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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草坪汇丰融创外滩壹号7号楼在建工地“8·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pdf

来源:太原市尖草坪区·事故调查(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政府) 地区: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发布:2025-09-29 等级:一般 类型: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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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草坪汇丰融创外滩壹号 7 号楼在建工地
“8·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尖草坪区人民政府“8·10”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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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草坪汇丰融创外滩壹号 7 号楼在建工地
“8·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8 月 10 日 10 时 42 分许,尖草坪区汇丰街道融创外
滩壹号 7 号楼在建工地发生火灾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
损失约 201 万元。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太原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尖草坪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
局和区消防救援大队共同牵头,区住建局、公安尖草坪分局、区
总工会、汇丰街道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尖草坪汇丰融创外滩壹号 7
号楼在建工地“8·1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
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参加,同时邀请两名专家,对事故展
开了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反复勘查事故现场、技术勘验分
析、专家论证、检测鉴定、调阅有关资料文件、与相关人员谈话
等大量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
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
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
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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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建设地点: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以南,滨河西路以
西,永乐北街以北,恒大滨河府以东(太原市尖草坪区永乐北街
与滨河西路交叉口西北角);
建设单位:太原融创现代置业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消防图审单位: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施工总承包单位: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山西神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幕墙专业分包单位:山西华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外墙保温专业分包单位:陕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该工程项目采用“大总包模式”,7 号、10 号、13 号、16 号
楼由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总建筑面积
14.74 万平米,总承包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结构工程、
屋面工程、外墙保温涂料工程、幕墙工程、小市政工程、园林景
观工程、精装工程等。摘地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26 日,开工时间
为 2021 年 8 月 1 日,其中 10 号、13 号、16 号楼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完成交付。
7 号楼为单元式住宅,共 2 个单元,目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为现浇剪力墙结构,地上 33 层,地下三层,建筑高度 95.5m,
东西长 68m,南北宽 18m,总建筑面积 32694.55 ㎡;目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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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为主体结构施工完成、屋面工程完成、3 至 33 层挤塑聚苯
板外墙保温工程完成 80%、外窗主框安装 95%、1 至 2 层干挂石
材幕墙工程龙骨焊接作业完成 20%。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山西融创现代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140108MA0GT2ND8T;注册资本:5000 万(元);注册
地址:太原市尖草坪区滨河西路北段 109 号融创外滩壹号三号商
业 3001;法定代表人:张棣;成立日期:2016 年 1 月 18 日;企
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的开发、销售。
总体规模:小型企业;从业人员数量:16 人。
2.监理单位:山西神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1401001100173726;注册资本:1500 万(元);注册地
址: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北路 211 号新建 SOHO18 层;法定代
表人:沈桂权;成立日期:1999 年 1 月 12 日;企业类型:其他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等。
总体规模:中型企业;单位资质: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
编号:E114002286,证书有效期:2028 年 12 月 22 日,资质类
别及等级: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甲级;工程监理市政公用
工程专业甲级;工程监理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发证机关:中
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从业人员数量:167 人。
3.总包单位: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注册资本:4231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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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 18 号;法定代表人:
笪鸿鹄;成立日期:1992 年 2 月 24 日;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
司(非上市)。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勘察设计,
设备安装,室内外装饰,市政工程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等。
总体规模:大型企业;单位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证书编号:D132016084;有效期:2028 年 12 月 22 日;资质类
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可承接建筑各等级工程施
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
级;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
许可证》,证书编号:(苏)JZ 安许证字[2005]060014;有效期:
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发证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从业人员数量:2011 人。
4.幕墙施工专业分包单位:山西华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GTDH898;注册资本:
2200 万(元);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路 7 号 3
幢 2 单元 14 层 1402 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忠;成立日期:2016
年 3 月 9 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
营范围: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及施工等。
总体规模:中型企业;单位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证书编号:D214049637;有效期:2029 年 09 月 18 日;资质类
别及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
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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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发证机关:山西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晋)JZ 安许
证字[2025]010062;有效期:至 2028 年 01 月 21 日;许可范围:
建筑施工;发证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设机构:设
有工程部、财务部、技术部、预算部、采供部、安全部;从业人
员数量:约 30 人。
5.外保温施工专业分包单位:陕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B0U70N8A;注册资本:666
万(元);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百隆广场 B
座 1806 室 HMFHQ74 号;法定代表人:苗腾飞;成立日期:2021
年 4 月 22 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
围: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
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等。
总体规模:小型企业;单位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证书编号:D361536277;有效期:2026 年 07 月 15 日;资质类
别及等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发证机关:西安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陕)JZ
安许证字[2021]217572;有效期:至 2027 年 09 月 18 日;发证
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设机构:设有工程部财务部、
行政人事部、商务部、安全部;从业人员数量:约 25 人。
6.外保温材料供应单位:山西鑫利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10MA0LJ7RC9A;注册资本:2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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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西中环路南段 199 号(时
代网创产业园)0405 号;法定代表人:田志杰;成立日期:2021
年 4 月 19 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保温材料的研发、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等。
总体规模:微型企业;从业人员数量:2 人。
7.外保温材料生产单位:山西华夏森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2MAD6G15WXH;注册资本:300
万(元);注册地址: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天宁镇青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雨;成立日期:2023 年 12 月 5 日;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新材料技术研
发;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石棉制品制造;轻质建筑材料制造;
耐火材料生产;保温材料销售等。
总体规模:微型企业;从业人员数量:8 人。
8.外保温材料质量检验单位:山西隆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
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515311607;注册资本:
610 万(元);注册地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唐槐产业园
龙盛街 5 号锡和大厦 2 单元 9 层(一照多址);通信地址:山西
省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龙盛街 5 号锡和大厦 2 单元 9 层 902
室;法定代表人:李诚;成立日期:2003 年 8 月 5 日;企业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建筑节能工
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材料
检测、装饰装修材料检测、建筑节能效能测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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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规模:小型企业;单位资质:拥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
定证书。
(三)涉事相关单位合同签订情况
2021 年 8 月,建设单位山西融创现代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
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
2021 年 9 月,山西融创现代置业有限公司与山西神剑建设
监理有限公司(2024 年更名为山西神剑项目部管理公司)签订
了监理合同。
2025 年 3 月,总包单位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陕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外墙保温涂料工程施工合
同》,相关施工材料均由陕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购。该单
位于 2025 年 6 月 15 日左右进场施工 7 号楼外墙保温工程。
2025 年 4 月,总包单位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山西华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幕墙工程施工合同》,
相关施工材料均由山西华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购。该单位
于 2025 年 8 月 5 日左右进场施工 7 号楼外墙幕墙工程。
2025 年 2 月,陕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鑫利瑞建
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保温钉及网格布采购合同》,向融创外滩
壹号项目供应挤塑聚苯板等保温材料。
2025 年 6 月 18 日后,山西鑫利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陕西
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创外滩壹号项目供应挤塑聚苯板均由
山西华夏森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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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事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建设单位山西融创现代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由邢博担
任,徐文龙、倪艳东分别负责该项目的土建类和机电类施工管理
及安全管理。对施工单位进行合同交底及安全质量交底,明确合
同约定的质量安全要求。通过日常巡检、月度检查、专项检查、
节假日检查,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要求总包
单位、分包单位及时进行整改,监理单位跟踪整改情况。对安全
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约谈或处罚。通过安
全教育、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对参建单位进行安全质量状
况进行通报和管理,督促各参建单位完善和落实安全教育、安全
措施。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以李卫东为项目
负责人的施工项目部,安排了 3 名安全员协助项目部安全管理;
编制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消防
安全教育制度、定期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等安
全管理制度;编制了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
程等安全操作规程;编制了动火作业管控专项施工方案、高处作
业专项施工方案等施工方案;编制了《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
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开展了新进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安全技术交底、日常安全教育等安全教育培训活动;进行了消防
等专项应急演练;开展了优化救援路线及急救箱配置等活动。
山西神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了以阎军为监理总监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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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项目部,编制了监理规划、安全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危险性较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建筑节能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动
火及热切割作业监理细则等项目管理文件,对涉事工程项目进行
日常巡检、危大工程全安全检查巡查、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召开监理例会等监理活动。
陕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以赵楠楠为项目经理的外
墙保温工程项目部,公司派驻专职安全员 1 名,编制了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班前安全生产活动制度、定期高空坠落培训制度,并
编制了外墙保温涂料专项施工方案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新进场
施工人员参与总包单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专业分包单位安全
技术交底、不定期教育培训;与施工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
山西华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指 派 了 以 任 晓 维 为 项 目
经 理 的 建 设 工作组负责涉事工程协调管理工作;编制了 7 号楼
幕墙专项方案和幕墙电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专项施工方案并
报总包方审批;编制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
全培训制度及内容、施工人员安全管理措施、施工人员安全教育
手册、安全操作规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与施工日志等项目文件,
针对倾覆、物体打击、触电等事故类型制定了应急预案。
(五)7 号楼幕墙施工工程规模及施工相关内容
幕墙设置在 1-2 层外墙表面,最高点标高约 6.63m,全楼幕
墙总面积约 1500 ㎡,包含石材幕墙、金属板幕墙等。发生事故
的相关区域正在进行石材幕墙施工作业,其中需焊接作业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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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钢结构幕墙骨架,焊接类型包括钢结构焊缝(如 Q235B/Q355B
钢龙骨对接、角焊缝)、埋件与混凝土锚固件焊接(受力关键节
点)。幕墙施工作业环境涉及高空作业(脚手架)以及交叉作业
(与外墙保温作业同步),主要风险为高处坠落、触电、火灾/
爆炸(焊渣引燃周边易燃物,如幕墙保温棉、幕墙密封胶)。
(六)7 号楼外墙保温施工流程及施工相关内容
7 号楼外墙保温从 3 层起至 33 层顶。施工工艺流程:基层
墙体清理、验收﹣基层界面处理﹣弹、挂控制线、预估排版﹣配
置胶粘剂﹣粘贴翻包网﹣配置抹面胶浆﹣粘贴挤塑板﹣收压翻
包网、加强网﹣锚栓锚固﹣抹面胶浆﹣湿压耐碱玻纤网﹣抹第二
道抹面胶浆﹣验收﹣移交涂料班组。
主要施工设备:LTD630 型吊篮 25 台,生产厂家为江苏,2023
年 10 月制造,额定功率 1.5KW。主要使用材料:80 ㎜厚挤塑聚
苯板(XPS 挤塑板)、30 ㎜厚玻化微珠保温抗裂砂浆(抹面胶
浆)、80 ㎜厚 300㎜宽硬质岩棉防火隔离带、耐碱玻纤网格布。
图 1:外墙保温层结构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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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生事故前施工作业内容
7 号楼 3 层窗台以下正在进行幕墙工程干挂石材所需钢结构
骨架不锈钢方管与预埋钢板焊接安装作业,3 层以上正在使用吊
篮进行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工艺流程中“粘贴挤塑板﹣收压翻包
网、加强网﹣锚栓锚固”工序的施工作业。
(八)事故焊接作业人员持证及动火作业审批情况
经调查,山西华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作业人员杨红
现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发证机关:
湖北省特种作业)有效期限为 2009.9.10-2015.09.10,建设工程机
械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操作证(岗位:焊工,发证单位:北京建机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总包单位苏中建设、幕墙专业施工分包单位山西华拓建筑装
饰工程有限公司在 8 月 7 日至 8 月 10 日进行石材幕墙施工作业
期间均未履行动火作业申请审批手续。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8 月 10 日 6 时 10 分许开始,7 号楼外墙保温工程施
工单位陕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作业人员武俊拥进场施
工。6 时 30 分许,7 号楼幕墙工程施工单位山西华拓建筑装饰工
程有限公司施工作业人员焊工杨红现与小工霍新光进场施工。
6 时 30 分许开始,武俊拥单独使用 16 号吊篮,在 7 号楼南
侧立面东单元东户主卫窗户与次卧窗户之间从顶层向下进行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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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收口清理作业。
8 时许,杨红现与霍新光来到 7 号楼南侧立面东单元东、西
两户的连体阳台凸出区域,简单清理焊接作业处墙体保温层施工
产生的垃圾后,开始幕墙钢结构骨架竖直镀锌方管焊接安装工
作,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无动火监护人现场监护。
10 时 40 分许,杨红现前往二层脚手架平台,在阳台东侧边
缘处(由东向西第四扇窗户窗口东侧)的两根竖直方管中靠西一
侧方管顶部东侧开始焊接大约 10 公分长度的钢筋。同时,武俊
拥使用吊篮到达 5 至 10 层之间的位置进行窗边收口清理作业。
10 时 42 分至 46 分之间,杨红现焊接作业产生的火花或者
高温熔渣将紧挨着墙体上未施工完成的外保温材料(挤塑聚苯
板)引燃,着火点通过 7 号楼南侧立面外保温材料燃烧,开始水
平及向上蔓延,随后杨红现与霍新光走室内楼梯离开事发楼栋。
10 时 46 分许,位于南侧和东侧立面较高楼层的两台吊篮内
的施工人员,在看到浓烟烈火后迅速通过附近窗户离开吊篮成功
逃生。而位于起火部位上方且距离很近的武俊拥未能及时逃生,
在吸入大量烟尘,身体被严重烧伤之后,最终从倾覆翻转的吊篮
上坠落地面,被消防救援人员找到时已死亡。
(二)事故现场情况
7 号楼南侧立面东单元三层 01 户卧室阳台外窗(7 号楼南侧
立面从东向西数第四扇窗)东侧墙面外保温材料全部过火烧失,
墙面为黑色,墙体上有黑色炭化物残留,保温材料下方墙面为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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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与黑色墙面有明显分界线。该分界线同一水平高度上有两根
方钢立管,方钢与混凝土墙面基面距离约 6cm,两根方钢一东一
西设置,东侧方钢上有黑色保温材料熔融物附着,西侧方钢顶部
东侧有一段短钢筋与方钢焊接在一起,西侧方钢顶部有少量黑色
保温材料熔融物附着。(见图 2、图 3、图 4、图 5)
图 2:7 号楼南侧立面由下向上观察过火区域
图 3:幕墙施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的电焊作业区域
幕墙施工人员在
事故发生时的电
焊作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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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1、2 层阳台东西两侧边缘各 2 根竖直的镀锌方管
图 5:西侧方钢顶部东侧有一段短钢筋与方钢焊接在一起
镀锌方管顶端与挤塑
聚苯板保温层下沿相
接,西侧方钢顶部东
侧有一段短钢筋与方
钢焊接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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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火灾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1.事故相关单位初期应急处置情况
现场施工人员杨红现、霍新光未采取任何初起火灾扑救措
施,10 时 47 分许,霍新光拨打 119 火警电话,119 反馈已有接警
记录。10 时 50 分许,总包方项目经理李卫东安排班组长疏散人
群,指挥现场人员使用灭火器材灭火。
2.应急救援情况
接报事故后,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消防、应急、
公安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同时电话上报市委、市政府。消防部
门 10 时 46 分接警后,指挥中心先后调集 8 个消防站 23 台车和
107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11 时 30 分,消防救援人员搜救出 1 名
被困人员,11 时 50 分,现场 120 确认被困人员已无生命体征。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扑救,火灾于 11 时 52 分全部扑灭。
3.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陕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死者家属积极协
商妥善解决善后事宜;2025 年 8 月 23 日事故发生单位与死者家
属达成一致,并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书》。
4.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电焊工杨红现在电焊作业引燃外保温材料后,未第一
时间进行初期火灾扑救,也未提醒周围作业人员尽快疏散撤离。
总包方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未设置临时消防
水源,现场人员仅依靠灭火器进行灭火,未能有效扑灭初期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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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火灾事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报送及时。事
故接报后,区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尖草坪分局、区应急管理局、
区住建局、汇丰街道办等相关部门积极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
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
控制,卫健、公安部门组织人员对遗体安置处理。经评估,本次
事故相关部门、救援队伍反应迅速、响应及时,处置工作合理、
有效。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伤亡情况
武俊拥 男 54岁 1304341971******14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车往镇秦庄村023号
死亡
根据太原市尖草坪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表
检验报告(尖)公(司)鉴(尸)字[2025] 5 号表明,初步分析
死者武俊拥死因为烧死。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火灾过火面积约 1200 平方米,根据《火灾损失统计方
法》(GA185-2014),结合《死亡赔偿协议书》及广州信衡保
险公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出具《2025.8.10 融创外滩壹号小区
火灾事故公估意见书》,本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 201 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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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因事发现场无监控设备,故未能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事故发生
时的视频监控资料。经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询问,认定
事故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违规进行外保温施工及幕墙电焊施工
交叉作业,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的焊工违规进行电焊作业,
电焊产生的火花或者高温熔渣将外保温材料(挤塑聚苯板)引燃
引发火灾。加之保温材料不满足设计燃烧性能要求,现场未设置
临时消防水源,施工单位初期火灾扑救不力,致使火灾蔓延扩大,
最终造成人员伤亡。
1.起火时间的认定。通过对电焊工杨红现、霍新光询问及第
一报警人反映,经综合分析电焊工杨红现进行电焊时间与起火时
间高度重合,认定起火时间为 8 月 10 日 10 时 42 分至 10 时 46
分期间。
2.起火部位的认定。经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融创外滩壹
号 7 号楼南侧立面;起火点位于南侧立面东单元三层 01 户卧室
阳台外窗(三层从东向西数第四扇窗)东侧外保温材料下沿。
3.起火原因的认定。经太原市尖草坪区消防救援大队调查,
并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尖消火认字〔2025〕第 0007 号),
认定起火原因为电焊工杨红现在 7 号楼南侧立面脚手架二层电
焊作业时引燃附近墙面上的外保温材料引发火灾。
4.吊篮倾覆翻转原因。对事故现场地面上散落的吊篮钢丝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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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独立安全绳的情况进行分析:被 1000℃以上烈火焚烧后的吊
篮钢丝绳表面失去金属光泽,结构扭曲变形,钢丝绳整体失去平
整度,局部出现波浪形弯曲或者绳股挤出的笼状畸变,高温使钢
丝绳中的碳元素发生塑性变形,导致钢丝绳硬化、脆性提升,最
终钢丝绳断裂后,吊篮失控坠落在外架立柱上边受阻发生倾翻。
(二)事故蔓延扩大原因
1.保温材料(挤塑聚苯板)不满足耐火等级要求。7 号楼外
保温施工作业需要用到大量挤塑聚苯板,事故调查组现场抽样
19 块挤塑聚苯板委托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对其燃烧性能
进行检测,根据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No.Gn202510375-01 内容所示,挤塑聚苯板燃烧增长速率指数、
烟气生成速率指数等燃烧性能远未达到 GB8624 B1 (C-s3,d2,t1)
级。致使在保温材料被引燃后,火势在短时间内迅速蔓延,在起
火点上方附近吊篮内作业人员武俊拥短时间内被挤塑聚苯板燃
烧产生的火焰与浓烟包围,未能及时逃生。
2.现场临时给水管网未保持完好有效。在 2025 年 5 月份,
永久消防立管开始施工,将临时消防给水管网拆除,永久消防给
水管网尚未施工完毕,消防给水竖管未与室内消火栓连接,且管
网内无水,导致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后,无法使用室内消
火栓进行灭火,影响了火灾扑救效率,导致火灾进一步蔓延扩大。
(三)人员死亡原因分析
根据尖草坪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表检验,死者仅头顶部可

— 19 —
见一头皮表浅裂创,该处损伤程度较轻为非致命伤,尸表未见其
他明显机械性损伤,可排除机械性损伤导致的死亡。死者尸斑呈
鲜红色,双目紧闭呈睫毛征侯,全身大面积三度至四度烧伤,伴
周围皮下明显充血反应,初步分析,死者武俊拥死亡原因为烧死。
(四)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公安刑侦和消防部门调查,此次火灾可以排除纵火引发火
灾的因素。经现场勘验及对电焊工杨红现询问,除焊枪供电线外,
无其它电线在起火点附近,电源连接线绝缘层完整,未出现外露
金属导体的状态,接线部位无短路情况,且焊枪供电线敷设距离
起火点较远,可以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保温材料的因素。
(五)事故间接原因
1.7 号楼两个不同专业分包施工队伍违规在同一区域上下不
同空间垂直交叉施工,总包单位与两个专业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
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乏有效的协
调监管措施,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该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在工程收尾阶段,盲目追
求工期进度,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操作规程、专项方
案、安全交底等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松软无力,总包方、
监理方对动火作业、高空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巡视、监
护严重缺失,对重大危险隐患源认识不足,监管不力,对施工作
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无人管理,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3.该项目总包方、监理方、分包方未严格履行建筑节能工程

— 20 —
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相关规定,未对外保温材
料(挤塑聚苯板)面积每增加 5000 ㎡复验一次,无法保证外保
温材料燃烧等级满足设计要求,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各参建方只顾一味赶工期,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施工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工作流
于形式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山西华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幕墙专业分
包单位,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项目经理与专职安全员仅为
挂名,不参与现场日常管理,现场安全管理缺失。违反特种作业
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的相关规定,违规雇佣不具
有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上岗作业;未严格落实经过总包方、监
理方审批的《幕墙施工工程方案》及《电焊作业专项施工方案》
中关于电焊作业及交叉作业的相关规定要求,违规在交叉面进
行电焊等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违规在未向总包方办理动火作
业证的情况下动火作业;未严格落实动火作业现场管控“六必
须”要求。
(二)陕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外墙保温专业分
包单位,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现场安全管理、施工质量管
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经过总包方、监理方审批的《高处作业
吊篮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关于交叉作业的技术措施要求,未
在施工作业区周围拉设安全警示带,未安排专人看守,内部隐患

— 21 —
排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制止幕墙、外保温两个不同专业分包施工
队伍在同一区域上下不同空间垂直交叉施工的违章作业行为,未
及时向总包方上报交叉作业隐患;未告知建设单位、总包方外保
温材料(挤塑聚苯板)进行过生产厂家更换,且在更换厂家后未
严格履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相关规定,对于挤塑聚
苯板见证取样检验复检,无法保证材料耐火等级满足设计要求。
(三)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总承
包单位,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未落实。
未统一有效协调幕墙专业分包单位与外保温专业分包单位施
工作业;对于分包单位资质报审的特种人员资质证件审核不严;
日常安全检查巡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制止分包方未办理动火证
进行动火作业、未严格落实动火作业现场管控“六必须”要求、未
严格落实在同一区域上下不同空间垂直交叉施工等违章作业行
为。未督促分包方严格履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相关
规定,对于外保温材料(挤塑聚苯板)见证取样检验复检。擅自
拆除临时消防管网,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及时。
(四)山西神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监理单位,未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于分包单
位资质报审的特种人员资质证件审核不严,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对于发现的交叉作业等违章作业行为,未按规定要求施工单位进
行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未督促分包方严
格履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相关规定,对于外保温材

— 22 —
料(挤塑聚苯板)见证取样检验复检。
六、相关部门监管和履职情况
涉事融创外滩壹号项目由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单
位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馆)负责质
量和安全监督。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按照年度质量安全技
术服务计划分别开展了 5 次质量技术服务及 3 次安全技术服务,
并在质量安全技术服务过程中宣贯了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
专项整治工作要求。2025 年历次质量安全技术服务重点抽查 6
月 30 日前保交楼项目的 10、13、16 号楼,历次质量安全技术服
务时 7 号楼装修阶段的外保温、幕墙施工均未开始。事故调查过
程中未发现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七、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尖草坪汇丰融创外滩壹号 7 号楼在
建工地“8·10”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违规实施交叉作
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并未经审批违规动火,现场安全管理
缺失,加之现场作业人员初期火灾扑救不力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
全责任事故。
八、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尖草坪汇丰融创外滩
壹号 7 号楼在建工地“8·10”一般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作
如下处理:

— 23 —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2人)
1.张某某,男,1984 年 2 月 29 日出生,河南省汝州人,群
众。系融创外滩壹号 7 号楼外墙幕墙工程施工现场班组长。作为
施工现场班组长,罔顾电焊人员杨红现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且未
办理动火作业证的情况下雇佣并安排其从事电焊作业,现场安全
管理履职不当,张伟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涉嫌强令、
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杨某某,男,1964 年 8 月 7 日出生,河南省汝州人,群众。
系融创外滩壹号 7 号楼外墙幕墙工程施工现场电焊工,杨红现在
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且没有采取相关防范措施的情形下进行电
焊作业,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涉嫌重大责任
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追究行政责任的单位(4 家)
1.山西华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企业未认真落实消防
安全主体责任,未制止员工无特种作业资格进行电焊且违反电焊
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行为,未有效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
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1]的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太原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尖草坪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
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确定。

— 24 —
大队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2]的规定给
予行政处罚。
2.陕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企业未认真落实消防安全
主体责任,未制止违规交叉作业行为,未有效落实安全措施消除
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3] 的有关规
定,建议由太原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尖草坪区大队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4]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企业未
按照技术标准对保温材料(挤塑聚苯板)进行检验,违反了《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5]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太原市
城乡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6]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
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
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
合格的,不得使用。
[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
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 25 —
给予行政处罚。
3.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涉事项目总
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分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力,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有关
规定[7],建议由太原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尖草坪区大队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8]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该企业在建工程设置的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9]的有
关规定,建议由太原市尖草坪区消防救援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10]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
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
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确保完好有效;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26 —
4.山西神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监理单位的安全管
理职责,发现交叉作业的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总承包、专业分
包单位进行整改,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
条第二款[11]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太原市城乡管理局依据《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12]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相关企业人员的处理建议(10 人)
1.李某某,男,53 岁,群众,山西华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
司总经理,作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
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安排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施
工项目实际负责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
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六条[13]
的规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太原市城乡
管理局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
[1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
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
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
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13]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主
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
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 27 —
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14]的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
2.韩某某,男,42 岁,群众,山西华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在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担任施工项目实际
负责人,未认真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未有效落实安全措
施消除事故隐患,未督促项目专职安全员现场履职,违反了《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15]的规定,对此次
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太原市城乡管理局依据《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16]的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
[14]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 2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
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1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
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
全事故。
[1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
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 2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
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 28 —
3.任某某,男,40 岁,群众,山西华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
司融创外滩壹号幕墙施工项目项目经理,作为《投标书》及《分
包单位资质报审表》中约定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行
项目经理职责,未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长期在工程部从事文案工作,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太原市城乡管理局依据《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17]的规定给予处罚。
4.武某某,男,58 岁,群众,山西华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
司融创外滩壹号幕墙施工项目安全员,作为《投标书》及《分包
单位资质报审表》中约定的项目安全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行
专职安全管理员职责,长期在其它项目从事项目负责人,违反了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18]的规定。建议由太原市城乡管
理局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19]及《生产安全事故
[1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的,责令停止执业 3个月以上 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8]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项
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
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19]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

— 29 —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20]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赵某某,男,32 岁,群众,陕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
创外滩壹号外保温施工项目项目经理,作为项目经理,未严格按
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对墙
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挤塑聚苯板)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未有效监控高处作业吊篮工程这一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
按照高处作业吊篮工程方案要求,及时制止同一区域上下不同空
间垂直交叉施工的违章作业行为,对严重危及安全的施工部位和
场所,在未采取安全措施前组织施工,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21]
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太原市城乡管理局分别依据《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2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
限期改正,并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
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
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
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1]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
款: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
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2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30 —
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
定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给予行政处
罚。
6.祝某某,男,38 岁,群众,陕西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
创外滩壹号外保温施工项目安全员兼班组长,未按照高处作业吊
篮工程方案要求,及时制止同一区域上下不同空间垂直交叉施工
的违章作业行为,对严重危及安全的施工部位和场所,在未采取
安全措施前组织施工,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
规定。建议由太原市城乡管理局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
三条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给
予行政处罚。
7.李某某,男,57 岁,中共党员,江苏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融创外滩壹号项目项目经理,未能履行涉事项目总承包单
位项目经理的安全管理职责,对分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力,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23],建议由太原市应急管理综合行
政执法支队尖草坪区大队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31 —
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8.史某某,男,60 岁,群众,江苏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融创外滩壹号项目安全员,作为总包方项目安全员未有效督促
分包方施工队伍消除无证违规动火作业、不满足动火作业“六必
须”等事故隐患,也未向项目负责人及时汇报,违反了《建筑施
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
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由太原市城乡管理局依据《建
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9.阎某某,男,51 岁,群众,山西神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融
创外滩壹号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于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质
报审审核不严格,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
条第三款[24]的规定。建议由太原市城乡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10.王某某,男,54 岁,群众,山西神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融创外滩壹号项目监理,未对分包方违规交叉作业的行为予以有
效制止,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建议由太原市城乡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 32 —
(四)其他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现场抽样19块挤塑聚苯板委托应急管理部天津
消防研究所对其燃烧性能进行检测,根据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
究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No.Gn202510375-01内容所示,挤塑聚
苯板燃烧增长速率指数、烟气生成速率指数等燃烧性能远未达到
GB8624 B1 (C-s3,d2,t1)级,建议由太原市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
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继续推进建筑保
温材料质量溯源工作。
九、事故主要教训
(一)未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各参建单位一味赶工期、
赶进度,虽然制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
监理实施细则,但总包方、分包方、监理方均未严格按照相关方
案要求执行,导致各类作业交叉进行,动火作业未履行审批手续,
保温材料未按规定取样检验等问题隐患不断出现,为事故滋生创
造了条件。
(二)隐患排查巡视监护流于形式。总包方、分包方、监理
方对现场的巡视、监护严重缺失,特别是对动火作业、高空作业
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的监护力量配置失控,对于发现的隐患
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无人
管理,久而久之事故也就不可避免。
(三)初期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最早发现事故和最早应对处
置至关重要,现场电焊作业人员第一时间发现火情后,当时仅有

— 33 —
浓烟尚无明火,但其既未第一时间进行初期火灾扑救,也未及时
通知周围人员撤离,导致火势蔓延扩大。说明相关单位底线思维
不足,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流于形式,
以致从业人员安全素养不高,面对突发情况不知所措,错失最佳
处置时机,导致事故扩大。
本起火灾事故代价巨大,教训深刻,值得全市各有关单位、
部门深刻反思、举一反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排查
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和遏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十、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防范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安全,现提出以
下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各级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各项
目参建单位要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
要求,压紧压实监管责任,严格落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举一反
三排查风险隐患,落细落实防控措施,严禁盲目抢工期抢进度行
为,坚决筑牢安全防线。
(二)做好涉事建筑评估修复。建设单位融创公司应聘请有
资质的评估单位对起火建筑开展结构安全评估工作,根据评估情
况,制定科学、合理措施进行清理和修复,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同时将评估情况,修理措施及时公示,有效回应社会关切。
(三)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控。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建
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加强施工动火作业管理,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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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监护制度,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护
人必须全过程在场监督,及时清理作业区周边及下方可燃物,严禁
在已完成安装保温材料附近动火作业,加强保温材料的现场存储管
理,施工现场严格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
(四)严格落实施工进场检验检测。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
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制度,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管理的通知》相关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保温材料严格执行
建设单位委托、建设或监理单位现场见证取样的复检要求,严格
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委托检测,不得违规减少检测项目和数
量,禁止不合格保温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五)厘清整治重点,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各级建筑行业主
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要结合事故举一反三,分析各类建设项目安
全监管工作存在的短板问题,立即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加强危
大工程管控,重点检查深基坑、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体系等重大危险
源管控情况;加强动火作业管理,认真落实上级关于人员密集场所
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加大动火作
业安全监管。
(六)加强安全宣传强化执法监督。各级建筑行业主管部门、
消防救援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和执法力度。一要以事故
为例对在建项目开展事故警示教育行动,以血淋淋的教训增强企业
的安全意识:二要加大巡查执法力度,严厉惩处各种施工违法违规
行为,督促相关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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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三要持续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建立长效机制,及
时消除在建工地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压降建筑领域生产安全事
故。
尖草坪区人民政府“8·10”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9 月 15 日