审核资料;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以来组织开展的燃气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针对性不强,未将2003年以前市本级审批验收的管道燃气建设项目纳入重点对象进行排查。
(2)对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督促、指导不力。未认真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所辖县(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审批和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别是燃气行业相关审批权限下放后,未明确局内具体部门指导、检查所属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可审批工作,对直管以外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燃气经营许可没有组织过专项检查。2021年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来,虽然去普兰店检查3次,但每次检查时间过短,检查不以问题为导向,不深入不细致。其中5月14日检查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等情况时,只检查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中燃公司,而不检查没有签定特许经营协议的坤马燃气公司;抽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许可审批资料时,对普兰店区仅有的三家管道燃气企业,只抽查了情况较好的中燃公司。检查既没有有效的发挥指导作用,也没有发现和纠正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许可审批存在的严重问题。
(责编:张纪翔)
FD09784 | 2021_大连金普新区凯旋国际大厦8·27火灾事故原因通报(消防责任事故罪失火罪).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大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大连凯旋国际大厦“8·27”火灾事故原因通报(盛辉物业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住户于某涉嫌失火罪)
2人被刑拘丨大连凯旋国际大厦火灾原因查明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2人被刑拘丨大连凯旋国际大厦火灾原因查明2021-09-14 14:03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字号9月12日,大连市金普新区凯旋国际大厦发生火灾后,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出台的《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大连市政府批准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迅速开展火灾原因调查、事故责任调查、核定损失、善后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火灾事故调查组严格执行火灾现场勘验程序,通过观察火场燃烧状况以及对相关人员询问,最终查明了火灾原因。经过综合分析认定,此起火灾的起火部位为大厦B座19层1910室,火灾系电动平衡车充电器电源线插头与插座接触不良发热引燃周围木质衣柜等可燃物所致。根据掌握的证据线索,针对物业管理公司盛辉物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对隐患长期拒不整改的问题,其法定代表人宋某、经理袁某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由公安机关立案并进行刑事侦查,目前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刑事拘留;针对B座1910室住户过失引起火灾、且造成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问题,房主于某因涉嫌失火罪,由公安机关立案并进行刑事侦查,目前已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火灾涉及的相关人员行政管理责任正在有序调查中。8月27日下午16时许,辽宁省大连市凯旋国际大厦发生火灾,火情迅速蔓延至外墙,现场浓烟冲天。接到报警后,大连消防赶往现场救援,大厦及周边住户1800余人被紧急疏散。截至8月27日23时许,经过长达7小时的紧急救援,大厦明火被扑灭所幸,此次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触目惊心的火灾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苏苏在这里提醒大家电动车使用相关的注意事项务必记住这几点!珍爱生命,切勿掉以轻心!原标题:《2人被刑拘丨大连凯旋国际大厦火灾原因查明》阅读原文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查看更多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派生万物开放平台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反馈
FD09785 | 2021_天台县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11·20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天台县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
“11·20”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天台县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11·20”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已于2022年3月29日经市政府批复同意。
2021年11月20日9时20分许,位于天台县工业园区的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5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两级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袁家军、时任代省长王浩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进一步压实安全监管责任,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发生。陈金彪常务副省长、省委常委陈奕君秘书长、卢山副省长等省领导也分别作出批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妥善处置善后工作。市委书记李跃旗、时任市长吴海平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做好事故调查,以此为鉴,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和堵漏建制,确保社会面平稳受控,安全无虞。省应急管理厅李公杭副厅长带队及时赶赴现场指导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规定,经市政府授权,11月21日,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总工会及天台县有关单位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开展调查。调查组聘请了5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的技术分析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调取证据、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天台县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11·20”爆燃事故是一起环保设施提升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及应急处置情况。
- 事故发生经过。2021年11月20日,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在“综合调节池和高浓污水池池上罐改造项目”施工中,需在调节池Ⅱ上方已完成土建的混凝土框架顶部搭建钢结构平台,施工过程需要进行电焊和热切割作业。泥水工杨友义、姜义好于当日上午8时前进入施工区域开始工作。机修车间电焊工、辅助工等人员于8时13分进入施工区域,8时17分开始搭活动脚手架。安全员张平波使用MSA“五合一检测仪”于8时30分开始对动火区域附近进行了可燃气体检测。电焊作业点位为框架平台上西南侧和西北侧二个点位,西南侧工位为电焊工许尚日和辅助工许明日,西北侧工位为电焊工陈国富和辅助工许周永,动火监护人梁昊在动火点东侧监护,辅助工金时炉和泥水工杨友义在调节池Ⅱ混凝土池盖上作业。9时07分至9时17分西南侧工位先后二次电焊作业,无异常情况;9时21分西北侧工位陈国富开始电焊作业,电焊火花溅落在调节池Ⅱ西北侧观察井位置附近开始着火,继而引起调节池Ⅱ爆炸。事故造成调节池Ⅱ混凝土池盖全部破碎,附近建构筑物受损,作业人员3人死亡,4人受伤。
- 应急处置情况。11月20日9时33分,天台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应急联动天台县应急管理局、120急救中心、消防救援大队、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等单位和部门80余人参与应急处置。台州市、天台县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紧急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和处置。
事故发生后,台州市、天台县认真贯彻省领导批示要求,做好善后工作:一是全力抢救伤员,努力将人员伤亡降到最低;二是成立工作专班,保障善后工作;三是及时公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四是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大排查大整治,堵塞安全监管漏洞。
11月20日至22日,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先后签订赔偿协议,达成谅解,事故善后处理平稳有序。
(二)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明药业)。成立于2006年9月1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许凌飞,统一信用代码:91331*********3147,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工业园区八都路1号。经营范围:原料药生产,有机化学原料制造、销售等。占地面积90余亩,现有员工280余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ZJ)WH安许证字〔2019〕-J-1054,有效期至2022年3月17日。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为总经理许凌飞;设立了安环部、工程部等部门,安全、环保及工程管理工作分管领导为副总经理季友卫,安环部经理助理兼“三废”处理中心主任为王秀杰。
(三)事故发生地及周边情况。
昌明药业位于天台工业园区内,紧邻东兴路。事故发生点为污水处理站调节池Ⅱ,与调节池Ⅰ(调节池Ⅱ西侧)、事故应急池(调节池Ⅱ东侧)为联体池,总图总称污水处理控制室和事故应急池。调节池Ⅱ东侧为RTO装置和废水处理用房,南面为初期雨水池和污水处理生化系统,西面为始丰溪,北面自西向东分别为甲类储罐区、消防循环水池和公用工程总配电室。事故发生地及周边航拍图如下:
事故发生地及周边航拍图
(四)事故项目情况。
昌明药业污水处理站由浙江大学能源工程设计院①设计②,浙江荣远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施工,于2009年建成并通过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环保“三同时”验收(台环验〔2009〕33号)。2020年7月,为结合新项目的实施,企业委托台州同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废水处理站生化系统提升改造工程设计方案并对现有废水处理设施进行了改造提升,其中高浓废水采用“芬顿氧化+混凝沉淀”预处理工艺,处理能力为60t/d;综合废水经混凝沉淀后,采用两条线进行处理,其中一条处理工艺为“厌氧+沉淀+一级兼氧+一级好氧+二级兼氧+二级好氧+MBR”,单线处理能力为200t/d,另一条线处理工艺为“厌氧+沉淀+一级兼氧+一级好氧+二级兼氧+二级好氧+气浮”,单线处理能力为200t/d,综合废水总处理能力为400t/d,满足当前企业产能。
2021年1月,根据台州市医化行业(园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求,编制整治提升“一企一策”方案,按照该方案,公司内部立项将原综合调节池和高浓污水池地下池调整为地上池,名称为“综合调节池和高浓污水池池上罐改造项目”。
①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的有关规定:《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5号)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从事环境工程设计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环境工程设计证书》,凭证从事环境工程设计,2006年6月5日起废止。
②环境保护工程项目设计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国环字第002号)自1987年3月20日起施行,该规定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施设计作了明确,2019年6月13日起废止。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改造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申请人为王秀杰,项目负责人为季友卫。项目申请时间为2021年5月1日,主要建设内容:本期整治内容涉及综合调节池(调节池Ⅱ)和高浓废水池(调节池Ⅰ)池上罐改造,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决定在原池体上新建池上罐。新建设300m3综合调节池和150m3高浓废水池,每个池为50m3,分体组合共计9个(碳钢衬塑废水箱)。计划实施时间为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底,改造过程不影响实际生产,项目总预算费用为241万元。项目经昌明药业内部审批、绘制施工图后,全程由昌明药业工程部负责施工,7月中旬开始土建,在浇筑好废水调节池地上混凝土框架平台后,因池上罐制造方发货延迟,至11月16日才安装好池上罐。
经核查,昌明药业“综合调节池和高浓污水池池上罐改造项目”未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进行设计。
- 动火作业审批情况。2021年11月20日8时05分左右,动火作业申请人王秀杰填写《动火作业证》(编号:20****1)申请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级别:一级,动火地点:废水处理站,动火方式:电焊、气割,并对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安排梁昊为动火监护人。动火分析人张平波,动火分析数据为LEL=0。动火人员陈国富、许尚日,安全教育人王秀杰、奚乐凯、张平波,作业责任人奚乐凯,审批人汤兴卿。
经核查,王秀杰在动火申请时,将动火作业级别初定为二级,因2021年11月20日(星期六)为节假日,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将动火作业级别升为一级。安全员张平波对动火区域附近3个不同点位进行了4次(西北侧观察井位置附近检测2次)可燃气体检测,每次检测时间为16~19秒不等,符合检测程序。王秀杰对《动火作业证》上“高处作业已采取防火布、防火毯、接火盆、水幕等防火花飞溅措施”落实情况未经确认,不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要求;安排的动火监护人不符合昌明药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SOP-09040-03)“一级以上(含一级)动火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必须具有一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且必须通过特殊作业监护人员教育培训”的要求;对已确认的“动火点30米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动火分析人签名人为王秀杰,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动火作业证》上的“作业责任人”在昌明药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没有相对应的职责。
其他特殊作业包括临时用电和高处作业已按规定审批,符合有关要求。
(五)涉事调节池情况。
调节池Ⅰ体积(含2个污泥浓缩池)212m3,调节池Ⅱ体积342m3,应急池体积280m3。调节池Ⅱ上方西侧分别为物料间、检测室和配电室。调节池Ⅱ深度为2.7m,池顶板厚度为 15cm,在西北侧和东南侧各留有1个观察井,观察井盖长宽均为80cm和60cm,西北侧观察井上留有观察孔(做水封处理)和废气排放管,孔径、管径均为18cm。调节池Ⅱ池顶至新建框架梁底的高度为3.9m,9个池上罐放置在混凝土框架上。
进出调节池Ⅱ的管道有3处共7根,其中从东南角观察井进入调节池Ⅱ有2根,一根来自辅助车间稀废水,另一根为各车间稀废水汇集后进入调节池Ⅱ,从东南角观察井设有废水排出管1根通往生化池;从西北角观察井进入调节池Ⅱ有2根,分别来自芬顿氧化池的回液管和废气排液管,管径均为5cm,另有1根为原废气排放管,管径为18cm,通往RTO处理装置,芬顿回液管和废气排液管从废气排放管侧面插入废气排放管进入池内;西南侧设有1根曝气管进入池内。
经核查,调节池Ⅱ西北角废气排液管、废气排放管和西南侧原有曝气管于7月中旬浇筑混凝土框架时拆除,拆除后曝气管和废气排液管已进行封堵,废气排放管未进行封堵,平时仅用离心机滤袋覆盖,事故前加盖了石棉毯。
(六)调节池废水取样检测情况。
调节池Ⅱ内废水于11月20日16时第一次取样,经浙江省台州生态环境检测中心检测,《废水调节池挥发性有机物应急监测报告》(台环监(2021)定性第004号)显示检测结果:乙酸乙酯1.28×104(mg/L)、二氯甲烷318(mg/L)、乙醇1.44×104(mg/L)、丙酮266(mg/L);11月21日9时第二次取样(与第一次采样间隔17小时,期间有雨水和生活污水进入),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检测结果:水98.8%、乙酸乙酯0.6%(6000 mg/L)、乙醇0.6%(6000 mg/L)。
根据调节池Ⅱ内水样检测报告和相关信息,专家组采用安托因方程、拉乌尔定律、阿马加定律、莱·夏特尔定律和Aspen(V11)等软件模拟计算出调节池Ⅱ内部已形成爆炸性气氛。
二、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一)事故死亡人员。
- 陈国富,男,46岁,身份证号:339*0017,浙江省天台县人,昌明药业员工。
- 金时炉,男,60岁,身份证号:339*5310,浙江省天台县人,昌明药业员工。
- 杨友义,男,61岁,身份证号:339*5111,浙江省天台县人,昌明药业临聘人员。
(二)事故受伤人员。
1.梁 昊,男,26岁,浙江省天台县人,昌明药业员工。
2.许明日,男,46岁,浙江省天台县人,昌明药业员工。
3.许尚日,男,58岁,浙江省天台县人,昌明药业员工。
4.许周永,男,41岁,浙江省天台县人,昌明药业员工。
截至2022年2月9日,受伤人员均已治愈。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电焊工陈国富在位于调节池Ⅱ西北角上方的混凝土框架平台进行电焊作业时溅落的火花引燃下方观察井口外逸的易燃气体,因调节池Ⅱ内部有达到爆炸极限的可燃气体气氛,外部燃烧的能量通过拆除的废气排放管道口进入调节池Ⅱ,继而引起调节池Ⅱ爆炸。
(二)事故企业主要问题。
昌明药业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和管控措施不到位,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擅自拆除废气排放管导致易燃有害废气长时间直排大气,边生产边施工风险管控不到位等问题。
- 动火作业安全管控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5.2章节和昌明药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程》(SOP-09101-07)责任者和程序章节的规定,在产生可燃气体的上方动火作业时未采取接火盆等措施防止火花溅落,未对观察井采取封堵措施,未安排符合公司资质要求的动火监护人,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有效辨识进入调节池Ⅱ的废水成份,并进行风险管控,未将调节池Ⅱ评定为易燃易爆场所,导致在调节池Ⅱ上方申请动火作业时,未将动火作业级别初定为一级并升级为特殊动火作业或直接定为特殊动火作业进行管理。
- 擅自拆除防治污染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浇筑混凝土框架时,擅自拆除调节池Ⅱ的曝气管、废气排液管、废气排放管,拆除后未采取管控措施,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易燃有害废气未经处理长时间直排大气。
- 未落实边生产边施工安全措施。在擅自拆除调节池Ⅱ的部分管线后,调节池Ⅱ存在泄漏易燃有害废气的情况下,企业仍然正常生产,调节池Ⅱ仍在正常接纳废水,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制定边生产边施工风险管控方案,未落实边生产边施工的各项安全措施。
(三)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 天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的规定和《天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职责要求,落实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昌明药业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监管不力,“遏事故”攻坚战、安全生产综合整治三年行动等重点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未严格执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和《环境监察办法》第六条的规定,2021年7月23日对昌明药业开展即时检查、2021年9月28日对昌明药业开展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摸排时均未发现环保设施改造项目存在的问题,对调节池Ⅱ相关废气管道的拆除,导致易燃有害废气未经处理长时间直排大气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
- 天台县人民政府。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不到位。
四、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 王秀杰,昌明药业安环部经理助理兼“三废”处理中心主任,“综合调节池和高浓污水池池上罐改造项目”申请人,本次动火作业申请人和安全措施落实人。在企业组织的危险源风险辨识时,工作不认真不深入,未结合车间排放物辨识出调节池Ⅱ存在可燃气体的安全风险,未将调节池Ⅱ评定为易燃易爆场所,导致动火作业定级不合理,申请动火作业前危害因素分析不到位,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安排不符合公司制度规定的动火监护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季友卫,昌明药业副总经理,分管工程、安全和环保工作,“综合调节池和高浓污水池池上罐改造项目”负责人。组织开展危险源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调节池Ⅱ的曝气管、废气排液管、废气排放管等管道拆除后,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废气未经处理长时间直排大气的问题失察,边生产边施工风险管控不到位,督促员工落实特殊作业的有关制度要求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许凌飞,昌明药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严格开展全厂危险源风险辨识,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0日,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至2022年2月20日。
(三)建议给予其他处理的责任人员。
- 梁昊,昌明药业安环部工作人员,动火现场监护人。未逐项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责成昌明药业予以严肃处理。
- 张平波,昌明药业安环部安全员,动火现场分析人。动火分析前未对“五合一检测仪”进行校对,对王秀杰在“分析人”一栏签名没有纠正,责成昌明药业予以严肃处理。
- 汤兴卿,昌明药业安环部经理助理,动火作业审批人。未发现动火监护人不符合公司内部规定,未完善防火安全措施,责成昌明药业予以严肃处理。
- 郭伟威,昌明药业安环部经理。未严格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责成昌明药业予以严肃处理。
- 张能方,昌明药业工程部经理。未严格督促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成昌明药业予以严肃处理。
- 吴海华,昌明药业工程总监。环保改造项目施工组织不规范,责成昌明药业予以严肃处理。
(四)建议给予问责处理的有关人员和单位。
由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昌明药业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全面开展全厂性风险评估和安全整治,认真梳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特别要完善动火等特殊作业制度,进一步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控措施,对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的环保改造项目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正规设计,加强承包商管理和临时入厂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规范安全技术交底,严格边生产边施工风险管控和企业内部变更管理,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构建完善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整治情况于2022年3月底前书面报送天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和天台县应急管理局。
(二)聚焦重点,精准落实管控措施。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医化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全面落实《台州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遏事故”攻坚战实施方案》确定的30条危化品企业风险链关键节点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台州市动火等特殊作业“十个一律”,按照《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11·20”爆燃事故情况的通报》和《台州市工矿和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向台州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台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周报表》。天台县要结合实际,按照《中共天台县委办公室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整治百日攻坚大行动的通知》(天县委办通〔2021〕49号)要求,紧盯任务清单,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重点检查环保设备设施提升改造、新建工程、储存罐区(仓库)、污水处理池等重点部位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节,综合运用督查通报机制,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11项工作任务。
(三)健全制度,夯实安全监管职责。天台县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强化县安委办综合协调,增强牵头抓总和综合督导能力,修订完善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进一步健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齐抓共管责任体系。要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重点领域(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指导等工作制度,强化部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监管职责和安全生产压力传导机制,配齐配强基层监管力量,建立健全上级部署工作落实情况“回头看”、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落实,形成闭环。
(四)强化协作,形成安全监管合力。天台县要深入剖析生态环境部门与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协作联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及时厘清双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边界,建立健全两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权力清单、隐患清单及协作配合工作制度,坚决消除监管盲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个必须”要求,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全面检查,严格落实环保项目“三同时”制度,高度关注环保设施改造过程中潜在的安全风险,指导督促危险废物处置、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等领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发改、经信等部门协同推进化工园区整治提升工作,确保到2022年6月底前消除较高风险化工园区,要督促企业加强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的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紧盯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不断提升企业安全条件和应急处置能力。
天台县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 “11·20”较大爆燃事故调查组
2022年3月14日
FD09786 | 2021_天心区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6·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长沙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天心区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6•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5年12月18日
2021年6月5日14时36分许,位于南托街道南鑫社区辖区内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发生了一起火灾事故,烟熏、坍塌面积约15000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873.752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省、市、区政府有关规定,长沙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2021年6月10日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天心区人民政府于6月20日批复成立天心区南托街道“6·5”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何定安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司法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城管执法局、南托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区纪委监察委、区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等手段,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查清了事故有关方面的问题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租赁单位基本情况
1. 事故发生单位
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亮,现有股东分别是朱亮、朱理、朱文、朱淑贞、周美珍、李爱纯、黄力、刘晓瑜、许国章、李露、戴莉莎、黄毅12人。公司的经营范围:仓储代理服务;仓储管理服务;房屋租赁;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租赁单位
(1)湖南国美安迅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晓红,负责人为裴武洋,经营范围:货物仓储(不含危化品和监控品);装卸搬运(砂石除外);家具、日用家电、五金产品、纺织品及针织品、服装、鞋帽、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体育用品及器材、通信设备、乐器、箱包、钟表、眼镜、珠宝首饰、卫生用品、日用百货、劳动防护用品、工艺美术品、化妆品、家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化工产品、玩具、收藏品的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通讯设备、橡胶制品、通讯终端设备的批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家用电器安装、调试、维修;房屋租赁;电子产品、通用机械设备、办公用品、汽车内饰用品、通信设备销售;广告设计;广告国内外代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的组织;道路货物运输代理;运输货物打包服务;专业停车场服务;水电安装;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广告发布服务;广告制作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长沙海智顺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袁志刚。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代理;仓储管理服务;货物仓储(不含危化品和监控品);物流园运营服务;装卸搬运(砂石除外);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物业管理;物业清洁、维护;企业管理服务;餐饮管理;房屋租赁;自有厂房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园林绿化工程服务;商业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服务;电子技术转让;电子技术服务;电子技术研发;电子设备工程安装服务;家用电器、五金产品、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汽车零配件、日用百货、服装的批发;建筑材料、通用机械设备、文化用品、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辅助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起火建筑的建设、使用及租赁情况
经调查,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仓库的所在地,由长沙县人民政府批准为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号为:(2007)政国土字第240号,用途为生产安置区。
2011年7月11日,在长沙县消防大队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备案号(430000WSJ110006345),备案人朱文。设计单位为长沙千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为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1、2号仓库,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工业建筑,钢架结构,耐火等级为二级,建筑1层,高度为7.8米,建筑面积为11166.5平方米,火灾危险类别1号(南栋)仓库为戊类,2号(北栋)仓库未注明。1#、2#仓库中间有一条16米的通道。2011年7月26日,长沙县消防大队出具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结果告知书,但该仓库并未被抽中进行消防验收。后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将原设计的1#、2#仓库从原有的11166.5平方米扩建至15000平方米。1#仓库共分为10个库,分别编号1号到10号库,最大仓库面积约4000平方米,最小的1000平方米,各仓库之间未进行防火分区、分隔。
2019年12月,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朱六林(实际控制人)安排公司员工范瑞明在1#仓库的1号门的东北侧搭建了2间办公室,用于公司的临时办公,这两间办公室用双层彩钢板与1#仓库的1号库进行了分隔,且设置了单独进出的门,该办公室所用的电由2号库旁边的配电箱从办公室顶部接入办公室。
湖南国美安迅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开始租赁2#仓库至今,因业务扩大,2021年3月开始租赁1#仓库3号库存放电器设备等物资。长沙海智顺物流有限公司2021年3月开始租赁1#仓库的9个库房,用于存放家用电器等物资。
2021年7月7日,经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心分局的调查取证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筑法》第四十条,认定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的1#、2#仓库属于违法建筑。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过程
2021年6月5日14时36分许,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1#仓库1号库东北角出现明火,在2#仓库湖南国美安迅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肖巧发现断电后,出门查看对面1#仓库的情况,发现火情后迅速拨打119火警电话。长沙海智顺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接到员工的报告后,立即要求对仓库所有员工进行疏散,随后长沙海智顺物流有限公司所有员工撤出1#仓库。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出暮云、大托铺、同升、红星、特勤一、特勤二、罗家坡、战保、东岸、龙华、共10个消防站38辆消防车201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市消防救援支队带班领导温国坤支队长、值班领导吴宏武副政委带领全勤指挥部随行出动。南塘社区的值班人员接到火情报告后,向南托街道办事处、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进行了报告,随后区政府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区委书记刘汇、区委副书记周志军、副区长洪孟春到达事故现场指挥各相关部门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并成立了现场指挥部,由洪孟春副区长任现场总指挥,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南托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和现场总指挥的指令开展现场的救援工作,15时40分火势得到了控制,17时50分明火扑灭后,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安排7个消防站对现场进行火场清理工作,区政府调配数台大型挖掘机配合消防站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防止火灾现场复燃。
(一)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成立领导小组全程处理该项事故,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仓库租赁方物流仓储企业火灾损失进行经济赔偿,目前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已经启动赔偿程序。
(二)火灾损失认定情况
长沙天心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长沙天时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2021年6月5日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价格评估。2021年6月18日,长沙天时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长天时价鉴字(2021)第62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认定评估标的总损失价值为人民币捌佰柒拾叁万柒仟伍佰贰拾玖元整。长沙天时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机构资质证书证号:中J180004;价格评估人员:贺晓红,价格鉴证师执业登记证书资格证号:0000870;熊丛荣,价格鉴证师执业登记证书资格证号:0019190。
一、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及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
(一)责任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对仓库进行扩建,未向相关部门办理设计、备案或验收手续。仓库建成后,改变仓库使用性质,未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未对仓库进行防火分隔。在仓库内搭建临时建筑(办公室),办公室及仓库内的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未定期检查、检测,将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仓库出租给其他单位。
(二)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1) 湖南国美安迅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建立健全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并实施了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但未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防火检查。
(2) 长沙海智顺物流有限公司,建立健全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制定了年度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制定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及防火检查、巡查制度,但安全教育、隐患排查及防火巡查不到位。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调查组通过询问谈话、相关单位提供的证据,查明了事故原因,并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根据长沙市天心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天消火认字[2021]第0004号)认定,起火原因为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办公区域南墙槽钢附近发生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
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擅自改变仓库使用性质,违规在仓库内搭建临时建筑,未对仓库进行防火分隔,办公室及仓库内的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未定期检查、检测。对仓库进行扩建,未向相关部门履行设计、备案或验收手续。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原因分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 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是本次事故的责任单位,擅自改变仓库使用性质,违规在仓库内搭建临时建筑,未对仓库进行防火分隔,办公室及仓库内的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未定期检查、检测;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排查治理制度。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2#仓库为违法建筑,建议由南托街道办事处联合相关部门对其予以拆除。
- 朱文,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对仓库进行扩建,未向相关部门履行设计、备案或验收手续;仓库建成后,改变仓库使用性质,未向有关部门履行变更手续,未对仓库进行防火分隔。建议由区资规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 朱六林,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在仓库内搭建临时建筑(办公室),办公室及仓库内的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未定期检查、检测;改变仓库使用性质未向有关部门履行变更手续;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二)事故其他单位的处理建议
- 湖南国美安迅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未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防火检查。建议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 长沙海智顺物流有限公司,安全教育、隐患排查及防火巡查不到位。建议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有关部门监管履职情况及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南托街道办事处、区商务局、南鑫社区、暮云派出所等履职方面的问题,已由天心区南托街道“6·5”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审查调查组移交由有管理权限的纪委监委处理并另行公布。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切实吸取本次事故教训,提高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水平,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区消安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长沙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仓储场所火灾防范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职,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消防大队要强化监管执法,对将丁戊类仓库用作丙类及以上仓储场所和改变原建筑设计用途或使用性质设置仓储物流场所的,依法责令改正,改正后仍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的强制搬离;对未按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设置建筑防火分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在仓库里搭建临时办公室、休息室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处理。
辖区派出所要认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全面排查消防安全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问题和消防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切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落实到位。
属地镇街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区商务局要对辖区内仓储物流企业和仓储场所进行彻底摸排,加大检查频次,对违规改变使用性质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二)各企业应认真汲取本次事故教训,全面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企业、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加强风险辨识,落实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未经设计审查进行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
(三)属地街道要尽快拆除和整改好违建仓库,规范仓储物流场所的建设和管理。由街道牵头对辖区内存在的违法建筑、违建仓库尽快拆除整改到位;督促转产转型仓储企业清空仓库,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督促转产转型仓储企业做好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住建局加强业务指导,排危加固,依法拆除危房。建议区政府根据市场需要,科学规划,严格审批,尽快建成功能齐全、消防设施完备的仓储物流场所,并形成长效安全管理机制。
(四)严格落实街道、社区(村)监管责任,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各街道、社区(村)要开展好“七进”消防宣传工作,要切实将消防安全培训“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宣传培训做实、做细、做出成效。同时,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社区工作人员要深入辖区企业,深入一线督促辖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员工熟练操作灭火、逃生、防烟及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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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787 | 2021_天心区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6·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长沙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天心区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6•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6月5日14时36分许,位于南托街道南鑫社区辖区内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发生了一起火灾事故,烟熏、坍塌面积约15000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873.752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省、市、区政府有关规定,长沙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2021年6月10日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天心区人民政府于6月20日批复成立天心区南托街道“6·5”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何定安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司法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城管执法局、南托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区纪委监察委、区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等手段,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查清了事故有关方面的问题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租赁单位基本情况
1. 事故发生单位
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亮,现有股东分别是朱亮、朱理、朱文、朱淑贞、周美珍、李爱纯、黄力、刘晓瑜、许国章、李露、戴莉莎、黄毅12人。公司的经营范围:仓储代理服务;仓储管理服务;房屋租赁;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租赁单位
(1)湖南国美安迅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晓红,负责人为裴武洋,经营范围:货物仓储(不含危化品和监控品);装卸搬运(砂石除外);家具、日用家电、五金产品、纺织品及针织品、服装、鞋帽、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体育用品及器材、通信设备、乐器、箱包、钟表、眼镜、珠宝首饰、卫生用品、日用百货、劳动防护用品、工艺美术品、化妆品、家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化工产品、玩具、收藏品的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通讯设备、橡胶制品、通讯终端设备的批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家用电器安装、调试、维修;房屋租赁;电子产品、通用机械设备、办公用品、汽车内饰用品、通信设备销售;广告设计;广告国内外代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的组织;道路货物运输代理;运输货物打包服务;专业停车场服务;水电安装;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广告发布服务;广告制作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长沙海智顺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袁志刚。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代理;仓储管理服务;货物仓储(不含危化品和监控品);物流园运营服务;装卸搬运(砂石除外);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物业管理;物业清洁、维护;企业管理服务;餐饮管理;房屋租赁;自有厂房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园林绿化工程服务;商业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服务;电子技术转让;电子技术服务;电子技术研发;电子设备工程安装服务;家用电器、五金产品、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汽车零配件、日用百货、服装的批发;建筑材料、通用机械设备、文化用品、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辅助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起火建筑的建设、使用及租赁情况
经调查,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仓库的所在地,由长沙县人民政府批准为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号为:(2007)政国土字第240号,用途为生产安置区。
2011年7月11日,在长沙县消防大队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备案号(430000WSJ110006345),备案人朱文。设计单位为长沙千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为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1、2号仓库,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工业建筑,钢架结构,耐火等级为二级,建筑1层,高度为7.8米,建筑面积为11166.5平方米,火灾危险类别1号(南栋)仓库为戊类,2号(北栋)仓库未注明。1#、2#仓库中间有一条16米的通道。2011年7月26日,长沙县消防大队出具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结果告知书,但该仓库并未被抽中进行消防验收。后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将原设计的1#、2#仓库从原有的11166.5平方米扩建至15000平方米。1#仓库共分为10个库,分别编号1号到10号库,最大仓库面积约4000平方米,最小的1000平方米,各仓库之间未进行防火分区、分隔。
2019年12月,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朱六林(实际控制人)安排公司员工范瑞明在1#仓库的1号门的东北侧搭建了2间办公室,用于公司的临时办公,这两间办公室用双层彩钢板与1#仓库的1号库进行了分隔,且设置了单独进出的门,该办公室所用的电由2号库旁边的配电箱从办公室顶部接入办公室。
湖南国美安迅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开始租赁2#仓库至今,因业务扩大,2021年3月开始租赁1#仓库3号库存放电器设备等物资。长沙海智顺物流有限公司2021年3月开始租赁1#仓库的9个库房,用于存放家用电器等物资。
2021年7月7日,经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心分局的调查取证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筑法》第四十条,认定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的1#、2#仓库属于违法建筑。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过程
2021年6月5日14时36分许,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1#仓库1号库东北角出现明火,在2#仓库湖南国美安迅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肖巧发现断电后,出门查看对面1#仓库的情况,发现火情后迅速拨打119火警电话。长沙海智顺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接到员工的报告后,立即要求对仓库所有员工进行疏散,随后长沙海智顺物流有限公司所有员工撤出1#仓库。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出暮云、大托铺、同升、红星、特勤一、特勤二、罗家坡、战保、东岸、龙华、共10个消防站38辆消防车201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市消防救援支队带班领导温国坤支队长、值班领导吴宏武副政委带领全勤指挥部随行出动。南塘社区的值班人员接到火情报告后,向南托街道办事处、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进行了报告,随后区政府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区委书记刘汇、区委副书记周志军、副区长洪孟春到达事故现场指挥各相关部门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并成立了现场指挥部,由洪孟春副区长任现场总指挥,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南托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和现场总指挥的指令开展现场的救援工作,15时40分火势得到了控制,17时50分明火扑灭后,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安排7个消防站对现场进行火场清理工作,区政府调配数台大型挖掘机配合消防站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防止火灾现场复燃。
(一)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成立领导小组全程处理该项事故,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仓库租赁方物流仓储企业火灾损失进行经济赔偿,目前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已经启动赔偿程序。
(二)火灾损失认定情况
长沙天心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长沙天时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2021年6月5日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价格评估。2021年6月18日,长沙天时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长天时价鉴字(2021)第62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认定评估标的总损失价值为人民币捌佰柒拾叁万柒仟伍佰贰拾玖元整。长沙天时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机构资质证书证号:中J180004;价格评估人员:贺晓红,价格鉴证师执业登记证书资格证号:0000870;熊丛荣,价格鉴证师执业登记证书资格证号:0019190。
一、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及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
(一)责任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对仓库进行扩建,未向相关部门办理设计、备案或验收手续。仓库建成后,改变仓库使用性质,未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未对仓库进行防火分隔。在仓库内搭建临时建筑(办公室),办公室及仓库内的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未定期检查、检测,将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仓库出租给其他单位。
(二)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1) 湖南国美安迅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建立健全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并实施了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但未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防火检查。
(2) 长沙海智顺物流有限公司,建立健全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制定了年度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制定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及防火检查、巡查制度,但安全教育、隐患排查及防火巡查不到位。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调查组通过询问谈话、相关单位提供的证据,查明了事故原因,并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根据长沙市天心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天消火认字[2021]第0004号)认定,起火原因为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办公区域南墙槽钢附近发生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
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擅自改变仓库使用性质,违规在仓库内搭建临时建筑,未对仓库进行防火分隔,办公室及仓库内的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未定期检查、检测。对仓库进行扩建,未向相关部门履行设计、备案或验收手续。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原因分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 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是本次事故的责任单位,擅自改变仓库使用性质,违规在仓库内搭建临时建筑,未对仓库进行防火分隔,办公室及仓库内的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未定期检查、检测;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排查治理制度。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2#仓库为违法建筑,建议由南托街道办事处联合相关部门对其予以拆除。
- 朱文,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对仓库进行扩建,未向相关部门履行设计、备案或验收手续;仓库建成后,改变仓库使用性质,未向有关部门履行变更手续,未对仓库进行防火分隔。建议由区资规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 朱六林,长沙南塘仓储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在仓库内搭建临时建筑(办公室),办公室及仓库内的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未定期检查、检测;改变仓库使用性质未向有关部门履行变更手续;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二)事故其他单位的处理建议
- 湖南国美安迅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未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防火检查。建议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 长沙海智顺物流有限公司,安全教育、隐患排查及防火巡查不到位。建议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有关部门监管履职情况及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南托街道办事处、区商务局、南鑫社区、暮云派出所等履职方面的问题,已由天心区南托街道“6·5”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审查调查组移交由有管理权限的纪委监委处理并另行公布。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切实吸取本次事故教训,提高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水平,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区消安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长沙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仓储场所火灾防范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职,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消防大队要强化监管执法,对将丁戊类仓库用作丙类及以上仓储场所和改变原建筑设计用途或使用性质设置仓储物流场所的,依法责令改正,改正后仍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的强制搬离;对未按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设置建筑防火分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在仓库里搭建临时办公室、休息室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处理。
辖区派出所要认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全面排查消防安全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问题和消防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切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落实到位。
属地镇街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区商务局要对辖区内仓储物流企业和仓储场所进行彻底摸排,加大检查频次,对违规改变使用性质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二)各企业应认真汲取本次事故教训,全面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企业、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加强风险辨识,落实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未经设计审查进行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
(三)属地街道要尽快拆除和整改好违建仓库,规范仓储物流场所的建设和管理。由街道牵头对辖区内存在的违法建筑、违建仓库尽快拆除整改到位;督促转产转型仓储企业清空仓库,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督促转产转型仓储企业做好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住建局加强业务指导,排危加固,依法拆除危房。建议区政府根据市场需要,科学规划,严格审批,尽快建成功能齐全、消防设施完备的仓储物流场所,并形成长效安全管理机制。
(四)严格落实街道、社区(村)监管责任,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各街道、社区(村)要开展好“七进”消防宣传工作,要切实将消防安全培训“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宣传培训做实、做细、做出成效。同时,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社区工作人员要深入辖区企业,深入一线督促辖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员工熟练操作灭火、逃生、防烟及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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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788 | 2021_天津7·3汇泽环保2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天津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1 附件 MAIR021000202101 天津7·3“汇泽环保2”轮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大港海事局 地址:天津市南港工业区航运服务中心 电话:022-25602689 传真:022-63118706 报告编制时间:2021 年7 月26 日
2 报告简介 2021 年7 月3 日约1933 时,“汇泽环保2”轮在天津 大港航道167 号浮附近(概位38°46′4.16″N/117° 39′43.21″E)发生火灾事故,事发时船上共有工作人员3 人。事故造成“汇泽环保2”轮机舱左主机烧毁,机舱部分 设备不同程度损坏,机舱部分舱壁和天花板区域过火程度较 重,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4.3 万元,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和水域污染,事故等级为小事故。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2021 年7 月3 日,大港海事局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开展天津7·3 “汇泽环保2”轮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 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 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3 目录 一、事故简况...................................................................................................................................5 二、专业术语和标准用语标示..................................................................................................... 5 三、调查取证情况.......................................................................................................................... 5 (一)船舶资料.......................................................................................................................... 6 (二)船舶状况.......................................................................................................................... 7 (三)人员情况.......................................................................................................................... 9 (四)环境因素调查............................................................................................................... 10 (五)管理因素调查............................................................................................................... 10 四、重要事故因素认定............................................................................................................... 11 (一)火灾时间........................................................................................................................11 (二)事故位置........................................................................................................................11 (三)起火位置........................................................................................................................12 五、事故经过................................................................................................................................ 12 六、应急处置情况........................................................................................................................13 七、损失情况................................................................................................................................ 14 八、事实原因分析........................................................................................................................16 九、责任认定................................................................................................................................ 23 (一)不安全行为分析...........................................................................................................23
4 (二)责任认定........................................................................................................................24 十、安全管理建议和处理建议...................................................................................................24 (一)安全管理建议............................................................................................................... 24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25
5 天津7·3“汇泽环保2”轮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简况 2021 年7 月3 日约1933 时,“汇泽环保2”轮在天 津大港航道167 号浮附近(概位38°46′4.16″N/117° 39′43.21″E)发生火灾事故,事发时船上共有工作人员3 人。事故造成“汇泽环保2”轮机舱左主机烧毁,机舱部分 设备不同程度损坏,机舱部分舱壁和天花板区域过火程度较 重,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4.3 万元,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和水域污染,事故等级为小事故。 二、专业术语和标准用语标示 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VHF:甚高频 三、调查取证情况 2021 年7 月3 日,大港海事局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 调查取证工作。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询问了“汇泽环保2” 轮3 名在船工作人员和1 名船公司管理人员;查阅了该轮船
6 舶技术资料;调查了该轮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情 况;联系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现场勘验了船舶着火情况。 调查共获得:询问笔录4 份;现场勘察记录4 份;相关 船舶证书、文书资料4 份;公司营业执照及船舶现场照片资 料若干;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 的火灾物证《鉴定书》1 份。 (一)船舶资料 船名:汇泽环保2 船籍港:天津 船舶种类:交通艇 船舶识别号:CN20121131339 总长:33 米 型宽:6 米 型深:2.6 米 总吨:138 净吨:41 船员定额:6 人 载客定额:6 人 主机种类:内燃机 功率:258KW×2 船体材料:钢质 航行区域:沿海 记事:1、在搭载临时乘客时,该船航行时间不应超过6 小 时。 船舶建造厂:浙江合兴船厂 安放龙骨日期:2012 年06 月22 日 建造完工日期:2013 年05 月02 日 登记船舶所有人:天津铭洋港口服务有限公司
7 登记船舶经营人:天津铭洋港口服务有限公司 图1:“汇泽环保2”轮 (二)船舶状况 1.船舶检验情况 “汇泽环保2”轮持有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核发的《国内 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发证日期2021 年04 月23 日, 证书有效期至2024 年05 月02 日。该交通艇于2020 年12 月23 日在天津港进行了临时检验,查明其安全技术状况和 防止船舶造成环境污染等方面符合现行船舶技术法规适用 的相关要求,准予航行沿海(沿海)航区(航线)。 2.船舶安检情况
8 通过中国海事协同管理平台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查 询到,该轮最近一次船舶安检开展于2021 年5 月28 日, 共查出缺陷4 项,涉及到消防、救生、导助航设备等内容。 2021 年6 月15 日上述缺陷经复查合格。相关缺陷与事故发 生无关。 3.设备配备情况 救生设备:定员15 人自扶正气胀式救生筏1(个); 救生圈4(个);救生衣16 件。经现场勘验船舶配备的救 生设备满足证书要求。 消防设备:主消防泵1 台,消火栓3 只,水枪3 只,手 提式灭火器7 具,太平斧2 把。经现场勘验船舶配备了经中 国船级社CCS 认可的MFZ/ABC5 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4 具, PMZ/9 型手提式水基型泡沫灭火器4 具,消防设备满足证 书要求。 无线电设备:FT-808 型MF/VHF1 部,FT-805 型VHF1 部,HX-500 救生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2 部。 航行设备:AIS 一台,型号FT-8700B;标准磁罗经1 部, 型号为CPT-130D;操舵磁罗经1 部,型号为SCT-165。 推进装置:船舶使用两台潍柴动力制造的柴油机做为主 推进动力装置,型号为WD618.C-11、额定功率为258KW、 额定转速为1800r/min。 4.船舶登记情况
9 2020 年10 月01 日,天津铭洋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取得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为该轮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登记船舶种类为交通艇。该船为 非共有船舶。 (三)人员情况 1.船舶配员情况 经查,“汇泽环保2”轮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 局2021 年05 月10 日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沿 海船舶),核准船舶最低配员为船长1 人,轮机长1 人,值 班水手1 人,值班机工1 人。事发时,“汇泽环保2”轮在 船工作人员3 人,均未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船舶配员 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2.船上工作人员情况 船舶工作人员胡*治,身份证号132**********230, 未持有有效船员适任证书,自2021 年6 月30 日至事发时, 在“汇泽环保2”轮上负责驾驶船舶。 船舶工作人员杜*甫,身份证号372**********730,未 持有有效船员适任证书,自2021 年6 月30 日至事发时, 在“汇泽环保2”轮上负责甲板工作。
10 船舶工作人员王*奎,身份证号372************73X,未 持有有效船员适任证书,自2021 年6 月30 日至事发时, 在“汇泽环保2”轮上负责机舱工作。 (四)环境因素调查 1.气象海况情况 根据天津气象台发布天气情况和潮汐表,事发水域当时 气象海况为:天气晴,东南风4-5 级,涨潮,潮高约3.30 米,能见度良好。 2.通航情况 事发水域位于天津大港航道167 号浮附近。事发时大港 航道处于单向进港状态,通航环境良好。 (五)管理因素调查 “汇泽环保2”轮《船舶所有权证书》登记的船舶所有 人为天津铭洋港口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8 年5 月22 日。2019 年11 月29 日,该公司取得了天津港保税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 港口经营服务;船舶租赁;船舶代理;港口咨询服务;船舶 防污染处理服务;海上溢油应急服务等。经调查,公司未建 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在船员任用、培训、调配、考核 等方面未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演习预案制定不够完善,且 未有效执行,岸基检查不足。
11 四、重要事故因素认定 (一)火灾时间 通过问询船上3 名工作人员,认定火灾时间约为2021 年07 月03 日1933 时。 根据王*奎陈述,约1930 时其在机舱前部距离左主机约 6 米处工作,此时尚未发生火情,约1935 时王*奎闻到有刺 激性烟味后,转身发现左主机右侧有明火。由此推断,火灾 发生时间为1930 时至1935 时之间,结合王*奎与左主机间 的距离和火灾产生烟雾在机舱扩散速度认定火灾时间约为 1933 时。 (二)事故位置 通过调取雷达监控影像资料及AIS 轨迹认定,事故位置 为天津大港航道167 号浮附近(概位38°46′4.16″ N/117°39′43.21″E)。 根据胡*治陈述,1945 时其通过VHF 向大港海事局报 告了“汇泽环保2”轮火灾情况,结合大港海事局指挥中心 接到胡*治报告时“汇泽环保2”轮的雷达监控影像资料及该 轮火灾事故发生时的AIS 轨迹,认定事故位置为天津大港航 道167 号浮附近(概位38°46′4.16″N/117°39′ 43.21″E)。
12 (三)起火位置 通过王*奎指认及现场勘验,起火位置位于“汇泽环保2” 轮机舱左主机燃油供油管路紧急停车电磁阀处。 图2:现场指认着火位置 五、事故经过 7 月3 日1933 时,“汇泽环保2”轮机舱左主机燃油 供油管路紧急停车电磁阀处起火。 1935 时,机舱工作人员王*奎闻到刺激性烟味后转身发 现左主机着火,随后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但未能 控制火势。王奎随即逃离机舱并呼救,胡治、杜*甫闻讯赶
13 到船尾后,三人用手持式灭火器由机舱天窗向机舱内部喷射 灭火剂,该过程无人关闭机舱燃油日用柜速闭阀。 1945 时,火势仍未得到控制,胡*治赶往驾驶台用VHF 向大港海事局报告火灾情况并向附近的“南港拖1”轮求救。 1952 时,“南港拖1”轮顶靠“汇泽环保2”轮,将三 人救至“南港拖1”轮,同时“南港拖1”轮用消防炮对“汇 泽环保2”轮进行灭火,此时“汇泽环保2”轮机舱天窗处 于开启状态。 2111 时,火势仍未得到控制,“南港拖1”轮出于安全 考虑驶离事发水域。 7 月4 日0330 时,“汇泽环保2”轮火势自然熄灭。 1635 时,“环渤海油1”轮绑拖“汇泽环保2”轮靠好 南港工作船码头。 六、应急处置情况 7 月3 日1945 时,南港海上搜救分中心接报,“汇泽 环保2”轮在天津大港航道167 号浮附近水域机舱起火。南 港海上搜救分中心立即调派附近拖轮“南港拖1”轮和海事 执法船“海巡02003”轮赶赴现场施救;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暂停船舶进出港动态,发布航行警告;调派“南港拖2”轮、 “中油海226”轮、“石化2”轮赶赴现场进行灭火作业,
14 指定“海巡02003”轮为现场指挥;调派“环渤海油1”轮 装载围油栏赶赴现场进行污染应急准备。 1952 时,“南港拖1”轮到达“汇泽环保2”轮附近开 展灭火作业并将失火船上全部3 名遇险人员接下并安全转移 至“汇泽环保7”轮上。 2054 时,“南港拖1”轮报火情已经烧到上层建筑,火 势较大,水炮效果不理想。考虑存在爆炸风险,南港海上搜 救分中心通知现场救助船舶远离着火现场。 7 月4 日0330 时,“海巡02003”轮反馈,失火船舶 火情不再反复,现场未见火光。 七、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汇泽环保2”轮机舱左主机烧毁,机舱部分 设备不同程度损坏,机舱部分舱壁和天花板区域过火程度较 重,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4.3 万元,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和水域污染。
15 图3:机舱部分舱壁和天花板区域过火程度较重 图4:机舱部分设备不同程度损坏
16 图5:左主机烧毁 八、事实原因分析 根据船舶工作人员陈述、现场勘验情况、火灾物证《鉴 定书》结论进行分析: 图6:船舶柴油机复原图
17 经现场勘查,左主机上方燃油日用柜柜底及其周围未发 现有裂缝、破洞等破损,左主机排烟管隔热材料包覆完整, 现场可排除燃油日用柜泄漏至左主机排烟管引发火灾的可 能性。 图7:燃油日用柜和排烟管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验,位于机舱左主机右侧燃油供油管路一级滤 器基座从主机机体断裂并脱落,一级滤器基座进油端烧融严 重。一级滤器基座进油端左侧约10 厘米处的供油管路紧急 停车电磁阀烧毁严重。
18 、 图8:一级滤器进油端烧融严重
19 图9:供油管路紧急停车电磁阀烧毁严重 现对燃油泄漏至高温表面、电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进行分析: 1.根据王*奎陈述,事发时他在机舱前部工作时闻到有刺 激性烟味,回头发现左主机燃油一级滤器处存在明火,烟雾 较大。随后,王*奎立即赶到机舱船尾处使用手提干粉灭火器 灭火,灭火过程中出现爆燃现象,主机附近无其他可燃物。 现场勘查时,左主机燃油管路紧急停车电磁阀烧毁严重,周 围未发现其他可燃物燃烧遗留物,可判定当时燃烧物为油类 及电磁阀阀体。
20 图10:左主机周围未发现可燃物燃烧遗留物
21 2.根据现场勘查情况,机舱左主机供油管路紧急停车电 磁阀烧毁严重,为电磁阀供电的线路发现存在熔珠,经应急 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事故调查组送 检的火灾物证鉴定,结果显示电磁阀接线熔痕中有一次短路 熔痕,由此推断电磁阀接线处短路产生高温或火花。 3、主机燃油日用柜在一级滤器进油端上方1.5 米左右, 燃油依靠高置油柜的重力作用经过一级滤器、手动供油泵、 二级滤器、燃油电磁阀、主机高压油泵后进入主机燃烧。现 场燃烧痕迹显示,一级滤器基座进油端烧融严重,经问询王 *奎,该一级滤器基座进油口存在渗漏现象。 由此推断,燃油管路紧急停车电磁阀因短路产生高温或 火花,同时电磁阀锁闭,燃油管路中压力瞬间升高,一级滤 器进油端发生泄漏,喷射出的燃油溅到因短路产生高温或火 花的电磁阀表面引发火灾的可能性较大。 随着一级滤器基座燃油进口的喷射燃烧,火焰主要集中 在二级滤器右侧表面和一级滤器基座进口,高温导致一级滤 器进油管接头松动,燃油泄漏量加剧,燃烧加剧,致使一级 滤器基座进口端烧融,一级滤器进油管脱落,使燃油喷射至 机舱滑铁板表面,火焰蔓延至机舱中部,因机舱天窗处于开 启状态、燃油日用柜速闭阀未关闭,造成持续燃烧,直至日 用柜中燃油耗尽,火势熄灭。
22 图11:严重烧毁的一级滤器进油端和燃油管路紧急停车 电磁阀 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为: 直接原因1 可能为,燃油管路紧急停车电磁阀因短路产 生高温或火花,同时电磁阀锁闭,燃油管路中压力瞬间升高, 一级滤器进油端发生泄漏,喷射出的燃油溅到因短路产生高 温或火花的电磁阀表面引发火灾。 直接原因2 为,“汇泽环保2”轮工作人员火情应急处 置不当,未及时关闭燃油日用柜速闭阀及机舱天窗,造成燃 油持续泄漏及空气不断进入机舱助燃,从而火情持续时间较 长。 事故间接原因为: 1、“汇泽环保2”轮船舶工作人员日常对主机电器设备 及管路维护保养不到位。
23 2、天津铭洋港口服务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船员,在船员任用、培训、调 配、考核等方面未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演习预案制定不够 完善,事故发生初期无法有效控制火情发展。 九、责任认定 经调查,调查组认定“汇泽环保2”轮火灾事故是一起 单方责任事故,“汇泽环保2”轮负全部责任。 (一)不安全行为分析 1.“汇泽环保2”轮船舶工作人员王奎、胡治、杜*甫 未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且未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擅自上船服务,致使船舶主机电器设备及管路维护保养不到 位,发生火灾时未能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其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船长、轮机 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 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 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的相关规定。 2.“汇泽环保2”轮船舶所有人天津铭洋港口服务有限 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 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招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员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致使船 舶主机电器设备及管路维护保养不到位,发生火灾时未能采 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24 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 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二款“船员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本条例规定 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相关规定。 (二)责任认定 “汇泽环保2”轮船舶机舱工作人员王*奎未取得有效的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擅自上船服务,对主机电器设备及管路 维护保养不到位,在发生火灾时,未能采取关闭燃油日用柜 速闭阀及机舱天窗等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承担事故的主要 责任。 “汇泽环保2”轮船舶所有人天津铭洋港口服务有限公 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 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招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 员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致使船舶 主机电器设备及管路维护保养不到位,发生火灾时未能采取 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十、安全管理建议和处理建议 (一)安全管理建议 “汇泽环保2”轮船舶所有人天津铭洋港口服务有限公 司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举一反三,按照标准定额配 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招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25 国船员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强化 对船舶的经营管理及维护保养,加强船员应急处置培训,防 止类似事故发生。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对王奎、胡治、杜*甫等三人未持有有效的海船船 员适任证书擅自上船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对“汇泽环保2”轮船舶所有人天津铭洋港口服务有 限公司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3.对“汇泽环保2”轮船舶所有人天津铭洋港口服务有 限公司招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取得相 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FD09789 | 2021_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_6·18中水池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天津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1 - 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6·18”中水池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6 月18 日9 时4 分,位于津南区咸水沽镇鑫达 工业园的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院内,维修人员在对 1#中水池溢流管进行气割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3 人死亡,2 人重伤,1 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处 罚)516.76 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依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 府批复同意,市应急局组织成立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广聚 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6·18”中水池爆炸较大事故调查组(以 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 市总工会、津南区人民政府派人组成,履行事故调查组职责, 开展调查工作,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成立责任追究审查调查 组,依法对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问题开展审查 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 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 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 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 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2 - 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聚源公司) 成立于2005 年3 月24 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73600219T,法定代表人:李相臣, 注册地址: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鑫达工业园福鑫路16 号, 经营范围:机制纸、纸板的制造,草浆制造及销售。 (二)涉事水池基本情况 广聚源公司厂区中部东侧共有6 个水池,始建于2006 年6 月30 日,建筑面积1500 余平方米,东邻化淀粉工段和 地下水池,南邻切纸车间、车队存车修车处和纸机备品仓库, 西邻洗塑料皮场所,北邻制浆车间和造纸车间。水池整体长 约51 米,宽约30 米,高约5 米,壁厚约0.4 米,其内部被 水泥墙分隔为6 个独立的水池,自西向东依次为:1#中水池、 2#中水池、多盘池、多盘集水池、斜网后储水池、浆池。其 中,多盘池内自北向南又被水泥墙分为浆池、超清白水池、 清白水池、浊白水池(用于储存生产车间的纸机网下白水经 过多盘分离出的浊白水)。浊白水池与多盘集水池间的隔墙 上有一矩形溢流口(长约1.2 米,高约0.5 米,距池底约5.4 米)。水池西侧墙壁上写有大字“严禁烟火”。 经广聚源公司办公会商议决定,由总工程师王文龙牵头 设计,对1#中水池和2#中水池进行改造,增加臭氧和曝气等 水处理设备,并于2020 年11 月28 日完成最后一次施工改 造,在1#中水池和2#中水池的池顶浇筑约0.2 米厚的钢筋水 泥池盖,封盖后形成了2 个密闭水池(每个水池内部长约30 米,宽约8 米,高约6.2 米),总容积为2976 立方米;在2
3 - 个水池隔断墙北侧顶部设有矩形溢流口(长约1 米,高约0.5 米,距池底约5 米)。在1#中水池池顶的西南角和2#中水池 池顶的东北角各有1 个矩形人孔(长1.4 米,宽0.8 米), 加盖了薄钢板。在2#中水池与浊白水池间的隔墙上并排铣了 2 个溢流孔(直径0.3 米,距南侧池壁约1.5 米,距池底约 5.7 米),并将浊白水池与多盘集水池间的隔墙上的矩形溢 流口用钢板封堵,使得浊白水池的水流向2#中水池,经溢流 孔流向1#中水池,通过离心泵分别送至气浮机处理,或去往 污水处理车间进一步处理,或送至纸机直接回用。 事故水池平面示意图 (三)涉事主要设备设施情况 1.曝气设备:由罗茨风机、7 根曝气带及配套风管组成, 罗茨风机功率为55 千瓦,设置在1#中水池池顶西侧中部,
4 - 其出风口分别与池顶南北两侧的主风管连接,每根主风管又 连接有7 根支风管,通过池顶孔洞延伸至池底,南北一一相 对的支风管与曝气带分别连通,池底设有高约0.2 米的支架 将7 根曝气带托起。主要作用是通过风机将空气中的氧强制 向1#中水池水体转移,防止池内悬浮体下沉,加强池内有机 物、微生物与溶解氧充分接触。 2.臭氧设备:主要由空压机、空气储罐、冷干机组、吸 干机、制氧主机、氧气缓冲罐、臭氧发生器、板式换热器、 冷却塔、射流器、臭氧尾气破坏器及配套的电气控制设备组 成,总功率234.7 千瓦,设置在2 个中水池池顶北侧临边约 1.5 米处搭建的一间彩钢板房内。主要工艺流程是将空气吸 入空气压缩机形成压缩气体,经冷干机、吸干机冷却脱水后, 通入制氧主机分离出氧气;氧气进入臭氧发生器后生成一定 浓度臭氧,经射流器与水预混,通过喷嘴注入2#中水池池底, 逸出的少量臭氧经尾气破坏器吸入处理后外排。主要用于2# 中水池浊白水的杀菌除臭。臭氧尾气破坏装置有配套排风 机,该风机风量为每小时263 立方米,对1#中水池、2#中水 池进行一次换气需要11.31 小时,即每小时换气0.09 次。 (四)事故发生时水池内水体情况 2021 年4 月25 日前后至爆炸发生时,浊白水池东侧多 盘集水池溢流口的盲板被打开,该溢流口较浊白水池西侧2# 中水池溢流孔低0.3 米,且孔径更大,使得浊白水池水体大 量溢流至多盘集水池,仅有少量水体进入2#中水池(臭氧反 应池),同时,1#中水池曝气设备和2#中水池推动器停用,
5 - 臭氧设备间歇性开启,1#中水池内水体不定期向污水处理厂 输送。事故发生当日8 时左右,1#中水池液位高度约2.5 米。 经换算得出:池内存水约600 立方米,池内气相空间高度约 3.7 米,气相空间体积约为888 立方米;2#中水池处于满水 溢流状态,2#中水池内存水约1200 立方米,气相空间体积 约为288 立方米。 经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 心对爆炸水池内水体检测,综合各项检测数据分析,该池水 中有机物和悬浮物含量高,且处于厌氧发酵状态,已产生甲 烷、硫化氢和氨气等混合气体。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 年6 月16 日17 时许,广聚源公司制浆车间主任李 建军向制浆车间副主任成顺布置对1#中水池溢流管蝶阀维修 的工作。 2021 年6 月18 日7 时许,成顺让制浆车间操作班长王 世龙将维修1#中水池溢流管蝶阀的工作安排给制浆车间维修 工王利。早会后,王世龙安排王利和制浆车间操作工赵孔成 进行该作业。 8 时许,王利到环安卫部找审批人孙宝兴办理动火作业 审批手续,孙宝兴未到现场核查便开具了二级动火票证。随 后王利到达1#中水池北侧,对溢流管下部蝶阀处螺栓进行气 割动火作业,赵孔成负责监护。9 时4 分,王利和赵孔成在 气割完螺栓后向东离开(10 余秒后1#、2#中水池发生爆炸时,
6 - 二人处于爆炸冲击波的盲区),溢流管内的沼气(主要成分 为甲烷)因气割作业被点燃,后回火至封闭的池内,引发混 合气体爆炸。 事故造成1#中水池南、西、北三侧的墙体分别向外侧倒 塌,池顶炸飞,部分池顶被抛至多盘集水池及斜网后储水池 南侧。池顶上的设备被炸飞,散落于爆炸池子东侧、南侧和 西侧,其中西北角的制氧机向东南方向最远被抛至58 米外 的浆池东南侧地面。南侧墙体及墙外离心泵被推至南侧切纸 车间。1#中水池西南角的消防栓被墙体压断,消防水池内的 约1000 立方米水几乎被放空。1#中水池的水体混着消防水流 向四周,水体呈黑色,南至汽车维修车间,西至洗塑料皮场 所,北至制浆车间和造纸一车间,东至厂区围墙,面积约4000 平方米,平均水深约0.15 米。2#中水池的北侧池顶被炸塌,顶 上空气储罐被抛至多盘集水池内南侧;池顶西南角被撕开。 同时,事故造成在1#中水池西侧墙体外维修柴油三轮车 的外委操作人员张永生、青铁军2 人受墙体砸压创伤性休克 死亡;1#中水池东侧(约70 米)的化淀粉工段厂房内,爆炸 产生的水泥块砸中正在平台(2.45 米高)上作业的本单位操 作工刘长波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另外,爆炸产生的水泥块 还造成1#中水池东侧(约70 米)进行作业的本单位操作工 丛会超右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气血胸(重伤);1#中水池 东侧(约12 米)多盘平台楼梯处的陈立江右足跟骨骨折(重 伤);1#中水池西侧天津三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纸车间(约 210 米)内的作业人员赵春艳右腿软组织撕裂伤(轻伤)。
7 - 经天津测震台网测定,事故属于非天然(疑爆)事件, 震级为M0.6 级,估算本次爆炸当量约为0.15 吨。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及评估 1.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总队、 津南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组织 救援和应急处置。津南区人民政府按照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启动了较大事件三级应急响应。市消防救援总队调派西青、 津南2 个全勤指挥部及11 个消防站(含辖区2 支地震专业 救援队),共出动28 车156 人赶赴现场;市应急管理处置 中心参与现场救援处置。6 月18 日9 时40 分,救援人员发 现第1 名遇难者;经与现场工人确认还有2 人被压在1#中水 池西侧墙体下后,救援人员迅速调集12 吨吊车1 部、80 吨 吊车1 部、2 部挖掘机、3 部破碎机等大型车辆设备对钢筋 混凝土结构墙面进行破拆,发现2 名遇难者后均及时转移至 安全区域。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对伤者进行外科创伤治 疗,初步治疗后立即送往津南医院进行后续治疗。津南区生 态环境局联系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将事故发生单位内的4 枚V 类放射源紧急转移到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城市放射 库),至6 月19 日上午已全部安全转移完毕,未发生辐射 次生灾害。 2.应急救援处置情况评估 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快速 反应、果断决策,迅速协调组织各方面力量科学施救、稳妥
8 - 处置,全力做好人员搜救、伤员救治、环境监测、现场清理、 善后安抚等工作,救援指挥得当,参与应急救援各部门现场 处置措施科学合理,没有发生次生灾害,没有发生新的人员 伤亡,没有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参与此次应急救援行 动的各部门及各方面救援力量表现合格。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刘长波,男,56 岁,操作工,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 尔市,《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津公技鉴字〔2021〕第 03748 号)鉴定意见:刘长波符合爆炸致钝器(如砖石)作 用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张永生,男,56 岁,操作工,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津公技鉴字〔2021〕第03749 号)鉴定意见:张永生符合砸压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青铁军,男,47 岁,操作工,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津公技鉴字〔2021〕第03750 号)鉴定意见:青铁军符合砸压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 准》(GB6721-1986)的有关规定,确认该事故造成的直接 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为516.76 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9 - 事故调查组根据有关专家现场勘验、技术鉴定结果,经 综合分析认定:维修人员在对1#中水池溢流管进行气割动火 作业过程中,点燃了溢流管内的沼气(主要成分为甲烷), 回火至封闭的池内,引发混合气体爆炸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 因。 (二)爆炸破坏性增大的原因 事故水池泄压面积不足。1#、2#中水池在空池的情况下 泄压面积应为386.29 平方米;事故发生时,积聚着沼气的实 际气相空间为1176 立方米,此状态下泄压面积至少应为 248.48 平方米;实际泄压面积为2.24 平方米,远小于所需的 泄压面积。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产物无法及时向外释放, 冲击波在密闭空间内壁上发生反射,相互叠加使超压峰值增 大,增大了水池内沼气爆炸的破坏性。 (三)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违规进行动火作业。一是动火作业审批人未到动火作 业现场核查动火项目、动火人资格、动火区域安全条件、气 象条件、戒备器材配备、监护人设置等情况,违规签发《动 火作业表》;二是动火作业审批人未按照本单位《动火作业 表》中“审批意见”的要求,将本应作为一级动火作业的“1# 中水池溢流管气割动火作业”按照二级动火作业进行审批 ①; 三是现场作业人员动火前,未切断与动火部位的设备相连的 其他设备和管道。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②,本单位的《动用明火管理制度》第三项第3 ①2021 年6 月18 日王利申请的动火作业表“审批意见”一栏载明: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一 级动火。(1)禁火区域内(原料场及周边,碎浆机链排、洗皮子处)。……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
10 - 条 ①、第五项第1 条 ②和《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三项(三) 中的第3 条 ③、(六)中的第1 条规定 ④。 2.未对发生事故的1#中水池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且 未进行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价。2020 年将原本用于存放纸浆、 木材及浸泡废纸的敞开式1#、2#中水池使用钢筋混凝土进行 封顶施工,一是未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通风系统, 二是未开展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价。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订版,下同)第二十六条 ⑤、《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 ⑥和本单位《安全风 险评估管理制度》第5.2 条 ⑦的规定。 3.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一是未采取技术、管理措 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存在的事故隐患;二是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的频次和组织人员不符合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⑧的规定和本单位《安全检 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项第1 条 ⑨的规定。 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 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①《动用明火管理制度》第三项第3 条……动火部位的设备应与其他系统切断联系,必要时进行吹净或 用水置换……。 ②《动用明火管理制度》第五项第1 条动火区设立隔离装置,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 两者之间可以加装阻燃板或石棉布。 ③《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三项(三)中的第3 条……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必须进 行空气(或氮气)吹净或水洗置换……。 ④《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三项(六)中的第1 条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两者之间可 以加装阻燃板或石棉布。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 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 ⑥《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通风系统 和超限报警、防爆泄压、保险控制以及防静电等安全监控装置,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⑦《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5 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价的范围第5.2 条公司范围内的一切设施,包括组织 内部的建筑物、生产设备、物质等和由外部组织所提供的设施,如租赁的建筑物、设备等。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 报。 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项第1 条公司级安全检查:由安委会主任或公司领导组织有关 部门人员每月对全公司进行至少一次的安全检查,……
11 - 4.未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一是作为消防重点单位,未实 行每日防火巡查,未建立防火巡查记录;二是对动火作业人 员岗前防火防爆教育培训学时不足且车间及班组级消防安 全教育未包含消防相关内容;三是日常检查中,将防火防爆 内容与安全生产内容合并检查,未进行防火防爆工作专项检 查。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 ①和 本单位的《防火防爆教育培训制度》第三条 ②、《防火防爆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项第1 条中的第(3) 项 ③的规定。 5.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一是未根据实际岗位调整及时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是内设部门变动后未及时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未制 定曝气机等涉事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致使从业人员无 法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④和第二十五条 ⑤的规定。 6.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是采用新工艺、新技术、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二是动火作业前未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消防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 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 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②《防火防爆教育培训制度》第三条安全管理人员要制定有针对性的防火防爆教育计划及培训教材,开 展对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凡新入厂的工人、领导干部、管理人员、临时工及公司内部重新调换工种人员、 工伤或病假康复后复工人员、委培代培人员等,必须接受防火防爆三级安全教育。 ③《防火防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项1、公司级防火防爆安全检查由安委会主任或公司领 导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每月对全公司进行防火防爆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内容:……(3)对防火防爆工作进行 专项检查。……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 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2 - 知识、未向其介绍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和本单位的《动火安 全管理规定》第三项(五)中的第3 条 ①的规定。 7.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 后,在接受调查询问过程中,广聚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相臣、 生产部长李运龙、制浆车间主任李建军、污水处理车间主任 李东等有关人员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采用作伪证及指使他 人作伪证的方式对抗事故调查,一度误导了事故调查重点方 向,严重干扰、妨碍了调查工作的开展。以上行为违反了《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 二十六条 ②的规定。 (四)有关单位、属地政府及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1.津南区住房建设委 在按照《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住房建设委 津南区既有和在建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排查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履行牵头做好排查整治工作职责过程 中,未及时发现广聚源公司存在的建筑物未进行竣工验收及 备案的违法行为,致使本应被责令停止使用的厂房等建筑物 仍然非法使用从事生产直至事故发生。 2.津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在履行“负责本领域安全生产管理,从行业规划、产业政 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 ①《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三项(五)中的第3 条事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消防知识及向他们介绍所 采取安全措施,将对顺利执行任务很有利。 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 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3 - 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过程中,一是指导督 促广聚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未使其及时发现和消除本 单位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二是未有效落实《津南区工信局 2021 年度工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三是 未按照制定的《迎百年华诞赢会展首战安全生产综合整治 行动方案》要求履行职责,对广聚源公司的现场检查走马观 花、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企业消除不安全因素。 3.津南区消防救援支队 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履行对广聚源公 司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职责过程 中,未及时发现和查处作为消防重点单位的广聚源公司长期 存在的未实行每日防火巡查、未建立防火巡查记录的行为。 4.津南区应急管理局 落实依法监督检查本区轻工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职 责不到位,在日常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检查过程 中,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广聚源公司存在的事故隐患。 5.咸水沽镇人民政府 一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相关政策不到位,未 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广 聚源公司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二是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 的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广聚源公司长期存在的违规擅 自建设的中水池,致使涉事中水池长期使用直至事故发生; 三是在按照《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住房建设委 津南区既有和在建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排查整治
14 - 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履行排查整治工作职责过程中, 未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且未明确工作职责,未能保证上报 排查数据的准确性,致使广聚源公司建筑物“未办理竣工验 收,投入使用”的问题未被发现和依法处理,进而导致本应被 依法责令停止使用的厂房等建筑物仍然非法使用直至事故 发生。 (五)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6·18” 中水池爆炸较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情况和建议 (一)刑事责任追究情况 1.李相臣,广聚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 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 年6 月19 日被取保候审。 2.李昌泰,广聚源公司生产厂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 罪,于2021 年6 月19 日被取保候审。 3.孟刘博,广聚源公司环安卫部部长,因涉嫌重大责任 事故罪,于2021 年6 月19 日被取保候审。 4.温清山,广聚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于2021 年6 月26 日被取保候审。 5.王文龙,广聚源公司总工程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 罪,于2021 年7 月15 日被取保候审。 6.李东,广聚源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因涉嫌重大责 任事故罪,于2021 年7 月15 日被取保候审。
15 - 7.李建军,广聚源公司制浆车间主任,因涉嫌重大责任 事故罪,于2021 年7 月19 日被取保候审。 8.赵孔成,广聚源公司制浆车间操作工,因涉嫌重大责 任事故罪,于2021 年7 月19 日被取保候审。 9.成顺,广聚源公司制浆车间副主任,因涉嫌重大责任 事故罪,于2021 年7 月26 日被取保候审。 10.王世龙,广聚源公司制浆车间操作班长,因涉嫌重大 责任事故罪,于2021 年7 月26 日被取保候审。 11.孙宝兴,广聚源公司环安卫部职工,因涉嫌重大责任 事故罪,于2021 年7 月26 日被取保候审。 12.王利,广聚源公司制浆车间维修工,因涉嫌重大责任 事故罪,于2021 年7 月26 日被取保候审。 (二)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 事故调查组将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 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 监察部门。经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以下处置。 1.潘维军,男,1962 年10 月生,汉族,中共党员,津 南区住建委三级调研员。经查,潘维军身为国家公职人员, 履职不力,对事故的发生在既有建筑违法行为排查工作方面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张赫,男,1988 年1 月生,汉族,中共党员,津南区 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行节能科副科长。经查,张赫身为国家公 职人员,对广聚源公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事故的发生在 指导督促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方面负有管理责任,给予政务记
16 - 过处分。 3.陈广,男,1980 年1 月生,汉族,中共党员,津南区 工业和信息化局创新发展科科长。经查,陈广身为国家公职 人员,履行本科室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对广聚 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在履行本科室牵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方面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代艳敏,女,1982 年3 月生,汉族,中共党员,津南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试用期一年)。经查, 代艳敏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对广聚源公司安全检查流于形 式,对事故的发生在指导督促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方面负有领 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李龙柱,男,1967 年8 月生,汉族,中共党员,津南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主任。经查,李龙柱身为党 员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履职尽责不力, 对事故的发生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方面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6.乔良,男,1981 年11 月生,汉族,中共党员,津南 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一科科长。在2020 年对广聚源公 司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过程中,作为协办人员未及 时发现和查处消防重点单位广聚源公司长期存在的未实行 每日防火巡查、未建立防火巡查记录等违法行为,在履行对 广聚源公司消防日常监督检查职责方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直接监管责任,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17 - 7.李建新,男,1986 年2 月生,汉族,中共党员,滨海 新区消防救援支队东疆保税港区大队大队长。2020 年3 月至 9 月时任津南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二科科长。在对广聚 源公司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过程中,作为主办人员 未及时发现和查处消防重点单位广聚源公司长期存在的未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未建立防火巡查记录等违法行为,在履 行对广聚源公司消防日常监督检查职责方面对事故的发生 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给予诫勉处理。 8.王文双,男,1970 年10 月生,汉族,中共党员,津 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主任。经查,王文双 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责任意识缺失,依法履 行监督检查本区轻工业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广 聚源公司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问题负有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 分。 9.常春蕾,女,1973 年3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津 南区应急管理局党委成员、副局长。经查,常春蕾对所分管 的科室履行监督检查本区轻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职责不到位的情况失察,对事故的发生在依法监督检查本区 轻工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方面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批 评教育处理。 10.张兆武,男,1967 年4 月生,汉族,中共党员,津 南区咸水沽镇公共安全办公室主任。经查,张兆武身为国家 公职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责任意识缺失,履行职责不到位、
18 - 不担当不作为,履行属地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监管方面和指 导协调、监督检查镇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不到位,对广聚源公司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问题负有监管 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1.刘远君,女,1968 年11 月生,汉族,中共党员,津 南区咸水沽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经查,刘远君身为国家 公职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责任意识缺失,履行属地安全生 产和消防工作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广聚源公司发生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问题负有监管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2.丁照远,男,1967 年8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 津南区咸水沽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经查,丁照远在担任咸 水沽镇副镇长期间,对所分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和公共安全 管理办公室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的情况失察失管, 在属地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监管方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 要领导责任,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13.韩世正,男,1984 年2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 津南区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支队支队长。经查,时任咸水沽镇副镇长韩世正,作为咸水 沽镇落实《津南区既有和在建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 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牵头负责人,未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 案且未明确有关人员工作职责,未能发现对未包含广聚源公 司建筑物存在的“未办理竣工验收,投入使用”问题的排查数 据即予以确认,未保证上报排查数据的准确性,对事故发生
19 - 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警示谈话处理。 14.魏桂有,男,1968 年9 月生,汉族,中共党员,津 南区住建委党委副书记、主任。经查,时任咸水沽镇党委副 书记、镇长魏桂有,作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丁照远履行职责不到 位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提醒谈 话处理。 (三)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给予处理的建议
- 广聚源公司
(1)广聚源公司存在未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未健全安 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未落实安全教育 培训制度、未对发生事故的1#中水池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 施且未进行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价、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 位、违规进行动火作业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 ①的规定,建议津南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人民币100 万元 罚款的行政处罚。 广聚源公司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依据《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②的规定,建议 津南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150 万元罚款的行政 处罚。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 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 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 事故发生单位处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的;…… 20 - (2)广聚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相臣作为企业主要负责 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未及时消除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二条第(二)项 ①的规定,建议津南区应急管理局对广聚源 公司主要负责人李相臣处以2020 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 共计人民币6.2062 万元。 (3)广聚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相臣在事故调查中作伪 证并指使他人作伪证。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 号,下同)第十三 条第(一)项 ②的规定,建议津南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0 年度年收入9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3.96395 万元。 (4)广聚源公司生产部长李运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生 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的 规定,建议津南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0 年度年收入80% 的罚款,共计人民币7.66104 万元。 (5)广聚源公司制浆车间主任李建军在事故调查中作 伪证。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 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 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 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 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21 - 项的规定,建议津南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0 年度年收 入8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8.76328 万元。 (6)广聚源公司污水处理车间主任李东在事故调查中 作伪证。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 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 项的规定,对其处以2020 年度年收入80%的罚款,由于广 聚源公司财务部门无法核定其上一年年收入,故按照本市上 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1.4682 万元计算,建议津南区应急管 理局对其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9.17456 万元。 2.建议津南区住房建设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消防 救援支队、区应急管理局、咸水沽镇人民政府向津南区委、 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建议津南区委、区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 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广聚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整改各类安全隐患。一是切实落实消防 安全职责,加强防火防爆专项检查以及动火作业人员岗前的 防火防爆教育培训;二是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 设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人变动后要对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及时修订完善,对新安装的设备要及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三是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动火作业等相 关制度,切实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通过检查、巡查等手段 加强风险管控尤其是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
22 - 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 (二)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 安全管理,配合各职能部门履行属地各项管理职责。一是要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贯彻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增强安 全监管人员业务能力,认真履行各内设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 职责;二是咸水沽镇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与津南区住房建 设、规划、城市管理等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密切 配合,信息共享,对属地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按照职责分 工及时通报、移交给有关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共同严厉打 击各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 (三)津南区各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本行业领域 的安全生产工作。一是津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严格落实“三 管三必须”原则,在日常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中真查实看,切 实指导企业消除安全隐患;二是津南区消防救援支队要认真 履行对有关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的职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做好督促指 导;三是津南区应急管理局要进一步落实好对轻工行业企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深入推进轻工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 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四是津南区 住房建设委要加强对辖区内既有和在建建筑违法建设的日 常检查巡查,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建设、未组织建设工程竣 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采取切实有 效的措施治理违法建设行为。 (四)津南区委、区政府要进一步统筹推进各部门协同
23 - 开展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一是要组织区住房建设委等相 关部门厘清职责边界,健全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工 作机制;二是要组织区住房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消防救援、 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从行业监管、行 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入手,坚决防范和深化治理形 式主义、官僚主义,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到实处,有 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FD09790 | 2021_威海4·19中华富强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威海“4·19”“中华富强”轮 调查报告 编制时间:2021 年11 月 编制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 2 — 威海“4·19”“中华富强”轮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概况 2021年4月19日约2206时,威海市海大客运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威海海大”)所属滚装客船“中华富强”轮在由威海港驶 往大连港途中,在37°27′.8N/122°13′.7E 附近水域第三甲板汽车舱 (以下简称“三甲舱”)一辆货车载运的硅泥发生自燃。约2249时 该轮返航,返航途中对三甲舱实施封舱并释放二氧化碳,20日约 0003时靠妥威海港。随后,船上677名旅客、83名船员和2名乘警 共计762人安全疏散,险情得到初步控制。20日约1142时,在险 情处置过程中“中华富强”轮发生爆燃。事故造成“中华富强” 轮三甲舱以上船体过火,部分载运车辆及车载货物受损,直接经 济损失约9233.25万元,构成重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二、专业术语和标准用语标示 CCTV:Closed Circuit Television 视频监控/闭路电视 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国际海事组织 MMSI:Maritime Mobile Service Identify 水上移动通信业务 标识码 UHF:Ultra High Frequency 超高频无线电话
— 3 — VHF:Very High Frequency 甚高频无线电话 VDR:Voyage Data Recorder 航行数据记录仪 VTS:Vessel Traffic Service 船舶交通服务 三、调查取证情况 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 作。 调查组重点对“中华富强”轮装载车辆作业、车辆舱清舱、火 情报警、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了调查。为查明车载货物自燃原因, 调查组对硅泥货物性质及其生产、销售、储运情况,起火货车“辽 FL7637(辽F6707挂)”载货、运输、上船安检过程以及船舶靠 港后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了延伸调查。共取得相关人员调查询问 笔录176份;“中华富强”轮船舶VDR 数据记录1份,船舶证书、 图纸及文书复印件等若干;相关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 许可文书等若干;货物委托加工、购销、运输合同及相关证明材 料等若干;山东省政府威海“4·19”“中华富强”轮火灾事故调查组 《威海“4·19”“中华富强”轮火灾事故技术原因分析报告》《威海 “4·19”“中华富强”轮火灾事故监控视频分析报告》《威海 “4·19”“中华富强”轮火灾事故爆炸原因分析报告》各1份;《应急 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化学品成分分析报告》1份,《应急管理 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化学品危险性专项检测报告》3份;《国家建
— 4 — 筑材料工业陶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1份;《应 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1份;另 取得勘验录像及照片等若干。 (一)船舶相关情况 1.船舶概况 船名:中华富强 船籍港:威海 船舶种类:滚装客船 船舶呼号:B0HN2 IMO 编号:9899404 MMSI:413384000 总吨:37883 净吨:20456 船长:186.02米 型宽:28.6米 型深:9.2米 主机种类/数目:内燃机/2 参考载重吨:7496吨 车位:233 客位:2262 建成日期:2020年9月11日 造船地点/造船厂:山东荣成/黄海造船有限公司 船舶所有人:威海市海大客运有限公司 2.船舶证书情况 经调查,“中华富强”轮于2020年9月建成并投入运营。该轮 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安全管理证 书》《符合证明》《海上船舶吨位证书》《海上船舶乘客定额证 书》《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海上 客船适航证书》《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海上船舶防止 生活污水污染证书》《船舶起重设备证书》《海上船舶防污底系
— 5 — 统证书》《海上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等法定证书,船舶证书 齐全有效。该轮船载助航设备、信号设备以及消防救生设备等均 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3.船员配备情况 本航次配员83人,全部为中国籍。船员数量、持证情况均满 足该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具体情况如下表: 表1.船舶配员一览表 船长 大副 二副 三副 水手 轮机长 大管轮 二管轮 三管轮 机工 客运部 应配 1 1 0 0 2 1 1 1 0 2 46 实配 1 1 1 1 18 1 1 1 1 5 52 船长张保进,1974年3月出生,持有沿海一等船长证书,证 书编号:BED111202000760;自2020年9月27日起任“中华富强” 轮船长。 大副王洪涛,1981年10月出生,持有沿海一等船长证书,证 书编号:BED111201700546;自2020年9月27日起任“中华富强” 轮大副。 轮机长李明,1980年10月出生,持有沿海一等轮机长证书, 证书编号BED211201602253;自2020年9月27日起任“中华富强” 轮轮机长。 大管轮赵高升,1986年6月出生,持有沿海一等轮机长证书, 证书编号BED211202000373;自2020年9月27日起任“中华富强” 轮大管轮。
— 6 — 4.事故航次情况 事故航次为“中华富强”轮2021年度第192航次,共装载车辆 162辆、载客677人。4月19日2144时,由威海港客2号泊位开航, 驶往大连港。 5.船公司情况 “中华富强”轮隶属于威海海大。威海海大成立于2002年6月5 日;法定代表人:薛锋,注册资本:6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710027402024417;经营范围:威海至大连航线客滚船、 普通客船运输等。公司现有员工156人,运营“生生2”轮和“中华 富强”轮两艘客滚船。 2020年3月27日,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 海轮渡”)收购威海海大66.6667%的股份,成为后者的控股股东。 之后,渤海轮渡委派其常务副总经理展力、副总经理贾明洋、王 福田和财务总监薛锋担任威海海大董事会董事,薛锋任董事长。 2021年1月1日任命张志伟为威海海大总经理。 渤海轮渡成立于1998年10月15日,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孙厚昌,注册资本:28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863046151N。 6.船舶基本结构 “中华富强”轮设有三层汽车甲板(见图1),一层甲板为下 层汽车甲板,设有全封闭结构第一甲板汽车舱(以下简称“一甲 舱”);三层甲板为中层汽车甲板,前后设有艏艉门,构成全封
— 7 — 闭结构第三甲板汽车舱;五层甲板为上层汽车甲板,设有全封闭 结构第五甲板汽车舱(以下简称“五甲舱”);一、三层甲板之 间为固定斜坡道,三、五层甲板之间为液压升降斜坡道,供车辆 上下。六层甲板为船艏甲板。七、八、九层为旅客舱室。十层甲 板设有驾驶台和部分船员居住舱室。三层甲板以下、固定斜坡道 后侧至船艉方向为船舶机舱处所等。 图1.“中华富强”轮结构图 在机舱棚前部设置两部电梯,连通三、五、七、八、九层甲 板。电梯井与三甲舱、五甲舱之间为A60级防火结构。一甲舱和 三甲舱之间为A60级防火结构,三甲舱和五甲舱之间为A0级防 火结构。五甲舱与七甲板之间为A60级防火结构。 7.三甲舱消防设施 “中华富强”轮三甲舱配备消防设施包括:干粉灭火器31个, 泡沫灭火器4个,消防水龙14套,L 型水雾枪3套,手提式泡沫枪 1套,感烟式探火/失火报警探头78个,感温式探火/失火报警探头 4个,固定式CO2灭火系统和固定式压力水雾系统。两套大型灭
— 8 — 火系统的情况如下: (1)固定式CO2灭火系统 固定式CO2灭火系统共有CO2钢瓶534瓶,其中主用钢瓶487 瓶,备用钢瓶47瓶,设有15个释放分区,其中一、三、五甲舱均 为独立的释放分区,可选择相应区域分区释放。 (2)固定式压力水雾系统 固定式压力水雾系统设3台主消防泵,配置于机舱,型号为 CLH150-125-4A,排量270立方米/小时,可在驾驶台、集控室、 消防控制站以及车辆舱控制阀站远程启动。压力水雾系统设有19 个释放分区,其中三甲舱设B1至B8八个分区,可选择相应区域 分区释放。 经调查,该轮实际消防设施配备满足并高于《国内航行海船 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要求。 8.船舶消防培训及演习情况 经调查,“中华富强”轮每周开展一次消防演习,符合公司安 全管理体系要求。最后一次消防演习时间为2021年4月14日,设 置场景为五甲舱尾部车辆起火。 (二)涉事车辆相关情况 1.车辆基本情况 经调查,“中华富强”轮火灾事故是由该轮三甲舱一辆货车载 运的硅泥发生自燃而引发。该车由牵引车“辽FL7637”和挂车“辽 F6707挂”组成。
— 9 — “辽FL7637”为陕汽德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 东港市宏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旭物流”),整备质量 8800千克,准牵引总质量40000千克。车辆注册日期为2016年12 月7日,最近一次年审时间为2020年12月,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 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辽F6707挂”为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宏旭物流, 整备质量6200千克,核定载重量33800千克,注册日期为2015年3 月,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2.车辆所属公司情况 宏旭物流成立于2013年4月1日,注册地:东港市友好路186 号;法定代表人:邓山;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物、集装箱、冷藏 车、大型物件道路运输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汽车修理 与维护、仓储服务等。该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辽交运 管许可丹字210681201361号,经营范围为大型物件运输,道路普 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 其他)。许可起迄时间:2021年1月18日至2025年1月17日。 3.司机信息 郝玉明,辽宁省东港市人,宏旭物流司机,持有A2驾驶证。 4.车辆载货情况 2021年4月18日1700时,根据辽宁丹东泰威镁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丹东泰威”)与宏旭物流签订的运输合同,宏旭物流安 排司机郝玉明驾驶“辽FL7637(辽F6707挂)”货车抵达丹东泰威
— 10 — 射阳仓库装货。装货人员在“辽FL7637(辽F6707挂)”装了两层 共40个吨袋(每个吨袋重700余千克)的硅泥。之后,为防止车 辆超高,装货人员拆开2个吨袋,将其中硅泥分装到小编织袋(每 袋约50千克)后,码放在已装车的吨袋上面。因还未达到额定装 货数量,装货人员又拆开3袋未经晾晒的硅泥(含水率约 45%—50%),将其分装入40多个编织袋后,大部分码放到车辆 后部已装车的吨袋上面和缝隙处。2230时,装货人员完成装货, 共计装载硅泥约32吨。装货完毕后,郝玉明使用篷布将货物覆盖 绑扎。装货吨袋和编织袋均为普通材质。本次是郝玉明第一次运 输硅泥,前一次郝玉明驾驶“辽FL7637”承运的货物为木材。 5.道路运输过程 4月19日0604时,郝玉明驾驶“辽FL7637(辽F6707挂)”从 射阳仓库出发,经228国道至赣榆,从赣榆上高速开往威海。1655 时抵达海阳服务区,郝玉明自威海海大海阳办事处办理了车辆查 验单。1847时,“辽FL7637(辽F6707挂)”抵达威海港。道路运 输途中天气晴好,没有降水。经调取相关行车路线及监控视频, “辽FL7637(辽F6707挂)”在运输过程中未加装其他货物。 (三)涉事货物相关情况 1.丹东泰威有关情况 4月12日,丹东泰威与宏旭物流签订运输合同,根据合同, 前者委托后者通过汽车运输硅泥。运输起运地为江苏射阳,到达 地为辽宁宽甸。
— 11 — 丹东泰威成立于2019年3月29日,注册地:辽宁省丹东市宽 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北环东路(昌德湖畔嘉园20#楼1单元701 号);法定代表人:张春霞;经营范围包括镁砂、镁粉、镁球、 工业硅、硼铁、铬铁、菱镁矿石、电极、脱硫剂、纳米材料、单 晶硅、铝锭加工、销售。 自2020年9月开始,丹东泰威通过天津鹏泰再生资源回收利 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鹏泰”)购买硅泥,截至事故发生 前已将购买的940余吨硅泥运到辽宁丹东泰威仓库中,其中大部 分由江苏射阳通过集装箱海运方式运输,其他通过货车和滚装客 船运输;2021年3月1日,丹东泰威再次向天津鹏泰购买硅泥 310.269吨,实际交付190吨,存于丹东泰威在江苏射阳租用的仓 库内。事发时“辽FL7637(辽F6707挂)”所载运的硅泥即是其中 的一部分。 2.天津鹏泰有关情况 天津鹏泰成立于2011年8月26日,注册资本为1518万元,注 册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新宾路4号丁字沽街生产服务管理处1 号,法定代表人:沈小马。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回 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销售;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五金产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劳动保 护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橡 胶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 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装卸搬运;家政服务。许可项目:道路
— 12 — 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建筑物 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 经调查,天津鹏泰只有沈小马1人,除了营业执照外,公司 并未取得任何行政许可资质或者备案许可,公司主要从事废旧金 属的收购和销售,无经营场所和仓库。 2020年2月,沈小马将天津鹏泰营业执照和公章借与同乡胡 志豪(安徽省芜湖市人),允许其以天津鹏泰公司名义向无锡中 环应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中环”)一般固废招标项 目投标。2020年3月2日,胡志豪以天津鹏泰名义提交《无锡中环 应用材料有限公司废硅泥处置项目投标文件》。中标后,胡志豪 以天津鹏泰名义与无锡中环签订硅泥销售合同(合同期限2020 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合同标的物为无锡中环硅泥。胡 志豪以天津鹏泰名义与宜兴市杰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场地 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20年3月27日至2021年3月26日),租用宜 兴市荆溪北路18号2000平方米场地用于储存硅泥。 3.无锡中环有关情况 无锡中环成立于2017年6月23日,注册地位于宜兴经济技术 开发区东氿大道,法定代表人为赵春蕾。经营范围包括太阳能硅 片的制造、销售和技术研发及技术服务;单晶硅、多晶硅加工;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辽FL7637(辽F6707 挂)”所载硅泥货物是该公司单晶硅加工过程中的固体废物。 4.硅泥的理化特性
— 13 — 硅泥是一种灰黑色较脆的块状物或粉末,主要成分为晶体硅 和水以及其他杂质等成分,其中的晶体硅为单质硅两种同素异形 体中的一种(另一种为无定型硅)。晶体硅为原子晶体,有金属 光泽、硬度大而脆、熔沸点高。导电性介于导体和绝缘体之间, 是常用的半导体材料。酸性条件下,硅泥较稳定。含碱硅泥具有 自燃危险特性,随碱性增强,自燃危险性增大。 硅泥与氧气、水、碱液的反应方程式: 2Si + O2 = 2SiO 1 2SiO + O2 =2SiO2 2 Si + O2 =SiO2 3 Si + 3H2O = H2SiO3 +2H2 4 H2SiO3 + 2NaOH = Na2SiO3 + 2H2O 5 Si + H2O + 2NaOH =Na2SiO3 + 2H2 6 硅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2012)、《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和《国家 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不属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 督管理规定》定义的危险货物。 本起事故所涉硅泥是晶体硅棒切割产生的含硅粉切削液经 压滤形成的滤饼,是一种灰黑色较脆的块状物或粉末,主要成分 为晶体硅和水,还有二氧化硅、碳化硅、助滤剂、切削液中的表 面活性剂、酸及其他杂质等成分,为含单质硅(晶体硅)的混合 物。
— 14 — 5.硅泥生产、运输、存储的特殊要求 无锡中环《中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作业指导书》中的“中环 应材中度危险源辨识及控制措施汇总表”第119项表述为“硅泥堆 放储存过程中与碱性物质接触发生反应发热或冷却液pH 值大于 7呈碱性可能导致火灾事故”,现有控制措施为“应每3小时巡查一 次,测温;当硅泥出现冒烟冒气现象,应立即摊开,并浇注柠檬 酸溶液等”。 天津鹏泰在无锡中环应用材料有限公司废硅泥处置项目投 标文件中对硅泥的理化特性有所描述,其中“废泥的处置方案及 服务计划”中表明:“针对废泥在存放过程中极易自燃的特点,天 津鹏泰派专人不间断巡逻查看,拉回的袋子倒放在空旷地摊开散 热;硅泥直接销售给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进行二次加工;第五条 甲方要求,乙方须将硅泥远离墙面1米左右,吨袋之间的距离保 持在0.5米左右,每天派专人看护,储存间的硅泥卸车后立即解 开系口散热,每天测温次数不少于3次,发现冒烟硅泥时应及时 将硅泥散开、隔离”。 天津鹏泰与无锡中环硅泥销售合同第四条权利和义务要求, “运输车辆上必须载有应急物资,包括消防灭火器、喷壶、柠檬 酸、消防铁锹等”。 经调查,单晶硅切割行业对硅泥具有自燃危险特性的认识与 无锡中环大致相同。近几年,硅泥自燃事故时有发生,但因事故 损失较小,未引起重视。运输企业对硅泥危险特性及安全措施、
— 15 — 应急处置不了解。 6.涉事货物储运情况 2021年3月10日至11日,丹东泰威租用6辆货车将198.82吨硅 泥(277个吨袋)分两批从天津鹏泰宜兴仓库运至丹东泰威射阳 仓库。4月5日至4月13日,仓库保管员等人将硅泥倒在水泥地面 上进行晾晒;4月14日至4月18日,陆续将晾晒好的硅泥重新装袋。 截至4月18日,尚有部分硅泥未晾晒。 4月18日17时,宏旭物流的司机郝玉明驾驶“辽FL7637(辽 F6707挂)”货车前往丹东泰威射阳仓库装货。2230时,完成装货。 (四)涉事车辆安检相关情况 1.威海海大海阳办事处安检情况 威海海大在烟台海阳市设立了办事处,在海阳服务区向来往 的大货车司机发放查验单。经调查,该办事处在办理查验单时, 并不对车辆所载货物进行实质查验,只是由司机提供车号、车型、 载运货物类型、车辆装货地等信息,由工作人员填写后签字并盖 章,然后发放给司机。司机可以凭借该查验单在威海港购买船票 时享受票价优惠。 2021年4月19日1655时,郝玉明驾驶车辆抵达海阳服务区, 到威海海大海阳办事处办理车辆查验单。威海海大海阳办事处工 作人员询问郝玉明“车上拉的什么货物”,郝玉明回复“是硅泥, 一种矿物”。威海海大海阳办事处工作人员随即为郝玉明发放了 货物品名为“矿”的车辆查验单。
— 16 — 2.港口安检情况 (1)港口车辆安检流程 车辆安检由山东威海港国际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港 国际”)负责,公司安检制度规定具体安检流程如下:车辆进入 港区后,外检工作人员对外观、驾驶室、载货区、后备箱(轿车) 等进行初步安全检查,符合安检仪检查(机检)条件的过安检仪 进行机检,不符合机检(超宽、超长、载运活物等)的需要进行 手工检查(手检)。 手检:11座以下客车需要进行手检(车辆行李较多或11座以 上的客车需要进行机检);房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需要 进行手检;超高(超过4.85米)、超宽、载运活物车辆等需要进 行手检;没有篷布车辆以及其他可以一目了然货物载运情况的车 辆等可以手检。手检完成后安检员会出具手检单(车辆明细单) 并告知司机携手检单到窗口打印正式安检单(滚装船舶车辆安全 装载记录)。 机检:待检车辆进入机检通道前,通道口安检员再次确认车 辆没有超高、超宽、货物绑扎不牢、油箱渗漏等情况后,告知司 机听从出口安检员指挥;进入机检通道后,安检主控台协助出口 安检员指挥车辆停放在正确位置,之后车辆司机撤离通道到安全 区等待;安检主控台操纵安检仪对车辆进行扫描并将扫描车辆的 图像传给窗口的图像分析员;扫描完毕,出口安检员向司机发放 车载货物信息填报表,司机驶离安检通道到待渡区。司机携带货
— 17 — 物清单和车载货物信息填报表到窗口办理手续。 车辆经过机检后,窗口安检员(图像分析员)根据过安检仪 时的图像与申报表信息对照,如填报货物信息正确并且货物不在 国家危险品相关名录则打印安检单交由司机。安检员如仍存有疑 问,会安排人员现场检查,需要采集样品时要求司机(安检区域 有视频监控)或现场人员和司机一起去取样,经再次查验(安检 员查验手段主要有目视、触摸,使用吸铁石检查是否含有铁粉或 者用打火机测试是否易燃)确认没有问题则开具安检单。 (2)安检情况 “辽FL7637(辽F6707挂)”属于机检车辆。根据安检现场 CCTV 显示,4月19日1853时(CCTV 显示时间比北京时间快约5 分钟),“辽FL7637(辽F6707挂)”驶入安检通道(见图2), 司机郝玉明离开驾驶室(见图3),安检仪自车头向车尾对车辆 进行扫描(见图4)。1855时,扫描结束,郝玉明手持单据返回 车辆(见图5),将车开出安检通道。
— 18 — 图2.“辽FL7637(辽F6707挂)”进入安检通道(入口外) 图3.“辽FL7637(辽F6707挂)”进入安检通道(通道内)
— 19 — 图4.“辽FL7637(辽F6707挂)”进入安检通道(扫描中) 图5.“辽FL7637(辽F6707挂)”进入安检通道(扫描结束) 1900时,郝玉明携带车载货物信息填报表、车辆行驶证及查 验单来到3号安检员窗口办理手续。因车载货物信息填报表书写
— 20 — 模糊,司机又未提供发货单,安检员要求郝玉明提取货样。 1911时(CCTV 显示时间比北京时间快约33分钟),郝玉明 取完货样后返回3号窗口(见图6),安检员采取目视、触摸、使 用吸铁石检查、用打火机点燃等测试手段对货样进行了检查,确 认不是危险品,随后为其出具了安检单。安检流程符合公司安检 制度规定要求。 图6.“辽FL7637(辽F6707挂)”司机取样后回到3号安检窗口 (3)相关公司情况 威港国际成立于2021年3月25日;注册地:山东省威海市经 济技术开发区皇冠街道海埠路288号;法定代表:鞠膑;经营范 围包括装卸搬运、旅客票务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 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际船舶代理等项目。该公司主
— 21 — 要业务包括国际国内旅客上下船服务、国内滚装车安检及上下船 服务。公司现有员工118名,设有办公室、市场部、安全技术部、 旅客服务部、车辆服务部等部门。其中车辆服务部39人,包括经 理、主管、室内安检员、现场指挥手、售票员等。该公司为山东 威海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港发展”)的下属企业。 威港发展成立于2001年12月19日;注册地:山东省威海市海 埠路288号;法定代表:连伟亮;主要业务范围涉及集装箱、散 杂货、油品、国际快件、旅客、车辆、行李的装卸、仓储、运输、 托运、代理服务,港口物流以及船舶拖带、船舶销售、商业旅游 开发等。 3.车辆上船安检及装车作业情况 按照威海海大相关规定,船上人员应按照《滚装船舶车辆安 全装载记录》对所有车辆进行检查核对,禁止“三品”“三超”车辆 上船。车辆上船后要及时进行绑扎固定,并采取清舱和巡舱等措 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4月19日1930时,“中华富强”轮开始装车作业,指挥长张式 军在码头指挥车辆上船,并对车辆外观进行检查,水手长在艉门 处指挥上船车辆分舱,检票员何文强对《滚装船舶车辆安全装载 记录》和车票等进行检查核对,大副带领甲板部船员对上船车辆 进行绑扎。2115时,“辽FL7637(辽F6707挂)”上船,随后停放 于三甲舱右后位置。2136时,所有162辆车装船完毕,船舶关闭 艉门,船员进行清舱检查。船员在车辆上船、检查核对以及清舱
— 22 — 过程中未发现任何异常情况。 (五)监管情况 经调查,自“中华富强”轮投入营运以来,威海海事局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以及客滚船监督管理相关规 定,共对“中华富强”轮开展了8次现场监督检查,最近一次现场 监督检查时间为2021年4月17日,客货载运情况均正常,检查符 合规定要求。 2020年12月,威海海事局组织对威海海大开展年度审核,发 现问题5项,其中体系文件2项、岸基活动3项,无不符合项。经 复查,该公司体系文件和岸基活动问题项均已整改。 2021年2月20日,威海海事局对“中华富强”轮进行初次审核, 审核共开列一般不符合项2项、问题3项。船舶整改并提交证明材 料后,不符合项于2021年3月23日关闭。威海海事局根据审核结 论为“中华富强”轮签发了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管理证书。 经调查,海事管理机构对威海海大及“中华富强”轮的日常监 管工作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威港国际和威 海海大实施日常监管工作,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六)环境情况 1.水文气象 据威海市海洋气象台2021年4月19日1600时预报,当日(4 月19日)夜间: 风力:5~6级 风向:西南
— 23 — 天气:晴间多云 能见度:良好 海浪:中浪 涌浪:中涌 2.通航环境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威海新港及附近海域。威海新港水陆交通 十分便捷,不淤不冻,是天然的深水良港,是对韩运输最便捷、 航班最密集的港口之一。威海新港附近紧邻成山头,通航密度较 大,威海新港附近有大量水产养殖区,也是重要的渔区,渔船较 多。事发时,威海港及周边海域商船及渔船均不多。 四、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根据相关人员陈述并结合“中华富强”轮VDR 及CCTV 等相 关记录整理。 (一)“中华富强”轮火情处置经过 4月19日2135时,“中华富强”轮完成开航前检查。 2136时,船舶艉门关闭。 2144时(码头CCTV 比实际时间快约1分钟),所有缆绳解 掉,离泊(见图7)。船长张保进在驾驶台指挥操纵船舶,三副 赵文涛和值班水手潘艺在驾驶台值班,值班水手何文强(兼车辆 计票员)在驾驶台后面统计本航次载运汽车信息;车辆舱内船员 开始清舱工作(检查车辆绑扎、加固情况,检查有无藏匿人员)。
— 24 — 图7.“中华富强”轮离泊开航 2205时,中底舱巡舱员王健在三甲舱电梯间附近闻到刺鼻气 味,开始查找气味来源。 2206时,船舶航行至威海新港航道1号浮附近,船舶烟雾报 警系统报警(驾驶台、机舱和船长房间均可接收报警)。船长立 即指令值班水手查看火灾报警面板,确定报警信息及位置;轮机 长也安排电机员和机工长查看情况。 2212时,巡舱员王健发现“辽FL7637(辽F6707挂)”货车所 载货物冒烟,通过UHF 报告火情。船长立即指令三副前往三甲 舱查看。 2215时,二副到驾驶台。船长指令二副通过广播召集全体甲 板部人员、机舱部人员前往三甲舱,指令二副关闭电梯门并通知 机舱送消防水。
— 25 — 2217时,船长指令寻找起火车辆司机。因起火货物不明,船 长叮嘱船员使用灭火器而不要用水灭火。 2218时,船长向公司报告火情。 2220时,大副报告明火已扑灭,现场烟较大。船长命令二副 打开三甲舱风机并确认五甲舱和三甲舱电梯梯道已关闭。 2224时,大副报告船长,货物为袋装的矿石粉,车上盖着篷 布,火势已得到控制。船长再次叮嘱现场不能用水灭火。 2236时,船长将船舶航行操纵交给二副,离开驾驶台前往现 场查看火情。 2239时,二副报告船长起火车辆载货为硅泥。 2246时,现场灭火人员翻开货物查找起火点时,再次出现明 火,无法扑灭。二副接到船长指令准备掉头。二副通知轮机长降 速。 2249时,船长回到驾驶台并接过航行指挥权,命令掉头返航。 2251时,船长命令做好释放固定式二氧化碳准备。驾驶台火 灾报警面板五甲舱位置报警。船长安排船员在五甲舱通过消防水 龙冷却。 2253时,三副报告已做好释放二氧化碳准备。 2258时,轮机长报告车辆舱污水井、落水孔全部打开,船长 命令打开失火区域水喷淋系统。 2301时,大副报告水灭火无效,现场烟越来越大并伴有啪啪 的声响。
— 26 — 2303时,船长命令大副撤离全部现场灭火人员,检查封舱情 况后报告。 2304时,船长指令轮机长停止水喷淋系统。 2305时,船长要求大副再次确认人员清舱撤离并报告,要求 三副释放二氧化碳之前确认落水孔已关闭。 2306时,船长通过船舶VHF 向威海海事局交管中心值班室 报告:“汽车舱一车辆冒烟,申请返航威海。”交管中心立即同意 并对其实施重点监控,疏导海上交通保障“中华富强”轮安全返 航。 2307时,大副报告车辆舱所有人员已全部撤离。 2310时,船长命令三副向三甲舱释放固定式二氧化碳。 2311时,船长要求大副检查三甲舱艏艉封舱情况。 2312时,威海海大通过电话向威海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报 告险情及先期处置情况。 2316时,三副报告二氧化碳全部释放完毕,灭火效果良好。 2317时,船长要求大副通过起火车辆司机联系货主,查明着 火货物情况,研究最佳灭火方法,并要求随时观察周围情况。 2324时,船舶政委报告已将旅客转移至安全区域。 2328时,船舶返航到达威海港航道1号浮。 2330时,船长要求大副测量五甲板尾部外围温度,指令在确 保安全情况下继续实施外围冷却。 4月20日0003时,船舶靠妥威海港客2号泊位(见图8),船
— 27 — 长通知机舱完车。 0010时,开始进行旅客疏散。 0025时,677名旅客和85名船员(含乘警2名)全部安全有序 疏散。三甲舱保持封舱状态,险情得到控制。 图8.“中华富强”轮返港靠妥 (二)接报后应急处置情况 4 月19 日2306 时,威海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接到“中华 富强”轮险情及返航申请,立即同意其返航,并对其实施重点监 控,同时,疏导海上交通,保障“中华富强”轮安全返航。随后, 威海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核实险情信息后向威海市委值班室、 市政府值班室、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报告。山东省海上搜 救中心与威海市海上搜救中心迅速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山东海事 局、威海海事局局领导、分管领导分赴值班室或现场处置一线进
— 28 — 行应急处置工作:一是立即调派威海港应急待命拖轮“威港拖 21”“威港拖29”轮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二是协调威海市消防 救援支队调派消防救援力量赶赴威海港客运码头进行应急处置; 三是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威海港做好船舶靠泊及旅客紧急疏散工 作;四是协调对港口区域进行海陆交通管制;五是指派威海海事 局相关领导分赴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和现场参与应急处置;六 是组建专家组对险情处置进行研判。 4 月20 日0100 时,威海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书面向威海 市委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报告。 “中华富强”轮船员发现火情后,迅速启动响应,实地查看起 火原因和位置,并采取积极措施。在对硅泥理化特性不了解的情 形下,船方充分利用船上可供使用的干粉灭火器、压力水雾及二 氧化碳灭火系统,尽最大努力和最积极措施,有效延缓了火势的 进一步蔓延,为船舶顺利返港创造了有利条件,为船上旅客和船 员安全撤离争取了最大的时间窗口,确保了旅客和船员的生命安 全。船方在发现车辆着火后,应急处置措施恰当、合理,应急处 置过程安全、有序。 (三)“中华富强”轮靠泊后处置情况 “中华富强”轮靠泊后,第一时间撤离旅客至安全地带安置, 火灾消防应急处置由船上转为岸基应急消防部门负责。 4月20日0031时,船长离开驾驶台与岸基人员进行对接。 0040时,威海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消防救援支队,
— 29 — 威海海事局等单位部门人员第一次登船侦查。消防指挥人员向船 长了解起火车辆、货物以及消防设施使用、货舱汽车分布等情况, 同时,调取船舶结构图,结合现场情况进行研判。 0140时,消防指挥人员要求全体船员撤离。在船长的坚持下, 二副留在驾驶台监控全船安全、轮机长留在机舱确保辅机运转, 其他船员撤离。 0605时,消防人员对五甲舱增设排烟风机进行排烟,利用移 动遥控水炮进行降温。消防指挥人员要求船长按指令交替对三甲 舱和五甲舱用压力水雾降温。 0820时,成立以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 会负责人为总指挥的市区一体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消防部门承担现场指挥。 0900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研究消防救援方案,期间 参与研究的船公司人员以及部分专家建议指挥部实施开舱处置。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定了“降温、探火、开舱”三步走的处置原 则。 1000时,现场指挥人员要求船长做好开启艏艉门准备。船长 答复因汽车舱失火,应急开启艏艉门需要专人操作,无法同时开 启,另外,开启艏艉门会形成贯通风,增强火势。现场指挥人员 遂指令船长做好开启艉门准备。船长提醒,应急开启艉门后无法 关闭,存在不可控风险。 1020时,现场指挥人员在三副等船员陪同下登船,要求船员
— 30 — 打开船艉第五甲板人孔盖,以便进入船艉泵机间(位于三甲板, 应急开启艉门的操作设备位于其中),查看泵机间内情况,探查 能否实施应急开启艉门操作。 1030 时,船艉第五甲板人孔盖打开后,两名船员穿戴消防 员装备进入船艉泵机间,发现泵机间内烟尘不大,不影响应急开 启艉门操作。随后,船员打开三甲舱水密门,进入三甲舱内,发 现舱内烟尘有所减少、温度不高。因没有明确指令,进入三甲舱 的船员未探查舱内着火车辆及周边情况,也未实施可燃气体成分 和浓度检测。 现场指挥人员在获知上述信息后,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 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意实施应急开舱。 1141 时,按现场指挥人员要求,4 名负责应急开启艉门的船 员就位,开始实施应急开启艉门作业。 1142 时,三甲舱发生爆燃(见图9)。船长联系并确认船上 人员(有6 名船员在船,其中二副在驾驶台、大管轮在机舱,三 副、轮机长、电机员及木匠在尾泵机间)安全。在确定可以继续 开舱后,现场指挥人员要求继续开艉门。
— 31 — 图9.开艉门过程中爆燃瞬间 1148时,在船艉门开启过程中船舱发生第二次爆燃,船上火 势失控。船上人员及现场救援人员迅速撤离,未造成人员伤亡。 爆燃事故发生后,威海市委市政府立即成立市级应急救援指 挥部,下设18个工作组,在国家、省工作指导组、专家组指导下, 全力开展灭火消防工作。 应急处置过程中,交通运输部党组书记杨传堂、部长李小鹏, 应急管理部党组书记黄明,时任山东省委书记刘家义、省长李干 杰、副省长凌文多次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调度并作出批示。 由于船体结构复杂、空间受限、大量喷水会影响船体稳性, 救援难度较大。市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火势增大后确定了重点保 护机舱、一甲舱核心部位的原则,综合采取水炮高空喷淋、消防 船艇对船体降温、舷窗注水和泡沫以及向机舱、一甲舱加注二氧
— 32 — 化碳惰化保护等多种方式控制火势蔓延。 4月27日1700时,市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船内火点全部扑 灭。 五、事故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中华富强”轮三甲舱以上船体过火,部分载运车辆 及车载货物受损。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威海4.19“中华 富强”轮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估算表》,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 失约9233.25万元。 六、事故原因分析 (一)关键事实认定 1.火情发现时间 2021年4月19日2206时。 认定理由: (1)根据值班人员陈述,4月19日2206时,驾驶台火警面板 响起报警。值班人员查看驾驶台火警面板显示报警位置为 “FR55”。值班人员随后安排巡舱员查看后发现车牌号为“辽 FL7637(辽F6707挂)”的货车载货部位冒烟。 (2)根据VDR 录音信息显示,4月19日2206时,驾驶台火 警面板响起报警,与船员陈述时间一致。 2.起火点认定 经调查,起火车辆位于“中华富强”轮三甲舱右舷尾部(见图 10),起火点位于“辽FL7637(辽F6707挂)”货车车厢尾部。
— 33 — 图10.起火车辆“辽FL7637(辽F6707挂)”装船位置 认定理由: (1)“辽F6707挂”车厢内尾部烧损情况重于前部,前部硅 泥堆垛基本完好,尾部受热烧损严重(见图11)。
— 34 — 图11.“辽F6707挂”车厢烧损情况(由后向前拍摄) (2)“辽F6707挂”左侧机舱壁烧损变形,下部变色变形严 重,上部仅受烟熏(见图12)。 图12.“辽F6707挂”左侧机舱壁烧损变形情况
— 35 — (3)现场清理“辽F6707挂”车厢中间通道,车厢左右两侧 硅泥燃烧形成断层,底层为有金属光泽的燃烧熔融物,中层为多 孔状燃烧残骸,上层为蓬松状燃烧残骸,呈现下重上轻的内热燃 烧痕迹(见图13)。 图13.“辽F6707挂”车厢中间通道及车厢燃烧产物 (4)根据现场勘验情况,“辽F6707挂”车厢铁质平板被高 温熔化形成不规则孔洞(见图14)。
— 36 — 图14.“辽F6707挂”车厢内货物燃烧产物 (5)“辽F6707挂”车厢后挡板受热变形,下部受热温度高, 变形严重(见图15)。 图15.“辽F6707挂”车厢后挡板受热变形痕迹 (6)经现场勘验,“辽F6707挂”车厢尾部对应的甲板顶部 管网烧损变形,弯曲严重;车厢前部对应的未弯曲(见图16)。
— 37 — 图16.车厢尾部对应船舱顶部管网烧损变形情况 (7)根据“中华富强”轮船长张保进提供的初期车辆火情扑 救视频,救火位置位于“辽F6707挂”车厢尾部(见图17)。 图17.初期火灾扑救视频截图和照片 (8)根据对最先发现火情人员王健、货车驾驶员郝玉明以 及其他参与车辆火情扑救的船员调查询问,均反映车厢尾部货物
— 38 — 起火时,车厢其他部位货物无异常。 3.起火原因 (1)排除放火、夹带不明货物引发事故的可能。 一是经公安机关排查,排除放火嫌疑。二是经公安机关对货 车驾驶员郝玉明、射阳仓库保管员郎学方、丹东泰威黄希强等人 排查,排除在货车车厢内夹带其他货物,引起硅泥与其他货物反 应起火的可能。三是郝玉明证实货车没有同车装载其他货物,之 前两次装载的货物分别是树枝和钢轨,装载硅泥前,已将货车车 厢清扫干净,排除意外混入其他物品的可能。四是利用大型车辆 安检仪检查时,安检员未发现夹带不明货物(见图18)。五是将 提取的燃烧产物交由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 显示主要燃烧产物为Si 和SiO2,未发现其他元素掺入。 图18.威海港客运中心大型车辆安检仪照片 (2)排除外来火源、吸烟遗留火种引发事故的可能。 根据监控视频和驾驶员郝玉明陈述,4月19日1900时郝玉明 登车取样时,未抽烟、未携带其他火种。根据威海港监控视频显 示,该车自进港后无可疑人员和外来火源接近车辆。起火前在三 甲板中车辆舱正在开展清舱工作的船员证实,期间现场无可疑人
— 39 — 员进出,无可疑人员接近起火车辆。 (3)排除车辆自身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船员王健证实,发现起火时火苗位于“辽F6707挂”车厢右后 顶部篷布处;初期参与扑救火灾的船员均证实,火苗和烟均来自 挂车车厢内部。驾驶员郝玉明听到船内广播赶至中车辆舱后,使 用剪刀将车厢前部篷布剪开,此时车厢底部及车厢前部均未起 火。调查组对“辽F6707挂”车厢底部进行勘验,未发现异常。对 事故挂车车厢平板进行勘验,在平板上存在数个不规则孔洞,车 厢平板和硅泥呈熔融状态,受热面在上方,呈现由上向下烧穿的 痕迹特征。 (4)认定起火原因为硅泥自燃。 根据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硅泥在与 碱混合、潮湿的特殊环境下,是一种自热物质,具有自燃危险性, 在蓄热条件下会发生自燃。PH 值偏高的含碱硅泥在一定的含水 量条件下,会因为硅泥与碱反应放热并产生氢气,如果积热不散, 会导致温度升高,进一步加速氧化反应以及硅与水放出氢气的反 应,量变引起质变,引发自燃。根据现场勘验,车厢底板存在不 同程度的多个熔化而成的不规则孔洞,车厢中间自车尾向车头方 向形成条形塌陷,其两侧货物断层明显,底层为有金属光泽的燃 烧熔融物,中层为多孔状燃烧残骸,上层为蓬松状燃烧残骸,呈 现下重上轻的内热燃烧痕迹。符合货物自热自燃起火的特征(见 图19)。
— 40 — 图19.“辽F6707挂”车厢底板不规则孔洞及硅泥烧损断层情况 4.爆燃原因 根据硅泥特点及实验数据(与水、海水反应数据),硅泥自 燃时遇水反应放出氢气,氢气易燃易爆,会加剧火势。使用海水 (pH 值8.0左右)灭火,硅泥与海水反应更加明显。 险情处置过程中,由于不了解硅泥特点,在发现使用干粉灭 火器灭火效果不佳后使用海水灭火,后续过程中,为了防止火势 蔓延,又长时间开启海水喷淋,致使硅泥与海水持续反应产生氢 气,导致舱内积聚大量氢气及其它可燃气体。 (1)第一次爆燃 应急处置开舱过程中,大量新鲜空气涌入三甲舱,与艉门处 氢气等可燃气体混合,达到爆炸条件。高温硅泥引燃了艉门附近 的爆炸性混合气体,发生第一次爆燃。 爆燃是以“辽F6707挂”车厢上部局部空间为爆炸中心,冲击 波向四周传播,燃烧火焰向艉门喷出,爆燃过程造成“辽FL7637”
— 41 — 货车车头由后向前挤压,后方车辆车头由前向后挤压,右侧车辆 车头向下挤压,右侧货架向右倾倒,“辽FL7637”货车上方船舶 管道扭曲变形等小范围冲击波痕迹。 爆燃形成了橘红色明亮火焰在艉门喷出,点燃舱内部分可燃 物,同时爆炸形成的冲击波挤压前舱气体,并击破三甲板电梯间 两部电梯门,使大量可燃气体(氢气、未完全燃烧产物等)涌入 该船电梯竖井内。 (2)第二次爆燃 第一次爆炸形成的负压和艉门持续的打开,使外部更多空气 涌入舱内。两部电梯竖井内集聚的可燃气体与空气再次混合,遇 火发生第二次爆炸。 在电梯竖井受限的空间内,爆炸形成的冲击波相互叠加,通 过电梯竖井向上各层传播,直至冲破十甲板电梯机房舷舱门,造 成该门向右侧炸飞,该船三、五、七、八、九甲板等均出现以电 梯间为中心,向四周爆炸冲击的痕迹。 (二)直接原因 1.“辽FL7637(辽F6707挂)”所载硅泥自燃是起火的直接原 因。 调查组对存放于丹东泰威仓库内同样来自于无锡中环的硅 泥进行了取样,经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对样品检测发现, 6份样品中有五份呈酸性,一份呈碱性,PH 值为8.15。 调查发现:含碱硅泥具有自燃危险特性,其粒度、pH 值、
— 42 — 水分等分布不均匀,存在部分化学反应活性强的超细硅粉,分装 和长途运输过程中的颠簸、震动、挤压、摩擦,造成掺混、紧密 接触,含碱硅泥中的硅粉可与其中的碱性物质、水发生反应放出 热量,加速了硅泥的氧化反应和硅泥与水放出氢气的反应,散热 不良导致热量积聚,硅泥内部持续升温而发生自燃。 2.未经充分探火、贸然开舱是发生爆燃、火势蔓延、损失扩 大的直接原因。 船舶在封舱、释放二氧化碳后,火情得到有效控制,船舶安 全返港。应急处置过程中使用海水进行灭火和降温,高温硅泥与 海水反应产生氢气,致使舱内氢气及其他可燃气体积聚。现场救 援人员在未进行充分探火,未测量可燃气体浓度的情况下贸然开 舱,新鲜空气灌入三甲舱,致可燃气体与空气中的氧气混合达到 爆炸条件遇明火发生爆燃,造成火势蔓延,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 (三)间接原因 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硅泥为一般固废和普通货物,不属于危 险品。然而,调查发现硅泥在特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货 物销售方(胡志豪)和托运人(丹东泰威)未履行告知义务,未 将硅泥的特性、运输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告知相关方,导致承 运人(宏旭物流)和其驾驶人员对其危险性和理化特性缺乏认知, 在发生火灾或自燃时,不能采取恰当而有效的扑救方式控制火 势。 七、调查发现的问题
— 43 — (一)相关企业存在的问题 1.无锡中环应用材料有限公司 (1)该公司未能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覆盖工业固体废物产 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 制度;对引起本次事故的“硅泥”(工业固体废物)的具体流向、 贮存和利用处置等信息不了解、不掌握;未能依照规定要求实现 工业固体废物的可追溯、可查询。 (2)该公司委托天津鹏泰对其“生产”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 处置,未能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有效的核实,在 受托方未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义务的情 况下,未对上述情况进行询问、核实,进而导致硅泥运输出现安 全漏洞,为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该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1、第三十七条第一款2和第三十九条3的规 定。 2.天津鹏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1)违规出借营业执照和公章。该公司违规向胡志豪出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 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 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 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 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 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44 — 营业执照和公章,由胡志豪以该公司名义与无锡中环签订硅泥销 售合同、与丹东泰威签订合作协议,分别购买、销售硅泥,且使 用该公司银行账户支付、收取硅泥货款,为违规贮存、运输、利 用硅泥(工业固体废物)提供了条件。 (2)虚假提供投标文件。该公司无实际营业场所、无自有 运输车辆、无自有仓储场所。在向无锡中环提供的《无锡中环应 用材料有限公司废硅泥处置项目投标文件》中,虚假提供该公司 营业场所、经营规模、运输能力、仓储能力等事项,骗取中标, 与无锡中环签订硅泥销售合同。 (3)安全管理缺失。该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4)未按规定将运输、利用情况告知工业固体废物“生产” 单位(无锡中环)。天津鹏泰将硅泥向丹东泰威等单位销售后, 未按照规定将硅泥的运输、利用情况告知无锡中环,致使硅泥(工 业固体废物)流向难追溯、难查询,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 该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五十九条第一款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5的规定。 3.丹东泰威镁业有限公司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 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 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 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 45 — (1)未尽到货物运输告知义务。该公司办理货物运输时, 未告知承运人宏旭物流硅泥特性、运输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 (2)从业人员不了解硅泥危险特性。该公司新上“年产2万 吨单晶硅技改项目”使用硅泥作为生产原料,未对从业人员进行 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该公司从业人员均不了解、不掌握 硅泥的安全技术特性。 (3)违反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该公司未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擅自在江苏省射阳县租赁场所贮存、晾晒硅泥(工业固体 废物);该公司未向江苏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擅自从江苏 射阳向辽宁宽甸跨省转运硅泥(工业固体废物)。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 二十五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7、《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8、第二十二 条第二款9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 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 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 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 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 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一百 二十四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九)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 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 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 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46 —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九条、第十六条10的有关规定。 4.东港市宏旭物流有限公司 (1)未依法履行货物运输职责。该公司所属辽FL7637货车 在承运货物硅泥时,未向托运人丹东泰威公司了解货物性质、应 急处置措施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事项。该公司办理货物水上运 输时,未按规定向威港发展和承运人威海海大准确表明有关货物 运输的货物性质、应急处置措施等必要情况。 (2)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企业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 2020年以来,没有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投入不 足,没有专项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急体系不健全,不能 提供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记录等资料。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 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5.威海市海大客运有限公司 该公司海阳办事处未建立车载货物查验的规章制度,安检人 员在未核实货物具体名称的情况下,随意发放车辆查验单,未履 行安检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 管理规则》3.211的相关规定。 1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 号,根据第77 号 令修正)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 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 查。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3.2 对管理、执行以及审核监控安全和
— 47 — (二)相关人员存在的问题 6.胡志豪 (1)违规借用天津鹏泰营业执照,为硅泥(工业固体废物) 的违规贮存、运输、利用提供了条件。 (2)提供虚假投标文件取得中标。 (3)未按规定将工业固体废物运输、利用情况告知无锡中 环。 (4)未按要求将硅泥特性、运输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告 知购买单位丹东泰威,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 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12 的规定。 (三)相关机构存在的问题 7.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未认真组织研究应急救援工作中出现 的重大、难点问题,未严格遵循先前确定的“降温、探火、开舱” 三步走的处置原则,未组织消防人员对汽车舱实施探火、测爆, 在不知起火车辆舱火情、爆炸气体浓度的情况下,贸然指挥开舱 导致船舶汽车舱发生爆燃,致使火势蔓延,事故升级,损失扩大。 八、责任认定 综上,本起事故是“中华富强”轮航行途中,三甲舱“辽FL7637 防污染工作的所有人员,公司应当用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其责任、权力及相互关系。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 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48 — (辽F6707挂)”车辆载运的货物硅泥自燃引发的火灾事故。船 舶返港后,因为应急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升级、损失扩大。 天津鹏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胡志豪、丹东泰威镁 业有限公司、东港市宏旭物流有限公司、无锡中环应用材料有限 公司、威海市海大客运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未认真组织核实火场实际情况,未充分 探火,贸然开舱,对事故升级、损失扩大负有重要责任。 九、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山东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威海市海大客运有限公司进行处 理。 (二)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 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具有管辖权的相关单位和部门,依 法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十、安全管理建议 (一)加强水上消防应急能力建设 威海市人民政府要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指挥部应急处置 决策失误问题,加强水上消防应急能力建设,完善水上火灾应急 预案。要健全完善专家咨询决策机制,组织应急、消防、交通运 输等部门加强船舶消防应急专家库建设,强化现场评估和会商研 判,根据专家意见做出决策部署,切忌盲目决策、冒险处置。 (二)加强硅泥海上运输技术研究
— 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及行业组织加强对 硅泥特性、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提出硅泥海上运输技 术条件的意见建议。 (三)建立客滚运输货物信息传递管理制度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海事局要研究制定客滚运输货物信 息传递管理制度,制定信息传递程序,督促发货人、托运人、承 运人、港口经营人及航运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 按程序传递货物信息,实现客滚运输货物信息全过程可知、可控, 提升客滚运输本质安全水平。 (四)督促企业健全火灾消防应急程序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和山东海事局要督促 威海海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制,指导研究客滚船火灾的特点,建立健全火灾消防过程中的封 舱及开舱程序,对于封舱前的准备、开舱的条件及时机、开舱的 决策机制等做出明确要求,并严格落实。 附件:1.天津鹏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废硅泥处置投 标文件(节选) 2.丹东泰威镁业有限公司与天津鹏泰再生资源回收利 用有限公司合作协议 3.丹东泰威镁业有限公司与东港市宏旭物流有限公司 运输合同
— 50 — 4.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检验 报告(编号:20210723) 5.威海“4·19”“中华富强”轮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估 算表 6.威海“4·19”“中华富强”轮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咨询意 见 7.威海“4·19”“中华富强”轮火灾事故监控视频分析报 告 8.威海“4·19”“中华富强”轮火灾事故爆炸原因分析报 告 9.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化学品成分分析报告 (编号A210511-12-01) 10.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化学品危险性专项检 测报告(编号A210430-09-2445) 11.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化学品危险性专项检 测报告(编号A210430-09-2449) 12.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化学品危险性专项检 测报告(编号A210508-09-1697) 13.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工业陶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 试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021GW-0129)
FD09791 | 2021_婺源县合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土建工程_11·8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你局报来的《婺源县合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土建工程HFMG-1标段桥梁吊围篮整治施工李坑三号中桥1号墩“11 • 8"山林火灾一般事故调查报告》收悉。经2021年4月20日县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该《事故调查报告》,请你局商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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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婺源县合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土建工程HFMG-1 标段桥梁吊围篮整治施工李坑三号中桥1号墩“11 • 8"山林火灾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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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婺源县合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土建工程 HFMG-1标段桥梁吊围篮整治施工李坑三号中桥1号墩“11 • 8“山林火灾 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11月8日上午10时许,婺源县合福铁路客运专线 (闽赣段)土建工程HFMG-1标段桥梁吊围篮整治施工李坑三号中桥1号墩发生一起违章动火施工作业造成的山林火灾事故,导致山林过火面积385. 669亩、过火林木蓄积3593. 3166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41. 842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婺源县人民政府关 于授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牵头调查的批复》(婺府字[2009] 72号)的规定,2020年11月10日,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县纪委县监委、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 林业局、婺源高铁站派出所等相关部门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对 婺源县合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土建工程廿FMG-1标段桥梁吊围篮整治施工李坑三号中桥1号墩“11 • 8“山林火灾一般事故案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察、调查取
证、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山林过火面积和财产损失等情况,基本确定了事故的性质、类别,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对事故贵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和教训,并提出了防范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杨兵,公司注册资本:10. 01亿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白浪中路99 号,经营范围:公路工程、铁路工程、电力工程、桥梁工程等工程,铁路工程建筑资质类别及等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资质有效期至2021年1月13日。 2019年12月5日,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召开关于 桥梁人行道、墩台吊围篮排查整治推进会。根据该推进会会议纪 要,2019年12月18日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和向苛 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下发了《关于要求立即启动合福、向菁铁 路桥梁人行道和墩台吊围篮排查整治的通知》,要求合福、向箭 线各站前施工单位及时与各相关工务段对接,开展桥梁吊围篮排 查整治工作。合福铁路婺源段站前施工单位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 工程有限公司委派公司技术员张明珠负责桥梁吊围篮排查整治工程,并与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高铁维修段对接后, 对其负责的路段进行排查,排查出的问题隐患提交南昌高铁维修 段确认。中铁十一局集团京福铁路客专闽赣I标项目经理部编制 —4-
《合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土建工程HFMG-1标段桥梁吊围栏整治施工方案》,2020年9月7日,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 公司南昌高铁维修段与中铁十一局集团京福铁路客专闽赣I标项目经理部签定《施工安全协议书》,明确了双方安全责任、权利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贵和双方各自安全责任)。《施工安全协议书》规定:施工责任地段是施工地点及前后各50米范围,施 工责任期限是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清况
2020年7月份,合福铁路婺源段站前施工单位中铁十一局 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桥梁吊围篮整治工程负责人张明珠与吕 良彬口头约定:该桥梁吊围篮整治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由吕良彬负责施工,工期半年,工程费用由吕良彬先期垫付,待工程结束后再与张明珠进行结算,施工工程安全管理由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每次整治施工前,由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高铁维修段 申请桥梁吊围篮整治计划,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高铁维修段婺源维修车间负责向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申 报整治计划,计划批复后,由张明珠安排吕良彬进行桥梁吊围篮整治施工。 2020年7月份,吕良彬接到张明珠安排的施工范围后,组织人员开始施工。2020年11月8日上午8时许,胡顺来、胡新旺和邵振洪受吕良彬所聘在婺源县秋口镇上河村对面的高铁李坑三号中桥1号墩上进行高铁吊围篮整治施工作业。10时许,
胡顺来正在三号中桥1号墩上进行电焊吊围篮作业时,由于风势 较大,电焊火星被大风吹进桥底的茅草,很快点燃茅草并蔓延开来。胡顺来发现后立马从桥墩上爬下来,与吕良彬、胡兴旺、邵振洪和婺源县综合维修车间婺源路桥工区线路工华伍福一起用灭火工具灭火。由于风势过大,现场人员将灭火器和提前准备的 2桶水用完后也没能控制火情,为确保自身人身安全,胡顺来等 5人放弃扑火并撤离到安全区域。在扑火期间,吕良彬拨打了110, 并按要求在李坑237国道路口处接应县应急管理局专业森林消 防大队和秋口镇政府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参与灭火。县应急管理局 专业森林消防大队和镇村灭火队伍接到森林火警后,立即赶赴现 场开展灭火行动,通过设置隔火带等措施,于当天下午5时40 分将火扑灭。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电话后,也立即赶到火灾现场, 并将肇事嫌疑人胡顺来控制。
三、事故造成的损失
(一)事故对合福高铁造成的影响
高铁婺源合福场至黄山北合福场上行限速时间12时44分 -15时05分,婺源合福场至黄山北合福场下行封锁时间13时23 分-14时09分,开通后下行限速时间14时09分-15时05分, 影响8趟动车组列车在此次限速160km/h运行。
(二)事故造成的山林过火面积和直接经济损失
经第三方机构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事故造成县 生态林场李坑林班13号、14号小班林地过火面积385. 669亩, 过火林木蓄积3593. 3166立方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6—-
141. 8428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 直接原因
经过现场勘察和询问笔录分析,造成此次山场火灾事故的直 接原因包含以下2个方面: (1) 吕良彬承包吊围篮整治施工工程,未取得相应施工资 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聘请的特种作业人员胡顺来,未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电焊和高空特种作业资 格,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2) 特种作业人员胡顺来,未取得电焊和高空特种作业证, 在电焊吊围篮作业过程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在 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并有较强风力气候条件下仍然开展高空电焊作业,导致电焊火星掉进茅草引发山林火灾,是事故发生的直 接原因,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2. 间接原因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具体情节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将婺源县合福铁路 客运专线(闽赣段)土建工程廿FMG-1标段桥梁吊围篮整治施工 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安全资质的个人吕良彬; —7-
(2)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在高空动火作业前未履行高空动火安全作业审批程序; (3)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日常吊围篮整治 施工作业过程中,未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态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现场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职不到位,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 (4)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未对现场作业人员 胡顺来、胡兴旺、邵振洪三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三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事故类别
安全生产一般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胡顺来,电焊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吊围篮整治施工作业过程中,未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山林火灾, 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胡顺来涉嫌失火罪,巳被婺源县人民
—8- 检察院批准逮捕。
- 吕良彬,吊围篮整治施工工程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未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态,及时排 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由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吕 良彬解除施工约定。
- 张明珠,中共党员,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桥梁吊围篮排查整治工程负贵人。张明珠作为桥梁吊围篮排查整治工程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将吊围篮整治施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安全资质的个人吕良彬;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动火作业前未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对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保证现场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张明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由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责任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审核不严格,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检查不严密,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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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一)项规定,对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
-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高铁维修段,作为事故 发生的主体单位,在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高铁吊围篮整治施工中,未严格履行施工作业监控工作职责。由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对南昌高铁维修段作出相应处理。
- 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是否涉嫌重大事故罪进行调查,并请婺源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进行监督指导。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在电焊吊围篮作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要严格对施工作 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要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进 行安全生产管理。
3.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时,要对分包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核。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日常施工作业过程中,要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态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置;不能立即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 —10 -
记录在案。
-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对施工作业现 场的安全管理,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高铁维修段要进一步强化施工作业监控工作,加强施工作业监控工作监督检查。
附件:婺源县合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土建工程HFMG-1 标段桥梁吊围篮整治施工李坑三号中桥1号墩"11• 8“山场火灾事故案调查组成员名单(签名)
婺源县合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土建工程HFMG-1标段桥梁吊围篮整治施工李坑三号中桥1号墩“11•8"山场火灾事故案调查组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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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合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土建工程HFMG-1标段桥梁吊围栏整治施工李坑三号中桥”11 • 8"山场火灾一般事故调查案调查组名单 根据《生产买全上赦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七二条规定和婺派县入民政府《关 于授权县安全生产监督忤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牵头谀查 的批复》(婺府字[2009172号)的央定,由婺源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组成串故•t周查组,对老海县合福铁路 客运专线(闽齿段)土建工程1IFMG1标段桥梁吊围栏赘治 施工-李坑三号中桥”11 • 8“山场火灾一般事故案进行调查. 调查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职务 三一 组长 尸竺:一气 .勹 三;三 三三m
婺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1年4月21日印发
FD09792 | 2021_宁乡高新区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1·7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21年1月7日18时12分,位于宁乡高新区的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燃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8人轻伤,10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604.71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许达哲,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谢建辉,副省长陈飞等省领导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坚决堵住各种漏洞。长沙市委副书记、市长郑建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夏建平,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谭勇,副市长邱继兴也相继就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及事故调查处理提出要求。
根据省应急厅提级调查的要求,长沙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宁乡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宁乡市高新区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1·7”燃爆事故调查组。调查组聘请专家对事故直接原因进行了分析,同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介入事故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月7日17时25分左右,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B4车间(公司内部编号)的员工周术海在公司食堂吃过晚饭后返回车间,发现车间北面的危险废物暂存库(环评报告中所著名称,公司称其为渣场)靠东面彩钢隔墙的铝渣堆垛中部起火,火焰高度约0.5米。周术海迅速就近提着车间备用的灭火器跑到起火部位灭火,随后闻讯赶来的员工陆续加入到灭火行列。17时35分,员工姜贵将着火情况报告B4车间工段长邓继平;17时43分,员工邓继平将情况报告B4车间主管汪德玉;17时45分,汪德玉先后将火灾情况报告安环部经理张超群、总经理巩勤学;17时49分,安保应急队长田德力赶到现场,现场救援人员已经开始启用消防水带进行灭火,田德力随即通知公司应急救援队启动应急响应;17时50分,工厂应急救援分队赶到现场展开救援工作。17时52分,总经理巩勤学和PMC部经理李炳震到达事故现场,组织转移现场物资,继续展开灭火行动;18时04分,现场救援人员启用第三条消防水带进行灭火;18时09分,救援现场发生第一次爆炸,气体爆炸冲击波导致该仓库轻型房顶冲破,墙体碎裂,砖石飞散并砸中1名公司员工(陈定金,男,32岁)致其死亡,同时高温铝渣飞溅及冲击波作用导致现场部分救援人员受伤;爆炸后,田德力立即通知工程部关闭电闸,总经理巩勤学立即要求现场救援人员全部撤离至公司2号门岗;18时09分,安环部经理张超群拨打了“119”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18时25分,事故现场再次发生爆炸。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37辆消防车、288名消防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温国坤、政委文湘辉、副支队长张铮带领全勤指挥部赶赴现场坐镇指挥。
长沙、宁乡两级政府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长沙市副市长邱继兴及宁乡市委书记于新凡、市长付旭明等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度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成立了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下设事故处置组、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物资供应组、应急专家组、综合协调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组和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组,全力开展事故救援、火情扑救、人员救治、环境监测、秩序维护等工作。
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调集医疗急救力量,以最快速度将所有受伤人员紧急送至宁乡市人民医院和宁乡市中医院进行救治,并积极协调省、市医疗部门给予支持,全力救治伤员,确保生命安全。
为保证救援过程中产生的污水不外溢流入沩江,现场救援人员使用管囊将管网进行了封堵,将污水引流到东城污水处理厂事故应急池和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二厂的应急池处置,引流完成后又对管网进行了冲洗,确保废水不对沩江造成污染。
2021年1月7日20时50分,现场火势基本得到控制,8日1时20分,明火全部扑灭。至2021年1月26日,救援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经处置后达标排放。
(三)环境监测情况
长沙、宁乡两级环保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监测,及时掌握事故对周边空气环境质量和沩江水质的影响。根据宁乡高新区空气质量小微站和省空气自动站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表明爆炸对空气质量没有造成影响。同时通过对沩江水质进行连续检测,沩江水质没有发现异常。
(四)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18人受伤(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往医院的20名员工中,有8人轻伤、10人轻微伤,2人未达到鉴定等级标准),直接经济损失604.71万元。
(五)事故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在发生火情后未在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而是采取组织员工自救的方式进行灭火。由于公司领导、员工不清楚火情的属性(金属起火),缺乏金属火灾救援的知识和技能,加上现场缺少扑灭金属火灾的设施和物资,现场救援人员盲目使用干粉灭火器、水基型灭火器、消防水带进行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事故发生后,长沙、宁乡两级市委、市政府反应迅速、响应及时,领导靠前指挥、果断决策,迅速协调组织各方面力量科学施救;消防救援部门人员出动迅速,指挥员、战斗员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火势、疏散在场群众;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全力做好人员搜救、伤员救治、隐患排查、环境监测、现场清理、善后安抚等工作。现场救援处置没有发生新的人员伤亡,没有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概况
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普科技公司)。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11日,在宁乡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6707605788,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景文,总经理巩勤学。经营范围为新材料、电池及新能源的研发、生产、加工与销售,电池、废旧电池、塑料及含有镍、钴、铜、锰的有色金属废物的收集、利用与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除外),环保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公司注册地址为宁乡市金洲新区金沙东路018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情况
邦普科技公司硫酸钴、氯化钴、硫酸镍生产线于2014年10月8日正式经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批复开始投产。硫酸钴、氯化钴、硫酸镍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后,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取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号为湘WH安许证字[2018]0291,许可生产范围为硫酸钴2500吨/年、氯化钴2500吨/年、硫酸镍1500吨/年,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8月27日。
3.建设情况
邦普科技公司所属建筑分四期进行投资建设。其中,一期工程于2008年开始建设,包括1栋3层办公综合楼,1栋4层后勤服务楼,3栋单层厂房,1栋4层科研综合楼;二期工程于2011年开始建设,包括3栋单层生产车间(五、六、七生产车间,其中生产六车间按生产工序分为预处理A3车间、浸出B4车间);三期工程于2015年开始建设,为2栋生产车间;四期工程于2016开始建设,包括1栋科研辅助楼,5栋单层生产车间。上述建筑火灾危险性类别设计均为丁类。
经查,邦普科技公司在一、二期项目建设期间,未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
4.危险废物暂存库情况
危险废物暂存库位于B4车间北侧(见图1),长约113.3米,东面宽约20米、西面宽约23米,为单层钢结构建筑。该暂存库从2011年开始建设,当时只进行了地面硬化、地面防腐、并设置了围堰。至2015年危险废物暂存库又先后陆续进行了防腐、防渗和硬化处理,增加了围墙、顶棚,暂存库周边设置了泄(渗)漏液收集沟和导流设施。危险废物暂存库从东往西分为三段,中间有墙体隔离。第一段储存废弃劳保用品和废弃油漆桶,第二段储存炭黑渣、废弃石英砂、碳酸锂粗泥、镍带,第三段储存铝渣、钙渣、石墨、粗制酸锂、氢氧化钴。铝渣储存分为两个区域,靠近西侧墙体为铝渣待检区,靠近东侧墙体为铝渣暂存区。
经查阅邦普科技公司的建设资料,危险废物暂存库不在建设规划许可范围之内,也未办理相关规划和报建手续,未经过消防设计审查,未经过消防验收备案。
经查阅公司铝渣出入库登记台账,危险废物暂存库铝渣暂存区2020年12月23日堆放铝渣14袋(每袋150-200kg);2021年1月2日达到147袋;1月4日达到179袋;1月5日出库120袋,无进库,库存59袋;1月6日入库22袋,1月7日入库22袋。由此计算,事故发生时铝渣暂存区所储存铝渣达到103袋。
图1 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平面图
5.铝渣生产工艺流程
铝渣为A3车间提取三元废旧电池极片上的镍、钴、锰过程中所产生的附属产品。邦普科技公司2018年8月15日开始执行的铝渣生产工艺流程为:废旧电池极片从A2车间输送至A3车间进入1#料仓,经过细破机,废旧极片被打成小碎片(2012年12月22日开始执行的工艺前期流程为:废旧电池极片经过粗破机破碎后,先后经过电加热钢带炉和锤片式破碎机,被打成小碎片。后续工艺流程不变),在碾压撕扯中,部分铝箔和表面粉料被机械分离,物料经过振动筛,筛上物为铝渣,铝渣表面附着大量的正极材料,筛下的极片粉料直接送往B4车间制浆,用于后续工艺。铝渣输送到反应釜中与稀硫酸(0.5mol/L)混合,经过20分钟的高速搅拌,使铝渣和粉料分离。固液混合物经过直线筛后,铝渣送至离心机洗水、甩干,铝渣装袋后送至危险废物暂存库待检区,刚出来未冷却的铝渣不允许堆垛,检测合格后才允许在危险废物暂存库存放区堆码(在待检区主要检测钴镍残指标,最终铝渣的钴镍残留总含量控制标准在4%以下为合格,检测结果一般需要一天)。铝渣储存数量达到装车要求后,直接向外销售。
图3 A3车间工艺流程示意图
6.铝渣检测情况
调查组工作人员对事故企业生产的铝渣进行了取样检测。经检测,铝渣大部分颗粒较粗,粒径在1.5-2.64mm,但在现场也发现粒径小于1μm的细微铝粉尘(最细0.0439μm),数量极少,不到10%。铝渣中含有少量残留稀硫酸,离心脱水后铝渣含湿率15~20%。
(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 湖南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23日,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000587002290J,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余晖。经营范围为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与评审、安全生产管理咨询与服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安全生产检验检测、安全生产专业培训、安全技术研究。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编号为APJ-(湘)-005,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2日。公司注册地址为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251号。
- 湖南远能泰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13日,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心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698589661T,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戴平辉,经营范围为安全评价咨询。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编号为APJ-(湘)-302,有效期至2020年4月11日。公司注册地址为长沙市天心区湖南电力科技园J5栋902房。
- 长沙安晟安全生产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13日,在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4MA4L6H2EX6,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周玲。经营范围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安全咨询、安全培训、标准及标准化服务、应急救援管理服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公司注册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57号长沙奥克斯广场第9栋1707号房。
(三)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情况
1.安全评价情况
(1)2016年5月,受邦普科技公司委托,湖南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为邦普科技公司进行了安全现状评价并出具了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价工作未涉及A3车间铝渣的酸洗工序。
(2)2018年初,邦普科技公司委托湖南远能泰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为邦普科技公司废旧动力电池物质循环利用产业化及废旧电池资源化利用工程技改项目(三、四期工程)进行了安全验收评价,由于三、四期工程建设不涉及电池预处理和极片预处理,因此委托验收评价范围没有包括A3车间和危险废物暂存库。湖南远能泰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当年2月8日出具了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3)邦普科技公司为取得危险化学品氯化钴、硫酸钴、硫酸镍的生产许可,于2018年5月与湖南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咨询合同,委托范围为氯化钴、硫酸钴、硫酸镍生产线项目安全现状的技术咨询。湖南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于2018年5月15日出具了邦普科技公司氯化钴、硫酸钴、硫酸镍生产装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2.其他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情况
(1)2018年3月,湖南远能泰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为邦普科技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备案提供了咨询服务。
(2)2018年9月,湖南远能泰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受宁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委托,对包括邦普科技公司在内的16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安全评估报告。
(3)2019年10月,湖南远能泰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为邦普科技公司出具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4)2019年12月,湖南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受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委托,对包括邦普科技公司在内的15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3家储存企业进行了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并出具了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报告。
(5)2020年10月,长沙安晟安全生产技术有限公司受宁乡市高新区管委会委托,对包括邦普科技公司在内的8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出具了隐患排查报告。
(6)2020年10月,湖南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受宁乡市应急管理局的委托,对包括邦普科技公司在内的17家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出具了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报告。
经查,以上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在对邦普科技公司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中,均存在疏漏和风险辨识盲区,未对邦普科技公司A3车间铝渣生产工艺流程、危险废物暂存库认真勘察、分析,未辨识出金属铝渣生产处理流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未排查出金属铝渣储存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提出相应的安全管理意见。
(四)监督管理情况
- 行业监管情况。邦普科技公司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宁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将该公司纳入工贸行业监管对象。邦普科技公司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后,宁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公司调整为危化行业监管对象并纳入执法检查计划。该局曾多次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邦普科技公司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但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均未辨识出铝渣生产处理工序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铝渣暂存存在的安全隐患。该局危化科在历次执法监督检查中,将执法监督检查的重点放在了氯化钴、硫酸钴、硫酸镍生产线,未就A3车间和危险废物暂存库的管理提出过执法监督检查意见。
2.园区属地监管情况
宁乡高新区管委会安委办负责投产企业和项目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等工作。园区设有安全生产执法大队(由宁乡市应急管理局派驻),负责园区工贸八大行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查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对区内危险化学品、医药、化工企业开展行政执法监管工作,组织制定园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方案,并牵头实施;监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落实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工作;牵头组织各部门开展园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安全生产执法大队的日常工作由园区管委会安委办调度,业务上受宁乡市应急管理局指导。
经查,2020年宁乡高新区安委办先后组织了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动火作业集中专项整治及“厂中厂、园中园”安全生产等专项整治;聘请长沙安晟安全生产技术有限公司对包括循环科技公司在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对邦普科技公司进行了2次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涉及风险辨识与管理、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生产作业现场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使用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第四期厂房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等,但未就A3车间和危险废物暂存库的安全管理提出过监督检查意见。
3.消防安全监管
经查,宁乡市消防救援大队将邦普科技公司的子公司湖南邦普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邦普汽车循环有限公司,从业人员42人,与母公司注册同一地址)列入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宁消安[2019]3号),但没有将邦普科技公司列入重点单位(公司固定资产超过2亿元)。2020年1月7日,宁乡市消防救援大队对湖南邦普汽车循环有限公司进行了“双随机”监督检查,检查范围包括邦普科技公司的部分车间,结论为未发现存在火灾隐患。
4.对违法建筑监管情况
邦普科技公司事故发生点危险废物暂存库属于违法建筑且存在多年,规划、建设、城管、消防、宁乡高新区管委会均未对邦普科技公司的违建行为采取执法措施。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 化学反应产生氢气和热量。邦普科技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储存的铝渣经过稀硫酸酸洗、筛分后含有15%左右的水份,水份中有残留的硫酸;铝渣中还含有少量杂质如铜箔、石墨、锂镍钴锰粉末,铝渣与水分、稀硫酸残液中产生反应,释放氢气及热量。
- 铝渣存放不当蓄热燃烧。事故发生当日,危险废物暂存库暂存区堆码铝渣103袋,其中至少有59袋积存了8天,由于铝渣袋靠墙堆垛具有较好蓄热积氢条件,当铝渣升温至40℃后析氢反应快速发生,并伴随放热。该区域编织袋、铝渣、蓄积氢气、炭黑粉粒等都属于可燃物,在蓄热升温作用下发生局部燃烧。氢气燃烧后释放大量热量且气体在铝渣空隙中具有良好流通性,火势持续蔓延导致铝渣继续升温并参与燃烧,高温引起铝渣熔化(超过熔点温度660℃)形成液态金属铝,且数量较多。铝渣燃烧进而释放出更高热量,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直致被工人发现。
- 现场施救不当发生爆炸。公司员工在使用消防水带灭火过程中,由于熔融态铝金属燃烧的温度超过1200℃,消防水接触炙热的铝金属液迅速反应继续产生大量的氢气。氢气不断在现场封闭库房内积聚,19分钟左右在明火作用下发生第一次气体爆炸。现场持续形成积存水与高温铝液继续反应产生氢气,在第一次爆炸15分钟后,发生第二次混合性爆炸,将堆场的铝渣和高温熔融铝液滴抛向空中,形成蘑菇云。
(二)间接原因
1.邦普科技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风险辨识存在重大偏差。
(1)未严格依法组织项目建设。在组织项目新建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要求;未依法依规组织危险废物暂存库的建设设计,危险废物暂存库建设未经过报建审批。
(2)未认识到库存铝渣潜在的危险特性。片面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名录》将残留有硫酸、水分的铝渣列为一般固废进行处置,未对铝渣的生产工序和储存进行风险分析,未辨识出铝渣遇水、遇酸发生化学反应可能产生的后果,导致公司的培训教育、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均缺少金属火灾防范和处置的相关内容;长沙市、宁乡市应急局多次组织开展金属粉尘的专项整治,宁乡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对该公司进行安全教育中时专门引用了江苏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金属镁屑引发的较大爆燃事故案例,但公司管理人员认为铝渣的颗粒直径较大、活性程度不高,没有举一反三对铝渣的生产工序和储存进行排查整治;事故发生后,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员工不清楚火灾的属性,不懂得采取正确的方式扑灭初起的金属火灾。
(3)危险废物暂存库管理措施严重缺失。安全管理体系不完善,未建立危险废物暂存的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铝渣酸洗脱水后的水份和硫酸残留控制指标,未有效控制铝渣入库前的水分含量和硫酸含量;未制定铝渣入库、出库的安全管理措施,部分铝渣装袋后长期堆放在通风条件不良的靠墙位置。
(4)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危险废物暂存库的建设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未根据危险废物暂存库储存物资可能引发的火灾属性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消防物资;发生事故后,仅采取组织员工自救的方式进行灭火,未在第一时间予以报警处置。
- 中介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工作不深入,未全面发挥为服务对象进行风险辨识和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作用。相关专家风险辨识普遍存在盲区,虽然对金属粉尘的危险性都有深刻认识,但对颗粒状的铝渣遇水、遇酸发生化学反应的潜在风险没有进行认真分析。
(1)湖南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在2016年对邦普科技公司进行安全现状评价过程中,评价工作未涉及A3车间铝渣的酸洗工序;在2019年和2020年对邦普科技公司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服务过程中存在疏漏,未辨识出残留水份、硫酸的铝渣潜在的安全风险,未排查出铝渣存放存在的安全隐患。
(2)湖南远能泰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在2018年3月为邦普科技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备案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未辨识出金属铝渣存储潜在的安全风险,未针对其风险提出对应的应急救援措施;该公司还多次为邦普科技公司提供其他类型的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均未就铝渣的存储提出安全管理意见。
(3)长沙安晟安全生产技术有限公司在为邦普科技公司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务过程中,工作不深入,未辨识出铝渣存储潜在的安全风险,未就铝渣的存储提出安全管理意见。
(三)相关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
该起事故的发生,核心原因在于企业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相关专业机构专家、企业管理人员对风险辨识不到位,但在调查中也发现有关单位和监管部门在对事故企业的监管工作中,存在执法不严、责任不明等问题。
- 宁乡高新区管委会履行属地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力,未有效督促辖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内设机构、驻区机构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督促不到位,对邦普科技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安全管理措施缺失的问题失察;对铝镁制品废弃物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开展相关排查整治工作措施、要求、督办检查不到位;对邦普科技公司存在多年的违法建筑未及时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执法措施。
- 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在将邦普科技公司纳入危险化学品行业监管对象后,在实际监管执法工作中,只侧重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工序和车间,忽视了其他生产线的安全监管;对铝镁制品废弃物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开展相关排查整治工作措施、要求、督办检查不到位;对宁乡高新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 宁乡市消防救援大队未将邦普科技公司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该公司监督检查的力度和深度不够,未及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未经过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危险废物暂存库消防设施和消防物资与实际不匹配的问题。
- 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乡市城管局等部门对辖区违法建筑监管不严,对邦普科技公司存在多年的违法建筑未依法采取执法措施;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职能调整后未及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未经过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的违法行为。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 邦普科技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严格依法组织项目建设,未对铝渣的生产工序和储存进行风险分析,危险废物暂存库管理措施严重缺失,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宁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巩勤学,邦普科技公司总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安排报警,应急救援处置组织不当,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宁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张超群,邦普科技公司安环部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专业人员对铝渣的生产工序和储存进行风险分析,未组织制定危险废物暂存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金属铝渣的安全管理不重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宁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 田德力,邦普科技公司安环部主任工程师兼应急安保队长。对金属铝渣的安全管理不重视;发生火情后未对火灾的属性进行分析,盲目组织现场救援,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邦普科技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 李炳震,邦普科技公司PMC部经理。未就危险废物暂存库的安全管理提出工作建议,对金属铝渣的安全管理不重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邦普科技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 湖南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在对邦普科技公司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服务过程中,工作存在疏漏,风险识别存在盲区,未识别出残留水份、硫酸的铝渣潜在的安全风险,建议由长沙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 湖南远能泰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在对邦普科技公司进行安全技术咨询服务过程中,工作存在疏漏,风险识别存在盲区,未识别出残留水份、硫酸的铝渣潜在的安全风险,建议由长沙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 长沙安晟安全生产技术有限公司,为邦普科技公司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务过程中,工作不深入不细致,隐患排查不全面,建议由长沙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 黄异平,中共党员,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工矿科副科长兼宁乡高新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大队长。执法监督不深入,未有效督促企业开展铝镁制品废弃物排查整治,未及时发现邦普科技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安全管理措施缺失的问题,对该公司金属铝渣储存存在的安全风险失察,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 张喜红,中共党员,宁乡高新区管委会安委办主任。对园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消防工作监督检查不力,未有效督促园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邦普科技公司金属铝渣储存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 喻晓,中共党员,宁乡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对铝镁制品废弃物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相关排查整治工作组织不力,对安全生产执法大队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建议对其予以诫勉谈话。
- 龙水,中共党员,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科长。对邦普科技公司的执法监督检查不全面,对该公司金属铝渣储存的不安全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 戴文,中共党员,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未有效督促危化生产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危化科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危化科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建议对其予以诫勉谈话。
- 徐鹏飞,中共党员,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安委办主任。对铝镁制品废弃物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相关排查整治工作组织不力,未能有效督促指导危化科和宁乡高新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排查发现邦普科技公司金属铝渣储存存在的安全隐患,建议对其予以诫勉谈话。
- 余欣洪,中共党员,宁乡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未有效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督促工作人员将邦普科技公司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邦普科技公司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失察,建议对其予以诫勉谈话。
(四)其他处理建议
- 建议责成宁乡高新区管委会、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宁乡市消防救援大队向宁乡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 邦普科技公司的违法建筑存在多年,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对违法建筑的监管执法履职情况有待进一步深入调查,建议移交宁乡市人民政府调查处理。
五、事故预防措施
(一)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宁乡市委市政府、宁乡高新区管委会要深刻领会、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精神,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和底线,牢固树立抓经济发展是政绩、抓安全生产也是政绩的政绩观,将安全生产作为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与经济发展的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各级、各部门领导要带头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真正将安全生产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以铁的决心、铁的措施、铁的纪律把安全生产工作抓严、抓细、抓实。要进一步夯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不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格督查考核问责,切实筑牢安全生产工作防线。
(二)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宁乡市各级、各部门要对前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在贯彻安全发展理念上、在开展安全风险辨识上、在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上、在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上、在完善长效防控机制上找差距补短板。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建立和完善项目安全准入机制,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要求;企业研发采用新工艺必须进行安全评估论证。要全面开展一次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整治,加大政府部门督导力度,发挥专业力量服务作用,严格事故隐患风险分析、整改治理和效果评价,确保排查整治取得实效。要以此次事故为鉴,认真开展铝镁金属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存在铝镁金属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生产企业基本情况、铝镁金属生产和储存情况、存在的安全风险,有针对性地指导企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部门和园区监管职责落实。宁乡市要进一步理顺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监管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制度、重要事项协调制度等,构建各职能部门讨论问题、研究决策、联合执法的综合监管平台,形成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应急部门与相关部门合力推动的工作机制。严格督促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坚决消除各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清、协调不顺、衔接不够、监管缺位等现象。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研究,要针对新型产业、新型技术不断出现的实际,及时完善和修订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防止出现监管盲区;要结合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安全监管的现状,进一步理顺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应急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园区所在街道与园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职责界定,使责任更加明晰,体系更加完善,监管更加有力。
(四)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提高中介服务工作质量。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要把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情况作为“三同时”审查、事故调查、明察暗访、专项督查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行为和报告质量保持动态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中介服务机构要将依法依规全面、客观反映安全中介服务事项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将不得出具虚假和失实报告、结果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和安全技术咨询服务。要加强对技术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从业技能、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加强质量过程控制,督促技术人员严格开展现场勘查、资料收集、技术分析和风险辨识工作,杜绝重大疏漏和辨识错误,不断提升技术服务水平和质量,更有效地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企业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
(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筑牢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宁乡市要广泛、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相关法制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升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法制观念。要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举措,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督促引导企业自觉担责、自律尽责。邦普科技公司要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反思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认真落实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要针对本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制定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从源头上系统上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并通过隐患排查,查找出风险管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缺失、漏洞及风险控制失效环节,将排查出的风险分级管控。在引进和运用新工艺、新技术前,要组织专家进行全面的安全论证分析,确保安全万无一失。要对危险废物暂存库重新进行安全设计和消防设计,完善建设审批手续,确保各种物资储存安全可靠。
长沙市人民政府
宁乡市高新区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1·7”燃爆事故调查组
2021年4月29日
FD09793 | 2021_宁夏_中宁水木兰亭11·10较大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宁夏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中宁县11·10水木兰亭住宅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中宁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11.10”水木兰亭住宅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时间:2021-12-22
字号: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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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0日凌晨,中卫市中宁县宁安镇发生一起住宅火灾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并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志刚任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市场监督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宁安镇人民政府组成的中宁县“11.1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取监控录像、询问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技术鉴定、火灾实验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概况。2021年11月10日凌晨,中卫市中宁县宁安镇水木兰亭小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0.4平方米,火灾导致户主胡某的妻子张某及其两个儿子胡某旭、张某富3人死亡。
(二)基本伤亡信息。张某(死者),女,27岁,汉族,宁夏中宁人;胡某旭(死者),男,4岁,汉族,宁夏中宁人;张某富(死者),男,1岁,汉族,宁夏中宁人,三人死亡原因均为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1年11月10日凌晨1时30分左右,住户黄某被烟呛醒后叫醒了丈夫陆某,陆某在检查完自己家及相邻楼层后发现自己对门的门缝有黑烟冒出,便立即联系对门的男户主胡某,通过胡某要到对门入户门密码锁密码,将门打开后发现对门室内有大量浓烟,在尝试进入后被烟气呛出,此时小区保安田某接到发现火灾的刘某的电话后到达现场并拨打了“119”报警电话。死者张某的姐姐、姐夫在接到男户主胡某的通知后也到达现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消防队到场后将张某等三人救出,并由中宁县医院救护车送至医院后确认张某及其两个儿子(胡某旭,张某富)已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2021年11月10日1时38分,中卫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调集辖区正大路消防救援站4车24人赶赴现场处置。1时51分,正大路站到达火灾现场,经侦查,现场已无明火,室内有大量浓烟。1时55分,消防救援人员将主卧内第一名被困人员(胡某旭,4岁)救出;1时57分,救援人员将东侧次卧门口两名被困人员(张某,27岁;张某富,1岁)救出。2时47分,救援力量排查完毕后撤离现场。
三、火灾事故认定
(一)直接原因
死者家中西北侧儿童房内高低床一层西北角放置的扫地机器人电气故障引燃其周围被褥,床板等可燃物起火,蔓延至房间其他部位,因起火房间较小且窗户锁闭,空气流通不畅,屋内物品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导致人员在逃生过程中死亡。
(二)间接原因
- 经核查比对,儿童房内起火点处的电器残骸与户主家的扫地机器人一致,除此之外无其他电器残骸,该款扫地机器人为男户主胡某3月份购买智能门锁的赠品,无商标、合格证、生产厂家名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 起火建筑内门窗紧闭,通风不畅,火灾发生后产生的大量有毒烟气,通过房间顶部迅速向其他房间扩散,造成被困人员逃生自救困难。
- 起火建筑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对电气火灾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周围邻居在发现火灾后也未在第一时间报警。
- 起火时间在凌晨,起火部位在儿童房,经调查,火灾当晚无人居住,死者难以第一时间发现火灾,导致火灾发现较迟,延误了最佳的逃生时机。
- 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住户所在的小区物业企业开展小区消防安全的检查不经常,不彻底,物业企业员工培训不到位,难以发现火灾隐患,检查发现小区单元楼内的室内消火栓箱上锁无法使用,值班室内的火灾报警系统主机存在故障点。
- 消防安全宣传不到位。宁安镇政府、红苑社区日常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不实不细,群众对消防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强,自我防范意识差,缺乏必要的火灾自救逃生技能。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中宁县“11.10”水木兰亭小区住宅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火灾事故。
五、处理建议
- 建议市场监督局牵头,按照《电气火灾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相关要求加大对类似电器产品生产、销售领域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大宣传教育警示力度,对销售商家和消费者讲明电气火灾的风险隐患和危害。
- 建议宁安镇政府、红苑社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强化排查整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 建议县公安机关和消防救援大队建立完善公安派出所工作会商机制和培训指导机制,强化沟通协作,推动公安派出所落实消防监督和消防宣传教育职责,对日常监督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开展针对性排查整治。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吸取教训,持续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落地。各乡镇、各行业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认真汲取中宁县“11.10”亡人火灾事故教训,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要求,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各乡镇、各部门的消防安全意识,逐步形成齐抓共管消防工作的良好格局。要以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为抓手,组织党政领导干部深入学习宣贯,明确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督促基层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职责。各乡镇、行业部门要坚守安全底线,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建设、乡村振兴等中心工作总体部署,系统性推行消防安全隐患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彻底消除区域性、行业性火灾隐患,实现消防安全长治久安。
(二)找准短板,夯实火灾防控基层基础工作。各乡镇、各行业部门要根据《消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部署要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通过认真分析研判本辖区、本部门突出的消防安全风险和工作短板,扎实推进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小火亡人”多发场所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要组织发动街道、乡镇和公安派出所等基层防控力量,对高层建筑、九小场所、“三合一”场所、小微企业等开展排查摸底,逐个区域、逐个场所摸清房屋情况、居住人数、建筑消防设施状况及消防安全管理等情况。要紧盯用火用电、堵塞通道、锁闭出口、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违规留宿住人、群租群住等突出问题,加大排查治理力度,及时督促整改。
(三)以案警示,不断提升群众消防安全素质和能力。各乡镇、各部门要重点加强消防宣传力度,吸取中宁县水木兰亭小区“11.10”亡人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以案说法警示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介广泛刊播火灾警示案例和发送消防安全提示,利用微博、微信等移动互联网信息平台,发布近期火情提示,宣传防火常识。发动村干部、网格员和消防志愿者等力量深入开展消防安全进农村、进家庭、进校园系列宣传活动,上门入户发放消防安全告知书,帮助查改身边火灾隐患,提升消防安全意识。依托中宁县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组织群众参加“体验式”培训演练,提高全民火灾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提升消防安全整体素质。
(四)瞄准靶心,提升基层应急处置能力。各乡镇、各部门要将消防应急力量建设纳入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治理范畴。要加强基层消防工作人员的配备,每个社区要建立完善微型消防站,强化应急演练,规范建立常态化巡防巡查机制,突出住宅小区、九小场所、村民自建房等集中区域的夜间巡防,避免出现“小火亡人”事故。要不断完善提升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器材装备的配备,加强千人以上行政村志愿消防队建设,开展联勤联训,提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技战术水平,确保出现险情后,能够灭早灭小灭初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中宁县“11.1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代章)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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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794 | 2021_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8·07闪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宁夏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 “8·07”闪燃事故调查报告_中卫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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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23/2021-00077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1年10月13日
标 题: 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 “8·07”闪燃事故调查报告
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 “8·07”闪燃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8月7日,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闪燃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2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21年8月7日,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先期进行调查。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提级调查要求,中卫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8·07”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纪工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应急局、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安监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人员为成员。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协调组、调查取证组、技术分析组、监管责任调查组四个专项工作小组,并邀请安全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及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概况
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御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23日,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宁夏中卫工业园区;注册资本35000万元,现有员工752人,法定代表人范德芳,总经理顾家立。公司内设烧碱厂、氯化苯厂、硝基氯苯厂、甲醚厂、二苯醚厂、动力厂、污水处理厂。目前,已投资10.6亿元建成烧碱4万吨/年、苯精制3万吨/年、氯化苯5万吨/年、硝基氯苯6万吨/年生产装置线。经营范围:邻氯硝基苯、对氨基苯甲醚、次氯酸钠、氢氧化钠、盐酸、氯化苯、对氯硝基苯、氯(氯气和液氯)、氢气、二氯苯、间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对硝基苯酚、对硝基苯酚钠等。
(二)事故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情况
2012年8月6日,华御公司首次取得由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宁)WH安许证字〔2012〕000381号。2021年7月5日,华御公司延期换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宁)WH安许证〔2012〕000381(H3),有效期2021年7月5日至2024年7月4日。许可范围:邻氯硝基苯、对氨基苯甲醚、次氯酸钠、氢氧化钠、盐酸、氯化苯、对氯硝基苯、氯(氯气和液氯)、氢气、二氯苯、间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对硝基苯酚、对硝基苯酚钠。
(三)事故装置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事故区域位于华御公司氯化苯厂氯化苯装置碱洗工序碱洗分离器V0220b(以下简称b塔)。生产工艺为:苯与氯气经过氯化反应生成氯化液(比例:苯68%,氯苯31%,二氯苯及多氯苯1%),通过水洗、碱洗、干燥、初精馏等工序得到合格的氯化苯产品,并副产盐酸。氯化苯厂产能为5万吨/年氯化苯,副产5万吨/年盐酸。
氯化苯装置碱洗工序设备有碱洗分离器V0220b(以下简称b塔)和碱洗分离器V0220a(以下简称a塔)。a塔和b塔互为备用,当a塔内介质出现 pH值不稳定等原因后,停用a塔启用b塔。
(四)事故装置行业现状
经查阅资料,国内生产氯化苯的企业在水洗、碱洗工序上均采用设置碱洗分离器中和、分离氯化液和废碱水技术,碱洗分离器无论在设备设计上,还是在倒塔切换工艺等岗位单元操作程序都基本一致,碱洗工序碱洗分离器因倒塔切换操作发生闪燃事故尚属首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7月27日20时30分,夜班(一班)接班后(下述图示及附件时间为视频监控记录时间或DCS记录时间,与实际标准时间可能有误差),氯化苯厂水洗、碱洗工序碱洗分离器V0220b因物料乳化浑浊较难分层,pH值在7上下波动,不稳定,工艺控制要求pH值不低于7,需停用b塔,启用备用碱洗分离器V0220a。
2021年7月28日6时38分许,一班副班长胡某按操作要求关闭b塔的进料阀和出料阀,b塔即处于停用状态。其时,塔内气相空间约1.83m3,氯化液约22.57m3。
2021年8月7日16时许,因a塔出料pH值不稳定,需停用a塔,启用备用b塔。16时21分04秒,操作工侯某某开始做b塔投用前的检查准备工作。16时22分27秒侯某某登上b塔操作平台,16时22分33秒打开b塔放空阀门进行排气,16时22分42秒侯某某用手感受b塔放空阀排气情况,16时23分11秒侯某某继续开大b塔放空阀门,16时23分12秒b塔发生闪燃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华御公司立即启动公司应急预案,利用公司DCS和SIS远程操作系统,切断物料,实行装置紧急停车,做好人员疏散,并组织本公司消防救援队先期投入灭火。同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园区管委会、园区消防、公安等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后,中卫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立即作出安排部署,启动市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了救援指挥部,设置了综合协调、现场救援、伤员救治、环境监测、舆情应对、治安维稳6个小组,有力有序做好事故处置各项工作,防止了次生事故的发生。经过有序救援,当天19时许,明火被全部扑灭。此次事故应急救援,共投入消防救援人员、公安干警、医护人员等80余人,出动消防车12辆、救护车2车次。被陆续搜救出来的2人中,1人当场死亡,1人送医院救治。救援过程中,及时采取环境处置措施,经生态环境部门实时监测,此次事故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了善后处置工作组。及时送伤者胡某到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接受治疗,伤者伤情稳定。2021年8月8日,华御公司与死者侯某某家属达成善后处理协议,稳妥解决了善后问题。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死亡人员:侯某某 男 汉族 35岁 操作工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
受伤人员:胡 某 男 汉族 23岁 操作工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26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该事故现场位于华御公司氯化苯装置水洗、碱洗工序区域。事故发生后,经现场勘查及查阅相关资料:事故b塔高度10.73米,直径1.8米,容积24.4m3,材质为Q235-B+PPS(聚苯硫醚),壁厚14mm(外壁Q235-B,8mm;内衬PPS,6mm)。事故造成b塔顶部南侧焊缝接口呈西南方向开裂,开裂口长度1.40米;b塔西侧a塔顶部经燃烧开裂;b塔南侧两台粗氯化液罐及周边设备管道不同程度损坏;粗氯化液罐南侧还有两台玻璃钢材质的盐酸罐(Ø3600*4800)顶部燃烧塌陷;b塔进料阀、出料阀、底部放水阀处于关闭状态,b塔放空阀约开至45°。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当班操作人员侯某某在启用备用状态的b塔的检查过程中,将b塔放空阀开启后,b塔内不断排出的可燃气体与放空阀外部周边空气形成苯、氯苯等混合性可燃气团。由于b塔放空部位产生静电尖端放电现象,引起混合性可燃气团闪燃,导致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经组织专家组现场勘查和调查技术分析如下:
(1)2021年7月28日,b塔停用时,塔内气相空间约1.83m3。当时,正值高温季节,b塔内易形成苯、氯苯等混合性气体,造成b塔内处于正压状态。
(2)2021年8月7日16时22分33秒至16时23分11秒期间,侯某某打开b塔放空阀(阀门约开至45°),b塔内的可燃气体从放空阀不断排出与放空阀外部周边空气形成混合性闪燃气体。
(3)2021年8月7日,沙坡头区天气情况:睛转多云,最高气温34度,偏南风2级。发生事故时间为16时23分许,正值高温时段,且风力较小,放空阀不断排出的可燃气体不易迅速扩散。
(4)经过查看事故发生前后的相关视频监控和企业的维修记录情况,事故发生时,该事故区域及周边区域没有特殊作业及可能造成事故点火源的来源,排除外来点火源的可能性,但不排除打开b塔放空阀时产生静电尖端放电现象,导致可燃气体发生闪燃。
(5)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为南京英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具有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专业甲级设计资质。氯化苯厂b塔现状与设计符合,企业的流程设计为行业内约定俗成的设计。
2.间接原因
(1)华御公司未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的规定,层层明确各级岗位人员风险辨识职责,风险辨识工作不细不深,且具体岗位风险辨识过程记录不详。
(2)华御公司未对a塔和b塔工艺指标不正常原因进行具体分析处理,对倒塔切换操作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没有深入辨识分析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没有建立系统的倒塔切换操作审批流程。经查2021年8月7日氯化苯装置碱洗工序事故发生当班记录中没有倒塔切换作业的相关记录。
(3)华御公司存在交接班记录填写不及时、不详细、不规范问题,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现象。经查今年以来交接班记录,对停塔和开塔只记录“a塔倒b塔”或“b塔倒a塔”字样,无详细倒塔切换过程记录情况。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尽管国内生产氯化苯的企业在水洗、碱洗工序上均采用设置碱洗分离器中和、分离氯化液和废碱水技术,碱洗分离器无论在设备设计上,还是在倒塔切换工艺等岗位单元操作程序都基本一致,该工艺倒塔切换操作发生闪燃事故国内尚属首次,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但是,华御公司在“8·07”闪燃事故中存在对倒塔切换安全风险辨识认知不足,安全防控措施不到位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五、事故相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 侯某某 生前系华御公司氯化苯装置水洗、碱洗工序操作人员,对岗位安全风险辨识防控认知不足,未对倒塔切换作业前进行风险分析和现场确认,存在未向氯化苯厂厂长和班组负责人汇报的情况下,在倒塔切换准备过程中,开启b塔放空阀。在该事故中负有责任,应予以追究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 张某某 华御公司氯化苯厂一班班长,未对事故发生当班碱洗工序倒塔切换作业进行统筹协调,未及时对倒塔切换操作的原因、时间、过程进行记录,在该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惠某某 华御公司氯化苯厂厂长对安全风险辨识认知不足,未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第4.5.2项的规定,对氯化苯厂安全风险辨识防控工作不深不细,对倒塔切换操作疏于管理,督促检查氯化苯厂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在该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聂某 华御公司安环部部长,未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第4.5.2项的规定,督促指导公司安全风险辨识防控不到位,在该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赵某 华御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未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的相关规定,督促检查公司安全风险辨识防控和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在该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顾某某 华御公司总经理兼安全总监,未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各部门和岗位人员风险辨识防控职责,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在该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给予警告,并处2020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事故单位其他责任人员由公司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
(二)事故单位及处理建议
华御公司 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部门和岗位人员风险辨识防控职责不健全,落实安全风险辨识防控工作还不深不细,没有发现潜在安全风险,应对本次事故负责。依据《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版,下同)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其给予处2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事故单位
华御公司应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层层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 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部门和岗位人员安全风险辨识防控职责,并督促层层落实到位。
-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等规定要求,从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活动、作业环境、人员行为、管理体系等方面深入开展一次全员参与的全方位、全过程风险辨识,切实将安全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 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要求,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推进本质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特别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倒塔切换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倒塔切换工作实行审批管理,杜绝违章违规倒塔切换作业发生。
- 按照国家新出台的《钢制化工容器设计基础规范》(HG/T 20580—2020),对采用钢制化工容器进行使用年限的评估,按照评估提出更新或提升改造的意见建议,并切实落实到位。
- 建议在生产工艺上,组织专家对该工段风险进行深度辨识,对氯化苯装置碱洗分离器工序,增设自动化控制系统和氮封安全保护措施,提升自动化作业水平,提高倒塔切换作业安全性。
(二)监管部门
- 宁夏中卫工业园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强化监督检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自治区安委办专家指导服务、设计诊断等工作,全面深入排查各类风险,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同时,要总结华御公司此次闪燃事故典型案例的事故教训,集中组织园区化工企业全面开展类似装置安全风险排查辨识,督促化工企业完善工艺及安全设施,从本质上提升安全技术水平,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 市应急管理局要严格落实综合监管责任,加大综合安全监管力度,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强化风险隐患责任落实,及时将安全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全市安全形势稳定。
- 其他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卫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严格履行各自行业监管责任,全力推进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有效预防和消除事故隐患。
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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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795 | 2021_宁波北仑博臣物流8·15爆燃事故评估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宁波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宁波北仑博臣物流有限公司“8·15”爆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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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北仑博臣物流有限公司“8.15”爆燃事故评估报告
发表日期:2023-08-28 阅读次数: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一、事故简要情况及批复情况
2021年8月15日7时左右,宁波北仑博臣物流有限公司一LNG 运输车在进行排空泄压过程中发生爆燃,导致三人烧伤。
二、评估小组成立情况
2021年12月31日北仑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宁波北仑博臣物流有限公司“8.15”爆燃事故调查报告》。根据《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北仑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3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组成的评估小组,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宁波北仑博臣物流有限公司“8.15”爆燃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
三、评估小组工作开展情况
评估小组根据《宁波北仑博臣物流有限公司“8.15”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回溯了事故调查组的调查过程,调阅了事故责任单位相关管理台账,核实了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追究及处理情况,并听取了责任单位、属地街道领导关于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汇报,对检查结果进行了综合评估。
四、总体评估意见
评估小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单位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对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追究全部落实到位;宁波北仑博臣物流有限公司、柴桥街道生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采取针对、有效、有力措施进行整改;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能够按照事故批复通知要求,对照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主要问题和措施建议,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整改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成效明显。
(一)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宁波北仑博臣物流有限公司“8.15”爆燃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印发后,宁波北仑博臣物流有限公司对照职责,认真落实各项事故整改措施,主要措施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针对性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生产安全意识。事故发生后,该企业第一时间认真剖析事故原因并进行内部通报,对全体在岗驾押人员开展事故案例警示学习,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从本质上提升职工的生产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二是优化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对于规章制度、操作规范的掌握水平。该企业已对临时停车场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完善,取消危化品车辆停靠,场区实行分区管理,严格落实禁止烟火区域管理和规范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具的穿戴使用,杜绝违章作业。三是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企业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周期性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事故发生后,柴桥街道办事处作为对辖区内工贸企业进行事故情况通报,同时加强企业检查力度,针对本起事故进行专项检查,督促各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跟踪、督促隐患闭环整改,及时消除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
(二)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宁波北仑博臣物流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吸取事故教训。强化日常安全监管,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进一步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提升员工安全生产意识。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加强日常隐患排查,杜绝各类冒险作业、违章作业等行为,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北仑区人民政府柴桥街道办事处要督促企业切实有效做好事故警示教育及自查自纠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及日常隐患排查工作。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辖区内事故同类型企业开展周期性专项检查,不断提升辖区内各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北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10日
FD09796 | 2021_宁波北仑博臣物流有限公司8.15爆燃事故评估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宁波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宁波北仑博臣物流有限公司“8.15”爆燃事故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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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北仑博臣物流有限公司“8.15”爆燃事故评估报告
发表日期:2023-08-28 阅读次数: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一、事故简要情况及批复情况
2021年8月15日7时左右,宁波北仑博臣物流有限公司一LNG 运输车在进行排空泄压过程中发生爆燃,导致三人烧伤。
二、评估小组成立情况
2021年12月31日北仑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宁波北仑博臣物流有限公司“8.15”爆燃事故调查报告》。根据《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北仑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3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组成的评估小组,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宁波北仑博臣物流有限公司“8.15”爆燃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
三、评估小组工作开展情况
评估小组根据《宁波北仑博臣物流有限公司“8.15”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回溯了事故调查组的调查过程,调阅了事故责任单位相关管理台账,核实了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追究及处理情况,并听取了责任单位、属地街道领导关于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汇报,对检查结果进行了综合评估。
四、总体评估意见
评估小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单位按照区政府批复意见,对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追究全部落实到位;宁波北仑博臣物流有限公司、柴桥街道生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采取针对、有效、有力措施进行整改;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能够按照事故批复通知要求,对照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主要问题和措施建议,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整改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成效明显。
(一)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宁波北仑博臣物流有限公司“8.15”爆燃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印发后,宁波北仑博臣物流有限公司对照职责,认真落实各项事故整改措施,主要措施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针对性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生产安全意识。事故发生后,该企业第一时间认真剖析事故原因并进行内部通报,对全体在岗驾押人员开展事故案例警示学习,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从本质上提升职工的生产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二是优化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对于规章制度、操作规范的掌握水平。该企业已对临时停车场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完善,取消危化品车辆停靠,场区实行分区管理,严格落实禁止烟火区域管理和规范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具的穿戴使用,杜绝违章作业。三是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企业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周期性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事故发生后,柴桥街道办事处作为对辖区内工贸企业进行事故情况通报,同时加强企业检查力度,针对本起事故进行专项检查,督促各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跟踪、督促隐患闭环整改,及时消除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
(二)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宁波北仑博臣物流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吸取事故教训。强化日常安全监管,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进一步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提升员工安全生产意识。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加强日常隐患排查,杜绝各类冒险作业、违章作业等行为,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北仑区人民政府柴桥街道办事处要督促企业切实有效做好事故警示教育及自查自纠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及日常隐患排查工作。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辖区内事故同类型企业开展周期性专项检查,不断提升辖区内各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北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10日
FD09797 | 2021_宁波北仑博臣物流有限公司8·15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宁波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宁波北仑博臣物流有限公司“8.15”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9日
2021年8月15日7时左右,宁波北仑博臣物流有限公司一LNG运输车在进行排空泄压过程中发生爆燃,导致三人烧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关于印发北仑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仑政〔2012〕51号)等规定,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局、柴桥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组成,并邀请区监察委员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8月17日,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对宁波博臣物流有限公司“8.15”液化气槽罐车泄压燃爆事故实行挂牌督办的函》,对本起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现已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及车辆情况
(一)事故单位
宁波北仑博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臣物流),法定代表林永朝,企业信用代码91330206096196430A,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2.1项)(剧毒化学品除外);普通货物仓储服务;物流管理服务;汽车租赁、维修;物流咨询服务。持有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浙交运管许可甬字330201101880),有效期至2022年3月26日。
(二)停车场基本情况
博臣物流租赁宁波北仑绿能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浙江LNG公司附近约7000平方米场地,并将该场地作为专用停车后场向北仑区交通局备案(以下简称绿能停车场)。
博臣物流在北仑区柴桥街道后所村附近另租赁有一块空地(以下简称后所停车场)。据调查,该场地主要用于公司日常行政办公及停放LNG空罐车,不定时安排LNG空罐车在场地内开展排压作业。
(三)车辆情况
涉事车辆系东风牌重型半挂型牵引车,牌号浙B88D27(浙B8VE7挂),核定载重20.6吨,柴油动力,车辆所有人博臣物流。备案驾驶员朱峰,押运员张海侠(与朱峰系夫妻关系)。
二、事故经过
2021年8月9日下午,博臣物流驾驶员朱峰驾驶浙B88D27空车返回绿能停车场,其后朱峰与妻子张海侠返回安徽老家,浙B88D27车停放于绿能停车场内。8月14日下午,朱峰、张海侠返回北仑。浙B88D27车经过若干天空置后,挂车罐体内LNG残液汽化,罐内压力上升,为了符合LNG充装相关规定,需要对LNG罐进行排压。14日下午朱峰电话联系博臣物流安全员朱大来,朱大来要求朱峰将车辆开至后所停车场进行处置。8月15日6时30分左右,朱峰将浙B88D27驶抵后所停车场,并将车停到停车场内的水沟旁,罐尾朝水沟。朱峰根据朱大来要求取来一根金属软管,并在朱大来看护下将软管接到罐尾排料口,另一端导入溪水,随后打开阀门进行泄压作业。约5分钟后排压结束,朱峰关上阀门,与朱大来一起在原地聊天逗留。此时另一名驾驶员张国超从旁经过,张国超上前同朱大来朱峰打招呼。朱峰从口袋里取出香烟分给朱大来、张国超各一根,朱大来也分给朱峰一根烟。张国超接过香烟后见朱峰从口袋里取出打火机并朝他递去,张国超下意识转身准备跑开。在张国超转身瞬间,三人周边发生轰燃,短时间后火焰熄灭,三人被不同程度烧伤。起火后,在不远处的驾驶员杜大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张国超将起火受伤情况电话告知公司安全运行部经理余健。救护车赶到后朱大来、朱峰、张国超3人被送往北仑人民医院救治,后转至中国科学院大学宁波华美医院(宁波市第二医院)治疗,其中朱大来因伤势过重,于9月1日转院至上海长海医院救治。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3人烧伤。具体情况如下:
朱峰,男,1973年生,烧伤面积30%,已于2021年8月31日出院,后续待进一步康复治疗。
张国超,男,1976年生,烧伤面积22%,已于2021年8月31日出院,后续待进一步康复治疗。
朱大来,男,1969年生,烧伤面积62%,已于2021年11月2日出院,后续待进一步康复治疗。
(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54.3659万元(不含事故罚款及伤者赔偿)。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LNG槽罐车内残液排入水沟后迅速汽化,天然气在小范围内积聚并与空气混合;朱峰使用打火机将天然气引燃,致3人烧伤。
(二)间接原因
博臣物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公司各层级的安全责任不明确,后所停车场的安全管理混乱,特别是公司现场安全员朱大来,盲目在停车场内组织LNG槽罐车排压作业,未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排压作业现场点火的行为无人给予第一时间制止。
- 员工培训教育不到位。公司制定有LNG运输从业人员应知应会集锦,槽车排压流程等制度,且定期开展实地培训和网络培训,但公司安全员、驾驶员等人仍然缺乏必要的安全常识,对天然气的特性认知不够,反应出公司对员工的教育不够深入,培训工作流于形式。
- 事故隐患排查不力。后所停车场非LNG专用停车场,场地内无指定排压区域。公司对LNG排压作业存在的风险辨识不清,对该场地内长期违规排压的行为失查失管。
五、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相关人员责任及处理建议
- 林永朝,博臣物流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朱大来,博臣物流后所停车场安全员,未有效履行安全职责,现场安全管理不落实,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盲目组织排压作业,建议由博臣物流撤销其安全员职务,并按照公司规定给予处理。
- 朱峰,博臣物流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盲目在排压作业现场点火,引起本次火灾,鉴于未造成人员死亡,建议由博臣物流按照公司规定给予处理。
- 张国超,博臣物流驾驶员,未及时制止朱峰点火行为,安全责任心不强,建议由博臣物流对其加强培训教育。
(二)事故相关单位责任及处理建议
博臣物流。员工培训教育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事故整改防范措施意见
(一)博臣物流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整改。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要有针对性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风险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避免培训教育的形式化、教条化。强化日常安全监管,认真开展隐患排查,特别是要强化落实领导带队检查工作,避免安全监管“灯下黑”,有效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杜绝违章作业,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区交通运输局要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做好事故举一反三工作。要持续加强对危化品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督促危化品道路运输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把控交通运输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日常培训教育工作,确保生产安全。
(三)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柴桥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以本起事故为抓手,督促各村社区开展自查自纠,特别对于出租的场地、厂房要加强网格化管理,提高检查力度,及时发现上报、处置辖区内存在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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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798 | 2021_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5·6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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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 “5·6”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点击:3206
时间 2022-12-29 11:07:42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宁波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和北仑区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监委派员参加,同时聘请相关专家全程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人员询问、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救援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宁波科元塑胶有限公司,2018年12月5日变更为宁波科元精化有限公司,2020年8月19日更名为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26日,注册资本人民币67753.25万元,注册地址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港口路98号,法定代表人为陶春风,总经理为瞿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799540007G,经营范围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港口经营等。厂区占地面积约245.6亩,现有员工520人。企业以50万吨/年重油裂解制烯烃装置为龙头,生产催化干气、乙苯、苯乙烯和特种橡胶等化工产品,建有各类生产(联合)装置11套,共有6组罐区57个储罐,总罐容量16万立方米。
(二)事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情况
企业持有浙江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ZJ)WH安许证字〔2020〕-B-1746,有效期为2020年3月25日至2023年3月24日。许可范围:年产环己烷32万吨、液化石油气20.28万吨、C4馏分8.69万吨、乙苯22.25万吨、丙烯8.68万吨、丙烷1.4万吨等;年副产正戊烷1.93万吨、工业己烷2.23万吨、C8组分1.79万吨、甲苯(副产)1340吨、苯(副产)270吨等。
(三)事故装置情况
事故发生在科元公司作业三部20万吨/年乙苯—苯乙烯装置的苯塔系统,该装置于2019年3月完成竣工验收,其中苯塔系统工艺流程为:苯塔内物料经加热后,塔顶气相经过苯塔顶蒸汽发生器(ER26201)等3台换热器回收热量,大部分气相转变成液相进入苯塔回流罐,再通过泵打至塔内,形成回路。少部分不凝气通过压力控制进入装置低瓦系统及其他设备。苯塔顶蒸汽发生器(ER26201)为管箱法兰结构,其壳程物料为水,管程物料为苯。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4月26日,作业二部催化裂解装置发生突发情况导致计划外停车,其下游装置(包括作业三部乙苯—苯乙烯装置)陆续停车。
2021年5月2日,公司副总经理滕明才电话通知作业三部副部长王海对苯塔顶蒸汽发生器(ER26201)进行管束更换。5月4日,乙苯单元苯塔(T-26203)停运。5月5日10时,设备部经理助理金红岩安排维修班组长崔金昌等6人进行管束更换;19时30分许,苯塔顶蒸发器(ER26201)管束更换完成,崔金昌移交给作业三部工艺主管李殿刚,李殿刚安排相关人员做好开车准备并点炉(循环苯加热炉F26101和苯底塔重沸炉F26201);22时许,李殿刚发现苯塔顶蒸发器(ER26201)管程入口法兰面微漏,立即通知崔金昌进行紧固消漏;23时许,消漏完成,李殿刚通知内操人员继续升温,进物料苯,装置开车运行。
5月6日3时10分49秒,乙苯单元21米层循环苯蒸发器(E26105A)北侧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30秒后13米层回流罐(V26202)北侧、6.5米层反烃化料进料罐(V26102)东侧可燃气体报警仪陆续报警,1分钟后地面层水洗塔底泵北侧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3时13分许发生爆燃。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 企业应急处置情况。乙苯单元21米层可燃气体报警后,控制室值班人员立即安排2名外操人员赴现场确认;3时13分许,爆燃发生,现场人员通过“119”报警,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处置小组人员就位,采取紧急停车、切断物料、开展初期火灾扑救等措施,同时向北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 专业救援情况。5月6日3时14分,119指挥中心接警,先后调派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重型化工专业队、15个消防救援站、54辆消防车、255名指战员及周边镇海炼化等6个企业消防救援队伍前往救援处置。北仑区政府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公安、应急、环保、市场监管、医疗、电力等相关部门(单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5月6日12时许,明火基本扑灭。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乙苯—苯乙烯装置严重受损,过火面积约1045平方米。周边企业部分建筑物因爆炸冲击波造成墙面、门窗等局部受损,经评估直接经济损失约853.28万元。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科元公司进行苯塔顶蒸汽发生器(ER26201)管束更换作业后,封头法兰面紧固不到位,部分螺栓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未经质量检查和耐压试验,开车前未进行安全条件确认,直接投入运行,苯塔顶蒸汽发生器封头管箱侧垫片密封失效,封头内高浓度苯烃化液(苯含量98.91%)从法兰处喷出,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高温蒸汽管道发生爆燃,装置管路破裂易燃物料泄漏燃烧。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科元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法律法规意识淡漠,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按公司《设备操作检修管理制度》《装置开停工管理制度》等制定设备检维修方案和装置开停车方案,未按公司《工艺设备启用前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开车前安全条件确认,未按公司《防泄漏设备管理制度》进行维修后耐压试验。
(2)公司操作规程不健全。未制定压力容器紧固螺栓检修作业操作规程,并明确螺栓紧固步骤和安全要求;未制定设备检修后耐压试验操作规程,并明确试压介质、压力范围、保压时间等要素。
(3)安全操作规程未严格执行。开车过程中违反公司《作业三部乙苯装置操作规程》升温速率要求,违规升温;未及时观察到苯塔回流罐液位、压力参数超标情况,并采取可靠措施。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要求对员工进行《设备操作检修管理制度》《防泄漏设备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培训教育,员工对公司的管理制度不熟悉、不掌握。
- 北仑区青峙化工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化工专业监管人员不足,未能有效督促指导科元公司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北仑区市场监管局对企业修理固定式压力容器的有效监管手段不足,相关信息掌握不及时,未能督促指导科元公司按照压力容器检维修法规标准开展修理。
- 北仑区应急管理局对科元公司安全生产监管不细不深,未及时发现企业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5·6”爆燃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 靳首相,科元公司分管设备副总经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小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装置和设备设施的运行、检维修工作。未组织制定设备部蒸汽发生器管束更换、试压等操作规程;对设备部未组织《设备操作检修管理制度》《防泄漏设备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失察失管;明知苯塔顶蒸汽发生器管束更换无施工方案,对未按制度要求进行维修作业、未经试压交付生产部门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制止。靳首相安全生产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章斌,科元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生产技术部经理,在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滕明才住院期间代履行职责。未按《工艺设备启用前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要求,召集设备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开车前安全条件确认;在明知无苯塔系统开停工方案的情况下,对未经安全条件确认就投入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制止;在事故调查期间,参与伪造《ER26201/ER26202管束更换停工方案》。章斌安全生产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陶惺,科元公司设备部经理,全面负责设备部工作。未组织制定设备部蒸汽发生器管束更换、试压等操作规程;对《设备操作检修管理制度》《防泄漏设备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未组织本部门进行教育培训,也未督促落实;未按《设备操作检修管理制度》要求组织制定蒸汽发生器管束更换施工方案;对不按制度要求进行封头法兰面螺栓紧固、试压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制止。陶惺安全生产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崔金昌,科元公司设备检修队维修班组长,苯塔顶蒸汽发生器管束更换作业负责人。对公司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熟悉,仅凭设备部经理助理和作业三部副部长签署的《检修施工作业票》进行作业;未按《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2009)要求开展封头法兰面螺栓紧固作业;重新启用前未按公司《防泄漏设备管理制度》要求进行试压。崔金昌安全生产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 瞿滨,科元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不到位,公司各层面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熟悉不掌握,员工违章违规作业行为屡有发生;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深入不彻底,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瞿滨安全生产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 刘红军,科元公司设备部专职安管员。对公司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熟悉不掌握;未组织或参与本部门《设备操作检修管理制度》《防泄漏设备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部门违章违规行为。刘红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员证书,并责令科元公司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三)建议给予内部处理的人员
- 柯剑彪,科元公司分管安全环保副总经理兼安全总监。对公司屡有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的现象,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对公司屡有未按制度要求制定开停车、检维修方案就实施相关作业等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整改。柯剑彪安全生产责任履职不到位,责令科元公司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 滕明才,科元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4月27日至5月12日期间因病口头请假)。未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未督促作业三部落实苯塔系统开停工方案;对作业三部屡有违章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责令科元公司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 王海,科元公司作业三部副部长(主持工作)。未有效教育和督促本部门人员严格执行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苯塔系统开停工方案并报生产技术部审核;事故调查期间,参与伪造《ER26201/ER26202管束更换停工方案》。王海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责令科元公司对其作出撤职处理。
- 金红岩,科元公司设备部经理助理,设备检修队队长。未熟练掌握公司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设备部未制定管束更换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指派崔金昌开展管束更换工作。金红岩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责令科元公司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 李殿刚,科元公司作业三部乙苯—苯乙烯装置工艺主管。对公司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熟悉不掌握;违反《作业三部乙苯装置操作规程》升温速率要求,指令操作人员违规升温;事故调查期间,伪造《ER26201/ER26202管束更换停工方案》。李殿刚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责令科元公司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科元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标准规范执行不到位;未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五)建议给予处理的单位
1.责成宁波市北仑区青峙化工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向北仑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 责成北仑区政府对北仑区市场监管局、北仑区应急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进行提醒谈话。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科元公司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效运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强化再教育再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要深入开展隐患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对受此次事故影响的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检验评估,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二)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北仑区政府和各地政府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及时督促企业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强化监测预警,实现风险隐患发现处置全链条数字化智管。要按照标准配全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配齐应急救援处置人员,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开展常态化应急演练,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FD09800 | 2021_安徽宿州萧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安徽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1 宿州市萧县“2021•8•27”较大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2021 年8 月27 日1 时36 分许,宿州市萧县发生一起较 大火灾事故,造成4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2.78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 求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问责追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 消防工作责任,狠抓火灾防控工作落实,开展居民自建房消 防隐患集中排查整治,坚决扭转今年以来火灾多发这一被动 局面,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授权,省应急管理厅牵 头成立了省政府宿州市萧县“2021•8•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 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同志任组 长,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总 工会、省消防救援总队以及宿州市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 事故调查工作,并选派了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开展事故调查 工作,同时邀请省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部门的大量原始 资料,对相关人员逐一进行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勘验、调查 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
2 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 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 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 下: 一、基本情况 (一)建(构)筑物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于宿州市萧县杨楼镇,起火部位位于萧县刘永 活禽屠宰点的泡沫夹芯板房,火势蔓延后造成飞达电子超市 两层、孟凡军商店二层不同程度过火,过火面积587 平方米。 刘永活禽屠宰点位于淮河路道路南侧,属于杨楼镇农贸 市场集中经营区域,主要经营范围为活禽宰杀及销售。其西 侧为萧县曹家小吃部,南侧为飞达电子超市,东侧为空地。 2018 年左右,该屠宰点搭设了泡沫夹芯板房,电气线路为店 主刘某自行敷设。 飞达电子超市位于黄河路与淮河路交口东南角(如图1)。 该建筑北侧为萧县刘永活禽屠宰点,南侧为孟凡军商店,西 侧紧邻黄河路,东侧为居民住宅(如图2)。经调查,该建筑 房地产权利人为杨某,房产证标注建筑面积121.64 平方米。 该建筑为杨某父亲所建,房屋建成时整体为两层砖混结构局 部含钢筋混凝土梁柱混合承重结构体系。2009 年7 月,杨某 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之后杨某将二楼东侧露台加盖彩钢板房。 事故发生前,一层主要用于经营使用,二层主要用于储存货 物,2020 年,杨某在房屋北侧搭建一铁皮房,用于存储杂物。
3 该建筑无物业服务企业。 图1 事故发生地地理位置图 图2 发生火灾建(构)筑位置示意图 (二)审批许可情况 2009 年6 月26 日,原萧县建设局给杨某颁发安徽省村
4 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杨〔2009〕10024 号),工程名称: 商住房;工程地点:杨楼镇黄河路北段东侧;建设性质:新 建;层数:2 层;底层面积:77 平方米;建筑面积:154 平 方米。 2010 年6 月22 日,萧县房地产管理局给杨某颁发房地 产权证(萧杨楼字第〔100006〕号),房地产权利人:杨某; 房地坐落:杨楼镇黄河路东侧;规划用途:住宅;总层数: 2 层。 萧县刘永活禽屠宰点未取得土地证和村镇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飞达电子超市(广告牌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2MA2Q3LJU4G;注册号: 341322600249862;经营者:杨某;类型:个体工商户;注 册日期:2011 年05 月04 日;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核准日 期:2011 年05 月04 日;登记机关: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经营场所:安徽省 宿州市安徽省萧县杨楼镇黄河路;经营范围:五金、家电、 百货零售。 2.萧县刘永活禽屠宰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2MA2W0EUH8D;注册号: 341322600777860;经营者:刘某;类型:个体工商户;注 册日期:2020 年07 月10 日;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核准日
5 期:2020 年07 月10 日;登记机关: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经营场所:萧县杨 楼镇爱乡综合农贸市场内;经营范围:鸡、鸭、鹅活禽宰杀 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四)现场勘查及检验鉴定情况 1.现场勘查情况 (1)飞达电子超市现场勘察情况 图3 杨某家一层平面示意图
6 图4 杨某家二层平面示意图 图5 杨某家店铺航拍图(由北向南)
7 图6 杨某家店铺航拍图(由西向东) 图7 杨某家店铺一层过火情况 二层西侧为两间房屋,其中南侧为卧室,北侧用于储存 货物。东侧为后期加建彩钢板房,其西北角用铁皮隔出一房
8 间,房间内存放大量取暖器和风扇等电器用品。二层东北角 自东向西为卫生间和浴室,浴室西南侧楼板留有一方形洞口, 用于提升货物。所有物品过火烧损严重,仅剩铁质骨架(如 图8)。 图8 杨某家店铺二层彩钢板房过火情况 建筑一层北墙外搭建了一矩形铁皮房,由轻型钢结构搭 建而成,建筑面积约36 平方米,南北长约4.48 米,东西长 约7.90 米。铁皮房东墙与刘某家泡沫夹芯板房西墙有部分搭 接,搭接宽度约1.6 米。铁皮房西墙与主体建筑西侧卷帘门 平齐,西墙南侧设有一单扇平开门,北侧设有一双扇平开门。 铁皮房外墙与泡沫夹芯板房搭接位置处铁皮墙全部倒塌,其 它铁皮墙局部变形,钢梁、屋顶变形较为严重。铁皮房内堆 砌有大量烧损毁的电瓶、电风扇电机、废旧纸箱纸壳和一辆
9 烧损的自行车(如图9)。 图9 杨某家店铺一层铁皮房过火情况 (2)萧县刘永活禽屠宰点现场勘察情况 该屠宰点位于杨某家北侧,由一间泡沫夹芯板房、一间 钢结构棚、两个推拉棚组成。泡沫夹芯板房位于杨某家铁皮 房东北侧(如图10),占地面积约42 平方米,南北长约5.1 8 米,东西长约8.03 米,其西墙与杨某家铁皮房东墙有部分 搭接,搭接宽度约1.6 米;该板房顶部西南角过火烧损最为 严重,东侧、北侧区域过火烧损较为轻微(如图11)。该板 房内南侧自西向东摆放有气泵、电子秤、冰柜和空鸡笼,冰 柜过火后仅剩铁质骨架;西侧有一汽油发电机,北侧有一电 热烧水桶,东侧有一旧脱毛机,以上物品均烧损变形;房内 北侧有一自西向东的排水沟,排水沟盖板西侧存放有部分鸡
10 笼,鸡笼内有部分烧死鸡;排水沟南侧有一口井,井边摆放 了一台电动抽水泵。该板房东侧停放了杨某家的一辆面包车, 过火后仅剩车架。 图10 刘永活禽屠宰点泡沫夹芯板房平面示意图 图11 刘永活禽屠宰点泡沫夹芯板房过火情况 钢结构棚位于泡沫夹芯板房北侧,用于活禽宰杀及销售,
11 该钢结构棚为三榀单层门式钢架结构,跨度约7.7 米,柱距 约3.2 米,坡屋面使用彩钢板搭设,东西两侧屋面下翼缘安 装阳光板,高度1.2 米,距地高2 米,南北方向无围护结构。 钢结构棚屋顶中心安装一吊扇,棚内东侧有一台全自动脱毛 机。钢结构棚的南侧和东侧各有一间推拉棚,存放有部分空 鸡笼。 (3)其他过火建筑勘察情况(孟凡军家二楼) 孟凡军商店位于杨某家南侧,主要经营酒铺,一层为砖 混结构,二层为简易钢板房。该商店东西长18.4 米,南北宽 9.5 米(如图12)。一层为营业场所,二层为仓储。主要过火 区域为二层,一层未过火。 图12 事故场所平面示意图
12 2.检验鉴定情况 (1)依据萧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 (萧火消认字〔2021〕第0011 号),起火时间为2021 年8 月27 日01 时36 分许;起火部位为刘某家使用的杀鸡棚(即 泡沫夹芯板房)内部(杀鸡棚位于杨楼镇观景楼东侧,杨某 房屋北侧);起火点为刘某家使用的杀鸡棚内部南侧区域;起 火原因为刘某家使用的杀鸡棚内部电气线路故障。 (2)依据安徽省萧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 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萧)公(司)鉴(死因)字〔2021〕 107、108、109、110 号),四名死者均符合生前烧死。 (3)依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 心出具的《鉴定书》(20211471、20211482、20211547),在“鸡 棚空开连接的电气线路”“鸡棚电子秤电气线路”“鸡棚空开至 水泵及压力罐电气线路”“鸡棚空开至冰柜处电气线路”“台灯 支架和电烙铁及底座”等样品中的线路熔痕为短路熔痕。 在“维修台北侧上部电气线路”“从鸡棚东侧中部提取的 鸡棚电灯电气线路”等样品中的熔痕为火烧熔痕。 在“从鸡棚南墙冰柜西侧提取的电子秤电气线路”“从鸡 棚东侧褪毛机上方提取的电气线路”“从鸡棚南墙中部冰柜西 侧下方压缩机舱内提取的冰柜压缩机电机及电气线路”等样 品中未发现金属熔化痕迹。 (4)依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 心出具的《视频分析意见》(SP21136),该起火灾的起火部
13 位位于杨某家自建房北面的鸡棚(即泡沫夹芯板房)内,起 火时间为视频监控时间“2021 年08 月27 日01 时36 分06 秒”(北京时间2021 年08 月27 日01 时36 分03 秒)。起火时 未见有可疑人员在起火部位周边有异常行为;起火前未见空 中有飞火、飘落物等外来火源。 (5)依据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司法鉴定所出 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皖清合司鉴〔2021〕声像鉴字第 007 号),监控视频中早期出现明显烟雾的时间为北京时间 “2021-08-27 01:36:02”时许。视频中最早出现明火的时间为北 京时间“2021-08-27 01:47:01”时许;起火部位应位于鸡棚内西 北门的东南方向;蔓延方向为,以鸡棚内出现明火区域向东 西两侧蔓延;未在视频监控范围内发现有人员出入。 (五)天气情况 根据萧县气象局提供资料,2021 年8 月27 日1 时许, 萧县杨楼镇降雨量为2.3mm/h,温度19.8℃,风速1.2m/s。 8 月26 日14 时至8 月27 日14 时之间平均降水量为 0.48mm/h,温度在18.7℃-23.9℃之间,风速在0-2.1m/s 之间。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2021 年8 月26 日中午,刘某结束活禽屠宰点 生意后回家休息。飞达电子超市老板杨某和家人吃完晚饭后, 于20 时40 分许关门停止营业。 2021 年8 月27 日1 时36 分许,萧县刘永活禽屠宰点泡
14 沫夹芯板房南侧区域有明显烟雾冒出;1 时47 分许,该板房 北侧西门门缝下有火光透出,随后火焰开始向东西两侧蔓延; 1 时57 分许,杨某发现火情并拨打报警电话,称自家店铺外 面西北角变压器发生火灾;2 时1 分许,杨某电话告知其舅 舅陈某自家店铺外发生火灾,其妻子发现刘永活禽屠宰点泡 沫夹芯板房内已经着火;2 时4 分许,杨某妻子打电话向萧 县公安局求救,称自家店铺内已经起火,家中四人被困。随 后杨某夫妇不断向公安、消防以及亲友、邻居拨打报警和求 救电话。2 时14 分许,刘某再次向萧县公安局拨打求救电话, 在通话过程中逐渐失去意识。 (二)事故伤亡情况 杨 某,男,42 岁,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身份证号: 34222219***0819。 刘 某,女,39 岁,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身份证号: 342222190869。 杨某豪,男,18 岁,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身份证号: 341322200850。 杨某童,女,5 岁,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人,身份证号: 34132220***084X。
15 图13 死亡人员位置示意图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1986)计算,截至目前,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152.78 万元。 (四)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1.应急救援情况 1 时57 分许,萧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杨楼街里 观景楼变压器着火。县消防大队调派顺河路消防救援站、淮 海西路专职消防队出警。2 时10 分,杨楼派出所接到萧县公 安指挥中心110 指令,赶赴火灾现场。2 时15 分,杨楼派出 所干警到达火灾现场,维持现场秩序、疏散群众。2 时35 分, 消防救援首战力量到达现场,展开救援。2 时40 分,萧县紧 急医疗救援中心杨楼分站接120 指挥中心电话后,到达火灾
16 现场。3 时50 分,消防增援力量赶赴现场,4 时15 分,搜 救出第一位被困人员,4 时40 分,现场明火被扑灭。4 时55 分,搜救出第二位被困人员。5 时10 分,宿州市消防支队全 勤指挥部人员到达现场。5 时28 分,搜救出第三位被困人员。 5 时45 分,搜救出第四位被困人员。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 被搜救出4 名人员均无生命体征。 事故发生后,萧县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同 志和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杨楼镇政府等相关单位负责 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宿州市政府 及相关部门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工作。省应急管理厅、 省消防救援总队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勘查和善后处置 工作。 2.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8 月27 日,萧县县委、县政府传达贯彻省市领导批示指 示精神,部署杨楼镇党委、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杨楼镇 镇政府采取“一对一包保”方式,对遇难者双方父母及亲属进 行安抚,协调解决遇难者安葬等费用。9 月28 日,遇难者遗 体火化,并于9 月29 日安葬。对因火灾造成房屋损毁的其 余3 户群众,及时解决住宿、饮食等日常生活问题。 3.评估结论 火灾事故发生后,地方党委政府立即启动了应急救援预 案,组织公安、应急、消防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开展应急救援 及善后处置工作,火灾现场救援工作开展有序,火场及周边
17 区域管控有力,有效防止次生灾害发生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事故信息上报及时,善后处置有序稳妥, 能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未发生负面舆情,落实了省委、省 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较好的完成了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 工作。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刘某家使用的杀鸡 棚(即泡沫夹芯板房)内部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并蔓延 至周边建筑,造成杨某家4 人死亡。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刘某在未取得电工证的情况下,在泡沫夹芯板房内违 规私自敷设电气线路1。 2.刘某家使用的泡沫夹芯板房和杨某家铁皮房均为违章 搭建建筑,相互之间及与杨某家房屋的防火间距和隔墙耐火 极限均不满足国家标准要求2。 3.杨某家为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店铺经营区 与住宿区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住宿与非住宿部分 1 《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 号,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80 号修正)特种作业目录1.2 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 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 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5.2.2 条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2.2 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表5.2.2 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不得小于12 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不得 小于9 米。
18 未设置防火分隔;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3。房屋一层全部设 置为卷帘门,未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厨房外窗设 置了金属栅栏,且无从内部开启装置4,导致人员被困后,无 法及时逃生,造成较大伤亡。 4.地方政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 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 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萧县刘永活禽屠宰点 刘某违章搭建的泡沫夹芯板房,与杨某家房屋的防火间 距和隔墙耐火极限均不满足国家相关要求;本人在未取得电 工证的情况下,在泡沫夹芯板房内违规私自敷设电气线路; 泡沫夹芯板房内部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大火蔓延至周边 建筑,并造成杨某家4 人死亡。 (二)有关部门职责及存在问题
- 萧县公安局杨楼派出所
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4.3 除4.2 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 当执行4.2 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 火灾探测报警器;b)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c)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 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4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4.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 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4.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 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6.2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 内部易于开启
19 相关职责:负责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消防 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 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受理、依法办 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存在问题:消防工作分工不明确,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 督检查职责不力,日常消防检查流于形式,督促、指导所辖 社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不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 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落实不到位。
- 萧县消防救援大队
相关职责: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 治理,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 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履行消 防工作职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存在问题:督促、指导乡镇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 安全检查不到位,针对基层派出所开展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工作落实不到位。 (三)地方政府及社区存在问题
- 萧县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对辖区有关部 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领导不力。
- 杨楼镇人民政府
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严不实,指导村(居) 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不力。未有效开展安全生产
20 专项整治工作,对“三合一”场所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对事 故区域内违章搭建造成的安全隐患进行督查整改,所属综合 执法大队未有效开展执法工作,相关执法工作存在空档、断 档。对配置的消防装备、设备管理不当,未有效发挥作用。
- 杨楼社区居委会
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消防安全工作要求,未配备得力的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开展辖区内防火安全检查和防火宣传工 作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区域长期存在的违章搭建现象听之 任之。 五、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 人) 1.刘某,萧县刘永活禽屠宰点经营者。2022 年3 月9 日, 因涉嫌失火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二)有关公职人员和单位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 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送省 纪委监委宿州市萧县“8·27”较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审查调查 组。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省 纪委监委提出。 六、主要教训 一是源头把关失控失管。事发地点及周边建筑物违规搭 建问题突出,建筑物耐火等级与防火间距严重不足,消防救 援通道不畅。同时,室内房屋结构不合理,电器线路敷设及
21 日常检查不到位。比如,事故第一起火点为临时搭建的鸡棚, 用材为泡沫夹芯板,棚内电气线路起火后,火势很快蔓延到 杨某家房屋。杨某房屋二层、杨某家铁皮房以及邻居孟凡军 所属二层板房,均为临时搭建,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且无任 何有效防火分隔,也造成了火势蔓延。同时,杨某家室内二 层设置的上下贯通的货梯通道,着火过程中形成“烟囱效应”, 烟气通过孔洞迅速扩散,影响了当事人避险逃生的时效。 二是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仍然没有打通。近年来,省、 市层面针对乡镇“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存在的“小火亡人”事 故安全隐患,开展了多轮次高频次的专项整治,如《宿州市 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宿防 〔2019〕6 号)就要求针对“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的场所, 要逐户排查登记,不留死角,建立“一户一档”,要设置点式 感烟探测器、ABC 干粉或水基型灭火器等常规消防设施器材。 通过该起事故,暴露出萧县、乡镇工作责任与工作压力传导 不够,督促检查与考核问责不够,“最后一公里”仍然没有打 通。起火的临时建筑长期存在,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视而不 见,相关单位在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时听之任之。 三是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该起火灾暴露出农村地区 居民消防安全意识薄弱,逃生自救能力不强。比如,遇难人 从发现起火首次报警到最后一次报警,时间跨度近20 分钟, 却没能有效组织家庭成员在第一时间疏散避险,错过了最佳 的逃生时机。
22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思想认识到位。 宿州市各地各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把安全发展理 念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牢牢守住“发展绝不能以牺 牲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抓好新《安全生产法》 宣贯为契机,以落实省安委办约谈问题整改与当前宿州市开 展的安全生产巡查为抓手,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务实的 作风、更加有力的举措,深入查找问题,深挖细究问题根源。 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以案为鉴,切实抓好整改, 筑牢消防安全的防线,坚决防范遏制此类事故发生。 (二)要强化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到位。 宿州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消 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和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 建立健全家庭式商铺(作坊)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失职追责 制度,全面落实政府、部门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要充分 发挥各级安委会、消安委平台作用,统筹调度各部门联合行 动,整治违章搭建、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行为,推动加强 相邻建筑防火分隔工作,持续开展打通建筑外墙外窗逃生通 道工程,不断提升家庭式商铺(作坊)消防安全水平,有效 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 (三)要推进双基建设,防范处置到位。 宿州市要针对这起火灾事故暴露出的乡镇(街道)基层 消防组织机构不健全、专职力量不足、抗御火灾及自救能力
23 不强等制约乡镇消防安全工作的瓶颈性难题,积极借鉴外地 好的经验做法,加快推进基层消防组织和消防力量建设,尽 快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力量。持续开展家庭式商铺(作 坊)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健全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 堵塞监管漏洞,形成安全隐患立体式排查整治格局,坚决遏 制“小火亡人”事故,打通乡镇消防安全“最后一公里”。 (四)要提升素质能力,宣教培训到位。 宿州市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拓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广度 与力度,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各乡镇要充分运用乡村广 播、新媒体、入户宣传、海报张贴等手段,多种途径广泛宣 传消防法律法规与事故案例,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对镇村生 产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要做到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全覆盖,全 面提高农村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能力。
FD09801 | 2021_宜章县民达爆竹5.15_5·15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1年5月15日6时42分许,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因装药机故障,在维修前清理爆竹装药机上料机上的烟火药粉时发生火灾事故,造成当班作业人员1人受伤。
因涉及到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该事故发生后,引起了上级领导重视和极大关注,郴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此次事故予以挂牌督办,要求县人民政府“抓紧成立事故调查组,迅速对事故展开调查,研究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2021年5月26日,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5.15”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岩泉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为成员单位,事故调查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委托了“湖南和泰卓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㈠事故发生企业概况
本次发生事故的单位为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其前身为宜章县民达爆竹厂,开办于2006年6月,原为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6月26日改制设立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2日在宜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1022MA4PNDDP5K。公司住所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岩泉镇东河村,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姚文亮,经营范围:(C)级爆竹类的生产和销售。
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延期办理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湘•L)YH安许证字〔2020〕022008,许可范围为“爆竹类(C)级”,有效期至2023年3月17日。公司包括两个生产场所,均位于宜章县岩泉镇东河村。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宜章特红鞭炮,年生产值约为2000万元。企业主要的生产工序包括:原材料粉碎、机械装药、机械结编、包装等工序。本次事故发生在机械装药工序所在的装药机工房内。
㈡事故发生地点相关情况
事故发生在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二生产区56号机械装药/封口工房,具体位置为装药机工房的进药间与药混合间之间的过渡间内,该过渡间宽度约1米,东面为敞开式,西面与机械传动轴廊道相连通;南面与药混合间相邻,之间有输送皮带的孔洞相通;北面与进药间相邻,之间有药物的输送皮带的孔洞相通。
事故发生时进药间与药混合间之间的过渡间地面既没有流水,也没有存水,爆竹装药机出现故障停机后增湿喷雾器也人为关闭。
㈢事故地点相邻区域情况
56号机械装药/封口工房为钢结构敞开棚式的厂房,棚内的建筑物为单层砖混结构形式(抗爆间为砼结构)。药混合间东面(泄爆方向)为敞开式,泄爆方向的护坡距建筑物外墙约4米,南面、西面、北面为钢筋混凝土墙。药混合间外墙北面为进药间与药混合间之间的过渡间,西面为机械传动轴廊道,南面为装药后的皮带间。
56号机械装药/封口工房东面为山体,南面约20米有55号封口中转,西面分布有62号空筒插引中转和63号粉碎,北面约20米有59号化工原材料库。
㈣事故地点设备布置情况
56号机械装药/封口工房安装的是一台由醴陵市友文花炮机械厂生产的爆竹装药机(型号规格为Ⅰ型),醴陵市友文花炮机械厂生产的爆竹装药机于2011年7月通过了原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专家安全论证。
该设备于2019年6月安装使用至今,主要由上料机、上饼机、药混合机、皮带运输机、封口机等组合而成。事故地点位于进药间与药混合间之间的过渡间,设置有输送皮带,未布置其他生产设备。另外在进药间东面外墙上可见不同材质连接而成的压缩空气管道,未见空气枪喷嘴,应为压缩空气喷枪及连接塑料管。
㈤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三岗”人员持证情况
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按规定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要求参加了培训并持有安全生产合格证。涉药特种作业人员也按要求参加了培训并取得了特种作业操作证。
㈥当班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穿着情况
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为所有从业人员配发了符合要求的防静电工作服,谢传明和周红在早上开工时按要求穿戴了厂里配发的工作服,但工作中擅自脱去了工作服,发生事故时两人均未按相关规定穿着工作服。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及报告情况
㈠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15日凌晨4点30分左右56号机械装药/封口工房按相关规定开始进行空机运转试机,作开工前的准备,当班作业人员共5人。5点多装药工周红发现装药机出现异常,原材料下料斗运转偏快造成下料量过大,按以往的工作经验可能是装药机械的运料皮带出现了跑偏,产生了漏料现象;于是装药工周红关掉装药机电源后向安全副厂长白明军当面进行了汇报,白明军马上通知了驻厂的装药机厂方维修人员谢传明。
约10分钟后驻厂的装药机厂方维修人员谢传明到现场进行了检查,检查后发现是回收皮带变形跑偏发生了漏料,需要更换运料输送皮带。于是谢传明去配件仓库领取新的皮带做机械维修准备,并安排装药工周红清理装药机上的烟火药物,同时要求其他4名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按照安排装药工周红随后开始用压缩空气枪吹扫清理装药机器上的烟火药物。先是清理了装药后的皮带间,然后再清理了药物混合间。6时42分许(监控显示),装药工周红在清理进药间与药混合间之间的过渡间,用压缩空气喷枪平吹下层空饼输送皮带时,引燃了被压缩空气吹扫后漂浮在空中的可燃性药物粉尘,继而引发滞留在上料机输送皮带上的药粉(高氯酸钾、硫磺和铝银粉预混合物)剧烈燃烧。事故导致装药工周红体表80~89%烧伤,56号机械装药/封口工房建筑物和设备轻微受损,周边建筑物无肉眼可见的受损迹象。
㈡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周红自行走出了装药机房,感到疼痛不止,自行用冷水冲洗了约两分钟,然后自己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0多分钟后宜章县第二人民医院急救车将其接收入院,予外用湿润烧伤膏外敷、输液等对症治疗(具体不详)。后应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的要求,宜章县第二人民医院将其转院至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烧伤科治疗,当天上午11时左右入院。经积极治疗后,目前伤者病情逐步好转,已无生命危险。
㈢事故报告情况
2021年5月15日6时42分许事故发生,约7时许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姚文亮接到事故报告,8时30分,姚文亮向属地岩泉镇人民政府报告了事故情况,9时40分岩泉镇人民政府向县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了事故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 人受伤,受伤程度为轻伤。受伤人员情况:受伤者:周红,男,四川省江安县仁和乡保证村大榜上组人,年龄46岁,身份证号:512529***2272,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装药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证号:T512529***2272。
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受伤人员的救治和治疗费用35万元、企业设备设施受损损失及其他有关费用12万元,共计:47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㈠事故发生的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
一是工作过程中形成了可燃性粉尘环境:因使用压缩空气喷枪吹净药法的过程中使过渡间内充满了大量的可燃性粉尘。装药工周红没有采用湿式清扫的方式违章用压缩空气喷枪吹扫清理机器上的药粉时,将滞留在上料机输送皮带上的烟火药原材料药粉(高氯酸钾、硫磺和铝银粉预混合物)吹向空中漂浮起来,使过渡间空间内形成了大量漂浮的可燃性粉尘。
二是压缩空气喷射过程中产生的静电放电火花引燃了过渡间内的可燃性粉尘:从空压机出来的压缩空气在塑料管道内高速运动时容易产生高压静电,压缩空气经喷枪喷射时易产生静电放电现象形成电火花,达到了引燃可燃性粉尘的能量,另外压缩空气夹带药粉形成的高速气流在高速运动时也能产生静电,粉尘中的硫磺颗粒为电的不良导体,进一步增加静电电荷,当聚积的电荷引发静电放电,产生的电火花引燃了被压缩空气吹扫后漂浮起来的可燃性药物粉尘,继而引发滞留在原材料输送皮带上的烟火药原材料燃烧,引发了此次事故。
2、事故的间接原因
⑴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不到位,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不足,不具备从事高危行业的技能导致装药工周红在清理药粉过程中没有按规定采用湿式清扫的违规行为一直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装药工周红没有穿着合格的工作服装是加重周红被火焰烧伤程度的重要原因。
⑵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安全副厂长白明军履职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违章作业现象,对装药工周红的危险作业行为未提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没有按要求进行现场监护。
⑶装药机维修人员兼装药机安全管理人员谢传明对周红清理机械上的原材料药粉的工作未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未及时制止装药工周红的违章作业行为。
㈡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为,该起事故的发生是因为作业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在作业人员对残留烟火药物处置过程中因处置方法不正确,引起烟火药物发生剧烈燃烧,并导致操作人员受伤,故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单位安全监管的情况
㈠辖区乡镇的监管情况
岩泉镇人民政府自2019年以来,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行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岩泉镇党政领导岗位职责分工,由镇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孙肖飞,主管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由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黄琨皓,协管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 每月组织安监组安监人员到企业进行安全检查,重要节假日和重点时段不定时由镇党委书记、镇长带队到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2020年以来到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6次,24人次,下达整改指令书6份,发现一般安全隐患21条。
2021年5月1日,岩泉镇安监站组织工作人员对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进行了日常监管检查,检查中发现5处安全隐患,检查人员对其下达了 《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 》。2021年5月7日安监站组织工作人员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经复查该企业对存在的5处隐患已整改,下达了《整改复查意见书》。
㈡县直部门的监管情况
宜章县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按照2021年监管执法计划和上级工作安排部署,对全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监管工作。
2021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对全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下达了《关于做好2021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春节放假和节后复产工作的通知》(宜应急发【2021】4号)、《2021年宜章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宜应急发【2021】23号)、《宜章县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宜章县烟花爆竹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关闭退出企业验收工作的通知》(宜安办字【2021】21号)等文件。
2021年3月19日,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工作人员按照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春节后复产验收申请要求,对该企业进行现场验收,并对存在的问题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与《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2021年3月22日对该企业整改情况其进行了复查,经复查该企业对存在的问题已整改,下达了《整改复查意见书》与《复产通知书》。
2021年4月7日,按照郴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特别督查组交办件要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工作人员对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021年4月12日,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工作人员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经复查该企业对存在的问题已整改,下达了《整改复查意见书》。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㈠事故责任认定
㈡处理建议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装药机出现故障时,必须及时清理装药机上的停滞烟火药物及原材料药物,严禁在装药机上还残留药物的情况下带药维修装药机械。
㈡清理出现故障装药机上的停滞药物(包括烟火药和原材料)时,必须采用湿式清扫,严禁任何形式的干扫和高压风吹扫,严防清扫时药物粉尘飞扬遇静电放电导致燃烧和爆炸。
㈢烟火爆竹装药机工作过程中,装药工必须随时察看装药机的运转情况,一旦出现异常,必须立即停机检查,防止药物出现堆积。
㈣烟花爆竹装药机操作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严禁穿化纤等材质的服装,必须穿长袖的防静电工作服或纯棉工作服。作业人员进入易燃易爆场所前,必须进行人体静电释放操作,否则严禁进入易燃易爆场所。
㈤烟花爆竹装药机运行时,装药的抗爆间内地面的存水高度不应低于20cm,整个作业全过程要让始终水保持流动状态,以便于带走掉落在地面的药物粉尘。
㈥烟花爆竹装药机工房后面的空间应有消除空气静电的措施,空气温度低于60%时必须保持增湿喷雾器与装药机同步运转。
㈦因为高压空气喷枪容易造成药物粉尘飞扬,空气喷射时能产生高压静电,所以高压空气喷枪不得作为清理药物的工具,作为其他用途时喷枪必须有消静电的措施。
㈧烟花爆竹装药机维修和药物清理过程中只能1人作业,严禁2人以上同时进入作业现场。
㈨烟花爆竹装药机出现故障,安排人员清理装药机上的停滞药物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交底,并通过监控视频等手段全过程对其进行监护,发现违规清理药物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
㈩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作业技能。要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加强日常巡回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作业人员的违规违章行为。
2021年5月15日6时42分许,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因装药机故障,在维修前清理爆竹装药机上料机上的烟火药粉时发生火灾事故,造成当班作业人员1人受伤。
因涉及到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该事故发生后,引起了上级领导重视和极大关注,郴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此次事故予以挂牌督办,要求县人民政府“抓紧成立事故调查组,迅速对事故展开调查,研究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2021年5月26日,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5.15”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岩泉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为成员单位,事故调查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委托了“湖南和泰卓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㈠事故发生企业概况
本次发生事故的单位为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其前身为宜章县民达爆竹厂,开办于2006年6月,原为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6月26日改制设立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2日在宜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1022MA4PNDDP5K。公司住所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岩泉镇东河村,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姚文亮,经营范围:(C)级爆竹类的生产和销售。
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延期办理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湘•L)YH安许证字〔2020〕022008,许可范围为“爆竹类(C)级”,有效期至2023年3月17日。公司包括两个生产场所,均位于宜章县岩泉镇东河村。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宜章特红鞭炮,年生产值约为2000万元。企业主要的生产工序包括:原材料粉碎、机械装药、机械结编、包装等工序。本次事故发生在机械装药工序所在的装药机工房内。
㈡事故发生地点相关情况
事故发生在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二生产区56号机械装药/封口工房,具体位置为装药机工房的进药间与药混合间之间的过渡间内,该过渡间宽度约1米,东面为敞开式,西面与机械传动轴廊道相连通;南面与药混合间相邻,之间有输送皮带的孔洞相通;北面与进药间相邻,之间有药物的输送皮带的孔洞相通。
事故发生时进药间与药混合间之间的过渡间地面既没有流水,也没有存水,爆竹装药机出现故障停机后增湿喷雾器也人为关闭。
㈢事故地点相邻区域情况
56号机械装药/封口工房为钢结构敞开棚式的厂房,棚内的建筑物为单层砖混结构形式(抗爆间为砼结构)。药混合间东面(泄爆方向)为敞开式,泄爆方向的护坡距建筑物外墙约4米,南面、西面、北面为钢筋混凝土墙。药混合间外墙北面为进药间与药混合间之间的过渡间,西面为机械传动轴廊道,南面为装药后的皮带间。
56号机械装药/封口工房东面为山体,南面约20米有55号封口中转,西面分布有62号空筒插引中转和63号粉碎,北面约20米有59号化工原材料库。
㈣事故地点设备布置情况
56号机械装药/封口工房安装的是一台由醴陵市友文花炮机械厂生产的爆竹装药机(型号规格为Ⅰ型),醴陵市友文花炮机械厂生产的爆竹装药机于2011年7月通过了原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专家安全论证。
该设备于2019年6月安装使用至今,主要由上料机、上饼机、药混合机、皮带运输机、封口机等组合而成。事故地点位于进药间与药混合间之间的过渡间,设置有输送皮带,未布置其他生产设备。另外在进药间东面外墙上可见不同材质连接而成的压缩空气管道,未见空气枪喷嘴,应为压缩空气喷枪及连接塑料管。
㈤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三岗”人员持证情况
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按规定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要求参加了培训并持有安全生产合格证。涉药特种作业人员也按要求参加了培训并取得了特种作业操作证。
㈥当班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穿着情况
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为所有从业人员配发了符合要求的防静电工作服,谢传明和周红在早上开工时按要求穿戴了厂里配发的工作服,但工作中擅自脱去了工作服,发生事故时两人均未按相关规定穿着工作服。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及报告情况
㈠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15日凌晨4点30分左右56号机械装药/封口工房按相关规定开始进行空机运转试机,作开工前的准备,当班作业人员共5人。5点多装药工周红发现装药机出现异常,原材料下料斗运转偏快造成下料量过大,按以往的工作经验可能是装药机械的运料皮带出现了跑偏,产生了漏料现象;于是装药工周红关掉装药机电源后向安全副厂长白明军当面进行了汇报,白明军马上通知了驻厂的装药机厂方维修人员谢传明。
约10分钟后驻厂的装药机厂方维修人员谢传明到现场进行了检查,检查后发现是回收皮带变形跑偏发生了漏料,需要更换运料输送皮带。于是谢传明去配件仓库领取新的皮带做机械维修准备,并安排装药工周红清理装药机上的烟火药物,同时要求其他4名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按照安排装药工周红随后开始用压缩空气枪吹扫清理装药机器上的烟火药物。先是清理了装药后的皮带间,然后再清理了药物混合间。6时42分许(监控显示),装药工周红在清理进药间与药混合间之间的过渡间,用压缩空气喷枪平吹下层空饼输送皮带时,引燃了被压缩空气吹扫后漂浮在空中的可燃性药物粉尘,继而引发滞留在上料机输送皮带上的药粉(高氯酸钾、硫磺和铝银粉预混合物)剧烈燃烧。事故导致装药工周红体表80~89%烧伤,56号机械装药/封口工房建筑物和设备轻微受损,周边建筑物无肉眼可见的受损迹象。
㈡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周红自行走出了装药机房,感到疼痛不止,自行用冷水冲洗了约两分钟,然后自己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0多分钟后宜章县第二人民医院急救车将其接收入院,予外用湿润烧伤膏外敷、输液等对症治疗(具体不详)。后应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的要求,宜章县第二人民医院将其转院至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烧伤科治疗,当天上午11时左右入院。经积极治疗后,目前伤者病情逐步好转,已无生命危险。
㈢事故报告情况
2021年5月15日6时42分许事故发生,约7时许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姚文亮接到事故报告,8时30分,姚文亮向属地岩泉镇人民政府报告了事故情况,9时40分岩泉镇人民政府向县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了事故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 人受伤,受伤程度为轻伤。受伤人员情况:受伤者:周红,男,四川省江安县仁和乡保证村大榜上组人,年龄46岁,身份证号:512529***2272,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装药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证号:T512529***2272。
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受伤人员的救治和治疗费用35万元、企业设备设施受损损失及其他有关费用12万元,共计:47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㈠事故发生的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
一是工作过程中形成了可燃性粉尘环境:因使用压缩空气喷枪吹净药法的过程中使过渡间内充满了大量的可燃性粉尘。装药工周红没有采用湿式清扫的方式违章用压缩空气喷枪吹扫清理机器上的药粉时,将滞留在上料机输送皮带上的烟火药原材料药粉(高氯酸钾、硫磺和铝银粉预混合物)吹向空中漂浮起来,使过渡间空间内形成了大量漂浮的可燃性粉尘。
二是压缩空气喷射过程中产生的静电放电火花引燃了过渡间内的可燃性粉尘:从空压机出来的压缩空气在塑料管道内高速运动时容易产生高压静电,压缩空气经喷枪喷射时易产生静电放电现象形成电火花,达到了引燃可燃性粉尘的能量,另外压缩空气夹带药粉形成的高速气流在高速运动时也能产生静电,粉尘中的硫磺颗粒为电的不良导体,进一步增加静电电荷,当聚积的电荷引发静电放电,产生的电火花引燃了被压缩空气吹扫后漂浮起来的可燃性药物粉尘,继而引发滞留在原材料输送皮带上的烟火药原材料燃烧,引发了此次事故。
2、事故的间接原因
⑴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不到位,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不足,不具备从事高危行业的技能导致装药工周红在清理药粉过程中没有按规定采用湿式清扫的违规行为一直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装药工周红没有穿着合格的工作服装是加重周红被火焰烧伤程度的重要原因。
⑵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安全副厂长白明军履职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违章作业现象,对装药工周红的危险作业行为未提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没有按要求进行现场监护。
⑶装药机维修人员兼装药机安全管理人员谢传明对周红清理机械上的原材料药粉的工作未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未及时制止装药工周红的违章作业行为。
㈡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为,该起事故的发生是因为作业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在作业人员对残留烟火药物处置过程中因处置方法不正确,引起烟火药物发生剧烈燃烧,并导致操作人员受伤,故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单位安全监管的情况
㈠辖区乡镇的监管情况
岩泉镇人民政府自2019年以来,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行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岩泉镇党政领导岗位职责分工,由镇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孙肖飞,主管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由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黄琨皓,协管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 每月组织安监组安监人员到企业进行安全检查,重要节假日和重点时段不定时由镇党委书记、镇长带队到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2020年以来到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6次,24人次,下达整改指令书6份,发现一般安全隐患21条。
2021年5月1日,岩泉镇安监站组织工作人员对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进行了日常监管检查,检查中发现5处安全隐患,检查人员对其下达了 《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 》。2021年5月7日安监站组织工作人员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经复查该企业对存在的5处隐患已整改,下达了《整改复查意见书》。
㈡县直部门的监管情况
宜章县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按照2021年监管执法计划和上级工作安排部署,对全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监管工作。
2021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对全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下达了《关于做好2021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春节放假和节后复产工作的通知》(宜应急发【2021】4号)、《2021年宜章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宜应急发【2021】23号)、《宜章县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宜章县烟花爆竹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关闭退出企业验收工作的通知》(宜安办字【2021】21号)等文件。
2021年3月19日,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工作人员按照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春节后复产验收申请要求,对该企业进行现场验收,并对存在的问题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与《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2021年3月22日对该企业整改情况其进行了复查,经复查该企业对存在的问题已整改,下达了《整改复查意见书》与《复产通知书》。
2021年4月7日,按照郴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特别督查组交办件要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工作人员对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021年4月12日,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工作人员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经复查该企业对存在的问题已整改,下达了《整改复查意见书》。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㈠事故责任认定
㈡处理建议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装药机出现故障时,必须及时清理装药机上的停滞烟火药物及原材料药物,严禁在装药机上还残留药物的情况下带药维修装药机械。
㈡清理出现故障装药机上的停滞药物(包括烟火药和原材料)时,必须采用湿式清扫,严禁任何形式的干扫和高压风吹扫,严防清扫时药物粉尘飞扬遇静电放电导致燃烧和爆炸。
㈢烟火爆竹装药机工作过程中,装药工必须随时察看装药机的运转情况,一旦出现异常,必须立即停机检查,防止药物出现堆积。
㈣烟花爆竹装药机操作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严禁穿化纤等材质的服装,必须穿长袖的防静电工作服或纯棉工作服。作业人员进入易燃易爆场所前,必须进行人体静电释放操作,否则严禁进入易燃易爆场所。
㈤烟花爆竹装药机运行时,装药的抗爆间内地面的存水高度不应低于20cm,整个作业全过程要让始终水保持流动状态,以便于带走掉落在地面的药物粉尘。
㈥烟花爆竹装药机工房后面的空间应有消除空气静电的措施,空气温度低于60%时必须保持增湿喷雾器与装药机同步运转。
㈦因为高压空气喷枪容易造成药物粉尘飞扬,空气喷射时能产生高压静电,所以高压空气喷枪不得作为清理药物的工具,作为其他用途时喷枪必须有消静电的措施。
㈧烟花爆竹装药机维修和药物清理过程中只能1人作业,严禁2人以上同时进入作业现场。
㈨烟花爆竹装药机出现故障,安排人员清理装药机上的停滞药物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交底,并通过监控视频等手段全过程对其进行监护,发现违规清理药物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
㈩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作业技能。要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加强日常巡回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作业人员的违规违章行为。
FD09802 | 2021_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5.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5.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5月15日6时42分许,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因装药机故障,在维修前清理爆竹装药机上料机上的烟火药粉时发生火灾事故,造成当班作业人员1人受伤。
因涉及到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该事故发生后,引起了上级领导重视和极大关注,郴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此次事故予以挂牌督办,要求县人民政府“抓紧成立事故调查组,迅速对事故展开调查,研究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2021年5月26日,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5.15”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岩泉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为成员单位,事故调查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委托了“湖南和泰卓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㈠事故发生企业概况
本次发生事故的单位为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其前身为宜章县民达爆竹厂,开办于2006年6月,原为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6月26日改制设立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2日在宜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1022MA4PNDDP5K。公司住所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岩泉镇东河村,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姚文亮,经营范围:(C)级爆竹类的生产和销售。
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延期办理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湘•L)YH安许证字〔2020〕022008,许可范围为“爆竹类(C)级”,有效期至2023年3月17日。公司包括两个生产场所,均位于宜章县岩泉镇东河村。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宜章特红鞭炮,年生产值约为2000万元。企业主要的生产工序包括:原材料粉碎、机械装药、机械结编、包装等工序。本次事故发生在机械装药工序所在的装药机工房内。
㈡事故发生地点相关情况
事故发生在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二生产区56号机械装药/封口工房,具体位置为装药机工房的进药间与药混合间之间的过渡间内,该过渡间宽度约1米,东面为敞开式,西面与机械传动轴廊道相连通;南面与药混合间相邻,之间有输送皮带的孔洞相通;北面与进药间相邻,之间有药物的输送皮带的孔洞相通。
事故发生时进药间与药混合间之间的过渡间地面既没有流水,也没有存水,爆竹装药机出现故障停机后增湿喷雾器也人为关闭。
㈢事故地点相邻区域情况
56号机械装药/封口工房为钢结构敞开棚式的厂房,棚内的建筑物为单层砖混结构形式(抗爆间为砼结构)。药混合间东面(泄爆方向)为敞开式,泄爆方向的护坡距建筑物外墙约4米,南面、西面、北面为钢筋混凝土墙。药混合间外墙北面为进药间与药混合间之间的过渡间,西面为机械传动轴廊道,南面为装药后的皮带间。
56号机械装药/封口工房东面为山体,南面约20米有55号封口中转,西面分布有62号空筒插引中转和63号粉碎,北面约20米有59号化工原材料库。
㈣事故地点设备布置情况
56号机械装药/封口工房安装的是一台由醴陵市友文花炮机械厂生产的爆竹装药机(型号规格为Ⅰ型),醴陵市友文花炮机械厂生产的爆竹装药机于2011年7月通过了原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专家安全论证。
该设备于2019年6月安装使用至今,主要由上料机、上饼机、药混合机、皮带运输机、封口机等组合而成。事故地点位于进药间与药混合间之间的过渡间,设置有输送皮带,未布置其他生产设备。另外在进药间东面外墙上可见不同材质连接而成的压缩空气管道,未见空气枪喷嘴,应为压缩空气喷枪及连接塑料管。
㈤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三岗”人员持证情况
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按规定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要求参加了培训并持有安全生产合格证。涉药特种作业人员也按要求参加了培训并取得了特种作业操作证。
㈥当班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穿着情况
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为所有从业人员配发了符合要求的防静电工作服,谢传明和周红在早上开工时按要求穿戴了厂里配发的工作服,但工作中擅自脱去了工作服,发生事故时两人均未按相关规定穿着工作服。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及报告情况
㈠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15日凌晨4点30分左右56号机械装药/封口工房按相关规定开始进行空机运转试机,作开工前的准备,当班作业人员共5人。5点多装药工周红发现装药机出现异常,原材料下料斗运转偏快造成下料量过大,按以往的工作经验可能是装药机械的运料皮带出现了跑偏,产生了漏料现象;于是装药工周红关掉装药机电源后向安全副厂长白明军当面进行了汇报,白明军马上通知了驻厂的装药机厂方维修人员谢传明。
约10分钟后驻厂的装药机厂方维修人员谢传明到现场进行了检查,检查后发现是回收皮带变形跑偏发生了漏料,需要更换运料输送皮带。于是谢传明去配件仓库领取新的皮带做机械维修准备,并安排装药工周红清理装药机上的烟火药物,同时要求其他4名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按照安排装药工周红随后开始用压缩空气枪吹扫清理装药机器上的烟火药物。先是清理了装药后的皮带间,然后再清理了药物混合间。6时42分许(监控显示),装药工周红在清理进药间与药混合间之间的过渡间,用压缩空气喷枪平吹下层空饼输送皮带时,引燃了被压缩空气吹扫后漂浮在空中的可燃性药物粉尘,继而引发滞留在上料机输送皮带上的药粉(高氯酸钾、硫磺和铝银粉预混合物)剧烈燃烧。事故导致装药工周红体表80~89%烧伤,56号机械装药/封口工房建筑物和设备轻微受损,周边建筑物无肉眼可见的受损迹象。
㈡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周红自行走出了装药机房,感到疼痛不止,自行用冷水冲洗了约两分钟,然后自己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0多分钟后宜章县第二人民医院急救车将其接收入院,予外用湿润烧伤膏外敷、输液等对症治疗(具体不详)。后应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的要求,宜章县第二人民医院将其转院至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烧伤科治疗,当天上午11时左右入院。经积极治疗后,目前伤者病情逐步好转,已无生命危险。
㈢事故报告情况
2021年5月15日6时42分许事故发生,约7时许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姚文亮接到事故报告,8时30分,姚文亮向属地岩泉镇人民政府报告了事故情况,9时40分岩泉镇人民政府向县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了事故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 人受伤,受伤程度为轻伤。受伤人员情况:受伤者:周红,男,四川省江安县仁和乡保证村大榜上组人,年龄46岁,身份证号:512529***2272,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装药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证号:T512529***2272。
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受伤人员的救治和治疗费用35万元、企业设备设施受损损失及其他有关费用12万元,共计:47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㈠事故发生的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
一是工作过程中形成了可燃性粉尘环境:因使用压缩空气喷枪吹净药法的过程中使过渡间内充满了大量的可燃性粉尘。装药工周红没有采用湿式清扫的方式违章用压缩空气喷枪吹扫清理机器上的药粉时,将滞留在上料机输送皮带上的烟火药原材料药粉(高氯酸钾、硫磺和铝银粉预混合物)吹向空中漂浮起来,使过渡间空间内形成了大量漂浮的可燃性粉尘。
二是压缩空气喷射过程中产生的静电放电火花引燃了过渡间内的可燃性粉尘:从空压机出来的压缩空气在塑料管道内高速运动时容易产生高压静电,压缩空气经喷枪喷射时易产生静电放电现象形成电火花,达到了引燃可燃性粉尘的能量,另外压缩空气夹带药粉形成的高速气流在高速运动时也能产生静电,粉尘中的硫磺颗粒为电的不良导体,进一步增加静电电荷,当聚积的电荷引发静电放电,产生的电火花引燃了被压缩空气吹扫后漂浮起来的可燃性药物粉尘,继而引发滞留在原材料输送皮带上的烟火药原材料燃烧,引发了此次事故。
2、事故的间接原因
⑴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不到位,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不足,不具备从事高危行业的技能导致装药工周红在清理药粉过程中没有按规定采用湿式清扫的违规行为一直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装药工周红没有穿着合格的工作服装是加重周红被火焰烧伤程度的重要原因。
⑵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安全副厂长白明军履职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违章作业现象,对装药工周红的危险作业行为未提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没有按要求进行现场监护。
⑶装药机维修人员兼装药机安全管理人员谢传明对周红清理机械上的原材料药粉的工作未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未及时制止装药工周红的违章作业行为。
㈡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为,该起事故的发生是因为作业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在作业人员对残留烟火药物处置过程中因处置方法不正确,引起烟火药物发生剧烈燃烧,并导致操作人员受伤,故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单位安全监管的情况
㈠辖区乡镇的监管情况
岩泉镇人民政府自2019年以来,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行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岩泉镇党政领导岗位职责分工,由镇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孙肖飞,主管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由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黄琨皓,协管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 每月组织安监组安监人员到企业进行安全检查,重要节假日和重点时段不定时由镇党委书记、镇长带队到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2020年以来到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6次,24人次,下达整改指令书6份,发现一般安全隐患21条。
2021年5月1日,岩泉镇安监站组织工作人员对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进行了日常监管检查,检查中发现5处安全隐患,检查人员对其下达了 《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 》。2021年5月7日安监站组织工作人员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经复查该企业对存在的5处隐患已整改,下达了《整改复查意见书》。
㈡县直部门的监管情况
宜章县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按照2021年监管执法计划和上级工作安排部署,对全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监管工作。
2021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对全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下达了《关于做好2021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春节放假和节后复产工作的通知》(宜应急发【2021】4号)、《2021年宜章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宜应急发【2021】23号)、《宜章县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宜章县烟花爆竹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关闭退出企业验收工作的通知》(宜安办字【2021】21号)等文件。
2021年3月19日,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工作人员按照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春节后复产验收申请要求,对该企业进行现场验收,并对存在的问题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与《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2021年3月22日对该企业整改情况其进行了复查,经复查该企业对存在的问题已整改,下达了《整改复查意见书》与《复产通知书》。
2021年4月7日,按照郴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特别督查组交办件要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工作人员对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021年4月12日,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工作人员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经复查该企业对存在的问题已整改,下达了《整改复查意见书》。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㈠事故责任认定
㈡处理建议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装药机出现故障时,必须及时清理装药机上的停滞烟火药物及原材料药物,严禁在装药机上还残留药物的情况下带药维修装药机械。
㈡清理出现故障装药机上的停滞药物(包括烟火药和原材料)时,必须采用湿式清扫,严禁任何形式的干扫和高压风吹扫,严防清扫时药物粉尘飞扬遇静电放电导致燃烧和爆炸。
㈢烟火爆竹装药机工作过程中,装药工必须随时察看装药机的运转情况,一旦出现异常,必须立即停机检查,防止药物出现堆积。
㈣烟花爆竹装药机操作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严禁穿化纤等材质的服装,必须穿长袖的防静电工作服或纯棉工作服。作业人员进入易燃易爆场所前,必须进行人体静电释放操作,否则严禁进入易燃易爆场所。
㈤烟花爆竹装药机运行时,装药的抗爆间内地面的存水高度不应低于20cm,整个作业全过程要让始终水保持流动状态,以便于带走掉落在地面的药物粉尘。
㈥烟花爆竹装药机工房后面的空间应有消除空气静电的措施,空气温度低于60%时必须保持增湿喷雾器与装药机同步运转。
㈦因为高压空气喷枪容易造成药物粉尘飞扬,空气喷射时能产生高压静电,所以高压空气喷枪不得作为清理药物的工具,作为其他用途时喷枪必须有消静电的措施。
㈧烟花爆竹装药机维修和药物清理过程中只能1人作业,严禁2人以上同时进入作业现场。
㈨烟花爆竹装药机出现故障,安排人员清理装药机上的停滞药物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交底,并通过监控视频等手段全过程对其进行监护,发现违规清理药物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
㈩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作业技能。要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加强日常巡回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作业人员的违规违章行为。
2021年5月15日6时42分许,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因装药机故障,在维修前清理爆竹装药机上料机上的烟火药粉时发生火灾事故,造成当班作业人员1人受伤。
因涉及到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该事故发生后,引起了上级领导重视和极大关注,郴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此次事故予以挂牌督办,要求县人民政府“抓紧成立事故调查组,迅速对事故展开调查,研究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2021年5月26日,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5.15”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岩泉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为成员单位,事故调查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委托了“湖南和泰卓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对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㈠事故发生企业概况
本次发生事故的单位为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其前身为宜章县民达爆竹厂,开办于2006年6月,原为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6月26日改制设立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2日在宜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1022MA4PNDDP5K。公司住所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岩泉镇东河村,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姚文亮,经营范围:(C)级爆竹类的生产和销售。
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延期办理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湘•L)YH安许证字〔2020〕022008,许可范围为“爆竹类(C)级”,有效期至2023年3月17日。公司包括两个生产场所,均位于宜章县岩泉镇东河村。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宜章特红鞭炮,年生产值约为2000万元。企业主要的生产工序包括:原材料粉碎、机械装药、机械结编、包装等工序。本次事故发生在机械装药工序所在的装药机工房内。
㈡事故发生地点相关情况
事故发生在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二生产区56号机械装药/封口工房,具体位置为装药机工房的进药间与药混合间之间的过渡间内,该过渡间宽度约1米,东面为敞开式,西面与机械传动轴廊道相连通;南面与药混合间相邻,之间有输送皮带的孔洞相通;北面与进药间相邻,之间有药物的输送皮带的孔洞相通。
事故发生时进药间与药混合间之间的过渡间地面既没有流水,也没有存水,爆竹装药机出现故障停机后增湿喷雾器也人为关闭。
㈢事故地点相邻区域情况
56号机械装药/封口工房为钢结构敞开棚式的厂房,棚内的建筑物为单层砖混结构形式(抗爆间为砼结构)。药混合间东面(泄爆方向)为敞开式,泄爆方向的护坡距建筑物外墙约4米,南面、西面、北面为钢筋混凝土墙。药混合间外墙北面为进药间与药混合间之间的过渡间,西面为机械传动轴廊道,南面为装药后的皮带间。
56号机械装药/封口工房东面为山体,南面约20米有55号封口中转,西面分布有62号空筒插引中转和63号粉碎,北面约20米有59号化工原材料库。
㈣事故地点设备布置情况
56号机械装药/封口工房安装的是一台由醴陵市友文花炮机械厂生产的爆竹装药机(型号规格为Ⅰ型),醴陵市友文花炮机械厂生产的爆竹装药机于2011年7月通过了原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专家安全论证。
该设备于2019年6月安装使用至今,主要由上料机、上饼机、药混合机、皮带运输机、封口机等组合而成。事故地点位于进药间与药混合间之间的过渡间,设置有输送皮带,未布置其他生产设备。另外在进药间东面外墙上可见不同材质连接而成的压缩空气管道,未见空气枪喷嘴,应为压缩空气喷枪及连接塑料管。
㈤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三岗”人员持证情况
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按规定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要求参加了培训并持有安全生产合格证。涉药特种作业人员也按要求参加了培训并取得了特种作业操作证。
㈥当班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穿着情况
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为所有从业人员配发了符合要求的防静电工作服,谢传明和周红在早上开工时按要求穿戴了厂里配发的工作服,但工作中擅自脱去了工作服,发生事故时两人均未按相关规定穿着工作服。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及报告情况
㈠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15日凌晨4点30分左右56号机械装药/封口工房按相关规定开始进行空机运转试机,作开工前的准备,当班作业人员共5人。5点多装药工周红发现装药机出现异常,原材料下料斗运转偏快造成下料量过大,按以往的工作经验可能是装药机械的运料皮带出现了跑偏,产生了漏料现象;于是装药工周红关掉装药机电源后向安全副厂长白明军当面进行了汇报,白明军马上通知了驻厂的装药机厂方维修人员谢传明。
约10分钟后驻厂的装药机厂方维修人员谢传明到现场进行了检查,检查后发现是回收皮带变形跑偏发生了漏料,需要更换运料输送皮带。于是谢传明去配件仓库领取新的皮带做机械维修准备,并安排装药工周红清理装药机上的烟火药物,同时要求其他4名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按照安排装药工周红随后开始用压缩空气枪吹扫清理装药机器上的烟火药物。先是清理了装药后的皮带间,然后再清理了药物混合间。6时42分许(监控显示),装药工周红在清理进药间与药混合间之间的过渡间,用压缩空气喷枪平吹下层空饼输送皮带时,引燃了被压缩空气吹扫后漂浮在空中的可燃性药物粉尘,继而引发滞留在上料机输送皮带上的药粉(高氯酸钾、硫磺和铝银粉预混合物)剧烈燃烧。事故导致装药工周红体表80~89%烧伤,56号机械装药/封口工房建筑物和设备轻微受损,周边建筑物无肉眼可见的受损迹象。
㈡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周红自行走出了装药机房,感到疼痛不止,自行用冷水冲洗了约两分钟,然后自己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0多分钟后宜章县第二人民医院急救车将其接收入院,予外用湿润烧伤膏外敷、输液等对症治疗(具体不详)。后应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的要求,宜章县第二人民医院将其转院至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烧伤科治疗,当天上午11时左右入院。经积极治疗后,目前伤者病情逐步好转,已无生命危险。
㈢事故报告情况
2021年5月15日6时42分许事故发生,约7时许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姚文亮接到事故报告,8时30分,姚文亮向属地岩泉镇人民政府报告了事故情况,9时40分岩泉镇人民政府向县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了事故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 人受伤,受伤程度为轻伤。受伤人员情况:受伤者:周红,男,四川省江安县仁和乡保证村大榜上组人,年龄46岁,身份证号:512529***2272,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装药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证号:T512529***2272。
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受伤人员的救治和治疗费用35万元、企业设备设施受损损失及其他有关费用12万元,共计:47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㈠事故发生的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
一是工作过程中形成了可燃性粉尘环境:因使用压缩空气喷枪吹净药法的过程中使过渡间内充满了大量的可燃性粉尘。装药工周红没有采用湿式清扫的方式违章用压缩空气喷枪吹扫清理机器上的药粉时,将滞留在上料机输送皮带上的烟火药原材料药粉(高氯酸钾、硫磺和铝银粉预混合物)吹向空中漂浮起来,使过渡间空间内形成了大量漂浮的可燃性粉尘。
二是压缩空气喷射过程中产生的静电放电火花引燃了过渡间内的可燃性粉尘:从空压机出来的压缩空气在塑料管道内高速运动时容易产生高压静电,压缩空气经喷枪喷射时易产生静电放电现象形成电火花,达到了引燃可燃性粉尘的能量,另外压缩空气夹带药粉形成的高速气流在高速运动时也能产生静电,粉尘中的硫磺颗粒为电的不良导体,进一步增加静电电荷,当聚积的电荷引发静电放电,产生的电火花引燃了被压缩空气吹扫后漂浮起来的可燃性药物粉尘,继而引发滞留在原材料输送皮带上的烟火药原材料燃烧,引发了此次事故。
2、事故的间接原因
⑴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不到位,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不足,不具备从事高危行业的技能导致装药工周红在清理药粉过程中没有按规定采用湿式清扫的违规行为一直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装药工周红没有穿着合格的工作服装是加重周红被火焰烧伤程度的重要原因。
⑵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安全副厂长白明军履职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违章作业现象,对装药工周红的危险作业行为未提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没有按要求进行现场监护。
⑶装药机维修人员兼装药机安全管理人员谢传明对周红清理机械上的原材料药粉的工作未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未及时制止装药工周红的违章作业行为。
㈡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为,该起事故的发生是因为作业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在作业人员对残留烟火药物处置过程中因处置方法不正确,引起烟火药物发生剧烈燃烧,并导致操作人员受伤,故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单位安全监管的情况
㈠辖区乡镇的监管情况
岩泉镇人民政府自2019年以来,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行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岩泉镇党政领导岗位职责分工,由镇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孙肖飞,主管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由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黄琨皓,协管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 每月组织安监组安监人员到企业进行安全检查,重要节假日和重点时段不定时由镇党委书记、镇长带队到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2020年以来到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6次,24人次,下达整改指令书6份,发现一般安全隐患21条。
2021年5月1日,岩泉镇安监站组织工作人员对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进行了日常监管检查,检查中发现5处安全隐患,检查人员对其下达了 《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 》。2021年5月7日安监站组织工作人员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经复查该企业对存在的5处隐患已整改,下达了《整改复查意见书》。
㈡县直部门的监管情况
宜章县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按照2021年监管执法计划和上级工作安排部署,对全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监管工作。
2021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对全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下达了《关于做好2021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春节放假和节后复产工作的通知》(宜应急发【2021】4号)、《2021年宜章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宜应急发【2021】23号)、《宜章县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宜章县烟花爆竹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关闭退出企业验收工作的通知》(宜安办字【2021】21号)等文件。
2021年3月19日,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工作人员按照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春节后复产验收申请要求,对该企业进行现场验收,并对存在的问题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与《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2021年3月22日对该企业整改情况其进行了复查,经复查该企业对存在的问题已整改,下达了《整改复查意见书》与《复产通知书》。
2021年4月7日,按照郴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特别督查组交办件要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工作人员对宜章县民达爆竹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021年4月12日,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工作人员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经复查该企业对存在的问题已整改,下达了《整改复查意见书》。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㈠事故责任认定
㈡处理建议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装药机出现故障时,必须及时清理装药机上的停滞烟火药物及原材料药物,严禁在装药机上还残留药物的情况下带药维修装药机械。
㈡清理出现故障装药机上的停滞药物(包括烟火药和原材料)时,必须采用湿式清扫,严禁任何形式的干扫和高压风吹扫,严防清扫时药物粉尘飞扬遇静电放电导致燃烧和爆炸。
㈢烟火爆竹装药机工作过程中,装药工必须随时察看装药机的运转情况,一旦出现异常,必须立即停机检查,防止药物出现堆积。
㈣烟花爆竹装药机操作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严禁穿化纤等材质的服装,必须穿长袖的防静电工作服或纯棉工作服。作业人员进入易燃易爆场所前,必须进行人体静电释放操作,否则严禁进入易燃易爆场所。
㈤烟花爆竹装药机运行时,装药的抗爆间内地面的存水高度不应低于20cm,整个作业全过程要让始终水保持流动状态,以便于带走掉落在地面的药物粉尘。
㈥烟花爆竹装药机工房后面的空间应有消除空气静电的措施,空气温度低于60%时必须保持增湿喷雾器与装药机同步运转。
㈦因为高压空气喷枪容易造成药物粉尘飞扬,空气喷射时能产生高压静电,所以高压空气喷枪不得作为清理药物的工具,作为其他用途时喷枪必须有消静电的措施。
㈧烟花爆竹装药机维修和药物清理过程中只能1人作业,严禁2人以上同时进入作业现场。
㈨烟花爆竹装药机出现故障,安排人员清理装药机上的停滞药物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交底,并通过监控视频等手段全过程对其进行监护,发现违规清理药物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
㈩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作业技能。要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加强日常巡回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作业人员的违规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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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803 | 2021_对秩序维护服务区域内发生的刑事、行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对秩序维护服务区域内发生的 刑事、行政案件、治安灾害等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
目的:为及时妥善处理重大或突发事件,避免和控制事件发生,特制定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一) 重大或突发事件报告范围
2、 火灾、电梯困人、爆炸、突发性停电、水浸、盗窃、械斗等破坏行为;
3、 家庭财产(车辆)和公共财物被盗(抢)等恶性刑事案件刑事案件;
4、 用户集体投诉(三家以上);
6、 大厦主体结构遭受破坏等;
7、 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
(二) 报告内容
2、事件处理的方法与进度,下一步的计划,需要提请公司协助解决的具体问题等等。
(三) 报告程序
3、管理处向公司报告重大事项的一般程序是,由管理处经理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四) 报告时限
事故处理规程
某公司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河南大学大礼堂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4项标准公开征…
关于公开征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4项…
事故调查应遵循原则
事故调查程序管理制度
FD09804 | 2021_射洪市人民市场1.4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射洪市人民市场“1.4”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2021年1月4日3时29分许,市城区太和大道中段257号射洪市人民市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7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7084865元。
火灾发生后,市消防救援大队36名指战员、7辆消防车第一时间赶赴火场开展扑救。市委书记张韬、市长王能等领导现场指导救援工作,指示尽快查明火灾原因和事故责任。在市消防救援支队技术指导下,大队全面开展了原因调查工作,通过走访询问、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原因、统计了经济损失,剖析了社会单位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就下一步工作开展提出了针对性意见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省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要求,现将该起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情况
射洪市人民市场位于射洪市太和镇太和大道中段257号,北邻老工商局宿舍,南邻太和派出所,东邻伯玉路,西邻太和大道。总占地面积40亩,内部有10栋建筑,其中一楼一底的商铺建筑7栋(2至6号楼以及9、10号楼),市场监管局办公楼1栋(1号楼),老工商局宿舍(7号楼),商住综合楼1栋(8号楼),总建筑面积17503.03平方米(见图1)。
图1 起火人民市场航拍图
(二)建筑修建情况
1992年4月开工建设,1992年8月竣工交付使用,后续建设了现市场监管局办公楼、商住综合楼,总建筑面积17503.03平方米。起火建筑为6号楼,一楼一底,建筑面积为1071平方米,建筑结构为砖混框架结构。
(三)建筑产权情况
射洪市人民市场原为射洪县工商局所有,2004年国家机构改革,将市场产权转让给射洪县宏荣实业有限公司以及个人。其中市场内部二楼全部,3、4、5、6号楼一楼部分归射洪县宏荣实业有限公司所有,总产权面积10129.63平方米。剩余部分为市场内商户个人所有,合计面积7373.4平方米。
(四)建筑使用情况
市场内商铺一楼全部为商户,经营粮油、米面、干杂、副食、五金、玩具、小家电以及日用百货。二楼除6号楼东侧两个门面为“人民市场拆迁办公室”外,其余部分均作为仓库使用,存放有市场内各经营项目的货品。
(五)建筑单位情况
射洪县宏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原为射洪县工商局下属企业,2004年,国家机构改革,政府部门与下属企业管办脱钩,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将射洪县宏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给王*,直到现在。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9227547081***。该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市场经营服务,市场设施出租,农业项目投资、批发,五金、交电、百货、钢材、建筑材料零售。
二、火灾初期处置情况
2021年1月4日2时50分至3时左右,射洪市人民市场6号楼14号商铺发生火灾。3时25分许,6号楼东面9号楼南面重庆特色鲜面店工人王*发现6号楼东侧南面有亮光,并伴随有物体掉落声,随即呼唤其叔父重庆特色鲜面店老板王共同前往查看,遂发现起火。王立即让侄儿王拨打119报警,自己跑到市场保安值班室呼叫市场值夜保安。正在睡觉的值夜保安陈、陈与王一起携带办公室放置的灭火器赶到起火商铺进行扑救。同时,陈电话通知了市场保安负责人吴。吴**赶到现场后,方才组织保安取用市场内的室内消火栓出水灭火,但火势已进入迅猛发展阶段,初期处置失败。
三、灭火救援情况
(一)接处警情况
2021年1月4日3时29分,遂宁市“119”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射洪市太和大道中段257号射洪市人民市场发生火灾,随即调派太和大道消防救援站和射洪市城北专职队共7辆消防车、36名指战员赶往现场处置,并于04时01分调派特勤、物流港、经开、花溪路、嘉禾路、蓬溪、大英、安居、沱牌专职消防队,9个站17辆消防车、86名指战员增援,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
(二)火灾扑救情况
03时39分,太和大道消防救援站到场后,经询问知情人和外部侦查,6号楼南北两侧和5号楼北侧正处于猛烈燃烧阶段,有向四周蔓延的趋势。火场指挥员立即部署了太和大道消防救援站3支水枪控制6号楼火灾并阻止火势向四周蔓延,射洪市城北专职队2支水枪控制5号楼火灾防止火势向四周蔓延。04时47分,遂宁市先期增援力量特勤消防救援站2辆消防车13名指战员到达现场,立即组成两个战斗小组分别对3号楼与6号楼东侧灭火;5时00分,遂宁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8辆消防车42名指战员到达现场,支队指挥员根据现场侦察情况下达作战命:太和大道消防救援站对5号楼、6号楼西侧灭火防止火势蔓延,射洪市城北消防专职队对3号楼、4号楼西侧灭火防止火势蔓延,特勤消防救援站组成两个战斗小组分别对3号楼、6号楼东侧灭火。05时07分,射洪市沱牌专职队2辆消防车12名指战员到达现场,立即对3号楼南侧灭火;05时09分,物流港消防救援站2辆消防车10名指战员到达现场,立即对工商局宿舍一楼灭火;05时10分,经开消防救援站2辆消防车10名指战员到达现场,立即组成两个战斗小组分别对4号楼、5号楼东侧灭火;05时15分,花溪路消防救援站2辆消防车11名指战员到达现场,立即对工商局宿舍人员进行疏散,并对过火楼层进行灭火堵截,防止火势蔓延;05时55分,嘉禾路消防救援站1辆消防车5指战员到达现场,立即组成一个破拆小组对工商局一楼铺面进行破拆防止新火点的形成;06时43分,大英消防救援站1辆消防车5指战员到达现场,立即组织为特勤消防车供水;06时46分,安居消防救援站2辆消防车10指战员到达现场,立即对4号楼西侧灭火;06时16分,蓬溪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10名指战员到达现场,立即对5号楼西侧灭火;06时56分,现场明火基本扑灭。07时许,花溪路消防站、沱牌专职队、大英消防站、嘉禾路消防站、蓬溪消防站返回归建,08时许支队全勤指挥部、安居消防站返回归建。太和大道消防站、射洪市城北专职队、经开消防站、物流港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利用撬棍、火钩扒开阴燃部分用水浇灌,13时43分战斗结束。全勤指挥部命令太和大道消防救援站、城北政府专职队留守现场防止复燃,剩余参战救援站清点器材和人员后撤离现场归建。
(三)战勤保障情况
火灾发生后,支队后勤保障科1名指战员、1辆充气车遂行出动,对各参战单位空气呼吸器进行现场充装,保证持续战斗力,并对参战指战员进行了餐饮保障;救援力量到场使用数字集群350兆组建无线通信网,分别建立支队、救援站级指挥网,现场架设4G图传设备2套,利用移动指挥端回传现场定位,现场通信良好。
四、火灾原因调查及认定
(一)调查组织情况
火灾扑灭后,根据市政府安排,消防救援大队立即会同公安机关封闭并保护火灾现场,询问相关知情人;遂宁市消防救援支队随即启动火灾调查应急预案,分管副支队长带领火灾事故调查应急分队5名成员赶赴现场指导大队开展火灾调查工作。
调查组共开展走访询问93人次,对人民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市场值夜保安、起火建筑商铺业主、附近目击群众等重点人员反复询问,共制作询问笔录36份;调取相关通话记录、场所用电记录、大楼原始施工图纸等,取得相关书面材料28份;先后11次对火灾现场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勘验,搜寻固定相关痕迹物证、理清现场线路走向,共筛洗、提取相关物证33件,制作方位、平面、电路复原等现场图12份,并将相关物证送往应急管理部四川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搜寻、提取、分析附近相关监控视频以及群众拍摄小视频22段,照片13张。
(二)原因认定情况
1、起火时间的认定
2021年1月4日3时29分,遂宁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第一个报警电话称射洪市人民市场起火了。王,人民市场内员工,1月4日凌晨三点二十五分许在店面门口抽烟,看到市场内6栋南侧的地方在亮光,听到有东西掉落的声音,当时火势不是很大;王,人民市场内老板,1月4日凌晨一点半起来做面,工作了一个多小时后,他侄儿王出去抽烟时突然喊他是不是着火了,然后他跑出去看到6号楼南侧的中间位置的干杂铺在起火,相邻的两个都有火,卷帘门里面也在烧,感觉里面的火势比外面的大;郑,人民市场内个体户,老工商局宿舍居民,1月4日凌晨三点过一点,在家中睡觉时被邻居李姐叫醒,发现人民市场起火了,然后拨打了119报警电话;杨,人民保安,老工商局居民,1月4日凌晨三点过几分在家里睡觉时发现人民市场起火了,而且当时火势已经很大了;何,老工商局宿舍居民,1月4日凌晨三点过起床后发现人民市场已经起火了,并于凌晨三点三十六分报警。
综上,结合火灾发生蔓延规律,起火时间为2021年1月4日凌晨2时50分至3时20分时间段内。
2、起火部位的认定
(1)经走访询问:①王(市场内重庆老板),看到6号楼靠内侧中间位置的干杂铺在着火(经现场指认为6号楼南侧),相邻的两个都在着,外面的东西和蓬蓬在烧,卷帘门里面也在烧,感觉里面的火势比外面大,里面燃出来的,干杂火势还不大。6号楼内侧,卖干杂那里的火势要比面向7号居民楼那一侧大,面向7号居民楼这一侧,卷帘门里面在着火,外面小一些;②王(市场内员工),6号楼南面东侧的两个门面在燃,当时不是很大,但外面的蓬蓬已经着起来了,卷帘门是好的,至于里面燃没燃,没有看得出来。
(2)经现场勘验:①6号楼北侧:14号服装店铺面卷帘门门口货架残留的木工板南侧火烧较北侧重,竹制支架西南侧火烧较东北侧重,15号至18号铺面上方的博大酒店用品批发广告牌西侧火烧较东侧重;②6号楼南侧:13号干杂店铺面内部电缆线pvc材质穿管有轻微火烧痕迹,东侧重西侧轻,东侧承重柱头上电源开关高温熔化;③14号服装店南侧屋檐下方地面堆放大量豆类、辣椒酱等干杂类货物,表面有过火痕迹,将表面清理后,由南至北依次有整包装货品和竹制货筐,竹制货筐有过火痕迹,过火程度西侧重于东侧、南侧重于北侧;紧贴干杂类货物北侧为服装店衣柜合成板材质的挡板,挡板北侧有大量服装类火烧残留物,对西南角残留物进行测量,南侧高约0.1米,北侧高约0.9米,从挡板北侧中部残留物剖面看,北侧部分火烧程度重于南侧,从挡板残留物北侧看,东侧残存高度大于西侧残存高度;④15号铺面卷帘门口洗洁精等物品残留物西侧火烧较东侧重,西侧承重柱前一木质残留物,西侧火烧较东侧重;⑤14号铺面和15号铺面上方二层阳台护墙火烧烟熏痕迹较东西两侧重,瓷砖掉落,二层阳台顶部楼板烟熏较东西两侧重;⑥另据调查人员外围收集到的视频、图片资料反映,火灾初期只有6号楼东侧两三个铺面在燃烧。
综上,认定起火部位为:射洪市人民市场6号楼14号铺面。
3、起火点的认定
经现场勘验,服装店整个过火区域南侧东墙、西墙处长条形金属货架火烧变形,南侧比北侧重,东墙处长条形金属货架向西坍塌,西墙处长条形金属货架向地面坍塌;南侧卷帘门处于半开启状态,帘板受高温变形外凸,底部距地高约2.27米,卷轴部分有受热变形现象,卷轴东侧距地约3.8米、西侧距地约3.47米,卷帘门东西两侧导轨均有不同程度变形,西侧导轨自地面约0.8米以上开始变形,东侧导轨自地面1.78米开始变形,两处导轨处承重柱上瓷砖均有掉落,残存高度不一;在长约2.45米,宽约1.2米,高约0.9米平台货架下方,发现距南门柱约2米、距西墙约1.45米形成深0.09米、直径约0.12米的一坑状,坑外部分物品燃烧程度低于坑内物品;在长约2.45米,宽约1.2米,高约0.9米平台货架下方,有多个铜熔珠及铜芯线残留,经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鉴定,存在电弧痕迹。
综上,认定起火点为:人民市场内部6号楼14号铺面内南侧距西墙0.9米至2.1米,距南侧卷门0.33米至2.78米区域内。
4、起火原因的认定
(1)排除人为放火原因引发火灾。理由如下:
一是经公安刑侦部门现场询问、讯问以及调取当晚市场内部人员活动轨迹和现场勘察,市场内及外围未发现可疑痕迹和可疑人员,并出具了有效证明材料。
二是消防大队办案人员经询问及调查走访,未发现因过激矛盾可能导致报复放火的可能性。
三是经现场勘验,确定起火点位于14号铺面内南侧货架处,且南侧卷帘门处有木质货柜作为隔断,北侧金属卷帘门处于关闭状态,外人无法进入铺面内部。
(2)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理由如下:
射洪市气象局证实:2021年1月3日21时到2021年1月4日08时,该时间段无降水与雷电天气发生。
(3)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理由如下:
根据询问笔录及证人证实,14号铺面经营者无在铺面煮饭行为且1月3日下午18时关门离开服装店,排除生活用火不慎;
(4)排除电瓶车故障引发火灾。理由如下:
一是根据现场目击证人及消防站救援人员证实,到场时6号楼周围电瓶车未燃烧,后因火势蔓延至电瓶车处导致火烧。
二是火灾发现人王延红及王兴等人使用灭火器灭火时靠近电瓶车处,且灭火器使用完毕后就地丢在原地,就是电瓶车所在位置;同时,多位证人证实五号楼是后期火势蔓延而至,故综合可以排除电瓶车起火蔓延至商铺;
(5)排除烟囱等外来飞火。根据现场走访调查及现场勘验发现,人民市场周围无烟囱及产生飞火的工厂、加工作坊等;经现场调查走访,起火前没有发现因人为丢弃烟头引发火灾的可能,同时,起火部位位于14号铺面内南侧货架区域处,该区域有金属卷帘门、货柜等遮挡,用于防止外人进入,而且屋檐下堆放的货品有遮阳布覆盖。故排除外来飞火引发火灾的可能。
(6)排除自燃引发火灾。理由如下:
根据6号楼14号商铺经营者证实,铺内堆放物品主要为服装、袜子、内衣、内裤等,货物堆放时间以及货物本身不具备自燃条件。
(7)认定起火原因为: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堆放的衣物等可燃物并蔓延成灾。主要依据有:j
一是据6号楼14号铺面经营者讲述,2021年1月3日闭店后没有关闭控制铺面内用电设备的总电源开关,铺面内线路和用电设备均处于通电状态;k
二是据人民市场电工张安东讲述,2021年1月4日凌晨四点后,他赶到8号楼二楼变压器房将市场内总电源开关关闭。证实起火前6号楼主线均处于通电状态;
三是经现场勘察,在6号楼14号铺面内部南侧起火区域内发现有较多金属线残留物以及导线熔珠,经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鉴定显示,存在电弧痕迹。
四是6号楼南北两侧铺面内紧邻金属卷帘门卷轴处均有一组主线通过。经询问市场管理人员和电工得知,该主线穿管保护,起火前一直处于通电状态。14号铺面内南侧区域的金属货架最南侧金属边框距离南侧卷帘门基座距离为0.33米,距西墙距离分别为0.9米、2.1米,在电线垂直下方附近。
综上,认定起火原因为: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堆放的衣物等可燃物并蔓延成灾。
五、灾害成因分析
(一)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市场在建成投入使用后,由于产权归属、经营业态等多方面的因素,导致原建筑结构发生部分改变。如将一楼南北两面的门面隔墙打通,私自设置夹层,破坏原建筑内部防火分隔。
(二)商铺经营者乱搭乱建。市场内经营商户为扩大经营面积,擅自设置摊位、搭建遮阳雨篷,随意堆放货物,且4日当晚遭遇大风天气,导致火灾发生后,火借风势,迅速将遮阳雨篷、货物等引燃,并快速向四周蔓延扩大。
(三)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大楼修建投入使用以来,宏荣公司和店铺经营者对电气线路进行多次、多处改造,但一直未形成系统的管理体系。加之市场内部产权归属繁多,个体商户自行敷设、改装线路行为已成常态,线路敷设、接驳不规范。
(四)市场内火灾荷载大。临近春节,市场内经营商户大量囤货,货物加上外包装纸箱,火灾荷载极大。
(五)火灾发现晚、报警迟,初期扑救措施不力。市场夜间值班人员处于睡岗状态,未开展巡查并在第一时间发现火灾,延误了火灾报警最佳时机;且在发现火灾事故后,仅使用干粉灭火器进行处置,未及时使用市场内的室内消火栓扑救,在市场保安负责人吴东到场后才组织保安使用室内消火栓出水灭火,延误了初期火灾扑救的最佳时机。
六、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单位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射洪县宏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市场主要产权的持有者和市场物业的管理者,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单位的主体消防安全责任。对市场内老旧电气线路未及时进行全面检测更换,对市场内经营商户用电管理放任自流,未对商户用电进行集中有效的统一管理;对商户违章搭建、占道经营等问题也未尽到管理职责。同时,夜间巡防值守制度流于形式,缺乏有效内控机制,值夜人员未能落实巡夜值守规定,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二)商户消防安全意识亟待加强。市场内经营商户乱搭乱建遮阳雨篷,随意设置摊位、摆放货物,导致市场内原本独立的商业建筑被人为连成一片。虽然自2009年以来,经政府各部门多次整治,仍屡禁不止,往往是执法人员在场,就将营业范围缩回屋檐以下,执法人员一走,便固态萌发,我行我素。导致一处发生火灾后,火势迅速蔓延,在极短时间内便形成全面燃烧态势。
(三)部门和行业监管力度有待加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了各行业部门的职责。此次事故,虽然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街道办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部署开展了一些诸如现场办公、集中约谈等工作,但由于涉及的商户数量多,群众范围广,各部门在整治中力度不足,该拆除的没有拆除,该清理的没有清理,该形成的长效机制没有形成,导致火灾隐患未能得到彻底根治,出现反复。
七、下一步工作和建议
针对此次火灾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不足,在下一步工作中有以下建议:
(一)督促单位企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消防安全重点在防。单位企业在做好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必然需要资金、人员的投入,单位企业受疫情防控、经济下行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方面往往存在惰性和侥幸心理。从此次火灾暴露出的夜间巡防值守不到位,电器线路老旧未能得到全面检修更换等问题,都体现了企业在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方面存在懈怠和侥幸。属地、行业等监管部门在做好指导服务的同时,加大督促力度势在必行。
(二)强化企业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的教育培训。
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初期火灾的处置能力对控制火灾发生和发展有直接关系。人民市场值夜保安值守巡查意识不强,值守变为值睡,其他人员发现火灾后,大声呼叫都未唤醒值夜保安,完全没有防火警惕性;火势开始蔓延后未第一时间使用市场内的室内消火栓处置,体现出员工在消防安全意识,合理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上还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仍需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对全市市场员工进行消防设施器材的灭火实操培训,尤其是固定消防设施的操作培训,提升员工的火灾防范意识和初期火灾的处置能力。
(三)加大行业和部门监督执法力度。
人民市场内部违章搭建、占道经营的问题由来已久,历年来,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多次整顿,多次出现反复。特别是2019年,政府专门召开了人民市场整改工作会,组织相关行业部门约谈市场管理方,要求市场管理方对市场内经营区域划线标识,政府分管领导现场办公,劝导经营商户停止违法行为,整改火灾隐患,但是收效甚微,市场内的经营商户依然我行我素。下一步,全市各行业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健全协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用齐用足各类执法手段,对各种违法行为实施“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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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805 | 2021_射洪市人民市场1.4调查情况的报告_1·4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21年1月4日3时29分许,市城区太和大道中段257号射洪市人民市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37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7084865元。
火灾发生后,市消防救援大队36名指战员、7辆消防车第一时间赶赴火场开展扑救。市委书记张韬、市长王能等领导现场指导救援工作,指示尽快查明火灾原因和事故责任。在市消防救援支队技术指导下,大队全面开展了原因调查工作,通过走访询问、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原因、统计了经济损失,剖析了社会单位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就下一步工作开展提出了针对性意见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省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要求,现将该起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情况
射洪市人民市场位于射洪市太和镇太和大道中段257号,北邻老工商局宿舍,南邻太和派出所,东邻伯玉路,西邻太和大道。总占地面积40亩,内部有10栋建筑,其中一楼一底的商铺建筑7栋(2至6号楼以及9、10号楼),市场监管局办公楼1栋(1号楼),老工商局宿舍(7号楼),商住综合楼1栋(8号楼),总建筑面积17503.03平方米(见图1)。
图1 起火人民市场航拍图
(二)建筑修建情况
1992年4月开工建设,1992年8月竣工交付使用,后续建设了现市场监管局办公楼、商住综合楼,总建筑面积17503.03平方米。起火建筑为6号楼,一楼一底,建筑面积为1071平方米,建筑结构为砖混框架结构。
(三)建筑产权情况
射洪市人民市场原为射洪县工商局所有,2004年国家机构改革,将市场产权转让给射洪县宏荣实业有限公司以及个人。其中市场内部二楼全部,3、4、5、6号楼一楼部分归射洪县宏荣实业有限公司所有,总产权面积10129.63平方米。剩余部分为市场内商户个人所有,合计面积7373.4平方米。
(四)建筑使用情况
市场内商铺一楼全部为商户,经营粮油、米面、干杂、副食、五金、玩具、小家电以及日用百货。二楼除6号楼东侧两个门面为“人民市场拆迁办公室”外,其余部分均作为仓库使用,存放有市场内各经营项目的货品。
(五)建筑单位情况
射洪县宏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原为射洪县工商局下属企业,2004年,国家机构改革,政府部门与下属企业管办脱钩,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将射洪县宏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给王*,直到现在。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9227547081***。该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市场经营服务,市场设施出租,农业项目投资、批发,五金、交电、百货、钢材、建筑材料零售。
二、火灾初期处置情况
2021年1月4日2时50分至3时左右,射洪市人民市场6号楼14号商铺发生火灾。3时25分许,6号楼东面9号楼南面重庆特色鲜面店工人王*发现6号楼东侧南面有亮光,并伴随有物体掉落声,随即呼唤其叔父重庆特色鲜面店老板王共同前往查看,遂发现起火。王立即让侄儿王拨打119报警,自己跑到市场保安值班室呼叫市场值夜保安。正在睡觉的值夜保安陈、陈与王一起携带办公室放置的灭火器赶到起火商铺进行扑救。同时,陈电话通知了市场保安负责人吴。吴**赶到现场后,方才组织保安取用市场内的室内消火栓出水灭火,但火势已进入迅猛发展阶段,初期处置失败。
三、灭火救援情况
(一)接处警情况
2021年1月4日3时29分,遂宁市“119”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射洪市太和大道中段257号射洪市人民市场发生火灾,随即调派太和大道消防救援站和射洪市城北专职队共7辆消防车、36名指战员赶往现场处置,并于04时01分调派特勤、物流港、经开、花溪路、嘉禾路、蓬溪、大英、安居、沱牌专职消防队,9个站17辆消防车、86名指战员增援,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
(二)火灾扑救情况
03时39分,太和大道消防救援站到场后,经询问知情人和外部侦查,6号楼南北两侧和5号楼北侧正处于猛烈燃烧阶段,有向四周蔓延的趋势。火场指挥员立即部署了太和大道消防救援站3支水枪控制6号楼火灾并阻止火势向四周蔓延,射洪市城北专职队2支水枪控制5号楼火灾防止火势向四周蔓延。04时47分,遂宁市先期增援力量特勤消防救援站2辆消防车13名指战员到达现场,立即组成两个战斗小组分别对3号楼与6号楼东侧灭火;5时00分,遂宁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8辆消防车42名指战员到达现场,支队指挥员根据现场侦察情况下达作战命:太和大道消防救援站对5号楼、6号楼西侧灭火防止火势蔓延,射洪市城北消防专职队对3号楼、4号楼西侧灭火防止火势蔓延,特勤消防救援站组成两个战斗小组分别对3号楼、6号楼东侧灭火。05时07分,射洪市沱牌专职队2辆消防车12名指战员到达现场,立即对3号楼南侧灭火;05时09分,物流港消防救援站2辆消防车10名指战员到达现场,立即对工商局宿舍一楼灭火;05时10分,经开消防救援站2辆消防车10名指战员到达现场,立即组成两个战斗小组分别对4号楼、5号楼东侧灭火;05时15分,花溪路消防救援站2辆消防车11名指战员到达现场,立即对工商局宿舍人员进行疏散,并对过火楼层进行灭火堵截,防止火势蔓延;05时55分,嘉禾路消防救援站1辆消防车5指战员到达现场,立即组成一个破拆小组对工商局一楼铺面进行破拆防止新火点的形成;06时43分,大英消防救援站1辆消防车5指战员到达现场,立即组织为特勤消防车供水;06时46分,安居消防救援站2辆消防车10指战员到达现场,立即对4号楼西侧灭火;06时16分,蓬溪消防救援站3辆消防车10名指战员到达现场,立即对5号楼西侧灭火;06时56分,现场明火基本扑灭。07时许,花溪路消防站、沱牌专职队、大英消防站、嘉禾路消防站、蓬溪消防站返回归建,08时许支队全勤指挥部、安居消防站返回归建。太和大道消防站、射洪市城北专职队、经开消防站、物流港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利用撬棍、火钩扒开阴燃部分用水浇灌,13时43分战斗结束。全勤指挥部命令太和大道消防救援站、城北政府专职队留守现场防止复燃,剩余参战救援站清点器材和人员后撤离现场归建。
(三)战勤保障情况
火灾发生后,支队后勤保障科1名指战员、1辆充气车遂行出动,对各参战单位空气呼吸器进行现场充装,保证持续战斗力,并对参战指战员进行了餐饮保障;救援力量到场使用数字集群350兆组建无线通信网,分别建立支队、救援站级指挥网,现场架设4G图传设备2套,利用移动指挥端回传现场定位,现场通信良好。
四、火灾原因调查及认定
(一)调查组织情况
火灾扑灭后,根据市政府安排,消防救援大队立即会同公安机关封闭并保护火灾现场,询问相关知情人;遂宁市消防救援支队随即启动火灾调查应急预案,分管副支队长带领火灾事故调查应急分队5名成员赶赴现场指导大队开展火灾调查工作。
调查组共开展走访询问93人次,对人民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市场值夜保安、起火建筑商铺业主、附近目击群众等重点人员反复询问,共制作询问笔录36份;调取相关通话记录、场所用电记录、大楼原始施工图纸等,取得相关书面材料28份;先后11次对火灾现场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勘验,搜寻固定相关痕迹物证、理清现场线路走向,共筛洗、提取相关物证33件,制作方位、平面、电路复原等现场图12份,并将相关物证送往应急管理部四川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搜寻、提取、分析附近相关监控视频以及群众拍摄小视频22段,照片13张。
(二)原因认定情况
1、起火时间的认定
2021年1月4日3时29分,遂宁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第一个报警电话称射洪市人民市场起火了。王,人民市场内员工,1月4日凌晨三点二十五分许在店面门口抽烟,看到市场内6栋南侧的地方在亮光,听到有东西掉落的声音,当时火势不是很大;王,人民市场内老板,1月4日凌晨一点半起来做面,工作了一个多小时后,他侄儿王出去抽烟时突然喊他是不是着火了,然后他跑出去看到6号楼南侧的中间位置的干杂铺在起火,相邻的两个都有火,卷帘门里面也在烧,感觉里面的火势比外面的大;郑,人民市场内个体户,老工商局宿舍居民,1月4日凌晨三点过一点,在家中睡觉时被邻居李姐叫醒,发现人民市场起火了,然后拨打了119报警电话;杨,人民保安,老工商局居民,1月4日凌晨三点过几分在家里睡觉时发现人民市场起火了,而且当时火势已经很大了;何,老工商局宿舍居民,1月4日凌晨三点过起床后发现人民市场已经起火了,并于凌晨三点三十六分报警。
综上,结合火灾发生蔓延规律,起火时间为2021年1月4日凌晨2时50分至3时20分时间段内。
2、起火部位的认定
(1)经走访询问:①王(市场内重庆老板),看到6号楼靠内侧中间位置的干杂铺在着火(经现场指认为6号楼南侧),相邻的两个都在着,外面的东西和蓬蓬在烧,卷帘门里面也在烧,感觉里面的火势比外面大,里面燃出来的,干杂火势还不大。6号楼内侧,卖干杂那里的火势要比面向7号居民楼那一侧大,面向7号居民楼这一侧,卷帘门里面在着火,外面小一些;②王(市场内员工),6号楼南面东侧的两个门面在燃,当时不是很大,但外面的蓬蓬已经着起来了,卷帘门是好的,至于里面燃没燃,没有看得出来。
(2)经现场勘验:①6号楼北侧:14号服装店铺面卷帘门门口货架残留的木工板南侧火烧较北侧重,竹制支架西南侧火烧较东北侧重,15号至18号铺面上方的博大酒店用品批发广告牌西侧火烧较东侧重;②6号楼南侧:13号干杂店铺面内部电缆线pvc材质穿管有轻微火烧痕迹,东侧重西侧轻,东侧承重柱头上电源开关高温熔化;③14号服装店南侧屋檐下方地面堆放大量豆类、辣椒酱等干杂类货物,表面有过火痕迹,将表面清理后,由南至北依次有整包装货品和竹制货筐,竹制货筐有过火痕迹,过火程度西侧重于东侧、南侧重于北侧;紧贴干杂类货物北侧为服装店衣柜合成板材质的挡板,挡板北侧有大量服装类火烧残留物,对西南角残留物进行测量,南侧高约0.1米,北侧高约0.9米,从挡板北侧中部残留物剖面看,北侧部分火烧程度重于南侧,从挡板残留物北侧看,东侧残存高度大于西侧残存高度;④15号铺面卷帘门口洗洁精等物品残留物西侧火烧较东侧重,西侧承重柱前一木质残留物,西侧火烧较东侧重;⑤14号铺面和15号铺面上方二层阳台护墙火烧烟熏痕迹较东西两侧重,瓷砖掉落,二层阳台顶部楼板烟熏较东西两侧重;⑥另据调查人员外围收集到的视频、图片资料反映,火灾初期只有6号楼东侧两三个铺面在燃烧。
综上,认定起火部位为:射洪市人民市场6号楼14号铺面。
3、起火点的认定
经现场勘验,服装店整个过火区域南侧东墙、西墙处长条形金属货架火烧变形,南侧比北侧重,东墙处长条形金属货架向西坍塌,西墙处长条形金属货架向地面坍塌;南侧卷帘门处于半开启状态,帘板受高温变形外凸,底部距地高约2.27米,卷轴部分有受热变形现象,卷轴东侧距地约3.8米、西侧距地约3.47米,卷帘门东西两侧导轨均有不同程度变形,西侧导轨自地面约0.8米以上开始变形,东侧导轨自地面1.78米开始变形,两处导轨处承重柱上瓷砖均有掉落,残存高度不一;在长约2.45米,宽约1.2米,高约0.9米平台货架下方,发现距南门柱约2米、距西墙约1.45米形成深0.09米、直径约0.12米的一坑状,坑外部分物品燃烧程度低于坑内物品;在长约2.45米,宽约1.2米,高约0.9米平台货架下方,有多个铜熔珠及铜芯线残留,经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鉴定,存在电弧痕迹。
综上,认定起火点为:人民市场内部6号楼14号铺面内南侧距西墙0.9米至2.1米,距南侧卷门0.33米至2.78米区域内。
4、起火原因的认定
(1)排除人为放火原因引发火灾。理由如下:
一是经公安刑侦部门现场询问、讯问以及调取当晚市场内部人员活动轨迹和现场勘察,市场内及外围未发现可疑痕迹和可疑人员,并出具了有效证明材料。
二是消防大队办案人员经询问及调查走访,未发现因过激矛盾可能导致报复放火的可能性。
三是经现场勘验,确定起火点位于14号铺面内南侧货架处,且南侧卷帘门处有木质货柜作为隔断,北侧金属卷帘门处于关闭状态,外人无法进入铺面内部。
(2)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理由如下:
射洪市气象局证实:2021年1月3日21时到2021年1月4日08时,该时间段无降水与雷电天气发生。
(3)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理由如下:
根据询问笔录及证人证实,14号铺面经营者无在铺面煮饭行为且1月3日下午18时关门离开服装店,排除生活用火不慎;
(4)排除电瓶车故障引发火灾。理由如下:
一是根据现场目击证人及消防站救援人员证实,到场时6号楼周围电瓶车未燃烧,后因火势蔓延至电瓶车处导致火烧。
二是火灾发现人王延红及王兴等人使用灭火器灭火时靠近电瓶车处,且灭火器使用完毕后就地丢在原地,就是电瓶车所在位置;同时,多位证人证实五号楼是后期火势蔓延而至,故综合可以排除电瓶车起火蔓延至商铺;
(5)排除烟囱等外来飞火。根据现场走访调查及现场勘验发现,人民市场周围无烟囱及产生飞火的工厂、加工作坊等;经现场调查走访,起火前没有发现因人为丢弃烟头引发火灾的可能,同时,起火部位位于14号铺面内南侧货架区域处,该区域有金属卷帘门、货柜等遮挡,用于防止外人进入,而且屋檐下堆放的货品有遮阳布覆盖。故排除外来飞火引发火灾的可能。
(6)排除自燃引发火灾。理由如下:
根据6号楼14号商铺经营者证实,铺内堆放物品主要为服装、袜子、内衣、内裤等,货物堆放时间以及货物本身不具备自燃条件。
(7)认定起火原因为: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堆放的衣物等可燃物并蔓延成灾。主要依据有:j
一是据6号楼14号铺面经营者讲述,2021年1月3日闭店后没有关闭控制铺面内用电设备的总电源开关,铺面内线路和用电设备均处于通电状态;k
二是据人民市场电工张安东讲述,2021年1月4日凌晨四点后,他赶到8号楼二楼变压器房将市场内总电源开关关闭。证实起火前6号楼主线均处于通电状态;
三是经现场勘察,在6号楼14号铺面内部南侧起火区域内发现有较多金属线残留物以及导线熔珠,经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鉴定显示,存在电弧痕迹。
四是6号楼南北两侧铺面内紧邻金属卷帘门卷轴处均有一组主线通过。经询问市场管理人员和电工得知,该主线穿管保护,起火前一直处于通电状态。14号铺面内南侧区域的金属货架最南侧金属边框距离南侧卷帘门基座距离为0.33米,距西墙距离分别为0.9米、2.1米,在电线垂直下方附近。
综上,认定起火原因为: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堆放的衣物等可燃物并蔓延成灾。
五、灾害成因分析
(一)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市场在建成投入使用后,由于产权归属、经营业态等多方面的因素,导致原建筑结构发生部分改变。如将一楼南北两面的门面隔墙打通,私自设置夹层,破坏原建筑内部防火分隔。
(二)商铺经营者乱搭乱建。市场内经营商户为扩大经营面积,擅自设置摊位、搭建遮阳雨篷,随意堆放货物,且4日当晚遭遇大风天气,导致火灾发生后,火借风势,迅速将遮阳雨篷、货物等引燃,并快速向四周蔓延扩大。
(三)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大楼修建投入使用以来,宏荣公司和店铺经营者对电气线路进行多次、多处改造,但一直未形成系统的管理体系。加之市场内部产权归属繁多,个体商户自行敷设、改装线路行为已成常态,线路敷设、接驳不规范。
(四)市场内火灾荷载大。临近春节,市场内经营商户大量囤货,货物加上外包装纸箱,火灾荷载极大。
(五)火灾发现晚、报警迟,初期扑救措施不力。市场夜间值班人员处于睡岗状态,未开展巡查并在第一时间发现火灾,延误了火灾报警最佳时机;且在发现火灾事故后,仅使用干粉灭火器进行处置,未及时使用市场内的室内消火栓扑救,在市场保安负责人吴东到场后才组织保安使用室内消火栓出水灭火,延误了初期火灾扑救的最佳时机。
六、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单位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射洪县宏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市场主要产权的持有者和市场物业的管理者,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单位的主体消防安全责任。对市场内老旧电气线路未及时进行全面检测更换,对市场内经营商户用电管理放任自流,未对商户用电进行集中有效的统一管理;对商户违章搭建、占道经营等问题也未尽到管理职责。同时,夜间巡防值守制度流于形式,缺乏有效内控机制,值夜人员未能落实巡夜值守规定,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二)商户消防安全意识亟待加强。市场内经营商户乱搭乱建遮阳雨篷,随意设置摊位、摆放货物,导致市场内原本独立的商业建筑被人为连成一片。虽然自2009年以来,经政府各部门多次整治,仍屡禁不止,往往是执法人员在场,就将营业范围缩回屋檐以下,执法人员一走,便固态萌发,我行我素。导致一处发生火灾后,火势迅速蔓延,在极短时间内便形成全面燃烧态势。
(三)部门和行业监管力度有待加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了各行业部门的职责。此次事故,虽然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街道办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部署开展了一些诸如现场办公、集中约谈等工作,但由于涉及的商户数量多,群众范围广,各部门在整治中力度不足,该拆除的没有拆除,该清理的没有清理,该形成的长效机制没有形成,导致火灾隐患未能得到彻底根治,出现反复。
七、下一步工作和建议
针对此次火灾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不足,在下一步工作中有以下建议:
(一)督促单位企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消防安全重点在防。单位企业在做好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必然需要资金、人员的投入,单位企业受疫情防控、经济下行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方面往往存在惰性和侥幸心理。从此次火灾暴露出的夜间巡防值守不到位,电器线路老旧未能得到全面检修更换等问题,都体现了企业在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方面存在懈怠和侥幸。属地、行业等监管部门在做好指导服务的同时,加大督促力度势在必行。
(二)强化企业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的教育培训。
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初期火灾的处置能力对控制火灾发生和发展有直接关系。人民市场值夜保安值守巡查意识不强,值守变为值睡,其他人员发现火灾后,大声呼叫都未唤醒值夜保安,完全没有防火警惕性;火势开始蔓延后未第一时间使用市场内的室内消火栓处置,体现出员工在消防安全意识,合理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上还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仍需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对全市市场员工进行消防设施器材的灭火实操培训,尤其是固定消防设施的操作培训,提升员工的火灾防范意识和初期火灾的处置能力。
(三)加大行业和部门监督执法力度。
人民市场内部违章搭建、占道经营的问题由来已久,历年来,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多次整顿,多次出现反复。特别是2019年,政府专门召开了人民市场整改工作会,组织相关行业部门约谈市场管理方,要求市场管理方对市场内经营区域划线标识,政府分管领导现场办公,劝导经营商户停止违法行为,整改火灾隐患,但是收效甚微,市场内的经营商户依然我行我素。下一步,全市各行业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健全协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用齐用足各类执法手段,对各种违法行为实施“零容忍”。
FD09806 | 2021_山东_事故风险分析及应急资源_9·22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一、公司概况
山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9月22日成立,位于薛城区沙沟镇东界沟村村北。公司全体员工向广大消费者朋友郑重承诺:以百分之百的好产品回报消费者。热诚欢迎广大客户光临洽谈,真诚期待与您的合作,让我们携手共创互利双赢的美好未来!
二、事故风险分析
作业过程事故分析
一、风险综述
根据突发事故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经危害识别、风险评估,确定厂区存在的风险主要是事故灾难等风险:
(1)作业过程存在火灾、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触电、高处坠落等危险等;
二、风险分析
(一) 作业过程事故分析
1、火灾事故分析
(1)电气火灾
该厂区主要由变压器通过线路对机械设备供电。如果线路短路、过载或接触电阻过大等原因,可能产生电火花、电弧或引起电线、电缆过热,从而造成火灾。
1)由于变压器制造质量差,或检修失误,或长期过负荷运行等,使内部线圈绝缘损坏,发生短路;变压器分接头接触不良,造成接触电阻过大,导致局部高温起火;变压器铁芯绝缘损坏后,涡流增大,温度升高,引起内部可燃物燃烧;变压器发生短路或过负荷时,若遇变压器的保护装臵失灵,会引起变压器过热着火;若动物跨接在变压器的低压套管上,引起短路起火。上述均可造成变压器火灾事故的发生。
2)电气线路中的导线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相线与相线、相线与零线(地线)的连接,在回路中引起电流的瞬间骤然增大的现象叫短路。短路时由于电阻突然减小则电流将突然增大。因此,线路短路时在极短的时间内会发出很大的热量,这个热量不仅能使绝缘层燃烧,而且能使金属熔化,引起邻近的易燃、可燃物质燃烧,从而造成火灾。
一般电气火灾大多数皆因电气短路发生火灾造成,下面主要对造成电气线路发生短路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
①使用绝缘电线、电缆时,没有按具体环境选用,使绝缘受高温、潮湿或腐蚀等作用,失去了绝缘能力。
②线路年久失修,绝缘层陈旧老化或受损,使线芯裸露。
③安装、修理人员接错线路,或带电作业时造成人为碰线短路。
④裸电线安装高度太低,金属物不慎碰在电线上;线路上有金属物件或小动物跌落,发生电线之间的跨接。
⑤不按规定要求私拉乱接,管理不善,维护不当造成短路。
⑥电气线路中未装设过负荷及速断保护装置或相关保护装置不全,线路发生短路时不能有效切断电源,导致事故范围扩大。
漏电火灾:当漏电发生时,漏泄的电流在流入大地途中,如遇电阻较大的部位时,会产生局部高温,致使附近的可燃物着火,从而引起火灾。此外,在漏电点产生的漏电火花,同样也会引起火灾。
过负荷火灾:若导线中通过电流量超过了安全载流量时,导线的温度不断升高,这种现象就叫导线过负荷。当导线过负荷时,就加快了导线绝缘层老化变质。当严重过负荷时,导线的温度会不断升高,甚至会引起导线的绝缘发生燃烧,并能引燃导线附近的可燃物,从而造成火灾。
接触电阻过大火灾:在有较大电流通过的电气线路上,如果在某处出现接触电阻过大这种现象时,就会在接触电阻过大的局部范围内产生极大的热量,使金属变色甚至熔化,引起导线的绝缘层发生燃烧,并引燃烧附近的可燃物或导线上积落的粉尘、纤维等,从而造成火灾。
2、机械伤害分析
生产过程涉及到的主要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可能引起的挤压、碰撞、冲击、剪切、卷入、绞绕、甩出、切割、切断、刺扎等伤害。具体分析如下:
(1)上述机械设备零、部件作旋转运动时造成的伤害。例如机械设备中的齿轮、支带轮、滑轮、轴、皮带等零部件都是作旋转运动的,若安全防护设施未设置或设置不规范。这些零部件一旦与人的衣服、袖口、长发、围在颈上的毛巾、手上的手套等缠绕在一起,就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2)上述机械设备的零、部件作直线运动时造成的伤害。作直线运动的零、部件造成的伤害事故主要有压伤、砸伤、挤伤等。
(3)操作者不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作业场所的光线照明不良、通道不畅、地面湿滑、物品摆放杂乱等都可能会成为机械伤害事故的诱因;在运行过程中,若机械设备带病运行可能造成设备事故而引发机械伤害。此外,在对设备进行检修时,设备未可靠停死、刹车失灵、误操作、未可靠断电、违章送电等,设备意外启动,也会引发机械伤害。
(3)正常运转过程中,人员未按规定将长发束起或未按规定穿戴工作服装等,触及运转部件有可能造成卷入等机械伤害事故。
(4)在检查、检修、擦拭设备时,未悬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等安全标牌,工艺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正在检修的设备突然起动,有使检修人员受机械伤害的危险。
(5)若私自拆除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失效;停机检修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机器突然启动发生事故;多人操作,动作不协调,发生误操作;违反操作规程,在机械设备正要运行时,用手进行调整作业;身体不适、疲惫、体力不支发生误操作等原因,可能发生手指被切断;工件被挤飞伤人;齿轮、传动机构或卷辊将操作人员绞伤;工具崩碎伤人等机械伤害事故。
3、车辆伤害分析
厂内机动车辆是指企业厂区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厂内车辆伤害:厂内各类运输车辆如车辆本身缺陷,或制动、音响、灯光等失效,道路状况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误操作等原因,导致车辆对周边人员的伤害的事故。原料进厂和产品出厂均由外来车辆运用货车进行货物运输,因此存在车辆伤害。其原因有以下方面:
(1)违章驾车:指事故的当事人,由于思想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错误操作行为,不按有关规定行驶,扰乱正常的企业内搬运秩序,致使事故发生。如酒后驾车,疲劳驾车,非驾驶员驾车,超速行驶,争道抢行,违章超车,违章装载等原因造成的车辆伤害事故。
(2)疏忽大意:指当事人由于心理或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及时、正确的观察和判断道路情况,而造成失误,如情绪急躁、精神分散、心理烦乱、身体不适等都可能造成注意力下降,反应迟钝,表现出嘹望观察不周,遇到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时或不当;也有的只凭主观想象判断情况,或过高地估计启己的经验技术,过分自信,引起操作失误导致事故。
(3)车况不良:车辆的安全装置如转向、制动、喇叭、照明;后视镜和转向指示灯等不齐全有效。叉车举升装置锁定机构工作不可靠。车辆维护修理不及时,带“病”行驶。
(4)道路环境:
①道路条件差。厂区道路通道狭窄、曲折,不但弯路多而且急转弯多,再加之路面两侧的大量物品的堆放占用道路,致使车辆通行困难;装卸作业受限,在这种情况下,如驾驶员精神不集中或不认真观察情况;行车安全很难保证。
②视线不良。由于厂区内堆放物较多,且交叉和弯道较频繁,致使驾驶员在驾车行驶中的视距、视野大大受限;特别是在观察前方横向路两侧时的盲区较多,这在客观上给驾驶员观察判断情况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对于突然出现的情况,往往不能及时发现判断,缺乏足够的缓冲空间,措施不及时而导致事故;同样,其他过往车辆和行人也往往由于不便及时观察掌握来车动态,没有做到主动避让车辆。
③因风、雪、雨、雾等自然环境的变化,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驾驶车辆,使驾驶员视线、视距、视野以及听觉力受到影响,往往造成判断情况不及时,再加之雨水、积雪、冰冻等自然条件下,会造成刹车制动时摩擦系数下降,制动距离变长,或产生横滑,这些也是造成事故的因素。
(5)管理因素:
①车辆安全行驶制度不落实。建立、健全安全行车的各项规章制度,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和最大限度地减少车辆事故的发生。但由于执行不力、落实不好,或有章不循,对发生的事故或险兆事故不去认真分析和处理,淡化驾驶员的安全意识,这是导致车辆伤害事故不断发生或重复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②管理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没有建立或健全以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没有健全各种车型的安全操作规程,没有定期的安全教育和车辆维护修理制度等都会造成驾驶员无章可循的局面或带来安全管理的漏,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厂区道路状况良好,且厂内车辆车速较慢,发生车辆伤害的可能性一般,严重程度中等,影响范围为厂区车辆通行场所。
4、触电事故分析
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大量的电气设备如变压器、配电柜、控制柜、电气机械设备、电线、电缆、开关,当这些电气设备选型不良,无电气质量认证书,维护保养制度不健全,电气设备无接地接零、漏电保护或失效,无电工操作规程或未按操作规程操作,电工未持证上岗作业,忽视安全违章操作,以及电气设备过载、短路导致电流过大除引起火灾外还有击穿绝缘可能,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
当电气设备在检修维护时,如停电制度执行不力,未断电挂牌,误送电,有使维修人员触电的危险;检修过程未穿绝缘鞋,维修工具绝缘降低都会发生触电的可能。对该企业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的人员触电原因分析如下:
(1)人体与带电设备接触引起触电
如果电焊机的空载电压较高超过了安全电压,车间内温度高,焊工大量出汗,人体电阻降低,触电危险性增大。其他用电设备如接地不良,导致设备本身带电,人体接触后有触电的危险。
(2)检维修设备时未采用专业人员操作或保护用具佩戴不齐全,非专业人员进行供电设施设备检维修,因不了解相关设备内部情况而导致触电事故发生。进行设备检维修的人员未佩戴齐全保护用具或保护用具破损或质量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导致检维修人员触电。
(3)在停电设备上工作时突然来电
在设备停电检修时,由于没有采取完善可靠的安全措施,如未装挂临时接地线,没有悬挂必要的安全标志牌等,致使值班人员在操作其他设备送电时,误将正在检修的设备送电,致使在设备上进行检修的工作人员触电。
企业生产车间通风良好,配电室配套有绝缘手套等电气操作器材,设置有漏电保护装置,电气接地良好,并配备有电工人员专门从事电气检维修工作,发生触电伤害的可能性较低,触电防护措施完善,严重程度一般,影响范围为配电室、生产车间用电设备及其线路。
5、高处坠落事故分析
在距坠落基准面2m以上(含2m)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在高处作业过程中因坠落而造成的伤亡事故,称之为高处坠落事故。高处坠落主要发生在起重机械的维修作业过程以及货架、平台作业过程中。公司起重机械、货架、平台等安装高度超过2m,人员在进行生产设备检维修、起重设备检维修、保养时需进行高处作业,因此存在发生高处坠落的危险。
6、物体打击事故分析
物体打击,是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在高处不稳定的物体,如高处作业(高处设备安装、维修电气仪表等)时使用的工器具、零配件等,尤其是较大较重的物体,会因人的失误行为落下,有造成低处人员受到物体打击伤害的危险。
主要事故风险分析表
危险源
序号部位名称所处位置重点防范项目责任单位
1料仓生产车间高处坠落生产车间
2配料机生产车间机械伤害、触电生产车间
3输送机生产车间机械伤害、触电生产车间
4搅拌机生产车间机械伤害、触电生产车间
5中控室生产车间火灾、触电生产车间
6铲车生产车间车辆伤害生产车间
7配电柜生产车间火灾、触电生产车间
8空压机生产车间容器爆炸、机械伤害、触电生产车间
9空气储罐生产车间容器爆炸、机械伤害、触电生产车间
10工业气瓶生产车间容器爆炸、火灾生产车间
11电焊机生产车间灼烫伤、触电生产车间
三、应急资源调查
工作的目的
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为了使公司发生事故后能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始终把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及时、有效的对受伤人员进行施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在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的同时,对企业的应急资源进行调查。
1.公司应急救援工作的开展情况
1.1认真编制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小组的成立,为公司的突发事件及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
1.2应急组织体系
企业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承担应急管理工作,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在;应急救援队伍由公司相关部门、单位的应急救援人员组成,各部门负责组建、管理自己的应急救援队伍。
1.3指挥机构及职责
1.3.1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1.3.2应急救援工作领导机构
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
副总指挥:
各小组组长:
1.3.3职责总指挥
1)执行国家有关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发生重大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实施和解除应急救援的命令。
3)分析灾情、确定事故救援方案、制定各阶段的应急对策,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4)负责对下级部门下达指挥命令、向上级部门汇报和地方政府通报事故情况并发出救援请求。
5)负责审查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新闻发布会。
6)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7)参加、薛城区应急救援工作会议,调动部署公司应急救援工作参加社会支援。
8)负责组建应急救援指挥部。
9)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1.3.4副总指挥:
负责协调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保护事故发生后的相关数据。总指挥不在时履行总指挥的职责。
1.3.5应急救援指挥部:
1)执行国家有关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发生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实施和解除应急救援的命令;
3)分析灾情、确定事故救援方案、制定各阶段的应急对策,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4)负责对下级部门下达指挥命令、向上级部门汇报和地方政府通报事故情况并发出救援请求;
5)负责审查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新闻发布会;
6)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生产现场发生事故时,按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处理火灾抢险救援工作中的日常工作;了解掌握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信息,及时向总经理和主管副总经理汇报,向下传达总指挥部的抢险救援指令,与上级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完成指挥部和上级交办的指令。
1.4应急保障
1.4.1应急装备
应急救援装备包括事故发生时所使用的通讯设备、消防器材、运输工具、防护用品等,公司配备应急保障物资见下表。
序号名称规格数量所在位置负责人
1汽车众桑塔纳1台办公室门前常兴臣
2灭火器MFC/ABC814只各车间常兴臣
3灭火器CO22只配电室常兴臣
4安全帽/10顶办公室常兴臣
5手套/10付办公室常兴臣
6消防锹/桶/5套现场常兴臣
7手电筒/2把办公室常兴臣
8消防砂/2 M³室外消防沙池常兴臣
9水池/1个现场常兴臣
10应急灯/4盏办公室常兴臣
11急救箱/个办公室常兴臣
12摄像头/8个现场常兴臣
1.4.5通讯保障
企业内部联系电话
职 位姓 名 手 机固 话
应急总指挥
/
副总指挥
/
抢险救援组组长
/
警戒组组长
/
医疗救护组组长
/
物资供应组组长
/
通信联络组组长
/
2.外部救援资源
2.1请求政府协调应急救援力量
外部救援工作具体由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指挥部负责与外部救援单位及时取得联系,并将具体地点、路线、发生事故的情况,救援所需器材的种类与外部救援单位讲清楚,同时应安排专人去接应并引路。
2.2外部应急有关单位联系电话
枣庄市薛城区相关单位应急通讯联系表
单位名称联系电话
薛城区公安分局110
薛城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119
交通事故122
枣庄矿业集团中心医院120
2.3专职队伍救援
一旦发生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应急救援组对事故进行抢险救援。一旦事件危害超过本公司应急救援能力时,应及时向政府部门求援,并联络外部救援单位,请求外部救援单位的支援。在联络的同时,需同时通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b、事件类型:火灾、爆炸、泄漏(暂时状态、连续状态);c、估计造成事件的泄漏量;d、已采取的应急措施;e、已污染的范围、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f、健康危害与必要的医疗措施;g、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2.4应急救治
公司发生突发事故后,若发生人员受伤需进行救治的情况,可由医疗救护组进行现场简单救护后,送往薛城区人民医院,约5km进行紧急救护。
3应急能力评估结论:
在全面调查和客观分析我单位主要事故风险、应急装备、队伍、物资等应急资源的基础上,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详细检查了应急能力,针对评估发现的不足,已经补充完善,应急能力满足救援需要。
FD09807 | 2021_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1 - 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 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 调查报告 2021 年1 月10 日13 时13 分许,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 栖霞市笏山金矿(以下简称笏山金矿)在基建施工过程中,回风 井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2 人被困。经全力救援,11 人获救,10 人死亡,1 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6847.33 万元。 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 批示,孙春兰、刘鹤副总理和王勇国务委员等中央领导同志也相 继作出批示,对事故救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应 急管理部黄明书记、宋元明副部长等领导多次通过视频连线,指 导救援工作。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长黄玉 治带领工作组火速赶赴现场,调派救援队伍提供有力支援。山东 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刘家义书记、 李干杰省长第一时间作出安排,要求迅速成立省市县一体化现场 救援指挥部,不惜一切代价,穷尽一切手段,抢夺救援时间,全 力以赴救人,坚持科学施救、安全施救,严防发生次生灾害,并 先后4 次到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省委常委、秘书长刘强和副 省长汲斌昌连夜赶赴现场,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王书坚立即从
2 - 外地赶赴现场,迅即组织现场救援。烟台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 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全力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法律法规,1 月14 日,省委、省政府 决定,成立由省应急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自然资源 厅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及浙江省派员参加的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 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 事故调查组),特邀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 管理组、综合组,同时邀请国内爆破、防火、粉尘爆炸、采矿、 机电、水文地质等领域权威专家组成专家组,中国工程院院士担 任专家组顾问。省纪委监委成立了事故问责调查专门工作组,对 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开展 调查。1 月27 日,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对事故调查处理进行挂牌 督办。1 月28 日,应急管理部指派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 黄锦生带领督导组赴栖霞市督导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 料、调取监控视频、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研判分析,查明 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 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明了事故迟报瞒报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 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 况报告如下:
3 -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彩龙公司)。笏山 金矿的采矿权人,法定代表人:贾巧遇。经营范围:矿山开采项 目、开发、建设、管理等。公司董事长高燕玲,董事兼总经理贾 巧遇(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派驻)。经穿透折算,股权构成: 李继宁持有21.44%,高燕玲(李继宁妻子)持有27.71%,招金 矿业持有34.85%,核工业273 地质大队持有15%(由职工肖翔代 持),安盛国际持有1%。 2.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其峰工程公 司)。笏山金矿巷道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肖云骞。经营范围: 矿山井巷、隧道等。持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矿山工 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编号为D233043540,有效期2017 年8 月21 日至2022 年8 月17 日。持有浙江省公安厅颁发的《爆破 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四级资质,编号为3300001300283, 有效期2019 年9 月27 日至2022 年10 月20 日。持有浙江省应 急管理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浙)FM 安许证字 〔2018〕0CJ023,许可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作业;有效 期2018 年12 月30 日至2021 年12 月29 日。 浙江其峰工程公司在笏山金矿设项目部,授权委托吴宗形 (项目部经理)主持笏山金矿采选50 万吨/年建设工程的施工管 理及工程款结算等相关事宜。混合井日常管理由吴宗形负责,回 风井日常管理由其父吴荣松负责。
4 - 3.烟台新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盛工程 公司)。笏山金矿零星工程承揽单位,法定代表人:刘雪芹。经 营范围:管道、机电设备施工、安装;机电设备批发、零售等(有 效期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矿山工程施工承包资质。 4.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康迪监理 公司)。笏山金矿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建良。经 营范围:矿山工程监理,承揽其它专业矿山建设的工程监理和民 用工程监理业务等(限在外埠从事生产活动,有效期以许可证为 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2019 年8 月1 日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证书编号:E111004743),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矿山工程监理甲级,有效期至2024 年8 月1 日。 5.栖霞市兴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爆破公司)。 笏山金矿民用爆炸物品合同运输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志伟。经 营范围:爆破设计、爆破施工(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2019 年8 月7 日取得山东省公安厅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编号: 3700001300454),资质等级为四级,从业范围为施工设计,有 效期至2022 年8 月7 日。 6.栖霞市安达民爆物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民爆公司)。 笏山金矿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春祥。经营范
5 - 围:销售民爆物品(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2019 年9 月30 日取 得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编 号:鲁MB 销许证字-〔17〕),有效期至2022 年9 月20 日。 7.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金矿业公司)。笏山 金矿建设合同主导单位,法定代表人:翁占斌。经营范围:黄金 探矿、采矿(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黄金选矿、氰冶及副产品 加工销售;矿山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技术推广服务;在法律、 法规规定范围内对外投资;普通货运(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0 年12 月30 日取得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编号:鲁FM 安许证字〔2020〕00-0056),许可范围为非煤矿 矿产资源开采,有效期至2023 年3 月27 日。 8.烟台市北海民爆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民爆公 司)。笏山金矿民用爆炸物品参与运输单位,法定代表人:卫广 福。经营范围: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导爆索的销售、仓储 (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危险货物运输(1 类1 项,有效期以许 可证为准);2019 年1 月3 日取得烟台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核发 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鲁交运管许可烟字370602240038 号),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1 类1 项)。 二、事故矿山基本情况 笏山金矿位于栖霞市西城镇笏山村。2016 年2 月18 日,取 得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2.05 平方
6 - 公里,服务年限为14 年,采矿许可证证号:C370000201602421 0141315,有效期至2021 年2 月18 日,开采矿种为金矿、银, 生产规模50 万吨/年。2016 年6 月14 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核准批复《关于五彩龙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采选50 万吨/ 年建设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鲁发改工业〔2016〕606 号)。 2016 年1 月19 日,该建设项目通过了原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安全设施设立审查,取得《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 意见书(试行)》(鲁安监项目〔设立〕审字〔2016〕2 号); 2016 年8 月9 日,通过了原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设 施设计审查,取得《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试 行)》(鲁安监项目〔设计〕审字〔2016〕65 号),工程基建 期至2020 年2 月8 日;2020 年1 月3 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批 复同意该建设项目延长至2022 年8 月7 日。事发时,笏山金矿 处于基建期,正在进行混合井、回风井间的巷道贯通工程施工。 (一)采矿工程设计概况。设计在矿区新建一条混合井和一 条回风竖井形成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系统,-450 米中段 以下采用盲竖井+盲回风井开拓。井下0 米~-650 米标高内每50 米为一个中段,共14 个中段,其中0 米中段为回风中段。-450 米中段及以上矿体回采,设计采用上向水平分层充填采矿法和房 柱采矿嗣后充填两种采矿方法。 (二)回风井施工现状。基建工程在一、二、三中段已分别 掘进巷道10 米,在四中段掘进20 米,五中段掘进至450 米处遇
7 - 到断层塌方,事发时正在进行支护作业,尚有949.2 米与混合井 五中段贯通;六中段掘进550 米,尚有1007.4 米与混合井六中 段贯通,事发时正在安装临时泵站水泵和启动柜。 (三)设计的井下爆破器材发放站情况。设计在还未施工的 井下-400 米中段距回风井井筒100 米外的石门巷设立爆破器材 发放站,设计存放炸药不超过0.5 吨、雷管不超过1000 发,炸 药和雷管采用250 毫米厚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存放。 (四)合同签订、实施情况。 1.项目建设经营承包协议。2016 年3 月6 日,五彩龙公司 (甲方)、招金矿业公司(乙方)、五彩龙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 (丙方)、五彩龙公司股东上海久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肖翔(丁 方)四方签订《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1500t/d(500000t/a)项 目建设经营承包协议》。协议约定:项目建设期不超4 年,后续 经营期不超3 年,建设、经营承包期合计不超7 年;承包期间五 彩龙公司董事会委派及组成不变更,法定代表人由招金矿业公司 委派总经理担任,经营层由招金矿业公司委派并经总经理确定, 财务总监由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继宁)委派并经五彩龙公司董 事会聘任后担任;招金矿业公司主导笏山金矿项目手续办理、项 目建设、施工安全和开采生产等经营管理,主导五彩龙公司委托 有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并依法依规按国家采矿操作规程安 全施工,保障劳动安全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由招金矿业公司承担。 2.施工承包合同。2019 年1 月26 日,五彩龙公司与浙江其
8 - 峰工程公司签订《栖霞市笏山金矿采选50 万吨/年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合同编号:ZJ-WCLGS2019);2019 年6 月20 日,上述 双方签订了《栖霞市笏山金矿采选50 万吨/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补充协议》(合同编号:ZJ-WCLGS2019027)。工程承包范围为 五彩龙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采选50 万吨/年建设工程,包括按照 五彩龙公司的规划首先进行-250 米中段和-450 米中段的施工, -350 米中段和-400 米中段开工时间由甲方根据情况另行通知, 浙江其峰工程公司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中所包含的内容 组织施工。2019 年3 月4 日开始施工。 3.施工监理合同。2018 年5 月27 日,五彩龙公司与北京康 迪监理公司签订《笏山金矿采选50 万吨/年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 同》(合同编号:ZJ-WCL018022),监理内容为主竖井井筒装备、 井架卷扬机、电控安装、水泵房安装和水仓中央变配电掘进支护、 设备安装等;2019 年3 月28 日五彩龙公司与北京康迪监理公司 签订《笏山金矿采选50 万吨/年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 编号:ZJ-WCLGS2019044),监理内容为-250 米中段、-450 米中 段、-350 米中段、-400 米中段井巷工程和井下安装;2019 年11 月14 日五彩龙公司与北京康迪监理公司签订《笏山金矿采选50 万吨/年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ZJ-WCLGS2019079), 监理内容为风井改绞安装工程。 (五)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情况。 1.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购买。五彩龙公司为了取得民用爆
9 - 炸物品购买资格,向栖霞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资质手续。栖霞市公 安局依据2006 年9 月1 日废止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于2016 年8 月24 日向五彩龙公司核发已经废止的《爆炸物品使 用许可证》(每半年审验一次)。之后,五彩龙公司向栖霞市公 安局西城派出所申请了购买手续。栖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依据 废止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核发了已经废止的《爆炸物 品购买证》。安达民爆公司违规依据五彩龙公司提供的《爆炸物 品购买证》,向其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双方签订了《爆破器材购 销合同》。事故发生后,栖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通过五彩龙公 司补签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记录;栖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为 五彩龙公司补审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此证已废止)。 2.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五彩龙公司与兴达爆破公司签订了 《爆破服务合同》,约定由兴达爆破公司将民用爆炸物品运送至 五彩龙公司。因兴达爆破公司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公安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证》,2020 年5 月28 日,兴达爆破公司与北海民爆公司签订了 《货物运输合同》(合同期限至2023 年5 月27 日),约定由北 海民爆公司为兴达爆破公司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在实际运输中, 是由兴达爆破公司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兴达爆破公司除 使用自有的6 辆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货车承担运输任务 外,还使用北海民爆公司的2 辆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货车从 事运输。
10 - 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运输,除了应当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还应当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民用爆 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兴达爆破公司自有车辆在未取得上述两个 资质的情况下,长期向五彩龙公司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在公安机关的《山东省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的民用 爆炸物品监管数据信息中,显示的供货单位为安达民爆公司,收 货单位为兴达爆破公司,承运单位为北海民爆公司,未出现五彩 龙公司和浙江其峰工程公司的相关信息,平台信息与实际不符。 3.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事发前,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长期违 规将炸药、导爆管雷管混存在回风井一中段同一区域内,并堆放 大量纸箱等可燃易燃物。事故发生当天,五彩龙公司回风井一中 段剩余炸药1928 公斤、雷管3008 发,导爆索800 米。 针对回风井一中段存放民爆物品,五彩龙公司向栖霞市公安 局申请扩容,栖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专门派人到回风井一中段 进行了现场检查。2020 年10 月22 日,栖霞市公安局对混合井 九中段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场所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五彩龙 公司整改后投入使用。 事故发生后,1 月11 日五彩龙公司副总经理马学圣协商兴 达爆破公司,由兴达爆破公司在未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 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混合井井下违规存放的4751.6 公斤炸药、 3821 发雷管、1300 米导爆索转运至兴达爆破公司仓库。 4.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浙江其峰工程公司未按规定记载领
11 - 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 姓名;长期使用未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实施爆破 作业。 三、事故发生经过 1 月10 日,新东盛工程公司施工队在向回风井六中段下放 启动柜时,发现启动柜无法放入罐笼,施工队负责人李东安排员 工唐海波和王桂磊直接用气焊切割掉罐笼两侧手动阻车器,有高 温熔渣块掉入井筒。 12 时43 分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卷扬工李秀兰在提 升六中段的该项目部凿岩、爆破工郑略泼、李若满、卢兴雄3 人 升井过程中,发现监控视频连续闪屏;罐笼停在一中段时,视频 监控已黑屏。李秀兰于13 时04 分57 秒将郑略泼等3 人提升至 井口。 13 时13 分10 秒,风井提升机房视频显示井口和各中段画 面“无视频信号”,几乎同时,变电所跳闸停电,提升钢丝绳松 绳落地,接着风井传出爆炸声,井口冒灰黑浓烟,附近房屋、车 辆玻璃破碎。 五彩龙公司和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有关人员接到报告 后,相继抵达事故现场组织救援。14 时43 分许,采用井口悬吊 风机方式开始抽风。在安装风机过程中,因井口槽钢横梁阻挡风 机进一步下放,唐海波用气焊切割掉槽钢,切割作业产生的高温 熔渣掉入井筒。15 时03 分左右,井下发生了第二次爆炸,井口
12 - 覆盖的竹胶板被掀翻,井口有木碎片和灰烟冒出。 四、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先期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五彩龙公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新东 盛工程公司有关负责人先后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救援,采取了排查 井下作业人员及作业地点、恢复风井地表供电、对井下通风、派 员下井搜救侦查等措施,同时请招远市金都救护大队救援。1 月 10 日15 时45 分,招金矿业公司副总裁兼安全总监王春光接到 贾巧遇电话后,协调招远市金都救护大队前往救援,17 时许, 王春光和招远市金都救护大队、招金集团安全总监杨悦增到达现 场。18 时左右,招金矿业公司总裁董鑫到达现场指挥救援。 (二)事故救援情况 接到报告后,省委、省政府迅即成立省市县一体化救援指挥 部,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王书坚任总指挥,副省长汲斌昌及 烟台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救援工 作。总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现场救援、专家、医疗救治、新闻 舆情、安全保卫与交通保障、后勤保障与联络、家属接待、疫情 防控、事故调查、生命通道联络保障11 个工作组。1 月12 日中 午,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长黄玉治带领工 作组到达现场指导救援。 现场指挥部坚持科学施救、有序施救、安全施救,紧急调集 省内外救援队伍20 支,救援人员690 余名,救援装备420 余套,
13 - 前期制定了井筒清障和地面打钻“两条腿并行”思路,后期调整 为“3+1”总体救援方案,即以生命维护监测、生命救援、排水 保障3 条通道为主,探测通道为辅,同步推进;井筒清障突破后, 迅速搜寻被困人员。 1 月24 日,救援人员在四中段发现矿工刘常建,于11 时13 分顺利升井,送医院救治。12 时50 分清障至五中段后,分别于 13 时33 分、14 时07 分、14 时44 分、15 时18 分对五中段张纪 等10 名被困矿工分四批升井,送医院救治。之后,10 名遇难矿 工遗体陆续升井,仍有1 名矿工失联。1 月27 日,指挥部决定 现场紧急救援转为常态化搜救。截止1 月30 日,10 人已出院, 1 人留院观察治疗;遇难人员善后工作完成。 五、事故迟报瞒报核查情况 1 月10 日13 时13 分许,笏山金矿回风井发生爆炸。13 时 30 分左右,五彩龙公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新东盛工程公司 有关负责人先后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救援。 1 月10 日19 时许,西城镇党委负责同志从笏山金矿附近左 家村村民处获悉发生事故,随即向栖霞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作了 报告。时任栖霞市委书记姚秀霞、市长朱涛到现场了解情况,姚 秀霞认为被困人员获救可能性较大,作出暂不上报、继续组织救 援的决定。
14 - 1 月11 日18 时46 分,烟台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从 其他渠道获悉金矿发生事故,随即要求栖霞市进行核实。姚秀霞、 朱涛才决定以1 月11 日20 时5 分接报的时间上报。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 规规定,经调查认定五彩龙公司和栖霞市均构成迟报瞒报。 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井下违规混存炸药、 雷管,井口实施罐笼气割作业产生的高温熔渣块掉入回风井,碰 撞井筒设施,弹到一中段马头门内乱堆乱放的炸药包装纸箱上, 引起纸箱等可燃物燃烧,导致混存乱放在硐室内的导爆管雷管、 导爆索和炸药爆炸。 (二)间接原因 1.事故相关企业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五彩龙公司 无视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民用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混乱,长期违法违规购买、储存、使用民用爆 炸物品;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 的主要原因。 ①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混乱。使用栖霞市公安机关依据已废止 的行政法规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爆炸物品 购买手续,长期违规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未健全并落实民用爆炸
15 - 物品出入库、领用退回等安全管理制度,对库存民用爆炸物品底 数不清;长期违法违规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且数量巨大,违规 在井下设置3 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场所 1,炸药、导爆管雷管和 易燃物品混存混放。 ②对施工单位长期违法违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监督检查不 力。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不重视,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情况尤其是民 用爆炸物品储存、领用、搬运及爆破作业情况监督检查、协调管 理缺失。 ③建设项目外包管理极其混乱。对外来承包施工队伍安全生 产条件和资质审查把关不严,日常管理不到位;对浙江其峰工程 公司、新东盛工程公司等外包施工单位管理不力 2,以包代管, 只包不管,对浙江其峰工程公司、新东盛工程公司交叉作业未进 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动火作业行为;对进场 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流于形式。 ④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报告生产 安全事故。 (2)浙江其峰工程公司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年4 月国务院第466 号令,2014 年7 月国务院令第653 号修订)第四十二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 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 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 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 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6 - 违反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外派项目部在五彩龙公司违法违规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生产管理混乱。 ①对派驻的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使用混 乱。回风井一中段临时储存点的炸药、导爆管雷管和易燃物品混 存混放等安全隐患长期存在;违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放任回风 井爆破作业人员自用自取、剩余自退,未按规定记载领取、发放 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 3; 违规使用未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实施爆破作业 4。 ②对外派项目部管理严重失控。浙江其峰工程公司2020 年 未按规定对项目部进行安全检查,公司安全部仅于当年9 月11 日到项目部检查过一次。公司外派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未按规 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 5;未按规 定对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爆破作业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年4 月国务院第466 号令,2014 年7 月国务院令第653 号修订)第三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 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 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年4 月国务院第466 号令发布,2014 年7 月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 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 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 年8 月23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 号公布, 根据2015 年5 月26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 号修正)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 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 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 5 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当 不低于50%。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 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17 - 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不到位。 ③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外派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项目经 理职责,对现场交叉作业管理不到位,纵容、放任爆破作业过程 非法违法行为。 (3)新东盛工程公司 未取得矿山施工资质,违规承揽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未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要求,作业人员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 证,未与浙江其峰工程公司进行安全沟通协调、未确认作业环境 及周边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在回风井口对罐笼进行气焊切割作 业。 (4)北京康迪监理公司 ①向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派驻的监理人员未经监理业务培 训,现场监理人员监理业务能力严重不足。 ②未认真履行工程监理责任,未发现回风井井口罐笼切割动 火作业,事故发生当日未下井监理。 (5)兴达爆破公司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证》,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具备从业资格,长期使用未取得危险货 物运输资质的车辆向五彩龙公司违规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6。向五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 年第42 号)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 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 周岁。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 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
18 - 彩龙公司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违规以本公司名义申请《民用爆炸 物品运输许可证》,并将流向信息输入《山东省民爆信息系统网 络服务平台》。兴达爆破公司向安达民爆公司仓库转运民用爆炸 物品未办理相关手续。 (6)安达民爆公司 未按照规定查验五彩龙公司是否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 可证》,违规依据栖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出具已废止的《爆炸 物品购买证》,向五彩龙公司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7。 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 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 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 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 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三)企业章程文本。(四) 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 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 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 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 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 年。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 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 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 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 年;已聘用的应当提 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 地平面图等材料。(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八)有关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 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 行实地核查。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 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 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 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 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许可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准予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的许可事项等,及时以书面形 式告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年4 月国务院第466 号令发布,2014 年7 月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订)第二十二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查验前款规定的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 证明;对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的,应当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
19 - (7)北海民爆公司 疏于管理,违规将所属2 辆危险货物运输货车长期给不具备 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兴达爆破公司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运输。 (8)招金矿业公司 对五彩龙公司存在的民用爆炸物品、外包施工单位管理混乱 等问题失察失管。 2.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未认真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1)公安部门 ①栖霞市公安局 1)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和运输安全监管职责 8。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审批依据不合法,依据1984 年1 月6 日颁布、 2006 年9 月1 日已废止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违规向 五彩龙公司核发已废止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9;审批程序 不合规,栖霞市公安局仅对初次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 可证》的兴达爆破公司进行相关资料审核,由属地派出所违规发 8《中共烟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烟台市市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 (烟编〔2020〕 18 号):*☆22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管:市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 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 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安全生产行 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烟政发〔2016〕6 号)第十五条:市公安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年4 月国务院第466 号令发布, 2014 年7 月国务院令第653 号修订)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 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9《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 年颁布实施、2006 年9 月1 日废止)第二十七条:使用爆破 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 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 准使用。公安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2〕24 号)原由公安部公布的《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 破员作业证》、《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爆破作业和爆破器 材安全员作业证》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自2013 年1 月1 日起一律废止。
20 - 放《爆炸物品购买证》 10,事故发生后,违规补审《爆炸物品使 用许可证》。未依法查处兴达爆破公司和北海民爆公司违规从事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的行为。 2)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和使用安全监管职责 11。在 浙江其峰工程公司向其进行爆破作业项目报告后,监管缺失,未 发现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长期使用未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12;发现五彩龙公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 目部违规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后,未依法查处。 3)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安全监管职责 13。民用 10《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年4 月国务院第466 号令,2014 年7 月国务院令第653 号修订)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 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 日内 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 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1《中共烟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烟台市市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烟编 〔2020〕18 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管:市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 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 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安全生产行 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烟政发〔2016〕6 号)第十五条:市公安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1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年4 月国务院第466 号令,2014 年7 月国务院令第653 号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 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13《中共烟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烟台市市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烟编 〔2020〕18 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管:市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 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 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烟政发〔2016〕6 号)第 十五条:市公安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 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 理条例》(2006 年4 月国务院第466 号令发布,2014 年7 月国务院令第653 号修订)第四条:公 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21 - 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混乱,审查兴达爆破公司上传系统的 爆破作业合同不细致、不严格,长期存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系统 信息录入和实际运行不符的问题;未依法查处安达民爆公司、五 彩龙公司未将销售或购买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备案的问 题 14;未依法查处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未按 规定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 发放人员姓名的问题 15。 4)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在民用爆 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中,未有效履行相关职责,对民用爆炸物品 监管缺失,对相关单位违规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由无爆破资质的 人员向井下运送民用爆炸物品、长期炸药雷管混运等问题监督检 查不认真不严格。 5)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 ②烟台市公安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对栖霞市公安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监督、指导不 力。对栖霞市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监管不力。对栖 霞市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使用和储存、流向监 1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年4 月国务院第466 号令,2014 年7 月国务院令第653 号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 万 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 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1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年4 月国务院第466 号令,2014 年7 月国务院令第653 号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 万 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 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22 - 控安全监管职责存在的问题失察。未认真履行爆破作业单位安全 监督检查职责,对取得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兴达爆破公司 监督检查不力。 (2)应急管理部门 ①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 不力,非煤矿山监管人员配备不足,对五彩龙公司及外包施工单 位管理混乱等问题监督不到位,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 ②烟台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抽查检查 工作不到位;对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指 导不力。 (3)工信部门 ①栖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履行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的 安全监管职责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安达民爆公司履行民用 爆炸物品查验职责违规行为。 ②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安 全监管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安达民爆公司履行民用爆炸物 品销售查验职责违规行为;对栖霞市工信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销 售安全监管职责监督、指导不力。 (4)交通运输部门 栖霞市交通运输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工作法规规定不到 位,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的非法运输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处置。
23 - (5)地方党委、政府 ①栖霞市西城镇党委、政府。未认真履行对五彩龙公司、浙 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等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 督检查职责,协助栖霞市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非煤 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力。 ②栖霞市委、市政府。未认真落实烟台市委、市政府关于民 用爆炸物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事故发 生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未认真督促栖霞市相关部门依法履 行民用爆炸物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职责。未认真 督促西城镇党委、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 ③烟台市委、市政府。未切实加强烟台市民用爆炸物品、非 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未有效督促烟台市相关部 门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 栖霞市委、市政府未有效落实民用爆炸物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等问题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五彩龙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 炸事故是一起由于企业违规存放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井口违规 动火作业引发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 人) 吴荣松,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副经理,对爆炸物品管理
24 - 混乱负有重要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12 人) 1.贾巧遇,中共党员,五彩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主持公司工作。未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未认真督促检 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混乱,长期 违法违规购买、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外包管理混 乱。未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对瞒报事故 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1 年1 月25 日被 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 月8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 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马学圣,中共党员,五彩龙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治安保卫、 民爆物品审批。对在回风井下违规设置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民用爆 炸物品储存点疏于管理,对未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领 用退回等行为失察失管,对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民用爆炸物 品存储监管缺失,致使炸药、导爆管雷管混存在同一区域内,且 与易燃物品混放等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事故发生后,指使冯晓林 编造爆破物品管理制度、治安保卫检查记录等安全管理资料,指 使马俊荣提供回风井民用爆炸物品虚假数量,阻碍事故调查。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 年1 月31 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 居住,2 月8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吴宗形,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经理。 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放任回风井临时储存点炸药、导爆管雷
25 - 管混存在同一区域内,且与易燃物品混放等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违规使用未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实施爆破作业,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 年1 月25 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 居住,2 月8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李东,中共党员,新东盛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未落实安 全生产责任制,未经审批安排在回风井口对罐笼进行气焊切割作 业,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使用伪造的《建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37069047)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编号:鲁JZ 安许证字〔2019〕060570-01),事故发生 后补签借用山东招金金泰工程有限公司资质的合同,掩盖新东盛 工程公司无资质承包矿山工程施工的事实,阻碍事故调查,对事 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 年1 月25 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 住,2 月8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唐海波,新东盛工程公司员工。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 证,未经动火审批并确认作业环境以及周边安全条件的情况下, 违规多次在井口进行气焊切割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021 年1 月25 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 月8 日被公 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王桂磊,新东盛工程公司员工。在回风井口辅助唐海波实 施气焊切割作业时,安全防护不到位,致使高温焊渣、切割物溅 落回风井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1 年1 月25 日被公
26 - 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 月8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马俊荣,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员工, 实际负责回风井炸药管理工作。对回风井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储存 点管理不到位,致使炸药、导爆管雷管混存在同一区域内,且与 易燃物品混放等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未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 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对事故 发生负有责任。2021 年1 月25 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 月8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郑略泼,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爆破 工。无证从事爆破作业,在回风井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储存点随意 堆放废弃包装箱等易燃物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 年1 月25 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 月8 日变更为取保候 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李若满,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爆破 工。无证从事爆破作业,在回风井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储存点随意 堆放废弃包装箱等易燃物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 年1 月25 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 月8 日变更为取保候 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卢兴雄,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爆破 工。无证从事爆破作业,在回风井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储存点随意 堆放废弃包装箱等易燃物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 年1
27 - 月25 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 月8 日变更为取保候 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王道乾,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爆破 工。无证从事爆破作业,在回风井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储存点随意 堆放废弃包装箱等易燃物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 年1 月25 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 月8 日变更为取保候 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冯晓林,中共党员,五彩龙公司综合办保卫班长,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接收、登记等工作。未认真履行民用爆炸 物品管理员职责,未严格按规定交接、登记民用爆炸物品,存在 他人代替接收、代替签字、事后补签等问题,发现回风井一中段 临时储存点存放易燃物品等安全隐患未报告并督促消除,对事故 发生负有责任。2021 年1 月31 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 月8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 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 (三)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公职人员(2 人) 1.姚秀霞,中共党员,栖霞市委原书记,二级巡视员。未 认真落实烟台市委、市政府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 要求;未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及时 上报事故;未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 理,对栖霞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住建
28 - 局、交通运输局、西城镇党委、政府等单位未认真履行相应监管 职责失察。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 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21 年1 月15 日被山东省委免职。2 月1 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 住,2 月5 日转刑事拘留。 2.朱涛,中共党员,栖霞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未认真 落实烟台市委、市政府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 求;未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及时上 报事故,未督促栖霞市有关部门履行事故上报职责;疏于管理, 对栖霞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住建局、 交通运输局、西城镇党委、政府等单位未认真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失察。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 负重要领导责任。2021 年1 月15 日被山东省委免职。2 月1 日 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 月5 日转刑事拘留。 以上人员,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 调,在具备作出党纪政务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 (四)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 人) 1.康铸尚,五彩龙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生产科长,分管安全 生产、设备管理。履行安全生产和设备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 回风井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储存点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炸 药、导爆管雷管混存在同一区域内,且与易燃物品混放等安全隐
29 - 患,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外包施工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审查 不严格,未对进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于建坤,五彩龙公司副总经理兼生产技术科长,分管生产 调度。履行外包施工单位施工资质、人员资格审查不到位,选择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新东盛工程公司进场作业,对浙江其峰工程公 司、新东盛工程公司交叉作业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发生 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李继宁,与五彩龙公司董事长高燕玲为夫妻关系,高燕玲 与李继宁为一致行动人,按夫妻二人持股折算为五彩龙公司大股 东。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未督促公司管理层认真履行安 全管理职责,事故发生后,未督促依法报告事故。对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拟问责的公职人员(28 人) 1.栖霞市公安局(4 人) (1)王勇,中共党员,中共栖霞市党代表,栖霞市公安局 西城派出所所长。违规核发已废止的《爆炸物品购买证》;未有 效督促派出所民警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未发现 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存在的爆破作业人员无资质、违规使用 民用爆炸物品、非涉爆人员违规领用民用爆炸物品问题;事故发 生后安排民警到五彩龙公司补签检查记录。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 管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30 - (2)牟海轶,中共党员,栖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治安管理 科副科长。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五彩龙公司、浙江 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违规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后未及时督促整改, 发现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存在爆破作业人员无资质问题未 及时督促整改;未认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职责。对事故 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3)王国超,中共党员,栖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违规向兴达爆破公司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违规向 五彩龙公司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未发现五彩龙公司、 浙江其峰工程公司违规使用、违规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等问题;未 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职责,导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 息与实际不符。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4)吕学滨,中共党员,栖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 治安大队大队长。疏于管理,对公安机关违规核发《爆炸物品使 用许可证》《爆炸物品购买证》、未认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监控管理工作、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等问题失察。对事故 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2.栖霞市应急局(2 人) (5)刘先科,中共党员,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 局长,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基础 科、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主持安全生产基础科工作。疏于管
31 - 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基础科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 产监管职责,对五彩龙公司及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 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 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6)孙云海,中共党员,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 长,主持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全面工作。疏于管理,对该局监督检 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未按规定上 报负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 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3.栖霞市工信局(3 人) (7)范庆芸,中共党员,栖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行监测 协调办公室负责人(事业编制)。履行黄金行业管理职责不力, 履行民爆物品销售安全监管职责不力;未认真落实黄金行业、民 爆物品销售环节应急准备工作,对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相关承包 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安全管理失察。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 管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8)齐维强,中共党员,栖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 四级调研员。对分管的运行监测协调办公室履行职责不力失察。 对运行监测协调办公室履行职责领导不力,对五彩龙公司及相关 承包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安全管理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 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9)李永杰,中共党员,栖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
32 - 局长。对栖霞市工信局黄金行业及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环节监管不 力失察,对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相关承包单位、民用爆炸物品销 售监管、安全管理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 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4.栖霞市交通运输局(3 人) (10)王忠贤,中共党员,栖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负 责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持综合运输科工作。未 按规定履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监管职责,对兴达爆破公司长 期违规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 管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1)林国君,中共党员,栖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市 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主持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工 作。工作失职,不履行危险货物运输监察职责,未对兴达爆破公 司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监察,未发现该公司长期违规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行为以及使用多辆不具备危险物品运输资质 的车辆、多名无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行为。对事故发生 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2)陈向阳,中共党员,栖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 长,主持栖霞市交通运输局全面工作。疏于管理,对民爆物品运 输企业及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管规定不贯彻不落实,未依法督促市 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按规定履行监察执法工作职责。对事故发 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33 - 5.栖霞市西城镇党委、政府(2 人) (13)尹强,中共党员,栖霞市西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未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 求;未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辖区内安全生 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 致。对五彩龙公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新东盛工程公司 等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 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4)贺雪刚,中共党员,栖霞市西城镇党委书记。未认真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认 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 视程度不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事 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栖霞市委、市政府(3 人) (15)陈隽,中共党员,栖霞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应急 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未认真贯彻落实烟台市委、市政府关 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按规定督促栖霞市应 急管理局履行事故上报职责;疏于管理,对栖霞市应急管理局未 按照年度计划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等问题失察。对未按规定及时上 报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6)闫升波,中共党员,栖霞市人大代表,栖霞市政府党
34 - 组成员、副市长,栖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疏于管理,未 按规定督促栖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监管职责; 未按规定将事故情况上报至烟台市公安局。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 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7)史大琛,中共党员,栖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分管栖霞市交通运输局。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危险货物运输法律 法规;未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要求,督促分管部门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未认真督促栖霞市交通运输局履行危险货物运输 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 政务记过处分。 7.烟台市公安局(3 人) (18)孙永祝,中共党员,烟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治安 管理大队原副大队长(自2002 年10 月起任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 长,2021 年1 月7 日调任烟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经保大队 副大队长)。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指导不力,未认真履行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职责,导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与实际 不符;对栖霞市公安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监管职责指导不力。对 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 分。 (19)李海涛,中共党员,烟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支队 长。对烟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栖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履行
35 - 民用爆炸物品监管职责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0)田力,中共党员,烟台市政协委员,烟台市公安局党 委委员、副局长。对烟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栖霞市公安局 治安大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监管职责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 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8.烟台市应急局(2 人) (21)于建平,中共党员,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 局长、二级调研员,分管矿山科。对矿山科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监 管职责领导不力,对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 责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 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2)孙树福,中共党员,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 长,负责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全面工作。对市应急管理局督促、指 导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对事故发 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9.烟台市工信局(2 人) (23)乔玉晶,中共党员,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对分管的民爆器材管理科履职不力失察,对栖霞市工信 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环节监管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 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4)林阳,中共党员,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
36 - 局长。对烟台市工信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安全监管和黄金行 业安全管理领导不力,对栖霞市工信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安 全监管和黄金行业安全管理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 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0.烟台市委、市政府(4 人) (25)赵峰,中共党员,烟台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烟 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烟台市公安局全面工作。未认 真履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 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不力,对烟台市公安局和栖霞市公安局履 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 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6)王中,中共党员,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安全 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省委、 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不力,对烟台市政府相关职 能部门单位和栖霞市委、市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督促领导不 力;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期间,工作作风不严不实, 安全生产责任未向下压紧压实,再次发生安全事故,其对上述问 题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7)陈飞,中共党员,烟台市委副书记、市长。未认真履 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 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不力,对烟台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栖霞 市委、市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督促领导不力;在全省开展安全
37 - 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期间,措施不够有力,再次发生安全事故,其 对上述问题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8)张术平,中共党员,烟台市委书记。未认真履行党政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 的部署要求不力,对烟台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栖霞市委、 市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督促领导不力;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 排查大整治期间,对排查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压力传导不足, 再次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其对上述问题的发生负有重 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予以诫勉谈话。 (六)行政处罚建议 1.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1)五彩龙公司。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三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 款的规定,对其处500 万元的罚款。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 定(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449 万元的罚款。合并处 以949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 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2)浙江其峰工程有限公司。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九条第三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 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300 万元的罚款。建议浙江 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
38 -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 规定,依法吊销其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和《爆破作业单 位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安全生 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3)新东盛工程公司。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九条第三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300 万元的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将 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4)兴达爆破公司。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 条第三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300 万元的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将其 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5)安达民爆公司。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 条第三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300 万元的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将其 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6)北京康迪监理公司。建议北京市责成有关部门,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2.对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 条的规定,对北海民爆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39 - 第(四)项的规定,对五彩龙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情况的违法行为处5 万元的罚款。 (3)建议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 项的规定,对五彩龙公司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 制度的违法行为处5 万元的罚款。 3.对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 (1)贾巧遇,五彩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按照《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按照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 行)》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 款;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自刑罚执行 完毕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并且终身不得担任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四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证》。 (2)李东,新东盛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建议按照《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 行)》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 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且
40 - 终身不得担任建筑安装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肖云骞,浙江其峰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按照《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试行)》 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徐宏锋,五彩龙公司安全生产科副科长,负责安全生 产检查。对回风井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储存点监督检查不到位,未 及时排查炸药、雷管混存在同一区域内且与易燃物品混放等安全 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事故发生后,指使外包施工单位编造 安全培训记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山东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5)刘志恒,五彩龙公司动力车间副主任(主持工作), 负责井下生产。对浙江其峰工程公司、新东盛工程公司交叉作业 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制止浙江其峰工程公司违规安排不具备 爆破作业资质的人实施爆破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依法撤销其《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6)马力,兴达爆破公司总经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具备从业资 格,长期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向五彩龙公司违规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违规以本公司名义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运输
41 - 许可证》向五彩龙公司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并将流向信息输入《山 东省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兴达爆破公司向安达民爆公 司仓库转运民用爆炸物品未办理相关手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建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7)张春祥,安达民爆公司总经理。未按照规定查验五彩 龙公司是否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违规依据栖霞市 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已废止),向五 彩龙公司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建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行政处罚,除特别标明的以外,均由烟台市人民政府负 责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七)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3 人) 1.丁长发,五彩龙公司生产技术科主管,负责测量。审查外 包施工单位施工资质不严格,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新东盛工程 公司下井作业。事故发生后,借用山东招金金泰工程有限公司资 质补签合同,掩盖新东盛工程公司无资质承包矿山井下水泵安 装、电缆敷设作业施工的事实。责成五彩龙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 定对其进行处理。 2.王殿华,五彩龙公司安全生产科设备主管。对新东盛工程 公司实施井下水泵安装、电缆敷设作业施工资质、人员资格审查 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五彩龙公司按照公司管理 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王建训,五彩龙公司安全生产科副科长,负责机电设备。
42 - 违规安排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新东盛工程公司实施井下水泵安装、 电缆敷设。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五彩龙公司按照公司管理 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沈述保,中共党员,原五彩龙公司总经理,现任山东金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在五彩龙公司任总经理期间,违规安 排在回风井下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储存点。根据《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依法撤销其《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责成招金矿业公司按照公司管 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5.朱亚楠,招金矿业公司保卫处副经理,主持保卫处工作, 对山东五彩龙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监督不力,导致回风井 违规设置的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治安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等问题未得到纠正。对五彩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负有责 任。责成招金矿业公司予以处理。 6.孙玉强,中共党员,招金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经理,负责 安全生产工作。对山东五彩龙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力,导致 无资质外包施工单位承揽矿山施工工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混乱 等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对五彩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负有 责任。责成招金矿业公司予以处理。 7.王立刚,中共党员,招金矿业公司副总裁,分管安全保卫 等工作。对山东五彩龙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 力,导致回风井违规设置的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治安防控措
43 - 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未得到纠正。对五彩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 到位负有责任。责成招金矿业公司予以处理。 8.王春光,中共党员,招金矿业公司副总裁、安全总监,分 管安全生产。对五彩龙公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导致无资质外包施工单位承揽矿山施工工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混乱等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对五彩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 负有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9.董鑫,中共党员,招金矿业公司总裁。对五彩龙公司长期 存在的外包施工单位管理不到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混乱,督促、 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五彩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负有 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0.翁占斌,中共党员,招金矿业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对五彩龙公司长期存在的外包施工单位管理不到位、民用爆炸物 品管理混乱,督促、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五彩龙公司安全 生产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 处分。 11.王炳才,北京康迪监理公司山东分公司业务负责人。向 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派驻监理员未经监理业务培训,对监理员未 履行工程监理职责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北京康 迪监理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2.吕进礼,北京康迪监理公司驻笏山项目部现场监理。未 认真履行工程监理责任,未按照规定查验施工队伍资质、人员资
44 - 格;事故发生当日未下井监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北京 康迪监理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3.卢修安,北京康迪监理公司驻笏山项目部现场监理。未 认真履行工程监理责任,未按照规定查验施工队伍资质、人员资 格。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北京康迪监理公司按照公司管理 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以上人员的处理建议,除特别标明的以外,均由烟台市负责 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并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八)问责单位建议 责成栖霞市委、市政府分别向烟台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 查;责成烟台市委、市政府分别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上述情况同时抄报省纪委监委、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坚决扛起保障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此次事故暴露 出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发展理念树立的不牢,安全 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矿山企业主体责 任不落实、应急救援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 对标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深刻 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制定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清单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措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纳入巡视巡察和年度
45 - 述职考核,推动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有效 落实,坚决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施工 单位、爆破作业单位等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完善 并严格执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的各项规章制度,把安全生 产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每个人;强化企业全员培训,强化警 示教育,覆盖到全行业、全领域、全链条、全岗位,提升每个人 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定强有力 的措施,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无证上岗等行为;严格落实 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 要求,发动全体员工参与风险点排查、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每 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分析研判风 险、制定对策措施,严格考核奖惩制度,建立起全员负责、全过 程控制、持续改进提升的工作机制,从根本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 风险,杜绝事故发生。 (三)全面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及爆破作业的管理。爆破作 业单位要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装卸、运输、清退和爆破 作业过程的管理,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 破安全规程》的要求。一是严格爆破作业过程的管理。营业性爆 破作业单位必须执行爆破作业“一体化”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 将爆破作业交给无爆破作业资质的单位和人员实施,严禁私存民 用爆炸物品。二是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46 - 制、岗位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发放、领取、使用、 清退和爆破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规定。三是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 训力度,定期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 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 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四是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管 理,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 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 度,严禁无关人员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四)强化施工单位作业的管理。施工单位要认真落实责任, 依法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 保安全生产。一是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 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施工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 包单位负责。二是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三是严格 按照资质等级和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没有爆破作业资质的施工单 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实施爆破作业。四是加强对承建项目及所 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 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五是依照 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 除事故隐患,地下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 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严格执行带班下井制度。六是接受建设单位组
47 - 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指导,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建设单位要依法加强对外包工程的管理。非煤矿山建 设单位应当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 号)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的主体 责任,加强对外包工程的监督和管理。一是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严格审核施工单位及项目部施工作业资质,对其施工单位的施工 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 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同时作业 的,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三是与施工 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 格落实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施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 产考核。四是加强对爆破作业的监督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爆 破作业发包给没有爆破作业资质的单位和人员实施。 (六)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公安、工信、应急、交 通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职责。一是 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清退及爆破作业等环 节的安全监管,特别要加强对井下爆破作业的监管力度。二是加 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以法律法规知识、监督 检查技能、信息管控手段、履行法定职责和职业风险为主要内容
48 - 的执法培训。三是对爆破作业单位建立定期检查制度,重点检查 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爆破、清退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并如实填写《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实行闭环管理。四是强化对 民用爆炸物品的清退、流向等的监控管理,坚决打击民用爆炸物 品的失控和私藏现象。五是严格爆破作业人员资质审查、考核发 证,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安全警示教育和 安全风险排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爆破作业人员动态管控。六 是督促爆破作业单位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出入井检查登记制度,并 在井口设立必要的视频监控或自动拍照设施,如实记录出入井人 员和检查登记制度落实情况。 (七)细化明确非煤矿山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管 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 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非煤矿山监管职责,加强相互配合,合理推 进防范化解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工作。行政审批部门(发展改革部 门)要加强非煤矿山相关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监督和指导不符 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 合理等矿井关闭等。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 管理,查处非法开采、越界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和 指导无采矿许可证、越界采矿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应当 关闭退出等矿井关闭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 产许可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
49 - 标准、规范,监督和指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工 作。公安部门要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 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工信部门要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查处 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行政审批部门 (住建部门)要加强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监理资质的许可 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指导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 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 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 (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一步明确突发 事件信息报告责任主体,强化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部门联动,严格 遵循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提升第一时间获取突发事件信 息的能力,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体制机制,建立安全生产重大 事故直报制度。加强对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信息 报告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层层压实到人。严肃突发事件信 息报告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倒查机制,明 确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间和报告范围,对出现信息迟报、漏报、 谎报、瞒报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各级各部 门各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 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举一反三,坚决破
50 - 解检查查不出问题的难题,坚决解决执法检查“宽松软”的问题。 要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强化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治 理,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联合 惩戒、停产整顿、行刑衔接等措施,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屡 禁不止、屡罚不改”。对企业排查隐患走过场、执法检查发现问 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甚至发生事故的,一律依法给予顶格处 罚。修订完善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发动广大人民群众、企业 职工积极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新颁布刑法修正案 有关安全生产条款,建立完善典型执法案件报送、执法效果评估 制度,推动企业深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运 行,增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内生动力,推动安全生产形势 稳定好转。 省委省政府“1·10”事故调查组 2021 年2 月23 日
FD09808 | 2021_山东五彩龙栖霞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 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1 月10 日13 时13 分许,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以下简 称笏山金矿)在基建施工过程中,回风井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2 人被困。经全力救援,11 人获救,10 人死亡,1 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6847.33 万元。 事故发生后,山东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由省应急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自 然资源厅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及浙江省派员参加的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 “1·10”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特邀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同时邀请国内爆破、防火、粉尘爆炸、采矿、机电、水文 地质等领域权威专家组成专家组,中国工程院院士担任专家组顾问。省纪委监委成立了事故 问责调查专门工作组,对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开展调 查。 事故调查组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取监控视频、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 综合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 性质和责任,查明了事故迟报瞒报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 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彩龙公司)。经营范围:矿山开采项目、开发、 建设、管理等。公司董事长高某玲,董事兼总经理贾某遇(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派驻)。 经穿透折算,股权构成:李某宁持有21.44%,高某玲(李某宁妻子)持有27.71%,招金 矿业持有34.85%,核工业273 地质大队持有15%(由职工肖某代持),安盛国际持有1%。 2.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其峰工程公司)。笏山金矿巷道施工单位, 经营范围:矿山井巷、隧道等。持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贰 级资质,编号为D233043540,有效期2017 年8 月21 日至2022 年8 月17 日。持有浙 江省公安厅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四级资质,编号为3300001300283, 有效期2019 年9 月27 日至2022 年10 月20 日。持有浙江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安全生 产许可证》,编号为(浙)FM 安许证字〔2018〕0CJ023,许可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 工作业;有效期2018 年12 月30 日至2021 年12 月29 日。 浙江其峰工程公司在笏山金矿设项目部,授权委托吴某形(项目部经理)主持笏山金矿 采选50 万吨/年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及工程款结算等相关事宜。混合井日常管理由吴某形 负责,回风井日常管理由其父吴某松负责。 3.烟台新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盛工程公司)。笏山金矿零星工程承 揽单位,经营范围:管道、机电设备施工、安装;机电设备批发、零售等(有效期以许可证
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矿山工程施工承 包资质。 4.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康迪监理公司)。笏山金矿施工工程 监理单位,经营范围:矿山工程监理,承揽其它专业矿山建设的工程监理和民用工程监理业 务等(限在外埠从事生产活动,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2019 年8 月1 日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111004743),资 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矿山工程监理甲级,有效期至2024 年8 月1 日。 5.栖霞市兴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爆破公司)。笏山金矿民用爆炸物品合 同运输单位,经营范围:爆破设计、爆破施工(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2019 年8 月7 日 取得山东省公安厅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编号:3700001300454),资质等级为 四级,从业范围为施工设计,有效期至2022 年8 月7 日。 6.栖霞市安达民爆物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民爆公司)。笏山金矿民用爆炸物品销 售单位,经营范围:销售民爆物品(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2019 年9 月30 日取得山东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编号:鲁MB 销许证字-〔17〕),有 效期至2022 年9 月20 日。 7.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金矿业公司)。笏山金矿建设合同主导单位,经 营范围:黄金探矿、采矿(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黄金选矿、氰冶及副产品加工销售;矿 山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技术推广服务;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对外投资;普通货运(有 效期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0 年12 月30 日取得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FM 安许证字 〔2020〕00-0056),许可范围为非煤矿矿产资源开采,有效期至2023 年3 月27 日。 8.烟台市北海民爆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民爆公司)。笏山金矿民用爆炸物 品参与运输单位,经营范围: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导爆索的销售、仓储(有效期以许 可证为准)、危险货物运输(1 类1 项,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2019 年1 月3 日取得烟台 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鲁交运管许可烟字370602240038 号), 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1 类1 项)。 二、事故矿山基本情况 笏山金矿位于栖霞市西城镇笏山村。2016 年2 月18 日,取得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颁 发的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2.05 平方公里,服务年限为14 年,采矿许可证证号: C3700002016024210141315,有效期至2021 年2 月18 日,开采矿种为金矿、银,生 产规模50 万吨/年。2016 年6 月14 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批复《关于五彩龙 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采选50 万吨/年建设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鲁发改工业〔2016〕606 号)。2016 年1 月19 日,该建设项目通过了原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设施设立审
查,取得《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试行)》 (鲁安监项目〔设立〕审字〔2016〕 2 号);2016 年8 月9 日,通过了原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取得 《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试行)》(鲁安监项目〔设计〕审字〔2016〕65 号),工程基建期至2020 年2 月8 日;2020 年1 月3 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批复同意该 建设项目延长至2022 年8 月7 日。事发时,笏山金矿处于基建期,正在进行混合井、回风 井间的巷道贯通工程施工。 (一)采矿工程设计概况。设计在矿区新建一条混合井和一条回风竖井形成提升、运输、 通风、排水等系统,-450 米中段以下采用盲竖井+盲回风井开拓。井下0 米~-650 米标高 内每50 米为一个中段,共14 个中段,其中0 米中段为回风中段。-450 米中段及以上矿体 回采,设计采用上向水平分层充填采矿法和房柱采矿嗣后充填两种采矿方法。 (二)回风井施工现状。基建工程在一、二、三中段已分别掘进巷道10 米,在四中段 掘进20 米,五中段掘进至450 米处遇到断层塌方,事发时正在进行支护作业,尚有949.2 米与混合井五中段贯通;六中段掘进550 米,尚有1007.4 米与混合井六中段贯通,事发时 正在安装临时泵站水泵和启动柜。 (三)设计的井下爆破器材发放站情况。设计在还未施工的井下-400 米中段距回风井 井筒100 米外的石门巷设立爆破器材发放站,设计存放炸药不超过0.5 吨、雷管不超过1000 发,炸药和雷管采用250 毫米厚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存放。 (四)合同签订、实施情况。 1.项目建设经营承包协议。2016 年3 月6 日,五彩龙公司(甲方)、招金矿业公司(乙 方)、五彩龙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丙方)、五彩龙公司股东上海久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某 翔(丁方)四方签订《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1500t/d(500000t/a)项目建设经营承包协议》。 协议约定:项目建设期不超4 年,后续经营期不超3 年,建设、经营承包期合计不超7 年; 承包期间五彩龙公司董事会委派及组成不变更,法定代表人由招金矿业公司委派总经理担 任,经营层由招金矿业公司委派并经总经理确定,财务总监由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某宁) 委派并经五彩龙公司董事会聘任后担任;招金矿业公司主导笏山金矿项目手续办理、项目建 设、施工安全和开采生产等经营管理,主导五彩龙公司委托有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并 依法依规按国家采矿操作规程安全施工,保障劳动安全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由招金矿业公司 承担。 2.施工承包合同。2019 年1 月26 日,五彩龙公司与浙江其峰工程公司签订《栖霞市 笏山金矿采选50 万吨/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ZJ-WCLGS2019);2019 年6 月20 日,上述双方签订了《栖霞市笏山金矿采选50 万吨/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编号:ZJ-WCLGS2019027)。工程承包范围为五彩龙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采选50 万吨/年建设工程,包括按照五彩龙公司的规划首先进行-250 米中段和-450 米中段的施工, -350 米中段和-400 米中段开工时间由甲方根据情况另行通知,浙江其峰工程公司应依据建
设工程施工图设计中所包含的内容组织施工。2019 年3 月4 日开始施工。 3.施工监理合同。2018 年5 月27 日,五彩龙公司与北京康迪监理公司签订《笏山金 矿采选50 万吨/年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编号:ZJ-WCL018022),监理内容为主 竖井井筒装备、井架卷扬机、电控安装、水泵房安装和水仓中央变配电掘进支护、设备安装 等;2019 年3 月28 日五彩龙公司与北京康迪监理公司签订《笏山金矿采选50 万吨/年建 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编号:ZJ-WCLGS2019044),监理内容为-250 米中段、-450 米中段、-350 米中段、-400 米中段井巷工程和井下安装;2019 年11 月14 日五彩龙公司 与北京康迪监理公司签订《笏山金矿采选50 万吨/年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编号: ZJ-WCLGS2019079),监理内容为风井改绞安装工程。 (五)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情况。 1.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购买。五彩龙公司为了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资格,向栖霞市 公安局申请办理资质手续。栖霞市公安局依据2006 年9 月1 日废止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条例》,于2016 年8 月24 日向五彩龙公司核发已经废止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每半 年审验一次)。之后,五彩龙公司向栖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申请了购买手续。栖霞市公安 局西城派出所依据废止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核发了已经废止的《爆炸物品购买证》。 安达民爆公司违规依据五彩龙公司提供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向其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双 方签订了《爆破器材购销合同》。事故发生后,栖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通过五彩龙公司补 签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记录;栖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为五彩龙公司补审了《爆炸物品使 用许可证》(此证已废止)。 2.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五彩龙公司与兴达爆破公司签订了《爆破服务合同》,约定由 兴达爆破公司将民用爆炸物品运送至五彩龙公司。因兴达爆破公司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 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公安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2020 年5 月 28 日,兴达爆破公司与北海民爆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合同期限至2023 年5 月 27 日),约定由北海民爆公司为兴达爆破公司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在实际运输中,是由兴达 爆破公司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兴达爆破公司除使用自有的6 辆不具有危险货物运 输资质的货车承担运输任务外,还使用北海民爆公司的2 辆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货车 从事运输。 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运输,除了应当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还应当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兴达爆破公司自有车辆在未取得 上述两个资质的情况下,长期向五彩龙公司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在公安机关的《山东省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的民用爆炸物品监管数据信息中, 显示的供货单位为安达民爆公司,收货单位为兴达爆破公司,承运单位为北海民爆公司,未 出现五彩龙公司和浙江其峰工程公司的相关信息,平台信息与实际不符。 3.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事发前,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长期违规将炸药、导爆管雷管混存
在回风井一中段同一区域内,并堆放大量纸箱等可燃易燃物。事故发生当天,五彩龙公司回 风井一中段剩余炸药1928 公斤、雷管3008 发,导爆索800 米。 针对回风井一中段存放民爆物品,五彩龙公司向栖霞市公安局申请扩容,栖霞市公安局 西城派出所专门派人到回风井一中段进行了现场检查。2020 年10 月22 日,栖霞市公安局 对混合井九中段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场所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五彩龙公司整改后投入使 用。 事故发生后,1 月11 日五彩龙公司副总经理马某圣协商兴达爆破公司,由兴达爆破公 司在未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混合井井下违规存放的4751.6 公斤炸药、3821 发雷管、1300 米导爆索转运至兴达爆破公司仓库。 4.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浙江其峰工程公司未按规定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 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长期使用未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 实施爆破作业。 三、事故发生经过 1 月10 日,新东盛工程公司施工队在向回风井六中段下放启动柜时,发现启动柜无法 放入罐笼,施工队负责人某东安排员工唐某波和王某磊直接用气焊切割掉罐笼两侧手动阻车 器,有高温熔渣块掉入井筒。 12 时43 分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卷扬工李某兰在提升六中段的该项目部凿岩、 爆破工郑某泼、李某满、卢某雄3 人升井过程中,发现监控视频连续闪屏;罐笼停在一中 段时,视频监控已黑屏。李某兰于13 时04 分57 秒将郑某泼等3 人提升至井口。 13 时13 分10 秒,风井提升机房视频显示井口和各中段画面“无视频信号”,几乎同 时,变电所跳闸停电,提升钢丝绳松绳落地,接着风井传出爆炸声,井口冒灰黑浓烟,附近 房屋、车辆玻璃破碎。 五彩龙公司和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相继抵达事故现场组织救 援。14 时43 分许,采用井口悬吊风机方式开始抽风。在安装风机过程中,因井口槽钢横 梁阻挡风机进一步下放,唐某波用气焊切割掉槽钢,切割作业产生的高温熔渣掉入井筒。 15 时03 分左右,井下发生了第二次爆炸,井口覆盖的竹胶板被掀翻,井口有木碎片和灰 烟冒出。 四、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先期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五彩龙公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新东盛工程公司有关负责人先后 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救援,采取了排查井下作业人员及作业地点、恢复风井地表供电、对井下 通风、派员下井搜救侦查等措施,同时请招远市金都救护大队救援。1 月10 日15 时45 分, 招金矿业公司副总裁兼安全总监王某光接到贾某遇电话后,协调招远市金都救护大队前往救 援,17 时许,王某光和招远市金都救护大队、招金集团安全总监杨某增到达现场。18 时左
右,招金矿业公司总裁某鑫到达现场指挥救援。 (二)事故救援情况 接到报告后,省委、省政府迅即成立省市县一体化救援指挥部,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王 书坚任总指挥,副省长汲斌昌及烟台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救援工 作。总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现场救援、专家、医疗救治、新闻舆情、安全保卫与交通保障、后 勤保障与联络、家属接待、疫情防控、事故调查、生命通道联络保障11 个工作组。1 月12 日中 午,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长黄玉治带领工作组到达现场指导救援。 现场指挥部坚持科学施救、有序施救、安全施救,紧急调集省内外救援队伍20 支,救 援人员690 余名,救援装备420 余套,前期制定了井筒清障和地面打钻“两条腿并行”思 路,后期调整为“3+1”总体救援方案,即以生命维护监测、生命救援、排水保障3 条通道 为主,探测通道为辅,同步推进;井筒清障突破后,迅速搜寻被困人员。 1 月24 日,救援人员在四中段发现矿工刘某建,于11 时13 分顺利升井,送医院救治。 12 时50 分清障至五中段后,分别于13 时33 分、14 时07 分、14 时44 分、15 时18 分 对五中段某纪等10 名被困矿工分四批升井,送医院救治。之后,10 名遇难矿工遗体陆续 升井,仍有1 名矿工失联。1 月27 日,指挥部决定现场紧急救援转为常态化搜救。截止1 月30 日,10 人已出院,1 人留院观察治疗;遇难人员善后工作完成。 五、事故迟报瞒报核查情况 1 月10 日13 时13 分许,笏山金矿回风井发生爆炸。13 时30 分左右,五彩龙公司、 浙江其峰工程公司、新东盛工程公司有关负责人先后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救援。 1 月10 日19 时许,西城镇党委负责同志从笏山金矿附近左家村村民处获悉发生事故, 随即向栖霞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作了报告。时任栖霞市委书记姚某霞、市长某涛到现场了解 情况,姚某霞认为被困人员获救可能性较大,作出暂不上报、继续组织救援的决定。 1 月11 日18 时46 分,烟台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从其他渠道获悉金矿发生事故, 随即要求栖霞市进行核实。姚某霞、某涛才决定以1 月11 日20 时5 分接报的时间上报。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经调查认定五彩龙 公司和栖霞市均构成迟报瞒报。 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井下违规混存炸药、雷管,井口实施罐笼气割作 业产生的高温熔渣块掉入回风井,碰撞井筒设施,弹到一中段马头门内乱堆乱放的炸药包装 纸箱上,引起纸箱等可燃物燃烧,导致混存乱放在硐室内的导爆管雷管、导爆索和炸药爆炸。 (二)间接原因 1.事故相关企业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五彩龙公司
无视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混乱,长 期违法违规购买、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管理混乱,是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①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混乱。使用栖霞市公安机关依据已废止的行政法规核发的《爆炸物 品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爆炸物品购买手续,长期违规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未健全并落实 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领用退回等安全管理制度,对库存民用爆炸物品底数不清;长期违法 违规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且数量巨大,违规在井下设置3 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场所1,炸 药、导爆管雷管和易燃物品混存混放。 ②对施工单位长期违法违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监督检查不力。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民用爆 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不重视,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情况尤 其是民用爆炸物品储存、领用、搬运及爆破作业情况监督检查、协调管理缺失。 ③建设项目外包管理极其混乱。对外来承包施工队伍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审查把关不 严,日常管理不到位;对浙江其峰工程公司、新东盛工程公司等外包施工单位管理不力2, 以包代管,只包不管,对浙江其峰工程公司、新东盛工程公司交叉作业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动火作业行为;对进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 查流于形式。 ④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浙江其峰工程公司 违反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外派项目部在五彩龙公司违 法违规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①对派驻的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使用混乱。回风井一中段临时储存 点的炸药、导爆管雷管和易燃物品混存混放等安全隐患长期存在;违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放任回风井爆破作业人员自用自取、剩余自退,未按规定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 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3;违规使用未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年4 月国务院第466 号令,2014 年7 月国务院令第653 号修订)第四十二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 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 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 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 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 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年4 月国务院第466 号令,2014 年7 月国务院令第653 号修订)第三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 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 库。
员实施爆破作业4。 ②对外派项目部管理严重失控。浙江其峰工程公司2020 年未按规定对项目部进行安全 检查,公司安全部仅于当年9 月11 日到项目部检查过一次。公司外派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 部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5;未按规定对驻山东栖霞金 矿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不到位。 ③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外派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对现场交叉作业管 理不到位,纵容、放任爆破作业过程非法违法行为。 (3)新东盛工程公司 未取得矿山施工资质,违规承揽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未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作业人员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未与浙江其峰工程公司进行安全沟通协调、未确认作 业环境及周边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在回风井口对罐笼进行气焊切割作业。 (4)北京康迪监理公司 ①向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派驻的监理人员未经监理业务培训,现场监理人员监理业务能 力严重不足。 ②未认真履行工程监理责任,未发现回风井井口罐笼切割动火作业,事故发生当日未下 井监理。 (5)兴达爆破公司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具 备从业资格,长期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向五彩龙公司违规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6。向五彩龙公司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违规以本公司名义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年4 月国务院第466 号令发布,2014 年7 月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 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 年8 月23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 号公布, 根据2015 年5 月26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 号修正)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 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 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5 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50%。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 年第42 号)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不超过60 周岁。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 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 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
并将流向信息输入《山东省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兴达爆破公司向安达民爆公司仓 库转运民用爆炸物品未办理相关手续。 (6)安达民爆公司 未按照规定查验五彩龙公司是否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违规依据栖霞市公 安局西城派出所出具已废止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向五彩龙公司销售民用爆炸物品7。 (7)北海民爆公司 疏于管理,违规将所属2 辆危险货物运输货车长期给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兴达 爆破公司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运输。 (8)招金矿业公司 对五彩龙公司存在的民用爆炸物品、外包施工单位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失管。 2.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未认真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1)公安部门 ①栖霞市公安局 1)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和运输安全监管职责8。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审批依据不 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 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 “剧毒”)等内容。(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 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三)企业章程文本。(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1. 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 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 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 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 年。2.已购置专用车 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 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 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 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 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七) 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 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 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 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 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准予 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的许可事项等,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 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年4 月国务院第466 号令发布,2014 年7 月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订)第二十二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查验前款规定的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 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的,应当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 8.《中共烟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烟台市市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烟编〔2020〕 18 号):*☆22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管:市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 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
合法,依据1984 年1 月6 日颁布、2006 年9 月1 日已废止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违规向五彩龙公司核发已废止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9;审批程序不合规,栖霞市公安 局仅对初次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兴达爆破公司进行相关资料审核,由属 地派出所违规发放《爆炸物品购买证》10,事故发生后,违规补审《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未依法查处兴达爆破公司和北海民爆公司违规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的行为。 2)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和使用安全监管职责11。在浙江其峰工程公司向其进 行爆破作业项目报告后,监管缺失,未发现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长期使用未取得《爆破作业人 员许可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12;发现五彩龙公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违规存放民 用爆炸物品后,未依法查处。 3)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安全监管职责13。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混 储存;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烟 政发〔2016〕6 号)第十五条:市公安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 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管理条例》(2006 年4 月国务院第466 号令发布,2014 年7 月国务院令第653 号修订)第四条:公 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 爆炸物品流向。 9.《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 年颁布实施、2006 年9 月1 日废止)第二十七条:使用爆破器 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 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公安部关 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2〕24 号)原由公安部公布的《爆 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员作业证》、《爆破器材保管 员作业证》、《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 自2013 年1 月1 日起一律废止。 10.《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年4 月国务院第466 号令,2014 年7 月国务院令第653 号修订)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 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 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 和用途说明。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 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 申请人说明理由。 11.《中共烟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烟台市市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烟编〔2020〕 18 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管:市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 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 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烟政发〔2016〕 6 号)第十五条:市公安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 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1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年4 月国务院第466 号令,2014 年7 月国务院令第653 号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 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 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13.《中共烟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烟台市市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烟编〔2020〕 18 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管:市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 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 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烟政发〔2016〕6 号)第十五 条:市公安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
乱,审查兴达爆破公司上传系统的爆破作业合同不细致、不严格,长期存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系 统信息录入和实际运行不符的问题;未依法查处安达民爆公司、五彩龙公司未将销售或购买的民 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备案的问题14;未依法查处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未 按规定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的问题15。 4)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在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中,未 有效履行相关职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监管缺失,对相关单位违规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由无爆 破资质的人员向井下运送民用爆炸物品、长期炸药雷管混运等问题监督检查不认真不严格。 5)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 ②烟台市公安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栖霞市公安局履行民用爆 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监督、指导不力。对栖霞市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监管不力。 对栖霞市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使用和储存、流向监控安全监管职责存在的 问题失察。未认真履行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对取得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 兴达爆破公司监督检查不力。 (2)应急管理部门 ①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不力,非煤矿山监管人员配 备不足,对五彩龙公司及外包施工单位管理混乱等问题监督不到位,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 ②烟台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工作不到位;对栖霞市应急 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指导不力。 (3)工信部门 ①栖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履行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不力,没有及 时发现并纠正安达民爆公司履行民用爆炸物品查验职责违规行为。 ②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未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安全监管职责。没有及时发现 并纠正安达民爆公司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查验职责违规行为;对栖霞市工信局履行民用爆 炸物品销售安全监管职责监督、指导不力。 (4)交通运输部门 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年4 月国务院第466 号令发布,2014 年7 月国务院令第653 号修订)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 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1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年4 月国务院第466 号令,2014 年7 月国务院令第653 号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 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1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年4 月国务院第466 号令,2014 年7 月国务院令第653 号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 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的。
栖霞市交通运输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工作法规规定不到位,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法运输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处置。 (5)地方党委、政府 ①栖霞市西城镇党委、政府。未认真履行对五彩龙公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等辖 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职责,协助栖霞市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 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力。 ②栖霞市委、市政府。未认真落实烟台市委、市政府关于民用爆炸物品、非煤矿山安全 生产监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未认真督促栖霞市相关部 门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职责。未认真督促西城镇党委、 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 ③烟台市委、市政府。未切实加强烟台市民用爆炸物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作的领导;未有效督促烟台市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对栖霞市委、市政府未有效落实民用爆炸物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等问题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五彩龙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由于企业违规存 放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井口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 人) 吴某松,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副经理,对爆炸物品管理混乱负有重要责任,鉴于在 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12 人) 1.贾某遇,中共党员,五彩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主持公司工作。未落实安全 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混 乱,长期违法违规购买、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外包管理混乱。未依法报告生 产安全事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对瞒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021 年1 月25 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 月8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2.马某圣,中共党员,五彩龙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治安保卫、民爆物品审批。对在回风 井下违规设置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点疏于管理,对未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 出入库、领用退回等行为失察失管,对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存储监管缺失, 致使炸药、导爆管雷管混存在同一区域内,且与易燃物品混放等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事故发 生后,指使冯晓林编造爆破物品管理制度、治安保卫检查记录等安全管理资料,指使马俊荣 提供回风井民用爆炸物品虚假数量,阻碍事故调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 年1 月31
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 月8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吴某形,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经理。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放 任回风井临时储存点炸药、导爆管雷管混存在同一区域内,且与易燃物品混放等安全隐患长 期存在,违规使用未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实施爆破作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 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 年1 月25 日被公 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 月8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某东,中共党员,新东盛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经审批安排在 回风井口对罐笼进行气焊切割作业,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使用伪造的《建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37069047)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JZ 安许证字 〔2019〕060570-01),事故发生后补签借用山东招金金泰工程有限公司资质的合同,掩盖新东 盛工程公司无资质承包矿山工程施工的事实,阻碍事故调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 年1 月25 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 月8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唐某波,新东盛工程公司员工。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未经动火审批并确认作 业环境以及周边安全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多次在井口进行气焊切割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 接责任。2021 年1 月25 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 月8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王某磊,新东盛工程公司员工。在回风井口辅助唐海波实施气焊切割作业时,安全防 护不到位,致使高温焊渣、切割物溅落回风井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1 年1 月 25 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 月8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7.马某荣,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员工,实际负责回风井炸药管理工 作。对回风井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储存点管理不到位,致使炸药、导爆管雷管混存在同一区域 内,且与易燃物品混放等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未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 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 年1 月25 日被公安机 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 月8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郑某泼,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爆破工。无证从事爆破作业,在回 风井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储存点随意堆放废弃包装箱等易燃物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 年1 月25 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 月8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9.李某满,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爆破工。无证从事爆破作业,在回 风井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储存点随意堆放废弃包装箱等易燃物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 年1 月25 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 月8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0.卢某雄,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爆破工。无证从事爆破作业,在
回风井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储存点随意堆放废弃包装箱等易燃物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021 年1 月25 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 月8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11.王某乾,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爆破工。无证从事爆破作业,在 回风井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储存点随意堆放废弃包装箱等易燃物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021 年1 月25 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 月8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12.冯某林,中共党员,五彩龙公司综合办保卫班长,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接收、 登记等工作。未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员职责,未严格按规定交接、登记民用爆炸物品, 存在他人代替接收、代替签字、事后补签等问题,发现回风井一中段临时储存点存放易燃物 品等安全隐患未报告并督促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1 年1 月31 日被公安机关指 定居所监视居住,2 月8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 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 (三)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公职人员(2 人) 建议对栖霞市委、市政府2 名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政务处分 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 (四)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 人) 1.康某尚,五彩龙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生产科长,分管安全生产、设备管理。履行安全 生产和设备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回风井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储存点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 时排查炸药、导爆管雷管混存在同一区域内,且与易燃物品混放等安全隐患,并督促落实整 改措施;对外包施工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审查不严格,未对进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于某坤,五彩龙公司副总经理兼生产技术科长,分管生产调度。履行外包施工单位施 工资质、人员资格审查不到位,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新东盛工程公司进场作业,对浙江其 峰工程公司、新东盛工程公司交叉作业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 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李某宁,与五彩龙公司董事长高某玲为夫妻关系,高某玲与李某宁为一致行动人,按 夫妻二人持股折算为五彩龙公司大股东。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未督促公司管理层认 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事故发生后,未督促依法报告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 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拟问责的公职人员(28 人) 建议给予西城镇党委、政府和西城派出所等3 名相关责任人,栖霞市党委、政府及市
公安局、应急局、工信局和交通运输局等14 名相关责任人,烟台市党委、政府及市公安局、 应急局和工信局等11 名相关责任人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六)行政处罚建议 1.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1)五彩龙公司。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 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500 万元的罚款。按照《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 二条的规定,对其处449 万元的罚款。合并处以949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有关规定 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2)浙江其峰工程有限公司。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和《生产 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300 万元的罚款。 建议浙江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吊销其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 质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 联合惩戒“黑名单”。 (3)新东盛工程公司。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和《生产安全事 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300 万元的罚款。按照有 关规定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4)兴达爆破公司。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和《生产安全事故 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300 万元的罚款。按照有关 规定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5)安达民爆公司。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和《生产安全事故 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300 万元的罚款。按照有关 规定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6)北京康迪监理公司。建议北京市责成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 出处理。 2.对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北海民爆公司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五彩 龙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处5 万元的罚款。 (3)建议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五彩龙公司 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违法行为处5 万元的罚款。 3.对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
(1)贾某遇,五彩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和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 的罚款;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 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 三款的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 且终身不得担任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 核合格证》。 (2)某东,新东盛工程公司实际控制人。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和《生 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且终身不得担任建筑安装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肖某骞,浙江其峰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 三项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60% 的罚款。 (4)徐某锋,五彩龙公司安全生产科副科长,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对回风井民用爆炸 物品临时储存点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炸药、雷管混存在同一区域内且与易燃物品混 放等安全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事故发生后,指使外包施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5)刘某恒,五彩龙公司动力车间副主任(主持工作),负责井下生产。对浙江其峰 工程公司、新东盛工程公司交叉作业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制止浙江其峰工程公司违规安 排不具备爆破作业资质的人实施爆破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按照《山东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6)马某,兴达爆破公司总经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 面负责。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驾驶员和押运员 不具备从业资格,长期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向五彩龙公司违规运输民用爆炸 物品。违规以本公司名义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向五彩龙公司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并将流向信息输入《山东省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兴达爆破公司向安达民爆公司仓 库转运民用爆炸物品未办理相关手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7)张某祥,安达民爆公司总经理。未按照规定查验五彩龙公司是否取得《民用爆炸 物品购买许可证》,违规依据栖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出具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已废止), 向五彩龙公司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建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行政处罚,除特别标明的以外,均由烟台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七)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3 人) 1.丁某发,五彩龙公司生产技术科主管,负责测量。审查外包施工单位施工资质不严格, 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新东盛工程公司下井作业。事故发生后,借用山东招金金泰工程有限 公司资质补签合同,掩盖新东盛工程公司无资质承包矿山井下水泵安装、电缆敷设作业施工 的事实。责成五彩龙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2.王某华,五彩龙公司安全生产科设备主管。对新东盛工程公司实施井下水泵安装、电 缆敷设作业施工资质、人员资格审查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五彩龙公司按照 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王某训,五彩龙公司安全生产科副科长,负责机电设备。违规安排未取得相关资质的 新东盛工程公司实施井下水泵安装、电缆敷设。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五彩龙公司按照 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沈某保,中共党员,原五彩龙公司总经理,现任山东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在五彩龙公司任总经理期间,违规安排在回风井下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储存点。根据《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考核合格证》。责成招金矿业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5.朱某楠,招金矿业公司保卫处副经理,主持保卫处工作,对山东五彩龙公司民用爆炸物品 管理工作监督不力,导致回风井违规设置的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治安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 问题未得到纠正。对五彩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责成招金矿业公司予以处理。 6.孙某强,中共党员,招金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经理,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对山东五彩 龙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力,导致无资质外包施工单位承揽矿山施工工程、民用爆炸物品 管理混乱等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对五彩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责成招金矿 业公司予以处理。 7.王某刚,中共党员,招金矿业公司副总裁,分管安全保卫等工作。对山东五彩龙公司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导致回风井违规设置的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治 安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未得到纠正。对五彩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责 成招金矿业公司予以处理。 8.王某光,中共党员,招金矿业公司副总裁、安全总监,分管安全生产。对五彩龙公司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导致无资质外包施工单位承揽矿山施工工程、民用爆炸 物品管理混乱等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对五彩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建议按 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9.某鑫,中共党员,招金矿业公司总裁。对五彩龙公司长期存在的外包施工单位管理不 到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混乱,督促、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五彩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不到位负有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0.翁某斌,中共党员,招金矿业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对五彩龙公司长期存在的外
包施工单位管理不到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混乱,督促、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五彩龙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1.王某才,北京康迪监理公司山东分公司业务负责人。向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派驻监 理员未经监理业务培训,对监理员未履行工程监理职责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 成北京康迪监理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2.吕某礼,北京康迪监理公司驻笏山项目部现场监理。未认真履行工程监理责任,未 按照规定查验施工队伍资质、人员资格;事故发生当日未下井监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责成北京康迪监理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3.卢某安,北京康迪监理公司驻笏山项目部现场监理。未认真履行工程监理责任,未 按照规定查验施工队伍资质、人员资格。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北京康迪监理公司按照 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以上人员的处理建议,除特别标明的以外,均由烟台市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并向省 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八)问责单位建议 责成栖霞市委、市政府分别向烟台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烟台市委、市政府 分别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上述情况同时抄报省纪委监委、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坚决扛起保障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此次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 门安全发展理念树立的不牢,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矿山企业 主体责任不落实、应急救援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对标习近平总书记关 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 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制定党政领 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清单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措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重 点纳入巡视巡察和年度述职考核,推动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有效落 实,坚决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爆破作业单位等要切实 加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完善并严格执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的各项规章制度,把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每个人;强化企业全员培训,强化警示教育,覆盖到全行 业、全领域、全链条、全岗位,提升每个人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 理,制定强有力的措施,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无证上岗等行为;严格落实风险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落实“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要求,发动全体员工参与风险点排查、 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分析研判风险、 制定对策措施,严格考核奖惩制度,建立起全员负责、全过程控制、持续改进提升的工作机 制,从根本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杜绝事故发生。
(三)全面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及爆破作业的管理。爆破作业单位要强化对民用爆炸物 品的购买、装卸、运输、清退和爆破作业过程的管理,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一是严格爆破作业过程的管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执行爆破作 业“一体化”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爆破作业交给无爆破作业资质的单位和人员实施,严禁私 存民用爆炸物品。二是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操作规程,严格执 行民用爆炸物品发放、领取、使用、清退和爆破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规定。三是加大对从业人员 的培训力度,定期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 培训,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四是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储 存库的管理,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 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严禁无关人员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四)强化施工单位作业的管理。施工单位要认真落实责任,依法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 生产负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一是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 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施工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二 是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三是严格按照资 质等级和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没有爆破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实施爆破作 业。四是加强对承建项目及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 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五是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 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地下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 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严格执行带班下井制度。六是接受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 训与指导,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 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建设单位要依法加强对外包工程的管理。非煤矿山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非煤矿山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 号)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建设单 位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外包工程的监督和管理。一是建立健全管理机构,严格审核施工单位 及项目部施工作业资质,对其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同时作业的,应当对 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 时督促整改。三是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 落实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施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四是加强对爆破作业 的监督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爆破作业发包给没有爆破作业资质的单位和人员实施。 (六)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公安、工信、应急、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 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职 责。一是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清退及爆破作业等环节的安全监管,特
别要加强对井下爆破作业的监管力度。二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以法 律法规知识、监督检查技能、信息管控手段、履行法定职责和职业风险为主要内容的执法培 训。三是对爆破作业单位建立定期检查制度,重点检查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爆破、 清退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并如实填写《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实行闭环管理。四是强化对 民用爆炸物品的清退、流向等的监控管理,坚决打击民用爆炸物品的失控和私藏现象。五是 严格爆破作业人员资质审查、考核发证,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安全警 示教育和安全风险排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爆破作业人员动态管控。六是督促爆破作业单 位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出入井检查登记制度,并在井口设立必要的视频监控或自动拍照设施, 如实记录出入井人员和检查登记制度落实情况。 (七)细化明确非煤矿山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 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非煤矿山监管职责,加强相互配合,合理推进防范化解非煤 矿山安全风险工作。行政审批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非煤矿山相关建设项目的立项审 批,监督和指导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 矿井关闭等。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查处非法开采、越界开采矿 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和指导无采矿许可证、越界采矿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应 当关闭退出等矿井关闭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依法 监督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监督和指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 矿井关闭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 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工信部门要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 的安全监督管理,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行政审批部门(住 建部门)要加强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监理资质的许可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监督 和指导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依 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 经营单位。 (八)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一步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主体,强 化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部门联动,严格遵循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提升第一时间获取突 发事件信息的能力,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体制机制,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直报制度。加 强对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信息报告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层层压实到人。 严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倒查机制,明确突发事件 信息报告时间和报告范围,对出现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单 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 训,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举一反三,
坚决破解检查查不出问题的难题,坚决解决执法检查“宽松软”的问题。要深入开展专项执 法检查,强化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综合运用联合惩戒、停产整顿、行刑衔接等措施,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屡罚 不改”。对企业排查隐患走过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甚至发生事故的, 一律依法给予顶格处罚。修订完善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发动广大人民群众、企业职工积 极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新颁布刑法修正案有关安全生产条款,建立完善典型 执法案件报送、执法效果评估制度,推动企业深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 运行,增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内生动力,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FD09809 | 2021_山东烟台_招远曹家洼金矿2·17较大火灾.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烟台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烟台招远曹家洼金矿“2·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政府公报
公报汇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台招远曹家洼金矿“2·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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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8-10 11:22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烟台招远曹家洼金矿“2·17”较大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21〕117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招远曹家洼金矿“2·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烟台招远曹家洼金矿“2·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烟台招远曹家洼金矿“2·17”火灾事故是一起由于企业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人员。
- 王敬志,中共党员,招远市曹家洼金矿法定代表人,招远市曹家洼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李进桂,中共党员,招远市曹家洼金矿矿长,招远市曹家洼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徐国栋,招远市曹家洼金矿副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宋涛,招远市曹家洼金矿安全总监,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王永志,招远市曹家洼金矿采矿车间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林书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招远办事处实际控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杨茂兴,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招远办事处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王德铅,招远市曹家洼金矿3号盲竖井检修工程施工队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赵成方,王德铅施工队作业现场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王义亭,王德铅施工队作业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人员是中共党员或公职人员的,建议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或政务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二)建议问责人员。
- 原旭东,招远市夏甸镇党委原副书记、原镇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2.尹志广,招远市夏甸镇党委原书记。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王永生,中共党员,招远市应急管理局矿山科负责人(参公人员)。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 王晓东,招远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安全生产监察大队队长、二级主任科员。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 杨云亮,招远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 李宝通,招远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原书记、原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 兰建国,中共党员,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和矿山资源管理科负责人(事业编制)。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 考卫启,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直属分局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 侯福江,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 任志义,中共党员,招远市黄金产业发展促进中心科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 梁国栋,中共党员,招远市黄金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事业编制)。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 徐晓伟,招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 李胜涛,中共党员,招远市矿业秩序整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4.战亮,招远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 张金亮,招远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党组原副书记、原副市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 吴有进,招远市委原副书记、市政府原市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 贺业增,招远市委书记、市委党校校长、招远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主任(副厅级)。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四、责成招远市委、市政府向烟台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烟台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上述情况,同时抄报省纪委监委、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五、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由烟台市人民政府责成烟台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招远市曹家洼金矿、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等事故责任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暂扣招远市曹家洼金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烟台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等行业领域的监管,有效预防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七、烟台市政府要组织招远市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纪委监委、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日 (2021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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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810 | 2021_山西临汾染化集团12·2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山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2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山西省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 年5 月
目 录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2 (一)企业简介................................................. 2 (二)项目审批和证照情况....................................... 3 (三)事发车间情况............................................. 4 二、事故经过及报告情况............................................. 4 (一)事故发生经过............................................. 4 (二)事故报告经过............................................. 6 三、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6 (一)救援情况................................................. 6 (二)善后处置情况............................................. 7 四、现场勘查情况................................................... 7 (一)设施设备破坏情况......................................... 7 (二)人员伤亡情况............................................ 11 五、事故直接原因及性质............................................ 12 (一)事故原因分析............................................ 12 (二)直接原因................................................ 14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 14 (一)企业主要问题............................................ 14 (二)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15 (三)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问题.................................... 16 七、对事故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7 (一)事故企业................................................ 17 (二)有关部门................................................ 18
(三)地方党委政府............................................ 18 八、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8 (一)事故企业人员...........................................................................................18 (二)有关部门人员..........................................................................................25 (三)地方党委政府人员..................................................................................27 九、事故防范措施建议..............................................................................................28 (一)强化红线意识,压实安全责任..............................................................28 (二)开展专项整治,夯实安全基础..............................................................29 (三)建强监管队伍,构筑管控体系..............................................................29 (四)增强风险辨识,推动科技兴安..............................................................30 (五)加强安全培训,提高防范能力..............................................................30
1 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2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12 月28 日9 时15 分,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组织维修人员在二硝车间一工段对酸性2,4-二硝基氯 苯分离器至水洗锅放料管道蒸汽夹套接合处漏点进行电焊时,发 生爆炸事故,造成4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31 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时任省长蓝佛安作出重 要批示:“近期我省接连发生多起事故,给各级各部门敲响了警 钟,要求严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 求,层层压实安全责任,全面排查整治风险隐患,确保不再发生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省应急厅要牵头开展事故调查,彻底查明原 因,严肃追责问责”。时任常务副省长张吉福作出批示:“认真 做好后续处置、善后、调查等工作,查明原因,严肃问责,全面 排查风险,压实责任,切实打通责任落实最后一公里,确保安全 稳定”。12 月31 日,经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省应急厅牵头, 省公安厅、省工信厅、省总工会和临汾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 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28” 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 调查,并邀请省纪委监委参加,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科学严谨、
2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制定 了调查工作方案,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人员问询、分析计 算、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 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 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提出了 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28” 事故是一起因员工违规作业造成的较大爆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简介 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临汾染化公 司)法定代表人:牛锦岚,注册地址: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神刘 村南,注册资金:贰仟捌佰玖拾柒万捌仟陆佰圆整,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141000713610107Y,营业期限为1997 年07 月09 日 至2047 年07 月08 日。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染料、染料中间体、 染料衍生产品,主要产品有硫化黑系列、还原桃红R 系列、水溶 性硫化彩色系列及染料中间体等30 余个品种。 该企业始建于1960 年,1992 年底搬迁至临汾市尧都区尧庙 镇神刘村,资产总额5.28 亿元,为临汾市市属国有企业,1997 年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临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资人民币 2016.62 万元,占股比69.59%;山西省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国有法人)出资人民币480.47 万元,占股比16.58%;山西
3 省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法人)出资人民币400.77 万元,占股比13.83%。 (二)项目审批和证照情况 原临汾市国土资源局于1998 年9 月18 日颁发《国有土地使 用证》,证书编号:临汾市国用(九八)字第G1426010238 号, 用地总面积84665.76 平方米。 原临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9 年8 月3 日核准年产 35000 吨硫化黑染料改扩建项目备案,文件号:临发改审批发 〔2009〕332 号;原临汾市经济委员会于2010 年5 月7 日核准 年产40000 吨2,4-二硝基氯苯技改项目备案,文件号:临市经 投资备字[2010]4 号;原临汾市尧都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18 年2 月6 日核准15000t/a2,4-二硝基氯苯旧生产线节能技改项 目,项目编号:2018-141002-26-03-001093。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于2020 年7 月17 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 证》,证书编号(晋)WH 安许证[2020]006(B1Y1)号,许可范 围:2,4-二硝基氯苯3.5 万吨/年,有效期:2020 年07 月17 日 至2023 年07 月16 日。 国家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于2020 年4 月7 日颁发《危 险化学品登记证书》,证书编号142612003,登记品种:1-氯-2,4- 二硝基苯、一氯化硫等,有效期:2020 年04 月07 日至2023 年 04 月06 日。 临汾市尧都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于2021 年4 月9 日颁发
4 图1:微信上传漏点图片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备案编号BA 晋141002 〔2019〕004,重大危险源名称:桃红车间、液氯钢瓶区、氯化 硫中间槽区、对硝基氯苯储罐区、硝酸罐区,有效期:2022 年 07 月04 日。 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于2021 年6 月1 日颁发《安全生产标准 化证书》,达标等级为三级,证号:晋AQB1410WHⅢ202100067, 有效期至2024 年05 月。 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 年6 月14 日颁发《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备案编号 141000-2019-0187。 (三)事发车间情况 二硝车间共有职工82 人,设有三个工段(硝化一工段、硝 化二工段、浓缩工段)和一个修理班;车间主任史焕周,设备副 主任李红明,专职安全员1 名(付吉平),工艺技术员1 名(毛 洪秀),生产岗位实行三班两倒制。 二、事故经过及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动火安全作业证》办理过 程 2021 年12 月28 日,二硝车间 安全员付吉平上班后,现场巡检时 发现硝化一工段酸性2,4-二硝基氯
5 苯分离器至水洗锅间的蒸汽夹套管道与放料管道接合处有一砂 眼大小蒸汽漏点,7 时57 分微信上传至“二硝安全群”(图1)。 二硝车间设备副主任李红明在微信群内看到此信息后,8 时左右 安排修理工李远找付吉平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8 时25 分 左右,李远找付吉平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8 时42 分左右, 付吉平到达李红明办公室,对修理工潘佳豪、李远进行安全交底 和风险告知,二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 知确认卡》上签字;随后付吉平到车间主任史焕周办公室找其签 字;8 时46 分左右,付吉平到公司办公楼,找安全部长姚海奇 审批签字;8 时57 分左右,付吉平到二硝车间中控室找班长王 刚在《动火安全作业证》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上签 字,9 时02 分离开中控室。 2.动火作业过程 监控视频显示(时间已按北京时间校准):9 时04 分,二 硝车间安全员付吉平持《动火安全作业证》到动火作业现场找潘 佳豪(票证批准动火人)和李远(票证批准监火人),但未找到 人,9 时09 分到一层继续找人,寻找过程中发现了另一处隐患, 随手拍照并通过微信报告。当时,水洗巡检工杨文斌正在二层水 洗锅现场操作,9 时13 分公司技术员郭冬冬到水洗岗位现场巡 检,9 时14 分潘佳豪右手持工字锯,左手持防护面罩及焊条桶 和双手各持一扳手的李远先后进入现场,9 时15 分李远左手拿 起电焊防护面罩,右手拿起焊钳并夹住一根焊条,开始对酸性
6 2,4-二硝基氯苯分离器至水洗锅放料管道蒸汽夹套结合处漏点 采用断弧法实施焊接,当时潘佳豪在李远右侧站立,在动火作业 35 秒后发生爆炸。 (二)事故报告经过 2021 年12 月28 日9 时16 分,临汾染化公司保卫科副科长 武斌向董事长牛锦岚电话报告发生爆炸事故,9 时26 分,牛锦 岚电话向临汾市尧都区应急局危险化学品管理股股长王磊报告; 9 时33 分,牛锦岚电话向临汾市工信局局长史全喜报告;10 时 28 分,临汾市工信局向临汾市应急局传真报告;10 时47 分,临 汾市尧都区应急局向临汾市应急局传真上报;11 时10 分,临汾 市应急局向省应急厅传真首报;11 时10 分,临汾市政府向省政 府总值班室上报;11 时15 分,临汾市委向省委总值班室上报; 11 时33 分,临汾市应急局向省应急厅续报;11 时40 分,临汾 市公安局向省公安厅报告。 三、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9 时17 分,二硝车间一工段运行当班班长王 刚、车间主任史焕周进入事故现场,观察现场约1 分钟后撤离现 场,随后临汾染化公司立即启动二硝车间火灾爆炸事故专项应急 预案,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9 时20 分,在二硝车间 当班班长王刚前期勘察检测后,生产副总王文龙、安全副总亢根 旺组织30 名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援。9 时24 分企业有
7 关人员电话联络临汾市120 急救中心,9 时50 分,两辆120 急 救中心医护车到达现场。9 时52 分,尧都区应急局及尧庙镇政 府人员到达现场。9 时57 分,120 随车医生现场对四名伤员检查, 确认均无生命体征。事故发生后,临汾市委市政府和尧都区委区 政府及应急、公安、消防、工信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 及时赶到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和现场应急处置。10 时55 分,在 确认现场不会发生次生灾害后,由临汾染化公司对事发现场进行 封闭警戒处理。 (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临汾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临汾染化公司立即成立 善后工作组开展家属安抚和善后工作,工作组设4 个服务小组, 对4 名遇难者家属开展“一对一”的善后工作。同时委托临汾市 工伤保险管理鉴定服务中心及山西涵元律师事务所,及时核算工 亡赔偿标准。1 月3 日到5 日临汾染化公司先后与4 名遇难者家 属签订了《工亡事故补偿协议》,一次性给予了补偿。2022 年1 月5 日,4 名遇难者尸体全部火化。 四、现场勘查情况 (一)设施设备破坏情况 1.设施设备破坏情况。 爆炸造成放料管道撕裂、变形(图2),
8 图2:放料管道撕裂变形 约6.8m 长的管道粉碎性破裂(图3), 图3:部分管道粉碎性破裂
9 两对管道法兰断裂变形(图4), 图4:两对连接管道法兰断裂 分离器放料管道断裂管口处可见二硝残留物(图5), 图5:分离器放料管道断裂管口处可见二硝残留物
10 周边设施造成不同程度破坏,厂房轻质屋顶损坏,距离爆炸 点8.9 米处的尾气吸收塔多处被碎片击穿,距离爆炸点7 米处的 尾气吸收装置排气筒被炸断,距离爆炸点东侧39 米处的综合水 泵房窗户大部分玻璃破碎(窗内外未见管道碎片),爆炸点50 米范围内可见金属管道碎片(图6), 图6:周边设施造成不同程度破坏 2 台水洗锅二硝入口阀开关状态现场显示与DCS 画面不一致 (现场显示:1#、2#水洗锅二硝入口阀均处于关闭,DCS 画面显示: 1#水洗锅二硝入口阀显示故障,2#水洗锅二硝入口阀显示开启)(图 7)。
11 图7:放料阀状态 (二)人员伤亡情况 受事故爆炸冲击波、金属碎片击打、撞击等多种因素作用造 成现场4 人遇难,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佳豪因胸 腹腔重要脏器损伤死亡、李远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杨文斌因胸 腔重要脏器损伤死亡、郭冬冬因腹腔重要脏器损伤死亡。(图8)
12 图8 :遇难者现场位置示意图 五、事故直接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1.动火作业人违规动火 实际动火人李远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落实《动火安全作 业证》及《安全交底和安全风险告知确认卡》中要求的“断开二硝 放料管道,通入蒸汽作业”等安全措施,违规动火作业。 2.爆炸物质(酸性2,4-二硝基氯苯)来源
13 酸性2,4-二硝基氯苯分离器放料结束后放料阀关闭,管道 内处于微负压状态,会存有无法排净的物料。 3.爆炸物质(酸性2,4-二硝基氯苯)的质量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距离爆炸点4m 以内的人员死亡,距离 爆炸点7 米处的尾气吸收装置排气筒被炸断,距离爆炸点东侧 39 米处的综合水泵房窗户大部分玻璃破碎(窗内外未见管道碎 片)。依据爆炸管道范围内5 个样品的热稳定性测试结果为“样 品分解爆炸放出的热量约为4000kJ/kg”、采用“事故后果法模 拟计算空气冲击波超压安全阈值”、结合“《化工企业定量风险 评价导则》(AQ/T3046), 在30kPa 超压影响区域内,人员的死亡 概率为100%;3.4-6.9kPa 超压影响区域内,大窗户和小窗户通 常破碎,窗户框架偶尔遭到破坏,对照7m 处超压和39m 处超压 值”,经测算爆炸物质量约为25Kg(见图9)。 图9:物料量爆炸超压随距离变化曲线
14 4.激发能量分析 山东润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模拟爆炸环境,对酸性2,4-二 硝基氯苯的热稳定性进行测试,实验表明:酸性2,4-二硝基氯 苯在130℃左右就开始缓慢放热,一直持续升温到300℃左右开 始剧烈爆炸。电焊动火温度可达1000℃以上,该温度足以引发 酸性2,4-二硝基氯苯剧烈分解爆炸。 5.2,4-二硝基氯苯TNT 当量 经计算本次事故中爆炸总能量约为22.05kgTNT 当量。 (二)直接原因 企业在补焊二硝车间酸性2,4-二硝基氯苯分离器至水洗锅 间的放料管道蒸汽夹套与物料管线结合处的蒸汽漏点时,动火作 业人员在未取得焊工操作资格证和未采取断开管线、清洗、置换 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规 ①电焊作业,导致管道内的酸性2, 4-二硝基氯苯受强热分解爆炸。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主要问题 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临汾染化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考核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不严不实 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 ①《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5.2.3 条: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 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 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3 规定执行。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
15 如实记录 ③。动火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动火作业人员李远未取得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证》上岗作业 ④;动火作业和临时用电 作业管理审批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2014)第4.6 条第一款 ⑤的规定;位于防爆区的临时 用电电源长期处于失爆状态,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存在缺位和盲点 ⑥;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相关人员对危 险特性认识不足,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 ⑦;安全警示标识未按照 要求规范设置 ⑧。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发生事故。 (二)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1.临汾市尧都区应急管理局 临汾市尧都区应急管理局作为危险化学品属地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未能发现临汾染化公司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票证审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 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 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 大会报告。 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 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 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⑤《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4.6 条: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 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 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 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⑥《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10.6 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 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 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 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 求:a)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 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 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⑧《安全标准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9.5 条:多个标志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 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的排列。
16 批制度落实不严格、不规范的问题。未有效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 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特殊作 业的管控要求。 2.临汾市应急管理局 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未认真履 行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年工作开 展不扎实;未有效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组织 对临汾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分类分级工作,造成市、区应急管 理部门对该企业监管职责不清。 3.临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 临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作为行业管理部门,未按 照“三管三必须”原则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 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检查临汾染化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未与临汾染化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未建立安 全管理台账及安全考核记分制度;未按要求组织企业召开安全生 产例会;挂牌安全责任科室指导临汾染化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 力。 (三)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问题 1.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党委政府 尧庙镇党委政府督促临汾染化公司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 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⑨不严不细;未全面落实尧都区 ⑨尧庙镇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 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 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
17 2021 年12 月18 日区委常委(扩大)会议暨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调度会上安排部署的隐患排查工作任务;尧庙镇人民政府跟踪督 导临汾染化公司落实《安全消防目标责任书》的要求不到位。 2.临汾市尧都区党委政府 尧都区党委政府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 条第三款 ⑩规定中,完善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和实施重大安全风险 联防联控工作不到位;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条第一款⑪规定中,对临汾染化公司存在市区两级安全监管职 能交叉的问题没有及时协调解决,未能压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 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点攻坚年工作不 扎实。 七、对事故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企业 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规定⑫对临汾染化公司处以罚款的行 督管理职责。《尧都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尧都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尧区安发[2021]10 号)文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对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区部门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属 地监管职责。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辖区内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 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 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 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 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政处罚;依据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 (应急〔2021〕83 号)第十一条第一项⑬规定撤销临汾染化公司 三级标准化等级。 (二)有关部门 1.建议尧都区应急管理局向尧都区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2.建议临汾市应急管理局向临汾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3.建议临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向临汾市人民政府 作出检查。 (三)地方党委政府 建议尧都区人民政府向临汾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八、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企业人员(13 人) 1.追究刑事责任(2 人) 潘佳豪,男,临汾染化公司二硝车间维修工。作为动火作业 票动火人未实际操作,未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 范》(GB30871-2014)第5.2.3 条要求进行违章动火作业导致事 故发生,负事故直接责任。鉴于潘佳豪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事故责任。 李远,男,临汾染化公司二硝车间维修工。作为实际动火作 业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⑭取 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第十一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中,发现企 业存在一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并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 故的。 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9 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证》,无证上岗操作;未按照《化学 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第5.2.3 条要求 进行违章动火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直接责任。鉴于李远在 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2.免于追究责任(2 人) 郭冬冬,男,临汾染化公司技术部技术档案管理员。作为生 产车间工艺安全巡视员,在事故现场巡视时未及时阻止李远违章 作业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郭冬冬在 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杨文斌,男,临汾染化公司二硝车间一共段水洗岗位操作工。 未制止在水洗岗位违规动火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鉴于杨文斌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3.给予行政处罚(4 人) 李红明,男,中共党员,临汾染化公司二硝车间设备主任。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⑮的“三 管三必须”原则,落实公司检维修管理制度。2021 年12 月28 日,二硝车间一工段二层硝化分离器(2,4-二硝基氯苯)至水 洗锅输送管道进行一级动火作业,李红明作为动火作业负责人, 未到现场落实动火作业前的安全措施,便确认签字;未对动火全 过程安全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违反了《化学品生产单位 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4.1 条、第4.2 条、第 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 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0 4.3 条第a)、f)项、第4.6 条⑯要求。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对维修人员的违章作业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以上行为表明未全 面履行《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车间设备主任职责第7、13 条⑰规定,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主 要管理责任。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⑱,对李红明处以2020 年年收入50% 罚款的行政处罚。 付吉平,男,中共党员,临汾染化公司二硝车间专职安全员。 作为车间专职安全管理员,对维修人员的违章作业没有及时制 止,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2021 年12 月28 日, 付吉平作为动火作业票证的具体承办人、动火前安全措施确认人 和动火前其他安全措施编制人,在二硝车间一工段二层硝化分离 器(2,4-二硝基氯苯)至水洗锅输送管道进行一级动火作业中, ⑯《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4.1 条: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 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第 4.2 条: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第4.3 条:作业前,生产 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a) 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 作业安全要求;f) 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 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第4.6 条: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 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 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 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 全要求。作业审批手续的相关内容参见附录A 和附录B。 ⑰《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车间设备主任职责:7.编制车间安全 设施检修计划,督促落实车间辖区内任何检维修安全措施。13.制止或纠正违章作业与违章指挥行 为。每月对车间员工进行“反三违”行为、安全责任制考核。 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 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1 未及时排查此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落实动火作业前的安全措 施,便签字确认并继续走办票流程,违反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 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4.1 条、第4.2 条、第 4.3 条第a)、f)项、第4.6 条要求,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重要 管理责任。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吊销付吉平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证,对其处以2020 年年收入40%罚款的 行政处罚。 王刚,男,临汾染化公司二硝车间一工段运行甲班班长。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三管 三必须”原则,严格落实班组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2021 年12 月28 日,二硝车间一工段二层硝化分离器(2,4-二硝基氯苯) 至水洗锅输送管道进行一级动火作业,王刚作为当班操作班长没 有对动火前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动火作业票没有进 行现场验票,便确认签字允许动火,违反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 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4.1 条、第4.2 条、第 4.3 条第a)、f)项、第4.6 条要求,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重要 管理责任。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王刚处以2020 年年收入50%罚款 的行政处罚。 赵继平,男,中共党员,临汾染化公司电仪车间副主任。作 为电仪车间主管运行的副主任,对二硝车间硝化一工段厂房南 部,一层库房内的固定防爆临时接线盒,没有纳入日常管理范围,
22 位于防爆区的临时用电电源长期处于失爆状态,电气设备安全管 理存在缺位和盲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事 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⑲,依法予以处罚。 4.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5 人) 史焕周,男,中共党员,临汾染化公司二硝车间主任。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三 管三必须”原则,全面落实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21 年12 月28 日,二硝车间一工段二层硝化分离器(2,4-二硝基氯苯) 至水洗锅输送管道进行一级动火作业,作为车间主任未到现场核 实安全措施是否落实,违规签字审批;未对动火全过程安全工作 进行组织、协调、监督,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 范》(GB30871-2014)第4.3 条第f)项要求。未督促车间各级 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车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深入,没有起 到全面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的作用;车间反“三违”工作组织不力, 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三违”行为;车间岗位责任制考核形同虚设, 以上行为表明未全面履行《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车间主任职责第1、2、4、5、13、14 条规定⑳。 ⑲《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和定期检测的。 ⑳《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硝车间车间主任职责:1.车间主任 是车间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公司规定 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及应急救援措施。4.建立健全车间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标准化、信息化建设,逐月对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5.全面落实安全风险
23 负事故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史焕周处以2020 年年 收入50%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姚海奇,男,中共党员,临汾染化公司安全部部长。作为公 司安全部部长,未严格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 度,培训内容不全面,针对性不强,培训效果未见成效;未认真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 止和纠正动火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认真督促落实本单位 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以上行为表明未有效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21、第五项、第 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2021 年12 月28 日,二硝 车间一工段二层硝化分离器(2,4-二硝基氯苯)至水洗锅输送 管道进行一级动火作业,作为安全部长未到现场核实安全措施是 否落实,违规签字审批,违反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 规范》(GB30871-2014)第4.3 条第f)项要求,负事故重要管 理责任。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吊销姚海奇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 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证,对其处以2020 年年收入30%罚款 的行政处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亢根旺,男,中共党员,临汾染化公司安全副总经理。作为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13.如实 告知作业人员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范措施,督促车间员工佩戴劳动防护用品。14. 时刻关注员工的身心健康和行为习惯,加强对员工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防范因行为异常导致 事故发生。 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 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24 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全 面,针对性不强;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及时排查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认真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以上行为表明未有效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 22的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负事故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暂停亢根旺危险化学品生 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并对其处以2020 年年收入 50%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王文龙,男,中共党员,临汾染化公司总工程师。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三 管三必须”原则,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全面落实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的安全管理措施,未有效 督促落实维修环节的安全管控措施,以上行为表明未全面履行 《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任制》总工程师 职责第1、5、6、11 条规定 23;负事故管理责任。建议由临汾市 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㉒《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 产管理的建议;(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㉓《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总工程师职责:1.按照“管行业必须 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协助董事长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对公司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质量等方面工作全面负责。5.全面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与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履行重大危险源技术负责人职责,定期开展风险评估,组织或参与 HAZOP 分析,监督落实“两重点一重大”的安全管理措施。6.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按规定开展巡回检查。督促分管副总工和分管部门建立健全排查治理台账和设备检维护台账,按 规定开展检查,并落实隐患整改工作。11.督促落实检维修环节的安全管控措施,审批特殊危险动 火作业,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25 对王文龙处以2020 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党内严 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牛锦岚,男,中共党员、省人大代表,临汾染化公司法人代 表、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督导考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不到位 24,组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落实措施不力,安排指导本 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到位,以上行为表明未有效履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25的安全 管理职责,负事故领导责任。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26,对牛锦岚 处以2020 年年收入60%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 分。 (二)有关部门人员(6 人) 1.临汾市尧都区应急管理局(2 人) 王磊,男,中共党员,2020 年6 月任临汾市尧都区应急管 理局危化股股长。作为临汾染化公司监管人员,未认真履行对临 汾染化公司安全监管职责,未能及时发现临汾染化公司存在反 “三违”不力、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防爆区域临时用电不规范、 隐患排查治理不扎实的问题;安排长期在外借调人员监管临汾染 化公司,人岗分离导致监管缺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监管责任。 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 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 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26 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郑素俊,男,中共党员,2011 年任临汾市尧都区应急管理 局副局长。作为临汾染化公司安全生产挂牌责任行业分管负责 人,未严格按照尧区安发〔2017〕27 号文件履行安全生产挂牌 责任分管负责人职责;未能及时发现临汾染化公司存在反“三违” 不力、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防爆区域临时用电不规范、隐患排 查治理不扎实的问题;对危化股人岗分离导致监管缺位失管失 察,对事故发生负监管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临汾市应急管理局(2 人) 孙建明,男,中共党员,2021 年4 月任临汾市应急管理局 危化科科长,负责全市化工、医药、油气管线的安全监管。未认 真履行对临汾染化公司安全监管职责;未能及时发现临汾染化公 司存在反“三违”不力、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防爆区域临时用 电不规范、隐患排查治理不扎实的问题;未落实临汾市危化行业 分类分级工作,造成市、区对该企业监管职责不清,对事故发生 负主要监管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周武俊,男,中共党员,2019 年任临汾市应急管理局四级 调研员,2021 年7 月分管危险化学品管理科。未认真履行对临 汾染化公司安全监管职责;组织指导临汾市危化行业安全生产专 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年工作不到位;对危化科未组织对临汾 市危化行业企业开展分类分级工作,造成市、区对该企业监管职 责不清、监管缺位的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7 3.临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 人) 王奇,男,中共党员,2019 年5 月开始负责临汾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化工装备科工作。化工装备科科长。未认真履行“三管 三必须”安全生产挂牌责任科室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未组织 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缺位。对事故发生负行业主 要管理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常立智,男,中共党员,临汾市第四届政协委员,临汾市工 信局党组书记、局长(临汾市国资委党委原专职副书记)。未认 真履行“三管三必须”安全生产挂牌分管领导的安全管理职责; 未指导临汾染化公司开展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对事故发生 负行业领导责任。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三)地方党委政府人员(3 人) 1.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党委政府(2 人) 石国龙,男,尧庙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尧庙镇原平安 建设办公室工作人员),2021 年5 月开始任尧庙镇平安建设办 公室应急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应急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督促 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严不细;对临汾染化公司落实双重预防机制 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属地管理责任。给予政务记过 处分。 高翔,男,中共党员,2021 年2 月任尧都区尧庙镇人大主 席,分管应急管理工作。未有效协助尧都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未有效督促临 汾染化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12 月18 日尧都
28 区安全生产工作调度会上安排部署的隐患排查工作任务,对事故 发生负有一定属地管理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临汾市尧都区党委政府(1 人) 薛向阳,男,中共党员,蒲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尧都区 委原常委、常务副区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危险化学品 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点攻坚年工作不扎实;协调解决临汾染 化公司存在市区两级安全监管职责不清的问题不到位;指导督促 区应急管理局、尧庙镇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未认真吸 取近期事故教训,压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 责任。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九、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红线意识,压实安全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 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按照“三 管三必须”要求,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 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 应急救援到位。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的安全管理,细化 安全责任,强化出资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行业监管部 门要落实分类分级管控,厘清安全监管责任,提升行业综合监管 业务水平。党委政府要把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到各领域各环节, 不断提升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能力,压紧压实各方面责任,进 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落细
29 落到人,打通落实安全责任“最后一公里”。深刻汲取山西临汾 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28”较大爆炸事故教训,举一 反三,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 (二)开展专项整治,夯实安全基础 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要开展反“三违”专项整治,进一步 强化打击“三违”行为的力度,重点开展打击违反《化学品生产 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的行为,特别是加大对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作业票审批流 程,把好每一道审批关口,狠抓审批责任落实,确实履行现场监 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缺位,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 谁监管”,加强特殊作业日常监管,强化特殊作业动态考核,对 “三违”行为一律严查重处,使从业人员做到“不敢违、不能违、 不想违”,促进反“三违”工作常抓不懈,在强基础、建机制、 控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上下功夫。 (三)建强监管队伍,构筑管控体系 各级党委政府、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 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做到有人管、有得 力的人管,真正把违法违规行为管住。完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 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形成安全 风险清单,严密管控安全风险。各级监管执法部门要进一步,结 合山西省委省政府《山西省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方案》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 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及山西省安委会《全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隐
30 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 构建危化品常态化安全管控机制,推动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四)增强风险辨识,推动科技兴安 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针对易燃易爆危险源、工艺环节和 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增强风险辨识,分析研判存在的风险,加强 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整改要做到“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措施、定 落实责任人、定整改情况验收”。建立“双预控”信息化系统, 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提升企业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能力;要在易 燃易爆重点部位及岗位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机械化换人、自动化 减人、智能化无人”工作;完善DCS 控制功能,具备自动化操作 实时记录和可追溯功能;积极推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科技兴 安。 (五)加强安全培训,提高防范能力 企业要强化“三级”培训教育,使从业人员熟知岗位存在的 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特别是对特种作业人员要按时按期进 行培训复训,对审核不通过的特种作业人员坚决禁止作业。加强 对特殊作业的安全继续教育,牢固树立按章办事按规操作;加强 培训教育,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内容,结合事故警示案例,特别 是加强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培训,使从业 人员能够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明显提升,真正做到“四不伤 害”。
FD09811 | 2021_平度市青岛佳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2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青岛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1- 平度市青岛佳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2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2 月21 日14 时41 分许,位于平度市凤台街道办 事处的青岛佳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致2 人烧伤,过火 面积约600 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80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相继做出批示,要求迅速做好伤员 救治、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并举一反三,全面开展隐患排 查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及《山东省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 号)规定和省政府 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要求,青岛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 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市总工会和平度市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 委监委机关派员参与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 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 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 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 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基本情况
-2-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场所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青岛佳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佳和公司),成立于2015 年3 月24 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 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兴顺;公司住所:平 度市凤台街道重庆路271 号①。经营范围:饲料添加剂、预混合 饲料研发、生产与销售;医药中间体的研发与销售(不含危险化 学品)。刘兴顺负责公司管理。 佳和公司主要从事香芹酚、三丁酸甘油酯等动物饲料添加剂 的研发、中试,尚未进行工业化生产。事故发生时储存有环己烷、 邻甲酚、异丙醇、正丁酸、甘油、三氯化铝、元明粉、对甲苯磺 酸、二氯乙烷等原料。 2.事故发生场所出租单位:青岛龙贝斯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龙贝斯公司),成立于2010 年4 月22 日,企业类型为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苗岐荣。住 所: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291 号。经营范围:散热器片、 塑钢门窗型材、地暖管生产,水暖安装。2015 年至事发时,佳 和公司租赁龙贝斯公司院内西侧约900 平方米的车间进行研发、 中间试验和仓储②。 3.事故区域情况:事故区域设有生产车间、仓库及食堂、车 库、办公室、宿舍等附属用房。佳和公司在该区域共设有1 个生 ①因经济开发区调整此地址实际与所租单位地址一致。 ②由于此次事故导致龙贝斯公司和佳和公司资料焚毁,无法提供书面租赁合同,经询问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 约定租赁费用每月1 万元,合同包括安全生产内容。因经济开发区调整此地址实际与所租单位地址一致。
-3- 产车间与1 个仓库,生产车间与仓库之间由一位于北侧的连廊进 行联通。生产车间位于龙贝斯公司院内西北角,生产车间北侧、 西侧为院墙,东侧为仓库,南侧为院内道路。生产车间为单层钢 结构建筑,屋顶及围墙采用金属彩钢板,保温层为岩棉。车间南 侧设置有安全出口,东北角位置处设置一小门通过连廊与仓库联 通。生产车间南北长40.0 米、东西宽10.0 米、均高6 米。生产 车间内东侧自北向南分别设置一座化料池及五台搅拌罐,西侧放 置空桶,南侧中间位置处放置一座容量300 升的储罐,北侧中间 位置处放置一个没有使用的储罐。 仓库位于生产车间东侧,由事故单位租赁龙贝斯公司仓库内 西侧部分后改造而成。仓库为单层钢结构建筑,屋顶及围墙采用 金属彩钢板,保温层为岩棉。仓库内南侧设置有仓库正门,西北 角位置处设置一小门通过连廊与生产车间联通。仓库南北长50.0 米、东西宽10.0 米、均高10 米。仓库内储存邻甲酚、异丙醇、 正丁酸、甘油、三氯化铝、元明粉、对甲苯磺酸、二氯乙烷等化 学品及部分杂物、空桶。 仓库与生产车间之间为一南北长35 米,宽5 米的空地,空地 内自北向南依次布置有降温水池、废气吸收塔及水真空装置。
-4- 图1:厂区平面图 (二)工艺流程及原料 事故发生时,佳和公司正在进行试制三丁酸甘油酯的中间阶 段试验。
-5- 1.具体工艺流程: (1)备料:通过柴油叉车将装有环己烷、甘油、正丁酸、 对甲苯磺酸的铁桶吊入化料池中,通过化料池中的热水对原料进 行加热,方便后续原料抽取。 (2)搅拌:将环己烷、甘油、正丁酸、对甲苯磺酸抽取入 搅拌罐中进行长时间搅拌。 (3)负压排出:通过水真空装置使搅拌罐内形成负压环境, 依靠水与环己烷负压情况下沸点低于其他原料的特性,将水与环 己烷排出,搅拌罐内剩余物质即为三丁酸甘油酯。 2.相关原料理化性质 环己烷(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别名六氢化苯,常温 下为无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液体,不溶于水。易挥发和极易燃烧, 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极限1.3-8.3%(体积),闪 点﹣16.5℃。遇明火、高热极易爆炸燃烧。其蒸气比空气重,极 易扩散。 正丁酸(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为无色至浅黄色透明 油状液体,具有浓烈的奶油、干酪般不愉快气息和奶油味。低毒, 遇明火、高热可燃,闪点76.67℃。 三氯化铝(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为氯和铝的化合物, 通常为白色颗粒或粉末状,有强盐酸气味,工业品呈淡黄色,遇 水反应产生大量氯化氢气体。 (三)火灾现场基本情况
-6- 经现场勘验,生产车间与仓库不同程度烧损,生产车间烧毁 烧损程度明显重于东侧的仓库。生产车间屋顶、墙面全部坍塌, 因事故处置需要,生产车间已完全被沙土掩埋。仓库房顶部分坍 塌,西侧墙面完全坍塌。 观察整个事故区域,厂房坍塌程度自西侧向东侧逐步减轻。 图2:青岛佳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21”火灾事故现场整体情况 经查阅监控录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技术鉴定等,排除 雷击、排除外来火源、放火、擅自动用明火、吸烟引发事故的可 能,认定起火部位位于生产车间内化料池北侧处。起火点位于柴 油叉车座位底部处。起火物认定爆燃物为环己烷与空气混合形成 的爆炸混合物。起火源为柴油叉车座位底部电瓶产生的火花。起 火时间为2021 年2 月21 日14 时41 分左右。 (四)有关设备情况 内燃平衡重式叉车1 台,产权单位为龙贝斯公司,设备代码
-7- 51103702832017090056,型号CPC-1.5,使用登记证编号:车11 鲁B04476(18),制造单位为青岛现代海麟重工有限公司,监督 检验机构:青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日期为2019 年 10 月12 日,结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为2021 年9 月30 日。该 车为非防爆柴油叉车。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2021 年2 月21 日,佳和公司春节后复工,刘兴顺安排员工 汝连海、王民岩、刘阳做饲料添加剂三丁酸甘油脂的中试准备工 作,持证的叉车司机尹发龙请假未到公司。 图3:生产车间北侧监控拍摄柴油叉车附近铁桶 14 时33 分许,汝连海驾驶叉车对车间化料池内北侧的环己 烷铁桶进行单钩吊装,王民岩在旁协助,吊装中吊钩脱落,环己 烷铁桶掉回化料池。14 时34 分许,汝连海、王民岩重复单钩吊
-8- 装操作,吊钩再次脱落,环己烷铁桶又掉回化料池内。随后,汝 连海、王民岩对化料池内南侧的另一环己烷铁桶进行双钩吊装, 之前脱钩两次的同一吊钩再次发生脱落 ①,南侧环己烷铁桶砸落 到北侧环己烷铁桶上,导致铁桶破损,环己烷泄漏喷出时长约65 秒,泄漏的环己烷液体在地面蔓延。泄漏发生后汝连海、王民岩 随即远离叉车,叉车在无人控制的情况下不断撞击化料池,导致 故障,无法熄火。随后,汝连海、王民岩打开叉车座位底座进行 修理,刘阳在阀门平台处观看。14 时41 分27 秒左右,柴油叉车 座位底部电瓶产生的电火花,引发环己烷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 性混合物导致爆燃起火。起火后,汝连海、王民岩2 人衣物被火 焰引燃,3 人迅速撤离现场。其中王民岩从车间跳窗后被困于厂 区栅栏与车间之间,于14 时59 分被消防人员救出,其余2人均 自行跑出。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14 时45 分,平度市消防救援大队119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 ②, 称位于平度市开发区佳和公司一车间发生爆燃,1 名工人被困。 接警后,14 时50 分,平度市消防大队全勤指挥部及首战力量赶 到现场,利用直流水枪及车载炮压制火势,成立2 个内攻搜救组, 分别从西侧、南侧开辟救生通道搜寻被困人员,于14 时59 分将 被困人员成功救出并移交120。2 名受伤人员立即被送到平度市人 ①经调查勘验,事故叉车吊装时使用的两个网购金属油桶夹(吊钩),事发前其中一个吊钩的固定器损坏,无法对 铁桶进行有效固定。 ②事故发生后报警电话很多,一是周边群众报警,二是法人刘兴顺在厂区发现爆燃事故后,手抖无法打电话,让旁 边亲戚刘兴旭报的警。接警后,各救援力量先后到达现场。
-9- 民医院救治,16 时50 分转送往青岛市市立医院。 接到事故报告后,平度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市应急局、 凤台街道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协调调派4 辆挖掘机、 6 辆铲车、8 辆土方车、4 辆救护车、12 辆洒水车、2600 吨沙土 参与救援处置。16 时10 分,现场救援人员发现仓库内大量三氯 化铝遇水反应生成大面积酸雾。现场指挥部调集特种车辆,对现 场进行沙土覆盖,逐片消灭残余火势。16 时35 分,现场火势全 部扑灭。16 时50 分,指挥部命令现场增援力量先后撤离,辖区 消防救援站继续组织人员驻守监护。21 时,确认现场无二次复燃 可能后,监护力量移交现场撤离。截止4 月10 日,2 名受伤人员 病情平稳,已转入普通病房,正按照医院治疗方案进行后续治疗。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2 人受伤①,过火面积约600 平方米,生产设 备、产品及建(构)筑物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损失80 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汝连海无证操作非防爆叉车,使用不符合吊运危险化学品要 求的网购金属油桶夹(吊钩)②吊运装有环己烷的铁桶,因吊钩 脱落导致铁桶掉落并破损,环己烷泄漏并挥发后与空气混合达到 ①经青岛市立医院鉴定,王民岩全身70%烧伤,烧伤部位主要集中在四肢、后背,共进行了4次植皮手术,现转入 普通病房;汝连海全身40%烧伤,烧伤部位主要集中在四肢,2 次植皮手术已经结束,现转入普通病房。 ②《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出入库管理8.7 规定: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 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经调查鉴定,事故吊钩为钢制,且现场使用的叉车也为非防 爆叉车,不符合装卸要求。
-10- 爆炸极限,被未熄火叉车产生的电火花引发爆燃,造成火灾。 (二)间接原因 1.佳和公司。员工存在无证操作、违规操作行为,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①。实际叉车作业人员汝 连海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无叉车作业资格;作业叉 车不具备防爆要求②;未落实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的安全要求③。 在使用环己烷过程中,未针对其安全技术特性辨识其危险特性④, 未按照要求对现场作业人员开展培训⑤,未制定环己烷安全管理 制度和操作规程⑥;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根据实际编 制修订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⑦,未向员工告知有关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装备,未展 开演练;未及时排查发现风险辨识与管控、操作规程、教育培训、 现场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2.龙贝斯公司。未依法对租赁单位佳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进行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②根据《爆炸性环境用工业车辆防爆技术通则》(GB19854-2000)、《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 1999)、《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15-2000)等规范、标准的要求,事故单位应采用防爆叉车, 安装防爆设施,然而实际采用的内燃柴油叉车不具备防爆功能。 ③2020 年10 月,为研发饲料添加剂三丁酸甘油酯,新购入2 桶共约300 公斤环己烷。《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 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 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④(《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953,CAS 号110-82-7),环己烷是一种有机化合物,为无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液体。 易挥发和极易燃烧,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极限1.3~8.4%(体积)。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 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 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 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 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 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11- 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①;作为叉车产权单位,未及时发 现并制止佳和公司(叉车使用单位)员工无证操作叉车行为。 (三)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1.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组织辖区落实和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排 查大整治专项行动部署不扎实、不细致、不全面。 2.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应急办。负有综合监督管理本辖区 安全生产工作等职责,对辖区企业摸底排查不细致,未及时对原 开发区所属企业进行分类梳理,制定并实施全面细致的排查计划, 摸清安全生产企业底数。对非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摸排效率不高, 事故发生时,尚未将佳和公司列入管理台账。在与原开发区应急 办交接工作及资料时未做书面移交。 3.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有工业、商 贸流通服务等行业安全管理等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 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存在疏漏,未建立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安全 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台账。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平度市青岛佳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21”火 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行政处罚建议 ①《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 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2- 1.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 ①,建议平度 市应急管理局对佳和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2.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②,建议平度 市应急管理局对佳和公司法人代表刘兴顺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 ③,建议平度市应急管理 局对龙贝斯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4.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建议平度市应急管理 局龙贝斯公司法人代表苗岐荣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问责建议 1.杨震,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督 促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落实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及大排查大整治 工作存在不足,建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 2.王建祥,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应急办主任。在2020 年 10 月开发区企业移交到街道后,部署移交企业摸排工作和落实 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中存在不足,建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追究其责任。 3.孙建刚,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街道应急管 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在督促应急办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 ①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③《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作中存在疏漏,建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 4.责成凤台街道办事处向平度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三)其他处理建议 汝连海,佳和公司员工,无特种设备作业资质违章操作叉车 吊运环己烷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佳和公司按照 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严格落实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要 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查找监管漏洞,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整 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冶金工 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加大专项整 治力度,强化安全隐患拉网式大排查大整治效果。平度市政府要 再组织一次重点行业企业情况摸排,重点摸排生产经营过程中涉 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加强小微企业排查整治,定期开展风 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建立行业安全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台账。凤 台街道办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要反思在履职尽责方面 存在的问题,积极推进开发区移交企业的摸排,建立工作履职台 账和企业安全台账,有针对性落实安全措施,打牢安全基础。 (二)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属地有关安 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 则,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 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安全生产巡查效率和质量。督导各类 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小作坊、小加工单位等小微企业,依法
-14- 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规 定。要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指 导企业扎实搞好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应急预案编制,开展经常 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训练,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各级党委和 政府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组织 安全宣传,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平度市 政府要专门组织一次事故警示教育,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凤台 街道办要举一反三,重点组织规模以上工贸企业和金属冶炼、粉 尘涉爆等企业教育培训,专门组织“九小场所”安全整治和教育 培训,要充分挖掘问题,落实“双重体系”建设要求,切实消除 安全隐患。 平度市青岛佳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2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1 年5 月13 日
FD09812 | 2021_平房区12.17建安小区312楼2单_12·17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2021年12月17日9时14分,哈尔滨市消防指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平房区建安小区312楼2单元402室发生火灾,陈丕凤(男,身份证号码:230108XXXXXXXX0037)在火灾中身亡。区政府组织调查处理,成立联合调查处理工作组,现将火灾原因调查及处理结果情况汇报如下:
- 起火原因认定:起火时间认定为2021年12月17日7时50分许;起火部位认定为平房区建安小区312楼2单元402室厨房北侧燃气灶台中间部位的燃气灶;起火点认定为燃气灶东侧炉具上的炒勺;起火原因认定为厨房燃气灶长时间在天然气明火加热的情况下,无人看守,导致炒勺内水和食物烧干,达到燃点起火后,迅速向四周蔓延引发火灾。
- 政府及行业部门针对起火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火灾发生后,平房区消防救援大队积极提请提请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周国伟任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赵海涛,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邢林、区应急管理局二级调研员王平任副组长,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应急局、建安街道办事处、保国派出所相关责任同志任成员的联合调查组,对火灾事故开展调查。区政府在“除隐患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百日专项行动期间,成立由应急、公安、消防、执法、街镇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2021年11月29日以区消安会名义下发《平房区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并于同日召开平房区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会议,期间要求街镇、派出所加强隐患治理、落实基层监管、强化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开展“三清三关”。
- 起火场所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起火建筑为居民住宅楼,总层数为地上六层,建筑高度18米,起火位置为四层,房屋为砖混结构,起火场所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建安头道街建安小区312楼2单元4楼402室陈丕凤家,建筑面积约59.37㎡。该建筑于1987年建成,未设消防设施,无消防设施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单位为中润物业,该物业日常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并能够及时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灭火应急演练,通过业主群、张贴公告等方式开展用火用电用气安全防范提示,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到位,及时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改。
- 起火场所消防执法内部监督情况:平房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分别于2021年2月26日下发《平房区“元宵节”、“两会”期间消防安全工作提示函》,于2021年4月30日下发《关于加强“五一”劳动节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提示函》,于2021年6月4日下发《关于建党100周年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提示意见》,于2021年6月8日下发《关于印发平房区庆祝建党100周年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于2021年6月9日下发《关于建党100周年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提示意见》,于2021年11月29日以区消安会名义下发《平房区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指导街镇、行业主管部门及各派出所对各类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因该起火建筑为住宅小区,故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由建安街道及保国派出所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内容开展,经了解,建安街道及保国派出所均已对该小区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
- 起火场所宣传情况:经调查,此次事发后,平房区政府召开了“小火亡人”火灾防控专题会议,区政府领导做了专项批示,成立了多部门牵头的领导小组,重点开展对“老、弱、病、残”人群的摸底并进行进户宣传工作。平房区各个街道办事处立即组织召开了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贯彻落实,与各个社区签订了责任状,各社区网格员与小型消防站消防员联合进入“老、弱、病、残”人群家庭进行防火安全宣传工作,现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宣传方面,通过网络、微信群等对火灾事故进行报道,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及其中的教训,教育广大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观念。多次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大队、各社区结合消防宣传“五进”活动,认真组织群众了解消防安全知识,普及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自救知识。提高辖区居民熟悉火灾危险性及防火措施,掌握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技能,学会报火警,掌握自救逃生的基本技巧,确实提高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本领。
- 为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提出如下和整改措施:为深刻吸取平房区“12.17”建安小区312楼2单元402室亡人火灾事故教训防止类似火灾事故发生,针对此次事故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加强自检自查整改。各镇(街道)居民及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持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根本原则“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及时通报此次火灾事故情况,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组织开展消防演练,使各单位绷紧“消防安全弦”不放松。
(二)担负属地管理责任,确保辖区安全稳定。各镇(街道)、派出所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和完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按照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指示精神,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工作网络,提升火灾防控能力,认真分析当前火灾形势,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居民小区进行排查,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各类火灾事故的防控能力。
(三)落实监管责任,落实“三个必须”,加大隐患整改能力。要认清当前形势,各监管部门做到“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各有关单位及属地街镇、派出所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第一时间进行整改,整改难度较大的火灾隐患应上报政府挂牌督办。
(四)广泛消防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全民素质。针对部分单位消防意识淡薄的特点,要广泛利用手机、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正确报火警、火场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相关执法部门利用周末、节假日及节庆活动期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引导群众树立火灾防范观念。
哈尔滨市平房区消防救援大队
FD09813 | 2021_平房区平房镇10.10哈尔滨鼎豪艺术_10·10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哈尔滨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21年10月10日7时20分,哈尔滨市消防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平房区彩虹路汽车工业园区E栋的哈尔滨鼎豪艺术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刘鸿钧(男,身份证号码:3702XXXXXXXXXX1219)在医院救治第三日抢救无效死亡。区政府组织调查处理,成立联合调查处理工作组,现将火灾原因调查及处理结果情况汇报如下:
- 起火原因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年10月10日7时许;起火部位位于厂房东北角二层库房,起火点为哈尔滨鼎豪艺术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厂房东北角二层库房北侧墙壁距地面1.2米处,距东西两侧分别为2.6m和2.7m处;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 政府及行业部门针对起火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火灾发生后,平房区消防救援大队积极提请区应急局,由应急局提请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周国伟任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赵海涛,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邢林、区应急管理局二级调研员王平任副组长,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应急局、平房镇政府、平房镇派出所相关责任同志任成员的联合调查组,对火灾事故开展调查。区政府在“除隐患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百日专项行动期间,成立由应急、公安、消防、执法、街镇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以区消安会名义下发《关于建党100周年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提示意见》,指导街镇对各单位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力度,主要针对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制定灭火疏散应急预案,自动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等内容开展检查。
- 起火单位使用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哈尔滨鼎豪艺术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彩虹路汽车工业园区E栋,总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该建筑为平房区政府和经开区管委会联合建设,建成后以招商引资的形式,出让给该单位,因建设时建筑使用性质尚不明确,故未建设消防设施。哈尔滨鼎豪艺术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该单位自主管理,运营期间配备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
- 起火单位消防执法内部监督情况:平房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分别于2021年2月26日下发《平房区“元宵节”、“两会”期间消防安全工作提示函》,于2021年4月30日下发《关于加强“五一”劳动节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提示函》,于2021年6月4日下发《关于建党100周年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提示意见》,于2021年6月8日下发《关于印发平房区庆祝建党100周年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于2021年6月9日下发《关于建党100周年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提示意见》指导街镇、行业主管部门及各派出所对各类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因该单位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故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由平房镇政府及平房镇派出所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内容开展,经了解,平房镇政府及平房镇派出所均已对该单位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
- 起火单位宣传情况:经调查,此次事发后,在电视、墙报、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对火灾事故进行报道,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及其中的教训,教育广大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观念。多次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消防部门、各社区结合消防宣传“五进”活动,认真组织群众了解消防安全知识,普及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自救知识。使各单位员工熟悉火灾危险性及防火措施,掌握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技能,学会报火警,掌握自救逃生的基本技巧,确实提高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本领。
- 为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提出如下和整改措施:为深刻吸取平房镇“10.10”哈尔滨鼎豪艺术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亡人火灾事故教训防止类似火灾事故发生,针对此次事故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加强自检自查整改。各乡镇(街道)居民及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持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根本原则“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及时通报此次火灾事故情况,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各单位消防安全意识,组织开展消防演练,使各单位绷紧“消防安全弦”不放松。
(二)担负属地管理责任,确保辖区安全稳定。各乡镇(街道)、派出所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和完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按照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指示精神,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工作网络,提升火灾防控能力,认真分析当前火灾形势,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社会单位进行排查,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各类火灾事故的防控能力。
(三)落实监管责任,落实“三个必须”,加大隐患整改能力。要认清当前形势,各监管部门做到“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各有关单位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第一时间进行整改,整改难度较大的火灾隐患应上报政府挂牌督办。
(四)广泛消防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全民素质。针对部分单位消防意识淡薄的特点,要广泛利用手机、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正确报火警、火场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相关执法部门利用周末、节假日及节庆活动期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引导群众树立火灾防范观念。
哈尔滨市平房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2月7日
FD09815 | 2021_广东_中准新材料科技7·22爆炸_7·22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广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2021年7月22日10时26分许,茂名高新工业园西南片区广东中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准公司”)甲类A车间R1202反应釜发生爆炸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事发反应釜解体,爆车间及车间内反应设备、管道和建筑物框架严重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174074.58元。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高新区党工委书记李多民,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杨安队,以及茂名市、高新区相关部门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茂名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茂名高新区广东中准“7·22”燃爆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恒和任组长,高新区管委会、市纪委监委、市总工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人员组成。同时,调查组聘请市有关技术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广东中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准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20日,位于茂名高新区西南片区河南一区B-2,法定代表人是林有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为长期,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十二烷,己烷、己烯、丙醛、三正丁胺、N,N-二甲基甲酰胺、煤炭;生产、销售:化学品添加剂、催化剂、引发剂、水处理剂、溶剂油、蜡油、燃料油、烷烃、聚丙烯、聚乙烯、氧化钛、氧氯化钛、氢氧化钛;防腐保温材料;租赁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项目相关情况
该事故项目年产3000吨引发剂及8000吨助剂,位于茂名高新区西南片区河南一区B-02,占地面积33368.25㎡,项目主要建筑物有综合楼、甲类车间、甲类仓库、丙类仓库、公用工程房、消防水池、污水池、事故应急池等。建筑按功能进行了分区,主要为办公区、生产区、辅助区。其中办公区位于西南部,靠近厂区大门(南门),布置了综合楼;生产区主要位于中部及东北角,布置了甲类车间、甲类仓库、丙类仓库;辅助区设置在中西部及东北角,中西部设置了变配电房、发电房,东北角设置了工具房、制冷间、消防泵房(已停用)、消防水池、污水池、事故应急池。
(三)甲类A车间基本情况
甲类A车间占地面积1134㎡,地上1层,建筑高度11m,属单层厂房,混凝土排架柱钢屋盖结构,建筑物耐火等级二级,火险危险性为甲类,使用性质为外操员工室、配料间、甲类车间等。配电室、外操员工室、配料间与甲类车间之间建有实体防爆墙分隔。该车间安装有12个反应釜、4个洗涤釜,3个包装调配釜,1个接收釜,1个蒸馏釜,共21个釜。
在搪瓷反应釜R1201、R1202、R1203、R1204上方共有8个叔丁醇高位槽。
(四)R1202反应釜的情况
R1202反应釜为搪瓷反应釜,规格为2000L,总高2332mm,壳体内径1300mm,容积2.60m³,净重1928kg,釜体的设计压力为0.4Mpa、设计温度为-19~200℃,夹套设计压力为0.6Mpa、设计温度为-19~200℃,制造时间为2016年12月,适用工艺条件:硫酸浓度为15%,氢氧化钠浓度为12%,温度为-20~100℃。正常生产过程釜内压力≤0.02MPa,属于常压操作,夹套内介质为冷冻水。查2020年5月广东特种设备研究院茂名检测院R1202搪瓷反应釜搪玻璃层检验报告(报告编号:BRD-K020000043),检验结论为:R1202搪瓷反应釜搪玻璃层符合要求。2020年6月,中准公司吸取2019年9月10日因搪瓷搅拌轴搪瓷脱落,裸露的碳钢材料与硫酸反应生成铁离子,使双氧水迅速分解造成爆炸的“9.10”事故教训,进行316L不锈钢材质在反应物料中稳定性测试后,将搪瓷搅拌轴更换为316L不锈钢材质外衬耐酸耐碱耐高温的聚四氟乙烯搅拌轴。7月22日,企业使用R1202反应釜试生产DTBP,开始生产前对该反应釜进行认真的检查并签名确认。
(五)事故项目行政许可情况
2019年9月10日,中准公司在试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后,茂名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9月11日下发《关于重新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通知》撤销中准公司试生产备案(茂危化项目备字〔2018〕11号)。2019年9月10日至2020年12月22日一直处于停产整顿状态。
2020年12月3日,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审查通过中准公司《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茂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20〕22号)。
2020年12月22日,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对该项目试生产再次进行备案((茂)危化项目备字〔2020〕12号),试生产(使用)期限为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月21日。
茂名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8日组织专家对中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中准公司存在多项隐患问题,于2020年12月31日撤销中准公司试生产备案。2021年3月4日,中准公司整改后取得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茂)危化项目备字〔2021〕1号),试生产期限为2021年3月4日至2021年5月30日。
2021年5月10日,中准公司申请延期试生产,并于5月20日取得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中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引发剂及8000吨助剂项目试生产延期申请的函》,试生产延期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至2021年11月30日。
截至事故发生时,中准公司未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事故项目有关生产工艺
1.生产经营单位经审查的二烷基过氧化物生产工艺。
经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审查通过的《广东中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引发剂及8000吨助剂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明确的二烷基过氧化物生产工艺:通过称重计量模块在高位槽内抽入定量的过氧化氢、在反应釜内抽入醇(叔丁醇);然后开启DCS自动顺控,打开搅拌、反应釜夹套的冷却水进、出阀,通入冷却水,控温在15-35℃,加料速度在15-45Kg/分;加入酸,加完酸后,控温在15-35℃,加料速度在15-30Kg/分;把高位槽中的过氧化氢加入反应釜,加完过氧化氢后关闭冷却水的进、出阀,让反应热升温反应,控温在40-60℃反应1-6小时(反应温度高反应时间短,反应温度低反应时间长),如反应一小时后,温度达不到45℃,需要加入50℃-65℃的热水加热。取样分析合格后结束反应。得到粗品,粗品分离得到部分的烷基过氧化氢和二烷基过氧化物。(注: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是二烷基过氧化物的一种)。
以上生产工艺已于2021年3月4日报茂名市应急管理局试生产备案。
2.事发当天生产经营单位实际采用的生产工艺。
经调查,2021年7月21日中准公司制定的DTBP生产方案为:生产预期目标为生产98.5%-99.5%的DTBP(收率90.7%),计划用R1202生产一釜,配方:叔丁醇600Kg;80%硫酸:396Kg;双氧水:280Kg。生产工艺控制与生产TBHP相同。先在反应釜内加入双氧水,再控温在35℃以下加入硫酸,加完硫酸后从高位槽中控温在40℃以下加入叔丁醇,加完叔丁醇后控温在36-40℃反应6小时,从反应3小时后,每一小时取一次样分析,如取出的样品洗涤后含量达到98.5%以上,降温结束反应。
2021年7月22日中准公司DTBP生产单记录(对照中控室DCS数据)为:先在反应釜内加入50%双氧水(计划用量280 Kg,实际加入279.85 Kg),然后于9时15分许加入80%硫酸(计划用量396Kg, 实际加入395.6Kg),再于9时56分许加入99%叔丁醇(计划用量600Kg, 抽入高位槽99%叔丁醇的重量为601.71 Kg,10时26分事发时有192 Kg加入反应釜内)。
综上,事发当天,中准公司实际采用的生产工艺为:先在反应釜加入过氧化氢(双氧水),再加酸(硫酸),再加入醇(叔丁醇),最后在反应釜内反应生成DTBP〔二叔丁基过氧化氢)。
由此可见,事发当天,中准公司实际采用的生产工艺路线已发生重大变化。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45号)第十四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之规定,中准公司应当在其生产工艺路线已发生重大变化前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但直至事故发生时,中准公司未曾依法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七)事故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 林某成,男,58岁,2009年到中准公司任职,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未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 林某官,男,46岁,2009年到中准公司任职,2020年11月28日开始任中准公司厂长兼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领导工作,以及公司的技术、后勤管理、化验室管理、销售、采购等,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岗位类型为安全管理人员,初领日期为2020年6月29日,有效期限为2020年6月29日至2023年6月28日),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 朱某,女,47岁,2020年11月28日开始任中准公司总经理,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岗位类型为主要负责人,初领日期为2020年6月29日,有效期限为2020年6月29日至2023年6月28日),和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项目是过氧化工艺作业,初领日期2020年1月9日,有效期限为2020年1月9日至2026年1月8日)。
- 郑某,男,47岁,2020年11月28日被任命为中准公司安环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岗位类型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领日期为2021年1月27日,有效期限为2021年1月27日至2024年1月26日),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签发日期:2006年12月26日,管理号是06334443305440363)。
- 叶某淋,男,22岁,事发当天为甲类A车间外操工,2020年11月28日开始甲类车间生产班长兼操作工(属于过氧化反应岗位),负责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管理,抽料、巡查、落料等。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项目是过氧化工艺作业,初领日期2020年12月22日,有效期限为2020年12月22日至2026年12月21日),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有效期自2020年1月至2024年9月)。
- 邹某健,男,25岁,事发当天为甲类A车间中控室操作员,2018年5月到中准公司工作,是甲类A车间的中控操作工(属于过氧化反应岗位),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项目是过氧化工艺作业,初领日期2020年1月9日,有效期限为2020年1月9日至2026年1月8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岗位类型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领日期为2020年6月29日,有效期限为2020年6月29日至2023年6月28日)。
- 钟某志,男,25岁,事发当天为甲类A车间中控室操作员,2019年6月到中准公司工作,2021年开始担任甲类A车间的中控操作工(属于过氧化反应岗位),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项目是过氧化工艺作业,初领日期2020年1月9日,有效期限为2020年1月9日至2026年1月8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岗位类型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领日期为2020年6月29日,有效期限为2020年6月29日至2023年6月28日)。
- 陈某安,事发当天在甲类A车间检查确认设备,2020年11月28日开始担任车间设备班长,负责生产车间设备设施管理工作,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项目是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工作,初领日期2020年12月22日,有效期限为2020年12月22日至2026年12月21日)。
- 戴某桓,事发当天为甲类A车间外操工,2020年7月入职中准公司,一直是外操工,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项目是过氧化工艺作业,初领日期2021年5月21日,有效期限为2021年5月21日至2027年5月20日)。
- 陈某宝,男,23岁,事发当天为甲类A车间外操工,2021年4月入职中准公司,是甲类车间操作工(外操),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就上岗作业。
- 许某文,男,26岁,事发当天为甲类A车间外操工,2021年3月到中准公司工作,是甲类车间操作工(外操),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
(八)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1.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5月28日,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停产状态的中准公司进行专项检查督导,并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020年7月17日,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到中准公司检查企业安全落实情况(茂名市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
2020年10月10日,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到中准公司检查企业安全落实情况。
2021年2月2日,高新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省专家组检查就中准公司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
2021年4月25日,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中准公司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中准公司对国务院安委办专家组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2021年6月25日,高新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到中准公司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对国务院安委办专家组检查发现的问题复查(茂名市应急管理局派员参加)。
2021年7月2日,高新区管委会会同茂名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国务院安委办专家指导服务组反馈的9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以及省纪委监委检查发现的1项隐患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经专家核查上述10项隐患问题已整改完毕。
2021年7月13日,高新区应急管局组织专家到中准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综上,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已经依法履行了监管执法职责。
2.茂名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30日,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对中准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情况检查。
2020年11月18日,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对中准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2020年12月28日,茂名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市专家组到中准公司进行安全专项整治,风险评估发现中准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为橙色(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参加检查并下达整改指令),并于12月31日撤销其试生产备案。
2021年1月14日,茂名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省专家组对中准公司进行指导检查(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参加检查)。
2021年1月20日,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向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中准公司下发《关于对省专家组检查指导广东中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现隐患问题整改工作督办的通知》(茂应急函〔2021〕9号)。
2021年2月25日,茂名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对中准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专家组认为中准公司具备试生产安全条件并出具意见(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参加检查)。
2021年3月10日,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向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中准公司下达了《关于对广东中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省、市专家指导发现隐患问题未完成整改事项有关隐患问题整改等工作跟踪督办及试生产安全要求的督办函》(茂应急函〔2021〕35号)进行跟踪督办,对存在问题及试生产安全要求进行跟踪督办。
2021年4月20日,国务院安委办专家指导服务组对中准公司进行为期一天的指导服务(茂名市应急管理局、高新区应急管局参加了指导服务工作)。
2021年5月8日,茂名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安委办专家指导服务组反馈的9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向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中准公司下发《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督办通知书》(茂应急函〔2021〕60号)。
2021年6月22日,省纪委监委暗访组到中准公司对国务院安委办专家指导服务组指出的9项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已完成整改8项,还有1项未整改完成,并发现1项仓库未采取溜车措施的隐患问题(茂名市应急管理局、高新区应急管局参加检查)。
综上,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已经依法履行了监管执法职责。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前情况
经调查,根据中准公司在试生产期间2021年3月13日至7月16日的生产记录,用R1201、R1202、R1203、R1204反应釜生产叔丁基过氧化氢(TBHP)共69批,四个反应釜的生产工艺、配方及投料量完全相同,生产叔丁基过氧化氢(TBHP)产量差别不大,生产保持相对稳定,未生产过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2021年7月21日,林某官编制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生产方案,林某成、朱某、林某官、郑某等4人召开会议,研究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生产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同日,林某官在会议纪要的编制处签名,郑宁在会议纪要的审核处签名,朱某在会议纪要的审批处签名,并定于7月22日进行生产。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7月22日,企业员工8时上班,召开早会。
甲类车间操作工许某文8时23分21秒打开R1202反应釜人孔塑料盖对反应釜进行检查,未发现釜内壁有裂纹,未发现搅拌轴异常,反应釜壁有结冰(属正常现象),检查完毕后许某文填写检查记录表,设备班长陈某安确认,外操班长叶某淋复核无误后交给企业总经理朱环。
8时25分32秒许某文用企业自制的纯净水冲洗R1202反应釜内壁及搅拌轴(使用塑料软管),将釜壁的结冰用水融化清除。
8时40分09秒许经甲类车间生产班长兼外操工叶某淋确认清洁完毕后,8时40分33秒许盖上人孔盖。8时47分39秒许某文离开车间。
8时40分许,甲类车间生产班长兼外操工叶某淋到车间三层平台进行抽料前高位槽检查工作。
8时42分21秒至8时44分51秒,外操工戴某桓、陈某宝将287.91Kg浓度为50%的双氧水抽入R1202反应釜中,随后将比生产单(280Kg)多抽的双氧水通过釜底放料阀排出重新倒入双氧水桶, DCS系统数据显示:R1202反应釜中实际加入的50%的双氧水为279.85 Kg(比生产单少加了0.15 Kg);
8时49分至8时54分48秒,将浓度为99%的叔丁醇601.71 Kg(比生产单多加了1.71Kg)抽到位于R1202反应釜上方的高位槽(WT-V1202A),甲类车间生产班长兼外操工叶某淋在车间现场监督抽料作业。加完料后所有外操工离开了甲类车间。
9时15分许,操作工钟某志在中控室调节开启加硫酸阀,按照生产单从硫酸管道将395.6Kg(比生产单少加了0.4 Kg)浓度为80%的硫酸加入R1202反应釜中(15.6℃),9时56分加完硫酸(15.7℃)。
10时01分34秒许,钟金志打开DCS系统叔丁醇气动调节阀,从高位槽往R1202反应釜(15.7℃)中加叔丁醇,调节阀开度为44.2%。10时06分至09分为0%(全关)。10时10分至10时17分为44%。10时15分许钟金志上卫生间离开中控室,交给当天企业当班领导(厂长兼总工程师)林某官来操作DCS系统,DCS系统继续往R1202反应釜(20.6℃)中加叔丁醇,林某官在DCS系统手动往R1202反应釜夹套加冷却水(目的是要降低反应釜内物料温度)。10时18分至到爆炸前,将叔丁醇调节阀开度加大到54%,加快了叔丁醇投料速度。
DCS系统数据显示,10时26分54秒许,R1202反应釜内物料温度瞬间(1秒钟内)从35.9℃升至100℃以上(釜内热电偶测量上限值为100℃)。
车间现场视频监控画面(视频监控时间比DCS系统时间慢46秒)显示,10时26分开始有气状物料从R1202反应釜人孔盖喷出,10时26分05秒喷出的高压气体掀开人孔盖。从反应釜直径600毫米的人孔高速喷出柱状白色雾状物料,在10时26分13秒许R1202反应釜外发生燃爆,随即R1202反应釜爆炸解体,10时26分15秒许现场形成一片火海,相继引爆储存叔丁醇的2个高位槽(各槽余200Kg叔丁醇)、当天需要包装的2400KgDTBP、中间产品等,一共发生多次爆炸,整个车间全部过火。
林某官从对讲机里听到车间着火后,马上从2楼中控室跑到1楼叫同事撤离、清点人数,然后叫中控室的人打开喷淋,再到现场开消防水。总经理朱某立即用对讲机呼叫所有工人马上往公司南门撤离,组织人员在事故现场打开喷淋设施,用消防水和灭火器进行灭火。
(三)应急救援情况
2021年7月22日1O时26分许,广东中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甲类车间 A 内的生产装置1202反应釜在生产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过程中发生爆炸火灾事故。10时29分40秒,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一次性调集出动支队全勤指挥部及高新石化园区站、特勤站、水东站、袂花站、高地站、茂石化企业专职队6个消防队(站)共23辆消防车,88名指战员火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茂名市、高新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高新区党工委书记李多民,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杨安队,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恒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倪壁盛,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区管委会主任李确等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处置事故。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及高新区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先后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1时10分许,现场明火被全部扑灭。
(四)应急处置评估
茂名市、高新区两级党委、政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信息发布及时,善后工作有序,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过程中没有发生次生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等级为良好。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1.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 事故造成甲类A车间发生多次爆炸,爆炸冲击波造成车间窗户玻璃及屋顶损毁严重,车间内设备、管道、设施严重损毁。经评估认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74074.58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中准公司首次试生产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时,冒险采用未经审查同意的工艺流程,擅自改变投料顺序,降低反应温度,严重超量使用催化剂(硫酸)进行试生产,造成反应失控,物料从反应釜人孔高速喷出,形成的雾状易燃气体在空气中达到爆炸极限,遇到雾状物料相互高速磨擦撞击产生静电放电的电火花,引起燃烧爆炸,随即反应釜爆炸解体、生产车间发生多次燃爆,造成车间建筑物及车间内设备、管道、设施严重损毁。
原因分析
- 中准公司擅自改变投料顺序,从而改变了工艺。经调查,中准公司在《广东中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引发剂及8000吨助剂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以下简称《设计专篇》)(2020年11月12日)、《广东中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引发剂及8000吨助剂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送审稿)》(2021.7.9)(以下简称《安评报告》)和《广东中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引发剂操作规程》(2021.5.30)(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等文件中,均明确生产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时投料顺序为:先在反应釜中加入叔丁醇,然后加入硫酸,最后加入过氧化氢生成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但事故发生当天,中准公司DTBP实际生产投料顺序(与生产TBHP的投料顺序相同)为:先在反应釜中加入过氧化氢,然后加入硫酸,最后加入叔丁醇。
对于上述投料顺序的改变,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45号)第十四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 中准公司投放的催化剂(硫酸)严重超量。经调查,中准公司于2021年3月中旬开始试生产叔丁基过氧化氢(TBHP)至7月21日,均采用硫酸做催化剂的生产工艺,配方中催化剂硫酸与过氧化氢摩尔比为0.169。事故发生当天,中准公司在生产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时,按照生产叔丁基过氧化氢(TBHP)的投料顺序,硫酸做催化剂,配方中硫酸与过氧化氢摩尔比为0.785,严重超量,催化剂催化作用剧增,造成反应失控。
- 中准公司对反应温度的设置不符合规定。经调查,按照中准公司《设计专篇》、《安评报告》、《操作规程》等文件的规定: 叔丁醇的投料温度为 15~35℃,生产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的反应温度为40~60℃。事故发生当天,中准公司生产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中,温度控制在40℃以下加入叔丁醇,加完叔丁醇后控温在36~40℃反应6小时。把反应温度设置为36~40℃(应为40~60℃),叔丁醇的投料温度40℃以下,低于反应温度,导致加入的叔丁醇不能及时反应,在反应釜累积,在严重超量的硫酸强大的催化作用下,加剧反应釜内的物料反应,引发爆炸。
(二)间接原因
- 中准公司生产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前,未按规定进行反应风险评估。2021年5月南京泰华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叔丁基过氧化氢(TBHP)生产反应热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不包含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生产反应热安全风险评估;且违背对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书面承诺“不生产未进行反应风险评估的产品”,擅自以生产叔丁基过氧化氢(TBHP)的设备、工艺生产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
- 中准公司生产DTBP的工艺变更后,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安全评价。2021年7月22日,中准公司生产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的实际工艺为:先在反应釜内加入双氧水,然后于9时15分许加入硫酸,再于9时56分许加入叔丁醇,与已经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审查通过的《广东中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引发剂及8000吨助剂项目安全设计专篇》加料工艺顺序不一致,造成工艺路线发生重大变化,但该公司未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关规定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3.中准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中准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成作为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通过与经依法批准的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工艺流程不一致的,且未开展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生产反应热安全风险评估的生产方案;未制止擅自改变工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进而引发事故。
(2)中准公司总经理朱某,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经依法批准的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工艺流程不一致的,且未经开展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生产反应热安全风险评估生产方案的研究、审批;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对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的操作规程、生产方案、工艺流程等安全教育培训;未制止擅自改变工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进而引发事故。
(3)中准公司厂长兼总工程师林某官制定与经依法批准的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工艺流程不一致的,且未开展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生产反应热安全风险评估的生产方案提交会议研究讨论并提交审批;生产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过程中,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过氧化工艺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顶岗操作。
(4)中准公司安环部部长、注册安全工程师郑某,参加与经依法批准的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工艺流程不一致的,且未经开展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生产反应热安全风险评估生产方案的研究、审批;未制止擅自改变工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 中准公司未开展试生产DTBP岗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中准公司首次试生产新产品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生产新产品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的操作规程、试生产方案、工艺流程,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以及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生产DTBP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认知不清,进而机械地按照公司领导层制定并审批的生产单和投料顺序操作。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中准公司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冒险采用未经审查同意的工艺流程,擅自改变投料顺序,降低反应温度,严重超量使用催化剂(硫酸)进行试生产,造成反应失控;未按照规定开展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生产反应热安全风险评估;生产工艺变更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和报经应急部门审查同意;安全教育、操作技能培训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茂名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法依规撤销该公司的试生产备案批复。
(二)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 林某官,中准公司厂长兼总工程师,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制定的生产方案与经依法批准的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工艺流程不一致,且未经反应热安全风险评估,但仍然提交会议研究讨论并提交审批;生产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过程中,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过氧化工艺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顶岗操作;在具体进行操作时,在DCS系统手动往R1202反应釜夹套加冷却水(目的是要降低反应釜内物料温度),将叔丁醇调节阀开度由44%增加到54%加快了叔丁醇投料速度,造成反应失控,导致事故发生,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 林某成,中准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有成作为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通过的生产方案与经依法批准的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工艺流程不一致;同意生产未经反应热安全风险评估的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生产方案;未制止擅自改变工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导致事故发生,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 朱某,中准公司总经理,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对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的操作规程、生产方案、工艺流程等安全教育培训;审核同意的生产方案与经依法批准的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工艺流程不一致,且未经反应热安全风险评估;未制止擅自改变工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导致事故发生,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 郑某,中准公司安环部部长兼注册安全工程师,审批同意的生产方案与经依法批准的二叔丁基过氧化氢(DTBP)工艺流程不一致,且未经反应热安全风险评估;未制止擅自改变工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导致事故发生,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六、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试生产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禁在生产危险化学品前未按规定进行反应风险评估,严禁为了谋取更大利益而随意更改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忽视员工的生命安全。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一岗一责”的原则,明确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等企业人员的职责,充分建立起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层级负责制和本岗对本岗负责的岗位责任制,通过安全目标责任的落实和考核以及责任追究,加强各层各级岗位人员责任心。加强对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工艺原理、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等,严格落实到位,确保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强化危险化学品试生产阶段的监管工作。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牢记并吸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改进监管工作方法、措施,加大对试生产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履职情况检查指导力度,规范检查内容,明确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和有效性,落实发现、纠正、整改、复查和跟踪等执法闭环管理措施;依法采取严厉执法手段,对试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依法严肃处理;对存在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的试生产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危险化学品试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全市各地应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以此次事故和其他典型安全事故为案例,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加强对有关人员安全生产业务培训,集中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FD09816 | 2021_广东_润坚混凝土3·12一般生产安全_3·12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广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2021年3月12日16时许,在罗定市围底镇宦塘村委的广东润坚混凝土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因卸油设备起火,引燃周边其他物品造成2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初步统计,直接经济损失3871400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别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各地各部门举一反三,开展专项整治,要求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市委常委李军晓批示要求罗定市组织力量第一时间核查死者身份,组织专班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和善后工作,请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从快从实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吸取教训、形成指引,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和宣传教育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锦权同志批示要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确保安全稳定。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雄光要求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和善后工作,依法依规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并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市安委办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负责人召开紧急会议,传达贯彻省安委办主任、省应急管理厅主要领导以及云浮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精神,研究部署事故应急处置、善后处置等措施,统筹协调围底镇政府和罗定市消防、住建、卫健、环保等部门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罗定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市党政有关班子成员,及应急、消防、住建、环保、围底镇政府等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工作。
为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云浮市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由云浮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组长,罗定市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广东润坚混凝土有限公司“3·1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和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 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企业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但未及时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更新完善;制定相关工作操作规程;有安全会议记录,但相关资料不完善;有年度培训计划,但未能严格按照计划开展培训;有开展隐患排查,但排查不深入,主要负责人检查记录缺失;有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能较好符合企业实际情况;有应急演练记录,但演练针对性不够强。没有对承租单位罗定市永隆运输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该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但主要负责人未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制定了岗位职责及行为规范,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每月召开安全会议,有开展驾驶员安全培训,但未开展普遍性的安全培训工作;有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但预案针对性不强,演练流于形式;同时,违规设置柴油罐,并对该柴油储罐仓库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未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应急处置培训不到位。
该公司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码为:粤交运管许可(佛)字(440600071149)号,证件有效期至2022年08月07日。发证机关: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发证日期为2019年6月3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危险货物运输[3类(仅准许运输:丙酮;苯;丁醇;乙酸丁酯;环己烷;二异丙胺;乙醇(酒精)或乙醇溶液(酒精溶液);乙二醇一乙醚;乙酸乙酯;乙基甲基酮(甲乙酮);甲醛溶液,易燃:瓦斯油或柴油或轻质燃料油;车用汽油或汽油;己烷;异丁醇;异丙醇;煤油;甲醇;乙酸甲酯;甲醛缩二甲醇(甲缩醛);辛烷;涂料或涂料的相关材料;石油原油;正丙醇;乙酸正丙酯;甲苯;松节油;乙酸乙烯酯,稳定的;二甲苯;树脂溶液,易燃:丙酸丁酯;环己酮;醇类,易燃,毒性,未另作规定的:液态焦油;苯乙烯单体,稳定的;四氢呋喃;丙烯酸丁酯,稳定的],禁运爆炸品、剧毒化学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
该公司有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和安全学习培训,但学习培训不到位;有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但针对性不强;有开展应急演练,但应急演练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公司名下危运车辆除车身配置固定式送油设备的车辆外,普遍未按要求配置专用送油设备。主要负责人只持有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安全管理人员持有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危运司机、危运押运员持相关资格证书。
该公司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号为粤中安经字[2018]000072号,企业法定代表人:江朝辉,主要负责人:石哲,经营方式:仓储经营,许可范围:氨基磺酸(25)、2-氨基乙醇(33)、苯(49)、苯胺(51)、苯酚(60)、苯甲醚(79)等共298个品种。有效期限为2018年12月17日至2021年11月22日,发证时间:2018年12月17日,发证机关: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该公司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号为粤揭安经[2020]2081号,企业法定代表人:颜越舟,经营方式:不带储存设施经营(贸易经营),许可范围: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富含甲烷的]、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煤油(含3号喷气燃料)、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甲醇、乙醇[无水]、2-丙醇、异丁醇、乙烯、氯乙烯[稳定的]、甲基叔丁基醚、石脑油、环戊烷、丙烯、丙烷、苯酚、苯、甲苯、粗苯、1,2-二甲苯、1,3二甲苯、1,4二甲苯、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乙炔、乙烷、正戊烷、正丁烷、苯乙烯[稳定的]、溶剂油[闭杯闪点≤60℃]、1-丁烯、石油醚、正丁醇、异丁烷、异丁烯、1,3-丁二烯[稳定的]、异戊二烯、二甲氧基甲烷、煤焦沥青、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煤焦油、二氧化碳和氧气混合物、氢、正己烷(含工业己烷)、环己烷、异辛烷、甲基环己烷、1,2,3-三甲基苯、1,2,4,5-四甲苯、甲烷、甲醛溶液、氢氧化钠、石油气、丙酮、2-丁酮、丙烯酸[稳定的]、原油。有效期限为2020年12月29日至2023年12月28日,发证时间:2020年12月29日,发证机关:普宁市应急管理局。经调查了解,该公司除了《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外,没有其他相关的许可证件。
(二)涉事单位关系
根据调查了解,罗定永隆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3日和3月11日,向中山日泓公司购置轻质循环油(柴油)两批次,双方签订了油品购销合同。随后,中山日泓公司向舟丰公司购买油品,并委托佛山塘安公司进行油品运输。舟丰公司在中山嘉信公司租用了相关储罐,佛山塘安公司受中山日泓公司委托,直接到舟丰公司位于中山嘉信公司的罐区进行装载油品。装载油品后,佛山塘安公司运输车直接将油品运至罗定永隆公司租用的广东润坚公司场地内,卸载油品到临时仓库内的柴油储罐。
罗定永隆公司(甲方)与中山日泓公司(乙方)通过电话、微信口头约定油品购销事宜,《油品购销合同》中明确:“交付分工:油品卸车时,甲方操作人员负责站内所属设备、工具或部件操作。乙方驾驶员负责运输车所属设备、工具或部件的操作,并尽量将车内油品卸载干净。”“交付风险转移:油品卸车时,须由甲、乙双方共同配合,以卸油油管装接完成的法兰口为交接点,交接点前油品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交接点后油品风险由甲方承担”。
中山日泓公司(甲方)与佛山塘安公司(乙方)签订《公路运输合同书》,明确“甲方暂定将部分运输业务交给乙方运营(除个别客户自提外),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送货时间、地点、品质安全运送到达目的地。”“乙方应调派配置有效消防设备齐全的槽车运送。”
中山日泓公司(需方)与舟丰公司(供方)签订《买卖合同》,明确“风险承担:货物一经通过需方承载车辆/船舶的法兰盘接口,货物货权及风险将从供方转至需方”。
中山嘉信公司(甲方)与舟丰公司(乙方)先后签订两份《散装化学品装卸及储存服务合同》(ZSJX-CBZ-20201209003、JX-CBZ-20201231001),明确“甲方向乙方提供散装化学品的装卸及包罐储存服务”。
广东润坚公司(甲方)与罗定永隆公司(乙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明确“乙方任何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及经济风险均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后果。”
(三)事故涉事车辆情况
(四)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五)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于围底镇宦塘村委广东润坚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现场为一个单层铁皮棚(长7.5米、宽5.8米、高3.3米,面积为43.5平方米),铁皮棚坐东朝西,在西侧开有一个门口;铁皮棚内有2个地上卧式钢质柴油储罐,其一直径2.2米、长6.3米、容积约23立方米,其二直径2.2米、长5.8米、容积约22立方米,两储油罐沿东西方向成组并列布置。油罐周边散落被烧毁的输油管、柴油罐送油设备(传输泵)、1台五十铃货车等,地面可见明显流淌火灼烧痕迹,结合现场判定燃烧物主要为柴油。事故区域东面约3.8米处为仓库(1座,单层,戊类,用于存放混凝土模块,储存物属于不燃材料),南、西、北三面均为厂区道路。
(六)当日气象条件(天气、风向、温度)
当日罗定市围底镇阴天间多云,有分散小雨,无雷电等强对流天气,气温20℃~27℃,东风1级。
(七)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3月11日,罗定永隆公司向中山日泓公司下单购买33吨轻质循环油(柴油),中山日泓公司向舟丰公司购买油品,并委托佛山塘安公司进行油品运输。3月12日,司机杨联章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为粤Y37763)牵引重型罐车式半挂车(车牌号粤Y2076挂),杨宏平为运输押运员一同随车,于当天上午6时到中山日泓公司指定的中山嘉信公司去装载轻质循环油(柴油)。该车于下午15:17分许到达广东润坚公司搅拌站,随后,杨联章与杨宏平在事故发生位置进行卸油作业,15:52分许作业处出现冒烟情况,15:53分发生起火情况,期间,两人并未及时进行事故处置,反而跑向尚未着火、仍处于卸油状态的柴油罐,试图将卸油管从罐内拉出,火势迅速蔓延并隔断临时仓库进出通道导致操作人员未能及时避险逃生。事故造成司机杨联章和押运员杨宏平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罗定永隆公司及广东润坚公司马上组织人员灭火救援,并通知119。16时06分,罗定市龙华东路消防救援站接报,接到报警后,龙华东路消防救援站立即出动3车15人赶赴现场处置,同时调派围底镇专职消防队到场处置,16时16分围底镇专职队到达现场,16时27分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迅速开展救援工作,发现现场火势正处于猛烈燃烧状态,市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调配一条干线两支水枪,利用泡沫对火势进行压制,同时协调当地镇政府调来铲车配合进行全面灭火,17时许控制火势,17时13分现场火势扑灭。罗定市围底镇中心卫生院16时20分到达现场待命。消防救援部门在明火扑灭后,在清理火场的过程中发现两名被困人员,经医生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3月13日,罗定市相关部门委托中国石化公司,对涉事的油罐车和储存罐内的柴油约30吨转运至专用仓库存放,涉事车辆扣押至罗定市金鸡冲花治超站。应急管理部门分别对油罐车及临时仓库储存罐涉事油品进行抽样,并送往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测。3月14日,涉事送油设备由罗定市消防救援大队送到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检测。
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云浮市、罗定市两级人民政府领导迅速作出批示,云浮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也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云浮市、罗定市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住建部门、公安部门和围底镇政府等政府和部门有关领导立即带领人员赶赴事故地点了解情况,并展开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围底镇政府和罗定市应急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按要求录入事故综合直报系统上报。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通过对事故应急处置过程调查分析,调查组认为:
(四)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2人死亡,分别为油罐车司机杨联章和押运员杨宏平。经广东省罗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为:2人符合被火烧而死亡。据统计,直接经济损失3871400元。
三、现场勘验和技术鉴定
(一)现场勘验情况
铁皮棚内有两个地上卧式柴油储罐沿东西方向成组并列布置,两个油罐有明显高温火焰烘烤痕迹且呈西重东轻,下重上轻;铁皮棚内西南角堆放汽车轮毂一批,轮毂有明显高温火焰烘烤痕迹且呈北重南轻、下重上轻;铁皮棚内入口处存在明显流淌火过火痕迹,混凝土地面受热变形程度重于棚内其他区域;铁皮棚西侧停放一辆被烧毁的五十铃货车,货车东西两侧均有过火痕迹且呈东重西轻,下重上轻。货车尾部东北侧后方有一条输油管,残留橡胶残骸及与铁圈。货车东侧地面放置两个轮胎(带轮毂),两个轮胎中间部位相互叠在一起,两个轮胎均有明显燃烧痕迹且呈东北重西南轻。
(二)检验检测情况
(三)事故成因分析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调查组根据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的调查询问,并结合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事故原因是操作人员使用非专用设施设备卸油并违规操作导致可燃油泄漏,可燃油蒸汽遇传输泵尾气管高温发生燃烧;操作人员安全知识、逃生自救意识薄弱,欠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2、间接原因
(1)佛山塘安公司未按要求配置专用送油设备,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应急演练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从业人员未能熟悉掌握卸油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违规进行卸油作业。主要负责人只持有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罗定永隆公司违规设置柴油罐,对临时柴油储罐仓库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未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对应急处置培训不到位。主要负责人未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广东润坚公司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不到位,没有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广东润坚混凝土有限公司“3·1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单位的处罚建议
(二)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对于涉嫌犯罪情况,调查组按规定移交相关公安部门,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三)对属地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鉴于罗定市围底镇政府、罗定市交通运输局、罗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事故发生前,未能较好地全面落实属地及行业监管职责,建议罗定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相关责任人,督促落实属地及行业监管责任,防范事故发生。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加大齐抓共管力度。罗定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吸取“3.12”事故教训,始终坚持发展决不能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始终坚持“两个至上”,结合实际,制定切实有效办法,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确保对安全生产工作形成强有力的领导,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在各部门、各企业得到扎实有效地落实。
(二)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各地、各部门要深刻吸取“3.12”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一线三排”工作机制,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议佛山市交通运输部门认真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涉危险物品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加强营运资格管理,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大执法力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督促企业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从根本上落实运输企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隐患当事故,把事故隐患排查作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抓手,下真功夫,花大力气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克服畏难情绪,加大工作力度,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的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行动,及时、彻底地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四)进一步规范油品安全使用管理。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一步规范油品使用管理秩序。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于柴油、轻质循环油、轻质燃料油等闭杯闪点>60°的易燃液体,要按照丙类液体要求,规范建设、规范使用。同时严格落实“三个必须”和属地管理要求,发改、住建、消防、应急管理等部门落实各方安全监管责任。
(五)切实加强柴油储罐规范管理。按照《关于加强全市企业自用柴油储罐使用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安委办〔2021〕18号)要求,切实做好企业自用柴油储罐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对企业现有简易自用柴油储罐,一律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责令企业停止使用并逐步予以拆除;相关企业内部车辆可以外出上路行驶,对该类企业现有的自用柴油加油装置(包括撬装式加油装置),一律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责令企业停止使用并逐步予以拆除,企业所属车辆全部外出到正规加油站加油。非煤矿山、码头等相关企业由于内部自用车辆不能外出上路行驶,确实存在设置自用柴油加油装置的需要,一律按撬装式加油装置建设。相关企业改建撬装式加油装置要严格审查手续,企业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进行审查批复;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改建的意见,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和 《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技术规范》等撬装式加油装置建设规范和要求,聘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设计建设;企业撬装式加油装置建设完成后,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技术意见。企业根据该技术意见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企业撬装式加油装置投入使用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要按要求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FD09817 | 2021_广州_从化区广州帝臣生物科技股份9·02_9·02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广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2021年9月2日17时30分许,位于从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47号的广州帝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臣公司)三楼物料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2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烧毁机器设备、原材料和成品一批,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102.21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赵龙区长、张文虹常务副区长、周耿斌副区长等区领导相继赶到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刘棕会书记指示要认真做好事故救援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市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9月3日上午,李润培副局长到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9月3日,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并邀请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从化区广州帝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2”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取资料、检测鉴定、专家论证、对事故当事人的问询取证和有关原始资料的调查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的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09月02日17时30分许,广州高优化妆品有限公司员工岑发源下班后从四楼沿楼梯往下走,经过三楼时闻到有烧焦纸皮的味道。17时37分左右,其在一楼保安室门口拐弯处看到厂房三楼卫生间两个窗口均冒出浓烈黑烟。17时42分左右岑发源拨打119报警。
(二)事发当时气象情况
事发时,气温33.6℃,相对湿度60%,平均风向168°。
(三)事发建筑物和存放物品损毁情况
本起事故发生在该厂房的三楼北侧仓库内,三楼仓库通过中间防火墙分隔为南北两个仓库(见图1),其中南侧仓库未发现燃烧痕迹、北侧仓库的钢货架烧损倒塌损坏严重,存放的包装物(纸箱、塑料瓶等)、原料和成品均已烧损,西侧面及顶板有部分脱落、西侧窗户玻璃破碎及铝框结构变形(见图2、图3)。
图1 三楼楼层平面图
图2 三楼氨水存放点
图3 三楼双氧水存放点及周边损坏情况
事故现场的三楼北侧仓库西部比东部损坏严重(见图4、图5),其中该仓库西南部氨水存放区燃烧特征明显,其上部屋顶钢筋外露、混凝土部分脱落。地面存在大量货架、托盘、包装物等残骸,包括塑料桶熔融、塑化、流平及燃烧后的残留物。西南侧靠窗位置的氨水和双氧水存放点部分塑料桶熔融、变形,少部分完好(见图6)。
图4 三楼仓库东部火灾情况
图5 三楼仓库西部火灾情况
图6 三楼仓库西部物料存放情况
图7 三楼仓库酸碱存放情况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本次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2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烧毁机器设备、原材料和成品一批,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102.21万元。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效果评估
2021年9月2日下午17时43分,广州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广州市从化区高技术产业园创业路47号的广州帝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仓库发生火灾,等待救援,接到报警后,支队指挥中心先后调出支队全勤指挥部、从化大队、江埔站、温泉站、街口站、九龙站、花东站、太平镇专职消防队和高技术产业园专职消防队等力量到达现场进行处置。17时55分,高技术产业园专职消防队到场,九龙站、江埔站相继到达现场,随即开展火情侦察和灭火救援行动。随后,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高技术产业园派出所、安监中队、环保中队等部门相继赶到火灾现场。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赵龙区长、张文虹常务副区长、周耿斌副区长等区领导相继赶到现场指挥、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救援处置。
在第一时间了解到火灾现场无受困人员后,消防救援部门尝试分批对三楼仓库火情进行勘察。经现场勘察后,发现现场储存的化学品比较复杂,不能贸然用水扑救,消防救援人员只能先采取对外部喷淋降温的措施,防止火灾扩散。消防救援部门一方面要企业方提供火灾现场物料的储存情况和物料的特性,以及楼层平面图;另一方面继续派队员到火场勘察火情,由于现场浓烟太大,具体着火部位不明,消防救援人员未能成功进入火场。22时左右,消防救援人员通过三楼西边北侧和北边的窗户向火场射水,22时30分火势得到基本控制,并继续对现场进行排烟降温。9月3日凌晨1时49分现场复燃,现场重新调整力量展开灭火救援行动,7时许,现场明火扑灭,10时许,火场清理完毕。
区公安分局、属地派出所及区应急管理局、属地安监中队部门接报后,马上对事发厂区及周边宿舍相关人员进行了疏散警戒,保障了人员安全。
区生态环境分局、属地环保中队部门接报后,马上组织关闭应急阀,堵截周边市政排水管网,抽运事故处理废水,并对周边空气和周边水样进行监测,均为正常,防止了环境污染,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
事故接报后,消防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气象部门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应急救援及时,处置得当,从2021年9月2日下午17时43分接报到2021年9月3日10时应急处理结束,控制火情、应急疏散、舆论处理等方面工作中,未因响应不及时或采取不恰当应对措施造成次生灾害,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评价为良好等次。
三、事故单位有关情况
(一)帝臣公司基本情况
帝臣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61915****;曾用名:广州市帝臣日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广文;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五百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4年05月13日;登记机关: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广州市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创业路47号自编101、201、202、301、302;经营期限:长期;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
帝臣公司主要从事洗护、烫染及化妆品的生产与销售,年产量为 190.3 吨,生产工艺主要是原料的混分、分装等物理加工,不涉及化学反应。该公司现有员工 56 人,其中厂长为黄小林、技术人员为文进辉、仓库主管为叶富强、仓管员为廖俊刚。
(二)帝臣公司许可情况
2017年1月18日,帝臣公司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为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111,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1月17日,许可范围: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三)帝臣公司厂区建筑物情况
1、厂区建筑物情况
广州市远和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和公司)(甲方)与帝臣公司(乙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位于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创业路47号厂房一层(自编101)、二层、三层的建筑物租与乙方使用”,租赁期为“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止”。乙方租赁甲方厂房(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5层,建筑高度23.95米,建筑基底面积2303平方米)的第1-3层,并进行了室内工程装修,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办理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从公消竣备字[2015]第0061号),厂房的具体用途是一层为仓库和办公室,二层为生产车间,三层为仓库(中间设东西向防火隔墙,分为南北二个防火分区,存放原料仓库和成品仓库)。该厂房的4-5层为广州高优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帝臣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租用,厂区内设有两个出入口,分别位于厂区东南角和西北角,该公司设有 70 立方米应急池。
2、受损建筑物事发前存放物品情况
经查,起火建筑为帝臣公司位于三楼的物料仓库(三楼楼层平面图 图1),物料仓库由一堵东西方向的防火隔墙将三楼仓库分为南北两个防火分区,南边是存放包材(有纸箱、塑料瓶、纸盒、手提袋、瓶盖、塑胶泵头以及平时采购的劳保防护用品等)的,北边东侧四分之一的地方是用来存放成品的,除了这四分之一北边其他的地方也是放包材的,但是也存放别的东西,例如报废待处理的设备,等待处理的过期的成品,部分原辅料(植物提取液、丙二醇、油溶性羊毛脂等)。
经查,在2021年8月中旬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飞行检查期间,仓管员廖俊刚将原料(经检测含量为19.8%的氨水1.56吨和经检测其含量为47.5%的双氧水1.86吨)搬到三楼的西侧靠窗位置,技术人员文进辉将两个装满公司实验室检验试剂的纸箱(其中包括盐酸、硫酸、氢氧化钠、乙醇等)搬到三楼西侧,与双氧水和氨水相邻存放。火灾现场有破碎的装盐酸、硫酸、氢氧化钠、乙醇等实验室检验试剂用的玻璃瓶(见图6、图7)。
经查,确定火灾现场三楼楼层物品摆放情况和起火点为三楼西侧氨水、双氧水、实验室检验试剂堆放处(图8)。
图8 事故楼层物品摆放示意图(起火点为三楼西侧氨水、双氧水、实验室检验试剂堆放处)
(四)远和公司基本情况
远和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谢亦坚;住所: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龙洞路3号(宿舍楼A)首层(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558372647N;经营范围:五金产品批发;房地产咨询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远和公司为火灾事故涉及的建筑物出租方。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可燃物
经查,确定本次火灾事故的可燃物为纸箱、塑料瓶(盖)、氨水、双氧水、乙醇、木板(包括托盘)等。
(二)物品存放环境
(三)起火时间、部位及原因的认定
1、起火时间为2021年9月2日17时29分许。
(四)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为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五、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帝臣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帝臣公司未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未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帝臣公司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情况
帝臣公司危险化学品存放不规范,硫酸、盐酸和乙醇等危险化学品混放,仓库违规储存双氧水和氨溶液等。
(三)帝臣公司风险辨识情况
帝臣公司未全面辨识到硫酸、盐酸和乙醇等危险化学品混放、储存过程中因硫酸、盐酸与乙醇泄漏接触产生的化学反应热引起纸箱燃烧引起火灾的风险,未全面辨识到双氧水和氨水存放不规范,溢出引起火灾的风险。
(四)帝臣公司员工培训教育情况
帝臣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黄小林、文进辉、叶富强、廖俊刚等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等安全知识。
(五)帝臣公司应急救援组织情况
帝臣公司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于2021年8月18日组织了本单位的消防演练,但演练效果不佳,未能发挥本单位应急救援处置作用。
(六)远和公司安全监督工作情况
远和公司与帝臣公司签订了《出租厂房安全责任书》,责任书明确远和公司定期、不定期对帝臣公司的安全、消防工作进行督查及纠正、制止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章行为。远和公司未建立公司事故隐患排查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严格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均多为口头提醒,未形成安全管理台账。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帝臣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黄文广,未能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公司危险化学品存放不规范,硫酸、盐酸和乙醇等危险化学品混放,仓库违规储存双氧水和氨溶液等事故隐患。
(二)帝臣公司厂长黄小林,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未能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未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公司危险化学品存放不规范,硫酸、盐酸和乙醇等危险化学品混放,仓库违规储存双氧水和氨溶液等事故隐患。
(三)帝臣公司技术人员文进辉,未能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存放不规范,硫酸、盐酸和乙醇等危险化学品混放,仓库违规储存双氧水和氨溶液等。
(四)帝臣公司仓库主管叶富强,未严格督促落实帝臣公司相关仓库管理制度,未辨识到危险化学品存放不规范,硫酸、盐酸和乙醇等危险化学品混放以及仓库违规储存双氧水和氨溶液等存在泄漏接触产生的化学反应热和溢出引起纸箱燃烧引起火灾的风险。
(五)帝臣公司仓管员廖俊刚,未严格落实帝臣公司相关仓库管理制度,未辨识到危险化学品存放不规范,硫酸、盐酸和乙醇等危险化学品混放,仓库违规储存双氧水和氨溶液等存在泄漏接触产生的化学反应热和溢出引起纸箱燃烧引起火灾的风险。
七、行业监管部门及属地的履职情况
(一)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落实行业监管职责,未有效督促帝臣公司做好停产整改期间的隐患问题闭环治理工作。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帝臣公司下发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并实施辖区2021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帝臣公司实施安全监督管理。2021年8月19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帝臣公司开展化妆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许可范围组织生产和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产品注册备案和生产质量管理等情况。2021年8月25日,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帝臣公司开展化妆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进行随抽“飞行”检查,检查结果为不通过,要求帝臣公司停产进行整改。帝臣公司也当场提交了停产整改承诺书,进行停产整改。2021年9月2日,受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到帝臣公司进行“飞行”检查,检查人员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向帝臣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帝臣公司继续停产并严格对照隐患问题落实整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短期内连续三次帝臣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管理不到位,要求其停产整改,但未有效督促其做好停产整改期间的隐患问题闭环治理工作。
(二)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未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存在日常安全监管漏管失察。2021年,根据《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2020年岁末年初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工作方案》《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推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的通知》《从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攻坚月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等专项检查文件及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技园安监中队于1月19日、4月15日、4月26、7月14日、8月10日、8月19、8月27日对帝臣公司开展了节前安全检查、有限空间、非常规作业、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检查工作,累计巡查和复查工作7次,其中复查该企业3次,发出《限期整改告知函》3份,发现隐患13条,已落实隐患整改13条,整改率100%。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帝臣公司开展了一系列安全检查,但对其消防安全及涉危险化学品的专项检查力度不足,未能督促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各个环节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八、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三)建议由企业给予内部问责处理人员
(四)建议相关监管单位作出书面检查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帝臣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各项事故隐患,落实隐患的闭环治理,制定并严格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消防安全责任框架,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掌握相关的安全操作技能,通过本次事故教训,全面提升企业消防安全水平,并将事故防范及整改落实情况于60日内报从化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行业消防安全指导,配合行业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消防安全教育宣传,提高企业消防安全履职能力和员工消防安全意识,不断加强消防救援力量的建设。
(三)区市场监管局要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大对事发企业监督管理。同时,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制定并实施专项检查方案,形成打击化妆品市场存在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的执法合力,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并将专项检查方案等事故防范及整改落实情况于60日内报从化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全面梳理园区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的企业要落实重点监管,推动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摸清园区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督促该类企业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各个环节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并将事故防范及整改落实情况于60日内报从化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FD09818 | 2021_广州_闲杂人员扒车触电,导致客车_3·13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广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04年3月13日,哈尔滨开往广州东的T238次旅客列车(编组18辆、总重1005吨、换长42.9)行至京秦线昌黎站,按照列车调度命令,进入4道临时停车劝阻扒乘人员。在劝阻过程中,扒乘人员攀上机后第11位车辆(餐车)顶部,被牵引供电接触网电击身亡,引起车辆起火,影响本列2小时46分,客车大破一辆,构成行车大事故。
一、经过
T238次旅客列车山海关站开车后,原北京铁路分局调度所接到山海关站客运值班员报告“客车尾部车顶有人”的信息,立即布置秦皇岛站停车处置。客车秦皇岛站停车后,车站派出所民警、车站助理值班员、客运值班员及列车长等对扒乘人进行了耐心劝阻,在扒乘人爬上了车站风雨棚后,列车由秦皇岛站开车。在列车启动后,扒乘人又从风雨棚跳回至T238次列车车顶,车站值班员立即将此情况报告了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布置昌黎站临时停车处理。
列车进入昌黎站后,趴在10位与11位之间风挡连接处的扒乘人员发现站台上的公安、客运人员后,立即攀上10位车辆车顶,在跳越11位车辆(餐车)顶部空调机组时,接触网放电将其击倒、起火燃烧,同时,电击还引发空调机组大电流短路起火。
二、原因
闲杂人员扒车,在餐车顶部空调机组处侵入接触网放电距离,导致电击引发火灾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教训
1.车站管理不严,导致闲杂人员进入站内扒乘列车,形成铁路运输安全隐患。
- 电化区段突发应急预案不健全,从车站到列车调度员,在停车处置时,均未做到“先停电、后处理”。
- 处理过程不得力。一是秦皇岛站在确定扒乘人攀上雨棚后,没有实施有效控制,以致列车开车后扒乘人再次跳上列车,导致再次停车处理。二是昌黎站第一次将餐车明火扑灭后,没有对餐车隐蔽部位存在的隐火引起重视,对当时现场5级大风危险估计不足,导致餐车被甩到8道后再次起火,扩大了损失。
FD09819 | 2021_广州市海珠区5·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广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广州市海珠区“5·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广州市海珠区“5.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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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2
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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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4日5时33分,海珠区江南中街天喜里12号一居民住宅发生火灾,火灾烧毁、烧损日常生活用品、家具等一批,造成建筑物局部受损,过火面积72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6.2万元。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21号令)、《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 号)、《广州市深化消防执法改革若干措施》(穗厅字〔2021〕4号)等有关规定文件要求,由广州市政府成立了广州市海珠区“5·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等单位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确定了人员伤亡情况及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在事故调查组移送有关案情线索后,市纪委监委同步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对该事故问题开展问责调查。具体案情如下:
一、起火建筑基本概况
起火建筑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江南中街紫来大街天喜里12号,为一栋五层的钢筋混凝土框架建筑,每层建筑面积1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0平方米,高约 13 米,首层为厨房,第二层为客厅,第三层至五层为卧室,楼顶搭建封闭式玻璃房。该建筑内仅有一条敞开楼梯通往天面玻璃房。起火建筑西面、南面以巷道与其它建筑相邻,北面、东面紧贴天喜里9号、13号居民楼。
起火建筑为黄某于2021年1月30日向崔某通过房屋中介公司广州市德宏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所购买,购房总价为210万。3月8日黄某、崔某双方过户,黄某取得不动产权证“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300××××号”,登记建筑面积53.9216平方米,总层数2-2/3。该建筑由原业主崔某于2020年8月聘请人员进行室内装修,期间加建第五层。该建筑室内装修设计为张某,张某某(男,广东汕尾人)承揽装修施工及水电安装工作,并购置相应的水电施工材料(电线电缆、开关插座、水泥、沙石等)。黄某在房屋交易后,在天面搭建了玻璃房。4月底,黄某等一家入住起火建筑。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火灾报警及人员逃生情况。2021年5月14日5时30分许,在位于起火建筑西侧天喜里10号二楼客厅骆某闻到一股烧焦味,后看到天喜里12号二楼客厅有火光,便大声呼救。在天喜里8号首层蔡某发现有人在喊起火,看到天喜里12号第二层起火有火光,第三层南侧窗户有烟冒出,其余楼层未见起火迹象。蔡某便立即于5时33分拨打119报警电话报警。在起火建筑天喜里12号第五层卧室居住的黄某×听到楼下嘈杂声,打开卧室房门发现楼梯间充满浓烟,关上房门后,打开南侧窗户发现浓烟较大,遂打开西侧窗户进行呼救。5时34分48秒,黄某×用手机向119指挥中心报警。期间,邻居陆续发现起火后,先后报警并跑出逃生自救。
5时33分,江南中派出所值班民警许某接到110警情调度指令后,即带两名巡防队员赶赴现场。民警许某到达天喜里12号后,看到起火建筑浓烟滚滚,第二层有很大火光,三层及以上冒出浓烟。听到街坊邻居群众反映有人员被困后,发现起火建筑第五层有人在窗口处招手呼救。许某即带领巡防队员李某跑向毗邻起火建筑的天喜里9号第四层阳台展开救援,5时47分07秒,许某到达天喜里9号第四层阳台,经清理阳台杂物后,成功救出被困在天喜里12号第五层卧室的黄某×、谢某、黄某某等3人。
(二)火灾救援情况。2021年5月14日05时33分,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后,随即调派支队全勤指挥部、海珠大队等3辆指挥车和江南西等6个消防救援站、8辆消防车,共66名指战员前往处置。5时45分,江南西消防救援站拨打江南中街紫龙社区居委会微型消防站值班固话无人接听。5时46分,江南西消防救援站2辆消防车12名指战员到达现场,发现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第二层至五层均已起火冒烟。在了解有多人被困情况后,现场消防指挥员立即按照“救人第一”的原则,一边采取内攻近战、破拆开辟救援通道,一边克服现场道路较窄、消防车只能远距离停靠等困难,最快速铺设供水线路内攻灭火。同福路、光大、海印、沙溪、翠城等消防救援站先后到0达现场实施灭火救援。6时50分扑灭明火。消防指战员分别在第三层发现一具尸体(黄某)、在第四层发现两具尸体(卢某、谢某)。
三、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
该起火灾共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过火面积72平方米,烧毁、烧损生活用品、家具电器等物品一批,造成建筑物局部受损。
(一)亡人身份情况
1.黄某,女,50岁,为起火建筑房屋产权人,在天喜里12号第三层卧室居住。
2.卢某,女,73岁,为黄某母亲,在天喜里12号第四层卧室居住。
3.谢某,女,10岁,为黄某×之女,在天喜里12号第四层卧室居住。
(二)伤者身份情况
1.黄某×,女,46岁,伤情诊断为吸入性损伤(中度)、轻度喉水肿、不完全性上呼吸道梗阻。
2.黄某某,男,7岁,黄某×之子,伤情诊断为吸入性损伤(轻度)。
3.谢某,女,12岁,黄某×之女,伤情诊断为吸入性损伤(轻度)。
三名伤者均在天喜里12号第五层卧室居住。
(三)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根据当事人申报,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规定,经统计,该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362000元。
四、事故的原因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根据现场火势发展蔓延情况及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电表用电记录等证据,按照现场火灾发生发展规律,推断火灾起火时间段在5时20至30分之间,故认定起火时间为5月14日5时25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经调查走访、查看监控视频、现场勘查,认定起火部位为海珠区江南中街天喜里12号第二层客厅西南角处。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经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技术鉴定等,认定该起火灾起火原因系海珠区江南中街天喜里12号第二层客厅西南角空调电源线插头与墙面固定插座接触不良打火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
五、社会主体责任问题
(一)原业主崔某。起火建筑为海珠区江南中街天喜里12号,始建于20世纪80年代,共经历了5次交易、6任业主。崔某为第五任业主,于2018年3月份买入该房屋。2020年8月,崔某交给张某为该建筑首层至第五层室内装修设计,张某将设计图纸交给张某某,由张某某负责组织施工。根据《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当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包括:装修装饰房屋符合相关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危及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行为包括: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面荷载;非法改建房屋;其他危及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行为。第十六条规定: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房屋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变动情况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崔某违反《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增加楼面荷载,未按规定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变动情况告知受让人,房屋增加楼面荷载和火灾荷载,火灾蔓延迅速,死亡3人均在房屋加建楼层。
(二)室内装修人员张某、张某某。该建筑由原业主崔某于2020年8月聘请人员进行室内装修,加建第五层。该建筑室内装修设计为张某,张某某承揽装修施工及水电安装,并由其购置水电施工材料(电线电缆、开关插座、水泥、沙石等)。张某、张某某违反《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增加楼面荷载。张某某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插座、断路器产品,未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等规范要求分路配电和未设置不少于一个空调插座回路;未按要求采用接地保护;配电线路导体连接未按要求拧紧搪锡可能存在电气线路发生接触不良、短路、漏电等电气故障,导致第二层客厅西南角空调电源线插头与插座接触不良打火引燃周边可燃物而最终形成火灾。
六、房屋许可和安全监管问题
起火建筑始建于20世纪80年代,1989年该房屋加上违章10.94平方米,总共面积为53.92平方米。该建筑进行过多次拆改,层数及面积不断变化,至2021年4月第6任业主持有期间,该建筑已扩建至6层,建筑面积达120平方米。但房产证信息却一直沿用 80年代领证时的信息,证载层数为2-2/3层,建筑面积53.92平方米,违章建筑面积10.94平方米,从未进行更新。该居民楼属于违章建筑,增加了火灾荷载,为致灾因素之一。主要问题是:
(一)施工备案环节问题。2019年4月,第五任业主崔某向江南中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进行原状维修报备。该原状维修报备程序,主要是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2019年3月12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申请办理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按照《通知》要求,江南中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应当履行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并按照《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检查记录表》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合法建筑手续相关资料齐全”、“承重结构(梁、板底部模板)不能随意拆除”等方面。根据调查发现,江南中街道指定不具备职能的街道城管办公室负责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等工作,又未督促街道城管办公室与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工作的综合行政执法队形成工作联动,导致2019年4月第五任业主崔某到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申请原状维修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时,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未能引导其到街道城管办公室进行备案,仅到现场进行巡查并拍摄了一张外立面照片,擅自按照建筑外立面、总建筑高度没有改变进行原状维修报备登记,未按要求核查历史房产资料,未对该建筑当时的历史违法建筑进行查处,违反了“申请办理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规定的办理程序,致使该建筑由2层半违法建设为5层半,加建了3层,增加了火灾荷载。3名人员死亡位置均位于该建筑加建的楼层。
(二)日常巡查监管问题。调查中发现,该起火建筑于2020年6月完工,江南中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该起火建筑进行巡查,称未发现其有违规行为。2021年4月22日,社区工作人员日常巡查时,也未发现和报告其违规加建问题。根据《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江南中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在日常检查和管理中发现房屋涉及违法建设的,应当书面告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违法建设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通知》要求各街道要负责工程管理工作和日常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拉网式检查,全面掌控监管情况。根据要求,江南中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在巡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过程中超出用地红线和规划批准的规模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不能制止的,应报告区政府。实际工作中,江南中街道有关工程管理制度不健全、日常质量安全巡查工作不到位,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工作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日常巡查工作不认真,对2021年4月以后天喜里12号违法扩建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加建的楼层,增加了火灾荷载,致使隐患问题持续存在。
(三)业务指导和技术知识培训问题。根据《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区网格员或者相关巡查人员开展房屋使用安全业务培训,对上报的房屋使用安全信息进行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予以登记,录入房屋使用安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调查中发现,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要求组织业务培训,江南中街道经办人员对登记检查工作程序不熟悉不掌握,也未参加过相关业务培训,相关经办同志在实际工作中未能按照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备案登记和日常巡查工作。
七、社区微型消防站管理问题
(一)未落实24小时值班备战制度。根据《广东省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微型消防站站点应设立值班室,值班人员通讯手机应保持24小时畅通,消防支队或大中队与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与队员应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以备随时可以调动。调查中发现,江南中街道安监中队虽将辖区内微型消防站的固定电话上报给海珠区消防大队,但仅在工作时段安排值守,未落实保障辖内微型消防站24 小时通信联络畅通。海珠区消防救援大队曾在2020年1至9月份,共调度江南中街道微型消防站22次,无人接听20次;2020年10月、1l 月,江南中街道微型消防站成功调度率均为零。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将相关情况通报江南中街道后,江南中街道亦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及时发现和整改辖区内微型消防站与消防救援队通信联络不畅问题,微型消防站成功调度率低的问题持续存在。事故发生当天5时45分,夜间微型消防站无人员值班,火灾发生后江南西救援站拨打社区居委会微型消防站值班固话无人接听,微型消防站未能及时到场处置。
(二)日常训练管理不到位。根据《广东省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微型消防站站长、班(组)长,通信员等应该熟悉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落实维护、保养。调查发现,起火建筑所在的紫来社区微型消防站设置在居委会办公室内,队伍日常管理不到位,事后检查发现部分主要消防设施器材甚至还处于未拆封状态。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和训练不到位,队员对消防装备的性能和操作使用不熟悉、不掌握,微型消防站未能真正形成战斗力。
八、单位人员追责处理情况
(一)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工作履职不到位的处理。市纪委监委根据事故调查组移送的部分单位和个人存在工作履职不到位的问题线索,展开深入调查,对江南中街5名相关人员存在消防安全日常管理不到位、违法建设监管查处不力等问题,分别给予了党内警告、政务警告、诫勉等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二)对社会主体的处理。对于房屋原业主崔某和室内装修人员张某、张某某等3人违法建设、违规施工引发火灾事故等问题,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九、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海珠区“5·14”火灾事故是一起导致3人死亡的火灾较大事故,虽属于普通居住类火灾,但暴露出我市在街道限额以下工程施工登记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社区微型消防站值班值守和日常管理等问题。针对事故中所暴露的问题,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具体工作建议如下:
(一)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区政府、各单位要认真研判当前火灾形势,瞄准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救援机构要落实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强化行业监管,住建、规划、城管、电力、水务等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不折不扣的开展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坚决清理行业消防隐患;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依规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采取强制性措施,始终保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高压态势;各区要组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管理职责,加强对老旧居民楼重新装修的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要加强火灾治理源头管控。此次火灾事故虽然最后以火灾的形式暴露出来,但其源头性的问题是违法加建和违规施工引起的。在调查中发现,对老旧居民楼进行廉价装修后以高价出售属于普遍性问题,这类建设工程在装修过程中普遍存在违规加建、改建以及电气线路违规铺设等问题,出售后新业主不了解房屋具体情况,从而留下安全隐患。各区、各部门要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备案登记和日常监督检查,开展安全业务培训,制定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拉网式检查,全面掌控监管情况。对区内存在的违法建设进行系统清查,分门别类归档整理,做到情况清、底子明。对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要依法依规从重从快查处,切实防范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要进一步健全违法建设治理考评机制,定期组织对“控新增”和“减存量”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督导和考评,逐步整改消除隐患问题。
(三)要加强电气火灾防范工作。针对电气火灾频发的情况,各区要加快推进老旧城区的线路改造,整治乱拉乱接电气线路问题。重点围绕老旧居民楼违规用火用电,电线老化等问题,采取超常规的力度和措施,以杜绝不安全因素。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要加强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在居民住宅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行为。各区要及时向街道以及基层网格组织发布火情预警,区域火灾风险提示,强化相应防火巡查措施。特别是要加强夜间防火巡查,督促居(村)民落实防火安全公约,落实各项火灾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四)要加强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各区要大力推进社区(村居)微型消防站建设,按要求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器材装备,严格落实值守备勤、管理训练、防火巡查、联勤联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实现火灾隐患的全面消除和初起火灾的有效处置。进一步加强对微型消防站的统筹调度、检查考核,全面排查风险,补短板、强弱项,对不符合“三有一能”(有人员、有车辆、有装备、能24小时调度)要求的及时整改,切实提高其灭火救援能力。建立完善灭火救援联动调度机制,加强消防部门和微型消防站的联勤联动,发挥微型消防站最大效能。
(五)要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广州市消防“十四五”规划》,加大经费投入,完善保障机制,确保工作落实。各区要强化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消防站建设和消防供水设施建设,解决城市消防规划站点建设,夯实辖区火灾防控基础。在远离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村、居,建立小型消防站。组织水务、林业和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对市政道路,特别是建城区内的国道、省道、公路路侧设置的消防供水设施、内街巷的消火栓进行摸底排查,按标准组织建设和加强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消防救援现场供水保障完好有效。
(六)要加强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各区要重点针对老旧居民住宅、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出租屋、“三小”场所等居住、租住人员特点,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深入居民住宅区、村(居)民自建用房、出租屋开展面对面消防宣传教育,特别是安全用火用气用电等消防常识宣传和火场逃生技能培训,提升群众火灾自防自救能力。同时在住宅小区、居民楼院、城中村、集贸市场等区域的宣传栏、停车库、楼梯等明显位置张贴本区域最近发生的火灾警示案例,张贴电动车安全使用提示,突出电动自行车违规存放、充电的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切实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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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2
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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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820 | 2021_广州市海珠区5·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广州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广州市海珠区“5.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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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12
2021年5月14日5时33分,海珠区江南中街天喜里12号一居民住宅发生火灾,火灾烧毁、烧损日常生活用品、家具等一批,造成建筑物局部受损,过火面积72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6.2万元。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21号令)、《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 号)、《广州市深化消防执法改革若干措施》(穗厅字〔2021〕4号)等有关规定文件要求,由广州市政府成立了广州市海珠区“5·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等单位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确定了人员伤亡情况及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在事故调查组移送有关案情线索后,市纪委监委同步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对该事故问题开展问责调查。具体案情如下:
一、起火建筑基本概况
起火建筑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江南中街紫来大街天喜里12号,为一栋五层的钢筋混凝土框架建筑,每层建筑面积1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0平方米,高约 13 米,首层为厨房,第二层为客厅,第三层至五层为卧室,楼顶搭建封闭式玻璃房。该建筑内仅有一条敞开楼梯通往天面玻璃房。起火建筑西面、南面以巷道与其它建筑相邻,北面、东面紧贴天喜里9号、13号居民楼。
起火建筑为黄某于2021年1月30日向崔某通过房屋中介公司广州市德宏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所购买,购房总价为210万。3月8日黄某、崔某双方过户,黄某取得不动产权证“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300××××号”,登记建筑面积53.9216平方米,总层数2-2/3。该建筑由原业主崔某于2020年8月聘请人员进行室内装修,期间加建第五层。该建筑室内装修设计为张某,张某某(男,广东汕尾人)承揽装修施工及水电安装工作,并购置相应的水电施工材料(电线电缆、开关插座、水泥、沙石等)。黄某在房屋交易后,在天面搭建了玻璃房。4月底,黄某等一家入住起火建筑。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火灾报警及人员逃生情况。2021年5月14日5时30分许,在位于起火建筑西侧天喜里10号二楼客厅骆某闻到一股烧焦味,后看到天喜里12号二楼客厅有火光,便大声呼救。在天喜里8号首层蔡某发现有人在喊起火,看到天喜里12号第二层起火有火光,第三层南侧窗户有烟冒出,其余楼层未见起火迹象。蔡某便立即于5时33分拨打119报警电话报警。在起火建筑天喜里12号第五层卧室居住的黄某×听到楼下嘈杂声,打开卧室房门发现楼梯间充满浓烟,关上房门后,打开南侧窗户发现浓烟较大,遂打开西侧窗户进行呼救。5时34分48秒,黄某×用手机向119指挥中心报警。期间,邻居陆续发现起火后,先后报警并跑出逃生自救。
5时33分,江南中派出所值班民警许某接到110警情调度指令后,即带两名巡防队员赶赴现场。民警许某到达天喜里12号后,看到起火建筑浓烟滚滚,第二层有很大火光,三层及以上冒出浓烟。听到街坊邻居群众反映有人员被困后,发现起火建筑第五层有人在窗口处招手呼救。许某即带领巡防队员李某跑向毗邻起火建筑的天喜里9号第四层阳台展开救援,5时47分07秒,许某到达天喜里9号第四层阳台,经清理阳台杂物后,成功救出被困在天喜里12号第五层卧室的黄某×、谢某、黄某某等3人。
(二)火灾救援情况。2021年5月14日05时33分,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后,随即调派支队全勤指挥部、海珠大队等3辆指挥车和江南西等6个消防救援站、8辆消防车,共66名指战员前往处置。5时45分,江南西消防救援站拨打江南中街紫龙社区居委会微型消防站值班固话无人接听。5时46分,江南西消防救援站2辆消防车12名指战员到达现场,发现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第二层至五层均已起火冒烟。在了解有多人被困情况后,现场消防指挥员立即按照“救人第一”的原则,一边采取内攻近战、破拆开辟救援通道,一边克服现场道路较窄、消防车只能远距离停靠等困难,最快速铺设供水线路内攻灭火。同福路、光大、海印、沙溪、翠城等消防救援站先后到0达现场实施灭火救援。6时50分扑灭明火。消防指战员分别在第三层发现一具尸体(黄某)、在第四层发现两具尸体(卢某、谢某)。
三、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
该起火灾共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过火面积72平方米,烧毁、烧损生活用品、家具电器等物品一批,造成建筑物局部受损。
(一)亡人身份情况
1.黄某,女,50岁,为起火建筑房屋产权人,在天喜里12号第三层卧室居住。
2.卢某,女,73岁,为黄某母亲,在天喜里12号第四层卧室居住。
3.谢某,女,10岁,为黄某×之女,在天喜里12号第四层卧室居住。
(二)伤者身份情况
1.黄某×,女,46岁,伤情诊断为吸入性损伤(中度)、轻度喉水肿、不完全性上呼吸道梗阻。
2.黄某某,男,7岁,黄某×之子,伤情诊断为吸入性损伤(轻度)。
3.谢某,女,12岁,黄某×之女,伤情诊断为吸入性损伤(轻度)。
三名伤者均在天喜里12号第五层卧室居住。
(三)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根据当事人申报,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规定,经统计,该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362000元。
四、事故的原因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根据现场火势发展蔓延情况及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电表用电记录等证据,按照现场火灾发生发展规律,推断火灾起火时间段在5时20至30分之间,故认定起火时间为5月14日5时25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经调查走访、查看监控视频、现场勘查,认定起火部位为海珠区江南中街天喜里12号第二层客厅西南角处。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经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技术鉴定等,认定该起火灾起火原因系海珠区江南中街天喜里12号第二层客厅西南角空调电源线插头与墙面固定插座接触不良打火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
五、社会主体责任问题
(一)原业主崔某。起火建筑为海珠区江南中街天喜里12号,始建于20世纪80年代,共经历了5次交易、6任业主。崔某为第五任业主,于2018年3月份买入该房屋。2020年8月,崔某交给张某为该建筑首层至第五层室内装修设计,张某将设计图纸交给张某某,由张某某负责组织施工。根据《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当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包括:装修装饰房屋符合相关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危及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行为包括: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面荷载;非法改建房屋;其他危及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行为。第十六条规定: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房屋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变动情况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崔某违反《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增加楼面荷载,未按规定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变动情况告知受让人,房屋增加楼面荷载和火灾荷载,火灾蔓延迅速,死亡3人均在房屋加建楼层。
(二)室内装修人员张某、张某某。该建筑由原业主崔某于2020年8月聘请人员进行室内装修,加建第五层。该建筑室内装修设计为张某,张某某承揽装修施工及水电安装,并由其购置水电施工材料(电线电缆、开关插座、水泥、沙石等)。张某、张某某违反《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增加楼面荷载。张某某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插座、断路器产品,未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等规范要求分路配电和未设置不少于一个空调插座回路;未按要求采用接地保护;配电线路导体连接未按要求拧紧搪锡可能存在电气线路发生接触不良、短路、漏电等电气故障,导致第二层客厅西南角空调电源线插头与插座接触不良打火引燃周边可燃物而最终形成火灾。
六、房屋许可和安全监管问题
起火建筑始建于20世纪80年代,1989年该房屋加上违章10.94平方米,总共面积为53.92平方米。该建筑进行过多次拆改,层数及面积不断变化,至2021年4月第6任业主持有期间,该建筑已扩建至6层,建筑面积达120平方米。但房产证信息却一直沿用 80年代领证时的信息,证载层数为2-2/3层,建筑面积53.92平方米,违章建筑面积10.94平方米,从未进行更新。该居民楼属于违章建筑,增加了火灾荷载,为致灾因素之一。主要问题是:
(一)施工备案环节问题。2019年4月,第五任业主崔某向江南中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进行原状维修报备。该原状维修报备程序,主要是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2019年3月12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申请办理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按照《通知》要求,江南中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应当履行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并按照《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检查记录表》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合法建筑手续相关资料齐全”、“承重结构(梁、板底部模板)不能随意拆除”等方面。根据调查发现,江南中街道指定不具备职能的街道城管办公室负责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等工作,又未督促街道城管办公室与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工作的综合行政执法队形成工作联动,导致2019年4月第五任业主崔某到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申请原状维修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时,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未能引导其到街道城管办公室进行备案,仅到现场进行巡查并拍摄了一张外立面照片,擅自按照建筑外立面、总建筑高度没有改变进行原状维修报备登记,未按要求核查历史房产资料,未对该建筑当时的历史违法建筑进行查处,违反了“申请办理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规定的办理程序,致使该建筑由2层半违法建设为5层半,加建了3层,增加了火灾荷载。3名人员死亡位置均位于该建筑加建的楼层。
(二)日常巡查监管问题。调查中发现,该起火建筑于2020年6月完工,江南中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该起火建筑进行巡查,称未发现其有违规行为。2021年4月22日,社区工作人员日常巡查时,也未发现和报告其违规加建问题。根据《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江南中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在日常检查和管理中发现房屋涉及违法建设的,应当书面告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违法建设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通知》要求各街道要负责工程管理工作和日常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拉网式检查,全面掌控监管情况。根据要求,江南中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在巡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过程中超出用地红线和规划批准的规模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不能制止的,应报告区政府。实际工作中,江南中街道有关工程管理制度不健全、日常质量安全巡查工作不到位,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工作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日常巡查工作不认真,对2021年4月以后天喜里12号违法扩建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加建的楼层,增加了火灾荷载,致使隐患问题持续存在。
(三)业务指导和技术知识培训问题。根据《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区网格员或者相关巡查人员开展房屋使用安全业务培训,对上报的房屋使用安全信息进行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予以登记,录入房屋使用安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调查中发现,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要求组织业务培训,江南中街道经办人员对登记检查工作程序不熟悉不掌握,也未参加过相关业务培训,相关经办同志在实际工作中未能按照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备案登记和日常巡查工作。
七、社区微型消防站管理问题
(一)未落实24小时值班备战制度。根据《广东省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微型消防站站点应设立值班室,值班人员通讯手机应保持24小时畅通,消防支队或大中队与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与队员应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以备随时可以调动。调查中发现,江南中街道安监中队虽将辖区内微型消防站的固定电话上报给海珠区消防大队,但仅在工作时段安排值守,未落实保障辖内微型消防站24 小时通信联络畅通。海珠区消防救援大队曾在2020年1至9月份,共调度江南中街道微型消防站22次,无人接听20次;2020年10月、1l 月,江南中街道微型消防站成功调度率均为零。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将相关情况通报江南中街道后,江南中街道亦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及时发现和整改辖区内微型消防站与消防救援队通信联络不畅问题,微型消防站成功调度率低的问题持续存在。事故发生当天5时45分,夜间微型消防站无人员值班,火灾发生后江南西救援站拨打社区居委会微型消防站值班固话无人接听,微型消防站未能及时到场处置。
(二)日常训练管理不到位。根据《广东省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微型消防站站长、班(组)长,通信员等应该熟悉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落实维护、保养。调查发现,起火建筑所在的紫来社区微型消防站设置在居委会办公室内,队伍日常管理不到位,事后检查发现部分主要消防设施器材甚至还处于未拆封状态。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和训练不到位,队员对消防装备的性能和操作使用不熟悉、不掌握,微型消防站未能真正形成战斗力。
八、单位人员追责处理情况
(一)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工作履职不到位的处理。市纪委监委根据事故调查组移送的部分单位和个人存在工作履职不到位的问题线索,展开深入调查,对江南中街5名相关人员存在消防安全日常管理不到位、违法建设监管查处不力等问题,分别给予了党内警告、政务警告、诫勉等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二)对社会主体的处理。对于房屋原业主崔某和室内装修人员张某、张某某等3人违法建设、违规施工引发火灾事故等问题,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九、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海珠区“5·14”火灾事故是一起导致3人死亡的火灾较大事故,虽属于普通居住类火灾,但暴露出我市在街道限额以下工程施工登记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社区微型消防站值班值守和日常管理等问题。针对事故中所暴露的问题,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具体工作建议如下:
(一)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区政府、各单位要认真研判当前火灾形势,瞄准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救援机构要落实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强化行业监管,住建、规划、城管、电力、水务等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不折不扣的开展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坚决清理行业消防隐患;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依规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采取强制性措施,始终保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高压态势;各区要组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管理职责,加强对老旧居民楼重新装修的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要加强火灾治理源头管控。此次火灾事故虽然最后以火灾的形式暴露出来,但其源头性的问题是违法加建和违规施工引起的。在调查中发现,对老旧居民楼进行廉价装修后以高价出售属于普遍性问题,这类建设工程在装修过程中普遍存在违规加建、改建以及电气线路违规铺设等问题,出售后新业主不了解房屋具体情况,从而留下安全隐患。各区、各部门要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备案登记和日常监督检查,开展安全业务培训,制定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拉网式检查,全面掌控监管情况。对区内存在的违法建设进行系统清查,分门别类归档整理,做到情况清、底子明。对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要依法依规从重从快查处,切实防范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要进一步健全违法建设治理考评机制,定期组织对“控新增”和“减存量”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督导和考评,逐步整改消除隐患问题。
(三)要加强电气火灾防范工作。针对电气火灾频发的情况,各区要加快推进老旧城区的线路改造,整治乱拉乱接电气线路问题。重点围绕老旧居民楼违规用火用电,电线老化等问题,采取超常规的力度和措施,以杜绝不安全因素。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小区管理单位要加强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在居民住宅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行为。各区要及时向街道以及基层网格组织发布火情预警,区域火灾风险提示,强化相应防火巡查措施。特别是要加强夜间防火巡查,督促居(村)民落实防火安全公约,落实各项火灾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四)要加强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各区要大力推进社区(村居)微型消防站建设,按要求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器材装备,严格落实值守备勤、管理训练、防火巡查、联勤联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实现火灾隐患的全面消除和初起火灾的有效处置。进一步加强对微型消防站的统筹调度、检查考核,全面排查风险,补短板、强弱项,对不符合“三有一能”(有人员、有车辆、有装备、能24小时调度)要求的及时整改,切实提高其灭火救援能力。建立完善灭火救援联动调度机制,加强消防部门和微型消防站的联勤联动,发挥微型消防站最大效能。
(五)要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广州市消防“十四五”规划》,加大经费投入,完善保障机制,确保工作落实。各区要强化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消防站建设和消防供水设施建设,解决城市消防规划站点建设,夯实辖区火灾防控基础。在远离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村、居,建立小型消防站。组织水务、林业和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对市政道路,特别是建城区内的国道、省道、公路路侧设置的消防供水设施、内街巷的消火栓进行摸底排查,按标准组织建设和加强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消防救援现场供水保障完好有效。
(六)要加强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各区要重点针对老旧居民住宅、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出租屋、“三小”场所等居住、租住人员特点,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深入居民住宅区、村(居)民自建用房、出租屋开展面对面消防宣传教育,特别是安全用火用气用电等消防常识宣传和火场逃生技能培训,提升群众火灾自防自救能力。同时在住宅小区、居民楼院、城中村、集贸市场等区域的宣传栏、停车库、楼梯等明显位置张贴本区域最近发生的火灾警示案例,张贴电动车安全使用提示,突出电动自行车违规存放、充电的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切实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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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821 | 2021_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古东村8·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广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番禺区沙湾街古东村8·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番禺区沙湾街古东村“8.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8月6日2时25分许,番禺区沙湾街古东村桥木坊三巷1号民宅发生火灾,造成2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快速部署原因调查、舆情监控和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等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番禺区沙湾街古东村“8.6”火灾事故调查组,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总工会、区消防救援大队、沙湾街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一案三查”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建筑及场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构)筑物基本情况
起火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古东村桥木坊三巷1号。该地址为村民自建房院墙内范围,院墙大门位于北面,侧门位于东面,围墙内地块南北长33米,东西宽15米,墙内建(构)筑物情况如下:
- 冯某琼之自住房(主楼):为1幢三层(其中首层设置夹层),总建筑面积约343平方米,砖混结构。其中首层为客厅、厨房、餐厅、卫生间,夹层为会客厅、休闲室,第二层设有睡房三间,分别为冯少琼、韩锐波(冯某琼丈夫)、韩某思(冯某琼女儿)居住,第三层局部为房屋和天台,其中房屋为韩某达(冯某琼儿子)居住。
- 出租房(副楼):为1幢二层,该房北侧与冯某琼之自住房南侧贴邻,首层为砖混结构,二层采用夹芯彩钢板搭建,建筑面积约140平方米。该栋出租房共设置三套房屋出租,其中首层东侧单间为彭某祥租住,西侧单间为侯某军租住,第二层为两室一厅的套房,为邱某红和邱某彪夫妇租住。
- 物料棚:与出租房西侧贴邻,采用木梁、木柱为承重,铁皮为屋面,局部设置木质层架,面积约70平方米,放置木材、木枋、工具、油漆、万能胶等物品。
4.停车房:位于院落东北角,单层。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 房屋所有人:冯某琼,女,57岁,身份证号码为:440126196***,为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古东村桥木坊3巷1号房屋的权属人。韩某波,男,57岁,身份证号码为:440126196***X,为冯某琼丈夫。
- 房屋租赁者:出租房共分隔为三个套间出租,其中首层两套,二层一套。首层东面套间租赁者为彭某祥,自2021年8月2日起租住该房屋,起火时其由韩某波叫醒逃离现场。首层西面套间租赁者为侯某军,租住该房屋约两个月,起火时其未在房间。二层套间租赁者为邱某彪、邱某红,二人为夫妻,在火灾中死亡。
二、事故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验情况
- 冯某琼自住房与出租房南北贴邻建设,自住房夹层顶部楼板与出租房二层屋面齐平。出租房首层设置出租单间基本无过火,内部家具、床铺、生活用品等均完好。出租房二层彩钢板房屋整体向西部倾斜,朝西部中间位置倒塌,梁、柱、隔墙、屋面板均变形。屋内共设有6个外窗,均设置防盗网(无逃生口),首层通往二层的楼梯位于出租房西侧,与物料棚贴邻。
- 出租房西侧贴邻单层木结构物料棚(局部设木质层架)。物料棚已完全烧损,棚架倒塌,部分铁皮屋面覆盖下部,铁皮变形变色较周边北侧铁皮棚(木器加工作业平台处)、东侧彩钢板房顶部程度重。物料棚北侧木器加工作业平台处的雨棚尚
存留,下方可见工作台、储物间及部分电气线路、开关和插座,该雨棚屋面和横梁及内物品燃烧程度南重南北轻。内可见若干罐漆料。
- 物料棚与出租屋相邻的彩钢板隔墙中部金属面层完全烧损变形变色,中部炭化极重,呈扭曲(朝西面卷曲)、脆化。物料棚中部设有两处钢柱与木柱组合竖向构件,其中东侧的该构件中上部呈微卷变形,其中部可见电线残骸垂挂。对该处高位彩钢板残骸进行比对勘测,在中部金属柱附近区域高位彩钢板面层较其余位置的脆化程度深,部分边缘部位呈纸屑状。对该处中低位的彩钢板隔墙进行复原勘查,复原后该隔墙中部炭化、卷曲、脆化程度重。该区域地表大量细小木质燃烧碎屑堆积。物料棚内可见大量木质材料燃烧残骸,其中东部区域碳灰细小,覆盖深,南部区域为大件木柱竖向放置,对跌落在低处的木梁在韩某波的见证下进行复原,可见木梁自东向西炭化、裂纹、裂沟由深渐浅。
- 冯某琼自住房屋除南侧与出租房贴邻侧外墙熏黑,部分外墙砖脱落外,其余部位无烧损。物料棚西侧为相邻村屋,该房屋东面外墙部分墙砖脱落。
(二)视频分析情况
经调取登云里大街6号房屋东北角的视频监控,显示02时25分(已校对北京时间,以下皆同)许,该监控对出部位拍摄桥木坊三巷1号院落南侧巷道出现微弱光亮,该光亮持续且呈加长趋势,间断中有减弱,至03时18分许,火势猛烈发展。
(三)事故原因排查情况
- 排除人为纵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事发后,广州市刑警支队刑事技术所、番禺区公安分局现勘大队、刑警大队第一时间进行介入调查,遇难者所在房屋所有窗户均装有防盗网,因过火灼烧棚屋钢架铁皮大面积变形坍塌,两具尸体位于房屋东南侧,头靠近东墙地面,呈头东脚西状。经检验,遇难者体表皮肤炭化、假裂创符合高温作用所致,呼吸道、消化道内见大量炭末,心血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分别为22.9%和14.6%,符合生前烧死特征。结合现场勘查、视频监控、询问走访,未发现人为放火线索。
- 排除雷击等灾害性天气引发火灾的可能。经查询番禺区气象局气象信息,8月5日18时至8月6日6时期间,沙湾街古东村桥木坊一带未监测到雷电活动,可排除雷击引火的可能。
- 认定起火原因系番禺区沙湾街古东村桥木坊三巷1号物料棚内电源线路短路引燃物料棚内可燃物所致:
物料棚之电气线路自冯少琼自住房首层厨房西墙南侧的开关插座接出单股和多股铜芯线套黄蜡管保护导线穿墙引到外墙,而后并联接线分两路,一路引到木器加工平台处的插座,另一路并联接线到物料棚内插座(已烧损)。敷设线路过程中,并联接线的相线通过插座和开关出控制线到物料棚的照明灯具。该区域的线路敷设采用塑料线槽和黄蜡管穿线处理,插座、灯具均直接安装在木梁和木柱上。
对物料棚东部区域电气线路进行勘验,提取电线残骸若干:其中在物料棚东北角横梁部位提取的带熔痕铜导线残骸编号为7号物证,在物料棚与出租房交界部位的钢柱中部提取的带熔痕铜导线残骸编号为8号物证。以上物证送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进行物证鉴定分析,样品7-1、8-1、8-2之熔痕为短路作用形成。
在物料棚中东部区域对地表残骸专项勘验,对该处地表残骸进行逐层清理、清洗,发现多处带熔痕铜导线和熔珠,熔痕与线材分界明显。提取带熔痕铜导线(编号为物证10、11号)送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进行物证鉴定分析,提取的带熔痕铜导线呈现端部熔痕,表面光滑,颗粒圆润,金属光泽较弱,其金相组织为胞状晶及枝状晶,样品11-2为一次短路作用形成(粤震司法鉴定所[2021]痕鉴字第416号)。
经广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沙湾街古东村桥木坊三巷1号内建构筑物电气线路进行灾后检测,该院落物料棚区域未设置专用电源线和专用配电保护装置、线路混合使用,配电线路保护不足;物料棚为木结构,内部存放大量木料、油漆等,线路敷设未采用金属导管和金属线槽等的布线方式,仅采用塑料管、黄蜡管简易包裹,且线路、插座、照明灯具等发热元件直接敷设、安装在木制梁架等可燃物体上。以上不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等规定。
综上证据分析,本案起火时间为2021年8月6日02时25分许,起火部位为番禺区沙湾街古东村桥木坊三巷1号物料棚东部区域,起火原因为物料棚内电源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三、建筑规划报建(确权)情况
番禺区沙湾街古东村桥木坊3巷1号围墙内,冯某琼自住的三层楼房已经确权,取得《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1312***号)。围墙内二层出租房建于2018年,未取得相关建设许可及确权证明。
四、事故发生经过和消防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 根据韩某达的供述:8月6日凌晨3时许其回到桥木坊三巷1号的家,车停在大门对面的空地后,从北正门进入院落,直接进入其自建房的一楼大厅,后径直上第三层卧室。把玩一会手机准备洗澡时,听到吵声,遂打开卧室门,在楼梯平台通过落地玻璃窗感觉到南面有明显光亮,立即下楼把二楼居住的韩某波、冯某琼、韩某思等人叫醒,并陆续下楼。其听到异常声音的时间介于03时24分至03时28分时之间。根据接警平台的记录,韩某达手机号1357***1174于03时29分时打入报警电话,即该警情首个报警电话。
- 根据韩某波的供述:其8月6日凌晨被儿子韩某达叫醒,随后听到出租房二层女子呼喊求救,从其卧室南面外窗向外观察,看到火光冲天,还有啪啪啪的声响。其跑到首层看到物料棚靠近南面围墙部位大部分位置有明火,后穿过物料棚与出租房之间的门,先后到跑出租屋一楼的两套出租房通知人员逃生,想跑上出租屋二层时因烟热影响无法实现,遂退至东面侧门巷道。
- 根据沙湾镇登云里一巷6号住户韩*棠的供述:其8月6日3时许听到有人用普通话喊救命,拉开窗帘,看见隔壁的房子有火光。
- 根据沙湾镇登云里一巷6号住户陈某芬的供述:其8月6日凌晨03时15分时许被其老公韩某棠叫醒告知起火,起床开窗看到对面邻居房屋浓烟,看到窗台一男一女被困无法逃生,并呼喊救命。
(二)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身份情况:
- 邱某红,女,30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313821991********,户籍地址: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首华村大湾组,工作单位:广州*澜实业有限公司,现住址:番禺区沙湾镇古东村桥木坊三巷1号出租屋2楼。
- 邱某彪,男,35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6********,户籍地址: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首华村大湾组,工作单位:广州市*美实业有限公司(已离职),现住址:番禺区沙湾镇古东村桥木坊三巷1号出租屋2楼。
(三)消防救援过程
2021年8月6日03时29分番禺区消防救援大队接报后,立即调派大队全勤指挥部、桥南、市桥、祈福、亚运城消防救援站和沙湾街专职消防队前往处置。沙湾专职队于03时50分抵达现场,利用70米处一市政消火栓单干线出1支水枪对着火部位进行灭火。03时53分,桥南消防救援站抵达,现场火势已发展至迅猛阶段,火势有向周边民房蔓延的趋势。经询问知情人了解到有2人被困,指挥员组建搜救小组下达搜救任务,按照“救人第一”的原则,采取“集中力量有限内部救人,外部防止火势蔓延”的战法,组织一个破拆小组进行彩钢板隔墙破拆,内功近战,并部署灭火攻坚组两支水枪压制火势控制火势蔓延,同时保持现场不间断供水。由于出租房二层为彩钢板材质搭建,屋面已完全坍塌,为保证人员安全,指挥员调整搜救方案,改由利用主楼第二层卧室窗户破拆进入,进入后发现2名被困人员已无生命体征。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街道第一时间成立善后处置工作小组,紧急召开会议,指导善后处置工作,关注舆情动态,降低负面社会影响,并全力做好遇难者家属的接待、协调,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置,未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尸体检验、走访询问、物证鉴定、监控视频分析等综合分析,该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沙湾街古东村桥木坊三巷1号物料棚东部电源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 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物料棚采用木结构搭建,电气线路敷设在木梁木柱上,未采用金属导管和金属槽盒等布线方式,且发热元件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同时该区域未设置独立配电箱,未分路配电,线路未在接线盒内接驳,所选用的电源导线截面过小,以上均不符合电气安装规范。
- 建筑材料不符合要求。出租屋第二层采用泡沫夹芯彩钢板建造,彩钢板芯材为多孔泡沫材料,易发生燃烧,板面受热后易造成变形倒塌,燃烧后产生大量浓烟,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
- 场所内存放大量易燃物品。房屋院墙内搭建的物料棚存放油漆、万能胶、木材、板料等易燃可燃物品,火灾荷载大,导致火灾发生后,扩大蔓延迅速。
- 居住场所和存储场所之间未保持安全间隔。出租屋与存放大量易燃可燃物品的物料棚贴邻建设,竖向分隔仅为泡沫夹芯彩钢板,导致在火灾发生时隔断失效,烟热快速蔓延至出租屋。
- 逃生通道和出口少。出租屋第二层唯一通道是与物料棚贴邻的楼梯,屋内所有外窗均设置防盗网且未开设逃生口,火灾发生后无法通过楼梯和外窗逃生。
- 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物料棚存放大量可燃物,但并未配备消防用水设施和消防器材,火灾发生时无法及时开展有效处置。
(三)事故性质
通过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确认本次事故属于安全意识欠缺、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技术要求、住宿场所与仓储场所未保持安全距离造成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房屋出租方存在的问题
韩某波,为沙湾街古东村桥木坊三巷1号房屋所有人冯某琼的丈夫,物料棚实际使用人,出租屋楼栋实际管理人。
存在问题:作为房屋出租方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意识缺失,隐患意识淡薄;违规建设出租用房,采用易燃可燃夹芯材料搭建出租用房,所有外窗均设置防盗网且未开设逃生口,未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日常规避网格员巡查;与出租房贴邻的物料棚采用木结构搭建,内部存放大量油漆等易燃物质和木材等可燃材料,棚架内电气线路敷设违反电气安装规范,并导致2人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有关单位职责及存在问题
古东村对辖区内各类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不力,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力,对事故历史性违建、隐瞒租赁等行为排查处置不力,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负责该片区的村委干部、网格员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发现隐患能力不强,未能及时发现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属地街道按照管理权限追究责任。
六、主要教训
(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房屋所有人安全意识淡漠,违规建设出租用房,采用易燃可燃夹芯材料搭建出租用房,出租规避网格员巡查,自建房区域内存放大量可燃物品和易燃材料,电气安装、敷设违反电气安装规范,积累大量火灾隐患。出租用房所有外窗设置防盗网并未开设逃生口,直接导致承租人员在火灾发生后无法有效逃生。
(二)历史违建问题情况突出。事故发生区域长期存在违规搭建,在既有建筑基础上采用易燃可燃夹芯板材扩建功能用房情况普遍,村居干部对辖区民宅、出租屋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职责力度不足,怕得失村民群众心态过重。
(三)基层及相关部门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相关管理部门对事故建筑长期存在的违规建设问题处置不力,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未将网格化巡查管理有效落地,在消防安全“三清三查”、出租屋专项整治、“扫街”行动等各类工作中未实现全覆盖的排查。
(四)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事故反映出群众对违规住人等安全隐患认识不深不细,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房屋所有人长期在物料棚存放大量易燃可燃物质,电气线路敷设违规,导致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存在短路、故障等风险。同时,租赁方“四个能力”缺失,疏散逃生能力和初起火灾扑救能力较低,导致遇险人员无法自救、无法逃生,造成惨痛教训。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强化政府部门组织领导。各镇街、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发办[2017]87号)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落实属地和权责范围内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清形势,主动查找问题、防控风险、补齐短板,深入研判分析,针对本行业领域、本辖区内新、旧风险研究具体火灾防控措施,制定工作计划,加强源头管理,努力减少一半事故、防止重大事故,坚决做到少伤人、不死人。
(二)坚决查处违法建设、出租行为。各镇街应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0〕18号)的要求,落实好农村违法用地建房查处的实施主体职责,综合运用动态巡查、网格化管理、卫片执法、专项执法等多重执法手段和方式加强对农村住宅建设的管控。同时认真研究和查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二合一”、“三合一”等隐患问题,建立房屋管理良好秩序。
(三)深化社会面火灾防控。各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要求全面加强各项消防工作,落实好消防安全责任。应结合当前火灾形式,进一步密切关注出租屋、“三小”场所等火灾频发所暴露的风险问题,结合消防安全“扫街”行动、“三年行动”等,加强消防车通道集中治理、电动自行车治理、“九小”场所等消防安全整治,拓展治理的深度、广度。要坚持问题导向,狠抓工作落实,落实基层组织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健全网格员的消防培训、履职激励和监督问责机制。居(村)委会要依托“网格化”管理落实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开展“敲门行动”、通过“入户检查”、“上门提醒”等方式,加强对各类群体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重点纠治违规住人、违规用火用电用气、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等行为,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检查整改,严防小场所发生大火灾。派出所应继续加强委托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职权范围内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把消防宣传教育作为社区警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广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四)加强村社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应加快推进微型消防站建设,督促指导各村居按照“有站点、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标准,采取自建、合建、统建等方式建设微型消防站,规模加大的住宅小区应在防火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器材装备,满足快速处置要求。微型消防站应加强日常防火巡查和业务训练,尤其是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加大夜间巡查力度,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做到打早灭小,防止“小火成灾”。要加强微型消防站联勤联训力度,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措施、火灾联动相应机制,主动对接辖区消防站,开展联勤联训,加强对微型消防站的调度,确保“打早灭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要进一步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对本次事故反映出群众对违规住人等安全隐患认识不深不细,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的薄弱环节要着力攻坚。网格员要扎实开展入户走访,对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问题,要及时抄送公安部门,并引导规范建筑用电、用气、用火行为,对电气线路进行穿管保护,设置漏电、短路、过载等保护装置。保持防火间距,畅通逃生通道,全面排查防盗网开设逃生窗事项,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升社区居民火灾状态下的应急自救和逃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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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822 | 2021_广州市越秀区盘福大街朱紫后街7·10_施工挖穿燃气管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广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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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盘福大街朱紫后街“7·10” 施工挖穿燃气管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7 月10 日上午9 时35 分许,中国水利水电第六 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六局)在越秀区盘福大街朱 紫后街5 号对出路面开展驷马涌流域清污分流工程施工过程 中,将埋于地下的城镇燃气管线挖穿,导致发生燃气泄漏事 故。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为20970 元。 事故发生以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作出批 示,越秀区委、区政府和广州市应急管理局立即派员赴事故 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 故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 号令)等有关规定,经市 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越秀区政府,市公安 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总工会有关同志组成的广 州市越秀区盘福大街朱紫后街“7·10”施工挖穿燃气管道一 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聘请化 工、机械、铸造、工民建等方面专家协助开展技术原因分析工 作。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 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 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对事故当事人的问询取证和有关 原始资料的调查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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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 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 作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广州市越秀区盘福大街朱紫后街“7·10”施 工挖穿燃气管道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 年7 月10 日上午,水电六局驷马涌流域清污分流 工程项目部组织对越秀区盘福大街朱紫后街5 号对出路面燃 气管线进行探挖施工。上午8 时15 分,四川丙卓昂建设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卓昂公司)技术员余海与施工人 员到达现场。8 时30 分,水电六局驷马涌流域清污分流工程 项目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陈革义到达现场,对丙卓昂公司施 工人员开展了班前教育和技术交底。8 时45 分,广州燃气集 团西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燃西分公司)巡线员卢金洪到达 施工现场例行巡查,发现燃气管道上方的水泥路面已被破碎, 现场有挖掘机,现场人员暂未开工。卢金洪告知余海,不得使 用挖掘机在燃气管线保护区域内作业,如果作业,必须采用 人工探挖的方式进行。随后,卢金洪在施工现场张贴“施工范 围内有燃气管道 严禁擅自开挖”等标识,对施工点燃气管道 走向喷涂红色标识定位,告知施工人员燃气管线的走向。8 时 49 分,卢金洪离开现场前往盘福片区其它施工点巡查。随后, 施工人员在未通知监理单位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珠江监理公司)、广燃西分公司到场旁站监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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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开始用铁锹、洋镐在围挡内东侧进行人工探挖。9 时 20 分,余海离开前往盘福片区其它施工点。9 时30 分,陈革 义离开前往盘福片区其它施工点。9 时35 分,施工人员在围 挡内东侧人工探挖至深0.5m 时,未发现燃气管道,然后开始 向围挡内西侧探挖,至0.2m 深时,发现一块钢板压在探挖面 上,人力难以移动钢板。随即,丙卓昂公司付晓峰指挥工人杨 川使用挖掘机撬开钢板,因未察觉到此段燃气管道突然90 度 垂直变高,挖掘机铲斗在抬起钢板过程中齿口划穿燃气管道, 导致发生燃气泄漏事故。 二、调查基本情况 (一)驷马涌流域清污分流工程(越秀段)项目概况 为解决彩虹渠箱、广雅渠箱、陈家祠渠箱及白马渠箱汇流 范围的合流污水管网的清污分流问题,新建污水排水管网。 该工程拟在事发地新建一座沉降井。 2019 年4 月18 日,市发改委批准项目立项,项目总投资 为43380 万元。 2019 年7 月4 日,通过公开招投标产生项目勘查设计施 工总承包中标单位。 2019 年12 月30 日,办理完成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取得 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以下简称区建水局)开工批复,工程开 工。 2021 年3 月9 日,取得盘福大街道路挖掘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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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发项目参建单位情况 据查,事发项目建设单位为广州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为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利维护所;中标 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 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 局有限公司(联合体);实际承接事发区域施工任务单位为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四川丙 卓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为广州珠江工程建设 监理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地燃气管线权属单位为广州燃气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燃集团),其运营管理单位是集团下 属分公司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 1.建设单位。广州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是事发项目建设 单位。法定代表人周军,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为广州市越秀区 市政和水利维护所,建管部江泽凌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在清污分流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查询工 程区域管线资料和制作《综合地下管线图84》、《综合地下 管线图85》工作,将图纸交给水电六局制作管道保护专项施 工方案;联系了当地燃气管线权属单位广燃集团,三方签订 《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2.总承包单位。实际承接事发区域施工任务为水电六局, 法定代表人翟万全,项目经理姜清平,事发点现场管理员为 陈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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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分包单位。四川丙卓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水
电六局签订《广州市驷马涌流域清污分流工程(盘福路片区 等)劳务分包合同》,但其实际承担了原施工总包单位水电六 局的现场施工任务,法定代表人冯广红,项目技术员余海,事 发现场安全员付晓峰。 4.项目监理单位。珠江监理公司是事发项目工程施工的监 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徐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张守卫,监理员 董理通。 5.燃气管线权属单位。广燃集团是事故发生地的燃气管 线权属单位,法定代表人刘静波,事故发生地运营管理由广 燃西分公司负责,巡线员卢金洪。 (三)燃气管道保护协议和燃气管道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制 定和执行情况 1.保护协议签订和执行情况 2020 年8 月7 日,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利维护所、水 电六局、广燃西分公司管网运营部签订了《施工现场燃气管 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其中第十条要求 “对在控制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施工,施工单位应提前24 小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告知供气单位”。 经调查,水电六局未按照协议约定,将施工计划提前24 小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告知广燃西分公司。 2.保护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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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6 月14 日,水电六局制定了《驷马涌流域清污分 流工程(越秀段)盘福大街燃气管道保护专项施工方案》(以 下简称方案),并报珠江监理公司审核同意。该方案在第四章 “管道探查方案及保护措施”中明确,燃气管道开挖施工应 使用感应法①和夹钳法②进行物探,确定管道具体位置的方法, 一般是采用开挖探沟(坑)位置,探沟(坑)开挖必须使用人 工,开挖时用铁锨,不得用镐。 经调查,水电六局通过交底的方式实际上将方案中的探 挖等工作交由分包单位丙卓昂公司单独实施;水电六局将建 设单位提供的《综合地下管线图84》、《综合地下管线图85》 (经核图纸中事发管线管径、位置与实际不全相符)、物探机 交给丙卓昂公司,并要求其对事故项目涉燃气管线施工进行 探查复核,但丙卓昂公司之后对事故施工点并未进行有效探 查复核,直接进行人工探挖作业,并使用了镐和挖掘机。 (四)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涉燃气管线施工探查和要求 2020 年4 月2 日,珠江监理公司组织召开驷马涌流域清 污分流工程(越秀段)第二次工地会议,区建水局、广州市越 秀区市政和水利维护所、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中 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水电六局参加会议,
① 沿管线大致走向,放置管线探测仪的发射机,发射机的放置方向应与管线走向一致。选择适当频率发射 信号。利用接收仪机接受有效信号。有效信号应为发射机发出电磁信号作用于给水管线而产生的二次感应 磁场信号,且发射机与接收机间距应超过最小收发距。根据接收到的有效信号进行分析,确定管线平面位 置和深度。 ② 夹钳法是利用管线探测仪器的夹钳设备,直接夹在管线上,夹钳设备本身产生较强的环形磁场,在被夹 住的管线产生较强的感应电流,从而产生二次感应场。通过接收机接收该磁场信号可确定管线深度和位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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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管线保护方案,施工过程中严格按 照管线保护方案做好管线保护”。2021 年6 月17 日,珠江监 理公司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单》至水电六局,要求水电六局 “未探清施工现场地下管线情况时,未对管线进行有效保护 措施前,禁止进行机械开挖、爆破、起重吊装、打桩、顶进等 作业。7 月1 日前暂停涉及穿越燃气管线的施工,后续对于穿 越燃气管线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需先向我监理部报 备”。经调查,水电六局施工前未对事故施工点进行有效探查 复核,未向监理部报备,监理部未监督及要求整改。 6 月23 日,珠江监理公司组织召开驷马涌流域清污分流 工程(越秀段)第二十五次工地会议,广州市越秀区市政和水 利维护所、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建集团昆明 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水电六局等单位参加会议,会议 要求“施工单位认真吸取十堰燃气爆炸事故,根据广州市地 下管线建设管理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对既 有管线保护工作的函》,施工路段涉及燃气管线,需经燃气公 司现场重新交底,签订保护协议。按照燃气公司要求做好燃 气保护,施工前通知燃气单位、监理部、燃气公司巡线员在方 可施工”、“施工单位做好管线探挖工作,燃气、电力管线探 挖采用人工探挖”。经调查,广燃西分公司卢金洪在事发当天 事故点施工前有口头向施工人员交代管线位置;珠江监理公 司在未核定施工单位是否已完成探查复核工作的情况下,允 许施工单位使用人工探挖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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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发现场勘查情况 根据技术勘查,事发现场位于越秀区盘福大街朱紫后街 5 号对出路面,事发点位在路面北侧, 浅处天然气管道管顶距 离路面约230mm,其中道路面层(硬化路面)80mm,道路垫层 (碎石层)100mm,保护钢板厚度10mm,宽380mm,在管 道两侧铺设2 层水泥砖,支撑钢板,钢板下方约40mm 处为 管道,中间空隙用回填砂土填实。保护钢板在竖管处多出被 保护管道约30mm。管道上有两根用于物探的金属丝。相关图 片如下所示:
图1 管道位置实测图
图2 横断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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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金属检测线
(七)监管单位履职情况 1、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2021 年以来,累计发出安全隐 患通知单63 份,监理整改通知书21 份,发现问题均已闭环 整改。组织监理单位召开每周例会,要求关键部位或关键工 序实施旁站。组织行业专家组5 人每月2 次对项目进行安全 检查。2021 年5 月13 日,盘福大街施工段开始进场围蔽,区 建水局联系广燃西分公司,在5 月26 日、6 月14 日签收了 管线保护告知书,现场标记燃气管线走向,完善专项施工方 案。6 月23 (六)事发过程中采用的施工工法 事发过程中,丙卓昂公司施工前未采用感应法或夹钳法 对物探图进行有效探查复核,而是直接用铁锹、洋镐在围挡 内东侧进行人工探挖。而且在发现一块钢板压在探挖面后, 使用了挖掘机撬开钢板辅助作业,挖掘机铲斗齿口直接触碰 到管道,机械动力致管道破坏,造成发生燃气泄漏事故。 日组织召开第二十五次工地例会,要求施工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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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燃气管线的,须经广燃集团再次现场交底,做好保护后 方可施工。 2、越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1 年以来,主持召 开燃气安全工作会议8 次,开展燃气安全督导检查10 次,印 发了越秀区 2021 年燃气工作方案。2021 年上半年,督导检 查工地项目56 个,6 月15 日以来统筹组建5 个督导工作组 开展燃气安全督导检查。6 月15 日至30 日,督促广燃西分公 司累计巡查管线5920 公里,整治围蔽、骑压燃气管道 1 处, 发出安全告知函80 份。 3、六榕街道办事处:六榕街分别于2021 年1 月12 日、 6 月3 日、6 月15 日、6 月25 日、7 月2 日先后5 次到该项 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街城管办于3 月中旬与施工单位签订 了《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敦促施工单位 联系广燃西分公司做好现场交底,并签收了《燃气设施安全 隐患保护告知书》。协调沿线社区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现场 对接,要求按规定施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严格落实企业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救援情况 2021 年7 月10 日9:45 分,越秀区政府总值班室接报, 盘福大街第三方施工作业挖穿燃气管道。越秀区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区建设和水务局、越秀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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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管理局、消防、公安、环保,以及六榕街道等单位赶赴现场 应急处置。 2021 年7 月10 日10:01 分,广燃西分公司抢险班抵达 现场,立即组织现场抢修,于10:05 分关闭燃气阀门。 2021 年7 月10 日11:03 分完成燃气管道修复,并恢复 正常供气。
图4 管道地面标识及警戒线
图5 事发时施工现场围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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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施工告示及燃气管道告知
图7 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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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 被撬开的钢板 (二)事故损失情况 1、伤亡人员情况。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 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1986),参照广州市物价局批 准的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安装工 程计价颁发>和<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广东省 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市政工程 综合定额>的通知》、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2006 年< 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调查组 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0970 元。 (三)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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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越秀区各单位响应及时,决 策合理,处置得当,信息报送准确,未造成次生事故,但造成 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效果总体评价为良好。 四、事故直接原因 相关单位在进行涉燃气管线施工过程中,未按照管道保 护专项施工等方案要求使用感应法和夹钳法对物探图进行有 效探查复核,在未做好燃气管线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开挖, 擅自使用挖掘器械冒险作业,划穿燃气管道,导致事故发生。 五、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的主要问题 (一)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违规将承揽 的施工任务转包给四川丙卓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协 议和方案中的工作措施交由分包单位丙卓昂公司单独实施; 未组织使用感应法和夹钳法对物探图进行有效探查复核;未 组织落实施工过程中的燃气管线安全保护措施,未及时发现 并组织消除分包单位丙卓昂公司的事故隐患问题;未按合同 约定将事故项目施工计划提前24 小时告知广燃西分公司,未 通知珠江监理公司进行涉燃气管线施工现场监理旁站。 (二)四川丙卓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未使用感应 法和夹钳法对物探图进行探查复核、未查明事发区域燃气管 线具体位置的情况下擅自开挖;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根据协 议和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施工现场唯一技术人员离 开作业点后,违规使用劳动工具(洋镐)、挖掘器械(挖掘机) 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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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能监督和纠 正施工单位未按协议和方案工作措施进行探查复核的行为, 在施工单位未查明事发区域燃气管线具体位置的情况下,允 许施工单位使用人工探挖的方式作业;施工现场监理不力, 未对燃气管线保护区域开挖关键施工环节实施现场监督和旁 站。 (四)广州燃气集团西区分公司派出对该施工项目路段 管道进行巡查的人员巡查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于巡查发现施 工单位存在违规开挖的迹象未妥善处置,未及时通知公司上 级管理部门进行管控,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燃气 设施的安全运行,直至事故发生。 六、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责任的认定 以及对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处罚处理建议 1、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违规将承揽的施 工任务转包给四川丙卓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协议和 方案中的工作措施交由分包单位丙卓昂公司单独实施;未组 织使用感应法和夹钳法对物探图有效探查复核;未组织落实 施工过程中的燃气管线安全保护措施,未及时发现并组织消 除分包单位丙卓昂公司的事故隐患问题;未按合同约定将事 故项目施工计划提前24 小时告知广燃西分公司,未通知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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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公司进行涉燃气管线施工现场监理旁站。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①、《城镇燃气管理条 例》第三十四条②和第三十七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四十一条④、第四十六条⑤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建议由越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⑥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四川丙卓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未使用感应法和 夹钳法对物探图进行探查复核、未查明事发区域燃气管线具 体位置的情况下擅自开挖;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根据协议和 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施工现场唯一技术人员离开作 业点后,违规使用劳动工具(洋镐)、挖掘器械(挖掘机)冒 险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三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 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 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 安全保护措施。 ③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 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 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 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 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 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 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 改。 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 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 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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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越秀区 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 条第(一)项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能监督和纠正施 工单位未按协议和方案工作措施进行探查复核的行为,在施 工单位未查明事发区域燃气管线具体位置的情况下,允许施 工单位使用人工探挖的方式作业;施工现场监理不力,未对 燃气管线保护区域开挖关键施工环节实施现场监督和旁站。 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①、《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②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 负有责任。建议由越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③有关规定,予以行政 处罚。 4、翟万全,男,水电六局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企业第一 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未督促落实燃气保护协议、燃气保护方案的工作要求,未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
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 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 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 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 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 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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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①, 建议由越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第(一)项②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5、冯广红,男,丙卓昂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企业第 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 项,建议由越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6、徐柱,男,珠江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企业第 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 项,建议由越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其它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置 1.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广州燃气集团西区 分公司,其派出对该施工项目路段管道进行巡查的人员巡查 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于巡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规开挖的迹 象未妥善处置,未及时通知公司上级管理部门进行管控,未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 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 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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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广州燃 气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燃气集团西区分公司对巡查人员的教 育和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建议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局对上述单位实施通报批评。 2.姜清平,男,施工总承包单位水电六局驷马涌流域清污 分流工程项目部经理,对施工现场监管不力,未有效履行岗 位职责。建议水电六局按照内部规章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3.陈革义,男,水电六局驷马涌流域清污分流工程项目部 施工现场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在 涉燃气管道保护区域施工作业时擅离岗位。建议水电六局按 照内部规章管理制度予以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4.余海,男,丙卓昂公司技术员,技术指导不力,未有效 履行岗位职责。建议四川丙卓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 内部规章管理制度予以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5.付晓峰,男,丙卓昂公司现场安全员,不熟悉有关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施工现场唯一技术人员 离开作业点后,未经技术人员同意,违规指挥使用劳动工具 (洋镐)、挖掘器械(挖掘机)冒险作业。建议四川丙卓昂建 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内部规章管理制度予以处理,并解 除劳动合同关系。 6.张守卫,男,珠江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未排查发现 施工单位未探查复核查明管线位置问题,施工现场监理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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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纠正错误监理指令。建议珠江监理公司按照内部规章管理 制度予以处理。 7.董理通,男,珠江监理公司监理员,未能进行现场旁站 监理,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中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行为。 建议珠江监理公司按照内部规章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8.卢金洪,男,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巡查人 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对于巡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规开挖 的迹象未妥善处置,未及时通知公司上级管理部门进行管控, 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建议 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内部规章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水电六局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坚守安全红 线,强化安全措施。通过开展再教育、再培训提高每一位作业 人员作业技能、燃气管线保护安全意识。要强化工作面现场 管理,开展标准化施工,落实管线保护措施,严格按照施工专 项方案、管道保护方案组织现场施工作业,必须落实相关管 线产权单位、监理单位人员现场交底、旁站指导,管线产权单 位、监理单位人员未到场不得开展施工作业。要建立并完善 的合同规范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合同履行监管,杜绝违规转 包行为。 (二)丙卓昂公司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吸取事 故教训,针对存在问题迅速落实整改措施,彻底消除事故风 险隐患,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员工文明施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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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管理,健全和落实违反操作规程惩戒措施,坚决杜绝违章 作业、野蛮施工的情况发生。 (三)珠江监理公司要全面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制定防 范和整改措施,杜绝再次发生类似的事件。要全面加强对施 工安全的管控力度,对于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保护 协议、保护方案进行施工要及时进行监督和审查,对检查发 现的安全隐患坚决督促施工单位彻底整改到位,绝不姑息。 严格审视项目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运作情况,从建设工 程安全管理根源上抓起,压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要加强施 工现场的巡查,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控。 (四)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要加强对涉燃气施工单位 的监管力度,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教育培训,督促施工单位 严格落实现场交底以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协议要求。 有效制止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使用大型挖掘机械野蛮作业, 对可能涉及燃气管道的施工项目在开工前务必依据有关程序 现场交底和监管。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员的培训学习,提高业 务水平,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违规作业行为的发生。 (五)越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越秀区建设和水务 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涉燃气施工领域违规违法行为 的监管,进一步强化打击工程违法转包行为、违章作业行为 以及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继续加强对建设项 目责任单位的安全知识宣传及教育培训,加大项目现场从业 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执法,促使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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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有效预防和遏制事 故的发生。
广州市越秀区盘福大街朱紫后街“7• 10”施工 挖穿燃气管道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1 年9 月7 日
FD09823 | 2021_广州石化11·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广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石化“11·2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番禺区东兴路出广场东路西南5米处“3·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石化“11 - 27”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1月27日21时7分许,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石化路 550号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 石化)催化汽油吸附脱硫装置(又称S-Zorb装置)的反再系统 框架4层平台卸剂线发生泄漏着火。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 接经济损失24.8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事故处置工作,分别针 对该起事故作出重要批示。时任马兴瑞省长批示此事要认真系 统分析研判。时任市委张硕辅书记批示要认真将研判情况及时 上报,要查明原因,举一反三,确保安全。时任温国辉市长批 示要进一步排查隐患,严格认真开展事故调查,举一反三,切 实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全过程监管。省 应急管理厅王中丙厅长,市应急管理局杨伟强局长,区委区政 府主要领导周亚伟、陈勇、冼银崧对事故调查工作作出批示指 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等有关规定及区政府授权,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 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黄埔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总工会、 区消防救援大队、文冲街道办有关同志组成的广州石化“11-27-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 应急管理局分别委托华南理工大学、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就特种设备、工艺等方面对该起事故的技术原因进行分析。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领导批示精神,坚持“四 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等多项调查项目,查明了 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 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 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0月28日,广州石化催化汽油吸附脱硫装置按计 划开始停工检修。
11月22日,广州石化催化汽油吸附脱硫装置检修完毕交 出,经气密、置换、升温等步骤,转入开工阶段。
11月27日17时许,广州石化催化汽油吸附脱硫装置投料 开车,装置系统的压力约为2.3Mpa,温度约为410OC,温度和 压力在控制范围内。
11月27日21时05分许,广州石化催化汽油吸附脱硫装置 的反再系统框架4层平台卸剂线三通部位发生断裂,泄漏喷出 的介质被点燃着火。
21时07分许,广州石化启动A级预案,出动消防车进行 灭火救援工作,同时对催化汽油吸附脱硫装置进行工艺隔离和 切断,并有序向火炬泄压。
22时30分许,火情得到有效控制,并使着火点处于保护性 燃烧状态。
22时50分许,明火全部被扑灭。
(二)应急处置情况
21时05分许,广州石化炼油四部催化汽油吸附脱硫装置班 长陈念森通过监控发现火情,马上摁下紧急停工按钮,并马上 通过专线电话通知公司生产调度部、广州石化消防支队,并通 过对讲机向现场班长梁伟光汇报已启动紧急停工按钮,通知内 操启动加热炉紧急停工按钮和再生系统的紧急停工。
21时07分,广州石化生产调度部调度长吴昌烟告知消防支 队催化汽油吸附脱硫装置着火。并启动了 A级预案,随后报告 生产调度部张守爱主任和梁彬华副经理。21: 07通知轻催装置 人员停止供料给S-Zorb装置。21:09将启动A级预案的情况通 过广州石化短信平台用短信通知各相关人员120人。
21时08分-16分,广州石化生产调度部电话通知预案相关 广州石化及有关单位人员38人。21时05分许,119电话接到 群众报警称广州石化起火。
21时16分-20分,广州石化总值电话通知广州石化及有关 单位预案相关人员9人。
广州石化消防支队接到警情后,共出动12辆消防车,80 名指战员。实际参战车辆5台(4台泡沫水罐车出车顶炮、1台 高喷车,出5门移动炮),现场打开3台固定消防炮,对着火 点及周边设施进行冷却保护。
省应急管理厅何胜庄总工程师、市应急管理局李润培副局 长,黄埔区委区政府领导王大通、刘奕鹏,区应急管理局、区 公安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黄埔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属地街 道等部门领导和人员均立即到达现场处置。
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后,出动14辆消防车,共计 85名指战员抵达广州石化。
22时30分火情得到有效控制,并使着火点处于保护性燃烧 状态。
22时50分扑灭明火,现场留守广州石化1辆56米高喷车、 1台泡沫水罐车进行警戒。
11月28日凌晨1时许,广州石化生产调度部解除预案响应。
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未发生次生灾害。市生态环境局黄 埔分局现场查看和监测数据显示,广州石化着火事故未对周边 环境造成影响。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省应急管理厅何胜庄总工程师、市应急管理局李润培副局 长,黄埔区委区政府领导王大通、刘奕鹏,区应急管理局、区 公安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黄埔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属地街 道等部门领导和人员均立即到达现场处置。广州石化消防支队 出动共出动12辆消防车、80名指战员现场处置,同时广州市消 防救援支队共调集14辆消防车、85名指战员前往处置。经现场 处置,火被及时扑灭。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信息发布及时, 善后工作有序,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未发生次生灾害,无污 染环境。应急处置评估为良好。
二、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统一信用代码: 91440101721928327M;负责人:丘仲宜;经营场所:广州市黄 埔区石化路239号;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国有控股);营业期限:2000年04月07日至长期;经营范围: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广州石化其前身广州石油化 工总厂成立于1973年6月18日。现厂区占地面积445万平方 米,主要生产装置60多套,是华南地区重要进口原油加工基地 和国VI标准清洁燃料生产基地。主要石油产品有汽油、柴油、 航空煤油、液化气等60种;化工产品有聚乙烯、聚丙烯、聚苯 乙烯三大类70种。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编号:(穗)WH应急许证[2021]0001;有效期:2021年11月 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许可范围:氨、氨溶液[含氨>10%]、 苯、乙烯焦油(苯乙烯)、苯乙烯、丙烷、丙烯、1,3-丁二烯[抑 制了的]、1-丁烯等共39种品种;发证机关: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圣天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130900109751406H;法定代表人:张佩华; 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希望新区,取得特种 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元件),编号:TS2710475-2022, 有效期至2022年8月26日。
广州市广石化工业设备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石化检测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19117466XE;法定 代表人:陈伟文;经营场所:广州市黄埔区文冲(广州石油化 工总厂内)。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综合检验机 构甲类),编号:TS7510067-2023,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9 日。
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四建),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7013799;法定代表人:向文武; 经营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80号,取得特 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编号:TS3810248-2025, 有效期至2025年8月11日。
山东齐鲁石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建设),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863047496A ;法定代表人:王世佳;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乙烯南路12号,取得特种设备 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压力管道),编号:TS3810032-2020,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3日。
三、事故调查情况
(一)事故装置情况
1、事故装置基本情况
广州石化催化汽油吸附脱硫装置设计加工能力150万吨/ 年。该装置以催化汽油为原料,采用S-Zorb专利技术,生产符 合欧V标准(硫含量扌0.001%)的汽油。该装置设备区域占地 南北方向宽44米,东西方向长94米,共有230条管线,压力 管道长度11.832千米,重量203吨,阀门2277个。2009年11 月30日建成中交,2010年1月10日一次开车成功,生产出合 格产品。2013年5月完成第一次大修,2017年7月完成第二次 大修。2021年11月22日,广州石化催化汽油吸附脱硫装置第 三次大修检修完毕交出。
该装置的工艺流程主要包括进料与脱硫反应、吸附剂再生、 吸附剂循环和产品稳定四个部分。进料与脱硫反应系统是将原 料汽油和氢气加热汽化后送入反应器进行脱硫反应;吸附剂再 生系统是将吸附了硫的待生吸附剂在再生器内氧化再生,恢复 其脱硫活性;吸附剂循环系统是本装置的关键和核心部分,通 过闭锁料斗的操作,将反应器内的待生吸附剂送往再生器,再 将再生器内的再生吸附剂送往反应器,完成吸附剂的反应—— 再生循环;产品稳定系统是将脱硫后的汽油产品通过稳定塔, 将液化气和轻烃组分从塔顶排出,得到稳定后的合格汽油产品, 并送出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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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事故装置工艺流程图
2、事故装置检维修后开工工艺参数情况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11月30日委托中国安 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对事故中催化汽油吸附脱硫装置工艺方面进 行分析,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出具《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 究院关于广州石化“如27”着火事故的意见》,意见认为广州石 化催化汽油吸附脱硫装置事故发生前压力、温度波动属于正常 生产工况波动。
(二)事故装置卸剂线压力管道基本情况
涉事段压力管道为催化汽油吸附脱硫装置反应-再生系统 卸剂线的C2001管线。在2013年大修时广州石化发现C2001 管线存在减薄情况,便由炼油四部牵头进行了一个科技开发项 目“SZorb高温冲刷管线内衬的研究与应用”,验证陶瓷内衬耐冲 刷的有效性。河北圣天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制定《S-Zorb 装置高温防冲刷陶瓷内衬三通技术方案》,随后广州石化采购 了本次事故断裂的三通。
2017年SZorb装置停工大修计划(包含卸剂线三通的更换、 规格和材质的选择等)由广州石化起草编制并审核通过,中石 化四建根据该大修计划于2017年4月18日提交《2017年度炼 油II系列装置停工大修S-Zorb装置静设备检修吸附剂管道检修 施工技术方案》(包含卸剂线三通具体材料的选定)予广州石 化,经广州石化相关人员会签同意。2017年7月份该装置开始 进行第二次大修,大修期间为消除C2001管线存在的减薄问题, 在无资质擅自设计、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改造告知 手续的情况下,广州石化委托中石化四建将C2001管线27米管 道和部分管件改造更换为2014年向河北圣天公司采购的内衬陶 瓷耐磨管及管件(包括事故三通);改造后未进行检验便投入 使用,但广石化检测公司向广州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监察系 统上传了 C2001管线定期检验合格的数据。
2021年10月份该装置开始进行第三次大修,2021年10月 29日至11月20日,广石化检测公司制定《炼油四部S-Zorb装 置压力管道定期检测方案》,方案由广州石化设备工程部和炼 油四部人员会签。广石化检测公司根据该方案对C2001管线进 行了定期检验,并出具《工业管道定期检测记录》,该《工业 管道定期检测记录》显示,广石化检测公司仅对该事故断裂三 通做了宏观检验,未对装置高风险的压力管道三通进行风险识 别分级,未将三通元件列入必要的利用测厚、磁粉、硬度等重 点检测方法检测,导致三通存在缺陷未被及时发现。在未经施 工告知的情况下,广州石化委托齐鲁建设于大修期间再次将 C2001管线中的内衬陶瓷耐磨管进行更换(未更换事故三通, 即更换此段管道时沿用原有三通),更换完成后未经监督检验 即投入使用,该内衬陶瓷的耐磨管制造单位仍为河北圣天公司; 2021年11月22日齐鲁建设与广州石化签署《装置“四不开汽” 合格证》确认完成第三次大修;2021年11月22日11时S-Zorb 催化汽油吸附脱硫S-Zorb装置大修后恢复运行。事故装置卸剂 线流程图及三通部位位置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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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TOR KECHHEK 反应器接收器
图2事故装置卸剂线流程图及三通部位位置
(三)事故泄漏部位情况
泄漏着火位置为催化汽油吸附脱硫装置反应-再生系统卸 剂线四层平台三通部位,该三通发生断裂导致管道内介质泄漏。 三通断裂后分为两段,断口部分位置颜色较亮,但存在局部断 口位置颜色偏暗。断裂部位位于三通本体的变截面过渡区,开 裂源距离焊缝约20mm。三通部位整体外形见图3,断口部位见 图4。
图3三通部位整体外形
图4卸剂线三通断裂缺口
事故后,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30 日委托华南理工大学对该事故三通部位结构、材料、介质特性、 操作条件、检修过程、服役历史、定检情况、断后宏观形貌观 察,对其做了力学性能测试、材料化学成分检测、断口宏观和 微观分析、材料金相组织分析,做了断裂原因分析,并于2021 年12月21日出具《广州石化“11.27”催化汽油吸附脱硫装置反 应-再生系统卸剂线三通断裂原因分析报告》,报告认为三通发 生了脆性断裂,根本原因为几何结构未经优化,断口存在显著 的应力集中。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聘请行业专家出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石化“11・27” 一般火灾事故技 术分析报告》,报告认为本事故原因可归结为因三通未经有资 质的单位设计及选型不当,高温临氢环境下,应力集中和材质 劣化(三通钢材塑性降低,强度和硬度升高)造成脆性断裂, 导致管道介质泄漏并引发火灾。
图5三通本体与接管相贯部位的结构形态1
(四) 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广州石化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丘仲宜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全面负责。经调查认定,未发现其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 况。
(五) 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1、 伤亡人员情况。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物、设备设施不同程度损毁。
图6、7装置区部分设备设施损毁
1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广州石化“11.27”催化汽油吸附脱硫装置反应-再生系统卸剂线三通断裂原因分析报告》样品三通断口存在显著 的应力集中,几何结构未经优化 断口宏观形貌观察显示断口位于锻造三通斜交管与三通本体平面间的相贯线上,该过渡部位基没有 设置与接管连接的变颈,在根部也未设置足够尺寸的过渡圆角,属于直角连接,三通本体与接管之间存在几何现状突变,该结构不属 于优化的结构,导致在接管与本体的相贯部位存在显著的应力集中,与高压管件的设计制造原则相悖,是造成本次三通母材断裂的根 本原因。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T6721-1986)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 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 号)等规定,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4.8万元。
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情况
(一)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执法情况
2020年,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广 州石化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抽查涉及广州石化七个作业部中的 13个装置,909台压力容器,614个安全阀等,监督检查共发现 安全阀、台账、作业人员等问题30处,均全部整改闭环。
2021年,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两组三查”方式全过 程监管广州石化大修。4月份起,督促广州石化汇报大修工作检 验方案,大修前先后召开3次会议开展内部“四定”(定专项经 费、定专班人员、定监察方案、定工作要求),外部“三审”(审 大修检验方案、审检验人员资格、审入场设备资质)明确工作 要求。7月份发出《关于开展2021年广州石化大修特种设备检 验工作安全监察的通知》,并投入26万元通过招投标委托省特 检院对大修及检验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8月中旬,督促4 家检验检测机构陆续递交大修检验方案报告。
(二)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监管执法情况
2021年,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对广州石化开展执法检 查26次,开具《现场检查记录》26份;其中4次执法检查中共 发现24项问题,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4份,广州石化 均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毕,整改期限届满后执法人员均进行了 整改复查并制作整改复查意见书4份。2019年和2020年度,广 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 办法》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将广州石化列为重点检查单位并 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完成相应的检查任务。
2021年10月16日-2021年12月17日广州石化大修期间, 区应急管理局发挥区安委办的牵头作用,印发《中国石化广州 分公司2021年大修期间执法督查方案的通知》。区应急管理局 形成日常执法督查+高峰重点时段检查的工作机制。广石化两个 月大修期间,共出动执法人员和专家72人次,开展安全生产检 查20次,共发现188项问题,均已督促广州石化完成整改。
根据上述情况,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广州市黄 埔区应急管理局均已依法履行了法定监管执法职责。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高温临氢环境下,卸剂线三通部位因应力集中和材质劣化 (三通钢材塑性降低,强度和硬度升高)造成脆性断裂,导致 管道介质泄漏并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1、 广州石化违反特种设备管理规定,使用未经有相应资质 的设计单位设计(导致三通选型不当)和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
2017年,广州石化编制2017年SZorb装置停工大修计划(包 含三通的更换、规格和材质的选择等),并同意采用中石化四 建根据该大修计划提交的《2017年度炼油II系列装置停工大修 S-Zorb装置静设备检修吸附剂管道检修施工技术方案》(包含 三通具体材料的选定)。最终在2017年7月份该装置开始进行 第二次大修时,为了消除C2001管线存在的减薄问题,在无资 质擅自设计、未办理改造告知手续的情况下,广州石化委托中 石化四建将C2001管线27米管道和部分管件改造更换为2014 年向河北圣天公司采购的内衬陶瓷耐磨管及管件(包括三通), 并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因C2001管线未经有资 质的单位设计,导致三通选型不当,三通接管与三通本体的相 贯部位存在显著的应力集中,造成本次三通母材断裂。
2、 广石化检测公司未对管线进行检验而上传检验结果
广石化检测公司2017年未对事故C2001管线进行检验,却 在特种设备监察系统上传了事故C2001管线定期检验合格的检 验结果,导致相关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未能被监管部门及时发现 并制止。
经调查取证,广石化检测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 度。根据广石化检测公司编制的《炼油四部S-Zorb装置压力管 道定期检测方案》和《工业管道定期检测记录》显示,在2021 年广石化检测公司对广州石化炼油四部S-Zorb装置压力管道开 展定期检测时,未对装置高风险的压力管道三通进行风险识别 分级,未将三通元件列入必要的利用测厚、磁粉、硬度等重点 检测方法检测,只做宏观检测,导致三通存在缺陷未被及时发 现。
3、 中石化四建违反法定程序改造压力管道
中石化四建2017年改造事故C2001管线时,未在施工前将 拟进行的特种设备改造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且施工完成后,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即 交付使用。
4、 齐鲁建设违反法定程序修理压力管道
齐鲁建设2021年修理事故C2001管线时,未在施工前将拟 进行的特种设备重大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且施工完成后,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即交 付使用。
调查组经分析认定:广州市黄埔区广州石化“11・27”事故是 一起在高温临氢环境下,卸剂线三通因应力集中和材质劣化(三 通钢材塑性降低,强度和硬度升高)造成脆性断裂,导致管道 介质泄漏,喷出的油气、氢气与管线摩擦产生静电而被点燃引 发的火灾事故。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 广州石化,2017年对C2001管线进行改造前无资质擅自 从事压力管道设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八条2、《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第一百一~条规定3; 2017年8月至事发时持续使 用未经检验的C2001管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 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4,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黄 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 十四条5、第八十四条规定6进行查处。
3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规定:管道改造应当由管道设计单位和安装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 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 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同时,该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制度,在2021年对广州石化炼油四部S-Zorb装置压力管道 开展定期检测时,未对装置高风险的压力管道三通进行风险识 别分级,未将三通元件列入必要的利用测厚、磁粉、硬度等重 点检测方法检测,只做宏观检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一条7。建议由黄埔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8规定进行查处。
中石化四建,作为压力管道改造单位,2017年改造C2001 管道时,未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改造情况书面告知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改造过程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 行监督检验即交付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 法》第二十三条9、第二十五条10。建议由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火第八十 二条规定12进行查处。
齐鲁建设,作为压力管道修理单位,2021年修理C2001 管线时,未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大修理过程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 构监督检验即交付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
法》第二十三条9、第二十五条10规定。建议由黄埔区市场监管 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11、第八 十二条规定12进行查处。
(二)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3、 郑选建,广州石化炼油四部经理,对炼油四部柴改催化
区域设备(含事故断裂三通)管理不到位。建议广州石化依照 公司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和区 市场监管局。
(三)其他建议
责成广州石化就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情况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深刻书面检查,并将防范 措施和整改情况报区应急管理局和区市场监管局。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建立重大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深入排查治理隐,患。
一是区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攻坚。区市 场监管局突出事故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部位 和重点环节开展整治,层层督促检查。突出区内重点监控单位 开展专项整治,深入排查治理隐患,严格执法处罚。强化风险 点危险源的排查管控,加快推进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二是区应急管理局督促广州石化学习贯彻 落实省应急管理厅“四令三制”要求,督促广州石化公司将体系 文件、公司制度与“四令三制”深度融合并在日常停工、复工、 动工、动火、特殊作业、值班值守工作中全面落实;三是消防 救援部门督促企业全面建立完善警情联勤联动机制,优化生产 异常情况报告流程,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 实提升石油化工灭火救援处置能力。
(二) 广州石化应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严格遵守压力管道设计、使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广州石化应全面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按 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 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落实工业管道年度检查和定 期检验等措施,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和 风险识别,加强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管控,对排查到的问题逐 一整改;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压 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有关 要求和规定,杜绝无相应资质擅自进行压力管道设计,使用未 经检验的压力管道的行为;要加强技术革新项目管理,建立技 术革新规范化管理制度,形成技改标准化流程机制,强化技改 项目审批,杜绝用科技革新项目代替正规的设计和无序技改。
(三) 广州石化应强化检测方法手段,举一反三开展全面 排查。
广州石化在要针对本次事故中未能辨识设备存在的缺陷, 对设备材料的检验检测方法不佳、检验检测不到位等问题。着 力强化设备设施检测水平,采取技术手段提升检测准确性,提 升检测密度、提高检测广度、改进检测,及时有效能发现材料、 结构等可能存在的缺陷。广州石化要全面落实“一线三排”工作 要求,对事故暴露问题进行举一反三全面排查。立即对全厂所 有压力管道开展四个全面排查:一是全面排查是否存在无资质 擅自设计、未经告知及检验即投入使用的设备;二是全面排查 是否存在未检验但录入已检验信息的设备;三是全面排查是否 存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设备;四是全面排查是否存在发现隐 患未整改到位并闭环的情况。对全面排查到的问题逐一整改, 不打折扣,形成总结报告,并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建立健全 长效防范机制,切实防范再出现同类问题。
(四) 广州石化应严格落实“四令三制”要求。
广州石化应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带头在全公司学习贯彻、部 署落实“四令三制”文件通知,根据属地监管部门工作要求修订 公司管理体系文件机制,有效融合中央集团公司管理规定与属 地监管部门部署要求,针对“四令三制”修订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规定动火令、动工令、复工令、停工令执行签发程序。公司安 全部门应对“四令三制”执行过程实施有效监督,确保“四令三制” 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五) 广州石化应建立紧急情况突发事件沟通机制。
广州石化应建立完善与政府各部门沟通机制,通过修订应 急预案、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明确紧急状态下广州石 化与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政府部门沟通对接的联 系人,确保遇到紧急情况突发事件时,政企双方对接及时、沟 通畅顺、处置得当。
(六)广石化检测公司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 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广石化检测公司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按照安 全风险分级对压力管道、管件开展辨识,在检测工作中,对辨 识出来的高风险压力管道、管件实行多种技术手段的等重点检 测,确保高风险压力管道、管件潜在的隐患问题及时被监测发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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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824 | 2021_广西_铜陵万达工程科技广西金川项目部202_10·28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广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21年10月28日9时33分左右,铜陵万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广西金川项目部检修人员,在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脱硫系统吸收塔内进行电焊作业时,吸收塔中部填充料突然着火,火灾蔓延至脱硫系统后段的烟囱内玻璃钢烟道,造成火灾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通过现场勘察、模拟实验、查阅资料等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过程,查清了事故原因,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同类事故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事故概述
(一)事故时间:2021年10月28日9时33分左右。
(二)火灾事故地点: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化工厂尾气脱硫吸收塔、外部烟道及尾气排放烟囱内部烟道。
(三)事故类型:电焊火灾。
(四)直接财产损失:473.56万元。
二、 事故单位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一)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金川公司)于2010年5月11日注册成立,是由金川集团控股(国有企业)、新加坡托克公司参股的合资公司,位于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广西金川工业园。注册资本金30亿元人民币。广西金川公司由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方清天,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刘明,副总经理张建平(主管安全工作),总经理助理杨国年(主管公司检修工作);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554724510R,2010年5月11日注册成立,注册登记机关: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工业园区,营业期限从2010年5月11日至2060年5月10日。该公司主要从事金属铜冶炼(有色金属冶炼企业),2013年10月18日点火投产,2015年达到项目设计能力,年产阴极铜40万吨,硫酸160万吨。现有从事冶炼、收尘、制酸、电解、起重、锅炉等46个不同性质的工种作业;主要设备设施有闪速熔炼炉、闪速吹炼炉、阳极炉、倾动炉5台冶金炉窑,6台余热锅炉,一套磨矿浮选系统、电解系统、化工制酸系统、制氧系统。
(二)广西金川公司化工厂硫酸尾气脱硫系统设施及工艺流程的基本情况
广西金川公司化工厂160万t/a硫酸尾气脱硫系统用于处理冶炼烟气制酸后的尾气,该系统使用离子液作为脱硫剂、离子液在低温下吸收SO2成为富液,高温下再生释放SO2后成为贫液。
尾气脱硫主要流程如下:
从硫酸装置来的尾气,经入口阀门直接进入脱硫吸收塔下部与从中部喷淋下来的脱硫贫液逆流接触,气体中的SO2被吸收。未被吸收的净化气体进入吸收塔上部,经回收液回收夹带的溶液后,从塔顶引出,经出口烟道送尾气烟囱排空。
脱硫吸收塔结构为密闭罐体,主要技术参数为φ5800×24270,材料为254SMO不锈钢板,厚度2mm。吸收塔内部结构大体可分为三部分,下部为中空结构,中部有6米高的填料,上部与出口烟道相连。塔体外壁分段设有直爬梯,每段有相互转接的平台,平台处罐体设有人孔。填充料材质为聚丙烯(Polypropylene,简称PP)是一种半结晶的热塑性塑料,容易点燃,熔点164-170℃。
脱硫吸收塔顶部有玻璃钢烟道连接到外排烟囱内的玻璃钢烟道。吸收塔与烟囱之间的玻璃钢烟道长约70米。烟囱高210米,外壁是钢筋混凝土结构,直径 25米(基座),厚度约1米。内部烟道前100米是钢结构骨架支撑的玻璃钢材质的烟道,后110米是利用烟囱内旋转楼梯支撑的玻璃钢烟道,烟道直径6.8米。玻璃钢主要成分是环氧树脂,玻璃钢材质是具有一定的耐热、耐腐蚀、耐湿等使用性能的高分子材料。脱硫吸收塔和烟囱的结构图和工艺连接图如下:
制酸尾气外排工艺流程图
(三)铜陵万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铜陵万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万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04932308B,营业执照注册号:340700000035871,注册机关:安徽省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开发区铜胥路西湖二路交界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皖)JZ安许证字 [2006]003513,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证书编号:D234014377。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证书编号:D334014374,法定代表人:项和平,生产检修范围内容:熔炼收尘设备、熔炼余热锅炉的检修等。与广西金川公司签订《外委检修合同》(GXJC-SG—ZX—2021-0105)和《外委检修安全协议书》(GXJC-SG—WB—2020-0611),长期在广西金川公司承担设备检维修工作,铜陵万达公司广西金川项目部负责人吴兹平。
(四)广西金川公司脱硫吸收塔有限空间动火作业情况
2021年10月15日起,广西金川公司处于全系统停产检修状态。铜陵万达公司广西金川项目部按照检修计划承担脱硫吸收塔检修项目。本次脱硫吸收塔检修作业内容:1.吸收塔回收段塔壁漏点补焊;2.回收段底部升气帽加宽;3.回收段底部横梁加固。该作业自10月26日开始,其中“吸收塔回收段塔壁漏点补焊”于27日14时00分开始,截止27日22时00分已完成3处漏点补焊。28日火灾事故发生时,回收段底部横梁加固已完成,事故发生时有2组人员分别在塔内上下层同时进行回收段塔壁漏点补焊和回收段底部升气帽加宽作业。
(五)广西金川公司脱硫吸收塔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审批情况
广西金川公司脱硫吸收塔检修作业涉及有限空间动火作业,根据根据《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特殊危险作业管理规定》(广金制〔2020〕27号)要求,需要分别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广西金川公司要组织检修人员进行作业前的现场安全告知、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检修前的安全检查与安全确认措施》上签字确认,方可进行脱硫吸收塔检修作业,具体审批确认情况如下:
- 《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编号:GXJC-HG-SX-224):申请单位:化工厂,申请人:杨彦(化工厂技术员,技术员,脱硫吸收塔检修项目负责人),作业级别:二级,作业单位:铜陵万达公司广西金川项目部,作业单位负责人:白桂玲,进入脱硫吸收塔内作业人员:胡浩鹏、李孟昌,脱硫吸收塔外监护人员和辅助工:白桂玲、马志远、王旭奎,审核人:化工厂安全员曹晓兵,审批人:化工厂副厂长李昱龙,审批同意时间:2021年10月27日20时28分,作业实施时间:2021年10月27日20时50分至10月28日20时50分。
- 《动火作业许可证》(作业证编号:GCJC-HG-DH-127):申请单位:化工厂,申请人:杨彦(化工厂技术员,技术员,脱硫吸收塔检修项目负责人),作业级别:二级,作业单位:铜陵万达公司广西金川项目部,作业单位负责人:白桂玲,进入脱硫吸收塔内电焊动火作业人员:李孟昌(电焊工,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证,初次发证日期:2021年5月7日),脱硫吸收塔内电焊动火监护人员和辅助工:白桂玲、王旭奎,审核人:化工厂安全员曹晓兵,动火审批人:化工厂厂长张涛,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签字人:化工厂班长邓家昌,审批同意时间:2021年10月26日8时20分,作业实施时间:2021年10月26日8时30分至10月28日20时0分。
- 《检修前的安全检查与安全确认措施》,参加检修人员安全已确认:铜陵万达公司广西金川项目部白桂玲、王旭奎、胡浩鹏、马志远、李孟昌,区域工艺技术员安全确认:杨彦,作业区长安全确认:张兴贵,班组长安全确认:李栋,当班岗位人员安全确认:汪艳龙,安全确认时间:2021年10月28日。
三、火灾事故经过、救援过程及损失情况
(一)火灾事故发生经过
10月28日,铜陵万达公司广西金川项目部施工人员白桂玲、李孟昌、王旭奎、马志远、胡浩鹏按计划继续进行脱硫吸收塔检修作业。人员分为2个作业组,第一组,白桂玲监护、王旭奎辅工、李孟昌焊接,计划在脱硫吸收塔23.00米平台处进行塔壁漏点补焊,作业内容涉及脱硫吸收塔有限空间电焊动火作业;第二组,马志远监护,胡浩鹏施工,计划在脱硫吸收塔内下层19.50米平台处进行升气帽加宽检修。
10月28日8时25分左右,铜陵万达公司广西金川项目部施工人员白桂玲等5人到脱硫吸收塔作业现场与化工厂杨彦办理有限空间动火作业许可证。化工厂杨彦、张兴贵、李栋、汪艳龙及铜陵万达公司广西金川项目部5名作业人员分别在《检修前的安全检查与安全确认措施》上确认签字,汪艳龙在吸收塔下方进行了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并对有限空间动火作业进行最后安全确认后,杨彦安排李孟昌把一块500×600mm铝皮铺设在脱硫吸收塔内焊接点下方作为接火盘。化工厂曹晓兵、李昱龙、张涛分别在有限空间和吸收塔动火作业许可证上进行了审核、审批签字。
10月28日9时10分左右,李孟昌从脱硫吸收塔23.00米平台处人孔进入脱硫吸收塔内,开始脱硫吸收塔内壁打磨和焊接作业(氩弧焊)。9时33分左右,白桂玲和王旭奎发现23.00米处平台人孔内冒烟,李孟昌在最初发现起火时,使用回收段分液槽内残留水进行灭火失败后,欲使用灭火器继续灭火,但此时塔内烟气和火势迅速燃起,白桂玲和王旭奎立即指挥李孟昌、胡浩鹏从脱硫吸收塔内撤出。
9时34分,杨彦接到白桂玲电话后立即赶往施工现场,上到吸收塔确认火情,并立即上报化工厂厂长张涛等人。
(二)火灾应急处置过程
初期火灾扑救失败后,广西金川公司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同时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并出动消防车到现场控制火情。由于吸收塔通过外部玻璃钢烟道与外排烟囱内的玻璃钢烟道相连,吸收塔与玻璃钢烟道之间无阀门隔断形成烟囱负压效应,火势迅速蔓延到尾气外排烟囱内的玻璃烟道引发火灾。
10月28日9时44分,防城港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广西金川公司火灾报警后,立即调派深港、沙潭江、特勤3个消防救援站和战勤保障共计17辆消防车、58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
市应急局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于10时30分到达火灾现场,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队伍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12时10分,火势得到基本控制;13时45分,火灾被扑灭,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防城港市政府黄江市长于火灾事故当天下午16时在市政府亲自召开事故约谈警示会议,约谈广西金川公司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兼董事长方清天。市工信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约谈会。
(三)火灾损失情况
本次火灾造成吸收塔内部填充料、外部玻璃钢烟道及外排烟囱内的玻璃钢烟道烧损,无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300平方米。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473.56万元。
(四)“10·28”火灾事故涉及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
- 广西金川公司董事长方清天:主持公司董事会工作,应当履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本起事故中,未能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层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落实监督不到位,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不到位,未根据有限空间风险有害因素,制订相应的作业审批级别和操作规程,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 广西金川公司副总经理张建平:协助总经理工作,负责生产运行、安全环保等工作,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本起事故中,其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未制止和纠正脱硫吸收塔动火作业降级审批、在负压环境下动火作业、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 广西金川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杨国年:协助总经理工作;负责设备设施运行维护、检修等工作,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本起事故中,其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未制止和纠正脱硫吸收塔动火作业降级审批、在负压环境下动火作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 广西金川公司化工厂厂长张涛:化工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广西金川公司《动火作业许可证》(作业证编号:GCJC-HG-DH-127)脱硫吸收塔动火作业审批人,违反《广西金川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特殊危险作业管理规定》(在未采取有效安全隔离措施的情况下动火作业,应按一级动火报公司安全部审批)的有关规定,降级审批脱硫吸收塔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降为二级审批),对层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落实监督不到位未制止和纠正在负压环境下动火作业、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 广西金川公司化工厂副厂长李昱龙:主管化工厂检修工作,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广西金川公司《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编号:GXJC-HG-SX-224)脱硫吸收塔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审批人,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制止和纠正在负压环境下动火作业,未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 广西金川公司化工厂技术员杨彦:脱硫塔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负责脱硫吸收塔项目检修,脱硫吸收塔动火作业降级申报,制定的动火安全措施与现场不相符、没有针对性,未履行脱硫吸收塔动火期间的现场监管职责,未制止和纠正在负压环境下动火作业、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 广西金川公司化工厂安全员曹晓兵:广西金川公司《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编号:GXJC-HG-SX-224)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作业证编号:GCJC-HG-DH-127)脱硫吸收塔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审核人,未督促现场管理人员履行动火监管职责、未对现场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未制止和纠正脱硫吸收塔动火作业降级审批、在负压环境下动火作业、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 广西金川公司化工厂作业区长张兴贵:作为脱硫吸收塔动火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确认人,未对现场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 广西金川公司化工厂班组长李栋:作为脱硫吸收塔动火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确认人,未对现场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 广西金川公司化工厂班长邓家昌: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签字人,未对现场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 广西金川公司化工厂班组员工汪艳龙:作为脱硫吸收塔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安全交底确认人,未对现场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 铜陵万达公司广西金川项目部负责人吴兹平:负责项目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管理监督,是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整个项目部工作的管理监督,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未制订脱硫吸收塔有限空间动火作业施工方案,对脱硫吸收塔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及时排查事故隐患,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 铜陵万达公司广西金川项目部施工人员白桂玲:负责吸收塔有限空间电焊动火作业现场监护,在未对吸收塔可燃填充料进行有效隔断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同意李孟昌电焊作业,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
- 铜陵万达公司广西金川项目部电焊工李孟昌:负责吸收塔有限空间电焊动火作业,在未对吸收塔可燃填充料进行有效隔断的情况下进行电焊动火作业,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 铜陵万达公司广西金川项目部辅助工王旭奎:辅助电焊工李孟昌在吸收塔有限空间电焊动火作业,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李孟昌违章操作,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四、事故性质及原因分析
(一)火灾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的一般火灾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直接原因
2021年10月28日9时33分左右,铜陵万达公司广西金川项目部电焊工李孟昌在烟气脱硫吸收塔内部距离地面高度约23米处的西南侧使用氩弧焊枪对塔壁漏点实施焊接堵漏作业过程中,因不慎掉落焊渣引燃烟气脱硫塔内部西南侧距离地面高度约18米的可燃材料(聚丙烯)引发火灾。
(三)事故间接原因
- 广西金川公司在烟气脱硫吸收塔内焊接堵漏作业过程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广西金川公司2021年化工厂年度检修计划》有关脱硫吸收塔内焊接堵漏检修安全措施未提及烟道和可燃物隔断要求;未根据有限空间存在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可燃物质等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分级分类管控和审批;未制订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要求铜陵万达公司制订脱硫吸收塔有限空间动火作业施工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吸收塔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前风险辨识不到位,未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吸收塔有限空间动火作业降级审批;有限空间作业许可审批、安全确认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这些因素是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 广西金川公司在烟气脱硫吸收塔内焊接堵漏作业过程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不到位,未按照有限空间动火作业要求,对脱硫吸收塔连接外部所有管道进行有效隔断,形成负压,并在负压环境内动火作业,引发火灾;经查阅烟气脱硫吸收塔和尾气外排烟囱设计和施工安装图纸,尾气外排烟囱入口未按设计要求重新安装阀门隔断,加剧了火灾的蔓延和财产损失。这些因素是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 广西金川公司化工厂对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前风险辨识、安全交底、安全确认流于形式,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化工厂厂长张涛、副厂长李昱龙、作业区长张兴贵、检修项目负责人杨彦、安全员曹晓兵、班组长李栋、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邓家昌、当班岗位人员汪艳龙等,未认真对照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逐项确认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就在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审批单签字同意动火作业,是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 铜陵万达公司广西金川项目部电焊工李孟昌,在未对电焊点下方可燃物进行有效隔断的情况下,就电焊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现场监护员白桂玲、辅工王旭奎未认真履行现场安全监护职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电焊工李孟昌违章作业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五、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铜陵万达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四十一、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建议由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铜陵万达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二)广西金川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和四十四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八、 九、十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建议由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广西金川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三)广西金川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方清天,是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能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履行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分级分类管控和审批;未制订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要求铜陵万达公司制订有限空间动火作业施工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就进行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款的规定,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方清天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责成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规定给予方清天纪律处分,处理情况报市应急局备案。
(四)广西金川公司副总经理张建平、总经理助理杨国年、化工厂厂长张涛、副厂长李昱龙等广西金川公司其他负责人,未根据其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有限空间动火检修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张建平、杨国年、张涛、李昱龙等4名公司其他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
(五)广西金川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脱硫吸收塔和尾气外排烟囱之间的玻璃钢烟道未按设计要求安装阀门隔断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查整改,导致脱硫吸收塔火灾发生并迅速蔓延,增加火灾财产损失。建议由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责成广西金川公司对脱硫吸收塔缺失阀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进行调查,并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处理情况报市应急局备案。
(六)铜陵万达公司广西金川项目部负责人吴兹平,未认真履行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职责,未按检修要求到脱硫吸收塔检查、确认是否满足检修安全要求;对脱硫吸收塔动火作业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吴兹平给予行政处罚。
(七)广西金川公司化工厂张兴贵、杨彦、曹晓兵、李栋、邓家昌、汪艳龙、铜陵万达公司广西金川项目部辅工王旭奎等人,未认真履行脱硫吸收塔动火作业安全生产职责,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防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第二款的规定,对杨彦、曹晓兵、王旭奎依法进行处理;建议由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责成广西金川公司依据公司规定对化工厂张兴贵、李栋、邓家昌、汪艳龙等人进行处理,处理情况报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
(八)铜陵万达公司广西金川项目部电焊工李孟昌、动火作业监护人白桂玲两人,在脱硫吸收塔动火作业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防城港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第二款的规定的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广西金川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依法履行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有限空间作业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广西金川公司要根据相关安全规范和标准,对危险作业进行分级分类管控,并根据作业风险等级加强现场监护,监督外包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广西金川公司要依法成立安全管理机构,领导分工要合理,明确安全、环保和生产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权责。
(四)加强消防队伍建设,配齐消防救援队装备及人员,建立健全检修安全管理流程,明确流程每一个环节的岗位人员安全职责,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五)铜陵万达公司要加强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强化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督促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并制止“三违”现象,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FD09825 | 2021_广西_防城港市防城区自建房6·18较大防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广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按照《防城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专家对 2020 年以来市级政府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的通知》(防安委办发〔2021〕39 号)要求,广西安协科学技术服务中心成立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评估组,于2021年12月9日对防城港市防城区自建房“6 • 18”较大火灾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组通过资料审查、座谈走访问询、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
评估组成员广西安协科学技术服务中心专家(3人)、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1人)、防城港市消防救援支队(1人)、防城区应急管理局(2人)、防城分局城东派出所(1人)、消防救援大队(1人)、火车站社区(1人)、文昌街道办事处(3人)共计13人参加了事故评估。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简介
2020年6月18日,防城区中新路3号一自建民房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烧毁电动车、电动车配件及生活用品等物品一批,火灾造成 6 人死亡。
直接原因
***(起火建筑一层防城港市防城区成有配件修理店经营者)从铺面大门中间立柱上日常生活使用的插座转换器上接出一个电源插排给自用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过程中电源插排与插座转换器之间因电气故障打火,引燃下方纸箱等可燃物引发火灾,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1.业主消防安全责任未落实
( 1 ) 事发建筑属于“三合一"场所,店铺经营者在一层店铺内停放电动车、堆放电动车配件及生活用品等易燃物品,且该场所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未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通往住宿区域的疏散楼梯未设置防火分隔、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GA 703- 2007 ) ,但仍在该店铺内通过日常生活使用的插座转换器上接出一个电源插排给自用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导致起火后火势迅速扩大,烟气沿楼梯向上快速蔓延。
( 2 ) 将事发建筑一层出租给作为店铺 , 未明确消防安全职责,未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在建筑内设置了影响灭火救援和逃生的防盗网且未开设逃生窗,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 政府及职能部门对辖区自建民房消防安全监管不力,防城区人民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的通知》( 防区政办函( 2018 J 35 号 )和《 防城区 ”三合一"场所、群租房屋和沿街铺面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防区政办函( 201 9 ] 15号 ), 防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防区安委办发( 2019 ] 24 号 ),部署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对“三小"场所、“三合一"场所开展消防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专项行动和法律法规不力,对文昌街道办、城东派出所、火车站社区等相关部门整治火灾事故隐患工作方面检查不深入、监管不力等问题失察;未能督促有关部门抓好对社会和群众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2020年3月24日文昌街道办印发了《 文昌街逋开展消防安全突出风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但未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未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未指导村(居)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并保障必要的消防工作经费等要求。防城区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起火建筑及所在社区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火车站社区自201 4年以来未严格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不力,2020年6月18日前在综治平台上未录入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事项。
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防城港市防城区自建房“6 · 18"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的较大火灾事故。
二、事故评估情况
(一)事故原因整改落实情况
评估组通过对事故现场、有关文件资料、相关文书等资料核查,事故调查报告共提出1项直接原因,3项间接原因,合计4项。事故单位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了整改,其中已整改1项,未整改3项(注:原因是事故铺面处于封闭状态),具体情况见下表。
表1直接原因整改落实情况
序号内容整改情况完成情况
***(起火建筑一层防城港市防城区成有配件修理店经营者)从铺面大门中间立柱上日常生活使用的插座转换器上接出一个电源插排给自用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过程中电源插排与插座转换器之间因电气故障打火,引燃下方纸箱等可燃物引发火灾,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铺面处于封闭状态,无人居住。未整改
表2间接原因整改落实情况
序号内容整改情况完成情况
事发建筑属于“三合一"场所,店铺经营者在一层店铺内停放电动车、堆放电动车配件及生活用品等易燃物品,且该场所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未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通往住宿区域的疏散楼梯未设置防火分隔、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GA 703- 2007 ),但仍在该店铺内通过日常生活使用的插座转换器上接出一个电源插排给自用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导致起火后火势迅速扩大,烟气沿楼梯向上快速蔓延。事故铺面处于封闭状态,无人居住。未整改
- 将事发建筑一层出租给作为店铺 , 未明确消防安全职责,未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在建筑内设置了影响灭火救援和逃生的防盗网且未开设逃生窗,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造成火灾发生后影响被困人员疏散逃生,也延误了消防救援人员灭火救援时机。事故铺面处于封闭状态,无人居住。未整改
- 政府及职能部门对辖区自建民房消防安全监管不力。防城区人民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的通知》(防区政办函〔2018〕35号)和《防城区“三合一”场所、群租房屋和沿街铺面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防区政办函〔2019)15号),防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防区安委办发〔2019〕24号),部署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对“三小”场所、“三合一”场所开展消防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专项行动和法律法规不力,对文昌街道办、城东派出所、火车站社区等相关部门整治火灾事故隐患工作方面检查不深入、监管不力等问题失察;未能督促有关部门抓好对社会和群众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2020年3月24日文昌街道办印发了《文昌街道开展消防安全突出风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但未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未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未指导村(居)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并保障必要的消防工作经费等要求。防城区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起火建筑及所在社区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火车站社区自2014年以来未严格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不力,2020年6月18日前在综治平台上未录入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事项。防城区区委、区人民政府强化自建民房消防安全监管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和任务分工,加强火灾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开展自建民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制定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自建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区委政法委、防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开展全区居民自建房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培训,区安委办对各(街道)、有关部门落实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等情况开展督导。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开展了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进行了消防应急演练,指导村(居)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并向群众讲解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文昌街道竹园社区作为消防安全示范创建试点;城东派出所对辖区KTV、宾馆、加油站、网吧、机修业、按摩娱乐场所、住宿、仓储、经营三合一体的民房、摩修业、烟花爆竹、煤气店、废旧店、大型商场、中小学、幼儿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进行全面细致的地毯式大排查整治工作,特别是对加油站类易燃易爆场所检查了消防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并重点检查了灭火器等消防设施配备情况、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值班及防火巡查检查、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制度落实、安全警示标语、静电接地装置电源、防爆设施等,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场所将陆续下发整改通知书,以促进隐患整改,并督促加油站负责人切实履行好职责,抓好对员工消防教育和管理工作。已整改
(二)整改建议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组通过对事故现场、有关文件资料、相关文书等资料核查,“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单位提出6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其中已整改3,整改不完善3项。
整改措施及建议具体情况见下表。
表3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序号内容落实情况完成情况
强化组织领导,全面开展自建民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部署开展自建民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整治自建民房是否存在违规用电用火,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规范并完好有效,有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按照不同隐患问题分类进行整治,并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火灾风险等级分别挂牌督办一批自建房、“多合一"场所集中区域,严格对照治理标准和要求,逐项整改。要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将自建民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纳入消防安全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绩效管理和平安建设(综治工作)、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考核范围,与绩效考评、表彰挂钩,强化工作考评结果运用,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防城区区委、区人民政府全面部署开展了自建民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了自建民房是否存在违规用电用火,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规范并完好有效,有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防城区人民政府按照不同隐患问题分类进行整治,并以防城区人民政府按照火灾风险等级分别挂牌督办了一批自建房、“多合一"场所集中区域,并严格对照治理标准和要求,逐项整改。防城区人民政府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将自建民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纳入消防安全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绩效管理和平安建设(综治工作)、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考核。
文昌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社区单位、住宅小区的消防通道占用、堵塞、封闭问题进行全面检查。
重点排查人员密集场所电动车充电区是否堆放易燃可燃杂物,是否存在从楼上拉线充电,是否有电动车堵塞安全通道,是否配备消防灭火器材等,共排查“三合一”场所、群租房和沿街铺面共1902家,其中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共406处,立即整改完成246处,要求限期整改的共160处。文昌街道办商防城港防城供电局及防城区公安分局,就天网监控项目存在的水浸风险路段设备无漏电保护装置隐患进行排查整改。联合、协调四大运营商对和平路规范通信线路架设形式,严禁私拉乱接,严禁通信线绑扎在供电线上进行全面整治。已整改
- 深入研判形势,大力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认真分析研判各地各行业消防安全形势,紧盯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大空间大跨度、石化危化等火灾高危单位,以及“九小场所”、出租屋、木业加工作坊等不托底场所、不放心区域和电气火灾、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突出问题,分行业、分领域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推动隐患“清零",深入研究火灾风险类别及防范监管措施。加快完成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平台建设,加大消防设施远程监控、智慧安全用电、智能型独立烟感的推广使用力度,实现消防物联信息并网监测,推动全市火灾高危单位和高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智慧安全用电监测信息接入远程监控平台,推动“九小场所"、出租屋安装智能独立烟感装置、简易喷淋和防火门等消防设施。对KTV、宾馆、加油站、网吧、机修业、按摩娱乐场所、住宿、仓储、经营三合一体的民房、摩修业、烟花爆竹、煤气店、废旧店、大型商场、中小学、幼儿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进行全面细致的地毯式大排查整治工作,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场所下发整改通知书,促进隐患整改。在东门街、群乐街两条街道根据各铺面火灾风险,分别安装了智能独立烟感装置、简易喷淋和防火门等消防设施。
其他街道尚未安装智能独立烟感装置、简易喷淋和防火门等消防设施。整改不到位
- 加强部门监管,严格落实部门职责。各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职责范围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自建民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严格履行自建民房合用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将自建民房合用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列入消防安全工作三年专项整治行动内容,按照火灾风险高低、隐患整改难易分类分批次落实整改。消防救援、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自然资源住建、司法等部门协同配合开展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调研, 制定自建民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出台。防城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严格履行自建民房合用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依法开展了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将自建民房合用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列入消防安全工作三年专项整治行动内容,按照火灾风险高低、隐患整改难易分类分批次落实整改。
因涉及立法,尚未出台自建民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但已列为2022年重点工作推进。整改不到位
- 强化基层派出所日常监管职责。公安派出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 017J 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本辖区的有关单位和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督促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灭火措施。1.防城区13个乡镇街道开展自建房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 由专业团体、消防宣传车深入9个乡镇(街道)进行精准宣传,教授火灾报警、灭火器使用、疏散逃生方法,解决“不知报警、不会自救、不懂逃生”的问题,提升消防安全整体素质。
- 消防部门加强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投入约7万元为防城主城区的镇夏岭社区、三官社区、珠河社区、中山社区、竹园社区、东门社区、火车站社区、木头滩社区等8个社区微型消防站配备必配的消防水枪、消火栓扳手、简易灭火防护服、手持扩音器、手持强光照明灯等简易消防装备器材共472件(套),同时对微型消防站队员加强灭火救援技能培训指导。
- 城东派出所对辖区KTV、宾馆、加油站、网吧、机修业、按摩娱乐场所、住宿、仓储、经营三合一体的民房、摩修业、烟花爆竹、煤气店、废旧店、大型商场、中小学、幼儿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进行全面细致的地毯式大排查整治工作,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场所下发整改通知书,促进隐患整改。宣传方面,该所民警在学校、社区、居民小区超市等人流密集地方,发放安全消防传单2500份,联合消防及三官社区,组织开展辖区行业消防业务培训;联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内零散销售、无证经营的散装汽油销售点进行严重打击,共缴获散装汽油30吨,打击罪犯的嚣张气焰,降低安全隐患。已整改
- 完善基层消防安全防控网络。彻底解决基层消防监督执法力量不足、基层网格员无执法权问题,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协调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治中心、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创新社会消防管理行政执法模式,制定执法委托实施工作制度,将消防行政执法职能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治中心、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履行;健全完善基层综治网格员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开展消防隐患排查、整改销号、宣传教育等工作,落实网格员消防经费补助;将自建民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综治(平安建设)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的督导考核内容,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区委政法委和消防部门联合印发《居民自建房火灾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深入文昌街道办召开消防安全示范试点工作部署会,明确工作责任和任务分工,发动街道办、社区工作人员、网格员等基层力量,采取分组排查、分片包干等方式,逐栋逐门逐户开展排查登记。 联合街道办、社区组织消防安全示范创建试点的群乐街、东门街自建房合用场所的经营业主和房东等共计80余人专题召开业务培训会。将自建民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综治(平安建设)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的督导考核内容。
防城港市防城区财政局文件防区财〔2021]73号,科目编码:2013602综治网格员经费(含消防网格员补助)聘请18名网格员,单位应付的 “五险”由区财政承担。
彻底解决基层消防监督执法力量不足、基层网格员无执法权的问题,待市相关部门牵头制定方案落实。整改不到位
- 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有针对性的对火灾风险较高的“多合一"场所、老旧城区及低收入群体、农村留守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开展常态化、多角度宣传,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城乡科普教育范畴,通过建立社区科普教育馆、购买服务等措施加大对自建民房、“多合一"场所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力度;消防救援机构要结合近年来全国“多合一” 场所经典案例,制作视频警示教育片,利用主流媒体、微信、微博、宣传栏等普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等基本常识。各乡镇(街道办)要定期组织基层网格员、消防志愿者等走街串巷开展”上门教育”活动,并组织开展灭火疏散逃生演练, 切实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防城区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由专业团体、消防宣传车深入9个乡镇(街道)进行精准宣传,教授火灾报警、灭火器使用、疏散逃生方法,解决“不知报警、不会自救、不懂逃生”的问题,提升消防安全整体素质。加强演练,增强自救技能。消防部门深入自建房密集区域,开展灭火逃生疏散演练3次,受众达200余人,让群众学习逃生自救技能,形成良好的宣传效果;精准宣传提高安全意识。街道办、社区,依托人口普查、疫情防控、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加强对“多合一”场所、沿街门面、老旧居民小区等场所区域的消防宣传教育,组织网格员和消防志愿者走街串巷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逐户上门讲解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日常生活中消防安全注意事项,讲授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让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消防工作、支持消防工作。文昌街道办在居民小区大门、楼栋单元,村庄大小道路路口张贴宣传海报、悬挂横幅,通过向行人、沿街商铺、市场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在辖区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引导群众科学预防火灾。累计悬挂消防安全宣传条幅20余条,发放消防安全宣传资料10000多份、发放张贴消防安全宣传海报160余份已整改
(三)事故人员和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针对、、、、***等提出了处理建议。
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涉及的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相关文书、财务凭证、人事档案等进行了核查,上述责任人相关处罚已落实。
具体处理情况详见附件一。
(四)火灾事故隐患情况
经查看东门街、东门街横街现场,已进行了积极整改,但仍然存在供电电缆老化、各种电缆乱拉乱接等火灾、触电等显著隐患。
表4火灾、触电安全事故隐患
序号照片或隐患描述
东门街电缆老化
东门街各种电缆乱拉乱接。
东门横街各种电缆乱拉乱接。
三、主要问题、工作建议以及经验做法
经评估组资料审查、座谈问询等,现将发现的主要问题、工作建议以及经验做法汇总如下。
(一)主要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老旧居民自建房较多,街道窄,大部分住户都安装防盗门、防盗窗,各种线路未规范铺设,部分电器、电缆老化,居民消防安全意识低,消防设施和器材不足。
(二)工作建议
- 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力度。持续开展夏季消防检查、冬春火灾防控、烟花爆竹安全管控、老旧小区消防安全整治、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电瓶车违规停放和充电整治等专项行动全力消除火灾隐患。重点做好沿街商铺“三合一”排查整治、群租整治和违规安装铁门等情况的整治,始终保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高压态势,降低火灾事故风险。
- 深入推进消防宣传教育。结合季节性火灾规律特点,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按照“借助外力、合力共治、借用外脑、转型发展”的总体思路,共享各级公益宣传平台,落实各级消防宣传教育责任。积极开展消防宣传“进家庭”和“社区消防”活动。开辟多种渠道的消防宣传,各居民区和社会单位要利用户外大屏、LED显示屏、板报、橱窗和专栏等多种形式开展高频次、全覆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广泛宣传消防安全法规、常识,大力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燃放烟花和逃生自救等防火应急知识。
- 强化社会化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依托消防救援大队、社会第三方等,加强对居民消防培训,进行消防逃生演练,切实提高居民消防意识和逃生技能。
- 开展“智慧社区”消防感知建设,融入消防隐患巡查、物联网感知系统,积极发动广大居民使用社区消防微信群,通过汇聚各类感知数据,实现火灾动态感知、火警推送、消防远程监控等功能。推动社会福利机构、老旧居民住宅、沿街商铺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广泛安装简易喷淋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防火门监控器等防灭火设施,进一步提升消防安全物防、技防水平。
(三)经验做法
经评估,该社区正常整改,无特殊经验做法。
四、事故调查报告质量简述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评估结论意见
(1)事故调查报告共提出1项直接原因,3项间接原因,合计4项,其中已整改1项,未整改3项(注:因事故铺面处于封闭状态)。
(2)事故调查报告提出6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其中已整改3项,整改不完善3项。
(3)经查看东门街、东门横街,事故社区已进行了东门街、群乐街两条街道整改,但仍然存在供电电缆老化、各种电缆乱拉乱接等火灾、触电等隐患。
(4)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责任追究已落实。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中,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中还有3项整改不到位,火灾隐患仍然存在,建议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全面整改。
附件一: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序号处理建议落实情况完成情况
,作为自建民房屋主。将事发建筑一层出租给作为店铺,未明确消防安全职责,未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在建筑内设置了影响灭火救援和逃生的防盗网,且未开设逃生窗,是火灾事故的间接责任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追究行政责任。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已落实
,防城区成有配件修理店经营者。2014年7月起与妻子租用防城区中新路3号李华益房屋一层,经营防城区成有配件修理店。其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2020年7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区分局决定对涉嫌失火罪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当天对***执行刑事拘留,防城区检察院于7月17日批准逮捕,现押在广西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其提起诉讼,依法严肃处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20)桂0603刑初227号已落实
,防城区文昌街道办副主任,为防城区文昌街道办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分管领导,主持全面工作,负责消防安全等工作。其在工作中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未按照防区政办函[2018]35号、防区政办函[2019]15号、防区安委办发〔2019)2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特别是2020年3月24日文昌街道办印发的《文昌街道开展消防安全突出风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中,部署开展“三合一”“多合一”等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并成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担任副组长,对火车站社区开展消防工作只停留在表面、未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对辖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等问题失察,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中共防城港市防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防区纪(2021)15号:关于给予***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已落实
,防城区文昌街道办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常务副站长,主持防城区文昌街道办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全面工作,负责消防安全工作,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工作失职未严格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关于消防工作部署,未能有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照防区政办函[2018)35号、防区政办函(2019)15号、防区安委办发(2019)2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特别是2020年3月24日文昌街道办印发的《文昌街道开展消防安全突出风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中,***担任该工作组办公室主任,其在督促火车站社区开展消防工作只停留在表面,未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未按规定对辖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开展排查整治,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中共防城港市防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防区纪(2021]2号:关于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已落实
,防城区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社区民警,行政级别为主任科员,一级警长。根据2020年4月27日防城区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所务会会议记录职责分工,自4月27日起负责文昌街道办火车站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作为文昌街道办火车站社区民警,工作失职,未严格贯彻执行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关于消防安全工作部署,未能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对防城区中新路3号自建民房开展消防安全排查,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中共防城港市公安局委员会防港公委决(2021)2号。
中共防城港市公安局委员会关于给予***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已落实
宽,防城区文昌街道办火车站社区治保主任,社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宽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消防工作部署要求不严,未能有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其作为防城区文昌街道办火车站社区消防安全员,未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未发现防城区中新路3号自建民房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该建筑一层的防城区成有配件修理店经营者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中共防城港市防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防区纪(2021)3号:关于给予***宽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已落实
,防城区文昌街道办火车站社区妇女主任,社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作为防城区文昌街道办火车站社区D网格(中兴路双号2至62号,中兴小区一至三巷、防港路双号138至164号,群星路单号357号至397号、中新路单号1至41号)网格员,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未发现防城区中新路3号自建民房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中共防城港市防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防区纪(2021)4号:关于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已落实
按照《防城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专家对 2020 年以来市级政府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的通知》(防安委办发〔2021〕39 号)要求,广西安协科学技术服务中心成立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评估组,于2021年12月9日对防城港市防城区自建房“6 • 18”较大火灾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组通过资料审查、座谈走访问询、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
评估组成员广西安协科学技术服务中心专家(3人)、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1人)、防城港市消防救援支队(1人)、防城区应急管理局(2人)、防城分局城东派出所(1人)、消防救援大队(1人)、火车站社区(1人)、文昌街道办事处(3人)共计13人参加了事故评估。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简介
2020年6月18日,防城区中新路3号一自建民房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烧毁电动车、电动车配件及生活用品等物品一批,火灾造成 6 人死亡。
直接原因
***(起火建筑一层防城港市防城区成有配件修理店经营者)从铺面大门中间立柱上日常生活使用的插座转换器上接出一个电源插排给自用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过程中电源插排与插座转换器之间因电气故障打火,引燃下方纸箱等可燃物引发火灾,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1.业主消防安全责任未落实
( 1 ) 事发建筑属于“三合一"场所,店铺经营者在一层店铺内停放电动车、堆放电动车配件及生活用品等易燃物品,且该场所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未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通往住宿区域的疏散楼梯未设置防火分隔、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GA 703- 2007 ) ,但仍在该店铺内通过日常生活使用的插座转换器上接出一个电源插排给自用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导致起火后火势迅速扩大,烟气沿楼梯向上快速蔓延。
( 2 ) 将事发建筑一层出租给作为店铺 , 未明确消防安全职责,未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在建筑内设置了影响灭火救援和逃生的防盗网且未开设逃生窗,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 政府及职能部门对辖区自建民房消防安全监管不力,防城区人民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的通知》( 防区政办函( 2018 J 35 号 )和《 防城区 ”三合一"场所、群租房屋和沿街铺面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防区政办函( 201 9 ] 15号 ), 防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防区安委办发( 2019 ] 24 号 ),部署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对“三小"场所、“三合一"场所开展消防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专项行动和法律法规不力,对文昌街道办、城东派出所、火车站社区等相关部门整治火灾事故隐患工作方面检查不深入、监管不力等问题失察;未能督促有关部门抓好对社会和群众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2020年3月24日文昌街道办印发了《 文昌街逋开展消防安全突出风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但未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未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未指导村(居)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并保障必要的消防工作经费等要求。防城区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起火建筑及所在社区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火车站社区自201 4年以来未严格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不力,2020年6月18日前在综治平台上未录入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事项。
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防城港市防城区自建房“6 · 18"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的较大火灾事故。
二、事故评估情况
(一)事故原因整改落实情况
评估组通过对事故现场、有关文件资料、相关文书等资料核查,事故调查报告共提出1项直接原因,3项间接原因,合计4项。事故单位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了整改,其中已整改1项,未整改3项(注:原因是事故铺面处于封闭状态),具体情况见下表。
表1直接原因整改落实情况
序号内容整改情况完成情况
***(起火建筑一层防城港市防城区成有配件修理店经营者)从铺面大门中间立柱上日常生活使用的插座转换器上接出一个电源插排给自用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过程中电源插排与插座转换器之间因电气故障打火,引燃下方纸箱等可燃物引发火灾,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铺面处于封闭状态,无人居住。未整改
表2间接原因整改落实情况
序号内容整改情况完成情况
事发建筑属于“三合一"场所,店铺经营者在一层店铺内停放电动车、堆放电动车配件及生活用品等易燃物品,且该场所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未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通往住宿区域的疏散楼梯未设置防火分隔、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GA 703- 2007 ),但仍在该店铺内通过日常生活使用的插座转换器上接出一个电源插排给自用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导致起火后火势迅速扩大,烟气沿楼梯向上快速蔓延。事故铺面处于封闭状态,无人居住。未整改
- 将事发建筑一层出租给作为店铺 , 未明确消防安全职责,未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在建筑内设置了影响灭火救援和逃生的防盗网且未开设逃生窗,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造成火灾发生后影响被困人员疏散逃生,也延误了消防救援人员灭火救援时机。事故铺面处于封闭状态,无人居住。未整改
- 政府及职能部门对辖区自建民房消防安全监管不力。防城区人民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的通知》(防区政办函〔2018〕35号)和《防城区“三合一”场所、群租房屋和沿街铺面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防区政办函〔2019)15号),防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防区安委办发〔2019〕24号),部署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对“三小”场所、“三合一”场所开展消防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专项行动和法律法规不力,对文昌街道办、城东派出所、火车站社区等相关部门整治火灾事故隐患工作方面检查不深入、监管不力等问题失察;未能督促有关部门抓好对社会和群众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2020年3月24日文昌街道办印发了《文昌街道开展消防安全突出风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但未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未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未指导村(居)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并保障必要的消防工作经费等要求。防城区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起火建筑及所在社区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火车站社区自2014年以来未严格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不力,2020年6月18日前在综治平台上未录入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事项。防城区区委、区人民政府强化自建民房消防安全监管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和任务分工,加强火灾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开展自建民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制定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自建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区委政法委、防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开展全区居民自建房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培训,区安委办对各(街道)、有关部门落实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等情况开展督导。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开展了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进行了消防应急演练,指导村(居)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并向群众讲解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文昌街道竹园社区作为消防安全示范创建试点;城东派出所对辖区KTV、宾馆、加油站、网吧、机修业、按摩娱乐场所、住宿、仓储、经营三合一体的民房、摩修业、烟花爆竹、煤气店、废旧店、大型商场、中小学、幼儿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进行全面细致的地毯式大排查整治工作,特别是对加油站类易燃易爆场所检查了消防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并重点检查了灭火器等消防设施配备情况、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值班及防火巡查检查、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制度落实、安全警示标语、静电接地装置电源、防爆设施等,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场所将陆续下发整改通知书,以促进隐患整改,并督促加油站负责人切实履行好职责,抓好对员工消防教育和管理工作。已整改
(二)整改建议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组通过对事故现场、有关文件资料、相关文书等资料核查,“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单位提出6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其中已整改3,整改不完善3项。
整改措施及建议具体情况见下表。
表3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序号内容落实情况完成情况
强化组织领导,全面开展自建民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部署开展自建民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整治自建民房是否存在违规用电用火,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规范并完好有效,有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按照不同隐患问题分类进行整治,并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火灾风险等级分别挂牌督办一批自建房、“多合一"场所集中区域,严格对照治理标准和要求,逐项整改。要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将自建民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纳入消防安全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绩效管理和平安建设(综治工作)、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考核范围,与绩效考评、表彰挂钩,强化工作考评结果运用,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防城区区委、区人民政府全面部署开展了自建民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了自建民房是否存在违规用电用火,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规范并完好有效,有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防城区人民政府按照不同隐患问题分类进行整治,并以防城区人民政府按照火灾风险等级分别挂牌督办了一批自建房、“多合一"场所集中区域,并严格对照治理标准和要求,逐项整改。防城区人民政府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将自建民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纳入消防安全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绩效管理和平安建设(综治工作)、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考核。
文昌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社区单位、住宅小区的消防通道占用、堵塞、封闭问题进行全面检查。
重点排查人员密集场所电动车充电区是否堆放易燃可燃杂物,是否存在从楼上拉线充电,是否有电动车堵塞安全通道,是否配备消防灭火器材等,共排查“三合一”场所、群租房和沿街铺面共1902家,其中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共406处,立即整改完成246处,要求限期整改的共160处。文昌街道办商防城港防城供电局及防城区公安分局,就天网监控项目存在的水浸风险路段设备无漏电保护装置隐患进行排查整改。联合、协调四大运营商对和平路规范通信线路架设形式,严禁私拉乱接,严禁通信线绑扎在供电线上进行全面整治。已整改
- 深入研判形势,大力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认真分析研判各地各行业消防安全形势,紧盯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大空间大跨度、石化危化等火灾高危单位,以及“九小场所”、出租屋、木业加工作坊等不托底场所、不放心区域和电气火灾、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突出问题,分行业、分领域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推动隐患“清零",深入研究火灾风险类别及防范监管措施。加快完成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平台建设,加大消防设施远程监控、智慧安全用电、智能型独立烟感的推广使用力度,实现消防物联信息并网监测,推动全市火灾高危单位和高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智慧安全用电监测信息接入远程监控平台,推动“九小场所"、出租屋安装智能独立烟感装置、简易喷淋和防火门等消防设施。对KTV、宾馆、加油站、网吧、机修业、按摩娱乐场所、住宿、仓储、经营三合一体的民房、摩修业、烟花爆竹、煤气店、废旧店、大型商场、中小学、幼儿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进行全面细致的地毯式大排查整治工作,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场所下发整改通知书,促进隐患整改。在东门街、群乐街两条街道根据各铺面火灾风险,分别安装了智能独立烟感装置、简易喷淋和防火门等消防设施。
其他街道尚未安装智能独立烟感装置、简易喷淋和防火门等消防设施。整改不到位
- 加强部门监管,严格落实部门职责。各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职责范围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自建民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严格履行自建民房合用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将自建民房合用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列入消防安全工作三年专项整治行动内容,按照火灾风险高低、隐患整改难易分类分批次落实整改。消防救援、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自然资源住建、司法等部门协同配合开展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调研, 制定自建民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出台。防城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严格履行自建民房合用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依法开展了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将自建民房合用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列入消防安全工作三年专项整治行动内容,按照火灾风险高低、隐患整改难易分类分批次落实整改。
因涉及立法,尚未出台自建民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但已列为2022年重点工作推进。整改不到位
- 强化基层派出所日常监管职责。公安派出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 017J 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本辖区的有关单位和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督促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灭火措施。1.防城区13个乡镇街道开展自建房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 由专业团体、消防宣传车深入9个乡镇(街道)进行精准宣传,教授火灾报警、灭火器使用、疏散逃生方法,解决“不知报警、不会自救、不懂逃生”的问题,提升消防安全整体素质。
- 消防部门加强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投入约7万元为防城主城区的镇夏岭社区、三官社区、珠河社区、中山社区、竹园社区、东门社区、火车站社区、木头滩社区等8个社区微型消防站配备必配的消防水枪、消火栓扳手、简易灭火防护服、手持扩音器、手持强光照明灯等简易消防装备器材共472件(套),同时对微型消防站队员加强灭火救援技能培训指导。
- 城东派出所对辖区KTV、宾馆、加油站、网吧、机修业、按摩娱乐场所、住宿、仓储、经营三合一体的民房、摩修业、烟花爆竹、煤气店、废旧店、大型商场、中小学、幼儿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进行全面细致的地毯式大排查整治工作,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场所下发整改通知书,促进隐患整改。宣传方面,该所民警在学校、社区、居民小区超市等人流密集地方,发放安全消防传单2500份,联合消防及三官社区,组织开展辖区行业消防业务培训;联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内零散销售、无证经营的散装汽油销售点进行严重打击,共缴获散装汽油30吨,打击罪犯的嚣张气焰,降低安全隐患。已整改
- 完善基层消防安全防控网络。彻底解决基层消防监督执法力量不足、基层网格员无执法权问题,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协调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治中心、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创新社会消防管理行政执法模式,制定执法委托实施工作制度,将消防行政执法职能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治中心、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履行;健全完善基层综治网格员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开展消防隐患排查、整改销号、宣传教育等工作,落实网格员消防经费补助;将自建民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综治(平安建设)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的督导考核内容,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区委政法委和消防部门联合印发《居民自建房火灾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深入文昌街道办召开消防安全示范试点工作部署会,明确工作责任和任务分工,发动街道办、社区工作人员、网格员等基层力量,采取分组排查、分片包干等方式,逐栋逐门逐户开展排查登记。 联合街道办、社区组织消防安全示范创建试点的群乐街、东门街自建房合用场所的经营业主和房东等共计80余人专题召开业务培训会。将自建民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综治(平安建设)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的督导考核内容。
防城港市防城区财政局文件防区财〔2021]73号,科目编码:2013602综治网格员经费(含消防网格员补助)聘请18名网格员,单位应付的 “五险”由区财政承担。
彻底解决基层消防监督执法力量不足、基层网格员无执法权的问题,待市相关部门牵头制定方案落实。整改不到位
- 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有针对性的对火灾风险较高的“多合一"场所、老旧城区及低收入群体、农村留守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开展常态化、多角度宣传,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城乡科普教育范畴,通过建立社区科普教育馆、购买服务等措施加大对自建民房、“多合一"场所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力度;消防救援机构要结合近年来全国“多合一” 场所经典案例,制作视频警示教育片,利用主流媒体、微信、微博、宣传栏等普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等基本常识。各乡镇(街道办)要定期组织基层网格员、消防志愿者等走街串巷开展”上门教育”活动,并组织开展灭火疏散逃生演练, 切实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防城区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由专业团体、消防宣传车深入9个乡镇(街道)进行精准宣传,教授火灾报警、灭火器使用、疏散逃生方法,解决“不知报警、不会自救、不懂逃生”的问题,提升消防安全整体素质。加强演练,增强自救技能。消防部门深入自建房密集区域,开展灭火逃生疏散演练3次,受众达200余人,让群众学习逃生自救技能,形成良好的宣传效果;精准宣传提高安全意识。街道办、社区,依托人口普查、疫情防控、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加强对“多合一”场所、沿街门面、老旧居民小区等场所区域的消防宣传教育,组织网格员和消防志愿者走街串巷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逐户上门讲解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日常生活中消防安全注意事项,讲授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让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消防工作、支持消防工作。文昌街道办在居民小区大门、楼栋单元,村庄大小道路路口张贴宣传海报、悬挂横幅,通过向行人、沿街商铺、市场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在辖区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引导群众科学预防火灾。累计悬挂消防安全宣传条幅20余条,发放消防安全宣传资料10000多份、发放张贴消防安全宣传海报160余份已整改
(三)事故人员和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针对、、、、***等提出了处理建议。
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涉及的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相关文书、财务凭证、人事档案等进行了核查,上述责任人相关处罚已落实。
具体处理情况详见附件一。
(四)火灾事故隐患情况
经查看东门街、东门街横街现场,已进行了积极整改,但仍然存在供电电缆老化、各种电缆乱拉乱接等火灾、触电等显著隐患。
表4火灾、触电安全事故隐患
序号照片或隐患描述
东门街电缆老化
东门街各种电缆乱拉乱接。
东门横街各种电缆乱拉乱接。
三、主要问题、工作建议以及经验做法
经评估组资料审查、座谈问询等,现将发现的主要问题、工作建议以及经验做法汇总如下。
(一)主要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老旧居民自建房较多,街道窄,大部分住户都安装防盗门、防盗窗,各种线路未规范铺设,部分电器、电缆老化,居民消防安全意识低,消防设施和器材不足。
(二)工作建议
- 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力度。持续开展夏季消防检查、冬春火灾防控、烟花爆竹安全管控、老旧小区消防安全整治、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电瓶车违规停放和充电整治等专项行动全力消除火灾隐患。重点做好沿街商铺“三合一”排查整治、群租整治和违规安装铁门等情况的整治,始终保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高压态势,降低火灾事故风险。
- 深入推进消防宣传教育。结合季节性火灾规律特点,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按照“借助外力、合力共治、借用外脑、转型发展”的总体思路,共享各级公益宣传平台,落实各级消防宣传教育责任。积极开展消防宣传“进家庭”和“社区消防”活动。开辟多种渠道的消防宣传,各居民区和社会单位要利用户外大屏、LED显示屏、板报、橱窗和专栏等多种形式开展高频次、全覆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广泛宣传消防安全法规、常识,大力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燃放烟花和逃生自救等防火应急知识。
- 强化社会化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依托消防救援大队、社会第三方等,加强对居民消防培训,进行消防逃生演练,切实提高居民消防意识和逃生技能。
- 开展“智慧社区”消防感知建设,融入消防隐患巡查、物联网感知系统,积极发动广大居民使用社区消防微信群,通过汇聚各类感知数据,实现火灾动态感知、火警推送、消防远程监控等功能。推动社会福利机构、老旧居民住宅、沿街商铺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广泛安装简易喷淋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防火门监控器等防灭火设施,进一步提升消防安全物防、技防水平。
(三)经验做法
经评估,该社区正常整改,无特殊经验做法。
四、事故调查报告质量简述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评估结论意见
(1)事故调查报告共提出1项直接原因,3项间接原因,合计4项,其中已整改1项,未整改3项(注:因事故铺面处于封闭状态)。
(2)事故调查报告提出6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其中已整改3项,整改不完善3项。
(3)经查看东门街、东门横街,事故社区已进行了东门街、群乐街两条街道整改,但仍然存在供电电缆老化、各种电缆乱拉乱接等火灾、触电等隐患。
(4)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责任追究已落实。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中,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中还有3项整改不到位,火灾隐患仍然存在,建议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全面整改。
附件一: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序号处理建议落实情况完成情况
,作为自建民房屋主。将事发建筑一层出租给作为店铺,未明确消防安全职责,未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在建筑内设置了影响灭火救援和逃生的防盗网,且未开设逃生窗,是火灾事故的间接责任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追究行政责任。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已落实
,防城区成有配件修理店经营者。2014年7月起与妻子租用防城区中新路3号李华益房屋一层,经营防城区成有配件修理店。其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2020年7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区分局决定对涉嫌失火罪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当天对***执行刑事拘留,防城区检察院于7月17日批准逮捕,现押在广西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其提起诉讼,依法严肃处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20)桂0603刑初227号已落实
,防城区文昌街道办副主任,为防城区文昌街道办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分管领导,主持全面工作,负责消防安全等工作。其在工作中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未按照防区政办函[2018]35号、防区政办函[2019]15号、防区安委办发〔2019)2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特别是2020年3月24日文昌街道办印发的《文昌街道开展消防安全突出风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中,部署开展“三合一”“多合一”等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并成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担任副组长,对火车站社区开展消防工作只停留在表面、未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对辖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等问题失察,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中共防城港市防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防区纪(2021)15号:关于给予***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已落实
,防城区文昌街道办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常务副站长,主持防城区文昌街道办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全面工作,负责消防安全工作,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工作失职未严格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关于消防工作部署,未能有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照防区政办函[2018)35号、防区政办函(2019)15号、防区安委办发(2019)2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特别是2020年3月24日文昌街道办印发的《文昌街道开展消防安全突出风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中,***担任该工作组办公室主任,其在督促火车站社区开展消防工作只停留在表面,未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未按规定对辖区“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开展排查整治,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中共防城港市防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防区纪(2021]2号:关于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已落实
,防城区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社区民警,行政级别为主任科员,一级警长。根据2020年4月27日防城区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所务会会议记录职责分工,自4月27日起负责文昌街道办火车站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作为文昌街道办火车站社区民警,工作失职,未严格贯彻执行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关于消防安全工作部署,未能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对防城区中新路3号自建民房开展消防安全排查,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中共防城港市公安局委员会防港公委决(2021)2号。
中共防城港市公安局委员会关于给予***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已落实
宽,防城区文昌街道办火车站社区治保主任,社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宽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消防工作部署要求不严,未能有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其作为防城区文昌街道办火车站社区消防安全员,未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未发现防城区中新路3号自建民房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该建筑一层的防城区成有配件修理店经营者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中共防城港市防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防区纪(2021)3号:关于给予***宽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已落实
,防城区文昌街道办火车站社区妇女主任,社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作为防城区文昌街道办火车站社区D网格(中兴路双号2至62号,中兴小区一至三巷、防港路双号138至164号,群星路单号357号至397号、中新路单号1至41号)网格员,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未发现防城区中新路3号自建民房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中共防城港市防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防区纪(2021)4号:关于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已落实
FD09826 | 2021_广饶县李鹊镇东营市彬晟化工科技12._12·8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2021年12月8日凌晨1点5分许,位于广饶县李鹊镇东营市彬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11.9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广饶县政府成立了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广饶县分 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总工会、县消防救援大队 等单位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组成的“12.8"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 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开 展事故调查工作。县纪委监委成立责任追究组,开展对相关责任 人员调查并提出处置意见。
一、事故单位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东营市彬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彬晟科技)成立于2013年5月16日,注册地址位于广饶县李鹊镇前大张村,注册 资本268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培培,实际控制人焦彬彬。企业经 营范围为化工产品的技术研发及咨询服务;化工产品、渣油、芳 灶油、燃料油、沥青、重油油浆、橡胶助剂、石油助剂、五金交
电、石油机械、建筑材料销售。(以上各项不含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单位现场管理人情况。
事发时,齐回强是彬晟科技现场实际管理人。齐国强,男, 淄博市临淄区人。自2021年11月份起,齐国强使用彬晟科技场 地进行油品经营,互相之间未签订书面协议。
(三)设施、设备、环境、人员及其状态
l、彬晟科技厂区平面布置。公司无生产车间,仅涉及渣油、沥青的存储和装卸。厂区分为储存区和办公区两部分,办公区位于厂区东侧,储存区位于厂区中部和西部,厂区西北侧为危废暂存间。储存区最北侧为3个立罐和6个卧罐,中部分布有5个立 罐和8个卧罐,最南侧分布3个卧罐。最北侧储罐与办公用房间 设置有导热油锅炉房(已停用)。设地磅一台,油气回收装置一套。在厂区东侧设置一个大门,作为人流物流的公共出入口。 2、事故罐区布置情况。事故罐区为中部罐区,有5个固定顶立罐和8个卧罐,均为碳钢结构、常温常压储罐。5个立罐位于 北侧,呈南北方向两排布置,东排有3个储罐,自北向南为9#180 m3、11#180m3、12#240 m3;西排有2个储罐,为8#150m3、10#150 m轩8个卧罐位于南侧,东西纵向一字排列,自西向东分别为13#130 m3、14#100 m3、15#90 m3、16#100m3、17#100m3、18#100 m3、19#100 m3、20#100 m3o罐区设置有防火堤,4台装卸泵,l 台油气回收泵。 工艺流程简述:
油品卸车:油品由槽车运输到公司厂区,经地磅称重后引至罐区,连接卸车泵及槽车卸车管线,启动泵将油品输送至相应储 罐储存。卸车结束后拆除卸车管线,卸车后槽车再次经地磅称重后驶出厂区。 油品装车:装油品的槽车到公司厂区后,经地磅称重后引至 罐区,连接装车泵及槽车装车管线,启动泵将油品由储罐输送至 槽车。装车结束后拆除装车管线,槽车再次经地磅称重后驶出厂 区。
3、涉事储罐情况。涉事罐体为14#100 m环诸罐。
4、人员及运行状态。厂区日常由齐国强管理,有操作工王凯
1人。事故发生时,除刚装完重芳经油的11#罐外,其他罐内未储存物料。
(四)事故涉及车辆情况。
晋LP7352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为晋LQN33挂,所有权为侯马恒安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24日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侯马市文明路138号,法定代表人陆金亮,注册资本500万元,核准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危险货物运输(3类、 5类1项,5类2项、8类);货运代理:货物配载;搬运装卸; 道路运输信息咨询服务;销售:汽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车辆营运证编号141000003342。该车于事故中烧毁。
(五)车辆驾驶员及押运员情况。
驾驶员王振生,身份证号为:372325198212303616,滨州市沾化区人,驾驶员从业证号为:3700245244,于事故中死亡。
押运员张宗勇,身份证号为:370522196804061877,东营市利津县人,押运员从业证号为:3700997547,于事故中受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一)事故经过
12月7日21时30分左右,司机王振生驾驶运输车辆晋LP7352 和押运员张宗勇从广饶华邦化学有限公司装载30.52吨重芳经油后,运输至彬晟科技。 12月7日23时30分左右,车辆进厂进行卸油操作,公司操 作员王凯将卸油管道连接至车辆卸车口,司机王振生打开车辆卸油阀门,然后王凯打开卸油管道阀门,开启卸油泵,开始卸油。12月8日1时左右,车辆卸油完毕,王凯从车上卸下卸油管 道,放至防火堤内,然后王凯和王振生进入防火堤内,由王振生 停泵,王凯关闭卸油管道的阀门。在此过程中,油气回收系统内 油气与塑料管产生的静电放电引爆厂区南侧14#卧罐内的挥发油 气,发生爆燃,将14#卧罐北侧的封头朝东北侧冲开,喷出燃烧 的油气,将站在防火堤内的王振生冲击至防火堤外,并引燃其他 储罐、槽车着火,造成王振生死亡,王凯及张宗勇受伤。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12月8日1: 09左右,119、120接到事故信息后, 立即组织消防救援大队及120救护队等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救援。事故发生后,广饶县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县委主要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成立了由消防、公安、卫健、应急、环保及李鹊镇党委政府等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3:10左右,现场明火基本扑灭。
3:25左右,经现场搜索,发现1人死亡,3:27左右,广饶县 应急局报告市域治理运行管理中心、市应急局和广饶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3:40左右,县应急局电话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3:55左右,广饶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赶到现场指挥救援。 4:15左右处置完毕。扑灭现场明火后,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救援人员对事故现场核查,并迅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置 工作。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操作工和司机在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未执行 相应操作规程,违规作业。在卸油过程中产生的静电引燃14#卧 罐内的油气,通过油气回收管线引燃其它储罐、槽车燃烧,造成 王振生死亡,王凯及张宗勇受伤。具体分析如下: l、防静电设施不在在用状态:现场储罐顶部使用带导静电的 塑料软管相互连通的油气回收线未按规定进行有效接地,油气回 收设施法兰未跨接。
2、各储罐上的油气回收支线上均未设置爆轰型阻火器,致使
可燃油气通过油气回收线四处扩散。
3、油气与塑料软管摩擦产生的静电放电是点火源。
(二)间接原因
l、彬晟科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 设施设备管理不到位。油气回收系统设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设置爆轰型阻火器投入使用。
(2) 隐患排查不到位。未组织开展有效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未进行过风险辨识,无风险辨识记录,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3) 规章制度流于形式。虽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但油气回收操作规程与企业实际不符,未执行罐区装卸车安全操作规程。 (4) 将企业经营业务交由不具备经营资格的自然人齐国强经
营。 2、李鹊镇党委、政府。重视安全生产程度不够,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不到位,未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 职责,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对县委、 县政府《全县涉油商贸仓储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广办字 (2021 J 24号)要求执行不认真、不扎实;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组织领导不力。 3、李鹊镇生态环境办公室。未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认真、不得力,对环保设施和 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4、李鹊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 落实上级安排部署的《全县涉油商贸仓储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 方案》(广办字(2021 J 24号)等文件要求不到位;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贵任事故。四、对有关贵任人员及贵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王振生,男,滨州市沾化区黄胜镇人,驾驶员。在卸车作业 环节存在违规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 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三)当地政府、监管部门及有关人员处理建议
1、问责人员建议
(I)庞广志,中共党员,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时任李鹊镇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 岗双责、齐抓共管”不力,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 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批评教育。 (2) 任荣昌,中共党员,李鹊镇党委书记。时任李鹊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 任不到位,涉油商贸仓储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不力。建议对其 批评教育。 (3) 张广勇,中共党员,李鹊镇党委副书记。时任李鹊镇党
委委员、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 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涉油商贸仓储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不力, 对辖区内企业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对其予以诫勉谈话,纳入重 点观察。 (4) 刘福建,中共党员,李鹊镇生态环境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生态环境办公室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未及时发 现企业油气回收系统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5) 刘志强,中共党员,李鹊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联系指导彬晟科技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监督检查彬晟科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不到位,对彬 晟科技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监管不力。对事 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问责单位建议
贵成李鹊镇党委政府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行政处罚建议
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要深刻汲取本 次事故惨痛教训,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通 过普法活动、农民学校、电视报纸、网络微信等多种渠道,加强 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加强事故案例警示 教育,“一厂出事故,万厂受警示",切实传达各级安全生产文件精神,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落实主体责 任。
(二)深入开展一般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各镇街、
开发区要深刻吸取李鹊"12.8"事故教训,深入开展一般化工企 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对辖区内所有一般化工企业开展拉网式、 起底式排查,加强对涉油存储企业的管理,突出对关键环节和重 点问题监管,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堵塞企业安全管理涓 洞,消除安全监管盲区,消除重大问题隐患,停用不符合安全要 求的设备设施,关停安全保障能力不强的企业,全面提升一般化 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工作水平。各镇街、开发区要严 格落实”党政同贵、一岗双贵、失职追责"责任制,进一步明确 辖区内化工企业网格责任人。对不认真履行网格责任,巡查排查 不细致、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发现上报不及时甚至导致安全事故 发生的,严肃追究有关网格责任人员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 执法队伍建设,配强执法人员和执法设备,强化监管执法人员责 任心,强化监管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水平。
(四)强化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化工企业要 按照“五落实五到位“要求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 体贵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等规章的规定,建立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 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真正做到安全 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 救援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贵任全面负责。
东营市彬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12.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年3月29日
FD09827 | 2021_广饶县李鹊镇东营市彬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12.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广饶县李鹊镇东营市彬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12.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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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李鹊镇东营市彬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12.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2月8日凌晨1点5分许,位于广饶县李鹊镇东营市彬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11.9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广饶县政府成立了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广饶县分 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总工会、县消防救援大队 等单位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组成的“12.8"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 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开 展事故调查工作。县纪委监委成立责任追究组,开展对相关责任 人员调查并提出处置意见。
一、事故单位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东营市彬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彬晟科技)成立于2013年5月16日,注册地址位于广饶县李鹊镇前大张村,注册 资本268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培培,实际控制人焦彬彬。企业经 营范围为化工产品的技术研发及咨询服务;化工产品、渣油、芳 灶油、燃料油、沥青、重油油浆、橡胶助剂、石油助剂、五金交
电、石油机械、建筑材料销售。(以上各项不含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单位现场管理人情况。
事发时,齐回强是彬晟科技现场实际管理人。齐国强,男, 淄博市临淄区人。自2021年11月份起,齐国强使用彬晟科技场 地进行油品经营,互相之间未签订书面协议。
(三)设施、设备、环境、人员及其状态
l、彬晟科技厂区平面布置。公司无生产车间,仅涉及渣油、沥青的存储和装卸。厂区分为储存区和办公区两部分,办公区位于厂区东侧,储存区位于厂区中部和西部,厂区西北侧为危废暂存间。储存区最北侧为3个立罐和6个卧罐,中部分布有5个立 罐和8个卧罐,最南侧分布3个卧罐。最北侧储罐与办公用房间 设置有导热油锅炉房(已停用)。设地磅一台,油气回收装置一套。在厂区东侧设置一个大门,作为人流物流的公共出入口。 2、事故罐区布置情况。事故罐区为中部罐区,有5个固定顶立罐和8个卧罐,均为碳钢结构、常温常压储罐。5个立罐位于 北侧,呈南北方向两排布置,东排有3个储罐,自北向南为9#180 m3、11#180m3、12#240 m3;西排有2个储罐,为8#150m3、10#150 m轩8个卧罐位于南侧,东西纵向一字排列,自西向东分别为13#130 m3、14#100 m3、15#90 m3、16#100m3、17#100m3、18#100 m3、19#100 m3、20#100 m3o罐区设置有防火堤,4台装卸泵,l 台油气回收泵。 工艺流程简述:
油品卸车:油品由槽车运输到公司厂区,经地磅称重后引至罐区,连接卸车泵及槽车卸车管线,启动泵将油品输送至相应储 罐储存。卸车结束后拆除卸车管线,卸车后槽车再次经地磅称重后驶出厂区。 油品装车:装油品的槽车到公司厂区后,经地磅称重后引至 罐区,连接装车泵及槽车装车管线,启动泵将油品由储罐输送至 槽车。装车结束后拆除装车管线,槽车再次经地磅称重后驶出厂 区。
3、涉事储罐情况。涉事罐体为14#100 m环诸罐。
4、人员及运行状态。厂区日常由齐国强管理,有操作工王凯
1人。事故发生时,除刚装完重芳经油的11#罐外,其他罐内未储存物料。
(四)事故涉及车辆情况。
晋LP7352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为晋LQN33挂,所有权为侯马恒安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24日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侯马市文明路138号,法定代表人陆金亮,注册资本500万元,核准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危险货物运输(3类、 5类1项,5类2项、8类);货运代理:货物配载;搬运装卸; 道路运输信息咨询服务;销售:汽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车辆营运证编号141000003342。该车于事故中烧毁。
(五)车辆驾驶员及押运员情况。
驾驶员王振生,身份证号为:372325198212303616,滨州市沾化区人,驾驶员从业证号为:3700245244,于事故中死亡。
押运员张宗勇,身份证号为:370522196804061877,东营市利津县人,押运员从业证号为:3700997547,于事故中受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一)事故经过
12月7日21时30分左右,司机王振生驾驶运输车辆晋LP7352 和押运员张宗勇从广饶华邦化学有限公司装载30.52吨重芳经油后,运输至彬晟科技。 12月7日23时30分左右,车辆进厂进行卸油操作,公司操 作员王凯将卸油管道连接至车辆卸车口,司机王振生打开车辆卸油阀门,然后王凯打开卸油管道阀门,开启卸油泵,开始卸油。12月8日1时左右,车辆卸油完毕,王凯从车上卸下卸油管 道,放至防火堤内,然后王凯和王振生进入防火堤内,由王振生 停泵,王凯关闭卸油管道的阀门。在此过程中,油气回收系统内 油气与塑料管产生的静电放电引爆厂区南侧14#卧罐内的挥发油 气,发生爆燃,将14#卧罐北侧的封头朝东北侧冲开,喷出燃烧 的油气,将站在防火堤内的王振生冲击至防火堤外,并引燃其他 储罐、槽车着火,造成王振生死亡,王凯及张宗勇受伤。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12月8日1: 09左右,119、120接到事故信息后, 立即组织消防救援大队及120救护队等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救援。事故发生后,广饶县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县委主要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成立了由消防、公安、卫健、应急、环保及李鹊镇党委政府等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3:10左右,现场明火基本扑灭。
3:25左右,经现场搜索,发现1人死亡,3:27左右,广饶县 应急局报告市域治理运行管理中心、市应急局和广饶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3:40左右,县应急局电话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3:55左右,广饶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赶到现场指挥救援。 4:15左右处置完毕。扑灭现场明火后,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救援人员对事故现场核查,并迅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置 工作。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操作工和司机在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未执行 相应操作规程,违规作业。在卸油过程中产生的静电引燃14#卧 罐内的油气,通过油气回收管线引燃其它储罐、槽车燃烧,造成 王振生死亡,王凯及张宗勇受伤。具体分析如下: l、防静电设施不在在用状态:现场储罐顶部使用带导静电的 塑料软管相互连通的油气回收线未按规定进行有效接地,油气回 收设施法兰未跨接。
2、各储罐上的油气回收支线上均未设置爆轰型阻火器,致使
可燃油气通过油气回收线四处扩散。
3、油气与塑料软管摩擦产生的静电放电是点火源。
(二)间接原因
l、彬晟科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 设施设备管理不到位。油气回收系统设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设置爆轰型阻火器投入使用。
(2) 隐患排查不到位。未组织开展有效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未进行过风险辨识,无风险辨识记录,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3) 规章制度流于形式。虽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但油气回收操作规程与企业实际不符,未执行罐区装卸车安全操作规程。 (4) 将企业经营业务交由不具备经营资格的自然人齐国强经
营。 2、李鹊镇党委、政府。重视安全生产程度不够,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不到位,未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 职责,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对县委、 县政府《全县涉油商贸仓储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广办字 (2021 J 24号)要求执行不认真、不扎实;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组织领导不力。 3、李鹊镇生态环境办公室。未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认真、不得力,对环保设施和 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4、李鹊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 落实上级安排部署的《全县涉油商贸仓储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 方案》(广办字(2021 J 24号)等文件要求不到位;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贵任事故。四、对有关贵任人员及贵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王振生,男,滨州市沾化区黄胜镇人,驾驶员。在卸车作业 环节存在违规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 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三)当地政府、监管部门及有关人员处理建议
1、问责人员建议
(I)庞广志,中共党员,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时任李鹊镇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 岗双责、齐抓共管”不力,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 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批评教育。 (2) 任荣昌,中共党员,李鹊镇党委书记。时任李鹊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 任不到位,涉油商贸仓储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不力。建议对其 批评教育。 (3) 张广勇,中共党员,李鹊镇党委副书记。时任李鹊镇党
委委员、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 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涉油商贸仓储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不力, 对辖区内企业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对其予以诫勉谈话,纳入重 点观察。 (4) 刘福建,中共党员,李鹊镇生态环境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生态环境办公室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未及时发 现企业油气回收系统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5) 刘志强,中共党员,李鹊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联系指导彬晟科技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监督检查彬晟科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不到位,对彬 晟科技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监管不力。对事 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问责单位建议
贵成李鹊镇党委政府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行政处罚建议
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要深刻汲取本 次事故惨痛教训,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通 过普法活动、农民学校、电视报纸、网络微信等多种渠道,加强 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加强事故案例警示 教育,“一厂出事故,万厂受警示",切实传达各级安全生产文件精神,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落实主体责 任。
(二)深入开展一般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各镇街、
开发区要深刻吸取李鹊"12.8"事故教训,深入开展一般化工企 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对辖区内所有一般化工企业开展拉网式、 起底式排查,加强对涉油存储企业的管理,突出对关键环节和重 点问题监管,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堵塞企业安全管理涓 洞,消除安全监管盲区,消除重大问题隐患,停用不符合安全要 求的设备设施,关停安全保障能力不强的企业,全面提升一般化 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工作水平。各镇街、开发区要严 格落实”党政同贵、一岗双贵、失职追责"责任制,进一步明确 辖区内化工企业网格责任人。对不认真履行网格责任,巡查排查 不细致、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发现上报不及时甚至导致安全事故 发生的,严肃追究有关网格责任人员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 执法队伍建设,配强执法人员和执法设备,强化监管执法人员责 任心,强化监管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水平。
(四)强化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化工企业要 按照“五落实五到位“要求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 体贵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等规章的规定,建立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 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真正做到安全 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 救援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贵任全面负责。
东营市彬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12.8"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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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828 | 2021_循环园区11·14科丽能卸油平台起火_11·14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2021年11月14日上午9时许,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坐落在龙圩区)内的梧州市科丽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油罐车在装卸过程中发生火灾,造成2人受伤,3台车辆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龙圩区人民政府同意,2021年11月 16日,成立了由区政府办、区应急局、龙圩消防救援大队、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环保局、龙圩生态环境局、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派出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组成循环园区“11·14”科丽能公司卸油平台起火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并聘请专家进行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梧州市科丽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事故时间:2021年11月14日上午9时许。
(三)事故地点:梧州市科丽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卸油平台。
(四)事故类别:火灾。
(五)行业类别:社会服务类。
(六)伤亡情况:2人受伤。
伤者情况:莫,男,年龄:26 岁,伤情:背部二度烧伤;谭,性别:男,年龄:29 岁,伤情:双前臂二度烧伤。
二、企业基本概况
梧州市科丽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3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N1E0M05,注册地为梧州市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广源大道10号,法人代表:韩仲宇。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环保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技术咨询;工业固体废物的治理;危险废物治理;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技术的开发与推广;矿物油废弃物治理服务;燃料油、润滑油基础油、润滑油、沥青(危险化学品除外)生产、销售。现有员工132人。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1年11月14日上午,梧州市科丽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装卸车台进行正常的装卸润滑油基础油作业。该装卸车台共有6个卡位,其中3号、5号、6号卡位正在进行作业。
8时35分,罐车桂E613(桂E76挂)开始泊位5号卡位,按作业程序操作,开始灌装100SN润滑油基础油。
9时00分,灌装到后期,双方留样封存。
9时04分,告知司机检查车辆阀门情况,可以封阀封签(质量控制要求),随后操作人员莫随行由司机李由北侧开始,一直绕到南面依次对车底气、液阀阀门操作确认、封锁。
视频显示,9时06分49秒,司机在南侧底操作气(液)阀时,罐车桂E613(桂E76挂)车罐顶部进料口突然喷出高速气体并着火,快速转为大火,造成油品火灾。
此时,装卸车台其它人员发现大火,立即紧急呼叫周边人员疏散,同时员工电话汇报贮运部经理、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总经理,报火警119(9:07、9:08、9:24)和120救护(9:10)。公司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启动消防系统,安排岗位人员疏散与救护,切断与装卸车台相关的阀门管线,截断雨水阀门引入事故应急池,并指定相关人员引导应急救援队伍进场与受伤人员陪护。9:15分,汇报园区管委会环保局以及龙圩区应急局现场应急情况,并开展全力疏散和抢救人员;接着向龙圩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综合执法支队等相关部门报告事故。
火灾发生后,梧州市科丽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排生产装置紧急停工疏散,除应急用电设施外紧急停电,切断相关油管线路,启动消防系统,防止火势蔓延及次生事故。伤者莫、谭由120救护车送梧州市红会医院救治。
9:20时,龙圩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陆续到达现场开展救缓处置工作,至11:05时许,火灾得以全部扑灭。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聘请专家技术论证、询问有关当事人及查阅大量资料,经过反复讨论、分析认定,导致此次火灾事故的原因是:
具备危化品运输资质的车辆桂E613(桂E76挂)于2021年11月13日在茂名市鸿高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装了30.07吨95#汽油,16时许离开出发去岑溪,当日晚上23时30分在岑溪市波塘镇兴华加油站卸完油。油罐未经清洗,于2021年11月14日8时35分许就开始在科丽能公司装基础油。从视频监控看,司机于2021年11月14日8时34分34秒和8时35分41秒,分别打开油罐车前后的两个加油口盖子,因此桂E7206挂油罐内存在爆炸性混合气体(汽油的爆炸下限为1.1V%,爆炸上限为5.9V%)。随着油品装货量和液位的增加,该车油罐内部爆炸性混合气体空间变小,爆炸性混合气体的浓度也因空间缩小而增大进而达到爆炸极限范围。另外,装油鹤管的长度只有1.5米左右,而油罐的高度在2米2左右,插入油罐的鹤管长度高度只有1米左右,存在喷射性装油,由于基础油的特性,喷射性装油产生大量的静电,油罐内产生的静电通过放电而产生静电火花,静电火花就会引爆(燃)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从而发生燃爆、着火事故。进而引燃罐内基础油,火势瞬间不断增大,燃烧温度不断升高,高温飞溅出去的含油火花引燃整个车辆及旁边两辆油车(车牌号:赣CH37、赣C36挂)、(车牌号:豫RXR1、豫RUS挂),造成了本次火灾事故。此次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梧州市科丽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次火灾事故负全部责任。
五、对事故单位处理建议意见
建议由梧州市龙圩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详见附件),对梧州市科丽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六、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的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议事故责任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针对本起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梧州市科丽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加强对入厂装货车辆的安全检查,严禁装运危险化学品(汽油等)后未经清洗的油罐车入厂装货;
(二)梧州市科丽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对装油鹤管采用可伸缩型,装油时鹤管应伸入罐底,避免喷射性装油而产生大量静电;
(三)梧州市科丽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和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公司的安全防护设施;
(四)相关监管部门单位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强化监督检查。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认真开展企业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排查安全隐患,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落实。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提高事故预见能力。
事故调查组
2021年12月15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节选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承担法律责任:
(一)经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
(二)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
(三)经营、使用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层数两层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场所。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FD09829 | 2021_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惠州力特能新能源有限公司1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储能/新能源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惠州力特能新能源有限公司“11·7”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6年04月14日
2024年11月7日7时17分许,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李屋村李贺路106号的惠州力特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四楼锂电池中转仓库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2062平方米,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11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有关领导作出批示:1.请博罗县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妥善做好家属安抚等工作,注意舆情管控;2.当前气候干燥、火灾风险高,要紧盯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型商业综合体、“三合一”场所、电动自行车等重点,举一反三开展消防安全整治,严防亡人火灾发生;3.以“119”消防宣传月活动为契机,提升民众用火用电安全常识和火灾逃生技能。博罗县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县委主要领导作出批示,县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带队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和园洲镇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11月11日对该起事故调查实行挂牌督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惠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惠府办〔202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1月13日,博罗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县相关领导任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科技与工业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总工会以及园洲镇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博罗县园洲镇惠州力特能新能源有限公司“11·7”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此次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等,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性质和责任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博罗县园洲镇惠州力特能新能源有限公司“11·7”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出租方对出租厂房管理混乱、企业员工安全防范意识薄弱,地方党委政府和主管行业部门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火灾责任事故。现将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为一栋四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局部有五、六层,位于博罗县园洲镇李屋村李贺路106号,建筑高度25.5米,占地面积约81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4460平方米,一层建筑面积约836平方米,二至四层每层建筑面积约1031平方米,局部五、六层建筑面积共约500平方米。
建筑使用功能如下:第一层出租作为轮胎物流门面档口,第二层为惠州力特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电池组装车间,第三层为惠州市佰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仓库,第四层为惠州力特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电池中转仓库,局部五、六层空置。建筑东面为约7米宽的李贺路,南面为空地,西面为相距约15米的广东思业成智能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北面为空地。
(二)建筑产权情况
该建筑所在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建筑产权人为李某钧、陈某好夫妇,李某钧、陈某好夫妇2015年1月向园洲镇村镇建设管理所申请建筑工程报建,有村建所审批通过的《博罗县园洲镇村建所建筑设计要点通知书》(园设通字〔2014〕第263号),2016年底建成。2017年1月18日李某钧以《博罗县园洲镇钧好制衣厂》为建设单位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博公消审字〔2017〕第0014号),2017年1月24日通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博公消验字〔2017〕第0016号),主体建筑消防许可手续齐全。
(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
起火建筑主体设置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惠州力特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租用后,自行在二楼加装了自动喷淋系统,四楼加装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红外感应水炮)。事故前,二楼设置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配备有水基和干粉灭火器、消防软管卷盘、防毒面具、消防应急器材柜、应急水桶,以及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等。四楼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个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红外感应水炮),配备有水基和干粉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等。
经调查和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建筑消防安全状况分析评估,建筑内存在自动喷淋系统与消火栓系统共用管网,消防水泵房控制箱、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停用,消防水泵和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疏散楼梯占用和安全出口上锁等问题。
(四)建筑一、二手出租方租赁情况
博罗县园洲镇钧好制衣厂倒闭后,2021年5月1日一手出租方陈某好与二手出租方惠州市灏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黄某芳(签订合约时的公司名称为“惠州市钰润实业有限公司”,2023年9月注销)签订租约,将整个建筑厂房整体租给二手出租方黄某芳,黄某芳又对外分租管理使用,租期为2021年5月1日至2031年4月30日。
(五)建筑内有关承租单位和租赁情况
- 惠州力特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特能公司”)。力特能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WYXE,位于博罗县园洲镇李屋村李贺路106号,成立于2022年3月18日,法定代表人:张某添。共有2个股东,分别是张某添、谢某勇,各占公司50%股权,现有员工30人,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实际上该公司主要以组装18650三元锂电池组(采购电芯)为主,事故前主要用于经营国外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组装和销售。
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添于2021年7月10日与舒某静(惠州市灏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二手出租方,后离职)签订合同租用起火建筑第二层作为生产车间,租期为2021年7月10日至2026年7月10日。2024年5月27日张某添又与二手出租方惠州市灏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聂某峰签订合同租用第四层作为仓库,租期为2024年5月27日至2029年5月26日。
该公司实际租用起火建筑第二层为电池组装车间,第四层为电池中转仓库,事发时四楼仓库存放了约50万粒18650三元锂电芯,1万组左右的成品电池(1组大约39至65颗粒电芯),摆放面积约500平方米;另外还存放有约400个电池外壳,100个小纸箱,以及少量聚合物软包锂离子电池。二楼组装车间有约30万粒三元锂18650电芯。
- 惠州市灏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惠州市钰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晨物业公司”)。灏晨物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KF61,位于博罗县园洲镇李贺路,成立于2021年6月15日,法定代表人:黄某芳,共有员工2人,分别为聂某峰、舒某静。经营范围: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房地产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法人代表黄某芳2021年5月1日与一手出租方陈某好签订合同租用起火建筑后对外分租管理使用。租期为2021年5月1日至2031年4月30日。
- 惠州市佰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仟体育公司”)。佰仟体育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QR27,位于博罗县园洲镇李屋村李屋市场对面韵达快运三楼301(自主承诺申报),成立于2024年10月22日,法定代表人:郑某,实际控制人:廖某云。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服装服饰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品销售;金属工具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家居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廖某云2022年7月1日与二手出租方惠州市灏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惠州市钰润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租用起火建筑第三层作为电商仓库,主要存放溜冰鞋等货物,租期为2022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力特能公司建筑内监控录像(监控主机录像时间与北京时间对比慢34秒),2024年11月7日7时08分24秒力特能公司第四层仓库内监控录像拍摄到画面右下角货物有闪光出现,7时10分46秒出现喷溅火光,7时14分19秒火光蔓延扩大并有浓烟冒出,7时15分05秒火光持续扩大失控,随后画面中断。7时13分44秒第四层东南侧监控录像拍摄到仓库内有火光出现。7时14分21秒火光逐渐扩大,7时15分04秒火光逐渐扩大并有黑烟冒出,随后画面中断。据力特能公司法人张某添笔录和调查监控录像,事发当天7点多钟,张某添在五楼空置小别墅听到外面有像是放鞭炮的声音,随后出来看到四楼靠近货梯的窗户有烟冒上来,第一时间就跑到四楼查看情况,发现是起火后立即用灭火器救火,火势被灭火器扑灭后又开始复燃,后因浓烟过大张某添退到二楼寻找防毒面具和公司保安何某新、股东谢某勇帮忙报警救火。7时17分13秒第二层西南侧楼梯口监控录像拍摄到该公司员工魏某明从货梯出入口进入后再未出现。7时17分21秒第二层西南侧楼梯口监控录像拍摄到该公司员工何某新从货梯出入口进入后再未出现。7时20分30秒第二层西南侧楼梯口监控录像拍摄到张某添到二楼寻找何某新报警,但未找到。7时23分04秒第二层西南侧楼梯口监控录像拍摄到该公司股东谢某勇正在匆忙打电话。7时34分第二层西南侧楼梯口监控录像拍摄到该公司员工周某英、谢某桂相继到场协助拿水带救火。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应急救援响应情况
11月7日7时17分许,惠州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博罗县园洲镇李屋村4楼力特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冒烟警情,立即调派博罗辖区队站16辆消防车、69人赶赴现场处置,同步调派江北站、下角站、小金口站、潼湖站等队站11辆消防车、33人赶赴现场增援处置。7时39分,首战园洲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车8人到达现场救援;7时55分,辖区罗浮山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参与救援;8时33分,县消防救援大队全勤指挥部率领罗阳站、朱明洞站先后到场组织现场指挥和救援;8时34分,罗浮山消防救援站从四楼货梯门口处搜救出第一名被困人员;8时50分,罗阳消防救援站在四楼货梯旁飘窗厕所门口搜救出第二名被困人员;8时52分,园洲政府专职队在楼顶协助救出第三名被困人员;10时05分,省消防救援总队灭火指挥部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率领增援力量相继到场指挥救援;10时30分,火势得到控制;11时28分,现场明火扑灭。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调查,力特能公司法人张某添最先发现火灾并组织扑救,但初期火灾扑救不力,导致火势迅速蔓延扩大。事故发生后,消防救援队伍到达现场,第一时间组织内攻救人、控制灾情发展,转移人员,应急救援措施得当。园洲镇及相关部门积极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灾害。经评估,本次事故园洲镇和相关部门反应迅速,处置工作合理、有效。
(四)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园洲镇和120急救中心第一时间将救出2名被困人员迅速送往东莞市松山湖中心医院抢救,另1名四楼楼顶被困人员经医院检查未有受伤,自行离开医院回家。当天下午,2名被困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当天,园洲镇专门成立善后处理小组,由专人跟踪死者家属和赔偿工作。11月8日,力特能公司与2名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赔付工作于当天全部完成,死者家属均无异议、情绪稳定,并对力特能公司法人张某添出具谅解书,死者善后处理工作圆满完成,社会面未出现负面舆情事件或影响社会稳定事件。
11月8日,市、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通知,通报火灾事故情况,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秋冬火灾防控;11月11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该起火灾进行挂牌督办。11月8日上午,博罗县政府组织全县各行业部门和镇街负责人召开火灾现场警示教育会,并部署开展锂电池行业专项整治工作。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
1.何某新,男,62岁,湖南省江永县人,力特能公司保安,吸入浓烟窒息死亡;
2.魏某明,男,33岁,湖北省公安县人,力特能公司配送员,吸入浓烟窒息死亡;
另有1名力特能公司员工尹某敏被困四楼楼顶被消防救援人员疏散下来后,经医院检查未受伤,自行回家。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核定,此次火灾事故烧毁力特能公司所在建筑部分建筑结构,第四层锂电池仓库的锂电池成品和半成品、电池外壳、纸箱及机器设备等,第三层佰仟体育公司仓库的溜冰鞋等货物,一楼外围部分车辆等,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为911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通过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1月7日7时08分许;起火部位位于力特能公司第四层锂电池仓库距西南面楼梯外墙5.1米、东北面窗户内墙10.2米电池仓储点区域;起火原因系18650型锂电池热失控引起火灾蔓延扩大。
(二)起火原因分析
- 可以排除放火的可能。经调取监控录像,力特能公司第四层在起火前两侧楼梯和仓库内均无人员活动和进入;经询问力特能公司员工和知情人,该公司与他人无矛盾纠纷,员工之间关系融洽,工资正常发放。因此,排除放火的可能。
- 可以排除遗留火种可能。经现场勘验和查看监控录像、询问知情人,事发时第四楼仓库存放了约50万粒18650三元锂电芯,1万组左右的成品电池(1组大概39至65颗粒电芯),摆放面积约500平方米,另外还存放有约400个电池外壳,100个小纸箱,以及少量聚合物软包锂离子电池。仓库内未见有用火用气和使用明火现象。因此,排除遗留火种可能。
- 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可能。从力特能公司第四层西南侧锂电池仓储点起火部位上方提取2号物证线路,从力特能公司第四层西北侧楼梯口墙上电闸总开关提取3号物证线路,经送往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结果均为无异常和二次短路作用形成。因此,可以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
- 排除雷击起火的可能。事发时当天没有雷击和雨量记录。因此,排除雷击起火的可能。
5.起火原因系18650型锂电池热失控引起火灾蔓延扩大。
一是经调查力特能公司建筑内监控录像,2024年11月7日7时08分24秒力特能公司第四层仓库内监控录像拍摄到右下角货物有闪光出现,7时10分46秒开始出现喷溅火光。7时14分19秒火光蔓延扩大并有浓烟冒出。7时15分05秒火光扩大失控同时画面中断。2024年11月7日7时13分44秒力特能公司第四层东南侧监控录像拍摄到仓库内有火光出现,7时14分21秒火光逐渐扩大,7时15分04秒火光逐渐扩大并有黑烟冒出,同时画面中断。二是据最先发现起火的力特能公司法人张某添笔录,张某添在起火建筑五楼听到放鞭炮的声音,然后起来看到四楼靠近西南侧货梯的窗户有烟冒上来,马上跑去四楼救火。经张某添现场指认为当时起火区域为四楼仓库靠公司西南侧办公室楼梯出来的第二间房间,即电池仓储点位置。三是从力特能公司第四层西南侧锂电池仓储点起火部位提取1号物证18650型锂电池残骸,经送往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结果为电热作用和具有热失控特征。因此,起火原因系18650型锂电池热失控引起火灾蔓延扩大。
(三)事故间接原因
该起事故充分暴露出企业主体责任缺失,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虚化弱化,应急培训演练不到位,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执行不严、落实不力,员工逃生自救能力薄弱。企业进驻和二次改造未经过消防审批验收,建筑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二手出租方未履职安全监管责任和落实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责任,致使消防设施停用,并且存在消防通道占用堵塞、安全出口上锁问题,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五、事故暴露的问题
(一)有关企业
- 力特能公司。力特能公司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力特能公司虽然建立了相关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台账,但各类规章制度执行流于形式,浮于表面,对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二楼车间和四楼仓库改建均未经过二次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擅自投入使用[1],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对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停留于表面[2]。员工虽有开展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但新员工入职培训不到位,消防安全培训知识贯彻落实不扎实,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意识差,起火后违规搭乘货梯进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避险能力不足,处置不当[3]。
- 灏晨物业公司(原惠州市钰润实业有限公司)。灏晨物业公司未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企业主体责任完全缺失,作为实际负责租赁管理的二手出租方,对出租管理的物业仅停留在签订合同上,未实际督促抓好各项合同规定安全和消防内容,未明确租赁双方公共消防安全责任[4]。对消防水泵房和公共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等未落实管理责任,导致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报警主机长期处于停用状态,致使建筑消防水系统有水无压[5]。在合同明确不接纳电池等易燃易爆企业情况下仍然与力特能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未起到监督、告知和提醒作用。
- 佰仟体育公司。佰仟体育用品公司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将货物堆放在三楼两条疏散楼梯间,占用消防疏散通道[6],影响灭火救援行动开展。
- 一手出租方陈某好。一手出租方陈某好未能履行监督、提醒责任,对起火建筑疏于管理。
(二)有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
- 县科技与工业信息化局。未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7]认识不深不细,对锂电池行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有效宣贯彻落实《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24年本),未能积极引导辖区锂电池企业主动申报公告备案和企业规范安全发展。对辖区锂电池行业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对园洲镇经济发展办指导不足,未有效督促其加强对辖区锂电池行业隐患排查。
- 县应急管理局。作为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不够细致,对园洲镇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工矿商贸行业指导、排查整治不够全面,力度不够。
- 县消防救援大队。力特能公司2023年10月列入消防救援机构“双随机、一公开”对象库,截止事故前尚未被抽查到。但在指导园洲镇和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够全面细致,指导园洲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不够到位。
- 园洲镇委、镇政府。园洲镇委、镇政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要求不到位,开展部署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成效不明显;未针对锂电池行业风险隐患研究制定对策,未能压实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对辖区内存在用途更改的建筑缺乏有效监管,对镇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李屋村委会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 园洲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对“谁主管、谁负责”、“三管三必须”认识不足,对锂电池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失管漏管,未能发现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隐患问题,存在监管不力。
- 园洲镇政府应急管理办。2023年6月19日、2024年9月3日对力特能公司开展过两次专项检查,但未发现四楼仓库问题。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部署不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力度不足,对辖区内企业的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发现力特能公司四楼仓库存在和长期未经过消防审批验收问题。
- 园洲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开展消防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不到位,对锂电池行业培训指导不力。
- 李屋村委会。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消防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末端弱化,微型消防站应急处置能力有待加强,开展消防宣传培训氛围不够浓厚,日常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不足。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 张某添,力特能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主要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因涉嫌失火罪已于11月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 聂某峰,灏晨物业公司员工,涉事建筑二手出租方实际管理人、收租人、租赁合同签订人,未履行出租方监管职责,对公共消防设施和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管理不到位,导致建筑消防设施未能发挥作用,在明知租赁合同写明不接纳电池等易燃易爆企业情况下仍然与力特能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导致发生火灾后造成人员死亡和财产损失重大后果,涉嫌失火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建议处理企业单位和个人
- 力特能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认真开展对企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设计,安全培训教育和应急演练执行不力,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 灏晨物业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出租建筑管理不力,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法处理。
- 佰仟体育用品公司占用堵塞疏散楼梯通道,建议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 黄某芳,灏晨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督促落实对出租建筑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 李某钧,涉事建筑产权人、一手出租方、原博罗县园洲镇钧好制衣厂法定代表人,对起火建筑疏于管理,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三)有关监管单位和公职人员
1.建议责成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应急管理局向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2. 建议责成县消防救援大队向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3.建议责成园洲镇委、镇政府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不当的问题及相关材料,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镇街、各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刚性压实党政领导、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企业主体和岗位行为责任,持续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着力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细抓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统筹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进一步深化风险排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各镇街、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扎扎实实、踏踏实实推进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立足行业和辖区特点,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补齐短板。既要重拳出击分租式厂房等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又要举一反三,盯紧商场市场、宾馆酒店、休闲娱乐和出租屋、民宿、“九小”场所、“三合一”场所等,强化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人员密集型场所排查,深入推进畅通生命通道和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治理,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地方领导责任,强化全员责任落实,健全完善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机制,推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规范化创建,提升企业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一是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要积极主动作为,加强全县锂电池行业准入合法性把关,制定出台引导全县锂电池行业安全稳定发展规范性文件,督促指导锂电池企业开展自查自纠,主动申请公告备案,不断推进和完善锂电池行业健康安全稳定发展。二是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要依托县安委办、县消安委办平台,部署开展全县锂电池行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重点针对锂电池企业消防审核验收、消防设施设备配置、员工消防安全培训等开展一次专项排查整治,尤其是分租式厂房等混合生产场所,及时发现在出租、出借、出售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要依法依规责令停业,从严处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三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管综合执法局要加强源头性把关,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企业要求及时督促整改,依法依规处理。四是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立即按照部署要求开展一次大排查大整治,摸清辖区锂电池企业底数,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无法有效解决的,要提请县政府挂牌督办或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处理,确保隐患问题闭环落地。
(三)进一步压实企业责任,理清租赁双方管理职责。各企业单位要深刻反思,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消防安全意识,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法定职责,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落实五到位”。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辨识和安全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对生产和扩建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及风险进行充分的辨识,并实施有效管控,切实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不断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和水平。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前要积极主动向有关部门申请报备相关许可手续,通过审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各级出租方要提高安全风险和法律法规意识,建立健全自身安全管理制度和台账,并书面形式明确并履行租赁双方各自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坚决杜绝只收租、不管理不良社会风气和现象,确保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地生效,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
(四)进一步强化全员培训,扎实开展应急逃生演练。一是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五进”宣传活动,面向企业和社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多种方式发布各类安全政务信息、警示提示,普及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政策法规、常识,着力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应急处置技能,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二是要强化对各类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培训等应急准备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着力解决应急预案流于形式、应急演练走过场、应急培训不专业等突出问题,着力解决涉及人员密集和高风险场所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初期应急处置、组织疏散逃生、自救互救等应急能力不足问题。三是要加强基层监督检查人员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深入开展实操实训应急演练,建立健全监督执法人员业务技能和执法能力监督考核机制,督促激励执法人员不断加强学习,强化素质,有效提升履职尽责的综合能力。四是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以此次案例作为警示教育,以案说法、以案促改,组织本地本行业系统企业、出租方开展一次警示约谈教育,向公众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从最基础“发生火灾不乘坐电梯、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盲目进入火灾现场扑救”等最基础口号抓起,提高社会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能力。要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及时曝光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公布查处典型案例,增强执法警示作用。
(五)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强化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摸清辖区尤其是农村边远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对消防水源、消防车道调研,分析掌握公共消防设施不足,不断加大投入,完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补齐市政消火栓等历史欠账。要建强壮大专职消防队伍,不断配齐完善乡镇专职消防队和村居微型消防站两支队伍,加强人员装备配备和投入,确保打早、灭小,第一时间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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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830 | 2021_惠州市惠阳区肉联厂9·19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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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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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1303741705331R/2022-0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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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7-08
名称:
惠州市惠阳区肉联厂“9·19”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文号:
202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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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肉联厂“9·19”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9月19日18时17分,位于惠阳区秋长街道新塘村旺多路的惠阳区肉类联合加工厂发生燃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11.59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委书记翟伟锋、区长谭星海第一时间作出指示,要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全力做好搜救工作,加强会商研判,预防在搜救过程中发生次生灾害并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常务副区长孙伟存、副区长刘伟东率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惠阳生态环境分局、区国资事务中心、秋长街道办等单位,第一时间赴现场指挥救援工作,对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21年9月20日,区长谭星海立即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要求各镇(街道)、各部门举一反三,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狠抓长效机制完善,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区政府于2021年9月20日成立了由孙伟存常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督查办主任沈贵波、区应急管理局许伟浩、区纪委监委第七纪检监察室四级主任科员谭辉龙和秋长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毛振新任副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以及区国资事务中心派员参加的“9·19”燃爆事故调查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特邀区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惠州市惠阳区肉联厂“9·19”燃爆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9月15日,惠州市惠阳区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场污水处理和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承包给第三方承包商江苏鑫中恒水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为减少厂内调节池污水中的氨氮等成分含量将铁管插入调节池内,加装风管排气。
2021年9月19日,江苏鑫中恒水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勇经朋友从山东请来的熔化焊接作业(电焊接作业)人员刘某囝在惠州市惠阳区肉类联合加工厂调节池检测出入孔旁作业。14时许,刘某囝到现场将调节池检测出入孔处的铁板切割开,发现气味很大,随即与江苏鑫中恒水公司运维项目负责人张某商量并请求帮助,张某找来电风扇对检修孔进行倒吹,刘某囝在检修孔3米外对风管进行焊接作业,期间惠阳区肉联厂的安全管理人员邱某明过来要求其停止作业,接着刘某囝和张某将风管插入调节池后离开现场。18时08分,刘某囝和张某吃完晚饭后回到调节池检修孔处继续工作,18时17分58秒,刘某囝擅自对风管进行电焊焊接作业,作业中产生的电火花引爆调节池内的可燃气体(主要成分是沼气)发生燃爆,致地板掀开,导致刘某囝和张某两人被沼气燃爆产生的能量伤害。
2021年9月20日1时30分,失联人员刘某囝被救出,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后,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1年9月19日18时18分,事故发生后,江苏鑫中恒水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跑至保安室报告情况,随即保安人员电话报警,同时向惠阳区肉类联合加工厂总经理李远明报告,李远明立即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并报告主管部门国资事务中心。秋长街道办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前往现场,开展应急指挥救援工作。
18时30分,公安、消防、120到达现场进行救援。
18时30分,区国资事务中心接到报告,立即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区分管领导进行了报告,同时赶赴事故现场。
18时50分,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向局长许伟浩报告事故情况,随即启动局部门应急响应,许伟浩局长要求:一是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二是局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处置工作;三是值班人员做好值班值守工作。
18时51分,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接到报告,立即向市农业农村兽医和屠宰管理科报告。
19时00分,秋长街道办主要领导及相关领导到达现场,开展应急指挥救援工作。19时10分,将事故初步情况报至区总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
19时25分,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相关人员及专家到达现场参与救援工作。
19时30分,区国资事务中心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工作。
19时40分,区应急管理局向惠州市应急管理局、惠阳区总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
19时50分,惠阳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孙伟存等相关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全面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0时02分,区生态环境分局接报后,立即启动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0时10分,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相关领导及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工作。20时30分,经与区肉联厂确认不具备屠宰条件后,立即现场研判相关善后工作。
20时45分,区领导与各部门、专家召开现场会商部署科学应急处置方案,同时向区长谭星海汇报方案,根据方案指挥各部门迅速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20时51分,区生态环境分局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现场周边环境未见明显异常,事故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21时20分,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要求厂方暂停9月20日屠宰生猪来厂,并与厂方探讨仓内待宰生猪处置方案,确定由厂方联系市内其他屠宰场屠宰,并协助厂方做好待宰生猪转场相关工作。
9月20日凌晨1时30分,失联人员刘某囝(江苏鑫中恒水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临招人员,山东菏泽人,41岁)被救出,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后,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应急处置总体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孙伟存常务副区长、刘伟东副区长先后赶赴现场指挥督导救援工作。区政府成立了由孙伟存常务副区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救援指挥部,迅速调集多方面力量参与救援和现场处置。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现场总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共出动7车31名消防指战员和安全生产专家,采用生命探测仪、可燃气体探测仪、抽粪车等救援设备全力开展搜救工作。现场总指挥部作出总体救援决策,制定了详细的救援方案,救援队伍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科学救援、安全施救。主要采取两项措施:一是充分发挥科技手段,全面开展搜救。充分利用生命探测仪、可燃气体探测仪等技术手段,为现场救援提供科技支撑;同时发挥专家技术力量,提供技术支撑,科学研判抢险救援方案;调派四台抽粪车对调节池持续开展抽排工作,全方位开展搜救工作,千方百计搜救失联人员。二是做好救援现场安全监测和风险管控。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及时撤离疏散相关人员,掌握人员被困情况,加强应急资源保障,加大应急救援队伍配置;加强巡查监测,在事故现场的外围、上游、下游等点位进行监测分析,对事故现场周边水质、废气进行采样,防范次生衍生事故及事故扩大。
秋长街道办积极做好善后工作,成立善后专责工作小组,为遇难者家属提供一对一服务,解决家属合理诉求,善后工作进展顺利。至2021年9月23日,遇难者家属签署赔偿协议、完成后事处理。
3.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此次事故救援,区领导靠前指挥、科学决策,现场指挥部组织区各有关单位和专业队伍等各方面力量开展科学救援、安全施救。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信息发布及时,善后工作有序。调查认为,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总体有力、有序、有效,应急响应程序合法,符合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
(三)事故直接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等规定,经事故发生企业统计、区物价部门评估,调查组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11.59万元。
二、涉事工程有关情况
(一)工程概况
2021年9月15日,惠州市惠阳区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场污水处理和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承包给第三方江苏鑫中恒水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发现惠州市惠阳区肉类联合加工厂排水排气等不达标,需要对调节池进行改造。为减少惠州市惠阳区肉类联合加工厂厂内调节池污水中的氨氮等成分含量将铁管插入调节池内,将污水鼓起,加装风管排气。
(二)现场勘查情况
经9月23日15:30点左右现场勘查,调节池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调节池:长17.2米,宽12米,高4.2米,地板为素土分层夯实,厚度30厘米,钢筋混凝土结构,厚度18厘米至20厘米;现场电焊机型号:220V单相电压、小功臣,单相手磨机一个。
事故发生点调节池概况图见图1所示,事故发生点位置见图2所示,现场电焊机见图3所示,调节池地板尺寸见图4所示。
图1 事故发生点调节池概况图
引爆瞬间产生的可燃气体
图2 事故发生点位置
图3 现场电焊机
图4 调节池地板尺寸
(三)天气情况
根据惠州市惠阳区气象台气象报告显示,2021年9月19日18时18分左右,惠阳区未见雷暴。经勘验,事故未发现有雷电对调节池放电等异常天气状况。
(四)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 惠州市惠阳区肉类联合加工厂(以下简称“惠阳区肉联厂”),为全民所有制,法定代表人:李远明,住所为惠州市惠阳区秋长新塘村,1997年11月20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牛、羊、生猪收购、调运、仓储、屠宰、加工、销售(持相关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惠阳)动防合字第20200001号,2020年5月21日颁发;持有《生猪定点屠宰证》(粤惠屠准字029号),2020年9月27日颁发;持有《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3037075755533001V),有效期为2020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9日止。
2021年9月15日,惠阳区肉联厂与江苏鑫中恒水工业装备有限公司签订《屠宰污水处理及废气处理设施运维合同》,约定由江苏鑫中恒水工业装备有限公司负责惠阳区肉联厂内屠宰污水处理及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服务年限为2021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14日,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9月16日,改造工程实施,双方未签订改造工程合同,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 江苏鑫中恒水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鑫中恒水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49661443,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宜兴市周铁镇竺西工业区兴达路6号,2006年02月1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勇。经营范围包括环保水处理设备及配件、喷泉设备、塑料制品、抗震预埋件及连接件的制造、销售;五金的加工;按三级资质从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土壤改良修复;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营维护;玻璃钢制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惠阳区肉联厂的屠宰污水处理及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和改造工程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三、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专家认证,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刘某囝对调节池地面检测出入孔处风管进行熔化焊接作业时产生的电火花引爆调节池内的可燃气体(主要成分是沼气)发生燃爆。
四、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企业主要问题
(一)惠阳区肉联厂
- 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惠阳区肉联厂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4.1.3条的规定1,未及时发现死者刘某囝在未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未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动火作业的问题;未及时制止刘某囝违规操作等问题。
- 对施工单位管理、监督不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未及时发现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沼气风险辨识不彻底、事故防范技术措施不落实等问题。
- 未依法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与施工单位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安全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3,未根据调节池检修口施工安全风险开展针对性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教育培训,保证项目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 对施工项目现场安全检查组织不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4,对事故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不足且未对调节池施工主要风险和依法施工情况开展针对性检查。
(二)江苏鑫中恒水公司
- 施工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5,对调节池范围内施工实施动态风险控制不力、跟踪处理不及时,对调节池检修口出现沼气气味的现实风险辨识及管控不力。
- 未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6,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与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对在事故项目施工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技能不强,安全意识不高;未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刘某囝在未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违反操作规程擅自进行动火作业。
- 工程管理制度不健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7,未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工程项目部管理制度。
- 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8,未根据调节池范围施工安全风险开展针对性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教育培训,保证项目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 对施工项目现场安全检查组织不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9,对事故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不足且未对调节池范围施工主要风险和依法施工情况开展针对性检查。
(三)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惠阳区肉联厂施工建设时,调节池的结构施工图与建筑施工图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结构施工图要求调节池钢筋混凝土盖板厚度为18厘米,建筑施工图要求调节池钢筋混凝土盖板厚度为30厘米。
五、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主要问题
(一)惠阳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厘清内设机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分工;安全生产检查不全面,未及时发现惠阳区肉类联合加工厂与江苏鑫中恒水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检查不彻底,针对消防安全的检查居多。
(二)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安全检查有待加强,未发现惠阳区肉联厂安全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的问题,对惠阳区肉联厂开展的安全检查未实施闭环管理,安全检查不细致。
(三)秋长街道办事处
机构改革后,未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未明确对惠阳区肉联厂的监管部门,对管辖范围的惠阳区肉类联合加工厂宣传教育不足。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刘某囝,污水处理改造工程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证书,擅自在调节池区域内违规动火作业;未按惠阳区肉联厂《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未对调节池进行有害气体检测,在现场无作业监护人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焊接动火作业,致使产生的电火花引爆调节池内的可燃气体(甲烷等)发生燃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11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对于惠阳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秋长街道办事处、惠阳区肉联厂有关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意见。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 惠阳区肉联厂、江苏鑫中恒水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12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惠阳区肉联厂人员(3人)
(1)李远明,惠阳区肉联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13。建议区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14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建议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15规定,给予撤职处分,给予其五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处理。
(2)黄某宜,惠阳区肉联厂生产车间副主任、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16。建议区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17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建议区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8规定,吊销其主要负责人资格。
(3)邱某明,惠阳区肉联厂生产车间副主任、安全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19。建议区应急管理部门依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建议惠阳区肉联厂给予开除处分。
3.江苏鑫中恒水公司人员(1人)
王勇,江苏鑫中恒水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总经理,负责本公司全面工作20,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21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建议江苏省住建部门依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22规定,给予撤职处分,给予其五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处理。
(四)其他处理意见
1.建议责成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向惠阳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建议责成惠阳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向惠阳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建议责成秋长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向惠阳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4.对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存在的问题,建议责成区住建部门调查处理。
(五)企业内部处理意见:
- 张某,江苏鑫中恒水公司负责惠阳区肉联厂的运维负责人23。建议由江苏鑫中恒水公司根据企业内部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 吴某,江苏鑫中恒水公司安全管理人员24。建议由江苏鑫中恒水公司根据企业内部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七、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事故暴露出惠阳区肉联厂和江苏鑫中恒水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不到位,相关负责人员安全意识不强,未深化对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的认识,对调节池改造工程阶段的安全管控放松了管理,施工安全动态控制不足,对调节池动火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予以制止,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改造工程的安全管理。
(二)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惠阳区肉联厂和江苏鑫中恒水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落实,只停留在纸面阶段,外包单位、外包作业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制度不落实、措施不落实,未对外包单位、外包作业实行统一管理,未对改造人员的资质证书进行审查,管理人员未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培训不到位,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仅凭经验办理,未进行有效的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辨识,未严格遵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作业,未按照“四令三制”的工作要求加强动火管理,未按要求进行动火作业审批、气体检测和现场防护等环节作业,特别是调节池严禁动火作业区域内直接进行焊接作业,导致亡人事故发生。
(三)安全教育培训形同虚设。惠阳区肉联厂和江苏鑫中恒水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不足,虽然持有资格证书,但没有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知识,不熟悉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江苏鑫中恒水公司聘请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和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直接上岗,安全意识缺乏,麻痹大意思想严重。
(四)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缺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对“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要求没有落到实处,特别是在执法检查中疏忽大意,对外包单位监管未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培训教育缺乏针对性等行为检查不全面、不彻底、不闭环。秋长街道办未明确对惠阳区肉联厂的监管部门。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底线思维,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意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从思想认识、组织领导、责任措施等方面真正把安全生产摆在首要位置,始终绷紧神经,决不能有丝毫松懈、半点马虎;要深刻吸取惠州市惠阳区肉联厂“9·19”燃爆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提高监管部门依法管安全生产、企业依法抓安全生产的能力和水平;要着力防风险、除隐患,系统识别、分析研判风险,针对生产安全事故主要特点和突出问题,及时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二)狠抓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到每个从业人员,坚决履行化工特殊作业“四令三制”、动火作业“三个一律”的要求,不能仅凭经验办事;要严格资质审查,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要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要重视隐患排查治理,抓好检查、及时处理隐患问题并规范记录,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培训教育,提升技能水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尤其要重视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发挥安全教育培训传递安全生产经验、灌输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的作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端正培训教育工作的态度,强化全员的教育培训“严规范、高标准”,确保全员熟练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努力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扎实做好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工作,清楚告知作业现场危险因素和预防应急措施,以事故案例为背景,潜移默化地进行全员日常安全教育,坚决杜绝不安全作业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惠阳区肉联厂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4.1.3条 从事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禁火区内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前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发布
FD09831 | 2021_成都汽车汇展中心冯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成都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四川法院发布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及安全生产犯罪典型案例(冯某某等人未履行消防责任造成重大火灾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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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院发布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及安全生产犯罪典型案例
12月30日,四川法院举行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及安全生产犯罪专项工作新闻通报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秦海通报了为期6个月的专项行动有关情况,刑二庭副庭长吴茜发布了“我为群众办实事”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及安全生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4月,省法院下发《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及安全生产专项审判行动的工作方案》,在全省法院开展为期6个月的专项行动,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度融合、一体部署、同步推进。全省各级法院认真落实各项工作部署,细化工作方案,依法及时审结各类危害食品药品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严厉惩处犯罪分子,掀起打击整治热潮。
发布会上获悉,2022年1月至11月,全省法院一审审结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392件638人,同比分别上升89.37%、77.72%。其中,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31件65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361件573人;一审审结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以及妨害药品管理罪刑事案件31件60人,同比分别上升55.00%、3.45%。其中,审结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案件28件57人,判处五年以上重刑7人,并处财产刑34人;一审审结涉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案件48件74人。
(四川法治宣传融媒体中心 杨睿 舒程)
新闻链接: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史某等人生产、销售“地沟油”火锅案
1、基本案情
2016年6月,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某火锅店注册成立,登记经营者为被告人史某,经营范围为火锅制售。2018年5月,为节约成本、提高收益,史某与店铺营销管理的被告人赖某及负责店铺后厨管理的被告人蒋某某共同商议,将店内消费者食用后的餐厨垃圾、废弃油脂中回收熬制,并添加到火锅锅底中再销售。商定后,蒋某某安排店内厨师被告人梁某某负责回收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加工熬制火锅锅底。截止案发,该店所销售含有“地沟油”锅底的金额为2289346.01元。2020年12月1日,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装有回收油的油桶等作案工具。三台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回收油脂247.54千克、聚二甲基硅氧烷乳约50毫升、海水晶1千克。
2、裁判结果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等人利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加工生产为食用油,混合在火锅红汤、鸳鸯锅底向消费者销售,销售金额达五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史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二百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并由被告人史某、赖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2893460.1元。各被告人上诉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判决。
3、典型意义
“地沟油”是使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通过加温、除杂、除臭、过滤等工序进行提炼,一般含有大量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物质。不法商家通过将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为“食用油”端上食客的餐桌,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案的火锅店经营时间长,社会危害面大,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被要求承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在审理中,人民法院就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分别向相关监管单位发送司法建议书。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通过该案向火锅生产者、经营者敲响警钟,提高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增强责任感,希望能够引起广大商家的高度警惕,诚信经营、本分经营,共同维护四川美食之都的声誉。
案例二:曾某某等人以猪、鸭肉假冒牦牛肉生产、销售案
1、基本案情
2017年以来,被告人曾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招募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等人在松潘县城外一出租房内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并予以销售。曾某某等人通过对猪肉、鸭肉进行调色,将猪肉腱子肉、盐水猪肉加入卤料、牛肉精添加剂等制成假冒牛肉制品,按每包250克和500克的规格装入印有“阿坝特产”“牛肉干”等字样的包装袋中,故意通过以假充真的方式蒙骗消费者,冒充牛肉干进行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127.6万元。还从曾某某等人的生产场所查获尚未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合计4395.9千克,货值共计52.9897万元。
曾某某曾因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被松潘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2、裁判结果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招募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用猪肉、鸭肉冒充牛肉进行生产、销售,以假充真,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曾某某在2018年因经营无标签预包装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罔顾法律,继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累计销售金额达127.604万元。案发后,侦查人员查获并扣押的尚未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货值共计52.9897万元,属犯罪未遂,比照既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十年,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各被告人人民币七十七万元至十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3、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我省是旅游大省,食品安全一直是旅游市场的热点焦点问题。牦牛肉商品是我省甘孜、阿坝两州的特产,深受游客喜爱。本案被告人从外地到松潘县,无食品生产资质开设产品窝点,假“阿坝特产”之名以鸭肉、猪肉假冒牛肉,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了消费者权益和身体健康,还扰乱了旅游市场健康发展,对当地旅游经济秩序造成损害。该案的精准查处、严厉打击,最大力度对相关从业者起到震慑作用,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松潘县法院组织了全县部分牛肉生产、经营商家旁听庭审,从业商家听后表示,今后一定要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共同维护本地的良好营商环境,真正做到诚信经营赢天下,放心消费乐万家。
案例三: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谢某某等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走私牛百叶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某某系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22年1月与他人约定以17万元/吨购买12吨牛百叶,同年2月,谢某某安排该公司员工被告人兰某两次到广西南宁接收到12吨牛百叶,兰某在明知所接收的牛百叶没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将牛百叶外包装拆除后转运至该食品公司的冻库,准备对外销售。因相关部门对该公司进行检查,谢某某安排公司生产部部长被告人刘某某对该批牛百叶更换包装,逃避检查。2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公安局调查走私牛肉产品案时在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冻库内查获该批牛百叶。该批牛百叶由国外走私入境未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2、裁判结果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兰某在明知所购买的牛百叶没有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合格证明,也未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的情况下购入准备进行生产、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该批牛百叶未销售前被查获,系犯罪未遂。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单位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百零四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禁止被告人谢某某等人在五年至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3、典型意义
火锅在川渝地区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一种食物,而“牛百叶”则是吃火锅的必点菜之一。本案中作为长期从事食品经营的被告单位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谢某某等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购买由国外走私入境且未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牛百叶准备销售。国家为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动物及其产品。相关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的产品可不经检验,直接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本案及时查处,有效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向市场,若不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则会引起更多人员效仿,将严重破坏食品安全秩序,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本案中,除了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还判罚了高额罚金以及对相关人员进行一定期限的从业限制,有力打击该类违法犯罪行为,警示食品行业,遵守食品安全秩序,捍卫火锅食材安全。
案例四:梁某某向用于销售的大棚蔬菜喷洒禁用农药案
1、基本案情
2021年9月中旬,种植户被告人梁某某发现自己承包的种植基地39号、40号和46号小白菜蔬菜大棚有虫害,于是将购买的蔬菜禁用农药“毒死蜱”兑水后喷洒在蔬菜大棚内的白菜上。同年10月14日,泸州市农业农村局对梁某某种植大棚内的普通白菜进行抽样送检,经鉴定普通白菜所附“毒死蜱”含量超标8倍。泸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梁某某持有的喷洒农药的喷雾器1台,且其中提取液体检出毒死蜱、烯酰吗啉、溴虫腈、吡虫啉、三唑酮成分。案发前,梁某某已将部分喷洒过“毒死蜱”的蔬菜予以销售,违法所得12115元。
2、裁判结果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种植普通白菜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且残留农药含量超标8倍,应当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追缴被告人梁某某的违法所得12115元。
3、典型意义
蔬菜中的农药残留事关餐桌安全。本案中的农药“毒死蜱”能引起人体胆碱酯酶抑制,并累积于神经系统,导致人体恶心头晕,甚至神志不清,在高浓度暴露下还可造成呼吸麻痹和死亡等问题,早在2016年就已经被国家明令禁止在蔬菜上使用。作为种植经营者的梁某某,违反规定将“毒死蜱”使用在蔬菜上,且农药残留含量超过允许残留标准的8倍,系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将对食用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在本案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坚持严厉打击与教育警示并重的原则,向梁某某释明了相关法律法规,阐述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梁某某认识到自身错误、深刻反省,并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泸县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29700元。泸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提醒广大农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定要遵守相关规定,禁止在农产品喷洒禁用农药。
案例五:郑某某等人利用互联网大肆生产、销售假药案
1、基本案情
2017年九十月,被告人郑某某等人以缴纳1500元即可成为“SJAX国际爱心会世界总会”(以下简称“爱心会”)会员,可以享受免费医疗及养老、就业等福利为诱,大量发展会员并收取会费,并通过微信群对会员进行管理。2018年,被告人郑某某、唐某某等人经预谋后,在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出“乾坤丹”“紫杉醇膏”等22种产品作为药品在“爱心会”平台向会员进行销售。2019年5月,为增强影响力、扩大销售规模,郑某某、唐某某注册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多个分部,通过微信群进行管理,并通过各分部销售团队向全国销售上述药品。经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22种药品应作为药品管理,应认定为假药。经鉴定,在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郑某某等人销售假药金额6900余万元,累计收取会员费1亿余元。
2、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人销售的涉案药品均为“假药”,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部分被告人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对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人民币31018363.43元和人民币8753302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对剩余涉案赃款3000万余元继续予以追缴;责令被告人对收取的会费予以退赔。郑某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药品安全决策部署要求的典型案件。对以郑某某、唐某某为首的犯罪分子,苛以十年以上重刑并处以上千万元的高额罚金,有力打击犯罪分子利用“爱心会”名义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不法行为。不同于以往高发的通过线下口口相传推广销售假药模式,该案采用互联网进行推广销售的模式,使得传播速度快、影响力广、受害群众多、涉案金额大。本案的公正审结,及时有力地消除了网络广泛传播带来的严重负面影响,较好地维护了药品管理秩序,让人民群众认识到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意识到通过正规渠道获取药品才能治病救人。
案例六: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假药品案
1、基本案情
20l9年3月至202l年l0月,被告人李某某经营成人用品店,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l00余种保健品以及枸椽酸西地那非片(万艾可)等疑似药品,在线上线下进行销售。监管部门将从李某某经营场所查获的保健品、疑似药品依法送检,经鉴定机构检测在售的73种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等国家禁用药物的有毒、有害物质,上述73种保健品共计2898盒(瓶)。经辉瑞制药有限公司鉴别,查获标明制造商为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的枸椽酸西地那非片,并非该制药公司生产。
2、裁判结果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掺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原料的保健品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3、典型意义
随着人民群众对“健康与长寿”追求,保健品的消费需求增加,市场经济效益凸显,不法商家将黑手伸向了保健品行业,为攫取不法利益不择手段。本案的犯罪行为正是当前保健品乱象的缩影,侵犯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早在2012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就发布《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将西地那非列为禁止添加品。“西地那非”的副作用包括头痛、心血管系统潮红、视觉异常、心绞痛、心动过速、心悸等,滥用会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所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品种多、数量大,销售范围广,社会危害大,依法予以严惩。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掺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原料保健品行为,让违法者不敢再犯,也对制售有毒有害保健品、药品行为起到有力震慑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
案例七:徐某某等人违规安排下井“探煤”危险作业案
1、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投资广元市某煤业有限公司煤矿。2022年1月18日,广元市利州区应急管理局在对该煤矿日常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煤矿在隐患整改作业期间,组织人员提前进入超出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进行整改作业,当即责令该煤矿停止整改作业,并依法对该煤矿和相关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同年3月5日左右,徐某某在未经区应急局许可的情况下,安排该煤矿矿长被告人龙某某组织人员下井探煤,龙某某安排班组长于次日带领11名工人进入矿内探煤作业,3月10日因矿井甲烷传感器发生超限误报警被应急管理部门发现才停止作业。经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对煤矿未经许可擅自作业的现实危险性进行评估,结论为:3月6日至9日,该煤矿作业时,存在4条重大事故隐患和7大类11条重大安全风险,具有现实危险性。
2、裁判结果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龙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许可,擅自安排他人下井探煤作业,作业场所有多条重大事故隐患及多条重大安全风险,其探煤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法院以被告人徐某某、龙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3、典型意义
煤矿井下开采生产作业活动危险性极高,生产作业必须坚持最高要求的安全标准。本案被告人不遵守主管部门整改劝诫,以整改之名行探煤作业之实,先后两次组织安排工人在不具备保障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环境进行生产活动,既超过了允许作业范围也未在探煤作业现场安装瓦斯传感器。置矿工生命于不顾,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法院坚决对安排组织者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部门对事件涉及的6名有关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其中对2名驻矿安监员分别给予政务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安全生产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着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人民法院在此提醒,生产作业要合规合法,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不走捷径、不碰红线、不越底线,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八:王某等人行贿马某获无资质运输致危险化学品肇事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高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开办货运代理服务部从事货物运输业务,货运部不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四川某科学有限公司系一家化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包含异丙醇等危险化学品。王某、高某某二人为承运四川某科学有限公司货物运输,找到担任该公司仓储物流部副经理的被告人马某,为承揽运输业务及运费结算上获取马某的帮助,高某某承诺按照总运费的3%向马某支付回扣费用,马某累计收取回扣费用199738元。王某、高某某承运四川某科学有限公司生产的异丙醇、苯、盐酸等化工产品,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为规避运输危险货物需要特殊资质的规定,王某找到某物流有限公司,由其收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将运费支付给王某。
2021年9月24日,高某某安排其雇佣的司机杨某某驾驶仓栅式货车承运四川某科学有限公司异丙醇9吨、苯200千克,车辆行驶至成南高速高坪辖区路段时因故发生侧翻,车上货物发生燃烧,导致杨某某重度烧伤,同乘人员蒲某某死亡。
2、裁判结果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利用担任某公司仓储物流部业务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199738元,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马某还与王某等人违反国家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危险化学品交给无特定运输资质的货运商承运,因故引发所运输物品燃烧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各判处被告人王某、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追缴被告人马某的违法所得199738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典型意义
危险化学品系特殊物品,其生产经营和运输都必须取得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的资质,违规挂靠或者通过其他违法行为避开化学品运输安全标准,将会导致重大安全隐患,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重大威胁。本案中马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与王某、高某某二人合谋规避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特殊资质的规定,将危化品运输业务交给王某等人,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引发燃烧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伤亡后果,应予严惩。人民法院提醒,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存储及使用均规定了相应的准入条件,相关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必须具备相应的危险化学品资质,一旦违反可能产生严重后果,还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九:凌某某等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凌某某系成都某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朱某某系该公司安全科科长,二人在任职期间,未实际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严格对驾驶员展开培训,未及时掌握货车驾驶员变动情况,未定期对重载货车安全状况进行隐患排查。致该运输公司名下多辆重载货车于2020年2月至6月,在成都市范围内造成交通事故四起,致五人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涉案重载货车驾驶员均对交通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期间凌某某、朱某某未严格遵守工作职责实际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对事故均负有安全生产责任。
2、裁判结果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某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应对本案的事故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不具备相应知识技能的情况下,依然担任运输公司安全科科长,应对本案的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凌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3、典型意义
交通安全重于泰山,交通安全是国家和集体财产安全的生命线,是交通秩序和谐稳定的首要前提。本案系多起重载货车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和重伤的严重结果,给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带来重大损害,对运输企业经营者和驾驶人员均具有警示意义。本案中作为运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凌某某长期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忽视、轻视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落实,甚至聘请无专业知识的朱某某担任公司安全科科长,安全责任成一纸空文,导致公司名下的货车发生四起重大道路事故,均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道路交通是安全事故的高发地,重载货车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必须坚持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严惩懈怠道路安全工作、蒙混道路安全监督的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十:冯某某等人未履行消防责任造成重大火灾事故案
1、基本案情
成都某汽车汇展中心有限公司于2002年登记成立,冯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徐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实际日常经营;付某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易某某担任公司消防安全员,直接负责市场安全巡查工作。该公司虽与商户签订有《消防安全责任书》,禁止商家将电瓶车停放在商铺内过夜,但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冯某某、徐某某、付某某、易某某,从未将安全消防工作落实,忽视对电瓶车停放安全的排查整治工作,致使市场中商铺内违规停放电动车过夜的问题长期存在。2021年7月30日,该市场商铺经营者戴某某(另案处理)及其雇佣的缪某某(另案处理)各将一辆电瓶车停在店铺内后离开。当日20时22分许,电瓶车发生自燃,造成7栋所有商铺全部烧毁,财产损失达25198757元。
2、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等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等人主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所在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至二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3、典型意义
消防安全是平安幸福生活的保障,常态化治理隐患才能确保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工作要做到尽职尽责,坚决清除消防隐患。本案中冯某某等四人负有安全管理职责,但是未将相关管理措施抓落实,消防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导致停放于商铺内的电瓶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是一起重大消防事故。火灾的发生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最突出、危害最大的一种灾难,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的大问题。人民法院提醒,要清醒地认识到“消防工作是其他工作的保障”,牢牢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将消防安全工作放到尊重生存权、尊重人权的高度,本着对社会、对公众负责任的态度,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杜绝发生消防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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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832 | 2021_扬子石化烯烃厂10·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烯烃厂“10·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3年08月30日
2021年10月28日16时41分左右,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烯烃厂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5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化工园区消防救援大队、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市生态环境局、新材料科技园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市安委会对本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排液管为不导电的胶管,接液容器为不导电的塑料材质,清洗液甲苯从管口快速喷出时产生的电荷不能及时导出,积聚放电后引发火灾,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 风险辨识不到位。甲苯为甲B类低闪点易燃液体,现场作业人员对风险辨识不到位,错误选用了不导电材料输送和承接易燃物料,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 工艺处理方案不完善。烯烃厂丁二烯车间在制订方案时未充分考虑其火灾危险性,对阀门操作程序、开度以及判断换热器是否充满等安全措施制定不到位,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 未采取有效的防静电措施。利用甲苯进行换热器清洗作业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液体流速的措施,未将初始流速控制在安全范围,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扬子石化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对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不力,吸取事故教训不够深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鉴于对以上事故原因的分析,经过事故调查组认真研究,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冯某,烯烃厂丁二烯车间甲班班长,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对作业现场设备设施、安全设施运行等状况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朱某,烯烃厂丁二烯车间副主任,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组织落实换热器清洗作业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换热器清洗作业风险源辨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王某,烯烃厂丁二烯车间主任,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组织制定换热器清洗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车间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徐某,烯烃厂丁二烯车间工艺员,编制换热器清洗工艺方案时,对作业过程中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考虑不完善,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扬子石化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五)田某,烯烃厂丁二烯车间副主任,对换热器清洗工艺方案中危险源辨识不到位、安全技术措施审批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扬子石化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于某,烯烃厂副厂长,组织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扬子石化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七)赵某,烯烃厂副厂长,组织工艺技术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扬子石化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八)扬子石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换热器清洗风险辨识不到位,利用甲苯进行换热器清洗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静电措施,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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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834 | 2021_抚顺石化公司洗涤剂化工厂9·9火灾一般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厂房/车间;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抚顺石化公司洗涤剂化工厂9·9火灾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抚顺石化公司洗涤剂化工厂“9•9”火灾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点击:6427
时间 2022-02-20 03:56:22
2021年9月9日17时03分许,位于抚顺市沈抚公路南线20号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洗涤剂化工厂生产分厂烷基苯二套联合装置脱氢单元R2101B脱氢反应器,在还原氢管线引氮气试通作业时,发生一起1人死亡、1人重度烧伤的火灾一般事故,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50万元。
事故发生后,分管安全生产的常务副市长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安排部署,指挥应急、消防、医疗部门,要求尽快做好事故伤员救治,抚慰事故家属,做好事故处置,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成立了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总工会、市公安局组成的抚顺石化公司洗涤剂化工厂“9•9”火灾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还邀请了相关专家参与了事故调查,专家组出具了现场勘察及直接原因分析报告。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对相关人员询问、收集有关物证、书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应急处置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石化公司”)
抚顺石化公司成立于1982年,1998年重组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现有石油一厂、二厂、三厂、洗涤剂化工厂等11个生产厂,主要生产装置134套,原油加工能力1150万吨/年,化工产品生产力360万吨/年,设有生产运行处、机动设备处、安全环保处等17个公司管理部门。负责人:李天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196
0098XP,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成立日期:1999年12月29日,营业期限:1999年12月29日至长期,经营范围:苯、苯乙烯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辽)WH安许证字[2021]0161,许可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有效期2021年3月16日至2024年3月15日。
2.抚顺石化公司洗涤剂化工厂(以下简称“洗化厂”)
洗化厂为抚顺石化公司二级单位,厂长:郭永成,现有员工706人,有总量24万吨/年烷基苯、3.4万吨/年烷基苯磺酸等6套主要生产装置,设有生产运行部、机动工程部、质量安全环保部等11个机关部室,生产分厂、动力分厂、磺化车间等8个基层车间。
洗化厂生产分厂是洗化厂核心生产单位,厂长:邱辉,有烷基苯Ⅰ套、烷基苯Ⅱ套、脂肪醇、驱油用烷基苯精制4套装置,共15个生产单元,3个中间罐区,设备1157台,年产烷基苯24万吨、脂肪醇5万吨、驱油用烷基苯2.2万吨。现有员工153人,设有厂长书记各1人、生产厂长2人、设备厂长3人,下设4个运行工艺班组、33个生产运行岗位。
3.抚顺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建公司”)
工建公司是抚顺石化公司二级单位,负责为抚顺石化公司提供日常检修和维护服务,下设8个中心,以及6个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580719037N,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于臣义,成立日期:2011年8月28日,营业期限:2011年8月28日至2031年8月25日,经营范围:炼油化工及机电设备检修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辽)JZ安许证字[2014]008819-2/2,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0年9月2日至2023年9月1日。
工建公司第五检修维护中心是洗化厂日常检修的主要维护单位,原为洗化厂单位,后转至工建公司。现有员工189人,下设维修五车间、电工五车间和仪表五车间3个检修单位。其中,维修五车间有员工64人,主要从事动静设备、钢结构、管线、阀门及保温安装与维护。
(二)相关装置情况
1.烷基苯Ⅱ套装置
此装置有脱氢、烷基化和加热炉三个单元。脱氢单元是洗化厂主要生产装置之一,与下游的烷基化单元联用,生产直链烷基苯产品。
2.脱氢单元
脱氢单元主要功能是将原料直链的C10-13烷烃脱氢生产C10-13的直链烯烃,送往下游的烷基化单元,进行烷基化反应生产烷基苯产品。脱氢单元的主要设施有汽提塔、脱氢还原加热炉、脱氢加热炉、2台脱氢反应器、17台冷却器、27台机泵和6台中间罐。
3.R2101A/B脱氢反应器
脱氢反应器操作温度480℃,操作压力0.14MPa,催化剂运行周期60天左右。一开一备,按周期定期切换运行,更换催化剂。脱氢反应器切换操作主要包括10个步骤,本次事故发生在第6个步骤“备用反应器催化剂引氢气还原”的“冷氢置换氮气”环节。
相关装置及反应器具体切换流程见下图。
图1五层平台及相关装置实景图
图2反应器切换流程图
(三)事故发生前情况
2021年5月,抚顺石化公司组织全公司开展大检修,洗化厂生产分厂脱氢单元大检修期间,因R2101A/B反应器出入口8台DN600阀门均存在内漏,将8台阀门均更换为新阀(电动执行),还原氢管线反应器进出口4台DN150阀门进行了解体维修,阀门安装前进行了严密性试验,检测合格。
6月8日,R2101A反应器装催化剂,装剂过程中发现装剂口有油气冒出,生产分厂判断新更换的DN600阀门内漏。6月9日,生产分厂切换了反应器。
6月9日之后,运行班组排查发现R2101B出入口DN600阀门阀体排火炬线温度较高,入口侧约140℃,出口侧约120℃,判断R2101B反应器出入口DN600阀门内漏或关闭不严,生产分厂多次尝试各种方法关闭阀门,但无明显效果。此期间,洗化厂也协调阀门生产厂家现场指导关阀,未取得明显效果,厂家给出的原因是原电动头扭矩不足导致阀门关闭不严。8月17日,洗化厂将该阀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至抚顺石化公司物资采购部。
8月16日,从R2101B反应器卸出6桶油(200L/桶),8月20日之后多次卸油,仍不具备装剂条件。正常情况下,反应器催化剂更换周期为60天左右,由于阀门内漏问题未解决,反应器切换时间一直在推后。
9月2日,洗化厂主管生产副厂长兼安全总监张春武组织厂生产运行部、机动工程部、质量安全环保部和生产分厂相关人员讨论确定R2101B反应器换剂方案,考虑到DN600阀门泄漏严重,而且临近高温热源,反应器出口管线中存油无法卸出,无法加装盲板,决定联系阀门生产厂家提供一套气动执行机构,加大力矩,进一步关严阀门。
9月8日,气动执行机构运抵现场,生产分厂组织将R2101B反应器出入口的4台DN600阀门均用气动执行机构进行了手动关阀,R2101B反应器的DN600阀门阀体排火炬线温度入口侧温度降为43℃,出口侧为87℃,生产分厂决定在氮气保护条件下装剂。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9月9日15时前,生产分厂完成了装剂作业等流程。
15时30分,生产分厂副厂长兼脱氢单元工艺技术员荣青山带人准备引氢气活化催化剂。期间,在装置第五层平台脱氢反应器R2101B顶部还原氢管线入口处微开3#阀门(DN150),阀门微开后,未听到过气声且R2101B反应器现场压力表无示数,怀疑该阀不通,喊来生产分厂工艺技术员苏龙举到现场共同商讨,认为R2101B反应器入口3#阀门闸板脱落。
16时,洗化厂副厂长兼安全总监张春武来到现场,共同决定检查、更换3#阀门。随后荣青山安排设备员杨帆联系工建公司五中心拆卸、检查、更换3#阀门。杨帆填写了3#阀门检修《作业许可证》,荣青山填写了《管线/设备打开许可证》。
工建公司五中心五车间副主任郑卫强带领施工人员王立(死者)、王德新、曾祥胜(班长、监护人)拆阀,拆阀后发现3#阀门无异常。阀门拆卸作业过程中生产分厂厂长邱辉、设备副厂长王栋梁到过现场查看,工建公司五中心五车间副主任郑卫强下平台取零件。
17时,张春武、荣青山、苏龙举查验3#阀门无异常后,临时动意引氮气检查还原氢管线是否畅通。在没有恢复拆卸的3#阀门的情况下,苏龙举下到地面打开氮气扫线阀,约开阀1分钟对讲机收到荣青山关阀指令立即关闭氮气阀门。此时,轻蜡油已从拆开的3#阀门法兰口喷出。
17时03分,喷出的轻蜡油(正构烷烃C10-13、燃点350℃左右)从五层平台透过格栅板溅落到下方运行反应器(R2101A)底部出口高温管线裸露法兰(约470℃),燃烧着火。
此时装置第五层平台上(顶层)共有6人,其中洗化厂3人(张春武、荣青山、严增潮),工建公司五中心五车间3人(王立、王德新、曾祥胜),现场还原情况见下图。王立、荣青山、王德新依次从平台通道顶火逃生,王立跑在荣青山前,在逃生过程中,荣青山看到王立从四层平台窜至二层平台(后被消防队员发现,经抢救无效死亡),荣青山和王德新成功逃离;曾祥胜、严增潮从平台框架立柱滑至地面逃生;张春武被消防队员在五层平台发现,烧伤严重。
图3事故发生时五层平台人员分布图
图4拆卸的3#阀门
图5疑似内漏或未关严的8#阀门
图6 R2101A反应器裸露的高温法兰和底部溶化的保温防护铝皮
图7烧毁一半的R2101B 反应器保温防护铝皮
图8被火烧毁的仪表元件和线缆
图9框架耐火保护烧毁脱落
(二)事故救援情况
17时02分,反应器框架4层平台可燃气体报警器报警,值班主任刘忠看到反应器框架处有浓烟,立即电话汇报洗化厂调度“脱氢单元着火,请派消防队到现场救火”,并组织班组对烷基化Ⅱ套和驱油用烷基苯装置紧急停工退守。
17时04分,洗化厂调度向抚顺石化公司消防队报警;17时07分,抚顺石化公司消防支队洗化分队3车9人到达现场进行扑救。
17时05分,抚顺市滨河路消防救援站接市消防指挥中心传警,17时10分4车26人到场,了解到火场内有两名被困人员,迅速组成侦查搜救组前往搜救,17时15分发现王立,抢救无效死亡,17时18分将被困人员张春武救出(送至沈阳消防烧伤医院进行抢救),17时30分将火势控制,17时48分明火扑灭。
(三)事故报告情况
17时25分左右,抚顺石化公司安环处处长宋生斌向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了事故发生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王立,年龄:56岁,性别:男,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务:工建公司第五检修维护中心维修五车间临时劳务工,伤害部位:全身,伤害程度:因身体遭受火焰高温作用,造成身体严重损伤而死亡。
张春武,年龄:45岁,性别:男,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职务:洗化厂主管生产副厂长兼安全总监,伤害部位:全身,伤害程度:因身体遭受火焰高温作用,造成身体严重损伤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张春武于9月25日在第二次焦痂切除、植皮手术时出现呼吸衰竭、血压波动,18时抢救无效死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此次事故中张春武死亡时间超出7日,故不计入死亡人数。)
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12000天,直接经济损失约350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洗化厂生产分厂计划投用R2101B脱氢反应器,发现还原氢管线不通,采用氮气试通还原氢管线,将还原氢管线中积存的轻蜡油从拆开的3#阀门法兰开口处顶出,轻蜡油从五层平台透过格栅板喷溅到运行反应器(R2101A)底部出口高温管线裸露法兰上,燃烧着火造成人员伤亡和部分设施设备烧毁。
(二)间接原因
- 洗化厂安全管理不到位、相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相关人员违反相关作业流程,临时动意变更作业内容。相关人员违反该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范》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敞口试通管线,导致轻蜡油喷出。
- 洗化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相关阀门内漏、阀门关不严问题长期存在、未及时消除。
- 洗化厂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在发现R2101B反应器入口3#阀门闸板未脱落、3#阀门正常时,未深入分析管线不通原因,未能判断出相连的R2101A反应器入口还原氢阀门内漏可能导致物料窜入还原氢管线的安全风险;未辨识出氮气吹扫试通管线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未辨识出物料透过格栅板喷溅到下方高温法兰燃烧的安全风险。
- 洗化厂脱氢单元部分设备工艺存在缺陷。两个反应器出口仅设3#阀门和8#阀门一道阀门,一旦发生泄漏,无有效的处置措施,3#阀门和8#阀门靠近反应器侧设有8字盲板,发现阀门内漏反应器450℃温度状态也无法更换,增加泄漏点。
- 洗化厂脱氢单元部分安全设备设计、使用、维护不到位。装置平台共有五层,仅在第一层和第四层安设有2台可燃气体报警器;运行反应器底部出口管线阀门法兰高温裸露(约470℃),高温法兰上方装置平台为格栅板,轻蜡油透过格栅板喷溅到高温法兰上;现场监控视频无法正常使用,无法对现场进行监控管理,无法调取相应影像资料。
- 洗化厂脱氢单元通道设计不合理,现场作业人员没有做好应急处置。反应器框架共有5层平台只有1个通道,通道数量不足,不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版)要求;现场缺少逃生指示标志,不利于疏散逃生;通道路径不畅,从四层平台到三层平台的通道位于平台框架西侧,从五层平台到四层平台、从三层平台到地面的通道位于平台框架北侧,不利于现场作业人员逃生;现场作业人员安全交底不到位,应急处置措施准备不足,死者王立对事故现场逃生路线不熟悉、逃生不畅。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抚顺石化公司洗涤剂化工厂“9•9”火灾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人及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 荣青山,洗化厂生产分厂副厂长兼脱氢单元工艺技术员(已被抚顺石化公司撤职),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风险辨识不到位,临时动意变更作业内容,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该单位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 苏龙举,洗化厂生产分厂脱氢单元工艺技术员,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风险辨识不到位,临时动意变更作业内容,违章作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该单位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 邱辉,洗化厂生产分厂厂长,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和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张春武,洗化厂主管生产副厂长兼安全总监,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在组织生产作业过程中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临时动意变更作业内容,现场违章指挥,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死亡,不予追究。
- 郭永成,洗化厂厂长(已被抚顺石化公司免职),作为洗化厂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抚顺石化公司洗化厂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处人民币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抚顺石化公司要落实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要确保全公司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到位。
(二)洗化厂要严格执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洗化厂要进一步做好安全风险辨识,针对不同风险种类及特点,识别其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确定风险等级,尤其是出现工况异常情况时,要做好分析研判,制定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处置,杜绝风险演变成事故。
(四)洗化厂要确保安全设备设计、使用、维护到位,深入开展工艺安全风险分析,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和专家对设备和工艺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研判,解决设备和工艺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五)洗化厂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确保员工养成遵章守纪、有章必循的工作习惯,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确保按照《安全生产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抚顺石化公司洗涤剂化工厂“9•9”火灾
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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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835 | 2021_抚顺石化洗涤剂化9·9火灾一般_9·9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21年9月9日17时03分许,位于抚顺市沈抚公路南线20号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洗涤剂化工厂生产分厂烷基苯二套联合装置脱氢单元R2101B脱氢反应器,在还原氢管线引氮气试通作业时,发生一起1人死亡、1人重度烧伤的火灾一般事故,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50万元。 事故发生后,分管安全生产的常务副市长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安排部署,指挥应急、消防、医疗部门,要求尽快做好事故伤员救治,抚慰事故家属,做好事故处置,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成立了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总工会、市公安局组成的抚顺石化公司洗涤剂化工厂“9•9”火灾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还邀请了相关专家参与了事故调查,专家组出具了现场勘察及直接原因分析报告。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对相关人员询问、收集有关物证、书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应急处置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石化公司”)
抚顺石化公司成立于1982年,1998年重组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现有石油一厂、二厂、三厂、洗涤剂化工厂等11个生产厂,主要生产装置134套,原油加工能力1150万吨/年,化工产品生产力360万吨/年,设有生产运行处、机动设备处、安全环保处等17个公司管理部门。负责人:李天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196 0098XP,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成立日期:1999年12月29日,营业期限:1999年12月29日至长期,经营范围:苯、苯乙烯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辽)WH安许证字[2021]0161,许可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有效期2021年3月16日至2024年3月15日。
2.抚顺石化公司洗涤剂化工厂(以下简称“洗化厂”)
洗化厂为抚顺石化公司二级单位,厂长:郭永成,现有员工706人,有总量24万吨/年烷基苯、3.4万吨/年烷基苯磺酸等6套主要生产装置,设有生产运行部、机动工程部、质量安全环保部等11个机关部室,生产分厂、动力分厂、磺化车间等8个基层车间。 洗化厂生产分厂是洗化厂核心生产单位,厂长:邱辉,有烷基苯Ⅰ套、烷基苯Ⅱ套、脂肪醇、驱油用烷基苯精制4套装置,共15个生产单元,3个中间罐区,设备1157台,年产烷基苯24万吨、脂肪醇5万吨、驱油用烷基苯2.2万吨。现有员工153人,设有厂长书记各1人、生产厂长2人、设备厂长3人,下设4个运行工艺班组、33个生产运行岗位。
3.抚顺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建公司”)
工建公司是抚顺石化公司二级单位,负责为抚顺石化公司提供日常检修和维护服务,下设8个中心,以及6个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580719037N,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于臣义,成立日期:2011年8月28日,营业期限:2011年8月28日至2031年8月25日,经营范围:炼油化工及机电设备检修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辽)JZ安许证字[2014]008819-2/2,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0年9月2日至2023年9月1日。 工建公司第五检修维护中心是洗化厂日常检修的主要维护单位,原为洗化厂单位,后转至工建公司。现有员工189人,下设维修五车间、电工五车间和仪表五车间3个检修单位。其中,维修五车间有员工64人,主要从事动静设备、钢结构、管线、阀门及保温安装与维护。
(二)相关装置情况
1.烷基苯Ⅱ套装置
此装置有脱氢、烷基化和加热炉三个单元。脱氢单元是洗化厂主要生产装置之一,与下游的烷基化单元联用,生产直链烷基苯产品。
2.脱氢单元
脱氢单元主要功能是将原料直链的C10-13烷烃脱氢生产C10-13的直链烯烃,送往下游的烷基化单元,进行烷基化反应生产烷基苯产品。脱氢单元的主要设施有汽提塔、脱氢还原加热炉、脱氢加热炉、2台脱氢反应器、17台冷却器、27台机泵和6台中间罐。
3.R2101A/B脱氢反应器
脱氢反应器操作温度480℃,操作压力0.14MPa,催化剂运行周期60天左右。一开一备,按周期定期切换运行,更换催化剂。脱氢反应器切换操作主要包括10个步骤,本次事故发生在第6个步骤“备用反应器催化剂引氢气还原”的“冷氢置换氮气”环节。 相关装置及反应器具体切换流程见下图。
图1五层平台及相关装置实景图
图2反应器切换流程图
(三)事故发生前情况
2021年5月,抚顺石化公司组织全公司开展大检修,洗化厂生产分厂脱氢单元大检修期间,因R2101A/B反应器出入口8台DN600阀门均存在内漏,将8台阀门均更换为新阀(电动执行),还原氢管线反应器进出口4台DN150阀门进行了解体维修,阀门安装前进行了严密性试验,检测合格。 6月8日,R2101A反应器装催化剂,装剂过程中发现装剂口有油气冒出,生产分厂判断新更换的DN600阀门内漏。6月9日,生产分厂切换了反应器。 6月9日之后,运行班组排查发现R2101B出入口DN600阀门阀体排火炬线温度较高,入口侧约140℃,出口侧约120℃,判断R2101B反应器出入口DN600阀门内漏或关闭不严,生产分厂多次尝试各种方法关闭阀门,但无明显效果。此期间,洗化厂也协调阀门生产厂家现场指导关阀,未取得明显效果,厂家给出的原因是原电动头扭矩不足导致阀门关闭不严。8月17日,洗化厂将该阀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至抚顺石化公司物资采购部。 8月16日,从R2101B反应器卸出6桶油(200L/桶),8月20日之后多次卸油,仍不具备装剂条件。正常情况下,反应器催化剂更换周期为60天左右,由于阀门内漏问题未解决,反应器切换时间一直在推后。 9月2日,洗化厂主管生产副厂长兼安全总监张春武组织厂生产运行部、机动工程部、质量安全环保部和生产分厂相关人员讨论确定R2101B反应器换剂方案,考虑到DN600阀门泄漏严重,而且临近高温热源,反应器出口管线中存油无法卸出,无法加装盲板,决定联系阀门生产厂家提供一套气动执行机构,加大力矩,进一步关严阀门。 9月8日,气动执行机构运抵现场,生产分厂组织将R2101B反应器出入口的4台DN600阀门均用气动执行机构进行了手动关阀,R2101B反应器的DN600阀门阀体排火炬线温度入口侧温度降为43℃,出口侧为87℃,生产分厂决定在氮气保护条件下装剂。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9月9日15时前,生产分厂完成了装剂作业等流程。 15时30分,生产分厂副厂长兼脱氢单元工艺技术员荣青山带人准备引氢气活化催化剂。期间,在装置第五层平台脱氢反应器R2101B顶部还原氢管线入口处微开3#阀门(DN150),阀门微开后,未听到过气声且R2101B反应器现场压力表无示数,怀疑该阀不通,喊来生产分厂工艺技术员苏龙举到现场共同商讨,认为R2101B反应器入口3#阀门闸板脱落。 16时,洗化厂副厂长兼安全总监张春武来到现场,共同决定检查、更换3#阀门。随后荣青山安排设备员杨帆联系工建公司五中心拆卸、检查、更换3#阀门。杨帆填写了3#阀门检修《作业许可证》,荣青山填写了《管线/设备打开许可证》。 工建公司五中心五车间副主任郑卫强带领施工人员王立(死者)、王德新、曾祥胜(班长、监护人)拆阀,拆阀后发现3#阀门无异常。阀门拆卸作业过程中生产分厂厂长邱辉、设备副厂长王栋梁到过现场查看,工建公司五中心五车间副主任郑卫强下平台取零件。 17时,张春武、荣青山、苏龙举查验3#阀门无异常后,临时动意引氮气检查还原氢管线是否畅通。在没有恢复拆卸的3#阀门的情况下,苏龙举下到地面打开氮气扫线阀,约开阀1分钟对讲机收到荣青山关阀指令立即关闭氮气阀门。此时,轻蜡油已从拆开的3#阀门法兰口喷出。 17时03分,喷出的轻蜡油(正构烷烃C10-13、燃点350℃左右)从五层平台透过格栅板溅落到下方运行反应器(R2101A)底部出口高温管线裸露法兰(约470℃),燃烧着火。 此时装置第五层平台上(顶层)共有6人,其中洗化厂3人(张春武、荣青山、严增潮),工建公司五中心五车间3人(王立、王德新、曾祥胜),现场还原情况见下图。王立、荣青山、王德新依次从平台通道顶火逃生,王立跑在荣青山前,在逃生过程中,荣青山看到王立从四层平台窜至二层平台(后被消防队员发现,经抢救无效死亡),荣青山和王德新成功逃离;曾祥胜、严增潮从平台框架立柱滑至地面逃生;张春武被消防队员在五层平台发现,烧伤严重。
图3事故发生时五层平台人员分布图
图4拆卸的3#阀门
图5疑似内漏或未关严的8#阀门
图6 R2101A反应器裸露的高温法兰和底部溶化的保温防护铝皮
图7烧毁一半的R2101B 反应器保温防护铝皮
图8被火烧毁的仪表元件和线缆
图9框架耐火保护烧毁脱落
(二)事故救援情况
17时02分,反应器框架4层平台可燃气体报警器报警,值班主任刘忠看到反应器框架处有浓烟,立即电话汇报洗化厂调度“脱氢单元着火,请派消防队到现场救火”,并组织班组对烷基化Ⅱ套和驱油用烷基苯装置紧急停工退守。 17时04分,洗化厂调度向抚顺石化公司消防队报警;17时07分,抚顺石化公司消防支队洗化分队3车9人到达现场进行扑救。 17时05分,抚顺市滨河路消防救援站接市消防指挥中心传警,17时10分4车26人到场,了解到火场内有两名被困人员,迅速组成侦查搜救组前往搜救,17时15分发现王立,抢救无效死亡,17时18分将被困人员张春武救出(送至沈阳消防烧伤医院进行抢救),17时30分将火势控制,17时48分明火扑灭。
(三)事故报告情况
17时25分左右,抚顺石化公司安环处处长宋生斌向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了事故发生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王立,年龄:56岁,性别:男,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务:工建公司第五检修维护中心维修五车间临时劳务工,伤害部位:全身,伤害程度:因身体遭受火焰高温作用,造成身体严重损伤而死亡。 张春武,年龄:45岁,性别:男,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职务:洗化厂主管生产副厂长兼安全总监,伤害部位:全身,伤害程度:因身体遭受火焰高温作用,造成身体严重损伤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张春武于9月25日在第二次焦痂切除、植皮手术时出现呼吸衰竭、血压波动,18时抢救无效死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此次事故中张春武死亡时间超出7日,故不计入死亡人数。) 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12000天,直接经济损失约350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洗化厂生产分厂计划投用R2101B脱氢反应器,发现还原氢管线不通,采用氮气试通还原氢管线,将还原氢管线中积存的轻蜡油从拆开的3#阀门法兰开口处顶出,轻蜡油从五层平台透过格栅板喷溅到运行反应器(R2101A)底部出口高温管线裸露法兰上,燃烧着火造成人员伤亡和部分设施设备烧毁。
(二)间接原因
- 洗化厂安全管理不到位、相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相关人员违反相关作业流程,临时动意变更作业内容。相关人员违反该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范》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敞口试通管线,导致轻蜡油喷出。
- 洗化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相关阀门内漏、阀门关不严问题长期存在、未及时消除。
- 洗化厂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在发现R2101B反应器入口3#阀门闸板未脱落、3#阀门正常时,未深入分析管线不通原因,未能判断出相连的R2101A反应器入口还原氢阀门内漏可能导致物料窜入还原氢管线的安全风险;未辨识出氮气吹扫试通管线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未辨识出物料透过格栅板喷溅到下方高温法兰燃烧的安全风险。
- 洗化厂脱氢单元部分设备工艺存在缺陷。两个反应器出口仅设3#阀门和8#阀门一道阀门,一旦发生泄漏,无有效的处置措施,3#阀门和8#阀门靠近反应器侧设有8字盲板,发现阀门内漏反应器450℃温度状态也无法更换,增加泄漏点。
- 洗化厂脱氢单元部分安全设备设计、使用、维护不到位。装置平台共有五层,仅在第一层和第四层安设有2台可燃气体报警器;运行反应器底部出口管线阀门法兰高温裸露(约470℃),高温法兰上方装置平台为格栅板,轻蜡油透过格栅板喷溅到高温法兰上;现场监控视频无法正常使用,无法对现场进行监控管理,无法调取相应影像资料。
- 洗化厂脱氢单元通道设计不合理,现场作业人员没有做好应急处置。反应器框架共有5层平台只有1个通道,通道数量不足,不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版)要求;现场缺少逃生指示标志,不利于疏散逃生;通道路径不畅,从四层平台到三层平台的通道位于平台框架西侧,从五层平台到四层平台、从三层平台到地面的通道位于平台框架北侧,不利于现场作业人员逃生;现场作业人员安全交底不到位,应急处置措施准备不足,死者王立对事故现场逃生路线不熟悉、逃生不畅。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抚顺石化公司洗涤剂化工厂“9•9”火灾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人及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 荣青山,洗化厂生产分厂副厂长兼脱氢单元工艺技术员(已被抚顺石化公司撤职),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风险辨识不到位,临时动意变更作业内容,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该单位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 苏龙举,洗化厂生产分厂脱氢单元工艺技术员,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风险辨识不到位,临时动意变更作业内容,违章作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该单位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 邱辉,洗化厂生产分厂厂长,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和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张春武,洗化厂主管生产副厂长兼安全总监,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在组织生产作业过程中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临时动意变更作业内容,现场违章指挥,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死亡,不予追究。
- 郭永成,洗化厂厂长(已被抚顺石化公司免职),作为洗化厂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抚顺石化公司洗化厂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处人民币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抚顺石化公司要落实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要确保全公司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到位。
(二)洗化厂要严格执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洗化厂要进一步做好安全风险辨识,针对不同风险种类及特点,识别其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确定风险等级,尤其是出现工况异常情况时,要做好分析研判,制定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处置,杜绝风险演变成事故。
(四)洗化厂要确保安全设备设计、使用、维护到位,深入开展工艺安全风险分析,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和专家对设备和工艺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研判,解决设备和工艺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五)洗化厂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确保员工养成遵章守纪、有章必循的工作习惯,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确保按照《安全生产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抚顺石化公司洗涤剂化工厂“9•9”火灾 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1年12月30日
FD09836 | 2021_政和县1.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政和县“1.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月3日15时40分许,位于熊山街道鹤林工业园区鹤林路12号的福建省政和县和吉昌竹业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厂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862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政和县人民政府抽调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消防救援大队、县纪委监委、检察院等相关人员,成立了“1.3”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并调取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经过,分析了事故原因,提出了防范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有关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福建省政和县和吉昌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吉昌竹业”)成立于2016年8月19日,法定代表人陈*玲,位于熊山街道鹤林工业园区鹤林路12号,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主要经营竹制家居用品、竹制生活用品、竹制工艺品、竹板材的生产销售。
(二)厂房结构和配置情况。和吉昌竹业厂房为单层钢结构建筑,内设木工车间、包装车间、油漆车间和仓库,仅有一个出口,出口位于木工车间,且木工车间与仓库用实体墙分隔,之间有一门框进出;木工车间与包装车间用实体墙分隔,之间有一门框进出;包装车间与仓库用铁皮墙分隔,之间有一门框进出;包装车间与油漆车间用铁皮墙分隔,之间有一门框进出。场所内只设有灭火器、应急照明灯两种消防设施。
(三)周边相连情况。和吉昌竹业厂房东面为民房和内部道路;南面为食品仓库和防腐木加工厂,食品仓库与该公司之间有一挡土墙;西面为家具加工厂和石材加工厂,家具加工厂和石材加工厂在同一个车间,未分隔,往外就是厂区道路和空地,家具加工厂与该公司的油漆车间和仓库用铁皮墙分隔;北面为办公楼。和吉昌竹业的油漆车间与家具厂用铁皮墙分隔,未设置进出门;仓库与家具厂用铁皮墙分隔,未设置进出门。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1年1月3日15时47分,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鹤林工业园区鹤林路12号厂房着火。接警后,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出动4车17人赶赴现场处置,同时调派乡镇小型消防站水罐车4辆、市政洒水车2辆赶赴现场;15时50分,元峰庄救援站通过电信对讲机向指挥中心报告到场,通过现场侦查和询问知情人,疑似现场油漆车间有一名被困人员。元峰庄救援站采用强攻近战的方法,压制油漆车间火势并组织搜救组进入搜救;18时42分,在油漆车间发现被困者,经现场“120”急救人员确认被困者已无生命迹象;20时59分,完成灭火救援任务,指挥员将现场情况报告指挥中心,站队收整器材归队。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政消火认字〔2021〕第0001号)对该起火灾事故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1年1月3日15时41分许,起火部位为福建省政和县和吉昌竹业有限公司油漆车间,起火点为油漆车间内东墙往西0-5m范围内,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自燃、雷击、静电、吸烟引发火灾,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蔓延成灾。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和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一是油漆车间设置不规范,未独立分隔,经营者长期违规使用;二是起火建筑内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未穿管敷设,使用的工业风扇为非防爆型风扇,导致油漆车间内油蒸汽遇火花引起轰燃。三是扑救初期火灾能力不足,员工安全防护意识薄弱,导致发生人员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一是起火建筑火灾隐患突出。起火建筑系彩钢瓦搭盖的简易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低,防火分隔不到位。二是起火建筑火灾负荷大。起火建筑存放油漆、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及竹制品等大量易燃可燃材料,火灾负荷大,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发生事故。三是企业主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起火建筑物内油漆车间设置不规范,违规存放、使用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电气线路未套管敷设,消防设施缺乏,火灾发生后,起火建筑内人员也未能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逃生自救,造成死亡。该企业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了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凌乱,工作无秩序,责任不明确;未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未组织开展火灾应急疏散演练,致使员工消防安全常识匮乏,在发生火灾后不能够及时、准确地火场逃生、火灾扑救;未组织开展企业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检查,未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致使企业存在诸多致灾因素;企业对相关单位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彻底,致使致灾因素长期存在。四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火灾隐患查处不力。①熊山街道和有关工作人员对辖区竹木加工企业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落实不到位,致使“政和县和吉昌竹业有限公司”的消防安全隐患排除不彻底;②主管部门林业局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2020年10月27日林业局聘请专家检查发现问题10项,督促其落实隐患整改,12月30日复查发现有4项未整改,监督整改隐患不到位。
(三) 事故性质认定。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政和县“1·3” 和吉昌竹业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共2人)
- 陈*玲,女,1981年5月2日出生,和吉昌竹业法定代表人。在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规生产,未能有效履行消防主体责任。其经营的和吉昌竹业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且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措施,未设置应急逃生通道,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消防管理规章制度,未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未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对所属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火灾发生,造成1人死亡,对本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刘*庭,男,1987年8月出生,和吉昌竹业车间主任。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演练,险情出现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疏散,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2人)
房东一:黄流,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房东二:吴贵,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系和吉昌竹业厂房房东,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出租给他人生产,对本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政和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三)建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共2人)
熊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1人)。许*峰,男,中共党员,现任熊山街道办事处安办主任,负责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辖区内和吉昌竹业的防火安全等安全生产管理防范事项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一定监管责任。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林业局(1人)。游*,男,中共党员,现任林业局防灾减灾股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具体工作。其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2020年以来虽然有对和吉昌竹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工作进行具体工作指导与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也进行了复查,但对企业未整改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到位,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一定监管责任。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防范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相关行业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对区域内所有竹木加工企业迅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整治。
(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相关行业部门要全面指导督促本辖区、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制定详细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全面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
(三)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相关行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火灾消防知识的安全教育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刊以及新媒体等平台进行宣传,全面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强化扑救火灾和应急疏散逃生能力。
(四)住建、林业、消防、属地乡镇(街道)及公安派出所等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竹木企业消防责任,及时发现并督促企业抓好消防隐患问题的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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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837 | 2021_政和县3.20_3·20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1年3月20日21时55分,镇前镇裡洋村峡上15号民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更好地推进我县农村火灾防控工作的开展,政和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消防救援大队组成,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及检察院派员参与的“3.20”灾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分别对相关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和事发后应急救援处置进行了调查,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提出了防范类似事故的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事故调查情况
(一)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2021年3月20日21时53分,政和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政和县镇前镇裡洋村峡上15号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死者:叶大伍,男,身份证号码35212919410804301x,住址:福建省政和县镇前镇裡洋村峡上15号),烧毁福建省政和县镇前镇裡洋村峡上15号、16号房屋及家具、生活用品,过火面积约297.92㎡。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190850元。
(二)火灾扑救情况
2021年3月20日21时53分,政和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政和县镇前镇裡洋村峡上15号发生火灾。政和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出动2辆消防车,1辆指挥车,共12人赶赴现场处置。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后立即开展灭火行动,23时30分现场火势控制后清理现场。2021年3月21日2时25分,在现场废墟下发现1具碳化尸体(死者:叶大伍,男,身份证号码35212919410804301x,住址:福建省政和县镇前镇裡洋村峡上15号)。
(三)起火原因认定情况
火灾发生后,政和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年3月20日21时38分许,起火部位为福建省政和县镇前镇裡洋村峡上15号叶大伍宅西墙以东4.8米、南墙以北1.5米围成区域范围,起火点为福建省政和县镇前镇裡洋村峡上15号叶大伍宅西墙以东1.6米-4.8米、南墙以北0.8米围成区域范围,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雷击,自燃、飞火、生活用火不慎、遗留火种,火灾原因系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蔓延成灾。
政和县消防救援大队于2021年5月6日依法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政消火认字〔2021〕第0002号)。
(四)火灾事故灾害成因
一是着火民房为老旧木质居民住宅,建筑耐火等级低,内部存放大量可燃材料,火灾荷载较大,且隔墙为木质隔板,为易燃可燃材料,燃烧蔓延迅速;二是电气线路直接敷设在木梁柱上,未做有效防火保护;三是死者叶大伍年龄较大,生活自理能力差,缺乏基本的逃生能力;四是镇前镇裡洋村网格化工作不够扎实,隐患排查不够全面,消防宣传针对性不强,对重点人员摸排不够到位。
二、火灾事故调查追责情况
2020年以来,镇前镇政府制定了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成立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多次召开消防工作会议,与各村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部署和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同时,定期组织安办、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辖区人口聚集区、重点企业、学校、液化气经营站(点)、超市商场、连片菇棚等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排查。在春节、清明、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时段,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五进”活动,深入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
虽然镇前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消防工作,但是事故暴露出镇前镇消防安全工作开展不够扎实,只停留在完成上级任务上,未能真正做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宣传工作,村级基本未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存在较大畏难情绪。二是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够扎实,镇级网格管理人员隐患排查不够全面,对重点人群摸排不够到位,对村级网格化工作只提留在部署,未督促跟踪落实到位。三是火灾防范宣传内容和形式单一,覆盖面还不够广,宣传的内容往往缺乏针对性,对火灾危害性宣传较多,具体防范措施宣传还不够。
1.建议责成镇前镇深化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2.建议责成镇前镇对镇前镇裡洋村负责消防安全的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三、下一步防范措施
(一)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和工作情况,督促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属地和行业系统火灾形势平稳。
(二)强化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督促各地以此次事故为契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结合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农村火灾防控工作,依托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或其他既有网格资源平台,建强、管好消防安全网格员,深化网格化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工作,强化基层自主管理,实现隐患闭环管理,坚决遏制农村“小火亡人”的势头。
(三)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力度。督促各地利用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宣传媒体,组织消防志愿者、网格员等开展“上门入户”宣传,发放消防安全提示手册,普及疏散逃生知识,特别是加强农村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的重点宣传,切实提高群众识别隐患、消除隐患和消防安全自防自救能力。同时,持续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培训活动,加强对乡镇网格员和村(居)兼职消防员等负有消防巡查责任的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发现隐患、消除隐患的能力和水平。
FD09838 | 2021_新钢种冶炼危险未预知,钢水泄露引起火_4·7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05年4月7日7时05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厂转炉一分厂2#RH真空精练装置按计划对T91钢种(钢水温度:1680℃)进行处理,当钢包被顶升到位并下降至加合金位置时,2#RH精炼处理工陈´´发现操作室内监控显示屏上显示现场有火光,立即到现场确认,发现钢包穿漏。陈迅速返回操作室告知当班组长周´,并按《精炼处理中钢包穿漏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液压顶升装置让钢包下降,欲将钢包台车开出,但发现液压顶升装置不动作。同时周´向当班作业长陆´´汇报事故情况。陈´´马上冲向1楼准备实施手动放油紧急作业,刚跑至扶梯口就被气浪冲至10.8米平台。此时,正碰上赶来的当班作业长陆´´和夜班2#RH组长史´´,但由于火势迅猛,此时已经无法进入2#RH平台。陆´´立即联系炉前作业长通知有关人员,史´´迅速赶至2#扒渣机附近查看,发现并救出了自救逃生已烧伤的当班组长周´。后经现场察看发现:32#钢包包壁与下渣线处发生钢水泄漏,冲出的钢水很快熔化了钢包台车上的托架,由于钢包处于顶升状态,在静压的作用下,钢水大量涌出,冲刷在附近液压站的墙面上,熔化了墙面上的钢结构立柱,钢水进入液压室,再熔化高压液压管道(当时工作压力为200kg/cm2),造成高压液压油成雾状喷出,瞬间引起火灾,大火烧穿了液压站钢板屋顶并迅速蔓延。事故造成2#RH部分液压和电气系统烧损,现场作业人员常´´在操作室内窒息身亡,周´严重烧伤(经长海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4月23日11时20分死亡)。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一炼钢32号钢包在2号RH真空精练装置处,钢包内钢水泄漏,熔化液压站墙体靠钢包一侧的厂房钢柱,钢水进入液压站引起液压油燃烧,造成火灾。
(二)间接原因
(1)T91冶炼时要求温度高、处理时间长,造成钢包耐材过度熔损。
(2)该钢包承担的T91冶炼过于集中。
2、液压站墙体采用的钢梁结构不适用实际使用要求。
3、钢包的监护与管理不到位。
(三)主要原因: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炼钢厂在新试T91特种钢冶炼时对钢包的特殊要求认识不足,所采取的措施与钢包实际工况不相适应。
事故责任分析:
炼钢厂在新试T91特种钢冶炼时对钢包的特殊要求认识不足,所采取的措施与钢包实际工况不相适应;液压站墙体采用的钢梁结构不适用实际使用要求;钢包的监护与管理不到位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
(一)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二)炼钢厂厂长陆´´、炼钢厂铸钢分厂厂长陈´´、区域工程师赵´、生产技术室主任工程师牟´´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三)铸钢分厂当班作业长黄´´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预防措施:
2、在2号RH设备恢复中已对液压站进行了防火、隔热处理。
3、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专项检查和预案演练。
FD09839 | 2021_无锡市雁栖园民用燃气工程1·5一般燃气泄漏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无锡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无锡市雁栖园民用燃气工程“1·5”一般 燃气泄漏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1 月5 日下午13 时24 分,位于胡埭镇胡埭路的无锡雁栖园民用 燃气工程双封双堵作业现场,发生一起天然气管道泄漏后的火灾事故,致 1 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80 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副市长张明康率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 市政和园林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和滨湖区政府有关负责人、滨湖区应急局、 滨湖公安分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现场勘 查,指导善后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493 号)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市政 府令第122 号)的规定,无锡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副局长陶黎清任组 长,市应急局、市市政和园林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以及滨湖公 安分局、滨湖区应急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迅速开展事故 调查工作。根据事故调查需要,事故调查组聘请了3 名专家成立了专家组, 分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形成了事故技术分析意见。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通过认真细致的现场勘察、技术分析、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 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明确了事故责任, 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 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有关单位概况 1.工程建设单位(代甲方):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润燃气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无锡市曹张新村51 号,注册资本:2998 万美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5435747E;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燃气。法定代表人:葛彬;总经理:张军, 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工程施工单位:无锡华润燃气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安装 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无锡市金石东路393 号, 注册资本:2600 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03503122W; 经营范围:市政建设工程施工(贰级)、燃气设备的销售和维修。具有市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证书编号:D232073311;特种设备安装改 造维修许可证编号:TS3832215-2022;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 安许证字[2007]020937。法定代表人:郁雪平,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是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华润安装公司是华润燃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郁雪平同时担任华润燃气公司工程总监。 3.工程监理单位:江苏省天达燃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天达监理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南京市龙 蟠路155 号,注册资本:1000 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0007040480882;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化工及石油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的监理;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化工石油工程监理乙 级,证书编号:E232012525;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证书编号:
E132012528;法定代表人:张怀鸾;总经理:徐伟,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二、工程概况 无锡市雁栖园民用燃气工程建设单位为无锡雁栖湖开发有限公司,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3202112020A0008 号,工程内容主要包 括燃气管道设施的铺设、安装和碰管通气工作。工程为胡埭镇胡埭路与人 民路交叉口雁栖园小区的燃气配套工程,分为两部分,一是小区内部的燃 气管道铺设和设施安装,二是小区东侧胡安路和西侧胡埭路燃气管道与现 有运行燃气母管相接作业。 2020 年3 月,无锡雁栖湖开发有限公司与华润燃气公司签订《居民 用户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合同》,合同约定由华润燃气公司作为代理建设单 位,负责组织完成管道燃气设施的安装、竣工验收及碰管通气工作,合同 总价481 万余元人民币。 2020 年5 月,华润燃气公司与华润安装公司签署了《单项燃气工程 施工合同》,将无锡市雁栖园民用燃气工程施工承包给华润安装公司,合 同约定由华润安装公司负责燃气管道的铺设、设施的安装等,主材由华润 燃气公司提供,合同总价47 万余元人民币。华润安装公司承接该工程后, 与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单项燃气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 将无锡市雁栖园民用燃气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
2020 年5 月,华润燃气公司和天达监理公司签署了年度监理合同, 将无锡市雁栖园民用燃气工程项目通过派工单的形式向天达监理公司下 达监理任务,由天达监理公司对无锡市雁栖园民用燃气工程施工实施工程 监理。总监理工程师:焦东升[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注册编号: 32013800],监理员:陈明[具有监理员资格,注册编号:苏建工监员(宁) 第1016095]。 2020 年5 月华润安装公司组建无锡市雁栖园民用燃气工程项目部, 当月项目部组织施工力量进场施工。该项目的管理人员有:项目经理赵超 鹏[具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注册编号:苏232101111291;B 类人员安 全考核证书号:苏建安B(2013)0200884];安全员张尚尚[C 类人员安 全考核证书号:苏建安C1(2018)0003643]。华润燃气公司派出工程部 施工管理员宋金鑫负责该项目施工组织和协调。 2020 年12 月13 日无锡市雁栖园小区内部管道铺设完成竣工验收, 剩余小区外东西两侧天然气中压管道相接工程未施工。 2020 年12 月底,无锡市雁栖园小区东侧外的天然气中压管道相接工 程采用“钢管打眼”接入工艺施工完成。 至2021 年1 月5 日事故发生时,无锡市雁栖园民用燃气工程已完成 总工程量的95%,正在进行无锡市雁栖园小区西侧外的天然气中压管道相 接工程,采用的是“双封双堵开三通”不停输接入工艺。
双封双堵开三通作业方法:1.在母管南北两端将电熔管件套通过电熔 的方式焊接在母管上,测试气密性,确认无压降。2.安装机架让封堵设备 的连接套和电熔管件套对正连接,封堵设备包含带有扇形闸阀的密封法兰 盘和旁通球阀等。3.打开扇形闸阀,在封堵设备上插入开孔机,左右旋转 开孔机对母管进行手动钻孔。4.拔出开孔机,在拔出后扇形闸阀关闭,用 同样的方式装入清扫头,左右旋转进行管道内部清扫。5.拔出清扫头,插 入封堵头,旋转手柄打开扇形皮碗封堵管道,确认无漏气后,拔出封堵头。 6.装上金属软管连接旁通球阀,打开旁通球阀,让气体传输。7.切断无气 体的母管中部,安装三通进行相接,相接完成后,从封堵设备上插入封堵 帽,旋紧,拆除设备,整个作业完成。 经查,华润安装公司参加过不停输双封双堵设备厂家操作培训并在职 的仅有王晓峰一名员工。 三、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1.事故经过 2021 年1 月5 日7 时许,接华润燃气公司施工管理员宋金鑫通知, 华润安装公司员工王晓峰、张家付两人以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 工王记童、陈树元、王承毅等8 人到胡埭镇雁栖园西侧进行天然气中压管 道相接工程施工。到达后挖掘机驾驶员朱明成立即开始基坑挖掘工作。 10 时许,基坑挖掘结束,王晓峰和张家付开始下到基坑内进行天然气 中压管道双封双堵工艺的管道封堵作业。
11 时许,主燃气管道被分为南北两侧封堵完成。陈树元和王承毅开始 进行管道切割、安装三通套管作业。 13 时21 分许,陈树元和王承毅在安装三通套管过程中发现北侧封堵 处有少量燃气泄漏,王晓峰和张家付下至基坑内处置,王晓峰打开限位装 置并重新安装封堵器控制杆手柄,试图手动操作重新封堵。 13 时22 分许,基坑内冒出白色烟雾,王承毅从基坑内跑出,燃气泄 漏增大,基坑内烟雾逐渐变为黑色后突然发生爆燃起火。随后张家付和陈 树元从基坑内跑出。经现场清理,发现基坑内有一具烧焦的尸体,经确认 为王晓峰。 2.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立即报警及拨打120,并开展自救,华润 燃气公司第一时间安排抢修人员赶赴现场关闭燃气管道阀门。接报事故后, 无锡市政府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副市长张明康率领市应急局、市 消防救援支队、市市政和园林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和滨湖区政府负责人、 滨湖区应急局、滨湖公安分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全力组 织事故救援、现场处置并指导善后工作。120 到场将两名伤者送至江南大 学附属医院进行救治,滨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动9 辆消防车、41 名消防 战士投入事故救援,胡埭派出所出动警力维持现场秩序。15 时许,明火被 扑灭。18 时许,在基坑内找到死者王晓峰尸体。
救援工作结束后,胡埭镇政府负责组织人员协同华润燃气公司客服人 员对受燃气停气影响的5000 余户用户逐一上门告知燃气停气注意事项, 消除燃气停气产生的危险因素。华润燃气公司立即对受损管道进行维修处 置,并于6 日8 时许恢复供气。 四、现场勘察情况 经勘察,事故现场距胡埭路西侧路边约3 米,有一长约5 米、宽约 2.5 米、深约2.5 米的基坑。基坑内西侧有一长约4.2 米的斜沟伸向地面, 临时用电线路沿斜沟伸入坑内。基坑上方南侧有一台挖掘机,挖掘机的机 械臂伸入坑内。东北侧有一些烧毁的物体,基坑内有积水,坑内东西两侧 各有一个双封双堵装置露出水面,一条金属软管的两端分别连接在双封双 堵装置上。基坑内的积水抽干后,发现一具烧焦尸体,尸体上方有挖掘机 挖斗和右侧燃烧损坏的PE 燃气管道约5 米。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1 人死亡、2 人受伤,另有事故现场15 辆小车不同程 度过火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280 万元。 伤亡人员概况: 姓名:王晓峰,男,1969 年6 月29 日出生,身份证 号:32020319xxxx1839,户籍地:无锡市南长区曹张新村55-2 号101 室, 事故中死亡,生前系华润安装公司施工作业人员。
姓名:陈树元,男,1977 年12 月25 日出生,身份证 号:5129261977xxxx1470,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正源镇新建街120 号, 事故中重度烧伤,系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作业人员。 姓名:张家付,男,1971 年7 月7 日出生,身份证 号:3208271971xxxx481X,户籍地:宿迁市宿城区陈集镇陈中村十组48 号,事故中重度烧伤,系华润安装公司施工作业人员。 六、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双封双堵作业人员未采取有效措施固定燃气母管,后续作业人员在敲 击安装三通管时造成母管震动,导致皮碗封堵不严,产生少量燃气泄漏; 封堵器操作工王晓峰在燃气泄漏时未按规定启动公司制订的应急预案,违 规操作导致中压天然气从管道内冲出;冲出过程中扬起的泥土沙石撞击挖 掘坑的金属构件产生火花,引燃操作坑内的天然气起火。(详见《无锡市 雁西园民用燃气工程施工现场”1·5”泄漏起火事故专家组意见》) (二)间接原因 1.华润安装公司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 (1)施工安全管理严重缺失。一是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配备双 封双堵作业人员不足,安全监护人员未到岗。华润安装公司作业人员王晓 峰的封堵作业及应急处置行为缺乏监督,违规作业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制止;
二是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等工作开展不到位。公司 仅有王晓峰一人受过双封双堵作业培训。 (2)事故应急处置管理不力。一是应急预案编制不符合要求,编制 的封堵相接失败应急预案,未根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明确人员职责分工和 制定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二是应急处置意识和能力不足。 公司2019 年以来未进行相应的应急演练,导致作业人员缺乏应急处置意 识和能力。 2.天达监理公司未严格履行监理安全职责,对雁栖园民用燃气工程项 目安全监理不力。 (1)未实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在发现施工单位进行第一次不停输 相接作业未经监理人员现场旁站,未采取有效监理措施督促整改,导致事 发双封双堵不停输危险作业缺乏必要的安全监督。 (2)对相接方案审批把关不严,未及时发现和纠正相接施工方案中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不到位的问题。 (三)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本起事故是因施工作业人员违规作业,施工单位、监理单 位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责任分析和处理建议
(一)王晓峰,安全意识淡薄,作为公司唯一经相关专业培训的双封 双堵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封堵作业和应急处置,导致燃气泄漏并 扩大爆燃致死,应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 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郁雪平,中共党员,华润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作为公司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无锡市雁栖园民 用燃气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 项目部安全管理严重缺失的问题,且组织开展公司应急管理工作不力,应 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处理建议:由无锡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其 相应的行政处罚。 2.徐伟,天达监理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 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雁栖园民用燃气工程监理部的安全监 理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监理部对雁栖园民用燃气工程安全监 理不力的问题,应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由无锡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华润安装公司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施工安全主体责任不落 实,项目部安全管理缺失;事故应急处置管理不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 施不落实,应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无锡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2.天达监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职 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不力、措施不严,应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无锡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其他处理的人员 1.赵超鹏,华润安装公司项目经理,作为项目部项目经理,是项目部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履行法定安全管理职责,未严格执行公司危 险作业管理制度,导致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缺失,应对本起事故负有 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华润安装公司按照公司奖惩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2.张尚尚,华润安装公司安全员,作为项目部安全员,未严格履行安 全生产岗位职责,未严格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 对危险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 行为;未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应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华润安装公司按照公司奖惩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3.焦东升,天达监理公司总监,作为项目部总监,未严格履行监理职 责,对施工单位双封双堵相接作业方案审批把关不严,未能组织监理人员 对照双封双堵相接作业方案等实施严格跟踪监理,没有及时发现施工现场 双封双堵相接作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处理建议:由天达监理公司按照公司奖惩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华润安装公司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 责任制,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 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增强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要根据施工现场生产 实际严格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天达监理公司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履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强化对 施工单位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督促施工单位依法严格履行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施工安全。 3.华润燃气公司应认真吸取本起事故教训,作为工程建设单位和既有 燃气管线运行管理单位,指导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各类燃气施工事故应急预 案,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演练,不断完善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加 强工程组织协调管理,督促检查参建各方抓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参 建各方认真履行各自安全管理法定职责,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同时要认真 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查找公司在工程安全管理中的不足之处,举一反三, 对本次事故中工程部施工员、工程部经理等工程管理人员在开展安全管理 中存在的问题,依据公司奖惩制度进行严肃处罚。 4.台州市金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也应认真吸取本起事故教训,作为双 封双堵设备的生产厂家,要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要求,落实设备的售后维护
保养工作。要严格规范设备使用培训工作并如实记录,制定和完善考核方 法和标准,确保受训人员操作水平符合要求。要完善设备使用说明,明确 母管防震动措施,消除误导作业行为,突出重点注意事项,明确设备使用 环境温度,合理制定皮碗使用周期。要结合实际,对封堵设备应采用不产 生火花的金属构件。 “1·5”事故调查组
FD09840 | 2021_昆明经开区中铁新立物流园11·0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昆明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昆明经开区洛羊街道彩龙街中铁新立物流园“11·0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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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01160-202205-537758 主题分类: 灾害事故救援
发布机构: 昆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2-04-02 16:50
名 称: 昆明经开区洛羊街道彩龙街中铁新立物流园“11·0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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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经开区洛羊街道彩龙街中铁新立物流园“11·0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示版)
发布时间:2022-04-02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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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日10时33分左右,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洛羊街道彩龙街中铁新立物流园发生火灾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2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管委会成立了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经开区城市管理局、经开区规划建设局、经开区公安分局、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经开区总工会、经开区市场监管分局、经开区税务局、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和成员的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11·02”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综合研判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3538N;法定代表人:刘**;注册资本:590605.6335万人民币;成立日期:1985年3月31日;营业期限:1999年12月10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普通货物仓储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等。
- 云南新立远通物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6577926U;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鸿运大道14号;法定代表人:王**;注册资本:33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08年7月4日;营业期限:2008年7月4日至2028年7月4日;经营范围:货物联运信息配载、货物装卸、货物包装、仓储服务等。
- 昆明涛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752683946;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跑马山19号一幢一楼;法定代表人:杨**;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3年8月12日;营业期限:2013年8月12日至2023年8月12日;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仓储理货;社会经济信息咨询;房屋租赁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1月2日上午8时30分左右,朱开始到距离物流园3栋外约10米处自己挖的菜地里砌田埂,10时33分左右,朱在外面捡砖头回到菜地时看到木棚东面的木隔板、厨房位置有火光,冒着浓烟。10时35分左右,昆明涛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赵、保安杨在巡逻时发现物流园3栋1号仓库南侧铁路边朱居住的木棚屋着火,随后,赵进入木棚屋,杨取了附近挂在墙上的灭火器进行灭火,接着朱用塑料桶接了水准备进入木棚屋灭火,在木棚屋门口她看到火盆处以及火盆北侧的泡沫箱、木橱柜、铁锅里的油都已经着火了,厨房东侧的木隔板以及木鸡圈也已经着火,朱进入木棚屋拿取自己贵重物品过程中,手部和脸部被烧伤,但此时火势仍未扑灭,赵将朱阻拦住,并劝其离开木棚屋,现场人员饶随即拨打报警电话。
(二)现场救援情况
火灾发生后,省、市、区相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管委会及时组织经开区城市管理局、经开区规划建设局、经开区社会事务局、经开区公安分局、交警七大队、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全力协同市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扑救。救援共出动3个消防救援大队20个消防站74车323人,6台工程机械,30余台环卫和绿化洒水车辆开展救援,经全力扑救,11月2日13时50分火势得到控制,11月3日02时左右,余火清理完毕。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
(一)人员受伤情况
朱,女,汉族,68岁,云南省曲靖市,身份证号:,朱进入起火木棚拿取物品时脸部及手部烧伤。
(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此起火灾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142,805元。
四、火灾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火灾直接原因
通过现场勘验、视频分析、调查询问和专家认定,该起事故直接原因为:2021年11月2日10时33分左右,朱**居住的位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洛羊街道彩龙街中铁新立物流园3栋仓库南外侧木棚屋厨房中部其使用的火盆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
(二)火灾间接原因
- 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朱**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长期在木棚屋内使用柴火生火做饭,长年收捡废旧纸板、塑料瓶等可燃物品堆放在木棚屋门口,人员进出困难,增大了初起火灾的扑救难度。
- 起火建筑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仓库采用了耐火等级较低的彩钢板材料建盖简易结构单层库房,且仓库之间未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防火分区面积远超现行规范标准,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电源,建筑耐火等级低,抵御火灾能力较低,防火分区过大。
- 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1)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对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不到位。(2)云南新立远通物流有限公司,对消防工作不重视、认识不到位。(3)昆明涛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租物流仓库后,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四)事故性质
通过综合分析认定,“11·02”火灾为一般火灾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 云南新立远通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该仓库的建设方、出租方,对此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昆明涛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仓库承租方、管理方,对此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仓库园区的共同出资方、受益方,对此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经开区城市管理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针对此事故暴露出的问题隐患,建议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对事故相关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 云南新立远通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此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 昆明涛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此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 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责任人,对此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经开区城市管理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 朱**在中铁新立物流园3栋仓库南外侧木棚屋厨房中部其使用的火盆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对此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经开区公安分局立案调查。
(三)对相关部门、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对相关部门、人员责任追究,以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厉打击违法建设和违规出租行为
昆明经开区地处城乡结合部,特殊的地理位置及历史发展原因,导致大量物流仓储、生产加工企业聚集,增大了消防监管工作难度。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无批建手续厂房、仓库的核查和处置力度,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规出租行为的打击震慑力度,在控制增量、化解存量、防止反弹的基础上,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和多部门协作配合机制,防止不具备手续和安全条件的厂房、库房反复违规出租、转租。从根源上有效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消安委各成员单位要始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监管工作。坚决避免责任不清、主体不明、衔接不紧、监管缺位等问题,确保各监管领域消防安全工作全覆盖、无盲区。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强化消防监管责任,夯实消防工作基础,充分发挥和调动街道、社区基层监管力量,层层抓好落实、层层压实责任,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加大违法建筑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做到早发现、早汇报、早处置。
(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云南新立远通物流有限公司、昆明涛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火灾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防火检查、巡查,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规范储存物品、用火用电等,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11·02”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1年12月30日
FD09841 | 2021_昌邑市德凤食品有限公司5·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1 昌邑市德凤食品有限公司 “5·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5 月6 日16 时50 分许,山东力源钢结构有限公司 在昌邑市德凤食品有限公司年加工600 吨蔬菜扩建项目在建恒 温库内进行钢平台电焊作业时,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 人 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10.7 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 批示,要求抓紧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 依规依纪严肃处理,要发挥事故警示作用,举一反三,进一步 从严从细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确保不贰过。5 月7 日,市安 委会办公室对事故情况进行了通报。5 月9 日,召开了全市安全 生产工作现场会议,进行现场警示教育,安排部署近期安全生 产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市政 府立即成立了由市应急局牵头的昌邑市德凤食品有限公司“5·6”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市纪委监委、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 工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昌邑市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事故 调查组聘请工贸、消防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调 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的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测 试、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2 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 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昌邑市德凤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凤食品公司)成立 于2005 年3 月15 日,住所位于昌邑市双台工业园,法定代表 人朱高新,实际控制人朱德元(系朱高新之父),注册资本5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L078730777,经营范围为肉 禽屠宰、加工、销售;加工、销售:肉制品、调理品、蔬菜、 水产品、面食、速冻调理肉制品;货物与技术进出口。 (二)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山东力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钢结构公司)成 立于2011 年8 月30 日,住所位于昌邑市卜庄镇大闫村,法定 代表人阎东,注册资本120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7865819259915,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复合板、彩钢板、 岩棉板、C 型钢、H 型钢、工程配件、泡沫板;钢结构安装。该 公司未取得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事故项目情况 2020 年4 月,德凤食品公司在其北厂区拆除了原加工车间, 原址新建年加工600 吨蔬菜扩建项目,项目包括新建加工车间、 恒温库、办公楼。该项目在未取得规划手续、未委托有资质的 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未办理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工 建设,其中加工车间与办公楼于2020 年12 月建成。
3 该项目的车间屋顶及恒温库钢结构工程由力源钢结构公司 承揽,于2020 年6 月开工建设,期间2020 年11 月朱德元安排 人员穿插进行了保温工程施工。2021 年4 月,力源钢结构公司 以4 万元的价格,将恒温库钢结构工程中二层平台焊接施工清 工转包给张正亮,张正亮安排李文涛通过网络发布信息等方式, 陆续招聘了郭某龙、于某龙、陈龙涛、张建国、王双双、梁露 露、刘丽春等7 人,在恒温库二层钢结构平台进行焊接施工, 经查该7 人均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5 月4 日,朱德元安排工 人将其购买的保温挤塑板(材质为挤塑聚苯乙烯保温板,经鉴 定燃烧性能未达到B1 级,不符合冷库、低温环境生产场所绝热 层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 级的标准)运进恒温库,放置在恒温库 一层靠近北墙位置。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 年5 月6 日上午,张建国、陈龙涛、于某龙、郭某龙、 王双双、刘丽春、梁露露等7 人对德凤食品公司恒温库二层钢 结构平台进行焊接作业,其中张建国、刘丽春、梁露露在恒温 库一层对二层平台底部进行焊接作业,陈龙涛、于某龙、郭某 龙、王双双在恒温库二层平台上进行焊接作业。梁露露在一层 进行电焊作业时,产生的焊渣引燃了脚手架下垫放的保温挤塑 板,被刘丽春及时扑灭。 当日下午,梁露露因在上午的施工过程眼睛被电焊击伤, 请假休息,其余6 人继续对二层钢结构平台进行焊接作业。16 时50 分许,王双双在恒温库二层北侧焊接钢板时,电焊作业产
4 生的焊渣从钢板缝隙掉落至恒温库一层,引燃了下方堆放的保 温挤塑板。在一层作业的张建国首先发现保温挤塑板起火,然 后大声呼救并端起旁边的一桶水进行灭火,但未能将火扑灭, 同在一层施工的刘丽春使用灭火器灭火也未成功。因车间多次 起火,现场灭火器被使用殆尽,张建国跑到旁边车间找到一具 干粉灭火器返回灭火,因现场火势扩大未能进入现场扑救。 在二层平台作业的陈龙涛、王双双、郭某龙和于某龙听见 一层有人喊起火后,试图通过恒温库二层通向一层的临时升降 机逃生,其中陈龙涛、王双双首先通过升降机逃生。随着火势 扩大,郭某龙和于某龙被困。 (二)应急处置情况 潍坊市、昌邑市两级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启动应急 处置机制。潍坊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秘书长李兰祥带领应 急、消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昌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 间赶赴现场,组织调动应急、公安、工信、卫健、消防等有关 部门和单位进行应急处置,扑灭明火后将郭某龙和于某龙救出 并送往昌邑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共造成2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10.7 万元。 死者于某龙,男,28 岁,安徽省临泉县田桥乡大谢庄村人。 死者郭某龙,男,24 岁,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王凤楼镇华 庄村人。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5 (一)直接原因 力源钢结构公司施工人员王双双无证上岗作业,在二层钢 平台北侧进行电焊作业时,焊渣落到下方保温挤塑板上,引燃 达不到阻燃标准的保温挤塑板引发火灾,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 接原因。加之恒温库内二层施工平台未按规定 ①设置有效的疏散 通道,造成事故后果扩大。 (二)间接原因 1.德凤食品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违法进行项目建设。德凤食品公司年加工600 吨蔬菜 扩建项目在未取得规划手续、未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 程设计、未办理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将项目中 恒温库钢结构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的力源钢结构公司。 (2)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德凤食品公司安排施工顺序不合 理,焊接作业与保温作业交叉进行,将不符合阻燃标准的保温 挤塑板送至施工现场,导致焊接施工中引燃一层堆放的保温挤 塑板,造成火灾事故发生。 (3)安全生产管理缺失。德凤食品公司未配备安全管理人 员,企业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未与施工单位力源钢结构公司签 订施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未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 全培训和教育。 ①二层钢平台西侧通道处于关闭状态,人员疏散仅靠南侧的一部电梯疏散,不符合《建 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4.3.2 条:“临时疏散通道 为坡道,且坡度大于25°时,应修建楼梯或台阶踏步或设置防滑条”
6 2.力源钢结构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力源钢结构公司未取得钢结 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违规承揽德凤 食品公司恒温库钢结构工程进行施工,且将二层平台焊接施工 非法转包。 (2)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混乱。力源钢结构公司组织人员在 德凤食品公司新建恒温库内进行钢结构平台焊接作业过程中, 未按规定 ②对作业环境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防范风险的措施; 未对电焊作业点下方放置的保温挤塑板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③, 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3.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部门监管职责。 (1)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按照《昌邑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昌政办发 〔2013〕8 号)的规定督促检查指导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履行职 责不到位,对建筑施工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不力。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 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第5.1.1 条: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分 析应包括建筑施工危险源辩识、建筑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分析,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危险源辩识应覆盖与建筑施工相关的所有场所、环境、材料、 设备、设施、方法、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 第5.1.3 条:建筑施工的安全技术分析应在危险源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风险发生 的概率及损失程度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与相关专业的 安全指标相比较,以风险的程度,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第6.3.1 条:“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 规定: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 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7 (2)昌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未按照《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 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昌政办发〔2013〕 8 号)的规定强化监督检查,疏于管理,对德凤食品公司规划违 法行为查处不力。 4.属地党委政府未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昌邑市都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未认真履行街道安全生产、 规划建设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力,未发现德凤食品公司 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对建筑施工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行为 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德凤食品公司“5·6”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4 人) 1.王双双,德凤食品公司恒温库建设工程电焊工,未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证无证上岗,2021 年5 月6 日16 时50 分,在恒 温库二层平台北侧焊接作业中引燃一层平台北侧堆积的保温挤 塑板,引燃一层平台保温挤塑板后扑救不及,导致火灾事故发 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1 年5 月8 日,昌邑市公安 局已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涉嫌失火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其刑事责任。 2.张正亮,德凤食品公司恒温库建设工程焊接作业负责人, 招聘的王双双等7 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对其进行安全 培训教育就安排其上岗作业,未确认施工现场安全的情况下组
8 织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中引燃一层堆放的保温挤塑板, 造成火灾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2021 年5 月8 日,昌邑市公安局已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涉嫌组织他人违章 冒险作业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李文涛,德凤食品公司恒温库建设工程焊接作业现场负 责人,协助招聘的王双双等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对其 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就安排其上岗作业,未进行现场监护,施工 中引燃一层堆放的保温挤塑板,造成火灾事故发生,对事故发 生负有主要责任。2021 年5 月8 日,昌邑市公安局已对其进行 了刑事拘留。涉嫌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建议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朱德元,德凤食品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取得规划手续、 未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未办理施工许可的情 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恒温库,企业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未对外来 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安排施工顺序不合理,焊接作 业与保温作业交叉进行,导致焊接施工中引燃一层堆放的保温 挤塑板,造成火灾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2021 年5 月8 日,昌邑市公安局已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涉嫌重大 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8 人) 1.马三伟,中共党员,昌邑市都昌街道办事处安环办副主 任。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发现德凤食品 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议给予马三伟政
9 务记过处分。 2.朱东国,中共党员,昌邑市人大常委会都昌街道工作办 公室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 指导街道安环办履行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的问题失 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潍坊市党政领导 干部问责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议给予朱东国诫勉谈话处理。 3.刘宝英,中共党员,昌邑市都昌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 管自然资源和城市规划、建设等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 促检查指导街道规划、建设部门履行职责,对建筑施工领域打 击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 领导责任。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 议给予刘宝英政务警告处分。 4.刘凯,中共党员,昌邑市都昌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 处主任,主持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疏于管理,对街道安全生 产、规划建设部门存在的监督检查不力的问题失察,落实属地 管理责任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公职 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议给予刘凯政务警告处 分。 5.王志峰,中共党员,昌邑市都昌街道党工委书记,主持 街道全面工作。疏于管理,对街道安全生产、规划建设部门存 在的监督检查不力的问题失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潍坊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议给王志峰诫勉谈话处理。
10 6.刘宁国,中共党员,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 市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规 定督促检查指导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履行职责,对建筑施工领 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建议给予刘宁国政务警告处分。 7.王东仟,中共党员,昌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疏 于管理,对德凤食品公司规划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问题失察,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潍坊市党政领导干部 问责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议给予王东仟诫勉谈话处理。 8.郇金刚,中共党员,昌邑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住房 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方面的工作。 督促分管部门履行工作职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 责任。鉴于其错误情节轻微,建议潍坊市纪委给予批评教育处 理。 (三)行政处罚建议 1.德凤食品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进行项 目建设,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管理缺失,安全生产条 件不完善,造成火灾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应急局 对德凤食品公司处以罚款。 2.朱德元,德凤食品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取得规划手续、 未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未办理施工许可的情 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恒温库,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管理缺失,安
11 排施工顺序不合理,焊接作业与保温作业交叉进行,导致焊接 施工中引燃一层堆放的保温挤塑板,造成火灾事故发生,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 项规定,建议市应急局对朱德元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 罚款。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力源钢结构公司,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现场施工安全 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条件不完善,造成火灾事故发生,对事故 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 项规定,建议市应急局对力源钢结构公司处以罚款。 4.阎东,力源钢结构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违法从事 建筑施工活动,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混乱,造成火灾事故发生,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第一项规定,建议市应急局对阎东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 的罚款。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问责建议 1.责成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昌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昌邑市都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向昌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 检查。 2.责成昌邑市委、市政府向潍坊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 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措施,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12 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全力抓好重点领域安全监管。要聚焦重点行业、重 点领域,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措施、精准发力。要开展冷藏行 业专项整治,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各镇街区要对辖区内涉及 冷藏行业的企业进行逐一排查、全面摸底、建立台账,确保按 时保质完成整改落实。特别是对涉及冷藏行业新申报的建设项 目是否采用不合格保温材料进行审查,寻找夹芯板替代材料, 从源头上减少火灾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新建工程必须由监理 单位进行现场监理, 坚决杜绝非法外包、无资质承揽、违规施 工、违章作业等问题。同时,对危化品、非煤矿山、道路交通、 消防、特种设备、森林防火、成品油等重点领域,结合安全生 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全面做好各项工作,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二)从严从快抓好隐患排查整改。树牢“隐患就是事故” 的理念,着力强化源头治理,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抓早抓小、 防患于未然。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逐行业、 逐企业(单位、场所)、逐环节、逐部位开展拉网式、地毯式 排查,真正查深查细查全,健全完善市、行业系统、镇三级生 产经营单位清单,企业风险隐患自查清单,企业重大风险点和 重大隐患清单“五张清单”,真正落实知道安全重点、难点是 什么,知道危险源和隐患有哪些,知道工作着力点和应急力量 在哪里“六知”要求,确保底数清、数字准、情况明,有效管 控重大风险点和重大隐患,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对发现的问 题隐患,逐一登记造册、建好台账,本着“整改要坚决、隐患 要根除、安全要确保”的原则,实行清单式管理、销号式落实,
13 逐条逐项真改快改,确保所有安全隐患清仓见底、整改到位。 更加注重调动全社会参与,切实用好企业职工的力量、社会群 众的力量、行业专家的力量、新闻媒体的力量,尤其是发挥好 网格员的作用,广泛收集隐患问题线索,齐抓共管、凝聚合力, 确保风险隐患早发现、早排除。 (三)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着力在“治本”上下功夫, 加快推进产业升级和技术改造,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推动 设备更新和信息化技术手段应用,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 化减人”。把做实做细员工安全生产培训作为重中之重,督促 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企业职工特别是相关现场负责 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安全操作规程、 仪器设备正确使用、作业场所风险辨识、应急处置救援措施等 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让每名人员明确安全职责、掌握操作规 范,切实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进一步提升事故应急处置和 应急生存本领。 (四)进一步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压实拧紧安全生产责任 链条,统筹各方力量,时刻保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强大工 作合力。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履行“促一方发展、 保一方平安”职责,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将责任落实到部门、 落实到人头,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掌握主动权、下好先 手棋。进一步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持续加大监管 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压实企业 主体责任,严格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周一带领生产、工艺、
14 设备、安全等方面人员开展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建 立健全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隐患自查自改闭 环管理机制,将安全生产各项责任和措施落实到每一道工序、 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名工人,确保安全生产不出问 题。
FD09842 | 2021_晋城市城区南街泰昌社区9·23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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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区南街街道泰昌社区园林绿化处家属楼“9·23”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3-11-29 发布机构: 城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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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区南街街道泰昌社区
园林绿化处家属楼“9·23”液化石油气
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9月23日下午20时45分许,位于晋城市城区南街街道泰昌社区,原晋城市园林绿化处家属楼东二排X号住户室内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2人受伤、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3.32万元。
事发后,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相继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导抢险救援工作。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120”急救中心和区应急、公安、消防、住建、卫体、市场监管、南街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也在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事发现场及时得到有效处置。为尽快查清事发原因、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公安、总工会、消防、住建、市场监管、南街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晋城市城区“9·23”南街街道泰昌社区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人员参加。调查组同时聘请了相关技术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查阅资料、询问调查,查明了事
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应急处置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概况
(一)事发建筑物基本情况
1.建筑房屋总体情况
事发建筑房屋为原晋城市园林绿化处(现晋城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家属楼,该建筑房屋建于1994年,为原晋城市园林绿化处下属企业原晋城市绿化工程公司、园林古建公司和园林设计室三个单位的职工住房。1994年7月25日晋城市计划委员会对职工住宅楼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晋市计基字〔1994〕第8号);1995年10月16日取得了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审批表》,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泽国用〔95〕字229号);住宅楼建设资金来源:单位自筹30万元,个人集资120万元(〔94〕晋市计基字第21号文)。
2.建筑房屋建设情况
1994年5月,原晋城市园林绿化处为解决原市绿化工程公司、园林古建公司和园林设计室三个下属企业的职工住房问题,向原晋城市土地局申请修建职工住宅楼用地。1994年7月,经原市计划委员会批复,核定修建住宅楼建筑面积2793平方米,同意征用土地4.37亩(其中单位使用3.89亩、摊人行道0.48亩)。1995年10月,原晋城市园林绿化处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593.33平方米(约3.89亩),该宗土地类别为综合、住宅,权属性质为国有,使用期限为50年,位置位于原西环路以西、西巷炼铁厂南(现泰昌社区内)。职工住宅楼由原市园林设计室设计(由于原园林绿化处档案缺失,施工单位无法查明)。1996年9月,原市园林绿化处将房产正式交付职工,共交付32户,其中包括事发地泰昌小区家属楼东二排X号景某军家房屋。1998年12月,原市园林绿化处与景某军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地产评估产权比例为28:72(单位28,个人72)。
3.事发房屋情况
(1)事发房屋权属情况
事发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编号为东二排X号,房主为景某军,房屋面积约150㎡,登记建筑面积为103.25㎡,地下室面积50㎡。
(2)事发房屋结构及改扩建情况
事发房屋原房屋结构地上标高“±0.00”以上为二层住宅楼,由南侧进入5米宽小院,户外楼梯上二楼,从一层进去后向下由室内楼梯达地下室(注:现出租的50㎡地下室)。房主景某军擅自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改扩建,利用原建筑物南侧院落处扩建二层房屋,与原主体地面以上二层住宅楼连为一体,新增住房面积60㎡。扩建后的一楼为厨房门庭,通过室内楼梯上二楼客厅,扩建部分与原来的建筑留门相连通,并完全封闭了扩建房屋一层通往地下室的通道。同时将原建筑北部“土0.00”以下地下室朝北的窗户改为门联窗,成为地下室(北部)出入口。
改造后,地下室成为独立住房。房屋建筑面积由150㎡扩建后为210㎡。
(3)房屋出租情况
事发前,房屋由房主景某军自用160㎡,另50㎡地下室于2021年2月出租给申某林、王某霞夫妇使用。双方无书面租赁协议,经口头协商租金每月600元。申X林夫妇于2021年8月向房东交纳租金3000元(无收据),至2021年年底。
4.事发后事发房屋及现场情况
爆炸发生在东二排X号房屋的地下室,爆炸产生强烈的冲击波,导致该整栋建筑物结构严重损坏,致使该建筑物地下室的北墙向外倾斜、破裂,进门处屋顶楼板破裂且呈拱起状,随时有坍塌的危险。该建筑物内地下室东北侧卧室和爆点中心处南侧卧室顶部一层、二层楼板已塌落至地下室,致使室内人员遇难、受伤。室内生活用品、杂物及建筑垃圾、碎块被抛至室外;位于东二排北侧4米处的一栋六层居民楼的门窗玻璃全部被冲击波震坏破损;其南侧2米距离紧挨着东一排的二层建筑的窗户玻璃也全部震碎。
(二)事发房屋建筑管道燃气情况
1.天然气管道设施基本情况
事发东二排X号住宅天然气开通时间为2009年12月28日。经现场检查,该住宅北面外墙沿一层楼板敷设有φ60.3×4钢制天然气管道,地下室房间无天然气管道设施接入。一层房屋内厨房接有天然气管道设施,天然气管道由前排楼房北外墙沿一层楼板敷设的φ60.3×4钢制天然气管道采用DN20钢制管道接入,燃气表后采用铝塑复合管接入一层厨房橱柜内并安装有铝塑复合管道专用球阀,燃气灶具为嵌入式,灶具与铝塑管专用球阀之间采用燃气专用胶管连接,两端接口采用胶管专用卡箍进行紧固,房屋内无燃气热水器等其他用气设施设备。
2.天然气管道检查情况
晋城市燃气公司于9月23日事发当晚,对事发房屋室内天然气管道设施进行检测,未发现泄漏情况。9月24日经市燃气公司现场全面检查该房屋(一层厨房)内天然气管道设施接入情况及气密性检测,该房屋室内天然气设施设备(燃气表、燃气灶、燃气管道、燃气阀门和胶管等)连接完整,管路、设施外观无明显损伤。
3.管道、设施气密性检测情况
事发后,事故调查组相关工作人员对事发东二排X号房屋室内再次检查,使用天然气专用检测设备对室内天然气管道、设施气密性进行全面检测,未发现燃气泄漏情况。室外天然气管道连接完好无明显损伤,经检测室内外天然气管道设施无燃气泄漏情况。
(三)液化石油气使用情况
1.现场搜集出钢瓶及灶具情况
事发后,从事发X号房屋地下室和其紧邻的8号、9号、10号三家地下室,共清理出液化石油气钢瓶5只,单眼燃气灶具和连接橡胶软管3套。其中YSP35钢瓶4只,YSP12钢瓶1只。五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均外观完好无损,角阀关闭严密。使用的其他液化气设施都存在着较大的瑕疵,主要表现在使用的软管都是劣质软管,所有连接软管两端均没有管卡固定(有一只气瓶软管连接处用铁丝临时固定)。四户居民使用的燃气灶具均为单眼燃气灶,不带熄火保护装置,是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和使用的产品。
2.事发东二排X号住宅地下室租户钢瓶及灶具情况
(1)钢瓶及灶具情况
事发后,对X-10号房屋地下室清理出的5个气密性完好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及5台灶具,经现场救援人员、供气单位送气工和相关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用户三方指认后,最终确认X号申某林家涉事编号为500226的YSP35液化气钢瓶,由晋城市竞森液化气有限公司供气,并分别于9月27日和10月18日对指认爆炸点的编号为500226的YSP35钢瓶,进行两次称重,其重量均为27.00kg。
申某林家另一个钢印编号为046420572,称重为17.55kg,由洛阳安河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检测,无检验日期和有效期,事故发生前几个月已用完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一直摆放在橱柜对面的过道处,排除该钢瓶泄漏的可能性。
(2)涉事钢瓶产权单位及流通溯源
编号500226的YSP35钢瓶生产厂家为河北百工事业有限公司,产权单位为晋城市竞森液化气有限公司,为该公司自有产权钢瓶,钢瓶阀体编号AX18K000712,公司建档日期为2020年10月16日。前次检验日期2020年5月14日,下次检验日期2024年10月16日,为合格钢瓶。
溯源晋城市竞森液化气有限公司管理系统:涉事钢瓶最近一次充装前检查由该公司李某刚负责,检查结果合格,可以正常充装。最近一次称重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12时49分,瓶重17.95kg,充装员为石某万,充装枪编号4-1,于9月23日12时57分充装完毕,净充装13.05kg,总重31kg。充装完成后通过配送手持机扫描确认,移交至该公司送气工李某飞。送气工李某飞于9月23日16时36分,送至泰昌社区东2排X号用户申某林家,并负责安装,代用户申某林在《入户安全检查表》上签名确认。申某林以微信方式支付给李某飞费用112元。
(四)相关单位情况
- 晋城市竞森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竞森液化气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X4386(1-1),住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西上庄办事处西吕匠村。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石某景。注册资本:壹佰捌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04年1月15日。经营范围:燃气经营;燃气灶具及配件、厨具销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营业期限:长期。该公司占地面积3000㎡。公司东南西北均为林地,液化气储存量为150立方,拥有产权气瓶数量15793只。公司现有员工25人,有专业技能证书人员17人。该公司燃气经营相关证件如下:
法人石某景,男,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2014,持有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晋114202000236P,发证日期:2020年12月29日,在有效期内。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晋市201901024P,2019年8月5日发证,发证部门: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有效期至2022年8月4日。
《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14056(09)-2025;2020年8月21日发证,登记机关: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有效期至2025年1月9日。
- 晋城市燃气发展中心基本情况(以下简称:市燃气中心),为事业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富,上级主管部门为晋城市城市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XXXXXXXXXXX5421,位于晋城市城区文昌西街1669号市城市管理局5楼。主要职责为:参与拟定全市城镇燃气发展规划、负责城镇燃气发展服务工作、负责对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和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等工作。
- 晋城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中心),为事业单位性质,为公益一类,正处级建制,法定代表人为赵某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XXXXXXXXXXX3733,位于晋城市凤台西街779号。主要职责为:营造最佳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协助研究起草城市绿化、风景园林管理办法并制定规范性文件;协助组织拟定城市绿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参与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城市“绿线”界定和管护;协助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核、社会绿化工程的核实、统计、上报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园林县城、园林城镇的建设、申报等工作。
(五)有关人员基本情况
1.事发东二排X号住宅户主家庭人员情况
(1)景某军,男,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0517,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工作。事发房屋户主,事发时在二层一号卧室。
(2)景某愚,男,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1398,系景某军父亲,事发时在一层卧室休息。
(3)景某,女,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0523,晋城移动公司工作。系景某军女儿,事发时在二层二号卧室休息。
2.事发东二排X号住宅地下室租户家庭人员情况
(1)申某林,男,汉族,晋城市泽州县巴公镇南连氏村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2811,在山西底村晋鑫搅拌站打工。事发前外出,不在现场。
(2)王某霞,女,汉族,晋城市泽州县巴公镇南连氏村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7547,在五指生洗浴中心工作。系申某林妻子,事发当时在单位上班。
(3)申某杰,男,汉族,晋城市泽州县巴公镇南连氏村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9536,就读于长城职业技术学校。系申某林长子,事发当时其在地下室的卧室一。
3.其他相关人员
(1)杨某东,男,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561X;东二排8户户主,事发时在家。
(2)李某飞,男,汉族,河南省孟津县会盟镇人,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1837,为晋城市竞森液化气有限公司送气员工,工号JS-07,入职日期2019年5月13日,现在职。事发当天为申某林租住的地下室送过一钢瓶液化石油气。
二、事发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发经过
2021年9月23日中午,申某林打电话给晋城市竞森液化气有限公司送气工李某飞,要求购买液化石油气,李某飞于当日16时30分左右,将一钢瓶液化石油气(钢瓶编号500226的YSP35气瓶,出站时钢瓶重31kg)送至地处泰昌社区的市园林绿化处家属楼东二排X号房屋地下室的租户申某林家,并进行更换后,要求用户申某林在其本人携带的《入户安全检查表》上签字,申某林让其代签,李某飞随即在《入户安全检查表》上代申某林确认签字。17时左右,申某林的妻子王某霞回到家做饭,18时30分左右返回其单位五指生洗浴中心上班。当时其丈夫申某林和儿子申某杰在家。19时左右申某林外出洗澡,当时留下儿子申某杰一个人在家。
20时42分许,申某杰从自己房间到厨房旁边其父母卧室一边喝饮料,一边看小度平板视频。20时45分左右,申某杰拨打手机微信,欲与其父亲申某林通话,但未接通,随后发生爆炸。景某于事发后第一时间拨打119、120、110报警。居住于爆炸房屋北面机电小区楼房的居民路某磊于20时47分拨打119电话进行了报警。
(二)抢险救援情况
事发后,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及应急机制,市、区政府相关领导相继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导抢险救援工作。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城区应急、公安、消防、住建、卫体、市场监管、南街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员和专家,以及市“120”急救中心也迅速到达事发现场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指挥部经会商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救援力量疏散和撤离涉危区无关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对次生隐患进行消除,切断相关区域供气、电路、供水,对极易坍塌房屋、救援通道等危险处进行临时支护和加固,快速调动相关专业救援人员、设备和搜救犬对被困人员进行现场搜救。
9月23日20时47分许,晋城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泰昌社区发生爆炸导致房屋倒塌的警情。接警后,支队指挥中心迅速调派泽州县凤城路消防救援站2车13人、城区红星东街消防救援站3车15人、市消防救援支队新市东街特勤站2车13人,共7车41人赶赴现场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
9月23日20时56分,泽州县凤城路消防救援站到场,对现场进行警戒、疏散,救援人员进入坍塌房屋内部进行人员搜救。
9月23日21时06分,城区红星东街消防救援站到场,疏散临近建筑内居民。
9月23日21时10分,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指挥现场救援。
9月23日21时16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新市东街特勤站到场,在坍塌的地下室房间北面入口约三米的过道处搜索出1个液化气钢瓶,阀门已关闭,与液化气灶分离。
随后泽州站、特勤站、城区站轮换作业对坍塌建筑内被困人员进行搜救。
9月23日21时17分,第一名被困人员被搜救出。
9月23日22时37分,第二名被困人员被搜救出。
9月24日10时21分,第三名被困人员被搜救出。
9月24日10时57分,现场抢险救援结束,现场指挥部下达救援结束指令,除留守现场看护人员外,其他部门和救援队伍全部安全撤离现场。
三、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 景某军,男,汉族,晋城市城区人,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职工,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0517。事发时在二层一号卧室。发生爆炸后,随着断裂的二层楼板坠落至地下室,身受轻伤,被送至晋城市人民医院治疗。已康复出院。
- 杨某东,男,汉族,晋城市阳城县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561X。其住房在东二排X户西侧,发生爆炸时因房屋震动,被室内跌落的物品砸伤,被送往泽州县医院救治。已康复出院。
- 景某愚,男,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1938。事发时,其在一层家,爆炸冲击波致使一、二层顶部预制板断裂,其随坍塌楼板坠落至地下室,后被送至晋城市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 申某杰,男,汉族,晋城市泽州县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9536。事发前其在地下室的卧室,发生爆炸后,房屋顶部预制楼板断裂坍塌,其被埋压,被搜救出后送至晋城市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善后处置情况
事发后,城区政府成立了善后处置组,由南街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人员对事发房屋及周边涉险区域居民进行了疏散和安置,及时对伤亡人员家属进行安抚,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封锁并对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治。对相关受损房屋门窗进行了维修,对涉危建筑房屋进行了评估鉴定。目前,除受损严重的东X排楼居民外,相邻的东一排楼和机电小区大多居民已返家居住。
(三)经济损失情况
按有关规定要求统计,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3.32万元。
四、事发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用户使用不当,用完气后未关闭气瓶角阀,造成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遇明火(抽烟)或手机通话导致爆炸,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事发房屋租赁双方安全用气意识淡薄
房屋所有人未经批准,擅自将南侧小院空地加盖二层建筑,致原地下室形成通风不良场所。
承租户安全用气意识淡薄,未认真执行相关燃气使用安全规定,在地下室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存在购买、使用非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和劣质软管,无排烟设施等问题,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第(五)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城乡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使用义务,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用气设备。”
2.液化石油气软管安装不规范
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软管连接未用管箍、管卡固定,安装不牢
固,不符合GB50028-2006(2020版)10.2.8室内燃气管道采用软管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燃气用具连接部位,实验室用具或移动式用具等处可采用软管连接;7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软管上游与硬管连接处应设阀门,也违反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中:4 燃具及相关设备的安装——4.2 灶具——4.2.6 灶具与燃气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4 当橡胶软管采用插入式连接时,插入式橡胶软管的内径尺寸应与防脱接头的类型和尺寸匹配,并应有可靠的防脱落措施。7 灶具与燃气连接管安装后,应检验严密性,在工作压力下应无泄漏。
3.晋城市竞森液化气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晋城市竞森液化气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未能认真执行《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燃气经营企业可对其暂停供气,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一)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储存、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为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对本单位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送气工未经培训持证上岗,也违反了《城乡燃气经营许可办法》上岗前培训的要求,以及安全检查和安全用气宣传工作不到位的问题。
(三)事故类别及性质
经调查认定:晋城市城区南街街道泰昌社区园林绿化处家属楼“9·23”燃气爆炸事故为一起一般性非生产安全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
五、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申某杰,男,汉族,晋城市泽州县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9536。无安全意识,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后,未意识到引发可燃混合气体爆炸危险,没有采取有效处置措施,缺乏燃气泄漏后正确处置、安全避险等基本知识和技能,使用明火(抽烟)或拨打手机引发爆炸。对发生爆炸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2.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人员
(1)申某林,男,汉族,晋城市泽州县巴公镇南连氏村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2811,在山西底村晋鑫搅拌站打工。安全用气意识淡薄,购买、使用非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和劣质软管,在地下室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未及时对液化气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软管用管箍连接、用管卡固定,未对液化气灶具及钢瓶的使用进行安全检查及规范使用,未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由城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景某军,男,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0517,在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工作。安全意识淡薄,未经批准,擅自将本人居住房屋南侧小院空地改建成二层建筑,将地下室出入口进行了封闭,致使原地下室形成通风不良场所;出租房屋后未在公安部门备案;与承租户未签订租赁协议及安全管理事项。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由城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李某飞,男,汉族,河南省孟津县会盟镇人,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1837,晋城市竞森液化气有限公司送气员工。未经培训上岗,未持有相应作业资格证;安全意识差,为地下室的用户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未对燃气用户进行相关安全宣传告知和用气安全指导;未按有关规定对燃气用户装有液化石油气的钢瓶及灶具连接软管的安装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未按规定规范记录送气安全工作日志台账。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由城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或其他组织处理人员
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并按照职责权限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防范措施及整改工作建议
本起事故虽然是一起一般性非生产安全事故,但给全区安全形势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通过对本起事故的调查,从侧面也反映和暴露出了一些单位存在问题,为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严防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特结合当前全区安全工作实际,提出以下防范整改措施:
(一)提高安全意识,坚守“红线”底线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严峻形势,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各基层组织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切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不断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安全监管工作基础,进一步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始终坚守“红线”底线,坚决筑牢安全防线和防止人亡事故的发生。
市园林绿化中心要结合“9·23”事故召开安全警示教育大会,开展安全排查,进一步加强对本单位家属楼日常管理,协调组织相关方对事发受损房屋进行安全评估和进行修缮,对违法违规修建房屋进行处理,加强和规范对家属楼的产权、房屋使用、出租等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地下室的使用,严防地下室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晋城市竞森液化气有限公司,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规定》和上级有关部门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关键岗位、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区域等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和规范安全培训和教育。编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提升员工安全防范技能,特别是要强化对有关安全管理、操作岗位、配送气等人员的岗位责任落实的管理,细化和加强液化石油气充装、运送及燃气用户用气设施相关安装、操作规范及安全检查等事项的管理,加强和规范用户燃气设施巡查和安全用气指导服务,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深化行业监管责任
晋城市燃气发展中心,要结合“9·23”事故召开安全警示教育大会,要深刻分析事故发生原因、监管存在漏洞等,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属地、行业单位对燃气的监管责任,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落实“三管三必须”和各项工作措施。要牵头制定燃气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加强联合执法,开展对燃气行业的专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燃气的行为。督促指导各有关企业和单位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和各项安全责任制,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风险管控和日常现场安全管理,强化源头管控和安全防范工作措施的落实。
(四)加强属地监管责任落实
-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南街街道办事处及泰昌社区要结合“9·23”事故召开安全警示教育大会,要举一反三,在本辖区开展安全排查,对本办事处、本社区安全制度进一步研究、规范,加强燃气、消防等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同时南街街道办事处要督促指导事发泰昌社区做好制度完善和规范安全巡查检查、隐患信息报告等安全管理工作。
- 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南街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与相关燃气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和配合,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和安全工作制度,细化职责和工作方案,形成有效监管合力,强化对违规搭建、改扩建建筑和城镇燃气、危险物品等重点行业专项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全面强化和规防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加强对所辖村(社区)、企业等单位安全责任落实的监督指导,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安全意识,切实抓好各项安全工作及安全措施的落实。
- 做好相关善后处置工作。一是针对事发建筑物受损情况,请相关专业机构对建筑物的受损情况进行安全鉴定和评估。根据评定结果,协调组织、配合相关方做好对受损建筑物的修缮、加固等恢复工作,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建筑房屋安全使用。二是协调相关方对因事故受损的其它建筑房屋破损门窗等设施进行维修、更换,做好对相关居民临时安置和返家居住等必要生活工作,确保相关人员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三是组织专人对接涉事伤亡人员及其家属,协调相关方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受损住户安抚、赔偿及相关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化解和处理好各项矛盾和突出问题,保证当地社会安全稳定。
(五)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晋城市燃气发展中心以及各有关企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网络平台,深入宣传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以“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日”和专项宣传培训等方式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知识、自救互救知识和应对处置技能等宣传和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居民用户对燃气特性的认知、安全意识和操作使用技能,提升公众掌握相关安全防范和避险、自救互救、逃生能力,强化燃气安全警示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
(六)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先进技术
晋城市燃气发展中心和相关管理部门要利用现有资源和能力,结合实际,积极推广燃气安全措施,加强和完善人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推动气瓶、连接管、调压器、安全型燃气器具以及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技术优化,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本质安全和智能化安全管理水平,增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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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843 | 2021_晋城市城区南街街道泰昌社区园林绿化处家属楼9·23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晋城市城区南街街道泰昌社区
园林绿化处家属楼“9·23”液化石油气
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9月23日下午20时45分许,位于晋城市城区南街街道泰昌社区,原晋城市园林绿化处家属楼东二排X号住户室内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2人受伤、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3.32万元。
事发后,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相继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导抢险救援工作。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120”急救中心和区应急、公安、消防、住建、卫体、市场监管、南街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也在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事发现场及时得到有效处置。为尽快查清事发原因、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公安、总工会、消防、住建、市场监管、南街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晋城市城区“9·23”南街街道泰昌社区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人员参加。调查组同时聘请了相关技术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查阅资料、询问调查,查明了事
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应急处置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概况
(一)事发建筑物基本情况
1.建筑房屋总体情况
事发建筑房屋为原晋城市园林绿化处(现晋城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家属楼,该建筑房屋建于1994年,为原晋城市园林绿化处下属企业原晋城市绿化工程公司、园林古建公司和园林设计室三个单位的职工住房。1994年7月25日晋城市计划委员会对职工住宅楼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晋市计基字〔1994〕第8号);1995年10月16日取得了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审批表》,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泽国用〔95〕字229号);住宅楼建设资金来源:单位自筹30万元,个人集资120万元(〔94〕晋市计基字第21号文)。
2.建筑房屋建设情况
1994年5月,原晋城市园林绿化处为解决原市绿化工程公司、园林古建公司和园林设计室三个下属企业的职工住房问题,向原晋城市土地局申请修建职工住宅楼用地。1994年7月,经原市计划委员会批复,核定修建住宅楼建筑面积2793平方米,同意征用土地4.37亩(其中单位使用3.89亩、摊人行道0.48亩)。1995年10月,原晋城市园林绿化处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593.33平方米(约3.89亩),该宗土地类别为综合、住宅,权属性质为国有,使用期限为50年,位置位于原西环路以西、西巷炼铁厂南(现泰昌社区内)。职工住宅楼由原市园林设计室设计(由于原园林绿化处档案缺失,施工单位无法查明)。1996年9月,原市园林绿化处将房产正式交付职工,共交付32户,其中包括事发地泰昌小区家属楼东二排X号景某军家房屋。1998年12月,原市园林绿化处与景某军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地产评估产权比例为28:72(单位28,个人72)。
3.事发房屋情况
(1)事发房屋权属情况
事发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编号为东二排X号,房主为景某军,房屋面积约150㎡,登记建筑面积为103.25㎡,地下室面积50㎡。
(2)事发房屋结构及改扩建情况
事发房屋原房屋结构地上标高“±0.00”以上为二层住宅楼,由南侧进入5米宽小院,户外楼梯上二楼,从一层进去后向下由室内楼梯达地下室(注:现出租的50㎡地下室)。房主景某军擅自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改扩建,利用原建筑物南侧院落处扩建二层房屋,与原主体地面以上二层住宅楼连为一体,新增住房面积60㎡。扩建后的一楼为厨房门庭,通过室内楼梯上二楼客厅,扩建部分与原来的建筑留门相连通,并完全封闭了扩建房屋一层通往地下室的通道。同时将原建筑北部“土0.00”以下地下室朝北的窗户改为门联窗,成为地下室(北部)出入口。
改造后,地下室成为独立住房。房屋建筑面积由150㎡扩建后为210㎡。
(3)房屋出租情况
事发前,房屋由房主景某军自用160㎡,另50㎡地下室于2021年2月出租给申某林、王某霞夫妇使用。双方无书面租赁协议,经口头协商租金每月600元。申X林夫妇于2021年8月向房东交纳租金3000元(无收据),至2021年年底。
4.事发后事发房屋及现场情况
爆炸发生在东二排X号房屋的地下室,爆炸产生强烈的冲击波,导致该整栋建筑物结构严重损坏,致使该建筑物地下室的北墙向外倾斜、破裂,进门处屋顶楼板破裂且呈拱起状,随时有坍塌的危险。该建筑物内地下室东北侧卧室和爆点中心处南侧卧室顶部一层、二层楼板已塌落至地下室,致使室内人员遇难、受伤。室内生活用品、杂物及建筑垃圾、碎块被抛至室外;位于东二排北侧4米处的一栋六层居民楼的门窗玻璃全部被冲击波震坏破损;其南侧2米距离紧挨着东一排的二层建筑的窗户玻璃也全部震碎。
(二)事发房屋建筑管道燃气情况
1.天然气管道设施基本情况
事发东二排X号住宅天然气开通时间为2009年12月28日。经现场检查,该住宅北面外墙沿一层楼板敷设有φ60.3×4钢制天然气管道,地下室房间无天然气管道设施接入。一层房屋内厨房接有天然气管道设施,天然气管道由前排楼房北外墙沿一层楼板敷设的φ60.3×4钢制天然气管道采用DN20钢制管道接入,燃气表后采用铝塑复合管接入一层厨房橱柜内并安装有铝塑复合管道专用球阀,燃气灶具为嵌入式,灶具与铝塑管专用球阀之间采用燃气专用胶管连接,两端接口采用胶管专用卡箍进行紧固,房屋内无燃气热水器等其他用气设施设备。
2.天然气管道检查情况
晋城市燃气公司于9月23日事发当晚,对事发房屋室内天然气管道设施进行检测,未发现泄漏情况。9月24日经市燃气公司现场全面检查该房屋(一层厨房)内天然气管道设施接入情况及气密性检测,该房屋室内天然气设施设备(燃气表、燃气灶、燃气管道、燃气阀门和胶管等)连接完整,管路、设施外观无明显损伤。
3.管道、设施气密性检测情况
事发后,事故调查组相关工作人员对事发东二排X号房屋室内再次检查,使用天然气专用检测设备对室内天然气管道、设施气密性进行全面检测,未发现燃气泄漏情况。室外天然气管道连接完好无明显损伤,经检测室内外天然气管道设施无燃气泄漏情况。
(三)液化石油气使用情况
1.现场搜集出钢瓶及灶具情况
事发后,从事发X号房屋地下室和其紧邻的8号、9号、10号三家地下室,共清理出液化石油气钢瓶5只,单眼燃气灶具和连接橡胶软管3套。其中YSP35钢瓶4只,YSP12钢瓶1只。五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均外观完好无损,角阀关闭严密。使用的其他液化气设施都存在着较大的瑕疵,主要表现在使用的软管都是劣质软管,所有连接软管两端均没有管卡固定(有一只气瓶软管连接处用铁丝临时固定)。四户居民使用的燃气灶具均为单眼燃气灶,不带熄火保护装置,是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和使用的产品。
2.事发东二排X号住宅地下室租户钢瓶及灶具情况
(1)钢瓶及灶具情况
事发后,对X-10号房屋地下室清理出的5个气密性完好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及5台灶具,经现场救援人员、供气单位送气工和相关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用户三方指认后,最终确认X号申某林家涉事编号为500226的YSP35液化气钢瓶,由晋城市竞森液化气有限公司供气,并分别于9月27日和10月18日对指认爆炸点的编号为500226的YSP35钢瓶,进行两次称重,其重量均为27.00kg。
申某林家另一个钢印编号为046420572,称重为17.55kg,由洛阳安河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检测,无检验日期和有效期,事故发生前几个月已用完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一直摆放在橱柜对面的过道处,排除该钢瓶泄漏的可能性。
(2)涉事钢瓶产权单位及流通溯源
编号500226的YSP35钢瓶生产厂家为河北百工事业有限公司,产权单位为晋城市竞森液化气有限公司,为该公司自有产权钢瓶,钢瓶阀体编号AX18K000712,公司建档日期为2020年10月16日。前次检验日期2020年5月14日,下次检验日期2024年10月16日,为合格钢瓶。
溯源晋城市竞森液化气有限公司管理系统:涉事钢瓶最近一次充装前检查由该公司李某刚负责,检查结果合格,可以正常充装。最近一次称重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12时49分,瓶重17.95kg,充装员为石某万,充装枪编号4-1,于9月23日12时57分充装完毕,净充装13.05kg,总重31kg。充装完成后通过配送手持机扫描确认,移交至该公司送气工李某飞。送气工李某飞于9月23日16时36分,送至泰昌社区东2排X号用户申某林家,并负责安装,代用户申某林在《入户安全检查表》上签名确认。申某林以微信方式支付给李某飞费用112元。
(四)相关单位情况
- 晋城市竞森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竞森液化气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X4386(1-1),住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西上庄办事处西吕匠村。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石某景。注册资本:壹佰捌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04年1月15日。经营范围:燃气经营;燃气灶具及配件、厨具销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营业期限:长期。该公司占地面积3000㎡。公司东南西北均为林地,液化气储存量为150立方,拥有产权气瓶数量15793只。公司现有员工25人,有专业技能证书人员17人。该公司燃气经营相关证件如下:
法人石某景,男,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2014,持有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晋114202000236P,发证日期:2020年12月29日,在有效期内。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晋市201901024P,2019年8月5日发证,发证部门: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有效期至2022年8月4日。
《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14056(09)-2025;2020年8月21日发证,登记机关: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有效期至2025年1月9日。
- 晋城市燃气发展中心基本情况(以下简称:市燃气中心),为事业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富,上级主管部门为晋城市城市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XXXXXXXXXXX5421,位于晋城市城区文昌西街1669号市城市管理局5楼。主要职责为:参与拟定全市城镇燃气发展规划、负责城镇燃气发展服务工作、负责对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和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等工作。
- 晋城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中心),为事业单位性质,为公益一类,正处级建制,法定代表人为赵某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XXXXXXXXXXX3733,位于晋城市凤台西街779号。主要职责为:营造最佳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协助研究起草城市绿化、风景园林管理办法并制定规范性文件;协助组织拟定城市绿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参与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城市“绿线”界定和管护;协助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核、社会绿化工程的核实、统计、上报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园林县城、园林城镇的建设、申报等工作。
(五)有关人员基本情况
1.事发东二排X号住宅户主家庭人员情况
(1)景某军,男,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0517,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工作。事发房屋户主,事发时在二层一号卧室。
(2)景某愚,男,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1398,系景某军父亲,事发时在一层卧室休息。
(3)景某,女,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0523,晋城移动公司工作。系景某军女儿,事发时在二层二号卧室休息。
2.事发东二排X号住宅地下室租户家庭人员情况
(1)申某林,男,汉族,晋城市泽州县巴公镇南连氏村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2811,在山西底村晋鑫搅拌站打工。事发前外出,不在现场。
(2)王某霞,女,汉族,晋城市泽州县巴公镇南连氏村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7547,在五指生洗浴中心工作。系申某林妻子,事发当时在单位上班。
(3)申某杰,男,汉族,晋城市泽州县巴公镇南连氏村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9536,就读于长城职业技术学校。系申某林长子,事发当时其在地下室的卧室一。
3.其他相关人员
(1)杨某东,男,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561X;东二排8户户主,事发时在家。
(2)李某飞,男,汉族,河南省孟津县会盟镇人,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1837,为晋城市竞森液化气有限公司送气员工,工号JS-07,入职日期2019年5月13日,现在职。事发当天为申某林租住的地下室送过一钢瓶液化石油气。
二、事发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发经过
2021年9月23日中午,申某林打电话给晋城市竞森液化气有限公司送气工李某飞,要求购买液化石油气,李某飞于当日16时30分左右,将一钢瓶液化石油气(钢瓶编号500226的YSP35气瓶,出站时钢瓶重31kg)送至地处泰昌社区的市园林绿化处家属楼东二排X号房屋地下室的租户申某林家,并进行更换后,要求用户申某林在其本人携带的《入户安全检查表》上签字,申某林让其代签,李某飞随即在《入户安全检查表》上代申某林确认签字。17时左右,申某林的妻子王某霞回到家做饭,18时30分左右返回其单位五指生洗浴中心上班。当时其丈夫申某林和儿子申某杰在家。19时左右申某林外出洗澡,当时留下儿子申某杰一个人在家。
20时42分许,申某杰从自己房间到厨房旁边其父母卧室一边喝饮料,一边看小度平板视频。20时45分左右,申某杰拨打手机微信,欲与其父亲申某林通话,但未接通,随后发生爆炸。景某于事发后第一时间拨打119、120、110报警。居住于爆炸房屋北面机电小区楼房的居民路某磊于20时47分拨打119电话进行了报警。
(二)抢险救援情况
事发后,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及应急机制,市、区政府相关领导相继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导抢险救援工作。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城区应急、公安、消防、住建、卫体、市场监管、南街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员和专家,以及市“120”急救中心也迅速到达事发现场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指挥部经会商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救援力量疏散和撤离涉危区无关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对次生隐患进行消除,切断相关区域供气、电路、供水,对极易坍塌房屋、救援通道等危险处进行临时支护和加固,快速调动相关专业救援人员、设备和搜救犬对被困人员进行现场搜救。
9月23日20时47分许,晋城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泰昌社区发生爆炸导致房屋倒塌的警情。接警后,支队指挥中心迅速调派泽州县凤城路消防救援站2车13人、城区红星东街消防救援站3车15人、市消防救援支队新市东街特勤站2车13人,共7车41人赶赴现场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
9月23日20时56分,泽州县凤城路消防救援站到场,对现场进行警戒、疏散,救援人员进入坍塌房屋内部进行人员搜救。
9月23日21时06分,城区红星东街消防救援站到场,疏散临近建筑内居民。
9月23日21时10分,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指挥现场救援。
9月23日21时16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新市东街特勤站到场,在坍塌的地下室房间北面入口约三米的过道处搜索出1个液化气钢瓶,阀门已关闭,与液化气灶分离。
随后泽州站、特勤站、城区站轮换作业对坍塌建筑内被困人员进行搜救。
9月23日21时17分,第一名被困人员被搜救出。
9月23日22时37分,第二名被困人员被搜救出。
9月24日10时21分,第三名被困人员被搜救出。
9月24日10时57分,现场抢险救援结束,现场指挥部下达救援结束指令,除留守现场看护人员外,其他部门和救援队伍全部安全撤离现场。
三、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 景某军,男,汉族,晋城市城区人,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职工,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0517。事发时在二层一号卧室。发生爆炸后,随着断裂的二层楼板坠落至地下室,身受轻伤,被送至晋城市人民医院治疗。已康复出院。
- 杨某东,男,汉族,晋城市阳城县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561X。其住房在东二排X户西侧,发生爆炸时因房屋震动,被室内跌落的物品砸伤,被送往泽州县医院救治。已康复出院。
- 景某愚,男,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1938。事发时,其在一层家,爆炸冲击波致使一、二层顶部预制板断裂,其随坍塌楼板坠落至地下室,后被送至晋城市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 申某杰,男,汉族,晋城市泽州县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9536。事发前其在地下室的卧室,发生爆炸后,房屋顶部预制楼板断裂坍塌,其被埋压,被搜救出后送至晋城市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善后处置情况
事发后,城区政府成立了善后处置组,由南街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人员对事发房屋及周边涉险区域居民进行了疏散和安置,及时对伤亡人员家属进行安抚,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封锁并对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治。对相关受损房屋门窗进行了维修,对涉危建筑房屋进行了评估鉴定。目前,除受损严重的东X排楼居民外,相邻的东一排楼和机电小区大多居民已返家居住。
(三)经济损失情况
按有关规定要求统计,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3.32万元。
四、事发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用户使用不当,用完气后未关闭气瓶角阀,造成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遇明火(抽烟)或手机通话导致爆炸,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事发房屋租赁双方安全用气意识淡薄
房屋所有人未经批准,擅自将南侧小院空地加盖二层建筑,致原地下室形成通风不良场所。
承租户安全用气意识淡薄,未认真执行相关燃气使用安全规定,在地下室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存在购买、使用非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和劣质软管,无排烟设施等问题,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第(五)款:“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城乡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使用义务,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用气设备。”
2.液化石油气软管安装不规范
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软管连接未用管箍、管卡固定,安装不牢
固,不符合GB50028-2006(2020版)10.2.8室内燃气管道采用软管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燃气用具连接部位,实验室用具或移动式用具等处可采用软管连接;7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软管上游与硬管连接处应设阀门,也违反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中:4 燃具及相关设备的安装——4.2 灶具——4.2.6 灶具与燃气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4 当橡胶软管采用插入式连接时,插入式橡胶软管的内径尺寸应与防脱接头的类型和尺寸匹配,并应有可靠的防脱落措施。7 灶具与燃气连接管安装后,应检验严密性,在工作压力下应无泄漏。
3.晋城市竞森液化气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晋城市竞森液化气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未能认真执行《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燃气经营企业可对其暂停供气,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一)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储存、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为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对本单位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送气工未经培训持证上岗,也违反了《城乡燃气经营许可办法》上岗前培训的要求,以及安全检查和安全用气宣传工作不到位的问题。
(三)事故类别及性质
经调查认定:晋城市城区南街街道泰昌社区园林绿化处家属楼“9·23”燃气爆炸事故为一起一般性非生产安全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
五、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申某杰,男,汉族,晋城市泽州县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9536。无安全意识,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后,未意识到引发可燃混合气体爆炸危险,没有采取有效处置措施,缺乏燃气泄漏后正确处置、安全避险等基本知识和技能,使用明火(抽烟)或拨打手机引发爆炸。对发生爆炸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2.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人员
(1)申某林,男,汉族,晋城市泽州县巴公镇南连氏村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2811,在山西底村晋鑫搅拌站打工。安全用气意识淡薄,购买、使用非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和劣质软管,在地下室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未及时对液化气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软管用管箍连接、用管卡固定,未对液化气灶具及钢瓶的使用进行安全检查及规范使用,未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由城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景某军,男,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0517,在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工作。安全意识淡薄,未经批准,擅自将本人居住房屋南侧小院空地改建成二层建筑,将地下室出入口进行了封闭,致使原地下室形成通风不良场所;出租房屋后未在公安部门备案;与承租户未签订租赁协议及安全管理事项。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由城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李某飞,男,汉族,河南省孟津县会盟镇人,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1837,晋城市竞森液化气有限公司送气员工。未经培训上岗,未持有相应作业资格证;安全意识差,为地下室的用户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未对燃气用户进行相关安全宣传告知和用气安全指导;未按有关规定对燃气用户装有液化石油气的钢瓶及灶具连接软管的安装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未按规定规范记录送气安全工作日志台账。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建议:由城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或其他组织处理人员
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并按照职责权限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防范措施及整改工作建议
本起事故虽然是一起一般性非生产安全事故,但给全区安全形势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通过对本起事故的调查,从侧面也反映和暴露出了一些单位存在问题,为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严防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特结合当前全区安全工作实际,提出以下防范整改措施:
(一)提高安全意识,坚守“红线”底线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严峻形势,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各基层组织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切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不断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安全监管工作基础,进一步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始终坚守“红线”底线,坚决筑牢安全防线和防止人亡事故的发生。
市园林绿化中心要结合“9·23”事故召开安全警示教育大会,开展安全排查,进一步加强对本单位家属楼日常管理,协调组织相关方对事发受损房屋进行安全评估和进行修缮,对违法违规修建房屋进行处理,加强和规范对家属楼的产权、房屋使用、出租等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地下室的使用,严防地下室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晋城市竞森液化气有限公司,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规定》和上级有关部门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关键岗位、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区域等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和规范安全培训和教育。编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提升员工安全防范技能,特别是要强化对有关安全管理、操作岗位、配送气等人员的岗位责任落实的管理,细化和加强液化石油气充装、运送及燃气用户用气设施相关安装、操作规范及安全检查等事项的管理,加强和规范用户燃气设施巡查和安全用气指导服务,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深化行业监管责任
晋城市燃气发展中心,要结合“9·23”事故召开安全警示教育大会,要深刻分析事故发生原因、监管存在漏洞等,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属地、行业单位对燃气的监管责任,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落实“三管三必须”和各项工作措施。要牵头制定燃气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加强联合执法,开展对燃气行业的专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燃气的行为。督促指导各有关企业和单位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和各项安全责任制,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风险管控和日常现场安全管理,强化源头管控和安全防范工作措施的落实。
(四)加强属地监管责任落实
- 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南街街道办事处及泰昌社区要结合“9·23”事故召开安全警示教育大会,要举一反三,在本辖区开展安全排查,对本办事处、本社区安全制度进一步研究、规范,加强燃气、消防等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同时南街街道办事处要督促指导事发泰昌社区做好制度完善和规范安全巡查检查、隐患信息报告等安全管理工作。
- 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南街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与相关燃气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和配合,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和安全工作制度,细化职责和工作方案,形成有效监管合力,强化对违规搭建、改扩建建筑和城镇燃气、危险物品等重点行业专项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全面强化和规防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加强对所辖村(社区)、企业等单位安全责任落实的监督指导,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安全意识,切实抓好各项安全工作及安全措施的落实。
- 做好相关善后处置工作。一是针对事发建筑物受损情况,请相关专业机构对建筑物的受损情况进行安全鉴定和评估。根据评定结果,协调组织、配合相关方做好对受损建筑物的修缮、加固等恢复工作,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建筑房屋安全使用。二是协调相关方对因事故受损的其它建筑房屋破损门窗等设施进行维修、更换,做好对相关居民临时安置和返家居住等必要生活工作,确保相关人员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三是组织专人对接涉事伤亡人员及其家属,协调相关方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受损住户安抚、赔偿及相关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化解和处理好各项矛盾和突出问题,保证当地社会安全稳定。
(五)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晋城市燃气发展中心以及各有关企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网络平台,深入宣传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以“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日”和专项宣传培训等方式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知识、自救互救知识和应对处置技能等宣传和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居民用户对燃气特性的认知、安全意识和操作使用技能,提升公众掌握相关安全防范和避险、自救互救、逃生能力,强化燃气安全警示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
(六)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先进技术
晋城市燃气发展中心和相关管理部门要利用现有资源和能力,结合实际,积极推广燃气安全措施,加强和完善人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推动气瓶、连接管、调压器、安全型燃气器具以及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技术优化,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本质安全和智能化安全管理水平,增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基础。
FD09844 | 2021_晋城市陵川县10·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小轿车起火)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晋城市陵川县10·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山西晋城发生一起较大交通事故致3人死亡,调查报告公布: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追尾重型自卸货车后小轿车起火,3人当场死亡
新黄河
2026-05-26
2026年5月25日,山西省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发布了《陵川县“10·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0月12日22时36分许,在坪曲线陵川段55KM+140M(高平市建宁乡府底村口)路段发生一起小型轿车追尾重型自卸货车后引发火灾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小型轿车3人死亡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73万元。
事故经过
2021年10月12日18时至20时,张某等五人在高平市建宁乡建北广场旁的十八元自助小火锅一起吃饭,其间共喝一瓶475ml装42°杜康白酒和一瓶475ml装48°玻璃瓶汾酒。后张某驾驶晋EDZ261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拉载何某和张某)到陵川县礼义镇的好声音KTV唱歌,其间张某等七人又一起喝了24瓶316ml装8°青岛啤酒。活动结束后,张某醉酒驾驶晋EDZ261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副驾驶座上坐有何某、后排座上坐有张某)从陵川县礼义镇好声音KTV出发返回高平市建宁乡金泉村。22时36分许,由东向西行驶至坪曲线55KM+140M路段时,因超速行驶,撞在停靠在路边的豫HP1657号驰田牌重型自卸货车尾部(该车因故障于21时54分临时停靠在路边,方向为头西尾东),数分钟后小轿车起火,造成张某、何某、张某三人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晋EDZ261号大众牌小型轿车驾驶员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速行驶,发现险情后未采取及时有效的避让措施,造成追尾前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 豫HP1657号驰田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郭某在机动车发生故障后未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所驾车辆反光标识不全不清晰,无防护网、消防设施、警告标志等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拟问责管理单位人员
1.陵川县交警大队
苏某,男,汉族,中共党员,1972年5月出生,陵川县古交乡人,陵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杨寨河中队中队长。对事故车辆反光标志不全、不清晰,无防护网、车载灭火器、警告标志等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情况巡查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诫勉。
毕某,男,汉族,中共党员,1982年1月出生,高平市人,陵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对辖区内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运营车辆巡查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谈话提醒。
2.山西省陵川公路管理段
王某,男,汉族,中共党员,1971年7月出生陵川县平城镇人,山西省陵川公路管理段生产股长。对事发路段限速标志设置不科学、不规范,对事发路段巡查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诫勉。
段某,男,汉族,中共党员,1963 年12月出生,陵川县崇文镇人,山西省陵川公路管理段段长。对事发路段限速标志设置不科学、不规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谈话提醒。
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陵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杨寨河中队:向陵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检查;
2.陵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向晋城市公安交警支队作出检查;
3.山西省陵川公路管理段:向山西省公路局晋城分局作出检查;
4.晋城市公安交警支队:向晋城市公安局作出检查;
5.陵川县人民政府:向晋城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来源:中安在线
▌编辑:王海燕 校对:汤琪
FD09845 | 2021_景德镇市昌江区新平路香山御园小区1栋8号瑞兆五金店4·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示.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21年4月17日2时28分,昌江区新平路香山御园小区1栋8号瑞兆五金店发生一起较大亡人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6892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批准,成立了景德镇市昌江区“4.17”香山御园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汪来金任组长,昌江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陈忠豪、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胡竹菲、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任济民任副组长,市总工会、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昌江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同时省消防救援总队启动区域协作机制,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及“四不放过”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部门的大量原始资料,对相关人员逐一进行调查取证,通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取样化验、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调查情况公布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火灾基本情况。4月17日2时28分,景德镇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昌江区新平路香山御园小区瑞兆五金店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157平方米,主要烧毁店铺室内装修、货物及生活用品等,火灾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
(二)起火建筑情况。香山御园小区位于景德镇市昌江区新平路与紫金路支线交界处,归属昌江区西郊街道昌南湖社区管辖,该小区建设工程于2010年由景德镇市时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同年10月9日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未被抽中为检查对象;2012年12月26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被抽中为检查对象。起火建筑为该小区临新平路1号楼临街8号商铺。
该商铺地上1层,建筑高度8.5米,建筑面积59.3平方米。小区物业公司为景德镇市嘉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聂某良于2014年7月10日承租,并于2017年8月24日在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为昌江区瑞兆五金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60202MA367XGH7K,经营范围为五金建材销售。聂某良承租后装修将一层作为商铺经营,二层作为其夫妻住宿、仓库及厨房餐厅,三层作为其父母和两个儿子的住房。商铺内主要存放PVC套管、油漆、卫浴设施、五金配件等装修装饰材料。
(三)伤亡人员信息
1.死亡人员信息
聂某良(店主),身份证号码3623xxxxxxxxxx0898;
聂某柳(父亲),身份证号码3623xxxxxxxxxx0979;
魏某香(母亲),身份证号码3623xxxxxxxxxx0961;
聂某蕾(次子),身份证号码3611xxxxxxxxxx089X。
2.逃生人员信息
程某爱(妻子),身份证号码3623xxxxxxxxxx0928,受伤;
聂某瑞(长子)未受伤。
(四)消防站及设施情况。昌江区现辖有鲇鱼山镇、丽阳镇、吕蒙乡、荷塘乡、西郊街道、新枫街道等6个乡镇、街道,33个村,33个社区,人口17.1万人。区域面积400平方公里。现有1个一级消防站,1个乡镇专职队。
二、火灾事故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4月16日18时46分,程某爱在店铺南侧附近的景宏超市购买蚊香、零食等物品后返回店铺。18时48分,程某爱将刚买回的正点牌免拆盘桶装蚊香点燃一盘放置在硬纸壳托盘上,放于店铺一层收银台附近地面。19时28分,聂某良将上述蚊香连托盘拿起放置在收银台电脑东侧桌面。21时50分,因蚊香引燃了纸壳托盘,程某爱将蚊香(不带托盘)从桌面拿起直接放置在收银台北侧马桶瓦楞纸包装箱西北角。23时51分,点着的蚊香引燃瓦楞纸包装箱一角并逐渐蔓延。
(二)人员逃生经过
- 二层。火灾发生时,聂某良、程某爱2人住在二层,聂某良打开房门,但被浓烟呛回房间倒在地。程某爱用水打湿枕头捂住口鼻冲上三楼,随后在周围群众帮助下,与其长子聂某瑞沿三楼西侧户外广告牌挡雨板向北通过隔壁商铺三楼外窗逃生。
- 三层。火灾发生时,聂某柳、魏某香、聂某瑞、聂某蕾4人住在三层。聂某蕾与其母亲程某爱沿三楼西侧户外广告牌挡雨板向北通过隔壁商铺三楼外窗逃生。聂某柳、魏某香未能成功逃生,聂某蕾逃往一层未能成功逃生。
(三)灭火救援经过
4月17日2时28分,景德镇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昌江区香山御园小区临街店面发生火灾。接警后,支队指挥中心调派瓷都路、中华路、浙江路消防救援站共5辆消防车、35名指战员前往处置。2时44分,首战力量到达现场,经侦察发现起火建筑为一栋三层钢筋混凝土商铺,起火部位为店铺1楼,燃烧物质主要为塑料管材、五金用品,有人员被困。了解情况后,瓷都路中队在临街店铺前面出2支水枪进行内攻灭火降温,并组织搜救组对二楼被困人员进行搜救。中华路中队从后面出2支水枪控制火势蔓延,并对瓷都路中队进行供水,指挥长带领浙江路消防救援站到三楼进行搜救。2时50分,火势基本被控制,3时05分,火势基本被扑灭。3时41分,二楼西侧搜救出第一名被困人员(聂某良);4时02分,搜救出第二名被困人员(魏某香);4时09分,搜救出第三名被困人员(聂某柳);5时08分,搜救出第四名被困人员(聂某蕾)。该四人被到场120医护人员确认全部死亡。
三、火灾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查走访和调取相关视频证据,证明火灾发生在店铺内部,调查组重点针对用电和用火情况开展调查。经调查,排除了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并综合调查情况,认定阴燃起火时间为4月16日23时51分,起火点位于起火商铺一楼距北墙1.2-1.3米、距东墙5.6-5.7米范围内,起火直接原因为点燃的蚊香引燃其放置处的瓦楞纸箱等可燃物,继而蔓延成灾。
1.排除电气火灾的依据
(1)店铺大门处1号监控显示,靠近店铺北墙朝向西侧的2号监控一直处于通电状态,直到4月17日2时22分浓烟遮蔽2号监控红外LED灯光,此时店铺内火势已进入猛烈燃烧状态,证明在火灾发生后较长时间内店铺仍处于正常供电状态。2时23分1号监控摄像头停止视频录制。
(2)经现场勘验,起火商铺入户线从该商铺东墙入户接入位于商铺一层东南部步梯旁南墙空开盒内,空开盒烧毁严重。起火部位西侧上空一盏照明灯处于关闭状态,经勘验照明灯及其电源线路未见异常;起火部位西侧电动自行车火灾前处于充电状态,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位于踏板处,充电器连接移动插排置于电动自行车踏板下方地面,插排电源线向南接入收银台下方地面插排,地面插排接入收银台南侧墙面插座;电动自行车电源线路及收银台下方地面电气线路、设备均未过火,未见异常。
(3)经调取电信运营商信息,起火商铺断网时间为4月17日2时26分,与聂某瑞反映的发现起火时室内断电的情况一致。
(4)经调查了解,起火及周边9家商铺电表处空开由小区保安在发现火灾后手动断开。
2.认定蚊香引起火灾的依据
(1)证人证言证实
(a)据程某爱现场接受公安派出所民警询问时反映,其店铺起火是由于点蚊香引起。后期程某爱从ICU转入普通病房后,通过笔录反映:4月16日她从隔壁景宏超市购买了有黄色菊花的桶装蚊香,并在21时左右点了一次蚊香,当时其丈夫聂某良和大儿子聂某瑞在场,打火机是其丈夫给她的,蚊香是用纸叠起来后放在未拆封的马桶纸箱上的,点着后聂某良提醒她上楼记得带上去,随后23时左右上楼后俩人都忘记了带走蚊香。
(b)据店主长子聂某瑞反映,4月16日19时左右,其正在收银台处玩电脑,其母亲程某爱出门买蚊香,回来后问其是否有蚊子,就帮其点燃一盘蚊香并从店铺东侧楼梯下拿了一张硬纸壳当托盘放在收银台旁边。后来其父亲发现蚊香烧到纸壳,纸壳烧黑了一块,其母亲就把蚊香放在一楼公牛插座后方马桶包装纸箱上。
(c)据证人王某反映,其发现起火时,一楼前面很大烟,没有明火,一层后面有明火。其将程某爱等2人救出后问其怎么着火的,程某爱回答说是点蚊香造成的火灾。
(2)现场痕迹特征与证人证言和视频证据相吻合
(a)一层靠北墙由西向东依次为堆放线缆的角钢材质货架1,摆放安全帽、五金配件的不锈钢货架2,卫浴配件的展示货架3,龙头等卫浴设施的展示货架4,木质货架5,木质货架6,木质杂物货架7。其中货架1至4均未过火,仅上部烟熏,货架5中部西侧较完整,东侧局部过火烧损,货架6大部烧损坍塌,货架7大部过火,货架上杂物烧损较重。货架6南侧相隔一条走道为货架8,该货架整体过火,货架上物品整体烧损掉落;一层靠南墙由东至西依次为金属货架9、货架10,以及柜台南侧货架11,其中货架9整体过火烧损严重,金属货架烧损变形坍塌;货架10局部过火;货架11号未过火,仅上部烟熏。
(b)一层顶部天花板过火,中部和西侧顶板部分抹灰层脱落,有浓重烟熏痕迹,东侧顶板抹灰层完全脱落,黑烟较少,较为干净。
(c)天花板装有一台吊扇,三片扇叶均过火变色,但朝东扇叶过火变色较重。
(d)对应货架4、货架5结合部位置停放一辆电动车,车头朝东,基本未过火,车头塑料轻微受热变形。
(e)货架6和货架9对应墙面均严重过火,部分抹灰层脱落露出砖体,货架9南侧墙面较货架6北侧墙面脱落面积大,墙面上部脱落较下部严重。货架6过火大部烧毁,上部货品过火跌落地面,货架上层较下层过火痕迹严重,中间较两侧过火痕迹严重,货架中部隔板过火烧断,整体呈“V”字形。货架8过火痕迹较重,金属隔板及货品全部过火跌落地面,西侧过火变形严重,西侧底部金属连接处断开,西侧底部紧靠着一陶瓷坐便器残骸。
(f)坐便器北侧有一辆自行车,车头朝东,上方大部已被烧塌的塑料管包围,前半部分有轻微受热烘烤痕迹,整体呈南侧较北侧重,前部较后部重。车后筐内有一塑料袋,里面放置有鱼干、凤爪、米饼等小包装食品未过火。
(3)调查实验结果印证
为了证实蚊香的燃烧时间和引燃能力,调查组购买相同品牌型号的蚊香,开展调查实验,实验结果与视频监控记录情况保持一致。
(a)该品牌蚊香直接置于地面纸壳板上燃烧稳定后,表面温度超过300℃。
(b)单盘蚊香搁置在一定高度的纸壳箱、无纺布袋覆盖的纸壳箱上,均具备引燃起火能力。
(c)单盘蚊香置于铁质蚊香架上燃烧完全所需时间为6小时50分;单盘蚊香直接置于地面纸壳板上燃烧完全所需时间约10小时;单盘蚊香直接置于地面纸壳板上燃烧3小时02分燃烧残余度为整盘蚊香的75%左右,仅烧损最外圈(根据监控记录显示程某爱于16日18时48分点燃蚊香并用纸壳垫着放置在靠近柜台的地面,后移至收银柜台上,21时50分从收银柜台上将蚊香移至起火点的情况测试蚊香剩余量)。
(二)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
- 起火商铺违规住人。该场所为合用场所,一楼经营,二、三层仓储、住人,店主聂某良一家祖孙三代六口人在店铺内住家生活。
- 建筑结构存在高火灾风险。商铺楼层间采用敞开楼梯相连,烟囱效应导致发生火灾后,高温有毒烟气通过楼梯向上迅速蔓延,降低被困人员逃生自救行动能力,封堵了被困人员逃生通道,造成人员伤亡。
- 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薄弱。该商户人员习惯性使用纸壳作为托盘承接蚊香燃烧时掉落的灰烬,火灾发生前已经发生了蚊香引燃纸壳托盘的现象,但仍未引起商户人员重视,程某爱将该收银台桌面处的蚊香从纸壳托盘中取出,并随手将点燃的蚊香放置在收银台北侧马桶包装纸箱上最终引发火灾。
- 起火商铺火灾荷载大。起火商铺内存放大量塑料管材、油漆等易燃可燃物品,蚊香引起包装箱的瓦楞纸阴燃时间虽然较长,但在4月17日2时10分产生明火燃烧后,火势快速蔓延并引发一层楼梯口附近货架存放的油漆罐发生爆炸、猛烈燃烧,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阻碍被困人员逃生。
- 火灾发现晚。火灾发生在凌晨,人员均在熟睡,从4月16日23时51分点燃的蚊香引燃包装箱瓦楞纸开始,直至4月17日2时23分火势进入猛烈燃烧状态才发现火情,时间长达152分钟。据监控视频(支架距地面2.13米,距离一层天花板1.1米)显示,1时30分左右,一层监控视频空间已经明显弥漫较浓烟气,说明热烟气已经沉降到一层2米以下,二、三层早已弥漫大量浓烟,此时距离火情发现时间还有50分钟左右,火灾发现较晚。
- 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昌江区西郊街道办事处、昌南湖社区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力,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对辖区内“九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排查流于形式。二是昌江区市监局、城管局、商务局、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昌江公安分局西郊派出所作为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责任单位,对“九小”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三是物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未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培训。
四、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聂某良。承租后装修将一层作为商铺经营,二层作为其夫妻住宿、仓库及厨房餐厅,三层作为其父母和两个儿子的住房。经营区、仓库区、住宿区设置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 程某爱。因在该起火灾中点燃蚊香,并直接将点燃的蚊香放置于马桶瓦楞纸外包装箱上,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涉嫌失火罪,已由景德镇市昌江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二)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对事故涉及的18名有关公职人员,给予了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三)对有关单位的行政处罚
景德镇市嘉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的消防违法事实,由昌江区消防救援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有关规定依法查处;针对该公司违反《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由昌江区住建部门依法查处。
(四)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
- 昌江区西郊街道办事处向昌江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制定整改方案,对其2021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 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昌江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其2021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 昌江区城市管理局向昌江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其2021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 昌江区商务局向昌江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其2021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 昌江区住建局其向昌江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其2021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 昌江公安分局西郊派出所向昌江公安分局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2021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 昌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向景德镇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2021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针对该起事故,调查组提出了四个方面的防范措施建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厘清工作边界,避免出现监管盲区;深入开展专项治理,集中整治消防安全风险隐患;集中开展针对性排查整治,对重点隐患全程跟踪、彻底整改;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提升群众“会报警、会疏散、小火会用灭火器、大火会用消火栓”和“见火不慌、抬手就打”的能力。
FD09846 | 2021_某分厂新冷冻盐水管道保温材料着火事故_4·27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某分厂新冷冻盐水管道保温材料着火事故
某年4月27 H 15时05分左右,某分厂新冷冻盐水管道保 温材料发生着火事故,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万元,未造成人员 伤亡。
—、事故经过
4月27日15时05分左右,某分厂冷冻扩建项目新盐水管道 保温材料发生着火事故。早上8点机修节能分厂副书记张某安排 钳焊一班人员对氯磺酸分厂冷冻盐水管道进行安装;该工程项目 负责人同时安排保温人员随后进行除焊缝外的管道保温作业。上
午新氯磺酸、新氯化氢二级、三级冷却器进、回水管道到位后.下午 安排钳焊一班对二级、三级冷却器进、回水管道与盐水主管道进行 碰口作业,钳焊一班人员要求保温人员对需开口处保温进行拆除• 保温人员拆除了不足300 mm。机修节能分厂科长刘某说保温拆 除长度不够,但没明确具体尺寸.保温人员没再回来继续拆除,而 说需要多长可自己拆除,保温人员和钳焊一班人员均没有再拆除 保温材料。此时电焊人员已将灭火器放到架子旁二楼窗口下边. 并准备一饮料瓶水,割口下方盐水管道放置一块铁皮进行铁渣遮 挡。15时05分左右电焊工庞某点着割把时,火焰引起新盐水管 道保温层着火.高某、庞某二人随即用饮料水灭火,无效后庞某拿 灭火器灭火,高某从南边管架下来。这时刘某从氯化氢岗位人员 手中接一水管站在管架西头控制火焰向西扩展。由于作业现场处 于厂房夹道中,局部风速较大导致火势向东蔓延。随后有公司人 员用灭火器灭火控制火势,另有公司人员拨打119前来协助灭火。 约15时20分左右火势被全部扑灭。
二、 事故原因分析
此起事故属于责任事故。
(1) 直接原因
新安装保温材料的管道要动火,但拆除宽度不足.且刚刷过环 氧树脂尚未进行防火处理•电焊工点火时引起保温材料着火。
(2) 间接原因
对动火场所火灾危险性认识不足,对火灾危险程度估计不足, 防火措施存在缺陷,造成火灾事故。
三、 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处理意见如下:
① 对责任单位机修节能分厂处罚1 000元。
② 高某、庞某对此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各处罚400元。
③ 分厂安全员在动火地点变化时监督检査不到位,处罚400 元。机修节能分厂副书记监管不力,负监管责任不到位的责任,处 罚400元。
④ 机修节能分厂厂长、书记负领导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各处 罚300元。
⑤ 该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监管不力,负有监管不到位的责 任,处罚200元。
⑥ 安全部对动火现场动火措施监管不力,负有监管不到位的 责任,对部门负责人处罚200元。
⑦ 外来防腐保温作业人员施工材料乱丢乱放,不按要求施 工,对防腐保温作业单位罚款600元,由机修节能分厂负责收齐到 安全部开具罚款单.缴财务部。
四、事故防范措施
① 公司内动火,除经安全部门开具动火作业证外,动火单位 要严格落实审批制度及各自的安全监管责任。
② 认真学习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必要时要作 安全风险评价分析,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③ 加强安全管理培训I,提高全员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 意识。
④ 规范外来施工人员的作业行为,用工单位切实负起监管 责任。
⑤ 强化各级管理人员安全执行力,全方位、全时段进行安全 监督检査,以达到安全措施到位。
⑥ 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点评对施工维修及其他作业,一定要明确责任人,对作业进 行风险分析,特别是动火作业,一定要准备好足够的灭火器具,严 格按照作业证上的要求进行作业,并由专人进行验收。
丰台区“4·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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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机车蓄电池着火事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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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847 | 2021_某应急资源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一、现有应急物资与装备
目前***公司已具有应急救援设施,包括预警/监测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及物资、环保设施,并成立了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为各部门负责人。
为保障应急需要,公司在装置区适当部位设置应急器材,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确保应急物资种类、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符合应急需要,在需要时及时获取并有效使用。公司现有应急物资及装备清单见表 1。
表1 应急预案涉及的应急物资一览表
应急预案涉及的应急物资一览表
放置位置装备名称数量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
仓库
干粉灭火器117具
消防栓12处
警铃10个
急救药箱1个
生产一车间干粉灭火器47具
消防栓6处
警铃2个
急救药箱2个
生产二车间干粉灭火器11具
消防栓1处
警铃2个
急救药箱1个
生产三车间干粉灭火器11具
消防栓2处
警铃1个
急救药箱1个
包装车间干粉灭火器11具
消防栓3处
警铃1个
急救药箱1个
办公室干粉灭火器3具
配电室干粉灭火器7具
制冷机房干粉灭火器4具
氨气检测报警仪3部
洗眼器1台
急救药箱1个
防毒面具4部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部
便携式压力冲肤洗眼器1部
FH-酸碱类化学品防化服2套
消防沙池1处
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设施1套
事故池4处
铁锨2把
雨靴2双
雨衣2套
手电2把
生活区干粉灭火器17具
应急物资协调联系财务经理,电话15969919536
二、需补充、完善应急物资与装备
表 2 需补充、完善应急物资及装备明细表
一存放位置事故堵漏/紧急切断设施数量负责人联系电话
1污水处理站沙袋若干
铁锨6把
雨靴6把
雨衣6套
手电2把
二存放位置应急救援设备数量负责人联系电话
1办公楼担架1具
2移动医药箱1个
三、内部救援队伍
***公司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图如下所示。
***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 指 挥:***
副总指挥:***
组 长:
成 员:
图2 现应急救援指挥部结构图
公司应急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见表3
表3 事故应急救援通信联络电话表
内 部 电 话
序号姓名工作部门职务所在应急组手机办公电话
1***办公室总经理总指挥
2 办公室副总经理副总指挥
3 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指挥部成员
4 生产部经理灭火行动组组长
5 设备服务部经理抢险抢修组组长
6 仓储部经理防护救护组组长
7 包装部经理疏散引导组组长
8 品管部经理环境监测组组长
9 综合办公室主任通讯联络组组长
10 财务部经理后勤保障组组长
表4 公司车间、部门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部 门单位职务姓 名手机号码
办公室总经理
副总经理
生产一部
经理
主任
生产二部经理
主任
包装部经理
办公室主任
销售部经理
供应部经理
品管部经理
仓储部经理
财务部经理
(一)日常职责:
(1)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负责本企业“预案”的制定、修订;
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组织公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和交流;
检查督促做好重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发生重大事故时,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
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上级汇报和向友邻部门通报事故情况,协调政府及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险救援;
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2)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发生重大事故时,以公司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为基础,立即成立“现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安全办公室兼管。当影响到整个厂区时,指挥部设在公司会议室。应急救援指挥部有权在事故状态下随时调动公司所有应急资源。
(3)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职责
总指挥(总经理):指挥全公司的应急救援工作。
副总指挥(安全负责人):协助总指挥负责现场救护、事故及工艺处理的具体指挥工作;负责事故后勤保障,伤者及家属的安抚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影像资料搜集,代表指挥部对外发布信息及对外联络工作。
生产部经理: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事故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及有害物质扩散区域内的洗消、现场中毒、受伤人员转送医院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管制工作。
设备服务部经理:根据事故级别,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按事故级别启动预案;负责事故处置时生产系统的开停车的调度工作;协助总指挥负责事故设备抢险抢修工作的现场指挥。
仓储部经理:负责车间人员的疏散,事故受伤者的紧急救护等工作。
包装部经理: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运输等后勤保障工作。
品管部经理和销售部经理:负责事故现场及有害物质扩散区域内监测工作。
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内、对外相关救援部门联系,保证现场、后方通讯联络工作。
财务部经理:负责做好事故现场所需的物资供应,稳定现场人员和受伤人员的情绪,负责资金和重要物资等转移。
(4)救援小组职责:
灭火行动组:由事故部门、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灭火、洗消等工作。
抢险抢修组:由公司设备部负责事故设备抢险抢修工作。
防护救护组:由仓储部负责事故现场防护救护工作。
疏散引导组:由包装部协同保卫科负责事故警戒区人员、车辆的疏散引导工作。
环境监测组:由品管部负责事故现场的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工作。
通讯联络组: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外相关救援部门联系及现场、后方通讯联络。
后勤保障组:由财务科负责事故现场的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和应急物资的保障工作以及善后处理工作。
公司所属各部门、车间建立应急联系机制,保证信息通畅。有关部门及车间按照其职责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方面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
四、外部救援机构
外部救援机构均为政府职能部门或服务型机构,公司虽未与有关部门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或互救协议,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通过信息传递需要实施外部救援时,相关部门本着“以人为本、快速响应”的原则,有责任和义务对本公司进行应急救援。
外部救援机构名单见表 5。
表5 外部救援机构名单一览表
单位科室名称办公电话
临沂市安监局办公室8038900
法规科8038911
职业健康科8038922
评价中心8309058
应急中心8038570
平邑县安监局应急救援中心4333011
危化品监管科4333018
临沂市环保局办公室7206101
污控科7206121
监督科7206111
应急办7206127
稽查大队7206178
24 小时应急12369
平邑县环保局环境应急管理中心7206176
办公室2090701
公安平邑地方镇派出所4883512
110 指挥中心110
消防平邑县消防队119
临沂市卫生防疫站劳动卫生科8127115
卫生局8314492
市政府办公室8314126
平邑县政府应急办公室4211075
医疗部门平邑县人民医院4689060
环境监测平邑县环境监测站651064
一、现有应急物资与装备
目前***公司已具有应急救援设施,包括预警/监测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及物资、环保设施,并成立了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为各部门负责人。
为保障应急需要,公司在装置区适当部位设置应急器材,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确保应急物资种类、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符合应急需要,在需要时及时获取并有效使用。公司现有应急物资及装备清单见表 1。
表1 应急预案涉及的应急物资一览表
应急预案涉及的应急物资一览表
放置位置装备名称数量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
仓库
干粉灭火器117具
消防栓12处
警铃10个
急救药箱1个
生产一车间干粉灭火器47具
消防栓6处
警铃2个
急救药箱2个
生产二车间干粉灭火器11具
消防栓1处
警铃2个
急救药箱1个
生产三车间干粉灭火器11具
消防栓2处
警铃1个
急救药箱1个
包装车间干粉灭火器11具
消防栓3处
警铃1个
急救药箱1个
办公室干粉灭火器3具
配电室干粉灭火器7具
制冷机房干粉灭火器4具
氨气检测报警仪3部
洗眼器1台
急救药箱1个
防毒面具4部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部
便携式压力冲肤洗眼器1部
FH-酸碱类化学品防化服2套
消防沙池1处
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设施1套
事故池4处
铁锨2把
雨靴2双
雨衣2套
手电2把
生活区干粉灭火器17具
应急物资协调联系财务经理,电话15969919536
二、需补充、完善应急物资与装备
表 2 需补充、完善应急物资及装备明细表
一存放位置事故堵漏/紧急切断设施数量负责人联系电话
1污水处理站沙袋若干
铁锨6把
雨靴6把
雨衣6套
手电2把
二存放位置应急救援设备数量负责人联系电话
1办公楼担架1具
2移动医药箱1个
三、内部救援队伍
***公司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图如下所示。
图 1
图1 应急组织机构框架图
***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 指 挥:***
副总指挥:***
组 长:
成 员:
图2 现应急救援指挥部结构图
公司应急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见表3
表3 事故应急救援通信联络电话表
内 部 电 话
序号姓名工作部门职务所在应急组手机办公电话
1***办公室总经理总指挥
2 办公室副总经理副总指挥
3 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指挥部成员
4 生产部经理灭火行动组组长
5 设备服务部经理抢险抢修组组长
6 仓储部经理防护救护组组长
7 包装部经理疏散引导组组长
8 品管部经理环境监测组组长
9 综合办公室主任通讯联络组组长
10 财务部经理后勤保障组组长
表4 公司车间、部门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部 门单位职务姓 名手机号码
办公室总经理
副总经理
生产一部
经理
主任
生产二部经理
主任
包装部经理
办公室主任
销售部经理
供应部经理
品管部经理
仓储部经理
财务部经理
(一)日常职责:
(1)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负责本企业“预案”的制定、修订;
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组织公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和交流;
检查督促做好重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发生重大事故时,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
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上级汇报和向友邻部门通报事故情况,协调政府及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险救援;
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2)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发生重大事故时,以公司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为基础,立即成立“现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安全办公室兼管。当影响到整个厂区时,指挥部设在公司会议室。应急救援指挥部有权在事故状态下随时调动公司所有应急资源。
(3)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职责
总指挥(总经理):指挥全公司的应急救援工作。
副总指挥(安全负责人):协助总指挥负责现场救护、事故及工艺处理的具体指挥工作;负责事故后勤保障,伤者及家属的安抚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影像资料搜集,代表指挥部对外发布信息及对外联络工作。
生产部经理: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事故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及有害物质扩散区域内的洗消、现场中毒、受伤人员转送医院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管制工作。
设备服务部经理:根据事故级别,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按事故级别启动预案;负责事故处置时生产系统的开停车的调度工作;协助总指挥负责事故设备抢险抢修工作的现场指挥。
仓储部经理:负责车间人员的疏散,事故受伤者的紧急救护等工作。
包装部经理: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运输等后勤保障工作。
品管部经理和销售部经理:负责事故现场及有害物质扩散区域内监测工作。
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内、对外相关救援部门联系,保证现场、后方通讯联络工作。
财务部经理:负责做好事故现场所需的物资供应,稳定现场人员和受伤人员的情绪,负责资金和重要物资等转移。
(4)救援小组职责:
灭火行动组:由事故部门、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灭火、洗消等工作。
抢险抢修组:由公司设备部负责事故设备抢险抢修工作。
防护救护组:由仓储部负责事故现场防护救护工作。
疏散引导组:由包装部协同保卫科负责事故警戒区人员、车辆的疏散引导工作。
环境监测组:由品管部负责事故现场的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工作。
通讯联络组: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外相关救援部门联系及现场、后方通讯联络。
后勤保障组:由财务科负责事故现场的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和应急物资的保障工作以及善后处理工作。
公司所属各部门、车间建立应急联系机制,保证信息通畅。有关部门及车间按照其职责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方面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
四、外部救援机构
外部救援机构均为政府职能部门或服务型机构,公司虽未与有关部门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或互救协议,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通过信息传递需要实施外部救援时,相关部门本着“以人为本、快速响应”的原则,有责任和义务对本公司进行应急救援。
外部救援机构名单见表 5。
表5 外部救援机构名单一览表
单位科室名称办公电话
临沂市安监局办公室8038900
法规科8038911
职业健康科8038922
评价中心8309058
应急中心8038570
平邑县安监局应急救援中心4333011
危化品监管科4333018
临沂市环保局办公室7206101
污控科7206121
监督科7206111
应急办7206127
稽查大队7206178
24 小时应急12369
平邑县环保局环境应急管理中心7206176
办公室2090701
公安平邑地方镇派出所4883512
110 指挥中心110
消防平邑县消防队119
临沂市卫生防疫站劳动卫生科8127115
卫生局8314492
市政府办公室8314126
平邑县政府应急办公室4211075
医疗部门平邑县人民医院4689060
环境监测平邑县环境监测站651064
FD09848 | 2021_桐乡百力达太阳能7·26火灾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嘉兴桐乡百力达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7·26火灾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嘉兴桐乡百力达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7·26”火灾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7月26日14时20分许,桐乡市河山镇工业区阳光路59号百力达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烟熏面积约8638平方米,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92.3万元。
事故发生后,嘉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张兵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查明原因,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桐乡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到现场指挥事故救援处置工作,同时成立百力达“7·26”事故指挥部,对救灾工作进行会商研判和部署,并下设综合协调、灭火救援、环境检测、媒体宣传、医疗救援、善后应对等6个工作组开展救援与处置工作。嘉兴市应急管理局有关领导带队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指导。省应急管理厅李公杭副厅长带队及时赶赴现场指导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政府令第310号)等规定,嘉兴市人民政府于7月30日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及桐乡市人民政府等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参与监督,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模拟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及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认定,嘉兴桐乡百力达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7·26”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百力达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力达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浙江省桐乡市河山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卫松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最大股东,占股25.5353%;成立时间:2008年1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71621****;经营范围:太阳能电池、太阳能光伏发电产品的生产销售;太阳能发电系统工程的安装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普通货运。
(二)事故车间有关情况
1.建筑功能布局
火灾事故发生在百力达公司二三车间,该车间为单层钢梁-混凝土柱结构(北侧局部为单层钢混结构),东西长约128米,南北宽约65米,高约9米,建筑面积约8438平方米。其北侧部分主要为纯水站、变压室、特气房、空调房、空压机房;南侧部分主要为清洗、扩散、PE、丝印、包装等工序间(详见图1)。厂房共设4个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沿西侧外墙设有2个,沿东侧外墙设有2个。车间上方是隔层(高约5米),安装有电气线路、通风管道、尾气排放管道及部分原辅料输送管道,通往隔层的通道入口共有两处,分别设置在车间东西两侧。
2.生产工艺情况
事故车间主要生产工艺为:采购的单晶硅板先后进行一次清洗、扩散、二次清洗刻蚀、管式PECVD(全称为等离子体增强化学气相淀积法,以下简称PE,事发时在用两台设备,分别为5号机、6号机)、丝印、成品包装(详见图2)。
其中PE工序的生产工艺流程为:特气房硅烷、氨气经管道通入PECVD设备上在特定环境下反应,反应多余的氨气、硅烷以及反应尾气通过真空泵抽出,进入通过卡扣连接固定的不锈钢密闭管路,然后进入不锈钢硅烷应急燃烧筒缓冲反应,再进入不锈钢硅烷燃烧塔,使硅烷在燃烧室与空气接触燃烧,燃烧后的气体穿过填料层再进入废气净化塔喷淋室,经过喷淋处理,使废气与中和循环液接触反应,最后进入脱液器处理后由抽风机排入大气。硅烷与氨气年使用量分别为1.8吨、7吨。
3.建设相关情况
二三车间建成于2010年5月,其中土建、钢结构于2010年9月16日经消防验收备案。2010年7月,二三车间相关设备设施入场,苏州工业园区嘉合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车间洁净工程安装项目,其中特气供应、尾气管上真空泵至不锈钢硅烷燃烧筒管道等委托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装施工,尾气排放处理系统向常州恒威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购入。2010年10月施工完成,11月正式投入生产使用。上述改造工程未经正规设计,施工完成后,百力达公司未向消防部门申请改造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直至事故发生前,也未向消防部门或建设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百力达公司厂区东侧为河道,南侧为浙江晶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房,西侧为阳光路,阳光路西侧为浙江晶通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北侧为广福西路。
事发二三车间位于百力达公司厂区东北侧,二三车间西侧为四车间,南侧为约600平方米违章搭建建筑,再南侧为一车间。经现场勘验,火灾过火、烟熏区域主要为二三车间生产区域及南侧部分违章建筑区域,面积约8638平方米。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火灾事故发生经过
因“烟花”台风影响,百力达公司于7月25日下午3时停产。7月26日凌晨2时左右,百力达公司突发停电,后经报修于上午7时30分恢复供电。上午10时,百力达公司开始恢复生产。
14时20分左右,位于一次清洗工序的员工许春香闻到异常味道后,跑到位于丝印工序西侧办公室向车间经理李磊反馈。李磊随后和许春香到低压扩散和一次清洗工序排查,未发现异常源头。
14时31分,李磊通过微信语音会议的形式将情况通报给了顾建平(内维设备维修工)、任俊(车间主管)等,让他们一起去排查一下,然后李磊拿了对讲机、应急灯、灭火器经西侧通道口进入隔层,闻到比车间内更重的异常味道,往北走到低压扩散工序并用应急灯照了一圈,但未发现着火点,于是他从隔层下来,先后碰到任俊、杨梦宵(低压扩散工序员工),顾建平、沈琦及李康威(均为内维设备维修工)两组人员准备进入隔层排查,他嘱咐三人要带好对讲机、应急灯后,转至其它地方排查。
14时39分,任俊在“三车间—生产车间”微信群里发了一个着火的视频,并说“上面烧得很大,我们不敢过去,有灭火器吗?多拿几个灭火器过来,在楼上在丝印上面”。
顾建平、沈琦及李康威另外一组在隔层排查时也发现PE工序上方有着火点,但突然大起来,于是三人就从隔层下来,下来后顾建平听员工说PE那里着火了,就赶过去灭火,看到PE设备5号机顶上的隔板烧穿,火势太大无法扑灭,他就跑到车间外并于14时42分报警。
李磊看到车间明火越来越大,于是边跑边喊员工全部往车间外疏散,后经人员清点发现任俊、杨梦宵失踪。到此时,火势蔓延成灾。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21年7月26日14时42分,桐乡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就近调派相关消防救援站、专职队计14辆消防车、80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
14时48分许,河山专职队、石门专职队、环城西路消防救援站等相继到达现场进行火灾扑救。17时05分,厂房内火势得到控制;20时51分明火已被熄灭,现场进入余火清理阶段;23时火势被彻底扑灭。
7月27日0时28分,在东侧厂房隔层内东南角塌陷处发现第一名被困人员,0时33分,在东侧厂房隔层内西侧发现第二名被困人员,现场移交120急救医生救治,经抢救无效后确认死亡。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火灾事故造成2名人员遇难,直接经济损失892.3万元。具体遇难人员情况如下:
- 任俊,男,25岁,身份证号:51152119******8650,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县,百力达公司员工;
- 杨梦霄,男,20岁,身份证号:52242620******7196,户籍地:贵州省纳雍县,百力达公司员工。
(四)火灾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桐乡市迅速成立事故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工作人员、志愿者做好死者家属情绪安抚、心理疏导等工作。2021年8月6日,百力达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基本完成。
三、火灾原因认定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年07月26日14时20分许,主要依据如下:
- 许春香闻到臭味并向李磊报告后,和李磊一起先后到低压扩散工序、一次清洗工序检查。14时31分,李磊通过微信语音会议的形式将情况通报给了顾建平、任俊等人,让他们一起去排查一下。
- 据顾建平所述,火灾发生前,他在仓库领取无尘服,14时27分接到李磊微信语音电话,说低压扩散有异味。
综上并结合起火前人员位置以及泡沫夹芯板等燃烧特性,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年07月26日14时20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为百力达公司二三车间PE工序上部隔层内。主要依据如下:
- 据李磊所述,他绕到二三车间东检修口,上半身探到隔层内时,看到烟已经很浓,也看到明火,大概六七个平方,在西北侧,大概三十米左右。
- 据顾建平所述,从西检修口进入隔层内,往东排查大概10多米,忽然间冒出火光来,当时火光不大,大概一个桌子这么大小;火很大后,原路返回到车间内,有员工说PE那里也着火了,他过去救火,看到5号机上方着火。
- 据企业微信工作群内下午2点39分任俊发出的起火区域视频画面,该最初起火区域邻近管线位置关系可辨。
4.现场勘验情况
对二三车间PE工序邻近区域进行勘验,其东侧伸缩缝位置处屋面过火后出现开口,此处向四周过火严重程度减轻;北侧墙面可见有大面积抹灰剥落;南侧上方混凝土梁缺失较邻近混凝土梁明显,该处邻近的金属管线东侧端部脱落,其东西两侧金属管线端部均未脱落。对PE机上方进行勘验,其上方钢屋顶处檩条过火后变形弯曲,低点对应PE机中间通道;其上方塌落的泡沫夹芯板金属残骸变色上部重于下部。对PE机下方地面处进行勘验,位于PE机中间通道地面处可见有一大块塑料熔融物。
(三)起火点的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点为5号机真空泵尾排管出隔层法兰处的一定范围内。主要依据如下:
- 调查询问情况:经PE操作员工向世发现场指认,他发现异常后,贴着5号机从隔层上一个穿管子孔的缝隙往上面看,看到隔层上面有火光。
2.现场勘验情况
对5号机区域进行勘验,5号机南侧进入设备动力线过火严重,可见有多处断点,邻近的6号机南侧进入设备动力线过火但未见有断点;南侧塌落泡沫夹芯板上的多根PECVD尾排管整体呈西低东高;5号机尾排管出隔层法兰均脱落,其连接尾排管端部可见有白色粉状物。
(四)起火原因认定
1.排除电气故障
经调查,起火点周围除电缆线桥架、照明线外,无其他电气线路及设备。火灾前,5号机运行正常,照明正常,未见有异常现象。将5号机进入设备动力线多处断点提取送检,为二次短路熔痕。对5号机及其邻近区域照明线进行清理,未见有明显故障痕迹。
2.排除物质自燃
经调查,隔层内的管道保温材料、泡沫夹芯板泡沫,均无自燃性。
3.排除人为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经调查,起火当日隔层内无动火作业;百力达公司车间内禁止吸烟,员工无违规吸烟情况。
4.排除硅烷输送管道泄漏
经调查,PE机(5号机和6号机)进入设备的硅烷管线经密封性测试均未见异常。
- 不排除PECVD尾排管法兰连接处橡胶密封圈老化开裂,密封性失效,致使尾排管中的硅烷和氢气等混合气泄漏,硅烷遇空气发生自燃并引燃氢气起火蔓延成灾。
综上,经分析认定,起火原因为PECVD尾排管法兰连接处橡胶密封圈老化开裂,密封性失效,致使尾排管中的硅烷和氢气等混合气泄漏,硅烷遇空气发生自燃并引燃氢气起火蔓延成灾。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PECVD尾排管法兰连接处橡胶密封圈老化开裂,密封性失效,致使尾排管中的硅烷和氢气等混合气泄漏,硅烷遇空气发生自燃并引燃氢气起火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 百力达公司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制定尾气处置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未定期开展工艺管线、电气线路检测维护。
- 百力达公司厂房火灾隐患长期存在。一是厂房内采用大量泡沫夹芯板易燃材料进行隔断和隔层分隔,火灾荷载大,未按要求向有关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并未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二是二三车间南侧违章搭建有彩钢棚,致使火灾蔓延扩大。
- 百力达公司安全培训不到位。一是企业安全培训流于形式,员工对安全制度和安全责任不清楚;二是对泡沫夹芯板泡沫的燃烧危险性认识严重不足,发现火灾后不会使用消火栓,初期火灾扑救能力差,未第一时间报警(发现明火3分钟后才报警);三是PECVD、通风和环保设备等关闭不及时,致使火灾蔓延扩大迅速;四是人员逃生能力薄弱,加之隔层上方管线布局复杂致使通道不畅,最终导致2名排查扑救人员死亡。
(三)相关监管问题
- 河山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桐乡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不到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整治等工作督促不力。河山镇专职消防队同时承担灭火与防火工作,对企业消防安全检查流于形式,近3年共对该企业开展4次检查(包括2次复查),检查督查整改的隐患均为通道堵塞、灭火器失效等隐患,未发现指出存在违章搭建、改造工程未按要求向有关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等问题。
- 桐乡市消防救援大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到位,指导督促属地政府、企业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指导辖区内企业开展火灾风险辨识重视不够,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问题隐患整改不到位。
- 桐乡市应急管理局。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指导督促属地政府、企业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不力,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问题隐患整改不到位。
(四)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百力达公司“7·26”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人)
卫松根,百力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检查本单位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建议行政处罚人员(1人)
沈凯锋,百力达公司总经理,督促、检查本单位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次修正,下同)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建议问责处理人员(4人)
(1)倪春理,桐乡市梧桐街道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时任桐乡市河山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分管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工作,建议桐乡市纪委监委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2)叶涵云,桐乡市消防救援大队助理工程师,2020年6月-2021年5月联系桐乡市河山镇消防安全工作,建议桐乡市纪委监委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3)姚宏,桐乡市应急管理局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科长,负责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建议桐乡市纪委监委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4)唐云根,桐乡市河山镇消防专职队队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建议桐乡市纪委监委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4.建议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处理人员(3人)
建议百力达公司对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沈强,副组长沈汉明、沈云飞,依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嘉兴市应急管理局、桐乡市应急管理局。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百力达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厂区内私自搭建多处钢结构建筑,未经行政审批,建议由桐乡市人民政府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对其作出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事故暴露出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日常安全监管不力,执法“宽松软”,对企业长期存在的风险隐患漏管失察。
1.河山镇人民政府。建议河山镇人民政府向桐乡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 桐乡市消防救援大队。建议桐乡市消防救援大队向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书面检查。
3.桐乡市应急管理局。建议桐乡市应急管理局向桐乡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类企业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及时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同类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等要求,聘请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履行消防变更设计审批、消防验收工作,确保技术改造的洁净厂房符合要求。
(二)有力加强政府属地监管责任。桐乡市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要求,明确政府和部门在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中的职责,健全完善风险评估、巡查督导、约谈警示、挂牌督办等制度,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成效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范畴。要将消防应急力量建设纳入基层基础建设和社区治理范畴,加强消防工作人员的配备,不断充实基层工作人员;要加强基层消防工作人员业务指导和培训,建立常态化巡防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处置火灾隐患和火灾事故。要持续推进违章搭建、违法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工作,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规划、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拆除与规划、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一致的建(构)筑物,确保厂区建(构)筑物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等安全条件符合要求。
(三)持续强化安全风险辨识和部门监管。桐乡市各职能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结合全市全面遏重大“回头看”暨工业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除隐患、保平安”百日攻坚行动的相关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全市各级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消防工作的领导与督促指导,不断提高基层消防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有力深化类似事故单位洁净厂房存在的各类消防安全问题隐患的排查整治,对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予以严肃处理与闭环治理。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对发现存在新改扩建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项目的,及时督促企业依法立项,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督促企业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完善危险化学品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危险化学品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四)积极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针对性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和火灾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宣传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救和火场自救逃生知识,提高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要督促企业加强全员岗位安全管理和应急技能培训,提升员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火灾险情的应急能力及疏散逃生本领。要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及时举报和曝光重大火灾隐患,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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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849 | 2021_梅州市大埔县茶阳镇仙基桥路7·31_7·31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1年7月31日14时00分许,梅州市大埔县茶阳镇仙基桥路17号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50平方米,火灾造成5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省消防救援总队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火灾发生当天,省消防救援总队立即派出火调专家组到现场指导火灾原因调查。7月31日,市委书记陈敏同志在梅州市公安局要情通报“大埔县茶阳镇发生一起火灾”上作出批示:“请市县两级全力救治伤员,安抚家属情绪,彻查起火原因。大埔县委县政府要深刻反思、认真检讨,全力整治消防安全隐患。请其他七个县(市、区)举一反三,深刻汲取大埔的教训,坚决落实全省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和三防工作会议精神,守好自己的门、看好自己的人,真正做到守土尽责、守土有方。”同日,市长马正勇同志在同件上批示:“迅速查明原因,举一反三,全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大排查,不可走过场。”市委常委、副市长陈金銮同志在同件上批示:“要组织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分析研判形势,抓紧再部署、再压实责任。”8月1日,市长马正勇同志,市委常委、副市长陈金銮同志,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罗云庆同志等领导先后赶赴现场指导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火灾发生当晚,市政府组织召开大埔县茶阳镇“7·31”火灾事故现场会,通报火灾情况,要求全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迅速全面组织开展村民自建住宅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坚决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8月1日,市委常委、副市长陈金銮同志组织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视频会议,通报火灾情况,分析消防安全形势,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8月1日,市政府成立了梅州市大埔县茶阳镇仙基桥路“7·31”民宅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陈金銮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邓国功、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温勇登、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段建国任副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梅州供电局及大埔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起火建筑物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大埔县茶阳镇仙基桥路17号,北侧为仙基桥路,南侧为一条约1.5米宽的巷子和民房,东、西两侧为共墙的民房。建筑共三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总建筑面积180㎡。该建筑于1984年经茶阳镇人民政府批准,由黎坚兴个人建设,2004年9月23日,大埔县人民法院判决该房产交付给大埔县茶阳镇农村信用合作社抵偿债务,2004年9月27日大埔县茶阳镇农村信用合作将该房产协议转让给卢长裕,2010年4月14日,卢长裕办理了房地产权登记。该建筑中部设置一条直通天面的疏散楼梯,首层楼梯北侧为客厅,楼梯南侧为餐厅、厨房和卫生间,厨房内设有后门直通室外;二层楼梯北侧为卧室与茶室,楼梯南侧为卧室和卫生间;三层楼梯北侧为两间卧室,楼梯南侧为卧室和卫生间。天面部分搭建并设置铁皮棚屋顶,堆放装修剩余建筑材料等杂物。
火灾发生时,建筑内居住有户主卢长裕、其妻子曹琼珍、其孙女卢敏琪和卢思媛、其孙子卢逸俊共5人。
二、事故灭火救援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灭火救援处置情况。
2021年7月31日14时01分,梅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大埔县茶阳镇仙基桥路一村民自建房着火,据反映被困人员不详。14时02分,消防指挥中心调度大埔湖寮消防站3辆车16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14时03分起,消防指挥中心一直与现场群众保持联系并询问有无人员被困,但都无法确定人员被困和建筑内部情况。14时04分,消防指挥中心向大埔县110通报警情,要求当地民警及茶阳专职消防队赶赴现场救援。14时10分许,茶阳镇派出所和专职消防队到达现场。14时45分,大埔湖寮消防救援站到场;14时48分,搜救组将一楼发现的两个煤气瓶转移至安全地带;15时05分,明火被扑灭,在首层搜救出一名被困人员;15时14分,在3楼搜救出第二名被困人员转移给现场医护人员;15时23分,在3楼搜救出第三、第四名被困人员转移给现场医护人员;15时36分,在3楼搜救出第五名被困人员转移给现场医护人员。
(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大埔县人民政府全力做好受灾家属安抚和救济等善后工作,积极为受灾家庭筹集捐款20万元,遇难者遗体已火化,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和不良舆论影响。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5人)。
- 卢长裕,男,57岁,44142219640825××××(户主),大埔县茶阳镇人。
- 曹琼珍(卢长裕妻子),女,57岁,44142219640717××××,大埔县茶阳镇人。
- 卢敏琪(卢长裕孙女),女,9岁,44142220120224××××,大埔县茶阳镇人。
- 卢思媛(卢长裕孙女),女,5岁,44142220160621××××,大埔县茶阳镇人。
- 卢逸俊(卢长裕孙子),男,2岁,44142220191021××××,大埔县茶阳镇人。
(二)死亡原因。
卢长裕为火灾现场当场死亡,曹琼珍在送医途中死亡,卢敏琪、卢思媛、卢逸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大埔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长裕为生前烧死,其余4人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三)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规定,经统计,此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39.65万元。
四、火灾原因调查情况
(一)现场及周边视频情况。
经排查,现场周边未发现有效民用监控,现场也不在平安视频等公共视频拍摄范围内。收集了现场群众用手机拍摄和转发的火灾现场视频14段。最早的一段有效视频记录一楼客厅吊顶和门口电线首先着火。
(二)调查走访情况。
调查组走访当事人家属、火灾报警人、消防救援人员及周边群众共68人,针对16人制作询问笔录22份。
据钟××(邻居)描述:7月31日13时40,其从家中出门驾车前往距离一公里外的舅舅家,离开时未发现异常。14时02分,钟××接到女儿钟×电话称隔壁的卢长裕家着火,接电话后钟××立即赶回家。14时04分到家门口时,发现卢长裕家大门关着,卢长裕家中冒烟很厉害。
据饶××(顺丰快递员)描述:7月31日13时52分,其在仙基桥路18号(起火建筑西侧隔壁)门口停车拨打涂××(仙基桥路18号户主)电话叫涂××到门口拿快递,等过了一分钟左右涂××开门拿快递,把快递给涂××后饶××就驾车离开,离开时未发现有异常,印象中着火建筑大门是关着的。
据钟×(前述钟××儿子)描述:7月31日13时57分,其在家听到外面有噼里啪啦的响声后立即走到其家门口对面的马路上查看,发现是卢长裕家一楼门左边的电线发出的响声,并看到火苗,就立即打119报警,报警时间是14时01分。
据涂××(邻居)描述:7月31日13时52分,其接到快递员电话到家门口拿了一个快递,拿快递时没有太注意周围情况,没有闻到异常的味道,然后返回家中三楼休息了10分钟左右,闻到有烧焦的味道,就检查家里的电线,走到一楼大门口的时候,发现是隔壁卢长裕家着火了,大门是关着的,小门是虚掩着的。
(三)火灾现场勘验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大埔县茶阳镇仙基桥路17号,建筑面积180平方米,火灾未蔓延至周边其他建筑。起火建筑北侧为折叠大铁门,建筑北侧外墙整体烟熏痕迹明显,烟熏痕迹由一层铁门上花窗至三层逐渐变轻。首层客厅主要摆放沙发、茶几等物,过火严重,可燃物基本被烧毁。餐厅吊顶过火严重,墙面装修材料过火,上重下轻,地面饭桌、柜子等物品基本未过火,烟熏痕迹较重。二层楼梯北侧为卧室,客厅,楼梯南侧为卧室,阳台厕所,二层走廊墙面和吊顶装修材料过火严重,呈上重下轻,其他房间地面和墙面未过火,吊顶装修材料受热变形掉落在地上和床上。三层楼梯北侧为两个卧室,南侧为卧室、卫生间。走廊吊顶、墙面装修材料过火严重,呈上重下轻,其他房间地面和墙面未过火,吊顶装修材料受热变形掉落在地上和床上。天面南侧搭建一个杂物间堆放木质杂物,过火,窗户烧毁,玻璃破碎,北面露台未过火。
首层客厅西侧墙面中部悬挂的电线上有多处熔痕,客厅中部横梁西侧下方距离西墙0.5米至1米范围内地面,有若干金属光泽熔珠,客厅靠楼梯门口开关处断裂的电线端口有熔痕,客厅西墙中部横梁正下方往北5公分贴墙放置一移动抽水机和汽油铁桶。物证提取:在一楼客厅中部西侧横梁下方距离西墙0.5米至1米范围内地面,提取电线若干,并经水洗筛查提取金属熔珠45颗(1号物证);在一楼客厅中部西墙提取电线10段(2号物证);在一楼客厅南侧楼梯口入口旁提取电线6段(4号物证);标注3号物证为抽水机和汽油桶,经询问家属,汽油铁桶内装的汽油为抽水机所用燃料,火灾后油桶变形但未破裂,盖子拧紧完好,内部装有汽油未泄漏,认定与火灾无关。
(四)物证鉴定情况。
提取的1、2、4号物证送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1号物证存在一次短路熔痕,2、4号物证为电热作用形成(穗司鉴214401000716500419)。
(五)火灾原因认定。
综合证人证言、视频排查、经济及人身财产保险情况排查,现场勘察、尸体检验、手机数据、通联关系等情况分析,认定起火原因为起火建筑首层客厅西墙靠中部横梁附近吊顶上方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⒈大量使用可燃材料装修。屋主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建筑吊顶、墙面(包括楼梯间)大量使用竹炭纤维板装修,并且部分区域使用了三合板,极大增加了火灾荷载,同时燃烧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对人员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建筑内也未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⒉建筑结构存在先天隐患。起火建筑首层客厅开窗与楼梯间连通,客厅着火后,烟气迅速通过窗口蔓延到楼梯间形成烟囱效应,加快了可燃物的燃烧。直通天面的楼梯被天面搭建的杂物间完全封闭,火灾产生的烟气无法排出,在建筑内部大量聚集并倒灌至三楼,造成被困人员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⒊群众逃生自救能力薄弱。被困者为58岁的爷爷奶奶和三个小孩(分别为9岁、5岁、2岁),从视频排查和走访群众了解到,火灾发生后被困人员没有第一时间通过天面逃生也未利用棉被、床单、绳子等工具进行逃生自救,火势迅速蔓延扩大后丧失了最佳逃生时机。
⒋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茶阳镇政府、街道社区及茶阳派出所、综合执法队、城监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和违规搭建排查不彻底,导致起火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消防安全宣传不够到位,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较弱。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大埔县茶阳镇“7·31”火灾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较大火灾事故。
(四)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⒈基层消防责任落实不到位。2020年以来,市政府、市消安委针对“三小”场所、住宅场所火灾多发实际,部署开展了“三小”场所、出租屋、电动自行车、建设“消防安全家园”“敲门行动”等专项活动,但茶阳镇一线工作不够扎实,没有真正做到进楼入户,在村民自建房、电气火灾治理上采取的措施、实用的办法不多。发生火灾的茶阳镇、街道社区未建立实体化消防网格化排查机制,未对消防网格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工作进行定质、定量管理,网格员对管理区域内住宅排查不深不细不到位,未逐家逐户实施“全覆盖”“无盲区”的巡查检查,检查台账不清、不全、不细,有的检查发现不了问题,有的有检查无复查,督促整改隐患不到位,起火住宅火灾隐患长期叠加,遗患成灾。
⒉消防综合治理开展不深入。2017年7月至2020年4月,省、市、县三级均部署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行动,但茶阳镇、街道社区和供电等有关部门工作开展不够扎实,用电安全宣传提示不广不深,未落实上门入户宣传提醒,未能有效推动居民发现和消除电气安全隐患。调查发现,起火住宅内电线敷设不规范,吊顶内电气线路未套管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大门外灯笼和照明灯存在铜线接铝线的情况。电气线路短路后,故障线路未能被快速隔离,电气线路温度急剧上升,电线绝缘着火,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⒊消防宣传“五进”不到位。茶阳镇和街道社区未能有效落实消防安全宣传“进农村”“进家庭”等工作,没有逐门逐户扎实开展消防安全“敲门行动”“打通生命通道”等专题宣传,未推广家庭住户储备应急物资和配备必要的烟感报警、灭火器材、逃生器具,没有开展村居民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村居民消防安全意识薄弱、逃生自救能力不足。调查发现,三楼卧室四名被困人员在火灾初期发现了火灾,但未第一时间通过楼梯上到天面逃生,随着火势和烟气迅速扩大蔓延失去了逃生的最佳时机。住宅内没有配备灭火器、简易防毒面具等基本的灭火逃生器材,无法第一时间实施自救和有效逃生。
⒋专职消防队管理训练不到位。茶阳镇专职消防队由茶阳派出所代管,有10名队员,其中4名队员负责消防所工作,另外6名队员主要在茶阳派出所协助民警工作,日常开展训练较少。队伍经费保障不到位,未按标准配备空气呼吸器、两节拉梯、快速破拆工具等消防器材装备。通过复盘火灾扑救过程,茶阳镇专职消防队虽然先期到达火灾现场,但未能第一时间佩戴空气呼吸器深入火场实施救援,也未能通过架设拉梯从外墙窗户展开破拆救援;在起火建筑300米范围内有3个消火栓,但专职队员只找到1个,且不懂操作,造成供水间断。
六、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大埔县人民政府。
2020年以来,大埔县政府部署开展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三小”场所、出租屋(群租房)和电动自行车专项治理行动等消防整治工作,投入了2285万元用于消防公共设施建设和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以县消安委名义共召开5次大埔县专职消防队建设推进会,会上均明确提出要求各镇加快专职队的建设和规范管理,接受110和119调度指挥。2021年1月下旬,大埔县政府对全县2020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消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了考核,并形成通报;2021年2月7日,印发了《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2021年5月14日,印发了《大埔县成立镇级消防所试点工作方案》(埔府办函〔2021〕124号);2021年6月24日,在《梅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第一季度消防工作督导检查的通报》(梅消安办〔2021〕10号)印发后,时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蓝欣带队对茶阳镇“三小”场所、出租屋(群租房)和电动自行车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要求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经调查,茶阳镇政府存在消防组织不健全、整治工作力度不大、排查不全面、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大埔县人民政府对茶阳镇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够深入细致,对未正确履职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未依法履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九条[1]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二)大埔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以来,大埔县消防救援大队印发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9项整治工作方案。2021年1月27日和4月6日,安排专班人员对茶阳镇消防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了2次实地督导并通报了情况。7月2日,提请县政府以大埔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名义印发了《关于深刻吸取火灾教训强化“三合一”等场所消防安全整治的通知》(埔消安〔2021〕5号),通报了湖寮镇、茶阳镇、百侯镇整治工作主要存在整治不彻底,台账与现场情况不符,排查走过场,违规住人现象严重,消防安全管理不托底等问题。今年上半年市委书记陈敏在大埔检查安全工作后,大队对全县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了开会研究,列出了十大危险源,茶阳镇老街火灾隐患是其中之一。2020年11月18日至12月5日,2021年3月18日至4月6日,大埔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茶阳镇专职消防队8名队员到大队开展业务轮训。
经调查,消防大队对茶阳镇消防工作指导不够,2020年对全县消防网格员进行了一天的业务培训,2021年未组织培训,培训形式单一,培训效果不明显,网格员总体业务水平较低。大队对镇、村一级的消防宣传不到位、覆盖面不够广,未对老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教育。
(三)大埔县教育局。
大埔县教育局德育安全股作为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股室,自2020年以来,经常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消防工作,定期对校园安全进行排查检查,定期发送安全短信,并通过微信群、班级群等,将安全事项传达到家长手中,安排学校每周一至周五利用广东省教育厅推荐的《天天讲安全》作为教材,利用三至五分钟讲安全,定期组织安全演练,由学校与家长签订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但通过实地走访部分中小学生,消防知识的知晓率不高,实际效果不明显。
(四)茶阳镇人民政府。
茶阳镇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未及时研究部署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没有结合辖区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未专题研究部署“三小”场所、出租屋(群租房)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2021年5月份之前茶阳镇基本未组织对“三小”场所、出租屋(群租房)和电动自行车开展排查整治。2021年6月,《梅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第一季度消防工作督导检查的通报》(梅消安办〔2021〕10号)指出:大埔县茶阳镇排查台账与现实情况不符,通报后茶阳镇于2021年6月份重新对该项工作进行部署排查,排查“三小”场所838家,其中违规住人场所577家,但茶阳镇政府未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2021年5月份之前将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在茶阳派出所,未建立健全工作制度,造成消防工作在茶阳镇落实不到位。茶阳镇中心镇总体规划(2018年—2035年)在镇区北部规划建设1个二级普通消防站,实际未建成,茶阳镇作为广东省中心镇,未按要求编制消防专项规划,目前已建设一支政府专职消防队,但未达到乡镇二级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未安排足够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2021年至今实际投入消防工作专项经费6万元。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2020年和2021年未组织消防网格员开展业务培训,消防宣传入门入户不到位,未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微型消防站,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九条[2]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对起火建筑天面违规搭建行为制止不力,没有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监管,导致火灾隐患长期存在。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3]规定的工作职责。
(五)大埔县公安局茶阳派出所。
大埔县公安局茶阳派出所所长郑晋营2021年5月开始履职,分管消防工作的副所长刘贵胜2016年7月开始履职。茶阳派出所对各项消防重点工作有研究部署,有组织开展,对照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消防改革过渡期间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粤公网发〔2020〕2074号)履行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职责,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重点做好“五类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实施至少每年一次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结合各类检查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2021年5月前,茶阳镇专职消防队按照茶阳镇政府工作安排,由茶阳派出所管理,日常管理和训练值班由派出所统筹安排,专职消防队队员日常在派出所协助开展辅助性工作,着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派出所安排每周二、四下午开展消防训练,专职消防队平时完成派出所辅助性工作后,适时安排对辖区的六熟悉和实地演练。2021年5月茶阳镇成立消防所后,茶阳镇专职消防队队长林宝城带领3名专职消防员在消防所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其他6名专职消防员继续留在茶阳派出所从事辅助性工作。
茶阳派出所部署消防安全重点工作条目化,缺乏结合茶阳镇实际的分析研讨,重部署轻落实;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要素不齐,部分记录缺少检查人员签名、漏填检查单位名称,部分记录表缺少复查,未形成检查复查落实整改的闭环管理;负责消防工作的民警专业素质不强,消防业务培训学习不足,消防工作落实积极性不高;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警综系统”录入至2020年12月18日,2021年至今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没有录入;消防宣传形式单一,走访群众反映宣传教育次数不多,效果不明显。
茶阳派出所按照茶阳镇政府的工作安排负责管理茶阳镇专职消防队,对专职消防队人员分散使用,用于公安辅助性工作,训练学习时间安排随意,日常训练缺乏科学性安排和定期的业务考核提升,专职消防队员个人消防救援业务素质不高,从实地消防器材操作和火灾现场复盘来看,专职消防队员缺乏系统性和专业性训练,执勤应变能力不强;专职消防队执勤器材配备不足,缺乏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化、日常化维护保养不落实。未依法履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四条[4]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六)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梅州大埔供电局茶阳镇供电所。
茶阳镇副镇长钟东,2016年10月份开始分管供电工作,广东电网梅州大埔供电局茶阳镇供电所所长张永跃2016年9月开始履职,广东电网梅州大埔供电局茶阳镇供电所所长助理饶高翔2018年9月开始履职,供电所所长与所长助理之间工作未明确分工。2020年以来,广东电网梅州大埔供电局茶阳镇供电所仅对内部的隐患、变压器、野外线路和有用电异常的用户开展排查整治,未对居民用火用电安全进行全面排查,分管镇领导钟东对供电工作督促不够,仅停留在协调联系方面。据现场走访群众反映未入户开展用电安全知识宣传和隐患排查,未依法履行《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5]规定的工作职责。
(七)茶阳镇综合执法队。
茶阳镇综合执法队于2021年1月份成立,茶阳镇人大副主席李朋自2021年1月起至3月分管、镇党委副书记汪育庆自2021年5月至7月分管、副镇长人选温名健自7月21日起分管,综合执法队队长曹凤领自2021年1月起开始履职。综合执法队成立后,主要以市场监管、国土资源类检查为主,同时配合开展“三小”场所等隐患排查。茶阳镇政府对综合执法工作重视程度不高,自2021年1月份成立综合执法队以来,分管领导更换频繁,配备执法人员数量不足,执法队检查频次较低,除节假日外,其它时间三个月一次,查处违法行为的方式以其它部门抄告为主,至火灾发生时,未接到城监部门违法行为的抄告,截止2021年8月1日,仅开展一起执法活动,为违规占用农田建房案件。
(八)茶阳镇城监队。
茶阳镇人大主席刘盛免于2021年5月前分管城监工作,茶阳镇副镇长钟晓科于2021年5月起至今开始分管城监工作,城监队队长饶新创于2016年2月起开始履职,城监队副队长彭恩慈于2018年开始履职。茶阳镇城监队共有12名队员,主要负责对城区公共设施、液化气销售充装点、建筑工地、占用公共道路、无审批在建建筑、乡村环境卫生等情况每日进行巡查,2020年拆除违章建筑4起,2021年拆除违章建筑3起。2020年下半年城监队副队长彭恩慈巡查到着火建筑围蔽施工后,入户排查,户主卢长裕称自己审批手续已办理,彭恩慈未对审批手续进行查验,在明知是违章搭建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处理,只是将情况向城监队队长饶新创报告,饶新创到现场后,认为情况在茶阳镇比较普遍,也没有向上级报告。茶阳镇时任分管城监工作领导人大主席刘盛免,对分管工作过问不多,直到发生火灾后才知道相关情况,茶阳镇现任分管副镇长钟晓科对该项工作也不知情,日常对分管工作也主要以听取汇报为主,对分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够。茶阳镇城监队自2020年以来开展检查未有相应的法律文书和检查记录,对辖区的违法违章建筑底数不清,情况不明。
(九)茶阳镇专职消防队。
茶阳镇专职消防队于2016年12月成立,按照茶阳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由茶阳派出所负责日常管理,共有10名专职消防队员,消防车2辆,个人防护装备以及执勤器材一批。专职消防队员日常主要在派出所协助开展公安辅助性工作,之余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以及六熟悉等工作。2021年5月茶阳镇成立消防所后,专职队队长林宝城和3名专职消防队员在消防所工作,其他6名专职消防队员主要在派出所协助公安工作,未专职从事消防工作。专职队日常管理不规范,人员分散,训练时间难以保证,训练执行随意,训练考核记录不齐,火灾现场复盘演练检验专职消防队员业务素质差,应急救援能力弱。器材装备对照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标准,缺配38类共430多件套,执勤车辆和器材装备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
(十)茶阳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
茶阳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春节、清明等重大节假日,对沿街店铺结合森林防火工作开展了消防安全知识宣传,但没有逐家逐户开展“敲门行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建立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没有实质性部署工作;未建立管辖内场所“一户一档”台账,未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和管理不规范,器材装备放在茶阳派出所,没有配置微型消防站队员;防火宣传教育不扎实,社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未依法履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五条[6]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
七、相关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大埔县茶阳镇“7·31”火灾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如下:
(一)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⒈建议责成大埔县人民政府向梅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总结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将茶阳镇列入火灾高风险区域进行挂牌督办,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⒉建议责成茶阳镇人民政府向大埔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总结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落实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健全网格员消防培训、履职激励和监督问责机制;制定消防专项规划,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加强专职消防队和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加强对辖区内老旧建筑、“三合一”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农家乐(民宿)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⒊建议责成茶阳镇街道社区居委向茶阳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总结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教育培训辖区群众安全用火用电、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⒋建议责成大埔县消防救援大队向梅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总结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切实提升专职队的战斗力。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扩大消防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⒌建议责成大埔县教育局向梅州市教育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总结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学校师生的消防安全知识普及,增强宣传的实效性,切实提升学生的逃生自救能力。
⒍建议责成大埔县公安局茶阳派出所向大埔县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总结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职责,指导督促村(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灭火措施。
⒎建议责成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梅州大埔供电局茶阳供电所向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梅州大埔供电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总结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在茶阳镇集中整治打击私拉乱接电线违法行为,深入排查电气线路安全隐患、指导用户落实隐患整改,扎实开展安全用电宣传工作,向群众普及用电安全知识。
(二)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 饶衍喜,女,群众,1976年8月出生,大埔县茶阳镇街道社区居委委员,城北片网格员,履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防火安全检查、宣传教育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大埔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责令辞去社区居委委员职务。
- 饶春晖,男,中共党员,1967年6月出生,大埔县茶阳镇街道社区居委副主任,分管消防工作,履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防火安全检查、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大埔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辞去社区居委副主任职务。
- 张冬生,男,中共党员,1966年11月出生,大埔县茶阳镇街道社区书记兼居委主任,主持居委会全面工作,未按规定督促其他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大埔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撤销社区书记职务,责令辞去社区居委主任职务。
- 林宝城,男,中共党员,1988年1月出生,茶阳镇消安办负责人、茶阳专职消防队队长,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和专职消防队管理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大埔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撤销其茶阳镇消安办负责人、茶阳专职消防队队长职务。
- 刘盛免,男,中共党员,1975年12月出生,茶阳镇人大主席,2021年5月前分管城监工作,2021年5月至今分管消防工作,履行城监及消防工作职责不到位,对专职消防队疏于管理,对下级单位、部门未依法依规全面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大埔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 饶高翔,男,中共党员,1988年7月出生,茶阳镇供电所所长助理,普及有关用电知识工作宣传上力度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梅州大埔供电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 刘贵胜,男,中共党员,1986年8月出生,茶阳派出所分管消防工作的副所长,对专职消防队管理不到位,对社区消防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大埔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 饶创新,男,群众,1971年11月出生,茶阳镇城监队队长,对起火建筑违规搭建行为制止不力,没有及时报告镇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大埔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诫勉谈话。
- 罗长江,男,中共党员,1974年8月出生,2021年3月起任茶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对专职消防队建设不够重视,未按规定督促其他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大埔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诫勉谈话。
- 吴萍萍,女,中共党员,1978年10月出生,2019年1月起任茶阳镇党委书记,主持镇党委全面工作,未按规定督促其他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大埔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诫勉谈话。
- 张仲炎,男,中共党员,1984年10月出生,2020年1月任大埔县消防救援大队党委委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协助大队长开展工作,督促指导茶阳镇专职消防队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梅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诫勉谈话。
- 曹凤领,男,中共党员,1963年10月出生,茶阳镇综合执法队队长,排查违规搭建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大埔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 张永跃,男,中共党员,1981年9月出生,茶阳镇供电所所长、党支部书记,主持镇供电所全面工作,未按规定督促其他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梅州大埔供电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 钟晓科,男,中共党员,1987年8月出生,茶阳镇副镇长,2021年5月起至今分管城监工作,履行城监工作职责不到位,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指导下级单位、部门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大埔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 郑晋营,男,中共党员,1984年8月出生,2021年5月任大埔县公安局茶阳派出所所长,挂点街道社区片区,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对专职消防队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指导社区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大埔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 钟东,男,中共党员,1988年5月出生,茶阳镇副镇长,分管供电工作,未按规定督促指导下级单位、部门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大埔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 汪育庆,男,中共党员,1979年06月出生,茶阳镇党委副书记,2021年5月至7月分管茶阳镇综合执法队工作,统筹综合执法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大埔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 陈龙飞,男,中共党员,1984年06月出生,2020年12月起任大埔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未按规定督促其他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梅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 赖俊浩,男,中共党员,1976年2月出生,2017年12月起任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大埔县常务副县长开展工作,未按规定督促其他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大埔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 蓝欣,男,中共党员,1979年12月出生,2019年8月至2021年8月起任大埔县常务副县长,分管消防工作,未按规定督促其他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大埔县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八、事故防范措施
(一)强化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大埔县要深刻吸取茶阳镇“7·31”较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强化风险意识,坚守安全底线,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将消防安全抓到镇街、抓到村居、沉到一线、一抓到底。县、镇要层层制定党政领导干部和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责任清单”和“工作清单”,将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列入督导检查和述职内容。要注重消防工作考评和结果运用,将消防安全履职成效纳入镇街、村居委干部履职评价体系,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要对工作不力、火灾多发的乡镇、行业线条以及久拖不改的高风险区域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及时约谈相关责任人、管理人,要下发督办通知书,及时督促落实整改。
(二)健全消防安全防控体系。
大埔县要明确镇(街)政府消防管理机构,在镇(街)一级探索设立消防所等专职机构,配齐配强监管人员队伍,明确授权镇(街)开展消防执法。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综合网格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进将消防安全纳入全科网格,落实消防街长制、消防楼长制,健全完善基层网格管理闭环。要宣贯《火灾风险点指南》《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指引》《火灾防范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深化开展大约谈、大培训和消防安全线上“大承诺”活动,推行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
(三)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
大埔县要对全县消防工作进行评估,把风险隐患找准、把问题短板分析透彻,要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成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属地责任,镇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任的消防专项整治办公室,落实工作人员组成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专班,常态化开展村民自建住宅“查房屋外窗(网)、查安全出口、查电气线路、查违规住人、查电动自行车、查可燃易燃物”的“六查行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坚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和严厉打击。要持续集中曝光典型消防安全隐患,通过查处一批、立案一批、曝光一批,真正做到“一家有隐患,万家受教育”。
(四)夯实公共消防基础建设。
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乡镇消防队》标准,补齐建队欠账,配齐人员和车辆器材装备,特别是个人防护装备和破拆工具等内攻救人必备器材。要理顺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指挥调度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训练和熟悉演练,建立并落实值班值守制度,提升灭火救援能力。要加快补齐市政消火栓欠账,新建道路要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要结合城市更新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定实施“一城一策、一区一策”消防车通道治理方案,建立部门联合执法管理机制,合理规划内部道路停车位,加大公共停车场、智能停车场建设,大力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障碍物,按标准对消防车通道逐一划线、标名、立牌,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要结合创文创卫、城乡道路整修、老旧小区改造、乡村振兴建设等工作,打通疏散通道,拆除防盗网或开设逃生口,推广安装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配套建设公共消防器材设施等。
(五)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要加强对消防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消防宣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宣传部门要统筹消防宣传工作,重点抓好学校消防安全教育。结合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敲门行动”和“消防安全进万家”活动的开展力度,上门入户开展消防安全培训,逐家逐户开展警示教育,指导群众开展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改,提升群众扑救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考评。
[2]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4]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三)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灭火措施;(四)按照职责范围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5]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电力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用电安全检查和用电火灾防范宣传教育,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用电单位和个人有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可以依法中止供电和处罚。
[6]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二)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督促村民、居民遵守;(三)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四)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以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五)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FD09850 | 2021_梅州市大埔县茶阳镇仙基桥路7·31民宅较大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梅州市大埔县茶阳镇仙基桥路“7·31”民宅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梅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梅州市大埔县茶阳镇仙基桥路“7·31”民宅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请示》(梅消安办〔2021〕2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梅州市大埔县茶阳镇仙基桥路“7·31”民宅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梅州市大埔县茶阳镇仙基桥路“7·31”民宅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报告》对该火灾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认定的结论,该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较大火灾事故。
二、同意《报告》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三、同意《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大埔县要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抓紧落实整改,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督促大埔县抓好有关整改工作落实。
四、请大埔县人民政府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梅州大埔供电局将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情况,以及大埔县人民政府将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于2021年11月30日前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联系人:胡小斌,联系电话:6119119—8322。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2日
梅州市大埔县茶阳镇仙基桥路“7·31”民宅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7月31日14时00分许,梅州市大埔县茶阳镇仙基桥路17号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50平方米,火灾造成5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省消防救援总队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火灾发生当天,省消防救援总队立即派出火调专家组到现场指导火灾原因调查。7月31日,市委书记陈敏同志在梅州市公安局要情通报“大埔县茶阳镇发生一起火灾”上作出批示:“请市县两级全力救治伤员,安抚家属情绪,彻查起火原因。大埔县委县政府要深刻反思、认真检讨,全力整治消防安全隐患。请其他七个县(市、区)举一反三,深刻汲取大埔的教训,坚决落实全省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和三防工作会议精神,守好自己的门、看好自己的人,真正做到守土尽责、守土有方。”同日,市长马正勇同志在同件上批示:“迅速查明原因,举一反三,全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大排查,不可走过场。”市委常委、副市长陈金銮同志在同件上批示:“要组织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分析研判形势,抓紧再部署、再压实责任。”8月1日,市长马正勇同志,市委常委、副市长陈金銮同志,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罗云庆同志等领导先后赶赴现场指导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火灾发生当晚,市政府组织召开大埔县茶阳镇“7·31”火灾事故现场会,通报火灾情况,要求全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迅速全面组织开展村民自建住宅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坚决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8月1日,市委常委、副市长陈金銮同志组织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视频会议,通报火灾情况,分析消防安全形势,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8月1日,市政府成立了梅州市大埔县茶阳镇仙基桥路“7·31”民宅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陈金銮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邓国功、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温勇登、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段建国任副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梅州供电局及大埔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起火建筑物基本情况(事故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大埔县茶阳镇仙基桥路17号,北侧为仙基桥路,南侧为一条约1.5米宽的巷子和民房,东、西两侧为共墙的民房。建筑共三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总建筑面积180㎡。该建筑于1984年经茶阳镇人民政府批准,由黎坚兴个人建设,2004年9月23日,大埔县人民法院判决该房产交付给大埔县茶阳镇农村信用合作社抵偿债务,2004年9月27日大埔县茶阳镇农村信用合作将该房产协议转让给卢长裕,2010年4月14日,卢长裕办理了房地产权登记。该建筑中部设置一条直通天面的疏散楼梯,首层楼梯北侧为客厅,楼梯南侧为餐厅、厨房和卫生间,厨房内设有后门直通室外;二层楼梯北侧为卧室与茶室,楼梯南侧为卧室和卫生间;三层楼梯北侧为两间卧室,楼梯南侧为卧室和卫生间。天面部分搭建并设置铁皮棚屋顶,堆放装修剩余建筑材料等杂物。
火灾发生时,建筑内居住有户主卢长裕、其妻子曹琼珍、其孙女卢敏琪和卢思媛、其孙子卢逸俊共5人。
二、事故灭火救援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含起火经过与救援)
(一)事故灭火救援处置情况。
2021年7月31日14时01分,梅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大埔县茶阳镇仙基桥路一村民自建房着火,据反映被困人员不详。14时02分,消防指挥中心调度大埔湖寮消防站3辆车16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14时03分起,消防指挥中心一直与现场群众保持联系并询问有无人员被困,但都无法确定人员被困和建筑内部情况。14时04分,消防指挥中心向大埔县110通报警情,要求当地民警及茶阳专职消防队赶赴现场救援。14时10分许,茶阳镇派出所和专职消防队到达现场。14时45分,大埔湖寮消防救援站到场;14时48分,搜救组将一楼发现的两个煤气瓶转移至安全地带;15时05分,明火被扑灭,在首层搜救出一名被困人员;15时14分,在3楼搜救出第二名被困人员转移给现场医护人员;15时23分,在3楼搜救出第三、第四名被困人员转移给现场医护人员;15时36分,在3楼搜救出第五名被困人员转移给现场医护人员。
(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大埔县人民政府全力做好受灾家属安抚和救济等善后工作,积极为受灾家庭筹集捐款20万元,遇难者遗体已火化,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和不良舆论影响。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5人)。
- 卢长裕,男,57岁,44142219640825××××(户主),大埔县茶阳镇人。
- 曹琼珍(卢长裕妻子),女,57岁,44142219640717××××,大埔县茶阳镇人。
- 卢敏琪(卢长裕孙女),女,9岁,44142220120224××××,大埔县茶阳镇人。
- 卢思媛(卢长裕孙女),女,5岁,44142220160621××××,大埔县茶阳镇人。
- 卢逸俊(卢长裕孙子),男,2岁,44142220191021××××,大埔县茶阳镇人。
(二)死亡原因。
卢长裕为火灾现场当场死亡,曹琼珍在送医途中死亡,卢敏琪、卢思媛、卢逸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大埔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长裕为生前烧死,其余4人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三)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规定,经统计,此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39.65万元。
四、火灾原因调查情况(起火经过与认定依据)
(一)现场及周边视频情况。
经排查,现场周边未发现有效民用监控,现场也不在平安视频等公共视频拍摄范围内。收集了现场群众用手机拍摄和转发的火灾现场视频14段。最早的一段有效视频记录一楼客厅吊顶和门口电线首先着火。
(二)调查走访情况。
调查组走访当事人家属、火灾报警人、消防救援人员及周边群众共68人,针对16人制作询问笔录22份。
据钟××(邻居)描述:7月31日13时40,其从家中出门驾车前往距离一公里外的舅舅家,离开时未发现异常。14时02分,钟××接到女儿钟×电话称隔壁的卢长裕家着火,接电话后钟××立即赶回家。14时04分到家门口时,发现卢长裕家大门关着,卢长裕家中冒烟很厉害。
据饶××(顺丰快递员)描述:7月31日13时52分,其在仙基桥路18号(起火建筑西侧隔壁)门口停车拨打涂××(仙基桥路18号户主)电话叫涂××到门口拿快递,等过了一分钟左右涂××开门拿快递,把快递给涂××后饶××就驾车离开,离开时未发现有异常,印象中着火建筑大门是关着的。
据钟×(前述钟××儿子)描述:7月31日13时57分,其在家听到外面有噼里啪啦的响声后立即走到其家门口对面的马路上查看,发现是卢长裕家一楼门左边的电线发出的响声,并看到火苗,就立即打119报警,报警时间是14时01分。
据涂××(邻居)描述:7月31日13时52分,其接到快递员电话到家门口拿了一个快递,拿快递时没有太注意周围情况,没有闻到异常的味道,然后返回家中三楼休息了10分钟左右,闻到有烧焦的味道,就检查家里的电线,走到一楼大门口的时候,发现是隔壁卢长裕家着火了,大门是关着的,小门是虚掩着的。
(三)火灾现场勘验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大埔县茶阳镇仙基桥路17号,建筑面积180平方米,火灾未蔓延至周边其他建筑。起火建筑北侧为折叠大铁门,建筑北侧外墙整体烟熏痕迹明显,烟熏痕迹由一层铁门上花窗至三层逐渐变轻。首层客厅主要摆放沙发、茶几等物,过火严重,可燃物基本被烧毁。餐厅吊顶过火严重,墙面装修材料过火,上重下轻,地面饭桌、柜子等物品基本未过火,烟熏痕迹较重。二层楼梯北侧为卧室,客厅,楼梯南侧为卧室,阳台厕所,二层走廊墙面和吊顶装修材料过火严重,呈上重下轻,其他房间地面和墙面未过火,吊顶装修材料受热变形掉落在地上和床上。三层楼梯北侧为两个卧室,南侧为卧室、卫生间。走廊吊顶、墙面装修材料过火严重,呈上重下轻,其他房间地面和墙面未过火,吊顶装修材料受热变形掉落在地上和床上。天面南侧搭建一个杂物间堆放木质杂物,过火,窗户烧毁,玻璃破碎,北面露台未过火。
首层客厅西侧墙面中部悬挂的电线上有多处熔痕,客厅中部横梁西侧下方距离西墙0.5米至1米范围内地面,有若干金属光泽熔珠,客厅靠楼梯门口开关处断裂的电线端口有熔痕,客厅西墙中部横梁正下方往北5公分贴墙放置一移动抽水机和汽油铁桶。物证提取:在一楼客厅中部西侧横梁下方距离西墙0.5米至1米范围内地面,提取电线若干,并经水洗筛查提取金属熔珠45颗(1号物证);在一楼客厅中部西墙提取电线10段(2号物证);在一楼客厅南侧楼梯口入口旁提取电线6段(4号物证);标注3号物证为抽水机和汽油桶,经询问家属,汽油铁桶内装的汽油为抽水机所用燃料,火灾后油桶变形但未破裂,盖子拧紧完好,内部装有汽油未泄漏,认定与火灾无关。
(四)物证鉴定情况。
提取的1、2、4号物证送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1号物证存在一次短路熔痕,2、4号物证为电热作用形成(穗司鉴214401000716500419)。
(五)火灾原因认定。
综合证人证言、视频排查、经济及人身财产保险情况排查,现场勘察、尸体检验、手机数据、通联关系等情况分析,认定起火原因为起火建筑首层客厅西墙靠中部横梁附近吊顶上方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 大量使用可燃材料装修。屋主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建筑吊顶、墙面(包括楼梯间)大量使用竹炭纤维板装修,并且部分区域使用了三合板,极大增加了火灾荷载,同时燃烧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对人员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建筑内也未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 建筑结构存在先天隐患。起火建筑首层客厅开窗与楼梯间连通,客厅着火后,烟气迅速通过窗口蔓延到楼梯间形成烟囱效应,加快了可燃物的燃烧。直通天面的楼梯被天面搭建的杂物间完全封闭,火灾产生的烟气无法排出,在建筑内部大量聚集并倒灌至三楼,造成被困人员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 群众逃生自救能力薄弱。被困者为58岁的爷爷奶奶和三个小孩(分别为9岁、5岁、2岁),从视频排查和走访群众了解到,火灾发生后被困人员没有第一时间通过天面逃生也未利用棉被、床单、绳子等工具进行逃生自救,火势迅速蔓延扩大后丧失了最佳逃生时机。
- 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茶阳镇政府、街道社区及茶阳派出所、综合执法队、城监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和违规搭建排查不彻底,导致起火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消防安全宣传不够到位,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较弱。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大埔县茶阳镇“7·31”火灾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较大火灾事故。
(四)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 基层消防责任落实不到位。2020年以来,市政府、市消安委针对“三小”场所、住宅场所火灾多发实际,部署开展了“三小”场所、出租屋、电动自行车、建设“消防安全家园”“敲门行动”等专项活动,但茶阳镇一线工作不够扎实,没有真正做到进楼入户,在村民自建房、电气火灾治理上采取的措施、实用的办法不多。发生火灾的茶阳镇、街道社区未建立实体化消防网格化排查机制,未对消防网格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工作进行定质、定量管理,网格员对管理区域内住宅排查不深不细不到位,未逐家逐户实施“全覆盖”“无盲区”的巡查检查,检查台账不清、不全、不细,有的检查发现不了问题,有的有检查无复查,督促整改隐患不到位,起火住宅火灾隐患长期叠加,遗患成灾。
- 消防综合治理开展不深入。2017年7月至2020年4月,省、市、县三级均部署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行动,但茶阳镇、街道社区和供电等有关部门工作开展不够扎实,用电安全宣传提示不广不深,未落实上门入户宣传提醒,未能有效推动居民发现和消除电气安全隐患。调查发现,起火住宅内电线敷设不规范,吊顶内电气线路未套管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大门外灯笼和照明灯存在铜线接铝线的情况。电气线路短路后,故障线路未能被快速隔离,电气线路温度急剧上升,电线绝缘着火,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 消防宣传“五进”不到位。茶阳镇和街道社区未能有效落实消防安全宣传“进农村”“进家庭”等工作,没有逐门逐户扎实开展消防安全“敲门行动”“打通生命通道”等专题宣传,未推广家庭住户储备应急物资和配备必要的烟感报警、灭火器材、逃生器具,没有开展村居民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村居民消防安全意识薄弱、逃生自救能力不足。调查发现,三楼卧室四名被困人员在火灾初期发现了火灾,但未第一时间通过楼梯上到天面逃生,随着火势和烟气迅速扩大蔓延失去了逃生的最佳时机。住宅内没有配备灭火器、简易防毒面具等基本的灭火逃生器材,无法第一时间实施自救和有效逃生。
- 专职消防队管理训练不到位。茶阳镇专职消防队由茶阳派出所代管,有10名队员,其中4名队员负责消防所工作,另外6名队员主要在茶阳派出所协助民警工作,日常开展训练较少。队伍经费保障不到位,未按标准配备空气呼吸器、两节拉梯、快速破拆工具等消防器材装备。通过复盘火灾扑救过程,茶阳镇专职消防队虽然先期到达火灾现场,但未能第一时间佩戴空气呼吸器深入火场实施救援,也未能通过架设拉梯从外墙窗户展开破拆救援;在起火建筑300米范围内有3个消火栓,但专职队员只找到1个,且不懂操作,造成供水间断。
六、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原文第六部分详细列出了大埔县人民政府、大埔县消防救援大队、大埔县教育局、茶阳镇人民政府、大埔县公安局茶阳派出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梅州大埔供电局茶阳镇供电所、茶阳镇综合执法队、茶阳镇城监队、茶阳镇专职消防队、茶阳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等10个单位的履职情况及违法追责依据(依《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及广东省相关法规逐家列明)。
七、相关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大埔县茶阳镇“7·31”火灾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如下:
(一)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 建议责成大埔县人民政府向梅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总结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将茶阳镇列入火灾高风险区域进行挂牌督办,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 建议责成茶阳镇人民政府向大埔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总结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落实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健全网格员消防培训、履职激励和监督问责机制;制定消防专项规划,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加强专职消防队和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加强对辖区内老旧建筑、“三合一”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农家乐(民宿)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 建议责成茶阳镇街道社区居委向茶阳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总结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教育培训辖区群众安全用火用电、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 建议责成大埔县消防救援大队向梅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总结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切实提升专职队的战斗力。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扩大消防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 建议责成大埔县教育局向梅州市教育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总结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学校师生的消防安全知识普及,增强宣传的实效性,切实提升学生的逃生自救能力。
- 建议责成大埔县公安局茶阳派出所向大埔县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总结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职责,指导督促村(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灭火措施。
- 建议责成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梅州大埔供电局茶阳供电所向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梅州大埔供电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总结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在茶阳镇集中整治打击私拉乱接电线违法行为,深入排查电气线路安全隐患、指导用户落实隐患整改,扎实开展安全用电宣传工作,向群众普及用电安全知识。
(二)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 饶衍喜,女,群众,1976年8月出生,大埔县茶阳镇街道社区居委委员,城北片网格员,履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防火安全检查、宣传教育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大埔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责令辞去社区居委委员职务。
- 饶春晖,男,中共党员,1967年6月出生,大埔县茶阳镇街道社区居委副主任,分管消防工作,履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防火安全检查、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大埔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辞去社区居委副主任职务。
- 张冬生,男,中共党员,1966年11月出生,大埔县茶阳镇街道社区书记兼居委主任,主持居委会全面工作,未按规定督促其他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大埔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撤销社区书记职务,责令辞去社区居委主任职务。
- 林宝城,男,中共党员,1988年1月出生,茶阳镇消安办负责人、茶阳专职消防队队长,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和专职消防队管理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大埔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撤销其茶阳镇消安办负责人、茶阳专职消防队队长职务。
- 刘盛免,男,中共党员,1975年12月出生,茶阳镇人大主席,2021年5月前分管城监工作,2021年5月至今分管消防工作,履行城监及消防工作职责不到位,对专职消防队疏于管理,对下级单位、部门未依法依规全面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大埔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 饶高翔,男,中共党员,1988年7月出生,茶阳镇供电所所长助理,普及有关用电知识工作宣传上力度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梅州大埔供电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 刘贵胜,男,中共党员,1986年8月出生,茶阳派出所分管消防工作的副所长,对专职消防队管理不到位,对社区消防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大埔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 饶创新,男,群众,1971年11月出生,茶阳镇城监队队长,对起火建筑违规搭建行为制止不力,没有及时报告镇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大埔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诫勉谈话。
- 罗长江,男,中共党员,1974年8月出生,2021年3月起任茶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对专职消防队建设不够重视,未按规定督促其他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大埔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诫勉谈话。
- 吴萍萍,女,中共党员,1978年10月出生,2019年1月起任茶阳镇党委书记,主持镇党委全面工作,未按规定督促其他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大埔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诫勉谈话。
- 张仲炎,男,中共党员,1984年10月出生,2020年1月任大埔县消防救援大队党委委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协助大队长开展工作,督促指导茶阳镇专职消防队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梅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诫勉谈话。
- 曹凤领,男,中共党员,1963年10月出生,茶阳镇综合执法队队长,排查违规搭建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大埔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 张永跃,男,中共党员,1981年9月出生,茶阳镇供电所所长、党支部书记,主持镇供电所全面工作,未按规定督促其他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梅州大埔供电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 钟晓科,男,中共党员,1987年8月出生,茶阳镇副镇长,2021年5月起至今分管城监工作,履行城监工作职责不到位,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指导下级单位、部门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大埔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 郑晋营,男,中共党员,1984年8月出生,2021年5月任大埔县公安局茶阳派出所所长,挂点街道社区片区,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对专职消防队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指导社区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大埔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 钟东,男,中共党员,1988年5月出生,茶阳镇副镇长,分管供电工作,未按规定督促指导下级单位、部门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大埔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 汪育庆,男,中共党员,1979年06月出生,茶阳镇党委副书记,2021年5月至7月分管茶阳镇综合执法队工作,统筹综合执法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大埔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 陈龙飞,男,中共党员,1984年06月出生,2020年12月起任大埔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未按规定督促其他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梅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 赖俊浩,男,中共党员,1976年2月出生,2017年12月起任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大埔县常务副县长开展工作,未按规定督促其他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大埔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 蓝欣,男,中共党员,1979年12月出生,2019年8月至2021年8月起任大埔县常务副县长,分管消防工作,未按规定督促其他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大埔县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八、事故防范措施
(一)强化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大埔县要深刻吸取茶阳镇“7·31”较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强化风险意识,坚守安全底线,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将消防安全抓到镇街、抓到村居、沉到一线、一抓到底。县、镇要层层制定党政领导干部和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责任清单”和“工作清单”,将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列入督导检查和述职内容。要注重消防工作考评和结果运用,将消防安全履职成效纳入镇街、村居委干部履职评价体系,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要对工作不力、火灾多发的乡镇、行业线条以及久拖不改的高风险区域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及时约谈相关责任人、管理人,要下发督办通知书,及时督促落实整改。
(二)健全消防安全防控体系。
大埔县要明确镇(街)政府消防管理机构,在镇(街)一级探索设立消防所等专职机构,配齐配强监管人员队伍,明确授权镇(街)开展消防执法。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综合网格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进将消防安全纳入全科网格,落实消防街长制、消防楼长制,健全完善基层网格管理闭环。要宣贯《火灾风险点指南》《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指引》《火灾防范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深化开展大约谈、大培训和消防安全线上“大承诺”活动,推行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
(三)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
大埔县要对全县消防工作进行评估,把风险隐患找准、把问题短板分析透彻,要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成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属地责任,镇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任的消防专项整治办公室,落实工作人员组成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专班,常态化开展村民自建住宅“查房屋外窗(网)、查安全出口、查电气线路、查违规住人、查电动自行车、查可燃易燃物”的“六查行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坚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和严厉打击。要持续集中曝光典型消防安全隐患,通过查处一批、立案一批、曝光一批,真正做到“一家有隐患,万家受教育”。
(四)夯实公共消防基础建设。
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乡镇消防队》标准,补齐建队欠账,配齐人员和车辆器材装备,特别是个人防护装备和破拆工具等内攻救人必备器材。要理顺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指挥调度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训练和熟悉演练,建立并落实值班值守制度,提升灭火救援能力。要加快补齐市政消火栓欠账,新建道路要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要结合城市更新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定实施“一城一策、一区一策”消防车通道治理方案,建立部门联合执法管理机制,合理规划内部道路停车位,加大公共停车场、智能停车场建设,大力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障碍物,按标准对消防车通道逐一划线、标名、立牌,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要结合创文创卫、城乡道路整修、老旧小区改造、乡村振兴建设等工作,打通疏散通道,拆除防盗网或开设逃生口,推广安装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配套建设公共消防器材设施等。
(五)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要加强对消防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消防宣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宣传部门要统筹消防宣传工作,重点抓好学校消防安全教育。结合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敲门行动”和“消防安全进万家”活动的开展力度,上门入户开展消防安全培训,逐家逐户开展警示教育,指导群众开展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改,提升群众扑救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FD09851 | 2021_梧州循环园区11·14科丽能公司卸油平台起火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循环园区“11·14”科丽能公司卸油平台起火事故调查报告
2021-12-27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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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4日上午9时许,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坐落在龙圩区)内的梧州市科丽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油罐车在装卸过程中发生火灾,造成2人受伤,3台车辆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龙圩区人民政府同意,2021年11月 16日,成立了由区政府办、区应急局、龙圩消防救援大队、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环保局、龙圩生态环境局、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派出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组成循环园区“11·14”科丽能公司卸油平台起火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并聘请专家进行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梧州市科丽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事故时间:2021年11月14日上午9时许。
(三)事故地点:梧州市科丽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卸油平台。
(四)事故类别:火灾。
(五)行业类别:社会服务类。
(六)伤亡情况:2人受伤。
伤者情况:莫,男,年龄:26 岁,伤情:背部二度烧伤;谭,性别:男,年龄:29 岁,伤情:双前臂二度烧伤。
二、企业基本概况
梧州市科丽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3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N1E0M05,注册地为梧州市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广源大道10号,法人代表:韩仲宇。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环保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技术咨询;工业固体废物的治理;危险废物治理;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技术的开发与推广;矿物油废弃物治理服务;燃料油、润滑油基础油、润滑油、沥青(危险化学品除外)生产、销售。现有员工132人。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1年11月14日上午,梧州市科丽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装卸车台进行正常的装卸润滑油基础油作业。该装卸车台共有6个卡位,其中3号、5号、6号卡位正在进行作业。
8时35分,罐车桂E613(桂E76挂)开始泊位5号卡位,按作业程序操作,开始灌装100SN润滑油基础油。
9时00分,灌装到后期,双方留样封存。
9时04分,告知司机检查车辆阀门情况,可以封阀封签(质量控制要求),随后操作人员莫随行由司机李由北侧开始,一直绕到南面依次对车底气、液阀阀门操作确认、封锁。
视频显示,9时06分49秒,司机在南侧底操作气(液)阀时,罐车桂E613(桂E76挂)车罐顶部进料口突然喷出高速气体并着火,快速转为大火,造成油品火灾。
此时,装卸车台其它人员发现大火,立即紧急呼叫周边人员疏散,同时员工电话汇报贮运部经理、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总经理,报火警119(9:07、9:08、9:24)和120救护(9:10)。公司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启动消防系统,安排岗位人员疏散与救护,切断与装卸车台相关的阀门管线,截断雨水阀门引入事故应急池,并指定相关人员引导应急救援队伍进场与受伤人员陪护。9:15分,汇报园区管委会环保局以及龙圩区应急局现场应急情况,并开展全力疏散和抢救人员;接着向龙圩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综合执法支队等相关部门报告事故。
火灾发生后,梧州市科丽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排生产装置紧急停工疏散,除应急用电设施外紧急停电,切断相关油管线路,启动消防系统,防止火势蔓延及次生事故。伤者莫、谭由120救护车送梧州市红会医院救治。
9:20时,龙圩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陆续到达现场开展救缓处置工作,至11:05时许,火灾得以全部扑灭。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聘请专家技术论证、询问有关当事人及查阅大量资料,经过反复讨论、分析认定,导致此次火灾事故的原因是:
具备危化品运输资质的车辆桂E613(桂E76挂)于2021年11月13日在茂名市鸿高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装了30.07吨95#汽油,16时许离开出发去岑溪,当日晚上23时30分在岑溪市波塘镇兴华加油站卸完油。油罐未经清洗,于2021年11月14日8时35分许就开始在科丽能公司装基础油。从视频监控看,司机于2021年11月14日8时34分34秒和8时35分41秒,分别打开油罐车前后的两个加油口盖子,因此桂E7206挂油罐内存在爆炸性混合气体(汽油的爆炸下限为1.1V%,爆炸上限为5.9V%)。随着油品装货量和液位的增加,该车油罐内部爆炸性混合气体空间变小,爆炸性混合气体的浓度也因空间缩小而增大进而达到爆炸极限范围。另外,装油鹤管的长度只有1.5米左右,而油罐的高度在2米2左右,插入油罐的鹤管长度高度只有1米左右,存在喷射性装油,由于基础油的特性,喷射性装油产生大量的静电,油罐内产生的静电通过放电而产生静电火花,静电火花就会引爆(燃)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从而发生燃爆、着火事故。进而引燃罐内基础油,火势瞬间不断增大,燃烧温度不断升高,高温飞溅出去的含油火花引燃整个车辆及旁边两辆油车(车牌号:赣CH37、赣C36挂)、(车牌号:豫RXR1、豫RUS挂),造成了本次火灾事故。此次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梧州市科丽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次火灾事故负全部责任。
五、对事故单位处理建议意见
建议由梧州市龙圩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详见附件),对梧州市科丽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六、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的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议事故责任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针对本起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梧州市科丽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加强对入厂装货车辆的安全检查,严禁装运危险化学品(汽油等)后未经清洗的油罐车入厂装货;
(二)梧州市科丽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对装油鹤管采用可伸缩型,装油时鹤管应伸入罐底,避免喷射性装油而产生大量静电;
(三)梧州市科丽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和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公司的安全防护设施;
(四)相关监管部门单位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强化监督检查。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认真开展企业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排查安全隐患,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落实。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提高事故预见能力。
事故调查组
2021年12月15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节选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承担法律责任:
(一)经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
(二)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
(三)经营、使用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层数两层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场所。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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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_氯乙烯单体储槽排净放液管口着火事故_火灾_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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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正文
氯乙烯单体储槽排净放液管口着火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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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在氯乙烯单体储槽排净放液管口发生着火,过 火范围有40 m2,操作工1人轻度烧伤。
一、 事故原因分析
当班操作工排液时间较长,周围二氯乙烷和氯乙烯气体浓度 较高,排液和气体流速过快产生静电打火引起着火。
二、 事故防范措施
① 设备加装静电接地保护装置。
② 设备专用罐收集二氯乙烷残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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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南京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2021年1月12日17时04分左右,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区丰华路299号的南京扬子石化橡胶有限公司顺丁装置回收单元发生一起爆燃事故。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教训十分深刻,直接经济损失约70.6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江北新区管委会第一时间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市安委会对本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根据调查需要,事故调查组聘请5名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取现场视频监控、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结合专家组技术分析意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发生原因和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调取现场视频监控、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结合专家组技术分析报告,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V-6508罐内已脱除阻聚剂的丁二烯遇氧形成氧化物、过氧化物和端基聚合物,这些物质长时间累积导致罐内在局部形成死角,局部物料停留时间延长,自聚加剧,温度、压力升高,随着温度升高,自聚速度成指数级增长,达到暴聚条件,发生暴聚,释放大量能量导致爆炸,造成V-6508罐解体,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 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温度升高、氧含量超标后丁二烯加速自聚、暴聚的风险辨识不到位。
-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在V-6508罐设置罐内温度仪表,无法实现罐内温度实时监测。
- 对系统氧含量超标后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编制的工艺技术规程虽提出需对氧含量进行控制,但未明确氧含量控制的具体措施。
4.未科学地设置清理系统自聚物的周期。
- 企业相关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开展工艺安全分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执行工艺技术规程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鉴于对以上事故原因的分析,经过事故调查组认真研究,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黄某,扬子橡胶公司副总经理,未落实公司HSSE职责,组织本单位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工艺技术、生产运行等规章制度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吴某,中石化扬子石化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企管、人事、法务等)兼扬子橡胶公司董事长,对扬子橡胶公司安全管理指导不力,督促开展工艺安全分析、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三)束某,扬子橡胶公司总经理兼法人代表,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建议由中石化扬子石化公司对其予以撤职, 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郭某,扬子橡胶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对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跟踪解决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析研究不深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五)王某,扬子橡胶公司HSSE总监,审查HSSE管理制度、HSSE技术规程不到位,对HSSE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监督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六)潘某,扬子橡胶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组织本部门开展危害因素识别不到位,对氧含量检测等工艺安全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七)郭某,扬子橡胶公司橡胶专家(生产技术部原部长),组织编制工艺技术规程未制定氧含量控制具体措施,开展装置工艺安全分析和安全评估工作不力,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八)杨某,扬子橡胶公司顺丁装置副经理(主持工作),对本装置危害因素识别、评价不到位,对V-6508罐出料泵过滤器频繁被自聚物堵塞的风险认识不足,未及时将该情况上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九)黄某,扬子橡胶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部长,组织生产技术部门、装置开展危害因素识别和安全评价工作不到位,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十)扬子橡胶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十条规定,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等安全设施、设备,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FD09854 | 2021_江西_九江_1·5_一般_市场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九江市修水县宁红大市场B4街商铺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通知公告
九江市修水县宁红大市场B4街商铺 “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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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5日23时58分许,修水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修水县宁红大市场B4街修水县邓伟卫浴洁具行商铺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约120平方米,火灾烧损(毁)店铺内升降机、部分洁具、管材等货物,直接财产损失约8.3万元,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和义宁镇人民政府等乡镇和部门组成的“1·5”火灾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此次事故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修水县宁红大市场B4街商铺,始建于上世纪90年代,建筑主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地上三层。建筑一层为商铺,二至三层主要用途为仓库,二层局部设置厨房,三层局部设置人员住宿区域。建筑西侧连接其他店铺,北侧、南侧为市场内部道路,东侧为市场内小广场。店铺内部及附近商铺设置有监控设备。2018年5月18日,修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宁红大市场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占用防火间距、违法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立案并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经修水县人民政府投入资金组织隐患整改,该重大火灾隐患于2019年7月1日整改完毕销案并摘牌。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2021年1月5日17时许查太牡在邓伟卫浴洁具行自东向西第2间店铺内二楼和子女们一起吃饭,吃完饭后子女们相继回家,约20时35分许,邓伟离开商铺未见异常。23时52分许,监控视频显示修水县宁红大市场B4街邓伟卫浴洁具行自东向西第5间店铺内出现火光,一层第1、2、3、4间最初没有明火和浓烟,随后第5间商铺二楼出现浓烟,蔓延至二层及三层。11时56分许,商铺对面邻居何少良听到有人喊“救命”,查看看到起火建筑有亮光,于11时58分许用自家店铺座机拨打119火警电话。
接到火灾报警后,修水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出动1辆城市主战消防车、1辆举高喷射消防车,14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并同时调集政府专职消防队1辆8吨水罐车7名队员前往增援,大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到场后现场三层西侧三个房间均已着火,形成立体火势,现场指挥员部署一支水枪在一楼外控制二楼火势;同时搜救组架设六米拉梯通过窗户进入进行搜救,另出一支水枪跟进进行掩护。搜救中指战员在3楼东侧隔间内发现1名人员,随即将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经现场医务人员确定已死亡。2时03分,现场火势被扑灭。
三、火灾损失情况
火灾造成1人死亡。火灾烧损(毁)店铺内升降机、部分洁具、管材等货物,过火面积约12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约8.3万元。
四、起火原因认定
火灾发生后,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综合协调、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损失统计、现场照相、现场制图的任务分工开展工作,经综合分析,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1年1月5日晚23时45分许;起火部位位于修水县宁红大市场B街修水县邓伟卫浴洁具行自东向西第五间店铺内,距南墙1.6米,距东墙1米,距地面约1.45米处货梯升降机电器控制柜处,起火原因为货梯升降机控制柜电气故障起火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五、灾害成因分析
(一)住宿经营合用场所违规住人。起火场所共三层,其中,一层主要用于卫浴等物品经营,二、三层主要用于货物储存,二层局部作为厨房餐厅使用,三层局部为人员住宿。一至三层通过店铺西侧一具敞开式楼梯相连通,二、三层无其他通道直通室外。火灾发生后,高温有毒烟气沿楼梯迅速向上蔓延并充满三层有限空间,夜间住宿人员在三层发现火灾后因唯一通道被火势及浓烟封堵被困无法逃生,后因吸入大量烟气窒息死亡。
(二)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据调查,被困人员发现火灾后未第一时间报警,且受年龄和身体等因素影响,发现火灾后惊慌失措,紧急情况下无法冷静应对及选择正确路线逃生,在周围群众发现火灾后仍然在烟雾中大声呼喊加速了烟气吸入。
(三)火灾荷载巨大。经查,起火店铺一层西侧及二、三层储存了大量装修管材及部分香蕉水、结构胶等易燃可燃物品,发生火灾后燃烧猛烈并释放大量有毒气体导致人员死亡。
六、事故性质认定
调查组经调查,认定修水县宁红大市场B4街修水县邓伟卫浴洁具行“1•5”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消防安全火灾责任事故。
七、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责任单位
- 修水县邓伟卫浴洁具行。是事故主体责任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确保场所内部的消防安全,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本场所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 修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其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及处理以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对该起火灾实施延伸调查情况为准。
- 修水县商业管理办公室。在全县2019年实施机构改革前,根据《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水县商业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修府办发〔2010〕105号)文件要求:负责城乡商贸统筹发展工作,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乡商业网点规划,承担城乡统筹商贸网格建设工作,推进城乡市场体系建设。负责商贸流通业的行政执法监管等工作。修水县商业管理办公室对修水县宁红大市场的商贸市场行为具有行政管理职责,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修水县商业管理办公室对修水县宁红大市场及其经营主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和督促落实职责。随着机构改革实施,虽然对上述行政职责划转至修水县商务局,但是人员及编制未真正改革到位,在机构改革过渡期间,修水县商业管理办公室未认真履行其对修水县宁红大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的指导和督促落实职责。未对位于修水县宁红大市场B4街的修水县邓伟卫浴洁具行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进行有效监督和指导,对该火灾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 修水县商务局。根据《中共修水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水县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修办字〔2019〕38号)文件要求,修水县商务局负责城乡商贸统筹发展工作,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乡商业网点规划,承担城乡统筹商贸网格建设工作,推进城乡市场体系建设。负责商贸流通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修水县商务局对修水县宁红大市场的商贸市场行为具有行政管理职责,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修水县商务局对修水县宁红大市场及其经营主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和督促落实职责。随着机构改革实施,虽然对上述行政职责划转至修水县商务局,但是人员及编制未真正改革到位,在机构改革过渡期间,修水县商务局未认真履行其对修水县宁红大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的指导和督促落实职责。未对位于修水县宁红大市场B4街的修水县邓伟卫浴洁具行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进行有效监督和指导,也未督促县商管办对宁红大市场进行消防安全有效管理,对该火灾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 义宁镇人民政府。作为修水县宁红大市场的属地管理政府,组织指导了修水县宁红大市场所在的宁红社区开展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应急演练等工作,建立了消防检查台账,但是在开展检查中,将修水县宁红大市场列入了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位,未实施全覆盖检查,开展消防检查比较单一,未突出针对宁红大市场内各经营主体的电气火灾隐患排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属地管理责任。
(二)有关责任人责任
- 邓伟。系修水县邓伟卫浴洁具行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开展修水县邓伟卫浴洁具行消防安全检查,未认真排查该场所存在的电气消防安全隐患,对火灾事故发生负责直接管理责任。
- 县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负责人。对其履职不到位的情况以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对该起火灾实施延伸调查情况为准。
- 修水县商业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及业务股室负责人。未认真依法依规履行对修水县宁红大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整改工作职责。
- 修水县商务局相关负责人及业务股室负责人。未认真依法依规履行对修水县宁红大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整改工作职责。
- 义宁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及业务负责人。对辖区内的修水县宁红大市场组织开展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开展工作中存在不全面、针对性不够强的情况。
八、火灾事故处理建议
- 修水县邓伟卫浴洁具行,建议由修水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 修水县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责任人。对其履职不到位的情况以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对该起火灾实施延伸调查情况为准。
- 修水县商业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及业务股室负责人。建议由修水县纪委监委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 修水县商务局相关负责人及业务股室负责人。建议由修水县纪委监委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 义宁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及业务负责人。建议由修水县纪委监委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 对县商管办、县商务局、义宁镇人民政府、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建议由县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主任进行约谈。
九、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在不到100天的时间内,我县城区范围内接连发生两起火灾事故(义宁镇金碧世家小区“12·16”、修水县宁红大市场“1·5”),两起事故发生为我县消防安全和消防管理敲响了警钟。充分暴露了我县在城市消防安全管理上存在诸多不足。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
(一)全县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各生产经营主体应认真贯彻执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坚决贯彻执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各有关单位、有关部门、有关市场经营主体要严格贯彻执行《修水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特别是加强对“九小”场所、大型商贸市场、老旧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落实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坚决不留管理盲区、漏洞。
(三)加强消防安全监管执法工作。采取专项执法、联合执法、双随机执法等方式开展消防执法工作,加大对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加强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加强对重点人群分级分类培训。各乡镇结合“一警六员”消防基本技能实操实训,分批次、分类别组织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社区民警、村居委工作人员、网格员、安保人员、管理单位人员、重点单位员工、小企业主等重点人群开展消防教育培训。企业单位建立常态化全员消防培训制度,落实入职必训、定期培训、转岗轮训等要求,全面提升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修水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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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855 | 2021_江西九江浔阳大中路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江西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通知公告
九江市浔阳区大中路193号居民住宅 “2·23”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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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3日9时15分许,九江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浔阳区大中路193号一居民住宅发生火灾。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3平方米,造成住宅内一人当场死亡。根据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区政府成立了浔阳区“2·23”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浔阳区大中路193号,该建筑为地上5层砖混结构居民楼,二级耐火等级。该起火灾过火区域主要集中在该建筑1层东南侧卧室,其他房间为轻微烟熏,过火面积约3平方米,死者尸体位于东南侧卧室床上。现场采用张贴封闭现场公告,锁闭入户门的方式将该住宅封闭,住宅客厅内有一个监控摄像头。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2021年2月23日8时02分许开始,陶桂珍与熊强、叶琴等人相继进入叶玉虎位于大中路193号的租住房屋。随后其他人相继离开,熊强留在屋内,叶玉虎因病行动不便在出租屋东南侧卧室长期卧床。火灾发生后,熊强顺利逃生,叶玉虎被困屋内。9时15分许,浔阳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调集力量前往救援,9时25分许,救出被困人员;9时28分,火势被扑灭。被困人员经现场120医护人员抢救无效确认死亡。
三、火灾损失情况
火灾造成1人当场死亡;该起火灾过火区域主要集中在该建筑1层东南侧卧室,其他房间为轻微烟熏,过火面积约3平方米,火灾烧损(毁)部分家具家电及生活用品等。
四、起火原因认定
火灾发生后,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综合协调、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损失统计、现场照相、现场制图的任务分工开展工作,经综合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起火时间为2021年2月23日9时许;起火部位位于九江市浔阳区大中路193号居民住宅一楼东南侧卧室靠近床尾位置,起火原因为使用“小太阳”取暖器烘烤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五、灾害成因分析
(一)使用取暖电气设施不慎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经查,叶玉虎(已在火灾中死亡)因病行动不便在东南侧卧室长期卧床,床上铺设稻草、棉絮等垫褥,因火灾发生当天天气较为寒冷,从凌晨3时许,叶玉虎在建筑1层东南侧卧室床尾旁开启“小太阳”取暖器一直未关闭,最终因“小太阳”取暖器长时间运行烘烤引燃周边可燃物并蔓延成灾。
(二)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是导致火灾发生的重要原因。调查发现2月23日8时02分许开始,陶桂珍(死者妻子)与熊强(陶桂珍朋友)、叶琴(死者女儿)等人相继进入叶玉虎位于大中路193号的租住房屋。其中陶桂珍、叶琴还进入叶玉虎东南侧卧室,但并未提醒或纠正“小太阳”取暖器距离床铺过近这一行为。8时53分前,陶桂珍、叶琴相继离开,熊强留在北侧麻将室沙发上睡觉,火灾发生后,熊强顺利逃生(客厅北墙监控设备于9时02分中断,中断前未看见熊强逃生画面),熊强逃生后并未第一时间报警和救助瘫痪在床的叶玉虎,直至9时15分,邻居看到房屋冒烟才拨打了119火警电话。该起火灾暴露出群众安全用火用电意识薄弱,拨打119火警电话不及时,社会消防宣传教育覆盖面不广,针对性不强等问题。
六、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鉴于湓浦街道、湓浦社区消防宣传力度不够、消防安全常识教育面不广,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应急逃生技能缺乏,建议区政府对湓浦街道分管消防工作领导、湓浦社区主任进行约谈处理。由于过失引起火灾的叶玉虎已经死亡,故不追究其责任。
七、事故整改防范措施
(一)全面宣贯《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进一步健全政府、部门、单位“三位一体”责任体系,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查机制、强化目标责任考评和结果运用,并前移问责关口,加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以严格的追究倒逼责任落实。凡因工作任务不落实导致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将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严肃问责。
(二)集中开展针对性排查整治。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开展拉网式排查整治。3月31日前,完成对辖区内的“三合一”场所、孤寡独居老人住所进行排查。
(三)广泛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在加强消防安全提示性、警示性宣传的同时,开展入户式消防宣传,进一步提升“一警六员”会报警、会疏散、小火会用灭火器、大火会用消火栓和见火不慌、抬手就打的能力。
浔阳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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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856 | 2021_江西南昌经开区费森尤斯卡比医疗器械12·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南昌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索 引 号:
A00260-0404-2022-000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05-10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市经开区费森尤斯卡比(南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厂房“12·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访问量:
2021 年 12 月 14 日 15 时 38 分,位于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岚大道 1701号的费森尤斯卡比(南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期综合厂房发生较大火灾事故,造成 5 人死亡、1 人受伤,建筑烧损面积约46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3503.76 万元。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 部长黄明作出批示,要求严防次生灾害,并认真查找和扎实 解决问题。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第一时间调度 事故救援处置情况,要求加强现场指挥,全力营救被困人员、救治伤员,认真查清原因,查明责任,举一反三,深入排查消除火灾安全隐患。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李红军,省应急厅厅长龙卿吉,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于建国,市长万广明等领导亲赴事故现场指导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12 月 15 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领导任组长,市纪委市监委、市检察院、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经开区管委会等单位人员组成 的费森尤斯卡比(南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厂房“12·14”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应急和建筑等方面专家参与调查工作,全面开展事故调查。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 视频分析、查阅资料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南昌市经开区费森尤斯卡比(南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厂房“12.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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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857 | 2021_江西南昌费森尤斯卡比12·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南昌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江西南昌费森尤斯卡比12·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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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0260-0404-2022-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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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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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经开区费森尤斯卡比(南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厂房“12·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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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2 月 14 日 15 时 38 分,位于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岚大道 1701号的费森尤斯卡比(南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期综合厂房发生较大火灾事故,造成 5 人死亡、1 人受伤,建筑烧损面积约46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3503.76 万元。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 部长黄明作出批示,要求严防次生灾害,并认真查找和扎实 解决问题。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第一时间调度 事故救援处置情况,要求加强现场指挥,全力营救被困人员、救治伤员,认真查清原因,查明责任,举一反三,深入排查消除火灾安全隐患。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李红军,省应急厅厅长龙卿吉,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于建国,市长万广明等领导亲赴事故现场指导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12 月 15 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领导任组长,市纪委市监委、市检察院、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经开区管委会等单位人员组成 的费森尤斯卡比(南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厂房“12·14”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应急和建筑等方面专家参与调查工作,全面开展事故调查。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 视频分析、查阅资料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南昌市经开区费森尤斯卡比(南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厂房“12.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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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858 | 2021_池州商场火灾调查报告4死.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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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 “2021·4·6”较大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省政府“4.6”事故调查组 2021 年4 月6 日8 时45 分许,池州市贵池区长江中路 与杏村东街交界处南侧希望·财富广场(又称“铜锣湾商场”) 发生较大火灾事故,共造成4 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 损失558.44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时任省委书记李 锦斌、省长王清宪、时任常务副省长邓向阳、副省长李建中 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注意科学搜救,严防次 生灾害,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处理,并举一反三,汲取 教训,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经省政府授权,省应急厅牵头成立了省政府池州 市贵池区“2021•4•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 查组”),由省应急厅负责同志任组长,省应急厅、省公安厅、 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省消防救 援总队以及池州市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同时邀请省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并选派了相关专业领域的专 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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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部门的大量原始 资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 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 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 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建筑概况 希望•财富广场位于池州市贵池区长江中路与杏村东街 交口东南角,建筑东侧为丁家巷、南侧为两栋6 层混凝土建 筑、西侧为长江中路、北侧为杏村东街(如图1、图2)。该 建筑占地面积2212m2,总建筑面积10075.03m2,其中地上 8340.69m2、地下1734.34m2。建筑物地上五层地下一层,建 筑高度23m,结构形式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最大平面尺 寸为51.80m×41.95m。建筑耐火等级设计为一级,内部空间 原设计为产权式商铺组成的商场,每层设2 处直通室外的封 闭楼梯间,除此之外,每层还设有1 部垂直客梯和2 部自动 扶梯。 希望•财富广场2010 年建成后采取开发商(池州市希望 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代持返租的形式运营。2016 年3 月,开 发商撤离后,由池州市宏图市场管理公司进行运营。事发时, 商场负一层为安徽省池州市远东电器有限公司;一层为独立 沿街商铺;一层夹层为风谜网咖;二层东侧为杰瑞夫英语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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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机构,西侧为哈泊妮国际水育乐园(已停业);三层东侧 为慧思教育培训机构(已停业)、西侧空置;四层东侧为匠 果摄影店铺,西侧为兰妃嫁衣店铺;五层东部和北部为薇朵 宝贝儿童摄影中心,西南角为尚酷街舞俱乐部(如图3 至图 9)。
图 1 事故建筑地理位置图
图 2 事故建筑俯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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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 事故建筑负一层平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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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 事故建筑一层平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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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5 事故建筑一层夹层平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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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6 事故建筑二层平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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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7 事故建筑三层平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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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8 事故建筑四层平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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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9 事故建筑五层平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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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 池州市希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国挺; 注册号:34170000001432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 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000 万;注册地址:池州市长 江南路556 号;成立日期:2008 年8 月8 日;经营范围:房 地产开发、销售、咨询服务,房地产投资管理,商业投资管 理。 2.物业管理单位 池州市宏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清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MU9J346;公司类型:有 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25 万元;注 册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中路与杏村东路交叉口希 望•财富广场506-507;成立日期:2016 年4 月6 日;经营范 围:综合商厦、市场摊位出租服务,市场管理服务,商业用 房物业管理服务。 3.扶梯拆除单位 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祥 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L7MC3M;公司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东莞市常平镇郎贝 村旧围双围14 号;注册资金:人民币伍佰万元;注册地址: 东莞市常平镇郎贝村旧围双围14 号;注册日期:2016 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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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6 日;登记机关: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范围:销 售、维修、回收,二手家用电器、机电设备、通用机械设备, 再生资源回收(含废旧金属回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 (三)合同签订情况 1.物业管理合同 2016 年4 月15 日,希望•财富广场业主委员会与池州市 宏图市场管理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池州市宏图市场管理 公司对希望•财富广场大楼进行对外招商、出租、经营管理、 物业管理等一切事宜。 2.电梯拆除出售协议 (1)电梯拆除协议书(以下简称“第一次拆除协议”) 2021年3月8日,池州九华电梯有限公司员工汪小毛1(甲 方代表)与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 祥勇(乙方代表)签订电梯拆除协议,协议内容为:甲方以 人民币93500 元的价格将11 台旧自动扶梯卖给乙方,自动 扶梯所有配件归乙方所有,乙方负责拆除工具与拆除过程中 的安全事项,所有拆除过程中的安全事故或损伤与甲方无关。 第一次拆除协议原计划卖出11 台,留下一台继续使用, 后双方口头约定以单价8500 元将12 台自动扶梯全部出售。 (2)拆除出售扶梯协议(以下简称“第二次拆除协议”)
1 汪小毛,就职于池州九华电梯有限公司,担任区经理一职,非池州市宏图市场管理公司员工,与池州市 宏图市场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清涛为亲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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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3 月31 日,池州市宏图市场管理公司(甲方) 与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有限公司(乙方)代表王伟签订 了拆除出售扶梯协议,协议内容为希望•财富广场12 台自动 扶梯出售给乙方,共计人民币50000 元,乙方负责拆除,拆 除人员安全及现场施工安全由乙方负责。 (四)现场调查、检验鉴定情况 1.现场调查情况 (1)自动扶梯相关情况 2009 年7 月24 日,池州市希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杭 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电(扶)梯买卖合同》,合同编 号:XODT14435-14448,合同中包含12 台XO-STAR 自动扶 梯,制造许可证编号:TS2310186-2011。 12 台自动扶梯均由芜湖华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装,安 装许可证编号:TS3334163-2014;安装监督检验单位:安徽 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池州分院(后更名为:池州市特种设备监 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日期:2010 年10 月12 日。 2010 年11 月30 日,12 台自动扶梯办理注册登记,登记 单位:池州市铜锣湾商场管理有限公司。2016 年6 月21 日, 使用单位变更为池州市宏图市场管理公司。后因希望•财富广 场经营不善,无力承担自动扶梯运行成本,12 台自动扶梯分 别于2016 年6 月27 日、2018 年3 月16 日、8 月17 日分三 次向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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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台扶梯报停之后,希望•财富广场仅有1 部垂直电梯 工作。2020 年以来,该垂直电梯经常出现故障,池州市宏图 市场管理公司将该情况向业主委员会报告。2021 年1 月18 日,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代表会议,同意将自动扶梯拆除并 更换为垂直电梯。 会议之后,汪清涛口头委托汪小毛寻找扶梯买家,汪小 毛通过网络广告联系到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有限公司。 3 月8 日,汪小毛与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有限公司孟祥 勇签订第一次拆除协议。3 月31 日,汪清涛以公司账目需要 为由,再次以池州市宏图市场管理公司名义与王伟签订第二 次拆除协议。 签订两次协议的目的是:汪清涛先通过高价协议将扶梯 售卖,再以低价协议和50000 元出售款提交给业主委员会, 个人获得剩余出售款。 (2)施工情况 通过询问和现场勘查,3 月31 日,东莞市广大二手设 备回收有限公司施工人员进入事故商场开始施工。施工期间, 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有限公司未编制现场施工方案。由 于希望•财富广场第三层长期空置,施工人员选择第三层作为 施工操作面。拆除过程为4 人手工作业。 具体现场拆解步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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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0 自动扶梯结构示意图 ①拆除自动扶梯两侧的玻璃护壁板及扶手组件(含扶手 带导轨、扶手带等)。②在转向站底部用气割的方式开孔。 ③拆除所有的梯级和梯级链条。④用气割拆除上下梯级链轮、 梯级导轨、电缆、开关等。⑤用气割拆除桁架中的横梁。⑥ 拆除桁架侧面装饰板。⑦拆除驱动站里面的驱动主机、减速 箱、驱动链条、控制柜等。⑧将驱动站用绳子吊起固定,用 气割切断驱动站桁架与楼层板之间的连接,通过下放绳子将 自动扶梯驱动站下降至下一层扶梯上,再用气割将桁架解体。 驱动主机、减速箱等拆除部件均通过转向站的开孔和扶 梯两侧空隙直接从高空抛下。 截至4 月6 日火灾发生时,12 台自动扶梯的扶手系统, 桁架侧面装饰板均已拆除,除了负一层和一层西侧自动扶梯 外,其余11 台自动扶梯的梯级、链条、导轨、电缆等已经 拆除,转向站底板均已开孔,驱动主机已经拆除5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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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情况
(1)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有限公司 该公司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未编制应急预案。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 行安全培训,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2)池州市宏图市场管理公司 该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 不到位,对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 (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有限公司和池州市宏图市场 管理公司均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 场安全管理混乱。 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在施工前 对扶梯井负一层杂物清理不彻底,且施工期间未认真进行过 可燃物检查和清理,现场施工作业时防火分隔不到位;施工 期间部分商户投诉施工产生烟气、噪声及气瓶安全隐患等问 题,且施工现场多次发生油污被引燃,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 回收有限公司与池州市宏图市场管理公司均未采取有效防 范措施。 3.现场勘查情况 (1)建筑勘察情况 经现场勘查,希望•财富广场为“回”字型布局,中央为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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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井,扶梯井四周环绕分布着商铺。建筑原设计一至四层扶 梯井东西两侧为实体墙,南北两侧为扶梯井出入口,五层未 设计实体墙。负一层安徽省池州市远东电器有限公司小面积 过火,建筑基本无损毁;防火卷帘基本完好,东侧局部破损。 一层扶梯井东、南、北侧均为过道,过道内小范围过火,过 道顶部有烟熏痕迹;西侧为通往负一层步行楼梯。一层夹层 风谜网咖未过火,有少量烟熏痕迹,防火卷帘完好;二层未 过火,有少量烟熏痕迹,防火卷帘完好;三层扶梯井南北两 侧为拆除作业场所,防火卷帘处于开启状态,过火面积较大, 烟熏痕迹严重,过火区域建筑内部隔断和吊顶损毁(如图11); 北侧自动扶梯与楼层连接处有使用过的气瓶,自动扶梯入口 处附近有4 个气瓶放置的痕迹(如图12)。
图 11 三层过火情况 图 12 三层气瓶放置痕迹 四层未过火,有少量烟熏痕迹,自动扶梯四周均有隔墙。 五层过火严重,自动扶梯四周为到顶玻璃隔断,扶梯井上部 设置有一台排烟风机,北侧顶板下有排烟风管,防火卷帘处 于开启状态。薇朵宝贝儿童摄影中心的内部隔断和吊顶基本 烧毁(如图13),尚酷街舞俱乐部的入口处沿自动扶梯一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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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轻质隔断,过火后仅剩龙骨,内部烟熏痕迹较重(如图14)。 五层扶梯井西侧和南侧走道分别安装了电动感应玻璃门和 上锁玻璃门2(如图9),两处玻璃门由于过火和高温已经损 毁。
图 13薇朵宝贝儿童摄影中心受损情况 图 14尚酷街舞俱乐部入口过火情况 (2)扶梯井勘查情况 扶梯井位于希望•财富广场中间位置,南北长11m,东西 宽4.8m,扶梯为南北走向交叉布置,东侧上行,西侧下行。 扶梯井东西两侧墙壁上残留大量木质燃烧残留物(如图15)。 负一层扶梯井内西侧自动扶梯结构相对完整,其中扶手带驱 动轮、扶手带张紧装置、梯级驱动轮、驱动主机、减速箱等 均安装在桁架内。从防火卷帘下端的开口处,能看到负一层 地面有大量木质材料燃烧残留物和过火后的减速箱(如图 16)。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版)第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 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17 版)第4.0.1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 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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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5 扶梯井东西两侧残留大量木质燃烧残留物
图 16 负一层地面有木质材料燃烧残留物和过火后的减速箱 过火后的减速箱 木质燃烧残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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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7 一至五层扶梯井过火后 五层 四层 三层 二层 夹层 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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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层可见扶梯井内一层至五层自动扶梯均已解体坍塌, 堆叠在扶梯井内,扶梯的转向站底板已被切割(如图18)。 一层自动扶梯井南侧入口处可见一台驱动主机及减速箱在 损坏的驱动站内;北侧入口处堆放着拆卸下来的自动扶梯的 梯级链轮、驱动链条、扶手带导轮等零部件。南侧外走廊有 4 台拆卸下来的自动扶梯减速箱,减速箱铭牌标明,型号为 FJ125,使用460 合成润滑油,容量为6L(如图19);其中1 台减速箱润滑油泄漏,地面布满油渍(如图20)。外走廊东 侧堆放着拆下来的自动扶梯零部件,其中拆下来的链条上残 留严重的油污,扶手带驱动轮轴断裂,断裂处布满油污(如 图21)。
图 18 扶梯转向站底板被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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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9 扶梯减速箱铭牌 图 20 拆卸的扶梯减速箱
图 21 拆下的自动扶梯零部件布满油污 (3)起火情况 根据现场视频监控资料,4 月6 日8 时7 分(校正时间, 下同)起,陆续有火花掉落至自动扶梯井负一层(如图22), 8 时47 分起,一层自动扶梯井外视频监控显示负一层有火苗 蹿出并逐渐扩大(见图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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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2 8 时07 分起陆续有火花掉落至自动扶梯井负一层
图 23 8 时47 分负一层自动扶梯井内火苗窜出并逐渐扩大 4.检验鉴定情况 (1)火灾认定书 依据《火灾认定书》 (池贵消火认字〔2021〕第0003 号), 起火时间为4 月6 日8 时45 分左右;起火部位(点)为负 一层扶梯井内西北侧;起火原因为拆除自动扶梯气割作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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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高温熔融物掉落至负一层扶梯井内西北侧引燃电梯 装饰板及构件油污等可燃物造成火灾。 (2)尸检报告 依据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出具的《尸检报告》(贵公 司检(尸)字〔2021〕0001 至0004 号),杨秋中、刘林惠、 何玉芳、姚伟婷四人符合中毒窒息死亡。 (3)经现场试验,减速箱内的润滑油可以被明火轻易 点燃,且燃烧持续时间较长。 (五)天气情况 根据贵池区气象局提供资料显示,2021 年4 月6 日9 时 许,贵池区降水为0mm,温度为15.3℃,湿度为48%,风速 为0.9m/s。 二、审批验收情况 1.立项审批 2009 年6 月11 日,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 于池州市希望·财富广场项目核准的批复》 (池发改服务〔2009〕 184 号),批复同意池州市希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希望• 财富广场项目。 2.用地和规划审批 2008 年12 月30 日,原池州市规划局为池州市希望置业 投资有限公司颁发“希望·财富广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地字第341701200800065 号),用地面积2212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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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7 月10 日,原池州市规划局为池州市希望置业 投资有限公司颁发“希望·财富广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建字第341701200900066 号),建设规模10075 m2。 3.项目施工许可审批 2009 年7 月20 日,原池州市建设委员会为池州市希望 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颁发“希望·财富广场”项目建设工程施工 许可证(341700200907200201),准予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施工。 4.消防验收 2010 年8 月30 日,原池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希望·财 富广场”土建工程进行消防验收,验收为合格。(池公消验 〔2010〕第30 号) 2010 年11 月26 日,原池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希望•财 富广场”内装修工程进行消防验收,验收为合格。(池公消验 〔2010〕第0043 号) 5.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建设验收情况:2010 年6 月26 日,池州市希望置 业投资有限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家单位签字验收合格。 竣工备案情况:2010 年7 月21 日,原池州市建设委员 会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皖池州市2010 年0136 号)”,同 意“希望·财富广场”工程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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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4 月6 日上午7 时许,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有限公 司王伟、杨秋中、时在中、时在友、王启明5 名施工人员进 入事故商场,先清理堆积在一层自动扶梯井内拆除产生的零 部件,至7 时32 分清理完成,7 时40 分,通过垂直电梯运 送氧气瓶至三层。8 时13 分,王伟外出购买安全带,王启明 和杨秋中分别在三至四层东侧自动扶梯下端站和四至五层 西侧自动扶梯的下端站自下向上进行拆解,时在中和时在友 在三层对拆解下来的梯级和铝塑板等构件进行搬运和清理。 8 时42 分,王伟购买安全带返回至三层,数分钟后,王启明 发现自动扶梯井一层冒烟,便通知位于三层的施工人员前往 检查,随后又大声告知正在四层切割作业的杨秋中,紧接着 便去清理三层的可燃物并检查氧气瓶,然后又去将三层扶梯 井南侧的铁栅门拉开,此时浓烟已经蔓延至三层,王启明被 烟气呛到,便立刻通过南侧的疏散通道撤离火场。王伟等位 于三层的3 名施工人员听到王启明呼喊后,立即通过疏散楼 梯赶至一层,并先后在自动扶梯井附近使用灭火器灭火,但 均未能阻止火势蔓延。王伟见起火点位于负一层,便又来到 负一层,用手拉开已被关闭的防火卷帘,进入自动扶梯井内 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但火势已经较大,无法控制。8 时50 分,3 人逃出火场。由于现场浓烟较大,杨秋中由四层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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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层电梯井北侧一房间躲避。 8 时40 分许,位于五层的薇朵宝贝儿童摄影中心化妆师 何玉芳给顾客刘林惠化妆,8 时48 分许,五层北侧自动扶梯 井口有烟气冒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报警声,周边现场 人员未予理睬,8 时49 分许,该中心员工姚伟婷、吴爱梅先 后发现自动扶梯井内火情,吴爱梅立即组织店内人员疏散, 此时,化妆师何玉芳正在给刘林惠化妆,约1 分钟后两人起 身离开店铺,几秒钟后,何玉芳返回化妆间取化妆品,姚伟 婷随后返回取鞋子,之后刘林惠也返回化妆间。此时已经浓 烟弥漫, 8 时51 分许,3 人被迫进入店内4 号摄影棚躲避。 (二)事故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4 人死亡,2 人受伤,死亡人员情况如 下: 杨秋中,男,44 岁,河南省信阳市息县路口乡小何楼村 人,公民身份号码:4130211977*0710; 刘林惠,女,23 岁,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公民身份 号码:3417021998*0228; 何玉芳,女,25 岁,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公民身份 号码:3429011996*0647; 姚伟婷,女,29 岁,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人,公民身份 号码:3401231992*0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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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4 三层死亡人员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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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5 五层死亡人员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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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1986)统计,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58.44 万元。 (四)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1.应急救援情况 2021 年4 月6 日8 时52 分,池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 报警称,位于池州市贵池区铜锣湾商业广场发生火灾。指挥 中心先后调派贵池大队、战勤保障大队、清风路消防站、特 勤消防站、青阳大队共14 车、60 名指战员到场处置,全勤 指挥部遂行出动。同时启动火灾扑救应急预案,将事故向市 委、市政府和消防总队进行报告。 8 时54 分,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接到110 指令后,九 华路派出所、特警大队民警先后赶到现场,迅速拉起警戒线, 疏散现场和周边群众,维护现场秩序,配合消防部门救火救 援。 8 时55 分,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到120 指挥中心指令 后,立即通知当班医护人员出车赶赴现场。8 时58 分,池州 市人民医院接到120 指令后,立刻安排1 辆救护车到达现场, 得知现场火势大,又紧急安排2 辆救护车到达现场。 10 时15 分,火势得到控制。11 时09 分,残火全部扑 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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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事故信息后,贵池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 管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组织消防、公安、应急、 卫健等相关部门及属地街道开展灭火救援工作,紧急疏散人 员,封闭火灾现场。池州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 负责同志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迅速组织专业力量 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全力搜救被困人员。市公安局、市应急 管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指导救援。 2.善后处置情况 4 月6 日上午11 时50 分贵池区召开紧急会议,全面安 排部署火灾善后处置工作,迅速制定善后处置工作方案,成 立两个工作组,分别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担任 组长,负责做好火灾应急处置、商业广场封闭管控、入驻商 户稳控工作。4 月6 日至9 日,区委主要负责同志每天在秋 浦街道主持召开专题调度会,及时传达市领导小组会议精神, 通报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研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细 化工作举措,推动善后处置工作。 3.评估结论 事故发生后,贵池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警信息后, 能够及时调度消防、公安等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 救援工作,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共享较为畅通,事故信息 上报、事故现场处置及周边社会秩序管控工作有力有序。同 时,贵池区政府能够积极开展善后处置工作,与死者家属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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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协商并签订赔偿协议,善后工作平稳有序。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现场施工人员拆 除自动扶梯时,气割作业产生的高温熔融物掉落至负一层扶 梯井内西北侧,引燃拆除扶梯产生的油污及装饰板等可燃物 造成火灾。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 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 育培训,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 乱,部分气焊切割人员无证作业3,施工现场防火分隔不到位, 安全防护措施严重缺失。 2.池州市宏图市场管理公司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疏散通道被占用、阻挡,消防安 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有限公 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3.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
3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 版)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2.1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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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存在问题 1.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4;未明确池州市希望•财富广场自动扶梯拆 除施工的消防安全责任人5,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工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现场防火 分隔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严重缺失6;施工现场“三违”现象 突出,施工过程中发生过小的火情、部分商户多次投诉施工 产生烟气、噪声及气瓶安全隐患等问题,均未采取有效整改 措施。
- 池州市宏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7,公司未健全消防安全责 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疏散
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 防安全责任人…。 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XF654-2006)7.9.2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b)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 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 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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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被占用、阻挡8;消防值班人员消防安全培训不到位;未 按有关要求定期开展消防隐患排查和整改;消防设施未定期 维护,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对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 有限公司电梯拆除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商户投诉的施工 安全问题未及时有效处理。 (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和存在问题 1.贵池区人民政府 存在问题: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 定》不到位;对辖区内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贯彻落实消防安 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指导、监督不力。 2.秋浦街道办事处 存在问题: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贯彻上 级有关消防安全决策部署(贵防办〔2020〕2 号)流于形式; 指导督促辖区居委会及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 理和宣传教育工作不力,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 体责任不力,对事故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3.孝肃社区居委会 消防安全主要职责: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 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 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9。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 年)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 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 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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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关 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 宣传教育工作流于形式,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 体责任不力,对事故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4.贵池区消防大队 消防安全主要职责: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 高危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消 防安全专项治理,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 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 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 疏散演练。 存在问题: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监督和宣传教育职责,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督促和指导有关部 门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 5.贵池区住建局 消防安全主要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 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主城区物业管理日常监管职能10。 存在问题:督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不到位;对池州市宏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落实消防安全主 体责任监督管理不到位。 6.九华路派出所
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10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 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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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主要职责:负责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及 时受理、依法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开展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11。 存在问题:未认真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对 辖区内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能有效督促、指 导物业公司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六、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8 人) 1.孟祥勇,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公司法定代表人,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 年4 月23 日,被批准逮捕。 2.王伟,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公司作业现场管理人 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 年4 月23 日,被批准逮捕。 3.汪清涛,池州市宏图市场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 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 年4 月23 日,被批准逮捕。 4.汪小毛,池州九华电梯公司员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 罪,2021 年4 月23 日,被取保候审。 5.何强,池州市宏图市场管理公司总经理,涉嫌重大责 任事故罪,2021 年4 月23 日,被批准逮捕。
11 《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2 号)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 全职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 消防安全措施…,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及时受理、依法办 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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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启明,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公司员工。涉嫌重
大责任事故罪,2021 年4 月23 日,被批准逮捕。 7.时在中,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公司员工。涉嫌重 大责任事故罪,2021 年4 月16 日,被取保候审。 8.时在友,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公司员工。涉嫌重 大责任事故罪,2021 年4 月16 日,被取保候审。 (二)事故相关生产经营单位(2 家) 1.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款12之规定,建议由池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2.池州市宏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 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 款之规定,建议由池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三)有关单位和公职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 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纪检监察 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纪依规依法进行问责处理。 七、主要教训 (一)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施工单位违规动火、冒险蛮干、无证上岗、盲目施工, 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现场管理混乱。物业公司风险研判不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 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 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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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位,明知施工单位进场动火作业,但未意识到可能造成的 火灾风险,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的违章行为,消除商场不安 全因素,并且通过临时启动排烟风机、拆除顶部采光玻璃散 发异味等方式配合施工单位继续违规作业。 (二)自动扶梯拆除作业中“三违”现象突出。 物业管理单位在施工前未查验有关施工人员资格证;电 梯拆除动火作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未对施工过程 进行有效的安全检查与监督;自动扶梯拆除企业相关人员, 在不具备气割作业资格证的情况下,违章进行气割作业。 (三)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 贵池区人民政府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 制不够到位;对辖区内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贯彻落实消防安 全有关规定和要求指导、监督不力。贵池区消防大队未认真 落实消防安全监督和宣传教育职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监督 检查工作不到位,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日 常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贵池区住建局未严格按照本部门职 能和《安全生产法》“三管三必须”的规定,督促指导相关企 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四)群众安全意识淡薄,火灾初期扑救能力薄弱。 薇朵宝贝儿童摄影中心部分员工、顾客缺乏消防安全应 急常识和意识,在火灾报警及发现火情后未及时疏散,三名 死者在疏散过程中返回收拾财物,错失逃生时机。火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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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自动扶梯拆除人员应急处置不当,未能在火灾初起阶段 利用室内消火栓在第一时间有效扑灭初起火灾,也未能在第 一时间报警和组织疏散。 八、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池州市和贵池区要加强消防安全工 作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 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深 入剖析辖区内消防安全形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 要具体抓,根据辖区内火灾形势特点,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等 消防安全整治,加强源头治理,切实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 生产经营每个环节。 二要强化工作措施。池州市和贵池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 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对全市范围内消防高风险单位开展全覆盖、常态 化排查整治,重点加强对边营业、边施工场所的安全管控, 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巡查和看护制度,杜绝违规动火、违规用 电、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要按照“三覆盖、四不留、三清单” 要求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落实整改,确保闭环销号。要强化 督导检查,确保工作推动有进度、开展有力度。要强化消防 安全网格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和消防长效监管机制,坚决 遏制“小火亡人”的现象。 三是强化监管执法。对消防高风险单位开展全覆盖执法 检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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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加强行刑衔接,大力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十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对不按法律法规要求的,严格安全管理,达到刑 事责任追究情形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责。及时公开 处罚决定,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并抄送同级征信、金融监 管等部门,让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 四要强化宣传教育。池州市和贵池区应扎实开展安全宣 传“五进”活动,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 述,宣传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宣传《池州 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和安全生产“三管 三必须”要求,提升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充分利用 电视、电台、互联网等平台以及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短视 频、游走字幕等途径,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集中消防 宣传活动,督促、指导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应 急救援演练,提高居民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和 疏散逃生能力。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外来施工人员、新上岗人 员、转岗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要求,确保掌握安全生产 基本知识和应急救援基本技能。
FD09859 | 2021_池州市贵池区2021.4.6_21·4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建筑概况
希望•财富广场位于池州市贵池区长江中路与杏村东街 交口东南角,建筑东侧为丁家巷、南侧为两栋 6层混凝土建 筑、西侧为长江中路、北侧为杏村东街(如图 1、图2)。该 建筑占地面积2212m2,总建筑面积10075.03m2,其中地上 8340.69m2、地下1734.34m2。建筑物地上五层地下一层,建 筑高度23m,结构形式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最大平面尺 寸为51.80mx41.95m。建筑耐火等级设计为一级,内部空间 原设计为产权式商铺组成的商场,每层设2处直通室外的封 闭楼梯间,除此之外,每层还设有1 部垂直客梯和2部自动 扶梯。 希望•财富广场2010年建成后采取开发商(池州市希望 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代持返租的形式运营。 2016年3月,开 发商撤离后,由池州市宏图市场管理公司进行运营。事发时, 商场负一层为安徽省池州市远东电器有限公司;一层为独立 沿街商铺;一层夹层为风谜网咖;二层东侧为杰瑞夫英语培 2 训机构,西侧为哈泊妮国际水育乐园(已停业);三层东侧 为慧思教育培训机构(已停业)、西侧空置;四层东侧为匠 果摄影店铺,西侧为兰妃嫁衣店铺;五层东部和北部为薇朵 宝贝儿童摄影中心,西南角为尚酷街舞俱乐部(如图 3至图 9)。 图 1 事故建筑地理位置图 图 2 事故建筑俯视图 3 3 ■ 收幅 1
■- ^nu ■ 比衣 At机 的 美 ■一 :丽
一浣|||»|」
|»|衣林--走|||*|- 图 3 事故建筑负一层平面示意图 4 图 4 事故建筑一层平面示意图 5 图 5 事故建筑一层夹层平面示意图 6 图 6 事故建筑二层平面示意图 7 图 7 事故建筑三层平面示意图 8
i □ 选片室 □ 过道 養厅 过道 E 过谴 点公室 [ O □ □ : : O □ O 衣煤 I I 袜 n — ? as 叵 叵 过邃 r4~l n 化妆宝 如欄 化妆室 wll^l 婚为長示区 執務欄 卿为封田狀 炳为封im 婚纱晨示区 砂示区
图 8 事故建筑四层平面示意图 9 图 9 事故建筑五层平面示意图 10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
池州市希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国挺; 注册号:34170000001432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 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000 万;注册地址:池州市长 江南路 556号;成立日期:2008 年 8月 8 日;经营范围:房 地产开发、销售、咨询服务,房地产投资管理,商业投资管 理。
2.物业管理单位
池州市宏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清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MU9J346;公司类型:有 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 25 万元;注 册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中路与杏村东路交叉口希 望•财富广场506-507;成立日期:2016年4月6 日;经营范 围:综合商厦、市场摊位出租服务,市场管理服务,商业用 房物业管理服务。
3.扶梯拆除单位 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祥
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L7MC3M;公司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东莞市常平镇郎贝 村旧围双围 14 号;注册资金:人民币伍佰万元;注册地址: 东莞市常平镇郎贝村旧围双围14号;注册日期: 2016年1 11 月 6 日;登记机关: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范围:销 售、维修、回收,二手家用电器、机电设备、通用机械设备, 再生资源回收(含废旧金属回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
(三)合同签订情况
1.物业管理合同
2016年4月15日,希望•财富广场业主委员会与池州市 宏图市场管理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池州市宏图市场管理 公司对希望•财富广场大楼进行对外招商、出租、经营管理、 物业管理等一切事宜。
2.电梯拆除出售协议
(1 )电梯拆除协议书(以下简称“第一次拆除协议”) 202 1年3月8日,池州九华电梯有限公司员工汪小毛(1 甲 方代表)与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 祥勇(乙方代表)签订电梯拆除协议,协议内容为:甲方以 人民币 93500 元的价格将 11 台旧自动扶梯卖给乙方,自动 扶梯所有配件归乙方所有,乙方负责拆除工具与拆除过程中 的安全事项,所有拆除过程中的安全事故或损伤与甲方无关。 第一次拆除协议原计划卖出 11台,留下一台继续使用, 后双方口头约定以单价8500元将12台自动扶梯全部出售。 (2)拆除出售扶梯协议(以下简称“第二次拆除协议”) 1 汪小毛,就职于池州九华电梯有限公司,担任区经理一职,非池州市宏图市场管理公司员工,与池州市 宏图市场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清涛为亲戚关系。 12 2021 年 3 月 31 日,池州市宏图市场管理公司(甲方) 与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有限公司(乙方)代表王伟签订 了拆除出售扶梯协议,协议内容为希望•财富广场12台自动 扶梯出售给乙方,共计人民币50000元,乙方负责拆除,拆 除人员安全及现场施工安全由乙方负责。
(四)现场调查、检验鉴定情况
1.现场调查情况
(1)自动扶梯相关情况 2009年 7 月 24日,池州市希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杭 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电(扶)梯买卖合同》,合同编 号:XODT14435-14448,合同中包含12台XO-STAR自动扶 梯,制造许可证编号: TS2310186-2011。 12台自动扶梯均由芜湖华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装,安 装许可证编号:TS3334163-2014;安装监督检验单位:安徽 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池州分院(后更名为:池州市特种设备监 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日期: 2010年10月 12日。 2010年11月 30日, 12台自动扶梯办理注册登记,登记 单位:池州市铜锣湾商场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6月 21日, 使用单位变更为池州市宏图市场管理公司。后因希望•财富广 场经营不善,无力承担自动扶梯运行成本, 12台自动扶梯分 别于2016年6月 27日、2018年3月 16日、8月 17日分三 次向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停。 13 12台扶梯报停之后,希望•财富广场仅有1部垂直电梯 工作。2020 年以来,该垂直电梯经常出现故障,池州市宏图 市场管理公司将该情况向业主委员会报告。2021 年 1 月 18 日,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代表会议,同意将自动扶梯拆除并 更换为垂直电梯。 会议之后,汪清涛口头委托汪小毛寻找扶梯买家,汪小 毛通过网络广告联系到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有限公司。 3月 8日,汪小毛与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有限公司孟祥 勇签订第一次拆除协议。3月 31日,汪清涛以公司账目需要 为由,再次以池州市宏图市场管理公司名义与王伟签订第二 次拆除协议。 签订两次协议的目的是:汪清涛先通过高价协议将扶梯 售卖,再以低价协议和 50000 元出售款提交给业主委员会, 个人获得剩余出售款。 (2)施工情况 通过询问和现场勘查, 3 月 31 日,东莞市广大二手设 备回收有限公司施工人员进入事故商场开始施工。施工期间, 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有限公司未编制现场施工方案。由 于希望•财富广场第三层长期空置,施工人员选择第三层作为 施工操作面。拆除过程为 4 人手工作业。 具体现场拆解步骤如下: 14 图 10 自动扶梯结构示意图 ①拆除自动扶梯两侧的玻璃护壁板及扶手组件(含扶手 带导轨、扶手带等)。②在转向站底部用气割的方式开孔。 ③拆除所有的梯级和梯级链条。 ④用气割拆除上下梯级链轮、 梯级导轨、电缆、开关等。 ⑤用气割拆除桁架中的横梁。 ⑥ 拆除桁架侧面装饰板。⑦拆除驱动站里面的驱动主机、减速 箱、驱动链条、控制柜等。⑧将驱动站用绳子吊起固定,用 气割切断驱动站桁架与楼层板之间的连接,通过下放绳子将 自动扶梯驱动站下降至下一层扶梯上,再用气割将桁架解体。 驱动主机、减速箱等拆除部件均通过转向站的开孔和扶 梯两侧空隙直接从高空抛下。 截至 4 月 6 日火灾发生时, 12 台自动扶梯的扶手系统, 桁架侧面装饰板均已拆除,除了负一层和一层西侧自动扶梯 外,其余 11 台自动扶梯的梯级、链条、导轨、电缆等已经 拆除,转向站底板均已开孔,驱动主机已经拆除5台。 15
2. 安全管理情况
(1) 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有限公司 该公司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未编制应急预案。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 行安全培训,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2) 池州市宏图市场管理公司 该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 不到位,对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 (3)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有限公司和池州市宏图市场 管理公司均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 场安全管理混乱。 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在施工前 对扶梯井负一层杂物清理不彻底,且施工期间未认真进行过 可燃物检查和清理,现场施工作业时防火分隔不到位;施工 期间部分商户投诉施工产生烟气、噪声及气瓶安全隐患等问 题,且施工现场多次发生油污被引燃,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 回收有限公司与池州市宏图市场管理公司均未采取有效防 范措施。
3. 现场勘查情况
(1)建筑勘察情况 经现场勘查,希望•财富广场为“回”字型布局,中央为扶 16 梯井,扶梯井四周环绕分布着商铺。建筑原设计一至四层扶 梯井东西两侧为实体墙,南北两侧为扶梯井出入口,五层未 设计实体墙。负一层安徽省池州市远东电器有限公司小面积 过火,建筑基本无损毁;防火卷帘基本完好,东侧局部破损。 一层扶梯井东、南、北侧均为过道,过道内小范围过火,过 道顶部有烟熏痕迹;西侧为通往负一层步行楼梯。一层夹层 风谜网咖未过火,有少量烟熏痕迹,防火卷帘完好;二层未 过火,有少量烟熏痕迹,防火卷帘完好;三层扶梯井南北两 侧为拆除作业场所,防火卷帘处于开启状态,过火面积较大, 烟熏痕迹严重,过火区域建筑内部隔断和吊顶损毁(如图 11); 北侧自动扶梯与楼层连接处有使用过的气瓶,自动扶梯入口 处附近有 4 个气瓶放置的痕迹(如图 12)。 图 11三层过火情况 图 12 三层气瓶放置痕迹 四层未过火,有少量烟熏痕迹,自动扶梯四周均有隔墙。 五层过火严重,自动扶梯四周为到顶玻璃隔断,扶梯井上部 设置有一台排烟风机,北侧顶板下有排烟风管,防火卷帘处 于开启状态。薇朵宝贝儿童摄影中心的内部隔断和吊顶基本 烧毁(如图 13),尚酷街舞俱乐部的入口处沿自动扶梯一侧 17 有轻质隔断,过火后仅剩龙骨,内部烟熏痕迹较重(如图 14)。 五层扶梯井西侧和南侧走道分别安装了电动感应玻璃门和 上锁玻璃门2(如图 9), 两处玻璃门由于过火和高温已经损 毁。 图 13薇朵宝贝儿童摄影中心受损情况 图 14尚酷街舞俱乐部入口过火情况 (2)扶梯井勘查情况 扶梯井位于希望•财富广场中间位置,南北长11m,东西 宽4.8m,扶梯为南北走向交叉布置,东侧上行,西侧下行。 扶梯井东西两侧墙壁上残留大量木质燃烧残留物(如图 15)。 负一层扶梯井内西侧自动扶梯结构相对完整,其中扶手带驱 动轮、扶手带张紧装置、梯级驱动轮、驱动主机、减速箱等 均安装在桁架内。从防火卷帘下端的开口处,能看到负一层 地面有大量木质材料燃烧残留物和过火后的减速箱(如图 16 )。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18 版)第 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 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17版)第4.0.1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 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18 图 15 扶梯井东西两侧残留大量木质燃烧残留物 图 16负一层地面有木质材料燃烧残留物和过火后的减速箱 19
SV 四层 •> £ .层_ 扎朋耶典 图 17一至五层扶梯井过火后 20 一层可见扶梯井内一层至五层自动扶梯均已解体坍塌, 堆叠在扶梯井内,扶梯的转向站底板已被切割(如图 18)。 一层自动扶梯井南侧入口处可见一台驱动主机及减速箱在 损坏的驱动站内;北侧入口处堆放着拆卸下来的自动扶梯的 梯级链轮、驱动链条、扶手带导轮等零部件。南侧外走廊有 4 台拆卸下来的自动扶梯减速箱,减速箱铭牌标明,型号为 FJ125,使用460合成润滑油,容量为6L(如图19);其中1 台减速箱润滑油泄漏,地面布满油渍(如图 20)。外走廊东 侧堆放着拆下来的自动扶梯零部件,其中拆下来的链条上残 留严重的油污,扶手带驱动轮轴断裂,断裂处布满油污(如 图 21 )。 图 18扶梯转向站底板被切割 21 图 19扶梯减速箱铭牌 图 20拆卸的扶梯减速箱 图 21 拆下的自动扶梯零部件布满油污 3)起火情况 根据现场视频监控资料, 4月6日8时7分(校正时间, 下同)起,陆续有火花掉落至自动扶梯井负一层(如图 22), 8 时 47 分起,一层自动扶梯井外视频监控显示负一层有火苗 蹿出并逐渐扩大(见图 23)。 22 图 22 8 时 07 分起陆续有火花掉落至自动扶梯井负一层 图 23 8 时 47分负一层自动扶梯井内火苗窜出并逐渐扩大
4.检验鉴定情况
(1)火灾认定书 依据《火灾认定书》(池贵消火认字〔2021〕第0003号), 起火时间为 4 月 6 日 8 时 45 分左右;起火部位(点)为负 一层扶梯井内西北侧;起火原因为拆除自动扶梯气割作业时 23 产生的高温熔融物掉落至负一层扶梯井内西北侧引燃电梯 装饰板及构件油污等可燃物造成火灾。 (2)尸检报告 依据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出具的《尸检报告》(贵公 司检(尸)字〔2021〕0001 至0004号),杨秋中、刘林惠、 何玉芳、姚伟婷四人符合中毒窒息死亡。 (3 )经现场试验,减速箱内的润滑油可以被明火轻易 点燃,且燃烧持续时间较长。
(五)天气情况 根据贵池区气象局提供资料显示,2021 年4月6日9时 许,贵池区降水为0mm,温度为15.3°C,湿度为48%,风速 为 0.9m/s。
二、审批验收情况
1. 立项审批
2009 年 6 月 11 日,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 于池州市希望•财富广场项目核准的批复》(池发改服务〔2009〕 184号),批复同意池州市希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希望・ 财富广场项目。
2.用地和规划审批
2008年12月30日,原池州市规划局为池州市希望置业 投资有限公司颁发“希望•财富广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地字第341701200800065号),用地面积2212m2。 24 2009 年 7 月 10 日,原池州市规划局为池州市希望置业 投资有限公司颁发“希望•财富广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建字第 341701200900066 号),建设规模 10075 m2。
3. 项目施工许可审批
2009 年 7 月 20 日,原池州市建设委员会为池州市希望 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颁发“希望•财富广场”项目建设工程施工 许可证(341700200907200201),准予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施工。
4. 消防验收
2010年8月30日,原池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希望•财 富广场”土建工程进行消防验收,验收为合格。(池公消验 〔2010〕第30号) 2010年11月26日,原池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希望•财 富广场”内装修工程进行消防验收,验收为合格。(池公消验 〔2010〕第0043号)
5.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建设验收情况:2010年6月 26日,池州市希望置 业投资有限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家单位签字验收合格。 竣工备案情况:2010年7月 21日,原池州市建设委员 会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皖池州市2010年0136号)”,同 意“希望•财富广场”工程验收备案。 25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4月6日上午7时许,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有限公 司王伟、杨秋中、时在中、时在友、王启明 5 名施工人员进 入事故商场,先清理堆积在一层自动扶梯井内拆除产生的零 部件,至7时32分清理完成,7时40分,通过垂直电梯运 送氧气瓶至三层。 8时13分,王伟外出购买安全带,王启明 和杨秋中分别在三至四层东侧自动扶梯下端站和四至五层 西侧自动扶梯的下端站自下向上进行拆解,时在中和时在友 在三层对拆解下来的梯级和铝塑板等构件进行搬运和清理。 8 时 42 分,王伟购买安全带返回至三层,数分钟后,王启明 发现自动扶梯井一层冒烟,便通知位于三层的施工人员前往 检查,随后又大声告知正在四层切割作业的杨秋中,紧接着 便去清理三层的可燃物并检查氧气瓶,然后又去将三层扶梯 井南侧的铁栅门拉开,此时浓烟已经蔓延至三层,王启明被 烟气呛到,便立刻通过南侧的疏散通道撤离火场。王伟等位 于三层的 3名施工人员听到王启明呼喊后,立即通过疏散楼 梯赶至一层,并先后在自动扶梯井附近使用灭火器灭火,但 均未能阻止火势蔓延。王伟见起火点位于负一层,便又来到 负一层,用手拉开已被关闭的防火卷帘,进入自动扶梯井内 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但火势已经较大,无法控制。 8时50 分,3 人逃出火场。由于现场浓烟较大,杨秋中由四层逃至 26 三层电梯井北侧一房间躲避。 8 时 40 分许,位于五层的薇朵宝贝儿童摄影中心化妆师 何玉芳给顾客刘林惠化妆,8时48分许,五层北侧自动扶梯 井口有烟气冒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报警声,周边现场 人员未予理睬,8时49分许,该中心员工姚伟婷、吴爱梅先 后发现自动扶梯井内火情,吴爱梅立即组织店内人员疏散, 此时,化妆师何玉芳正在给刘林惠化妆,约 1 分钟后两人起 身离开店铺,几秒钟后,何玉芳返回化妆间取化妆品,姚伟 婷随后返回取鞋子,之后刘林惠也返回化妆间。此时已经浓 烟弥漫, 8时51分许,3人被迫进入店内4号摄影棚躲避。
(二)事故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 4 人死亡,2 人受伤,死亡人员情况如 下: 杨秋中,男,44岁,河南省信阳市息县路口乡小何楼村 人,公民身份号码:4130211977*0710; 刘林惠,女,23 岁,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公民身份 号码:3417021998*0228; 何玉芳,女,25岁,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公民身份 号码:3429011996*0647; 姚伟婷,女,29岁,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人,公民身份 号码:3401231992*0584。 27 图 24 三层死亡人员位置示意图 28 图 25 五层死亡人员位置图 29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1986 )统计,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58.44 万元。
(四)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1.应急救援情况
2021 年 4 月 6 日 8 时 52 分,池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 报警称,位于池州市贵池区铜锣湾商业广场发生火灾。指挥 中心先后调派贵池大队、战勤保障大队、清风路消防站、特 勤消防站、青阳大队共 14 车、60 名指战员到场处置,全勤 指挥部遂行出动。同时启动火灾扑救应急预案,将事故向市 委、市政府和消防总队进行报告。 8 时 54分,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接到 110指令后,九 华路派出所、特警大队民警先后赶到现场,迅速拉起警戒线, 疏散现场和周边群众,维护现场秩序,配合消防部门救火救 援。 8 时55分,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到 120指挥中心指令 后,立即通知当班医护人员出车赶赴现场。8时58分,池州 市人民医院接到120指令后,立刻安排1辆救护车到达现场, 得知现场火势大,又紧急安排2辆救护车到达现场。 10时15分,火势得到控制。11时09分,残火全部扑 灭。 30 接到事故信息后,贵池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 管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组织消防、公安、应急、 卫健等相关部门及属地街道开展灭火救援工作,紧急疏散人 员,封闭火灾现场。池州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 负责同志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迅速组织专业力量 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全力搜救被困人员。市公安局、市应急 管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指导救援。
2.善后处置情况
4 月 6 日上午 11 时 50 分贵池区召开紧急会议,全面安 排部署火灾善后处置工作,迅速制定善后处置工作方案,成 立两个工作组,分别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担任 组长,负责做好火灾应急处置、商业广场封闭管控、入驻商 户稳控工作。4 月 6 日至 9 日,区委主要负责同志每天在秋 浦街道主持召开专题调度会,及时传达市领导小组会议精神, 通报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研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细 化工作举措,推动善后处置工作。
3.评估结论
事故发生后,贵池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警信息后, 能够及时调度消防、公安等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 救援工作,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共享较为畅通,事故信息 上报、事故现场处置及周边社会秩序管控工作有力有序。同 时,贵池区政府能够积极开展善后处置工作,与死者家属进 31 行协商并签订赔偿协议,善后工作平稳有序。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现场施工人员拆 除自动扶梯时,气割作业产生的高温熔融物掉落至负一层扶 梯井内西北侧,引燃拆除扶梯产生的油污及装饰板等可燃物 造成火灾。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 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 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 育培训,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 乱,部分气焊切割人员无证作业3,施工现场防火分隔不到位, 安全防护措施严重缺失。
- 池州市宏图市场管理公司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疏散通道被占用、阻挡,消防安 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有限公 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3.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版)附件特种作业目录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等作业。 32 故。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存在问题
- 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4;未明确池州市希望•财富广场自动扶梯拆 除施工的消防安全责任人5,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工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现场防火 分隔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严重缺失6;施工现场“三违”现象 突出,施工过程中发生过小的火情、部分商户多次投诉施工 产生烟气、噪声及气瓶安全隐患等问题,均未采取有效整改 措施。
2. 池州市宏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7,公司未健全消防安全责 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疏散 4《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 防安全责任人…。 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XF654-2006 ) 792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b)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 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 完好有效;
(三)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33 通道被占用、阻挡8;消防值班人员消防安全培训不到位;未 按有关要求定期开展消防隐患排查和整改;消防设施未定期 维护,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对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 有限公司电梯拆除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商户投诉的施工 安全问题未及时有效处理。
(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和存在问题
1.贵池区人民政府
存在问题: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 定》不到位;对辖区内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贯彻落实消防安 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指导、监督不力。
2. 秋浦街道办事处
存在问题: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贯彻上 级有关消防安全决策部署(贵防办〔2020〕2号)流于形式; 指导督促辖区居委会及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 理和宣传教育工作不力,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 体责任不力,对事故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3. 孝肃社区居委会
消防安全主要职责: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 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 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9。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 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 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 34 存在问题: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关 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 宣传教育工作流于形式,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 体责任不力,对事故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4.贵池区消防大队
消防安全主要职责: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 高危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消 防安全专项治理,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 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 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 疏散演练。 存在问题: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监督和宣传教育职责,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督促和指导有关部 门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
5. 贵池区住建局
消防安全主要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 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主城区物业管理日常监管职能10。 存在问题:督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不到位;对池州市宏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落实消防安全主 体责任监督管理不到位。
6. 九华路派出所
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10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5 消防安全主要职责:负责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及 时受理、依法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开展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11。 存在问题:未认真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对 辖区内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能有效督促、指 导物业公司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六、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8 人)
- 孟祥勇,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公司法定代表人,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1 年 4月 23日,被批准逮捕。
- 王伟,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公司作业现场管理人 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1 年 4月 23日,被批准逮捕。
- 汪清涛,池州市宏图市场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 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1 年 4月 23日,被批准逮捕。
- 汪小毛,池州九华电梯公司员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 罪, 2021 年 4 月23日,被取保候审。
- 何强,池州市宏图市场管理公司总经理,涉嫌重大责 任事故罪, 2021 年 4 月 23日,被批准逮捕。 11
11 《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 全职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 消防安全措施…,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及时受理、依法办 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36
- 王启明,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公司员工。涉嫌重 大责任事故罪,2021 年 4 月 23日,被批准逮捕。
- 时在中,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公司员工。涉嫌重 大责任事故罪,2021 年 4 月 16日,被取保候审。
- 时在友,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公司员工。涉嫌重 大责任事故罪,2021 年 4 月 16日,被取保候审。
(二)事故相关生产经营单位(2 家)
东莞市广大二手设备回收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款12之规定,建议由池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池州市宏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 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 款之规定,建议由池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三)有关单位和公职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 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纪检监察 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纪依规依法进行问责处理。
七、主要教训
(一)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施工单位违规动火、冒险蛮干、无证上岗、盲目施工, 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现场管理混乱。物业公司风险研判不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 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 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7 到位,明知施工单位进场动火作业,但未意识到可能造成的 火灾风险,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的违章行为,消除商场不安 全因素,并且通过临时启动排烟风机、拆除顶部采光玻璃散 发异味等方式配合施工单位继续违规作业。
(二)自动扶梯拆除作业中“三违”现象突出。
物业管理单位在施工前未查验有关施工人员资格证;电 梯拆除动火作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未对施工过程 进行有效的安全检查与监督;自动扶梯拆除企业相关人员, 在不具备气割作业资格证的情况下,违章进行气割作业。
(三)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
贵池区人民政府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 制不够到位;对辖区内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贯彻落实消防安 全有关规定和要求指导、监督不力。贵池区消防大队未认真 落实消防安全监督和宣传教育职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监督 检查工作不到位,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日 常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贵池区住建局未严格按照本部门职 能和《安全生产法》“三管三必须”的规定,督促指导相关企 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四)群众安全意识淡薄,火灾初期扑救能力薄弱。
薇朵宝贝儿童摄影中心部分员工、顾客缺乏消防安全应 急常识和意识,在火灾报警及发现火情后未及时疏散,三名 死者在疏散过程中返回收拾财物,错失逃生时机。火灾发生 38 后,自动扶梯拆除人员应急处置不当,未能在火灾初起阶段 利用室内消火栓在第一时间有效扑灭初起火灾,也未能在第 一时间报警和组织疏散。
八、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池州市和贵池区要加强消防安全工 作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 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深 入剖析辖区内消防安全形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 要具体抓,根据辖区内火灾形势特点,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等 消防安全整治,加强源头治理,切实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 生产经营每个环节。 二要强化工作措施。池州市和贵池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 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对全市范围内消防高风险单位开展全覆盖、常态 化排查整治,重点加强对边营业、边施工场所的安全管控, 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巡查和看护制度,杜绝违规动火、违规用 电、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要按照“三覆盖、四不留、三清单” 要求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落实整改,确保闭环销号。要强化 督导检查,确保工作推动有进度、开展有力度。要强化消防 安全网格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和消防长效监管机制,坚决 遏制“小火亡人”的现象。 三是强化监管执法。对消防高风险单位开展全覆盖执法 检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追究 39 法律责任。加强行刑衔接,大力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十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对不按法律法规要求的,严格安全管理,达到刑 事责任追究情形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责。及时公开 处罚决定,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并抄送同级征信、金融监 管等部门,让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 四要强化宣传教育。池州市和贵池区应扎实开展安全宣 传“五进”活动,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 述,宣传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宣传《池州 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和安全生产“三管 三必须”要求,提升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充分利用 电视、电台、互联网等平台以及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短视 频、游走字幕等途径,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集中消防 宣传活动,督促、指导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应 急救援演练,提高居民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和 疏散逃生能力。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外来施工人员、新上岗人 员、转岗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要求,确保掌握安全生产 基本知识和应急救援基本技能。 40
FD09860 | 2021_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事故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吸烟;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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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商铺火灾亡人事故
办公室充电器燃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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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安全人自己的故事” – 《蛇口国际安全论坛事故系列汇编之一》 34 / 229 案例 10: 池廊硕8 号“如意客栈”事故 焦银秋 地 点: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 发生日期:2014 年1 月11 日1 时10 分许 事故概述: 2014 年1 月10 日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 号“如意客栈”经营 者唐英,从吃晚饭开始,先后3 次大量饮酒至23 时20 分左右,回到客栈卧室躺下睡着。11 日凌晨1 时左右唐英醒后发现其房间里小客厅西北角电脑桌处着火,遂先后两次用水和灭 火器灭火,但没有扑灭。于是唐英让小工和春群报警并跑到一楼配电房拉下电闸,用手机 再一次报警,并从餐厅跑出。 实际后果: 此次火灾造成烧损、拆除房屋面积59980.66 平方米,烧损(含拆除)房屋直接损失8983.93 万元(不含室内物品和装饰费用),无人员伤亡的重大火灾事故。 潜在后果: 此次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外,对于该店的运营影响以及地区的旅游经济都带来负面的 影响。 可能的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现场实验、物证鉴定,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询(讯)问笔录,排除雷击、自 燃、吸烟、放火等引发火灾因素,认定火灾事故直接原因为:2014 年1 月11 日1 时10 分 许,唐英在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入睡前未关闭电源,五面卤素取暖器引燃可 燃物引发火灾。 可能的间接原因: 消防专业队伍实施火灾扑救过程中,无法控制火势蔓延的主要原因是:独克宗古 城2012 年6 月新建成的“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消防栓未正常出水,自 备消防车用水不能满足救火需要,导致火势蔓延。 “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设计方案中,未严格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设计消火栓具体防冻措施,留下消火栓不能保证高原地区低温冰冻先天缺陷。 “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施工中,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埋深敷设管线, 部分消火栓管顶覆土深度未达到要求,更加降低防冻标准,不能有效防止低温冰 冻。 “讲述安全人自己的故事” – 《蛇口国际安全论坛事故系列汇编之一》 35 / 229 “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在监理过程中,虽发现施工中存在未严格按照 设计要求埋深敷设管线的问题,但仅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未严格 把关,进行跟踪督促整改。 建设方为解决消火栓冰冻问题,自行采用支墩和保温材料进行了补充改造,但因 直管穿越冻土层未进行保温处理,支敦改造中又堵塞了消火栓的泄水孔,不仅未 起到防冻作用,反而埋下了消火栓低温冻结的隐患,在冬季低温冰冻气象条件作 用下,导致不能正常供水(火灾当日最低气温-9 摄氏度)。 相关部门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建设督促指导不到位,该工程是专 门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按照《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 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 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门向迪庆州消防支队进行报审咨询,支队防火处康志红答复: “没有特别需要修改的地方,公共消防设施是不归我们管,不属于我们审批范围”。 之后,建设单位未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备案,州、县消防部门在知道这一建 设工程的情况下,也未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也 未开展抽查、检查和督查。 独克宗古城内通道狭小,纵深距离长,大型消防车辆无法进入或通行,古城内建 筑物多为木质,耐火等级低,大量酒吧、客栈、餐厅使用柴油、液化气等易燃易 爆物品。市政消防给水管网压力不足,且在扑救火灾时,未能及时联动,提供加 压保障。 事故对我们的启发: 明确职责,加强古城监督管理。 州、县政府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古城管理委员会、消防、 安全监管、住建、发展改革、旅游等部门在古城管理方面的职责任务,将古城消 防安全纳入综合治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同时明确单位(商户)主体责任, 制定古城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措施,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和自检自查, 提高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 强化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古城火灾防控能力。 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应将古城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消防规划内容一并 规划、同步实施。同时,明确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单位 主体,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到位,对不符合 规定要求的市政消火栓进行改造,确保完好。同时加强古城专兼职消防力量建设, 在人员招聘、培训、应急处置、管理体制上进一步理顺,配备小型、轻便、高效、 灵活机动的灭火救援装备和器材,提高巡查执法和及时处置火灾能力,并与香格 里拉县消防专业队伍进行无缝对接,全面提升古城火灾防控综合能力。 迪庆州、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负责,由“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项目主 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对该建设项目进行专题研究,针对该项 目重大缺陷和其他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推进项目尽早按 照标准规范补充完善,经合法验收后投入使用。并督促独克宗古城管委会立即采 “讲述安全人自己的故事” – 《蛇口国际安全论坛事故系列汇编之一》 36 / 229 取其他有效措施,解决独克宗古城在低温冰冻条件下其他供水方式的有效措施, 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强化火灾隐患整治力度。迪庆州和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工作的领导,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按照隐患级 别建档并加强督促整改,严格执行“五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制度,落实各级挂牌 督办制度,不断加强古城、寺庙、商城、市场、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专项治理工 作,切实消除火灾隐患,维护本地区的火灾形势稳定,严防再次发生类似火灾。 公安消防部门要指导、督促基层消防队伍(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 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工作。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要采取发布公益广告、张贴宣 传画、发送警示短信、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知识,提升火灾防范意识。 图1:火灾前 “讲述安全人自己的故事” – 《蛇口国际安全论坛事故系列汇编之一》 37 / 229 图2 火灾中 图3 火灾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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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861 | 2021_沙厦高速龙岭隧道9·30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沙厦高速龙岭隧道9·30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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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QZ00503-1200-2022-00027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沙厦高速公路德化段龙岭上行隧道 “9·30”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
公文生成日期:2022-03-17
沙厦高速公路德化段龙岭上行隧道“9·30” 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2-03-17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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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30日8时16分许,沙厦高速公路(上行)85公里+400米路段的龙岭隧道内发生一起两货车追尾碰撞起火的道路运输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两辆肇事车严重损坏、隧道及路面受损。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市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者,迅速查明原因,稳妥处理善后,重视舆情导控,确保社会稳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和省、市领导的批示精神,泉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和德化县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上饶市人民政府和九江市人民政府派员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因疫情影响,事故调查组于2021年11月15日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延长该起事故调查时限60天,泉州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17日同意延长该起事故调查期限至2022年1月27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上饶市恒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赣E067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中大道带湖花城一期弘景阁2号2幢1-1、2-1,成立于2007年8月16日,法定代表人为郭,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赣交运管许可饶字361102201388号),证件有效期至2022年1月23日,共有挂靠货运车辆48部。2019年11月17日,涉事驾驶员黄与上饶市恒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同》,将赣E067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上饶市恒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上饶市恒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管理,挂靠费用为1200元/年。
上饶市恒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设有车管科、车辆技术管理科、财务科和后勤科共4个业务科室。公司共有7名管理人员,其中安全管理员为郭,动态监控员为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动态监控员均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2021年3月11日、9月23日和9月28日,上饶市恒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动态监控员郭监控到赣E067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黄存在超速行为,公司通过电话对涉事驾驶员黄进行警告,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黄的超速行为。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德安东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赣GK08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位于九江市德安县物流港27栋1号,成立于2006年11月8日,法定代表人为熊平,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赣交运管许可九字360426200158号),证件有效期至2022年8月11日,共有挂靠货运车辆48部。2021年7月12日,涉事驾驶员周生与德安东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车辆委托服务》,将赣GK08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挂靠在德安东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挂靠费用为600元/年(委托服务合同期限为5年,自2021年7月12日起至2026年7月12日止)。
德安东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有4名管理人员,其中安全管理员为李,动态监控员为牛,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动态监控员均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 赣E067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上饶市恒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黄*,登记住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中大道带湖花城;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66K25T1A2E5,车辆识别代码:LFWSRXSJ7JFA07675,发动机号:53042092;核定载客人数3人,实载1人,货运性质;整备质量8805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总轴重47900kg,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保险均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投保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均在有效期内。
冀DE5B3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邯郸市鑫运驰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辛安镇镇西杜堡村西;品牌型号:富源达牌FVD9400TDP,车辆识别代码:LZ99FRW37L0FYD271;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6400kg,核定载质量33600kg,实际载质量30552kg,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冀DE5B3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装载的货物,由衢州闽通物流有限公司投保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在有效期内。
- 赣GK08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德安东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周*生,登记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物流港27栋1楼;品牌型号:东风牌DFL5311CCQA10,车辆识别代码:LGAX5D658G8026879,发动机号:785634607;核定载客人数2人,实载1人,货运性质;车货总重27300kg,整备质量12880kg,核定载质量17990kg,实载14420kg,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保险均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均在有效期内。
- 黑BY767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李*燕,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核定载客人数2人,实载2人;货运性质。
- 闽C6MG83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林两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核定载客人数2人,实载1人;非营运性质。
- 豫QG839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驻马店市宏图物流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核定载客人数3人,实载2人;货运性质。
(四)当事人基本情况
- 黄*,赣E067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男,1992年10月14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人,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时间为2011年10月18日,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8日,具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在本起事故中死亡。经检测,事故发生时黄龙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5.58mg/100ml。
- 周*生,赣GK08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人,持有准驾车型为B2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时间为2007年3月22日,有效期至2023年3月22日,具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在本起事故中死亡。经检测,事故发生时周普生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6.23mg/100ml。
- 张*,黑BY767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持有准驾车型为B2的驾驶证,在本事故中死亡。
- 郑*福,黑BY767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上乘车人,男,1980年1月2日出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在本事故中死亡。
- 林*春,闽C6MG83号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福建省德化县人,持有准驾车型为C1E的驾驶证,在本事故中受伤。
- 刑*可,豫QG839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河南省方城县人,持有准驾车型为B2D的驾驶证,在本事故中受伤。
- 任*意,豫QG839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乘车人,男,1993年9月14日出生,河南省方城县人,在本事故中受伤。
(五)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 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司鉴〔2021〕第1127号)证明,事故发生时赣E067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DE5B3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行驶速度为77km/h~78km/h。
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车检〔2021〕第1126号)证明,事故发生时赣E067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前照灯作用正常有效,转向性能正常;赣E067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E5B3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车制动系统可检验部分,原技术状况正常。
- 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司鉴〔2021〕第1124号)证明,事故发生时赣GK08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行驶速度为20km/h~21km/h。
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车检〔2021〕第1125号)证明,事故发生时赣GK08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后卫灯作用正常,右后卫灯失效,后左右危险警示灯无工作;尾部两侧上部及顶部反光标识被货物篷布遮盖,不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规定;因在事故中烧成残骸,事故前是否存在机件故障而影响车辆行驶,无法检验确认,与车辆行驶相关可检验的,事故前技术状况正常。
- 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司鉴〔2021〕痕迹第1161号)证明,赣E067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赣GK08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碰撞后,赣E067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动机高压泵后出油管折断、马达电源线(不排除其他电源线)破损搭铁,高压油管折断喷射大量高压雾化燃油与电源线搭铁产生的强烈火化相遇,从而发生轰然(爆燃)起火。
(六)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沙厦高速公路(上行)85公里+400米(德化县龙岭隧道内),事故现场为全封闭的高速公路,平直路段,稍下坡,纵坡度-1%,沥青路面,路表干燥。事故现场在龙岭隧道内,距隧道出口约450米(隧道长度2991米,隧道类型为长隧道,隧道起点为82公里+859米,隧道终点为85公里+850米,同向两车道,8个人行横洞,3个车行横洞),从左往右分别是左侧车道、右侧车道。左侧车道、右侧车道宽均为3.75米,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有效,隧道内有灯光照明,能见度正常。隧道内7座以下客车限速100km/h,货车限速80km/h。经查,近3年该路段500米范围内,没有发生亡人交通事故,对照《福建省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与督办标准(修订试行版)》,该路段不属于危险路段及事故多发路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9月30日8时16分许,黄驾驶赣E067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着沙厦高速公路由沙县往厦门方向行驶,行至沙厦高速公路85公里+400米处,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行车间距,未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下在右侧车道追尾碰撞由周生驾驶的赣GK08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后起火燃烧。事故发生后,赣GK08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周生立即下车察看情况,在8时22分拨打电话报警,未第一时间撤离事故现场。赣E067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黄则在碰撞后爬出驾驶室并往来车方向移动。
事故发生后,该路段通行中断,致使后方来车排队等候。其中,后方滞留距离事故位置约四、五百米的黑BY767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乘人员张、郑福下车朝前方了解情况,未第一时间撤离事故现场。在灭火后的搜救过程中,发现上述4人中黄龙躺在事故后方约50~100米的路面上,周普生、张亮和郑立福分别躺在事故后方约500~700米的路面上,均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中周普生、张亮和郑立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黄昏迷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此外,后方滞留车辆闽C6MG83号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林春和豫QG839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乘人员刑可、任新意在逃出隧道过程中因吸入浓烟送医院救治,其中林春受伤住院治疗,刑小可、任新意受轻微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1.信息接报
2021年9月30日8时22分,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泉州管理分公司泉州信息中心(以下简称“泉州信息中心”)接到周普生报警(报警时长3分31秒)称“沙厦高速上行龙岭隧道两车追尾,两车着火”。
8时26分,泉州信息中心转警通知泉州高速交警指挥中心、省交通综合执法队伍、高速路政等单位前往救援处置。
8时27分,泉州消防“119”接警后派员到场救援。
8时37分,德化县急救中心“120”接警后派员到场救援。
9时39分,泉州高速交警指挥中心电话向泉州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并于12时17分、12时33分、13时15分、14时40分、19时45分分别电话、书面续报泉州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2.应急响应
(1)高速交警响应
接到事故信息后,泉州高速交警支队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协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抢救抢修、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医疗急救等部门赶赴现场救援。8时31分,泉州高速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指派二大队龙浔中队值班民警孟兴红出警处置。为防止事态范围进一步扩大,8时40分,泉州高速交警支队指挥中心请求三明高速交警支队对沙厦高速往泉州方向车辆在三明尤溪坂面主线分流,禁止社会车辆向泉州方向通行。8时43分,泉州高速交警支队在下行上涌主线分流入口管制,引导前往三明方向车辆从德化上涌站下高速,并协调三明高速交警、德化县交警部门做好车辆分流保障工作。同时,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从所辖其他大队抽调10余名警力会同其二大队全部警力,全面展开事故现场搜救清理和人员车辆信息的核查、事故现场的勘察等工作。
(2)路政部门响应
8时24分,泉州信息中心修改龙岭隧道车道指示灯禁行、交通信号灯红灯,开启隧道内全部照明,修改隧道A、B道F板分别提示“隧道火灾 禁止通行”“临洞火灾 禁止通行”。
8时25分,泉州信息中心开启隧道内广播,循环播放“隧道发生火灾,禁止通行”。
8时28分,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泉州二大队执法中队赶赴事发现场,先后通知抢修队,组织机电维护、养护工程技术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协助疏散滞留人群,现场手动开启隧道排烟装置,抢修现场装备,做好现场清障工作,组织清障车、吊车、平板车处理现场受损滞留车辆,做好路面垃圾清运工作。
(3)消防部门响应
8时27分,泉州消防“119”接警后,立即调派辖区龙浔消防站2车13人及增援站浔中消防站2车12人,三班小型站1车4人,共计5车29人前往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并请求三明尤溪沈城消防站1车6人赶赴事发现场增援。9时17分,龙浔站消防人员到场,并搜救到3名受伤人员交“120”救护车送医救治(其中1名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另外2名受伤人员生命体征平稳)。9时45分,明火被扑灭。
搜救组向隧道下风方向搜救,于10时38分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生命体征平稳。12时11分在事故下风方向约500~700米处搜救到3名昏迷人员,经现场急救人员确认死亡。
(4)医疗部门响应
8时37分,德化县急救中心“120”接警后,立即指派县医院“120”救护车和县中医院出车赶往现场,共出车6车次,工作人员17人次,接收4名病人(其中1名极危重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另3名收住县医院治疗),现场确认3人死亡。市卫健委派2位专家指导抢救。
(三)善后处理情况
- 死者周生、张和郑福已于2021年10月13日在德化县鹤仙山殡仪馆火化,死者黄已于2021年10月13日在江西省铅山县殡仪馆火化。
- 泉州高速交警支队已协调鲤城区人民法院、保险公司介入理赔调解事宜。目前,林春、刑可和任*意均已出院。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本起事故整个应急救援过程效果良好。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组织指挥有力、应急响应到位、现场施救有效、医疗救治精心、舆情社情平稳。救援人员、医务人员无一人伤亡,未发生疫情感染,但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泉州管理分公司在隧道内的应急处置工作不到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17.47523万元(包括人身伤亡后所支出费用485.59405万元、善后处理费用6.16825万元,财产损失价值925.71293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涉事驾驶员黄*未能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安全行车间距,与前车碰撞后车辆起火燃烧产生浓烟,导致人员伤亡。
(二)间接原因
- 涉事驾驶员周*生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
- 上饶市恒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挂靠车辆和从业人员疏于管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挂靠货运车辆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未建立黄龙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对黄龙的违规驾驶行为未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未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台账,未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
- 德安东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其奖惩情况,未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
- 上饶市信州区、九江市德安县交通运输局对上饶市恒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和德安东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指导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上述公司存在的对挂靠货运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 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泉州管理分公司事故应急处置不到位,未能严格按照《泉州管理分公司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闽高泉安办〔2018〕74号)和《高速公路突发事件信息应急处置流程图》的规范要求进行事故应急处置,开启的隧道广播内容为预录制格式,未针对现场情况切换为手动广播警示。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法律责任人员
- 黄*,男,赣E067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未能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安全行车间距,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 周*生,男,赣GK086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对涉事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 郭*,男,上饶市恒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经查,郭军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挂靠车辆和从业人员疏于管理;对挂靠货运车辆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未组织对黄龙开展规范性的安全培训教育;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未组织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台账,未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郭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 熊*平,女,德安东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经查,熊桂平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未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建议由德安县交通运输局督促其整改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 黄*娟,女,中共党员,2019年6月至今任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泉州管理分公司泉州信息中心主任(副科级),主持泉州信息中心全面工作。经查,黄友娟在担任泉州信息中心主任期间,未对泉州信息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工作分工并定岗定责,导致各岗位工作人员职责不清;指挥泉州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处置沙厦高速公路德化段龙岭上行隧道“9·30”较大道路运输事故时,未严格按照《泉州管理分公司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高速公路突发事件信息应急处置流程图》的规范要求进行事故应急处置,开启的隧道广播内容为预录制格式,未针对现场情况指导值班人员切换为手动广播警示。建议由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泉州管理分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肖*,男,中共党员,2019年9月起任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泉州管理分公司收费管理部副主任(主持工作),2021年3月至今任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泉州管理分公司收费管理部主任,主持收费管理部全面工作。经查,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泉州管理分公司研究决定,2020年6月1日起泉州信息中心的业务管理职能改由收费管理部负责。肖燊主持收费管理部工作期间,对泉州信息中心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未发现并纠正泉州信息中心工作人员未进行分工并定岗定责的问题。建议由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张*虹,男,中共党员,2017年10月至今任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大队长,主持二大队全面工作。事故调查中发现,张景虹在担任二大队大队长期间,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印发了《泉州高速公路处置隧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闽公交警泉高〔2020〕149号),张景虹未按照文件要求每年组织二大队开展不少于2次的隧道内危化品车辆事故、火灾事故等应急突发事件处置演练(其中1次应跨区域联动演练),2021年至事故发生时未组织开展隧道内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在日常纠违方面未将超低速行驶的查处纳入各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的参考指标。虽然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关联性,但仍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建议由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对二大队进行通报批评。
(四)对事故发生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上饶市恒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有关规定,建议由上饶市信州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将上饶市恒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名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泉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五)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建议由九江市德安县交通运输局督促德安东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整改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建议由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泉州管理分公司进行通报批评。
- 建议由上饶市交通运输局、九江市交通运输局分别对信州区交通运输局、德安县交通运输局进行通报批评。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上饶市恒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和九江市德安东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一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时建立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对驾驶员开展规范性安全培训教育,一旦发现驾驶员存在违法驾驶行为要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惩戒和教育培训。二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并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三要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做到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 泉州市货运企业要强化安全生产的意识和法制观念,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标准和规范要求,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动态监控、安全检查等措施,有效加强对车辆尤其是挂靠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另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技能,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建议上饶市信州区、九江市德安县交通运输局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货运企业的监督管理。上饶市信州区、九江市德安县交通运输局要分别督促上饶市恒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和德安东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健全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货运车辆驾驶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重点加强典型事故案例、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教育,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杜绝货运车辆驾驶人员脱离道路货运企业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情况的发生。同时,泉州市交通运输系统要认真吸取本起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加强对货运企业的安全管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严格执行事故应急预案
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泉州管理分公司:一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泉州管理分公司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高速公路突发事件信息应急处置流程图》,不定期进行考核,确保全员掌握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程序、措施、要求。二要严格按照《泉州管理分公司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高速公路突发事件信息应急处置流程图》的规范要求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三要加强与消防救援现场指挥人员的沟通,采取切实有效的隧道内排烟装置远程启动和手动启动措施,有效提高隧道排烟效率。四要及时对工作人员进行工作分工并定岗定责,确保各岗位工作人员知晓本岗位职责。
(四)严查隧道路段违法行为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要广泛运用科技手段,主动协同路段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的同时,加强隧道路段视频巡查密度。严肃查处隧道路段交通违法行为,尤其是疲劳驾驶、超低速驾驶、不按道驾驶、未粘贴反光标识、违法变更车道和随意停车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交通秩序,消除各类引发隧道突发事件的隐患。
(五)加强隧道应急处置演练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要全面组织民警学习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促使民警熟练掌握隧道交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的程序、措施、要求,确保一旦启动应急预案时处置得当,安全有保障。同时,要积极会同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泉州管理分公司,组织开展隧道内危化品车辆事故、火灾事故等应急突发事件处置演练。
(六)加大隧道应急处置知识宣传力度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要结合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派出警力深入辖区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督促企业加强隧道通行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的源头教育培训,消除重点车辆驾驶人主观安全隐患。同时,通过新闻媒体、自媒体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广场、隧道入口前宣传提示牌、电子显示屏、隧道广播系统等各种宣传载体,广泛、持续传播隧道行车安全和应急逃生常识,不断提升全民的高速公路隧道应急逃生避险、自救、互救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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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862 | 2021_沙坪坝街道思源村6号2·6_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沙坪坝街道思源村6号“2·6”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授权,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由消防部门牵头,住建、公安、应急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事故调查组,对沙坪坝街道思源村6号“2·6”亡人火灾事故开展延伸调查。期间,调查组通过走访询问、调查取证、物证送检等工作,查实了事故发生的直接、间接原因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一)火灾扑救情况。2月6日4时30分,市消防救援总队接到报警称我区沙坪坝街道思源村6号附1号一高层住宅发生火灾,遂即调派8辆消防车、47名消防救援人员到场进行处置。火势于5时29分基本控制,5时47分明火熄灭,1名人员经送医救治无效,于6日9时20分死亡。
(二)起火建筑情况。起火建筑位于沙坪坝街道沙正街社区思源村6号,为重庆市第七中学校家属楼,项目共2栋,总建筑面积14196平方米,属开放式小区,于2004年建成并投入使用。起火建筑建筑面积约7000平方米,共64户,地下1层为设备层,地上16层均为住宅,高58米,属二类高层住宅建筑。起火户为附1号16-4。
(三)起火建筑产权及管理情况。经查,起火建筑建设单位为重庆市第七中学校,产权为个人产权,于2001年4月28日、2004年2月23日取得消防审核、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设计单位为重庆市机械工程设计院;施工单位为重庆松龙建筑工程公司;监理单位为重庆渝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单位为重庆嘉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起火建筑消防设施运行及消防产品情况。起火建筑未聘请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由物业管理单位自身维保。起火时,室内消火栓压力不足,疏散指示标示、应急照明灯等消防产品故障,灭火器完好可用,未发现消防产品质量问题。
(五)事故损失统计及善后处置情况。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31平方米,火灾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3万元。事故发生后,沙坪坝街道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恢复工作,并对起火建筑燃气、电力、电梯进行安全监测。2月10日,起火建筑恢复正常使用,期间无次生事故和负面舆情发生。
二、火灾事故原因情况
(一)直接原因
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结果,查明此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沙坪坝区思源村6号16-4住户东侧卧室内,起火点位于东侧卧室距南墙1.7米、距西墙1.8米处附近,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室内火灾隐患突出。室内部分电线未穿管敷设,电器设施老旧,加之衣物、棉被等可燃物多。发生火灾后,卧室内温度急剧升高,迅速形成整体燃烧。
老人疏散逃生困难。死者因病行动不便,逃生能力差,加之夜间无人同室陪护,发现火灾后未第一时间施救逃生,最终造成人员伤亡。
消防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经查,物业管理单位(重庆嘉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防火巡查、设施维护等职能,存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火灾初期无人处置等问题。
消防车道占用堵塞。思源村小区所在位置进出道路狭窄,加之春节期间大量车辆违规停放,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消防车辆通行困难。
三、火灾事故相关单位责任情况
(一)重庆嘉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为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责任。但重庆嘉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合同中未纳入消防安全管理内容,片面认为不应承担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消防设施维护不到位。重庆嘉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组织日常防火巡查,未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导致室内消火栓系统在火灾发生时未保持完好有效。
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火灾发生时,物业服务企业仅1人在场,未进行火灾扑救或组织疏散逃生。
(二)沙坪坝街道办事处
监管职责划分不清。经查,思源村6号虽有物业管理单位,但因其未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属地街道、派出所均认为属于对方管辖范围,处于管理盲区。沙坪坝街道未按照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三查三清”“盲区清零”及消防设施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沙防办〔2020〕6号)文件要求,“推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逐栋明确高层建筑管理单位”。
高层建筑情况掌握不准。2021年,沙坪坝街道共对思源村6号开展了一次消防安全监督检查(9月26日),但在检查中未发现火灾隐患。在最近一次(2021年12月2日)《全区高层建筑消防消防安全基础台账》报送中,思源村6号室内消火栓系统状态为“正常使用”。
“生命通道”整治力度不强。思源村周边路段道路狭窄,占用堵塞消防通道问题严重,消防车辆通行困难,且已纳入《全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沙坪坝街道虽曾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但整治力度和针对性不强,占用堵塞问题无明显改善。
(三)沙坪坝派出所
监管标准认识存在偏差。按照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通知》(渝公发〔2021〕48号)文件要求,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属于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单位。沙坪坝派出所因思源村6号物业服务企业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能,将其认定为“三无”小区,未按要求纳入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单位范围。
(三)行业部门
区住房和城乡建委:经查,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未纳入区住建委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不存在失职行为。
区城管局:按照《沙坪坝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区城管局牵头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淸障行动。区城管局在整治工作中推动力度不强,重点路段整治效果不佳,负有牵头责任。
区消防救援支队:起火建筑不属于区消防救援支队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故对该起事故不负有监管责任。灭火救援到场时间符合路程距离和交通状况,不存在失职问题。按照《沙坪坝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消防设施整治攻坚和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提升行动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在整治中督促指导不到位,排查整治存在盲区死角,负有牵头责任。
四、事故责任处理建议
(一)重庆嘉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针对该单位管理项目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缺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建议由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法予以查处。
(二)沙坪坝街道办事处:针对该单位职责划分不清、高层建筑情况掌握不准、“生命通道”整治力度不强的问题,建议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督办约谈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约谈分管责任人,取消2022年度消防工作检查优秀资格。
(三)沙坪坝派出所:针对该单位监管单位“应列未列”问题,建议移交区公安分局处理,处理意见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
(四)区城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针对上述单位牵头高层建筑“生命通道”、消防设施、日常管理专项整治不到位的问题,建议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督办约谈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约谈分管责任人,取消2022年度消防工作检查优秀资格。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厘清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发动各镇街、各部门、各派出所对本辖区、本行业单位消防安全监管情况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摸清消防安全“三级监管”、行业监管覆盖情况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推动区消防救援支队、各公安派出所对重点单位、监督单位进行清理,杜绝“应列未列、应管未管”问题;督促内部消防管理职责不明确的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管理职责。
(二)深化高层建筑隐患整治。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对消防设施、“生命通道”、电力燃气等突出问题开展“回头看”,进一步摸清问题底数,按照清单化整治、项目化推进、常态化督导要求查漏补缺。对起火小区,由沙坪坝街道牵头,区住建委、区教委、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各司其职开展整治,消除现存隐患,提升管理水平。
(三)务实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开展消防安全“四进四见”“回头看”工作,督促物业管理单位落实“大喇叭”、“小广播”等宣传措施,营造浓厚宣传氛围。重点加强失能老人等弱势群体,老旧小区等高风险对象的针对性宣传帮扶,发动各镇街持续开展“上门送平安”活动,为重点家庭发放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
FD09863 | 2021_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东兴工业区鼎睿石化有限公司5·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 1 — 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东兴工业区鼎睿石化 有限公司“5·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5 月31 日14 时28 分,位于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 产业园区东兴工业区的鼎睿石化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直接经 济损失3872.1 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 国务委员王勇对应急救援处置作出重要批示;应急管理部党委书 记、部长黄明多次视频调度,提出要求;省委书记王东峰、省长 许勤第一时间作出指示批示,要求调集全省有关消防力量,组织 科学灭火,尽快控制火势,严防次生灾害,确保救援人员和群众 的安全。许勤省长、袁桐利常务副省长立即赶赴省应急管理厅救 援指挥中心,连续4 天日夜督战、指挥调度;刘凯副省长赶赴前 方指挥部,坐镇现场指挥;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魏捍东副局长 带领专项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灭火,并调派天津、山东两地救援 力量支援;省应急管理厅和省消防救援总队主要负责同志带队第 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抢险处置,调集救援力量参与扑救;沧州市 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始终坚守在事故现场,全力做好组织协 调、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按照应急管理部领导有关提级调查的指示,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经省政府批准,6 月2 日,成立了省政府沧州市渤 海新区南大港东兴工业区鼎睿石化有限公司“5·31”火灾事故调
— 2 — 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 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总工会、省消防救援总队和沧州市 人民政府派员参加,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工 作。同时,省纪委监委成立追责问责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事故 责任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现场、调阅资料、调查取证、 问询谈话、检测鉴定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 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了事故性质,认定 了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对事故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提出了处理 建议,制定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将追责问责组反馈的处理处 置、问责建议纳入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单位所在园区情况。 1.沧州渤海新区。 沧州渤海新区隶属于沧州市,2007 年2 月河北省人民政府 批准设立,2007 年7 月正式成立。按照沧州市委、市政府文件 ①, 沧州渤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分别为沧州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 构,受市委、市政府委托,对渤海新区核心区“一区三园”(其中 包括南大港产业园区)行使管理、监督、协调、服务职能。渤海 新区管委会代表市政府在核心区内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市一级 ①沧州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沧州渤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 知》(沧办字〔2007〕35 号),2007 年8 月30 日。
— 3 — 经济管理权限。2008 年6 月,沧州市政府印发《关于渤海新区 享受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沧政字〔2008〕54 号),明 确将法律法规允许的各项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至渤海新区。 2.南大港产业园区。 南大港产业园区前身为河北省属大型农工商联合企业南大 港农场。2003 年3 月,按照河北省体制改革的要求,执行属地 管理,建立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2007 年2 月,渤海新区设立 后,南大港管理区更名为南大港产业园区,是渤海新区“一区三 园”之一。 3.南大港东兴工业区(以下简称东兴工业区)。 东兴工业区原名南大港石化产业园,隶属于南大港产业园 区,2012 年9 月经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批准设立 ①,2013 年1 月 正式成立。2013 年9 月24 日,南大港产业园区管委会向渤海新 区管委会请示 ②,为科学规划产业布局,推动形成综合性工业区, 允许物流企业和相关产业入园,申请将“南大港石化产业园”更名 为“南大港东兴工业区”。2013 年9 月30 日,渤海新区管委会批 复 ③同意。 东兴工业区产业定位以石化加工、石化物流仓储为主,整合 南大港原规模小、布局分散的石化加工、经营、配送企业,建成 规模化、集约化的石化加工、物流配送园区。该园区四至范围明 ①渤海新区管委会《关于批准设立南大港石化产业园区和南大港高新技术聚集区的通知》(渤新管字〔2012〕 84 号),2012 年9 月3 日。 ②南大港产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变更南大港石化产业园名称的请示》(南政〔2013〕7 号),2013 年9 月24 日。 ③渤海新区管委会《关于变更南大港石化产业园名称的批复》(渤新管字〔2013〕115 号),2013 年9 月30 日。
— 4 — 确,总规划面积6.86km2。现有企业56 家,属于石化产业加工和 石油产品流通的43 家,其中,石油加工类企业7 家(建成2 家, 在建4 家,筹建1 家),石油产品流通类企业36 家(建成8 家, 在建24 家,筹建4 家)。其余13 家为钢构、环保、建材等行业 企业(建成4 家,在建9 家)。 (二)事故单位情况。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鼎睿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睿公 司)。成立于2012 年11 月27 日,时任法定代表人郑国利,2017 年9 月14 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迟龙岗。注册地为沧州渤海新区 南大港产业园区东兴工业区,占地80 亩,员工51 人,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130932058173836X,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 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重油、燃料油、石油沥青;销售润滑油、 石油沥青、燃料油、粗白油、工业白油、其他石油制品、防水材 料(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 1.股权变更情况。 2012 年11 月27 日,鼎睿公司注册资金500 万元,2018 年 9 月30 日增至3000 万元,郑国利为实际控制人。此后,贾宁逐 步注资,至2020 年1 月3 日股权发生变更,贾宁和郑国利控制 股权各50%。鼎睿公司分为东、西两个厂区,各占地40 亩,郑 国利为西厂区实际控制人,负责西厂区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 贾宁为东厂区实际控制人,负责东厂区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 事故发生在贾宁实际控制的鼎睿公司东厂区,以下称之为事 故单位。
— 5 — 2.备案、环评、安评及安全设施设计情况。 (1)备案和延期情况。 鼎睿公司于2011 年9 月30 日取得了“年产100 万吨聚合物 改性沥青项目”备案证,编号为:沧渤经备字〔2011〕072 号,后 分别于2014 年12 月17 日和2016 年7 月22 日进行了项目备案 延期,延期至2018 年12 月。项目建设内容为建设年产100 万吨 聚合物改性沥青生产线及附属设施,主要设备包括:氧化塔系统、 换热器类、空气压缩机、反应器类、导热油炉、储油罐、机泵、 蒸汽锅炉等共计74 台(套)。 (2)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2017 年9 月,鼎睿公司委托河北师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资 质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1209 号)编制了“年产100 万吨聚 合物改性沥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017 年12 月8 日原沧 州市南大港管理区环境保护局批复了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沧渤 南环字〔2017〕23 号)。 (3)安全评价情况。 2017 年12 月,鼎睿公司委托河北伟航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 司(评价资质证书编号为APJ-(冀)-329,以下简称伟航公司) 编制了“年产100 万吨聚合物改性沥青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 综合分析报告。 (4)安全设施设计情况。 2017 年,鼎睿公司与河北启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启翔公司)签订合同,由启翔公司为鼎睿公司编制安全设施设
— 6 — 计。 2018 年1 月,启翔公司与山东齐阳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资质证书编号为A137005155,以下简称齐阳公司)签订合同, 借用齐阳公司设计资质,于2018 年3 月为鼎睿公司编制了安全 设施设计。 2019 年9 月,启翔公司借用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原 齐阳公司,资质证书编号为A137005155;以下简称富海公司) 资质,为鼎睿公司编制了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 2020 年4 月,启翔公司冒用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 义,为鼎睿公司编制了安全设施设计。 3.事故单位建设情况。 鼎睿公司东厂区共21 台储罐(见图1),尚未进行竣工验 收。其中,2018 年建设完成6 台1000m3 储罐;2019 年建设完成 10 台1000m3 储罐;2020 年建设完成5 台2000m3 储罐。21 台储 罐布局情况为:由北向南第一排为5 台2000m3 储罐,自东向西 依次为1#-5# ①着火的五个罐,储存了约9100 吨稀释沥青;第二 排为8 台1000m3 储罐,均为空罐;第三排为8 台1000m3 储罐, 其中位于东南角的6#储罐 ②储存了约889.04 吨稀释沥青。2021 年5 月,东厂区建成一套包括脱轻塔和沥青塔的重油加工生产聚 合物改性沥青装置,事发前配套设施正在建设中。 ①系本次事故起火的储罐。5 月31 日14 时28 分,1#-5#罐体内稀释沥青相继起火。 ②5 月31 日23 时13 分,6#罐体内稀释沥青被喷溅引燃。
— 7 — 图1事故单位总平面布置图 (三)事故相关单位及自然人情况。 1.河北伦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伦特公司)。 涉事稀释沥青的销售单位。2001 年7 月10 日成立,法定代 表人吕家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732922895G,注册地 沧州渤海新区南疏港路北,注册资本56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 限责任公司。职工110 人。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WH 安 许证字〔2018〕090209,许可范围:石脑油3.23 万吨/年、4#燃 料油40.23 万吨/年,有效期至2021 年6 月7 日。 2.伟航公司。 鼎睿公司安全评价编制单位。2013 年7 月9 日成立,法定 代表人柴华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72099580B,注册 地为沧州市运河区黄河中路万润绿景园,注册资本300 万元,公 卸车设施 装车台 实际油气回收装置 消防道路 2000立 2000立 2000立 2000立 2000立 卸车台 活性炭吸附 围墙 配件库 6#罐 1#罐 2#罐 3#罐 4#罐 5#罐 门卫 围墙 装车台 进料泵 锅炉房(明火) 控制室 生产装置区 20,15 25,8(26.25) 25,8(25) 第一类区域重要设施 32.13(30) 24,32 倒塌 倒塌 倒塌 倒塌 倾斜 37,71(26.25) 乙类 油气回收装置 设计位置 8#罐 10#罐 12#罐 14#罐 16#罐 18#罐 20#罐 21#罐 19#罐 17#罐 15#罐 13#罐 11#罐 9#罐 7#罐 5,25 未建 实际防火堤位置 设计位置 化验 配电 管件库 21,8 实际为员工宿舍 空压机房 29(图纸数据) 12,31 64,31 28,24 9,5 9,5
— 8 — 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有专职安全评价师25 名。评价资质证 书为APJ-(冀)-329,资质等级为乙级,业务范围为石油加工业, 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金属冶炼业,有效期至2025 年4 月29 日。 3.启翔公司。 鼎睿公司安全设施设计承揽单位。2015 年11 月24 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07M4QJ5F, 注册地沧州市运河区嘉禾一方花园商业1#楼1 层103 铺,注册 资本3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员工6 人。经营 范围: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无化工行业设 计资质。 4.富海公司(原齐阳公司)。 向启翔公司出借资质的单位。齐阳公司成立于2016 年10 月 31 日,时任法定代表人郭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5MA3CKL6U3U,注册地为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国 际塑化城精品塑化区1 号楼7 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18 年10 月23 日,齐阳公司变更为富海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钱凯; 2020 年9 月30 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侯群峰。该公司的工程设 计资质证书编号为A137005155,资质等级为化工石化医药行业 甲级,有效期至2023 年3 月2 日。 5.宋忠强。 宋忠强,男,系涉事稀释沥青所有权人。 2021 年4 月22 日,宋忠强与贾宁商定,由宋忠强出资,以
— 9 — 鼎睿公司名义与伦特公司签订1 万吨稀释沥青《油品购销合同》 (合同号LT-DR-20210422)。2021 年4 月27 日至4 月30 日、5 月6 日,经宋忠强联系黄骅市杰达物流有限公司,由青岛华之锦 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用具备资质的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分311 辆次, 将9989.04 吨稀释沥青运入事故单位,储存在1#-6#储罐。 经鉴定,涉事稀释沥青属于危险化学品。 (四)事故单位周边情况。 事故单位南侧为沧州港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盛 公司),西侧为实际控制人郑国利的鼎睿公司西厂区,北侧间隔 80m 道路为河北那典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非涉油企业),东侧 为空地。 1.港盛公司。 2012 年10 月30 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凤林,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130932056501912E,注册地南大港三分区石化园区, 注册资本1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职工53 人。 经营范围为加工渣油、燃料油、石油沥青;销售重油、渣油、蜡 油、润滑油、燃料油、石油沥青、柴油(闭杯闪点≤60℃的除外)、 其他石油制品(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 港盛公司厂内共有储罐36 台。其中,12 台2000m3 储罐(8 台罐共储存重油12530 吨,4 台罐共储沥青2125 吨),16 台1000m3 储罐(13 台罐共储重油600 吨,3 台罐共储煤油512 吨);7 台 3000m3 储罐(3 台罐共储重油7160 吨,其余4 台为空罐),1 台30m3LNG 储罐,储存9 吨LNG。
— 10 — 2021 年1 月,港盛公司在安全设施设计尚未完成的情况下, 在厂区北部开始建设7 台容积为3000m3 储罐,于2021 年5 月下 旬完成。 2.山东佳旺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旺公司)。 港盛公司厂内30m3LNG 装置的所有权和实际运营单位。 2020 年1 月22 日成立,实际控制人宁树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109MA3REL7K9J,注册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1 月,佳旺公司 与港盛公司签订《供用气合同》:港盛公司负责提供场地,佳旺 公司负责供气站成套设备的购买、安装、调试和投产后的设备维 护,供气站设备(LNG 储罐、汽化装置、流量计)的产权和运 行管理权归佳旺公司所有。2020 年5 月,港盛公司以新建LNG 自用站的名义在本厂区东北角建设一套LNG 供气站。供气站建 成后,佳旺公司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向港盛 公司和鼎睿公司西厂区销售LNG。 3.鼎睿公司西厂区。 鼎睿公司西厂区共建有储罐17 台,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分 东西两个罐组:西罐组于2017 年建设,建有15 台1000m3 储罐 (其中3 台非法储国六柴油2667.3 吨,2 台非法储船舶燃料油约 1500 吨,3 台非法储沥青约2500 吨,其余7 台为空罐);东罐 组于2018 年开始建设,2019 年建设完成2 台6000m3 储罐(1 台 存水,1 台为空罐)。 (五)其他单位情况。
— 11 — 1.黄骅市杰达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华之锦汽车运输有限公 司。经查,上述2 家公司作为承运方,具备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 资质,证照齐全合法。 2.河北师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资质证书为国环评证乙字第 1209 号,有效期至2020 年10 月23 日。2017 年为鼎睿公司编制 了“年产100 万吨聚合物改性沥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具 备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照齐全合法。 (六)天气情况。 2021 年5 月31 日14 时00 分,气温17.5℃,相对湿度92%, 风向76,东北偏东风,平均风力3 级,无降水。14 时30 分,气 温17.6℃,相对湿度90%,风向71°,东北偏东风,平均风力3 级。 二、事故发生时间及经过 (一)起火时间确定。 经查看鼎睿公司东北方向沧州三聚石油产品有限公司大门 安装的监控视频:2021 年5 月31 日14 时38 分31 秒,事故单 位2#-5#罐几乎同时起火;14 时38 分36 秒,1#罐起火。经比对, 监控视频系统时间比北京时间快10 分27 秒。确定事故起火时间 为北京时间2021 年5 月31 日14 时28 分04 秒。 (二)事故经过。 2021 年5 月30 日,鼎睿公司东厂区进行油气回收装置安装 工作,东厂区厂长刘久贤安排工人张宝田进行油气回收装置管线 与储罐油气回收集气管线连接作业,工人王景刚、刘洋、王成、
— 12 — 马淑歆协助张宝田作业。当天完成储罐油气回收集气管线盲板拆 除、法兰连接工作。 5 月31 日上午,张宝田、王景刚、刘洋、王成、马淑歆5 人在储罐防火堤外预制连接管道。工作完成后,14 时20 分左右, 张宝田和王景刚进入储罐防火堤内进行切割作业,张宝田在1# 与2#储罐间的油气回收集气管上选定切割点位后,14 时28 分左 右,开始用气割枪切割,几秒钟后,一声闷响,2#、3#、4#、5# 储罐顶部几乎同时起火,随即1#储罐顶部起火,2#储罐顶盖掀 翻到地面。张宝田和王景刚迅速跑出防火堤,随即同防火堤外的 刘洋、王成、马淑歆3 人一起躲到厂内的仓库避险。 5 月31 日23 时13 分,3#罐发生喷溅,引起6#罐闪爆起火。 6 月3 日12 时,5#罐火被扑灭;12 时25 分,3#罐、4#罐火 被扑灭;20 时10 分,1#罐、2#罐火被彻底扑灭;6 月4 日2 时 30 分,6#罐火被扑灭。火情持续84 小时。 三、事故上报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报告情况。 5 月31 日14 时37 分,鼎睿公司东厂区厂长刘久贤拨打119 向消防报警。5 月31 日15 时10 分,东兴工业区管委会向南大 港产业园区党政办报告事故情况;15 时28 分,南大港安全监管 局向沧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16 时01 分,南大港产业 园区管委会向渤海新区管委会报告事故情况;16 时02 分,渤海 新区管委会向沧州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16 时30 分,沧州市应 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情况;16 时45 分,沧州市政
— 13 — 府向省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省政府和现场指挥部迅速构建了 协同作战指挥体系,及时视频研判会商,科学决策部署,有效处 置火情。现场指挥部坚决贯彻执行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决 策部署,高效组织、果断处置,在事故核心区、1 公里、2 公里 范围连续设置三道警戒线,严防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果断组 织园区内企业及附近村庄人员有序撤离,防止发生次生事故、造 成人员伤亡;及时应对9 次大的沸溢喷溅(火焰高达50 到200 多米,辐射热影响范围最高达1000 米),10 次小的沸溢喷溅, 准确判断了32 次罐体喷沸和异动突变;采取远输搭架放空燃烧, 注氮置换方式,及时消除南侧港盛公司LNG 储罐爆炸风险。应 急、公安、消防、生态环境、气象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 动,公安部门严格现场管控、组织人员疏散、控制事故企业相关 人员;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单位厂区地下管网实施封堵,紧急调 用挖掘机、装载机、翻斗车、吸污车等工程机械参与救援;生态 环境部门实时监测,对现场消防废水及管道中的油水、污水进行 收集处理;气象部门密切关注风向变化和强降雨天气,全程做好 气象预警;卫健部门为现场应急、消防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 宣传部门第一时间正面发声,始终坚持“一个声音对外”,正确引 导舆论导向,舆情平稳。天津、山东2 个消防救援总队以及国家 危化应急救援天津石化队,石家庄、唐山等6 个消防救援支队和 华北油田消防支队及7 个化工灭火救援编队、2 个战勤保障编队
— 14 — 先后驰援沧州;共351 辆消防车、1547 名消防指战员参与火灾 扑救。经各方力量通力协作,事故被成功处置。主要救援处置过 程如下: 5 月31 日14 时55 分,南大港辖区兴港路消防救援站到场。 现场指挥员立即部署力量冷却着火罐、扑救地面流淌火,对6# 储罐进行水幕保护。 5 月31 日16 时30 分,沧州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及后续增 援力量到场,部署力量冷却1#-5#着火罐体,扑灭流淌火,部署 供水系统为前方战斗车辆不间断供水。 5 月31 日20 时至23 时,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消防总 队增援力量先后到场,现场指挥部及时调整力量部署,进一步加 大着火罐、临近罐区的火势压制和冷却降温。 5 月31 日23 时13 分,3#2000m3 储罐发生第一次喷溅,引 燃厂区东南侧6#1000m3 储罐。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力量全力扑 救流淌火,在6#罐和毗邻企业港盛公司3 台3000m3 储罐之间设 置水幕隔离火势。组织搬运沙袋构筑防护堤,部署专门力量对港 盛公司LNG 储罐进行保护,确保南侧罐区安全。 6 月1 日18 时07 分,在安全专家指导下,工艺处置队对港 盛公司LNG 储罐采取远输搭架放空燃烧措施,16 小时后储罐内 LNG 排空,并实施注氮置换保护,消除了LNG 储罐爆炸风险。 6 月2 日1 时36 分左右,现场突降大雨,沸溢喷溅风险加 大。现场9 门移动炮、1 辆高喷车对港盛公司3 台3000m3 储罐 进行持续冷却,设置水幕隔离墙,确保南侧罐区安全。
— 15 — 6 月3 日11 时起,对火场态势充分研判后,现场指挥部决定 发起灭火总攻,对5#罐实施冷却降温和泡沫覆盖。12 时许,5# 罐明火被彻底扑灭。12 时25 分许,3#、4#罐明火被彻底扑灭。 20 时18 分,1#罐、2#罐明火被彻底扑灭。 6 月4 日2 时13 分,现场指挥部命令对6#罐发起总攻,在 南侧设置两门重型车载泡沫炮,东侧两部高喷车协同配合攻击。 2 时30 分,6#罐明火被成功扑灭。随后,现场指挥部组织力量, 利用测温仪、无人机等持续进行温度检测,利用移动炮对罐体实 施冷却保护,确保罐体温度趋于稳定,无复燃可能。 (三)现场处置情况。 南大港产业园区管委会制定了事故废水和危险废物收集和 处置工作方案,封堵了事故企业周边管网,在雨水泵站收集池四 周建立围堰,防止消防废水过大造成外溢,设置拦油索防止石油 类污染物入河、入海,污染环境。在事故现场紧急建设了33000m3 的废水收集池和28200m3 的危废收集池,均使用防渗布进行了防 渗漏处理。委托河北益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消防废水、雨排污 油水等事故废水进行治理;委托辽河油田溢油应急处置中心对事 故产生的残油、地面污油泥、边角油泥、其他油沾染物等危险废 物进行收集清理。 事故废水共29850m3,其中应急池内22850m3,地下雨污管网 中7000m3,于6 月19 日全部完成治理。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 分布在事故现场、周边道路和绿化带中。至6 月13 日,清理完毕 了事故现场周边道路、绿化带和事故厂区内罐区围堰以外的危险
— 16 — 废物,共清理面积24000m2,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约6200m3。7 月 10 日,完成了事故现场生产设施和储罐的拆解清理工作,至8 月 16 日,事故现场及周边所有危险废物已全部清理完毕。 6 月11 日,南大港产业园区管委会对鼎睿公司西厂区违规储 存的2667.3 吨国六柴油进行转运,于6 月12 日23 时全部转运完 毕。剩余的沥青和船舶燃料油在储罐中已冷却凝固,暂未转运。 渤海新区监控中心对现场周边及河流重点点位进行持续监 测,未发现超标问题,未发生次生事故和环境事件。 四、着火物料鉴定 (一)罐内液相物料鉴定。 6 月5 日,专家组从运输稀释沥青车辆中提取了样品,委托 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鉴定,确定危险性分类为:易燃液体, 类别2,分类数据为闪点(闭杯)3.0℃,初沸点89.4℃,属于危 险化学品。 (二)罐内气相物料鉴定。 专家组委托中海石油中捷石化有限公司,对罐内气相物料进 行气相色谱分析,结果显示含有甲烷、乙烷、丙烷、丁烷、戊烷 等烃类气体组分。 根据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分析报告》 ①和 罐内气相物料分析结果,专家组认定,油气回收管线和罐顶内的 气体具备闪爆性质。 ①伦特公司购买的“30 万吨“油-沥青混合物”于4 月8 日整船运抵黄岛码头,通标标准技术服 务(青岛)有限公司上船取样,4 月23 日出具了《分析报告》。
— 17 —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未在油气回收管线安装阻火器和切断阀,违规动火作业,引 发管内及罐顶部可燃气体闪爆,引燃罐内稀释沥青,是事故发生 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非法储存稀释沥青。 事故单位在储罐建成未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非法 储存 ①稀释沥青。
- 事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是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作 业前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未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未对设 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未进行动火分析,未对作业人 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未安排 专人监火,违章指挥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冒险作业。二是 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未按照“防风险、除隐患、保安 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3.渤海新区、南大港及东兴工业区落实安全监管属地责任不 到位。 渤海新区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属地责任不到位,对南大港及东 兴工业区安全生产和“打非治违”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南大港产 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 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18 — 业园区及东兴工业区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不 彻底,未有效落实“打非治违”属地责任,对事故单位非法储存的 行为失察失管。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东兴工业园区鼎睿石化 有限公司“5·31”火灾事故是一起非法储存、违规动火引发的较大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企业及自然人的主要问题。 1.宋忠强、伦特公司。 涉嫌违法经营稀释沥青。2021 年4 月22 日,宋忠强出资, 以鼎睿公司名义与伦特公司签订《油品购销合同》,违法购买 9989.04 吨稀释沥青,非法储存在鼎睿公司东厂区1#-6#储罐。伦 特公司涉嫌违法经营稀释沥青。 2.伟航公司。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2017 年12 月,伟航公司为鼎 睿公司“年产100 万吨聚合物改性沥青项目”编制了安全生产条件 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报告未提出在储罐罐顶安装阻火呼吸帽的 防护措施,属重大疏漏 ①。 3.启翔公司。 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在报告中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 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19 — 违法借用、冒用资质。在没有相应设计资质的情况下,先后 三次通过借用、冒用其他公司资质,为鼎睿公司编制安全设施设 计。2018 年3 月,借用齐阳公司(富海公司前身)资质编制安 全设施设计;2019 年9 月,借用富海公司资质编制安全设施设 计变更文件;2020 年4 月,冒用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资 质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4.富海公司。 违法出借资质。2018 年3 月和2019 年9 月,富海公司先后 两次向启翔公司出借资质,允许其以本单位的名义为鼎睿公司编 制安全设施设计。 5.港盛公司。 (1)未及时、真实报告情况。作为与事故现场紧邻的企业, 未及时向现场救援指挥部如实报告企业厂内30m3LNG 储罐存有 9 吨液化天然气的情况,拖延了救援时间,增大了救援的危险。 (2)违法建设。在安全设施设计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违法 建设了7 台容积为3000m3 储罐。 6.佳旺公司。 涉嫌违法经营 ①。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佳旺 公司违法向港盛公司和鼎睿公司西厂区销售燃气。 ①《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20 — 7.鼎睿公司西厂区。 非法储存。在储罐建成未验收的情况下,非法储存国六柴油、 燃料油、沥青。 (二)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1.东兴工业区党支部、管委会。 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落实“打非治违”属地责任不 力,贯彻落实上级“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 整治行动流于形式,隐患排查走过场,对进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 运输车辆监管不力,未发现鼎睿公司非法储存问题;对企业非法 生产经营、违规动火作业、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不到位的问题 失管失控,查处整改不彻底;未及时贯彻落实全省2021 年5 月 8 日警示教育大会会议精神;未明确企业包联人员的安全生产监 管、“打非治违”工作职责。 2.南大港安全监管局。 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不力,贯彻落实上级“防风险、 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部署不到位,对东 兴工业区管委会“打非治违”工作督导检查不力;履行安全生产 “三同时”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东兴工业园区个别企业违法建设问 题失察失管。 3.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管委会。 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和“打非治违”属地责任不到位,部署开展 “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不力,对 安监部门、东兴工业区管委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开展“打
— 21 — 非治违”工作督导检查不力。 4.渤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不到位,组织开展“防风险、除 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不到位,对南大港产 业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打非治违”、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 导检查不到位。 5.渤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不到位,对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 产综合监管职责督促不力,对南大港产业园区安全生产和“打非 治违”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 七、责任追究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共6 人)。 1.贾宁,男,鼎睿公司东厂区实际控制人。2021 年5 月31 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6 月1 日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 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6 月25 日被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 捕。 2.刘久贤,男,鼎睿公司东厂区厂长。2021 年5 月31 日被 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6 月1 日因涉 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 押于黄骅市看守所。6 月25 日被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张宝田,男,鼎睿公司员工。2021 年5 月31 日被沧州市 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6 月1 日因涉嫌重大
— 22 — 责任事故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黄 骅市看守所。6 月25 日被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宋忠强,男,涉事稀释沥青所有权人。2021 年5 月31 日 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6 月1 日因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5.王凤林,男,港盛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 年6 月2 日,因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 海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6.宁树朋,男,佳旺公司实际控制人。2021 年6 月2 日,因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 海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共3 人)。 1.迟龙岗,鼎睿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 ①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 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贾宁,鼎睿公司东厂区实际控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②之规定,建议自刑罚执行完 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刘久贤,鼎睿公司东厂区厂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 ①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 款。 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23 — 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鼎睿公司东厂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 项 ①之规定,建议对鼎睿公司罚款99 万元,对鼎睿公司东厂区依 法予以关闭。 2.伟航公司。 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 项 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0.9 万元罚款。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管理。 对鼎睿公司、伟航公司及上述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建议由 沧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四)对事故单位以外延伸调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对于伦特公司、启翔公司、富海公司、港盛公司、佳旺公司、 鼎睿公司西厂区的涉嫌违法行为,建议由沧州市人民政府另案调 查处理。 沧州市人民政府在后续延伸调查中,认真彻查伦特公司、启 翔公司、富海公司、港盛公司、佳旺公司、鼎睿公司西厂区的违 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惩处。特别是对在本次事故中违规出 ①《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 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 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在报告中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 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24 — 借资质的富海公司(原齐阳公司,曾在2017 年江苏连云港聚鑫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查处中因违规出借设 计资质被追责),建议依法从重处罚,实施联合惩戒,由有关部 门吊销其设计资质。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共15 人)。 1.东兴工业区党支部、管委会(5 人)。 (1)刘晨,女,群众,东兴工业区管委会管理服务科科员, 包联鼎睿公司。虽2021 年4 月刚入职,东兴工业区管委会存在 安全生产包联责任制度不健全、未针对包联责任人开展过安全生 产培训的问题,但在园区管委会召开会议要求企业包联责任人应 当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后,始终未履行相关职责,对鼎睿公司 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问题失察。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刘绪,男,群众,东兴工业区管委会应急安全科科长。 履行“打非治违”工作失职失责,发现鼎睿公司东厂区停有危化品 运输车辆后,未认真核查运输介质,对该公司非法储存行为失察 失管;履行日常安全生产“三同时”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发现港盛 公司违法建设问题,对企业隐患排查整改不彻底。建议给予其政 务撤职处分。 (3)曹国义,男,中共党员,东兴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 包联鼎睿公司。对包联工作指导检查不到位,对企业包联责任人 未到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发现企业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等 问题失察。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高志辉,男,中共党员,东兴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
— 25 — 分管应急安全科。未能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打非治违”工作安排部 署,对鼎睿公司下达整改通知后跟进措施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手 段及时制止该公司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应急安全科日常监管履 职不力问题失察失管。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5)刘辉,男,中共党员,东兴工业区管委会党支部书记、 主任。组织落实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属地责任不力,组织领导 “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不力,未 及时贯彻落实5 月8 日全省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大会精神,未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包联责任制度。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 大过处分。 2.南大港安全监管局(4 人)。 (6)叶勇,男,中共党员,南大港产业园区安监局危化监 管科科长、南大港安委办“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 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专班第三督导检查组组长,负责督导检查东 兴工业区。督促指导东兴工业区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日常 监管排查不全面、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港盛公司违法建设问题。 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王健,男,中共党员,南大港产业园区安监局副局长, 南大港安委办“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 行动工作专班组长。组织推进全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 力,对第三督导检查组指导东兴工业区“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问 题失察。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8)李国忠,男,中共党员,南大港产业园区安全监管局
— 26 — 副局长,分管危化监管科。督促指导危化监管科履行日常安全生 产综合监管职能不力,未及时发现港盛公司存在违法建设问题。 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9)迟玉国,男,中共党员,南大港产业园区安全监管局 局长、安委办主任。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领导职责不力,贯彻 落实上级“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 部署不到位。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管委会(3 人)。 (10)孙淑然,女,中共党员,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委员、 管委会副主任、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区安全 生产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对园区安监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 大整治行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不力问题失管。建议给 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1)朱卫忠,男,中共党员,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委员、 管委会调研员、安委会副主任,分管东兴工业区。对安全生产大 排查大整治工作重视不够,督促指导东兴工业区开展“防风险、 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不力,对东兴工业 区未落实5 月8 日全省警示教育大会精神问题督促不力,对东兴 工业区履行“打非治违”属地责任不到位问题失察。建议给予其党 内警告处分。 (12)刘国林,男,中共党员,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书记、 管委会主任、安委会主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园区 “打非治违”工作领导不力,对“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
— 27 — 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督导不到位。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4.沧州渤海新区应急管理局(2 人)。 (13)王俊玉,男,中共党员,渤海新区应急管理局主任科 员、渤海新区安委办“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 大整治行动工作专班第三督导检查组组长,负责督导检查南大港 产业园区。对南大港产业园区开展“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 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督导检查不到位。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 处分。 (14)贾启才,男,中共党员,渤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安委办主任,渤海新区安委办“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 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专班组长。组织开展渤海新区“防风险、 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到位,督导检查 南大港产业园区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不到位。建议对 其诫勉谈话。 5.渤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1 人)。 (15)董连喜,男,中共党员,渤海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 会副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局。对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领导、 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南大港产业园区及渤海新区应急 管理局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建议对其通 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六)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责令东兴工业区党支部、管委会分别向南大港产业园区党 委、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 28 — 2.对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管委会通报批评,并责令南大港 产业园区党委、管委会分别向渤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作出书面 检查。 3.责令渤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分别向沧州市委、市政府作 出书面检查。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 系列重要论述,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 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抓 安全就是抓发展,抓安全就是抓稳定,抓安全就是抓民生的理念, 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切实把 防控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决守住不发生重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底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 会持续稳定发展。 (二)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沧州市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 追责”和“三个必须”工作要求,进一步厘清各级各部门的监管职 责,要针对机构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以及安全生产领域 出现的新业态、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特别 要尽快研究解决渤海新区及南大港产业园区等地管理体制机制 方面的问题,坚决避免责任不清、主体不明、衔接不紧、监管缺 位等问题,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无盲区。
— 29 — (三)严格园区定位、管控系统性风险。 沧州市要对东兴工业区产业发展、安全风险全面评估,对该 园区功能定位、下一步发展方向进行认真研究并妥善安排。同时 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排查,要制 定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禁限控”目录,提升园区内项目关联度, 建立并完善园区内企业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园区发展定位、安全 生产要求的企业,要及时淘汰退出园区。要科学规划园区内企业 布局,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合理布置 功能分区。要定量评估安全风险,严格控制安全容量,防止引发 “多米诺”效应,坚决防范风险外溢;要结合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 现状和特点,进一步明确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有针对 性地配齐配强高危行业专业监管力量,不断提升园区安全监管执 法水平。 (四)加强化工项目审批、建设的过程管理。 沧州市要按照省两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 作的若干措施》要求,严格落实高风险化工项目联合审查制度, 对列入国家《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和“禁限控”目录的一律 禁批、限批。要切实加强化工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监管, 坚决杜绝未批先建、边建边用、批建不符、未验先投、违法储存 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提高安全生产违法成本,倒逼企业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建设活动。 (五)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 各地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清醒认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
— 30 — 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时刻保持政治敏锐性,严格落实“打非治 违”主体责任,对措施不实、监管不力、执法不严,致使非法违 法行为持续存在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各地特别是沧州市各地 各部门要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违法建设、违规施工,出借、冒 用设计资质,以挂靠、租赁、“厂中厂”等方式非法储存、经营等 问题,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举一反三,深入分析研判 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的规律特点,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手段, 全面排查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惩治,并及 时向社会公告、曝光,将有关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 惩戒,坚决形成严打重罚的高压态势。 (六)彻底排查整治化学品储罐区的风险隐患。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深刻吸取河北沧州南大港产 业园区鼎睿石化“5·31”火灾事故教训开展化学品储罐集中区安 全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对危险化学 品领域安全生产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的有关 要求,持续开展化学品储罐集中区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对涉及油 品储罐的化工园区和油品加工、经营、物流企业进行大起底、大 排查、大整治式摸排,全面排查是否存在无证储存、边建设边储 存、安全设施和应急设施不完善等情况。要突出违法违规行为查 处,严厉打击“三超一抢”、未批先建、批建不符、非法投用、 违规租赁、违法储存等行为;严厉打击以经营储存渣油、重油、 沥青等非危险化学品类油品名义,经营储存、甚至调和生产低闪 点汽油、柴油、煤油等属于危险化学品类油品的行为;严查动火
— 31 — 作业等事故易发环节存在的严重违规违法行为;严查带病运行、 强行生产等行为。对于问题隐患突出的企业和储罐,要果断采取 停产停用措施,并建立台账,强化动态监管。要全面排查油品储 罐的气相连通情况,对于未经正规设计、未进行安全论证、未安 装阻火设施的,要督促企业立即停止使用,需经安全论证并完善 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投用,坚决避免群罐火灾事故。 (七)提升区域应急救援能力。 沧州市要根据本地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体量、规模、 分布、风险特点等因素,有针对性地配齐配足火灾、爆炸、泄漏 等事故救援所需要的专业装备,建立与本地安全风险相配套的专 业应急救援力量。要实时掌握本地特别是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分 布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源点的基本情况,利用信息化平 台,构建反应灵敏、准确、安全、高效的应急处置体系,以应对 实战为目的,不断完善应急预案,认真开展应急演练,坚决做到 “应大急、防大险、救大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八)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沧州市要持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通过执法检查、暗查暗访、警示约谈、通报 曝光等手段,不断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法 律意识和执业能力,推动企业扎实做好“双控”机制建设,深入开 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依法配齐安全管 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 加强安全管理,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
— 32 — 案并定期演练,从而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事故发 生。
FD09864 | 2021_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东兴工业区鼎睿石化有限公司5·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河北省应急管理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河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东兴工业区鼎睿石化有限公司“5·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东兴工业区鼎睿石化有限公司“5·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1-09-10
发布部门:调查评估和统计处
2021年5月31日14时28分,位于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东兴工业区的鼎睿石化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3872.1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省纪委监委成立追责问责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事故责任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单位所在园区情况。
1.沧州渤海新区。
沧州渤海新区隶属于沧州市,2007年2月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2007年7月正式成立。按照沧州市委、市政府文件,沧州渤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分别为沧州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市委、市政府委托,对渤海新区核心区“一区三园”(其中包括南大港产业园区)行使管理、监督、协调、服务职能。渤海新区管委会代表市政府在核心区内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2008年6月,沧州市政府印发《关于渤海新区享受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沧政字〔2008〕54号),明确将法律法规允许的各项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至渤海新区。
2.南大港产业园区。
南大港产业园区前身为河北省属大型农工商联合企业南大港农场。2003年3月,按照河北省体制改革的要求,执行属地管理,建立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2007年2月,渤海新区设立后,南大港管理区更名为南大港产业园区,是渤海新区“一区三园”之一。
3.南大港东兴工业区(以下简称东兴工业区)。
东兴工业区原名南大港石化产业园,隶属于南大港产业园区,2012年9月经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批准设立,2013年1月正式成立。2013年9月24日,南大港产业园区管委会向渤海新区管委会请示,为科学规划产业布局,推动形成综合性工业区,允许物流企业和相关产业入园,申请将“南大港石化产业园”更名为“南大港东兴工业区”。2013年9月30日,渤海新区管委会批复同意。
东兴工业区产业定位以石化加工、石化物流仓储为主,整合南大港原规模小、布局分散的石化加工、经营、配送企业,建成规模化、集约化的石化加工、物流配送园区。该园区四至范围明确,总规划面积6.86km2。现有企业56家,属于石化产业加工和石油产品流通的43家,其中,石油加工类企业7家(建成2家,在建4家,筹建1家),石油产品流通类企业36家(建成8家,在建24家,筹建4家)。其余13家为钢构、环保、建材等行业企业(建成4家,在建9家)。
(二)事故单位情况。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鼎睿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睿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7日,时任法定代表人郑国利,2017年9月14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迟龙岗。注册地为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东兴工业区,占地80亩,员工51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2058173836X,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重油、燃料油、石油沥青;销售润滑油、石油沥青、燃料油、粗白油、工业白油、其他石油制品、防水材料(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
1.股权变更情况。
2012年11月27日,鼎睿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2018年9月30日增至3000万元,郑国利为实际控制人。此后,贾宁逐步注资,至2020年1月3日股权发生变更,贾宁和郑国利控制股权各50%。鼎睿公司分为东、西两个厂区,各占地40亩,郑国利为西厂区实际控制人,负责西厂区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贾宁为东厂区实际控制人,负责东厂区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
事故发生在贾宁实际控制的鼎睿公司东厂区,以下称之为事故单位。
2.备案、环评、安评及安全设施设计情况。
(1)备案和延期情况。
鼎睿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取得了“年产100万吨聚合物改性沥青项目”备案证,编号为:沧渤经备字〔2011〕072号,后分别于2014年12月17日和2016年7月22日进行了项目备案延期,延期至2018年12月。项目建设内容为建设年产100万吨聚合物改性沥青生产线及附属设施,主要设备包括:氧化塔系统、换热器类、空气压缩机、反应器类、导热油炉、储油罐、机泵、蒸汽锅炉等共计74台(套)。
(2)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2017年9月,鼎睿公司委托河北师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资质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1209号)编制了“年产100万吨聚合物改性沥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017年12月8日原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环境保护局批复了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沧渤南环字〔2017〕23号)。
(3)安全评价情况。
2017年12月,鼎睿公司委托河北伟航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价资质证书编号为APJ-(冀)-329,以下简称伟航公司)编制了“年产100万吨聚合物改性沥青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
(4)安全设施设计情况。
2017年,鼎睿公司与河北启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翔公司)签订合同,由启翔公司为鼎睿公司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2018年1月,启翔公司与山东齐阳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资质证书编号为A137005155,以下简称齐阳公司)签订合同,借用齐阳公司设计资质,于2018年3月为鼎睿公司编制了安全设施设计。
2019年9月,启翔公司借用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原齐阳公司,资质证书编号为A137005155;以下简称富海公司)资质,为鼎睿公司编制了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
2020年4月,启翔公司冒用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义,为鼎睿公司编制了安全设施设计。
3.事故单位建设情况。
鼎睿公司东厂区共21台储罐(见图1),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其中,2018年建设完成6台1000m3储罐;2019年建设完成10台1000m3储罐;2020年建设完成5台2000m3储罐。21台储罐布局情况为:由北向南第一排为5台2000m3储罐,自东向西依次为1#-5#着火的五个罐,储存了约9100吨稀释沥青;第二排为8台1000m3储罐,均为空罐;第三排为8台1000m3储罐,其中位于东南角的6#储罐储存了约889.04吨稀释沥青。2021年5月,东厂区建成一套包括脱轻塔和沥青塔的重油加工生产聚合物改性沥青装置,事发前配套设施正在建设中。
图1事故单位总平面布置图
(三)事故相关单位及自然人情况。
1.河北伦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伦特公司)。
涉事稀释沥青的销售单位。2001年7月1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吕家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732922895G,注册地沧州渤海新区南疏港路北,注册资本56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职工110人。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WH安许证字〔2018〕090209,许可范围:石脑油3.23万吨/年、4#燃料油40.23万吨/年,有效期至2021年6月7日。
2.伟航公司。
鼎睿公司安全评价编制单位。2013年7月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柴华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72099580B,注册地为沧州市运河区黄河中路万润绿景园,注册资本3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有专职安全评价师25名。评价资质证书为APJ-(冀)-329,资质等级为乙级,业务范围为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金属冶炼业,有效期至2025年4月29日。
3.启翔公司。
鼎睿公司安全设施设计承揽单位。2015年11月2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志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07M4QJ5F,注册地沧州市运河区嘉禾一方花园商业1#楼1层103铺,注册资本3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员工6人。经营范围: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无化工行业设计资质。
4.富海公司(原齐阳公司)。
向启翔公司出借资质的单位。齐阳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31日,时任法定代表人郭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CKL6U3U,注册地为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国际塑化城精品塑化区1号楼7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0月23日,齐阳公司变更为富海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钱凯;2020年9月30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侯群峰。该公司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编号为A137005155,资质等级为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有效期至2023年3月2日。
5.宋忠强。
宋忠强,男,群众,系涉事稀释沥青所有权人。
2021年4月22日,宋忠强与贾宁商定,由宋忠强出资,以鼎睿公司名义与伦特公司签订1万吨稀释沥青《油品购销合同》(合同号LT-DR-20210422)。2021年4月27日至4月30日、5月6日,经宋忠强联系黄骅市杰达物流有限公司,由青岛华之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用具备资质的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分311辆次,将9989.04吨稀释沥青运入事故单位,储存在1#-6#储罐。
经鉴定,涉事稀释沥青属于危险化学品。
(四)事故单位周边情况。
事故单位南侧为沧州港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盛公司),西侧为实际控制人郑国利的鼎睿公司西厂区,北侧间隔80m道路为河北那典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非涉油企业),东侧为空地。
1.港盛公司。
2012年10月3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凤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2056501912E,注册地南大港三分区石化园区,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职工53人。经营范围为加工渣油、燃料油、石油沥青;销售重油、渣油、蜡油、润滑油、燃料油、石油沥青、柴油(闭杯闪点≤60℃的除外)、其他石油制品(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
港盛公司厂内共有储罐36台。其中,12台2000m3储罐(8台罐共储存重油12530吨,4台罐共储沥青2125吨),16台1000m3储罐(13台罐共储重油600吨,3台罐共储煤油512吨);7台3000m3储罐(3台罐共储重油7160吨,其余4台为空罐),1台30m3LNG储罐,储存9吨LNG。
2021年1月,港盛公司在安全设施设计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在厂区北部开始建设7台容积为3000m3储罐,于2021年5月下旬完成。
2.山东佳旺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旺公司)。
港盛公司厂内30m3LNG装置的所有权和实际运营单位。2020年1月22日成立,实际控制人宁树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9MA3REL7K9J,注册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月,佳旺公司与港盛公司签订《供用气合同》:港盛公司负责提供场地,佳旺公司负责供气站成套设备的购买、安装、调试和投产后的设备维护,供气站设备(LNG储罐、汽化装置、流量计)的产权和运行管理权归佳旺公司所有。2020年5月,港盛公司以新建LNG自用站的名义在本厂区东北角建设一套LNG供气站。供气站建成后,佳旺公司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向港盛公司和鼎睿公司西厂区销售LNG。
3.鼎睿公司西厂区。
鼎睿公司西厂区共建有储罐17台,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分东西两个罐组:西罐组于2017年建设,建有15台1000m3储罐(其中3台非法储国六柴油2667.3吨,2台非法储船舶燃料油约1500吨,3台非法储沥青约2500吨,其余7台为空罐);东罐组于2018年开始建设,2019年建设完成2台6000m3储罐(1台存水,1台为空罐)。
(五)其他单位情况。
- 黄骅市杰达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华之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查,上述2家公司作为承运方,具备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照齐全合法。
- 河北师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资质证书为国环评证乙字第1209号,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3日。2017年为鼎睿公司编制了“年产100万吨聚合物改性沥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具备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照齐全合法。
(六)天气情况。
2021年5月31日14时00分,气温17.5℃,相对湿度92%,风向76,东北偏东风,平均风力3级,无降水。14时30分,气温17.6℃,相对湿度90%,风向71°,东北偏东风,平均风力3级。
二、事故发生时间及经过
(一)起火时间确定。
经查看鼎睿公司东北方向沧州三聚石油产品有限公司大门安装的监控视频:2021年5月31日14时38分31秒,事故单位2#-5#罐几乎同时起火;14时38分36秒,1#罐起火。经比对,监控视频系统时间比北京时间快10分27秒。确定事故起火时间为北京时间2021年5月31日14时28分04秒。
(二)事故经过。
2021年5月30日,鼎睿公司东厂区进行油气回收装置安装工作,东厂区厂长刘久贤安排工人张宝田进行油气回收装置管线与储罐油气回收集气管线连接作业,工人王景刚、刘洋、王成、马淑歆协助张宝田作业。当天完成储罐油气回收集气管线盲板拆除、法兰连接工作。
5月31日上午,张宝田、王景刚、刘洋、王成、马淑歆5人在储罐防火堤外预制连接管道。工作完成后,14时20分左右,张宝田和王景刚进入储罐防火堤内进行切割作业,张宝田在1#与2#储罐间的油气回收集气管上选定切割点位后,14时28分左右,开始用气割枪切割,几秒钟后,一声闷响,2#、3#、4#、5#储罐顶部几乎同时起火,随即1#储罐顶部起火,2#储罐顶盖掀翻到地面。张宝田和王景刚迅速跑出防火堤,随即同防火堤外的刘洋、王成、马淑歆3人一起躲到厂内的仓库避险。
5月31日23时13分,3#罐发生喷溅,引起6#罐闪爆起火。
6月3日12时,5#罐火被扑灭;12时25分,3#罐、4#罐火被扑灭;20时10分,1#罐、2#罐火被彻底扑灭;6月4日2时30分,6#罐火被扑灭。火情持续84小时。
三、事故上报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报告情况。
5月31日14时37分,鼎睿公司东厂区厂长刘久贤拨打119向消防报警。5月31日15时10分,东兴工业区管委会向南大港产业园区党政办报告事故情况;15时28分,南大港安全监管局向沧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16时01分,南大港产业园区管委会向渤海新区管委会报告事故情况;16时02分,渤海新区管委会向沧州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16时30分,沧州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情况;16时45分,沧州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省政府和现场指挥部迅速构建了协同作战指挥体系,及时视频研判会商,科学决策部署,有效处置火情。现场指挥部坚决贯彻执行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高效组织、果断处置,在事故核心区、1公里、2公里范围连续设置三道警戒线,严防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果断组织园区内企业及附近村庄人员有序撤离,防止发生次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时应对9次大的沸溢喷溅(火焰高达50到200多米,辐射热影响范围最高达1000米),10次小的沸溢喷溅,准确判断了32次罐体喷沸和异动突变;采取远输搭架放空燃烧,注氮置换方式,及时消除南侧港盛公司LNG储罐爆炸风险。应急、公安、消防、生态环境、气象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公安部门严格现场管控、组织人员疏散、控制事故企业相关人员;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单位厂区地下管网实施封堵,紧急调用挖掘机、装载机、翻斗车、吸污车等工程机械参与救援;生态环境部门实时监测,对现场消防废水及管道中的油水、污水进行收集处理;气象部门密切关注风向变化和强降雨天气,全程做好气象预警;卫健部门为现场应急、消防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宣传部门第一时间正面发声,始终坚持“一个声音对外”,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舆情平稳。天津、山东2个消防救援总队以及国家危化应急救援天津石化队,石家庄、唐山等6个消防救援支队和华北油田消防支队及7个化工灭火救援编队、2个战勤保障编队先后驰援沧州;共351辆消防车、1547名消防指战员参与火灾扑救。经各方力量通力协作,事故被成功处置。主要救援处置过程如下:
5月31日14时55分,南大港辖区兴港路消防救援站到场。现场指挥员立即部署力量冷却着火罐、扑救地面流淌火,对6#储罐进行水幕保护。
5月31日16时30分,沧州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及后续增援力量到场,部署力量冷却1#-5#着火罐体,扑灭流淌火,部署供水系统为前方战斗车辆不间断供水。
5月31日20时至23时,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消防总队增援力量先后到场,现场指挥部及时调整力量部署,进一步加大着火罐、临近罐区的火势压制和冷却降温。
5月31日23时13分,3#2000m3储罐发生第一次喷溅,引燃厂区东南侧6#1000m3储罐。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力量全力扑救流淌火,在6#罐和毗邻企业港盛公司3台3000m3储罐之间设置水幕隔离火势。组织搬运沙袋构筑防护堤,部署专门力量对港盛公司LNG储罐进行保护,确保南侧罐区安全。
6月1日18时07分,在安全专家指导下,工艺处置队对港盛公司LNG储罐采取远输搭架放空燃烧措施,16小时后储罐内LNG排空,并实施注氮置换保护,消除了LNG储罐爆炸风险。
6月2日1时36分左右,现场突降大雨,沸溢喷溅风险加大。现场9门移动炮、1辆高喷车对港盛公司3台3000m3储罐进行持续冷却,设置水幕隔离墙,确保南侧罐区安全。
6月3日11时起,对火场态势充分研判后,现场指挥部决定发起灭火总攻,对5#罐实施冷却降温和泡沫覆盖。12时许,5#罐明火被彻底扑灭。12时25分许,3#、4#罐明火被彻底扑灭。20时18分,1#罐、2#罐明火被彻底扑灭。
6月4日2时13分,现场指挥部命令对6#罐发起总攻,在南侧设置两门重型车载泡沫炮,东侧两部高喷车协同配合攻击。2时30分,6#罐明火被成功扑灭。随后,现场指挥部组织力量,利用测温仪、无人机等持续进行温度检测,利用移动炮对罐体实施冷却保护,确保罐体温度趋于稳定,无复燃可能。
(三)现场处置情况。
南大港产业园区管委会制定了事故废水和危险废物收集和处置工作方案,封堵了事故企业周边管网,在雨水泵站收集池四周建立围堰,防止消防废水过大造成外溢,设置拦油索防止石油类污染物入河、入海,污染环境。在事故现场紧急建设了33000m3的废水收集池和28200m3的危废收集池,均使用防渗布进行了防渗漏处理。委托河北益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消防废水、雨排污油水等事故废水进行治理;委托辽河油田溢油应急处置中心对事故产生的残油、地面污油泥、边角油泥、其他油沾染物等危险废物进行收集清理。
事故废水共29850m3,其中应急池内22850m3,地下雨污管网中7000m3,于6月19日全部完成治理。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分布在事故现场、周边道路和绿化带中。至6月13日,清理完毕了事故现场周边道路、绿化带和事故厂区内罐区围堰以外的危险废物,共清理面积24000m2,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约6200m3。7月10日,完成了事故现场生产设施和储罐的拆解清理工作,至8月16日,事故现场及周边所有危险废物已全部清理完毕。
6月11日,南大港产业园区管委会对鼎睿公司西厂区违规储存的2667.3吨国六柴油进行转运,于6月12日23时全部转运完毕。剩余的沥青和船舶燃料油在储罐中已冷却凝固,暂未转运。
渤海新区监控中心对现场周边及河流重点点位进行持续监测,未发现超标问题,未发生次生事故和环境事件。
四、着火物料鉴定
(一)罐内液相物料鉴定。
6月5日,专家组从运输稀释沥青车辆中提取了样品,委托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鉴定,确定危险性分类为:易燃液体,类别2,分类数据为闪点(闭杯)3.0℃,初沸点89.4℃,属于危险化学品。
(二)罐内气相物料鉴定。
专家组委托中海石油中捷石化有限公司,对罐内气相物料进行气相色谱分析,结果显示含有甲烷、乙烷、丙烷、丁烷、戊烷等烃类气体组分。
根据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分析报告》和罐内气相物料分析结果,专家组认定,油气回收管线和罐顶内的气体具备闪爆性质。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未在油气回收管线安装阻火器和切断阀,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管内及罐顶部可燃气体闪爆,引燃罐内稀释沥青,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非法储存稀释沥青。
事故单位在储罐建成未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非法储存稀释沥青。
2. 事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是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作业前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未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未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未进行动火分析,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未安排专人监火,违章指挥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冒险作业。二是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未按照“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3.渤海新区、南大港及东兴工业区落实安全监管属地责任不到位。
渤海新区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属地责任不到位,对南大港及东兴工业区安全生产和“打非治违”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南大港产业园区及东兴工业区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不彻底,未有效落实“打非治违”属地责任,对事故单位非法储存的行为失察失管。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东兴工业园区鼎睿石化有限公司“5·31”火灾事故是一起非法储存、违规动火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企业及自然人的主要问题。
1.宋忠强、伦特公司。
涉嫌违法经营稀释沥青。2021年4月22日,宋忠强出资,以鼎睿公司名义与伦特公司签订《油品购销合同》,违法购买9989.04吨稀释沥青,非法储存在鼎睿公司东厂区1#-6#储罐。伦特公司涉嫌违法经营稀释沥青。
2.伟航公司。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2017年12月,伟航公司为鼎睿公司“年产100万吨聚合物改性沥青项目”编制了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报告未提出在储罐罐顶安装阻火呼吸帽的防护措施,属重大疏漏。
3.启翔公司。
违法借用、冒用资质。在没有相应设计资质的情况下,先后三次通过借用、冒用其他公司资质,为鼎睿公司编制安全设施设计。2018年3月,借用齐阳公司(富海公司前身)资质编制安全设施设计;2019年9月,借用富海公司资质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2020年4月,冒用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资质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4.富海公司。
违法出借资质。2018年3月和2019年9月,富海公司先后两次向启翔公司出借资质,允许其以本单位的名义为鼎睿公司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5.港盛公司。
(1)未及时、真实报告情况。作为与事故现场紧邻的企业,未及时向现场救援指挥部如实报告企业厂内30m3LNG储罐存有9吨液化天然气的情况,拖延了救援时间,增大了救援的危险。
(2)违法建设。在安全设施设计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违法建设了7台容积为3000m3储罐。
6.佳旺公司。
涉嫌违法经营。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佳旺公司违法向港盛公司和鼎睿公司西厂区销售燃气。
7.鼎睿公司西厂区。
非法储存。在储罐建成未验收的情况下,非法储存国六柴油、燃料油、沥青。
(二)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1.东兴工业区党支部、管委会。
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落实“打非治违”属地责任不力,贯彻落实上级“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流于形式,隐患排查走过场,对进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监管不力,未发现鼎睿公司非法储存问题;对企业非法生产经营、违规动火作业、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不到位的问题失管失控,查处整改不彻底;未及时贯彻落实全省2021年5月8日警示教育大会会议精神;未明确企业包联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管、“打非治违”工作职责。
2.南大港安全监管局。
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不力,贯彻落实上级“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部署不到位,对东兴工业区管委会“打非治违”工作督导检查不力;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东兴工业园区个别企业违法建设问题失察失管。
3.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管委会。
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和“打非治违”属地责任不到位,部署开展“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不力,对安监部门、东兴工业区管委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开展“打非治违”工作督导检查不力。
4.渤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不到位,组织开展“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不到位,对南大港产业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打非治违”、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
5.渤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不到位,对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督促不力,对南大港产业园区安全生产和“打非治违”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
七、责任追究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共6人)。
- 贾宁,男,鼎睿公司东厂区实际控制人。2021年5月3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6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6月25日被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 刘久贤,男,鼎睿公司东厂区厂长。2021年5月3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6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6月25日被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 张宝田,男,鼎睿公司员工。2021年5月3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6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6月25日被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 宋忠强,男,涉事稀释沥青所有权人。2021年5月3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6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 王凤林,男,港盛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6月2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 宁树朋,男,佳旺公司实际控制人。2021年6月2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共3人)。
- 迟龙岗,鼎睿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贾宁,鼎睿公司东厂区实际控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刘久贤,鼎睿公司东厂区厂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鼎睿公司东厂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鼎睿公司罚款99万元,对鼎睿公司东厂区依法予以关闭。
2.伟航公司。
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处0.9万元罚款。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对鼎睿公司、伟航公司及上述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建议由沧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四)对事故单位以外延伸调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对于伦特公司、启翔公司、富海公司、港盛公司、佳旺公司、鼎睿公司西厂区的涉嫌违法行为,建议由沧州市人民政府另案调查处理。
沧州市人民政府在后续延伸调查中,认真彻查伦特公司、启翔公司、富海公司、港盛公司、佳旺公司、鼎睿公司西厂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惩处。特别是对在本次事故中违规出借资质的富海公司(原齐阳公司,曾在2017年江苏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查处中因违规出借设计资质被追责),建议依法从重处罚,实施联合惩戒,由有关部门吊销其设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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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共15人)。
1.东兴工业区党支部、管委会(5人)。
(1)刘晨,女,群众,东兴工业区管委会管理服务科科员,包联鼎睿公司。虽2021年4月刚入职,东兴工业区管委会存在安全生产包联责任制度不健全、未针对包联责任人开展过安全生产培训的问题,但在园区管委会召开会议要求企业包联责任人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后,始终未履行相关职责,对鼎睿公司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问题失察。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刘绪,男,群众,东兴工业区管委会应急安全科科长。履行“打非治违”工作失职失责,发现鼎睿公司东厂区停有危化品运输车辆后,未认真核查运输介质,对该公司非法储存行为失察失管;履行日常安全生产“三同时”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发现港盛公司违法建设问题,对企业隐患排查整改不彻底。建议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
(3)曹国义,男,中共党员,东兴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包联鼎睿公司。对包联工作指导检查不到位,对企业包联责任人未到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发现企业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等问题失察。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高志辉,男,中共党员,东兴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应急安全科。未能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打非治违”工作安排部署,对鼎睿公司下达整改通知后跟进措施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手段及时制止该公司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应急安全科日常监管履职不力问题失察失管。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5)刘辉,男,中共党员,东兴工业区管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组织落实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属地责任不力,组织领导“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不力,未及时贯彻落实5月8日全省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大会精神,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包联责任制度。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南大港安全监管局(4人)。
(6)叶勇,男,中共党员,南大港产业园区安监局危化监管科科长、南大港安委办“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专班第三督导检查组组长,负责督导检查东兴工业区。督促指导东兴工业区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日常监管排查不全面、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港盛公司违法建设问题。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王健,男,中共党员,南大港产业园区安监局副局长,南大港安委办“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专班组长。组织推进全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力,对第三督导检查组指导东兴工业区“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问题失察。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8)李国忠,男,中共党员,南大港产业园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分管危化监管科。督促指导危化监管科履行日常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不力,未及时发现港盛公司存在违法建设问题。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9)迟玉国,男,中共党员,南大港产业园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安委办主任。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领导职责不力,贯彻落实上级“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部署不到位。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管委会(3人)。
(10)孙淑然,女,中共党员,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对园区安监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不力问题失管。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1)朱卫忠,男,中共党员,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委员、管委会调研员、安委会副主任,分管东兴工业区。对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重视不够,督促指导东兴工业区开展“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不力,对东兴工业区未落实5月8日全省警示教育大会精神问题督促不力,对东兴工业区履行“打非治违”属地责任不到位问题失察。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2)刘国林,男,中共党员,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安委会主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园区“打非治违”工作领导不力,对“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督导不到位。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4.沧州渤海新区应急管理局(2人)。
(13)王俊玉,男,中共党员,渤海新区应急管理局主任科员、渤海新区安委办“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专班第三督导检查组组长,负责督导检查南大港产业园区。对南大港产业园区开展“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督导检查不到位。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4)贾启才,男,中共党员,渤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安委办主任,渤海新区安委办“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专班组长。组织开展渤海新区“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到位,督导检查南大港产业园区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不到位。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5.渤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1人)。
(15)董连喜,男,中共党员,渤海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局。对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南大港产业园区及渤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建议对其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六)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责令东兴工业区党支部、管委会分别向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 对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管委会通报批评,并责令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管委会分别向渤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3.责令渤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分别向沧州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论述,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抓安全就是抓发展,抓安全就是抓稳定,抓安全就是抓民生的理念,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切实把防控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决守住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底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二)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沧州市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工作要求,进一步厘清各级各部门的监管职责,要针对机构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以及安全生产领域出现的新业态、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特别要尽快研究解决渤海新区及南大港产业园区等地管理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坚决避免责任不清、主体不明、衔接不紧、监管缺位等问题,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无盲区。
(三)严格园区定位、管控系统性风险。
沧州市要对东兴工业区产业发展、安全风险全面评估,对该园区功能定位、下一步发展方向进行认真研究并妥善安排。同时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排查,要制定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禁限控”目录,提升园区内项目关联度,建立并完善园区内企业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园区发展定位、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要及时淘汰退出园区。要科学规划园区内企业布局,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合理布置功能分区。要定量评估安全风险,严格控制安全容量,防止引发“多米诺”效应,坚决防范风险外溢;要结合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现状和特点,进一步明确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有针对性地配齐配强高危行业专业监管力量,不断提升园区安全监管执法水平。
(四)加强化工项目审批、建设的过程管理。
沧州市要按照省两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要求,严格落实高风险化工项目联合审查制度,对列入国家《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和“禁限控”目录的一律禁批、限批。要切实加强化工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监管,坚决杜绝未批先建、边建边用、批建不符、未验先投、违法储存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提高安全生产违法成本,倒逼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建设活动。
(五)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
各地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清醒认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时刻保持政治敏锐性,严格落实“打非治违”主体责任,对措施不实、监管不力、执法不严,致使非法违法行为持续存在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各地特别是沧州市各地各部门要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违法建设、违规施工,出借、冒用设计资质,以挂靠、租赁、“厂中厂”等方式非法储存、经营等问题,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举一反三,深入分析研判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的规律特点,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手段,全面排查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惩治,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曝光,将有关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坚决形成严打重罚的高压态势。
(六)彻底排查整治化学品储罐区的风险隐患。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深刻吸取河北沧州南大港产业园区鼎睿石化“5·31”火灾事故教训开展化学品储罐集中区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对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持续开展化学品储罐集中区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对涉及油品储罐的化工园区和油品加工、经营、物流企业进行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式摸排,全面排查是否存在无证储存、边建设边储存、安全设施和应急设施不完善等情况。要突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严厉打击“三超一抢”、未批先建、 批建不符、非法投用、违规租赁、违法储存等行为;严厉打击以经营储存渣油、重油、沥青等非危险化学品类油品名义,经营储存、甚至调和生产低闪点汽油、柴油、煤油等属于危险化学品类油品的行为;严查动火作业等事故易发环节存在的严重违规违法行为;严查带病运行、强行生产等行为。对于问题隐患突出的企业和储罐,要果断采取停产停用措施,并建立台账,强化动态监管。要全面排查油品储罐的气相连通情况,对于未经正规设计、未进行安全论证、未安装阻火设施的,要督促企业立即停止使用,需经安全论证并完善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投用,坚决避免群罐火灾事故。
(七)提升区域应急救援能力。
沧州市要根据本地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体量、规模、分布、风险特点等因素,有针对性地配齐配足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救援所需要的专业装备,建立与本地安全风险相配套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要实时掌握本地特别是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分布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源点的基本情况,利用信息化平台,构建反应灵敏、准确、安全、高效的应急处置体系,以应对实战为目的,不断完善应急预案,认真开展应急演练,坚决做到“应大急、防大险、救大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八)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沧州市要持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通过执法检查、暗查暗访、警示约谈、通报曝光等手段,不断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执业能力,推动企业扎实做好“双控”机制建设,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依法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从而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附件:
1、
事故调查报告.pdf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官方微信
FD09865 | 2021_河北沧州_鼎睿石化5·31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河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东兴工业区鼎睿石化有限公司“5·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东兴工业区鼎睿石化有限公司“5·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1-09-10
发布部门:调查评估和统计处
2021年5月31日14时28分,位于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东兴工业区的鼎睿石化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3872.1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省纪委监委成立追责问责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事故责任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单位所在园区情况。
1.沧州渤海新区。
沧州渤海新区隶属于沧州市,2007年2月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2007年7月正式成立。按照沧州市委、市政府文件,沧州渤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分别为沧州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市委、市政府委托,对渤海新区核心区“一区三园”(其中包括南大港产业园区)行使管理、监督、协调、服务职能。渤海新区管委会代表市政府在核心区内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2008年6月,沧州市政府印发《关于渤海新区享受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沧政字〔2008〕54号),明确将法律法规允许的各项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至渤海新区。
2.南大港产业园区。
南大港产业园区前身为河北省属大型农工商联合企业南大港农场。2003年3月,按照河北省体制改革的要求,执行属地管理,建立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2007年2月,渤海新区设立后,南大港管理区更名为南大港产业园区,是渤海新区“一区三园”之一。
3.南大港东兴工业区(以下简称东兴工业区)。
东兴工业区原名南大港石化产业园,隶属于南大港产业园区,2012年9月经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批准设立,2013年1月正式成立。2013年9月24日,南大港产业园区管委会向渤海新区管委会请示,为科学规划产业布局,推动形成综合性工业区,允许物流企业和相关产业入园,申请将“南大港石化产业园”更名为“南大港东兴工业区”。2013年9月30日,渤海新区管委会批复同意。
东兴工业区产业定位以石化加工、石化物流仓储为主,整合南大港原规模小、布局分散的石化加工、经营、配送企业,建成规模化、集约化的石化加工、物流配送园区。该园区四至范围明确,总规划面积6.86km2。现有企业56家,属于石化产业加工和石油产品流通的43家,其中,石油加工类企业7家(建成2家,在建4家,筹建1家),石油产品流通类企业36家(建成8家,在建24家,筹建4家)。其余13家为钢构、环保、建材等行业企业(建成4家,在建9家)。
(二)事故单位情况。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鼎睿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睿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7日,时任法定代表人郑国利,2017年9月14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迟龙岗。注册地为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东兴工业区,占地80亩,员工51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2058173836X,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重油、燃料油、石油沥青;销售润滑油、石油沥青、燃料油、粗白油、工业白油、其他石油制品、防水材料(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
1.股权变更情况。
2012年11月27日,鼎睿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2018年9月30日增至3000万元,郑国利为实际控制人。此后,贾宁逐步注资,至2020年1月3日股权发生变更,贾宁和郑国利控制股权各50%。鼎睿公司分为东、西两个厂区,各占地40亩,郑国利为西厂区实际控制人,负责西厂区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贾宁为东厂区实际控制人,负责东厂区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
事故发生在贾宁实际控制的鼎睿公司东厂区,以下称之为事故单位。
2.备案、环评、安评及安全设施设计情况。
(1)备案和延期情况。
鼎睿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取得了“年产100万吨聚合物改性沥青项目”备案证,编号为:沧渤经备字〔2011〕072号,后分别于2014年12月17日和2016年7月22日进行了项目备案延期,延期至2018年12月。项目建设内容为建设年产100万吨聚合物改性沥青生产线及附属设施,主要设备包括:氧化塔系统、换热器类、空气压缩机、反应器类、导热油炉、储油罐、机泵、蒸汽锅炉等共计74台(套)。
(2)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2017年9月,鼎睿公司委托河北师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资质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1209号)编制了“年产100万吨聚合物改性沥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017年12月8日原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环境保护局批复了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沧渤南环字〔2017〕23号)。
(3)安全评价情况。
2017年12月,鼎睿公司委托河北伟航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价资质证书编号为APJ-(冀)-329,以下简称伟航公司)编制了“年产100万吨聚合物改性沥青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
(4)安全设施设计情况。
2017年,鼎睿公司与河北启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翔公司)签订合同,由启翔公司为鼎睿公司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2018年1月,启翔公司与山东齐阳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资质证书编号为A137005155,以下简称齐阳公司)签订合同,借用齐阳公司设计资质,于2018年3月为鼎睿公司编制了安全设施设计。
2019年9月,启翔公司借用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原齐阳公司,资质证书编号为A137005155;以下简称富海公司)资质,为鼎睿公司编制了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
2020年4月,启翔公司冒用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义,为鼎睿公司编制了安全设施设计。
3.事故单位建设情况。
鼎睿公司东厂区共21台储罐(见图1),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其中,2018年建设完成6台1000m3储罐;2019年建设完成10台1000m3储罐;2020年建设完成5台2000m3储罐。21台储罐布局情况为:由北向南第一排为5台2000m3储罐,自东向西依次为1#-5#着火的五个罐,储存了约9100吨稀释沥青;第二排为8台1000m3储罐,均为空罐;第三排为8台1000m3储罐,其中位于东南角的6#储罐储存了约889.04吨稀释沥青。2021年5月,东厂区建成一套包括脱轻塔和沥青塔的重油加工生产聚合物改性沥青装置,事发前配套设施正在建设中。
图1事故单位总平面布置图
(三)事故相关单位及自然人情况。
1.河北伦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伦特公司)。
涉事稀释沥青的销售单位。2001年7月1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吕家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732922895G,注册地沧州渤海新区南疏港路北,注册资本56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职工110人。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WH安许证字〔2018〕090209,许可范围:石脑油3.23万吨/年、4#燃料油40.23万吨/年,有效期至2021年6月7日。
2.伟航公司。
鼎睿公司安全评价编制单位。2013年7月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柴华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72099580B,注册地为沧州市运河区黄河中路万润绿景园,注册资本3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有专职安全评价师25名。评价资质证书为APJ-(冀)-329,资质等级为乙级,业务范围为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金属冶炼业,有效期至2025年4月29日。
3.启翔公司。
鼎睿公司安全设施设计承揽单位。2015年11月2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志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07M4QJ5F,注册地沧州市运河区嘉禾一方花园商业1#楼1层103铺,注册资本3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员工6人。经营范围: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无化工行业设计资质。
4.富海公司(原齐阳公司)。
向启翔公司出借资质的单位。齐阳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31日,时任法定代表人郭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CKL6U3U,注册地为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国际塑化城精品塑化区1号楼7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0月23日,齐阳公司变更为富海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钱凯;2020年9月30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侯群峰。该公司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编号为A137005155,资质等级为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有效期至2023年3月2日。
5.宋忠强。
宋忠强,男,群众,系涉事稀释沥青所有权人。
2021年4月22日,宋忠强与贾宁商定,由宋忠强出资,以鼎睿公司名义与伦特公司签订1万吨稀释沥青《油品购销合同》(合同号LT-DR-20210422)。2021年4月27日至4月30日、5月6日,经宋忠强联系黄骅市杰达物流有限公司,由青岛华之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用具备资质的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分311辆次,将9989.04吨稀释沥青运入事故单位,储存在1#-6#储罐。
经鉴定,涉事稀释沥青属于危险化学品。
(四)事故单位周边情况。
事故单位南侧为沧州港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盛公司),西侧为实际控制人郑国利的鼎睿公司西厂区,北侧间隔80m道路为河北那典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非涉油企业),东侧为空地。
1.港盛公司。
2012年10月3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凤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2056501912E,注册地南大港三分区石化园区,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职工53人。经营范围为加工渣油、燃料油、石油沥青;销售重油、渣油、蜡油、润滑油、燃料油、石油沥青、柴油(闭杯闪点≤60℃的除外)、其他石油制品(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
港盛公司厂内共有储罐36台。其中,12台2000m3储罐(8台罐共储存重油12530吨,4台罐共储沥青2125吨),16台1000m3储罐(13台罐共储重油600吨,3台罐共储煤油512吨);7台3000m3储罐(3台罐共储重油7160吨,其余4台为空罐),1台30m3LNG储罐,储存9吨LNG。
2021年1月,港盛公司在安全设施设计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在厂区北部开始建设7台容积为3000m3储罐,于2021年5月下旬完成。
2.山东佳旺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旺公司)。
港盛公司厂内30m3LNG装置的所有权和实际运营单位。2020年1月22日成立,实际控制人宁树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9MA3REL7K9J,注册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月,佳旺公司与港盛公司签订《供用气合同》:港盛公司负责提供场地,佳旺公司负责供气站成套设备的购买、安装、调试和投产后的设备维护,供气站设备(LNG储罐、汽化装置、流量计)的产权和运行管理权归佳旺公司所有。2020年5月,港盛公司以新建LNG自用站的名义在本厂区东北角建设一套LNG供气站。供气站建成后,佳旺公司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向港盛公司和鼎睿公司西厂区销售LNG。
3.鼎睿公司西厂区。
鼎睿公司西厂区共建有储罐17台,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分东西两个罐组:西罐组于2017年建设,建有15台1000m3储罐(其中3台非法储国六柴油2667.3吨,2台非法储船舶燃料油约1500吨,3台非法储沥青约2500吨,其余7台为空罐);东罐组于2018年开始建设,2019年建设完成2台6000m3储罐(1台存水,1台为空罐)。
(五)其他单位情况。
- 黄骅市杰达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华之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查,上述2家公司作为承运方,具备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照齐全合法。
- 河北师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资质证书为国环评证乙字第1209号,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3日。2017年为鼎睿公司编制了“年产100万吨聚合物改性沥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具备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照齐全合法。
(六)天气情况。
2021年5月31日14时00分,气温17.5℃,相对湿度92%,风向76,东北偏东风,平均风力3级,无降水。14时30分,气温17.6℃,相对湿度90%,风向71°,东北偏东风,平均风力3级。
二、事故发生时间及经过
(一)起火时间确定。
经查看鼎睿公司东北方向沧州三聚石油产品有限公司大门安装的监控视频:2021年5月31日14时38分31秒,事故单位2#-5#罐几乎同时起火;14时38分36秒,1#罐起火。经比对,监控视频系统时间比北京时间快10分27秒。确定事故起火时间为北京时间2021年5月31日14时28分04秒。
(二)事故经过。
2021年5月30日,鼎睿公司东厂区进行油气回收装置安装工作,东厂区厂长刘久贤安排工人张宝田进行油气回收装置管线与储罐油气回收集气管线连接作业,工人王景刚、刘洋、王成、马淑歆协助张宝田作业。当天完成储罐油气回收集气管线盲板拆除、法兰连接工作。
5月31日上午,张宝田、王景刚、刘洋、王成、马淑歆5人在储罐防火堤外预制连接管道。工作完成后,14时20分左右,张宝田和王景刚进入储罐防火堤内进行切割作业,张宝田在1#与2#储罐间的油气回收集气管上选定切割点位后,14时28分左右,开始用气割枪切割,几秒钟后,一声闷响,2#、3#、4#、5#储罐顶部几乎同时起火,随即1#储罐顶部起火,2#储罐顶盖掀翻到地面。张宝田和王景刚迅速跑出防火堤,随即同防火堤外的刘洋、王成、马淑歆3人一起躲到厂内的仓库避险。
5月31日23时13分,3#罐发生喷溅,引起6#罐闪爆起火。
6月3日12时,5#罐火被扑灭;12时25分,3#罐、4#罐火被扑灭;20时10分,1#罐、2#罐火被彻底扑灭;6月4日2时30分,6#罐火被扑灭。火情持续84小时。
三、事故上报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报告情况。
5月31日14时37分,鼎睿公司东厂区厂长刘久贤拨打119向消防报警。5月31日15时10分,东兴工业区管委会向南大港产业园区党政办报告事故情况;15时28分,南大港安全监管局向沧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16时01分,南大港产业园区管委会向渤海新区管委会报告事故情况;16时02分,渤海新区管委会向沧州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16时30分,沧州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情况;16时45分,沧州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省政府和现场指挥部迅速构建了协同作战指挥体系,及时视频研判会商,科学决策部署,有效处置火情。现场指挥部坚决贯彻执行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高效组织、果断处置,在事故核心区、1公里、2公里范围连续设置三道警戒线,严防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果断组织园区内企业及附近村庄人员有序撤离,防止发生次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时应对9次大的沸溢喷溅(火焰高达50到200多米,辐射热影响范围最高达1000米),10次小的沸溢喷溅,准确判断了32次罐体喷沸和异动突变;采取远输搭架放空燃烧,注氮置换方式,及时消除南侧港盛公司LNG储罐爆炸风险。应急、公安、消防、生态环境、气象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公安部门严格现场管控、组织人员疏散、控制事故企业相关人员;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单位厂区地下管网实施封堵,紧急调用挖掘机、装载机、翻斗车、吸污车等工程机械参与救援;生态环境部门实时监测,对现场消防废水及管道中的油水、污水进行收集处理;气象部门密切关注风向变化和强降雨天气,全程做好气象预警;卫健部门为现场应急、消防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宣传部门第一时间正面发声,始终坚持“一个声音对外”,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舆情平稳。天津、山东2个消防救援总队以及国家危化应急救援天津石化队,石家庄、唐山等6个消防救援支队和华北油田消防支队及7个化工灭火救援编队、2个战勤保障编队先后驰援沧州;共351辆消防车、1547名消防指战员参与火灾扑救。经各方力量通力协作,事故被成功处置。主要救援处置过程如下:
5月31日14时55分,南大港辖区兴港路消防救援站到场。现场指挥员立即部署力量冷却着火罐、扑救地面流淌火,对6#储罐进行水幕保护。
5月31日16时30分,沧州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及后续增援力量到场,部署力量冷却1#-5#着火罐体,扑灭流淌火,部署供水系统为前方战斗车辆不间断供水。
5月31日20时至23时,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消防总队增援力量先后到场,现场指挥部及时调整力量部署,进一步加大着火罐、临近罐区的火势压制和冷却降温。
5月31日23时13分,3#2000m3储罐发生第一次喷溅,引燃厂区东南侧6#1000m3储罐。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力量全力扑救流淌火,在6#罐和毗邻企业港盛公司3台3000m3储罐之间设置水幕隔离火势。组织搬运沙袋构筑防护堤,部署专门力量对港盛公司LNG储罐进行保护,确保南侧罐区安全。
6月1日18时07分,在安全专家指导下,工艺处置队对港盛公司LNG储罐采取远输搭架放空燃烧措施,16小时后储罐内LNG排空,并实施注氮置换保护,消除了LNG储罐爆炸风险。
6月2日1时36分左右,现场突降大雨,沸溢喷溅风险加大。现场9门移动炮、1辆高喷车对港盛公司3台3000m3储罐进行持续冷却,设置水幕隔离墙,确保南侧罐区安全。
6月3日11时起,对火场态势充分研判后,现场指挥部决定发起灭火总攻,对5#罐实施冷却降温和泡沫覆盖。12时许,5#罐明火被彻底扑灭。12时25分许,3#、4#罐明火被彻底扑灭。20时18分,1#罐、2#罐明火被彻底扑灭。
6月4日2时13分,现场指挥部命令对6#罐发起总攻,在南侧设置两门重型车载泡沫炮,东侧两部高喷车协同配合攻击。2时30分,6#罐明火被成功扑灭。随后,现场指挥部组织力量,利用测温仪、无人机等持续进行温度检测,利用移动炮对罐体实施冷却保护,确保罐体温度趋于稳定,无复燃可能。
(三)现场处置情况。
南大港产业园区管委会制定了事故废水和危险废物收集和处置工作方案,封堵了事故企业周边管网,在雨水泵站收集池四周建立围堰,防止消防废水过大造成外溢,设置拦油索防止石油类污染物入河、入海,污染环境。在事故现场紧急建设了33000m3的废水收集池和28200m3的危废收集池,均使用防渗布进行了防渗漏处理。委托河北益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消防废水、雨排污油水等事故废水进行治理;委托辽河油田溢油应急处置中心对事故产生的残油、地面污油泥、边角油泥、其他油沾染物等危险废物进行收集清理。
事故废水共29850m3,其中应急池内22850m3,地下雨污管网中7000m3,于6月19日全部完成治理。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分布在事故现场、周边道路和绿化带中。至6月13日,清理完毕了事故现场周边道路、绿化带和事故厂区内罐区围堰以外的危险废物,共清理面积24000m2,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约6200m3。7月10日,完成了事故现场生产设施和储罐的拆解清理工作,至8月16日,事故现场及周边所有危险废物已全部清理完毕。
6月11日,南大港产业园区管委会对鼎睿公司西厂区违规储存的2667.3吨国六柴油进行转运,于6月12日23时全部转运完毕。剩余的沥青和船舶燃料油在储罐中已冷却凝固,暂未转运。
渤海新区监控中心对现场周边及河流重点点位进行持续监测,未发现超标问题,未发生次生事故和环境事件。
四、着火物料鉴定
(一)罐内液相物料鉴定。
6月5日,专家组从运输稀释沥青车辆中提取了样品,委托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鉴定,确定危险性分类为:易燃液体,类别2,分类数据为闪点(闭杯)3.0℃,初沸点89.4℃,属于危险化学品。
(二)罐内气相物料鉴定。
专家组委托中海石油中捷石化有限公司,对罐内气相物料进行气相色谱分析,结果显示含有甲烷、乙烷、丙烷、丁烷、戊烷等烃类气体组分。
根据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分析报告》和罐内气相物料分析结果,专家组认定,油气回收管线和罐顶内的气体具备闪爆性质。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未在油气回收管线安装阻火器和切断阀,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管内及罐顶部可燃气体闪爆,引燃罐内稀释沥青,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非法储存稀释沥青。
事故单位在储罐建成未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非法储存稀释沥青。
2. 事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是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作业前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未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未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未进行动火分析,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未安排专人监火,违章指挥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冒险作业。二是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未按照“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3.渤海新区、南大港及东兴工业区落实安全监管属地责任不到位。
渤海新区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属地责任不到位,对南大港及东兴工业区安全生产和“打非治违”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南大港产业园区及东兴工业区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不彻底,未有效落实“打非治违”属地责任,对事故单位非法储存的行为失察失管。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东兴工业园区鼎睿石化有限公司“5·31”火灾事故是一起非法储存、违规动火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企业及自然人的主要问题。
1.宋忠强、伦特公司。
涉嫌违法经营稀释沥青。2021年4月22日,宋忠强出资,以鼎睿公司名义与伦特公司签订《油品购销合同》,违法购买9989.04吨稀释沥青,非法储存在鼎睿公司东厂区1#-6#储罐。伦特公司涉嫌违法经营稀释沥青。
2.伟航公司。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2017年12月,伟航公司为鼎睿公司“年产100万吨聚合物改性沥青项目”编制了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报告未提出在储罐罐顶安装阻火呼吸帽的防护措施,属重大疏漏。
3.启翔公司。
违法借用、冒用资质。在没有相应设计资质的情况下,先后三次通过借用、冒用其他公司资质,为鼎睿公司编制安全设施设计。2018年3月,借用齐阳公司(富海公司前身)资质编制安全设施设计;2019年9月,借用富海公司资质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2020年4月,冒用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资质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4.富海公司。
违法出借资质。2018年3月和2019年9月,富海公司先后两次向启翔公司出借资质,允许其以本单位的名义为鼎睿公司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5.港盛公司。
(1)未及时、真实报告情况。作为与事故现场紧邻的企业,未及时向现场救援指挥部如实报告企业厂内30m3LNG储罐存有9吨液化天然气的情况,拖延了救援时间,增大了救援的危险。
(2)违法建设。在安全设施设计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违法建设了7台容积为3000m3储罐。
6.佳旺公司。
涉嫌违法经营。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佳旺公司违法向港盛公司和鼎睿公司西厂区销售燃气。
7.鼎睿公司西厂区。
非法储存。在储罐建成未验收的情况下,非法储存国六柴油、燃料油、沥青。
(二)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1.东兴工业区党支部、管委会。
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落实“打非治违”属地责任不力,贯彻落实上级“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流于形式,隐患排查走过场,对进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监管不力,未发现鼎睿公司非法储存问题;对企业非法生产经营、违规动火作业、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不到位的问题失管失控,查处整改不彻底;未及时贯彻落实全省2021年5月8日警示教育大会会议精神;未明确企业包联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管、“打非治违”工作职责。
2.南大港安全监管局。
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不力,贯彻落实上级“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部署不到位,对东兴工业区管委会“打非治违”工作督导检查不力;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东兴工业园区个别企业违法建设问题失察失管。
3.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管委会。
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和“打非治违”属地责任不到位,部署开展“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不力,对安监部门、东兴工业区管委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开展“打非治违”工作督导检查不力。
4.渤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不到位,组织开展“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不到位,对南大港产业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打非治违”、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
5.渤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不到位,对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督促不力,对南大港产业园区安全生产和“打非治违”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
七、责任追究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共6人)。
- 贾宁,男,鼎睿公司东厂区实际控制人。2021年5月3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6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6月25日被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 刘久贤,男,鼎睿公司东厂区厂长。2021年5月3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6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6月25日被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 张宝田,男,鼎睿公司员工。2021年5月3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6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6月25日被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 宋忠强,男,涉事稀释沥青所有权人。2021年5月3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6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 王凤林,男,港盛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6月2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 宁树朋,男,佳旺公司实际控制人。2021年6月2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共3人)。
- 迟龙岗,鼎睿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贾宁,鼎睿公司东厂区实际控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刘久贤,鼎睿公司东厂区厂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鼎睿公司东厂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鼎睿公司罚款99万元,对鼎睿公司东厂区依法予以关闭。
2.伟航公司。
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处0.9万元罚款。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对鼎睿公司、伟航公司及上述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建议由沧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四)对事故单位以外延伸调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对于伦特公司、启翔公司、富海公司、港盛公司、佳旺公司、鼎睿公司西厂区的涉嫌违法行为,建议由沧州市人民政府另案调查处理。
沧州市人民政府在后续延伸调查中,认真彻查伦特公司、启翔公司、富海公司、港盛公司、佳旺公司、鼎睿公司西厂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惩处。特别是对在本次事故中违规出借资质的富海公司(原齐阳公司,曾在2017年江苏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查处中因违规出借设计资质被追责),建议依法从重处罚,实施联合惩戒,由有关部门吊销其设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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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共15人)。
1.东兴工业区党支部、管委会(5人)。
(1)刘晨,女,群众,东兴工业区管委会管理服务科科员,包联鼎睿公司。虽2021年4月刚入职,东兴工业区管委会存在安全生产包联责任制度不健全、未针对包联责任人开展过安全生产培训的问题,但在园区管委会召开会议要求企业包联责任人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后,始终未履行相关职责,对鼎睿公司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问题失察。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刘绪,男,群众,东兴工业区管委会应急安全科科长。履行“打非治违”工作失职失责,发现鼎睿公司东厂区停有危化品运输车辆后,未认真核查运输介质,对该公司非法储存行为失察失管;履行日常安全生产“三同时”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发现港盛公司违法建设问题,对企业隐患排查整改不彻底。建议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
(3)曹国义,男,中共党员,东兴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包联鼎睿公司。对包联工作指导检查不到位,对企业包联责任人未到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发现企业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等问题失察。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高志辉,男,中共党员,东兴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应急安全科。未能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打非治违”工作安排部署,对鼎睿公司下达整改通知后跟进措施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手段及时制止该公司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应急安全科日常监管履职不力问题失察失管。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5)刘辉,男,中共党员,东兴工业区管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组织落实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属地责任不力,组织领导“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不力,未及时贯彻落实5月8日全省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大会精神,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包联责任制度。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南大港安全监管局(4人)。
(6)叶勇,男,中共党员,南大港产业园区安监局危化监管科科长、南大港安委办“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专班第三督导检查组组长,负责督导检查东兴工业区。督促指导东兴工业区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日常监管排查不全面、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港盛公司违法建设问题。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王健,男,中共党员,南大港产业园区安监局副局长,南大港安委办“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专班组长。组织推进全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力,对第三督导检查组指导东兴工业区“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问题失察。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8)李国忠,男,中共党员,南大港产业园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分管危化监管科。督促指导危化监管科履行日常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不力,未及时发现港盛公司存在违法建设问题。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9)迟玉国,男,中共党员,南大港产业园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安委办主任。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领导职责不力,贯彻落实上级“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部署不到位。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管委会(3人)。
(10)孙淑然,女,中共党员,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对园区安监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不力问题失管。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1)朱卫忠,男,中共党员,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委员、管委会调研员、安委会副主任,分管东兴工业区。对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重视不够,督促指导东兴工业区开展“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不力,对东兴工业区未落实5月8日全省警示教育大会精神问题督促不力,对东兴工业区履行“打非治违”属地责任不到位问题失察。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2)刘国林,男,中共党员,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安委会主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园区“打非治违”工作领导不力,对“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督导不到位。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4.沧州渤海新区应急管理局(2人)。
(13)王俊玉,男,中共党员,渤海新区应急管理局主任科员、渤海新区安委办“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专班第三督导检查组组长,负责督导检查南大港产业园区。对南大港产业园区开展“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督导检查不到位。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4)贾启才,男,中共党员,渤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安委办主任,渤海新区安委办“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专班组长。组织开展渤海新区“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到位,督导检查南大港产业园区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不到位。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5.渤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1人)。
(15)董连喜,男,中共党员,渤海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局。对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南大港产业园区及渤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建议对其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六)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责令东兴工业区党支部、管委会分别向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 对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管委会通报批评,并责令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管委会分别向渤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3.责令渤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分别向沧州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论述,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抓安全就是抓发展,抓安全就是抓稳定,抓安全就是抓民生的理念,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切实把防控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决守住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底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二)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沧州市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工作要求,进一步厘清各级各部门的监管职责,要针对机构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以及安全生产领域出现的新业态、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特别要尽快研究解决渤海新区及南大港产业园区等地管理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坚决避免责任不清、主体不明、衔接不紧、监管缺位等问题,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无盲区。
(三)严格园区定位、管控系统性风险。
沧州市要对东兴工业区产业发展、安全风险全面评估,对该园区功能定位、下一步发展方向进行认真研究并妥善安排。同时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排查,要制定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禁限控”目录,提升园区内项目关联度,建立并完善园区内企业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园区发展定位、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要及时淘汰退出园区。要科学规划园区内企业布局,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合理布置功能分区。要定量评估安全风险,严格控制安全容量,防止引发“多米诺”效应,坚决防范风险外溢;要结合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现状和特点,进一步明确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有针对性地配齐配强高危行业专业监管力量,不断提升园区安全监管执法水平。
(四)加强化工项目审批、建设的过程管理。
沧州市要按照省两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要求,严格落实高风险化工项目联合审查制度,对列入国家《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和“禁限控”目录的一律禁批、限批。要切实加强化工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监管,坚决杜绝未批先建、边建边用、批建不符、未验先投、违法储存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提高安全生产违法成本,倒逼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建设活动。
(五)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
各地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清醒认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时刻保持政治敏锐性,严格落实“打非治违”主体责任,对措施不实、监管不力、执法不严,致使非法违法行为持续存在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各地特别是沧州市各地各部门要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违法建设、违规施工,出借、冒用设计资质,以挂靠、租赁、“厂中厂”等方式非法储存、经营等问题,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举一反三,深入分析研判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的规律特点,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手段,全面排查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惩治,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曝光,将有关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坚决形成严打重罚的高压态势。
(六)彻底排查整治化学品储罐区的风险隐患。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深刻吸取河北沧州南大港产业园区鼎睿石化“5·31”火灾事故教训开展化学品储罐集中区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对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持续开展化学品储罐集中区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对涉及油品储罐的化工园区和油品加工、经营、物流企业进行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式摸排,全面排查是否存在无证储存、边建设边储存、安全设施和应急设施不完善等情况。要突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严厉打击“三超一抢”、未批先建、 批建不符、非法投用、违规租赁、违法储存等行为;严厉打击以经营储存渣油、重油、沥青等非危险化学品类油品名义,经营储存、甚至调和生产低闪点汽油、柴油、煤油等属于危险化学品类油品的行为;严查动火作业等事故易发环节存在的严重违规违法行为;严查带病运行、强行生产等行为。对于问题隐患突出的企业和储罐,要果断采取停产停用措施,并建立台账,强化动态监管。要全面排查油品储罐的气相连通情况,对于未经正规设计、未进行安全论证、未安装阻火设施的,要督促企业立即停止使用,需经安全论证并完善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投用,坚决避免群罐火灾事故。
(七)提升区域应急救援能力。
沧州市要根据本地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体量、规模、分布、风险特点等因素,有针对性地配齐配足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救援所需要的专业装备,建立与本地安全风险相配套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要实时掌握本地特别是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分布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源点的基本情况,利用信息化平台,构建反应灵敏、准确、安全、高效的应急处置体系,以应对实战为目的,不断完善应急预案,认真开展应急演练,坚决做到“应大急、防大险、救大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八)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沧州市要持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通过执法检查、暗查暗访、警示约谈、通报曝光等手段,不断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执业能力,推动企业扎实做好“双控”机制建设,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依法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从而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附件:
1、
事故调查报告.pdf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官方微信
FD09866 | 2021_河北沧州鼎睿石化5·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河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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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东兴工业区鼎睿石化有限公司“5·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5月31日14时28分,位于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东兴工业区的鼎睿石化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3872.1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省纪委监委成立追责问责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事故责任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单位所在园区情况。
1.沧州渤海新区。
沧州渤海新区隶属于沧州市,2007年2月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2007年7月正式成立。按照沧州市委、市政府文件,沧州渤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分别为沧州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市委、市政府委托,对渤海新区核心区“一区三园”(其中包括南大港产业园区)行使管理、监督、协调、服务职能。渤海新区管委会代表市政府在核心区内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2008年6月,沧州市政府印发《关于渤海新区享受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沧政字〔2008〕54号),明确将法律法规允许的各项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至渤海新区。
2.南大港产业园区。
南大港产业园区前身为河北省属大型农工商联合企业南大港农场。2003年3月,按照河北省体制改革的要求,执行属地管理,建立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2007年2月,渤海新区设立后,南大港管理区更名为南大港产业园区,是渤海新区“一区三园”之一。
3.南大港东兴工业区(以下简称东兴工业区)。
东兴工业区原名南大港石化产业园,隶属于南大港产业园区,2012年9月经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批准设立,2013年1月正式成立。2013年9月24日,南大港产业园区管委会向渤海新区管委会请示,为科学规划产业布局,推动形成综合性工业区,允许物流企业和相关产业入园,申请将“南大港石化产业园”更名为“南大港东兴工业区”。2013年9月30日,渤海新区管委会批复同意。
东兴工业区产业定位以石化加工、石化物流仓储为主,整合南大港原规模小、布局分散的石化加工、经营、配送企业,建成规模化、集约化的石化加工、物流配送园区。该园区四至范围明确,总规划面积6.86km2。现有企业56家,属于石化产业加工和石油产品流通的43家,其中,石油加工类企业7家(建成2家,在建4家,筹建1家),石油产品流通类企业36家(建成8家,在建24家,筹建4家)。其余13家为钢构、环保、建材等行业企业(建成4家,在建9家)。
(二)事故单位情况。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鼎睿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睿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7日,时任法定代表人郑国利,2017年9月14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迟龙岗。注册地为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东兴工业区,占地80亩,员工51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2058173836X,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重油、燃料油、石油沥青;销售润滑油、石油沥青、燃料油、粗白油、工业白油、其他石油制品、防水材料(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
1.股权变更情况。
2012年11月27日,鼎睿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2018年9月30日增至3000万元,郑国利为实际控制人。此后,贾宁逐步注资,至2020年1月3日股权发生变更,贾宁和郑国利控制股权各50%。鼎睿公司分为东、西两个厂区,各占地40亩,郑国利为西厂区实际控制人,负责西厂区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贾宁为东厂区实际控制人,负责东厂区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
事故发生在贾宁实际控制的鼎睿公司东厂区,以下称之为事故单位。
2.备案、环评、安评及安全设施设计情况。
(1)备案和延期情况。
鼎睿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取得了“年产100万吨聚合物改性沥青项目”备案证,编号为:沧渤经备字〔2011〕072号,后分别于2014年12月17日和2016年7月22日进行了项目备案延期,延期至2018年12月。项目建设内容为建设年产100万吨聚合物改性沥青生产线及附属设施,主要设备包括:氧化塔系统、换热器类、空气压缩机、反应器类、导热油炉、储油罐、机泵、蒸汽锅炉等共计74台(套)。
(2)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2017年9月,鼎睿公司委托河北师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资质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1209号)编制了“年产100万吨聚合物改性沥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017年12月8日原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环境保护局批复了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沧渤南环字〔2017〕23号)。
(3)安全评价情况。
2017年12月,鼎睿公司委托河北伟航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价资质证书编号为APJ-(冀)-329,以下简称伟航公司)编制了“年产100万吨聚合物改性沥青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
(4)安全设施设计情况。
2017年,鼎睿公司与河北启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翔公司)签订合同,由启翔公司为鼎睿公司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2018年1月,启翔公司与山东齐阳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资质证书编号为A137005155,以下简称齐阳公司)签订合同,借用齐阳公司设计资质,于2018年3月为鼎睿公司编制了安全设施设计。
2019年9月,启翔公司借用山东富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原齐阳公司,资质证书编号为A137005155;以下简称富海公司)资质,为鼎睿公司编制了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
2020年4月,启翔公司冒用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义,为鼎睿公司编制了安全设施设计。
3.事故单位建设情况。
鼎睿公司东厂区共21台储罐(见图1),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其中,2018年建设完成6台1000m3储罐;2019年建设完成10台1000m3储罐;2020年建设完成5台2000m3储罐。21台储罐布局情况为:由北向南第一排为5台2000m3储罐,自东向西依次为1#-5#着火的五个罐,储存了约9100吨稀释沥青;第二排为8台1000m3储罐,均为空罐;第三排为8台1000m3储罐,其中位于东南角的6#储罐储存了约889.04吨稀释沥青。2021年5月,东厂区建成一套包括脱轻塔和沥青塔的重油加工生产聚合物改性沥青装置,事发前配套设施正在建设中。
图1事故单位总平面布置图
(三)事故相关单位及自然人情况。
1.河北伦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伦特公司)。
涉事稀释沥青的销售单位。2001年7月1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吕家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732922895G,注册地沧州渤海新区南疏港路北,注册资本56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职工110人。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WH安许证字〔2018〕090209,许可范围:石脑油3.23万吨/年、4#燃料油40.23万吨/年,有效期至2021年6月7日。
2.伟航公司。
鼎睿公司安全评价编制单位。2013年7月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柴华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72099580B,注册地为沧州市运河区黄河中路万润绿景园,注册资本3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有专职安全评价师25名。评价资质证书为APJ-(冀)-329,资质等级为乙级,业务范围为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金属冶炼业,有效期至2025年4月29日。
3.启翔公司。
鼎睿公司安全设施设计承揽单位。2015年11月2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志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07M4QJ5F,注册地沧州市运河区嘉禾一方花园商业1#楼1层103铺,注册资本3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员工6人。经营范围: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无化工行业设计资质。
4.富海公司(原齐阳公司)。
向启翔公司出借资质的单位。齐阳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31日,时任法定代表人郭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CKL6U3U,注册地为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国际塑化城精品塑化区1号楼7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0月23日,齐阳公司变更为富海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钱凯;2020年9月30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侯群峰。该公司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编号为A137005155,资质等级为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有效期至2023年3月2日。
5.宋忠强。
宋忠强,男,群众,系涉事稀释沥青所有权人。
2021年4月22日,宋忠强与贾宁商定,由宋忠强出资,以鼎睿公司名义与伦特公司签订1万吨稀释沥青《油品购销合同》(合同号LT-DR-20210422)。2021年4月27日至4月30日、5月6日,经宋忠强联系黄骅市杰达物流有限公司,由青岛华之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用具备资质的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分311辆次,将9989.04吨稀释沥青运入事故单位,储存在1#-6#储罐。
经鉴定,涉事稀释沥青属于危险化学品。
(四)事故单位周边情况。
事故单位南侧为沧州港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盛公司),西侧为实际控制人郑国利的鼎睿公司西厂区,北侧间隔80m道路为河北那典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非涉油企业),东侧为空地。
1.港盛公司。
2012年10月3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凤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2056501912E,注册地南大港三分区石化园区,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职工53人。经营范围为加工渣油、燃料油、石油沥青;销售重油、渣油、蜡油、润滑油、燃料油、石油沥青、柴油(闭杯闪点≤60℃的除外)、其他石油制品(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
港盛公司厂内共有储罐36台。其中,12台2000m3储罐(8台罐共储存重油12530吨,4台罐共储沥青2125吨),16台1000m3储罐(13台罐共储重油600吨,3台罐共储煤油512吨);7台3000m3储罐(3台罐共储重油7160吨,其余4台为空罐),1台30m3LNG储罐,储存9吨LNG。
2021年1月,港盛公司在安全设施设计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在厂区北部开始建设7台容积为3000m3储罐,于2021年5月下旬完成。
2.山东佳旺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旺公司)。
港盛公司厂内30m3LNG装置的所有权和实际运营单位。2020年1月22日成立,实际控制人宁树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9MA3REL7K9J,注册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月,佳旺公司与港盛公司签订《供用气合同》:港盛公司负责提供场地,佳旺公司负责供气站成套设备的购买、安装、调试和投产后的设备维护,供气站设备(LNG储罐、汽化装置、流量计)的产权和运行管理权归佳旺公司所有。2020年5月,港盛公司以新建LNG自用站的名义在本厂区东北角建设一套LNG供气站。供气站建成后,佳旺公司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向港盛公司和鼎睿公司西厂区销售LNG。
3.鼎睿公司西厂区。
鼎睿公司西厂区共建有储罐17台,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分东西两个罐组:西罐组于2017年建设,建有15台1000m3储罐(其中3台非法储国六柴油2667.3吨,2台非法储船舶燃料油约1500吨,3台非法储沥青约2500吨,其余7台为空罐);东罐组于2018年开始建设,2019年建设完成2台6000m3储罐(1台存水,1台为空罐)。
(五)其他单位情况。
- 黄骅市杰达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华之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查,上述2家公司作为承运方,具备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照齐全合法。
- 河北师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资质证书为国环评证乙字第1209号,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3日。2017年为鼎睿公司编制了“年产100万吨聚合物改性沥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具备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照齐全合法。
(六)天气情况。
2021年5月31日14时00分,气温17.5℃,相对湿度92%,风向76,东北偏东风,平均风力3级,无降水。14时30分,气温17.6℃,相对湿度90%,风向71°,东北偏东风,平均风力3级。
二、事故发生时间及经过
(一)起火时间确定。
经查看鼎睿公司东北方向沧州三聚石油产品有限公司大门安装的监控视频:2021年5月31日14时38分31秒,事故单位2#-5#罐几乎同时起火;14时38分36秒,1#罐起火。经比对,监控视频系统时间比北京时间快10分27秒。确定事故起火时间为北京时间2021年5月31日14时28分04秒。
(二)事故经过。
2021年5月30日,鼎睿公司东厂区进行油气回收装置安装工作,东厂区厂长刘久贤安排工人张宝田进行油气回收装置管线与储罐油气回收集气管线连接作业,工人王景刚、刘洋、王成、马淑歆协助张宝田作业。当天完成储罐油气回收集气管线盲板拆除、法兰连接工作。
5月31日上午,张宝田、王景刚、刘洋、王成、马淑歆5人在储罐防火堤外预制连接管道。工作完成后,14时20分左右,张宝田和王景刚进入储罐防火堤内进行切割作业,张宝田在1#与2#储罐间的油气回收集气管上选定切割点位后,14时28分左右,开始用气割枪切割,几秒钟后,一声闷响,2#、3#、4#、5#储罐顶部几乎同时起火,随即1#储罐顶部起火,2#储罐顶盖掀翻到地面。张宝田和王景刚迅速跑出防火堤,随即同防火堤外的刘洋、王成、马淑歆3人一起躲到厂内的仓库避险。
5月31日23时13分,3#罐发生喷溅,引起6#罐闪爆起火。
6月3日12时,5#罐火被扑灭;12时25分,3#罐、4#罐火被扑灭;20时10分,1#罐、2#罐火被彻底扑灭;6月4日2时30分,6#罐火被扑灭。火情持续84小时。
三、事故上报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报告情况。
5月31日14时37分,鼎睿公司东厂区厂长刘久贤拨打119向消防报警。5月31日15时10分,东兴工业区管委会向南大港产业园区党政办报告事故情况;15时28分,南大港安全监管局向沧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16时01分,南大港产业园区管委会向渤海新区管委会报告事故情况;16时02分,渤海新区管委会向沧州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16时30分,沧州市应急管理局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情况;16时45分,沧州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省政府和现场指挥部迅速构建了协同作战指挥体系,及时视频研判会商,科学决策部署,有效处置火情。现场指挥部坚决贯彻执行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高效组织、果断处置,在事故核心区、1公里、2公里范围连续设置三道警戒线,严防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果断组织园区内企业及附近村庄人员有序撤离,防止发生次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时应对9次大的沸溢喷溅(火焰高达50到200多米,辐射热影响范围最高达1000米),10次小的沸溢喷溅,准确判断了32次罐体喷沸和异动突变;采取远输搭架放空燃烧,注氮置换方式,及时消除南侧港盛公司LNG储罐爆炸风险。
应急、公安、消防、生态环境、气象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公安部门严格现场管控、组织人员疏散、控制事故企业相关人员;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单位厂区地下管网实施封堵,紧急调用挖掘机、装载机、翻斗车、吸污车等工程机械参与救援;生态环境部门实时监测,对现场消防废水及管道中的油水、污水进行收集处理;气象部门密切关注风向变化和强降雨天气,全程做好气象预警;卫健部门为现场应急、消防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宣传部门第一时间正面发声,始终坚持“一个声音对外”,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舆情平稳。天津、山东2个消防救援总队以及国家危化应急救援天津石化队,石家庄、唐山等6个消防救援支队和华北油田消防支队及7个化工灭火救援编队、2个战勤保障编队先后驰援沧州;共351辆消防车、1547名消防指战员参与火灾扑救。经各方力量通力协作,事故被成功处置。主要救援处置过程如下:
5月31日14时55分,南大港辖区兴港路消防救援站到场。现场指挥员立即部署力量冷却着火罐、扑救地面流淌火,对6#储罐进行水幕保护。
5月31日16时30分,沧州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及后续增援力量到场,部署力量冷却1#-5#着火罐体,扑灭流淌火,部署供水系统为前方战斗车辆不间断供水。
5月31日20时至23时,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消防总队增援力量先后到场,现场指挥部及时调整力量部署,进一步加大着火罐、临近罐区的火势压制和冷却降温。
5月31日23时13分,3#2000m3储罐发生第一次喷溅,引燃厂区东南侧6#1000m3储罐。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力量全力扑救流淌火,在6#罐和毗邻企业港盛公司3台3000m3储罐之间设置水幕隔离火势。组织搬运沙袋构筑防护堤,部署专门力量对港盛公司LNG储罐进行保护,确保南侧罐区安全。
6月1日18时07分,在安全专家指导下,工艺处置队对港盛公司LNG储罐采取远输搭架放空燃烧措施,16小时后储罐内LNG排空,并实施注氮置换保护,消除了LNG储罐爆炸风险。
6月2日1时36分左右,现场突降大雨,沸溢喷溅风险加大。现场9门移动炮、1辆高喷车对港盛公司3台3000m3储罐进行持续冷却,设置水幕隔离墙,确保南侧罐区安全。
6月3日11时起,对火场态势充分研判后,现场指挥部决定发起灭火总攻,对5#罐实施冷却降温和泡沫覆盖。12时许,5#罐明火被彻底扑灭。12时25分许,3#、4#罐明火被彻底扑灭。20时18分,1#罐、2#罐明火被彻底扑灭。
6月4日2时13分,现场指挥部命令对6#罐发起总攻,在南侧设置两门重型车载泡沫炮,东侧两部高喷车协同配合攻击。2时30分,6#罐明火被成功扑灭。随后,现场指挥部组织力量,利用测温仪、无人机等持续进行温度检测,利用移动炮对罐体实施冷却保护,确保罐体温度趋于稳定,无复燃可能。
(三)现场处置情况。
南大港产业园区管委会制定了事故废水和危险废物收集和处置工作方案,封堵了事故企业周边管网,在雨水泵站收集池四周建立围堰,防止消防废水过大造成外溢,设置拦油索防止石油类污染物入河、入海,污染环境。在事故现场紧急建设了33000m3的废水收集池和28200m3的危废收集池,均使用防渗布进行了防渗漏处理。委托河北益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消防废水、雨排污油水等事故废水进行治理;委托辽河油田溢油应急处置中心对事故产生的残油、地面污油泥、边角油泥、其他油沾染物等危险废物进行收集清理。
事故废水共29850m3,其中应急池内22850m3,地下雨污管网中7000m3,于6月19日全部完成治理。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分布在事故现场、周边道路和绿化带中。至6月13日,清理完毕了事故现场周边道路、绿化带和事故厂区内罐区围堰以外的危险废物,共清理面积24000m2,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约6200m3。7月10日,完成了事故现场生产设施和储罐的拆解清理工作,至8月16日,事故现场及周边所有危险废物已全部清理完毕。
6月11日,南大港产业园区管委会对鼎睿公司西厂区违规储存的2667.3吨国六柴油进行转运,于6月12日23时全部转运完毕。剩余的沥青和船舶燃料油在储罐中已冷却凝固,暂未转运。
渤海新区监控中心对现场周边及河流重点点位进行持续监测,未发现超标问题,未发生次生事故和环境事件。
四、着火物料鉴定
(一)罐内液相物料鉴定。
6月5日,专家组从运输稀释沥青车辆中提取了样品,委托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鉴定,确定危险性分类为:易燃液体,类别2,分类数据为闪点(闭杯)3.0℃,初沸点89.4℃,属于危险化学品。
(二)罐内气相物料鉴定。
专家组委托中海石油中捷石化有限公司,对罐内气相物料进行气相色谱分析,结果显示含有甲烷、乙烷、丙烷、丁烷、戊烷等烃类气体组分。
根据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分析报告》和罐内气相物料分析结果,专家组认定,油气回收管线和罐顶内的气体具备闪爆性质。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未在油气回收管线安装阻火器和切断阀,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管内及罐顶部可燃气体闪爆,引燃罐内稀释沥青,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非法储存稀释沥青。
事故单位在储罐建成未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非法储存稀释沥青。
2. 事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是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作业前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未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未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未进行动火分析,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未安排专人监火,违章指挥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冒险作业。二是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未按照“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3.渤海新区、南大港及东兴工业区落实安全监管属地责任不到位。
渤海新区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属地责任不到位,对南大港及东兴工业区安全生产和“打非治违”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南大港产业园区及东兴工业区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不彻底,未有效落实“打非治违”属地责任,对事故单位非法储存的行为失察失管。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沧州市渤海新区南大港东兴工业园区鼎睿石化有限公司“5·31”火灾事故是一起非法储存、违规动火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企业及自然人的主要问题。
1.宋忠强、伦特公司。
涉嫌违法经营稀释沥青。2021年4月22日,宋忠强出资,以鼎睿公司名义与伦特公司签订《油品购销合同》,违法购买9989.04吨稀释沥青,非法储存在鼎睿公司东厂区1#-6#储罐。伦特公司涉嫌违法经营稀释沥青。
2.伟航公司。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2017年12月,伟航公司为鼎睿公司“年产100万吨聚合物改性沥青项目”编制了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报告未提出在储罐罐顶安装阻火呼吸帽的防护措施,属重大疏漏。
3.启翔公司。
违法借用、冒用资质。在没有相应设计资质的情况下,先后三次通过借用、冒用其他公司资质,为鼎睿公司编制安全设施设计。2018年3月,借用齐阳公司(富海公司前身)资质编制安全设施设计;2019年9月,借用富海公司资质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文件;2020年4月,冒用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资质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4.富海公司。
违法出借资质。2018年3月和2019年9月,富海公司先后两次向启翔公司出借资质,允许其以本单位的名义为鼎睿公司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5.港盛公司。
(1)未及时、真实报告情况。作为与事故现场紧邻的企业,未及时向现场救援指挥部如实报告企业厂内30m3LNG储罐存有9吨液化天然气的情况,拖延了救援时间,增大了救援的危险。
(2)违法建设。在安全设施设计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违法建设了7台容积为3000m3储罐。
6.佳旺公司。
涉嫌违法经营。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佳旺公司违法向港盛公司和鼎睿公司西厂区销售燃气。
7.鼎睿公司西厂区。
非法储存。在储罐建成未验收的情况下,非法储存国六柴油、燃料油、沥青。
(二)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1.东兴工业区党支部、管委会。
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落实“打非治违”属地责任不力,贯彻落实上级“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流于形式,隐患排查走过场,对进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监管不力,未发现鼎睿公司非法储存问题;对企业非法生产经营、违规动火作业、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不到位的问题失管失控,查处整改不彻底;未及时贯彻落实全省2021年5月8日警示教育大会会议精神;未明确企业包联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管、“打非治违”工作职责。
2.南大港安全监管局。
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不力,贯彻落实上级“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部署不到位,对东兴工业区管委会“打非治违”工作督导检查不力;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东兴工业园区个别企业违法建设问题失察失管。
3.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管委会。
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和“打非治违”属地责任不到位,部署开展“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不力,对安监部门、东兴工业区管委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开展“打非治违”工作督导检查不力。
4.渤海新区应急管理局。
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不到位,组织开展“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不到位,对南大港产业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打非治违”、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
5.渤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不到位,对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督促不力,对南大港产业园区安全生产和“打非治违”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
七、责任追究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共6人)。
- 贾宁,男,鼎睿公司东厂区实际控制人。2021年5月3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6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6月25日被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 刘久贤,男,鼎睿公司东厂区厂长。2021年5月3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6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6月25日被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 张宝田,男,鼎睿公司员工。2021年5月3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6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6月25日被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 宋忠强,男,涉事稀释沥青所有权人。2021年5月3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6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 王凤林,男,港盛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6月2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 宁树朋,男,佳旺公司实际控制人。2021年6月2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共3人)。
- 迟龙岗,鼎睿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贾宁,鼎睿公司东厂区实际控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刘久贤,鼎睿公司东厂区厂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鼎睿公司东厂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鼎睿公司罚款99万元,对鼎睿公司东厂区依法予以关闭。
2.伟航公司。
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处0.9万元罚款。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对鼎睿公司、伟航公司及上述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建议由沧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四)对事故单位以外延伸调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对于伦特公司、启翔公司、富海公司、港盛公司、佳旺公司、鼎睿公司西厂区的涉嫌违法行为,建议由沧州市人民政府另案调查处理。
沧州市人民政府在后续延伸调查中,认真彻查伦特公司、启翔公司、富海公司、港盛公司、佳旺公司、鼎睿公司西厂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惩处。特别是对在本次事故中违规出借资质的富海公司(原齐阳公司,曾在2017年江苏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查处中因违规出借设计资质被追责),建议依法从重处罚,实施联合惩戒,由有关部门吊销其设计资质。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共15人)。
1.东兴工业区党支部、管委会(5人)。
(1)刘晨,女,群众,东兴工业区管委会管理服务科科员,包联鼎睿公司。虽2021年4月刚入职,东兴工业区管委会存在安全生产包联责任制度不健全、未针对包联责任人开展过安全生产培训的问题,但在园区管委会召开会议要求企业包联责任人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后,始终未履行相关职责,对鼎睿公司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问题失察。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刘绪,男,群众,东兴工业区管委会应急安全科科长。履行“打非治违”工作失职失责,发现鼎睿公司东厂区停有危化品运输车辆后,未认真核查运输介质,对该公司非法储存行为失察失管;履行日常安全生产“三同时”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发现港盛公司违法建设问题,对企业隐患排查整改不彻底。建议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
(3)曹国义,男,中共党员,东兴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包联鼎睿公司。对包联工作指导检查不到位,对企业包联责任人未到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发现企业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等问题失察。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高志辉,男,中共党员,东兴工业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应急安全科。未能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打非治违”工作安排部署,对鼎睿公司下达整改通知后跟进措施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手段及时制止该公司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应急安全科日常监管履职不力问题失察失管。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5)刘辉,男,中共党员,东兴工业区管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组织落实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属地责任不力,组织领导“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不力,未及时贯彻落实5月8日全省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大会精神,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包联责任制度。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南大港安全监管局(4人)。
(6)叶勇,男,中共党员,南大港产业园区安监局危化监管科科长、南大港安委办“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专班第三督导检查组组长,负责督导检查东兴工业区。督促指导东兴工业区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日常监管排查不全面、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港盛公司违法建设问题。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王健,男,中共党员,南大港产业园区安监局副局长,南大港安委办“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专班组长。组织推进全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力,对第三督导检查组指导东兴工业区“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问题失察。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8)李国忠,男,中共党员,南大港产业园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分管危化监管科。督促指导危化监管科履行日常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不力,未及时发现港盛公司存在违法建设问题。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9)迟玉国,男,中共党员,南大港产业园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安委办主任。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领导职责不力,贯彻落实上级“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部署不到位。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管委会(3人)。
(10)孙淑然,女,中共党员,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对园区安监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不力问题失管。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1)朱卫忠,男,中共党员,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委员、管委会调研员、安委会副主任,分管东兴工业区。对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重视不够,督促指导东兴工业区开展“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不力,对东兴工业区未落实5月8日全省警示教育大会精神问题督促不力,对东兴工业区履行“打非治违”属地责任不到位问题失察。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2)刘国林,男,中共党员,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安委会主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园区“打非治违”工作领导不力,对“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督导不到位。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4.沧州渤海新区应急管理局(2人)。
(13)王俊玉,男,中共党员,渤海新区应急管理局主任科员、渤海新区安委办“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专班第三督导检查组组长,负责督导检查南大港产业园区。对南大港产业园区开展“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督导检查不到位。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4)贾启才,男,中共党员,渤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安委办主任,渤海新区安委办“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专班组长。组织开展渤海新区“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到位,督导检查南大港产业园区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不到位。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5.渤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1人)。
(15)董连喜,男,中共党员,渤海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局。对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南大港产业园区及渤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建议对其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六)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责令东兴工业区党支部、管委会分别向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 对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管委会通报批评,并责令南大港产业园区党委、管委会分别向渤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3.责令渤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分别向沧州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论述,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抓安全就是抓发展,抓安全就是抓稳定,抓安全就是抓民生的理念,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切实把防控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决守住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底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二)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沧州市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工作要求,进一步厘清各级各部门的监管职责,要针对机构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以及安全生产领域出现的新业态、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特别要尽快研究解决渤海新区及南大港产业园区等地管理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坚决避免责任不清、主体不明、衔接不紧、监管缺位等问题,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无盲区。
(三)严格园区定位、管控系统性风险。
沧州市要对东兴工业区产业发展、安全风险全面评估,对该园区功能定位、下一步发展方向进行认真研究并妥善安排。同时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排查,要制定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禁限控”目录,提升园区内项目关联度,建立并完善园区内企业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园区发展定位、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要及时淘汰退出园区。要科学规划园区内企业布局,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合理布置功能分区。要定量评估安全风险,严格控制安全容量,防止引发“多米诺”效应,坚决防范风险外溢;要结合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现状和特点,进一步明确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有针对性地配齐配强高危行业专业监管力量,不断提升园区安全监管执法水平。
(四)加强化工项目审批、建设的过程管理。
沧州市要按照省两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要求,严格落实高风险化工项目联合审查制度,对列入国家《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和“禁限控”目录的一律禁批、限批。要切实加强化工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监管,坚决杜绝未批先建、边建边用、批建不符、未验先投、违法储存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提高安全生产违法成本,倒逼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建设活动。
(五)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
各地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清醒认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时刻保持政治敏锐性,严格落实“打非治违”主体责任,对措施不实、监管不力、执法不严,致使非法违法行为持续存在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各地特别是沧州市各地各部门要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违法建设、违规施工,出借、冒用设计资质,以挂靠、租赁、“厂中厂”等方式非法储存、经营等问题,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举一反三,深入分析研判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的规律特点,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手段,全面排查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惩治,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曝光,将有关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坚决形成严打重罚的高压态势。
(六)彻底排查整治化学品储罐区的风险隐患。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深刻吸取河北沧州南大港产业园区鼎睿石化“5·31”火灾事故教训开展化学品储罐集中区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对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持续开展化学品储罐集中区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对涉及油品储罐的化工园区和油品加工、经营、物流企业进行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式摸排,全面排查是否存在无证储存、边建设边储存、安全设施和应急设施不完善等情况。要突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严厉打击“三超一抢”、未批先建、批建不符、非法投用、违规租赁、违法储存等行为;严厉打击以经营储存渣油、重油、沥青等非危险化学品类油品名义,经营储存、甚至调和生产低闪点汽油、柴油、煤油等属于危险化学品类油品的行为;严查动火作业等事故易发环节存在的严重违规违法行为;严查带病运行、强行生产等行为。对于问题隐患突出的企业和储罐,要果断采取停产停用措施,并建立台账,强化动态监管。要全面排查油品储罐的气相连通情况,对于未经正规设计、未进行安全论证、未安装阻火设施的,要督促企业立即停止使用,需经安全论证并完善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投用,坚决避免群罐火灾事故。
(七)提升区域应急救援能力。
沧州市要根据本地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体量、规模、分布、风险特点等因素,有针对性地配齐配足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救援所需要的专业装备,建立与本地安全风险相配套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要实时掌握本地特别是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分布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源点的基本情况,利用信息化平台,构建反应灵敏、准确、安全、高效的应急处置体系,以应对实战为目的,不断完善应急预案,认真开展应急演练,坚决做到“应大急、防大险、救大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八)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沧州市要持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通过执法检查、暗查暗访、警示约谈、通报曝光等手段,不断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执业能力,推动企业扎实做好“双控”机制建设,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依法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从而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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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868 | 2021_河南_柘城震兴武馆6·25重大火灾.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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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柘城县“6·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6 月25 日,河南省柘城县远襄镇北街村739 号(村民 陈林1自建房)柘城县震兴国际搏击俱乐部(震兴武馆)2发生重大 火灾事故,造成18 人死亡、1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153.7 万 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作出重 要批示,要求全力以赴救治受伤人员,尽最大努力减少伤亡,同 时查明事故原因并严肃问责;国务院安委会、应急管理部要督促 各地务必压实压紧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 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 刘鹤,国务委员王勇、赵克志等领导也相继作出批示。应急管理 部部长黄明和部党委委员、消防救援局局长琼色在部指挥中心视 频连线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和伤员救治工作。应急管理部副部长 宋元明带领工作组到柘城县指导事故处置。国务院安委会对事故 查处进行挂牌督办,派出由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总工程师周天 任组长的督办组,具体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河南省委书记楼 阳生、省长王凯,时任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穆为民,时任省委 常委、常务副省长周霁,时任副省长王战营,副省长武国定等领 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要求全力救治 受伤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责
1 陈林:震兴武馆经营人。 2 营业执照注册名称:柘城县震兴国际搏击俱乐部,对外称震兴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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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员的责任。 为认真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 府领导要求,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3,省政府于6 月25 日成立河 南省柘城县“6·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时任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周霁任组长,副省长武国定任常务副 组长,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应急 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总工会、省消防救援总队 和商丘市人民政府等为成员单位,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 省纪委监委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 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 须管安全”(“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 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 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模拟实验、专家论证等方式,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 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河南省柘城县“6·25”火灾是一起因使用蚊香不 慎引发的重大火灾事故。 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十九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 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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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一)主要建筑情况 1.建筑整体布局 震兴武馆所在建筑位于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远襄镇北街村 739号(见图1),系房主陈林(男,柘城县远襄镇北街村村民, 震兴武馆经营人)的自建房。院落坐西朝东,占地面积737.4㎡, 东部为2层临街门面房,西部为单层钢结构训练馆,中间为内院, 院内南侧使用单层铁皮搭建厨房和凉棚,东北角用单层铁皮搭建 卫生间和淋浴间,训练馆北侧使用单层铁皮搭建铁皮晾衣棚。院 内建筑历经多次新建、改建(含装修)。(见图2)
4 - 2.临街门面房情况 此起火灾过火建筑为震兴武馆东部2 层临街门面房。该建筑 南北走向,共5 跨间,先后进行2 次建设和3 次改建(含装修), 南北长17.4 米,东西宽11.9 米,高9.4 米,地上2 层,建筑面积 403.2 ㎡。 (1)建造情况。南侧3 跨间门面房,2004 年建设,一层建筑 面积122.0 ㎡,二层建筑面积130.7 ㎡。北侧2 跨间门面房,2012 年建设,一层建筑面积72.5 ㎡,二层建筑面积78.0 ㎡。南侧与北 侧2 栋门面房紧挨建设,在建设时没有互相连通。 (2)改建(含装修)情况。2 栋门面房建成之后,2015 年、
5 - 2017 年先后进行了室内装修和电气线路改造。2020 年12 月至2021 年5 月,陈林及其父亲陈海忠对2 栋门面房进行改建,将原南侧 门面房和原北侧门面房的第二层墙体打通,第一层仍保留实体墙 分隔,拆除原北侧门面房内的楼梯,保留原南侧门面房内的楼梯, 并进行了加宽。一层南侧第一跨间与第二跨间之间采用聚苯乙烯 夹芯彩钢板(以下简称夹芯彩钢板)分隔,二层西外墙4 个窗户 上加装了防盗网。同时,改造了电气线路、监控视频、学员集体 宿舍和训练室等。 (3)建筑内部结构和使用功能。2 栋门面房打通以后,建筑 内部结构和使用功能如下: 一层南侧3 个跨间从南向北依次为余素芝住室(第一跨间, 3.6 米宽)、训练室(第二、三跨间,7.2 米宽,无隔断),西南 角设有洗漱房,训练室北间西部设置有通向二楼的敞开式混凝土 楼梯。3 个跨间东外墙没有砌筑实体墙,分别设有双扇玻璃门,并 在玻璃门外加设卷帘门,第三跨间西外墙上设有通向内院的出口, 出口处设有1 樘单扇金属防盗门。 一层北侧2 个跨间为办公生活区,分东西两个部分,东部由 南向北依次是会客室、办公室,西部为3 间卧室。会客室与办公 室之间局部采用木质隔断分隔,办公室与北侧卧室通过房门连通, 其他房间之间均采用实体墙分隔。会客室东外墙没有砌筑实体墙, 设有双扇玻璃门,并在玻璃门外加设卷帘门,办公室东外墙设有1 个玻璃窗。西部生活区设有1 个内走廊通向内院,出口处设有1 樘单扇金属防盗门。(见图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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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层中部为内走道,南北长9 米、东西宽1.8 米,设置学员集 体宿舍6 间、储藏间1 间、杂物间1 间,房间隔墙为实体墙,走 道与房间的隔墙为钢龙骨双面石膏板墙,房门为木质门,共设53 个床位。西侧4 个外窗均安装有防盗网。(见图3-2)
7 - 3.起火房间情况。起火房间位于一层南侧第一跨间,是余素芝 住室。该房间使用夹芯彩钢板与第二跨间完全分隔,东西长8.7 米,南北宽3.6 米,层高4.3 米,在距西外墙3.1 米处使用夹芯彩 钢板分隔为东西两部分,隔墙上设有门洞(悬挂半门帘)。东部 为活动区,西部为休息区。在西部休息区上方距地面2.1 米处搭建 钢结构阁楼,将西部休息区分隔为上下2 层,楼板为钢梁承重的 双层木质五合板。阁楼东北角设一单扇钢制门和一部通往活动区 地面的钢楼梯。阁楼上层摆放有2 张单人床垫及被褥、衣服、行 李箱、凉席、铁质玻璃面茶几等物品,西墙上设有1 扇玻璃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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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有空调挂机和电视机;阁楼下层贴西墙和东墙各放置1 张单 人木床,床头均紧贴南墙,两个床头之间摆放1 张铁质玻璃面茶 几,北墙自东向西依次为三门铁质衣柜、学习桌,紧贴学习桌南 侧有1 台冰柜,贴冰柜东侧摆放有2 箱方便面,方便面箱上放置1 台台式电风扇。(见图4) (二)震兴武馆开办经营情况 震兴武馆是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的从事武术培训的非法校 外培训机构4。陈林从2013 年开始以震兴武馆名义招收学员,从事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 号)指出:“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 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是学校教育的补充,对于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育 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 《河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 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基一〔2018〕968 号)第二条第一款:“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 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 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的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 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第二款:“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的机构,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震兴武馆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开办,招收以中小学在校学生为主的学员,实施武术培训活动,是未经教育行政部 门许可的从事武术培训的非法校外培训机构。
9 - 武术培训活动。2017 年8 月30 日,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震兴武馆的日常运营、管理、教学、训练工作主要由经营者陈林 负责,陈林妻子安艳玲、母亲余素芝协助日常管理工作。 1.证照情况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柘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牛城工 商所为震兴武馆核发了营业执照。名称:柘城县震兴国际搏击俱 乐部,经营者:陈林,经营场所:柘城县远襄镇北街村739 号, 经营范围:武术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24MA44BD9433, 注册号:411424615304021。 (2)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根据2018 年8 月6 日印发的《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 80 号)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震兴武馆作为校外培训机构,仅 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未取得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核发的办 学许可证。 2.震兴武馆培训活动情况 (1)学员基本情况。震兴武馆招收的寄宿学员共38 人,其 中男学员35 人、女学员3 人。分别为小学部17 人、初中部14 人 和专业部7 人,来自河南、安徽、江苏、山西、湖南、广东等地。 事发当晚,有34 名学员在震兴武馆住宿,3 名学员随陈林外出参 加比赛,1 名学员在外参加中考。 (2)学员日常学习和生活情况。震兴武馆的教学任务由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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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主要教授少林武术套路和自由搏击,不教授文化课。小学 部、初中部学员分别在远襄镇北街中心小学、远襄镇一中上学, 周一至周五中午在学校就餐,早、晚在武馆就餐,晚餐后在武馆 习武、住宿,周六、周日全天在武馆习武、就餐、住宿。专业部 学员只习武、不上文化课,全天在武馆习武,就餐、住宿均在武 馆。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6 月24 日晚,震兴武馆内共住有39 人,其中34 名学员住在 临街门面房二层学员集体宿舍,余素芝、安艳玲及其3 个孩子住 在一层各自住室。23 时43 分许,余素芝在其住室阁楼下层点燃盘 式蚊香后,到阁楼上层休息。6 月25 日1 时58 分许,余素芝住室 东侧卷帘门上部缝隙有烟气向外飘出。3 时4 分许,余素芝被热醒, 发现阁楼下层着火,到门外呼喊学员及安艳玲。3 时8 分许,安艳 玲及其3 个孩子被叫醒,随后与到场群众一起采取抛绳索、铺垫 子等方式救人。先后有16 名学员通过室内楼梯以及滑绳、跳楼等 方式逃生。处置过程中,余素芝、安艳玲均未拨打报警电话。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1.灭火救援情况 6 月25 日3 时13 分,柘城县消防救援大队119 指挥中心接到 报警。大队迅速调派5 辆消防车、30 名指战员赶往现场。3 时36 分,救援力量赶到现场(距火灾现场14.1 公里),起火建筑已处 于猛烈燃烧状态。现场指挥员立即成立2 个内攻组,进入起火建 11 - 筑内部强攻搜救被困人员,并同步实施灭火,先后搜救出18 人, 交现场医护人员。远襄镇政府1 辆消防车到场参与灭火。4 时25 分许,明火被扑灭。4 时55 分许,建筑内部残火清理完毕,灭火 救援行动结束。省消防救援总队和商丘市消防救援支队接报后, 总队、支队全勤指挥部分别出动指挥。 2.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市、县两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带领相关部 门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消防、卫健、公安、民政等有关 部门人员全力开展灭火救援和医疗救治工作。120 急救中心先后调 派16 辆救护车、155 名急救人员前往救援。110 指挥中心先后调 派45 辆警车、警力200 余名,对现场及周边道路进行封闭管控, 协助消防、卫健部门开展灭火和伤员救治工作。处置期间,共出 动各类车辆73 辆,参与人员400 余人。 三、事故原因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监控视频和调查实验情况认 定:起火部位位于震兴武馆临街门面房一层余素芝住室阁楼下层 房间北部;起火原因系余素芝使用蚊香不慎引燃纸箱、衣物等可 燃物所致。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建筑内未形成有效的防火分隔5。起火房间(余素芝住室) 与训练室之间的隔墙采用易燃的聚苯乙烯夹芯彩钢板,二层部分
5 防火分隔:用具有一定耐火性能的建筑构件将建筑物内部空间加以分隔,在一定时间内限制火灾于起火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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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墙为钢龙骨双面石膏板墙,隔墙耐火等级低,一、二层之间的 楼梯为敞开式楼梯,起不到有效的防火防烟分隔作用。 2.起火房间火灾荷载6较大。起火房间使用夹芯彩钢板作为隔 墙,放有家具、床上用品、衣物和大量杂物,着火后产生大量高 温有毒烟气。高温有毒烟气经敞开式楼梯快速蔓延至二层学员集 体宿舍,导致火势扩大。 3.火情发现晚。6 月25 日1 时58 分,余素芝住室东侧卷帘门 上部缝隙已经有烟气向外飘出。3 时4 分,余素芝才发现着火。 4.初期处置不力。余素芝发现火情后,没有立即进行扑救,打 开房门后,新鲜空气涌入,火势迅速扩大。周围群众使用盆、桶 泼水和灭火器灭火,收效甚微。 (三)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1.着火物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夹芯彩钢板和床上用品、衣 物等着火物,燃烧后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造成人员因一氧化 碳中毒、呼吸道热灼伤、创伤性休克伤亡。 2.违规集中住宿学员。震兴武馆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 在临街门面房二层设置学员集体宿舍。 3.逃生通道不符合要求。震兴武馆一、二层之间仅有一部敞开 式楼梯,火灾发生后,楼梯间迅速充满高温有毒烟气,二层住宿 的学员难以通过楼梯逃生。二层西侧学员集体宿舍4 个外窗均安 装有防盗网,学员无法通过西侧外窗逃生。 四、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6 火灾荷载:容积内所有可燃物由于燃烧而可能释放出的总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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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震兴武馆 震兴武馆作为校外培训机构,违法组织在校中小学生开展武 术培训,未依法办理办学许可证。经营管理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 薄,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7,培训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未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对有关部门和单位 检查指出的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火灾发生后,没有及时报警, 组织学员疏散和扑救火灾不力。 (二)教育体育部门 商丘市教育体育部门作为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非法校外培训机构8,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 患9。 1.远襄镇中心学校 远襄镇中心学校是柘城县教育体育局的下属机构,负责辖区 教育体育管理工作,领导辖区内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及培训机 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2019 年以来,远襄镇中心学校先后三次对震兴武馆进行检查, 对发现的震兴武馆未办理办学许可证,违法开展武术培训、不符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 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 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 消防安全责任人。《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7 号)第三十四条: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 号)规定: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 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 9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 号)第十六条第(三)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 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 履行下列职责:(三)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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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消防安全条件等问题,未如实向柘城县教育体育局上报,且未 限制震兴武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10。 2.柘城县教育体育局 柘城县教育体育局未认真履行职责,落实“三管三必须”要 求不力,对全县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不力,辖区非法校外培训活动 长期存在。对远襄镇中心学校未限制震兴武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 培训业务、未如实上报震兴武馆无办学许可证的情况失察,导致 未能对其采取取缔等措施。 3.商丘市教育体育局 商丘市教育体育局未认真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对全市 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不力,辖区非法校外培训活动长期存在。对下 级教育体育部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工作指导监督不力, 对柘城县教育体育局未对震兴武馆采取取缔等措施的情况失察。 (三)公安机关 公安派出所依法依规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开展消防 监督检查11,公安机关负责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进行统筹、协调 和管理12。 10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 制的通知》(教基厅〔2018〕10 号)明确:对无证开展培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培训及其他违规开展培训 的机构,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从事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业务,并提请市场监管部 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1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公安派出所对除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检查范围 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其他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 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河南省农村消防工作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 号)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部门依法对农村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业务指导。《消防监 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 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12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派出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公通〔2020〕1 号)规定: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负责对全县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管理,具体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上传下达、通报讲评和督导 落实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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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襄派出所
远襄派出所负责对震兴武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日 常消防监督检查13。远襄派出所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未 及时发现并督促震兴武馆整改存在的使用夹芯彩钢板、违规设置 学员集体宿舍、学员集体宿舍外窗上安装防盗网等严重安全隐患。 2.柘城县公安局 柘城县公安局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领导不力,未与当地消 防救援机构建立派出所消防工作联席会商机制和派驻指导机制, 对远襄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情况检查指导不到位。 3.商丘市公安局 商丘市公安局未认真督促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与消防救援机构 建立派出所消防工作联席会商机制和派驻指导机制,对柘城县公 安局及其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情况检查指导不到位。 (四)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其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 查14,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15。 1.柘城县消防救援大队 柘城县消防救援大队未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派出所消防工作 联席会商机制和派驻指导机制,指导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开展、 组织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培训不到位。 13 震兴武馆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属于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14 《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消防监督执法的通知》(豫公通〔2019〕180 号) 规定:市、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要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为基础,切实强化对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的监督管理。 15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第四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 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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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丘市消防救援支队
商丘市消防救援支队未认真督促全市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与公 安机关建立派出所消防工作联席会商机制和派驻指导机制,对柘 城县消防救援大队指导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不力情况失察失管。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主体统一注册登记16,查处无照生 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17。 1.柘城县牛城市场监督管理所 柘城县牛城市场监督管理所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震 兴武馆长期无照经营行为未进行查处;为其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 登记程序不规范,未依法要求其提供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 18,导致震兴武馆违规注册登记;对其不再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情 况监督检查不到位19。 2.柘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柘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柘城县牛城市场监督管理所履职情 况指导监督不力,对其未依法查处震兴武馆无照经营行为、办理 16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 号)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 登记管理机关。 17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 号,2003 年3 月1 日施行,2017 年10 月1 日废止)第四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 为依法进行查处。震兴武馆于2017 年8 月30 日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查处其之前的无照经营行为应当适用本 法。《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 号1991 年4 月22 日)第三条规定:工商所的基本任务 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 经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工商所的职责包括受理、初审、承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 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8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22 号)、河南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办文〔2014〕84 号)规定:经有 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允许将居民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1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 号)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 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 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 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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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兴武馆注册登记手续不规范、监督检查不到位等情况失察。 3.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不到 位,错误执行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20,降低注册登记条件, 导致震兴武馆违规注册登记。 (六)远襄镇北街村党支部村委会 远襄镇北街村党支部村委会未认真履行防火检查巡查职责21, 对震兴武馆检查巡查不到位,对其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向远襄 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七)地方党委政府 地方党委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22,落实消防安全 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中共远襄镇党委、远襄镇人民政府 远襄镇党委、政府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安全责任意识不强, 未认真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 未组建本级消防安全组织23,未按照标准建设乡镇专职消防队24 , 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流于形式,指导北街村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 工作不到位,对震兴武馆无办学许可证、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问题 20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反规定,擅自降低对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的要求,取消了对居民住宅登记为住所(经 营场所)需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要求。 21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 材,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22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23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7 号)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 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24 《乡镇消防队》(GB/T 35547-2017)。
18 - 未采取处理措施。 2.中共柘城县委、柘城县人民政府 柘城县委、县政府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安全责任意识不强, 未认真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 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不力,对远襄镇政府消防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校外培训机构 监督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治理非法校外培训机构不力。 3.中共商丘市委、商丘市人民政府 商丘市委、市政府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安全责任意识不强, 未认真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 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不力,对下级政府消防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的人员 1.陈林,男,震兴武馆经营人,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 罪于2021 年6 月25 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已移送检察 机关。 2.安艳玲,女,系震兴武馆经营人陈林妻子,柘城县惠济乡尚 寨中心小学教师,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21 年6 月 25 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已移送检察机关。 3.余素芝,女,系震兴武馆经营人陈林母亲,因涉嫌教育设施 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21 年6 月25 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现已移送检察机关。
19 -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法》等有关规定,建议对以下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诫勉谈话、 责令检讨。其中厅级干部2 人、处级干部7 人、科级及以下公职 人员22 人。 4.邓云武,男,中共党员,远襄镇中心学校成职教专干。受指 派对震兴武馆检查时,未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 监督管理时,未如实上报震兴武馆等非法校外培训机构。对上述 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5.陈忠伟,男,中共党员,远襄镇中心学校校长。对校外培训 机构监督管理不力,未限制震兴武馆面向中小学生招收学员,未 如实向县教育体育局上报震兴武馆等非法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导 致县教育体育局未能对震兴武馆等非法校外培训机构采取取缔等 措施。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政 务撤职处分。 6.白建军,男,中共党员,柘城县教体局成职教股股长,负责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对全县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工作组织 不力,未认真核查远襄镇中心学校上报的非法校外培训机构情况 的真实性,导致未能对震兴武馆等非法校外培训机构采取取缔等 措施。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 政务撤职处分。 7.刘伟,男,中共党员,柘城县教体局副局长,分管校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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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管理工作。未认真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开展全县校外 培训机构监管不力,辖区非法校外培训活动长期存在。未认真督 促核查远襄镇中心学校上报的非法校外培训机构情况的真实性, 导致未能对震兴武馆等非法校外培训机构采取取缔等措施。对上 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 过处分。 8.王培选,男,中共党员,柘城县教体局党委书记、局长。未 认真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领导全县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不力, 辖区非法校外培训活动长期存在,对震兴武馆等机构从事非法培 训活动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 告、政务记过处分。 9.林允芳,男,中共党员,商丘市教体局副局长,分管校外培 训机构管理工作。未认真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对校外培训 机构安全监管工作督导组织不力,辖区非法校外培训活动长期存 在。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0.韩涛,男,中共党员,商丘市教体局党组书记、局长。未 认真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排查整治工 作重视不够、督促不力,辖区非法校外培训活动长期存在。对上 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11.付德龙,男,共青团员,柘城县公安局远襄派出所民警, 负责北街村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未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 责,未发现并纠正震兴武馆使用彩钢板、安装防盗网等严重安全 隐患。事故发生后,涉嫌伪造检查记录,于2021 年6 月27 日被
21 - 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已移送检察机关。建议给予其开除公 职处分。因其是团员,建议将其团籍问题移交共青团组织进行处 理。 12.柳天义,男,中共党员,远襄派出所所长。未认真安排部 署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震兴武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的情况失察失管。默认民警付德龙伪造检查记录。对上述问题负 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 13.陈建伟,男,中共党员,柘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对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不力,对远襄派出所未履行消防监督检查 职责情况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销 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4.陈德伟,男,中共党员,柘城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未组织公安机关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建立派出所消防工作联席会 商机制和派驻指导机制,未认真督促指导分管的治安大队对远襄 派出所消防工作开展检查指导。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5.张辉,男,中共党员,柘城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对 派出所消防工作领导不力,未认真督促公安机关与当地消防救援 机构建立派出所消防工作联席会商机制和派驻指导机制,对治安 大队指导派出所消防工作不到位的情况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 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6.赵友刚,男,中共党员,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对分管的 派出所消防工作领导不力,未认真督促全市公安机关与消防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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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建立派出所消防工作联席会商机制和派驻指导机制,对联系 的柘城县公安局消防工作检查指导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 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7.詹合义,男,中共党员,柘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组 织大队开展防火工作不力,未明确大队人员岗位及职责,未与当 地公安机关建立派出所消防工作联席会商机制和派驻指导机制, 未明确专人负责联系指导派出所消防工作,组织开展派出所民警 消防业务培训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 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18.常铁枪,男,中共党员,柘城县消防救援大队政治教导员。 未明确大队人员岗位及职责,对大队指导派出所消防工作不到位 的情况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 过处分。 19.胡敬华,男,中共党员,商丘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分管防火工作。未认真组织全市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建立派 出所消防工作联席会商机制和派驻指导机制,组织下级消防救援 机构对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民警业务培训不到位。对上述问题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0.邵光,男,中共党员,商丘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对派 出所消防工作重视不够,未认真督促全市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 关建立派出所消防工作联席会商机制和派驻指导机制,对下级消 防救援机构开展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民警业务培训不到位问题 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23 - 21.刘红权,男,中共党员,柘城县牛城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原柘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牛城工商所所长)。对震兴武馆长期 无照经营行为未进行查处,为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不规范,对其 不再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情况未进行监督检查。对上述问题负有 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2.王道阅,男,中共党员,柘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股股长。对牛城市场监督管理所(原牛城工商所)指导监督不到 位,对其未依法查处震兴武馆无照经营行为、办理震兴武馆注册 登记手续不规范、监督检查不到位等情况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 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23.刘黎光,男,中共党员,柘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分管注册登记工作。未认真督促指导牛城市场监督管理所(原牛 城工商所)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规范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工 作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 分。 24.张丛林,男,中共党员,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科主任科员。2011 年至2017 年任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科科长,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和查处无照经营行 为。违规降低注册登记条件,取消对居民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 场所)需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要求,致使柘城县牛城市场 监督管理所违规办理震兴武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对上述问题 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5.陈绍忠,男,中共党员,远襄镇北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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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主任。未认真对震兴武馆开展检查巡查,对震兴武馆存在的违 法违规行为未向远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对上述问题负有直 接责任,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依法罢免其村委会主任职务。 26.梁克勤,女,中共党员,远襄镇副镇长。2016 年至2021 年5 月分管远襄镇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未认真推动组建本级消 防安全组织和按照标准建设乡镇专职消防队,督促指导北街村村 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不到位。本人检查发现震兴武馆存在无办 学许可证、设置防盗窗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采取措施督促改 正。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 撤职处分。 27.袁济见,男,中共党员,2020 年4 月至2021 年6 月任远 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领导远襄镇消防工作不力,未按规定组 建消防安全组织,未按标准建设乡镇专职消防队,组织开展消防 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 责任,火灾发生后已被免职,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 大过处分。 28.张军,男,中共党员,2018 年9 月至2021 年5 月任远襄 镇党委书记。未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 职追责”要求,领导远襄镇组建消防安全组织和按标准建设乡镇 专职消防队不力,对远襄镇未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情况 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9.解耀,男,中共党员,2021 年5 月至2021 年6 月任远襄 镇党委书记。领导消防工作不到位,对远襄镇未认真组织开展消
25 - 防安全检查的情况失察。对以上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火灾发 生后已被免职,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0.付正,男,中共党员,柘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公安、 联系消防工作。督促指导消防工作不力,对有关部门及人员未认 真履行职责的情况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 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31.路标,男,中共党员,2019 年12 月至2021 年6 月任柘城 县委副书记、县长。领导消防工作不力,督促乡镇政府及有关部 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县政府领导任务分工未及时明确。对上述 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火灾发生后已被免职,建议给予其政务 记过处分。 32.梁辉,男,中共党员,2014 年3 月至2021 年6 月任柘城 县委书记。未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 追责”要求,领导消防工作不力,督促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火灾发生后已 被免职,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3.李建仓,男,中共党员,商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 局长,分管公安、联系消防工作。推动有关部门和基层政府落实 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领导派出所消防工作不力,未认真督促 全市公安机关和消防救援机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上述问题负 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34.岳爱云,女,民建商丘市委主委,商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分管教育体育工作。未认真贯彻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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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教育体育部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不力。对上述问题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责令检讨。 (三)行政处理建议 建议柘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柘城县震兴国际搏击俱 乐部营业执照。 建议责成远襄镇党委政府向柘城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责成柘城县委县政府向商丘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商丘 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要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 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党 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筑牢夯实安全 发展根基。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各级 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 责,班子其他成员要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把消防安全的政治责任牢牢地扛起来、具体细致地落下去,切实 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要强化行业部 门监管责任,进一步明晰各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切实 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 安全”落实到位,从制度层面、体系层面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能力。 要强化单位主体责任,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 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完善安全
27 - 管理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 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 要依法依规倒查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责任,严肃 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以刚性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二)强化针对性排查整治。深刻吸取火灾教训,举一反三, 加大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力度。以市、县级政府为主体,发动基层 力量开展“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整治 防火分隔不到位、安全出口不畅通、违规设置集体宿舍和防盗网 等突出问题。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对分管行业领域开展消防 安全排查治理。集中开展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综合整治,强化生 产、销售、使用环节监管,坚决消除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隐患问 题要跟踪督促整改,形成工作闭环。 (三)持续强化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各级教育体育部门要履 行好行业监管责任,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校外培训机构监管。 要抓紧制定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标准,严 格审批、严格管理。要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对现有校外 培训机构逐个排查,全部登记造册,对发现的非法校外培训机构, 一律予以取缔;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停业 整改。要明确校外托管机构的主管部门,实施常态化排查,切实 消除监管盲区。 (四)建立完善部门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各级公安机关和消 防救援机构要建立完善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会商机制和派驻指导 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联系指导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推动公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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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所落实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要及 时将校外培训机构注册登记信息抄告教体、公安等部门,堵塞管 理漏洞。要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审批事 项、审批环节、申报材料进行取消、下放或者优化时,做好部门 相互衔接,层级上下衔接,审批事项和环节前后衔接,严防出现 监管盲区。 (五)尽快补齐基层消防安全短板。要研究制定加强基层火 灾防控工作意见,明确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消防力量建 设以及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政策措施,建立基层消 防安全治理长效机制。实体运行乡镇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统筹协调辖区消防安全工作。探索增设消防事业编制,建立专职 消防安全检查队伍,采取委托、授权等形式赋予乡镇(街道)执 法权限,弥补乡镇一级消防监管空白。建设防消一体化乡镇消防 救援站,加强装备配备,提高初起火灾扑救能力。充分发挥村(居) 民委员会对违法行为的发现报告职责,对违法行为做到零容忍。 (六)持之以恒改进工作作风。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 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发现不了隐患就是很大隐患”的理念, 在工作取向上、思路上、措施上变守势为攻势,以“铁的标准、 铁的办法、铁的作风、铁的纪律”,坚决纠正问题整改不精准、 不果断、不及时、不到位的顽瘴痼疾。要强化忧患意识、底线思 维、问题导向,躬身入局、亲力亲为,抓住重要工作、重大问题、 关键环节,真正走到、看到、落实到位,坚决守住消防安全底线 红线。要用好督查“利器”,对消防工作开展集中检查、随机抽 查和日常督查,深入查摆政策法规落实、工作落实和责任落实中 的梗阻问题,限期推动整改解决,逐项对账销号,真正做到踏石 留印、抓铁有痕。
河南省柘城县“6·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1 年12 月
FD09870 | 2021_河南省柘城县震兴武馆6·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河南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河南省柘城县“6·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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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河南武馆致18死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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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近日批复柘城县“6·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省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使用蚊香不慎引发的重大火灾事故。
2021年6月25日,位于河南省柘城县远襄镇北街村的震兴武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8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153.7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务院安委会对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并派出督办组具体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河南省政府于事故发生当日成立了“6·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省纪委监委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模拟实验及专家论证,调查认定起火原因系余素芝使用蚊香不慎引燃纸箱、衣物等可燃物所致。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是:起火建筑未形成有效的防火分隔,起火房间使用可燃夹芯彩钢板作为隔墙,起火房间火灾荷载较大,火情发现晚,初期处置不力。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是:震兴武馆违规集中留宿学员,起火建筑逃生通道不符合要求、违规在外窗上设置铁栅栏,着火物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等。
调查组认定,震兴武馆违法组织在校中小学生开展武术培训,未依法办理办学许可证;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检查指出的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火灾发生后,没有及时报警,组织学员疏散不力。属地党委政府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安全责任意识不强,贯彻落实相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属地教育体育、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监管职责,对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不到位。
对震兴武馆3名责任人,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措施,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公诉。对事故涉及的31名有关公职人员,给予了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其中1名公职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措施,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公诉。
事故调查组提出了六个方面的防范措施建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针对性排查整治,坚决消除安全隐患;强化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消除监管盲区;建立完善部门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堵塞管理漏洞;补齐基层消防安全短板,建立长效机制;持之以恒改进工作作风,坚决守住安全发展的底线红线。
此前报道
人防物防皆失守,致18名未成年人死亡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今天公布的全国火灾数据显示,今年前10个月火灾中,超过7成的亡人火灾发生在居住场所,居民自建房是亡人火灾的多发地,居民自建房火灾亡人中,63%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记者从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获取了河南商丘震兴武馆重大火灾事故的现场视频和公共场所视频,通过专家的分析,人们看到了一场酿成18名未成年人死亡的大火失火前后的真实场景。
2021年6月25日凌晨1点58分,一层南侧房间卷帘门上部缝隙隐隐约约有烟气向外飘出,32分钟后,已经很明显看到大量浓烟从卷帘门上部缝隙涌出,几乎与此同时,一名身穿白色睡衣的女士沿着事发建筑内部楼梯向二楼走去。
来到二楼后,她仅是向学员住宿区的各个房间来回看了看,就迅速转身下楼。遗憾的是,隔壁房间正在发生的火情并没有引起她的警觉。浓烟越来越大,很快就充斥了整个画面。
凌晨3点整,二楼学员宿舍隐隐约约传来呼噜声,熟睡中的孩子们并不知道一场巨大的灾难正向他们悄然逼近。
余某某:头上都是汗,把我热醒了,我一看,我说毁了,这都冒黑烟了,这火都扑过来了。
3点5分35秒,被热醒的余某某跑了出来,但随后她又进入到起火房间,而这时,时间已经过去了1个多小时。
余某某:我想泼一下水把火扑灭,我看扑不灭,我就出去了。
再次跑出来的余某某并没有将火灾扑灭,慌乱中,她呼叫住在一层另一个房间的儿媳妇。这个时候火势并没有向其他房间蔓延,如果及时报警并叫醒楼上的学员进行逃生疏散,悲剧完全可以避免,然而她并没有这么做。
紧接着,用于分隔起火房间与隔壁房间的彩钢板被烧穿,也就冲破了起火点与二楼学员宿舍的安全防线,房间内的物品随即过火,浓烟裹挟着大火沿敞开式楼梯快速向二楼蔓延。由于二层学员宿舍门为普通木门,不能有效阻挡火灾蔓延,直接将楼内的30多人置身于危险之中。
3点6分50秒,起火建筑的一楼和二楼全部被大火吞噬,随后起火建筑内电源被烧毁。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防火监督处副处长 王天瑞:(火灾)突破彩钢板后,通过这个楼梯迅速蔓延到二楼,堵住了二楼人员唯一的逃生通道。
而二层靠后院学员住宿房间的外窗均安装了防盗网,临街的一个学员宿舍的外窗也被床挡住。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防火监督处副处长 王天瑞:烟从外面进来,那么这个房间里往外走是不可能了,违规又在窗户设置了铁栅栏,封死了孩子的逃生通道。
通过毗邻超市公共场所视频可以看到,3点8分26秒,周边邻居陆续到场用水桶和盆接水灭火,也有的邻居从自己的店里拿来灭火器灭火,然而,在已经蔓延成势的大火面前,无异于杯水车薪,大家的一番忙碌并没有阻挡住肆虐的大火。而楼下救火的人们,此时还没有意识到二楼还有30多个被浓烟烈火围困的孩子。
3点9分26秒,一名穿白色衣服的人发现了楼上异常情况。2分钟后,人们纷纷找来垫子、被褥铺在地上,并提示孩子们跳楼逃生,而这时已经丧失了最佳逃生时机。
3点12分53秒,第一个学员跳楼逃生,随后,又有多名学员相继跳楼逃生,但还有18名学员却没能逃出火海。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防火监督处副处长 王天瑞:这起火灾事故是因为居住在这个房间的一个62岁的老太太,使用蚊香不慎引燃了方便面纸箱子和周边的衣物,造成了这起火灾。
一盘小小的蚊香竟然成为引发18名未成年人死亡夺命大火的元凶,不禁令人扼腕叹息。由于建筑内没有安装自动火灾报警设施,导致火情发现晚;加上房间之间未按要求进行防火分隔,也没有配备相应消防设施。
在初期自救过程中,现场采用的是水桶和盆接水灭火;现场救火人员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也没有及时引导楼上孩子逃生疏散,大大延误了有效的灭火救援时机。
就这样人防物防环环失守,使这栋住有30多人的建筑处于不设防状态,任由浓烟烈火肆意蔓延成灾,最终酿成夺走18条鲜活生命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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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871 | 2021_泉州星竹鞋材7·18_7·18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21年7月18日23时35分许,位于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欣鑫路29号的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火灾造成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部分钢结构建筑烧毁,部分建筑砼构件烧损,设备及货物烧损,未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组成了以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监察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总工会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相关资料和聘请专家组技术分析等多方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情况
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位于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欣鑫路29号,成立于2016年1月28日,法定代表人:郑新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45T7Y5P,经营范围:制造鞋材(鞋底);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公司日常由总经理邓国星负责。公司设有一厂和二厂,共有员工1400多名,一厂位于经济开发区(五里园)欣鑫路29号,厂房系向泉州威隆鞋塑有限公司租赁;二厂位于经济开发区(五里园)中华路10号,厂房系向福建长鑫塑木有限公司租赁。发生事故的建筑系一厂厂房。
一厂厂区共9栋建筑,着火建筑为2、3、6、7、8、9号楼,其中2号楼为2层混合结构厂房,地上一层为钢砼结构,地上二层为钢结构,3号楼为6层钢砼建筑,6、7、8、9号楼均为钢结构建筑。1号楼为三层宿舍,4号楼为单层沿街店面,5号楼为3层办公楼。起火建筑为3号楼,其东侧为沙场;南侧为与之相连的三层钢结构厂房(6号楼);西侧为内部车道,间隔5米为单层钢结构厂房(7号楼);北侧为与之相连的2层混合结构厂房。
起火部位系3号楼第五层,3号楼共六层,占地面积1031.4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000多平方米。其中一层为造粒车间,二层为前段水洗车间,三层为中转仓、实验室,四层为喷漆车间,五层为RB原料仓和半成品仓,六层为EVA原料仓、胶水仓。六楼胶水仓与原料仓采用实墙隔离,隔离墙厚度12厘米,胶水仓并采用实墙隔成两间。胶水仓主要存放鞋用胶粘剂、处理剂、固化剂、稀释剂等易燃液体。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7月19日00时24分,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一厂工人伍奇艳从厂区东南侧的洗手间出来回工作车间的路上,闻到烧焦的味道,然后其就到处看,发现3号楼厂房有烟从窗口冒出来,随后伍奇艳就拨打微信语音电话给易云红。易云红接到电话后马上跑出去看,发现3号楼冒黑烟,便拨打行政经理电话报告情况,但行政经理未接听,随即便拨打119电话报警,尔后组织工人撤出车间。赶到现场的公司管理及员工欲组织灭火,但黑烟太大,无法进入。火灾造成3号楼的第一层至第六层大面积过火,并陆续引燃了厂区内多座建筑物,造成厂区部分钢结构建筑烧毁,部分建筑砼构件烧损,设备及货物烧损,未造成人员伤亡。根据晋江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晋消火认字〔2021〕第0030号),起火时间为2021年7月18日23时35分左右,起火部位为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五层车间7轴至8轴交C轴至D轴的区域内,起火点位于D轴至D轴(西南侧)1.5米交7轴至7轴(东南侧)2.5米区域内,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故障引燃下方鞋材堆垛蔓延成灾。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021年7月19日0时26分许,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欣鑫路29号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厂房第5层车间发生火灾,无人受伤被困。指挥中心先后调集9个消防救援站28辆消防车152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扑救,明火于2021年7月19日6时11分被扑灭。
事故发生后,泉州市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作出批示,晋江市相关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宣传、公安、应急、消防以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共同协作,调度多支救援队伍参与扑救,科学、高效处置火情。
三、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60万元(其中建筑物内设备、材料直接经济损失为610万元,建筑物直接经济损失为35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五层车间D轴至D轴(西南侧)1.5米交7轴至7轴(东南侧)2.5米区域内电气线路故障引燃下方鞋材堆垛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 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未能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厂区防火间距不足,车间电气线路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不到位,未能按照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化学品仓库,未按照规定向消防救援机构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经济开发区五里园区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生产加工场所的排查、督促整改等工作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隐患未得到及时有效治理。
3.市公安局灵源派出所落实《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系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相关单位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厂区防火间距不足,车间电气线路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不到位,未能按照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化学品仓库,未按照规定向消防救援机构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晋江市消防救援大队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相关责任人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 翟明杰,男,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经查,翟明杰履行本职岗位职责不力,未能有效检查厂区的安全生产状况,致使厂区相关安全隐患未能得到排查整改,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 黄华康,男,经济开发区五里园第一片区办副主任,具体负责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一厂所在的第一网格企业监管。经查,黄华康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不全面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一厂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 朱伟民,男,经济开发区五里园第一片区办主任,全面负责第一片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经查,朱伟民对第一片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督促不到位,致使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一厂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未能得到整治,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 李灿毅,男,市公安局灵源派出所民警,负责林口社区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经查,李灿毅在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落实《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不到位,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消防救援机构通报,导致事故单位消防管理存在盲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市公安局酌情对其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泉州星竹鞋材有限公司要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认真组织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尤其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落实防火要求,设置功能分区及敷设电气线路,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要按照界定标准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申报消防重点单位。
(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三)灵源派出所要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辖区内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要及时将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而未按规定向消防救援机构申报的单位通报消防救援机构。
FD09872 | 2021_泗水县金庄镇马头山村废旧轮胎土法炼油_1·9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 年1 月9 日下午七时许,该土法炼油点生产负责人张亚洲(张亚彬之弟,经公安机关认定,其参与经营管理)、生产工人张树川、外来人员张腾(张腾是去找张亚洲闲玩,非该非法炼油点生产工人)三个人,正在裂解炉旁边喝酒吃饭。
突然裂解炉发生爆炸,爆炸致使张亚洲、张树川两人当场死亡,张腾受伤,裂解炉喷出的混合蒸气燃烧,形成火灾,伤者随后被送往泗水县人民医院急救,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张腾于2013 年1 月10 日凌晨死亡。因生产现场人员在事故中死亡,投资人张亚彬拒不交代有关情况,详细的爆炸过程和有关设备、工艺情况无法准确描述。从事故现场分析,调查认定是先发生裂解炉爆炸,然后发生起火燃烧。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该装置不是连续生产,上次炼油后,管道内残留的油气冷凝成液体在管道内冻结,裂解炉经过连续加热,压力增大,泄压不畅,导致超压爆炸。
(二)间接原因
该土法炼油点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土小”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非法生产;该项目工艺落后,生产装置简单;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生产操作人员未经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因非法生产造成的责任事故。
三、对土法炼油点投资人的处理情况
张亚彬,系土法炼油点的投资人,违反国务院关于禁止“土法炼油”项目的规定,属非法生产;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生产操作人员未经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没有履行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致使事故发生;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触犯刑律,由司法部门调查,构成犯罪的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FD09873 | 2021_济南高新区11.22国家产业计量中心园区建设项目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济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济南高新区“11.22”国家产业计量中心园区建设项目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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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7·20”“X”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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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区“11•22”国家产业计量中心 园区建设项目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1月22日15时36分,济南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接警,位于高新区港源七路(保税区南侧)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国家产业计量中心园区建设项目建设工地2号检测楼地下一层发生火灾,事故致2人死亡,2人受伤,过火面积约70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约9.5万元。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消防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高新区迅速成立由公安分局、综合管理部(应急)、党群工作部(总工会)、建设管理部、消防救援大队、创业服务中心、孙村街道办事处组成的高新区“11•22”国家产业计量中心园区建设项目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纪工委监工委机关、检察院派员参加,由综合管理部(应急)、建设管理部、消防救援大队三方派出专家成立安全专家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专家研判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 建设单位: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登记机关: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地址:济南市千佛山东路28号;性质:正处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承担研究建立全省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等。
- 施工总承包单位: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更名为: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06121699T;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赵建强;经营范围: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以及钢结构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基础工程施工等多个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 监理单位: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751754460K;注册地址:济阳县城纬三路39号;法定代表人:赵庆民;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总承包施工、工业设备安装、装饰装修、钢结构及建设工程项目的策划、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风险管理与工程顾问等基础工程建设和服务项目等。
- 专业分包单位: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82314564C;注册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6号鼎峰中心17层;法定代表人:李宜森;经营范围: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环保工程等专业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等。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37013418,具备建筑装饰装修、机电安全工程等专业承包壹级及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 联合施工单位:济南威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CATWN9L;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鲁能领秀城11区8号楼2-201;法定代表人:侯振华;经营范围: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等。无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等相关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 再次分包单位:潍坊冰河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MA3Q00KU9W;注册地址: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工业四街591号7号楼7-23;法定代表人:李伟;经营范围:制冷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空调设备、制冷设备安装、维修及技术服务等。无建筑施工类专业承包资质。
(二)建设项目整体情况
国家产业计量中心园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64997.33平方米,总造价21928.89万元。主要包括:1#综合实验楼及裙楼、2#专业检测实验楼及检测大厅、3#检测大厅、传达室。2019年4月1日,省发改委对国家产业计量中心园区建设项目进行立项;2019年12月10日,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作为招标人,进入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新分中心组织公开招标活动,确定了国家产业计量中心园区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12月18日签订施工合同;2020年1月2日,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作为招标人,进入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新分中心组织公开招标活动,确定了国家产业计量中心园区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20年1月19日签订监理合同;2020年3月9日,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12日,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管理局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专业分包项目情况
2020年9月18日,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共同招标人,进入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新分中心组织,对国家产业计量中心园区建设项目空调设备(水系统)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项目组织公开招标活动,确定专业分包单位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5日,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单独与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国家产业计量中心园区建设项目空调设备(水系统)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施工承包范围:包括深化设计、设备及材料供货、安装、调试、技术培训以及通过相关验收、缺陷处理及后期服务等工作。 2020年11月13日,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又与济南威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联合施工协议书》,将中标承接的空调设备(水系统)采购及安装工程进行转包。 2021年10月27日,济南威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冰河制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山东省计量院蓄冷蓄热水池保温不锈钢内胆施工合同》,并确定施工方案,将该工程项目进行了分包,承包范围:蓄冷蓄热水池内保温、不锈钢内胆制作安装、顶部聚氨酯发泡保温、爬梯制作安装、配合布水器安装施工等。
(四)项目设计及备案情况
- 审查备案图纸(编号:DW2019-02-007(2)、出图单位:山东大卫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图时间:2019年12月,设计施工说明中事发部位为蓄能水池,“设置一个蓄冷(热)水池,蓄水能力为800m3,一个蓄冷水池(消防水池兼用),蓄水能力为700m3”。项目设计中未涉及空调设备(水系统)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项目。
- 备案建筑工程做法:工艺为20厚聚合物水泥砂浆保护层,1.5厚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Ⅱ型),刷基层处理剂一道,聚合物水泥砂浆局部修补找平等。
(五)事发现场情况
发生火灾事故的地点为该建设项目东侧地下一层位于①-③轴与ⓐ、ⓑ轴线间的蓄水池内,长度为19.00m(①-③轴,10600+8400),宽度为11.05m(ⓐ-ⓑC间),深度为5.69m,水池顶部留有800mm×700mm的检修口。火灾事故发生时蓄水池内共有7名作业人员,其中不锈钢氩弧焊作业3人(均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书),辅助施工人员3人,看护人员1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11月22日上午7时左右,潍坊冰河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李伟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作业场所位于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国家产业计量中心园区建设项目建设工地2号检测楼地下一层,其带领李安义、杜家普等4人在水池西墙立不锈钢板,放好后用氩弧焊进行点接,另李成在东面焊接底板,李明在水池西侧底部焊接底板,现场作业7人。 11月22日下午13时左右,吃完饭后,继续施工,李安义在西面北墙点焊立板,其他3人在北侧做底板加固,李成仍在东面中间位置焊接底板,李明在水池西侧中间焊接底板。 下午15时左右,李伟准备爬梯子(位于北墙靠近东墙约1米位置)离开时,发现李成施工的东侧墙中部钢板后面冒烟(钢板大约4米半高,烟位于钢板上方),李伟于是召集人员灭火。其他6人找来灭火器和水桶灭火,救了大约5分钟,出现明火,火焰迅速燃烧,李伟组织李成等4人脱离火灾现场,李安义、李明被困其中等待救援。在逃生过程中,李伟手部烧伤,李成脸部、手部烧伤。期间,室外施工人员拨打了119、120电话。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11月22日15时36分,济南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接警后,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综合管理部、建设管理部、孙村街道办事处、创业服务中心、高新公安分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救援工作,协调120急救车在现场等候,并逐级进行报告。救援过程中,市委常委王宏志、市住建局武兆军、市应急局刘动、市质安中心万立华、高新区党工委焦卫星、李怀东等同志赶到现场,了解现场火情并指挥救援,要求尽快、尽全力搜救被困工人。先后调度12辆消防车、84名消防员投入灭火和救援工作,经过消防救援人员扑救,很快控制火情并将明火扑灭。 19点50分,将2名受困人员救出,经过120医生现场抢救无效后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11月26日,经法医鉴定,李安义、李明系烧死。死者善后赔付工作已完成,伤者经医院救治已无大碍。
(三)火灾造成的损失
经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该起火灾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过火面积约70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约9.5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李伟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经正规设计,组织蓄水池内胆不锈钢氩弧焊焊接作业,引燃喷涂式聚氨酯保温材料,引发火灾,火灾发生后,未能及时有效的组织被困人员逃离现场,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作为建设单位,未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对蓄冷蓄热池二次深化设计图纸进行图纸审查备案。
- 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对空调设备(水系统)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项目进行深化设计,且将中标承接施工项目违法转包给济南威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济南威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无资质承揽空调设备施工安装专业工程,并将蓄冷蓄热池施工违法分包给潍坊冰河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4.潍坊冰河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无资质承接蓄冷蓄热池安装施工。
(三)事故性质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消防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未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对蓄冷蓄热池二次深化设计图纸进行图纸审查备案。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建议由建设管理部对其处以40万元的罚款,并函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做出处理。
- 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违法转包工程。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建设管理部对该公司处以19.9882万元的罚款。
- 济南威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无资质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工程。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建设管理部对该公司处以99.9410万元的罚款。
- 潍坊冰河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无资质承接蓄冷蓄热池安装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建议由建设管理部对其处以2.18万元罚款。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 李伟,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潍坊冰河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施工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经正规设计,组织蓄水池内胆不锈钢氩弧焊焊接作业,引燃喷涂式聚氨酯保温材料,未能及时有效的组织被困人员逃离现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公安分局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李成,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现场施工电焊工,进行蓄水池内胆不锈钢氩弧焊焊接作业,引燃喷涂式聚氨酯保温材料,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分局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李安义,男,1975年9月6日出生,现场施工电焊工,进行蓄水池内胆不锈钢氩弧焊焊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 李明,男,1995年10月7日出生,现场施工电焊工,进行蓄水池内胆不锈钢氩弧焊焊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 侯振华,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济南威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借用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机电安装资质承揽工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由建设管理部对其处以9.9941万元罚款。
- 李宜森,男,1974年4月4日出生,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共产党员,对承接的空调设备施工安装专业工程违法转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由建设管理部对其处以1.9988万元罚款。
(三)对行业部门及管理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设管理部未认真履行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行业监管责任;创业服务中心对入区项目监管不力,园区项目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对建设管理部、创业服务中心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分别向党工委、管委会做出深刻检查,书面材料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五、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理念,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和建议:
(一)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风险隐患排查。在全区范围开展安全生产攻坚行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深入开展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集中整治,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开展执法检查,集中整治一批事故隐患,打击一批突出非法违法行为,整顿一批严重违规违章企业,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严厉惩处一批非法违法责任人,有效防范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本质安全水平新提升,确保高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在建筑施工领域开展警示教育和全面整顿。建设管理部立即召开全区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警示会议,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深入开展建筑市场大检查大整顿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聘请消防、设计、施工、安全、技术、检测等方面专家,加快开展安全专项检查活动,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安全隐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同时,加强对二次深化图纸的备案审查,由建设管理部牵头,积极探讨与园区、属地联合执法的管理模式,实现高新区建筑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
(三)强化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工程建设单位要落实工程管理制度,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资质,杜绝擅自组织施工等非法违法行为,从落实制度上防范火灾等各类事故发生;施工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和施工安全管理,严禁无资质、超范围承揽工程,严禁违法转包、分包工程,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作业现场管理,确保生产安全;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及管理人员资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制度,发现重大隐患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1.李安义,年龄:46岁,电焊工,死亡。
2.李明,年龄:26岁,电焊工,死亡。
3.李成,年龄:29岁,电焊工,轻伤。
4.李伟,年龄:47岁,施工负责人,轻伤。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
经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700平方米,烧毁聚氨酯保温材料、不锈钢内胆、布水器钢管、氩弧焊电机七具、脚手架七具、切割机一具。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约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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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874 | 2021_济南高新区11·22国家产业计量中心园区建设项目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济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济南高新区“11·22”国家产业计量中心园区建设项目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北京王康律师_安全生产律师_火灾事故律师_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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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区“11·22”国家产业计量中心园区建设项目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王康律师 发布时间2022年4月28日
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1月22日15时36分,济南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接警,位于高新区港源七路(保税区南侧)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国家产业计量中心园区建设项目建设工地2号检测楼地下一层发生火灾,事故致2人死亡,2人受伤,过火面积约70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约9.5万元。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消防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高新区迅速成立由公安分局、综合管理部(应急)、党群工作部(总工会)、建设管理部、消防救援大队、创业服务中心、孙村街道办事处组成的高新区“11·22”国家产业计量中心园区建设项目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纪工委监工委机关、检察院派员参加,由综合管理部(应急)、建设管理部、消防救援大队三方派出专家成立安全专家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专家研判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 建设单位: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登记机关: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地址:济南市千佛山东路28号;性质:正处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承担研究建立全省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等。
- 施工总承包单位: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更名为: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06121699T;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赵建强;经营范围: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以及钢结构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基础工程施工等多个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 监理单位: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751754460K;注册地址:济阳县城纬三路39号;法定代表人:赵庆民;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总承包施工、工业设备安装、装饰装修、钢结构及建设工程项目的策划、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风险管理与工程顾问等基础工程建设和服务项目等。
- 专业分包单位: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82314564C;注册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6号鼎峰中心17层;法定代表人:李宜森;经营范围: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环保工程等专业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等。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37013418,具备建筑装饰装修、机电安全工程等专业承包壹级及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 联合施工单位:济南威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CATWN9L;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鲁能领秀城11区8号楼2-201;法定代表人:侯振华;经营范围: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等。无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等相关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 再次分包单位:潍坊冰河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MA3Q00KU9W;注册地址: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工业四街591号7号楼7-23;法定代表人:李伟;经营范围:制冷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空调设备、制冷设备安装、维修及技术服务等。无建筑施工类专业承包资质。
(二)建设项目整体情况
国家产业计量中心园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64997.33平方米,总造价21928.89万元。主要包括:1#综合实验楼及裙楼、2#专业检测实验楼及检测大厅、3#检测大厅、传达室。2019年4月1日,省发改委对国家产业计量中心园区建设项目进行立项;2019年12月10日,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作为招标人,进入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新分中心组织公开招标活动,确定了国家产业计量中心园区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12月18日签订施工合同;2020年1月2日,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作为招标人,进入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新分中心组织公开招标活动,确定了国家产业计量中心园区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20年1月19日签订监理合同;2020年3月9日,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12日,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管理局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专业分包项目情况
2020年9月18日,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共同招标人,进入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新分中心组织,对国家产业计量中心园区建设项目空调设备(水系统)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项目组织公开招标活动,确定专业分包单位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5日,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单独与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国家产业计量中心园区建设项目空调设备(水系统)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施工承包范围:包括深化设计、设备及材料供货、安装、调试、技术培训以及通过相关验收、缺陷处理及后期服务等工作。
2020年11月13日,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又与济南威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联合施工协议书》,将中标承接的空调设备(水系统)采购及安装工程进行转包。
2021年10月27日,济南威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冰河制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山东省计量院蓄冷蓄热水池保温不锈钢内胆施工合同》,并确定施工方案,将该工程项目进行了分包,承包范围:蓄冷蓄热水池内保温、不锈钢内胆制作安装、顶部聚氨酯发泡保温、爬梯制作安装、配合布水器安装施工等。
(四)项目设计及备案情况
- 审查备案图纸(编号:DW2019-02-007(2)、出图单位:山东大卫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图时间:2019年12月,设计施工说明中事发部位为蓄能水池,“设置一个蓄冷(热)水池,蓄水能力为800m3,一个蓄冷水池(消防水池兼用),蓄水能力为700m3”。项目设计中未涉及空调设备(水系统)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项目。
- 备案建筑工程做法:工艺为20厚聚合物水泥砂浆保护层,1.5厚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Ⅱ型),刷基层处理剂一道,聚合物水泥砂浆局部修补找平等。
(五)事发现场情况
发生火灾事故的地点为该建设项目东侧地下一层位于①-③轴与ⓐ、ⓑ轴线间的蓄水池内,长度为19.00m(①-③轴,10600+8400),宽度为11.05m(ⓐ-ⓑC间),深度为5.69m,水池顶部留有800mm×700mm的检修口。火灾事故发生时蓄水池内共有7名作业人员,其中不锈钢氩弧焊作业3人(均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书),辅助施工人员3人,看护人员1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11月22日上午7时左右,潍坊冰河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李伟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作业场所位于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国家产业计量中心园区建设项目建设工地2号检测楼地下一层,其带领李安义、杜家普等4人在水池西墙立不锈钢板,放好后用氩弧焊进行点接,另李成在东面焊接底板,李明在水池西侧底部焊接底板,现场作业7人。
11月22日下午13时左右,吃完饭后,继续施工,李安义在西面北墙点焊立板,其他3人在北侧做底板加固,李成仍在东面中间位置焊接底板,李明在水池西侧中间焊接底板。
下午15时左右,李伟准备爬梯子(位于北墙靠近东墙约1米位置)离开时,发现李成施工的东侧墙中部钢板后面冒烟(钢板大约4米半高,烟位于钢板上方),李伟于是召集人员灭火。其他6人找来灭火器和水桶灭火,救了大约5分钟,出现明火,火焰迅速燃烧,李伟组织李成等4人脱离火灾现场,李安义、李明被困其中等待救援。在逃生过程中,李伟手部烧伤,李成脸部、手部烧伤。期间,室外施工人员拨打了119、120电话。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11月22日15时36分,济南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接警后,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综合管理部、建设管理部、孙村街道办事处、创业服务中心、高新公安分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救援工作,协调120急救车在现场等候,并逐级进行报告。救援过程中,市委常委王宏志、市住建局武兆军、市应急局刘动、市质安中心万立华、高新区党工委焦卫星、李怀东等同志赶到现场,了解现场火情并指挥救援,要求尽快、尽全力搜救被困工人。先后调度12辆消防车、84名消防员投入灭火和救援工作,经过消防救援人员扑救,很快控制火情并将明火扑灭。
19点50分,将2名受困人员救出,经过120医生现场抢救无效后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11月26日,经法医鉴定,李安义、李明系烧死。死者善后赔付工作已完成,伤者经医院救治已无大碍。
(三)火灾造成的损失
经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该起火灾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过火面积约70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约9.5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李伟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经正规设计,组织蓄水池内胆不锈钢氩弧焊焊接作业,引燃喷涂式聚氨酯保温材料,引发火灾,火灾发生后,未能及时有效的组织被困人员逃离现场,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作为建设单位,未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对蓄冷蓄热池二次深化设计图纸进行图纸审查备案。
- 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对空调设备(水系统)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项目进行深化设计,且将中标承接施工项目违法转包给济南威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济南威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无资质承揽空调设备施工安装专业工程,并将蓄冷蓄热池施工违法分包给潍坊冰河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4.潍坊冰河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无资质承接蓄冷蓄热池安装施工。
(三)事故性质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消防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未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对蓄冷蓄热池二次深化设计图纸进行图纸审查备案。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建议由建设管理部对其处以40万元的罚款,并函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做出处理。
- 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违法转包工程。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建设管理部对该公司处以19.9882万元的罚款。
- 济南威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无资质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工程。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建设管理部对该公司处以99.9410万元的罚款。
- 潍坊冰河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无资质承接蓄冷蓄热池安装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建议由建设管理部对其处以2.18万元罚款。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 李伟,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潍坊冰河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施工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经正规设计,组织蓄水池内胆不锈钢氩弧焊焊接作业,引燃喷涂式聚氨酯保温材料,未能及时有效的组织被困人员逃离现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公安分局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李成,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现场施工电焊工,进行蓄水池内胆不锈钢氩弧焊焊接作业,引燃喷涂式聚氨酯保温材料,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分局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李安义,男,1975年9月6日出生,现场施工电焊工,进行蓄水池内胆不锈钢氩弧焊焊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 李明,男,1995年10月7日出生,现场施工电焊工,进行蓄水池内胆不锈钢氩弧焊焊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 侯振华,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济南威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借用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机电安装资质承揽工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由建设管理部对其处以9.9941万元罚款。
- 李宜森,男,1974年4月4日出生,山东金智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共产党员,对承接的空调设备施工安装专业工程违法转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由建设管理部对其处以1.9988万元罚款。
(三)对行业部门及管理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设管理部未认真履行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行业监管责任;创业服务中心对入区项目监管不力,园区项目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对建设管理部、创业服务中心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分别向党工委、管委会做出深刻检查,书面材料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五、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理念,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和建议:
(一)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风险隐患排查。在全区范围开展安全生产攻坚行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深入开展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集中整治,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开展执法检查,集中整治一批事故隐患,打击一批突出非法违法行为,整顿一批严重违规违章企业,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严厉惩处一批非法违法责任人,有效防范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本质安全水平新提升,确保高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在建筑施工领域开展警示教育和全面整顿。建设管理部立即召开全区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警示会议,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深入开展建筑市场大检查大整顿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聘请消防、设计、施工、安全、技术、检测等方面专家,加快开展安全专项检查活动,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安全隐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同时,加强对二次深化图纸的备案审查,由建设管理部牵头,积极探讨与园区、属地联合执法的管理模式,实现高新区建筑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
(三)强化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工程建设单位要落实工程管理制度,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资质,杜绝擅自组织施工等非法违法行为,从落实制度上防范火灾等各类事故发生;施工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和施工安全管理,严禁无资质、超范围承揽工程,严禁违法转包、分包工程,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作业现场管理,确保生产安全;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及管理人员资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制度,发现重大隐患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1.李安义,年龄:46岁,电焊工,死亡。
2.李明,年龄:26岁,电焊工,死亡。
3.李成,年龄:29岁,电焊工,轻伤。
4.李伟,年龄:47岁,施工负责人,轻伤。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
经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700平方米,烧毁聚氨酯保温材料、不锈钢内胆、布水器钢管、氩弧焊电机七具、脚手架七具、切割机一具。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约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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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康律师
王康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主任,曾任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原安监局公务员、原《中国安全生产报》记者。
因曾在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等工作,王康律师十分熟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存在的问题,善于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和有效应对方案。
王康律师辩护的当事人涉嫌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案件中,有多例获得法院判决当事人无罪、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当事人等结果;王康律师代理的因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有多例获法院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结果;王康律师代理的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案件中,有多例取得全面胜诉、再审改判等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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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875 | 2021_浏阳市中和镇楼丁公路雅山村柏树组路段_4·3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1年4月3日15时10分许,浏阳市中和镇楼丁公路雅山村柏树组路段发生一起燃烧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受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及长沙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通知(长安办函〔2021〕22号)的要求,浏阳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消防救援大队、中和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开展了相关调查,并聘请专家组参与调查工作。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7月27日,卢X福用浏阳市严氏烟花材料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公章等资料与山西省侯马市特种机械厂就购买废旧单基、双基发射药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4月1日,卢X福到山西省侯马市特种机械厂购买27.3吨(4000元/吨)双基管,共需支付10.92万元货款,卢X福用现金支付了9.5万元货款,又通过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达浒支行账号为8201xxxxxxxxxx869(开户名称:浏阳市严氏烟花材料厂)的公账将1.42万元货款转账至山西省侯马市特种机械厂公账上。随后卢X福雇请浏阳市鼎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湘A8E868解放牌货车到侯马市特种机械厂内仓库装载双基管,由严X、卢X冬轮流驾驶该车,将购买的双基管运往浏阳市。4月2日11时许,载有双基管的货车停放在浏阳市达浒镇书香村书江片塘湾组境内一处空地上。4月2日13时许,卢X福雇请达浒镇书香村村民姜X高、李X友搬运8.21吨双基管装载到湘AB3G18轻型厢式货车上,由车主吴X忠驾车送往浏阳市集里街道新宇化工厂。4月2日18时许,卢X福继续雇请姜X高、李X友将6.78吨双基管装载到湘AB3G18轻型厢式货车上,4月3日8时许,吴X忠驾车和卢X福将货物送至江西省上栗县华辉防潮剂厂。4月3日12时30分许,卢X福继续雇请姜X高、李X友将双基管装载至湘AB3G18轻型厢式货车上,由车主吴X忠驾车运往江西,卢X福坐在副驾驶位置上。4月3日15时10分许,装载双基管的车辆行驶至中和镇楼丁公路雅山村柏树组路段时,车辆发生燃烧,造成吴X忠当场死亡,卢X福被烧伤。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浏阳市政府相关领导亲自指挥调度,组织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局、消防救援大队、中和镇政府、达浒镇政府等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维护现场秩序,抢救受伤人员,将死者吴X忠送往浏阳市殡仪馆。4月3日16时6分,伤者卢X福送至浏阳市中医院进行救治,救治期间邀请湘雅三医院专家进行了会诊,专家组提出并制定了治疗方案。达浒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将湘A8E868解放牌车上剩余的双基管转移至大瑶强大防潮剂厂原材料仓库。
三、相关车辆、人员、单位、货物的基本情况
(一)相关车辆情况
- 湘AB3G18:蓝色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谢文辉,实际持有人吴X忠;该货车总质量4.49吨,核定载质量1.496吨;车辆型号HFC5043XXYP91K5C2,出厂日期2014年4月2日,登记日期为2014年5月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止;2014年5月取得《道路运输证》,2018年6月14日期满换证,依据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因其属于总质量4.5吨以下从事普货运输车辆,已于2019年注销其《道路运输证》。事发前该车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资质,不具备运输危险货物的条件。
- 湘A8E868: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浏阳市鼎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运输证字号为长430100209199,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危险废物、1类3项、1类4项、3类、4类1项、4类3项、5类1项、5类2项、9类)”,年审有效期至2021年8月止。
- 湘A8002挂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湖南泓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集牌重型半挂车,核载34.6吨;运输证字号为长430100213439,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危险货物运输(1类3项、1类4项、3类、4类1项、4类2项、4类3项)”,年审有效期至2021年5月止。
(二)相关人员情况
- 卢X福,男,身份证号码:430xxxxxxxxxxxxx15,户籍地浏阳市官渡镇新云山村易家园组XXX号。事故发生后,因全身多处烧伤于2021年4月3日入院,经医院诊断:创面位于头面颈部、双肩部、胸部、腹部、腰部、双上肢、双下肢、背部、臀部、会阴部,总面积约为85%,其中深III°50%,深II°35%;因其呼吸道灼伤,行气管切开术,导致无法发声。现在浏阳市中医院进行医治。
- 吴X忠,男,身份证号:430xxxxxxxxxxxxx13,住浏阳市达浒镇书香村书江片中古组XX号;持C1驾驶证,驾驶证号:430xxxxxxxxxxxxx13,驾驶证档案号430101538539。2016年9月6日初次领取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在事故中死亡。经浏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浏公物鉴(法病)字〔2021〕28号]:死者吴守忠系生前烧死。
- 严X,湘A8E868车辆押运员,男,身份证号430xxxxxxxxxxxxx39,住浏阳市达浒镇书香村书江片,持A2驾驶证,驾驶证号:430xxxxxxxxxxxxx39,驾驶证档案号430100040344。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爆炸品道路运输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至2025年6月13日止。严刚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的押运资格,但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资格。浏阳市鼎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聘用其为押运员,聘用期至2021年8月23日止。
(三)相关单位情况
- 浏阳市严氏烟花材料厂,主要负责人严兴堂,位于浏阳市达浒镇金田村东边冲组,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9年3月12日,经营范围:烟花材料单基火药加工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YH安许证字〔2019〕082979,有效期:2019年2月27日至2022年2月26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QAK6T2X。
- 侯马市特种机械厂(属保密单位),位于山西省侯马市,国有企业,经营范围:军队退役火炸药生产、销售、军队退役物资销售等。
- 浏阳市鼎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显斌,位于浏阳市集里金沙北路花炮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8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湘交运管许可长字430100004187,有效期至2022年4月3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097698969C,有效期:2014年4月18日至2044年4月17日。
- 浏阳市新宇化工厂,主要负责人李侦祥,位于浏阳市集里街道太平居委会巴山组,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06年11月13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WH安许证字〔2018〕H3-0321,许可范围:烟花爆竹用防潮剂400吨/年生产,有效期:2018年12月12日至2021年12月11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6895270710。
- 江西省上栗县华辉防潮剂厂,主要负责人欧阳辉高,位于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桐木镇楚山村,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7年1月17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赣)WH安许证字〔2016〕0924,许可范围:防潮剂(烟花爆竹用,1kt/a),有效期:2019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MA35P7H6XK。
(四)货物情况
双基管系部队拆解退役炮弹内的发射火药,主要成分为硝化纤维素和硝化甘油,主要用于烟花生产的防潮剂。在静电、高温、撞击、挤压等条件下,极易引起爆燃。
四、司法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委托湖南新文成司法鉴定中心对湘AB3G18轻型厢式货车的电路、油路以及排气管是否存有安全隐患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如下:
根据车辆检验、侦查实验及结合该起事故相关材料,对湘AB3G18轻型厢式货车的电路、油路以及排气管是否存有安全隐患进行分析:
- 驾驶室线束铜线完整,绝缘层融化/碳化,过火现象,无结珠点;发动机舱线束部分缺失、现存线束铜线,绝缘层融化/碳化,线序凌乱,线束蓬散;未检见导线过细、导线固定不良、接线柱松动等引起的短路隐患;通过特斯拉计对湘AB3G18轻型厢式货车车身和发动机机体磁场进行测量,测量部位数据均小于1.0mT;除燃烧融化外,其余电路未见异常。
- 燃油供给系统管路固定良好,局部烧毁;左、右前轮制动管路完全融化,左、右后轮制动管路存在烟熏现象;除燃烧融化外,其余油路未见异常。
- 通过同款车型湘A2AQ92轻型厢式货车侦查试验,对排气管及附近货厢挡板和货厢底板进行温度测量,排气管最高温度约91.6℃,排管隔热网固定处平均温度约38.03℃,货厢底板温度约24.4℃,故该段排气管存在热辐射的现象。结合案情综合分析推断:货箱底板附近排气管热辐射温度未达到事故车辆湘AB3G18轻型厢式货车装载货物的燃点,且排气管与发动机排气接头处温度最高,随排气管延伸,排气管温度呈递减趋势,加上排气管与货厢底板存在一定的空间,该空间存在行驶通风,故可以排除排气管热辐射原因引起起火。
综上所述,湘AB3G18轻型厢式货车油路、电路未检见异常。湘AB3G18轻型厢式货车排气管热辐射存在,但该热辐射能量在汽车行驶过程中不足以达到事故车辆湘AB3G18轻型厢式货车装载货物的燃点。
五、专家组事故分析情况
事故发生后,专家组通过现场勘查,综合分析认定,事故原因为:由于货物不符合湿法运输要求,货物运输包装不符合要求,车辆不具备运输危险货物的要求,存在运输过程中双基管挤到车门缝隙中、拐弯时货物向相反方向倾斜和门与车厢底部车架挤压的风险,加上双基管对撞击敏感度特别高,被金属与金属挤压撞击引燃,产生大火,导致其后果。
六、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人的不安全行为:相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双基管的危险程度和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认识不足,在双基管运输等环节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物的不安全状态:运输双基管的车辆不具备运输危险货物的要求,双基管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湿法运输,且包装不符合运输要求,运输过程中双基管挤到车门缝隙中与车厢底部车架挤压,因撞击发生急剧爆燃,引发事故。
(二)事故性质
经综合分析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 吴X忠,安全意识不强,不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驾驶普通货柜车运输危险物品双基管,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 卢X福,事故直接责任人。未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雇请无安全资质的车辆、人员运输装卸危险物品,导致事故发生。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42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议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浏阳市严氏烟花材料厂,违法出借相关资质证照、公章和银行账户给卢X福,为其从事购买双基管提供便利。建议由浏阳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予以处理。
- 侯马市特种机械厂,未依法审查核实购买企业的相关资质、证照,将双基管销售给不具备相关资质、证照的单位和个人。涉嫌违法经营,建议移送其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浏阳市鼎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其所属车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运输作业。建议由浏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予以处理。
- 浏阳市新宇化工厂,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按照厂内查验、登记危险货物及车辆等制度规定,且未认真查验出入车辆、货物情况。建议由浏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处理。
- 江西省上栗县华辉防潮剂厂,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按照厂内查验、登记危险货物及车辆等制度规定,且未认真查验出入车辆、货物情况。建议移送江西省上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处理。
八、事故防范措施
(一)企业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相关制度管理,认真审查资质、证照,不得将资质、证照等借用、出租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个人,不得从事危险物品的非法经营。
(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控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危险物品的行为,并及时查处。要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消除安全风险,特别是要加大针对危险物品购销、运输等环节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未取得相关资质上岗作业、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
FD09876 | 2021_浏阳市恒利祥鞭炮烟花厂12·10火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pdf
浏阳市恒利祥鞭炮烟花厂“12·10”火药爆炸事 故调查报告 2021 年12 月10 日13 时58 分,浏阳市文家市镇湘龙村境 内的浏阳市恒利祥鞭炮烟花厂44 号装药间发生一起火药爆炸事 故,造成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1.5 万元(事故罚款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市领导 要求,长沙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 管局、市总工会、浏阳市人民政府派员组成的浏阳市恒利祥鞭炮 烟花厂“12•10”火药爆炸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同步介 入,依法对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履责情况 进行审查调查。调查组聘请安全生产专家库烟花爆竹行业专家对 火药爆炸事故直接原因进行了论证分析。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 论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 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 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 年12 月10 日7 时,浏阳市恒利祥鞭炮烟花厂44 号装
— 2 — 药间作业人员许光海与其他工人一起陆续到厂,进入自己岗位 后,换上工作服、戴上自购橡胶手套、浇湿地面、准备空内筒饼、 领取药物等后开始上午工作,按照取内筒药饼、开台装药、封口、 将封口的药饼及时送入中转库的顺序往复工作。上午工作12 时 许结束,午餐休息后,下午13 时许,许光海按照上午着装到达 工作岗位,按照装药程序继续进行作业,事故当天每次开台装药 药饼数量在10-12 饼范围 ①,每进行一次工序大概需要2 分钟, 每20 分钟对地面进行一次湿水。13 时50 分19 秒,许光海将工 房一桶药物(约2.5 公斤)倒在工作台上,13 时52 分11 秒,将 装好药的药饼搬出工房,送到中转库;13 时52 分30 秒,再次 对地面进行湿水;13 时57 分40 秒开台装药(该次开台装药药 饼数为12 饼),于13 时58 分31 秒将工作台药物装入模具时突 然发生爆炸,爆炸的冲击波导致许光海当场死亡,并造成44 号 装药间摧毁和工房附近路棚设施损坏。 (二)事故救援和报告情况 该厂法定代表人孙方接到专职安全员李福荣的电话报告后, 安排销售经理李胜向文家市镇政府报告了事故情况。文家市镇政 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镇党委书记江敦明、 镇长张继龙、副镇长张江林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挥调度,开展救 援及善后工作,同时将事故信息书面报告了浏阳市委、市政府及 ① 该厂《组合烟花装药操作规程》第4 条规定:不准超领超存,按日需用量领好空饼子,装0.6 寸蕾10 饼/次,0.8 寸蕾10 饼/次装完送入中转间。
— 3 — 相关部门。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 浏阳市恒利祥鞭炮烟花厂(以下简称恒利祥鞭炮烟花厂)。 该厂成立于2009 年8 月26 日,在浏阳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12118736R,个人独资企业,法定 代表人孙方,注册地址为浏阳市文家市镇湘龙村。公司于2021 年5 月27 日取得省应急厅颂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湘) YH 安许证字〔2021〕012259,有效期至2023 年7 月7 日;许 可范围为烟花类:组合烟花(C)级(含组合烟花类产品石膏底 座,自产自用)。企业共有建(构)筑物175 栋,建筑面积11423 平方米,现有职工185 人。企业原材料采购部门经理为李强,销 售部门经理为李胜。 (二)企业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孙方,恒利祥鞭炮烟花厂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资格 证有效期至2022 年11 月28 日。
- 李福荣,恒利祥鞭炮烟花厂专职安全员,烟花爆竹生产
管理人员资格证有效期至2022 年3 月2 日。
- 陈坚,恒利祥鞭炮烟花厂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有效期至2024 年7 月12 日。
- 陈忠根,恒利祥鞭炮烟花厂药物线管理员,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有效期至2022 年8 月18 日。
— 4 —
- 许光海,恒利祥鞭炮烟花厂药物线装药工,特种作业操
作证有效期至2024 年6 月6 日。 (三)企业44 号装药间作业程序 死者许光海作业工房为44 号装药间,主要负责36 发闪光雷 组合烟花产品药饼的药物填装。每个药饼预置空内筒169 个,每 个内筒装药量为0.52g,内筒药物成份为高氯酸钾、铝粉、铝镁 合金粉、硫磺。装药程序为先从中转间领取混合好的药物,在 44 号装药间工作台上用模具将药物装入纸筒,再装封口剂,每 次限装10 个药饼,完成药物装填后转送至中转库,作业期间应 保持地面潮湿。 (四)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该厂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由法定代表人孙方担任 领导小组组长,专职安全员李福荣、销售经理李胜担任安全领导 小组副组长,专职安全员李福荣、陈坚负责全厂日常安全管理工 作,药物线管理员陈忠根负责事故装药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 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检查 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原材料购买检验储存及使用管理制度等 34 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了组合烟花装药、装发射药等31 项安全操作规程。 经查,该厂虽然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但并没有全面得到落实。该厂在招聘特种作业员工时,未按 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5 — 令第3 号) ②和该厂《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③的要求落实 三级教育,也未进行考核,只查验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在 对其进行简单的教育培训后就安排直接上岗;该厂虽然在会上多 次强调在药物线进行作业不得佩戴手套,但回放死者许光海2021 年12 月8 日至12 月10 日在44 号装药间装药作业时的视频监控, 其在作业时均佩戴了自购橡胶手套,而该厂法定代表人、安全管 理人员在安全巡查中均未予以制止;该厂的《组合烟花装药安全 操作规程》规定不准超领超存,要10 饼/次装完送入中转间,但 视频监控显示许光海装药药饼经常超出10 饼,事故发生时其开 台装药药饼为12 饼;企业对采购的原材料质量把关不严,只是 要求原材料生产企业(经销商)每年提供一次所采购原材料的质 量检测报告,没有按照《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要求针对 每批次采购原材料进行质量检验 ④。2021 年11 月份企业原材料 采购部门经理李强联系晋州市富来康银粉厂销售人员马立浩购 得1.5 吨富来康牌铝粉,使用的是2021 年3 月30 日河北省钢铁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铝粉检测报告,该报告中注明银粉中 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3 号)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 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 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 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 不得少于72 学时。 ③该厂《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规定: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的厂级安全教育由各厂负责人 组织实施,车间级安全教育由各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④《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5.2.1 条“烟火药的原材料应符合有关原材料质量标准要求, 进厂应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 6 — 活性铝含量为78%,事故后该批银粉经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 督检测中心检测,银粉中活性铝实际含量为63.30%(标准为 ≥75%)。 (五)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发当天天气晴,温度8 ~210C,空气湿度50 ~70%。事故 装药线工房位于厂内西部,坐东朝西(自北往南分别是60 号称 料、59 号机械药混合、58 号电控室、57 号药中转、56 号药饼中 转、55 号装药、54 号存药洞、53 号装药、52 号药饼中转、51 号装药、50 号存药洞、49 号装药、48 号存药洞、47 号药饼中转、 46 号装药、45 号存药洞、44 号装药、43 号药饼中转),装药线 工房镶嵌在自然山体内,形成三面自然屏障,工房前为3 m 宽通 道,通道为水泥柱木屋架水泥瓦风雨棚,道路外侧为自然山体陡 坡,陡坡上有乔、灌木丛。44 号装药工房为钢屋架彩钢瓦屋面, 现浇钢筋框架、砖混结构墙体,水泥工作台靠左侧墙,左侧墙工 作台上方靠后墙开有一个40×30cm洞口(安全窗),工房面积12m2 (长宽400×300cm),限药量3kg,限员1 人,危险等级1.1-1。 事故发生后,现浇钢筋框架、砖混结构墙体向四周防护屏障内倒 塌,一部分爆炸破片抛向工房道路外侧;室内工作台折断垮塌, 地面未见炸坑,工房前风雨棚呈下沉式垮塌,彩钢瓦最远飞至工 房正前方山坡下25 m 内平地;防护屏障完好;工房门口地面有 一双工作鞋(证实为许光海事发时所穿)、装药模具、塑料桶等 物品。
— 7 — (六)涉事相关物品检验情况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将该厂同批次的涉事原辅材料和相关物 品送至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湖南)检验,检验 检测情况如下: 1.铝银粉 富来康牌铝银粉所检项目活性铝实测结果为63.30%,不符 合《烟花爆竹用铝粉》(GB/T 20210-2006)活性铝≥75%规定要 求,结论为不合格。 2.内筒烟火药 所检项目内筒烟火药摩擦感度100%,不符合《烟花爆竹烟 火药安全性能指标及测定方法》(AQ 4104-2008)烟火药摩擦感 度≤60%规定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3.工作台塑料布 所检项目实测结果为>4×1010Ω,不符合《烟花爆竹防止静电 通用导则》(AQ 4115-2011)阻值5.0×105~109Ω规定要求,结论 为不合格。 4.铝镁合金 晋洲新年合金所检项目活性实测结果为90.38%,符合《烟 花爆竹用铝镁合金粉》(GB/T 20210-2006)≥80%规定要求,结 论为合格。 5.硫磺 四川长征硫磺所检项目实测结果:硫(以干基计)99.77%
— 8 — (标准为≧99%),水分0.02%(标准为≦2%),灰分(以干基计) 0.12%(标准为≦0.2%),符合《工业硫磺第1 部分固体产品》 (GB/T 2449.1-2014)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 6.工作服、裤、鞋、袜子、内衣、内裤 所检项目实测结果符合《烟花爆竹防止静电通用导则》(AQ 4115-2011)标准要求,结论为合格。 7.罩模 所检项目实测结果符合《烟花爆竹防止静电通用导则》(AQ 4115-2011)标准要求,结论为合格。 (七)公安部门法医鉴定结果 经浏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死者许光海头面部、双上 肢组织缺失,腹侧皮肤广泛烧伤,胸部广泛骨折,腹部挫裂创, 内脏损伤,其损伤具有损伤广泛、复杂多样、一般外力难以形成、 面向一侧损伤严重、背向一侧损伤轻微等特点,符合爆炸形成。 许光海死亡原因倾向爆炸致死。 (八)专家火药爆炸事故原因分析结论 2021 年12 月18 日,烟花爆竹行业专家罗建社、刘雪峰出 具事故结论如下:2021 年12 月10 日13 时58 分许,浏阳市恒 利祥鞭炮烟花厂44 号装药工房发生爆炸事故原因是许光海所戴 手套不导电,其表面因操作产生摩擦积聚静电,形成高电位(危 险静电源)静电,当与低电位的模具或粉末状烟火药接近时,放 电产生火花,引燃烟火药发生爆炸。
— 9 — 三、安全监管履职情况 (一)部门监管履职情况 浏阳市应急局明确由烟花爆竹安全监察大队负责对烟花爆 竹行业的安全监管。浏阳市应急局制定的《2021 年安全生产监 督检查计划》中明确:列入该监察大队监督检查的烟花爆竹企业 有175 家次,每月“双随机”检查烟花爆竹企业5 家,其他未纳入 企业由各属地乡镇(街道)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到全覆盖 监督检查。由于浏阳市应急局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中优 先选取许可范围B 级以上生产企业,恒利祥鞭炮烟花厂许可范 围为C 级生产企业,所以未纳入烟花爆竹安全监察大队2021 年 度监督检查计划,在“双随机”执法检查中也未抽中恒利祥鞭炮烟 花厂。该大队副队长王浩威按照计划执法的要求和特殊时段安全 监管的规定,对文家市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督查。事 故发生后,浏阳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并于12 月11 日下午召开全市烟花爆竹行业警示教育大会,对下阶段烟花 爆竹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了详细安排部署。烟花爆竹安全监 察大队全体监管人员停止休假,分片区下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 查和监管执法工作。 (二)属地政府监管履职情况 文家市镇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党委副书记、镇长张继龙为主任 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并明确党委委员、副镇长张江林主管公共安 全和应急管理办(以下简称应急办)工作。《文家市镇各负有安
— 10 — 全监管职责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中明确镇应急办承担全 镇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承担全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等工作。该镇应急办共有安监员8 人,主 任为杨亭达,副主任为刘浪、林德亮、张开拓。全办分为三个执 法小组,第一执法小组组长为刘浪,成员为王允发,负责新发村 和五神村片区的安全监管工作(恒利祥鞭炮烟花厂属于该片区)。 该镇印发的《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派驻工作通知》(文政 发[2021]5 号)中明确恒利祥鞭炮烟花厂联厂安监员为王允发。 按照文家市镇人民政府《2021 年年度执法计划》(文政发 〔2021〕1 号)的要求,该镇应急办于2021 年4 月、11 月对恒 利祥鞭炮烟花厂进行了2 次计划执法检查。经查阅应急办执法文 书记录,王允发带队于4 月20 日对恒利祥鞭炮烟花厂进行了计 划执法,就安全知识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危险物品管理等 26 项内容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厂40 号药饼中转间限药量400 公 斤、实存药量700 公斤;42 号药饼中转间限药量300 公斤,实 存药量560 公斤;120 号药饼中转间未垫防静电橡胶垫等问题, 并作出了“暂时停止内筒装药线生产,待药饼中转间消耗至限药 量以下,经执法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和“现场对120 号药饼中转间加装防静电橡胶垫”的整改指令,于4 月25 日对上 述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了复查。在11 月26 日对恒利祥鞭炮烟 花厂计划执法检查中,就安全培训考核、作业安全管理等21 项 内容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厂149 号成品库消防通道堵塞,并下达
— 11 — 了整改指令,于12 月6 日进行了复查。2 次计划执法检查的复 查,该厂均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此外,王允发作为联厂安监员,还带队对恒利祥鞭炮烟花厂 进行了2 次计划外执法检查。在5 月26 日检查中,发现该厂100 号造粒中转间限药量40 公斤,实际存放药物145 公斤;113 号 亮珠库限药量1000 公斤,实际存放药物1908 公斤;药物运输板 车轮毂未包防静电橡胶套等问题,并下达了暂时停止亮珠线生产 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于6 月2 日对指 出的问题进行了复查。在11 月9 日检查中,发现155 号存引洞 限药量10 公斤,实际存放药物24 公斤;157 号成型车间未安装 防爆排气扇等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于11 月14 日 进行了复查。2 次计划外执法检查的复查,该厂均按要求进行了 整改。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许光海所戴橡胶手套不导电 ⑤,橡胶手套表面因操作产生摩 擦积聚静电,形成高电位(危险静电源)静电,当与低电位的模 具或粉末状烟火药接近时,放电产生火花,引燃烟火药发生爆炸。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恒利祥鞭炮烟花厂 ⑤《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11.2.2 条:不应赤膊或穿着背心、 短袖衣、短裤、硬底鞋、钉底鞋、拖鞋和产生静电积累、易燃的化纤衣服上岗作业。
— 12 — 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不落实 ⑥,新进员工三级教育未达到规定时 间且未进行考核直接上岗;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管 理人员对许光海长期佩戴自购橡胶手套进行装药作业、违反操作 规程的行为未予制止和纠正;原材料采购管理不严,未按照本单 位规定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对每批次采购原 材料进行质量检验。 2.安全监管督促不到位。镇应急办虽然多次对恒利祥鞭炮 烟花厂开展执法检查,但工作还不够深入、全面,对该企业隐患 排查治理督促不到位,对该企业培训教育不落实、原材料采购管 理不严、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予严格落实等问题未及 时发现纠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 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许光海,违规佩戴自购橡胶手套进行装药作业引发事故,对 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13 — 1.恒利祥鞭炮烟花厂,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 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由浏阳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⑦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孙方,恒利祥鞭炮烟花厂法定代表人。未认真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⑧,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 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浏 阳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 (一)项 ⑨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李福荣,恒利祥鞭炮烟花厂专职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 全管理职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认真、要求不严格, 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浏 阳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⑩予以行政处罚。
- 陈忠根,恒利祥鞭炮烟花厂药物线管理员、兼职安全员。
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检查内筒装药生产线安全生产状况不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 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四十的罚款。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 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4 — 认真,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 议由浏阳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 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5.李强,恒利祥鞭炮烟花厂原材料采购部门经理。未认真 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按规定认真查验原材料的质检报告和产品 合格证。建议由浏阳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关于公职人员的履职情况处理,建议由浏阳市纪委监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⑪的规定,根据监督、调 查结果处理。 1.王允发,浏阳市文家市镇应急办安监员。执法检查不深 入全面,对恒利祥鞭炮烟花厂长期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未及时发 现纠正,建议由浏阳市纪委监委予以问责。 2.刘浪,浏阳市文家市镇应急办副主任兼执法一组组长, 对本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不力,对恒利祥鞭炮烟花厂安 全管理存在的问题督促不到位。建议由浏阳市纪委监委予以问 责。 3.杨亭达,浏阳市文家市镇应急办主任。对应急办执法监督 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不力,对恒利祥鞭炮烟花厂安全管理存在的问 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 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 15 — 题督促不到位,建议由浏阳市纪委监委予以问责。 4.张江林,浏阳市文家市镇党委委员、副镇长、镇武装部 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镇应急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情况督促指导不力,建议由浏阳市纪委监委予以问责。 (四)其他处理建议; 1.浏阳市文家市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不到 位,未严格督促恒利祥鞭炮烟花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议责成文家市镇人民政府向浏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对本次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烟花 爆竹用铝粉》标准规定原材料铝银粉的问题,建议由浏阳市市场 监管局予以调查处理。 五、防范措施 (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文家市镇党委和政府 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 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督管理责任,通过党政领导 责任的压紧压实,倒逼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到位。要 针对本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多、从业人员多、监管任务重的实际 情况,合理配备安全生产监管力量,确定执法频次。严格督促有 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监管不力、执法不 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问责。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 执法干部的业务培训,打造一支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且 能精通业务的高素质执法队伍。要通过采取多种执法手段、宣传
— 16 — 教育培训等措施,督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面落实责任,把安全 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 (二)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 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始终保持严管高压态势,严厉 查处烟花爆竹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开展执法检查行动 中,要深入企业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各个环节,切实加大 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坚持“零容忍”。文家市镇应急办 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检查职责,加强 对烟花爆竹企业超药量生产等违章违规行为的动态管理,对检查 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彻底治理纠正和解决违规 违章问题。 (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要牢固树立“抓安全就是抓发展,抓安全就是抓效益”的理念,把 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落实到员工、落实到每个 环节。严格遵循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有 关规定组织生产;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纠正违规指挥、违规 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新聘 请职工和转岗职工上岗前的三级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健全教育培 训档案;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作业;要为员工提 供合格预防静电的劳动防护用品,严格落实各项防静电安全措 施;要认真彻底地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决不允许带“病”生产和
— 17 — 带“病”作业;要严格规范原材料的购买、检测和管理,坚决杜绝 不合格原材料进入生产环节。 (四)加强烟花爆竹原材料的质量监督。浏阳市市场监管局 要加大对烟花爆竹原材料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 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强力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原材料等违法行 为,从源头上遏制不合格烟花爆竹原材料流入烟花爆竹生产环 节。 浏阳市恒利祥鞭炮烟花厂“12·10” 火药爆炸事故调查组 2022 年1 月21 日
FD09877 | 2021_浙江11·20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安环副总、安环经理助理、法人被追刑责!.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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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明药业“11·20”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22-10-24 18:55:43 来源: 特种设备安全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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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台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台州市天台县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11·20”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50万元。
2021年11月20日9时20分许,位于天台县工业园区的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50万元。
事故调查组认定,天台县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11·20”爆燃事故是一起环保设施提升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及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1月20日,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在“综合调节池和高浓污水池池上罐改造项目”施工中,需在调节池Ⅱ上方已完成土建的混凝土框架顶部搭建钢结构平台,施工过程需要进行电焊和热切割作业。泥水工杨某义、姜某好于当日上午8时前进入施工区域开始工作。机修车间电焊工、辅助工等人员于8时13分进入施工区域,8时17分开始搭活动脚手架。安全员张某波使用MSA“五合一检测仪”于8时30分开始对动火区域附近进行了可燃气体检测。电焊作业点位为框架平台上西南侧和西北侧二个点位,西南侧工位为电焊工许某日和辅助工许某日,西北侧工位为电焊工陈某富和辅助工许某永,动火监护人梁某在动火点东侧监护,辅助工金某炉和泥水工杨某义在调节池Ⅱ混凝土池盖上作业。9时07分至9时17分西南侧工位先后二次电焊作业,无异常情况;9时21分西北侧工位陈某富开始电焊作业,电焊火花溅落在调节池Ⅱ西北侧观察井位置附近开始着火,继而引起调节池Ⅱ爆炸。事故造成调节池Ⅱ混凝土池盖全部破碎,附近建构筑物受损,作业人员3人死亡,4人受伤。
2.应急处置情况。
11月20日9时33分,天台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应急联动天台县应急管理局、120急救中心、消防救援大队、生态环境局、经济开发区等单位和部门80余人参与应急处置。台州市、天台县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紧急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和处置。
事故发生后,台州市、天台县认真贯彻省领导批示要求,做好善后工作:一是全力抢救伤员,努力将人员伤亡降到最低;二是成立工作专班,保障善后工作;三是及时公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四是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大排查大整治,堵塞安全监管漏洞。
11月20日至22日,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先后签订赔偿协议,达成谅解,事故善后处理平稳有序。
(二)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明药业)。占地面积90余亩,现有员工280余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ZJ)WH安许证字〔2019〕-J-1054,有效期至2022年3月17日。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为总经理许某飞;设立了安环部、工程部等部门,安全、环保及工程管理工作分管领导为副总经理季某卫,安环部经理助理兼“三废”处理中心主任为王某杰。
(三)事故发生地及周边情况。
昌明药业位于天台工业园区内,紧邻东兴路。事故发生点为污水处理站调节池Ⅱ,与调节池Ⅰ(调节池Ⅱ西侧)、事故应急池(调节池Ⅱ东侧)为联体池,总图总称污水处理控制室和事故应急池。调节池Ⅱ东侧为RTO装置和废水处理用房,南面为初期雨水池和污水处理生化系统,西面为始丰溪,北面自西向东分别为甲类储罐区、消防循环水池和公用工程总配电室。事故发生地及周边航拍图如下:
事故发生地及周边航拍图
(四)事故项目情况。
昌明药业污水处理站由浙江大学能源工程设计院设计,浙江荣远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施工,于2009年建成并通过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环保“三同时”验收(台环验〔2009〕33号)。2020年7月,为结合新项目的实施,企业委托台州同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废水处理站生化系统提升改造工程设计方案并对现有废水处理设施进行了改造提升,其中高浓废水采用“芬顿氧化+混凝沉淀”预处理工艺,处理能力为60t/d;综合废水经混凝沉淀后,采用两条线进行处理,其中一条处理工艺为“厌氧+沉淀+一级兼氧+一级好氧+二级兼氧+二级好氧+MBR”,单线处理能力为200t/d,另一条线处理工艺为“厌氧+沉淀+一级兼氧+一级好氧+二级兼氧+二级好氧+气浮”,单线处理能力为200t/d,综合废水总处理能力为400t/d,满足当前企业产能。
2021年1月,根据台州市医化行业(园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求,编制整治提升“一企一策”方案,按照该方案,公司内部立项将原综合调节池和高浓污水池地下池调整为地上池,名称为“综合调节池和高浓污水池池上罐改造项目”。
1.改造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申请人为王某杰,项目负责人为季某卫。项目申请时间为2021年5月1日,主要建设内容:本期整治内容涉及综合调节池(调节池Ⅱ)和高浓废水池(调节池Ⅰ)池上罐改造,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决定在原池体上新建池上罐。新建设300m3综合调节池和150m3高浓废水池,每个池为50m3,分体组合共计9个(碳钢衬塑废水箱)。计划实施时间为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底,改造过程不影响实际生产,项目总预算费用为241万元。项目经昌明药业内部审批、绘制施工图后,全程由昌明药业工程部负责施工,7月中旬开始土建,在浇筑好废水调节池地上混凝土框架平台后,因池上罐制造方发货延迟,至11月16日才安装好池上罐。
经核查,昌明药业“综合调节池和高浓污水池池上罐改造项目”未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进行设计。
2.动火作业审批情况。
2021年11月20日8时05分左右,动火作业申请人王某杰填写《动火作业证》(编号:20****1)申请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级别:一级,动火地点:废水处理站,动火方式:电焊、气割,并对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安排梁某为动火监护人。动火分析人张某波,动火分析数据为LEL=0。动火人员陈某富、许某日,安全教育人王某杰、奚某凯、张某波,作业责任人奚某凯,审批人汤某卿。
经核查,王某杰在动火申请时,将动火作业级别初定为二级,因2021年11月20日(星期六)为节假日,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将动火作业级别升为一级。安全员张某波对动火区域附近3个不同点位进行了4次(西北侧观察井位置附近检测2次)可燃气体检测,每次检测时间为16~19秒不等,符合检测程序。王某杰对《动火作业证》上“高处作业已采取防火布、防火毯、接火盆、水幕等防火花飞溅措施”落实情况未经确认,不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要求;安排的动火监护人不符合昌明药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SOP-09040-03)“一级以上(含一级)动火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必须具有一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且必须通过特殊作业监护人员教育培训”的要求;对已确认的“动火点30米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动火分析人签名人为王某杰,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动火作业证》上的“作业责任人”在昌明药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没有相对应的职责。
其他特殊作业包括临时用电和高处作业已按规定审批,符合有关要求。
(五)涉事调节池情况。
调节池Ⅰ体积(含2个污泥浓缩池)212m3,调节池Ⅱ体积342m3,应急池体积280m3。调节池Ⅱ上方西侧分别为物料间、检测室和配电室。调节池Ⅱ深度为2.7m,池顶板厚度为 15cm,在西北侧和东南侧各留有1个观察井,观察井盖长宽均为80cm和60cm,西北侧观察井上留有观察孔(做水封处理)和废气排放管,孔径、管径均为18cm。调节池Ⅱ池顶至新建框架梁底的高度为3.9m,9个池上罐放置在混凝土框架上。
进出调节池Ⅱ的管道有3处共7根,其中从东南角观察井进入调节池Ⅱ有2根,一根来自辅助车间稀废水,另一根为各车间稀废水汇集后进入调节池Ⅱ,从东南角观察井设有废水排出管1根通往生化池;从西北角观察井进入调节池Ⅱ有2根,分别来自芬顿氧化池的回液管和废气排液管,管径均为5cm,另有1根为原废气排放管,管径为18cm,通往RTO处理装置,芬顿回液管和废气排液管从废气排放管侧面插入废气排放管进入池内;西南侧设有1根曝气管进入池内。
经核查,调节池Ⅱ西北角废气排液管、废气排放管和西南侧原有曝气管于7月中旬浇筑混凝土框架时拆除,拆除后曝气管和废气排液管已进行封堵,废气排放管未进行封堵,平时仅用离心机滤袋覆盖,事故前加盖了石棉毯。
(六)调节池废水取样检测情况。
调节池Ⅱ内废水于11月20日16时第一次取样,经浙江省台州生态环境检测中心检测,《废水调节池挥发性有机物应急监测报告》(台环监(2021)定性第004号)显示检测结果:乙酸乙酯1.28×104(mg/L)、二氯甲烷318(mg/L)、乙醇1.44×104(mg/L)、丙酮266(mg/L);11月21日9时第二次取样(与第一次采样间隔17小时,期间有雨水和生活污水进入),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检测结果:水98.8%、乙酸乙酯0.6%(6000 mg/L)、乙醇0.6%(6000 mg/L)。
根据调节池Ⅱ内水样检测报告和相关信息,专家组采用安托因方程、拉乌尔定律、阿马加定律、莱·夏特尔定律和Aspen(V11)等软件模拟计算出调节池Ⅱ内部已形成爆炸性气氛。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电焊工陈某富在位于调节池Ⅱ西北角上方的混凝土框架平台进行电焊作业时溅落的火花引燃下方观察井口外逸的易燃气体,因调节池Ⅱ内部有达到爆炸极限的可燃气体气氛,外部燃烧的能量通过拆除的废气排放管道口进入调节池Ⅱ,继而引起调节池Ⅱ爆炸。
(二)事故企业主要问题。
昌明药业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和管控措施不到位,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擅自拆除废气排放管导致易燃有害废气长时间直排大气,边生产边施工风险管控不到位等问题。
- 动火作业安全管控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5.2章节和昌明药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程》(SOP-09101-07)责任者和程序章节的规定,在产生可燃气体的上方动火作业时未采取接火盆等措施防止火花溅落,未对观察井采取封堵措施,未安排符合公司资质要求的动火监护人,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有效辨识进入调节池Ⅱ的废水成份,并进行风险管控,未将调节池Ⅱ评定为易燃易爆场所,导致在调节池Ⅱ上方申请动火作业时,未将动火作业级别初定为一级并升级为特殊动火作业或直接定为特殊动火作业进行管理。
- 擅自拆除防治污染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浇筑混凝土框架时,擅自拆除调节池Ⅱ的曝气管、废气排液管、废气排放管,拆除后未采取管控措施,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易燃有害废气未经处理长时间直排大气。
- 未落实边生产边施工安全措施。在擅自拆除调节池Ⅱ的部分管线后,调节池Ⅱ存在泄漏易燃有害废气的情况下,企业仍然正常生产,调节池Ⅱ仍在正常接纳废水,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制定边生产边施工风险管控方案,未落实边生产边施工的各项安全措施。
(三)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 天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的规定和《天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职责要求,落实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昌明药业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监管不力,“遏事故”攻坚战、安全生产综合整治三年行动等重点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未严格执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和《环境监察办法》第六条的规定,2021年7月23日对昌明药业开展即时检查、2021年9月28日对昌明药业开展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摸排时均未发现环保设施改造项目存在的问题,对调节池Ⅱ相关废气管道的拆除,导致易燃有害废气未经处理长时间直排大气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
- 天台县人民政府。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不到位。
三、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 王某杰,昌明药业安环部经理助理兼“三废”处理中心主任,“综合调节池和高浓污水池池上罐改造项目”申请人,本次动火作业申请人和安全措施落实人。在企业组织的危险源风险辨识时,工作不认真不深入,未结合车间排放物辨识出调节池Ⅱ存在可燃气体的安全风险,未将调节池Ⅱ评定为易燃易爆场所,导致动火作业定级不合理,申请动火作业前危害因素分析不到位,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安排不符合公司制度规定的动火监护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季某卫,昌明药业副总经理,分管工程、安全和环保工作,“综合调节池和高浓污水池池上罐改造项目”负责人。组织开展危险源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调节池Ⅱ的曝气管、废气排液管、废气排放管等管道拆除后,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废气未经处理长时间直排大气的问题失察,边生产边施工风险管控不到位,督促员工落实特殊作业的有关制度要求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许某飞,昌明药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严格开展全厂危险源风险辨识,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浙江昌明药业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0日,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至2022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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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878 | 2021_浙江_油罐罐内检修作业高风险未遂事故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油罐罐内检修作业高风险未遂事故
注:预览效果可能会出现部分文字乱码(如口口口)、内容显示不全等问题,下载是正常的。
文件格式:PDF
浮式生产储油卸油船(FPSO)发动机火灾事故
环境与天气导致火灾事故
文本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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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安全人自己的故事” – 《蛇口国际安全论坛事故系列汇编之一》 113 / 229 案例 40: 油罐罐内检修作业高风险未遂事故 (本案例由蛇口安全论坛微信群吴学新提供) 地 点:浙江省 发生日期:2015 年10 月26 日 事故概述: 10 月26 日9:37 左右,承包商在对某国有大型石化企业停产检修期间的一个石脑油储 罐进行“内浮盘拆除”作业时发生火灾事故,事故造成该储罐内浮盘完全烧毁,未造成人 员伤亡。 26 日7:50,储罐可燃气体及氧含量检测合格,开具受限空间作业票。8:30 左右,承 包商8 名作业人员到达作业现场,其中6 名作业人员进入罐内进行内浮盘拆除作业。8:45 左右,作业人员发现浮盘囊体已严重破损,罐内油气味过重。8:50 作业人员出罐佩戴防 毒面具后继续进罐作业。9:00 左右,用于强制通风的风机突然停止转动,业主派电工至现 场查看风机及接线情况并对风机接线进行换相。9:30 左右,浮盘下方作业人员感到油气刺 眼,至罐外休息并向施工队长报告罐内情况,队长遂要求其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撤至罐 外。9:37 左右,6 名作业人员正在撤离过程中,罐内突然起火,火苗从南侧通风口位置沿 浮盘向周边方向蔓延,并从北侧上、下人孔喷出。 实际后果: 事故造成该储罐内浮盘完全烧毁,未造成人员伤亡。 潜在后果: 储罐内6 名作业人员因未能及时撤离而死亡。 可能的直接原因: 可燃物:由于储罐囊式密封圈破损,内部海绵吸附大量石脑油,在拆除内浮盘密封 圈过程中,密封圈内海绵中吸附的石脑油大量溢出。 点火源:有风机、照明用具引起的电气火花,化纤衣物引起的静电火花,铁质工具 引起的摩擦火花等可能。最大可能为风机引起的电气火花。 过程:在抽风过程中,抽出的罐内油气接触了防爆性能失效的风机产生的电气火花 而被点燃,火焰蔓延至罐内,造成火灾。 可能的间接原因: 风险辨识与评估:施工方案未针对囊式密封圈存在破损的可能性进行风险分析评价, 未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讲述安全人自己的故事” – 《蛇口国际安全论坛事故系列汇编之一》 114 / 229 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在通风系统因故障停止工作后,未要求停止作业; 作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后,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未再次对作业环境的安全性进行 风险评估和可燃气体浓度检测。 防爆设备管理:所用防爆轴流风机的接线盒盖板与壳体间无密封垫圈,导致风机防 爆性能失效;风机由铁丝直接系挂于罐体下人孔,风机运行过程中易与罐体碰撞, 产生火花。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人员未穿戴防静电工作服;作业人员在 罐内使用铁质非防爆工具和非防爆手电筒。 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作业人员发现罐内油气浓度明显增大后未及时停止作业;承包 商在该业主其它储罐作业时曾发生过囊式密封圈破损的情况,但未认真分析问题原 因,未提出有效防范措施或改进施工方案。 事故对我们的启发: 内浮顶储罐中的囊式密封圈及浮筒,在使用过程中容易破损并吸附或存储大量易燃 液体,在对该类罐型进行检维修时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 进入油罐等具有易燃易爆风险的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清洗置换,对罐内氧气、 有毒气体及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确保合格,必要时应强制通风; 在作业过程中应对氧气、有毒气体及可燃气体浓度进行连续监测,如有明显变化, 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查找原因,经重新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必须对能源及物料管道进行有效隔离,配备专人监护,并确保出入口畅通; 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并使用防爆工器具。 事发现场的分析图: 图1:事故现场示意图 “讲述安全人自己的故事” – 《蛇口国际安全论坛事故系列汇编之一》 115 / 229 图2:内浮盘囊式密封圈中的海绵内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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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879 | 2021_浙江宁波科元精化5·6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宁波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浙江宁波科元精化5·6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5·6”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5月6日3时13分许,位于宁波市北仑区青峙化工园区的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元公司)作业三部20万吨/年乙苯—苯乙烯装置发生一起爆燃事故,事故造成乙苯—苯乙烯装置区严重受损,周边企业部分建筑物门窗等损坏,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53.28万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宁波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和北仑区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监委派员参加,同时聘请相关专家全程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人员询问、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救援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宁波科元塑胶有限公司,2018年12月5日变更为宁波科元精化有限公司,2020年8月19日更名为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26日,注册资本人民币67753.25万元,注册地址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港口路98号,法定代表人为陶春风,总经理为瞿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799540007G,经营范围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港口经营等。厂区占地面积约245.6亩,现有员工520人。企业以50万吨/年重油裂解制烯烃装置为龙头,生产催化干气、乙苯、苯乙烯和特种橡胶等化工产品,建有各类生产(联合)装置11套,共有6组罐区57个储罐,总罐容量16万立方米。
(二)事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情况
企业持有浙江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ZJ)WH安许证字〔2020〕-B-1746,有效期为2020年3月25日至2023年3月24日。许可范围:年产环己烷32万吨、液化石油气20.28万吨、C4馏分8.69万吨、乙苯22.25万吨、丙烯8.68万吨、丙烷1.4万吨等;年副产正戊烷1.93万吨、工业己烷2.23万吨、C8组分1.79万吨、甲苯(副产)1340吨、苯(副产)270吨等。
(三)事故装置情况
事故发生在科元公司作业三部20万吨/年乙苯—苯乙烯装置的苯塔系统,该装置于2019年3月完成竣工验收,其中苯塔系统工艺流程为:苯塔内物料经加热后,塔顶气相经过苯塔顶蒸汽发生器(ER26201)等3台换热器回收热量,大部分气相转变成液相进入苯塔回流罐,再通过泵打至塔内,形成回路。少部分不凝气通过压力控制进入装置低瓦系统及其他设备。苯塔顶蒸汽发生器(ER26201)为管箱法兰结构,其壳程物料为水,管程物料为苯。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4月26日,作业二部催化裂解装置发生突发情况导致计划外停车,其下游装置(包括作业三部乙苯—苯乙烯装置)陆续停车。
2021年5月2日,公司副总经理滕明才电话通知作业三部副部长王海对苯塔顶蒸汽发生器(ER26201)进行管束更换。5月4日,乙苯单元苯塔(T-26203)停运。5月5日10时,设备部经理助理金红岩安排维修班组长崔金昌等6人进行管束更换;19时30分许,苯塔顶蒸发器(ER26201)管束更换完成,崔金昌移交给作业三部工艺主管李殿刚,李殿刚安排相关人员做好开车准备并点炉(循环苯加热炉F26101和苯底塔重沸炉F26201);22时许,李殿刚发现苯塔顶蒸发器(ER26201)管程入口法兰面微漏,立即通知崔金昌进行紧固消漏;23时许,消漏完成,李殿刚通知内操人员继续升温,进物料苯,装置开车运行。
5月6日3时10分49秒,乙苯单元21米层循环苯蒸发器(E26105A)北侧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30秒后13米层回流罐(V26202)北侧、6.5米层反烃化料进料罐(V26102)东侧可燃气体报警仪陆续报警,1分钟后地面层水洗塔底泵北侧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3时13分许发生爆燃。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 企业应急处置情况。乙苯单元21米层可燃气体报警后,控制室值班人员立即安排2名外操人员赴现场确认;3时13分许,爆燃发生,现场人员通过“119”报警,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处置小组人员就位,采取紧急停车、切断物料、开展初期火灾扑救等措施,同时向北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 专业救援情况。5月6日3时14分,119指挥中心接警,先后调派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重型化工专业队、15个消防救援站、54辆消防车、255名指战员及周边镇海炼化等6个企业消防救援队伍前往救援处置。北仑区政府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公安、应急、环保、市场监管、医疗、电力等相关部门(单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5月6日12时许,明火基本扑灭。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乙苯—苯乙烯装置严重受损,过火面积约1045平方米。周边企业部分建筑物因爆炸冲击波造成墙面、门窗等局部受损,经评估直接经济损失约853.28万元。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科元公司进行苯塔顶蒸汽发生器(ER26201)管束更换作业后,封头法兰面紧固不到位,部分螺栓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未经质量检查和耐压试验,开车前未进行安全条件确认,直接投入运行,苯塔顶蒸汽发生器封头管箱侧垫片密封失效,封头内高浓度苯烃化液(苯含量98.91%)从法兰处喷出,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高温蒸汽管道发生爆燃,装置管路破裂易燃物料泄漏燃烧。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科元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法律法规意识淡漠,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按公司《设备操作检修管理制度》《装置开停工管理制度》等制定设备检维修方案和装置开停车方案,未按公司《工艺设备启用前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开车前安全条件确认,未按公司《防泄漏设备管理制度》进行维修后耐压试验。
(2)公司操作规程不健全。未制定压力容器紧固螺栓检修作业操作规程,并明确螺栓紧固步骤和安全要求;未制定设备检修后耐压试验操作规程,并明确试压介质、压力范围、保压时间等要素。
(3)安全操作规程未严格执行。开车过程中违反公司《作业三部乙苯装置操作规程》升温速率要求,违规升温;未及时观察到苯塔回流罐液位、压力参数超标情况,并采取可靠措施。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要求对员工进行《设备操作检修管理制度》《防泄漏设备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培训教育,员工对公司的管理制度不熟悉、不掌握。
- 北仑区青峙化工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化工专业监管人员不足,未能有效督促指导科元公司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北仑区市场监管局对企业修理固定式压力容器的有效监管手段不足,相关信息掌握不及时,未能督促指导科元公司按照压力容器检维修法规标准开展修理。
- 北仑区应急管理局对科元公司安全生产监管不细不深,未及时发现企业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宁波科元精化股份有限公司“5·6”爆燃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 靳首相,科元公司分管设备副总经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小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装置和设备设施的运行、检维修工作。未组织制定设备部蒸汽发生器管束更换、试压等操作规程;对设备部未组织《设备操作检修管理制度》《防泄漏设备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失察失管;明知苯塔顶蒸汽发生器管束更换无施工方案,对未按制度要求进行维修作业、未经试压交付生产部门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制止。靳首相安全生产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章斌,科元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生产技术部经理,在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滕明才住院期间代履行职责。未按《工艺设备启用前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要求,召集设备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开车前安全条件确认;在明知无苯塔系统开停工方案的情况下,对未经安全条件确认就投入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制止;在事故调查期间,参与伪造《ER26201/ER26202管束更换停工方案》。章斌安全生产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陶惺,科元公司设备部经理,全面负责设备部工作。未组织制定设备部蒸汽发生器管束更换、试压等操作规程;对《设备操作检修管理制度》《防泄漏设备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未组织本部门进行教育培训,也未督促落实;未按《设备操作检修管理制度》要求组织制定蒸汽发生器管束更换施工方案;对不按制度要求进行封头法兰面螺栓紧固、试压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制止。陶惺安全生产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崔金昌,科元公司设备检修队维修班组长,苯塔顶蒸汽发生器管束更换作业负责人。对公司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熟悉,仅凭设备部经理助理和作业三部副部长签署的《检修施工作业票》进行作业;未按《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2009)要求开展封头法兰面螺栓紧固作业;重新启用前未按公司《防泄漏设备管理制度》要求进行试压。崔金昌安全生产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 瞿滨,科元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不到位,公司各层面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熟悉不掌握,员工违章违规作业行为屡有发生;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深入不彻底,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瞿滨安全生产责任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 刘红军,科元公司设备部专职安管员。对公司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熟悉不掌握;未组织或参与本部门《设备操作检修管理制度》《防泄漏设备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部门违章违规行为。刘红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员证书,并责令科元公司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三)建议给予内部处理的人员
- 柯剑彪,科元公司分管安全环保副总经理兼安全总监。对公司屡有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的现象,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对公司屡有未按制度要求制定开停车、检维修方案就实施相关作业等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整改。柯剑彪安全生产责任履职不到位,责令科元公司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 滕明才,科元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4月27日至5月12日期间因病口头请假)。未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未督促作业三部落实苯塔系统开停工方案;对作业三部屡有违章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责令科元公司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 王海,科元公司作业三部副部长(主持工作)。未有效教育和督促本部门人员严格执行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苯塔系统开停工方案并报生产技术部审核;事故调查期间,参与伪造《ER26201/ER26202管束更换停工方案》。王海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责令科元公司对其作出撤职处理。
- 金红岩,科元公司设备部经理助理,设备检修队队长。未熟练掌握公司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设备部未制定管束更换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指派崔金昌开展管束更换工作。金红岩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责令科元公司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 李殿刚,科元公司作业三部乙苯—苯乙烯装置工艺主管。对公司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熟悉不掌握;违反《作业三部乙苯装置操作规程》升温速率要求,指令操作人员违规升温;事故调查期间,伪造《ER26201/ER26202管束更换停工方案》。李殿刚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责令科元公司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科元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标准规范执行不到位;未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五)建议给予处理的单位
1.责成宁波市北仑区青峙化工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向北仑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 责成北仑区政府对北仑区市场监管局、北仑区应急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进行提醒谈话。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科元公司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效运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强化再教育再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要深入开展隐患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对受此次事故影响的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检验评估,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二)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北仑区政府和各地政府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及时督促企业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强化监测预警,实现风险隐患发现处置全链条数字化智管。要按照标准配全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配齐应急救援处置人员,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开展常态化应急演练,切实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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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880 | 2021_浙江申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4·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浙江申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4·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9日
2021年4月6日10时47分,浙江申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根据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的规定,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石塘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对事故原因及责任进行分析和认定,并提出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厂房相关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浙江申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纳,成立日期:2018年12月28日,住所:温岭市石塘镇上马工业区XX路6号(浙江西菱股份有限公司上马工业区6号厂房),经营范围:合成材料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体育用品制造等,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DXXXXXX。
发生事故厂房情况:2019年9月,浙江申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每年200万元租金租赁浙江西菱股份有限公司上马工业区的6号厂房,厂房为单层钢结构,总平积为6100平方米。
出租厂房单位情况:浙江西菱股份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慧,成立日期:2000年11月,住所:温岭市泽国镇牧屿机电工业园区,经营范围:机床、台钻、泵及配件生产销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047XXXXXX(1/1),该公司在上马工业区厂房占地面积为127亩。共有6幢厂房,1-4号厂房为本公司生产车间,5号厂房出租给温岭市东腾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6号厂房出幢给浙江申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火灾危险性为丁类厂房。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1年4月6日6时,浙江申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发泡车间班长秦X平带领员工在发泡车间进行发泡作业。6时40分传输蒸气空压设备故障,正在发泡的1号液压机(从东向西数)达不到预设温度,造成泡模板质量不能达标。秦荣平就用手动模式操作放模,并叫发泡工将未冷却的板材(3.6米*1.5米)进行分割作废料处理。分割后500多公斤板材由阮X隆和阮X瑜用平板车拉到厂房西面造粒车间边角料堆放处。阮X隆和阮X渝两人在装运班长姚X成的帮助下,将高温废料放在厂房西南角废料堆放处矮墙边。此后各车间产生边角料陆续运来覆盖在这堆高温废料上面。
10时多,粉碎作业员工侯X爱发现早上从发泡车间拉来的废料在冒烟,他未及时处理和报告。过会,该废料处烟越来越大,他告诉同事刘X英。刘X英从工位提来一桶水,倒在冒烟的废料上,废料堆突然明火窜出。刘X英跑出后叫来车间其他员工。员工拿灭火设备开始灭火,因消防管道无水,车间内干粉灭火器全部用完也无法控制火势,管理人员报警并组织员工撤离。
10时47分,温岭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万昌路消防救援站、城东消防救援站、城西消防救援站共9车40人,调派石塘镇、松门镇、城北街道、泽国镇专职消防队10车33人赴现场处置,市委、市政府领导到现场组织指挥灭火工作。12时,现场火势被控制,14时3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
浙江申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工艺流程:塑料颗粒(EVA粒子)加入ADC发泡剂,经拌料-密炼-开炼-发泡-分切-废料再回收。其中密炼温度120度,开炼温度85-90度,发泡温度170度,由温控装置控制。
浙江申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模板冷却检验规定:出模板材(半成品)必须转移到指定地方冷却,待冷却到常温后由质检员统一检验介定是否为废品,车间主任、班组长不得自行决定。
2021年4月22日,温岭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温消火认字[2021]第0004号,对本次火灾事故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2021年4月6日10时35分许;起火部位:浙江申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内西南角;起火点:厂房内西南角废品堆放距离破碎机北侧约3米处;起火原因:发泡板材蓄热起火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三、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过火面积1800平方米,火灾受损面积约6000平方米。浙江西菱股份有限公司受损厂房经相关单位单位鉴定,危险性综合评定为D级,该厂房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温岭芯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安装在受损厂房屋顶的太阳能发电设备以及浙江申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设备和生产材料,本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经温岭市物价认证中心认定为6359326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浙江申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秦X平、姚X成、阮X隆、阮X瑜等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泡沫板材自行作废料处理后,未经冷却直接拉到废料堆放处后被其他边角料覆盖,造成发泡板材蓄热起火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 浙江申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有效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浙江西菱股份有限公司未严格遵守出租生产场所的法律规定,未切实履行出租方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其能正常使用。
- 浙江申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纳 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火灾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及处理建议
七、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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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881 | 2021_浙江申亚等多起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合集.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浙江申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4·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
市级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工作信息
应急管理
索引号:
11331081MB1582444Y/2021-9303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07-26
发布单位:
市应急管理局
浙江申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4·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6日10时47分,浙江申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根据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的规定,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石塘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对事故原因及责任进行分析和认定,并提出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厂房相关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浙江申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纳,成立日期:2018年12月28日,住所:温岭市石塘镇上马工业区XX路6号(浙江西菱股份有限公司上马工业区6号厂房),经营范围:合成材料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体育用品制造等,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DXXXXXX。
发生事故厂房情况:2019年9月,浙江申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每年200万元租金租赁浙江西菱股份有限公司上马工业区的6号厂房,厂房为单层钢结构,总平积为6100平方米。
出租厂房单位情况:浙江西菱股份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慧,成立日期:2000年11月,住所:温岭市泽国镇牧屿机电工业园区,经营范围:机床、台钻、泵及配件生产销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047XXXXXX(1/1),该公司在上马工业区厂房占地面积为127亩。共有6幢厂房,1-4号厂房为本公司生产车间,5号厂房出租给温岭市东腾建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6号厂房出幢给浙江申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火灾危险性为丁类厂房。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1年4月6日6时,浙江申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发泡车间班长秦X平带领员工在发泡车间进行发泡作业。6时40分传输蒸气空压设备故障,正在发泡的1号液压机(从东向西数)达不到预设温度,造成泡模板质量不能达标。秦荣平就用手动模式操作放模,并叫发泡工将未冷却的板材(3.6米*1.5米)进行分割作废料处理。分割后500多公斤板材由阮X隆和阮X瑜用平板车拉到厂房西面造粒车间边角料堆放处。阮X隆和阮X渝两人在装运班长姚X成的帮助下,将高温废料放在厂房西南角废料堆放处矮墙边。此后各车间产生边角料陆续运来覆盖在这堆高温废料上面。
10时多,粉碎作业员工侯X爱发现早上从发泡车间拉来的废料在冒烟,他未及时处理和报告。过会,该废料处烟越来越大,他告诉同事刘X英。刘X英从工位提来一桶水,倒在冒烟的废料上,废料堆突然明火窜出。刘X英跑出后叫来车间其他员工。员工拿灭火设备开始灭火,因消防管道无水,车间内干粉灭火器全部用完也无法控制火势,管理人员报警并组织员工撤离。
10时47分,温岭市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万昌路消防救援站、城东消防救援站、城西消防救援站共9车40人,调派石塘镇、松门镇、城北街道、泽国镇专职消防队10车33人赴现场处置,市委、市政府领导到现场组织指挥灭火工作。12时,现场火势被控制,14时3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
浙江申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工艺流程:塑料颗粒(EVA粒子)加入ADC发泡剂,经拌料-密炼-开炼-发泡-分切-废料再回收。其中密炼温度120度,开炼温度85-90度,发泡温度170度,由温控装置控制。
浙江申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有关模板冷却检验规定:出模板材(半成品)必须转移到指定地方冷却,待冷却到常温后由质检员统一检验介定是否为废品,车间主任、班组长不得自行决定。
2021年4月22日,温岭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温消火认字[2021]第0004号,对本次火灾事故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2021年4月6日10时35分许;起火部位:浙江申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内西南角;起火点:厂房内西南角废品堆放距离破碎机北侧约3米处;起火原因:发泡板材蓄热起火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三、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过火面积1800平方米,火灾受损面积约6000平方米。浙江西菱股份有限公司受损厂房经相关单位单位鉴定,危险性综合评定为D级,该厂房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温岭芯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安装在受损厂房屋顶的太阳能发电设备以及浙江申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部分设备和生产材料,本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经温岭市物价认证中心认定为6359326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浙江申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秦X平、姚X成、阮X隆、阮X瑜等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泡沫板材自行作废料处理后,未经冷却直接拉到废料堆放处后被其他边角料覆盖,造成发泡板材蓄热起火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浙江申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有效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浙江西菱股份有限公司未严格遵守出租生产场所的法律规定,未切实履行出租方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其能正常使用。
浙江申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纳 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火灾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及处理建议
七、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浙江申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4·6”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1年6月16日
FD09882 | 2021_浙江荔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5·5爆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浙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用火不慎;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静电引发燃爆致3死!设计存在缺陷!老总、副总、工程部经理均被刑拘!
2021-08-11 16:09
慧正资讯:2021年5月5日16时55分10秒,浙江湖州市长兴县浙江荔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燃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00余万元。
事故调查组认定:湖州市长兴县浙江荔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5·5"爆燃事故是一起因上胶生产线设备设计上存在缺陷,企业关闭气体浓度报警及连锁装置,静电火花引爆可燃气体,导致3人死亡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详情
2021年5月5日,位于湖州市长兴县泗安镇的浙江荔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2号厂房3号上胶生产线正常生产。16时55分10秒,第六节烘箱突然发生爆炸,因导热油管破裂瞬间形成了巨大的火球,并伴有浓烟。事故发生后,企业员工立即组织自救并报警。
5月5日17时02分,长兴县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长兴县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启动应急机制 并赶往现场。17时16分许,长兴县应急、消防、公安等部门分别到达现场开展救援。经现场处置,该起火灾于5月5日17时50分许成功扑灭。令人痛心的是,在此次事故中受伤的3人分别在19时20分左右因抢救无效先后死亡。
死亡人员名单如下:
(一)杨某某,男,39岁,330411********3210,浙江嘉兴人,浙江荔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车间主任;
(二)王某某,女,45岁,522701********2242,贵州都匀人,浙江荔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一线操作工;
(三)但某某,男,59岁,510321********2459,四川荣县人,浙江荔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一线操作工。
事故发生后,引起了浙江省委省政府、湖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2021年5月6日,湖州市人民政府成立浙江荔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5·5"较大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2021年5月8日,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李公杭带领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赴湖州市长兴县调研浙江荔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5.5”较大事故处置等工作。调研组一行深入事故现场进行察看,调阅事故视频资料,详细了解企业基本情况、事发应急处置、事故初步原因、伤员救治及事故善后等情况,并召开调研座谈会。
在会上,李公杭指出,浙江荔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5·5”事故是今年工贸领域发生的第一起较大事故。立即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系统开展全领域、全行业同类生产工艺装置、同类生产产品企业的安全排查、大整治,深查细纠、不留死角、严格执法,迅速整改、全面整改、彻底整改,将举一反三措施真正落实到位,确保不再发生同类生产安全事故。并强调,各级各部门要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个弦,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将《安全生产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和遏重大相关工作部署要求落实到位。深入细致排查事故隐患,落实隐患闭环整改措施,将各类事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上胶生产线废气收集排风量不足,可燃气体集聚于烘箱箱体内,输送带上的云母纸产生静电火花引爆气体。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模拟实验、计算分析,排除了以下点火源可能引发事故的原因:RTO焚烧炉回火、机械打火、高温热源、电气设备非防爆因素。同时网带传送装置缺乏有效的静电导通释放系统,接地电阻阻值超过2000Ω。调查组认定为云母纸和传送网带(特氟龙)的绝缘特性导致产生静电集聚引发静电放电火花,点燃涂料废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发生爆燃事故。
事故车间工艺流程
据了解,浙江荔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产品是云母板。其云母板主要生产工艺为放卷——上胶——烘干——裁断——堆叠——热压成型,本次事故为烘干工序。事故设备烘箱长约30米,辊道宽约1.5米。采用循环导热油加热,通过风机对输送带上的云母板进行吹风烘干。涂层采用有机胶和稀释剂混合,事故当天的稀释剂为甲苯和异丙醇的混合剂(比例7:1),经烘干蒸发后,尾气由收集装置(RTO装置)进行集中处理,稀释剂日使用量约400公斤。
事发企业信息
据天眼查资料显示,浙江荔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07月27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泗安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为许莆嘉。经营范围包括电气发热材料和元件、金属材料(除贵、稀及放射性金属)及制品、柔软绝缘材料、硬质绝缘材料(云母板)、绝缘产品的研发、测试、制造、销售,投资管理(除金融、证券、期货、保险等前置许可项目,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浙江荔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
事故单位主要问题
浙江荔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上胶生产线设备设计上存在缺陷,企业关闭气体浓度报警及连锁装置,且日常安全管理缺失,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一)上胶生产线设备未经正规设计,不满足安全条件。企业自行设计整条生产线,且未组织安全验收即投入生产;烘箱内输送带无消除静电措施;电气线路防爆措施未到位。
(二)废气排风量不足,导致可燃气体浓度超标。排风管道未经资质单位正规设计,排风量无法满足安全投用要求;排风管轴流风机和离心风机设计不合理,存在倒灌和大量积油情况,严重影响通排风效果。
(三)气体浓度报警及连锁装置关闭,形同虚设。企业关闭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导致报警连锁失效,在浓度超标情况下,无法打开紧急排气系统;浓度报警设定值不合理。
(四)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缺失。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不到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如实记录应急演练情况;未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追责人员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浙江荔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政府及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以及处理建议
(一)长兴县人民政府。长兴县人民政府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督促属地乡镇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建议作出深刻检查。
(二)长兴县泗安镇人民政府。泗安镇人民政府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开展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整治工作不到位,辖区企业涉及使用危化品日常监管工作不到位,建议作出深刻检查。
(三)长兴县应急管理局。督促指导属地政府开展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整治工作不力;未及时掌握辖区内企业安全基本情况,建议作出深刻检查。
(四)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未严格落实上级部门部署文件,对辖区内排摸的重点环保治理设施情况未抄告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建议作出深刻检查。
企业在日常生产运营过程中应加强巡检力度,每一道工序以及生产流程都应确保万无一失。对于企业的辅助车间如公用工程、环保处理设施,日常巡检也是重中之重!
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一)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长兴县要深刻吸取事故惨痛教训,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发展理念,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自觉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完善和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增强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全市涂层行业涉及使用危化品及废气收集安全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加强新建企业尤其是招商引资在项目审批、消防验收、环保审查等方面的安全条件论证,从源头上把好关,加强全过程监管。
(二)夯实基础,全面开展行业整治。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贸企业涉及使用重点危化品专项整治和涂层行业专项整治,排摸底数,掌握安全现状。对照《湖州市工贸行业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导则(试行版)》,加强重点危化品的安全管理。制定涂层行业整治标准,对标对表逐一排查整治。原则上纳入整治范围的企业应委托资质单位开展现状安全评价,借助社会化服务机构,提高隐患排查整治专业化水平。
(三)加大力度,增强部门监管合力。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同时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紧密配合、无缝衔接,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精准施策,狠抓重点工作推进。要深入贯彻湖州市《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及《关于坚决打赢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控争先战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工矿领域安全生产风险普查和隐患排查整治攻坚行动,动态把握安全生产状况,科学辨识安全风险隐患,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密切行刑衔接,坚决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清除重大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此次事故因企业缺失安全管理等因素而产生静电引起爆炸,在日常生活中静电无处不在。同时,静电的的威力可不容小嘘。
静电有哪些危害?
爆炸和火灾
爆炸和火灾是静电最大的危害。静电能量虽然不大,但因其电压很高而容易发生放电。当带电体与不带电或静电电位低的物体互相接近时,如果电位差达到300 V以上,就会出现火花放电。静电放电的火花能量,若已达到周围可燃物的最小着火能量,而且可燃物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爆炸极限,就会立即发生燃烧或爆炸。
静电电击对人体的危害
静电电击只发生在瞬间,通过人体的电流为瞬时冲击电流,其危害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直接伤害、二次伤害、精神紧张。人体遭受电击时,会精神紧张,发生误操作、高空坠落、摔伤或触碰机械造成伤害等后果。
静电生产环境等的危害
静电可以使生产中的粉体沉积,堵塞管道、筛孔等,造成输送不畅引起系统憋压,超压能导致设备破裂。贮运塑料等产品过程中,静电放电会导致产品熔融、粘结、变色甚至分解变质、报废等。静电放电能量可能导致计算机、生产控制仪表、安全控制系统中的硅元件损坏,引起误操作而酿成事故。
如何防静电?
1、工艺控制法
就是在工艺流程、设备结构、材料选择和操作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以达到限制静电的产生或控制静电积累的目的。
2、静电屏蔽法
静电屏蔽,即将屏蔽导体靠近带静电体放置,以减轻静电放电的危险和防止静电感应的作用。可采取整体屏蔽,也可根据需要采取局部屏蔽,可采用网状屏蔽体,也可采用板状屏蔽体。但需要注意的是,屏蔽并不能消除静电电荷。
3、静电泄漏法
所谓泄漏,就是把静电泄掉。泄漏法包括接地、增湿、加抗静电剂、涂导电涂料等方法。
FD09883 | 2021_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1·16燃烧_1·16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21年1月16日15时许,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26号制珠工房防护屏障外运输通道发生燃烧事故,造成1名工人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1月19日17时30分死亡),26号制珠工房防护屏障外运输通道彩钢瓦雨棚烧损约10平方米,26号制珠工房内部着火及周围防护屏障和水池周围植被烧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县人民政府成立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1·16”燃烧事故调查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黄玉勇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张黄镇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库3名专家参与调查。同时,邀请县监委、县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事故调查工作。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1997年6月26日成立,2012年搬迁建于浦北县张黄镇合山村委赤坭岭。该厂是一家烟花生产企业,生产的组合烟花主要出口欧美等国家。
该厂营业执照由浦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7******02054A,经济类型为集体所有制,经营范围为C级组合烟花类。
该厂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核发,编号为(桂)YH安许证字〔2018〕05***9号,许可范围为C级组合烟花类,有效期为2018年11月27日至2021年11月26日。
陈家词,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廖仲莹,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制料车间、制珠车间主任。
李勇,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混药车间主任。
曾俊生,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制珠工人。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通过现场勘察、查阅回放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视频监控,询问陈家词、廖仲莹、李勇等相关人员,1月16日事故发生经过如下:
12时56分至13时02分,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制珠工人曾俊生从23号混药中转库出库烟火药6桶(约10Kg/桶)共约60Kg,从31号晒场提取珠芯2簸箕(约5Kg/簸箕)共约10Kg,从17号混药中转库出库烟火药6桶(约10Kg/桶)共约60Kg,用电瓶车运输到26号制珠工房(危险等级1.1-1,定药量20Kg,定员1人)防护屏障外的运输通道停放。
13时17分至13时44分,曾俊生在26号制珠工房开始制作绿珠(成分包括硝酸钡、高氯酸钾、镁铝合金粉、石蜡、树脂、硫磺,工艺是将直径1毫米左右的珠芯添加烟火药、酒精制作加大到直径4至4.5毫米的绿珠,才属于符合规格的绿珠)。期间,边制珠边出珠,共使用了2簸箕珠芯和7桶烟火药,约80Kg。
13时45分,曾俊生停止制珠,将制好的绿珠约80Kg用手推车(即人力板车,下同)运输到27号筛珠工房(危险等级1.1-1,定药量20Kg,定员1人)筛选。
14时02分,曾俊生将筛选好的绿珠约80Kg(其中符合规格的绿珠约15Kg,不符合规格的绿珠约65Kg),用手推车运输到26号制珠工房防护屏障外的运输通道停放。其中将符合规格的绿珠约15Kg,转到停放在26号制珠工房防护屏障外运输通道的电瓶车待运输到晒场。
14时21分,曾俊生又启动制珠机,使用剩余的5桶烟火药约50Kg,将不符合规格的绿珠约65Kg继续加大至直径4至4.5毫米的绿珠。期间,边制珠边出珠。
14时38分,曾俊生停止制珠,将制好的绿珠约115Kg,用手推车运输到27号筛珠工房筛选。
14时44分,廖仲莹进入27号筛珠工房检查。14时45分,廖仲莹离开27号筛珠工房。
14时55分,曾俊生将筛选好的绿珠分别用3个簸箕和5个防静电桶装好绿珠,共约115Kg,用手推车运输到26号制珠工房防护屏障外的运输通道停放。加上之前(即14时02分)放在电瓶车上符合规格的绿珠约15Kg,26号制珠工房防护屏障外运输通道的停放绿珠共约130Kg。26号制珠工房及周边工库房的视频监控上未能覆盖26号制珠工房防护屏障外运输通道,无法监控到期间曾俊生在26号制珠工房防护屏障外运输通道的操作。
15时00分,26号制珠工房防护屏障外运输通道发生燃烧,造成曾俊生受伤,26号制珠工房防护屏障外的运输通道彩钢瓦雨棚烧损约10平方米,26号制珠工房内部着火及周围防护屏障和水池周围植被被烧损。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县委书记、县长分别作出批示,县公安局政委范明艺立即组织应急管理、消防、医疗、张黄镇政府等部门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和伤员救治工作。
1月16日15时31分,120救护车赶到,医护人员将伤员曾俊生接到张黄卫生院进行救治。
1月16日15时36分,张黄消防救援队到该厂进行灭火。
1月16日15时40分,事故现场明火扑灭。工作组随后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隐患排查。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情况
事故造成工人曾俊生受伤,1月16日下午从张黄卫生院转送到浦北县人民医院救治,当晚转送到钦州市第二医院救治。1月17日下午,转送到广西医科大附属医院救治。经救治无效于1月19日17:30死亡。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已对曾俊生家属赔偿98万元。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约111万元。
(四)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现场状况为:26号制珠工房防护屏障外运输通道上停留一辆用于运输亮珠的手推车,距离手推车50cm处有一辆电瓶运输车,手推车和电瓶运输车上已没有盛装亮珠的容器和亮珠,两辆车除了表面有燃烧痕迹外,车架、底部、轮胎均完好;电瓶运输车正上方的彩钢瓦雨棚被烧穿面积约2㎡,彩钢瓦雨棚共受损面积约10㎡,雨棚钢结构支架基本完好。26号制珠工房防护屏障外运输通道上发现有酒精桶、直径约90cm的塑料盆、直径约60cm的铝制筛子和用于盛装亮珠的竹制簸箕燃烧残骸。26号制珠工房防护屏障外运输通道地面上有明显燃烧痕迹,但没有明显爆炸痕迹。26号制珠工房内地面有燃烧痕迹,屋顶完好,制珠设备未见损坏。26号制珠工房附近的25号药物中转库、27号筛珠工房和31号晒场均未受影响。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经现场勘察、查阅监控、询问制料车间、制珠车间主任廖仲莹对事发前的检查情况以及查验亮珠配方配比和咨询其他同类企业,专家组认为该厂当天制作绿珠的配方和相关原材料符合安全要求,不存在绿珠发热引发燃烧事故的可能。
经现场勘察、查阅监控,排除外来人员、物体等破坏引发燃烧事故的可能。
通过询问主要负责人陈家词,说其在到达事故现场抢救曾俊生时,曾俊生说筛网上沾有药物,想刮干净,刮着了火。通过询问制料车间、制珠车间主任廖仲莹,说其在2021年1月10日左右发现曾俊生用过树枝剐蹭筛网使亮珠脱落的违规行为,其当即予以现场制止并纠正。事发当天天气干燥,相对湿度约为55%。通过调阅事故发生前后相关视频录像、查阅亮珠生产记录,结合制珠工艺的实际操作步骤,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制珠工人曾俊生违规使用树枝或其他硬物清理卡在铝制筛网上已干燥的亮珠过程中,将带亮珠的筛网在手推车或地面等硬质表面上反复撞击以便将筛网上的亮珠抖落,在此过程中存在违规的摩擦或撞击动作而产生火花,引燃曾俊生衣物上的烟火药粉尘和簸箕中的亮珠,直接导致发生燃烧事故。
调查认定,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1·16”燃烧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存在主要问题
(一)工人安全意识严重不足,违规进行危险作业。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工人曾俊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3]、《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4.10条[4]、《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操作规程汇编》的制珠安全操作规程、亮珠筛选安全操作规程等,存在摩擦、撞击和严重超量作业等违规行为,导致发生燃烧事故。而且在事发当天中转过程中,曾俊生在26号制珠工房、27号筛珠工房多次出现抛摔簸箕、敲击桶的违规行为,在23号混药中转库出现药物不规范装车,运输过程中出现碰撞摔药等违规行为,违规将亮珠及药物停放在26号制珠工房防护屏障外的运输通道上。
(二)管理人员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工人违规行为,未能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制料车间、制珠车间主任廖仲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5]、第二十二条第(六)项[6]、第四十条[7],其在2021年1月10日左右检查发现曾俊生用过树枝剐蹭筛网脱珠的违规行为,虽然当时现场纠正,但检查及处理情况未记录在案。在事故发生当天的现场监管过程中,发现工人严重超药量作业、违规停放亮珠等行为,但未及时排查和纠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事故发生当天上午,陈家词在检查过程中向廖仲莹传达了1月15日下午浦北县应急局组织召开贯彻落实自治区应急厅1月14日视频调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会议暨2021年春节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加强制珠工序的监管,但廖仲莹没有贯彻落实。
(三)企业未依法履职,及时排查发现隐患,制止和纠正工人违规行为。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8],对制珠工序的生产计划缺乏科学、合理的安排,工人的工资是计件核算,未结合生产亮珠总量管控、工人作业时间管控的实际情况,统筹控制安排亮珠的生产,导致工人出现赶制亮珠,未按照26号制珠工房、27号筛珠工房等工库房的定药量及时中转,造成亮珠超药量滞留在工人身边。未落实视频监控管理制度,及时制止和纠正工人曾俊生事故发生当天多次出现抛摔、碰撞、超药量、乱停放亮珠等违规行为。企业用于运输亮珠和药物的电瓶运输车辆不应为敞开式运输,一旦发生事故极易危及周围安全环境。
五、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9],建议对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处罚款,并约谈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浦北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二)主要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10],建议对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主要负责人陈家词处罚款。(浦北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三)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11],建议撤销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制料车间、制珠车间主任廖仲莹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浦北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四)工人。曾俊生已死亡,不予追究其安全生产责任。
六、已经采取的整改和防范措施
1月16日,浦北县应急管理局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浦应急现决〔2021〕烟爆1号),责令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停产。
1月17月,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吴祥心副局长,浦北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黄玉勇等领导到事故现场指导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吴祥心副局长传达了1月16日晚自治区应急厅视频调度会议精神。
1月17月,浦北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全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召开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1·16”燃烧事故现场警示会。组织参观了事故现场,开展了分组和集中讨论分析事故原因。会议要求全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组织开展全面排查,预防和杜绝事故的发生。
1月17月,浦北县人民政府组织县政府在家领导、各镇(街道办)主要领导、县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召开全县安全生产紧急会议,通报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1·16”燃烧事故情况,部署开展岁末年初全县安全生产大排查。并印发了《浦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岁末年初全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
1月18日,浦北县应急管理局制定印发了开展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行业岁末年初全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行业自查自纠,并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会议安全生产大排查。
1月19日,浦北县人民政府组织成立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1·16”燃烧事故调查组,并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
1月20日,组织全县10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参加了全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工作视频会议,全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工作暨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1·16”燃烧事故约谈警示视频会议。会后,浦北县应急局组织召开浦北县近年来烟花爆竹事故原因剖析会暨旺季安全生产工作再部署会,重点剖析了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近年来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要求企业认真反思,预防和杜绝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要求企业做好春节前的生产计划、停产值班等工作。
2月18日至20日,县应急局按照自治区应急厅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复工复产指导意见,企业做到“五个一”,县应急局进行验收。目前,全县10家生产企业,复工复产7家。
2月24日起,对烟花爆竹企业开展全国“两会”期间和复工复产后安全检查。截至3月3日,检查烟花爆竹企业9家次,发现问题隐患5项,已现场监督整改完成。
2月26日,县政府组织全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相关镇政府分管副镇长在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召开全国“两会”烟花爆竹安全防范工作会议,要求全国“两会”期间生产企业涉药工序停产。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监督和考核管理人员依法履职情况。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细化每一位管理人员的职责和管理范围等,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履职,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二)科学合理安排生产计划,规范和调整工人工资的核算方式。企业要根据生产订单任务,充分考虑烟花爆竹作业的气候(主要是温度、湿度、雷暴雨天气等)影响,科学合理安排每月、每周、每天的生产计划,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管控各个生产工序的总药量,确保按照定药量进行生产、储存。要结合烟花爆竹生产的特殊性,科学合理计算工人的劳动报酬,规范、调整工人工资的单纯计件的核算方式。不能因工资计件,造成工人自行长时间生产、超药量生产等现象。
(三)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升工人的安全意识。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进一步修订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和教育培训计划,按照学时和相应的培训内容要求扎实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要突出烟花爆竹行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企业要对应岗位配备烟火药制造作业、黑火药制造作业、引火线制造作业、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烟花爆竹储存作业的人员,禁止随意更换特种岗位作业人员。
(四)强化危险作业的现场监管,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强化烟花爆竹各生产作业工序和车间的安全监管,特别是加强涉药作业工序的安全监管,管理人员应在管理岗位上,不应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导致无法进行有效安全监管,要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五)加强运输车辆等设备的管理,及时对相关设备的更新维护保养。企业要加强运输车辆等设备的管理,特别是涉药运输车辆、涉药生产机械设备等的更新维护保养,不应使用敞开式的电瓶车运输药物。
(六)强化视频监控的管控,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的实时显示和回放的作用。企业要贯彻落实视频监控管理和维护制度,保证本企业视频正常运行使用,如药物和成品总仓库、药物和半成品中转库、机械混药和装药工房、晾晒场、烘干房等重点部位的视频运行不正常或失效,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停止对应工库房的作业。结合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近年来连续在涉药工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要在涉药生产线关键位置增设视频监控,全方位监控涉药生产线制珠混药工房内外作业情况。企业要明确带班领导、专职安全员、监控管理员关于视频监控的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视频监控实时显示和回放等功能,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制止和纠正工人违规行为等。
(七)强化操作规程的执行,倒逼工人自觉遵守。企业要结合当前的许可范围、生产工艺等实际情况,重新梳理修订安全操作规程。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强化操作规程的执行,运用奖惩管理制度倒逼工人自觉遵守。
FD09884 | 2021_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1·16燃烧事故_1·16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2021年1月16日15时许,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26号制珠工房防护屏障外运输通道发生燃烧事故,造成1名工人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2021年1月19日17时30分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1万元。2021年3月22日,浦北县人民政府经审议批复同意《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1·16”燃烧事故调查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相关规定,2022年1月11日浦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估工作组开展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以下统一简称“华源厂”)“1·16”燃烧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一、成立评估工作组,明确评估内容、评估方式
(一)成立华源厂“1·16”燃烧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
评估工作组由参加华源厂“1·16”燃烧事故调查的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张黄镇政府、张黄派出所等单位部门组成,并邀请专家参加。
组 长:谭 帅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主东传 县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
冯 胜 县工信局股长
黎福汉 县人社局工作人员
陈天智 县总工会工作人员
黄权志 张黄镇政府副镇长
蔡卓康 张黄派出所民警
陈本诺 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
黄 颖 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
华源厂全体在岗人员配合评估工作组开展评估工作。
(二)评估内容
- 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2.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等落实情况。
(三)评估方式
采取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走访核查等方式。
二、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营业执照》由浦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30日登记,位于浦北县张黄镇合山村委赤坭岭,经济类型为集体所有制,成立于1997年6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陈家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7******02054A,经营范围为C级组合烟花类。
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核发,编号为(桂)YH安许证字〔2018〕050099号,许可范围为C级组合烟花类,有效期为2018年11月27日至2021年11月26日。2021年11月27日起停产至今,2021年11月25日通过设计审查,企业正在按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程设计指南(暂行)》等标准规范进行整改,预计2022年1月底组织竣工验收,2022年2月中旬向自治区应急厅申请延期换证。
(二)事故发生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
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作为事故责任单位,认真吸取了“1·16”燃烧事故的惨痛教训,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加大力度进行了整改和事故防范。
1.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监督和考核管理人员依法履职情况。
(1)重新调整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成成员(华源〔2021〕第08号),健全了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华源〔2021〕第09号)。
(2)制定《各管理人员的职责及范围》(2021年3月12日制定,2021年10月5日更新),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安全副厂长、安全科长、专职安全员、监控管理员、各车间主任、仓管员等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范围。
(3)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承诺书。2021年3月15-18日全员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3月26日主要负责人签订了《主要负责人确保节后复产复工安全生产承诺书》,4月6-7日全员签订了《安全生产承诺书》。
(4)2021年7月对各部门进行了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目标实施情况上半年考核、对全体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目标上半年考核,2022年1月进行了2021年度考核。
2. 科学合理安排生产计划,规范和调整工人工资的核算方式。
(1)根据产品订单制定生产计划。查阅了企业生产计划单,每天的生产计划由片区专职安全员和生产车间主任确定,报当天带班领导同意;每天生产计划实际完成情况由带班领导签字确认。
(2)制定了《药区初步按月计酬方案》(2021年3月12日),明确制药、称料、制珠、发放、配送等岗位的薪酬,有效避免了因单纯计件核算方式造成工人自行长时间生产、超药量生产等现象。
(3)明确称料、制珠、混药等工序按照实际生产计划,在保底工资的基础上,实行计算药量核算工资。
3.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升工人的安全意识。
(1)修订完善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了学时要求、各部门安全教育培训职责。
(2)制定了2021年度安全生产和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教育培训。2021年新入职员工14人参加了该厂组织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时长为72学时。2021年累计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4次,培训内容涵盖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消防安全等方面。
(3)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2021年已按要求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证件均在有效期内。
(4)询问了陈家词、陈家龙、陈汝平等管理人员,能够熟悉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断标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及标准中的相关内容。
4.强化危险作业的现场监管,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该厂每月制定并公布领导值班带班安排表,现场查阅了领导带班检查记录表,能按要求落实领导带班制度。
(2)查阅了专职安全员检查记录表、车间主任检查记录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已按时完成了整改。带班领导、专职安全员、车间主任等管理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只从事管理工作,未发现直接从事生产、储存作业行为。
5.加强运输车辆等设备的管理,及时对相关设备进行更新维护保养。
(1)新购置3辆封闭式防爆电瓶车,专门用于厂内运送有药半成品和药物。
(2)根据工艺流程采取不同的运输方式,从制珠工房到筛选工房采用木板手推车,从筛选工房到晒场使用封闭式防爆电瓶车。
(3)配备了机械设备管理员夏正余、黄家镜,具体负责该厂车辆、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检维修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涉药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检维修管理工作。现场查阅了机械设备日常巡检记录,廖仲莹负责对混药机、制珠机进行日常巡检;查阅了机械设备检查维护记录,夏正余负责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6.强化视频监控的管控,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的实时显示和回放的作用。
事故发生后,该厂在机械混药生产线、制珠生产线的通道分别各增加了2个摄像头。安排有专人为监控管理员,专门负责视频监控的实时管理,有视频监控记录,视频监控巡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已完成整改。评估现场检查时,企业因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期满正在停产整改,原有视频监控系统停止使用。目前,该厂正在根据国家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关于2021年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基本功能和相关要求的函》(2021年8月13日)文件要求对视频监控系统进行改造升级,企业委托北京市中安信合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正在安装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将对人员入侵、超员作业、停产状态作业、释放静电操作等智能分析并同时启动现场报警等。
7.强化操作规程的执行,倒逼工人自觉遵守。
(1)该厂修订完善了称料工序、混药工序、混药中转库、制珠工序、筛珠工序、装筑药工序、装珠工序、装筑药封口工序、机械压药工序、压药柱工序、粉碎工序、球磨工序、黑火药中转库、装发射药工序、组装工序、包装工序等生产工序以及仓库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更新了各工、库房现场上墙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修订完善了《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明确了相关部门管理职责,细化了奖惩范围、类型、金额等内容。
(3)经现场查阅,企业有相关员工违章处罚记录。
(三)监管部门和张黄镇政府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
- 县应急局:2021年1月17日,组织全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召开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1·16”燃烧事故现场警示会。1月18日,制定印发了开展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排查的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行业自查自纠,并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排查。2021年每个季度及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前,县应急局组织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召开会议,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了4期安全培训教育,特别是组织学习宣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并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考试,考试均合格。县应急局分别于2021年3月25日、2021年4月8日、2021年4月29日、2021年6月1日、2021年6月10日、2021年9月7日、2021年10月12日对华源厂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均已全部完成整改。
- 张黄镇政府:分别于2021年1月19日、2021年4月6日、2021年4月7日、2021年4月18日、2021年4月28日、2021年5月12日、2021年5月19日、2021年6月10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9月2日、2021年9月16日、2021年9月23日对华源厂开展检查,并派出驻厂安监员驻厂监管,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已全部完成整改。
- 浦北县公安局张黄镇出所:2021年5月20日,检查发现“发射药”药物出入库记录表不见4月份登记表(立即整改)。
4.浦北县公安局:2021年6月28日,检查未发现安全问题。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等落实情况。事故调查报告对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及相关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均执行到位。
- 浦北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对华源厂处250000元罚款。
- 浦北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对华源厂法定代表人陈家词处10080元罚款。
- 浦北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撤销华源厂廖仲莹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五)总体评估意见。评估工作组认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三、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隐患和建议意见
制珠生产线通道视频监控存在约5米盲区。建议:在31号晒场通往筛选亮珠方向增设1台视频监控摄像头。
FD09885 | 2021_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1·16燃烧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1·16”燃烧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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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1•16”燃烧事故调查报告
2021-03-26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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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6日15时许,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26号制珠工房防护屏障外运输通道发生燃烧事故,造成1名工人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1月19日17时30分死亡),26号制珠工房防护屏障外运输通道彩钢瓦雨棚烧损约10平方米,26号制珠工房内部着火及周围防护屏障和水池周围植被烧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县人民政府成立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1·16”燃烧事故调查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黄玉勇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张黄镇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库3名专家参与调查。同时,邀请县监委、县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事故调查工作。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1997年6月26日成立,2012年搬迁建于浦北县张黄镇合山村委赤坭岭。该厂是一家烟花生产企业,生产的组合烟花主要出口欧美等国家。
该厂营业执照由浦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7******02054A,经济类型为集体所有制,经营范围为C级组合烟花类。
该厂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核发,编号为(桂)YH安许证字〔2018〕05***9号,许可范围为C级组合烟花类,有效期为2018年11月27日至2021年11月26日。
陈家词,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廖仲莹,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制料车间、制珠车间主任。
李勇,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混药车间主任。
曾俊生,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制珠工人。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通过现场勘察、查阅回放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视频监控,询问陈家词、廖仲莹、李勇等相关人员,1月16日事故发生经过如下:
12时56分至13时02分,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制珠工人曾俊生从23号混药中转库出库烟火药6桶(约10Kg/桶)共约60Kg,从31号晒场提取珠芯2簸箕(约5Kg/簸箕)共约10Kg,从17号混药中转库出库烟火药6桶(约10Kg/桶)共约60Kg,用电瓶车运输到26号制珠工房(危险等级1.1-1,定药量20Kg,定员1人)防护屏障外的运输通道停放。
13时17分至13时44分,曾俊生在26号制珠工房开始制作绿珠(成分包括硝酸钡、高氯酸钾、镁铝合金粉、石蜡、树脂、硫磺,工艺是将直径1毫米左右的珠芯添加烟火药、酒精制作加大到直径4至4.5毫米的绿珠,才属于符合规格的绿珠)。期间,边制珠边出珠,共使用了2簸箕珠芯和7桶烟火药,约80Kg。
13时45分,曾俊生停止制珠,将制好的绿珠约80Kg用手推车(即人力板车,下同)运输到27号筛珠工房(危险等级1.1-1,定药量20Kg,定员1人)筛选。
14时02分,曾俊生将筛选好的绿珠约80Kg(其中符合规格的绿珠约15Kg,不符合规格的绿珠约65Kg),用手推车运输到26号制珠工房防护屏障外的运输通道停放。其中将符合规格的绿珠约15Kg,转到停放在26号制珠工房防护屏障外运输通道的电瓶车待运输到晒场。
14时21分,曾俊生又启动制珠机,使用剩余的5桶烟火药约50Kg,将不符合规格的绿珠约65Kg继续加大至直径4至4.5毫米的绿珠。期间,边制珠边出珠。
14时38分,曾俊生停止制珠,将制好的绿珠约115Kg,用手推车运输到27号筛珠工房筛选。
14时44分,廖仲莹进入27号筛珠工房检查。14时45分,廖仲莹离开27号筛珠工房。
14时55分,曾俊生将筛选好的绿珠分别用3个簸箕和5个防静电桶装好绿珠,共约115Kg,用手推车运输到26号制珠工房防护屏障外的运输通道停放。加上之前(即14时02分)放在电瓶车上符合规格的绿珠约15Kg,26号制珠工房防护屏障外运输通道的停放绿珠共约130Kg。26号制珠工房及周边工库房的视频监控上未能覆盖26号制珠工房防护屏障外运输通道,无法监控到期间曾俊生在26号制珠工房防护屏障外运输通道的操作。
15时00分,26号制珠工房防护屏障外运输通道发生燃烧,造成曾俊生受伤,26号制珠工房防护屏障外的运输通道彩钢瓦雨棚烧损约10平方米,26号制珠工房内部着火及周围防护屏障和水池周围植被被烧损。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县委书记、县长分别作出批示,县公安局政委范明艺立即组织应急管理、消防、医疗、张黄镇政府等部门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和伤员救治工作。
1月16日15时31分,120救护车赶到,医护人员将伤员曾俊生接到张黄卫生院进行救治。
1月16日15时36分,张黄消防救援队到该厂进行灭火。
1月16日15时40分,事故现场明火扑灭。工作组随后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隐患排查。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情况
事故造成工人曾俊生受伤,1月16日下午从张黄卫生院转送到浦北县人民医院救治,当晚转送到钦州市第二医院救治。1月17日下午,转送到广西医科大附属医院救治。经救治无效于1月19日17:30死亡。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已对曾俊生家属赔偿98万元。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约111万元。
(四)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现场状况为:26号制珠工房防护屏障外运输通道上停留一辆用于运输亮珠的手推车,距离手推车50cm处有一辆电瓶运输车,手推车和电瓶运输车上已没有盛装亮珠的容器和亮珠,两辆车除了表面有燃烧痕迹外,车架、底部、轮胎均完好;电瓶运输车正上方的彩钢瓦雨棚被烧穿面积约2㎡,彩钢瓦雨棚共受损面积约10㎡,雨棚钢结构支架基本完好。26号制珠工房防护屏障外运输通道上发现有酒精桶、直径约90cm的塑料盆、直径约60cm的铝制筛子和用于盛装亮珠的竹制簸箕燃烧残骸。26号制珠工房防护屏障外运输通道地面上有明显燃烧痕迹,但没有明显爆炸痕迹。26号制珠工房内地面有燃烧痕迹,屋顶完好,制珠设备未见损坏。26号制珠工房附近的25号药物中转库、27号筛珠工房和31号晒场均未受影响。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经现场勘察、查阅监控、询问制料车间、制珠车间主任廖仲莹对事发前的检查情况以及查验亮珠配方配比和咨询其他同类企业,专家组认为该厂当天制作绿珠的配方和相关原材料符合安全要求,不存在绿珠发热引发燃烧事故的可能。
经现场勘察、查阅监控,排除外来人员、物体等破坏引发燃烧事故的可能。
通过询问主要负责人陈家词,说其在到达事故现场抢救曾俊生时,曾俊生说筛网上沾有药物,想刮干净,刮着了火。通过询问制料车间、制珠车间主任廖仲莹,说其在2021年1月10日左右发现曾俊生用过树枝剐蹭筛网使亮珠脱落的违规行为,其当即予以现场制止并纠正。事发当天天气干燥,相对湿度约为55%。通过调阅事故发生前后相关视频录像、查阅亮珠生产记录,结合制珠工艺的实际操作步骤,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制珠工人曾俊生违规使用树枝或其他硬物清理卡在铝制筛网上已干燥的亮珠过程中,将带亮珠的筛网在手推车或地面等硬质表面上反复撞击以便将筛网上的亮珠抖落,在此过程中存在违规的摩擦或撞击动作而产生火花,引燃曾俊生衣物上的烟火药粉尘和簸箕中的亮珠,直接导致发生燃烧事故。
调查认定,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1·16”燃烧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存在主要问题
(一)工人安全意识严重不足,违规进行危险作业。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工人曾俊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3]、《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4.10条[4]、《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操作规程汇编》的制珠安全操作规程、亮珠筛选安全操作规程等,存在摩擦、撞击和严重超量作业等违规行为,导致发生燃烧事故。而且在事发当天中转过程中,曾俊生在26号制珠工房、27号筛珠工房多次出现抛摔簸箕、敲击桶的违规行为,在23号混药中转库出现药物不规范装车,运输过程中出现碰撞摔药等违规行为,违规将亮珠及药物停放在26号制珠工房防护屏障外的运输通道上。
(二)管理人员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工人违规行为,未能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制料车间、制珠车间主任廖仲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5]、第二十二条第(六)项[6]、第四十条[7],其在2021年1月10日左右检查发现曾俊生用过树枝剐蹭筛网脱珠的违规行为,虽然当时现场纠正,但检查及处理情况未记录在案。在事故发生当天的现场监管过程中,发现工人严重超药量作业、违规停放亮珠等行为,但未及时排查和纠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事故发生当天上午,陈家词在检查过程中向廖仲莹传达了1月15日下午浦北县应急局组织召开贯彻落实自治区应急厅1月14日视频调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会议暨2021年春节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加强制珠工序的监管,但廖仲莹没有贯彻落实。
(三)企业未依法履职,及时排查发现隐患,制止和纠正工人违规行为。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8],对制珠工序的生产计划缺乏科学、合理的安排,工人的工资是计件核算,未结合生产亮珠总量管控、工人作业时间管控的实际情况,统筹控制安排亮珠的生产,导致工人出现赶制亮珠,未按照26号制珠工房、27号筛珠工房等工库房的定药量及时中转,造成亮珠超药量滞留在工人身边。未落实视频监控管理制度,及时制止和纠正工人曾俊生事故发生当天多次出现抛摔、碰撞、超药量、乱停放亮珠等违规行为。企业用于运输亮珠和药物的电瓶运输车辆不应为敞开式运输,一旦发生事故极易危及周围安全环境。
五、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9],建议对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处罚款,并约谈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浦北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二)主要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10],建议对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主要负责人陈家词处罚款。(浦北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三)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11],建议撤销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制料车间、制珠车间主任廖仲莹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浦北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四)工人。曾俊生已死亡,不予追究其安全生产责任。
六、已经采取的整改和防范措施
1月16日,浦北县应急管理局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浦应急现决〔2021〕烟爆1号),责令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停产。
1月17日,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吴祥心副局长,浦北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黄玉勇等领导到事故现场指导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吴祥心副局长传达了1月16日晚自治区应急厅视频调度会议精神。
1月17日,浦北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全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召开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1·16”燃烧事故现场警示会。组织参观了事故现场,开展了分组和集中讨论分析事故原因。会议要求全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组织开展全面排查,预防和杜绝事故的发生。
1月17日,浦北县人民政府组织县政府在家领导、各镇(街道办)主要领导、县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召开全县安全生产紧急会议,通报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1·16”燃烧事故情况,部署开展岁末年初全县安全生产大排查。并印发了《浦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岁末年初全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
1月18日,浦北县应急管理局制定印发了开展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行业岁末年初全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行业自查自纠,并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会议安全生产大排查。
1月19日,浦北县人民政府组织成立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1·16”燃烧事故调查组,并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
1月20日,组织全县10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参加了全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工作视频会议,全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工作暨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1·16”燃烧事故约谈警示视频会议。会后,浦北县应急局组织召开浦北县近年来烟花爆竹事故原因剖析会暨旺季安全生产工作再部署会,重点剖析了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近年来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要求企业认真反思,预防和杜绝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要求企业做好春节前的生产计划、停产值班等工作。
2月18日至20日,县应急局按照自治区应急厅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复工复产指导意见,企业做到“五个一”,县应急局进行验收。目前,全县10家生产企业,复工复产7家。
2月24日起,对烟花爆竹企业开展全国两会期间和复工复产后安全检查。截至3月3日,检查烟花爆竹企业9家次,发现问题隐患5项,已现场监督整改完成。
2月26日,县政府组织全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相关镇政府分管副镇长在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召开全国两会烟花爆竹安全防范工作会议,要求全国两会期间生产企业涉药工序停产。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监督和考核管理人员依法履职情况。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细化每一位管理人员的职责和管理范围等,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履职,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二)科学合理安排生产计划,规范和调整工人工资的核算方式。企业要根据生产订单任务,充分考虑烟花爆竹作业的气候(主要是温度、湿度、雷暴雨天气等)影响,科学合理安排每月、每周、每天的生产计划,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管控各个生产工序的总药量,确保按照定药量进行生产、储存。要结合烟花爆竹生产的特殊性,科学合理计算工人的劳动报酬,规范、调整工人工资的单纯计件的核算方式。不能因工资计件,造成工人自行长时间生产、超药量生产等现象。
(三)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升工人的安全意识。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进一步修订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和教育培训计划,按照学时和相应的培训内容要求扎实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要突出烟花爆竹行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企业要对应岗位配备烟火药制造作业、黑火药制造作业、引火线制造作业、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烟花爆竹储存作业的人员,禁止随意更换特种岗位作业人员。
(四)强化危险作业的现场监管,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强化烟花爆竹各生产作业工序和车间的安全监管,特别是加强涉药作业工序的安全监管,管理人员应在管理岗位上,不应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导致无法进行有效安全监管,要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五)加强运输车辆等设备的管理,及时对相关设备的更新维护保养。企业要加强运输车辆等设备的管理,特别是涉药运输车辆、涉药生产机械设备等的更新维护保养,不应使用敞开式的电瓶车运输药物。
(六)强化视频监控的管控,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的实时显示和回放的作用。企业要贯彻落实视频监控管理和维护制度,保证本企业视频正常运行使用,如药物和成品总仓库、药物和半成品中转库、机械混药和装药工房、晾晒场、烘干房等重点部位的视频运行不正常或失效,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停止对应工库房的作业。结合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近年来连续在涉药工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要在涉药生产线关键位置增设视频监控,全方位监控涉药生产线制珠混药工房内外作业情况。企业要明确带班领导、专职安全员、监控管理员关于视频监控的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视频监控实时显示和回放等功能,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制止和纠正工人违规行为等。
(七)强化操作规程的执行,倒逼工人自觉遵守。企业要结合当前的许可范围、生产工艺等实际情况,重新梳理修订安全操作规程。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强化操作规程的执行,运用奖惩管理制度倒逼工人自觉遵守。
浦北县张黄华源烟花厂
“1·16”燃烧事故调查组
2021年3月11日
[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第1.2条: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4]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4.10条: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效果件、含药半成品及成品生产、制作、装卸、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轻操作,不应有拖拉、碰撞、抛摔、用力过猛等行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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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886 | 2021_浮式生产储油卸油船FPSO发动机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浮式生产储油卸油船(FPSO)发动机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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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小商品城仓库火灾事故
油罐罐内检修作业高风险未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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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安全人自己的故事” – 《蛇口国际安全论坛事故系列汇编之一》 86 / 229 案例 31: 浮式生产储油卸油船(FPSO)发动机火灾事故 (本案例由蛇口安全论坛微信群邹雄飞提供) 事故发生日期:2011 年5 月7 日 事故名称 浮式生产储油卸油船主发动机舱火灾 AIMS 中的事故编号: 第1 部分——初步事故通知 事故类型 火灾爆炸 事故发生时间(日/月/年) 设施/地点 07/05/11 03:39 FPSO HYSY XXX 区域/模块 责任监督方 电源模块主发动机舱 CFD11 OIM 是否属于重大事故? 是否需要汲取教训? 是 是 风险评估 实际严重程度 潜在损失程度 高 高 事故描述: 2011 年5 月7 日凌晨3 时39 分,中央控制室(CCR)的火灾警报突然响起,警报显 示主发动机(ME)舱起火了。主电源和现场生产均自动关停。所有人员都集合到了指定的 主要集合地点。 应急发电机(EG)如期启动。当时获得证实:已隔离电源模块,并且已关闭主发动机 舱中的大部分防火阀。已从中央控制室远程手动启动柴油消防泵。当观察到主发动机舱冒 出烟雾时,立即启动了泡沫消防程序。已调集和部署消防队前进操纵控制点。已指示消防 队冷却外部电源模块墙。当烟雾减少时,已指示消防队打开右舷门排烟。由于浓烟和强热 的原因,无法在右舷侧观察到任何火焰。消防队退后打开中央大门并使用消防水喷淋,但 除了浓烟外,仍无法观测到火焰。当烟雾消退后,消防员立即佩戴了自给式呼吸器(SCBA) 并尝试通过停工区域进入中央门道。由于有太多烟雾和热量,所以只能使用冷却水。消防 队尝试从左舷门道入口进入,但报告有飞散的余烬,则消防队不尝试进入,在该区域使用消 防水。消防队再次通过中央门道进入时,一名消防员被天花板上坠落下来的碎片击中,经 医疗人员检查后,这名消防员并未受到任何严重伤害。消防队通过中央门道重新进入后发 现5 号主发动机附近已着火,于是消防队通过右舷门道入口进入并扑灭了5 号主发动机附 近的火焰。消防队在3 个门道处喷洒水灭火。观测到主发动机舱内的脚手板上已燃起了小 “讲述安全人自己的故事” – 《蛇口国际安全论坛事故系列汇编之一》 87 / 229 火,但迅速就被扑灭了。大火于凌晨5 时35 分完全被扑灭,消防队仍在继续执勤以确保通 风和降温。 无人员受伤,未发现有任何油泄出船外,但发动机舱遭受了严重损害。请参阅附件: 海上设施经理(OIM)关于浮式生产储油卸油船(FPSO)的声明 初步事故调查小组成员包括: Morris——代表生产经理的现场经理、消防队队长 Paul —— 海上环境、健康和安全(EHS)顾问、EHS 代表 Neil —— 生产部总工程师、OPSC 代表 Tony —— 高级机械工程师、发动机专家 Rex ——海上设施经理(OIM)和现场监督员。 继初步调查小组后,又派遣了第二调查专家评审小组到海上展开工作,第二调查专家 评审小组由浮式生产储油卸油船操作人员、浮式生产储油卸油船陆上工程技术支持人员、 阿阿达达陆上项目/设施工程组成员和北京以外的环境、健康和安全企业人员组成。 第2 部分——调查报告——关键调查结果 是否属于损失工时事故(LTA)? 是否属于应记录事故? 不属于 不属于 对关键因素的说明:
- 破裂的油管:在调查过程中发现5 号主发动机(ME #5)上燃油喷射泵A7 的燃油喷射
供应油管上出现了一道裂缝。油管于2011 年5 月7 日凌晨3 时22 分破裂,造成重燃 料油(HFO)和船用柴油(MDO;双燃料系统)向船外泄露,并且在17 分钟后引起 火灾。请参阅破裂的燃油喷射供应油管图片(附件)。据发动机制造商(MAN)称: 由于该部件在喷射泵的低压侧运行(工作压力仅为6 bar),所以它没有维修或更换时 间表。该特殊部件的使用时间已达到了该机器的使用寿命(大约为7 年)。初步调查 已表明:发动机制造商已在过去多年提供了多种规格的此类授权部件。对此进行的进 一步调查将在未来展开。
- 着火源:事故发生后,调查小组确实观察到了所有主发动机上暴露在外的排气法兰。1
号主发动机重新启动后的记录温度如下:绝缘的排气法兰上温度为75℃,而暴露在外 的排气法兰上温度为 240℃。闭路电视录像显示(注:闭路电视录像时间并不与官方 系统时间同步):在起火前有较大量的柴油蒸汽从泄漏点泄出。注:重燃料油(HFO) 的闪点为106℃-108℃。船用柴油(MDO)的闪点为55℃。此外,液体燃料油从发动 机底侧排出并积聚在火灾中被引燃的底部贮油槽区。其他可能的着火源包括:发动机 舱内非固有设备的静电和开关,但目前为止还没有收集到相关证据证明火灾是由这些 着火源引起的。主发动机舱属于非机密区域。 “讲述安全人自己的故事” – 《蛇口国际安全论坛事故系列汇编之一》 88 / 229
- 消防系统:根据设计,当消防系统启动后,将首先通过泡沫对主发动机舱进行灭火,
然后通过水进行灭火。泡沫的设计填充高度为11.5 米,应足以完全填满8 米高的主发 动机舱(对于适用于渤海地区温度的泡沫类型,则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当消防队能 够进入模块时,几乎没有证据显示有泡沫的存在。对此可能的解释:第一,主发动机 内的泡沫系统要求至少50 PSI 的消防水压力。在发生火灾的初始阶段,主消防系统的 运行压力仅为3 bar (43.5 PSI)左右,远低于设计压力(约为12 bar)。通过手动调整节 流阀后,主消防系统的运行压力随后上升至12 bar。第二,发现19 个泡沫发生器中有 12 个已受损或操作不灵。目前尚不清楚上述受损或操作不灵是否由于火灾损害或事故 前问题所造成。大火在消防队直接采取行动后才被扑灭(对于最终的系统压力差异仍 有待解决)。
- 火灾探测:主发动机内安装有四种主要火灾和气体探测器,其中包括烟雾探测器、气
体探测器、热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这些探测器大部分安装在主发动机舱内的天花板 上,离地面高度约为8 米(当时是否将正确类型和数量的探测器安装到适当位置现仍 有待确定)。记录表明:过去已提出过安装瞄准线碳氢化合物(HC)探测器的建议(采 纳该建议很可能就会避免此次火灾事故)。我们需要进一步征询合格专家的意见及参 考相关标准,以找到充分的未来解决方案。F&G 系统的记录显示:目前所有的探测器 都在按照设计运行。请参阅火灾和气体系统记录。事后调查发现:所有探测器均已受 损或因受热已变形。
- 燃料供应逻辑器:我们审查了于2006 年对燃料供应逻辑器进行的变更管理(MOC),
当燃料供应线的压力下降至4 bar 时,燃料供应逻辑器将自动从重燃料油切换至船用柴 油。(正常工作压力为6 bar,设立逻辑器是为了在压力达到2.5 bar 后关闭发动机,但 对此仍处于研究当中)。裂缝出现后,压力从6 bar 降至4 bar 需花14 分钟,然后燃料 将在3 分钟内从重燃料油切换至船用柴油并起火燃烧。事后看来,审查泄漏检测逻辑 器是合理的(先正被纳入考虑的一个选项是:在燃料供应切换前启动中级警报,该警 报要求在燃料供应切换前进行一次目测检查)。当听到MCC 内的低压警报后,一名夜 班操作员已立即进入主发动机舱检查警报。这名夜班操作员进入了主发动机舱并看到 5 号主发动机出现了燃油泄漏。所以,该操作员返回至MCC 并设法关闭受控发动机。 但在到达控制装置前,燃油突然被引燃,火灾随即爆发。请参阅闭路电视录像。如果 该操作员当时选择局部紧急关机,他极可能直接面临危险。 “讲述安全人自己的故事” – 《蛇口国际安全论坛事故系列汇编之一》 89 / 229 第3 部分——事故流程图 第4 部分——调查发现与建议的行动计划 事件顺序 观察发现/问题 1 号主发动机启动 时的行动 1 号主发动机动后的 行动 行动措施 序 号 负责人 持续时间 5 号主发动 机燃油泄 漏,7 号喷 油器抽水 泵“管道” 线轴 经过90°弯曲之 后管道出现机械 故障(开裂), 表明可能有腐蚀 故障 将32 个短管全部替 换成新的 由第三方进行故障分 析— 如果需要与 MAN 一起采取纠正 措施 1 Morris Wang Ping 1 个月 报告称短管最初 与MAN 成套设 备一起提供,即 服务期限约为7 年。 已完成燃料系统的 压力试验,测试压 力为工作压力的1.5 倍且符合DNV 要 求。 MAN 对作为备件提 供的管道短管之间的 差异进行解释(即不 同的壁厚和法兰开口 尺寸)。 2 Tony Fu 1 个月 MAN(主机厂家) 或公司日常维护 中不包括检查短 管 在日常维护中增加 定期的短管外观检 查 在初始运行阶段24 小时监控发动机室 继柴油泄 漏(3 分钟) 系统逻辑中含压 力下降时在燃料 在非常短的时期 内,不建议更改逻 在中短期内,推荐以 下做法:1)与Kuhse 3 项目部 2 周 “讲述安全人自己的故事” – 《蛇口国际安全论坛事故系列汇编之一》 90 / 229 事件顺序 观察发现/问题 1 号主发动机启动 时的行动 1 号主发动机动后的 行动 行动措施 序 号 负责人 持续时间 后燃料原 油泄漏时 间延长(14 分钟) 原油和柴油间转 换的功能,由发 动机上的压力感 应器检测压力 ( 设置点为4 Bar)。因此,如 果因为泄露导致 压力下降,柴油 将继续注入泄露 处。似乎没有提 供泄露检测系 统。 2006 年的MOC 程序中加入了燃 料转换功能。 辑系统,因为需要 与Kuhse(主机供应 商)一起进行修改。 针对无泄露检测系 统的措施为: 1) 增加新的管道短 管,对整个系统进 行压力试验 2) 在初始运行阶 段,作业组24 小时 监测 一起审核转换逻辑功 能。如果可以,则修 改逻辑使低压时不会 将燃料转换为柴油- 可以后来重新安装 2)下部已关闭。对现 有设计的任何更改均 需遵守HAZOP。 2) 用有效的(各发动 机)泄露检测系统替 代,例如LOS 气体检 测等 4 Xiao Wen 3 个月 报告称燃料(柴 油)供应可能在 第1 级关闭启动 后仍继续助长火 势。 不是一个大问题— —系统按设计关闭 与隔离,残留在管 道系统中的燃料不 会对事故造成很大 的影响。 审核燃料系统隔离情 况,如必要,则进行 更改。 5 项目部 1 个月 大量燃料油从地 砖中泄出并聚集 在公用工程区域 电源模块假底下 的一个池子中 审核电源模块的设 计,如果必要,考虑 在各个发动机周围增 加管束或其它类型的 防泄漏系统以堵住泄 漏并防止假底下产生 燃料油聚集。 6 项目部 一个月的 审核期 调查在电源模块出口 处是否需要额外的发 动机紧急停止按钮。 如果需要,则安装 7 项目部 1 个月 泄漏的原 油/ 柴油蒸 汽着火,导 致聚集的 燃料油随 后着火 转换到柴油约3 分钟后出现着火 现象-从闭路电视 监控系统 (CCTV)镜头中 观察到当时有大 量柴油蒸汽在泄 露点中出现 启动前进行目视外 观,检查确保无明 显的着火源。值得 注意的是一些排气 隔离装置已破损和 (或者)不合适。 在以下过程中出现 的问题不得被视为 初始启动问题: 1) 增加新的管道 短管,对整个 系统进行压力 试验 2) 在初始运行阶 段作业组24 小 时监测 修理所有发动机排气 装置上已破损的隔离 装置。 8 Tony Fu 2 周 进行发动机的热力调 查,同时设置“热点” 位置——如有必要, 进行更改。 9 离岸运行维 护主管 2 周 从CCTV 镜头以 及事故发生后现 场调查来看,着 火源很有可能是 暴露在外的排气 法兰 后续2 号-4 号发动机 启动前需进行大量的 修理、重新安装和调 试工作。所有现行的 系统均需进行测试并 证明启动准备已就 绪。 10 操作员/项目 部 关闭 5 号发动机和电 源模块中的设备 1 号发动机启动前 需进行大量的修 替换已受损的结构钢 制品,如有必要,进 11 操作员Lisa Liu 6 个月 “讲述安全人自己的故事” – 《蛇口国际安全论坛事故系列汇编之一》 91 / 229 事件顺序 观察发现/问题 1 号主发动机启动 时的行动 1 号主发动机动后的 行动 行动措施 序 号 负责人 持续时间 受到严重的火灾 损坏。 理、重新安装和调 试工作。所有现行 的系统均需进行测 试并证明启动准备 已就绪-参考系统启 动档案(共计12 套 档案) 行进一步的试验 (NDT 及硬度试验 等)。由DNV 证明 修理/更换电源模块 中受损的高架起重机 12 操作员 Morris/ Tony Fu 2 个月 已进行结构检查并 发布报告。结论是 主要结构未受损, 某些二级钢制品有 轻微损坏(地板支 撑等)。 用已证明合适的 HOFR 电缆替换临时 性的光纤电缆 13 Xiao Wen 3 个月 用永久性的已证明合 适的且经DNV 批准 的接头替换低压和控 制电缆上的临时接头 14 离岸运行维 护主管 /Thomas Tao 3 个月 替换隔热装置,修理 管道支架并替换受损 管道上的地线连接线 15 操作员Lisa Liu 3 个月 由23 号着 火区中已 确认的阻 燃器启动1 级关闭 事故期间1 级关 闭和所有相关的 执行行动运行正 常 进行ESD 系统试验 替换受损的火气电缆 16 运行维护主 管 3 个月 根据中控室中的 显示,电源模块 中的三(3)个防 火阀在事故后为 开启状态。现场 外观检查确认防 火阀实际上已关 闭 启动前已安装替换 的防火阀制动器, 完全测试并证明火 气回路上的防火阀 已关闭。 在启动前测试过程 中,七个防火阀位置 开关未能运行。替换 并重新测试。 17 离岸运行维 护主管 1 个月 手动启动 前置应急 柴油消防 泵,启动电 源模块中 的AFFF (泡沫)系 统,均通过 中控室中 的火气矩 阵盘遥控 启动。 遥控启动电源模 块中的消防系统 并不能满足灭火 所需。需要消防 队的介入。 柴油消防泵已被设 置为最大速度。消 防泵已试验,记录 的主消防压力为
12.7 bar
应全面检查火气与火 灾主动保护系统并实 施建议,所需的改进 包括: 1) 自动启动应急柴 油消防泵 2) 收到已确认的火 灾信号后自动释放电 源模块中的AFFF。 18 Morris Wang Ping/OIM 3 个月 报告称在初始阶 段主要消防系统 的工作压力约为 3 Bar 而正常压力 则应为约10 Bar。 随后通过使用调 节器调节,让主 要的消防系统压 力增至约10 Bar。 发现19 个泡沫发动 机中有12 个已破损 或运行受损,已经 不能启动。现在还 不清楚这是因为火 灾的影响还是历史 问题。已提供临时 的灭火器进行初始 启动。 消防队进入模块 后,发现泡沫较 少——怀疑当时 泡沫系统已失 效,这可以解释 为: 更换或修理12 个泡 沫发动机。 19 操作员 3 个月 确认所有之前打开的 电缆经纬仪现已完全 关闭。 20 运行维护主 管 2 周 向卖方确认我方已提21 Sandy 2 周 “讲述安全人自己的故事” – 《蛇口国际安全论坛事故系列汇编之一》 92 / 229 事件顺序 观察发现/问题 1 号主发动机启动 时的行动 1 号主发动机动后的 行动 行动措施 序 号 负责人 持续时间 1) 电源模块中泡 沫系统所需的消 防水压力应至少 为50psi——经过 讨论得出结论: 消防水压力低于 该水平。 2) 发现因为施工 工作导致模块底 部的三个大型转 接接口已打开 供正确的泡沫浓缩器 便于与已安装的泡沫 发动机一起使用。 Sun/OIM 紧急响应审核 消防队响应 审核紧急响应程序确 认需改进方面,并制 作报告和采取后续行 动 22 EHS 1 个月 离岸应急队 离岸事故指挥系统响应 调查队响应 外部与内部沟通(如合伙人、保险公司与内部沟 通) 图1:发动机室布局图
“讲述安全人自己的故事” – 《蛇口国际安全论坛事故系列汇编之一》 96 / 229 海上设施经理关于浮式生产储油卸油船(FPSO)火灾的声明 以下内容为本人对于从GPA 警报第一次响起到确认火已被扑灭这段时间所发生的一 连串事件所作的声明: 03:43(原文如此)GPA 报警。我从睡梦中醒来,穿上衣服,冲到中央控制室(CCR)。 我通知所有人员向各自的主集合站报告。中央控制室操作员告诉我确认电源模块的主 发动机舱内的火灾警报已激活,大量烟雾探测装置正在报警。我确认已关闭主电源且启动 应急电源。确认防火阀处于关闭状态且被隔绝了电源,屏幕显示3 个防火阀尚未关闭。开 启应急消防泵,启动固定泡沫系统。我让中央控制室操作员打开电源模块闭路电视(CCTV), 看到大量的烟雾来自于电源模块。 我接到消息称已召集消防小组,他们已整装待发。全体人员均已集合。电源模块处产 生的烟雾越来越多,大部分从上部逸出,我派遣消防小组设定一个正向控制点,对电源模 块的外部实施冷水喷淋。报警声平息有利于更好的交流,我宣布全体人员依然呆在集合点。 中央控制室操作员报告称泡沫槽中的水位仍未下降,高级技工被派遣到泡沫室中。确 认水位指示剂卡住不动,但泡沫尚未消散。 我向陆上生产经理Peter Lv 打了第一个报警电话。来自于电源模块室的烟雾逐渐减少。 尝试打开门通风,对火焰区采取冷却措施。右舷和电源模块室中门处有浓烟。我命令 FTL 通过BA 尝试找到一个入口,从天花板上掉下来的碎片砸在了一名消防员的肩膀上。 我命令消防小组撤退,将受伤消防员送去就医,反馈消息称并无大碍。关门继续提供冷却。 烟雾继续变得越来越小,尝试通过左舷侧门进入。有浓烟,于是向电源模块喷水。被 告知打开门时电源模块室内无泡沫覆盖层。电源模块室继续产生烟雾。命令消防小组从中 门和右舷门进入,对电机进行冷水喷淋。收到报告称火焰来自于5 号主发动机区,仅有两 米高,迅速灭火并保持冷却效应。 报告在左舷脚手板和 右舷脚手板上有小火。 继续冷却通风。 消防小组组长报告火已被扑灭。 海上设施经理赶赴现场,确认火已被扑灭。 指挥消防小组继续在主发动机室内四处喷淋冷水通风。 命令FTL 使用监视录像带保护该区域,禁止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该建筑中。海上 设施经理返回到中央控制室,宣布警报解除。 致电给陆上生产经理Peter,告诉他火已扑灭,FPSO 发动机室受到严重的毁坏。命令 消防小组继续监视两小时,每15 分钟向中央控制室报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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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887 | 2021_海南_海口丘海大道聚氯乙烯管堆放4·4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海口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海口丘海大道露天PVC管堆放场所4·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4.4”丘海大道露天PVC管堆放场所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中国海口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1-08-24 14:54
2021年4月4日17时30分许,位于海口市秀英区丘海大道金盛达家具建材商贸批发中心对面露天PVC管堆放场所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200平方米,无人员被困,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9337061.76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秀英区应急管理局、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4.4”丘海大道露天PVC管堆放场所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市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领导指示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反复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等,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 彭国平,男,汉族,湖南长沙宁乡县人,身份证号:430124******2919,自然人,搭建铁皮房的业主。
- 徐大林,男,汉族,四川巴中人,身份证号:513027******5512,承包搭建铁皮房的包工头,在搭建铁皮房中负责现场监工。
- 白支兵,男,汉族,四川巴中人,身份证号:513027******5216,在搭建铁皮房中负责递送建筑材料和切割、电焊作业。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其有电焊工操作证信息。
- 白支甫,男,汉族,四川巴中人,身份证号:513027******5515,在搭建铁皮房中负责铺设铁皮和焊接铁皮房的框架,火灾发生当天未进行焊接作业。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其有电焊工操作证信息。
- 史军峰,男,汉族,甘肃泾川人,身份证号:622722******3617,在搭建铁皮房中负责切割、电焊作业。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其有电焊工操作证信息。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海南永盛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辉,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 2016年11月0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100MA5RDDDD6B,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永秀村委会太平村108号,经营范围:土建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防水防腐加固工程,房屋拆迁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装潢设计服务,建材、装饰材料、五金交电、电线电缆批发兼零售。
2014年1月1日王光辉向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太平村村民王学全、王诗仁等16人租赁了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太平村的(即金盛达大门口对面)土地共42.59亩,租赁期限为10年,土地租金:第一个五年每年每亩5千元人民币,第二个五年每年每亩6千元人民币。
2020年1月1日王光辉以海南永盛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将租来42.59亩地中的31.29亩出租给海口正大丰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南盛鑫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闽胜建材有限公司和自然人李永现,土地租金每年每亩2.5—4万元不等。海南闽胜建材有限公司又将4亩地出租给海南港顺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使用。
(三)火灾区域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337061.76元,其中:海口正大丰实业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6854542.42元,海南港顺达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437369.34元,李永现直接经济损失45150元。
(四)事故发生区域情况
火灾事故区域位于丘海大道东侧,占地约1.13万平方米。土地大多为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永秀村民委员会用地,少部分为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用地(约145平方米)。现状地类分别为灌木林地(31.86㎡)、建制镇(2268.04㎡)、其他园地(111.61㎡)、水田(8904.17㎡)。多规地类为一般耕地,没有永久性建筑的批建记录,没有临时建筑批建记录。日常运营管理由承租者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永兴圩居民王光辉成立的海南永盛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
2021年3月彭国平在海口市丘海大道金盛达家具建材商贸批发中心对面露天PVC管堆放场所的东南面搭建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铁皮房,4月4日在电焊过程中导致火灾发生。该铁皮房位置属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管辖。铁皮房高5.8米,总长71.2米,宽14.5米,建筑面积1032.4平方米,西北面的房顶未铺设铁皮(火灾发生时正在焊接的铁皮将用于该屋顶铺设)。该铁皮房搭建工程系彭国平口头发包给徐大林,彭国平负责提供材料,徐大林负责出工具和招聘工人施工。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4月4日8时许,徐大林、白支兵、白支甫和史军峰到现场塔建铁皮房。徐大林负责监工,白支兵、史军峰负责焊接铁皮房顶的框架,白支甫负责递送材料并铺设铁皮。14时许,白支兵在铁皮房的西北侧顶上使用电焊切割钢管,史军峰在铁皮房西侧第二个柱子顶上使用电焊切割钢管,白支甫在铁皮房的另一侧顶上铺设铁皮。17时许,白支兵那一边铁皮框架下的草堆着火,徐大林、白支兵等人立即提起水桶接水救火,但是火势越来越大直接蔓延到铁皮房旁边PVC管堆放场所,随后PVC管堆放场所的工人也参与救火,但未控制住火势。徐大林拨打119报警。
(二)应急救援情况
17时30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海口支队调派12个消防站和1个重型机械工程大队共计36辆消防车、149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20时05分许,火灾被扑灭,无人员被困,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先后对事故处置作出批示,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海口市政府相关领导立即赶往现场指挥救援工作。市公安局也迅速调派交警、派出所民警等多警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现场管控工作。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徐大林雇佣的施工人员在对铁皮棚进行电焊作业时,焊渣掉落到旁边的草丛,引燃草丛及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2、间接原因
(1)彭国平违法搭建铁皮房并非法发包。彭国平未经审批,擅自在丘海大道金盛达家具建材商贸批发中心对面违规搭建铁皮房,并将该工程发包给没有承包资质的自然人徐大林。
(2)徐大林非法承包搭建铁皮房工程,违法聘雇无资质人员。徐大林没有承包资质承揽铁皮房搭建工程,聘雇未取得电焊操作证的施工人员白支兵、白支甫、史军峰从事焊接作业,未按照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要求进行电焊作业,现场监管不到位。
(3)海南永盛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履职不到位。
①龙华区政府及城西镇政府未能落实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工作的主体责任,日常巡查中未及时查处彭国平在多规合一耕地上非法搭建铁皮房。
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龙华分局作为查处“两违”工作的责任单位,虽然在2018年4月的巡查中就曾发现该地块存在违法用地行为,也将线索移交原龙华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和城西镇人民政府,但并未能督促、落实到位。事故发生时仍存在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彭国平在多规合一耕地上非法搭建铁皮房。
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负责统筹指导、检查考核本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虽然2018年以来在该地块开展“两违”整治工作,但未及时发现并指导龙华分局纠正执法巡查不到位的情况。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作为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在“两违”工作中行政执法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处置彭国平在多规合一耕地上正在非法搭建铁皮房。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4.4”丘海大道露天PVC管堆放场所火灾事故是一起违规动火作业引起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员的问题和处理建议
(二)相关责任企业的处理建议
海南永盛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龙华分局在“两违”工作中监督检查不到位,事故发生时仍存在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彭国平在多规合一耕地上非法搭建铁皮房。建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讨,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报批评龙华分局并约谈相关负责人。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两违”工作中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指导龙华分局纠正执法巡查不到位的情况。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在“两违”工作中行政执法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处置彭国平在多规合一耕地上正在非法搭建的铁皮房。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讨,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通报批评龙华分局并约谈相关负责人。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建议措施:
(一)全面厘清监管职责。深刻汲取“4.4”火灾事故教训,由市政府牵头,龙华、秀英区政府按行政管理区域重新梳理划分监管职责,对各区行政管理交叉的地方要列出清单,要认真排查梳理,明确管辖责任,用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共同编织安全责任网格,确保不出现监管盲区。
(二)做好受灾区域监管。秀英区政府要督促永兴镇政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巡查制度,加大受灾区域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三)加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保养工作。市水务局要督促海口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摸排全市市政消火栓底数,进行全面的维护保养,并建立台账清单,确定完整好用,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及时取水扑救。
(四)加快违法建筑处置进度。龙华区政府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尽快处置和拆除火灾区域及其附近所有的违规用地及无规划、未经审批报建的建构物,切实落实“两违”联合处置工作机制,加大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海南永盛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汲取“4.4”火灾事故教训,按照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加强堆放场所管理,杜绝类似的事故发生。
“4.4”丘海大道露天PVC管堆放场所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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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888 | 2021_海阳市进元电子烟台12·13较大爆_12·13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烟台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发生经过
12 月13 日15 时,进元公司3 号车间负责生产计划和生产线任务安排的班长孙海东,安排当日白班的组长邢卫东和辛南,临时组织本组员工晚上加班清洗MS210 手机壳。19 时许,邢卫东临时指定李斌召集本组的许素景、王利敏、王利芮、李焕春、张亚丁,辛南召集本组的魏九各、尉军琪、葛素芳、徐烟台市进元电子(烟台)有限公司“12·13”较大火灾事故现场徽、黄婷婷,两组共10 人进入3 号车间北区干燥炉设备区内西侧“U”形流水线中间的通道,在临时搭建好的靠近入口位置两个工作台上开始加班清洗手机外壳。每个工作台由8 个方形金属桶(单桶高35cm、长宽各24cm)组合而成,南北四行,东西两列,放置在地面上;桶上放置长47cm、宽33cm、厚1cm 的垫板,垫板上放置2 个敞口金属清洗盆(长32.5cm、宽26.5cm、深10cm);两个工作台南北依次布置,间隔1.76m。
19 时46 分左右,位于北侧工作台南边的魏九各听见“嘭”的一声,看见她身边尉军琪面前的清洗盆内突然起火,并引燃了尉军琪身上的衣服。工作台东边葛素芳面前的清洗盆也迅速被引燃,葛素芳大喊“起火了”,随后黄婷婷一起向干燥炉设备区外奔跑呼救。北侧工作台的徐徽听见“嘭”的一声后,转身发现两组工作台上的清洗盆都着火了,他迅速跑到干燥炉设备区门口拿灭火器,返回时发现火势太大无法扑救,就会同魏九各跑出了干燥炉设备区。
在3 号车间北区的夜班组长孙杰得知干燥炉设备区起火后,立即组织正在3 号车间工作的员工杨翔钧、李斌等员工一起救火,发现火势无法控制后撤离。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进元公司在不具备通风、防爆、防静电等安全要求的干燥炉设备区违规设置工作场地,临时安排10 名员工加班,使用甲类易燃液体清洗剂、在敞口金属盆中进行手机壳清洗作业。
清洗剂挥发出的可燃气体蒸气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遇清洗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静电火花引起爆燃。现场存有大量塑料手机壳、塑料托盘、塑料筐等可燃物质,爆燃发生后,火势迅速蔓延。
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一是干燥炉设备区内有易燃清洗剂、MS210 手机壳、塑料托盘、塑料筐等大量可燃物质,爆燃发生后,火势蔓延迅速,且释放出大量有毒烟气。二是干362
燥炉设备区空间狭小,只有一个出入口;且发生爆燃的北侧临时工作台靠近出入口,阻挡了作业人员的逃生路线。三是进元公司未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未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员工缺乏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和能力。
(二)间接原因
1.进元公司消防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本不落实。
(1)安全意识薄弱、管理混乱,未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制、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未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3 号车间2011 年重建工程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未经消防部门备案和验收等多项违法行为。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入厂的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未定期组织员工安全再教育;在采取新材料、新工艺前未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依法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未按规定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和安全隐患;
对公安消防部门于2014 年12 月11 日书面通知的“厂房部分使用泡沫夹芯板搭建、未按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隐患,以及安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新改建车间,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或检查”“多处防火间距不符合规定”等问题迟迟未予以整改。
- 青岛信宇化学有限公司和青岛日晨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清洗剂JB-9000。
事故单位使用的是由青岛信宇化学有限公司生产、青岛日晨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销售的清洗剂JB-9000,包装物上粘贴的标签中英韩文混杂,标签内容与实际物料完全不符,实际物料危险性远高于标签标明物料的危险性;包装物上无生产厂家、生地址、使用说明等产品信息;生产、销售厂家均未向使用单位提供清洗剂JB-9000 的安全技术说明书;青岛日晨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销售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清洗剂JB-9000。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进元电子(烟台)有限公司“12·13”较大爆燃火灾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 李昊宰,男,1968 年出生,韩国籍,进元公司总经理,对进元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未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防火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落实火灾隐患和安全隐患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7 年1 月10 日被刑事拘留,1 月23 日被批准逮捕,3 月21 日移送海阳市检察院。
- 张洙弘,男,1968 年出生,韩国籍,进元公司管理部部长,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生产及其他管理工作。未履行法定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依法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检查督促其落实;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7 年1 月10 日被刑事拘留,
1 月23 日被批准逮捕,3 月21 日移送海阳市检察院。
3.车熊虎,男,1985 年出生,吉林省延边州延吉市人,
进元公司3 号车间科长,负责公司3 号车间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法定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没有组织落实对车间员工的消防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对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实行严格管理,违规组织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临时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7 年1 月10 日被刑事拘留,1 月23 日被批准逮捕,3 月21日移送海阳市检察院。
- 吉明珍,英文名KIL MYUNG JIN,男,1954 年生,韩国籍,青岛信宇化学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公司生产的JB-9000 清洗剂系甲类易燃危险化学品,其主要成分与其包装物
上铭牌标注的内容根本不符。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已
于2017 年1 月10 日被刑事拘留,2 月9 号取保候审。5.权二钏,英文名KWON EI CHEON,男,1971 年生,韩国籍,青岛日晨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销售属于甲类易燃危险化学品的清洗剂JB-9000,且销售给进元公司的JB-9000 清洗剂主要成分与其包装物上铭牌标注的内容根本不符。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已于2017 年1 月10 日被刑事拘留,2 月16 日被批准逮捕。
- 蔡正洙,男,1984 年,朝鲜族,青岛日晨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烟台办事处负责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销售属于甲类易燃危险化学品的清洗剂JB-9000,且销售给进元公司的JB-9000 清洗剂主要成分与其包装物上铭牌标注的内容根本不符。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已于2017 年1 月10 日被刑事拘留,2 月9 号取保候审。
(二)对有关单位的行政处罚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零九条之规定,由烟台市安监局对进元电子(烟台)有限公司给予70 万元的行政处罚。
FD09889 | 2021_淮南市谢家集区3.9燃气爆燃事故.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 1 — 谢家集区“2021·3·9”燃气爆燃事故 调查报告 2021 年3 月9 日上午10 点15 分左右,安徽奥林建设工 程有限公司在谢家集区谢三村街道菜市场进行谢三路道路 工程污水管网撤钻作业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损坏燃气管道, 致使燃气泄漏,发生爆燃事故,导致道路两侧11 间房屋烧 毁,直接经济损失74.2 万。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 政府第232 号令)《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应急管理局 调查处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淮府〔2019〕126 号) 等规定,按照市领导批示要求,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成立 “2021·3·9”燃气爆燃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 负责同志任组长,市公安局、市城建局、市应急局、市总工 会、谢家集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担任调查组成员,同时邀 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并选派了相关专业领域的3 名专家 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 查阅资料、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 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 告如下:
— 2 —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概况 为解决城市基础设施短板,打通“断头路”,解决居民 出行和污水排放问题,2020 年11 月16 日,市城乡建设局以 《关于审批淮南市谢三路(二通道-谢三村北门)道路工程 项目建议书的函》(淮建城建〔2020〕121 号)向市发改委 提出立项请求。2020 年11 月30 日,市发改委批复同意谢三 路道路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2550 万元,资金来源为财政 资金。 该项目位于谢家集区,项目内容为东西部第二通道至谢 三村北门之间道路工程建设,道路全长412.307m,道路红线 宽度为40 米,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综合管线、照明 工程、交通设施、绿化工程等。其中排水工程中的污水管网 桩号K0+409.047-K1+070.626 段共计661.579 米需要采用水 平定向钻孔施工 1进行DN500、DN600 PE 管道铺设。本次事故 发生在谢三村北门谢三路菜市场附近,具体位置为桩号 K0+680.336-K0+727.626 段,见图1。 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淮南市城乡建设局,设计单位为淮南 市建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规划设计院), 施工单位为淮南市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 司),监理单位为安徽三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三友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安徽奥林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奥林公司)。 1 水平定向钻孔施工:定向钻机设在地面上,在不开挖土槽的条件下,采用探测仪导向,控 制钻杆钻进方向,达到设计管道轴线要求,经多级扩孔,拖拉管道回拉就位,完成管道敷设。
— 3 — 图1 事故发生地点 (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设计单位情况:规划设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400MA2N5RAR7Q,注册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住所位于淮 南市学院北路,法人代表吴旻,注册资本206.6 万元,成立 于2001 年1 月17 日,经营范围为城市规划设计、市政设计, 建筑设计;大地、地形、工程测绘,编绘制图。 2.施工单位情况:市政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400MA2UHPDQ4T,法人代表:崔龙森,注册地位于安徽 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兴路与明珠西路交叉口处,注册资 本10000 万元,为市属国有企业淮南建设发展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拥有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
— 4 — 工程施工总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专业承包等多项资质。 3.监理单位情况:三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400150234275X,法定代表人:周弘,公司注册地址: 安徽省淮南市朝阳中路科技大厦16 层,注册资本300 万元。 公司成立于1999 年03 月23 日,经营范围包括工程建设项 目管理、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 理、货物采购和服务招标代理、政府采购咨询服务、房产评 估。 4.劳务分包单位情况:奥林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200MA2N4QCL2J,注册资本6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 晨晨。公司成立于2016 年12 月02 日,注册地位于安徽省 阜阳市颍东区颍东经济开发区徽清科技园A1 栋806 室。经 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 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工程等。公司拥有施工劳 务不分等级资质。 5.燃气管线单位:安徽中石油昆仑淮矿燃气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昆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400MA2RUDTC7H,法定代表人:刘斌,注册资本:5500 万。公司注册地:淮南市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1 号楼2 层。 公司成立于2018 年6 月29 日,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瓦斯气、 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开发 和利用及储存、灌装、运输、批发、零售等等。 (三)合同签订情况
— 5 — 1.2020 年12 月7 日,市城乡建设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设计单位为规划设计院。12 月15 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 计合同》,由规划设计院对该工程项目进行设计,设计费为 32.67 万元。 2.2020 年12 月29 日,市城乡建设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施工单位为市政公司。2021 年1 月7 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由市政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总承包,合同款 1565 万。合同约定,项目于2021 年1 月7 日开工,2021 年 4 月11 日完工,工期95 天。合同签订后,市政公司组建了 项目部,由陈从超具体负责该项目。 3.2020 年12 月24 日,市城乡建设局对该工程进行了监 理公开招标,中标单位为三友公司。目前双方合同还未签订。 4.2021 年1 月,市政公司通过洽谈的方式,决定由奥林 公司承担桩号K0+409.047-K1+070.626 段污水管网水平定向 钻工程劳务分包,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分包协议。 (四)事故调查有关情况 1.项目前期施工情况 该项目因征地手续未完成,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监理 公司也未正式下达开工令。 2021 年2 月25 日,市政公司向市城乡建设局提出了延 期开工的请示,同时市政公司项目部进场开展施工前期各项 准备工作。3 月6 日市城乡建设局城建科工作人员宫晓宇在 现场踏勘中发现市政公司开始雨水管网施工,便口头通知在 场的市政公司项目负责人陈从超,要求停工。3 月8 日市城
— 6 — 乡建设局向市政公司正式下发了《关于谢三路道路工程暂停 施工的通知》(淮建城建函〔2021〕8 号),要求项目暂停 施工,并对已经开挖的雨水管沟槽进行回填。 2.水平定向钻施工有关设计说明注意事项 2020 年11 月,规划设计院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相 关数据资料完成了排水设计,在排水设计说明第七条其他施 工注意事项中提出“3.本次工程拖拉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 编制拖拉管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报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实施”、“4.施工前应认真校测上下游现况及 施工管线的断面、高程、位置,做好施工配合工作,如发现 问题请及时与设计人员研究解决”。 3.水平定向钻施工项目施工的基本情况 2021 年1 月7 日,市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科长李昊主 持召开谢三路工程管线现场协调会暨施工准备会,市政公司 项目负责人陈从超、中燃、昆仑公司、移动、联通、广电等 相关管线单位及谢区建设局、属地政府相关人员参加了会 议,会上各管线单位对道路范围内管线情况进行了简要介 绍。李昊要求市政公司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王宪成记录下相关 管线单位片区负责人电话号码并在会后进行对接。2 月20日, 奥林公司进入施工现场,王宪成对奥林公司施工队长吴存龙 进行了现场技术交底,向吴存龙提供了管线权属单位片区负 责人联系方式。2021 年2 月22 日至23 日,吴存龙及田帅帅 (施工机械操作员)会同相关管线单位对施工区域管线布置 情况进行物探确认。3 月1 日,奥林公司开始破路挖工作坑,
— 7 — 3 月4 日开始打导向孔。导向孔打通后,奥林公司于3 月5 日开始进行第一次管道回扩(Φ400mm),整个扩孔长度310 米。3 月6 日下午下午五时许,陈从超接到宫晓宇的停工通 知后,通知吴存龙停工。此时第一次管道扩孔已经完成240 米左右,还剩70 米,大约需要半天左右时间能完成第一次 扩孔工序。3 月8 日下午吴存龙称为防止地面发生变形坍塌 导致水平定向钻钻头抱死,向王宪成提出撤钻要求,王宪成 向陈从超请示后,同意撤钻。 4.项目各参建方管理情况 (1)市政公司:根据市城乡建设局与市政公司签订的 施工合同,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岳峰。市政公司虽然成立项 目部,但未正式下发文件任命组成人员,而只是指定由陈从 超具体负责该项目,并指定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 员。 (2)市城乡建设局:市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负责该 施工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情况,并负责对该项目的施工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3)三友公司:在正式监理合同未签订的情况下,已 安排监理人员到场负责项目前期相关工作。 (4)奥林公司:根据市政公司和奥林公司的施工协议, 奥林公司委派王衡负责施工现场管理,配合监理、施工单位 工作。经调查,奥林公司现场施工的劳务人员是王衡自己根 据施工需要招募的工人,与奥林公司没有合同关系。 5.爆燃现场勘查情况
— 8 — 经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地点位于谢三村街道,爆燃区域 为街道北侧店铺及后方居民楼,爆燃区域长度为45 米,临 街房屋进深约20 米,街道宽度为5.3 米(图2)。街道两旁 均为沿街店铺,主要经营食品加工。奥林公司在回抽定向钻 钻头时造成昆仑公司De250 中压管道下部2.6m×0.2m 贯通 式破损(见图3、4)造成昆仑公司管道损坏,大量燃气泄漏。 图2 燃爆区域范围 (五)天气情况 2021 年3 月9 日天气为多云,最低温度5 度、最高温度 10 度,东风二级,能见度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3 月9 日上午8 时30 许,奥林公司的吴存龙、田帅帅及
— 9 — 图3 损坏管道宽度 图4 损坏管道长度 其他3 名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撤钻作业,计划将剩余 70 米扩孔作业任务完成后抽出钻头。约上午10 时左右奥林 公司的巡查人员张文成发现地面有气泡冒出并闻到刺鼻性 气味,立刻跟田帅帅联系,告知燃气泄漏。10 时27 分,泄 漏的燃气达到爆炸浓度极限遇明火发生爆燃。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经第三方评估机构核定,该起事故造成经济损失74.2 万元。 (三)应急救援及善后情况 1.应急救援情况 燃气发生泄漏后,田帅帅于10 时18 分电话联系昆仑公 司的运维人员韩辉,韩辉安排昆仑公司当日巡调员张澜赶赴 现场,并让田帅帅去昆仑公司设在附近的营业厅领取阀门关 闭杆。奥林公司现场的其他工人设置了简易的警戒,对现场 人员进行疏散。吴存龙和田帅帅一同去往营业厅拿阀门杆。
— 10 — 拿到阀门杆回到现场后,发现阀门杆型号不对,于是两人又 立即返回营业厅更换阀杆。 10 时27 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调派谢家集消 防救援大队、八公山消防救援大队赶往现场。10 时37 分谢 家集大队4 车23 人到达现场,随后增援力量陆续赶到。消 防救援队伍先后出动16 辆消防车,102 名指战员赴现场开展 灭火处置。 10 时37 分,张澜到达事故现场,经确认昆仑公司中压 燃气管道被奥林公司作业钻通,并向营业厅经理汇报。随即 昆仑公司客服调度中心汇报单位领导后启动应急预案,并向 安徽分公司、市长热线、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等单位报告燃 气泄漏情况。昆仑公司运维人员按照由低向高逐级逐段关闭 泄漏管段上、下游阀门。同时,对周边12 个小区的中低压 调压柜实施切断停气。 11 时15 分左右,燃气管道阀门关闭,现场火势变小。 12 时10 分,现场大火基本扑灭。 救援期间,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汪谦慎到场指挥,同 时启动应急预案,应急、公安、医疗、城管、燃气公司等单 位到场参与处置。 2.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谢家集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 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葛远群同志为组长,副区长、公安 局局长姜建武同志为副组长的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由 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公安分局、住建局、谢三村
— 11 — 街道负责事故后维稳工作,发改委、消防救援大队、谢三村 街道负责事故善后经济损失认定工作。截止4 月25 日,损 失认定工作已完成,后续财产补偿工作正在进行中。 3.评估结论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此次事故中相关单位在发现燃气泄 漏后,能及时有效组织对现场人员进行疏散,避免了此次事 故造成人员伤亡。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公安、应急、消 防等部门救援工作开展及时有序,各部门之间信息渠道畅 通,能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但在事故救援处置过程中,昆 仑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反应不够及时,应急预案启动不 够迅速果断。在公司接到燃气泄漏通知20 分钟后,巡调员 张澜才到达现场,经确认是自家管线破损后,按程序逐级上 报至昆仑公司领导层,未能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未能 把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范围。二是应急处置程序存在瑕疵。 公司巡调人员接到奥林公司上报的燃气泄漏消息后,未能在 最短时间内携带工具赴现场开展燃气泄漏处置工作,而是电 话通知奥林公司人员到营业厅拿工具,处置程序不规范。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奥林公司在撤钻过程中处置不当将昆仑公司地下中压 燃气管道损坏,造成燃气大量泄漏,达到爆炸极限浓度后遇 明火引发爆燃。 (二)间接原因 1.奥林公司在撤钻过程中未通知相关管线单位人员到
— 12 — 场指导;具体负责人王衡长期不在场,现场管理不到位。 2.市政公司工程项目部管理混乱,项目部机构管理不健 全,在承接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施 工活动;工程施工前未详细探明清楚地下各类管线具体情况 (走向、标高、规格、材质、介质等);水平定向钻作业专 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和审查,且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 批;项目部技术交底不规范、流于形式;对分包单位奥林公 司现场施工管理不到位,未对撤钻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管理。 3.市城乡建设局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 提供现场详细的管线基础资料,在通知项目部停工后,未及 时对项目部停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为建筑施工领域行业 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即开工建设的行 为监管不到位。 4.三友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虽未正式签订监理合 同,但已介入该项工程开展工作,对市政公司未履行开工手 续的施工行为未采用相关措施,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及处理人员 1.陈从超,中共党员,市政公司谢三路道路工程项目部 实际负责人,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 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未组织人员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 证及报批,未对奥林公司的作业实施有效管理,违反了《建
— 13 —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3,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淮南市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 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崔龙森,中共党员,市政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 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项目部 违规施工行为失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第(五)项 4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5规定,建议由淮南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建议纪检 监察部门给予其诫勉处分。 3.王衡,作为奥林公司该项目的劳务分包负责人,项目 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淮南市城 乡建设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李昊,市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科长,对建设工程监 管不到位,对事故建设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即开工建设的行 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市城乡建 设局在系统内给予其通报批评。 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由各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处理,处理 2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 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 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 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 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 14 — 结果报淮南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及处理单位 1.淮南市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不 力,在承接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 开展施工活动。公司未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有 效管理,未及时发现项目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 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零九条第(一)项 6之规定,建议由淮南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 行政处罚。建议淮南建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公司 范围内对其通报批评。 2.安徽奥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劳务分包单 位,对项目劳务人员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 议由淮南市城乡建设局依法给予其相关处理。 3.安徽三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监 理单位,履行监理工作职责不到位,建议由市城乡建设局依 法给予其相关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针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提出以下防范 整改措施和建议: (一)各相关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施 工单位要在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前和水、电、气、通讯等部门 做好衔接,确认地下管网的位置走向及埋深,做好标志标识 6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 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5 — 及警示标志,做好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现场邀请地下 管网相关单位派员现场指导,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和手段安 全施工,确保地下管网安全。监理单位要加强安全巡视,对 不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施工单 位整改。建设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不定期督促检查施工作 业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生产安全。 (二)市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 责。要深入分析事故多发频发原因,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 一反三,全面组织开展以市政工程改造建设项目为重点的市 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整治活动,切实加强监督 检查和工作指导,加强对地下管线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工 作;要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管理,认真梳理项目管理程序上存 在的违规问题,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办齐相关证照手续; 严厉打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法违规、野蛮施工等作业行 为,切实消除建筑施工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事 故频繁发生;要按照三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统一安排部 署,结合我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实际,细化完善本行业领域 三年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重点任务、阶段性目标、 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确保三年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三)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强化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执 法。各级城乡建设部门、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建立市政建 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切实加大对市政建 筑施工、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执法力度,严厉 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生产作业行为。
— 16 — (四)市城乡建设局要督促安徽中石油昆仑淮矿燃气有 限公司等各燃气公司认真排查梳理本单位应急预案中存在 的薄弱环节,查缺补漏。各燃气公司要强化应急救援演练, 加强人员应急处置能力培训,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 对工作;优化巡查路线,确保在面对燃气泄漏等突发事件时, 能够最短时间到达现场,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切实减少事 故损失;要在燃气管道铺设、安装、验收环节严格落实法律 法规及行业标准规范,加强日常巡线检查,对市政公用、公 用设施建设、改造等施工过程中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施 工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要加快推进智 慧燃气监管平台建设,在燃气使用终端安装具有远传功能、 流量报警以及泄漏自动切断等功能的智能燃气计量表,以弥 补技术安全防范缺陷,提高预警能力。
— 17 —
FD09890 | 2021_深圳市和美科技有限公司7·15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深圳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银台坪地工业厂区消防维修更换工程;发包单位: 深圳市银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广东瀚迪智能工程有 限公司。 2021 年6 月23 日,深圳市银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将银台坪 地工业区内消防维修更换工程发包给广东瀚迪智能工程有限公 司施工,工程范围:银台坪地工业区1-5 栋厂房、1-4 栋宿舍、 办公楼。工程内容:厂房及宿舍消防管道与室内消火栓的拆除与 换新,除室外地面消防管道和消防控制系统外的消防旧管及配套 设施的拆除清运、新管及配套设施的加工防腐、施工安装及调试 等全部消防给水工程。承包方式:固定总价包干。工期由2021 年6 月16 日至2021 年8 月15 日,共60 天。合同总价(含税):
22.02999 万元,合同中深圳市银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派韦广泽
为工地代表,广东瀚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委派廖展环为工地代 表。 该项目为工业园区内建筑物消防设施改造工程,2021 年6 月19 日进场施工。事发时,正在进行二期4 号厂房旧消防管道 拆除施工。2021 年7 月12 日,广东瀚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到年 丰社区进行了小散工程备案登记。
(二)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深圳市和美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 年11 月18 日,有
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智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6916846XK;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四方埔村;经营 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国内贸易、投资咨询服务、电镀技术开发 及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许可经营项目:五金制品、电子产品、通 讯器材及表面处理(含电镀工艺、电泳表面处理及阳极氧化)的 生产等。公司拥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颁发的《排污许 可证》,有效期限:2020 年12 月25 日至2025 年12 月24 日。 该公司目前在职人员69 人,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经查,深圳市银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和美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关于银台坪地工业厂区消防维修更换工程施工委托管理协 议》,委托深圳市和美科技有限公司对银台坪地工业厂区消防维 修更换工程施工统一全面进行管理。
2.广东瀚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 年8 月14 日,有
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奇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MA555C035N;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 区龙岗大道(龙岗段)4001 号万汇大厦701;经营范围:许可经 营项目:消防设施安装工程等。该公司拥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 包二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44394958),有效期至2025 年 10 月27 日。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粤)JZ 安许证字﹝2021﹞ 021444,有效期至2024 年2 月22 日。
3.梅智明,男,41 岁,汉族,广东深圳人,深圳市和美科技
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管理工作。
4.韦广泽,男,35 岁,汉族,广西横县人,深圳市和美科技
有限公司水电工程部部长,负责该项目的工程管理工作。经查, 银台坪地工业厂区消防维修更换工程项目管理由其负责。
5.廖展环,男,39 岁,汉族,广东大埔人,广东瀚迪智能工
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取得了建筑A 证。
6.刘进有,男,51 岁,汉族,广东大埔人,广东瀚迪智能工
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7.常仕春,男,52 岁,汉族,重庆梁平人,广东瀚迪智能工
程有限公司班组长。
(三)厂区建筑物基本情况
银台坪地工业区位于坪地街道四方埔友谊南路与坪梓路交 叉口处,该园区共分为一、二、三期。其中二期共有永久性建筑 9 栋,已取得房产证。9 栋建筑按功能分为1、2、3、4 号宿舍楼 (均为6 层建筑),合计面积17566.28 ㎡。1、2、3、4、5 号厂 房(均为4 层建筑),合计面积35303.14 ㎡,整个园区建筑基 本呈南北分布。2017 年9 月1 日,深圳市银台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将银台工业厂区内5 栋厂房、4 栋宿舍整体出租给深圳市和美 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租期由2017 年10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租赁期限为5 年。 2007 年1 月11 日1-4 栋厂房、1-4 栋宿舍取得深圳市公安 局龙岗分局消防大队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深公 消建验【2007】BK0001 号);2009 年5 月8 日,厂房5 栋取得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消防大队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意见书(深公消BK(建验)字【2009】第0550 号)。
(四)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4 号厂房,建筑高度21 m,钢筋混凝土结构,建 筑面积14415.49 ㎡,U 型建筑布局,划分为A、B、C 三个生产区 域,厂房分为4 层,每层建筑面积3603.87 ㎡,其中:A 区1527.85 平方/层、B 区548.17 平方/层、C 区1527.85 平方/层,共有企业 15 家(其中:A 区有企业4 家每层1 家,B 区有企业4 家每层1 家,C 区有企业7 家第一层1 家、第二层2 家、第三层1 家、第 四层3 家)。
(五)起火区域基本情况
本次起火区域为4 号厂房B 区一楼(8 车间),层高约6m, 2018 年装修使用,主要用途为五金件来料表面处理加工(包括 抛光、电镀表面处理等工序)。车间内设有半自动电镀生产线3 条、前处理生产线1 条、清洗生产线若干条,抽排风系统4 套。 车间内分为5 大区域,分别为来料素材区、电镀区、清洗区、包 装区、上挂区。事发区域为电镀区,该区域内设有空气能、废弃 收集管道、电镀槽、整流机、过滤机等生产设备,其中废弃收集 管道和电镀采用PP 板材焊接而成,电镀槽为开放式结构,槽内 液体含有硫酸镍、氯化镍、硫酸等物质。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 年7 月14 日18 时许,项目负责人刘进有安排施工任 务,常仕春组织工人陈行浪、陈华祥、蔡正云于7 月15 日6 时 30 分许到银台工业区4 栋B 区2 楼拆除旧消防水管施工作业。 7 月15 日6 时30 分许,常仕春、陈行浪、陈华祥、蔡正云四人 到达指定作业地点4 栋B 区2 楼开始作业。陈华祥负责清理工程 垃圾,常仕春使用自带的等离子焊机切割消防立管,陈行浪使用 往复锯切割消防支管,蔡正云则配合陈行浪往切口处倒水降温。 7 时02 分许,掉落到一楼的焊渣和高温金属飞溅物引燃一楼的 可燃物。7 时07 分许,常仕春切割消防立管完毕离开作业区域。 7 时12 分许,陈华祥、陈行浪、蔡正云看到有烟冒出撤离作业 现场后,在一楼与常仕春汇合进行现场处置。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和美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立即拨打火 警电话、并将火情上报深圳市和美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管理人员和 领导,将电源电闸与燃气阀门关闭、疏散现场人员、禁止车辆与 人员进入厂区内、启动环境保护应急预案与危化品应急预案。 接警后,支队指挥中心调度龙岗大队全勤指挥组、坪地消防 救援站、龙岗消防救援站、龙东消防救援站、大运城消防救援站、 横岗消防救援站、坪地街道专职消防队、中心社区小型消防站、 怡心社区小型消防站、四方埔社区小型消防站、高桥社区小型消 防站、坪西社区小型消防站、年丰社区小型消防站,共31 车146 人赶赴现场处置。12 时15 分许,明火基本扑灭,现场无人员伤 亡。
三、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深圳市格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受深圳市龙 岗区应急管理局委托,对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四方埔村银 台坪地工业区二期深圳市和美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直接 经济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本次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740.0624 万元。
四、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1.一楼厂房内东向观察,楼梯南侧延伸布置的建筑立柱表面
脱落由西向东逐渐减轻,由南向北逐渐减轻。
2.西端3.5m 处的南端设备,外观变色非常严重,表面存在
发白的情况,且在该部位的楼梯金属部分南端角落处形成明显的 金属变糯向南倾倒的痕迹。
3.南墙上一长方体实体柱子,表面墙体烟熏、脱落严重,在其
周边半径约5.0m 范围内形成了明显的半圆形过火区,此半径边 缘附近的金属设备的材料呈现不同程度的下弯曲形态,半径范围 内的可燃物品烧毁殆尽,基本化为灰烬。
4.北侧设备区过火明显,金属变色呈现南重北轻的变化。
5.西南角落设备金属表面变化呈现东重西轻的变化,门口楼梯
边上和底部的设备颜色部分存在。
6.厂房二楼基本未见过火和严重烟熏现象,小范围内可见少
量烟熏痕迹。
7.厂房三楼设备物品及金属变色呈现单边方向整体推展,逐
渐变轻,在南墙中间向西端过火整体沿设备工作区域向北蔓延。 经过勘查,过火区域烧毁物品最为严重区域判定为起火部位, 该部位位于厂房一楼西南角落距西墙8m 位置,面积约25 ㎡。
(二)视频分析情况
6 时37 分19 秒,常仕春第一次出现在4 栋2 楼;6 时38 分 14 秒,常仕春在4 栋2 楼搬运切割机;7 时01 分56 秒,4 栋1 楼电镀槽第一次出现火花掉落;7 时2 分21 秒至7 时02 分51 秒,电镀槽陆续出现少量火花掉落并点燃电镀槽盖板上的可燃 物;7 时02 分35 秒至7 时02 分40 秒,电镀槽持续出现大量火 花喷溅;7 时02 分50 秒,电镀槽第一次发生火光现象;7 时07 分49 秒,切割常仕春将切割机搬离;7 时19 分32 秒,电镀槽 第一次发生闪爆现象;7 时22 分43 秒,电镀槽火势迅速蔓延至 天花板;7 时23 分7 秒,陈华祥匆忙出现;7 时24 分1 秒,4 栋1 楼视频监控中断,无画面信息。
(三)询问调查情况
1.根据常仕春笔录显示,2021 年7 月15 日6 时30 分许,进
场作业,自己在四栋B 区2 楼南侧用等离子切割机锯消防管,切 割中会产生火花。
2.根据陈成笔录显示,7 月14 日17 时许,韦广泽通知其15
日6 时30 分四栋B 区二楼进行消防管道拆除,同时要求一楼车 间内电镀槽做好防护,车间使用PP 板将电镀槽覆盖。故视频监 控显示6 时7 时2 分21 秒至7 时2 分51 秒,电镀槽陆续出现少 量火花掉落并点燃覆盖在电镀槽的PP 板。
3.根据韦广泽笔录显示,施工进度未按计划完工,并要求刘
进有提供进度计划表,提交进度表之前不允许施工。同时要求未 取得动火作业审批不得施工。
4.根据刘进有笔录显示,动火作业前已向深圳市和美科技有
限公司提交动火作业申请,该公司未审批。
(四)动火作业管理情况
根据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外来工程施工队到公 司实施动火作业由外来施工队负责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报 所在部门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安全员现场检查后提出意见签 名后,由工程施工队报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 作业。 根据公司《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动火作业前必须 熟悉动火作业票填写的内容,动火作业申请人、审批人,在指定 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之前必须充分了解动火作业的环境、火灾危险 物质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
(五)相关单位管理情况
1.深圳市和美科技有限公司管理情况。该公司设置了安全管
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考核,明确了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管理体系。组 织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安全生产责任 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 生产投入制度》、《外包工程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事故管理与事故报告》、《调 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 度》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和安全生产资 金投入使用台账,与广东瀚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外来施 工单位管理协议》,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但其《动火作 业审批制度》落实不到位。
2.广东瀚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管理情况。企业负责人和安全
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编制了《施工组织 设计方案》,对施工人员进行了《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明确了 项目经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的管理 体系,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台账,对特种 作业人员进行了登记管理。但其未取得《动火作业审批单》进行 动火作业,安排无证的焊切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经现场勘验、当事人现场指认、视频分析、笔录分析、物证 提取等核实,现将起火原因认定如下:
(一)直接原因
常仕春使用焊机切割消防水管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 施进行动火作业,高温金属飞溅物和熔融物掉落至一楼生产车间 内覆盖在电镀槽的PP 板上,PP 板燃烧,与强酸发生放热化学反 应产生易燃气体发生闪燃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常仕春无证作业,未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割作业。
2.广东瀚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未取
得《动火作业审批单》进行动火作业;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 焊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情况失察,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 现并消除隐患。
3.广东瀚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够,对动火
作业安全教育培训不深入,作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 识。
4.深圳市和美科技有限公司未严格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执行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三)事故性质
经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该起事故是一起因广东瀚迪智能工 程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违规动火作 业、常仕春无证进行焊机切割作业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广东瀚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够,对动火
作业安全教育培训不深入,作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 识;违反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未申请《动火作业审批单》进行动 火作业;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焊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情况失 察,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龙岗区应急管 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 项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2.深圳市和美科技有限公司未严格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执行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处 罚。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广东瀚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班组长常仕春无证作业,使用
焊机切割消防水管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进行动火作业 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 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 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广东瀚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进有,未依法履
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未申请《动火作业审 批单》组织动火作业,安排无证人员进行动火作业,其行为涉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 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广东瀚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廖展环,未依法履行安
全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其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 处罚。
4.深圳市和美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梅智明,未依法履行安全
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 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
(五)项的规定。建议由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5.深圳市和美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部长韦广泽,未依法履行安
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检查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深圳市和美科技有限公司 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七、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开展执法检查情况
2021 年1 月至7 月15 日期间,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检查4 次 (检查时间分别为3 月18 日、4 月30 日、5 月12 日、6 月10 日),其中开具文书2 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定期 组织演练、消防器材破损未更换、危险化学品中间仓承重墙及房 顶发现开裂现象易发生渗水不符合存放要求、配电房承重墙及房 顶发现开裂现象易发生渗水不符合配电房设置要求等隐患问题, 均已督促整改完成。
(二)开展巡查检查情况
安全生产网格员严格按照网格巡查频次要求,每月都对该公 司进行安全生产巡查,2021 年1 月至7 月15 日,巡查人员对该 公司检查7 次(检查时间分别为1 月16 日、2 月2 日、3 月16 日、4 月2 日、5 月13 日、6 月8 日和7 月13 日)。在巡查过 程中发现该公司十二车间使用电热棒加热、安全出口堆放可燃物 料、物品堆放不符合五距要求、洗眼器水压不足、配电房未配备 绝缘手套等劳保用品以及安全出口指示灯损坏未通电等问题,均 已第一时间督促整改完成。
(三)约谈和安全生产培训情况
2021 年1 月至7 月15 日,专门组织2 次电镀企业安全生产 会议,组织4 次针对辖区电镀、有限空间企业培训会,专门针对 银台和美工业园区开展2 次“送教入企”的安全生产培训,组织 1 次电镀行业企业开放日(线上)活动,并在7 月8 日约谈园区、 和美公司及相关车间1 次,约谈内容主要为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加强现场管理,规范危化品使用、存储,加强小散零星 工程的监管。
(四)小散工程备案及检查情况
和美公司为完成消防管道更换工作,在7 月8 日向坪地街道 年丰社区申报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备案,并于7 月12 日获得审批。事故发生前,年丰社区工作站人员在7 月14 日到 该公司施工现场检查。
八、事故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圳市和美科技有限公司全面梳理现有管理制度,强
化过程管控。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一定要督促外包队伍安排 具备监护能力、有经验、责任心强、熟悉作业现场和环境的人员 负责作业过程的现场监护工作。
(二)深圳市和美科技有限公司要进一步优化现有的安全生
产规章管理制度,注重实效,严格执行和落实优化的管理制度, 特别是加强动火作业的作业票签发管理制度。签发作业票前要进 行全面的风险辨识,辨识作业地点环境、人员行为的危险因素, 做出科学分析,评定风险等级,做到情况清,风险明,从制度管 理、技术控制、操作规范、应急处置、安全交底等方面进行管控, 确保作业过程安全可控。
(三)广东瀚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入分析本行业、本单
位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全面深入开 展以落实《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检查 和专项治理。督促各类从事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持证上岗,进一步提高对动火等特殊作业过程风险的认识,完善 和落实动火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程序确认和审批,加 强作业现场监管,坚决杜绝因特殊作业管理缺失引发的事故。
(四)广东瀚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要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和交
底,对不同岗位、不同工种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宣教培训,特 别是作业前教育培训和交底,必须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 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了解岗位存在的危险 因素,掌握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防范措施。
(五)坪地街道办坚守安全红线,以高压态势抓好责任落实,
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严”字当头,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 全发展理念,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强 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的文化、法治、 制度、机制等方面建设,切实加强源头治理,从源头上杜绝和防 范安全风险,大力解决制约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紧迫 感、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更有力的针对性措施,做好当前安全 生产工作。
九、事故调查组人员组成(附后)
深圳市和美科技有限公司“7·15” 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1 年12 月5 日
FD09891 | 2021_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10·25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温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10·25”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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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10·25”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 10 月 25 日 17 时 10 分许,位于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高桐路 1778 号旁露天空地内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2名人员从罐顶坠落被紧急送医,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死亡人员名单见附件),现场有5辆车不同程度受损。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13〕68号)的规定,10月26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市交管四大队、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10·25”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检验鉴定、调取监控视频、调查询问有关人员、专家论证及综合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人员情况
- 成xx,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地:xxx,系无照维修点(流动维修车)的维修工(负责人),无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于2016年左右在温州市从事汽车维修作业,平时以开流动维修车上门维修为主。涉事场地位于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高桐路 1778 号旁,为露天空地,系成xx向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马桥村村民陈xx租用。
- 黄x,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 户籍地:xxx,系牌照号赣 xxx货车的驾驶员(实际所有人)。
(二)涉事车辆情况
- 牌照号:赣 xxx,车辆型号:xxx,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货车,出厂日期:2014年2月20日,强制报废期止:2029年2月2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2月28日,机动车所有人:xxx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xxx,使用性质:货运,仓栅内装载槽罐。
- 涉事车辆由黄x以人民币 6.7 万元购入(已付人民币5万元,未付人民币1.7万元),于 2021年10月24日从江西南昌出发,于当日晚上 23 时许左右到达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当家物流园xx菜馆。并由刘x(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地:xxx,系黄x老乡,大货车驾驶员)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凌晨1时 53 分开至涉事场地内。
(三)相关单位、人员基本情况
- xxx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王xx,成立日期:2013年 10 月 17 日,住所:xxx,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汽车销售(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陈xx,男,汉族,1949年10月5日,户籍地:xxx,公民身份号码:xxx,系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高桐路1778号旁露天空地的使用权人,将涉事场地出租给成xx使用。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 年 10 月 24 日 19 时 27 分许,黄x打电话联系陈x(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 xxx,户籍地:xxx,系黄x同学),称其要将涉事车辆开到温州准备用于买卖“私油”,并于当日 23 时左右与陈x等人汇合。次日凌晨 1 时 19 分黄x让陈x联系成xx,要将涉事车辆交成xx维修,且让成xx去当家物流园门口接他。因黄x饮酒,故涉事车辆由刘x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凌晨1时53分开至涉事场地内,后两人离开。2021年10月25日下午,黄x和刘x乘坐余xx(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地:xxx)的轿车于 14 时 23 分再次到达涉事场地。当日黄x于14时31分爬到车顶掀车上帆布,并于14时41分从车顶下来。当日15时4分成xx开电瓶车搭载黄x去取轮胎皮等材料,并于 15 时 47 分返回到涉事场地。15时49分,成xx及其妻子手持插板至涉事车辆尾部并扔至涉事车辆车顶;16时7分,黄x将焊机放到涉事车辆驾驶室一侧地上,16 时9分,成xx及黄x携带焊机先后爬至涉事车顶;16 时 10 分,成xx到车尾将插板拉到车顶前部,开始对涉事车辆槽罐顶盖进行焊接作业。成xx蹲着焊接槽罐顶盖,黄x站其边上;16 时 45 分,黄x从车顶下来,成xx继续在车顶进行焊接作业;16 时 59 分,黄x将轮胎皮扔至涉事车辆车顶后再次爬上车顶;17时8分,黄x拿着轮胎皮至车顶后部;17 时 10 分在焊接作业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燃,造成该两人坠地导致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接到报警后,瓯海区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调动消防、公安、交警、应急管理、医院等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等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后,潘桥街道办事处做好遇难者身份确认、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安抚等工作,确保事态平稳。该起事故现场处置及时、有效,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未发生二次事故。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爆燃事故造成2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9.9155 万元(不包括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善后处理费用)。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成xx在对涉事车内的槽罐顶盖进行焊接作业时,未正确辨识安全风险,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违规作业;该涉事槽罐内的可燃液体残留物因挥发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焊接作业明火发生爆燃,致使成xx和黄x从罐顶坠落。
(二)间接原因
- 成xx,安全生产意识薄弱,长期从事汽车维修作业,未取得营业执照且未经相关部门备案,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擅自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是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 黄x,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将仓栅内载有槽罐(内有可燃液体残留物)的涉事车辆交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维修(包括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且参与辅助性作业,是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 xxx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对挂靠涉事车辆管理不到位,是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 陈xx,将涉事场地出租给成xx使用,未与成xx签订相关的安全管理协议或约定相关的安全管理职责且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是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五、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为机动车辆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无照(流动)维修点查处不力。潘桥街道办事处网格等人员对存在的隐患排查、处置不力。
六、事故性质
据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分析及对有关人员和单位处理意见
(一)成xx,安全生产意识薄弱,从事汽车维修作业,未取得营业执照且未经相关部门备案,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擅自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且对装有可燃液体残留物的槽罐顶盖焊接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违规作业,是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成xx已经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黄x,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将仓栅内载有槽罐(内有可燃液体残留物)的涉事车辆交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进行维修(包括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且参与辅助性作业,是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黄x已经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三)xxx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对挂靠涉事车辆管理不到位,是该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对该起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移送xxx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陈xx,将涉事场地出租给成xx使用,未与成xx签订相关的安全管理协议或约定相关的安全管理职责且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是该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对该起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理。
(五)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发现的有关单位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将移交区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区纪委区监委提出。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xxx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挂靠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不能“挂而不管”;加强对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对车辆维修保养、动态监控等日常安全管理,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潘桥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加强网格排查与基层执法力量,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切实解决无证照经营行为放松监管的问题,严防安全监管“盲区”。同时要加大对特种作业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或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各部门协调机制作用,针对事故暴露出的无照且未经备案非法从事汽车维修等问题,要逐一研究落实防范措施,从严查处。
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10·25”爆燃事故调查组
2021年11月19日
FD09892 | 2021_温州瓯海潘桥街道10·25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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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10·25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最新通报!温州市区爆燃,2人身亡!
2021-12-04 17:36
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10·25”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0月25日17时10分许,位于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高桐路1778号旁露天空地内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2名人员从罐顶坠落被紧急送医,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死亡人员名单见附件),现场有5辆车不同程度受损。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13〕68号)的规定,10月26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戴敏任组长,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市交管四大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10·25”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检验鉴定、调取监控视频、调查询问有关人员、专家论证及综合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人员情况
(二)涉事车辆情况
(三)相关单位、人员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0月24日19时27分许,黄川打电话联系陈刚称其要将涉事车辆开到温州准备用于买卖“私油”,并于当日23时左右与陈刚等人汇合。次日凌晨01时19分黄川让陈刚联系成剑峰,要将涉事车辆交成剑锋维修,且让成剑锋去当家物流园门口接他。因黄川饮酒,故涉事车辆由刘富于2021年10月25日凌晨01时53分开至涉事场地内,后两人离开。
2021年10月25日下午,黄川和刘富乘坐余清云的轿车于14时23分再次到达涉事场地。当日黄川于14时31分爬到车顶掀车上帆布,并于14时41分从车顶下来。当日15时04分成剑锋开电瓶车搭载黄川去取轮胎皮等材料,并于15时47分返回到涉事场地。15时49分,成剑锋及其妻子手持插板至涉事车辆尾部并扔至涉事车辆车顶;16时07分,黄川将焊机放到涉事车辆驾驶室一侧地上,16时09分,成剑锋及黄川携带焊机先后爬至涉事车顶;16时10分,成剑锋到车尾将插板拉到车顶前部,开始对涉事车辆槽罐顶盖进行焊接作业。成剑锋蹲着焊接槽罐顶盖,黄川站其边上;16时45分,黄川从车顶下来,成剑锋继续在车顶进行焊接作业;16时59分,黄川将轮胎皮扔至涉事车辆车顶后再次爬上车顶;17时08分,黄川拿着轮胎皮至车顶后部;17时10分在焊接作业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燃,造成该两人坠地导致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接到报警后,瓯海区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调动消防、公安、交警、应急管理、医院等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等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潘桥街道办事处做好遇难者身份确认、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安抚等工作,确保事态平稳。该起事故现场处置及时、有效,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未发生二次事故。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爆燃事故造成2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9155万元(不包括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善后处理费用)。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成剑锋在对涉事车内的槽罐顶盖进行焊接作业时,未正确辨识安全风险,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违规作业;该涉事槽罐内的可燃液体残留物因挥发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焊接作业明火发生爆燃,致使成剑锋和黄川从罐顶坠落。
(二)间接原因
五、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为机动车辆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无照(流动)维修点查处不力。潘桥街道办事处网格等人员对存在的隐患排查、处置不力。
六、事故性质
据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分析及对有关人员和单位处理意见
(一)成剑锋,安全生产意识薄弱,从事汽车维修作业,未取得营业执照且未经相关部门备案,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擅自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且对装有可燃液体残留物的槽罐顶盖焊接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违规作业,是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成剑锋已经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黄川,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将仓栅内载有槽罐(内有可燃液体残留物)的涉事车辆交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进行维修(包括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且参与辅助性作业,是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黄川已经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三)南丰县万鑫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对挂靠涉事车辆管理不到位,是该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对该起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移送南丰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陈德元,将涉事场地出租给成剑锋使用,未与成剑锋签订相关的安全管理协议或约定相关的安全管理职责且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是该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对该起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理。
(五)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发现的有关单位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将移交区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区纪委区监委提出。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南丰县万鑫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挂靠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不能“挂而不管”;加强对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对车辆维修保养、动态监控等日常安全管理,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潘桥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加强网格排查与基层执法力量,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切实解决无证照经营行为放松监管的问题,严防安全监管“盲区”。同时要加大对特种作业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或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各部门协调机制作用,针对事故暴露出的无照且未经备案非法从事汽车维修等问题,要逐一研究落实防范措施,从严查处。
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10·25”爆燃事故调查组
2021年11月19日
来源|瓯海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明月复明月
审核|百晓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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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893 | 2021_湖北十堰6·13重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湖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1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 “6·13”重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6 月13 日6 时42 分许,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 区艳湖社区的集贸市场发生重大燃气爆炸事故,造成26 人 死亡,138 人受伤,其中重伤37 人,直接经济损失约5395.41 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 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做好伤亡人员亲属 安抚等善后工作,尽快查明原因,严肃追究责任。习近平总 书记强调,近期全国多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校园安全事件,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举一反三、压实责任,增强政治敏锐性, 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防范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切实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建党百年 营造良好氛围。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强调要全力以赴组织 抢险救援和救治受伤人员,尽最大努力减少伤亡;要认真查 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要求各地切实加强重点领 域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王沪宁、韩正、孙春兰、胡春华、刘 鹤、王勇、赵克志等领导同志也作出批示。应急管理部部长
2 黄明视频调度指导现场救援,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张小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于学军带领工作组到现场指导救援和善后处置。省委书记应 勇对事故救援、伤员救治、善后处置作出批示,省长王忠林、 常务副省长李乐成立即率队赶赴事故现场直接指挥应急救 援、善后处理。应勇书记在武汉视频调度指挥现场救援,召 开全省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部署安全生产大检查后,赶赴事 故现场指导救援处置,看望慰问伤病员及其家属,主持召开 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事故调查工作,宣布成立以省委常委、 常务副省长李乐成为组长,副省长曹广晶等为副组长,相关 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 场“6·13”重大燃气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审查调查组,邀请燃气、火 灾、安全、特种设备等方面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国务院安委 会挂牌督办并派出督办组现场指导督办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李克 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按照“尽快查明原因,严 肃追究责任”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现 场勘验、物证鉴定、视频分析、证人询问、实地调查、模拟 实验、理论计算与分析、专家评估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 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 事故企业和相关人员责任,查清了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 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总结分析
3 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 场“6·13”重大燃气爆炸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 故。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故企业情况。 1.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 (1)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为境外法人企业,香港 上市公司,注册地为百慕大群岛,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主要从事城市与乡镇燃气管道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经营、 管理,向居民和工商业用户输送各种燃气。主要股东为北京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富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该公司董事局 主席、总裁刘明辉等。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负责中国燃 气控股有限公司的日常管理,其投资属于财务投资。中国燃 气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明辉。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 司在深圳注册成立附属的全资企业中燃燃气实业(深圳)有 限公司,负责投资中国大陆的燃气项目,履行出资义务,但 其他管理职能由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代为行使。 (2)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华中区域管理中心。系中 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在我国大陆设立的九个区域经营管理 中心之一,负责管理湖北、河南两省的项目公司。华中区域 管理中心系未经注册登记的非法人单位,总经理为蔡德山。 (3)十堰东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十堰东风中燃公司”)。2015 年12 月22 日,东风汽车公
4 司燃气公司 ①(以下简称“东风燃气公司”,于2019 年12 月17 日注销)根据东风汽车公司与中燃燃气实业(深圳) 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同十堰中燃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系中 燃燃气实业(深圳)有限公司2013 年4 月在十堰设立的全 资子公司)合资成立十堰东风中燃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 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蔡德山,总经理黄军,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20300066109228H,《燃气经营许可证》编 号:鄂201803030001GP。公司注册资本39705 万元,公司地 址为十堰市车城西路94 号。公司股东分别为中燃燃气实业 (深圳)有限公司(占股85%)和东风汽车公司(占股15%)。 经营范围包括城市燃气输配、经营、开发、安装、维修及燃 气工程设计和安装、燃气具销售、LPG 营销服务等。十堰东 风中燃公司归属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具体工作 由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华中区域管理中心负责。 2.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原所属企业。 (1)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2017 年11 月27 日,原 东风汽车公司改制后名称变更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000115161,注册资本1560000 万元。 (2)东风燃气公司。登记成立于2004 年12 月13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X15484861C, 注册资本 14797.67 万元,法定代表人於功铭,经营范围包括:工业生 ①东风汽车公司燃气公司,1983 年1 月,第二汽车制造厂(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了供应水煤气, 筹建成立了二汽煤气厂。后于2004 年12 月13 日登记为东风汽车公司燃气公司。2015 年,东风汽车有限 公司正式启动东风燃气公司改制重组。十堰东风中燃公司成立后,东风燃气公司于2019 年12 月17 日注销。
5 产及居民生活用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销售、运输(管 道天然气、瓶装液化气);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供 气、咨询;燃气供应服务及器具销售、维修;燃气表检定等。 十堰东风中燃公司成立后,东风燃气公司于2019 年12 月17 日注销。 (3)原东风汽车公司车架厂(即41 厂)。其前身为1969 年1 月成立的第二汽车制造厂车架厂。1992 年更名为东风汽 车公司车架厂;2018 年7 月车架厂关闭。车架厂原属于东风 汽车公司关键主机厂之一,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 (1)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 年9 月,注册资本2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朱江,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78170449T。经营范围为物业管 理、房地产经纪服务、停车场管理等。 (2)湖北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联物 业”)。成立于2017 年10 月,注册资本300 万元,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20300MA491M411K,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园 林绿化工程、家政服务、房屋中介服务、房屋及管道维修、 家电维修、二手房交易等。润联物业系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 司于2017 年整合原东风房地产有限公司、东风襄阳置业有 限公司、东风房地产有限公司武汉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业务 而成立的所属全资子公司。2018 年9 月30 日,东风汽车集 团有限公司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核同意,将润联物业100%股 权无偿划转至中国华润有限公司,涉事故建筑物一楼也在此
6 次无偿划转范围内。2020 年7 月,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 理有限公司从中国华润有限公司收购润联物业100%股权,润 联物业成为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润联物业法定代表人为现任总经理闵敏。 (二)事发地河道情况。 事故发生地茶树沟河道(以下简称“事发地河道”), 为神定河二级支流,全长5.19km,河道宽度10-15m,上游建 有茶树沟水库,库容12.44 万m³。事发地河道河床整体水泥 硬化,河道封盖长度110m,河道内沿两侧铺设有燃气管道。 事发地河道在2012 年12 月之前由原东风汽车公司负责管 理,2012 年12 月之后移交张湾区负责管理。2018 年12 月, 为彻底解决神定河劣ⅴ类水质,张湾区实施了茶树沟综合治 理工程,2019 年8 月完工。该综合治理工程主要措施是清除 河道淤泥和垃圾,更换破损污水管网,硬化河床,开设枯水 河槽,整理暗涵内原有排污管线。 (三)涉事故建筑物情况。 1.涉事故建筑物主体建设情况。事故中发生爆炸的建筑 物(以下简称“涉事故建筑物”),位于张湾区艳湖社区集 贸市场,坐落于茶树沟河道上,西端邻近艳湖桥,东端毗邻 艳湖小区26 号居民楼,共建有两层,钢混结构,核定建筑 面积2850.44 ㎡,系原东风汽车公司车架厂(即41 厂)为 解决职工生活娱乐所需于1991 年在未报请十堰市规划建设 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动工修建,1992 年3 月竣工并投入使 用。
7 1995 年3 月和5 月,十堰市规划局、十堰市房地产管理 局依据《十堰市、东风汽车公司领导会谈纪要〔1994〕1 号)》 ②分别为涉事建筑物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95-038)》和《房屋所有权证》(十房气字第00789 号), 房屋所有权人为东风汽车公司车架厂。2004 年6 月15 日, 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依其申请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房屋所有 权人由东风汽车公司车架厂变更为东风汽车房地产有限公 司(系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房屋产权证 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字第30089196 号。 2.涉事故建筑物主体东西两侧情况。 (1)东侧情况。1995 年11 月,东风汽车公司车架厂(41 厂)在离涉事故建筑物主体东侧6.2m 处东向河道上建设了 艳湖小区26 号楼(东西长约83.9 m),并用水泥板材在两 栋建筑之间的河道上修建便民通道,将河道上方封闭,此时 涉事故建筑物东侧形成密闭。 (2)西侧情况。涉事故建筑物主体西侧6.5m 处建有一 座过河桥梁(艳湖桥)。2007 年4 月,东风汽车公司生活服 务部 ③(2018 年1 月被撤销)所属的艳湖物业处未经有关部 门批准,在涉事故建筑物主体西侧水泥平台延伸至离过河桥 梁0.5m 之间的河道上加建了一间房屋,并进行出租利用。 ②1994 年8 月24 日,十堰市政府与东风汽车公司会商后形成的《十堰市、东风汽车公司领导会议纪要 〔1994〕1 号》中明确:“对于‘三证’手续尚不齐全的建筑、免于处罚,尽快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考 虑到东风股改工作时间紧迫,房屋测丈和出图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东风公司组织力量协助完成”。 ③东风汽车公司生活服务部和东风汽车房地产有限公司属于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东风汽车房地产公司负责 房地产开发,东风汽车公司生活服务部负责十堰家属区物业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东风汽车公司生 活服务部在东风汽车房地产有限公司同润联物业签订《物业资产划转和业务移交协议》,将涉事故建筑物 (房屋)一楼产权无偿划转给润联物业后,于2018 年1 月被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销。
8 自此,经过上述违法违规建设,涉事故建筑物一层底部 与下方的茶树沟河道形成南北封闭、东西局部封堵的密闭空 间(空间长约107m、宽约14m、自东向西高度由4.0m 降至 2.7m,容积约5300m³,其中含桥洞容积约200m³)。 涉事故建筑物一层分为19 间商铺(含东西两侧非法加 建的2 间),二层为老年人活动中心、培训机构等。其中一 层东侧第二户“聚满园餐厅”南侧窗户向下方铺设的白色排 烟管道在地面上方弯头处垂直穿墙进入建筑内部,通向地下 河道空间。涉事故建筑物东端下方有一条中压天然气管道由 北向南架空穿越河道。 2017 年12 月6 日,东风汽车房地产有限公司同润联物 业签订《物业资产划转和业务移交协议》,将涉事故建筑物 (房屋)一楼产权无偿划转给润联物业。东风汽车房地产有 限公司在按照协议划转涉事故建筑物(房屋)时和润联物业 明确约定“与资产和业务相关权利、利益由润联物业享有, 与资产和业务相关的义务、责任亦由润联物业承担”,但划 转时未提示或告知涉事故建筑物下方有燃气管道(D57×4) 穿过等有关安全注意事项,未办理建筑物产权变更登记手 续。在润联物业股权划转至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 公司后,依然未办理建筑物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9 图1 涉事故建筑物空间 图2 涉事故建筑物三维图 (四)事发地燃气管道和涉事故燃气管道情况。 1.事发地燃气管道情况。事发地铺设有中压、低压共5 根燃气管道。其中,市场路D159×6 中压干管和26#楼DN80 低压管;南北向有芙蓉小区D57×4 中压支管(事故泄漏管 线)、玉龙阁小区D108×4 中压支管、艳湖花园小区D89×5 中压支管。
10 图3 事发区域燃气管道布置图 图4 事发区域燃气管道流程关系图 2.涉事故管道情况。涉事故管道为向芙蓉小区供气的中 压支管,采用D57×4 无缝钢管,设计压力0.4MPa,工作压 力0.25MPa,属于特种设备。涉事故管道起点接自涉事故建 筑物东北侧河道外1.5m 处埋地铺设的市场路D159×6 主管 道,横跨河道,穿越涉事故建筑物下方密闭空间,从涉事故 建筑物南侧进入芙蓉小区。管道泄漏点位于涉事故建筑物下
11 方河道墙体南侧排水口附近。该管道于2005 年3 月18 日开 工建设,2005 年9 月28 日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为东风 燃气公司,设计单位为武汉市燃气热力规划设计院十堰分 院,施工单位为中国机械工业第二安装工程公司机电安装处 第二项目部。2008 年10 月27 日,东风燃气公司基于芙蓉小 区2 号楼燃气管道旁边化粪池发生闪爆伤人事件,为规避化 粪池带来的安全风险,对靠近化粪池的中压支管进行移位改 造。改造工程未按规定经设计单位设计和申报审批 ④,改造 后有6m 管道进入涉事故建筑物下方所形成的密闭空间,且 临近芙蓉小区排水口,违反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 ⑤。 事故管道(D57×4)在2015 年12 月之前运营管理单位 为东风燃气公司,2015 年12 月之后运营管理职责移交给十 堰东风中燃公司。该公司明确,管道的日常巡检维护由运营 部负责,大中型改造由工程部负责。 ④《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62 号,1998 年1 月1 日-2011 年9 月7 日)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 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 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第十三条规定:规定确需改动燃气 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1999 年)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以及燃气经营网点的布局,应 当符合燃气事业发展规划,经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⑤《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3.3 条规定:“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 (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12 图5 芙蓉小区D57×4 中压支管建设、改造走向三维图 (五)事发时涉事故建筑物使用情况。 涉事故建筑物一层分布有商铺19 间(其中17 间补办有 房产证,东西两端的2 间违规加建商铺无房产证),由作为 涉事建筑物产权实际所有人和物业管理人的润联物业分别 同21 家商户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其中无房产证的2 间商 铺出租给了4 个商户),分别经营面食、卤菜、烧烤、药房、 诊所、美发等。21 家商户中,又有“老字号饼店”、“全家 福蛋糕”和“芙蓉干洗店”分别将自己的商铺部分分割转租 给了“养生馆”、“襄阳牛肉面”和“小陈热干面”(这三 家商户均未同润联物业直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事故发生 时,共有6 家商户正在营业,自东向西依次为“聚满园餐厅” “杨家刀削面”“四一牛肉拉面馆”“嘿小面”“老字号饼 店”“天津钙骨包”。其他商户虽未开门营业,但“华荣商 行”、“名剃美发”、“芙蓉干洗店”、“何丽烧烤店”4
13 家商户存在留人夜宿守店情况。另外,涉事建筑物二层为老 年人活动中心、培训机构等,事故发生时无人。 图6 涉事故建筑物商铺一层布局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燃气泄漏处置情况。 1.有关部门处置情况。 5 时38 分,十堰市110 指挥中心(以下简称110 指挥中 心)接到罗女士报警: “41 厂菜市场河道下天然气管道泄漏”, 立即指令东岳公安分局南区派出所值班民警仇春祥、张皓然 出警处置。 5 时53 分,十堰市消防救援支队119 指挥中心(以下简 称119 指挥中心)接到张湾区居民报警:“41 厂菜市场河道 下天然气管道泄漏”。119 指挥中心遂通知十堰东风中燃公 司抢险。 5 时54 分,119 指挥中心指派东岳公安分局张湾消防中 队(以下简称张湾消防中队)2 辆消防车、12 名消防员出警。 6 时00 分,值班民警仇春祥、张皓然驾车到达现场,立
14 即向报警人了解情况,并按照报警人的描述,将车直接开到 艳湖桥桥头,发现桥下河道有黄色雾状气体往上飘,伴有强 烈的臭味。张皓然下车劝说路边围观群众“不要抽烟,赶紧 离开”。仇春祥把车开到艳湖社区后,迅速从警车后备箱中 取出警戒带实施现场警戒。 6 时01 分14 秒,110 指挥中心向东岳分局南区派出所 发出补充指令,南区派出所所长江亮出警。 6 时03 分,艳湖社区工作人员李杰(在爆炸中遇难)赶 到现场,查看桥头情况。 6 时04 分41 秒,张湾消防中队消防车到达现场。 6 时05 分,110 指挥中心指令张湾分局东岳路派出所增 援处置。 6 时06 分,110 指挥中心向119 指挥中心通报警情。 6 时07 分,民警仇春祥在云南路路口处摆放锥形桶、拉 警戒带并封闭道路,边劝导疏散群众边向110 指挥中心报告 “这里有危险!需增派警力!”随后,仇春祥和张皓然在桥 上会合,商量封闭另一个路口事宜。 6 时08 分,艳湖社区工作人员李杰拿口罩等防护用品再 次返回现场,在桥头处观察现场后进入河道查看。 6时10 分,张湾消防中队消防队员沿艳湖巷墙脚往西走, 并顺着桥边的梯子下到河床上,发现桥下大量的黄色雾状气 体往外涌。陈博、肖琨佩戴空气呼吸器进桥侦查,察看洞内 情况,由于烟雾量大、光线昏暗,为确保安全,两人退出至 河道梯子附近观察。其他消防队员大多下车在市场路维持秩
15 序,广播提醒,警戒并劝离围观群众。 6 时30 分至38 分,两名民警和十堰东风中燃公司抢修 队员孔磊、王建华进入桥下河道观察处置。随后,抢修队员 王建华告知公安、消防人员处置结束、可以撤离,民警提出 在现场继续观察并警戒15 分钟。119 指挥中心要求继续做好 现场安全监护。 6 时38 分至40 分,两名民警从桥下上到桥面,继续实 施现场警戒和劝离群众。 6 时42 分01 秒,发生爆炸。 2.企业处置情况。 6 月13 日5 时49 分至52 分,十堰东风中燃公司调度中 心值班员王臣先后接到两名手机用户关于“41 厂菜市场有天 然气泄漏,有黄色烟雾”的报告。王臣遂通知管网运营部抢 修队员孔磊前往处置。 在孔磊回拔报警人询问现场情况时,调度中心接到119 指挥中心关于41 厂菜市场天燃气泄漏的来电,调度中心回 复119 指挥中心已安排公司抢险队前往。 6 时05 分,十堰东风中燃公司抢修队员孔磊、王建华驾 车从抢修队出发,于6 时14 分到达现场。 6 时16 分,孔磊向十堰东风中燃公司抢修队队长李俊涛 报告:“现场黄色雾气大,有漏气啸叫声,味道剌鼻,无法 进入河道查漏施救。”李俊涛指令两名抢修队员立即关闭中 压阀门。 6 时22 分,抢修队员孔磊、王建华到达车城路与云南路
16 交叉口处,关闭燃气管网截断阀门,切断事故区域气源。 6 时27 分,抢修队员孔磊、王建华关闭管道上游阀门后 开车返回涉事故建筑物西侧艳湖桥面。 6 时30 分至38 分,抢修队员孔磊、王建华和两名民警 进入桥下河道观察处置,由于桥洞内光线昏暗,无法进入侦 查。此时桥洞内泄漏声消失,外涌的黄色天然气颜色逐渐变 淡,流速变缓,灰尘减少。王建华告知现场消防人员、民警: “阀门已经关闭,没啥事了,你们可以回去了”。 6 时38 分至40 分,王建华和孔磊返回桥上,到车上拿 工具去关闭西侧艳湖小区调压器(至事故发生时没有关闭)。 6 时42 分01 秒,爆炸发生。 7 时23 分,十堰东风中燃公司向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 员会燃气热力办报告事故。 (二)爆炸破坏情况。 根据模拟分析与计算结果,涉事故建筑物底部河道内参 与爆炸的天然气体积约600 m³,爆炸当量225kgTNT。爆炸现 场以涉事故建筑物为中心向四周辐射。涉事故建筑物严重损 坏,一层地面楼板除东南角四桍局部残存外,其余垮塌掉落 下方河道;一层建筑隔墙四分之三倒塌,破坏程度西侧重于 东侧;二层地面楼板除东侧六桍残存外,其余楼板垮塌掉落 下方河道,二层建筑隔墙三分之二倒塌;建筑西端有两桍屋 顶被炸穿;建筑四周墙体、门窗绝大部分向外倒塌或抛出。 建筑周边建筑门窗破坏严重,波及周边商铺和33 栋1678 户 居民住宅。经环保部门认定,事故未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共
17 导致26 人死亡,138 人受伤,其中重伤37 人。 图7 事故现场基本情况图 图8 涉事故建筑物破坏情况 (三)爆炸后救援处置情况。 爆炸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应勇、
18 省长王忠林和十堰市主要领导赴现场指挥救援工作。十堰市 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下设8 个工 作小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调派消防救援力量220 人,携带大型搜救设备、生命探测仪、搜救犬等,紧急开展 现场搜救。十堰市相关部门闻警而动,投入1200 余名警力 进行现场封控、交通管制,对周边3000 户居民逐户排查、 转移安置。经救援队伍连续奋战42 小时,截至15 日1 时07 分,搜寻到最后一名遇难者。救援人员总共从严重坍塌的废 墟中搜救出被埋压群众38 人,其中生还12 人,死亡26 人。 在涉事故建筑物周边受伤的126 人均及时送医院治疗。截至 6 月16 日2 时40 分,现场废墟全部清理完毕,现场搜救结 束,累计清理核心主体建筑废墟4000 余平方米。 十堰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力抢救伤员 的重要指示,全力救治138 名受伤人员。国家、省调集87 名医疗专家,十堰市投入医务人员1100 余人,组建国家省 市联合医疗专家组,对37 名重症伤员落实一人一专班,实 行多学科诊疗和高质量护理,尽最大努力降低死亡率和致残 率,不惜一切代价挽救生命。对伤员和遇难者家属,及时抽 调58 名心理专家进行心理疏导。对事故区域受灾居民及时 进行妥善安置,全力做好转移安置点环境消杀、疾病监测、 饮食饮水卫生保障。组织专家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建筑物结构 安全进行评估,对核心区周边房屋进行修缮,综合评估各方 条件后有序组织群众回迁。目前整体善后工作稳步推进,当 地社会秩序稳定。
19 三、事故原因及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为天然气中压钢管严重腐蚀导致破裂,泄 漏的天然气在集贸市场涉事故建筑物下方河道内密闭空间 聚集,遇餐饮商户排油烟管道排出的火星发生爆炸。 原因分析: 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验、物证鉴定、视频分析、证人 询问、实地调查、模拟实验、理论计算与分析,并经专家评 估论证,排除了人为破坏、雷电、地震、地质灾害等因素, 认定:涉事故建筑物东南角下方河道内D57×4中压天然气管 道,紧邻芙蓉小区排水口,受河道内长期潮湿环境影响,且 管道弯头外防腐未按防腐蚀规范施工 ⑥,导致潮湿气体在事 故管道外表面形成电化学腐蚀,腐蚀产物物料膨胀致使整个 防腐层损坏,造成管道腐蚀,加上管道企业未及时巡检维护, 整改事故隐患,导致管道壁厚逐步减薄造成部分穿孔。泄漏 的天然气在河道内密闭空间蓄积,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泄 漏点上方的聚满园餐厅炉灶处于燃烧状态,炉灶上方吸油烟 机将炉灶火星吸入直径40cm的PVC排烟管道直排至河道密闭 空间,引爆密闭空间内爆炸性混合气体,致事故发生。 ⑥《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6.7.1 条: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必须进行外防腐。其防腐设计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 95 和《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 程设计规范》SY 0007 的有关规定。
20 图9 事故管道腐蚀断裂实物 图10 事故管道环境情况 图11 涉事故建筑物桥下河道空间天然气泄漏示意图
21 图12 聚满园餐厅排烟还原模拟 围绕燃气管道泄漏、密闭空间形成、点爆燃气火源、隐 患排查治理等要素分析,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有: 一是违规建设造成事故隐患。2005 年3 月,东风燃气公 司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铺设涉事故管道(D57×4),此时 涉事故管道尚未下穿涉事故建筑物。2008 年10 月,东风燃 气公司违规对涉事故管道中压支管进行局部改造,改造后的 事故管道穿越涉事故建筑物下方的密闭空间,形成安全隐 患。 二是隐患排查整改长期不落实。涉事故管道使用中,先
22 后作为营运维护单位的东风燃气公司和十堰东风中燃公司, 多年来未能消除隐患。尤其是十堰东风中燃公司负责涉事故 管道巡线人员自公司成立至事发,从未下河道对事故管道进 行巡查。此外,先后作为承担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的住建 部门、城管部门亦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属于特种设备的 涉事故中压金属燃气管道,市场监管部门未依法履行监察职 责。 三是企业应急处置严重错误。十堰东风中燃公司应急管 理责任不落实,应急预案流于形式,应急反应迟缓,企业主 要负责人没有赶往事故现场指挥应急处置;抢修队员第一次 进入现场未携带燃气检测仪检测气体;不熟悉所要关闭的阀 门位置所在,只关闭了事故管道上游端的燃气阀门,未及时 关闭事故管道下游端的燃气阀门以便保持管道内正压和防 止回火爆炸;未按企业预案要求采取设立警戒、禁绝火源、 疏散人员、有效防护等应急措施;在燃爆危险未消除的情况 下,向公安、消防救援人员提出结束处置、撤离现场的错误 建议,严重误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以致事故未能避免发生。 地方政企之间应急联动机制不完善,基层应急处置能力不 足、经验不够。 四是物业安全管理混乱。润联物业安全管理制度未落 实,没有督促承租商户严格执行《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 “禁止在经营场所内使用明火做饭、过夜留宿”条款,将房 屋出租给“聚满园餐厅”等7 户商户经营餐饮,造成了火星 违规排至河道。未提醒制止部分商户留人夜宿守店,结果夜
23 宿守店的4 名人员在爆炸事故中死亡。此外,还将东西两端 的违建商铺出租。 四、企业主要问题 (一)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及其管理企业。 1.十堰东风中燃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不落实 ⑦。管网巡检制度不 落实,燃气泄漏事故频发多发,存在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 2020 年1 月至2021 年5 月该公司燃气管网发生腐蚀漏气188 处;2018 年至2020 年十堰市110 和119 平台记录该公司燃 气泄漏报警共计130 次;事故发生时该公司31 处燃气管网 压力传感系统压力监测点位中有13 处出现故障,压力、温 度等参数无法上传;事发燃气管道压力传感器自2021 年2 月至事发一直处于故障状态。自2015 年公司成立起,巡线 员一直未下河道对艳湖集贸市场中压燃气管道开展巡查检 查 ⑧。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责任追究在《巡线登记台账》中伪造补登 巡线记录。 (2)管道安全检测维护不到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 ⑦《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 安全隐患,并向从业人员如实通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要求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 定,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 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⑧据公司管线巡线员邵某询问笔录。
24 监察条例》规定 ⑨,未对包括事故管道在内的中压管道开展 定期检查。未依法开展每年一次的年度检查或委托具有资质 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检验检测 ⑩。未定期对管道的外防腐层进 行检查和维护 11。 (3)应急预案形同虚设,应急处置出现严重错误 12。根 据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询问笔录和现场视频等查明,公司 巡线维护抢修员孔磊、王建华不按预案要求实施应急处置, 未直接携带燃气检漏仪进入现场检测气体;不熟悉所要关闭 的阀门位置所在;未立即控制事故上、下游两端的燃气阀门, 保持管道内正压,防止回火爆炸;未提示公安、消防救援和 社区等现场应急处置人员采取设立警戒、禁绝火源、疏散人 员等应急措施;在燃爆危险未消除的情况下,告知现场处置 的公安、消防人员“阀门已经关闭了,没啥事了,你们可以 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 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 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 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 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⑩《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D-7004-2010)第四条规定规定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全面 检验。第六条规定年度检查至少每年1 次,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11《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4.2.7 规定应定期对架空的燃气管道的外 防腐层进行检查和维护。 12《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 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呢接到事故报告后,应 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中燃公司《燃气输配管线腐蚀、设备泄漏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编号:东风中燃2019-02)处置要求现场控 制要求:现场检测。设立警戒、禁绝火源、疏散人员、有效防护。另重点注意事项:接近爆炸下限的20% 的区域为爆炸危险区域,进入爆炸危险区域操作的人员须穿戴防静电工作服,使用防爆工具,作业区附近 须设专人监护,禁止工人单独作业。监测人员应随时通报检测情况。除抢修人员、消防人员、救护人员, 其它人员未经许可,禁止进入燃气泄漏警戒区。抢修人员进入燃气泄漏区域时,应立即控制气源进行强制 通风,驱散积聚燃气。进行开挖堵漏前必须确定开挖区域燃气浓度小于爆炸下限的20%。管道及设备修复 后,应作全面检查与清扫,确认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后,抢修人员方可撤离事故现场,对事故未查清,隐患 未消除的现场,应有专人监护。
25 回去了”,严重误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公司带班的总经理 助理江海涛未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 (4)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到位。该公司违反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13(建城规〔2019〕2 号)规定, 在拥有燃气居民用户32.58 万户、商业用户2359 户等情形 下,从事运维抢修人员的41 人中实际持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 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仅20 人。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 14。分管安全总经理助理 江海涛未取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证》。企业三级教育培训不到位,巡线班组负责人张虎从未 参加过巡线业务培训,不了解巡线职责,不会使用燃气检测 仪。 (6)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不足 15。安全装备配备不足,巡 线班组仅有的4 台燃气检测仪中3 台存在故障。未按照规程 要求 16并结合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毒面具等应急处置 13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 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经专业培训并考核 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 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最低人数应满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 气用户10 万户以下的,每2500 户不少于1 人;10 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 户增加1 人。” 1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 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15《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 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 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 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 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 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 安全技术规程》5.1.2 要求,城镇燃气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检测仪器等,但是该企业未配备防毒面具等 应急处置防护用品。 1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5.1.2: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根据供应规 模设立抢修机构和配备必要的抢修车辆、抢修设备、抢修器材、通信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
26 防护用品。 (7)未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7。事故发生后,该公 司未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 2.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的上级管 理公司,安全生产重视不够,主体责任不落实,签订安全生 产责任状后,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考核不到位;安全生产 管理机制不健全,安排华中区域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多 个燃气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致不能实际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安全投入实施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执行中走样,隐患排查治理长期不重视,教育培训 不到位,应急预案流于形式,应急演练走过场,对十堰东风 中燃公司存在的严重安全生产问题失察失管,安全生产工作 监督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二)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原所属企业 1.原东风燃气公司。2005 年3 月对涉事建筑物燃气管道 进行建设时违反《城市规划法》《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18规定,未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未依法申请有 关部门审批 19,2008 年10 月对事故管道(D57×4)进行局部 器等装备,并应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1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 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8《城市规划法(1989 年-2008 年)》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 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工程规划许 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城镇建 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会同城镇 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 管理机关的意见。 19《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62 号,1997 年12 月23 日-2011 年9 月7 日)第八条:燃气工程的 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 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第十三条规定:确需改动燃气设
27 改造时,也未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未将燃气管 道弯头外按防腐蚀规范要求敷设于套管内 20,违规将管道穿 越集贸市场涉事故建筑物下方,从而形成重大事故隐患;在 移交燃气管道资产时未注明燃气管道从涉事故建筑物下方 密闭空间中穿越等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原东风燃气公司对事 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2.原东风汽车公司车架厂。1991 年在未报经十堰市规划 建设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违规动工修建涉事故建筑 物,成为事故发生的基础条件之一。原东风汽车公司车架厂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3.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原第二汽车制造厂、东风汽 车公司)。作为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层层 落实到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监督指导不力,对所属 的原东风燃气公司违规建设、改造燃气管道和原东风汽车公 司车架厂违规建设涉事故建筑物等问题失察失管。 (三)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 业。 1.润联物业。作为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 行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1)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润联物业作为涉事建筑物 一楼商铺的实际控制人和物业管理人,对“聚满园餐厅”餐 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0《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2002 年版))“5.3.7 地下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热力管沟、联合 地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表5.3.2-1 中燃气管道与该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6.3.3 条规定:“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 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28 饮等商户设置直通河道的PVC 排油烟管道存在的风险未进行 辨识,没有认识其危害性,未予以制止;不严格执行《湖北 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规定 21,在同“聚满园餐厅”等商 户签订具有“禁止在经营场所内使用明火做饭、过夜留宿” 内容的《房屋租赁合同》 22后,润联物业副总经理吴伟和负 责该区域安全生产检查的资产管理专员张玉波对“聚满园餐 厅”等7 户承租户长期使用明火经营早点的行为未予制止和 督促整改。不依法履行安全检查义务 23,将商铺“一租了之”。 对部分承租户长期留人夜宿守店的行为未进行检查制止。技 术鉴定证实,6 月13 日早上,聚满园餐厅使用明火,火星被 吸油烟机集烟罩通过敷设在外墙连通河道的PVC 排油烟管道 直排至河道,引爆了已经泄漏充满河道的天然气,导致发生 爆炸事故;事发当日4 家商铺中夜宿守店的4 人在事故中死 亡,扩大了事故人员伤亡;将涉事故建筑物主体西侧违规加 建的房屋继续租赁给华荣商行和德平副食店经营,其中华荣 商行1 人在爆炸事故中死亡。 (2)应急演练不落实 24。该公司应急预案规定每年至少 21《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 好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22 《房屋租赁合同》(附件2:综治、消防、安全、环保责任书)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责任第4 点(10)约 定“禁止在经营场所内使用明火做饭,过夜留宿”。 23《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4《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 十五条规定: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成员不得上岗。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 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订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 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
29 组织2 次消防应急演练 25,但自2018 年至事发时,该公司仅 在2020 年11 月27 日在公司办公楼组织了一次针对高层楼 房电梯紧急逃生和室外使用灭火器的演练,从未组织集贸市 场的消防演练,集贸市场从业人员缺乏紧急疏散的意识。 2.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事故相关 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 实不到位,对所属的润联物业存在的严重安全生产问题失 察,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不力。 五、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一)十堰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 作为全市城镇燃气管理机构,内部管理混乱,未认真履 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职责 26,指导监督检查燃气安全生产 工作不力。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配置执法装备,日 常检查靠经验。未开展燃气安全执法业务培训,未建立行政 执法工作流程等制度。安全执法检查流于形式,2019 年至 2021 年间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内容缺乏针对性、实效性, 2019 年以来对燃气企业执法检查121 次,但未对违法行为实 全职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25《湖北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EHS 综合应急预案》规定,公司每年应组织至少2 次消防应急演练。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 理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第八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在职责规定范围 内,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 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本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接监管…” 十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市燃气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市燃气热力办公室”及有关机构 编制事项的批复》(十编办发【2016】2 号)明确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燃气供热安全 及服务质量的监管”“督促协调燃气供热行业的应急抢险、事故抢险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燃气、供热 企业的安全生产”。
30 施过一次行政处罚。未深刻汲取在本辖区发生的十堰东风中 燃公司“5·12” 一般燃气爆炸事故 27教训,未对燃气行业 安全隐患实施有效整治。 (二)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在2019 年8 月1 日燃气管理职能划归城管部门前,其 作为城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的归口 管理部门,未认真履行燃气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 28,对 燃气行业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不力,对市燃气燃力 管理办公室不认真履行职责和燃气企业存在问题失管失察 30。对燃气安全重视不够,2017 年至2019 年8 月1 日,局党 组会仅一次研究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不力。贯彻落实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大治理专 项行动实施方案不力,实施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流于形 式,致使东风中燃公司管道存在腐蚀现象的安全隐患没有排 查整治。工作部署多,检查落实少。2017 年至2019 年7 月 间,虽每年都下发燃气安全检查的通知,但对各地、各燃气 27 2017 年5 月12 日,十堰东风中燃公司在对张湾区艺朗理发店进行天然气(新用户)入户点火调试作业 时发生爆炸,造成1 死5 伤。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本法和有关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 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 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在职责规定 范围内,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 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本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接监管,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部门做到管资产必须管安全,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有关安全生产专 业委员会成员单位还应按照要求落实专业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302019 年8 月1 日前,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隶属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十堰城区城镇燃气管理职责属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1 企业落实情况掌握不够,仅2017 年组织抽查并2 次下发抽 查情况通报,通报的问题只有现象,无具体的问题清单。提 升城镇燃气行业应急处置能力欠缺。仅在2018 年10 月底, 联合市应急办组织十堰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开展一次中压 管道泄漏事件应急演练,没有督促城镇燃气企业开展经常性 的应急处置演练。2017 年十堰东风中燃公司“5·12”一般 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督促企业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 (三)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19 年8 月1 日后,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作为城 镇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的归口管理部 门,未认真履行燃气行业管理职责 31,对燃气行业安全管理、 监督、检查和指导不力,未按编制配齐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 室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2020 年党组会未专题研 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三年 行动不到位,2020 年5 月29 日《十堰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 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后,未细化制订阶段性任务 32。 对全市燃气企业安全隐患底数不清。2021 年委党组会、委领 导班子会均未专题研究部署城镇燃气安全三年行动。对市燃 气热力管理办公室不认真履行职责和燃气企业存在的安全 隐患失察 33。未深刻汲取本辖区发生的十堰东风中燃公司 31《十堰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其在城区依法行使下列行政处罚 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1.住房城市建设领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关 于调整市住建局所属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等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通知》(十编办发【2019】14 号)明确“将 市住建局所属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和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调增为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管理。” 32《全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辖区燃气行业管理实际细化实施方案,进一 步明确目标和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工作措施、治理时限等”“分季度、半年、年度总结专项整治三年行 动计划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3《关于调整市住建局所属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等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通知》(十编办发〔2019〕14 号) 规定:将市住建局所属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和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调增为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管理。市
32 “5·12”一般燃气爆炸事故教训,督促燃气行业有效整治 消除隐患。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为全省燃气管理工作的部门,履行城镇燃气安全管理 职责不到位,对燃气行业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不够, 贯彻落实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和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不到位。 (五)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为全区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力 34;未健全特种设备监管台账, 对十堰东风中燃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建立不齐全、未 对部分特种设备(包括涉事管道D57 中压支管)申报定期检 验等违法行为失察失管 35。日常监督检查不严不实,2020 年 至2021 年事故发生前,在对十堰东风中燃公司进行检查时, 没有严格按照法定规则和执法计划要求实施,检查内容不 全,对检查出的问题未下达监察指令书 36。未深刻汲取在本 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和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隶属关系调增后机构编制事项维持不变,现有在职在编人员和离 退休人员随单位转隶一并划转。 3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规定、《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 查规则》第十条“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 件2 表1)的规定执行(包括: 是否建立设备档案,档案是否齐全;所抽检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 保养或者定期自行检查并有记录等八项检查内容)。”《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 年、2021 年全市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第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局负责具体实施。市局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的协调和督查工作。” 3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规定、《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 检查规则》第十条“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 件2 表1)的规定执行(包括: 是否建立设备档案,档案是否齐全;所抽检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 保养或者定期自行检查并有记录等八项检查内容)。” 36《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 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 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检
33 辖区发生的十堰东风中燃公司“5·12”一般燃气爆炸事故 教训,切实加强燃气行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六)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为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 37;贯彻落实《十堰市特种设 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不认真,未督促燃气管道使 用单位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张湾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属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督 导不力 38,对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严格按照法定规则和 执法计划要求开展检查执法等错误问题失察。未深刻汲取在 本辖区发生的十堰东风中燃公司“5·12”一般燃气爆炸事 故教训,切实加强燃气行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为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对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 展属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管工作指导不够,督办不 力。 六、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问题 (一)车城路街道办事处。 查时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 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 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 37《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八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 行情况。依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十八项“负责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督促县(市、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履行党政同责。” 3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34 未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生产责任 39。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 决策部署不力,未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不 重视安全生产“三年行动”,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 行动”不力,未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及建立工作台账;未 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未 在辖区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宣传教育。 (二)张湾区。 张湾区委、区政府安全发展的理念树得不牢,贯彻习近 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不坚决, 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 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 40落实不到 39《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 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关机构并指定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人员,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办上一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委托的事项”。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 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 严格检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第五条:各级党委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认真贯 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 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 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三)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难点问题和事项,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五)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各类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严格落实责任,做到各司其职、齐抓 共管。(六)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效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打击生产、经营、建设领域各 种非法行为,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 安全准入标准,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加 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十)统一领导 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按 照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 指导。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根据工作需要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 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 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将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业务经费、宣传教育经费、事故救援演练经费、公益安全设施经费、安全生产奖励经费等列入本级 财政预算;(三)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
35 位。区委常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流于形式,2019 年、2020 年区委常委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均仅有1 次 41,支持政府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未有效推动宣传、机构编 制等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区级城镇燃气安全监管执 法队伍缺失,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区政府未按规 定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辨识管控;2019 年以来区政 府常务会议未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和研究部署安全 生产工作;未将燃气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42,未有 效督促相关部门协助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开展城镇燃气安全 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建设不够,2019 年、2020 年未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全生产 应急体系不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不符合要求, 未按规定组织城镇燃气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2020 年以来未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对年度安全生产重点 工作未定期检查考核。未深刻汲取在本辖区发生的十堰东风 中燃公司“5·12”一般燃气爆炸事故教训,未严格执行“四 不放过”的原则。 (三)十堰市。 十堰市委、市政府未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 大问题;(四)组织、协调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点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1《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第五条:“(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 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不少于1 次,及时组织研究解决 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制度,对不按规定履职的成员及时予以提醒或者按组织规定作出处理;《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 法》第五条:各级党委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三)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领导 班子、监管机构、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队伍建设,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的 教育、监督、管理。(五)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七)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 引导;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4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6 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 必须”的要求,未能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 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未能将安全放在同发展一样 重要的位置,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 决策部署不到位 43,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 44 落实不到位。未落实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要求 45。未认真 实施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要 求。未能正确处理城市安全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没有把安全 生产工作职责纳入党委常委会责任清单。未能有效督促下级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市燃气安全管理相 43《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第五条“(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 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4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 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 严格检查。《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第五条:各级党委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 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 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 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 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三)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难点问题 和事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 任。(五)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坚决防范和有 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严格落实责任,做到各司 其职、齐抓共管。(六)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效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打击生产、经营、 建设领域各种非法行为,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 单位。严格安全准入标准,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 为前提。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十) 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 公布。按照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 组织和指导。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根据工作需要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 生产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将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的业务经费、宣传教育经费、事故救援演练经费、公益安全设施经费、安全生产奖励经费等列 入本级财政预算;(三)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 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协调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点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职责。 4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二十三)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定期 排查区域内安全风险点、危险源,落实管控措施,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基础设 施安全配置标准,重点加强对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电力 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等的检测维护。
37 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错误问题失察,检查督促工作不 力;对燃气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的建设不力。未制定实施 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未组织开展重大风险管控和重大隐患排 查治理,对城镇燃气安全存在的系统性风险和隐患问题重视 不够;城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不健全,应急预案制 定和演练不符合要求。对全省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 动实施方案贯彻落实不力,对张湾区落实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领导指导不力。未深刻汲取十堰东风中燃公司“5·12” 一般燃气爆炸事故教训。 七、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1 人)。 1.黄军,中共党员,十堰东风中燃公司总经理,曾任东 风燃气副总经理。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于2021 年6 月 15 日立案侦查,6 月17 日刑事拘留。 2.江海涛,中共党员,十堰东风中燃公司总经理助理。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于2021 年6 月15 日立案侦查,6 月17 日刑事拘留。 3.孔磊,十堰东风中燃公司巡线、维护抢修工。因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于2021 年6 月15 日立案侦查,6 月17 日 刑事拘留。 4.王建华,十堰东风中燃公司巡线、维护抢修工。因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于2021 年6 月15 日立案侦查,6 月17 日刑事拘留。 5.刘平,十堰东风中燃公司管网巡线大队安全管理专
38 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于2021 年6 月15 日立案侦查, 6 月17 日刑事拘留。 6.张虎,十堰东风中燃公司管网巡线大队安全管理专 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于2021 年6 月15 日立案侦查, 6 月17 日刑事拘留。 7.顾明崎,十堰东风中燃公司管网巡线大队安全管理专 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于2021 年6 月15 日立案侦查, 6 月17 日刑事拘留。 8.邵勇,十堰东风中燃公司管网巡线大队安全管理专 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于2021 年6 月15 日立案侦查, 6 月17 日刑事拘留。 9.秦少波,中共党员,十堰东风中燃公司运营客服部经 理。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于2021 年7 月1 日立案侦查, 7 月2 日取保候审。 10.陈志明,中共党员,十堰东风中燃公司运营客服部 副经理。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于2021 年7 月1 日立案 侦查,7 月2 日取保候审。 11.蔡德山,中共党员,十堰东风中燃公司董事长,因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于2021 年于7 月3 日立案侦查,7 月 4 日取保候审。 对黄军等5 名中共党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一并予 以处理。 (二)有关公职人员。
39 对有关党员和公职人员党纪政务处分及有关单位的处 理意见,由省纪委监委提出(已公布)。 (三)事故单位和事故相关单位人员 事故单位和事故相关单位人员的处理意见由各相关企 业依法依纪依规予以处理,并将结果报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 备案。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蔡德山,十堰东风中燃公司董事长,未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 罪被刑事拘留。责成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 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其受到的刑罚执行完毕之 日起,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黄军,十堰东风中燃公司总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刑事拘留。责成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收 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其受到的刑罚执行完毕之日 起,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闵敏,润联物业总经理,责成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 定,对其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
40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其受到 撤职处分之日起,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 4.吴伟,润联物业副总经理,十堰区域项目部主要负责 人。责成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 六十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其受到撤职处分之日起,终身不得担 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五)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1.责成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款第三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 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 定,对十堰东风中燃公司按照罚款最高限额予以处罚。 2.责成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款第三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 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 定,对润联物业按照罚款最高限额予以处罚。 3.责成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予以处罚。 4.责令十堰市和燃气管理部门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 经营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26 号,住建部令24 号修 改)第十八条、《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四十
41 三条的有关规定,对十堰东风中燃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特 许经营协议依法作出处理。 (六)建议另行追责问责的单位。 调查中还发现,十堰市、张湾区有关部门在相关行政管 理中存在不严格依法办事、履职不到位等问题,鉴于问题的 原因和对事故发生的影响,责成十堰市委、市政府对下列部 门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1.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十堰市规划部门、国土 资源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 违反《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 46的程序规定,对 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失察失管。未认真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 规划相关的执法活动,对涉事建筑物下方的十堰东风中燃公 司燃气管道建设工程项目未取得规划审批擅自建设的违法 违规行为监管不力。 2.张湾区水利和湖泊局。 作为“茶树沟”河道的属地管理部门,履行河道安全管 理监督职责不到位。在2012 年接受东风汽车公司移交河道 管理权限时,未对接受的河道安全,尤其是涉事建筑物对河 46 《城市规划法》(1989 年-2018 年)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 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 年)第十八条: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一)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 任务书或者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有关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 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 并组织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 准。 (三)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四)建设项目竣 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城市规划 区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依照本条例 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建设单位 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42 道安全的影响做出研判。对在河道上违规修建建筑物、非法 侵占河道、阻碍防洪的行为不予查处。对茶树沟河道特别是 涉事故集贸市场南北两头溢洪口封堵的问题(涉事建筑物下 方造成了密闭空间),没有依法予以督促整改。对涉事故建 筑物不符合省水利部门要求问题,没有督促企业及时进行彻 底整改。 3.十堰市水利和湖泊局。 违反《水法》《防洪法》 47的规定,未能尽到河道安全 管理责任。对在河道上违规修建建筑物、非法侵占河道、阻 碍防洪的行为长期不予督办查处。对涉事建筑物是否符合防 洪要求未进行评估。对张湾区水利和湖泊局履行部门属地监 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力。 4.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张湾分局。 作为负责辖区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监督执法部 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不认真,对芙蓉小 区化粪池排污管直排(现场核实,未密封)“茶树沟”河道 47《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 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 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 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 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 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 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防洪法》第二十六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 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防洪标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权限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 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 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 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 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 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 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43 的违法行为未予查处。 5.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违反《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环境 保护条例》 48规定,作为市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牵 头单位,工作履行不到位。督促张湾区分局落实环境监管职 责不到位。对河道综合治理工程的验收把关不严、治污不彻 底。 八、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十堰市、张湾区党委政 府和有关部门红线意识不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 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坚定性、自觉性明显不足,对水煤气(天 燃气)管道建设时间早、运行时间长可能导致的安全隐患认 识不足,对本地区“先建厂后建市”、建设规划严重不足等 历史遗留安全问题和安全基础欠账重视研究不够,推动解决 不力,没有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政治敏锐性不强,对“十四 五”开局之年、“七一”前后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的极 端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特殊时期不敏感,敏感时期抓不紧, 坚守安全红线没有落实到行动上;没有深刻汲取青岛市 “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和本 地“5·12”燃气管道爆炸事故教训。 48《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 备。《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题条第二款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及爱情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 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治理。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44 (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不深入不细致。2015 年至2020 年,十堰东风中燃公司已持续5 年未对集贸市场燃气管道开 展深入检查,平时只在集贸市场两边的大路上走一走、看一 看、听一听,不到河道下面相对危险的区域开展巡线;6 月 11 日,巡线员发现事故建筑物周边另一处架空管腐蚀隐患, 仅拍一张照片上传客服部“巡线群”,公司未采取任何跟进 措施,对燃气安全管理极不负责、麻木不仁。相关部门抓安 全生产工作重态度轻指导,重部署轻落实,重过程轻结果, “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不同程度的存 在,特别是在执法检查、专项治理中搞形式、走过场,检查 不出关键问题,检查发现的隐患一说了之,整改通知一发了 之,跟踪督办不力,致使一些隐患长期存在得不到有效治理。 十堰市、张湾区党委政府没有坚持以上率下,对城镇燃气安 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重大问题没有专题研究、专门部署、 专项督导,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三)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普遍不足。临机处置能力不足。 从5 时38 分群众报警到6 时42 分许爆炸发生,时间长达1 小时,但未能及时疏散群众,使重大风险隐患酿成重大事故。 关键人未发挥关键作用。十堰东风中燃公司及其现场巡查处 突人员对事故处置严重不当,未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实施现场 检查、设立警戒、禁绝火源、疏散人群、有效防护;未立即 控制管道上下游两端的燃气阀门,保持管道内正压,防止产 生回火爆炸;在泄漏燃气未消除爆炸风险的情况下,向公安、 消防等其他救援人员提出撤离的错误建议,严重误导现场救
45 援处置工作。十堰东风中燃公司分管安全总经理助理未取得 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巡线班组负责人从未参加过业务培 训,不了解巡线职责,不会使用燃气检漏仪。日常应急准备 严重不足。十堰东风中燃公司从事运维抢修人员配备严重不 足,巡线班组4 台燃气检测仪有3 台存在故障。安全防范和 应急逃生宣传严重缺失。部分群众对城镇燃气泄漏等突发事 件危险性认识严重不足,缺乏自我防护意识和知识能力。亟 待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强化应急救援演 练,普及安全常识和应急救援教育。 (四)企业主体责任严重缺失。没有贯彻落实习近平总 书记关于“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 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 到位,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没有把安全生产当大事 抓,没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重生产,轻安全,甚 至要钱不要命。部分企业项目建设改造不依法依规进行,导 致形成重大安全隐患。燃气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巡查、维护、 检测没有按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执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不健全、不落实,致使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排查发现和 整改消除。特别是十堰东风中燃公司不汲取2017 年“5·12” 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对130 次燃泄漏报警、管道压力传感器 长时间处于故障状态等系统性隐患熟视无睹,任命未取得执 业资格考核合格证的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任命从未参加过 业务培训,不了解巡线职责,不会使用燃气检漏仪的人担任 巡线班组负责人,在事发后伪造补登巡线记录,其违法时间
46 之久、情节之严重、性质之恶劣,令人震惊。 (五)部门监管责任缺失脱节。十堰市、张湾区住建、 城管、市场监管部门没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 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依规履行安 全生产工作职责。住建、城管先后作为城镇燃气主管部门, 对上级部署的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安全生产专项整 治三年行动未有效推动落实,对企业频繁发生的燃气泄漏视 而不见,对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不管不 问。同时,事故暴露出监管部门之间统筹协调不够、工作衔 接不紧、信息共享不充分等问题,消解了监管合力。如城管 部门对全市燃气企业安全隐患底数不清。涉及此次事故的燃 气、住建、市场、特种设备等职能部门,只要在其中某一个 环节,及时制止其违法违规行为,都有可能避免悲剧发生。 (六)党委政府地方属地责任亟待加强。十堰市、张湾 区党委和政府统筹发展和安全不够,没有做到促一方发展, 保一方平安。没有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党政同责、一 岗双责”的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的多,督促落实 的少。如张湾区未有效推动宣传、机构编制部门支持保障安 全生产工作,未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安 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不足。未深刻汲取“5·12”事故教训, “四不放过”要求执行不到位,没有发挥事故教训推动作用, 导致发生更加严重的事故。没有厘清相关部门责任,在燃气 监管与执法职能调整移交过程中忽视安全,导致监管职责悬 空。
47 九、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坚持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根本 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命重于泰山。各级党委和政 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绝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 全,更不能将其视作无关痛痒的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全省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十堰市,必须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 重要指示的深刻内涵,提高政治站位,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 的全局角度正确看待安全生产问题,心怀“国之大者”,提 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水平,以实际行动做到 “两个维护”。要更好地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安全发 展理念,严密细致制定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规 划、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等专项规划,将安全生产的基本 要求和保障措施落实到城市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在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要坚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把关。 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把防控化解重大安全 风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聚焦安全生产基础性、源头性、 瓶颈性问题,以更严格的措施强化综合治理、精准治理,坚 决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底线。 (二)切实将燃气管道等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作为 安全风险防控的重点抓紧抓牢。燃气企业属高风险行业且关 系国计民生,必须着眼从源头上、系统上防范安全风险。要 加强城市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 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强化与市政设施配套的安
48 全设施建设,及时进行更换和升级改造。建议由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市场 监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消防等部门 参加,全面开展城镇燃气建设运行、安全隐患全方位排查, 重点排查整治沿河沿湖沿江、穿越人口密集区、旧房改造中 城镇燃气管道隐患问题,推动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城镇燃气 安全风险。要加快推进燃气行业领域顶层设计,进一步整治 规范燃气市场,淘汰管理落后、隐患较大的市场主体,推进 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要加强部门协作,防止城镇供电、供 水、排水和燃气设备在城建施工中被损坏造成安全隐患。坚 持依法治理,尽快修订《湖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 燃气行业监管主责,全面提升城镇燃气规划、建设、运营以 及管理、技术和服务水平,加强监管执法,对违法违规行为 要坚决查处,严令整改。十堰市委市政府要在全面系统排查 城市燃气管道系统风险隐患基础上,下大力开展城镇燃气管 网设施建设与改造,优化城镇燃气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 促进城镇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三)始终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作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 风险的基础来抓。坚持举一反三,加大城市安全运行设施资 金投入,积极推广先进生产工艺和安全技术,提高安全自动 监测和防控能力。要制定城镇燃气、化工、交通运输等高危 行业专项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建立政府与企业联动应急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联合
49 演练,提高应急响应效率和水平。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强化应急救援教育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风险辨识和临机 处置水平,配齐配强应急装备,科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 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应急 救援队伍要熟悉应急预案内容,熟练掌握现场救援的必备知 识,确保关键时刻应急指挥、调度、协作和处置稳妥高效。 社区、物业管理等基层单位要增强事故灾害避险意识,及时 报警,组织群众转移疏散,科学有序地开展自救互救。 (四)坚决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作为提高公共安全保障 水平的核心来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 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 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要结合安全 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扎实推进“落实企业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专题”,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四个到位”的重要指示。全省城镇燃气企业 要汲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要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配齐配强巡检装备和管线监控设备设施,提升信息化安全监 管水平;要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突 出专业知识的掌握和实操;要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对存在重 大安全风险的沿河、穿越人口密集区的管道,要进行专项治 理,限期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东风汽车集团等大中型 国有企业要主动肩负起社会责任,带头做到“四个到位”。 要聚焦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省安委办要结合
50 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梳理明确企业主要负责 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知责明责、担当 负责。 (五)务必将压实部门监管责任作为当前打击非法违法 行为的关键来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重特大突发事件,不 论是自然灾害还是责任事故,其中都不同程度存在安全监管 执法不严格、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通过健全完善 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制度,落实日常检查督办,强化年度目 标考核兑现,依法实施事故问责,优化履职保障等措施,推 动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 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环保、水利、住建、 城管等部门要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围绕涉及影响城市安全的 各种隐患,健全常态化的安全生产检查机制。对不符合安全 环保要求的立即进行整治,对工作不到位的地区要进行约谈 通报,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对瞒报、谎报、迟 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查处,坚决杜绝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建议十堰市政府要立即开展干部作 风整顿教育,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决不能麻木不 仁。要以铁的纪律、铁的手腕、铁的面孔,严厉整治隐患排 查治理走过场、执法宽松软等工作作风不严不实问题。 (六)必须将压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作为加强安全生产 工作的坚强保证来抓。推进《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 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进党校、进理论 学习中心组,强化事故警示教育,督促各级党委政府知责于
51 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一级抓一 级、层层抓落实,夯实安全发展根基。要以钉钉子的精神加 强作风建设,深化治理不担当不作为,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 型,完善抓常抓细抓长的长效机制。用好督查巡查“利器”, 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和精准督查,深入查摆安全生产工作落 实和责任落实中的梗阻问题,切实解决会议一开了之、文件 一发了之的问题。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强化生产安全责任事 故的追责问责,真正让制度“长出牙齿”,让违法违规者付 出代价。要结合编制实施应急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加 强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切实弥补能力短板。
FD09895 | 2021_湖南_宁乡邦普循环科技1·7燃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宁乡高新区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1·7”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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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高新区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1·7”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1-05-25 13:31 字体大小:
2021年1月7日18时12分,位于宁乡高新区的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燃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8人轻伤,10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604.71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许达哲,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谢建辉,副省长陈飞等省领导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坚决堵住各种漏洞。长沙市委副书记、市长郑建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夏建平,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谭勇,副市长邱继兴也相继就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及事故调查处理提出要求。
根据省应急厅提级调查的要求,长沙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宁乡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宁乡市高新区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1·7”燃爆事故调查组。调查组聘请专家对事故直接原因进行了分析,同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介入事故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月7日17时25分左右,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B4车间(公司内部编号)的员工周术海在公司食堂吃过晚饭后返回车间,发现车间北面的危险废物暂存库(环评报告中所著名称,公司称其为渣场)靠东面彩钢隔墙的铝渣堆垛中部起火,火焰高度约0.5米。周术海迅速就近提着车间备用的灭火器跑到起火部位灭火,随后闻讯赶来的员工陆续加入到灭火行列。17时35分,员工姜贵将着火情况报告B4车间工段长邓继平;17时43分,员工邓继平将情况报告B4车间主管汪德玉;17时45分,汪德玉先后将火灾情况报告安环部经理张超群、总经理巩勤学;17时49分,安保应急队长田德力赶到现场,现场救援人员已经开始启用消防水带进行灭火,田德力随即通知公司应急救援队启动应急响应;17时50分,工厂应急救援分队赶到现场展开救援工作。17时52分,总经理巩勤学和PMC部经理李炳震到达事故现场,组织转移现场物资,继续展开灭火行动;18时04分,现场救援人员启用第三条消防水带进行灭火;18时09分,救援现场发生第一次爆炸,气体爆炸冲击波导致该仓库轻型房顶冲破,墙体碎裂,砖石飞散并砸中1名公司员工(陈定金,男,32岁)致其死亡,同时高温铝渣飞溅及冲击波作用导致现场部分救援人员受伤;爆炸后,田德力立即通知工程部关闭电闸,总经理巩勤学立即要求现场救援人员全部撤离至公司2号门岗;18时09分,安环部经理张超群拨打了“119”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18时25分,事故现场再次发生爆炸。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37辆消防车、288名消防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温国坤、政委文湘辉、副支队长张铮带领全勤指挥部赶赴现场坐镇指挥。
长沙、宁乡两级政府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长沙市副市长邱继兴及宁乡市委书记于新凡、市长付旭明等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度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成立了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下设事故处置组、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物资供应组、应急专家组、综合协调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组和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组,全力开展事故救援、火情扑救、人员救治、环境监测、秩序维护等工作。
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调集医疗急救力量,以最快速度将所有受伤人员紧急送至宁乡市人民医院和宁乡市中医院进行救治,并积极协调省、市医疗部门给予支持,全力救治伤员,确保生命安全。
为保证救援过程中产生的污水不外溢流入沩江,现场救援人员使用管囊将管网进行了封堵,将污水引流到东城污水处理厂事故应急池和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二厂的应急池处置,引流完成后又对管网进行了冲洗,确保废水不对沩江造成污染。
2021年1月7日20时50分,现场火势基本得到控制,8日1时20分,明火全部扑灭。至2021年1月26日,救援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经处置后达标排放。
(三)环境监测情况
长沙、宁乡两级环保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监测,及时掌握事故对周边空气环境质量和沩江水质的影响。根据宁乡高新区空气质量小微站和省空气自动站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表明爆炸对空气质量没有造成影响。同时通过对沩江水质进行连续检测,沩江水质没有发现异常。
(四)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18人受伤(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往医院的20名员工中,有8人轻伤、10人轻微伤,2人未达到鉴定等级标准),直接经济损失604.71万元。
(五)事故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在发生火情后未在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而是采取组织员工自救的方式进行灭火。由于公司领导、员工不清楚火情的属性(金属起火),缺乏金属火灾救援的知识和技能,加上现场缺少扑灭金属火灾的设施和物资,现场救援人员盲目使用干粉灭火器、水基型灭火器、消防水带进行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事故发生后,长沙、宁乡两级市委、市政府反应迅速、响应及时,领导靠前指挥、果断决策,迅速协调组织各方面力量科学施救;消防救援部门人员出动迅速,指挥员、战斗员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火势、疏散在场群众;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全力做好人员搜救、伤员救治、隐患排查、环境监测、现场清理、善后安抚等工作。现场救援处置没有发生新的人员伤亡,没有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概况
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普科技公司)。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11日,在宁乡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6707605788,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景文,总经理巩勤学。经营范围为新材料、电池及新能源的研发、生产、加工与销售,电池、废旧电池、塑料及含有镍、钴、铜、锰的有色金属废物的收集、利用与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除外),环保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公司注册地址为宁乡市金洲新区金沙东路018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情况
邦普科技公司硫酸钴、氯化钴、硫酸镍生产线于2014年10月8日正式经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批复开始投产。硫酸钴、氯化钴、硫酸镍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后,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取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号为湘WH安许证字[2018]0291,许可生产范围为硫酸钴2500吨/年、氯化钴2500吨/年、硫酸镍1500吨/年,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8月27日。
3.建设情况
邦普科技公司所属建筑分四期进行投资建设。其中,一期工程于2008年开始建设,包括1栋3层办公综合楼,1栋4层后勤服务楼,3栋单层厂房,1栋4层科研综合楼;二期工程于2011年开始建设,包括3栋单层生产车间(五、六、七生产车间,其中生产六车间按生产工序分为预处理A3车间、浸出B4车间);三期工程于2015年开始建设,为2栋生产车间;四期工程于2016开始建设,包括1栋科研辅助楼,5栋单层生产车间。上述建筑火灾危险性类别设计均为丁类。
经查,邦普科技公司在一、二期项目建设期间,未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
4.危险废物暂存库情况
危险废物暂存库位于B4车间北侧(见图1),长约113.3米,东面宽约20米、西面宽约23米,为单层钢结构建筑。该暂存库从2011年开始建设,当时只进行了地面硬化、地面防腐、并设置了围堰。至2015年危险废物暂存库又先后陆续进行了防腐、防渗和硬化处理,增加了围墙、顶棚,暂存库周边设置了泄(渗)漏液收集沟和导流设施。危险废物暂存库从东往西分为三段,中间有墙体隔离。第一段储存废弃劳保用品和废弃油漆桶,第二段储存炭黑渣、废弃石英砂、碳酸锂粗泥、镍带,第三段储存铝渣、钙渣、石墨、粗制酸锂、氢氧化钴。铝渣储存分为两个区域,靠近西侧墙体为铝渣待检区,靠近东侧墙体为铝渣暂存区。
经查阅邦普科技公司的建设资料,危险废物暂存库不在建设规划许可范围之内,也未办理相关规划和报建手续,未经过消防设计审查,未经过消防验收备案。
经查阅公司铝渣出入库登记台账,危险废物暂存库铝渣暂存区2020年12月23日堆放铝渣14袋(每袋150-200kg);2021年1月2日达到147袋;1月4日达到179袋;1月5日出库120袋,无进库,库存59袋;1月6日入库22袋,1月7日入库22袋。由此计算,事故发生时铝渣暂存区所储存铝渣达到103袋。
图1 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平面图
5.铝渣生产工艺流程
铝渣为A3车间提取三元废旧电池极片上的镍、钴、锰过程中所产生的附属产品。邦普科技公司2018年8月15日开始执行的铝渣生产工艺流程为:废旧电池极片从A2车间输送至A3车间进入1#料仓,经过细破机,废旧极片被打成小碎片(2012年12月22日开始执行的工艺前期流程为:废旧电池极片经过粗破机破碎后,先后经过电加热钢带炉和锤片式破碎机,被打成小碎片。后续工艺流程不变),在碾压撕扯中,部分铝箔和表面粉料被机械分离,物料经过振动筛,筛上物为铝渣,铝渣表面附着大量的正极材料,筛下的极片粉料直接送往B4车间制浆,用于后续工艺。铝渣输送到反应釜中与稀硫酸(0.5mol/L)混合,经过20分钟的高速搅拌,使铝渣和粉料分离。固液混合物经过直线筛后,铝渣送至离心机洗水、甩干,铝渣装袋后送至危险废物暂存库待检区,刚出来未冷却的铝渣不允许堆垛,检测合格后才允许在危险废物暂存库存放区堆码(在待检区主要检测钴镍残指标,最终铝渣的钴镍残留总含量控制标准在4%以下为合格,检测结果一般需要一天)。铝渣储存数量达到装车要求后,直接向外销售。
图3 A3车间工艺流程示意图
6.铝渣检测情况
调查组工作人员对事故企业生产的铝渣进行了取样检测。经检测,铝渣大部分颗粒较粗,粒径在1.5-2.64mm,但在现场也发现粒径小于1μm的细微铝粉尘(最细0.0439μm),数量极少,不到10%。铝渣中含有少量残留稀硫酸,离心脱水后铝渣含湿率15~20%。
(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 湖南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23日,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000587002290J,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余晖。经营范围为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与评审、安全生产管理咨询与服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安全生产检验检测、安全生产专业培训、安全技术研究。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编号为APJ-(湘)-005,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2日。公司注册地址为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251号。
- 湖南远能泰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13日,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心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698589661T,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戴平辉,经营范围为安全评价咨询。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编号为APJ-(湘)-302,有效期至2020年4月11日。公司注册地址为长沙市天心区湖南电力科技园J5栋902房。
- 长沙安晟安全生产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13日,在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4MA4L6H2EX6,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周玲。经营范围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安全咨询、安全培训、标准及标准化服务、应急救援管理服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公司注册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57号长沙奥克斯广场第9栋1707号房。
(三)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情况
1.安全评价情况
(1)2016年5月,受邦普科技公司委托,湖南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为邦普科技公司进行了安全现状评价并出具了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价工作未涉及A3车间铝渣的酸洗工序。
(2)2018年初,邦普科技公司委托湖南远能泰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为邦普科技公司废旧动力电池物质循环利用产业化及废旧电池资源化利用工程技改项目(三、四期工程)进行了安全验收评价,由于三、四期工程建设不涉及电池预处理和极片预处理,因此委托验收评价范围没有包括A3车间和危险废物暂存库。湖南远能泰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当年2月8日出具了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3)邦普科技公司为取得危险化学品氯化钴、硫酸钴、硫酸镍的生产许可,于2018年5月与湖南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咨询合同,委托范围为氯化钴、硫酸钴、硫酸镍生产线项目安全现状的技术咨询。湖南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于2018年5月15日出具了邦普科技公司氯化钴、硫酸钴、硫酸镍生产装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2.其他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情况
(1)2018年3月,湖南远能泰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为邦普科技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备案提供了咨询服务。
(2)2018年9月,湖南远能泰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受宁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委托,对包括邦普科技公司在内的16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安全评估报告。
(3)2019年10月,湖南远能泰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为邦普科技公司出具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4)2019年12月,湖南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受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委托,对包括邦普科技公司在内的15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3家储存企业进行了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并出具了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报告。
(5)2020年10月,长沙安晟安全生产技术有限公司受宁乡市高新区管委会委托,对包括邦普科技公司在内的8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出具了隐患排查报告。
(6)2020年10月,湖南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受宁乡市应急管理局的委托,对包括邦普科技公司在内的17家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出具了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报告。
经查,以上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在对邦普科技公司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中,均存在疏漏和风险辨识盲区,未对邦普科技公司A3车间铝渣生产工艺流程、危险废物暂存库认真勘察、分析,未辨识出金属铝渣生产处理流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未排查出金属铝渣储存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提出相应的安全管理意见。
(四)监督管理情况
- 行业监管情况。邦普科技公司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宁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将该公司纳入工贸行业监管对象。邦普科技公司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后,宁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公司调整为危化行业监管对象并纳入执法检查计划。该局曾多次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邦普科技公司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但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均未辨识出铝渣生产处理工序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铝渣暂存存在的安全隐患。该局危化科在历次执法监督检查中,将执法监督检查的重点放在了氯化钴、硫酸钴、硫酸镍生产线,未就A3车间和危险废物暂存库的管理提出过执法监督检查意见。
2.园区属地监管情况
宁乡高新区管委会安委办负责投产企业和项目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等工作。园区设有安全生产执法大队(由宁乡市应急管理局派驻),负责园区工贸八大行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查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对区内危险化学品、医药、化工企业开展行政执法监管工作,组织制定园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方案,并牵头实施;监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落实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工作;牵头组织各部门开展园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安全生产执法大队的日常工作由园区管委会安委办调度,业务上受宁乡市应急管理局指导。
经查,2020年宁乡高新区安委办先后组织了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动火作业集中专项整治及“厂中厂、园中园”安全生产等专项整治;聘请长沙安晟安全生产技术有限公司对包括循环科技公司在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对邦普科技公司进行了2次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涉及风险辨识与管理、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生产作业现场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使用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第四期厂房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等,但未就A3车间和危险废物暂存库的安全管理提出过监督检查意见。
3.消防安全监管
经查,宁乡市消防救援大队将邦普科技公司的子公司湖南邦普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邦普汽车循环有限公司,从业人员42人,与母公司注册同一地址)列入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宁消安[2019]3号),但没有将邦普科技公司列入重点单位(公司固定资产超过2亿元)。2020年1月7日,宁乡市消防救援大队对湖南邦普汽车循环有限公司进行了“双随机”监督检查,检查范围包括邦普科技公司的部分车间,结论为未发现存在火灾隐患。
4.对违法建筑监管情况
邦普科技公司事故发生点危险废物暂存库属于违法建筑且存在多年,规划、建设、城管、消防、宁乡高新区管委会均未对邦普科技公司的违建行为采取执法措施。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 化学反应产生氢气和热量。邦普科技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储存的铝渣经过稀硫酸酸洗、筛分后含有15%左右的水份,水份中有残留的硫酸;铝渣中还含有少量杂质如铜箔、石墨、锂镍钴锰粉末,铝渣与水分、稀硫酸残液中产生反应,释放氢气及热量。
- 铝渣存放不当蓄热燃烧。事故发生当日,危险废物暂存库暂存区堆码铝渣103袋,其中至少有59袋积存了8天,由于铝渣袋靠墙堆垛具有较好蓄热积氢条件,当铝渣升温至40℃后析氢反应快速发生,并伴随放热。该区域编织袋、铝渣、蓄积氢气、炭黑粉粒等都属于可燃物,在蓄热升温作用下发生局部燃烧。氢气燃烧后释放大量热量且气体在铝渣空隙中具有良好流通性,火势持续蔓延导致铝渣继续升温并参与燃烧,高温引起铝渣熔化(超过熔点温度660℃)形成液态金属铝,且数量较多。铝渣燃烧进而释放出更高热量,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直致被工人发现。
- 现场施救不当发生爆炸。公司员工在使用消防水带灭火过程中,由于熔融态铝金属燃烧的温度超过1200℃,消防水接触炙热的铝金属液迅速反应继续产生大量的氢气。氢气不断在现场封闭库房内积聚,19分钟左右在明火作用下发生第一次气体爆炸。现场持续形成积存水与高温铝液继续反应产生氢气,在第一次爆炸15分钟后,发生第二次混合性爆炸,将堆场的铝渣和高温熔融铝液滴抛向空中,形成蘑菇云。
(二)间接原因
1.邦普科技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风险辨识存在重大偏差。
(1)未严格依法组织项目建设。在组织项目新建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要求;未依法依规组织危险废物暂存库的建设设计,危险废物暂存库建设未经过报建审批。
(2)未认识到库存铝渣潜在的危险特性。片面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名录》将残留有硫酸、水分的铝渣列为一般固废进行处置,未对铝渣的生产工序和储存进行风险分析,未辨识出铝渣遇水、遇酸发生化学反应可能产生的后果,导致公司的培训教育、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均缺少金属火灾防范和处置的相关内容;长沙市、宁乡市应急局多次组织开展金属粉尘的专项整治,宁乡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对该公司进行安全教育中时专门引用了江苏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金属镁屑引发的较大爆燃事故案例,但公司管理人员认为铝渣的颗粒直径较大、活性程度不高,没有举一反三对铝渣的生产工序和储存进行排查整治;事故发生后,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员工不清楚火灾的属性,不懂得采取正确的方式扑灭初起的金属火灾。
(3)危险废物暂存库管理措施严重缺失。安全管理体系不完善,未建立危险废物暂存的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铝渣酸洗脱水后的水份和硫酸残留控制指标,未有效控制铝渣入库前的水分含量和硫酸含量;未制定铝渣入库、出库的安全管理措施,部分铝渣装袋后长期堆放在通风条件不良的靠墙位置。
(4)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危险废物暂存库的建设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未根据危险废物暂存库储存物资可能引发的火灾属性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消防物资;发生事故后,仅采取组织员工自救的方式进行灭火,未在第一时间予以报警处置。
- 中介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工作不深入,未全面发挥为服务对象进行风险辨识和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作用。相关专家风险辨识普遍存在盲区,虽然对金属粉尘的危险性都有深刻认识,但对颗粒状的铝渣遇水、遇酸发生化学反应的潜在风险没有进行认真分析。
(1)湖南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在2016年对邦普科技公司进行安全现状评价过程中,评价工作未涉及A3车间铝渣的酸洗工序;在2019年和2020年对邦普科技公司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服务过程中存在疏漏,未辨识出残留水份、硫酸的铝渣潜在的安全风险,未排查出铝渣存放存在的安全隐患。
(2)湖南远能泰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在2018年3月为邦普科技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备案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未辨识出金属铝渣存储潜在的安全风险,未针对其风险提出对应的应急救援措施;该公司还多次为邦普科技公司提供其他类型的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均未就铝渣的存储提出安全管理意见。
(3)长沙安晟安全生产技术有限公司在为邦普科技公司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务过程中,工作不深入,未辨识出铝渣存储潜在的安全风险,未就铝渣的存储提出安全管理意见。
(三)相关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
该起事故的发生,核心原因在于企业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相关专业机构专家、企业管理人员对风险辨识不到位,但在调查中也发现有关单位和监管部门在对事故企业的监管工作中,存在执法不严、责任不明等问题。
- 宁乡高新区管委会履行属地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力,未有效督促辖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内设机构、驻区机构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督促不到位,对邦普科技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安全管理措施缺失的问题失察;对铝镁制品废弃物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开展相关排查整治工作措施、要求、督办检查不到位;对邦普科技公司存在多年的违法建筑未及时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执法措施。
- 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在将邦普科技公司纳入危险化学品行业监管对象后,在实际监管执法工作中,只侧重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工序和车间,忽视了其他生产线的安全监管;对铝镁制品废弃物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开展相关排查整治工作措施、要求、督办检查不到位;对宁乡高新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 宁乡市消防救援大队未将邦普科技公司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该公司监督检查的力度和深度不够,未及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未经过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危险废物暂存库消防设施和消防物资与实际不匹配的问题。
- 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乡市城管局等部门对辖区违法建筑监管不严,对邦普科技公司存在多年的违法建筑未依法采取执法措施;宁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职能调整后未及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未经过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的违法行为。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 邦普科技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严格依法组织项目建设,未对铝渣的生产工序和储存进行风险分析,危险废物暂存库管理措施严重缺失,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宁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巩勤学,邦普科技公司总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安排报警,应急救援处置组织不当,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宁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张超群,邦普科技公司安环部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专业人员对铝渣的生产工序和储存进行风险分析,未组织制定危险废物暂存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金属铝渣的安全管理不重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宁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 田德力,邦普科技公司安环部主任工程师兼应急安保队长。对金属铝渣的安全管理不重视;发生火情后未对火灾的属性进行分析,盲目组织现场救援,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邦普科技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 李炳震,邦普科技公司PMC部经理。未就危险废物暂存库的安全管理提出工作建议,对金属铝渣的安全管理不重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邦普科技公司按照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 湖南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在对邦普科技公司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服务过程中,工作存在疏漏,风险识别存在盲区,未识别出残留水份、硫酸的铝渣潜在的安全风险,建议由长沙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 湖南远能泰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在对邦普科技公司进行安全技术咨询服务过程中,工作存在疏漏,风险识别存在盲区,未识别出残留水份、硫酸的铝渣潜在的安全风险,建议由长沙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 长沙安晟安全生产技术有限公司,为邦普科技公司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务过程中,工作不深入不细致,隐患排查不全面,建议由长沙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 黄异平,中共党员,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工矿科副科长兼宁乡高新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大队长。执法监督不深入,未有效督促企业开展铝镁制品废弃物排查整治,未及时发现邦普科技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安全管理措施缺失的问题,对该公司金属铝渣储存存在的安全风险失察,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 张喜红,中共党员,宁乡高新区管委会安委办主任。对园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消防工作监督检查不力,未有效督促园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邦普科技公司金属铝渣储存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 喻晓,中共党员,宁乡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对铝镁制品废弃物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相关排查整治工作组织不力,对安全生产执法大队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建议对其予以诫勉谈话。
- 龙水,中共党员,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科长。对邦普科技公司的执法监督检查不全面,对该公司金属铝渣储存的不安全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 戴文,中共党员,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未有效督促危化生产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危化科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危化科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建议对其予以诫勉谈话。
- 徐鹏飞,中共党员,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安委办主任。对铝镁制品废弃物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相关排查整治工作组织不力,未能有效督促指导危化科和宁乡高新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排查发现邦普科技公司金属铝渣储存存在的安全隐患,建议对其予以诫勉谈话。
- 余欣洪,中共党员,宁乡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未有效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督促工作人员将邦普科技公司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邦普科技公司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失察,建议对其予以诫勉谈话。
(四)其他处理建议
- 建议责成宁乡高新区管委会、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宁乡市消防救援大队向宁乡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 邦普科技公司的违法建筑存在多年,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对违法建筑的监管执法履职情况有待进一步深入调查,建议移交宁乡市人民政府调查处理。
五、事故预防措施
(一)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宁乡市委市政府、宁乡高新区管委会要深刻领会、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精神,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和底线,牢固树立抓经济发展是政绩、抓安全生产也是政绩的政绩观,将安全生产作为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与经济发展的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各级、各部门领导要带头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真正将安全生产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以铁的决心、铁的措施、铁的纪律把安全生产工作抓严、抓细、抓实。要进一步夯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不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格督查考核问责,切实筑牢安全生产工作防线。
(二)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宁乡市各级、各部门要对前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在贯彻安全发展理念上、在开展安全风险辨识上、在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上、在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上、在完善长效防控机制上找差距补短板。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建立和完善项目安全准入机制,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要求;企业研发采用新工艺必须进行安全评估论证。要全面开展一次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整治,加大政府部门督导力度,发挥专业力量服务作用,严格事故隐患风险分析、整改治理和效果评价,确保排查整治取得实效。要以此次事故为鉴,认真开展铝镁金属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存在铝镁金属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生产企业基本情况、铝镁金属生产和储存情况、存在的安全风险,有针对性地指导企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部门和园区监管职责落实。宁乡市要进一步理顺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监管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制度、重要事项协调制度等,构建各职能部门讨论问题、研究决策、联合执法的综合监管平台,形成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应急部门与相关部门合力推动的工作机制。严格督促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坚决消除各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清、协调不顺、衔接不够、监管缺位等现象。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研究,要针对新型产业、新型技术不断出现的实际,及时完善和修订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防止出现监管盲区;要结合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安全监管的现状,进一步理顺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应急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园区所在街道与园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职责界定,使责任更加明晰,体系更加完善,监管更加有力。
(四)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提高中介服务工作质量。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要把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情况作为“三同时”审查、事故调查、明察暗访、专项督查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行为和报告质量保持动态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中介服务机构要将依法依规全面、客观反映安全中介服务事项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将不得出具虚假和失实报告、结果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和安全技术咨询服务。要加强对技术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从业技能、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加强质量过程控制,督促技术人员严格开展现场勘查、资料收集、技术分析和风险辨识工作,杜绝重大疏漏和辨识错误,不断提升技术服务水平和质量,更有效地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企业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
(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筑牢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宁乡市要广泛、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相关法制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升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法制观念。要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举措,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督促引导企业自觉担责、自律尽责。邦普科技公司要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反思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认真落实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要针对本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制定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从源头上系统上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并通过隐患排查,查找出风险管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缺失、漏洞及风险控制失效环节,将排查出的风险分级管控。在引进和运用新工艺、新技术前,要组织专家进行全面的安全论证分析,确保安全万无一失。要对危险废物暂存库重新进行安全设计和消防设计,完善建设审批手续,确保各种物资储存安全可靠。
长沙市人民政府
宁乡市高新区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1·7”燃爆事故调查组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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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896 | 2021_湖南韶峰水泥集团韶峰物业公司棋梓液化气站4·9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湖南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用火不慎;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湖南韶峰水泥集团韶峰物业公司 棋梓液化气站“4・9”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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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yj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2-01-12 19:10 点击量:1-->
湖南韶峰水泥集团韶峰物业公司
棋梓液化气站“4・9”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4月9日17时35分,湖南韶峰水泥集团韶峰物业公司棋梓液化气站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迎春市长(时任)指定和湘潭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21年4月15日组成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湘乡市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同时邀请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派员参加。2021年4月11日,调查组聘请湖南汉舟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者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湖南韶峰水泥集团韶峰物业公司棋梓液化气站“4・9”爆燃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4月9日17时21分左右,湖南韶峰水泥集团韶峰物业公司棋梓液化气站(以下简称“棋梓液化气站”)充装工李某树驾驶湘KH3281危货运输车和押运员龚某从潭市镇回收了一批空液化石油气钢瓶至棋梓液化气站准备充装,其中包含彭某元(户籍所在地为湘乡市潭市镇砂坪村)家的两个50kg钢瓶。李某树下车后对先期到达棋梓液化气站的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进行卸液化石油气操作,龚某从湘KH3281危货车厢内用扁担挑运液化石油气钢瓶至液化石油气充装间内。17时34分许,棋梓液化气站作业人员李某根驾驶场内电动三轮车从棋梓液化气站门口转运一批液化石油气钢瓶至充装间台下,棋梓液化气站作业人员刘某桂将三轮车上的钢瓶搬运至充装间内。17时35分许,李某树站在1#、2#电子灌装秤之间分别对1#、2#充装位上的50kg钢瓶进行充气操作,棋梓液化气站充装工陈某芳站在3#、4#电子灌装秤之间对3#充装位上的15kg钢瓶进行充气操作。龚某用扁担挑运液化石油气钢瓶至1#、2#电子灌装秤前弯腰放钢瓶时突然听到爆燃的声音。龚某本能的蹲下,看到周围有明火燃烧,立即往气站门口跑。刘某桂在听到爆响声的同时,感觉有硬物砸在后脑部,紧跟龚某往气站门口跑去,李某根也随之跑出作业区。
(二)发生爆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情况
爆裂的 2#钢瓶为 YSP118-II 型,钢印信息显示,该钢瓶系江苏玉华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单位代码:AY)生产,许可证编号为 TS2210038-2016,有效期限为2014年6月至2022年6月,钢瓶内直径400mm,公称容量118L,最大充装量49.5kg,封头形状系数1.0,2021年1月17日经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合格。经调查,1#、2#钢瓶均系彭某元姐姐彭某燕于2014年寄存在彭某元家,在棋梓液化气站充装液化石油气,一瓶由彭某元父亲在家使用完毕,另一瓶借给同村的周某根在农村办理“白喜事”中使用完毕;2021年4月9日,两个空钢瓶由周某根联系棋梓液化气站工作人员运回棋梓液化气站重新充装。
(三)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龚某、李某根、刘某桂及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司机任某坤全部撤离作业区,并向办公区域的棋梓液化气站工作人员陈某吾(系棋梓液化气站实际负责人刘某平的妻子)及配送员曹某其等人求救。17时36分左右,曹某其先后拨打了119、110、120报警救援。此时,曹某其叫龚某、李某根等人跑进作业区,将充装台附近的消防栓接好水带朝事故地点灭火,陈某吾、刘某桂也相继参与救援。曹某其立即将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4个卧式储气罐阀门全部关闭,并关闭了压缩机,切断了电源。17时53分左右,棋梓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维护秩序,检查确认所有储罐阀门均已关闭,同时疏散现场人员。18时06分左右,湘乡市消防救援大队赶至现场开展救援,19时05分左右现场明火扑灭,19时09分左右,现场被困的李某树、陈某芳经医护人员确认死亡,22时35分左右救援工作结束。经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民警及事故调查组聘请的专家勘验检查,李某树被一块2#钢瓶碎片击中心脏后倒在充装间北侧办公桌附近迅速死亡;陈某芳倒在3#充装机东北侧,被爆燃的液化石油气剧烈焚烧和中毒窒息死亡。
(四)事故报告情况
棋梓镇新城村村干部曾某林听到棋梓液化气站有爆裂声传出,于17点38分左右打电话向棋梓镇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曾某权报告,曾某权立即向棋梓镇领导报告的同时,于17时44分左右向湘乡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报告。18时04分左右,119指挥中心向湘潭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故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湘乡市人民政府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五)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由湘乡市人民政府牵头,韶峰水泥集团、湘乡市公安局、棋梓镇具体负责组成工作专班,全力做好死者李某树、陈某芳的家属安抚及善后处理工作。2021年4月10日至5月18日,棋梓液化气站与李某树家属、陈某芳家属及在事故中受伤的龚某、刘某桂、李某根等人先后签订赔偿协议。至此,善后工作结束。
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一)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职情况
2020年1月至事故发生前,积极开展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整治行动和推进液化石油气瓶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多次组织全市液化石油气站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各液化石油气站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及气瓶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落实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气站设备运行平稳,充装作业安全。先后8次对棋梓液化气站进行现场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下达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指令书2份,立案2起。针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对棋梓液化气站暗访发现的14条安全隐患进行现场整改指导,逐一提出整改方法和建议,并于4月7日实地组织逐一进行对照复查。
(二)湘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履职情况
2021年1月至事故发生前,湘乡市城管局多次主持召开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燃气安全相关工作。先后6次对棋梓液化气站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对发现棋梓液化气站内待检瓶摆放过多、设施设备运行检测保养不及时、原始记录丢失等情况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3月29日,湘乡市城管局与市场监管局对棋梓液化气站进行了联合安全检查,共同就省市场监管局和相关部门指出棋梓液化气站存在的14个安全隐患现场约谈了棋梓液化气站法定代表人焦某。4月7日,湘乡市城管局组织棋梓液化气站结合泄漏处置、消防灭火等内容开展了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和聘请的有关专家通过现场勘察、取证、检测检验和向事故单位有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等调查取证,查阅分析事故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技术资料和运行、维护记录等,查明了事故原因和相关企业、部门存在的问题。并于2021年8月11日形成《湘乡市棋梓镇湖南韶峰水泥集团韶峰物业公司棋梓液化气站“4・9”爆燃事故技术鉴定报告》。
(一)事故直接原因
违章作业。李某树在为2#钢瓶充气前未按《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T 14193-2009)及棋梓液化气站《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对2#钢瓶进行全面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排除钢瓶内含有氧气的混合气体。从气相阀充进的液化石油气与瓶内含有氧气的混合气体摩擦产生静电,引起钢瓶内混合气体爆燃和瓶体爆裂,钢瓶爆裂碎片和冲击波导致李某树死亡;钢瓶爆燃产生的高温气体点燃被残片切断的充装管道中泄漏的液化石油气,产生大火并将附近的陈某芳烧死。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棋梓液化气站存在的问题
(1)未及时纠正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棋梓液化气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纠正充装作业人员充装前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检查时违反《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T 14193-2009)及棋梓液化气站《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2)棋梓液化气站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事故中位于2#充装位上爆裂的50kg钢瓶系彭某燕于2014年寄存在彭某元家,非棋梓液化气站自有钢瓶。该钢瓶2021年4月9日由棋梓液化气站工作人员李某树、龚某收集到棋梓液化气站充装时发生爆裂。
(3)充装工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棋梓液化气站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充装工仅陈某吾和陈某芳,本次事故中充装作业人员李某树虽已经考核合格但尚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就从事液化石油气充装作业。
(4)技术人员、作业人员、检查人员配备不到位。棋梓液化气站2016年1月聘请的具有工程师职称技术人员杨某才于2019年12月到期后,未再聘请具有工程师职称的技术人员;棋梓液化气站部分持证充装人员离职后,仅2人(陈某芳、陈某吾)具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在气瓶充装作业时,未达到《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规定的每个充装地址作业人员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每个充装地址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1人(具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的要求。
(5)棋梓液化气站制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落实不到位。棋梓液化气站未提供新瓶和检验后首次投入使用气瓶的抽真空或置换记录、残液(残气)处理记录、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介质化验报告、质量信息反馈记录;《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表格中未填写“瓶内余压”项目、“检验有效期”项目填写不完整,技术负责人未签名;《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记录》表格中未逐只记录气瓶充装情况,充装记录表格中无技术负责人、充装人员、检查人员签名,充装记录表格中未填写充装时间。
(6)棋梓液化气站未严格要求作业人员工作时着防静电工作服以及进入工作区域时要消除静电。充装作业人员李某树、陈某芳均着个人服装进入充装台为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7)改建项目完工后未组织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棋梓液化气站在2020年进行改造前就购买并由销售单位技术人员安装了7台LPG电脑灌装称(北京世纪燃气技术公司生产),同时在出液管3#阀门直接加装一根临时充装枪(无自动切断功能)。2020年进行改造时《湖南韶峰水泥集团韶峰物业公司棋梓液化气站施工图设计》(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设计,工程编号:19X101)图纸中规划灌装间只设计安装6台灌装称。棋梓液化气站改造项目中未包含电子灌装称安装改造,未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改造及竣工验收。
(8)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棋梓液化气站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熟练掌握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湖南韶峰水泥集团韶峰物业公司存在的问题
湖南韶峰水泥集团韶峰物业公司自2005年开始与刘某平签订了棋梓液化气站的租赁承包合同,约定年租金约8万元,合同签订周期为3年,每签订一次合同租金上浮10%-15%。2011年3月1日开始实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后,湖南韶峰水泥集团韶峰物业公司违反该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继续延续将棋梓液化气站经营权出租给刘某平经营,2018年6月30日,湖南韶峰水泥集团韶峰物业公司与刘某平就棋梓液化气站的经营权续签《液化气站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租赁范围为湖南韶峰水泥集团韶峰物业公司棋梓液化气站的生产、经营,每年租金22.24万元,以月缴租金1.85万元的形式分月缴纳。除去租金和大卧式罐(储气罐)的检测费用,棋梓液化气站其余的经营所得、日常管理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刘某平自负盈亏。
湖南韶峰水泥集团韶峰物业公司派出安全管理人员对棋梓液化气站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及管理,每个季度组织了棋梓液化气站员工学习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但未形成书面记录。每个星期对棋梓液化站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仅口头督促整改,未实现闭环管理。
3.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存在的问题
(1)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职情况存在的问题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棋梓液化气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棋梓液化气站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纠正棋梓液化气站充装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充装作业、具备资质的相关作业人员配备不到位、充装工作记录不全、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等违法行为。
(2)湘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存在的问题
湘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棋梓液化气站进行监督管理时,未及时发现湖南韶峰水泥集团韶峰物业公司违规将棋梓液化气站经营权租赁给刘某平;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棋梓液化气站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对新改扩建项目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规定。
四、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依法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李某树,男,棋梓液化气站气瓶充装工。为2#钢瓶充气前,未按规定对2#钢瓶进行全面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进行充装时液化石油气钢瓶爆裂导致其死亡。对这起事故应负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再追究责任。
(二)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人员
刘某平,男,湖南韶峰水泥集团韶峰物业公司棋梓液化气站实际经营者。未及时纠正充装人员充装前对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查违反《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T 14193-2009)及棋梓液化气站《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排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上岗进行充装液化石油气作业;改建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未监督从业人员穿戴符合液化石油气充装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符合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发生事故,调查组于2021年10月18日将刘某平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湘乡市公安局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侦查。
(三)建议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 湖南韶峰水泥集团韶峰物业公司将棋梓液化气站的燃气经营权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棋梓液化气站相关作业人员配备不到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进行充装液化石油气作业;改建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规定;未监督从业人员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充装前未按《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T 14193-2009)及棋梓液化气站《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检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八条第七项及《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T 14193-2009)第四条之规定,鉴于棋梓液化站为湖南韶峰水泥集团韶峰物业公司的分支机构,湖南韶峰水泥集团韶峰物业公司系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建议由湘潭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一百零九条对湖南韶峰水泥集团韶峰物业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 焦某,男,中共党员,湖南韶峰水泥集团韶峰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棋梓液化气站负责人。未及时纠正棋梓液化气站经营权出租给个人的违规行为;督促检查棋梓液化气站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十八条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负责人责任,建议由湘潭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第九十二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发现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管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及处理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按照规定提出并同期公布。
(五)其他处理建议
- 经调查发现,由广州市均衡测控设备有限公司生产并由广东未来信息有限公司销售到湘潭地区的DCS-150-JH电子灌装检斤称共有12台,其中4台销售到棋梓液化气站。棋梓液化气站将其中3台DCS-150-JH电子灌装检斤称于2021年3月26日在1#、2#、3#充装位安装并使用(均在事故中损毁)。事故调查组委托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棋梓液化气站尚未安装的一台DCS-150-JH电子灌装检斤称进行鉴定,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形成《湖南韶峰水泥集团韶峰物业公司棋梓液化气站电子灌装检斤称防爆性能技术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送检的DCS-150-JH电子灌装检斤称不符合防爆性能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广州市均衡测控设备有限公司、广东未来信息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事故调查组将该线索分别于2021年8月3日、8月18日移送湘潭市公安局、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管辖权的湘乡市公安局于2021年9月1日受理为刑事案件调查,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日立行政案件查处。
- 事故发生后,湘乡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对在其他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使用的8台DCS-150-JH电子灌装检斤称予以查封处理。建议湘乡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立即对接相关部门对查封的8台DCS-150-JH电子灌装检斤称开展相关鉴定工作,
- 事故发生后,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事故调查组委托组织专业机构对全市18家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进行防爆排查,发现18家气站使用的电子灌装秤、防爆风机、防爆开关等电器设备存在防爆性能不合格问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问题呈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交由相关部门组织整改。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湖南韶峰水泥集团韶峰物业公司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棋梓液化气站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一是要妥善处理改制遗留问题,不得将燃气经营权违规出租;二是要加强对棋梓液化气站的安全检查,督促棋梓液化气站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到位,严厉打击违章作业行为;三是要根据棋梓液化气站的实际情况,加强消防装备的配备及人员的培训,有效发挥灭火应急救援处置作用,提升处置初起火灾的能力。
(二)棋梓液化气站要全面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作业人员、检查人员,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二是要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要有专人负责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工作。气瓶内有剩余压力,应进行定性鉴别。气瓶内无剩余压力,应将阀门卸下,进行内部检查,经确认瓶内无异物,则置换瓶内的空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气。充装前的相关检查应当如实记录并按要求保存。四是要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五是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六是要加强安全检查,制止和纠正冒险作业及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是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充装、经营,杜绝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行为。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全面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一是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充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充装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打击治理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违章作业行为;二是要加强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检查充装单位的作业人员配备人数及作业资格。禁止未取得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三是要加强检查充装单位的充装工作记录和见证资料,及时发现充装过程的不安全问题;四是开展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过程中,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止中标单位利用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绑架销售不合格产品;五是全面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杜绝类似事故。
(四)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要全面履行行业监管责任,防止类似事故。一是要严格按照相关岗位职责要求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依法履职,坚决打击燃气经营单位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二是要进一步督促燃气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查处燃气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三是要全面加强安全检查,发现燃气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作业过程中不按照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纠正,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四是切实加强燃气行业经营管理,并加大对气体经销网点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五是全面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杜绝类似事故。
(五)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厘清监管责任。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厘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监管职责和边界,消除安全监管的真空地带。
(六)湘乡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属地监管责任
湘乡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统一管理。一是要及时协调解决燃气行业、特种设备领域存在的职责边界问题;二是要积极推进气瓶专项整治工作和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应用信息化手段解决液化石油气充装行业存在的顽瘴痼疾;三是要督促企业将防爆专项排查中发现的生产区域电器设备防爆性能不合格问题整改到位;四是要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导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落到实处。
(七)全市燃气行业要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
各相关部门应立即根据职责分工督促燃气经营企业结合本次事故中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
湖南韶峰水泥集团韶峰物业公司
棋梓液化气站“4・9”爆燃事故调查组
2021年12月21日
FD09897 | 2021_滁州定远华塑4·7较大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滁州市定远县华塑2021·4·7较大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省政府批复结案滁州市定远县“2021•4•7”较大闪爆事故_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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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批复结案滁州市定远县“2021•4•7”较大闪爆事故
作者:陈晨 来源:调查评估和统计处 阅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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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批复《滁州市定远县“2021•4•7”较大闪爆事故调查报告》,同意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的认定、事故责任认定和有关处理建议以及提出的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2021年4月7日9时47分许,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自备热电厂发生一起闪爆事故,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35.37万元。
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脱硫制浆区电石渣浆液泵回流管道漏浆后,作业人员在浆液储罐顶部进行焊接作业,浆液储罐罐体内长时间聚积的乙炔和一氧化碳混合气体,遇到焊接作业时产生的金属火花发生闪爆。事故的间接原因为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该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
调查报告建议,对2名在事故中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对14名相关企业的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理、行政处罚;对3家事故相关企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纪委监委对4家单位、5名领导干部进行了问责。
调查报告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一是滁州市及定远县要提高认识,强化安全责任的落实。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堵塞安全漏洞,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各级各部门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要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不断提升本地安全管理水平。二是强化监管,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全面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推动安全防范各项任务措施落实落地,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严格安全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强化机构诚信建设,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事故相关企业要压实责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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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898 | 2021_滁州市定远县2021_4_7较大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滁州市定远县“2021_4_7”较大闪爆事故调查报告.pdf
文件类型: 文件 所属分类: [[火灾调查 MOC]] 标签: 事故调查 #安徽 #报告 #火灾调查
原始文件
滁州市定远县“2021_4_7”较大闪爆事故调查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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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899 | 2021_潮安凤塘三环11·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潮安区凤塘镇三环'11·3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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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5103MB2D26679Q/2023-00022
分类:
发布机构: 潮安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4-24
名称: 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3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号:
2023-08-29
主题词:
文件状态: 现行有效
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3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1月30日上午,我区凤塘镇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凤塘厂区PKG生产车间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该公司两名员工受伤,一名员工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76.7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区政府高度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政府批准,2021年12月3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区工科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凤塘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的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潮州三环(集团)有限公司“11·3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着手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282274017L,法定代表人:刘杰鹏(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潮州市湘桥区南较路45号),注册地址:广东省潮州市凤塘三环工业城内综合楼,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各类型电子元器件;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特种陶瓷制品;电子工业专用设备;电子材料;家用电器;高新技术转让、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1月30日9时05分,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凤塘厂区3号楼PKG生产车间在添加甲苯过程中发生闪爆事故引发火灾,事故造成现场工作人员许瑞明及参与灭火的员工龙贞向(非PKG生产车间工作人员)、陈旭浩(事业部设备课副课长,非PKG生产车间工作人员)受伤,其中陈旭浩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初步鉴定,陈旭浩因心跳呼吸骤停、呼吸衰竭、呼吸道烧伤,全身多处烧伤造成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11月30日上午9时15分,市119指挥中心接到警情称“潮州三环(集团)有限公司凤塘厂区发生火情”。接到警情后,潮州市消防应急支队立即调派出动23辆消防车96名消防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联动三环企业专职队、凤塘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及应急、公安、住建等部门处置力量到场协同作战,首批力量于9时21分到达现场,10时10分明火扑灭,现场处置完毕。过火面积约1300平方米。
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潮安区迅速成立了潮安区凤塘镇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3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做好事故的调查及善后处置工作。凤塘镇成立处置专班,全力配合做好善后保障,配合区政府做好社会面稳控、舆情处置等工作。至目前整个处理过程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和不良舆论影响。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中造成公司员工陈旭浩(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潮州市湘桥区城西街道古美村人)死亡,员工许瑞明(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寨内居委会人)、龙贞向(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湖南省绥宁县寨市苗族侗族乡铁杉林村人)受伤(均无生命危险)。
截至2022年3月,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76.7万元。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区消防救援大队调查取证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雷击,排除人为纵火,不排除生产过程中在向搅拌罐添加甲苯时,产生静电导致正在添加的甲苯发生闪爆燃烧,引燃周边易燃可燃物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30”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属地政府履行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认定和处理建议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拟对事故责任方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五、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党的十九大年以来,我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生命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我区自2020年4月开始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行动以来,全区各有关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安全生产事故仍时有发生,形势严峻,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大力度做好宣传教育及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逼感和责任感。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全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极端重要性,始终绷紧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这根弦,进一步提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进一步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及时分析研判辖区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紧盯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有效防控措施,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二)加大力度开展安全知识大宣传大培训活动,提升企业、从业人员和民众安全意识。要多方面、多渠道进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宣传工作,通过抖音、微信、微博、电视等平台,向群众宣传《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各类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从根本提升企业、从业人员和民众的安全意识。
(三)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力度。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隐患排查整治“一线三排”工作机制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专项执法检查。镇、村两级要做好巡查、宣传教育工作。负有执法职能的有关单位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媒体曝光等手段,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认真贯彻《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个必须”,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从而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提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提高应对处置突发事故能力。要加强应急值班值守,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制度,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要强化应急演练,确保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落实到位,一旦发生突发事故险情,做到及时妥善处置、科学应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发布
FD09900 | 2021_澳洲_bnhcrc_hazard_note_lessons_from_black_summer_how_people_experi_火灾技术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LESSONS FROM BLACK SUMMER: HOW PEOPLE EXPERIENCED THE 2019/20 NSW FIRE SEASON ABOUT THIS PROJECT The New South Wales Rural Fire Service (NSW RFS) commissioned the Bushfire and Natural Hazards CRC to undertake research into community attitudes and experiences of the 2019/20 NSW bushfire season. AUTHORS Dr Josh Whittaker, Dr Katharine Haynes, Carrie Wilkinson, Stephanie Samson, University of Wollongong; Dr Matalena Tofa, Dr Tasmin Dilworth, Jessica Collins, Lillian Tait, Macquarie University. Contact josh.whittaker@rfs.nsw.gov.au SUMMARY The 2019/20 bushfire season was unprecedented in NSW, with destructive bushfires occurring across the state between August 2019 and February 2020. Tens of thousands of people were displaced by the fires, including residents, tourists and visitors to affected areas, with many fires occurring during the Christmas and New Year holiday period. Tragically, 26 people lost their lives in the fires. Many more people were affected by smoke in both metropolitan and regional areas. By season’s end, bushfires had burned a record 5.5 million hectares of NSW and destroyed 2,448 homes (NSW RFS 2020). The fires adversely affected many industries, including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tourism. This research investigated how people across NSW were affected by the bushfires and what actions they took. A total of 202 in-depth interviews were conducted with people affected by the fires to identify key themes and experiences. A further 1,004 others completed an online survey to provide quantitative insights. Themes covered in this research include risk communication, preparedness and how this changed due to the length of the fire season, and the experiences of tourists and visitors, especially during the Christmas and New Year period. The research found that previous experience of bushfire motivated many people to plan and prepare. The extent of the 2019/20 fires and the sheer number of people affected presents opportunities to reach new audiences with bushfire safety information and promote planning and preparation. However, the research shows the challenges around community expectations of warnings, with many people expecting to receive highly detailed and localised information in near real-time. New initiatives, including fire spread prediction maps and Tourist Leave Zone messages, were found to be effective in communicating risk and motivating people to take protective action during the worst of the conditions. The NSW RFS uses research such as this to evaluate and measure the effectiveness of its work during emergency events, and to enhance warnings and engagement approaches for future events. Above: BUSHFIRE RAGING AT THE NORTH BLACK RANGE IN NSW, DECEMBER 2019. PHOTO: NED DAWSON/NSW RURAL FIRE SERVICE. CONTEXT The study addressed key questions relating to risk communication; effects of prolonged and repeated exposure to fire, as well as previous experience, on planning, preparation and responses; sheltering practices; experiences of tourists and visitors; awareness and attitudes toward bushfire risk reduction; building standards; and community recovery and resilience. The research builds on previous NSW RFS contracted research relating to major bushfires in the Blue Mountains, Coonabarabran, Southern Highlands and south coast areas, and research in other states such as Victoria, Tasmania, South Australia and Western Australia. BACKGROUND The 2019/20 bushfire season saw unprecedented fire conditions and fire impact across NSW. Fires early in the season in the state’s north impacted on communities and, as conditions continued to deteriorate across the season, the impacts were felt from the Queensland border to the Victorian border. The state experienced six days of Catastrophic fire danger, with three State of Emergency declarations. There were 59 days of total fire ban, including 11 statewide total fire bans. Tens of thousands of people were displaced by the fires, including residents, tourists and visitors to affected areas. Tragically, 26 people lost their lives in the fires, including four NSW RFS volunteers 1
| All Hazard Notes are available at www.bnhcrc.com.au/hazardnotes ISSUE 95 MAY 2021
TOPICS IN THIS EDITION | COMMUNICATION | COMMUNITIES | WARNINGS Share on:
and three aerial firefighters from the United States. Many more people were affected by smoke, including in regional areas and major population centres such as Sydney, Canberra, Newcastle and Wollongong. By season’s end, when February rain reduced the fire threat, fires had burned a record 5.5 million hectares of NSW and destroyed 2,448 homes (NSW RFS 2020). Community and commercial buildings and infrastructure were also significantly impacted. The fires adversely affected many industries, including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tourism. BUSHFIRE AND NATURAL HAZARDS CRC RESEARCH The research involved 202 semi-structured, in-depth interviews, conducted with 215 people threatened or affected by bushfires across NSW (see Figure 1, above left). Gender breakdown was 59% female, 41% male. Of the 202 interviews, 166 were with people who were threatened at their primary place of residence, while 36 were with people who were tourists, visitors or holiday home owners in affected areas. Interviews were conducted via web conferencing and telephone (due to COVID-19 restrictions), were audio recorded, transcribed, and then qualitatively analysed using data analysis software NVivo 11. In addition, an online survey received a total of 1,004 completed responses from people who were threatened or affected by bushfire at their primary place of residence (n=773) or at a secondary residence (e.g. holiday home) or as a tourist or visitor to a fire threatened or affected area (n=231) (see Figure 2, above right). This Hazard Note reports on findings from both the community interviews and the survey. Statistics reported throughout are for survey respondents who were threatened or affected by bushfire at their primary place of residence (‘residents’)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This Hazard Note covers findings relating to prolonged and/or repeated exposure to fire, Fires Near Me NSW, fire spread prediction maps, Tourist Leave Zones, and the experiences of tourists and visitors generally. Full details of the research are available in the report Black Summer – how the NSW community responded to the 2019- 20 bushfire season (Whittaker et al., 2021). RESEARCH FINDINGS PROLONGED AND/OR REPEATED EXPOSURE TO FIRE The length of the fire season and the repeated threat of bushfire was a significant factor that influenced people’s planning, preparation and responses. The extended fire season required many people to adapt to fire as an everyday part of their life, juggling work, schooling and family celebrations with ongoing monitoring, preparation and responses to fire. Many people were exhausted by the ongoing nature of the threat and the continual need to monitor and prepare. Some discussed living with the continual ‘anticipation of threat’ and voiced times where they had wished the fires would arrive so that the experience would be over. The length of the fire season allowed many people to engage in considerable planning and preparation. Residents who had not previously considered the risk of bushfire talked about how they made Figure 1: GEOGRAPHICAL SPREAD OF INTERVIEWS BY POSTCODE (N=202). Figure 2: GEOGRAPHICAL SPREAD OF SURVEY RESPONSES BY POSTCODE (N=1,004). WHAT WAS SAID On continuing with holiday plans “Really that crossover between wanting your summer holiday and the good times that come with it, and being able to push the risk away a little bit, because you really just want to have that good time, rather than really be involved in an emergency. ‘That can’t happen, look, we’re on holiday. There’s just no way.’ But of course, there was.” On prolonged exposure to fire “So, what I found was really difficult with that planning was, you’re on high alert. You’re actually constantly on tenterhooks. It’s not like something happens, it scares you, and then the threat goes away. The threat is always there, and it’s still coming, you just don’t know when…the threat’s just looming. You don’t know when it’s coming. So, you have to constantly be in the mode to fight or flight. It’s not good.” On fire spread prediction maps “I saw an ember attack map that included the edges of Conjola Park as coming under ember attack that day. That was the predicted map, so I figured if down south around Moruya and Mogo and all that the ember attack had already hit them by 8:00 o’clock in the morning that weather, that wind, was coming up the coast and so I knew we were stuffed. I knew that we were going to get burned that day.” 2
fire plans for the first time, while others had time to hone their preparations. The long duration of the fire season influenced some people to change their bushfire plans. Notably, some realised that they no longer accepted the risks involved with staying to defend due to an increased understanding of the likely severity of the fire and witnessing fire impacts in other areas. FIRES NEAR ME NSW The Fires Near Me NSW app was extremely popular, with 94% of primary residents surveyed reporting they had downloaded the app, including 39% reporting that it was the most useful source of information (followed by NSW RFS volunteers as the next most useful source at 13%). Most residents thought Fires Near Me NSW was easy to understand (89%) and useful (88%). More than two thirds thought the information was sufficiently localised. However, less than half believed the information was up to date (47%). While a number of people reported that Fires Near Me NSW was not updated frequently enough, there was still a strong preference for it as a source of information, with 78% of survey respondents indicating it was their preferred source of information in the future. The NSW RFS had identified issues with Fires Near Me NSW, including the timeliness of maps due to the large number of fires and the speed of fires spreading, and these issues were reflected in many community interviews. FIRE SPREAD PREDICTION MAPS Fire spread prediction maps were introduced by the NSW RFS to communicate elevated risk from fire conditions and the large number of dangerous fires burning across the state. Most people recalled seeing these maps for their area (86%) and found them easy to understand (93%), sufficiently localised (77%) and useful (85%). Around half of these respondents said that seeing the fire spread prediction influenced their decision to leave or avoid travelling to a fire threatened area. Some tourists and visitors consulted fire spread prediction maps prior to commencing their travel. A small number of people said the fact that their travel destination was not within a fire spread prediction area gave them a false sense of security in continuing with their travel plans. TOURIST LEAVE ZONES Tourist Leave Zones were communicated to encourage visitors to leave certain areas due to the fire risk. Around half (47%) of the tourists, visitors and secondary residents who were surveyed reported that they were in a Tourist Leave Zone during the bushfires. After receiving notification of the Tourist Leave Zone, 54% of people returned home to their primary residence and 14% went to another location outside the zone. Around one-third stayed within the zone. Reasons for staying within the zone included to protect houses and property (mostly occupants of secondary residences; 32%); because police, fire or emergency service advised people to stay (12%); and because attempts to leave were unsuccessful (11%). The majority of interviewees understood the purpose and were supportive of Tourist Leave Zones. TOURISTS AND VISITORS While most tourists, visitors and those who owned secondary homes were aware of bushfire activity in the vicinity of their travel destination, many did not think they would be directly affected. Continuing with annual holiday plans and wanting to escape smokier conditions at their primary place of residence were the main motivations for people to travel during the bushfire threat. Some tourists and visitors sought assurance from accommodation providers that it was still safe to visit. Others reported hearing local councils and tourism agencies say it was safe to travel. Some felt there were mixed messages about whether it was safe to visit or remain in particular areas, with NSW RFS telling people to leave or SUMMARY OF KEY RESEARCH STATISTICS1 Engagement with NSW RFS programs and materials: • 57% had read the NSW RFS Guide to Making a Bush Fire Plan. • 44% had participated in a local NSW RFS brigade event. Fire spread prediction maps: • 86% recalled seeing a fire spread prediction map for their area. • 93% found it easy to understand, 77% sufficiently localised and 85% useful. Official warnings: • 78% received official warnings with sufficient time and 71% with sufficient information to take protective action. Fires Near Me NSW: • 94% had downloaded the Fires Near Me NSW app. • 78% indicated that it was their preferred source of information in the future. Neighbourhood Safer Places: • 44% were familiar with the term ‘Neighbourhood Safer Place’. • 72% of those who were familiar with the term were aware of a Neighbourhood Safer Place in their area. Experiences of tourists and visitors: • 38% considered it likely that a bushfire could occur in the area they were visiting and 33% considered it unlikely. Just 2% had not considered the risk. • 27% indicated that a bushfire was already burning in the area they were going to visit. • 45% of those who travelled to an area where a fire was already burning did so to defend a property or assist family or friends. 26% did not think the fire would affect them and 11% wanted to continue with holiday or business plans. • 52% had not done anything to prepare for the possibility of bushfire on their trip. • 47% reported that they were in a Tourist Leave Zone during a period of bushfire threat. • 34% found out about the Tourist Leave Zone via radio, 13% via television, 13% via social media, 11% from people in the surrounding area and 10% via Fires Near Me NSW. • 54% returned to their primary residence after receiving notification of the Tourist Leave Zone, 14% went to another location outside the Tourist Leave Zone and 32% remained within the Tourist Leave Zone, mostly to defend property (typically holiday home owners) or because they were unable to leave. 1 Statistics are for survey respondents who were threatened or affected by bushfire at their primary place of residence. 3
The Bushfire and Natural Hazards CRC is a national research centre funded by the Australian Government Cooperative Research Centre Program. It was formed in 2013 for an eight-year program to undertake end-user focused research for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Hazard Notes are prepared from available research at the time of publication to encourage discussion and debate. The contents of Hazard Notes do not necessarily represent the views, policies, practises or positions of any of the individual agencies or organisations who are stakeholders of the Bushfire and Natural Hazards CRC. All material in this document, except as identified below,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Non- Commercial 4.0 International Licence. Material not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licence: • Bushfire and Natural Hazards CRC logo • All photographs. All rights are reserved in content not licenc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licence. Permission must be sought from the copyright owner to use this material. avoid fire threatened areas and some local businesses encouraging people to visit. CONCLUSION The findings presented in this Hazard Note and in the full report, Black Summer – how the NSW community responded to the 2019-20 bushfire season, present numerous opportunities for the NSW RFS, other government agencies and communities to reduce future bushfire risk. Few opportunities are the responsibility of any one stakeholder alone. The findings highlight the complexities of community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s to bushfire and the need for integrated and holistic responses to risk reduction. Bushfire risk reduction is a shared responsibility between governments, fire and emergency services, businesses and communities at risk. Community expectations of warnings and information appear to be growing. In particular, many people expect to receive highly detailed and localised information in near real-time. Analysis of interviews suggests that people want this information in order to make more ‘responsive’ or ‘timely’ decisions about protective actions. Messaging is needed about the potential for disruptions to communications during bushfires, underscoring the need for well-planned and decisive action to avoid last-minute evacuation or being unable to leave a fire affected area. For most people, the Fires Near Me NSW app remains the preferred source of warnings and information during bushfires. People identified ways it could be improved, including by providing more information about where the fire is spreading and, particularly for tourists and visitors, information about roads and transport. While there are benefits of providing more localised and detailed information about the likely spread and impact of bushfires, there is a risk that this would encourage people to delay their protective action. Those who plan to leave during bushfires should do so long before they are directly threatened. Fire spread prediction maps and Tourist Leave Zone messages were effective in communicating risk and motivating people to take protective action. Consideration should be given to reserving their use so they continue to be taken seriously by the community. Community members must understand that such communications are based on predictions that, while based on the best available science, are inherently uncertain. Few travellers had prepared for the possibility of encountering bushfire while travelling or at their destination. Tourists and visitors should be encouraged to plan and prepare for bushfire when travelling to and visiting bushfire risk areas. END-USER STATEMENT “The 2019/20 bushfire season was described as ‘unprecedented’ because of the scale of risk across NSW, the forecast fire conditions, the impact of the fires on communities, and the scale of loss. “We also saw the community respond like never before, such as engaging with our warnings and information, and taking action. “While any loss is a tragedy, there was the potential for dozens or even hundreds of lives to be lost – and it’s testament to the combined efforts of community and emergency services that the losses weren’t of that magnitude. “Large events like this always present an opportunity to consider what works and what needs to be refined, in conjunction with inquiries like the NSW Bushfire Inquiry and its recommendations, this research helps map out how we can continue to improve. “Importantly, the research sets out that while fire services like the NSW RFS are critical in mitigating the risk, it isn’t for government or emergency services alone. While the quality and amount of preparedness information and warnings improves, the community can’t afford to become overly reliant. The community must do its part to prepare and respond.” Anthony Clark, Director Communications and Engagement, NSW Rural Fire Service FURTHER READING New South Wales Rural Fire Service (2020) Unprecedented season breaks all records. Bushfire Bulletin 42 (1), pp. 2–3. Whittaker J, Haynes K, Tofa M, Wilkinson C, Dilworth T, Collins J, Tait L & Samson S (2021) Black Summer – how the NSW community responded to the 2019-20 bushfire season, Bushfire and Natural Hazards CRC, accessible at www.bnhcrc.com.au/publications/ black-summer-nsw-community Whittaker J, Haynes K, Tofa M, Wilkinson C & Taylor M (2020) Understanding bushfire risk, warnings and responses: a study of the 2018 Reedy Swamp fire, report, Bushfire and Natural Hazards CRC, accessible at www.bnhcrc. com.au/publications/reedyswampfire Whittaker J, Haynes K, Tofa M, Wilkinson C & Taylor M (2020) Understanding bushfire risk, warnings and response – lessons from the 2108 Reedy Swamp fire, Hazard Note 69, Bushfire and Natural Hazards CRC, accessible at www.bnhcrc.com.au/hazardnotes/69 Whittaker J (2019) Ten years after the Black Saturday fires, what have we learnt from post-fire research?, 34(2), Australian Journal of Emergency Management, pp.32–37. Whittaker J & Taylor M (2018) Community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s to the 2017 NSW bushfires, Hazard Note 45, Bushfire and Natural Hazards CRC, accessible at www.bnhcrc.com.au/hazardnotes/45 4 www.bnhcrc.com.au
FD09901 | 2021_濮阳市开发区昆吾办胜拐村9·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濮阳开发区昆吾办胜拐村9·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开发区昆吾办胜拐村“9·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9月3日凌晨5时左右,位于古城路与濮上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开发区胜拐村一简易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500平方米(含烟熏面积),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约836万元,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市委书记杨青玖、市长万正峰,常务副市长赵建玲、副市长王延青等领导,立即赶赴现场一线指导火灾扑救工作。灭火结束后,常务副市长赵建玲立即组织召开现场会,进行警示教育。现场会后,市长万正峰组织召开全市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紧急会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全面开展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会上,常务副市长赵建玲,副市长、市公安局长王延青分别做出工作安排。常务副市长赵建玲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就此次火灾事故提级调查、从严追责。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照市领导批示精神,9月3日,市政府成立开发区昆吾办胜拐村“9·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和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派人组成,对此次事故开展全面调查。同时,邀请3名火灾调查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调查。
专家组对火灾原因进行了分析鉴定,市物价认证中心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进行了评估核定。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分析、反复论证、综合分析等,查清了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划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仓库,该仓库位于濮阳市开发区古城路与濮上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胜拐村内,东临濮上路,南临古城路。该仓库系门式钢架轻型钢结构建筑,南北长66米,东西宽28.1米,建筑面积约1800平方米,仓库呈人字型顶结构,屋脊处高6.5米,侧边檐口高5.1米。仓库框架由12根钢梁南北平行排列,侧墙底部为1.2米高的砖墙围挡,上侧外墙、顶棚为聚苯乙烯泡沫夹芯彩钢板材料。
仓库所占土地为胜拐村集体用地。2014年6月份,胡彦涛(清丰县大屯乡大屯集人)以个人名义与胜拐村村委会签订场地租赁协议,胜拐村村民胜亚兵全额出资建设、交纳场地租金。2015年1月份,仓库建成后对外出租,实际受益人为胜亚兵。2015年6月份左右,仓库整租给一家洗车店,租期2年;2017年6月份左右,仓库整租给一家婚庆公司,租期3年;2020年6月份,仓库闲置1年。
2021年6月,先后有濮阳市馨伟商贸有限公司、濮阳汇通易货贸易有限公司、河南云东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濮阳市经济开发区新恒辉商行等4家商户租赁进驻该仓库。其中该仓库与河南云东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口头商定的租赁事宜;与濮阳市馨伟商贸有限公司、濮阳汇通易货贸易有限公司和濮阳市经济开发区新恒辉商行签订有书面租赁合同,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021年6月底,实际受益人胜亚兵找来村电工胜照泽,对仓库电气线路进行重新改装敷设。村电工胜照泽无证施工,将原洗车店遗留电线和家中闲置电线用于敷设线路,线径不一、新旧混接严重。空气开关选型不科学,400A和250A的开关安装位置颠倒。
该仓库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灭火器配备严重不足。
(二)濮阳市馨伟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31日,位于濮阳市振兴路与益民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南边拐村内,法定代表人为赵红伟,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3XD8AT66。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等。租赁面积约900平方米,租期为一年,存放卫生纸、卫生巾、湿巾、纸尿裤等货物。2021年7月1日,与仓库签订租赁合同并进驻。
(三)濮阳汇通易货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5月31日,位于濮阳市黄河路与茂名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683号,法定代表人为刘静静,注册资本金为1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9GXKUC1L。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经营、日用品销售等。租赁面积约400平方米,用于存放日用百货、家具、饮料、食品调料、洗衣粉、水杯、卫生巾、卫生纸、衣架、啤酒和白酒等。2021年7月1日,与仓库签订租赁合同并进驻。
(四)河南云东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26日,位于濮阳市华龙区开州路与站前路交叉口西北角往西1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为刘肖帅,注册资本金为2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9JUM2W97。经营范围包括酒类经营。租赁面积约200平方米,用于存放白酒。2021年6月,与仓库实际受益人胜亚兵口头商定租赁事宜(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6月份进驻,7月份开始计算房租。
(五)濮阳市经济开发区新恒辉商行,成立于2015年3月19日,位于濮阳市濮上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为郭利欢,注册资本金为8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0EH7W32。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租赁面积约300平方米,用于存放矿泉水、茶饮料及乳制品饮料等。2021年6月1日,与仓库签订租赁合同并进驻。
其中濮阳市馨伟商贸有限公司存放纸品的仓库与濮阳汇通易货贸易有限公司存放百货的仓库使用玻璃隔断进行分隔;河南云东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存放白酒的仓库与濮阳市经济开发区新恒辉商行存放饮料的仓库使用单层铁皮进行分隔。
二、火灾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火灾经过
9月3日凌晨5点10分左右,仓库正西二楼住户谢俊涛醒来,发现窗外有火光,于门口阳台处查看,发现火光的位置正对谢俊涛家外墙摄像头。随后谢俊涛叫醒其妻子朱俊娜,将其手机给她,让她报警,谢俊涛下楼挪车。5点12分,朱俊娜拨打119报警。
5时20分左右,消防车赶到现场。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濮阳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5个消防救援站、15辆消防车、71名消防救援人员于5时20分左右赶到现场进行处置。随后,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指挥。
6时30分,火势得到控制。
随后,市委书记杨青玖、市长万正峰,常务副市长赵建玲、副市长王延青等领导赶到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市应急局、开发区有关负责人员陆续赶到现场参与救援处置。
8时10分,现场明火基本扑灭,开始清理余火。
10时10分,现场余火清理完毕。特勤消防站5辆消防车、20名消防救援人员留守防止复燃,其余力量返回。
11时16分,留守力量返回。
三、现场勘察及分析鉴定情况
综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物证鉴定、视频审查、模拟实验等情况,认定起火时间为9月3日5时0分左右,起火部位为纸品仓库内部西侧南起第六根钢柱附近区域,起火原因排除人为放火、外来火源、物品自燃、雷击、遗留火种引起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纸品仓库西侧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
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836万元,其中:建筑损失约70万元,储存货物损失约766万元。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技术分析,起火原因排除人为放火、外来火源、物品自燃、雷击、遗留火种引起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仓库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经认定,仓库电气线路故障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仓库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作为墙面和顶部构件,耐火等级不足,且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是导致火灾扩大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胜拐村仓库
(1)违法违规建设,仓库投资人胜亚兵未经规划、设计、审批、验收等正规程序,擅自建设仓库。仓库钢制构件未喷涂防火涂料,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作为墙面和顶部构件。(2)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且灭火器数量严重不足。(3)村电工胜照泽无证施工,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线径不一、新旧混接严重。空气开关选用不符合标准,400A和250A的开关安装位置颠倒,导致故障线路上游开关动作电流额度过大,起火初期线路未及时断电,未起到保护作用。(4)日常管理不规范,没有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没有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
- 濮阳市馨伟商贸有限公司、濮阳汇通易货贸易有限公司、河南云东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濮阳市经济开发区新恒辉商行等4家租户
(1)作为仓库的具体使用者、管理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未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没有明确消防工作责任,明知仓库存在隐患仍租赁使用。
(2)仓库内火灾荷载较大,仓库存放物品多为纸质、棉质、化纤、塑料制品及酒类等物品,均使用瓦楞纸箱包装,且存货数量大、堆放密集,火灾环境下产生热量大、燃烧持续时间长。
3. 胜拐村村委会
(1)违规出租村集体用地,胜拐村村委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组织村民会议,仅由村支书与其他3名村委班子成员口头商议后,直接向个人出租本村7亩集体用地用于建设仓库。(2)未认真安排部署和贯彻落实“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3)未认真落实违建联合工作站职责,未按要求建立违建巡查台账;明知胜拐村仓库违规建设,但未及时予以纠正,也未上报情况。
4. 开发区公安分局昆吾路派出所
贯彻落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全区“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不力。(1)安排部署不到位,制定的工作方案责任分工不明确,且存在照搬照抄上级文件情况;(2)监督检查不扎实,流于形式,针对胜拐村仓库存在的安全隐患,仅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未跟踪整改到位;(3)监管职责不落实,明知胜拐村仓库存在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的安全隐患,但未按要求督促整改,致使该隐患一直存在直至火灾发生。
5. 昆吾街道办事处
(1)贯彻落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全区“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不到位。安排部署不到位,未对照2021年6月28日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工作方案要求,对建立检查台账和“三个清单”等事项进行补充安排。工作落实不到位,未按要求以办事处为单位,建立辖区单位底册清单、检查台账和“三个清单”,对辖区单位基本情况掌握不清;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纠正胜拐村仓库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的安全隐患;工作督导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纠正胜拐村村委不落实“九小”专项治理措施的情况。(2)贯彻落实全市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不力,未建立违法建筑巡查制度和处置报告制度,未建立胜拐村住户管理档案,未及时发现并处置违规建设的胜拐村仓库。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2021年9月3日,开发区昆吾办胜拐村发生的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员
胜亚兵,男,胜拐村仓库实际投资人、受益人。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作为仓库建筑材料,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仓库消防安全疏于管理,致使仓库发生火灾,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对此次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理。涉嫌违法,建议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胜照泽,男,胜拐村电工。无证施工,且违规改造的电气线路敷设混乱,易导致电气线路故障。对此次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法,建议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建议由开发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胜拐村村委会、开发区公安分局昆吾路派出所和昆吾街道办事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二)事故责任单位
濮阳市馨伟商贸有限公司、濮阳汇通易货贸易有限公司、河南云东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濮阳市经济开发区新恒辉商行等4家租户,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此次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理。
建议胜拐村村委、昆吾路办事处城管办、昆吾路办事处安全办向昆吾路办事处写出检讨。
3. 建议昆吾路办事处向开发区管委会写出检讨。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如下。
(一)严格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尤其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持续加大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投入,大力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紧盯农村、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火灾防范薄弱区域,将消防工作纳入乡村振兴、乡村建设行动总体规划。要全面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濮政办〔2021〕39号)文件要求,健全基层消防安全监管组织、补齐消防设施欠账、建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切实提升辖区火灾防控水平。各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贯彻《濮阳市城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濮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规定,严格落实城乡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机制,指导、协调和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巡查制度和处置报告制度、具体开展城乡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二)严格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职责。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持续推进行业领域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工作,要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和信用惩戒机制,严查严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住建等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从源把控建筑消防安全质量,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规施工等行为,严防建筑消防安全“先天不足”。住建部门要持续开展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全力排除建筑房屋安全隐患。公安机关要持续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切实稳定辖区火灾形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三)严格落实基层网格监管职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要切实实体化运行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筹推进辖区消防工作深入开展,全力推进“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高层建筑、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三项治理”工作。要健全辖区社会单位底册清单和隐患台账,针对性开展排查整治和宣传提示。对存在违规住人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对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心彩钢板的要坚决予以拆除、对电气线路违规敷设的要坚决予以停用、对违规停放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要坚决予以清除、对招录的未取得从业资格的电工要坚决予以辞退。
(四)切实开展火灾事故警示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在本行业领域内,大力开展“9·3”火灾事故警示宣传工作,以案说法、以案警醒,让广大社会单位负责人知晓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火灾危害。各乡镇、街道办、公安派出所,要深入沿街门店、“九小”场所等社会单位,大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普及初起火灾扑救知识。要充分利用各级媒体、楼宇电视、户外视频、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持续播发消防安全警示提示,努力提升社会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整体水平。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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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902 | 2021_烟台市招远曹家洼金矿2·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烟台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烟台招远曹家洼金矿2·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烟台招远曹家洼金矿“2·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 2 月 17 日 0 时 14 分许,烟台招远市夏甸镇曹家洼金矿 3 号盲竖井罐道木更换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 10 人被困。经全力救援,4 人获救,6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375.86 万元。
事故发生后,刘鹤副总理、王勇国务委员等中央领导同志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搜救被困人员,及时排查事故原因,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应急管理部黄明书记、黄玉治副部长第一时间视频连线指导救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锦生同志带领应急管理部工作组迅速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刘家义,省委常委、秘书长刘强,副省长汲斌昌等省领导迅速赶到现场,成立了省市县一体化应急救援指挥部。烟台及招远市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全力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36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管理部领导要求,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及浙江省派员参加的烟台招远曹家洼金矿“2·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同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聘请省内外矿山、火灾等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一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省纪委监委成立事故问责调查专门工作组,对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取监控视频、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技术鉴定、模拟实验及综合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企业及相关情况
(一)事故相关企业
- 招远市曹家洼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家洼矿业集团公司)。该公司系招远市夏甸镇镇办企业,成立于 2020 年 1月19 日,法定代表人:王敬志,经营范围:金原矿采选和相关产品的销售等。
- 招远市曹家洼金矿(以下简称曹家洼金矿)。该矿是曹家洼矿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成立于 1989 年 10 月 27 日,法定代表人:王敬志,矿长:李进桂,经营范围:金原矿采选(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等;2018 年 4 月 23 日取得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核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3700002011014120104599),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 9.9 万吨/年,有效期自 2018 年 1 月 17 日至 2028 年 1 月 17 日;2019 年 11 月 27 日取得了烟台市公安局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编号:3706001300060),有效期至 2022 年 11 月 27 日;2020 年 12 月30日取得了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 FM 安许证字〔2020〕00-0057),有效期自 2020 年 6 月27 日至 2023 年 6 月 26 日;现有从业人员 247 人。
- 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井巷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1993 年 3 月 29 日,执行董事:林衡,法定代表人:戴笑乐,经营范围:矿山井巷、拆除、房屋建筑、建筑装修装饰、通讯工程的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矿产开采;对矿山开发项目的投资;劳务服务(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等。2020 年 10 月 22 日取得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33033687),资质类别及等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 月 14 日取得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 JZ 安许证字〔2005〕030008),有效期至 2023 年 1 月 13 日。 2020 年 11 月 2 日取得了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 FM 安许证字〔2020〕CCJ014),许可范围: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作业,有效期自2020 年7 月8 日至2023年 7 月 7 日。
- 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招远办事处(以下简称温州井巷公司招远办事处)。该办事处是温州井巷公司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杨茂兴,实际控制人:林书渊。2018 年 8 月 29 日取得了招远市市场监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5MA3MCRLA7N),营业场所:招远市夏甸镇政府驻地人和路 3 号,经营范围:矿山井巷、拆除、房屋建筑、水利水电、通讯工程的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等。
(二)温州井巷公司及招远办事处施工队伍情况
温州井巷公司作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在招远市有7个项目部,项目部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均由温州井巷公司任命。其中,中矿项目部由温州井巷公司直接管理,温州井巷公司 2019 年 12 月 3 日任命王德铅为中矿项目部安全负责人,2020 年 12 月 21 日任命王德铅为中矿项目部项目经理;其他 6 个项目部由温州井巷公司委托其招远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除此之外,温州井巷公司招远办事处还使用温州井巷公司矿山工程施工资质为其他项目部、施工队代签矿山工程施工合同。
(三)罐道木更换工程合同签订情况
2020 年 9 月,曹家洼金矿拟对 2 号竖井、3 号盲竖井、5 号盲竖井进行检修作业(包括 3 号盲竖井罐道木更换工程),矿长李进桂安排副矿长徐国栋与王德铅联系,由王德铅组织施工队来实施检修作业。王德铅在温州井巷公司中矿项目部人员之外,临时找了赵成方、王义亭、李作尊、姜仁起、梁桂旭等 5 人组成施工队(以下简称王德铅施工队),实施 3 号盲竖井罐道木更换工程作业。由于王德铅施工队不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王德铅与温州井巷公司招远办事处实际控制人林书渊联系,借用温州井巷公司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承揽该检修作业工程。2020 年 12 月 1 日,曹家洼金矿与温州井巷公司招远办事处签订了《曹家洼金矿2号竖井、3 号盲竖井、5 号盲竖井检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范围包括曹家洼金矿 2 号竖井箕斗间更换方钢罐道改造,5 号盲竖井钢丝绳更换、电缆更换,3 号盲竖井供风管路安装、更换二中以上复合罐道。2021 年 1 月 15 日,王德铅以温州井巷公司中矿项目部名义向曹家洼金矿提报了《曹家洼金矿 3 号竖井更换罐道工字钢及木罐道施工措施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1 月 20日,曹家洼金矿同意该措施。
二、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发生前,共有 10 人在井下工作。其中王德铅施工队 5 人即赵成方(班长)、王义亭、李作尊、姜仁起、梁桂旭在 3 号盲竖井-470 米以上进行罐道木更换作业。曹家洼金矿水泵工杨晓、刘华平分别在-265 米、-660 米水泵房值守,卷扬机工尹晓东在 3 号盲竖井井口卷扬机房内工作,带班副总工程师庄志远、安全员臧廷财在-265 米 3 号盲竖井井口附近值守。2 月 16 日 19 时 16 分至事故发生前,王义亭等对固定罐道木的螺栓、工字钢、加固钢板进行切割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高温金属熔渣、残块断续掉落,其中在 16 日 23 时 45 分后有大量高温金属熔渣、残块频繁掉落。17 日 0 时 14 分许,持续掉落到-505米处梯子间部位的高温金属熔渣、残块引燃玻璃钢隔板着火,火势逐渐增大继而又引燃电线电缆、罐道木等可燃物,沿井筒向上燃烧迅速蔓延至-265 米中段 3 号盲竖井井口、附近硐室和部分运输大巷,高温烟气进入-265 米中段巷、7 号盲斜井、-480 米中段巷、5 号盲斜井、1 号竖井、1 号斜井。0 时 33 分,2 号竖井卷扬机工杨春叶发现井下停电,报告值班主任王永志。王永志核实情况后,向值班矿长徐国栋报告井下停电及地面核实的 1 号竖井、1 号斜井有冒烟、异味等情况,徐国栋立即报告曹家洼金矿法定代表人王敬志、矿长李进桂、安全总监宋涛。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企业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逐级上报到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管理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立即安排部署抢险救援工作。省委书记刘家义,省委常委、秘书长刘强,副省长汲斌昌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由汲斌昌同志任总指挥的省市县一体化现场救援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应急救援、警戒保卫、医疗救护、技术处置、后勤保障、舆情控制、善后工作等 8 个专项工作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黄锦生带领应急管理部工作组及专家迅速赶赴现场指导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 11 支队伍、214人赶赴现场救援。先期到达的招远金都救护队、山东黄金救护队、龙矿救护大队分批分组下井灭火降温、搜救被困人员。经过全力搜救,被困人员刘华平于 10 时 23 分,王义亭、赵成方、李作尊于 11 时 10 分安全升井。6 名遇难人员遗体于 16 时 50 分升井,现场救援结束。经环保部门监测,此次火灾事故未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此次事故共造成 6 人死亡,4 人受伤。
(二)经济损失。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375.86 万元。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拆除 3 号盲竖井内-470 米上方钢木复合罐道过程中,违规动火作业,气割罐道木上的螺栓及焊接在罐道梁上的工字钢、加固钢板,较长时间内产生大量的高温金属熔渣、残块等持续掉入-505 米处梯子间,引燃玻璃钢隔板,在烟囱效应作用下,井筒内的玻璃钢、电线电缆、罐道木等可燃物迅速燃烧,形成火灾。
(二)间接原因
1.曹家洼金矿未依法落实非煤矿山发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 2882-2016)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DB37/T2883-2016)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对 3 号盲竖井动火作业等级判定为“一般”。未将外来施工人员培训纳入企业统一管理,未按规定对王德铅施工队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发生后,组织伪造《曹家洼金矿 3 号竖井更换罐道工字钢及木罐道施工措施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培训记录。
(2)外包队伍安全管理混乱。未按企业规章制度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 2 号竖井、3 号盲竖井、5 号盲竖井检修项目外包队伍,而是直接指定王德铅施工队承揽该项目。未按规定与温州井巷公司签订《曹家洼金矿 2 号竖井、3 号盲竖井、5 号盲竖井检修工程施工合同》,而是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与温州井巷公司招远办事处签订该合同。未按规定审查温州井巷公司相应资质情况和王德铅施工队的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2事故发生后,会同温州井巷公司招远办事处,组织伪造王德铅曹家洼金矿检修项目部经理任命书、委托书。
(3)罐道木更换工程管理不到位。未向王德铅施工队进行 3 号盲竖井罐道木更换工程技术交底;未督促王德铅施工队制定应急预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未督促王德铅施工队执行带班下井制度;未对王德铅施工队更换罐道木工程作业中存在的火灾隐患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4)动火作业管理缺失。动火作业管理制度针对性不强,未对井下动火作业作出规定。事故发生当日在 3 号盲竖井罐道木更换工程实施动火作业前,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现场审查热切割动火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致使动火作业施工程序严重违规。当班人员对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大量高温熔渣、残块掉落的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事故发生后,组织伪造 2021 年 2 月 15 日、16 日、17 日 3 号盲竖井罐道木更换工程动火作业许可证。
(5)事故矿山开采管理混乱。常年超过《采矿许可证》核定生产规模进行生产,未认真采取矿区边界有效封堵措施,5 号盲竖井粉矿回收井、8 号盲竖井现状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不一致,未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导致矿山生产系统无法进行长远规划和科学设计,增大了管理难度和安全风险。
(6)应急管理不到位。井下动火作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针对性不强,应急救援演练走过场,未针对井下火灾导致有毒有害气体窒息等重点进行演练;火灾发生后现场人员未及时采取有效灭火措施,现场人员应急自救能力不足,未佩戴使用自救防护用品。
2.王德铅施工队违规实施罐道木更换工程作业
(1)违规承揽矿山施工工程。违规借用温州井巷公司矿山工程施工资质,以温州井巷公司招远办事处名义签订《曹家洼金矿 2 号竖井、3 号盲竖井、5 号盲竖井检修工程施工合同》,承揽 3 号盲竖井罐道木更换工程。在工程作业前,王德铅违规以温州井巷公司中矿项目部名义向曹家洼金矿提交了《曹家洼金矿 3 号竖井更换罐道工字钢及木罐道施工措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未健全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实施作业,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制定应急预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3)违规实施动火作业。未经安全技术交底,未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未确认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环境,违规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实施动火作业。对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大量高温熔渣、残块掉落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3.温州井巷公司未依法落实非煤矿山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温州井巷公司招远办事处。
①违规出借矿山工程施工资质。违规向王德铅施工队出借温州井巷公司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承揽曹家洼金矿 2 号竖井、3 号盲竖井、5 号盲竖井检修工程,并违规以办事处名义与曹家洼金矿签订检修工程合同。
②对王德铅施工队管理缺失。未对其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督促其制定应急预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未督促其执行带班下井制度,未发现并制止其违规动火作业行为。事故发生后,会同曹家洼金矿组织伪造王德铅曹家洼金矿检修项目部经理任命书、委托书。
(2)温州井巷工程公司。
①对招远办事处及项目部疏于管理。以包代管,未发现并制止招远办事处违规出借资质、违规承揽工程等行为,未按规定对驻招远各项目部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考核。
②对该公司中矿项目部项目经理王德铅疏于管理。未发现其以该公司招远办事处名义违规承揽曹家洼金矿 2 号竖井、3 号盲竖井、5 号盲竖井检修工程,未发现其以该公司中矿项目部名义违规向曹家洼金矿提供《曹家洼金矿 3 号竖井更换罐道工字钢及木罐道施工措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4.招远市夏甸镇党委、政府未依法履行镇办企业管理职责
对曹家洼金矿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未认真落实曹家洼金矿出资人安全管理职责;未认真吸取栖霞市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1·10”爆炸事故教训,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不深入、不细致;落实春节期间停产企业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对曹家洼金矿春节停产期间违规从事罐道木更换作业问题疏于管理。未认真履行对曹家洼金矿、温州井巷公司招远办事处等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职责,协助招远市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力。
5.招远市应急管理局未依法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
未认真吸取栖霞市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1·10”爆炸事故教训,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不深入、不细致;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不力,到曹家洼金矿进行执法检查未发现曹家洼金矿存在违法发包施工项目、动火作业管理混乱、安全教育培训不规范等问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配备不足。
- 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职责,落实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不力,对曹家洼金矿因缩小采矿范围变更《采矿许可证》,未对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适用性存在的问题实行闭环监管,未对矿区边界封堵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发现曹家洼金矿超过《采矿许可证》核定生产规模进行生产,及“5 号盲竖井粉矿回收井、8 号盲竖井”现状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不一致,均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导致矿山生产系统无法进行长远规划和科学设计,增大了管理难度和安全风险。
- 招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未依法履行黄金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履行黄金行业管理职责不力,未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未有效指导督促黄金行业加强安全管理,组织实施黄金行业法规和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不力。对曹家洼金矿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不到位,到曹家洼金矿开展安全监督检查不细致、不认真。
- 招远市矿业秩序整顿指挥部办公室未认真履行矿产秩序整顿工作职责推进矿业秩序整顿工作不力,监督督促各相关部门履行矿山监管职责不到位。对组织到矿山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跟踪督办。
9.招远市党委、政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
未认真吸取栖霞市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1·10”爆炸事故教训,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力,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不深入、不细致。未认真督促招远市相关部门依法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职责。未认真督促夏甸镇党委、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烟台招远曹家洼金矿“2·17”火灾事故是一起企业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人员
- 王敬志,中共党员,曹家洼金矿法定代表人,曹家洼矿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未认真吸取栖霞市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1·10”爆炸事故教训,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认真组织落实外包队伍安全管理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1 年 2 月2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 月 25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李进桂,中共党员,曹家洼金矿矿长,曹家洼矿业集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负责曹家洼金矿日常管理。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认真组织落实外包队伍安全管理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事故发生后组织伪造动火作业许可证、《曹家洼金矿 3 号竖井更换罐道工字钢及木罐道施工措施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培训记录。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1年 2 月 24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徐国栋,曹家洼金矿副矿长。允许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王德铅施工队承揽 3 号盲竖井罐道木更换工程。作为事故发生当日值班领导,对王德铅施工队当日违规下井动火作业未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1 年 2 月 25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宋涛,曹家洼金矿安全总监。作为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责任人,未组织审查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施工资质和外包施工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未督促外包施工人员落实《曹家洼金矿 3 号竖井更换罐道工字钢及木罐道施工措施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监督落实井下动火作业管理规定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1 年 2 月 24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王永志,曹家洼金矿采矿车间主任。未向王德铅施工队进行 3 号盲竖井罐道木更换工程技术交底;未督促王德铅施工队对3号盲竖井罐道木更换工程作业中存在的火灾隐患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作为采矿车间主任,事故发生当日值班时,对 3 号盲竖井罐道木更换工程动火作业,未组织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组织审查热切割动火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致使动火作业施工程序严重违规。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1 年 2 月2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林书渊,温州井巷公司招远办事处实际控制人。违规出借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王德铅施工队,允许其以温州井巷公司招远办事处名义承揽曹家洼金矿 2 号竖井、3号盲竖井、5 号盲竖井检修工程。对王德铅施工队疏于管理,对该施工队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未进行审查,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1 年2月 24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杨茂兴,温州井巷公司招远办事处负责人,实际负责对项目部及施工队的安全管理工作。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对王德铅施工队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王德铅施工队违规动火作业行为未发现、未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1 年 2 月 24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王德铅,曹家洼金矿 3 号盲竖井检修工程施工队负责人。违规借用温州井巷公司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承揽曹家洼金矿 2 号竖井、3 号盲竖井、5 号盲竖井检修工程;未履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未确认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环境、使用无资格人员实施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1 年 2 月 24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赵成方,王德铅施工队作业现场负责人,热切割作业实施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未经批准实施动火作业,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1年2 月 24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王义亭,王德铅施工队作业人员,热切割作业实施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未经批准实施动火作业,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1 年 2月24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人员是中共党员或公职人员的,建议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或政务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二)建议问责人员
- 原旭东,招远市夏甸镇党委原副书记、原镇长。未认真吸取栖霞市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1·10”爆炸事故教训,未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镇办企业曹家洼金矿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曹家洼金矿、温州井巷公司招远办事处等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 尹志广,招远市夏甸镇党委原书记。未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认真吸取栖霞市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1·10”爆炸事故教训,未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镇办企业曹家洼金矿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王永生,中共党员,招远市应急管理局矿山科负责人(参公人员)。未认真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对曹家洼金矿违规将罐道木更换工程项目发包给王德铅施工队、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 王晓东,招远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安全生产监察大队队长、二级主任科员。未认真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职责,到曹家洼金矿进行执法检查时,未发现曹家洼金矿违规将罐道木更换工程项目发包给王德铅施工队以及该施工队违规实施动火作业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 杨云亮,招远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矿山科和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矿山科、监察大队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检查职责,对曹家洼金矿违规将罐道木更换工程项目发包给王德铅施工队、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监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因其他严重职务违法问题已被采取留置措施)。
- 李宝通,招远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原书记、原局长。未认真吸取栖霞市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1·10”爆炸事故教训,未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疏于管理,对该局未认真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职责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 兰建国,中共党员,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和矿山资源管理科负责人(事业编制)。监督不力,发现曹家洼金矿超过《采矿许可证》核定生产规模进行生产,曹家洼金矿“5#盲竖井粉矿回收井、8#盲竖井”现状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不一致,均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 考卫启,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直属分局局长,分管地质和矿山资源管理科。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地质和矿山资源管理科履行职责,对其存在的落实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 侯福江,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该局未认真落实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 任志义,中共党员,招远市黄金产业发展促进中心科长。监督不力,未认真履行黄金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对曹家洼金矿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不到位,到曹家洼金矿开展安全监督检查不细致、不认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 梁国栋,中共党员,招远市黄金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事业编制),主持招远市黄金产业发展促进中心(该中心实际履行招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黄金行业管理职责)工作。监督不力,未认真履行黄金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对曹家洼金矿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不到位,到曹家洼金矿开展安全监督检查不细致、不认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 徐晓伟,招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直接分管招远市黄金产业发展促进中心。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未有效指导督促招远市黄金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 李胜涛,中共党员,招远市矿业秩序整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监督不力,对组织到矿山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跟踪督办,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 战亮,招远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工作。按照招远市《市级班子领导成员包镇(街道)安排意见》,分组包夏甸镇。未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认真履行市级班子领导成员包帮夏甸镇工作职责,对曹家洼金矿、温州井巷公司招远办事处等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 张金亮,招远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党组原副书记、原副市长,分管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工作。未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认真吸取栖霞市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1·10”爆炸事故教训,未扎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疏于管理,对招远市应急管理局未认真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职责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 吴有进,招远市委原副书记、市政府原市长。未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认真吸取栖霞市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1·10”爆炸事故教训,未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疏于管理,对夏甸镇党委、政府和招远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矿业秩序整顿指挥部办公室等单位未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 贺业增,招远市委书记、市委党校校长、招远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主任(副厅级)。未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认真吸取栖霞市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1·10”爆炸事故教训,未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疏于管理,对夏甸镇党委、政府和招远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矿业秩序整顿指挥部办公室等单位未认真履行相应监管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三)问责单位建议
责成招远市委、市政府向烟台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烟台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上述情况同时抄报省纪委监委、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四)行政处罚建议
1.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1)曹家洼金矿。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13 号令发布,第 42 号令、第 77 号令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 70 万元的事故罚款。建议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由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 190 万元的罚款。建议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2)温州井巷公司。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13 号令发布,第 42 号令、第77号令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 70 万元的事故罚款。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3)王敬志,中共党员,曹家洼金矿法定代表人,曹家洼矿业集团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13 号令发布,第 42 号令、第 77 号令修正)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由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建议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由烟台市应急管理局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4)李进桂,中共党员,曹家洼矿业集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曹家洼金矿矿长,负责曹家洼金矿日常管理。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13 号令发布,第 42 号令、第 77 号令修正)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由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建议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由烟台市应急管理局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5)林衡,温州井巷公司执行董事。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13 号令发布,第 42 号令、第 77 号令修正)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由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
(6)戴笑乐,温州井巷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13 号令发布,第 42 号令、第 77 号令修正)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由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
(7)宋志勇,中共党员,曹家洼金矿总工程师,分管采矿车间。未督促采矿车间向王德铅施工队进行 3 号盲竖井罐道木更换工程技术交底。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动火作业,事故发生当日在 3 号盲竖井罐道木更换工程实施动火作业前,未督促采矿车间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督促采矿车间现场审查热切割动火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致使动火作业施工程序严重违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由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 3 万元的事故罚款。
(8)吕瑞武,曹家洼金矿安全科科长。未严格审查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施工资质和外包施工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未督促外包施工人员落实《曹家洼金矿 3 号竖井更换罐道工字钢及木罐道施工措施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未按规定组织外包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考核情况不属实;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动火作业;事故发生后参与伪造动火作业许可证,参与伪造《曹家洼金矿 3 号竖井更换罐道工字钢及木罐道施工措施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培训记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由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 3 万元的事故罚款。建议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由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 80%的罚款。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由烟台市应急管理局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
(9)王朦,曹家洼金矿采矿车间副主任。未对王德铅施工队更换 3 号盲竖井罐道木更换工程作业中存在的火灾隐患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事故发生后,参与伪造动火作业许可证。建议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由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 80%的罚款。
(10)丁学斌,温州井巷公司招远办事处聘用人员。事故发生后会同曹家洼金矿伪造王德铅项目经理任命书、委托书。建议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由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 80%的罚款。
2.对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调查中发现曹家洼金矿存在未按规定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行为,建议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4 号)第二十一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烟台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安全发展理念,牢牢守住安全发展底线。各级党委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刻汲取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和招远市曹家洼金矿“2·17”较大火灾事故教训,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摆正生命与生产、生命与矿井、生命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来换取非煤矿山企业的发展。要针对制约非煤矿山安全的长期性、复杂性和深层次矛盾问题,坚决落实非煤矿山攻坚举措,下大决心、攻坚克难,真关实治,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现非煤矿山绿色、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风险隐患管控排查,切实落实非煤矿山主体责任。
非煤矿山企业要深入推进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牢固树立“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的理念,把全体员工发动起来,把所有风险管控起来,把所有隐患治理到位,切实做到全员负责、全过程控制、持续改进。非煤矿山发包、承包单位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人人有责”的要求,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每个人;强化全员培训,加强警示教育,提升每个人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结合非煤矿山企业特点,突出完善并严格执行火灾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和维护,强化自救器等个人防护用品的井下管理使用。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确保现状和图纸资料相符合。矿山企业投入生产前,应进行建设与设计符合性评估,评估不合格的,不得投产;验收合格投产后,每年组织一次现状与设计符合性评估,凡发现现状与设计不符的,一律停产整改至与设计相符时,方可恢复生产。
(三)强化动火作业管理,坚决杜绝“三违”行为。非煤矿山企业要修订完善并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强化动火作业过程管理,对动火作业中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严重“三违”行为的,要解除与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并不得再次发包施工项目,对违规作业人员要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得再次录用。要规范查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严禁不具备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在井口及井筒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防火安全措施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动火作业,并派专人监护,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动火作业部位下方应有收集熔渣、焊渣的可靠设施。作业前应检查清理可燃物,作业完毕应严格检查清理。违规在井口和井下进行动火作业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作业、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四)强化外包施工队伍管理,坚决解决“三不管”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认真落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2 号),严格对施工单位资质把关,严格安全合同或协议管理,严格落实发包单位的统一管理职责,明确承包单位的专项责任,加强外来作业人员岗前培训和专门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解决发包单位不管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不管项目部、项目部不管施工队的“三不管”问题。对全省所有非煤矿山开展一次全面、彻底、不留死角的安全检查,合格一个,恢复生产一个;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五)严禁使用易燃可燃玻璃钢材料,坚决淘汰落后设备设施。井筒内的隔离板(网)、平台、梯子及井下管路,严禁使用易燃、可燃玻璃钢材料。对井下现使用玻璃钢产品应立即进行检验检测评估,凡是燃烧性能等级未达到《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中 B1B 级难燃标准的,一律限期更换。矿山企业不得使用国家《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禁止使用的设备设施,特别是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备设施。
(六)推动矿产资源整合,促进产业集约发展。对开采规模小、采矿权设置不合理、交叉重复或同一矿体多个生产主体开发等矿山、矿区,按照依法依规和市场化原则,积极引导促进重组、兼并、联合,实现优化整合,形成若干个统一矿权、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系统、统一开采主体、统一管理经营“五统一”的矿山企业。对采矿权范围内资源枯竭的矿山、安全生产隐患大难以整改、重大灾害难以治理或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依法依规关闭退出;对无证非法开采矿山全部取缔关闭。
(七)强化驻点督导监管,深入推进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负有非煤矿山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驻点督导的统一要求,深入开展非煤矿山领域驻点监管,逐一拉出驻点监管名单,分级组织实施。针对春节后复工复产特点,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警示教育,强化安全意识,筑牢思想防线。迅速在全省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和全面检查,重点对地下矿山和尾矿库等高风险矿山开展全系统各环节大排查,做到“三个百分百”,即高风险矿山自查自改百分百,上级企业检查下级矿山百分百,市县监管部门督查矿山企业百分百。做细做严执法检查,增强执法力量,聘请专家,真正蹲下去、沉下来,逐项对照检查,决不能蜻蜓点水、走马观花、流于形式,严格检查非煤矿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及自查自改情况,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漏一企,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不放过任何一处隐患。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停产整顿,严厉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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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903 | 2021_烟台招远曹家洼金矿2·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烟台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1 烟台招远曹家洼金矿“2·17”较大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2 月17 日0 时14 分许,烟台招远市夏甸镇曹家洼 金矿3 号盲竖井罐道木更换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0 人被 困。经全力救援,4 人获救,6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75.86 万元。 事故发生后,刘鹤副总理、王勇国务委员等中央领导同志分 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搜救被困人员,及时排查事故原因,有针 对性开展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应急管理部黄明 书记、黄玉治副部长第一时间视频连线指导救援,国家矿山安全 监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锦生同志带领应急管理部工作组迅速 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 刘家义,省委常委、秘书长刘强,副省长汲斌昌等省领导迅速赶 到现场,成立了省市县一体化应急救援指挥部。烟台及招远市主 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全力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 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 应急管理部领导要求,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
2 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及浙江省派员参加的烟台 招远曹家洼金矿“2·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 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同时邀请 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聘请省内外矿山、火灾等领域专 家组成专家组,一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省纪委监委成立事故问 责调查专门工作组,对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公职人员涉 嫌违纪违法问题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 料、调取监控视频、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技术鉴定、模拟实验 及综合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 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 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 告如下: 一、事故企业及相关情况 (一)事故相关企业 1.招远市曹家洼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家洼矿业集 团公司)。该公司系招远市夏甸镇镇办企业,成立于2020 年1 月19 日,法定代表人:王敬志,经营范围:金原矿采选和相关 产品的销售等。 2.招远市曹家洼金矿(以下简称曹家洼金矿)。该矿是曹家 洼矿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成立于1989 年10 月27 日,法定代
3 表人:王敬志,矿长:李进桂,经营范围:金原矿采选(有效期 以许可证为准)等;2018 年4 月23 日取得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核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3700002011014120104599),开 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9.9 万吨/年,有效期自2018 年1 月17 日至2028 年1 月17 日;2019 年11 月27 日取得了烟台市 公安局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编号: 3706001300060),有效期至2022 年11 月27 日;2020 年12 月 30 日取得了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 号:鲁FM 安许证字〔2020〕00-0057),有效期自2020 年6 月 27 日至2023 年6 月26 日;现有从业人员247 人。 3.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井巷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1993 年3 月29 日,执行董事:林衡,法定代表人: 戴笑乐,经营范围:矿山井巷、拆除、房屋建筑、建筑装修装饰、 通讯工程的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矿产开采;对矿山开发项目的 投资;劳务服务(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等。2020 年10 月22 日取得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 书编号:D133033687),资质类别及等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 壹级,有效期至2021 年12 月31 日。2020 年1 月14 日取得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 JZ 安许证字〔2005〕030008),有效期至2023 年1 月13 日。 2020 年11 月2 日取得了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 可证》(编号:浙FM 安许证字〔2020〕CCJ014),许可范围:
4 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作业,有效期自2020 年7 月8 日至2023 年7 月7 日。 4.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招远办事处(以下简称温 州井巷公司招远办事处)。该办事处是温州井巷公司的分支机构, 负责人:杨茂兴,实际控制人:林书渊。2018 年8 月29 日取得 了招远市市场监管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85MA3MCRLA7N),营业场所:招远市夏甸镇政府驻地人和 路3 号,经营范围:矿山井巷、拆除、房屋建筑、水利水电、通 讯工程的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等。 (二)温州井巷公司及招远办事处施工队伍情况 温州井巷公司作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在招远市有 7 个项目部,项目部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安全负责人、技 术负责人等均由温州井巷公司任命。其中,中矿项目部由温州井 巷公司直接管理,温州井巷公司2019 年12 月3 日任命王德铅为 中矿项目部安全负责人,2020 年12 月21 日任命王德铅为中矿 项目部项目经理;其他6 个项目部由温州井巷公司委托其招远办 事处负责日常管理。除此之外,温州井巷公司招远办事处还使用 温州井巷公司矿山工程施工资质为其他项目部、施工队代签矿山 工程施工合同。 (三)罐道木更换工程合同签订情况 2020 年9 月,曹家洼金矿拟对2 号竖井、3 号盲竖井、5 号 盲竖井进行检修作业(包括3 号盲竖井罐道木更换工程),矿长
5 李进桂安排副矿长徐国栋与王德铅联系,由王德铅组织施工队来 实施检修作业。王德铅在温州井巷公司中矿项目部人员之外,临 时找了赵成方、王义亭、李作尊、姜仁起、梁桂旭等5 人组成施 工队(以下简称王德铅施工队),实施3 号盲竖井罐道木更换工 程作业。由于王德铅施工队不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王德铅与 温州井巷公司招远办事处实际控制人林书渊联系,借用温州井巷 公司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承揽该检修作业工程。2020 年12 月1 日,曹家洼金矿与温州井巷公司招远办事处签订了《曹家洼金矿 2 号竖井、3 号盲竖井、5 号盲竖井检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 范围包括曹家洼金矿2 号竖井箕斗间更换方钢罐道改造,5 号盲 竖井钢丝绳更换、电缆更换,3 号盲竖井供风管路安装、更换二 中以上复合罐道。2021 年1 月15 日,王德铅以温州井巷公司中 矿项目部名义向曹家洼金矿提报了《曹家洼金矿3 号竖井更换罐 道工字钢及木罐道施工措施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1 月20 日,曹家洼金矿同意该措施。 二、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发生前,共有10 人在井下工作。其中王德铅施工队5 人即赵成方(班长)、王义亭、李作尊、姜仁起、梁桂旭在3 号 盲竖井-470 米以上进行罐道木更换作业。曹家洼金矿水泵工杨 晓、刘华平分别在-265 米、-660 米水泵房值守,卷扬机工尹晓 东在3 号盲竖井井口卷扬机房内工作,带班副总工程师庄志远、 安全员臧廷财在-265 米3 号盲竖井井口附近值守。
6 2 月16 日19 时16 分至事故发生前,王义亭等对固定罐道 木的螺栓、工字钢、加固钢板进行切割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高温 金属熔渣、残块断续掉落,其中在16 日23 时45 分后有大量高 温金属熔渣、残块频繁掉落。17 日0 时14 分许,持续掉落到-505 米处梯子间部位的高温金属熔渣、残块引燃玻璃钢隔板着火,火 势逐渐增大继而又引燃电线电缆、罐道木等可燃物,沿井筒向上 燃烧迅速蔓延至-265 米中段3 号盲竖井井口、附近硐室和部分 运输大巷,高温烟气进入-265 米中段巷、7 号盲斜井、-480 米 中段巷、5 号盲斜井、1 号竖井、1 号斜井。 0 时33 分,2 号竖井卷扬机工杨春叶发现井下停电,报告值 班主任王永志。王永志核实情况后,向值班矿长徐国栋报告井下 停电及地面核实的1 号竖井、1 号斜井有冒烟、异味等情况,徐 国栋立即报告曹家洼金矿法定代表人王敬志、矿长李进桂、安全 总监宋涛。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企业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报告当地党委政 府和有关部门,逐级上报到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管理部。 接到事故报告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立即安排部署抢险 救援工作。省委书记刘家义,省委常委、秘书长刘强,副省长汲 斌昌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由汲斌昌同志任总指挥的省市县一体化 现场救援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应急救援、警戒保卫、医疗救 护、技术处置、后勤保障、舆情控制、善后工作等8 个专项工作
7 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黄锦生带领应急管理部工作组及 专家迅速赶赴现场指导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11 支队伍、214 人赶赴现场救援。先期到达的招远金都救护队、山东黄金救护队、 龙矿救护大队分批分组下井灭火降温、搜救被困人员。 经过全力搜救,被困人员刘华平于10 时23 分,王义亭、赵 成方、李作尊于11 时10 分安全升井。6 名遇难人员遗体于16 时50 分升井,现场救援结束。 经环保部门监测,此次火灾事故未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此次事故共造成6 人死亡,4 人受伤。 (二)经济损失。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75.86 万 元。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拆除3 号盲竖井内-470 米上方钢木复合罐道过 程中,违规动火作业,气割罐道木上的螺栓及焊接在罐道梁上的 工字钢、加固钢板,较长时间内产生大量的高温金属熔渣、残块 等持续掉入-505 米处梯子间,引燃玻璃钢隔板,在烟囱效应作 用下,井筒内的玻璃钢、电线电缆、罐道木等可燃物迅速燃烧, 形成火灾。 (二)间接原因 1.曹家洼金矿未依法落实非煤矿山发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8 责任 (1)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 系通则》(DB37/T 2882-2016)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体系通则》(DB37/T2883-2016)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对3 号盲竖井动火作业等级判定为“一般”。 未将外来施工人员培训纳入企业统一管理,未按规定对王德铅施 工队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1。事故发生后,组织伪造《曹 家洼金矿3 号竖井更换罐道工字钢及木罐道施工措施施工安全 技术组织措施》的培训记录。 (2)外包队伍安全管理混乱。未按企业规章制度采用邀请招 标方式确定2 号竖井、3 号盲竖井、5 号盲竖井检修项目外包队 伍,而是直接指定王德铅施工队承揽该项目。未按规定与温州井 巷公司签订《曹家洼金矿2 号竖井、3 号盲竖井、5 号盲竖井检 修工程施工合同》,而是于2020 年12 月1 日与温州井巷公司招 远办事处签订该合同。未按规定审查温州井巷公司相应资质情况 和王德铅施工队的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 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2事故发生后,会同温州井巷公司招远办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 号)第十一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 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 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 查。 2《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 号)第七条:发
9 事处,组织伪造王德铅曹家洼金矿检修项目部经理任命书、委托 书。 (3)罐道木更换工程管理不到位。未向王德铅施工队进行3 号盲竖井罐道木更换工程技术交底 3;未督促王德铅施工队制定 应急预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4;未督促王德铅施工队执行带班 下井制度 5;未对王德铅施工队更换罐道木工程作业中存在的火 灾隐患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6。 (4)动火作业管理缺失。动火作业管理制度针对性不强,未 对井下动火作业作出规定。事故发生当日在3 号盲竖井罐道木更 换工程实施动火作业前,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现场审查热 切割动火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致使动火作业施工程序 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 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3《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 号)第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 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 性和有效性。 4《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 号)第二十三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 号)第二十三条 第三款: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严格依照《金 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 6《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 号)第十一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 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 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 查。
10 严重违规。当班人员对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大量高温熔渣、残块 掉落的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7;事故发生后,组织伪造 2021 年2 月15 日、16 日、17 日3 号盲竖井罐道木更换工程动 火作业许可证。 (5)事故矿山开采管理混乱。常年超过《采矿许可证》核定 生产规模进行生产 8,未认真采取矿区边界有效封堵措施,5 号盲 竖井粉矿回收井、8 号盲竖井现状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设计不一致,未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导致矿山 生产系统无法进行长远规划和科学设计,增大了管理难度和安全 风险。 (6)应急管理不到位。井下动火作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针对 性不强,应急救援演练走过场,未针对井下火灾导致有毒有害气 体窒息等重点进行演练; 9火灾发生后现场人员未及时采取有效 7《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 度,制定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和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带班档案并予以公告,接受从业人员监督。 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事故隐患;遇到危及人身安全的险 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人员有序撤离,并进行妥善处置。 8 2018 年4 月23 日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核发《采矿许可证》(证号:C3700002011014120104599), 矿山名称:招远市曹家洼金矿曹家洼矿区,开采矿种:金矿,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9.9 万吨/年,矿区面积3.086 平方公里,有效期限10 年(自2018 年1 月17 日至2028 年1 月17 日)。 9《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 年6 月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 号公布, 根据2019 年7 月11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 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 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 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 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 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
11 灭火措施,现场人员应急自救能力不足,未佩戴使用自救防护用 品 10。 2.王德铅施工队违规实施罐道木更换工程作业 (1)违规承揽矿山施工工程。违规借用温州井巷公司矿山工 程施工资质,以温州井巷公司招远办事处名义签订《曹家洼金矿 2 号竖井、3 号盲竖井、5 号盲竖井检修工程施工合同》,承揽3 号盲竖井罐道木更换工程。在工程作业前,王德铅违规以温州井 巷公司中矿项目部名义向曹家洼金矿提交了《曹家洼金矿3 号竖 井更换罐道工字钢及木罐道施工措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未健全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 基本制度,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实 施作业,未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制定应急预案和隐患排查 治理措施。 11 (3)违规实施动火作业。未经安全技术交底,未履行动火作 业审批手续,未确认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环境,违规使用无特种作 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10《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 方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1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 号)第七条:发 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 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的项目部承担施工作业的,发包单位除审查承 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 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承担施工作业的项目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发包单位不得向该承包单位发包工程。
12 业操作资格的人员实施动火作业。对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大量高 温熔渣、残块掉落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3.温州井巷公司未依法落实非煤矿山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 (1)温州井巷公司招远办事处。 ①违规出借矿山工程施工资质。违规向王德铅施工队出借温 州井巷公司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承揽曹家洼金矿2 号竖井、3 号盲 竖井、5 号盲竖井检修工程,并违规以办事处名义与曹家洼金矿 签订检修工程合同。 ②对王德铅施工队管理缺失。未对其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未督促其制定应急预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未督促 其执行带班下井制度,未发现并制止其违规动火作业行为。事故 发生后,会同曹家洼金矿组织伪造王德铅曹家洼金矿检修项目部 经理任命书、委托书。 (2)温州井巷工程公司。 ①对招远办事处及项目部疏于管理。以包代管,未发现并制 止招远办事处违规出借资质、违规承揽工程等行为,未按规定对 驻招远各项目部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考核。 12 ②对该公司中矿项目部项目经理王德铅疏于管理。未发现其 12《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 号)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 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13 以该公司招远办事处名义违规承揽曹家洼金矿2 号竖井、3 号盲 竖井、5 号盲竖井检修工程,未发现其以该公司中矿项目部名义 违规向曹家洼金矿提供《曹家洼金矿3 号竖井更换罐道工字钢及 木罐道施工措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4.招远市夏甸镇党委、政府未依法履行镇办企业管理职责 对曹家洼金矿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未认真落实曹家洼金 矿出资人安全管理职责;未认真吸取栖霞市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 “1·10”爆炸事故教训,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不深 入、不细致;落实春节期间停产企业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对曹 家洼金矿春节停产期间违规从事罐道木更换作业问题疏于管理。 未认真履行对曹家洼金矿、温州井巷公司招远办事处等辖区内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职责,协助招远市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力。 5.招远市应急管理局未依法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 未认真吸取栖霞市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1·10”爆炸事故 教训,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不深入、不细致;履行非 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不力,到曹家洼金矿进行执法检查 未发现曹家洼金矿存在违法发包施工项目、动火作业管理混乱、 安全教育培训不规范等问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配备 不足。 6.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主管部门 职责
14 落实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不力,对曹家洼金矿因缩小 采矿范围变更《采矿许可证》,未对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适用性存在的问题实行闭环监管,未对矿区边界封堵采取有效监 管措施。发现曹家洼金矿超过《采矿许可证》核定生产规模进行 生产,及“5 号盲竖井粉矿回收井、8 号盲竖井”现状与《矿产 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不一致,均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导致矿山生产系统无法进行长远规划和科学设计,增大了管理难 度和安全风险。 7.招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未依法履行黄金行业主管部门职 责 履行黄金行业管理职责不力,未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 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未有 效指导督促黄金行业加强安全管理,组织实施黄金行业法规和规 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不力。对曹家洼金矿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监管不到位,到曹家洼金矿开展安全监督检查不细致、不认真。 8.招远市矿业秩序整顿指挥部办公室未认真履行矿产秩序 整顿工作职责 推进矿业秩序整顿工作不力,监督督促各相关部门履行矿山 监管职责不到位。对组织到矿山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 整改要求,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跟踪督办。 9.招远市党委、政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
15 未认真吸取栖霞市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1·10”爆炸事故 教训,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部 署和要求不力,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不深入、不细致。 未认真督促招远市相关部门依法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相关职责。未认真督促夏甸镇党委、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 督检查职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烟台招远曹家洼金矿“2·17”火灾事故是一 起企业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人员 1.王敬志,中共党员,曹家洼金矿法定代表人,曹家洼矿业 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未认真吸取栖霞市五彩 龙公司笏山金矿“1·10”爆炸事故教训,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 人安全生产职责,未认真组织落实外包队伍安全管理和动火作业 安全管理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1 年2 月 24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 月25 日变 更为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李进桂,中共党员,曹家洼金矿矿长,曹家洼矿业集团公 司董事、副总经理,负责曹家洼金矿日常管理。未认真履行主要 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认真组织落实外包队伍安全管理和动火 作业安全管理措施,事故发生后组织伪造动火作业许可证、《曹
16 家洼金矿3 号竖井更换罐道工字钢及木罐道施工措施施工安全 技术组织措施》培训记录。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1 年2 月24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 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徐国栋,曹家洼金矿副矿长。允许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王德 铅施工队承揽3 号盲竖井罐道木更换工程。作为事故发生当日值 班领导,对王德铅施工队当日违规下井动火作业未制止。对事故 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1 年2 月25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 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宋涛,曹家洼金矿安全总监。作为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 产管理工作的责任人,未组织审查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施工资质和外包施工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未督 促外包施工人员落实《曹家洼金矿3 号竖井更换罐道工字钢及木 罐道施工措施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监督落实井下动火作业 管理规定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1 年2 月24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5.王永志,曹家洼金矿采矿车间主任。未向王德铅施工队进 行3 号盲竖井罐道木更换工程技术交底;未督促王德铅施工队对 3号盲竖井罐道木更换工程作业中存在的火灾隐患采取有效防范 措施;作为采矿车间主任,事故发生当日值班时,对3 号盲竖井 罐道木更换工程动火作业,未组织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组织
17 审查热切割动火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致使动火作业施 工程序严重违规。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1 年2 月 24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6.林书渊,温州井巷公司招远办事处实际控制人。违规出借 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王德铅施工队,允许 其以温州井巷公司招远办事处名义承揽曹家洼金矿2 号竖井、3 号盲竖井、5 号盲竖井检修工程。对王德铅施工队疏于管理,对 该施工队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未进行审查,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 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1 年 2 月24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7.杨茂兴,温州井巷公司招远办事处负责人,实际负责对项 目部及施工队的安全管理工作。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职责,对王德铅施工队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检 查不到位,对王德铅施工队违规动火作业行为未发现、未制止。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1 年2 月24 日因涉嫌重大 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王德铅,曹家洼金矿3 号盲竖井检修工程施工队负责人。 违规借用温州井巷公司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承揽曹家洼金矿2 号 竖井、3 号盲竖井、5 号盲竖井检修工程;未履行动火作业审批 手续、未确认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环境、使用无资格人员实施动火
18 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1 年2 月24 日因涉嫌重 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赵成方,王德铅施工队作业现场负责人,热切割作业实施 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未经批准实施动火作业,作业时 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1 年2 月24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建 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王义亭,王德铅施工队作业人员,热切割作业实施人。 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未经批准实施动火作业,作业时未采 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21 年2 月24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建议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人员是中共党员或公职人员的,建议相关纪检监察机关 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或政务处分条件后, 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二)建议问责人员 1.原旭东,招远市夏甸镇党委原副书记、原镇长。未认真吸 取栖霞市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1·10”爆炸事故教训,未认真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镇办企业曹家洼金矿安全 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曹家洼金矿、温州井巷公司招远办事处等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9 2.尹志广,招远市夏甸镇党委原书记。未认真贯彻落实上级 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认真吸取栖霞市 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1·10”爆炸事故教训,未认真落实党政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镇办企业曹家洼金矿安全生产工作 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 处分。 3.王永生,中共党员,招远市应急管理局矿山科负责人(参 公人员)。未认真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对曹家洼金矿违 规将罐道木更换工程项目发包给王德铅施工队、未按规定开展安 全教育培训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 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4.王晓东,招远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队长、二级主任科员。未认真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职 责,到曹家洼金矿进行执法检查时,未发现曹家洼金矿违规将罐 道木更换工程项目发包给王德铅施工队以及该施工队违规实施 动火作业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 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5.杨云亮,招远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矿山 科和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矿山科、监察 大队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检查职责,对曹家洼金矿 违规将罐道木更换工程项目发包给王德铅施工队、未按规定开展 安全教育培训等问题监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20 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因其他严重职务违 法问题已被采取留置措施)。 6.李宝通,招远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原书记、原局长。未认真 吸取栖霞市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1·10”爆炸事故教训,未扎 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疏于管理,对该局未认真履 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职责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 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7.兰建国,中共党员,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和矿山 资源管理科负责人(事业编制)。监督不力,发现曹家洼金矿超 过《采矿许可证》核定生产规模进行生产,曹家洼金矿“5#盲竖 井粉矿回收井、8#盲竖井”现状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 计不一致,均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 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8.考卫启,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直属分局局 长,分管地质和矿山资源管理科。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 指导地质和矿山资源管理科履行职责,对其存在的落实矿产资源 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 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9.侯福江,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未认 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该局未认真落实矿 产资源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 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1 10.任志义,中共党员,招远市黄金产业发展促进中心科长。 监督不力,未认真履行黄金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对曹家洼金矿履 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不到位,到曹家洼金矿开展安全监督检 查不细致、不认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 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1.梁国栋,中共党员,招远市黄金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副主 任(事业编制),主持招远市黄金产业发展促进中心(该中心实 际履行招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黄金行业管理职责)工作。监督不 力,未认真履行黄金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对曹家洼金矿履行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监管不到位,到曹家洼金矿开展安全监督检查不细 致、不认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 大过处分。 12.徐晓伟,招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四级 调研员,直接分管招远市黄金产业发展促进中心。未认真贯彻落 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未有效指导督促招远市黄金行 业加强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 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3.李胜涛,中共党员,招远市矿业秩序整顿指挥部办公室 主任。监督不力,对组织到矿山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 整改要求,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跟踪督办,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 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4.战亮,招远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自然资源和
22 规划等工作。按照招远市《市级班子领导成员包镇(街道)安排 意见》,分组包夏甸镇。未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 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认真履行市级班子领导成员包帮夏 甸镇工作职责,对曹家洼金矿、温州井巷公司招远办事处等未认 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5.张金亮,招远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党组原副书记、原副 市长,分管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工作。未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 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认真吸取栖霞市五 彩龙公司笏山金矿“1·10”爆炸事故教训,未扎实组织开展安 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疏于管理,对招远市应急管理局未认 真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职责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 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 分。 16.吴有进,招远市委原副书记、市政府原市长。未认真贯 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认真 吸取栖霞市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1·10”爆炸事故教训,未认 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疏于管理,对夏甸镇党委、 政府和招远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矿业秩序整顿 指挥部办公室等单位未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 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3 17.贺业增,招远市委书记、市委党校校长、招远经济技术 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主任(副厅级)。未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 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认真吸取栖霞市五彩龙 公司笏山金矿“1·10”爆炸事故教训,未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 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疏于管理,对夏甸镇党委、政府和招远市应 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矿业秩序整顿指挥部办公室等 单位未认真履行相应监管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 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三)问责单位建议 责成招远市委、市政府向烟台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责成烟台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上述情况 同时抄报省纪委监委、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四)行政处罚建议 1.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1)曹家洼金矿。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3 号令发布,第42 号令、第77 号令 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对其处70 万元的事故罚款。建议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 定,由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90 万元的罚款。建议按照《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四
24 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 许可证》。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 戒“黑名单”。 (2)温州井巷公司。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 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3 号令发布,第42 号令、第 77 号令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烟台市应 急管理局对其处70 万元的事故罚款。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 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3)王敬志,中共党员,曹家洼金矿法定代表人,曹家洼 矿业集团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建议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 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3 号令发布, 第42 号令、第77 号令修正)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由烟 台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自刑罚执行完 毕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建 议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由烟台市应急管理局撤销其《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4)李进桂,中共党员,曹家洼矿业集团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曹家洼金矿矿长,负责曹家洼金矿日常管理。建议按照《中
25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和《生产安全 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3 号令 发布,第42 号令、第77 号令修正)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由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自刑罚执 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建议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由烟台市应急管理局撤销其《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5)林衡,温州井巷公司执行董事。建议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 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3 号令发布, 第42 号令、第77 号令修正)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由烟 台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6)戴笑乐,温州井巷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 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3 号令发 布,第42 号令、第77 号令修正)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由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7)宋志勇,中共党员,曹家洼金矿总工程师,分管采矿 车间。未督促采矿车间向王德铅施工队进行3 号盲竖井罐道木更 换工程技术交底。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动火作业,事故发生当
26 日在3 号盲竖井罐道木更换工程实施动火作业前,未督促采矿车 间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督促采矿车间现场审查热切割动火作 业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致使动火作业施工程序严重违规。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 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由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3 万元的事故罚 款。 (8)吕瑞武,曹家洼金矿安全科科长。未严格审查外包施 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施工资质和外包施工人员的特种作业人 员持证上岗等情况;未督促外包施工人员落实《曹家洼金矿3 号 竖井更换罐道工字钢及木罐道施工措施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未按规定组织外包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考核情况不 属实;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动火作业;事故发生后参与伪造动 火作业许可证,参与伪造《曹家洼金矿3 号竖井更换罐道工字钢 及木罐道施工措施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培训记录。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 款的规定,由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3 万元的事故罚款。建议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由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 年年收入80%的罚款。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由烟台市应急管理局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资格。 (9)王朦,曹家洼金矿采矿车间副主任。未对王德铅施工
27 队更换3 号盲竖井罐道木更换工程作业中存在的火灾隐患采取 有效治理措施;事故发生后,参与伪造动火作业许可证。建议按 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由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 年年收入80%的罚款。 (10)丁学斌,温州井巷公司招远办事处聘用人员。事故发 生后会同曹家洼金矿伪造王德铅项目经理任命书、委托书。建议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由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 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对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调查中发现曹家洼金矿存在未按规定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 度、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行为,建议按照《金属非金属 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 号)第二十一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 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烟台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安全发展理念,牢牢守住安全发展底线。各级党 委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 论述,深刻汲取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和招远 市曹家洼金矿“2·17”较大火灾事故教训,牢固树立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摆正生命与生产、生命与矿井、生命
28 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来换取非 煤矿山企业的发展。要针对制约非煤矿山安全的长期性、复杂性 和深层次矛盾问题,坚决落实非煤矿山攻坚举措,下大决心、攻 坚克难,真关实治,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 现非煤矿山绿色、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风险隐患管控排查,切实落实非煤矿山主体责任。 非煤矿山企业要深入推进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牢固树立 “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的理念,把全体员工发动起 来,把所有风险管控起来,把所有隐患治理到位,切实做到全员 负责、全过程控制、持续改进。非煤矿山发包、承包单位要按照 “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人人有责”的要求,把安全生产责任落 实到岗位、落实到每个人;强化全员培训,加强警示教育,提升 每个人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结合非煤矿山企业特点,突出完 善并严格执行火灾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加强 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和维护,强化自救器等个人防护用品的井下管 理使用。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确保现状和图纸资料相符合。矿山 企业投入生产前,应进行建设与设计符合性评估,评估不合格的, 不得投产;验收合格投产后,每年组织一次现状与设计符合性评 估,凡发现现状与设计不符的,一律停产整改至与设计相符时, 方可恢复生产。 (三)强化动火作业管理,坚决杜绝“三违”行为。非煤矿 山企业要修订完善并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强化动火作业
29 过程管理,对动火作业中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 律等严重“三违”行为的,要解除与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并不得 再次发包施工项目,对违规作业人员要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得再次 录用。要规范查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严禁不具备资格条件的人 员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严格履 行审批程序。在井口及井筒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防 火安全措施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 技术交底后方可动火作业,并派专人监护,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 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 人员。动火作业部位下方应有收集熔渣、焊渣的可靠设施。作业 前应检查清理可燃物,作业完毕应严格检查清理。违规在井口和 井下进行动火作业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作业、立即排除事故隐 患。 (四)强化外包施工队伍管理,坚决解决“三不管”问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认真落实《非煤矿山外包工 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 号),严 格对施工单位资质把关,严格安全合同或协议管理,严格落实发 包单位的统一管理职责,明确承包单位的专项责任,加强外来作 业人员岗前培训和专门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解决发包单位 不管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不管项目部、项目部不管施工队的“三 不管”问题。对全省所有非煤矿山开展一次全面、彻底、不留死 角的安全检查,合格一个,恢复生产一个;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
30 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五)严禁使用易燃可燃玻璃钢材料,坚决淘汰落后设备设 施。井筒内的隔离板(网)、平台、梯子及井下管路,严禁使用 易燃、可燃玻璃钢材料。对井下现使用玻璃钢产品应立即进行检 验检测评估,凡是燃烧性能等级未达到《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 能分级》(GB8624)中B1B 级难燃标准的,一律限期更换。矿山 企业不得使用国家《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中禁止使用的设备设施,特别是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的设备设施。 (六)推动矿产资源整合,促进产业集约发展。对开采规模 小、采矿权设置不合理、交叉重复或同一矿体多个生产主体开发 等矿山、矿区,按照依法依规和市场化原则,积极引导促进重组、 兼并、联合,实现优化整合,形成若干个统一矿权、统一规划、 统一生产系统、统一开采主体、统一管理经营“五统一”的矿山 企业。对采矿权范围内资源枯竭的矿山、安全生产隐患大难以整 改、重大灾害难以治理或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要依法依规关闭退出;对无证非法开采矿山全部取缔关闭。 (七)强化驻点督导监管,深入推进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负 有非煤矿山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驻点督导的 统一要求,深入开展非煤矿山领域驻点监管,逐一拉出驻点监管 名单,分级组织实施。针对春节后复工复产特点,督促非煤矿山 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警示教育,强化安全意识,筑牢思想防线。
31 迅速在全省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和全面检查,重点对 地下矿山和尾矿库等高风险矿山开展全系统各环节大排查,做到 “三个百分百”,即高风险矿山自查自改百分百,上级企业检查 下级矿山百分百,市县监管部门督查矿山企业百分百。做细做严 执法检查,增强执法力量,聘请专家,真正蹲下去、沉下来,逐 项对照检查,决不能蜻蜓点水、走马观花、流于形式,严格检查 非煤矿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及自查自改情况,确保不留死角、不 留盲区、不漏一企,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不放过任何一处隐患。 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停产整顿,严厉追责问责。
FD09904 | 2021_烟台高新区邹记家和馅饼店7·18一般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烟台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21年7月18日4时51分许,烟台高新区中海国际金街邹记家和馅饼店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造成5人受伤,其中1名伤者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74.1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工委管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指挥救援,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隔离现场危险区域,疏导周边群众,确保不造成事故二次伤害。消防救援、公安、综合行政执法、街道办事处、应急、卫健办等救援力量全部到位,全力组织救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区管委迅速组织成立由区管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分局、马山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群工作部等部门为成员的烟台高新区邹记家和馅饼店“7·18”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调查组,并分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下设专家组,聘请3名相关专家参与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纪工委监工委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警示整改”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人员询问、专家论证和检测鉴定,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烟台高新区邹记家和馅饼店
烟台高新区邹记家和馅饼店(以下简称“家和馅饼店”),2020年9月21日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者冉俊玲,经营地址:烟台市高新区海越路11号中海国际社区35-102号商铺;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600MA3U226R55,注册号:370671600047985;2020年10月21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内容: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为5年,提供店内就餐服务。店铺建筑面积69.33平方米,现有规格50Kg液化石油气瓶2只。家和馅饼店由冉俊玲、邹富兴夫妇两人共同经营,邹富兴平时在后厨做饭,冉俊玲负责在前台接待客人。家和馅饼店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由山东汇通能源利用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2.山东汇通能源利用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汇通能源利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能源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31日,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凤凰台路1号附1号,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季道远。经营范围: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销售;燃气设备制作、燃气调压设备制作、安装、维修、销售;设备、线路、管道安装等。2016年12月7日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瓶装燃气(LPG)、瓶装燃气(LNG)、燃气汽车加气站(LPG),有效期至2021年12月6日。2020年2月17日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获准气瓶充装的品种和介质:车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天然气冷冻液化气体气瓶、二氧化碳高压液化气体气瓶、氧压缩气体气瓶、氮压缩气体气瓶、氩压缩气体气瓶,有效期至2024年2月16日。
3.烟台市汇通运输有限公司
烟台市汇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运输公司),2018年12月4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鲁交运管许可烟字370602211926),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2类、3类),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日。
4.烟台高新区花儿服装店
烟台高新区花儿服装店(以下简称花儿服装店),2020年4月7日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者姜千斌,经营地址:烟台市高新区海越路11号中海国际社区35-103号商铺;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600MA3RPT5C2K,注册号:370671600041323。经营范围:服装服饰零售;化妆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店铺建筑面积73.05平方米,花儿服装店由姜千斌、李雪宁夫妇共同经营。
(二)伤亡人员概况
事故共造成5人受伤,均已送往烟台山医院东院治疗,其中1人伤势较重,经抢救无效死亡,2名伤者经治疗于当日出院。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现场情况
1.事故建筑物及周边情况
事发建筑家和馅饼店坐北朝南,为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面积69.33㎡,西侧贴临为花儿服装店,东侧贴临为房地产店铺,北侧为中海小区绿化带,南侧为中海国际社区金街,街道南侧为店铺。
2.事发现场燃气设施情况
家和馅饼店内北侧为后厨操作区、南侧为就餐区,两个区域由冰柜间隔、内外连通。在后厨操作区内靠东墙放置两个液化石油气瓶(规格50Kg),自北向南分别设置1台壁挂式燃气蒸汽热水发生炉、1台燃气蒸煮锅、1台单头燃气灶、1台五头燃气灶、余1个燃气接头未使用、1台燃气饼铛。后厨、就餐区设有电灯,就餐区设置4个电风扇。
2020年10月15日,汇通能源公司对厨房燃气工程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汇通能源公司安装人员杨立民按照邹富兴要求,请示汇通能源公司烟台高新区分公司经理毕晓军后,在硬管上增设1个供气连接“三通”接头,可同时连接2只液化石油气气瓶。正常使用时,2只气瓶一开一备。
3.供气情况
2只液化石油气瓶(规格50Kg)由汇通能源公司提供和现场换装,由汇通运输公司运输。液化石油气气瓶(钢瓶一)编码HT195945,于2021年7月14日进行灌装,灌装量为48.05Kg,7月15日上午8时44分由汇通运输公司配送至家和馅饼店;液化石油气气瓶(钢瓶二)编码HT141733,于2021年7月7日进行灌装,灌装量为47.85Kg,7月8日上午8时58分由汇通运输公司配送至家和馅饼店。
三、事故经过、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7月18日早上4时44分26秒,家和馅饼店邹富兴进入店内,闻到液化气味,进入后厨发现南侧的液化石油气罐(钢瓶一)连接软管脱落,液化气发生泄漏。邹富兴对钢瓶进行检查后,将脱落的软管搭在南侧钢瓶。4时44分56秒,邹富兴到前店把店门打开,并逐个打开风扇然后出门。4时49分15秒,1名客人进店询问是否出售早餐,邹富兴表示约5时30分开始营业。随后邹富兴返回后厨拧开另一个软管连接的液化石油气罐,打开店里的壁挂式燃气蒸汽热水发生炉加热豆浆,按下点火开关导致4时51分37秒发生爆燃。事故造成家和馅饼店邹富兴受伤,贴临的花儿服装店1人死亡,3人受伤(2021年7月17日晚,花儿服装店李雪宁、黄青云因2个孩子睡着,临时决定在店内留宿),直接经济损失约374.1万元。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管委、应急、公安、消防救援、综合行政执法、马山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做好应急救援、交通管制、核实情况、信息报告等工作。2021年7月18日4时54分,区消防救援大队马山消防救援站接到报警,共出动4车21人实施现场处置和人员搜救。5时20分受伤人员被成功救出送医。7时10分现场搜救完毕。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高新区安排医疗救助、善后安抚小组,一对一稳控、安抚伤亡者家属情绪。截至目前,赔偿协议已初步达成,2名伤者经治疗已于当日出院,另外2名伤者伤情平稳,继续治疗。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家和馅饼店邹富兴疏忽大意、操作不当,致使店内钢瓶液化石油气泄漏达到一定浓度,遇明火发生爆燃。
- 硬管次末端连接的液化石油气气瓶(钢瓶一)由于使用后瓶阀未关严,在软管从硬管连接阀上脱落的情况下,液化石油气顺着减压阀和软管泄漏到室内。
- 邹富兴在未恢复液化气瓶脱落软管、且未完全关闭与此软管连接的硬管阀门的情况下,打开另一只软管连接完好的液化石油气气瓶(钢瓶二)瓶阀给壁挂式燃气蒸汽热水发生炉供气,硬管中的液化石油气从与软管脱落的半开的阀门处再次泄漏到空气中。
3.邹富兴打开壁挂式燃气蒸汽热水发生炉电子点火开关,产生明火。
(二)间接原因
1.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燃气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职责。汇通能源公司未按照燃气设施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违规增加1处旋塞阀作为供气连接的“三通”接头和1个液化石油气气瓶;未按照《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相关规定为家和馅饼店在建筑外设计、设置专用液化气瓶组间。公司对用气单位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指导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2)家和馅饼店燃气安全管理缺失。邹富兴安全意识淡薄,应急处置不当,发现液化石油气泄漏后,通风、切断泄漏源等处置不彻底;日常燃气使用中存在习惯性违章,作业完成后不关闭供气阀门;使用燃气具未落实安全检查职责,未对液化石油气瓶瓶阀和其他阀门进行关严确认。
(3)花儿服装店内人员违规临时留宿。临时留宿的场所不符合《住宿与生产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
2.职能部门监管原因
(1)马山街道办事处
落实属地安全生产责任不力,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认真、不细致,未有效督促小微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燃气安全主体责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彻底,未及时整改家和馅饼店燃气使用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和宣传教育不到位。
(2)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为高新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对区内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不认真、不细致。对燃气用户抽查覆盖面不广,未及时发现燃气经营企业履行安全检查工作职责不到位的问题。
(3)区公安分局银海派出所
对辖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彻底,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不深入。
(4)区招商部
履行辖区内餐饮行业的管理职责不力;未有效协助有关部门对餐饮场所用气安全监督检查,未全面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物业服务公司劝阻、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职责落实不到位。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作为中海国际社区金街商铺物业服务企业,对家和馅饼店和花儿服装店存在的燃气使用不规范、临时留宿等法律法规禁止行为,未能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烟台高新区邹记家和馅饼店“7·18” 一般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相关规定,现将相关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建议如下: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1人)
邹富兴安全意识淡薄,应急处置不当,发现液化石油气泄漏后,通风、切断泄漏源等处置不彻底,未彻底排除室内泄漏的液化石油气,操作不当产生明火,引发液化石油气爆燃。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汇通燃气的处理意见
建议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东汇通能源利用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的行政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建议由区公安分局针对汇通能源公司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人员,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和组织处理的人员(7人)
- 孙霄鹏,高新区马山街道办事处综合治理中心主任。未能有效对辖区小微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免去其高新区马山街道办事处综合治理中心主任职务。
- 卢长忠,高新区马山街道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已免职)。贯彻落实区工委管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到位,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 李如鹏,高新区马山街道党委书记。贯彻落实区工委管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到位,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转烟台市纪委监委处置。
- 孟欣,高新区公用事业管理处副主任。对区内燃气使用活动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认真、不细致。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 王元运,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作为高新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区内燃气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工作部署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 刘国栋,烟台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银海派出所民警。对辖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彻底,宣传、教育等工作开展不深入,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予以诫勉。
- 王金腾,高新区工委副书记、管委副主任,分管高新区综合执法工作,对区内燃气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转烟台市纪委监委处置。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 家和馅饼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分局对家和馅饼店处人民币39.9万元的行政处罚。
- 汇通能源公司。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东汇通能源利用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的行政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 花儿服装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议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予以查处。
(四)问责建议
- 责成马山街道党委、办事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招商部分别向区工委管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 建议区管委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对马山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局、招商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五)其他处理建议
- 建议区规划国土建设部、马山街道办事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对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予以处理。
- 建议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针对汇通能源公司存在的燃气设施设计不规范、未按照燃气设施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等问题,加强企业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餐饮单位及其他行业燃气用户应严格落实燃气使用安全主体责任。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学习掌握燃气使用安全常识,安装燃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自动切断装置,经常性对气瓶瓶阀、燃气管道送出阀门的关闭情况进行漏气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科学应对、规范处置;燃气使用过程中严禁只关燃气管道阀门,不关气瓶瓶阀,确保使用安全。
(二)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法落实燃气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燃气有关国家标准规范,进一步树牢安全生产意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燃气设施设计安装规范,强化巡检人员教育培训,严格按照检查标准入户巡检,督促用户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强化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深入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治理,督促全区燃气使用单位立即开展用气安全自查自纠,消除隐患;由街道办事处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对燃气使用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邀请行业专家重点对餐饮场所、群租户、城市综合体等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气瓶间、用气设备设施、用气操作等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开设在住宅楼内和住宅楼底部商业网点的餐饮场所予以整治,对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四)组织开展全区消防安全隐患拉网式大排查专项行动。由街道办事处会同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加强对“合用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小微生产经营单位、群租房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深入排查消防隐患,加大整治力度。对达不到消防安全标准的“合用场所”,劝离违规居住人员。
(五)加快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按照“政府推动、属地落实、企业主办”的原则,有序推进“瓶改管”,积极落实燃气报警、燃气胶管更换为不锈钢波纹管等措施,切实提高钢瓶液化石油气技防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
(六)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多种媒体,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用户安全意识;大力推广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具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充装、经营、储存、运输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安全形势稳定。
附件:关于烟台高新区邹记家和馅饼店“7•18”一般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pdf
烟台高新区邹记家和馅饼店“7·18”
一般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调查组
2021年7月28日
FD09905 | 2021_瓦房店市10·24燃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1 - 瓦房店市“10·24”燃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10 月24 日5 时30 分许,瓦房店市铁东街道办事 处文圣社区五一路二段271 号居民楼发生燃气闪爆事故。事故 造成2 人死亡,7 人受伤(1 人重度烧伤,4 人轻度烧伤,2 人轻 度外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为8,946,667.50 元。 事故发生地点如下图1: 事故发生后,辽宁省委省政府、大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张国清同志作出重要批示:“全省燃气隐 患排查要扎实,要严而又严,绝不能走过场,将排查过程作为 安全防范教育过程,逐户进行,教育警示到位。要将基层力量 动员起来,要开展大范围专题培训,宣传部门要跟进,提升全 民防范意识“。副省长王明玉同志批示“全力做好受伤人员救
2 - 治,注意防止发生次生事故,要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 汲取教训”。 大连市委副书记、市长陈绍旺同志批示“全力搜救人员, 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大连市委常委、副市长骆东升,大连市副市长李海洋,大 连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刘士武,大连市住建局局长楚天运及相关 专家亲赴现场指挥救援。 2021 年10 月26 日大连市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决定,对瓦房 店市“10·24”燃气爆炸事故查处采取挂牌督办,10 月28 日 大连市委常委、副市长骆东升主持召开全市燃气安全专题调度 会议,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并多次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批示, 要求瓦房店市抓紧事故调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3 号)、《大连市燃气管理条例》(大连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批准,2021年10月25日成立瓦房店市“10·24” 燃气闪爆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瓦 房店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刘俊峰同志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 援大队、市总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聘请相关行 业领域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纪委监委介入调查。
3 - 事故调查组坚决贯彻落实省、大连市主要领导重要批示指示 精神,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 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模拟实 验、专家论证评估、尸体检验、DNA 比对、查询有关资料等手段。 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明了属地街道、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 存在问题,提出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 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瓦房店市“10·24”燃气闪爆事故,是一 起由504 室住户燃气泄露引发的燃气安全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1 年10 月24 日5 时35 分,大连消防救援支队瓦房店大 队接到报警,位于大连瓦房店市铁东街道办事处文圣社区五一路 二段271 号居民楼发生爆炸,瓦房店大队立即调派五一路站、老 虎屯站、复州城站,共3 个消防救援站7 台消防车34 人到场救 援。大队全勤奋指挥部遂行出动,到场指挥救援。并联动应急局、 110、120、燃气公司等相关部门到场处置。 5 时50 分,五一路站到达现场。经现场侦查了解,该建筑 五层,共有住户20 户,五楼西北角发生坍塌。消防救援力量到 场后立即展开搜救,及时疏散楼内居民及周边群众50 余人。在 五楼东侧、中侧救出7 人送往医院救治。10 时00 分,搜救出2 名失联人员,移交给120,经120 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4 - 瓦房店市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迅速上报,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立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瓦房店市委书记、市长、副市长、应急 局、公安局、住建局、卫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属地街道办事 处、中心医院急救中心、燃气公司、电力公司、瓦房店市安委会 相关成员单位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转移群 众,救治伤员,实施现场警戒隔离,组织切断气源。邀请大连华 润燃气有限公司巡检班组到场协助排查附近地下燃气隐患,防止 附近燃气管道因闪爆冲击损坏泄漏。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生命安 全,杜绝了次生灾害的发生。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大连新世纪燃气有限公司是由原瓦房店煤气公司、燃气公司、 液化气供应管理处三家单位进行整合后于2003 年组建成立,注 册资本1000 万元。目前公司承担全市的燃气管道建设、管理及 燃气供应任务,拥有瓦房店市政府授予的燃气特许经营权。 大连新世纪燃气有限公司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编号: 辽202002070002G),许可证有效期限:2020 年5 月14 日起至 2023 年5 月17 日。 大连新世纪燃气有限公司具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28173275860XA),营业期限:自1997 年9 月3 日至2032 年9 月2 日,经营范围:管道燃气供应、销售、燃气管道工程安 装、燃气器材供应等。
5 - 大连新世纪燃气有限公司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 号:D321081898),有效期至2022 年1 月23 日,资质类别及等 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参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辽)JZ 安许证字[2019]012968) 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19 年5 月14 日至2022 年5 月13 日。 该公司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公司编制了《安全管理制 度汇编》包括《双重预防机制管理制度》、《客服部抄表安检员 管理办法》、《生产运营部巡检班管理办法》、《城市燃气管网 及设施巡查巡检作业制度》、《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一系 列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了各岗位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公司按照最新的预案编制导则编制了《燃气生产安全应急救 援综合预案》、《LNG 气化站专项应急预案》、《中低压管网设 施生产安全应急专项预案》、 《地上燃气设施应急现场处置方案》、 《地下燃气设施应急现场处置方案》、《LNG 气化站现场处置方 案》、《户内燃气应急现场处置方案》等应急预案,2021 年燃 气公司共组织2 场现场应急演练,一次模拟LNG 储罐根部阀泄露 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另一次模拟天然气中压管网泄漏起火应急抢 险演练。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各一线岗位员工 均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该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的频次对燃气管道和燃气用户进 行安全检查。资料显示2021 年共有三次271 号楼504 住户安检
6 - 记录。2021 年1 月23 日14 时29 分安检员上门安检,到访不遇, 在用户门上张贴安检联系单。5 月10 日,燃气公司安检员至504 入户收费300 元燃气费,并安检,发放安全宣传材料,讲解安全 用气常识。7 月15 日,燃气公司开始在花园南门周围进行老旧 燃气表更换安检工作,发现504 用户胶管老化,灶具无熄火保护, 要求用户整改,504 住户为租户,拒绝整改,拒绝签字,要求找 房东,公司工作人员关闭该用户表前入户阀,至于事故调查中发 现用户表前入户阀呈开启状态,因504 住户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原 因无法调查。 事故涉及的燃气管道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 事故涉及燃气管道工程名称:“瓦市铁东花园小区五一路北 9#、10#、12#楼室内煤气安装工程”。 其燃气管道工程建设情况如下,见图2: 1990 年建成通气,当时使用气源为人工水煤气; 1997 年管道置换为液化石油气混空气气源;(代天然气) 2006 年置换为天然气气源。 工程建设单位:瓦房店市煤气公司(国有企业) 施工单位:鞍山市煤气公司工程处 设计单位:鞍山市煤气公司设计室 竣工时间:1990 年4 月30 日 燃气公司后续对用户的表后管进行了改造(接头密封由原 油麻密封改为胶带密封,据专家说明符合技术要求,防泄 露标准进一步提高)。
7 - 图2 部分竣工资料及图纸 (二)燃气公司应急处置情况 2021 年10 月24 日早5 点52 分值班员刘胜和接到报警电话, 立即通知公司维修员矫贵明赶赴现场。6 点15 分矫贵明到达现 场,当时消防、交警、公安正在现场组织人员疏散及施救。矫贵 明立即进场搜寻并着手关闭271 号楼引入管阀门,由于现场通道 严重不畅,经现场紧急清理于6 点50 分事故发生地五一路二段 271 号楼引入管阀门被关闭,整个楼栋气源切断。随后燃气公司 按应急预案相关要求组织生产运营部、客服部、安全技术部、工 程部、综合办等部门员工使用手持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激光甲烷 遥测仪等设备承担事发地周边燃气检测、隔离警戒、燃气管道安 全巡检、查询施工竣工资料以支持维修等具体工作。当天中午 12 点,燃气公司接现场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指令,通知铁东街道 办事处将对五一路二段271 号、259 号、261 号、273 号居民楼 停气,街道社区办事处及时通知涉及停气居民楼的所有住户。下 午2 点,小区内庭院铸铁主管道完成断管停气,271 号、259 号、 261 号、273 号四栋居民楼引入管阀门关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2 人死亡,7 人受伤。
8 - 事故造成五一路二段271 号504 室,整体坍塌、着火,504 室和404 室之间楼板部分坍塌,401、404 室室内闪爆过火、 燃气管道表后管破损,整栋楼门窗因冲击波发生破损、脱 落,401、402、403、404 室入户门变形脱落。 五一路二段271 号对面的住宅楼部分窗户因燃气闪爆的冲 击波发生脱落。 周围相邻建筑物部分受损。 271 号楼、273 号楼及富荣小卖部财产损失1,662,609.54 元。 271 号楼住宅房屋及仓房评估4,729,611.00 元。 271 号楼爆炸受伤人员住院、、医药、后续赔偿、周围设 备设施损失赔偿2,554,446.96 元。 直接经济损失共计8,946,667.50 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经专家组和技术组反复到达事故现场勘察,与消防参与灭火 相关人员、现场的刑侦人员了解现场情况,查看现场着火、灭火、 清理等视频,走访现场目击人,查阅有关当事人员询问笔录等。 事发居民楼为一栋五层建筑,如图4 所示。发生闪爆并引发 着火的区域集中在该居民楼的四楼及五楼,主要涉及五楼的四个 房间:504 室、503 室、502 室、501 室,以及四楼的四个房间 404 室、403 室、402 室、401 室。居民楼四楼及五楼的建筑结构 示意图如图5、6 所示。
9 - 图4 事发居民楼 图5 闪爆着火波及区域建筑结构示意图
10 - 图6 闪爆及着火区域的建筑结构平面示意图 调研事故现场可以发现如下形貌特征: 504 室的建筑结构极其不完整,坍塌及破坏严重,如图7 所示。 厨房及次卧外墙完全坍塌,天花板完全破碎并飞溅至周围, 地面完全塌陷至404 室内,呈现内部较强烈闪爆的超压破坏 形貌特征。主卧床上的两名住户死亡。504 室无明显过火痕迹。 501 室、502 室、503 室建筑结构较完整,门窗倾倒破裂,室 内物品破损杂乱,无明显过火痕迹,呈现因外部闪爆导致的 振动作用下的破坏形貌特征,如图8 所示。
11 - 图7 504 室破坏形貌 图8 501 室、502 室、503 室破坏形貌 404 室建筑结构较完整,但因504 建筑结构大量掉落至该 室内,故内部形貌复杂,如图9 所示。该室门窗及物品破 裂情况比501、503、504 室严重,且有明显的过火痕迹。 该室内住户在事故过程中被烧伤。
12 - 图9 404 室破坏形貌 401 室建筑物结构完整,门窗倾倒破裂,过火痕迹最为严 重,过火原因为504 室燃爆,引起401 室内的易燃物品着 火所致。如图10 所示。401 住户人员在事故过程中被烧伤。 图10401 室破坏形貌 402 室、403 室建筑结构较完整,门窗倾倒破裂,室内物 品破损杂乱,无过火痕迹,如图11 所示,呈现因外部闪 爆导致的振动作用下的破坏形貌特征。 图11 402 室、403 室破坏形貌
13 - 事发居民楼1 楼、2 楼、3 楼的房间破裂形貌与图11 所示 的402 室、403 室破坏形貌类似,均呈现因外部闪爆导致 的振动作用下的破坏特征。 综上,在本起事故中,504 室内部闪爆形貌显著。404、401 过火痕迹显著。其余房间呈现外部闪爆引起的振动导致的门窗、 物品的损毁。 (一)事故原因分析 1.闪爆介质的确定 经专家组现场研判,结合公安消防救援的情况描述及现场闪 爆的特征,并排除了其他的爆炸物,确定此次闪爆着火事故的闪 爆介质为天然气。 2.闪爆点的确定 从事故发生情况分析,本起事故为闪爆引发火灾的事故。分 析现场破坏形貌可以发现,504 室的闪爆破坏特征最明显,建筑 物损毁最为严重,呈现内部闪爆的特征。因事故发生地气温低且 处于非供暖季,住户夜晚会关闭窗户,故闪爆发生时,504 室处 于密闭空间。当内部发生闪爆时,闪爆超压作用于504 室天花板、 墙壁及地板,导致天花板外翻飞溅、墙壁坍塌、地板塌陷落至四 楼(如图12 所示)。504 室住户在闪爆过程中死亡。
14 - 图12504 密闭空间闪爆后的建筑物破坏形貌特征示意图 综上,本次燃气闪爆火灾事故的爆源位于504 室内,为一起 密闭空间内燃气闪爆继而引发着火的事故。 3.泄漏源的确定 根据闪爆破坏形貌可以推断,呈现闪爆及火灾特征的区域集 中504 室、404 室、401 室,故泄漏源的潜在范围也在这三个室 内。这是因为,若此三个房间的燃气均为外部空间扩散进入,则 在闪爆发生后,必然会在这三个室外有更大的闪爆及火灾区域。 这与实际事故不符。因此,泄漏源的位置主要针对504 室、404 室、401 室开展调查。 发生泄漏并闪爆的燃气类型为天然气,其主要成分为甲烷。 燃气公司使用管道燃气专用四氢噻吩加注机为天然气加注臭液 的工艺流程、加注数量、检测记录均正常。事发居民楼天然气加 臭量满足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燃气输送至住户的途径如图13 所示,输送燃气的支管,在 进入每一住户时,均依次连接表前阀、燃气表及灶前阀。灶前阀 与燃气灶的连接采用软管。通常,在燃气灶使用完毕后,要将燃 气灶阀及灶前阀全部关闭。
15 - 图13 燃气钢管及燃气灶连接 燃气支管为钢管。调查从事故现场得到的四楼及五楼住户的 燃气支管,未发现存在泄漏点的情况。 调查事故发生前各住户灶前阀的关闭情况,如图14 所示。 因闪爆不可能改变灶前阀的启闭状态,故灶前阀在事故现场的状 态能够代表闪爆发生前的状态。灶前阀的启闭状态判定方式如下: 灶前阀旋钮与管线轴向一致表明阀为打开状态,若与管线轴向垂 直则表明阀为关闭状态。可以发现,504 室灶前阀处于打开状态, 404 室、401 室灶前阀处于关闭状态。上述三个房间的燃气灶阀 均处于关闭状态。
16 - 图14 504、404、401 灶前阀状态 因404 室、401 室灶前阀处于关闭状态,且燃气支管不存在 泄漏,故可排除404 室、401 室存在燃气泄漏源的可能。 因504 室灶前阀处于打开状态,故将灶前阀与灶具连接的软 管内存在燃气,必须调查燃气软管是否有泄漏的可能。在事故现 场提取的504 室内的燃气软管形貌如图15,可以发现如下信息: 软管表面有油污,仍能呈现橙色的胶管颜色,说明胶管并未 过火。 与灶前阀连接的橡胶软管未用管箍箍紧。 软管存在三处断裂之处,如图16 所示的断面1、断面2 及 断面3。其中断面1 完全断裂,厚度方向存在近似三角形的缺失。 断面2 未完全断裂,环向仅残留少部分壁面相连。断面3 完全断 裂,断口较平齐。 图15 闪爆现场提取的504 室内的燃气灶及软管形貌
17 - 图16 软管断面细节图 该燃气软管在闪爆超压作用下的多段断裂特征与常规燃气 软管在闪爆超压作用下的响应不同。通常,若软管与灶前阀连接 处未被管箍箍紧,当承受超压时,若其强度合格,则响应形貌多 为软管从灶前阀连接处脱落。实际504 室燃气软管在超压作用下 的多段断裂原因需要分析。 委托大连理工大学塑胶材质检测实验室对504 室燃气软管 进行了检测(详见附件),结果表明,该软管的材质为大量领苯 二甲酸二辛脂增塑的聚氯乙烯(PVC),其玻璃化转变温度为 13.1℃。这说明该软管在接近13.1℃时会变硬、脆化。当温度 低于13.1℃时,该软管将转变为玻璃态,若承受弯曲载荷时, 软管将开裂。事故发生当天(2021 年10 月24 日),瓦房店气 温为7~17℃。在闪爆发生时刻,室内温度接近燃气软管的玻璃 化转变温度,故软管呈现脆化。若此时软管承受弯曲载荷,则容 易在厚度方向产生开裂小口。软管承受弯曲载荷的原因很多,例
18 - 如用户移动灶具导致软管承载等。在闪爆超压作用下,脆化、开 裂的软管会呈现多段断裂特征。尤其是软管断面1 处壁面缺失的 近似三角形区域,更能佐证该软管存在初始的裂纹。 4.点火源的确定 点火源处于闪爆源处。从闪爆形貌可以看到,504 室的厨房 与次卧的闪爆损坏显著高远主卧,故可判断,点火源位于厨房和 次卧内。因事发时504 住户处于睡眠状态,故可能为电气的自动 工作引爆了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的燃气空气混合物引发爆炸。 现场调查发现,504 室厨房边有冰箱,推断冰箱的自动工作 为闪爆发生的最可能点火源。 事故发生后,由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邀请大连华润燃气公司 专业抢修人员携带燃气激光检漏仪对271 号楼4、5 楼层燃气支 管进行检测,燃气激光检漏仪没有报警提示,未发现有泄漏点。 综上,通过调查分析,能够确定引发本次事故的燃气泄漏源 位于504 室内的软管,排除404 室、401 室以及其他房间或空间 内(如走廊的燃气支管等)燃气泄漏后扩散进入504 室的可能。 (二)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504室住户使用不合格灶具连接胶管,且胶管使用年限超期, 在较低温度下,出现脆性开裂,致使燃气泄漏室内形成闪爆气体, 与明火点燃后产生闪爆。 燃气用户安全意识淡漠,燃气使用完毕后,未及时关闭燃气 管道灶前阀门、使用不带熄火保护灶具等。 (三)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19 - 大连新世纪燃气有限公司在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方面虽 然开展了入户检查,并对504 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告知, 对504 用户拒不整改,只关闭阀门未采取强制停气措施。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主要责任人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 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 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因此 504 室住户业主(刘某某,女,王某某,男)对事故发生负主要 责任,因两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事故相关责任单位 1.大连新世纪燃气有限公司在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方面 开展了入户检查,并对504 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告知,对 504 用户拒不整改,只关闭阀门未采取强制停气措施。 依据《大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应 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免费安全检查 和安全用气指导,属于居民用户的,每两年不少于一次;属于非 居民用户的,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一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将安全检查结果书面告 知燃气用户,提醒其整改出现的安全隐患;燃气用户不按规定整 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当停止供气,并在消除隐患后,立即 恢复供气。
20 - 2.事故发生的街道、社区在开展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中能够落实排查任务,做到入户排查,发现隐患进行了口头告知 用户;但对燃气安全宣传未做到全覆盖。 3.瓦房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对燃 气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进行了记录,但是没有规范的使用执 法文书。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 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 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 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 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 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 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 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的负责人签字。 大连新世纪燃气有限公司作为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用户存 在安全隐患,虽然采取一定措施,没有确保安全隐患消除。由瓦 房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大连新世纪燃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相关 责任人由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查明事故发生的街道、社区和瓦房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存在的问题,建议交由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另行公布)。
21 -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1.全面压实企主体责任。新世纪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一是要 加大安全用气宣传工作,对燃气用户定期入户排查。加大燃气安 全使用常识科普宣传,要与用户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对用户反 应的安全故障与问题,要迅速解决;建立入户检查档案,定期对 燃气用户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安全使用告知、安全使用教育,及 时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检查结果双方签字确认。二是要完善应急 预警,提高突发情况处置能力。制定科学可行的应急预案,并定 期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抢险小分队,加强人员救援能力的培训; 建立应急预警机制,明确相关职责和责任人。三是要加大资金投 入,快速推动老旧管网改造。按照先难后易的原则,制定科学详 实的改造方案,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改造任务,全面推行用户燃气 安全“三保险”。四是要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巡查检查人员能力。 要引入危机管理理论,加快推广应用燃气管道安全信息化技术, 集中采购一批科技含量高的燃气安全检测设备,保证重点部位、 重点人员迅速投入使用,提高发现问题和预警问题的能力。五是 要加大人力投入,确保重点部位死看死守。建立完善巡查检查机 制,明确责任人,增加巡查检查人数、巡查检查频次,保证高风 险地区每天两次巡查检查,对于重点部位要明确责任人,进行死 看死守。 2.进一步落实属地、行业监管责任。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举一反三,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层层压紧压实责任,把防范化解 安全风险摆在重要位置。要对燃气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动员、再
22 - 部署、再检查。要进行全链条、全覆盖、地毯式排查整治,逐项、 逐事、逐户排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做到严、实、细、狠、 准。要强化检查人员的燃气安全常识的培训,提高排查和发现隐 患的能力。要对照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落实整改责任人、 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对重点难点问题要进行“回头看“,反复 审查、系统整改、防止反弹,对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要坚决 依法整顿,坚决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要定期分析研判安 全风险,紧盯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有效防控措施,及时发现问题、 解决问题,严防漏管失控引发事故。要组织燃气专家参与排查整 治,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确保大排查、大整治取得实际。 特别是瓦房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 要认真履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工作 的痕迹管理;加强对燃气企业安全监督检查,落实“四个清单” 制度。指导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城镇 燃气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各种事故隐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 坚决查处,严令整改,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全面开展燃气安全大宣传活动。要通过走访入户、舆宣平 台等方式,进行公众化、精准化宣传,提升我市燃气安全宣传效 果,营造浓厚宣传氛围。编制发放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燃气安 全宣传材料,利用农村大小广播、电子门楣、LED 屏、社区宣传 栏等多种手段刊播燃气知识,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制作悬挂燃气 安全宣传条幅及海报。指导居民正确使用燃具、预防燃气泄露及 事故处置方法,做到每家每人都了解掌握燃气安全知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FD09906 | 2021_甘肃_临夏跃兴建材0802火灾.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甘肃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临夏县跃兴建材有限公司“8.0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临县府发
索 引 号 6229210003/2021-lxff-77 主题分类
发文字号 临县府函[2021]77号 制发机构 县政府信息中心
有效期限
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1-09-09 发布日期 2021-09-10
标 题 关于跃兴建材有限公司“8.0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关于跃兴建材有限公司“8.0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1-09-10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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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县府函〔2021〕77号
临夏县人民政府关于跃兴建材有限公司“8.0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县“8.02”火灾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你调查组报来的《关于上报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等规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和责任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个人违章作业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火灾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请严格落实《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四、请各相关单位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将《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落实情况报至县安委办,县安委办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将《调查报告》落实情况上报县政府备案。
五、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各乡镇、相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此复。
临夏县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9月9日
附件:关于跃兴建材有限公司“8.0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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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907 | 2021_甘肃_临洮8·15甲醇燃料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甘肃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临洮县“8·15”洮阳镇红星路沙梁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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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2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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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in--> 2021年8月15日16时30分左右,洮阳镇红星路沙梁拆迁安置B区主巷道内289号高小军自建房一层出租铺面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造成高小军及相邻居民房屋受损,巷道内停放的8辆小型汽车不同程度被烧毁,未造成人员伤亡。为了尽快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陈新民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李青广、县公安局副局长李宏伟、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王文辉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洮阳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临洮县“8·15”洮阳镇红星路沙梁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了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技术分析、调查证人证言、查阅相关资料,查明了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8月15日16时30分左右。
(二)事故发生地点:临洮县洮阳镇红星路沙梁拆迁安置B
区主巷道内289号高小军自建房一层出租铺面。
(三)事故类型:一般火灾事故。
(四)直接经济损失:63.7792万元。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王昀,男,汉族,身份证号为622427xxxxxxxx0016,居住地址为甘肃省临洮县洮阳镇纸坊荣泰嘉苑小区6幢101号,2020年5月底租用高小军洮阳镇红星路沙梁拆迁安置B区主巷道内289号自建房一层出租铺面(约50㎡)从汪文平处购买甲醇燃料储存在租用铺面,在未取得任何相关资质和许可,也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存储场所未使用防爆电器、未配备任何消防器材的情况下,非法存储、运送、经营甲醇燃料。
(二)事发房屋情况
- 2013年房主高小军在自家拆迁安置宅基地自建砖混结构房屋,一层商铺两间约140㎡,二层住宅约140㎡。
- 2020年5月底房屋所有人高小军将洮阳镇红星路沙梁拆迁安置B区主巷道内289号自建房一层出租铺面(约50㎡)出租给当事人王昀,承租人王昀向房主隐瞒了非法存储、买卖甲醇燃料的事实,谎称租房是用来存放白醋和灶具的。房主高小军安全意识不强,未与承租人王昀签订书面租房合同,未约定双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只是口头协议由王昀每年向高小军支付4000元租金。
- 当事人王昀在出租房屋内存放非法存储甲醇燃料塑料大桶5个,(其中1个容量1吨、4个容量4吨),出租房屋南侧容量1吨的桶内大约有甲醇燃料200公斤,两个容量4吨的桶内底部剩余约有甲醇燃料各50公斤,出租房屋北侧两个容量4吨的大桶,一个桶内约有甲醇燃料1吨,另一个桶内底部剩余约有甲醇燃料50公斤,出租房屋内五个桶内共计非法存储甲醇燃料约1.35吨,配送车上载有4个容量180公斤的塑料桶,桶内约有甲醇燃料540公斤。
三、火灾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火灾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8月15日16时30分许,王昀驾驶车牌号为甘J0T338小型货车,停放在洮阳镇红星路沙梁自己租赁的甲醇燃料仓库门前,在从仓库内储存甲醇燃料的大桶内向车载的小桶内抽取甲醇燃料的过程中,由于甲醇燃料泄漏流淌至地面上的通电插线板引发火灾。当事人现场处置不当,致使火势蔓延,引燃库房内储存甲醇燃料的5个大桶,导致大桶内约1.35吨甲醇燃料泄漏,从门口燃烧流淌至库房门口及巷道内,流淌火导致巷道内停放的8辆小型轿车及周边8户房屋不同程度受损,存放甲醇燃料的库房及顶上二层住宅严重受损,过火总面积约760平方米。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1年8月15日下午16时38分许,定西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在临洮县洮阳镇红星路沙梁拆迁安置B区主巷道内一民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定西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于16时41分调派临洮县消防救援大队、洮阳消防救援站出动4台消防车(1台指挥车、1台8吨水罐车、1台6吨水罐车、1台24吨供水车)、23名消防指战员赶往火灾现场进行扑救。16时46分洮阳消防救援站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到场后红星路南侧巷道内由北至南多辆车辆同时燃烧,16时47分灭火战斗预先展开,经询问、侦查现场无人员被困,16时48分灭火战斗全面展开,立即出动2支多功能水枪进行扑救,17时19分火势得到有效控制,19时43分道路及起火房屋明火全部被扑灭,19时51分县消防救援大队安排1台8吨水罐车及5名消防指战员留守查看火灾现场,以防复燃(至16日18时撤离),其余车辆及消防指战员归队,扑救过程中共消耗40吨水,6吨泡沫。
事故发生后,县委主要领导第一时间亲临现场指挥处理,县公安、应急、交通、电力、洮阳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火灾处置工作。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核定情况
县公安局委托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了烧毁物品价格认定,2021年8月27日出具了《临洮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临发认字〔2021〕53号),在向火灾受损失当事人送达价格认定结论时,部分受害人对临洮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县公安局又委托定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火灾损失的24项标的进行了复核认定,经复核认定对其中21项标的原认定价格予以维持,对于市场调查价格有出入的3项标的原认定价格予以撤销,进行了重新测算认定,2021年9月27日出具了《定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定发改发〔2021〕291号)。复核认定后,县公安局在送达火灾受损失当事人复核认定结论时,仍有部分火灾受损失当事人对定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复核认定结论存在异议,县公安局答复有关当事人无充分理由不再进行价格复核,将按照法定程序将该案移送至临洮县人民检察院,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诉讼。
此次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经临洮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后,又经定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复核认定,最终认定本次火灾事故所有损失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37792元(大写:陆拾叁万柒仟柒佰玖拾贰元整)。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此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当事人王昀在抽取甲醇燃料的过程中,由于甲醇燃料泄漏流淌至地面上的通电插线板引发火灾,当事人现场处置不当,违规用水灭火致使火势蔓延扩大,造成了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 当事人王昀法律意识淡薄,非法存储、运送、经营甲醇燃料,安全知识欠缺,对甲醇燃料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日常管理不到位,现场未配备任何消防器材,也未使用防爆电器。
- 房主高小军安全意识淡薄,在出租房屋时未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未约定双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在出租后未对承租人王昀在房屋内存放的物品进行定期查看,也未向辖区派出所报备登记。
- 洮阳镇对全县“九大领域”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工作重视不够,安排部署不到位,全镇“九大领域”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工作开展不力,台账建立流于形式,隐患排查敷衍应付。尤其是对临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的《甘肃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临安委办发〔2021〕23号)中通报的6月25日河南商丘市柘城县远襄镇武术中心发生火灾事故教训吸取不深刻,即未对此文件进行学习转发,也未进行安排部署,对文件要求排查的出租房、培训机构、沿街门店、家庭作坊、快递收发点、其他多合一场所无具体排查的隐患问题台账,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开展不实不细。
- 洮阳镇西街村在全县“九大领域”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对辖区内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台账建立不规范,隐患台账只有两条记录,大部分隐患只是由各社社长上报文书登记并现场督促整改,排查工作不认真、不细致,特别是对发生此次火灾的由王昀租用高小军的商铺违法违规存储甲醇燃料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村上对消防安全知识宣传不深入,村民高小军基本不知道消防安全知识。
- 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虽然按照责任片区划分对房主高小军的信息进行了登记,但未对高小军出租屋信息进行登记。在日常监督管理及对“九小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对于此次发生火灾的出租房非法存储甲醇燃料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仅对有证经营场所进行了安全检查。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认定:这是一起由于当事人王昀法律意识淡薄,违法违规私自存储、运送、买卖甲醇燃料,安全知识欠缺,在抽取甲醇燃料的过程中,因甲醇燃料泄漏流淌至地面上的通电插线板而引发的一起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 王昀,男,47岁。法律意识淡薄,非法存储、运送、经营甲醇燃料,安全知识欠缺,对甲醇燃料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日常管理不到位,在存储经营场所未使用防爆电器,未配备任何消防器材,在抽取甲醇燃料的过程中,由于甲醇燃料泄漏流淌至地面上的通电插线板引发火灾,当事人现场处置不当,违规用水灭火致使火势蔓延扩大,造成了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对当事人王昀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高小军,男,51岁。作为房主安全意识淡薄,在出租房屋时未签订房屋出租协议、未约定双方消防安全责任,在出租后未对承租人王昀在房屋内存放的物品,进行查看,也未向辖区派出所报备登记。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临洮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依法予以处理。
(二)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 洮阳镇人民政府。对全县“九大领域”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工作重视不够,安排部署不到位,全镇“九大领域”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工作开展不力,台账建立流于形式,隐患排查敷衍应付。尤其是对临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的《甘肃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临安委办发〔2021〕23号)中通报的6月25日河南商丘市柘城县远襄镇武术中心发生火灾事故教训吸取不深刻,未及时对此文件进行学习转发,未安排部署,对出租房培训机构、沿街门店、家庭作坊、快递收发点、其他多合一场所等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无隐患问题台账。建议由县政府对洮阳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成向县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 洮阳镇西街村。在全县“九大领域”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对辖区内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台账建立不规范,隐患台账只有两条记录,大部分隐患只是由各社社长上报村文书登记并由社长现场督促整改,排查工作不认真、不细致,特别是对发生此次火灾的由王昀承租的高小军商铺违法违规存储甲醇燃料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村上对消防安全知识宣传不深入,村民高小军基本不知道消防安全知识,隐患排查不全面、工作开展不细致。建议由洮阳镇人民政府对村“两委”班子进行集体约谈,由西街村委会向洮阳镇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在全镇范围予以通报。
- 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虽然按照责任片区划分对房主高小军的信息进行了登记,但未对高小军出租屋信息进行登记。在日常监督管理及对“九小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对于此次发生火灾的出租房非法存储甲醇燃料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仅对有证经营场所进行了安全检查,日常监管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建议由县公安局对城关派出所负责人和片警进行约谈,并由城关派出所向县公安局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在全局范围内进行通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该起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基层末端在社会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方面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县党委政府关于保障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方面仍然存在应付思想,教训十分深刻。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建议落实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安全防范措施:
(一)洮阳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职责,严格落实县政府安排部署和相关部门工作要求,督促镇政府职能部门和村、社区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紧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社区等部位,对出租房、沿街门店、家庭作坊、快递收发点、其他多合一场所全部排查一遍,着力查清违法非法经营、违规住人、违规用火用电、违规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以及消防通道堵塞、疏散通道不畅通、逃生窗口封闭等突出问题,彻底摸清底数,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风险。
(二)西街村、城关派出所要举一反三,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强化基层末端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始终紧盯出租房、沿街门店、家庭作坊、快递收发点、其他多合一场等场所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消除消防安全隐患,要深入开展形式多样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辖区各社、物业公司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三)各乡镇、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全县“九大领域”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全面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一是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专项排查整治。深刻吸取“8·15”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针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全面开展“三合一”、群租房、沿街门店大排查,摸清场所底数和居住人员情况,及时消除火灾风险隐患。对住人且火灾危险大的,一律劝导搬离;对住人但火灾危险性小的,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并将敞开式楼梯间改造为封闭楼梯间,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报警装置,配齐灭火逃生器材;对存在影响灭火救援逃生障碍物、特别是设置铁栅栏的,能拆除的一律拆除,不能拆除的要确保紧急情况从建筑内部可以快速开启;对不能整改或拒不搬离的,一律关停。对排查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的,严格依法查处,追究工作责任。二是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实施监督管理。针对小单位、小场所等高风险区域,进一步压实乡镇属地管理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对基层网格员开展全面培训,通过加强网格化管理工作,筑牢社会末端火灾防控基础,织密基层火灾防范责任网络。发挥安委会、消安委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具有区域性、结构性特征火灾风险隐患的研判和管控,建立行业部门信息互通、会商研判、联合执法等协调机制,不断夯实消防工作基础,堵塞监管漏洞。公安派出所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切实将“末端”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相关部门要在村镇建设规划、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审批、房屋权属和工商登记等审批环节中,严格依法审批,从源头上避免新问题的产生,从根本上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三是广泛宣传教育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进一步完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结合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相关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使员工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大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四是夯实消防基础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村庄志愿消防队、治安消防联防队建设,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推动建立区域联防制度,加快建立农村区域性应急灭火救援联防体系,实现一旦发生火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能第一时间出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伤亡和损失。对村镇沿街铺面和利用民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违规住人进行重点检查整治,实行消防安全隐患常态治理、常抓不懈,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应急、公安、市场监管、消防、交运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违法非法存储、经营、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为,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为全县人民创造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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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908 | 2021_甘肃_临洮洮阳镇红星路沙梁0815火灾.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甘肃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临洮县“8·15”洮阳镇红星路沙梁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政务公开>政府部门 信息公开>县应急管理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救灾管理
begin-->临洮县“8·15”洮阳镇红星路沙梁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end-->
发布时间:2021-12-2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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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概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1年8月15日16时30分左右。
(二)事故发生地点:临洮县洮阳镇红星路沙梁拆迁安置B
区主巷道内289号高小军自建房一层出租铺面。
(三)事故类型:一般火灾事故。
(四)直接经济损失:63.7792万元。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王昀,男,汉族,身份证号为622427xxxxxxxx0016,居住地址为甘肃省临洮县洮阳镇纸坊荣泰嘉苑小区6幢101号,2020年5月底租用高小军洮阳镇红星路沙梁拆迁安置B区主巷道内289号自建房一层出租铺面(约50㎡)从汪文平处购买甲醇燃料储存在租用铺面,在未取得任何相关资质和许可,也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存储场所未使用防爆电器、未配备任何消防器材的情况下,非法存储、运送、经营甲醇燃料。
(二)事发房屋情况
- 2013年房主高小军在自家拆迁安置宅基地自建砖混结构房屋,一层商铺两间约140㎡,二层住宅约140㎡。
- 2020年5月底房屋所有人高小军将洮阳镇红星路沙梁拆迁安置B区主巷道内289号自建房一层出租铺面(约50㎡)出租给当事人王昀,承租人王昀向房主隐瞒了非法存储、买卖甲醇燃料的事实,谎称租房是用来存放白醋和灶具的。房主高小军安全意识不强,未与承租人王昀签订书面租房合同,未约定双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只是口头协议由王昀每年向高小军支付4000元租金。
- 当事人王昀在出租房屋内存放非法存储甲醇燃料塑料大桶5个,(其中1个容量1吨、4个容量4吨),出租房屋南侧容量1吨的桶内大约有甲醇燃料200公斤,两个容量4吨的桶内底部剩余约有甲醇燃料各50公斤,出租房屋北侧两个容量4吨的大桶,一个桶内约有甲醇燃料1吨,另一个桶内底部剩余约有甲醇燃料50公斤,出租房屋内五个桶内共计非法存储甲醇燃料约1.35吨,配送车上载有4个容量180公斤的塑料桶,桶内约有甲醇燃料540公斤。
三、火灾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火灾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8月15日16时30分许,王昀驾驶车牌号为甘J0T338小型货车,停放在洮阳镇红星路沙梁自己租赁的甲醇燃料仓库门前,在从仓库内储存甲醇燃料的大桶内向车载的小桶内抽取甲醇燃料的过程中,由于甲醇燃料泄漏流淌至地面上的通电插线板引发火灾。当事人现场处置不当,致使火势蔓延,引燃库房内储存甲醇燃料的5个大桶,导致大桶内约1.35吨甲醇燃料泄漏,从门口燃烧流淌至库房门口及巷道内,流淌火导致巷道内停放的8辆小型轿车及周边8户房屋不同程度受损,存放甲醇燃料的库房及顶上二层住宅严重受损,过火总面积约760平方米。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1年8月15日下午16时38分许,定西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在临洮县洮阳镇红星路沙梁拆迁安置B区主巷道内一民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定西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于16时41分调派临洮县消防救援大队、洮阳消防救援站出动4台消防车(1台指挥车、1台8吨水罐车、1台6吨水罐车、1台24吨供水车)、23名消防指战员赶往火灾现场进行扑救。16时46分洮阳消防救援站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到场后红星路南侧巷道内由北至南多辆车辆同时燃烧,16时47分灭火战斗预先展开,经询问、侦查现场无人员被困,16时48分灭火战斗全面展开,立即出动2支多功能水枪进行扑救,17时19分火势得到有效控制,19时43分道路及起火房屋明火全部被扑灭,19时51分县消防救援大队安排1台8吨水罐车及5名消防指战员留守查看火灾现场,以防复燃(至16日18时撤离),其余车辆及消防指战员归队,扑救过程中共消耗40吨水,6吨泡沫。
事故发生后,县委主要领导第一时间亲临现场指挥处理,县公安、应急、交通、电力、洮阳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火灾处置工作。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核定情况
县公安局委托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了烧毁物品价格认定,2021年8月27日出具了《临洮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临发认字〔2021〕53号),在向火灾受损失当事人送达价格认定结论时,部分受害人对临洮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县公安局又委托定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火灾损失的24项标的进行了复核认定,经复核认定对其中21项标的原认定价格予以维持,对于市场调查价格有出入的3项标的原认定价格予以撤销,进行了重新测算认定,2021年9月27日出具了《定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定发改发〔2021〕291号)。复核认定后,县公安局在送达火灾受损失当事人复核认定结论时,仍有部分火灾受损失当事人对定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复核认定结论存在异议,县公安局答复有关当事人无充分理由不再进行价格复核,将按照法定程序将该案移送至临洮县人民检察院,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诉讼。
此次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经临洮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后,又经定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复核认定,最终认定本次火灾事故所有损失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37792元(大写:陆拾叁万柒仟柒佰玖拾贰元整)。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此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当事人王昀在抽取甲醇燃料的过程中,由于甲醇燃料泄漏流淌至地面上的通电插线板引发火灾,当事人现场处置不当,违规用水灭火致使火势蔓延扩大,造成了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 当事人王昀法律意识淡薄,非法存储、运送、经营甲醇燃料,安全知识欠缺,对甲醇燃料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日常管理不到位,现场未配备任何消防器材,也未使用防爆电器。
- 房主高小军安全意识淡薄,在出租房屋时未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未约定双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在出租后未对承租人王昀在房屋内存放的物品进行定期查看,也未向辖区派出所报备登记。
- 洮阳镇对全县“九大领域”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工作重视不够,安排部署不到位,全镇“九大领域”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工作开展不力,台账建立流于形式,隐患排查敷衍应付。尤其是对临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的《甘肃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临安委办发〔2021〕23号)中通报的6月25日河南商丘市柘城县远襄镇武术中心发生火灾事故教训吸取不深刻,即未对此文件进行学习转发,也未进行安排部署,对文件要求排查的出租房、培训机构、沿街门店、家庭作坊、快递收发点、其他多合一场所无具体排查的隐患问题台账,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开展不实不细。
- 洮阳镇西街村在全县“九大领域”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对辖区内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台账建立不规范,隐患台账只有两条记录,大部分隐患只是由各社社长上报文书登记并现场督促整改,排查工作不认真、不细致,特别是对发生此次火灾的由王昀租用高小军的商铺违法违规存储甲醇燃料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村上对消防安全知识宣传不深入,村民高小军基本不知道消防安全知识。
- 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虽然按照责任片区划分对房主高小军的信息进行了登记,但未对高小军出租屋信息进行登记。在日常监督管理及对“九小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对于此次发生火灾的出租房非法存储甲醇燃料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仅对有证经营场所进行了安全检查。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认定:这是一起由于当事人王昀法律意识淡薄,违法违规私自存储、运送、买卖甲醇燃料,安全知识欠缺,在抽取甲醇燃料的过程中,因甲醇燃料泄漏流淌至地面上的通电插线板而引发的一起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 王昀,男,47岁。法律意识淡薄,非法存储、运送、经营甲醇燃料,安全知识欠缺,对甲醇燃料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日常管理不到位,在存储经营场所未使用防爆电器,未配备任何消防器材,在抽取甲醇燃料的过程中,由于甲醇燃料泄漏流淌至地面上的通电插线板引发火灾,当事人现场处置不当,违规用水灭火致使火势蔓延扩大,造成了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对当事人王昀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高小军,男,51岁。作为房主安全意识淡薄,在出租房屋时未签订房屋出租协议、未约定双方消防安全责任,在出租后未对承租人王昀在房屋内存放的物品,进行查看,也未向辖区派出所报备登记。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临洮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依法予以处理。
(二)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 洮阳镇人民政府。对全县“九大领域”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工作重视不够,安排部署不到位,全镇“九大领域”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工作开展不力,台账建立流于形式,隐患排查敷衍应付。尤其是对临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的《甘肃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临安委办发〔2021〕23号)中通报的6月25日河南商丘市柘城县远襄镇武术中心发生火灾事故教训吸取不深刻,未及时对此文件进行学习转发,未安排部署,对出租房培训机构、沿街门店、家庭作坊、快递收发点、其他多合一场所等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无隐患问题台账。建议由县政府对洮阳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成向县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 洮阳镇西街村。在全县“九大领域”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对辖区内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台账建立不规范,隐患台账只有两条记录,大部分隐患只是由各社社长上报村文书登记并由社长现场督促整改,排查工作不认真、不细致,特别是对发生此次火灾的由王昀承租的高小军商铺违法违规存储甲醇燃料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村上对消防安全知识宣传不深入,村民高小军基本不知道消防安全知识,隐患排查不全面、工作开展不细致。建议由洮阳镇人民政府对村“两委”班子进行集体约谈,由西街村委会向洮阳镇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在全镇范围予以通报。
- 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虽然按照责任片区划分对房主高小军的信息进行了登记,但未对高小军出租屋信息进行登记。在日常监督管理及对“九小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对于此次发生火灾的出租房非法存储甲醇燃料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仅对有证经营场所进行了安全检查,日常监管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建议由县公安局对城关派出所负责人和片警进行约谈,并由城关派出所向县公安局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在全局范围内进行通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该起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基层末端在社会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方面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县党委政府关于保障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方面仍然存在应付思想,教训十分深刻。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建议落实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安全防范措施:
(一)洮阳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职责,严格落实县政府安排部署和相关部门工作要求,督促镇政府职能部门和村、社区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紧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社区等部位,对出租房、沿街门店、家庭作坊、快递收发点、其他多合一场所全部排查一遍,着力查清违法非法经营、违规住人、违规用火用电、违规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以及消防通道堵塞、疏散通道不畅通、逃生窗口封闭等突出问题,彻底摸清底数,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风险。
(二)西街村、城关派出所要举一反三,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强化基层末端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始终紧盯出租房、沿街门店、家庭作坊、快递收发点、其他多合一场等场所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消除消防安全隐患,要深入开展形式多样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辖区各社、物业公司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三)各乡镇、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全县“九大领域”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全面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一是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专项排查整治。深刻吸取“8·15”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针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全面开展“三合一”、群租房、沿街门店大排查,摸清场所底数和居住人员情况,及时消除火灾风险隐患。对住人且火灾危险大的,一律劝导搬离;对住人但火灾危险性小的,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并将敞开式楼梯间改造为封闭楼梯间,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报警装置,配齐灭火逃生器材;对存在影响灭火救援逃生障碍物、特别是设置铁栅栏的,能拆除的一律拆除,不能拆除的要确保紧急情况从建筑内部可以快速开启;对不能整改或拒不搬离的,一律关停。对排查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的,严格依法查处,追究工作责任。二是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实施监督管理。针对小单位、小场所等高风险区域,进一步压实乡镇属地管理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对基层网格员开展全面培训,通过加强网格化管理工作,筑牢社会末端火灾防控基础,织密基层火灾防范责任网络。发挥安委会、消安委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具有区域性、结构性特征火灾风险隐患的研判和管控,建立行业部门信息互通、会商研判、联合执法等协调机制,不断夯实消防工作基础,堵塞监管漏洞。公安派出所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切实将“末端”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相关部门要在村镇建设规划、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审批、房屋权属和工商登记等审批环节中,严格依法审批,从源头上避免新问题的产生,从根本上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三是广泛宣传教育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进一步完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结合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相关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使员工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大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四是夯实消防基础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村庄志愿消防队、治安消防联防队建设,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推动建立区域联防制度,加快建立农村区域性应急灭火救援联防体系,实现一旦发生火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能第一时间出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伤亡和损失。对村镇沿街铺面和利用民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违规住人进行重点检查整治,实行消防安全隐患常态治理、常抓不懈,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应急、公安、市场监管、消防、交运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违法非法存储、经营、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为,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为全县人民创造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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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909 | 2021_甘肃_临洮洮阳镇红星路沙梁8·15一般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甘肃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临洮县“8·15”洮阳镇红星路沙梁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政务公开>政府部门 信息公开>县应急管理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最新信息公开
begin-->临洮县人民政府关于临洮县“8·15”洮阳镇红星路沙梁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end-->
发布时间:2021-10-27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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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县“8·1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你调查组《关于临洮县“8·15”洮阳镇红星路沙梁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收悉。经 2021年10月18日县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该事故调查报告。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该起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此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当事人王昀在抽取甲醇燃料的过程中,由于甲醇燃料泄漏流淌至地面上的通电插线板引发火灾,当事人现场处置不当,违规用水灭火致使火势蔓延扩大,造成了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 当事人王昀法律意识淡薄,非法存储、运送、经营甲醇燃料,安全知识欠缺,对甲醇燃料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日常管理不到位,现场未配备任何消防器材,也未使用防爆电器。
- 房主高小军安全意识淡薄,在出租房屋时未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未约定双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在出租后未对承租人王昀在房屋内存放的物品进行定期查看,也未向辖区派出所报备登记。
- 洮阳镇对全县“九大领域”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工作重视不够,安排部署不到位,全镇“九大领域”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工作开展不力,台账建立流于形式,隐患排查敷衍应付。尤其是对临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的《甘肃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临安委办发〔2021〕23号)中通报的6月25日河南商丘市柘城县远襄镇武术中心发生火灾事故教训吸取不深刻,即未对此文件进行学习转发,也未进行安排部署,对文件要求排查的出租房、培训机构、沿街门店、家庭作坊、快递收发点、其他多合一场所无具体排查的隐患问题台账,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开展不实不细。
- 洮阳镇西街村在全县“九大领域”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对辖区内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台账建立不规范,隐患台账只有两条记录,大部分隐患只是由各社社长上报文书登记并现场督促整改,排查工作不认真、不细致,特别是对发生此次火灾的由王昀租用高小军的商铺违法违规存储甲醇燃料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村上对消防安全知识宣传不深入,村民高小军基本不知道消防安全知识。
- 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虽然按照责任片区划分对房主高小军的信息进行了登记,但未对高小军出租屋信息进行登记。在日常监督管理及对“九小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对于此次发生火灾的出租房非法存储甲醇燃料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仅对有证经营场所进行了安全检查。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认定:这是一起由于当事人王昀法律意识淡薄,违法违规私自存储、运送、买卖甲醇燃料,安全知识欠缺,在抽取甲醇燃料的过程中,因甲醇燃料泄漏流淌至地面上的通电插线板而引发的一起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二、同意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 王昀,男,47岁。法律意识淡薄,非法存储、运送、经营甲醇燃料,安全知识欠缺,对甲醇燃料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日常管理不到位,在存储经营场所未使用防爆电器,未配备任何消防器材,在抽取甲醇燃料的过程中,由于甲醇燃料泄漏流淌至地面上的通电插线板引发火灾,当事人现场处置不当,违规用水灭火致使火势蔓延扩大,造成了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对当事人王昀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高小军,男,51岁。作为房主安全意识淡薄,在出租房屋时未签订房屋出租协议、未约定双方消防安全责任,在出租后未对承租人王昀在房屋内存放的物品,进行查看,也未向辖区派出所报备登记。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临洮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依法予以处理。
(二)对相关单位的处理
- 洮阳镇人民政府。对全县“九大领域”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工作重视不够,安排部署不到位,全镇“九大领域”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工作开展不力,台账建立流于形式,隐患排查敷衍应付。尤其是对临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的《甘肃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临安委办发〔2021〕23号)中通报的6月25日河南商丘市柘城县远襄镇武术中心发生火灾事故教训吸取不深刻,未及时对此文件进行学习转发,未安排部署,对出租房培训机构、沿街门店、家庭作坊、快递收发点、其他多合一场所等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无隐患问题台账。由县政府对洮阳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并责成向县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 洮阳镇西街村。在全县“九大领域”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对辖区内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台账建立不规范,隐患台账只有两条记录,大部分隐患只是由各社社长上报村文书登记并由社长现场督促整改,排查工作不认真、不细致,特别是对发生此次火灾的由王昀承租的高小军商铺违法违规存储甲醇燃料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村上对消防安全知识宣传不深入,村民高小军基本不知道消防安全知识,隐患排查不全面、工作开展不细致。由洮阳镇人民政府对村“两委”班子进行集体工作约谈,由西街村委会向洮阳镇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在全镇范围予以通报。
- 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虽然按照责任片区划分对房主高小军的信息进行了登记,但未对高小军出租屋信息进行登记。在日常监督管理及对“九小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对于此次发生火灾的出租房非法存储甲醇燃料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仅对有证经营场所进行了安全检查,日常监管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由县公安局对城关派出所负责人和片警进行工作约谈,并由城关派出所向县公安局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在全局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
(一)洮阳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职责,严格落实县政府安排部署和相关部门工作要求,督促镇政府职能部门和村、社区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紧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社区等部位,对出租房、沿街门店、家庭作坊、快递收发点、其他多合一场所全部排查一遍,着力查清违法非法经营、违规住人、违规用火用电、违规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以及消防通道堵塞、疏散通道不畅通、逃生窗口封闭等突出问题,彻底摸清底数,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风险。
(二)西街村、城关派出所要举一反三,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强化基层末端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始终紧盯出租房、沿街门店、家庭作坊、快递收发点、其他多合一场等场所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消除消防安全隐患,要深入开展形式多样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辖区各社、物业公司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三)各乡镇、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全县“九大领域”安全生产百日集中整治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全面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一是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专项排查整治。深刻吸取“8·15”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针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全面开展“三合一”、群租房、沿街门店大排查,摸清场所底数和居住人员情况,及时消除火灾风险隐患。对住人且火灾危险大的,一律劝导搬离;对住人但火灾危险性小的,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并将敞开式楼梯间改造为封闭楼梯间,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报警装置,配齐灭火逃生器材;对存在影响灭火救援逃生障碍物、特别是设置铁栅栏的,能拆除的一律拆除,不能拆除的要确保紧急情况从建筑内部可以快速开启;对不能整改或拒不搬离的,一律关停。对排查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的,严格依法查处,追究工作责任。二是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实施监督管理。针对小单位、小场所等高风险区域,进一步压实乡镇属地管理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对基层网格员开展全面培训,通过加强网格化管理工作,筑牢社会末端火灾防控基础,织密基层火灾防范责任网络。发挥安委会、消安委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具有区域性、结构性特征火灾风险隐患的研判和管控,建立行业部门信息互通、会商研判、联合执法等协调机制,不断夯实消防工作基础,堵塞监管漏洞。公安派出所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切实将“末端”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相关部门要在村镇建设规划、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审批、房屋权属和工商登记等审批环节中,严格依法审批,从源头上避免新问题的产生,从根本上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三是广泛宣传教育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进一步完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结合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相关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使员工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大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四是夯实消防基础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村庄志愿消防队、治安消防联防队建设,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推动建立区域联防制度,加快建立农村区域性应急灭火救援联防体系,实现一旦发生火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能第一时间出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伤亡和损失。对村镇沿街铺面和利用民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以及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违规住人进行重点检查整治,实行消防安全隐患常态治理、常抓不懈,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应急、公安、市场监管、消防、交运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违法非法存储、经营、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为,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为全县人民创造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
此复。
临洮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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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910 | 2021_甘肃_张掖国风葡萄酒0719火灾.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甘肃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7·19”一般火灾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7·19”一般火灾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机构:民乐县应急管理局 2021-12-24 16:27:18
2021年7月19日8时45分许,位于民乐工业园区的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万吨葡萄酒建设暨国风葡萄酒厂搬迁工程项目综合车间11号罐安装作业平台时发生一般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和应急、公安、消防部门及工业园区全力组织应急处置和救治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批准,2021年7月21日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工业园区规建局、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单位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风公司),系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号620700000001978,成立于2003年3月,原注册地址张掖市甘州区东郊经济开发区,法人代表李庆荣(长期不在岗),经营范围葡萄酒、碳酸饮料的生产、销售,实际经营负责人陈建军。
(二)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事故项目为国风公司万吨葡萄酒建设暨国风葡萄酒厂搬迁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国风葡萄酒搬迁项目)。项目位于民乐工业园区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园,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葡萄酒处理及发酵车间、原酒贮藏及冷冻车间、灌装车间、材料库成品库、公寓楼、大门及其他附属工程的土建和葡萄酒生产线的搬迁、安装。
项目备案情况。该项目2019年在民乐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查、备案。受疫情影响,2021年6月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证机关民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
项目实施情况。2020年5月项目土建工程开始建设,由甘肃有年金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当年完成综合车间和包材库的修建。
2021年6月,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陈建军组织实施国风葡萄酒搬迁项目,酒罐的搬运、安装由杨兴泉承包负责实施,罐体之间的作业平台由焊接作业施工负责人胡风亮组织人员焊接。至7月9日,113具葡萄酒罐的搬迁、安装完成,总计超过1700吨葡萄酒原酒和100吨蒸馏酒由综合车间主任张军强组织人员注入49具规格不同的酒罐。
(三)事故车间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于国风公司搬迁工程项目综合车间,该车间修建于2020年,南北宽40米,东西长133米,高7米。车间西面有两个出口,北面三个出口,分为灌装区和酒罐区,酒罐区位于车间南侧,每排4-5具酒罐,从西到东共29排113具酒罐。
(四)事故罐体及罐内原酒储存情况
综合车间内放置60吨、30吨、25吨 、10吨、5吨等几种规格大小的罐体,不锈钢材质,顶部有直径40厘米的上人孔,底部有下人孔,侧阀等。事故罐编号11、14,两罐相邻,都为60吨罐,位于最西端靠近西侧出口,直径4.9米,高5.4米,放置在30厘米高的圆形水泥基座上,各储存有50吨蒸馏酒,酒精度38度。
(五)罐体顶部作业平台及焊接基本情况
在制酒过程中为方便对酒罐及原酒的观察,罐体之间设置了作业平台。作业平台不锈钢制成,宽1.2米,由横梁、平台、护栏焊接而成,罐体和横梁焊接,横梁和平台焊接,平台和护栏焊接,焊接方式氩弧焊。焊接时作业人员由升降机送到罐顶,系上安全绳,和地面人员配合完成焊接。
6月10日,国风公司与焊接作业施工负责人胡风亮签订了《施工安全协议》,双方未签订合法的罐体作业平台焊接承包协议,未约定施工承包事项,口头约定以零工的方式完成平台焊接,实行日工资制,至7月19日已完成约400米作业平台的焊接,事故当日焊接的是最后一排作业平台,约24米。
(六)现场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现场作业人员共有5人,胡义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有效期2018年12月18日至2024年12月18日,复审日期2021年12月。秦良友等四人未取得上岗作业资格证。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7月19日早晨7点30分左右,民工秦良友、丰培龙、胡义、韩全寿四人进入综合车间,焊接作业施工负责人胡风亮因事未在现场。按照进度当日四人要完成最后一排平台的焊接,胡义、韩全寿两人完成准备工作后,秦良友、丰培龙乘坐升降机分别到11号罐顶、19号罐顶。8点钟左右秦良友、丰培龙二人开始焊接11号罐和19号罐之间的横梁,8点45分左右,11号罐突然爆裂,从地面弹起又跌落到地面,罐体底部变形、破裂,罐内的蒸馏酒流淌了出来,14号罐受到11号罐的撞击变形,同时蒸馏酒在11号罐弹起的过程中喷溅出来遇到明火,火势瞬间扩大,形成流淌火;民工秦良友被酒罐弹起顶到屋顶后跌落到地面,当场死亡;丰培龙受到惊吓后从19号罐跳到地面,面部烧伤,被现场人员抬走。胡义、韩全寿二人在11号罐弹起后迅速撤离未受到伤害。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国风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建军立即到现场组织救援,紧急疏散综合车间周围干活的民工和搜救车间内的民工,安排人员打开了14号罐的底阀,把罐内的蒸馏酒引流到车间外;同时拨打119、120,向市、县消防救援大队求援,将伤者丰培龙送往张掖市人民医院救治。
9时02分,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市指挥中心紧急调配9辆消防车、40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全勤指挥部随警出动,县应急管理局一同前往组织救援。
县委县政府接报后,立即组织应急、公安、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9时39分,消防救援队伍到达现场用泡沫扑灭流淌的明火,随后市消防救援队伍到现场后对11、14号及周围的罐体进行了冷却降温,流淌出来的蒸馏酒用水稀释后填埋处理。
三、死亡及受伤人员情况
秦良友(死者),男,汉族,民乐县六坝镇六北村村民。
丰培龙(伤者),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曲阜市王庄乡东孟村41号。
四、事故性质和类别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而发生的一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火灾。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焊接作业施工负责人胡风亮安排民工违章作业,未辨明罐内介质,未排查辨识现场危险因素,在装有蒸馏酒(纯乙醇开口闪点12℃)的罐顶焊接平台,焊接温度超过1500℃(氩弧焊),焊接作业产生的辐射热量使蒸馏酒气体升温产生高压,高压使罐体弹起、变形、开裂,秦良友不幸致死。
(二)间接原因
- 胡风亮及其雇佣人员秦良友(因事故死亡,不再追究相关责任)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无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对作业现场风险因素辨识不清,违规上岗冒险蛮干,以致酿成事故。
- 国风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日常安全管理缺失、混乱。在国风葡萄酒搬迁项目实施中,安全生产责任分工不明确;项目未建成将超过1700吨葡萄酒原酒和100吨蒸馏酒注入酒罐,埋下事故隐患;酒罐表面未张贴明显的动火作业警示牌及酒精度标识说明;搬迁方案不完善,未涉及安全管理的内容,未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搬迁现场的安全管理;平台焊接前未对作业现场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未向焊工胡风亮等人告知蒸馏酒罐体焊接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如下:
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万吨葡萄酒建设暨国风葡萄酒厂搬迁工程项目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管理缺失、混乱,搬迁项目未建成,违规将葡萄酒原酒和蒸馏酒注入酒罐,酒罐表面未张贴明显的动火作业警示牌及酒精度标识说明,作业现场隐患排查流于形式,风险隐患辩识不明、失控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给予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
胡风亮,焊接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安排无证人员上岗作业,对装有易燃液体的原酒罐焊接心存侥幸,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胡风亮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陈建军,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厂长,万吨葡萄酒建设暨国风葡萄酒厂搬迁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流于形式,未对项目搬迁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作业环境进行有效的风险辨识,未对焊接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给予陈建军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杜文盛,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保安科科长,未进行厂区安全巡查和监督,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建议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处理。
张军强,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车间主任,负责酒罐注入葡萄酒和蒸馏酒,在项目未建成将红酒、蒸馏酒注入酒罐,未向焊接作业负责人胡风亮等人告知蒸馏酒注入情况,特别是蒸馏酒酒精度较高相对焊接作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履行告知义务,建议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处理。
七、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各部门、各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安全生产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
- 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加大安全投入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加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提高安全意识;特别是在搬迁项目中加强动火作业管理,严格实行作业票制度,切实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推进风险较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动火、吊装、登高、有限空间等危险性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作业票证审批,切实落实作业现场安全措施。企业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决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依法接受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安全技术技能和应急防范能力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加强对外包工的安全监督管理、检查,进一步梳理合同的有效性和约束性;积极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改善安全作业环境,确保安全生产、合法生产、文明生产。
- 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信、应急部门要加强在建工业项目及企业安全巡查、检查及管理,强化管理措施,严格检查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及安全作业行为;注重对企业外包项目的安全检查、监督管理;特别是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安全隐患严重的违法行为,要采取强硬措施进行治理整顿,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7·19”一般火灾伤害事故调查组
FD09911 | 2021_甘肃_张掖国风葡萄酒业7·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甘肃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7·19”一般火灾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7月19日8时45分许,位于民乐工业园区的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万吨葡萄酒建设暨国风葡萄酒厂搬迁工程项目综合车间11号罐安装作业平台时发生一般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和应急、公安、消防部门及工业园区全力组织应急处置和救治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批准,2021年7月21日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工业园区规建局、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单位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风公司),系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号620700000001978,成立于2003年3月,原注册地址张掖市甘州区东郊经济开发区,法人代表李庆荣(长期不在岗),经营范围葡萄酒、碳酸饮料的生产、销售,实际经营负责人陈建军。
(二)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事故项目为国风公司万吨葡萄酒建设暨国风葡萄酒厂搬迁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国风葡萄酒搬迁项目)。项目位于民乐工业园区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园,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葡萄酒处理及发酵车间、原酒贮藏及冷冻车间、灌装车间、材料库成品库、公寓楼、大门及其他附属工程的土建和葡萄酒生产线的搬迁、安装。
项目备案情况。该项目2019年在民乐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查、备案。受疫情影响,2021年6月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证机关民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
项目实施情况。2020年5月项目土建工程开始建设,由甘肃有年金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当年完成综合车间和包材库的修建。
2021年6月,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陈建军组织实施国风葡萄酒搬迁项目,酒罐的搬运、安装由杨兴泉承包负责实施,罐体之间的作业平台由焊接作业施工负责人胡风亮组织人员焊接。至7月9日,113具葡萄酒罐的搬迁、安装完成,总计超过1700吨葡萄酒原酒和100吨蒸馏酒由综合车间主任张军强组织人员注入49具规格不同的酒罐。
(三)事故车间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于国风公司搬迁工程项目综合车间,该车间修建于2020年,南北宽40米,东西长133米,高7米。车间西面有两个出口,北面三个出口,分为灌装区和酒罐区,酒罐区位于车间南侧,每排4-5具酒罐,从西到东共29排113具酒罐。
(四)事故罐体及罐内原酒储存情况
综合车间内放置60吨、30吨、25吨 、10吨、5吨等几种规格大小的罐体,不锈钢材质,顶部有直径40厘米的上人孔,底部有下人孔,侧阀等。事故罐编号11、14,两罐相邻,都为60吨罐,位于最西端靠近西侧出口,直径4.9米,高5.4米,放置在30厘米高的圆形水泥基座上,各储存有50吨蒸馏酒,酒精度38度。
(五)罐体顶部作业平台及焊接基本情况
在制酒过程中为方便对酒罐及原酒的观察,罐体之间设置了作业平台。作业平台不锈钢制成,宽1.2米,由横梁、平台、护栏焊接而成,罐体和横梁焊接,横梁和平台焊接,平台和护栏焊接,焊接方式氩弧焊。焊接时作业人员由升降机送到罐顶,系上安全绳,和地面人员配合完成焊接。
6月10日,国风公司与焊接作业施工负责人胡风亮签订了《施工安全协议》,双方未签订合法的罐体作业平台焊接承包协议,未约定施工承包事项,口头约定以零工的方式完成平台焊接,实行日工资制,至7月19日已完成约400米作业平台的焊接,事故当日焊接的是最后一排作业平台,约24米。
(六)现场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现场作业人员共有5人,胡义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有效期2018年12月18日至2024年12月18日,复审日期2021年12月。秦良友等四人未取得上岗作业资格证。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7月19日早晨7点30分左右,民工秦良友、丰培龙、胡义、韩全寿四人进入综合车间,焊接作业施工负责人胡风亮因事未在现场。按照进度当日四人要完成最后一排平台的焊接,胡义、韩全寿两人完成准备工作后,秦良友、丰培龙乘坐升降机分别到11号罐顶、19号罐顶。8点钟左右秦良友、丰培龙二人开始焊接11号罐和19号罐之间的横梁,8点45分左右,11号罐突然爆裂,从地面弹起又跌落到地面,罐体底部变形、破裂,罐内的蒸馏酒流淌了出来,14号罐受到11号罐的撞击变形,同时蒸馏酒在11号罐弹起的过程中喷溅出来遇到明火,火势瞬间扩大,形成流淌火;民工秦良友被酒罐弹起顶到屋顶后跌落到地面,当场死亡;丰培龙受到惊吓后从19号罐跳到地面,面部烧伤,被现场人员抬走。胡义、韩全寿二人在11号罐弹起后迅速撤离未受到伤害。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国风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建军立即到现场组织救援,紧急疏散综合车间周围干活的民工和搜救车间内的民工,安排人员打开了14号罐的底阀,把罐内的蒸馏酒引流到车间外;同时拨打119、120,向市、县消防救援大队求援,将伤者丰培龙送往张掖市人民医院救治。
9时02分,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市指挥中心紧急调配9辆消防车、40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全勤指挥部随警出动,县应急管理局一同前往组织救援。
县委县政府接报后,立即组织应急、公安、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9时39分,消防救援队伍到达现场用泡沫扑灭流淌的明火,随后市消防救援队伍到现场后对11、14号及周围的罐体进行了冷却降温,流淌出来的蒸馏酒用水稀释后填埋处理。
三、死亡及受伤人员情况
秦良友(死者),男,汉族,民乐县六坝镇六北村村民。
丰培龙(伤者),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曲阜市王庄乡东孟村41号。
四、事故性质和类别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而发生的一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火灾。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焊接作业施工负责人胡风亮安排民工违章作业,未辨明罐内介质,未排查辨识现场危险因素,在装有蒸馏酒(纯乙醇开口闪点12℃)的罐顶焊接平台,焊接温度超过1500℃(氩弧焊),焊接作业产生的辐射热量使蒸馏酒气体升温产生高压,高压使罐体弹起、变形、开裂,秦良友不幸致死。
(二)间接原因
- 胡风亮及其雇佣人员秦良友(因事故死亡,不再追究相关责任)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无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对作业现场风险因素辨识不清,违规上岗冒险蛮干,以致酿成事故。
- 国风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日常安全管理缺失、混乱。在国风葡萄酒搬迁项目实施中,安全生产责任分工不明确;项目未建成将超过1700吨葡萄酒原酒和100吨蒸馏酒注入酒罐,埋下事故隐患;酒罐表面未张贴明显的动火作业警示牌及酒精度标识说明;搬迁方案不完善,未涉及安全管理的内容,未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搬迁现场的安全管理;平台焊接前未对作业现场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未向焊工胡风亮等人告知蒸馏酒罐体焊接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如下:
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万吨葡萄酒建设暨国风葡萄酒厂搬迁工程项目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管理缺失、混乱,搬迁项目未建成,违规将葡萄酒原酒和蒸馏酒注入酒罐,酒罐表面未张贴明显的动火作业警示牌及酒精度标识说明,作业现场隐患排查流于形式,风险隐患辩识不明、失控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给予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
胡风亮,焊接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安排无证人员上岗作业,对装有易燃液体的原酒罐焊接心存侥幸,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胡风亮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陈建军,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厂长,万吨葡萄酒建设暨国风葡萄酒厂搬迁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流于形式,未对项目搬迁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作业环境进行有效的风险辨识,未对焊接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给予陈建军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杜文盛,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保安科科长,未进行厂区安全巡查和监督,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建议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处理。
张军强,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车间主任,负责酒罐注入葡萄酒和蒸馏酒,在项目未建成将红酒、蒸馏酒注入酒罐,未向焊接作业负责人胡风亮等人告知蒸馏酒注入情况,特别是蒸馏酒酒精度较高相对焊接作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履行告知义务,建议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处理。
七、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各部门、各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安全生产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
- 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加大安全投入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加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提高安全意识;特别是在搬迁项目中加强动火作业管理,严格实行作业票制度,切实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推进风险较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动火、吊装、登高、有限空间等危险性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作业票证审批,切实落实作业现场安全措施。企业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决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依法接受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安全技术技能和应急防范能力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加强对外包工的安全监督管理、检查,进一步梳理合同的有效性和约束性;积极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改善安全作业环境,确保安全生产、合法生产、文明生产。
- 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信、应急部门要加强在建工业项目及企业安全巡查、检查及管理,强化管理措施,严格检查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及安全作业行为;注重对企业外包项目的安全检查、监督管理;特别是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安全隐患严重的违法行为,要采取强硬措施进行治理整顿,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7·19”一般火灾伤害事故调查组
FD09912 | 2021_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7一般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甘肃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7”事故调查报告
公示公告
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7”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1-12-27 11:32
次
2021年11月17日16时30分左右,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成作业区作业人员在进行氨回收装置配管作业时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金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接报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金昌市人民政府于11月18日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参与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照“一案四查”“两个倒查”要求,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进行综合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和事故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丰盛公司”),是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化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公司于2010年5月成立,位于甘肃省省级循环经济园区—河西堡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内中心区,主要产品为液氨。公司设综合部、生产调度部、能源装备部、安全环保部、财务部、供销部、技术发展部、党委工作部和脱硫作业区、净化作业区、合成作业区、水汽作业区、电仪保障工区,现有职工375人。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20000556253417B,营业期限至2060年5月;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甘)WH安许证字〔金006〕,有效期至2022年9月;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甘)XK13-006-00051,有效期至2026年9月。公司法人、主要负责人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均持有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资质,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环保部门负责人持有危险化学品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证。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11月17日8时左右,甘肃丰盛公司召开晨会,安排氨回收区新换3#氨水槽配管工作。合成作业区副总经理王永东对配管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由作业区安全员孙发元负责现场作业。
8时30分左右,孙发元安排作业区当班班长王建军进行氨水槽配管作业,操作工高立喜为现场作业监护人,维修工孙学祥、杜德云和焊工张连刚配合接管。因合成作业区焊工不够用,孙发元联系装备能源部派遣一名焊工,经协调后,公司总经理杨敏从电仪工区调来马泽。之后,孙发元和高立喜断开1#、2#氨水槽出水阀门和3#氨水槽进水管阀门,准备进行配管作业,现场准备了手推式灭火器和消防蒸汽皮管。
8时40分左右,孙发元办理了临时用电票和动火作业票。
9时左右,分析工到现场进行气体取样分析,气样分析合格后,孙发元联系作业区经理助理朱总明和安环部部长助理潘永恒到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条件确认签字并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孙发元对现场作业人员张连刚、马泽、孙学祥和杜德云进行安全教育和交底,所有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开始作业,张连刚、马泽负责焊接作业,高立喜负责现场监护,杜德云、孙学祥负责作业辅助。
14时20分左右,因3#氨水槽顶有一处管口需要焊接,孙发元按程序办理了高处作业票。
16时左右,3#氨水槽下部配管作业完成,马泽登上3#氨水槽顶部进行配管焊接作业。
16时30分左右,马泽告知孙发元顶部配管焊接作业完成,孙发元让马泽从槽顶下来,并安排孙学祥、杜德云连接断开的法兰,二人连接好法兰后拉着气焊工具准备送回工段。此后,孙发元在未确认马泽是否从槽顶下来的情况下打开2#氨水槽出口阀开始向3#氨水槽注氨水进行焊管试漏,马泽未按照孙发元指令从槽顶下来,仍在槽顶用渣锤敲打焊渣。在此过程中3#氨水槽突然震了一下,槽体底部脱落倾倒,马泽从槽顶摔落下来。
(二)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孙发元赶紧过去询问马泽情况,当时马泽意识清醒、说话清晰,身体无外伤,现场也无血迹。孙发元赶忙叫高立喜、孙学祥、杜德云过来,解开马泽身上的安全带,四人将马泽抬到作业区域外的安全地带。之后,孙发元立即安排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
17时左右,救护车赶到现场,医务人员对马泽大腿进行了简单固定包扎,送往金昌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
22时左右,马泽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马泽,男,汉族,41岁,甘肃丰盛公司职工),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现场作业负责人在未确认3#氨水槽顶配管动火作业结束的情况下,打开2#氨水槽出口阀向3#氨水槽注氨水,3#氨水槽氨水挥发产生的氨气与动火作业人员敲击焊点产生的火花接触,致使槽体内发生闪爆,槽体受冲击从底座脱落后倾倒,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 作业监护人未有效履行现场监护职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作业人员不听从作业负责人指挥结束动火作业和作业负责人未确认动火作业结束就开阀试漏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 合成作业区对操作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和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氨水回收区动火作业潜在安全风险辨识不足,现场安全检查和管理不到位,对动火作业票审批把关不严,未对特种作业人员证件进行查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 甘肃丰盛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执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严格,对特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排查辨识不足,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又一重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甘肃丰盛公司“11.17”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 马泽,甘肃丰盛公司电仪作业区焊工,未按指令立即结束作业并撤离作业区域,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工作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 孙发元,甘肃丰盛公司合成作业区安全员、现场作业负责人,在未确认动火作业人员结束作业撤离的情况下开阀试漏,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甘肃丰盛公司将其调离安全管理岗位,并由金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高立喜,甘肃丰盛公司合成作业区操作工、现场监护人,未认真履行现场监护职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不听从指挥和违规作业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金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王建军,甘肃丰盛公司合成作业区当班班长,对氨水槽动火配管作业过程中潜在的安全风险辨识不足,对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不强,未认真排查并及时发现作业现场不安全作业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金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朱总明,甘肃丰盛公司合成作业区经理助理,履行作业区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氨水槽动火配管作业过程中潜在的安全风险辨识不足,对作业现场人员无证上岗和违规作业的情况失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甘肃丰盛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朱总明行政记过处分。
- 潘永恒,甘肃丰盛公司安环部部长助理,履行安环部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特种作业票审核不严,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甘肃丰盛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潘永恒行政记过处分。
- 王永东,甘肃丰盛公司合成作业区负责安全工艺副经理,未认真履行作业区安全管理职责,对作业区特种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潜在安全风险辨识不足,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甘肃丰盛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王永东行政警告处分。
- 王大勇,甘肃丰盛公司合成作业区经理,负责作业区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作业区安全管理职责,对作业现场安全风险辨识不足,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甘肃丰盛公司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王大勇行政警告处分。
- 杨敏,甘肃丰盛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严格,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金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杨敏给予上年度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甘肃丰盛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执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严格,对特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排查辨识不足,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金昌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甘肃丰盛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并建议甘肃丰盛公司向金化集团公司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主体责任。甘肃丰盛公司要切实汲取事故教训,深入组织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举一反三强管理、除隐患、防事故。要以危化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抓手,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五到位”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全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管理,层层推动制度和责任落实,集中整治“三违”行为,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二)完善落实制度,狠抓风险管控。甘肃丰盛公司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对重点区域的风险分级管控要更具体更细化,对重点区域的特殊作业要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确认。要严把人员资质关,严格落实管理岗位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按期培训制度。要严守技术操作关,加强对关键设备、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操作技能的指导和培训,制作简明易懂的岗位操作卡,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要严控过程管理关,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全程监护和重点巡查,要委派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强的人员负责现场监护,对特种作业、检维修等高风险作业和易燃易爆作业区现场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要严行隐患治理关,严格落实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通过重点排查、定期排查等方式深入组织开展隐患自查自纠自改,切实有效消除事故隐患。
(三)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甘肃丰盛公司要扎实组织开展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将安全教育培训作为最重要的抓手,把好源头安全关,制定切实有效的培训计划,强化对各岗位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对特种设备、特种作业、转岗人员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作业人员技术操作水平和避险自救意识。要督促作业人员加强协作配合,服从现场作业指令,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严防“三违”行为发生。要进一步加强安全文化体系建设,牢固树立“一切事故皆可预防、一切事故皆可避免”的安全理念,引导员工敬畏生命、敬畏安全,最大程度激发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感,使安全生产意识逐步渗透到员工的思想之中,成为企业全体员工的行动自觉。
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17”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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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913 | 2021_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7·19一般火灾伤害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甘肃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7·19一般火灾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7·19”一般火灾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机构:民乐县应急管理局 2021-12-24 16:27:18
2021年7月19日8时45分许,位于民乐工业园区的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万吨葡萄酒建设暨国风葡萄酒厂搬迁工程项目综合车间11号罐安装作业平台时发生一般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和应急、公安、消防部门及工业园区全力组织应急处置和救治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批准,2021年7月21日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工业园区规建局、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单位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风公司),系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号620700000001978,成立于2003年3月,原注册地址张掖市甘州区东郊经济开发区,法人代表李庆荣(长期不在岗),经营范围葡萄酒、碳酸饮料的生产、销售,实际经营负责人陈建军。
(二)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事故项目为国风公司万吨葡萄酒建设暨国风葡萄酒厂搬迁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国风葡萄酒搬迁项目)。项目位于民乐工业园区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园,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葡萄酒处理及发酵车间、原酒贮藏及冷冻车间、灌装车间、材料库成品库、公寓楼、大门及其他附属工程的土建和葡萄酒生产线的搬迁、安装。
项目备案情况。该项目2019年在民乐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查、备案。受疫情影响,2021年6月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证机关民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
项目实施情况。2020年5月项目土建工程开始建设,由甘肃有年金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当年完成综合车间和包材库的修建。
2021年6月,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陈建军组织实施国风葡萄酒搬迁项目,酒罐的搬运、安装由杨兴泉承包负责实施,罐体之间的作业平台由焊接作业施工负责人胡风亮组织人员焊接。至7月9日,113具葡萄酒罐的搬迁、安装完成,总计超过1700吨葡萄酒原酒和100吨蒸馏酒由综合车间主任张军强组织人员注入49具规格不同的酒罐。
(三)事故车间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于国风公司搬迁工程项目综合车间,该车间修建于2020年,南北宽40米,东西长133米,高7米。车间西面有两个出口,北面三个出口,分为灌装区和酒罐区,酒罐区位于车间南侧,每排4-5具酒罐,从西到东共29排113具酒罐。
(四)事故罐体及罐内原酒储存情况
综合车间内放置60吨、30吨、25吨 、10吨、5吨等几种规格大小的罐体,不锈钢材质,顶部有直径40厘米的上人孔,底部有下人孔,侧阀等。事故罐编号11、14,两罐相邻,都为60吨罐,位于最西端靠近西侧出口,直径4.9米,高5.4米,放置在30厘米高的圆形水泥基座上,各储存有50吨蒸馏酒,酒精度38度。
(五)罐体顶部作业平台及焊接基本情况
在制酒过程中为方便对酒罐及原酒的观察,罐体之间设置了作业平台。作业平台不锈钢制成,宽1.2米,由横梁、平台、护栏焊接而成,罐体和横梁焊接,横梁和平台焊接,平台和护栏焊接,焊接方式氩弧焊。焊接时作业人员由升降机送到罐顶,系上安全绳,和地面人员配合完成焊接。
6月10日,国风公司与焊接作业施工负责人胡风亮签订了《施工安全协议》,双方未签订合法的罐体作业平台焊接承包协议,未约定施工承包事项,口头约定以零工的方式完成平台焊接,实行日工资制,至7月19日已完成约400米作业平台的焊接,事故当日焊接的是最后一排作业平台,约24米。
(六)现场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现场作业人员共有5人,胡义持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有效期2018年12月18日至2024年12月18日,复审日期2021年12月。秦良友等四人未取得上岗作业资格证。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7月19日早晨7点30分左右,民工秦良友、丰培龙、胡义、韩全寿四人进入综合车间,焊接作业施工负责人胡风亮因事未在现场。按照进度当日四人要完成最后一排平台的焊接,胡义、韩全寿两人完成准备工作后,秦良友、丰培龙乘坐升降机分别到11号罐顶、19号罐顶。8点钟左右秦良友、丰培龙二人开始焊接11号罐和19号罐之间的横梁,8点45分左右,11号罐突然爆裂,从地面弹起又跌落到地面,罐体底部变形、破裂,罐内的蒸馏酒流淌了出来,14号罐受到11号罐的撞击变形,同时蒸馏酒在11号罐弹起的过程中喷溅出来遇到明火,火势瞬间扩大,形成流淌火;民工秦良友被酒罐弹起顶到屋顶后跌落到地面,当场死亡;丰培龙受到惊吓后从19号罐跳到地面,面部烧伤,被现场人员抬走。胡义、韩全寿二人在11号罐弹起后迅速撤离未受到伤害。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国风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建军立即到现场组织救援,紧急疏散综合车间周围干活的民工和搜救车间内的民工,安排人员打开了14号罐的底阀,把罐内的蒸馏酒引流到车间外;同时拨打119、120,向市、县消防救援大队求援,将伤者丰培龙送往张掖市人民医院救治。
9时02分,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市指挥中心紧急调配9辆消防车、40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全勤指挥部随警出动,县应急管理局一同前往组织救援。
县委县政府接报后,立即组织应急、公安、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9时39分,消防救援队伍到达现场用泡沫扑灭流淌的明火,随后市消防救援队伍到现场后对11、14号及周围的罐体进行了冷却降温,流淌出来的蒸馏酒用水稀释后填埋处理。
三、死亡及受伤人员情况
秦良友(死者),男,汉族,民乐县六坝镇六北村村民。
丰培龙(伤者),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曲阜市王庄乡东孟村41号。
四、事故性质和类别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而发生的一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火灾。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焊接作业施工负责人胡风亮安排民工违章作业,未辨明罐内介质,未排查辨识现场危险因素,在装有蒸馏酒(纯乙醇开口闪点12℃)的罐顶焊接平台,焊接温度超过1500℃(氩弧焊),焊接作业产生的辐射热量使蒸馏酒气体升温产生高压,高压使罐体弹起、变形、开裂,秦良友不幸致死。
(二)间接原因
- 胡风亮及其雇佣人员秦良友(因事故死亡,不再追究相关责任)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无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对作业现场风险因素辨识不清,违规上岗冒险蛮干,以致酿成事故。
- 国风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日常安全管理缺失、混乱。在国风葡萄酒搬迁项目实施中,安全生产责任分工不明确;项目未建成将超过1700吨葡萄酒原酒和100吨蒸馏酒注入酒罐,埋下事故隐患;酒罐表面未张贴明显的动火作业警示牌及酒精度标识说明;搬迁方案不完善,未涉及安全管理的内容,未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搬迁现场的安全管理;平台焊接前未对作业现场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未向焊工胡风亮等人告知蒸馏酒罐体焊接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如下:
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万吨葡萄酒建设暨国风葡萄酒厂搬迁工程项目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管理缺失、混乱,搬迁项目未建成,违规将葡萄酒原酒和蒸馏酒注入酒罐,酒罐表面未张贴明显的动火作业警示牌及酒精度标识说明,作业现场隐患排查流于形式,风险隐患辩识不明、失控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给予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
胡风亮,焊接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安排无证人员上岗作业,对装有易燃液体的原酒罐焊接心存侥幸,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胡风亮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陈建军,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厂长,万吨葡萄酒建设暨国风葡萄酒厂搬迁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流于形式,未对项目搬迁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作业环境进行有效的风险辨识,未对焊接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给予陈建军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杜文盛,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保安科科长,未进行厂区安全巡查和监督,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建议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处理。
张军强,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车间主任,负责酒罐注入葡萄酒和蒸馏酒,在项目未建成将红酒、蒸馏酒注入酒罐,未向焊接作业负责人胡风亮等人告知蒸馏酒注入情况,特别是蒸馏酒酒精度较高相对焊接作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履行告知义务,建议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处理。
七、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各部门、各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安全生产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
- 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加大安全投入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加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提高安全意识;特别是在搬迁项目中加强动火作业管理,严格实行作业票制度,切实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推进风险较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动火、吊装、登高、有限空间等危险性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作业票证审批,切实落实作业现场安全措施。企业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决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依法接受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安全技术技能和应急防范能力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加强对外包工的安全监督管理、检查,进一步梳理合同的有效性和约束性;积极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改善安全作业环境,确保安全生产、合法生产、文明生产。
- 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信、应急部门要加强在建工业项目及企业安全巡查、检查及管理,强化管理措施,严格检查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及安全作业行为;注重对企业外包项目的安全检查、监督管理;特别是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安全隐患严重的违法行为,要采取强硬措施进行治理整顿,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甘肃张掖国风葡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7·19”一般火灾伤害事故调查组
FD09914 | 2021_电石仓库雷击着火事故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仓库/物流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2021_电石仓库雷击着火事故_火灾_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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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石仓库雷击着火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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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突下暴雨,电石仓库房顶漏雨,工段长在进行挡水 作业时.突然发生闪电,击中除尘器烟筒发生爆炸,厂房2 400 m2坍 塌,两部胶带输送机损坏,伤亡1人,造成经济损失180余万元。
一、 事故原因分析
当日强暴雨,雨水流入地下破碎机间.内有大量电石粉尘.遇 水分解成乙块气。强降雨形成水幕,使乙烘气无法排出,室内乙烘 气浓度较高,雷电击中除尘烟筒打火引起爆炸(烟筒无接地)。
二、 事故处理决定
管理混乱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撤掉分厂厂长职务.罚款 5 000元。
三、 事故防范措施
① 按国家标准设计新建电石仓库和破碎系统。
② 确保防雷接地系统可靠。
③ 保持胶带机、破碎机周围无电石灰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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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915 | 2021_番禺区沙湾街古东村8.6_8·6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1年8月6日2时25分许,番禺区沙湾街古东村桥木坊三巷1号民宅发生火灾,造成2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快速部署原因调查、舆情监控和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等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番禺区沙湾街古东村“8.6”火灾事故调查组,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总工会、区消防救援大队、沙湾街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一案三查”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火建筑及场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构)筑物基本情况
起火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古东村桥木坊三巷1号。该地址为村民自建房院墙内范围,院墙大门位于北面,侧门位于东面,围墙内地块南北长33米,东西宽15米,墙内建(构)筑物情况如下:
- 冯某琼之自住房(主楼):为1幢三层(其中首层设置夹层),总建筑面积约343平方米,砖混结构。其中首层为客厅、厨房、餐厅、卫生间,夹层为会客厅、休闲室,第二层设有睡房三间,分别为冯少琼、韩锐波(冯某琼丈夫)、韩某思(冯某琼女儿)居住,第三层局部为房屋和天台,其中房屋为韩某达(冯某琼儿子)居住。
- 出租房(副楼):为1幢二层,该房北侧与冯某琼之自住房南侧贴邻,首层为砖混结构,二层采用夹芯彩钢板搭建,建筑面积约140平方米。该栋出租房共设置三套房屋出租,其中首层东侧单间为彭某祥租住,西侧单间为侯某军租住,第二层为两室一厅的套房,为邱某红和邱某彪夫妇租住。
- 物料棚:与出租房西侧贴邻,采用木梁、木柱为承重,铁皮为屋面,局部设置木质层架,面积约70平方米,放置木材、木枋、工具、油漆、万能胶等物品。
4.停车房:位于院落东北角,单层。
(二)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 房屋所有人:冯某琼,女,57岁,身份证号码为:440126196***,为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古东村桥木坊3巷1号房屋的权属人。韩某波,男,57岁,身份证号码为:440126196***X,为冯某琼丈夫。
- 房屋租赁者:出租房共分隔为三个套间出租,其中首层两套,二层一套。首层东面套间租赁者为彭某祥,自2021年8月2日起租住该房屋,起火时其由韩某波叫醒逃离现场。首层西面套间租赁者为侯某军,租住该房屋约两个月,起火时其未在房间。二层套间租赁者为邱某彪、邱某红,二人为夫妻,在火灾中死亡。
二、事故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验情况
- 冯某琼自住房与出租房南北贴邻建设,自住房夹层顶部楼板与出租房二层屋面齐平。出租房首层设置出租单间基本无过火,内部家具、床铺、生活用品等均完好。出租房二层彩钢板房屋整体向西部倾斜,朝西部中间位置倒塌,梁、柱、隔墙、屋面板均变形。屋内共设有6个外窗,均设置防盗网(无逃生口),首层通往二层的楼梯位于出租房西侧,与物料棚贴邻。
- 出租房西侧贴邻单层木结构物料棚(局部设木质层架)。物料棚已完全烧损,棚架倒塌,部分铁皮屋面覆盖下部,铁皮变形变色较周边北侧铁皮棚(木器加工作业平台处)、东侧彩钢板房顶部程度重。物料棚北侧木器加工作业平台处的雨棚尚
存留,下方可见工作台、储物间及部分电气线路、开关和插座,该雨棚屋面和横梁及内物品燃烧程度南重南北轻。内可见若干罐漆料。
- 物料棚与出租屋相邻的彩钢板隔墙中部金属面层完全烧损变形变色,中部炭化极重,呈扭曲(朝西面卷曲)、脆化。物料棚中部设有两处钢柱与木柱组合竖向构件,其中东侧的该构件中上部呈微卷变形,其中部可见电线残骸垂挂。对该处高位彩钢板残骸进行比对勘测,在中部金属柱附近区域高位彩钢板面层较其余位置的脆化程度深,部分边缘部位呈纸屑状。对该处中低位的彩钢板隔墙进行复原勘查,复原后该隔墙中部炭化、卷曲、脆化程度重。该区域地表大量细小木质燃烧碎屑堆积。物料棚内可见大量木质材料燃烧残骸,其中东部区域碳灰细小,覆盖深,南部区域为大件木柱竖向放置,对跌落在低处的木梁在韩某波的见证下进行复原,可见木梁自东向西炭化、裂纹、裂沟由深渐浅。
- 冯某琼自住房屋除南侧与出租房贴邻侧外墙熏黑,部分外墙砖脱落外,其余部位无烧损。物料棚西侧为相邻村屋,该房屋东面外墙部分墙砖脱落。
(二)视频分析情况
经调取登云里大街6号房屋东北角的视频监控,显示02时25分(已校对北京时间,以下皆同)许,该监控对出部位拍摄桥木坊三巷1号院落南侧巷道出现微弱光亮,该光亮持续且呈加长趋势,间断中有减弱,至03时18分许,火势猛烈发展。
(三)事故原因排查情况
- 排除人为纵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事发后,广州市刑警支队刑事技术所、番禺区公安分局现勘大队、刑警大队第一时间进行介入调查,遇难者所在房屋所有窗户均装有防盗网,因过火灼烧棚屋钢架铁皮大面积变形坍塌,两具尸体位于房屋东南侧,头靠近东墙地面,呈头东脚西状。经检验,遇难者体表皮肤炭化、假裂创符合高温作用所致,呼吸道、消化道内见大量炭末,心血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分别为22.9%和14.6%,符合生前烧死特征。结合现场勘查、视频监控、询问走访,未发现人为放火线索。
- 排除雷击等灾害性天气引发火灾的可能。经查询番禺区气象局气象信息,8月5日18时至8月6日6时期间,沙湾街古东村桥木坊一带未监测到雷电活动,可排除雷击引火的可能。
- 认定起火原因系番禺区沙湾街古东村桥木坊三巷1号物料棚内电源线路短路引燃物料棚内可燃物所致:
物料棚之电气线路自冯少琼自住房首层厨房西墙南侧的开关插座接出单股和多股铜芯线套黄蜡管保护导线穿墙引到外墙,而后并联接线分两路,一路引到木器加工平台处的插座,另一路并联接线到物料棚内插座(已烧损)。敷设线路过程中,并联接线的相线通过插座和开关出控制线到物料棚的照明灯具。该区域的线路敷设采用塑料线槽和黄蜡管穿线处理,插座、灯具均直接安装在木梁和木柱上。
对物料棚东部区域电气线路进行勘验,提取电线残骸若干:其中在物料棚东北角横梁部位提取的带熔痕铜导线残骸编号为7号物证,在物料棚与出租房交界部位的钢柱中部提取的带熔痕铜导线残骸编号为8号物证。以上物证送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进行物证鉴定分析,样品7-1、8-1、8-2之熔痕为短路作用形成。
在物料棚中东部区域对地表残骸专项勘验,对该处地表残骸进行逐层清理、清洗,发现多处带熔痕铜导线和熔珠,熔痕与线材分界明显。提取带熔痕铜导线(编号为物证10、11号)送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进行物证鉴定分析,提取的带熔痕铜导线呈现端部熔痕,表面光滑,颗粒圆润,金属光泽较弱,其金相组织为胞状晶及枝状晶,样品11-2为一次短路作用形成(粤震司法鉴定所[2021]痕鉴字第416号)。
经广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沙湾街古东村桥木坊三巷1号内建构筑物电气线路进行灾后检测,该院落物料棚区域未设置专用电源线和专用配电保护装置、线路混合使用,配电线路保护不足;物料棚为木结构,内部存放大量木料、油漆等,线路敷设未采用金属导管和金属线槽等的布线方式,仅采用塑料管、黄蜡管简易包裹,且线路、插座、照明灯具等发热元件直接敷设、安装在木制梁架等可燃物体上。以上不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等规定。
综上证据分析,本案起火时间为2021年8月6日02时25分许,起火部位为番禺区沙湾街古东村桥木坊三巷1号物料棚东部区域,起火原因为物料棚内电源线路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三、建筑规划报建(确权)情况
番禺区沙湾街古东村桥木坊3巷1号围墙内,冯某琼自住的三层楼房已经确权,取得《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1312***号)。围墙内二层出租房建于2018年,未取得相关建设许可及确权证明。
四、事故发生经过和消防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 根据韩某达的供述:8月6日凌晨3时许其回到桥木坊三巷1号的家,车停在大门对面的空地后,从北正门进入院落,直接进入其自建房的一楼大厅,后径直上第三层卧室。把玩一会手机准备洗澡时,听到吵声,遂打开卧室门,在楼梯平台通过落地玻璃窗感觉到南面有明显光亮,立即下楼把二楼居住的韩某波、冯某琼、韩某思等人叫醒,并陆续下楼。其听到异常声音的时间介于03时24分至03时28分时之间。根据接警平台的记录,韩某达手机号1357***1174于03时29分时打入报警电话,即该警情首个报警电话。
- 根据韩某波的供述:其8月6日凌晨被儿子韩某达叫醒,随后听到出租房二层女子呼喊求救,从其卧室南面外窗向外观察,看到火光冲天,还有啪啪啪的声响。其跑到首层看到物料棚靠近南面围墙部位大部分位置有明火,后穿过物料棚与出租房之间的门,先后到跑出租屋一楼的两套出租房通知人员逃生,想跑上出租屋二层时因烟热影响无法实现,遂退至东面侧门巷道。
- 根据沙湾镇登云里一巷6号住户韩*棠的供述:其8月6日3时许听到有人用普通话喊救命,拉开窗帘,看见隔壁的房子有火光。
- 根据沙湾镇登云里一巷6号住户陈某芬的供述:其8月6日凌晨03时15分时许被其老公韩某棠叫醒告知起火,起床开窗看到对面邻居房屋浓烟,看到窗台一男一女被困无法逃生,并呼喊救命。
(二)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身份情况:
- 邱某红,女,30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313821991********,户籍地址: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首华村大湾组,工作单位:广州*澜实业有限公司,现住址:番禺区沙湾镇古东村桥木坊三巷1号出租屋2楼。
- 邱某彪,男,35岁,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6********,户籍地址: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首华村大湾组,工作单位:广州市*美实业有限公司(已离职),现住址:番禺区沙湾镇古东村桥木坊三巷1号出租屋2楼。
(三)消防救援过程
2021年8月6日03时29分番禺区消防救援大队接报后,立即调派大队全勤指挥部、桥南、市桥、祈福、亚运城消防救援站和沙湾街专职消防队前往处置。沙湾专职队于03时50分抵达现场,利用70米处一市政消火栓单干线出1支水枪对着火部位进行灭火。03时53分,桥南消防救援站抵达,现场火势已发展至迅猛阶段,火势有向周边民房蔓延的趋势。经询问知情人了解到有2人被困,指挥员组建搜救小组下达搜救任务,按照“救人第一”的原则,采取“集中力量有限内部救人,外部防止火势蔓延”的战法,组织一个破拆小组进行彩钢板隔墙破拆,内功近战,并部署灭火攻坚组两支水枪压制火势控制火势蔓延,同时保持现场不间断供水。由于出租房二层为彩钢板材质搭建,屋面已完全坍塌,为保证人员安全,指挥员调整搜救方案,改由利用主楼第二层卧室窗户破拆进入,进入后发现2名被困人员已无生命体征。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街道第一时间成立善后处置工作小组,紧急召开会议,指导善后处置工作,关注舆情动态,降低负面社会影响,并全力做好遇难者家属的接待、协调,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置,未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验、尸体检验、走访询问、物证鉴定、监控视频分析等综合分析,该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沙湾街古东村桥木坊三巷1号物料棚东部电源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 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物料棚采用木结构搭建,电气线路敷设在木梁木柱上,未采用金属导管和金属槽盒等布线方式,且发热元件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同时该区域未设置独立配电箱,未分路配电,线路未在接线盒内接驳,所选用的电源导线截面过小,以上均不符合电气安装规范。
- 建筑材料不符合要求。出租屋第二层采用泡沫夹芯彩钢板建造,彩钢板芯材为多孔泡沫材料,易发生燃烧,板面受热后易造成变形倒塌,燃烧后产生大量浓烟,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
- 场所内存放大量易燃物品。房屋院墙内搭建的物料棚存放油漆、万能胶、木材、板料等易燃可燃物品,火灾荷载大,导致火灾发生后,扩大蔓延迅速。
- 居住场所和存储场所之间未保持安全间隔。出租屋与存放大量易燃可燃物品的物料棚贴邻建设,竖向分隔仅为泡沫夹芯彩钢板,导致在火灾发生时隔断失效,烟热快速蔓延至出租屋。
- 逃生通道和出口少。出租屋第二层唯一通道是与物料棚贴邻的楼梯,屋内所有外窗均设置防盗网且未开设逃生口,火灾发生后无法通过楼梯和外窗逃生。
- 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物料棚存放大量可燃物,但并未配备消防用水设施和消防器材,火灾发生时无法及时开展有效处置。
(三)事故性质
通过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确认本次事故属于安全意识欠缺、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技术要求、住宿场所与仓储场所未保持安全距离造成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房屋出租方存在的问题
韩某波,为沙湾街古东村桥木坊三巷1号房屋所有人冯某琼的丈夫,物料棚实际使用人,出租屋楼栋实际管理人。
存在问题:作为房屋出租方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意识缺失,隐患意识淡薄;违规建设出租用房,采用易燃可燃夹芯材料搭建出租用房,所有外窗均设置防盗网且未开设逃生口,未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日常规避网格员巡查;与出租房贴邻的物料棚采用木结构搭建,内部存放大量油漆等易燃物质和木材等可燃材料,棚架内电气线路敷设违反电气安装规范,并导致2人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有关单位职责及存在问题
古东村对辖区内各类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不力,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力,对事故历史性违建、隐瞒租赁等行为排查处置不力,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负责该片区的村委干部、网格员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发现隐患能力不强,未能及时发现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属地街道按照管理权限追究责任。
六、主要教训
(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房屋所有人安全意识淡漠,违规建设出租用房,采用易燃可燃夹芯材料搭建出租用房,出租规避网格员巡查,自建房区域内存放大量可燃物品和易燃材料,电气安装、敷设违反电气安装规范,积累大量火灾隐患。出租用房所有外窗设置防盗网并未开设逃生口,直接导致承租人员在火灾发生后无法有效逃生。
(二)历史违建问题情况突出。事故发生区域长期存在违规搭建,在既有建筑基础上采用易燃可燃夹芯板材扩建功能用房情况普遍,村居干部对辖区民宅、出租屋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职责力度不足,怕得失村民群众心态过重。
(三)基层及相关部门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相关管理部门对事故建筑长期存在的违规建设问题处置不力,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未将网格化巡查管理有效落地,在消防安全“三清三查”、出租屋专项整治、“扫街”行动等各类工作中未实现全覆盖的排查。
(四)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事故反映出群众对违规住人等安全隐患认识不深不细,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房屋所有人长期在物料棚存放大量易燃可燃物质,电气线路敷设违规,导致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存在短路、故障等风险。同时,租赁方“四个能力”缺失,疏散逃生能力和初起火灾扑救能力较低,导致遇险人员无法自救、无法逃生,造成惨痛教训。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强化政府部门组织领导。各镇街、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发办[2017]87号)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落实属地和权责范围内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清形势,主动查找问题、防控风险、补齐短板,深入研判分析,针对本行业领域、本辖区内新、旧风险研究具体火灾防控措施,制定工作计划,加强源头管理,努力减少一半事故、防止重大事故,坚决做到少伤人、不死人。
(二)坚决查处违法建设、出租行为。各镇街应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0〕18号)的要求,落实好农村违法用地建房查处的实施主体职责,综合运用动态巡查、网格化管理、卫片执法、专项执法等多重执法手段和方式加强对农村住宅建设的管控。同时认真研究和查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二合一”、“三合一”等隐患问题,建立房屋管理良好秩序。
(三)深化社会面火灾防控。各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要求全面加强各项消防工作,落实好消防安全责任。应结合当前火灾形式,进一步密切关注出租屋、“三小”场所等火灾频发所暴露的风险问题,结合消防安全“扫街”行动、“三年行动”等,加强消防车通道集中治理、电动自行车治理、“九小”场所等消防安全整治,拓展治理的深度、广度。要坚持问题导向,狠抓工作落实,落实基层组织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健全网格员的消防培训、履职激励和监督问责机制。居(村)委会要依托“网格化”管理落实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开展“敲门行动”、通过“入户检查”、“上门提醒”等方式,加强对各类群体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重点纠治违规住人、违规用火用电用气、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等行为,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检查整改,严防小场所发生大火灾。派出所应继续加强委托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职权范围内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把消防宣传教育作为社区警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广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四)加强村社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应加快推进微型消防站建设,督促指导各村居按照“有站点、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标准,采取自建、合建、统建等方式建设微型消防站,规模加大的住宅小区应在防火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器材装备,满足快速处置要求。微型消防站应加强日常防火巡查和业务训练,尤其是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加大夜间巡查力度,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做到打早灭小,防止“小火成灾”。要加强微型消防站联勤联训力度,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措施、火灾联动相应机制,主动对接辖区消防站,开展联勤联训,加强对微型消防站的调度,确保“打早灭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要进一步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对本次事故反映出群众对违规住人等安全隐患认识不深不细,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的薄弱环节要着力攻坚。网格员要扎实开展入户走访,对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问题,要及时抄送公安部门,并引导规范建筑用电、用气、用火行为,对电气线路进行穿管保护,设置漏电、短路、过载等保护装置。保持防火间距,畅通逃生通道,全面排查防盗网开设逃生窗事项,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升社区居民火灾状态下的应急自救和逃生能力。
FD09916 | 2021_的几个方面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安全资质及资格证是否齐全? 检查如下内容:
3、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驾驶员、押运员是否取得相应资质,运输车辆是否符合要求;
4、危险化学品包括易制毒、剧毒品购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购买程序;
5、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操作证或操作证是否有效;
(1)电工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3)高处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5)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6、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否取得操作证或操作证书是否有效;
(1)锅炉操作;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
(3)起重机操作;
(4)叉车驾驶;
二、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到位? 检查如下内容:
1、 是否经过了公司级安全教育;(一级);
2、 是否经过了分厂级安全教育;(二级)
3、 是否经过了工段级安全教育;(三级)
4、 是否经过了班组级安全教育;(四级)
5、 脱岗6个月以上是否经过了安全教育;(二级、三级、四级)
10、是否存在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上岗的情况;
11、是否对外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三、管理文件制度及操作规程是否完善?检查如下内容:
1、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建立安全考核制度;
2、是否按公司要求签订责任状,层层签订逐级到人;
3、是否制定安全环保操作规程以及工艺操作规程和设备维护规程;
5、是否签订反习惯性违章承诺书;
6、是否实施安全互联互保;
7、是否建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8、发生事故是否严格遵循事故的“四不放过”处理原则。
四、是否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如下内容:
1、公司是否布置组织进行安全检查以及整改与考核;
2、分厂是否按要求组织进行安全检查以及整改与考核;
3、工段是否按要求进行安全检查以及整改与考核;
4、班组是否进行安全检查以及整改与考核;
5、各专业部门是否按职责分工进行各类专项检查以及整改与考核;
6、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检查以及整改与考核;
五、各类作业是否合规?检查如下内容:
(一)危险性作业活动前,是否根据生产操作、工程建设、检维修、维护保养等作业的特点,全面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并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消除或降低作业风险。
(二)是否进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是否交到每一个施工人员。
(三)危险作业是否办理了各类票证;
1、动火作业;(六不动火)
(1)动火证未批准不准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不准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不准动火;
(4)不清除周围易燃物不准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十不准作业”
(1)未办理受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不准作业;
(2)为制定合格的监护人不准作业;
(3)为对受限空间内危险、有害物资进行分析不准作业;
(4)受限空间为经过置换、蒸煮、吹扫的不准作业;
(5)受限空间内通风不畅不准作业;
(6)未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不准作业;
(7)受限空间进出口通道周围障碍物没有清除不作业;
(8)不挂警示标牌不准作业;
(9)与受限空间有联系的阀门、管线没有隔离措施不准作业;
(10)工作内容或工作环境发生改变且没有重新进行危险分析的不准作业。
3、高处作业; “十不登高”
(1)严格遵守“十个不登高”规定。
(2)体弱有病不登高;
(3)暴雨、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不登高;
(4)脚手架、跳板不牢不登高;
(5)高压线旁无遮栏不登高;
(6)石棉瓦上无垫板不登高;
(7)自然光线不足、视线不清、照明不足不登高;
(8)梯子掌脚打滑不登高;
(9)携带笨重物件不登高;
(10)没有安全带、安全帽不登高;
(11)饮酒后不登高。
4、动土作业;
5、大型吊装作业; “十不吊”
(1) 信号指挥不明不准吊; (2)斜牵斜挂不准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 (5)吊物上有人不准吊; (6)埋在地下物不准吊; (7)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不准吊; (8)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 (9)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6、爆破作业;
7、断路作业;
8、抽堵盲板作业;
9、临时用电;
(四)票证各级签字人员是否为本人签字,是否漏签;签字人员是否到现场对措施进行落实,现场是否有专人监护。
(五)危险作业实施内容是否与票证内容一致,措施是否可靠,是否有效施行。
六、安全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如下内容:
1、特种设备极其附属装置是否进行年检并在有效期内,是否经常维护检查;
2、设备是否严重失修或超限运行。
4、应急装备维护是否完好有效,是否明确维护责任人;
5、消防设施及器材是否齐全、完好、维护到位;
6、安全标志标识是否完好、齐全;
7、生产现场照明是否充足、安全通道是否畅通。
七、工艺技术是否安全可靠?检查如下内容:
1、是否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3、操作人员是否掌握工艺安全信息;
4、采用新工艺是否进行如下危害分析:
(1)工艺系统的危害;
(2)对以往发生的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事件的审查;
(3)控制危害的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以及失效时的后果;
(4)现场设施是否满足生产要求;
(5)失控后可能对人员安全和健康造成影响的范围。
八、生产、检修组织是否安全?检查如下内容:
6、是否有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章操作或无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8、安全装置是否同时检修或及时恢复;
9、项目实施或设备检修完毕是否进行经验收办理交付生产手续;
九、危险物品的储存与使用和废弃是否合规?检查如下内容:
6、危险物品的废弃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十、建设项目是否合规?检查如下内容:
1、项目是否取得上级机关立项批复文件;
2、是否完成安全和职业病防治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
3、是否按规定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
4、是否办理规划、消防、施工许可等报建手续;
5、是否按规定进行工程招标;施工单位相关资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6、是否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
7、是否委托专业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
8、是否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办理工程开工报告;
10、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是否配备具备资质的工程管理人员;
11、危险作业是否开具相关作业票证并落实安全措施;
13、施工安全技术方案是否得到落实;
14、现场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15、施工工地是否制作施工告示牌;
16、是否设立隔离带做到施工区和生产区隔离;
17、是否搭建合格脚手架、挂安全防护网;
18、是否要求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工地,相关人员进场是否佩带安全帽;
19、施工安全员是否经常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
20、现场管理人员发现有危险行为是否及时制止。
21、项目建设完成是否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22、是否进行安全验收评价、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
十一、职业健康方面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如下内容:
1、劳动保护用品是否发放到位、员工是否穿戴齐全或正确穿戴;
2、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紧急喷淋装置等是否维护到位,员工是否能正确使用;
3、对有毒有害岗位尘毒超标是否及时整改到位;
4、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装置是否及时维护和正常使用;
5、有毒有害岗位各类通风防尘设备设施是否齐全、完好,维护到位,是否正常运行;
6、有毒有害岗位是否进行岗前、岗中、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7、是否按时按要求组织和参加排毒疗养;
FD09917 | 2021_省政府批复结案宿州市萧县2021·8·27较大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省政府批复结案宿州市萧县“2021•8•27”较大火灾事故
近日,省政府批复《宿州市萧县“2021•8•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同意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的认定、事故责任认定和有关处理建议以及提出的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2021年8月27日1时36分许,宿州市萧县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2.78万元。
调查报告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刘某家使用的杀鸡棚(即泡沫夹芯板房)内部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并蔓延至周边建筑,造成杨某家4人死亡。事故的间接原因为刘某违规私自敷设电气线路;过火建筑均为违章搭建建筑且防火间距和隔墙耐火极限均不满足国家标准要求;杨某家为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未设置防火分隔,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事故房屋一层全部设置为卷帘门,外窗设置金属栅栏,且无从内部开启装置,导致人员被困后,无法及时逃生;地方政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调查报告指出,司法机关已对1名直接责任人采取相关措施。同时,纪委监委对5家单位、8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问责。
调查报告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宿州市各级各部门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思想认识到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深入查找问题,深挖细究问题根源。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以案为鉴,切实抓好整改,筑牢消防安全的防线,坚决防范遏制此类事故发生。二是要强化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到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建立健全家庭式商铺(作坊)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失职追责制度,全面落实政府、部门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要整治违章搭建、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行为,推动加强相邻建筑防火分隔工作,持续开展打通建筑外墙外窗逃生通道工程,不断提升家庭式商铺(作坊)消防安全水平。三要推进双基建设,防范处置到位。要加快推进基层消防组织和消防力量建设,持续开展家庭式商铺(作坊)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健全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堵塞监管漏洞,形成安全隐患立体式排查整治格局,坚决遏制“小火亡人”事故,打通乡镇消防安全“最后一公里”。四要提升素质能力,宣教培训到位。要积极拓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广度与力度,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与事故案例,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对镇村生产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要做到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全覆盖,全面提高农村居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能力。
FD09918 | 2021_省政府批复结案池州市贵池区2021·4·6较大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省政府批复结案池州市贵池区“2021•4•6”较大火灾事故
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复《池州市贵池区“2021•4•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同意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认定、对责任认定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2021年4月6日8时45分许,池州市贵池区长江中路与杏村东街交界处南侧希望·财富广场(又称“铜锣湾商场”)发生较大火灾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58.44万元。
调查报告认定,该起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现场施工人员拆除自动扶梯时,气割作业产生的高温熔融物掉落至负一层扶梯井内西北侧,引燃拆除扶梯产生的油污及装饰板等可燃物造成火灾。事故的间接原因为:一是事故相关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
调查报告提出,司法机关已对8人采取强制措施;对事故相关2家责任单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经立案调查,纪检监察机关已对调查组移交的8名党员干部和5家单位予以问责处理。
在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中调查报告要求:池州市和贵池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一要强化组织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安全整治,切实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每个环节。二要强化工作措施。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全覆盖、常态化排查整治,对排查出的隐患立即落实整改,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安全生产和消防长效监管机制。三是强化监管执法。对消防高风险单位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追究法律责任。加强行刑衔接,及时公开处罚决定,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并抄送同级征信、金融监管等部门。四要强化宣传教育。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集中消防宣传活动,提高居民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和疏散逃生能力;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要求,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应急救援基本技能。
FD09919 | 2021_省政府批复结案阜阳市颍州区2021·6·22较大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用火不慎 | 来源格式:md
省政府批复结案阜阳市颍州区“2021•6•22”较大火灾事故
近日,省政府批复《阜阳市颍州区“2021•6•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同意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的认定、事故责任认定和有关处理建议以及提出的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2021年6月22日0时29分许,阜阳市颍州区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7.73万元。
调查报告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冯某某饮酒后在自己经营的存有易燃物品的店铺内用火不慎,遗留火种引发火灾。事故的间接原因为事故店铺经营区与住宿区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事故场所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逃生自救能力弱;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
调查报告建议,对1名在事故中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纪委监委对4家单位、9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问责。
调查报告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阜阳市各级各部门一是要汲取事故教训,加强火灾风险防控。认真剖析“小火亡人”多发场所致灾因素,根据农村地区火灾形势特点,加强“三合一”场所等消防安全整治,集中开展农村地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整治行动。二是要保持高压态势,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三是要完善火灾整治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针对这起事故所暴露出的问题加强隐患排查,强化风险管控,要强化建立多种救援力量联勤联动机制,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和消防设备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日常管养制度。四是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加强消防知识宣传。要及时修订消防安全专项应急预案,深入贯彻落实消防宣传“七进”要求,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普及防火、灭火、逃生疏散等消防安全知识,及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群众检查消除火灾隐患、逃生自救能力。
FD09920 | 2021_石景山区1·22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pdf
1 石景山区“1·22”液化石油气爆燃 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1 月22 日11 时32 分左右,位于石景山区八角街道 的北京市家门口饭馆(以下简称家门口饭馆)发生液化石油气爆 燃事故,造成10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6.3 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领导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市政府成立由市 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和石景山区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 邀请市纪委市监委同步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 调查组聘请爆炸、火灾和燃气等领域专家成立专家组,对事故直 接原因进行技术分析;委托北京北燃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和北京 市燃气及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事故现场物证开展检 测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调查取 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 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 (一)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情况。家门口饭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7776399354W,投资人杨静,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 成立于2005 年3 月17 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游乐园西 侧商业用房3 号,经营范围包括中餐、零售饮料等。 2.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人员情况。家门口饭馆瓶装液化石油 气由殷云飞、殷云朋供应。殷云飞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 格证(类别为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 驶员);殷云朋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类别为经营 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 3.瓶装液化石油气来源情况。殷云飞、殷云朋均为北京常青 兴盛商贸中心(以下简称常青兴盛公司,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 经营范围包括危险货物运输等)员工。2020 年9 月,常青兴盛 公司受北京兴农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农公司,具备燃气 经营资质和气瓶充装资质,燃气经营许可区域为大兴区,经营范 围包括零售、灌装、储存液化石油气等)委托,为兴农公司部分 用户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并提供安全检查服务。 2020 年11 月,殷云飞、殷云朋向家门口饭馆提供兴农公司 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销售、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家门口饭馆以 每瓶380 元价格,通过转账途径,定期向殷云飞、殷云朋支付瓶 装液化石油气购买费用。殷云飞、殷云朋向家门口饭馆销售的瓶 装液化石油气主要来源为兴农公司,另有部分瓶装液化石油气为
3 殷云朋向个人购买的带有北京双能液化气有限公司(具备瓶装液 化石油气换瓶资质)标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截至事故发生时, 兴农公司未与家门口饭馆签订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合同。 (二)事发房屋租赁改造情况 2002 年,祁雪松向北京华美宏信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 华美公司,原石景山区八角农工商联合公司)租赁石景山区游乐 园西侧商业用房中3 号房(建筑面积129.6 平方米)。从2015 年 起,华美公司与祁雪松之妻杨静每年签订一次房屋租赁协议。 2005 年,杨静注册成立家门口饭馆,将房屋原卫生间部位 改造为气瓶间,并安装气化器、集气装置、调压器等液化石油气 供气设备。2018 年,家门口饭馆在气瓶间内新安装一台气化器, 原有气化器废弃但未进行拆除。 (三)建筑布局及事故现场情况 家门口饭馆所在建筑为地上一层的砖混结构,东西长约9.6 米、南北宽约13.5 米、建筑高度3.9 米,建筑内部分别为烧烤 间、烙饼间、面点间、就餐大厅、柜台、小包间、凉菜间、卫生 间、操作间、清洗间和气瓶间。 气瓶间位于家门口饭馆东北角,东西长约2.4 米、南北宽约 1.1 米、高约2.7 米。南墙有推拉门用于出入(高1.8 米、宽0.7 米),北墙设有对外窗口(窗口距室内地面1.8 米)并在窗口上 部安装排风扇。气瓶间北侧墙上安装有2 台气化器(1 台已废弃)、 1 个集气装置、1 个调压器;南侧地面自东向西并排放置3 只50
4 千克气瓶,其中2 只气瓶通过橡胶软管连接到气化器。气化器出 口处通过橡胶软管连接集气装置,集气装置通过硬管连接调压器 后通往西侧操作间,与操作间3 台商用燃气灶具连接。气瓶间内 设有家用型可燃气体报警器,无紧急切断阀和防爆风机等安全辅 助设施。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 年1 月19 日,殷云飞、殷云朋为家门口饭馆配送了2 瓶液化石油气,由殷云飞推入气瓶间内进行更换。 1 月22 日9 时许,家门口饭馆开门营业,厨师李某玉打开2 瓶在用液化石油气的阀门。10 时左右,厨师武某易发现灶具火 力变小,便前往气瓶间将中间在用气瓶的橡胶软管拆下,更换到 备用气瓶上并打开阀门,期间未发现气瓶间内有明显异味。11 时32 分左右,家门口饭馆发生爆燃。 (二)应急救援情况 11 时36 分,石景山区消防救援支队接报事故警情。11 时 44 分,消防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使用水枪对现场进行稀释 降毒、冷却抑爆。12 时02 分,3 只50 千克气瓶被转移至室外安 全区域,进行二次降温稀释。13 时00 分,事故现场处置结束。 经评估:家门口饭馆应急准备工作不充分,未编制相应专项 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工作缺乏有力组织和科学指导,有关人 员在燃气泄漏后应急措施不到位。应急处置过程中,相关部门信
5 息报送客观真实、响应及时,应急资源调集迅速、有关单位配合 到位,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有序。 (三)受伤人员情况 1.武某易(男,21 岁,山西人),面部、脚、后背烧伤,属 于深Ⅱ度烧伤,烧伤面积20%,经医院救治后于3 月21 日出院。 2.李某玉(男,34 岁,河南人),头面部、双侧外耳周围、 右手腕、右手背、右膝大片皮肤发红,散在水泡形成,属于烫伤, 经医院救治后于3 月11 日出院。 其余8 人伤情轻微,经医院救治后,全部于事发当日离院。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调取事故相关书证及物证,结合询问笔录、 检测鉴定结论、视频图像资料和专家意见,查明了事故原因,认 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查,事发时现场周边未发现有异常人员和车辆,事发现场 未发现人为破坏痕迹,公安机关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的嫌疑。 1.爆燃中心位置。结合事故现场受热变形部位、玻璃受冲击 碎裂情况、建筑物破坏痕迹、物品受高温烘烤变形程度、监控显 示火光扩散方向,专家组认定本次事故为气体爆燃事故,爆燃中 心位于气瓶间。 2.爆燃气体分析。事故调查组委托北京市燃气及燃气用具产 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事发现场3 只50 千克气瓶内气样进行采集,
6 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标准。除操作间安装有3 台使用液化石油气 的商用燃气灶具之外,无其他使用燃气设备,也无其他气源接入, 因此该起事故的爆燃气体为液化石油气。 3.泄漏点分析。经北京北燃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对3 只气瓶 检验,气瓶外观检验符合要求,气瓶及瓶阀气密性试验符合要求。 经北京市燃气及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调压器及其后 端的管路和3 台商用燃气灶具进行整体气密性的打压试验,未发 现有漏气现象;对气瓶间内3 根橡胶软管检测,密封性符合标准 要求,现场另有1 根橡胶软管因过火较严重不具备检测鉴定条 件。 事发当日上午10 时左右,饭店厨师曾进入气瓶间将1 根橡 胶软管更换至备用气瓶上。此外,由于气化器出口处连接橡胶软 管,且气化后的液化石油气温度较高,长时间使用容易造成橡胶 软管密封性能下降。综合现场视频、询问笔录、痕迹勘验分析, 专家组认定此次事故泄漏点在气瓶间内,最大可能泄漏点为气瓶 与橡胶软管连接位置或气化器出口与橡胶软管连接位置。 4.泄漏过程分析。液化石油气泄漏后,由于气瓶间没有有效 的自然通风、排风扇安装位置错误、可燃气体报警器未设置与排 风扇的联动、未设置紧急切断阀,泄漏出的液化石油气在气瓶间 地表聚集并由低处向高处扩散。 5.点火源分析。气瓶间内安装有照明灯、排风扇、开关等电 气设备,均为非防爆电气设备,运行启动过程中均能产生电气火
7 花,事发前气瓶间内无人员活动、无生产用火,可以认定点火源 为气瓶间内的电气火花。 根据现场勘验及有关证据资料、检测鉴定结论和专家意见综 合分析,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气瓶间内橡胶软管接口 位置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泄漏出的液化石油气在气瓶间聚集扩 散,达到爆炸极限,遇电气火花引发爆燃。 (二)间接原因 家门口饭馆违法向个人购买燃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 位、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殷云飞、殷云朋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有 关单位检查督促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家门口饭馆违法向个人购买燃气;对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和燃气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从事燃气设施运 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相关人员燃气安 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不足;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明确专人 对供用气系统和用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测漏检查,未将检查结 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 2.殷云飞、殷云朋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无法履行燃气供 应企业对燃气用户开展入户安全检查、督促燃气用户消除事故隐 患的主体责任,导致事故隐患长期存在。 3.石景山区八角街道办事处执法检查不到位、对商户落实供
8 气合同管理规定主体责任缺乏有效督促;华美公司作为出租方未 对家门口饭馆使用液化石油气安全情况开展有效检查。 (三)事故性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 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殷云飞,常青兴盛公司危险品运输驾驶员,向家门口饭馆 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自2016 年4 月至 2021 年1 月,殷云飞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从 事燃气经营活动,与殷云朋非法经营额共计28 万余元,涉嫌非 法经营罪。2021 年3 月19 日,由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殷云朋,常青兴盛公司危险品运输押运员,向家门口饭馆 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自2016 年4 月至 2021 年1 月,殷云朋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从 事燃气经营活动,与殷云飞非法经营额共计28 万余元,涉嫌非 法经营罪。2021 年3 月19 日,由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建议追责问责的人员 1.秦臻,石景山区八角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外勤组组 长、科员,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2.贾晓东,华美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建议责令书面检 查。
9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家门口饭馆存在的燃气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由石景山区 八角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 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其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 政处罚。 2.杨静,家门口饭馆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 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 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由石景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 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及处理情况 (一)兴农公司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 经查,兴农公司在此次事故中未履行燃气管理有关规定,存 在未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购买制度、向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等问题。延伸调 查还发现,兴农公司存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符合燃气 经营许可要求、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等问题。 兴农公司上述违法违规问题,经市城市管理委和大兴区政府 专题研究,由大兴区庞各庄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给予其罚款二十万
10 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同时,由大兴区庞各庄镇人民 政府向兴农公司送达《限期拆除(回填)决定书》,并提请大兴 区城管执法局启动吊销兴农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针对大兴区有关部门在兴农公司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等方 面存在的问题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另行立案调查处理。 (二)常青兴盛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常青兴盛公司作为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专业运输单位,存 在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不到 位的问题,市交通委已对该公司管理人员进行约谈。目前,常青 兴盛公司已注销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公司名下 19 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 事故,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加强液化石油气用户安全管理。石景山区政府要切实 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工作,强化液化石油气安全督查、考核,有 序推动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进行液化石油气改电、改管道天然 气,引导不符合改造条件的非居民用户进行业态调整。华美公司 作为商业用房产权单位,要加大对承租单位的检查力度,确保承 租单位符合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条件。承租单位气瓶间内要安装 防爆型电气设备、正确安装排风扇、排风扇与可燃气体报警器联 动并设置紧急切断阀,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
11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加强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安全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门 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作用,组织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液化石 油气供应企业开展警示教育,举一反三;会同属地政府,督促液 化石油气供应企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履行燃气管理有关规 定、按照燃气经营许可决定的要求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严禁向未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液化石油 气。同时,市城市管理部门要指导各区城市管理部门严格核查办 理许可提交的材料,加强对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的日常监管。 (三)加强液化石油气运输单位安全管理。市交通运输部门 要对燃气道路运输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运输单位依照有关规 定具备危险货物(易燃气体)运输许可,运输从业人员和车辆符 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委托运输单位配送 液化石油气的,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液化石油 气供应企业与运输单位签订协议,明确配送作业的安全、服务和 质量责任,坚决杜绝配送人员在运输过程中进行销售、分装、倒 灌液化石油气的行为。 (四)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行业管理部门要深刻汲 取事故教训,主动担当作为。市城市管理部门要会同城管执法、 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 治理专项行动,建立完善执法检查台账,严肃查处各类液化石油 气违法行为。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
12 运输经营行为,督促运输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和车辆的管理。市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液化石油气非法经营活动的打击力度,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FD09921 | 2021_福城街道深圳市新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福城分公司12·23火灾受伤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深圳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21年12月23日14时25分许,龙华区福城街道章阁社区众兴路6号深圳市新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福城分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3人受伤,直接损失金额经评估约为169.5万元(受伤人员赔偿协商中,金额待定)。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属地街道办牵头做好灭火、后续处置、原因消除和处理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辖区内固废回收公司进行清理整顿。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龙华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则》(深龙华府办〔2017〕9号)的规定,龙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安委办牵头,从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群团工作部(工会)、龙华公安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福城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委、区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调查完毕,现将事故调查报告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为深圳市新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福城分公司(以下简称“新汇环境公司福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GJAL5L;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章阁社区众兴路6号1栋101;负责人:陈某鲲;成立日期:2020年11月23日;营业期限:永续经营。企业员工人数为60人。
一般经营项目:工业废物及废弃电子产品的收集存储,处理处置、综合利用、污水处理;销售化工产品;环保技术研发、技术咨询;固体废物,废气,废水,噪音及土壤治理工程的施工;环保工程施工;清洁服务;环保设备及零件、环保产品的销售、上门维修;环保建筑材料、塑胶制品、纸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
(二)涉事厂房基本情况
涉事厂房位于龙华区福城街道章阁社区众兴路6号,东侧为塘前工业区,南侧为众兴路,西侧为永泰工业园,北侧为润园小区。厂房占地面积5000㎡,建筑面积4461㎡,大门朝南,园内由南往北依次为西南侧停车场;东南侧办公楼(三层钢筋混凝土结构);西侧厂房(单层钢结构);东侧厂房(单层钢结构);北侧员工宿舍(单层钢结构)。起火位置位于东侧厂房分拣打包车间东北侧。
2020年10月22日,深圳市新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涉事厂房产权所属单位深圳燕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涉事厂房,月租金为18万元。双方约定:租赁期间,深圳市新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防盗、保卫等工作。
(三)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 可生资源分拣单位:深圳市全运速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运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UWJW4L;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8号3号楼厂房101;法定代表人:李某举;成立日期:2021年7月1日;营业期限:永续经营。企业员工人数为4人。
- 厂房租用单位:深圳市新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汇环境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QB9923;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富社区大富工业区15号厂房101;法定代表人:陈某鲲;成立日期:2019年7月31日;营业期限:永续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许可证编号: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0606267号。厂房实际使用单位为新汇环境公司福城分公司。
- 厂房出租单位:深圳燕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浩实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56346E;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章阁社区塘前工业区22号;法定代表人:李健安;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6日;营业期限:至2024年11月16日。
(四)有关人员基本情况
- 李某举,男,47岁,河南新蔡人,身份证号码:412828XXXXXXXXXXXX,事故伤者,全运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法鉴定意见:损伤程度为暂定轻伤二级。
- 李某安,男,52岁,河南新蔡人,身份证号码:412828XXXXXXXXXXXX,事故伤者,李某举堂哥,事发当天下午临时被李某举叫去车间帮忙,事发时刚到车间不久,未开始正式作业。司法鉴定意见:损伤程度为暂定轻伤二级,建议伤后3-6月复查以补充鉴定。
- 余某河,男,51岁,河南新蔡人,身份证号码:412828XXXXXXXXXXXX,事故伤者,全运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工人。司法鉴定意见:损伤程度为暂定轻微伤。
- 陈某鲲,男,50岁,广东深圳人,身份证号码:440222XXXXXXXXXXXX,新汇环境公司福城分公司负责人。
(五)事故相关单位关系情况
新汇环境公司租用燕浩实业公司厂房(即涉事厂房)用于固体废物回收和处置,然后将厂房交由新汇环境公司福城分公司使用并委托其对回收的固体废物进行处置。新汇环境公司福城分公司与全运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约定(未签订正式合同),由全运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派遣劳务人员进行可再生资源分拣工作,双方人员各负其责,互不干涉,分拣可再生资源所得利益按四六分成,其中全运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占六成。
(六)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全运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全运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是李某举为回收废弃物方便而申请成立的公司,该公司未正式运营,无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无作业人员培训记录。违规使用液压打包机整箱挤压打包易燃摩丝制品,导致摩丝罐体破裂,内部易燃液体泄露。
2.新汇环境公司福城分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公司编制有《安全生产责任制》《新汇环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液压打包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压块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文件。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不定期组织本企业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李某举、李某安、余某河等人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但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未与全运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正式签订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2)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处理混在空罐中的已充装摩丝产品,未消除事故隐患。
(七)消防部门火灾调查情况
龙华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火灾进行分析,结果如下:
1.起火时间:2021年12月23日14时04分22秒(北京时间)。
2.起火位置:涉事厂房东北侧打包机位置。
- 起火原因:全运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工人用打包机压块处理摩丝罐过程中,罐体受压破裂,罐内易燃液体泄漏,遇打包压缩产生的火源引起爆燃。
(八)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因事故发生企业为新兴行业,涉及可再生资源回收和固体废物治理等两个不同行业,目前尚无文件明确规定主管部门,区安委办已函请市安委办对该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明确。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调取事发位置监控视频,并对视频进行分析,还原事故发生经过,情况如下:
经校对,监控主机时间比北京时间慢12秒,视频显示:北京时间2021年12月23日13时45分19秒,余某河走进打包车间;13时49分42秒,余某河开启打包机电源并开始操作机器;13时52分12秒,余某河将整箱摩丝罐放到打包机进行压缩打包,有液体喷出;14时03分40秒,李某举带着李某安进入分拣车间;14时04分07秒,余某河继续将整箱摩丝罐放到打包机打包,又有液体喷出,余某河拿纸皮挡于身前,李某举和李某安在一旁观看余某河作业;14时04分21秒,打包机左后侧出现火光,火光随即吞噬打包机和边上作业的余某河,然后瞬间轰燃,喷射的火焰点燃堆放在周围的塑料;14时04分42秒,火势变大并猛烈燃烧;14时05分05秒,工人打开室内消火栓水带出水进行灭火。
经调查:2021年12月8日,新汇环境公司与望牛墩公安分局签订涉案物资环保销毁委托合同,处置涉案物资(一般固废)20.48吨,包括发胶空瓶、防锈剂空瓶、设备、配件、包装品等物品,涉事摩丝罐为该批物资的一部分。事发时,该批物资已大部分压缩打包完毕。
(二)事故的应急救援
火情发生后,余某河、李某举和李某安等人迅速逃离火场,并拨打火灾报警电话,新汇环境公司福城分公司立即组织人员灭火,因起火物多为塑料等物品,火势难以扑灭,灭火人员撤离火场。接到火警信息后,龙华消防救援大队迅速到达火场开展灭火救援,15时30分明火基本扑灭,被火烧伤人员由120救护车送往龙华区中心医院救治。
(三)事故应急处置的评估意见
接到火灾事故信息后,龙华区应急管理局、福城街道办等部门迅速出动,前往现场处置与调查。龙华消防救援大队、龙华区应急管理局、福城街道办等部门均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并及时将该起事故信息上报。本起事故应急救援及时,应急处置措施得当,政府相关部门在事故救援过程中均正常履职,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四)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
截至4月14日,火灾导致直接经济损失约169.5万元,因受伤人员伤残等级未确定,涉事企业尚未与伤者达成赔偿协议。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 余某河安全意识淡薄,将成品摩丝产品整箱放入打包机打包压缩,摩丝罐受挤压破裂,罐内易燃液体泄漏挥发,与空气形成可燃气体混合物并达到爆炸极限。
2.打包机运行过程中产生点火源引燃可燃气体混合物而引发爆燃事故。
(二)间接原因
- 全运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编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提供作业人员培训记录;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摩丝制品罐体破裂导致易燃液体泄露后遇点火源发生爆燃的事故隐患。
- 新汇环境公司福城分公司未与全运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回收摩丝空罐中混存的已充装易燃物质的摩丝成品,未消除事故隐患。
- 全运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举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意识淡薄,安排打包作业人员使用液压打包机整箱挤压打包易燃摩丝制品,摩丝罐体破裂导致易燃液体泄露后遇点火源而发生爆燃。
- 新汇环境公司福城分公司负责人陈某鲲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处置回收固体废物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泄露遇火会发生爆燃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起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如下:
(一)事故责任单位
- 全运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编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提供作业人员培训记录;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摩丝制品罐体破裂导致易燃液体泄露后遇点火源发生爆燃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 新汇环境公司福城分公司未与全运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回收摩丝空罐中混存的已充装易燃物质的摩丝成品,未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人员
- 全运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举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意识淡薄,安排打包作业人员使用液压打包机整箱挤压打包易燃摩丝制品,摩丝罐体破裂导致易燃液体泄露后遇点火源而发生爆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 新汇环境公司福城分公司负责人陈某鲲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处置回收固体废物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泄露遇火会发生爆燃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五)项的规定,建议由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全运速再生资源回收公司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一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要加强废弃物分拣作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作业人员识别可再生回收物中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的意识和能力,及时发现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新汇环境公司福城分公司要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一要组织召开全员警示大会,让全体员工接受事故教育,敲响事故警钟;二要建立分包单位管理机制,严格审核分包商的资质和安全管理能力,并与分包商签订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三要强化分包商作业过程监督管理,督促分包商规范作业管理;四要加强危险废物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识别和处置危险废弃物品的能力;五要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重点排查回收废弃物品中混存的易燃易爆危险废弃物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进一步强化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管理力度,对辖区内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整顿,排隐患,防事故,同时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要依法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监管力度,督促有关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环境隐患排查,防范环境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福城街道办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一是在安全巡查中发现监管职责不明确的企业,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二是进一步加强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企业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机制,提升安全管理能力,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福城街道深圳市新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福城分公司
“12·23”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年5月6日
FD09922 | 2021_福州大进能源有限公司5·9液化石油气钢瓶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福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福州大进能源有限公司“5·9”液化石油气钢瓶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_特种设备安全_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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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进能源有限公司“5·9”液化石油气钢瓶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2-04-13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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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9日17时11分许,位于闽侯县青口镇324国道(福厦路28.9公里处)的福州大进能源有限公司在抽残区域发生液化石油气钢瓶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5万元。
事故发生后,时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蔡战胜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市应急局局长陈仁德,市城乡建设局局长陈漠诚,市应急局总工程师叶军,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高峰,时任闽侯县委书记叶仁佑,闽侯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艳明等也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展开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有关规定,福州市政府成立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闽侯县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邀请3名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技术组。事故调查组委托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事故现场开展勘察、取样,并对爆炸气瓶进行了材料理化分析、断口分析以及对气瓶爆炸原因进行技术分析;委托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暨国家化学工业气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对事故现场的同批次气瓶以及福州市长乐区宏一达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现场使用的气瓶进行瓶内气体取样,并进行检测检验工作;听取气象专家对事故当天雷电天气的气象分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人员询问、检测检验及鉴定、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企业及相关情况
(一)福州大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进能源”)为事故的发生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61131771x0,法定代表人:张元达,营业期限:1993年06月16日至2043年04月23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住所:闽侯青口投资区(福厦路28.9公里处),经营范围: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批发和零售;充装液化石油气及其配套用具、燃气具及钢瓶等相关配件的检修服务;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和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此项经营期限12年,自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等,员工33人。
公司取得的许可情况:
- 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闽202001030001P,经营类别:瓶装燃气(液化石油气),经营区域:闽侯县,许可证有效期限:2020年7月16日至2023年7月15日;
- 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35136-2024,气瓶品种:焊接气瓶,充装介质类别:液化气体,充装介质名称:液化石油气,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1日;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闽交运管许可榕字350100000129号,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危险货物运输(2类2项)。
(二)福州市长乐区宏一达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一达”)为爆炸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气体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5853076994,法定代表人:林国清,营业期限:2011年11月01日至2031年10月31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住所: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街道壶井面前江原草织厂,经营范围:纸、纸制品的生产;纸、纸制品、无纺布制品、纸巾架、纸巾盒、垃圾桶、日用百货、五金电器、清洁用品的批发、代购代销(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福州市长乐区金峰斯春杂铁修配店(实际经营者陈峰,以下简称“陈峰”),为宏一达生产工艺流程中氮气钢瓶的提供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82MA30F32M57,经营者:陈斯春(陈峰的父亲),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华阳村表贤7-8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05年06月14日,经营范围:服务:杂铁修配(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应经有关部门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
陈峰向郑文海购买氧气、氮气、二氧化碳、氩气、乙炔等工业气体,用于其经营的杂铁修配店的切割、焊接、吹扫等,并销售转卖部分气体。
(四)郑文海(身份证:350126********3538),购买氧气、氮气、二氧化碳、氩气、乙炔等工业气体后用汽车运输送到各客户使用点,销售转卖赚取差价。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9日16时30分,大进能源危化运输车(车牌:闽AS0521)将宏一达使用后的20只YSP-118Ⅱ型液化石油气钢瓶运回公司后卸载在抽残区域。17时11分许,2只YSP-118Ⅱ型液化石油气钢瓶在抽残过程中同时发生爆炸,造成在现场作业的米义林、叶玉林、唐建平、黄小兵死亡,左志林受伤。具体情况如下:
- 经调查,2021年3月23日,宏一达向大进能源购买了20只YSP-118Ⅱ型液化石油气钢瓶(相关追溯记录见附件2)。该批20只钢瓶瓶内液化石油气用完后于2021年5月9日16时30分运回大进能源;其中2只液化石油气钢瓶(钢印号:0010479和0010643)在17时11分许在抽残过程中同时发生爆炸。经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该批爆炸事故发生后剩余未破损的11只YSP-118Ⅱ型液化石油气钢瓶和宏一达生产现场已经使用过的5只YSP-118Ⅱ型液化气石油钢瓶进行了瓶内气体抽样检测检验,发现该批剩余未破损的11只YSP-118Ⅱ型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有6只液化石油气钢瓶瓶内混入14.3-24.1(10-2)不等的氧,且氮含量很少,情况异常,具体如下:
(1)No2021FZZJ-GZX0062,钢印号0020697,氧16.1(10-2)、氮8.9(10-2);
(2)No2021FZZJ-GZX0063,钢印号0020620,氧17.2(10-2)、氮1.3(10-2);
(3)No2021FZZJ-GZX0064,钢印号0010634,氧24.1(10-2)、氮未检出;
(4)No2021FZZJ-GZX0065,钢印号0010338,氧14.3(10-2)、氮2.4(10-2);
(5)No2021FZZJ-GZX0067,钢印号0010254,氧19.7(10-2)、氮1.0(10-2);
(6)No2021FZZJ-GZX0072,钢印号0020731,氧18.1(10-2)、氮1.8(10-2)。
另外,该批剩余未破损的11只YSP-118Ⅱ型液化石油气钢瓶还有5只液化气石油钢瓶(钢印号0020521、0020396、0010184、0020617、0010381)和宏一达生产现场已经使用的5只YSP-118Ⅱ型液化石油气钢瓶(钢印号0010452、0010299、0020952、0010377、41506)瓶内气体经抽样测试,未见异常(结果详见附件4)。
- 经调查,宏一达生产工艺流程如下:使用一个40L氮气钢瓶向两个串联连接的YSP-118Ⅱ型液化石油气钢瓶加压,把钢瓶内液化石油气挤出到生产机台,通过机台上的单向阀气泵再次加压至30Mpa左右,将液化石油气同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和塑料米(低密度聚乙烯树脂、聚乙烯)混合,液化石油气起发泡作用,生产水果、蔬菜包装网套。
- 经调查,2021年3月23日,宏一达拟向陈峰购买1瓶40L氧气、1瓶乙炔和3瓶40L氮气,但只买到1瓶40L氧气、1瓶乙炔,微信支付115元,没有买到氮气(陈峰当天没有氮气)。2021年3月25日,陈峰告知宏一达有氮气后,宏一达向陈峰购买3瓶40L氮气,每瓶70元,微信支付210元(微信收款人为陈美蕊,是陈峰的妹夫)。2021年4月18日,宏一达再向陈峰购买5瓶40L氮气,每瓶70元,微信支付350元(经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此5只氮气钢瓶内介质为氮气,无异常)。
- 经调查,从2021年2月7日至2021年7月21日,郑文海共向陈峰卖出40L氧气774瓶,每瓶25元,计19350元;卖出40L氮气20瓶,每瓶30元,计600元;卖出二氧化碳135瓶,每瓶40元,计5400元;卖出氩气70瓶,每瓶70元,计4900元。每次销售气体都有记录和签字,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时均有购买方(陈峰或者陈美蕊)签字确认,全部用微信转账。根据郑文海与陈峰的销售台账,2021年以来,郑文海只有卖给陈峰20瓶40L氮气,时间分别为2021年3月28日和6月27日,从销售台账看陈峰3月25日卖给宏一达的3瓶40L氮气无合法来源。但是,2021年9月7日调查人员再次问询郑文海时,郑文海陈述2021年3月24日从福州市长乐区盛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5瓶40L氮气、并将此5瓶40L氮气当天销售给陈峰(有福州市长乐区盛竹化工有限公司的销售账单佐证),当时误写为5瓶40L氧气,月底结算时也是以5瓶40L氧气结算。
- 经调查,郑文海向福州市长乐区盛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氧气、氮气、二氧化碳、氩气等工业气体。福州市长乐区盛竹化工有限公司持有有效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2019年4月1日起每年与福建利安气体有限公司签订气瓶托管协议,其销售的上述气体均由福建利安气体有限公司充装。福建利安气体有限公司持有有效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市、县两级政府立即启动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了现场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后处置、舆情引导等专项工作组,有力有序做好事故处置各项工作。
1.企业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5月9日17时11分许,福州大进能源有限公司发生液化石油气钢瓶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后,福州大进能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付源按照应急预案,马上采取关闭液化石油气储罐紧急切断阀,启动消防水泵,组织公司人员利用消火栓、灭火器对爆炸后产生的局部着火点开展灭火自救等措施,有效控制了火情,并及时拨打了119报警电话,
2.专业救援情况
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先后调派青口站、上街站2个消防站共计6辆消防车32名消防人员赶赴现场处置。17时17分,青口救援站到达事故现场,现场明火已基本被员工扑灭,经询问现场知情人员,得知现场内部还有被困人员,救援人员根据现场情况作出相应部署,按照“灭火与救人同步进行”的原则,及时救出了被困人员并扑灭火势,整个救援过程处置及时、稳妥。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5万元(包括固定资产损失7.0万元、抚恤费用56.7万元、补助救助费用431.3万元)。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置完成。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液化石油气钢瓶在气体使用单位非法混入纯氧,导致液化石油气钢瓶在回收抽残过程中达到爆炸极限,因紊流发生瓶内化学爆炸。
(二)间接原因
- 大进能源:跨区域销售城镇燃气,对YSP-118Ⅱ型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使用管理不到位,未与用户签订供气协议,未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不落实;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液化石油气给宏一达作为生产原料。
- 陈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氧气、氮气、乙炔等气体,经营场所管理不规范,现场各类气瓶达40-50只,气瓶堆放混乱,未建立销售台账。作为宏一达的工业气体供应商,存在误将氧气当做氮气供应的重大嫌疑。
- 郑文海: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氧气、氮气、乙炔等气体。作为陈峰的工业气体供应商,存在误将氧气当做氮气供应的重大嫌疑。
- 长乐区应急局:未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监管职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落实,对陈峰和郑文海无证销售氧气、氮气、乙炔行为的安全监管不到位。
- 长乐区金峰镇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不落实,对陈峰无证销售氧气、氮气、乙炔等排查整治不到位。
- 长乐区文武砂街道办事处: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不落实,对宏一达安全生产排查整治不到位。
- 闽侯县住建局:未认真履行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对大进能源跨区域销售城镇燃气,未与用户签订供气协议,未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不落实等行为的安全监管不到位。
- 闽侯县应急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对大进能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液化石油气作为工业原料行为的安全监管不到位。
- 闽侯县市场监管局青口市场监管所: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未认真督促大进能源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
- 闽侯县青口镇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深入不落实,对大进能源安全生产排查整治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人员
林国清,男,福州市长乐区宏一达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采用氮气压推液化石油气生产水果网套的工艺,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陈峰购买氮气,导致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部分YSP-118Ⅱ型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混入氧气,为“5·9”液化气钢瓶较大爆炸事故,埋下严重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关公职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福州市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福州市纪委监委提出;涉嫌刑事犯罪人员,由福州市纪委监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 福州市长乐区宏一达纸业有限公司,该公司采用氮气压推液化石油气生产水果网套的工艺,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陈峰购买氮气,导致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部分YSP-118Ⅱ型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混入氧气,为“5·9”液化气钢瓶较大爆炸事故,埋下严重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长乐区应急局予以行政处罚,并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
- 福州大进能源有限公司,该公司跨区域销售城镇燃气,对YSP-118Ⅱ型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使用管理不到位,未与用户签订供气协议,未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不落实;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液化石油气给宏一达作为生产原料。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闽侯县住建局和闽侯县应急局分别予以行政处罚,并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
- 陈峰(福州市长乐区金峰斯春杂铁修配店实际经营者),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转卖氧气、氮气、乙炔等气体,经营场所管理不规范、气瓶堆放混乱、未建立销售台账,作为宏一达的工业气体供应商,存在误将氧气当做氮气供应的重大嫌疑。建议由长乐区应急局予以立案查处,并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
- 郑文海,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转卖氧气、氮气、乙炔等气体,作为陈峰的工业气体供应商,存在误将氧气当做氮气供应的重大嫌疑。建议由长乐区应急局予以立案查处,并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
六、事故整改措施和整改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层层压实责任。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长乐区政府、闽侯县政府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提到重要位置,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和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及时分析研判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坚决预防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重点对将液化石油气(或者丁烷)作为生产原料销售给珍珠棉(包括水果网套)生产企业进行排查整治,督促珍珠棉(包括水果网套)生产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力度。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研究全面禁止“双头瓶”。应急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氧气、氮气、乙炔、液化石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经营点的排查整治,及时发现无证经营行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燃气销售使用行为的摸排整治和强化对企业入户安检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氧气、乙炔等气体充装行为的安全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依法充装。
(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依法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液化石油气和氧气、氮气等工业气体,扎实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全面分析研判可能发生事故的各类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福州大进能源有限公司
“5·9”液化石油气钢瓶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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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923 | 2021_福建_政和县1.3_1·3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福建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吸烟;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1年1月3日15时40分许,位于熊山街道鹤林工业园区鹤林路12号的福建省政和县和吉昌竹业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厂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862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政和县人民政府抽调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消防救援大队、县纪委监委、检察院等相关人员,成立了“1.3”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并调取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经过,分析了事故原因,提出了防范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有关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福建省政和县和吉昌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吉昌竹业”)成立于2016年8月19日,法定代表人陈*玲,位于熊山街道鹤林工业园区鹤林路12号,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主要经营竹制家居用品、竹制生活用品、竹制工艺品、竹板材的生产销售。
(二)厂房结构和配置情况。和吉昌竹业厂房为单层钢结构建筑,内设木工车间、包装车间、油漆车间和仓库,仅有一个出口,出口位于木工车间,且木工车间与仓库用实体墙分隔,之间有一门框进出;木工车间与包装车间用实体墙分隔,之间有一门框进出;包装车间与仓库用铁皮墙分隔,之间有一门框进出;包装车间与油漆车间用铁皮墙分隔,之间有一门框进出。场所内只设有灭火器、应急照明灯两种消防设施。
(三)周边相连情况。和吉昌竹业厂房东面为民房和内部道路;南面为食品仓库和防腐木加工厂,食品仓库与该公司之间有一挡土墙;西面为家具加工厂和石材加工厂,家具加工厂和石材加工厂在同一个车间,未分隔,往外就是厂区道路和空地,家具加工厂与该公司的油漆车间和仓库用铁皮墙分隔;北面为办公楼。和吉昌竹业的油漆车间与家具厂用铁皮墙分隔,未设置进出门;仓库与家具厂用铁皮墙分隔,未设置进出门。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21年1月3日15时47分,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鹤林工业园区鹤林路12号厂房着火。接警后,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出动4车17人赶赴现场处置,同时调派乡镇小型消防站水罐车4辆、市政洒水车2辆赶赴现场;15时50分,元峰庄救援站通过电信对讲机向指挥中心报告到场,通过现场侦查和询问知情人,疑似现场油漆车间有一名被困人员。元峰庄救援站采用强攻近战的方法,压制油漆车间火势并组织搜救组进入搜救;18时42分,在油漆车间发现被困者,经现场“120”急救人员确认被困者已无生命迹象;20时59分,完成灭火救援任务,指挥员将现场情况报告指挥中心,站队收整器材归队。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政消火认字〔2021〕第0001号)对该起火灾事故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1年1月3日15时41分许,起火部位为福建省政和县和吉昌竹业有限公司油漆车间,起火点为油漆车间内东墙往西0-5m范围内,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自燃、雷击、静电、吸烟引发火灾,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蔓延成灾。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和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一是油漆车间设置不规范,未独立分隔,经营者长期违规使用;二是起火建筑内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未穿管敷设,使用的工业风扇为非防爆型风扇,导致油漆车间内油蒸汽遇火花引起轰燃。三是扑救初期火灾能力不足,员工安全防护意识薄弱,导致发生人员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一是起火建筑火灾隐患突出。起火建筑系彩钢瓦搭盖的简易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低,防火分隔不到位。二是起火建筑火灾负荷大。起火建筑存放油漆、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及竹制品等大量易燃可燃材料,火灾负荷大,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发生事故。三是企业主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起火建筑物内油漆车间设置不规范,违规存放、使用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电气线路未套管敷设,消防设施缺乏,火灾发生后,起火建筑内人员也未能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逃生自救,造成死亡。该企业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了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凌乱,工作无秩序,责任不明确;未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未组织开展火灾应急疏散演练,致使员工消防安全常识匮乏,在发生火灾后不能够及时、准确地火场逃生、火灾扑救;未组织开展企业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检查,未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致使企业存在诸多致灾因素;企业对相关单位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彻底,致使致灾因素长期存在。四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火灾隐患查处不力。①熊山街道和有关工作人员对辖区竹木加工企业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落实不到位,致使“政和县和吉昌竹业有限公司”的消防安全隐患排除不彻底;②主管部门林业局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2020年10月27日林业局聘请专家检查发现问题10项,督促其落实隐患整改,12月30日复查发现有4项未整改,监督整改隐患不到位。
(三) 事故性质认定。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政和县“1·3” 和吉昌竹业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共2人)
- 陈*玲,女,1981年5月2日出生,和吉昌竹业法定代表人。在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规生产,未能有效履行消防主体责任。其经营的和吉昌竹业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且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措施,未设置应急逃生通道,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消防管理规章制度,未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未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对所属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火灾发生,造成1人死亡,对本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刘*庭,男,1987年8月出生,和吉昌竹业车间主任。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演练,险情出现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疏散,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2人)
房东一:黄流,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房东二:吴贵,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系和吉昌竹业厂房房东,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出租给他人生产,对本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政和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三)建议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共2人)
熊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1人)。许*峰,男,中共党员,现任熊山街道办事处安办主任,负责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辖区内和吉昌竹业的防火安全等安全生产管理防范事项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一定监管责任。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林业局(1人)。游*,男,中共党员,现任林业局防灾减灾股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具体工作。其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2020年以来虽然有对和吉昌竹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工作进行具体工作指导与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也进行了复查,但对企业未整改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到位,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一定监管责任。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防范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相关行业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对区域内所有竹木加工企业迅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整治。
(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相关行业部门要全面指导督促本辖区、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制定详细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全面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
(三)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相关行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火灾消防知识的安全教育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刊以及新媒体等平台进行宣传,全面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强化扑救火灾和应急疏散逃生能力。
(四)住建、林业、消防、属地乡镇(街道)及公安派出所等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竹木企业消防责任,及时发现并督促企业抓好消防隐患问题的整改落实。
FD09924 | 2021_福建福州长乐区华阳染整2·25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福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pdf
长乐区华阳染整有限公司 “2·25”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2 月25 日10 时16 分许,长乐区金峰镇华阳染整有 限公司一工人在吊升钢桶时碰撞上方导热油管道阀门,导致管内 导热油泄漏遇火花引发爆炸,事故造成6 人死亡、7 人受伤,直 接经济损失约665.42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郑新聪,省委常委、福 州市委书记林宝金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省应急厅党 委书记郑李亭,福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陈晔、常务副市长蔡战 胜、政法委书记阮孝应,副市长、公安局长潘东升也立即赶到事 故现场。当晚,在北京开会的省委书记尹力、省长王宁、市长尤 猛军也先后赶到现场听取事故情况汇报,并到长乐区医院看望慰 问伤者。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 号)有关规定,福州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 牵头,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 救援支队、长乐区政府等单位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 监委派员参加,同时聘请3 位安全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鉴 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
2 - 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 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企业及相关情况 (一)福州市长乐区华阳染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154891635Y,法定代表人: 李金成,营业期限1990 年11 月20 日至长期,公司类型: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180 万元,注册地址:长乐区金峰镇华阳 村,经营范围: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服装制造; 纺织品和原料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等, 员工有150 人左右。2016 年底李金成(占股55.56%)、陈碧玲 (占股44.44%)、陈小东(占陈碧玲股权中180 万)共同出资 买下长乐金峰经编厂股份并改制更名为华阳染整有限公司,陈碧 玲负责公司财务,陈小东具体负责公司生产、经营、设备安装、 安全生产管理等日常事务。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未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①。 该企业现有3 栋厂房,分别是东侧四层厂房、中间三层厂房、 西侧六层厂房(系发生事故厂房),全厂总占地面积约5994 平 方米。其中西侧事发厂房于2017 年12 月开始建设,2018 年6 月建成6 层厂房,建筑高度34.8 米,占地面积3518 平方米,超 红线2408 平方米。经查,该厂房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 ①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华阳公司仅配备一个兼职安全员杨晓龙(安全员合格证书有效期2018.10.26-2021.10.25), 除了管理厂房安全外,还负责5 楼理布车间工作。
3 - 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且未经消防部门审批验收。 企业生产工艺流程:①购进布料→化验室打样确认颜色→染 色(用行车吊钢桶到压布机平台 ①→压布机将布压进钢桶→将钢 桶和布放进染锅染色)→理布→定型打卷。②锅炉将导热油 ②加 热到270℃左右,通过管道进入染色车间对染锅加热、进入定型 车间进行布匹定型。 有关设备情况:①特种设备:该企业有1 台锅炉(有证照)、 9 部电梯(其中人梯1 部、货梯8 部,均有证照)、导热油一期 管道1050.5 米,为福州金诺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安装,有证照 ③。 事发管道为二期903.2 米,没有证照,其中1-2 楼667.6 米为福 州金诺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安装,3 楼235.6 米为华阳公司自行安 装。②另有8 台2 吨行车 ④。 该企业疏散楼梯情况:企业三栋新旧厂房相互连通,中间三 层厂房有2 个1-3 楼疏散楼梯,西侧六层事发厂房有1 个1-6 楼 疏散楼梯和1 个3-6 楼疏散楼梯。 (二)福州金诺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诺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5575806710,法定代表人:许金强, ①压布机平台为华阳公司2018 年10 月份左右自行设计、安装。平台设有栏杆,栏杆上设有一开口用于提升的钢 桶转入压布机平台。 ②根据消防部门提供的调查报告: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出具的《工业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FY2017FDB00077),福建长乐市华阳染整厂导热油管道设计压力0.9MPa,设计温度300℃,操作温度 270℃。另外,该厂使用的导热油为常州市武明导热油有限公司生产,据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有机热 载体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报告编号:17F0072-XQ01),该导热油最高使用温度为300℃,自燃点为330℃,闪点(闭 口)为210℃,闪点(开口)为224℃。 ③该段导热油管道1050.5 米包括华阳公司中间三层厂房的438 米管道以及延伸到华伟针织有限公司锅炉房管道总 长度,于2017 年8 月2 日建成使用,取得长乐市市场监管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编号:管31 闽A0733)。 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 年第114 号)目录内明确了属于特种设 备的参数规定:“起重机械,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 的起重机” 。事发行车为2t,不在特种设备目录内,不需要取证。
4 - 营业期限2010-07-06 至长期,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资本1600 万元,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和谐路 59 号正源城市广场1A 幢312 室,经营范围及许可项目:特种设 备安装改造修理;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各类工程建设 活动等。一般项目:特种设备销售等。该公司持有福建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 TS3835096-2024),许可项目:压力管道安装,许可子项目:工 业管道安装,许可级别:GC2,有效期至2024 年10 月13 日。 金诺公司和华阳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商定由金诺公司负 责安装二期外管道和车间设备管道,合同施工长度1500 米,工 程总造价1518261 元(约定每月按工程进度付款)。2017 年12 月-2018 年5 月金诺公司对华阳公司西侧事发厂房1-2 楼车间导 热油管道在未进行设计的情况下施工、安装,管道沿房屋立柱设 支架架设,高度离地面约3.9 米。2018 年2 月份(春节期间) 金诺公司班组长董瑶等工人 ①在事发管道上增设了阀门 ②。 (三)河南二重起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二重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780713048,法定代表人: 马意志,营业期限2008-07-28 至2038-07-27,公司类型: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0 万元,注册地址:长垣市恼里镇长 恼工业区,经营范围起重设备、水工机械、环保设备、升降机及 配件、电器的制造、安装、销售、维修等。 ①当时作业工人十几人,其中电焊工5 人:蒋敏惠、梁能伟、张永琪、王向国(已离职)、王明照(已离职),持 有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另有管工董瑶、周苏林、罗先彬(已离职)等6 人。董瑶为班组长。 ②该阀门是为以后增加染锅、定型机等设备增设的预留阀门。
5 - 河南二重公司分三次销售8 台2 吨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以 下简称“行车”)给华阳公司,并负责安装、维保(双方签订有 书面维保协议)。其中事发行车在2017 年12 月底进场铺设轨道, 2018 年1 月中旬开始安装行车,当月底安装完成。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 月25 日10 时左右,华阳公司一层染布车间工人徐嘉 ①在压 布机平台上用遥控器操作行车吊装布料钢桶,10 时12 分30 秒, 钢桶吊离地面后,该工人即转身离开起吊点,未注意观察钢桶的 运行状态,随后钢桶碰撞上方导热油管道阀门,造成阀门与管道 连接处折断脱落,导致管内高温高压导热油喷射泄漏遇火花引发 爆炸燃烧且持续产生大量高温、有毒浓烟,快速蔓延至整栋厂房。 10 时13 分许,一层车间工人杨崔和肖国军听到一声很大的声响, 随即看到车间20 号至22 号筒子缸的部位有烟冒出,工人陈玉听 到类似气体泄漏的声音,看到地面有光亮,20 号、21 号筒子缸 方向有黑烟冲出。工人胡鸿川听到“轰”的一声,看到20 号至 22 号筒子缸东侧区域有比较大的黑烟。黑烟蔓延迅速,4 名工人 相继跑出一层厂房。一层车间出仓部工人吴红梅跑出车间后马上 报警。事发时现场有工人80 人左右,其中22 人被困厂房天台, 26 人被困在3 层车间和4 楼阳台,另有多人被困在电梯内,经 消防部门救援,共救出60 余人,20 余名工人自行逃生。有5 人 (张琼、马国香、林庆富、周淑云、陈再银)因窒息经抢救无效 ①2020 年2 月份入厂在理布车间工作,事发前4 天调到行车操作岗位,在事故中死亡。
6 - 死亡,其中4 人从中间三层厂房3 楼乘坐1 号货梯遇断电被困在 1-2 楼层之间、1 人在西侧六层厂房3 号楼梯2 楼被困,操作工 徐嘉在爆炸现场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政府立即启动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成立了现场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善后处置、 舆情引导等专项工作组,有力有序做好事故处置各项工作。 10 时16 分,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 即调派47 辆消防车、230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10 时39 分, 航城救援站成立两个攻坚组从南面进入内部搜救电梯内被困人 员。10 时42 分,滨海救援站关闭外围导热油管道4 个主阀门和 厂区内部1 个管道阀门。11 时18 分,市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及 增援力量相继到场救援。11 时50 分,火势得到控制,12 时35 分左右,明火被基本扑灭;26 日0 时08 分左右,现场清理完毕。 在整个救援过程中,现场指挥部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 指导思想,按照“灭火与救人同步进行”的作战原则,及时疏散 了被困人员和扑灭火势。整个救援过程处置及时、有力。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6 人死亡,7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65.42 万元(包括固定资产损失约120.66 万元、抚恤费用540 万元、 补助救助费用4.7616 万元)。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理完成。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7 -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是一层染布车间工人徐嘉在吊升布料钢桶时违章操作,钢桶碰撞 上方导热油管道阀门,造成阀门与管道连接处折断脱落,导致管 内高温高压导热油喷射泄漏遇火花 ①引发爆炸。 (二)间接原因 1、华阳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 乱,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在事 发位置安装压布机工作平台未留足钢桶吊升安全间距 ②,对导热 油管道、行车等设备安全管理不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 应急管理措施不落实,未针对导热油泄漏制定专门的应急处置预 案并开展演练,且违规改扩建厂房。 2、金诺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事发厂房导 热油管道施工、安装前未进行设计,未按规定告知市场监管部门, 施工、安装过程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且未与华阳公 司验收交接即违规投入使用。在增设阀门时未发现其在行车吊运 影响范围内的安全隐患。 3、河南二重公司:对华阳公司事发行车维保责任不落实, 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日常维保未发现和消除行车左右限位与导 ① 根据消防部门提供的调查报告:在发生爆炸前,压布机工段区域内的传送带、行车、厂房隔墙上方排风扇等均 处于运行状态,这些电器设备均属于非防爆电器,运行时会产生火花。 ② 根据专家事故技术原因分析报告:压布机平台边缘距墙面仅为2.72 米,如起重机的主钩为了避开触碰导热油 阀门而将左右极限位置调整为1.51 米以上,加上吊运钢桶的直径1.42 米(1.51+1.42=2.73 米),如要将钢桶起 吊到超过平台和事发阀门的水平位置,钢桶与阀门和平台的两端几乎没有间隙。
8 - 热油管道阀门距离不足的安全隐患 ①,也未在阀门处设置醒目的 防碰撞标识。 4、长乐区金峰镇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 工业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和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 整治工作不深入不落实,对华阳公司安全监管检查不到位,对事 发厂房违建行为查处不力。 5、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未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 对派出机构金峰镇市场监管所管理不力,金峰镇市场监管所对华 阳公司多次检查 ②过程中均未查出企业事发管道施工、安装未报 备、监检即投入使用的违规行为;未发现事发管道与行车安全距 离不足的安全隐患。 6、长乐区工信局:未认真履行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管理 职责,纺织行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落实,对华阳公司 安全生产指导督促不到位 ③。 7、长乐区应急局:未认真履行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工业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落实,对华阳公司安全生 产监督检查不到位 ④。 ①根据专家事故技术原因分析报告:行车“主钩左右极限位置”为1.2 米,加上行车轨道中心线到柱面的0.15 米距离(1.2+0.15=1.35 米)也仅为1.35 米,小于钢桶垂直起吊不碰触阀门安全极限碰撞距离1.51 米; ②长乐区金峰镇市场监管所2016 年-2020 年对华阳公司7 次检查中,仅对锅炉、电梯进行了检查,未对该企业的 导热油管道进行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在 投入使用前应向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备、接受监督检验、取得登记证书。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长乐区除发生事故的华阳公司外,另有23 家印染企业。事故发生后,长乐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全部印染企业排 查中发现,只有10 家企业完成管道检验并取得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其中7 家合格、3 家还需整改)。 另外13 家企业压力管道在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情况下已开工生产多年。 ③长乐区工信局2019 年以来未对华阳公司进行安全检查。 ④长乐区应急局2021 年对华阳公司安全生产执法不够严格,督促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落实不够到位,员工超过100 人应配备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员,在复查时仅对相关内页材料进行了检查。
9 - 8、长乐区消防救援大队: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对华阳公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 ①。 9、长乐区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督促 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金峰镇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和处理建议 (一)已死亡不再追究责任的人员 1、徐嘉,男,一层染布车间工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 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企业法人、负责人涉嫌违 法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职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 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福州市纪委监 委。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福州市长乐区华阳染整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隐患 ①长乐区消防救援大队2021 年对华阳公司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不够严格细致,对企业执法检查中只查出没有消防安 全培训记录,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
10 - 排查整治不到位。在事发位置安装压布机工作平台未留足钢桶吊 升安全间距,对导热油管道、行车等设备安全管理不力,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应急管理措施不落实,未针对导热油泄漏制 定专门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开展演练,且违规改扩建厂房。对本起 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福州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 处罚,并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 2、福州金诺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 落实,事发厂房导热油管道施工、安装前未进行设计,未按规定 告知市场监管部门,施工、安装过程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 检验,且未与华阳公司验收交接即违规投入使用。在增设阀门时 未发现其在行车吊运影响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建议由福州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3、河南二重起重机有限公司,对华阳公司事发行车维保责 任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日常维保未发现和消除行车左 右限位距离不足的隐患,也未在导热油管道阀门处设置醒目的防 碰撞标识。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予以行政处罚。 (五)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长乐区政府对金峰镇政府、区市场监管局、工信局、 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进行通报批评。 2、责成长乐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1 -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层层压实责任。各级各部门 特别是长乐区委区政府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 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把防范化解安全风 险提到重要位置,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认真贯彻党政领导 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完善和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 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压紧压实党政领 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及时分析研判安全风险, 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坚决预防遏制重特大生产安 全事故。要扎实开展纺织印染行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重点 对生产车间、仓库、员工宿舍等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室 内外消防栓系统等消防设施进行排查整治,推进房屋结构安全专 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大对“两违”建筑的查处力度,督促企业在 厂房等建设项目中要严格履行设计、施工、验收等审批手续。 (二)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隐患排查 治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 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强化安全监管 执法力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压力管道、电梯、 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及使用、安装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重点对 纺织印染企业内导热油管道的监检、取证、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摸 排整治。应急管理部门和工信部门要扎实推进工业企业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加强对移
12 - 出“特种设备目录”的行车等设备的安全检查,要明确标准、突 出重点、加大力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按规定设 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扎实开展风险隐 患排查治理,加强对行车、压力管道等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 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全面分析研判可能发生事故的各类风险, 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生产、消防应急处置救援预案,经常性开展 日常应急救援和人员避险逃生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救、互救 等应急处置能力。
FD09925 | 2021_福建长乐华阳染整2·25较大爆炸事故评估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福建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pdf
长乐区华阳染整有限公司“2·25” 较大爆炸事故评估报告 2021 年2 月25 日10 时16 分许,长乐区金峰镇华阳染 整有限公司一工人在吊升钢桶时碰撞上方导热油管道阀门, 导致管内导热油泄漏遇火花引发爆炸,事故造成6 人死亡、 7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65.42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安委会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授权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事故调 查。经过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 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形 成了《长乐区华阳染整有限公司“2·25”较大爆炸事故调 查报告》,并经省安委办审核同意、市政府批复。长乐区和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复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权 限和程序,分别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 究。同时结合事故调查结论和整改措施建议,认真吸取事故 教训,落实加强安全管理措施。 一、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2022 年5 月18 日,福州市政府安办成立了由市应急管 理局牵头,市总工会、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消防 救援支队、长乐区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评估工作组,依
据《长乐区华阳染整有限公司“2·25”较大爆炸事故调查 报告》和市政府批复要求,在长乐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 市工信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自查评估的基 础上,梳理出事故责任追究刑事人员4 人,给予党政纪处分 人员21 人,给予行政处罚单位3 家,给予5 个单位通报批 评,责成长乐区政府做出深刻检查以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三 个方面的评估清单。评估工作组对市直有关部门提交的较大 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同时赴长乐 区开展现场检查评估,采取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座谈问询、 现场核查、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防范措施及责任追究、 行政处罚落实情况逐项进行检查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形成 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一)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李金成,男,华阳公司法定代表人。 处理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落实情况:被告人李金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 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陈小东,男,厂长。 处理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落实情况:被告人陈小东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 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处理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落实情况:被告人许金强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4、贾真,男,河南二重公司福州地区负责人。 处理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落实情况:被告人贾真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禁止被告人李金成、陈小东、许金强、贾真在缓刑考验 期内从事安全生产有关联的活动。 (二)党纪、政纪处分落实情况。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 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纪委 监委进一步调查,纪委监委已对相关人员作出党纪或政纪处 分。 (三)行政处罚建议落实情况。 1、长乐区华阳染整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由福州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华阳染整有限公司作出 处人民币73.5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福州金诺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由福州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对福州金诺热能设备有限 公司作出处人民币73.5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河南二重起重机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由福州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河南二重起重机有限公 司作出处人民币73.5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问责建议落实情况。 1、金峰镇政府。 处理建议:由长乐区政府通报批评。 落实情况:2021 年8 月6 日,长乐区政府对金峰镇政府 通报批评(长政综[2021]185 号)。 2、长乐区市场监管局。 处理建议:由长乐区政府通报批评。 落实情况:2021 年8 月6 日,长乐区政府对长乐区市场 监管局通报批评(长政综[2021]185 号)。 3、长乐区工信局。 处理建议:由长乐区政府通报批评。 落实情况:2021 年8 月6 日,长乐区政府对长乐区工信 局通报批评(长政综[2021]185 号)。 4、长乐区应急管理局。 处理建议:由长乐区政府通报批评。 落实情况:2021 年8 月6 日,长乐区政府对长乐区应急
管理局通报批评(长政综[2021]185 号)。 5、长乐区消防救援大队。 处理建议:由长乐区政府通报批评。 落实情况:2021 年8 月6 日,长乐区政府对长乐区消防 救援大队通报批评(长政综[2021]185 号)。 6、长乐区政府。 处理建议:责成长乐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落实情况:2021 年8 月25 日,长乐区政府向福州市政 府做出深刻检查。(长政综[2021]209 号)。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落实情况评估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层层压实责任。各级各 部门特别是长乐区委区政府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 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把防 范化解安全风险提到重要位置,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 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完善和落实“党 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 体系,层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 体责任,及时分析研判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 源头治理,坚决预防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要扎实开展 纺织印染行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对生产车间、仓 库、员工宿舍等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室内外消防栓 系统等消防设施进行排查整治,推进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加大对“两违”建筑的查处力度,督促企业在厂 房等建设项目中要严格履行设计、施工、验收等审批手续。 1、市安委会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安委会印发《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领域 集中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月行动的通知》(榕安 委〔2021〕3 号),2021 年3 月份开始在全市危化品、道路 交通、特种设备、消防安全、工业企业、建筑施工、水上交 通、渔业船舶、商业综合体、非煤矿山、燃气等重点行业领 域集中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月行动。攻坚月行动 期间,全市各级各部门成立检查组5774 个,检查生产经营 单位45987 家,关闭取缔企业131 家,责令停产整顿企业192 家,罚款606.2 万元。 2、长乐区政府落实情况: 为做好华阳染整有限公司“2.25”事故整改措施落实工 作,长乐区委、区政府细化问题清单,明确责任分工,定期 召开会议,推动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职能部门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落实监管责任,共同推动 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有序进行。属地乡镇(街道)全面动 员,重点对纺织、冶金、危化品和“散乱污”企业开展全覆 盖排查。 (1)严格部署落实安全生产大教育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2.25”事故发生后,长乐区第一时间制定了《福州市长乐
区安全生产“大教育、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工业 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安全生产“大教育大 排查大整治”专项督导工作方案》《长乐区安全生产排查整 治工作导则》(暂行),全面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教育大排 查大整治。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每周听取汇报、部署 推进,成立了以常务副区长为组长,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 援大队、工信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区政府通过购买服务聘请85 名 专家对全区印染、纺织、危化、冶金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隐 患排查,有效提升全区隐患排查质量和效率。 (2)集中排查整治印染纺织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在 福州市指导服务组的指导下,长乐区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开 小灶”整治,围绕一个全覆盖(覆盖所有乡镇<街道>)、二 个领域(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三个清单(检查清单、隐 患清单、整改清单)、四类等级管理(“红橙黄蓝”安全风 险分级管控),对全区18 个乡镇(街道)全面指导,对印 染、纺织、危化、冶金等重点行业全覆盖检查。各项行动共 排查隐患31550 项,已全部完成整改,行政处罚728 次,罚 款373.068 万元,约谈企业182 家,联合惩戒企业10 家。 (3)狠抓印染行业专项整治。一是有力推进印染企业 转型升级。研究制定《福州市长乐区印染行业转型升级实施 意见》(长政综〔2021〕255 号),以印染行业高质量发展
为引领,实行“改造提升、转产退出、外迁搬出、兼并重组、 关停淘汰”分类整治思路,大力推进印染行业转型升级。二 是全面开展印染企业消防安全评估。“2.25”事故后,长乐 区政府明确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属地乡镇(街道)作为 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印染企业进 行消防安全评估。全区23 家印染企业累计投入资金约1.48 亿元,用于企业消防安全系统化建设。今年3 月以来,长乐 区再次组织安全技术顾问对全区23 家印染企业进行现场评 价工作,目前各印染企业正着手开展“回头看”整改工作。 三是严格落实印染企业停产停业措施。在印染企业停产整顿 期间,长乐区多次组织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工信、市 场监管、公安等执法监管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对辖区 内擅自恢复生产的印染企业(不含华良、华阳)进行依法查 封,并予以暂停供电处置,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停产停业措施。 (4)开展“两违”专项整治攻坚战 “2.25”事故发生后,长乐区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扎 实做好“两违”整治工作。一是加强日常巡查工作。严厉打 击、制止违法用地与违法建设等行为,力争做到“发现一起, 叫停一起,拆除一起”。二是建立举报机制。对在建“两违” 建筑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做到露头就打,防止“两违” 建筑蔓延泛滥。三是形成部门联动机制。水电部门负责对“两 违”建筑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市场监管部门对违建经营者吊
销其营业执照,不动产中心对“两违”建筑冻结产权,房管 部门对不作为的物业进行处罚,形成强大合力。专项整治攻 坚行动开展至今共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建设9 宗,已全部拆除 完毕,拆除违建面积729.3 平方米。其他突出“两违”问题 建设1 宗,已拆除完毕,拆除违建面积18 平方米。 3、市应急局落实情况: 坚持问题导向,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一是事故发生后, 市应急局立即责成事故发生单位进行停产整顿,落实隐患整 改,长乐区华阳染整有限公司目前仍在停产整顿中。二是“开 小灶”集中整治。事故发生后市应急局联合市消防救援支队 组织指导服务专班和85名专家入驻长乐区,开展为期一个月 的“开小灶”整治,对长乐区18个乡镇(街道)全面指导, 对印染、纺织、危化、冶金等重点行业全覆盖检查,检查工 业企业1366家,排查发现隐患18404条,有效扭转长乐区事 故多发的局面。三是针对长乐区印染行业部分企业消防安全 隐患较突出、导热油管道等特种设备工艺落后等情况,2021 年10月8日对长乐区政府进行了挂牌督办,要求长乐区政府 推动企业整合集聚,提高工艺水平和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实 现隐患清零。2021年10月22日,长乐区政府出台《福州市长 乐区印染行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大力推进印染行业转型 升级。 4、华阳染整有限公司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长乐区应急局责令华阳染整有限公司停产 整顿,落实整改。目前,长乐区华阳染整有限公司仍在停产 状态,不再恢复生产。 5、其他印染企业落实情况: (1)“2.25”事故后,长乐区23 家印染企业累计投入 资金约1.48 亿元,用于企业消防安全系统化建设。今年3 月以来,长乐区政府再次组织对全区23 家印染企业进行现 场评价工作,目前各印染企业正着手开展“回头看”整改工 作。 (2)长乐区政府邀请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专家对23 家印染企业开展特种设备全面摸底排查,厘清了印染企业特 种设备使用基本情况,督促印染企业落实压力管道未检验未 办证问题整改,目前23 家印染企业已全部整改完毕并检验 合格。邀请省特检院专家对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开 展安全教育培训3 次,并指导23 家印染企业根据自身情况 制定了导热油管道应急处置救援预案。 (二)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隐 患排查治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 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 “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厘清 监管职责、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进 一步加大对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及使用、
安装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重点对纺织印染企业内导热油管 道的监检、取证、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摸排整治。应急管理部 门和工信部门要扎实推进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 行动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加强对移出“特种 设备目录”的行车等设备的安全检查,要明确标准、突出重 点、加大力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情况: (1)围绕隐患排查,持续强化专项治理。扎实推进特 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认真落实市政府“攻坚月” 行动要求,以危化品相关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大型游乐 设施和客运索道、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和电梯为重点,持续 推进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着力查隐患、找问题、 补短板、堵漏洞,管控安全风险,坚持安全底线。 (2)组织开展纺织印染企业导油管道全面排查。一是 周密部署,在全市开展压力管道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重点突 出纺织印染企业导热油管道排查。经排查全市29 家在用导 热油管道纺织印染企业导热油主管道均已检验合格,办理使 用登记。二是宣传发动,召开全市工业管道安装单位工作会 议,加强宣传,广泛发动,明确整治目标任务,提出整治检 验的专项要求。三是落实责任,要求各县(市)区市场监管 局在开展压力管道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过程中,要督促压力管 道使用单位按照“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要求,
强化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县 (市)区市场监管局共下达监察指令书26 份,立案处罚1 起。 2、市应急局落实情况: (1)扎实开展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 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认真部署应急部和省厅关 于开展工业企业25项违法行为查处工作,①钢铁企业方面: 提升钢铁企业安全生产管控能力,2021年7月9日在罗源闽光 钢铁有限公司召开钢铁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进会,邀请 省安科院和钢铁企业专家逐条解读“钢八条”有关内容。2021 年10月份、12月份组织专家对宝钢德胜不锈钢有限公司和罗 源小蕉轧钢有限公司专项整治进行了“回头看”,发现问题 27条.已全部整改到位。2022年4月22日,组织专家对宝钢德 胜不锈钢有限公司脱硫脱硝设施设备进行了专项检查,共发 现问题7条,企业已全部完成整改。截止目前,全市已对8家 钢铁企业完成“回头看”检查,共发现问题173条,已全部 完成整改。②铝加工企业方面:对全市4家铝加工(深井铸 造)企业已完成全覆盖“回头看”检查,共发现隐患问题21 条,目前已全部完成整改,今年2月21日、4月15日,组织专 家对中铝瑞闽股份有限公司和福建祥鑫股份有限公司进行 了专项检查,共发现隐患6条。③持续推进粉尘涉爆、有限 空间专项整治及涉氨制冷“回头看”。粉尘涉爆企业方面:
全市已对159家粉尘涉爆企业完成检查,其中15家涉粉人数 30人以上企业已完成全覆盖检查,涉粉人数10人以上企业已 检查47家,共发现隐患问题1195条,已全部完成整改。同时 举办培训班对全市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领域630名从业人 员开展安全技能再培训再考核,有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 识。有限空间企业方面:2021年全市已检查有限空间企业148 家,发现隐患问题734条,已全部完成整改。今年下发了《福 州市轻工重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家指导服务工作方案》, 推动企业做到“五个强化”,确保“五个到位”。目前市局 已经对马尾区、长乐区、连江县、闽清县的12家企业进行了 指导服务,共发现问题64条,已完成整改48条,立案处罚3 家企业,罚款21.8万元。 (2)进一步厘清职能部门职责边界,发挥协同机制, 落实监管责任,共同推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有序进行。 在《福州市安委会关于印发2022 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榕 安委[2022]8 号)文中,进一步明确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 局组织开展起重机械和危险化学品相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充 装、移出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有关设备设施等专项排查整 治。长乐区应急局与市场监管局厘清移出特种设备目录的设 备监管职责,对辖区内印染企业额定起重量小于3 吨(不含 3 吨)的行车设备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目前经摸排有6 家印 染企业使用小于3 吨(不含3 吨)的行车设备共25 台,查
出隐患问题31 条,目前已全部完成整改。 3、市工信局落实情况: (1)开展督导指导工业企业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市 工信局印发了《关于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 治工作的通知》(榕工信企〔2021〕48 号),成立11 个检 查指导组,分别深入各县(市)区,重点对企业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进行督促指导,共检查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436 家,发现一般隐患163 项,已全部完成整改。 (2)积极开展“控事故、保安全、迎建党百年”专项 行动。2021 年围绕建党100 周年庆为重点,市工信局印发了 《关于工信系统开展“控事故、保安全、迎建党百年”安全 生产集中攻坚专项行动的通知》(榕工信企〔2021〕126 号), 组织开展我市工业领域安全生产集中攻坚行动。市工信系统 共组织安全生产检查59 批次,出动人员300 多人次,对全 市工信领域126 家企单位展开安全隐患排查,共发现一般安 全隐患55 个,已全部整改到位。 (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按规 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扎实开 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行车、压力管道等设备操作人 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全面分析研判可能发 生事故的各类风险,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生产、消防应急处 置救援预案,经常性开展日常应急救援和人员避险逃生演
练,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能力。 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情况: (1)持续强化“清网行动” 建立与检验机构的联动机制,实行清单化闭环管理。专 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99.71%,定检率 99.03%。共处理重要事项3666 件,涉及特种设备10640 台 套。同时,对全市2.6 万多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进行全 面分类整理。 (2)持续强化隐患排查 以危化品相关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大型游乐设施和 客运索道、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为重点, 持续推进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自开展专项行动 以来,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6683 人次,对3180 家次特种设 备生产使用单位开展现场检查。查办特种设备违法案件185 件,罚没金额600.2 万元,有力震慑了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 为。 (3)持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家会诊 围绕“双重预防”,按每年20 家的数量,连续三年通 过聘请专家的方式,对特种设备数量较多、风险等级较高的 重点生产使用单位进行专项检查。有效提升了防范重特大风 险的能力和水平。 2、市应急局落实情况:
(1)积极开展“红橙黄蓝”风险分级管控。市应急局 在冶金、有色、机械、轻工、建材、纺织等工业六大领域, 开展“红橙黄蓝”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工作,对全市12 个县 (市)区和乡镇监管人员以及重点企业安全负责人进行了2 轮轮训,培训1835 人次。同时,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发 全市安全风险管控信息平台,制定“红橙黄蓝”风险分布图, 完成5093 家工业企业全要素安全风险识别,初步建立了工 业企业安全风险监管清单及风险分级数据库,实施差异化管 控。在此基础上,今年印发了《福州市高危行业领域安全风 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在全 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 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推进我市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2)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工作。制定《福州市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质量提升指南》,在43 个行业领域 培育标杆示范企业320 家(其中,市级44 家,县级276 家), 总结经验,规范提升,编制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运 行质量提升指南》,发挥行业龙头标杆引领作用,提高企业 标准化运行水平。今年还下发了《关于全面提升工矿商贸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的实施方案》,推动企业全面落 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 制较大以上事故。
(3)推广实施安全生产责任险。积极引入和规范保险 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企业风险评估管控、隐患排查整 治、安全事故预防等工作,在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 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爆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八 大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扩大安全生产责任 险的覆盖面。 3、市工信局落实情况: (1)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开展消防安全“三个一”活动。 2021 年3 月19 日印发了《关于督促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宣传教育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榕工信企〔2021〕76 号),要求各县(市)区工信部门督 促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开展“三个一”活动,即全面开展 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全面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演练、全面开展 一次消防安全自查。举办了福州市工信系统2021 年消防安 全知识讲座。各县(市)区工信部门也都积极组织开展了形 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3)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2021 年 6 月9 日下午,市工信局召开2021 年“安全生产月”和“福 州安全发展行”动员部署会,聘请消防安全专家对用火、用 电、用油、用气及如何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面进行消防 安全培训。6 月16 日,市工信局积极开展“6 ・16 安全宣传 咨询日”活动,邀请了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一起在
晋安区牛岗山公园进行宣传咨询活动,当天共发放安全卡 片、宣传册等安全宣传物品两千余份,有效达到了安全宣传 的目的。 4、市消防救援支队落实情况: (1)逐级压实工作责任。一是市政府将消防工作联席 会议升级为消安委,强化消防工作组织领导,对长乐区纺织 和印染行业区域性消防安全问题整改工作进行挂牌督办。二 是消防支队主要领导多次深入长乐区开展纺织印染行业消 防安全整治专项督导调研,进一步推动整治工作,先后两次 抽调人员深入长乐区开展为期1 个月的蹲点帮扶指导“开小 灶”,采取专家评估、联合执法等方式对纺织印染行业开展 消防安全排查治理,推动长乐区切实有效管控安全风险。 (2)切实深化消防安全治理。一是部署全市消防安全 大排查大整治。支队举一反三,先后部署纺织印染行业、全 市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文物古建筑、易燃易爆危险 品场所消防安全治理。二是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2021 年 3 月以来,全市累计检查各类单位3.2 万家,发现隐患问题 9045 处,下发处罚决定书1041 份,三停单位60 家,罚款 1073 万元。 (3)不断夯实基层消防安全基础。持续推动滨海新区、 文武砂消防站、特勤和道庆消防站、漳江消防站、金峰消防 站的建设进度。推动属地建设微型消防站,漳港街道建设小
型消防站,玉田、潭头、松下等镇街加快乡镇消防队进度。 督促长乐空港消防站配套生活设施采购和修缮经费,安排3 车15 人正式投入执勤,有力加强了消防救援力量。指导长 乐区镇街全部成立消防工作站,推动长乐区编委批复成立事 业编消防服务中心,用于协助消防大队从事区级消防管理工 作。 七、评估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工作组认为,本起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 和责任人员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落实到 位;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基本落实到位;事故责任 企业、长乐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均能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 反三,强化工业企业安全管理和责任落实,全市的工业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长乐区华阳染整有限公司“2·25”较大 爆炸事故评估工作组
FD09926 | 2021_绍兴市上虞区小陈小吃店1.7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燃较大事故调查处理评估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绍兴市上虞区小陈小吃店“1.7”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燃较大事故调查处理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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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小陈小吃店“1.7”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燃较大事故调查处理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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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2021年1月7日17时17分,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小陈小吃店发生一起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燃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55万元。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等文件规定,我局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问责建议落实情况
(一)刑事责任。本次事故涉及追究刑事责任1人,陈志伟,小陈小吃店经营负责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2年5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
(二)行政责任。丁明炎,事发店铺产权所有人,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罚款9000元。
(三)公职人员及有关单位
1.杨一国,原上虞区曹娥街道党工委书记,由绍兴市应急管理局给予批评教育。
2.王新钢,上虞区曹娥街道办事处主任,由上虞区纪委监委给予诫勉处理。
3.顾晓晓,上虞区曹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由上虞区纪委监委给予诫勉处理。
4.徐明,上虞区曹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由上虞区纪委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谢海燕,上虞区曹娥街道工业商贸办主任,由上虞区纪委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6.陆华忠,上虞区曹娥街道派出所所长,由上虞区纪委监委给予批评教育。
7.任杭杰,上虞区曹娥街道派出所副所长,由上虞区纪委监委给予诫勉处理。
8.万民,上虞区曹娥街道派出所民警,由上虞区纪委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理。
9.傅磊,上虞区商务局副局长,由上虞区纪委监委给予批评教育。
10.朱方芳,上虞区商务局商贸管理科科长,由上虞区纪委监委给予诫勉处理。
11.王建强,上虞区综合执法局党委委员、城市管理科科长,由上虞区纪委监委给予诫勉处理。
12.顾立军,上虞区综合执法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主任,由上虞区纪委监委给予诫勉处理。
13.陆重阳,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曹娥中队中队长,由上虞区纪委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4.丁永洪,原上虞区消防救援大队参谋,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给予诫勉处理。
上虞区委区政府已向绍兴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曹娥街道办事处向上虞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各级党委政府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集中观看《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切实强化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思想认识。
(二)痛定思痛狠抓整治。全面开展沿街商铺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制定出台《上虞区沿街商铺消防安全整治实施细则》,压实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道和市场主体“三方责任”,共检查沿街商铺 14751 家次,拆除障碍物 9867 平方米,发现隐患 14109 处,整改完成 14077处,停业整顿 24 家,处罚 7 次,整改率 99.77%。
(三)依法依规追责问责。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经营负责人进行立案调查。由纪委监委牵头对曹娥街道沿街商铺、餐饮企业消防安全检查、整治不力,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力等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四)举一反三健全机制。针对暴露的问题,我们坚持深度剖析,强化源头治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1+X”运行机制,压实商务专业安委会统筹协调商务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强化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检查协同落实,全面夯实“抓早抓小”责任落实体系。
综上所述,评估工作组认为,本起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基本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落实到位;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基本落实到位;事故责任人、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均能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沿街店铺和小餐饮行业安全管理和责任落实,全市的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绍兴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18日
FD09927 | 2021_绥化市某烤肉基地4·2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绥化市某烤肉基地“4·2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4月24日5时25分,位于绥化市某区某BS-1栋2号、3号商服的绥化市某区烤肉基地发生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27.46万元。
一、基本情况
起火场所所在建筑位于绥化市某区某小区院内东侧,共三层、局部二层,建筑耐火等级二级,南北长120米,东西宽18米,高10.45米,总面积5284平方米。
绥化市某区某一烤肉基地位于绥化市某区某BS-1栋2号、3号商服,为三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545.78平方米,经营性质为餐饮场所。起火商服东临某路,西临小区内草坪,南侧为商服(绥化市某区黑土绿之源火锅)、北侧为商服。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4月24日5时17分,某一烤肉基地店内监控录像(1号监控)拍摄到,三层操作间内液化气灶上不锈钢圆桶汤锅产生明火,并持续产生大量烟气通过走廊向室内蔓延。5时20分,操作间液化气灶上不锈钢圆桶汤锅产生明火,引燃顶棚可燃材料,材料因火焰灼烧掉落,操作间隔墙、木质家居、塑料桶等物品被引燃,1分钟后监控录像停止录像,火灾进入发展阶段。
5时24分,张某在家厨房看到窗口冒黑烟,确认发生火灾后用手机拨打119报警。
三、应急救援
5时25分,绥化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第一次报警后,调派绥化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北辰路特勤站出动12名指战员、3辆消防车前往扑救。
四、事故原因
经调查,三层操作间内液化气灶上汤锅明火引燃顶棚可燃材料,火势蔓延扩大,造成人员伤亡。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FD09928 | 2021_胜瑞电子科技4·22较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4·22较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近期信息公开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4·22”较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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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2021〕4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4·22”较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市应急局:
沪应急〔2021〕48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4·22”较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请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深刻吸取教训,落实有关措施,确保问题整改到位;请会同有关方面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监管,有效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5日
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4·22”较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4月22日13时25分左右,位于金山区林盛路171弄113号的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阳极氧化车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烟熏面积约21000平方米,导致8人遇难(含2名消防救援人员)。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李强,国务委员王勇等作出批示,要求科学搜救处置,加大救援力度,尽快扑灭大火,全力查找和救助人员,严防次生事故和人员伤亡,同时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抓紧查明火灾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堵住风险漏洞,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黄明作出批示,并多次致电关心、指导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要求上海市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市长龚正,常务副市长陈寅,副市长吴清、舒庆、宗明、汤志平等先后就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医疗救治等作出批示。常务副市长陈寅与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领导在事故现场通宵共同指挥火灾扑救和人员搜救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4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该起事故调查进行督办。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公安局、市总工会、金山区人民政府组成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4·22”较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并邀请全国火调专家参与事故技术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调查实验、综合分析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4·22”较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瑞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斌;住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盛路171弄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5815657F;经营范围:电脑金属配件等。胜瑞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外观件金属机壳的表面处理,主要生产工艺有阳极氧化、注塑、喷砂、清洗等。
2.上海久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久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奈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程晋凯;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584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57447280B;经营范围:机电设备、五金交电、模具等销售。
3.上海金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金海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公司主要负责人:顾健强;住所:上海市金山区蒙山路1121弄1号203、204、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559164543;经营范围:门卫、巡逻、守护等。持有上海市公安局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公保服沪2012118号)。
4.其他单位
(1)日铭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铭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斌;住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华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2654085A;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等。日铭公司为火灾事故涉及的建筑物所有权单位。
(2)日沛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沛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斌;住所:上海市松江区申港路36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71239318Q;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等。日沛公司牵头负责与金海公司签订《保安服务承包合同》。
(3)立铠精密科技(盐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铠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法定代表人:李斌;住所:盐城市亭湖区盐才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MA1R8A0N2B;经营范围:从事电脑配件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立铠公司为胜瑞公司、日铭公司、日沛公司等企业的全资母公司,持有胜瑞公司、日铭公司、日沛公司全部股权,统一管理胜瑞公司、日铭公司、日沛公司生产运行。
(4)上海冠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时峰;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68号3幢一层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11C918;经营范围:劳务派遣,人才中介等。持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闵人社派许字第00540号)。胜瑞公司生产现场部分工作人员为冠智公司劳务派遣。
(二)相关业务工作情况
1.厂房租赁情况
日铭公司(甲方)与胜瑞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书》。双方约定“甲方将位于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盛路171弄113号的建筑物租与乙方使用”,租赁期为“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2.人员情况
立铠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统一调配管理人员在胜瑞公司、日铭公司、日沛公司交叉任职。胜瑞公司现场作业人员为自有员工或冠智公司劳务派遣。
3.保安服务承包合同签署情况
2020年9月,胜瑞公司、日沛公司、日铭公司以及日腾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①]4家企业(发包方、甲方)联合与金海公司(承包方、乙方)签署《保安服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和甲方要求安排其保安人员提供劳务服务,在甲方指定区域内从事安保、搬运、执勤、管制、巡视、管理工作和本合同项下双方所约定之保安服务等”,“乙方提供持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之保安执勤人员兼岗工作内容为:火灾报警主机上的异常信息即刻反馈给厂区指定负责人(如:环安稽核员/现场联络人/119联网值班中心等),记录相关信息在登记表上,每月参加一次甲方组织的消防训练”,“提供36名不低于四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之保安在对应消防中控室兼岗执勤(白夜班分开要求最少各2名在对应区执勤)”。
4.承包(供应)商情况
久奈公司是胜瑞公司五金配件等杂项采购的承包(供应)商。2021年3月中旬,久奈公司按照胜瑞公司《采购单维护作业》的要求,开始对胜瑞公司三楼物料输送工作平台的4条流水线进行改造及维修作业,作业内容为加宽流水线皮带,延长流水线并在流水线两边增加插座等。事故发生前,已经完成2条流水线的改造;事故当日,正在进行剩余流水线的改造及维修作业。
(三)建筑基本情况
1.建筑功能布局
起火建筑为胜瑞公司主厂房,4层钢混结构,南北长141米,东西宽80米,高23.9米,建筑面积41538平方米。主厂房按功能分为生产区和办公区,独立设置防火分区。一楼主要为阳极氧化车间,其北侧为注塑车间、办公区;二楼在阳极氧化车间上方为挑空区域,其北侧为中转仓库、办公区;三楼为检验、打包、喷砂、清洗和物流等生产功能区;四楼主要为清洗、喷砂、检验等生产功能区,北侧局部设夹层,下方为办公室和食堂,上方为厨房和食堂。
2.建筑疏散及电梯布局
主厂房一楼共设8个安全出口和2处货物通道。安全出口沿东侧外墙设有4个,由北向南分别为东一门、注塑车间东门、东二门、东三门;沿西侧外墙设有3个,由北向南分别为西一门、西二门、西三门;沿北侧外墙设有1个,为北门。2处货物通道分别为西墙北侧的装卸平台和南墙西侧的南门。主厂房设有6部封闭楼梯间和8部电梯。封闭楼梯间分别设在东一门、东二门、东三门、西一门、西三门和北门处,其中东一门、东三门、西一门、西三门处楼梯可达2-4层;北门处楼梯可达2-4层夹层;东二门处楼梯可达2层至屋面。8部电梯分别设在东一门、东二门和西墙北侧的装卸平台,其中东一门处设有3部电梯可达3-4层夹层,东二门处设有2部电梯可达2-4层,装卸平台处设有3部电梯可达3-4层。(图1)
(图1)
3.主厂房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
主厂房的消防用电为二级负荷,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排烟系统及其它消防设施和器材。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除4层夹层外,其余各层设有感烟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声光报警装置,建筑各层均设有消防应急广播。
(2)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各层均设有室内消火栓,屋顶设有18吨的消防水箱,建筑2-4层设有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排烟系统:除4层夹层采用自然排烟外,其余楼层均采用机械排烟系统,设有21台排烟风机。
(4)其它消防设施和器材:整栋建筑配置有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四)阳极氧化车间基本情况
1.生产工艺
阳极氧化车间主要用于电子产品外观件金属机壳的表面处理,其工艺主要包括电镀与退镀。电镀工艺流程主要有:脱脂、化学抛光、阳极氧化、超声表调、染色、封孔、烘干等。退镀工艺流程主要有:脱脂、退镀、中和、烘干等。
2.生产线布局
阳极氧化车间设有10条生产线,分别为阳级1线、2线、3线、5线、6线,手动打样线,2条T处理线(通过表面处理,使得塑胶与铝件结合力更强)和2条自动退镀线(图2)。
(图2)
3.生产线材质
电镀、退镀生产过程中使用硝酸、磷酸、硫酸、氢氧化钠等酸碱溶液,盛放溶液的槽体多为耐酸碱的PP(聚丙烯)材质。为满足环保要求,生产线设有PVC(聚氯乙烯)围护结构和PP材质废气收集管道。
4.起火的自动退镀线
该自动退镀线位于阳极1线与手动打样线之间,呈东西走向,分为流水作业区和工作平台。流水作业区为直线型,环保围护长19米、宽4米、高5米,围护内东西两端为上下挂位,共设有14个槽位,槽位处设置有8个PP槽、2个金属槽和3台烘箱,另有一个是空槽位(自东向西第7槽),位于自动退镀线中部。围护外南侧为工作平台,可通过工作平台进入流水作业区。该自动退镀线处于断电停用状态,环保围护结构保留,槽内无液体,内部监控被拆除(图3)。
(图3)
(五)当日久奈公司作业情况
4月22日,在胜瑞公司无人员陪同的情况下,久奈公司张鹏、程东务、蔡厚行、葛敏红4人利用原先办理的胜瑞公司“长期洽公证”(承包商人员进出胜瑞公司厂房的证件,其中蔡厚行、葛敏红为冒用他人证件),进入主厂房三楼物料输送工作平台区域进行作业。
二、火灾扑救和人员搜救情况
(一)火灾发现和企业初期处置
4月22日13时27分许,员工宁志龙(火灾第一发现人)在阳极氧化车间途经手动打样线南侧物流通道时,发现手动打样线与阳极1线之间的自动退镀线中间位置有明火,遂赶至西侧自动化上下挂区域通知在此处作业的人员“退镀线处起火了”。员工孙伟伟、李彬等人闻讯后,到附近消火栓箱处取灭火器、铺设消防水带出水,实施灭火,但发现火势较大,无法扑灭,便一边呼喊“着火了”,一边逃生疏散。期间,孙伟伟按下车间内手动报警按钮,并拨打119报警,为第一报警人。
13时29分许,设置在胜瑞公司南门门卫室的火灾自动报警控制主机报警,显示“1层南区手动按钮火警”;值班人员王丽敏随即用手机拍摄报警主机画面,并通过微信向环安部龙彬圣报告;龙彬圣接到报告后,赶到厂区启动了主厂房一楼、三楼排烟系统。期间,控制主机持续报警,但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王年普仅操作了控制主机的消音按钮,未将火灾自动报警控制主机由手动状态切换至自动状态,也未拨打119报警。13时45分,电工孟祥奇、甄博文切断了主厂房除应急照明外的各路电源。
同时,车间内各生产班组通过内部电话和口头告知等方式通知车间起火消息,人员开始陆续疏散。胜瑞公司员工唐波经过久奈公司作业人员的作业点,告知起火情况。监控录像显示,久奈公司4名人员未作出疏散反应,发现异常后仍在作业点附近徘徊,直至浓烟完全遮蔽监控探头。三楼断电、充烟后,4名被困人员通过对讲机向余向红求救。
(二)火灾扑救和人员搜救情况
13时30分许,市应急联动中心、市消防救援总队接到报警后,先后调集53个消防救援站、122辆消防车、970余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经过奋力扑救,于23日6时20分将火灾扑灭,疏散救助各类人员492人,堵截了火势向毗邻危险化学品仓库(储量106吨)、配电站、北侧办公区域以及起火建筑四楼蔓延。经检测,事故未造成环境污染等次生灾害。
火灾扑救期间,胜瑞公司确认492名企业员工全部疏散,无人员被困情况,14时6分,突然反馈有久奈公司4名作业人员被困在三楼,但具体位置不确定。现场消防指挥员先期派出2个搜救组分别从南一门、西一门进入三楼搜索救人,由于烟雾较浓,未能发现被困人员。14时55分许,现场指挥部再次派出由消防救援人员丰晨敏、汤伟佳、史经瑶组成的第3搜救组,由2名熟悉情况的企业人员戚朋涛、余向红引导,由西一门进入三楼搜索救人。15时5分,搜救组报告发现被困昏迷人员并要求增援。现场指挥部派出的第4搜救组随即进入内部增援,并与第3搜救组负责垫后沿途整理发光导向绳的史经瑶汇合。在此期间,现场情况突变,搜救路线附近楼板多处爆裂导致三楼烟热急剧增加,迫使史经瑶与第4搜救组人员只能沿原路返回,并于15时24分许撤离至地面,丰晨敏、汤伟佳、戚朋涛、余向红失联。现场指挥部立即派出多支救援小组搜救。23日5时5分,救援小组在三楼北侧中间偏东位置发现1名被困人员(戚朋涛)。6时5分,救援小组在三楼南侧中部搜索发现5名被困人员(余向红、张鹏、程东务、葛敏红、蔡厚行)。6时10分,救援小组在三楼北侧东部发现丰晨敏、汤伟佳。经现场确认,8人均无生命体征(图4)。
(图4)
(三)救援处置评估情况
火灾发生后,消防、应急、公安、医疗、水务、环保等部门及单位调派人员到场参与火灾扑救。各方力量按照本市处置火灾事故相关预案实施分工协作,消防救援力量贯彻“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采取重点设防、破拆排烟、分片作业、内攻搜救等技战术措施,疏散单位员工492人,堵截火势向毗邻危险化学品仓库、配电站、北侧办公区域以及主厂房四楼蔓延。在组织内攻搜救被困人员过程中,由于火势突破楼板导致救援环境突变,造成2名消防救援人员和2名企业引导人员撤离受阻牺牲。
三、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造成8名人员遇难(含2名消防救援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1.丰晨敏,男,33岁,浙江籍,上海市金山区消防救援支队金卫消防救援站副站长;
- 汤伟佳,男,26岁,上海籍,上海市金山区消防救援支队张堰消防救援站特勤一班副班长;
3.余向红,男,31岁,安徽籍,久奈公司员工;
4.张鹏,男,36岁,湖北籍,久奈公司临时聘用人员;
5.程东务,男,53岁,安徽籍,久奈公司临时聘用人员;
6.葛敏红,男,37岁,安徽籍,久奈公司临时聘用人员;
7.蔡厚行,男,48岁,安徽籍,久奈公司临时聘用人员;
8.戚朋涛,男,29岁,河南籍,日铭公司员工。
(二)直接经济损失
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113.22万元。
(三)善后工作情况
火灾发生后,金山区迅速成立事故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工作人员、志愿者做好死者家属情绪安抚、心理疏导、生活保障等工作,4月29日,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基本完成。2021年4月26日,2名牺牲的消防救援人员丰晨敏、汤伟佳被评定为烈士。
生态环境部门对火灾现场周边大气进行监测,结果无明显异常;通过对周边河道封堵、关闭水闸、搭建围堰等措施拦截火灾扑救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现场监测,区域水体水质无异常。
四、火灾原因认定及技术鉴定情况
(一)起火时间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年4月22日13时25分许,主要依据如下:
- 监控录像显示,13时25分38秒,自动退镀线围护挡板北侧观察窗内最早映出火光,其后火光持续增强,直至出现明火。
2.第一报警人孙伟伟拨打119报警时间为13时29分28秒。
- 胜瑞公司厂区消防控制主机最早反馈报警信号的时间为13时29分,显示部位为“1层南区手动按钮火警”;同时,上海FAS中心(城市远程火灾监控系统)监测到该公司上报第一条火警时间为13时29分16秒。
(二)起火部位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为主厂房一楼阳极氧化车间内的阳极1线与手动打样线之间停用的自动退镀线,主要依据如下:
- 监控录像显示,13时25分38秒,自动退镀线围护挡板北侧观察窗出现火光;13时27分13秒,明火从自动退镀线围护挡板内窜出;13时28分24秒,阳极1线员工李鹏透过流水线围护观察窗发现北侧自动退镀线内发生燃烧,并用手指向自动退镀线中部。此时阳极1线无异常。
- 据第一发现人宁志龙、第一报警人孙伟伟、初期参与火灾扑救的员工荆磊磊、李彬、李鹏、张磊等人所述,最早出现明火的位置为阳极1线与手动打样线之间停用的自动退镀线。
- 经现场勘验,主厂房一楼阳极氧化车间全部过火,二楼非挑空区域部分过火,三楼西南侧部分过火,其余部位受高温烟熏,四楼以上基本未过火。主厂房办公区域均未过火。
(三)起火点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点为自动退镀线围护结构内中部空槽位偏南近地面处,主要依据如下:
1.现场勘验情况
经现场勘验,起火的自动退镀线围护内金属线槽、槽体下方钢梁支架在空槽位处变色严重,向东、西两侧逐渐减轻,且空槽位处下方钢梁支架的变色痕迹呈南重北轻;自动退镀线围护内PP槽体基本烧毁,每个槽体仅残存2个U型金属支架,毗邻空槽位东、西两侧的金属支架均倒塌;根据倒塌顺序及方向能证明槽体南侧最先受火焰高温影响。
2.调查询问情况
监控录像显示,员工宁志龙在物流通道自西向东行走过程中发现着火,并通过自动退镀线围护结构的观察窗驻足查看。经宁志龙现场指认,当时其观察点位于自动退镀线的中部,火焰位于自动退镀线内中部中低位处,在其南侧约2.8米。
3.监控录像分析
监控录像显示,火灾初期透过自动退镀线观察窗映射出的火光,投射至手动打样线北侧围护挡板的中上部,2处火光位置的反向延长线指向自动退镀线围护内南侧近地面处,与宁志龙现场指认的起火点部位相吻合。
(四)起火原因认定
1.排除电气故障
经调查,起火的自动退镀线处于停用状态,其控制电源已切断;起火点周边除上方有电缆桥架外,无其他电气线路及设备;电缆桥架及电气线路未发现故障痕迹;起火前和火灾初期,阳极氧化车间内设施设备、照明灯具等均未见异常。
2.排除物质自燃
经调查,起火的自动退镀线最后一次使用时间为2020年3-4月份,流水线上槽内液体均已放空并清洗。其生产工艺中曾使用的物料有硝酸、氢氰酸、氢氧化钠、无氮中和剂等液体,均无自燃性。经现场勘验,起火点处发现瓦楞纸(纸箱壳)、棉纱手套、棉织物、泡沫板等残骸,与调查询问掌握的起火点处可燃物情况一致,其数量及放置方式均无法满足自燃条件。
3.排除动火作业
经调查,起火当日阳极氧化车间内无动火作业。起火建筑内唯一的改造与维修作业点系久奈公司在三楼流水线作业区,不涉及动火。作业点与起火部位水平距离约50米。起火点上方也无通向三楼的孔洞。
4.人为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1)火灾前人员活动情况
阳极氧化车间内的监控探头视场能够覆盖所有进出自动退镀线的路线。监控录像显示,起火当日8时至火灾发生时,仅有孙伟伟、黄春生2人进出过起火的自动退镀线。黄春生火灾前最后一次进入起火的自动退镀线的时间为12时52分,3分30秒后离开,约30分钟后起火(当日人员进出时间如下)。
人员
进入退镀线时间
离开退镀线时间
黄春生
9时5分18秒
9时6分18秒
9时19分39秒
9时22分56秒
12时52分43秒
12时56分13秒
孙伟伟
11时55分25秒
11时55分55秒
12时0分17秒
12时5分34秒
孙伟伟、黄春生最后一次进入自动退镀线的时间相差47分9秒。据火灾前最后进入的黄春生所述,其最后一次进入自动退镀线中部空槽位处吸烟时未见异常,黄春生吸了一半烟后,将烟蒂扔在空槽位南侧地面,踩了两脚,但未确认是否完全熄灭即离开。
(2)现场勘验及调查实验情况
经现场勘验,起火点处发现3个打火机残骸、1个打火机防风罩和大量烟蒂,有泡沫板以及可被烟蒂引燃的瓦楞纸(纸箱壳)、棉纱手套、棉织物等可燃物残骸。经调查实验,现场提取同类型物质在30分钟内被未熄灭的烟蒂引燃并出现明火,与黄春生离开自动退镀线至发现起火的时间基本一致。
(3)员工违章吸烟情况
经调查,胜瑞公司车间内禁止吸烟并设有金属探测安检门。部分员工通过拆除烟盒中的锡纸和打火机防风罩等手段,违规将香烟和打火机带入车间,并擅自将包括已停用的自动退镀线在内的隐蔽角落作为吸烟、休息点。
(4)放火嫌疑调查情况
经调查,黄春生系冠智公司派遣至胜瑞公司的员工,派遣合同期限为2021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19日,截至2021年4月20日试用期已届满,未发现其与胜瑞公司及其他员工之间有明显矛盾,也未发现其家庭存在明显矛盾。当日,黄春生最后一次离开自动退镀线后即返回工作岗位,直至获悉起火后与其他员工一起疏散,未发现其存在放火的主观故意;提取起火点处燃烧残留物,经检验无助燃剂成分。据此可排除放火嫌疑。
经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作业人员黄春生违章吸烟引发火灾。
(五)技术鉴定情况
- 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沪公物鉴(检)理字〔2021〕294号),对现场提取的燃烧残留物检验,显示“未检见汽油、煤油、柴油等常见助燃剂成分”。
- 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尸表检验意见书》[2021(80—87)],检验结论为丰晨敏等8人体表检验“符合在火场中被烧死”。
- 2021年6月25日,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完成技术调查,向事故调查组递交《火灾事故认定书》(沪金消火认字〔2021〕第0005号),起火原因为“黄春生违章吸烟引发火灾”。
(六)火灾迅速扩大原因分析
1.生产线材质燃烧热值高、发烟量大、火势发展迅猛。
(1)PP和PVC材料燃烧性能
现场提取材料送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检测,PP材料氧指数为17.3,极易燃烧,燃烧热值与汽油相当。通过单个PP槽体引燃实验发现,其易被引燃,引燃后火势发展迅速,火焰温度高、烟气浓密、燃烧热值高,有熔融滴落现象,测得火焰最高温度超过1100℃。PVC材料氧指数为37.2,具有一定的阻燃性能。
检材
氧指数
(%)
烟密度
等级
燃烧热值(MJ/kg)
废气处理管道(PP)
17.3
47
46.1
槽体(PP)
17.5
50
46.6
围护板材(PVC)
37.2
64
10.1
汽油(参考物)
/
/
46.1
(2)PP和PVC材料总量
胜瑞公司为满足环保要求,其生产线设有PP材质的废气处理管道、槽体,以及PVC材质的全封闭围护结构(高4至5米)。据估算,一楼阳极氧化车间内PP和PVC材料的总质量达190吨左右。
2.初期火灾蔓延过程分析
当地面可燃物被烟蒂引燃后,火焰及高温直接作用于PP槽体和PVC围护。PP槽体高1.2米且架空设置,空气补充条件良好,四周高位又有PP废气处理管道和PVC围护,燃烧产生的热对流、热辐射相互作用、叠加,使起火部位处很快形成立体燃烧并快速向四周蔓延,短时间内在阳极氧化车间形成大面积的猛烈燃烧。监控录像显示,13时25分38秒,自动退镀线围护挡板北侧观察窗出现火光;5分钟后,明火窜出围护;7分钟后,自动退镀线中部上下已全面燃烧;13分钟后,建筑东侧外围废气处理装置出现明显烟雾;26分钟后,废气处理装置处出现明火。
(七)火势突变,现场救援受阻
1.搜救路线曲折
胜瑞公司三楼南侧、东侧大部分外窗被岩棉夹心彩钢板遮挡,分隔出多个功能区,内部通道转角、分叉较多,加之浓烟不断涌入,能见度逐渐降低。火灾扑灭后,沿着第3搜救组铺设的发光导向绳路径查看,搜救路线曲折。搜救人员所携带的长度约150米的发光导向绳已完全释放,发光导向绳空卷盘距离4名久奈公司被困人员遇难地仍有10米距离。
2.高温烟气发展迅猛
因生产工艺需要,阳极氧化车间二楼挑空区域的西南部位楼板有7处开孔。其中,2处为升降梯开孔,2处为上下挂传输带开孔,3处为废弃的开孔,开孔尺寸最大为6.6米×1.3米,最小为2.2米×1.3米。开孔处均有围护或金属板覆盖。火灾早期一楼高温烟气通过孔洞向三楼缓慢渗透、蔓延。随着火势发展,围护、覆盖物被烧毁或者变形,高温烟气向三楼加速扩散,三楼空间快速充烟。
3.火势突变
火灾扑灭后,在三楼混凝土楼板发现9处爆裂孔洞,发光导向绳途径区域附近有5处,最大一处约3.4米×2.4米。按照我国建筑规范,混凝土楼板耐火极限为1.5小时。15时5分,第3搜救小组发现被困人员时,距离起火时间已超过1.5小时,局部混凝土楼板完整性丧失,出现上下贯通的爆裂孔洞。火焰及高温烟气从爆裂孔洞大量涌入,封锁了撤退道路,导致2名消防救援人员、2名企业引导人员、4名被困人员均未能安全撤离。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暴露的问题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作业人员黄春生在车间内违章吸烟,引燃周边杂物并扩大成灾。
(二)间接原因
1.胜瑞公司
(1)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制度不落实。企业未依法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②],未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工作职责,防火巡查流于形式;隐患排查制度不落实,日常检查存在弄虚作假现象;防火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管理人员对员工违章吸烟问题失查漏管,车间内长期存在违章吸烟现象;火灾发生后,未按应急预案要求,切断了主厂房除应急照明外的各路电源,导致消防设施未能有效发挥作用。
(2)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消防控制室未落实值班值守制度,仅有一名持证人员上岗[③];发生火灾时,值班人员未立即确认火灾,未拨打报警电话,未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存在他人代签现象。
(3)保安服务承包合同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所签订的保安服务承包合同内容违反《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96-2010),约定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不符合相关规定。
(4)对外来作业人员失控漏管。未落实外来人员进厂作业制度,未按规定进行身份核实;未对外来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作业期间未按公司管理规定落实人员陪同。
(5)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其他单位时,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久奈公司
未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聘用的临时人员冒用证件进入胜瑞公司作业;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与发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金海公司
所签订的保安服务承包合同条款违反《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96-2010);派驻值班人员严重失职,应急处置不当,造成火灾迅速扩大和蔓延。
(三)相关监管问题
1.亭林镇人民政府
(1)亭林镇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承担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履职考核制度不完善,内部监督不严密。
(2)亭林镇人民政府专项治理工作不力。贯彻落实《金山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不到位,推进落实不系统;未针对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制定专门检查计划,未编制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清单。
(3)亭林镇人民政府对企业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形成闭环,存在“宽松软”现象。2020年对胜瑞公司开展2次安全检查中,检查人员未按规定填写《告知单》,也未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2.金山区消防救援支队
金山区消防救援支队在贯彻落实《金山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未有效履行指导、协调亭林镇开展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指导辖区内电镀企业开展火灾风险辨识重视不够;检查中未能发现企业未依法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
3.金山区生态环境局
金山区生态环境局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胜瑞公司车间内新增的阳极氧化5、6线环境保护设施未经试生产和竣工验收审批、违规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对企业环保设备设施的消防安全因素重视不够。
4.其他行业管理部门
事故调查组调查了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对胜瑞公司建筑物的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情况,金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胜瑞公司“双随机”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未发现履职不当的情形。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1人)
(1)黄春生,胜瑞公司阳极车间生产线作业人员(劳动关系:冠智公司),从事车间内半成品及成品的运送。违章吸烟涉嫌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王渭华,胜瑞公司环安部副经理(劳动关系:日铭公司),负责环安部门日常消防、环保、安全生产、防火检查等工作。作为胜瑞公司消防安全的管理负责人,未能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消防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3)金磊,胜瑞公司环安部职业安全课课长(劳动关系:日铭公司),负责厂区消防、环保、检测、安全评估、安全标准化督导及稽查工作。对作业现场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疏于管控,得知其负责管理的生产车间有违章吸烟等火灾隐患后,未能引起重视并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4)朱俊,胜瑞公司环安部环保系统课副课长(劳动关系:日铭公司),与金磊在管理职能上互有交叉且共同承担管理职能,负责厂区消防、环保、检测、安全评估、安全标准化督导及稽查工作。对作业现场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疏于管控,得知其负责管理的生产车间有违章吸烟等火灾隐患后,未能引起重视并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5)龙彬圣,胜瑞公司环安部职业安全课助理管理师(劳动关系:胜瑞公司),协助落实厂区消防安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改、职工个人安全防护、防火巡查记录等工作。对已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整改意见未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6)程鹏,胜瑞公司环安部职业安全课课员(劳动关系:日铭公司),负责厂区消防工作巡查。日常消防巡查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履职并制止违章吸烟现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7)王洋,胜瑞公司总务部助理管理师(劳动关系:日铭公司),负责管理外包保安、绿化等工作。未按合同要求审核外包保安人员资质,明知消防控制室有资质保安存在日常缺岗情况,虚设保安人员应对消防检查,默认无资质人员上岗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8)黄平,金海公司亭林招商主管(劳动关系:金海公司),负责向胜瑞公司派遣保安(包括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安排符合资质人员从事消防控制室值班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9)王年普,金海公司保安(兼职,无劳动合同),持有建(构)筑物消防设施操作员4级证书,事故发生当日受金海公司委派,负责胜瑞公司消防控制室值守。严重失职,未按照规定实施消防控制室值班应急程序,应急处置不当。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0)杨美娟,胜瑞公司总务部后勤服务课课长(劳动关系:日铭公司),负责管理外包保安、绿化、厂区稽核。未认真审核保安服务承包合同;未按合同要求对外包人员资质进行审核和监督,默认无资质人员上岗作业,将外包事宜转交下属后放任不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11)李顺财(台湾),立铠公司环安中心(环安处)协理(劳动关系:立铠公司),全面负责胜瑞公司消防、安全、环保工作。未能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消防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2. 建议行政处罚人员(2人)
(12)李斌,胜瑞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检查本单位消防和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13)程晋凯,久奈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李斌、程晋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④]给予行政处罚。
3. 建议问责处理人员(6人)
(14)王世敏,中共党员,亭林镇人民政府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负责亭林镇政府全面工作。履行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贯彻落实《金山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不到位,推进落实不系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予以问责处理。
(15)杨连杰,中共党员,亭林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镇综合经济、工业、商务、科技、安全、消防等工作。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承担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履职考核制度不完善,内部监督不严密;贯彻落实《金山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不到位,未督促制定针对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检查计划,未督促编制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清单。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予以问责处理。
(16)乔国强,中共党员,亭林镇城市运行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镇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城市运行安全、食品和药品安全管理、重点工作推进等工作。履行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未针对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制定专门检查计划,未编制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清单;内部监督不严密,对检查人员未依规履职情况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予以问责处理。
(17)姜诚,群众,亭林镇城市运行应急管理中心检查人员。负责东部片区(胜瑞公司所在片区)安全监管工作。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形成闭环。2020年对胜瑞公司开展2次安全检查中,未按规定填写《告知单》,也未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予以问责处理。
(18)张铭,中共党员,金山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二科助理工程师,负责指导亭林镇消防安全工作,未有效履行指导、协调亭林镇开展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指导辖区内电镀企业开展火灾风险辨识存在不足,检查中未能发现企业未依法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予以问责处理。
(19)张阿毛,群众,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一中队中队长,承担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依法开展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在2015年1月至2017年9月期间,对胜瑞公司多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未发现该公司车间内新增的阳极氧化5、6线环境保护设施未经试生产和竣工验收审批、违规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负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予以问责处理。
对上述6人问责处理的相关材料移送市纪委监委。
4. 建议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处理人员(10人)
(20)王运财,胜瑞公司生产中心检包课课长(劳动关系:胜瑞公司),负责对区域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及巡线工作,检查并制止员工违章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吸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1)李彬,胜瑞公司生产中心阳极一课课长(劳动关系:胜瑞公司),负责阳极一课区域内产线现场的巡查、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自动退镀线现场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2)王应斌,胜瑞公司生产中心阳极部经理(劳动关系:胜瑞公司),负责阳极部区域生产现场的日常管控。未能督促下属管理人员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吸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3)钟云,胜瑞公司生产中心制造处资深经理(劳动关系:日铭公司),负责包括阳极部在内的多个区域的管理工作。未能有效督促阳极部管理人员履行消防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4)黄玉铭(台湾),胜瑞公司副总经理(劳动关系:立铠公司)。对分管产线内各级管理人员履职不力的情况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5)王志印,胜瑞公司生产中心装饰一课班组长(劳动关系:胜瑞公司),事故发生前负责三楼检验流水线改造现场配合工作。未落实胜瑞公司的承包(供应)商进厂作业管理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6)刘金童,胜瑞公司生产中心检验课课长(劳动关系:胜瑞公司),负责三楼检验流水线管理工作。未督促落实胜瑞公司的承包(供应)商进厂作业管理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7)吴香香,日沛公司总务部后勤服务课高级管理师(劳动关系:日沛公司),具体承办采购金海公司保安服务承包工作。承办的保安服务承包合同内容违反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8)马丽,日沛公司总务部经理(劳动关系:日沛公司),负责与金海公司签订保安服务承包合同的审核工作。对保安服务承包合同审核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9)刘书宏(台湾),胜瑞公司法务主管(劳动关系:立铠公司),负责与金海公司签订保安服务承包合同的法律审核工作。对保安服务承包合同内容合规性审核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胜瑞公司及其上级公司对上述10人依据企业管理规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胜瑞公司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制度不落实。保安服务承包合同内容违反相关规定。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对外来作业人员失控漏管。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其他单位时,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久奈公司
未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聘用的临时人员冒用证件进入胜瑞公司作业。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与发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胜瑞公司、久奈公司给予行政处罚[⑤]。
3.金海公司
所签订的保安服务承包合同条款违反《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96-2010);派驻值班人员严重失职,应急处置不当,造成火灾迅速扩大和蔓延。
建议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金海公司给予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事故暴露出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日常安全监管不力,执法“宽松软”,对企业长期存在的风险隐患漏管失察。
1.建议亭林镇人民政府向金山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建议金山区消防救援支队向金山区人民政府、市消防救援总队作出书面检查。
3.建议金山区生态环境局向金山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针对事故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企业要认真排查并整改火源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漏洞,严格按照《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落实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临时进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核查、监护等措施,对涉及工艺改造或新增设施设备的要依法履行申报手续。
(二)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领导
金山区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贯彻《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政府和部门在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中的职责,健全完善风险评估、巡查督导、约谈警示、挂牌督办等制度,将消防工作成效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范畴。要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强力攻坚厂房仓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建立完善问题隐患、整改措施、制度标准“三项清单”,切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街镇消防安全管理的专责部门和人员,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齐配强监管力量。要针对区域特点,统筹加强消防救援队伍装备和专业攻坚力量建设。
(三)强化安全风险辨识和部门监管
金山区各职能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总体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要组建各行业领域的专家团队和工作组,对酸洗、碱洗工艺流程以及使用新工艺、新材料的企业开展风险辨识工作。要建立风险研判会商和联动执法协作机制,在规划建设、产业准入、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和要求。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部署开展行业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对具有较大火灾危险的企业,要提高安全设防等级。
(四)普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针对性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和火灾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宣传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救和火场自救逃生知识,提高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要督促企业加强全员岗位安全管理和应急技能培训,提升员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和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火灾险情的应急能力。要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及时举报和曝光重大火灾隐患,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4·22”较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1年8月25日
[①] 日腾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程琪方;住所:上海市松江区茸华路1168号;经营范围:从事电子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③]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4.2.1消防控制管理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二项“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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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929 | 2021_芦岭矿6·13掘进头救援案例分析_6·13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矿井概况
淮北矿业有限公司芦岭矿位于安徽省宿州市东南30km处,属突出矿井,煤尘爆炸指数为43%,自然发火期为2~3个月,矿井总进风量为2400m3/min,矿井绝对瓦斯涌出10煤矿火灾事故量为59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为17m3/t。
10214工作面位于102采区西翼底部,上部为10212工作面采空区,走向长530m,倾斜长约200m,回风巷标高-390~-400m,机巷标高-415~-450m,由外向里为波状起伏的下山,老开切眼下口为最低点,煤层倾角5°~12°,区域内中小断裂构造发育,已揭露落差在0.5m以上断层14条,最大落差5~15m。在掘进施工期间,机、风巷回风瓦斯浓度均在0.2%~0.3%之间,绝对瓦斯涌出量为1.56m3/min,有瓦斯动力现象。
二、事故发生经过
6月13日中班,担负10214改造机巷施工任务的掘进二区三队当班共出勤7人,至17时20分,共打眼27个,18时10分起爆,10min后测定瓦斯浓度为0.7%,风筒末端距迎头4m,迎头有5架棚子被炮崩斜,扶好棚后,发现左帮一炮未起爆,于是二次起爆,起爆后约10min进入检查,发现爆破引起迎头着火。
三、事故处理经过
(一)灾区侦察
19时8分,救护队接到矿调度室召请电话后迅速出动,于19时44分赶到事故现场。首先对10214改造机巷进行侦察,在行进15m左右,因温度高而退回。当时测得的CH4浓度为1%、C0浓度为1000ppm(1ppm=10-6)。由于携带的干粉灭火器灭火无效,而现场只有直径为15mm的灭火水管,水量极小,故直接灭火无效。鉴于工作面有人,井下指挥部即命该小队进入救人。该小队加指挥员共7人,在机巷烟雾稀薄、能见度高、温度低的情况下,3人沿机巷进入救人,2人到回风段救人,2人留下控制火势。20时5分开始进入机巷,约定40min后返回。
20时20分,该矿救护二小队赶到,在利用50mm压风管改水管未完成时,该小队准备拆棚控制火势,此时改造机巷里发生爆炸,火与烟突然外涌,指挥部命令该巷所有人员撤出。约15min后,二小队又进入机巷时发生第二次爆炸。
20时45分,3名从机巷进人救人的队员未能按约定时间返回。
二小队再进入时,发现火已经燃出巷道交岔口,引燃了机巷中的输送带,在机巷560m3/min风量的助燃下,火势很大,蔓延很快,切断了3名进入机巷救人的队员的退路。
救援队将此情况向指挥部汇报后,立即组织从回风段进入营救,因烟雾太浓,巷道堆积物
多,行走困难,探行约200m后返回。
19时45分,大队调度接到火灾事故电话后,立即调动救护队前往增援。
21时5分左右,增援小队赶到,指挥部命该小队进入机巷灭火。此时火逆风燃着输送带约5m,火烟有逆退现象。增援小队扑灭风筒火后,将输送带向外拖行100多米,以阻止火势向进风侧蔓延。接着,用50mm水管灭火。23时左右,救援队到达10214机巷。根据现场情况即决定兵分两路,由一小队继续到回风侧探险救人,二小队进行灭火。
第二章煤矿火灾事故救援典型案例分析|11
为保证救人小队的安全,除进行强有力的灭火外,还建立两道临时风障来控制火势。同时,为保证灭火人员的安全,除注意顶板外,还在回风侧加强气体检测以便及时通知灭火人员。为加强探险救人的力量,将21时35分到达的小队派往回风侧探险找人。至14日2时井下指挥部先后组织了4次探险,最远由一小队进入约300m。终因温度高、烟太浓、巷道堆积物多、行动困难而停止。1h内,瓦斯浓度从2%迅速升高至3.3%,14日3时,地面指挥部命令停止灭火和探险。此时,灭火小队靠1根d50mm水管扑灭了巷道交岔口的残火并向下灭火约20m,撤出前,将两道风障拆除。
(二)灭火措施实施
根据以上情况,指挥部决定实行封闭。首先打防爆墙。由随后赶到的一中队2个小队建2号墙,二中队建3号墙,三中队建4号墙,1号墙由矿基建区施工,至14日8时10分统一封孔,8时30分全部结束升井。
1.注水灭火和取样观测
一是通过50mm压风管向火区供水;二是用钻机打1号、2号钻孔,通过钻孔向火区供水,用水淹没火区来加快事故处理。24h后取样观测,有害气体浓度最大的2号墙C0浓度从2000ppm逐渐升高至5000ppm以上,CH4浓度从0到2.3%,而且呈波动状态。22日1时左右,2名观测气体的队员听到火区里有爆炸声。3时40分取样时,发现2号墙外木板密闭有6块大板被震开,3时45分,又发生了爆炸,2名队员撤离。接着,大队2位领导带领4名队员观察各防爆墙的情况。大约9时,正在加固木板密闭时,又发生了爆炸。此后又发生了3次爆炸。
2.灾区注水和注氮,灭火后破墙准备排水
共向灾区注水7500m3和氮气500m3。至26日,C0、CH4浓度急剧下降,2号墙C0浓度为10~20ppm,CH4浓度为0.2%~0.3%,此后趋于稳定。通过钻孔试风,确定改造机巷已被水淹没。指挥部命令救护队从2号墙进入探查。救护队制定并学习措施,成立了以大队长为首的井下指挥部。28日10时,三小队进人10214机巷。经检查巷道无火,水温为40℃,C0浓度为50ppm、02浓度为19.2%、CH4浓度为4.8%,水面以上162m处巷道无棚。紧接着,又破开了挡风墙,由二小队进人回风巷探查,回风巷中部积水约1M深,积水以外无CO、CH4,过水后又继续探查到开切眼,没有发现遇难人员,开切眼水面处无C0、CH4浓度为3.85%、02浓度为19%,温度为30℃。根据以上情况,指挥部命令依次破开1号、2号、3号、4号墙,排放机巷和回风巷的瓦斯,矿方积极进行巷道恢复和排水准备工作。
(三)排水搜救人员
7月6日5时40分,在距改造机巷29M处发现一台AHG-4型呼吸器,仪器底壳左上角烧了一个d8cm的洞,仪器背带、腰带、软管全部烧化。7月9日0时10分,在距老开切眼140m处发现有1名遇难人员,其头部向外,呈侧卧状态,位于带式输送机下。23时25分,水基本排完,在43~59m范围内,发现2台AHY-6型呼吸器及另外2名遇难人员。14日15时将遇难人员运至地面,整个处理过程结束。
四、事故原因及防范措施
(一)事故原因
12‖煤矿火灾事故
1.直接原因
二次爆破时因抵抗线减少,火焰喷出,引燃积聚的高浓度瓦斯形成火灾。
2.间接原因
矿方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3.3名队员牺牲的原因
由于爆炸使火势突然扩大,燃着输送带,切断了退路,也使温度迅度增高,烟雾增大,使3名队员处于非常恶劣的环境中。加之巷道复杂,距离长且堆积物太多,行动异常困难,没有返回的时间与条件,从而造成3名队员牺牲。
(二)防范措施
(1)加强管理,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危险辨识能力。
(2)严格爆破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一次起爆,杜绝二次爆破现象。
(3)加强瓦斯管理工作,经常检查瓦斯浓度,发现瓦斯积聚及时处理。
(4)救护人员进入灾区侦察或救人时,要保证退路的安全畅通,严禁盲目救人。
五、经验与教训
(1)《矿山救护规程》规定:独头巷道发生火灾时,要保持独头巷道的通风原状。故没有停止风机运转是正确的。
(2)因改造机巷多次爆炸堵塞了救人通道,延误了待机队进入灾区抢救遇险队员的时间。
(3)没有采取局部反风救人是因为内有多处盲巷,反风后可能造成爆炸。
(4)采用封闭法是及时的,避免了事故的进一步扩大,但密闭位置有待探讨。
(5)将小队分开,派3名队员进入抢救遇险人员,又没携带备用仪器与备用氧气瓶,严重违反了《矿山救护规程》中关于进入灾区侦察或作业的小队人员应不得少于6人,携带必要技术装备的规定。
(6)首先赶到的指挥员,采取灭火措施不力,使火势迅速扩大。
FD09930 | 2021_茂名高州市金墩勇昌4·11闪爆_4·11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2021年4月11日23时36分许,在高州市金墩勇昌贸易有 限公司油库内发生一起油罐车充装油品过程中闪爆起火事故,造 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48万元。 事故发生后,茂名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指派有关领导和 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4月30日,茂名市政府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 规定和《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 茂名高州市金墩勇昌公司“4·1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 牌督办的函》(粤安办函(2021)53号)要求,提升一级成立了 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倪壁盛任组长,高州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 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 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的茂名高州市金墩勇 昌公司“4·11”闪爆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 事故进行了调查,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事故调查组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清事故经过、 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原因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查明事故性 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经分析认定:茂名高州市金墩勇昌公司“4·11”(一)事故车辆情况 桂K39218重型罐式货车,登记所有人:广西玉林市志辉危货 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民主北路208号岭南都 会商品交易中心E4幢60号,该车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车辆损失险、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9年4 月2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4月,保险有效期至2021年9 月21日,车辆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核定载质量:13870千克。 该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桂交运管玉字 450901533326),经营许可证号:450900000009,经营范围:危险 货物运输(3类(汽油)),吨位:13.870吨,车辆尺寸:长10130 毫米、宽2500毫米、高3580毫米。事故发生前该车的行驶轨迹: 2021年4月11日18时10分许桂K39218重型罐式货车从高州市 石鼓镇塘底坡村附近出发,18时15分许驶进国道G207,往省道 S291方向行驶,18时18分许进入省道S291,往茂名方向行驶, 19时00分许驶入油城二路,驶往大山岭村附近,19时15分许 驶入大山岭村附近并停留。在2021年4月11日19时50分许驶 入环市西路,往西部快线方向,20时00分许驶入西部快线,往 高水路方向,20时30分许驶入高水路,往电白大道西方向,20 时35分许驶入电白大道西,往包茂大道南方向,20时45分许驶 入包茂大道南,往包茂大道南方向,21时00分许驶入迎宾大道,
FD09931 | 2021_西城区2·23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pdf
1 西城区“2·23”液化石油气爆炸 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2 月23 日8 时14 分许,位于西城区西绒线胡同1 号的北京德峰餐厅(以下简称德峰餐厅)发生液化石油气爆炸事 故,造成1 人死亡、6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73.64 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有关领 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 规定,市政府成立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市 场监管局、市交通委、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消 防救援总队和西城区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市监 委同步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爆炸 科学、燃气、刑侦等有关领域专家成立专家组,对事故直接原因 进行技术分析;委托北京市燃气及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站、北京北燃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国家钢铁材料测试中心等检 测鉴定机构开展检测分析;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对事故 应急救援情况开展评估。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调查取 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2 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 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餐厅有关情况 1.基本情况 德峰餐厅,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02604220189,类型为个 体(内地),经营场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1 号,经营者 赵学强,注册日期为2013 年5 月21 日;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 销售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 年5 月2 日。2018 年 6 月,赵学强将德峰餐厅出租给陈勇,陈勇使用该餐厅有关证照 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2.建筑及燃气设施情况 德峰餐厅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北侧,店门朝向北新 华街,南、北、西三面均有房屋相邻;房屋为砖混结构平房,建 筑面积约为80 平方米。餐厅东侧为就餐区,西侧为厨房和气瓶 间,东、西两个区域之间的隔断中部设有出入通道。 德峰餐厅厨房内放置2 台燃气灶具和电冰箱、保鲜柜、消毒 柜、电汤锅等电器,事发前部分电器处于通电运行状态。气瓶间 位于厨房内西南角,面积约1.5 平方米,设有照明灯(照明灯开 关及电路不符合防爆要求)和非液化石油气专用燃气报警器,未 设置通向室外的通风门窗,东墙有房门与厨房连通;西墙设有集 气装置和金属管道,管道与厨房内灶具连接;北墙底部机械排风
3 扇排风口通向厨房,北墙外侧设有电闸箱。 事发前,气瓶间内并排存放2 只50 千克气瓶,通过燃气软 管与集气装置连接;气瓶间外存放1 只15 千克气瓶,用于为烧 烤灶具供气,事发前未与燃气设施连接。 (二)燃气供应单位情况 1.基本情况 北京市通州白庙液化石油气储灌站(以下简称白庙储灌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2102393976P,类型为集体所有制 (股份合作),住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白庙村,法定代表 人赵书平,成立于1999 年9 月17 日;经营范围包括储存、销售 液化石油气,危险货物运输等。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2020 年11 月,白庙储灌站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类别变更为 瓶装液化石油气换瓶,核准经营区域为通州区,有效期至2021 年10 月31 日。事发前,白庙储灌站共有危险货物运输车71 辆, 其中部分车辆系个人出资购买、以白庙储灌站名义开展营运。 2.液化石油气经营情况 2012 年,赵书平将白庙储灌站(含经营权和资产)出租给黄 春堂、黄满堂、王海山3 人合资经营,按年度收取“承包费”, 未办理相应工商登记证变更手续。2017 年7 月,双方续签《公 司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经营”期限至2023 年9 月。 2021 年1 月,白庙储灌站与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签订《瓶
4 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合作协议》,由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提供气 源和气瓶,不得从其他渠道采购气源。此后,白庙储灌站部分人 员继续向通州区外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并在河北省三河泰达燃 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燃气公司,具有气瓶充装许可证,2018 年9 月开始由黄满堂承包经营)充装液化石油气。 (三)燃气供应情况 陈勇承租经营德峰餐厅后,联系白庙储灌站工作人员赵刚 (与白庙储灌站签有劳动合同)购买液化石油气,赵刚向陈勇出 示了白庙储灌站营业执照和燃气经营许可证照片,但未与德峰餐 厅签订供用气合同。2020 年11 月,白庙储灌站燃气经营许可证 经营类别变更后,赵刚使用白庙储灌站提供的车辆,继续向德峰 餐厅等客户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 年2 月22 日,德峰餐厅实际经营人陈勇联系赵刚配送 液化石油气。 23 日5 时30 分许,赵刚、郭东明驾驶白庙储灌站车牌号为 京MBD753 的厢式危险货物运输车前往泰达燃气公司充装液化石 油气。6 时许,赵刚及郭东明、郭冬冬驾车通过白庙南综合检查 站进京,经京通快速路,绕行东三环、南三环到虎坊桥路;7 时 50 分许,到达德峰餐厅附近。 7 时53 分许,赵刚开门进入德峰餐厅。7 时54 分许,郭冬
5 冬搬运1 只气瓶进入德峰餐厅厨房,并将1 只更换后的气瓶搬离 餐厅。赵刚在更换气瓶、接入集气装置并打开瓶阀后,发现瓶阀 上部发生泄漏,关闭瓶阀离开餐厅。 7 时56 分许,赵刚携带普通钢质扳手、垫片等第二次进入德 峰餐厅气瓶间,拆卸发生泄漏的瓶阀进行维修时,阀芯在瓶内液 化石油气压力作用下崩出。赵刚找到阀芯,顶着喷射的液化石油 气装入瓶阀并关闭阀门后离开餐厅。8 时08 分许,郭东明进入 德峰餐厅气瓶间,拧紧赵刚拆卸的瓶阀部件并多次开关瓶阀测漏 后离开。 8 时12 分许,郭东明返回德峰餐厅进行通风,赵刚随之到餐 厅门口。8 时14 分许,郭东明行至德峰餐厅气瓶间附近时爆炸 发生;德峰餐厅房顶整体塌落且大部分墙体倒塌、损毁,相邻房 屋不同程度受损。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 月23 日8 时17 分许,市消防救援总队119 指挥中心接警 后,先后调派13 部消防车、50 名指战员到场开展应急救援。西 城区120 急救中心派出医疗救护人员到场开展受伤人员救治,西 城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迅速开展事故现场秩序维护管理、周边 交通疏导管控,属地街道疏散附近居民39 人。 8 时28 分,救援人员发现一名被困人员并于8 时32 分将其 救出。9 时34 分许,救援人员搜救出另一名被困人员。事故共 造成1 人死亡、6 人受伤。截至2021 年4 月8 日,受伤人员经
6 救治全部出院。 事故发生后,西城区政府成立事故处置临时指挥部,统筹组 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受伤人员救治、事故善后处置等工作。市 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有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应急救 援工作,市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 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到场协调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经评估,西城区 政府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信息报送客观真实,应急响应及时,相 关方面配合到位。 (三)死者情况 马某梅,女,满族,53 岁,籍贯:河北省;经北京市西城区 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钝性物体作用(砸压)胸腹部致机 械性窒息死亡(司法鉴定书编号:XC2021BL0003)。 (四)涉事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质情况 事故现场发现4 只气瓶,瓶内液化石油气质量均符合要求。 其中:2 只50 千克气瓶位于德峰餐厅气瓶间内,瓶体未粘贴二 维码、未纳入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 瓶阀均处于开启状态(1 只气瓶瓶阀防拆环断裂);2 只15 千克 气瓶分别位于德峰餐厅气瓶间外和坍塌的相邻居民房屋内,瓶阀 均处于关闭状态。 现场依法查扣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车核定载质量为1155 千克,车内装载51 只气瓶(总重约1918 千克),瓶内液化石油 气质量均符合要求,其中44 只气瓶(2 只超过使用年限、4 只超
7 过检测日期)未在本市气瓶管理系统登记,未粘贴二维码、未纳 入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调取事故相关书证及物证,对事故现场进行 多次勘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 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情况、视频资料、尸检报告和爆炸痕 迹等,排除人为故意纵火和制造爆炸案件的嫌疑。 1.事故现场情况 勘查发现,事发餐厅房顶整体坍塌,倒塌、损毁墙体碎块呈 现以厨房为中心向外倾倒或抛射的形态,事故现场破坏情况具有 明显的体积爆炸特征。监控视频显示,爆炸瞬间发生并伴随非常 短暂的火球出现,爆炸后无延续燃烧现象。综合判定本次事故为 气体爆炸事故,爆炸中心位于德峰餐厅厨房区域。 2.爆炸气体分析 事发餐厅气瓶间内2 只50 千克气瓶和气瓶间外1 只15 千克 气瓶内剩余气体抽样检测结果显示,瓶内气体为液化石油气。经 查,现场无天然气管道,未发现除液化石油气之外的其他可燃气 源。综合分析,本次爆炸为液化石油气泄漏形成的易燃易爆混合 气体引发的爆炸。 3.泄漏点分析
8 经检验,事发餐厅内发现的3 只气瓶外观符合要求,瓶阀外 表未见明显机械损伤,气瓶瓶体及瓶阀气密性符合要求;断裂的 瓶阀防拆环断口以韧窝断裂形态为主,未见原始材料缺陷,为事 发前外力导致的一次性断裂损伤。气瓶间内的连接软管、集气装 置、调压器及其后端的燃气管路和灶具经过打压试验,整体气密 性良好,未发现有漏气现象。 经查,事发前赵刚发现气瓶间内新更换的气瓶瓶阀上部发生 泄漏,关闭瓶阀后使用钢质扳手拆卸瓶阀进行维修时,阀芯在瓶 内液化石油气压力作用下崩出,液化石油气快速喷出;气瓶间内 燃气报警器因型号不符、机械排风扇因未与室外连通,均未有效 发挥作用。专家组对瓶阀结构分析发现,若拆卸瓶阀阀杆,可能 会引发下端阀芯随动,导致封闭不严而发生泄漏。 综上所述,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在更换液化石油气气瓶后发 现瓶阀上部发生泄漏,在现场违规拆卸瓶阀,导致阀芯崩出,液 化石油气从瓶阀处快速泄漏,气瓶间内燃气报警器和机械排风扇 均未有效发挥作用。 4.点火源和爆炸过程分析 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当日仅有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在事发前 进入德峰餐厅。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在现 场抽烟或使用明火的情况。 气瓶间北墙外设有电闸箱,厨房内有电冰箱、保鲜柜、消毒 柜、电汤锅等电器,事发前部分电器处于通电运行状态。结合事
9 故现场勘查结果判断,本次事故点火位置位于德峰餐厅厨房内 部,点火源最可能为电气火花。 通过对事故现场房屋墙体破坏情况分析,综合判定爆炸气体 在厨房南侧被引爆,爆炸冲击波和火焰向四周快速传播;厨房与 就餐区之间的隔断使得厨房内部形成狭长空间且厨房内厨具、灶 具等设备较多形成一定的阻塞,使得爆炸威力增大,到达厨房北 部区域爆炸威力达到最大;德峰餐厅严重损毁,爆炸冲击波向周 边扩散,相邻房屋严重受损。 专家组结合有关技术鉴定、现场勘查、询问笔录和视频资料 等综合分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在更 换事发餐厅气瓶间内液化石油气气瓶后,发现瓶阀上部发生泄 漏,在现场违规拆卸瓶阀,导致液化石油气从瓶阀处快速泄漏并 扩散到气瓶间、厨房等区域,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浓度,遇 电气火花发生爆炸,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违法经营和供应液化石油气、对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培训管 理缺失、未有效履行入户安全检查职责;在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 的场所使用燃气;有关行政单位对违法违规问题查处不力是事故 发生的间接原因。 1.燃气供应单位违规向许可区域外、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 用户供气;未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对事发餐厅用气场所、燃 气设施和用气设备入户安全检查不到位;擅自出租燃气经营许可
10 证,对从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2.燃气使用单位气瓶间设置不符合标准,不具备安全用气条 件,未采取有效通风措施、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未安装液 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未 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有关行政单位对违法违规问题查处不力,对市委市政府安 全生产督察反馈问题未能做到举一反三,整改不彻底;在日常执 法检查工作中不严不细,未能及时发现燃气使用单位存在的安全 隐患以及燃气供应单位存在的违规转包、违规使用外地气源、违 规跨区经营等问题;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执法检查的力度不 够;未能及时发现、查处涉事车辆违反禁行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故调查 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黄春堂,白庙储灌站实际经营人、负责人,负责该站全面 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从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培 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2 年以来,伙同他人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租用白庙储 灌站经营资质,非法从事燃气经营,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涉嫌非 法经营罪。2021 年2 月24 日,西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建议依
11 法追究刑事责任。 2.黄满堂,白庙储灌站实际经营人、投资人。2012 年以来, 伙同他人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租用白庙储灌站经营 资质,非法从事燃气经营,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涉嫌非法经营罪。 2021 年2 月28 日,西城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3 月28 日取保 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王海山,白庙储灌站实际经营人、投资人。2012 年以来, 伙同他人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租用白庙储灌站经营 资质,非法从事燃气经营,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涉嫌非法经营罪。 2021 年2 月28 日,西城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3 月28 日取保 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赵书平,白庙储灌站法定代表人,擅自将燃气经营许可证 非法出租给黄春堂、黄满堂、王海山等人用于非法经营,非法经 营数额巨大,涉嫌非法经营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建议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5.田小龙,白庙储灌站站长,负责该站日常管理工作。未履 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从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 年2 月 28 日,西城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3 月28 日取保候审,建议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赵刚,白庙储灌站司机,不具备危险化学品从业资格,违 反安全生产操作流程及规定,在现场违规拆卸液化石油气瓶阀,
12 造成液化石油气泄漏发生爆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 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 资格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 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2021 年2 月24 日,西城公安 分局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郭东明,白庙储灌站司机,不具备危险化学品从业资格, 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 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2021 年2 月24 日,西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郭冬冬,白庙储灌站司机,不具备危险化学品从业资格, 非法向他人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 证》,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2021 年4 月2 日,西 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9.刘清帅,无业。非法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 人员从业资格证》,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2021 年6 月11 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0.冯明飞,无业。非法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 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2021 年6 月30 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建议追责问责的人员和单位 1.韩洪先,西城区西长安街街道工委副书记,建议给予批评 教育。
13 2.徐鹏,西城区西长安街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一队队长 (正科级),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张世君,西城区城市管理委能源协调科科长,建议给予诫 勉。 4.李小军,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副主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5.敫永新,通州区城市管理委能源运行管理办公室主任,建 议给予诫勉。 6.谢红林,通州区燃气事务中心安全科科长,建议给予政务 警告处分。 此外,针对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的燃气使用、供应、经营等 方面监督管理相关问题,建议西城区纪委责令西长安街街道工委 向西城区委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西城区纪委区监委向西城 区城市管理委下发纪检监察建议,要求其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通州区纪委责令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向通州区委作出书面检查并 切实整改。 针对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的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在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执法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建议驻市交 通委纪检监察组向其下发监察建议,要求其对相关问题进行整 改。针对事故暴露出的涉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禁行时间、禁 行道路行驶至二环内、违规停放均未受到及时查处的问题,建议 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下发监察建议,要 求其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优化人防、技防等措施,强化
14 核心区交通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和查处力度。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和单位 1.陈勇,德峰餐厅实际经营人,未及时消除餐厅气瓶间不具 备安全条件的事故隐患,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 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 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的规定,建议西城区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 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白庙储灌站,对液化石油气配送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 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擅自出租燃气 经营许可证;未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 气设施入户安全检查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项和《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西城 区应急管理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德峰餐厅,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 患;在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未安装、使用符合 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燃
15 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 石油气安全条件》(DB11/450-2016)5.2、5.4、5.6、8.2、9.1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建议西城区应急管理部门处二十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议由相关部门处理的情形 1.白庙储灌站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燃气经营许 可证管理有关规定,建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吊销其燃气 经营许可证。 2.白庙储灌站涉嫌违反《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中安全管理 有关规定,且已不符合许可条件,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吊 销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3.泰达燃气公司涉嫌违规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气瓶,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通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河 北省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 事故,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强化燃气供应规范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及时公布 并更新符合资质的供气站点名单及联系方式,为液化石油气用户 选择合法气源提供便利;督促液化石油气供应企业与用户签订供 用气合同,定期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安
16 全检查。此外,要督促液化石油气充装供应企业向与其合作联营 的配送企业及供气站点派驻专业技术安全指导员。 (二)切实加强气瓶安全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 充装单位落实气瓶信息化管理要求,对本市充装管理的气瓶进行 统一编码,全部纳入追溯信息系统;做好不合格气瓶消隐处置工 作;严肃查处充装、使用不合格气瓶的行为。 (三)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西城区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 燃气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动态更新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台 账,建立完善整改任务台账,切实做好隐患整改工作;严厉打击 违法违规购买、使用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企业用户单位坚决停业整顿,坚决关停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 拒不整改的餐饮服务单位。 (四)严厉打击燃气经营、运输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市城 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指导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街道 乡镇综合执法队严厉打击供气企业出租燃气经营许可,不按照燃 气经营许可决定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未按照要求配送、安装气 瓶,不履行入户安全检查职责,销售燃气发展规划服务区域外的 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行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要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单位及其车辆、从业人员的监 督管理,严查超载超限运输燃气、违反禁行规定行驶等行为。
FD09932 | 2021_调查报告_长治市黎城县2021·2·19较大火灾事故.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长治市黎城县"2021·2·19"较大火灾事故
致5人死亡的澡堂火灾调查报告公布_曹刚律师网_曹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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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5人死亡的澡堂火灾调查报告公布
发布时间:2022-02-21 作者:1645372800 浏览:2466
黎城县“2021·2·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2月19日13时40分许,长治市黎城县黎侯古城2幢2-1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过火面积300余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5671964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领导同意,2021年2月20日长治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牵头,公安、消防、商务、工会、市场等相关职能部门事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确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出了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生池)位于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黎侯古城2幢2-1,成立于2019年8月9日,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许海波,监事:赵云霞,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许海波,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许海波与赵云霞二人为夫妻关系,2020年7月二人离婚,于7月23日公司进行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由许海波变更为赵云霞,监事由赵云霞变更为许海波。10月1日前二人复婚恢复夫妻关系,直至事发未进行法人变更。
(二)相关证照及审批情况
1、工商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2019年8月9日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玉生池依法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注册号:91140426MAOKN6Y978,法定代表人:赵云霞,经营范围:公共浴室、茶座、住宿、食品经营、洗浴服务、汗蒸服务、足浴服务、保健按摩服务(非医疗)、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等。营业执照有效期2019年8月9日至2039年8月5日。
2、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2019年11月27日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向黎城县公安局提交了旅馆业经营申请表,当日,黎城县公安局为其进行了特种行业开业检查鉴定,并依法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名称: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证件编号: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公(特)字[旅]第30号,许可证长期有效。
3、卫生行政许可证办理情况
2019年11月27日玉生池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2019年11月29日黎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玉生池依法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名称: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编号:黎卫公[2019]第0027号,许可项目:公共浴室、旅店。许可证有效期2019年11月29日至2023年11月28日。
4、消防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1)该单位原建筑消防行政许可情况。
起火建筑属黎侯古城一期项目,该项目建设单位为黎城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邯郸市昌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山西才智建筑设计研究院,该项目于2012年3月办理立项批复(长发改投发[2012]103号),2013年8月21日办理用地手续(黎国用2013第06948号),2013年9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40426201300006号)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140426201300021号),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60885平方米,2013年10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3-008,A标段1-9幢),项目于2015年9月完工;于2015年9月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备案号140000WSJ150003436),2018年11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备案号14006000NYS180086)。
(2)玉生池消防行政许可情况
2019年11月7日,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受理了玉生池营业前消防检查备案申请(建筑面积491㎡)。2019年11月12日黎城县消防大队对该公司现场进行了消防检查,消防安全制度、培训、应急疏散预案,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室内装修材料等均符合消防要求,检查结果评定为合格。2019年11月12日黎城县消防大队给予办理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三)建筑基本情况
(四)单位建设概况
1.起火建筑建成至今使用、改造情况
2014年6月,刘书香同黎城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用于饭馆经营,期间将院子用钢柱和方钢进行支撑,并覆盖钢化玻璃(原建筑面积为730m2,覆盖钢化玻璃顶后增加至880m2),由于经营不善开始闲置。直至2019年1月因债务关系协商,张孝敏从开发商手中取得该建筑房屋产权。
2019年5月,许海波同张孝敏口头达成租赁协议(正式合同从2019年10月起算),许海波进场施工开始装修,该装修工程未进行专业设计。二层整体延用原饭店装修,仅将包间的餐桌更换为床、办公家具等,电气敷设未变更。一层卫生间、足疗间整体延用原饭店装修,仅将包间的餐桌更换为足疗床,电气敷设未变更。休息大厅除吧台、塑性绿植、影视墙之外均延用原装修,电气线路部分增设6个地插,其余部分未变更。前厅区域将收银台从西侧移至东侧,整体保留原装修。男、女浴区及汗蒸房进行了重新装修改造,确定了装修方案之后,许海波通过其朋友王留毅介绍,由刘俊林负责安装水箱、空气能配电箱;由李洪省负责汗蒸房整体装修及其电气线路敷设;由庞传勇负责空气能热水器的安装、男女浴区冷热水的改造;其他由许海波找人施工,包括除汗蒸房之外其他改造工程的土建、木工工程、家俱家电采购、大厅玻璃钢顶下粘贴塑料绿植等,其中由付榜军负责零星电气线路敷设。
2、起火建筑装修设计情况
2019年10月份玉生池整体装修完成后,因消防备案需要装修设计,所以许海波通过长治市雅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好龙介绍,由自由职业人王文武(建筑设计工程师)负责设计玉生池整体装修图纸。11月11日王文武装修设计图纸完成(图纸中的出图人和设计人的名字均由李楠指定),找到山西凯的建筑设计规划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经理李楠在装修图纸上加盖技术专用印章和设计出图专用章,然后交给胡好龙,随后胡好龙把玉生池所有消防备案资料整理后交给许海波,后经许海波将玉生池消防备案资料交给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11月12日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其公司进行了开业前的安全检查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3、汗蒸房装修情况
负责玉生池汗蒸房装修人员李洪省为大厂回族自治县窄坡华谊建筑装饰工程中心经营者,该中心2019年8月16日成立,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28MA0DYTG05M,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水电改造;家政保洁服务;建筑材料、五金、百货销售等。
李洪省持有北京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低压电工特种作业资格证,证号T372526197711266912,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7月20日,证件有效期限:2019年7月20日至2025年7月20日。
2019年8月20日李洪省以个人名义与山西省黎城县古城2—1号(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签订电气石养生馆承建合同,工程总价4万元整。
2019年7月,李洪省通过微信(微信号:ysykj8881,昵称为汗蒸房材料厂)从山东易晟元汗蒸设备有限公司购置了发热电缆、发热电缆卡子、温控探头、PAP隔热反射膜、托玛琳顶棚布、花木格兰、羊皮透光膜、锗石能量靠背、喷绘竹帘 、细方丝彩竹帘、电气石能量地砖、负离子粉、电气石粉,通过微信(微信号为f18615287282,昵称为AA山东暖匠石墨烯地暖厂家王冉)从山东暖匠暖通科技有限公司购置了电热炕板,在黎城本地购置了其他材料,并在当地雇佣了4名装修小工,完成了汗蒸房装修工程,其中电气施工工程均为李洪省本人凭经验施工完成。
(五)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黎侯派出所负有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1、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情况
2019年11月12日,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玉生池进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结果为合格。
2020年10月5日,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玉生池进行国庆期间专项指导帮扶工作,检查隐患6条,责令限期整改。10月13日,对玉生池法定代表赵云霞进行了约谈。
2、黎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和黎侯派出所监督检查情况
2020年1月5日,黎侯派出所对玉生池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安全隐患。
2020年5月18日,黎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和黎侯派出所联合对玉生池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3条,其中消防安全隐患2条,责令限期整改。
2020年10月8日,黎侯派出所对玉生池进行安全检查,发现1条消防安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021月2月7日,黎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对玉生池进行安全检查,发现3条隐患,要求立即整改。
3、其他部门监督检查情况
(1)黎城县商务中心2020年安全生产月和疫情期间,对玉生池共检查过2次(无记录);2021年1月份,商务中心对玉生池进行安全检查(无记录),发现的隐患均为口头告知,要求立即整改,未下达相关执法文书。
(2)黎侯镇华府社区居委会未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玉生池进行过安全检查及服务指导。
本章小结:经调查询问取证,1、玉生池整体装修完成后才找到王文武出具装修设计图纸;2、装修设计图纸是在《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提交后出具;3、李楠在装修图纸
上加盖的印章属于自己伪造。4、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
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整个建设工程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玉生池为了逃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故意将实际建筑面积880㎡改为491㎡,来逃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5、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2019年11月7日接到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后,于11月12日对该公司现场进行了消防检查,检查过程中未对该公司实际面积进行测量,检查结果评定为合格,并给予办理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6、根据山西省公安厅文件《关于印发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界定标准》《山西省消防安全九种规模小场所界定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实际建筑面积880㎡大于界定标准200㎡以上的场所,属于消防安全重点
单位,但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由于企业未申报、错过申报时
限等原因未将该单位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导致未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管。7、黎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对其承担的安全检查职责在认识上存在偏差,未能正确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工作职责。8、黎城县黎侯派出所在消防体制改革以后,对其承担的消防监管职责在认识上存在偏差,未能正确部署和全面履行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9、黎城县商务中心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督促、指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走过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10、黎侯镇华府社区居委会在区域划分上存在偏差,未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黎侯古城进行过安全检查及服务指导,导致黎侯古城成为监管盲区。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事故现场救援、信息报送情况
(一)时间、地点
根据相关视频、证人证言、接警时间、通信公司线路断网时间等,综合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年2月19日13时40分许。
(二)起火点的认定
经综合分析,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一层的汗蒸房内,起火点位于该汗蒸房西南角处。认定主要依据如下:
- 经对一层休息大厅南、北两侧和收银台处监控视频进行分析(详见视频分析报告),可以证明一层的汗蒸房内最先冒烟起火。
- 经调查询问,起火时在场人员许海波、牛丽云、马永梅、彭丽艳等人均证实,汗蒸房内最先冒烟起火。
- 经现场勘验,炭化、烟熏、变形、变色等燃烧痕迹均呈现由汗蒸房室内向休息大厅、足疗房、男女浴区及其他区域蔓延的痕迹特征。
- 汗蒸房内西南角电源线接线处对应的顶棚、墙面装修、装饰物等燃烧程度最重,并呈现由西南角处向室内四周蔓延的痕迹特征。
(三)排除其他引起火灾的因素
经调查走访和查看监控视频(该单位2021年2月19日0时到13时44分许的一层休息大厅南、北两侧和收银台处监控视频,火灾发生前后无可疑人员进入汗蒸房,并经公安机关提取起火部位处物证检测,未发现助燃剂成分,因此可排除人为放火。
(四)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火灾发生时,男浴区12人(2名搓背工、10名顾客),女浴区3人,休息大厅9人(3名顾客、5名工作人员及牛丽云之子),二楼员工宿舍4人(足疗技师),收银台1人,共计29人。
2021年2月19日12时8分许,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收银台值班人员王慧开启汗蒸房控制开关,使汗蒸房预热。13时42分54秒,收银台值班人员常红岩发现汗蒸房开关处有大量烟冒出,随即让牛丽云通知在休息大厅的负责人许海波。许海波随后赶往前厅查看情况后返回休息大厅确认汗蒸房起火,同时手指着汗蒸房方向通知其他在场工作人员并步行至配电箱处打开配电箱木质装饰柜门。13时43分59秒,清洁工马永梅、彭丽艳小跑至汗蒸房门口,马永梅拉开汗蒸房门,试图查看情况,此时汗蒸房内有浓烟冒出。几乎同时,许海波从配电箱处跑至汗蒸房查看情况,突然大量浓烟、明火涌出,其迅速跑至配电箱处关闭该配电箱总闸。工作人员马永梅(清洁工)、彭丽艳(清洁工)、常红岩(收银)、刘焕平(女搓背工)、牛丽云(报警人、服务员)携其子及2名客人共8人逃生。客人靳子毅从休息大厅赶往男浴区通知其同行人员王浩霖。
在男浴区工作的2名搓澡工张伟强、韩丽军在断电瞬间以为是停电,出来查看情况。(此时,男女浴区均无工作人员,男浴区10名顾客、女浴区3名顾客仍不知情。直到闻到有浓烟,火势因轰然迅速蔓延已经将女浴区出口封闭,男浴区正门出口也被封闭)张伟强、韩丽军与许海波共同使用灭火器参与救火。由于浓烟、明火迅速蔓延,许海波、张伟强、韩丽军3人逃生,未及时前往男浴区进行人员疏散。此时,男浴区共11人(靳子毅从休息大厅来到浴区通知其同行人员,9名成年人、1名幼儿),靳子毅利用手机手电功能同其他男顾客寻找出口,李超踹开浴区西侧水箱间出口的门之后,其中9人安全逃生,2人(段建峰、段佳林)逃生方向错误,死在休息大厅。女浴区3人(马素娟、徐卓娅、王金艺雪)未能逃生,在女浴区内死亡。4名足疗技师在二楼员工宿舍通过后窗搭木质爬梯逃生。
(五)事故现场救援情况
1、消防救援机构处置情况
2021年2月19日13时46分,长治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黎城县玉生池洗浴中心发生火灾”的报警后,迅速调集2个政府专职消防队、1个消防救援站共5辆消防车、28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
13时55分,黎城县政府专职消防队2车10人到达现场,利用8吨泡沫水罐车单干线出两支水枪在南门、东门分别设置水枪阵地,同时组织内攻救人。搜救人员先后2次强攻进入男浴区均未发现被困人员,随后大队值班员带领搜救人员在水枪掩护下从南门强攻进入火场,对女浴区开展搜救,于14时40分将女浴区2名被困人员救出并交现场120进行救治。同时潞城消防救援站6名指战员和1辆6吨高喷水罐车到场,接替东门水枪阵地并担负供水任务。14时51分,搜救人员将女浴区第3名被困人员救出并交现场120进行救治。15时20分,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灭火救援工作。15时55分,搜救人员在一层休息区西北角废墟下发现2名男性遇难者遗体。16时50分现场残火被彻底扑灭。
2、黎城县委、政府处置情况
接到火灾报告后,黎城县委书记牛晨霞和代县长李颖南,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申晓峰,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范倩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消防、公安、应急、医疗等部门全力扑救。同时,按规定程序上报长治市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局。
(六)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灭火救援出动命令单(警情编号:2021021900080,出动单号:2021021900080301)显示:2021年2月19日13时52分26秒,接119指挥中心调度电话称“黎城县玉生池洗浴中心发生火灾”。
黎城县应急局值班登记表显示:2021年2月19日15时20分接县消防队报告,称玉生池发生火灾,3人受伤已送往医院救治。16时16分向长治市应急局报告,16时18分向县政府报告。
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值班日志显示:2021年2月19日15时21分接县消防队报告,称玉生池发生火灾,3人受伤已送往医院救治。15时50分向长治市政府值班室(2024216)电话汇报,玉生池发生火灾,3人受伤已送往医院救治。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 5名人员死亡、1人受伤。
1、死亡人员
(1)段建峰,男,33岁,政治面貌:群众,山西省黎城县洪井乡李堡村人,身份证号:140426************,死亡位置:休息大厅。
(2)段佳林,男,4岁,政治面貌:群众,山西省黎城县洪井乡李堡村人,身份证号:140426************,死亡位置:休息大厅。
(3)马素娟,女,40岁,政治面貌:群众,山西省黎城县北街人,身份证号:140102************,死亡位置:女浴区更衣室。
(4)徐卓娅,女,43岁,政治面貌:群众,山西省黎城县桥北路宏盛小区人,身份证号:140426************,死亡位置:女浴区更衣室。
(5)王金艺雪,女,18岁,政治面貌:群众,山西省黎城县桥北路宏盛小区人,身份证号:140426************,死亡位置:女浴区更衣室。
其中段建峰、段佳林为父子关系,徐卓娅、王金艺雪为母女关系。
2、受伤人员
张伟强,男,身份证号:140428************,政治面貌:群众,玉生池搓背工,在参与救火过程中50%烧伤,并于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情况稳定。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经鉴定,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合计5671964元(伍百陆拾柒万壹仟玖佰陆拾肆元整)。
四、事故类别和性质
(一)事故类别
较大火灾事故。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2.19”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汗蒸房内的发热电缆电源线接线方式不规范,造成接触不良发热,引燃周围可燃物,加之外围存在大量易燃、可燃物品,致使火灾荷载过大,火势迅速蔓延,现场工作人员处置不当,未组织人员疏散,导致事故的发生。主要依据如下:
- 经勘查,起火点墙面处有多股向汗蒸房内照明、插座、墙面及地面发热电缆供电的电源线,电源线与发热电缆绞接不规范,在铜导线上形成高温熔痕,提取该铜导线,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该熔痕进行鉴定,该熔痕为电热熔痕。
- 经调查询问及监控视频显示,2月19日12时08分,工作人员王慧开启了汗蒸房温度控制器的开关,进行室内预热,直至火灾发生时汗蒸房发热设备为通电状态。
- 汗蒸房密封良好,热量极易积聚,汗蒸房无人使用,起火后未被及时发现,汗蒸房内敷设的锗石能量靠背、细方丝彩竹帘、木龙骨等可燃物,经长期烘烤的各构件材料十分干燥,燃烧迅速,短时间形成轰然。同时,汗蒸房墙面上贴敷的发热炕板内置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和锗石能量靠背等易燃可燃材料在燃烧时产生甲苯、C2苯等大量高温有毒烟气。休息大厅设置大量可燃易燃装饰材料、布质沙发躺椅等可燃物,致使火灾荷载过大,汗蒸房门打开后火灾迅速蔓延,工作人员火灾初期处置不当,未组织人员疏散,导致顾客丧失了逃生的最佳时机。
(二)间接原因
1、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
(1)该公司使用虚假消防备案材料(实际建筑面积880㎡,备案材料显示建筑面积491㎡)取得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2)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弱,人员培训不落实,日常巡查不到位,管理责任不明确、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形同虚设。
(3)汗蒸房施工负责人李洪省购置装修材料、电气设备,凭经验自行施工安装,导致汗蒸房内部装修材料、电气线路敷设达不到国家规范标准,致使该场所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
2、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
(1)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由于工作疏忽,致使该公司通过使用虚假消防备案材料取得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未将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列入消防重点单位进行管理,未正确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2)黎城县商务中心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督促、指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走过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
(3)黎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对其承担的安全检查职责在认识上存在偏差,未能正确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工作职责。
(4)黎城县黎侯派出所在消防体制改革以后,对其承担的消防监管职责在认识上存在偏差,未能正确部署和全面履行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
(5)黎城县房地产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经调查,黎侯古城一、二期工程聘请黎之乡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事故发生单位进行装修时未向该中心和物业公司申报,该中心虽对黎侯古城区域进行过检查,但对该小区普遍存在的装修活动未予检查,行业管理不到位。
(6)黎城黎之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未设立消防管理机构,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玉生池火灾事故发生后未积极组织救援。
(7)黎城县黎侯镇华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划分认识存在偏差,导致黎侯古城区域成为监管盲区,未履行相关属地监督管理职责。
(8)黎城县黎侯镇人民政府对华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管不到位,对黎侯古城区域长期成为监管盲区存在失察。
(9)黎城县人民政府在机构体制改革以来,未彻底完善相关部门职能,对乡镇、部门不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问题失察。
六、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二)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情况
促对玉生池的消防监督检查,所内检查组违反《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第三十四条和《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2021年12月31日,黎城县纪委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三)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情况
(四)移送有关单位处理情况
七、事故主要教训
该起事故造成了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负面影响严重,教训十分深刻。事故暴露出相关经营主体法制观念淡薄,受经济利益驱动而对安全生产心存侥幸,相关监管部门责任心不强、把关不严,没有把安全发展放到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对相关行业安全风险认识不足、缺乏有效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等。主要教训有:
(一)经营主体无视相关法律法规
玉生池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一味追求利益,无视安全风险。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弱,人员培训不落实,日常巡查不到位,管理责任不明确、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形同虚设。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突出,没有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也没有针对新进员工多、流动性大、安全知识和技能缺乏的实际,组织开展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逃生疏散演练。事发当日,现场管理人员发现火情后,未及时处置并组织疏散,导致顾客丧失了逃生的最佳时机。
(二)汗蒸领域管理缺少标准规范
近年来随着沐浴行业迅速发展,汗蒸在沐浴场所大量兴起。当前在汗蒸房施工资质,用料材质、铺设工艺以及审查审批要求等方面,还缺乏相应标准规定。比如玉生池汗蒸房装修采用不符合阻燃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竹帘装饰品和锗石能量靠背等易燃可燃材料,电气线路敷设、搭接达不到国家标准等问题造成先天性火灾隐患,最终酿成事故。
(三)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存在漏洞
当地消防救援部门没有严把安全准入门槛,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把关不严,检查过程中未对该公司建筑面积进行实地测量,出现重大失误,未将玉生池列入重点消防单位进行管理,日常监管不到位。黎城县商务中心和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未能正确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工作职责。黎城县黎侯派出所未能正确部署和全面履行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划分认识存在偏差导致黎侯古城长期成为属地监管盲区。
(四)顾客和员工消防安全意识不强
火灾发生时,顾客大多处于休闲放松状态,反应迟缓,且烟雾报警系统未能正常报警,顾客和员工未在第一时间得到报警信息逃生。断电后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牌均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导致浴区室内照明度瞬间下降,工作人员处置不当,未组织人员疏散,直接影响内部顾客疏散逃生。同时,由于部分人员因缺乏基本的逃生自救常识,选择逃生路线、方法不当而遇难。
八、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黎城县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2.19”较大火灾事故教训,建议全市、各部门迅速采取以下防范措施,坚决消除安全隐患,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发展。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设有汗蒸项目的桑拿洗浴、足浴健身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重点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职责;严格执行建筑物室内装修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要求;使用产品质量合格的电加热设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保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编制、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演练;建立汗蒸房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使用过程管控,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排查和治理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
(二)严格履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和 “底线”意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安全条例》、《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行业部门间要梳理明确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厘清工作边界,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部门间协同执法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整治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深刻汲取此次火灾事故的教训,高度重视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召开消防安全专题会议,进行消防安全形势研判,切实找准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做到辖区、行业风险 “情况清、底数明”。县乡政府要开展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专项治理,组织协调居民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切实加强包括消防安全在内的公共事务管理。各行业系统要分别牵头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整治行动,集中整治一批火灾风险隐患,打击一批突出非法违法行为,严厉惩处一批非法违法责任人。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力量,在社会面形成全面清查消防安全隐患的氛围。
(四)加强火灾风险防范,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洗浴住宿业、餐饮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管理。要规范引导各种社会单位的发展,明确牵头管理部门,消除行业管理“盲区”。各牵头管理部门要督促行业内单位依法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提升消防安全意识,配置消防器材。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社区要加强对小单位、小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抽查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督促各单位切实提升抵御火灾风险能力。
(五)强化消防宣传力度,提升公众火灾防范自救能力
此次火灾暴露出单位员工消防安全基本常识严重缺乏,没有处置初期火灾的能力,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微信、微博、抖音等平台进行消防宣传,加强对常识性、提示性消防知识和火灾自救逃生技能的普及,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各行业系统要采取集中警示教育等手段,对所属行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提示警示,督促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乡镇(街道)、派出所、行政村(社区)应在各种宣传场地增设消防宣传内容,普及农村防火、灭火和自救逃生知识。要督促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全员特别是新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和岗位应急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开展逃生疏散演练,提升员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和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火灾险情的应急能力。要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及时举报和曝光重大隐患,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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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933 | 2021_谢家集区燃气爆燃3·9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谢家集区燃气爆燃“3·9”事故调查报告
谢家集区3.9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3月9日上午10点15分左右,安徽奥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谢家集区谢三村街道菜市场进行谢三路道路工程污水管网撤钻作业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损坏燃气管道,致使燃气泄漏,发生爆燃事故,导致道路两侧11间房屋烧毁,直接经济损失74.2万。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号令)《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第232号令)《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淮府〔2019〕126号)等规定,按照市领导批示要求,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成立“2021·3·9”燃气爆燃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公安局、市城建局、市应急局、市总工会、谢家集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担任调查组成员,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并选派了相关专业领域的3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
查阅资料、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概况
为解决城市基础设施短板,打通“断头路”,解决居民出行和污水排放问题,2020年11月16日,市城乡建设局以《关于审批淮南市谢三路(二通道-谢三村北门)道路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淮建城建〔2020〕121号)向市发改委提出立项请求。2020年11月30日,市发改委批复同意谢三路道路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2550万元,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
该项目位于谢家集区,项目内容为东西部第二通道至谢三村北门之间道路工程建设,道路全长412.307m,道路红线宽度为40米,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综合管线、照明工程、交通设施、绿化工程等。其中排水工程中的污水管网桩号K0+409.047-K1+070.626段共计661.579米需要采用水平定向钻孔施工进行DN500、DN600 PE管道铺设。本次事故发生在谢三村北门谢三路菜市场附近,具体位置为桩号K0+680.336-K0+727.626段,见图1。
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淮南市城乡建设局,设计单位为淮南市建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规划设计院),施工单位为淮南市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监理单位为安徽三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安徽奥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林公司)。
图1 事故发生地点
(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 设计单位情况:规划设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400MA2N5RAR7Q,注册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住所位于淮南市学院北路,法人代表吴旻,注册资本206.6万元,成立于 2001年1月17日,经营范围为城市规划设计、市政设计,建筑设计;大地、地形、工程测绘,编绘制图。
- 施工单位情况:市政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UHPDQ4T,法人代表:崔龙森,注册地位于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兴路与明珠西路交叉口处,注册资本10000万元,为市属国有企业淮南建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拥有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等多项资质。
- 监理单位情况:三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400150234275X,法定代表人:周弘,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朝阳中路科技大厦16层 ,注册资本300万元。公司成立于1999年03月23日,经营范围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货物采购和服务招标代理、政府采购咨询服务、房产评估。
- 劳务分包单位情况:奥林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4QCL2J,注册资本6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晨晨。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02日,注册地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颍东经济开发区徽清科技园A1栋806室。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工程等。公司拥有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
- 燃气管线单位:安徽中石油昆仑淮矿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UDTC7H,法定代表人:刘斌,注册资本:5500万。公司注册地:淮南市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1号楼2层。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29日,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瓦斯气、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开发和利用及储存、灌装、运输、批发、零售等等。
(三)合同签订情况
- 2020年12月7日,市城乡建设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设计单位为规划设计院。12月15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由规划设计院对该工程项目进行设计,设计费为 32.67万元。
- 2020年12月29日,市城乡建设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为市政公司。2021年1月7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市政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总承包,合同款1565万。合同约定,项目于 2021年1月7日开工,2021年4月11日完工,工期95天。合同签订后,市政公司组建了项目部,由陈从超具体负责该项目。
- 2020年12月24日,市城乡建设局对该工程进行了监理公开招标,中标单位为三友公司。目前双方合同还未签订。
- 2021年1月,市政公司通过洽谈的方式,决定由奥林公司承担桩号K0+409.047-K1+070.626段污水管网水平定向钻工程劳务分包,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分包协议。
(四)事故调查有关情况
1.项目前期施工情况
该项目因征地手续未完成,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监理公司也未正式下达开工令。
2021年2月25日,市政公司向市城乡建设局提出了延期开工的请示,同时市政公司项目部进场开展施工前期各项准备工作。3月6日市城乡建设局城建科工作人员宫晓宇在现场踏勘中发现市政公司开始雨水管网施工,便口头通知在场的市政公司项目负责人陈从超,要求停工。3月8日市城乡建设局向市政公司正式下发了《关于谢三路道路工程暂停施工的通知》(淮建城建函〔2021〕8号),要求项目暂停施工,并对已经开挖的雨水管沟槽进行回填。
2.水平定向钻施工有关设计说明注意事项
2020年11月,规划设计院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相关数据资料完成了排水设计,在排水设计说明第七条其他施工注意事项中提出“3.本次工程拖拉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拖拉管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4.施工前应认真校测上下游现况及施工管线的断面、高程、位置,做好施工配合工作,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设计人员研究解决”。
3.水平定向钻施工项目施工的基本情况
2021年1月7日,市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科长李昊主持召开谢三路工程管线现场协调会暨施工准备会,市政公司项目负责人陈从超、中燃、昆仑公司、移动、联通、广电等相关管线单位及谢区建设局、属地政府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会上各管线单位对道路范围内管线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李昊要求市政公司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王宪成记录下相关管线单位片区负责人电话号码并在会后进行对接。2月20日,奥林公司进入施工现场,王宪成对奥林公司施工队长吴存龙进行了现场技术交底,向吴存龙提供了管线权属单位片区负责人联系方式。2021年2月22日至23日,吴存龙及田帅帅(施工机械操作员)会同相关管线单位对施工区域管线布置情况进行物探确认。3月1日,奥林公司开始破路挖工作坑,3月4日开始打导向孔。导向孔打通后,奥林公司于3月5日开始进行第一次管道回扩(Φ400mm),整个扩孔长度310米。3月6日下午五时许,陈从超接到宫晓宇的停工通知后,通知吴存龙停工。此时第一次管道扩孔已经完成240米左右,还剩70米,大约需要半天左右时间能完成第一次扩孔工序。3月8日下午吴存龙称为防止地面发生变形坍塌导致水平定向钻钻头抱死,向王宪成提出撤钻要求,王宪成向陈从超请示后,同意撤钻。
4.项目各参建方管理情况
(1)市政公司:根据市城乡建设局与市政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岳峰。市政公司虽然成立项目部,但未正式下发文件任命组成人员,而只是指定由陈从超具体负责该项目,并指定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2)市城乡建设局:市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负责该施工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情况,并负责对该项目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三友公司:在正式监理合同未签订的情况下,已安排监理人员到场负责项目前期相关工作。
(4)奥林公司:根据市政公司和奥林公司的施工协议,奥林公司委派王衡负责施工现场管理,配合监理、施工单位工作。经调查,奥林公司现场施工的劳务人员是王衡自己根据施工需要招募的工人,与奥林公司没有合同关系。
5.爆燃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地点位于谢三村街道,爆燃区域为街道北侧店铺及后方居民楼,爆燃区域长度为45米,临街房屋进深约20米,街道宽度为5.3米(图2)。街道两旁均为沿街店铺,主要经营食品加工。奥林公司在回抽定向钻钻头时造成昆仑公司De250中压管道下部2.6m×0.2m贯通式破损(见图3、4)造成昆仑公司管道损坏,大量燃气泄漏。
图2 燃爆区域范围
(五)天气情况
2021年3月9日天气为多云,最低温度5度、最高温度10度,东风二级,能见度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3月9日上午8时30许,奥林公司的吴存龙、田帅帅及
图3损坏管道宽度 图4损坏管道长度
其他3名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撤钻作业,计划将剩余70米扩孔作业任务完成后抽出钻头。约上午10时左右奥林公司的巡查人员张文成发现地面有气泡冒出并闻到刺鼻性气味,立刻跟田帅帅联系,告知燃气泄漏。10时27分,泄漏的燃气达到爆炸浓度极限遇明火发生爆燃。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经第三方评估机构核定,该起事故造成经济损失74.2万元。
(三)应急救援及善后情况
1.应急救援情况
燃气发生泄漏后,田帅帅于10时18分电话联系昆仑公司的运维人员韩辉,韩辉安排昆仑公司当日巡调员张澜赶赴现场,并让田帅帅去昆仑公司设在附近的营业厅领取阀门关闭杆。奥林公司现场的其他工人设置了简易的警戒,对现场人员进行疏散。吴存龙和田帅帅一同去往营业厅拿阀门杆。拿到阀门杆回到现场后,发现阀门杆型号不对,于是两人又立即返回营业厅更换阀杆。
10时27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调派谢家集消防救援大队、八公山消防救援大队赶往现场。10时37分谢家集大队4车23人到达现场,随后增援力量陆续赶到。消防救援队伍先后出动16辆消防车,102名指战员赴现场开展灭火处置。
10时37分,张澜到达事故现场,经确认昆仑公司中压燃气管道被奥林公司作业钻通,并向营业厅经理汇报。随即昆仑公司客服调度中心汇报单位领导后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安徽分公司、市长热线、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等单位报告燃气泄漏情况。昆仑公司运维人员按照由低向高逐级逐段关闭泄漏管段上、下游阀门。同时,对周边12个小区的中低压调压柜实施切断停气。
11时15分左右,燃气管道阀门关闭,现场火势变小。
12时10分,现场大火基本扑灭。
救援期间,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汪谦慎到场指挥,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应急、公安、医疗、城管、燃气公司等单位到场参与处置。
2.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谢家集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葛远群同志为组长,副区长、公安局局长姜建武同志为副组长的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公安分局、住建局、谢三村街道负责事故后维稳工作,发改委、消防救援大队、谢三村街道负责事故善后经济损失认定工作。截止4月25日,损失认定工作已完成,后续财产补偿工作正在进行中。
3.评估结论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此次事故中相关单位在发现燃气泄漏后,能及时有效组织对现场人员进行疏散,避免了此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救援工作开展及时有序,各部门之间信息渠道畅通,能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但在事故救援处置过程中,昆仑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反应不够及时,应急预案启动不够迅速果断。在公司接到燃气泄漏通知20分钟后,巡调员张澜才到达现场,经确认是自家管线破损后,按程序逐级上报至昆仑公司领导层,未能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未能把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范围。二是应急处置程序存在瑕疵。公司巡调人员接到奥林公司上报的燃气泄漏消息后,未能在最短时间内携带工具赴现场开展燃气泄漏处置工作,而是电话通知奥林公司人员到营业厅拿工具,处置程序不规范。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奥林公司在撤钻过程中处置不当将昆仑公司地下中压燃气管道损坏,造成燃气大量泄漏,达到爆炸极限浓度后遇明火引发爆燃。
(二)间接原因
- 奥林公司在撤钻过程中未通知相关管线单位人员到场指导;具体负责人王衡长期不在场,现场管理不到位。
- 市政公司工程项目部管理混乱,项目部机构管理不健全,在承接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施工活动;工程施工前未详细探明清楚地下各类管线具体情况(走向、标高、规格、材质、介质等);水平定向钻作业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和审查,且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项目部技术交底不规范、流于形式;对分包单位奥林公司现场施工管理不到位,未对撤钻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管理。
- 市城乡建设局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现场详细的管线基础资料,在通知项目部停工后,未及时对项目部停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为建筑施工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即开工建设的行为监管不到位。
- 三友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虽未正式签订监理合同,但已介入该项工程开展工作,对市政公司未履行开工手续的施工行为未采用相关措施,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及处理人员
- 陈从超,中共党员,市政公司谢三路道路工程项目部实际负责人,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未组织人员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及报批,未对奥林公司的作业实施有效管理,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 崔龙森,中共党员,市政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项目部违规施工行为失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淮南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其诫勉处分。
- 王衡,作为奥林公司该项目的劳务分包负责人,项目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淮南市城乡建设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李昊,市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科长,对建设工程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建设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即开工建设的行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市城乡建设局在系统内给予其通报批评。
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由各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处理,处理结果报淮南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及处理单位
- 淮南市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不力,在承接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开展施工活动。公司未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管理,未及时发现项目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淮南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建议淮南建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公司范围内对其通报批评。
- 安徽奥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劳务分包单位,对项目劳务人员管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淮南市城乡建设局依法给予其相关处理。
- 安徽三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工作职责不到位,建议由市城乡建设局依法给予其相关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针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提出以下防范整改措施和建议:
(一)各相关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施工单位要在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前和水、电、气、通讯等部门做好衔接,确认地下管网的位置走向及埋深,做好标志标识及警示标志,做好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现场邀请地下管网相关单位派员现场指导,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和手段安全施工,确保地下管网安全。监理单位要加强安全巡视,对不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建设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不定期督促检查施工作业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生产安全。
(二)市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要深入分析事故多发频发原因,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组织开展以市政工程改造建设项目为重点的市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整治活动,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加强对地下管线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要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管理,认真梳理项目管理程序上存在的违规问题,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办齐相关证照手续;严厉打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法违规、野蛮施工等作业行为,切实消除建筑施工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事故频繁发生;要按照三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实际,细化完善本行业领域三年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重点任务、阶段性目标、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确保三年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三)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强化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各级城乡建设部门、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建立市政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切实加大对市政建筑施工、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生产作业行为。
(四)市城乡建设局要督促安徽中石油昆仑淮矿燃气有限公司等各燃气公司认真排查梳理本单位应急预案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查缺补漏。各燃气公司要强化应急救援演练,加强人员应急处置能力培训,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优化巡查路线,确保在面对燃气泄漏等突发事件时,能够最短时间到达现场,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切实减少事故损失;要在燃气管道铺设、安装、验收环节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规范,加强日常巡线检查,对市政公用、公用设施建设、改造等施工过程中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施工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要加快推进智慧燃气监管平台建设,在燃气使用终端安装具有远传功能、流量报警以及泄漏自动切断等功能的智能燃气计量表,以弥补技术安全防范缺陷,提高预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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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934 | 2021_贵州_凯里市2·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贵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凯里市“2•28”火灾事故调查的报告
凯里市“2•28”火灾事故调查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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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8日2时28分左右,黔东南州凯里市嘉瑞广场6号楼2xxx室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8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0人受伤,受灾1户,直接财产损失67200元。
2月28日,市委、市政府组织消防、公安、应急等单位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等法律法规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火灾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救援、人员伤亡、房屋损失、善后处置等情况,认定了火灾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建筑基本情况。凯里市嘉瑞广场小区位于凯里市韶山南路58号(老拱桥巷),该小区于2011年投入使用,总建筑栋数为8栋高层建筑,总户数为876户,其中1#、2#楼为24层,3#、8#楼为25层,4#、5#楼为28层,6#、7#楼为29层,各建筑均为2梯4户。总建筑面积为:10.47万㎡。
物业公司为凯里市未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于2011年入驻管理,法定代表人为:粟某某(电话:1518693xxxx),项目经理是:杨某某(电话:1533865xxxx)。
小区消防设施情况。(1)该小区消防车通道已进行划线标识,消防车通道上无车辆占用情况;(2)对消防控制室联动测试正常,有故障信息未处理;(3)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抽查:水泵房压力表正常,经测试试水阀门能够联动启动消防水泵,系统运行正常;(4)抽查地下室、楼层内、屋顶室内消火栓均能够出水,水压正常;(5)抽查各楼层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均完整好用;(6)抽查楼层防火门,部分防火门零件脱落,物业正在维修中;(7)检查物业单位相关软件资料:巡查记录、消防控制室记录能够正常开展巡查检查,相关消防安全制度、消防控制室处置预案都已上墙,但是消防控制室巡查记录一直填写火警信息及故障信息,却未整改处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及信息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2021年2月28日凌晨2时28分,凯里市消防救援大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韶山南路58号嘉瑞广场6号楼2XXX室发生火灾。凯里市嘉瑞广场6栋2XXX室户主潘某某,2021年2月28日户主潘某某参加州两会不在家中,家中仅有其爱人甘某和两个孩子在家,大女儿潘某某13岁,自幼脑瘫,智力相当于1岁,没有独立行动能力。2月28日0时许,甘某用电吹风机帮大女儿吹尿湿的床单,吹了10分钟左右没有拔插头就离开了,其后甘某与小女儿(7岁)在隔壁房间睡觉,甘某闻到有东西烧糊的味道,起床后发现家中发生火灾,急忙抱小女儿跑出室外敲邻居家的门,邻居家没有开门,紧急中下楼找物业,过程中一年轻小伙(罗某某)赶来帮忙救火,上楼后邻居也开门,将小女儿放在邻居家再次准备回屋救大女儿(潘某某)时,烟气太大已经不能进入房间了,随后消防人员就感到现场展开扑救工作。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救援情况。2021年2月28日凌晨2时28分,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凯里市嘉瑞广场6号楼2XXX室发生火灾。接警后,凯里特勤消防救援站立即出动一个灭火编队(2车13人)前往处置,大队全勤值班人员遂警出动,支队接警后,支队全勤指挥部到指挥中心跟踪调查警情。02时37分到达现场,02时50分火势被控制,03时10分明火被扑灭,03时35分现场处置完毕。过火面积约8平方米。
(三)火灾调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物证检验。起火时间为2021年2月28日02时00分许。起火部位为凯里市嘉瑞广场6号楼2503室主卧床中部。起火灾起火原因为电吹风机长时间处于热风开启状态且放置在床上,电吹风机长时间高温引燃周围可燃物(床单、被褥)扩大蔓延成灾。
(四)善后处置工作情况
目前市委、市政府正组织相关部门处理后续工作。死者尸体已于当日凌晨4时许运至州医院停尸房,公安刑侦部门已进行尸检,尸检结果为:潘某某的死亡原因系烧死。
三、火灾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消防救援部门和调查组外围走访、现场勘验和相关物证检测鉴定分析,火灾起火原因认定:电吹风机长时间处于热风开启状态且放置在床上,电吹风机长时间高温引燃周围可燃物(床单、被褥)扩大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甘某不熟悉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消防安全知识,紧急时刻没有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第一时间灭火救人;发生火灾之后家门口就有室内消防栓,却没有使用,而是从25楼跑到1楼去找人救火,错过了最佳灭火救援时间。
四、火灾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凯里市嘉瑞广场“2˙28”火灾是一起典型的家庭责任事故引起的火灾。
五、对辖区街道、社区的调查处理意见
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大事前、事后问责力度,有效预防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提出如下建议:
- 李某某,中共党员,凯里市大十字街道办事处主任。对凯里市嘉瑞广场“2·28”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建议凯里市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对其进行通报。
- 杨某某,中共党员,凯里市大十字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部长、副主任,分管消防工作。对凯里市嘉瑞广场“2·28”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建议免去杨某某凯里市大十字街道办事副主任职务。
- 刘某某,中共党员,凯里市公安局广场路派出所政治教导员,负责消防监督等工作。履行消防综合监管工作职责不到位,对凯里市嘉瑞广场“2·28”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建议对凯里市公安局广场路派出所政治教导员进行提醒谈话。
- 李某某,凯里市大十字街道永乐社区党工委书记。对凯里市嘉瑞广场“2·28”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建议凯里市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 甘某,凯里市韶山南路58号(老拱桥巷)凯里市嘉瑞广场小区6号楼2xxx室居民,发生火灾时在家,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调查了解死者潘某某,从小患有脑瘫生活无法自理属于一级残疾人员,甘某(潘某某的母亲)2021年2月28日0时左右用电吹风机帮潘某某吹尿湿的被褥和床单,吹了10分钟左右没有拔插头就离开了。经调查起火原因为电吹风机长时间处于热风状态,引燃电吹风机周围可燃物(床单、被褥)蔓延成灾。经分析甘某未将电吹风机使用后拔除电源插头的行为存在过失导致火灾发生并造成人员死亡。该案件中甘某涉嫌过失引起火灾导致人员死亡一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潘某某,凯里市韶山南路58号(老拱桥巷)凯里市嘉瑞广场小区6号楼2xxx室户主,火灾发生时因工作不在家中,对该起事故负有家庭主体责任,建议市人民政府提请州人民法院对潘某某进行提醒谈话。
- 凯里市未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履职情况开展调查:失火凌晨该小区值班人员,能够按照应急处置程序赶赴现场配合实施救援;对消防设施的检查:室内消防栓、自动喷淋灭火设置完好有效,且在失火时能够正常使用;但是消防控制柜存在故障信息,和火警信息未处理,消防救援大队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行政程序进行了立案查处。
六、市委市政府、各行业部门开展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坚决认真贯彻落实落细消防安全责任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和“底线”意识,严格落实《消防法》《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梳理各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职责,理清工作边界,消除监管盲区。加强信息互通和联合整治机制,进一步完善部门间协同执法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消防安全工作。
一是火灾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通报火灾情况,市政府立即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火灾进行调查,查明火灾事实真相,同时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凯消办通2号文件,要求加强排查、整治、宣传,确保不发生类似火灾。二是市安委办成立四个专项督查组,从3月1日起到6月30日对全市各街镇开展“冬防工作”、“百日会战”等工作开展督导检查。三是立即成立火灾事故责任倒查组对大十字街道、永乐社区的平时开展工作情况,人员履职情况开展调查。经调查大十字街道和永乐社区平时都按照要求认真开展排查检查,对嘉瑞广场6#2xxx户有入户检查记录和签订的家庭消防安全承诺书。四是立即组织对该小区物业凯里市未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履职情况开展调查:小区值班人员,能够按照应急处置程序赶赴现场配合实施救援;对消防设施的检查:室内消防栓、自动喷淋灭火设置完好有效,且在火灾发生时时能够正常使用;但是消防控制柜存在故障信息,和火警信息未处理。
(二)风险隐患分析和整改要更加精准
推动各镇、街道社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特别是针对平房院落、老旧小区存在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电动自行车管理、单位厨房操作间、地下室住人等情况进一步精准研判、精准分析,查找薄弱环节和风险点,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全面调动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坚决不能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
(三) 扎实开展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既要借鉴经验做法,又要利用专业设备和先进的科技手段,实行精准化、专业化的指导。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逐一列出清单,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落实责任,一时难以整改的,要督促采取特殊管控措施,防止发生问题。制定更加具体有效措施,全力抓好落实,坚决遏制当前严峻的火灾形势,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一是消防安全敲门行动,对居(村)民住宅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敲门”行动,重点排查用火用电情况是否安全,是否使用假冒伪劣电器设备,是否掌握取暖加热设备的正确使用等。二是持续开展小型经营性场所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规住人问题。三是强化电器火灾综合整治,市监局对电气产品进行检查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督促供电企业组织电工、抄表员开展用电安全检查。四是加强重点领域监管,督促行业系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特别对建设、装修、建筑拆除工程领域施工单位落实动火审批和安全用电制度情况的检查。
(四)精准宣传培训要更加到位
一是立即组织全市各街镇、行业部门、消安委成员单位等召开了消防安全大培训、大演练的推进会,并利用微信群、QQ群对消防重点单位进行调度,要求各街镇、单位分别要在3月5日之前完成本单位的培训、演练、签订单位职工消防安全承诺书。二是充分依托电视、电子显示屏和室外大屏等大力宣传普及居民群众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安全常识,营造消防安全浓厚氛围,同时利用物业、村居的微信群、QQ群将消防安全知识精准宣传到每一户每一人。三是强化各镇、街道、村居消防安全“明白人”培训,要多频次对全市基层消防工作人员开展消防业务培训,确保基层人员会检查和消除隐患、会开展宣传和培训。四是结合消防宣传“五进”工作,针对特定危险区域、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群体开展针对性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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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935 | 2021_贵州凯里2·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贵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md
凯里市“2·28”火灾事故调查的报告
凯里市“2•28”火灾事故调查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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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8日2时28分左右,黔东南州凯里市嘉瑞广场6号楼2xxx室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8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0人受伤,受灾1户,直接财产损失67200元。
2月28日,市委、市政府组织消防、公安、应急等单位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等法律法规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火灾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救援、人员伤亡、房屋损失、善后处置等情况,认定了火灾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建筑基本情况。凯里市嘉瑞广场小区位于凯里市韶山南路58号(老拱桥巷),该小区于2011年投入使用,总建筑栋数为8栋高层建筑,总户数为876户,其中1#、2#楼为24层,3#、8#楼为25层,4#、5#楼为28层,6#、7#楼为29层,各建筑均为2梯4户。总建筑面积为:10.47万㎡。
物业公司为凯里市未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于2011年入驻管理,法定代表人为:粟某某(电话:1518693xxxx),项目经理是:杨某某(电话:1533865xxxx)。
小区消防设施情况。(1)该小区消防车通道已进行划线标识,消防车通道上无车辆占用情况;(2)对消防控制室联动测试正常,有故障信息未处理;(3)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抽查:水泵房压力表正常,经测试试水阀门能够联动启动消防水泵,系统运行正常;(4)抽查地下室、楼层内、屋顶室内消火栓均能够出水,水压正常;(5)抽查各楼层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均完整好用;(6)抽查楼层防火门,部分防火门零件脱落,物业正在维修中;(7)检查物业单位相关软件资料:巡查记录、消防控制室记录能够正常开展巡查检查,相关消防安全制度、消防控制室处置预案都已上墙,但是消防控制室巡查记录一直填写火警信息及故障信息,却未整改处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及信息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2021年2月28日凌晨2时28分,凯里市消防救援大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韶山南路58号嘉瑞广场6号楼2XXX室发生火灾。凯里市嘉瑞广场6栋2XXX室户主潘某某,2021年2月28日户主潘某某参加州两会不在家中,家中仅有其爱人甘某和两个孩子在家,大女儿潘某某13岁,自幼脑瘫,智力相当于1岁,没有独立行动能力。2月28日0时许,甘某用电吹风机帮大女儿吹尿湿的床单,吹了10分钟左右没有拔插头就离开了,其后甘某与小女儿(7岁)在隔壁房间睡觉,甘某闻到有东西烧糊的味道,起床后发现家中发生火灾,急忙抱小女儿跑出室外敲邻居家的门,邻居家没有开门,紧急中下楼找物业,过程中一年轻小伙(罗某某)赶来帮忙救火,上楼后邻居也开门,将小女儿放在邻居家再次准备回屋救大女儿(潘某某)时,烟气太大已经不能进入房间了,随后消防人员就感到现场展开扑救工作。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救援情况。2021年2月28日凌晨2时28分,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凯里市嘉瑞广场6号楼2XXX室发生火灾。接警后,凯里特勤消防救援站立即出动一个灭火编队(2车13人)前往处置,大队全勤值班人员遂警出动,支队接警后,支队全勤指挥部到指挥中心跟踪调查警情。02时37分到达现场,02时50分火势被控制,03时10分明火被扑灭,03时35分现场处置完毕。过火面积约8平方米。
(三)火灾调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物证检验。起火时间为2021年2月28日02时00分许。起火部位为凯里市嘉瑞广场6号楼2503室主卧床中部。起火灾起火原因为电吹风机长时间处于热风开启状态且放置在床上,电吹风机长时间高温引燃周围可燃物(床单、被褥)扩大蔓延成灾。
(四)善后处置工作情况
目前市委、市政府正组织相关部门处理后续工作。死者尸体已于当日凌晨4时许运至州医院停尸房,公安刑侦部门已进行尸检,尸检结果为:潘某某的死亡原因系烧死。
三、火灾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消防救援部门和调查组外围走访、现场勘验和相关物证检测鉴定分析,火灾起火原因认定:电吹风机长时间处于热风开启状态且放置在床上,电吹风机长时间高温引燃周围可燃物(床单、被褥)扩大蔓延成灾。
(二)间接原因
甘某不熟悉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消防安全知识,紧急时刻没有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第一时间灭火救人;发生火灾之后家门口就有室内消防栓,却没有使用,而是从25楼跑到1楼去找人救火,错过了最佳灭火救援时间。
四、火灾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凯里市嘉瑞广场“2˙28”火灾是一起典型的家庭责任事故引起的火灾。
五、对辖区街道、社区的调查处理意见
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大事前、事后问责力度,有效预防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提出如下建议:
- 李某某,中共党员,凯里市大十字街道办事处主任。对凯里市嘉瑞广场“2·28”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建议凯里市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对其进行通报。
- 杨某某,中共党员,凯里市大十字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部长、副主任,分管消防工作。对凯里市嘉瑞广场“2·28”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建议免去杨某某凯里市大十字街道办事副主任职务。
- 刘某某,中共党员,凯里市公安局广场路派出所政治教导员,负责消防监督等工作。履行消防综合监管工作职责不到位,对凯里市嘉瑞广场“2·28”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建议对凯里市公安局广场路派出所政治教导员进行提醒谈话。
- 李某某,凯里市大十字街道永乐社区党工委书记。对凯里市嘉瑞广场“2·28”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建议凯里市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 甘某,凯里市韶山南路58号(老拱桥巷)凯里市嘉瑞广场小区6号楼2xxx室居民,发生火灾时在家,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调查了解死者潘某某,从小患有脑瘫生活无法自理属于一级残疾人员,甘某(潘某某的母亲)2021年2月28日0时左右用电吹风机帮潘某某吹尿湿的被褥和床单,吹了10分钟左右没有拔插头就离开了。经调查起火原因为电吹风机长时间处于热风状态,引燃电吹风机周围可燃物(床单、被褥)蔓延成灾。经分析甘某未将电吹风机使用后拔除电源插头的行为存在过失导致火灾发生并造成人员死亡。该案件中甘某涉嫌过失引起火灾导致人员死亡一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潘某某,凯里市韶山南路58号(老拱桥巷)凯里市嘉瑞广场小区6号楼2xxx室户主,火灾发生时因工作不在家中,对该起事故负有家庭主体责任,建议市人民政府提请州人民法院对潘某某进行提醒谈话。
- 凯里市未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履职情况开展调查:失火凌晨该小区值班人员,能够按照应急处置程序赶赴现场配合实施救援;对消防设施的检查:室内消防栓、自动喷淋灭火设置完好有效,且在失火时能够正常使用;但是消防控制柜存在故障信息,和火警信息未处理,消防救援大队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行政程序进行了立案查处。
六、市委市政府、各行业部门开展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坚决认真贯彻落实落细消防安全责任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和“底线”意识,严格落实《消防法》《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梳理各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职责,理清工作边界,消除监管盲区。加强信息互通和联合整治机制,进一步完善部门间协同执法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消防安全工作。
一是火灾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通报火灾情况,市政府立即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火灾进行调查,查明火灾事实真相,同时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凯消办通2号文件,要求加强排查、整治、宣传,确保不发生类似火灾。二是市安委办成立四个专项督查组,从3月1日起到6月30日对全市各街镇开展“冬防工作”、“百日会战”等工作开展督导检查。三是立即成立火灾事故责任倒查组对大十字街道、永乐社区的平时开展工作情况,人员履职情况开展调查。经调查大十字街道和永乐社区平时都按照要求认真开展排查检查,对嘉瑞广场6#2xxx户有入户检查记录和签订的家庭消防安全承诺书。四是立即组织对该小区物业凯里市未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履职情况开展调查:小区值班人员,能够按照应急处置程序赶赴现场配合实施救援;对消防设施的检查:室内消防栓、自动喷淋灭火设置完好有效,且在火灾发生时时能够正常使用;但是消防控制柜存在故障信息,和火警信息未处理。
(二)风险隐患分析和整改要更加精准
推动各镇、街道社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特别是针对平房院落、老旧小区存在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电动自行车管理、单位厨房操作间、地下室住人等情况进一步精准研判、精准分析,查找薄弱环节和风险点,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全面调动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坚决不能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
(三) 扎实开展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既要借鉴经验做法,又要利用专业设备和先进的科技手段,实行精准化、专业化的指导。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逐一列出清单,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落实责任,一时难以整改的,要督促采取特殊管控措施,防止发生问题。制定更加具体有效措施,全力抓好落实,坚决遏制当前严峻的火灾形势,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一是消防安全敲门行动,对居(村)民住宅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敲门”行动,重点排查用火用电情况是否安全,是否使用假冒伪劣电器设备,是否掌握取暖加热设备的正确使用等。二是持续开展小型经营性场所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规住人问题。三是强化电器火灾综合整治,市监局对电气产品进行检查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督促供电企业组织电工、抄表员开展用电安全检查。四是加强重点领域监管,督促行业系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特别对建设、装修、建筑拆除工程领域施工单位落实动火审批和安全用电制度情况的检查。
(四)精准宣传培训要更加到位
一是立即组织全市各街镇、行业部门、消安委成员单位等召开了消防安全大培训、大演练的推进会,并利用微信群、QQ群对消防重点单位进行调度,要求各街镇、单位分别要在3月5日之前完成本单位的培训、演练、签订单位职工消防安全承诺书。二是充分依托电视、电子显示屏和室外大屏等大力宣传普及居民群众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安全常识,营造消防安全浓厚氛围,同时利用物业、村居的微信群、QQ群将消防安全知识精准宣传到每一户每一人。三是强化各镇、街道、村居消防安全“明白人”培训,要多频次对全市基层消防工作人员开展消防业务培训,确保基层人员会检查和消除隐患、会开展宣传和培训。四是结合消防宣传“五进”工作,针对特定危险区域、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群体开展针对性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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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936 | 2021_贵港市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10·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1年10月2日17时30分许,贵港市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发生一起火灾引爆液化石油气罐事故,造成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党委书记、厅长许建忠、市政府蓝晓市长、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李建锋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现场处置,积极抢救伤员,组织力量立即开展隐患排查,尽快查清事故原因,从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贵港市人民政府对该事故进行提级调查,并迅速成立了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和平南县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同步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证、人员问询、实验测试,并委托技术鉴定机构对相关物证取样分析和技术鉴定,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形成调查报告如下:
一、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人员
郑锋、区将等 2人合伙经营液化石油气。郑*锋,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人,男,28岁,身份证号码:4508**********36;区*将,平南县同和镇六利村人,男,27岁,身份证号码:4508**********18。
(二)事故单位的由来
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8日,郑强(郑锋父亲,与郑锋同住)在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旧小学(此小学校址已经不再使用)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且存在非法过气行为,被平南县住建局责令停止经营并查处扣押了过气设备,后郑强将尚未售出的约60个钢瓶(部分充装有液化石油气)搬回到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12号(郑强与郑锋的家),存放于郑锋家南面空地,并继续对外售卖搬回的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2021年5月底,郑锋出资12000元、区善将出资9000元,2人购买和接手了郑强搬回家中剩余的瓶装液化气及钢瓶,同时重新购买了部分新的液化气钢瓶,合伙在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郑锋家南面空地及家中经营、储存和过气来经营液化气,并约定利润分成各占50%,直至2021年10月2日发生火灾事故。
(三)事故单位相关资质情况
经调查,郑锋、区将两人无营业执照、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无危险品运输车(2类;易燃气体厢式运输车、气瓶运输车),未取得广西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和押运员证等。郑锋、区将当时用于运输液化气钢瓶的车辆是借用郑华彬(郑锋的哥哥)的。经查,该车辆(粤TFG)是郑彬于2020年5月在广东省中山市通过个人中介购买的二手车,因其本人不是广东户口且没有居住证,无法将该车过户到自己名下,后来通过个人中介将该车登记在“中山市美洋汽车用品店”(个体工商户,零售业)名下,但该车的实际控制人、使用人为郑彬。车辆登记信息:车主:广东中山市美洋汽车用品店,车号牌为粤T*FG,登记住所:广东中山市西区长洲******号,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车辆类型:轻型厢式货车。
(四)事故单位的经营情况
郑锋、区将2人在日常经营中,区善将负责上门收集客户的空液化气钢瓶以及将充装好的液化气钢瓶送至客户手中,郑锋负责驾驶厢式货车将收集来的液化气空瓶拉去充装液化石油气。鉴于郑锋的手机及购气单据在火灾中被烧毁,无法提供供货商的姓名、电话号码、微信等有效信息。郑强有过协助郑锋、区将收货款、对账、看管货物等工作。郑锋、区将、郑强均有向客户收款,收款方式多为现金,兼有微信支付款等方式。调查过程中,3人均未能提供经营液化气活动中的进货单据、销售单据、账目台账等,未能提供准确的进货量、销售量和销售额。据郑*锋供述所售卖的液化气每瓶在80元至90元左右,每瓶获利8-10元左右;从2021年5月底至10月2日,2人共获利约8000元。由此测算,2人先后共销售液化气大约900瓶,销售额约为76500元。
二、现场勘察情况
(一)事故现场及周边建筑情况
贵港市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10•2”火灾引爆液化石油气罐事故现场位于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13号郑强住宅南面空地上,空地为一个约90°的扇形,面积约150平方米。以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13号郑强住宅为基准,其东面为农田,西面为郑林住宅、郑海住宅,北面为农田,南面为发生事故的空地。其中郑强住宅建筑面积约82平方米(进深×宽=6.3×13米),郑林住宅、郑*海住宅为联排建筑,建筑面积均为99平方米(进深×宽=11×9米),以上建筑主体地上2层,坐西朝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方位图:图1,航拍图:图2,平面图:图3)
图1:贵港市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10•2”火灾引爆液化石油气罐事故方位图
图2:贵港市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10•2”火灾引爆液化石油气罐事故现场航拍图
图3:贵港市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10•2”火灾引爆 液化石油气罐事故现场平面图
事故现场距离郑*强住宅东南角2米处的空地处有1辆轻型 厢式货车(车牌号:粤T***FG),车辆被完全烧毁。货车四周分布均有液化石油气罐,但主要集中在运输车的西部,部分罐体保持完整,但外表面罐体呈被猛烈火焰烧白痕迹,部分罐体已爆炸。(见图4)
图4:外表面罐体呈被猛烈火焰烧白痕迹
车厢箱体及驾驶室破损严重,四周均有车厢部件碎片,车头向车前下方倾倒,呈现以车厢后轮处为中心向四周发散状。车厢左侧边承重梁由中间部位折向车厢中部,车厢底部有5个30KG规格的罐体残骸,车油箱有向外破裂状缺口。 车前轮下方有2个侧卧的50KG和1个30KG的液化石油气罐,其中一个在车头左前轮下方,与该液化石油气罐对应的保险杠已弯曲变形。(见图5)
图5:车前轮下方的3个液化石油气罐
该车四周分别清理出14具50KG整体完好的罐体和14具50KG液化石油气罐罐底部件。东南、西南面田地里有零星30KG罐体和罐体部件。 郑*强住宅的门窗全部破碎损坏,碎片呈由外向内散开状, 屋内家具无过火痕迹,房屋南面外墙呈被猛烈火焰烧白痕迹,墙体上抹灰全部被烧剥落,墙体有6处明显撞击痕迹,其中2处较严重造成墙体砖头向室内方向掉落。(见图6)
图6:郑*强住宅外景
郑*海住宅一楼入户门向内凹陷损坏,仅一楼内部仅北面沙发烧损,其余柜子、电视机等家具家电没有过火和烟熏痕迹;二楼是卧室,二楼卧室东面就是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空地,二楼卧室东面墙只有一面窗,窗底距离二楼楼面约1.4米高,东面墙由内向外部突出,内部的床等家具均过火烧毁。(见图7)
图7:郑*海住宅外景
图8 :郑*海住宅二楼卧室内部情况
郑*林住宅一楼大门无损坏,内部无过火和烟熏痕迹,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空地,二楼卧室东面墙只有一面窗,窗底距离二楼楼面约1.4米高,窗户缺失,墙面完好。(见图9)
图9:郑海住宅(左)和郑林住宅(右)的外景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0月2日17时20分左右,郑锋驾驶号牌为粤9FG的轻型厢式货车回到家中,因操作不当,将车头前方的液化气钢瓶撞倒,导致被撞倒的液化气钢瓶发生泄漏向外喷射并起火,把货车前部引燃。坐在车辆副驾驶的区将见状下车,立即被蔓延的大火烧到,随后坐在主驾驶位的郑艺锋下车,从车尾绕过去想把区将拉离火场,在拉区将的时候郑锋也被大火烧伤。18时许,火灾现场开始有液化气钢瓶发生爆炸,数分钟内先后爆炸近十次。现场火灾持续,直至19时25分,消防人员将火势控制;20时20分左右火灾被扑灭。事故造成郑锋、郑林、郑海等3户家庭房子不同程度损坏,屋内物品被烧毁,以及郑松房子的3个玻璃窗被震碎,号牌为粤TFG的轻型厢式货车被烧毁,另有数辆电车、摩托车、三轮车被烧毁。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21年10月2日17时20分许,火灾发生后,区将、郑锋及其家人迅速撤离了现场,并呼叫周边居民远离火灾现场。17时30分许,同和镇练山村计生专干、护林员、上付屯包片干部郑达开接到村民关于上付屯有火灾的报告,立即赶赴现场,疏散周边住户。17时33分,贵港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13号一民房液化石油气罐起火爆炸接警后,平南县消防救援大队龚州消防站立即派出2个灭火编队,1个抢险编队共6辆消防车、36名指战员前往救援。17时40分左右,郑锋、区将被其亲属朋友送至同和镇卫生院救治;17时52分,郑锋、欧将由同和镇卫生院救护车转送平南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18时许到18时30分许间,同和镇政府值班领导曾铖鸿、同和镇派出所民警、同和镇练山村黄*祥、同和镇党委书记梁国龙等陆续赶到练山村上付屯,疏散周边群众,在村路口设卡警戒、管控人员进出等工作。18时56分,龚州消防站到达现场,开展现场灭火处置对现场实施警戒;19时25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20时20分,火灾被扑灭,现场指战员继续对煤气罐进行冷却降温,利用侦检器材对现场环境进行检测,同时了解伤者情况。20时30分起,平南县住建局、平南县应急局、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工作人员陆续赶到现场开展相关处置及善后工作,现场共清理出液化气钢瓶91个,其中15KG实瓶77个、空瓶10个,4个长型钢瓶。22时左右,平南县燃气管理所协调平南县长来气库安排危险物品运输车到练山村上付屯帮助将现场清理出的91个液化气钢瓶安全转移到平南县长来气库存放,至当晚凌晨1时,本次火灾引爆液化石油气罐事故的现场救援处置基本结束。
(三)事故报告情况
2021年10月2日18时,同和镇练山村委向同和镇政府值班室报告称:练山村上付屯郑华彬家中发生一起居民楼火灾事故。18时39分,同和镇政府向平南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平南县应急局报告:10月2日18时许,同和镇练山村一民房发生火灾。19时10分,同和镇政府向平南县住建局报告了火灾事故。19时40分,平南县住建局向平南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了火灾事故。20时06分,平南县应急管理局向贵港市应急局报告:10月2日17时30分许,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郑*彬家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致2人受伤。
(四)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平南县同和镇党委、政府立即组织派出所、镇政府干部、练山村村干部等开展疏散周边群众、路口设卡警戒、受伤人员救治等工作。平南县消防大队接报后立即派出救援队伍前往火灾现场救火,平南县住建局、应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在接报后迅速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参与现场组织处置。经评估,平南县在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10•2”火灾引爆液化石油气罐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中,信息报送和应急响应及时,扑救迅速,及时疏散群众、安全转移未爆炸的液化石油气罐,未造成二次事故及群体事件。 经评估,本次事故伤员救治、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及时、有效。
四、人员伤亡及医疗救治、善后及经济损失
(一)受伤人员、医疗救治情况
- 伤者郑*锋,男,汉族,1993年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地址:贵港市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身份证号码4508**********36。郑锋烧伤面积占人体表面积约50%,事故发生后,郑锋被送到同和镇卫生院简单救治后,于10月2日17时52分,由同和镇卫生院救护车转送到平南县人民医院治疗;10月5日中午,郑锋转院到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10月7日,郑锋转院到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于10月25日出院返回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家中休养恢复,目前能正常交流。
- 伤者区*将,男,汉族,1994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地址:贵港市平南县同和镇六利村,身份证号码:4508**********18。烧伤面积占人体表面积约90%,事故发生后,区将被送到同和镇卫生院简单救治后,于10月2日17时52分,由同和镇卫生院救护车转送到平南县人民医院治疗;10月5日上午,区将转院到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11月4日出院返回同和镇北二街家中休养。 目前在康复中,尚未能正常谈话交流。
(二)相关善后情况
本次火灾引爆液化气罐事故中,除了郑锋自家房屋损坏、物品烧毁外,其伯父郑海、叔叔郑林的房屋也发生了严重损坏,同时房屋内家具、电车、摩托车等财物也被烧毁,邻居郑松家有3个门窗被震坏。调查中,郑海、郑林、郑松均表示,自家的损失会与郑锋、区*将协商赔偿事宜,暂不需要政府部门介入。同和镇政府已明确工作人员负责跟踪和协调相关的善后处置工作。
(三)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计算,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8.8万元。
五、现场取样检测情况
2021年10月20日,事故调查组技术组对从现场封存在平南县长来气库的液化石油气罐内物质,通过委托第三方的广西民用燃料及气体产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进行技术检测,检验项目为GB1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中“技术要求”全项,检验结论:所检项目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中“技术要求”,备注项(检验出限:二甲醚0.06%)。
六、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及性质,根据火灾现场进行了采集分析,对受损房屋进行了结构检测、验算和质量分析,对事故现场情况等因素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对比和论证,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郑*锋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与空地上的液化石油气罐发生碰撞导致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图10、图11),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后迅速以1:250—350倍的体积气化,并沉积到地面,以泄漏点为中心,迅速向四周扩散,与空气形成混合气体,遇到点火源(如货车发动机的高温或货车排气管的高温、火花等情况),引起爆燃;泄漏的液化石油气瓶稳定燃烧引燃货车及周边的液化石油气罐引起液化石油气罐多次爆炸。
图10:疑是用于倒灌充气的管接头(位置:郑*海住宅二楼卧室内的液化石油气罐底座残骸旁) 经分析,从公开资料得知,液化石油气主要成分是丙烷和丁烷,气态的液化石油气比空气重约1.5倍,该气体的空气混合物爆炸范围是1.7%~9.7%,遇到火星或电火花就会发生爆炸。 液化石油气主要有以下特性及危险性: 1.受热膨胀性。液化石油气的比重随温度的升高而变小,体积则增大。液态体积膨胀率比水的大10~16倍。液化石油气温度每升高一度,体积膨胀约为0.3%~0.4%,气压增大0.02~0.03MPa。由于液体实际是不可压缩的,倘若容器的全部容积充满石油气,即使温度升高不多易能因液体膨胀而产生很大的压力,造成容器的变形爆炸。如果受到火焰烘烤,温度升高到大约60度罐内会充满液态,罐体的膨胀力将直接作用于罐壁,经实验测定和理论计算,满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温度升高1℃,瓶内压力增加10~20个大气压。当超过储罐的安全设计压力,易引起储罐薄弱处形成裂缝导致液化气泄漏,如果裂口过大、泄压过快或超量灌装或满液,遇到阳光照射或其他情况使温度升高时就引起蒸汽爆炸。 2.易爆性。液化石油气最大的特点就是的易爆性。一般当发生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的时候都会出现爆炸的情况,而且在燃烧之前爆炸。主要的原因是因为液化石油气的热值比较高,单单从热值来进行比较液化石油气要比普通的煤气的热值要高出好几倍,所以当液化石油气出现安全事故时就会出现爆炸的情况。在爆炸之后就会出现燃烧现象,液化石油气的燃烧也与爆炸的威力相似,破坏性大。 3.易燃性。液化石油气成分包括丙烷、丁烷、丙烯、丁烯等,成分都是典型的烃类化合物,也具备烃类化合物最大的特点就是易燃性。而且液化石油气成分中包含的这些烃类化合物的闪点和自燃点都是非常低的,很容易引起燃烧。 4.有毒性。液化石油气是一种有毒性的气体,但是这种毒性的挥发是有一定条件的。只有当液化石油气在空气中的浓度超过了10%时才会挥发出让人体出现反应的毒性。当人体接触到这样的毒性之后就会出现呕吐、恶心甚至昏迷的情况,给人体带来极大的伤害。 5.易流性。液化石油气是非常容易流淌的,一旦出现泄漏的情况液化石油气就会从储存器里流淌出来。而且一般情况下1升的液化石油气在流淌出来后就会挥发成350升左右的气体,这些气体在遇到电的时候就会产生燃烧的现象,造成严重的火灾。
图11:疑是用于倒灌充气的管卡口(位置:货车尾部)
(二)间接原因
- 经营者。郑锋、区将2人未取得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广西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无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的固定经营场所,无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储存、消防、安全保护措施,无熟悉业务的燃气从业人员,非法经营、储存、充装液化石油气。郑*锋在未取得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未配备押运员的情况下,使用普通厢式小货车运输液化气。
- 平南县人民政府。经调查,平南县人民政府未能提供2020年至2021年9月期间,县长、分管副县长部署、研究、组织开展燃气行业安全工作的相关记录资料(有关的领导批示指示文件、会议通知、人员签到表、领导讲话、会议记录及纪要、工作照片等)。平南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够扎实,对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工作重视不够。
- 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平南县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县燃气行业安全大检查和瓶装液化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牵头组织执法检查,负责管理平南县燃气管理所。2021年3月8日,检查发现郑强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后,仅对郑强拥有的过气设备进行扣押,同时责令其停止经营,但未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未按规定没收其非法经营的液化石油气及钢瓶等违法物品,未给予进一步的行政处罚,未将该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之后郑强将未售出的液化石油气运回位于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的家中继续售卖,后又将这批非法经营的液化石油气及钢瓶转卖给郑锋、区*将。在2021年6—7月开展的平南县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中,平南县同和镇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邓晓霞,曾于7月22日向平南县燃气管理所反映同和镇存在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现象,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除了建议同和镇与平南县交通执法大队、辖区派出所联合打击外,未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未与其他相关部门对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现象进行进一步处理。
综上,一是平南县城乡综合执法大队在处理郑文强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一案中,执法不严,为液化石油气罐爆炸事故埋下安全隐患。二是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同和镇反映的情况不够重视,未能及时处理,未能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并组织开展联合打击。 4.平南县交通运输局。在平南县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平南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车辆,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规范的行为,但对郑艺锋的非法运输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处置。在平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平南县交通运输局下属二层执法机构)2020年—2021年查处的8起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而非法运输液化气的案件中,对违法者应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给予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该执法大队对上述案件均以“主动认错、主动减轻违章行为危害后果”为由,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数额3000—10000元不等,降低了非法运输液化气的违法成本,执法存在宽松软问题,没有起到从严执法震慑作用。 5.同和镇人民政府。平南县同和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燃气行业安全检查不全面、不深入,落实燃气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不扎实。在2021年第一、二、三季度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6—7月开展的燃气行业安全专项大检查中,均未能排查出郑强、郑锋、区善将非法经营、存储液化气的违法行为。对已发现的非法运输液化气现象,除了向平南县燃气管理所反映外,没有向负责查处非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平南县交通运输局报告,也没有采取其他任何措施。 6.同和镇练山村民委员会。同和镇练山村民委员会开展燃气行业安全检查不全面、不深入,相关人员法治意识淡薄。在同和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2021年第一、二、三季度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6-7月开展的燃气行业安全专项大检查中,均未能排查出郑强、郑锋、区将非法经营、存储液化气的违法行为。其中练山村支书黄庆祥曾发现郑锋等人配送液化气给商铺、用户;练山村计生专干、护林员、上付屯包片干部郑达开不止一次向郑强或郑锋购买液化气。黄庆祥、郑达开2人从未向同和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郑强、郑锋、区*将非法经营、储存液化气的违法行为。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综上,调查组认定贵港市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10•2”火灾引爆液化石油气罐事故是由于郑*峰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撞倒液化石油气罐导致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引发火灾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 郑锋,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人,无营业执照,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危险物品运输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广西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等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非法组织经营、存储、过气等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10• 2”火灾引爆液化石油气罐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涉嫌危险作业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①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上游供气商涉嫌的非法违法供气行为,调查组已将郑锋涉嫌危险作业罪的线索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办。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2.区将,平南县同和镇六利村人,无营业执照,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广西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等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存储、过气等违法行为,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和重要责任,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涉嫌危险作业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②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上游供气商涉嫌的非法违法供气行为,调查组已将郑锋涉嫌危险作业罪的线索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办。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郑*强,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人,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8日期间,在无营业执照、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储存液化石油气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③、第三十七条④的规定。建议由平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③《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④《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物品,对燃气经营企业可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站点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关公职人员处理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移交市纪委监委。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四)建议问责的单位
1.责成平南县人民政府向贵港市人民政府作深刻检讨。
- 责成平南县人民政府对平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南县交通运输局、同和镇人民政府进行问责。
3.责成同和镇人民政府对练山村村民委员会进行问责。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平南县及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深入开展液化石油气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充装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
平南县务必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两个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把好安全关,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综合治理、专项治理、精准治理,坚决守住安全生产的底线红线。
(二)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
平南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许可,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要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商务部门要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公安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整治行动,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监管部门协调配合。
平南县要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部门协调机制建设,强化分工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及时研究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重大问题。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非法经营、违法充装、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部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对管理混乱、违法经营、发生安全事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区间配合,强化跨区域执法协作。
(四)加快完善管理制度。
平南县要根据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市场主体的安全责任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细化管理要求和具体措施,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不断提升治理水平。优化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供应站等设施布局、建设时序、保护范围等,提出稳定供应保障措施,加强安全应急体系建设,促进形成层次清晰、竞争有序、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满足需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市场。
(五)强化专项治理和实施“网格化”管理。
平南县要进一步落实燃气安全“网格化”管理,完善镇村联动机制,督促各村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带头落实、积极部署,明确末端网格安全管理员职责,确保责任清晰、运行高效、管控到位,特别是要把隐藏在农村集市、城中村、城区结合部等场所纳入网格排查和管理范围,进一步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的网格管理作用,通过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建立预警信息网络,实时推送报警信息至相关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打好“黑燃气”专项治理攻坚战。平南县燃气主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进一步追查“10•2”事故气源,并督促企业举一反三,做好源头管控,坚决杜绝向非法经营点供气。
(六)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
平南县要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以人为本”安全文化氛围,构筑起群防群治安全防线。一要在电视、报刊、墙报、网络等新闻媒体上报导“黑燃气”爆炸事故,深刻剖析事故原因及其中的教训,教育广大群众提高煤气使用安全意识,牢固树立煤气使用安全观念。二要落实相关隐患巡查责任人员责任,提高发现燃气安全隐患问题的能力,加大对燃气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三要畅通“黑燃气”举报途径,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有关“黑燃气”的违法犯罪线索,借助群众力量严打“黑燃气”违法行为。四要进一步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燃气运输、装卸、使用安全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尤其是一线人员掌握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从业人员发现、控制、处置应急事故的能力。
贵港市平南县同和镇练山村上付屯“10•2” 火灾引爆液化石油气罐事故调查组 2022年1月21日
FD09937 | 2021_辰溪县辰阳镇吉祥庄园2·28_2·28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1年2月28日凌晨3时59分许,辰溪县辰阳镇东星社区吉祥庄园1期16栋3单元305室发生一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及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的相关要求,辰溪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总工会、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单位组成的辰溪县辰阳镇吉祥庄园“2·28”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应急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吉祥庄园基本情况。吉祥庄园是辰溪吉祥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该小区于2008年12月开建,分为两期修建,一期16栋,二期14栋,共1451套房,2012年10月建成。占地面积120亩,总建筑面积17.8万平方米。无地下停车场和地面划线公共停车位,车辆基本停放于小区内部道路两侧。
(二)吉祥庄园小区物业的基本情况。
图1.营业执照
辰溪县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图1)成立于2011年8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580918335H,2021年1月1日公司股权由黄玉爱转让于代奎芳,现法定代表人:代奎芳,实际负责人刘梅国(系代奎芳丈夫),营业期限:2011年8月16日至2061年8月15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55万元,经营范围:物业服务;室内外装修设计与施工;水电安装与施工;园林绿化与施工;家政服务。公司位于辰溪县吉祥庄园一期11栋4单元处,现有在职人员48人,占地面积380平方米。
(三)火灾建筑的基本情况。
图2:火灾现场方位图
起火建筑(图2)为吉祥庄园1期16栋3单元,该单元共7层,高20.9米,均为商品住宅,每层两户,14户,每户建筑面积约118平方米,建筑结构为砖混,坐北朝南,东西宽18.6米、南北长12米。
图3.火灾现场平面图
起火房屋(图3)为该单元305室,房主为龚代海(男、45岁,事故中死亡)、刘海群(女,42岁,龚代海之妻),位于该建筑3楼西面,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107.57平方米,北侧为空地,西面与东面为2单元304室和3单元306室。该室从东面开门入户,入户南面为客厅,北面为餐厅,客厅前方为主卧、餐厅为次卧。客厅东侧靠墙呈U字摆放一组沙发,紧靠沙发摆放一具电烤火箱,烤火箱距电视墙2.3米。起火当晚,在该房居住的是龚代海、刘海群夫妻与儿子龚某铭3人。
(四)引发火灾物品的基本情况。引发火灾的烤火箱长2米,宽1.1米(火箱属脚踏式取暖器,不属于实施强制性CCC产品认证目录管理产品,整体不需要CCC认证)。由刘海群在余先国经营店购买。2021年1月11日火箱开关损坏,在余先国处将开关更换了火箱温控器。火箱温控器由深圳市帆海科技有限公司、怀化帆海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合格证和安全型式实验报告。电缆电线由广东省揭西县棉湖镇鑫波电线厂生产,有合格证和CCC认证。发热板由巩义市鲁庄镇晓峰吕合金销售部销售,有合格证和CCC认证。
(五)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火灾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姓名:龚代海,男,汉族,45周岁,身份证:433023197605*****X。因事故善后赔偿事宜尚未处理完毕,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另计。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火灾发生的经过。2021年2月27日下午4点左右,刘海群驾车带龚代海、龚某铭一家3人到怀化访友,当晚23时回到辰溪吉祥庄园家中。回家后,龚代海直接进入主卧室休息,龚某铭(10岁)打开烤火箱和刘海群坐在火箱烤火。23时30分左右刘海群和龚某铭先后洗漱完毕,龚某铭继续在火箱里看电视,刘海群叮嘱他记得关火箱开关后就先进入次卧室休息。23时45分左右,龚某铭回次卧室休息。在28日凌晨,刘海群听到客厅里有声响,就开灯、起床,开门喊龚代海起来看一下情况,她看到龚代海起床出了房门后,就关上自己的房门。过了2、3分钟,刘海群再次打开房门时,就看到有烟雾往里飘,发现客厅起火了,她喊了龚代海一声,听到他的回应后,就马上关上房门,拨打“119”火警电话,在电话里说清楚了具体的地点。随后,就喊醒龚某铭,母子2人一边往外跑一边大声喊龚代海,在跑的过程中没有听到他回应。母子2人跑出家门后,敲打对面306室的房门,306室的男户主打开门,得知对面邻居家里起火后,就带着她到一楼的楼梯间找电表,准备关断电源。由于楼道灯光太弱,找不到305室的电表。这时他记得家里有一甁车载干粉灭火器,就和刘海群2人又返回到3楼,回到家里拿着灭火器去灭火。因房间烟雾弥漫,能见度低,火势又大,为了自身的安全他只能站在305室的门口朝房内喷。干粉喷完后,火势依然很大,灭火无效,就和刘海群一起跑到楼下的安全地点,等待救援。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通过查看接处警记录,第一报警人为刘海群,报警时间为2021年2月28日03时59分。辰溪县消防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出动灭火编队,2台消防车,14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大队值班领导和大队值班干部随警出动,4时05分到达吉祥庄园小区门口。因道路两边停放了私家车,消防车在小区内行驶缓慢,4点10分消防车行进到吉祥庄园2期12栋,因私家车占道已无法继续行进,消防车就停放在距离起火建筑(1期16栋三单元)130余米处。随后在小区保安到来的指引下,消防队员携带7盘水带、水枪铺设灭火干线,通过步行于4时12分到达起火房屋楼下,此时火势已经处于猛烈燃烧阶段,消防员通过消防车出了1支水枪在外围对起火房屋进行火势控制,随后利用小区1期16栋1单元楼下的室外消防栓(距3单元47米)出第2只水枪,进行内攻灭火搜救人员。4时22分许火势被控制,搜救组在16栋3单元305室的公共卫生间发现被困人员,4时27分许被困人员被救出,立即交现场救护人员送往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护,经救治无效,宣告死亡。4时49分明火被扑灭。
接到报警后,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辰阳镇人民政府、东星社区等相关部门立即派员赴现场指导并参与救援工作。各部门现场部署到位,未造成二次事故及群体事件,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善后处理。县政法委成立事故善后领导小组,前后召开4次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善后处置工作。东星社区、辰阳镇人民政府和县政法委、宣传、公安等部门有序协调处理善后工作,通过对遇难者家属和相关楼层群众进行心理安抚和情绪疏导等方式,及时化解各种矛盾,最大限度地降低此次事故造成的影响,遇难者家属情绪稳定,未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三、火灾的认定情况
(一)火灾时间的认定。根据对报警人及现场人员的描述,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年2月28日03时40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经现场勘查和根据火灾现场留存的过火痕迹,客厅天花板混凝土脱落严重,客厅沙发南侧烧毁程度大于北侧,南侧阳台木质门框的东侧烧毁程度大于西侧,南侧阳台顶部木龙骨骼栅吊顶东侧烧损掉落,中间木龙骨碳化,西侧木龙骨仅部分烟熏。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客厅南侧沙发处(图4)。
图4:起火部位
(三)起火点的认定。经现场勘查,紧靠沙发摆放的电烤火箱其木质箱体烧损严重(图5),并且严重碳化,西南侧木质箱
图5:烧损严重木质箱体
体边缘已完全烧毁,北侧箱体边缘仍有残留,但已经严重碳化,呈北高南低的斜坡状,斜坡度段朝南侧。电烤火箱内的四块电加热板,西南侧的电加热被烧损变形变色痕迹大于其余三块(图6)。
图6:被烧损调查组四块电加热板
因此,综合认定,起火点为距西侧电视墙2.3米、距离南墙1.1米的电烤火箱西南侧南北长0.46米,东西宽0.5米的范围内。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根据起火时在场当事人刘海群、龚某铭的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认定起火原因是:未切断电烤火箱的开关电源,致电烤火箱长时间加热而引燃覆盖在电烤火箱上的棉织物。2021年3月12日,当事人刘海群在看过《火灾事故认定书》(辰消火认字〔2021〕第00002号)后,对火灾原因认定没有异议,签字确认。
四、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的原因。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未切断电烤火箱的开关电源,致电烤火箱长时间加热而引燃覆盖在电烤火箱上的棉织物。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性一般火灾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相关单位。
辰溪县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建议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辰溪县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二)直接责任人员。
龚某铭,男,2011年3月29日出生,未关烤火箱的开关,引发火灾,应负直接责任,因其未满18周岁,由其监护人龚代海、刘海群负直接责任,因龚代海在火灾中死亡,故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由母亲刘海群承担。
(三)相关人员。
刘梅国,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作为辰溪县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不到位,建议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刘梅国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的防范措施
(一)完善并加强网格化管理工作。此次火灾事故暴露出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健全,消防安全监管存在盲区等问题。辰溪县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辰阳镇人民政府要通过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查改等具体方式,细化网格化管理工作,及时掌握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居(村)民楼院、村组的消防安全动态信息,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厘清责任边界,划定红线底线。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通过本次火灾事故,举一反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完善并加强网格化管理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小火亡人”事故。
(二)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2·28”火灾事故暴露出商品房住宅小区物业普遍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消防管理的短板和漏洞。消防、住建、城管、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的消防工作开展专项检查,找短板、查漏洞,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三)强化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广泛宣传家庭防火灭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强化消防安全意识,指导居民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等方面能力,努力实现“发现及时、处置合理、自救得力、减少伤亡”的目标。
FD09938 | 2021_辰溪县辰阳镇吉祥庄园2·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辰溪县辰阳镇吉祥庄园“2·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辰溪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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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辰阳镇吉祥庄园“2·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1-04-27 11:49 信息来源:辰溪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2月28日凌晨3时59分许,辰溪县辰阳镇东星社区吉祥庄园1期16栋3单元305室发生一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及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的相关要求,辰溪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总工会、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单位组成的辰溪县辰阳镇吉祥庄园“2·28”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应急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吉祥庄园基本情况。吉祥庄园是辰溪吉祥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该小区于2008年12月开建,分为两期修建,一期16栋,二期14栋,共1451套房,2012年10月建成。占地面积120亩,总建筑面积17.8万平方米。无地下停车场和地面划线公共停车位,车辆基本停放于小区内部道路两侧。
(二)吉祥庄园小区物业的基本情况。
图1.营业执照
辰溪县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图1)成立于2011年8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580918335H,2021年1月1日公司股权由黄玉爱转让于代奎芳,现法定代表人:代奎芳,实际负责人刘梅国(系代奎芳丈夫),营业期限:2011年8月16日至2061年8月15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55万元,经营范围:物业服务;室内外装修设计与施工;水电安装与施工;园林绿化与施工;家政服务。公司位于辰溪县吉祥庄园一期11栋4单元处,现有在职人员48人,占地面积380平方米。
(三)火灾建筑的基本情况。
图2:火灾现场方位图
起火建筑(图2)为吉祥庄园1期16栋3单元,该单元共7层,高20.9米,均为商品住宅,每层两户,14户,每户建筑面积约118平方米,建筑结构为砖混,坐北朝南,东西宽18.6米、南北长12米。
图3.火灾现场平面图
起火房屋(图3)为该单元305室,房主为龚代海(男、45岁,事故中死亡)、刘海群(女,42岁,龚代海之妻),位于该建筑3楼西面,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107.57平方米,北侧为空地,西面与东面为2单元304室和3单元306室。该室从东面开门入户,入户南面为客厅,北面为餐厅,客厅前方为主卧、餐厅为次卧。客厅东侧靠墙呈U字摆放一组沙发,紧靠沙发摆放一具电烤火箱,烤火箱距电视墙2.3米。起火当晚,在该房居住的是龚代海、刘海群夫妻与儿子龚某铭3人。
(四)引发火灾物品的基本情况。引发火灾的烤火箱长2米,宽1.1米(火箱属脚踏式取暖器,不属于实施强制性CCC产品认证目录管理产品,整体不需要CCC认证)。由刘海群在余先国经营店购买。2021年1月11日火箱开关损坏,在余先国处将开关更换了火箱温控器。火箱温控器由深圳市帆海科技有限公司、怀化帆海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合格证和安全型式实验报告。电缆电线由广东省揭西县棉湖镇鑫波电线厂生产,有合格证和CCC认证。发热板由巩义市鲁庄镇晓峰吕合金销售部销售,有合格证和CCC认证。
(五)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火灾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姓名:龚代海,男,汉族,45周岁,身份证:433023197605*****X。因事故善后赔偿事宜尚未处理完毕,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另计。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火灾发生的经过。2021年2月27日下午4点左右,刘海群驾车带龚代海、龚某铭一家3人到怀化访友,当晚23时回到辰溪吉祥庄园家中。回家后,龚代海直接进入主卧室休息,龚某铭(10岁)打开烤火箱和刘海群坐在火箱烤火。23时30分左右刘海群和龚某铭先后洗漱完毕,龚某铭继续在火箱里看电视,刘海群叮嘱他记得关火箱开关后就先进入次卧室休息。23时45分左右,龚某铭回次卧室休息。在28日凌晨,刘海群听到客厅里有声响,就开灯、起床,开门喊龚代海起来看一下情况,她看到龚代海起床出了房门后,就关上自己的房门。过了2、3分钟,刘海群再次打开房门时,就看到有烟雾往里飘,发现客厅起火了,她喊了龚代海一声,听到他的回应后,就马上关上房门,拨打“119”火警电话,在电话里说清楚了具体的地点。随后,就喊醒龚某铭,母子2人一边往外跑一边大声喊龚代海,在跑的过程中没有听到他回应。母子2人跑出家门后,敲打对面306室的房门,306室的男户主打开门,得知对面邻居家里起火后,就带着她到一楼的楼梯间找电表,准备关断电源。由于楼道灯光太弱,找不到305室的电表。这时他记得家里有一甁车载干粉灭火器,就和刘海群2人又返回到3楼,回到家里拿着灭火器去灭火。因房间烟雾弥漫,能见度低,火势又大,为了自身的安全他只能站在305室的门口朝房内喷。干粉喷完后,火势依然很大,灭火无效,就和刘海群一起跑到楼下的安全地点,等待救援。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通过查看接处警记录,第一报警人为刘海群,报警时间为2021年2月28日03时59分。辰溪县消防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出动灭火编队,2台消防车,14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大队值班领导和大队值班干部随警出动,4时05分到达吉祥庄园小区门口。因道路两边停放了私家车,消防车在小区内行驶缓慢,4点10分消防车行进到吉祥庄园2期12栋,因私家车占道已无法继续行进,消防车就停放在距离起火建筑(1期16栋三单元)130余米处。随后在小区保安到来的指引下,消防队员携带7盘水带、水枪铺设灭火干线,通过步行于4时12分到达起火房屋楼下,此时火势已经处于猛烈燃烧阶段,消防员通过消防车出了1支水枪在外围对起火房屋进行火势控制,随后利用小区1期16栋1单元楼下的室外消防栓(距3单元47米)出第2只水枪,进行内攻灭火搜救人员。4时22分许火势被控制,搜救组在16栋3单元305室的公共卫生间发现被困人员,4时27分许被困人员被救出,立即交现场救护人员送往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护,经救治无效,宣告死亡。4时49分明火被扑灭。
接到报警后,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辰阳镇人民政府、东星社区等相关部门立即派员赴现场指导并参与救援工作。各部门现场部署到位,未造成二次事故及群体事件,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善后处理。县委政法委成立事故善后领导小组,前后召开4次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善后处置工作。东星社区、辰阳镇人民政府和县委政法委、宣传、公安等部门有序协调处理善后工作,通过对遇难者家属和相关楼层群众进行心理安抚和情绪疏导等方式,及时化解各种矛盾,最大限度地降低此次事故造成的影响,遇难者家属情绪稳定,未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三、火灾的认定情况
(一)火灾时间的认定。根据对报警人及现场人员的描述,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年2月28日03时40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经现场勘查和根据火灾现场留存的过火痕迹,客厅天花板混凝土脱落严重,客厅沙发南侧烧毁程度大于北侧,南侧阳台木质门框的东侧烧毁程度大于西侧,南侧阳台顶部木龙骨骼栅吊顶东侧烧损掉落,中间木龙骨碳化,西侧木龙骨仅部分烟熏。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客厅南侧沙发处(图4)。
图4:起火部位
(三)起火点的认定。经现场勘查,紧靠沙发摆放的电烤火箱其木质箱体烧损严重(图5),并且严重碳化,西南侧木质箱
图5:烧损严重木质箱体
体边缘已完全烧毁,北侧箱体边缘仍有残留,但已经严重碳化,呈北高南低的斜坡状,斜坡度段朝南侧。电烤火箱内的四块电加热板,西南侧的电加热被烧损变形变色痕迹大于其余三块(图6)。
图6:被烧损调查组四块电加热板
因此,综合认定,起火点为距西侧电视墙2.3米、距离南墙1.1米的电烤火箱西南侧南北长0.46米,东西宽0.5米的范围内。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根据起火时在场当事人刘海群、龚某铭的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认定起火原因是:未切断电烤火箱的开关电源,致电烤火箱长时间加热而引燃覆盖在电烤火箱上的棉织物。2021年3月12日,当事人刘海群在看过《火灾事故认定书》(辰消火认字〔2021〕第00002号)后,对火灾原因认定没有异议,签字确认。
四、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的原因。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未切断电烤火箱的开关电源,致电烤火箱长时间加热而引燃覆盖在电烤火箱上的棉织物。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性一般火灾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相关单位。
辰溪县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建议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辰溪县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二)直接责任人员。
龚某铭,男,2011年3月29日出生,未关烤火箱的开关,引发火灾,应负直接责任,因其未满18周岁,由其监护人龚代海、刘海群负直接责任,因龚代海在火灾中死亡,故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由母亲刘海群承担。
(三)相关人员。
刘梅国,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作为辰溪县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不到位,建议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刘梅国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的防范措施
(一)完善并加强网格化管理工作。此次火灾事故暴露出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健全,消防安全监管存在盲区等问题。辰溪县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辰阳镇人民政府要通过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查改等具体方式,细化网格化管理工作,及时掌握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居(村)民楼院、村组的消防安全动态信息,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厘清责任边界,划定红线底线。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通过本次火灾事故,举一反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完善并加强网格化管理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小火亡人”事故。
(二)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2·28”火灾事故暴露出商品房住宅小区物业普遍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消防管理的短板和漏洞。消防、住建、城管、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的消防工作开展专项检查,找短板、查漏洞,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三)强化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广泛宣传家庭防火灭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强化消防安全意识,指导居民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等方面能力,努力实现“发现及时、处置合理、自救得力、减少伤亡”的目标。
附:辰溪县辰阳镇吉祥庄园“2·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签字表
辰溪县辰阳镇吉祥庄园“2·28”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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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939 | 2021_辰溪县辰阳镇吉祥庄园2·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_2.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辰溪县辰阳镇吉祥庄园“2·2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2月28日凌晨3时59分许,辰溪县辰阳镇东星社区吉祥庄园1期16栋3单元305室发生一起火灾,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及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的相关要求,辰溪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总工会、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单位组成的辰溪县辰阳镇吉祥庄园“2·28”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应急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吉祥庄园基本情况。吉祥庄园是辰溪吉祥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该小区于2008年12月开建,分为两期修建,一期16栋,二期14栋,共1451套房,2012年10月建成。占地面积120亩,总建筑面积17.8万平方米。无地下停车场和地面划线公共停车位,车辆基本停放于小区内部道路两侧。
(二)吉祥庄园小区物业的基本情况。
图1.营业执照
辰溪县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图1)成立于2011年8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580918335H,2021年1月1日公司股权由黄玉爱转让于代奎芳,现法定代表人:代奎芳,实际负责人刘梅国(系代奎芳丈夫),营业期限:2011年8月16日至2061年8月15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55万元,经营范围:物业服务;室内外装修设计与施工;水电安装与施工;园林绿化与施工;家政服务。公司位于辰溪县吉祥庄园一期11栋4单元处,现有在职人员48人,占地面积380平方米。
(三)火灾建筑的基本情况。
图2:火灾现场方位图
起火建筑(图2)为吉祥庄园1期16栋3单元,该单元共7层,高20.9米,均为商品住宅,每层两户,14户,每户建筑面积约118平方米,建筑结构为砖混,坐北朝南,东西宽18.6米、南北长12米。
图3.火灾现场平面图
起火房屋(图3)为该单元305室,房主为龚代海(男、45岁,事故中死亡)、刘海群(女,42岁,龚代海之妻),位于该建筑3楼西面,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107.57平方米,北侧为空地,西面与东面为2单元304室和3单元306室。该室从东面开门入户,入户南面为客厅,北面为餐厅,客厅前方为主卧、餐厅为次卧。客厅东侧靠墙呈U字摆放一组沙发,紧靠沙发摆放一具电烤火箱,烤火箱距电视墙2.3米。起火当晚,在该房居住的是龚代海、刘海群夫妻与儿子龚某铭3人。
(四)引发火灾物品的基本情况。引发火灾的烤火箱长2米,宽1.1米(火箱属脚踏式取暖器,不属于实施强制性CCC产品认证目录管理产品,整体不需要CCC认证)。由刘海群在余先国经营店购买。2021年1月11日火箱开关损坏,在余先国处将开关更换了火箱温控器。火箱温控器由深圳市帆海科技有限公司、怀化帆海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合格证和安全型式实验报告。电缆电线由广东省揭西县棉湖镇鑫波电线厂生产,有合格证和CCC认证。发热板由巩义市鲁庄镇晓峰吕合金销售部销售,有合格证和CCC认证。
(五)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火灾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姓名:龚代海,男,汉族,45周岁,身份证:433023197605*****X。因事故善后赔偿事宜尚未处理完毕,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另计。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火灾发生的经过。2021年2月27日下午4点左右,刘海群驾车带龚代海、龚某铭一家3人到怀化访友,当晚23时回到辰溪吉祥庄园家中。回家后,龚代海直接进入主卧室休息,龚某铭(10岁)打开烤火箱和刘海群坐在火箱烤火。23时30分左右刘海群和龚某铭先后洗漱完毕,龚某铭继续在火箱里看电视,刘海群叮嘱他记得关火箱开关后就先进入次卧室休息。23时45分左右,龚某铭回次卧室休息。在28日凌晨,刘海群听到客厅里有声响,就开灯、起床,开门喊龚代海起来看一下情况,她看到龚代海起床出了房门后,就关上自己的房门。过了2、3分钟,刘海群再次打开房门时,就看到有烟雾往里飘,发现客厅起火了,她喊了龚代海一声,听到他的回应后,就马上关上房门,拨打“119”火警电话,在电话里说清楚了具体的地点。随后,就喊醒龚某铭,母子2人一边往外跑一边大声喊龚代海,在跑的过程中没有听到他回应。母子2人跑出家门后,敲打对面306室的房门,306室的男户主打开门,得知对面邻居家里起火后,就带着她到一楼的楼梯间找电表,准备关断电源。由于楼道灯光太弱,找不到305室的电表。这时他记得家里有一甁车载干粉灭火器,就和刘海群2人又返回到3楼,回到家里拿着灭火器去灭火。因房间烟雾弥漫,能见度低,火势又大,为了自身的安全他只能站在305室的门口朝房内喷。干粉喷完后,火势依然很大,灭火无效,就和刘海群一起跑到楼下的安全地点,等待救援。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通过查看接处警记录,第一报警人为刘海群,报警时间为2021年2月28日03时59分。辰溪县消防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出动灭火编队,2台消防车,14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大队值班领导和大队值班干部随警出动,4时05分到达吉祥庄园小区门口。因道路两边停放了私家车,消防车在小区内行驶缓慢,4点10分消防车行进到吉祥庄园2期12栋,因私家车占道已无法继续行进,消防车就停放在距离起火建筑(1期16栋三单元)130余米处。随后在小区保安到来的指引下,消防队员携带7盘水带、水枪铺设灭火干线,通过步行于4时12分到达起火房屋楼下,此时火势已经处于猛烈燃烧阶段,消防员通过消防车出了1支水枪在外围对起火房屋进行火势控制,随后利用小区1期16栋1单元楼下的室外消防栓(距3单元47米)出第2只水枪,进行内攻灭火搜救人员。4时22分许火势被控制,搜救组在16栋3单元305室的公共卫生间发现被困人员,4时27分许被困人员被救出,立即交现场救护人员送往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护,经救治无效,宣告死亡。4时49分明火被扑灭。
接到报警后,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辰阳镇人民政府、东星社区等相关部门立即派员赴现场指导并参与救援工作。各部门现场部署到位,未造成二次事故及群体事件,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善后处理。县政法委成立事故善后领导小组,前后召开4次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善后处置工作。东星社区、辰阳镇人民政府和县政法委、宣传、公安等部门有序协调处理善后工作,通过对遇难者家属和相关楼层群众进行心理安抚和情绪疏导等方式,及时化解各种矛盾,最大限度地降低此次事故造成的影响,遇难者家属情绪稳定,未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三、火灾的认定情况
(一)火灾时间的认定。根据对报警人及现场人员的描述,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年2月28日03时40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经现场勘查和根据火灾现场留存的过火痕迹,客厅天花板混凝土脱落严重,客厅沙发南侧烧毁程度大于北侧,南侧阳台木质门框的东侧烧毁程度大于西侧,南侧阳台顶部木龙骨骼栅吊顶东侧烧损掉落,中间木龙骨碳化,西侧木龙骨仅部分烟熏。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客厅南侧沙发处(图4)。
图4:起火部位
(三)起火点的认定。经现场勘查,紧靠沙发摆放的电烤火箱其木质箱体烧损严重(图5),并且严重碳化,西南侧木质箱
图5:烧损严重木质箱体
体边缘已完全烧毁,北侧箱体边缘仍有残留,但已经严重碳化,呈北高南低的斜坡状,斜坡度段朝南侧。电烤火箱内的四块电加热板,西南侧的电加热被烧损变形变色痕迹大于其余三块(图6)。
图6:被烧损调查组四块电加热板
因此,综合认定,起火点为距西侧电视墙2.3米、距离南墙1.1米的电烤火箱西南侧南北长0.46米,东西宽0.5米的范围内。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根据起火时在场当事人刘海群、龚某铭的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认定起火原因是:未切断电烤火箱的开关电源,致电烤火箱长时间加热而引燃覆盖在电烤火箱上的棉织物。2021年3月12日,当事人刘海群在看过《火灾事故认定书》(辰消火认字〔2021〕第00002号)后,对火灾原因认定没有异议,签字确认。
四、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的原因。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未切断电烤火箱的开关电源,致电烤火箱长时间加热而引燃覆盖在电烤火箱上的棉织物。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性一般火灾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相关单位。
辰溪县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建议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辰溪县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二)直接责任人员。
龚某铭,男,2011年3月29日出生,未关烤火箱的开关,引发火灾,应负直接责任,因其未满18周岁,由其监护人龚代海、刘海群负直接责任,因龚代海在火灾中死亡,故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由母亲刘海群承担。
(三)相关人员。
刘梅国,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作为辰溪县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不到位,建议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刘梅国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的防范措施
(一)完善并加强网格化管理工作。此次火灾事故暴露出网格化管理工作不健全,消防安全监管存在盲区等问题。辰溪县祥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辰阳镇人民政府要通过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查改等具体方式,细化网格化管理工作,及时掌握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居(村)民楼院、村组的消防安全动态信息,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厘清责任边界,划定红线底线。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通过本次火灾事故,举一反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完善并加强网格化管理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小火亡人”事故。
(二)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2·28”火灾事故暴露出商品房住宅小区物业普遍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消防管理的短板和漏洞。消防、住建、城管、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的消防工作开展专项检查,找短板、查漏洞,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三)强化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广泛宣传家庭防火灭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强化消防安全意识,指导居民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等方面能力,努力实现“发现及时、处置合理、自救得力、减少伤亡”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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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事故资源 避免重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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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管理
事故调查的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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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l2卷(2010年第9期) 电力安全技术 A nqua安nzh全on众gta谈n 利用事故资源,避免重复事故 李闯 (辽宁清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铁岭 l 12003) 事故发生后,作为描述事故过程、分析事故原 因、提出整改要求的通报和事故汇编等文件,就成 为一种信息资源。充分利用事故资源,从中吸取教 训,避免再发生类似事故,就是利用事故资源的目 的。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的发展过程,就是不断地与 事故做斗争,不断地利用事故资源,不断地吸取事 故教训的过程。原国家电力公司2000年制定的 防 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就是通过 总结分析发供电企业发生的重大事故特征提炼而成 的。该要求至今仍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可以说是 利用事故资源的一个成功典范。 利用事故资源,避免重复事故,应做好以下几 项工作。 1 广泛收集各类事故信息,建立事故资源库 广泛收集国内外各行业发生的各类事故,尤其 是电力行业、同类企业所发生的事故信息,建立事 故资源库,然后按事故原因归类,以便进行评价、分 析和采取措施。分类方法有2种: 一是根据GB644 1 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 类 分类。这一分类方法按职工受伤的原因将事故 分为20类:(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器 工具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 烧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 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瓦斯爆炸; (15)火药爆炸;(16)锻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 其他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他伤害。 二是按事故原因的管理因素分类。这一分类方 法是为了从管理方面找出事故原因,一般分为1 0 类:(1)设备、工具、附件有缺陷;(2)防护、保险、 信号等装备缺乏或有缺陷;(3)个人防护用品缺乏 或有缺陷;(4)光线不足或地点及通风情况不良; (5)没有操作规程、制度,或有而不健全;(6)劳动 组织不合理;(7)对现场工作缺乏指导或指导有错 误;(8)设计有缺陷;(9)不懂操作技术;(10)违 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其中,(1)~(4)又归为物质 原因,(5)~(9)归为管理原因,(1o)归为人为原因。 在建立资料库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方便 合理选择采用建立资源库方法。但是无论采取哪一 种方法,都应以有利于从中找出事故最主要原因为 宜。 2 对事故进行筛选、评价、分析,确定主要原因 筛选,就是从收集来的事故信息中剔除与企业 毫无关系、不可能发生的事故,如发电企业不可能 发生煤矿冒顶、透水等事故。评价,就是对筛选后 的事故,评价其在本企业发生的可能性及发生的概 率,并通过评价将事故发生的风险划分出等级,以 便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评价等级可分为灾难、严 重、轻度、轻微或频发、可能、有时、极少、不可 能。评价过程必须广泛发动最有发言权的生产一线 员工和专业人员参与,这也是他们接受安全教育的 过程。分析,就是对直接得到的事故原因进行分析, 确认其是否是主要原因,并找出可能在本企业发生 的其他原因。分析事故的主要原因十分关键,如果 原因找不准,措施再严密也无济于事。目前,主要 有3种分析事故原因的方法。 (1)4M1E分析法。这是借鉴质量品质分析法, 从人员(Man)、机器(Machine)、物料(Materia1)、方 法(Method)和环境(Environment)5要素人手,分析 问题的原因,找出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也称“人机 料法环”分析法。任何事故都不外乎这5种起因。这 种分析方法比较全面、具体。 (2)不合格品分析法。生产中出现的不合格品 分析法非常适用于事故原因的分析。该方法主要从 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事故原因:① 关于对作业规 程、措施和作业人员职责及作业人员接受谁的指挥、 与谁联系等内容,管理者是否交代正确、清楚?② 管理者是否准备好了作业条件和资源?③ 作业者是 否有作业能力,如是否经过培训、考试和实际考核? ④ 作业者是否安心工作?一般来讲,作业者可控的 事故因素占18% ~20% ,管理者可控的事故因素占 一9一 . 安全众谈 nquanzhongtan 电力安全技术 第12卷(2010年第9期) 79.6% ~80%。这个结果符合企业管理的“二八” 定律。这种分析方法侧重于从管理和人员人手找出 事故的主要原因,对设备较好的企业尤为适合。 (3)日本丰田公司分析事故方法——5个为什么 分析法。凡发生事故都要问5个为什么?例如:一 台设备不能运行了,问①为什么机器停了?因为超 负荷,保险丝断了;②为什么超负荷了?因为润滑油 不够;③为什么润滑油不够?因为油泵吸不上来; ④为什么吸不上来?因为油泵轴承磨松了;⑤为什 么磨松了?因为未装过滤器,混进了杂质。通过这 5个为什么,就找到了原因,装上过滤器就可杜绝此 类事故的发生。这种分析方法适合简单事故的分析。 3 对控制措施评价再评价,使其真正有效 根据评价、分析结果制定防止事故再发生的控 制措施,控制措施要与风险等级一一对应。制定控 制措施对企业来说并不难,难的是如何确保措施真 正有效。为此,要对措施进行评价再评价。 一是评价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内容包括5 个方面:(1)措施是否能有效避免事故,措施实施者 责任是否明确;(2)措施是否还存在漏洞;(3)措施 是否具体、量化、具有可操作性;(4)措施是否是最 经济、简单的方案;(5)措施是否与现有的技术、设 备、人员、管理相适应。以往制定的措施多带有务 虚内容,比如大力加强员工遵章守纪教育、加强值 班巡视检查、加强员工责任心教育等,这些控制措 施不具有可操作性,没有实际意义。 二是评价措施可能带来的新风险。任何一项措 施都有可能带来新的不安全风险,因此,要对控制 措施所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价。在传统的安全管理中 并没有对此给予足够的关注。 三是对重要控制措施进行模拟或演练后再进行 评价。这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对能进行模拟或演 练的重要措施进行模拟和演练, 以便发现措施中存 在的不足及新的风险。 四是建立定期评价机制。由于人员、技术、设 备、管理的变化和改进,原有的控制措施已不能发 挥作用,一些安全风险已经消除,风险的级别也发 生了变化,所以需要通过定期评价对风险以及风险 等级重新识别,对措施进行改进。 4 建立检查考核机制,管理好控制措施 管理好控制措施是利用事故资源、避免重复事 一9一 故的保证。再好的措施如果不去实施或者实施过程 中放任自流、疏于管理,也收不到预期的效果。首 先,要将控制措施落实到部门、人员,并要做到“3 个明确”,即明确责任、资源和完成时问。一般重大 的控制措施需要几个部门、多个班组协同完成,因 此,每一个部门、班组、参加人员的责任必须明确, 资源由哪个部门提供及提供的方式、时间必须明确, 完成的时间节点必须明确。方案制定后,召集各责 任部门参加讨论,无疑义后再执行。其次,建立检 查、考核、评价机制,对控制措施的质量、进度进 行检查、考核、评价,公布其结果。对于完成好的 部门或个人给予奖励,对于没有按时完成的项目, 分析其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并对责任部门、责任 人进行处罚。第三,在实施过程中对控制措施的有 效性、可行性进行评价,寻求更有效、可行的控制 方案和改进办法。 5 以案为鉴教育员工,做到警钟长鸣 事故虽然具有破坏性,但却能够提供教训和经 验。充分利用事故的这种两面性,把收集到的有关 事故案例,尤其是风险等级高或本企业发生的事故 采取编写成书、制作展览和警示片、在事故发生地 点树立警示牌等形式,教育员工,定期对员工洗脑, 使他们将事故教训牢记心中,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 鸣。如,某些企业开展“看活活生生的事故展览,讲 典型事故案例”以及“用身边的人讲身边的事、用 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让事故教训人脑人心” 等 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利用事故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发生事故是一个 动态的管理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每年都有 新的事故发生,所以从收集、建库一筛选、评价、分 析制定控制措施一考核、管理一以案为鉴的利用, 都处于一个动态、不断更新、不断充实的过程中。因 此,要建立起长效机制,充分利用事故资源,锁定 事故,避免重复事故发生。 (收稿日期:201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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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大连 | 严重程度: | 场所:商场/市场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大连新长兴市场12·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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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12·31”火灾调查:违章电焊所致 人防物防环环缺失酿成惨剧
央视新闻客户端2022-01-14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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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1日上午,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鞍山路104号新长兴市场地下二层发生火灾,造成8人死亡,1名消防员牺牲。事故发生后,记者随火灾事故调查组进入火灾现场拍摄,梳理并还原了起火、成灾经过。
记者在火灾现场内部进行采访时看到,在地下二层最初起火的这间新建冷库内,所有的物品几乎全部被烧毁,只剩下一副副铁架,墙面和屋顶都是烟熏火烧后的痕迹,地面上可以清晰看到焊枪和多根散落的焊条以及残存的电焊焊渣。
火灾原因调查员在调查中发现,该单位违规在地下二层设置冷库,电焊施工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没有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也没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事发当时,没有电焊施工作业证的工人吴某在冷库内西北侧焊接钢制货架,发现焊点处墙面聚氨酯保温材料有火苗,随即吹灭,并继续电焊。后来,吴某发现上方的聚氨酯保温材料也被点着,并且火势逐渐蔓延扩大,随即跟另一名无证作业人员撤离现场。
火灾原因调查员在勘察中发现,作业现场既没有配备灭火设施,也没有专人看守,发生火灾后,工人们也没有及时组织扑救,任由浓烟烈火肆意蔓延成灾,最终使小火酿成大灾。
“夺命”浓烟扩散迅速 人员逃生困难
地下建筑由于其功能复杂,存在通风采光排烟差、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难度大等特点,而事发时产生的“夺命”浓烟迅速从地下二层扩散,很难想象当时这里的人们到底经历了什么?记者调取了事发地下二层周边的多个公共场所视频还原了大火和浓烟蔓延经过。
事发地下二层的一个公共场所视频显示:事发当天上午11时05分35秒左右,几名工人正在地下二层一间冷库旁边的电梯口忙碌着。此时,上部缝隙隐隐约约有烟气向外飘出,其中一人好像觉察到了什么,叫来不远处的一名男子查看四周的情况,然而一阵阵烟雾扩散,并没有引起他们的注意,又若无其事地向四周看了看,殊不知,危险正在向他们袭来。过了将近一分二十秒(11时06分55秒左右),浓烟越来越大,很快就充斥了整个画面。
几乎就在同一时间段里,在地下二层另一侧的冷库区,一名男子推着货物从正面走了过来,这时一阵阵浓烟已经从梁柱上面慢慢翻腾涌出。男子走到拐角处时缓慢停了下来,深吸了一口烟,并向四处看了看,似乎觉察到了什么。然而他在短暂扫视了四周后又继续将货物往前推,不到一分半钟的时间,滚滚浓烟已经蔓延开来。
火势和浓烟蔓延迅速,造成地下二层毗邻的4个冷库过火,过火面积约1009平方米,地下二层其他部位烟熏,地面上被火烧过的各种物品横七竖八、一片狼藉。记者沿着烟熏的痕迹来到停车场,发现地下二层的停车场地面、墙面、顶部均被烟火洗劫过,停在停车场内的车辆外部满是烟熏过后留下的烟尘。
消防员到场后分成多路进入地下二层内部控制火势,并搜寻营救火场被困人员。经过3个多小时的紧张灭火和搜寻营救,大火被扑灭,消防员陆续从地下二层搜救出27名被困人员,其中8人不幸遇难,5人受伤,另有1名消防员在搜救被困人员过程中,不幸牺牲。
单位管理失守 人防物防环环缺失酿成惨剧
据了解,大连新长兴市场于2015年12月30日搬迁开业,是大连最大的二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大连市区内最大的水产品批发市场,该建筑地上一至三层为新长兴市场,四层以上为8栋商住楼、写字楼,地下两层建筑面积48600㎡,其中地下一层为停车场,地下二层为停车场、冷库和海鲜清洗区。事发时,有很多商户跟顾客在地下二层没有及时逃生撤离,陷入了危险之中。
火灾原因调查员在事发现场勘察发现,起火的这间冷库西北角燃烧呈明显向上、向外蔓延特征,且远离此处聚氨酯保温材料燃烧残留物逐渐增多,西北角地面坍陷,烟熏明显重于其它部位。而聚氨酯保温材料燃烧后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高温烟气从起火的冷库门扩散出去后,便没有任何阻挡,直接进入地下二层的公共区域,并导致火势和浓烟进一步扩大。
通过梳理公共场所视频发现,事发当天上午,很多商家在地下二层忙碌着,一些商户和顾客正准备从地下二层的停车场内驾车离开。画面中,几名商家正在清洗整理货物,此时,上部逐渐有烟气从顶部向下飘出,三十秒后,烟气逐渐扩大,现场有人好像发现了烟雾蔓延,便起身向四周察看,但他们并没有选择立即逃生和报警,而是在烟雾笼罩下继续归整周围的货物,在随后的两分多钟时间里,现场的电源关闭,周围的商户才陆陆续续逃离现场,烟雾蔓延扩散的面积也越来越大。
另一个公共场所视频显示,一名群众拿手机打着光从浓烟蔓延的方向跑了出来,此时的烟雾犹如脱缰的马,不受任何束缚,肆意蔓延扩大,周围的几人见状在慌乱中四处逃离,三分半钟后,浓烟将整片区域覆盖,此时处在地下二层的人员瞬间全部置身于危险之中。
火灾原因调查员事后调查了解到,冷库内的装修材料大多为聚氨酯泡沫材料,引燃后会迅速蔓延,短时间内形成大面积燃烧,并且产生大量有毒烟气迅速扩散。遗憾的是,事发时,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在确认火情后,未在第一时间将系统运行调至自动,致使自动消防设施未及时启动。处在地下二层的工作人员发现火情后没有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慌乱中盲目逃生,也没有及时通知人员疏散。当地下二层的人员发现火情进行逃生时,已经被浓烟堵了逃生之路,只能在浓烟中摸索前行,最终因吸入大量有毒气体导致窒息死亡。
就这样,单位管理缺失,人防物防环环失守,火灾发生后使两万多平方米的地下二层建筑空间处于不设防状态,任由浓烟烈火肆意蔓延成灾,最终酿成悲剧。目前,相关善后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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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942 | 2021_辽宁_大连普兰店_9·10_较大_燃气_爆炸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大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大连普兰店9·10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大连 “9·10”较大爆炸事故
2021年9月10日23时38分许,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商业大街130号楼(以下简称“事故楼”)5单元402室发生管道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当场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其中1名重伤者于10月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797.5万元。
事故经过
事故楼5单位402室(发生爆炸事故的房间)业主陶良妻子反映,自2021年8月24日起发现家里有异味,因自家客厅和厨房窗户处于常开状态,气味不明显,故没有在意。9月9日20时离家前往北京探亲,离家前将门窗关闭。9月10日23时38分许,陶良在点燃香烟的过程中使用明火引燃了爆炸性混合气体,造成爆炸事故发生。爆炸冲击波致5单元402室客厅北侧窗槛墙向外倒塌,客厅东侧三堵间墙、西侧二堵间墙各向东西两侧倒塌,使402室与东侧6单元401室、西侧5单元401室成为贯通空间。402室厨房西侧楼梯间墙向西侧楼梯间倒塌。被爆炸击毁的窗框、玻璃碎片、室内物品碎片以402室为中心呈扇面形溅落于事故建筑南北两侧。爆炸使泄漏燃气燃烧,大火从四楼向五楼蔓延。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根据事发现场腐蚀的液化气管道检验结果和死亡人员尸体检测报告,结合液化石油气的理化性质,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室内液化石油气管道在穿楼板地面处腐蚀减薄穿孔致液化石油气泄漏,泄漏的液化石油气在封闭室内经一定时间聚集,浓度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产生爆炸,导致事故发生。
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 坤马燃气公司对事故楼安装的燃气管线不符合规范要求。燃气管线在穿越楼板处安装的套管长度及管径均未达到《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中关于套管顶部高出地面不少于50mm和燃气管径DN25的套管公称尺寸不宜小于DN50的要求,未起到防护作用。燃气管泄漏处长期处于潮湿环境,在水和大气的作用下发生腐蚀穿孔,造成管道泄漏。
- 坤马燃气公司未按照《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6.2.9条“对停用或废弃的燃气管道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安全性”和第6.4.7条“用户燃气管道的连接必须牢固、严密,不得断裂、脱落和漏气”的要求,对尚未启用的燃气管道开阀通气,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安全性。
- 坤马燃气公司未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50028-2006)第3.2.3条“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规定”、《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4.2.2条“城镇燃气加臭剂的添加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在燃气管网起始端未对燃气进行加臭,致燃气泄漏后不能及时有效被人察觉。
(二)间接原因
- 坤马燃气公司违规建设燃气工程项目。在事故楼及古城瓶组站供气系统建设过程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在未经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情况下,开工建设事故楼室内燃气管线;未按照《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3/2009)要求标准规范施工。事故楼室内燃气管线及古城瓶组站供气系统竣工后,未按规定经城市建设行政。
- 坤马燃气公司不具备管道燃气经营的基本条件。未取得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或签订《城市供气特许经营协议》;坤马燃气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燃气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未能提供事故楼及古城瓶组站审批建设及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未按照《大连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对生产场站的燃气设施(所有的瓶组站)进行安全现状评价,不能证明其燃气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经专家现场核查,古城瓶组站在选址、平面布置、工艺设施等方面存在诸多隐患和问题,其他 4 个瓶组站也不同程度存在类似问题。未对管道液化气加臭,使得气源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 号)规定的条件要求。
- 坤马燃气公司对燃气经营管理混乱。未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安排无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入户检查。入户检查工作流于形式,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 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规为坤马燃气公司办理行政许可。大连市燃气管理处在没有对坤马燃气公司古城瓶组站供气系统及事故楼室内燃气管线审批和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的情况下,违规为坤马燃气公司出具燃气管理《整改验收意见书》(第003号),允许其古城瓶组站供气系统投入使用;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多次违规为不具备管道燃气经营基本条件的坤马燃气公司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为坤马燃气公司违规经营提供了条件,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
- 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不扎实、不深入。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属地政府未严格贯彻落实《辽宁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规定,对燃气经营企业“四无”建设(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
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违规为不具备燃气经营安全条件的坤马燃气公司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未执行《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辽住建〔2015〕138号)规定,在坤马燃气公司未提供古城瓶组站相关验收资料和5个瓶组站《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明知未与坤马燃气公司签订《城市供气特许经营协议》或为其划定经营区域证明文件等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情况下,分别于2012年1月、2018年5月、2021年5月违规为其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管道燃气)。同时,发证审批流程不规范,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均未按规定在《审查审批意见》表上签署审批意见,许可的相关资料未按规定归档保存,未按规定将燃气许可审批工作实现一网通办。对坤马燃气公司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燃气经营许可证》(管道燃气)超期,既未审批发证,又未对坤马燃气公司无证经营的问题进行处理。
(2)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开展不实不细,流于形式。未按照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管道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古城瓶组站供气系统没有审批和竣工验收材料问题未进行认真核查,明知坤马燃气公司未取得经营区域证明文件或签订《城市供气特许经营协议》,仍经营供气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未督促坤马燃气公司所属的全部燃气场站进行安全现状评价,致使古城瓶组站等场站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重大隐患问题没有发现和治理。对坤马燃气公司未按规定在供应的液化气中加臭味剂的行为没有进行检查。
2.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
(1)对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严格落实《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未与坤马燃气公司签订《城市供气特许经营协议》而违规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等问题失察。
(2)领导、督促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燃气专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对2021年以来组织开展的燃气专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针对性不强,停留在表面。未能有效推进落实城镇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对燃气市场违规经营、恶意竞争等诸多问题整治推进不力。
3.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大连市燃气管理处作为事故楼室内燃气管线及古城瓶组站供气系统的审批及验收主管部门,未按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62号)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楼燃气管线及古城瓶组站供气系统建设工程进行验收,违规为坤马燃气公司出具《整改验收意见书》(第003号),允许其投入使用;2000年至2012年,在许可要件不全的情况下,3次违规为坤马燃气公司发放《大连市燃气经营资格证书》,为坤马燃气公司长期违规经营创造了条件;大连市燃气管理处档案管理混乱,对本级许可审批的项目资料未按规定存档,3次为坤马燃气公司发放的《大连市燃气经营资格证书》,均未能提供出证书及其相关审核资料;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以来组织开展的燃气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针对性不强,未将2003年以前市本级审批验收的管道燃气建设项目纳入重点对象进行排查。
(2)对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督促、指导不力。未认真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所辖县(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审批和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别是燃气行业相关审批权限下放后,未明确局内具体部门指导、检查所属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可审批工作,对直管以外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燃气经营许可没有组织过专项检查。2021年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来,虽然去普兰店检查3次,但每次检查时间过短,检查不以问题为导向,不深入不细致。其中5月14日检查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等情况时,只检查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中燃公司,而不检查没有签定特许经营协议的坤马燃气公司;抽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许可审批资料时,对普兰店区仅有的三家管道燃气企业,只抽查了情况较好的中燃公司。检查既没有有效的发挥指导作用,也没有发现和纠正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许可审批存在的严重问题。
(责编:张纪翔)
FD09943 | 2021_辽宁_沈阳_10·21_较大_燃气_火灾_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沈阳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1 -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222 号“10·21” 较大管道燃气泄漏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10 月21 日,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222 号盛王 二牛烧烤店,发生管道燃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5 人死亡、3 人重伤、49 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425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张国清,省委副书记、代省长李 乐成第一时间作出批示,并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处置。时 任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陈向群,时任省委常委、市 委书记张雷和市长王新伟亲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并就做好 伤员救治、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等工作提出明确要 求。应急管理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领导高度重视,分别派 出工作组赴沈阳指导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 规定,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副市长高伟任组长,市应急 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 工会、和平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 聘请燃气、爆炸、火灾、刑侦、建筑、特种设备等专家和北 京理工大学、沈阳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等科研技术机构, 邀请大连市有关部门、沈阳市纪委监委和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工作。10 月24 日,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该起 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
2 - 事故调查组坚决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精神,坚 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 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物证鉴定、检测检验、实地走访、 查阅资料、调查询问、专家论证、公估认定等方式,查明了 事故发生经过、原因、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属 地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存在的问题,评估了事故 应急救援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 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222 号“10·21” 较大管道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有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 建工公司) 2003 年5 月19 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某,注册资本伍 仟万元整,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混合性经济体,国有股 20%、自然股80%),住所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街13 号。 相关经营范围及资质: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 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 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压力管道安装GB 类、锅炉安装 改造3 级等。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1 年12 月31 日,资质 类别及等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 包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2020 年1 月13 日至2023 年
3 - 1 月1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2020 年7 月9 日至2024 年7 月13 日,许可项目:承压类特种设 备安装、修理、改造,许可子项目:公用管道安装(GB1、GB2)、 工业管道安装(GC2)。 (二)沈阳燃气有限公司 2007 年11 月16 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刘某宇,注册资本 6 亿元 [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 8 号。 经营范围包括燃气管网建设(持许可证经营),燃气供 应、维护、管理与服务(仅限城市管道燃气)等。燃气经营 许可证有效期限:2021 年9 月12 日起至2026 年9 月12 日 止。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1 年12 月31 日,资质 类别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安全生产许可 证有效期2019 年5 月3 日至2022 年5 月2 日。 (三)沈阳城市燃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沈阳燃气设计院) 1986 年4 月17 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宇某香,注册资本 壹仟万元整,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沈阳市和平区砂 阳路48 号。 经营范围包括气源厂、燃气管网、室内外燃气管线、液 [1] 沈阳燃气有限公司股权结构是:沈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5%、沈阳沈西燃气有限公司 持股35%、沈阳沈新燃气有限公司持股35%、沈阳沈南燃气有限公司持股5%。沈阳沈西燃气 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 年12 月,股东为沈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3.6274%,洲际香港集 团有限公司持股25%,烟台埃维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1.3726%。2017 年2 月、2019 年4 月, 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收购洲际香港集团公司、烟台埃维投资有限公司,成为沈阳沈西 燃气有限公司外部股东的实际控制人。
4 - 化气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小区管道供气、加气站的规 划、设计、咨询及配套工程设计;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热力 工程设计服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 年7 月18 日,资质等 级:市政行业(城镇燃气工程)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证 书有效期至2021 年12 月28 日。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监 理甲级。 (四)盛王二牛烧烤店 2020 年8 月3 日成立,经营者王某财,市场主体类型个 体工商户,资金数额20 万元,经营场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 街222 号。 盛王二牛烧烤店位于太原南街与南七马路交叉路口西北 角处,南邻南七马路,东邻太原南街,西侧毗邻和平区公证 处、北侧毗邻金荣旅社,2020 年9 月6 日正式营业。所在 建筑建成于1996 年,三层框架结构,其中一层净面积 306.01m 2、层高4.52m;二层净面积147.32 m 2、层高3.45m; 三层净面积143.37 m 2、层高3.75m。一层南侧和东侧为落地 玻璃窗;盛王二牛烧烤店大门朝向东侧面向太原街,设有门 厅,双层错开门。
5 - 盛王二牛烧烤店(事故发生前) 二、工程有关情况 (一)工程项目概况 2020 年6 月26 日,沈阳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沈阳市老 旧燃气供水管网改造实施方案》(沈政办发〔2020〕28 号, 以下简称《方案》),决定自2020 年起,利用3 年时间,结 合排水防涝等城建项目、排迁工程以及市政道路新建、翻修 和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对中心城区的老旧灰口铸铁燃气管线 及老旧供水管网实施全面改造。老旧燃气管网以小区、商业 地块、重点单位、重点街路等为单元实施整体改造。 《方案》确定,改造老旧燃气管网593 公里(2020 年完 成200.3 公里,2021 年完成200.8 公里,2022 年完成191.9 公里)。其中:和平区172.4 公里(1526 处),包括和平区 市街管网改造工程太原南街西侧(南六马路至南七马路、南 七马路至南八马路、海口街-和平南街)项目。 《方案》明确相关区政府是老旧燃气、供水管网改造工 作的责任主体,实行区长负责制,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老旧
6 - 燃气、供水管网改造工作。做好项目规划、施工许可、道路 挖掘及临时占道等相关审批,批准确定具体施工作业时间, 安排专业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区管道路的路面恢复,协调施工 过程中各类专业管线的保护工作,组织公安、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等部门做好辖区内阻挠施工等协调、执法和社会稳定工 作,配合做好停气、停水阶段用户宣传工作,确保按计划完 成年度任务。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协调推进老旧燃气管网 改造工作。统一部署、编制方案、统筹安排、定期调度,协 调各成员单位和施工涉及的各管网产权单位,通过周例会、 月调度,及时研究解决改造中存在问题,做好工程质量及安 全监督等工作,遇有重大问题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每年年 底前对老旧燃气管网改造工作进行工作总结。 (二)工程招投标情况 2020 年2 月,沈阳燃气有限公司通过代理机构,就 “2020-2022 年沈阳燃气管网改造工程”施工单位事项组织 招标,共确定15 家公司获得工程施工入围资格。管网工程从 业人员贾某利以大连建工公司名义参与投标,获得承揽 “2020-2022 沈阳燃气管网工程”资格。 2021 年4 月19 日,沈阳燃气有限公司发出《2020 年和 平区市街管网改造工程太原南街西侧(南六马路至南七马路、 南七马路至南八马路、海口街-和平南街)(以下简称“和平 区管网改造工程”)采购文件》。4 月22 日,贾某利以大连 建工公司名义向沈阳燃气有限公司递交了《“和平区管网改 造工程”响应文件》,其中《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确定管
7 - 理人员:项目经理薛某懿、技术负责人程某、安全员徐某文、 施工员宋某国、质检员张某、材料员季某、造价工程师林某、 资料员范某宇。4 月23 日,沈阳燃气有限公司确定大连建工 公司中选 [2],中选价427706 元。 (三)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情况 2021 年4 月30 日,贾某利派人到沈阳燃气有限公司领 取《“和平区管网改造工程”发包通知书》。2021 年5 月, 贾某利从沈阳燃气有限公司工程部获得《“和平区管网改造 工程”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合同》)后, 邮寄给大连建工公司直属第三项目部负责人薛某懿,薛某懿 到大连建工公司履行了合同审核及用印程序。 5 月25 日,沈阳燃气有限公司与大连建工公司签订《工 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为442876.18 元,与实际中选价 格427706 元不符;合同中显示项目负责人为薛某懿。 (四)工程设计和监理情况 2020 年3 月,沈阳燃气设计院按照沈阳燃气有限公司《设 计任务单》完成了“和平区管网改造工程”设计,改造后的 燃气管线采用DN200 燃气用聚乙烯管,南六马路至南七马路 至南八马路长度440 米。 2020 年12 月24 日,沈阳燃气有限公司与沈阳燃气设计 院签订《工程监理委托服务协议书》,约定监理单位服务内 容为沈阳燃气有限公司内部各单位投资建设的燃气工程,包 [2] 《沈阳燃气集团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通过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召集符合参与条 件的供应商(原则上不得少于3 家)同时递交响应文件,评审委员会依据采购文件、补遗文件对响应文件 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选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评审委员会认为竞争不充分或供应 商均不满足采购要求的,应重新组织比选。”实际比选过程中,只有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大连建工公 司2 家企业递交响应文件。
8 - 括规格、吹扫、强压、气密验收等施工环节。 (五)工程许可证办理情况 1.工程施工许可。2021 年6 月25 日,沈阳燃气有限公 司在和平区行政审批局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项目 负责人薛某懿,总监理工程师张某科。施工许可证下发后, 和平区城市建设局未按照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 确和简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手续合 并办理工作的通知》(沈建发〔2021〕43 号)要求,组织建 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召开施工监督告 知会议,提出监督要求,完善相关资料,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2.挖掘道路施工许可。2021 年7 月20 日,沈阳燃气有 限公司在沈阳市行政审批局公安窗口、执法窗口办理《挖掘 道路许可证》。 (六)工程前期施工作业情况 《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和平区管网改造工程”实 际施工负责人贾某利组织人员施工。2021 年5 月19 日,大 连建工公司向沈阳燃气设计院提交了工程开工报告报审表和 施工方案,沈阳燃气设计院监理工程师韩某在开工报告上签 字(总监理工程师张某科未签字) [3],对人员资质审查。2021 年7 月16 日,沈阳燃气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员陈某 组织贾某利(大连建工公司项目部薛某懿等人未参加)和监 理工程师韩某召开开工交底会。7 月27 日,贾某利组织人员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1.8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 开工令。 …3.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 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9 - 开始作业;贾某利将部分工程交给袁某峰、赵某等人施工, 期间沈阳燃气公司工程部工程管理员陈某对工程质量提出质 疑,赵某退出,袁某峰继续施工;8 月17 日、9 月13 日分别 完成南六马路段至南七马路段、南七马路段至南八马路段主 管道及进户管道施工。9 月13 日办理并网申请,10 月19 日 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计划10 月20 日实施并网作业。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1 年10 月20 日,沈阳燃气有限公司管网输配分公司 并网管理部并网管理员李某通知贾某利,当日22 时进行并网 作业。贾某利通知施工人员到场施工。 10 月20 日19 时30 分许,施工人员开始并网施工作业 准备。贾某利和洪某(协助贾某利负责工程日常管理的人员) 在现场组织作业。 10 月20 日20 时许,袁某峰组织人员使用挖掘机,在盛 王二牛烧烤店门口、南七马路与太原南街交叉路口、南八马 路与太原南街交叉路口处开挖三个施工作业坑,如下图所示, 分别为工作坑1、2、3。 工作坑位置图(1 号、2 号)
10 - 10 月20 日22 时许,沈阳燃气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员陈某 到达施工现场,检查施工作业中安全警示灯、文明施工、作 业挖掘等情况,23 时左右离开。 10 月20 日23 时20 分许,沈阳燃气有限公司并网管理 员李某和冯某到达现场,指示三个工作坑内进行止气作业。 三个工作坑完成止气作业后,施工人员贾某将位于盛王二牛 烧烤店内的进户引入管总阀门关闭,施工人员王某亮和朱某 卫打开进户引入管室外部分三通上端的丝堵进行放散。放散 后,贾某和朱某卫将进户引入管室外部分在三通后锯断。 10 月20 日23 时50 分许,王某亮按照李某指示的拆卸 部位(法兰),指挥施工人员王某仁进入盛王二牛烧烤店, 将进户引入管总阀门入口处的法兰螺栓拧开,从打开的法兰 口用胶管向燃气管道内通入氮气。电焊工王某强在室外将新 旧管进行焊接。焊接完成后,王某仁进入盛王二牛烧烤店将 进户引入管总阀门入口处的法兰螺栓重新安装。 10 月21 日1 时许,李某离开施工现场。 10 月21 日1 时18 分,盛王二牛烧烤店经理张某玉下班 锁门闭店。 10 月21 日4 时55 分,袁某峰组织刘某、刘某继、侯某 业三人分别在止气作业坑1、2、3 中撤出止气球,恢复供气。 管道通气后,施工人员撤场,没有人员对盛王二牛烧烤店内 燃气进户引入管总阀门入口处的法兰口进行严密性检查和监 督。在此期间,贾某利和洪某未全程在施工现场。 10 月21 日8 时20 分,盛王二牛烧烤店发生燃气爆炸。
11 - 发生爆炸的盛王二牛烧烤店 四、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市急救中心指 挥中心、110 报警服务中心、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和平 区应急管理局先后接到报警,并立即启动本部门、本领域应 急预案,组织和调派综合救援、卫健、公安、燃气、供电、 供水、城建、城管等部门和属地街道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按 照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并逐级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委、省政 府报告。 按照《沈阳市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 处置办法》,市应急委立即启动"1+M+N"应急工作体系,成立 现场总指挥部,下设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 支队、市城乡建设局4 个现场支撑指挥部,迅速开展人员搜 救、现场警戒、交通疏导、排险除险、疏散群众等应急救援 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成立4 个搜救组,调派17 个消防救援 站、51 台车、211 名指战员、3 只搜救犬到场救援。市公安 局设置三道警戒防线,疏散群众5100 余人。调集31 台清障 车辆打通救援绿色通道,调集120 名警力到场增援。市应急
12 - 管理局实时调度专业队伍和社会力量参与救援,组织电力、 水务、通信等单位出动183 人、装备车辆40 台,调派无人机 空中侦察事故现场、楼体状况。市城乡建设局组织自来水、 电力、燃气等产权单位开展受损设施抢修。和平区组织机关 干部、公安干警、社区工作者、志愿者及施工工人等多方力 量2000 余人参与救援,安排专人看护受损房屋并协调5 家保 险公司开展受损评估。 五、事故发生原因及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直接原因 盛王二牛烧烤店燃气并网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打开进 户引入管阀门入口法兰,完成并网施工焊接作业后,未将该 法兰有效密封,且在通气后未对该法兰口进行严密性检查, 导致燃气通过法兰口泄漏,泄漏时长3 小时25 分。泄漏的燃 气在盛王二牛烧烤店室内三层空间自然扩散,与空气混合后 的浓度达到爆炸极限范围 [4](一层空间内燃气体积浓度约在 7%-9%之间,二层空间约在7.2%-8.5%之间,三层空间约在 7.4%-8.7%之间 [5]),遇室内二层电冰展示柜机械式温控器(见 下图)闭合或断开时产生的电火花发生爆炸,爆炸当量约80 kg TNT [6]。 [4] 甲烷爆炸极限是指甲烷与空气混合后遇火引起爆炸的浓度范围值,甲烷爆炸极限的实验值为5%-15%。 根据北京理工大学爆炸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分析报告的分析结论,大部分区域内天然气的体积浓度 达到7%-9%之间。 [5].北京理工大学爆炸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模拟计算可知,在事故饭店燃气泄漏205 分钟后(3 小时 25 分钟),除一层顶附近和楼梯狭窄空间内出现天然气积聚现象外(体积浓度超过9.5%),大部分区域内 天然气体积浓度在7%-9%之间,其中,一层空间内燃气体积浓度基本在7%-9%之间,二层空间内燃气体积 浓度基本在7.2%-8.5%之间,三层空间内燃气体积浓度基本在7.4%-8.7%之间。 [6] .北京理工大学爆炸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在假设事故饭店密封良好的前提下,依据前期泄漏扩散和 爆炸数值结果(8%甲烷浓度)计算,理论燃气泄漏量应为150 m3 左右。运用TNT 当量计算方程,对本燃 气事故的爆炸当量进行计算,得出事故中150 m3 的甲烷爆炸当量约80 kg TNT。
13 - 事故现场盛王二牛烧烤店进户引入管 电冰展示柜机械式温控器 (二)间接原因 1.大连建工公司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允许贾 某利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 揽管网改造工程 [7]。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 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 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 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4 - (2)在已经发现“和平区管网改造工程”项目存在现场 作业和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下,没有立即督促整改,且 在事故发生后组织编造项目管理虚假资料。 (3)对所属项目部疏于管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 程质量。 2.沈阳燃气有限公司 (1)违规组织工程项目评标。“2020-2022 年沈阳燃气 管网改造工程”评标程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有关规定(纪检监察部门已另案处理);“和平区管网改造 工程”采购程序不合规,未按照《沈阳燃气集团采购工作管 理办法》(沈燃集发﹝2018﹞29 号)第十五条 [8]之规定,在 供应商不满足采购要求的情况下组织比选。 (2)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按照《沈阳燃气集团 领导及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9]履行职责,对“和平 区管网改造工程”现场施工人员资质审核不严格,未发现“和 平区管网改造工程”实际施工人员与合同备案人员不符问题。 作业监督人员在已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未采取整改 措施。 (3)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落实《燃气工程并网 及掐接管理办法》 [10] 有关规定,在盛王二牛烧烤店进户燃气 [8].《沈阳燃气集团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通过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召集符合参与条 件的供应商(原则上不得少于3 家)同时递交响应文件,评审委员会依据采购文件、补遗文件对响应文件 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选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评审委员会认为竞争不充分或供应 商均不满足采购要求的,应重新组织比选。” [9].《沈阳燃气集团领导及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中工程管理部组织架构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 5 条:“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更换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督促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6 条:“指导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审核施工单位 资质、人员资质、施工方案,开工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及安全教育。”第9 条:“制止和纠 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0]..《燃气工程并网及掐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七款:“并网施工结束后,由并网管理员组织填写《并 网施工确认单》,记录并网施工时间、接头工艺、接头形式、管线走向示意图、接头点安全检查结果、空 气置换结果以及并网接头的最终结果。”
15 - 管线通气后,没有现场监督施工单位对法兰的严密性进行检 查。 3.沈阳城市燃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规定全面审查项 目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管理及施工人员 到位情况,总监理工程师未签发工程开工令,允许项目开工 作业。 (2)在“和平区管网改造工程”监理工作中,未有效落 实《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11]要求,未审查实际施工队伍资质 和人员资质,未发现进场施工项目经理、安全员等主要管理 人员与合同约定人员不符问题,致使不具备施工资质和能力 的施工队伍及人员从事“和平区管网改造工程”施工作业。 4.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未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沈阳市老旧燃气供水管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12] 要求,没有编制改造推进工作方案,没有对全市老旧燃气管 网改造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组织、部署和落实,未 组织开展全市燃气管网改造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造成 “和平区管网改造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缺失。 5.和平区城市建设局,未严格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 对“和平区管网改造工程”施工作业未开展有效质量安全监 督工作,管理缺失。 [1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5.5.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12].《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老旧燃气供水管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三项组织机构和 职责分工第(二)款: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协调推进老旧燃气管网改造工作。统一部署、编制方案、统 筹安排、定期调度,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施工涉及的各管网产权单位,通过周例会、月调度,及时研究解决 改造中存在问题,做好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等工作,遇有重大问题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每年年底前对老 旧燃气管网改造工作进行工作总结。
16 - (三)事故暴露出的其他问题 1.大连建工公司 事故发生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授意公司副总黄某宇, 组织人力资源部经理刘某亮要求大连君仁劳动服务公司伪造 贾某利等3 人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组织安全部部长 刘某、直属第三项目部经理薛某懿及张某钧等人伪造事故工 程项目安全内业档案,干扰事故调查组办案。 2.沈阳燃气有限公司 (1)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沈阳燃气有限公 司与大连建工公司签约的工程合同价与实际中选价不符,公 司采购管理部、法务部、工程部有关人员在发包通知书和施 工合同草拟、签定、审核过程中均未能发现。 (2)工程管理制度不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要求》等制度编制不细、针对性不强, 盛王二牛烧烤店并网工程动火作业审批不严格。 3.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施工许可要件简化政策宣贯落实不到位。在优化工程施 工审批过程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工程质量 和安全规定 [13]简化为“安全施工承诺书”,对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政策宣贯不到位,导致审批和监管 部门对政策理解掌握不够,许可审批及事后监管衔接不力。 4.和平区城市建设局 (1)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不扎实、不深入。贯彻落实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有保证工程质量 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17 - 和平区委、和平区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城市建设安全 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部署要求不坚决,排查整治组织不力、 措施不力、责任不到位。 (2)工程监督管理落实不到位。未认真落实《沈阳市建 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集中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沈 阳市建筑施工和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百日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网格排查不到位,工程质 量监督管理工作主动性弱。 5.和平区人民政府 未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老旧燃 气供水管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成立老旧燃气供水 管网改造工作组织机构,分管领导未能统筹推进管网改造工 程安全监管工作,对和平区城市建设局履行行业管理职责不 力督导检查不到位。 六、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允许贾某利以本公 司的名义承揽工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14]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15]的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 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 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 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 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
18 - 建议由沈阳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260 万元的行政处罚 [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建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大连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对其施工有关资质依法处理。 2.沈阳燃气有限公司,落实工程招标、现场施工队伍和 人员资质审核、并网施工监督等管理制度不到位,未发现“和 平区管网改造工程”实际施工人员与合同备案人员不符问题; 在盛王二牛烧烤店进户燃气管线通气后,未现场监督施工单 位对法兰的严密性进行检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 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沈阳市应急管理局给予罚款260 万元 的行政处罚。 3.沈阳城市燃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和平区 管网改造工程”监理工作中,审查实际施工队伍资质和人员 资质不严不细,未发现进场施工项目经理、安全员等主要管 理人员与合同约定人员不符问题,致使不具备施工资质和能 力的施工队伍及人员从事“和平区管网改造工程”施工作业。 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 款 [17]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 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其处以130 万元罚款,鉴于其影响特 别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按照前款罚款数额二倍处以罚款, 最终对其处以26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 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 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
19 - 条第(四)项 [18]的规定,建议由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对其违法 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人员 (1)李某,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在“和平区管网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允许贾某利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 揽“和平区管网改造工程”并组织施工,导致发生影响特别 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 (2)薛某懿,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直属 项目部经理。在“和平区管网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相 关法律规定,配合促成贾某利使用大连建工公司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承揽“和平区管网改造工程”,导致发生影响特别 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 (3)贾某利,以大连建工公司名义、使用大连建工公司 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承揽“和平区管网改造工程”的责任 人。组织施工中,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袁某峰,现场管理 混乱,施工人员违章作业,导致发生影响特别恶劣的生产安 全事故。 (4)袁某峰,从贾某利处承包部分工程内容的负责人。 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 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0 - 施工中现场管理混乱,施工人员违章作业,导致发生影响特 别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 (5)洪某,现场施工人员,在“和平区管网改造工程” 组织施工中,协助贾某利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袁某峰,导致发 生影响特别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 (6)王某亮,现场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 导致发生影响特别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 (7)王某仁,现场施工人员。不具备施工能力,在施工 过程中违章作业,导致发生影响特别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 (8)陈某,沈阳燃气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员。在施工过程 中,未检查施工人员相关资质,对发现的项目施工违章行为 未及时制止,导致发生影响特别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 (9)李某,沈阳燃气有限公司并网管理员。在施工过程 中,未全程在场监督,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人员违规操作 行为,导致发生影响特别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 (10)冯某,沈阳燃气有限公司并网管理员。在施工过 程中,未全程在场监督,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人员违规操 作行为,导致发生影响特别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 李某,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未全面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不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允许 贾某利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和 平区管网改造工程”并组织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21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 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 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沈阳市应急管理局给予2020 年 收入的60%罚款的行政处罚。 (2)刘某宇,沈阳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促落实《沈阳燃气集团领导及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 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处给予2020 年收入60%的罚款。 (3)董某梅,沈阳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 第一责任人。督促落实《沈阳燃气集团领导及职能部门安全 生产责任清单》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的规定,建议由沈阳市应急管理局给予2020 年收入60%罚款。 (4)王某来,沈阳燃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 分管管网输配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安全保卫部。未全面 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老旧燃气管网改造并网施工作业和质 量检查组织部署不到位,组织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和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
22 - 沈阳市应急管理局给予2020 年收入50%的罚款。 (5)张某科,沈阳燃气设计院“和平区管网改造工程”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 规定,未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资料,未在开工 报告上审核签字;未审查进场施工项目经理、安全员等主要 管理人员与合同约定人员不符问题,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议由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对其 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6)韩某,沈阳燃气设计院“和平区管网改造工程”项 目现场监理员。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严格履行《建设工 程监理规范》《工程监理委托服务协议》有关规定内容,没 有对进场作业的施工队伍资质和人员资质进行审查,未发现 工程管理人员与合同约定人员不符问题,致使不具备施工资 质和能力队伍及人员从事施工作业,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议由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对其 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3.建议移送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依纪处理的人员 针对查明的属地政府和各职能部门所暴露出的问题,对 应当追责问责的沈阳燃气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宇、沈阳市城 乡建设局局长石某、和平区政府区长张某等32 名人员名单及 相关线索,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依纪处理;对涉嫌犯罪的, 由纪委监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 -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 教训,全面清理挂靠、违法出借资质、劳务分包单位不具备 资质施工等违法行为,严查事故项目安全内业档案造假行为, 严肃处理相关人员,制定落实防范措施,防止问题重复发生。 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增加 对公司所属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频次,安排专门技术人员和 管理人员督导检查,及时发现消除隐患问题。要加强从业人 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双 重预防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同类事故发 生。 2.沈阳燃气有限公司要立即组织力量,全面排查在建燃 气管网建设工程,加强日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严把工程质 量关,严禁违法分包、挂靠行为。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召 开警示教育会议,深刻剖析事故原因及本公司暴露出的问题, 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针对性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部门职责和分工,督促严格执行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各部门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情况的检查考核。要规范招投标工作,严格审查,防止从源 头上出现出借资质和挂靠投标行为。要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健全落实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安全知识和操作 技能的教育培训和考核,杜绝形式主义。
- 沈阳燃气设计院,要坚决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24 - 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要求,严格履行现场监 理职责,审查施工作业队伍资质,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 求严格落实项目经理、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格,严禁不具 备资格和能力的队伍及人员进场施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 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二)强化部门行业监管,严厉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1.市城乡建设局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督促燃气经 营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坚守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依规 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要立即组织力量,对全市老旧城镇燃气 管网改造工程开展起底排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 挂靠出借资质资格等违法行为,倒逼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要加强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督促建设、勘察、 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落实法定质量安全责任。要督 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工作机制,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质量技术安全 管理体系落实到位。 2.市城乡建设局要强化对各地区城市建设行业管理部门 的监督、考核和指导,进一步明确市、区县(市)两级审批、 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权限,厘清行业监管范围,完善工作制 度,做到审批与监管的无缝衔接。要通过培训、现场指导等 方式,督促和指导各地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提高安全生产业 务水平和履职能力。要加强对各地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工程 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的日常监督和专项考核,确保
25 - 各项规定和管控措施落实落细落到位。 3.市城乡建设局要树牢法制意识,在规范行政许可审批 事项政策规定时,保证安全审查要件齐全,确保在法律法规 允许范围内简化有关审批要件,并指导和督促各地区行政审 批部门严把施工许可安全审查关。要组织全系统召开案例警 示教育会议,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查摆本行业领域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问题,针对性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完 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加大对各地区城市建设部门的 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提升行业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4.市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施工单位违 法出借资质和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专项执法检查。严格落实安 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各方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 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诚信体系进行 监管。要严厉打击出借资质、违法转包分包行为,建立打击 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长效机制,规范建筑安全施 工秩序。 (三)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有效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 1.和平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将燃气 安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及应急预案演 练等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抓实抓细,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安全风 险。压实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及时协调解决负有安 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问题。着力加强城 镇燃气执法队伍建设,解决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力量不足、 执法监管缺位等问题。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在
26 - 强基础、建机制、控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上下苦功夫,坚 决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和平区城市建设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 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 督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城镇燃气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机制,实现建设工程全面纳管,防止出现管理缺失。要加强 风险研判,主动报告重大问题,对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风险 和突出问题,要及时向本地党委政府报告,提出有效应对措 施。要聚焦集贸市场、小店夜市、老旧小区、地下管线和人 员密集场所开展起底式、地毯式大排查大整治,要突出重点 区域、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场所,抓住重大风险、瞄 准重大隐患铁腕治理,综合运用强有力的党纪政纪、行政处 罚、行刑衔接和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严查严处,严抓严管, 真正有力有效扎实推动防范化解风险。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222 号“10·21”较大 管道燃气泄漏爆炸事故调查组
FD09944 | 2021_辽宁_环境与天气导致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辽宁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环境与天气导致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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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罐罐内检修作业高风险未遂事故
车架电泳涂装烤炉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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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安全人自己的故事” – 《蛇口国际安全论坛事故系列汇编之一》 138 / 229 案例 50: 环境与天气导致火灾事故 (本案例由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安全学院 朱宝岩 教授提供) 地 点:辽宁西部某市 发生日期:2016 年4 月8 日 事故概述: 2016 年 4 月8 日上午,某单位三名工人到一景区附近山脚下进行焊接作业。因为当天 风力较大,为防止发生火灾,他们特意准备了风力灭火机和灭火器。上午9 时许,在使用 打磨机作业时,飞溅的火星引燃地面枯草,三名工人赶紧用灭火设备灭火,但因风大,且 风向不定,火势一发不可收拾,很快蔓延到整个山脚并发展到一面山坡和景区,直接危及 到加油站和三个雷达站。现场11 支专业扑火队伍220 余人和驻地部队官兵1000 余人参与 救援,直至下午4 时许大火被扑灭。 实际后果: 景区相邻的半座山植被枯竭,景区设施局部损坏,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从上午10 时30 到下午5 时40 分两条交通干道实施了交通管制,社会影响较大。 潜在后果: 火灾引起全市居民关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火区逼近三个雷达站和一个加油站,威胁到军事设施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 可能的直接原因: 金属打磨时产生火星引燃地面枯草。 可能的间接原因: 产生火种的作业环境存在易燃物; 作业时没有实施即时监视,没有在刚刚引燃时及时扑灭; 风力较大,导致火势迅速漫延,超越预备现场灭火能力; 作业人员考虑不周,忽视天气和环境的潜在危险性。 事故对我们的启发: “讲述安全人自己的故事” – 《蛇口国际安全论坛事故系列汇编之一》 139 / 229 此前国内多起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接原因都是忽视了活动火种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因此,仅有局部火灾防范意识是不够的,动火作业前准,必须对作业环境和天气等 外部因素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进行全面识别,对危险性做出综合分析和判断; 动火作业时,不仅要严格执行“动火证”制度,而且,要对作业火源可能涉及的范 围做出准确估计,对波及范围内易燃易爆及危险物质进行明确的识别,对潜在危险 物做出清除或有效隔离; 实施移动性现场电焊作业的工人多数是短期工,缺乏专门的安全教育和训练,安全 意识和系统分析判断能力较差,必须对这类动火作业人员给予特别的安全培训,并 实施严格的作业过程管理。 各类危险识别以及制定和执行事故预防措施时,都必须进行系统性分析,安全培训 时要特别强调系统性思维能力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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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945 | 2021_辽宁大连_普兰店9·10液化气爆炸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大连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大连“9·10”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大连 “9·10”较大爆炸事故
2021年9月10日23时38分许,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商业大街130号楼(以下简称“事故楼”)5单元402室发生管道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当场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其中1名重伤者于10月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797.5万元。
事故经过
事故楼5单位402室(发生爆炸事故的房间)业主陶良妻子反映,自2021年8月24日起发现家里有异味,因自家客厅和厨房窗户处于常开状态,气味不明显,故没有在意。9月9日20时离家前往北京探亲,离家前将门窗关闭。9月10日23时38分许,陶良在点燃香烟的过程中使用明火引燃了爆炸性混合气体,造成爆炸事故发生。爆炸冲击波致5单元402室客厅北侧窗槛墙向外倒塌,客厅东侧三堵间墙、西侧二堵间墙各向东西两侧倒塌,使402室与东侧6单元401室、西侧5单元401室成为贯通空间。402室厨房西侧楼梯间墙向西侧楼梯间倒塌。被爆炸击毁的窗框、玻璃碎片、室内物品碎片以402室为中心呈扇面形溅落于事故建筑南北两侧。爆炸使泄漏燃气燃烧,大火从四楼向五楼蔓延。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根据事发现场腐蚀的液化气管道检验结果和死亡人员尸体检测报告,结合液化石油气的理化性质,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室内液化石油气管道在穿楼板地面处腐蚀减薄穿孔致液化石油气泄漏,泄漏的液化石油气在封闭室内经一定时间聚集,浓度达到爆炸极限,遇明火产生爆炸,导致事故发生。
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 坤马燃气公司对事故楼安装的燃气管线不符合规范要求。燃气管线在穿越楼板处安装的套管长度及管径均未达到《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中关于套管顶部高出地面不少于50mm和燃气管径DN25的套管公称尺寸不宜小于DN50的要求,未起到防护作用。燃气管泄漏处长期处于潮湿环境,在水和大气的作用下发生腐蚀穿孔,造成管道泄漏。
- 坤马燃气公司未按照《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6.2.9条“对停用或废弃的燃气管道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安全性”和第6.4.7条“用户燃气管道的连接必须牢固、严密,不得断裂、脱落和漏气”的要求,对尚未启用的燃气管道开阀通气,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安全性。
- 坤马燃气公司未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50028-2006)第3.2.3条“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规定”、《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4.2.2条“城镇燃气加臭剂的添加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在燃气管网起始端未对燃气进行加臭,致燃气泄漏后不能及时有效被人察觉。
(二)间接原因
- 坤马燃气公司违规建设燃气工程项目。在事故楼及古城瓶组站供气系统建设过程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在未经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情况下,开工建设事故楼室内燃气管线;未按照《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3/2009)要求标准规范施工。事故楼室内燃气管线及古城瓶组站供气系统竣工后,未按规定经城市建设行政。
- 坤马燃气公司不具备管道燃气经营的基本条件。未取得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或签订《城市供气特许经营协议》;坤马燃气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燃气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未能提供事故楼及古城瓶组站审批建设及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未按照《大连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对生产场站的燃气设施(所有的瓶组站)进行安全现状评价,不能证明其燃气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经专家现场核查,古城瓶组站在选址、平面布置、工艺设施等方面存在诸多隐患和问题,其他 4 个瓶组站也不同程度存在类似问题。未对管道液化气加臭,使得气源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 号)规定的条件要求。
- 坤马燃气公司对燃气经营管理混乱。未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安排无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入户检查。入户检查工作流于形式,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 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规为坤马燃气公司办理行政许可。大连市燃气管理处在没有对坤马燃气公司古城瓶组站供气系统及事故楼室内燃气管线审批和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的情况下,违规为坤马燃气公司出具燃气管理《整改验收意见书》(第003号),允许其古城瓶组站供气系统投入使用;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多次违规为不具备管道燃气经营基本条件的坤马燃气公司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为坤马燃气公司违规经营提供了条件,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
- 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不扎实、不深入。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属地政府未严格贯彻落实《辽宁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规定,对燃气经营企业“四无”建设(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
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违规为不具备燃气经营安全条件的坤马燃气公司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未执行《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辽住建〔2015〕138号)规定,在坤马燃气公司未提供古城瓶组站相关验收资料和5个瓶组站《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明知未与坤马燃气公司签订《城市供气特许经营协议》或为其划定经营区域证明文件等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情况下,分别于2012年1月、2018年5月、2021年5月违规为其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管道燃气)。同时,发证审批流程不规范,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均未按规定在《审查审批意见》表上签署审批意见,许可的相关资料未按规定归档保存,未按规定将燃气许可审批工作实现一网通办。对坤马燃气公司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燃气经营许可证》(管道燃气)超期,既未审批发证,又未对坤马燃气公司无证经营的问题进行处理。
(2)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开展不实不细,流于形式。未按照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管道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古城瓶组站供气系统没有审批和竣工验收材料问题未进行认真核查,明知坤马燃气公司未取得经营区域证明文件或签订《城市供气特许经营协议》,仍经营供气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未督促坤马燃气公司所属的全部燃气场站进行安全现状评价,致使古城瓶组站等场站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重大隐患问题没有发现和治理。对坤马燃气公司未按规定在供应的液化气中加臭味剂的行为没有进行检查。
2.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
(1)对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严格落实《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未与坤马燃气公司签订《城市供气特许经营协议》而违规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等问题失察。
(2)领导、督促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燃气专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对2021年以来组织开展的燃气专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针对性不强,停留在表面。未能有效推进落实城镇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对燃气市场违规经营、恶意竞争等诸多问题整治推进不力。
3.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大连市燃气管理处作为事故楼室内燃气管线及古城瓶组站供气系统的审批及验收主管部门,未按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62号)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楼燃气管线及古城瓶组站供气系统建设工程进行验收,违规为坤马燃气公司出具《整改验收意见书》(第003号),允许其投入使用;2000年至2012年,在许可要件不全的情况下,3次违规为坤马燃气公司发放《大连市燃气经营资格证书》,为坤马燃气公司长期违规经营创造了条件;大连市燃气管理处档案管理混乱,对本级许可审批的项目资料未按规定存档,3次为坤马燃气公司发放的《大连市燃气经营资格证书》,均未能提供出证书及其相关审核资料;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以来组织开展的燃气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针对性不强,未将2003年以前市本级审批验收的管道燃气建设项目纳入重点对象进行排查。
(2)对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督促、指导不力。未认真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所辖县(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审批和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别是燃气行业相关审批权限下放后,未明确局内具体部门指导、检查所属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可审批工作,对直管以外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燃气经营许可没有组织过专项检查。2021年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来,虽然去普兰店检查3次,但每次检查时间过短,检查不以问题为导向,不深入不细致。其中5月14日检查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等情况时,只检查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中燃公司,而不检查没有签定特许经营协议的坤马燃气公司;抽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许可审批资料时,对普兰店区仅有的三家管道燃气企业,只抽查了情况较好的中燃公司。检查既没有有效的发挥指导作用,也没有发现和纠正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许可审批存在的严重问题。
(责编:张纪翔)
FD09946 | 2021_通州区5·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定稿发布版)1224.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1 - 通州区“5·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5 月9 日13 时45 分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 镇的北京隆昊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昊公司)库房内发 生火灾,过火面积3000 余平方米,事故造成3 人死亡,火灾直 接财产损失309.07 万元。 火灾发生后,相关市领导作出重要批示指示。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参照《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成立 由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市总工会和通州区政府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 委市监委同步参与事故调查,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视频分 析、鉴定试验,并委托技术鉴定机构对事故现场提取的相关物证 开展取样分析和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 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 议,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 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建筑基本情况
2 - 事发建筑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西定福庄村、通州区水 产养殖场(以下简称通州水产养殖场)西南角、隆昊公司西院库 房内。隆昊公司占地面积约18 亩,事发库房建筑总高度约5.9 米,建筑面积约3100 平方米。该库房南墙长约98 米,北墙长约 99 米,东墙宽约39 米,西墙宽约24 米,建筑主体为钢结构, 使用工字钢柱作为支撑,外墙为岩棉夹芯彩钢板,单层建筑,内 部无吊顶和隔断。 图1 事发库房建筑布局示意图 事发前,该库房正在进行改建,拟将库房内部分隔为东、中、 西三个冷库,冷库高约4.5 米,冷库顶板与建筑顶部之间形成夹 层,仅在西库北侧顶板留有一个通往夹层施工的出入口,供升降 机输送人员和施工工具,其他部位与夹层不连通。在建的冷库使 用聚氨酯保温库板作为墙面、隔断和顶板材料,冷库顶板与工字 钢柱有约10 厘米左右间隙,库房地面铺设挤塑板。火灾发生时,
3 - 冷库东库由南向北约三分之二地面已铺设挤塑板,其余部分尚未 开始铺装。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通州水产养殖场,法定代表人为张强(副场长,负责具体 业务工作),实际负责人为张宝华(主持该场全面工作),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12110112400952617P,隶属于北京市通州区农 业农村局,系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住所地为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 镇政府南,宗旨和业务范围为提供优良种苗及先进技术、水产品 种育苗、淡水产品中苗繁育、水产养殖技术推广等。 2.隆昊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海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12102394450X,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西定福 庄村(水产养殖场院内),经营范围为屠宰牛、销售牛羊畜禽、 货物进出口、建筑材料等,具有肉牛屠宰、加工许可证。 3.北京博裕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裕捷公司),法定 代表人为江长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2327310107C, 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乐大街9 号-477 号,经营 范围为销售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劳务分包、工程勘察设计等。 4.北京优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冷公司),法定 代表人为万里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228MA01KT6P9M,注 册地址为北京市密云区石城镇政府办公楼402 室-1791(石城镇 集中办公区),经营范围为销售空调制冷设备、安装维修空调制 冷设备、劳务分包、施工总承包等。
4 - (三)事发土地地上房屋规划审批、出租建设情况 1.地上房屋规划审批情况 事发土地坐落于通州区张家湾镇西定福庄村,权利人为通州 水产养殖场,土地证号为京通国用(2010 划)第004 号,宗地 面积为238236.85 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权属性质为国有, 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2007 年6 月19 日,北京市通州区养殖业服务中心(以下简 称通州养殖业服务中心)取得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 《项目备案通知书》(京通州发改备[2007]49 号),对“观赏 鱼养殖实验基地项目”予以备案。10 月22 日,通州养殖业服务 中心取得“观赏鱼养殖实验基地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07 规<通>建字0176 号),批准建设内容为:1#、2#、3# 养殖实验大棚,4#产品包装厂房,5#产品精包装厂房,共计5 栋 单体建筑,总建筑面积为15630.49 平方米。 2008 年6 月4 日,通州养殖业服务中心取得通州区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核发的《项目备案通知书》(京通州发改备[2008]30 号),对观赏鱼比赛大厅建设项目予以备案。9 月4 日,通州养 殖业服务中心取得“观赏鱼比赛大厅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2008 规<通>建字0133 号),批准建设内容为:观赏 鱼比赛大厅,1 栋单体建筑,建筑规模11870.31 平方米。
5 - 图2 事发土地地上房屋规划审批情况示意图 2.土地出租建设情况 2007 年以来,通州水产养殖场与隆昊公司、北京合美渔都 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美天华逸商贸有限公司(分2 次租赁)、北 京市永顺之舟食品有限公司和刘永明个人签订6 份租赁协议,出 租土地6 块、面积约为223 亩。此后,承租公司分别承建“观赏 鱼养殖实验基地项目”建筑,并在事发土地上多次自行扩建、改 建建筑。 经规划、住建等部门核查,通州水产养殖场用地范围内,仅 “观赏鱼养殖实验基地项目”涉及6 栋单体建筑办理了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手续,包括事发库房在内的其他建筑,均未取得相关规 划审批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未取得批建手续的房屋面积合计 约151968.52 平方米。 (四)事发库房建设情况
6 - 2007 年6 月28 日,通州水产养殖场与隆昊公司签订《合作 协议书》,约定由通州水产养殖场提供建设用地约16650 平方米, 并负责申报各种立项审批手续;隆昊公司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 方案,并承担项目建设的全部费用,租赁期限30 年,租金为10 万元/年。 隆昊公司租用土地后,出资建设了“观赏鱼养殖实验基地项 目”4#产品包装厂房和5#产品精包装厂房共计约2700 平方米建 筑。随后,隆昊公司将部分鱼坑填平后又先后建成车间、库房、 办公楼等建筑,2008 年陆续建成,总建筑面积约6000 平方米, 均未取得相关规划审批和施工许可手续。 (五)事发库房出租和改造情况 2008 年底,隆昊公司将库房出租给北京市世昌源商贸有限 公司存放宠物食品,2020 年12 月库房搬空后处于空置状态。 2021 年3 月6 日,隆昊公司向博裕捷公司出租面积为4741.5 平方米的建筑(包含隆昊公司西院楼房1000 平方米、库房3669.5 平方米、门脸房72 平方米),《租赁合同》注明租赁物无房本、 规划,租赁期限12 年。 2021 年4 月1 日,博裕捷公司与优冷公司签订《通州区张 家湾冷库项目工程项目合同书》,工程总造价为230 万元,施工 面积约为3283 平方米,施工内容为将原有库房改造为冷库;合 同工期为4 月20 日前设备及相关配件全部到齐,5 月20 日前安 装调试完毕。
7 - 随后,优冷公司法定代表人万里程与施工承包人陈鹏(个人) 协商合作,由陈鹏自行安排人员负责冷库的改建施工。从2021 年4 月6 日开始,陈鹏先后雇佣黄豹、李付强、刘钰岗、高维普 等10 人进场施工(施工期间由陈鹏个人按日支付费用,未签订 相关合同),事发时该项目正在建设中,尚未投入使用。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火灾财产损失统计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 年5 月9 日上午,施工承包人陈鹏新购买一台永恒牌 315 电焊机,并安排李付强、黄豹、刘钰岗、高维普在冷库上方 夹层内作业;13 时42 分许,工人苑士成运送挤塑板进入冷库后 发现东侧冷库地面起火;13 时44 分,在室外工作的3 名工人携 带灭火器进入冷库,未控制火情。周边监控视频显示,13 时44 分09 秒至13 时45 分20 秒,大量烟雾从中、西冷库门喷出,约 5 分钟左右,火势自东向西蔓延至整体建筑。期间,先后有6 人 跑出冷库。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021 年5 月9 日13 时45 分,市消防救援总队119 作战指 挥中心接到火灾报警后,迅速调派总队、支队两级全勤指挥部及 11 个消防救援站、32 部消防车、129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 同步联动公安、应急、园林、京环公司等部门单位和10 辆洒水 车,并使用4 台大型挖掘机到场协同处置,破拆清理事故现场。 14 时35 分,明火被扑灭,过火面积3000 余平方米。大型挖掘
8 - 机清理事故现场后,在事发库房西侧现场陆续找到被建筑埋压的 3 名失联人员(李付强、黄豹、刘钰岗),经120 确认死亡。 (三)火灾财产损失统计情况 火灾发生后,消防救援机构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 灾损失统计方法》等程序要求开展损失统计工作,根据当事人直 接财产损失申报情况,统计本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309.07 万 元。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调取了有关资质文件、事故相关书证及物 证;消防救援机构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开展了试验和检验鉴 定,并对事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查明了火灾事故 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综合现场勘验、视频分析、调查询问等情况,公安机关综合 排除了人为故意纵火引起火灾的嫌疑。 1.现场勘验情况。因搜救被困人员时使用大型机械拆除库 房,导致现场部分证据灭失。经现场勘验,在事发冷库东库西南 侧地面处发现一台被烧的电焊机、大量焊条以及带有火烧熔痕的 电线,火势呈现由东向西蔓延,且东库顶部燃烧程度重于其他部 位。消防救援机构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东库中南部地面。 2.询问了解情况。经了解,事发冷库改造项目未制定施工方 案,均由陈鹏安排人员实施作业。在库房夹层和冷库地面等位置,
9 - 曾进行焊接作业,并在事发库房内存放有液化石油气气瓶和氧气 瓶。现场所用电线和照明碘钨灯均由陈鹏临时拉设,并在库房夹 层处设有电闸箱。 3.鉴定试验情况。经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冷库改建所用挤塑板和聚氨酯保温库板,均未达到B2(E)级的 要求,属于易燃材料。通过模拟试验,电焊掉落焊渣能快速引燃 挤塑板和聚氨酯保温库板夹芯。同时,现场电线短路和碘钨灯长 时间炙烤也具备引燃挤塑板的可能性。 消防救援机构认定本起火灾事故的起火部位位于隆昊公司 西院东侧冷库中南部地面处;结合现场实验和检验鉴定情况,认 定起火原因系施工作业引燃保温材料所致。 (二)间接原因 1.违规作业。施工承包人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未采取相应 的消防安全措施,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作业;优冷公 司将其承包的冷库建设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冷库工程相应施工资 质的个人进行施工;博裕捷公司承租隆昊公司库房后,将冷库工 程交由不具备设计资质的公司进行设计,违法建设冷库。 2.违法建设、违规出租。有关涉事企业承租国有工业划拨土 地后,在未取得相关规划审批和房屋建筑施工许可的情况下,违 法建设、违规出租6000 余平方米建筑;有关政府部门对辖区内 的违法建设巡查不到位,对涉事企业违法建设行为缺乏有效监 管,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对起火建筑存在的无建设工程规
10 - 划许可证问题未及时查处。 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有关政府部门督促指导下属单 位、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力,未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涉事 企业出租房屋和承租户转租情况底数不清,未发现事发库房改造 冷库情况和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属地政府组织开展消防和安全 生产检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 查组认定,该起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江长征,博裕捷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核实施工方资质、未 向相关部门进行施工报备;对现场施工监管不到位,未组织制定 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防火检查,未组 织工人进行消防演练及必要的岗前培训,未签订安全责任书,违 反《冷库设计规范》《冷库安全规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 年6 月17 日批 准逮捕。 2.万里程,优冷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其公司不具备改建冷 库的施工资质仍承包改建冷库项目;未向相关部门进行施工报 备,未审查工人资质、未报备动火证、未配备安全员;未进行系
11 - 统的安全培训,未签订劳务合同及安全生产责任书,违反《冷库 设计规范》《冷库安全规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 安全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对事故 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于 2021 年6 月17 日批准逮捕。 3.陈鹏,现场施工负责人,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未签订 安全协议书;明知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进行整改、未设立 安全监督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焊接与切割 安全》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 罪,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 年6 月17 日批准逮捕。 (二)追责问责人员和单位 1.张春良,区委农工委副书记、农业农村局副局长,给予诫 勉。 2.杨文新,2016 年8 月至2021 年8 月任通州区张家湾镇党 委委员、副镇长,现任通州区医保局副局长,给予诫勉。 3.荣军,张家湾镇平安建设办公室副主任、科长、一级主任 科员,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4.明德林,2010 年11 月至2012 年8 月任张家湾镇城管执 法队副队长(主持工作),现任梨园镇城管执法队队长、梨园镇 综治办主任、一级主任科员,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张宝华,2015 年10 月至2021 年8 月任通州区水产技术 推广站负责人(兼通州水产养殖场负责人),2021 年8 月退休,
12 - 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此外,鉴于事发地块产权单位为通州区农业农村局下属单 位,且存在大量未取得相关规划审批手续的建筑物,由通州区纪 委区监委向通州区农业农村局下发工作提醒函,要求其进一步加 大工作力度,全面摸清事发所在地块房屋建筑建设情况,抓紧抓 好违法建设的查处整改工作。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博裕捷公司未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操作规程 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 规定,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消防救援机构给予其1 万元罚 款的行政处罚。 2.优冷公司违规动火作业,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给予其1 万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隆昊公司、通州水产养殖场 要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对既有厂房、 库房实施“一库一策”精细化管理,落实岗位职责和消防安全管 理制度;要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防护和巡查检查,配备必 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障库房、车间、办公楼等场所消防 安全;要加大消防教育培训力度,加强对动火作业的审批和管理,
13 - 提升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同时,要做好违 法建设拆除期间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全面排查治理消防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 各单位要对仓储库房开展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重点整治 违法经营、违规搭建、违章动火动焊等问题;要指导企事业单位 自查自改身边隐患,对于无法自行整改的,组织专兼职力量开展 排查检查,梳理问题、建立台账,明确整改责任、措施和时限, 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整治,并强化宣传教育培训,定期跟 踪复查销账隐患,防止问题反弹、隐患回潮。对一时难以整改的 隐患,要落实针对性管理和看护措施,挂牌督办,推动整改。 (三)严厉打击违法建设和违规出租行为。通州区政府要大 力发展符合北京城市副中心定位的产业业态,积极推进疏解整治 促提升工作;要督促属地乡镇政府加大对无批建手续房屋的核查 和处置力度,依法依规进行认定、查处,采取约谈自行拆除、“吹 哨报到”联合执法等方式,分阶段、分批次完成无证房屋拆除工 作。全市各区和各单位要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规出租厂房、库房 行为的打击震慑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和区域协作配合机制,防止 不具备手续和安全条件的厂房、库房反复违规出租、转租。
FD09947 | 2021_道外区团结镇6.3居民住宅亡人火灾_6·3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21年06月03日12时54分,道外区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道外区团结镇东新村的单成铁住宅发生火灾,该居民住宅卧室过火,于庆荣(女,68岁,身份证号:232301194307******)在火灾现场当场死亡。区政府组织调查处理,成立联合调查处理工作组,现将火灾原因调查及处理结果情况汇报如下:
- 起火原因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年6月3日12时45分许;起火部位位于单成铁家北侧单层建筑卧室内,起火点位于靠近西墙中部的电视柜区域;起火原因为单铁成家北侧单层建筑卧室内电视柜区域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 政府及行业部门针对起火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火灾发生后,道外区人民政府第一时间成立“6.3”道外区团结镇单成铁住宅亡人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由区公安分局、应急局、团结镇人民政府、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开展联合调查。公安局刑侦、刑技相关人员以及派出所民警和消防救援大队人员,协作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工作,团结镇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 起火场所使用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该火灾为农村自建住宅火灾,无单位及物业。
- 起火建筑工程建设情况:该建筑位于道外区团结镇东新村于家沟屯,建筑面积为40㎡,建筑高度约为3.1m,地上1层,建筑结构为砖木,耐火等级三级,使用功能为住宅,为村民自建用房。
5.起火场所消防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情况:村民自建用房,无需消防设施中介服务机构。
- 起火场所消防产品质量情况:经调查,起火场所为农村自建平房居民住宅,非公共场所。未自行购买、配置家庭用消防器材。
- 起火场所的消防监督执法情况:2021以来,为遏制火灾事故事故,确保道外区不发生较大以上或有影响的火灾,消防大队以区消安委名义对乡镇政府、街道和派出所通过OA协同办公系统10次下发《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书》,其中4次涉及农村消防安全及小火亡人工作。
团结镇政府按照消安委的要求,能够开展隐患大排查,摸清单位底数,落实管理责任,查清隐患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督促整改并及时上报。
团结镇派出所对失能老人、独居老人入户检查,帮助检查室内火灾隐患,尤其对燃气、电气、火源及周边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非重点单位的仓库和地下建筑进行全面摸查,建立台账,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 起火场所宣传情况:经调查,此次事发前,派出所和村委会虽然开展了走街串巷式的入户消防宣传工作,村内悬挂有禁火旗,村委会也利用了大喇叭广播消防提示,但是从效果上来看仍存在有欠缺,村民接受认可度仍有待提高。在日后的工作中,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基层派出所应加强对以弱势群体家庭为主的居民的宣传教育,着重针对用火用电规范、基本逃生自救常识、大风天禁火、三查三清四关、如何正确报警等方面开展入户式教育,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避免此次火灾式的小火亡人事件发生。
- 为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提出如下和整改措施:为深刻吸取“6.3”道外区团结镇单成铁住宅亡人火灾事故教训,切实避免各乡镇(街道)居民继续出现安全管理存在管控不到位、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居民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防止类似火灾事故发生,针对此次事故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加强自检自查整改。各乡镇(街道)居民及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持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根本原则“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及时通报此次火灾事故情况,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组织开展一次针对农村火灾防控的消防演练,使居民绷紧“消防安全弦”不放松。
(二)担负属地管理责任,确保辖区安全稳定。各乡镇(街道)、派出所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和完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按照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指示精神,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工作网络,提升火灾防控能力,认真分析当前火灾形势,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居民小区及社会单位进行排查,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各类火灾事故的防控能力。
(三)落实监管责任,落实“三个必须”,加大隐患整改能力。要认清当前形势,各监管部门做到“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各有关单位、居民小区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第一时间进行整改,整改难度较大的火灾隐患应上报政府挂牌督办。
(四)广泛消防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全民素质。针对部分居民群众消防意识淡薄的特点,要广泛利用手机、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正确报火警、火场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相关执法部门利用周末、节假日及节庆活动期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引导群众树立火灾防范观念。
FD09948 | 2021_道外区永源镇10.19居民住宅亡人火_10·19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21年10月19日7时10分,道外区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道外区永源镇长兴村八组椴树屯的李正文住宅发生火灾,李中庆(男,身份号码:230122194706******)在火灾现场当场死亡。区政府组织调查处理,成立联合调查处理工作组,现将火灾原因调查及处理结果情况汇报如下:
- 起火原因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年10月19日7时1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李正文家厨房西侧门墙上,起火点为西侧卧室进入厨房的电线连接处;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 政府及行业部门针对起火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火灾发生后,道外区人民政府第一时间成立“10.19”道外区永源镇李正文住宅亡人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由区公安分局、应急局、永源镇人民政府、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开展联合调查。公安局刑侦、刑技相关人员以及派出所民警和消防救援大队人员,协作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工作,永源镇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 起火场所使用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该火灾为农村自建住宅火灾,无单位及物业。
- 起火建筑工程建设情况:该建筑位于道外区永源镇东新村于家沟屯,建筑面积为50㎡,建筑高度约为3.1m,地上1层,建筑结构为砖木,耐火等级三级,使用功能为住宅,为村民自建用房。
5.起火场所消防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情况:村民自建用房,无需消防设施中介服务机构。
- 起火场所消防产品质量情况:经调查,起火场所为农村自建平房居民住宅,非公共场所。未自行购买、配置家庭用消防器材。
- 起火场所的消防监督执法情况:今年以来,为遏制火灾事故事故,确保道外区不发生较大以上或有影响的火灾,消防大队以区消安委名义对乡镇政府、街道和派出所通过OA协同办公系统16次下发《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书》,其中6次涉及农村消防安全及小火亡人工作。
永源镇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辖区小场所、小单位和出租屋消防隐患排查和整治,履行对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审查、监督、宣传的职责,对责任片区的“三小”场所、出租屋进行巡查,每月对责任片区的村、屯消防巡查服务队开展消防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永源镇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单位消防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永源派出所每年制定《消防工作方案》,明确小场所、出租屋为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对象,由各民警对小场所、出租屋进行消防抽查。对出租屋、小场所存在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问题,及时落实消防监管措施。
- 起火场所宣传情况:经调查,此次事发前,在电视、报刊、墙报、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对火灾事故进行报导,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及其中的教训,教育广大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观念。多次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消防部门、各社区结合消防宣传“五进”活动,认真组织群众了解消防安全知识,普及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自救知识。使村民熟悉火灾危险性及防火措施,掌握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技能,学会报火警,掌握自救逃生的基本技巧,确实提高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本领。
- 为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提出如下和整改措施:为深刻吸取“10.19”道外区永源镇李正文住宅亡人火灾事故教训,切实避免各乡镇(街道)居民继续出现安全管理存在管控不到位、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居民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防止类似火灾事故发生,针对此次事故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加强自检自查整改。各乡镇(街道)居民及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持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根本原则“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及时通报此次火灾事故情况,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组织开展一次针对农村火灾防控的消防演练,使居民绷紧“消防安全弦”不放松。
(二)担负属地管理责任,确保辖区安全稳定。各乡镇(街道)、派出所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和完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按照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指示精神,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工作网络,提升火灾防控能力,认真分析当前火灾形势,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居民小区及社会单位进行排查,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各类火灾事故的防控能力。
(三)落实监管责任,落实“三个必须”,加大隐患整改能力。要认清当前形势,各监管部门做到“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各有关单位、居民小区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第一时间进行整改,整改难度较大的火灾隐患应上报政府挂牌督办。
(四)广泛消防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全民素质。针对部分居民群众消防意识淡薄的特点,要广泛利用手机、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正确报火警、火场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相关执法部门利用周末、节假日及节庆活动期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引导群众树立火灾防范观念。
FD09949 | 2021_道外区永源镇10.19居民住宅亡人火灾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亡人/致死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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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1-06 信息来源:道外区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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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火原因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年10月19日7时1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李正文家厨房西侧门墙上,起火点为西侧卧室进入厨房的电线连接处;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 政府及行业部门针对起火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火灾发生后,道外区人民政府第一时间成立“10.19”道外区永源镇李正文住宅亡人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由区公安分局、应急局、永源镇人民政府、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开展联合调查。公安局刑侦、刑技相关人员以及派出所民警和消防救援大队人员,协作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工作,永源镇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 起火场所使用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该火灾为农村自建住宅火灾,无单位及物业。
- 起火建筑工程建设情况:该建筑位于道外区永源镇东新村于家沟屯,建筑面积为50㎡,建筑高度约为3.1m,地上1层,建筑结构为砖木,耐火等级三级,使用功能为住宅,为村民自建用房。
5.起火场所消防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情况:村民自建用房,无需消防设施中介服务机构。
- 起火场所消防产品质量情况:经调查,起火场所为农村自建平房居民住宅,非公共场所。未自行购买、配置家庭用消防器材。
- 起火场所的消防监督执法情况:今年以来,为遏制火灾事故事故,确保道外区不发生较大以上或有影响的火灾,消防大队以区消安委名义对乡镇政府、街道和派出所通过OA协同办公系统16次下发《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书》,其中6次涉及农村消防安全及小火亡人工作。
永源镇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辖区小场所、小单位和出租屋消防隐患排查和整治,履行对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审查、监督、宣传的职责,对责任片区的“三小”场所、出租屋进行巡查,每月对责任片区的村、屯消防巡查服务队开展消防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永源镇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单位消防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永源派出所每年制定《消防工作方案》,明确小场所、出租屋为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对象,由各民警对小场所、出租屋进行消防抽查。对出租屋、小场所存在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问题,及时落实消防监管措施。
- 起火场所宣传情况:经调查,此次事发前,在电视、报刊、墙报、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对火灾事故进行报导,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及其中的教训,教育广大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观念。多次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消防部门、各社区结合消防宣传“五进”活动,认真组织群众了解消防安全知识,普及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自救知识。使村民熟悉火灾危险性及防火措施,掌握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技能,学会报火警,掌握自救逃生的基本技巧,确实提高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本领。
- 为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提出如下和整改措施:为深刻吸取“10.19”道外区永源镇李正文住宅亡人火灾事故教训,切实避免各乡镇(街道)居民继续出现安全管理存在管控不到位、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居民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防止类似火灾事故发生,针对此次事故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加强自检自查整改。各乡镇(街道)居民及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持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根本原则“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及时通报此次火灾事故情况,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组织开展一次针对农村火灾防控的消防演练,使居民绷紧“消防安全弦”不放松。
(二)担负属地管理责任,确保辖区安全稳定。各乡镇(街道)、派出所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和完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按照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指示精神,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工作网络,提升火灾防控能力,认真分析当前火灾形势,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居民小区及社会单位进行排查,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各类火灾事故的防控能力。
(三)落实监管责任,落实“三个必须”,加大隐患整改能力。要认清当前形势,各监管部门做到“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各有关单位、居民小区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第一时间进行整改,整改难度较大的火灾隐患应上报政府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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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950 | 2021_道里区新发镇二场村新企头道街26号5_5·14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1年5月14日11时01分,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二场村新企头道街26号发生火灾,火灾烧毁门、窗、房顶等物品,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237.96元。
一、火灾延伸调查及消防刑事案件办理情况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有关规定的规定,5月20日,经道里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由区政府主管区长任组长,道里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新发镇政府人员组成的新发镇二场村新企头道街26号“5·1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联合调查处理工作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二、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1年5月14日11时01分,哈尔滨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新发镇二场村新企头道街26号发生火灾,哈尔滨市119指挥中心调派崂山路消防救援站出动3台消防车,18名指战员赶赴现场。11时25分,崂山路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时新企头道街26号的门处于开启状态,室内大量浓烟。11时27分许,救援人员在新企头道街26号北侧平房发现一人。11时35分,经120医务人员现场确认,室内一人死亡。
(二)起火建筑及人员居住情况
起火房屋所在的建筑为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二场村新企头道街26号,该建筑为连脊房屋,砖木结构,民房北侧约一米即为另一家民房,南侧为本家庭院,院南侧为另一个连脊房屋,东侧为菜地,西侧为村内道路。起火房屋为该建筑北侧平房,房屋所在的院落为封闭式院落,房东将两个连脊房屋分成四间房,分别租给三户人家,起火房屋西侧房屋为空屋。新企头道街26号由梁国昌、李井芝二人共同居住,李井芝为梁国昌的母亲。
(三)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三、火灾事故调查情况
火灾发生后,哈尔滨市消防救援支队道里区大队、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技术大队、治安大队工作人员到场勘验,通过调查询问和初步勘验,火灾现场燃烧痕迹同正常蔓延火灾的痕迹无明显区别,道里公安分局技术大队的工作人员对死者身体进行勘验,死者浑身焦黑,无法判断身上是否有外伤及是否穿着衣服。综合上述情况,依照《关于消防部队转制过渡期消防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黑龙江省公安厅、黑应急联字【2019】6号)的有关规定,2021年5月14日,哈尔滨市消防救援支队道里区大队将该案转交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新发派出所继续侦办。2021年5月18日,道里消防救援大队对在现场中卧室中提取的电线、插排,卧室内插排及电线两个物品送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电气鉴定材料中发现其中电线一处痕迹为电热作用形成的融痕,其他三处痕迹均为火烧融痕。2021年6月18日,道里公安分局新发派出所通过新发派出所调查,公安机关未发现纵火行为的相关证据,无法对新发镇二场村新企头道街26号火灾一案以放火罪立案侦查。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根据哈尔滨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哈消火认字[2021]第0012号)认定,起火部位为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二场村新企头道街26号李井芝租住的房屋室内西北侧,起火原因为26号室内西北处插线板处0.5米平方米范围内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新发镇二场村新企头道街26号“5·14”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五、事故主要教训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事故调查组针对此次事故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明确职责分工。各镇政府、村委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要认真研究分析当前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对村民自建房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推进村民自建房消防监督工作的展开,因地制宜,制定可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有关部门在村民自建房消防工作中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各镇政府、村委会消防安全责任制,形成“一级抓好一级,一级监督一级,一级负责一级”,保证消防安全责任到人、落实到户,同时,建立和完善村民自建房火灾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充分发动群众,调动村委会义务、志愿消防队伍的积极性,切实加强村民自建房火灾防控工作,真正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社会化消防新局面。
(二)加大隐患排查,严肃督导问责。要认真分析当前村民自建房火灾形势,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公安、电力、乡镇等部门,形成合力,集中对村民自建房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形成村民自建房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的良好态势。同时,公安机关、派出所要发挥点多、面广、线长的基层管理优势,并依托“网格化”管理,联合村委会采取上门入户警示性排查,重点整治村民自建房消防隐患和违法违章行为。并针对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自我防护能力较弱情况,对村民自建房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不断提村民自建房对此类火灾事故的防控能力。
(三)广泛宣传教育,切实提升素质。针对村民自建房群众消防意识薄弱、宣传教育覆盖面狭隘的特点,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普及安全用水、用电、用油、用气和正确报火警、火场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在周末、节假日及特殊节庆活动期间,组织队员和消防志愿者深入村民自建房开展消防安全宣传,以摆放宣传展板、开展现场咨询、举办培训班、向广大群众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教育和引导群众树立防火观念和意识。在村委会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宣传教育,普及知识。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不断提高村民自建房群众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FD09951 | 2021_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瑞园F7栋1单元2_6·19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1年6月19日8时25分,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瑞园F7栋1单元2502室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0元。
一、火灾延伸调查及消防刑事案件办理情况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有关规定的规定,6月25日,经道里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由区政府主管区长任组长,道里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新发镇政府人员组成的民生尚都小区瑞园F7栋1单元2502室“6·19”一般火灾事故调查联合调查处理工作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二、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1年6月19日08时25分,哈尔滨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民生尚都小区瑞园F7栋1单元2502室“6·19”发生火灾,哈尔滨市119指挥中心调派群力消防救援站出动3台消防车,18名指战员赶赴现场。08时30分,群力消防救援站到达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瑞园F7栋1单元2502室的门处于开启状态,走道内大量浓烟。08时32分许,救援人员在2502室卧室西北角发现一人。后经120医务人员现场确认,室内一人死亡。
(二)起火建筑及人员居住情况
起火房屋所在的建筑为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瑞园F7栋1单元2502室,该建筑为高层建筑,钢混结构,北侧为该小区9号楼,南侧为3号楼,西侧为4号楼,东侧为2号楼。起火单位所在楼层一共有7户,起火单位为该层2502室。2502室为陈庆贵独自居住。
(三)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三、火灾事故调查情况
火灾发生后,哈尔滨市消防救援支队道里区大队、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技术大队、治安大队工作人员到场勘验,通过调查询问和初步勘验,火灾现场燃烧痕迹同正常蔓延火灾的痕迹无明显区别,道里公安分局技术大队的工作人员对死者身体进行勘验,死者浑身焦黑,无法判断身上是否有外伤及是否穿着衣服。综合上述情况,依照《关于消防部队转制过渡期消防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黑龙江省公安厅、黑应急联字【2019】6号)的有关规定,2021年6月23日,道里消防救援大队对在现场中卧室中提取的地面提取物,送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检材中未检出汽油、煤油、柴油和油漆稀释剂成分。2021年7月14日,道里公安分局治安大队通过勘察,公安机关未发现纵火行为的相关证据,排除他杀死亡。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根据哈尔滨市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哈消火认字[2021]第0015号)认定,起火部位为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尚都小区瑞园F7栋1单元2502室陈庆贵租住的房屋西北角卧室,起火原因遗留火种引发火灾。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民生尚都小区瑞园F7栋1单元2502室“6·19”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事故。
五、事故主要教训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事故调查组针对此次事故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明确职责分工。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村委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要认真研究分析当前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制定可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有关部门在消防工作中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各街道、镇政府、村委会消防安全责任制,形成“一级抓好一级,一级监督一级,一级负责一级”,保证消防安全责任到人、落实到户,同时,建立和完善火灾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充分发动群众,调动志愿消防队伍的积极性,切实加强火灾防控工作,真正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社会化消防新局面。
(二)加大隐患排查,严肃督导问责。要认真分析当前火灾形势,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公安、电力、街道、乡镇等部门,形成合力,集中对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形成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的良好态势。同时,公安机关、派出所要发挥点多、面广、线长的基层管理优势,并依托“网格化”管理,联合街道、乡镇采取上门入户警示性排查,重点整治消防隐患和违法违章行为。并针对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自我防护能力较弱情况,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不断提升对此类火灾事故的防控能力。
(三)广泛宣传教育,切实提升素质。针对群众消防意识薄弱、宣传教育覆盖面狭隘的特点,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普及安全用水、用电、用油、用气和正确报火警、火场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在周末、节假日及特殊节庆活动期间,组织队员和消防志愿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以摆放宣传展板、开展现场咨询、举办培训班、向广大群众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教育和引导群众树立防火观念和意识。在醒目位置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宣传教育,普及知识。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不断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哈尔滨市道里区消防救援大队
FD09952 | 2021_道里区通达街535号铁路住宅小区地下车库8·3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政府部门 发布时间:2022-04-28
2021年8月31日,道里区通达街535号铁路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火灾造成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9240567元人民币,属一般事故。
事故发生后,在市委、市政府的有力指导下,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党政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区政府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迅速成立由区政府主管区长担任组长,公安、民政、应急、住建、发改、消防、执法以及属地办事处等8个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事故联合调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全区各部门开展为期10天的重点部位消防安全隐患深入排查工作,进一步推动全区上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事故联合调查工作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现场指认、视频分析及火灾物证鉴定(SY2021605)等工作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一)建筑整体布局
通达街 535 号铁路住宅小区位于哈尔滨道里区前进路与通达街交口处,建于2008年,其中1#-4#楼均为高一类商住楼,5#-7#楼均为七层住宅;地下车库为一类汽车库。整个建筑地下部分结构连为一体,设置防火分区,地上部分建筑结构独立。
该小区总建筑面积61880平方米,地下车库建筑面积11400平方米,不含单体建筑地下面积约6723.02 平方米,地下车库层高6.0米。原设计使用功能为停车库,后部分区域改变使用功能,作为汽车零配件仓库使用,车库内部分区域为甲类人防地下室,抗力级别为核6 级常6 级,战时用途为二等人员掩蔽所。地下车库顶覆土厚 0.8米,使用功能为小区地上停车场及小区广场。本次出现火情区域位于 2#、3#、4#、5#、6#住宅楼合围区域地下车库内(即原设计图中 A 区地库范围,下文中未注明的地库描述均为 A 区地库范围),起火部位示意图详见图1,总平面布置详见图2。
(二)建筑使用管理情况
1.哈尔滨铁路通达工贸有限公司
1994年铁路局木材厂改制为哈尔滨铁路通达工贸有限公司,原厂长黄德华继续担任哈尔滨铁路通达工贸有限公司法人,2007年左右,哈尔滨铁路局要盖职工住宅楼,建设单位为哈尔滨铁路局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是占用了哈尔滨铁路通达工贸有限公司的地址,就是现在的通达街535号铁路小区,2009年小区建成后,铁路小区的3号楼1、2、3层楼、4号楼一半的1、2、3层楼和院内的地下车库还建给了哈尔滨铁路通达工贸有限公司,地上面积2305.82平方米,地下车库面积4286平方米,因占用公司地址后职工没有收入来源,因此在2010年左右,时任公司法人的黄德华和四五十名员工开会决定:将停车库部分区域用铁丝网进行分隔成若干个库房对外出租,存放汽车配件等货物,出租库房面积合计约2670平方米,租金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及其他开销。
2016年黄德华退休,而后经两名法人(李红军)变更后,2020年7月由黄银华担任现在的法人,为消防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为邵占东,消防安全管理人为王雨。铁路通达工贸有限公司隶属于哈尔滨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安全和消防方面由哈尔滨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主管安全和消防的副经理张洪丽主管及负责,哈尔滨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也是黄银华,哈尔滨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又隶属于哈尔滨铁路工业集团,是哈尔滨铁路工业集团下面的子公司,在安全和消防方面由哈尔滨铁路工业集团主管安全和消防的副经理杜海彬主管和负责。
2.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情况
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隶属于哈尔滨物业集团,是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为张林涛,现法人为郑威。铁路“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议的合同中明确了哈尔滨铁路局房产建筑段与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及服务权限和移交时间,其中包含通达街535号铁路住宅小区。
3.仓库承租情况
哈尔滨通达工贸有限公司将地下停车库A区租给10家业户(2家业户为夫妻关系)。其中7家为法人公司,分别是黑龙江省矿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沙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利可达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里区蓝天汽车配件商店、哈尔滨市道里区志强重型汽车配件商店、哈尔滨市道里区森汇通轮胎经销处、哈尔滨市道里区鑫盛鑫软轴拉索经销处,3家为自然人,分别是邢荣福、齐霁、李晶。起火部位为邢荣福承租的6个库房之一,起火点库房位于地下车库坡道入口右转第一个胡同尽头,面积约50平方米。
二、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1年8月31日10时许,工人靳春生在矿卡库房内整理货品,在关自家库门时发现其右侧荣福汽配库房内有火光,便上前查看,矿卡库房距荣福汽配直线距离为5.8米。当时荣福汽配库房门处于开启状态,靳春生进入荣福库房发现库房内东北角小屋内汽车配件的包装纸箱起火。发现火情后,靳春生立刻找来同在库房内的工作人员10余人用灭火器进行灭火,但火情未能控制,于2021年8月31日10时34分报警。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1.灭火救援情况
2021年8月31日10时34分30秒,哈尔滨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通达街铁路小区院内车库”发生火灾的报警电话。支队立即调派特勤大队二站、安隆街消防站、东安街消防站、工农大街消防站及地下空间灭火救援编队和重型机械专业队共计36辆消防车、133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支队全勤指挥部、道里大队指挥部遂行出动。
2021年8月31日10时44分,消防救援力量陆续到达现场,立即疏散周边居民,采取破拆排烟、灌注泡沫、冷却降温等技战术措施全力控制火情发展,同步开展火情侦察,现场1人失联,地下车库起火部位位于车库东侧,火势正处于发展阶段,内部多个不明面积的火点,库内毒热烟气大、能见度低,主要存放大量汽车配件、塑料制品、轮胎等物品。现场指挥部根据情况,立即增派16辆消防车、46名指战员到场增援,并调集建筑工程方面专家进行现场指导。2021年9月1日7时,车库火窒息。2021年9月1日14时,着火地下车库满足12小时二氧化碳封堵时间要求,指挥部研究制定安全排空方案,组织疏散周边居民和街道往来行人。2021年9月1日16时30分,开始正压送风强排作业,多次操作后,经仪器监测车库内及周边空气指标已满足深入搜救条件,消防救援人员立即展开搜索失联人员行动,经全力搜救,2021年9月1日21时45分在车库内搜索找到失联人员,已无生命体征。
2.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现场坐阵指挥,消防、城管、电业、医疗卫生、公安、生态环保及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救援。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小区内全部407户居民进行疏散,公安部门迅速抽调警力,布置警戒并封锁现场。火灾事故扑灭后,第一时间成立“831”火灾处理领导小组,组建政策解答组、修缮维修组、安抚疏导组和舆情信息组,昼夜24小时不间断处置火灾善后工作,聘请哈尔滨工业大学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和多家检测机构(实验室)开展居民楼体鉴定和各楼栋单元空气指标检测,均符合居民生活需求。协调各部门全面恢复小区供水、燃气、电梯、光缆基础设施,聘请专业公司对地下库、楼道及有需求的居民家中进行保洁并将燃烧残留细微颗粒等进行了分解清除。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姓名:邵占东,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康泰嘉园16栋1单元2402室,系哈尔滨铁路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根据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技术大队出具的(哈里)公(刑技)鉴(法病)字{2021}19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死者邵占东符合生前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二)财产损失情况
黑龙江立信长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哈尔滨市道里区正阳河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对道里区通达街535号铁路住宅小区地下车库“8•31”火灾事故资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根据黑龙江立信长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黑立信评报字(2021)第167号资产评估报告,直接财产损失为人民币:玖佰贰拾肆万零伍佰陆拾柒元整(¥9,240,567.00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起火原因
经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现场指认、视频分析及火灾物证鉴定(SY2021605)等工作,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
2.起火部位
起火部位位于邢荣福与哈尔滨铁路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租的库房内东北角风机房内(报告中图1所示);起火点为风机房内中部。该起火库房的租赁合同编号为工业哈通达20210013,使用面积126平方米;该库房存放的货品为原营业执照名称为哈尔滨市道里区荣福汽车配件商店,地址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松森街5号,存续期为2003年6月25日至2021年8月10日,经营者吕坤,系邢荣福爱人;现营业执照名称为哈尔滨市道里区鑫融福汽车配件商行,地址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前进路正阳花园小区6栋3号商服,成立于2021年8月16日,经营者张宁,系邢荣福外甥。据邢荣福本人陈述,哈尔滨市道里区荣福汽车配件商店、哈尔滨市道里区鑫融福汽车配件商行的实际负责人均为邢荣福,供商店存货的库房为邢荣福个人承租,并与哈尔滨铁路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事故间接原因
- 电气线路安装不规范。根据邢荣福陈述,此次发生火灾的库房内电源线是其找临时工进行连接的,施工前并未查看该人员是否具备电工资质,且库房内电气线路私拉乱接情况严重,电线未进行穿管保护。
- 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哈尔滨铁路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员工消防安全意识不足;且擅自改变地下车库使用功能,使用钢丝网和彩条布进行库房间的分隔,未进行防火分隔,存放物品多为纸箱外包装,火灾荷载大,导致火灾蔓延迅速。
- 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通达街535号铁路小区的服务企业,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在火灾发生时,该地下车库设有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室内消火栓、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处于故障停用状态,未发挥作用,导致火灾未得到有效控制。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道里区通达街535号铁路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火灾一案中,哈尔滨铁路通达工贸有限公司、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及起火仓库承租人邢荣富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建议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立案侦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给予责任单位行政处罚的建议
1.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通达街铁路住宅小区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均未保持完好有效,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哈尔滨中润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处罚。
2.哈尔滨铁路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通达街铁路小区的地下车库安全出口封堵,哈尔滨铁路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单位,未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且将通达街铁路小区的地下车库改为库房使用(原审批功能为一类汽车库),擅自改变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性质。哈尔滨铁路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哈尔滨铁路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共计罚款人民币陆万叁仟七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道里区纪委监委已同步对负有监管责任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 正阳河街道办事处没有压紧压实工作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不到位,在消防安全整治、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等方面存在盲点;工作人员未深入事故发生地进行排查,未发现此处隐患,对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失管失察。正阳河街道办事处存在检查督促履职不力,对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失管失察的问题,对此,社区网格员王洪军、社区党委书记兼主任刘晓奇负有直接责任;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韩铁钢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 正阳河派出所8月19日在对该地下室仓库开展检查时,发现管理混乱、存储货物和包装共处等火灾隐患,并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但未对其消防安全隐患引起足够重视,严格履职尽责,未向消防救援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罚建议。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正阳河派出所存在日常监管责任不力,未向相关部门反映消防隐患并提出处罚建议的问题,对此,辖区民警张召海负有直接责任,副所长李旭峰、所长王显辉负有领导责任。
- 2015年1月26日,道里消防大队接到举报并现场检查,发现通达工贸有限公司地下车库改建工程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等问题,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哈里公(消)行罚决字〔2015〕0019号)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但此后对执法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未进行跟踪,直至火灾事故发生时也未作出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道里区消防救援大队存在消防监督执法不到位,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未进行跟踪和严格执行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的问题,对此,现任副大队长马辛,时任监督员果孝扬、韩煦负有责任。
4.相关人员处理意见如下:
(1)王洪军,男,群众,正阳河街道办事处前进社区网格员,政务警告处分。
(2)刘晓奇,男,中共党员,正阳河街道办事处前进社区党委书记、主任,诫勉谈话处分。
(3)韩铁钢,男,中共党员,正阳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批评教育处分。
(4)张召海,男,中共党员,正阳河派出所民警,诫勉谈话处分。
(5)李旭峰,男,中共党员,正阳河派出所副所长,批评教育处分。
(6)王显辉,男,中共党员,正阳河派出所所长,批评教育处分。
(7)马辛,男,中共党员,道里区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诫勉谈话处分。
(8)果孝扬,男,中共党员,木兰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批评教育处分。
(9)韩煦,女,中共党员,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批评教育处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启动专项巡查,解决责任落实关键问题。我区计划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区委巡查工作中,通过组织巡查组深入各行业监管部门、属地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消防安全专项巡查,彻底解决好安全生产意识和底线思维意识不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不够深入,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二)深化专项整治,解决隐患清零难点问题。区委、区政府决定,从2021年9月4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全层面、全覆盖“严督”,高频次、高密度“严查”,重隐患消除“严管”和强化执法“严处”的工作原则,特别是易发火灾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要场所,要聚焦各行业领域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重点排查整治门店房、三合一、多合一、住改仓、地下商场、人防工程、仓储物流、石油化工、加油加气站、“九小场所”等高危行业经营场所,最大限度地集中解决一批消防安全隐患问题、集中突破一批重点难点问题、集中查处一批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违规问题。并对包保组、街镇、行业办局关于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做出了详尽安排。以街镇为主体、区级领导包保、由消防、公安、应急、执法、住建、市场等六个部门组成工作组,对重点行业领域、重要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开展集中排查整治,建立台账和整改时间表,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采取果断措施,“该关的关、该停的停、该扒的扒”,力争实现消防安全隐患“清零”目标。同时,将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纳入全区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行动中,作为当前和今后中心任务来抓。
(三)完善监督机制,构建消防安全隐患治理长效机制。区委、区政 府将执纪监督问责贯穿于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过程。区纪委监委主动对接、积极作为、挺纪在前,用严厉问责倒逼监管责任落实。对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不及时、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零容忍”。区委将各部门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列入年终目标考核重要指标,要求各行业部门和属地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班子成员分工分层抓好落实,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探寻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法,健全联动管控机制,建立创新工作模式,构建消防安全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8.31”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2年2月28日
FD09953 | 2021_邹平山东民生新能源有限公司5·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山东 | 严重程度: | 场所:储能/新能源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pdf
1 邹平山东民生新能源有限公司 “5·4”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5 月4 日8 时左右,邹平市山东民生新能源有限公 司对外出租的厂区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 人死亡、1 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197.31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定,5 月4 日下午,邹平市政府成立了由邹平市应急 局、公安局、总工会、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山东民生 新能源有限公司“5·4”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邀请邹平市纪委监委参加,并聘请行业领域内专家参与,依法依 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查、专家论证、询问 人员、调阅资料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 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 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邹平市纪委监委积极参加事故调查组有关会议,根据事故调 查组移交的线索,经过深入调查,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 单位提出了处理意见。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山东民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新能源)成立于 2009 年9 月17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162669444224N,
2 登记日期为2021 年4 月26 日,注册资金3600 万元,位于邹平 市九户镇九户村,法人代表为高本能,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 兴能源技术研发;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 售;橡胶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建 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该公司有南 北两个厂区,两个厂区相对独立,中间隔孙章路,直线距离约 500 米,事故发生在北厂区。 (二)事发厂区基本情况 民生新能源北厂区建成于2009 年9 月,从成立到2010 年底, 主要生产硫酸镁、调和汽油,后该厂区一直处于停产闲置状态。 2014 年3 月23 日,民生新能源将北厂区租赁给来自东营的黄防 个人,租赁合同约定以民生新能源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 准,租赁期限自2014 年4 月1 日起至2019 年3 月31 日。2019 年3 月31 日到期后,又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9 年4 月 1 日起至2021 年3 月31 日止,后口头约定继续租赁。 2014 年4 月,黄防承包该厂区后,先后购置3 个加温罐、4 个搅拌罐、1 台700KW 导热油炉,生产颜色较好的润滑油基础油。 2016 年,因市场原因,开始生产低端的润滑油基础油。2016 年 底至2020 年上半年,该项目基本处于半停产状态。2020 年下半 年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三)生产工艺流程 润滑油基础油生产工艺为将减线油(指原油减压蒸馏塔产出 的油,是生产润滑油的基础原料,依据沸点的不同主要分为一线 到四线,沸点越来越高,闭杯闪点>100℃)加热、静置,沉淀出 杂质后,制得产品润滑油基础油(2017 年8 月,民生新能源委
3 托科标检测(青岛)测试中心对生产出的润滑油基础油进行检测, 闭杯闪点>93.0℃,不属于易燃液体)。 (四)现场勘验情况 经现场勘验,压滤车间东侧2 个成品卧罐过火变形损毁严 重,南侧靠墙成品卧罐东侧罐口附近有大量流淌凝结的减线油。 压滤车间管道泵阀门已经拆除,压滤车间至成品卧罐的管线(管 道直径约80-90mm,顺南墙铺设,稍矮于南墙顶端)已经气割断 开,在靠墙成品卧罐南侧附近发现气焊枪。原料罐区南侧储罐过 火变形,靠近冷却水池2 个储罐罐底受损变形严重。加温罐及连 接管线都已烧塌,靠近加温罐的东侧车间屋顶烧毁。 (五)事故发生时段天气情况 5 月4 日8 时邹平市九户镇天气情况:12℃;2 分钟平均风 向:西;2 分钟平均风速:2.8 米/秒(二级);小时内极大风速: 5.2 米/秒(三级);小时内极大风速的风向:西北;小时内极 大风速出现时间:7:26。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为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黄防计划增加搅拌罐数量 并对原有搅拌罐管线进行拆除改造。2021 年4 月30 日,黄防从 外地购进4 个搅拌罐,准备进行装置改造作业。5 月1 日至3 日, 黄防安排工人加高了搅拌罐罐腿,拆除压滤车间搅拌罐阀门,并 雇佣吊车将搅拌罐竖立于压滤车间东侧。5 月4 日早上7 时,黄 防安排张士春、黄爱民、杜华、高本友等人将连接压滤车间和2 个成品卧罐的碳钢管道(位置在南墙处,稍低于墙头,直径约 80-90mm,长期废置,未曾清理)拆除,张士春骑在南墙使用气割
4 枪自西向东将碳钢管道割为每段8-9 米,黄爱民、杜华、高本友 负责将张士春割下的管道搬运至厂区空地,黄防在压滤车间组织 工人焊接搅拌罐罐腿支架。8 时左右,身在压滤车间的黄防听到 “噗”的一声,跑出压滤车间后发现张士春割管道的地方起火, 火势迅速增大,快速蔓延至原料罐区和加温罐区。张士春被成品 卧罐爆燃产生的气浪冲击至南墙外后自行离开,在成品卧罐附近 负责搬运管道的黄爱民、杜华烧伤致死,高本友烧伤后被送往九 户镇卫生院简单救治,后被120 救护车送往济南九六〇医院进行 治疗。 (二)应急处置及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黄防让门卫董胜坤拨打119 报警,董胜坤因紧 张一直未正确拨打119,后附近群众于8 时8 分拨打了119、120 电话。九户镇值班人员发现民生新能源北厂起火后,立即报告值 班领导,随后九户镇启动应急预案,安排值班人员立即赶往事故 现场,疏散附近群众,全力配合消防、公安、应急等部门开展现 场救援工作。 8 时15 分,邹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邹平市消防救援大队 事故通报后,立即向邹平市委、市政府汇报了事故有关情况。接 到报告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组织应急、公安等部 门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8 时32 分左右,邹平市 消防救援大队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先后调动14 辆消防车、68 名 指战员,通过采取冷却降温、抑爆控火等科学施救措施,经过3 个多小时的连续奋战,11 点40 分左右,现场明火被扑灭。 9 时58 分,邹平市应急管理局向滨州市应急局书面报告事 故情况,并随后电话直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滨州市政府、滨
5 州市应急局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指导开展 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黄防组织张士春在长期废置但残留减线油的管线上从事气 割作业时,高温火焰点燃残留的减线油,后窜入与管道相连的成 品卧罐(内存有8-10 吨减线油),导致发生爆燃着火,是事故 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黄防法制意识淡薄,非法组织生产活动,盲目蛮干、冒险 作业。 (1)非法组织生产活动。黄防法制意识淡薄,租赁厂区后, 违反合同约定(民生新能源一直未将润滑油基础油生产列入营业 执照许可事项),长期非法从事润滑油基础油生产经营活动。 (2)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黄防在明知管 线内和成品罐内存有减线油的情况下,未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未 采取置换、设置盲板等安全防护措施,强令工人从事动火作业, 对生产现场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安全隐患突出。 2.民生新能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民生新能源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 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包代管,长期放任承包方黄 防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执行停产指令不到位。对镇政府下达的停产指令书执 行不到位、不彻底(九户镇自2019 年7 月9 日到2021 年1 月
6 13 日,先后4 次向该企业下达了《停产通知》,要求停止一切 生产经营活动)。 3.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九户镇落实属地打非责任 不力,对民生新能源北厂区非法生产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虽多 次下达停产通知,但对民生新能源落实情况督促不力,致使企业 仍处于时停时开状态。落实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到位,自2021 年1 月12 日开始,我市对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行了多次安排部 署,并针对“五一”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重点安排,但 九户镇未及时检查发现并制止其改造生产设备并从事动火作业 的行为。 4.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邹平市市场监管局,履行部门 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企业经营事项监管缺失,致使民生新能源长 期处于超范围生产经营状态。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山东民生新能源有限公司“5.4”火灾事故是 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山东 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建议 如下: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已经采取司法措施人员 黄防,民生新能源北厂承租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 被邹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7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高本能,民生新能源法定代表人,未有效履行法定职 责,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以包代管,放任 承包方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 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邹平市应急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其处上一年收入30%的罚 款,并提请上级部门撤销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考核合格证。 (2)张宗山,民生新能源安全管理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 理职责,未认真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制止和 纠正黄防组织实施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 任。建议由邹平市应急局依据有关规定,提请上级部门撤销其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3.建议给予组织处理人员 (1)赵远安,中共党员,九户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 对民生新能源安全监管、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民生 新能源北厂存在的安全问题,并督促其整改到位;对落实停产情 况监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对其作出免职处 理,鉴于赵远安患病住院治疗,待其身体条件允许后再调查处理。 (2)陈凯,中共党员,九户镇应急办副主任,未认真履行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工作浮于表面,对民生新能源非法出租 及落实停产指令监督检查不到位、督促落实不力。对事故的发生 负有重要责任,建议邹平市纪委监委对其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张玉涛,中共党员,九户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 安全生产工作,对应急办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
8 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邹平市纪委监委对其 进行诫勉谈话。 (4)王平,中共党员,九户镇镇长,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安 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不力,对分管领导和应急办未认真履行安全 生产监督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 邹平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孙美荣,中共党员,九户镇党委书记,打非治违第一 责任人,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的工作要求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邹平市 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民生新能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 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九户镇政府予以取缔;建议由邹平市应急 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九户镇党委、政府,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履行 属地打非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责成九户镇党委、 政府向邹平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邹平市市场监管局履行部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企业长期 超范围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责成邹平市市场监管局向邹平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建议邹平市 安委会对邹平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人进行约谈。 五、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 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属地监管责任,严防类似事故的发 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9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生产 经营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要严格审查承租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条件,将承包单 位及其项目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坚决杜绝 非法违法转出租,严禁“一租了之”、“以租代管”等行为。生 产经营单位要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 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认真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要严格特殊作业管理,认真 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对作业设备、安全设施设备、个体防护 设备、人员状态、现场安全状况、应急处置装备进行检查和确认 后方可开展作业,要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技术措施,并安排专人 进行现场监护。 (二)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属地安全监管。各镇街、开发 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加 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管 队伍,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要强化“打非治违”工作力度, 深入摸排闲置厂房非法违法出租行为,重点对因破产重组闲置厂 房出租等生产经营单位,因环保、转型升级、打非等长期停产停 业但仍存在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的“僵尸企业”等进行排查摸底, 建立重点监管对象清单,确保无一遗漏,对合规合法的生产经营 单位加强监管,对非法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断水、断电、清原料、 清设备、清场地等强力措施督促其退出市场。 (三)增强安全红线意识,坚守安全底线。全市各级各部门 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
10 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 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这条红线,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 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狠抓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切 实做好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百日 攻坚行动为抓手,拓展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行动广度深度,扎 实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加强对外包企业安全管理的执法检查力 度,严查无照无证和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行为,对发现的非法违 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切实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履行到位, 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山东民生新能源有限公司 “5·4”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1 年8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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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954 | 2021_郫都区安靖街道沙湾村11组2021.3.2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郫都区安靖街道沙湾村11组“2021.3.23”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宗信花木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郫都区安靖街道,法定代表人:李xx。经营范围:种植、租赁、销售:花卉、园艺作物;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等。该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无主要负责人李xx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印证材料. (二)火灾区域仓库情况。 2015年底至2018年12月期间,宗信花木公司将所属大棚逐渐改造成仓库,分别租给郑xx、李xx、林xx、朱xx、王xx等自然人使用,并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该仓库区域周边无市政消防给水管网,仓库内未建立消防水池,配备了手持式消防灭火器。此次火灾涉及郑xx、李xx承租的两间库房,主体为钢结构。郑xx承租库房主要存放TOTM(增塑剂)、工业大豆油、三氧化二锑(一般工业原料)、高岭土、颜料等物品,存放总量约340吨;李xx承租库房主要存放调味品 (三)事故经过。 根据监控画面,2021年3月23日20时21分左右,郑xx库房外堆放工业豆油塑料桶上部有明显电弧光闪亮,并伴随火花掉落,持续到20时33分起火。火焰滴落到工业豆油塑料桶上,引燃塑料桶,塑料桶堆燃烧呈“V”字型。宗信花木公司仓库管理人员覃xx等人发现该部位冒浓烟后,立即关闭电闸,并拨打“119”报警电话,但未寻找到干粉灭火器扑救初期火灾,贻误了最佳灭火时机。
二、应急救援、事故伤亡、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0时36分左右,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后陆续调派13个中队,36台车,171人到现场处置扑救火灾,22时44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3月24日1时13分,明火熄灭,参战力量开展清理火灾现场。接报后,郫都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挥火灾扑救。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立限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灭火和事故善后工作。 (二)事故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68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约500余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区消防救援大队勘查认定,郑xx承租库房的中部卷帘门向东北方向约14米、距地面约5米处屋檐下电线金属支架处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宗信花木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间接原因。 一是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苗圃用地改建成库房,所建库房无相应手续。 二是库区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落实,货物堆码不规范,未及时清理通道上的可燃物。屋檐下电线金属支架处电气线路故障后,熔融物下滴引燃下方塑料制品燃烧。 三是未按规定对仓库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定期开展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致使仓库管理人员在火灾初期未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导致火灾灾情蔓延扩大。(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2021.3.23”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李xx,宗信花木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违法违规搭建库房,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是否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独立开展调查。 (二)关于对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的履职情况调查,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决定以区纪委、区监委的意见为准。 (三)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宗信花木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苗圃用地改建成库房,所建库房无相应手续。库区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落实,货物堆码不规范,未及时清理通道上的可燃物。屋檐下电线金属支架处电气线路故障后,熔融物下滴引燃下方塑料制品燃烧。未按规定对仓库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定期开展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致使仓库管理人员在火灾初期未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导致火灾灾情蔓延扩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安靖街道对违章搭建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同时加大辖区库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定期对消防突出问题点位进行检查,切实增强一线监管人员的责任心、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提升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自然人消防安全意识。 (二)宗信花木公司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技能,强化管理人员责任心,加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建立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台账和清单,落实整治责任和时限要求,及时整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立即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鉴于该事故因用电不规范所致,建议由区能源部门牵头督促电力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用户安全用电的检查巡查,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力度,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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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955 | 2021_郫都区安靖街道沙湾村11组2021._21·3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宗信花木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郫都区安靖街道,法定代表人:李xx。经营范围:种植、租赁、销售:花卉、园艺作物;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等。该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无主要负责人李xx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印证材料. (二)火灾区域仓库情况。 2015年底至2018年12月期间,宗信花木公司将所属大棚逐渐改造成仓库,分别租给郑xx、李xx、林xx、朱xx、王xx等自然人使用,并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该仓库区域周边无市政消防给水管网,仓库内未建立消防水池,配备了手持式消防灭火器。此次火灾涉及郑xx、李xx承租的两间库房,主体为钢结构。郑xx承租库房主要存放TOTM(增塑剂)、工业大豆油、三氧化二锑(一般工业原料)、高岭土、颜料等物品,存放总量约340吨;李xx承租库房主要存放调味品 (三)事故经过。 根据监控画面,2021年3月23日20时21分左右,郑xx库房外堆放工业豆油塑料桶上部有明显电弧光闪亮,并伴随火花掉落,持续到20时33分起火。火焰滴落到工业豆油塑料桶上,引燃塑料桶,塑料桶堆燃烧呈“V”字型。宗信花木公司仓库管理人员覃xx等人发现该部位冒浓烟后,立即关闭电闸,并拨打“119”报警电话,但未寻找到干粉灭火器扑救初期火灾,贻误了最佳灭火时机。
二、应急救援、事故伤亡、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0时36分左右,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后陆续调派13个中队,36台车,171人到现场处置扑救火灾,22时44分,现场火势得到控制。3月24日1时13分,明火熄灭,参战力量开展清理火灾现场。接报后,郫都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挥火灾扑救。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立限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灭火和事故善后工作。 (二)事故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68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约500余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区消防救援大队勘查认定,郑xx承租库房的中部卷帘门向东北方向约14米、距地面约5米处屋檐下电线金属支架处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是造成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宗信花木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间接原因。 一是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苗圃用地改建成库房,所建库房无相应手续。 二是库区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落实,货物堆码不规范,未及时清理通道上的可燃物。屋檐下电线金属支架处电气线路故障后,熔融物下滴引燃下方塑料制品燃烧。 三是未按规定对仓库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定期开展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致使仓库管理人员在火灾初期未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导致火灾灾情蔓延扩大。(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2021.3.23”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李xx,宗信花木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违法违规搭建库房,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是否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独立开展调查。 (二)关于对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的履职情况调查,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决定以区纪委、区监委的意见为准。 (三)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宗信花木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苗圃用地改建成库房,所建库房无相应手续。库区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落实,货物堆码不规范,未及时清理通道上的可燃物。屋檐下电线金属支架处电气线路故障后,熔融物下滴引燃下方塑料制品燃烧。未按规定对仓库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定期开展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致使仓库管理人员在火灾初期未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导致火灾灾情蔓延扩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安靖街道对违章搭建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同时加大辖区库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定期对消防突出问题点位进行检查,切实增强一线监管人员的责任心、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提升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自然人消防安全意识。 (二)宗信花木公司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技能,强化管理人员责任心,加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建立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台账和清单,落实整治责任和时限要求,及时整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立即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鉴于该事故因用电不规范所致,建议由区能源部门牵头督促电力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用户安全用电的检查巡查,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力度,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FD09956 | 2021_金湾区中山金枪鱼帆船制造有限公司4·25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更新日期:2024年12月09日
2021年4月25日,珠海市金湾区平沙升平大道中268号3号厂房承租单位中山金枪鱼帆船制造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其他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3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高栏港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和平沙镇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中山金枪鱼帆船制造有限公司“4·25”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 中山金枪鱼帆船制造公司(以下简称金枪鱼公司),位于中山市东升镇永胜村(甘某伟、杨某梅厂房二楼第一卡),成立于2018年6月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RN461W,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黄某龙。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帆船及其配件、运动器材及其配件、玻璃钢制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
- 珠海达普艺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普公司),位于珠海市金湾区平沙升平大道中268号3号厂房,成立于2016年4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P0366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李某龙。经营范围:欧式建筑、酒店、主题公园的设计与施工、玻璃纤维增强水泥制品(GRC)、玻璃纤维增强石膏制品(GRG)、玻璃纤维增强树脂制品(GRP)、园林景观水泥直塑(TCP)、艺术雕塑的设计、生产、销售与施工。
(二)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金枪鱼公司与达普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和2020年8月12日分别签订厂房和空地租赁合同,金枪鱼公司从达普公司租下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升平大道中268号3号厂房及3号厂房南面空地,用作船艇翻新维修作业场所。3号厂房租期为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3号厂房南面空地租期为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双方于2020年8月1日签订《厂房安全协议》,协议第3条明确:(1)甲方(达普公司)与乙方(金枪鱼公司)在施工前要对各自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协议第4条明确:(2)焊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严禁无证操作,乙方(金枪鱼公司)擅自乱拉线路造成的后果由乙方(金枪鱼公司)负责。
2021年4月中旬,金枪鱼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龙从佛山顺德拉回2艘旧艇,于4月24日起在平沙升平大道中268号3号厂房南面空地对船艇进行翻新。4月24日,经黄某龙同意,金枪鱼公司员工叶某培联系孔某新(自然人个体),双方未签订书面用工协议,仅口头商定孔某新以200元每天的报酬受雇于金枪鱼公司,为金枪鱼公司进行船艇翻新作业,雇佣期为4月25日起至翻新作业完成为止。工作内容为搭棚、栏杆安装、船身刷漆等,涉及的操作包括焊接、热切割、打磨、钻孔、刷漆,向某丰、王某昌2人为金枪鱼公司员工马某在黄某龙的授意下,以口头商定的形式受雇于金枪鱼公司,与孔某新一同进行船艇翻新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4月25日(星期日)上午8时0分,向某丰、王某昌来到金枪鱼公司作业场地,开始进行船艇翻新作业。
10时0分,孔某新来到金枪鱼公司作业场地开始作业,孔某新为第一天上班。当天的工作安排为:向某丰和王某昌主要负责船体毛边打磨,孔某新因操作技能更熟练,主要负责船头处船篷搭建,需进行的操作包括角铁切割、船板钻孔、螺丝安装和角铁焊接。当日3人作业时,无其他人在场。
12时0分,3人结束上午工作,此时已完成船板钻孔。
13时30分,3人回到船上,开始下午的工作。孔某新在位于北侧船艇的船头进行角铁热切割及焊接,向某丰在位于北侧船艇的船尾用打磨机打磨船舷,王某昌在位于南侧的船艇上进行船体打磨。
约14时0分,作业过程中,北侧船的船舱部位突然发生爆炸,船板被掀开,船上物品被炸飞,部分落回船上,部分掉落在船周边。由于孔某新在事发船上作业,爆炸发生瞬间,孔某新被冲击力抛至空中并坠落回船首左部的船板上。向某丰跨坐在船尾部船舷上作业,被爆炸冲击力震下船,脚部受轻伤。爆炸造成船首及船尾部小面积起火。
爆炸发生后,金枪鱼公司黄某龙与在附近厂房中作业的数名人员立即赶到事发船艇处灭火并迅速将火扑灭。同时,黄某龙电话报警并拨打120求救。
火焰扑灭后,黄某龙指挥在场众人将孔某新抬至地面,此时孔某新已失去意识。同时,市第五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对向某丰进行治疗。
14时20分,医护及公安部门人员抵达现场,警察对现场进行封锁保护。
14时50分,孔某新在事发现场经抢救无效死亡。
以上过程,由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得出。
(二)事故救援情况
爆炸发生后(14时0分),黄某龙指挥现场人员进行灭火,并立即拨打110、120求救。高栏港公安分局、市第五人民医院接报后第一时间(14时20分)赶往现场并迅速展开处置工作。金湾区应急管理局(14时40分)接到信息后立即赶到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要求报告事故相关信息。
三、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孔某新,男,汉族,52岁,广东云浮人,身份证号:44282719*********3,通过口头协议的方式成为金枪鱼公司临时工,负责金枪鱼公司本次船艇翻新项目的实际操作,无焊接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取得相应上岗作业资格。在本起事故中死亡。死亡原因为多脏器损伤(死亡医学证明)。
向某丰,男,土家族,48岁,湖南永顺人,身份证号:43312719*********3,通过口头协议的方式成为金枪鱼公司临时工,负责金枪鱼公司本次船艇翻新项目的实际操作,在本起事故中受伤。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孔某新家属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孔某新家属与金枪鱼公司于5月20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43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现场勘验情况及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在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升平大道中268号3号厂房南面空地。经2021年4月26日事故调查组现场勘验:现场有船艇2艘,其中靠北侧的为事发船艇,该船长14m、宽3m、高1.7m,船头朝东;船体中间高出部分为油箱,油箱后部的船板为铝合金材质,油箱至船尾的船板被全部掀翻,被掀翻的船板长3.4m、宽1.8m,部分船板被掀至船外;油箱至船头部的船板为铝合金材质,一部分长3.4m、宽1.2m的船板被掀起,形成一段长3.4m、最宽处30cm的裂缝;船板与船底之间为船舱底,船舱底剩余20cm深的油水混合物,呈淡黄色,并有强烈汽油气味;船艇前部右侧船板发现电焊夹1个;船身中间油箱上发现电焊条1包,包装已拆开;前部船板发现打磨片3个;船前部靠近油箱处发现电钻1个。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和询问相关人员,可以确定该起事故的起因物为其他(焊接作业点火源)(3.27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表A3),致害物为蒸气(油气)(4.18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表A4),伤害方式为爆炸(5.10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表A5),不安全状态为维修、调整不良(6.02.4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表A6),不安全行为为易燃易爆场合明火(7.06.08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表A7)。
调查组认为,事发船艇由于日常加油操作不规范(手提油桶倒油),导致每次加油时均有少量汽油漏至船舱内,在船舱底部逐渐累积,形成约20cm深的油水混合物。在4月25日翻新作业前,事发船艇已在事发现场空地放置数日,经太阳长时间暴晒,船舱内温度升高,导致船仓底油水混合物挥发形成油气。孔某新进行船艇翻新打孔作业时将船板钻穿,随后在同一作业区域违规进行焊接作业,焊接过程中产生的明火通过钻孔引燃船舱内油气,导致船舱发生闪爆。
(二)间接原因
通过事故调查组调查,相关单位及个人安全管理情况如下:
金枪鱼公司,在本起事故中多项安全管理措施缺失,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未按规定对孔某新、向某丰、王某昌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安排未持有焊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孔某新上岗进行焊接作业;3、未按规定对作业船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4、未严格遵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①有关规范要求,对焊接作业进行安全管理及作业现场安全监督。
黄某龙,在本起事故中多项措施未落实,未按照规定履
①《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3.2.2现场管理及安全监督人员:焊接或切割现场应设置现场管理和安全监督人员。这些监督人员必须对设备的安全管理及工艺的安全执行负责。在实施监督职责的同时,他们还可负担其他职责,如:现场管理、技术指导、操作协作等。
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未组织制定金枪鱼公司焊接、热切割特种作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未按规定组织孔某新、向某丰、王某昌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作业前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与风险评估,未及时发现船舱内存在油水混合物;4、未按照《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①有关规范要求,组织人员对焊接、热切割特种作业进行作业审批与现场监护,未保证安全作业条件。
达普公司,1、与厂房(场地)承租单位(金枪鱼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排员工对厂房(场地)进行每日巡查,通过微信群、安全培训、安全例会等方式对厂房(场地)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达普公司已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事故原
①《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3.2.1管理者:管理者必须对实施焊接及切割操作的人员及监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安全操作、工艺的安全执行及应急措施等。管理者有责任将焊接、切割可能引起的危害及后果以适当的方式(如:安全培训教育、口头或书面说明、警告标识等)通告给实施操作的人员。管理者必须标明允许进行焊接、切割的区域,并建立必要的安全措施。管理者必须明确在每个区域内单独的焊接及切割操作规则,并确保每个有关人员对所涉及的危害有清醒的认识并了解相应的预防措施。管理者必须保证只使用经过认可并检查合格的设备(诸如焊割机具、调节器、调压阀、焊机、焊钳及人员防护装置)。
因及性质进行综合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由当事人违规①进行焊接作业,金枪鱼公司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其他爆炸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孔某新,金枪鱼公司临时工,无焊接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取得相应上岗作业资格。此次事故中,由于违规进行焊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孔某新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金枪鱼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金湾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3.2.3操作者:操作者必须具备对特种作业人员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并懂得将要实施操作时可能产生的危害以及适用于控制危害条件的程序。操作者必须安全地使用设备,使之不会对生命及财产构成危害。操作者只有在规定的安全条件得到满足;并得到现场管理及监督者准许的前提下,才可实施焊接或切割操作。在获得准许的条件没有变化时,操作者可以连续地实施焊接或热切割。
(三)建议进行立案调查人员
黄某龙,金枪鱼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照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金湾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黄某龙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金枪鱼公司要深刻意识到本起事故的严重后果,重新整理安全生产工作思路,从头整改,形成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制。要规范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要求。严格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评估,及时向作业人员告知事故隐患与安全风险。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有效提高安全作业意识,杜绝不安全作业行为。要加强作业现场巡查,强化特种作业审批与现场监护,防止再次因特种作业引发事故。
(二)达普公司要深刻汲取本起事故教训,主动查找自身安全管理薄弱环节,进一步规范与承租单位或同一作业区域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划分,严格开展承租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审核,加强出租厂房(场地)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开展作业场所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
(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辖区各级安监执法人员在各项执法检查行动中,除严格按计划开展检查外,还应重点督促企业落实以下两方面措施:一是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一线三排”工作,全面排查作业现场事故隐患,严格落实整改,避免贸然生产引发事故。二是针对电工、焊接、高处、危化品、烟花爆竹等特种作业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作业审批、现场监护。
(四)通过区政府网站公示、安全生产月警示周等方式,向辖区企业进行事故通报警示,以本起事故为反面典型,督促辖区企业深刻吸取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举一反三,对危险性大且无法进行有效管控的场所、环节、设备、工序采取暂时停工停业措施,排除危险后方可复产,防止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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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957 | 2021_长春市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长春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吉林省长春市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15死25伤,照明线路漏电引燃仿真植物,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15死25伤!事故调查报告公布!照明线路漏电引发…-新华网 / 新华网 > > 正文 2022 04/ 25 09:28:46 15死25伤!事故调查报告公布!照明线路漏电引发… 小 中 大 15死25伤!事故调查报告公布!照明线路漏电引发… 2022-04-25 09:28:46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近日,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在官方网站公布了《吉林省长春市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吉林省长春市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1年7月24日15时40分许,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丰路472号,吉林省李氏婚纱影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氏婚纱公司)拍摄基地李氏婚纱梦想城发生火灾,造成15人死亡、25人受伤,建筑物过火面积62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3700余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 起火原因:2021年7月24日15时40分许,李氏婚纱梦想城二楼“婚礼现场”摄影棚上部照明线路漏电击穿其穿线蛇皮金属管,引燃周围可燃仿真植物装饰材料所致。 火灾蔓延扩大原因:李氏婚纱公司违规对李氏婚纱梦想城进行改扩建及采用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人员 1.邹兆春,男,51岁,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长春市宽城区政协常委,李氏婚纱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博大东方公司实际控制人。 2.张艳红,女,31岁,邹兆春妻子,李氏婚纱公司股东、原法定代表人(2017年11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实际管理人。 3.隋忠孝,男,39岁,李氏婚纱梦想城改扩建工程平面规划设计及施工现场管理人(不含摄影棚)。 4.马亮,男,40岁,摩玛嘉颂公司和摩玛世纪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氏婚纱梦想城摄影棚装修设计及摄影棚施工工程实际负责人。 5.朱玉波,男,47岁,李氏婚纱公司电工,李氏婚纱梦想城改扩建工程水、电、暖、空调等施工现场负责人,配电系统日常维护保养负责人。 6.刘岩,男,35岁,摩玛嘉颂公司行政主创设计总监,李氏婚纱梦想城摄影棚装修工程设计负责人。 7.宁博,女,37岁,李氏婚纱公司李氏婚纱梦想城店长,负责李氏婚纱梦想城全面工作。 8.徐利,女,43岁,李氏婚纱公司行政部主管,负责财务、人事、后勤工作。 9.蒋辉辉,男,34岁,参与李氏婚纱梦想城摄影棚装修工程施工。 【纠错】 】 深度观察 广交会连续五届“上云”见证“中国引擎”强大能量 新华全媒头条 社区“战疫” 他们有“三宝”新华全媒+ 通堵点破难点 确保产业链供应链不掉线新华全媒+ 疫情下的“宅家健身”故事:没有什么能够阻挡我对健康的向往追光 “抗疫餐”背后的坚韧与温情香港故事 融媒集萃 外国人在上海:德国女摄影师的核酸日常 【100秒漫谈斯理】如何认识这份宝贵的抗疫经验 第七个“中国航天日”,我们正在参与一场远征
FD09958 | 2021_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长春 | 严重程度:重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吉林省长春市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致40死伤,责任人被刑拘!
2022-04-25 15: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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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在官方网站公布了《吉林省长春市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吉林省长春市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1年7月24日15时40分许,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丰路472号,吉林省李氏婚纱影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氏婚纱公司)拍摄基地李氏婚纱梦想城发生火灾,造成15人死亡(李氏婚纱公司从业人员7人、顾客8人)、25人受伤,建筑物过火面积62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3700余万元。
吉林省李氏婚纱影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兆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另有多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7月24日,李氏婚纱梦想城正常营业,当日下午在岗员工130人,顾客40人。15时40分许,员工齐某和朴某在李氏婚纱梦想城二楼南侧“许愿树”影棚内为两名顾客拍照时,朴某看到“婚礼现场”影棚内东南侧拱形装饰门上部的仿真植物着火便大喊“着火了”,随后跑下一楼寻找灭火器。紧邻“许愿树”北侧影棚内的摄影师于某和助理崔某听到喊声后,立即让他的三名顾客撤离,并指示了撤离出口和方向。于某拿起灭火器试图灭火,但由于火势太大无法扑灭,于是于某、齐某、崔某三人跑出影棚区,跑到一楼逃生。
15时40分许,在二楼办公区的总经理邹某与技术部曲某看到南侧下方错层的影棚区有大量浓烟蔓延,向下的楼梯被浓烟淹没,无法撤离,二人跑到办公区西侧的数码部内,此时数码部内被困人员30余人,邹某和众人砸开了窗户(窗口距硬质地面约7m),多人从窗户跳出,曲某跳下后摔伤,邹某欲跳窗时被浓烟熏倒在窗口。15时48分,李氏婚纱公司员工拨打了119火警电话,邹某后被消防救援人员救出。火灾于当日19 时 28 分被扑灭,事故共造成15人死亡(李氏婚纱公司从业人员7人、顾客8人),25人受伤。经现场勘查,南侧影棚区内2人中毒窒息死亡,数码部室内10人中毒窒息死亡,跳窗人员中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灭火救援现场
事故直接原因
报告指出,起火原因为基地二楼一摄影棚照明线路漏电,进而引燃周围可燃仿真植物装饰材料。
“樱花大道”“婚礼现场”影棚内仿真植物(火灾前)
李氏婚纱公司违规对该摄影基地进行改扩建,擅自将工业厂房改为商业用途,火灾发生后,违规使用的材料燃烧后产生大量高温可燃有毒气体,火势迅速蔓延。建筑消防通道被违规封闭,灭火救援及应急疏散受到影响。
李氏婚纱梦想城顶棚喷涂聚氨酯
报告认定,李氏婚纱公司、大连摩玛嘉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违反建筑、消防等法律法规,忽视火灾风险,违规设计施工。
有关地方政府存在的问题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两违”清查行动中,未发现李氏婚纱梦想城存在的问题隐患,排查隐患工作有缺失。监督检查过程中未跟踪问题隐患整改情况,未达到闭环管理要求;检查人员现场检查不深入,未摸清违法、违章建筑底数,日常检查中长期未发现李氏婚纱梦想城存在违法改扩建行为;对消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指导督促辖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存在死角和盲区。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缺乏协调指导;所属规划部门对李氏婚纱梦想城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违法改扩建问题的排查与治理工作开展不力;所属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违建排查治理工作跟踪调度不及时,对企业违规装修改造工程监督检查不力;所属商务部门对婚纱摄影类企业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缺位。
- 长春市人民政府。监督指导净月开发区管委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到位,对公安派出所、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力问题失察。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人员
- 邹兆春,男,51岁,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长春市宽城区政协常委,李氏婚纱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博大东方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21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 张艳红,女,31岁,邹兆春妻子,李氏婚纱公司股东、原法定代表人(2017年11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实际管理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21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 隋忠孝,男,39岁,李氏婚纱梦想城改扩建工程平面规划设计及施工现场管理人(不含摄影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21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 马亮,男,40岁,摩玛嘉颂公司和摩玛世纪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氏婚纱梦想城摄影棚装修设计及摄影棚施工工程实际负责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已于2021年7月28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 朱玉波,男,47岁,李氏婚纱公司电工,李氏婚纱梦想城改扩建工程水、电、暖、空调等施工现场负责人,配电系统日常维护保养负责人。已于2021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 刘岩,男,35岁,摩玛嘉颂公司行政主创设计总监,李氏婚纱梦想城摄影棚装修工程设计负责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已于2021年7月28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 宁博,女,37岁,李氏婚纱公司李氏婚纱梦想城店长,负责李氏婚纱梦想城全面工作。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已于2021年7月28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 徐利,女,43岁,李氏婚纱公司行政部主管,负责财务、人事、后勤工作。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已于2021年7月28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 蒋辉辉,男,34岁,参与李氏婚纱梦想城摄影棚装修工程施工。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已于2021年7月28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监视居住。
编辑:马婉君
审核: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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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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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长治一澡堂致5死火灾调查报告:消防备案材料作假,6人涉罪
澎湃新闻记者 戴越
2021年2月19日,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黎侯古城一澡堂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调查报告日前由长治市应急管理局公布。
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是涉事公司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的汗蒸房内发热电缆引燃周围可燃物,火势迅速蔓延。此外现场工作人员处置不当,未组织人员疏散。
报告中还提到,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在该公司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由于工作疏忽,致使该公司通过使用虚假消防备案材料取得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由此,原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等多名消防部门负责人问责。
电源接线不规范导致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涉事公司汗蒸房内的发热电缆电源线接线方式不规范,造成接触不良发热,引燃周围可燃物,加之外围存在大量易燃、可燃物品,致使火灾荷载过大,火势迅速蔓延,此外现场工作人员处置不当,未组织人员疏散。
经勘查,起火点墙面处有多股向汗蒸房内照明、插座、墙面及地面发热电缆供电的电源线,电源线与发热电缆绞接不规范。
此外,经调查询问和视频监控显示,火灾发生后,消防报警设施未起到作用,场所负责人许海波发现起火后,立即切断了场所电源,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牌均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导致浴区室内照明度瞬间下降,工作人员处置不当,未组织人员疏散,直接影响内部顾客疏散逃生。
涉事企业消防备案材料造假
事故调查组认定,涉事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的问题。该公司使用虚假消防备案材料(实际建筑面积880㎡,备案材料显示建筑面积491㎡)取得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此外,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弱,人员培训不落实,日常巡查不到位,管理责任不明确、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形同虚设。汗蒸房施工负责人购置装修材料、电气设备,凭经验自行施工安装,导致汗蒸房内部装修材料、电气线路敷设达不到国家规范标准,致使该场所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
调查认定,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报告显示,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在涉事公司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由于工作疏忽,致使该公司通过使用虚假消防备案材料取得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同时,未将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列入消防重点单位进行管理,未正确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6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装修设计负责人等6人,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黎城县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与此同时,有多名消防部门人员被问责处理。报告显示,因对设施公司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把关不严、监督管理不到位,原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任职时间:2017年1月-2020年8月)冯泽强、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原任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副教导员,2020年8月任现职)刘希伟、长治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范战伟等3人被移交长治市消防救援支队处理。此外,黎城县消防大队未将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列入消防重点单位进行管理,未正确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也被移交长治市消防救援支队处理。
除此之外,黎城县商务中心主任、黎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副队长、黎城县黎侯派出所副所长等11名事故责任人被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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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长治市 火灾 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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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960 | 2021_长治黎城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2·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娱乐/网吧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长治黎城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2·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曹刚律师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起草人之一。代理震惊全国的浙江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吉林长春李氏婚纱梦想城724重大火灾,河北固安京东仓库1218火灾,内蒙鄂尔多斯购物中心613火灾,湖南新田1017特大森林火灾,哈尔滨北龙温泉酒店825重大火灾等案件。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万达广场828特大火灾责任调查工作。现为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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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5人死亡的澡堂火灾调查报告公布
发布时间:2022-02-21 作者:1645372800 浏览:2467
黎城县“2021·2·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2月19日13时40分许,长治市黎城县黎侯古城2幢2-1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过火面积300余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5671964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领导同意,2021年2月20日长治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牵头,公安、消防、商务、工会、市场等相关职能部门事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确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出了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生池)位于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黎侯古城2幢2-1,成立于2019年8月9日,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许海波,监事:赵云霞,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许海波,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许海波与赵云霞二人为夫妻关系,2020年7月二人离婚,于7月23日公司进行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由许海波变更为赵云霞,监事由赵云霞变更为许海波。10月1日前二人复婚恢复夫妻关系,直至事发未进行法人变更。
(二)相关证照及审批情况
1、工商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2019年8月9日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玉生池依法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注册号:91140426MAOKN6Y978,法定代表人:赵云霞,经营范围:公共浴室、茶座、住宿、食品经营、洗浴服务、汗蒸服务、足浴服务、保健按摩服务(非医疗)、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等。营业执照有效期2019年8月9日至2039年8月5日。
2、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2019年11月27日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向黎城县公安局提交了旅馆业经营申请表,当日,黎城县公安局为其进行了特种行业开业检查鉴定,并依法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名称: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证件编号: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公(特)字[旅]第30号,许可证长期有效。
3、卫生行政许可证办理情况
2019年11月27日玉生池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2019年11月29日黎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玉生池依法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名称: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编号:黎卫公[2019]第0027号,许可项目:公共浴室、旅店。许可证有效期2019年11月29日至2023年11月28日。
4、消防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1)该单位原建筑消防行政许可情况。
起火建筑属黎侯古城一期项目,该项目建设单位为黎城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邯郸市昌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山西才智建筑设计研究院,该项目于2012年3月办理立项批复(长发改投发[2012]103号),2013年8月21日办理用地手续(黎国用2013第06948号),2013年9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40426201300006号)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140426201300021号),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60885平方米,2013年10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3-008,A标段1-9幢),项目于2015年9月完工;于2015年9月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备案号140000WSJ150003436),2018年11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备案号14006000NYS180086)。
(2)玉生池消防行政许可情况
2019年11月7日,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受理了玉生池营业前消防检查备案申请(建筑面积491㎡)。2019年11月12日黎城县消防大队对该公司现场进行了消防检查,消防安全制度、培训、应急疏散预案,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室内装修材料等均符合消防要求,检查结果评定为合格。2019年11月12日黎城县消防大队给予办理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三)建筑基本情况
(四)单位建设概况
1.起火建筑建成至今使用、改造情况
2014年6月,刘书香同黎城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用于饭馆经营,期间将院子用钢柱和方钢进行支撑,并覆盖钢化玻璃(原建筑面积为730m2,覆盖钢化玻璃顶后增加至880m2),由于经营不善开始闲置。直至2019年1月因债务关系协商,张孝敏从开发商手中取得该建筑房屋产权。
2019年5月,许海波同张孝敏口头达成租赁协议(正式合同从2019年10月起算),许海波进场施工开始装修,该装修工程未进行专业设计。二层整体延用原饭店装修,仅将包间的餐桌更换为床、办公家具等,电气敷设未变更。一层卫生间、足疗间整体延用原饭店装修,仅将包间的餐桌更换为足疗床,电气敷设未变更。休息大厅除吧台、塑性绿植、影视墙之外均延用原装修,电气线路部分增设6个地插,其余部分未变更。前厅区域将收银台从西侧移至东侧,整体保留原装修。男、女浴区及汗蒸房进行了重新装修改造,确定了装修方案之后,许海波通过其朋友王留毅介绍,由刘俊林负责安装水箱、空气能配电箱;由李洪省负责汗蒸房整体装修及其电气线路敷设;由庞传勇负责空气能热水器的安装、男女浴区冷热水的改造;其他由许海波找人施工,包括除汗蒸房之外其他改造工程的土建、木工工程、家俱家电采购、大厅玻璃钢顶下粘贴塑料绿植等,其中由付榜军负责零星电气线路敷设。
2、起火建筑装修设计情况
2019年10月份玉生池整体装修完成后,因消防备案需要装修设计,所以许海波通过长治市雅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好龙介绍,由自由职业人王文武(建筑设计工程师)负责设计玉生池整体装修图纸。11月11日王文武装修设计图纸完成(图纸中的出图人和设计人的名字均由李楠指定),找到山西凯的建筑设计规划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经理李楠在装修图纸上加盖技术专用印章和设计出图专用章,然后交给胡好龙,随后胡好龙把玉生池所有消防备案资料整理后交给许海波,后经许海波将玉生池消防备案资料交给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11月12日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其公司进行了开业前的安全检查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3、汗蒸房装修情况
负责玉生池汗蒸房装修人员李洪省为大厂回族自治县窄坡华谊建筑装饰工程中心经营者,该中心2019年8月16日成立,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28MA0DYTG05M,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水电改造;家政保洁服务;建筑材料、五金、百货销售等。
李洪省持有北京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低压电工特种作业资格证,证号T372526197711266912,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7月20日,证件有效期限:2019年7月20日至2025年7月20日。
2019年8月20日李洪省以个人名义与山西省黎城县古城2—1号(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签订电气石养生馆承建合同,工程总价4万元整。
2019年7月,李洪省通过微信(微信号:ysykj8881,昵称为汗蒸房材料厂)从山东易晟元汗蒸设备有限公司购置了发热电缆、发热电缆卡子、温控探头、PAP隔热反射膜、托玛琳顶棚布、花木格兰、羊皮透光膜、锗石能量靠背、喷绘竹帘 、细方丝彩竹帘、电气石能量地砖、负离子粉、电气石粉,通过微信(微信号为f18615287282,昵称为AA山东暖匠石墨烯地暖厂家王冉)从山东暖匠暖通科技有限公司购置了电热炕板,在黎城本地购置了其他材料,并在当地雇佣了4名装修小工,完成了汗蒸房装修工程,其中电气施工工程均为李洪省本人凭经验施工完成。
(五)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黎侯派出所负有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1、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情况
2019年11月12日,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玉生池进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结果为合格。
2020年10月5日,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玉生池进行国庆期间专项指导帮扶工作,检查隐患6条,责令限期整改。10月13日,对玉生池法定代表赵云霞进行了约谈。
2、黎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和黎侯派出所监督检查情况
2020年1月5日,黎侯派出所对玉生池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安全隐患。
2020年5月18日,黎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和黎侯派出所联合对玉生池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3条,其中消防安全隐患2条,责令限期整改。
2020年10月8日,黎侯派出所对玉生池进行安全检查,发现1条消防安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021月2月7日,黎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对玉生池进行安全检查,发现3条隐患,要求立即整改。
3、其他部门监督检查情况
(1)黎城县商务中心2020年安全生产月和疫情期间,对玉生池共检查过2次(无记录);2021年1月份,商务中心对玉生池进行安全检查(无记录),发现的隐患均为口头告知,要求立即整改,未下达相关执法文书。
(2)黎侯镇华府社区居委会未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玉生池进行过安全检查及服务指导。
本章小结:经调查询问取证,1、玉生池整体装修完成后才找到王文武出具装修设计图纸;2、装修设计图纸是在《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提交后出具;3、李楠在装修图纸
上加盖的印章属于自己伪造。4、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
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整个建设工程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玉生池为了逃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故意将实际建筑面积880㎡改为491㎡,来逃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5、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2019年11月7日接到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后,于11月12日对该公司现场进行了消防检查,检查过程中未对该公司实际面积进行测量,检查结果评定为合格,并给予办理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6、根据山西省公安厅文件《关于印发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界定标准》《山西省消防安全九种规模小场所界定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实际建筑面积880㎡大于界定标准200㎡以上的场所,属于消防安全重点
单位,但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由于企业未申报、错过申报时
限等原因未将该单位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导致未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管。7、黎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对其承担的安全检查职责在认识上存在偏差,未能正确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工作职责。8、黎城县黎侯派出所在消防体制改革以后,对其承担的消防监管职责在认识上存在偏差,未能正确部署和全面履行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9、黎城县商务中心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督促、指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走过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10、黎侯镇华府社区居委会在区域划分上存在偏差,未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黎侯古城进行过安全检查及服务指导,导致黎侯古城成为监管盲区。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事故现场救援、信息报送情况
(一)时间、地点
根据相关视频、证人证言、接警时间、通信公司线路断网时间等,综合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年2月19日13时40分许。
(二)起火点的认定
经综合分析,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一层的汗蒸房内,起火点位于该汗蒸房西南角处。认定主要依据如下:
- 经对一层休息大厅南、北两侧和收银台处监控视频进行分析(详见视频分析报告),可以证明一层的汗蒸房内最先冒烟起火。
- 经调查询问,起火时在场人员许海波、牛丽云、马永梅、彭丽艳等人均证实,汗蒸房内最先冒烟起火。
- 经现场勘验,炭化、烟熏、变形、变色等燃烧痕迹均呈现由汗蒸房室内向休息大厅、足疗房、男女浴区及其他区域蔓延的痕迹特征。
- 汗蒸房内西南角电源线接线处对应的顶棚、墙面装修、装饰物等燃烧程度最重,并呈现由西南角处向室内四周蔓延的痕迹特征。
(三)排除其他引起火灾的因素
经调查走访和查看监控视频(该单位2021年2月19日0时到13时44分许的一层休息大厅南、北两侧和收银台处监控视频,火灾发生前后无可疑人员进入汗蒸房,并经公安机关提取起火部位处物证检测,未发现助燃剂成分,因此可排除人为放火。
(四)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火灾发生时,男浴区12人(2名搓背工、10名顾客),女浴区3人,休息大厅9人(3名顾客、5名工作人员及牛丽云之子),二楼员工宿舍4人(足疗技师),收银台1人,共计29人。
2021年2月19日12时8分许,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收银台值班人员王慧开启汗蒸房控制开关,使汗蒸房预热。13时42分54秒,收银台值班人员常红岩发现汗蒸房开关处有大量烟冒出,随即让牛丽云通知在休息大厅的负责人许海波。许海波随后赶往前厅查看情况后返回休息大厅确认汗蒸房起火,同时手指着汗蒸房方向通知其他在场工作人员并步行至配电箱处打开配电箱木质装饰柜门。13时43分59秒,清洁工马永梅、彭丽艳小跑至汗蒸房门口,马永梅拉开汗蒸房门,试图查看情况,此时汗蒸房内有浓烟冒出。几乎同时,许海波从配电箱处跑至汗蒸房查看情况,突然大量浓烟、明火涌出,其迅速跑至配电箱处关闭该配电箱总闸。工作人员马永梅(清洁工)、彭丽艳(清洁工)、常红岩(收银)、刘焕平(女搓背工)、牛丽云(报警人、服务员)携其子及2名客人共8人逃生。客人靳子毅从休息大厅赶往男浴区通知其同行人员王浩霖。
在男浴区工作的2名搓澡工张伟强、韩丽军在断电瞬间以为是停电,出来查看情况。(此时,男女浴区均无工作人员,男浴区10名顾客、女浴区3名顾客仍不知情。直到闻到有浓烟,火势因轰然迅速蔓延已经将女浴区出口封闭,男浴区正门出口也被封闭)张伟强、韩丽军与许海波共同使用灭火器参与救火。由于浓烟、明火迅速蔓延,许海波、张伟强、韩丽军3人逃生,未及时前往男浴区进行人员疏散。此时,男浴区共11人(靳子毅从休息大厅来到浴区通知其同行人员,9名成年人、1名幼儿),靳子毅利用手机手电功能同其他男顾客寻找出口,李超踹开浴区西侧水箱间出口的门之后,其中9人安全逃生,2人(段建峰、段佳林)逃生方向错误,死在休息大厅。女浴区3人(马素娟、徐卓娅、王金艺雪)未能逃生,在女浴区内死亡。4名足疗技师在二楼员工宿舍通过后窗搭木质爬梯逃生。
(五)事故现场救援情况
1、消防救援机构处置情况
2021年2月19日13时46分,长治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黎城县玉生池洗浴中心发生火灾”的报警后,迅速调集2个政府专职消防队、1个消防救援站共5辆消防车、28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
13时55分,黎城县政府专职消防队2车10人到达现场,利用8吨泡沫水罐车单干线出两支水枪在南门、东门分别设置水枪阵地,同时组织内攻救人。搜救人员先后2次强攻进入男浴区均未发现被困人员,随后大队值班员带领搜救人员在水枪掩护下从南门强攻进入火场,对女浴区开展搜救,于14时40分将女浴区2名被困人员救出并交现场120进行救治。同时潞城消防救援站6名指战员和1辆6吨高喷水罐车到场,接替东门水枪阵地并担负供水任务。14时51分,搜救人员将女浴区第3名被困人员救出并交现场120进行救治。15时20分,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灭火救援工作。15时55分,搜救人员在一层休息区西北角废墟下发现2名男性遇难者遗体。16时50分现场残火被彻底扑灭。
2、黎城县委、政府处置情况
接到火灾报告后,黎城县委书记牛晨霞和代县长李颖南,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申晓峰,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范倩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消防、公安、应急、医疗等部门全力扑救。同时,按规定程序上报长治市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局。
(六)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灭火救援出动命令单(警情编号:2021021900080,出动单号:2021021900080301)显示:2021年2月19日13时52分26秒,接119指挥中心调度电话称“黎城县玉生池洗浴中心发生火灾”。
黎城县应急局值班登记表显示:2021年2月19日15时20分接县消防队报告,称玉生池发生火灾,3人受伤已送往医院救治。16时16分向长治市应急局报告,16时18分向县政府报告。
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值班日志显示:2021年2月19日15时21分接县消防队报告,称玉生池发生火灾,3人受伤已送往医院救治。15时50分向长治市政府值班室(2024216)电话汇报,玉生池发生火灾,3人受伤已送往医院救治。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 5名人员死亡、1人受伤。
1、死亡人员
(1)段建峰,男,33岁,政治面貌:群众,山西省黎城县洪井乡李堡村人,身份证号:140426************,死亡位置:休息大厅。
(2)段佳林,男,4岁,政治面貌:群众,山西省黎城县洪井乡李堡村人,身份证号:140426************,死亡位置:休息大厅。
(3)马素娟,女,40岁,政治面貌:群众,山西省黎城县北街人,身份证号:140102************,死亡位置:女浴区更衣室。
(4)徐卓娅,女,43岁,政治面貌:群众,山西省黎城县桥北路宏盛小区人,身份证号:140426************,死亡位置:女浴区更衣室。
(5)王金艺雪,女,18岁,政治面貌:群众,山西省黎城县桥北路宏盛小区人,身份证号:140426************,死亡位置:女浴区更衣室。
其中段建峰、段佳林为父子关系,徐卓娅、王金艺雪为母女关系。
2、受伤人员
张伟强,男,身份证号:140428************,政治面貌:群众,玉生池搓背工,在参与救火过程中50%烧伤,并于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情况稳定。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经鉴定,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合计5671964元(伍百陆拾柒万壹仟玖佰陆拾肆元整)。
四、事故类别和性质
(一)事故类别
较大火灾事故。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2.19”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汗蒸房内的发热电缆电源线接线方式不规范,造成接触不良发热,引燃周围可燃物,加之外围存在大量易燃、可燃物品,致使火灾荷载过大,火势迅速蔓延,现场工作人员处置不当,未组织人员疏散,导致事故的发生。主要依据如下:
- 经勘查,起火点墙面处有多股向汗蒸房内照明、插座、墙面及地面发热电缆供电的电源线,电源线与发热电缆绞接不规范,在铜导线上形成高温熔痕,提取该铜导线,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该熔痕进行鉴定,该熔痕为电热熔痕。
- 经调查询问及监控视频显示,2月19日12时08分,工作人员王慧开启了汗蒸房温度控制器的开关,进行室内预热,直至火灾发生时汗蒸房发热设备为通电状态。
- 汗蒸房密封良好,热量极易积聚,汗蒸房无人使用,起火后未被及时发现,汗蒸房内敷设的锗石能量靠背、细方丝彩竹帘、木龙骨等可燃物,经长期烘烤的各构件材料十分干燥,燃烧迅速,短时间形成轰然。同时,汗蒸房墙面上贴敷的发热炕板内置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和锗石能量靠背等易燃可燃材料在燃烧时产生甲苯、C2苯等大量高温有毒烟气。休息大厅设置大量可燃易燃装饰材料、布质沙发躺椅等可燃物,致使火灾荷载过大,汗蒸房门打开后火灾迅速蔓延,工作人员火灾初期处置不当,未组织人员疏散,导致顾客丧失了逃生的最佳时机。
(二)间接原因
1、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
(1)该公司使用虚假消防备案材料(实际建筑面积880㎡,备案材料显示建筑面积491㎡)取得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2)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弱,人员培训不落实,日常巡查不到位,管理责任不明确、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形同虚设。
(3)汗蒸房施工负责人李洪省购置装修材料、电气设备,凭经验自行施工安装,导致汗蒸房内部装修材料、电气线路敷设达不到国家规范标准,致使该场所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
2、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
(1)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由于工作疏忽,致使该公司通过使用虚假消防备案材料取得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未将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列入消防重点单位进行管理,未正确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2)黎城县商务中心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督促、指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走过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
(3)黎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对其承担的安全检查职责在认识上存在偏差,未能正确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工作职责。
(4)黎城县黎侯派出所在消防体制改革以后,对其承担的消防监管职责在认识上存在偏差,未能正确部署和全面履行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
(5)黎城县房地产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经调查,黎侯古城一、二期工程聘请黎之乡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事故发生单位进行装修时未向该中心和物业公司申报,该中心虽对黎侯古城区域进行过检查,但对该小区普遍存在的装修活动未予检查,行业管理不到位。
(6)黎城黎之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未设立消防管理机构,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玉生池火灾事故发生后未积极组织救援。
(7)黎城县黎侯镇华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划分认识存在偏差,导致黎侯古城区域成为监管盲区,未履行相关属地监督管理职责。
(8)黎城县黎侯镇人民政府对华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管不到位,对黎侯古城区域长期成为监管盲区存在失察。
(9)黎城县人民政府在机构体制改革以来,未彻底完善相关部门职能,对乡镇、部门不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问题失察。
六、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二)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情况
促对玉生池的消防监督检查,所内检查组违反《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第三十四条和《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2021年12月31日,黎城县纪委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三)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情况
(四)移送有关单位处理情况
七、事故主要教训
该起事故造成了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负面影响严重,教训十分深刻。事故暴露出相关经营主体法制观念淡薄,受经济利益驱动而对安全生产心存侥幸,相关监管部门责任心不强、把关不严,没有把安全发展放到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对相关行业安全风险认识不足、缺乏有效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等。主要教训有:
(一)经营主体无视相关法律法规
玉生池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一味追求利益,无视安全风险。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弱,人员培训不落实,日常巡查不到位,管理责任不明确、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形同虚设。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突出,没有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也没有针对新进员工多、流动性大、安全知识和技能缺乏的实际,组织开展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逃生疏散演练。事发当日,现场管理人员发现火情后,未及时处置并组织疏散,导致顾客丧失了逃生的最佳时机。
(二)汗蒸领域管理缺少标准规范
近年来随着沐浴行业迅速发展,汗蒸在沐浴场所大量兴起。当前在汗蒸房施工资质,用料材质、铺设工艺以及审查审批要求等方面,还缺乏相应标准规定。比如玉生池汗蒸房装修采用不符合阻燃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竹帘装饰品和锗石能量靠背等易燃可燃材料,电气线路敷设、搭接达不到国家标准等问题造成先天性火灾隐患,最终酿成事故。
(三)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存在漏洞
当地消防救援部门没有严把安全准入门槛,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把关不严,检查过程中未对该公司建筑面积进行实地测量,出现重大失误,未将玉生池列入重点消防单位进行管理,日常监管不到位。黎城县商务中心和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未能正确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工作职责。黎城县黎侯派出所未能正确部署和全面履行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划分认识存在偏差导致黎侯古城长期成为属地监管盲区。
(四)顾客和员工消防安全意识不强
火灾发生时,顾客大多处于休闲放松状态,反应迟缓,且烟雾报警系统未能正常报警,顾客和员工未在第一时间得到报警信息逃生。断电后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牌均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导致浴区室内照明度瞬间下降,工作人员处置不当,未组织人员疏散,直接影响内部顾客疏散逃生。同时,由于部分人员因缺乏基本的逃生自救常识,选择逃生路线、方法不当而遇难。
八、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黎城县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2.19”较大火灾事故教训,建议全市、各部门迅速采取以下防范措施,坚决消除安全隐患,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发展。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设有汗蒸项目的桑拿洗浴、足浴健身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重点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职责;严格执行建筑物室内装修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要求;使用产品质量合格的电加热设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保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编制、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演练;建立汗蒸房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使用过程管控,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排查和治理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
(二)严格履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和 “底线”意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安全条例》、《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行业部门间要梳理明确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厘清工作边界,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部门间协同执法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整治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深刻汲取此次火灾事故的教训,高度重视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召开消防安全专题会议,进行消防安全形势研判,切实找准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做到辖区、行业风险 “情况清、底数明”。县乡政府要开展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专项治理,组织协调居民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切实加强包括消防安全在内的公共事务管理。各行业系统要分别牵头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整治行动,集中整治一批火灾风险隐患,打击一批突出非法违法行为,严厉惩处一批非法违法责任人。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力量,在社会面形成全面清查消防安全隐患的氛围。
(四)加强火灾风险防范,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洗浴住宿业、餐饮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管理。要规范引导各种社会单位的发展,明确牵头管理部门,消除行业管理“盲区”。各牵头管理部门要督促行业内单位依法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提升消防安全意识,配置消防器材。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社区要加强对小单位、小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抽查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督促各单位切实提升抵御火灾风险能力。
(五)强化消防宣传力度,提升公众火灾防范自救能力
此次火灾暴露出单位员工消防安全基本常识严重缺乏,没有处置初期火灾的能力,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微信、微博、抖音等平台进行消防宣传,加强对常识性、提示性消防知识和火灾自救逃生技能的普及,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各行业系统要采取集中警示教育等手段,对所属行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提示警示,督促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乡镇(街道)、派出所、行政村(社区)应在各种宣传场地增设消防宣传内容,普及农村防火、灭火和自救逃生知识。要督促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全员特别是新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和岗位应急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开展逃生疏散演练,提升员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和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火灾险情的应急能力。要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及时举报和曝光重大隐患,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FD09961 | 2021_阜南县2021·8·10调查_21·8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md
一、基本情况
(一)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安徽省阜南县柴集镇刘老家村后竹园庄**号 (见图1)。户主为张文彦,起火建筑主体为三层砖混结构,坐 北朝南,东西走向共七间。建筑的东边三间为张文彦长子张伟居 住,西边三间为张文彦居住,一层中部一间为储藏室,起火建筑 为西边三间。起火建筑方位情况(见图2)。 图1 起火建筑地理位置图 — 3 — 图2 起火建筑火灾现场方位示意图 起火建筑一层南侧外延搭建的有铁皮棚,张文彦家一层三间 面积约103m2,室内西、北两侧摆放的有货架及货物,靠中间南 北走向摆放的有三列货架及货物,东侧南部摆放的有冰箱及冰柜 等,东侧偏北部是通往二楼的楼梯(见图3)。二层东北角是通 往一、三层的楼梯,东侧中间是通往张伟住宅的通道,通道往南 是张开伟卧室,通道往西是客厅,二层西北角为王敏卧室,二层 西、南边为连通的“L”型阳台(见图4)。张文彦家三层的整体 格局与二层大体一致,区别在于三层可以直达南墙及东西通道封 闭,且三层未装修、未住人,屋顶为木制坡屋顶结构(见图5)。 — 4 — 图3 起火建筑一楼平面示意图 图4 起火建筑二楼平面示意图 — 5 — 图5 起火建筑三楼平面示意图
(二)事故单位情况
阜南县张文彦百货店(以下简称“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2341225MA2R2NH23D,经营者:张文彦,类型:个体 工商户,经营场所:阜南县柴集镇刘老家村后竹园,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成立日期:2009 年9 月24 日,经营期限起:2013 年 9 月16 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 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凭有效流通许可证经营];本经营场所内 零售卷烟(雪茄烟)[凭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一般经营 项目:日用百货零售。登记机关: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柴集镇 市场监管所,核准日期:2020 年9 月15 日。 — 6 —
(三)现场勘查及检验鉴定情况
1.现场勘查情况
起火建筑为一栋七间三层、进深两间、坐北朝南的独栋砖混 结构自建房,火灾现场位于西侧三间住宅楼。 一楼情况:一楼北墙有五个窗户,均有防盗窗。一楼南面自 东向西第一间为卷闸门,该卷闸门呈关闭状,未上锁。拉开该卷 闸门,卷闸门内侧堆放有高约1.05m 的袋装粮食。第二间卷闸门 呈开启状,局部变形。第三、四、五间卷闸门均呈关闭状,不能 打开。第六间卷闸门呈开启状,卷闸门宽3.03m,卷闸门下边缘 距地2.93m,下边缘上有破坏痕迹(经询问系救援时留下的痕迹), 局部见有两段玻璃门下边框,下边框内侧地面上有用“U”型锁锁 住的铝合金门把手。第七间外侧有卷闸门,内侧下方是砖墙,砖 墙上方有一面高2.26m、宽3.1m 的橱窗。该卷闸门南边停有一 辆车牌号为皖K53G19 五菱牌面包车(头东尾西),该车仅剩铁 皮框架,四个车轮均有不同程度燃烧痕迹。西墙有一扇呈微开启 状的卷闸门,卷闸门内侧下方是砖墙,砖墙上方有一面高2.26m、 宽3.1m 的橱窗,橱窗边缘见有破碎的玻璃残渣。该卷闸门北边 停放有一辆收割机(头南尾北)。该建筑南、西两侧搭有铁皮棚, 铁皮外沿距地3.8m。一楼西三间是百货店,百货店靠东墙有楼 梯。从百货店中间卷闸门进入店内,店门口地面上有一台向南倾 倒的冰柜。冰柜西侧地面上有两具灭火器。店内可视墙面有烟熏 痕迹及墙皮脱落,店内顶部风扇有燃烧痕迹,扇叶下垂。店内其 — 7 — 余物品均有燃烧过的痕迹。店内南侧居中地面上堆放有三排货物, 货物北侧是三排燃烧后呈北高南低形态的货架,西侧边一排堆放 的有罐装饮料、食盐、洗洁精等,中间一排堆放的有罐装饮料, 东侧一排堆放的有白酒、啤酒,三排货物均有燃烧痕迹。靠南墙 橱窗有一排燃烧后向北倒塌的货架,靠西墙有一排货架,货架下 层台面倒塌,该货架东边有一张铁质桌子,铁质桌子东边有一根 方形柱子(西边柱子),该柱子墙皮脱落。柱子西南侧地面上有 一台燃烧过的电视机。靠北墙居中有一排货架,货架及其下方地 面上有燃烧过的白酒,该货架东边是楼梯,楼梯北侧紧邻窗户。 楼梯南端东墙开有一扇铁质门,该门朝店内方向开,通过该门至 储物间,该储物间靠东侧开有一扇门,该门通往东边三间房。 二楼情况:二楼北墙有七个窗户,均有防盗窗。南墙自东向 西第一、三间窗户呈关闭状,无防盗窗,其余窗户均呈开启状, 无防盗窗。二楼内部分东西两部分,两部分内部相通。西部分是 两室两厅一卫的建筑结构。中厅地面上有燃烧过的火纸、椅子等。 王敏卧室门朝东,卧室门炭化,卧室内有燃烧过的痕迹,墙皮脱 落,该卧室靠南墙放有一个燃烧后变形仅剩铁质骨架的柜子,靠 西墙放有一个燃烧后呈炭化状的衣架,衣架下方地面上有未完全 燃烧的衣物及书本,靠北墙放有桌子,桌子上有燃烧过残留物, 靠东墙放有燃烧后仅剩弹簧的弹簧双人床垫。张开伟卧室门朝西, 未见门板,门框呈炭化状,该卧室内有烟熏痕迹。张开伟卧室北 边走道门向东开启,门板燃烧后局部呈炭化状。通过该门至储物 — 8 — 室,该储物室地面上有一处距东墙1.4m、南墙2.2m,宽0.3m、 长0.25m 大小的红色斑迹,系火灾发生后,张文彦将张博慧从王 敏卧室拖到储藏室时留下的痕迹。 三楼情况:三楼内均为空房,西边五间楼顶部分坍塌。 图6 起火建筑火灾后外观图(由南向北拍摄) 图7 起火建筑火灾后外观图(由北向南拍摄) — 9 — 图8 百货店一楼平面布置还原图 图9 一楼过火后图(由北向南拍摄) — 10 — 图10 一楼过火后图图11 二楼王敏卧室过火后图 (由西向东拍摄) 图12 起火点周边火灾后图 — 11 —
2.事故场所及周边消防设施布置情况
在百货店一楼事故现场,发现两具烧毁的4Kg 干粉灭火器 残骸,在事故建筑西侧20 米有1 个地上室外消火栓,供水压力 充足。
3.检验鉴定情况
(1)根据安徽省阜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 年8 月 15 日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南)公司鉴(病)字〔2021〕 3 号)显示:王敏系在火场中由于吸入热空气、火焰或刺激性气 体引起急性喉头水肿阻塞呼吸道后呼吸困难导致窒息死亡。 (2)根据安徽省阜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 年8 月 15 日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南)公司鉴(病)字〔2021〕 4 号)显示:张博慧系火场中吸入热空气、烟雾等引起喉头水肿、 肺水肿致呼吸困难导致窒息死亡。 (3)根据安徽省阜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 年8 月 15 日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南)公司鉴(病)字〔2021〕 5 号)显示:张姝媛符合火场中吸入热空气、烟雾等引起喉头水 肿致呼吸困难导致窒息死亡。
(四)天气情况
根据阜南县气象局提供资料显示,阜南县2021 年8 月10 日 1 时许,降水0mm,温度23.5℃,湿度96%,风速0m/s。
二、项目审批情况
1.百货店审批情况
— 12 — 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①,百 货店于2009 年9 月24 日依法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 为阜南县张文彦百货店,2020 年9 月15 日经张文彦申请,阜南 县市场监管局柴集镇市场监管所对该个体工商户进行变更核准 登记,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
2.房屋建设审批情况
张文彦家原建有房屋5 间,因原址改建需占用周边部分耕地, 张文彦于2012 年4 月向柴集镇财政所缴纳了耕地占用税后,于 2012 年5 月将原房屋拆除改建成现在的7 间3 层楼房(所占土 地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图上显示为农村宅基地),于2012 年年 底完工,总占地面积491.25m2,建筑面积1144.13m2,其中楼房 建筑面积979.32m2,钢架棚建筑面积164.81m2。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阅阜南县公安局和阜南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张文彦、张开 伟及附近邻居的调查询问资料,事故发生经过如下: 2021 年8 月10 日零时许,张开伟(张文彦次子)上楼回到 卧室睡觉,上楼前张姝媛已在一楼躺椅上睡着,张博慧在一楼看 电视,王敏在一楼收拾东西。在张开伟睡着前,听见王敏拉卷闸 门的声音。事发时,王敏、张博慧和张姝媛三人在二楼西北角王 ①《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 工商户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一)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该条例于 2011 年11 月1 日废止)。 — 13 — 敏卧室睡觉。约1 时52 分,张文成(张东雷父亲)听见狗叫, 起床查看,发现张文彦家的房子明显比平时亮,走到十字路口后, 透过百货店一楼玻璃橱窗,看到电视机周围有火(火呈红黄色), 火已经烧到电视屏幕上,尚未烧到房顶,二楼有灯光。片刻后, 张刘敏(张东雷妻子)在自家二楼卧室休息时听到呼叫,起来后 打开二楼北门,发现张文彦家的百货店着火,随即进屋将丈夫张 东雷喊醒,张东雷下楼赶往现场途中拨打119 报警。张刘敏于1 时55 分拨通王敏电话,告知其家失火了,赶紧逃出来,第二次 再拨打电话时就无法接通了。位于张文彦家路南侧的张俊涛在自 家二楼卧室休息时听到外面“嘣嘣”声,起来发现张文彦家的百货 店一楼火势很大,即拨打119 报警,并在自家二楼大声喊叫张开 伟的小名。在此期间,附近邻居到达现场喊叫张文彦家人的名字, 同时使用抽水泵抽水救火。张开伟在二楼东南角卧室睡觉时,听 到楼下有人喊其爸妈和自己的小名,醒来发现自己房间内有烟气, 打开房门发现二楼客厅烟气很重,无明火,王敏卧室门关闭。张 东雷在一楼楼下将从旁边找来的梯子竖在二楼南面,张开伟顺着 梯子下来得救。住在老宅的张文彦接到张开伟的电话后,骑着两 轮电动车赶到现场,张文彦、张东雷、张俊涛使用钉耙将位于一 楼从东数第二个卷闸门撬开后,张文彦、张东雷上到二楼,并从 东侧通道进入西侧,张文彦进入已被火烧覆盖的王敏卧室,将晕 倒在床旁边地上的张博慧拖至二楼储藏室里。因火势很大,张文 彦准备再次进入该房间时被张东雷劝阻,此时柴集派出所指导员 — 14 — 刘哲昊到达现场,并从东侧张伟家进入二楼将张文彦和张东雷劝 离。
(二)应急救援、上报及善后处置情况
1.应急救援情况
2021 年8 月10 日1 时54 分57 秒阜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 中心接到报警称:柴集镇刘老家村一村民房屋发生火灾。1 时56 分13 秒,阜南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指令, 立即调派4 辆消防车,18 名指战员前往处置,同时调派柴集镇 专职消防救援队前往处置。1 时57 分,阜南县公安局110 指挥 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指令柴集派出所出警救援。2 时16 分,柴集镇专职消防救援队(柴集派出所)到达火灾现场;2 时 33 分,县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火灾现场。随后,柴集镇党委、政 府主要负责人、柴集镇卫生院相关人员相继到达现场参与救援。 2 时50 分,现场火势基本得到控制,3 时许三名被困人员全部救 出,并紧急送往阜南县人民医院救治,于5 时许宣布3 人经抢救 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阜南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县应急局、 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刑警支队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救 援现场,指导救援与善后工作。
2.事故上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周边群众分别于1 时54 分和1 时57 分拨打 119 和110 电话救援,柴集镇党委书记、镇长在接到电话后立即 赶赴火灾现场,同时向阜南县应急局报告火灾发生情况。阜南县 — 15 — 应急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并按照要求及 时上报至市应急局和县两办,市应急局接报后按程序分别向市委、 市政府和省应急厅上报事故情况。
3.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阜南县委、县政府成立了火灾协调处置工作领 导小组,下设医疗救治、事件调查、善后处置、舆情引导和排查 整治组,统一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柴集镇人民政府成 立事故处置专班,在事故发生当天安排人员24 小时轮流值守, 保护现场、协助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舆情控制工作。同时, 为保障张文彦家庭灾后生活供给,阜南县人民政府和柴集镇人民 政府积极动员协调职工和社会爱心人士捐款捐物,截止到8 月 27 日上午,共计捐款14 万余元。 8 月14 日下午,死者家属签署自愿配合做好尸检工作承诺 书。尸检完成后,遗体于8 月17 日上午火化,下午安葬。目前 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4.评估结论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评估:事故发生后,阜南县政府及有关部 门及时、有效组织开展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履行了事故处置职 责。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3 人死亡。死亡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 16 — (1)王敏(又名王芳),女,49 岁,身份证号码342127***, 家庭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柴集镇,户主张文彦妻子。 (2)张博慧,女,12 岁,身份证号码341225,家庭 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柴集镇,户主张文彦长女。 (3)张姝媛,女,4 岁,身份证号码341225,家庭 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柴集镇***,户主张文彦长子的女 儿。 伤亡人员位置图见图11 和12。 图13 百货店一楼亡人位置图(死者王敏、张姝媛) — 17 — 图14 百货店二楼亡人位置及过火区域图(死者张博慧)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此起事故共造成3 人死亡,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 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统计,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为23 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根据阜南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南消火认字 〔2021〕第0026 号),本起事故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1 年8 月10 日1 时45 分左右,起火部位为张文彦住宅一层西部; 起火点距西墙约1.3-3.3m、距南墙约2.9-4.4m 范围内;起火原因 可以排除雷击、自燃、小孩玩火、人为纵火、生活用火不慎、电 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火灾原因为遗留火种。 — 18 —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百货店内消防安全措施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经营区
与住宿区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①,事故场所人员违反有 关规定②在店内居住。
2.百货店经营者张文彦、王敏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
防安全意识淡薄,经营场所用火管理不到位,二楼王敏卧室安装 的防盗窗无内部开启装置。同时,王敏逃生技能不足。
3.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柴集派出所
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力。柴集镇人民政府指导督促 辖区村委会及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 宣传教育工作不力,开展消防安全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改专项行动 和合用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百货店存在的问题
一是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经营场所用火管理不到位;二是未 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③,日常管理混乱,疏于防范,对家庭成 ①《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 703-2007)4.3 规定:除4.2 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 执行4.2 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 报警器;b)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 水局部应用系统;c)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②《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4.2 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 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 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 — 19 — 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够,致使家庭成员消防安全常识缺乏,遇 火情后,应急处置不当,未及时、有效逃生;三是“合用”建筑不 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未对住宿与非住宿部分进行防 火分隔,未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住人的卧室窗户上 安装了防盗窗,但未设置可以从内部开启的装置①等;四是未及 时整改镇村及派出所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
(二)柴集派出所职责及存在的问题
主要职责:依据《消防法》②《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③等有关规定④,其主要职责为:负责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
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
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 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
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 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
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①《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 703-2007)6.2 规定: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 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②《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 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 定。 ③《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2 号)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 全职责:(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 安全措施。(二)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导下,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及时受理、依法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 事故调查。(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④《关于认真组织做好城乡社区日常消防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0〕78 号)二、组 织派出所切实加大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三、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 20 — 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受理、依法办 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存在问题: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开展消 防安全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改专项行动和合用场所消防安全隐患 整治专项行动未形成闭环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 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落实不到位。
(三)柴集镇党委、政府及刘老家村委会存在的问题
1.柴集镇党委、政府
主要职责:依据《阜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①有关规定, 其主要职责为: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开展 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整改火灾隐 患。对网格内的单位和场所实施消防安全动态管理,特别是住宿 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出租房、“九小”场所(小学校或幼儿 园、小医院、小商店、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 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老旧房屋和擅自 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场所进行重点监管。指导村(居)民委员会 ①《阜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阜政秘〔2018〕230 号)第七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一)将 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 经费支出。(三)建立消防安全组织,设立“消防安全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 实消防安全措施。(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 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五)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开展消 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网格内的单位和场所实施消防安全动态管理, 特别是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出租房、“九小”场所(小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店、小餐饮场所、 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老旧房屋和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场 所进行重点监管。(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 水平。(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 21 — 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 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存在问题:对刘老家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 导不力,未认真落实《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 村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阜政办秘〔2018〕160 号)要求,对 辖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在消防 安全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改专项行动中,镇村相关责任人与辖 区派出所在落实隐患整改工作上职责不清晰,对事故场所存在的 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落实整改。
2.刘老家村委会
存在问题:未认真落实《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加强乡村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阜政办秘〔2018〕160 号)要 求,开展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不细致, 落实上级工作部署不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不力,督促事故百货店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
六、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事故单位(1 人)
张文彦,百货店经营者,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 经营场所用火管理不到位,未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并及时消除火灾 隐患;对家庭成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家庭成员消防 — 22 — 安全常识缺乏,遇火情后,应急处置不当,未及时、有效逃生; 对镇村以及派出所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对事故负有 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阜南县人民政府(1 人)
王秀友,阜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阜南县消防安全委 员会副主任。对辖区派出所、消防大队以及乡镇政府关于消防安 全事故隐患落实整改职责不清晰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由阜南县人民政府对王秀友进行批评教育。
(三)柴集镇党委、政府(4 人)
1.李强,柴集镇人民政府党委委员,中共党员,负责镇消防
安全。在消防安全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改专项行动中,未严格 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未有效督促镇村相关负责人及柴集派出所落 实隐患整改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公职 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①之规定,建议给予李 强政务警告。
2.于雷,柴集镇人大主席,中共党员,分管土地、城建,刘
老家村包片负责人。在消防安全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改专项行 动中,未指导、检查、督促刘老家村开展专项行动,因病请假期 间,未对请假期间的包片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 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 职守,贻误工作的。 — 23 — 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 项之规定,建议给予于雷政务警告。
3.张建中,柴集镇人民政府镇长,中共党员,负责镇政府全
面工作。吸取小火亡人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在消防安全隐患大 起底大排查大整改专项行动中,对镇村相关责任人及辖区派出所 在落实隐患整改工作上职责不清晰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公职人 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①之规定,建议给予张建中诫勉。
4.朱新胜,柴集镇党委书记,原柴集镇人民政府镇长,中共
党员,负责镇党委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规定,在消 防安全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改专项行动中,对镇村相关责任人 及辖区派出所在落实隐患整改工作上职责不清晰负有一定领导 责任。建议由阜南县人民政府对朱新胜进行批评教育。
(四)柴集派出所(3 人)
1.蒋刚,柴集派出所民警,中共党员,刘老家村包片民警。
在消防安全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改专项行动中,未及时有效督 促百货店整改检查时发现的隐患,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依据《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 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 24 —
2.刘哲昊,柴集派出所指导员,中共党员,2021 年4 月25
日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监督不力, 在消防安全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改专项行动中,未认真督促辖 区民警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闭环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 导责任。建议由阜南县公安局对刘哲昊进行批评教育。
3.陈玉龙,柴集派出所辅警,中共党员,刘老家村包片辅警。
在消防安全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改专项行动中,未及时有效督 促百货店整改检查时发现的隐患,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监管责任。建议由阜南县公 安局按照内部管理人员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五)柴集镇刘老家村委会(2 人)
1.刘跃超,刘老家村委会党总支书记,中共党员,负责刘老
家村全面工作。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对上级部署的消防安 全工作末端传导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力,宣传不到位,隐患整改 督促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①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 告处分。
2.胡允珍,刘老家村委会负责人,中共党员。未认真落实消
防安全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改专项行动,对辖区内消防隐患整 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 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25 — 改督促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五)建议给予行政问责单位(3 家)
1.责成刘老家村委会向柴集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认真反思、引为镜鉴。
2.责成柴集派出所向阜南县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真
反思、引为镜鉴。
3.责成柴集镇人民政府向阜南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认
真反思、引为镜鉴。 以上对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建议,由阜南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并将书面处理结果和检查材料报送阜阳市监察委员会、抄送阜阳 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七、主要教训
一是事故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事故建筑建设不符 合消防安全要求,事故店铺经营区与住宿区设置不符合有关消防 安全技术要求,经营者及家人用火管理不善,店铺内存储大量可 燃物品。 二是事故住户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应急逃生技能不足,在面 对火灾,有逃生通道的情况下,错误的选择逃生路线,导致死亡。 三是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柴集镇人 民政府、派出所及刘老家村委会开展辖区内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消 — 26 — 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对事故店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 落实不到位。
八、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为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 施,强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提出以 下防范措施。 一是提高认识,落实责任。阜南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 真贯彻《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 制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健全与落实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 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有效预防火灾 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阜南县人 民政府应组织应急、公安、消防、司法、乡镇等相关部门认真研 究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类场所消 防安全监管责任边界,厘清各行业、各部门之间消防安全监管职 能划分,避免监管错位、监管真空,确保基层消防安全工作落地 落实。 二是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阜南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 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充分研判,精准施策。结合正在开展的全 市合用场所、自建房消防安全专项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工作,对近 — 27 — 期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再强调再部署,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针对消防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和重点领域,特别是住宿与生产储 存经营合用场所、出租房、“九小”场所(小学校或幼儿园、小医 院、小商店、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 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老旧房屋和擅自改变建筑 使用功能的场所进行重点监管,要真查真治,对排查发现的隐患, 对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对属于重 大火灾隐患的,严格按照“一单四制”要求建档销号,确保闭环管 理。 三是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针对各地合用场所 多的状况,建立安全生产和消防长效监管机制,明确部门职责, 落实到人,强化管理,坚决遏制“小火亡人”的现象。要充实基层 末端消防管理力量,全面加大乡镇消防检查力度,进一步落实各 类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盯紧火灾防控风险点,对火灾防 控的薄弱环节加强巡查,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不断改 善消防安全环境。针对基层消防设施设备薄弱的乡镇、街道、场 所,要加强基层消防救援力量建设力度,确保消防配套设施得以 完善,火灾事故发生时,能“打早打小”。 四是建立完善长效机制。阜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 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认真分析事故中暴露出来的各类问题,研 — 28 — 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在安全发展中总 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 领导和监督,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要加 大对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监督力 度,充分发挥消委会综合协调职能,指导、协调、监督有关负有 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是加大宣教力度,提高安全意识。阜南县人民政府和有关 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 各类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消防安全宣传氛围,特别是针对重 点乡镇、街道、重点场所、小型经营场所等要加强火灾防控宣传, 确保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做实做细,增强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在火灾事故中的自救和他救能力。特别是普及 消防法律法规及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等消防技能,着力提升 群众消防安全综合素质。 阜阳市人民政府阜南县“2021·8·10” 火灾事故调查组 抄送:阜南县人民政府。
FD09962 | 2021_阜新宇泽化工有限公司5·15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阜新宇泽化工有限公司“5.15”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5月15日21时25分左右,阜新宇泽化工有限公司一车间发生一起爆炸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为92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13号)等法律法规,受县政府委托,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纪委监委、县消防大队及相关专家组成了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取电子数据、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阜新宇泽化工有限公司位于阜蒙县伊吗图镇(阜新氟化工产业基地),2011年5月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君,经营范围为医药中间体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是一个以研发、生产、销售含氟化工产品为主的私营企业,生产产品为2-氯-4-氟甲苯。
阜新宇泽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证号:辽阜危化使字〔2019〕000001号,有限期至 2022 年 11 月 24 日。取证品种为氟化氢。
该公司涉及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为氟化氢、氢氟酸;生产过程中涉及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为重氮化、氟化工艺;一车间构成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二)事故设备简介
事故设备为位于一车间二楼西侧的10#反应釜。该反应釜为碳钢材质,容积3000L,常压设备。
(三)生产工艺简介
2-氯-4-氟甲苯生产工艺流程为:成盐—重氮化—热解法。即以 2- 氯-4-氨基甲苯为起始原料,经成盐、重氮化、热解、中和、水汽蒸馏、精馏得 2-氯-4-氟甲苯。
- 成盐:将投料釜降温到0℃后,将氟化氢加入釜中,在釜温 2~ 10℃时滴加 2-氯-4-氨基甲苯,加完后釜温 10~12℃保持 2~3 小时。
- 重氮化;釜温至-5℃时搅拌均匀、缓慢加入亚硝酸钠,釜温达到-2℃时停止,不小于 8 个小时,加完后釜温在 0℃保持 2 小时。
- 热解:分五段升温热解至反应结束。一段(0℃~20℃)2 小时;二段(20℃~35℃)半小时;三段(36℃~55℃)一小时;四段(55℃~73℃)半小时;五段 70℃保持 2 小时, 降温至 20℃静止 2 小时。分酸:将静止之后的物料下部剩余的氟化氢分出,主要含有氢氟酸及副产物等,导入回收釜中蒸馏回收。氟化氢回收套用:用硫酸作母液进行解析,将反应过程中产生的水吸收,然后进行蒸馏,将蒸馏出的氟化氢冷凝后再次套用。
4.中和:将氟化釜中的有机相导入中和釜,用片碱溶液进行中和,调节PH值7-8。
- 水汽蒸馏:将中和好的物料导入水汽蒸馏釜,进行水汽蒸馏,得2-氯-4-氟甲苯粗品。
- 精馏:将粗品2-氯-4-氟甲苯导入精馏釜中进行精馏得正品2-氯-4-氟甲苯。
事故发生时,10#反应釜反应进程进展至重氮化阶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救援情况
5月15日14时多,仪表工殷孝苹发现10#反应釜加入亚硝酸钠后温度不升高,随即向班长张广余及车间主任闫树国报告该情况。闫树国命令停止向10#反应釜加入亚硝酸钠,并与张广余在现场观察10#反应釜情况。约1小时后,向10#釜又加入一斗亚硝酸钠观察情况,加完后温度仍然无变化,即决定不再向10#反应釜投料。
当日16时30分交接班,车间主任闫树国和白班班长张广余告知接班班长白良10#反应釜加亚硝酸钠不升温情况,10#反应釜继续停止投料,闫树国下班。晚8点左右,闫树国从家里返回车间,与当班班长白良一起将反应进程与10#反应釜相同的1#反应釜釜盖打开,与10#釜进行液面高度对比。发现10#釜液面比1#釜低约300mm,闫树国判断氟化氢投入量不足,少约300kg。于是指挥白良向10#反应釜补加氟化氢200kg至300kg。21时左右,白良用计量罐量取大约300kg氟化氢,采取滴加的方式向10#反应釜补加氟化氢。
当日21时30分左右,仪表工李杰去卫生间,白良在仪表室观察釜温,突然发现10#反应釜冒黄烟,并伴有“滋滋”的响声,几秒钟后冒出红烟,随即呼喊亚硝岗操作工徐佳福快跑。两人通过与仪表室相连的外跨楼梯向外逃生,徐佳福跑至二楼通往一楼的楼梯中段处,10#反应釜发生爆炸,白良从二楼栏杆跃至一楼地面。
安环部长吴建新在门卫附近听到爆炸声后,迅速跑向车间,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随后清点人数,确认所有人员均已安全撤出。约6-7分钟,伊吗图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赶到,展开灭火工作。火情于16日凌晨1时完全熄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92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 车间主任发现反应釜中氟化氢量不足,未按照操作规程将反应中止,妥善处理釜中物料,而是未按加料顺序,指示班长向反应釜中补加氟化氢,导致反应釜内反应失控,未反应的亚硝酸钠及生成的重氮化合物分解引发反应导致爆炸。
2.异常工况下处置方法不当,应该有技术操作文件支撑。
(二)事故间接原因
- 安全教育不到位,从操作工、班长到车间主任均对原料的危险特性及反应过程的工艺原理、危险性认识不足,贯彻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
2.原料计量设备不完善,底端存在不可视空间,管路经常发生堵塞。
- 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员工安全意识淡漠、安全技能欠缺。从电脑记录数据的温度曲线及询问当班工人得知,在白班加入氨基物(2-氯-4-氨基甲苯)时温度就已出现异常,但没有引起操作工重视,既没及时上报,也没有采取正确的补救措施。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①
- 李文君,阜新宇泽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企业实际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安全责任制度落实、管理、督促不到位,各管理岗位职责不清,导致发生异常工况车间人员擅自处置;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负事故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建议给予上一年收入30%的罚款。
备注:①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3号令)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该企业伤亡人数、经济损失均不符合事故单位处罚标准。
- 吴建新,阜新宇泽化工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两个月。
- 闫树国,阜新宇泽化工有限公司一车间主任,负责一车间全面工作。不具备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不了解生产工艺,发现原料氟化氢投入量不足,未按公司规定向公司技术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汇报,未采取正确的处置方法,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擅自向反应釜内补加氟化氢,造成反应失控,引发事故,为此次事故直接责任人。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建议给予行政罚款0.5万元,并调离车间管理岗位。
- 对相关监管人员责任追究及处分相关证据材料和收集,由纪检监察部门另行调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 安全制度及责任落实要有可操作性,防止责任悬空、制度虚设。要制定并落实巡回检查制度,使带班领导、值班人员真正动起来、管起来。要结合事故原因,制定从加料前、加料中、加料后全过程确认制度。要严格执行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员工发现问题在报告班组长同时要向公司领导层进行汇报。要严格执行化工设备检修制度,按时检维修设备,确保设备处于安全状态运行。
- 事故后企业车间现状发生改变,须按照原安全设计要求恢复,同时对维修和车间现状进行安全评价。针对事故原因,要针对投料,压力,温控等安全设施重新进行自动化设计和安装。
- 企业要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在满足消防设施设计的前提下,增加悬挂式灭火器(B、C类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测更换。
- 员工要进行岗前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培训,掌握本岗位可能发生的爆炸及中毒危险预防及自救技能。
- 园区管委会要本着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原则,对此次事故进行全区通报,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园区所有企业在岗位责任落实、事故隐患双报告、岗前风险告知、安全培训,自动化控制、自动化消防设施配备上进行督促整改。
- 园区要加强对园区内培训机构安全培训指导监督,尤其是对涉及危险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授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外部培训机构不按教学大纲,无批准危险作业培训范围违规培训等现象进行规范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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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963 | 2021_阜新泓吉光电材料有限公司1·24一般爆炸瞒报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阜新泓吉光电材料有限公司“1.24”一般爆炸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6年01月21日
2021年2月4日阜蒙县应急局接到阜新市应急局《关于核查阜新泓吉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举报投诉事项交办单》(阜应急交〔2021〕001号)后,县应急局立即牵头组织县纪委监委、公安局、总工会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认真核查。核实后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由以上部门并聘请两名危险化学品专家成立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2021年1月24日11时03分,阜新泓吉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00.75万元。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查阅相关资料、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整改措施的建议,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阜新泓吉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阜新氟产业开发区内,占地26755㎡,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创建于2013年05月,专业从事化工产品开发、生产、销售,项目备案确认书为《辽宁省阜新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阜新市(阜蒙发)备〔2013〕0135号)。
2019年1月项目一期(产品为4,4'-二硝基-2,2'-二(三氟甲基)联苯,副产品为溴化亚铜)在生产车间2安装调试完毕,公司组织对该项目进行试生产,该项目产品和副产品(溴化亚铜)均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定性为一般化工项目。
2020年1月公司委托辽宁力康职业卫生与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公司组织专家进行了评审,通过了该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事故发生车间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为车间2副产品溴化亚铜精制过程208#溶剂乙醇蒸馏釜(2000立升)。工艺流程为:首先将副产品溴化亚铜和溶剂乙醇投入到206#釜中醇化,然后将分离出的乙醇投入到208#蒸馏釜中,在真空条件进行减压蒸馏,蒸出乙醇回收套用。
事发当班人员共4人,具体是班长陈闯、精制岗操作工郑朝辉和曲树廷、离心岗位操作工王维。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过程
2021年1月24日早8点,班长陈闯安排王维清洗一楼的离心机,郑朝辉在二楼清洗206#釜,曲树廷看护208#釜,继续蒸馏23日未回收完的溶剂乙醇。大约11点03分,操作工郑朝辉在二楼清洗206#釜(侧对208#釜),起身回转时208#釜发生爆炸。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救援,工人郑朝辉被窜出的物料喷溅到头上和脸上,自行从二楼跑到一楼,被赶来救援的车间主任孙彦宾和班长陈闯(陈闯事故发生前到库房领料,准备投料用)带到办公楼进行清洗脸部,然后安排赵晓龙开车将其送往医院;操作工王维在一楼直接跑出车间,因惊吓直接回家休息;现场搜救人员发现曲树廷跪在一楼距北门3米左右的地上,下半身被碎渣及屋顶掉落物压住不能动,现场人员积极救援,十多分钟后把曲树廷救出,紧急由公司车辆送往阜新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途中转置赶来的120救护车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 曲树廷(男,54岁,阜新人),系阜新泓吉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溶剂回收操作工,事故中死亡。经阜新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髋部开放性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编号:1911051)。
- 郑朝辉(男,45岁,阜新人),系阜新泓吉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精制岗操作工,事故中受轻伤。
四、事故瞒报行为调查情况
调查组通过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和曲树廷送医转运过程及其死亡医学证明查实:阜新泓吉光电材料有限公司2车间2021年1月24日11时03分发生爆炸事故,事故发生后至市局下达调查核实交办单(2月4日)为止,该公司未向任何部门上报事故情况,期间,辽宁阜新氟产业开发区、阜蒙县应急管理局也均未接到该企业此次事故上报的任何信息。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定该企业此次事故瞒报行为成立。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00.75万元。
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本岗操作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打开蒸汽阀门升温后擅自离开岗位。当压力变化时,没能及时调整压力,使乙醇迅速蒸发(乙醇沸点78.5℃),冷凝器为盘管式,管路较长,进口又有堵塞现象,蒸馏釜内压力增大时,压力未能及时排出,蒸馏釜发生爆炸。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教育不够,员工对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认识不足,贯彻执行操作规程不到位。
2.职工安全意识淡薄,有章不循,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3.检维修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没能及时发现设备管路堵塞现象。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阜新泓吉光电材料有限公司“1.24”爆炸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瞒报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及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 曲树廷,阜新泓吉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车间2精制岗操作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擅自脱岗,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 邢志强,阜新泓吉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技术,检维修制度制定不完善;对生产车间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阜新泓吉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其予以处罚。
- 孙彦宾,阜新泓吉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车间主任,负责车间2安全管理工作。未能严格贯彻落实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阜新泓吉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其予以处罚。
- 赵文军,阜新泓吉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工作不到位,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五项、七项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00%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阜新泓吉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到位,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检维修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脱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二十五条、三十八条、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事故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合并给予人民币1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其它建议
辽宁氟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工作开展不到位,建议责成辽宁氟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向辽宁氟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阜蒙县应急局作出书面检查。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持续不断地加强员工培训教育,使其真正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相应的防范措施,切实增强安全操作技能;加强思想教育,增强操作人员责任感,遵守劳动纪律。
(二)企业要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企业要全面梳理和完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查遗补缺。制定巡回检查制度,使带班值班人员能及时发现操作人员违规现象;进一步完善检维修制度,按时检修设备,使设备能在正常状态下安全运行;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要进一步加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确保规章制度不悬空贯彻落实到位。
(三)企业要提高法律意识,遵法守法,依法报告事故 。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思想、党的方针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提高法律意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如实、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积极妥善处理事故善后事宜,认真保护好事故现场及物证,积极支持配合好政府开展的事故调查。
(四)辽宁氟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要针对此次事故进一步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履行不到位;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走过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执行不到位的情况,杜绝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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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964 | 2021_阜阳颍州_6·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纵火;锂电池热失控 | 来源格式:pdf
1 阜阳市颍州区“2021•6•22”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省政府6.22 事故调查组 2021 年6 月22 日0 时29 分许,阜阳市颍州区发生一起 较大火灾事故,事故造成4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 失37.73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高度重视 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抓紧清查现场,迅速查 明失火情况和起火原因,做好安抚善后等工作;严格落实安 全责任,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授权,省应急厅牵头成 立了省政府阜阳市颍州区“2021•6•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 (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应急厅负责同志任组长,省 应急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总工会、省消防救援总队 以及阜阳市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 请省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并选派了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开展 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部门的大 量资料,对相关人员逐一进行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勘验、调
2 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 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 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 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建筑概况 事故发生于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集镇张寨村前冯组21 号, 县道X044 与三塔路交口西北角(如图1)。事故建筑东西两 侧均为村民自建房,南侧紧邻县道X044,北侧为一层彩钢板 房。事故建筑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图1 事故建筑地理位置图 事故建筑为冯某春于2004 年建设, 坐北朝南,房屋建 成时为北侧楼房、南侧院落布局。北侧楼房为三层砖混结构 自建住房,东西方向11.52 米,南北方向10.44 米。之后冯 某春在南侧院落内进行扩建,在院内西侧加盖两层砖混结构
3 房屋,房屋东西方向4.58 米,南北方向10.25 米;院内东 侧搭建一层彩钢板房,用于经营便民店,彩钢板房东西方向 8.94 米,南北方向9.45 米。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事故店铺 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镇冯志富便民店,经营者:冯志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02MA2R21GJ6F;组成形式:个人 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12 年11 月1 日; 注册地址: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集镇张寨村前冯组;经营范围: 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本营业场所内零售卷烟(雪 茄烟);一般经营项目:日用百货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调查,该店 铺实际经营者为冯志富父母。 (三)现场勘查及检验鉴定情况 1.现场勘查情况 (1)建筑总体布局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建筑一层东南侧为前厅,北侧为后厅, 前厅与后厅相互连通,用于经营便民店。前厅南侧安装两扇 卷帘门作为入户大门。前厅西侧有一砖混结构房屋,该房屋 一层有南北两个房间,南侧房间房门向南侧开启,房间内摆 放有丧葬用品等;北侧房间房门向东开启,房间存有白酒等 商品;房屋上层搭建活动板房,为废弃棋牌室。后厅西北角
4 有一通向3 楼的楼梯,东侧自南向北布置有卫生间和厨房(如 图2)。 建筑二层为冯某春及其家人日常居住场所,中间为客厅, 客厅的南侧通往阳台,东西两侧各有两间卧室。东南侧卧室 为冯某春夫妇及孙子冯某航卧室,南侧外窗装有金属栅栏; 东北侧卧室空置,北侧墙上有窗;两卧室之间有一洗手间。 西南侧卧室为冯志富夫妇卧室,南侧外窗装有金属栅栏;西 北侧紧挨楼梯卧室为冯某、冯某晨卧室,无窗(如图3)。 三层中间为客厅,客厅东西两侧各有一房间,主要用于 存放杂物;客厅南侧为露台。露台东侧有一房间,用于饲养 家禽(如图4)。
5 图2 事故建筑一层平面布置图
6 图3 事故建筑二层平面布置图
7 图4 事故建筑三层平面布置图 (2)建筑过火情况 经公安、消防部门现场勘查,建筑一层过火严重,日用 百货、啤酒和饮料等物品的燃烧残留物布满一层。前厅顶棚 东侧金属龙骨发生变形,东侧墙面烧损程度较西侧严重,且 地面部分瓷砖碎裂。前厅东侧卷帘门入口处堆放有酒水、矿 泉水,矿泉水北侧停放有一辆两轮电动自行车,两轮电动车 烧损只剩残骸;卷帘门北侧布置有两组南北走向的金属货架, 靠东墙货架上存放有厨房用品,西侧货架和紧邻货架西边地
8 面存放有日用百货,两组货架烧损只剩金属骨架,货物已经 烧尽。两组货架北侧放有一组东西走向金属货架,货架上存 放纸巾、红包、面条等生活用品,货物已烧尽,只剩金属骨 架倾倒在地面(如图5)。前厅西侧入口处停放一辆电动三轮 车,三轮车北侧放有一木质方桌,方桌及北侧存放有货物, 电动三轮车过火后变形变色且轮胎烧损,货物和方桌烧损坍 塌;前厅西侧靠西墙自南向北依次放有三台立式冰箱、收银 台和两组金属货架,收银台过火后坍塌,金属货架过火变色 (如图6)。 图5 事故建筑一层前厅东侧过火情况
9 图6 事故建筑一层前厅西侧过火情况 后厅中间部位摆放有圆桌、方桌、杂粮箱、冰柜、饮料 等物品,西侧存放有货物及酒水。后厅及东侧厨房、卫生间 大部分未过火,烟熏痕迹严重,墙顶和墙体的饰面层大面积 熏黑脱落,顶部线路因高温熔化脱落,房间内物品基本未过 火,仅南侧靠近前厅位置处部分物品局部变形、碳化(如图 7)。
10 图7 事故建筑一层后厅过火情况 二层轻微过火,客厅南侧通往阳台的铁门有过火痕迹, 西南侧卧室木门上部碳化,入口处墙壁被熏黑;东南卧室木 门上部碳化,入口处墙壁屋顶有烟熏痕迹,线路因高温脱落, 其余未过火;东北和西北侧两间卧室未过火,有轻微烟熏痕 迹,东北侧卧室窗亮子破损。三层部分过火,露台入口处有 烟熏痕迹。 2.检验鉴定情况 (1)事故发生后,颍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及时将事故场 所起火部位地面提取的线路熔痕进行送检。依据清华大学合 肥公共安全研究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清合 司鉴〔2021〕微量鉴字第033 号),起火部位具有火烧融痕 特征。
11 (2)依据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毒物检 测报告》((阜)公(理化)鉴字〔2021〕72 号),冯某春、 冯某航、冯某、冯某晨四人应为在火场中吸入大量一氧化碳 致中毒死亡。 (3)依据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皖 中天司鉴〔2021〕毒物鉴2554 号),冯某春血液中检出乙醇 成分,其浓度为91.2mg/100ml。 (4)依据阜阳市颍州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 书》(阜州消火认字〔2021〕第0013 号),起火时间为6 月 22 日0 时29 分许,起火部位为位于一层彩钢板搭建房东北 部,起火点位于一层彩钢板搭建房距南侧卷帘门约4.9 米至 7 米、距东墙约2 米范围内,起火原因为遗留火种引发火灾。 (四)天气情况 根据阜阳市公共气象服务中心提供资料,2021 年6 月 22 日0 时30 分,阜阳颍州区三塔集镇为晴到多云天气,温 度22.2℃,静风。 6 月21 日13 时至6 月22 日12 时之间无降水,温度在 19.7℃-33.8℃之间,风速在0-4.3m/s 之间。 二、房屋土地登记情况 依据颍州区三塔集镇人民政府和颍州区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颍州分局提供材料,事故房屋用地已完成不动产登记, 事故建筑土地权利人为冯志富,宗地代码为
12 341202108210JC00434。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6 月21 日20 时20 分许,冯某春、冯某航、冯 某、冯某晨四人到某饭店用餐,冯某春在用餐期间饮酒。用 餐回家后,冯某春从家中驾驶三轮车前往许堂乡收购小麦, 23 时51 分许返回,返回时冯某春嘴里叼着一支未点燃的香 烟。23 时53 分许,冯某春妻子张某英从事故建筑内部打开 东侧入户卷帘门,冯某春进入家中,之后张某英返回二楼东 南侧卧室休息,冯某春在一楼停留一段时间后返回二楼休息。 6 月22 日0 时29 分许,事故建筑一层彩钢板房内东北 侧着火并有浓烟冒出。张某英被浓烟呛醒后,叫醒同卧室的 丈夫冯某春、孙子冯某航,又来到二楼西北侧卧室叫醒孙女 冯某、冯某晨,之后下楼试图打开一楼彩钢板房西侧入户卷 帘门。0 时32 分许,事故房屋中灯光同时熄灭,此时,一楼 彩钢板房东侧火势已变大,且浓烟弥漫,张某英在尝试了几 次无法打开卷帘门后返回二楼,从二楼东北侧卧室窗户跳到 事故建筑后方的彩钢板房顶部。冯某春在被张某英叫醒后, 带着孙子冯某航通过楼梯来到三楼,在大火浓烟的熏烤下, 二人昏倒在三楼防盗门后。冯某、冯某晨二人在被张某英叫 醒后从二楼西北侧卧室逃至二楼东南侧卧室,在大火浓烟的 熏烤下,二人昏倒在二楼东南侧卧室门后。
13 (二)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4 人死亡,1 人受伤。具体死亡人员信息 如下: 冯某春,男,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身份证号码: 34212719***1412。 冯某,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身份证号码: 341202207549。 冯某晨,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身份证号码: 341202207523。 冯某航,男,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身份证号码: 34120220***7512。 冯悦、冯易晨
14 图8 建筑二层死亡人员位置示意图 图9 建筑三层死亡人员位置示意图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1986)进行统计,本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7.73 万元。 (三)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1.应急救援情况 冯学春、冯易航
15 6 月22 日0 时37 分,颍州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火灾警 情,在出警的同时,调派三塔集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赶赴现场。 根据现场情况,颍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及时向阜阳市消防支队 报告,并现场通知公安联系120 急救中心等社会联动部门, 到场参与火灾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支队特勤、阜南、颍 东、颍泉等消防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2 时30 分, 被困人员5 人全部救出,交由120 急救中心救治。3 时45 分, 明火被扑灭。4 时52 分,经现场再次侦查,无复燃可能和被 困人员后,队伍返回。 2 时34 分,颍州区委副书记、区长、副区长到达事故现 场,全面组织消防、公安、120 开展灭火、救治、交通疏导 等工作。6 月22 日上午,颍州区委书记、区委副书记、时任 代理区长召开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通报火灾事故情 况并进行工作部署。阜阳市委书记第一时间进行批示,市委 副书记、市长,市委常委、副市长到现场指导事故救援。事 故发生当天,省应急管理厅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赶到现场指导 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2.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颍州区成立三塔集镇火灾事故协调处置领 导小组,由区委书记、区政府时任代理区长任组长,区委副 书记、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有关区政府副区长任副组长,区 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卫健委、
16 三塔集镇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工作组下设事故调查配合 组、医疗救治组、善后处置组、舆情引导组,分别由区领导 牵头负责,同步开展各项工作。 火灾事故后,镇、村干部会同死者亲戚,形成工作专班, 积极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7 月13 日,伤者张某英出院, 身体情况良好,情绪稳定;7 月22 日,4 名死者火化,7 月 23 日安葬。 事故发生后,颍州区消防、公安部门第一时间接到报警 信息,能够及时调度消防和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现场救援;各部门较好的做到事故信息上报、事故现场 及周边社会秩序的管理以及舆情管控工作,较好的履行了各 部门职责。颍州区和三塔集镇政府能够妥善救治伤员,解决 相关救治费用并积极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和救助工作,善后 工作平稳有序。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调查,本次事故排除人为纵火、雷击、自燃、小孩玩 火、生活用火不慎以及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事故 直接原因为:冯某春饮酒后在自己经营的存有易燃物品的店 铺内用火不慎,遗留火种引发火灾。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事故店铺经营区与住宿区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
17 要求,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未设置防火分隔;未按要求设置消 防设施 1。未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部分房间外窗设 置了金属栅栏,且无从内部开启装置 2。 2.事故场所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店铺经营者在存有 易燃物品的店铺内吸烟 3。事故场所人员逃生自救能力弱,未 能在火灾初期选择合适的逃生路线逃离,造成较大人员伤亡。 3.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存在问题 1.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镇冯志富便民店 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店铺经营区与住宿区设置不 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未设置防火分隔; 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未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部分房间外窗设置了金属栅栏,且无从内部开启装置。店铺 实际经营者在存有易燃物品的店铺内用火不慎导致发生火 1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4.3 除4.2 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 执行4.2 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 灾探测报警器;b)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c)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 的辅助疏散设施。) 2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4.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 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4.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6.2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3 《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 6.1.12 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动用明火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 放地。B.1.2 不应乱扔烟头和火柴梗,丢弃前应熄灭。
18 灾。 (二)有关部门职责及存在问题 1.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三塔派出所 相关职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村民委 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 措施;负责辖区范围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及 时受理、依法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存在问题:未能深刻汲取阜阳市“2020.3.23”较大火 灾事故教训,落实“小火亡人”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督促、 指导辖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不到位;开展辖区范围生产 经营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对检查中发现 的消防安全问题未能有效督促整改落实,消防监督检查未形 成闭环。 (三)地方政府及村委会存在问题 1.颍州区人民政府 存在问题:未能认真吸取省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教训,对 辖区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监管指导、监督 不力。 2.三塔集镇人民政府 存在问题:对消防安全重视程度不够,落实上级有关消 防政策规定流于形式,整改落实不够彻底;工作不细致不主 动,对上级政策落实不到位,制度悬空;督促指导辖区村委
19 会及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 力。 3.三塔集镇张寨村委会 存在问题:未认真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开展辖区内消防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对事故店铺消防安全隐 患排查、处置落实不力。 六、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冯某春,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镇冯志富便民店实际经营者, 饮酒后在自己经营的存有易燃物品的店铺内用火不慎,遗留 火种引发火灾。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店铺经营区与住 宿区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 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关单位和公职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 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送省 纪委监委阜阳市颍州区“6·22”较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审 查调查组。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 由省纪委监委提出。 七、主要教训 1.事故店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店内违规住 人,存在“下店上宅”现象,事故店铺经营区与住宿区设置
20 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未设置防火分 隔;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未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 门,部分房间外窗设置了金属栅栏,且无从内部开启装置, 造成建筑内人员逃生疏散困难。店铺经营者在存有易燃物品 的店铺内吸烟。对镇村干部排查出的隐患整改要求置若罔闻。 2.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流于形式。 颍州区人民政府未认真吸取同类事故教训。对辖区有关部门 和三塔集镇人民政府开展“小火亡人”火灾事故排查整治工作 不到位,“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对 辖区内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三塔集镇人民政 府对消防安全重视程度不够,落实上级有关消防政策规定流 于形式,对上级政策落实不到位,制度悬空,督促指导辖区 村委会及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不力,火灾源头治理不到位,农村自建房消防安全条件差。 三塔集镇派出所落实“小火亡人”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督 促、指导辖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不到位;开展辖区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对检查中 发现一直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未能有效督促整改落实,消防 监督检查未形成闭环。三塔集镇张寨村委会工作不较真,浮 在表面,对事故店铺消防“小火亡人”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 查统计漏报,处置落实不到位。
21 3.农村防火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救互救能力。村民对 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和火灾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用火、用电等 行为不规范,对消防安全隐患不够重视,农村“三合一”场 所消防设施配备不足。村民缺乏火灾逃生基本技能,无法在 火灾初期选择合适的方式和路线进行逃生,自救互救能力较 差。 八、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是要汲取事故教训,加强火灾风险防控。阜阳市各级 各部门要深刻吸取历年全省范围内发生的事故教训,认真剖 析“小火亡人”多发场所致灾因素,明确硬性整治措施,根 据农村地区火灾形势特点,加强“三合一”场所等消防安全 整治,加强源头治理,切实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 每个环节,织密火灾防范责任网络,进一步强化基层消防监 管,集中整治“小火亡人”多发势头。同时要加强政策指导 和工作统筹,深入剖析辖区内消防安全形势,结合阜阳实际, 集中开展农村地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整治行动,切实落实消 防安全责任制,部署开展集中攻坚,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是要保持高压态势,强化安全责任落实。阜阳市要按 照省安委会印发的《安徽省“1+11+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 年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 责任担当。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 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要求,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
22 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认真履行安全管理 职责。 三是要完善火灾整治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针对这 起事故所暴露出的问题,阜阳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隐患排查, 强化风险管控,全面清理和整治各类安全隐患。要加强对辖 区“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合用场所建立“一户一册” 底数台账,制定工作任务和问题整治“两个清单”,定期调 度工作开展情况。要强化建立多种救援力量联勤联动机制, 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鼓励企业、民间组织、个人等各 种社会力量参与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加强消防设备设施建 设,并加强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养,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 备日常管养制度,确保能够充分发挥扑救初起火灾作用。 四是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加强消防知识宣传。阜阳市各 级各部门要及时修订消防安全专项应急预案,督促“村两委”、 网格员进行学习,加强演练,同时要深入辖区“小火亡人” 多发场所开展实地调研,了解掌握建筑结构、功能布局、疏 散通道、消防设施及周边消防水源、交通道路等情况。要紧 盯人员密集、“三合一”等高危领域和敏感场所,综合运用 挂牌督办、媒体曝光、集中约谈、技术帮扶等手段,组织对 隐患场所全面深入细致排查,将火灾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深入贯彻落实消防宣传“七进”要求,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培 训,通过电视、电台、互联网等平台以及手机短信、微信微
23 博、短视频、游走字幕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安全意 识。普及防火、灭火、逃生疏散等消防安全知识,及时开展 应急救援演练,提高群众检查消除火灾隐患、逃生自救能力。
FD09965 | 2021_阳西916沈海高速危化品罐车火灾交通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化工/石化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阳西县“9·16”沈海高速公路 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危化品罐车起火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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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阳西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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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41721785778196P/2022-00052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阳西县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5-10
名称:
阳西县“9·16”沈海高速公路 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文号:
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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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9·16”沈海高速公路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9月16日6时01分,在沈海高速公路广州往湛江方向3317KM+300M处(阳西路段)发生一起危险品罐车侧翻,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罐体起火燃烧、三车损毁,未造成危险化学品泄露爆炸和次生灾害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阳江市委市政府、阳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县消防大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织篢镇政府等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救护受伤人员。阳江市副市长冯松柏、阳西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安〔2021〕1号)有关要求,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府办副主任担任组长,县安委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教导员分别任副组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等有关单位派员组成的阳西县“9·16”沈海高速公路一般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9月16日5时43分许,汤某驾驶粤L306XW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装载4870kg番薯苗)沿G15沈海高速公路下行线行驶至3317KM+300M处时,追尾碰撞由吴某远驾驶的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装载46425kg不锈钢钢材)后两车停在右侧车道内,该起交通事故造成汤某受伤并困在驾驶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6时01分,柯某驾驶粤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K1751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装载31770kg甲基叔丁基醚)搭载杨某虹行至上述事故现场时,遇情况采取避让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碰撞公路左侧护栏后侧翻,接着罐车起火燃烧,将旁边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引燃,并灼烧粤L306XW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和对向车道由洪某英驾驶的赣CBF00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FS60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身,汤某因困在驾驶座上也被灼伤,该起交通事故造成柯某当场死亡、杨某虹和汤某受灼伤、粤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K1751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和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两车及其车载货物损毁、粤L306XW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和赣CBF00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FS60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两车及其车载货物与公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9月16日6时03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值班室接到情况报告后,值班人员立即通知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路面执勤民警和事故处理民警、120急救中心、消防、高速公路阳茂路政大队、交通拯救队、市县应急部门等相关单位赶往事故现场处置。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织篢镇政府等单位接报后也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及时救助伤者。7时01分,消防部门将事故现场明火扑灭。11时08分,事故处理完毕,事故车辆拖离现场,现场交通恢复。因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没有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事故车辆及伤者情况
(一)涉事车辆情况
1.粤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广东省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茂名市文光中路68号2205房;车辆型号:日野牌YC4251SS2PK;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核定载人数:3人;整备质量:8805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事发时,车辆装载38270kg,没超载);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购买车辆保险。
粤K1751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广东省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茂名市文光中路68号2205房。车辆型号:凌宇牌CLY9407GYY2,车辆类型:重型罐式半挂车;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6500kg;核定载质量:33500kg(事发时,车辆装载31770kg,没超载);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6月。
经委托阳江市江城(阳现)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对粤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K1751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该车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整车烧毁。经人工检验,该车前照灯、车尾灯、刹车灯、喇叭烧毁,拆查各轴刹车、刹车皮、刹车总泵及分泵烧毁。
2.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所有人(个体):吴某尧;登记住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洋东村;车辆型号:华菱之星牌HN5310P29D6M3CSG,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货车;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人数:3人;总质量:31000kg;核定载质量:17950KG(事发时,车辆装载46425kg,超载28475kg,超载159%)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购买车辆保险。
经委托阳江市江城(阳现)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对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该车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烧毁。经人工检验,该车前照灯、车尾灯、刹车灯烧毁,方向机烧毁,拆查各轴刹车、刹车皮、刹车总泵及部分刹车分泵烧毁。
3.粤L306XW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所有人(个体):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山汤某电器店;登记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山镇广发市场1栋5号三楼;车辆型号:江淮牌HFC5043CCYP91C2,车辆类型:轻型仓栅式货车;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人数:3人;总质量:4290kg;核定载质量:1495kg(事发时,车辆装载4870kg,超载3375kg,超载225%);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购买车辆保险。
经委托阳江市江城(阳现)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对粤L306XW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该车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前部车身、驾驶室、水箱、一轴悬挂系统撞毁、轮胎破裂、需检验。经人工检验,该前照灯灯撞毁,经人工接驳通电检测,前照灯线路,车尾灯线路、刹车灯线路有效,方向机撞毁,拆查各轴刹车、刹车皮磨损均衡、刹车总泵及一轴分泵撞损、部分制动管路撞毁、反光标识烧毁。
(二)事故车辆行驶轨迹
1.2021年9月15日,柯某驾驶粤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K1751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在东莞市装载31770kg甲基叔丁基醚,于21时许从广东立沙岛收费站上广深沿江高速往广州方向行驶,前往茂名市,途中进入恩平大槐和阳江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休息,在2021年9月16日06时01分行驶至沈海高速3317KM+300M处时(阳西织篢路段)发生事故。经调取《高速公路重点车辆动态监管与预警信服务系统》平台信息显示,事发时车速为80公里/小时。
- 2021年9月15日,吴某远驾驶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佛山市南海中成不锈钢公司装载46425kg不锈钢钢材, 于17时许从佛山市南海出发前往海南省。16日00时40分从广东华快广园收费站上华南快速路,后转入沈海高速往湛江方向行驶,途中进入恩平大槐服务区停车休息,在5时43分行驶至沈海高速3317KM+300M处时(阳西织篢路段)发生事故。经调取《高速公路重点车辆动态监管与预警信服务系统》平台信息显示,事发时车速为25公里/小时。
3. 2021年9月16日0时20分,汤某驾驶粤L306XW号轻
型仓栅式货车在汕头装载4870kg番薯苗,从广东惠东北收费站入口上高速往东莞方向行驶,前往湛江市,途中进入恩平大槐服务区停车休息,在5时43分行驶至沈海高速3317KM+300M处时(阳西织篢路段)发生事故。
(三)事故车辆驾驶员及死亡人员情况
1.粤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柯某,男,37岁,身份证号码:440902********4876,广东茂名人,准驾车型:A2E,驾龄18年,有效期限:2020年10月9日至长期,当前状态:正常。事故中当场死亡。
2.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吴某远,男,36岁,身份证号码:440811********0317,广东湛江人,准驾车型:B2,驾龄12年,有效期限至2025年1月6日,当前状态:正常。经检验鉴定,驾驶员吴某远未检出乙醇、吗啡、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排除酒驾、毒驾。
3.粤L306XW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汤某,男,29岁,身份证号码:430723********041X,湖南省澧县人,准驾车型:C1D,驾龄9年,有效期限至2028年6月1日,当前状态:正常。事故中受伤。
4.粤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押运员:杨某虹,女,36
岁,身份证号码:440902********406X,广东茂名人,事故中受伤。
(四)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3辆车辆和公路设施及货物损坏。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1等标准规定,目前核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费及受伤人员医疗费约300万元。
三、事故现场情况
(一)天气情况
9月16日,事故路段所在地区域为晴天(沈海高速公路阳西织篢路段)。
(二)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沈海高速公路广州往湛江方向3317KM+300M处,该路段为扩建施工路段,应急车道封闭,单向两车道正常通行,限速80公里/小时,道路呈东西走向,西往湛江方向,东往广州方向。双向四车道,单向二车道,每条行车道均为3.75米,道路中央设置新泽西水泥护栏,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路面能见度良好。交通标志、标识设置清晰。
图2事故路段情况
四、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企业存在的问题
(一)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2(粤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K1751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车属单位)。成立于2012年07月17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茂名市文光中路68号2205房,法定代表人:吴某民。已领取茂名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3类]禁运爆炸品、剧毒化学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
经查,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下列隐患和问题。
2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761151126F,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2年07月17日,法定代表人:吴某民,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海底管道运输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住所:茂名市文光中路68号2205房(住所信息自主申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粤交运管许可茂字440900057388,有效期至2022年03月31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3类]禁运爆炸品、剧毒化学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情况。
(1)2021年7月25日,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学习记录簿》显示,吴某年参加其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但车辆GPS行车轨迹显示,吴某年当天驾驶粤K19927号车于凌晨01时12分在茂名市茂南区S291(环市西路)至晚上23时17分在路上行驶。证明吴某年未能参加其公司当天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2)2021年8月9日,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学习记录簿》显示,柯某参加其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但车辆GPS行车轨迹显示,柯某当天驾驶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于早上07时56分在茂名市茂南区G291(环市西路)至晚上23时20分在路上行驶。证明柯某未能参加其公司当天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3)2021年8月25日,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学习记录簿》显示,柯某参加其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但车辆GPS行车轨迹显示,柯某当天驾驶粤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于凌晨00时00分在茂名市茂南区西部快线至晚上20时57分在路上行驶。证明柯某未能参加其公司当天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4)2021年8月25日,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学习记录簿》显示,吴某年参加其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但车辆GPS行车轨迹显示,吴某年当天驾驶粤K199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于凌晨00时05分在茂名市茂南区S291(环市西路)至晚上23时59分在路上行驶。证明吴某年未能参加其公司当天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5)2021年9月2日,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学习记录簿》显示,柯某参加其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但车辆GPS行车轨迹显示,柯某当天驾驶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于凌晨02时42分在茂名市茂南区环市北路至晚上23时34分在路上行驶。证明柯某未能参加其公司当天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6)2021年9月2日,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学习记录簿》显示,吴某年参加其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但车辆GPS行车轨迹显示,吴某年当天驾驶粤K19927号车于凌晨01时49分在茂名市电白区海滨二路至晚上23时06分在路上行驶。证明吴某年未能参加其公司当天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7)2021年9月2日,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学习记录簿》显示,陈某参加其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但车辆GPS行车轨迹显示,陈某当天驾驶粤K25439号车于早上06时41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至晚上18时44分回到茂名市高州市。证明驾驶员陈某未能参加其公司当天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综上,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学习记录簿》显示的学习时间与车辆GPS行车轨迹不符,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1)2021年9月1日,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车辆GPS行车轨迹显示,柯某驾驶粤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于凌晨00时39分在江门市鹤山市雅瑶服务区,直至晚上20时28分回到茂南区环北路茂名华粤华信石化。但《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对司机、车辆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显示,粤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当天在其公司停车场检查,被查司机姓名:杨某辉、郭某。证明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2)2021年9月1日,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车辆GPS行车轨迹显示,黎某波驾驶粤K26709号车于04时11分在茂名市高州市X727线行驶, 8时46分转由梁某全驾驶粤K26709号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G75(兰海高速)行驶,直至晚上23时38分到达云南省昆明市G56(沪昆高速)。但《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对司机、车辆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显示,粤K26709号车当天在其公司停车场检查,被查司机姓名:黄某标、陈某金。但当天粤K26709号车的实际驾驶员为黎某波、梁某全,检查负责人也未填写检查日期。证明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3)2021年9月2日,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车辆GPS行车轨迹显示,陈某驾驶粤K25439号车于06时41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行驶,11时43分转由梁某驾驶粤K25439号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行驶,14时09分再转由陈某驾驶,直到18时44分回到茂名市高州市。但《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对司机、车辆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显示,粤K25439号车当天在其公司停车场检查,且检查负责人未填写检查日期。证明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综上,《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对司机、车辆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显示的检查日期与车辆GPS行车轨迹不符,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
(二)佛山市中成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3(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装载的不锈钢钢材供货单位)。成立于2007年09月30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联和工业园二区石碣朗大道二号,法定代表人:钟某海。
经查,佛山市中成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存在下列问题:
1.为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超标准装载。2021年9月15日,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到该公司货场装载不锈钢钢材。该公司的放行条记录载明,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装载不锈钢钢板重量40660kg,装载不锈钢管5210kg,装载总重量45870kg。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核定载质量17950kg,超载27920kg,超载率156%。
2.放行超标准装载的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该公司未能加强载货车辆源头超限超载的管理,没有按照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核定载质量装载不锈钢钢材,保安人员只对进入其公司载货车辆过磅数目进行核对,没有对载货车辆是否超载进行限制和管理,放行超标准装载的车辆。
3 佛山市中成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8151570C,注册资本:捌佰万元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7年09月30日,法定代表人:钟某海,经营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制造、加工、销售;不锈钢管、不锈钢制品。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联和工业园二区石碣朗大道二号。
(三)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4(广州华南快速路广园收费站所属单位)。成立于1996年04月28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凤阳路55号201室,法定代表人:焦某松。
经查,广州华南快速路广园收费站(以下简称“广园收费站”)第三条电子地磅车道隔离带设置不规范。广园收费站入口设置五条车道,其中第二条和第三条车道设有电子地磅,第三条车道电子地磅右边放着可移动式水马。2021年4月22日,广园收费站电子地磅经华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强制检定,检定结论:车辆整车总重量的准确度等级5级合格。2021年9月16日凌晨00时40分许,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第三条自助ETC车道驶入广园收费站,当时电子地磅测得车辆总重量25007kg,ETC录像显示正常通过,没有超载提示。从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驶入广园收费站时的监控录像中显示,2021年9月16日00时40分,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将车辆靠近第三条自助ETC车道边缘,撞开车道旁边放置的水马,造成车辆右边轮胎压着电子地磅边线,地磅称重失准,超载车辆顺利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4 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4401016188439388,注册资本:伍亿叁仟零肆拾柒万元(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成立日期:1996年04月28日,法定代表人:焦某松,营业期限:1996年04月28日至2034年04月28日,经营范围:土木工程建筑业,公路工程建筑;经营管理路桥电子收费系统;高速公路照明系统施工;高速公路照明系统设计、安装、维护;交通标志施工;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施工;场地租赁(不含仓储);物业管理;汽车援救服务。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凤阳路55号201室。
五、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事发路段管理单位履职情况
1.路政管理单位:广东阳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主要负责阳茂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经营管理和沿线综合开发。公司管辖3个高速路段,管辖总里程219公里,其中,阳茂高速2004年11月建成通车,起于阳江白沙镇,止于电白观珠镇,全长79.76公里。阳茂公司路政大队织篢中队(以下简称织篢中队)是负责阳茂高速公路路产、路权和运行秩序管理的部门,每天路面巡查2次。事发当日,织篢中队值班人员接到事故处置指令,能迅速行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车辆分流疏导,维护现场交通秩序等工作,事故现场处理得当。
2.交通管理部门: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以下简称高速二大队),负责沈海高速公路K3265 +189M至K3335+859M路段,全长约79公里的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经查,今年以来,高速二大队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交通秩序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合理安排勤务,认真依据《广东省高速公路交警队路面巡逻工作指导》要求,加强路面巡查管控,开展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各类专项行动。事发当天值班民警出警迅速,积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过往车辆分流疏导工作,正确履行了岗位工作职责。
(二)属地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茂名市应急管理局。
茂名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的工作要求,认真梳理分析广东省“两客一危一重货”重点车辆智能监控融合平台关于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及粤K19951的预警信息,并致函茂名市交通运输局,要求其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对粤K19951车辆视频监控录像进行分析,倒查其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强化监督执法,倒逼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强化对省“两客一危一重货”重点车辆智能监控融合平台预警数据应用。茂名市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专班组织茂名市交通运输局对该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进行了联合检查,督促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开展隐患排查,落实高风险驾驶员重点监控等工作。
二是压实各方责任,督促企业落实整改。由茂名市交通运输局茂南分局对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并列入年度重点监管对象;对于多次上榜省“两客一危一重货”监管平台的车辆,一律采取停运三天,并对涉事驾驶员、押运员、监控人员作出相应处罚,且停班学习三天;对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存在的隐患问题责令其整改,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是举一反三,开展高风险企业警示约谈教育。利用省“两客一危一重货”监管平台强化车辆监管,对预警通报次数较多的高风险企业进行约谈教育。
四是强化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司机和押运员进行处罚。
2.茂名市交通运输局茂南分局。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对督查过程中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行约谈。
二是认真落实省“两客一危一重货”重点车辆智能监控融合平台有关文件精神,凡被列入省应急管理厅“两客一危一重货”重点车辆智能监控融合平台提醒通报的道路运输企业,采取约谈通报企业的方式进行警醒教育和处罚。同时,责令驾押人员在停班期间不得上岗,直至整改合格方可恢复相应业务。
三是强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针对重点营运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动态监控进行每日抽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车辆和当班从业人员采取停运、停班、再教育、再培训措施,经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
四是严抓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安全监管。由局领导班子带队,分别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和路桥建设施工现场进行综合督查检查,采取有力的措施确保公路的完好和安全畅通。
3.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按照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要求,加强“二客一危一重货”运输企业和车辆特别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车辆的安全监管,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可控。
一是领导重视,精心组织。专门成立“重点隐患车辆专班”工作小组,召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议,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重点隐患车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是深入调研,排查隐患。每月“重点隐患车辆专班”工作成员定期对辖区运输企业进行走访,民警与企业负责人、工作人员开展座谈,了解企业在生产运输过程当中遇到涉及道路交通方面的问题,对企业反映的情况及时认真进行汇总、分析,明确专人解决相关问题,为企业打造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并且专班成员每月提前致电提醒辖区没有年检、未报废车辆企业负责人,告知其要提前将隐患车辆手续办理好,并且在企业群会发布三级预警信息,做好一切告知工作。
三是定期通报,严格监管。每月通报逾期没有年检、未报废车辆企业,将名单上报支队以及媒体曝光,达到警钟长鸣的效果;下发《关于禁止隐患车辆上路行驶告知书》、《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定期约谈交通违法较多、发生事故较多的车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柯某驾驶机动车时疏忽大意,未留意路面情况及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引发事故。
- 吴某远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并在发生事故后没有按规定摆放危险警告标志提醒后方车辆。
- 汤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一是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情况。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未能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知识培训,保证驾驶员和押运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岗前培训时间不足。二是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未能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检查人员工作不认真,车辆检查情况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
2.佛山市中成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的规定,加强对外来装货车辆源头超限超载管理,没有落实源头超限超载治理责任,为载货车辆超标准装载,放行超标准装载的车辆。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阳西县“9·16”沈海高速公路一般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柯某(粤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留意路面情况,疏忽大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5的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鉴于柯某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四款6、第四十一条第二款7的规定,建议由茂名市交通运输部门依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条第(四)、(五)8项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佛山市中成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作为货物源头治超单位,未能加强对外来运输不锈钢钢材车辆源头超限超载管理,没有落实货运源头超限超载治理责任,为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车辆超标准装载,放行超标准装载的粤G29097号重型载货车辆。以上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9的规定,建议由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部门依职责根据《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10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吴某远(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和发生事故后没有按规定摆放危险警告标志提醒后方车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11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12的规定,建议由阳江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吴某远予以行政处罚。
- 汤某(粤L306XW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13的规定,建议由阳江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汤某予以行政处罚。
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如发现上述人员或其他人员涉案的,建议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汲取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密防范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一)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重点路段的巡逻和客车、危化品运输车、重型货车、校车的管控,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厉打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切实做好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严格落实岗前培训制度和每年再培训制度,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情况,真正提高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要严格落实动态监控平台值班制度,强化对所属运输车辆实时监管,杜绝动态监控不到位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源头管理,落实企业治超责任
佛山市中成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要认真按照《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载治理办法》要求,严格落实治超责任,要加强对公司以外的载货车辆超限超载的管理,禁止超标准装载货物,不得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源头上杜绝超载现象的发生。
(四)严把高速公路准入关
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要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交执〔2018〕118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货车通行高速公路>的通知》(粤交执〔2019〕94号)要求,切实加强高速收费入口超限超载的管理,严把高速公路入口超限超载准入关。要尽快落实广园收费站第三条电子地磅车道的整改,将车道右边的水马改为混凝土隔离带,防止超载车辆压边跳称,超载上路行驶。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服务区视频、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短(微)信等等方式,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要针对辖区交通违法和事故发生的特点,集中开展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守法意识。
阳西县“9·16”沈海高速公路
一般交通事故调查组(代章)
2022年1月7日
发布
FD09966 | 2021_阳西县9·16沈海高速公路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电气;危化/自燃 | 来源格式: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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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阳西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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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1721785778196P/2022-00052
分类:
发布机构:
阳江市阳西县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5-10
名称:
阳西县“9·16”沈海高速公路 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文号:
2022-05-10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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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9·16”沈海高速公路一般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9月16日6时01分,在沈海高速公路广州往湛江方向3317KM+300M处(阳西路段)发生一起危险品罐车侧翻,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罐体起火燃烧、三车损毁,未造成危险化学品泄露爆炸和次生灾害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阳江市委市政府、阳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县消防大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织篢镇政府等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救护受伤人员。阳江市副市长冯松柏、阳西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安〔2021〕1号)有关要求,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府办副主任担任组长,县安委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教导员分别任副组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等有关单位派员组成的阳西县“9·16”沈海高速公路一般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9月16日5时43分许,汤某驾驶粤L306XW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装载4870kg番薯苗)沿G15沈海高速公路下行线行驶至3317KM+300M处时,追尾碰撞由吴某远驾驶的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装载46425kg不锈钢钢材)后两车停在右侧车道内,该起交通事故造成汤某受伤并困在驾驶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6时01分,柯某驾驶粤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K1751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装载31770kg甲基叔丁基醚)搭载杨某虹行至上述事故现场时,遇情况采取避让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碰撞公路左侧护栏后侧翻,接着罐车起火燃烧,将旁边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引燃,并灼烧粤L306XW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和对向车道由洪某英驾驶的赣CBF00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FS60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身,汤某因困在驾驶座上也被灼伤,该起交通事故造成柯某当场死亡、杨某虹和汤某受灼伤、粤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K1751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和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两车及其车载货物损毁、粤L306XW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和赣CBF00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FS60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两车及其车载货物与公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9月16日6时03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值班室接到情况报告后,值班人员立即通知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路面执勤民警和事故处理民警、120急救中心、消防、高速公路阳茂路政大队、交通拯救队、市县应急部门等相关单位赶往事故现场处置。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织篢镇政府等单位接报后也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及时救助伤者。7时01分,消防部门将事故现场明火扑灭。11时08分,事故处理完毕,事故车辆拖离现场,现场交通恢复。因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没有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事故车辆及伤者情况
(一)涉事车辆情况
1.粤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广东省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茂名市文光中路68号2205房;车辆型号:日野牌YC4251SS2PK;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核定载人数:3人;整备质量:8805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事发时,车辆装载38270kg,没超载);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购买车辆保险。
粤K1751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车辆所有人:广东省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茂名市文光中路68号2205房。车辆型号:凌宇牌CLY9407GYY2,车辆类型:重型罐式半挂车;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6500kg;核定载质量:33500kg(事发时,车辆装载31770kg,没超载);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6月。
经委托阳江市江城(阳现)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对粤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K1751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该车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整车烧毁。经人工检验,该车前照灯、车尾灯、刹车灯、喇叭烧毁,拆查各轴刹车、刹车皮、刹车总泵及分泵烧毁。
2.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所有人(个体):吴某尧;登记住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洋东村;车辆型号:华菱之星牌HN5310P29D6M3CSG,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货车;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人数:3人;总质量:31000kg;核定载质量:17950KG(事发时,车辆装载46425kg,超载28475kg,超载159%)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购买车辆保险。
经委托阳江市江城(阳现)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对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该车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烧毁。经人工检验,该车前照灯、车尾灯、刹车灯烧毁,方向机烧毁,拆查各轴刹车、刹车皮、刹车总泵及部分刹车分泵烧毁。
3.粤L306XW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所有人(个体):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山汤某电器店;登记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山镇广发市场1栋5号三楼;车辆型号:江淮牌HFC5043CCYP91C2,车辆类型:轻型仓栅式货车;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人数:3人;总质量:4290kg;核定载质量:1495kg(事发时,车辆装载4870kg,超载3375kg,超载225%);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购买车辆保险。
经委托阳江市江城(阳现)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对粤L306XW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该车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前部车身、驾驶室、水箱、一轴悬挂系统撞毁、轮胎破裂、需检验。经人工检验,该前照灯灯撞毁,经人工接驳通电检测,前照灯线路,车尾灯线路、刹车灯线路有效,方向机撞毁,拆查各轴刹车、刹车皮磨损均衡、刹车总泵及一轴分泵撞损、部分制动管路撞毁、反光标识烧毁。
(二)事故车辆行驶轨迹
1.2021年9月15日,柯某驾驶粤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K1751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在东莞市装载31770kg甲基叔丁基醚,于21时许从广东立沙岛收费站上广深沿江高速往广州方向行驶,前往茂名市,途中进入恩平大槐和阳江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休息,在2021年9月16日06时01分行驶至沈海高速3317KM+300M处时(阳西织篢路段)发生事故。经调取《高速公路重点车辆动态监管与预警信服务系统》平台信息显示,事发时车速为80公里/小时。
- 2021年9月15日,吴某远驾驶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佛山市南海中成不锈钢公司装载46425kg不锈钢钢材, 于17时许从佛山市南海出发前往海南省。16日00时40分从广东华快广园收费站上华南快速路,后转入沈海高速往湛江方向行驶,途中进入恩平大槐服务区停车休息,在5时43分行驶至沈海高速3317KM+300M处时(阳西织篢路段)发生事故。经调取《高速公路重点车辆动态监管与预警信服务系统》平台信息显示,事发时车速为25公里/小时。
3. 2021年9月16日0时20分,汤某驾驶粤L306XW号轻
型仓栅式货车在汕头装载4870kg番薯苗,从广东惠东北收费站入口上高速往东莞方向行驶,前往湛江市,途中进入恩平大槐服务区停车休息,在5时43分行驶至沈海高速3317KM+300M处时(阳西织篢路段)发生事故。
(三)事故车辆驾驶员及死亡人员情况
1.粤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柯某,男,37岁,身份证号码:440902********4876,广东茂名人,准驾车型:A2E,驾龄18年,有效期限:2020年10月9日至长期,当前状态:正常。事故中当场死亡。
2.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吴某远,男,36岁,身份证号码:440811********0317,广东湛江人,准驾车型:B2,驾龄12年,有效期限至2025年1月6日,当前状态:正常。经检验鉴定,驾驶员吴某远未检出乙醇、吗啡、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排除酒驾、毒驾。
3.粤L306XW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汤某,男,29岁,身份证号码:430723********041X,湖南省澧县人,准驾车型:C1D,驾龄9年,有效期限至2028年6月1日,当前状态:正常。事故中受伤。
4.粤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押运员:杨某虹,女,36
岁,身份证号码:440902********406X,广东茂名人,事故中受伤。
(四)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3辆车辆和公路设施及货物损坏。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1等标准规定,目前核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费及受伤人员医疗费约300万元。
三、事故现场情况
(一)天气情况
9月16日,事故路段所在地区域为晴天(沈海高速公路阳西织篢路段)。
(二)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沈海高速公路广州往湛江方向3317KM+300M处,该路段为扩建施工路段,应急车道封闭,单向两车道正常通行,限速80公里/小时,道路呈东西走向,西往湛江方向,东往广州方向。双向四车道,单向二车道,每条行车道均为3.75米,道路中央设置新泽西水泥护栏,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路面能见度良好。交通标志、标识设置清晰。
图2事故路段情况
四、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企业存在的问题
(一)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2(粤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K1751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车属单位)。成立于2012年07月17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茂名市文光中路68号2205房,法定代表人:吴某民。已领取茂名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3类]禁运爆炸品、剧毒化学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
经查,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下列隐患和问题。
2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761151126F,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2年07月17日,法定代表人:吴某民,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海底管道运输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住所:茂名市文光中路68号2205房(住所信息自主申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粤交运管许可茂字440900057388,有效期至2022年03月31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3类]禁运爆炸品、剧毒化学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情况。
(1)2021年7月25日,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学习记录簿》显示,吴某年参加其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但车辆GPS行车轨迹显示,吴某年当天驾驶粤K19927号车于凌晨01时12分在茂名市茂南区S291(环市西路)至晚上23时17分在路上行驶。证明吴某年未能参加其公司当天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2)2021年8月9日,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学习记录簿》显示,柯某参加其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但车辆GPS行车轨迹显示,柯某当天驾驶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于早上07时56分在茂名市茂南区G291(环市西路)至晚上23时20分在路上行驶。证明柯某未能参加其公司当天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3)2021年8月25日,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学习记录簿》显示,柯某参加其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但车辆GPS行车轨迹显示,柯某当天驾驶粤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于凌晨00时00分在茂名市茂南区西部快线至晚上20时57分在路上行驶。证明柯某未能参加其公司当天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4)2021年8月25日,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学习记录簿》显示,吴某年参加其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但车辆GPS行车轨迹显示,吴某年当天驾驶粤K1992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于凌晨00时05分在茂名市茂南区S291(环市西路)至晚上23时59分在路上行驶。证明吴某年未能参加其公司当天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5)2021年9月2日,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学习记录簿》显示,柯某参加其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但车辆GPS行车轨迹显示,柯某当天驾驶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于凌晨02时42分在茂名市茂南区环市北路至晚上23时34分在路上行驶。证明柯某未能参加其公司当天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6)2021年9月2日,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学习记录簿》显示,吴某年参加其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但车辆GPS行车轨迹显示,吴某年当天驾驶粤K19927号车于凌晨01时49分在茂名市电白区海滨二路至晚上23时06分在路上行驶。证明吴某年未能参加其公司当天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7)2021年9月2日,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学习记录簿》显示,陈某参加其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但车辆GPS行车轨迹显示,陈某当天驾驶粤K25439号车于早上06时41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至晚上18时44分回到茂名市高州市。证明驾驶员陈某未能参加其公司当天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综上,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学习记录簿》显示的学习时间与车辆GPS行车轨迹不符,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1)2021年9月1日,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车辆GPS行车轨迹显示,柯某驾驶粤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于凌晨00时39分在江门市鹤山市雅瑶服务区,直至晚上20时28分回到茂南区环北路茂名华粤华信石化。但《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对司机、车辆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显示,粤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当天在其公司停车场检查,被查司机姓名:杨某辉、郭某。证明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2)2021年9月1日,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车辆GPS行车轨迹显示,黎某波驾驶粤K26709号车于04时11分在茂名市高州市X727线行驶, 8时46分转由梁某全驾驶粤K26709号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G75(兰海高速)行驶,直至晚上23时38分到达云南省昆明市G56(沪昆高速)。但《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对司机、车辆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显示,粤K26709号车当天在其公司停车场检查,被查司机姓名:黄某标、陈某金。但当天粤K26709号车的实际驾驶员为黎某波、梁某全,检查负责人也未填写检查日期。证明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3)2021年9月2日,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车辆GPS行车轨迹显示,陈某驾驶粤K25439号车于06时41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行驶,11时43分转由梁某驾驶粤K25439号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行驶,14时09分再转由陈某驾驶,直到18时44分回到茂名市高州市。但《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对司机、车辆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显示,粤K25439号车当天在其公司停车场检查,且检查负责人未填写检查日期。证明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综上,《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对司机、车辆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显示的检查日期与车辆GPS行车轨迹不符,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
(二)佛山市中成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3(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装载的不锈钢钢材供货单位)。成立于2007年09月30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联和工业园二区石碣朗大道二号,法定代表人:钟某海。
经查,佛山市中成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存在下列问题:
1.为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超标准装载。2021年9月15日,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到该公司货场装载不锈钢钢材。该公司的放行条记录载明,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装载不锈钢钢板重量40660kg,装载不锈钢管5210kg,装载总重量45870kg。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核定载质量17950kg,超载27920kg,超载率156%。
2.放行超标准装载的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该公司未能加强载货车辆源头超限超载的管理,没有按照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核定载质量装载不锈钢钢材,保安人员只对进入其公司载货车辆过磅数目进行核对,没有对载货车辆是否超载进行限制和管理,放行超标准装载的车辆。
3 佛山市中成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8151570C,注册资本:捌佰万元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7年09月30日,法定代表人:钟某海,经营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制造、加工、销售;不锈钢管、不锈钢制品。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联和工业园二区石碣朗大道二号。
(三)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4(广州华南快速路广园收费站所属单位)。成立于1996年04月28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凤阳路55号201室,法定代表人:焦某松。
经查,广州华南快速路广园收费站(以下简称“广园收费站”)第三条电子地磅车道隔离带设置不规范。广园收费站入口设置五条车道,其中第二条和第三条车道设有电子地磅,第三条车道电子地磅右边放着可移动式水马。2021年4月22日,广园收费站电子地磅经华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强制检定,检定结论:车辆整车总重量的准确度等级5级合格。2021年9月16日凌晨00时40分许,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第三条自助ETC车道驶入广园收费站,当时电子地磅测得车辆总重量25007kg,ETC录像显示正常通过,没有超载提示。从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驶入广园收费站时的监控录像中显示,2021年9月16日00时40分,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将车辆靠近第三条自助ETC车道边缘,撞开车道旁边放置的水马,造成车辆右边轮胎压着电子地磅边线,地磅称重失准,超载车辆顺利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4 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4401016188439388,注册资本:伍亿叁仟零肆拾柒万元(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成立日期:1996年04月28日,法定代表人:焦某松,营业期限:1996年04月28日至2034年04月28日,经营范围:土木工程建筑业,公路工程建筑;经营管理路桥电子收费系统;高速公路照明系统施工;高速公路照明系统设计、安装、维护;交通标志施工;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施工;场地租赁(不含仓储);物业管理;汽车援救服务。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凤阳路55号201室。
五、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一)事发路段管理单位履职情况
1.路政管理单位:广东阳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主要负责阳茂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经营管理和沿线综合开发。公司管辖3个高速路段,管辖总里程219公里,其中,阳茂高速2004年11月建成通车,起于阳江白沙镇,止于电白观珠镇,全长79.76公里。阳茂公司路政大队织篢中队(以下简称织篢中队)是负责阳茂高速公路路产、路权和运行秩序管理的部门,每天路面巡查2次。事发当日,织篢中队值班人员接到事故处置指令,能迅速行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车辆分流疏导,维护现场交通秩序等工作,事故现场处理得当。
2.交通管理部门: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以下简称高速二大队),负责沈海高速公路K3265 +189M至K3335+859M路段,全长约79公里的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经查,今年以来,高速二大队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交通秩序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合理安排勤务,认真依据《广东省高速公路交警队路面巡逻工作指导》要求,加强路面巡查管控,开展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各类专项行动。事发当天值班民警出警迅速,积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过往车辆分流疏导工作,正确履行了岗位工作职责。
(二)属地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茂名市应急管理局。
茂名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的工作要求,认真梳理分析广东省“两客一危一重货”重点车辆智能监控融合平台关于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及粤K19951的预警信息,并致函茂名市交通运输局,要求其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对粤K19951车辆视频监控录像进行分析,倒查其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强化监督执法,倒逼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强化对省“两客一危一重货”重点车辆智能监控融合平台预警数据应用。茂名市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专班组织茂名市交通运输局对该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进行了联合检查,督促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开展隐患排查,落实高风险驾驶员重点监控等工作。
二是压实各方责任,督促企业落实整改。由茂名市交通运输局茂南分局对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并列入年度重点监管对象;对于多次上榜省“两客一危一重货”监管平台的车辆,一律采取停运三天,并对涉事驾驶员、押运员、监控人员作出相应处罚,且停班学习三天;对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存在的隐患问题责令其整改,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是举一反三,开展高风险企业警示约谈教育。利用省“两客一危一重货”监管平台强化车辆监管,对预警通报次数较多的高风险企业进行约谈教育。
四是强化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司机和押运员进行处罚。
2.茂名市交通运输局茂南分局。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对督查过程中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行约谈。
二是认真落实省“两客一危一重货”重点车辆智能监控融合平台有关文件精神,凡被列入省应急管理厅“两客一危一重货”重点车辆智能监控融合平台提醒通报的道路运输企业,采取约谈通报企业的方式进行警醒教育和处罚。同时,责令驾押人员在停班期间不得上岗,直至整改合格方可恢复相应业务。
三是强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针对重点营运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动态监控进行每日抽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车辆和当班从业人员采取停运、停班、再教育、再培训措施,经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
四是严抓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安全监管。由局领导班子带队,分别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和路桥建设施工现场进行综合督查检查,采取有力的措施确保公路的完好和安全畅通。
3.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
按照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要求,加强“二客一危一重货”运输企业和车辆特别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车辆的安全监管,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可控。
一是领导重视,精心组织。专门成立“重点隐患车辆专班”工作小组,召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议,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重点隐患车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是深入调研,排查隐患。每月“重点隐患车辆专班”工作成员定期对辖区运输企业进行走访,民警与企业负责人、工作人员开展座谈,了解企业在生产运输过程当中遇到涉及道路交通方面的问题,对企业反映的情况及时认真进行汇总、分析,明确专人解决相关问题,为企业打造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并且专班成员每月提前致电提醒辖区没有年检、未报废车辆企业负责人,告知其要提前将隐患车辆手续办理好,并且在企业群会发布三级预警信息,做好一切告知工作。
三是定期通报,严格监管。每月通报逾期没有年检、未报废车辆企业,将名单上报支队以及媒体曝光,达到警钟长鸣的效果;下发《关于禁止隐患车辆上路行驶告知书》、《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定期约谈交通违法较多、发生事故较多的车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柯某驾驶机动车时疏忽大意,未留意路面情况及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引发事故。
- 吴某远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并在发生事故后没有按规定摆放危险警告标志提醒后方车辆。
- 汤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一是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情况。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未能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知识培训,保证驾驶员和押运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岗前培训时间不足。二是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未能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检查人员工作不认真,车辆检查情况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
2.佛山市中成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的规定,加强对外来装货车辆源头超限超载管理,没有落实源头超限超载治理责任,为载货车辆超标准装载,放行超标准装载的车辆。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阳西县“9·16”沈海高速公路一般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柯某(粤K199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留意路面情况,疏忽大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5的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鉴于柯某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四款6、第四十一条第二款7的规定,建议由茂名市交通运输部门依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条第(四)、(五)8项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佛山市中成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作为货物源头治超单位,未能加强对外来运输不锈钢钢材车辆源头超限超载管理,没有落实货运源头超限超载治理责任,为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车辆超标准装载,放行超标准装载的粤G29097号重型载货车辆。以上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9的规定,建议由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部门依职责根据《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10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吴某远(粤G2909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和发生事故后没有按规定摆放危险警告标志提醒后方车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11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12的规定,建议由阳江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吴某远予以行政处罚。
- 汤某(粤L306XW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13的规定,建议由阳江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汤某予以行政处罚。
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如发现上述人员或其他人员涉案的,建议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汲取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密防范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一)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重点路段的巡逻和客车、危化品运输车、重型货车、校车的管控,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厉打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茂名市光源运输有限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切实做好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严格落实岗前培训制度和每年再培训制度,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情况,真正提高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要严格落实动态监控平台值班制度,强化对所属运输车辆实时监管,杜绝动态监控不到位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源头管理,落实企业治超责任
佛山市中成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要认真按照《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载治理办法》要求,严格落实治超责任,要加强对公司以外的载货车辆超限超载的管理,禁止超标准装载货物,不得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源头上杜绝超载现象的发生。
(四)严把高速公路准入关
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要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交执〔2018〕118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货车通行高速公路>的通知》(粤交执〔2019〕94号)要求,切实加强高速收费入口超限超载的管理,严把高速公路入口超限超载准入关。要尽快落实广园收费站第三条电子地磅车道的整改,将车道右边的水马改为混凝土隔离带,防止超载车辆压边跳称,超载上路行驶。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服务区视频、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短(微)信等等方式,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要针对辖区交通违法和事故发生的特点,集中开展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守法意识。
阳西县“9·16”沈海高速公路
一般交通事故调查组(代章)
2022年1月7日
发布
FD09967 | 2021_隆回县桃花坪街道辰河世家小区居民住宅12·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住宅/民房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隆回县桃花坪街道辰河世家小区居民住宅“12·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2月4日凌晨0时8分许,隆回县桃花坪街道辰河世家小区居民住宅发生火灾, 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过火面积约5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25.1万元。
事故发生后,中央及省市领导高度重视,省委副书记、省长毛伟明批示:近期连续发生2起较大事故,全省上下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遏制事故蔓延势头。请省应急管理厅检查一下省安委会第四次全体(扩大)会议要求落实情况,把“三坚决两确保”目标落到实处。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消防救援局局长琼色同志批示:请湖南总队查明原因,举一反三总结小火亡人教训,开展警示教育。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殿勋作出批示:请邵阳市委、市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在督导隆回县做好伤员救治、事故调查与善后处置的同时,举一反三,全面强化辖区内各类安全监管,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请省应急厅迅速总结一下今年以来乃至最近三年来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类型与主要成因,就全省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再作一次强化部署,尽一切可能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省安委办主任、省应急厅厅长李大剑作出批示:请邵阳市、隆回县高度重视,全力救治伤员,妥处事故善后,管控和清理事故现场,及时准确续报信息和引导舆情,维护社会大局。同时请邵阳市启动事故调查,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这起事故给全省冬季消防安全、特别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敲响了警钟,请省消安委解剖事故原因,将事故通报全省,以案为鉴强化消防领域百日大会战,加大居民冬季取暖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筑牢人民防线。省消防救援总队党委委员、廖奇总工程师向隆回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当面传达了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琼色局长批示指示精神,要求深刻吸取教训,严查事故责任,切实做好冬季火灾防控工作。市委书记严华、市长华学健相继做出指示,要求迅速落实伟明省长、殿勋常务副省长等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妥当处理事故,并举一反三,以案为鉴,切实进一步强化工作,坚决把“三坚决两确保”落到实处,坚决维护生命安全。
为认真贯彻落实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邵阳市人民政府于12月4日成立隆回县桃花坪街道辰河世家小区田某某住宅“12·4”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黄荣浪任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雷志勇、市应急管理局总工程师陈小雄、隆回县常务副县长邓印强、市纪委监委党风室主任刘志强任副组长,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隆回县人民政府、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隆回县消防救援大队等为成员单位,下设技术调查组、综合协调组、管理追责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三管三必须”和“四不放过”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视频分析、模拟实验、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隆回县桃花坪街道辰河世家小区一期,地上33层,建筑高度98.35m,框架剪力墙结构,为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每栋分两个单元。起火建筑于2015年建设,2017年12月依法投入使用,建设单位为隆回建鸿达置业有限公司。其中,地上公共区域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二)起火住宅及人员基本情况
起火住宅为三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建筑面积约85.27平方米。房屋产权人系遇难者田某生的外孙田某某(起火当天不在家)。该住宅于2019年夏季装修, 2020年8月入住。起火前,西南侧主卧室居住人员为田某生(亡)、田某某(亡)和蒋某某(伤),西北侧次卧室居住人员为田某(亡),进门口东北侧卧室居住人员为刘某和田某。
遇难者田某生,男,66岁
遇难者田某,女,11岁,系死者田某生孙女;
遇难者田某某,男,5岁,系死者田某生孙子;
幸存者蒋某某,女,62岁,系死者田某生妻子;
幸存者田某,女,12岁系田某生孙女;
幸存者刘某,女,17岁系田某生外孙女。
(三)涉事物业服务企业情况
1、公司基本情况
辰河世家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为湖南佳源华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隆回分公司,该公司经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于2016年11月11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负责人:刘小龙,营业场所: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桃洪镇紫霞园,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绿化管理、养护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6524MAL7B7650。
2、公司日常管理情况
湖南佳源华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隆回分公司自2017年开始,与小区建设单位隆回建鸿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物管合同,主要负责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事宜。其中,刘小龙作为隆回分公司负责人,平时在外地上班,每月来隆回查看公司收费和运营情况;辰河世家小区项目经理为李辉文,负责隆回分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物业安保主管为马引朋,负责安全保卫工作。该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明确辰河世家小区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没有聘请专业消防维保公司。日常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由公司自行开展。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2月2日,隆回县桃花坪街道辰河世家小区住户蒋某某从网上购买的机制木炭到货,将其携带至家中,12月3日21时40分许,田某生外孙女刘某放学回家,发现田某生正在客厅沙发睡觉,脚搭在烤火桌上,田某在客厅看电视;过了5-6分钟后,田顺生叫刘某在阳台一起洗脚,刘某洗完脚后,又去洗澡,之后回到房间躺在床上。待刘某洗完澡后,田某去洗澡,之后也回到刘某房间。大约22时30分至40分左右,刘某透过房间窗户发现客厅灯已熄灭。之后刘某某带着田某睡觉,直至被蒋某某叫声唤醒。刘某发现房间有烟,便打开一点房门,发现有大量浓烟,马上关门唤醒田某一同在窗户处躲避,直至被消防救援人员救出。
12月4日0时19分许,起火住宅楼下住户隆某听到有哭声、“哗啦哗啦”的响声,便上楼查看,刚到楼上走道发现有大量浓烟涌来,起火住宅户门打开,屋内的浓烟从房门向外窜出,蒋某某浑身是血,在门口呼喊“宝宝出来”,但屋内无人应答,也没有人出来。隆某曾尝试进屋救人,但是屋内浓烟太大,无法靠近。于是,隆某返回自己卧室拿手机于0时21分拨打了“119”电话报警,报警后,尝试使用室内消火栓,但发现消火栓无水。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1、灭火救援情况
12月4日0时21分许,隆回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隆某报警后,立即出动1台指挥车、3台水罐消防车,24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同时,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通知桃花坪街道、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到场参与处置。0时32分许,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迅速开展火情侦察。0时36分,内攻组乘坐消防电梯至起火层设置前沿阵地,到达起火层后发现起火住宅房门打开,现场烟雾极大,能见度低,蒋某某受伤瘫坐在门口。据其反映屋内还有5人被困,救援人员将其转移至起火层下层后继续返回搜救。0时46分,在门口左侧卧室中救出两名被困人员(刘某、田某)。0时47分,在客厅右侧次卧中搜救出三名遇难者(田某生、田某某、田某某,当时均已失去意识),抬至移交现场急救后,救援人员返回室内继续搜救灭火。1时15分,火势被完全扑灭,救援人员清理火场后归队。
2、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相继启动火灾应急预案。隆回县委书记刘军、县长杨韶辉第一时间调度应急救援并赶赴现场,指挥救灾救援。隆回县常务副县长邓印强、县委办主任杨方且收到消息后15分钟内,即到场指挥救援,连夜召集消防、公安、应急等部门召开紧急调度会议,开展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并从市中心医院和省湘雅医院邀请专家对事故伤者进行会诊。0时32分许,隆回县消防救援大队、桃花坪街道、紫霞园社区、桃花坪公安派出所等救援力量相继到达现场,配合开展救援行动。0时40分,隆回县120急救中心接到报警后,于0时45分到达现场,立即开展现场急救,及时转移伤员。12月4日上午,常务副市长赶赴隆回指挥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并召集各县市区常务副县市区长召开安全生产紧急部署会,通报事故情况,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三、事故原因调查情况
(一)调查询问情况
调查组第一时间在现场发布线索征集公告,并进行了周密调查走访,分别对3名幸存者、报警人、周围住户、消控室值班人员、物业安保人员等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30余份。调查了解到事故发生前夕,起火住宅住户曾有使用炭火熏烤腊制品的行为。调查同时了解到事故发生当时,该建筑室内消火栓曾出现无水的情况。
(二)现场勘验情况
勘验组利用无人机、全景相机等设备,采取向心勘验法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勘验,并制作了火灾现场方位图、平面图、物品复原图、电气线路布置图等。环境勘验:起火住宅南侧室外墙面上方侧有明显烟熏痕迹,室内疏散走道的顶棚墙面有严重烟熏痕迹,且烟熏痕迹自室向外蔓延,住宅入户门窗完好,未发现人为破坏痕迹。初步勘验:起火住宅为三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其中所有卧室、厨房和厕所均无明显碳化过火痕迹,客厅内燃烧过火痕迹明显,且客厅南侧较北侧烧损程度严重,东侧较西侧烧损程度严重。细项勘验:起火区域主要集中在客厅东南侧原沙发区域,原沙发已完全烧毁,沙发上方吊顶被大火烧落形成缺口,所倚靠的客厅东墙部分瓷砖烧脱。专项勘验:客厅中部(距东墙1.55米,距客厅南墙约1.60米)发现一个简易铝桶火炉,内有机制木炭、腊肉残留,火炉旁地面处残留腊味半成品。经现场物品还原,该处火炉上方原设有一个金属框架、外覆盖可燃桌罩的简易方桌。
(三)视频分析情况
调查组共调取监控视频及群众拍摄视频51段。通过现场复原、模拟比对等方式,对其中重要视频资料开展技术分析,并依此构建了火灾时间轴,进一步确定了起火部位,复原了事故发生经过、火场初期处置及灭火救援相关情况。
(四)侦查实验情况
调查组在隆回县消防救援大队训练塔模拟事故现场,开展侦查实验2次。通过两次实验,进一步验证了火灾发生可能性、发展过程及痕迹形成原因。
(五)公安刑侦调查情况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组织精干力量,进行了周密调查,提取了相关物证,形成了初步调查结论。1、初步调查情况:隆回县公安局经现场勘验、视频侦查、调查访问,出具了《关于“12.04”辰河世家小区火灾初步调查报告》。《报告》中指出:(1)起火部位位于客厅中间烤火桌处;(2)排除人为纵火的可能。2、尸体检验情况:隆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于12月9日对三名遇难者田某生、田某、田某某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后经实验室检验,死者田某生、田某、田某某可排除机械性损伤死亡可能,可排除因捂压口鼻部,掐、勒、扼、缢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可能,可排除毒鼠强、甲胺磷等毒物中毒死亡可能,符合在火场中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六)气象情况
根据隆回县气象局提供的气象资料, 2021年12月4日当日,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无雷暴。
(七)火灾损失情况
隆回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湖南锦湘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事故所对受灾损失进行价格评估。该价格评估事务所于2021年12月28日依法出具了《价格评估意见书》(锦湘所评[2021]第210号),评估损失价格为251500元。
(八)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九)事故调查结论
根据走访询问、现场勘验、调取资料,初步认定起火时间约为12月4日0时8分许;起火部位位于住宅客厅;起火点位于该客厅沙发西侧铁质方桌处;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人为纵火、雷击、自燃、小孩玩火、电气线路故障等引起火灾,系住户使用炭火熏烤自用腊制品引燃覆盖在方桌上用于烤火保暖的棉质桌罩等可燃物引发火灾,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较大火灾事故。
四、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起火住宅住户
(二)湖南佳源华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隆回分公司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消防职责不明晰。没有明确辰河世家小区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二是小区物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三是防火巡查检查流于形式。四是擅自停用建筑消防设施。事故发生当晚,该栋建筑室内消火栓处于无水状态,直至物管人员启动消防水泵,到1时许,才实现加压供水。五是消防控制室值班值守制度不执行。消防控制室值班持证人员不足。事发当晚,仅安排一名消控室值班员在岗,没有第一时间发现报警主机反馈信息。六是物业应急处置不及时。物业人员直至看到业主微信群中发出火警信息后,才引起警觉到场查看。0时32分,消防救援人员已到达起火建筑一楼门厅后,物业保安人员方才到达起火建筑。
(三)隆回县住建局物管股
隆回县住建局物管股内部分工不明确,对工作职能职责理解不全面不透彻,未对全县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进行有效监管,未如期如实开展对全县物业服务企业考评考核。未能及时发现湖南华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值班值守不正常、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消防检查巡查流于形式等问题。
(四)桃花坪街道办事处
桃花坪街道办事处人员分工不合理,消防安全管理力量薄弱,消防安全监管能力不足,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防火安全巡查、检查不力,没有组织开展专项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社区完成消防安全工作都是通过会议布置,工作不实不细。
(五)紫霞园社区
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巡查、检查流于形式,对物业服务企业报送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其中,对辰河世家小区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检查不实不细,对辰河世家小区高层建筑室内消防栓是否通水未进行有效检查。
(六)桃花坪派出所
桃花坪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能力不足,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检查不力,对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监管不力。没有对湖南华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巡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进行跟踪落实整改,没有发现辰河世家小区高层建筑室内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
(七)隆回县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工作指导不深入。虽然组织了全县范围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桃花坪街道、紫霞园社区的消防安全网格化排查工作开展情况掌握不全面。
五、对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刑事责任追究情况
2021年12月17日,隆回县消防救援大队以该案相关责任人员分别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向隆回县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目前,隆回县公安局已分别开展侦查。
1、失火罪
田某某住宅住户田某生过失引起火灾,涉嫌构成失火罪,鉴于因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隆回县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于2022年3月1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2、消防责任事故罪
湖南佳源华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隆回分公司负责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事宜,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依法对小区建设消防设施进行维护,擅自停用室内消火栓,导致火灾发生时,室内消火栓无水。湖南佳源华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隆回分公司对火灾蔓延扩大应承担责任。隆回县公安局于2021年12月17日开展立案侦查,辰河世家小区项目经理李辉文,物业安保主管为马引朋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二)对相关单位、职能部门的处理意见
(三)对相关个人的处理意见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吸取事故教训,坚决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各行业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刻吸取隆回“12.4”较大火灾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要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规定的法定职责,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作责任。要充分发挥安委会、消安委的平台作用,定期研判安全形势,加强工作交流,整合数据资源,打破信息壁垒,强化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加大隐患排查,坚决确保消防本质安全。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紧密围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目标和任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全面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全力防范化解重大火灾风险,全领域做好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全方位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其中,住建部门要加大对建筑在建工地、住宅小区物管企业的行业指导排查;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物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乡镇、街道要强化网格力量排查,发挥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工作优势,全面排查消除火灾隐患,全面开展“敲门行动”;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各行业部门、街道社区消防工作的业务指导,提升社会面“四个能力”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敢于动真碰硬。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依法严惩,坚决确保消防本质安全。
(三)强化宣传教育,全力提升群众消防意识。此次火灾暴露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逃生自救能力不足的问题。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新媒体、手机APP等传播途径,高频次播发防火提示和消防公益广告;要利用微信、短信等形式开展对各类目标人群的定向、精准宣传;要通过宣传标语、村村响和上门入户宣传等方式,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切实强化社会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提升本质消防安全水平。要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及时举报和曝光重大隐患,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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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968 | 2021_隆回县辰河世家小区12·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 | 来源格式:pdf
LAER “A KR 隆 回 縣 桃花 坪 街 道 辰 河 世家 小 區 居民 住宅
“12° 4” 较 大 火灾 事故 调查 报告
队 副 支 队长 震 志 勇 、 市 应 急 管理 局 总 工程 师 陈 小 雄 、 隆 回 县 常务 副 上 县 长 邓 印 强 、 市 纪委 监 委 党 风 室 主任 刘志强 任 副 组 长 , 市 总 工会 、 市 公安 局 、 市 住 建 局 、 市 應 急 管 理 局 、 隆 回 縣 人 民政 府 、 邵 陽 市 消防 救援 支隊 、 2
隆 回 县 消防 救援 大 队 等 为 成 员 单位 , 下 设 技术 调查 组 、 综 合 协调 组 、 管 理 追 责 组 。 事故 调查 组 按照 “党 政 同 责 、 一 岗 双 责 、 齐 抓 共管 、 失 職 追 責 >、“ 三 管 三 必須 ” 和 “四 不 放 過 ” 的 要 求 , 堅持 科學 嚴謹 、 依 法 依 規 、 實 事 求 是 、 注 重 實效 的 原 則 , 通過 現場 其 验 、 查 阅 资料 、 调 查询 问 、 检 验 鉴 定 、 视 频 分 析 、 模 拟 实验 、 专家 论证 等 方式 , 查 明了 事故 发 生 的 经 过 、 原 因 、 人 员 伤 亡 和 直接 经 济 损失 情况 , 认 定 了 事故 的 性 质 和 责任 , 提 出 了 对 有 关 责任 人 、 责 任 单位 的 处 理 建议 和 加 强 事故 防范 工作 的 措 施 建议 。 一 、 基 本 情况 (一 ) 起 火 建筑 情况 起 火 建筑 位 于 隆 回 县 桃花 坪 街 道 辰 河 世 家 小 区 一 期 , 地 上 33 层 , 建 筑 高 度 98. 35m, 框架 剪 力 墻 結構 , 為 一 類 高 層 住宅 建筑 ,每 栋 分 两 个 单元 。 起 火 建筑 于 2015 年 建设 ,2017 年 12 月 依法 投入 使 用 , 建 设 单位 为 隆 回 建 鸿 达 置业 有 限 公 司 。 其 中 , 地 上 公共 区 域 设 有 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 、 室 内 消 火 栓 系 統 、 防 排 燭 系統 、 消 防 電梯 、 應 急 照 明燈 、 疏 散 指示 林 志 、 灭 火器 等 消防 设施 器 材 。 ( 二 ) 起 火 住宅 及 人 員 基 本 情況 起 火 住宅 為 三 室 一 廳 一 廚 一 衛 戶型 , 建築 面 私 約 85. 27 平方 米 , 房 屋 產權 人 系 遇難 者 田 某 生 的 外 和 孫 田 某 某 (起火 當 天 不 在 家 )。 该 住宅 于 2019 年 夏季 裝修 , 2020 年 8 月 入 住 。
限 公司 簽訂 物 管 合 同 , 主 要 负责 小 区 物业 管理 服务 事宜 。 其 中 , 刘 小 龙 作为 隆 回 分 公司 負責 人 , 平時 在 外 地 上 班 , 每 月 來 隆 回 查看 公司 收 費 和 運營 情況 ; 辰 河 世家 小 區 項目 經 理 為 李 輝 文 , 負責 隆 回 4
分 公司 日 常 管理 工作 ; 物業 安保 主 管 為 馬 引 朋 , 負責 安全 保 卫 工作 。 该 物业 管理 公司 没有 明确 辰 河 世 家 小 区 消防 安全 责 任 人 和 管理 人 , 没有 聘请 专业 消防 维 保 公 司 。 日常 消 防 设施 、 器 材 的 维护 保养 , 由 公司 自行 开展 。 二 、 事 故 发 生 经 过 和 应 急救 援 情况 (一 ) 事故 发 生 经 过 2021 年 12 月 2 日, , 隆 回 县 桃花 坪 街 道 辰 河 世 家 小 区 住 户 蒋 某 某 从 网 上 购买 的 机 制 木炭 到 货 , 将 其 携带 至 家 中 ,12 月 3 日 21 时 40 分 许 田 某 生 外 孙女 刘 某 放学 回 家 , 发 现 田 某 生 正在 客廳 沙發 睡覺 , 腳 搭 在 烤 火 桌 上 , 田 某 在 客廳 看 電 視 ; 過 了 5-6 分 钟 后 , 田 顺 生 叫 刘 某 在 阳台 一 起 洗 脚 , 刘 某 洗 完 脚 后 , 又 去 洗澡 , 之 后 回 到 房间 躺 在 床上 。 待 刘 某 洗 完 澡 后 , 田 某 去 洗澡 , 之 后 也 回 到 刘 某 房间 。 大 约 22 时 30 分 至 40 分 左右 , 刘 某 透 过 房间 窗户 发 现 客厅 灯 已 熄灭 .之后 刘 某 某 带 着 田 某 睡觉 , 直 至 被 蒋 某 某 叫 声 唤醒 。 刘 某 发 现房 闻 有 烟 , 便 打开 一 点 房 门 , 发 现 有 大 量 浓 烟 , 马 上 关门 唤醒 田 某 一 同 在 窗户 处 躲避 , 直 至 被 消防 救援 人 员 救 出 。 12 月 4 日 0 時 19 分 許 , 起 火 住 宅 楼 下 住户 隆 某 听 到 有 右 声 、“ 哗 啦 哗 啦 ” 的 响声 , 便 上 楼 查看 , 刚 到 楼 上 走道 发 现 有 大 量 浓 烟 涌 来 , 起 火 住宅 户 门 打开 , 屋 内 的 浓 烟 从 房 门 向 外 窗 出 , 蒋 某 某 浑身 是 血 , 在 门口 呼喊 “宝宝 出 来 *, 但 屋内 无 人 应 答 , 也 没有 人 出 来 。 隆 某 曾 尝试 进 屋 救 人 , 但 是 屋内 浓 烟 太 大 , 无 法 靠近 。 于 是 , 隆 某 返 回 自己 卧室 拿手 机
于 0 时 21 分 拨打 了 “119” 电 话 报警 , 报 警 后 , 党 试 使 用 室 内 消火栓 , 但 发 现 消 火 栓 无 水 。 ( 二) 灭火 救援 和 应 急 处 置 情况 1、 灭 火 救援 情况 12 月 4 日 0 時 21 分 許 , 隆 回 縣 消防 救援 大 隊 接 到 隆 某 报警 后 , 立 即 出 动 1 台 指揮 車 、3 台 水 罐 消 防 車 , 24 名 指 戰 員 趕 赴 現場 處 置 。 同 時 , 第 一 時 間 向 縣 委員 政 府 報 告 , 並 通 知 桃 花 坪 街 道 、 公 安 派出 所 等 單位 到 場 參 與 處 置 , 0 時 32 分 许 ,消防 救援 力量 到 达 现场 ,迅速 开展 火 情 侦察 。0 时 36 分 , 内 攻 组 乘坐 消防 电梯 至 起 火 层 设置 前 沿 阵地 , 到 达 起 火 层 后 發 現 起 火 住宅 房 門 打 開 , 現場 煙霧 極大 , 能 見 度 低 , 蔣 某 某 受伤 瘫 坐 在 门口 。 据 其 反映 屋内 还 有 5 人 被 困 , 救 援 人 员 将 其 转移 至 起 火 层 下 层 后 继续 返回 搜救 。0 时 46 分 , 在 門口 左 侧 卧室 中 救出 两 名 被 困 人 员 (XI. BH) 0 时 47 分 , 在 客厅 右 侧 次 卧 中 搜救 出 三 名 遇难 者 (HEE. HEE. BH 某 , 當 時 均 已 失去 意識 ), 抬 至 移交 现场 急救 后 , 救 援 人 员 返回 室内 继续 搜救 灭火 。1 时 15 分, KARAT, 救援 人 员 清 理 火 场 后 归队 。 2、 应 急 处 置 情况 事故 发 生 后 , 市 县 两 级 人 民政 府 相继 启动 火灾 应 急 预 案 。 隆 回 县 委 书 记 刘 军 、 县 长 杨 韶 辉 第 一 时 间 调度 应 急救 援 并 赶赴 现场 , 指 挥 救灾 救援 。 隆 回 县 常务 副 县 长 邓 印 强 、 县 委 办 主任 杨 方 且 收 到 消息 后 15 分 钟 内 , 即 到 场 指挥 救援 ,
, 室内 踢 散 走道 的 顶棚
复原 、 模 拟 比 对 等 方式 , 对 其 中 重要 视频 资料 开展 技术 分 析 , 并 依 此 构建 了 火灾 时 间 轴 , 进 一 步 确 定 了 起 火 部 位 , 复 原 了 事故 发 生 经 过 、 火 场 初期 处 置 及 灭火 救援 相关 情况 。 (四 ) 侦查 实验 情况 调查 组 在 隆 回 县 消防 救援 大 队 训练 塔 模拟 事故 现场 , 开 展 侦查 实验 2 次 。 通 过 两 次 实验 , 进 一 步 验证 了 火灾 发 生 可 能 性 、 发 展 过 程 及 痕迹 形成 原因 。 (五 ) 公安 刑侦 调查 情况 市 县 两 级 公安 机 关 组 织 精干 力量 , 进 行 了 周密 调查 , 提
主要 着 火 物 , 燃 烧 后 , 产 生 大 量 高 温 有 毒 有 害 气体 , 造 成 人 员 在 火场 中 一 氧化 碳 中 毒 死亡 。 2、 住 户 逃 生 自救 能 力 不 足 .起火 住宅 住户 发 现 火灾 后 , 9
至 物 管 人 员 启 10
動 消防 水 泵 , 到 1 時 許 , 才 實現 加 壓 供 水 。 五 是 消防 控制 室 值班 值守 制度 不 执行 。 消防 控 制 室 值班 持 证 人 员 不 足 。 事 发 当晚 , 仅 安排 一 名 消 控 室 值班 员 在 岗 , 没 有 第 一 时 间 发 现 报 警 主机 反馈 信息 。 六 是 物业 应 急 处 置 不 及 时 。 物 业 人 员 直 至 看 到 业主 微 信 群 中 发 出 火警 信息 后 , 才 引起 警觉 到 场 查看 。 0 时 32 分 , 消 防 救 援 人 员 已 到 达 起 火 建筑 一 楼 门厅 后 , 物 业 保安 人 员 方 才 到 达 起 火 建筑 。 (三 ) 隆 回 县 住 建 局 物 管 股 隆 回 縣 住 建 局 物 管 股 內 部 分 工 不 明確 , 對 工作 職能 職責 理解 不 全 面 不 透彻 , 未 对 全 县 物业 服务 企业 履行 消防 安全 际 责 进 行 有 效 监管 , 未 如 期 如 实 开展 对 全 县 物业 服务 企业 考评 考核 。 未 能 及 時 發 現 湖南 華 冠 物業 服務 有 限 公司 消防 控制 室 值班 值守 不 正常 、 值 班 人 员 未 持 证 上 岗 、 消 防 检查 巡查 流 于 形式 等 问题 。 (四 ) 桃花 坪 街 道 辦 事 處 桃花 坪 街 道 辦 事 處 人 員 分 工 不 合理 , 消防 安全 管理 力量 薄弱 , 消防 安全 監管 能 力 不 足 , 督促 、 指 導 物 業 服務 企業 和 社区 对 高 层 民用 建筑 进行 防火 安全 巡查 、 检 查 不 力 , 没 有 组 織 開 展 專項 消防 安全 檢查 , 指導 、 督 促 社區 完成 消防 安全 工 作 都 是 通过 会 议 布置 , 工 作 不 实 不 细 。 (五 ) 此 起 园 社区 对 高 层 民用 建筑 的 消防 安全 巡查 、 检 查 流 于 形式 , 对 物 业 服 务 企业 报 送 的 消防 安全 隐患 督促 整改 不 力 。 其中, 对 搬 11
河 世 家 小 区 高 层 建筑 的 消防 安全 检查 不 实 不 细 , 对 搬 河 世家 小 区 高 层 建筑 室内 消防 栓 是 否 通 水 未 进行 有 效 检查 。 (六 ) 桃花 坪 派出 所 桃花 坪 派 出 所 消防 安全 监管 能 力 不 足 , 对 高 层 民用 建筑 的 消防 安全 检查 不 力 , 对 小 区 物业 服务 企业 履行 消防 安全 责 任 监 管 不 力 。 没 有 对 湖南 华 冠 物业 服务 有 限 公 司 巡 查 发 现 的 隐患 问题 进行 跟踪 落实 整改 , 没 有 发 现 辰 河 世家 小 区 高 层 建 穫 室內 消防 設施 存在 的 問題 , (七 ) 隆 回 縣 消防 救援 大 隊 消防 工作 指导 不 深入 。 虽 然 组 织 了 全 上 县 范围 的 消防 安全 培训 , 对 桃花 坪 街 道 、 紫 霞 园 社区 的 消防 安全 网 格 化 排查 工 作 开 展 情况 掌握 不 全 面 。 五 、 对 相关 责任 人 员 及 责任 单位 的 处 理 意见 (一 ) 刑事 责任 追究 情况 2021 年 12 月 17 日 , 隆 回 县 消防 救援 大 队 以 该 案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分 别 涉嫌 刑事 犯罪 依法 向 隆 回 县 公安 局 移送 案件 线 索 。 目 前 , 隆 回 县 公安 局 已 分 别 开 展 侦 查 。 1, KKH 田 某 某 住宅 住户 田 某 生 过 失 引 起 火灾 , 涉 嫌 构 成 失火 罪 , 鉴 于 因 其 本 人 已 在 事故 中 死亡 , 隆 回 县 公安 局 决定 不 巴 立案 , 于 2022 年 3 月 1 日 作出 《不 予 立 案 通 知 书 》。 2、 消 防 责任 事故 罪 湖南 佳 源 华 冠 物业 服务 有 限 公 司 隆 回 分 公司 负责 小 区 12
物业 管理 服务 事宜 , 未 落实 消防 安全 主体 责任 , 未 依法 对 小 区 建设 消防 设施 进行 维护 , 擅 自 停 用 室内 消火栓 , 导 致 火灾 发 生 时 , 室 内 消火栓 无 水 。 湖 南 佳 源 华 冠 物业 服务 有 限 公司 隆 回 分 公司 对 火灾 蔓延 扩大 应 承担 责任 。 隆 回 县 公安 局 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 開 展 立案 偵查 , 辰 河 世家 小 區 項目 經 理 李 辉 文 , 物 业 安保 主管 为 马 引 朋 涉嫌 消防 责任 事故 罪 , 已 被 采 取 刑 事 强 制 措施 。 目 前 , 案 件 正 在 进一步 侦查 之 中 。 (二 ) 对 相关 单位 、 职 能 部 门 的 处 理 意见 1、 隆 回 縣 住 建 局 。 隆 回 縣 住 建 局 物 管 股 內 部 分 工 不 明 A, 對 物業 服務 企業 的 消防 安全 工作 疏 於 監督 , 對 全 縣 物業 服务 企业 考评 考核 不 严 不 实 。 责 成 隆 回 县 住 建 局 向 县 人 民政 府 作出 书面 检查 。 2、 桃 花 坪 街道 办 事 处 。 消 防 专 干 力 量 配备 不 足 , 未 能 根据 工作 需要 及 时 调整 人 手 , 督 促 、 指 导 物 业 服务 企业 和 社 区 对 高 层 民用 建筑 进行 防火 安全 巡查 、 检 查 不 力 。 责 成 桃花 坪 街 道 办 事 处 向 隆 回 县 人 民政 府 作 出 书面 检查 。 3、 紫 霞 园 社区 。 对 高 层 民用 建筑 的 消防 安全 巡查 、 检 查 流 于 形式 , 对 物业 服务 企业 报 送 的 消防 安全 隐患 督促 整改 不 力 , 对 辰 河 世 家 小 区 高 层 建 筑 室内 消防 设施 是 否 能 正常 使 用 不 知情 。 责 成 紫 霞 园 社区 向 桃花 去 街道 办 事 处 作出 书面 检 查 。 4、 隆 回 县 消防 救援 大 队 。 对 街道 、 社 区 消防 工作 指导 不 深入 , 情 况 掌 握 不 全 面 。 责 成 隆 回 县 消防 救援 大 队 向 邵阳 13
市 消防 救援 支队 作出 书面 检查 ; 取消 2021 年 度 隆 回 县 消防 救援 大 队 单位 及 个 人 评 先 评 优 资 格 ; 並 由 邵 陽 市 消防 救援 支 队 对 隆 回 县 消防 救援 大 队 进行 工作 约 谈 。 (三 ) 对 相关 个 人 的 处 理 意见 1、 陈 波 , 身 为 隆 回 县 住 建 局 物 管 股 股 长 , 对 湖南 华 冠 物業 服務 有 限 公司 履行 消防 安全 職責 疏 於 監管 , 對 物業 服務 企業 考評 考核 未 如 期 如 實 開 展 , 對 “12.4” 事故 消防 安全 监管 工作 负 有 直接 责任 。 由 隆 回 县 监 委 对 其 立案 调查 , 并 给 予 政务 警告 处 分 。 2, AGE, 身 為 隆 回 縣 住 建 局 物 管 股 副 股 長 , 對 湖南 华 冠 物业 服务 有 限 公 司 履行 消防 安全 职责 疏 于 监管 , 对 “12, 4” 事故 消防 安全 监管 工作 负 有 直接 责任 。 由 隆 回 县 纪委 对 其 问 责 , 并 给 予 诚 勉 。 3、 马 阿 莹 , 身 为 隆 回 县 住 建 局 物 管 股 工作 人 员 , 对 湖 南華 冠 物業 服務 有 限 公 司 履行 消防 安全 職責 疏 於 監管 , 對 “12 4” 事故 消防 安全 监管 工作 负 有 直接 责任 。 由 隆 回 县 BMH, HAP HM. 4、 李 波 , 身 为 时 任 桃 花 坪 街道 党 工 委 书 记 , 主 持 单 位 Bt LE, 履行 消防 安全 工作 “一 岗 双 责 ” 不 到 位 , 对 “12 4” 事故 负 有 重要 领导 责任 , 应 对 其 批评 教育 。 鉴 于 县 委 常委 会 研究 , 2022 年 3 月 18 日 已 调整 其 桃花 坪 街道 党 工 委 书记 工 作 岗 位 , 且 在 隆 回 上 县 “3', 12” 较 大 道路 交通 事故 中 受到 政 务 记过 处 分 , 不 再 另行 处 理 。 14
丰 , 身 为 时 任 桃 花 坪 街道 党 工 委 副 书记 、 办 事 处 主任 , 在 辖区 安全 工作 开展 过 程 中 , 履行 消防 安全 工作 “一 岗 双 责 ”不 到 位 , 对 “12 4” 事故 负 有 主要 领导 责任 。 鉴 于 县 委 常委 会 研究 ,2022 年 3 月 18 日 已 调整 其 桃花 坪 街 道 党 工 委 副 书 记 、 办 事 处 主任 工作 岗位 , 对 其 批评 教育 。 6、 刘 军 , 身 为 桃花 坪 街 道 党 工 委 武装 政法 委员 , 消 防 行业 安全 工作 分 管 领 导 , 在 辖区 行业 安全 管理 工作 中 , 督促 、 指导 物业 服务 企业 和 社区 对 高 层 民 用 建筑 进行 防火 安全 巡 查 、 檢 查 不 力 , 對 “12.4” 事故 負 主 要 領導 責任 。 由 隆 回 县 纪委 对 其 问 责 , 并 给 予 诚 勉 。 7、 郑 神 , 荷 田 乡 党 委 副 书 记 , 时 任 桃花 坪 街 道 党 工 委 组 织 委 员 , 桃 花 坪 街道 紫 霞 园 社区 联 点 领导 。 督 促 、 指 导 物 业 服 务 企业 和 社区 对 高 层 民用 建筑 进行 防火 安全 巡查 、 检 查 不 力 , 對 “12.4” 事故 負 主 要 領導 責任 , 由 隆 回 縣 紀委 對 HER, HOP RM.
- EER, FARBER
ST. 負責 消 防 安全 宣傳 、 教 育 , 对 辖区 内 重点 场所 的 消防 安全 进行 检查 。 消防 专 干 职责 履行 不 到 位 , 工 作 不 积极 不 主动 , 工 作 流 于 形 A, 對 “12.4 事故 消防 安全 監管 工作 負 有 直接 責任 。 由 隆 回 縣 監委 對 其 立案 調查 , 並 給 予 政務 警告 處 分 。 9、 夏 贵 华 , 身 为 隆 回 县 桃花 坪 街道 紫 霞 园 社区 党 总 支 书记 、 主 任 , 主 持 紫 霞 园 社区 全 仍 工作 。 对 高 层 民用 建筑 的 消防 安全 巡查 、 检 查 流 于 形式 , 对 湖南 华 冠 物 业 服 务 公司 报 15
送 的 消防 安全 隱患 督促 整改 不 力 , 對 “12.4” 事故 消防 安 全 監管 工作 負 有 直接 責任 。 由 隆 回 縣 紀委 對 其 問 責 , HAP TI, 10、 肖 阳 波 , 身 为 隆 回 县 桃花 坪 街道 紫 霞 园 社区 消防 专 于 , 对 搬 河 世家 小 区 高 层 建筑 的 消防 安全 检查 不 实 不 细 , 对 搬 河 世家 小 区 高 层 建筑 室内 消防 设施 能 否 正常 使 用 不 知情 , 對 “12.4?” 事故 消防 安全 監管 工作 負 有 直接 責任 ,。 由 隆 回 县 监 委 对 其 立案 调查 , 并 给 予 政 务 警 告 处 分 。 11、 记 康 , 身 为 隆 回 县 公安 局 桃花 坪 派 出 所 消防 专 干 , 监督 指导 社区 民警 对 高 层 民用 建筑 的 消防 安全 检查 不 力 , 对 “12' 4” 事故 消防 安全 监管 工作 负 有 直接 责任 。 由 隆 回 县 公安 局 对 其 批评 教育 。 12、 刘 爱国 , 身 为 隆 回 上 县 桃花 坪 街 道 此 霞 园 社区 民警 , 开展 消防 检查 时 工作 不 细 不 实 , 未 有 效 排查 消防 安全 隐患 和 对 湖南 华 冠 物业 服务 公司 报 送 的 消防 安全 隐患 没有 跟踪 落 实 , 对 “12 4” 事故 消防 安全 监管 工作 负 有 直接 责任 。 由 EE LARTER, HAP RM. 13、 邓 文科 , 身 为 隆 回 县 消防 救援 大 队 大 队长 ,全 面 负 责 大 队 防火 监督 工作 ,在 指导 桃花 坪 街 道 、 紫 霞 园 社区 消防 工作 上 , 存 在 指导 不 深入 的 问题 。 由 邵阳 市 消防 救援 支队 对 其 批评 教育 。 六 、 事 故 防范 和 整改 措施 ( 一) 吸取 事故 教训 , 坚 决 落实 消防 安全 责任 。 各 级 党 16
委 政 府 、 各 行业 部 门 要 深入 学 习 贯 彻 落实 习近平 总 书记 关于 防范 化 解 重大 风险 和 安全 生产 的 重要 论述 , 深 刻 吸 取 隆 回 “12. 4” 较 大 火灾 事故 教训 , 坚 持 “ 人 民 至 上 、 生 命 至 上 ”, 牢固 树立 安全 发 展 理念 , 正 确 处 理发 展 与 安全 的 关系 。 要 按 照 “ 一 岗 双 责 、 党 政 同 责 、 齐 抓 共管 、 失 职 追 责 ” 的 要 求 , 严格 履行 《安全 生产 法 》《 消 防 法 》《 湖 南 省 实施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消 防 法 > 办 法 》 规 定 的 法 定 职责 , 全 面 落实 《消防 安 全 责任 制 实施 办 法 》《 湖 南 省 消防 安全 责任 制 实 施 办 法 》 规 定 的 工作 责任 。 要 充分 发 挥 安 委 会 、 消 安 委 的 平台 作用 , 定 期 研判 安全 形勢 , 加 強 工作 交流 , 整合 數 據 資 源 , 打 破 信息 壁 金 , 强 化 联合 执法 , 消 除 监管 言 区, 进一步 落实 消防 安全 监管 责任 , 提高 消防 安全 管理 水 平 , 坚决 杜绝 类 似 事故 发 生 。 (二 ) 加 大 隐患 排查 , 坚 决 确保 消防 本 质 安全 。 各 级 各 部 门 要 按照 “ 管 行业 必须 管 安 全 、 管 业务 必须 管 安全 、 管 生 产 经 营 必 须 管 安全 ”的 总 要 求 , 紧 密 围绕 “消防 安全 专项 整 治 ”三 年 行动 的 目标 和 任务 ,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全 面 开 展 消 防 安全 隱患 排查 , 全 力 防范 化 解 重 大 火災 風險 , 全 領域 做 好 本 地 區 、 本 行 業 、 本 系 統 的 消防 安全 工作 , 全 方位 保障 廣大 人 民 群 众生 命 财产 安全 。 其 中 , 住 建部 门 要 加 大 对 建筑 在 建 工地 、 住 宅 小 区 物 管 企 业 的 行业 指导 排查 ; 公安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物 管 企业 、 居 民 委 员 会 、 村 民 委员 会 履行 消防 安全 职责 情 况 的 监督 检查 ; 乡镇 、 街 道 要 强化 网 格力 量 排查 , 发 挥 多 种 形式 消防 队伍 工作 优势 , 全 面 排查 消除 火灾 隐患 , 全 面 开展 “RIT: 消防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各 行业 部 门 、 街 道 社区 消 17
防 工作 的 业务 指导 , 提 升 社 会 面 “四 个 能 力 ” 建 设 。 各 级 各 部 门 要 坚持 严格 执法 , 切 实 加 大 监管 执法 力度 , 敢 于 动 真 碰 硬 。 对 不 符合 消防 安全 生产 基本 条 件 、 存 在 严重 违法 违规 行 为 的 企业 , 要 严格 按照 “四 个 一 律 ” 要 求 依法 严惩 , 坚 决 确 保 消 防 本 质 安全 。 (三 ) 强化 宣传 教育 , 全 力 提升 群众 消防 意识 。 此 次 火 RAB WE RAGE RAR. WER RMR AAR 题 。 各 地 要 充分 利用 广播 电视 、 报 纸 、 互 联网 、 新 媒体 、 手 机 APP 等 传播 途径 , 高 频次 播发 防火 提示 和 消防 公益 广告 ; 要 利用 微 信 、 短 信 等 形式 开展 对 各 类 目标 人 群 的 定向 、 精 准 宣傳 ; 要 通过 宣传 标语 、 村 村 响 和 上 门 入 户 宣传 等 方式 , 大 力 普 及 消防 安全 知识 、 用 火 用 电 用 气 安 全 常识 和 逃生 自救 技 能 , 切 实 强化 社会 群众 的 消防 安全 意识 , 提 升 本 质 消防 安全 水 平 。 要 加 大 與 論 宣傳 和 監督 力度 , 發 動 群 欽 群 防 群 治 , 及 時 舉報 和 曝光 重大 隱患 , 督促 企業 切實 履行 社會 責任 和 落實 安全 生产 主体 责任 , 隆 回 縣 辰 河 世家 小 區 “12 .4” 火災 事故 聯合 調查 組 2022 年 4 月 1 日 18
FD09969 | 2021_随州市淅河镇淅东烟花爆竹厂1·11一般火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随州高新区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1·11一般火药爆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随州高新区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1·11”一般火药爆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月11日上午8时左右,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一名工人在进行混药作业过程中,混药原料发生爆炸,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9.5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副市长吴超明、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刘耘禾高度重视,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并安排调查人员现场调查取证,要求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随州市政府批准成立了随州高新区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1·11”一般火药爆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总工会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并聘请烟花爆竹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事故技术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成立于2014年10月20日,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地址:随州市淅河镇东新村七组,法定代表人胡志元,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组合烟花类(C、D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1303316532943A。2020年12月9日该公司取得由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件编号:(鄂)YH安许证〔2020〕010070号,有效期三年。
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与死者严开福于2020年7月1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根据合同约定,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安排严开福在涉药岗位,从事该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厂长胡志元,副厂长徐宗力,安全管理人员胡念念,安全员吴德华均取得随州市应急管理局印发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严开福于2020年8月24日取得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发放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2020年08月24日至2021年04月11日,作业类别为烟花爆竹安全作业,操作项目为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二)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发生当天天气晴,气温-4~7℃。事故爆炸地点为淅东烟花爆竹厂16#混药工房,16#混药工房在爆炸中被摧毁,墙体向外部倒塌,外部抗暴屏障被炸倒。设备搅拌轴上的橡胶螺旋叶被炸破,搅拌杆被炸弯。死亡人员位于工房西南角,身体表面无明显外伤,衣物较完整,根据随州市中心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为多发性创伤(火药爆炸)。
(三)事故设备情况
16#混药工房使用的自动混药机为浏阳市荷花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YBJ-YY-SSYH-1型烟火药自动混药机,《检验报告》为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检验合格。设备已通过江西省安全论证,有专家安全论证意见(赣安监管(办)字〔2016〕91号),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安装。该设备定期进行防雷接地检测,有检测报告(见防雷检测报告(随云天)防雷检字 第2020100089-002号)。公司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设施、设备维修管理台账),符合设备说明书中的保养频次,调阅事故发生前两日内的设备运行情况,未见异常状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月11日7时55分14秒,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涉药岗位工人严开福将一桶原料药端入16#混药工房内,打开混药机进料口盖板(当天第一次进入混药工房,原料药包含高氯酸钾、硫磺、银粉、镁铝合金粉)。7时55分26秒,将原料药倒入混药机内,倒完原料药后盖好进料口盖板,将原料桶放入自动混药机下方的接料口处。完成操作后用水瓢向收料小车的轨道沟槽及附近地面进行洒水,随后走出16#混药工房。7时56分26秒,混药机开始运转,7时59分0秒,自动混药机运行结束。
7时59分47秒,严开福带第二桶原料药进入16#混药工房内。7时59分59秒,严开福开始用桶往处于停止状态的混药机上料口倾倒原料药。8时0分2秒,16#混药工房内视频监控画面停止,最后一刻画面显示严开福仍处于倾倒原料药状态,随后视频传输信号中断。8时0分5秒,位于厂区大门口(距离事故发生点约200米)的监控视频中听到了爆炸声。
安全员吴德华闻声赶到16#混药工房,看到工房已倒塌,操作工严开福倒在混药机旁,无明显外伤,当时已初步显示无生命迹象。
(二)事故报告情况
吴德华第一时间向厂长胡志元打电话汇报事故情况,胡志元得知发生事故后立即向淅河镇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随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三)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胡志元迅速安排副厂长徐宗力联系救护车施救,120救护车于9时09分到达厂区,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对严开福进行诊断,判定严开福已无生命体征。
(四)善后处理情况
经淅河镇人民政府协调,事故中死亡人员的赔付工作已完成,未发生负面舆情,当地社会大局稳定。
三、事故原因与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增湿消除静电设施失效,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积累的静电未及时排出,静电意外释放引起烟火药爆炸。
(二)管理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随州高新区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1·11”一般火药爆炸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严开福违章作业,将开包药超量放置在混药工房,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的人员
胡志元,作为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的义务,烟火药混药工房入口处的外墙外侧未设置人体综合电阻检测仪和人体静电指示仪,不能满足烟火药等危险生产场所安全生产的条件,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三)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严开福将开包药超量放置在混药工房的违规行为;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发现混药工房抑尘增湿装置因天气寒冷结冰失效的情况;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投入不足,淅东烟花爆竹厂烟火药混药工房入口处的外墙外侧未设置人体综合电阻检测仪和人体静电指示仪,不能满足烟火药等危险生产场所安全生产的条件,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随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主要负责人胡志元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检查、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随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地政府、有关行业部门履职情况及问责建议
(五)建议给予问责的人员
五、事故防范措施
随州高新区管委会、淅河镇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安监局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对烟花爆竹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力度,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倒逼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按期整改销号。加大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投入,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在高危工序方面应加强管理,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高风险作业工序的细节流程,严抓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杜绝超人员、超药量、超许可范围、超负荷生产,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的“四超两改”现象。
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1·11”一般火药爆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1年6月7日
随州高新区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
“1·11”一般火药爆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职务姓名职务签名
组 长刘耘禾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刘 涛市应急管理局四级调研员
成 员汪 锐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三级警长
杨白辉市检察院检察官
熊 方市总工会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部长
陈纯国市应急管理局火灾防治管理科科长
晏明顺市应急管理局调查执法统计科科长
毛 文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支队长
袁 威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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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8合浦县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7146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7135烟花爆竹事故分析及预防
FD09970 | 2021_随州市高新区淅东烟花爆竹厂1_11一般火药爆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随州高新区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1·11”一般火药爆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月11日上午8时左右,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一名工人在进行混药作业过程中,混药原料发生爆炸,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9.5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副市长吴超明、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刘耘禾高度重视,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并安排调查人员现场调查取证,要求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随州市政府批准成立了随州高新区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1·11”一般火药爆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总工会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并聘请烟花爆竹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事故技术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成立于2014年10月20日,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地址:随州市淅河镇东新村七组,法定代表人胡志元,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组合烟花类(C、D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1303316532943A。2020年12月9日该公司取得由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件编号:(鄂)YH安许证〔2020〕010070号,有效期三年。
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与死者严开福于2020年7月1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根据合同约定,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安排严开福在涉药岗位,从事该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厂长胡志元,副厂长徐宗力,安全管理人员胡念念,安全员吴德华均取得随州市应急管理局印发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严开福于2020年8月24日取得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发放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2020年08月24日至2021年04月11日,作业类别为烟花爆竹安全作业,操作项目为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二)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发生当天天气晴,气温-4~7℃。事故爆炸地点为淅东烟花爆竹厂16#混药工房,16#混药工房在爆炸中被摧毁,墙体向外部倒塌,外部抗暴屏障被炸倒。设备搅拌轴上的橡胶螺旋叶被炸破,搅拌杆被炸弯。死亡人员位于工房西南角,身体表面无明显外伤,衣物较完整,根据随州市中心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为多发性创伤(火药爆炸)。
(三)事故设备情况
16#混药工房使用的自动混药机为浏阳市荷花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YBJ-YY-SSYH-1型烟火药自动混药机,《检验报告》为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检验合格。设备已通过江西省安全论证,有专家安全论证意见(赣安监管(办)字〔2016〕91号),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安装。该设备定期进行防雷接地检测,有检测报告(见防雷检测报告(随云天)防雷检字 第2020100089-002号)。公司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设施、设备维修管理台账),符合设备说明书中的保养频次,调阅事故发生前两日内的设备运行情况,未见异常状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月11日7时55分14秒,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涉药岗位工人严开福将一桶原料药端入16#混药工房内,打开混药机进料口盖板(当天第一次进入混药工房,原料药包含高氯酸钾、硫磺、银粉、镁铝合金粉)。7时55分26秒,将原料药倒入混药机内,倒完原料药后盖好进料口盖板,将原料桶放入自动混药机下方的接料口处。完成操作后用水瓢向收料小车的轨道沟槽及附近地面进行洒水,随后走出16#混药工房。7时56分26秒,混药机开始运转,7时59分0秒,自动混药机运行结束。
7时59分47秒,严开福带第二桶原料药进入16#混药工房内。7时59分59秒,严开福开始用桶往处于停止状态的混药机上料口倾倒原料药。8时0分2秒,16#混药工房内视频监控画面停止,最后一刻画面显示严开福仍处于倾倒原料药状态,随后视频传输信号中断。8时0分5秒,位于厂区大门口(距离事故发生点约200米)的监控视频中听到了爆炸声。
安全员吴德华闻声赶到16#混药工房,看到工房已倒塌,操作工严开福倒在混药机旁,无明显外伤,当时已初步显示无生命迹象。
(二)事故报告情况
吴德华第一时间向厂长胡志元打电话汇报事故情况,胡志元得知发生事故后立即向淅河镇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随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三)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胡志元迅速安排副厂长徐宗力联系救护车施救,120救护车于9时09分到达厂区,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对严开福进行诊断,判定严开福已无生命体征。
(四)善后处理情况
经淅河镇人民政府协调,事故中死亡人员的赔付工作已完成,未发生负面舆情,当地社会大局稳定。
三、事故原因与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增湿消除静电设施失效,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积累的静电未及时排出,静电意外释放引起烟火药爆炸。
(二)管理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随州高新区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1·11”一般火药爆炸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严开福违章作业,将开包药超量放置在混药工房,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的人员
胡志元,作为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的义务,烟火药混药工房入口处的外墙外侧未设置人体综合电阻检测仪和人体静电指示仪,不能满足烟火药等危险生产场所安全生产的条件,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三)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严开福将开包药超量放置在混药工房的违规行为;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发现混药工房抑尘增湿装置因天气寒冷结冰失效的情况;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投入不足,淅东烟花爆竹厂烟火药混药工房入口处的外墙外侧未设置人体综合电阻检测仪和人体静电指示仪,不能满足烟火药等危险生产场所安全生产的条件,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随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主要负责人胡志元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检查、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随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地政府、有关行业部门履职情况及问责建议
(五)建议给予问责的人员
五、事故防范措施
随州高新区管委会、淅河镇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安监局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对烟花爆竹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力度,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倒逼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按期整改销号。加大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投入,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在高危工序方面应加强管理,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高风险作业工序的细节流程,严抓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杜绝超人员、超药量、超许可范围、超负荷生产,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的“四超两改”现象。
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1·11”一般火药爆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1年6月7日
随州高新区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
“1·11”一般火药爆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职务姓名职务签名
组 长刘耘禾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刘 涛市应急管理局四级调研员
成 员汪 锐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三级警长
杨白辉市检察院检察官
熊 方市总工会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部长
陈纯国市应急管理局火灾防治管理科科长
晏明顺市应急管理局调查执法统计科科长
毛 文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支队长
袁 威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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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0唐山市丰润区“12·24”“12·26”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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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6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7135烟花爆竹事故分析及预防
FD09971 | 2021_随州高新区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1·11一般火药爆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焊接/动火 | 来源格式:md
2021年1月11日上午8时左右,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一名工人在进行混药作业过程中,混药原料发生爆炸,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9.5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副市长吴超明、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刘耘禾高度重视,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并安排调查人员现场调查取证,要求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随州市政府批准成立了随州高新区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1·11”一般火药爆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总工会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并聘请烟花爆竹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事故技术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成立于2014年10月20日,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地址:随州市淅河镇东新村七组,法定代表人胡志元,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组合烟花类(C、D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1303316532943A。2020年12月9日该公司取得由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件编号:(鄂)YH安许证〔2020〕010070号,有效期三年。
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与死者严开福于2020年7月1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根据合同约定,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安排严开福在涉药岗位,从事该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厂长胡志元,副厂长徐宗力,安全管理人员胡念念,安全员吴德华均取得随州市应急管理局印发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严开福于2020年8月24日取得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发放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2020年08月24日至2021年04月11日,作业类别为烟花爆竹安全作业,操作项目为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二)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发生当天天气晴,气温-4~7℃。事故爆炸地点为淅东烟花爆竹厂16#混药工房,16#混药工房在爆炸中被摧毁,墙体向外部倒塌,外部抗暴屏障被炸倒。设备搅拌轴上的橡胶螺旋叶被炸破,搅拌杆被炸弯。死亡人员位于工房西南角,身体表面无明显外伤,衣物较完整,根据随州市中心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为多发性创伤(火药爆炸)。
(三)事故设备情况
16#混药工房使用的自动混药机为浏阳市荷花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YBJ-YY-SSYH-1型烟火药自动混药机,《检验报告》为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检验合格。设备已通过江西省安全论证,有专家安全论证意见(赣安监管(办)字〔2016〕91号),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安装。该设备定期进行防雷接地检测,有检测报告(见防雷检测报告(随云天)防雷检字 第2020100089-002号)。公司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设施、设备维修管理台账),符合设备说明书中的保养频次,调阅事故发生前两日内的设备运行情况,未见异常状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月11日7时55分14秒,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涉药岗位工人严开福将一桶原料药端入16#混药工房内,打开混药机进料口盖板(当天第一次进入混药工房,原料药包含高氯酸钾、硫磺、银粉、镁铝合金粉)。7时55分26秒,将原料药倒入混药机内,倒完原料药后盖好进料口盖板,将原料桶放入自动混药机下方的接料口处。完成操作后用水瓢向收料小车的轨道沟槽及附近地面进行洒水,随后走出16#混药工房。7时56分26秒,混药机开始运转,7时59分0秒,自动混药机运行结束。
7时59分47秒,严开福带第二桶原料药进入16#混药工房内。7时59分59秒,严开福开始用桶往处于停止状态的混药机上料口倾倒原料药。8时0分2秒,16#混药工房内视频监控画面停止,最后一刻画面显示严开福仍处于倾倒原料药状态,随后视频传输信号中断。8时0分5秒,位于厂区大门口(距离事故发生点约200米)的监控视频中听到了爆炸声。
安全员吴德华闻声赶到16#混药工房,看到工房已倒塌,操作工严开福倒在混药机旁,无明显外伤,当时已初步显示无生命迹象。
(二)事故报告情况
吴德华第一时间向厂长胡志元打电话汇报事故情况,胡志元得知发生事故后立即向淅河镇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随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三)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胡志元迅速安排副厂长徐宗力联系救护车施救,120救护车于9时09分到达厂区,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对严开福进行诊断,判定严开福已无生命体征。
(四)善后处理情况
经淅河镇人民政府协调,事故中死亡人员的赔付工作已完成,未发生负面舆情,当地社会大局稳定。
三、事故原因与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增湿消除静电设施失效,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积累的静电未及时排出,静电意外释放引起烟火药爆炸。
(二)管理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随州高新区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1·11”一般火药爆炸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严开福违章作业,将开包药超量放置在混药工房,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的人员
胡志元,作为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的义务,烟火药混药工房入口处的外墙外侧未设置人体综合电阻检测仪和人体静电指示仪,不能满足烟火药等危险生产场所安全生产的条件,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三)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严开福将开包药超量放置在混药工房的违规行为;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发现混药工房抑尘增湿装置因天气寒冷结冰失效的情况;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投入不足,淅东烟花爆竹厂烟火药混药工房入口处的外墙外侧未设置人体综合电阻检测仪和人体静电指示仪,不能满足烟火药等危险生产场所安全生产的条件,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随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主要负责人胡志元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检查、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随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地政府、有关行业部门履职情况及问责建议
(五)建议给予问责的人员
五、事故防范措施
随州高新区管委会、淅河镇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安监局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对烟花爆竹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力度,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倒逼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按期整改销号。加大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投入,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在高危工序方面应加强管理,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高风险作业工序的细节流程,严抓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杜绝超人员、超药量、超许可范围、超负荷生产,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的“四超两改”现象。
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1·11”一般火药爆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1年6月7日
随州高新区随州市淅东烟花爆竹厂
“1·11”一般火药爆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职务姓名职务签名
组 长刘耘禾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刘 涛市应急管理局四级调研员
成 员汪 锐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三级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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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明顺市应急管理局调查执法统计科科长
毛 文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支队长
袁 威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队员
FD09972 | 2021_颍上县慎城镇2021·7·12_21·7_一般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2021年7月12日凌晨4时许,颍上县慎城镇瓦房社区二中西侧花样年华网咖发生火灾,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九十三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核查,全力做好人员救治、舆情管控和善后处置工作,并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授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成立由县委常委、副县长房鲲鹏为组长的颍上县慎城镇“2021·7·12”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慎城镇人民政府、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局、县总工会和县人社局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县监察委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部门的大量原始资料,对相关人员逐一进行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初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具体待简单结果)、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场所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为颍上县慎城镇瓦房社区新二中西侧。为居民自建房,于2001年左右建成,共2层,砖混结构,占地面积约90平方米,一层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
该建筑为联排二层居民自建房,砖混结构,东临解放南路,南侧为宽约3米的巷道,西侧相连为居民自建房,北侧并排相邻居民自建房(一层为云南过桥米线店)。
着火建筑东西长约13.5米,南北宽约6.6米。一层共2间,为颍上县花样年华网咖使用,内部隔墙通过两个门洞连通,朝东方向有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二层分隔成4个房间,作为出租屋对外出租,南侧室外设有直通地面钢楼梯一部。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单位:颍上县花样年华网咖,事故发生网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226XXXXXXXXXX。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8-07-19,经营期限:长期有效,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卷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2018-07-19。
(三)现场调查及检验鉴定情况
1.现场勘察情况
通过对现场物品过火痕迹、抹灰层脱落痕迹、金属物品变形变色痕迹的分析,起火部位为颍上县花样年华网咖西南角隔间,起火点位于该隔间东北角电脑主机处。
2.检验鉴定情况
(1)事故发生后,颍上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时将事故场所起火点处提取电脑主机及电气线路,送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依据《技术鉴定报告》(NO:SHWZ21071602)和《技术鉴定报告》(NO:SHWZ21071401),均表明为电气故障引发火灾。
(2)依据颍上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尸检报告,死者符合吸入性窒息死亡。
(四)天气情况
根据气象资料显示,颍上县2021年7月12日4时许,降水量0mm,温度28.3℃,温度11-21,风速3.5m/s,风向东南偏南(155°)。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监控时间7月11日22时56分,庄超越从网咖外购买食物后进入网吧,找到一个座位坐下。监控时间7月12日0时46分,庄超越躺在网咖南边屋子玩手机。监控时间7月12日1时16分,庄超越从网吧南边屋子起身到北边屋子休息。根据网管郑家旭手机于2021年7月12日凌晨2时许拍摄视频显示,庄超越在网吧北侧屋子西侧小房间靠北侧沙发内睡觉。4时左右蔡豪政听到“噼噼啪啪”的声音,闻到很浓的烟味,自己被烟味熏醒了,他睁开眼看到旁边的电脑在冒烟,他就赶紧告诉坐在吧台休息网管郑家旭,郑家旭和蔡豪政一起过去看了一下,看见显示屏后背着了起来,郑家旭想起来老板(赵涛)讲:“上班期间如果有事发生就给他发信息”。郑家旭就给老板打电话,但是老板没接电话,郑家旭就进屋寻找消防设备,找到两罐灭火器,拿到门口拉了一下保险销发现灭火器可以用,就交给了蔡豪政让其去灭火。蔡豪政对着冒烟的电脑就开始喷,喷了不到20秒就喷不出了。这个时候郑家旭再给老板打电话,老板还是没接。郑家旭就把另外一个灭火器拉开交给顾客,两罐灭火器喷完还是没有阻止火势,然后郑家旭拨打了火警电话报警。郑家旭看到蔡豪政从网吧内跑出来了,郑家旭打完报警电话就在门口大声呼喊失火了,又有一个顾客(王斌)也跑了出来。郑家旭呼喊催促网吧里面的顾客快点从网吧出来,20分钟左右,在烟特别浓的时候,郑家旭听到网吧里有人呼喊,声音在网吧北门,当时烟雾刺鼻,郑家旭捂着鼻子走过去跟他讲让蹲下慢慢走,里面的人没有回应我,只是喊救命,然后就没有声音了。郑家旭又给119打了电话让消防人员赶紧来。消防救援部门赶到现场后,于4时45分左右将室内被困人员庄超越解救出外,经120指派的颍上县中医院急救人员检查后,庄超越已无生命体征、无脉搏、瞳孔放大,确认已死亡。
(二)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火灾烧毁烧损房屋内电脑、桌椅、冰箱、空调等物品。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八万五千元,人身伤亡赔偿及善后处理费用人民币八十五万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九十三万余元。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对起火点处电脑主机及电气线路金属熔痕提取,送至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此起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认定为:颍上县花样年华网咖火灾系电气线路故障引起。
(二)间接原因
- 颍上县花样年华网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上网人员未能进行有效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对员工缺乏有效管理,未对网管(郑家旭)进行岗前教育培训,未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
- 颍上县花样年华网咖网管郑家旭,缺乏安全培训教育,对网管职责认识不清,未对网吧人员进行有效登记管理。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防范措施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安全责任落实。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深入剖析辖区和行业内消防安全形势,强化火灾隐患防范预警,切实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每个环节,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要切实履职尽责,全面排查火灾隐患。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主动作为,持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建设。要结合正在开展的“颍上县“1+11+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颍上县安全隐患大起底大排查整改专项行动”等活动全面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针对消防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和重点领域,尤其是网吧、KTV等人员密集场所,要真查真治,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确保闭环销号。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和消防长效监管机制,落实到人,强化管理,坚决遏制“小火亡人”的现象。
三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逃生自救能力。要扎实开展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形式,结合火灾事故典型案例,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逃生能力宣传教育培训,重点要对网吧等娱乐性场所管理人员、在校学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普及防火、灭火、逃生疏散等消防安全知识。督促、指导学校、村(居)委会、网吧及文化经营单位及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居民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和疏散逃生能力。
FD09973 | 2021_颍上县慎城镇花样年华网咖7·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颍上县慎城镇“2021·7·1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9日
2021年7月12日凌晨4时许,颍上县慎城镇瓦房社区二中西侧花样年华网咖发生火灾,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九十三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核查,全力做好人员救治、舆情管控和善后处置工作,并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授权,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成立由县委常委、副县长房鲲鹏为组长的颍上县慎城镇“2021·7·12”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慎城镇人民政府、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局、县总工会和县人社局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县监察委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部门的大量原始资料,对相关人员逐一进行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初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具体待简单结果)、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场所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为颍上县慎城镇瓦房社区新二中西侧。为居民自建房,于2001年左右建成,共2层,砖混结构,占地面积约90平方米,一层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
该建筑为联排二层居民自建房,砖混结构,东临解放南路,南侧为宽约3米的巷道,西侧相连为居民自建房,北侧并排相邻居民自建房(一层为云南过桥米线店)。
着火建筑东西长约13.5米,南北宽约6.6米。一层共2间,为颍上县花样年华网咖使用,内部隔墙通过两个门洞连通,朝东方向有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二层分隔成4个房间,作为出租屋对外出租,南侧室外设有直通地面钢楼梯一部。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单位:颍上县花样年华网咖,事故发生网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226XXXXXXXXXX。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8-07-19,经营期限:长期有效,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卷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2018-07-19。
(三)现场调查及检验鉴定情况
1.现场勘察情况
通过对现场物品过火痕迹、抹灰层脱落痕迹、金属物品变形变色痕迹的分析,起火部位为颍上县花样年华网咖西南角隔间,起火点位于该隔间东北角电脑主机处。
2.检验鉴定情况
(1)事故发生后,颍上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时将事故场所起火点处提取电脑主机及电气线路,送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依据《技术鉴定报告》(NO:SHWZ21071602)和《技术鉴定报告》(NO:SHWZ21071401),均表明为电气故障引发火灾。
(2)依据颍上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尸检报告,死者符合吸入性窒息死亡。
(四)天气情况
根据气象资料显示,颍上县2021年7月12日4时许,降水量0mm,温度28.3℃,温度11-21,风速3.5m/s,风向东南偏南(155°)。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监控时间7月11日22时56分,庄超越从网咖外购买食物后进入网吧,找到一个座位坐下。监控时间7月12日0时46分,庄超越躺在网咖南边屋子玩手机。监控时间7月12日1时16分,庄超越从网吧南边屋子起身到北边屋子休息。根据网管郑家旭手机于2021年7月12日凌晨2时许拍摄视频显示,庄超越在网吧北侧屋子西侧小房间靠北侧沙发内睡觉。4时左右蔡豪政听到“噼噼啪啪”的声音,闻到很浓的烟味,自己被烟味熏醒了,他睁开眼看到旁边的电脑在冒烟,他就赶紧告诉坐在吧台休息网管郑家旭,郑家旭和蔡豪政一起过去看了一下,看见显示屏后背着了起来,郑家旭想起来老板(赵涛)讲:“上班期间如果有事发生就给他发信息”。郑家旭就给老板打电话,但是老板没接电话,郑家旭就进屋寻找消防设备,找到两罐灭火器,拿到门口拉了一下保险销发现灭火器可以用,就交给了蔡豪政让其去灭火。蔡豪政对着冒烟的电脑就开始喷,喷了不到20秒就喷不出了。这个时候郑家旭再给老板打电话,老板还是没接。郑家旭就把另外一个灭火器拉开交给顾客,两罐灭火器喷完还是没有阻止火势,然后郑家旭拨打了火警电话报警。郑家旭看到蔡豪政从网吧内跑出来了,郑家旭打完报警电话就在门口大声呼喊失火了,又有一个顾客(王斌)也跑了出来。郑家旭呼喊催促网吧里面的顾客快点从网吧出来,20分钟左右,在烟特别浓的时候,郑家旭听到网吧里有人呼喊,声音在网吧北门,当时烟雾刺鼻,郑家旭捂着鼻子走过去跟他讲让蹲下慢慢走,里面的人没有回应我,只是喊救命,然后就没有声音了。郑家旭又给119打了电话让消防人员赶紧来。消防救援部门赶到现场后,于4时45分左右将室内被困人员庄超越解救出外,经120指派的颍上县中医院急救人员检查后,庄超越已无生命体征、无脉搏、瞳孔放大,确认已死亡。
(二)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火灾烧毁烧损房屋内电脑、桌椅、冰箱、空调等物品。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八万五千元,人身伤亡赔偿及善后处理费用人民币八十五万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九十三万余元。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对起火点处电脑主机及电气线路金属熔痕提取,送至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此起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认定为:颍上县花样年华网咖火灾系电气线路故障引起。
(二)间接原因
- 颍上县花样年华网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上网人员未能进行有效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对员工缺乏有效管理,未对网管(郑家旭)进行岗前教育培训,未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
- 颍上县花样年华网咖网管郑家旭,缺乏安全培训教育,对网管职责认识不清,未对网吧人员进行有效登记管理。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防范措施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安全责任落实。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深入剖析辖区和行业内消防安全形势,强化火灾隐患防范预警,切实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每个环节,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要切实履职尽责,全面排查火灾隐患。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主动作为,持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和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建设。要结合正在开展的“颍上县“1+11+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颍上县安全隐患大起底大排查整改专项行动”等活动全面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针对消防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和重点领域,尤其是网吧、KTV等人员密集场所,要真查真治,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确保闭环销号。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和消防长效监管机制,落实到人,强化管理,坚决遏制“小火亡人”的现象。
三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逃生自救能力。要扎实开展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形式,结合火灾事故典型案例,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逃生能力宣传教育培训,重点要对网吧等娱乐性场所管理人员、在校学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普及防火、灭火、逃生疏散等消防安全知识。督促、指导学校、村(居)委会、网吧及文化经营单位及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居民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和疏散逃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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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976 | 2021_黄岛区青岛鑫岩人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0·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青岛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黄岛区青岛鑫岩人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0•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更新日期:2024年02月12日
2021年10月10日13时50分许,位于薛家岛街道官厅园小区,青岛鑫岩人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工人对地源热泵管道进行拆除时不慎引发火灾,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第342号令)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开发区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住建局、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总工会和薛家岛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黄岛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青岛鑫岩人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岩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整,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为2018年12月28日,法定代表人为王振忠,住所为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江家土寨社区98号105室(实际经营地址位于青岛市即墨区),经营范围为环境科技领域内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环保工程设计、安装以及维修等。
(二)施工项目及相关人员情况
因小区自用地源热泵供暖效果不佳,官厅园小区业主们讨论决定改成市政集中供暖(因项目刚开始拆除原有设施,尚未到办理并入市政集中供暖阶段,还未办理相应审批手续),业主代表王凤芸牵头负责,于2021年10月5日联系鑫岩公司工程部负责人程钦旺(因原先热泵安装及后期维护均为程钦旺负责,王凤芸与其相识),请其拆除负一层设备间供暖管道。10月6日,程钦旺带领同事周道亮一同前往事发小区负一层设备间查看现场,确定承接拆除业务,但未签订合同,也未明确拆除费用支付事宜,双方未谈及后期供暖管道改造和安装事项。
鑫岩公司总经理栾桂吉于10月6日通知所有人员于10月8日进场施工。10月8日至10月10日,周道亮作为鑫岩公司施工负责人,组织队伍(人员不固定)进场施工,主要任务是组织工人拆除管道。10月10日,周道亮、王义才、陈忠卫、王瑞生、于泽晖等5人施工,王义才与周道亮配合操作乙炔焊切割管道,2人均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其余3人负责拆阀门及搬运已拆解的管道。
二、现场勘查及火灾鉴定
事发位置位于官厅园小区负一层地源热泵设备间,面积约50平米,现场可见有临时照明设施、轴流风扇、气割具及气瓶等。
经消防救援大队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部位位于东侧冷凝器与供暖机房东墙之间的北侧偏北区域,起火点位于供暖机房东墙距地约1.8米的供暖管道北侧上表面凹坑处;起火原因为气割金属管道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金属熔渣引燃供暖管道黑色外皮和管道内层保温材料所致。
三、安全管理情况
(一)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鑫岩公司现有员工约10人,法定代表人王振忠不参与实际经营,实际负责人为栾桂吉。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组长为栾桂吉,成员为巩春艳、程钦旺,巩春艳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实施,明确了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班组长至工作人员的职责。公司制定了安全会议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管理制度、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等。编制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理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置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等。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规定排查类型包括日常隐患排查、综合性隐患排查等,调取公司隐患排查记录,程钦旺每日组织开展现场管理类隐患排查,公司也组织开展季节性、节假日及综合检查,均未查出任何安全隐患。
公司制定了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每月均有培训任务,常规复训均有培训记录表。周道亮于2020年1月2日入厂,接受了24学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予以安全考核。王义才于2021年5月13日入厂,接受了24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并予以安全考核。气焊人员王义才等人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该公司也未对王义才等人员进行气焊作业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
公司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预案适用于公司在生产和经营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火灾、触电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突发性事件,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等管理规定,编制了触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物体打击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无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编制2021年应急预案演练计划,计划于10月组织综合应急预案演练、11月组织触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演练、12月组织物体打击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但未按要求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公司安排人员进场,主要使用气割进行管道拆解,气割工具由公司提供,气源在黄岛区某气站购买后使用。经调查,公司未制定切割作业施工方案,未充分认识到气割作业的危险性,对切割可能引起的危害和后果认识不足,未按《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要求在现场配置防灭火设备,现场安全监督缺失,气割作业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无人制止和纠正。
(二)政府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事发企业实际经营场所在即墨区,由即墨区政府部门负责日常监管。10月8日至10月10日,鑫岩公司组织工人们短暂在事发地从事管道拆解工作。事故调查组就管道拆解工程是否由我区相关主管部门监管进行问询,并调取安全生产职责分工,均未有该项工作监管的表述。施工期间,该公司一直在地下室设备间作业,经营场所不显眼且作业时间较短,政府部门对施工活动并不知情。
四、事故经过、现场处置和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0月10日13时左右,周道亮带领王义才、陈忠卫、王瑞生、于泽晖继续在官厅园小区负一层地源热泵设备间从事供暖管道拆解作业,陈忠卫、王瑞生、于泽晖3人拆解水箱螺栓后离开设备间,王瑞生、于泽晖在停放于车库内的车辆上休息,陈忠卫出车库打电话,周道亮与王义才继续留在设备间作业,事发前王义才在设备间门口抽烟休息,周道亮在里侧作业(无人证实事发时其操作气焊)。
13时50分许,设备间突然烟雾弥漫,王义才立即往外跑,意识到周道亮未出后返回寻找,因烟雾太大呛出。陈忠卫返回设备间通道一房间处,也发现设备间冒烟,后呼喊王瑞生、于泽晖过来帮忙,陈忠卫从外寻找到灭火器准备冲进设备间灭火,也因烟雾太大放弃。陈忠卫跑出车库拨打119和120,并向公司领导汇报,消防部门赶到后组织救援,周道亮被救出后立即送至青岛西海岸新区中心医院救治,后因抢救无效于当日16时30分许死亡。
(二)现场应急处置与善后情况
接西海岸新区管委总值班室信息联动后,开发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住建局、开发区消防大队、薛家岛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开发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及开发区消防大队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固定证据。
由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企业做好死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鑫岩公司与周道亮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于2021年11月1日完成善后及赔偿工作。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余万元。
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气割金属管道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金属熔渣引燃供暖管道黑色外皮和管道内层保温材料,烟雾造成设备间内作业人员周道亮中毒、窒息死亡。
(二)间接原因
鑫岩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3、现场处置方案制定不全面,未按要求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行政处罚建议
1、青岛鑫岩人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2、栾桂吉,青岛鑫岩人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无证人员从事气割作业、气割作业现场安全监护缺失等安全隐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
(二)其他处理建议
3、程钦旺,青岛鑫岩人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人。
对管道拆解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建议鑫岩公司按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青岛鑫岩人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带来的惨痛教训,要深刻认识动火作业的危害和后果,清理动火作业周围可燃物,现场设置现场管理和安全监督人员,配齐配足防灭火设备,确保火情能早发现、早出动、早扑灭。加强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培训内容,提高焊接与切割人员安全操作技能,做好日常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掌握应急处理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提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坚决杜绝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现象。
(二)建议全区物业管理公司对管理区域内的重要设施和重点部位加强巡查和日常维护,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予以处理。区住建局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指导其做好外来施工队伍的管理,确保安全监督无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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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FD09977 | 2021_黎城县2021·2·19_21·2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2021年2月19日13时40分许,长治市黎城县黎侯古城2幢2-1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过火面积300余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5671964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领导同意,2021年2月20日长治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牵头,公安、消防、商务、工会、市场等相关职能部门事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确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出了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生池)位于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黎侯古城2幢2-1,成立于2019年8月9日,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许海波,监事:赵云霞,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许海波,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许海波与赵云霞二人为夫妻关系,2020年7月二人离婚,于7月23日公司进行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由许海波变更为赵云霞,监事由赵云霞变更为许海波。10月1日前二人复婚恢复夫妻关系,直至事发未进行法人变更。
(二)相关证照及审批情况
1、工商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2019年8月9日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玉生池依法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注册号:91140426MAOKN6Y978,法定代表人:赵云霞,经营范围:公共浴室、茶座、住宿、食品经营、洗浴服务、汗蒸服务、足浴服务、保健按摩服务(非医疗)、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等。营业执照有效期2019年8月9日至2039年8月5日。
2、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2019年11月27日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向黎城县公安局提交了旅馆业经营申请表,当日,黎城县公安局为其进行了特种行业开业检查鉴定,并依法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名称: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证件编号: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公(特)字[旅]第30号,许可证长期有效。
3、卫生行政许可证办理情况
2019年11月27日玉生池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2019年11月29日黎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玉生池依法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名称: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编号:黎卫公[2019]第0027号,许可项目:公共浴室、旅店。许可证有效期2019年11月29日至2023年11月28日。
4、消防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1)该单位原建筑消防行政许可情况。 起火建筑属黎侯古城一期项目,该项目建设单位为黎城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邯郸市昌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山西才智建筑设计研究院,该项目于2012年3月办理立项批复(长发改投发[2012]103号),2013年8月21日办理用地手续(黎国用2013第06948号),2013年9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40426201300006号)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140426201300021号),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60885平方米,2013年10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3-008,A标段1-9幢),项目于2015年9月完工;于2015年9月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备案号140000WSJ150003436),2018年11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备案号14006000NYS180086)。 (2)玉生池消防行政许可情况 2019年11月7日,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受理了玉生池营业前消防检查备案申请(建筑面积491㎡)。2019年11月12日黎城县消防大队对该公司现场进行了消防检查,消防安全制度、培训、应急疏散预案,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室内装修材料等均符合消防要求,检查结果评定为合格。2019年11月12日黎城县消防大队给予办理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三)建筑基本情况
(四)单位建设概况
1.起火建筑建成至今使用、改造情况
2014年6月,刘书香同黎城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用于饭馆经营,期间将院子用钢柱和方钢进行支撑,并覆盖钢化玻璃(原建筑面积为730m2,覆盖钢化玻璃顶后增加至880m2),由于经营不善开始闲置。直至2019年1月因债务关系协商,张孝敏从开发商手中取得该建筑房屋产权。 2019年5月,许海波同张孝敏口头达成租赁协议(正式合同从2019年10月起算),许海波进场施工开始装修,该装修工程未进行专业设计。二层整体延用原饭店装修,仅将包间的餐桌更换为床、办公家具等,电气敷设未变更。一层卫生间、足疗间整体延用原饭店装修,仅将包间的餐桌更换为足疗床,电气敷设未变更。休息大厅除吧台、塑性绿植、影视墙之外均延用原装修,电气线路部分增设6个地插,其余部分未变更。前厅区域将收银台从西侧移至东侧,整体保留原装修。男、女浴区及汗蒸房进行了重新装修改造,确定了装修方案之后,许海波通过其朋友王留毅介绍,由刘俊林负责安装水箱、空气能配电箱;由李洪省负责汗蒸房整体装修及其电气线路敷设;由庞传勇负责空气能热水器的安装、男女浴区冷热水的改造;其他由许海波找人施工,包括除汗蒸房之外其他改造工程的土建、木工工程、家俱家电采购、大厅玻璃钢顶下粘贴塑料绿植等,其中由付榜军负责零星电气线路敷设。
2、起火建筑装修设计情况
2019年10月份玉生池整体装修完成后,因消防备案需要装修设计,所以许海波通过长治市雅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好龙介绍,由自由职业人王文武(建筑设计工程师)负责设计玉生池整体装修图纸。11月11日王文武装修设计图纸完成(图纸中的出图人和设计人的名字均由李楠指定),找到山西凯的建筑设计规划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经理李楠在装修图纸上加盖技术专用印章和设计出图专用章,然后交给胡好龙,随后胡好龙把玉生池所有消防备案资料整理后交给许海波,后经许海波将玉生池消防备案资料交给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11月12日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其公司进行了开业前的安全检查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3、汗蒸房装修情况
负责玉生池汗蒸房装修人员李洪省为大厂回族自治县窄坡华谊建筑装饰工程中心经营者,该中心2019年8月16日成立,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28MA0DYTG05M,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水电改造;家政保洁服务;建筑材料、五金、百货销售等。 李洪省持有北京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低压电工特种作业资格证,证号T372526197711266912,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7月20日,证件有效期限:2019年7月20日至2025年7月20日。 2019年8月20日李洪省以个人名义与山西省黎城县古城2—1号(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签订电气石养生馆承建合同,工程总价4万元整。 2019年7月,李洪省通过微信(微信号:ysykj8881,昵称为汗蒸房材料厂)从山东易晟元汗蒸设备有限公司购置了发热电缆、发热电缆卡子、温控探头、PAP隔热反射膜、托玛琳顶棚布、花木格兰、羊皮透光膜、锗石能量靠背、喷绘竹帘 、细方丝彩竹帘、电气石能量地砖、负离子粉、电气石粉,通过微信(微信号为f18615287282,昵称为AA山东暖匠石墨烯地暖厂家王冉)从山东暖匠暖通科技有限公司购置了电热炕板,在黎城本地购置了其他材料,并在当地雇佣了4名装修小工,完成了汗蒸房装修工程,其中电气施工工程均为李洪省本人凭经验施工完成。
(五)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黎侯派出所负有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1、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情况
2019年11月12日,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玉生池进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结果为合格。 2020年10月5日,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玉生池进行国庆期间专项指导帮扶工作,检查隐患6条,责令限期整改。10月13日,对玉生池法定代表赵云霞进行了约谈。
2、黎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和黎侯派出所监督检查情况
2020年1月5日,黎侯派出所对玉生池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安全隐患。 2020年5月18日,黎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和黎侯派出所联合对玉生池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3条,其中消防安全隐患2条,责令限期整改。 2020年10月8日,黎侯派出所对玉生池进行安全检查,发现1条消防安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021月2月7日,黎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对玉生池进行安全检查,发现3条隐患,要求立即整改。
3、其他部门监督检查情况
(1)黎城县商务中心2020年安全生产月和疫情期间,对玉生池共检查过2次(无记录);2021年1月份,商务中心对玉生池进行安全检查(无记录),发现的隐患均为口头告知,要求立即整改,未下达相关执法文书。 (2)黎侯镇华府社区居委会未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玉生池进行过安全检查及服务指导。 本章小结:经调查询问取证,1、玉生池整体装修完成后才找到王文武出具装修设计图纸;2、装修设计图纸是在《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提交后出具;3、李楠在装修图纸 上加盖的印章属于自己伪造。4、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 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整个建设工程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玉生池为了逃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故意将实际建筑面积880㎡改为491㎡,来逃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5、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2019年11月7日接到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后,于11月12日对该公司现场进行了消防检查,检查过程中未对该公司实际面积进行测量,检查结果评定为合格,并给予办理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6、根据山西省公安厅文件《关于印发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界定标准》《山西省消防安全九种规模小场所界定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实际建筑面积880㎡大于界定标准200㎡以上的场所,属于消防安全重点 单位,但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由于企业未申报、错过申报时 限等原因未将该单位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导致未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管。7、黎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对其承担的安全检查职责在认识上存在偏差,未能正确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工作职责。8、黎城县黎侯派出所在消防体制改革以后,对其承担的消防监管职责在认识上存在偏差,未能正确部署和全面履行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9、黎城县商务中心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督促、指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走过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10、黎侯镇华府社区居委会在区域划分上存在偏差,未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黎侯古城进行过安全检查及服务指导,导致黎侯古城成为监管盲区。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事故现场救援、信息报送情况
(一)时间、地点
根据相关视频、证人证言、接警时间、通信公司线路断网时间等,综合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年2月19日13时40分许。
(二)起火点的认定
经综合分析,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一层的汗蒸房内,起火点位于该汗蒸房西南角处。认定主要依据如下: 1.经对一层休息大厅南、北两侧和收银台处监控视频进行分析(详见视频分析报告),可以证明一层的汗蒸房内最先冒烟起火。 2.经调查询问,起火时在场人员许海波、牛丽云、马永梅、彭丽艳等人均证实,汗蒸房内最先冒烟起火。 3.经现场勘验,炭化、烟熏、变形、变色等燃烧痕迹均呈现由汗蒸房室内向休息大厅、足疗房、男女浴区及其他区域蔓延的痕迹特征。 4.汗蒸房内西南角电源线接线处对应的顶棚、墙面装修、装饰物等燃烧程度最重,并呈现由西南角处向室内四周蔓延的痕迹特征。
(三)排除其他引起火灾的因素
经调查走访和查看监控视频(该单位2021年2月19日0时到13时44分许的一层休息大厅南、北两侧和收银台处监控视频,火灾发生前后无可疑人员进入汗蒸房,并经公安机关提取起火部位处物证检测,未发现助燃剂成分,因此可排除人为放火。
(四)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火灾发生时,男浴区12人(2名搓背工、10名顾客),女浴区3人,休息大厅9人(3名顾客、5名工作人员及牛丽云之子),二楼员工宿舍4人(足疗技师),收银台1人,共计29人。 2021年2月19日12时8分许,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收银台值班人员王慧开启汗蒸房控制开关,使汗蒸房预热。13时42分54秒,收银台值班人员常红岩发现汗蒸房开关处有大量烟冒出,随即让牛丽云通知在休息大厅的负责人许海波。许海波随后赶往前厅查看情况后返回休息大厅确认汗蒸房起火,同时手指着汗蒸房方向通知其他在场工作人员并步行至配电箱处打开配电箱木质装饰柜门。13时43分59秒,清洁工马永梅、彭丽艳小跑至汗蒸房门口,马永梅拉开汗蒸房门,试图查看情况,此时汗蒸房内有浓烟冒出。几乎同时,许海波从配电箱处跑至汗蒸房查看情况,突然大量浓烟、明火涌出,其迅速跑至配电箱处关闭该配电箱总闸。工作人员马永梅(清洁工)、彭丽艳(清洁工)、常红岩(收银)、刘焕平(女搓背工)、牛丽云(报警人、服务员)携其子及2名客人共8人逃生。客人靳子毅从休息大厅赶往男浴区通知其同行人员王浩霖。 在男浴区工作的2名搓澡工张伟强、韩丽军在断电瞬间以为是停电,出来查看情况。(此时,男女浴区均无工作人员,男浴区10名顾客、女浴区3名顾客仍不知情。直到闻到有浓烟,火势因轰然迅速蔓延已经将女浴区出口封闭,男浴区正门出口也被封闭)张伟强、韩丽军与许海波共同使用灭火器参与救火。由于浓烟、明火迅速蔓延,许海波、张伟强、韩丽军3人逃生,未及时前往男浴区进行人员疏散。此时,男浴区共11人(靳子毅从休息大厅来到浴区通知其同行人员,9名成年人、1名幼儿),靳子毅利用手机手电功能同其他男顾客寻找出口,李超踹开浴区西侧水箱间出口的门之后,其中9人安全逃生,2人(段建峰、段佳林)逃生方向错误,死在休息大厅。女浴区3人(马素娟、徐卓娅、王金艺雪)未能逃生,在女浴区内死亡。4名足疗技师在二楼员工宿舍通过后窗搭木质爬梯逃生。 (五)事故现场救援情况
1、消防救援机构处置情况
2021年2月19日13时46分,长治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黎城县玉生池洗浴中心发生火灾”的报警后,迅速调集2个政府专职消防队、1个消防救援站共5辆消防车、28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 13时55分,黎城县政府专职消防队2车10人到达现场,利用8吨泡沫水罐车单干线出两支水枪在南门、东门分别设置水枪阵地,同时组织内攻救人。搜救人员先后2次强攻进入男浴区均未发现被困人员,随后大队值班员带领搜救人员在水枪掩护下从南门强攻进入火场,对女浴区开展搜救,于14时40分将女浴区2名被困人员救出并交现场120进行救治。同时潞城消防救援站6名指战员和1辆6吨高喷水罐车到场,接替东门水枪阵地并担负供水任务。14时51分,搜救人员将女浴区第3名被困人员救出并交现场120进行救治。15时20分,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灭火救援工作。15时55分,搜救人员在一层休息区西北角废墟下发现2名男性遇难者遗体。16时50分现场残火被彻底扑灭。
2、黎城县委、县政府处置情况
接到火灾报告后,黎城县委书记牛晨霞和代县长李颖南,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申晓峰,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范倩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消防、公安、应急、医疗等部门全力扑救。同时,按规定程序上报长治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局。
(六)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灭火救援出动命令单(警情编号:2021021900080,出动单号:2021021900080301)显示:2021年2月19日13时52分26秒,接119指挥中心调度电话称“黎城县玉生池洗浴中心发生火灾”。 黎城县应急局值班登记表显示:2021年2月19日15时20分接县消防队报告,称玉生池发生火灾,3人受伤已送往医院救治。16时16分向长治市应急局报告,16时18分向县政府报告。 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值班日志显示:2021年2月19日15时21分接县消防队报告,称玉生池发生火灾,3人受伤已送往医院救治。15时50分向长治市政府值班室(2024216)电话汇报,玉生池发生火灾,3人受伤已送往医院救治。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 5名人员死亡、1人受伤。
1、死亡人员
(1)段建峰,男,33岁,政治面貌:群众,山西省黎城县洪井乡李堡村人,身份证号:140426*********,死亡位置:休息大厅。 (2)段佳林,男,4岁,政治面貌:群众,山西省黎城县洪井乡李堡村人,身份证号:140426******,死亡位置:休息大厅。 (3)马素娟,女,40岁,政治面貌:群众,山西省黎城县北街人,身份证号:140102******,死亡位置:女浴区更衣室。 (4)徐卓娅,女,43岁,政治面貌:群众,山西省黎城县桥北路宏盛小区人,身份证号:140426******,死亡位置:女浴区更衣室。 (5)王金艺雪,女,18岁,政治面貌:群众,山西省黎城县桥北路宏盛小区人,身份证号:140426*********,死亡位置:女浴区更衣室。 其中段建峰、段佳林为父子关系,徐卓娅、王金艺雪为母女关系。
2、受伤人员
张伟强,男,身份证号:140428************,政治面貌:群众,玉生池搓背工,在参与救火过程中50%烧伤,并于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情况稳定。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经鉴定,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合计5671964元(伍百陆拾柒万壹仟玖佰陆拾肆元整)。
四、事故类别和性质
(一)事故类别
较大火灾事故。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2.19”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汗蒸房内的发热电缆电源线接线方式不规范,造成接触不良发热,引燃周围可燃物,加之外围存在大量易燃、可燃物品,致使火灾荷载过大,火势迅速蔓延,现场工作人员处置不当,未组织人员疏散,导致事故的发生。主要依据如下: 1.经勘查,起火点墙面处有多股向汗蒸房内照明、插座、墙面及地面发热电缆供电的电源线,电源线与发热电缆绞接不规范,在铜导线上形成高温熔痕,提取该铜导线,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该熔痕进行鉴定,该熔痕为电热熔痕。 2.经调查询问及监控视频显示,2月19日12时08分,工作人员王慧开启了汗蒸房温度控制器的开关,进行室内预热,直至火灾发生时汗蒸房发热设备为通电状态。 3.汗蒸房密封良好,热量极易积聚,汗蒸房无人使用,起火后未被及时发现,汗蒸房内敷设的锗石能量靠背、细方丝彩竹帘、木龙骨等可燃物,经长期烘烤的各构件材料十分干燥,燃烧迅速,短时间形成轰然。同时,汗蒸房墙面上贴敷的发热炕板内置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和锗石能量靠背等易燃可燃材料在燃烧时产生甲苯、C2苯等大量高温有毒烟气。休息大厅设置大量可燃易燃装饰材料、布质沙发躺椅等可燃物,致使火灾荷载过大,汗蒸房门打开后火灾迅速蔓延,工作人员火灾初期处置不当,未组织人员疏散,导致顾客丧失了逃生的最佳时机。 4、经调查询问和视频监控显示,火灾发生后,其内的消防报警设施未起到作用,场所负责人许海波发现起火后,立即切断了场所电源,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牌均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导致浴区室内照明度瞬间下降,工作人员处置不当,未组织人员疏散,直接影响内部顾客疏散逃生。
(二)间接原因
1、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
(1)该公司使用虚假消防备案材料(实际建筑面积880㎡,备案材料显示建筑面积491㎡)取得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2)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弱,人员培训不落实,日常巡查不到位,管理责任不明确、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形同虚设。 (3)汗蒸房施工负责人李洪省购置装修材料、电气设备,凭经验自行施工安装,导致汗蒸房内部装修材料、电气线路敷设达不到国家规范标准,致使该场所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
2、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
(1)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由于工作疏忽,致使该公司通过使用虚假消防备案材料取得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未将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列入消防重点单位进行管理,未正确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2)黎城县商务中心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督促、指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走过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 (3)黎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对其承担的安全检查职责在认识上存在偏差,未能正确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工作职责。 (4)黎城县黎侯派出所在消防体制改革以后,对其承担的消防监管职责在认识上存在偏差,未能正确部署和全面履行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 (5)黎城县房地产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经调查,黎侯古城一、二期工程聘请黎之乡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事故发生单位进行装修时未向该中心和物业公司申报,该中心虽对黎侯古城区域进行过检查,但对该小区普遍存在的装修活动未予检查,行业管理不到位。 (6)黎城黎之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未设立消防管理机构,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玉生池火灾事故发生后未积极组织救援。 (7)黎城县黎侯镇华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划分认识存在偏差,导致黎侯古城区域成为监管盲区,未履行相关属地监督管理职责。 (8)黎城县黎侯镇人民政府对华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管不到位,对黎侯古城区域长期成为监管盲区存在失察。 (9)黎城县人民政府在机构体制改革以来,未彻底完善相关部门职能,对乡镇、部门不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问题失察。
六、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二)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情况
促对玉生池的消防监督检查,所内检查组违反《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第三十四条和《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2021年12月31日,黎城县纪委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三)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情况
(四)移送有关单位处理情况
七、事故主要教训
该起事故造成了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负面影响严重,教训十分深刻。事故暴露出相关经营主体法制观念淡薄,受经济利益驱动而对安全生产心存侥幸,相关监管部门责任心不强、把关不严,没有把安全发展放到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对相关行业安全风险认识不足、缺乏有效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等。主要教训有:
(一)经营主体无视相关法律法规
玉生池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一味追求利益,无视安全风险。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弱,人员培训不落实,日常巡查不到位,管理责任不明确、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形同虚设。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突出,没有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也没有针对新进员工多、流动性大、安全知识和技能缺乏的实际,组织开展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逃生疏散演练。事发当日,现场管理人员发现火情后,未及时处置并组织疏散,导致顾客丧失了逃生的最佳时机。
(二)汗蒸领域管理缺少标准规范
近年来随着沐浴行业迅速发展,汗蒸在沐浴场所大量兴起。当前在汗蒸房施工资质,用料材质、铺设工艺以及审查审批要求等方面,还缺乏相应标准规定。比如玉生池汗蒸房装修采用不符合阻燃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竹帘装饰品和锗石能量靠背等易燃可燃材料,电气线路敷设、搭接达不到国家标准等问题造成先天性火灾隐患,最终酿成事故。
(三)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存在漏洞
当地消防救援部门没有严把安全准入门槛,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把关不严,检查过程中未对该公司建筑面积进行实地测量,出现重大失误,未将玉生池列入重点消防单位进行管理,日常监管不到位。黎城县商务中心和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未能正确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工作职责。黎城县黎侯派出所未能正确部署和全面履行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划分认识存在偏差导致黎侯古城长期成为属地监管盲区。
(四)顾客和员工消防安全意识不强
火灾发生时,顾客大多处于休闲放松状态,反应迟缓,且烟雾报警系统未能正常报警,顾客和员工未在第一时间得到报警信息逃生。断电后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牌均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导致浴区室内照明度瞬间下降,工作人员处置不当,未组织人员疏散,直接影响内部顾客疏散逃生。同时,由于部分人员因缺乏基本的逃生自救常识,选择逃生路线、方法不当而遇难。
八、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黎城县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2.19”较大火灾事故教训,建议全市、各部门迅速采取以下防范措施,坚决消除安全隐患,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发展。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设有汗蒸项目的桑拿洗浴、足浴健身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重点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职责;严格执行建筑物室内装修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要求;使用产品质量合格的电加热设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保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编制、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演练;建立汗蒸房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使用过程管控,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排查和治理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
(二)严格履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和 “底线”意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安全条例》、《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行业部门间要梳理明确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厘清工作边界,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部门间协同执法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整治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深刻汲取此次火灾事故的教训,高度重视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召开消防安全专题会议,进行消防安全形势研判,切实找准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做到辖区、行业风险 “情况清、底数明”。县乡政府要开展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专项治理,组织协调居民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切实加强包括消防安全在内的公共事务管理。各行业系统要分别牵头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整治行动,集中整治一批火灾风险隐患,打击一批突出非法违法行为,严厉惩处一批非法违法责任人。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力量,在社会面形成全面清查消防安全隐患的氛围。
(四)加强火灾风险防范,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洗浴住宿业、餐饮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管理。要规范引导各种社会单位的发展,明确牵头管理部门,消除行业管理“盲区”。各牵头管理部门要督促行业内单位依法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提升消防安全意识,配置消防器材。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社区要加强对小单位、小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抽查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督促各单位切实提升抵御火灾风险能力。
(五)强化消防宣传力度,提升公众火灾防范自救能力
此次火灾暴露出单位员工消防安全基本常识严重缺乏,没有处置初期火灾的能力,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微信、微博、抖音等平台进行消防宣传,加强对常识性、提示性消防知识和火灾自救逃生技能的普及,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各行业系统要采取集中警示教育等手段,对所属行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提示警示,督促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乡镇(街道)、派出所、行政村(社区)应在各种宣传场地增设消防宣传内容,普及农村防火、灭火和自救逃生知识。要督促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全员特别是新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和岗位应急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开展逃生疏散演练,提升员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和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火灾险情的应急能力。要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及时举报和曝光重大隐患,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FD09978 | 2021_黎城县2021·2·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较大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md
黎城县“2021•2•1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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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星子镇“11·2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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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城县“2021•2•19”较大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月
黎城县“2021•2•19”较大火灾 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2月19日13时40分许,长治市黎城县黎侯古城2幢2-1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过火面积300余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5671964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领导同意,2021年2月20日长治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牵头,公安、消防、商务、工会、市场等相关职能部门事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确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出了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生池)位于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黎侯古城2幢2-1,成立于2019年8月9日,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许海波,监事:赵云霞,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许海波,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许海波与赵云霞二人为夫妻关系,2020年7月二人离婚,于7月23日公司进行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由许海波变更为赵云霞,监事由赵云霞变更为许海波。10月1日前二人复婚恢复夫妻关系,直至事发未进行法人变更。
(二)相关证照及审批情况
1、工商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2019年8月9日黎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玉生池依法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注册号:91140426MAOKN6Y978,法定代表人:赵云霞,经营范围:公共浴室、茶座、住宿、食品经营、洗浴服务、汗蒸服务、足浴服务、保健按摩服务(非医疗)、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等。营业执照有效期2019年8月9日至2039年8月5日。
2、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2019年11月27日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向黎城县公安局提交了旅馆业经营申请表,当日,黎城县公安局为其进行了特种行业开业检查鉴定,并依法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名称: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证件编号: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公(特)字[旅]第30号,许可证长期有效。
3、卫生行政许可证办理情况
2019年11月27日玉生池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2019年11月29日黎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玉生池依法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名称: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编号:黎卫公[2019]第0027号,许可项目:公共浴室、旅店。许可证有效期2019年11月29日至2023年11月28日。
4、消防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1)该单位原建筑消防行政许可情况。 起火建筑属黎侯古城一期项目,该项目建设单位为黎城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邯郸市昌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山西才智建筑设计研究院,该项目于2012年3月办理立项批复(长发改投发[2012]103号),2013年8月21日办理用地手续(黎国用2013第06948号),2013年9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40426201300006号)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140426201300021号),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60885平方米,2013年10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3-008,A标段1-9幢),项目于2015年9月完工;于2015年9月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备案号140000WSJ150003436),2018年11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备案号14006000NYS180086)。 (2)玉生池消防行政许可情况 2019年11月7日,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受理了玉生池营业前消防检查备案申请(建筑面积491㎡)。2019年11月12日黎城县消防大队对该公司现场进行了消防检查,消防安全制度、培训、应急疏散预案,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室内装修材料等均符合消防要求,检查结果评定为合格。2019年11月12日黎城县消防大队给予办理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三)建筑基本情况
(四)单位建设概况
1.起火建筑建成至今使用、改造情况
2014年6月,刘书香同黎城同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用于饭馆经营,期间将院子用钢柱和方钢进行支撑,并覆盖钢化玻璃(原建筑面积为730m2,覆盖钢化玻璃顶后增加至880m2),由于经营不善开始闲置。直至2019年1月因债务关系协商,张孝敏从开发商手中取得该建筑房屋产权。 2019年5月,许海波同张孝敏口头达成租赁协议(正式合同从2019年10月起算),许海波进场施工开始装修,该装修工程未进行专业设计。二层整体延用原饭店装修,仅将包间的餐桌更换为床、办公家具等,电气敷设未变更。一层卫生间、足疗间整体延用原饭店装修,仅将包间的餐桌更换为足疗床,电气敷设未变更。休息大厅除吧台、塑性绿植、影视墙之外均延用原装修,电气线路部分增设6个地插,其余部分未变更。前厅区域将收银台从西侧移至东侧,整体保留原装修。男、女浴区及汗蒸房进行了重新装修改造,确定了装修方案之后,许海波通过其朋友王留毅介绍,由刘俊林负责安装水箱、空气能配电箱;由李洪省负责汗蒸房整体装修及其电气线路敷设;由庞传勇负责空气能热水器的安装、男女浴区冷热水的改造;其他由许海波找人施工,包括除汗蒸房之外其他改造工程的土建、木工工程、家俱家电采购、大厅玻璃钢顶下粘贴塑料绿植等,其中由付榜军负责零星电气线路敷设。
2、起火建筑装修设计情况
2019年10月份玉生池整体装修完成后,因消防备案需要装修设计,所以许海波通过长治市雅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好龙介绍,由自由职业人王文武(建筑设计工程师)负责设计玉生池整体装修图纸。11月11日王文武装修设计图纸完成(图纸中的出图人和设计人的名字均由李楠指定),找到山西凯的建筑设计规划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经理李楠在装修图纸上加盖技术专用印章和设计出图专用章,然后交给胡好龙,随后胡好龙把玉生池所有消防备案资料整理后交给许海波,后经许海波将玉生池消防备案资料交给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11月12日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其公司进行了开业前的安全检查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3、汗蒸房装修情况
负责玉生池汗蒸房装修人员李洪省为大厂回族自治县窄坡华谊建筑装饰工程中心经营者,该中心2019年8月16日成立,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28MA0DYTG05M,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水电改造;家政保洁服务;建筑材料、五金、百货销售等。 李洪省持有北京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低压电工特种作业资格证,证号T372526197711266912,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7月20日,证件有效期限:2019年7月20日至2025年7月20日。 2019年8月20日李洪省以个人名义与山西省黎城县古城2—1号(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签订电气石养生馆承建合同,工程总价4万元整。 2019年7月,李洪省通过微信(微信号:ysykj8881,昵称为汗蒸房材料厂)从山东易晟元汗蒸设备有限公司购置了发热电缆、发热电缆卡子、温控探头、PAP隔热反射膜、托玛琳顶棚布、花木格兰、羊皮透光膜、锗石能量靠背、喷绘竹帘 、细方丝彩竹帘、电气石能量地砖、负离子粉、电气石粉,通过微信(微信号为f18615287282,昵称为AA山东暖匠石墨烯地暖厂家王冉)从山东暖匠暖通科技有限公司购置了电热炕板,在黎城本地购置了其他材料,并在当地雇佣了4名装修小工,完成了汗蒸房装修工程,其中电气施工工程均为李洪省本人凭经验施工完成。
(五)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黎侯派出所负有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1、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情况
2019年11月12日,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玉生池进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结果为合格。 2020年10月5日,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玉生池进行国庆期间专项指导帮扶工作,检查隐患6条,责令限期整改。10月13日,对玉生池法定代表赵云霞进行了约谈。
2、黎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和黎侯派出所监督检查情况
2020年1月5日,黎侯派出所对玉生池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安全隐患。 2020年5月18日,黎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和黎侯派出所联合对玉生池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3条,其中消防安全隐患2条,责令限期整改。 2020年10月8日,黎侯派出所对玉生池进行安全检查,发现1条消防安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021月2月7日,黎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对玉生池进行安全检查,发现3条隐患,要求立即整改。
3、其他部门监督检查情况
(1)黎城县商务中心2020年安全生产月和疫情期间,对玉生池共检查过2次(无记录);2021年1月份,商务中心对玉生池进行安全检查(无记录),发现的隐患均为口头告知,要求立即整改,未下达相关执法文书。 (2)黎侯镇华府社区居委会未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玉生池进行过安全检查及服务指导。 本章小结:经调查询问取证,1、玉生池整体装修完成后才找到王文武出具装修设计图纸;2、装修设计图纸是在《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提交后出具;3、李楠在装修图纸 上加盖的印章属于自己伪造。4、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 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整个建设工程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玉生池为了逃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故意将实际建筑面积880㎡改为491㎡,来逃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5、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2019年11月7日接到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后,于11月12日对该公司现场进行了消防检查,检查过程中未对该公司实际面积进行测量,检查结果评定为合格,并给予办理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6、根据山西省公安厅文件《关于印发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界定标准》《山西省消防安全九种规模小场所界定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实际建筑面积880㎡大于界定标准200㎡以上的场所,属于消防安全重点 单位,但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由于企业未申报、错过申报时 限等原因未将该单位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导致未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管。7、黎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对其承担的安全检查职责在认识上存在偏差,未能正确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工作职责。8、黎城县黎侯派出所在消防体制改革以后,对其承担的消防监管职责在认识上存在偏差,未能正确部署和全面履行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9、黎城县商务中心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督促、指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走过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10、黎侯镇华府社区居委会在区域划分上存在偏差,未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黎侯古城进行过安全检查及服务指导,导致黎侯古城成为监管盲区。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事故现场救援、信息报送情况
(一)时间、地点
根据相关视频、证人证言、接警时间、通信公司线路断网时间等,综合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年2月19日13时40分许。
(二)起火点的认定
经综合分析,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一层的汗蒸房内,起火点位于该汗蒸房西南角处。认定主要依据如下: 1.经对一层休息大厅南、北两侧和收银台处监控视频进行分析(详见视频分析报告),可以证明一层的汗蒸房内最先冒烟起火。 2.经调查询问,起火时在场人员许海波、牛丽云、马永梅、彭丽艳等人均证实,汗蒸房内最先冒烟起火。 3.经现场勘验,炭化、烟熏、变形、变色等燃烧痕迹均呈现由汗蒸房室内向休息大厅、足疗房、男女浴区及其他区域蔓延的痕迹特征。 4.汗蒸房内西南角电源线接线处对应的顶棚、墙面装修、装饰物等燃烧程度最重,并呈现由西南角处向室内四周蔓延的痕迹特征。
(三)排除其他引起火灾的因素
经调查走访和查看监控视频(该单位2021年2月19日0时到13时44分许的一层休息大厅南、北两侧和收银台处监控视频,火灾发生前后无可疑人员进入汗蒸房,并经公安机关提取起火部位处物证检测,未发现助燃剂成分,因此可排除人为放火。
(四)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火灾发生时,男浴区12人(2名搓背工、10名顾客),女浴区3人,休息大厅9人(3名顾客、5名工作人员及牛丽云之子),二楼员工宿舍4人(足疗技师),收银台1人,共计29人。 2021年2月19日12时8分许,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收银台值班人员王慧开启汗蒸房控制开关,使汗蒸房预热。13时42分54秒,收银台值班人员常红岩发现汗蒸房开关处有大量烟冒出,随即让牛丽云通知在休息大厅的负责人许海波。许海波随后赶往前厅查看情况后返回休息大厅确认汗蒸房起火,同时手指着汗蒸房方向通知其他在场工作人员并步行至配电箱处打开配电箱木质装饰柜门。13时43分59秒,清洁工马永梅、彭丽艳小跑至汗蒸房门口,马永梅拉开汗蒸房门,试图查看情况,此时汗蒸房内有浓烟冒出。几乎同时,许海波从配电箱处跑至汗蒸房查看情况,突然大量浓烟、明火涌出,其迅速跑至配电箱处关闭该配电箱总闸。工作人员马永梅(清洁工)、彭丽艳(清洁工)、常红岩(收银)、刘焕平(女搓背工)、牛丽云(报警人、服务员)携其子及2名客人共8人逃生。客人靳子毅从休息大厅赶往男浴区通知其同行人员王浩霖。 在男浴区工作的2名搓澡工张伟强、韩丽军在断电瞬间以为是停电,出来查看情况。(此时,男女浴区均无工作人员,男浴区10名顾客、女浴区3名顾客仍不知情。直到闻到有浓烟,火势因轰然迅速蔓延已经将女浴区出口封闭,男浴区正门出口也被封闭)张伟强、韩丽军与许海波共同使用灭火器参与救火。由于浓烟、明火迅速蔓延,许海波、张伟强、韩丽军3人逃生,未及时前往男浴区进行人员疏散。此时,男浴区共11人(靳子毅从休息大厅来到浴区通知其同行人员,9名成年人、1名幼儿),靳子毅利用手机手电功能同其他男顾客寻找出口,李超踹开浴区西侧水箱间出口的门之后,其中9人安全逃生,2人(段建峰、段佳林)逃生方向错误,死在休息大厅。女浴区3人(马素娟、徐卓娅、王金艺雪)未能逃生,在女浴区内死亡。4名足疗技师在二楼员工宿舍通过后窗搭木质爬梯逃生。 (五)事故现场救援情况
1、消防救援机构处置情况
2021年2月19日13时46分,长治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黎城县玉生池洗浴中心发生火灾”的报警后,迅速调集2个政府专职消防队、1个消防救援站共5辆消防车、28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 13时55分,黎城县政府专职消防队2车10人到达现场,利用8吨泡沫水罐车单干线出两支水枪在南门、东门分别设置水枪阵地,同时组织内攻救人。搜救人员先后2次强攻进入男浴区均未发现被困人员,随后大队值班员带领搜救人员在水枪掩护下从南门强攻进入火场,对女浴区开展搜救,于14时40分将女浴区2名被困人员救出并交现场120进行救治。同时潞城消防救援站6名指战员和1辆6吨高喷水罐车到场,接替东门水枪阵地并担负供水任务。14时51分,搜救人员将女浴区第3名被困人员救出并交现场120进行救治。15时20分,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灭火救援工作。15时55分,搜救人员在一层休息区西北角废墟下发现2名男性遇难者遗体。16时50分现场残火被彻底扑灭。
2、黎城县委、县政府处置情况
接到火灾报告后,黎城县委书记牛晨霞和代县长李颖南,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申晓峰,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范倩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消防、公安、应急、医疗等部门全力扑救。同时,按规定程序上报长治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局。
(六)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灭火救援出动命令单(警情编号:2021021900080,出动单号:2021021900080301)显示:2021年2月19日13时52分26秒,接119指挥中心调度电话称“黎城县玉生池洗浴中心发生火灾”。 黎城县应急局值班登记表显示:2021年2月19日15时20分接县消防队报告,称玉生池发生火灾,3人受伤已送往医院救治。16时16分向长治市应急局报告,16时18分向县政府报告。 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值班日志显示:2021年2月19日15时21分接县消防队报告,称玉生池发生火灾,3人受伤已送往医院救治。15时50分向长治市政府值班室(2024216)电话汇报,玉生池发生火灾,3人受伤已送往医院救治。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 5名人员死亡、1人受伤。
1、死亡人员
(1)段建峰,男,33岁,政治面貌:群众,山西省黎城县洪井乡李堡村人,身份证号:140426*********,死亡位置:休息大厅。 (2)段佳林,男,4岁,政治面貌:群众,山西省黎城县洪井乡李堡村人,身份证号:140426******,死亡位置:休息大厅。 (3)马素娟,女,40岁,政治面貌:群众,山西省黎城县北街人,身份证号:140102******,死亡位置:女浴区更衣室。 (4)徐卓娅,女,43岁,政治面貌:群众,山西省黎城县桥北路宏盛小区人,身份证号:140426******,死亡位置:女浴区更衣室。 (5)王金艺雪,女,18岁,政治面貌:群众,山西省黎城县桥北路宏盛小区人,身份证号:140426*********,死亡位置:女浴区更衣室。 其中段建峰、段佳林为父子关系,徐卓娅、王金艺雪为母女关系。
2、受伤人员
张伟强,男,身份证号:140428************,政治面貌:群众,玉生池搓背工,在参与救火过程中50%烧伤,并于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情况稳定。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经鉴定,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合计5671964元(伍百陆拾柒万壹仟玖佰陆拾肆元整)。
四、事故类别和性质
(一)事故类别
较大火灾事故。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分析认定,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2.19”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汗蒸房内的发热电缆电源线接线方式不规范,造成接触不良发热,引燃周围可燃物,加之外围存在大量易燃、可燃物品,致使火灾荷载过大,火势迅速蔓延,现场工作人员处置不当,未组织人员疏散,导致事故的发生。主要依据如下: 1.经勘查,起火点墙面处有多股向汗蒸房内照明、插座、墙面及地面发热电缆供电的电源线,电源线与发热电缆绞接不规范,在铜导线上形成高温熔痕,提取该铜导线,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该熔痕进行鉴定,该熔痕为电热熔痕。 2.经调查询问及监控视频显示,2月19日12时08分,工作人员王慧开启了汗蒸房温度控制器的开关,进行室内预热,直至火灾发生时汗蒸房发热设备为通电状态。 3.汗蒸房密封良好,热量极易积聚,汗蒸房无人使用,起火后未被及时发现,汗蒸房内敷设的锗石能量靠背、细方丝彩竹帘、木龙骨等可燃物,经长期烘烤的各构件材料十分干燥,燃烧迅速,短时间形成轰然。同时,汗蒸房墙面上贴敷的发热炕板内置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和锗石能量靠背等易燃可燃材料在燃烧时产生甲苯、C2苯等大量高温有毒烟气。休息大厅设置大量可燃易燃装饰材料、布质沙发躺椅等可燃物,致使火灾荷载过大,汗蒸房门打开后火灾迅速蔓延,工作人员火灾初期处置不当,未组织人员疏散,导致顾客丧失了逃生的最佳时机。 4、经调查询问和视频监控显示,火灾发生后,其内的消防报警设施未起到作用,场所负责人许海波发现起火后,立即切断了场所电源,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牌均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导致浴区室内照明度瞬间下降,工作人员处置不当,未组织人员疏散,直接影响内部顾客疏散逃生。
(二)间接原因
1、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
(1)该公司使用虚假消防备案材料(实际建筑面积880㎡,备案材料显示建筑面积491㎡)取得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2)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弱,人员培训不落实,日常巡查不到位,管理责任不明确、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形同虚设。 (3)汗蒸房施工负责人李洪省购置装修材料、电气设备,凭经验自行施工安装,导致汗蒸房内部装修材料、电气线路敷设达不到国家规范标准,致使该场所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
2、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
(1)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由于工作疏忽,致使该公司通过使用虚假消防备案材料取得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黎城县消防救援大队未将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列入消防重点单位进行管理,未正确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2)黎城县商务中心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督促、指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走过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 (3)黎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对其承担的安全检查职责在认识上存在偏差,未能正确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工作职责。 (4)黎城县黎侯派出所在消防体制改革以后,对其承担的消防监管职责在认识上存在偏差,未能正确部署和全面履行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 (5)黎城县房地产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经调查,黎侯古城一、二期工程聘请黎之乡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事故发生单位进行装修时未向该中心和物业公司申报,该中心虽对黎侯古城区域进行过检查,但对该小区普遍存在的装修活动未予检查,行业管理不到位。 (6)黎城黎之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未设立消防管理机构,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玉生池火灾事故发生后未积极组织救援。 (7)黎城县黎侯镇华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划分认识存在偏差,导致黎侯古城区域成为监管盲区,未履行相关属地监督管理职责。 (8)黎城县黎侯镇人民政府对华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管不到位,对黎侯古城区域长期成为监管盲区存在失察。 (9)黎城县人民政府在机构体制改革以来,未彻底完善相关部门职能,对乡镇、部门不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问题失察。
六、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二)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情况
促对玉生池的消防监督检查,所内检查组违反《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第三十四条和《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2021年12月31日,黎城县纪委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三)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情况
(四)移送有关单位处理情况
七、事故主要教训
该起事故造成了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负面影响严重,教训十分深刻。事故暴露出相关经营主体法制观念淡薄,受经济利益驱动而对安全生产心存侥幸,相关监管部门责任心不强、把关不严,没有把安全发展放到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对相关行业安全风险认识不足、缺乏有效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等。主要教训有:
(一)经营主体无视相关法律法规
玉生池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一味追求利益,无视安全风险。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弱,人员培训不落实,日常巡查不到位,管理责任不明确、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形同虚设。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突出,没有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也没有针对新进员工多、流动性大、安全知识和技能缺乏的实际,组织开展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逃生疏散演练。事发当日,现场管理人员发现火情后,未及时处置并组织疏散,导致顾客丧失了逃生的最佳时机。
(二)汗蒸领域管理缺少标准规范
近年来随着沐浴行业迅速发展,汗蒸在沐浴场所大量兴起。当前在汗蒸房施工资质,用料材质、铺设工艺以及审查审批要求等方面,还缺乏相应标准规定。比如玉生池汗蒸房装修采用不符合阻燃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竹帘装饰品和锗石能量靠背等易燃可燃材料,电气线路敷设、搭接达不到国家标准等问题造成先天性火灾隐患,最终酿成事故。
(三)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存在漏洞
当地消防救援部门没有严把安全准入门槛,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把关不严,检查过程中未对该公司建筑面积进行实地测量,出现重大失误,未将玉生池列入重点消防单位进行管理,日常监管不到位。黎城县商务中心和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未能正确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工作职责。黎城县黎侯派出所未能正确部署和全面履行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划分认识存在偏差导致黎侯古城长期成为属地监管盲区。
(四)顾客和员工消防安全意识不强
火灾发生时,顾客大多处于休闲放松状态,反应迟缓,且烟雾报警系统未能正常报警,顾客和员工未在第一时间得到报警信息逃生。断电后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牌均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导致浴区室内照明度瞬间下降,工作人员处置不当,未组织人员疏散,直接影响内部顾客疏散逃生。同时,由于部分人员因缺乏基本的逃生自救常识,选择逃生路线、方法不当而遇难。
八、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黎城县山西玉生池洗浴有限公司“2.19”较大火灾事故教训,建议全市、各部门迅速采取以下防范措施,坚决消除安全隐患,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发展。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设有汗蒸项目的桑拿洗浴、足浴健身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消防重点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职责;严格执行建筑物室内装修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要求;使用产品质量合格的电加热设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保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编制、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演练;建立汗蒸房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使用过程管控,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排查和治理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
(二)严格履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和 “底线”意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安全条例》、《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行业部门间要梳理明确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厘清工作边界,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部门间协同执法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整治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深刻汲取此次火灾事故的教训,高度重视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召开消防安全专题会议,进行消防安全形势研判,切实找准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做到辖区、行业风险 “情况清、底数明”。县乡政府要开展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专项治理,组织协调居民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切实加强包括消防安全在内的公共事务管理。各行业系统要分别牵头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整治行动,集中整治一批火灾风险隐患,打击一批突出非法违法行为,严厉惩处一批非法违法责任人。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力量,在社会面形成全面清查消防安全隐患的氛围。
(四)加强火灾风险防范,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洗浴住宿业、餐饮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管理。要规范引导各种社会单位的发展,明确牵头管理部门,消除行业管理“盲区”。各牵头管理部门要督促行业内单位依法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提升消防安全意识,配置消防器材。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社区要加强对小单位、小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抽查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督促各单位切实提升抵御火灾风险能力。
(五)强化消防宣传力度,提升公众火灾防范自救能力
此次火灾暴露出单位员工消防安全基本常识严重缺乏,没有处置初期火灾的能力,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微信、微博、抖音等平台进行消防宣传,加强对常识性、提示性消防知识和火灾自救逃生技能的普及,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各行业系统要采取集中警示教育等手段,对所属行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提示警示,督促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乡镇(街道)、派出所、行政村(社区)应在各种宣传场地增设消防宣传内容,普及农村防火、灭火和自救逃生知识。要督促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全员特别是新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和岗位应急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开展逃生疏散演练,提升员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和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火灾险情的应急能力。要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及时举报和曝光重大隐患,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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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979 | 2021_黎湛线9·6X9547次列车火灾铁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情况公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1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 | 来源格式:md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00013
发布机构:
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
名 称:
“9.6”黎湛线X9547次列车火灾铁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情况公告
时 效 性 :
分 类:
公示公告
生成日期:
2022年01月11日
文 号:
无
内容概述:
“9.6”黎湛线X9547次列车火灾铁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情况公告
“9.6”黎湛线X9547次列车火灾铁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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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6日,X9547次列车在广东省湛江市境内黎湛线发生一起火灾铁路交通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后,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国家铁路局局长刘振芳等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分别作出批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铁路局指导下,由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概况
2021年9月6日16时53分,X9547次列车运行至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局集团公司)黎湛线遂溪站时,发现机后第13位车辆NX705467604装载的集装箱(箱号:TBJU7327897)顶部冒白烟。17时08分,列车到达塘口站5道停车检查处置。20时14分车站将该车辆调入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港集团公司)港东站1道处置,打开冒烟集装箱箱门,箱内出现明火。9月7日2时55分处置完毕,构成铁路交通一般事故。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国家铁路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局长刘振芳同志立即指示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安排指导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局集团公司)、南宁局集团公司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并派员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和开展事故调查。南宁局集团公司和广州局集团公司按照部署立即组织力量开展了应急救援。
广东省及湛江市有关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做出批示,并组织协调应急、消防、卫生、公安等部门赶赴现场参与处置。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无。
2.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合计70.1081万元。
3.危险废物处置费:此次危险废物处置费为90万元。
(四)环境污染情况
湛江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空气质量和水环境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本次事件没有对周边大气环境和下游滨湖水质造成明显影响。
二、铁路货物托运过程及存在问题
(一)货物托运过程
海南海铁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将其公司从广州发海口的铁路货运业务委托广州凯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办理,并将公司出货专用章交给广州凯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保管和使用,允许广州凯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使用海南海铁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名义进行铁路货物托运。
海口吉祥好运物流有限公司在广州承揽事故集装箱(箱号:TBJU7327897)货物(包括双氧水、丙烯酸等危险货物)并装箱后,交由广州凯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凯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受海南海铁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以海南海铁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名义作为托运人在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货运中心大朗物流车间棠溪站办理该批货物托运业务,该批货物装箱装车后,由棠溪站编入X9547次列车发往海口站,广州凯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海口站负责收货。
(二)存在问题
- 海南海铁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一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括危险品,却将双氧水、丙烯酸等危险化学品进行铁路运输。二是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如实填报货物运单和物品清单,将双氧水、丙烯酸等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运输。三是违反《铁路法》第十九条、《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总货〔2018〕222号)第十八条规定,实际经办人温某某只是凭借现场照片和客户平时装箱情况填报货物运单需求联和物品清单,未根据货物实际情况填报物品清单。
- 广州凯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一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危险品,却违规承揽双氧水、丙烯酸等危险化学品。二是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以海南海铁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名义在实际办理铁路托运业务时,未如实填报货物运单和物品清单,将双氧水、丙烯酸等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运输。
- 海口吉祥好运物流有限公司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括危险品,却承揽、装载双氧水、丙烯酸等危险化学品。
-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货运中心当班货运员肖某某一是违反《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运〔1991〕40号)第八条和《国家铁路局关于加强铁路货物运输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铁运输监〔2017〕67号)第一条规定,在查验温某某携带的本人和夏某某两个人的身份证、托运人公章和夏某某私章后,办理了承运手续,漏查验代理人的委托书或证明委托的介绍信。二是违反《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总货〔2018〕222号)第四十五条、《广州局集团公司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实施细则》(广铁货发〔2019〕50号)第四十四条以及《广铁集团货运安检查危办法》(广铁货发〔2017〕220号)第十四条规定,对事故箱进行开箱检查作业过程中,使用盖有“海口好运物流公司”公章的无效手写清单核实货物,对无效手写清单以及实际装箱货物与托运人海南海铁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物品清单不一致的情况未进行重点核实。三是违反《广州局集团公司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实施细则》(广铁货发〔2019〕50号)第四十四条和《广州货运中心集装箱运输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广州货技发〔2020〕4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装箱照片审核把关不仔细。未按规定对装箱照片中显示的货物品名、品类数量与物品清单记载明显不符等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三、事故原因
根据调查,经综合分析认定,海南海铁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凯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和海口吉祥好运物流有限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匿报谎报品名、混装货物等手段,将双氧水、丙烯酸等危险货物按普通货物在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托运,列车运输过程中双氧水发生泄漏,泄漏出的液体迅速与周边可燃物和木地板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白烟并放热,热烟气在密闭集装箱顶部集聚,高温导致塑料空桶及桶盖受热分解形成熔融物并滴落在下方的电视机及其他物品的可燃外包装上,在开箱救援时氧气大量进入后迅速形成明火,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货运中心货运员安全检查把关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当日托运方的违法行为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
四、事故定性定责
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第十二条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原铁道部令第30号)第十四条之规定,该起事故构成了铁路交通一般C类(C3)事故。
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原铁道部令第30号)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定海南海铁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责任,定广州凯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口吉祥好运物流有限公司同等主要责任,定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货运中心次要责任。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责成事故责任单位将责任人员处理情况报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
2.对涉嫌犯罪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 对海南海铁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货运中心涉嫌违规行为,由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另行立案查处。
- 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广州凯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口吉祥好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以及河南正商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郑州宇兴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伍山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道滘拼拼车物流服务部、开平市长沙区东乐蓄电池厂等单位涉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问题(详见附件)由有关地方政府依法查处。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 提高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防控化解危险化学品系统性的安全风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责任制,以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确保安全工作落在实处。
- 加强教育,提高法律法规意识。铁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企业、货代等单位要对从业人员加强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知识培训。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铁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专业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要通过采取走访客户和组织召开协调会等方式,组织站外装箱的托运和揽货装箱人员、企业进一步学习《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托运人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匿报、谎报或者夹带危险货物运输导致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提高托运人、揽货装箱企业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督促自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托运货物安全。
- 强化托运方法律职责落实。托运人必须提供托运货物的详细信息,不得以货物类别、概括名称、商品代号等代替货物,要签订承诺书保证托运货物与运单 (物品清单) 记载一致,严禁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
- 强化承运方法律职责落实。承运人要加强对托运货物与运单 (物品清单)一致性的查验,严格执行收货验视、交接检查、过机安检、监装监卸等规定,探索使用电子随机抽查、预先排号抽查等方式,加强货物安全检查工作,尤其是要重点加强对非单一品名货物以及经粤海轮渡运输货物的安全检查,防止匿报、谎报或者夹带危险货物运输。
- 强化规章制度落实。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对照《铁路法》《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全面梳理查找铁路集装箱货物运输和混装货物运输安全检查制度等缺陷与漏洞,进一步健全完善铁路货物运输安全检查规章制度,确保企业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相一致。要重点建立健全并落实集装箱运输站外监装卸、货运安全检查、交接验视等制度措施,有效防控托运人装箱匿报、谎报或者夹带危险货物风险。
- 加大技防能力。铁路运输企业要进一步强化货物安全检查设备配置和运用,加大技防物防力度,积极探索引入智能安检系统、大型集装箱智能安检设备,补齐人工安检短板,构建完善“技防、物防、人防”三位一体的安全检查体系,确保铁路货物运输安全。
- 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地方监管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全过程安全管理,强化源头管控、过程监管、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物流运输企业、货运站(场)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收货验视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禁寄物品、违禁物品、危险物品的检查、甄别和控制。物流运输企业、货运站(场)要严防禁寄物品、违禁物品、危险物品藏匿、夹带在普通货物中运输,严禁物流运输企业、货运站(场)接收、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铁路货物运输违法行为,对夹带、谎报、匿报危险货物等严重危害安全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增强震慑力。要利用社会监督网络,发动公众力量,鼓励对谎报夹带等进行举报,依法严格查处举报案件。
- 开展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铁路运输企业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深入分析,举一反三,强化整改。定期开展零散货物、混装货物100%安全检查工作专项排查整治,全面清查管辖区域内货物运输情况,针对排查出的问题,抓好整改落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涉事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存储相关企业情况及存在问题
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0日
附件
涉事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存储
相关企业情况及存在问题
(一)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 河南正商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正商公司)注册地址: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产业集聚区货站路2号;该公司为涉事双氧水生产企业。
- 山东富美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富美农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吕艺镇马家村;该公司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
- 郑州宇兴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宇兴物流公司)注册地址:新郑市郭店镇第一初级中学向北500m黑豹物流园C区;该公司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
- 郑州宇兴物流有限公司广州站点(以下简称广州站点,非独立法人单位)系郑州宇兴物流公司派驻广州市办事机构,站点负责人:郭某某;站点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雅岗村大围物流中心G栋二期。
- 福建滨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滨海化工公司)注册地址:仙游县经济开发区南片区;该公司为涉事丙烯酸生产企业。
- 福建枫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枫港贸易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经济开发区南片海平南路福建滨海化工有限公司办公室四楼;该公司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
- 广州豪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豪栩贸易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元南路628号首层(仅限办公用途);该公司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
- 广东利丰石化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利丰石化物流公司)注册地址:东莞市洪梅镇沙村河西工业区;经营范围:货物配载,中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该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粤交运营许可莞字44190001536号。
- 东莞市伍山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伍山建材公司)注册地址:东莞市沙田镇环保工业城;经营范围:生产、研发和销售混泥土系列外加剂;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该公司为危险化学品丙烯酸的使用单位。
- 东莞市道滘拼拼车物流服务部(以下简称:东莞拼拼车物流服务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道滘道厚路20号之一1栋2单元113室;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国内货运代理服务;研发和销售:环保产品;销售:花木、办公用品;商务信息咨询服务。该服务部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 “运满满”APP平台隶属于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内基于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开发的货运调度平台。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凤信路20号万博科技园3幢(A栋),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 开平市长沙区东乐蓄电池厂(以下简称:开平东乐蓄电池厂)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址:开平市长沙区金章大道10号第3幢;该公司为守卫者品牌蓄电池的代工厂,生产的守卫者牌蓄电池经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产品合格。
- 广州市徐小电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徐小电能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环滘一横路新禧街16号。
- 广州海晟明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晟明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凰岗村凤鸣大道自编8号;海晟明公司系海晟明物流中心市场的管理单位,昌发物流公司租用海晟明物流中心市场D栋143、144、145档位作为经营场地使用,海口吉祥好运物流有限公司借用昌发物流公司场地开展业务。
(二)存在问题
1.过氧化氢(俗称双氧水,以下简称双氧水)道路运输过程
涉事双氧水于9月2日在河南正商公司出厂后,该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于9月2日通过网上联系货车司机陈某某,并将双氧水交其托运至海口。9月2日,陈某某驾驶豫CH5N88轻型仓栅式货车(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将双氧水运走。
9月2日陈某某驾驶豫CH5N88号货车将双氧水运至郑州宇兴物流公司并交由该公司托运至海口。郑州宇兴物流公司于9月2日,通过郑某某驾驶的豫KA3398号平板货车(郑某某为临时聘用司机,豫KA3398号货车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将双氧水运往该公司驻广州站点。
9月5日由郑某某驾驶豫KA3398号汽车将双氧水运抵广州站点,站点负责人员郭某某当天联系海口吉祥好运物流有限公司孙某某,要求将双氧水运送至海口,并通过海口吉祥好运物流有限公司派来的货车于当天将双氧水运走。期间,郭某某未告知海口吉祥好运物流有限公司双氧水属于危险化学品,也未告知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 小草帽除草剂套装(内含火龙卷甲醚唑烟酸、小草帽乙羧氟草醚、禾清爽精喹禾灵,以下简称:小草帽套装)道路运输过程
山东富美农公司销售的小草帽除草剂套装经洛阳兴邦快运物流的刘某某驾驶豫KLU839号高栏货车于8月29日将小草帽套装从洛阳运至郑州宇兴物流公司(刘某某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其驾驶的豫KLU839号高栏货车不具备运输危险货物资质)。
郑州宇兴物流公司于8月29日,通过一辆普通货车(该车辆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将小草帽套装(运单品名为农资)交由其运往广州站点。
小草帽套装于9月4日运抵广州站点,广州站点负责人郭某某于当天联系海口吉祥好运物流有限公司孙某某,要求其运送小草帽套装(运单品名为农资)至海口,并通过海口吉祥好运物流有限公司派来的货车于当天将小草帽套装运走。
3.丙烯酸道路运输过程
2021年8月23日,东莞伍山建材公司向广州豪栩贸易公司提出丙烯酸需求,8月25日广州豪栩贸易公司联系丙烯酸销售商福建枫港贸易公司进行购买,销售商福建枫港贸易公司将约30吨丙烯酸货物委托广东利丰石化物流公司(具备危化品运输资质)承运,广东利丰石化物流公司利用危化品专用罐车于8月27日将约15吨丙烯酸从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枫亭镇开发区海平南路滨海化工厂送至广东省东莞市伍山建材公司,东莞伍山建材公司将其中6吨丙烯酸分装(约30桶,200kg/桶)。9月3日,东莞伍山建材公司蔡某某使用微信联系拼拼车物流服务部刘某某将6吨危化品(未明确告知丙烯酸、未查明承运人是否具备危化品道路运输资质,未明确告知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运送至海口自用(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收货人为东莞伍山建材公司海口办事处工作人员文某某)。9月4日,刘某某在知晓该批货物为危化品的情况下,以托运“建材乳液”的名义在“运满满”APP手机平台网约道路运输汽车,“运满满”安排粤ACC237汽车(非危运专用车辆,司机:曾某某)到东莞伍山建材公司装运,并于当日15时左右运抵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凤鸣路110号海晟明物流中心海口吉祥好运物流有限公司档口。
4.守卫者蓄电池道路运输过程
2021年8月25日,徐小电能源公司向开平东乐蓄电池厂采购守卫者铅酸蓄电池198个,计划发往奔放海南分公司。9月3日,开平东乐蓄电池厂将铅酸蓄电池打包成2个托盘发货,使用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过道路运输,于9月4日将蓄电池从开平东乐蓄电池厂运至徐小电能源公司指定的广州海晟明物流中心海口吉祥好运物流有限公司档口。
以上四批货物均于9月5日经海口吉祥好运物流有限公司装入铁路集装箱(TBJU7327897),由广州凯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海南海铁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名义办理铁路集装箱托运。
5.存在问题
(1)河南正商公司一是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违规生产含量大于8%的过氧化氢(属危险化学品)。二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的规定,委托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车辆承运危险化学品。三是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的规定,没有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并说明其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2)郑州宇兴物流公司一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规定,在不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情况下,使用非危险化学品、非危险货物专用车辆运送危险化学品双氧水和危险货物小草帽套装至广州站点。二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的规定,在郑州到广州运输期间委托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车辆承运双氧水和小草帽套装,且没有记录承运人的相关信息。三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的规定,在郑州至广州以及广州站点至海口运输期间没有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并说明其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3)东莞伍山建材公司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第二十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的规定,向海南办事处发送丙烯酸时,仅告知拼拼车物流服务部为危化品,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委托不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化品,未向承运人东莞拼拼车物流服务部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4)东莞拼拼车物流服务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和六十四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的规定,在不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情况下承运危化品,并向网约车平台运满满谎报危化品为普通货物,通过运满满公司非危化品运输车辆将6吨丙烯酸运至海口吉祥好运物流有限公司档口。
(5)开平东乐蓄电池厂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的规定,使用普通车辆运输危险货物,将198个铅酸蓄电池运送至海口吉祥好运物流有限公司档口。
(6)海口吉祥好运物流有限公司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9月4日至5日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丙烯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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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980 | 2022_.12.2徐州经开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焊接/动火;纵火 | 来源格式:pdf
1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金霖新材料(徐州)有限公司建设工地 “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12 月2 日16 时38 分许,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霖 新材料(徐州)有限公司建设工地发生火灾,造成5 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87.83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时任省委书 记吴政隆批示要求全力搜救,查明原因,举一反三抓好整改;省 长许昆林批示要求徐州市全力组织搜救,救治受伤人员,并尽快 查明原因。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对该起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要求,按 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 等有关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公 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总工会、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 徐州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霖新材料(徐州) 有限公司建设工地“1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 调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 请省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省纪委监委派员指导徐州市纪委监 委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有关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 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及失职渎职问题开展审查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调阅资料、现场勘查、取样检测、模拟实验、
2 - 询问谈话、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 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 事故性质、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查明了有关地方党委政府 和相关部门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 出了事故主要教训和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霖新材料(徐州)有限 公司建设工地“12·2”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施工现场风险隐患排 查整治不全面、消防安全设施设置不规范、交叉作业管理混乱等 因素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中电系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建设”),金霖 新材料光伏基地项目承包联合体的牵头单位,金霖新材料光伏基 地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该公司成立于2017 年11 月27 日,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1MA0192W9XD,注册资本为10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郁某,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 13 号1 幢11 层1101-09,隶属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 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建设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维修机械设备、企业管理、工程技术咨询、电气安装服务、工程 勘察、工程设计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3 - 1.分包单位基本情况 项目分包单位24 家,其中涉事分包单位为: (1)苏州市伟洁洁净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伟 洁”),金霖新材料光伏基地项目工程保温专业包2 分包单位。 曾用名为吴江市伟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苏JZ 安许证字[2021]004575,证书有效期至2024 年7 月6 日,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该公司成立于2010 年5 月20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9555843298L,注册资本为1067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成某,注册地址为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 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东太湖大道11666 号开平商务中心G 幢1407。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净化工程;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及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建筑材料销售;管道运输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保温材料销 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2)如皋苏北洁萱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萱 机电”),金霖新材料光伏基地项目工程电气包1 分包单位。该 公司成立于2017 年4 月27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682MA1NW9MP3U,注册资本为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 王某,注册地址为如皋市搬经镇刘庄村二十组13 号。经营范围 主要包括机电安装工程、消防工程、暖通工程、管道工程、环保 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新能源光伏发
4 - 电;通风空调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无锡东汇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东 汇”),金霖新材料光伏基地项目工程电气包3 分包单位。安全 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 安许证字[2020]001432,证书有效期至 2026 年3 月17 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该公司成 立于2018 年8 月29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211MA1X44GW5F,注册资本为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 吴某某,注册地址为无锡市建筑西路599-1(1 号楼)13 楼1311。 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通风设备安装工程、管道 安装工程、架线工程的设计、施工;空调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 备、通用机械及配件、电气机械及器材、电线电缆、金属制品、 建材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4)昆山杰瑞雅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杰 瑞雅”),金霖新材料光伏基地项目工程通风2 包专业分包单位,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 安许证字[2021]002654,证书有效 期至2024 年4 月27 日,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该公司成立于 2011 年4 月27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83573780788K, 注册资本为1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注册地址为张浦 镇沪光路102 号。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环保工程;空气污染防治设 备、废气处理系统设备的研发、销售及售后服务;净化设备、过
5 - 滤设备的生产、销售;五金机电、金属材料、电子产品的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设计单位基本情况 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金霖新材料光伏基地项 目承包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曾用名为“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 资质等级主要为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等。该公司成立于 1995 年7 月12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204250078656, 注册资本为4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某,注册地址为上海 市奉贤区肖南路450 弄58 号2 号楼2 层V 区。经营范围主要包 括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3.监理单位基本情况 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工程监 理”),曾用名为“青岛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资质等级为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 程监理等业务。该公司成立于1993 年2 月22 日,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3702021636040443,注册资本为2008 万元,法定代表 人为范某某,注册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台湾路4 号6 号楼。 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及工程 代理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6 - 4.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金霖新材料(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霖公司”),系 徐州金桥国际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投资 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金桥公司系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金山桥控股集团”)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金山桥控股集团系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徐州经 开区”)管委会投资设立的国资公司。 金霖公司成立于2022 年6 月9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301MABQ696Y40,注册资本为10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 为黄诗雯,注册地址为徐州经开区软件园E1 楼630 室。经营范 围主要包括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及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 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使用单位基本情况 弘元新材料(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元公司”),无 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上机”)投资设立的全 资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2 年5 月12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320301MABM33D204,注册资本为5000 万元,法定代表 人为杨某,注册地址为徐州经开区软件园E1 楼951 室。经营范
7 - 围主要包括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项目建设及涉事建筑情况 1.项目建设情况 2022 年4 月22 日,徐州经开区管委会(甲方)与无锡上机 (乙方)签订《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光伏产业一体化制造 基地项目全面合作协议》,拟用地约1100 亩,总建筑面积约70 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20 亿元。项目分三期建设,一期为20GW 单晶硅金刚线切片及5GW 高效组件项目(涉事项目),拟用地 约500 亩,新建厂房及生产性辅助设施约30 万平方米,总投资 约50 亿元,预期2022 年底前投产。 2022 年6 月22 日,金霖公司向徐州经开区管委会备案“徐 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凤路高标准厂房项目”,当日取得《江苏 省投资项目备案证》;8 月3 日,中电建设(联合体)工程总承 包中标;8 月5 日,项目名称变更为“金霖新材料光伏基地项目”, 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8 月8 日,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8 月9 日,取得《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书》;8 月11 日,取得《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合格通知书》;8 月15 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事发时工程基本完
8 - 工,尚未组织竣工验收,正在进行内部装修、机电安装及设备调 试。 2.起火建筑概况 起火建筑位于徐州经开区金凤路西侧,为金霖公司在建厂房, 厂房主体一层,局部二层,钢结构,火灾危险等级为丁戊类。厂 房东西长约380m,南北宽约152m,占地面积58122.44 ㎡,建 筑面积69494.96 ㎡,厂房内部东侧、北侧局部为两层钢结构功 能性用房,东侧二层建筑宽约18m,北侧二层建筑宽约24m,其 余部分为单层钢结构厂房。建筑从西向东依次为1 轴至45 轴, 从南向北依次为A 轴至J 轴(见图1)。起火建筑东侧、南侧为 空地,西侧为在建仓库工地,北侧为内部道路和工地原材料加工 区、生活区、办公区等(见图2)。 图1 起火建筑平面图
9 - 图2 起火建筑鸟瞰图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2 年12 月2 日16 时38 分许,施工人员董某、贾某等人 发现切片车间(切片区2)2/F 轴与31 轴交汇处附近管道有烟持 续冒出,未处置;16 时46 分许,清洗车间29 轴至32 轴区间上 部吊顶内无锡东汇施工人员黎某、曾某等人发现E 轴与31 轴交 汇处附近靠墙黑色管道在燃烧,大声呼喊并用灭火器灭火,未成 功后逃生;此后,清洗车间35 轴至38 轴区间上部吊顶内苏州伟 洁施工人员刘某、陈某、王某等人先后发现E 轴与31 轴交汇处 附近靠墙区域起火,随即逃生;清洗车间37 轴至40 轴区间上部 吊顶内昆山杰瑞雅施工人员高某、杨某、刘某先后发现起火,随 即踹开通风扇,跳下逃生;切片车间西南区域施工人员魏某、左 某听到有人喊“着火了”后,发现该车间西南角着火,左某乘液压 升降车至着火位置,用灭火器灭火未成功,开液压升降车至魏某 处接其撤离;16 时49 分许,无锡上机设备调试工程师沈某发现
10 - 切片车间西南角门上方管道处有一团火光,直径约20-30cm;16 时50 分许,中电建设安全员陈某路过切片车间西南角门时,发 现门上方有明火。厂区监控显示,16 时51 分29 秒,厂房顶部 有明显黑烟冒出;厂房监控显示,16 时51 分37 秒,清洗车间 31 轴至32 轴区域吊顶塌落。 16 时51 分42 秒,弘元公司设备部经理孟某(第一报警人) 拨打119 报警。弘元公司马某、权某及中电建设安全生产负责人 黄杰等人也陆续报警。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5 人死亡,2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为1987.83 万 元。死亡人员情况为: 王某甲,男,51 岁,江苏泰州人,身份证号 3210251971*0611; 史某乙,男,37 岁,河南洛阳人,身份证号 410324198*93739; 赵某丙,男,34 岁,河南洛阳人,身份证号 4103241988*3717; 常某丁,男,56 岁,河南洛阳人,身份证号 4103241966*3710; 马 某,男,35 岁,河北廊坊人,身份证号 1310251987****2739。
11 -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2 年12 月2 日16 时51 分许,徐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 中心接到火灾报警后,立即调派11 个消防救援站共36 台消防车、 175 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徐州市启动较大事故应急预 案,第一时间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分管领导,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等部门和徐州经开区有关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 工作,并调度徐工机械等社会力量联动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应急 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省应急管理厅、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相关领 导通过指挥调度专线对事故处置进行指导,省应急管理厅、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及单位第一时间派 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事故发生后,中电建设多名员工通过对讲机或手机向黄 杰汇报情况。黄杰立即通过对讲机和手机通知现场人员进行灭火 救援,后拨打119 和120,同时向项目经理李飞汇报。李飞接报 后立即启动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现场人员迅速疏散撤离,收 拢清点已撤离现场人员并了解情况,初步确定起火位置和被困人 员后,组织开展救援。在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后,积极配合消防救 援人员进入火灾现场灭火和搜救。 16 时58 分许,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立即开展火灾扑救
12 - 及被困人员搜救工作;17 时15 分许,增援力量相继到场,先后 疏散50 余名被困人员;20 时许,火势得到有效控制,经消防救 援人员与公安民警排查,判断有5 名人员失联。22 时20 分许, 明火被扑灭。通过询问,确定了5 名失联人员身份和位置。经对 过火建筑实施内部侦查和结构安全评估后,现场指挥部调整优化 力量分配,召集失联人员工友,由其带领搜救组进入过火建筑。 23 时21 分许,发现第一名失联人员;次日1 时10 分许,发现 第二名、第三名失联人员;1 时35 分许,发现第四名失联人员; 2 时05 分许,发现第五名失联人员;2 时10 分许,现场指挥部 再次核实确定5 名失联人员已全部找到,搜救工作结束。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5 名失联人员救出后,第一时间送至医院抢救,均抢救无效 死亡;2 名受伤人员经医治后均已出院。徐州经开区管委会和事 故相关单位成立工作专班,迅速开展家属安抚、赔付补偿等工作。 死伤者各项赔付全部到位,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及时,伤亡人员亲 属得到有效的心理疏导和安抚,善后工作稳妥完成。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应急处置过程中,徐州市党委政府迅速响应、有力指挥,及 时发布有关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灭火救援有序组织、高效 开展,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安、住建、卫健、应急、 消防等部门和徐州经开区紧密配合、高效协同,人员疏散及时, 社会秩序稳定,全力调配应急物资、医疗资源,积极救治人员,
13 - 善后工作细致稳妥。未发生次生灾害和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 处置工作顺利完成。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金霖新材料光伏基地项目吊顶内E 轴与31 轴交汇处未通水 PE 压力废水管(粗管)下方北侧区域,因施工现场遗留火种引 燃可燃建筑垃圾和余料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2.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现场勘验情况。起火建筑外部北墙面24 轴至38 轴区 域外立面烧损严重,墙面夹芯板材料完全剥落,26 轴至33 轴区 域钢结构支撑变形,其余外部墙面仅有轻微烟熏痕迹,钢结构整 体完好;建筑顶部22 轴至43 轴、1/C 轴至1/E 轴中间区域部分 变色变形,其中,24 轴至34 轴、1/C 轴至J 轴区域顶面过火缺 损,其余部位可见轻微烟熏痕迹,未发生变色变形。分选、清洗 车间内,呈现从E 轴与31 轴交汇区域向四周蔓延燃烧的痕迹。 切片车间西南角与清洗车间之间(E 轴与31 轴交汇处)的岩棉 板隔墙烧损严重。切片车间西南角门西侧隔墙铁皮上有大量熔融 滴落物。 (2)电气线路熔痕性质鉴定。经对E 轴与31-32 轴交汇区 域吊顶内部距南侧隔墙约50cm 处电缆桥架上敷设的3 根电缆线 断点、断头部分进行物证提取,分两批次送至应急管理部沈阳消
14 - 防研究所和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进行熔痕形成原因鉴定, 鉴定意见为“二次短路熔痕”或“火烧熔痕”[1](见图3)。 图3 现场起火区域发现的线路熔痕照片 (3)锂电池熔痕性质鉴定。在E 轴与31 轴交汇处附近塌 落的吊顶板上,发现锂电池燃烧残骸1 块。对该物证进行提取, 并送至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进行物证鉴定,鉴定意见为 “未发现有鉴定价值的痕迹”。 (4)橡塑保温棉燃烧性能检测。经提取现场使用的两种品 牌橡塑保温棉,并送至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进行燃烧性能 测试,结论为两种品牌橡塑保温棉均“未达到建筑材料及制品燃 烧性能GB 8624B1(C-s3,d0,t1)[2]”。 [1] 二次短路熔痕:在火灾环境条件下,铜、铝导线产生故障而引发短路,在导线上形成的熔痕。 火烧熔痕:受火灾现场高温作用发生熔化,在金属表面,特别是铜、铝导线上形成的熔痕。 [2]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B1(C-s3,d0,t1),表示属于难燃级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细 化分级为C 级,产烟特性等级为s3 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 级,烟气毒性等级为t1 级。
15 - (5)PE 管道氧指数[3]测定。经提取现场使用的PE 管道, 并送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进行氧指数测定,氧指数为 18.7%。 (6)电缆线燃烧蔓延测试。经提取现场使用的2 根电缆线, 并送至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进行燃烧蔓延鉴定,结论为 “合格”。 (7)视频鉴定。委托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对火灾初 期3 段视频进行分析鉴定,16 时46 分许,黎某在吊顶内E 轴与 31 轴交汇处附近手机拍摄视频画面可判定火光位置位于未通水 PE 压力废水管(粗管)下方北侧区域;16 时52 分许、54 分许, 孙某在切片车间E 轴与31 轴交汇处附近,分别拍摄2 段视频, 前段视频画面可判定明火主要集中在未通水PE 压力废水管(粗 管)穿墙位置;分析起火部位E 轴隔墙南北两侧熔融燃烧滴落痕 迹,结合孙某拍摄的2 段视频可判定两侧痕迹至门西侧边沿距离 基本相等。 3.现场实验情况 (1)角磨机切割电线管引燃可燃材料实验。现场模拟角磨 机在PE 管道上方切割电线管引燃情况,经多次开展连续切割电 线管实验,产生的火花近距离溅落在施工现场可燃材料上,均无 法点燃。 [3] 氧指数(OI)是指在规定的条件下,材料在氧氮混合气流中进行有焰燃烧所需的最低氧浓度。以氧所占的体 积百分数的数值来表示。氧指数高表示材料不易燃烧,氧指数低表示材料容易燃烧。在所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在室 温下材料在O2、N2 混合气体中刚好维持发焰燃烧时的最小氧浓度以体积的百分率表示。其氧指数越高表明阻燃 性能越好。由于空气中氧气含量约为21%,如果氧指数低于21%,意味着在贫氧条件下材料仍可持续燃烧。
16 - (2)烟头引燃PE 管道实验。分别将多根点燃的香烟放置 在PE 管道表面和接头不同部位,直至熄灭,均未能引燃PE 管 道。 (3)烟头引燃施工现场可燃建筑垃圾和余料实验。将点燃 的香烟放在事故现场收集的包装箱、包装纸、塑料编织袋等可燃 建筑垃圾和余料上,慢慢阴燃,17 分钟左右起明火。实验证明 烟头能引燃施工现场可燃建筑垃圾和余料。 (4)引燃PE 管道实验。现场提取PE 管道(管径25cm), 按照类似起火部位进行该管道安装(高2.3m,高处水平长1.8m, 底部水平长0.7m),底部管道距地面0.35m,模拟现场与起火部 位现场一致(见图4),地面放置少量包装纸盒、塑料袋、保温 棉等可燃建筑垃圾和余料。直接用明火点燃实验,3 分许PE 管 道底部开始燃烧,管道表面不断产生滴落物。7 分20 秒,高处 管道口开始有烟冒出,烟的颜色较浅。8 分16 秒,管道上方弯 头处开始燃烧。8 分47 秒,竖管开始产生带有火苗的滴落物。9 分40 秒,火被扑灭。实验后的管道,仅底部有不规则孔洞,最 宽处约20cm;竖管的靠墙侧和顶部管道表面有过火燃烧痕迹。 实验证明PE 管道可被可燃建筑垃圾和余料产生的明火引燃,且 蔓延迅速。
17 - 图4 管道安装示意图 4.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1)排除故意放火的可能。根据公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 走访、查证和询问取证等调查工作,可以排除故意放火的可能。 (2)排除雷击引起火灾的可能。根据事发当日气象资料, 可以排除雷击引起火灾的可能。 (3)排除电气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起火部位所在区域吊 顶内敷设的照明线路未通电。该区域桥架内敷设的电缆共3 根, 1 根电缆线芯基本完好,仅2 根铜丝存在熔痕,为二次短路熔痕; 2 根电缆对应的变压器2 电表数据显示16 时45 分许回路仍处于 通电状态,其中1 根为二次短路熔痕。可以排除电气故障引起火 灾的可能。 (4)排除电焊作业引起火灾的可能。起火前,起火部位附
18 - 近区域2 名施工人员开液压升降车测量支架横梁尺寸,液压升降 车附带电焊机但未接电;E 轴北侧吊顶上方9 名施工人员在做二 次配管;E 轴南侧,沿E 轴、31 轴方向5 名施工人员在做检修 照明线管,3 名施工人员在做卷帘门电线管路敷设、穿线施工等; E 轴南侧吊顶上方13 名施工人员在做空调通风管外周橡塑保温 板黏贴施工。以上人员均未实施电焊作业,可以排除电焊作业引 起火灾的可能。 (5)排除热熔连接作业引起火灾的可能。事发当日,E 轴 隔墙南侧起火部位附近管道施工完毕,未实施热熔连接作业;E 轴隔墙北侧沿31 轴隔墙西侧,施工人员在进行水平方向的PE 管道热熔连接作业,作业区域距离起火部位间隔两道隔墙。可以 排除热熔连接作业引起火灾的可能。 (6)排除金属切割作业引起火灾的可能。事发当日,8 名 施工人员正在进行吊顶内检修照明线管、卷帘门电线管路敷设、 穿线施工,距离起火部位7 至8m 附近作业,切割电线管产生的 火花无法飞溅至起火部位。结合角磨机切割电线管引燃可燃材料 实验,可以排除金属切割作业引起火灾的可能。 (7)排除管道内残留物自燃引起火灾的可能。硅粉(渣) 与强碱混合,遇水产生氢气并大量放热可以引发自燃。切片机工 序废液不含钾、钠,废液中有机物试剂不足1%,硅粉(渣)含 量相对较多;清洗机台的废液中氢氧化钠、氢氧化钾合计浓度仅 为0.17%,该浓度远达不到自燃的条件。起火部位管道是切片工 序的废水压力提升管道,管道尚未完成施工且未投入使用,内部
19 - 不存在硅粉(渣)和氢氧化钠。排除管道自燃引起火灾的可能。 (8)不排除遗留火种引起火灾的可能。现场照片、询问笔 录和监理日志等证据显示,施工现场有可燃建筑垃圾和余料。起 火部位有多路管道东西走向敷设,管道下方距离吊顶面约30cm, 且靠墙边,清理不便,易积聚可燃建筑垃圾和余料。监理日志、 施工日志和询问笔录证实吊顶内施工作业人员工作时存在吸烟 行为;现场勘查其他区域施工现场地面有遗留烟头。黎某手机拍 摄视频显示,起火初期,E 轴与31 轴交汇处未通水PE 压力废水 管(竖向,粗管)下方北侧区域开始起火。结合烟头引燃施工现 场可燃建筑垃圾和余料实验,不排除遗留火种引起火灾的可能。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增加管道。吊顶上方 E 轴与31 轴交汇区域,施工图上设计了6 根管道(镀锌管道2 根、PE 管道4 根),而实际敷设12 根管道(镀锌管道2 根、PE 管道10 根)。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使用单位要求,在未办理完 设计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增加6 根PE 管道(包含最先起火的PE 压力废水管),变更后火灾荷载增加。 现场提取的PE 管道燃烧性能检测结果表明,管道材质易燃 且蔓延速度快,总热释放量和最大热释放量较高,且燃烧过程中 释放大量高热、有毒、有害烟气,易造成人员伤亡。同时,管道 燃烧滴落物易引燃其他可燃物,造成火势的蔓延扩大。 2.项目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橡塑保温棉。按照设计要求, 风管和冷却水管保温应使用符合《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20 - (GB 8624-2012)标准的B1(c-s3,d0,t1)级橡塑保温棉。现 场提取的橡塑保温棉燃烧性能检测结果表明,其燃烧性能达不到 该标准要求。 3.施工单位对现场火灾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未设 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未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设施和器材; 吊顶施工区域未设置紧急疏散通道;施工现场存在包装纸、包装 盒、塑料编织袋等可燃建筑垃圾和余料,清理不及时、不彻底;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有抽烟现象。 4.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金 霖新材料光伏基地工程通风2 包专业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 质的昆山杰瑞雅。 5.施工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不到位。日常消防 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流于形式,施工作业人员不能掌握必备 的消防安全知识。火灾发生时,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报警不及时、 初期火灾扑救不及时,多个工种交叉作业,人员较多,未能有效 组织疏散逃生,导致火灾的蔓延扩大和人员的伤亡。 6.监理单位对进场材料质量和现场火灾防范工作监督不到 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增加管道的行为失察; 对施工现场进场建筑材料质量把关不严;对施工现场存在的消防 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到位。 四、有关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金山桥控股集团
21 - 未按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4]要求,监督管理金 霖公司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不力,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对金霖新材料光伏基地项目建设工程未进行安全风险辨识,隐患 排查不深入,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 2.金霖公司 对金霖新材料光伏基地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 足,未有效督促中电建设落实安全防护措施[5],对施工现场未按 照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疏散通道、应急照明和灭火器等 消防安全问题未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3.中电建设 (1)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金霖新材料光伏基地工程通风 2包专业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昆山杰瑞 雅[6]。 (2)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项目开工后,原 项目经理徐明未到岗[7],也未及时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2022 年11 月14 日项目经理变更)。 (3)未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在未办理设计变更手 [4]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修订版)的通知》(徐开管〔2022〕 16 号)第五条:徐州经开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履行以下具体安全措施:…(三十四)金山桥控股集团1.负责产业项 目、城建项目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审查备案事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2.负责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和 所属国有资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 范生产安全事故。3.负责投资在建工程(含未上房安置小区)的安全监督管理。 [5]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 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 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7]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 123 号)第一条:…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
22 - 续的情况下,仅根据使用单位需求增加6 根PE 管道[8]。 (4)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疏漏。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9],未对施工现场多支施工队伍交叉作业 进行有效管理,未针对性组织开展施工作业现场应急疏散演练。 现场长期存在施工人员抽烟现象,且施工作业区域的包装纸、包 装盒、塑料编织袋等可燃建筑余料和垃圾未能及时清理;施工现 场安全员与备案人员不一致[10];存在焊接作业人员未持建筑焊工 证上岗情况[11];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疏 散通道、应急照明和灭火器等消防安全设施[12]。 4.青岛工程监理 (1)现场监理不到位[13]。对切片车间施工区域长期存在抽 烟行为、焊接作业人员未持建筑焊工证上岗,施工现场未按照规 [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 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 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 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0]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七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 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合同约定)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组建施工项目经理部、 项目监理机构,并确保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企业要建立日常自查自纠制度,及时纠正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 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等不良行为。 [11]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 包括下列人员:…(七)建筑焊工。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 事相应作业。 [1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4.1.1: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防 火技术措施。5.1.1: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 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 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 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 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 理责任。
23 - 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疏散通道、应急照明和灭火器等问题 监理不到位。 (2)资质审核不严。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 质材料中未发现专业分包单位昆山杰瑞雅不具备相应资质。 (3)施工检查不严。对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 分包单位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橡塑保温棉等问题检查不到位 [14]。 5.苏州伟洁 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符合《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 8624-2012)标准的B1(c-s3,d0,t1)级橡塑保温棉,未及 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6.洁萱机电 未严格按照施工要求组织施工[15],对现场施工人员管理不到 位,组织不具备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技能的人员施工作业,使用 无建筑焊工证的人员从事焊接作业[16],未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 职责,对现场施工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 隐患。 7.无锡东汇 [1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 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 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分包工程承包 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16]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 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4 - 未严格按照施工要求组织施工[17],对现场施工人员管理不到 位[18],组织不具备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技能的人员施工作业。 8.昆山杰瑞雅 未取得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违规承揽金霖新材 料光伏基地项目通风专业安装工程[19]。 (二)有关监管部门 1.徐州经开区住建局 吸取镇江新区“3·8”较大火灾事故教训不深刻,对涉事项目 工地的安全风险研判不足,履行对涉事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职责 [20]不力,监督检查不全面、不细致,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治理不彻底,未及时纠正施工现场交叉作业管理混乱、安全生产 培训不到位、未开展应急演练等问题。与消防救援部门新增施工 工地信息共享推送机制不完善,未向消防救援部门推送金霖新材 料光伏基地项目建设工地信息,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疏漏。 2.徐州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金霖新材料光伏基地项目施工现场中电建设临时搭建的 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违法行为立案不及时,对该案行政 处罚决定前的法制审核、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流于形式,案件 调查终结审查不细致,未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未 [17] 见脚注[14]。 [1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 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1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 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0] 《中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和科室的通知》(徐开编委 ﹝2021﹞7 号)一、主要职能:…(七)经开区住建局负责管委会指定投资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工作。
25 - 依法对中电建设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决定,仅作出罚款处 罚[21]。 3.徐州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 与住建部门新增施工工地信息共享协同机制不完善,未主动 了解金霖新材料光伏基地项目建设工地信息,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存在疏漏。 4.徐州经开区重大办 重大产业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措施针对性不强,对金霖新材料 光伏基地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缺乏有效督促检查。 (三)地方党委政府 1.徐州经开区金龙湖街道办事处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力,组织开展对金霖新材料光伏基地项 目建设工地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实不细,安全风险辨识不到 位,督促企业隐患排查整治不全面。 2.徐州经开区管委会 对重大项目建设的风险研判不到位,对建设领域消防安全监 督管理职责交叉、边界模糊、责任主体不明确问题失察,组织开 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不全面、不细致,对职能部门履行施工工地 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疏漏失管。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2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 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26 -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李某。中电建设金霖新材料光伏基地项目经理,安全生产 工作履职不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 安全事故隐患[22]。涉嫌事故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已被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黄某。中电建设金霖新材料光伏基地项目安全生产负责人, 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23], 对项目备案安全员未到岗履职失管。涉嫌事故犯罪,建议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刘某某。中电建设金霖新材料光伏基地项目技术负责人, 未履行岗位职责,对施工单位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把关不严[24]。 涉嫌事故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张某某。青岛工程监理金霖新材料光伏基地项目总监代表, 未依法履行总监代表职责,组织开展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不到位, 对施工单位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行为没有实施有效监理[25]。涉 嫌事故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 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 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 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 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2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 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2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 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 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 理责任。
27 - 5.邵某某。青岛工程监理金霖新材料光伏基地项目机电专监, 未依法履行专职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不到位,对施 工单位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行为没有实施有效检查。涉嫌事故 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6.杨某某。无锡东汇金霖新材料光伏基地项目现场负责人兼 安全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不到位,未组织施工人员对吊顶上方作业环境安全风险辨识,未 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26]。涉嫌事故犯罪,建议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7.刘某。苏州伟洁副总经理,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橡塑保 温棉[27],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涉嫌事故犯罪,建议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8.王某。洁萱机电法定代表人,金霖新材料光伏基地项目工 程电气包1 分包项目实际负责人,未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职责 [28],对现场施工人员安全培训、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 安全隐患。涉嫌事故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在事故原因调查及日常管理延伸调查发现的存在失职失 责问题的经开区管委会以及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10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 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2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的,不得使用。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8] 见脚注[14]。
28 - 名党员干部进行追责问责。 (三)行政处罚建议 1.中电建设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29]的规定,建议应急管理部门 给予行政处罚。 2.青岛工程监理 未履行监理职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第三款[30]的规定,建议住建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3.苏州伟洁 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符合《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8624-2012)标准的B1(c-s3,d0,t1)级橡塑保温棉,违反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31]的规定,建议住 建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4.洁萱机电 未严格按照施工要求组织施工[32],对现场施工人员管理不到 位,组织不具备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技能的人员施工作业,使用 无建筑焊工证的人员从事焊接作业,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五条[33]的规定,建议住建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 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 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第一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 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32] 见脚注[14]。 [33]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
29 - 5.无锡东汇 未严格按照施工要求组织施工[34],对现场施工人员管理不到 位,组织不具备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技能的人员施工作业,违反 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35]的规定,建议住 建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6.昆山杰瑞雅 无资质承揽工程,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36]的规定,建议住建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7.郁某,中电建设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 未有效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37]的规定,建 议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8.徐某,中电建设员工,金霖新材料光伏基地项目原项目经 理,未实际到岗履职,违反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38]的规定,建议住建部门给 予行政处罚。 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4] 见脚注[14]。 [3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 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38]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二) 项目经理擅自变更或者离岗的。
30 - 9.王某,青岛工程监理金霖新材料光伏基地项目总监理工程 师,未履行监理职责,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 四条第三款[39]的规定,建议住建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责成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徐州经开区管委会向市委、 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责成徐州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向徐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 深刻检查。 1.顾某某,中电建设第五事业部副总经理,中电建设金霖新 材料光伏基地项目总监,未及时上报项目经理未到岗情况,建议 由中电建设按照相关规定内部处理。 2.戴某某,中电建设第二事业部总经理,对金霖新材料光伏 基地项目施工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项目经理未到岗情况未及时处 置,建议由中电建设按照相关规定内部处理。 3.魏某某,中电建设第五事业部总经理,对金霖新材料光伏 基地项目施工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项目经理未到岗情况未及时处 置,建议由中电建设按照相关规定内部处理。 4.黄某某,金霖公司法定代表人,对金霖新材料光伏基地项 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足,督促中电建设落实安全防护 措施不到位,建议由金山桥控股集团按照相关规定内部处理。 [3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1 - 5.孙某,金山桥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履行对所属控股企业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力,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到位, 建议由金山桥控股集团按照相关规定内部处理。 6.马某某,金山桥控股集团工程部管理人员,金霖新材料光 伏基地项目代表,督促中电建设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建议 由金山桥控股集团按照相关规定内部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发展理念树立不牢 徐州经开区未能较好的统筹发展与安全,吸取镇江“3·8”火 灾事故教训不够深刻,没有举一反三主动研究制定有效措施防范 化解辖区内建筑行业安全风险,在建项目消防监管存在盲区漏洞。 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片面强调建设进度,放松了安全 管理。徐州经开区住建局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事故意识不强,未 能紧盯建筑施工安全突出问题和短板,督促企业压紧压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徐州经开区基层消防安全末端治理能力薄弱,各有 关部门对建设工地消防安全未能形成监管合力。 (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参建各方安全生产意识淡薄,风险辨识不充分,隐患排查整 改不及时、不彻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力。总承包单位安全管 理薄弱,未能有效对现场交叉作业各方统一协调管理,未按照规 定设置应急照明、临时疏散通道等安全疏散设施及灭火器、临时 消防给水系统等消防设施,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未得到有效保障。 分包单位无资质承揽工程,使用不具有阻燃性能的建筑材料,使
32 - 用无证人员进行焊接特种作业,安全培训不到位,应急演练流于 形式,部分施工作业人员不具备基本风险辨识能力,应急反应和 应急处置能力严重不足。 (三)建筑工地消防监管薄弱 徐州经开区有关部门间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交叉、责任边界模 糊,部门间新增施工工地信息共享协同机制执行不力。住建部门 未针对当地建筑行业安全风险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建筑工地消 防安全管理方案,涉事项目建设工地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疏漏; 消防救援大队督促检查指导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到位, 针对建设工地项目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治不够有力;综合行政执法 局对检查移送案件执法不规范、不精准,处罚“宽松软”;企业主 体责任未得到有效压实,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监管未能形成齐抓共 管局面。 (四)消防宣传教育亟待加强 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教育不到位,作业现场施工人员普遍缺乏 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消防安全素养不高,自救、互救和逃生能 力不强。作业现场抽烟现象屡禁不止、屡查不改。事故发生后, 相关员工未第一时间报警,未能按照预案开展扑救,部分员工疏 散意识不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从火场逃生自救,致使造成 较大人员伤亡。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
33 - 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推 进落实“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重大要求,牢固树立安全 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 个维护”。要坚持最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强化“党政同责、一岗 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守土有责、 履职尽责,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和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 条硬措施,形成共管共治工作合力。徐州市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在推进“建设产业强市、打造区域中心”战略部署中,要抓好重大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各项关口,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要坚持问题导 向,强化综合治理和专项治理、精准治理,切实承担起“促一方 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切实压实参建各方责任 中电建设及其他参与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徐州市各级建 设主管部门要针对事故暴露的盲目“抢进度、赶工期”、安全生产 统一协调管理薄弱、施工中设计变更风险研判不足、施工现场临 时消防设施不全、施工进场材料质量把关不严、消防安全隐患排 查治理不细、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不实、施工人员处置初期火灾 和自救逃生能力不强等问题,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整 改防范措施,压实压细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施工单位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审核审查监督检查管理责任等。
34 - (三)强化工地消防安全监管 徐州经开区要强化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守正创 新,在厘清部门职责、理顺工作机制、完善文件制度、消除监管 盲区死角上下“实功夫”,进一步建立完善职责清晰、权责对等、 协同有力的监管执法体系;重点加强新建项目尤其是重大、重点 项目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和服务指 导,督促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帮助企业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靠前一步,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加强 工作联动和信息互通,形成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合力;要 坚持问题导向,落实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要求,有效 防范化解建筑工地消防安全重大风险。要指导和督促建筑施工企 业有针对性地对劳务派遣、临时雇佣、特种作业等人员的消防安 全知识培训,规范岗位作业行为,进一步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 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徐州市、徐州经开区要细化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安委会关 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有关决策部署,扎实组织开展消防 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以重点突破带动整 体提升,推动破解历史遗留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积累的深层次突出 问题,加快推动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变。有关部门要 进一步细化落实措施,督促企业对标对表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消防安全风险自查,切实提高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能力水平。同 时,强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突出消防安全责
35 - 任落实、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管理、易燃易爆物管理、工地内办公 区及生活区防火、临时用电防火、消防疏散通道及设施设置、防 火设计施工等重点,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督促企业完成整攻, 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住建、消防、公安、综合执法、应急等部 门要建立完善定期会商、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联动 工作机制,通报消防安全隐患整治进度缓慢、工作态度消极的企 业,依法查处隐患整改不力导致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五)多措并举保障消防安全 徐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 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 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微信微博、抖音 等平台工具,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和培训机构教培内容,使消防 安全宣传进村入户、入心入脑。要重点加大对建筑工地违规吸烟、 非法动火、电气故障等造成火灾事故的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宣传 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救和火场自救逃生知识。要督促有关单位 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杜绝走过场、甚至造假应付检 查行为,确保消防风险辨识全面、所有人员参与到位、消防疏散 通道畅通、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应急处置技能熟练掌握。要积极 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及时举报和曝光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 重大火灾风险隐患,通过信用手段推动有关单位切实履行社会责 任和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要切实发挥事故查处对建筑施工安 全生产工作的改进促进作用,强化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通报, 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依法依规实施行业禁止、职业限制、重点监
36 - 管,认真落实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FD09981 | 2022_7·21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化学物质挥发泄漏,导致化学物质反应产生热量并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pdf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燃气/爆炸;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pdf
1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 研究院“7·21”催化剂泄漏燃烧事故调查报告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情况 (二)项目设立情况 (三)茂金属催化剂特性、制作、分装及装置情况 (四)石化院管理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三)伤亡人员情况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 (三)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相关人员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2 - 2022 年7 月21 日10 时20 分许,位于昌平区沙河镇中国石 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研究院F 座302 实验室,发生一 起茂金属催化剂泄漏燃烧事故,造成1 人(薛某)死亡,1 人(殷 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 由区应急局、公安昌平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 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区检察院参与, 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时效”的原则,通过对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 取证、模拟实验、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 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 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情况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研究院(以下简 称:石化院)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直属科研院所,下 设兰州、大庆2 个研究中心,北京院部内设新材料、生物化工和 氢能3 个研究所、8 个研究室、7 个职能处室、5 个支持服务中 心、130 间实验室,现有员工约1104 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 - 91110114760146440G;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营业场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 号3 号楼B 座2364 室;负责人:杨某;成立日期:2004 年02 月25 日;主要经营 范围:石油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2.波露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露明科技公 司)为石化院的科研辅助业务外包单位,现有员工100 人,向石 化院提供技术服务50 人,其中实验倒班操作20 人、公用工程 10 人、研究室技术服务20 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700049964M;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 号12 幢一层007 号(德 胜园区);总经理:何某;成立日期:1998 年08 月27 日,营 业期限1998 年08 月27 日至2048 年08 月26 日;注册资金2000 万元;主要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 务、技术咨询等。 经调查,2021 年12 月24 日,石化院与波露明科技公司签 订科研辅助业务外包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其开展科研辅助业务外 包技术服务。石化院提供试验装置、催化剂、原料和试验方案、 场地、公用工程等必要试验条件,波露明科技公司根据石化院要 求提供技术服务人员,并按照石化院要求完成试验装置的生产实 验任务;服务期限为2022 年1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技 术服务费用为735.117387 万元。但在实际工作中,波露明科技 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人员与投标要求不符,石化院未提出异议。
4 - (二)项目设立情况 2019 年9 月,《功能化医用聚烯烃材料制备关键技术研究》 科研项目由石化院聚烯烃研究室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立项,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批准立项。2020 年3 月23 日,石化院机构改革,石化院聚烯烃研究室变更为聚 烯烃技术创新团队,主要进行茂金属聚丙烯催化剂(以下简称: 茂金属催化剂)的应用研究,用于化工厂聚丙烯工业生产实验, 并在石化院北京院F 座二层聚合评价与工艺实验室内(以下简 称:F302 实验室)进行实验、制作。 (三)茂金属催化剂特性、制作、分装及装置情况 1.危险特性。茂金属催化剂呈固体粉末状,主要成分约为 60wt%的二氧化硅、39wt%甲基铝氧烷、1wt%茂锆化合物、密度约 为0.5g/cm3,其中:甲基铝氧烷属于危险化学品,遇空气和水 自燃。 2.制作储存。2022 年2 月28 日、3 月7 日、3 月21 日,石 化院聚烯烃技术创新团队科研人员雷某、张某在F302 实验室, 通过50L 茂金属催化剂合成装置分3 批次制成茂金属催化剂浆液 后,接着在惰性气体手套箱内处理成约22kg 茂金属催化剂干粉, 再装入100L 储存罐内,随后存放于F302 实验室东北角防爆冰柜 内,未按规定及时登记存储。 3.涉事装置。由石化院聚烯烃技术创新团队现场负责人雷某 与波露明科技公司技术服务人员薛某、李某、殷某、郑某一起组
5 - 装的临时装置,用于茂金属催化剂分装转移作业,主要由支架(钢 质材料,长约1.2m、宽约1.2m、高约1m)、一个100L 储存罐 (直径0.6m,绿色,不锈钢材质,设有通气阀门)、一个10L 储存罐(直径0.4m,蓝色,不锈钢材质,设有通气阀门)、一 根PVC 钢丝增强软管(长度约0.4m)、卡箍、蓝色塑料氮气管 线、真空泵、压力表以及阀门组构成。转移分装茂金属催化剂后, 雷某等人将PVC 钢丝增强软管、卡箍、蓝色塑料氮气管线拆卸后 用于其他实验。当再次转移分装茂金属催化剂时再临时组装。茂 金属催化剂分装装置示意图如图(1)所示。 图(1):茂金属催化剂分装装置示意图 4.分装作业。雷某带领薛某、李某、殷某、郑某4 人共进行
6 - 过2 次茂金属催化剂分装作业。2022 年7 月6 日,转移分装100L 储存罐中茂金属催化剂约2kg。2022 年7 月21 日,计划转移分 装100L 储存罐中茂金属催化剂5kg。2 次茂金属催化剂分装作业 前,均未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未制定应急处置措施。茂金属催 化剂分装作业流程如图(2)所示。 图(2):茂金属催化剂分装作业流程图 (四)石化院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1.石化院党委书记何某,负责安全生产全面工作。中石油(上 海)新材料研究院院长杨某,2022 年6 月20 日被中国石油天然 气股份有限公司任命为石化院院长,因受上海新冠肺炎疫情影 响,7 月14 日正式到任;7 月22 日,石化院向昌平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提出更换负责人申请,并完成负责人更换,营业执照负责 人由何某变更为杨某。副院长葛某兼任安全总监,具体负责安全 生产工作。条件保障处副处长刘某,主持条件保障处全面工作, 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应急等专业管理工作,同时为F302 实验室承包人,负责F302 实验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2022
7 - 年4 月,科研管理处副处长胡某主持科研管理处工作,负责设备 操作规程的编制和审核。 2.石化院对创新团队实行院、研究室、创新团队三级管理。 聚烯烃技术创新团队人事关系挂靠在石化院合成树脂加工应用 研究室,由聚烯烃技术创新团队自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 责人为义某。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 年7 月21 日8 时50 分许,雷某通知薛某、殷某、李 某、郑某4 人到F302 实验室进行茂金属催化剂转移分装作业。 9 时许,雷某指挥薛某、殷某、李某、郑某4 人在F302 实 验室组装茂金属催化剂分装作业装置,并向薛某等4 人口头讲述 茂金属催化剂的危险特性及分装作业操作步骤。 9 时30 分,薛某作为主操作手站在分装支架北侧,李某、 郑某站在分装支架南侧,殷某站在分装支架东侧,雷某站在分装 支架东南侧反复确认茂金属催化剂分装作业装置安装没问题后, 开始向郑某下达氮气置换指令,置换14 次后,命令郑某将氮气 控制阀门组关闭。 10 时15 分许,雷某确认PVC 钢丝增强软管连接无问题后, 指挥薛某先将10L 储存罐进料阀门全开,再将100L 储存罐出料 阀门半开,茂金属催化剂依靠重力缓慢流下,开始进行转移分装 作业。此时,薛某手握100L 储存罐出料阀门随时准备关闭,殷
8 - 某敲击10L 储存罐监控料位,李某观察茂金属催化剂流动情况, 郑某观察压力表情况,雷某进行全面监控,转移过程无异常。 10 时20 分许,雷某确认茂金属催化剂转移状态正常后,离 开监控位置取聚四氟乙烯带(生料带),刚走到F302 实验室门 口,听到现场操作人员呼喊声,转身发现100L 储存罐与10L 储 存罐之间起火(直径约0.6 米,高约0.8 米)。此时,郑某、李 某、殷某3 人已跑到实验室南侧,躲在防爆冰柜后面;背部着火 的薛某趴在地上从分装支架下方往F302 实验室门口爬。 图(3):事发现场示意图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10 时20 分许,雷某使用F302 实验室门口外的40L 推车式 干粉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由东南向着火方向开始灭火。
9 - 10 时20 分15 秒许,雷某使用灭火器将薛某身上的火扑灭,此 时薛某已爬出F302 实验室,位于雷某身后;10 时20 分25 秒许, 雷某听见薛某喊他,转身发现其身上再次着火,随即用灭火器再 次将薛某身上的火扑灭。 10 时21 分,雷某使用第二瓶干粉灭火器灭火时,实验室运 行服务中心副主任谷某开始参与灭火。 10 时22 分,郑某、李某、殷某3 人用衣服捂着口鼻跑出F302 实验室。同时消防控制室消防主机报警,喷淋系统开始喷水。 10 时23 分许,物业工作人员赫利龙等4 人到达着火现场使 用灭火器进行灭火,并拨打了119、120。 10 时26 分,明火被扑灭。石化院副院长葛某、条件保障处 副处长刘某、高管尹某到达事故现场,确认人员伤亡情况; 10 时30 分,石化院院长杨某、副院长王某到达事故现场, 指挥现场处置。 10 时45 分许,救护车到达现场,将薛某、殷某2 人送至积 水潭医院(新街口院区)治疗;李某、郑某2 人乘坐李某私家车 前往积水潭医院(新街口院区)观察。 11 时许,昌平区消防救援支队到达现场,将室内催化剂储 存罐转移至室外空旷场地。 11 时13 分,刘某向中国石油炼化分公司安全环保处领导报 告事故情况。 11 时30 分,石化院党委书记何某到达现场,指挥消除事故
10 - 次生隐患。 (三)伤亡人员情况 1.薛某,死者,男,40 岁,北京人,波露明科技公司班长, 7 月25 日0 时39 分因抢救无效死亡; 2.殷某,伤者,男,29 岁,北京人,波露明科技公司员工, 手腕、脚趾轻微烧伤,已于7 月26 日出院。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管理专家对提取的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和深入研究,结合模拟实 验结果,事故直接原因为:100L 储存罐与PVC 钢丝增强软管连 接处经压力氮气多次置换后出现缝隙,茂金属催化剂中的甲基铝 氧烷接触空气后发生自燃,烧漏PVC 钢丝增强软管,导致大量空 气进入引起明火。起火后,在蒸发式冷风扇助力下,促使泄漏的 甲基铝氧烷充分接触燃烧,并吹落至未穿戴防火服的薛某身上, 导致事故扩大。 1.起火点分析。经勘查,着火现场位于F302 实验室,面积 约为80 ㎡,东北侧靠门位置放置一个催化剂分装支架,支架上 层罐体安装处有明显过火烟熏痕迹。100L 储存罐出料口及侧下 方有明显过火痕迹,10L 储存罐进料口未见过火痕迹。两个储存 罐之间PVC 钢丝增强软管已烧毁。屋顶排风塑料管道、送风管道 保温层均有燃烧烟熏痕迹。根据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综合分析:
11 - 起火点位于100L 储存罐出料口与PVC 钢丝增强软管连接处。 2.起火过程分析。茂金属催化剂分装装置使用的PVC 钢丝增 强软管内部结构呈螺纹状、不平直,卡箍内侧存在尖锐突起,两 个罐体的进/出料口表面光滑,临时的安装连接方式无法保证分 装作业全程密闭输送,经过多次的氮气置换操作后,使100L 储 存罐出料口与PVC 钢丝增强软管连接处出现缝隙,造成茂金属催 化剂泄漏自燃,产生明火,致PVC 钢丝增强软管烧断掉落,茂金 属催化剂持续流出,继而引发大面积自燃,并在分装支架南侧蒸 发式冷风扇(事发时由南至北吹风)的助力下,导致火势蔓延扩 大。 (二)间接原因 1.石化院。一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全院71 项 规章制度中的30 项安全规章制度自2017 年颁布实施以后,尤其 是在创新团队、研究室调整后,未及时进行修订;院周工作例会 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部署未有效落实;未按规定建立关于 茂金属催化剂生产、储存、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二是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聚烯烃技术创新团队 负责人义某出国期间,未明确具体负责人对茂金属催化剂分装作 业实施有效管理;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 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三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在茂
12 - 金属催化剂分装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未严格落实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聚烯烃技术 创新团队长期存在的隐患排查不彻底,同类型、重复性的安全隐 患长期存在,特别是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茂金属催化剂的生产、储 存、使用及分装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对聚烯烃技术创新团队 生产、储存、使用茂金属催化剂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四 是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严格按照安全法律法规对全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严格组织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未教育和督促茂金属催化剂分装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茂金属催化剂分装作业人员进行系统的岗 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五是安全风险管控措 施不到位,对全院风险辨识防控监督检查不够重视,安全风险辨 识不全面;茂金属催化剂分装作业前未按规定对分装装置、作业 环境、分装流程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装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 效的风险管控措施;未监督、教育茂金属催化剂分装作业人员按 照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六是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茂 金属催化剂分装作业操作规程的编制敷衍了事,不具有安全指导 和可操作性,且未按规定上报审批;七是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未 按规定制定茂金属催化剂分装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未对茂金属催 化剂分装作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作业人员掌握必 要的应急知识及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2.波露明科技公司。一是未落实本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13 - 制;二是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外包服务项目按照 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三是未建立茂金属催化剂服 务项目的岗位安全管理制度。 (三)事故性质 鉴于以上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 和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单位及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刘某,作为石化院条件保障处副处长、F302 实验室承包 人,公安部门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雷某,作为茂金属催化剂分装作业现场负责人,公安部门 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 1.石化院。一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全院71 项 规章制度中的30 项安全规章制度自2017 年颁布实施以后,尤其 是在创新团队、研究室调整后,未及时进行修订;院周工作例会 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部署未有效落实;未按规定建立关于 茂金属催化剂生产、储存、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二是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聚烯烃技术创新团队 负责人义某出国期间,未明确具体负责人对茂金属催化剂分装作
14 - 业实施有效管理;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 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三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在茂 金属催化剂分装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未严格落实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聚烯烃技术 创新团队长期存在的隐患排查不彻底,同类型、重复性的安全隐 患长期存在,特别是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茂金属催化剂的生产、储 存、使用及分装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对聚烯烃技术创新团队 生产、储存、使用茂金属催化剂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四 是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严格按照安全法律法规对全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严格组织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未教育和督促茂金属催化剂分装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茂金属催化剂分装作业人员进行系统的岗 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五是安全风险管控措 施不到位,对全院风险辨识防控监督检查不够重视,安全风险辨 识不全面;茂金属催化剂分装作业前未按规定对分装装置、作业 环境、分装流程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装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 效的风险管控措施;未监督、教育茂金属催化剂分装作业人员按 照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六是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茂 金属催化剂分装作业操作规程的编制敷衍了事,不具有安全指导 和可操作性,且未按规定上报审批;七是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未
15 - 按规定制定茂金属催化剂分装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未对茂金属催 化剂分装作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作业人员掌握必 要的应急知识及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 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 《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三十五),建议区 应急局给予石化院罚款30 万元以上70 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2.石化院党委书记何某,任院长期间,未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石化院的安全生产状况,有针对性的制定、修订、完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严格落实安 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石化院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不深入、不 细致,未及时消除石化院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的规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四), 建议区应急局给予何某罚款上一年年度收入40%的行政处罚。 3.石化院院长杨某,未督促条件保障处及创新团队严格落实 安全风险源辨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工作检查等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未及时消除F 座302 实验室茂金属催化剂分装作业的安全 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16 - 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基准》(四),建议区应急局给予杨某罚款上一年年度收 入40%的行政处罚。 4.石化院副院长葛某,对石化院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深入、 不彻底,未及时排查出聚烯烃技术创新团队的安全生产事故隐 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 (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 条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三 十七),建议区应急局给予葛某罚款上一年年度收入20%以上30% 以下的行政处罚。 5.石化院条件保障处副处长刘某,作为F302 实验室承包人, 对F302 实验室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严格、不扎实,未督 促F302 实验室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北京 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三十七),建议区应急局 给予刘某罚款上一年年度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行政处罚。 6.石化院科研管理处副处长胡某,作为科研管理处的负责 人,未组织或参与拟订茂金属催化剂分装作业的操作规程,其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17 - 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三十七),建 议区应急局给予胡某罚款上一年年度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行 政处罚。 7.石化院条件保障处安全管理人员尹某,对石化院安全生产 状况检查不深入、不彻底,未及时排查出聚烯烃技术创新团队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基准》(三十七),建议区应急局给予尹某罚款上一年年度收 入20%以上30%以下的行政处罚。 8.石化院聚烯烃技术创新团队负责人义某,未组织或参与拟 订茂金属催化剂分装作业应急救援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三十七),建 议区应急局给予义某罚款上一年年度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行 政处罚。 9.石化院聚烯烃技术创新团队科研人员雷某,未对茂金属催 化剂分装作业进行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对茂金属催化剂分装作 业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
18 -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三十七),建议区应急局给予雷某罚款上 一年年度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行政处罚。 10.波露明科技公司。一是未落实本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 任制;二是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外包服务项目按 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三是未建立茂金属催化剂 服务项目的岗位安全管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 《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三十五),建议区 应急局给予波露明科技公司罚款30 万元以上70 万元以下的行政 处罚。 (三)对相关人员政纪处分建议 1.石化院条件保障处副处长刘某,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 任,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 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中油监〔2017〕411 号)规定,建议给 予其警告处分。 2.石化院科研管理处(专家办)副处长胡某,对事故负有重 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 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中油监〔2017〕411 号)规定, 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3.石化院聚烯烃技术创新团队负责人义某,对事故负有主要 领导责任,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
19 - 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中油监〔2017〕411 号)规定, 建议免去其创新团队负责人职务并给予警告处分。 4.石化院聚烯烃技术创新团队科研人员雷某,对事故负有主 要责任,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 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中油监〔2017〕411 号)规定,建 议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践行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 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 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针对石化院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举一反三,全面细致开展安全风险 辨识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采取切实有效的管控 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 (二)石化院。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深刻吸取此次事故 教训,切实加强全院的安全管理,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 培训;加强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 力;强化安全监管能力,扎实做好危险源辨识和评估,落实好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此类事故的再次发 生。 (三)波露明科技公司。一是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监督考核机制,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
20 - 理,确保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二是建立科研辅助业务外 包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在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过程中配备专职 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服务项目的安全工作状况进行经常 性检查;三是建立健全安全分级管控制度,按照服务项目的安全 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对与承包的服务项目风险进行系 统管理;四是依法依规为员工配备工作需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 品。 7·21 事故联合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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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982 | 2022_8头牛被烧死_竹山县麻家渡镇店子街村牛棚8.1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 | 起火原因:电气 | 来源格式:md
烧死8头黄牛,5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问责5人|牛棚|家牛|消防队|消防安全|火灾事故_网易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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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死8头黄牛,5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问责5人
2023-02-10 06:58:48 来源: 曹刚律师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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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8日11时12分,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竹山县麻家渡镇店子街村6组的牛棚发生火灾,接警后大队派出城关镇纵横大道消防救援站和溢水专职消防队赶往现场进行处置。该起火灾过火面积176平方米,火灾造成牛棚内 8头黄牛被烧死,直接经济损失80600元 。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第354号令)有关规定,县政府批准成立由 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纪委监委、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 等单位参加的竹山县麻家渡镇店子街村牛棚“8.18”火灾事故调查(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起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县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和原因,查清了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竹山县麻家渡镇店子街村6组牛棚(户主:南泽水)最北侧钢梁上敷设的电缆,发生异常放电打火引燃下方的秸秆导致火灾发生。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南泽水牛棚业主,牛棚建在农用耕地上,未取得任何手续,且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该牛棚未配置任何消防设施、器材,没有对电器线路进行过检测、巡查,没有开展过防火检查,堆放的秸秆可燃物与电线距离不足,对火灾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行政监管情况
1.竹山县农业农村局
养殖户南泽水未向竹山县农业农村局的二级单位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备案,且肉牛年出栏在50头以下,根据《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养殖户南泽水牛棚不在农业农村局监管范围之内,但是出栏50头以下养殖户未明确监管主体。
2.国网竹山县供电公司
国网竹山供电公司2022年分别部署了春季、秋季安生产大检查工作,并开展了检查督导;麻家渡镇供电所在春季安全大检查时,发现南泽水家牛棚电缆存在线地距离不足的问题,但是无法提供整改记录,未予以整改;根据职责在例行检查时未发现南泽水家牛棚电表箱之上电缆存在问题。
3.竹山县麻家渡镇政府
2022年麻家渡镇政府多次开会学习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文件,并部署相关工作,同时深入辖区农村开展检查、宣传和督导。作为牛棚所在地的麻家渡镇营盘河村,其村委会主任刘庆祯声称到牛棚开展过检查,并开展了宣传,但是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灭火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8月18日11时11分许,正在牛棚外加工草料的南泽水发现草料粉碎机出现异常,就去查看空气开关,然后发现牛棚北侧距地面3.8米高的钢梁上电缆打火,火星溅到下面的秸秆上面,由于温度高,秸秆干燥通风好,很快秸秆就燃烧起来并迅速蔓延开来,造成火灾。
(二)灭火救援情况
2022年8月18日11时12分,竹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竹山县麻家渡镇店子街村6组的牛棚发生火灾,接警后大队派出城关镇纵横大道消防救援站和溢水专职消防队共3车15人赶往现场进行处置。通过近3个小时的扑救,成功将火势扑灭。
三、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1.起火原因
经调查认定,固定在钢梁上的电缆发生异常放电打火引燃下方的秸秆导致火灾发生。
2.火势蔓延扩大原因
(1)起火牛棚堆放可燃物较多,牛棚内堆放的秸秆、酒糟等可燃物较多。
(2)天干物燥,火灾发生时,已连续10多天高温干热天气,秸秆非常干燥,且通风较好。
(3)位置比较偏远,且无消防水源,发生火灾地址位于麻家渡镇营盘河村,距离城区较远,消防水罐车赶过去需要1个小时的车程,且附近无消防水源。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南泽水(户主)
一是户主南泽水未取得任何手续情况下,违规建设牛棚,且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未定期开展电气线路安全检查,堆放的秸秆可燃物与电线距离不足;
二是牛棚内未设置任何消防设施器材,也无消防水源。
2.相关监管部门及属地政府责任落实不到位
(1)国网供电公司麻家渡供电所
麻家渡供电所在春季检查中发现牛棚电表箱之上的电缆存在离地距离不够的问题,但是无整改记录,在例行检查中,未发现电缆敷设存在问题,检查不细致不全面。。
(2)竹山县麻家渡镇营盘河村
作为属地基层组织,村委会虽声称开展检查和培训,但是没有相关的佐证记录,也没有发现问题,监管不实不细。
四、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 麻家渡镇政府,责成麻家渡镇政府召开“8.18”牛棚火灾警示教育大会,会上国网竹山供电公司麻家渡镇供电所、营盘河村委会做检讨发言。
- 南泽水 作为牛棚火灾的责任主体,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建议由营盘河村村委会对其批评教育。
- 杨 刚 国网竹山供电公司麻家渡镇供电所职工,负责麻家渡镇试验场片区日常安全检查,未发现南泽水家牛棚电缆敷设不规范的隐患,履职不力,建议由国网竹山供电公司纪委对杨刚本人予以诫勉谈话处理。
- 邹 俭 国网竹山供电公司麻家渡镇供电所所长,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同时作为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试验场片区的组长,发现问题,没有进行整改,履职不力,建议由国网竹山供电公司纪委责令邹俭本人向公司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 刘庆祯,营盘河村村主任,主抓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南泽水家牛棚隐患检查不深不细,建议麻家渡镇纪委责令刘庆祯向镇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讨。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行业部门监管不到位、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等突出问题,提出如下事故防范措施:
(一)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麻家渡镇政府要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防止和纠正重发展、轻安全的倾向。要真正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中去谋划、去推进、去落实。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下大力气加强安全生产尤其是消防安全工作。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的形势,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坚决打击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行为,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消防硬实力。麻家渡镇政府要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加大各类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救援所建设工作,一并推进消防装备建设提档升级,更好地适应扑救各类火灾需要,确保消防专业力量能够第一时间到场、第一时间处置。要加大消防水源建设力度,对市政消火栓建设进行总体规划布局,提高抵御火灾的能力。要持续探索推进消防救援所建设力度,解决乡镇基层消防力量空白的问题。
(三)强化主体责任落实,抓实安全生产“最后一公里”。各村民、村办企业等要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要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落实到日常工作中。要坚决摒弃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演练,提高村民应急逃生和处置事故的能力。
(四)强化消防安全整治,切实消除风险隐患。麻家渡镇政府和供电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消防安全形势研判,切实把影响本地区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找准,真正把“地雷”挖出来。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特点,找出自己最不放心、最不托底的单位和场所制定针对性检查方案和整改措施。更要督促网格员、村委会等加强隐患排查、报送,明确职责任务到人,奖惩分明。对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要坚决予以关停,对重大火灾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问效,做到整改责任、期限、资金、方案、奖惩五落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五)强化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能力意识。麻家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强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结合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强化对村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消防安全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安全法制意识培训,强化对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的岗位技能、履职能力培训,强化对普通员工或村民“四懂四会”培训,切实提高单位(个人)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要充分发挥此次火灾事故警示教育作用,有针对性地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积极营造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的消防安全宣传环境,全面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竹山县麻家渡镇店子街村牛棚“8·18”
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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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09983 | 2022_G15沈海高速猫狸岭隧道8.27较大_8·27_较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国内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年份:2022 | 地域: | 严重程度: | 场所:交通/车辆 | 起火原因:焊接/动火;危化/自燃;纵火 | 来源格式:md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货车驾驶人情况。
秦后雨,男,47 岁,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浍沟镇浍西村人, 事发时驾驶皖L28601/赣KG379 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低平 板半挂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安徽省宿州市交警支队,初次领 驾驶证日期为2004 年7 月26 日,准驾车型为A2,驾驶证有效 期至2020 年7 月26 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为道路旅客、普通 货物运输,资格证号3403010030208007308,有效期至2020 年 3 月26 日。经查,驾驶人秦后雨的驾驶证状态为逾期未审验, 累积记1 分,此次事故发生前,该驾驶员无道路运输亡人事故 记录。
(二)事故货车情况。
事故货车由皖L28601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赣KG379 挂号 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组成,均为秦后雨本人出资购买,其购车后 采取挂靠方式经营货运,分别挂靠在灵璧县中粮运输有限公司 和新余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1.皖L28601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为解放牌CA42
50P66K24T1A3HE,生产厂家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出厂日 期为2011 年11 月4 日,车辆识别代码为LFWSRXRH2B1F46092, 准牵引总质量为39935 千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灵璧县中粮运 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日期为2011 年11 月8 日,检验有效期 至2019 年11 月30 日。该车于2011 年11 月30 日取得道路运 3 输证,证号为341323205954,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大型 物件运输(一类)等,有效期至2021 年11 月30 日。该车交 强险和综合商业保险有效期分别至2019 年11 月7 日和2019 年11 月9 日。该车最近一次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时间为2018 年 10 月30 日,检验单位为灵璧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验结 论为符合二级车的标准。
2.赣KG379 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品牌型号为江淮扬天
牌CXQ9402TDP,生产厂家为安徽江淮扬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出厂日期为2007 年5 月19 日,车辆识别代号为L0198GT317D AP3293,核定载货量30000 千克,事发时实际装载27800 千克。 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新余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日期 为2011 年9 月19 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 年9 月30 日。该车 于2011 年9 月29 日取得道路运输证,证号为360504012635, 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等,有效期至2019 年10 月7 日。
(三)事故路段(隧道)情况。
1.事故路段及卡口情况。事故发生在沈海高速福建向吴岙
枢纽至临海北收费站之间路段,起讫桩号为K1603+300~K161 6+700,共13.4 公里。该路段共有双向4 座隧道,往福建向分 别为牛官头隧道(1310 米)、岩下徐隧道(146 米)、猫狸岭 隧道(3585 米)、羊角山隧道(175 米)。事故发生于猫狸岭 隧道,桩号为K1607+540。 临海北收费站距离猫狸岭隧道福建向出口7359 米,吴岙 互通枢纽距离猫狸岭隧道福建向入口2450 米。吴岙互通枢纽 为沈海高速与常台高速相连接的枢纽。吴岙福建向高速交警卡 4 口距离事发地约4.1 公里;羊角山隧道宁波向入口卡口距离事 发地约3.9 公里。
2.猫狸岭隧道情况。猫狸岭隧道为左右双向分离式,福建
向起讫桩号为K1605+725~K1609+310,长3585 米,管养和运 营单位为浙江台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隧道设计单位为 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隧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J001-1988)和《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J26-1990)建 设,2000 年12 月建成后经省交通运输厅组织验收后通车,设 计日均流量折算成小车为2.5 万辆,2018 年日均混合流量约3. 7 万辆,超过原来设计标准。 全隧道位于直线段上,隧道纵坡采用人字坡,前上坡2.5%, 坡长214 米,后上坡0.5%,洞内坡长1170 米;下坡1.5%,坡 长2207 米。隧道建筑界限净宽10.25 米,净高5 米,隧道内 轮廓采用半径为5.65 米单心圆曲墙式断面。隧道围岩属Ⅲ、 Ⅳ、Ⅴ类,采用复合式衬砌,路面铺装为改性AC-13 沥青混凝 土4 厘米加改性AC-20 沥青混凝土6 厘米。
3.隧道设施配置情况。隧道设有人行通道5 处(间距在6
人行通道为可开启的钢质防火门,汽车通道为可开启的铝合金 卷闸门。通道开启后,人员可疏散到对侧宁波向隧洞,事发地 前方有两个汽车通道和三个人行通道,后方有两个汽车通道和 两个人行通道。隧道内设有风机六组,每组有两台37KW 功率 的射流风机;设有LED 照明灯838 套,其中106 套功率为180 W,732 套功率为60W;设有72 套消防箱,每隔50m 设一套, 5 采用泵送高位水池给水式,每套消防箱配置两个消防栓、两根 消防水管、一根消防软管、四个手提式灭火器;设有监控摄像 机38 套,摄像机间距120 米,安装位置在主车道桥架上方。
4.其他情况。经调查,事发地所在位置(K1607+190~K16
07+990 区域)光纤光栅感温火灾检测系统事发前已发现损坏, 隧道运营单位已制订了维修施工方案,正在履行审批程序。
(四)监管单位情况。
1.浙江台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甬台
温高速公司)。公司成立于2003 年5 月12 日,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331082749821775J,法定代表人程涛,登记住所地为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柏叶西路599 号。公司经营范围为高速公 路投资、建设、收费、维护服务等,猫狸岭隧道由该公司下属 分支机构甬台温管理处下设的台州运行管理分中心负责管理, 该分中心内设巡查监控班和清障施救班,实行“四班三运转” 制度,有员工64 人。
2.台州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大队承担G1522 常
台(45.26 公里)和G15 沈海(28.09 公里)两条高速公路共 计73.35 公里路段的交通管辖任务,大队交警有29 人,另有 辅警等工作人员36 人,队部驻地位于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 和合北路243 号。大队在沈海高速K1603 吴岙大型枢纽处、猫 狸岭隧道群北向南第一个隧道外设有一处主线卡点,24 小时驻 警值守,每班次由1 名交警、3 名辅警专门负责卡点运行。
3.台州市公路管理局高速路政二大队。大队负责包含猫狸
岭隧道群的42.8 公里(K1589+907~K1632+707)高速路段, 6 主要巡查路面、桥隧、服务区、收费所以及高速公路桥下空间 等情况。队部驻地位于G15 沈海高速公路临海北收费口,距猫 狸岭隧道12 公里,现有员工10 名,其中正式队员6 名、协管 员4 名(其中驾驶员2 名),有巡逻车辆2 辆(浙JJ673U、浙 J05513)。
(五)事故单位情况。
1.灵璧县中粮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璧中粮公司)。
公司成立于1995 年3 月15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32 37049948402,法定代表人吕强,登记住所地为灵璧县灵城西 北角。公司经营范围为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一 类)、车辆出租、汽车修理等。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为 341323200009,有效期至2022 年9 月9 日。经查,该企业分 别于2017 年9 月16 日和2018 年4 月2 日发生过亡人道路交 通事故。
2.新余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东方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8 年9 月26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50 3677997965U,法定代表人李瑞花,登记住所地为江西省新余 市仙女湖区仙女湖河下镇。公司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 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汽车租赁等。公司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号为360504200271,有效期至2020 年9 月24 日。
(六)事故货车载货情况。
2019 年8 月26 日下午16 时许,驾驶人秦后雨驾驶事故货 车,从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经济开发区骏杰物流有限公司装载 27800 千克的聚氨酯合成革,运往台州温岭横峰安达装卸点和 7 温州双屿骏杰分流站。27 日上午9 时许,事故货车从湖州父子 岭省际卡点进入浙江境内,16 时许,在新昌服务区停留约一小 时后,继续往福建方向行驶。 经调阅事故皖L28601 牵引车近期动态监控数据显示,该 车8 月24 至25 日存在10 余起疲劳驾驶报警信息;8 月26 至 27 日无行驶轨迹信息,存在疑似关闭或屏蔽动态监控终端设备 行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 年8 月27 日18 时22 分,秦后雨驾驶事故货车驶入 猫狸岭隧道,18 时24 分许,半挂车左侧第四轴内档轮胎爆胎 (距隧道起点约1627 米),18 时25 分挂车底部有明火出现。 秦后雨在不知情状况下继续行驶,经多个侧方超越的车辆驾驶 员提醒,于18 时26 分将货车停靠于慢速车道(距隧道起点约 1775 米、终点约1810 米),下车检查后发现半挂车第五轴右 侧轮胎处燃烧。火势快速引燃装载的合成革货物,释放大量有 毒浓烟,并迅速向行车方向蔓延,造成隧道内滞留人员及救援 人员5 人死亡、31 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15 人重伤),隧道 设施、途经车辆、事故货车及货物严重受损。 经事后核实和技术分析,爆胎和自燃不在同一时间发生, 且发生所处货车的部位不同,两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秦后雨发现火情后,迅速返回驾驶室取出车载灭火器进行 灭火,但没有控制住火势。18 时30 分,台州高速交警支队一 8 大队3 名交警(其中1 人辅警)乘坐警车(浙02740 警)巡逻 至事发地,从快速车道经过并发现火情后,下车进行灭火,并 向台州高速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报告情况,请求增援。18 时33 分,指挥中心指令吴岙值勤点3 名驻守交警进入隧道救援,并 实施吴岙福建向卡口(卡口后,先后拦截数百辆车进入事故隧 道,其中一辆为危险化学品槽罐车)。18 时34 分,第二辆警 车(浙02026 警)上的另外3 名辅警发现前方火情后,共同参 与灭火救援。但因火势较大,仍无法控制,于18 时37 分,在 事故货车后方设置立桶,阻止后方车辆向前行驶,并进行现场 管制,疏散现场人员。 18 时37 分,事故货车装载合成革燃烧散发的大量浓烟开 始向前方蔓延;18 时40 分,暴燃致浓烟突然增大并迅速扩散, 致隧道内环境恶劣。浓烟严重影响事发地前方行驶视线,造成 多车碰撞刮擦后无法撤出隧道,有10 辆车辆及车内36 人滞留 在事发地前方的隧道内。 18 时40 分许,台州甬台温高速公司先后增开五组风机, 加快隧道内通风排烟。18 时42 分,台州高速交警支队指挥中 心指令临海北驻点驾驶拖车赶赴羊角山隧道宁波向入口实施 卡口,18 时58 分,交警完成羊角山卡口,为救援、疏散车辆 腾出空间。19 时02 分,临海消防救援大田中队1 车7 人到达 猫狸岭隧道福建向入口,组成攻坚组,徒步进入隧道展开救援, 营救疏散被困群众80 余人。19 时16 分,临海消防救援临海中 队2 车12 人到达猫狸岭隧道宁波向,通过双向隧道间的人行 通道逐个进行侦查,于19 时20 分判定着火点位置,随即组织 9 攻坚救援,架设2 支泡沫枪对着火货车实施灭火,19 时30 分, 火势被控制。 期间,台州高速交警、台州市公路管理局高速路政、台州 消防救援、台州甬台温高速公司及医疗卫生救援(增援)力量 陆续到达事发地,积极引导和救援隧道内阻滞受困的车辆及车 内人员向外疏散。至19 时06 分,隧道内事故货车后方52 辆 车上的100 多人全部安全撤出,包括一辆大客车上44 人。但 浓烟过大,救援车辆无法直接进入事故隧道,影响进一步救援 工作。经综合评估现场情况,19 时09 分,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